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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模式范文

信用监管模式

信用监管模式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药店;信用;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 R197.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4721(2010)07(a)-185-02

药店信用分类监管模式就是政府以药店的信用信息为中心,通过按照一定的规则收集药店经营信息、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奖罚以及对信用信息动态管理的过程。其特点可概括为:以药店信用信息为中心,以评定信用等级为工具,以促进药店信用提高为目的,模式的主要内容包括药店信用信息的征集、等级的评定、公示以及奖惩等。

1 药店信用信息的征集

根据药品零售行业中信息跟信用的相关程度,可将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四大类。

1.1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药品经营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即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简历及其身份证号码、质量负责人简历及其身份证号码、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编号及期限、GSP认证认可情况等和驻店药师的基本情况,如姓名、供职单位、执业情况、继续教育情况等,还有这些信息的登记、变更、注销或撤销的内容。

1.2 良好信息

良好信息包括经各级监督抽查,合格率均达100%的有关信息和零售药店被评受等级等信息。

1.3 一般失信信息

一般失信信息包括因违法、违规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警告和责令改正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并按照该条给予处罚的[1];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述两项以外的处罚,但确属非主观故意的;药师个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药师个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的;药品经营企业擅自或者参与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工商行政部门或者被工商行政部门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通报的其他一般违法行为。

1.4 严重失信信息

严重失信信息包括: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暂扣营业执照的;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和索取有关资料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制售假劣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有主观故意或后果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因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药店信用信息的收集,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监督检查记录等为依据,并作相应的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存入单位药店信用档案。

2 药店信用等级的评定

2.1 确定药店信用信息的分值标准

根据药店信用信息的不同类型,对不同程度信用信息赋予不同的信用分值。失信信息失信程度越大,赋予的负分值越高,如,对曾被依法责令停业、暂扣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这种严重失信的行为,赋予最高负分-30分(总分100分),一旦有药店拥有这种信息,它的信用值就被扣掉30分;而对良好信息则给予加分。

2.2 确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的原则

以是否有因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而被处以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主要标准;以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和主观过错的大小作为等级划分的辅助标准;采用积分制原则:将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划成相应的分值,以积分多少为主确定信用等级。每个单位总分100分。

2.3 药店信用等级的评定机构

药店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评定主体的选择对评定结果的可信度十分重要。为了避免政府“寻租成本”的危险,最佳的选择是通过行业协会组织来负责药店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或者政府组织的评定人员要覆盖行业组织人员、药店人员等。此外,药店信用等级采用一年一评定的动态认定方法。根据每个周期的信用认定情况,对药店的信用级别进行调整。

3 药店信用等级信息公示

3.1 药店信用等级的公示

公示要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药品零售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公示。

3.2 信用信息公示内容

信用信息公示的内容应该包括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基本信息、企业通过GSP认证的情况、企业当年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药店历年信用等级的情况等。

3.3 药店信用等级信息的公示渠道和技巧

为了避免诉讼的困扰,要掌控好药店信用等级信息的公示方式。对严重失信等级的药店要借助于社会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只要这样才达到惩罚的作用;而对于一般失信等级的药店以公示于各级药监局网站为主,而对于屡教不改的失信药店,适时向社会公布药品零售企业的信用信息,公众可直接查阅公示信息[1]。

4 药店信用等级的奖惩

4.1 惩罚的原则

根据药店与政府的博弈均衡理论,市场主体是否守信,取决于失信获利的诱惑力与规则的强制力的比较,当诱惑力大于强制力,不管监管者查处还是不查处,市场主体都将选择失信;只有当强制力大于诱惑力时,市场主体才可能选择守信,强制力越大于诱惑力,即处罚力度越大,市场主体失信的概率越小[2]。从中可知,对失信药店的惩罚力度是药店选择守信是否的关键,相反,如果惩罚力度不够,无论药监部门查处频率多高,也无法让药店遵守信用。因此,对失信药店惩罚的原则就是重点在于惩罚失信药店,加大对失信药店的经济处罚力度为主,辅助于提高抽查频率的处罚方式。

4.2 奖励的原则

根据“囚犯困境”理论可知,对于两个药店来说,若在信息不对称的情情况下,对双方来说选择失信是最合理的选择。从中启示是,对守信药店来说,最佳奖励就是消除行业内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因此,对守信药店的奖励就帮助消除行业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如政府可通过社会新闻媒体公示守信药店的名字,以让更多消费者者了解正确的行业信息,同时也能提高守信药店品牌美誉度。

[参考文献]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S].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

信用监管模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信用分类;监管模式;出口竹木草制品

中图分类号:S76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竹木草制品是我国重要的出口商品之一。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为例,该区现有出口竹木草制品注册企业近140余家。2016年,深圳龙岗检验检疫局共检验检疫出口竹木草制品2.4万批,货值6.65亿美元。出口目的地主要为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一、“质量信用分类监管”监管模式

为了提高出口竹木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2014年,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的通知》,规范了出口竹木草制品的检验监管工作。“质量信用分类监管”是以建立质量诚信体系为基础,以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为核心,依据企业信用等级和产品风险实施分类管理措施的分类监管制度。龙岗检验检疫局依据龙岗辖区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和产品风险将其分为1、2、3三类企业,并按分类等级确定企业日常监管查验比例和出口产品的合格放行模式。目前,龙岗局对一类企业实施信用放行,其报检产品采用合格假定、即报即放;二类及以下企业,以“合格评定、验证监管”方式为主,以“抽样检验、检测放行”为辅。

二、传统出口竹木草制品监管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1.传统出口竹木草制品监管模式为检验检疫部门对企业定期进行下厂监管,对企业质量体系运作有效性、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企业环境卫生、产品溯源管理等进行检查,督促企业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生产加工。该模式出口的竹木草制品需定期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符合输往国家或地区及我国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后方可出口。

2.传统出口竹木草制品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1)加重了企业负担。传统出口竹木草制品企业监管模式主要是企业备足货物等待查验,并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报告。尽管该监管模式能有效地保障出口竹木草制品安全,但是产品需要经历报检、下厂查验等流程,整个检验周期较长,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2)监管重点不突出。随着我国出口贸易增多,检验检疫部门承担的职责和业务也越来越多,伴随而来的就是检验检疫一线工作人员不足,造成监管力量、资源的平摊和分散,无法对重点产品和重点项目进行有对性的监控。

(3)企业质量主体责任难以“落实到位”

传统出口竹木草制品质量监管模式以“违法推定”为基础,侧重统管细查,直接介入企业的微观管理,面面俱到地对企业实施监管。这样的监管模式从客观上束缚企业手脚,制约企业质量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质量信用分类监管”优势

1.监管更科学、有效

龙岗局将信用等级作为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管基础,根据产品风险,确定企业分类等级,并将每个企业分类信息植入检验检疫ECIQ系统,实现菜单式的管理,集中力量监管重点对象,提高了检验检疫工作效率。通过采用“合格假定”原则下管理方式,把80%的精力花在20%的信用等级低、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能力弱的企业身上,即节约了监管资源,又减轻了企业负担,实现“管的好、放的快”的预期目标。

2.促进出口贸易便利化

通过部门间通力合作,优化工作流程再造,龙岗局实现出口竹木草制品证单全程电子化,对一类企业自动分单、自动结果登记、自动通关单电子信息发送,简化工作流程,方便了企业,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地促进了贸易便利化。目前,龙岗辖区的出口竹木草制品,40%实现快速核放、即报即放。

3.有助于发挥企业质量责任主体作用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的模式,就是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将管理角色定位为质量信用的倡导者,推动出口企业树立诚信意识,推动出口产品质量的稳步提升,发挥企业质量责任主体作用,实现中国“质量强国梦”。

四、结语

通过一年多运行,“质量信用分类监管”监管模式的优势逐渐显现,但还需要生产企业的积极参与,发挥企业质量责任主体作用,才能不折不扣的发挥作用。同时,检验检疫部门在实际监管过程中,要根据情况及时调整监管方案,确保该监管模式能够有效地实施和运转。

信用监管模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合作金融 农村信用合作社 商业银行 监管质量 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纵观中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其监督管理存在的严重缺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倍受诟病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等全方位的突飞猛进,农村经济也蓬勃发展,相伴而来的就是农村社会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与日俱增。由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趋势为合作金融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商业金融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存,因此我们不得不分别分析两种性质定位下的农村合作金融监管体系,尤其是在监管模式未考虑这种并存性质监管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调整现行监管模式的改革方案。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商银行监管模式的现状

(一)监管体制

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受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2004年,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方案》的精神,制定了《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各相关机构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中的职责。 各相关机构在监管中要做到协调配合、各司其职、职责明确、分工到位,使其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运行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准备金、特种贷款、债券市场、外汇管理等业务进行监督,保证其合法经营。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着重监督农信社机构设置、业务经营、法人治理、风险预防等方面。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具体监督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内控制度和经营机制,比如说监督农信社业务范围、财产清算、分配执行等。由于国务院将信用社的管理下放到政府,因此,政府对信用社的管理与风险处置的监管是全面的,监管方面主要包括对信用社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督促、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评估、对信用社违法行为的监督等。

银监会在2003年9月颁布了《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在银监会内部设立了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的合作金融监管部,并颁布了《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等一系列规章,可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采用的是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监管规则。 这是银监会为了更好的贯彻“三农”精神,进一步强化了普惠金融理念,因此对农村经济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的农村商业银行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具体而言,银监会负责银行业的监管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宏观调控与货币政策的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为银行体系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并进而维护整个国家金融业体系的稳定。银监会不仅增强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还有助于中央银行将工作的重心放在宏观调控与货币政策职能上。因此,银监会除了对农商银行进行监管以外,还要加强同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保监会等的协调合作,共同促进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

(二)监管内容

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农村信用合作金融市场准入及退出监管,农村金融市场是否稳健运行直接关乎到农村经济的发展,严格的市场准入管制可以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第二,谨慎性监管,主要是指对资本充足度、资产流动性、贷款集中度等的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成立必须要有足额甚至大量的资本,除了抵御风险外,更重要的作用是吸引投资及扩大业务。第三,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活动的监管,一方面由股东、债权人和存款持有者对市场进行监督,银行对资产流动性进行监管,维持一定的存贷款比率。另一方面在发生金融风险时,银监会及相关机构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处置,保护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农民的利益。第四,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管,主要是监管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条件,对监管其履行职责并作出评价。

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人才队伍、绩效考核和监督评价等内容。要合理设置股权结构,通过高层的决策与考察,合理吸收优质涉农企业入股,股东要对其进行监督。建立适合农村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时,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对其进行监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仅要对农村商业银行的机制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而且还要对市场准入、高层管理人员的绩效等进行监督并进行评价。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现行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职责分工不明制约了银监会监管效能的发挥

目前,对中国农村信用社的监管采取行政监管与行业监管并行的监管模式,行政监管主要指在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把管理权力部分分给省级政府,使其具有了监管的职责;行业监管主要由银监会及其各地的银监局负责。虽然监管职权的下放在某些方面发挥了行政与行业在监管上携手的优势,但是存在的问题还是非常普遍。行政监管与行业监管因为在职责分工上不够具体明确、有加之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信息共享的宽度和深度极小等问题,使得在某些方面银监会和省级政府都有管理的职责,而在另一些方面二者却都无监管的义务,这造成了要么争抢监管、要么互相扯皮的不良后果,也严重影响到监管作用的发挥。

银监会作为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主体,其监管因忽视了农村信用社自身的特点而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而在对其采取何种监管标准这一问题上,我国又选择依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进行监管。但是,农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因为其性质上存在的差异导致其在产权制度、经营区域、管理水平等方面都有诸多不同,而且农村信用社也存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省级联社、县统一法人社和两级法人社的多元化模式。如果都按照商业银行的监管方式进行监管,则难以达到应有的监管效果。同时,银监会还缺乏与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金融监管水平相匹配的足够的监管人员和监管手段。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是我国目前在农村信用社O管上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其中临时性的现场监管较多,因为其在成程序方面不符合程序正当性,在收集信息方面缺乏深层次的数据对比分析,致使其在监管的次数上和深度上非常有限,监管工作很难有效完成。此外,由于农村信用社的法人多、机构相对分散等原因,使得监管机构没有能力配备足够的人员于每一个具体的监管对象,全面监管往往名存实亡。外加很多监管人员在业务素质、管理水平等方面都达不到监管者应该具备的能力要求,导致其监管水平比较低下,监管效果难如人意。

(二)行业自律监督机制缺失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形成农村信用社的行业内部自律监督机制。2005 年 12 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作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行业协会而成立,依照《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可知,现在此协会以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沟通协调为主要职责,并不包括监管的内容。另一方面,行业协会没有具体的类型,其数量更是少之又少、近乎空白,这使得各种不同分工的协会组织的成立无法建立在农村信用社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同时,由于没有认识到行业协会组织在行业管理、监督等方面的重要性,故在对其成立、运行的政策和措施上坚持消极态度。这些原因都使得协会组织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使协会组织在监管上补充银监会难以触及的真空地带的成立目的化为泡影,造成了农村信用社监管漏洞有所扩大。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模式的设计思路

一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直接关系着这个国家农村经济发展,故而各国均不遗余力地设计适合自己的监管模式以保证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为了更好更快地发展农村经济,我们应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监管模式进行建设性地设计。

(一)借鉴国外实行混合监管模式

德国采取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组织监管相结合的模式,政府监管机构包括联邦金融监察局、中央银行和审计协会三个;美商储蓄互助相互保险集团和美国信用社存款保险基金为美国的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保驾护航,防范因为一切原因所带来的农村经济波动。总体来看,各国在本国农村信用社监管体系的设计上都坚持外部监管、内部自我监督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针对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监管存在严重缺位以及农村信用社相关机构还没有被纳入监管体系的问题,应在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经验的基础上,设计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并重的监督模式,即形成以银监会和各地银监局为主、行政监管、行业协会监管和社会监督为辅的外部监管体系,同时设计类似于公司监事会的农村信用社自我监督部门进行内部监管。

(二)建立科学的监管体制

针对我国农村信用社在分布上极其分散、经营状况参差不齐等现状,要设计出一套既能适合中国国情、有利于推动中国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又符合国际惯例且具有国际发展水平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体系,其难度可想而知。银监会和各地银监局作为农村信用社监管的主体力量,对其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关乎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就银监会和各地银监局的监督职能发挥,应该以实行分类监管,通过制定有差别的监管标准和方法,利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建立大数据模型,在分析利率敏感度和风险程度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预警机制,同时结合专项稽核等传统手段,选拔和培养高素质的监管队伍,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实施类型化的全方位监管。 为加强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还可以通过从立法上量化与金融监管有关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方式, 同时整合各方面的统计数据,在规范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和实效性的基础上建立监管统计系统,以实现监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风险的实时管控。

(三)重行业自律监管

在某一个行业内成立以自我约束为目的的协会组织,其本身就有对此行业内的协会成员进行协调、监督、管理、服务的作用。农村信用合作社通过行业协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及准则,并以此来规范各会员单位的内部控制行为,从而促成业内的沟通合作,协调同业内的想到救助,同时配合银监会的监管工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在德国,行业协会可以成立专门的审计协会,审计协会通过对基层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经常性审计,向银监会提供更为真实和及时的行业信息。这样,审计协会和银监会通过分工与合作,共同规范农村合作金融的活动。

(四)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农民认股成立。因为农信社本身就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又因农民社员本身的文化水平有限,外加农村信用合作社所涉及的都是专业的经济行为,因此要实现社会中介机构、农民社员、新闻媒体等社会主体的社会监管,就要建立完善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就是要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度的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农民社员和社会大众的舆论监督,约束农信社的经营管理行为。

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模式应该在适应我国国情上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农信社监管经验,形成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并行的监管模式。同时,在监管模式的应用上我们还应该结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农村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方案设计

农村商业银行担当着农信社转型为现代公司的重要角色,对其改革和发展进行有效的监管必然是题中之意。但是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性质、功能、作用、价值等各方面都有所区别,对其的监管模式也应有所不同。

(一)纳入法人治理结构,走民主化监管道路

伴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信用社应其需求的变化而选择以农村商业银行的形式向现代公司转型,我们理应看到在此形式之下更多的是要根据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要求适时地纳入现代公司制度的具体内容,使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是农村商业银行在治理上必不可少的,即农村商业银行应该通过设立分工明确、权责一致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调整银行的所有者、管理层、职工三者之间的关系,推动其健康发展。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所有者是谁、谁说的话算数的问题,即采取措施对产权加以明晰,使股东的权利得以充分实现。其次,农村商业银行的所有内置机构都要依照法规及章程的规定进行人事任用、变更,省联社在不干涉其日常事务的前提下对其进行监管。再次,要广招金融相关的人才,推动农村商业银行走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二)努力发挥监事会作用,提高内部监管质量

监事会作为公司的三大机构之一,担负着监督公司运行中机构和人员的履职行为之重责,监事由股东会和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监事会与其他机构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基础上相互配合、互相制衡。在现实中,虽然监事会的作用发挥有限,但可以通过措施的改进,释放其有效监督的功能。首先,要完善农商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以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监事会要代表股东并行使其应有的监督职能,绝对不能成为董事会的工具或附庸,更不能成为农村商业银行的摆设。其次,要通过立法明确监事会及其监事的责任。因监事监督管理过失给农商银行或股东造成损失,应明确规定由其承担适当的补充责任。只有责、权、利的匹配才能增强监事会成员的责任意识,才能提高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管质量。

(三)引进战略投资者,创新股份代持机构

从公司类型来看,农村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其设立时的发起人人数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来规范这一设立条件。一是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方式来实现。即通过溢价购买自愿放弃股东地位投资者的股权,既可以达到公司法要求的发起人人数的要求,还可以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引进高素质金融人才和科学的管理。二是采取募集设立方式。依据公司法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农村商业银行设立时的发起人须控制在 200 人以内。建h银行业监管部门创新相关条款,设计发起设立股份的代持机构,依法规范农村商业银行有关机构发起人的资格与取得条件,以应对农村商业银行募集设立时的人数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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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徐文鸣.促进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的法经济学分析[J].中国证券期货,2010(02):117- 119.

[3]胡芬.地方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发展中的职能转变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9:18―20.

[4]张洁.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理论与实践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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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鹿野嘉昭.日本的金融制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273- 275..

信用监管模式范文第4篇

关键词:我国会计监管 模式 构建

会计监管是会计监督管理的简称,会计监管不同于会计监督,会计监督侧重于事后监督,会计监管则是一种全时序的监督管理活动,会计监管的确切涵义是监管主体通过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并运用一定的监督管理方法作用于监管客体,来保证会计工作的实施,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从而保护市场中相关各方利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监管是伴随着会计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着。会计监管的实质可以归结为一项制度安排或是一种管理活动,它是指会计监管主体对被监管单位或经济组织的会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的再监督和再管理。会计监管是我国会计界一直讨论的热点问题。我国当前的会计监管模式可以说是政府监管模式,我国政府会计监管主体数量众多,且存在职责不清、权限混乱、重复监管等问题。鉴于此,目前有必要设计出一套符合国情的政府会计监管新型模式来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现实问题。

一、会计监管的基本模式及评价

会计监管模式从总的方面来看,可分为行业自律、政府监管以及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独立监管模式等三种模式。

1、行业自律模式。行业自律模式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建立一套自律监管机制,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实施的监管。该模式对会计行业的监管主要是依靠民间会计职业团体进行的,政府部门基本上不参与行业监管。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避免政府部门使行业监管过度介入,增大全社会的管制成本,出现政府失灵;其缺点是容易造成时市场会计监管的放纵,从而出现市场失灵。

2、政府监管模式。政府监管模式主要依靠政府部门对会计活动进行监管,会计职业团体的主管部门是政府部门,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够按市场机制运作,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又可有效地避免市场失灵;有法定的权威和强制力,可以对违法的被监管者依法实施制裁。其缺点是很难真正界定政府会计监管和市场会计监管的范围,过分强调政府的作用会不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从而出现政府失灵。

3、独立监管模式。独立监管模式由独立于政府和会计职业的机构依照授权对会计行业进行监管,该机构中会计行业之外的成员应占多数,政府部门不直接进行监管。但可通过对独立监管机构的管制间接发挥作用。独立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该机构相对于行业自律监管模式具有更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相对于政府监管模式来说则是具有更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独立管制可以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的全部领域实施管制,且灵活性要高于政府管制;独立管制可以解决政府管制不当的问题,能促使其有效克服官僚化问题,从而具有高于政府管制的管制效率。但是独立监管模式也存在着独立监管的经费来源不容易解决、政府和自律组织对独立监管机构是否支持和支持程度会如何等问题。

二、我国会计监管模式分析

我国当前的会计监管模式可以说是政府监管模式,国家财政部门、审计机构、证监会、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都有监管权。这种监管模式形成了政府监管分散、社会监管乏力、内部监管薄弱的局面。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1、政府监管分散。目前,我国现有会计和审计制度就技术而言与国际相比,差距已不大。但整个会计体系与当前经济发展的差距越来越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方针,在这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衍生于国有资产的各种权利分散于政府各相应职能部门,这种多个机构负有会计监管职责,但在实务中各自为政,从而导致重复监管,甚至在会计监管问题上相互冲突,弱化了政府会计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解决信息交流不畅等问题,避免监管低效或无效,要么实施重构和整合,集中力量,发挥合力。

2、监管方式不规范。我国众多法人会计监管部门实施监管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有序的监管方式,互相竞争,推诿现象普遍,使得重复捡查和检查真空两种现象并存。相对于重复检查来说,检查存在真空带来的危害更大。

3、政府监管过度与不足并存。从本质上说。政府监管应主要针对由于会计产品的“外部性”所引致的市场失灵。应当严格限制在会域。具体来说,政府应致力于高质量会计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监督准则与法规的执行、明确界定财务信息失真的法律责任、依法追究虚假财务信息相关生产方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在我国,政府会计监管投入大但其成效却不理想,原因有二:一是存在监管过度;二是监管不足。尽管这两个原因是异方向的,或者说是矛盾的,但在我国现实中是并存的,其中监管过度产生的后果更为严重。

4、法制建设滞后。认真剖析现有的法规(《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就不难发现。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中还存在不足之处,亟待改善。主要表现为:第一,重视行政及刑事的法律处罚。轻视民事法律责任的调节;第二,缺乏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法律观念;第三,缺乏对虚假会计信息性质判断的规定;第四,民事赔偿依据模糊;第五,法律责任分担与过失不相匹配。

三、我国会计监管模式的具体构想

会计监管模式的选择应该植根于我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而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监管的模式。当前适合我国的监管模式是政府监管为主导、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采用政府监管为主导的模式,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权威性,利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对违规行为做出有力的约束和惩处。

1、建立、健全会计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注重会计准则制定的前瞻性和提高公众参与会计准则制定的积极性。同时应把会计报表信息造假法律责任个人化,特别是加大直接责任人的个人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法律在会计监管中的震慑作用。

2、以政府监管为主。加强行业自律。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单纯的行业自律并不能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同时由于我国政府监管模式的种种问题,决定了我国应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管理为补充的会计监管体系。政府监管要与行业自律实行优势互补。行业自律要积极配合政府监管,与政府监管的要求形成有机的统一,弥补政府监管在信息反馈和知识存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政府监管部门也要对行业自律工作予以支持和引导,积极推进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强化自律组织的技术援助功能,引导会计职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四、建立新型会计监管体系

1、会计主体、中介机构等全社会要树立适时的会计监管理念。会计主体要转变监管理念,由被动地接受监管转变为主动地参与监管。会计主体作为经济发展的一分子不是独立存在的,它要与其他会计主体进行公平交易而实现自己的经营目的、经营理念,从而使会计主体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通过自身发展又带动全社会经济进步。这就要求所有的会计主体主动接受社会、投资人、经济合作伙伴等的监管,在提高自身会计信息质量的同时创造一种以信用为主基调的市场环境。

2、政府要高度重视会计监管工作,健全会计监管法律、法规。制定会计主体必须披露真实、准确会计信息的游戏规则。政府重视会计监管工作。制定严肃、完备、覆盖面广、实用性强、惩罚手段和力度准确、奖励适合的会计监管法律、法规,是会计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会告诉会计主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

3、建立会计监管平台,确定会计监管主体、客体及监管方式。形成国家、社会和企业内部三位一体的多元化的监管主体。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会计监管主体在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由单一的政府监管主体转变为国家、社会和企业内部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管主体。国家、社会和企业内部从不同角度和不同层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会计监管。

信用监管模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监理模式

通信工程项目管理最大的意义就是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做好后期对设备的维护。项目管理相对于监理工作就显得十分复杂,需要协调好各方,高质量的完成各项工作。但是,监理工作对于整个工程质量的保障也尤为重要。如何将监管模式高效率地应用于整个工程项目中来,创新出一种通信工程项目管理加监理模式的新模式,对于所有工程建设者来说,有重大意义。

1通信工程项目管理加监理模式

1.1通信工程监理模式的主要形式

通信工程加监理模式在我国国内属于一种比较新兴的管理模式,在市场上大致分为总监理负责制和项目负责制这两种模式,总监理负责制由于其专业性和高效性,广泛被市场所接纳。总监理负责制又称为总监理工程师制,管理部门通常是由一位总工程师、几名工程师和一些监理工作人员组成[1]。总工程师任项目监管总指挥,对于工程项目负主要责任,协调好各个监理人员进行日常监理工作。在通信工程建设中,如果出现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对工程建设产生的影响问题,总工程师要负主要责任,并建立详细的责任签字制度。

1.2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

监理工程师对于整个监理工作的顺利完成至关重要。我国国内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业主和监理分开,属于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工程监理的主要围绕“四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具体实施到工作中来,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等过程进行控制,还要对项目合同和信息等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好各方建设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的高质量完成。我国主要通信工程建设模式,基于我国基本国情,采取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在创新工程管理和监理模式时一定要立足现实,创造出符合我国工程建设发展的新模式。

1.3管理加监理模式注意事项

监理公司要对自己有正确的定位,在立足于监管工作的条件下,最大限度的为公司谋福利、促发展,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在进行监理之前,要审视自身专业程度,监理工作属于专业知识型,要发挥好自身特点,重点做好监理管理工作,同时在满足自身工作的同时也可以与业主进行良好沟通,满足业主对于“工程质量合格和投资效益最大化”的要求[2]。在管理层面,可以向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咨询,充分利用好工程建设单位拥有众多的咨询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筑工程师等优势,优化各项管理方案,提高前期管理规划的高瞻性。对于工程建设要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利用现有优势,全面管理好工程建设。

2通信工程项目管理加监理模式的应用

2.1通信工程项目管理加监理模式的问题

如今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通信工程的技术和程序变得越发复杂,给管理和监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挑战。这就要求相关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在实际工作中积累更多的实际经验,不断提升管理的监理水平。近些年来,我国通信工程行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现有的通信工程管理和监理人员由于技术经验水平不足,已经不能满足其发展。管理和监理人员自身知识经验水平的限制,已经严重制约着我国通信工程管理和监理行业的发展。

2.2制定监理任务和方法应用管理加监理模式

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理任务和监理方法是保障在通信工程建设中高效应用管理加监理模式的基础。在工程项目动工之前,相关的管理和监理人员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管理人员要熟悉整个工程建设计划,监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工程监理细则,负责好项目指挥部向监理人员分配的工作任务。在承包商进行施工之前,要对承包商自身资质、施工人员的业务素质、承包商的各种建设工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工程建设安全性。

2.3控制工程进度应用管理加监理模式

在工程建设中,工程进度的快慢影响着工程项目的盈利水平。因此通过控制工程进度来应用管理加监理模式,不仅可以检验新模式的效率,而且还能评判其对于工程建设盈利水平的贡献[3]。根据合作对象的不同,有两种控制工程进度的方法,一种可以通过与业主进行合作,通过协助业主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进度进行控制。第二种是通过与承包商进行合作,让其制定出合理详细的作业层计划,结合工程计划对其进行监督,以达到控制工程进度。在协助业主制定控制性计划文件时要与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合作,充分考虑其专业性。

3结语

信用监管模式范文第6篇

1引言

S模式是近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空中交通监视技术,相对传统的A/C模式二次监视雷达,采用了选址询问,扩展了数据链,扩充了系统容量,降低了系统内部干扰,因而在美、欧等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同时也是国际民航组织推荐使用的一种空管模式。而我国空管发展比较缓慢,目前还普遍使用的是A/C模式,但随着空中交通的发展,飞机密度的增加,势必也会向S模式监视系统发展。正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采用S模式,因而有关S模式的系列标准也没有颁布,系统性论述的相关文献也很少。有些文献认为,通过对传统A/C模式二次监视雷达进行简单的升级就可以实现S模式,笔者认为S模式除了在工作频点上与传统的A/C模式相同外,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系统,特别是S模式的数据链功能,以及地面站的协同功能,使得S模式的控制相当复杂;同时,S模式地面二次监视雷达是一个逐步更换的过程,在实施过程中,S模式二次监视雷达必须考虑兼容现有的传统的A/C模式,因而S模式二次监视雷达必须经过全面细致的设计才可能充分发挥S模式的效能。本文主要针对实现地面二次监视雷达的关键技术进行论述。

2S模式二次监视雷达系统简述

S模式二次监视雷达系统是在传统的A/C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也是采用询问应答协同的工作方式,因而S模式二次监视雷达系统包括具有S模式能力的地面二次雷达询问机和机载应答机两部分。国际民航组织为每架飞机分配了一个唯一地址(24位地址)[1],地面站可以对飞机进行选址询问,询问发射频率为1030MHz,接收频率为1090MHz,询问上行信号如图1所示,前2个脉冲为同步脉冲,P5为询问旁瓣抑制脉冲,P6为信息脉冲,采用DPSK调制,信息位长56bit或112bit,56bit称为短信号格式,主要用于监视,112bit称为长信号格式,除用于监视外还需要传输数据信息,也就是数据链功能都采用长信号格式,其码速率为4MHz。应答下行信号如图2所示,前4个脉冲是同步脉冲,后面56个脉冲或112个脉冲也分为长格式和短格式,采用脉位调制,码速率为1MHz。国际民航组织(ICAO)附件10中分别对上行和下行定义了S模式的24种格式,其中上行格式4、5、11、20、21、24用于二次监视雷达监视系统,0和16号格式用于ACAS系统,为以后扩展保留了17种格式;下行格式中,4、5、11、20、21、24用于二次雷达监视系统,0和16号格式用于ACAS系统,17、18、19号格式用于ADS-B,其中19号格式为军用。在二次监视雷达使用的几种格式中,11号格式是全呼询问和应答,主要用于对空中目标的捕获,以获取空中目标的S模式地址,4号和5号格式主要用于监视,以替代传统的A/C模式,4号格式传输高度信息,5号格式传输编号信息,20、21号格式主要用于数据传输,同时具有监视功能,24号格式主要用于扩展通信功能。在S模式数据链的功能上主要分为通信A、通信B、通信C和通信D4种,上行20、21号格式主要用于通信A,下行20、21主要用于通信B,上行24号格式用于通信C,下行24号格式用于通信D。通信A又分为广播通信A和一般通信A,广播通信A用于地面站向覆盖范围内的空中目标发送广播信息,一般通信A用于地面站对特定的飞机发送信息;通信B又分为地面发起的通信B(GICB)、空中发起的通信B(AICB)和广播通信B等[1-2]。

3S模式二次监视雷达组成及工作原理

S模式地面二次监视雷达主要组成如图3所示,包括天线系统、发射机、接收机、信道管理器、S模式回答处理器、A/C模式回答处理器、航迹处理、数据管理以及接口管理等部分。天线系统包括∑、Δ、Ω三通道单脉冲天线,和传统A/C模式二次监视雷达一样,为了减少垂直反射的影响,采用大垂直孔径天线。由于S模式询问机需要同时发射P6脉冲和旁瓣抑制脉冲(P5脉冲),发射机需采用主、辅两个发射机,主发射机发射信号脉冲和同步脉冲,辅助发射机发射旁瓣抑制脉冲,接收机采用三通道接收,∑、Δ通道接收机配合∑、Δ单脉冲天线,实现单脉冲测角,∑、Ω实现接收旁瓣抑制功能,分别采用S模式和A/C模式两个独立的回答处理器,实时的对每次回答进行信号处理,以得到每次回答的解码值;A/C模式凝聚器主要对驻留波束内的A/C模式回答进行凝聚,剔除异步干扰等;信道管理器主要对波束内要处理的S模式询问(包括数据传输任务)以及A/C模式询问进行时序上的管理;链路管理器主要完成通信任务与跟踪目标的配对、对活动列表的管理。

4S模式二次监视雷达关键技术

4.1S模式与A/C模式的兼容性

虽然S模式采用了点名询问,但在跟踪前是不知道空中目标的S模式地址,当S模式二次监视雷达工作在多站情况下,可以通过相邻地面站的引导实现对目标的跟踪,但大多情况下需要自身对目标进行捕获,只有捕获锁定后的目标才能进行点对点的数据传输。S模式目标的捕获是采用全呼询问,跟踪和数据传输采用选址询问,锁定后的目标不再对S模式全呼询问进行应答,为了方便管理和减少干扰,实际实施时,采用全呼和选址询问分时进行,其时序如图4所示,包括一个全呼询问周期跟一个轮询周期,在轮询周期内实现选址询问。考虑到从传统的A/C模式升级到S模式需要一定的时间过渡,因而国际民航组织在制定S模式标准时,充分考虑了A/C模式与S模式的兼容问题,使得A/C模式二次雷达监视系统与S模式二次雷达监视系统可以共存。在全呼询问时,对传统的A/C模式信号进行了改进,增加了P4脉冲,如图5的信号格式称为组合询问信号格式,对于传统的A/C模式应答机只识别P1~P3脉冲,并按识别的P1与P3的时间间隔确定询问模式,对于S模式应答机需要识别P4脉冲,P4为宽脉冲(1.6μs)时表示对所有应答机进行全呼询问,P4为窄脉冲(0.8μs)时表示仅对A/C模式应答机进行询问,S模式应答机接收到该信号不应答。但在实际使用中,人们更喜欢采用UF11号仅S模式全呼和短的组合询问格式(仅A/C模式回答)组成的时序对空中目标进行全呼询问,如图6所示,这样在同样覆盖范围内的S模式应答机和A/C模式应答机具有相同的接收时间窗,A/C模式应答机也有足够的时间从抑制A/C模式(仅S模式全呼)中恢复。

4.2S模式信道管理

由于S模式既要完成监视功能又要完成数据链功能,同时还要兼容传统的A/C模式,因而如何有序地安排和管理地面雷达在波束覆盖范围内目标的通信和监视任务显得尤为重要。S模式地面二次监视雷达需要一个专用的信道管理器来完成这些任务,其原理主要包括信道控制、事务预处理、目标列表更新、轮询进程安排和事务更新,如图7所示。信道控制实时监视时钟和天线指向,保证所有S模式和A/C模式活动都发生在恰当的时间和序列(波束驻留时间),每间隔一定时间,信道控制就指示事务预处理器提供即将进入波束的飞机清单;事务预处理查询包含目标预测位置的监视文件,如果将要进入波束的飞机有上行链路信息或下行链路信息需处理,那么事务预处理就会确定要完成这些任务所需要处理的数目和类型,事务预处理为每架飞机创建一张表单,表单包括一套要完成所有待处理的监视与通信任务所需要的完整说明;目标列表更新器组合这些表单为活动列表,并定期更新,表单上的条目是由事务预处理器所阐明的数据块。新目标中的数据块由事务预处理提供,并且被并入此列表,而那些离开波束或完成服务的目标,都会被清除。为了更好地估计算一个询问与应答的非冲突时序,活动目标列表是以目标距离递减的方式进行排序。事务更新是针对具有多任务的目标,对于有多任务的目标原则上是安排连续进行,如果某项任务成功进行,就会修改目标的数据块,以安排下一任务进行;如果某项任务进行不成功,会安排在下一时序继续进行;轮询进程安排信道管理器的输出时序,其原则是基于目标的距离,最远的先问,后续安排的询问目标,其回答不会与前一询问的回答交替,如果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完成一个完整的时序安排,那么就会安排到下一循环进行。图8是一个信道管理轮询实例,在第1个循环实现了对4架飞机的询问,在第2个循环实现了对2架飞机的询问,从该图也可以看出,合理进行信道管理可以大大提高信道的利用率。

4.3S模式链路管理

S模式地面二次监视雷达为S模式地-空数据链提供物理层和部分链路层的服务,S模式数据链功能主要包括通信A、广播通信A、GICB(Ground-in-itiatedComm-B)和AICB(Air-initiatedComm-B)等多种形式,实现这些数据链功能需要与地面数据链处理器(GDLP)和机载数据链处理器(ADLP)配合工作,如图9所示。对于进入地面二次监视雷达覆盖区的空中目标,地面二次监视雷达是靠定向天线实现与指定目标的通信,对一特定的飞机,每次扫描的波束驻留时间只有几十毫秒,对机密度较大的区域,如果通信任务较多,势必有些目标的通信任务不能在一次扫描完成,需要多次扫描,如何有序地实现与空中目标的通信,在天线指向目标前将具有通信任务的目标和任务种类提供给信道管理器,需要建立一个活动信息列表,这个活动信息列表是对地面二次雷达覆盖区域内的所有S模式目标列表,对新跟踪的目标需要及时加入活动列表,并建立与GDLP的链路连接,对飞出覆盖区的目标及时终止与GDLP的链接,并从活动信息列表中剔除,二次雷达只从GDLP接收在覆盖区内目标的通信任务,对活动列表中具有通信任务的目标进行长格式询问,对没有通信任务的进行监视询问(短格式询问),在活动信息列表的建立中,询问机需要将通过监视获得的目标位置信息与通过GDLP获得的通信任务进行配对,并分类进行管理,对未完成的通信任务进行更新。图10是GICB链路管理实例。

4.4S模式目标的捕获

S模式二次监视雷达主要采用选址询问方式进行工作,但这只是在建立了目标跟踪的情况下,在对目标跟踪之前,需要对目标进行捕获、锁定,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系统的异步干扰。一旦被捕获,S模式飞机对随后的S模式全呼叫询问进行闭锁,此闭锁条件由S模式地面站通过S模式选址询问控制,如果因任何原因致使一架飞机在18s左右没有接收到地面站的闭锁命令选址询问,将自动解锁,以便普通S模式捕获可重新捕获飞机。如何快速捕获S模式目标,可以采用多种捕获技术,包括多站捕获与闭锁、非选择性捕获与闭锁、集群询问机捕获与闭锁,以及随机捕获等多种方式。S模式为每个具有共同覆盖区的地面询问机分配了了一个询问识别符(Ⅱ码)和监视识别符(SI码),并要求应答机能够根据Ⅱ码和SI码具有多站闭锁,针对不同的Ⅱ码和SI码锁,对应多达78个地面询问机的全呼捕获询问;非选择捕获与闭锁,是建立在Ⅱ=0的基础上,与S模式子网协议不兼容,不能用于普通的S模式捕获;集群询问机捕获与闭锁,是地面使用相同询问标识符的询问机通过地面网路协调它们的监视和通信任务,不需要每个询问机都去捕获目标;随机捕获,S模式地面站用一个特殊全呼叫询问命令进行询问,此命令指示飞机用一个特定的小于1的应答概率进行应答,由此降低的应答率意味着有些全呼叫应答被正确接收,并且这些飞机将被捕获。一旦一架飞机被捕获,它就被闭锁,就不会再干扰其他尚未被捕获飞机的全呼叫应答,这一过程一直重复,直到所有的飞机被捕获,这种捕获文献[3]中已有详细介绍。

4.5单脉冲技术

S模式二次监视雷达要求一次询问、应答就能获得目标信息,这其中包括目标数据传输信息和监视获得的目标位置信息,而传统的滑窗技术需要多次询问才能获得理想的位置信息,很难满足S模式的要求,因而对于S模式地面询问机必须采用单脉冲技术,其原理如图11所示。通常二次监视雷达采用比幅单脉冲技术进行测角,根据接收到的∑、Δ通道的脉冲的幅度值计算出Δ/∑,由Δ/∑与偏离天线的法向值(OBA)的关系查表得到OBA值,与实时采集的天线指向值相加或相减得到目标的方位角,根据∑、Δ通道的相位超前滞后关系,判断目标在法线左边还是右边,以决定目标方位是加OBA值还是减OBA值。此外单脉冲技术除用于测角外,也用于多目标处理。

5S模式二次监视雷达接口要求

S模式二次监视雷达接口主要分为内部接口和外部接口,内部接口主要包括地面站询问机与询问天线的接口、询问机与本地控制盘的接口、询问机与维护显示器的接口,与天线的接口包括∑、Δ、Ω三通道射频接口和天线指向数据,天线指向信号采用增量编码方式,一路方位脉冲,一路正北脉冲;与本地控制盘的接口主要完成本地控制盘对询问机的工作参数进行设置,并实时监视询问机的状态,采用RS422接口;与本地维护监视器的接口主要对目标的航迹进行监视,采用RS422接口或网络接口。与外部设备的接口包括与空中交通管制中心的接口、与GDLP的接口、与本地用户的接口、与其他邻近地面站系统工作接口,实现S模式数据链功能与空管中心的监视接口和GDLP接口是必需的,与邻近地面二次监视雷达接口在多站协同工作时需要,对外接口都采用双冗余网络接口,如图12所示。与空中交通管制中心接口,主要向交通管制中心传输目标点迹/航迹报文,通常采用网络接口。由于我国还没有相应标准,我们参照欧洲航空组织监视数据交换报文CAT48《单站雷达目标发送报文》[4]执行。与地面数据链处理器GDLP的接口主要与GDLP进行双向数据交换,将从飞机上提取的数据发送给GDLP,把GDLP传来的数据通过二次监视雷达发送给飞机,同样采用网络接口,参照欧洲航空组织监视数据交换报文CAT18《S模式数据交换信息》[5]执行。

6S模式二次监视雷达链路计算

S模式二次监视雷达链路计算同样遵从二次雷达的计算公式[6]:式中,Prcc为接收机输入口的接收功率,单位W;Ptrd为发射机在输出口的发射功率,单位W;GA为地面二次监视雷达天线增益;GT为应答机天线增益;LI为二次监视雷达到天线之间电缆损耗和;Lt为应答机到天线之间电缆损耗和;Lat为大气衰减;λ为波长,单位m;R为地面站和应答机天线之间的距离,单位m。在下行链路计算时,考虑到S模式必须采用单脉冲技术进行测角,系统应该留有足够的余量。

信用监管模式范文第7篇

完善征信业监管体系的目的是通过运用征信法规、开展征信监管、实行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维护征信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征信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被征信人的合法权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我国征信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加快征信业发展己成为社会共识,而仅靠征信业的自然发展无法满足市场紧迫的现实需要,必须由政府进行推动。征信监管机构作为政府推动的执行者,可以通过制定征信业发展的整体规划,认可征信机构的执业资格,监管征信机构和征信市场的运作,营造良好的行业竞争氛围,培育市场需求主体等多种方式,促进征信市场的形成,确保征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征信业涉及征信机构、被征信对象、征信产品使用者等多个方面,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各环节运作都要进行规范,其中保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是征信监管的重要内容。征信业监管体系一般通过三种途径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一是通过征信立法保障被征信人的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等权利,同时明确界定征信机构数据采集的范围和用途、数据扩散的条件等。二是赋予部分政府部门专门负责实施被征信人数据保护事宜。三是以多种方式确保被征信者及时发现问题并以较低的成本提出异议和加以解决,树立被征信者对征信机构的信心。

(三)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保障

从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经验来看,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都是以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的。征信监管部门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规范征信市场,可以促使征信机构合法采集和利用信息,并在全社会逐步建立起失信约束机制,加大被征信主体的失信成本,促使其从自身长远利益出发,自觉规范自身的市场行为,维护信用市场秩序,在全社会营造讲诚实守信用的浓郁氛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

二、国外征信业监管模式选择与启示

(一)国外征信业监管模式概述

由于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比较敏感,因此不论哪一国政府对征信行业都要进行监督管理,但各国对监管体系的选择有很大的区别。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监管模式:

1.美国模式——以征信公司商业运作为基础的征信业监管模式

美国、巴西、秘鲁、哥伦比亚等国家属于这种“美国式”的监管模式,这一模式的实质表现为政府对征信行业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制定和细化征信法律法规方面,行政监管手段相对弱化。它的主要特征是政府不对征信行业实施任何准营许可,征信业实行完全的自由准入制,征信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完全取决于市场的需求。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必须具备比较完善的征信业法律体系,征信活动的全部过程均被纳入法律轨道,征信机构只需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即可。同时,为形成相互制约机制,。这些国家往往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机构对征信行业实行监管,监管部门主要是在信用监督和执法方面发挥作用。

2.欧洲模式——以中央银行建立征信系统为基础的征信业监管模式

这种模式以比利时、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为代表。与美国相同,欧洲经济发达国家也非常重视征信立法工作,但是完善的法律并不能取代监管机构对征信机构严格的行政监管。按照法律规定,欧洲国家成立征信公司必须向国家数据保护机构登记。同时,由于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也由中央银行提供并执行,因而对征信机构的监管通常由中央银行承担。

3?郾“政府驱动型”监管模式——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的征信业监管模式

一些发展中国家属于这种“政府驱动型”的发展模式,这一模式的实质表现为政府不仅是征信市场的监管者,而且是促进该国征信行业发展的直接推动力。它的主要特征是政府监管部门对资信评级机构和评级业务的推动及有效监管是评级业务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在该模式下,国家一般会对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以及评级业务范围的核准等做出明确规定,而且有的国家的监管机构还直接参与发起设立评级机构。但这种模式容易产生一些副作用,如这些国家征信机构的生命可能会由政府所左右,而不是由市场来决定等。

(二)国外征信业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启示一:政府对征信业的管理方式与该国征信业法律体系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

从国际经验看,征信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就相对弱化,征信行业的发展也比较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一些,征信业的发展状况就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影响。在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空白,因此,在加快征信立法进程的同时,征信监管部门对该行业进行必要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启示二:各国监管机构不仅管理征信业,而且还代表政府直接推动征信业发展。

征信行业的发展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很难在短期内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因此需要借助政府的推动,无论是信用制度的建立、征信机构的建设,还是信息的披露、社会信用文化的培育等,都离不开政府的制度供给和积极推动。各国的征信监管机构在征信业的发展过程中,不仅管理征信业,而且还是政府推动的执行者。即使是在征信行业发达的美国,也离不开监管机构的直接推动。例如,美国资信评级业发展的主要动因就是政府将信用评级作为债券市场的准入条件,同时,监管部门于1975年以“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方式对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的评级机构资格进行了认定。通过这种形式,不仅直接推动了这些评级机构的发展,而且规范了评级市场,方便了投资者和监管者对评级结果的使用。

启示三:征信业的发展历史和发展现状是各国选择征信监管模式的主要依据。

对于征信业发达的国家而言,随着征信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以制度约束和行业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也会随之形成。而对于征信业刚刚起步的国家,为便于集中管理,统一筹划和资源利用,缩短征信体系建设周期,减少行政冲突,往往由政府直接推动建设征信系统,并由一个机构对征信业进行独立监管。我国征信机构建设虽然有一定基础,但从整个体系建设来看,基础还十分薄弱,要在短期内形成高效、统一的征信市场,建成比较完善的征信体系,必须由政府进行组织推动。同时,为便于行业的协调发展,应明确由一个监管机构对征信业进行集中监管。随着征信体系建设的日渐完善,再逐步向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向过渡。

三、我国征信业监管体系现状

(一)征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尚未形成刚性的市场监管

征信活动直接涉及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方面的问题,是一项法律性要求很强的工作。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直接规范征信行业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主,缺乏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法规。同时,各规章之间缺乏协调,没有形成系统、全面、统一的征信业监管法律体系。以各省(市)己出台的地方规章为例。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安徽、福建等16个省(市)均己经出台了征信方面的地方规章。从总体看,这些规章主要是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活动,关于个人征信和征信监管方面的规范较少。即使涉及到征信监管,各地规章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这些规章关于行业监管的条款,大致分为3种类型:第一类,设立新机构行使行业监管职能。如上海专门成立了征信管理办公室,深圳成立了信用征信及评级监督委员会;海南、湖南成立了信用活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征信管理条例》(2002年征求意见稿)也有类似规定。第二类,由省政府指定一个部门为行业监管部门,大部分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如广东、安徽和浙江省。第三类,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行使监管职能,如宁波市等。这些地方规章虽对各地的征信业发展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各地授权的管理部门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采集信息的范围和对征信活动各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规定也有很大差异,不仅加剧了征信业的多头监管,不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市场,而且由于征信机构缺乏完备的法律法规约束,发展呈现出无序状态,法律监管的约束力大大减弱。

(二)行政监管模式尚未成熟,未能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

行政监管是法律监管的必要补充,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之前,行政监管尤为重要。目前,我国的征信业监管模式尚未成熟,主要表现在:

1.征信监管主体各自为政。这里的监管主体是指由谁来对征信业进行监管。目前,对征信业进行监管的部门很多,包括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各地建立的监管部门等。以资信评级机构为例,目前,资信评级机构在从事不同业务时,归口管理部门也不尽相同,如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的评级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的信用评级管理工作;证监会负责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的信用评级管理工作。这些部门监管的依据不同,管理要求不一,给评级机构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同时,由于在责任追究方面没有统一负责的监管机构,被征信人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2.行政监管措施不到位。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市场准入。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的原则,征信机构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具备一定资质。二是征信业务规范。监管机构必须对征信机构执行征信法规情况和规范运营情况等进行有效监管。目前,我国对征信机构进行监管的部门虽然很多,但监管的措施相对有限,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无法实现。在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方面,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征信业务以及中介机构如何进入市场即市场准入条件和准入机制。在征信业务规范的监管方面,我国还没有出台征信机构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技术准则、行业标准等方面的规范性管理规定。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技术准则等方面迄今为止没有出台任何规范性的管理规定,人民银行于2006年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规范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对信用评级标识进行了统一界定,开始对评级机构部分业务进行规范。由此可见,由于我国对征信业进行行政监管的法律规范依据不足,各监管部门对该行业的行政监管也相对较弱。

(三)征信行业缺乏自律机制,难以达到规范的市场监管

征信机构的行业自律至关重要,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征信机构长远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是征信机构的公信力。从国际社会看,各征信国家均成立了行业协会,如美国的信用管理协会和信用报告协会等,这些行业协会在整个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征信业受发展情况等制约,至今没有行业协会。虽然目前存在中华资信评估联席会、中国信息协会信用专业委员会、各地的资信评估机构总经理联席会等组织,但无论规模、影响都较小,尚不能起到行业协会的作用。由此可见,我国的征信行业自律机制并未形成,行业内的交流、人员的教育培训、行业执业技术标准和执业规范的制订等都不能提上议事日程,制约了征信业的规范发展。

四、借鉴国外监管模式,完善我国征信业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借鉴国外监管模式应遵循的原则

我国在选择对征信业监管模式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是有效性原则。我国在选择征信业监管模式时,要充分考虑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现状,监管模式要适合我国国情,能够对我国的征信机构进行有效监管。二是低成本原则。对征信机构监管的成本控制。因为监管的高成本最终是要分摊到征信机构身上,不利于我国征信业的长远发展。三是可操作原则。即强调我国选择的监管模式要有明确的程序设计,要做到在监管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坚持上述几项原则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对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我国征信业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规范我国的征信市场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而征信业监管体系的完善无疑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针对我国征信监管中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

1.加快征信立法步伐,提供监管的法律依据征信业的监管法规调整对象是征信机构和全社会的征信活动。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规范征信机构资格、市场准入、从业范围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披露和使用;规范被征信人权益保护,异议信用信息的核查、处理;规范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监管方式和有关机构的法律责任及违规处罚等。建议尽快颁布《征信管理条例》,对上述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考虑到征信立法过程较长,在条例颁布前,为尽快规范和促进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可由国务院先行组织相关部门统一协调,统一出台一些暂行性行业指导规范,避免不同地方不同部门各行其是,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同时,要尽快完善配套法律规范。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征信立法相冲突的地方。比如《保密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范围以及时限等等,为征信活动和征信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2.统一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考虑到我国要在短期内建成比较完善的征信体系,应选择单一监管模式,明确由一个监管机构对征信业进行集中监管。监管机构可以新设立也可以在现有的监管部门中指定。但无论是新设立还是指定,需把握和解决四个关键问题:一是监管部门的法律授权和权限界定问题。从理论上讲,征信涉及全体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如果没有高层级法律法规的授权,地方政府、各部门必定会各自为政,独立监管,公民面临的权利和义务也就会各不相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规定。从全国征信监管实践工作来看,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是被国务院唯一明确授权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但并没有从法律上对人民银行授权,因此,人民银行在征信管理工作中面临无法依法行政的尴尬局面,严重制约和影响征信管理职责的履行。要实施有效行政监管,必须从法律法规层面对监管部门授权,并明确界定权限范围。二是单一监管不能离开相关部门的配合。征信数据分散,行业协调和数据集中等都离不开相关部门的支持。三是监管部门必须做好职能定位,设计好监管运行机制,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做到既能在征信体系建设中发挥最大的作用,又不过分干预征信机构在市场中的自主行为。四是监管方式问题。在法律法规出台前,行政手段仍然是主要的征信业监管方式。监管机构要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的原则,确定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准入资质;积极制订市场规则,维护平等竞争秩序;加强业务规范管理,对征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以级定价,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多种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信用监管模式范文第8篇

关键词:征信;监管模式;行业自律;征信监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06)12-0006-04

征信业监管体系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行政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等内容,主要是通过体系内各要素共同发挥作用,保证征信机构正常运营、规范发展,有效发挥征信市场主体作用。

一、完善征信业监管体系的必要性

完善征信业监管体系的目的是通过运用征信法规、开展征信监管、实行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维护征信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征信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被征信人的合法权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我国征信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加快征信业发展己成为社会共识,而仅靠征信业的自然发展无法满足市场紧迫的现实需要,必须由政府进行推动。征信监管机构作为政府推动的执行者,可以通过制定征信业发展的整体规划,认可征信机构的执业资格,监管征信机构和征信市场的运作,营造良好的行业竞争氛围,培育市场需求主体等多种方式,促进征信市场的形成,确保征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征信业涉及征信机构、被征信对象、征信产品使用者等多个方面,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各环节运作都要进行规范,其中保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是征信监管的重要内容。征信业监管体系一般通过三种途径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一是通过征信立法保障被征信人的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等权利,同时明确界定征信机构数据采集的范围和用途、数据扩散的条件等。二是赋予部分政府部门专门负责实施被征信人数据保护事宜。三是以多种方式确保被征信者及时发现问题并以较低的成本提出异议和加以解决,树立被征信者对征信机构的信心。

(三)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保障

从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经验来看,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都是以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的。征信监管部门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规范征信市场,可以促使征信机构合法采集和利用信息,并在全社会逐步建立起失信约束机制,加大被征信主体的失信成本,促使其从自身长远利益出发,自觉规范自身的市场行为,维护信用市场秩序,在全社会营造讲诚实守信用的浓郁氛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

二、国外征信业监管模式选择与启示

(一)国外征信业监管模式概述

由于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比较敏感,因此不论哪一国政府对征信行业都要进行监督管理,但各国对监管体系的选择有很大的区别。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监管模式:

1.美国模式――以征信公司商业运作为基础的征信业监管模式

美国、巴西、秘鲁、哥伦比亚等国家属于这种“美国式”的监管模式,这一模式的实质表现为政府对征信行业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制定和细化征信法律法规方面,行政监管手段相对弱化。它的主要特征是政府不对征信行业实施任何准营许可,征信业实行完全的自由准入制,征信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完全取决于市场的需求。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必须具备比较完善的征信业法律体系,征信活动的全部过程均被纳入法律轨道,征信机构只需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即可。同时,为形成相互制约机制,。这些国家往往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机构对征信行业实行监管,监管部门主要是在信用监督和执法方面发挥作用。

2.欧洲模式――以中央银行建立征信系统为基础的征信业监管模式

这种模式以比利时、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为代表。与美国相同,欧洲经济发达国家也非常重视征信立法工作,但是完善的法律并不能取代监管机构对征信机构严格的行政监管。按照法律规定,欧洲国家成立征信公司必须向国家数据保护机构登记。同时,由于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也由中央银行提供并执行,因而对征信机构的监管通常由中央银行承担。

3?郾“政府驱动型”监管模式――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的征信业监管模式

一些发展中国家属于这种“政府驱动型”的发展模式,这一模式的实质表现为政府不仅是征信市场的监管者,而且是促进该国征信行业发展的直接推动力。它的主要特征是政府监管部门对资信评级机构和评级业务的推动及有效监管是评级业务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在该模式下,国家一般会对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以及评级业务范围的核准等做出明确规定,而且有的国家的监管机构还直接参与发起设立评级机构。但这种模式容易产生一些副作用,如这些国家征信机构的生命可能会由政府所左右,而不是由市场来决定等。

(二)国外征信业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启示一:政府对征信业的管理方式与该国征信业法律体系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

从国际经验看,征信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就相对弱化,征信行业的发展也比较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一些,征信业的发展状况就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影响。在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空白,因此,在加快征信立法进程的同时,征信监管部门对该行业进行必要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启示二:各国监管机构不仅管理征信业,而且还代表政府直接推动征信业发展。

征信行业的发展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很难在短期内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因此需要借助政府的推动,无论是信用制度的建立、征信机构的建设,还是信息的披露、社会信用文化的培育等,都离不开政府的制度供给和积极推动。各国的征信监管机构在征信业的发展过程中,不仅管理征信业,而且还是政府推动的执行者。即使是在征信行业发达的美国,也离不开监管机构的直接推动。例如,美国资信评级业发展的主要动因就是政府将信用评级作为债券市场的准入条件,同时,监管部门于1975年以“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方式对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的评级机构资格进行了认定。通过这种形式,不仅直接推动了这些评级机构的发展,而且规范了评级市场,方便了投资者和监管者对评级结果的使用。

启示三:征信业的发展历史和发展现状是各国选择征信监管模式的主要依据。

对于征信业发达的国家而言,随着征信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以制度约束和行业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也会随之形成。而对于征信业刚刚起步的国家,为便于集中管理,统一筹划和资源利用,缩短征信体系建设周期,减少行政冲突,往往由政府直接推动建设征信系统,并由一个机构对征信业进行独立监管。我国征信机构建设虽然有一定基础,但从整个体系建设来看,基础还十分薄弱,要在短期内形成高效、统一的征信市场,建成比较完善的征信体系,必须由政府进行组织推动。同时,为便于行业的协调发展,应明确由一个监管机构对征信业进行集中监管。随着征信体系建设的日渐完善,再逐步向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向过渡。

三、我国征信业监管体系现状

(一)征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尚未形成刚性的市场监管

征信活动直接涉及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方面的问题,是一项法律性要求很强的工作。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直接规范征信行业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主,缺乏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法规。同时,各规章之间缺乏协调,没有形成系统、全面、统一的征信业监管法律体系。以各省(市)己出台的地方规章为例。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安徽、福建等16个省(市)均己经出台了征信方面的地方规章。从总体看,这些规章主要是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活动,关于个人征信和征信监管方面的规范较少。即使涉及到征信监管,各地规章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这些规章关于行业监管的条款,大致分为3种类型:第一类,设立新机构行使行业监管职能。如上海专门成立了征信管理办公室,深圳成立了信用征信及评级监督委员会;海南、湖南成立了信用活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征信管理条例》(2002年征求意见稿)也有类似规定。第二类,由省政府指定一个部门为行业监管部门,大部分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如广东、安徽和浙江省。第三类,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行使监管职能,如宁波市等。这些地方规章虽对各地的征信业发展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各地授权的管理部门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采集信息的范围和对征信活动各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规定也有很大差异,不仅加剧了征信业的多头监管,不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市场,而且由于征信机构缺乏完备的法律法规约束,发展呈现出无序状态,法律监管的约束力大大减弱。

(二)行政监管模式尚未成熟,未能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

行政监管是法律监管的必要补充,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之前,行政监管尤为重要。目前,我国的征信业监管模式尚未成熟,主要表现在:

1.征信监管主体各自为政。这里的监管主体是指由谁来对征信业进行监管。目前,对征信业进行监管的部门很多,包括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各地建立的监管部门等。以资信评级机构为例,目前,资信评级机构在从事不同业务时,归口管理部门也不尽相同,如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的评级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的信用评级管理工作;证监会负责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的信用评级管理工作。这些部门监管的依据不同,管理要求不一,给评级机构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同时,由于在责任追究方面没有统一负责的监管机构,被征信人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2.行政监管措施不到位。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市场准入。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的原则,征信机构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具备一定资质。二是征信业务规范。监管机构必须对征信机构执行征信法规情况和规范运营情况等进行有效监管。目前,我国对征信机构进行监管的部门虽然很多,但监管的措施相对有限,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无法实现。在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方面,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征信业务以及中介机构如何进入市场即市场准入条件和准入机制。在征信业务规范的监管方面,我国还没有出台征信机构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技术准则、行业标准等方面的规范性管理规定。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技术准则等方面迄今为止没有出台任何规范性的管理规定,人民银行于2006年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规范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对信用评级标识进行了统一界定,开始对评级机构部分业务进行规范。由此可见,由于我国对征信业进行行政监管的法律规范依据不足,各监管部门对该行业的行政监管也相对较弱。

(三)征信行业缺乏自律机制,难以达到规范的市场监管

征信机构的行业自律至关重要,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征信机构长远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是征信机构的公信力。从国际社会看,各征信国家均成立了行业协会,如美国的信用管理协会和信用报告协会等,这些行业协会在整个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征信业受发展情况等制约,至今没有行业协会。虽然目前存在中华资信评估联席会、中国信息协会信用专业委员会、各地的资信评估机构总经理联席会等组织,但无论规模、影响都较小,尚不能起到行业协会的作用。由此可见,我国的征信行业自律机制并未形成,行业内的交流、人员的教育培训、行业执业技术标准和执业规范的制订等都不能提上议事日程,制约了征信业的规范发展。

四、借鉴国外监管模式,完善我国征信业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借鉴国外监管模式应遵循的原则

我国在选择对征信业监管模式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是有效性原则。我国在选择征信业监管模式时,要充分考虑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现状,监管模式要适合我国国情,能够对我国的征信机构进行有效监管。二是低成本原则。对征信机构监管的成本控制。因为监管的高成本最终是要分摊到征信机构身上,不利于我国征信业的长远发展。三是可操作原则。即强调我国选择的监管模式要有明确的程序设计,要做到在监管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坚持上述几项原则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对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我国征信业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规范我国的征信市场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而征信业监管体系的完善无疑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针对我国征信监管中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

1.加快征信立法步伐,提供监管的法律依据征信业的监管法规调整对象是征信机构和全社会的征信活动。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规范征信机构资格、市场准入、从业范围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披露和使用;规范被征信人权益保护,异议信用信息的核查、处理;规范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监管方式和有关机构的法律责任及违规处罚等。建议尽快颁布《征信管理条例》,对上述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考虑到征信立法过程较长,在条例颁布前,为尽快规范和促进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可由国务院先行组织相关部门统一协调,统一出台一些暂行性行业指导规范,避免不同地方不同部门各行其是,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同时,要尽快完善配套法律规范。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征信立法相冲突的地方。比如《保密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范围以及时限等等,为征信活动和征信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2.统一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考虑到我国要在短期内建成比较完善的征信体系,应选择单一监管模式,明确由一个监管机构对征信业进行集中监管。监管机构可以新设立也可以在现有的监管部门中指定。但无论是新设立还是指定,需把握和解决四个关键问题:一是监管部门的法律授权和权限界定问题。从理论上讲,征信涉及全体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如果没有高层级法律法规的授权,地方政府、各部门必定会各自为政,独立监管,公民面临的权利和义务也就会各不相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规定。从全国征信监管实践工作来看,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是被国务院唯一明确授权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但并没有从法律上对人民银行授权,因此,人民银行在征信管理工作中面临无法依法行政的尴尬局面,严重制约和影响征信管理职责的履行。要实施有效行政监管,必须从法律法规层面对监管部门授权,并明确界定权限范围。二是单一监管不能离开相关部门的配合。征信数据分散,行业协调和数据集中等都离不开相关部门的支持。三是监管部门必须做好职能定位,设计好监管运行机制,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做到既能在征信体系建设中发挥最大的作用,又不过分干预征信机构在市场中的自主行为。四是监管方式问题。在法律法规出台前,行政手段仍然是主要的征信业监管方式。监管机构要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的原则,确定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准入资质;积极制订市场规则,维护平等竞争秩序;加强业务规范管理,对征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以级定价,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多种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3.组建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在完善行政监督管理的同时,应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间自律。初期可由监管部门推动组建信用行业协会,出台同业自律管理办法,并指导行业协会在征信研究、制订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建立信用评价标准、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进行国际交流活动等方面发挥作用。随着征信行业的发展,行业协会将逐步成熟,逐步实现行业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

信用监管模式范文第9篇

关键词: 变电站;集控运行;管理模式

0 引言

变电站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作用是组装设备,进而接通或切断、改变或调整电压。变电站不仅负责输电作业,也负责配电作业,它是输电作业和配电作业的集结点所在。要做好变电站的运行管理工作,必须要认真贯彻国家的规章制度及电力公司各部门岗位职责制度,建立现代化的生存管理方法及模式,运用集控运行管理模式。

1 集控变电站管理模式

1.1 操作、监控维护管理模式 操作、监控与维护集成模式是一种新型管理模式,适用于各种规模很大的集控站。它是在某个区域内变电站运用无人值守管理模式前提下,把集控人员分成现场操作、平时维护与集中监控,集控人员负责管理和监控变电站的运行,且通过传达命令控制断路器,进而保护变电站正常运行。与此同时,还要监视变电站各种设备运行情况,排除电网设备操作及处理事故及故障。

1.2 区域监控管理模式 区域化监管模式把调度室和监控中心设计在一起,让监控人员兼职负责设备调度工作或调度员兼管监控工作。区域化监管模式能够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全面确保变电站设备调度与运行状态的高度统一。也可以把该种管理模式看成是操作和监控分设模式的延伸。

2 集控模式变电站的管理要点

2.1 监控系统里的各种现场信号 变电站监控系统发现现场有异常时,会出现不能自动复位或气室压力异常等现象,以引起操作人员重视,特别是GIS压力信号较低情况下,除开关气室信号需要特别提醒意外,其他信号都是公用信号,所以,监控室监控人员一定要仔细分析信号状态,正确判断产生异常信号的原因,从而利用有效方法进行解决。

2.2 遥控操作重点 变电站集控中心需要监控各种不同变电站运行状况,在初期监控系统还没有达成统一时,遥控操作不同变电站需要凭借相关监控系统,为了降低误操作发生的概率,需要运用五防模拟法进行操控,进而达到时刻操作遥控变电站的目的。

2.3 巡视重点 巡视GIS设备过程中要重点巡视避雷器的泄露电流、开关的储能压力、设备的实时温度及声音异常情况。需要注意敞开设备更容易出现故障及一些个别设备的运行状态不能进行远传操作。

3 操作、监控分设管理模式存有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3.1 变电站的调试和接入 调试新电站时,可以运用遥控调试法及遥信调试法。对35kV以下变电站保护测控装置,运用万用表测量遥控压板上的脉冲进行遥控点号的核对,对110kV以上变电站测控装置,利用查看信号灯方式核对遥控点号。110kV和110kV以上测控装置和保护装置通常是分开的,可以运用当地监控机和测控装置的遥信短接法核对遥信点号。

3.2 监控系统的信号分类 要分类规范监控数据,使监控人员清晰地了解系统运行情况,进而在事故发生时提出解决办法。具体可以将信号分为异常信号、告知信号及事故信号三类,异常信号在系统设备有异常情况时出现,以提醒监控人员及时处理异常情况。告知信息主要是便于监控人员大概了解系统目前所处的运行状态。事故信号是在跳闸事故出现时,监控系统用其通知监控人员立即处理。

3.3 重视运行技能培训工作 由于岗位分散等原因,一些地区变电站的业务能力很低,电站操作人员缺乏专业化的技能培训,电站实行集控管理后有关设备及变电数量不断增多,管理变电站时出现各种问题。变电站的运行管理部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操作人员定期参加专业培训活动的制度,不断提升操作人员技能水平,进而巧妙处理各种紧急问题,提高变电站的运行管理水平。与此同时,变电站还要根据自身条件,指派操作人员其他集控变电站部门参观学习,吸取其他变电站的管理运行经验。

3.4 加强专业化管理 因为很多变电站的工作人员都很少,所以,变电站应该聘请专业的公司来处理变电站内部各项繁杂事务,提升操作人员及值班人员的工作集中度。安排操作人员负责操作设备、巡视设备及处理设备事故。除此之外的卫生保洁工作、照明、变电站门卫、绿化及车辆管理方面工作安排专业公司负责。进而该类工作更容易实现统一管理,也能够让操作人员在非生产性工作里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做好主要工作。当一个人长时间负责两项工作时难免会出现差错,而如果有差错,一定会引发事故,所以,操作人员和调度要严格分开。一定要构建生产指挥中心,实现统一生产指挥、区域控制与分级管理,使调度和操作工作相互独立,各类操作由集控中心来完成、有故障出现时,由指挥中心进行协调处理。

3.5 建立无人值班设备专责制度 很多变电站在实行无人值班以后,经常出现管理中遗漏一些设备,不了解变电站实际运行等,所以,变电站的运行岗位要设立一个设备专责制度,把巡视设备验收质量、检查质量及维护设备工作进行有效分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做到有人跟踪缺陷设备、有人负责定级设备,保证无人值班的变电站都有人管理。管理变电站过程中,明确划分操作队伍和集控中心的职责,防止工作过程中出现责任纠纷现象。制定值班制度时,要按照操作队伍和集控中心实际位置,合理安排多数人员值白班,进而较好地完成白天较繁忙的工作,转变以往传统倒班模式,提升人员值班效率。

4 集控变电站的重要意义及优势

4.1 无人值守变电站初见规模 变电站科学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降低了以往监控中心监控人员工作量。现阶段,我国很多变电站都已实行无人值守,无人值守的变电站已形成一定规模,运用这一规模效应可以解决电力企业提高运营效率要解决的各类问题。

4.2 集控站可降低管理成本 变电站作为电网建设当中最重要的节点,在以往传统的电网管理中,变电站的管理会消耗大量人力资源,为降低变电站管理运行成本,又要保证变电站运营时的安全可靠,所以就要改变变电站的管理模式。根据现代电网运行技术,完全可以把变电站改建成无需人员值守的智能变电站,以实现变电站的自动化改造,从而达到减员增效的目标。经过改变变电站运营模式,大大降低变电站管理成本。

4.3 集控站的先进性 变电站的集控运行模式可以不间断地监控电网实时运行状态。特别是当电网产生紧急情况时,集控模式能够保证电网实现安全控制策略。一般情况下,集控模式能够促进预控电网的运行,可以及时调节电网状态,使电网一直处在最佳状态,进而确保变电站的经济运行与安全运行。按照集控变电站模式运行变电站最大的优势是可以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有效地降低变电站运行和其管理的成本,从而确保电网运行的稳定和安全。

5 结束语

集控变电站运行管理模式的运用可以减少工作中员工所产生的失误,能够提升日常管理的工作效率,并及时发现反馈电力设备产生的安全隐患,确保了电网运行安全和稳定。

参考文献:

[1]张万良.变电运行管理模式创新之我见[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32).

信用监管模式范文第10篇

【关键词】通信工程 监理 服务模式

改革开放为我国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通信行业也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是我国主要提供通信服务的企业,它们都在努力吸引更多的用户,完善自己的服务。建筑工程和通信工程有相通的地方,它们的顺利运行,都离不开健全的监管,所以,通信工程监理行业能够保证通信行业的健康稳定运行,其兴起和发展是市场的选择。

一、通信工程监理企业转型的原因

当前,通信工程监理企业总体的发展方向就是向项目管理型企业转变,转型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国内环境来看,通信行业的竞争日益加剧,通信监理市场的竞争也愈发激烈,通信工程监理企业要向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就要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以应对市场竞争,逐渐转变成项目管理型企业是有效的途径;从国外环境来看,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国内通信工程监理企业向国际化方向发展是无法避免的,国外的通信工程监理企业也在涌入我国,对我国通信行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所以,国内通信工程监理企业要想应对这种形势,应当积极进行转型。

第二,与以往相比,通信工程的投资规模在变大,各个专业之间的交叉也在增多,这就要求通信工程监理企业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只是在施工环节提供监理服务是远远不够的,无法满足工程项目的要求。项目管理不同,它关注整个过程的服务,从工程起初的立项环节就进行管理,不论是管理的力度,还是管理的深度都比监理服务好得多。

二、通信工程监理企业转型的途径

(一)拓宽服务范围。现阶段,许多通信工程监理企业都把大部分精力放到了质量监理上,并没有关注工程整个实施阶段的管理,为业主提供的服务有限。通信工程监理企业拓宽服务范围的关键是优化知识结构,而知识结构的优化离不开人才的支持,为此,企业要加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聘用业务素质强、管理能力过硬的人才,此外,还要积极引进设计能力强、了解国际市场的人才。

(二)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组织机构是通信工程监理企业发展的保障,为此,通信工程监理企业要完善与具体的业务相符合的管理体系、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规范、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管理队伍。

(三)拓展非通信运营商市场。通信工程监理企业的视野应当开阔,不需仅仅局限于通信运营商市场,而是可以关注非通信运营商市场,加大宣传力度,来吸引这部分客户,主动向业主介绍管理的具体内容、规范、流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

三、通信工程监理行业几种服务模式的比较

监理服务的意思是将各种各样的资源用到项目上,从而达成目标,满足各种需求,它的内容有服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费用、服务质量、人力资源、风险等九个不同的方面。PMC模式属于业主项目的管理模式,它能够作为现阶段监理不断拓展和完善的参考。

传统服务模式是DBB模式,为设计、招标和投标的简称,不同的单位和部门来承担设计工作和施工,可行性的研究工作是业主委托的咨询工程师来开展的,等到项目评估合格结束后再进行设计,设计完工之后,通过招标来选选承包商。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包括设备、材料供应合同、具体的施工合同等,承包商与各个分包商及供应商再单独签订分包合同和材料合同,同时组织实施。工程监理企业的主要责任是进行施工环节的质量监管和安全监管。该服务模式虽然应用时间较长,应用较普遍,而且管理的流程、方法等也较为成熟,不过,它整个周期长,不容易控制,管理工作和协调工作比较复杂,而且前期的成本投入大,费用高,总投资不易掌握,如果发生质量事故,责任不明确。所以,对于通信行业而言,传统服务模式无法满足其发展的要求,不利于实现它们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目标,需要研究新的服务模式。

(一)PM服务模式。PM服务模式就是监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严格遵循合同的规定,在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代表业主组织各项工作,提供分阶段的服务或者整个过程的服务。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的规定,在工程项目的决策环节,帮助业主制定可行性研究方案,在工程项目的准备环节和实施环节,给业主提供设计管理服务、招标服务、采购管理服务、施工管理服务、竣工验收服务等。

(二)PMC服务模式。PMC服务模式的涵义为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合同的规定,除了要完成PM服务模式的工作之外,还要负责合同规定的项目工程最初的设计任务,同时还要遵循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以及管理上的风险。监理工程师给业主提供管理服务以及技术服务,服务工作更加全面细致。现阶段通信行业将是项目的数量和规模都在变大,经常会出现多种专业交叉的情况,并且技术更新的速度也越来越快,不论是工程开始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工程实施阶段的设计、调研和施工管理,竣工阶段的移交和评估,只有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过硬的监理工程师才能帮助业主,加强合同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等。

四、结语

各个运营商要不断获得更多的客户,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就要积极重视监理工作。当前,通信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还有很多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妥善的解决,有可能会威胁到通信企业的发展,更严重的是可能对整个通信行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所以,通信工程监理行业应当扩大业务范围,逐步向项目管理的方向发展,拓展市场,各个通信企业还应在充分考虑各种服务模式优势和不足的基础上,选择最恰当的服务模式。

参考文献:

[1]张巍,王禾.通信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及服务模式比选[J].通信管理与技术,2011(01)

[2]蒋斌.我国通信监理现状和发展探讨[J].信息通信,2011(05)

信用监管模式范文第11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 投资监管 信托制

1 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三种模式

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模式是指一国政府关于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组织结构的安排,包括监管主体的选择及内部的职责分工、目标安排和协调运作等结构性体制安排。从各国经验来看,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模式可以分为三种:分业监管模式、统一监管模式和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是指一国政府按照投资领域和业务范畴的不同,把企业年金投资监管职能赋予两个以上的相互独立的监管机构,各监管机构在权属范围内执行监管权利、履行监管义务。分业监管的优点在于:①监管机构多由现有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担任,初创成本低;②各监管机构专门监督与原有经济管理职能类似的某一业务范畴,有利于节约监督成本,实现监管的“规模经济”;③各监管机构之间有着清晰的责任边界,有利于避免权力垄断,贯彻适度监管原则。分业监管的缺点在于:①监管机构众多增加协调成本,无法实现监管的“范围经济”;②各监管机构之间监管责任相互分割,整体最优化受到影响。③当跨市场跨监管部门的创新出现时,容易出现监管真空。

统一监管模式是指一国政府在构建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体系时,把监管职能赋予一个综合性的监管机构,由该机构统一履行监管权利和义务。因此,统一监管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建立了单一监管权力中心,从而把分业监管模式中各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内部化,因此降低了协调成本,可以实现监管的“范围经济”;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实现有效监管。但是,统一监管模式的缺点也很明显。主要表现为缺乏监管竞争,容易导致和过度监管,此时就必须在监管机构内部建立一个能够使其潜在优势最大化的治理结构。

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是统一监管模式和分业监管模式的一种改进,这种模式又派生出两种类型:一是牵头监管模式,又称为主监管机构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由分业监管模式改进而来,是指一国政府在构建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体系时,为适应可能存在一些业务处于监管真空或相互交叉管理的需要,指定某一监管机构为主监管机构负责协调工作,并在各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及时的磋商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二是分离型监管模式,又称为“双峰式监管模式”,是在一国由机构监管逐渐转向功能监管过程中出现的一种过渡性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需根据监管目标的不同设立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运营机构的监管,即机构监管,另一类则根据业务不同进行功能监管。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的最大优势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各监管机构之间竞争与制约的同时,也可以保持监管规则的一致性,降低了协调成本,避免了监管漏洞和重复监管。但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由于监管机构设置复杂,如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不强,则会增大监管成本。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并没有一种理想的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模式可供我国直接采用,无论何种监管模式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因此,必须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和已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调整。同时在监管模式建立以后,也应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

2 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模式的选择

我国企业年金管理模式已确立为信托制,信托制要求企业年金在管理过程中必须采取外包专业金融机构的方式,因此形成了包括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四方运营机构的极为复杂的运作模式。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应该选择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中的牵头监管模式。选择这一监管模式是受到多方面的影响,主要包括已有的金融监管体系的约束、政治文化环境的约束等因素。

2.1 已有金融监管体系的约束。企业年金的主要于金融市场,包括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以及保险市场等。因此,一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体系实质是已有的金融监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现在,我国的金融监管采取的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以及货币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监管,证监会负责对证券业、资本市场和期货市场的监管,保监会负责对保险业以及保险市场的监管。为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和协调监管,已经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金融监管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因此,基于监管成本最小化原则,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模式也必须在金融分业监管架构基础上构建。

2.2 政治文化环境的约束。企业年金对投资安全性的要求高于其他资金,所以,必须要由某个具有较强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工作,以防止出现监管过程中的随意指挥和授权,并最终导致出现巨额损失的情况。这意味着,必须选择某个主监管机构进行牵头监管。从理论上来说,主监管机构的选择有两个:一是在法律约束下运营机构建立行业自律组织;二是由政府及其直属机构或隶属于立法机关的职能部门担任。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现阶段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政府权力在社会中占有绝对优势,社会公众对其权力正当性的认同程度远高于其他任何一个市场中介机构,因此企业年金投资的主监管机构只能选择政府或者立法机关。

2.3 建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中设立养老金监管委员会,并建立其领导下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为主监管机构的监管模式。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面负责制度的构建和运作。但是在信托管理模式下,企业年金投资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面对的风险和监管协调难度都会加大。在这种情况下,为加强主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中设立养老金监管委员会,全面负责包括企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所有养老金的立法和监督工作。但由于养老金监管委员会不是具有完全行政功能的政府机构,所以建议把日常监管和协调职能赋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并在其内部建立独立的“基金投资监管局”。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央行行长、银监会主席、证监会主席、保监会主席都应定期接受养老金监管委员会的监督与质询。

3 相关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采取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中设立养老金监管委员会为主监管机构的牵头监管模式,不仅可以充分利用专业监管部门的监管经验,而且可以加强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该模式在构建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3.1 出台高位阶的监管法律。有效的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必须要有法律的支持和认可。原因有二:一是监管的有效性必须以法律的权威性为前提,否则被监管对象的不认可就会加大监管的成本;二是在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中,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法理上的所有权,参保人居于弱势地位。因此,通过法律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现阶段我国企业年金监管法律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全局性和指导性的文件,主要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二是规范企业年金运作各环节和各参与主体行为的具体规范,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制定的证券法、合同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部门法规。所以,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立法尚未超越部门层级,从而存在规范性不强、随意性较大的问题。这种情况的出现,与缺少有权威性的主监管机构有关。因此,在养老金监管委员会设立以后,应尽快在相关法规基础上制定具有最高法律位阶的“养老基金信托管理法”,该法律的制定应超越部门法规以及行政法规的层次。

3.2 建立企业年金运营机构的退出机制。政府对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内容主要有三: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过程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其中,市场准入监管即监管机构需对进入企业年金管理市场的运营机构的资格和能力进行认定,未经国家审核通过的其他机构不允许进入。市场运作过程监管即监管当局需对企业年金运营机构运作全过程进行监管,以防止其出现恶意损害参保人利益的道德风险,主要内容包括运营机构治理结构的监管、财务状况的监管、财产独立性的监管和费用管制四个方面。市场退出监管是指监管机构依据一定的监管标准,强制要求企业年金运营机构退出企业年金管理市场,以实现净化市场,形成有力威慑的目的。现阶段,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主要内容为市场准入监管和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而缺少市场退出监管。从而导致企业年金市场出现恶性竞争,部分低效率运营机构的逆向选择行为使得优质机构无法获得正常发展。所以,虽然在初期,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重点是培植各类运营机构以促进市场发育,但也必须建设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特别是强制退出机制。

3.3 加强社会第三方机构监管。在建立政府主导的牵头监管模式的同时,还应当建立和完善由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以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市场化第三方机构为监管主体的监管机制,并且从立法高度要求其承担部分监管职责,最终形成政府监管为主、第三方机构监管配合的监管体系。第三方监管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受专业知识限制,政府对复杂的金融投资活动的监管无法做到完全有效。市场化的第三方组织比政府更熟悉本领域的业务,具有专业优势,可以弥补政府中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方面的不足;其次,面对数量诸多的运营机构,政府的监管只能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监管的有效性高度依赖于监管对象提供的各种报表和业务资料,获得信息的效率较低。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新闻媒体等第三方机构广泛存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获得信息的效率远高于政府。因此,可以在早期阶段觉察到有关风险,并及时予以解决,采取的手段也不需要完全受制于立法限制或程序约束;最后,第三方机构监管的发展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政府作为法定监管机构的行为,防止其滥用权力,违反适度监管原则。

参考文献:

[1]孙建勇.企业年金管理指引[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3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

[4]邓大松,吴小武.协同论在企业年金基金风险监管中的应用研究.武汉金融,2005,(5).

信用监管模式范文第12篇

关键词 会计监管 会计监管模式 监管体制

中图分类号 f231.6

文献 标识码 a

会计监管是伴随着会计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着,会计监管的实质可以归结为一项制度安排或是一种管理活动,它是指会计监管主体对被监管单位或 经济 组织的会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的再监督和再管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监管模式则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不断博弈的结果。会计监管是我国会计界一直讨论的热点问题,当前还没有一个完整和统一的观点。

1 会计监管的基本模式及评价

会计监管模式从总的方面来看,可分为行业自律、政府监管以及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独立监管模式等三种模式。

(1)行业自律模式。该模式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建立一套自律监管机制,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实施的监管。该模式对会计行业的监管主要是依靠民间会计职业团体进行的,政府部门基本上不参与行业监管。行业自律模式在会计职业团体机构完备的西方国家得到广泛的 应用 ,加拿大、澳大利亚、1999年之前的英国和2002年之前的美国采用的都是这种监管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避免政府部门对行业监管过度介入,增大全 社会 的管制成本,出现政府失灵;其缺点是容易造成对市场会计监管的放纵,从而出现市场失灵。

(2)政府监管模式。该模式主要依靠政府部门对会计活动进行监管,会计职业团体的主管部门是政府部门,会计职业团体中一般设有政府代表以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有的会计职业团体甚至是一个半官方的组织。完全独立于政府部门的会计职业团体不发挥监管作用,通常仅仅是对会员提供专业上的指导和帮助,采用该模式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日本等。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够按市场机制运作,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又可有效地避免市场失灵;有法定的权威和强制力,可以对违法的被监管者依法实施制裁。其缺点是很难真正界定政府会计监管和市场会计监管的范围,过分强调政府的作用会不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从而出现政府失灵。

(3)独立监管模式。独立监管模式由独立于政府和会计职业的机构依照授权对会计行业进行监管,该机构中会计行业之外的成员应占多数,政府部门不直接进行监管,但可通过对独立监管机构的管制间接发挥作用。 目前 采用这种模式的代表是美国。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从根本上改变了美国的监管模式。根据该法案,美国组建了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代替aicpa成为美国最主要的监管机构,pcaob是一个独立于政府部门和会计行业的机构,其委员的3/5来自会计行业以外的人士。独立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该机构相对于行业自律监管模式具有更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相对于政府监管模式来说则是具有更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独立管制可以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的全部领域实施管制,且灵活性要高于政府管制;独立管制可以解决政府管制不当的问题,能促使其有效克服官僚化问题,从而具有高于政府管制的管制效率。但是独立监管模式也存在着独立监管的经费来源不容易解决、政府和自律组织对独立监管机构是否支持和支持程度会如何等问题。

2 我国会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的会计监管模式可以说是政府监管模式,国家财政部门、审计机构、证监会、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都有监管权。这种监管模式形成了政府监管分散、社会监管乏力、内部监管薄弱的局面,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2.1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是和我国现存的所有制结构相联系的,产权问题是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症结所在。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

2.3 会计 监管体制不健全

监管主体不清,监管机构重叠,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多头监管现象普遍存在。国家财政部门、审计机构、证监会、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有监管权。但由于各自职责不清,造成了监管主次不分、监管不力,如国家审计部门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下达审计检查书,财政部门在国家有要求的情况下也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检查,而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行业组织机构又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日常检查。可以看出,我国的政府会计监管实质上是多方位监管。这种多方位监管容易出现的两个 问题 是:一是各部门之间的职能重叠交错,多头监管,导致监管部门的职能异化,以至于不分主次,将会造成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困难,最终导致无效的监管;二是会造成政府监管效率低下,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助长会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3 我国会计监管模式的具体构想

会计监管模式的选择应该植根于我国的 经济 、 政治 和 社会 文化,而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监管的模式。笔者认为,当前适合我国的监管模式是政府监管为主导、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采用政府监管为主导的模式,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权威性,利用 法律 和行政手段来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对违规行为做出有力的约束和惩处。

3.1 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

由于内部控制的优化是建立在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的基础之上,我国应继续推进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探索,必要时强制推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建设。要进行国有 企业 产权制度改革,改变当前国有股股权一股独大的局面,实现国有资产结构的战略调整。在优化产权的基础上改革企业管理机制,在内部控制监管实践中,来自企业内部的监管更是重中之重。首先,客观存在的外部人士与内部人士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监管效果和监管质量的差异;其次,外部监管由于环境和条件所限,其监管行为往往发生在事后,而内部监管可以在事中进行监管;最后,内部监管实质上是一种自我监管,整个的监管都是建立在自我监管的基础之上的,没有一个有效的自我监管机制,整个监管无从谈起。结合我国实际,可采取如下对策:要求所有企业必须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必须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评审;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改变 目前 对建立审计委员会的非强制性要求,可以考虑将建立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写进《公司法》。

3.2 建立、健全会计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注重会计准则制定的前瞻性和提高公众参与会计准则制定的积极性。同时应把会计报表信息造假法律责任个人化,特别是加大直接责任人的个人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法律在会计监管中的震慑作用。提高会计报表信息的透明度和及时性,加强对现金流量表及表外信息披露的监管,扩大表外披露的范围。健全的会计监管法律体系应是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并重、三者不可或缺的。民事责任追究是治理造假的有力措施,执法必严对于会计舞弊是一种真实可信的阻吓力量。因此,应借鉴《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抓紧修订、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及与行业监管有关的会计、证券、司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注册会计师法》应特别就下列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政府各监管部门的责权范围及其协调机制;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机构建设和自律管理机制;市场准入条件及限制、市场公平、平等竞争及反垄断;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及职业责任保险等。加大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3.3 以政府监管为主,加强行业自律

《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正式颁布并生效,表明美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监管 时代 的来临。 理论 和实践都表明单纯的行业自律并不能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同时由于我国政府监管模式的种种问题,决定了我国应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管理为补充的会计监管体系。政府监管要与行业自律实行优势互补。行业自律要积极配合政府监管,与政府监管的要求形成有机的统一,弥补政府监管在信息反馈和知识存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政府监管部门也要对行业自律工作予以支持和引导,积极推进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强化自律组织的技术援助功能,引导会计职业走上健康 发展 的道路。我国必须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分清各自的权限,增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独立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监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依附关系和利益关系,地位独立,并且有法定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具有其他组织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应该由他们承担会计监管的主要职能。其中财政部门作为主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政府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其行业准入及退出资格认定、市场秩序维护、监管标准制定、审计质量检查、违规处罚等职责及权限,同时应负责统一协调政府各监管部门之间及其与行业协会间的关系;审计部门作为政府综合性经济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及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并具有最终审计监督权;证监会作为最高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履行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独立审计的质量进行监管检查,并对违法造假者予以惩戒等职责及权限。

3.4 借鉴美国公共监管体制,强化高层管理人员责任

严格按《会计法》的要求约束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注册会计师向同一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和咨询服务,从制度上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开展会计诚信 教育 ,通过诚信教育,让会计人员懂得诚信是会计师必备的职业操守和立足之本,承担责任是一切公共职业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

信用监管模式范文第13篇

 

 

一、我国P2P投资模式的发展现状

 

(一)P2P投资发展速度快、规模大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手中的闲散资金增多,然而社会传统的投资渠道比较狭窄,互联网金融理财方式的出现增加投资渠道,而且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以高额的回报率、灵活的赎回方式以及期限吸引大批的投资者。P2P等互联网金融理财模式打破地域限制,有效的弥补传统金融产品在服务上的限制。

 

2010年我国的P2P网贷平台数量不到十家,而2012年我国的网贷平台已经超过两百家,2014年P2P网贷平台已经达到1575家,不仅P2P网贷平台的数量增多,而且注册的资金数量也在证据,2013年P2P网贷平台的注册资金是1357万元,而2014年已经达到2784万元,P2P网贷平台的参与人数上看,2014年我国的P2P平台的投资人数达到116万人,而借款人数达到63万人。

 

(二)P2P投资平台风险暴露较多

 

P2P投资模式的出现极大的改变我国传统的民间借贷发展的模式,这种采取线上交易的方式,高额的回报率吸引大批的投资者。我国的P2P投资平台快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诸多的风险问题,每年都有P2P平台被曝光存在卷款跑路、自融自保、私设资金池、假标的现象,根据不完全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都有上千家的P2P网贷平台因各种原因而倒闭、跑路,全国影响较大的有e租宝、大大集团、3M集团等,这些上百亿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倒闭折射出当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的缺陷。

 

二、我国P2P投资模式存在的监管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行业监管标准

 

当前我国的P2P投资模式上存在不明确的市场准入制度,缺乏行业发展的细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下所有的投资理财产品具有一定的虚拟性,而互联网金融存在较大的利润空间,但是容易存在信息不对称,而当前的互联网金融P2P平台良莠不齐,市场准入门槛过低,缺乏统一的行业运营标准,许多P2P网贷平台缺乏统一的行业监管标准,有的私设资金池,变相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监管责任不明确

 

我国对于金融业的监管采取的是分类监管的模式,银行、证券、保险采取的是分类监管,不同监管部门负责不同的金融行业,但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领域不同,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领域众多,而且都是交叉产品。P2P理财与传统的金融产品不同,传统的金融产品分类比较明确,容易实现监管,而P2P理财涉及的主体不同,多数是一种多元化的理财产品,我国当前的分类监管模式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管。由于多头监管的存在,容易导致监管主体的冲突,不利于P2P平台的监管。

 

三、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

 

(一)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协会进行监督

 

全球首家P2P网贷平台Zopa起源于英国,英国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发展比较早,在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出现后,英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理财这一新兴的金融模式建立了完善的监管体制,英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采取的是主体监管与分部门的方式。在主体监管上英国通过成立行业自律协会,通过行业自律协会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主体进行监管,政府再对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市场准入进行审核,并要求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包括运营的情况、资金的刘翔等。英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协会制定严格的行业操作细则,并及时的对行业内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实施监督。

 

(二)采取三个监管部门分工合作的方式进行监管

 

在分部门监管模式上,英国采取的是英格兰银行与三个监管部门同时监管的模式,三个监管部门分别为金融政策委员会、审慎监管局、金融行为监管局。每个监管部门的职责不同,金融政策委员会主要负责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系统性风险监控;审慎监管局主要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进行监管;金融行为监管局主要是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行为进行监管。

 

四、加强我国对P2P投资模式监管的建议

 

(一)明确P2P平台的监管机构

 

我国P2P投资模式的监管完善必须要明确监管机构,长期以来我国的分业监管的模式不利于P2P监管。根据201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依然采取分业监管的原则。分业监管容易导致监管部门的责任推诿,我国应当学习英国的监管模式,采取统一的机构进行监管,采取统筹监管的方式,有效的对P2P投资模式中的主体进行为进行监督。

 

(二)建立P2P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监督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发展速度非常快,由于缺乏行业协会对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监管,导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发展存在混乱性,我国当前虽然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但是监管的效果不理想,因此P2P投资模式的监管上应当组建P2P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对P2P投资平台的运营情况进行信息的披露,利用行业协会加强对P2P投资平台的业务监督,明确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为P2P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建立完善的P2P借贷行业的征信体系

 

我国当前的个人征信管理制度不健全,虽然银行已经开始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搜集,但是央行并未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业务对接,导致P2P网贷平台无法真实的了解借款人的信用情况,无法把控风险。因此要建立完善的P2P借贷行业的征信体系,国家向P2P平台开放个人的信用信息,减少P2P平台的运营风险,而且国家还应当对P2P运营平台的资质开展征信调查,防范风险。

信用监管模式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创新

现阶段,建筑领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低碳建筑和绿色建筑等工程项目不断增加。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建筑的形式和产生方法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提出了新的标准,如何保证工程达到质量、环保、安全等各项标准,成为管理者需要研究的重点课题。传统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和方法已经不再适用,进行管理创新和优化,提出高效的策略,具有现实意义。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新要求

新时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有了更高的要求。具体体现如下:①标准化。基于精品建筑工程建设的要求,实施质量监督时,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检查,保证建设的建筑工程可以达到标准;②精细化。目前来说,运用的新方法和新材料等越来越多,很多材料和工艺的运用,缺少完善的管理制度,或者采用的检查方法差异,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因此要加大细节的把控,认真细致的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实现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有效预防和处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达标;③信息化。随着建筑工程生产方式方法的变化,质量监督工作要积极进行创新,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式。从当前质量监督管理实践来说,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比如搭建BIM平台等,能够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提供技术和数据信息的保障与支持,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推动建筑建设工作持续化发展。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新方法

2.1智慧工地。贯彻落实“智慧工地监管合一”以及《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技术标准》等,积极进行智慧工地的建设,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供新的技术支持。建设的智慧工地,主要是应用互联网技术、物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以及云计算技术等,构建新型施工管控模式,提高监督管理的数字化和精细化以及智慧化水平。目前智慧工地已经在很多地区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中推广应用,全面提高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水平和效率。例如,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远程监督检查,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利用建筑工程施工产生的各类数据信息,为质量监督提供依据,有利于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利用智慧APP,政府监管部门以及施工方的管理负责人等,都可以进行远程监管。通过摄像头,获取施工动态信息,当发现违规操作的情况时,及时联系负责人,进行问题的改正和处理,并且进行整改的监督。随着三级联动的智慧工地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即覆盖建筑主管部门、企业以及工程项目的管理体系,能够全面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减轻工作强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2.2BIM技术。从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来说,主要内容如下:①质量行为的监督。根据文书资料以及现场生产情况,实施质量监督;②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的质量监督方法,具体为资料抽查以及实体抽检。整个质量监督工作贯穿于工程全过程,应用BIM技术,能够满足质量监管对质量安全信息的需求,同时能够为质量监督提供新技术和新工具,创新质量监督手段。以施工阶段的监管为例,BIM技术的应用如下:①构建质量监管信息标签。利用BIM模型,对整个建筑工程项目,从多个视角预览,掌握工程基本情况,了解是否存在特色分部分项工程等,增强对重点部位的理解,强化对质量的把控。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比如规模等,按照质量监督管理线形的要求,对关键部位以及关键工序等,通过在BIM模型上进行标记,形成高质量的质量监督计划,落实监督工作交底,方便工程各个主体的了解,实现针对性监督;②进行信息核对。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角度来说,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工程施工单位要负责进行资料的整理,比如质量资料,并且向监理公司报送。应用BIM技术,工程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利用BIM模型的信息载体特性,将有关于工程质量的资料,输入到BIM模型内,建设质量信息三维资料库,进而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例如,构建桩基工程信息数据库,当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进入到施工现场后,可以通过提取BIM模型,获得相关资料,比如合格证和质保书等,进行信息的核对,为质量监督管理提供依据;③质量和资料的抽检[1]。通过实时记录质量控制方法和相关资料,通建筑BIM模型对应的构件相互关联,为监督管理人员提供方便。质量监管管理人员利用移动终端,能够进行模型和有关信息的查看,同时对比施工现场的资料和照片等,实施针对性抽查,强化对质量控制重点以及难点的控制,同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例如,查询建筑现浇结构部分的混凝土构件截面大小,通过和现场实际信息进行对比分析,进而判断工程施工是否可以达到设计要求,全面提高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落实的效率;④利用BIM模型,通过可建造性分析以及方案模拟等,利用各类数据信息,进行工艺风险和工序风险等的分析,同时完善技术措施,为工程施工作业的开展,提供质量和安全的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利用BIM方案模拟,结合现场抽查,对现场施工情况进行分析,看是否和原来的施工方案相符,加大对重点构造节点以及特殊部位的检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保障工程施工的质量达标[2]。

3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策略总结

3.1转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方向。新时期,若想不断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要注重转变质量监督的方向,创新管理模式。结合建筑领域的发展变化,探索适应发展的质量监督道路,并且积极转变质量监督理念,优化质量监督方法,实现基础和重点工作的有机结合,促使质量监督和服务工作的有机结合。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方面,要积极探索构建“执法严格、质量方法科学、监督手段先进”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保障机制,全面提高监督管理水平。首先,基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属性,转变检查监督模式,实施执法监督,发挥政府执法的作用。其次,采取抽查型监督方法,转变工作方式。最后,要积极推广信息新技术,创新监督工作方法,改变监督手段[3]。3.2加大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无论是从建筑领域发展的角度来说,还是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而言,都要加大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的建设,提高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控水平。借助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等,搭建信息化、远程化、动态化监督体系,为质量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这需要结合信息化质量监督的需求,加大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全面提高质量监督的信息化水平,推动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发展。

信用监管模式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会计监管 会计监管模式 监管体制

中图分类号 f231.6

文献 标识码 a

会计监管是伴随着会计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着,会计监管的实质可以归结为一项制度安排或是一种管理活动,它是指会计监管主体对被监管单位或 经济 组织的会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的再监督和再管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监管模式则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不断博弈的结果。会计监管是我国会计界一直讨论的热点问题,当前还没有一个完整和统一的观点。

1 会计监管的基本模式及评价

会计监管模式从总的方面来看,可分为行业自律、政府监管以及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独立监管模式等三种模式。

(1)行业自律模式。该模式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建立一套自律监管机制,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实施的监管。该模式对会计行业的监管主要是依靠民间会计职业团体进行的,政府部门基本上不参与行业监管。行业自律模式在会计职业团体机构完备的西方国家得到广泛的 应用 ,加拿大、澳大利亚、1999年之前的英国和2002年之前的美国采用的都是这种监管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避免政府部门对行业监管过度介入,增大全 社会 的管制成本,出现政府失灵;其缺点是容易造成对市场会计监管的放纵,从而出现市场失灵。

(2)政府监管模式。该模式主要依靠政府部门对会计活动进行监管,会计职业团体的主管部门是政府部门,会计职业团体中一般设有政府代表以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有的会计职业团体甚至是一个半官方的组织。完全独立于政府部门的会计职业团体不发挥监管作用,通常仅仅是对会员提供专业上的指导和帮助,采用该模式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日本等。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够按市场机制运作,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又可有效地避免市场失灵;有法定的权威和强制力,可以对违法的被监管者依法实施制裁。其缺点是很难真正界定政府会计监管和市场会计监管的范围,过分强调政府的作用会不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从而出现政府失灵。

(3)独立监管模式。独立监管模式由独立于政府和会计职业的机构依照授权对会计行业进行监管,该机构中会计行业之外的成员应占多数,政府部门不直接进行监管,但可通过对独立监管机构的管制间接发挥作用。 目前 采用这种模式的代表是美国。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从根本上改变了美国的监管模式。根据该法案,美国组建了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代替aicpa成为美国最主要的监管机构,pcaob是一个独立于政府部门和会计行业的机构,其委员的3/5来自会计行业以外的人士。独立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该机构相对于行业自律监管模式具有更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相对于政府监管模式来说则是具有更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独立管制可以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的全部领域实施管制,且灵活性要高于政府管制;独立管制可以解决政府管制不当的问题,能促使其有效克服官僚化问题,从而具有高于政府管制的管制效率。但是独立监管模式也存在着独立监管的经费来源不容易解决、政府和自律组织对独立监管机构是否支持和支持程度会如何等问题。

2 我国会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的会计监管模式可以说是政府监管模式,国家财政部门、审计机构、证监会、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都有监管权。这种监管模式形成了政府监管分散、社会监管乏力、内部监管薄弱的局面,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2.1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是和我国现存的所有制结构相联系的,产权问题是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症结所在。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

2.3 会计 监管体制不健全

监管主体不清,监管机构重叠,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多头监管现象普遍存在。国家财政部门、审计机构、证监会、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有监管权。但由于各自职责不清,造成了监管主次不分、监管不力,如国家审计部门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下达审计检查书,财政部门在国家有要求的情况下也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检查,而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行业组织机构又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日常检查。可以看出,我国的政府会计监管实质上是多方位监管。这种多方位监管容易出现的两个 问题 是:一是各部门之间的职能重叠交错,多头监管,导致监管部门的职能异化,以至于不分主次,将会造成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困难,最终导致无效的监管;二是会造成政府监管效率低下,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助长会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3 我国会计监管模式的具体构想

会计监管模式的选择应该植根于我国的 经济 、 政治 和 社会 文化,而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监管的模式。笔者认为,当前适合我国的监管模式是政府监管为主导、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采用政府监管为主导的模式,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权威性,利用 法律 和行政手段来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对违规行为做出有力的约束和惩处。

3.1 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

由于内部控制的优化是建立在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的基础之上,我国应继续推进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探索,必要时强制推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建设。要进行国有 企业 产权制度改革,改变当前国有股股权一股独大的局面,实现国有资产结构的战略调整。在优化产权的基础上改革企业管理机制,在内部控制监管实践中,来自企业内部的监管更是重中之重。首先,客观存在的外部人士与内部人士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监管效果和监管质量的差异;其次,外部监管由于环境和条件所限,其监管行为往往发生在事后,而内部监管可以在事中进行监管;最后,内部监管实质上是一种自我监管,整个的监管都是建立在自我监管的基础之上的,没有一个有效的自我监管机制,整个监管无从谈起。结合我国实际,可采取如下对策:要求所有企业必须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必须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评审;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改变 目前 对建立审计委员会的非强制性要求,可以考虑将建立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写进《公司法》。

3.2 建立、健全会计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注重会计准则制定的前瞻性和提高公众参与会计准则制定的积极性。同时应把会计报表信息造假法律责任个人化,特别是加大直接责任人的个人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法律在会计监管中的震慑作用。提高会计报表信息的透明度和及时性,加强对现金流量表及表外信息披露的监管,扩大表外披露的范围。健全的会计监管法律体系应是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并重、三者不可或缺的。民事责任追究是治理造假的有力措施,执法必严对于会计舞弊是一种真实可信的阻吓力量。因此,应借鉴《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抓紧修订、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及与行业监管有关的会计、证券、司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注册会计师法》应特别就下列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政府各监管部门的责权范围及其协调机制;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机构建设和自律管理机制;市场准入条件及限制、市场公平、平等竞争及反垄断;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及职业责任保险等。加大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3.3 以政府监管为主,加强行业自律

《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正式颁布并生效,表明美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监管 时代 的来临。 理论 和实践都表明单纯的行业自律并不能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同时由于我国政府监管模式的种种问题,决定了我国应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管理为补充的会计监管体系。政府监管要与行业自律实行优势互补。行业自律要积极配合政府监管,与政府监管的要求形成有机的统一,弥补政府监管在信息反馈和知识存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政府监管部门也要对行业自律工作予以支持和引导,积极推进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强化自律组织的技术援助功能,引导会计职业走上健康 发展 的道路。我国必须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分清各自的权限,增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独立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监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依附关系和利益关系,地位独立,并且有法定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具有其他组织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应该由他们承担会计监管的主要职能。其中财政部门作为主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政府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其行业准入及退出资格认定、市场秩序维护、监管标准制定、审计质量检查、违规处罚等职责及权限,同时应负责统一协调政府各监管部门之间及其与行业协会间的关系;审计部门作为政府综合性经济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及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并具有最终审计监督权;证监会作为最高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履行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独立审计的质量进行监管检查,并对违法造假者予以惩戒等职责及权限。

3.4 借鉴美国公共监管体制,强化高层管理人员责任

严格按《会计法》的要求约束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注册会计师向同一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和咨询服务,从制度上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开展会计诚信 教育 ,通过诚信教育,让会计人员懂得诚信是会计师必备的职业操守和立足之本,承担责任是一切公共职业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