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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及其对策研究范文

网络犯罪及其对策研究

网络犯罪及其对策研究范文第1篇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一)选题背景

近几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社会生活与网络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给我们人类带来了文明的进步,也拉近了世界的距离。但是,网络进入千家万户,网络犯罪却日益频繁,犯罪形式不断升级,越来越千变万化,传统犯罪也在网络上出现了新的犯罪形式,给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建设带来了不容小觑的负面影响。目前,网络犯罪问题日益成为当今世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从世界各国看,它都属于一种新的特殊犯罪。因此,各国对网络犯罪的规制及预防作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但这是一个非常重大并且困难的课题。有鉴于此,本人主要针对网络犯罪的概念、特点、发展趋势、立法现状等方面进行了说明与分析,提出了自己的一些防控措施方面的见解。

(二)选题意义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现象不断出现。由于我国刑法典出台的较早,并且也未出台关于网络犯罪的单行刑法或者法规。因此,针对我国目前关于网络犯罪方面立法的缺陷,做了粗浅的分析并作出个人见解的法律对策。同时,面对网络犯罪高增长和蔓延的趋势,加强对网络犯罪的研究,不断强化和完善预防和完善各种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的手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认识和理解网络犯罪,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制止和防范网络犯罪的蔓延和发展,目的在于减少或避免网络犯罪的发生,并惩罚和防治各种网络犯罪行为,推动网络犯罪相关法律的制定步伐,加快互联网的推广及应用,扫除我国在其发展过程中的犯罪障碍,并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另一方面,对我国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有点作用,使社会更加稳定和谐。

二、研究目标与主要内容

(一)研究目标

拟对我国网络犯罪的特点、发展趋势及立法现状进行个人的分析,提出相应的防控对策及建议。

(二)主要内容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它给我们提供了便利把我们带入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许多弊端,网络与社会生活的紧密结合,衍生出许多新的事物和现象。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隐忧。近年来,网络犯罪正伴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技术迅速发展和普及而日趋严重,其犯罪的方式和手段也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这样既损害了网民利益,损害了网站的公信力,还污染了网络传播环境,同时对实体社会的健康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

网络技术的发展,我国安全立法从无到有,现在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对保护网络安全和促进我国网络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问题依然存在,随着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新的问题和矛盾不断产生,由于我国刑法典出台的较早,并且也未出台关于网络犯罪的单行刑法或者法规。立法的滞后性就明显的凸显出来了。再现有法律体系中,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较少,或是不具有操作性,与发达国家的立法相比尚存有差距。因此,本文主要深入剖析网络犯罪的概念、特点、发展趋势以及立法现状,最终分析研究相关防控措施。

(三)论文提纲

本文拟分为5个章节,从网络犯罪的概念、网络犯罪的特点、当前我国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网络犯罪的防控措施分开阐述。

第一章主要讨论网络犯罪的概念,目前网络犯罪概念众说纷纭,本文拟通过多种角度全面分析定义网络犯罪的概念。

第二章主要讨论网络犯罪的特点,网络犯罪是利用计算机在网络上进行的犯罪,属于高科技犯罪。它与传统的刑事犯罪相比较,主要有主体的智能型、罪行的隐蔽性、传播的广泛性、后果的严重性、手段的多样性、无时空性、侦查取证的困难性的特点。

第三章主要讨论当前我国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主要通过侵犯财物的案件多发、利用网络传销、传播非法信息、犯罪年龄分布广、犯罪后果越来越严重等特点。

第四章主要讨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主要由罪名设置不科学、概念不明确,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犯罪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刑法种类和刑罚幅度不尽合理等缺陷。

第五章主要讨论网络犯罪的防控措施,主要通过完善有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有效的规避网络犯罪的立法漏洞、完善网络实名制、提高执法队伍的技术水平,加强群众监督、建立安全责任层级制度、提高网民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国际合作等几个方面分析防控措施。

第六章总结。

三、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及技术路线

(一)拟采取的研究方法

理论论证法、文献资料法、调研法、个案法、比较研究法、归纳法、总结法等。

(二)研究手段和技术路线

首先,分析研究课课题的背景和意义,提出研究问题;

其次,分析查阅相关文献,研究课题现状和发展趋势,奠定本课题研究的理论基础。

网络犯罪及其对策研究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信息化侦查;有组织犯罪;犯罪网络分析

1.信息化侦查视角下的犯罪网络

1.1信息化侦查概述。信息化侦查,是指围绕侦查工作目标,利用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优化和完善侦查业务的一切理论与实践的总和,是将信息资源、信息技术与侦查工作全面结合,强化基础业务和手段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搭建各类信息平台,并采用数字化手段,在各类信息平台上开展查证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快速反应、准确高效的侦查模式。

1.2现代社会中的犯罪网络。在现实生活中,知识、资金、方法等在人与人之间的传播过程中产生了财富,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但是如果犯罪方法、赃款赃物等在社会中通过具有潜在犯罪意图的人之间在不断传播,就会滋生犯罪行为。如果多个犯罪行为人之间有联系,聚集一起分享犯罪经历、经验,就会进一步聚合成为犯罪组织,同样地,犯罪组织也通过这种方式不断扩大自己的规模。犯罪网络是一种动态的联系方式,如果忽略其行动目的,有组织犯罪团伙具有与其他普通社会群体一样的结构特征。每个个体在具有个性特征的同时必然要与群体内的其他个体发生关系。而在信息时代,犯罪网络与社会交流的越来越多,犯罪网络中的个体也脱离不了社会的大环境,犯罪网络想要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不可避免地就会产生蛛丝马迹,这就为实施犯罪网络分析提供了条件。在信息化侦查背景下,侦查员所做的就是在收集这些情报信息的基础上,找出犯罪网络中的目标嫌疑人,以此为线索,逐步揭露出整个犯罪网络,彻底瓦解犯罪组织。

2.信息化侦查视角下的犯罪网络分析方法

一个犯罪网络首先也是一个社会网络,在网络中个体与他人通过亲属关系、朋友关系与同事关系等各种关系联系在一起。社会网络分析正是用来分析这些网络的有效理论与方法。它主要分析的是不同社会单位(个体、群体或社会)所构成的关系的结构及其属性。因此,研究有组织犯罪预防与打击对策,不仅要探究犯罪人的特征与行为,还要分析团伙与整个网络的组织、结构与运作模式,发现犯罪成员体系、结构特征与行动目标,从而对有组织犯罪进行有效预防和打击。传统的犯罪网络分析方法有图论法和矩阵法,但在信息化侦查背景下,利用UCINET等软件进行分析已成为一种趋势,这里重点讲述UCINET软件在犯罪网络分析中的应用方法。由于犯罪网络分析主要使用人工分析,资料收集、储存、分析和可视化等环节无一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社会网络分析工具的出现与发展使得犯罪网络分析进入智能分析阶段,这种分析方法关注重点是犯罪网络整体,而不再是犯罪人个人。同时信息化侦查措施的使用也大大加强了侦查人员对于犯罪网络的理解和把握。

3.信息化侦查视角下的犯罪网络分析步骤

3.1犯罪网络的发现。犯罪组织的组织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隐蔽性和非合作性,如何在海量的电子通信信息中筛选、发现、分析与犯罪相关的资料,进而刻画犯罪网络,预测其行动目标,既是发现犯罪网络的基础,也是进行犯罪网络分析的前提条件,犯罪网络信息挖掘是一个重大的课题。

信息化侦查视角下的犯罪网络分析,首先就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所要研究的犯罪组织的开源信息进行文本数据挖掘,提取与犯罪组织网络相关的网络信息如资源、信息、任务、个体或群体的人员关系,身份信息、犯罪记录等。具体而言,信息化侦查措施的介入,提供了一种主动式的信息搜集和分析方法。犯罪分子在策划、组织实施具体犯罪活动时,资金、物资、人员、信息的流动必然要通过特定的联络方式进行,而通过电子邮件、MSN、QQ、FACEBOOK等即时联系工具以及网络论坛等电子通信联系,必然会留下蛛丝马迹,通过对电子通信的监控,可以及时发现犯罪组织的可能行动目标,制止犯罪行为的实施,同时通过追踪电子通信途径,挖掘犯罪组织网络,最终摧毁整个犯罪网络组织。当然,犯罪网络中人员关系数据的收集也离不开话单记录调查、亲属关系调查、跟踪调查、线人情报、群众走访等传统侦查措施,二者不可偏废其一。

3.2犯罪网络的可视化展示。犯罪网络的可视化展示的方注比起人工的构造关联矩阵的方法要更复杂,但利用通过自动生产以表示犯罪网络的图像可以更好地进行犯罪网络的分析。由美国肯塔基州立大学Gatton 商学与经济学院管理系 Steve Borgatti 教授开发的NetDraw 软件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一款社会网络分析软件,NetDraw 以其形象直观的图形化显示功能,简单易学的操作性,优秀的开放兼容性给社会网络分析注入了新的活力,目前已被广泛的应用于社会网络分析研究。

3.3犯罪网络的测量与分析。犯罪分子之间的联系构成了网络中的关系,关系的类型多种多样,如亲属关系、朋友关系、权利关系、贸易关系、隶属关系以及物体的连接关系,等等。社会网络分析法不同于传统的抽象的社会结构分析,它重视对关系的分析,并且重视量化的分析。它不仅给出了一个结构性的研究视角, 而且发展出了一套用来描述网络结构特征的具体测量方法和指标。总之,利用社会网络的相关原理及模型对犯罪网络结构进行分析,考查犯罪组织的网络密度、网络集中度、中心性等,以发现其组织网络规律及演化机制,进而查找网络中有影响力的人物,设法消除他们,从而扰动犯罪网络或是破坏其网络结构。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犯罪网络的社会网络分析最终要应用于实际,也由于有组织犯罪侦查中每个节点都有着各自的特殊情况,因此,在打击犯罪组织的活动中应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组织结构制定合理的策略方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4.信息化侦查视角下的犯罪网络分析方法在我国的发展与展望

社会网络分析是将社会关系结构视为一种网络,对网络中的社会行动者间的关系及其属性进行分析的一套规范和方法。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社会网络分析有着广泛的应用,它不仅在社会学、人类学等人文社科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在科学技术领域也得到广泛的应用。犯罪网络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网络,它由犯罪分子及犯罪分子间的关系构成,为犯罪分子的生存和实施破坏提供支持。运用社会网络分析理论,对犯罪组织的结构进行研究,同时采取信息化侦查措施,对于研究犯罪组织特征及变化,把握犯罪组织网络结构的关键环节、有效打击犯罪组织网络必然起到巨大的作用。我国应充分认识社会网络分析在现代有组织犯罪防控研究中的重要价值,全面了解国外有关理论与应用发展,促进犯罪网络分析理论与方法在我国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网络犯罪及其对策研究范文第3篇

关键字:网络犯罪;电子商务;惩治;策略

自从上世纪90年代初互联网在商务中广泛地应用而产生电子商务以来,其发展过程中一直被网络犯罪的阴影笼罩着,并出现了许多网络犯罪的案例,如2000年底的美国200余名富豪的网上受骗案、国内的2003年的厦门3.27网上特大诈骗案等。这些犯罪行为使人们产生了恐惧网络人们不愿意或放弃运用电子商务手段开展商务活动。可以说:“网络犯罪”是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障碍之一,特别是网络经济犯罪对电子商务的打击是巨大的。因而,要采取有效策略惩罚和防治网络犯罪,减少或避免网络环境下的各种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地发展,使电子商务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 正确认识和理解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是一种特殊环境下的新型犯罪行为,其概念、特点和分类,以及构成要件和定罪等内容都需要很好地研究和分析,只有正确认识和掌握网络犯罪的本质及内涵,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有效策略惩治网络犯罪行为,加快电子商务中安全障碍的解决。

1. 网络犯罪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网络犯罪的概念是伴随着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概念逐步发展形成的。从最初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到“计算机网络信息犯罪”再到“网络犯罪”共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50~80年代),主要是指计算机单机犯罪或计算机局域网络系统犯罪,所侵害的多为单一权益,如财产、侵害、欺诈、侵犯个人隐私等;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计算机犯罪所侵害的权益延伸到许多领域,内涵在不断增大,并从犯罪与计算机的关系上来界定计算机网络犯罪,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犯罪的概念也逐渐被引入;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与互联网有关,犯罪表现为利用网络窃取各种秘密资料、销售毒品、传播色情、侵犯知识产权等,“网络犯罪”的概念被学者和专家们采用。虽然网络犯罪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但由于本文的网络是指狭义的互联网,因而“网络犯罪”也是狭义的,是Internet Crimes的意译。

目前,关于网络犯罪概念的研究方法、各国或地区的定义形式均有很多种。如真实界定、理论性界定等研究方法;日本学者认为,网络犯罪是指与网络相关的反社会行为;德国学者SIEBER认为,网络犯罪是指所有与电子资料有关的犯罪行为;台湾资策会科技中心专家蔡美智教授认为,网络犯罪是指利用网络人作为犯罪场所或以网络作为犯罪客体(攻击目标)的犯罪行为;等等。而本文认为,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互联网系统所实施的危害互联网系统(主要指系统中各种数据)安全、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网络犯罪的一般特点包括:⑴犯罪对象的复杂性;⑵犯罪主体的低龄化和专业性;⑶犯罪的匿名性和隐蔽性;⑷跨国性;⑸犯罪危害的严重性。

网络犯罪的分类会因划分角度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分类,本文仅引用李其双主编的《网络犯罪防控对策》一书中,从侵害客体角度的分类。其包括:⑴妨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的网络犯罪;⑵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网络犯罪;⑶妨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网络犯罪;⑷妨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网络犯罪;⑸利用互联网实施其他构成犯罪的行为。

2. 网络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定罪

传统犯罪的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这些要件既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要件的有机整体,又是相对独立形成要件的简单个体。虽然这四个要件也适应于网络犯罪,但由于网络犯罪是一种不同于传统刑事犯罪,带有信息和智能等特性的一种新型犯罪,因而其构成的四个要件的界定就具有复杂化、具体化等特性,如出现了网络犯罪的特殊主体概念;网络犯罪的客体的具体化由2000年12月28日人大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网络犯罪的16种行为可知;网络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与过失的区分认定是十分困难的;网络犯罪的客观方面需要解决犯罪对象和犯罪工具的确认问题。为此,在具体的定罪过程中,不仅要运用传统的定罪方法,又要充分结合互联网环境下的新特性、新特点,以利用网络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作为认定犯罪前提,并严格对照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正确把握网络犯罪的罪名及其概念,实施具体化定罪。如利用网络实施信用卡诈骗罪就有七个构成要件:⑴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⑵犯罪形式是直接故意;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资金的目的;⑷利用虚假手段使用他人信用卡的危害行为;⑸侵犯的客体直接是他人的信用卡资金;⑹犯罪对象是自然人或法人;⑺数额必须较大。行为人只有完全符合这七个要件后,此罪才能成立。另外,要根据具体案情正确适用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名是指该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中主要构成要件并非单一的,它具有两个以上并列选择的条件,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选择适用,否则将引起诉讼歧义的罪名。同时,恰当处理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等竞合问题,以确定处罚原则是“从一重罪处断”、还是“数罪并罚”等。

二 惩治网络犯罪的策略

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丰富了我们的社会,成为可以创造财富的生产力,因而也就出现了所谓的网络经济。但是,任何事物均具有两面性。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犯罪分子会借助高智能、无现场、低风险及难防控等特性采取一切手段实施各种网络犯罪,而经济犯罪是主流,因为趋利是导致经济犯罪的主要根源。目前网络犯罪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已经严重地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应用及发展,直接影响着我国网络经济的建设步伐。为此,要实施刑事政策立法策略和宣传教育策略等,惩治各种网络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震撼犯罪分子的各种犯罪欲望,避免过失网络犯罪,净化和完善互联网环境,推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1. 政策立法策略

首先,充分运用网络犯罪刑事政策惩治犯罪。网络犯罪刑事政策是指刑事政策主体基于预防网络犯罪、控制网络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的目的而制定、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我国网络犯罪刑事政策渊源主要包括党和政府的文件、司法机关的政策性文件、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报告和正式讲话等。如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公安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2000年3月3日江泽民总书记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和全国政协九届三次会议关于《加快发展我国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讲话中指出:我们的基本方针是“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江泽民总书记的讲话对2001年网络政策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次,加快网络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法律化步伐。刑事政策法律化是指国家通过法定的立法程序将刑事政策转化为法律。由于网络犯罪是高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物,而高科技具有发展快、更新快、技术新等特点,而法律具有相对比较稳定的特点,必然表现网络犯罪立法的相对滞后性。因此,现阶段是通过加大刑事政策和执行的力度,作为立法的补充,利用刑事政策制定快,规制具有灵活性等优点刑事政策弥补立法滞后的不足。但是,从发展角度来看,更要重视政策法律化过程及效率,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转化步伐,实现有法可依、违法必罚、以法惩治的效果。转化时还要清楚转化的条件,一般要求是具备如下四条之一:⑴成熟的刑事政策;⑵稳定的刑事政策;⑶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及保障人权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政策;⑷规范性的刑事政策可直接转化,而指导性刑事政策要间接转化。

第三,通过完善《刑法》的不适用内容惩治网络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是惩治犯罪分子的根本大法。但是,由于我国立法过程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以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导致现行《刑法》在运用过程中的不适应性,出现了打击网络犯罪的薄弱现象。因而,完善《刑法》解决不适应性就显得十分重要。例如,扩大《刑法》285条和286条对计算机犯罪的涵盖面,凡以故意为目的的非法进入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应构成犯罪,从而让犯罪者望而却步或受阻以遏制继续犯罪;并且,增加网络犯罪方面的罪名。因为现行的《刑法》对以计算机为载体的网络犯罪,无论是犯罪的表述还是罪名的定义都存在许多不适用之处,如此,既不能准确打击犯罪,又无法体现《刑法》的法定主义,与实现惩罚、预防犯罪目标相距甚远。可增加网络金融罪、网络诈骗罪、网络恐怖罪、网络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罪名。

2. 宣传教育策略

在加快网络犯罪相关立法和完善现有法律步伐的同时,更要重视网络犯罪及其惩治宣传教育的紧迫性和有效性。通过实施宣传教育策略,可以避免一些过失网络犯罪行为,纠正网络行为的错误认识,并震慑网络犯罪分子遏制其犯罪行为。

首先,互联网是一个新兴的虚拟环境,对许多浏览者来说是一个很不熟悉的新世界。这种不熟悉可能导致浏览者的行为不规范、不正确,或者出现过失犯罪行为,因为这些浏览者并不清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以及哪些行为是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等。为此,就需要通过各种媒体及渠道,借助各种网络犯罪的相关案例,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让浏览者真正懂得自己应该怎样做、以及哪此行为是合法的等。如网络中什么信息是共享或可的,什么信息是不能收集或窃取的。这样,就可以避免一些过失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有些浏览者错误地认为,在虚拟环境下浏览者可以用不真实的姓名或代号来进行各种操作,因而在现实中有些不合法行为在网络环境下是可以做的或是不违法的,如数字化商品的网络盗版问题、利用网络制作和传播淫秽物品等。产生此观点的原因是这些浏览者不清楚或不了解网络犯罪主体的定义及其内涵,或者说,不知道任何违法行为均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承担法律责任的不是网络中的虚假名字或代号,而是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实中的行为人或管理者。解决此问题同样需要通过宣传教育的手段来完成,要让浏览者真正明白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是密切相关的有机体,而且“虚拟”与“虚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纠正对网络行为的错误认识。当浏览者清楚“在网络环境下自己的行为仍然是现实中人的行为”的时候,就会减少许多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三,利用重大或影响面较大的网络犯罪案例实施网上网下并行的宣传教育策略。在实施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我国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及决心,要让人们理解无论是现实行为还是网络行为,只要是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且无论犯罪分子多么狡猾、犯罪手段多么高明都将逃不出法律的惩罚。国内相继出台的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与犯罪处罚的法律法规,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等,就充分地证明了我国政府对网络犯罪的惩罚和防治的重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用事实案例警示犯罪分子的犯罪欲望,达到遏制网络犯罪行为的目的。

综上所述,要以正确认识和理解网络犯罪为基础,以实施各种惩治网络犯罪策略为手段,预防和惩罚各种网络犯罪行为,净化网络环境及虚拟市场,尽快减少或避免各种网络犯罪,特别是网络经济犯罪,清除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安全障碍,使电子商务成为我国网络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当然,在实施惩治网络犯罪的策略中还存在着其它策略,如:安全技术策略、国际合作策略等等,这些有待于今后很好地分析和研究。

参考文献:

[1]刘德标 等编. 国际商务案例选编[M]. 北京: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3.3。

[2]许秀中 著. 网络与网络犯罪[M]. 北京: 中信出版社,2003.12。

[3]李其双 编. 网络犯罪防控对策[M]. 北京: 群众出版社,2001.3。

[4]覃征 等编. 电子商务与法律[M]. 北京: 人民邮电出版社,2001.3。

网络犯罪及其对策研究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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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 林越英.旅游环境保护概论[M] 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1993.

[8][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载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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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1页。

网络犯罪及其对策研究范文第5篇

【关键词】网络诈骗;刑事立法;诈骗罪

一、对增设网络犯罪类罪并将网络诈骗犯罪独立成罪存在争议

适当的立法模式选择是立法成功的前提。在网络犯罪立法上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主张,制定专门的反计算机法,同时对现行刑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完善。有的学者则主张采用渐进立法模式,先修订刑法,再扩大为专章,最后再制定单行惩治网络犯罪法律。也有学者主张必须增设相关若干罪名并对《刑法》第285条和286条进行完善。实际上对于网络犯罪立法问题主要存在两种对立观点:即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解决还是超越现有法律框架开拓新的立法。这两种观点谈不上孰优孰劣,所不同的只是立法思路的差异而已。

立法应该具有超前意识,但法律的滞后性又决定了法律永远难以超越社会发展的脚步,而只能尽量对社会生活做出最大限度的适应,甚至在一定意义上法律原则要对社会生活予以适当让渡。

因此,笔者认为,在网络犯罪的立法问题上,既要有适当的前瞻性,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网络犯罪的现状与特点。网络犯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概念,它只是在网络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出现的特殊产物,注定带有阶段性与暂时性特点。随着网络生存方式的普及与发展,未来网络必将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常态,即人类生活中的几乎所有行为都需要借助网络来完成。那时网络犯罪的概念必将失去意义,退出历史舞台,就如同现在其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独立犯罪类型。

基于这种认识,笔者认为对于网络犯罪单独立法是没有必要的。法律应该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应是对犯罪行为一般规律的反映,对网络犯罪单独立法的思路是不可取的。而且在现有刑法体系中,大部分的网络犯罪行为在刑法条文中也有相应的罪名与之对应,可以依照此种罪名解决相应的案例,就网络诈骗犯罪而言,可以在分析其犯罪构成的基础上确定与之相对应的罪名,包括普通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因此无立新法之必要。我们应该做的是尽量对刑法规则进行相应调整,使其适应网络社会的发展需要,这个目标应该是可以达成的。在立法技术上,可以考虑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模式逐步进行调整,对于涉及技术性较强的内容,为避免刑法体系的冗长可以采用空白罪状与引证罪状,通过相关的行政法规对此作出详细规定。

二、对网络诈骗罪犯罪行为人的处罚规定死刑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普通诈骗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在金融诈骗犯罪中刑法修正案把出台之前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都有关于死刑的规定,但是修法修正案八仅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对于网络诈骗犯罪有的学者主张增设死刑,理由是诈骗罪的危害程度有时超过集资诈骗罪,退一步说,即或两罪的危害程度一样大,那么,集资诈骗罪可以判处死刑,诈骗罪也应该可以判处死刑,但依据刑法对相关诈骗犯罪的规定至多只能判处无期徒刑,这影响了我国刑法内部的协调和实践中对重大网络诈骗罪的有力打击。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增设死刑。

但是,网络诈骗罪属于智能犯罪,不是暴力犯罪,为了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不宜对诈骗罪增设死刑。1997年刑法规定了8种金融诈骗犯罪,其中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法定最高刑有死刑。《刑法修正案(八)》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规定,取消了后三种犯罪的死刑,只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可能考虑到这是一种涉众犯罪,受害人多,影响大,处理不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刑法修正案(八)》还取消了其他10个非暴力性经济性犯罪的死刑,这是刑法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彰显了生命至高无上的价值,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回应了人民群众要求限制和减少死刑的期待,是社会发展和法治文明进步的表现。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死刑的基本刑事政策,刑法修正开始向取消死刑罪名的方向发展。

事实上,网络诈骗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犯罪的受害人与其他类型的诈骗犯罪的受害人一样,大多出于贪利、投机的心理,将自己的财产交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而存在一定过错。如果对网络诈骗犯罪以及集资诈骗犯罪适用死刑,势必导致司法上对出集资诈骗罪以外的诈骗犯罪量刑上的不平衡,有悖司法公平和公正。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网络诈骗犯罪不应增设死刑的规定。即使是在处理定性为设有死刑规定的集资诈骗犯罪的网络诈骗犯罪之时,司法机关也应当采取极其慎重的态度适用死刑,做到理性司法,并体现刑法的谦抑性精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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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及其对策研究范文第6篇

2.台湾地区新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实施十年的经验与展望李茂生,LiMao-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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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论饮食对青少年犯罪的潜在影响刘炯,LiuJiong

7.保护未成年人子女利益的东方经验——社会关护员参与涉少家事案件调解的理论与实践史志君,侯文飞,ShiZhi-jun,HouWen-fei

8.日本中小学网络欺凌问题分析师艳荣,ShiYan-rong

9.少年法庭运作机制的现实困境与完善——以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为视角秦明华,王列宾,QinMing-hua,WangLie-bin

10.民国时期青少年感化教育探究——从上海公共租界案例谈起姚远,YaoYuan

11.污名化与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屈琦,QuQi

12.美国少年审判机构现状概览——兼谈我国当前少年审判机构改革及其相关问题高维俭,GaoWei-jian

13.青少年犯罪问题审理"尊龙名社"案的基本情况吴寅星,WuYin-xing

14."尊龙名社"——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新动向麻国安,MaGuo-an

15."尊龙名社"案之忧思——关注网络"网罗"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金泽刚,JinZe-gang

16.从边缘到中心从"尊龙"到"靖国"——中国现代化进程视域中的"尊龙名社"案孙抱弘,SunBao-hong

17.青少年网络帮派的危害、原因与应对夏明芳,江世法,XiaMing-fang,JiangShi-fa

18.日美两国如何净化青少年网络利用环境尹琳,YinLin

2.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实证研究赵国玲,李强,ZhaoGuo-ling,LiQiang

3.受虐妇女报复性犯罪轻刑化处罚之根据杨清惠,YangQing-hui

4.网络游戏与青少年犯罪的互动归因及其化解——兼评网络游戏的原罪问题陈伟,ChenWei

5."三本"的隐喻与群体性的抗争——基于HK学生罢课事件的社会心理学解读卫小将,王跃敏,WeiXiao-jiang,WangYue-min

6."综合治理"起源于对青少年犯罪的治理吗张应立,ZhangYing-li

7.学校社会工作与校园暴力的防控张善根,ZhangShan-gen

8.上海工读教育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徐志林,XuZhi-lin

9.试论社会调查制度在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运用莫洪宪,邓小俊,MoHong-xian,DengXiao-junHtTp://

10.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王蔚,Wangwei

11.美国青少年"管制物质"滥用犯罪若干重要理论问题简析李立丰,LiLi-feng

12.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实证研究——以湖南省H乡为个案胡滨,HuBin

13."和谐社会语境下检察机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会议综述皮勇,黄琰,PiYong,HuangYan

14.试论未成年犯矫正的基本原则吴宗宪,WuZong-xian

15.未成年犯缓刑适用偏差及其解决季凤建,李伟哲,JiFeng-jian,LiWei-zhe

16.从中日少年案件处理流程与矫正之比较看少年司法模式苏明月,SuMing-yue

1.致全国少年法庭成立25周年的信(节选)王胜俊,WangSheng-jun

2."富二代"犯罪的法律思考徐建,XuJian

3."富二代"犯罪研究要讲究科学性和准确性肖建国,XiaoJian-guo

4."富二代"犯罪提法应慎重杨永明,YangYong-ming

5.社会学视角中的"富二代"杨雄,Yang-Xiong

6."富二代"与未成年人犯罪小议陈建明,ChenJian-ming

7."富二代"犯罪与司法樊荣庆,FanRong-qing

8.富二代犯罪主要是一个社会问题王良,WangLiang

9."富二代"同样需要法律的公平对待青少年犯罪问题谭晓玉,TanXiao-yu

10.应对"富二代"犯罪关键还要靠教育丛州,CongZhou

11.流动儿童的敌意与行为问题——以上海为例的问卷调查何雪松,刘东,张靖,HeXue-song,Liudong,Zhangjing

12.上海地区青少年"涉黑"犯罪实证研究涂龙科,林勇康,TuLong-ke,LinYong-kang

13.青少年帮派犯罪之预防与矫正杜文俊,李雅璇,DuWen-Jun,LiYa-xuan

14.结构视野下的新型使用行为研究林少真,仇立平,LinShao-zhen,QiuLi-ping

15.初中生欺负状况的调查与分析——以浙江省象山县二十五所初中为例赵红霞,马和民,ZhaoHong-xia,MaHe-min

16.隐私权视角下的涉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宋远升,SongYuan-sheng

17.未成年男犯人际信任与家庭环境的调查分析张智,陈海赟,王永杰,马瑜,李娜,付慧慧

18.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少年司法转移处理和非刑事处罚替代方式瓦尔达.鲁斯思,ValdaRusis

19.一项极具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广州法院试行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调查周道鸾,ZhouDao-ying

20.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解释的发展与完善赵秉志,ZhaoBing-zhi

21.论我国的未成年人赦免制度胡春莉,HuChun-li

22.未成年人共同犯罪若干问题研究王燕玲,WangYan-ling

1."富二代"犯罪不是伪命题《青少年犯罪问题》编辑部

2.未成年人犯罪发展轨迹及其形成机制的实证研究曾天德,龚瑛,何燕平,ZengTian-de,GongYing,HeYan-ping

3.侵害陌生人之青少年犯罪探究——以天津市犯罪调查为例张宝义,ZhangBao-yi

4.青少年的越轨行为及其矫正——以《西游记》中的孙悟空为例李丰春,LiFeng-chun

5.城市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实证研究——以上海市S区为例井世洁,JingShi-jie

6.论儿童文化权利及其保护——中国儿童文化政策的视角郑素华,ZhengSu-hua

7.离婚父母抚养监护未成年子女问题研究及实践对策苏州中院少年庭课题组,JuvenileResearchTeamsofSuzhouIntermediatePeople'sCourt

8.少年刑事审判组织研究曾康,ZengKang

9.未成年被告人主观恶性考量系统建构——以"望、闻、切、问"四诊法判断机制为核心朱婷,ZhuTing

10.香港青少年跨境吸毒问题研究徐媛媛,XuYuan-yuan

11.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会议综述王邕,WangYong

12.少年司法的历史谱系与叙事——读《超越刑事司法》张海斌,ZhangHai-bin

13.青少年犯罪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征及变化趋势——以湖北省未成年犯问卷调查为分析基础张远煌,姚兵,ZhangYuan-huang,Yao-bing

14.危险性与被害性:未成年犯罪人人身特征分析衣家奇,YiJia-qi

15.外来人口第二代犯罪问题研究郭理蓉,GuLi-rong

2.少年法学在中国的发展和定位——中国法学急需建立的一门新学科徐建,XuJian

3.论未成年人犯罪之网络诱因——以文化冲突为视角单勇,张旭,ShanYong,Zhangxu

4.现代化与未成年人犯罪李锡海,盛兆林,LiXi-hai,ShengZhao-lin

5.未成年人的心理疏远及其防范陈和华,ChenHe-hua

6.工读生对攻击的自我效能感和行为反应的后果评估李闻戈,LiWen-ge

7.刑法修正案(七)第八条解析王强军,WangQiang-jun

8.刑法修正案(七)第八条的司法适用杜邈,李明见,DuMiao,LiMing-jian

9.论未成年人犯罪出罪机制刑法中的表达——对转化型抢劫罪司法解释合理性的分析刘源,赵宁,LiuYuan,ZhaoNing

10.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制度之探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席小华,XiXiao-hua

11.澳大利亚少年司法系统和新南威尔士州少年司法的新趋势马克.玛瑞恩,MarkMarien

12.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少年司法部在少年司法系统中的角色瓦尔达.鲁斯思,ValdaRusis

13.儿童权利意识的本体价值与培养理念宫秀丽,GonXiu-li

14.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整体完善卢建平,LuJian-ping

网络犯罪及其对策研究范文第7篇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网络犯罪;应对策略

计算机网络的应用使人们的生活更加方便,标志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在给人们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也给网络犯罪提供了契机。网络犯罪指的是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在网络中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如淘宝欺诈、金融诈骗、散播网络病毒、黑客入侵网络盗取重要资料、在线诽谤等等。网络犯罪对社会安定造成了极大的隐患,网络犯罪具有高智商犯罪、管制难、隐蔽性强、作案成本低等对大范围的用户造成极大的危害。

因此,加强管理制度,遏制网络犯罪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计算机网络安全现状

信息全球化的发展使得我国的网络发展和普及非常迅速,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传媒工具。虚拟的网络对现实生活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使虚拟与现实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尤其对青少年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我国网络普及的速度非常快,据有关研究表明,我国网民的年增长率在29%左右,且仍保持着上升趋势。网民规模的越来越大,上网的人群越来越复杂,给计算机网络的规范管理造成了一定难度。

此外,由于手机上网业务的发展使得手机上网功能不断加强,我国的手机网民在整体网民中占据的比重越来越大。手机上网功能在方便了人们交流沟通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的条件,手机网络的应用产生了一种利用手机进行网络犯罪的类型,加大了网络犯罪侦查的难度。我国的网民中大部分是青少年,由于青少年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强,因此对网络的使用比较多。但青少年正处于发展的时期,自我控制的能力不强,在上网的过程中容易受到网络中的不良因素的误导和影响。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主要形式

1.扰乱网络经营秩序

保持网络的正常经营秩序是组建和使用网络的重要前提,任何扰乱网络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行为。通常,扰乱网络正常经营秩序的手段和方法有:未经任何许可,私自与国际联网从事经营活动;个人或单位擅自通过非法信息通道与国际进行联网;非法侵占他人域名权等。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其犯罪行为与网络有关,但不一定是直接通过网络进行的,能够对网络的正常经营和资源的利用造成较大的影响。

2.侵犯计算机网络系统

计算机网络系统是计算机网络的核心,因此,维护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对预防网络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侵犯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犯罪手段主要有:通过非法手段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影响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未经任何许可进入计算机系统等。

3.侵占计算机网络资产

计算机和硬件的设备、网络中储存的数据、计算机量化的资料这三种统称为计算机资产。侵占计算机资产的违法犯罪手段主要有:非法窃取和使用他人的数据资料;对计算机网络硬件和数据的破坏;非法使用网络服务等。[1]

三、应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策略

1.加大力度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

严厉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首先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能够强制约束人们的行为,因此应加大力度建立计算机网络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目前我国已经建立关于计算机网络的法律有《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等,[2]但是对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规定还需进一步的完善,可通过以下几个方式。

首先,应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法律建设,对一些如病毒入侵、网络入侵、恶意散布信息的犯罪行为加大惩罚力度。目前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有关惩罚比较轻,没有达到理想的惩戒作用。

其次,应不断完善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行政体系,包括信息的监视、网络安全漏洞修复、信息审核、信息的保存和删除、病毒的检测等。

最后,重视国际间的合作。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对国外一些先进经验的借鉴,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网络的具体情况进行创新,从而使计算机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能够不断的完善。

2.加强对网络安全的防范与管理

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的相对滞后是造成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应加强对网络安全的防范和管理,不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对计算机网络进行安全管理包括反木马入侵技术、数据的加密保护、跟踪监测技术、网络安全技术等,[3]通过这些技术对计算机进行安全管理,可以不断提高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性。加强对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的开发和研究,能够从技术上防止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生。还可通过举报制度的建立为网络技术防控提供举报平台,鼓励网民对网络犯罪行为积极举报,以便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处理。此外,设置访问控制是较为有效的保障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方法,可通过设置防火墙、属性安全控制、入网访问控制等方法进行网络安全访问控制。

3.提高网民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

加强对网民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的教育,尤其是青少年,通过法制教育帮助青少年建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避免青少年受到不良诱惑进行网络犯罪,同时提高其安全意识防止受到网络犯罪的危害。为提高网民的法制观念和在上网过程中的自我防范意识,应定期在社会上开展各种形式的正确使用网络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教育网民自觉遵守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在网络上任何有害国家、民族和集体的言论,不擅自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和信息数据,不制造和传播网络病毒。大力倡导文明使用网络,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结束语

计算机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好、作案成本低、作案手段智能化、犯罪类型多样化、危害范围广、处置复杂化、作案主体低龄化、作案动机特殊的特点,给国家的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防范和打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内容,目前虽已经建立了部分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但随着网络犯罪的手段多样化,还应不断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相应体系的健全,使计算机网络安全防范水平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曹华.青少年学生网络犯罪的现状及预防研究[J].湖南大学.2012,09(5):12.

网络犯罪及其对策研究范文第8篇

>> 浅议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手段、特点及防范措施 电信诈骗犯罪侦查难点及实证对策研究 电信诈骗犯罪规律及治理措施 电信诈骗犯罪的法律惩治 从一起典型案例分析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及防范措施 电信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人的刑事责任分析 网络诈骗犯罪及预防 电信诈骗犯罪的刑罚规制和防范研究 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理念转变与机制创新 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控研究 关于施工企业营改增出现的问题与应对手段分析 当前金融票据诈骗犯罪的特点及防范对策分析 集资诈骗犯罪案件分析及防控 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研究 厦门反诈骗中心工作机制在防控电信诈骗犯罪的应用 诈骗犯罪实证研究 浅议网络诈骗犯罪 浅析集资诈骗犯罪 浅析农村诈骗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合同诈骗犯罪成因及防范对策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2] 易正鑫,王秋庆,柯萌. 防范电信诈骗的技术手段[A]. 《同行》2015年9月(下)[C]. 安徽: 安徽同行杂志社, 2015.

[3] 席B. 电信诈骗的分析与对策[J]. 赤峰学院学报, 2012,33(8): 117-118

[4] 王朦. iOS市场份额缩水谷歌安卓迎来2年内最强劲增长

[EB/OL]. [2016-10-31]. .

[5] YD/T 2407-2013. 移动智能终端安全能力技术要求[S]. 2013.

[6] 马国富,郭铭博,谢天元. 基于Android手机的数据泄密及其防范研究[J]. 电脑知识与技术, 2016(9): 65-67

[7] YD/T 3082-2016. 移动智能终端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S]. 2016.

[8] Jiawei Han. Micheline Kamber. Data Mining Concepts and Techniques[M]. China Macheine press, 2001.

网络犯罪及其对策研究范文第9篇

关键词 网警与网络犯罪研究 理论方法 实施基础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基于网警在网络犯罪防控中地位日益提升、作用日趋显著,针对网络警察、网络犯罪极其防控中的研究呈现显著增加之势,但效果良莠不齐;甚至出现理论成果与实践调研不相匹配之事态。一方面,网络警察身份的特殊性、隐蔽性要求他们以低姿态参与各项工作;另一方面,网络隐私的日益受重视,使得公民对自身的信息保密工作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加之政府公安机关工作赋之以“管理、保密、国家安全”等性质,更对诸多该方面的研究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阻碍。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仔细研究了一部分国内外由于网络犯罪所引发的群体性、社会性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并对网警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做了一定的认证比较,对现有的相关于网警与网络犯罪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实践安排进行研究,加之以必要的模拟研究方法,拟制出网警与网络犯罪研究的理论方法和实施基础的分析,以便深入探讨网警在网络犯罪中的职责和任务。主要从文献研究、研究设计等两个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一、文献研究

从基础学科知识解释、国外“网络警察”发展现状、国内“网络警察”发展现状、网络犯罪发展趋势等四个方面收集整理网警发展的相关资料,在收集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利用网络等高科技手段对文献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分析鉴别,在结合实地调研结果、专家访谈收获、网络调查研究来对本专题的研究成果和进展进行系统、全面的叙述和评论。

(一)文献资料的收集。

资料的收集是建立在静态材料和动态材料的管理、分析的基础上的。静态材料指的是利用文献书籍、电子数据库等渠道,充分的利用中国知网、中国期刊网、读秀学术搜索、方正Apabi中华数字书苑等一系类数据库网站,对网络警察、网络犯罪以及网络警察对网络犯罪预防的措施等问题从库藏中进行查询和梳理,在数量上对相关论文进行筛选和整理。但重要的是在质量上寻去对自己研究有利的资料,因此更需要运用动态材料分析,请教相关教书学者、图书馆专家老师,并运用自身所学的知识技巧对查询论文期刊进行有效筛选。具体可以采用:看专著、年鉴法、浏览法、滚雪球法、检索法。

(二)整理文献。

除了运用对比分析、数据筛选等方法筛选出有效的数据资料后,将所获得的资料安时间顺序、空间顺序、主题分类(按照立项背景资料、调研数据收获、实践实录等几个专题)等进行归类;尤其值得坚持运用其他学科的研究理论和方法。

(三)文献综述。

着重从文件的搜索、设计、分类、整理出发,对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使材料更精练明确、更有逻辑层次;对综合整理后的文献进行比较专门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统的论述。最终实现对文献研究进行扩展式总结、概括。主要做到做好“读书笔记”,在整个文献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以及最终整合成为实践报告和论文的时候,要将网络警察定位的相关词条和概念记录下来,写提纲四步骤: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为我们的研究找寻理论和现实依据。

二、 研究设计

采用“SWOT分析”实例解析的研究方法,将strength(优势) 、weakness(弱势、opportunity(机会)、threat(威胁)。

1、研究优势:在对三个途经的实地调研中,充分引入“SWOT分析”方法。着重了解“网络警察”的strength(优势),从“网络警察”的实际状况、工资待遇生活状况、工作状况、政策支持、技术支撑、管理体制等几个方面来着重了解优势。

2、面对弱势:在尊重国家政策支持与现实需要的双重客观优势条件下,研究weakness(弱势)。对于弱势的研究,我们需要实地调研,在实际走访时发现缺点。

3、抓住机会:找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执法人员的技术水平不高以及我国人才培养不足等问题的原因和归结点;之后,抓住opportunity(机会),利用国家政策与网民的双重支持,充分发挥实地调研的工具性数据分析优势,对整个调研成果进行分析总结。

4、处理威胁:在整个过程中,时刻关注对于“网警在网络犯罪防控中”不断产生变化的threat(威胁),最终解决问题。

通过以上方法真正了解网络警察的诞生过程中伴随的固有的必要性与争议性。研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网警扮演的监督者与执法者的角色需要创新的机制来均衡的相关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性地完善网络警察的制度建设与角色转变,做到网络安全真正得到保障,网民的利益真正的维护,社会和谐发展。

(作者:卞乔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侦查专业,研究方向:职务犯罪侦查;陆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边防管理专业)

参考文献:

网络犯罪及其对策研究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网络社会;网络犯罪;网络文明;正能量

1946年,人类的第一台电子计算机诞生。计算机从一开始的科技研究到事务工作,从企业领域到日常生活,成为了无处不在的工具。但网络是以不同于计算机技术范畴为前提,以计算机为基础,随着互联网,网网相连。使得人类社会因为个体身份、思想的不用,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信息库。这个庞大的信息库因为每个网民的自主性而形成了一个虚拟、自由的空间,它就是我们的网络社会。

一、网络社会的特征

网络社会不同于传统社会那样,人人面对面打交道,而是人们可以在属于自己的空间范围内,更加自由随意的活动、交流。人们的真实身份都被隐藏在那些虚拟的字符符号背后,不同价值观、不同生活方式、不同的人们在同一个时空发生思想的碰撞。这就是网络社会的自由性,开放性,便捷性,虚拟性,平等性,互动性还有高速性等等。但也正是因为网络世界的种种便捷,使得网络犯罪这一新型犯罪得以发展。

二、网络犯罪的特征

网络犯罪就是指犯罪分子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这一新型犯罪不同于传统社会犯罪,除去一些直接身体接触的犯罪,其他社会犯罪在网络犯罪中都会出现。

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包括袭击网站、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网上讹诈、网上走私、网上色情、网上洗钱、网上、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间谍等等,由此网络犯罪的特点在于:

1.从犯罪主体方面来看,网络犯罪具有智能性,计算机犯罪行为人往往需要拥有一些技能化知识,在洞悉网络的缺陷与漏洞的同时,攻击和破坏需要瞬间完成,并且操作复杂;而因为互联网的广泛性,网络犯罪往往涉及跨国问题,所以网络犯罪具有无国界性;在对于青少年,有些网络上的信息污染,也是诱发其犯罪的因素,在网络这一平台,信息交流往往会教唆、诱发并策划犯罪。

2.在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往往是处于故意的心态,在侵入其系统之前,需要运用一定技术手段突破其安全保障,而这一过程即显现出犯罪行为人强烈的故意心态。而如今的网络犯罪不仅仅只是以黑客攻击破坏此种炫耀心态的违法活动了,他们的目标已转变为谋取经济利益。

3.从犯罪客体方面来看,因其非法侵入了计算机系统,是对计算机所有人排他性权益的侵犯,更是扰乱了国家计算机信息管理秩序。并且若计算机所有人系统中涉及第三人的信息时,也会对其造成危害。

4.在犯罪客观方面。网络犯罪行为人,是在侵入计算机系统时,偷窥,复制,删除,更改信息。或是利用网络在诈骗,策划犯罪,传播不良信息与计算机病毒,侵犯他人隐私,或侮辱诽谤他人等等。而且这种危害是瞬间形成,并能快速蔓延。受害权利客体不计其数,但因网络犯罪作案证据的可删改性,和作案人员的隐蔽性,使得案件侦查困难重重。相对于网络犯罪的低投入、风险小的特征,受害群体之大,使得遏制打击网络犯罪显得尤为重要。

三、网络犯罪的预防与治理

网络社会给予人类自由便捷的时空,并不代表人类可以一直沉溺其中,任非法分子为所欲为。还网络社会一片清新,是我们每一个人的愿望与责任。笔者认为网络犯罪的治理要从预防开始。所以我认为:

1.首先要普及公民网络安全知识,有关法律知识,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有关部门应补缺,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并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对于举报人进行奖励。

2.在技术层面,完善网络安全技术是预防网络犯罪的重要途径,黑客大部分是为炫耀自己的能力或是为了经济利益。掌握他们的动机,开发网络技术新手段是阻止其破坏活动的最有效途径。对于网络警察,加大其技术水平和警力人数,使其队伍更正规化,技术化;

3.网络犯罪之所以如此严重是因为在网络世界中的道德失控,那些侮辱诽谤,侵犯个人隐私,传播非法信息的行为在现实社会都是违法的。若人们对待虚拟的网络世界能像在现实社会那样有秩序,有道德,那么我们的网络世界就会多一份清新,少一份污浊。所以开展“网络文明”活动,对人们进行网络道德宣传教育,呼吁人们在网络中传播正能量,是需要从我们每一个人做起,并且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王小东:《信息时代的世界地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第167-168页。

网络犯罪及其对策研究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网络色情;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立法现状;完善与对策;和谐社会

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互联网给老百姓日常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信息与人类的生存更加息息相关,人们无时无刻不在与信息打交道,这对于加强信息的交流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网络覆盖范围的广泛性和信息传递的多面化,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负面效应。

一、相关概念介绍

英国政府在一份报告中指出,到2015年政府将无力监控发展一日千里的互联网络,英国乃至全球的互联网络的管理将陷于无政府的状态。紧接着“到2015年,互联网犯罪主宰全球”这个想法也就被提了出来。无论2015年互联网犯罪最终能否主宰全球,就现在看来,互联网犯罪的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伴随着计算机的问世与发展,计算机犯罪这种新的犯罪形式也随之出现。

计算机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针对或利用计算机系统,通过非法操作或者以其他手段妨碍计算机信息交流安全秩序、危害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应负刑事的行为。

网络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信息技术,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的妨害计算机信息交流或者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网络色情犯罪

(一)概述

据统计,目前互联网上的色情网页数量已超过了3.7亿,每天都有2万张进入互联网。网路色情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腐蚀着人们尤其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妨害了社会正常秩序的进行,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网络色情犯罪是指利用互联网络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贩卖、传播色情信息;或者虽不以牟利为直接目的,传播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引诱、介绍等犯罪的行为。

网络色情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网络为其发展的媒介。

2.色情为其本质属性,包括和色情交易。

3.具有社会危害性。

4.具有直接或间接的牟利性。

(二)网络色情犯罪的表现形式

网络色情犯罪具体表现为以下的几种形式:

首先,通过网络手段进行。

其次,网络。这种形式是形式中最常见、最猖獗的。

第三是网络色情录像。

再次是网络色情文学。

最后是网络色情交流。最具有代表性的即为2008年被人们广为关注的“”。

(三)网络色情犯罪高发的原因

1.网络色情犯罪体现了社会中所存在的部分现象。

2.网络色情犯罪的出现是利益所趋。

3.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而且打击不力。

4.网络安全教育的缺失。

(四)网络色情犯罪的防控对策

治理网络色情犯罪,净化网络环境,是一项长期并且艰巨的任务,应加强国际间的联合,从各个方面入手,展开专项打击活动。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实现标本兼治的目的。

1.完善网络法律法规,严惩违法犯罪。

2.落实行政监管,加大打击力度

3.公安监察机关应提升自身的侦破能力及监管技术。

4.加强道德教育、网络伦理教育并提高全民的防范意识。

5.加强国际合作。

互联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其中影响较大,十分具有研究价值的则为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网络色情的泛滥对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甚至威胁。而网络儿童色情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我国在防治上还有相当的缺憾,应当加强对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的关注与研究,为我国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使网络的积极作用能够惠及他们。

三、网络色情犯罪的低龄化――网络儿童色情犯罪

在我国,网民有1.44亿,其中有2300万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其中有46%的未成年人经常光顾,一些青少年因沉迷于色情信息,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①。

(一)概述

国际组织对于“儿童色情”下的定义是:儿童色情是对儿童待与性剥削的结果,是以任何形式提倡与描绘儿童待的材料,包括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等。

(二)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现今,我国涉及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的法律、法规有:《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法律规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打击网络儿童色情犯罪不断进步,但同时也体现了立法的不足。

第一,我国现在绝大多数的网络管制法都是行政性的管制,甚至有些规定可以找到依道德来约束的影子,这就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威慑性。第二,在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针对儿童色情相关的法条,只有在第152条、363条、364条、366条、367条中规定了有关物品的罪名。第三,在对于界定何为物品时,规定的较为简单和笼统,不利于实践中去运用。

(三)对于网络儿童色情犯罪,我国应如何完善及制定措施

治理网络儿童色情,净化网络环境,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我国应从多方面着手,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实现标本兼治。

1.大力倡导网络文明,加强对网络文明的管理。

2.建立网上举报邮箱,依靠广大网民及时监督儿童,并达到及时删除的效果。

3.加强对网络传媒的管理,主要从网站所有者、制作者、网吧经营者三方面入手。

4.提高公安机关的侦破能力,加大对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的打击力度。

5.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并积极加入对相应的国际条约,以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

6.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参考文献:

[1]王云斌.网络犯罪[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网络犯罪及其对策研究范文第12篇

所谓计算机网络犯罪是指计算机犯罪在网络环境下演变而成的新的犯罪类型。计算机网络犯罪就是指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特征,使用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等手段,或利用其居于互联网供应商(ISP)、互联网信息供应商(ICP)、应用服务供应商(ASP)等特殊地位或其他方法,在互联网上实施以计算机网络或联结在计算机网络上的计算机系统作为犯罪场所或作为犯罪对象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危害

计算机网络犯罪对其系统及信息安全构成严重的危害。因为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所构建的信息社会区别于工业社会的重要特征就在于信息的生产和使用在社会生活中起着关键的作用,由于网络的广泛应用,社会各领域更依赖于信息,破坏社会信息安全将导致整个社会正常秩序的被破坏。表现为:

(一)对自然人的威胁。计算机网络犯罪对个人的威胁是形形的,突出表现在:对知识产权的威胁,侵犯个人自由,侵犯医疗资料等个人信息,侵犯、破坏个人计算机系统中的信息,通过互联网对财产权进行侵犯,对e-mail系统进行破坏等等,影响人们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二)对企业的威胁。计算机网络犯罪对企业的威胁,主要针对企业受保护的财产、专有技术。对于金融界来讲,由于对伴随金融电子化发展而出现的计算机犯罪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相当一部分银行、证券等单位没有从管理制度、人员和技术上建立起相应的业务安全防范机制和措施,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三)对国家的威胁。主要表现在:一是恐怖组织上网,大肆恐怖信息,渲染暴力活动;二是组织上网,极力宣扬种族歧视,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理念,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煽动社会不满情绪,以至暴力活动;三是西方势力上网,传播他们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生活方式,进行文化渗透、侵略。

(四)计算机网络犯罪对我国现行立法的冲击。

1、罪名欠缺,制度体系不完备。对此类犯罪只规定两种罪名,即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罪,而日前在计算机互联网领域严重危害社会、足以构成犯罪的行为远超出其调整范围,原有的法律规定已不能很好的应对迅速出现的形形的计算机网络犯罪现象,法律的滞后性明显的表现出来。

2、现有相关法律规范存在漏洞。刑法第285条规定,禁止“黑客”非法侵入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却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金融、电子、水利、交通等领域的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排除在非法侵入及涉及信息系统罪的保护之外。刑法第286条只规定了用技术手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破坏的对象仅限于计算机软件,这就不能包括用物理手段来破坏计算机硬件或附件的行为。

3、犯罪构成设计不合理。目前对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仅限定为自然人,但从实践来看,有些单位为了获取不法利益或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市场利益,不惜使用计算机网络犯罪手段造成严重的危害。刑法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限于故意犯罪,这是不够的,至少对于那些因严重过失导致某些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遭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否则达不到惩治犯罪的目的。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加强教育,增强人们依法上网、抵制有害信息侵袭的自觉性和能力。加强对“网民”的伦理道德和法制教育,增强其上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做“计算机网络社会”遵纪守法的公民;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咨询,矫正不良心理和行为偏差,使之能自觉抵制黄、赌、毒的侵袭。

(二)加快发展我国安全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一个功能齐备、全局协调的安全技术平台,强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在信息技术尤其是信息安全关键产品的研发方面,提供全局性的具有超前意识的发展目标和相关产业政策,保障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安全产品市场有序发展。

(三)加强网吧安全管理,依法规范经营。要把网吧纳入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的公共场所管理的范围之内,取缔非法,保护合法,确保网吧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谁上网、谁负责”原则,督促经营者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网吧经营者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知识性和娱乐性融为一体,对使用公共信息计算机网络的消费者上网情况进行登记。

网络犯罪及其对策研究范文第13篇

关键词:网络网络犯罪社会治理立法完善

一、网络与网络犯罪

(一)网络与网络空间。

网络是计算机之间的连接,依照涵盖的范围为标准,网络分为局域网(LocalAreaNetwork,缩写LAN)、广域网(WideAreaNetwork,缩写WAN)、因特网(Internet)。因特网是网络的一部分,也是最主要的一部分。因特网是指运用客户、服务器技术,以及传输控制协议和因特网协议,将全球原本独立的计算机网连为一体,形成一个资源共享、信息自由的庞大空间体系,为人们提供了不受时间与地域限制的信息交流大舞台。所以说,今天的世界正向着网络时代,网络也就创造了一个由计算机之间连接的网的特殊的、虚拟的空间,这就是人们所说的“网络空间(Cyberspace)”,又称为计算机化空间。

(二)网络问题与网络犯罪。

网络是科技发展的产物。这意味着网络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挑战性。网络为人们提供服务的同时,网络也引起人们的极大担忧。尤其是网络犯罪问题。网络犯罪在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非法发送电子邮件、非法程序攻击、非法盗用客户数据、非法盗用信用卡、非法侵占版权、非法传播儿童色情、非法入侵邮政储蓄系统、竞争对手互相攻击、黑客病毒袭击、黑客入侵非法交易、黑客入侵政府网站、黑客入侵新闻网站、黑客入侵军事网站、黑客入侵通信公司、外国黑客入侵。据资料显示,1986年我国发现了首例网络犯罪案件,犯罪人为了贪图钱财,利用计算机知识伪造存折和隐形印鉴,两次分别在深圳人民银行及其某支行,将李某的2万元人民币和赵某的3万元港币存款诈骗窃取而去。1988年3月,成都市农业银行某营业部的微机操作人员谢某,伙同他人修改计算机程序,几分钟内就盗取87万元人民币。这些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对社会都构成了极大的破坏力量。2003年11月14日,甘肃省破获首例利用邮政储蓄专用网络,进行远程金融盗窃的案件。这起案件是一名普通的系统维护人员,轻松破解数道密码,进入邮政储蓄网络,盗走83.5万元。曾引起计算机系统一度瘫痪轰动一时的“熊猫烧香”被《瑞星2006安全报告》列为10大病毒之首,《2006年度中国大陆地区电脑病毒疫情和互联网安全报告》的十大病毒排行中,该病毒一举成为“毒王”。

(三)网络犯罪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可忽视。

在青少年眼里,网络是极具有吸引力的梦幻世界,梦想着能够运用高超的手段和娴熟的计算机技术。由此,许多青少年对网络存在十分依赖的倾向,而且,现实表明青少年网络成瘾群体的数量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由网络成瘾引发的现实犯罪也不乏其例。曾经在某市发生一起令人至今记忆忧心的少年犯罪事件。一对孪生兄弟,由于父母亲忙于上班,不暇顾及兄弟俩,导致兄弟俩背着书包不是去上学,而是沉迷于网吧里,迷恋网络游戏不能自拔。一天,任课老师给其母亲打电话问其原因,孩子为什么两个多月了都不来上课时,母亲从单位赶早回家,经过多方寻找,在某一家网吧里,终于找到了兄弟俩,母亲硬是生拉死拽地把兄弟俩带回了家,然而,悲剧也就发生了,兄弟俩不甘心受到约束而想去上网游戏时,竟然将其母亲活生生地砍死在房屋的地板上,发人省醒。[①]

二、强化网络监管,加大网络犯罪的社会治理

网络犯罪的社会治理需要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尽量减少和着力消除网络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可以采取一系列有效的社会措施,从而达到控制和预防网络犯罪的目的。

(一)可以明确在网络行为监管上相关的责任主体。

加强网络监督与管理,可以从一些具体单位的局域网入手,加大系统内部的信息管理,严查并追究不良网络行为。有关部门在网吧申请方面应加强必要的审批管理。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及时介入调查处理,并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制裁,对违法者严厉惩处,为受害人消除不良影响。充分利用网络协会、行业协会以及人民团体和群众的力量,协助政府甚至直接承担一定的网络监管职能,使其充分发挥自身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规范的作用。同时,在注重发挥各个部门独立作用的同时,完善协调机制。尊重网络空间中自发形成的行业约束,并利用这些自律规制网络秩序。

(二)有关监管部门应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学校、家庭都负起共同的责任。

经过分析发现,许多在网络空间里发生的犯罪,起初都是从“好玩”、“过瘾”、“恶搞”等引起的。尤其是网络“恶搞”行为,一些年轻人通过网络“恶搞”来寻求乐趣,或者以此出名,有的甚至不惜制造病毒,非法入侵信息系统,窃取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一些黑恶势力借此散布虚假舆论,制造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些网络市民收到一些不良不健康的“恶搞”信息之后,很容易进行再创造,并以回贴的方式不断添加新意,使原本一件非常普通的“恶搞”信息,经过几经转手,也变得越来越恶劣,不仅涉及民事侵权,甚至触犯刑事法律。由于相关法律规范和技术的不完善使得像“恶搞”行为之类事件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惩处措施。因此,加强道德素质教育,提倡文明上网,提高服务网站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感。强化对网络“恶搞”的维权教育,加强执法查处,完善网络监管制度。

(三)重点打击网络不良行为,可以成立专门机构重点治理。

在网络发展的实践中,需要探索新的出路、新的符合技术发展趋势的先进手段和措施,需要及时总结、借鉴全球的经验教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相结合,把重点投入在电子商务、网络传媒、电子邮件等网络基本服务的领域,尽快使无序的网络行为之之有序化、规范化,成立专门机构预防网络犯罪的发生。网络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需要把它放在统一协调的层面来进行整体的研究,不能每当网络出现新问题,来重新进行讨论研究,这种网络管理思路是存在瑕疵的。关于网络的管理,目前,全国人大出台了一个管理条例之外,存在一些部门规章,但在实际管理中并没有都照章执行。要在纵向分割的管理体制下管好网络确实存在困难,因此,对网络的重视必须落实到理顺管理体制上来。去年,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中,关闭传播色情和低俗内容的违法违规网站多家,尽管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的行动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但任务仍然艰巨,主要是一些违法违规网站变换网址重新开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要彻底切断违法网站利益链,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日前,有关部门正全面部署深入推进专项整治的工作措施,其中一项重点工作,就是对那些顶风作案人员进行深入调查,落地查人,依法严厉打击。对不落实管理制度的网络接入服务商,将进行公开曝光,并责成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重点打击网络不良行为。

(四)为进一步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可以制订公众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尤其是一些非法网站,在互联网上制作超链接网页,并

通过层层设立并招募会员,以先汇款、后上点数的方式,聚集上万名赌徒通过互联网进行。网络色情犯罪活动也十分猖獗。犯罪分子利用VOD点播系统网络传播。甚至出现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网上传播物品牟利、网络介绍、网站传播物品牟利、利用虚假电子商务网站实施诈骗和盗窃等。很多人认为,网络不良不健康信息的上传与,对未成年人遗毒深远,有的甚至利用一些不雅照片,严重扭曲中小学生认知以及两性相处的价值观,这些网络行为完全放纵了人性中恶的一面,这完全是一些恶意制造和传播不良信息之徒在作祟。因此,网络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三、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及对策建议

目前,打击网络犯罪的行动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展开,加大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惩治也要求我们不断加强和完善网络方面的立法。因此,提出一些有关网络犯罪方面的立法措施,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随着计算机运用越来越广泛,网络犯罪正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令人头痛的问题。

数据显示,政府网站以及众多具有实力的企业网站都曾遭受到黑客的非法侵入。针对黑客行为,尽管政府及企业予以高度重视,着力提高应对黑客非法入侵的能力,但是一些问题依然是难以防范。特别是在金融行业、证券市场等,由于通过电子邮件、聊天室及各种网上论坛,都可以轻易地虚假消息,各种诈骗以及网络黑客们利用非法手段在上市公司的网页上假消息,令其股价上涨或下跌,进而从中获利。对于一些盗用计算机资源、篡改帐目、数据和程序破坏等,造成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由于互联网信息量大、传递迅速,交叉覆盖,网络犯罪具有的时空性特征,使网络犯罪的侦查管辖权容易产生争议。[②]这是公安司法部门在网络犯罪事件中遭遇的最大执法司法难题。

(二)网络犯罪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

网络犯罪随机获取网络地址的技术,导致犯罪分子的身份容易伪藏,很难发现。网络犯罪证据有限,现场转移快速,难于捕捉。犯罪分子毁坏证据较容易,完全没有检测与跟踪。网络散布极其迅速,影响力巨大。无论从人员角度还是从业务角度,犯罪的智能性都高。网络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调查人员试图从受害人电脑入手,通过连串复杂的中间环节,搜集证据,捉拿黑客。但是,除应用新的电脑技术追查黑客以外,仍将使用传统手段打击黑客,如调查目击者和受害人,向法庭申请监听令和搜查令,直至找出键盘后面的黑手。在司法实务中,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即电子证据能否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还存在争议,目前通行的做法是转化成书证,或将其作为视听资料对待。[③]当然,将电子证据作为新一种类型的证据的观点更获认同。网络取证要注意维护用户权利与加强网络管理之间的矛盾,进行网络取证时要特别注意遵守审批等法律程序,要注意跨国、跨境的侦查协作,要发挥网络运营商和服务商在取证中的配合作用。因此,如何打击日益增加的网络犯罪问题已成为现实需要面临的严峻课题。

(三)法律不够健全。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专门法律,虽然出台了对互联网的规范性文件,但绝大多数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与当今计算机网络发展及其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还是远远不够。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网络犯罪主要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犯罪,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其中《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决定》第一条规定的犯罪是产生于信息网络时代的新的犯罪类型。目前,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早已经远远超出了当初立法者的想象,致使很多性质类似于传统犯罪的网络行为无法得到相应的处罚。比如,绝大多数木马病毒并不具有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功能,对传播木马的行为就无法给予刑法处罚。由于传播木马的行为,其目的就在于盗窃网络上的虚拟财产,法律应该对这一行为进行规制。

(四)加强立法调研,可以对网络犯罪课以重罪或者增设一些新的罪名。

从目前科技发展的形势看,一些法律法规不配套,有的跟不上形势的发展,有的内容笼统,不明确。因此,应进一步明确对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给予惩处的刑法适用问题,弥补现行刑法关于网络犯罪所存在的不足,课以重罪或者增设新罪名,提高偏轻的量刑幅度,形成防范网络犯罪的科学立法体系。借鉴国外立法的相关经验,比如,法国对网络色情课以重罪,从严从重处罚利用网络手段腐蚀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新加坡制定的《计算机滥用法》中也规定了非授权使用计算机提供服务的罪名等。

参考文献:

【1】孙景仙,安永勇:《网络犯罪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张明揩:《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屠振宇,范雪莹,王锰编著:《软件与网络侵权案例》,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5】寿步(主编):《网络游戏法律政策研究》,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6】汪涌,史学清:《网络侵权案例研究》,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

[①]孙景仙,安永勇:《网络犯罪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99页

[②]华律网:《网络犯罪及其控制对策》()

网络犯罪及其对策研究范文第14篇

关键词:网络网络犯罪社会治理立法完善

一、网络与网络犯罪

(一)网络与网络空间。

网络是计算机之间的连接,依照涵盖的范围为标准,网络分为局域网(localareanetwork,缩写lan)、广域网(wideareanetwork,缩写wan)、因特网(internet)。因特网是网络的一部分,也是最主要的一部分。因特网是指运用客户、服务器技术,以及传输控制协议和因特网协议,将全球原本独立的计算机网连为一体,形成一个资源共享、信息自由的庞大空间体系,为人们提供了不受时间与地域限制的信息交流大舞台。所以说,今天的世界正向着网络时代,网络也就创造了一个由计算机之间连接的网的特殊的、虚拟的空间,这就是人们所说的“网络空间(cyberspace)”,又称为计算机化空间。

(二)网络问题与网络犯罪。

网络是科技发展的产物。这意味着网络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挑战性。网络为人们提供服务的同时,网络也引起人们的极大担忧。尤其是网络犯罪问题。网络犯罪在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非法发送电子邮件、非法程序攻击、非法盗用客户数据、非法盗用信用卡、非法侵占版权、非法传播儿童色情、非法入侵邮政储蓄系统、竞争对手互相攻击、黑客病毒袭击、黑客入侵非法交易、黑客入侵政府网站、黑客入侵新闻网站、黑客入侵军事网站、黑客入侵通信公司、外国黑客入侵。www.133229.COM据资料显示,1986年我国发现了首例网络犯罪案件,犯罪人为了贪图钱财,利用计算机知识伪造存折和隐形印鉴,两次分别在深圳人民银行及其某支行,将李某的2万元人民币和赵某的3万元港币存款诈骗窃取而去。1988年3月,成都市农业银行某营业部的微机操作人员谢某,伙同他人修改计算机程序,几分钟内就盗取87万元人民币。这些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对社会都构成了极大的破坏力量。2003年11月14日,甘肃省破获首例利用邮政储蓄专用网络,进行远程金融盗窃的案件。这起案件是一名普通的系统维护人员,轻松破解数道密码,进入邮政储蓄网络,盗走83.5万元。曾引起计算机系统一度瘫痪轰动一时的“熊猫烧香”被《瑞星2006安全报告》列为10大病毒之首,《2006年度中国大陆地区电脑病毒疫情和互联网安全报告》的十大病毒排行中,该病毒一举成为“毒王”。

(三)网络犯罪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可忽视。

在青少年眼里,网络是极具有吸引力的梦幻世界,梦想着能够运用高超的手段和娴熟的计算机技术。由此,许多青少年对网络存在十分依赖的倾向,而且,现实表明青少年网络成瘾群体的数量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由网络成瘾引发的现实犯罪也不乏其例。曾经在某市发生一起令人至今记忆忧心的少年犯罪事件。一对孪生兄弟,由于父母亲忙于上班,不暇顾及兄弟俩,导致兄弟俩背着书包不是去上学,而是沉迷于网吧里,迷恋网络游戏不能自拔。一天,任课老师给其母亲打电话问其原因,孩子为什么两个多月了都不来上课时,母亲从单位赶早回家,经过多方寻找,在某一家网吧里,终于找到了兄弟俩,母亲硬是生拉死拽地把兄弟俩带回了家,然而,悲剧也就发生了,兄弟俩不甘心受到约束而想去上网游戏时,竟然将其母亲活生生地砍死在房屋的地板上,发人省醒。[①]

二、强化网络监管,加大网络犯罪的社会治理

网络犯罪的社会治理需要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尽量减少和着力消除网络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可以采取一系列有效的社会措施,从而达到控制和预防网络犯罪的目的。

(一)可以明确在网络行为监管上相关的责任主体。

加强网络监督与管理,可以从一些具体单位的局域网入手,加大系统内部的信息管理,严查并追究不良网络行为。有关部门在网吧申请方面应加强必要的审批管理。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及时介入调查处理,并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制裁,对违法者严厉惩处,为受害人消除不良影响。充分利用网络协会、行业协会以及人民团体和群众的力量,协助政府甚至直接承担一定的网络监管职能,使其充分发挥自身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规范的作用。同时,在注重发挥各个部门独立作用的同时,完善协调机制。尊重网络空间中自发形成的行业约束,并利用这些自律规制网络秩序。

(二)有关监管部门应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学校、家庭都负起共同的责任。

经过分析发现,许多在网络空间里发生的犯罪,起初都是从“好玩”、“过瘾”、“恶搞”等引起的。尤其是网络“恶搞”行为,一些年轻人通过网络“恶搞”来寻求乐趣,或者以此出名,有的甚至不惜制造病毒,非法入侵信息系统,窃取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一些黑恶势力借此散布虚假舆论,制造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些网络市民收到一些不良不健康的“恶搞”信息之后,很容易进行再创造,并以回贴的方式不断添加新意,使原本一件非常普通的“恶搞”信息,经过几经转手,也变得越来越恶劣,不仅涉及民事侵权,甚至触犯刑事法律。由于相关法律规范和技术的不完善使得像“恶搞”行为之类事件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惩处措施。因此,加强道德素质教育,提倡文明上网,提高服务网站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感。强化对网络“恶搞”的维权教育,加强执法查处,完善网络监管制度。

(三)重点打击网络不良行为,可以成立专门机构重点治理。

在网络发展的实践中,需要探索新的出路、新的符合技术发展趋势的先进手段和措施,需要及时总结、借鉴全球的经验教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相结合,把重点投入在电子商务、网络传媒、电子邮件等网络基本服务的领域,尽快使无序的网络行为之之有序化、规范化,成立专门机构预防网络犯罪的发生。网络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需要把它放在统一协调的层面来进行整体的研究,不能每当网络出现新问题,来重新进行讨论研究,这种网络管理思路是存在瑕疵的。关于网络的管理,目前,全国人大出台了一个管理条例之外,存在一些部门规章,但在实际管理中并没有都照章执行。要在纵向分割的管理体制下管好网络确实存在困难,因此,对网络的重视必须落实到理顺管理体制上来。去年,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中,关闭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内容的违法违规网站多家,尽管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的行动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但任务仍然艰巨,主要是一些违法违规网站变换网址重新开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要彻底切断违法网站利益链,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日前,有关部门正全面部署深入推进专项整治的工作措施,其中一项重点工作,就是对那些顶风作案人员进行深入调查,落地查人,依法严厉打击。对不落实管理制度的网络接入服务商,将进行公开曝光,并责成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重点打击网络不良行为。

(四)为进一步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可以制订公众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尤其是一些非法网站,在互联网上制作超链接网页,并通过层层设立并招募会员,以先汇款、后上点数的方式,聚集上万名赌徒通过互联网进行。网络淫秽色情犯罪活动也十分猖獗。犯罪分子利用vod点播系统网络传播淫秽色情电影。甚至出现利用“裸聊”网络敲诈勒索,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网络介绍卖淫、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利用虚假电子商务网站实施诈骗和盗窃等。很多人认为,网络不良不健康信息的上传与,对未成年人遗毒深远,有的甚至利用一些不雅照片,严重扭曲中小学生认知以及两性相处的价值观,这些网络行为完全放纵了人性中恶的一面,这完全是一些恶意制造和传播不良信息之徒在作祟。因此,网络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三、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及对策建议

目前,打击网络犯罪的行动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展开,加大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惩治也要求我们不断加强和完善网络方面的立法。因此,提出一些有关网络犯罪方面的立法措施,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随着计算机运用越来越广泛,网络犯罪正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令人头痛的问题。

数据显示,政府网站以及众多具有实力的企业网站都曾遭受到黑客的非法侵入。针对黑客行为,尽管政府及企业予以高度重视,着力提高应对黑客非法入侵的能力,但是一些问题依然是难以防范。特别是在金融行业、证券市场等,由于通过电子邮件、聊天室及各种网上论坛,都可以轻易地虚假消息,各种诈骗以及网络黑客们利用非法手段在上市公司的网页上假消息,令其股价上涨或下跌,进而从中获利。对于一些盗用计算机资源、篡改帐目、数据和程序破坏等,造成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由于互联网信息量大、传递迅速,交叉覆盖,网络犯罪具有的时空性特征,使网络犯罪的侦查管辖权容易产生争议。[②]这是公安司法部门在网络犯罪事件中遭遇的最大执法司法难题。

(二)网络犯罪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

网络犯罪随机获取网络地址的技术,导致犯罪分子的身份容易伪藏,很难发现。网络犯罪证据有限,现场转移快速,难于捕捉。犯罪分子毁坏证据较容易,完全没有检测与跟踪。网络散布极其迅速,影响力巨大。无论从人员角度还是从业务角度,犯罪的智能性都高。网络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调查人员试图从受害人电脑入手,通过连串复杂的中间环节,搜集证据,捉拿黑客。但是,除应用新的电脑技术追查黑客以外,仍将使用传统手段打击黑客,如调查目击者和受害人,向法庭申请监听令和搜查令,直至找出键盘后面的黑手。在司法实务中,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即电子证据能否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还存在争议,目前通行的做法是转化成书证,或将其作为视听资料对待。[③]当然,将电子证据作为新一种类型的证据的观点更获认同。网络取证要注意维护用户权利与加强网络管理之间的矛盾,进行网络取证时要特别注意遵守审批等法律程序,要注意跨国、跨境的侦查协作,要发挥网络运营商和服务商在取证中的配合作用。因此,如何打击日益增加的网络犯罪问题已成为现实需要面临的严峻课题。

(三)法律不够健全。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专门法律,虽然出台了对互联网的规范性文件,但绝大多数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与当今计算机网络发展及其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还是远远不够。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网络犯罪主要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犯罪,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其中《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决定》第一条规定的犯罪是产生于信息网络时代的新的犯罪类型。目前,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早已经远远超出了当初立法者的想象,致使很多性质类似于传统犯罪的网络行为无法得到相应的处罚。比如,绝大多数木马病毒并不具有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功能,对传播木马的行为就无法给予刑法处罚。由于传播木马的行为,其目的就在于盗窃网络上的虚拟财产,法律应该对这一行为进行规制。

(四)加强立法调研,可以对网络犯罪课以重罪或者增设一些新的罪名。

从目前科技发展的形势看,一些法律法规不配套,有的跟不上形势的发展,有的内容笼统,不明确。因此,应进一步明确对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给予惩处的刑法适用问题,弥补现行刑法关于网络犯罪所存在的不足,课以重罪或者增设新罪名,提高偏轻的量刑幅度,形成防范网络犯罪的科学立法体系。借鉴国外立法的相关经验,比如,法国对网络色情课以重罪,从严从重处罚利用网络手段腐蚀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新加坡制定的《计算机滥用法》中也规定了非授权使用计算机提供服务的罪名等。

参考文献:

【1】孙景仙,安永勇:《网络犯罪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张明揩:《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屠振宇,范雪莹,王锰编著:《软件与网络侵权案例》,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5】寿步(主编):《网络游戏法律政策研究》,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6】汪涌,史学清:《网络侵权案例研究》,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

[①]孙景仙,安永勇:《网络犯罪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99页

[②]华律网:《网络犯罪及其控制对策》(66law.cn)

网络犯罪及其对策研究范文第15篇

关键词:网络 网络犯罪 社会治理 立法完善

一、网络与网络犯罪

(一)网络与网络空间。

网络是计算机之间的连接,依照涵盖的范围为标准,网络分为局域网(local area network, 缩写lan)、广域网(wide area network, 缩写wan)、因特网(internet)。因特网是网络的一部分,也是最主要的一部分。因特网是指运用客户、服务器技术,以及传输控制协议和因特网协议,将全球原本独立的计算机网连为一体,形成一个资源共享、信息自由的庞大空间体系,为人们提供了不受时间与地域限制的信息交流大舞台。所以说,今天的世界正向着网络时代,网络也就创造了一个由计算机之间连接的网的特殊的、虚拟的空间,这就是人们所说的“网络空间(cyberspace)”,又称为计算机化空间。

(二)网络问题与网络犯罪。

网络是科技发展的产物。这意味着网络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挑战性。网络为人们提供服务的同时,网络也引起人们的极大担忧。尤其是网络犯罪问题。网络犯罪在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非法发送电子邮件、非法程序攻击、非法盗用客户数据、非法盗用信用卡、非法侵占版权、非法传播儿童色情、非法入侵邮政储蓄系统、竞争对手互相攻击、黑客病毒袭击、黑客入侵非法交易、黑客入侵政府网站、黑客入侵新闻网站、黑客入侵军事网站、黑客入侵通信公司、外国黑客入侵。据资料显示,1986年我国发现了首例网络犯罪案件,犯罪人为了贪图钱财,利用计算机知识伪造存折和隐形印鉴,两次分别在深圳人民银行及其某支行,将李某的2万元人民币和赵某的3万元港币存款诈骗窃取而去。1988年3月,成都市农业银行某营业部的微机操作人员谢某,伙同他人修改计算机程序,几分钟内就盗取87万元人民币。这些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对社会都构成了极大的破坏力量。2003年11月14日,甘肃省破获首例利用邮政储蓄专用网络,进行远程金融盗窃的案件。这起案件是一名普通的系统维护人员,轻松破解数道密码,进入邮政储蓄网络,盗走83.5万元。曾引起计算机系统一度瘫痪轰动一时的“熊猫烧香”被《瑞星2006安全报告》列为10大病毒之首,《2006年度中国大陆地区电脑病毒疫情和互联网安全报告》的十大病毒排行中,该病毒一举成为“毒王”。

(三)网络犯罪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可忽视。

在青少年眼里,网络是极具有吸引力的梦幻世界,梦想着能够运用高超的手段和娴熟的计算机技术。由此,许多青少年对网络存在十分依赖的倾向,而且,现实表明青少年网络成瘾群体的数量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由网络成瘾引发的现实犯罪也不乏其例。曾经在某市发生一起令人至今记忆忧心的少年犯罪事件。一对孪生兄弟,由于父母亲忙于上班,不暇顾及兄弟俩,导致兄弟俩背着书包不是去上学,而是沉迷于网吧里,迷恋网络游戏不能自拔。一天,任课老师给其母亲打电话问其原因,孩子为什么两个多月了都不来上课时,母亲从单位赶早回家,经过多方寻找,在某一家网吧里,终于找到了兄弟俩,母亲硬是生拉死拽地把兄弟俩带回了家,然而,悲剧也就发生了,兄弟俩不甘心受到约束而想去上网游戏时,竟然将其母亲活生生地砍死在房屋的地板上,发人省醒。[①]

二、强化网络监管,加大网络犯罪的社会治理

网络犯罪的社会治理需要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尽量减少和着力消除网络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可以采取一系列有效的社会措施,从而达到控制和预防网络犯罪的目的。

(一)可以明确在网络行为监管上相关的责任主体。

加强网络监督与管理,可以从一些具体单位的局域网入手,加大系统内部的信息管理,严查并追究不良网络行为。有关部门在网吧申请方面应加强必要的审批管理。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及时介入调查处理,并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制裁,对违法者严厉惩处,为受害人消除不良影响。充分利用网络协会、行业协会以及人民团体和群众的力量,协助政府甚至直接承担一定的网络监管职能,使其充分发挥自身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规范的作用。同时,在注重发挥各个部门独立作用的同时,完善协调机制。尊重网络空间中自发形成的行业约束,并利用这些自律规制网络秩序。

(二)有关监管部门应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学校、家庭都负起共同的责任。

经过分析发现,许多在网络空间里发生的犯罪,起初都是从“好玩”、“过瘾”、“恶搞”等引起的。尤其是网络“恶搞”行为,一些年轻人通过网络“恶搞”来寻求乐趣,或者以此出名,有的甚至不惜制造病毒,非法入侵信息系统,窃取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一些黑恶势力借此散布虚假舆论,制造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些网络市民收到一些不良不健康的“恶搞”信息之后,很容易进行再创造,并以回贴的方式不断添加新意,使原本一件非常普通的“恶搞”信息,经过几经转手,也变得越来越恶劣,不仅涉及民事侵权,甚至触犯刑事法律。由于相关法律规范和技术的不完善使得像“恶搞”行为之类事件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惩处措施。因此,加强道德素质教育,提倡文明上网,提高服务网站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感。强化对网络“恶搞”的维权教育,加强执法查处,完善网络监管制度。

(三)重点打击网络不良行为,可以成立专门机构重点治理。

在网络发展的实践中,需要探索新的出路、新的符合技术发展趋势的先进手段和措施,需要及时总结、借鉴全球的经验教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相结合,把重点投入在电子商务、网络传媒、电子邮件等网络基本服务的领域,尽快使无序的网络行为之之有序化、规范化,成立专门机构预防网络犯罪的发生。网络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需要把它放在统一协调的层面来进行整体的研究,不能每当网络出现新问题,来重新进行讨论研究,这种网络管理思路是存在瑕疵的。关于网络的管理,目前,全国人大出台了一个管理条例之外,存在一些部门规章,但在实际管理中并没有都照章执行。要在纵向分割的管理体制下管好网络确实存在困难,因此,对网络的重视必须落实到理顺管理体制上来。去年,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中,关闭传播色情和低俗内容的违法违规网站多家,尽管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的行动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但任务仍然艰巨,主要是一些违法违规网站变换网址重新开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要彻底切断违法网站利益链,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日前,有关部门正全面部署深入推进专项整治的工作措施,其中一项重点工作,就是对那些顶风作案人员进行深入调查,落地查人,依法严厉打击。对不落实管理制度的网络接入服务商,将进行公开曝光,并责成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重点打击网络不良行为。

(四)为进一步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可以制订公众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尤其是一些非法网站,在互联网上制作超链接网页,并通过层层设立并招募会员,以先汇款、后上点数的方式,聚集上万名赌徒通过互联网进行。网络色情犯罪活动也十分猖獗。犯罪分子利用vod点播系统网络传播。甚至出现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网上传播物品牟利、网络介绍、网站传播物品牟利、利用虚假电子商务网站实施诈骗和盗窃等。很多人认为,网络不良不健康信息的上传与,对未成年人遗毒深远,有的甚至利用一些不雅照片,严重扭曲中小学生认知以及两性相处的价值观,这些网络行为完全放纵了人性中恶的一面,这完全是一些恶意制造和传播不良信息之徒在作祟。因此,网络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三、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及对策建议

目前,打击网络犯罪的行动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展开,加大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惩治也要求我们不断加强和完善网络方面的立法。因此,提出一些有关网络犯罪方面的立法措施,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随着计算机运用越来越广泛,网络犯罪正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令人头痛的问题。

数据显示,政府网站以及众多具有实力的企业网站都曾遭受到黑客的非法侵入。针对黑客行为,尽管政府及企业予以高度重视,着力提高应对黑客非法入侵的能力,但是一些问题依然是难以防范。特别是在金融行业、证券市场等,由于通过电子邮件、聊天室及各种网上论坛,都可以轻易地虚假消息,各种诈骗以及网络黑客们利用非法手段在上市公司的网页上假消息,令其股价上涨或下跌,进而从中获利。对于一些盗用计算机资源、篡改帐目、数据和程序破坏等,造成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由于互联网信息量大、传递迅速,交叉覆盖,网络犯罪具有的时空性特征,使网络犯罪的侦查管辖权容易产生争议。[②]这是公安司法部门在网络犯罪事件中遭遇的最大执法司法难题。

(二)网络犯罪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

网络犯罪随机获取网络地址的技术,导致犯罪分子的身份容易伪藏,很难发现。网络犯罪证据有限,现场转移快速,难于捕捉。犯罪分子毁坏证据较容易,完全没有检测与跟踪。网络散布极其迅速,影响力巨大。无论从人员角度还是从业务角度,犯罪的智能性都高。网络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调查人员试图从受害人电脑入手,通过连串复杂的中间环节,搜集证据,捉拿黑客。但是,除应用新的电脑技术追查黑客以外,仍将使用传统手段打击黑客,如调查目击者和受害人,向法庭申请监听令和搜查令,直至找出键盘后面的黑手。在司法实务中,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即电子证据能否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还存在争议,目前通行的做法是转化成书证,或将其作为视听资料对待。[③]当然,将电子证据作为新一种类型的证据的观点更获认同。网络取证要注意维护用户权利与加强网络管理之间的矛盾,进行网络取证时要特别注意遵守审批等法律程序,要注意跨国、跨境的侦查协作,要发挥网络运营商和服务商在取证中的配合作用。因此,如何打击日益增加的网络犯罪问题已成为现实需要面临的严峻课题。

(三)法律不够健全。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专门法律,虽然出台了对互联网的规范性文件,但绝大多数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与当今计算机网络发展及其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还是远远不够。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网络犯罪主要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犯罪,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其中《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决定》第一条规定的犯罪是产生于信息网络时代的新的犯罪类型。目前,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早已经远远超出了当初立法者的想象,致使很多性质类似于传统犯罪的网络行为无法得到相应的处罚。比如,绝大多数木马病毒并不具有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功能,对传播木马的行为就无法给予刑法处罚。由于传播木马的行为,其目的就在于盗窃网络上的虚拟财产,法律应该对这一行为进行规制。

(四)加强立法调研,可以对网络犯罪课以重罪或者增设一些新的罪名。

从目前科技发展的形势看,一些法律法规不配套,有的跟不上形势的发展,有的内容笼统,不明确。因此,应进一步明确对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给予惩处的刑法适用问题,弥补现行刑法关于网络犯罪所存在的不足,课以重罪或者增设新罪名,提高偏轻的量刑幅度,形成防范网络犯罪的科学立法体系。借鉴国外立法的相关经验,比如,法国对网络色情课以重罪,从严从重处罚利用网络手段腐蚀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新加坡制定的《计算机滥用法》中也规定了非授权使用计算机提供服务的罪名等。

参考文献:

【1】 孙景仙,安永勇:《网络犯罪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2】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 张明揩:《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 屠振宇,范雪莹,王锰编著:《软件与网络侵权案例》,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5】 寿步(主编):《网络游戏法律政策研究》,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6】 汪涌,史学清:《网络侵权案例研究》,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

[①]孙景仙,安永勇:《网络犯罪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99页

[②]华律网:《网络犯罪及其控制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