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

合同监督管理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依法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其他当事人相互之间签订或履行经济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对经济合同的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培训经济合同管理人员;

(二)监督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三)制定和推行各类经济合同示范文本;

(四)依法鉴证经济合同;

(五)依法办理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登记;

(六)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七)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八)指导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的经济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属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经济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签订、审批、履行、检查、合同文本和印鉴使用、合同台帐、统计报表、岗位责任等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依法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重合同、守信用。

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必须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订立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文书、电报、电传、图表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虽属即时清结的,但批量、交易金额较大或当场难以检测商品内在质量的交易,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订立书面经济合同,应当使用根据国家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的统一合同文本。经济合同统一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监制(国家另有规定除外)并定点印制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当事人有特殊要求需自制经济合同文本的,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自制文本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销售与转让。

第八条订立经济合同应当使用单位公章或经济合同专用章,其中经济合同专用章印模须送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订立经济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资信情况不明的,应当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或中介组织协助查询,有关部门应依法提供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十条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订立经济合同时,应当向对方出示《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的格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监制,并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订立经济合同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当明确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载明:“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在(一)、(二)中选择一项)

第十二条企业财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对经济合同进行鉴证或者公证。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鉴证或者公证的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申请鉴证或者公证。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鉴证机关为经济合同签订或者履行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事人申请鉴证时,应当提供经济合同文书、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或者个体工商户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经济合同的鉴证,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查下列内容:

(一)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合格,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经济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四)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是否完备、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是否明确、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经济合同鉴证机关自受理经济合同鉴证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三日内办理完毕;对需要外地协助调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公证机构办理经济合同公证手续时,必须按照有关公证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禁止下列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行为:(一)伪造经济合同的。

(二)虚构法人主体或假冒他人名义或提供假地址、假银行帐号签订经济合同的。

(三)无履约能力,采取下列欺诈手段签订经济合同的:

1、以紧缺或畅销商品为诱饵,或者先履行部分合同以骗取信任,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预付款、定金等,或采用行贿、回扣、先付部分货款等圈套骗取货物。

2、用已被吊销执照的企业名称或盗用其他企业的名称,伪造或利用已失效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介绍信、委托书等证件,签订经济合同。

3、使用不能兑现或不能完全兑现的票据、抵押物、债权文书作为合同的对价或者担保签订经济合同。

4、预先设置圈套,诱人签订无法履行的加工合同,骗取定金、预付款,以及所谓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合同担保金、合同保证金、押料款、材料款等。

(四)利用经济合同转包渔利的。

(五)非法转让或倒卖经济合同的。

(六)非法为他人提供或利用他人提供的合同文本、银行帐号、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委托证件、业务介绍信等其他方便条件签订经济合同的。

(七)未经核准登记签订经济合同的。

(八)利用他人资质证书、许可证签订经济合同,谋取利益的。

(九)利用假汇票、支票或空头支票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的。

(十)利用经济合同倒卖走私物品、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

(十一)利用合同侵占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的。

(十二)其他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必须接受和服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经济合同有关的情况。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时,可以向金融等部门查询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被查处单位和个人有关经济合同的发票、帐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封存或扣留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货物;

(四)依法变卖不易保存的货物,并保存价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时,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的,可以提请金融机构依法暂停支付违法行为人的存款。

第十九条各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时,有权拒绝办理结算等有关手续,并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印制和销售合同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回所获款项和财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经济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证机构在办理鉴证或公证手续时,因失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经济合同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区政府、各部门的有关合同的签订及管理,预防和减少因合同质量不高导致风险和纠纷,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镇、街道办、直属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区人民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直属机构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等有合同性质的法律文书,包括下列类型:

(一)房屋等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担保、出借、承包、买卖合同;

(二)森林、水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的出租、承包、出让合同以及土地整理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拆迁安置、委托合同;

(四)政府借款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

(六)各类招商引资合同;

(七)区政府认为应该纳入监督管理的其它合同。

第四条政府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五条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区政府及其部门、镇、街道办、区属事业单位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调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收集对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资质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件资料。

(二)进行合同的协商与谈判,起草、修改合同文本。

(三)将合同拟订文本及背景资料、谈判文件、签约资料、相关意见等资料提请政府法制办审查。

(四)合同正式签订后10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及相关资料报送政府法制办进行备案。同时,建立本部门、单位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合同档案的保管。

(五)依法全面履行合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签订合同,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程序:

(一)审查。承办机构应当将合同文本草拟稿,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调查材料以及其他与签订合同有关的材料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会议研究。合同文本经合法性审查后,须集体研究,并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

(1)合同按标的额大小分为:一般合同、重大合同、特别重大合同。100万元以下为一般合同;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为重大合同;500万元以上为特别重大合同。

(2)区政府拟签订的一般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向区长汇报后决定;区政府拟签订的重大合同,应当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或授权后决定;区政府拟签订的特别重大合同,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3)区政府拟签订的合同,涉及财政拨款、专项资金的,应当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后决定。

(4)区级各部门、镇、街道办、区属事业单位对外合同,应当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集体研究决定。

(三)签字。研究决定签订的合同,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人签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审查的合同,在报经批准或者审查同意后签字。

合同未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签字。

第八条政府法制办在合同订立和管理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区政府的安排参与以区政府名义订立的重大、特大合同的谈判工作。

(二)根据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的背景资料、谈判文件、签约资料、相关意见等资料,对合同拟订文本进行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可行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三)建立合同档案,备案管理各类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并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和监管

第九条行政监察机关要将政府合同管理纳入行政监察范围,对违反政府合同管理的行为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条合同审查程序。

(1)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将拟订的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报送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

(2)政府法制办应在3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反馈给合同承办部门。

(3)定稿的合同文本报请区政府领导审批或加盖区政府公章时,要出具政府法制办的书面审核意见。

(4)未经政府法制办或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不得签订。

第十一条各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当在10日内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正式生效的合同副本;

(二)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资料、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依据。

合同签订后又进行变更或签订补充协议的,签订合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办理,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合同签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的,由区政府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后,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责任

第十三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每年对全区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督查意见。

第十四条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的合同,区财政局不得核拨项目资金。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追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合同上加盖区人民政府和区长印章的,由区监察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追偿。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签订合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外,还应追究其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二)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完善合同履行 合同管理 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3-077-02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确立的治国方略,在国家法律逐步健全的情况下,任何一个组织和每一个企业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一切活动,否则就会受到损失和影响,甚至受到法律制裁。而企业的所有活动、所有责任、所有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都表现为法律活动、法律责任和法律风险。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越来越重视合同管理工作,认识到没有合同管理内容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是完备的管理。让企业的员工特别是合同管理相关人员牢固树立法律意识,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并逐步完善企业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减少或避免经济纠纷和损失,杜绝经济违法违纪行为,是深化企业合同管理的必然要求。现仅就完善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谈几点认识。

一、强化各级领导的法制化观念

体现企业经济活动的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的全过程,都有权力在起作用。如何运用好权力,固然在于各级合同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法制意识的强弱,道德水平的高低,执行规章的态度,但最重要的,是各级领导对权力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以及他们应具备的现代法制观念。各级领导首先要有法制权威观念,也就是必须破除“人治”观点,淡化权力意识,摒除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的权本位思想。在权力与法律关系问题上应当遵循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权力源自于法律,权力应在法律的框架内为法律服务,而不能有任何与法律抵触的情况存在。同时,各级领导要有权力受制观念。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界限的诱惑。就权力本身而言,它总是要显示出它不愿受到限制的无拘无束的一面。但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和监督,权力只有受到限制和监督才能真正保障权力的正当行使,而不受限制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主体对权力的滥用而滋生腐败。因此,各级领导应该挤出一定的时间,腾出一定的空间,分出一定的精力来容纳对权力监督工作的调研、注视、跟踪,切切实实地在教育的强化、制度的健全、责任的落实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在推进企业法制化进程中,真正地使依法治企、从严治企工作获得企业全体员工的满意和信赖,这样,合同履行监督工作将会取得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廉政建设的双赢。

二、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

加强对合同管理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通过学习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是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一环。普及知识需要培训,更新知识更需要培训,持续不断的培训学习,是开发员工智能和技能的基本途径,能进一步加强员工对本职工作的正确认识,稳定其对自身工作的情感,从而能巩固原先良好的思维定式,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制度的建立和相关人员娴熟的业务技能是合同履行的重要条件,此是“硬件”。不失时机地从不同层面,通过不同的形式抓好合同相关人员的思想教育,促使规章制度的全面落实则是企业需要不断开发的“软件”范畴。实在而适时的思想教育对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顺利地履行合同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合同履行监督的过程中,往往会有不同的思想偏差以不同的形式表露出来。其一,对法规、制度不完全清楚,但又不去或不愿意去认真学习有关规定。文件发了,制度订了,有的人就是不看不学不贯彻,理由无非是时间紧、工作忙,一旦出了差错他们便顺理成章地推说对某规定不知道、不了解,显然,以此作为托词是底气不足的。岗位是与责任并存的,不按要求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怎么能上这个岗干这份差呢?至于有的人从一开始就心存混水摸鱼的念头,出了问题,那将是亡羊补牢,为时晚矣。因此,对合同相关人员除取得上岗的资质证书外,不失时机地思想教育是不可或缺的。其二,对有关规定和要求心中有数,可就是不严格执行。他们把自己或部门的利益放在企业利益之上,主观上对监督管理有抵触情绪,对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要求不置可否,工作中往往我行我素,循陈规,走老路,如果被指出有做得不妥或不够的地方,就认为是跟他过不去,这是道德和责任意识低下的表现,其结果是容易脱离监督网,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其三,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对不合规定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总怕得罪人,认为反正问题不在我,何必多操那份心。有的对自己该认真把关的却草率行事,不认真审查、核实,盲目附和,认为有那么多人签字把关,不会出什么问题,即使有了什么差错,也不是我一个人的事,思想上对监督工作认识不足,其结果易导致齐抓共管齐不管,使监督工作名存实亡。以上思想偏差的产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是相当有害的,归根结底是少数人缺乏对企业的情感和主人翁精神,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合同履行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他们而言,企业的发展前途和命运并没那么重要,他们关心的是自己的利益是否得到充分的保证和保护,只把企业当成衣食父母,不愿对企业承担责任,只知向企业索取,不谈为企业奉献。这就要求企业在抓合同监督管理的同时必须认真抓好思想教育,以充分发挥思想保障和精神动力的作用。只有真正实现思想教育与生产经营管理的有机结合,对难点热点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各种主题教育和时事教育,多样化、多渠道地弘扬企业精神,才能全面提高相关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提高他们自我约束的能力,使企业合同履行监督网络健康有序地运作,让合同责任追究率降至最低。

三、完善监督体制,加强综合监督力度

切实有效的监督对防止权力的泛化和滥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弱化或抵消来自激烈竞争中的利益诱惑和腐蚀。如何强化监督力度呢?首先,要抓好建章立制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的延续,是企业员工的行为规范,不断地修订、补充、健全制度可使其涵盖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减少死角,在客观上为顺利履行合同提供安全保障。当然,立制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原则性条文,对监督形式、监督程序、监督手段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刚性和可操作性,使监督工作更加具体化,避免矛盾、模糊、弹性过大等条款。其次,监督体制的设置要具有权威性,企业的各级领导和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带头执行监督纪律和规章制度,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和接受监督,否则,监督将失去强有力的后盾,无法树起监督权威的大旗,有效性就无从谈起。另外,为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对监督工作切不可只重口头,不重实际,只重形式,不重效果,要切实营造一个强化监督的氛围和有效的监督网络,该表扬激励或曝光处罚的,要一步到位,步步到位。第三,要加强不同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部门之间要做到完全的配合,使之产生强大的监督合力,促使监督程序闭环,提高监督效率。另外,还要从制度上保证监督客体不仅要自觉接受监督,而且要与监督主体一道积极创造有利于监督的条件,改变因关系不太明确而造成的监督主体缩手缩脚,只做表面文章的状况,让监督工作有章可循、名正言顺、名副其实地开展。第四,监督网络要纵向到底,横向到边,通过厂务公开制度增加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透明度,发动全体员工广泛参与企业管理,把加强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家庭监督等结合起来,抓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重点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权、利交易,引导全员监督工作步入良性轨道。第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与合同相对人签订廉政协议,敦请其必须依法履行合同,共同维护好双方形象,把好廉政建设关。向对方强调只能用优良的服务、过硬的质量、合理的价格、良好的信誉在竞争中取胜,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手段贿赂、腐蚀本企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醒他们牢记党纪国法、廉政规定,设身处地的考虑本企业员工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如果发现对方有不轨行为,则可按照协议的规定,使其从合同的中标单位中出局。

合同履行的监督工作就是防范问题、发现问题、堵塞漏洞,而防范是重点。将监督的“关口前移”,使问题被提前发现并化解,这样,既杜绝或减少了企业可能出现的利益损害,保护了可能犯罪或犯错的企业员工,也免除了发生问题后严格追究、严肃处理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和处置成本,对企业和个人都有利。合同履行监督管理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综合性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制度的保证作用,需要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需要企业对员工人性化的关怀与爱护。但更主要的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人员要自觉地依法履行合同,自觉地执行规章制度,任何环节都要做到行为端正,心怀坦荡,这样才能让企业放心,自己放心,家庭放心,这是大家所共同追求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2.王利明.合同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3..孙鹏.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财务监督;内部控制;体系

中图分类号:F7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01

现代企业以经济管理为中心,资金的流动性使财务管理贯穿着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财务监督职能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受到企业管理层的高度重视,企业与外界签订的经济合同,最后都要涉及到财务部门,落实到资金的收付,合同管理与财务监督是相辅相成的,联系紧密。二者的共同目标都是规范管理、防范风险、降低成本,堵塞不合理的开支,保证企业有限资金的正确使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企业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应该充分发挥财务监督的作用,加强经济合同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减少经济纠纷,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一、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合同一旦确立,就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了法律的约束,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和监督。任何一方如不履行合同,都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合同的应用是社会进步的表现,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企业对外业务联系日益增多,而经济合同是在客户管理中最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是维护当事双方权利的法律依据,同时合同也是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最重要的一种方法。

由于合同起草、审批和执行涉及多个部门,如何对各类合同进行有效管理,降低成本,保护企业利益,将成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为确保各类合同的规范、高效运作,带动和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应设置合同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专业审查,依合同结算”的原则,制定符合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合同管理体系。通过合同管理系统对合同实行全过程规范化、信息化、系统化管理。合同选商、立项申报、签订申报、审查审批、签订、变更、解除、付款申请、履行结果填报等均在合同管理系统上进行。

合同管理涉及企业管理的许多方面,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利用经济法则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但仅靠合同管理部门,难以完成管理职能,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需要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共同管理,而依合同结算,就是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合同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加强财务管控,促进合同有效管理

在企业中,一切涉及资金的收支活动,都与财务管理工作有关。企业内部各部门与资金不发生联系的现象很少见,每个部门都会通过资金的使用与财务部门发生联系。每一个部门也都要在合理使用资金、降低费用支出方面接受财务部门的管理、监督,通过资金收支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监控,促进企业合同管理。

除一些特殊事项外,企业的对外经济业务都要订立书面经济合同,订立合同不仅可以有效的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同时反映了一个企业现代化管理的程度。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将财务部门的资金管理平台、合同管理部门的合同管理系统和业务部门的标准办公平结起来。实现了相互的数据转换和信息共享,资金管理平台可以及时获取合同信息,使资金结算有据可依,合同管理系统可以及时获取财务结算信息,掌握合同履行情况,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全过程管理”事务过程。

通过财务部门的财务监督作用,可以有力的保证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依据合同付款时,财务部门要查验相关的合同和结算资料,与合同核对合同标的、收款单位名称、账号等重要内容,要求与合同系统完全一致,并实现对合同付款按合同标的、预付款比例、质保金等进行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结算,通过资金付款环节的控制,使合同管理系统的控制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为企业的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奠定了基础。

将财务监督加入合同管理体系,对不符合企业规定的付款事项财务部门不予付款,不仅保证合同管理顺利实施,协助各专业部门对企业内部分管事项的管理控制,可以有效地遏制超规模的投资和杜绝计划外的支出等问题的发生,同时也加强了企业对内部各单位的有效管理和控制。对外承揽工程(或销售产品)等经济业务签订合同时明确收款事项,也会加快收款速度减少应收账款额度降低财务风险。

三、完善合同管理体系,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通过合同管理系统可以把互相依赖的生产单位之间及生产与科研、销售单位之间联系起来,减少经济纠纷,巩固协作关系,推动专业化生产的发展。同时,合同也是有效组织生产活动的方法措施,能够使企业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避免盲目生产损失浪费现象的发生,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因此,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组织管理。

同时应加强对合同审核责任的追究,保证审核质量。建立同类事项合同的模板,法规部门要对合同中的法律条款进行指导,特别是新的法律法规及事项的前瞻性。在日常经营中个别单位还存在合同管理意识淡薄,没有明白合同的重要性和作用,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现象,在没有签订经济合同的情况下,就与业务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一旦发生经济纠纷,无据可依,或者合同文本不规范,引起经济纠纷,给单位造成损失。通过财务监督和合同管理的协调控制,可有效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合同管理系统严格按照企业内控制度的要求设计,相对固化业务流程,规范化运作程序,法律审查和结算管理成为合同签订、履行中不可逾越的环节。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必须提升合同管理意识,逐字逐句对合同条款进行推敲,做到定义清楚,用语准确、严密,全面认识和理解合同条款,规范经济合同文本,避免经济纠纷等情况的发生。

通过财务监督和合同管理的结合,会促进企业各单位加大合同管理力度,所有合同的签订、审批、履行都能够按制度规范进行,同时为了及时结算,企业各单位会加快合同审查审批速度,规范合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合同部门和财务部门等其他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监控,合同的流转的各个节点都会留下痕迹,责任清晰易于追究,合同签订、履行过程更加公开、透明,有效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实现了法律风险的可控、在控,保障了企业的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通过财务系统和合同管理系统的结合,保证了合同系统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基于合同系统数据可以对合同系统中的合同签订、履行及相对人等信息进行定期分析,正确评价合作方的信誉度,保护企业经济利益不受损害。通过制作各类统计分析图表,结合企业生产经营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及时查找管理上的问题,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出解决方案,改善企业生产经营,有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实践证明,将财务监督和合同管理两个环节有机结合,协调控制企业经营风险是行之有效的,二者构筑了一层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很好地解决了合同管理和成本控制中存在的效率低、准确性差等诸多实际问题,实现了合同的高效运作管理,满足了有效控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对于企业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丁溪.经济法[M].中国商务出版社.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第5篇

企业财会部门应会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建立健全自身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拟订、审批、执行等环节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同时应梳理并识别本企业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最终汇总形成本企业的《合同风险管理手册》。企业财会部门还需建立定期检查监控措施,确保合同管理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从而使合同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合同管理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加强学习与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财务人员要在合同管理中履行好会计监督职责,其自身的业务素质必须提高;不仅要懂财务,懂管理,还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从目前看,财务人员普遍缺乏相关法律专业知识背景;因此,负责合同管理的财务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学习与培训,使自己成为精通财税知识、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从而适应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需要。合同自洽谈到履行,通常是由企业的一线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办理,企业合同管理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他们自身的合同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因此,企业也应加强对这一部分人员的培训,做好宣传,增强其合同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做好合同的审核管理

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拟订的合同文本送财会、法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经济性、可行性和严密性进行重点审核;财会部门应重点审核合同中与财务和税务处理相关的条款。对重大合同,财会部门应派出人员参与合同调查和合同谈判。合同承办部门应充分听取各审核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对有关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审核。通过财会部门介入合同的事前管理,从而有效地遏制超规模的投资和杜绝计划外资金的支出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做好税收筹划,规避税务风险。

四、做好合同的备案管理

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及时到财会部门办理合同内部备案手续,而不是待办理合同结算时才提交给财会部门。财会部门应严格复核其是否履行了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审核和审批程序。对未履行相关审核和审批程序所签订的合同,财会部门有权不予办理内部备案手续,同时将具体情况向有关领导报告。对备案通过的合同应做好登记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详细登记合同签约各方的名称、合同标的、合同期限、合同结算和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后续还应对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结等情况做好登记;书面合同应分类连续编号保管,以便后续办理合同结算时使用。

五、做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全程动态监控

合同承办部门应定期将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和完成进度告知财会部门,财会部门应做好记录,并予以跟踪管理。财会部门要督促合同承办部门随时关注和掌握对方的履约情况,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督促合同承办部门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对不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财会部门要督促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从而保护企业在经济交往中的合法权益。财会部门应督促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及时催收到期欠款。财会部门办理合同结算时,要查验相关合同和结算资料,审核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财会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直至其完善相关资料和手续。财会部门在办理合同付款时,必须认真审核其付款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对按照完工进度付款的,则还需审核工程完工进度是否真实有效;对不符合要求的,财会部门有权拒绝办理付款手续,并将具体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在会计期末,财务人员应视合同的履行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确认收入或计提费用、并结转成本;同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缴相关税费。

六、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将合同管理情况纳入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之中;对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当追究有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企业财会部门在办理合同审核、备案及合同结算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有关领导报告请求处理。

七、总结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第6篇

一、量化指标

2014年度完成市场成交额26.5亿元;为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100件,帮助企业融资4亿元;新培育经纪人810户;新培育农资经营示范店50户,农资连锁经营率达85%以上;办理合同案件60件,合同争议调解10件;网络经营主体电子标识公开100户。

二、具体措施

1、加强学习。以新二版软件正确使用、有形市场和农资市场监管法规与实务、《省基层工商分局合同监督管理工作规则》为重点内容。采取编写教材、规范操作、集中授课、季度考试等形式,将学习成绩与分局日常考核挂钩。通过学习培训达到业务能力合格、监管行为规范。

2、立足基础。继续将有形市场和农资市场监管作为基层基础工作重点,实施科学实用化的管理机制。

(1)在有形市场规范管理达标上下功夫。集贸市场是社会管理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不懈抓有形市场管理,持之以恒抓有形市场基础规范是我们基本任务。一是加强市场开办者责任。建立局和分局两级市场开办者档案,落实分局与市场开办者,市场开办者与场内经营户间责任。二是按照重点行业监管要求,落实巡查监管机制。突出市场内肉、菜、食品等重要商品的检测检验和索证索票管理,突出经营秩序和消防安全的问题的发现和整治。要按照信用分类检查周期和有形市场日常季度巡查要求,实施检查并将情况及时录入二版软件,对巡查问题及时下发制式行政指导意见书或责令整改意见书。三是巩固有形市场证照管理的成果。经营户必须有照经营,因地制宜规范亮照,进一步推进经营户星级评定工作,推介和宣传经营户中的好典型。四是整合文明市场、星级市场、平安市场等基本要求和考核标准,实现“三位一体”。用统一基本标准去规范,一套基本资料去展示具体要求,提高有形市场创建工作集约化水平。

(2)在农资市场环境整治达标上下功夫。按照掌握经营户底数、加强日常巡查监管、整合部门管理要求、规范抽检工作程序、加强连锁经营管理的要求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一是建立数据库。规范《基层分局农资经营户基本情况统计表》、《农资经营示范店名册》。二是推进农资市场联动监管。与农委等部门加强联系,形成部门合力,开设“农资经营户红盾巡回大讲堂”,加强经营户的技能、法规培训、台账使用和职业道德素养的提高。三是实施重点行业季度巡查。全年组织农资抽检100批次,建立《年度农资抽检情况台账》,《农资经营户违规处罚数据库》,实时进行分析掌握动态,对重点户实施重点巡查。四是加强批发户和连锁企业行业的自律,强化主体源头责任的教育和管理。

3、重点突破。按照科室和每个分局至少完成一个重点工作项目要求,找弱点、攻难点、出亮点,争取更多的工作在省市条线有突破、有位置、有影响。

(1)在机关悉心指导服务基层上突破。编写《区工商局市场合同监管手册》,归纳集贸市场、农资市场、重点商品、网络行为、合同行为监管法规和实务操作,学习和总结好经验和好做法,让机关行政指导更加有力,基层一线监管更加有效,基层分局监管人员工作水平和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2)在基层分局合同监管指导上突破。按照监管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要求,实施基层合同监管分局达标活动。进一步加强企业自律机制建立,促进社会管理诚信体系的建立,更好地指导合同履行,监督合同行为,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3)在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工作上突破。积极争取条件,按照调查建库、明责加标、维权执法、诚信自律的“四个步骤”,采取干中学学中干能力逐步到位,培树典型引路逐步推进到位,不断总结学习借鉴逐步规范到位办法,让网络市场监管有所作为。

(4)在红盾强农惠农工作示范上突破。有机地将市场助农、合同兴农、经纪活农、品牌惠农、合同帮农等工作做法总结提升档次,格式化操作程序,规范化具体行为,用定量考核进一步推进工作做实做细,提高强农惠农护农能力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4、稳步提高。市场合同工作机制上继续保持好的做法并进一步完善;在工作调研和理论研究上多探索、多思考,多反馈,不断发现新情况,采取新措施,解决好新问题,促进市场合同条线工作科学发展。

(1)提高内部制度管理水平。在创新和实践“重点工作制度”、“竞争考核制度”、“督察通报制度”等基础上,毫不动摇的强化科室出思路善指导责任能力,坚持不懈的强化基层抓落实勤监管执行能力,用客观公正的指标分析评价基层工作状况,用优化行政督查机制推动工作效能不断有效提高。

(2)提高监管软件运用水平。扎实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及时准确的录入信息,数据信息录入率、准确率达到100%。组织市场模块软件数据质量大检查,纠正、补充和完善经营户基本情况,建立数据质量保障长效机制。充分运用监管模块和统计数据,定量定性分析,为上级部门决策提供翔实的基础资料。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第7篇

【关键词】销售合同;合同管理;财务监管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企业的种种经济往来,多数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包括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等。合同是企业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断行使合同权利与履行合同义务,进而实现企业的经济目标,这是企业运行的主线。

对于企业来说,销售是其重要的收入来源,是企业利润的源头。相应地,销售合同是财务部门核算收入、编制财务报表的基本依据,合同管理亦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财务部门作为企业的经济警察,应当积极、主动的参与到销售合同管理的全过程中,发挥财务监管的职能。但是在实践中,不少企业的财务人员仅停留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不能主动参与到销售合同的管理中,导致财务人员对经济业务性质不了解、对销售合同的执行情况不掌握,使财务核算滞后,披露的财务信息与经济业务的进度脱节。同时由于整个销售合同的评审、签订、执行、结算的过程没有财务部门的参与,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

一、销售合同管理中财务监管缺失可能引起的风险

1.财务风险未在合同评审时予以提示

目前不少企业签订销售合同的流程为由业务专家、律师等组成评审小组,销售合同经评审后,由营销部签订。整个过程没有财务部门参与,导致许多涉及财务核算的风险及问题并未在合同订立前予以提示。例如,项目利润是否能够保证,用户费用能否支付、相关处理方式是否符合财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财务核算失真

部门未能主动参与到销售合同的管理中,极有可能导致财务人员仅是被动地接受营销部传来的结算单据,依据自己对结算单据的理解进行核算,例如与中间商的协议明确规定了回款的数量及质量要求,但财务部根本未取得中间商协议,也就无法依据协议规定对中间商转签合同所形成的应收款项分类管理。销售合同中财务监管的缺失,致使财务人员对经济业务性质不了解、对销售合同的执行情况不掌握,使财务数据失真,财务核算脱离合同规范。

3.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财务部门的监督作用无法发挥

销售合同订立后,存在的风险主要有: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恰当地履行约定义务;未按合同约定金额、期限支付款项;由于疏忽,未按时催收到期合同款项;合同亏损。财务部门应当督促和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合同的执行工作,建立管控措施,保证合同顺利执行,保障资金安全以及合同利润。若财务部门未参与销售合同的管理,则对合同内容和相关条款不了解,监督作用也就无从发挥。

二、财务监督在销售合同管理中发挥作用的若干关键点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加强销售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变得尤为重要。财务人员如何更全面地参与到销售合同的管理当中来,如何加强财务部门在销售合同管理中的职能都是财务人员必须考虑的问题。

首先,需要管理层充分认识到财务管理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司销售合同评审、签订、结算等关键环节设置财务监督,决策过程中应更多地进行财务数据的分析,在企业管理中应以财务管理为核心。

其次,财务部门应该配备高素质人才,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努力改变财务工作环境,设置专门的销售合同管理职能,从事前、事中、事后对销售合同加强管理监督。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1.财务部门应加强对产品销售价格的控制与监督

产品售价是销售合同中的核心内容。财务部门应以产品成本核算为基础,会同市场、营销部门根据市场需求与竞争情况,结合企业产品营销策略等因素制定销售定价政策,包括产品价目表(应包括浮动范围、执行期间等信息),收款政策等。销售定价政策作为企业核心决策方案应经管理层审批,经审批确定的政策文件送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备案,并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对现行定价进行评估、修正与重新审批,价格政策一经确定后就要求业务部门严格执行,财务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2.财务部门作为企业的经济警察,应参与销售合同评审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征求意见稿),合同审核应当建立不同部门会同审核制度,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合同出具审核意见。就销售合同而言,营销部在取得订单后,财务部门应参与合同的评审及签订,审核合同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纪、税法及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对于虚构经济业务的行为应事前予以抵制,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3.销售合同实行财务部门与市场部门的归口管理,市场部及财务部应把关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作为企业销售业务的载体,销售合同的信息量极大。同时,销售合同为财务的结算执行提供了依据。因此,销售合同的备案不能仅在市场部,财务部门也应备案。一旦合同发生变更或达成解除协议的,应重新走流程审批并及时报市场部及财务部门备案。合同正本由营销部负责履行、保管,合同履行完毕应按有关要求及时归档。

由于不同销售合同反映的经济事项各不相同,因此,财务部门应对合同进行分类,细化合同的管理,例如,销售合同包括普通销售合同、商协议、中间商协议等,普通销售合同又可分为自订货合同、转签合同、负责的合同、中间商负责的合同等。细化分类,有利于具体业务的管理。作为合同的监督部门,财务部门与市场部门应通力合作,从市场的角度与财务的角度把好关,对虚假销售合同业务坚决予以抵制。

4.财务应严格监督销售合同的履行 销售合同的履行对于财务而言就是合同的跟踪及考核。

(1)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财务部门对送存备案的销售合同应严密关注具体履行情况,针对不同合同建立不同的收益成本核算体系,对于按现有口径核算出的薄利或者利润亏损项目,应牵头组织人员分析亏损原因。

(2)根据合同约定,考核应收款项。财务部门应增加对应收款的考核职能,对于符合合同约定收款条件的项目,应通知营销部及时催收,并制定应收款项回款的考核、奖惩制度,以增强营销人员的回款责任心。

5.财务部门参与建立客户信用管理政策

销售合同的主体是本企业与客户。客户信用评估和授信既是信用管理工作的开始,也是信用管理者运用专业能力最多、投入精力最大的工作,是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企业应定期组织(或至少每年)相关部门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就不同的客户明确信用额度、回款期限、折扣标准、失信情况应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做出规范。评估过程应有财务部门的参与。对评估确定的赊销客户的名称、批准赊销额度等信息应送财务部门备案。

6.财务部门对合同项目做好事后分析与总结

财务部门对合同做好分析,能快速而有效发现销售合同签订、执行、结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问题的总结分析,有利于以后类似销售合同存在风险的事前防范,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费用控制,合同执行完后的结算考核与回款管理。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第8篇

2003年5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以《到底该给多少钱》为题对四川省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北环公路工程结算问题进行了报道,北环公路竣工决算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审定为378万元,双方签字盖章。当地审计部门审定该工程竣工决算应为277万元,核减101万元。电视栏目专家认为应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字的378万元付款,认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据《合同法》该合同合法有效。市中级法院判定以378万元进行结算,未能采用审计决定办理工程结算,致使国家资产遭到损失。事后,检察院依据审计部门查出的虚报工程量、高估冒算等线索立案侦察,最终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利用合同侵害国家利益的犯罪分子依法处理。又据报道,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粤海铁路建设公司,通过弄虚作假,虚拟建设工程合同,套取国债建设资金657万元,同时利用变更设计补充合同,提高材料价格套取转移建设资金,损害国家利益。由此个案引出对国家建设项目中合同签定及合同执行与审计监督权威性的思考。本文重点针对国家建设项目中存在的建设工程合同形式合法,从合同上不能直接判定其为无效合同,

但执行结果则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提出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工程实施审计监督与司法机关在审理国家建设项目合同纠纷时,如何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使其起到相互补充、相互依据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法律效率。而不是片面理解上述法律,甚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立起来,否则会产生严重的错误结果,从而导致执法主体对同一执法事项的不同执法结论。

一、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合法性的认定

当前,国家审计机关在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建设领域较为普遍地存在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与合同执行主体不一致,即建设领域中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禁止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施工单位为规避这一法律规定,采取无施工资质或低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利用挂靠高施工资质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接施工任务。以至当前建设领域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一级施工队伍中标,二级施工队伍签合同,三级施工队伍甚至无等级施工队伍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施工企业的民事行为能力具体体现在其施工资质(施工装备、施工技术结构、企业信誉、企业业绩等施工能力)上。由于挂靠方式的出现,合同签定单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担实际承建单位却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及完成建设任务的能力,于是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纠纷增多,国家建设项目遭到一定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主体不合格则所订合同为无效合同。但人民法院在审判建设工程纠纷时,片面强调合同签定主体资格的合法形式而忽视了合同实施主体的实质,不合格的合同施工主体得到事实上的承认。挂靠单位的成在,其结果直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损害的是国家利益。

建设工程合同条款的签定,要求具有较强的工程专业知识,达到合同条款合理。由于施工单位长期从事工程施工工作,具有较丰富的工程结算经验,如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采取不合理的不平衡报价,易于在合同中有意识地埋下伏笔,使之在工程结算中有利于施工企业。而建设单位往往在工程结算经验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不能在订立合同时有效防止不利因素的产生。同时由于法院在审理此类工程结算纠纷时,重点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在此基础上更多的强调合同的有效性,由于法院本身不具备这方面的工程专业知识,难以从专业技术方面发现合同结算中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从而容易作出不利于建设单位的判决,而最终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由于国家建设项目的出资人是国家,在利益方面存在国家、企业、个人三个方面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格局本身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可能。加上建设领域中建设市场不健全,不规范行为、腐败行为的存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共同串通以不法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粤海铁路建设项目就是典型事例)。在这种状况下,建设单位即国家利益的人所签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就很难代表国家的真实意思。人民法院在审理部分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纠纷案中,偏面强调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维护合同形式上的合法性,则可能作出损害国家利益的判决结果。

国家审计是对建设各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是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只要各方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义务,审计机关必然要确保各方享受合同规定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恶意串通行为,审计机关必然要挤悼“水分”,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而非不法利益,这才是国家与施工单位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2号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合同的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高院的这一规定从法律上为国有资产的流失打开了缺口,同时也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立起来,产生了错误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3条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其投资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从法律上明确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合法性,这种审计监督权而非合同约定的权力。因此,高院的司法解释从程序上、权限上都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从内容上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职能。

二、对国家建设项目依法审计,充分利用法律依据加强审计监督

对部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与法院判决结果不一致的问题,有其法律相互不完善或冲突的因素,需要国家立法部门加以进一步明确或完善,同时也存在依法行政时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及运用策略问题。这些都需要在具体工作中加以解决。

从法律上说同一事实情况出现法院与审计机关结论不一致,其根本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属民法范畴,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其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私法神圣。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属行政法范畴,是公法。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更强调私法优先。同一法律事实在同时涉及运用公法与私法时,究竟是公法优先还是私法优先,在立法界还存在争论。因此,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立法机关从法律的权威性上加以界定才能得以根治。本人认为,行政法律是国家机器正常、高效运转的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是民事法律关系得以健康发展的前提,从此意义上说公法优先是必然。从法权的意义上说,国家利益是高于一切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是国家利益的代表,国家审计机关是国家利益的法定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在审理国家建设项目合同纠纷时,应充分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作出判决,而不是置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而不顾,从而真正体现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应修改或完善相关条款,以起到相互补充、相互依据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法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豋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同时第127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某些具体合同的生效权限已经让渡给了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因此,完全可以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增加条款:对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建设项目的合同,应当经过国家审计机关的批准后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3条、第40条、第45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审计机关作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在国家建设项目中,审计决定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强制行为,应在民事诉讼中明确其法律效力。在民事法律中,应明确审计决定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具体体现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强调审计决定的证据优先原则,审计决定在民事审判中应作为当然的有效证据,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审计机关的决定,否则不能改变审计决定作为强制行为的法律效力。

在现阶段,有效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尽量减少法律运用中产生的不必要的冲突。审计法赋予了审计部门有权审查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权力,为保护国家财产给予了法律保证。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合同条款,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经济利益的法律保证。在合同双方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一致的。但是在合同有效条件下,由于建设工程结算的特殊性,合同结果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这时,审计决定与法院判决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结果。这在具体审计实务中如何策略运用法律、法规,是应该引起充分注意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范畴。无效合同是不发生合同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力的合同。对无效合同,审计部门不宜超前下达审计决定,应先由人民法院对合同认定无效,审计部门根据审计事实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按审计决定执行,避免在合同尚未宣告无效的前提下,产生审计决定与合同有效性的冲突,造成审计决定难以执行。但在具体的审计实务中,更多遇到的是合同合法但合同部分条款不合规、不合理或合同执行结果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对部分条款不合规、不合理的合同,审计过程中应要求建设单位提请法院变更不合规、不合理的合同条款,以至变更后的合同与按国家规定审计的审计结果一致,以利于审计决定的顺利执行。对合同中明确规定是以固定价格进行结算的,如果审计结果表明合同执行结果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审计决定应侧重于揭露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其造成的损失其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审计决定不宜强制施工等单位执行,从而避免审计决定与合同履行产生直接冲突。

三、规范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程序,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认真分析当前部分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决定与人民法院判决的结果不一致现象,实际上不是审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面或审计工作质量上存在问题,更多的是审计执法程序上不合规,导致审计决定在人民法院判决工程决算纠纷中未能得到采用。审计程序不合规主要表现在审计机关在对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仅对建设单位一方下达审计通知书,未考虑到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特殊性,未对与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相关的施工、监理、设计、供货等单位下达相应的审计通知书,由于最终审计决定要求建设单位、施工、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执行才能完成,而非建设单位一方执行即可,因此,仅对建设单位一方下达审计通知书,在审计决定执行主体上产生了法律偏差,导致审计决定不能得到有效地执行,甚至产生行政诉讼。当产生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更多的是从审计执法程序上来认定审计决定的合法性,从而导致法院判决与审计决定不一致的结果。

在当前国家法律法规尚未修改前,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来保证审计对国家建设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违反工程结算规定或合同执行结果损害国家利益的监督作用。对建设单位来说,并非所有承担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都很懂得和掌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专业性极强的专业知识,这样难免在建设项目招投标、概算、设计、施工等方面产生漏洞,而给国家造成损失。由于这种损失具有较大的隐蔽性,易被表面形式合法的合同所掩盖。对此,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就更显必要。在当前状况下,可考虑各地审计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积极向本级政府建议,由地方立法在本行政区域内,规定国家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其审计结论作为双方办理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将其纳入必经程序,其国家建设项目合同的签定必须符合这一规定。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来解决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作为一种过渡时期制度以保证国家资产不受损失。

综上所述,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是国家利益的需要,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利。对建设工程合同行使好审计监督权,从合同上有效防范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产生。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切实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M].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M].

[3]尹志强。民法[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2.

[4]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第9篇

关键词:财务监督;经济合同;价值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5-0110-02

会计监督是对单位内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监督和督促,以确保财务信息与经济运行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经济合同的建立和执行过程是重要的财务会计信息。财务部门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可实现财务对经济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可以促进重大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科学有序和经济效益。

一、合同管理游离于财务监管之外的弊端

1.财务监督没有介入到经济合同的事前管理中去。对经济合同的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但是许多企业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中,有的单位规范管理合同,依法监督合同实施的意识淡薄,有的单位签订合同时没有考虑财务部门介入, 合同签订后没有送财务部门监督执行,这样造成了财务监督滞后,容易对一些可控制的和容易出现问题的重要经济活动监控不到位,使财务管理出现漏洞。

2.背离新会计准则。财务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与结算过程监管缺失,出具的财务报表就有可能与真实的财务状况脱节,这样的财务数据不能为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投资信息,中国目前已经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趋同,让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得到较大的提高。不严谨的财务数据背离了现行新会计准则,近年来颁布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具体规范意见等,都开始强调对公司业务流程和业务活动的控制,同时也对会计规范化和信息生产流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完善经济合同的管理可以来实现对单位采购、库存、生产、销售、投资、项目管理等价值链环节实施监控。

3.信息滞后财务数据不能及时反映风险。财务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管理不实现对经济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只在事后被动地接受业务部门传来的结算单据,依据自己对结算单据的理解进行核算,则形成低质量的财务信息。而低质量的财务信息又将直接影响经济合同的执行与评价,并不能及时地反映风险和揭示财务状况,进而会影响投资者做出及时、适当的决策,甚至还可能会误导决策并产生严重的经济后果。

二、财务部门应在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过程中发挥其监督的职能

企业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要做好财务监督就要重点关注会计信息质量与业务流程控制,合同管理是业务流程控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单位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合同管理对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权益、改善经营具有重要意义。经济合同的签订与监督执行,最后结果都要涉及到财务部门,落实到资金的收付,合同管理与财务监督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

1.经济合同审批管理。财务部门应参与到经济合同审批过程中去,认真核查合同的标的是否符合经批准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采购政策等有关规定,是否符合相关财税法律法规的规定。签约双方是否具有履行经济合同的能力,提供的财务等有关附件是否齐备等,违法合同管理规定,在没有签订经济合同的情况下,就与业务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将无据可依。通过财务介入经济合同的审批管理,可以预防经济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的经济责任风险,还可以有效地遏制超规模的投资和杜绝计划外资金的支出等问题的发生。

2.经济合同备案管理。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合同副本送合同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备案。财务部门对送存备案的经济合同监督其实际履行情况,针对不同合同建立不同的收益成本核算体系,按不同项目建立明细分类账,做到核算清晰、准确。有关合同履行情况的财务信息,财务部门应当向承办部门反馈,督促未达财务事项按期清结。当已备案经济合同发生变更或达成解除协议的,应重新审批并及时报财务部门备案。

3.经济合同结算管理。财务部门根据合同条款审核执行结算业务,及时安排资金调度及结算相关往来款项,既可以保证按时守信,又可以做到合理充分利用资金。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往来款项,应当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对确定发生的各项坏账,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做出会计处理。已核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核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

按照备案经济合同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或验收未通过的业务,财会部门有权拒绝付款,从而降低执行风险,保护单位在经济交往中的合法权益。

在会计期末应根据合同的不同性质、区分是否履行完毕的合同及时确认收入,同时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及配比制原则归集费用,结转成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随时了解合同动态执行的情况,到底完成到何种程度,完成的百分比是多少,方便根据合同进度安排下一步的财务工作。

三、结论

经济合同的管理不是一个简单独立事项,当前,财务部门的合同监管作用受到多方面的抑制和约束,有些单位的合同管理和控制制度的制定较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将其束之高阁,只有经济合同签订部门、执行部门、财务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管理控制形成合力,财务监督将经济合同作为一个切入点,这样可使财务监督从被动控制转向主动参与。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可实现财务对经济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财务监督得到了切实地执行,保证财务部门出具真实准确的财务报告,才能防患于未然,真正有效控制风险。

参考文献:

[1]陶志明.合同管理在会计事前监督中的运用[J].财会通讯・理财,2008,(6).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第10篇

毕洪瑕

荣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四川自贡荣县 643100

摘要:当前,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加快了发展步伐,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速度和规模进一步增加,结合当前实行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展开详

细的分析。同时就工程质量监督模式改进进行研究,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升。

关键词:新时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

这些年来,国家建设体制得到了进一步的改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

式也已经初步形成。同时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成效显著,但是随着历史、市

场经济体制的影响,工程质量监管依然存在一些问题,相应的监管模式尚

且存在一定的不足,对此对新时代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进行进一步的

改进和创新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现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下安全形势分析

2015 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442 起、死亡554 人,

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80 起、死亡人数减少94 人(见图1、图2)。同

年,全国有32 个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其中有10 个地区

的死亡人数同比上升。由此可见现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下安全形势依

然不容乐观,需引起各地高度重视。

图1 2015 年事故起数情况

图2 2015 年事故死亡人数情况

二、现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存在的弊端

当前人们对工程质量、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往

的监督模式已经无法很好的满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求。该管理模式主要

具有下面几点问题:

(一)缺乏较强的行政质量监督

比如,某市一项监督项目,当前年均所监督的在建项目超过300 个,

监督建筑总面积超过1000 万m2,但是该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编的

工作人员不足40 人,而一线的质量监督人员不足在编人员的一半,由此可

知,相关执法人员的工作量庞大,这种情况下会导致工程质量监督力度严

重不足。由此,该市工程质量监管部门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如何对自身监督

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使得自身监督力量得以最大限度的发挥。

(二)行政质量监督缺乏较强的有效性

因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方式是定点检查,工程巡查发挥辅助作用,

在进行定点检查的过程中,检查的时间和内容已经被确定,由此极易出现

受检单位提早应付检查的情况,最终导致检查工作成了“走过场”的形式,

监督检查工作自身的有效性大大削弱。

(三)没有明确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组织监督管理活动时,给予了工程实体质量以

及工程责任主体行为给予了同样的重视,分别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对于工程实体质量采取全面监督的方式进行检查,这种情况下既不能

对监督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造成实体质量监督工作占用过多监督资源的

局面,同时保姆式的监督模式极易使得群众以及五方责任主体对于责任主

体质量认识进一步弱化,甚至会出现监督部门协助责任主体应付工程质量

控制的误会。

(四)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指

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在工程竣工验收日起5 日以内,向相关单

位上交工程质量监管报告。工程竣工验收为工程项目投入使用之前的最后

一次活动,在工程实体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提交整改要求之后,

一般来说5 日难以完成,这会对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于报告中相关问题验

收形成了一定的影响。

三、新时代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改进措施

新时代下,不管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要求,还是住房建设部门所采取的专项质量行动,均对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当前的监管模式提出新要求,要求其模式必须同行政执法相关要求相符合,

需要利用以抽样检查为主的监督方法;同时对监管职责以及企业相应的主

体责任区进行明确的规定,必须反映五方责任主体根据自身职责践行相关

工程质量责任,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切实负责监督行为。所以,监督管理模

式存在一定的弊端,需要积极深入的思考监督工作,经济的探索新的监督

模式。

(一)新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

工程监督管理部门需要积极探索全新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以“差别

化”以及“分类管理”原则为指导,通过抽查与抽测的方式,在综合和专

项检查的辅助下,监督的侧重点为工程质量行为监督,逐步形成勘察、设

计、建设、施工、监理等为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为监管主体的高

效监管体系【1】。

(二)明确质量监督工作内容。

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要求,对相关的监督工作内容进行明确,

加强对监督中的抽查与抽测活动,对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

保障工程实体安全以及主要功能区的质量,确保质量责任主体切实落实质

量责任【2】。因为对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明确的规定,监督执法人员可以根据

相关内容组织自身的监督管理工作,规避了工作的盲目性,确保执法人员

的监督工作重点更加突出,不至于会使执法人员自身的检查工作过于随意。

(三)明确质量监督检查频次

工程质量监督由过去的定点监督逐步转变为随机巡查,由此需要确定

一个合适的质量监督检查频次,一方面需要注意关键节点对应的质量的监

督,另一方面需要切实防止质量责任主体应对检测的情况再次发生。关于

执法检查频次,需要按照监督部门资源、项目特点及其具体情况、质量责

任主体资质等方面,结合工程的分项、分户验收和竣工预验收以及竣工验

收等,对其进行合理的确定,通常来说,一项工程的检查频次为5 次 ~

10 次【3】。确定合理的质量监督检查频次,可以促进监督工作的有效性的显

著提升,不仅可以保障检查活动可以涵盖工程建造全程,也可以充分体现

检查活动的随机性,同时还对监督部门自身的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

(四)对工程竣工预验收和验收进行合理的分工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切实将工程竣工预验收和验收分工工作做

到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及时的提交质量监督报告具有难度,通常是因为

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工程质量依然不过关导致的。对此,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部门需要对工程竣工预验收以及验收进行合理的分工,也就是将工程竣

工预验收活动作为质量监督部门开展质量检查的一项内容,这项工作内容

主要含有详细核查建筑项目实体质量、工程质量材料以及设计、合同规定

项目完成情况,进而判定该工程是否可以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监

督活动主要是对工程竣工验收的验收流程、实施验收标准、组织形式等内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煤炭资源;整合矿井;经营管理;监督

中图分类号:TD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1

2008年山西省新一轮煤炭资源整合企业兼并重组战略决策正式实施,省属国有大型企业潞安集团作为整合主体之一,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的号召,在省内有序整合小煤矿并推进改造建设。监督工作融入了资源整合全过程,发挥了积极作用,继续加强整合矿井经营管理监督意义重大。

一、整合矿井经营管理监督工作进展与成效

潞安集团注重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全过程开展监督,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8-2010年,围绕煤炭资源整合政策、省纪委和省国资委纪委相关纪律要求,主要开展落实政策法规、执行工作纪律、整合关键环节监督;第二阶段,2010-2013年,围绕整合矿井建设改造,主要开展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干部廉洁监督;第三阶段,2013年以来,围绕整合矿井生产运营,主要开展企业管理、经营运转和资产增值监督。

通过开展监督工作,保证了资源整合、改造建设和生产运营过程顺利推进,取得了以下初步成效。

1.管理架构基本完善。在资源整合过程中,加强协议签订、主体到位、证照办理、资金支付“四个到位”的监督,保证整合过程依法、合规进行。整合后潞安集团作为整合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整合矿井完善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选聘配备了经理层,建立了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必备的组织机构,管理架构基本完善。

2.监督体系基本形成。按照上级对整合矿井的监督要求,建立了“整合矿井、主体矿井和集团层面”三级联动的监督体系,整合矿井配备了纪检组长,负责纪检监察工作。主体矿井矿长担任下属整合矿井的董事长,负责重大事项决策,同时明确主体矿纪委书记负责整合矿井经营管理监管工作,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工作,业务部门负责对整合矿井工作指导和业务监管。集团层面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小煤矿管理中心等部门根据各自业务分工负责对整合矿井开展监督。

3.监督制度基本建立。整合矿井根据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各阶段的不同特点,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内部监督制度。负责监管整合矿井的主体矿井,建立了帮带、监管和考核整合矿井的制度。集团公司加强宏观管控,建立了基本涵盖整合矿井经营管理主要的业务监管制度。

二、整合矿井经营管理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整合矿井整合前、整合中和整合后都采取不同的措施强化监督,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不可否认的是对整合矿井监督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特别对整合矿井现代化改造过程及矿井投产后生产经营监督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1.侧重于夯实管理基础,监督力度不够。小煤矿整合前基本处于“多、小、散、乱”状态,管理方式十分落后,潞安集团作为整合主体接管后,重新构建管理机构,特别是按照大集团、大企业的模式规范经营管理,围绕管理基础夯实的各项工作很多,头绪很杂,调整过程较长。经过调整、充实、提高,整合矿井经营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不容忽视的是整合矿井不同程度存在,监督机构不全,人员严重缺乏,以及兼职不兼责,监督工作表面化,甚至监督工作缺位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2.侧重于建立内控制度,执行力度不够。小煤矿的管理模式和国有大集团管理模式迥异,整合矿井接管后,制度建设完全是空白。潞安集团作为整合主体接管后,要求整合矿井根据集团公司制度规定和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特别是把经营管理制度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建章立制基础性工作得到很大进展。

3.侧重于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力度不够。整合以来,监督部门在整合前、整合中和整合后都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促进整合工作顺利推进,特别是接管后对矿井建设、经营管理做了大量监督工作,发现并整改了大量的问题。

三、加强整合矿井经营管理监督对策建议

笔者根据参与潞安集团资源整合矿井监督工作过程中的一些总结和相关案例实证研究,加强监督促进企业廉洁经营健康发展的视角,对加强整合矿井经营管理监督提出如下建议:

1.理顺管理体制。理顺管理体制,缩短管理链条,明晰管理层级,建立集团层面、二级单位、整合矿井三级管理体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业务部门的职责和监督部门的职责,该业务管理部门干的工作业务部门管好办好,履职到位。该监督部门干的工作,监督部门负责。

2.完善监督体系。完善监督机构,集团层面建立完善经营管控监督委员会,明确负责人、牵头部门和相关成员单位,制定落实相关措施,明确委员会各个成员单位职责。完善监督内容,把整合矿井经营管理监督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纳入监督内容,明确监督的内涵、外延,划清职权范围,确定工作责任。完善议事规则,对监督部门实行统一领导,监督部门及时向委员会领导汇报情况,加强相互协作,实现信息互通。

3.改进监督方式。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完善内控制度,实现内部自发监督。针对整合矿井点多面广的实际,综合运用专项检查、效能监察、专项审计、民意测验、干部考核等方式,考核手段体现全面性、灵活性。注重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实现动态监督,改进监督方式,不断提升监督的深度和力度。

4.加大考核力度。完善整合矿井经营管理监督考核问责制度,对于监督发现的问题,必须依据严格考核、严格落实、严肃问责,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对有关单位进行奖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问题严重的依纪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通过硬制度、硬考核、硬问责这些手段,体现监督的刚性,实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以扎实的监督工作推动经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四、结语

整合矿井经营管理监督是一项全新的重要工作,责任重大。要进一步加强整合矿井经营管理监督,必须构建科学完备的整合矿井经营管理监督体系,才能在整合煤矿建设“矿务规范、项目优质、干部廉洁”的现代化好矿、强矿中发挥好监督、服务、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工程质量 政府 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是多因一果的问题,影响因素非常多,涉及方方面面。但总结几十年来的经验,包括研究国外的经验,我们得出一个结论:要把工程质量管理好,必须有一个健全的、有效的质量控制管理体制。这个体制不外乎三个层次:一是政府监管,二是建设单位(业主)负责,三是建筑产品的直接生产者负责。由这三个层次构成对整个工程质量进行控制、监督、管理的体制。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靠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机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工程的适用性和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历来对建设工程质量,实现政府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必须提高监管部门的工作效能。

1. 政府法制建设

在政府对质量进行控制、监督的层次上,我们要做的一件很重要的事,就是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法制建设重点要做以下几件事:一是制定《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施工许可制度是管理市场大门的,也是整个市场运行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二是制定《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是合同管理。合同是一种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依法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市场经济要求公平有序地竞争,竞争的秩序要靠法规来规范,依法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工程实施的“法典”,竞争的“规则”,运行的“轨道”,基于社会咨询的专业工程师对合同的管理,是合同实施的具体管理,是独立有效的科学管理,有利于全面、有效、正确的合同履行。监督工程师依法实施合同管理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合同条件,这些规定正是政府工程合同管理核心。政府对工程合同的宏观管理主要是制定有关法规,授权专业人士组织和行业协会编制标准合同条件,设立专门机构监督合同执行,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和法院处理合同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还有微观的一方面,就是政府对具体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在这方面,我们已经做了不少的工作。从2O世纪8O年代开始就抓政府的质量监督,通过这些年的努力,在全国形成了很可观的监督力量,城市都建立了质量监督站,90%县以上的城市也建立了质量监督站,一些专业部也建立了质量监督站。与此同时,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系列的检测机构。这些机构和人员,为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劣质建筑产品流入社会,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为了开展政府质量监督,我们还从上到下建立了一套法规体系。这些工作都是在履行政府对质量进行监督控制的职能,而且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的。世界各国政府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不外乎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程序性的监督,一种是实物性的监督。我们现在进行的是实物性监督。

2. 政府质量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

那么现在政府质量监督方面存在哪些不足呢?我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政府质量监督的地位,在实际把握上不够准确。监督工作有时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混淆。如,由质量监督站去组织质量验评、竣工验收,进行过程检查等,这等于成了企业质量检查员了。二是政府质量监督重点监督什么,不够明确。现在是全面在做,如三到位、五到位等。三是现有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人才结构有缺陷。政府质量监督必须对设计文件进行监督,但现有的监督人员中大量还是施工方面的人员,人才结构不尽合理。我们改进这些不足的总体思路是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的技术标准为依据,以结构质量为重点,以建立使用许可制度为手段以保证使用安全为目的,实施政府质量监督。政府最关心的是结构安全问题,是不要出现倒房子、塌桥这种恶性质量事故,从而保证人 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什么要对设计文件进行监督呢?因为,设计文件最重要的是结构安全问题,如果设计有问题,结构受力就不合理,安全系数不够,怎么能保证结构安全。所以,一定要重视结构质量。

3. 政府质量监督制度的要点

第一,实施质量责任制度

坚持建设工程产品质量“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工程质量形成的客观规律,加强政府质量全过程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形成过程:建设工程的策划决策一勘察设计一施工准备一施工建设一使用维修,有着必然的互为依据的联系。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的全过程是指从建设工程的策划决策阶段质量需求的目标确定到建设工程产品的使用、维修阶段的管理,实施全程监督管理,是全面、可靠的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目标的保证,是建设工程质量系统管理思想的主要体现。

第二,政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有两个方面,一是要审查设计文件,重点审查有关结构安全、建筑物消防方面的内容,包括地基的承载情况、结构受力分析和计算,通过审查这些内容,证明结构设计方面没有问题了,由审查单位出具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二是监督结构施工方面的关键环节,包括机构施工中的建筑材料,必要时还要对材料进行检测。这个环节的监督不是去对每个工序、每个环节像旁站监理那样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的客体主要是在建设活动中的各方责任主体,施工单位是不是按规范进行施工,材料供应商供应的材料是不是合格,监理单位是不是履行职责,建设单位有没有要求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来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重点在这些方面。施工过程完了,审查机构出具关于结构安全的报告。整个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进行验收,政府要对是否符合验收程序进行监督。最后,由政府出具使用许可证。

4. 改进政府质量监督管理手段

基于计算机网络的政府建设工程信息系统,是建设工程政府监督管理信息化,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透明度的现代化手段,建设工程管理信息化是建筑市场国际化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时代需要,政府加大对建设工程管理信息技术投资,是拓展提高监督管理效率,实现有效监督的手段 。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质量监督职能的转变

2000年4月7日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将“工程质量核验制”改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改变了十几年来形成的质监机构对工程的基础、主体、竣工三部到位等级核定与巡回抽查相结合的工程质量监督运作方式,质监机构的职能从以前的对工程进行直接管理转变成对工程建设程序的合法性及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质量主体的行为的管理,客观上对建设各方主体和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管理控制与监督责任、职能和地位作了重新的审视和界定。建设(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依法开展建设活动,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各负其责。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参建各方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2、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很多,有对施工的监督,对材料的监督,对设计的监督以及对管理的监督等等。从工作流程上看,质量监督工作可分为工程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三个阶段。

2.1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

对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2.1.1 对有关勘察、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是放在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一旦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勘察和设计文件,应及时予以指出,将勘察设计文件退回,并责成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审查不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通过审查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进行修改。

2.1.2 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的有效结合,通过质量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市场有效运作,保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

2.1.3 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约束各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通过对这三方面的内容的审查监督,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过程的预控监督。施工前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归根到底是对业主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因为业主是所有这些活动的组织者、决策者,这也是规范业主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重要措施。

2.2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闭环监督管理。三大分部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应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

2.3工程监督过程中的几个注意事项

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职能而不是责任主体,在这方面不能代替、越位。工程质量监督是督促建设参建各方主体搞好工程及工程质量控制的政府监督行为。监督工作中应注意原则和监督方法的改进注意以下同点:

(1)要保护正当权益者的利益;

(2)监督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

(3)监督工作要把握执法为民、监督与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4)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要注意平等的原则;

(5)全过程、全方位综合治理和提高工程质量;

(6)要发挥政府监督的职能以权制权;

(7)监督方法应注意要由代替主体角色转向抽查、核查、审查的客观全面的高层次上的监督管理;

2.4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工程二次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行为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

2.4.1要杜绝或减少由于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造成对已有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破坏,引发质量事故;

2.4.2避免由于维修、维护的质量达不到要求而给国家和公众用户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直接损失。在这一阶段的监督应着重把好两关:

2.4.3严格对其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查、监督,确保备案登记的可靠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3、监督工作流程

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市站和镇区质量监督组的工作做了明确的分工。形成了以下的新的监督模式。

(1)监督站接到工程监督任务后,根据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初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类别(一,二,三)。按照质量监督等级确定其工地检查频次,对不同工程实行差异化管理。

(2)监督室主任安排监督人员编制详细的监督方案并建立该工程的监督卷宗。

(3)由室主任或主管站长安排监督小组进行监督交底,将监督交战会议记录及对质量责任主体检查记录上传至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并在该工程监督卷宗里归档。

(4)按监督方案对关键部位(质量控制点)进行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表格、监督文书及其回复资料上传至质监系统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并在该工程监督卷宗内归档。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第14篇

一、指导思想

服从于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监督各项财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履行好财政监督职责;通过日常化、制度化的财政监督管理,及时、正确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财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二、管理机制

在财政内部实现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全面覆盖、全部关联的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紧密融合的财政“大监督”长效管理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财政内部共同履行监督职责的原则。财政监督是财政各业务处室和财政监督机构的共同职责,要实现财政监督与业务工作的有机融合、专门监督与日常监督的有机融合,把财政监督有效地融入到财政管理中去。

(二)财政监督为管理服务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督促整改、建章立制相结合,从单纯查处问题转到规范管理上来,从临时性事后检查转到经常性的全过程监控上来,从个别问题的查处转到规范全系统、全行业的财务管理上来,切实服务和促进被检查单位规范管理,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三)依法监督原则。通过完善财政内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依法实施监督,促进被监督对象加强财政、财务制度建设,按法律法规办事。

(四)内外并举的原则。内外结合,统筹兼顾,既要重视对部门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又要重视对财政部门内部资金分配过程的监控,实现“查外促内,查内促管”。

四、财政监督体系

逐步建立以“财政内部监督、财政收入监督、财政支出监督、会计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四大财政监督体系。

(一)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三位一体”的内部监督体系。形成业务处室日常监督、监督机构专门监督、业务处室与监督机构信息共享、资源整合的关联监督相结合的多层次监督框架。实现财政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逐步建立起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核证相结合,涵盖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整体优势。

(二)财政收入政策制定、执行、管理的收入监督体系。重点是对农税征收和收缴财政性资金的部门征管质量进行再监督;对非税收入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的监督。

(三)财政支出审核、调查、跟踪管理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支出监督体系。重点加强行政事业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社会保障及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特别是对重点项目、大额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规范和高效。

(四)会计人员、机构管理和会计信息质量管理相结合的会计监督体系。主要是对各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会计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管,以遏制会计造假,规范会计秩序,服务宏观管理,维护公众利益为目标,强化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严厉打击造假行为和扰乱会计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逐步健全会计监督社会化体系。

五、财政监督职责划分

财政“大监督"的核心理念是在财政机关内部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系统全面、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的良性监督工作格局,确立各业务处室和监督机构共同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体系,充分体现新形势下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高度融合的特征。各业务处室与监督机构应共同参与、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形成对财政管理活动事前审核、事中跟踪监控、事后检查和评价的多层次监督,使业务流、资金流的每个节点都能得到有效监督。按照上述财政监督的四个体系,将业务处室与监督机构的具体监督职责划分如下:

财政业务处室主要履行以下监督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流程规定,认真履行财政管理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作用,按时进行预算指标和收支执行情况的核对,定期或不定期地到预算单位具体了预算收支和财务管理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施财政资金(资产)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堵塞管理漏洞,牵头制定完善财政资金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

1.收入监督。主要是对农税收入和非税收入的收入政策执行、收入进度、收入结构、征收措施、征收质量以及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拨付、票据使用等情况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执行情况分析等。

责任处室:

(1)农税收入征管监督—办公室(农税征管)、预算处。

(2)非税收入征管监督—预算处、经建处和收入管理相关业务处室。

2.支出监督。主要是对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专项资金等的支出结构、支出范围、资金流向流量、使用效益的监督。涉及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管理情况、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决算管理、支出标准、银行账户管理、支出绩效考核等。

责任处室:预算处、行政事业处、经建处、企业处、办公室(农财职责)和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处。

3.内部监督。主要对各业务处室的制度建设、内控机制、指标分配、资金拨付、预算追加和履行职责等内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加强财政内部业务流转环节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财政管理和财政资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运行安全规范。

责任处室:预算处、行政事业处、经建处、企业处、办公室和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处。

4.会计监督。主要是对单位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情况、会计账簿设置规范性、会计资料真实性、会计核算合规性、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情况及会计记账机构执业质量等进行的监督。

责任处室: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处和相关业务处室

局监督检查机构主要履行以下监督职责:按照职责和工作流程规定,认真履行财政监督职责,对全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统一规范程序,对重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配合相关业务处室实施监督检查。

1.负责全局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的统一制定、组织实施、总结考核等工作。

2.负责财政监督制度建设工作。包括制定财政监督检查规范性操作制度、处理处罚协调操作规程、建立财政检查法规库等。

3.负责对检查结果整改情况的牵头并促进落实。

4.联合相关业务处室开展重点专项资金检查工作。如:围绕财政管理改革的需要,选择教育、社保、科技、农业等关系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资金、政府性基金等开展专项检查;对部门预算、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执行情况进行再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六、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局各业务处室和单位应根据财政监督内容和职责分工,主动开展各项监督管理工作。主要任务和要求明确如下:

各业务处室要强化对预算单位日常监管工作,将财政监管工作延伸到财政“资金链”的末端──用款单位。一是每年对所有预算单位预算、决算编制情况进行核查。二是每年对部分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或部门预算综合检查。三是对已完工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查。四是每年组织对部分重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项专项资金检查要形成专题检查报告。年终,各处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形成综合监督检查报告,专题检查报告与综合监督报告报送局领导的同时抄送监督检查部门。

(二)办公室(农税征管)每年组织对农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票据管理进行稽查,并达到一定的覆盖面。

(三)预算处在国库集中收付、财政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环节的监督必须全部覆盖。每年组织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票据管理稽查,并达到一定的覆盖面。

(四)国资及绩效评价(会计管理)处不定期组织对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五)办公室(财政监督职责)配合业务处室完成年度确定的专项检查计划,并督促全局检查计划的完成。

七、实施步骤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2009年上半年,在全局进行财政“大监督”理念宣传,统一思想,使每个财政干部自觉把财政监督融入具体的财政管理工作中。

(二)设计制度、进行试点。2009年下半年起,各业务处室应按业务流、资金流设计管理与监督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管理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事前审核、事中监控的作用,制定或完善各项资金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确定1-2个处室进行试点工作。

(三)制定目标、全面推进。2010年,全面推行财政监督长效管理机制,确定年度监督目标任务后,各处室按各自职责履行财政监督任务,形成全员参与、分工明确、各负其职的财政监督大格局。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局成立“财政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为常务副组长,其余各位副局长任副组长,各业务处室和国库支付中心、契税所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财政监督部门)承担日常事务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主要是审查并通过财政监督的重大制度、确定年度财政检查的重点项目、听取年度财政监督情况汇报、研究财政监督重要问题的处理处罚等。各业务处室和支付中心契税所必须指定一名相关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二)制度保障。

1.完善配套制度。根据《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的有关精神,各业务处室应结合局内部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制定并完善相关财政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制度,办公室(财政监督职责)、企财处(税政法制职责)应进一步细化、规范具体的监督检查操作规程,完善有关配套制度。

2.建立监督检查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财政监督依法检查、有效检查,防止监督工作流于形式,真正使财政监督工作融入财政管理中。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第15篇

一是偏重事后监督,对事前事中监督重视不够。无论是管理,还是操作,对监督的普遍认同就是事后监督,对事前防范、事中控制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先办后批、授权审批不严密,登记簿遗漏事项,内容不完整,口令共享、管理使用不规范,违规替岗,操作“一手清”等现象屡查屡犯。

二是重视核算监督,对制度设计和落实监督不够。无论是会计日常管理,还是监督检查,精力集中于合规性监督,对制度制定的合理性、落实制度的有效性、业务处理的风险性缺少分析和评价,使制度之间存在差异得不到及时修订完善,操作多样化得不到统一,执行力度达不到内控管理的要求。

三是重复监督现象严重,监督效率不高。监督业务按照职能分布于纪检、监察、内审、事后监督和业务管理等部门,监督信息封闭,力量薄弱,时间仓促。尽管有的行对监督整合,实行集中管理,但由于时间、程序、方法的差异,整合效果不够明显,未形成信息共享、力量互补的监督合力。

四是监督人员技能不高,满足不了监督需要。专业监督人员面对全部业务和内控管理,无论从人员数量、技能、手段,还是时间、内容、频率都达不到监督的力度和强度;主管部门抽调的监督人员精通本岗位业务,对其他岗位业务一知半解,与检查要求不相匹配,监督只是“一点带面”、“蜻蜓点水”。

五是内部考核缺乏科学性,降低了监督功效。基层行的目标考核将监督结果全部纳入考核内容,部门之间性质不同,成果不同,问题表现也不相同,相互缺乏可比性,使考核缺乏科学性。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同时考虑监督结构对自身的考核和民主评议结果,利益驱动使监督结果不真实。

治理监督缺陷的工作建议

一是转变认识,强化事前事中监督。基层行要切实改进对监督工作的认识,克服高度依赖事后监督的思想,按照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的要求,认真做好业务受理审查、处理复核、主管检查制度,并按规程办理授权审批,做好记录控制。

二是完善制度,增强制度的有效性。业务操作制度和流程,由省会中支制定,基层行执行;管理制度由基层行制定,制定时要先论证可行性,执行前要测试有效性,执行中要评估效果并及时得到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