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农村经济管理职能范文

农村经济管理职能范文

农村经济管理职能

农村经济管理职能范文第1篇

2、纽带的职能。合作社必须成为政府和农民的纽带,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协助政府贯彻和落实农业与农村政策,把农民的意愿反馈给政府,为政府施政提供第一手材料。合作社也必须成为农民与市场,农民与龙头企业等的纽带,使农民有通畅的销路,商家有稳定的货源,为商家和农民架起一座双赢的金桥。

3、保护的职能。作为弱势群体的代表,合作社必须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表,为减轻农民的负担,保护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而努力。同时,合作社也要成为农民生活的空间—农村的利益的代表,发挥农民的联合体的作用,保护农村的环境,保护农村的资源,使我国的农业能够可持续的发展。

4、教育的职能。也可以称为培训的职能。合作社作为农民的联合体,必须为社员的素质的提高而努力。农业结构的调整、科技的转化、技术的普及、生产经营与管理水准的提高,都离不开社员素质的提高。目前,在农村劳动力中,小学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总劳动力的40%,文盲和半文盲约占总劳动力的18%。这种现状,不适应今后农业的设施化、机械化、信息化和集约化的要求。

5、示范的职能。据1999年的一项统计:利益关系比较紧密,真正称得上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只有1万2千个左右,连接农户约2千万户,占全国农村总户数的9%。在21世纪,中国的农村合作社,必须通过自身的发展,带动更多的合作社的成立,带动更多的农民的参加;并在实践中发展一批成功的、具有示范作用的样板社,带动更多的成功社的出现。

6、发展的职能。要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学习发达国家合作社的成功的经验,更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探索与突破。合作制的内容非常广泛,合作社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把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进行有机结合,有可能会创造出合作社的一种全新的模式。

7、合作的职能。合作社的特点是合作,但我国现在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作而不合。几种合作社自成体系,只有纵向的指导,而无横向的联合。反观发达国家的合作社,都是即有纵向的合作,又有横向的联合,合力非常强大。要迎接国际强势农业的冲击,今后,中国的农村合作社必须加强大。要迎接国际强势农业的冲击,今后,中国的农村合作社必须加强上下,左右,周边,各体系间的协调与合作,并最终实现一元化的联合。

农村经济管理职能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政府;管理职能;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01

一、晋江农村经济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

晋江市位于我国福建省,属于福建省下辖县级市,它是福建省综合实力最强的县市,也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县市之一。其经济实力之强令人刮目相看,连续十八年都是位居八闽县级之手。总收入达1000多亿元。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截至到2015年底,晋江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已经发展到368个,组织成员大约有15万人,计划占晋江农村人口的一般数量。在2015年,仅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有100多个,总出资额大约达70亿元。这些农业经济合租组织涵盖范围非常广,如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加工及运输等农村各产业。

二、晋江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在晋江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中,不难发现由于农民知识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接受新鲜事物的程度比较慢,还没有充分意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对这个组织的理解相对比较狭隘。没有意识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能够帮助农民的农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进行产业化经营。甚至有的人认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一种市场垄断,属于计划经济。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相容。还有由于曾经的农村合作社运动的失败,使农民从内心产生了恐惧和障碍。认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之后,会形成利益团体,影响基层政府的稳定和管理。这些思想上的狭隘,导致农民对于参与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热情不够,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工作止步不前。因此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组织的良好发展,首要问题就要在思想意识上改变农民的想法,解除他们的误解,使他们明白建设农村经济合作发展是对他们有益处的事情。

2.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保护问题一直都没有得到落实。至今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条例来保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这样就会指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缺乏一个良好的法律运营环境。一旦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难题或者矛盾,都无法依靠相关的法律政策来进行自我保护。更由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政府也无法行之有效的进行约束和管理,更无法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在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方面,我国的法律还是一片空白,这也导致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注册登记的状况比较混乱,根据对晋江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状况的调查来看,在工商、民政、农业部门注册登记的都有。

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中的政府管理职能的有效应用

1.政府要引导农民充分认识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重要性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在新时代的迅速发展下,改革创新发展后出来的新生事物。它的作用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为了引导农民能够充分的认识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重要性,首先就要先让每个干部群众明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创建对于农民的利处,而村干部则是是农民的领头羊,只有他们意识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重要性之后,才会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农民大力宣传,解除农民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误解,使每个农民都意识到农村经济组织可以给自身带来的益处。其次还可以在已经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地方,举行试宣传示范的方法,让农民亲自看到参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好处。俗话说“百闻不如一见”,广大农民眼见为真后,对于参与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热情和积极性一定会提高。

2.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一切事情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所以政府做好法规建设,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逐渐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是政府各行政部门应尽的职责。因此国家在此基础上,应该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然后根据本国国情,尽早制定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法律,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法律环境下健康发展。从长远角度来看,地方政府在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还未出台时,可以先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些促进、规范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相关条例和章程,保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有序性。

3.政府加大扶持力度

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起步比较晚,在组织规模、资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方面都存在严重的问题。因此各级政府为了保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良好的发展,一定要加大扶持的力度。首先在工商登记和产品销售等方面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便利条件。二是在资金方面,各级政府一定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扶持其健康发展。还可以根据每年本地区的财政收入状况,安排一定的数额实行低息贷款。三是在税收方面,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一般都是属于非盈利性的组织机构,所以在地方税允许的范围之内,政府可以进行税费优惠政策或者说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免收税费,保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有效运行。四是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在帮助农民进行农业产品生产的条件下,设立风险防范金,一旦农业生产出现问题,农民无法从农产品中获得经济收入或者遭受到严重的自然灾害时,可以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四、结论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广大农民自主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有效建立极大的维护了农民权益,使农民获得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因此为了其良好发展,需要政府发挥管理职能进行扶持和帮助。

参考文献:

农村经济管理职能范文第3篇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导向下农业的发展需要向着产业化的方向前进,目前在农业中对先进技术及经验成果的引进不断加大,但与此同时形成完善的产业化发展模式需要有高水平经济管理对农业产业链条进行规范化的管控,而执行这些条件离不开职业人才在其中的作用。人是第一生产力,为了促使农村农业经济可以有效提高及发展,需要注重新型农村经济管理人才的培养,从而提供先进的管理理念及经营方式,带动农业产业化的进步。

关键词:

农业产业化;新型农业人才;经济管理;农业职业教育

产业化是我国农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策略,而在现今市场经济的导向下产业化发展成为农业发展的必经之路,这种制度为现今农村经济体制及经营模式带来极大的转变,而新型经济管理理念的应用突破了传统生产模式的束缚,改变了农村生产结构,使农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得到有效增强。为此,想要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化的进步需要重视农村职业教育的重要性,从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角度出发,发挥出农村职业教育的作用,满足现代农业对经济管理职业人才的需要。

1农业产业化发展对农村经济管理职业人才的需求分析

农村经济管理人才主要是指可以应用管理知识对自营的农产进行产业化的经营、管理,依照经营管理的要求形成系统化的管理模式,从而为社会不断的提供农业产品及农业服务,形成完整的经济经营模式。

1.1创业型的现代农业经营者

这种经济管理人才主要是依照市场导向及现代化技术的应用来进行经营,例如农产品的网络销售、期货交易、农业观光等,这些内容都需要依照市场信息的收集及市场需要来进行计划的设计及实施,并且职业人才必须要有足够的农业知识及相关技术,对经营管理及市场经济有充足的了解,在成本核算范围内开展创新型的农业经营模式。

1.2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农业产业化的最重要的一项表现就是其产业链所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延伸,但是与此相对的却是农村劳动力的流失,这也促使农业必须向现代化的方向快速发展。在发达国家完善的农业体制中其各项工作多数是利用机械进行的,而农民只需提供服务性质的劳动,因此劳动力支出较少。而我国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就需要组建专业的合作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现代技术、知识及服务,并在经营的过程中依照产业化的要求进行农业生产活动,从而为农村培养出更多的具有职业技能的新型农民。

2农村经济管理职业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分析

对于农村中各类职业人才的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专业学校所培养出的农业人才,二是通过短期农村职业教育培养出的人才。

2.1新型农村经济管理类职业人才增量培养不足

受固有的思想模式的影响,近些年来许多农业职业学校存在着生源不足的情况,并且一些涉农学校为了适应现代社会,普遍会增设一些热门职业,这也导致了农村经济管理专业招生较差的现象,再加上一些经济管理人才不愿意回到农村,因此造成了接受专业农村经济管理教育的人才不足的问题。

2.2农村经济管理职业培训率低

在农村中,一些专门从事农村经济管理培训工作的人员并不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及资格,再加上农业经济管理本身就涉及到经营、管理、技术等知识,因此进行培训的人员若是没有足够的知识水平很难为农民提供专业的职业培训服务,造成培训效率低下。同时进行培训的农村经济人还需要具有准确的市场洞察力并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等,但是在农村经济人群体中普遍存在着经济管理知识了解不够、文化素质水平较低及管理技能较差的现象,影响人才培养的效果。

2.3农村职业教育主体意识不足

在农村中开展经济管理人才培养所遇到的一项重要阻碍就是农民对职业教育参与程度不高,由于现今农村劳动力年龄结构组成主要以老年人为主,因此对新型技术及经营管理体制的接受度不足,其不愿意参与到职业培训中,影响新型农民教育在农村中的开展,无法为农村提供更多的经济管理职业人才。

3加快新型农村经济管理职业人才培养的对策

对于农村经济管理职业人才的培养需要依托于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内容及“三农”理论的应用,并从职业教育与新型农民教育的方向入手,结合农业在产业化发展中的需要,建立起完善的农村经济管理培养体系。

3.1明确农村职业教育服务“三农”的本质内涵和功能

首先,要明确农村职业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定位。根据我国国情,目前农村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主要有两方面:第一,利用职业教育培养农民获得不同的职业技能,转移至城市就业;第二,通过新型农民培训的政策来帮助农民掌握现代化的农业技术及职业技能,从而应用于农业的经营及管理中,以此来服务于农业,这部分接受培训的农民是促使农业现代化及产业化的主力军。新时期我国农村职业教育应该更有力地突出为“三农”服务的本质内涵,将根本任务锁定为培养新型农民,培养既懂技术又懂经营的农村复合型实用人才,为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服务。

3.2重视农村经济管理人才的培养

技术、技能的职业导向性是未来我国农村经济管理职业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第一,对农业职业学校加大投资力度,完善农村经济管理教育内容,从政策及资金上进行支持,为人才培养提供更好的外在条件,同时也需要扩大宣传力度,对农业发展对我国经济体制发展的意义及重要性进行宣传,促使更多的人投入到农业事业中;第二,在农业部相关的政策下对职业人才进行培训,通过不同的培训方式来帮助职业人才掌握农村经济管理的内容,提高学员参与学习的积极性,保障培训效果。

4结语

在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利用现代农业技术及经济管理方式来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这样可以有效的解放农村劳动力。农村经济管理人才的培养为农村经济的进步及发展提供了人才需要,也缓解了农村经济发展中需要面对的压力,从而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也对维持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作者:刘振芳 单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财经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1]何付远.农业产业化发展与新型农村经济管理职业人才培养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5(2).

农村经济管理职能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农业产业化;经济管理;职业人才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农业发展中的产业化发展不断全面推进,我国政府重新调整农业产业发展以及农村经济发展思路,不断创新农业产业化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理念,解放农业劳动生产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过程中不仅需要专业的农业技术人才,同时也需要农村经济管理职业人才以及具有丰富经验的人才。本文就农业产业化发展与新型农村经济管理职业人才培养进行分析。

1农业产业化与新型农村经济管理职业人才

目前,农业产业化发展与新型农村经济管理中需要的职业人才主要为三种类型:

1.1乡镇企业经营管理者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乡镇企业不断崛起,这就有效提高了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同时也能够产生许多的新型农民以及农业企业家。但目前我国乡镇企业中大多数是中小型企业,其组织管理落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还有待提高。随着多样化的管理模式在乡镇企业中的运用,一些产业集群、创业就业以及科技创新型的乡镇企业不断涌现,为了能够更好地提高乡镇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这些企业需要不断引进具有丰富经验并且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经营知识的高端管理型人才,进而在乡镇企业中发挥作用,更好地管理经营企业。

1.2新型农村组织经营管理者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型的农村组织机构需要不断加强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在经营模式以及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要求下,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需要在生产中实现“产销一体化”,有效拓宽农业市场,生产中实现规模化,经营组织中实现品牌化,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提供相应的平台,为农民提供更好的服务。随着农业产业化的不断发展,新型农村组织需要具有丰富技术知识且善于管理、懂管理的领导者,提高组织的管理和经营水平。

1.3创业型农业管理者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农业在发展过程中全面发挥农业的多功能性,能帮助农业经营者从传统的养殖种植业中脱离出来,根据他们所在地的环境、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形成乡村与农业旅游业,更加细化了农业经营者的职责。对于这些创业型的农业经营和发展来说,具有经营和管理能力、掌握丰富的农业生产技术、了解市场信息收集以及成本核算知识技术、能够对生产和产后商品安全技术进行研究的管理经营者是十分必要的。

2培养农业产业化发展与新型农村经济管理职业人才的对策

2.1正确认识农村职业教育

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看,通过农村职业教育进行人才培养是十分重要的,其能将农村的劳动力转变为非农化人才,同时培养更多具有经营管理技术和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的新型农民。城乡一体化全面推行背景下,农村职业教育的主要目标就是为农业发展培养更多具有经营管理技术和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的新型农民。目前,为了能够提升农业在市场上的整体竞争水平,我国需要发挥农村职业教育的主导作用,加强职业农民的经营能力和管理决策能力,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农村职业教育需要充分了解“三农”的作用和本质内涵,明确教育的主要任务就是培养新型农民,提高农民人才的技术能力,使其能够在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基础上,学习如何进行管理和经营,继而更好地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培养更多的人力资源。

2.2重视农村职业教育

政府相关部门要从思想上重视农村职业教育,在行动上要加大对农村的职业学校资金投入,在认识农村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和对社会发展的意义基础上,改善学校的办学环境和条件,建立农村人力资源的教育基础和培养基地,同时通过一些项目或者平台,加大对农村经济管理职业人才的培养,改善不同农村职业学校的设备,对职业农民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实行产研结合、社会实践等教学方式,提高学员们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最终实现农村职业教育的目标。

2.3创新农村经济管理职业人才培养模式

首先要认识到农村职业教育的特殊性,不仅要注重学历教育,还要对学院进行职业资格技术的培训以及知识技能的培训,采取职业教育互补的方式进行职业人才培养,保证农业技术人才的壮大和发展。创新农村职业教育模式,要与各个农民合作组织、行业协会、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区域性企业等进行合作和交流,采用合作办学的方式使学员们能够通过就业指导进行实习体验,满足目前农业产业化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同时农村职业学校也可以创建农业产业化实习基地、校办产业等,帮助职业农民进行实践,使学员们主动参与到实际的农业产业化管理和经营中,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3结语

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过程中,培养新型农村经济管理职业人才是十分迫切的,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需要大量有经验的、有技术知识的和管理经营才能的人才,所以在实际的培养过程中,农村职业教育要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职能和作用,政府和地方要重视农村职业教育存在的重要性,为农业发展培养优秀的农村经济管理职业人才,创建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职业农民的经营管理能力,从而帮助乡镇企业、农村合作组织等培养更多优秀的人才。

参考文献

[1]王淑梅.浅析加强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路[J].才智,2014.

农村经济管理职能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自治 法律职能 分析

一、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定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以法律形式出现,最早是在1982年《宪法》第八条中,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又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称之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宪法》等法律法规中则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许多地方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然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及职能定位,至今尚未有统一、明确和专门的法律界定,目前我们对其了解,主要从宪法或相关法律法规中获得。分析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宪法和法律已涉及到该组织的概念。如《宪法》第8条第l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从本款规定看,法律所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以土地为依托、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纽带、以农民为成员的“村组织”,该村组织既区别于村民自治组织,也区别于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组织。二是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对本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享有管理权和经营权的职能。如《宪法》第17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农业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三是重合于村民自治组织,作为经济组织之外,它还承担着一些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的职能,它超越了单纯经济组织本身,带有综合性组织的特点。如按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是同一机构,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具有“政社合一性”。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法律职能的冲突

据统计,有近3000部法律法规多处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但均未对其有明确定性,缺乏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至于在一个村是否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论理论上还是法律上,并不清楚。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概念长期没有得到权威定性,使其发展农村经济的职能由村民自治组织代为行使,于是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中确实产生诸多问题,如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问题,集体资产所有者不明问题,村集体企业与村民自治组织关系不清等问题。

不仅如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地位弱化,其职能常常由村民自治组织代行致使其无法正确地行使农民集体的财产管理权和经营权,许多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实践中,村民自治组织往往因基层政权的委托,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权,但因行政权本身具有的侵益性,致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良好的运行机制,缺乏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自主决策、经营管理及监督维护机制。2010年10月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未明确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关系,虽然一方面明确了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但另一方面却规定村委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在发包土地方面,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可对外发包集体所有和使用的土地,以自治功能取代生产经营功能,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于可有可无的境地。

《宪法》中多次出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名称,显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类法律主体,但是主体身份如何?究竟是法人还是其他组织?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尽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类法律主体的地位是毫无疑问的,但由于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机构设置及功能等方面规定的缺失,导致其法人地位受到其他市场主体的质疑。结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与其他经济主体签订合同,只好以村民自治组织的名义参与经济活动,无法办理资产产权证明,限制了对资产的经营管理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混乱,直接影响到了村民自治功能的实现。

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职能重构

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概念,有利于明确其与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定位,将赋予村民自治全新的理念。只有将其法律内涵予以明确,才能界定其作为市场主体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将其纳入统一规范的法律体系之下,使其良性运行。为解决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五花八门的的现象,立法中应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继承性、现在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践以及部分地方的立法经验。可以这样定义,它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建立的,以行政村为单位,以土地为核心的集体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是与村民自治组织并列的经济组织实体。

从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关系的规定来看,二者时而相互并列,时而相互取代。《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通则》以及《土地管理法》等授权村民自治组织有权经营管理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行使了本应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的经营管理权。其实,它们的职能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是农村公共事务管理者,一个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者。作为公共事务者,村民自治组织受村民授权,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从事公益事务,不具有营利性,不承担市场风险。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拥有农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产实现农民的生产和福利,开展经营活动,

农村经济管理职能范文第6篇

[关键词] 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职能;公共服务;监督职能

[基金项目]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研究”

【中图分类号】 D9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6-141-1

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组织。有着城市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种类型,本文针对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析研究。

一、集体经济组织概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有多种表现形式,本质上是指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分为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三个层次。

(二)我国法律中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

由《宪法》第八条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农业法》第二条规定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是不同的主体,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不仅要区分其与村委会、乡(镇)政府的职能,也要区分其与以上组织的职能。

二、我国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中存在的问题

(一)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定位不明

《农业法》、《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村委会组织法》等基本法律皆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的职能,但也并没有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明晰的概念和确切的职能定位。虽然有些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问题请示的答复》等,然而效力等级较低,无法对于其组织职能及结构给予统一的界定。

(二)与村委会职能混淆

在《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村委会与存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并非完全相互分离的,而是有时独立有时重合。在实践过程中易导致村委会对于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侵夺,不当监督导致二者职能的混淆,集体经济组织难以发挥应有职能。

(三)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在村民中的存在感低

在农民的眼中,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就是同一事物,并不存在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职能之分。

三、解决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履行问题的策略

(一)完善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定:作为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主要载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划分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职能:村委会的职能主要在于行政事务的管理,其兼有公共服务与集体财产管理职能,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集中与土地资产的管理和经营,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状态进行调整。

(三)加强农民自身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注: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现实问题,农民对于自身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缺乏感知。应当加强对于农民权利意识的教育,由集体经济组织本身组织对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教育,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实施方式,使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个体能够通过集体经济组织保障自己的应有权益。

四、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一)经济管理职能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去“经济化”,这很明显与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意义不符。所谓经济组织,分为经济和组织两个语词,对于集体经济组织中“经济”的含义,由它的产生原因可知应当是包含管理,收支以及经营管理的含义在内的。经济组织也即是说集合多数人共同管理经营。 “经济”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核心,是不可能也不应当被 “去”掉的。其次,现代社会中的公共服务主要是由政府直接提供,或者由政府介入间接提供,完全可以满足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综上所述。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再将集体经济组织也拉入提供公共服务的队伍,将集体经济组织定位为简单的社区服务机构,既背离了其产生的缘由,也与其本身的词语含义相去甚远。

(二)公共服务职能

作为经济管理主体并不能在公共服务职能方面不完全剥离。在具体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从事与土地资源相关的经营管理活动,与一定程度上的公共服务提供是不可分割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服务职能可以集中于提供与经营管理生产资本相关的事项。

(三)监督职能

作为一级重要的经济参与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农民权益的保障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能只承担社会服务职能也不能只承担简单的经营管理职能。其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公共产品提供的服务性,而经济组织的实质又决定了其经营管理的必要性。为此,我们需要尽快出台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统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产权结构,内部管理结构和外部监督体系等内容。

参考文献:

[1]http:/wiki/集体经济组织

[2]杨国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研究[D].成都:四川农业大学,2007.

农村经济管理职能范文第7篇

关键词:镇村;经管干部;问题;建议

农村工作纷繁复杂,稳定与发展是两大主题,地方的稳定主要体现在农村的稳定,当前左右农村稳定的主要因素就是农村“三资管理”工作。三资管理是镇、街道经管站和村(居)委会事务管理最主要的职责内容,镇、街道经管站农经管理干部和村(居)委会记账员(会计、出纳)是执行三资管理的主要力量,因此进一步加强镇村两级农村经济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是强化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促进地方稳定与发展的关键。

一、影响镇村两级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信息化、电算化、技术化、专业化、智能化给农村经济管理工作带来了更高的要求与挑战,对于不断发展变化的业务要求,基层农经管理干部显然已经不适应新时代要求,出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工作人员编制少,力量严重不足

1. 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经管站负责记账一般一名会计负责十个村左右的账务,这些会计普遍没有正式编制,是单位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对于经济条件一般,财务收支不是很多的村、居委会,会计对十个村的业务量勉强可以接受,如果是经济大村,收支账务比较繁多的,一名会计负责十个村就会显得力不从心。农经队伍工作人员编制少,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不利于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稳定。现在农经站的“三资”委托、土地流转服务、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农业合作社的指导服务、农村调查研究等工作,其工作职能广、职责多、任务重、工作量大,人员少根本无法胜任门类繁多的业务要求,也不符合“三资”管理的财务制度。

2. 村一级农村经济管理人员一般为记账员、出纳员,一般一村两人,规模中型的村“两委”干部一般是四人到五人,除去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以外负责具体业务的寥寥无几,况且当前村一级事务种类繁多,诸如环境卫生整治、社会治安、森林防火、计划生育、查处违章建设、社区建设、各种业务口的报表,另村一级经济管理人员应接不暇,人员力量严重不足。

(二)人员结构老龄化

目前基层包括镇、街道,包括村一级农经管理人员老龄化及其严重。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信息化的日新月异,虽然这些人基层工作经验丰富,但是接受新生事物能力有所下降,普遍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感觉。农村“三资”管理的电算化、系统管理的网络化、基础管理的信息化等,大部分年龄偏大的同志操作起来很吃力或者“跟不上趟”,完全不能胜任当前工作的较高要求。严重影响了基层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三)业务素质不达标

镇村两级农经管理干部知识结构单一,不能满足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业市场化和产业化发展的要求,执政能力较差。并且这些人员年龄结构较大普遍在50到60周岁之间,这些人当年参加工作的时候是能胜任工作的,随着社会发展,信息化要求越来越高,这部分人生活压力较大,接受能力明显不足,最明显的莫过于操作电脑和软件很吃力,不能运用电子手段提高办公效率和质量。

(四)工作人员待遇低

1. 乡镇、街道办事处经管站代记账会计一般是临时工,其工资一般是在编工作人员工资的一半,且没有正规的晋升职务、职称和工资上涨的渠道,往往一干就是一辈子,工作量相当的前提下显失公平。

2. 我地区组织部门规定村一级记账员、出纳是支部书记工资的70%,发达一点的村支部书记工资平均4万元/年左右,西部不发达村支部书记平均工资只有1万元/年左右。对人口大村来说,业务繁多,服务对象多,在重视“三农”工作的今天,服务于“三农”工作一线且为稳定基层工作作出贡献的农村经济管理人员基本待遇得不到保障,必将影响到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地区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稳定开展。

(五)农村经济管理人员对本职工作缺乏一定的重视

我国对三农工作是非常重视的,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对农村经济管理有着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没有得到农经管理人员的充分认识,直接导致了执行力差、农村经济管理效果不显著的问题。导致以上问题出现的原因有以下几点:基层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人员没有因为经济的发展而随之改变固有思想;农村经济管理人员业务素质较低,对管理工作没有明确的认识与要求,造成经济管理制度没有足够的执行力度,很多政策没能彻底贯彻执行;农村经济管理人员没有充分意识到农村经济管理对农业发展的影响和重要性。

二、加强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增加人员编制,稳定农经队伍

逐步添加工作人员,不断更新优化人员结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经管站编制逐步应达到2~3人,达到定编、定岗、定员,确保有专人承担农村经济管理工作,完善问责制度。村一级要逐步加强将记账员列入村“两委”主要干部行列,变“四职干部”为“五职干部”,增加记账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村一级组织的经济管理活力。

(二)改善年龄结构,适应业务需求

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逐步自然减员,招录年轻干部充实经管队伍。村一级要注重发展年轻后备干部力量,达到岗位有接班,业务有人精。村一级要在村“两委”换届中对记账员职务的竞争人选提出严格年龄要求。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镇村两级首先在用人、进人时要对学历、能力把好关,更要经常参加农经干部培训,既要重视业务知识的培训,政策法规培训,更要重视提高农经人员的政治素质培训,造就一支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农经工作队伍,鼓励经济管理人员多参加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提高文化素养,增强把握和运用现代经济发展规律的能力。

(四)提高待遇,激励工作干劲

在定编、定岗、定员的前提下,确定提高镇、村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激励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做到人人能干事,人人想干事。

(五)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

农经系统的全体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农经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掌握和正确运用有关政策法规的自觉性,以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进一步增强驾驭农经管理和市场经济的能力。在农村经济发展的新阶段,针对党对农村提出的政策要切实领悟、贯彻和落实实施,加强农村经管理,充分保障政策的制度化,经常化以及它的稳定性。保证农村矛盾的化解,保持农村的稳定,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从而调动农民对生产的积极性,达到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万宝瑞.中国农业经济管理与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03).

[2]王征兵.村干部合法收入标准的确定[J].中国农村经济,2004(10).

[3]王丽珍.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农业经济管理之我见[J].宏观经济,2013(01).

农村经济管理职能范文第8篇

农经管理是“三农”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对于落实党的农村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时期,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但当前农经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农经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共同加以解决。

1 农村经济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农经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成熟的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实现了对农村经济各方面的有效管理。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现有的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显现,主要体现在,管理制度缺乏针对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新型农业经济现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后续管理工作等,缺乏及时、有效的完善机制;农村经济结构不断调整且不断复杂,而农村经济管理制度与之不相适应;农村经济管理活动的执行力较差,在部分地区或部分农业经济领域中的管理力度薄弱。

1.2 部分农经管理部门难以正常履职

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部分省、市农经管理部门的机构由原来覆盖省、市、县、乡调整为仅有省或省、市设置专门的农经管理部门,而其他机构被缩小,或级别被降低,而这些机构担负的职责却没有发生相应变化,出现了小马拉大车的现象,机构履职困难。此外,随着村集体经济发展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增加,农村土地纠纷更加突出,农经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更加复杂与繁重,也增加了农经管理工作的难度。

1.3 资金利用率低

近年来,国家针对农村经济发展投入了大量的财政经费和专项资金,有力地促进了“三农”工作的发展,但这些资金的投入存在布局分散、地区投入不平衡、行业投入不均衡等问题,使财政资金的利用率低。另外很多地区土地制度不健全、管理不科学,影响了惠农利农富农政策的实施,给农经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1.4 农经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方面,基层农经管理体系建设的服务意识不强,服务能力较差,开展工作仍然以传统的管理方式为主,需要进一步引导基层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向服务型机构转变。另一方面,基层农村经济管理人员存在年龄老化、知识结构与新时期农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提高农经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

2 加强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对策

2.1 提升农经管理人员对经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时期,要做好农经管理工作,就必须提升对农经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农经管理人员落实国家经济管理政策的能力,从而切实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理顺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脉络。同时,农经管理人员应大力宣传经管工作的重要性,使广大农民认识到农经管理工作不仅仅是管理,更是服务,从而积极参与到农经管理之中,形成农经管理工作的合力。

2.2 加强农经管理体系建设

关于农经管理体系建设,国务院《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指出,“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确保履行好职能。”当前,农经管理体系建设要切实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批示,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健全农经管理体系,确保相关人员经费及业务经费的供给。

2.3 提高农经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及服务水平

农经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对于农经管理工作的质量有重要影响。因此要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能力,并提高经管工作的效率。要加强复合型人才的引进,提高管理人员对信息技术等的掌握。

2.4 加强调查研究和咨询工作

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在新时期面临很多新的情况与挑战,如何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形势下发展是农经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农经管理人员一方面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广大农村地区,与农民、政府、专家学者面对面地征求意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掌握农村经济发展的真实情况及农民的需求,进而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参考和依据;另一方面,要做好咨询答疑工作,帮助农民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订经营方案和发展战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综合效益。此外,还要结合农村实际情况,调整当地经济发展结构,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引导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农村经济管理职能范文第9篇

1.农村经济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

农村经济管理涉及到行政执法职能的多个方面,既与农村土地利益有关,又与农村财政管理挂钩,执法过程中任务繁重,情况复杂。同时,现阶段农村经济管理的制度不完善,法规不健全,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不能够行之有效地做好本职工作,进而对后续的经济管理工作造成影响。

2.农经管理工作责权不匹配,开展工作难度大

农村经济管理工作包括农村财务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监督管理和农村合作组织建设四个方面的管理职能。管理工作覆盖面广,涉及方面较多,管理层级分工不够明确,致使上传下达失真。部分工作人员不够重视农经管理工作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也会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同时,政府不重视,领导不关心的现状也使农经管理工作在实际运行中不能做到责权对等。

3.农经管理工作经费不稳定,组织运转艰难

农经管理工作属政府部门,但除去国家财政收入,并无其他收入来源。而农经管理工作又常涉及到农村公共事业的支出。因此在没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入的情况下,要维持部门正常有效地运作是有很大困难的。

4.村级债务沉重,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村级债务支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税费改革后,村级财力下降,许多农村经济收入入不敷出,不但不能偿还陈债,甚至有的还出现新债,二是农村义务教育、维护社会稳定、河道治理、农田水利建设以及农村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财政支出。村里没有能力拿出资金偿还债务,更没有能力拿出资金发展农村经济管理工作。

二、加强农村经济管理的对策

1.提高上级政府对农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与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在党和政府日常工作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摆正姿态,正确认识到农经管理的意义,并且为其发展出谋划策,贡献力量。切实加强领导并抓好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的就是土地了,在目前我国土地承包制度变化不大的环境下,许多新的问题厄待解决。为防止农村经济发生混乱,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任务艰巨。在农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要发挥其作用,担负起监督审计的责任。这也是农经管理的主要职责。政府部门也应该对农村经济管理工作足够重视,并有所行动。

2.完善农经管理法律制度,保证职能高效行使

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经常会有一些政策性非常强的行政执法工作,比如,农村财务审计、土地纠纷调解、农民负担监管等工作。虽然有些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都有涉及,但是,专门针对农经管理的配套法规却较少。这也导致农经管理人员执起法来困难重重、无章可循。所以,要想保证农经管理部门能够高效地行使权力、执行工作,制定相应的农经部门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3.建设农经管理队伍,提高工作效率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面向农村,是与基层人员直接接触的部门,工作职能多,任务繁重,若是管理队伍现状与管理工作本身之间不协调的话,将会极大地影响部门工作的开展。所以,加强农经工作队伍建设意义重大。对各乡镇站所需的各类工作人员要重点培养,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整体能力;维持农经队伍稳定也至关重要,保证农经队伍成员都能够积极地对待工作。从各个方面对农经队伍的整体能力进行强化,建设一支高素质、高能力的农经队伍。

4.强化农村财务管理,保证工作经费充足

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是农经管理工作中的重点,虽然近年来各级财政对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投入不断增加,但始终不足。因此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农经工作事关“四个确保”。在农村经济运行安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方面以及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监督新机制方面有着重要意义。推行农村财务民主管理,强化审计职能。改革财务管理模式,积极推行农村会计委托制。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财产安全和资源要素合理流动与开发。重点建设农村财会队伍,着力培训一批懂业务、爱岗敬业的农经人员队伍,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5.加强经济监督管理,化解债务危机

通过精简组织机构、资产盘活、蹲息降债、纠错减债等方式化解现有债务。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监督管理,建立村集体借款审批制度。国家在一些大的利民工程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财力补助。这些措施均有利于化解村级债务。

农村经济管理职能范文第10篇

第一,意识不足,因为受到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农业经济非常被动,随着农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国民经济中,农业所占的比例逐渐增多,国家对于农业也加强了重视,并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但是在对农村经济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政府对其重视不够,对这一根本问题进行了忽视,这对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发展产生了影响,不仅如此,还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第二,职能授权不明确,在基层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需要处理的事务非常复杂,,对于很多职能在履行的过程中存在着无法彻底贯彻的现象,有些问题根本难以处理,这个时候,在对村级财务进行清理的过程中,如果存在着违规等情况,没有权利进行处理,如果违反了农民减轻负担规定时,同样没有权利进行处理,在对集体资产进行处置的过程中,很多情况下,农村经济管理部门难以介入,在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和村干部经济审计过程中,因为制度规定不健全,导致无法开展,这些问题对农村经济管理带来了麻烦,导致难以主动开展工作,虽然目前我国出现了指导农村经济管理的法律法规,但是在执行上还存在着很多漏洞。第三,管理队伍建设不够,如果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较高,那么其能很好的促进农村经济管理水平的提高,但是管理人员普遍存在着知识技能不足、经验不丰富、责任心不强的问题,不仅在思想上没有引起重视,而且还存在着官僚主义和腐败问题,片面的追求自己的利益和权益,这就导致了因为农村经济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难以满足正常标准而出现的对农村经济管理发展制约的现象。第四,资金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而今,我国负责农村资金管理的单位主要是村级组织,但是我国目前还存在着承包合同不规范的问题,从而导致了在具体实际上,所得到的费用非常少,导致了集体资产流失严重,很多农村在财务工作中不公开,并且不透明,在对资金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有很多不规范的问题,但是因为农村干部在理财上缺乏概念,从而对理财的信息很少接触,并没有引起重视,在知识能力匮乏的情况下也没有刻意去参加培训,导致对集体资产只会保存,而难以去投资,导致了资金的回报概率非常低,这就是资金管理不规范的主要体现。

农村经济的类型

国有经济 集体经济 私营经济

个体经济 联营经济 股份制经济

外商投资经济 港澳台投资经济

合作经济

二、发展建议

第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中央省市政府的部门要对基层干部的领导加强重视,要对其开展农村经济管理功能工作进行督促,保证基层干部对工作开展引起重视,对其进行大力宣传,采用多种手段,要让农村农民集体对农村经济管理工作引起高度重视,提高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人们对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认识,并对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仅要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还要提高他们对自己工作的认识。加强思想建设,提高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责任心。

第二,明确职能,加强制度管理。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对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的职能引起重视,要给予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一定的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权利,明确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具有自己的主体地位,并且对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村干部的审计和监督管理方面要有制度支持。为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的情况下,能有相关的制度方便。但是我国目前在农村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管理不规范,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和村级财务管理都没有完整的制度,导致了经济管理难以开展。

第三,加强管理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人员要想从事工作,必须要有一定的职业认定,必须通过相关的考核,要有强大的业务能力和端正的工作态度,在从事农村经济管理的人员考核中要重德行轻能力,如果德行不够,官僚主义重,只知道贪污腐败,就是害群之马,只要工作人员能有强大的责任心,能有为人民服务的决心,能力可以慢慢磨练和培养。要对工作人员加强培训,树立典型,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思想觉悟。

农村经济管理职能范文第11篇

论文关键词 村民自治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关系

一、法律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既有《宪法》,又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两部作为目前涉及村民自治组织的最重要法律,都将村民委员会性质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明确村民群众可以通过这一组织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宪法》限定村民自治组织的区域范围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组织不能逾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对象范围,是对宪法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具体化,并且明确了村民自治组织采用的是四种行使自治权的方式。《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物权法》第60条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等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职能并列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村级组织。因此,相关法律均明确了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特性,并赋予了村民自治组织相应的职权:即要求村民自治组织只能是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充当的是公益人、仲裁人、守夜人和中介人的角色,既不能超越国家公权力的界限,也不能越过村民私权利的屏障。

二、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以法律形式出现,最早是在1982年《宪法》第8条中,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又将其称之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宪法》等法律法规中则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为解决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去”和“留”矛盾,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然而,时至今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性质及职能定位,无论是法律或是学术界,尚未有统一、明确和具体的界定,由于缺乏专门法律规定,目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了解,主要是从宪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获得。分析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宪法和法律已涉及到该组织的概念。如《宪法》第8条第l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从本款中规定与现实中农村土地承包的作法相比较,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以土地为依托、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纽带、以农民为成员的“村组织”,该村组织既区别于村民委员会,也区别于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二是公有制性质的经济组织,它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围绕土地产权推进,是公有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三是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对本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享有管理权和经营权的职能及权限。如《宪法》第17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农业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又如《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规定了权限范围。四是重合于村民自治组织,它超越了单纯经济组织属性,还承担着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带有综合性组织的特点。如按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是同一机构,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职能重叠,具有“政社合一性”。

三、对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定位分析

(一)两者概念模糊,定性不准

实践中,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承担的角色等同于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是在村委会组织法的规范下进行的,认为村民自治组织就是村民委员会。其实,村民自治组织不仅包括村委会,还包括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等。之所以将自治组织和村委会混为一谈,是特定法律环境、社会背景、理论背景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也是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相对不足的表现。重新定位村民自治组织的概念,已成为进一步理清其职责,处理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问题的前提。据统计,我国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近3000部,尽管多部法律法规多处涉及这一法律概念,但均未对其有明确定性,缺乏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至于在一个村是否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论理论上还是法律上,并不清楚。

(二)由于自治权力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运行机制不健全

村民自治组织因基层政权的委托,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权,但行政权本身具有侵益性,村民自治组织常常僭越其公共事务管理的职权而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致使绝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独立发挥作用,缺乏良好的运行机制,缺乏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自主决策、经营管理及监督维护机制,无法正确行使财产管理权和经营权,许多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2010年10月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一方面明确了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自主权,但另一方面却规定村委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三)两者法人地位不明确

宪法中多次出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名称,显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类法律主体,但是主体身份如何?究竟是法人还是其他组织?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只是在湖北省和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中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法人。尽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类法律主体的地位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由于法律对其设立、变更、终止、机构设置及功能等方面规定的缺失,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受到其他市场主体的质疑。其结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与其他经济主体签订合同,只好以村民自治组织的名义参与经济活动,无法办理资产产权证明,限制了对其资产的经营管理能力。近些年,广东、浙江等农村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在谋求自身合法地位方面进行了广泛探索,但均未摆脱“政社合一”的经营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模糊混乱,直接影响到村民自治功能的实现。

四、明确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的思考

(一)明确各自内涵

为解决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五花八门的的现象,在立法中,应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继承性、现在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践以及部分地方的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综合概括出来。可以这样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建立的,以行政村为单位,以土地为核心的集体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是与村民委员会并列的经济组织实体。村民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尽管接受委托办理某些事务,但是以乡镇府的名义办理,是一种行政委托关系,不是直接行使行政权。所管理的村事务,法律已明确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定义界定为,是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基层政权办理部分委托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组织。

(二)明确各自职责和权限

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农村公共事务管理者,而后者则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者,两者的性质、宗旨都是不同的。作为公共事务者,村民自治组织受村民授权,它的宗旨是从事公益事务,不具有营利性,不承担市场风险。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拥有农村集体资产,其目的是用集体资产实现农民的生产和福利,会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它与村民自治组织不应当存在管理与服从的隶属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组织,其法人财产完全按市场法则运作,有其独立的运营模式;村民自治组织是准行政组织,其运行遵循政治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村民自治组织以服务村民、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法规为目标,二者是各自独立的组织。因此应修改《村委会组织法》第五条中规定,删除村民自治组织有经济职能的规定。

农村经济管理职能范文第12篇

论文关键词 村民自治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关系

一、法律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既有《宪法》,又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两部作为目前涉及村民自治组织的最重要法律,都将村民委员会性质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明确村民群众可以通过这一组织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宪法》限定村民自治组织的区域范围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组织不能逾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对象范围,是对宪法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具体化,并且明确了村民自治组织采用的是四种行使自治权的方式。《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物权法》第60条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等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职能并列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村级组织。因此,相关法律均明确了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特性,并赋予了村民自治组织相应的职权:即要求村民自治组织只能是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充当的是公益人、仲裁人、守夜人和中介人的角色,既不能超越国家公权力的界限,也不能越过村民私权利的屏障。

二、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以法律形式出现,最早是在1982年《宪法》第8条中,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又将其称之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宪法》等法律法规中则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为解决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去”和“留”矛盾,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然而,时至今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性质及职能定位,无论是法律或是学术界,尚未有统一、明确和具体的界定,由于缺乏专门法律规定,目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了解,主要是从宪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获得。分析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宪法和法律已涉及到该组织的概念。如《宪法》第8条第l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从本款中规定与现实中农村土地承包的作法相比较,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以土地为依托、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纽带、以农民为成员的“村组织”,该村组织既区别于村民委员会,也区别于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二是公有制性质的经济组织,它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围绕土地产权推进,是公有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三是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对本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享有管理权和经营权的职能及权限。如《宪法》第17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农业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又如《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规定了权限范围。四是重合于村民自治组织,它超越了单纯经济组织属性,还承担着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带有综合性组织的特点。如按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是同一机构,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职能重叠,具有“政社合一性”。

三、对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定位分析

(一)两者概念模糊,定性不准

实践中,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承担的角色等同于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是在村委会组织法的规范下进行的,认为村民自治组织就是村民委员会。其实,村民自治组织不仅包括村委会,还包括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等。之所以将自治组织和村委会混为一谈,是特定法律环境、社会背景、理论背景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也是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相对不足的表现。重新定位村民自治组织的概念,已成为进一步理清其职责,处理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问题的前提。据统计,我国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近3000部,尽管多部法律法规多处涉及这一法律概念,但均未对其有明确定性,缺乏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至于在一个村是否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论理论上还是法律上,并不清楚。

(二)由于自治权力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运行机制不健全

村民自治组织因基层政权的委托,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权,但行政权本身具有侵益性,村民自治组织常常僭越其公共事务管理的职权而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致使绝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独立发挥作用,缺乏良好的运行机制,缺乏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自主决策、经营管理及监督维护机制,无法正确行使财产管理权和经营权,许多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2010年10月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一方面明确了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自主权,但另一方面却规定村委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三)两者法人地位不明确

宪法中多次出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名称,显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类法律主体,但是主体身份如何?究竟是法人还是其他组织?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只是在湖北省和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中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法人。尽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类法律主体的地位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由于法律对其设立、变更、终止、机构设置及功能等方面规定的缺失,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受到其他市场主体的质疑。其结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与其他经济主体签订合同,只好以村民自治组织的名义参与经济活动,无法办理资产产权证明,限制了对其资产的经营管理能力。近些年,广东、浙江等农村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在谋求自身合法地位方面进行了广泛探索,但均未摆脱“政社合一”的经营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模糊混乱,直接影响到村民自治功能的实现。

四、明确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的思考

(一)明确各自内涵

为解决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五花八门的的现象,在立法中,应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继承性、现在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践以及部分地方的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综合概括出来。可以这样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建立的,以行政村为单位,以土地为核心的集体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是与村民委员会并列的经济组织实体。村民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尽管接受委托办理某些事务,但是以乡镇府的名义办理,是一种行政委托关系,不是直接行使行政权。所管理的村事务,法律已明确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定义界定为,是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基层政权办理部分委托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组织。

(二)明确各自职责和权限

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农村公共事务管理者,而后者则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者,两者的性质、宗旨都是不同的。作为公共事务者,村民自治组织受村民授权,它的宗旨是从事公益事务,不具有营利性,不承担市场风险。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拥有农村集体资产,其目的是用集体资产实现农民的生产和福利,会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它与村民自治组织不应当存在管理与服从的隶属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组织,其法人财产完全按市场法则运作,有其独立的运营模式;村民自治组织是准行政组织,其运行遵循政治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村民自治组织以服务村民、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法规为目标,二者是各自独立的组织。因此应修改《村委会组织法》第五条中规定,删除村民自治组织有经济职能的规定。

农村经济管理职能范文第13篇

一、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由乡镇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部门委托乡镇农经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审计,在维护新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提高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效率,建立廉洁高效的村级组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工作中,因受体制、机构、人员分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发现农村干部经济责任,也不会象公职人员一样依法处理,不能较好的完成审计的根本任务。在新农村建设项目落实过程中,大量项目资金在村里来落实实施。农村干部在资金管理、使用、发放、使用项目资金、征地补偿款和村级收入中,过分的自由,村务公开时间迟缓,甚至于不公开,流于形式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极易造成农村干部出现经济违法乱纪现象、造成村级资产的流失,损害农民群众的利益。

(一)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体制不健全、农经人员力量薄弱。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和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体系主要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乡镇农经站直接实施,部分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即当裁判员也当运动员,不能很好的履行职责。在实践工作中,部分农经管理人员移岗,审计力量不足,有时只能聘请社会中介审计组织人员参与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客观上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组织管理体制不顺畅、审计力量不适应形势要求是长期困扰这项工作有效开展的一个客观障碍。

(二)农经部门作为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机关定位难。经济责任审计是受托审计,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现行的法规中,没有给审计机关明确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这一职能,审计机关在对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缺乏主体执法资格,再加上长期以来农村经济责任审计专职人员较少与审计任务重的矛盾一直较为突出,针对点多面广的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农经部门作为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机关定位难,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这项工作的实施和开展。

(三)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操作程序、评价体系、结果运用上缺乏统一完善的标准。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的操作程序、评价标准和结果运用上没有完善统一的标准,无法可依。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由于农村情况存在较大差异,从而造成计划性、稳定性和统一性不够强,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质量不高,审计结果运用不理想,影响了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预期效果的实现,很难达到审计工作客观公正的要求和目标。

(四)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客体缺乏法律意识。农村干部由村民选举产生,部分农村干部并不是因为有能力当选,所以农村干部参差不齐,法制意识淡薄。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随着农村干部换届的进行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各界对它的认识也不尽一致,导致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客观环境不理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有些农村干部和群众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离任村干部、会计拒不交账,更有甚者,家族势力大的村干部会采取不正当手段设置障碍,百般阻挠,造成审计工作进展不顺利或不能正常开展。

(五)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配套法规不健全,审计结果运用难。由于对农村干部经济责任追究缺乏法律依据,审计过程中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村干部,以党纪、政纪处理根本达不到对国家公职人员那样的处理效果,向司法机关移交的行政案件,司法机关往往以违法违纪问题界定不清或达不到立案标准而不立案,从而导致问题久拖不决,无相关法律依据追究其责任,也难以采取实质性措施对其处罚并促使其整改,这样,一方面造成审计工作的无奈,难以有效遏制个别村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更助长了个别村组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完善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运行机制的几点建议

针对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有利于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和管理的角度出发,创新思路,因地制宜,进一步完善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运转机制,确立符合实际的农村财务和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新模式。

(一)建议设立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明确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执法主体。建议将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职能从农经部门划出,实行监督职能和管理职能分离,设立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配置编制,财政全额供给,隶属国家审计机关或政府直接管理,接受村委会委托独立行使全市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权。国家未出台与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前,由农村审计专职机构在工作职责、审计权限范围内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农村审计操作程序、评价标准和结果运用办法;使用独立的农村审计文书;依据委托协议制定农村审计工作计划,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书;负责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和上级委派,适时借助社会中介审计组织力量组成审计组,实施农村财务审计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束后向乡镇党委、政府提交审计报告;负责监督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并向村民公布审计结果及审计成果运用情况

(二)建议实行农村财务委托制和经济责任制,解决困扰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法律层面的问题。农村干部是民选干部,如何有效制约和监督仍需进一步探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村民自治组织成员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为了化解这一矛盾,建议实行农村财务委托服务和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制度。首先组织力量全面对村级财务进行清理,摸清债权债务状况。此后,各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村级财务委托服务决议和委托审计监督决议,并与会计服务中心签订委托村级财务管理协议,与农村经济责任审计部门签订委托村级财务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协议,从而解决了困扰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法律层面的问题

(三)建议推行“农村财务委托服务”制度,创新农村财务管理机制。针对农村干部参差不齐,法律意思淡薄等问题,在保证村委会对各项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三权”不变的前提下,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利,实行农村财务委托服务制度。服务中心接受村委会委托村级会计记账并实施财务、资金监管,定期定时定事报账。服务中心制定工作职责、原则、代管内容、账簿设置、凭证传递和财务核算程序、收入管理、财务开支审批、固定资产、备用金及票据、民主理财、财务公开、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对农村财务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财务制度、统一开设账户、统一票据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统一电算化的财务管理模式,从而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四)建议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强化农村审计执法手段。为了强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执法执纪手段,营造良好的农村审计执法氛围,建议纪检、公安、检察、审计、农经等部门协作机制,成立农村经济案件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涉及农村经济案件的立案、侦察和处理,加大农村审计执法力度,树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权威。农业经济管理部门应加强农村审计队伍建设,注重农村审计人员教育和培训,通过考试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使农村审计队伍不断走向专业化、知识化和正规化。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指导和监督,利用成熟的经济责任审计经验,引导带动本地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到有作为、不缺位、尽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应尽力保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费,重视审计成果运用,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巩固审计成效,促进这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

农村经济管理职能范文第14篇

1农村经济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农村经济审计工作难度较大

 

农村的审计工作主要由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也就是各级农经管理站。由于基层管理单位的改革,经过合并等导致一些组织的工作职能削弱,而县级农经站机构规格也不高,但管理面较广,任务量大,工作上很难协调,落实上存在困难,农村审计工作难度较大。由于农经审计部门的级别限制,在具体的审计工作中,往往存在有责无权的局面,虽然审计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但是却没有处罚权,在审计执法方面力度不强。审计经费短缺,导致审计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相对较差,积极性不高,影响审计工作开展。

 

1.2 农村财务人员及审计人员专业水平不高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二元制发展模式,导致农村在整体发展水平上处于落后状态,经济发展及管理水平也比较滞后。普遍的情况是农村经济的会计基本上都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培训,在会计业务上基本上处于一知半解状态,会计处理极不规范。在财务的收支审批上,基本上都是村主任承担,对于经济工作熟悉的少之又少,在收支审批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而农经站的审计人员,虽然近些年来整体专业水平不断上升,但是相对于庞杂的农村经济事务来讲,人手明显不够用,而且人员变动频繁,导致审计水平提高较慢。审计工作是一项要求相对比较全面,而且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要求审计人员必须懂审计、会计、法律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也要求农村经济管理者要具备一定的会计知识和道德素养。

 

1.3农村财务管理存在不规范之处

 

由于农村财会人员的专业水平较低,所以在财会业务的管理上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是会计单据不规范,另一方面是账目不规范。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明显滞后性和不均衡性,村级财务管理中,手制收条、收据情况仍有存在,财务单据不规范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还普遍存在。在农村财务做账的过程中,由于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等原因,设置的会计科目五花八门,难以体现农村经济的收支情况,给审计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特别是对于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难度更大。

 

1.4农村经济的审计制度不完善

 

虽然在农村的财务管理中,多数地方都设立专职的农经员,对于农村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农村的财务审计中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一些地方在农村财务审计制度建设方面落后,导致集体资金的管理缺乏力度,财务公开不透明,不公正,在资金的使用和支配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缺乏制度约束,审计监督的实效性难以发挥。

2加强农村经济审计工作的相应对策

 

2.1树立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权威性

 

农村经济审计工作是农村经济管理中十分重要的工作内容,是对集体资产及农村财务管理的进一步延伸,承担着政府职责及行政职能,应当权职清晰,权责对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农村经济管理工作做到位,把国家的农村政策落实到位。农经部门对于农村的经营管理,要逐步向行政管理方面转变,逐步树立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发挥管理职能的作用,确保农村经济管理的顺利进行。在职能上要进行加强,各地政府要认真重视农经管理工作,在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改善办公条件,协同纪检、信访等部门做好农村经济的审计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的良好发展。

 

2.2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管理者素质

 

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质量,主要取决于管理工作者的素质高低,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农经管理队伍。在业务方面要熟练,在专业方面要突出,在知识结构方面要全面,不仅懂经济运行,而且要懂得经济管理,具备法律、市场、财务等多方面的知识。提高的手段是要不断加强内部培训,对经济管理人员及审计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政策及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及业务技术,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采用动态人才管理方式,对于农村经济的管理人员及审计人员,实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制度,不断引进新人充实到管理队伍中,同时也要淘汰业务能力低、责任心不强的经济管理人员,把具有审计、会计专业知识的审计人才调换到经济管理工作岗位上,发挥管理者职能作用。

 

2.3不断加大审计监管力度

 

各级农经管理部门要在政府的支持下,在政策的引导下,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全面推行“村账乡管”,同时要加大审计力度,重点审计农村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对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通过审计促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农村财务的公开,加强民主监督,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经济审计深入开展。

 

2.4加大对农村经济审计宣传力度

 

农村经济审计对农村经济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宣传的不到位,一些农村基层村、组干部和村民群众对审计的目的、作用、职能往往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农村经济审计工作开展的不顺利,所以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现代的宣传媒介及一切宣传手段,对审计工作重要性、法规、方法、程序等进行宣传,展示审计成果,提高人们对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了群众的支持,才能排除对审计的阻力和干扰,使审计工作顺利实施。

 

作者简介:韩长旭,本科学历,东辽县平岗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经济师,研究方向:农村经济管理。

农村经济管理职能范文第15篇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推进,我国农村经济也在高速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伴随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强管理工作就显得尤其重要,农村经济工作是否顺利发展,农村财务管理是否规范,集体财产是否安全与完整,都直接影响到党群关系及干群关系。对农村经济运行实行监督的有效办法是进行审计,通过有效的审计工作,能够了解农村经济的运行情况,对于集体财产的管理、对于农民群众的利益保护,对于加强农村干部的廉政建设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农村改革及稳定,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

农村经济;审计;问题;对策

1农村经济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农村经济审计工作难度较大

农村的审计工作主要由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也就是各级农经管理站。由于基层管理单位的改革,经过合并等导致一些组织的工作职能削弱,而县级农经站机构规格也不高,但管理面较广,任务量大,工作上很难协调,落实上存在困难,农村审计工作难度较大。由于农经审计部门的级别限制,在具体的审计工作中,往往存在有责无权的局面,虽然审计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但是却没有处罚权,在审计执法方面力度不强。审计经费短缺,导致审计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相对较差,积极性不高,影响审计工作开展。

1.2农村财务人员及审计人员专业水平不高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二元制发展模式,导致农村在整体发展水平上处于落后状态,经济发展及管理水平也比较滞后。普遍的情况是农村经济的会计基本上都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培训,在会计业务上基本上处于一知半解状态,会计处理极不规范。在财务的收支审批上,基本上都是村主任承担,对于经济工作熟悉的少之又少,在收支审批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而农经站的审计人员,虽然近些年来整体专业水平不断上升,但是相对于庞杂的农村经济事务来讲,人手明显不够用,而且人员变动频繁,导致审计水平提高较慢。审计工作是一项要求相对比较全面,而且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要求审计人员必须懂审计、会计、法律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也要求农村经济管理者要具备一定的会计知识和道德素养。

1.3农村财务管理存在不规范之处

由于农村财会人员的专业水平较低,所以在财会业务的管理上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是会计单据不规范,另一方面是账目不规范。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明显滞后性和不均衡性,村级财务管理中,手制收条、收据情况仍有存在,财务单据不规范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还普遍存在。在农村财务做账的过程中,由于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等原因,设置的会计科目五花八门,难以体现农村经济的收支情况,给审计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特别是对于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难度更大。

1.4农村经济的审计制度不完善

虽然在农村的财务管理中,多数地方都设立专职的农经员,对于农村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农村的财务审计中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一些地方在农村财务审计制度建设方面落后,导致集体资金的管理缺乏力度,财务公开不透明,不公正,在资金的使用和支配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缺乏制度约束,审计监督的实效性难以发挥。

2加强农村经济审计工作的相应对策

2.1树立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权威性

农村经济审计工作是农村经济管理中十分重要的工作内容,是对集体资产及农村财务管理的进一步延伸,承担着政府职责及行政职能,应当权职清晰,权责对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农村经济管理工作做到位,把国家的农村政策落实到位。农经部门对于农村的经营管理,要逐步向行政管理方面转变,逐步树立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发挥管理职能的作用,确保农村经济管理的顺利进行。在职能上要进行加强,各地政府要认真重视农经管理工作,在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改善办公条件,协同纪检、等部门做好农村经济的审计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的良好发展。

2.2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管理者素质

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质量,主要取决于管理工作者的素质高低,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农经管理队伍。在业务方面要熟练,在专业方面要突出,在知识结构方面要全面,不仅懂经济运行,而且要懂得经济管理,具备法律、市场、财务等多方面的知识。提高的手段是要不断加强内部培训,对经济管理人员及审计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政策及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及业务技术,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采用动态人才管理方式,对于农村经济的管理人员及审计人员,实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制度,不断引进新人充实到管理队伍中,同时也要淘汰业务能力低、责任心不强的经济管理人员,把具有审计、会计专业知识的审计人才调换到经济管理工作岗位上,发挥管理者职能作用。

2.3不断加大审计监管力度

各级农经管理部门要在政府的支持下,在政策的引导下,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全面推行“村账乡管”,同时要加大审计力度,重点审计农村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对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通过审计促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农村财务的公开,加强民主监督,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经济审计深入开展。

2.4加大对农村经济审计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