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范文

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范文

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

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范文第1篇

2012年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按照《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3]2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凡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规定条件且持有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人员均可申报。

(一)具有会计中级资格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4年以上,且在大、中型企业连续担任财务负责人2年以上。

4.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审计师(统计师、财政税务专业经济师)等会计相关资格转升或转评高级会计师应具备的条件:

1.目前在会计岗位上,并取得审计师、统计师、财政税务专业经济师等资格5年(含5年)以上的申报人员,其从事审计、统计等会计相关工作的年限可以连续作为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正常申报高级会计师。

2.取得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等高级资格3年(含3年)以上,目前在会计或会计管理岗位上,有会计工作业绩和成果,可以按照条件申请转评高级会计师。

二、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有关继续教育、专业理论知识、专业年限计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着作论文、计算机应用能力等其他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对照《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截止时间均为2011年12月31日。

外语不作要求。

三、申报材料报送要求及时间

(一)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1]11号)规定要求对委托评审的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公示和推荐工作,确保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对申报人提供的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中级资格证书、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书等进行审核,核实后填列《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

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其评审资格延迟3年以上。

(二)报送时间

1.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在宁其他单位(中央及部属单位须持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于5月20日前,将已经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所属申报人申报材料送至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地址:南京市西康路47号402室)。

2.各市财政局应于5月20日前,将已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各市职称管理部门审核后填制的《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以及通知附件所要求的资料报送我厅会计处。联系人:周婧。

逾期不再受理。

四、收费标准

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审计署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审人发[2002]58号)和我区深化职称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全区审计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通过国家高级审计师专业考试,且成绩达到国家或自治区合格标准的人员。

第三条本条件中的评审范围是指从事审计工作(含从事会计、财税、经济工作并兼任审计工作)的人员和大中专院校中担任审计教学(含会计、财税、经济教学且兼任审计教学)工作的教师、科研单位中从事审计研究(含会计、财税、经济研究并兼任审计研究)的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履行“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年度考核、职称外语、继续教育、计算机应用能力等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博士学位且获审计师任职资格一年以上。

二、取得硕士学位且获审计师任职资格三年以上。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且获审计师任职资格四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获审计师任职资格六年以上。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学历要求、符合第三条中从事兼职审计工作5年以上,且已获得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讲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理论水平:

一、具有系统、坚实的审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基础知识。

二、熟悉国内外现代审计及会计、财税、金融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及其发展趋势,并能运用新理论、新方法解决审计工作中较为复杂的问题。

三、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各项经济改革措施,熟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通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和有关行业审计、会计制度。

四、具有指导中级审计人员学习和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工作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过1次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含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审计项目、金融机构审计项目、大中型建设项目审计、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应其他经济单位审计项目)的负责人或主审。

二、结合国家经济形势,组织实施县级以上行业性审计或审计调查1次以上。

三、主持承办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及相应其他经济单位)审计查证、咨询服务业务2项以上。

四、承担重大专案审计工作1次以上,为案件处理、审理提供准确依据。

五、主持或承担由省、部级以上审计机关或省、部级审计机构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1项以上。

六、具有解决审计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的业务能力。

第十条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公开出版不少于3万字的审计著作或译著。

二、有公开出版发行的审计专业教材。

三、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核准的有内部刊号的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四章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对虽未达到学历、职称外语、任职资格年限等要求,但业绩显著,品德、知识和能力出众,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在社会和业内享有较高认可度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破任职资格年限者不得提前3年申报(不含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破职称外语者,须年满4O周岁以上,且任职资格年限和职称外语不得兼破。

第十三条破格人员除具备第三章评审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任职期间成绩显著,所从事的审计业务工作受到省部级表彰一次以上,或市级人民政府(含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表彰二次以上,或所主持的审计项目有1项在省部级以上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二、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或全国性学术会上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三、公开出版审计专业著作一部(独著者字数在10万字以上,合著者个人撰写量在12万字以上)。

四、获得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或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者。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1、伪造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违反审计的有关规定、纪律。

4、其他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范文第3篇

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各项措施,公平、公正地选拔和评价高级会计人才,建立程序规范、制度健全,职责明确、管理有效的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机制,根据省职称办《**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附件1),并征得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同意特制定**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管理规则。

本规则规范的范围包括组织会计专业高级资格申报、审核、评审全过程。涉及申报人和申报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或人事机构)、市以下(包括市)人事职称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评委。

申报人指在**省境内从事会计及会计相关工作,符合有关条件并已报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人员。

二、申报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及时公开高级会计师申报、评审条件以及申报程序、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实行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申报人符合《**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以下简称《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手续齐全,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规范,申报程序符合规定。

(一)申报

1、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可以向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申报人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照《条件》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及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对审核项目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按本单位申报职称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决定是否同意推荐。

(二)受理

1、申报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受理人员负责对申报材料手续完备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退回;对不符合规定程序的材料应限期办齐手续后送达,过时不再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上报人,受理人员填写《申报材料审核表》(附件3-1)随同申报人材料一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2、市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整理汇总符合申报条件人员信息资料,填制《**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报市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的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向社会公示。

3、市财政部门将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申报人资料、申报人公示情况说明、《委托评审函》按规定的程序报省财政厅(附件3)。

4、有主管部门的省级单位应将申报人公示结果及申报材料上报省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将所属单位中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申报人资料,统一填制《**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并按规定的要求报省财政厅。

无主管部门的省级单位由本单位将被推荐人基本情况填制《**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并按规定的要求报省财政厅。

5、外省或部属等非本省辖区内单位会计人员需要我省会计专业高评委评高级会计师职称的,应向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办妥有关委托手续后,连同以上应提供的资料,送省财政厅受理。

破格申报人的材料在上报和公示时应特别说明。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对各市及省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申报人资料进行审核,及时受理符合申报程序、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申报人资料。

(三)公示

1、申报人单位在推荐申报人前,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申报人姓名及有关情况(附件5-1),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2、市财政部门公示经过市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姓名等基本情况(附件3-3),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3、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公示经初审并报省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姓名和单位及其他相关信息资料,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应如实填写各项资料,并要求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装订规范:

1、不需要装订的资料

(1)《**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

(2)《**省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张(背面写上单位及姓名);

(4)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撰写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论著或译著的原件。

2、需要装订的资料及要求

(1)会计从业资格、学历、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证书、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职称计算机考核等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财政部门受理后退回原件;

(2)本人签名的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

(3)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的获奖情况,反映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有关材料、证明、财会管理或应用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推广情况,本人签名,单位人事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核、盖章并由审核人签字。

申报人提供的反映其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材料在本行业、本系统或县(含县)以上范围推广应用的,该证明材料还应有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或相应的政府管理部门(如财政、国资、证券等部门)核实盖章,并由核实人签字。

申报人提供的复印件应由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核实盖章并由核实人签字。其中各市申报人的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证书,高级会计师考试证书、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还应有财政部门核实人签字。

将需要装订的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写《送评材料目录》,编上页码,连同不需装订的材料一并装入档案盒。

(五)省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市财政部门应提供的资料

(1)省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应提供《关于报送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报告》(附件5)及其附件

(2)市财政部门应提供《关于报送市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报告》(附件3)及其附件。

三、评审管理

公示期满,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提交给评审委员会。保证评审过程符合规定程序,客观、公正、公平评价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

(一)评审政策

1、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制定统一的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政策,明确审核评审标准;

2、组织参加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审核评审的专家评委学习评审政策,统一审核评审标准;

3、建立评委评审政策协调制度,协调、统一评审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二)评审工作要求

1、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高级会计师评审。评审可实行集中评审与分散评审、单项评审与综合评审相结合灵活的评审与组织形式;

2、按规定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参与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评审工作的评议专家和执行评委;

3、填报《评审委员会活动申报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批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评审工作分评议阶段和执行评委会会议阶段:在集中评审工作期间,应由不同的评议专家向评委会提交对评审材料的审核、复核、评审意见,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1)评议工作阶段,可根据情况将评议专家分成若干小组进行评议。审核人员和复核人员应分别独立评价评审材料,在《评审考核意见表》(附件12)上表达意见并签名;复核人意见与审核人意见不一致的,应说明不一致的理由并签名,不得更改他人的意见。

(2)执行评委会会议阶段,参加执行评委会会议的评委应对经过评议的材料进行审核,表达意见并签名;意见与评议阶段不一致的,应说明不一致的理由,不得更改他人的意见;召开评委会会议,由执行评委在高级会计专业职务评委会表决表上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执行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包括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三)评审工作纪律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制定《评委评审工作纪律》,规范专家评委纪律要求。宣读评审工作纪律,与专家评委签订《评审纪律承诺书》(附件14),明确职责。

(四)公示

评审会议结束后,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将通过评审人员的单位和姓名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专家评委的产生

(一)**省高级会计师评审专家库的建立

根据《**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考虑新老评委搭配及地区、行业等因素从会计理论界、实务界推荐、选拔若干名高级会计专家报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建立**省高级会计师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任期三年。

(二)评议专家及执行评委的产生

评审工作开始前,根据当年申报材料数量,按随机原则产生本次评议专家及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并报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五、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工作要求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就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中涉及的评审标准、审核和评审、申报材料的管理、评委及执行评委的产生以及评审组织工作全过程予以规范,明确组织工作人员纪律,并根据规范要求对参加审核评审的工作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

(一)分组分工

组织评议阶段和执行评委会会议阶段评审工作的负责人应由不同的人员担任。评审组织工作应设标准组、审核组、综合材料组。

(二)工作职责

1、标准组:负责评审政策、标准的解释,并形成书面材料(附件15、16);召开评委协调会议,研究专家评委提出的需要集体讨论的问题,明确评委协调会议确定的标准。

2、审核组:负责组织专家评委审核、评审工作,收集专家评委在审核过程中提出的需要集体讨论和研究的意见,核查专家评委提出对申报材料的复查意见(附件17),保证专家评委审核过程中申报及审核材料的安全完整,维护评审工作秩序;

3、综合材料组:负责评审材料的收发、登记、管理和保密工作,及时记录专家评委意见,并统计汇总《审核、复核、评审结果一览表》(附件18)。按回避及随机原则发放申报和审核材料,并记录《评审材料发放表》(附件19)、《审核材料发放表》;

投票统计和复核、唱票与监票为两组不相容岗位,分别由不同的工作人员承担。

六、后续管理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及时向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通报评审情况并做好各项后续管理工作。

(一)后续管理工作

1、将公示通过的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和电子文档及时报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2、公告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确认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名单;

3、填写评委会评审意见,加盖相应印章,办理资格证书;

4、整理相关工作底稿和申报人资料一并归档。

5、公告领取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和退回申报人材料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退回材料;

(二)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归档的文件资料:

1、《**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2、《**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3、《评审政策协调意见表》;

4、《评审纪律承诺书》;

5、《**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

6、《申报材料意见表》;

7、《评审考核意见表》;

8、《高级会计专业职务评委会表决表》;

9、《审核、复核、评审结果一览表》;

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正高级会计师; 资格; 评价制度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开创财政工作新局面》中把探讨建立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作为2008年财政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此前,辽宁、广东、河北等省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办法,并已运作试行,为理论界和实务工作者探讨建立全国统一的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启示。本文就此谈点粗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建立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应以打造客观、公平、公正、严格的正高级会计师考试制度为前提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客观上要求申报者具有运用财政、会计、财务、税务、经济法律法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这就决定了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价,必须实行“凡进必考”,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即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才能参加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应参照高级会计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家财政部负责命题并组织实施,考试时间可与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一致。

为确保正高级会计师考评的客观、公平、公正,报考正高级会计师的财会人员须提供相关的原始资料以证明自己具备评审条件,并由设区市的会计考办会同本级人事部门职改办审查无误后,报省会计考办。不提供相关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相关原始资料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各级考办不应为其办理报考手续。

二、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应以构建科学、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评审制度为基础

(一)科学界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参评范围

正高级会计师是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术造诣深,有较高知名度的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有指导本专业高级人员的工作能力,其资格评价范围应从不拘一格的选拔优秀会计专业人才出发,给广大财会人员一均等的竞争机会,以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促使会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脱颖而出和合理流动,真正实现会计正高级职称评价的客观、公正。《河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中规定的参评范围为:全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和财政系统会计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规定为企业必须是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是副厅级或编制200人以上的较大事业单位,财政系统会计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在设区市以上会计管理机构工作。《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参评范围为:全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高级会计师。基于此,笔者赞同广东省的做法,即正高级会计师的参评范围为在全省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高级会计师,这种不以企业事业单位规模大小和机关性质为限制条件的选才理念,不仅广开了才路,同时也使会计系列与其他系列在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范围上趋于均等化、和谐化、人性化。

(二)建立考前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接受公众的监督

考生在考试报名前要由单位在显著位置就报考正高级会计师应具备的条件,该考生已经具备的条件,包括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的任职年限、论文、成果等条件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会计考办。评审通过后,省级人事部门要主动在当地报纸上予以公示,使正高级会计师的考评从考试报名到评审结束均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下运作。

(三)为确保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的公开、透明,建议在评审申报程序上再加一把锁

以往的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评委们看到的除任现职评审表、年度考核表、外语、计算机、会计实务合格证为原件外,其他的均为复印件,即使复印件是虚假的,只要设区市职改办盖上章,签上字,到了评委手里也就成真的了。为此省级职改部门应合理界定设区市人事局职改办的原件审查权,让评委们在评审过程中能够看到申报者的原件,特别是论文成果,这样做也为日后答辩奠定了基础。对于申报者提交的原件,人事部门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总之,在正高级会计师的评审过程中,严格条件和程序,宁缺勿乱,以确保评审质量,把财会人员最为关心的事办好。

三、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应形成以理论基础、业务能力、专业素质、道德品质、创造思维为核心内容的考评体系

根据这一思路,凡报名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考试以及考试合格申报评审的高级会计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政治、职业道德条件

综合河北、广东、辽宁三省的规定,笔者认为正高级会计师的政治、职业道德条件应统一为: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并提供准确、有效资料及证明。

(二)学历、资历条件

参照三省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会计专业(含经济、统计、审计等相近专业)学历,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5年以上的学历、资历条件,以及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在担任高级会计师工作期间业绩特别突出,符合破格条件人员,可以破格参加考评的规定。笔者以为:具有跨门类双大专学历的人员,应按大学本科毕业生对待,但必须有一个财经专业(含经济、统计、审计等相近专业)的大专学历,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7年以上。

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大专及以下)和资历(任高级会计师满3年,不满5年或7年),但为享受国务院津贴、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部级以上“三三三”人才中的一、二层次的人才,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设(区)市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获得省部级财会科研成果三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以上的奖励人员,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的考试和评审。

(三)外语、计算机条件

已经试行考评的三省都要求申报者参加全国职称外语,全国或省职称计算机统一考试,成绩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按相关政策掌握。

笔者意见:在涉外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该要求外语考试,并且考试必须达到合格线,其他会计人员的外语考试仅作为参考条件,这样才能让财会人员走出与本职工作关联性不大的敲门式考试误区,腾出更多时间研究业务,并在本职业务上有所建树。关于职称计算机条件,鉴于目前计算机已经普及,且已成为不可缺少的工作助手,凡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人员,都应参加相应级别的职称计算机考试,并且达到国家或省定合格线,不应再按岁数设置免试条件。

(四)继续教育条件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提升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会计人才的重要举措,正高级会计师更应该重视此项教育。目前河北、辽宁两省未对此作出规定,按照财政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参照广东省的做法,笔者认为,正高级会计师的申报者,在任现职期间,应立足本职工作,参加本专业或者相近专业以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或者提交课题研究;或者报考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的全国统一考试财务会计科目合格,并经省级财政部门确认,折合继续教育学时;或者参加全国会计知识大赛合格,不论哪种形式,都必须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条件

由于财会人员所在单位不同,岗位情况各异,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条件难以准确量化考核,建议将不便考核和难以考核的事项纳入考试范围进行书面测试。笔者结合不同会计岗位的实际,参照三省的相关规定,就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条件考核,拟订为: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精通会计政策,通宵国际惯例,参加过全国统一会计制度、准则、法规、办法的制定;或主持设计、起草、参与制定省级贯彻国家会计政策、法规、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2.主持一个地区、行业,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能够运用现代会计管理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主持和参与单位经营管理、经济预测和决策、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资金筹措、运用等,能够处理财务管理中较为复杂的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具备在本单位组织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的能力,制定起草过本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得以实施并在业内认可。

4.为大型技改项目、基建项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编制可行性报告,获得政府批准,投资回报率较高。

5.了解和掌握国内外会计工作动态,制定对策,解决会计、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取得突破性进展。

6.在本专业、本岗位业绩突出,并获得过设区市政府级以上荣誉称号两次和省部门级以上荣誉称号一次。

以上均需要提供准确、有效的资料及证明。

(六)业绩成果条件

笔者以为,财会业绩成果,尤其是获奖的科研成果应为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财政部门、社会科学联合会、财政学会、会计学会、预算研究会等正式机构颁发的奖项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综合三省规定,正高级会计师申报者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会同经济、工程、科研部门进行工程经济项目课题研究,取得重大成果,获得设区市科学技术二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以上奖励。

2.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开创性地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或开发方向,完成国家或者省下达的财会科研课题,获得省部级调研成果二等奖一项,或省部级三等奖两项以上。

3.参与国家财政部会计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问题研究,取得国家财政部认可的重要成果并受到嘉奖。

4.主持或者参与研究企业、事业单位改革经营机制,推行现代会计管理方法,形成研究成果报告,获得省部级现代化管理成果一等奖一项或者二等奖二项。

以上均以奖励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为准。

(七)论文和著作条件

论文、著作是衡量和评价正高级会计师理论水平的重要依据。目前河北、广东和辽宁三省资格评审中,均不同程度地要求申报者任现职期间,公开出版财会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一部,或在省级以上正式出版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5篇不等,或本人撰写公开出版的省部级本专业学术、技术教材20万字以上或者两次主持编写省部级标准并已颁布执行。

为体现公平,笔者认为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所提交的论文必须是在部级issn或cn刊号的财会刊物发表独立撰写的每篇不低于2 000字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全国核心刊物不少于2篇;或者在省级issn或cn刊号的财会刊物发表独立撰写的每篇不低于2 000字的专业论文8篇以上,其中全国核心刊物不少于3篇;或者撰写公开出版的不低于20万字的财会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一部前三名的作者;或者两次主持编写省部级标准并已颁布执行。在财会刊物专刊、增刊上发表的论文,在申报论文篇数时不予承认,让花钱买版面、请人、虚挂姓名等职称申报者的不法行为失去立足之地。

【参考文献】

[1] 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范文第5篇

(一)报名条件按照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号)中的规定执行。具体报考条件见附件1。

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9号)和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办会〔20**〕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等材料。

(二)中级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如果上一年度在外省市已取得部分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第二年确需在**市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的,应提前到**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后到原省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办理合格成绩转出手续。

(三)报考人员每个年度只能办理一次报名手续,报名后,不办理退报名或改报名手续。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5月19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5月20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三、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为了减轻报考人员的负担,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市等部分省市的20**年度考试报名工作中试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网上报名提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网上报名手续。

(一)初级资格报名

初级资格报名采取网上提交信息、现场缴费确认的方式。报考人员需按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报考人员请于20**年11月10日至11月16日期间登录**会计网,进入网上报名页面,按照规定程序填写提交《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信息表》(以下简称《初级信息表》)、上传本人近期免冠像片。

2、提交完成后,使用A4纸打印《初级信息表》,认真阅读《诚信承诺》,如同意《诚信承诺》的内容,需本人签名,并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在《初级信息表》上审核盖章。

3、报考人员持《初级信息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驾驶证执照、护照,下同)、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上均为原件)和与自行上传照片同一底版的照片一张(规格34mm×45mm)于20**年11月13日至11月17日期间,到网上报名时所选择的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确认点(见附件2)办理确认、缴费手续。

4、报考人员请于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准考证,持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二)中级资格报名

中级资格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办法,报考人员需持有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卡。

具体操作按照“非首次报考人员”和“首次报考人员”两类人员管理。“非首次报考人员”为20**年度成功在**地区报考过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首次报考人员”为20**年度未在**地区成功报考过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

1、非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年11月10日至11月24日期间,登录**市人事考试网,按照网上的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

2、首次报考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报考人员请于20**年11月10日至11月20日登录**市人事考试网填写提交《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信息表》(以下简称《中级信息表》);

(2)提交完成后,使用A4纸打印《中级信息表》,在规定位置粘贴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照片两张,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审核盖章;

(3)报考人员持《中级信息表》、本人身份证明、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上均为原件)从附件3所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资格审核点中选择一处进行资格审核。

(4)报考人员通过资格审核24小时后,登录**市人事考试网,在网上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网上缴费截止日期为20**年11月24日。

3、凡已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请于20**年5月15日至5月17日登录**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附件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附件2: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确认点

附件3: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资格审核点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月

附件1: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市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驻京部队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范文第6篇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5号)文件精神,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较大调整。为了落实财政部、人事部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考试报名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按江苏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关于*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苏财会[*]60号)文件执行。

二、报名时间

*年10月21日至10月31日,每天报名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双休日继续报名)。

三、报名地点

报名点设在各区、县,详见《南京市*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地点及联系电话》(附表一)。

四、考试时间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年5月21、22日举行。

五、考试课目调整

从*年度起,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将按照调整后的3个科目进行。将以前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合并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科目不变。调整后,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3个科目。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仍按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六、考试科目衔接

为保证中级会计实务考试科目调整的平稳过渡,在*年度,报名参加中级资格会计实务考试科目考试按下列进行:

1、在*年度考试中,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考试的人员,在*年度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的考试;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年度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的考试;虽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年度也可报名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2、*年度未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年度报名时需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3、参加*年度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两个科目考试的合格成绩,仅在当年有效。自*年度起,停止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的考试。

4、*年度首次报名参加中级资格会计实务科目考试的人员,按照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进行。

七、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八、报名条件

详见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11号文件和《报名条件一览表》。

九、报名方法

1、南京地区的报名工作仍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到所在区县财政部门设立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报名人数较多的主管部门可事前与区、县财政局联系上门服务。*年度报考中级并已有一门以上成绩合格的考生,今年继续在原报名点报名。各主管部门集中报名。报名前可就近到所在区、县的财政局联系报名事宜,统一领取报名表、报名信息卡和报名手册,由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要求填写。

2、参加报名考试的人员要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和二寸照片各一张,连同填好的报名表、报名信息卡一并交单位审查,报名表各栏目内容须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没有主管部门的,可由各单位集中直接报名或个人直接报名。报名时须带上各类证书的原件。

十、港澳居民参加考试问题

1、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允许港澳居民参加内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复函》([*]港办交字第170号)精神,对符合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11号)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含复印件)。

十一、认真做好*年度考试用书的征订工作

根据省财政厅、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重新修订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并用于*年度的考试。*年度需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原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可继续按照*年度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大纲的要求复习备考。考生可自愿征订考试用书。需要征订有关用书的考生可到报名点或于11月10号前直接到南京市会计用品公司预订考试用书。

十二、要求

1、*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政策有较大的调整,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财政部、人事部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考试科目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和组织考试报名的每一个环节,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让广大会计人员了解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的有关规定和报名条件,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组织报名。

2、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人事部规定的报名条件,严把报名资格审查关,不得随意放宽报名条件。要选调作风扎实、责任心强、原则性强的人员负责报名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查报考人员报名登记表、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不得以证件复印件代替原件进行审查。

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范文第7篇

根据《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考办字〔*〕1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148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情况,现将*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地点

*年度*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年9月1日至9月12日(星期六、星期天除

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年度*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地点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我省*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按照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58号)执行。

(一)适应范围。

我省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中央驻粤单位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

(二)高级审计师考试条件。

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

(三)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且从事审计工作取得相关业绩,或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3年,达到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

(四)外语条件。

1.必须按照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无有效期限制):

(1)*年以来取得的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含*年*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或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通用标准以上成绩通知单。

(2)1956年至1960年出生的,职称外语成绩仅供参考。

(3)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职称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年(含)以前出生的或*年恢复高考之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3)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现不从事外语专业技术工作的;

(4)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5)出国留学或在国外工作连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

(6)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考试,取得BFT(A)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

(7)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与转岗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现资格是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

3.行政区划变动地区(县改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变动前报名参加了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且取得有效成绩的,在有效期内,可凭合格证或外语成绩单,按原相关政策申报评审。有效期已过的,应按现行政区划报考相应档次的职称外语考试。

(五)计算机能力条件。

1.除符合条件可免考的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的成绩。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4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5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取得博士学位;

(2)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

(3)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5)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

(6)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

3.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六)年度考核条件。

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或任职期满综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证明。

(七)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八)审计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九)审计业务成果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地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地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十)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十一)本《通知》相关概念的解释。

1.“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2.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年8月31日。由此上推,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三、申报评审材料有关要求

申报人必须认真对照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条件,实事求是地组织好个人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认真进行审核,以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可靠。

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申报表、信息录入表等表格,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年启用的格式以及本文附件表格,材料规格以表格上的要求为准,请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上省人事厅和省审计厅的网站下载表格,使用旧表格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一)申报评审材料的名称及份数。

1.基础材料:

(1)《*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份。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1式20份,其中1份为原件。

(3)学历或学位证、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聘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

(4)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1份。

(5)符合条件的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原件1份;符合免试条件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若原件已用于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提供由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或考试机构加具审核意见的证书复印件。

(6)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1份;符合免试条件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若原件已用于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提供由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或考试机构加具审核意见的证书复印件。

(7)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各年度《考核登记表》或《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复印件1份。行政机关无聘任的,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

(8)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验证。

(9)本人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3000字以内)。

(10)《*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原件1份。

(11)《*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原件1份。

(12)近期免冠正面大一寸相片1张(贴在表格《贴资格证相片页》上)。

(13)《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格式见附1)。

(14)《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廉政建设情况表》原件一份(格式见附件2)。

2.审计工作经历材料:

提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能说明本人主要审计工作经历的材料,即有关审计通知书或审计报告底稿等复印件1份。

3.审计业绩成果材料:

提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主要审计业务成果,即有关审计报告、获奖证书或文件;审计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用的依据材料;承办的专案审计工作被司法、纪检部门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文字材料;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

4.论文、著作材料:

包括:论文、著作、教材等材料的复印件1份(包括:封面,有刊号页,目录,论文、著作或教材全文),需提供原件验证。不受理用稿通知。

(二)申报评审材料整理装订要求。

1.不需装订的材料:

《*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原件1份及复印件19份、《*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原件1份、《*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原件1份、《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廉政建设情况表》原件1份、《贴资格证相片页》、所有提供查验的原件。将上述材料装入1个材料袋,并将相应的《*省高级审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格式见附件3)贴在材料袋封面上。

2.需装订的材料及要求:

除上述不需装订的材料外,其余材料均需统一用A4纸的规格制作,编好页码,按目录顺序装订成一册。装订材料包括封面、目录(格式见附件4)及申报材料。其中申报材料须按附件4目录的顺序,分为基础材料、审计工作经历材料、业绩成果材料、论文论著材料四类,每类用分类纸分隔(格式见附件5)。装订成册后的材料装入材料袋,并将《*省高级审计师资格送评目录单》贴在材料袋封面上。

(三)其他要求。

1.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

2.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须由单位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3.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设立审核评价小组(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4.单位应对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审核鉴别,对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如实填写《*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必须将不符合条件要求及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5.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等,必须如实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对没有署名,确系个人所拟定的业绩成果材料(如审计报告等),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认定证明。对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的项目等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

6.《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填表说明(格式见附件6):

(1)“何时毕业于何院校何专业”,应填写获得最高学历或学位的时间、院校及专业。

(2)“现受聘何专业技术职务”,按现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填写,行政单位不实行聘用制,不需填写。

(3)“主要专业工作经历”填写:×年×月—×年×月在×

×单位任何工作。

(4)“任现职期间承担过何专业技术任务、完成情况及获奖情况”,填写任现职期间的审计工作经历及业绩成果。

(四)凡是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省高评委办公室不予受理:

1.所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的。

2.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材料不真实的。

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的。

4.未按要求整理装订申报材料的。

5.申报评审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高级审计师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表格及评审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加具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必须张贴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如实填报《*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或申报人将材料报所属市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

(四)由申报人所属市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加盖骑缝章,将申报评审材料集中报送省高评委办公室(亦可由上述部门出具委托书,由被委托人报送)。

(五)省高评委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评审材料整理后交省高评委会评审。

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范文第8篇

关键词:配筋率 抗震等级 高强度等级钢筋

中图分类号:F2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3-289-03

结构规范的修订对结构配筋有着直接的影响,也直接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近十年来,国内建筑业发展迅速,积累了大量的工程实践经验;汶川、玉树等地的地震,也使规范的合理性与不足得到了实践的检验;在大量的研究成果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10年以来,多部结构规范陆续修订并颁布实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结构规范的修订,如极限承载力公式的修改、地震影响系数的调整、强柱弱梁强剪弱弯内力调整系数修改、构造要求修改等,使结构计算结果和实际配筋发生变化。

结构规范的修订对结构配筋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部分修订使配筋量减少,一部分修订使配筋量增大。本文主要讨论结构规范修订对配筋量变化的影响。

一、结构规范的修订对结构配筋量减少的影响

与欧美、日本等国家的建设工程相比,我国建设工程中的配筋量是偏低的。为什么规范修订会出现配筋量降低的要求?又是工程的哪些方面可以使工程的配筋量有所降低呢?

1.抗震等级对结构配筋减少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更多的多层建筑采用了钢筋混凝土结构,旧版规范对24m以下的多层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等同于高层建筑无疑是不合理和不经济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公共建筑24m以上为高层建筑。综合以上考虑,2010版高规第3.9.4条在旧版高规的基础上,以24m为界对框架-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和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抗震等级进行了细分,新增了一个抗震等级,比旧版规范同等高度结构的抗震等级降低一级,间接降低了同类工程结构配筋率的要求,使用钢量更经济合理,也使钢筋混凝土结构应用于多层建筑时更加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2.地下室相关范围外结构抗震等级对结构配筋减少的影响。旧版高规规定: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按上部结构采用。这意味着如地下车库等大面积的地下一层结构的抗震等级均与上部主体相同。2010版高规第3.9.5条对此作了修改: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相关范围(一般取主楼外延伸1~2跨)的抗震等级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室超出相关范围且无上部结构的部分,抗震等级可采用三或四级。此条规定使相关范围外地下室结构设计更符合实际,配筋有所减少。

3.底部加强区范围对结构配筋减少的影响。除层数要求外,2010版高规第7.1.4条对剪力墙底部加强区的范围由旧版规范剪力墙总高度的1/8降低为1/10,明确了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从地下室顶板算起。此规定降低了底部加强区和约束边缘构件的范围,对较高的建筑(如60m以上的剪力墙结构、80m以上的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支剪力墙结构)配筋减小有一定作用。

4.剪力墙轴压比、剪压比对结构配筋减少的影响。2010版高规第6.4.5条,与旧规范相比,对约束边缘构件的设置范围扩大到了三级,但增加了轴压比的要求。对一级(9度)轴压比不大于0.1、一级(6、7、8度)轴压比不大于0.2、二三级不大于0.3规定的一、二、三剪力墙及四级剪力墙,墙肢两端可设置构造边缘构件。满足此条件时,使按旧规范设置约束边缘构件的部位,设置构造边缘构件就可以满足要求,使配筋降低。2010版混凝土规范第6.4.3条注高度小于24m且剪压比很小的剪力墙,其竖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可取0.15%,此条规定使高度小于24m且剪压比小于0.02剪力墙的竖向配筋与旧规范同等情况的剪力墙相比降低0.05%或0.1%,对高度低或抗震设防烈度低的建筑,配筋降低效果明显,经济效益显著。

5.连梁腰筋对结构配筋减少的影响。2010版高规第7.2.27条对于截面高度大于700mm的连梁,要求两侧腰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比旧版规范直径不小于10mm的要求有所降低,且此条由原强制性条文修改为一般性条文,对配筋量减少有实际意义。

6.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框架较少时对结构配筋减少的影响。2010版高规第8.1.3条以结构的底层框架部分所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比值,对框架-剪力墙结构进行了合理的细分。其中规定地震倾覆力矩比不大于10%时,按剪力墙结构进行设计。据此,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部分的抗震等级可降低一级,配筋减少。

7.与主楼连为整体的裙楼抗震等级的调整对结构配筋减少的影响。旧版高规规定,裙楼与主楼连为整体时,裙楼的抗震等级不得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2010版高规第3.9.6条规定:裙楼与主楼相连时,除按裙楼本身确定抗震等级外,相关范围(一般指主楼周边外延不少于三跨的裙房结构)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此条规定使与7度一级、8度二级剪力墙相连的、高度低于24m的裙房框架,在相关范围外的框架抗震等级,与旧规范相比,可降低一级,用钢量节省。

8.剪力墙配箍特征值的细化调整对结构配筋减少的影响。旧版高规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的配箍特征值均为0.2。2010版高规第7.2.15条各级剪力墙配箍特征值,根据轴压比的不同,分为0.12和0.2两档,以0.12配箍特征值控制的约束边缘构件的配箍率降低约40%。

9.少筋混凝土构件对结构配筋减少的影响。2010版混凝土规范第8.5.3条提出了少筋混凝土配筋的概念。主要针对截面厚度很大,而构件内力相对较小的非主要受弯构件。此类构件以临界厚度相应的最小配筋率计算的配筋,仍然能够保证截面的相应承载力。在截面高度增大的情况下,仍采用原有的实际配筋量,配筋率减少。在保证构件安全的原则下,配筋量大大减少,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

10.板类受弯构件最小配筋率要求对结构配筋减少的影响。2010版混凝土规范提倡使用高强度、高性能的钢筋。规范第8.5.1条注规定:除悬臂板外的板类受弯构件,受拉钢筋采用强度等级400Mpa、500mpa的钢筋时,最小配筋率可采用0.15和45ft/fy的较大值。采用高强度等级钢筋时,板类受弯构件的配筋基本全部由配筋率常数限值控制,0.15%的配筋率仍可保证结构的安全。

11.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裂缝宽度和最大挠度计算规定对结构配筋减少的影响。2010版混凝土规范第3.4.3条规定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最大挠度计算按荷载准永久组合进行;第3.4.4条规定三级裂缝控制等级的钢筋混凝土构件最大裂缝宽度计算按荷载准永久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影响进行。而这两项旧版混凝土规范均采用荷载标准组合。按2010版混凝土规范计算,达到相同挠度和裂缝宽度时,少于以旧版混凝土规范的计算钢筋用量。

12.高强度等级钢筋的应用对结构配筋减少的影响。高强度等级钢筋的应用,可以提高材料的利用率,节省钢筋用量。2010版混凝土规范提倡应用高强度、高性能的钢筋;推广400Mpa,500Mpa高强度钢筋作为纵向受力钢筋的主导材料;提出限制并逐步淘汰335Mpa级钢筋;采用300Mpa级光圆钢筋取代235Mpa级光圆钢筋。工程实例中,采用500Mpa级钢筋明显减少钢筋用量,具有显著经济效益。

13.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对结构配筋减少的影响。2010版抗震规范第12.2.5条规定,对采用隔震设计的隔震层以上结构的地震作用可根据水平向减震系数确定。隔震后的上部结构地震作用计算,直接取隔震后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进行结构计算。隔震后的水平地震作用大致比非隔震时降低半度、一度、一度半。第12.2.7条规定隔震层以上的抗震措施,当水平向减震系数不大于0.4时,比非隔震时适当降低,烈度降低不得超过1度。

第12.3节提出了消能减震设计要点。消能部件的设置,可以更好地发挥其消耗地震能量的作用,对上部结构配筋的减少有间接的作用。第12.3.8条规定,在消能减震结构的抗震性能有明显的提高时,主体结构的抗震构造要求可以适当降低,最大降低程度控制在1度以内。与无消能减震设计的结构相比,配筋显著减少。隔振与消能减震设计的规定,从宏观角度使结构的配筋比非隔震时显著降低。

二、结构规范的修订对结构配筋增大的影响:

1.框架结构中的调整对结构配筋增大的影响。(1)框架结构中对于框架柱弯矩、剪力系数的调整。总结汶川地震的震害经验,2010版抗震规范修改了框架结构中框架柱“强柱弱梁、强剪弱弯”的设计规定,适当提高了作为竖向构件的框架柱的设计要求。第6.2.2条,二、三、四级框架柱端弯矩增大系数,分别由旧版规范的1.2,1.1,1.1,提高到1.5,1.3,1.2。第6.2.5条增大了柱剪力要求,二、三级柱剪力增大系数由1.2,1.1,分别提高到1.3,1.2。柱弯矩、剪力系数的提高对框架结构的配筋影响大,用钢量增加。(2)柱轴压比、最小截面尺寸、柱最小总配筋率修改。2010版抗震规范第6.3.6条,柱轴压比限值降低,第6.3.5条柱最小截面尺寸加大,对配筋增大有间接影响。前面第1.12条叙述了500Mpa高强度等级钢筋的应用降低了钢筋用量。2010版混凝土规范第8.5.1条,采用400Mpa强度等级的钢筋时,受压构件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为0.55%,比旧版规范的0.5%提高。柱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的规定,2010版抗震规范以500Mpa级钢筋为准,旧版规范以335Mpa级为准。第6.3.7条非框架结构中的柱,采用400Mpa级钢筋时与旧规范相比柱最小配筋提高0.05%。框架结构中柱及边柱最小配筋提高0.15%.现以400Mpa级为准对新旧版抗震规范对柱截面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进行比较,详见表1、表2。(3)框架结构最大适用高度降低。2010版抗震规范第6.1.1条,框架结构最大适用高度7、8(0.2g)、9度时分别为50m、40m、24m,,并增加了8度0.3g最大适用高度35m的要求。最大适用高度的降低对结构类型的选择和配筋增大有间接影响。(4)划分框架结构抗震等级高度分界的调整。框架结构抗震等级高度分界,旧版规范以30m划分,2010版抗震规范第6.1.2条以24m划分,使得高度为24m~30m段框架结构的抗震等级与旧版规范相比,提高一级,配筋加大。(5)楼梯间的影响。2010版抗震规范第3.6.6条要求,结构抗震分析计算中应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地震中楼梯的梯板具有斜撑的受力状态,楼梯构件应进行抗震计算。楼梯参与结构计算,尤其使框架结构中与楼梯构件相连的框架柱、框架梁,受力复杂,结构配筋加大;楼梯构件自身的抗震计算,改变了梯板按两端简支、受均布竖向荷载的受弯构件计算的传统计算方法,考虑支撑作用,计入地震轴力影响,双层配筋,平台梁、柱受力发生变化,均增加了钢筋用量。

2.斜截面承载力计算公式的调整对结构配筋增大的影响。2010版混凝土规范第6.3.4条,受弯构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公式中,箍筋承担的剪力由原1.25fyv(Asv/S)ho减小为fyv(Asv/S)ho,承受均布荷载的框架梁受剪承载力一般由计算配箍控制,实际箍筋计算面积增加。

3.剪力墙边缘构件配筋要求的增大对结构配筋增大的影响。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旧版规范中要求在一、二级抗震等级的剪力墙中设置,2010版高规第7.2.14条增加了三级抗震等级剪力墙底部加强区,在大于轴压比限值的情况下,设置约束边缘构件的要求,配筋增加。2010版高规第7.2.15条约束边缘构件纵筋由旧版规范一、二级的6φ16、6φ14,增加到8φ16、6φ16,增加了三级6φ14的要求。虽然边缘原构件长度有所减少,但配筋数量和直径要求加大。第7.2.16条,三级剪力墙底部加强区构造边缘构件纵向钢筋配筋要求0.006Ac和6φ12中取大值,比旧版规范0.005 Ac和4φ12中取大值的要求提高,配筋加大。

4.结构薄弱层地震剪力调整系数的增大对结构配筋增大的影响。2010版高规第3.5.8条,对于侧向刚度变化、承载力变化、结构竖向构件连续性不满足规范要求所形成的结构薄弱层,其在地震作用标准值下的楼层剪力增大系数,由旧版规范的1.15增大到1.25,安全度提高,配筋加大。第4.3.12条结构底部总剪力不满足规范要求时,结构各楼层的剪力均应进行调整。对结构配筋有影响。

5.短肢剪力墙结构轴压比的降低对结构配筋增大的影响。2010版高规第7.2.2条将一、二、三级短肢剪力墙结构的轴压比由旧版规范的0.5、0.6、0.7降低为0.45、0.5、0.55,轴压比的降低影响到墙肢截面尺寸的大小,间接使配筋增大。

6.转换结构构件的相关调整对结构配筋增大的影响。2010版高规第10.2.4条,转换结构构件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内力的增大系数,特一、一、二级由旧规范的1.8、1.5、1.25,增大到1.9、1.6、1.3。第10.2.11条,与转换构件相连时,二级转换柱底层柱下端截面的弯矩组合值增大系数,由旧规范的1.25增大到1.3。第10.2.18条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二级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弯矩增大系数由旧规范的1.25增大到1.3,增加了三级落地剪力墙弯矩增大系数1.1的要求。以上调整使框支剪力墙结构配筋加大。

7.错层处框架柱截面承载力按性能设计要求的规定对结构配筋增大的影响。错层处框架柱是性能设计中的关键构件,按照2010版高规第10.4.5条、第3.11.3-2条要求,错层处框架柱在设防烈度地震或预估的罕遇地震作用下,宜满足第2性能水准的要求。提高了结构安全性,配筋加大。

以上讨论,有计算内容的修改,也有构造措施的调整,仅限于部分常用条文。上述各项分析,均是单纯从规范某一条文修改的角度考虑。实际工程的应用,是多项条文、多种因素的综合;配筋量在工程中的变化,也是多种因素影响的结果,工程设计时,不应以偏概全。

做为设计人员,在学习和应用新版规范,关注规范安全度提高要求的同时,应注意规范修订所提出的细化和合理降低要求,提高材料的利用率。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编.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编.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编.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4.黄小坤.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修订.建筑结构,2011.11.15

5.夏绪勇,徐有邻.新旧混凝土规范构件配筋设计比较.建筑结构,2011.11.15

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范文第9篇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的管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执业行为,促进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上规模,上水平,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协字〔2000〕56号),经商中国证监会同意,现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换发证券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换发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证券许可证。

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合并的,应符合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如原合并一方或几方具有证券许可证,合并后需要变更证券许可证中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应按照《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二)符合财政部有关脱钩改制文件要求,没有虚假脱钩改制的行为。

(三)符合《规定》第六条的各项条件。其中,对于合并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成立时间可以将合并前具有证券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含脱钩改制前)连续计算;上年度业务收入指标可将合并各方上年度业务收入一并计算在内。《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要求的20名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包括:符合本通知第二条条件的注册会计师;符合《规定》中第五条或者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第二、三款相关条件,申请取得(或者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本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注册会计师;在本会计师事务所报名参加2000年度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的注册会计师。

二、注册会计师申请换发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换发证券许可证条件并已经提出申请;

(二)本人已经取得证券许可证并且证券许可证中所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为现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三)符合财政部有关脱钩改制文件要求,没有虚假脱钩改制的行为;

(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35年8月1日以后出生)。

三、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换发证券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的申请换发证券许可证的报告;

(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审核后,认为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出具的同意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换发证券许可证的文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一);

(四)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换发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件二);

(五)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汇总表(附件三);

(六)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合并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报送上述材料外,还应附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合并的文件复印件以及合并相关事项的说明。

四、注册会计师申请换发证券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原证券许可证复印件;

(二)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五、在这次换发证券许可证的工作中,符合换证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注册会计师,符合《规定》有关要求的,可以一并申请取得或者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具体要求另行报送材料。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申请换发证券许可证,应按本通知规定先向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有关材料,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同意并出具文件后,转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换发新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已换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将予以公告。

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范文第10篇

本规定下发之前已经取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00年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之前,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经查实尚未达到脱钩改制政策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申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已经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附件: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执业行为,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及盈利预测审核等业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有权自主选择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但是,证券、期货相关机构一旦确定了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得任意更换。

第二章 证券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

(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

(四)不超过60周岁;

(五)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2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或者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第二、三款相关条件的注册会计师;

(三)60周岁以内注册会计师不少于40人;

(四)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章 证券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每年9月受理申请。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文件;

(二)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申请表;

(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五)身份证复印件;

(六)由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管理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人事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

(七)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许可证申请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汇总表;

(五)注册会计师申请(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申请表等有关材料;

(六)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汇总表;

(七)经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执业情况总结;

(九)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十)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应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的要求审查并出具有关文件后,一同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一式两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后,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申请材料不足时,应当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补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监会对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其他资格条件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授予证券许可证,并对取得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颁发证券许可证的有关事宜。

第四章 证券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离开原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入其他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办理证券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注册会计师变更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个人提出申请,现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意见,经现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证券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离开原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行业工作,或者转入未取得证券许可证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其原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证券许可证收回,送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转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在证券许可证上交后3年内重新进入具有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证券许可证申报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证券许可证;超过3年的,经过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培训,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证券许可证。

注册会计师恢复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个人提出申请,现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意见,经现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证券许可证恢复手续。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注册会计师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的文件;

(二)注册会计师变更证券许可证申请表或者注册会计师恢复证券许可证申请表;

(三)原证券许可证或者证券资格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五)转所批准文件或转所登记表复印件;

(六)身份证复印件;

(七)由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管理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人事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

(八)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取得、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后,12个月之内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涉及证券许可证变更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证券许可证变更手续。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分立等行为,涉及证券许可证变更的,应当由合并后或分立后符合证券许可证申请条件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其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后,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决定保留、收回或者变更其证券许可证。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证券许可证年检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监会对取得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未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在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期间,擅自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有前款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券许可证的,收回其证券许可证,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有前款行为的,收回其证券许可证,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或者吊销证券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中有前款行为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或者吊销证券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作出,其中,属于吊销证券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由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作出。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证券许可证管理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模具技术 级进模模具设计 UG NX软件 方便、快速

0 引言

模具是现代工业生产中大批量生产各种产品和日用生活品的重要工艺装备。采用模具生产零部件,具有生产效率高、质量好、成本低、节省能源和原材料等一系列优点,已成为当代工业生产的重要手段和工艺发展方向。现代工业品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模具工业的发展水平,因此模具工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将起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模具列为机械工业技术改造序列的第一位、生产和基本建设序列的第二位,确立了模具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随着模具工业的快速发展,制造企业对级进模模具设计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要求也越来越高。目前现有的模具设计人才远远无法满足制造业的需求。那些能熟练使用UG绘图软件进行级进模设计的人才,是目前社会比较缺乏,企业急需的人才。

下面我就以(图1)零件为例,用UG软件从八方面对级进模模具设计进行探讨。

1 零件的预处理

1.1 一般来说,使用Progressive Die Wizard(简 称PDW)系统,可以设计任何钣金模型的级进模。如果设计部件是用UG NX钣金设计特征设计的(图2),则PDW可以使用此部件。

1.2 如果部件模型是非参数化的模型,可以使用特征识别工具去识别并重构此模型。经过特征识别和重构处理后的部件模型即可用于PDW系统。

2 工程初始化

2.1 创建新工程,工程初始化对话框有两个页面,分别是创建和打开页。

2.2 指定工程路径,选择工程装配体保存的路径,并指定工程名字。

3 成型工艺设计

3.1 工艺预定义 工艺预定义是一个可选的步骤,用于给包含钣金特征的部件定义工艺特征。

3.2 毛坯展开 毛坯展开对话框提供工具让用户在工程初始化之后展开零件。

4 毛坯的排样

使用毛坯排样可以在平板上设计毛坯的排样,并指定所用条料的宽度和两个工步之间的步距。(图3)

5 废料的设计

废料设计可以在平板上设计出合理的冲切废料,还可以设计条料的导正孔。(图4)

6 条料排样的设计

6.1 条料排样

6.1.1 初始化 创建初始化中可以完成的工作有:指定材料的送料方向,指定总的工步数,指定每个工步的零件数。(图5)

6.1.2 仿真 它主要提供了一个模拟工具,用来模拟条料排样的结果,以便检查条料排样是否正确。

6.2 工艺力的计算

自动计算 用户可以用工艺力的计算对设计中的工艺特征自动地计算。

7 模架的设计

7.1 模架的设计 在完成了前面的工艺设计步骤后,进入到级进模结构设计阶段。PDW提供了各种类型、规格的标准模架三维装配模型,并包含了常用的组件。(图6)

7.2 标准件设计 PDW的标准件设计模块中包含了大量级进模设计中常用的标准件库,用户可以选择然后调入到当前设计项目中。如导柱导套设计。(图7)

8 冲裁组件的设计

8.1 设计冲头 用户选择一块废料,单击设计冲头按钮即可设计冲头。(图8)

8.2 设计冲裁凹模 用户选择一块废料,单击冲裁凹模按钮即可设计冲裁凹模。(图9)设计的模具如同所示。(图10)

9 结束语

虽然我国的模具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与工业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模具专业化生产和标准化程度还较低,使得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还不高。模具品种还比较少,精密、复杂、大型、长寿命模具还不能满足国内市场的需要。模具CAD/CAM技术采用不普遍,先进制造技术的NC、CNC加工设备层次低、数量少、开发利用率低、生产力量分散,使模具设计与制造的周期较长,精度不高。模具新材料使用量少、性能不高,模具先进热、表处理技术应用不多,因而模具的寿命不长。

国家在很长一段时期没有把模具工业比重看得重要,模具专业设计人才,就是说缺少具有计算机模具软件设计、开发与制造工艺相结合的高科技人才,没有把设计制造联接起来,而是处于分面治之的一般水平。没有把CAD/CAM这门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多学科交叉与渗透的学科技术在模具生产中得到完美无缺的应用。

模具设计是决定模具开发制造能否成功的先决条件。模具设计水平要求高而独具特色。设计过程自动化,程序化,并且使用优化程序,模拟成型过程(例如冲压成型、压塑成型)采用交互式设计方法即:人(经验)和计算机统一优化。

总之,使用UG软件可以方便、快速的进行级进模设计,在工厂、企业中将会应用得越来越广泛。由于本人水平有限,不对之处请师长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UG NX级进模设计培训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余学文.编著.

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范文第12篇

1高层建筑结构的性能分析

1.1建筑构件材料的性能分析高层建筑结构主要包括三方面:钢结构、预应力钢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结构,这三种结构的材料主要是混凝土和钢材。混凝土是一种水硬性复合材料,由水泥、骨料构成,用水和外加剂将其搅拌并硬化。高温下,混凝土内部受热分解,改变力学性能。温度不同时,混凝土会有不同的损坏:当超过100℃时,混凝土排出的是游离水;超过200℃时,混凝土排出化学结合水;达到350℃时,会造成铝酸钙和硅酸钙的脱水;而当超过570℃时,氢氧化钙粒子进行脱水分解,破坏混凝土的内部结构,降低物理强度。此外,混凝土的弹性也会受高温影响,500℃时,其结构的弹性只能达到原来的一半,当达到700℃时,弹性就降为原来的25%以下。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高温时对混凝土结构的防火性能影响较大。由于钢材的品种、规格不尽相同,但总体来说,无论是哪一品种,其耐火性能都不高,随着温度的升高,其弹性和强度都会大大降低。此外这种变化与钢材的负荷水平、温度上升的速度以及高温蠕变有关。1.2基本构件的性能高层建筑物的基本构件一般包括:墙体、梁、柱、板、屋架等。火灾发生时,高温条件下基本构件的力学性能发生变化,其内部结构由于形变被破坏,从而降低构件的承载力。墙,在高层建筑中起到了承重和围护的作用,一般有两种类型:钢筋混凝土墙、粘土砖墙。发生火灾时,墙体受热不均匀,产生热应力,这种力会造成墙体龟裂,进而影响墙体的承载力。柱,在高层建筑中是一种竖向的受压构件,起到承载楼板的作用,一般采用钢材料或钢筋混凝土材料。其中,在高温条件下,钢筋混凝土柱会降低其强度和弹性,造成形变,由于这种材料是有钢筋和混凝土两种材料混合握裹的,因此,形变会破坏握裹,最终影响柱的防火性能。梁,在高层建筑中起到支撑的作用。通常使用钢材料或者钢筋混凝土材料。通常都是在常温下设计的,而火灾发生时,过高的温度使梁的力学性能发生改变,严重影响梁的耐火性能。楼板,作为直接承载的水平构件,无论是低层建筑还是高层建筑,都起到了分隔楼层和传递荷载的作用。而楼板的耐火性能取决于板的支承条件和保护层厚度,而钢筋混凝土楼板在火灾中的耐火极限要高于预应力楼板。当超出极限值时,就会使楼板失去支承力而坍塌。1.3高层建筑物的结构性能对高层建筑物而言,其结构通常是多层框架的,材料也一般选用钢筋和混凝土两种,而这两种材料在高温条件下其弹性和强度都会明显下降,加之内部结构形变,承载力下降,进而引起建筑物坍塌。

2高层建筑结构的防火设计

2.1设计思想依据国家对高层建筑结构防火体系的相关规定,在设计中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火措施,要求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保障人员安全,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构不得超出耐火性能的极限值,保证不会破坏结构,且在火灾后可以进行维修。基于以上的要求,我们设计时的基本思想就是要提高高层建筑的基本构件的耐火极限,最大限度地为消防人员的扑救以及人员的安全逃离提供时间。2.2民用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版)中规定:依据火灾危险性、使用性质以及扑救的难度,民用高层建筑,其耐火等级一般分为两级,即:一级和二级,且一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要高于二级。此外,对高层建筑的地下室和裙房的防火等级也做出规定,即:地下室是一级,裙房应高于二级。因此,基本构件的耐火性能直接影响着结构的耐火性能,由耐火极限决定。耐火极限按照时间—温度标准曲线确定。2.3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在设计高层建筑的防火体系时,要对建筑的基本构件的耐火极限有严格要求。在极限所允许的范围内,保证消防人员及时扑救和人员的安全撤离。而基本构件设计的基础是概率理论,即:按照建筑结构能承受的耐火极限,建立相关的模型,理论计算防火系数Rf;利用力学的理论计算在温度和有效荷载的作用下构件的荷载效应Sf;对两者进行比较,要求Rf>Sf,这样可以保证结构的稳定,符合要求。当Rf小于等于Sf时,需要重新设计。下文分别阐述了由钢材料和钢筋混凝土材料构成的结构的防火设计。2.3.1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防火设计为了避免在火灾中发生整体倒塌,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防火设计中,首先要确定防火等级,依据不同的等级的防火要求确定火灾的设计荷载。一般可以将火灾产生的高温效应看做是一种荷载,考虑其与结构上的其他荷载共同产生的影响,估计其概率极限,并进行详细的防火设计。2.3.2钢结构的防火设计为保证发生火灾时钢结构的构件不被破坏,该设计要求实际的耐火时间要大于耐火极限。就目前的技术而言,以承载的极限状态为标准,在高温条件下,考虑到温度应力的影响,计算构件的内部温度以及内力,确定高温下材料的参数,并设计一定的防火覆盖厚度。最后,根据构件的材料和受载的类型,对耐火极限值以及极限状态进行验算,做出切实有效的防火构造设计。

作者:林立炜 单位:惠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范文第13篇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

(三)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第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程可以进行方案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长大桥梁或者隧道工程有特殊要求的;

(三)涉及专利权保护或者受特殊条件限制的;

(四)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利用扶贫资金的。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公开招标的,实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被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四)至(九)项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和勘察设计收费证书;

(二)近五年完成的主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获奖情况以及社会信誉;

(三)正在承担的和即将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

(四)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应用软件投入情况;

(五)上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情况;

(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共同签订的投标协议和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分包计划和拟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四)勘察设计标准规范;

(五)勘察设计原始资料;

(六)勘察设计协议书格式;

(七)投标文件格式;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13第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或者修正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补遗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的审批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交通部核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公告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四日;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一日。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条、投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备规定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组织。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

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清单组成。

商务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投标书;

(二)授权书;

(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四)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技术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二)对招标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等的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

(三)拟进行的科研课题;

(四)工程造价初步测算。

报价清单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勘察设计费报价;

(二)勘察设计费计算清单。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通过资格预审后的更新材料,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应当包括勘察设计周期、进度和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措施。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中,对勘察设计取费应当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进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当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个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报价清单。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密封于同一信封中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递,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均不得接受。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行贿、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二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进行公证的,应当有公证员出席。

第三十三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的第一个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签署情况及商务文件标前页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中的第二个信封不予拆封,并妥善保存。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

(三)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四)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五)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设立评标专家库。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或者由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投标人的信誉和经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对项目的技术建议,勘察设计周期及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和报价进行分别打分评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第一个信封评审打分后,在监督机构到场的情况下,拆封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对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打分。经综合评审,依据对投标人综合得分结果的排序高低推荐二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所有的投标文件均未通过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

(二)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十五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向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四十一条、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定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

第四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进行方案招标的,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人的专利、专有技术的投标方案,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同意,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必须进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招标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资格。

第四十七条、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建议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现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行贿、受贿、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视情况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范文第14篇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八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十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一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三)无投标人公章的;

(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第十九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范文第15篇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穗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设立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关于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8〕1号)安排,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定于2018年9月举行。2018年度中级资格全部采用无纸化考试,高级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改革。现将我省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报名参加中、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二)具体条件。

1.中级资格。

(1)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②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③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④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⑤取得博士学位;

⑥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上述有关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3)根据《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考试报名条件中工作年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17〕3号)规定,报名条件中有关会计工作年限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4)1993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人员如需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请携带有关证件到地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现场审核报名。

2.高级资格。

根据《关于2005年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发〔2005〕100号)等有关规定,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即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以及财政税收专业经济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2)取得财会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具有非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转系列评审政策的人员;

(4)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但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上述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8年8月31日。

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规定,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二、考试科目

(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二)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网上下载打印考试合格成绩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8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

(一)中级资格。

中级资格考试于9月8日至9日举行,共两个批次。

中级资格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批次

9月8日

(星期六) 8:30—11:30

中级会计实务 第一批次 13:30—16:00

财务管理 18:00-20:00

经济法

9月9日

(星期日)

8:30—11:30

中级会计实务 第二批次 13:30—16:00

财务管理 18:00-20:00

经济法

(二)高级资格。

我省2018年度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9月9日(星期日),考试时间为8:30-12:00。

五、报名组织

(一)我省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组织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在其工作单位所属地报名参加考试。各考区报名具体安排由当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另行发文通知(省直考区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省人事考试局负责)。

(二)我省中级资格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网上缴费方式,高级资格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现场审核缴费的方式。我省网上报名、缴费时间为2018年3月12至30日,逾期不再接受报名和缴费。

(三)报名登陆“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址:kzp.mof.gov.cn)的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系统进行。

(四)省直考区高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省会计考办负责。考生网上报名后,现场确认安排如下:

1.现场确认时间:2018年3月19至30日(工作日);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45,下午14:00-17:00;周五上午9:00-11:45,下午不对外办公。

2.现场确认地点:广州市环市东路324号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

(五)报名程序。

1.中级资格。

(1)填报信息。报考人员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的中级资格报名系统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并对网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按要求上传近期免冠彩色标准证件电子照(此照片将用于制发资格证书),设置登录密码,并牢记“报名注册号”和“登录密码”。

(2)网上缴费。报考人员通过网上银行缴纳报名费。报考人员须按规定慎重报考,缴费确认后,不办理退考;登录网页提交报名信息、缴纳报名费并得到“报名已确认”信息时方为报名成功,逾期则视为放弃报名;报考人员报名信息可在报名期间内上网自行修改,一旦缴费确认后,不能再改动报名信息。

(3)打印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成功后,请务必打印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报名结束后报名系统不再支持打印),待考试成绩公布后按当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求进行审核。

2.高级资格。

(1)填报信息。报考人员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的高级资格报名系统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并对网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按要求上传近期免冠彩色标准证件电子照(此照片将用于制发考试合格成绩单),设置登录密码,并牢记“报名注册号”和“登录密码”。

(2)现场审核缴费。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报名审核所需资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地点进行现场审核,经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现场缴费。

(六)审核所需资料。

1.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报考人员须在“承诺书”栏签字确认,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2.会计专业工作简历表(A4纸打印,报考人员签名后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格式见附件)。

3.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4.学历(学位)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必要时需出具教育行政部门的学历认证报告。

六、报名收费

(一)中级资格。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收费分为考试费和考务费。

1.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8〕644号),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费为69元/科;

2.根据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关于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会评〔2017〕1号),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务费为6元/科。

上述费用合计75元/科。

(二)高级资格。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收费分为考试费和考务费。

1.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部分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252号),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费为85元/科;

2.根据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关于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会评〔2017〕1号),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务费为15元/科。

上述费用合计100元/科。

七、考务日程

(一)2018年3月1日前,各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18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相关事项。

(二)2018年3月12日至30日,组织开展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三)2018年8月27至9月7日,报考人员登陆“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打印准考证。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分别于上述日期同时完成以下工作:将考试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并将考试值班电话、值班人员情况报省会计考办;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2018年9月8至9日组织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

(五)2018年10月10日前,省会计考办组织完成本地区中、高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向全国会计考办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同时报送评卷数据(光盘)。

(六)2018年10月20日前,省会计考办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考试成绩公布后,如考生对分数提出疑义,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可向考生提供相关科目的明细分值。

(七)各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中级资格考后资格复核相关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八)2018年11月30日前,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向省会计考办报送2018年度考试工作总结。

八、工作要求

(一)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统一规定的时间、程序组织报名工作,严格把握报名条件,认真负责地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

(二)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于考试开始5日前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本着以考生为本的原则,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负责,精心细致地做好考务管理各环节工作,确保我省2018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各项工作*完成。

附件:会计专业工作简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