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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S76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竹木草制品是我国重要的出口商品之一。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为例,该区现有出口竹木草制品注册企业近140余家。2016年,深圳龙岗检验检疫局共检验检疫出口竹木草制品2.4万批,货值6.65亿美元。出口目的地主要为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一、“质量信用分类监管”监管模式
为了提高出口竹木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2014年,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的通知》,规范了出口竹木草制品的检验监管工作。“质量信用分类监管”是以建立质量诚信体系为基础,以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为核心,依据企业信用等级和产品风险实施分类管理措施的分类监管制度。龙岗检验检疫局依据龙岗辖区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和产品风险将其分为1、2、3三类企业,并按分类等级确定企业日常监管查验比例和出口产品的合格放行模式。目前,龙岗局对一类企业实施信用放行,其报检产品采用合格假定、即报即放;二类及以下企业,以“合格评定、验证监管”方式为主,以“抽样检验、检测放行”为辅。
二、传统出口竹木草制品监管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1.传统出口竹木草制品监管模式为检验检疫部门对企业定期进行下厂监管,对企业质量体系运作有效性、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企业环境卫生、产品溯源管理等进行检查,督促企业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生产加工。该模式出口的竹木草制品需定期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符合输往国家或地区及我国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后方可出口。
2.传统出口竹木草制品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1)加重了企业负担。传统出口竹木草制品企业监管模式主要是企业备足货物等待查验,并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报告。尽管该监管模式能有效地保障出口竹木草制品安全,但是产品需要经历报检、下厂查验等流程,整个检验周期较长,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2)监管重点不突出。随着我国出口贸易增多,检验检疫部门承担的职责和业务也越来越多,伴随而来的就是检验检疫一线工作人员不足,造成监管力量、资源的平摊和分散,无法对重点产品和重点项目进行有对性的监控。
(3)企业质量主体责任难以“落实到位”
传统出口竹木草制品质量监管模式以“违法推定”为基础,侧重统管细查,直接介入企业的微观管理,面面俱到地对企业实施监管。这样的监管模式从客观上束缚企业手脚,制约企业质量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质量信用分类监管”优势
1.监管更科学、有效
龙岗局将信用等级作为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管基础,根据产品风险,确定企业分类等级,并将每个企业分类信息植入检验检疫ECIQ系统,实现菜单式的管理,集中力量监管重点对象,提高了检验检疫工作效率。通过采用“合格假定”原则下管理方式,把80%的精力花在20%的信用等级低、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能力弱的企业身上,即节约了监管资源,又减轻了企业负担,实现“管的好、放的快”的预期目标。
2.促进出口贸易便利化
通过部门间通力合作,优化工作流程再造,龙岗局实现出口竹木草制品证单全程电子化,对一类企业自动分单、自动结果登记、自动通关单电子信息发送,简化工作流程,方便了企业,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地促进了贸易便利化。目前,龙岗辖区的出口竹木草制品,40%实现快速核放、即报即放。
3.有助于发挥企业质量责任主体作用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的模式,就是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将管理角色定位为质量信用的倡导者,推动出口企业树立诚信意识,推动出口产品质量的稳步提升,发挥企业质量责任主体作用,实现中国“质量强国梦”。
四、结语
通过一年多运行,“质量信用分类监管”监管模式的优势逐渐显现,但还需要生产企业的积极参与,发挥企业质量责任主体作用,才能不折不扣的发挥作用。同时,检验检疫部门在实际监管过程中,要根据情况及时调整监管方案,确保该监管模式能够有效地实施和运转。
关键词:合作金融 农村信用合作社 商业银行 监管质量 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纵观中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其监督管理存在的严重缺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倍受诟病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等全方位的突飞猛进,农村经济也蓬勃发展,相伴而来的就是农村社会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与日俱增。由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趋势为合作金融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商业金融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存,因此我们不得不分别分析两种性质定位下的农村合作金融监管体系,尤其是在监管模式未考虑这种并存性质监管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调整现行监管模式的改革方案。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商银行监管模式的现状
(一)监管体制
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受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2004年,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方案》的精神,制定了《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各相关机构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中的职责。 各相关机构在监管中要做到协调配合、各司其职、职责明确、分工到位,使其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运行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准备金、特种贷款、债券市场、外汇管理等业务进行监督,保证其合法经营。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着重监督农信社机构设置、业务经营、法人治理、风险预防等方面。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具体监督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内控制度和经营机制,比如说监督农信社业务范围、财产清算、分配执行等。由于国务院将信用社的管理下放到政府,因此,政府对信用社的管理与风险处置的监管是全面的,监管方面主要包括对信用社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督促、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评估、对信用社违法行为的监督等。
银监会在2003年9月颁布了《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在银监会内部设立了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的合作金融监管部,并颁布了《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等一系列规章,可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采用的是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监管规则。 这是银监会为了更好的贯彻“三农”精神,进一步强化了普惠金融理念,因此对农村经济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的农村商业银行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具体而言,银监会负责银行业的监管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宏观调控与货币政策的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为银行体系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并进而维护整个国家金融业体系的稳定。银监会不仅增强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还有助于中央银行将工作的重心放在宏观调控与货币政策职能上。因此,银监会除了对农商银行进行监管以外,还要加强同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保监会等的协调合作,共同促进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
(二)监管内容
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农村信用合作金融市场准入及退出监管,农村金融市场是否稳健运行直接关乎到农村经济的发展,严格的市场准入管制可以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第二,谨慎性监管,主要是指对资本充足度、资产流动性、贷款集中度等的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成立必须要有足额甚至大量的资本,除了抵御风险外,更重要的作用是吸引投资及扩大业务。第三,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活动的监管,一方面由股东、债权人和存款持有者对市场进行监督,银行对资产流动性进行监管,维持一定的存贷款比率。另一方面在发生金融风险时,银监会及相关机构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处置,保护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农民的利益。第四,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管,主要是监管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条件,对监管其履行职责并作出评价。
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人才队伍、绩效考核和监督评价等内容。要合理设置股权结构,通过高层的决策与考察,合理吸收优质涉农企业入股,股东要对其进行监督。建立适合农村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时,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对其进行监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仅要对农村商业银行的机制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而且还要对市场准入、高层管理人员的绩效等进行监督并进行评价。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现行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职责分工不明制约了银监会监管效能的发挥
目前,对中国农村信用社的监管采取行政监管与行业监管并行的监管模式,行政监管主要指在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把管理权力部分分给省级政府,使其具有了监管的职责;行业监管主要由银监会及其各地的银监局负责。虽然监管职权的下放在某些方面发挥了行政与行业在监管上携手的优势,但是存在的问题还是非常普遍。行政监管与行业监管因为在职责分工上不够具体明确、有加之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信息共享的宽度和深度极小等问题,使得在某些方面银监会和省级政府都有管理的职责,而在另一些方面二者却都无监管的义务,这造成了要么争抢监管、要么互相扯皮的不良后果,也严重影响到监管作用的发挥。
银监会作为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主体,其监管因忽视了农村信用社自身的特点而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而在对其采取何种监管标准这一问题上,我国又选择依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进行监管。但是,农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因为其性质上存在的差异导致其在产权制度、经营区域、管理水平等方面都有诸多不同,而且农村信用社也存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省级联社、县统一法人社和两级法人社的多元化模式。如果都按照商业银行的监管方式进行监管,则难以达到应有的监管效果。同时,银监会还缺乏与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金融监管水平相匹配的足够的监管人员和监管手段。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是我国目前在农村信用社O管上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其中临时性的现场监管较多,因为其在成程序方面不符合程序正当性,在收集信息方面缺乏深层次的数据对比分析,致使其在监管的次数上和深度上非常有限,监管工作很难有效完成。此外,由于农村信用社的法人多、机构相对分散等原因,使得监管机构没有能力配备足够的人员于每一个具体的监管对象,全面监管往往名存实亡。外加很多监管人员在业务素质、管理水平等方面都达不到监管者应该具备的能力要求,导致其监管水平比较低下,监管效果难如人意。
(二)行业自律监督机制缺失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形成农村信用社的行业内部自律监督机制。2005 年 12 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作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行业协会而成立,依照《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可知,现在此协会以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沟通协调为主要职责,并不包括监管的内容。另一方面,行业协会没有具体的类型,其数量更是少之又少、近乎空白,这使得各种不同分工的协会组织的成立无法建立在农村信用社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同时,由于没有认识到行业协会组织在行业管理、监督等方面的重要性,故在对其成立、运行的政策和措施上坚持消极态度。这些原因都使得协会组织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使协会组织在监管上补充银监会难以触及的真空地带的成立目的化为泡影,造成了农村信用社监管漏洞有所扩大。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模式的设计思路
一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直接关系着这个国家农村经济发展,故而各国均不遗余力地设计适合自己的监管模式以保证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为了更好更快地发展农村经济,我们应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监管模式进行建设性地设计。
(一)借鉴国外实行混合监管模式
德国采取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组织监管相结合的模式,政府监管机构包括联邦金融监察局、中央银行和审计协会三个;美商储蓄互助相互保险集团和美国信用社存款保险基金为美国的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保驾护航,防范因为一切原因所带来的农村经济波动。总体来看,各国在本国农村信用社监管体系的设计上都坚持外部监管、内部自我监督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针对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监管存在严重缺位以及农村信用社相关机构还没有被纳入监管体系的问题,应在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经验的基础上,设计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并重的监督模式,即形成以银监会和各地银监局为主、行政监管、行业协会监管和社会监督为辅的外部监管体系,同时设计类似于公司监事会的农村信用社自我监督部门进行内部监管。
(二)建立科学的监管体制
针对我国农村信用社在分布上极其分散、经营状况参差不齐等现状,要设计出一套既能适合中国国情、有利于推动中国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又符合国际惯例且具有国际发展水平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体系,其难度可想而知。银监会和各地银监局作为农村信用社监管的主体力量,对其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关乎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就银监会和各地银监局的监督职能发挥,应该以实行分类监管,通过制定有差别的监管标准和方法,利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建立大数据模型,在分析利率敏感度和风险程度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预警机制,同时结合专项稽核等传统手段,选拔和培养高素质的监管队伍,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实施类型化的全方位监管。 为加强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还可以通过从立法上量化与金融监管有关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方式, 同时整合各方面的统计数据,在规范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和实效性的基础上建立监管统计系统,以实现监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风险的实时管控。
(三)重行业自律监管
在某一个行业内成立以自我约束为目的的协会组织,其本身就有对此行业内的协会成员进行协调、监督、管理、服务的作用。农村信用合作社通过行业协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及准则,并以此来规范各会员单位的内部控制行为,从而促成业内的沟通合作,协调同业内的想到救助,同时配合银监会的监管工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在德国,行业协会可以成立专门的审计协会,审计协会通过对基层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经常性审计,向银监会提供更为真实和及时的行业信息。这样,审计协会和银监会通过分工与合作,共同规范农村合作金融的活动。
(四)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农民认股成立。因为农信社本身就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又因农民社员本身的文化水平有限,外加农村信用合作社所涉及的都是专业的经济行为,因此要实现社会中介机构、农民社员、新闻媒体等社会主体的社会监管,就要建立完善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就是要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度的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农民社员和社会大众的舆论监督,约束农信社的经营管理行为。
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模式应该在适应我国国情上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农信社监管经验,形成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并行的监管模式。同时,在监管模式的应用上我们还应该结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农村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方案设计
农村商业银行担当着农信社转型为现代公司的重要角色,对其改革和发展进行有效的监管必然是题中之意。但是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性质、功能、作用、价值等各方面都有所区别,对其的监管模式也应有所不同。
(一)纳入法人治理结构,走民主化监管道路
伴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信用社应其需求的变化而选择以农村商业银行的形式向现代公司转型,我们理应看到在此形式之下更多的是要根据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要求适时地纳入现代公司制度的具体内容,使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是农村商业银行在治理上必不可少的,即农村商业银行应该通过设立分工明确、权责一致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调整银行的所有者、管理层、职工三者之间的关系,推动其健康发展。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所有者是谁、谁说的话算数的问题,即采取措施对产权加以明晰,使股东的权利得以充分实现。其次,农村商业银行的所有内置机构都要依照法规及章程的规定进行人事任用、变更,省联社在不干涉其日常事务的前提下对其进行监管。再次,要广招金融相关的人才,推动农村商业银行走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二)努力发挥监事会作用,提高内部监管质量
监事会作为公司的三大机构之一,担负着监督公司运行中机构和人员的履职行为之重责,监事由股东会和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监事会与其他机构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基础上相互配合、互相制衡。在现实中,虽然监事会的作用发挥有限,但可以通过措施的改进,释放其有效监督的功能。首先,要完善农商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以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监事会要代表股东并行使其应有的监督职能,绝对不能成为董事会的工具或附庸,更不能成为农村商业银行的摆设。其次,要通过立法明确监事会及其监事的责任。因监事监督管理过失给农商银行或股东造成损失,应明确规定由其承担适当的补充责任。只有责、权、利的匹配才能增强监事会成员的责任意识,才能提高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管质量。
(三)引进战略投资者,创新股份代持机构
从公司类型来看,农村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其设立时的发起人人数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来规范这一设立条件。一是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方式来实现。即通过溢价购买自愿放弃股东地位投资者的股权,既可以达到公司法要求的发起人人数的要求,还可以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引进高素质金融人才和科学的管理。二是采取募集设立方式。依据公司法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农村商业银行设立时的发起人须控制在 200 人以内。建h银行业监管部门创新相关条款,设计发起设立股份的代持机构,依法规范农村商业银行有关机构发起人的资格与取得条件,以应对农村商业银行募集设立时的人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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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当时的国务委员陈俊生到义乌来看马路市场,那时全国对农民离土经商争议很大。陈俊生说我是管农业的国务委员,来义乌意味着支持,不来意味着反对,来与不来真是左右为难,最后他说我要来,但是晚上来。那一年。他晚上打着手电筒,在马路边上的帐篷里一个一个照过去,一个一个地看,仔细地看,深情地看,静静地看睡在帐篷里的摊贩。他们在做梦,在做一个农民在改革开放的前夜发家致富的梦。他看过以后大声地说,中国农民致富的道路就在这里。但是。他没有敢开会,他说允许试,不要张扬。以义乌为代表的浙江市场人就在“允许试”这样的条件下慢慢地试,这里面的酸甜只有义乌人知道。陈俊生后来说义乌市场的发展是香一年臭一年,香香臭臭又一年:风一程雨一程,风风雨雨又一程。去年周伯华局长来到义乌考察,他也象当年陈俊生一样细细地看,静静地看,深入地看,他看到了市场信用监管的有效性,看到了市场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他说,当年如果说农民的出路在市场,那么今天我们要说市场的出路在于信用监管,要用这种信用监管来实现我们工商对流通领域市场监管方式的根本转变。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实现监管的根本转变。
所以,这个全国现场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对全国工商来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市场监管的一次重大转变;对浙江工商来说,是提升多年来的监管实践,实现监管市场的一次重大破题。
一、没有市场就没有今天的浙江
浙江有三件宝:龙井茶在虎跑、企业家像海潮。大小市场如牛毛。目前,浙江省有个私民营企业257万户,省外浙商有400万人。国外浙商有350万人。这些人土生土长。会跑会跳。不吵不闹,是忍者神龟,是变形金刚。全省现有市场4000多个。年成交额已经达到1万亿元。这些市场变废为宝、点石成金。变黄土为黄金,变腐朽为神奇,这就是浙江市场的功效和功能。浙江有几个东西很神,一个是神韵的西湖,一个是神灵的普陀。一个是神秘的温州,还有一个是神奇的义乌。有人说义乌这个市场里面应有尽有,除了军火、没有;全球人都有。除了外星人没有。这里有40万种商品:150个产业经济集群,500多个经济块状。全省的市场里有近100万个经营户,创造相关的就业岗位500余万个。
浙江的市场就是浙江的聚宝盆,它最大的功劳有四条:一是市场主体的发祥地。搞市场经济第一重要的是市场主体,正因为有了市场主体,才有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只有市场培育先发的地方,最早允许农民离土经商。让晒场变市场,让老乡变老板,让集市变城市。让农民变居民。浙江的市场主体就是从农民中来,是从离土的农民中来,赤脚上田到市场,农民变成了市场主体。变成了法人。市场主体的摇篮就是商品市场。浙江的实践已经告诉我们,浙江经济的发展就是靠千千万万个竞相进发的市场主体支撑起来的。二是块状经济的发生器。浙江的经济。从市场起步,然后是工商联动。先有市场,再有企业集群的支撑,再有国际一体化的桥梁和集散地。浙江经济的发展经历了提篮小卖、长途贩运、前店后厂、专业市场、园区工厂等过程。市场主体从农民到商贩,从商贩到店主,从店主到企业家,从企业家到外交家。进而到国际上进行一体化交易的实业家。先有商品市场。再到工业园区,专业市场连接着工业园区,工商联动带动第三产业,然后走向国际化。市场在这一过程中起了一个原生性的、母体的作用。三是国际一体化的展示台。现在浙江市场的商品出口到世界215个国家和地区,并在40多个国家设立分市场。浙江经济的发展是从培育市场起步。从市场到工厂。从市场到园区。从市场到基地,从摊主到老总。从省内到省外。从区域到国际,兴商建市,贸工联动,以商强农。城乡一体,外向拓展,市场越做越大。产业越来越强。城镇越来越繁荣,老百姓生活越来越富裕。四是商业文明的引导旗。浙江市场最早意识到,做响不如做长,商业文明是持续发展的灵魂。目前浙江市场发展的态势,是从市场主体、产业群体、国际化一体。演变进入到一个商业文明引领的复合体。
二、管不好市场工商就要下岗
工商与市场有着与生俱来的天然关系。在浙江,工商是市场的培育者和推动者。管市场理直气壮。从提篮小卖到马路市场,从马路市场到星级市场,早期的工商部门,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己任,积极地承担了培育市场的责任,集中了财力、人力,克服了种种困难,承担了种种风险,因势利导。化险为夷,使市场发育有了一定的条件和空间。在建设市场的过程中,工商与市场有一个风雨同舟、相伴相生、与生俱来的特殊经历。对市场有着特殊情感。
国家实施市场“管办分离”政策之后,不少地方有一种不管市场的思想状态,无权不管。无私不管,无利不管。说到底是无心去管。有的地方疲了、倦了、厌了。没有新的职能去拓展,没有新的领域去占领,节节败退,唉声叹气,今不如昔。现在回过头去看。不办是对的。不管是错的,管办分离、管更精专。只有不办才能真正的专心的公正地去管、强有力地去管,无私地去管,才有可能管到位。2004年,浙江省工商部门在政府的支持下。提请浙江省人大专门出台了《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确立了工商“以管促办、以管助兴”的指导思想,使我们在痛苦当中实现了新的职能转移和新的监管加强,重新寻找到了工商部门在市场管理中的定位,重新确立起工商对市场为义不容辞的监管责任。
监管市场是工商的法定职能,管不好市场。工商就要下岗。流通领域是工商部门的监管范畴,市场是流通领域最集中的体现。工商监管市场是工商职能最具体的表现,是职能的最本质的反映。管流通、管市场,工商天经地义。哪里有市场,那里就有工商;哪里有好的市场,哪里就有好的工商:哪里有成功的市场。哪里就有工商成功的监管方式:哪里的市场兴旺了,哪里的红盾就在闪光:哪里的市场失守了、退却了。哪里的局长就应该下岗。促进发展是工商工作的宗旨,抓好监管是推动发展的重要保障,工商不仅要做培育市场的助产师,而且要做好市场的监管者、商路的巡道夫,执法的守门员。
与时俱进。促进发展,探索监管方式,是我们工商的使命。对市场的发展,工商的各个不同的时期,各个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监管方式。先期的工商是做“恶人”,追赶提篮小卖,整顿西瓜摊,与路人争吵:在市场经济发端的时候,工商是做“媒人”,把农民介绍到市场当中来,让市场聚人气,让要素与要素之间进行嫁接和
链接:再后来市场监管的任务又重起来。产品商品琳琅满目,监管制度一时跟不上,出现了许许多多的问题。曾经有一段时期监管是被动的,跟着媒体的曝光走。跟着外商的投诉走,跟着西方发达国家的指责走,跟着领导的批示走,跟着治假造假人的发明走,工商充当着“猎人”的角色,去捕猎、去搜寻、去打击;在和谐发展、持续发展的现阶段,工商在监管当中要做一个“文人”的角色,要文明监管,是一个人文的引路的监管,灵魂是信用。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与时俱进的监管方式,是适应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形势下工商监管方式转变的具体的创新实践。要遵循市场发展的轨迹,从最初的创办者,向现在的市场监管者转变,从最初的单向支持繁荣向现在倡导文明转移,从自发的发展向现在的规范发展转移,从省内支持向省外支持转移,从原先运动式的粗放监管向现在的精确式长效监管转移。过去为农民引入了市场的概念。现在要为市场引入文明的概念:过去市场管理是打击的概念,现在市场引入的是规范的概念:过去引入的是清理的概念,现在引入的是建设的概念。工商对市场不仅仅是清理打击。还有一个市场的二度建设。一度建设是让它繁荣起来,二度建设是让它文明起来,只有文明才可以保障持续的繁荣。建设文明就是今后市场的一个重要的使命,信用分类监管就是建设商业文明的重大举措。
三、没有信用就没有市场
信用分类监管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监管是为了发展,市场信用监管就是为了市场持续的发展,这是我们浙江在监管实践和市场发展实践当中的一个体会。我们曾经一味地为了短期的繁荣,走过信用缺失、无序经营、恶性竞争、低端倾销这样的一个路子,市场发展曾经落人低潮。我们在市场发展和市场监管的过程中,确实曾经出现了一些成长当中、摸索当中、探索当中的一些问题。实践也表明如果市场当中充斥着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市场就不可能长久。现在浙江各级政府在研究市场是办响还是办长,最后都选择办长。过去有一句话叫“一日种蕉”、“一年种竹”、“十年种柳”、“百年种松”,创办市场和监管市场必须要用“百年种松”的理念作为取向,才有可能把市场管好。监管市场的基本点、基本取向,就是为了持续,要做长久而不是只做眼前,要“甲天下而不是假天下”,要“遍天下而不是骗天下”。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本质要求就是市场持续发展,义乌的市场能够发展到现在,就是把握了一个市场持续发展,把握了一个市场信用分类。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的责任要求。工商一定要把市场信用监管变成我们的责任。市场尽管出现了假冒伪劣,要怎么去看,出现问题是主流还是支流?是前进当中的问题还是本质的问题?工商如果退避三舍,那么这个市场就更加糟糕了。第一,工商要进入市场,不进入市场工商就不能获得监管权。第二,要给市场装上一个以商业文明为内核的信用分类监管的“灵魂”、“识别器”和“紧箍咒”。要将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变成工商的一种新的职能取向和职能手段。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政府、监管者和经营者的共同要求。如果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只有我们工商认知,政府没有认知,政府和工商如果不坐在一条板凳上,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不能到位。现在,浙江各级政府是这么看,这么说,也是这么办的。浙江在推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过程中,将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变成为政府、经营者和监管者的共同要求。在市场发展和监管过程中,浙江有三个转变:一是把持续的、长久的发展变成政府的主流导向;二是文明经营变为经营者的自觉行为:三是科学的市场信用监管变为工商人的监管艺术。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实现工商职能到位的具体要求。一是必须要有宗旨意识。义乌将商业文明的概念引入到各个层面,让所有的经营户和市场创办者形成一个共荣共辱的宗旨意识。让各个层面都意识到共同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环境是靠大家共同来建立的。二是必须要有一个强烈的行业操守意识。道亦有道,市场行业也有道,要建立不遵守操守就会受到谴责的职业操守。三是必须要让所有的市场经营者和创办者必须要有自觉接受工商监管的自觉意识。过去我们走了一个误区,认为对经营者放的越宽越好。其实是不正确的。应该要培养他们一种自觉接受监管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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