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注册会计师审计重点章节范文

注册会计师审计重点章节范文

注册会计师审计重点章节

注册会计师审计重点章节范文第1篇

一、重难点分析依据

(一)分析依据一是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审计);二是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审计》;三是中注协正在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全面修订(会协[2009]75号、会协[2009]83号、会协[2010]3号、会协[2010)6号)。本次修订有两方面的主要变化:一方面是对15项准则的内容进行实质性修订(2006的与治理层沟通准则是在借鉴国际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制定,与明晰化后的国际审计准则无实质性差异,因而本次不属于实质性修订范围),并制定1项新的准则;另一方面是对全部准则按照新体例进行改写。本次修订共涉及38个审计准则项目。修订后的审计准则计划于2010年6月正式,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参见表1:准则修订情况一览表)

(二)分析原则一是与时俱进原则(参见表2:2010年度大纲及教材变化表),二是“二八”原则(参见表3:能力等级与分值对比表)。

二、重难点分析结果

(一)审计试题与考试目标的关系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是否掌握基本技能和职业道德规范;综合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职业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与态度,有效地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二)审计试题与测试目标的关系2009年度审计试题注重体现了考试目标和测试目标的规定。首先看具体体现在2009年度审计试题测试目标、准则编号测试内容与题号、分值对照表中的情形,如表4所示。

2009年审计辅导教材分为8编内容,与测试目标中所列示的内容完全一致:2009年度审计试题,除测试目标8中“其他相关业务”未出题外,其他测试目标均得到了充分体现。其中:审计基本原理测试比重约占25%,审计测试流程测试比重约占22%,二者小计47%,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各类交易和账户余额、审计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特殊项目的考虑和完成审计工作与出具审计报告的要求测试比重约占38%,主要测试考生是否掌握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要的基本技能和职业道德规范。2009年度审计试题测试目标的体现,如图l所示。另外,审计科目考试大纲在描述测试目标时同时强调:“为熟练掌握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考生需要充分理解和熟练运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相关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构成《审计》考试内容的主要部分,专业阶段的考生应当具有充分的理解能力和应用能力”。该规定也在试题中得到了充分体现,2009年度审计试题中体现《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内容,除独立性和审计循环实务的试题外,约占80%,许多题目实际上就是准则原文的再现。

(三)重难点项目分析一是大纲中“测试目标”要求:为熟练掌握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考生需要充分理解和熟练运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相关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构成《审计》考试内容的主要部分,专业阶段的考生应当具有充分的理解能力和应用能力。二是大纲中“参考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1993年10月3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006]4号);《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2007年版,会协[2007]89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l号(财会[2007]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

(四)重难点分析结果根据以上分析,考虑准则修订因素,按照把握重难点的原则:不考虑1级能力要求,同时考虑准则修订,80%考分所涉及的重难点准则和篇章分别如表5和表6所示。

三、重难点学习方法

(一)一看:将教材当小说以能力为本位,按能力等级看教材。对于l级能力的章节,通读1遍;对于2级能力的章节通读2遍;3级能力的章节通读3遍。由表4和图l可知。2009年度审计科目试题具有如下特点:一是难度适中并略有降低;二是注重体现考试大纲的各项规定,二八原则,1-2/4.115.4/10.1/11.1/11.4章可忽略;其他章节通读1遍。

(二)二听:将网络当助手认真听课,反复听重难点。

(三)三背:将准则当圣经背诵2、3级能力中的相关重要的准则原文。

注册会计师审计重点章节范文第2篇

(一)分析依据一是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审计);二是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审计》;三是中注协正在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全面修订(会协[2009]75号、会协[2009]83号、会协[2010]3号、会协[2010)6号)。本次修订有两方面的主要变化:一方面是对15项准则的内容进行实质性修订(2006的与治理层沟通准则是在借鉴国际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制定,与明晰化后的国际审计准则无实质性差异,因而本次不属于实质性修订范围),并制定1项新的准则;另一方面是对全部准则按照新体例进行改写。本次修订共涉及38个审计准则项目。修订后的审计准则计划于2010年6月正式,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参见表1:准则修订情况一览表)

(二)分析原则一是与时俱进原则(参见表2:2010年度大纲及教材变化表),二是“二八”原则(参见表3:能力等级与分值对比表)。

二、重难点分析结果

(一)审计试题与考试目标的关系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是否掌握基本技能和职业道德规范;综合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职业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与态度,有效地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二)审计试题与测试目标的关系2009年度审计试题注重体现了考试目标和测试目标的规定。首先看具体体现在2009年度审计试题测试目标、准则编号测试内容与题号、分值对照表中的情形,如表4所示。

2009年审计辅导教材分为8编内容,与测试目标中所列示的内容完全一致:2009年度审计试题,除测试目标8中“其他相关业务”未出题外,其他测试目标均得到了充分体现。其中:审计基本原理测试比重约占25%,审计测试流程测试比重约占22%,二者小计47%,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各类交易和账户余额、审计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特殊项目的考虑和完成审计工作与出具审计报告的要求测试比重约占38%,主要测试考生是否掌握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要的基本技能和职业道德规范。2009年度审计试题测试目标的体现,如图l所示。另外,审计科目考试大纲在描述测试目标时同时强调:“为熟练掌握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考生需要充分理解和熟练运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相关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构成《审计》考试内容的主要部分,专业阶段的考生应当具有充分的理解能力和应用能力”。该规定也在试题中得到了充分体现,2009年度审计试题中体现《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内容,除独立性和审计循环实务的试题外,约占80%,许多题目实际上就是准则原文的再现。

(三)重难点项目分析一是大纲中“测试目标”要求:为熟练掌握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考生需要充分理解和熟练运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相关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构成《审计》考试内容的主要部分,专业阶段的考生应当具有充分的理解能力和应用能力。二是大纲中“参考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1993年10月3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006]4号);《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2007年版,会协[2007]89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l号(财会[2007]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

(四)重难点分析结果根据以上分析,考虑准则修订因素,按照把握重难点的原则:不考虑1级能力要求,同时考虑准则修订,80%考分所涉及的重难点准则和篇章分别如表5和表6所示。

三、重难点学习方法

(一)一看:将教材当小说以能力为本位,按能力等级看教材。对于l级能力的章节,通读1遍;对于2级能力的章节通读2遍;3级能力的章节通读3遍。由表4和图l可知。2009年度审计科目试题具有如下特点:一是难度适中并略有降低;二是注重体现考试大纲的各项规定,二八原则,1-2/4.115.4/10.1/11.1/11.4章可忽略;其他章节通读1遍。

(二)二听:将网络当助手认真听课,反复听重难点。

注册会计师审计重点章节范文第3篇

一、《审计》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8年教材与2007年教材相比没有本质的变化,但对个别章节进行了增减和修改。主要变化如下:(1)在第5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中,增加了2007年6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内容。(2)将第6章第六节“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调整到第8章“计划审计工作”的第一节初步业务活动的内容中。(3)对第7章第二节“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重新进行了梳理。(4)对第12章“审计抽样”的内容进行了重新编写。(5)第13章至第17章中个别实质性程序有所修改。

二、《审计》章节重点、难点分析

根据2007年考试情况及考试大纲的要求,2008年审计考试仍应注重审计理论结合实务,以实务为主的考查方式。为此,建议考生关注以下重点内容。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的是经常考查简答题的内容。2007年的考试中职业道德的内容仅在业务质量控制的简答题中有所涉及,并没有直接命题。因此,在2008年的考试中考生对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既要把握好客观题,也要掌握好简答题。应做到根据题目所描述的具体情况,分析判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是否违反职业道德。对职业道德规范的掌握,应特别关注独立性、收费与佣金、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和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等具体内容。

(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业务质量控制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中的管理标准,是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保证相关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遵守相关技术准则(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所制定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尽管在2007年的考试中,对该内容考查了简答题。但对于业务质量控制要素及其内容考生仍应掌握;特别是职业道德规范、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和保持、业务执行和监控等内容。

(三)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划分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2008年的审计考试大纲中要求考生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由于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会计报表审计最终是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表意见,这也就注定了区分管理层、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的重要性。应该说,注册会计师只是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鉴证人,并不是保证人,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才是会计报表的保证人。考生应特别注意将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划分与具体审计案例结合进行分析,并能够正确运用相关的司法解释。在这里考生应明确:第一,注册会计师只有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审计,保持合理的怀疑,才能履行好审计责任;第二,注册会计师无论怎样努力也难以做到绝对保证,只能做到合理保证。

(四)审计具体目标一是管理层对会计报表的认定。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属于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管理层批准报出财务报表,就意味着对财务报表作出了认定。认定包括对交易和事项的认定;对期末账户余额的认定和对列报的认定。这部分内容属于重要的审计理论。考试题型也多样化,既可以考查客观题,也可以考查简答题甚至综合题。但近年的考试中,单独考理论的内容比较少,对这部分知识的考查主要是理论结合实务,也就是要求考生应做到将认定目标理论与重要项目的实质性测试程序相结合,融会贯通。近年考查的简答题经常针对所列示的各项认定,要求列示出注册会计师为实现各认定的审计目标应实施的最常用的实质性程序。二是审计具体目标。对认定、目标和审计程序的三者的关系可简单描述如下:

转贴于

审计目标是基于审计总目标和管理当局的认定推论得出的。要实现审计目标,必须实施具体的审计程序,最终才能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考生应将审计目标理论与财务报表各业务循环的具体审计实务(13-17章)相结合,融会贯通。这部分知识可以考查各种题型。如在近几年的客观题中经常针对注册会计师要实现的审计目标,列示若干审计程序,要求考生指出其中恰当或不恰当的审计程序等。

(五)审计重要性审计重要性,属于审计理论中的重点、难点和考点,各种题型均可能涉及。考生应掌握:第一,审计重要性的含义;第二,审计重要性的运用。对于重要性的运用应重点把握两个方面,首先,在计划审计工作时在财务报表层重要性水平和账户交易认定层确定重要性水平;其次,在评价错报影响时,如何考虑重要性。

(六)风险导向审计的基本思路根据有关风险导向的审计准,可以将风险导向审计的基本思路归纳如下:第一,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足够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而该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的询问、分析程序以及观察和检查程序来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就是风险评估程序。第二,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b(这里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

(七)财务报表审计中了解和测试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理论知识属于重要的知识。考生应将内部控制理论与各业务循环内部控制的实务结合起来,融会贯通。考生还应把握好对内部控制的了解和测试。例如2005年的第二个综合题,资料中描述了注册会计师所了解的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要求考生能够指出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提出改进意见,进而确定控制测试程序,指出涉及的相关认定等。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设计有重大缺陷和执行失效的地方,就是会计报表存在或很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漏报的领域。

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的风险评估程序中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以评价其设计的合理性及是否得到执行,最终确定是否准备信赖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确定是否实施控制测试程序以确定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控制测试是注册会计师在设计实施进一步程序可以执行的程序。通过控制测试以确定注册会计师预期信赖的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的运行,最终确定通过实质性程序应获取的保证程度。

(八)审计抽样2008年考试大纲要求考生掌握审计抽样。而且在近几年的考试中客观题和综合题均涉及了审计抽样的知识。考生应在掌握好审计抽样基本概念的前提下,掌握注册会计师如何在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中设计样本,选取样本,以及对样本结果的评价。

(九)各业务循环主要账户的重要实质性测试属于重点、难点和考点,各种题型均可能涉及,近几年所占分数较多,充分体现了突出实务的命题原则。考生应注意:第一,将主要账户的认定目标理论与实质性测试程序结合;第二,掌握好函证、监盘、截止测试、分析程序等;第三,还要特别注意掌握好有关的会计知识。

(十)完成审计工作这部分内容主要体现在今年教材的第18章,属于非常重要的内容,不仅涉及审计准则,还涉及到一些会计准则,在考试中,各种题型均可涉及。考生应从以下方面掌握完成审计工作的内容:(1)期初余额。注册会计师首次接受委托的情况下,由于期初已存在的余额是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而且可能对本期报表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期初余额,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其不存在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为此,考生应明确期初余额的性质、审计程序及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2)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不仅要审会计年度内的交易事项,还要考虑所审会计年度之后发生和发现的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产生影响的事项,即期后事项。考生应明确期后事项的含义和种类;各时段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及其所采取的措施。(3)差异调整表和试算平衡表的编制。考生应掌握好调整分录的编制。

注册会计师审计重点章节范文第4篇

一、审计风险的概况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风险导向的审计已成为主要的审计模式。风险导向的分析主要针对系统分析以及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为基础,来制定多种审计计划以及实施针对性较强的审计对策。风险导向模式的指导思想就是将审计视野扩大到被审计单位所在的经营环境,以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为出发点,通过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审计思路,对可能存在的审计风险领域进行评估,并根据其评估结果对审计资源进行有针对性的分配,使审计质量及其工作效率得到有效提高,并确保审计质量的稳定性。在风险导向审计的流程中,风险评估程序的执行是其关键环节之一,这一环节的实施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进一步了解,同时还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对错报的审计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所以,风险评估程序在审计工作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相对于获取的信息而言,如果其信息充分可靠,注册会计师就可以对审计程序进行进一步的设计并实施;但如果其信息不能为注册会计师对错报的审计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这时注册会计师则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进一步了解。另外,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审计风险评估之后,对可能存在的错报审计风险实施合理有效的对策,同时也应适当关注不存在错报审计风险的领域。财务报表的审计风险形成的因素有很多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政府以及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在加大审计责任的同时,也增加了审计风险;二是执业环境还没有得到进一步完善,不够健全,审计工作所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三是审计对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加上审计范围也随之越来越大,导致审计的压力有所增加,同时也增加了审计风险;四是部分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不足,以及职业经验也比较少,容易导致审计风险。

二、财务报表的审计风险影响因素

财务报表的审计风险影响因素主要体现在审计主体影响因素和审计客体影响因素两个方面。其中审计主体影响因素是由于审计主体本身的过失而影响审计风险。审计主体的影响因素主要为以下两点:

(1)激烈的市场竞争与利益的诱惑

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有些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而相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讲,其行业具有自律性,市场环境的好坏对其影响较大,站在利益和职业道德面前,审计主体很可能选择利益而忽略职业道德。所以说,市场环境对审计主体有着一定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审计风险。

(2)风险偏好

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人员在抉择时很容易受风险偏好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作为最后的风险把关者,其意见直接影响着审计报告的签况,所以风险偏好是审计主体中关键的影响因素。审计客体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三点:

(1)审计客体的结构组织

结构组织的设置合理与否,对审计客体的发展以及生存情况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合理的设置,可以确保组织的明确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减少不必要的摩擦,同时也使审计的工作效率得到有效提高。

(2)审计客体的行为目的

其行为目的对审计客体是否形成审计风险有着重要的影响,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也会随着组织的行为目的而发生变化。

(3)审计客体的规章制度

它是现代化企业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规范和指引管理工作的需要;将规章制度进行完善,可以有效弥补漏洞,使企业的审计风险有效降低和控制,财务规章制度是企业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目前据有关资料统计,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事件大多与资金相关,因此,规章制度对审计客体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财务报表的审计风险防范对策

通过对财务报表的审计风险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为使其审计风险得到有效降低和控制,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制定了以下几点防范对策:

1.加强审计工作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应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进一步的完善,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标准、专业素质、业务检查、注册会计师年检、质量控制和业务收费以及报备等相关规章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流程进行完善和规范。

2.营造良好的职业环境。

在相关工作中首先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由于在审计工作中频繁发生一些不良事件,因此导致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行业的期望值开始逐步下降,存在着严重的“诚信危机”的问题,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之下,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而言,政府部门需要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在经济建设发展的过程中促使注册会计师行业能够充分地担负起应有的监督职责。

3.建全和完善审计控制制度。

健全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控制制度,可以有效减少的现象,同时还可以对审计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和控制。审计质量在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对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行维护的道德基础,同时也是其应尽的现实义务。然而其审计控制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其完善程度直接影响着审计质量好坏,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审计控制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及完善程度。会计事务所应当合理制定审计质量的控制制度,并对其进行科学、合理、严谨地实施,并且能够使注册会计师充分认识到审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在财务报表的审计风险中的重要价值,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降低和防范审计风险,还可以树立正确的行业形象,从而使政府以及社会公众对其期望值进一步提升。另外还需注册会计师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职业怀疑态度就是注册会计师对所获得的审计证据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进行评价,对被审单位管理层提供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应对其保持一定的警觉性。在审计工作中,项目负责人应当提醒审计人员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以有效降低财务报表的审计风险,使审计工作的效率得以提高,避免不必要的审计风险的发生。

四、结语

注册会计师审计重点章节范文第5篇

摘要:本文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与《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进行对比分析,解析了现行审计准则的发展变化,并由此分析提出现行准则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关键词 :审计准则;对比分析;舞弊

一、1141号准则与8号准则对比分析

财政部在2006 年2 月15 日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财会[2010]4 号),其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于2007 年1 月1日起执行,它将取代1996 年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第8 号—错误与舞弊》,并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10 年11 月1 日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 项准则(财会[2010]21 号),自2012 年1月1 日起施行。新准则采用了国际审计准则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体现了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趋同。新准则缜密的框架和体系能指导注册会计师更好地识别、评估和应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与8 号准则相比,明显更为系统、完善,其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系框架对比

原准则共六章二十五条,新准则扩充到五章五十二条。新准则删除了原第五章“错误或舞弊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并且对原准则其他章节的内容有了进一步丰富,采取章和节并用的形式,使准则整个体系更为系统,思路更为清晰。

(二)目标对比

新准则将其中“会计报表审计”改为“财务报表审计”,这是新准则的一项重要改动,体现了制定新准则的基本目的,即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在其他准则中也都遵循了这一变化。因为会计报表不等于财务报表,原准则中所指的“会计报表审计”实质上是财务报表审计,而非“会计报表审计”。

(三)内容对比

新旧审计准则在内容上的主要变化有:

1.在第一章总则中,将原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中被审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入了总则中。

2.1141 号准则中删减了原准则第三章的内容,仅保留了有关职业谨慎的要求,代之以第四章“要求”中的第一节“职业怀疑”,即从原来的“职业谨慎”上升到“职业怀疑”。1141 号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而不应受到以前对管理层、治理层正直和诚信形成的判断的影响”,相比8 号准则要求更为严格,强调注册会计师应秉持质疑的理念,具有批判和质疑的精神,摒弃“存在即合理”的逻辑思维,寻求事物的真实情况。由上可知,职业怀疑是职业谨慎的进一步提升,比职业谨慎的要求更高。

3.1141 号准则更强调“重大错报风险”的概念,而不是原准则中第十三条提到的“重要性”概念,这是风险导向审计的一个体现,即重大错报风险体现的是对重大错报的不确定性的计量,而重要性是对程度或规模的计量,也就是可容忍错报。显然,可容忍错报并不是审计风险模型中的一部分,但只有联合可容忍错报和审计风险模型因素才能确定计划所需审计证据。

4.1141 号准则还补充规范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以及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和与管理层、治理层、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各方就舞弊事项进行沟通的情况,将以上内容形成工作底稿。这不仅可以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搜集审计证据,识别与舞弊相关的重大错报,还可以在未来可能出现的诉讼等法律纠纷中为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工作做一个很好的佐证。

(四)小结

从以上对1141 号审计准则和8 号准则的对比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现行审计准则在制定时,充分借鉴了国际准则,充分实现了国际趋同。而且,新准则在写作思路上更为清晰、连贯,采用章节形式,增强了其理解性和可操作性。在内容上,也充分丰富了原准则的规定,使条款变得更为缜密、科学、全面,更好的指导执业人员。

二、现行准则1141号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尽管,前文中已提到更新后的1141 号准则在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变和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就此,本文提出以下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首先,1141 号准则直接删除了原8 号准则中的第五章“错误或舞弊对审计报告的影响”,不再对审计人员应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进行明文规定,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但是本文认为,在现代审计风险日趋增长的现实情况下,对审计人员有关发表审计意见的规范还是很有必要的,这一方面可以给注册会计师原则上的明确的指导;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注册会计师对其发表的审计意见的责任,避免某些注册会计师可能由于自身客观因素或利益诱惑等原因而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并企图以准则为借由逃避法律处罚。所以本文认为,应该将原8 号准则中第五章的部分加入新准则中,而且也可以使现行准则的逻辑更合理、紧凑。

其次,对于集思广益、共享经验的问题,决不应仅仅局限于项目组成员之间,而应该推广到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项目组与外部专家、项目组与被审单位内部审计人员之间(当然,这些共享都应该保持一定的范围,针对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共享数据资源,分享各自的审计经验,不能以保密为借口,导致资源和成本的浪费。最后,本文认为,在准则中,可以增加这样的规定,对被审单位的信用程度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声望依据一些预定的设计指标分别建立一套评价体系(比如,可以分为五个等级,即AAA 级、AA 级、A 级、B 级、C级),这样可以为审计业务提供更多信息的参考,而不仅仅局限于财务指标或数据信息,以此在一定程度上对舞弊进行量化,使评判舞弊行为趋向客观性,减少舞弊发生的可能。甚至还可以将这个评价体系与审计业务的收费标准挂钩,比如:AAA 级的客户审计费用可以设定的低一些,以此类推;而对AAA 级的会计师事务所则可以由相关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物质方面如发放一定的补贴等,或精神方面如颁发荣誉证书、奖杯等)。

三、总结

本文针对3个方面作了详细对比分析,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关于舞弊风险因素和职业谨慎与职业怀疑的转变分析。本文以理论视角合理、恰当地提出了现行准则1141 号可以改进和完善的3点建议。值得说明的是,其中有关增加审计意见类型规定的建议,以及有关建立一套评价体系的建议切实可行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第二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通知.2014.1.12.

[2]洪涛.关于1141号审计准则的研究认识[J].财会月刊,2009,(29).

注册会计师审计重点章节范文第6篇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风险导向的审计已成为主要的审计模式。风险导向的分析主要针对系统分析以及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为基础,来制定多种审计计划以及实施针对性较强的审计对策。风险导向模式的指导思想就是将审计视野扩大到被审计单位所在的经营环境,以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为出发点,通过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审计思路,对可能存在的审计风险领域进行评估,并根据其评估结果对审计资源进行有针对性的分配,使审计质量及其工作效率得到有效提高,并确保审计质量的稳定性。在风险导向审计的流程中,风险评估程序的执行是其关键环节之一,这一环节的实施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进一步了解,同时还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对错报的审计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所以,风险评估程序在审计工作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相对于获取的信息而言,如果其信息充分可靠,注册会计师就可以对审计程序进行进一步的设计并实施;但如果其信息不能为注册会计师对错报的审计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这时注册会计师则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进一步了解。另外,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审计风险评估之后,对可能存在的错报审计风险实施合理有效的对策,同时也应适当关注不存在错报审计风险的领域。财务报表的审计风险形成的因素有很多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政府以及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在加大审计责任的同时,也增加了审计风险;二是执业环境还没有得到进一步完善,不够健全,审计工作所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三是审计对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加上审计范围也随之越来越大,导致审计的压力有所增加,同时也增加了审计风险;四是部分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不足,以及职业经验也比较少,容易导致审计风险。

二、财务报表的审计风险影响因素

财务报表的审计风险影响因素主要体现在审计主体影响因素和审计客体影响因素两个方面。其中审计主体影响因素是由于审计主体本身的过失而影响审计风险。审计主体的影响因素主要为以下两点:(1)激烈的市场竞争与利益的诱惑: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有些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而相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讲,其行业具有自律性,市场环境的好坏对其影响较大,站在利益和职业道德面前,审计主体很可能选择利益而忽略职业道德。所以说,市场环境对审计主体有着一定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审计风险。(2)风险偏好: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人员在抉择时很容易受风险偏好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作为最后的风险把关者,其意见直接影响着审计报告的签况,所以风险偏好是审计主体中关键的影响因素。审计客体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三点:(1)审计客体的结构组织:结构组织的设置合理与否,对审计客体的发展以及生存情况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合理的设置,可以确保组织的明确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减少不必要的摩擦,同时也使审计的工作效率得到有效提高。(2)审计客体的行为目的:其行为目的对审计客体是否形成审计风险有着重要的影响,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也会随着组织的行为目的而发生变化。(3)审计客体的规章制度:它是现代化企业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规范和指引管理工作的需要;将规章制度进行完善,可以有效弥补漏洞,使企业的审计风险有效降低和控制,财务规章制度是企业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目前据有关资料统计,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事件大多与资金相关,因此,规章制度对审计客体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财务报表的审计风险防范对策

通过对财务报表的审计风险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为使其审计风险得到有效降低和控制,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制定了以下几点防范对策:

1.加强审计工作监管力度。政府部门应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进一步的完善,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标准、专业素质、业务检查、注册会计师年检、质量控制和业务收费以及报备等相关规章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流程进行完善和规范。

2.营造良好的职业环境。在相关工作中首先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由于在审计工作中频繁发生一些不良事件,因此导致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行业的期望值开始逐步下降,存在着严重的“诚信危机”的问题,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之下,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而言,政府部门需要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在经济建设发展的过程中促使注册会计师行业能够充分地担负起应有的监督职责。

3.建全和完善审计控制制度。健全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控制制度,可以有效减少的现象,同时还可以对审计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和控制。审计质量在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对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行维护的道德基础,同时也是其应尽的现实义务。然而其审计控制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其完善程度直接影响着审计质量好坏,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审计控制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及完善程度。会计事务所应当合理制定审计质量的控制制度,并对其进行科学、合理、严谨地实施,并且能够使注册会计师充分认识到审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在财务报表的审计风险中的重要价值,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降低和防范审计风险,还可以树立正确的行业形象,从而使政府以及社会公众对其期望值进一步提升。另外还需注册会计师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职业怀疑态度就是注册会计师对所获得的审计证据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进行评价,对被审单位管理层提供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应对其保持一定的警觉性。在审计工作中,项目负责人应当提醒审计人员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以有效降低财务报表的审计风险,使审计工作的效率得以提高,避免不必要的审计风险的发生。

四、结语

注册会计师审计重点章节范文第7篇

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具有路径依赖性,政府监管一直主导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并强制执行是政府监管的一种重要手段,也即法律监管。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初期,相关法规的颁布实施为确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地位、http://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和执业规范等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现行法规的不足随着证券市场及行业的发展越来越明显,出现立法的滞后与执法的低效。

迄今为止,我国规范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等。

根据法律的不同效力,可将广义的法律分为如下几个层级: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效力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修改,效力次于法律;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大、省会市人大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一般情况下低于行政法规,但与行政法规发生冲突时,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决定二者效力的优先与劣后;政府规章,由省级、省会市人大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府部门规章,由中央及省级、省会市人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部门制定,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由全国人大授权指定的,具有法律的效力;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

根据以上对法律效力的划分,以上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法规中,《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属于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的法律,在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为方面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对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因此具有与《证券法》及《注册会计师法》同等的法律效力。

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法》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实施鉴证行为的一般法,其中涉及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而涉及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条款比较少;该法还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是注册会计师违反其中法律条款的执法主体。处罚的种类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该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相应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是规范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特别法、新法,其中涉及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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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而涉及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条款依然比较少;注册会计师违反该部法律中的法律条款时,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作为执法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同时,《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对注册会计师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事实也存在不同的表述,前者强调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执业规则和存在主观过错,而后者主要强调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虚假审计报告这一违法事实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一直存在着结果理性和程序理性之争。这就可能导致依据这两部法律认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时,由于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和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而出现适用不同的法律而承担不同法律责任的后果。因此,法律法规的质量及执法的效果也是影响政府监管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关于注册会计师因执行年报审计业务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其法律效力等同于被其解释的相关法律,因此这两个《规定》具有与《证券法》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根据该法第六条:“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也就是说,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利益受害人对注册会计师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条件。这一司法程序就决定了该法在适用时实际上受到了行政执法的限制,从而大大提高了利益受害人的诉讼门槛,也实质上降低了注册会计师的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

根据广义的法律概念,各政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部门规章也属于法律的范畴,具有法律效力。如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证监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如下法规http://:《审计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a股公司做好补充审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162号)等。

注册会计师审计重点章节范文第8篇

摘 要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条件尚不理想,面临很大的审计风险。本文分析目前造成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较高的各方面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 会计中介机构 注册会计师 审计 审计责任

一、我国会计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的问题

1.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有可能导致舞弊审计中的风险评估出现目标定位偏差。风险导向审计模式虽然变革了审计方法及其传统的审计理念,但同 时也给部分执业审计师形成了审计观念的紊乱,使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全力规避风险进而唯利是图。这是因为,按照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判断逻辑,如果被审计单位经 营失败的风险较低,即使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错报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卷入诉讼的机率也不会太高,审计失败的可能性比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大规模费时费力、代价高昂的实质性测试显然是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这就必然形成会计师事务所将大量的精力用于研究客户的行业风险和经营风险,而对审计意见进行直接支持的实质性测试越来越少。世界各国的风险导向审计中都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比如,施乐公司按虚构的毛利率调节各子公司的销售成本,莱得艾德公司通过编造没有任何原始凭证支持的会计分录调节利润等等。这些会计舞弊手法手段并不十分高明,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所要求的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实施完 整的实质性测试,可能很多的财务舞弊案件都可以被及时发现或者得到有效制止。舞弊审计中的风险评估目标要定位于何处易存在舞弊,而不是仅仅节约成本和降低民事赔偿风险。

2.电算化审计的研究开发相时滞后。目前审计电算化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相对滞后于会计电算化。另外,由于审计工作本身的不规范,或者规范性的要求因未能得到重视而没有很好地执行,这也为开发研究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和应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带来了难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经济业务的企业进行审计时缺少计算机辅助审计环节,将为他们的审计结论意见带来难以预测的风险。

3.现代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和审计内容的广泛性。现代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在于不稳定性增强,公司为了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谋生存求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所进行的交易也日趋复杂化,经济业务的种类和性质也在不断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会计核算业务已经远远超出传统的财务会计的内容,也为审计带来了更多的困难。现代审计不仅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也包括对一些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既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成果进行评价,又要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与运作效果进行评价,这些都会增加注册会计师做出正确的审计结论的难度,审计风险也就随之增加。

4.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的扩大。审计范围是一个渐大过程。早期的审计重点一般都放在处理现金的职员的诚实性上,没有对资产负债表的质量进行任何分析(Staub,1942)。后来,公司资金的周转主要依靠银行货款,银行要求申请货款者提供可靠的财务数据,对资产负债表加以证明,成为注册会计师20世 纪早期业务的主要部分。资产负债表审计扩大了审计范围,也扩大了审计责任(查特菲尔德,1988)。再后来,由于美国市场的萧条和崩溃,促使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产生,要求上市公司提交已审查过的年度财务报表,人们开始意识到审计责任的存在。此后,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通常成为审计的出发点,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的观念也扩展到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全部,以及管理政策的诸问题,社会公众对审计的业务和责任的意识也急速增强。社会公众要求审计人员揭示出所有重大的差错和舞弊,并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价,对企业在财务方面是否健康作出报告。有关这方面的信息不确定性很大,信息的风险很高,审计人员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难度增加,风险在所难免。

二、完善我国会计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问题的对策

1.国家要完善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规范。财政部应当就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积极与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协调,以保护注册会计行业的合法权益。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最为密切相关的 法律是《注册会计师法》,由于该法颁布较早,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对民事责任的规定相对薄弱,缺少关键的过错和因果关系要件;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模糊等,补充完善《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规,在相关法律中增加保护注册会计师权益的条款,在法律责任对象、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免受无谓诉讼的干扰。

2.注册会计师要坚持独立性,始终保持谨慎的职业怀疑态度。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其承担的是对整个社会公众的责任,这就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必须与委托单位和外部组织之间保持超然的独立关系,同时始终保持谨慎的职业怀疑态度,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并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那么其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

3.分清被审单位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在与客户签仃约定书时,须写明委托方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等内容,并对全部审计业务均要求管理当局提交一份声明书,以防止委托方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在委托方提供虚假证据,而由于其舞弊技术的高明并加以精心的掩饰,审计人员即便采取了标准的审计程序也没能查出的情况下,作为委托方应承担会计责任的依据。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此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关健在于怎样才能使其内容严密,不致于形同虚设。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从保护注册会计师利益出发,不断地完善有关权利义务的法规,不断地与法律界沟通,使法律界能够认同审计责任的界定标准,帮助注册会计师反击那些毫无根据地扩大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诉讼,进而影响公众时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理解和认同。

4.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规章和程序,指出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后果,并据此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个人及时进行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为每位员工建立职业道德档案,记录个人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及处理结果。

参考文献:

[1]陈毓圭.风险导向审计的由来与发展.会计研究.2004(4).

注册会计师审计重点章节范文第9篇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审计理论 审计实务

《审计》是会计专业本科阶段的必修课之一,本门课程难度较高,不仅综合性、实务性较强,而且有很多抽象、枯燥的理论,所以在专业课程学习中学生均感到难度大,老师难教,学生难学,很多学生通过一学期的学习后,什么感觉都没有,对于审计是什么还是不明白,习题也不会做,甚至无法下手,这与审计的理论和实务性都比较强的特点有关。

要学好《审计》,必须把握本门课程的特点来学习,应深入理解它的内涵、本质特征。根据教学中的观察和体会,我认为要学好审计的理论与实务,至少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把握《审计》课程的特点,建立起审计的思路

审计不能用会计的思路去思考,一定要建立起审计的思路,以独立客观的第三方的角色来看问题,这一点至关重要。对于刚接触审计的学生来讲,审计的入门是非常重要的,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培养建立起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思路和感觉,学会站在注册会计师的立场上分析、判断问题。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思路和如何站在注册会计师的立场分析问题。比如说,被审计单位在利润表当中列示了营业收入5亿,首先被审计单位认为这5亿是没有错报的,也就是说他对收入相关的认定是5亿。我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思路就是对他的认定进行再认定,一定要有质疑的习惯!具体来讲,注册会计师就要考虑被审计单位所列示5亿的收入是确实发生了吗?金额是5亿吗?真实吗?是否是假的?有没有漏的?有没有错的?进而结合我们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收入在各月的记录金额,以及毛利率等诸多因素,进行分析,识别出被审计单位的营业收入当中具体在哪个方面或哪几个方面可能存在重大错报。因此,一定要摆正自己的角色位置,并将理论融会贯通、熟练地运用到实务中。

要学好《审计》的另一个要点是要熟悉会计知识。审计说白了就是审会计,在审计过程中离不开会计,注册会计师要用会计准则作为标准去衡量和判断被审计单位所生成的会计信息是否合法、公允。这就要求同学们对被审计单位已发生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或报表项目的列示是否正确作出正确判断,进而决定是否要做出审计调整。

二、全面了解《审计》的内容,准确把握本门课程的重点和难点

《审计》课程是以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为主线,对相关的审计理论和实务进行描述的。《审计》按照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有关审计的基础知识,包括审计的目标、注册会计师职业管理、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等,第二部分(5-7)章,介绍审计理论与方法,包括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审计证据、审计抽样及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等,这部分内容是本门课程的难点,第三部分,是以财务报表审计为例,较具体的介绍审计实务与审计报告,对于这部分实务内容首先要明确它的前提,教材表达的审计思路是从审计一个制造业上市公司的角度出发的,所以循环的划分也是建立在制造行业企业的经营流程上,即:销售与收款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筹资与投资等循环。所以,我们要知道,教材中说明的循环并不适用所有企业,例如金融企业就不存在上述的若干循环,但前二部分审计的基本概念、审计理论和方法却是适用于每个企业的。这里说明的就是我们学习教材内容,先要清楚教材表述的前提条件,或是假设,然后再理解就相对容易了。

《审计》的学习很多是基本理论部分。审计理论是人们从审计实践中概括出来的反映客观实际,合乎审计工作规律的系统化了的理性认识。基本理论是一门学科的精髓。所以我们对基本理论部分,应当花大力气认真学好。所以强调一个字“懂”字或“通”字。教材的第二部分是我们审计的重点理论,主要是用风险导向理念来做的介绍,既有审计的思路,又含有大量的审计准则的内容。很多用语是非常专业的,甚至是抽象的,所以有不明白的,也是很正常。所以,同学们应认真上课,在听课的过程当中仔细看书,再进行思考、总结,把相关的知识点真正地串起来,就不再是云里雾里了。同学们在听课时,也应尽可能地注意听老师对这一部分内容的知识点做总结和串联。

三、循序渐进,兼顾全面,将审计理论和审计实务相结合

我们在刚开始学习审计时,获得的是一个个独立的知识点,每一个概念、程序、方法均是单独存在的,我们对每个知识点的掌握也是作为单独的内容来掌握的,所以,对于理论知识部分,刚开始不要考虑的过于复杂,也先不要考虑将其连接起来,先按照知识点内容来学习,将单独的知识点弄通以后再实现理论和实务的融合才有可能。

举个例子,作为审计工作本身应该怎么开始,这个就涉及到所讲的审计流程问题了。书上强调在计划阶段,就是审计工作的开始阶段了,第一个环节,强调就是要在计划审计工作前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业务情况,(通过初部了解,如果你认为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很差,不打算接这笔业务,那后面的其他程序也就不存在了)。如果你认定了被审计单位基本业务情况还是不错的,你可能才去考虑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委托进行审计活动,在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前提下,才能签约执行审计工作。接着往下走,如果你签约了,你此次的审计项目将如何执行,是详细审计,还是抽样审计,要不要实施控制测试,到底选择哪一种方法,显然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包括内控制度等若干个方面做出评估,根据被审计单位的风险的评估水平,确定重要性水平,决定以后的审计程序,应对评估出的重大错报风险,包括总体的应对策略和具体的审计程序,收集并评价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所以有关的一系列重要概念实际上就已经产生了、连贯了。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根据审计内容来讲,同学们在进行审计这门课程学习和复习的时候要从两个方面来入手,第一,就是要对审计基础理论知识比较熟练,思路要比较清晰。第二,《审计》又十分强调实务性,要求将所学习的基本理论运用于财务报表项目的具体审计过程中,同学们不但要花大力气学好基本理论,还应当掌握财务报表中具体项目的审计程序,要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运用理论去指导实践操作,结合具体的审计案例、审计实务,并结合相关的会计知识来进行具体的审计工作。 (下转第43页)

(上接第110页)四、善于连贯思索,掌握主要关键知识

一门学科有它的体系结构,前后各章是相互联系的,它和其他相关学科也是有联系的。我们学习时,不能孤立地阅读某一章节,而应把这一章节看成整本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就是要从整体上掌握它,而不能只见局部,不见全体。只有全面地,相互联系地思考,才能加深理解,掌握本质。具体说:

1.加强前后各章的连贯思索。多看书、多联想、多理解。把前后各章的有关内容放在一起思考,有助于领会其实质,加深理解,有时还有温故知新的效果。例如我们在学习审计实务各章时,就应联系前面审计基本理论各章来思考。通过这样的联想,既加深了对审计基本理论的理解,又能够更牢固地掌握审计实务知识。教材中的实务部分从循环入手,相当于我们在审计过程中根据各个循环思路进行的审计,在每个循环的审计中,都会涉及到我们的各个账户和报表项目。这个思路一经确定,到底如何进行审计工作,应该采用哪些审计程序和方法,这个原则和方法就在第二个部分审计理论知识中,比如应收账款的审计,自然想到与高估有关,而要高估则会计通用的手段或会计处理有那些,再想到如何发现与审计---自然就想到函证---替代程序:是从账查到原始凭证(如:发票、发运单、合同以及相关的存货盘点)等等。所以,我们需要将之前学完后获得的一个个知识点与我们教材中的循环内容结合起来,相当于将珍珠一颗颗串联起来的过程。

2.注意对重难点理解,理论联系实际,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审计》学习的重点在于考察同学们对审计基本理论及概念的了解程度和对重点内容的掌握领会程度。在学习时,同学们要注意抓重点。《审计》中的一些专有名词、基本理论和特有的专门论述就是重点,如责任方、预期使用者、风险导向审计、独立性、审计目标、审计报告等这些基本概念一定要搞清楚它的内涵,这都是我们必须掌握的基本内容。

注册会计师审计重点章节范文第10篇

摘要:文章从审计风险的涵义及其构成要素入手,通过对审计风险的分析,认为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有注册会计师本身经验、能力不足和风险意识不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缺乏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因此规避审计职业风险的重点是提高注册会计师个人的执业能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等。

关键词:审计风险;审计环境;职业道德;注册会计师

一、审计风险的构成要素

(一)固有风险

它是在不考虑被审计单位相关的内部控制政策或程序的情况下,其会计报表上某项认定产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它是独立于会计报表审计之外的,是注册会计师无法改变其实际水平的一种风险。固有风险水平取决于会计报表对于业务处理中的错误和舞弊的敏感程度。业务处理中的错弊引起报表失实的越多,固有风险就越大;经济业务发生问题的可能性越大,固有风险水平越高;反之则越低。固有风险的产生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而与注册会计师无关。会计师只能通过必要的审计程序来分析和判断固有风险水平。固有风险独立存在于审计过程中,又客观存在于审计过程中,且是一种相对独立的风险。这种风险水平的大小需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认定。

(二)控制风险

它是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未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其会计报表上某项错报或漏报的可能性。审计人员只能评估其水平而不能影响或降低它的大小。控制风险水平与被审计单位的控制水平的高低有关。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的缺陷,那么错弊就会进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系统,由此便产生了控制风险。控制风险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无关。注册会计师无法降低控制风险,但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相关部分的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情况,设定一定控制风险的计划估计水平。控制风险是审计过程中一个独立的风险,控制风险独立存在于审计过程中。它是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或程度的有效性的函数。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降低控制风险,而无效的内部控制将增加控制风险。

(三)检查风险

它是审计风险要素中唯一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进行控制和管理的风险要素。它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预定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上存在的某项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可能性。它独立地存在于整个审计过程中,不受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影响。检查风险与注册会计师工作直接相关,其实际水平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有关。它直接影响最终的审计风险。

二、审计风险的成因及存在的主要环节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环境的影响

1、法律环境。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是相对滞后的。法规不配套以及较长时期以来“两师”、“两会”并存的局面,导致规章制度上的混乱、矛盾。如《注册会计师法》颁布实施后,《实施条例》尚未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也不及时、不完善,“法律空隙”的现象时而发生,这

就造成了审计过程中无制可依的现象。另外,现行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执行的规章制度是由财政、审计两个主管部门的,有的规章制度相互矛盾或不完整,造成注册会计师执业操作上困难。

2、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审计风险的影响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审计客户的不成熟。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尽管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企业的经营活动缺乏规范,投机心理和短期行为较为普遍,许多企业存在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意图与行为,一些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缺乏起码的诚实与信誉,甚至贿赂审计人员,使其失去独立性,以达到欺骗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相关的利害关系人的目的,最终使cpa及其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

3、审计职业界自身的内部环境。审计职业界自身的内部环境恶劣主要表现在:cpa职业界存在的不公平竞争现象严重。我国不完善的体制和不正当的竞争对我国审计职业界的负面作用十分明显。目前,cpa职业界普遍存在着低价竞争、高额回扣的现象,加之一些行政管理部门的越权介入,使cpa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于不平等竞争的不良环境之中,在此种恶劣的审计环境中,审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难以实现,或者是要付出高昂的代价方能实现。

(二)审计技术的局限性

审计技术的局限性也造成了一定的审计风险。现代审计的突出特点是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基础上进行的抽样审计。审计人员在实施抽样时,不论是对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还是对其账户余额真实性的检查,都会遇到抽样风险问题,即样本特征不能代表总体特征而出现的失误。另外,在审计中审计人员对审计成本与效益的原则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在风险未暴露之前,往往会注重成本的低廉,注重随之而来的效益,这也迫使审计人员采取更节省人力与时间的方法,因此产生审计风险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强。

注册会计师审计重点章节范文第11篇

摘要:文章从审计风险的涵义及其构成要素入手,通过对审计风险的分析,认为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有注册会计师本身经验、能力不足和风险意识不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缺乏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因此规避审计职业风险的重点是提高注册会计师个人的执业能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等。

关键词:审计风险;审计环境;职业道德;注册会计师

一、审计风险的构成要素

(一)固有风险

它是在不考虑被审计单位相关的内部控制政策或程序的情况下,其会计报表上某项认定产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它是独立于会计报表审计之外的,是注册会计师无法改变其实际水平的一种风险。固有风险水平取决于会计报表对于业务处理中的错误和舞弊的敏感程度。业务处理中的错弊引起报表失实的越多,固有风险就越大;经济业务发生问题的可能性越大,固有风险水平越高;反之则越低。固有风险的产生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而与注册会计师无关。会计师只能通过必要的审计程序来分析和判断固有风险水平。固有风险独立存在于审计过程中,又客观存在于审计过程中,且是一种相对独立的风险。这种风险水平的大小需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认定。

(二)控制风险

它是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未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其会计报表上某项错报或漏报的可能性。审计人员只能评估其水平而不能影响或降低它的大小。控制风险水平与被审计单位的控制水平的高低有关。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的缺陷,那么错弊就会进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系统,由此便产生了控制风险。控制风险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无关。注册会计师无法降低控制风险,但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相关部分的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情况,设定一定控制风险的计划估计水平。控制风险是审计过程中一个独立的风险,控制风险独立存在于审计过程中。它是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或程度的有效性的函数。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降低控制风险,而无效的内部控制将增加控制风险。

(三)检查风险

它是审计风险要素中唯一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进行控制和管理的风险要素。它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预定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上存在的某项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可能性。它独立地存在于整个审计过程中,不受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影响。检查风险与注册会计师工作直接相关,其实际水平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有关。它直接影响最终的审计风险。

二、审计风险的成因及存在的主要环节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环境的影响

1、法律环境。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是相对滞后的。法规不配套以及较长时期以来“两师”、“两会”并存的局面,导致规章制度上的混乱、矛盾。如《注册会计师法》颁布实施后,《实施条例》尚未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也不及时、不完善,“法律空隙”的现象时而发生,这

就造成了审计过程中无制可依的现象。另外,现行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执行的规章制度是由财政、审计两个主管部门的,有的规章制度相互矛盾或不完整,造成注册会计师执业操作上困难。

2、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审计风险的影响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审计客户的不成熟。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尽管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企业的经营活动缺乏规范,投机心理和短期行为较为普遍,许多企业存在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意图与行为,一些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缺乏起码的诚实与信誉,甚至贿赂审计人员,使其失去独立性,以达到欺骗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相关的利害关系人的目的,最终使CPA及其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

3、审计职业界自身的内部环境。审计职业界自身的内部环境恶劣主要表现在:CPA职业界存在的不公平竞争现象严重。我国不完善的体制和不正当的竞争对我国审计职业界的负面作用十分明显。目前,CPA职业界普遍存在着低价竞争、高额回扣的现象,加之一些行政管理部门的越权介入,使CPA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于不平等竞争的不良环境之中,在此种恶劣的审计环境中,审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难以实现,或者是要付出高昂的代价方能实现。

(二)审计技术的局限性

审计技术的局限性也造成了一定的审计风险。现代审计的突出特点是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基础上进行的抽样审计。审计人员在实施抽样时,不论是对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还是对其账户余额真实性的检查,都会遇到抽样风险问题,即样本特征不能代表总体特征而出现的失误。另外,在审计中审计人员对审计成本与效益的原则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在风险未暴露之前,往往会注重成本的低廉,注重随之而来的效益,这也迫使审计人员采取更节省人力与时间的方法,因此产生审计风险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强。

注册会计师审计重点章节范文第12篇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我国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不断发展充实,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我国中小企业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的不断变化,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同时国家连续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中小型企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担负着服务全国中小企业的重担,在当前我国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的历史时刻,我国中小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审计质量是会计师事务所生存发展的生命线。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要想促进自身发展,需要严格把控审计质量,加强审计质量监管。本文分析了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质量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系列解决对策,希望对促进中小会计事务所的发展有所参考。

关键词:质量控制;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对策分析

一、中小会计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1、从注册会计师行业角度分析

(1)行业竞争激烈

自1980年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注册会计师行业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壮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公布的数据,截止2013年6月30日全国有会计师事务所8151家,其中有80%是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10万人。日益激烈的市场竟争导致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生存空间受到挤压,在执业能力和优势明显处于下风的情况下,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生存,难免会将主要精力集中在揽取业务上,甚至为招揽业务竟相压价,这就导致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节约审计成本,减少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严重的削弱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的能力,增加了审计风险。

(2)业务季节性强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大多集中在每年的1-6月份,在审计旺季,部分事务所为了抢占市场,赚取更多的利润,不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由此而产生的审计质量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

2.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分析

(1)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不够,有待提升。

人才无疑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第一生产力。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审计工作的质量。审计人员的素质包括:专业知识、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会计事务所目前的现状,很多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节约审计成本,在人员招聘中不能给员工提供较高的薪资待遇,招不到具有较高专业知识和较强执业能力的审计人员,另一方面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薄弱,有些审计人员收受被审单位贿赂,与被审计单位相互勾结,为被审计单位的虚假财务信息提供证明。上述两点最终导致审计质量下降,审计的独立性差。

(2)内部审计控制系统不健全,不利于审计质量提升。

一般来说,审计过程质量的控制主要有三个方面: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加强内部审计系统建设,需要同时做好三个方面的审计控制,加强质量监管。事前控制,主要是在实施审计之前对总体审计工作进行相关规划,这是一个非常重要阶段。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此句出自于《礼记·中庸》,意思是说: 不论做什么事,事先要有准备,就能得到成功,不然就会失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中也特别强调计划审计工作对于注册会计师顺利完成审计工作和控制审计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从我国目前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状况来看,很多审计人员忽略这一环节,不重视对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的编制,即使有审计计划也留于形式,且未在审计过程中对审计计划进行及时的修订和调整,审计计划对审计风险控制的作用无法体现出来。事中控制,是指在整个审计实施过程中对审计质量进行控制。由于审计业务执行对业务质量有直接的重大影响,是业务质量控制的关键。我国很多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在进行审计时,为了能够提高审计速度,促进利润增加,未对搜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充分的考证,该履行的审计程序没有履行或履行不到位,导致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这就不利于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的保持。事后控制,是指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质量控制的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形成的初步审计意见进行最终的复核。这一环节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的最后环节,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承担最终的责任。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领导不重视审计质量,未根据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委派负责质量控制的人员不具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导致准则要求的审计三级复核制度和程序未能有效执行,从而使得审计质量无法保证、审计风险大大增加。

3.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方面分析

我国目前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模式采用的是政府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政府监督是指政府各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等的监管。《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明确了财政部门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的主导地位。行业自律: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目前在监管过程中存在问题是:一方面由于各个部门联系不紧密,导致监管的职责分工不清晰,往往容易出现几个部门共同监管同一个事项的状况,甚至各部门之间监管相互重叠,这就容易造成多头监管,最终导致监管无效。常见的现象是事务所屡屡遭受重复检查,各检查主体要求的标准不一致,让事务所无所适从,不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资格。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日常监督中一直扮演着“亦民亦官”的角色,表现在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的检查不到位,监控滞后,对违规会员的处罚力度不够,这使得违规造假成本较低,不利于从根本上杜绝违规造假行为,提高全行业的执业质量。

二、解决中小会计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中问题的对策分析

1、杜绝不争当竞争,维护良好的行业秩序

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结合本地区情况,研究制定治理行业不正当低价竞

争的政策措施,重点研究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的检查政策和程序;积极推动当地财政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制定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规范事务所的收费行为,杜绝或有收费和拥金,维护良好的行业秩序和环境。

2、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系统建设

(1)建立内部培训制度,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

会计师事务所重视和加强对CPA的后续教育和对员工的培训是保证审计质量的重要举措。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分层次开展对员工的培训,尤其是对新进员工的培训。此外还要对有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部门经理等依据独立审计准则开展后续教育工作,加强对新制度的学习,以满足开展审计业务的实际需要。对员工除了专业知识的培训以外,还应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风险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既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又能保持独立性。

(2)建立内部考核与激励制度,留住优秀人才。

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内部考核与激励制度包括建立合理的分级绩效考评体系

和在此基础上建立激励机制。在设计绩效考核指标时,应该遵循业务数量指标与审计质量指标并重的原则。就会计师事务所而言,甚至应稍稍偏重审计质量考核指标。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内部考核与激励制度有两点好处:①有利于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得满足员工的利益和讲求事务所利益最大化两者目标实现双赢。②会计师事务所激效考核指标将分级考核指标与审计项目质量考核结合起来,由各级复核人担任考核人,考核的具体指标与审计复核中关注的问题挂钩,从而使绩效考核与质量控制两者相得益彰。

(3)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落实三级复核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考虑自身规模和业务特征等因素,制定适合本所的,能够实现规定的质量控制目标的政策和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因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职业道德规范、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业务工作底稿、监控。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工作的载体,记录了整个审计业务的执行过程,所以必须有效落实审计工作底稿的三级复核制度,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由项目经理、部门经理(签字注册会计师)、主任会计师对审计底稿进行全面复核,从而有效地保证审计质量。

3.严格行业自律, 加强政府监管

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注册会计师法》和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定期开展执业质量和执业资格检查,严厉惩治虚假报告、挂名签字、兼职执业等违法行为,及时收回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许可;严肃查处低价恶意竞争等不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多头监管,无效监管的现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主体要加强沟通和协调,通过信息共享、联合办案等多种形式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在财政部门领导下,严格注册会计师考试及注册管理办法,定期开展行业自律检查,及时撤销不具备条件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业务报备制度、谈话提醒制度、注册会计师年检制度、惩戒制度、诚信档案制度等相关制度,强化协会的监管职能,切实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计质量。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只有加强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才能促进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提升,满足更多中小型企业多样化、系统化、全面化发展的需求。只有事务所对自身的执业水平严格要求,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才能走上发展的良性轨道,才能够在竞争激烈的行业中找准自己的坐标,注册会计师行业整体的执业水平也能够大大提升。

参考文献:

[1] 钟建.中注协全面启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检查制度的改革性工作.[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

注册会计师审计重点章节范文第13篇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

中图分类号:F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35-0116-02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注册会计师涉及的民事事件甚至是刑事事件日益增多,范围大到验资、审计、评估、盈利预测、会计服务等注册会计师参与的所有业务。如银广夏――中天,郑百文――郑州,琼民源――中华,红光――蜀都,湖北兴化――立华等等,在这些恶性案件中,注册会计师不但没揭露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还参与造假,成为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帮凶,致使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公正性遭到整个社会的质疑,严重影响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探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1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形成

1.1 审计委托关系的复杂化,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独立性,也大大增加了审计风险

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经营者所有者管理企业,如果称之为“第一委托关系”,那么所有者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关系可谓“第二委托关系”。根据我国审计准则,审计业务的委托人是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而我国企业往往是经营者集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经营者成为审计实际委托人。如果注册会计师因经济利益与经营者合作,提供的会计信息和审计服务偏向经营者,势必引起审计风险。而规避这些审计风险最根本最有效的方法只有法律手段。

1.2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增加了

审计法律责任

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作用非常重要,有时甚至决定企业的生死。会计信息的使用一旦导致不尽人意的经济后果性,法律冲突就势必会出现。

1.3 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责任意识越来越强

解决对会计信息处理与理解的冲突的最常用方法就是法律。

1.4 相关法律条文的矛盾性和不明确性,使注册会计师

法律责任更加复杂化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都有相关条款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但不少规定存在矛盾之处。如追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尺度不一致;何为“重大过失”、“故意”,无明确的定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赔偿问题、其他一些司法文件的解释不一致等,加剧了法律责任的复杂化。

2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界定

2.1 分清欺诈与过失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可知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在执业中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是产生法律责任的关键。法律上的过错有两种:一种是故意,指已预料到不法后果仍积极进行或放任后果发生,也就是欺诈,主观上故意欺骗或坑害他人的行为,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注册会计师舞弊。另一种是过失,指由于自信或大意引起过错。注册会计师对过失、欺诈这两种行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指控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导致自己蒙受损害时,必须有效举证自己所受的损害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有直接关系。

2.2 分清过失的层次

为了量化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就要分清重大过失和普通过失,与有过失和比较过失。普通过失即“一般过失”,指未完全遵循专业准则要求,如未按特定审计项目取得充分和必要的审计证据就出具审计报告;重大过失,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根本未遵循专业准则或未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与有过失即共同过失,指原告的损失源于自身的过失,如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会计信息不真实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不真实的审计报告;比较过失,指根据过失者过失的程度来分配所应承担的损失赔偿额。

2.3 分清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鉴证属经济鉴证,顶多是鉴证性监督,所以,把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强加给注册会计师,无形中加重了其法律责任,这在理论上是没有意义的,在实践上也是行不通的。

3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3.1 涉及到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建设滞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许多新的现象和问题不断涌现,而相应的法规却迟迟不出台。2004年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监会联合《贷款通则》的征求意见稿中删掉了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的《贷款通则》第61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然而,该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如石沉大海,既无修改后的《贷款通则》公布,也无相关的后续事宜。现行的《贷款通则》仍是1996年版本,而企业间的借贷甚至是民间借贷已是普遍现象。

3.2 法律条文不明确,弹性大

①法律用语不明确。诸多法律条款如《贷款通则》第71、72条和《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等均提到“情节严重”,却对“情节严重”无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

②法律责任主体不清晰。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16条,可以认为注册会计师执业带来的民事责任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而不是注册会计师,委托合同是由会计事务所与被委托单位签订;根据第42条规定可知,涉及民事赔偿责任也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第21、22条只是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禁止行为。可见《注册会计师法》把法律责任主体定位在会计师事务所。而根据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注册会计师在自身有过错的情况下出具了虚假报告,并给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应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公平责任原则,注册会计师虽严格遵守了执业操守,但由于抽样审计的固有限制等客观原因而出具了虚假报告,给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也应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③诸法律条文对同一问题处罚尺度不一,执法中难以操作。《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与《公司法》第219条对于同样违法行为处理不一。对于情节轻者,前者由省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的1~5倍的罚款;后者的处罚则是责令改正;对于情节严重者,前者处以暂停业或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后者则是处以所得收入1~3倍的罚款。可以认为只要违法,《注册会计师法》较《公司法》处罚要重。《证法》的处罚和《注册会计师法》较为一致,但《证法》对于弄虚作假,责令改正,罚款在3~20万,而《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管理条例》却罚3~30万元,情节严重者撤销资格。《刑法》第229条对于情节严重处以3~10年有期徒刑,2001年又出台了对此的追加标准。

④各法律在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有相互矛盾之处。《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对注册会计师过错的要求,可以认为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采用的是一般过错原则,受害者需要举证注册会计师的过错,其法律责任才能成立。《证券法》第161条“就其所负责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中没有明确归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若干规定》第五部分“归责和免责事由”中规定了证券市场各主体虚假陈述责任的归责原则,其第24条对《证券法》第161条和第202条作了解释:“专业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负责人违反证券法第161条和第202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可以认为《证券法》把过错推定原则视为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被告举证自己无过错才能免责。

3.3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成立的前提不明确。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明确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到底谁是违法行为的主体。

②注册会计师在主观上故意或有过失。

③注册会计师违规或违法,致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④违法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

只有以上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才能成为成立。

4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防范措施

4.1 优化执业环境

①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各法律条文要统一,并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程中的处于主体地位,完善法律规范。随着民事责任日益增多,有关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必须尽快出台。法律责任关系转变为以民事制裁为主、行政刑事制裁为辅。

②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完善审计委托方式。为保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间的问题就由审计委员会来协调,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有利于促进我国审计事业的发展。

③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管理功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对我国相关审计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并积极参与审计相关法律条款的制定,以保证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及其合法权益。

④提倡建立合伙制会计事务所。提高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对于信用风险的认识,倡导建立合伙制会计事务所,降低法律责任风险。

4.2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防范措施

①完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控制风险、减少过失。质量管理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各项工作的核心关键,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坚持不合理或存在非法嫌疑的业务不做,如商誉不好、无账或账目混乱的客户。

②聘请法律顾问。

4.3 注册会计师的防范措施

①提高自身执业能力,保证审计质量,降低风险。

②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避免产生过失和欺诈行为。

③注册会计师应加强自身修养,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可定期考核和评估,以督促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自身职业道德的培养和提高,事务所也可常组织相关培训、讲座等,如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主办一年一度注册会计师培训、年审等。

④注册会计师不仅对审计业务熟练,还要熟悉各种相关法律法规。

⑤加强行业宣传,增进社会公众对本行业的了解。

⑥办理职业责任保险或提取风险基金,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转嫁风险,避免毁灭性的损失。

参考文献:

[1] 陈永利.重塑注会形象 重建会计信用―从银广夏事件谈起[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3).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3] 王立彦,崔谨,徐惠玲.会计师职业道德与责任――理论、规范与案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注册会计师审计重点章节范文第14篇

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四大类,即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但在审计报告"不干净"时(我们可以把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外的审计报告通称为"不干净"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往往认为审计报告是有问题甚至是错误的。如因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而出具的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社会公众往往这样认为: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为什么会受到限制?企业管理层都能对审计的项目进行控制,而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足够的证据时遭遇到了困难,肯定是企业高管有意隐瞒某些事实,或者故意设置某些障碍阻扰注册会计师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既然企业高管存在问题,就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更有意思的是,在"不干净"的审计报告遭遇到公司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行为时,注册会计师即便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社会各界仍认为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职,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而导致他们利益受损,应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责任。

2.内部控制制度基础审计下的管理层舞弊的困境

我们国家现阶段审计职业界实行的是制度基础审计,是一种以审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着手的审计方法。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有效性,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企业管理当局有责任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度基础审计的重点是对制度的各个控制环节审查,目的在于发现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并找出问题发生的根源,然后针对这些环节扩大检查范围。企业管理当局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者和执行者,那么在管理当局有意制造某些内控制度的假象时,良好的内部控制假象将让注册会计师收集较少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往往很难发现管理舞弊。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发现和披露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的重大舞弊,若没有发现和披露管理当局的重大舞弊,是注册会计师的过错,应承担过失责任。另外,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在审计中发现的管理舞弊,注册会计师往往不是选择披露,而是提醒企业有关管理高层改正,而且,审计工作中实际发现的重大管理舞弊与实际发生的重大管理舞弊之间存在很大差距。这样,在公司管理当局,特别是公司最高管理当局与公司各利益群体串通舞弊时,注册会计师往往是力不从心。

3.公司治理结构中角色重合的困境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一大特征,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是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的基础上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的利益,董事会聘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企业的所有权属于股东,企业的经营权则授权给企业管理当局。股东是委托人,公司管理当局是人,股东委托公司管理当局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在审计业务的委托关系中,股东委托审计机构鉴证公司管理当局经营业绩,即股东是"委托人",审计机构是"人"。管理当局与审计机构是独立的,不存在任何的契约、利益关系,由"人"监督人的过程是可以保证其公正性的。我国现阶段的现象是很多公司的高管本身就是董事会的重要成员,公司高管既对公司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又名义上代表股东,在董事会中主宰着公司的重大决策,这样使得公司高层为谋取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广大的投资者利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董事会成员,企业高管部分成员二合一,使受托进行审计的审计构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即“委托人”(董事会)委托审计机构对"委托人"(是董事会重要成员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会计责任予以认定或解除。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很可能迫于"委托人"的压力而作出妥协,出具欠适当的审计报告,造成了审计失败。

4.抽样审计下的5%困境

最初的审计是以详细审计开始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审计目标的改变,科学的抽样审计方法得到了广泛应用。抽样是统计学中的重要概念,与统计学界的一个重要魔数——5%有着干丝万缕的联系。根据双尾假设测试(TWOTAILEDHYPOTHESIS——TEST)的统计所得出的结果,总体中有95%的值落在偏离中值为正负1.96标准差之间。许多的注册会计师把可容忍的审计风险确认为5%,这是否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愿意接受签发的100份审计报告中有5份以内的错误报告?假如某具有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有20家证券业客户,他们的可容忍审计风险是5%,那么,从总体上来说,该所每年出具的20份审计报告中有1份可能是错误的审计报告,就造成了审计失败。在我国现阶段,一次审计失败可能对一个会计师事务所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如在"琼民源事件"中为"琼民源"出具审计报告的是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998年5月1日证监查字[1998]36号中对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也不算十分严重,"暂停证券业务资格6个月",而且刚好是1998年5月1日开始至1998年11月1日结束,并未错过年报预审。但在1998年度,中华所13家客户当中有10家客户更换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最后,仅有3家仍然由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签发1998年的审计报告。

5.独立性的追求与天生的非独立性

独立性也许是独立审计准则中出现的最多字眼之一。独立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注册会计师唯有保持独立性,才有可能更加客观、公正,出具实际意义上的审计报告。但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天生以来就是非独立的。二十世纪80年代,中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由政府部门创办,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198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后试图将会计师事务所纳入自我管理轨道。但要从根本上改变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与政府挂钩的现状,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实践中,各挂靠单位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通常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指定企业到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审计,与此同时,注册会计师在作出审计判断、出具审计报告时,会受到主管部门的意愿所左右,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严重破坏。根据中注协1997年底所作的调查,54.7%的回复者反映了他们在审计实务中受到了政府干预,其形式包括指定审计单位或对审计报告的出具进行直接干预等(全中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问题问卷调查分析报告",《注册会计师通讯》1998年第一期)。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位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全国注册会计师的自律性组织,它的地位、权威和独立性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然而目前中注协理事会的大部分成员(包括会长和副会长)都来自政府部门,而非审计职业界,中注协也一直接受着财政部的领导和管理,中国政府官员认为注册会计师作为"经济警察",仅是政府管制力的补充和延伸而己。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中注协还仅是一个半官方的组织,而非民间自律性组织,这使得中注协在许多情况下要作出独立决策殊非易事,从而大大影响了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独立性的发挥。(汤云为,2000,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探讨。)

6.法律法规的尴尬

我国现阶段财务会计法规的情况是: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并存。这样使中国会计人员经常处于进退两难境地,财务通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企业财务是政府财政的附属物,政府往往规定了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财务通则主要规范的是如坏帐计提、折旧年限和存货计价方法等事项,并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必须遵循之。注册会计师要求对企业财务报告遵循会计准则和其他法规(包括财务通则)的程度发表意见。毫无疑问,这样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将会发生偏离。另外,财政部制定会计准则,但会计准则本身亟待完善,虽然我国颁布了不少具体会计准则,并在上市公司中开始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但是基本会计准则与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各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在应用有关会计原则问题上存在着许多不相一致的地方。不断修改颁布与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往往使企业的会计人员无所适从,这也给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带来困难。

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也是极为尴尬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是有中注协负责拟订,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中注协负责对独立审计准则进行解释,那么独立审计准则是法规还是规章?有人认为《独立审计准则》不过是民间制定的文本,在法律上没有引为标准的效力。另外,1998年1月财政部颁布的《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管理方面的文件,是否能归结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还有,我国企业会计由财政部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由中注协管理,上市公司则由证监会监管。财政部颁布会计准则,中注协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证监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约有关规则,“会计准则”,“执业准则”,“信息披露规则”有时并不协调,这也给注册会计师执业带来了困难。

7.知识的频繁更新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结构的两极分化

我国现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都实行三级复核。严格的三级复核将有效地减少审计失败的概率。一般而言,第三级复核者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主管,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承担。在审计工作底稿的重大问题的把握上,第三级复核者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严格的三级复核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主管有丰富全面的知识和良好的经验判断能力。我国早期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是通过考核取得的,年龄普遍偏大。现在占据会计师事务所高层主管的大多是早期考核制下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我国近十年来证券市场得到了大力发展,各种法规制度不断颁布和修政,知识更新非常频繁。年龄老化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管是否能跟上知识更新的步伐?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的第三级复核形同虚设,完全是走走形式而已并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

8.信息的不对称与表外信息的关洼

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表外信息,如《独立审计准则第8号——违反法规行为》等。在实践中,公司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主要是与会计报表有关的帐簿、记帐凭证、法规依据与合同等,表外的一些信息很难收集到。即使在注册会计师怀疑企业某一方面,而试图从企业内部获得某方面的表外信息证据时,往往会被企业高层主管以企业商业秘密之类的借口回绝。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管理层处于完全知情的一方,而注册会计师并不是如此,因此,企业管理层很容易隐瞒企业表外的诸多事实。

注册会计师审计重点章节范文第15篇

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四大类,即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但在审计报告"不干净"时(我们可以把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外的审计报告通称为"不干净"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往往认为审计报告是有问题甚至是错误的。如因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而出具的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社会公众往往这样认为: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为什么会受到限制?企业管理层都能对审计的项目进行控制,而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足够的证据时遭遇到了困难,肯定是企业高管有意隐瞒某些事实,或者故意设置某些障碍阻扰注册会计师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既然企业高管存在问题,就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更有意思的是,在"不干净"的审计报告遭遇到公司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行为时,注册会计师即便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社会各界仍认为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职,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而导致他们利益受损,应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责任。

2.内部控制制度基础审计下的管理层舞弊的困境

我们国家现阶段审计职业界实行的是制度基础审计,是一种以审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着手的审计方法。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有效性,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企业管理当局有责任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度基础审计的重点是对制度的各个控制环节审查,目的在于发现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并找出问题发生的根源,然后针对这些环节扩大检查范围。企业管理当局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者和执行者,那么在管理当局有意制造某些内控制度的假象时,良好的内部控制假象将让注册会计师收集较少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往往很难发现管理舞弊。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发现和披露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的重大舞弊,若没有发现和披露管理当局的重大舞弊,是注册会计师的过错,应承担过失责任。另外,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在审计中发现的管理舞弊,注册会计师往往不是选择披露,而是提醒企业有关管理高层改正,而且,审计工作中实际发现的重大管理舞弊与实际发生的重大管理舞弊之间存在很大差距。这样,在公司管理当局,特别是公司最高管理当局与公司各利益群体串通舞弊时,注册会计师往往是力不从心。

3.公司治理结构中角色重合的困境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一大特征,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是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的基础上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的利益,董事会聘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企业的所有权属于股东,企业的经营权则授权给企业管理当局。股东是委托人,公司管理当局是人,股东委托公司管理当局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在审计业务的委托关系中,股东委托审计机构鉴证公司管理当局经营业绩,即股东是"委托人",审计机构是"人"。管理当局与审计机构是独立的,不存在任何的契约、利益关系,由"人"监督人的过程是可以保证其公正性的。我国现阶段的现象是很多公司的高管本身就是董事会的重要成员,公司高管既对公司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又名义上代表股东,在董事会中主宰着公司的重大决策,这样使得公司高层为谋取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广大的投资者利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董事会成员,企业高管部分成员二合一,使受托进行审计的审计构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即“委托人”(董事会)委托审计机构对"委托人"(是董事会重要成员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会计责任予以认定或解除。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很可能迫于"委托人"的压力而作出妥协,出具欠适当的审计报告,造成了审计失败。

4.抽样审计下的5%困境

最初的审计是以详细审计开始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审计目标的改变,科学的抽样审计方法得到了广泛应用。抽样是统计学中的重要概念,与统计学界的一个重要魔数——5%有着干丝万缕的联系。根据双尾假设测试(TWOTAILED HYPOTHESIS ——TEST)的统计所得出的结果,总体中有95%的值落在偏离中值为正负1.96标准差之间。许多的注册会计师把可容忍的审计风险确认为5%,这是否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愿意接受签发的100份审计报告中有5份以内的错误报告?假如某具有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有20家证券业客户,他们的可容忍审计风险是5%,那么,从总体上来说,该所每年出具的20份审计报告中有1份可能是错误的审计报告,就造成了审计失败。在我国现阶段,一次审计失败可能对一个会计师事务所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如在"琼民源事件"中为"琼民源"出具审计报告的是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998年5月1日证监查字[1998]36号中对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也不算十分严重,"暂停证券业务资格6个月",而且刚好是1998年5月1日开始至1998年11月1日结束,并未错过年报预审。但在1998年度,中华所13家客户当中有10家客户更换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最后,仅有3家仍然由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签发1998年的审计报告。

5.独立性的追求与天生的非独立性

独立性也许是独立审计准则中出现的最多字眼之一。独立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注册会计师唯有保持独立性,才有可能更加客观、公正,出具实际意义上的审计报告。但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天生以来就是非独立的。二十世纪80年代,中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由政府部门创办, 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198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后试图将会计师事务所纳入自我管理轨道。但要从根本上改变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与政府挂钩的现状,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实践中,各挂靠单位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通常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指定企业到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审计,与此同时,注册会计师在作出审计判断、出具审计报告时,会受到主管部门的意愿所左右,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严重破坏。根据中注协1997年底所作的调查,54.7%的回复者反映了他们在审计实务中受到了政府干预,其形式包括指定审计单位或对审计报告的出具进行直接干预等(全中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问题问卷调查分析报告",《注册会计师通讯》1998年第一期)。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位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全国注册会计师的自律性组织,它的地位、权威和独立性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然而目前中注协理事会的大部分成员(包括会长和副会长)都来自政府部门,而非审计职业界,中注协也一直接受着财政部的领导和管理,中国政府官员认为注册会计师作为"经济警察",仅是政府管制力的补充和延伸而己。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中注协还仅是一个半官方的组织,而非民间自律性组织,这使得中注协在许多情况下要作出独立决策殊非易事,从而大大影响了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独立性的发挥。(汤云为,2000,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探讨。)

6.法律法规的尴尬

我国现阶段财务会计法规的情况是: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并存。这样使中国会计人员经常处于进退两难境地,财务通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企业财务是政府财政的附属物,政府往往规定了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财务通则主要规范的是如坏帐计提、折旧年限和存货计价方法等事项,并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必须遵循之。注册会计师要求对企业财务报告遵循会计准则和其他法规(包括财务通则)的程度发表意见。毫无疑问,这样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将会发生偏离。另外,财政部制定会计准则,但会计准则本身亟待完善,虽然我国颁布了不少具体会计准则,并在上市公司中开始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但是基本会计准则与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各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在应用有关会计原则问题上存在着许多不相一致的地方。不断修改颁布与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往往使企业的会计人员无所适从,这也给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带来困难。

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也是极为尴尬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是有中注协负责拟订,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中注协负责对独立审计准则进行解释,那么独立审计准则是法规还是规章?有人认为《独立审计准则》不过是民间制定的文本,在法律上没有引为标准的效力。另外,1998年1月财政部颁布的《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管理方面的文件,是否能归结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还有,我国企业会计由财政部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由中注协管理,上市公司则由证监会监管。财政部颁布会计准则,中注协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证监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约有关规则,“会计准则”,“执业准则”,“信息披露规则”有时并不协调,这也给注册会计师执业带来了困难。

7.知识的频繁更新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结构的两极分化

我国现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都实行三级复核。严格的三级复核将有效地减少审计失败的概率。一般而言,第三级复核者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主管,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承担。在审计工作底稿的重大问题的把握上,第三级复核者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严格的三级复核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主管有丰富全面的知识和良好的经验判断能力。我国早期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是通过考核取得的,年龄普遍偏大。现在占据会计师事务所高层主管的大多是早期考核制下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我国近十年来证券市场得到了大力发展,各种法规制度不断颁布和修政,知识更新非常频繁。年龄老化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管是否能跟上知识更新的步伐?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的第三级复核形同虚设,完全是走走形式而已并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

8.信息的不对称与表外信息的关洼

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表外信息,如《独立审计准则第8号——违反法规行为》等。在实践中,公司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主要是与会计报表有关的帐簿、记帐凭证、法规依据与合同等,表外的一些信息很难收集到。即使在注册会计师怀疑企业某一方面,而试图从企业内部获得某方面的表外信息证据时,往往会被企业高层主管以企业商业秘密之类的借口回绝。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管理层处于完全知情的一方,而注册会计师并不是如此,因此,企业管理层很容易隐瞒企业表外的诸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