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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工程合同范文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范文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鼓励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建设农村公路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动员人民群众踊跃参与农村公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守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四条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三、四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对于特殊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三级公路路基8—10米,路面6.5—7米。四级公路路基5—7米,路面3.5—6米。

沥青路面结构为:15cm、12%石灰土(原路基底层为砂石路)或20cm、12%石灰土(原路基底层为土路)+下封油层+不低于3.5cm沥青贯入式油层。

水泥路面结构为:20cm、12%石灰土或不低于10cm级配碎石+18cm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

第五条农村公路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在陡坡、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七条农村公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但农村公路上中型以上桥梁要按照国家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九条农村公路乡道、村道建设的工程设计,必须经专家评审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规划与计划管理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目标为依据,认真编制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与县域干线相衔接,与农田基本建设、水利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统一实施。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局负责技术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必须纳入省交通厅的GPS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经专家评审,报县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局审批,并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局备案。规划批准后,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年度建设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交通局审查、遴选、优化,县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局、交通局审批。对拟审批的年度建设计划分别上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列入上级计划。乡镇政府必须在每年九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过期视同放弃。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须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必须符合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分层推进的原则,避免一哄而上,而造成工程无法正常完工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申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项目在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内,并纳入省交通厅GPS管理系统;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

--项目必须通过“一事一议”,并解决了征地、拆迁等问题。

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进度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应在每月初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等报县交通局。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的建设用地、拆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并按当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县道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担任,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担任。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要选派事业心强、认真负责、作风清廉、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担任项目法人代表,并选派精干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健全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程序:

--编写项目建设方案设计;

--选择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报县交通局评审;

--选择相关单位编写招标文件,并报县招投标中心审查;

--组织招标,并报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管理施工;

--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有责任、有义务履行下列职责:

--为施工做好现场准备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帮助施工单位安排驻地、施工场地、通水、通电等;

--筹集建设资金,发动群众备土,教育群众支持工程施工,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严格资金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计量支付制度支付工程款;

--监督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合同,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期、质量、安全要求进行施工;

--处理合同纠纷,帮助施工单位解决突发问题和困难;

--及时报送各种报表及工程信息;

--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其他与项目相关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要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不招标的项目应按照询价招标程序和内容进入县招投标中心进行询价招标,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安全合同》。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大中桥要单独招标,其他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招投标中心对乡镇政府的招标(询价招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招标前应将招标(询价招标)文件和组织方式送交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未经审查的项目不得招标(询价招标);招标(询价招标)后,应将招标(询价招标)过程和结果报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询价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招投标(询价招标)项目对中标候选单位考察过程中要求其出具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的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投入机械的发动机或原始编号,以确保人员和机械到位,防止出现工程转包等行为的产生,在定标后项目法人应严格对中标单位施工过程的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沥青(水泥)路面、桥梁等工程,要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与施工。

第二十五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报县交通局办理施工许可,方可开工建设。中型以上桥梁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方可开工建设。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县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的可用资金应尽可能多投入农村公路建设。

第二十八条政府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三十条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要依法纳税,所征收的税费作为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项资金使用。

第三十一条县交通局管理由交通部门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县财政局管理由国家财政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各乡镇自筹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要存入县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专户,由财政局会交通局、项目法人共同监督,经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使用。各类资金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并按工程进度,计量支付。

地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要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监督。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企业自检、社会监理”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中乡道、村道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在县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下执行,并负“政府监督”的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监督项目法人履行公路建设程序;

--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是否建立了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

--监督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管理,抽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人员、设备进场;

--监督项目法人是否聘任了监理,监理合同是否规范,监理合同是否得到正确履行;

--监督监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务,检查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抽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对发现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直至消除问题。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负总责。其具体职责是:

--建立健全项目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转;

--建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并认真执行;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国家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

--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对进场材料、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工序间的交验收。

--监督监理人员按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的要求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工作是否认真,是否正确履行监理职能;

--配合交通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督促施工单位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及时上报质量事故,不得瞒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县交通局要选聘有经验的公路建设人员,经培训后,派往各乡镇,以乡镇为单位对乡村公路打捆监理。监理人员由县交通局管理,检测设备由县交通公路部门提供。监理费用有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及公路上的桥涵等辅助设施建设工程要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的5%。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缴纳,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给缴纳单位。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措施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的举报。

第七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项目法人进行验收。项目法人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应立即开展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分别报请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农村公路施工结束,未经验收者,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造成的损失,有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已经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验收,应按合同规定,给施工单位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实现一次验收,即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验收经费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中乡、村道路的验收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负责具体事务;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由市交通局组织验收。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可以以乡镇为单位多个工程一起验收,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应单独验收。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的验收要按国家规定的办法、程序、内容、格式进行。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者,按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无偿消除病害,直到合格为止;项目法人认为合格后,可申请管理部门再次验收,如仍不合格,应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验收合格者,项目法人应监督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消除病害。

第八章责任追究与考核奖励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地方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即开放交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作为奖励依据。

第五十一条对在农村公路建设捐款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以赠匾、颁发证书、立功德碑、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表彰;对考核结果纳入县年度综合考评范围,较好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安排计划项目;对考核结果较差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暂缓或者取消计划项目的安排;对在农村公路建设中不作为的责任人予以戒免。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范文第2篇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长为指挥的农村公路改造工作指挥部,负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改造日常管理工作,检查、落实计划执行情况,监督工程进度、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制定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实行指挥部领导分工负责制,每名副指挥联系两个乡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承包一个乡镇,确定一名副职具体负责乡镇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组织指挥,督促检查,监督协调工作。

各乡镇成立由党委书记、乡镇长任指挥的农村公路改造工作指挥部,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改造工作。党委书记是农村公路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宣传发动

做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必须全面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群众,要充分利用会议和各种宣传媒体,深入宣传农村公路改造的意义。电视台、电台、报纸要开辟农村公路改造宣传专栏;广大宣传工作者要把农村公路改造的宣传鼓动工作,当作最近一个时期内的工作重点;区交通局、各乡镇要采取出动宣传车、文艺演出、张贴标语等形式,努力营造农村公路改造的良好舆论氛围。使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农村公路改造工作的重大意义,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三、建设目标

到年,全区计划改造农村公路公里,新建改建大中桥座,基本实现所有行政村通硬化路。年全区必须完成.公里的改造任务,力争完成.公里,年全部完成改造任务,实现三年规划建设目标。

四、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按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乡道和村道。村道路面宽度一般不低于米,特殊路段路面宽度不低于.米,路基宽度一般不低于米;乡道路面宽度不低于米,路基宽度一般不低于米。

1、路线标准。原则上以现有道路为主,线位、线形满足拟选技术标准下限指标的,尽量利用老路改扩建,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占用有限耕地资源。农村公路改造工程中乡道、村道原则上采用四级以上标准。个别村庄规模较小、路基条件较差的村道,可以采用四级以下标准。

2、路面结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对路面做硬化处理。路面结构应遵循强基薄面的原则,基层宜采用水泥稳定土、石灰稳定土、二灰稳定土、填隙碎石、手摆片石等结构形式,推荐使用水泥稳定类基层。

面层采用沥青碎石、沥青混凝土、沥青贯入、水泥混凝土。采用沥青碎石或沥青混凝土面层时,厚度不得低于厘米;采用沥青贯入式面层时,厚度不得低于厘米;采用水泥混凝土面层时,厚度不得低于厘米。村(街)道推荐使用水泥混凝土面层。

3、桥涵。农村公路改造工程中的大、中桥宽度一般不低于米,个别村道上的桥涵宽度不低于米。大中桥设计荷载乡道采用承载汽一、挂—标准,村道采取汽—、挂—。个别主要村(街)道应采用乡道大中桥设计荷载。

4、路基。路基应结合当地自然条件进行设计施工,既要保证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又要经济合理。路基压实度不低于%。

5、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应本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降低造价的原则选择材料。

五、项目管理

农村公路改造项目根据建设规模大小实行分类管理。里程在公里以上的四级公路、公里以上的三级公路、大桥和区道上的中桥为重要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改造项目。

1、设计审批。乡道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实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工作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由区交通局审核把关后上报市交通局审批。村道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可进行简易设计,简易设计必须有路线纵断图、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结构图,由区交通局组织有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区交通局审批。

路基、小桥涵配套等工程由乡镇政府按设计标准负责施工,经区交通局初验合格后,安排路面工程改造计划。区交通局要根据农村公路改造规划,对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项目,建立完善的项目登记制度和项目资料卡。

2、招投标与市场管理。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录用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制度,具备法人资格,具备与公路建设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资质的单位方可进入农村公路改造建设市场。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加强合同管理,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副本在双方签订生效后日内报区交通局备案,区交通局负责监督实施。

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认真按照国家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工程实施,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严格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制度。乡道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开工报告先由区交通局审核,再上报市交通局审批,村道农村公路改造项目的开工报告由区交通局审批。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严禁非法分包、转包工程。违反规定以及不能全面履行建设合同的单位,由业主监督整改,交通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令其退出,三年内禁止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3、工程验收。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完善施工图表、工程决算、工程总结、自检资料、技术档案等资料,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乡道农村公路改造项目由区交通局组织初验,市交通局组织竣工验收;村道公路改造项目由区交通局组织竣工验收。

区交通局负责对工程量(公路里程、桥梁长度及宽度)进行实地核实,按核实的实际工程总量计算各乡镇的补助资金总额。

4、项目业主。乡道农村公路改造项目,由区交通局承担项目业主责任。村道农村公路改造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项目业主责任,并接受区交通局的指导和监督。

六、质量管理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均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区交通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各乡镇委派质量监督工程师,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督。区交通局要成立质量监理组,负责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施工单位应健全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以设计文件、相应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工作依据。

乡道农村公路改造项目,由区交通局抽调主要监理人员组成项目监理组负责监理工作。村道农村公路改造项目由区交通局指定几名一般监理人员负责工程监理,有条件的乡镇也可采用社会监理模式。

主要监理人员应持有市以上交通局颁发的培训证书,一般监理人员由区交通局培训后颁发证书。监督、监理人员要恪尽职守、严格制度,不得营私舞弊、。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我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公路渡口。

已升级为省道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在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未纳入省道养护管理范畴之前,参照县道进行养护。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省级指导、州级考核、县为主体”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养护机制。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路政管理工作。

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汽车渡口维护及其它配套设施维护等。

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旧桥梁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水毁修复工程、公路绿化、公路灾害防治等。

路政管理工作是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保障公路畅通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逐步推行有路必养。对纳入财政预算养护管理范畴的农村公路定期给予补助,对未纳入财政预算养护管理范畴的农村公路,可采取村规民约、村民一事一议、义务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养护。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州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职责,筹集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督促县市人民政府足额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和工作计划;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会同州财政局审批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国省补助养护资金、农村公路转移支付养护资金、州本级养护资金),并监督计划的落实。

州财政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国省补助资金拨付,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筹措,并监督资金使用。

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和计划执行情况,引导、推广农村公路养护新技术和新工艺。

第九条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依法授权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依法依规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日常检查;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农村公路管养机构,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兼)职人员,安排专项经费,负责本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与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县为主体、国省补助”的投入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国省补助资金、州级补助资金和县市筹集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按县道不低于3000元/公里、乡道不低于2000元/公里、村道不低于1000元/公里标准安排,其中县道、乡道日常养护资金纳入县市财政预算,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由州、县市财政各按不低于500元/公里标准预算安排,并视地方财力水平逐年递增,主要用于支付养护工人报酬、购买养护工具及材料等。

国省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足部分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筹解决。

州本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应急抢险以及农村公路养护目标管理考核以奖代补。

第十三条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和养护工程计划,由县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专款专用。县市财政部门按年初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计划安排养护预算资金,将资金拨入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对公路日常养护的检查、考核情况和养护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支付,财政、审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分级养护的原则,逐步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实现管养分离。县道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和管理,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县道、乡道日常养护应采取承包制,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村道日常养护实行“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日常养护管理考核按照县道月检、乡道季检、村道半年检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合同管理、社会监理、政府监督。

因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或战备需要安排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指定施工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发生水毁等突发事件后,养护管理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修。公路水毁情况严重,短期内无法恢复通行的,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公路绕行方案,确保车辆正常通行。

第十九条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做好相关基础管理工作。县道、乡道路政管理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和路产、路权保护;村道路政管理采取建立路政执法联络员制度和村规民约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桥梁日常养护管理和检查监控实行“三个一”责任人制度,即每座桥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一名桥梁养护技术人员、一名桥梁养护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对运营桥梁中的四类危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对五类危桥及时封闭,落实绕行方案。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库每年进行一次更新,各县市应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凡纳入省项目库的项目视同立项。危桥改造工程的建设程序应按《省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实施指导意见》执行;凡纳入省项目库的安保工程项目视同立项,建设程序按国家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建立信息收集和制度、数据库更新制度,及时准确收集、整理、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制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并建立相关台账。

第五章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州人民政府对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实施,奖励和考核工作经费纳入州级财政预算。县市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工作检查考核。

第六章附则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和水平,探索适合我省实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模式,省厅将《关于我省农村公路管养模式的探讨研究》列为今年重点调研课题。为此,我们在前两年农村养护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有关问题研究的基础上,再次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模式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和研究。通过对浦江、海盐、安吉等各具特色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践探索和分析,同时借鉴省外养护管理经验,对群众性养护、分段养护、道班养护、专业养护等养护模式进行了分析、研究和探讨,形成本调研报告。

一、我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基本情况

(一)农村公路现有里程和规模

据统计,截止20__年底止,全省农村公路(县、乡、村道)总里程为85643公里。按目前行政等级标准分,其中:县道23097公里、乡道15873公里、村道46673公里;按技术等级分,其中:一级公路1019公里、二级公路3648公里、三级公路6935公里、四级公路43895公里、等外公路30146公里(其中准四级公路13527公里);按路面类型分,其中:水泥砼路面36329公里(其中县道9384公里、乡道5703公里、村道21242公里)、沥青混凝土路面8965公里(其中县道5016公里、乡道655公里、村道3294公里),简易铺装路面17089公里(其中县道8549公里、乡道3589公里、村道4951公里),未铺装路面23258公里(其中县道147公里、乡道5926公里、村道17185里)。铺装路面公路里程合计62384公里,占农村公路总里程的72.84,到20__年年底乡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完成后,铺装路面公路里程将增加5000多公里,达到67000多公里。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现状

20__年前我省各市、县均设有专业和县乡两个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国省道和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20__年养护体制改革后,实现了两合并,即:所有市和绝大部县(市)专业与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合并,国省道、县乡道公路养护管理职能统一由市、县(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部分市、县(市)公路管理机构内相应增设了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内设机构。

目前,我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县道和乡道大部分已纳入交通公路部门管养范围,基本上实行“条块结合,以县为主”。村道公路的管养,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一直未纳入交通公路部门管理范围。在养护资金安排上,目前仍沿袭过去(两合并前)专业养护经费和县乡养护经费分别安排下达的方式。县乡养护经费由省汽车养路费切块补助一部分,不足部分由地方自筹解决(手拖费安排一部分,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

(三)农村公路养护生产运行机制

目前,县道公路的养护生产(包括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基本上采用国省道的养护运行机制,走养护市场化的路子,主要由专业养护队伍(养护公司)进行养护,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行业管理。乡道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主要由乡镇政府负责,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行业指导和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或以奖代补)。

我省乡村道的养护生产运行机制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模式:

模式一:由乡镇成立固定的专门养护队,负责乡村道的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养护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有少量的机具设备;养护资金由交通部门补助一部分,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解决。这种模式一般在经济较发达的乡镇采用较多。

模式二:乡镇政府按行政区域将乡村道公路的路面保洁、巡查、行道树维护等日常管养工作分段包给沿线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将乡村公路养护工作承包给村里的农户。大中修工程通过招投标,由专业队伍施工;养护资金由交通部门补助一部分,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和村委会解决。

模式三:由村委会组织,一年对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公路集中进行二、三次季节性、不定期的突击养护(保洁和少量的维修)。这种模式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山区)采用较多。养护资金由交通部门补助一部分,不足部分主要通过投工投劳解决。这种模式养护成本相对较低,但缺乏长效的管理手段,而且养护质量较差。

二、目前我省农村公路养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公路路况总体水平较低,区域间差异较大

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域差异较大,加之长期养护管理“缺位”,致使农村公路基础薄弱,路况总体较差,公路等级普遍较低,绝大部分为准四级或等外公路。且绝大部分乡村道路的桥梁又是由民间桥梁改造利用,病危桥梁较多,道路安全设施、标志标线也不够齐全。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

《公路法》对县道、乡道公路的养护管理主体作了规定,但对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村道公路至今未有明确定义、管理主体不明确,养护管理严重“缺位”。虽然县道和部分乡道养护由县交通局或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养护责任归属乡镇,村道养护责任名义上也落实到乡镇,但因经费无着落,乡镇基本上不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缺位”现象仍普遍存在。在地方政府方面,由于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不明确,部分乡镇认为乡、村道路建好以后,养管工作就是交通部门的事,没有把乡村公路的管养工作纳入正常的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畴,个别地方还出现损坏或破坏乡、村道路的现象。而且,地方政府重建轻养现象也较为突出。

(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养护资金缺少来源,资金筹措

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正常养护无法维持。

20__年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后,县道和乡道养护经费主要由汽车养护费切块补助和地方手拖费、摩托车费补助解决。但由于长期以来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公路建设的投入,忽视养护管理的投入,使得县乡道公路养护经费不能足额到位,县乡道公路养护管理不能到位。

村道公路由于一直未纳入交通公路部门的管养范围,没有正常固定的养护经费来源,而多数村在修建村道公路时已负债累累,根本无法筹出资金来养护,导致村道失养情况普遍严重。加之农村费税改革后,财政支付转移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太少,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如,温岭市现有机动车保有量近26万辆,并将以35的速度快速增长。目前超限运输问题严重,公路养护成本大为增加,但养护资金投入甚少;仙居县每年通过支付转移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是100万元,其中40万元用于发放县道养路工工资,剩下的60万元由财政核发到各乡镇,用于2392公里乡村公路的养护,每公里年养护资金250.8元。

(四)养护管理机制不健全,养护质量难以保证,缺乏农村公路养管长效机制。由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机制无法建立,特别是县、乡、村三级养管体系未真正建立,缺乏农村公路养管长效机制。绝大多数乡镇没有固定的管养机构和专业的养护人员,无论是技术还是设备都无法承担农村公路管养任务,养护质量难以保证。三、建立以县为主的管养体制和运行机制

鉴于我省农村公路及其养护管理的现状,为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缺位”,改善并提高农村公路路况,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们根据[20__]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拟定了《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了我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体制建设的目标是: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新型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体制和“管养分离”的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农村公路路况良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

(一)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的管理纳入管理工作的范畴。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乡级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当切实认真履行上级政府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专职机构,并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生产专职人员。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政府执行部门,应将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纳入行业管理范畴,加强指导、考核、监督。其所属的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作为公路行业管理的实施部门,应落实人员、增设相应的内设机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增设农村公路养护科,市级增设农村公路养护科(原有县乡养护科的可改称为农村公路养护科),县级相应增设农村公路养护科。农村公路养护技术管理人员每个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增加15-25名,省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增加15-25名,切实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指导、管理职责。

(二)建立稳定、长效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渠道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都应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的原则,积极组织筹措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建立由财政投入、养路费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筹措机制,建立健全养护资金的保障体系。由于农村公路量大面广,养护经费全部由国家承担目前尚不可能,应不断拓宽多种资金筹措渠道:即除手拖费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外,省、市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争取补助一部分,县财政列出专项资金承担一部分,乡镇也自筹一部分(可以通过投工投劳形式解决),积极鼓励社会、个人捐资等。

(三)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利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公路养护资源,逐步建立科学、高效的公路养护运行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可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养护”的管养运行机制,逐步形成“政府监督、行业管理、主体负责、承包人实干”的四级农村公路管养保证体系。推行招标养护、委托养护、合同养护、承包养护等模式,建立健全养护市场。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养护施工单位;日常小修保养由行政村落实农民养护工具体负责养护。养护形式可多样化:平原地区乡镇可在养护里程较多的区域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站,集中负责该片区的农村公路养护;山区养护里程短的或路线比较偏的农村公路养护,可承包给个人或家庭养护,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实行弹性养护制,忙时干农活,闲时养村道,不拘形式养好路。农民养护工按照养路的好坏或达标率,从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领取劳动报酬。公路部门负责做好监管和技术指导,并负责培训农民养护工,真正做到:责任在乡镇,实施在村组,受益在群众。

(四)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管理长效机制。

建立和完善县、乡(镇)、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机制。省里应抓紧出台农村公路养护标准和管理办法,为养护工作监督考核提供依据。县级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对乡镇考核的内容,乡镇政府要明确一名副职领导专职负责此项工作。乡(镇)政府要建立对村的养护管理考核机制。建立养护经费拨付激励机制,将拨付的资金与农村公路养护路况直接挂钩,行业部门与乡镇签订合同,实行定期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示,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养护资金和奖励经费,确保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金华市浦江县就是通过考核激励机制,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四、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养护管理模式

由于我省农村公路总量和增量很大,地区差异也比较大,其养护管理的模式不应搞全省“一刀切”,要区别发达县市和欠发达县市、平原地区和山区、低等级公路和高等级公路的差异,走专业管理和乡村基础管理相结合、专业养护和乡村养护相结合的新路子,充分发挥公路站、交调站、村级组织等基层单位的作用,因地制宜,积极探索适宜当地情况的管理方式。

(一)农村公路的管养模式分析

根据国务院〔20__〕49号文精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形成国家、省、市(地)、县四级交通行业管理,县、乡(镇)政府、村或交通部门分级实施的管养体制。农村公路管养的多方参与已成为突出的特点。农村公路的管养既有直接实施者,又有多个间接参与者,既有行业管理者,又有具体组织实施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生产的机械化和专业化程度不同,基本可以分为四种,即:群众突击季节性养护、分段承包养护、道班养护、专业公司养护。

1、群众突击季节性养护。这曾经是农村公路养护中采用最多、最为广泛的一种方式。费税改革前,许多地方都规定农

村居民必须承担法定公路建勤义务工和车辆建勤工,利用农闲季节集中养护农村公路。该方式组织者一般是乡级政府或者村委会,群众出劳动力,市(县)交通部门或乡级政府补助部分砂石材料费。主要适用于道路等级低、交通量小、专业机械化难以开展的乡道和村道,尤其是路线长、人口密度低、地形条件相对恶劣的山区公路。该方式最大优点是充分发挥了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长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相对缺乏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但随着费税改革的实行,“两工”逐渐取消,从政策上讲,村民已经没有进行农村道路养护的义务,其适用范围缩小到通过“一事一议”的村道养护。

2、分段承包养护。分段承包到户的农村公路养护方式,一般是根据路段等级、交通量大小、养护材料远近等测定每公里所需养护经费,然后以招投标的方法承包给农户并签订承包责任书。组织者一般为市县级公路养护部门或者乡级政府。该方式是专业化、市场化养护公司的雏形或者低级形式,主要用于交通量小、等级较低的一般农村道路。养护内容也仅限于路基、路肩、边坡和低等级路面的日常性养护。优点在于易于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引进竞争降低了养护成本,且小规模零星作业方式,比较符合农村公路分布广的特点。

3、道班养护。这是目前农村道路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方式。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由县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以道班的形式在重要农村道路沿线布设;另一类是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领导,在乡级政府成立派出机构,如交管所或者交管站,从事养护生产;第三类由乡政府领导的机构对乡道进行养护。该方式优点是具备一定的养护机械和相对固定的人员,道路养护质量较高,基本能够完成除大中修外的农村公路和桥涵的养护工程。缺点在于养护生产与养护管理没有分开,上述这些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管理职能,养护生产的效率较低,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养人不养路”的现象。且乡级政府领导的养护机构多属临时性机构,常常面临资金困难,养护队伍也不够稳定。

4、专业公司养护。养护公司是拥有独立注册资金、相应设备及技术人员和施工资格,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资金调配和人事权利,在法律上与公路管理部门处于独立平等地位,真正面向市场的经济实体。按照性质可分两类:一类是适应市场要求,由社会性资金投资建立起来的股份制公司;另一类是由原来的公路管理机构剥离管理职能后,经过改制建立起来的股份制公司。专业公司养护真正实现了养护的管理与生产分离,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养护资金的使用效果,同时养护公司从具体的事务管理脱离出来,转向合同管理,公路养护质量高、效率高。其缺点在于,由于农村公路分布相对分散,对于农村公路养护市场不够大的地区,尚难以全面推广。且农村公路养护采取专业公司养护的方式,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农村公路养护市场主体较少,投标不具备竞争性;二是资金问题;三是目前对承包商的有效监督机制尚未建立。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模式探讨

根据上述四种养护管理方式的分析,我们认为抓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要将群众突击季节性养护、分段承包养护、道班养护、专业公司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机构精干、体系完整、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管理顺畅、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有效监督、办事高效”的养护管养体制。

1、实现养护管理和养护生产的分离或部分分离。把公路养护生产从管理机构中分离出来,组建农村公路养护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明确公路管理部门与养护公司为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关系,对公司养护机构的人事、用工等问题由企业自主进行。对于难以实现管养分离的,可以通过人员分类管理实现部分分离。

2、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不够成熟或难以发挥市场作用的时候,根据各地的特点和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建立和健全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流动性养护相结合制度,建立完善各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包括分段到户、道班承包等,全面推进定额养护和计量支付。公路管理机构对养护生产的管理要逐步实现合同管理。

3、根据本地区农村公路的技术等级、路面结构型式等特点,制定相应的养护技术标准,推广应用公路养护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降低养护成本,发挥养护资金效益。在一定的管理体制条件下,充分实现养护方式的多样性,保证其足够的灵活性,以最大程度利用养护资金。

4、积极培育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首先要积极培育县级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并逐步融入整个公路养护市场中。改变原有养护在较为封闭的行业内部进行的方式,以提高养护生产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将养护生产逐步推向社会,适应市场化要求。

5、积极筹措包括养路费、财政转移支付和手拖费等各方面资金,逐步实行公示、招标和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农村公路养护供给效率。在养护资金有限的条件下,实行公开招标和引入竞争机制,实现业主、养护施工、养护监理三方面相互监督、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新体制。

(三)农村公路养护的具体组织形式

1、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组织形式,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确定。一般应通过招标等市场化运作方式,选择有相应养护资质的单位实施。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和县道日常养护可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自然条件特殊,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选择养护单位的乡道、村道公路,应充分发挥乡级政府和村级组织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委托、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多种形式的养护方式,同时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也可以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的村民,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范文第5篇

一、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和建设管理

(一)农村公路规划是农村公路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落实科

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的规划管理。市、县两级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全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统筹城乡发展总体部署,围绕城镇化建设、产业集聚区建设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县县畅、乡乡联、社社通、农村骨干路网等级化”的目标,进一步提升完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

(二)县道规划由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政府批准,并逐级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凡纳入市级以上补助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于计划批复的实施期内开工建设。

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县道和乡道及农村公路骨架网道路一般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二级公路路基宽度不低于8.5米,路面宽度平原区不低于7.5米、山区不低于7米;三级公路路基宽度不低于7.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6.5米;四级公路路基宽度不低于6.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5米。村道的建设一般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不低于5.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具有干线功能或通客车的村级公路,有条件的可适当加宽。

农村公路要按照国家标准设计设置排水、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县道、乡道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村道建设项目可以由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

(五)县道和桥梁、隧道建设项目法人为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乡道建设项目法人由县、乡政府根据资金来源和管理能力确定法人。村道建设项目法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承当。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要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进行,规模较小的项目,可多项目合并招标。为保证工程质量,要根据定额、物价合理确定标价,严禁招标人为减少投资盲目压价或投标人盲目压价恶性竞标。招标结果要在当地进行公示。

(六)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县道、单独的桥梁和隧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道和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市、县两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注重工程建设的全程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坚持和完善农村公路“政府监督,专群结合”的质量监督模式,县道、乡道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政府监督为主;村道建设继续坚持“专群结合”,在政府监督的基础上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形成重点突出、控制有效、全面覆盖的质量监督机制。工程质量控制目标为合格率100%、优良率85%以上。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工程验收,完善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县道、单独的桥梁和隧道,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验收;其它项目由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一)坚持“建设是发展,养护也是发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创建省级“文明示范路”和“文明示范乡(镇)”为载体,以制度保障和规范管理为重点,以日常养护和路政巡查工作为抓手,做到“五个到位”。即:管养责任落实到位、机构人员配备到位、制度制订执行到位、资金筹措管理到位、监督检查考核到位。实现“四个提高”。即:提高管养能力、提高路况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农村公路要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做到路基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沿线设施齐全,技术状态良好。

县、乡道路肩培护宽度一般不小于1.5米(或硬化1米)、村道路肩培护宽度一般不小于1米(或硬化0.5米)。山区道路的临崖、临水、急弯、路侧险要路段,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驶安全。

因严重自然灾害等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三)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其中大、中修养护工程(建议)计划,要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大、中修养护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养护工程项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要进一步完善养护管理机制,逐步建立以养护站为管养单元的运作机制。重要县道和乡(镇)要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县道的日常养护和保洁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和保洁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村道的小修保养和日常保洁工作,一般由各村成立的管理养护室完成。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保洁考核机制,激励各养护单位(个人)认真积极的开展工作。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县道的绿化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道的绿化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道的绿化由各行政村自行负责。农村公路两侧的绿化,实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

三、加强农村公路的设施保护和路政管理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体系。

(一)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保护工作,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及村民委员会成立的管理养护室应当协助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加大公路巡查力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重点治理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挖沟排水、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突出问题。

县道、乡道两侧边沟外缘起一点五米的土地为县道、乡道用地范围。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按照公路用地管理。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边沟外缘和建筑物边缘间距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

(三)加大治超工作力度,在农村公路重要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入口处设置限行标志,同时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禁止超限车辆行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流动检测方式在农村公路上对车辆进行超限治理,遏制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农村公路。切实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四、建立稳定有效的农村公路资金保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措机制。

在积极争取和切实用好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成品油价格及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同时,各级财政应逐年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投入。市财政安排不低于市本级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百分之一点五的专项资金,县(市)、区财政安排不低于本级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百分之一点五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及完善附属设施。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确保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并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财政列支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情况在媒体上进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村道的日常养护。鼓励单位、个人和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采取捐资等方式投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公路沿线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可以利用绿化权、路域资源开发等运作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村道的建设和养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加强管理,并按照国库支付制度及时拨付。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当由市、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理使用和安全。

五、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范文第6篇

为进一步强化各乡镇(街道)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主体责任,保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等公共财政资金投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结合省、市实施农村公路“乡村畅通”工程“三年行动计划”,我县同期启动农村公路“乡村畅通”工程活动,用三年时间完成260公里以上农村公路,300延米以上桥梁改造任务,完成投资1.8亿元以上,实现乡村路网等级化,消灭路网上危桥和宽路窄桥。同时,按照“建养并重、养护优先”的要求和农村公路“有路必养,养必见效;有路必管,管必到位”的总体目标,加强管理养护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逐步实现农村公路建设规范化、养护常态化、管理科学化。使乡村畅通路网达到“路面良好、路肩整齐、边沟通畅、安保完善、绿化美观”,农村公路通行条件明显改善,综合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切实抓好“乡村畅通”工程活动

按照省、市农村公路“乡村畅通”工程“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县政府决定今年开始组织开展“乡村畅通”工程活动。该项活动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街道)负责实施。县政府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有关分管县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实施目标考核。按照市政府“乡镇每月一自评,县每季一检查,市半年一考评”的要求,考核小组对农村公路工作进行季末检查、半年小结、年终总评,县政府将依据考评结果进行奖惩。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责任,积极作为,抓住此次农村公路大发展机遇,与高标准粮田建设活动有机结合,切实开展好“乡村畅通”工程活动。

(一)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在村道建设标准上,省交通厅要求路面宽度由3.5米增加到4.5米。在建设资金筹措上,省用于农村道路建设补助标准县乡道增加10万元/公里,桥梁增加0.3万元/延米,县乡道路及其桥梁建设项目配套资金以县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省用于农村道路建设补助标准村道增加5万元/公里,县财政列支专项资金按8万元/公里进行以奖代补,根据驻政〔2014〕13号文件精神,剩余部分由乡镇(街道)组织受益村委通过一事一议或自愿捐资等方式筹措,县政府明确乡镇(街道)为村道建设项目业主。在“乡村畅通”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安排上,优先保证积极性高、战斗力强、有配套能力且能干成事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应抢抓机遇,抓紧制定三年实施计划,根据实际需求自愿申报,确保项目落地。在年终评先奖励时,县政府将对建设规模大、任务重、进展快、管理好的乡镇(街道)优先考虑。

(二)积极给予政策支持。各有关部门在国家政策规定允许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简化程序,尽量缩短项目设计投资评审和招投标时间,实现项目早招标、早开工、早竣工。

(三)切实抓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县交通运输和公路管理部门要通过开展“平安工地”建设、“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和建立从业单位“黑名单”制度等手段,各施工标段要出具各种基础实验(击实试验,原材料试验、配合比试验,强度试验)报告。全面提高我县农村公路施工和管理水平,确保建设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三、切实抓好养护管理工作

(一)足额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村道养护经费不少于5万元/年,村道养护经费不足部分由村委利用绿化权、路域资源开发等方式筹措。实行专帐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此项资金的落实情况将作为年终“乡村畅通”工程活动评先的主要依据。

(二)加快落实乡镇(街道)处农村公路管养责任。按照《农村公路条例》规定:县乡道养护主体是县政府,责任单位是县交通运输局,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村道管养的主体是乡镇(街道),根据乡镇(街道)养护技术设备薄弱的实际,乡道养护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实施,村道养护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村道管养面不低于70%。县交通路政管理所做好乡道的监管、指导工作,根据省市要求各乡镇(街道)积极筹建乡级养护站,做到六有:办公有场所。按照要求规范化、标准化整理内业及外业的实施,落实办公场所不少于3间;组织有领导。明确1名副职任管理站站长,配备1名乡镇在职干部为专职副站长和1名兼职副站长(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在职人员),2名以上乡镇在职工作人员为专职管理员负责日常养护、路政管理等事宜;管理有制度。规章制度与图表上墙;路上有人员。通过招聘沿线农民养护工,落实养护生产人员;养护有经费、作业有工具,各乡镇(街道)要在4月20日前把“六有”落实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街道)按照“有路必养,养必见效,有路必管,管必到位”的总体目标。做到辖区内农村公路及路肩无堆放杂物,无乱搭乱建,无占道经营,无打场晒粮;不允许在路的边坡及边沟内种植农作物,建筑控制区内无新增违章建筑,公路附属设施保护完好,公路上隔离墩危桥险桥警示标志齐全,对不能通行或影响通行的危桥险桥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同时,建立路政巡查台账,积极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会同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乡道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四、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开展“乡村畅通”工程活动为契机,切实落实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农村公路工作有序进行。

(一)实行目标管理。今年县政府将把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并加强目标考核,以确保农村公路建管养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建立农村公路工作联动机制。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农村公路建管养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范文第7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2—3年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管理养护职责

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一)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下达本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审查批复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督检查辖区内农村公路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市农村公路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组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的检查考核。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制定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两区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由市农村公路管理局与两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的精神协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乡镇要积极组织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积极筹措养护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等工作。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用于水泥(沥青)路面病害处治、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工作。

(一)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汽车养路费专项补助和小机(含拖拉机、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等。

1.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日常养护资金来源于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县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预算补助、社会捐助等。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扣除正收成本后应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

2.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省交通主管部门补助。具体标准为县道每年7000元/公里、乡道每年3500元/公里、村道每年1000元/公里。各地要有计划地安排养护工程,逐步改善农村公路路况。

(二)加强养护资金使用管理。

1.日常养护资金中的财政预算资金及小机养路费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2.养护工程省补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按养护工程进度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3.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在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二)农村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三)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要结合实际,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适合本地情况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可以结合养护管理工作,采取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沿线村民保护公路的积极性,综合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问题,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范文第8篇

关键词:农村道路;质量问题;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F54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2)10-0047-01

近年来,各界人士都对加快农村道路建设达成了共识,各省提出了适合自身发展现状的农村道路建设规划目标。在这种大好的发展机遇下,各级地方政府切实体会到道路建设给地方经济带来的益处,也积极地配合各方抓好农村道路建设工作。但由于我国农村道路建设的质量管理尚处于摸索阶段,施工质量问题较多,为提高农村道路建设的质量,笔者结合自身的工程实践经验谈谈对农村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一些认识。

一、农村道路建设常见质量问题

1.违章建设情况严重。农村道路严重出现“三边”工程,手续不完备便匆匆上马,违反了国家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此种情况乡(镇)村公路均普遍存在,而村级公路尤其突出。

2.配套资金落实困难。对于农村道路工程建设的资金,一般是由交通主管部门划拨一定的配套资金再加上地方政府自身筹措来构成的。交通主管部门所划拨的款项往往都全部计划用于道路的路面硬化,而道路建设工程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这些资金显然是不够完成整个道路建设工程的,但由于各地反政府的经济基础差异较大,对于经济基础较差的区域其自筹资金困难较大,往往造成较大的资金缺口,资金落实困难是影响道路建设质量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3.管养机制不完善。农村道路建成后,未列养的公路失养严重,路况特别容易出现病害。既给国家造成损失,又给人民群众带来不便,有的虽然按照《公路法》规定实现了乡道乡管,可村道没有明确具体管养单位。有的县乡公路延伸公路建好了,入册手续也办了,但因未列入省厅补贴公路里程,市、县部门没有养护经费,也是造成各种病害的原因之一。

4.水泥砼路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施工质量差,砼拌和不均匀,振捣不实,产生蜂窝,埋下病害隐患。水泥砼路面板厚达不到设计厚度,水泥砼标号低,调查发现水泥路面中间部分明显比两边薄,未能达到设计厚度要求,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造成一些砼路面出现纵、横、斜交叉裂缝,甚至断裂、破碎、沉陷的严重病害,病害较轻的也出现露滑、错台、网裂、脱皮等现象。

5.农村道路路基存在主要问题。由于农村道路建设工程往往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施工不规范。还有对于农村道路拓宽工程中,没有按照规范严格处理新旧路基的沉降差问题。新路基填筑时较为粗糙,与旧的路基接茬处应该挖掘成台阶状的被省略,容易导致路面受到车辆荷载作用时的造成不均匀沉降而被拉裂。此外,还会有当路面与路基同宽时排水设施被省略而使得雨水天气时,道路被水浸泡,影响道路使用寿命。

二、产生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

1.质量意识淡薄。某些农村道路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对于道路质量的管理意识淡薄,操作不规范,不按照相关的建设项目程序办理,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即开工建设,容易造成成本控制不当或技术标准过低导致农村道路建设项目质量不符要求。

2.技术力量缺乏。农村道路建设涉及面广,但主管部门技术人员少,无法正常给予乡(镇)村公路建设技术指导,造成建设单位乡(镇)村不懂得公路建设的基本程序、施工组织和业务管理,不懂工程技术的要求,因而难以发现问题,也无法进行纠正处理。

3.施工单位不规范。农村道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往往不具有公路施工资质,而是由某些建筑包工头以较低的价格承包下来,但设备不齐全,施工人员技术力量不够,而很难保证农村道路建设质量达到相关的要求。

4.低价中标。由于合同价偏低,某些施工单位则趁此偷工减料,常以减少水泥、石料用量和在路中间加厚松散垫层减少砼路面层厚度,从而减少材料成本的投入等手段谋取利润,因此,出现水泥路面标号不够,或砼路面两边厚而中间薄的质量问题。

5.没有实行监理制。对工程施工没有实行监理制,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监督不力,造成工程质量低劣主要原因之一。

三、农村道路建设质量管理对策分析

1.增强思想认识和质量意识。今后农村道路建设的任务还很繁重,因此必须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当前农村道路建设所暴露的问题,有建设单位乡(镇)村的责任,也有施工单位的责任,若不及早纠正,其危害是严重的。

2.加强前期工作管理和规划调整。农村道路建设项目的审批立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公路建设项目的基本程序进行。严格把关施工图的设计过程,并按照相关的规范进行工程的招投标来确定承包方,在项目实施阶段还应该对工程进行施工质量的监督与各工序的竣工验收工作。道路建设网络的规划应该符合所在区域的规划方针,并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而不得随意变更,更需要保证规划的科学性与合法性。

3.建议政府制定政策和配套资金,确保实施。各级地方政府每年应保证一定比例的财政投入,为农村道路建设发展起推进促进作用,并充分管好、用好农村道路专项建设资金,并落实好配套资金。鼓励并利用集资、贷款、筹款等多种形式修建公路。真正搞好民工建勤,制定倾斜投资政策,对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取料等给予优惠政策。

4.加强施工单位的选定与管理。建议乡(镇)村今后修建公路,必须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并由上级交通公路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共同对施工单位的资格、资质、资历等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才能参与工程招标,不执行招标的项目,上级主管部门不给予补助,工程必须实行工程质量监理。

5.建立健全农村道路建养职责制度。农村道路网络由于其区域较为分散,应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主要有县级交通部门负责县级公路干线的建管养工作,而乡镇则负责其所在区域内的道路的建管养工作,有关部门应按照不同的情况组织正常性、流动性和季节性的养护工作,切实保障农村道路的使用寿命。

四、结语

本文介绍了农村道路建设项目的常见质量问题,并分析了其各类成因,根据笔者的工程实践经验,结合相关的资料,总结了农村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对策,为改善农村道路建设质量提供参考。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范文第9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落实分级管理养护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养护职能,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养体系,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力争用两年时间,在全市基本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市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确保农村公路长期持久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三)试点工作目标:利用一年的时间,在**市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养护资金来源,完善管理养护制度,保障**市220.8公里县道、218.3公里乡道、1600公里村道完好畅通,为全面推进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创造经验,提供指导性意见,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试点工作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时间:4月7日—4月15日)。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做好管理养护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时间:4月16日—9月底)。建立**市交通部门(公路管理处)和镇(办事处、管委)、村委会三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市、区)两级财政、交通部门、各镇(办事处、管委)按有关要求落实相应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三阶段:完善机制阶段(时间:10月1日-10月15日)。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的办法,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事权清晰、工作责任明确的路政管理体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阶段(时间:10月16日-12月30日)。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等行政、技术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

按照“政府主导、专业指导、上下联动、运转有效”的原则,建立起市、县、乡、村四级养护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县道、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的具体机构,进一步明确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养护管理机制(本次试点市级暂不设机构,由市局规划基建科和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共同负责)。

(一)市级机构主要职责: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全市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筹集市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监管养护资金使用。审核、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组织审批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监督检查全市养护工程的实施及工程质量;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管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组织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县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和县道日常养护管理;负责对县道养护员队伍进行管理;负责协调筹集、管理本行政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编制本行政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和养护工程技术方案,并按批复的养护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镇(办事处、管委)做好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组织抢修受灾的农村公路;依法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负责对镇(办事处、管委)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市农村公路管理处下设**营、米山、高村、侯家四个农村公路管理所。主要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并接受**市农村公路管理处的委托对**市全市14个镇、3个办事处、2个管委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各镇(办事处、管委)设立农村公路管理站,人员从现有镇级事业单位中解决,至少配备3名正式在编专职工作人员,有单独的办公场所,并按每2-3公里至少1人的标准成立养护员队伍。主要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落实日常养护人员;筹措乡道、村道养护资金,保证乡道、村道养护员工资足额到位、按时发放;提出小修保养建议计划,协助做好上级补助的养护工程项目的实施;及时发现、制止、举报损坏公路的案件,协助做好路政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

(四)各村配备农村公路养护员,原则上一村一人,村道里程超过3公里的,可设2名养护员。主要职责:具体负责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发现制止损坏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路政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资金筹措和管理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一)国家和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补助资金。按每年每公里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的标准,全部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

(二)市、县财政拨款。市、县(市、区)两级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按同级财政收入的1-3%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提高,达到3%。试点期间,**市财政除落实养护大中修工程配套资金外,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的标准,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小修工程和日常保养。

(三)交通部门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及行政罚没款。扣除合理的征收成本后,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四)镇(办事处、管委)筹措的养护资金。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养护资金。

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省、市补助资金和拖拉机养路费,各县(市、区)交通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县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县道养路员工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按月发放,乡道、村道养护员工资由镇(办事处、管委)统一筹集后按月发放。小修保养资金按季度拨付至相应单位,大、中修资金均实行计量支付方式,分别由市、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拨付。市、县、乡分别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上级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养护工程管理

(一)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按照《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定额》规定,根据不同道路等级采取定额承包等方式,县道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安排,乡道和村道由镇养护管理机构统一安排。

(二)农村公路改建、大中修工程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资金情况编制建议计划,报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本着“先急后缓、统筹兼顾、点面结合”的原则编制年度计划报省批复后实施。

(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逐步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推行“四项制度”,实行市场化运作,实现“管养分离”,除30万以下的中修项目外,其余大中修工程宜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四)大中修项目完工后,及时整理档案资料,具备验收条及时进行验收。中修工程由县交通局组织初验,市交通局进行复验。大修工程由市交通局组织验收。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5%。

六、路政管理

(一)市、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依法查处破坏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

(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是路政执法的主体。乡镇政府积极协助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做好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及时发现,积极制止、举报违反公路法律法规及破坏路产路权的行为。

(三)农村公路用地应依法得到有效保证。农村公路用地为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土地。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农村公路两侧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四)农村公路的行道树砍伐更新,须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

(五)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采取各种方式,严禁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切实保护好路产路权。

七、监督考核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逐级考核制度,市、县、乡、村各级机构逐级签定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试点工作考核自5月初开始,每月进行一次,重点考核机构设置、宣传发动、资金到位情况,分项打分,排出名次,考核结果通过简报等形式定期,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八、试点组织领导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范文第10篇

一、温县农村公路的基本现状

温县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西南部,北依太行,南临黄河,面积476平方公里,人口42万,是三国著名军事家司马懿故里,太极拳发源地、“四大怀药”原产地。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温县交通运输局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解决农民出行难为己任,紧紧抓住国家和省市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大好机遇,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20__年以来,先后投资近2.2亿元,实施了南仓线、马武线、沁龙线、陶沁线、陈家沟旅游线等140公里的县道二级路改造工程、270公里的村村通工程、130公里的乡道改建以及24公里的村道改建工程,完成农村公路桥梁21座,实现了温县农村公路建设的历史性突破。截至20__年底,温县农村公路总里程972.99公里。其中县道182.082公里;乡道210.046公里;村道554.066公里,专用公路26.04公里。全县公路网络逐渐趋于完善的同时,农村公路的日常管养,将是下一步工作的主题。如何最大限度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建设的投资效益,确保其完好畅通和持续发展,从当前形式来看,只有加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才能得以保证。目前,该县县道已全部列养,而乡道210.805公里列养里程却只有12.139公里,仅占0.5%,村道基本没列养。由于受资金限制,农村公路有些路段的管养工作处于无人养护、无人管理、水毁工程得不到及时修复状态,导致了只建不管,重建轻养,公路损坏严重,逐步形成了新的“行路难”局面。

二、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滞后的问题十分突出,管理养护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养护资金缺少稳定渠道、养护质量不高等问题直接影响农村公路正常使用、行车安全和长远发展。

1、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尚不完善,责任落实不到位

笔者调查中了解到,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虽然对县道、乡、村道公路的养护管理主体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农村公路管养面广线长、涉及层次多、管理难度大、每年都需要投入大量的经费,而且安全管理责任也十分重大,因此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成了一个谁都不想管的“烫手山芋”,能拖则拖,能不管则不管。从目前管养推进、运行状况看,县道养护管理工作责任比较明确,县级交通局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无旁贷,虽通过建立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站进行养护,路容、路况有明显改善,但乡、村道养护责任归属乡镇,但因省补资金经费专款专用,“活动经费少”,地方配套资金又没有,乡镇基本上不想管,养护管理“缺位”现象普遍存在,甚至部分乡镇政府认为养管工作就是交通部门的事,没有把乡、村公路管养工作纳入正常的政府日常管理范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主要依靠交通部门推动,工作进展慢。

2、康庄工程“先天不足”,遗留问题多

目前,温县农村公路管养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农村公路排水沟、路肩设施处理简单,路肩宽度不够,有的根本没有路肩,使农村公路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二是有的桥梁公路防护设施没到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三是乡村公路设计标准低,抗灾能力弱,水毁修复资金量大;四是安全标志等配套设施不全,安全设施维护能力薄弱。五是沿线村民公路晒粮、垃圾倾倒现象严重,公路通行环境卫生差,整治难度大。

3、公路违章现象严重,路政执法力度薄弱

目前,村道管理主要采用以乡村为主,公路路政管理部门配合的做法,这种管理只是一种过渡性措施,要实现路政全方位管理,仅靠路政部门是力不从心的。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目前主要存在五方面的问题:一是路政管理人员严重不足,乡镇路政协管网络不健全,路政管理机制不够完善,面对线长、面广的乡村公路管理难度大。二是建筑红线控制难度大,少数乡镇干部对红线控制区建设把关不严,沿线个别群众未经审批随意违章建设,随意损坏公路设施。三是农村公路大多穿越乡镇、村,由于农民生活习惯造成路肩、路面堆积物,打谷晒场,公路用地范围违章堆积、违章建筑等侵害路产路权现象严重,已经极大影响了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畅通和可持续性发展。四是公路路肩种植物现象较多.违章占地现象普遍。五是近年来超限超载车辆的增多,使农村公路使用年限难以保障。六是乡镇管护站维护路产路权的意识不强.管理业务有待提高,路政管理依赖思想严重。

4、农村公路管护技术水平低,养护质量难以保证

对于乡镇政府来讲,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是新生事物,乡镇公路管理站从站长到农村公路监管员都由乡镇干部兼职,缺乏公路建、养、管工作经验和专业技术,对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自身感觉无从下手,加上乡农村公路养护工基本上都是文化低、年龄偏大、缺乏应有的养护知识的农民 ,由于工资待遇不高,变动频繁,且知识接受能力低,培训提高难度大等原因,养护工只能进行一些路面保洁等基本工作,不能很好的进行预防性养护,直接影响了公路养管质量。

5、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正常的养护和管理需求

《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明确,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多元筹资”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但由于温县部分乡镇财政困难,资金筹措缺乏必要的保障机制,政府重视程度因人而异,县乡自筹在部分乡镇有名无实,而省补资金(省级补助资金标准为县道 7000元/km.年、乡道3500元/km.年、村道1000元/km.年)仅仅够能满足日常保洁,无法维持正常养护,更谈不上大中修养护。同时由于养护体制实施前,县、乡、村道失养情况普遍严重,加之超限运输车辆绕逃农村公路问题严重,农村公路养护成本大为增加,更加突显了养护资金不足。

三、做好农村公路养管工作的几点对策

从温县农村公路现状看,要解决农村公路养管中存在的问题,使农村公路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务必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一)建立健全责任明晰、监督有力、运转有效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长效机制

1、建立统一的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县里要对乡级农村公路管理站应根据农村公路养管公里数核定人员编制,配备乡镇专职交通管理管理人员,经费由上级交通部门和县财政统一核拨。

2、规范考核,加强监督.完善管理

公路养管工作的监督考核制度是交通部门通过多年实践得出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举措,在规范考核、加强监督工作上应从四个方面加大力度: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农村公路的养管工作,要将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二是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考核制度,规范考核程序,严肃考核纪律,履行好监督考核职能。三是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管经费使用、收支情况进行监督,规范经费管理。四是乡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公路沿线村级组织的作用,履行好农村公路养管主体的职责。

3、探索创新管养模式,走公司化专业化养护路

近年来,温县探索了统筹统养的半专业化养护模式和以养护工养管为主,村两委助养协管等模式。但随着农村公路养管工作的全面展开和深入推进,现行模式已无法满足养管工作的要求,不利于养管工作向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推动,因此,必须在探索创新管养模式上,不拘泥于形式,以养好路为目标,选择农村公路养护走道班、公司化路子,朝专业化方向发展。大中修工程可通过招标、委托给专业养护企业进行,日常养护既可以由镇或村组织采用日常性、集中性、季节性养护相结合进行,也可以承包给个人,按照养路的好坏或达标率情况,拨付养护资金。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做好监管和技术指导,加大对养护人员的培训力度,真正做到:责任在乡镇,受益在群众,逐步形成“政府监督、行业管理、主体负责、承包人实干”的农村公路管养保证体系。只有这样,农村公路养管质量才能得到保障,养护工队伍才能稳定,养护水平才能显现,农村公路才能始终确保良好的路况.

(二) 理顺关系 ,明确责任

要对农村公路实行长期有效的管理,必须根据《公路法》 规定和交通部颁布并于二0__年三月一日开始实施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县境农村公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形成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养护管理体系,来保障农村公路的各项养护管理工作得以正常开展。

1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让农民成为农村公路的主体

长期以来,农村公路的发展一直是交通主管部门负主要责任,而农民常抱着“等、靠、要 ” 的思想观念。随着“通达”“通畅”工程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民对农村公路的重要性有了新的认识,他们出资出力,成了建设主力军。农民是农村公路的直接受益者,将农民摆到农村公路建、养、管的主体地位,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实行民路民建、民养、民管、民享,有益于农村公路养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2、建议在乡镇设置一名专职的交通协管员,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规划和建、养、管工作

因农村公路点多、面广、线长、管理难。农村公路建成通车后,无人养护、无人管理,导致建而不管、修而不养、公路损坏严重,形成了新的行路难问题,在乡镇设置交通协管员,就是要求他们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规划、路政、养护管理掌握第一手资料,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及五杆埋设(电力、电信、广电、移动、联通),避免公路街道化,组织、协调、指导群众把农村公路养护好、管理好。同时,也可以更好地衔接县与乡、乡与村的联系,协助县级交通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3、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充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护人,着重做好养护质量的考核工作,做好交通协管员、养 护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及协调管理工作,做好养护资金专款专用的审核工作。

(三)强化管理,建立一支县乡村联动的路政管理网络

I、实行属地管理,采用县—乡—村联动的三级管理模式

应将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延伸至农村公路,明确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县、乡、村三级职能,建立一支由路政管理员、路政协管员、路政信息员组成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网络。实现行业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村两委管理职能的有机结合,将路面洁障、违章占道等日常工作责任落实到乡镇政府和沿线村级组织,把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对村两委综合考核内容,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作用,形成农村公路的管理合力,弥补村道路政管理的空白。

2、建立联合审批制度,确保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交通、国土、建设等部门,应建立统一的公路边建设项目审批,加强对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建立联合审批制度,将路政管理前置到工程建设阶段,杜绝违法建设行为。

3、多方联动,提升公路管理质量

农村公路的管理,牵涉到方方面面,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通过政府部门的职能和利用公安、工商、土管、规划等派出机构,由乡镇政府牵头,协调联动,实行综合治理,努力解决农村公路普遍存在的占路为市、集市占道,乱搭乱建等问题,保持路容路貌,维护路产路权。

4、严罚,加大治超力度

超限超载运输对农村公路的损失同公路水毁一样严重,公路管理部门和交警部门要严把关口,严罚超限超载车辆。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关心治超工作,要给管理部门创造一个良好的治超环境,确保公路完好和使用年限。

(四)建立稳定、长效、保障有力的农村公路管养资金筹措机制

1、落实管养资金渠道

政府应尽可能设立乡道、村道养护基金,养护基金的来源可通过各乡镇每年拿出财政转移支付民办交通费的20%至50%,交通部门每年筹集部分,县财政每年配套部分共同作为养护基金。乡村公路养护基金的使用,由各镇、村提出申请,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与各镇、村签订养护合同,并报县政府备案,乡镇公路养护站按合同组织施工。其使用情况,由县政府组织考核,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另外,还可采取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资金和将公路旁树木经营权和公路冠名权拍卖,公路两边空地优先开发权换取的升值收益分成、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以奖代补资金等办法,筹措资金对农村公路进行管理养护。

2、设立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范文第11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管理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公路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陕政发[]72号)和《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5号)及《陕西省公路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各乡(镇)和村委会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的通知》(陕公路函[]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是指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县道是指连接县(区)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县际间公路;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连接乡镇与行政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的乡际间公路;村道是指直接为行政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村与村之间和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路基、路面、水沟、公路用地、桥梁、涵洞及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等设施和设备。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行业管理,科学养管,统分结合,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县、乡、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区交通局是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的执行和养护质量考核评定,安排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工作,监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六条区农村公路管理站具体承担县乡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所具体负责的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路政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是村道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辖区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做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环境保障和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筹措必要的养护资金和劳动力投入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的工作由区农村公路管理站进行业务指导。

一、乡(镇)公路管理所的具体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乡(镇)乡级、村级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做好本乡(镇)农村公路的绿化、美化和管理工作。

(二)配合区交通主管部门做好本乡(镇)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规划、设计及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三)组织群众搞好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四)在区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乡(镇)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大中修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

(五)协助区交通主管部门搞好本辖区域的路政管理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职责

各村民委员会是本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体,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是该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直接负责人,应按“一事一议”的政策,具体实施本辖区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严格执行合同化管理,并建立长效机制,使农村公路养护落到实处,各行政村要成立养护管理小组,在乡(镇)农管所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搞好本村境内的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和大中修工程。

(二)协助区、乡(镇)两级搞好本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规划、设计工作。

(三)做好本村公路的绿化、美化、亮化工作。

(四)负责本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确保工程及公路设施不受侵害。

第八条区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受区农村公路管理站领导,具体实施县、乡公路的日常养护、小修保养、水毁抢修等工作,负责检查考核日常养护,按承包合同计量支付资金,做好路政管理及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第三章养护目标和管理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坚持以养好路面为中心,加强全面养护的原则,保持路面坚实平整,路拱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边沟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标志完善齐备、行道树齐全,为全区农村公路创造一个畅、新、洁、绿、美的文明交通环境。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的主体分别是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我区农村公路路面结构不同,行车量大小不同,养护资金来源不同的实际,县、乡、村公路养护要采取统一管理与分散作业相结合、集中处理与包养到人相结合,专业养护与其它多种形式相结合的不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开创区、乡、村三级养护新局面。

(一)县、乡级公路养护实行多元化管理、路基养护社会化、路面养护专业化。区农村公路管理站与养护中心签订养护合同,养护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养护管理工作,分段组建养护工区,落实养护责任人履行县乡公路日常养护职责,以合同协议为管理进行养护生产管理,包养到人。

(二)村级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在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的监督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人,有条件的村应面向全体村民公开招标承包,包养到人进行常年专业性养护,经济条件差的村应采取季节性、轮换性形式进行养护,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招投标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要在年度开始前确立下来,以便早部署、早准备、早实施。

(一)县、乡公路的日常养护由区农村公路管理站与养护中心签订养护承包合同,实行合同管理。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市监管、区考核、乡管理、村负责,群众季节性集中养护和农民合同日常领养相结合的养护生产管理机制。

(二)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及改造工程是公路养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些交通量较大的县、乡公路每年要根据路况实际,做出年度改造计划,同时对危桥险涵进行治理,农村公路改造需做到年年有安排,年年有落实,县、乡公路的路面养护工程由区农村公路管理站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建设必须做到工程有计划、任务有指标、消耗有定额、劳动有考勤、操作有规程、岗位有责任、质量有检查、管理有制度。养护工程质量、大中修工程、改造工程、水毁恢复工程等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以上。

第十三条为充分调动养路工的积极性,各乡(镇)及村委会要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区农村公路管理站要对全区的公路养护资金拨付使用和公路养护质量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资金的拨付要与公路养护的好路率、综合值挂勾。

第十四条区人民政府将对各乡(镇)所管辖的农村公路养护纳入年终目标责任考核,使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真正有行业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签订养护管理目标责任书,监督、检查村委会的养护生产行为,做好考核考评工作;村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与村民个体或村民小组签订养护承包合同,监督、检查村民领养人的养护生产工作,及时兑付工资。严格考核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严格实行奖惩制度,对公路养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公路养护工作不重视,花钱不养路、出勤不出力,未完成养护目标任务,养护质量较差,排名末位的乡(镇)、村承包人,将酌情扣减养护补助经费并通报批评,对导致公路失养,造成公路严重损坏,降低使用年限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乡(镇)农管所、区养护中心应及时做好养护内业资料的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和规划养护内业资料整理,特别是要规范日常巡查、检查工作记录,坚持按规定频率考核考评,做好日常养护作业痕迹化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评定工作,要做为一项公路管理部门的经常性工作来抓。在检查评定过程中严格执行部颁标准。

第十七条因自然灾害造成村公路严重损坏,交通中断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立即动员和组织沿线村民迅速抢修、恢复交通。

第十八条桥梁养护管理:

(一)经常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对桥梁进行清扫保洁和维修加固;

(二)加强桥涵管理,对险桥危涵应设立限载、限行等危桥标志;

(三)桥头接线应保持通畅、平顺,无跳车、无隐患,出现上述问题应及时处理;

(四)桥梁栏杆撞断,混凝土剥落,桥面铺装损坏,“U”型台浆砌块石接缝出现裂缝、沉降、外倾应及时维修;

(五)桥面泄水孔积泥、冰块、积雪、杂物应及时清理、清扫,以保持桥面排水通畅、清洁;

(六)拱上竖墙开裂,主拱圈混凝土老化,截面变形,联系构件松动,拱座开裂,强度不够,可局部加固或拆除重建,应及时对桥梁基础四周青苔和杂草进行修理;

(七)桥梁基础被河水冲刷掏空,可采用围堰抽水,用砌石或现浇混凝土补充淘空部分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路政工作管理

第十九条根据《陕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规定,区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区农村公路管理站路政大队负责县乡道的路产路权保护,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并接受区农村公路管理站的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村道的,应取得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区农村公路管理站制定本区村道路政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对乡(镇)农管所路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根据考核兑现村道养护费,落实乡(镇)农管所与村委会签订爱路护路公约,并检查、考核具体实施情况,总结本区村道路政管理工作;乡(镇)农管所及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做好辖区内村道路政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村道路产路权及公路附属设施,及时上报路政管理情况,收集信息和资料等,建立健全各类台帐。

第二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要求,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限超载车辆驶入超出公路工程设计标准的农村公路。

(二)设置棚屋、摆摊设点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四)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

(五)打场、晒粮。

(六)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电杆、电信杆。

(七)擅自设置路障。

(八)毁坏树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

(九)挖掘、损坏公路路面及构造物。

(十)建造临时性、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县级公路两侧不少于10米,乡级公路两侧不少于5米,村级公路原则上两侧不少于5米,特殊路段两侧不少于3米。

第二十一条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事案由区路政大队负责,县、乡级公路由区路政大队直接查处。村级公路参照农村公路县、乡道路政许可程序、手续、资料等在区路政大队指导下办理,路段承包人和村委会路政协管员或村民代表参与协助。路段承包人应及时清理所承包路段的各种路障,制止破坏、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发现重大事案及时上报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所或区路政大队。保障路产完好,公路安全畅通。各村民委员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乡规民约,提高村民爱路护路意识,规范村民行为,保障路产路权不受侵犯,为农村公路管理营造良好氛围。

区路政大队及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专职路政人员必须经省公路局组织培训、着装、持证上岗;路政协管员须经路政大队培训发证。全体路政执法人员要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不循私情。对循私枉法者,按有关法规处理。农村公路应建立健全路产档案,县、乡级公路路产档案由区路政大队负责,村级公路由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路政大队监督指导。

第五章养护资金的来源及使用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来源:

(一)县、乡级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

1、国家和省、市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2、区财政安排的财政养护资金;

(二)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来源:

1、区下拨的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2、村民以“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资金;

3、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

4、其它可用于公路养护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来源与使用,要坚持“多方筹措、统一领导、分级使用”的原则,保证专款专用。

(一)区交通主管部门每年按公路养护管理规定标准编制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当年预算安排;区财政按季度将公路养护资金下拨至区交通主管部门,由区交通主管部门拨至区农村公路管理站按照使用计划进行支付。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农村公路;现状;质量问题;解决措施

一、农村公路建设的现状

1、设计者不能因地制宜

农村公路多处于偏远的地区,交通不便,因此有些设计者没有做到详细的现场踏勘,一味的提高设计标准,没有考虑公路的实际情况, 对于当地的地形、地质条件,人员分布状况,交通量的大小等,从而导致成本的增加,导致资金的浪费,甚至加大了农村建设经济的投入,最终可能导致个别的农村公路修建方案流产。农村公路与干线公路的设计有着不同,设计人员如果意识不到这个问题就开始设计,必然难以做到因地制宜。

2、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不足

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补助,一部分来源地方自筹。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多数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给予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有限。因此农村公路在修建的过程中,会出现路基宽度偏窄,路基强度不满足要求,结构厚度偏薄,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达不到设计要求,质量偏低,导致无法承受较重的车辆荷载。受资金限制,农村公路的养护得不到保障,进而减少了公路的使用寿命。

二、农村公路质量存在的问题

由于农村公路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投入的资金有限,在公路修建的过程中,存在许多的不足,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设计方面。农村公路由于自身的特点,主要是为了满足村民的出行和农产品的运输,并非像城市主干道一样,需要那么高的设计标准,而且农村公路的资金来源是制约农村公路发展的瓶颈,因此,农村公路更加需要切实可行的设计方案。工程设计者若没有做好前期工作,会导致设计图纸出现与实际不符合的情况,从而加重施工的难度。

2、工程投标和施工方面。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有限,中标的施工单位一般会采用转包的形式将工程分割来施工,这就造成了公路的质量存在差距。有些施工单位为了自身的利润,会选用一些价格低廉的材料,这样就会给工程的质量留下了隐患。农村公路的等级较低,无法承受较重的车辆荷载,因此,对于农村公路建设所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资金较大。

3、监理方面。在农村公路施工的过程中,由于监理人员不足,检测设备缺乏,导致检测的可靠程度较低。有些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够强,没有完全正确的进行验收,从而导致一些隐蔽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三、提高农村公路质量的措施

为了确保农村公路的质量,我们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去执行,从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多方面严控建设质量。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

1、设计方面。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是质量的龙头。只有做好农村公路的设计工作,从源头上把握好可行性方案,确保路径最短,又能达到使用的要求。在设计的过程中,不但要加强前期工作的力度和方案的论证,确保农村公路能够提早踏勘,提早设计,尽可能的降低造价,而且要充分考虑对周边环境的保护,尽量少占用耕地,在原有的机耕道上面修建公路,同时要结合村镇规划,在尽可能节约资金的前提下完善桥涵及排水设施、提供公路的抗灾能力。

2、抓好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选择好施工队伍是建好农村公路的关键环节。在招标过程中,对施工队伍的资质、资信、施工能力等进行严格的审查。禁止施工能力差、不服从监理的施工单位进入工程建设市场,招、投标时要确定一个合理标价, 标底做高了不好, 但也绝不是越低越好。中标之后,业主与承包商要认真签订好合同。把可能遇到的纠纷和矛盾尽量写到合同中去,要求承包商做到人员、设备、资金、质量保证体系按要求到位。未经业主同意或批准,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和分包, 并应明确必要的制约和制裁措施等条款。在投标过程中,要避免某些领导授意或干涉,以及经济利益的驱动, 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要建立健全招、投标过程中的政府监督机构,通过建立专家,纪检监督部门参于等监督手段,要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把那些能力强、信誉好、素质高的施工队伍选进来,承担施工任务。

3、施工方面。施工队伍是直接关系到工程的重要因素,因此施工队伍一定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对工程施工不能敷衍了事,要有责任心。施工单位在聘请施工人员时,也要特别注意他们在资质、资信、施工能力等方面的能力,在施工过程中要时刻听从监管人员的要求,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履行施工。施工单位在中标之后,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执,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一定要签订合同,将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在合同中写明,特别注意一旦发生问题时的责任归属方。在施工期间,应该严把施工的各个关口,①严把施工队伍的资质关,对于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要坚决不予进场;②严把材料关,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以次充好的材料严禁进场;③把好路基土石方的压实关。对于路基的压实度,一定要按照要求分层夯实,确保达到最佳含水量,得到充分的压实;④把好结构工程、防护工程、桥涵工程等工程的施工质量,使其都符合设计的要求;⑤把好设备关。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种类、型号应该符合要求,根据工程需要保质保量配备;⑥把好施工工艺关。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合同要求、规范要求和工艺要求进行施工,不符合设计、合同、规范、工艺要求的不准进行施工;⑦把好工序关。上道工序不合格的工程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对检测不合格工程必须返工,直到达到规范要求,经监理人员认可后,方可继续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要建立工序间交接制度,按章办事;⑧把好工程竣工验收关。工程完工后,要全面、认真地检查工程质量情况,不合格工程坚决不准验收过关。

4、监理工作。农村公路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公路的使用寿命,在公路施工的过程中,监理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监理人员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验收标准,对各项指标和材料做好验收工作。农村公路的技术标准不一定很高,但是对质量的要求是不低的。在现有的农村公路建设中,监理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这就导致了农村公路质量的下降。因此,我们应该建立起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法人负责”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结合农村公路的特点,积极推行适合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理制度,认真落实质量终身制。在监理工作执行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要求整改的内容必须整改后方可让施工单位进行开工,确保工程质量,让广大农民群众走上优质的开心路、放心路。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范文第13篇

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二、义乌市农村公路现状

义乌市农村公路总里程1113.162公里,按行政级别分为:县道339.27公里,乡道404.687公里,村道362.194公里,专用公路7.011公里;按公路等级分为:一级公路59.432公里,二级公路38.052公里,三级公路25.836公里,四级公路945.82公里,四级公路44.022公里。

三、义乌市农村公路绿化现状、问题及对策

现状、问题

农村公路绿化率偏低。义乌市农村公路绿化总里程603.765公里,其中县道绿化里程为316.42公里,乡道238.313公里,村道49.032公里,农村公路绿化率仅为54.24%。义乌地处浙江中部,面积1105平方公里,2007年底总人口数71.63万人,境内丘陵起伏,土壤贫瘠,人均耕地面积0.03公顷,不到半亩,相对土地紧缺,征用土地工作难度超过计划生育排名第一。且在前几年的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注重主体工程,对配套工程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加之建设资金短缺,土地资源相对匮乏,且农村公路多为山区道路,建设成本高,难度大,部分农村公路建设一开始就没有考虑公路绿化用地。

农村公路绿化结构相对单一。农村公路绿化相对简单,按结构类型可分为乔灌花草相结合、多层次立体的高等级绿化,如杭金衢高速后宅出口连接线中间绿化带;和仅有单一树种的行道树绿化,如枫赤线行道树绿化。其中义乌市农村公路高等级绿化95.273公里(约538768㎡),包含商城大道、杭金衢高速后宅连接线、苏八线、上佛路等16条县、乡道,为农村公路绿化总里程的15.78%。

农村公路绿化实施混乱,整体性差。在村村通公路之后,不少农村非常重视公路绿化,然而公路两旁该如何绿化,该栽什么树种,又该如何管理,基本上是各村各自为战,缺乏一个统一的,科学的规划。同一条线路,今年绿化水杉,明年种植意杨,后年补植杜英,大后年再补香樟,期间再根据个人喜好绿化桂花、白玉兰等;且随着树木的长大,不但树枝会像路面扩展,影响交通,夏天枝繁叶茂,影响视线,容易诱发交通事故。

对策

新建、改建的农村公路绿化工程应统一纳入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资金纳入工程概算。

公路绿化设计应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根据“因地制宜,因路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采用“乔、灌、花、草”有机结合的方式进行,注重现状和自然情况的调查,进行路段绿化总体设计,使之具有目的性、整体性、稳定性和艺术性,充分满足公路绿化功能要求。

农村公路绿化设计应满通要求,保证视线畅通和行车安全:被人行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采取通透式配置,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路面高度0.9-3.0米的范围内,树冠不应遮挡行车视线;分车绿带应进行夜间防眩设计,距相邻道路路面高度0.6-1.5米范围内,种植枝繁叶茂、低矮缓生的常绿树。

农村公路绿化要以观赏价值高的乡土树种为主,同对要充分考虑乔、灌、花、草的结合和植物的合理配置,使农村公路绿化具有层次美、观赏美和生态美的效果,并使农村公路绿化沿途自然景观相结合,突出绿化的整体性和节奏感。

对一些特殊路段的绿化规划设计,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

(一)、旅游路线、城乡结合部和绕城的农村公路绿化要以绿化、美化环境为主,适当增加观赏乔灌木的比例。

(二)、山区、丘陵区农村公路绿化,要有稳定边坡,巩固路基的作用,同时考虑环境保护,以深根系和攀缘植物为主。

(三)、难绿化地区农村公路绿化,要结合当地经济条件和环境要求,选择一些抗逆性强,且经济适用,易成活的植物。

绿化施工要严格按照绿化设计进行,遵循客观规律,适时栽植,尽量减少反季节施工。

要加强对绿化苗木的日常管护,及时进行浇水、整形修剪、防治病虫、清除杂草等抚育管理工作,要积极宣传农村公路绿化的有关政策、法规,防止人畜破坏,充分保持和发挥农村公路绿化的作用和效果。

对已达到衰老期,品种退化,病虫害严重,绿化效果差,影响路容路貌的路树要及时进行采伐、更新。因农村公路改建,需要进行移植的,除紧急工程外,可安排在树木移植季节进行移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愈来愈关心空气质量、自身生活质量和生存环境等。农村公路是我国公路的主体,农村公路绿化是现阶段公路绿化的重要内容。农村公路绿化是农村公路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提高交通安全性和舒适性,缓解公路施工给沿线地区带来的不良影响,保护自然环境和改善生活环境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农村公路绿化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农村公 路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因此,公路绿化工作是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对于国家绿色大通道建设战略决策的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2]《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3]《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4]《浙江省园林绿化技术规程》

[5]《浙江省公路绿化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范文第14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九条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

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范文第15篇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全市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巩固农村公路的建设成果,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20*〕4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办〔2007〕76号)精神,现就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加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逐步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力争用2至3年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实现农村公路“村村通、天天通、路路通”目标。

(三)主要任务。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农村公路应着力加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工作。日常养护主要包括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等;养护工程主要包括水泥(沥青)路面病害处治、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

二、管理养护责任

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及养护资金使用,各县区政府、管委承担本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要责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履行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

(一)在市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并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审查批复县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汇总后报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督检查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

(二)各县区政府、管委是本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制定本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乡镇政府做好所辖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

(三)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本乡镇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集等工作,并配合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养护资金筹集和使用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

(一)资金标准。日常养护资金不得低于下列标准:县道每年6000元/公里,乡道每年3000元/公里,村道每年600元/公里。

养护工程资金不得低于下列标准:县道每年7000元/公里,乡道每年3500元/公里,村道每年1000元/公里。

省级补助养护工程资金分别为县道每年7000元/公里、乡道每年3500元/公里、村道每年1000元/公里;市级补助日常养护资金分别为县道每年1000元/公里、乡道每年500元/公里、村道每年100元/公里;县区补助日常养护资金分别为县道每年5000元/公里、乡道每年2500元/公里、村道每年500元/公里。

(二)资金筹集。日常养护资金由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筹集,主要来源于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县区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预算补助、社会捐助等。

养护工程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从汽车养路费中切块补助专项资金和各地财政配套资金等组成。

根据《*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小机养路费由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征收,市、县区公安、农机部门依法协助征收,在扣除正收成本后必须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三)资金管理。日常养护资金中的市、县区两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小机养路费等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到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

养护工程资金中的省级补助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计划和养护工程进度拨付到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管理和养护分离

(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落实。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工作要结合养护管理,充分发动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沿线群众,可采取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综合整治超载超限等涉路问题,切实在广大农村形成爱路护路的良好氛围和工作合力。

(二)在对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按《公司法》规定成立面向市场的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农村公路养护权。

(三)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中所有等级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招标、发包。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路段,实行与干线公路捆绑,或公路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联合招标,或由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