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放射科规章制度范文

放射科规章制度范文

放射科规章制度

放射科规章制度范文第1篇

2、重要摄片,由医师和技术人员共同确定投照技术,特检摄片和重要摄片,待观察湿片合格后方嘱病员离开。

3、X线诊断要密切结合临床,放射科医师应积极主动配合临床进行放射检查,正确填写检查报告,严格查对,准确发出。

4、全部放射照片应由放射科登记、编号、归档、统一保管,如需借出,应办借出手续,以保证归还。

5、实行定期读片制,经常研究放射诊断与摄片技术,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6、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要妥善安排休假。

放射科规章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临床核医学科;放射防护;护理管理;放射性

核素核医学属于一门新兴的现代医学行业种类,其主要是应用放射性核素与相应的标志物对疾病实施诊断、监测、治疗与预后评价,已被广泛地运用到医学研究中[1]。伴随核医学技术的逐渐发展与进步,其作用在诊断与治疗过程中越来越显著。核医学科主要应用到放射性核素,可以在能涉及到的范围内发生相应的外照射,结合照射物相应的污染进而产生内照射,然而对于放射性核素的合理管理十分重要,特别为必须长时间接触放射性核素的医护人员以及放射病人的管理。

1放射源的保护

一旦放射源的管理应用失误或放射源丢失,会导致护理人员、病人和社会人员遭受核素照射,对其生命健康安全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我院核医学科针对放射源实施以下的管理措施:(1)把放射源集中放置到房间的固定位置,同时在其上遮盖铅防护屏风;(2)存放放射源的房间内安装监视器,有利于随时的监测,房门为铅防辐射门,门上张贴具有辐射有关的警示标志;(3)存放放射源的房间须实施实名登记管理,无关人员禁止进入;(4)进入或输出的放射源与药物必须认真记录,主要内容有:日期、放射源种类以及应用情况等。

2护理管理

2.1构建放射防护管理机构

医院领导应加强对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同时构建医院放射防护的工作组织,小组由预防保健科进行整体的负责,同时安排专人对放射防护管理工作负责。为了保证辐射治疗的安全,以及确保医务人员,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法人代表必须签定有关辐射环境安全的保证书[2]。医院核医学科与放免中心主任应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保管工作,不准出现失误。按照国务院、卫生部门等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安装工作的具体情况,医院制定了放射防护工作的管理制度,介入诊疗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医院放射事故的应急方案,医务人员培训学习,放射工作地方与个人剂量按时监测制度等。

2.2医务人员的管理

护理工作责任制度采用科学有效的护理管理制度,由于核医学病房和普通病房的护理管理不同,不仅需要普通病房的有关制度,同时也应按照核医学科的特征与工作特点制定个性化的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放射性核素的购买、存贮、签收与应用的制度;核素注射室的应用步骤;储源室的有关安全管理规章等;放射性意外事件的应急解决制度;应用核素资料管理规章;放射性废物处理管理;常规应用核素的步骤、核对制度;工作地点与医务人员的防护监测制度。确保工作能够有章可循,根据规章实施管理[3]。核医学病房工作的护士,不仅需要拥有专业工作技能,同时尤其重要的应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以及优质的心理素质,坚持按照医疗护理操作步骤实施护理干预,认真落实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不仅要保证工作认真的完成,还要对自己的身体健康实施保护,最终保证每项护理工作质量以及护理安全。

2.3放射病人的护理

针对每位来院核医学科进行放射性核素检查的病人,护理人员须为病人以及家人进行全面的讲解有关核医学科检查环境,检查步骤等情况,确保病人对检查流程具有详细的了解,缓解病人的害怕、焦急、烦躁的负面心理,促进患者主动接受检查与治疗。另外,护理人员也须全面掌握病人的过敏史,尤其是需进行碘放射性核素检查的病人,防止其产生不良反应。一旦病人口服放射性药物,病人自身即可看作为会流动的放射源,可导致外照射或由于呕吐等诱因产生表面或空气污染,因此,强化对口服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监管十分必要。护理人员须促使病人全面认清自身的疾病情况,告知病人在监管区域内活动,进而降低对其他病人以及环境的污染。同时,护理人员还须建议接受放射性核素检查的病人多喝水,进而促进放射性核素的排除,降低性腺与膀胱对核素的吸收量。

2.4放射病房的管理

管理病房的工作中,护士需要合理安排床位,并且在床位间装置相应的铅屏风,尽量防止病人之间发生核素的相互照射,确保病房的空气流通,进而确保放射性气溶胶的有效排出。管理好治疗期间的放射性垃圾处理,告知病人科学处理排泄物与污染物。

3结论

总的来说,核医学的不断进步与完善,提高了临床诊断与治疗技术,然而放射性核素出现的危害也必须高度重视[4]。我院通过制定系统的完善的规范制度,加强对放射源的管理,提高护理人员对自己以及病人的放射防护意识,有效地减少了放射性核素对护理人员、病人、社会人群的伤害,同时也降低了对周围环境的污染。说明临床核医学的放射科防护与护理管理,能够有效提高护理质量,降低感染发生率,确保患者的生命健康,具有良好的效果。核医学科的放射防护和护理管理,不但须根据科学有效的预防方法来保障,同时也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防护管理手段来实现,适合临床工作的推广与应用。

作者:苏碧珊 单位:福建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参考文献

[1]喻洁,黄鹤,马新兴,等.核医学科项目放射防护评价中平面布局分析[J].中国辐射卫生,2015,24(1):75-76.

[2]高芳,高向东,刘继平,等.某医院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分析与探讨[J].中国辐射卫生,2014,02(34):140-142.

放射科规章制度范文第3篇

一、基本情况

医院,是一所于年9月建立的由个人筹资48万元合伙经营的综合性非营利性民营医院,位于城大道号,现有业务用房平方米,职工人,设置病床张。

放射科设置于医院综合业务楼二楼右侧,从事放射工作用房三间,共计70平方米,分别设有照射诊断室(40平方米)、工作人员操作室和值班室。现有专业技术人员4人,其中:医师1人,主管技师1,技士2人;主要设备和设施有:北京万东frk302-1·200ma·光诊断机1台(属于ⅲ类射线装置),cr1台,阅片灯箱1个,微机1台、打印机1台。

二、防护设施

(一)环境安全防护:照射室墙壁屏蔽厚度为30厘米钡沙砖混墙。辐射监测点三个,分别是放射操作人员观察窗、病人出入门和操作人员出入门。放射操作人员操作观察窗为120080020的铅玻璃,病人出入门为50毫米不锈钢铅门,放射操作人员出入门为木铅门。

(二)辐射防护设备:大号铅衣1件、大号铅围脖1条、大号铅手套1双、中号铅眼镜1架。

(三)辐射监测设备:oslnlight个人胸章剂量计5个、辐射监测仪1台。

三、管理措施

(一)健全管理组织。医院高度重视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成立了以医院法人代表同志为组长、分管放射安全工作的副院长同志为副组长、放射科主任和工作人员、同志为成员的“放射性安全防护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医院内部放射性安全防护管理工作,组织对含射线装置设备、使用、贮存、应急处理、废弃物回收,培训教育放射工作人员,宣传放射防护知识,监督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检查放射机器设备及其场所环境,及时排除放射故障和安全隐患。

(二)建立和完善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放射科线机操作规则》、《北京万东专用透视机操作规程及维护措施》、《放射科质量控制制度》、《辐射防护制度》、《辐射设备维护维修制度》、《放射科事件报告制度》、《放射科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放射科岗位责任制》、《放射科定期自查和监测制度》、《放射科应急控制和保障措施》等。

(三)应急处置。为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放射事故,确保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事故和紧急情况造成的影响,避免事故蔓延和扩大,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制定了《发生放射线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了以院长同志为组长、副院长同志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明确了可能发生事故应急处理的职责、组织指挥、工作程序等。

四、日常管理。

1.为增强放射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工作专业知识培训和基本技能的训练,对放射工作人员采取了多途径多种形式的培训,并承诺我院全部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市环保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培训。

2.定期监测辐射防护效果和检定监测仪器设备,确保监测正常运行。2010年6月德阳市同佳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医用光机周围环境-γ辐射课题率监测”,2010年7月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对“x、γ环境水平剂量率仪”进行检定合格,分别报告了监测结果和检定结果,出具了监测报告和检定证书。

3.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一是上岗前健康体检,上岗后定期体检。二是工作人员上岗必须佩戴个人胸章剂量计,并定期由蓝道尔个人剂量监测室进行检测。

4.环境监测,购置安装辐射监测仪,建立日常监测台帐。

放射科规章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X射线影像诊断:是指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

放射科规章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医院放射科 全面质量 控制

【中图分类号】R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3)06-0429-01

质量控制是现代生产的重要环节,同样也是医院放射科的重要环节。医院放射科的质量控制关系到患者的就医体验,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因此,做好放射科的全面质量控制考验着放射科管理者和放射科的每一位医护人员。

在工业中产品质量的好坏是根据产品所具备的质量特性能否满足人们的需要及其满足的程度来衡量的。现代医院放射科工作流程更像是运作的一条生产线。它所提供的产品既有有形产品如影像胶片、影像报告,又有无形产品如为患者提供的服务态度、就诊环境、最优的辐射剂量等等。因此评价放射科质量就是看它所提供的“产品”能否很好的满足患者的需要及其满足的程度。放射科的质量控制也应从它提供的“产品”着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

放射科全面质量管理首先应是全体医护人体共同参与的质量管理。科室每位医护人员工作质量都会不同程度的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患者的就诊体验。因此科室管理者必须充分调动医护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人员素质,从而形成从上到下人人关心质量问题,人人做好本职工作的工作氛围。其中质量及安全管理小组的作用尤为重要。放射科质量及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应具有包括登记、投照、护理及诊断各岗位的代表性,应具有责任心,应能平等和谐的就日常工作中遇到的质量问题及隐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讨论以期发现、分析并最终为解决提供建议。放射科管理者对于小组成员提出所有意见及改进建议都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因为往往某一条可行建议,就可以使放射科通过质量改进为患者提供最优“产品”。可见放射科质量及安全管理小组可以成为开发人力资源、调动广大医护人员积极性的一种重要途径。实现全员把关是放射科全员参与质量管理的必备条件。全员把关需要每位医护人员都要对各自岗位负责,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并尽力把问题解决在自己的岗位范围内。这其中就应该每位医护人员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工作规律、工作流程,严格遵守岗位职责。比如明确登记室的工作包括申请单的审查、收费把关、检查前登记、预约检查后登记、发送报告单、资料管理、数据统计等等。登记室人员就必须严格按照自己的工作范围,遵守自己岗位职责作为放射科全面质量工作中的全员把关的一个环节。既然放射科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决定于全体医护人员,要求全体人员参与质量管理,就必须不断对全体人员进行质量教育,使每个人树立很强的质量意识,技术上具有较高水平,在工作中能够摸索与自己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方法。放射科每位医护人员都要意识到自己有责任发现质量问题并单独或与同事合作及时解决质量问题。放射科管理者也应及时帮助解决各级人员的质量问题。为提高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加强科室的学习培训是必不可少的手段。这需要制定科室详尽的学习计划,加强日常的早晨读片的制度、疑难病历讨论制度、病例随访制度等的严格落实。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应充分发挥科室年轻医师的带头作用,加强年轻医师的讲课训练。从而使放射科养成一个不断学习,定期培训的氛围习惯。

放射科的全面质量管理还应是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现代医院放射科工作更像是运作的一条生产线。登记预约、投照检查、阅片出具报告单、发出报告单,各个工作环节中多要把好质量观。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要求全过程的每个环节都要有岗位工作标准及各种的职责并严格实施。哪怕一个小环节隐患,都将产生最终的质量缺陷,引起医疗纠纷。各个环节在把好自己岗位的质量关的同时,又要注意与其它环节的配合与信息沟通,切不要因为沟通不及时引起医疗差错及事故。如出具报告医师对临床症状有疑问时则需要与登记预约环节沟通信息,以便更快,更好的与患者接触进行问诊。

放射科规章制度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放射科规章制度范文第7篇

一、负责对全院放射防护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并经常检查各种制度、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二、组织实施放射防护法规,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学习。

组织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并对有关人员进行防护知识的教育。

三、会同上级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调整和处理放射事故,并对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本院放射人员的健康体检。

娄庄卫生院放射防护安全责任制度

一、全体放射人员应自觉遵守防护规定,尽量缩短时间,增加距离,使用屏蔽,避免不必要的照射,降低照射剂量。

二、操作开机前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如铅帽、铅围裙、铅眼镜、铅手套等,照像时铅房门必须关闭。

三、在机房门口醒目处装挂电离辐射标志牌,并经常检查连锁装置功能是否正常,加强对机房外非有关人员防护管理工作。

四、积极开展放射剂量检测工作,包括个人剂量检测和工作环境检测,并对检测结果分析原因,及时改进防护措施。

五、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不得佩带金属装饰品,如耳环,戒指,项链等。

六、尽量减少透视下的骨插管,骨折整复,示教,取异物等次数于时间,必要时采用点射,尽量减少暴光时间,控制个人受照剂量。

七、禁止滥用放射线,对孕妇特别是妊娠前三个月、婴儿、儿童尽量避免使用。

八、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使放射部门建筑物的防护设 施符合规定要求。新建筑物一定要按规定设计、施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娄庄卫生院放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一、每日上班后应先开机、开空调。检查病人前先作球管预热,不允许在未预热状态下检查病人。机器出现故障时,应记录在案,维修情况也应记录。

二、进行X线摄影检查前,应仔细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床号,住院号,摄片部位和会诊单,检查号码是否准确,严防错号、重号和病人重名重姓。除去病人身上金属、膏药等物品。对检查有不明之处及时请示本科医师或与临床取得联系。

三、摄影操作时注意周围有无障碍物及诸附件有无固定。危重病人或怀疑脊椎骨折病人应有临床医生陪同,协助移动病人和摆位,以免因摄影操作而加重病情,发生意外。

四、非本机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操作使用。

五、保持机房内整洁,下班前要及时关机、关灯和空调,并在机器复位后进行清洁卫生工作。

娄庄卫生院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放射卫生法规、标准,接受定期健康体检、个人剂量监测和防护知识培训,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

二、放射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业务技术,提高放射防护意识,工作时必须采取时间、距离防护措施,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掌握X线检查适应症,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三、放射工作人员在不影响诊断质量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厚过滤和小视野"进行工作。

四、X线检查中,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机房。当受检者确需他人扶携时,除对扶携者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外,还要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进行屏蔽防护。

五、严格控制孕妇及婴幼儿的检查适应症。非特殊需要,不得进行孕妇的下腹部检查。

六、放射工作人员要经常检查X线机、工作指示灯等设备,使其处于最佳工作状态,机房内严禁堆放与诊断无关的杂物。

七、有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射线装置使用、维护、监督监测等档案。

娄庄卫生院

剂量监测规章制度

一、凡在我院从事射线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按要求参加个人剂量监测。

二、监测仪须戴在(工作服)左胸前,严禁随意打开、不戴。

三、工作结束时,不允许将剂量仪放置工作间,应远离工作场所,放置办公室。

四、不允许将剂量仪放置工作台进行大剂量长时间照射,也不允许工作时不佩带剂量仪,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五、保管好个人剂量仪。

娄庄卫生院射线安全装置定期检查与维护规章制度

一、设备定期维护

1、设备机械性能维护:配重块安全装置检查,各机械限位装置有效性检查,各种运动运转检查,操作完整性检查。

2、设备电气性能维护:各种应急开关有效性检查,透视曝光参数(KV、MA、MAS)检查。

3、剂量检测:每年进行一次。

二、日常维护(每日进行)

1、每日开机后先检查机器是否正常;有无提示错误等,如有必须先排除。

2、对于X线机开机前必先预热后才能工作。

3、每日工作完后,需清洗机器上的脏物和血迹等。

娄庄卫生院放射事故处理、应急处置规章制度

一、射线装置在运行过程中,工作人员一定要坚守岗位,密切观察运行状态,并注意设备的运行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关机,并组织病人、陪护人员及医务人员撤离现场。

二、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及专业维修人员,及时排除故障。事故严重者要向卫生、环保部门报告。

放射科规章制度范文第8篇

一、负责对全院放射防护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并经常检查各种制度、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二、组织实施放射防护法规,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学习。

组织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并对有关人员进行防护知识的教育。

三、会同上级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调整和处理放射事故,并对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本院放射人员的健康体检。

娄庄卫生院放射防护安全责任制度

一、全体放射人员应自觉遵守防护规定,尽量缩短时间,增加距离,使用屏蔽,避免不必要的照射,降低照射剂量。

二、操作开机前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如铅帽、铅围裙、铅眼镜、铅手套等,照像时铅房门必须关闭。

三、在机房门口醒目处装挂电离辐射标志牌,并经常检查连锁装置功能是否正常,加强对机房外非有关人员防护管理工作。

四、积极开展放射剂量检测工作,包括个人剂量检测和工作环境检测,并对检测结果分析原因,及时改进防护措施。

五、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不得佩带金属装饰品,如耳环,戒指,项链等。

六、尽量减少透视下的骨插管,骨折整复,示教,取异物等次数于时间,必要时采用点射,尽量减少暴光时间,控制个人受照剂量。

七、禁止滥用放射线,对孕妇特别是妊娠前三个月、婴儿、儿童尽量避免使用。

八、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使放射部门建筑物的防护设 施符合规定要求。新建筑物一定要按规定设计、施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娄庄卫生院放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一、每日上班后应先开机、开空调。检查病人前先作球管预热,不允许在未预热状态下检查病人。机器出现故障时,应记录在案,维修情况也应记录。

二、进行X线摄影检查前,应仔细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床号,住院号,摄片部位和会诊单,检查号码是否准确,严防错号、重号和病人重名重姓。除去病人身上金属、膏药等物品。对检查有不明之处及时请示本科医师或与临床取得联系。

三、摄影操作时注意周围有无障碍物及诸附件有无固定。危重病人或怀疑脊椎骨折病人应有临床医生陪同,协助移动病人和摆位,以免因摄影操作而加重病情,发生意外。

四、非本机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操作使用。

五、保持机房内整洁,下班前要及时关机、关灯和空调,并在机器复位后进行清洁卫生工作。

娄庄卫生院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放射卫生法规、标准,接受定期健康体检、个人剂量监测和防护知识培训,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

二、放射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业务技术,提高放射防护意识,工作时必须采取时间、距离防护措施,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掌握X线检查适应症,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三、放射工作人员在不影响诊断质量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厚过滤和小视野"进行工作。

四、X线检查中,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机房。当受检者确需他人扶携时,除对扶携者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外,还要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进行屏蔽防护。

五、严格控制孕妇及婴幼儿的检查适应症。非特殊需要,不得进行孕妇的下腹部检查。

六、放射工作人员要经常检查X线机、工作指示灯等设备,使其处于最佳工作状态,机房内严禁堆放与诊断无关的杂物。

七、有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射线装置使用、维护、监督监测等档案。

娄庄卫生院

剂量监测规章制度

一、凡在我院从事射线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按要求参加个人剂量监测。

二、监测仪须戴在(工作服)左胸前,严禁随意打开、不戴。

三、工作结束时,不允许将剂量仪放置工作间,应远离工作场所,放置办公室。

四、不允许将剂量仪放置工作台进行大剂量长时间照射,也不允许工作时不佩带剂量仪,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五、保管好个人剂量仪。

娄庄卫生院射线安全装置定期检查与维护规章制度

一、设备定期维护

1、设备机械性能维护:配重块安全装置检查,各机械限位装置有效性检查,各种运动运转检查,操作完整性检查。

2、设备电气性能维护:各种应急开关有效性检查,透视曝光参数(KV、MA、MAS)检查。

3、剂量检测:每年进行一次。

二、日常维护(每日进行)

1、每日开机后先检查机器是否正常;有无提示错误等,如有必须先排除。

2、对于X线机开机前必先预热后才能工作。

3、每日工作完后,需清洗机器上的脏物和血迹等。

娄庄卫生院放射事故处理、应急处置规章制度

一、射线装置在运行过程中,工作人员一定要坚守岗位,密切观察运行状态,并注意设备的运行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关机,并组织病人、陪护人员及医务人员撤离现场。

二、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及专业维修人员,及时排除故障。事故严重者要向卫生、环保部门报告。

放射科规章制度范文第9篇

【关键词】基层医院;放射科;影像

随着信息技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日益成熟,为数字影像医学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医学影像的迅速发展,使其在对疾病的定位和定性方面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放射科正从单一的学科渗透到各临床学科,在发挥医学领域发挥无可比拟的重要作用。而基层医院放射科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放射科管理必须以新的思路、新的理念去适应医学影像的发展。

1 转变观念,提高组织和领导能力

科室主任除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外,还应该懂得一定的管理知识及领导艺术。注重管理知识的积累,认真学习管理学书籍,从中找到可资借鉴和参照的领导经验、工作方法和管理技巧,积极创建与患者的和谐、与领导的和谐、与科室同事的和谐。重视科室团结,做到互相尊重、互相配合,相互协作,识大体、顾大局,改变观念,共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 加强科室规范化管理

2.1 分组管理 将科室不同业务技术分成2个组,即普放诊断技术组,CT、 MRI组,每组设组长一名,明确职责,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并带领本组人员认真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在保证各组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实行不同影像学方法的轮转学习,以利于专业技术的全面掌握和人才培养,达到影像医学“一专多能”的目标。同时,根据科室人员特长,选派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引进新技术、新项目,带动科室的业务发展。根据科室需要,增设放射科网络管理及对外联络小组,负责科室对外宣传联络及仪器设备、电脑网络、影像诊断工作站的一般性维护问题的解决。

2.2 认真贯彻执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结合本科室实际情况,明确职责,建立各种考核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室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放射科质量管理》、《放射科岗位职责及各类人员职责》、《放射科管理制度》、《放射科机器操作规程及技术操作规程》、《放射科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加强机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制定《放射科机器设备维护及清洁卫生责任明细》,责任到人,机器专人维护保养。

2.3 影像资料数字化管理 (1)将放射科GE单层螺旋CT、MRI、DR、CR激光打印机相互连接进行打印。我科采用PASA系统,供临床医生及出现各种医疗纠纷事件时的查阅,同时,将CT配置的柯达激光相机与爱克发DR 、CR系统配置的爱克发5302相机通过光纤互连,彼此互补,如其中一台相机出现故障,可以将影像传到另一台相机去打印,因此,我科从未出现过因相机故障检修造成病人等候的局面。(2)放射科所有诊断报告书写均在影像工作站上完成,影像诊断报告更规范、更清晰,每一份诊断报告必须通过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的审签,方可正式发出。(3)放射科影像资料数字化,真正实现了无胶片化管理,极大地降低了放射科传统管理模式所需的成本,图像可以永久存储和直接调用,提高了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 3 实行科内绩效,全面提高科室人员,充分调动科室人员积极性。

3 科室内质量管理诊断

严格按照《影像诊断报告书写规范》规范医学影像学诊断报告的格式书写,内容必须客观地反映其变化,符合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包括一般资料、检查名称、检查技术和方法、医学影像学表现、医学影像学诊断、书写报告医师签名及科主任审核,五个项目缺一不可。每天早晨由科主任或诊断组组长组织读片,值班医师准备读片内容,挑选一天中一些疑难的、典型的或具有教学意义的病例,收集这些病例的病史资料及各种影像检查的信息。读片时值班医师汇报病史、分析影像,得出初步结论,上级医师进一步分析病例,综合影像信息,相互印证,做出最终结论。定期进行诊断符合率统计和查对,定期组织疑难病例和手术病例诊断对照讨论会,并记录疑难病例讨论结果。技术人员不断改进投照技术,确保DR片质量,每日统计重照、补照人次或部位及废片数量,按实际发生额与工作量的比率计算百分比。每月进行技术读片考评,优质片率、废片率应符合质控规定,并定期组织废片分析讨论会,总结经验,落实改进措施。

放射科规章制度范文第10篇

一、核子秤装置概况

我公司目前拥有核技术应用项目1台df5500型核子秤,安装于一期选矿厂磨选车间,主要用来对皮带输送带上的铁矿入磨量进行计量。此台核子秤由丹东东方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其中含有1枚铯-137放射源,源的出厂活度为1.48gbq(8月22日出厂)。该项目的总投资为25万元,于9月13日通过省环保局审批,项目于12月投产试运行,2月13日取得省环保局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闽环辐证[00036]).

二、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方面

137cs属于密封放射源,放射源安放在铅罐内,使用方式为非接触式测量,放射源(包壳)没有与被测物料直接接触,也不会造成放射源损伤。在铅罐表面和磨选车间传输带均已放置了醒目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三、管理措施方面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令)的要求,公司已配备一名具有本科学历的安全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核子秤工作人员均参加了省环保厅举办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持证上岗;定期监测辐射防护效果,确保核子秤安全运行。对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上岗前健康体检,上岗后定期体检。

与此同时,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核子秤安全管理制度,其中包含了《放射防护人员岗位职责》、《核子秤维修制度》、《核子秤安全操作规程》、《环保标准、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安全防范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四、应急救援方面

为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放射事故,确保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事故和紧急情况造成的影响,避免事故蔓延和扩大,制订了《核子秤放射源泄漏应急预案》,明确了可能发生事故应急处理的职责、组织指挥、工作程序,做好各项预防措施,做到安全与操作并行。

五、档案管理方面

公司建立了核子秤的档案资料,建立设备台账,做到帐物相符,认真保存各项内业资料,将环保部门审批文件、监测报告等技术档案进行归档,妥善保存。

我公司的辐射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各厂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保障了辐射零事故、零伤害。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辐射安全的措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同时加强培训学习,确保辐射工作长期安全,保障安全生产。

放射科规章制度范文第11篇

为推进辐射安全管理,我科参照GBZ120-2006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标准,并结合我科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地化的辐射防护制度、应急预案及流程,其更具可操作性,如放射防护管理规定、职业防护制度、放射性核素操作规定、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放射性药物配制制度、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流程等。

2加强医护人员辐射安全文化教育

医护人员能否按照辐射防护原则开展工作,除制定的操作规程、标准、规章文件等“硬件”外,还需要“安全第一”的工作态度,加强辐射安全文化素养教育,培养医护人员在辐射安全问题的思维、意识、行为和安全观念。我科利用每周科内业务学习时间学习辐射防护知识和医学辐射安全文化,尤其加强对新进科室工作人员、实习生等的教育,达到人人知晓,人人参与,人人管理。

3科学安排,合理布局

我科房间配置按三区制原则设计。高活性区主要为核素分装配药室、给药注射室,卫生通过间作为监督区与高活性区域的通过间,主要用于工作人员更衣、淋洗和进行体表污染检查。

4优化高活性区出入流程

4.1进入高活性区流程于卫生通过间更换工作服、换鞋—穿戴铅衣、铅围脖、铅眼镜—穿隔离衣—戴口罩、手套—进入高活性区。

4.2出高活性区流程

于高活性区内脱掉手套并洗手—回到卫生通过间,摘口罩、脱隔离衣—脱去掉防护用品(铅衣、铅围脖、铅眼镜)—于卫生通过间内再次洗手—表面污染检测仪进行检测,判断有无放射性核素污染—更换清洁工作服、鞋—离开。

5控制污染

高活性区内使用的物品不与其他非放射性区域物品互相换用。放射性核素的分装和制备在通风橱内进行。已被污染或疑被污染的用具专门收集,保存在放射性废物储存室内。操作时严格执行优化后流程,加强隔离,严禁用口吸移液管转移放射源,严禁在工作场所吸烟、进食和存放食物。当发生污染时及时处理,避免污染扩散,定期监测各处污染情况。

6体会

放射科规章制度范文第12篇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五章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

国家支持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

第十条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对放射性污染实施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第十七条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不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不得出厂和销售。

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筑和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

第三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在进行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等审批手续。

核设施营运单位领取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

第二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二条进口核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没有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采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地区应当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并根据需要对其他核设施的流出物实施监测。监督性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并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核设施的规模和性质制定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准备。

出现核事故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并向核设施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制度。

核设施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在核事故应急中实施有效的支援。

第二十七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核设施退役计划。

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十二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

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铀(钍)矿的流出物和周围的环境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三十七条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应当建造尾矿库进行贮存、处置;建造的尾矿库应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制定铀(钍)矿退役计划。铀矿退役费用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第四十条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第四十一条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第四十二条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液,必须采用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第四十三条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行近地表处置。

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集中的深地质处置。

α放射性固体废物依照前款规定处置。

禁止在内河水域和海洋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核设施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条件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需要,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提供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

第四十五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六条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

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第四十七条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批准,核设施营运单位擅自进行核设施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第五十六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二)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军用设施、装备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由国务院和军队的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二)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三)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四)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五)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六)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七)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放射科规章制度范文第13篇

【关键词】 通化市;放射诊疗;措施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11.673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6683-01

放射诊疗监管工作需要卫生监督机构、病人、放射工作人员以及放射诊疗机构等各个方面同时参与的复杂性工作。地方政府必须要高度重视放射防护监管的重要性,环保与卫生等监管机构应当切实加强执法、指导、培训以及宣传的力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针对违规违法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无论针对任何级别的放射诊疗机构都应当一视同仁。而各级放射诊疗机构也应当按照对应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进行对应的培训,从而切实做好对于工作人员以及受检者的防护工作,要将各项防护措施落实到实处[1]。

1 通化市放射诊疗机构管理现状

1.1 调查各级放射诊疗机构分布情况 2010年――2013年,通化市共有各级放射诊疗单位23家,且数量基本无变化。本次调查即以此23家单位为调查对象,其中,三级医院2家占8.7%,二级医院4家占17.4%,乡镇卫生院6家占26.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家占34.8%,民营医院3家占13.0%。

1.2 各级放射诊疗单位放射防护管理情况 2010年――2013年,通化市各级放射诊疗单位在放射防护管理方面,成立专门的管理组织、制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放射诊疗质量控制方案、建立放射防护管理档案等指标的合格率呈逐年上升趋势,2012年各级放射诊疗单位上述4项指标的合格率与2010年相比有较大的提升,2013年各级放射诊疗单位上述各项指标的合格率最高,分别为15%、65%、85%和100%。经过对2010年――2013年,被调查的各类放射诊疗单位在放射防护管理方面各项指标的合格率进行比较,三级医院的合格率总体高于其它类别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相对较低。

1.3 放射诊疗设备配置使用情况和行政许可情况 2010年――2013年,通化市各级放射诊疗单位共23家。2010年,共有放射诊疗设备44台,有放射诊疗许可的设备有6台;2011年,共有放射诊疗设备45台,有放射诊疗许可的设备有25台;2012年――2013年,共有放射诊疗设备49台,有放射诊疗许可的设备有47台;2010年――2013年,通化市各级放射诊疗单位的放射诊疗许可持证率,分别为26.1%,56.5%和,95.7%和95.7%,放射诊疗许可持证率逐年升高。

通过调查,笔者认为,通化市当前各级放射诊疗机构开展的放射防护管理的现状仍然存在许多不足,放射防护措施在通化市各级医院的落实情况也不容乐观,部分医疗卫生部门(尤其是三级以下医疗卫生部门)在个人防护用品与放射防护设施安装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一些基层的放射诊疗机构,因为受到自身财力的制约,一般都是购置二手的机器,防护性能堪忧,机房也非常简陋,根本不能达到相应的标准,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也就无从谈起。此外,因为部分放射诊疗机构的领导缺少对放射防护相关的方律法规的认知,导致其新建或者改建的放射诊疗场地自主性非常大,并且自主施工以后就开始投入使用,根本没有向相关的机构申请审查,因为这些自主型工程避开了预防性的卫生监督,其在放射防护设设施这方面没有实施“三同时”,所以存在的防护问题非常多。而关于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方面,三级以下的医院,特别是基层的乡镇卫生所,因为其领导为了节约开支,根本不能实现定期开展对应的健康检查。

2 措 施

2.1 落实放射防护措施 要切实落实放射防护措施,这就需要各地政府、放射诊疗机构、卫生以及环保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同合作。环保与卫生等相关监管机构必须加强对于放射诊疗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力度,针对各级放射诊疗机构应当一视同仁[2]。此外,卫生行政机构还必须要督促放射诊疗机构完善各项放射防护的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放射防护的措施,从而做到依法监管。

2.2 加强培训宣传力度 卫生行政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机构的领导与放射工作人员开展对应的培训,向他们宣传放射防护相关的防护常识与对应的法律法规,让他们更加注重放射的防护工作,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从而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手段。此外,卫生行政机构还应当运用互联网、电视、广播以及报纸书刊等媒介,采用各种形式的宣传模式,提升广大居民的防护意识[3]。

2.3 放射诊疗单位要不断健全内部放射防护管理 各级放射诊疗机构都应当完善其管理制度,配置专职的放射诊疗监管人员,并且要制定与自身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符合的品质保障制度;各级放射诊疗机构必须要切实做好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并且加大对于病人与放射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为其提供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同时提升放射工作人员的操作能力,降低漏诊率、重拍率以及误诊率。

2.4 抓住医改契机,进一步推动卫生监督体制改革 卫生监管部门的运行体系与管理制度都会对放射诊疗机构的发展产生影响,健全卫生监管体制的建设,从而构建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当前社会对于卫生监管部门的要求。各地政府应当针对卫生监管机构实施科学的定位,切实明确卫生监管机构的身份,彻底改变卫生执法没有威慑力、没有刚性的问题。

3 小 结

综上所述,各级卫生行政机构要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强化对于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指导、培训以及宣传力度,并且严惩放射防护违法行为,让各级放射诊疗机构的放射防护行为更为科学、规范。

参考文献

[1] 陈正其,姚洪章,刘定理,柒挺,蒙宗树.低剂量电离辐射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影响的调查[J].中国辐射卫生,2005(02).

放射科规章制度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放射科;感染;防范

【中图分类号】R5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9-0491-01

放射科虽然不是医院临床科室,但是作为辅助科室,逐步成为医院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由于放射科具有人流量大、病种复杂等特点,若管理不当,是非常容易发生感染。因此,加强医院放射科的感染管理,防止医院的感染显得尤为重要。从而就需要放射科工作人员认真研究放射科具备的特殊性,结合医院的实际状况,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这样就可以取得显著的效果。

1 放射科具备的特殊性

1.1 人员流动量较大且病种繁多:由于放射科从事主要工作是加强对全院各科室和门诊患者的检查,而且幼儿、老人和重患者都会有家属的陪护,从而候诊室常常是人满为患,人员的过度密集,会形成细菌的堆积,很容易造成呼吸道、消化道的感染,而且那些带有外伤的患者,病菌会通过空气的传播,对放射科造成污染。总而言之,医院感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染人员。人员流动量和病菌都助长了医院的感染。

1.2 放射科人员对感染的认识不够:如今,很多医院都将临床科室、特殊科室(比如说手术室、母婴房等)作为预防感染的关键,错误地认为只要患者不长时间停留在放射科就不会造成感染,同时领导对感染工作也不重视,放松对日常消毒的检查工作,甚至在工作中也不带口罩,没有养成常洗手的习惯了,从而就很容易造成交叉感染。

1.3 工作环境较特殊:通常情况下,放射科为了满足防辐射需求,房间在设计的时候多是没有窗户或者是有一个小排气窗,不能够通过开窗户与外界交换空气,这样就使得室内空气不流通。再加上室内的空气多处于常温状态,为细菌的生存和繁殖提供了便利条件,而且在X线的作用下,会产生电离气体,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室内空气的质量。

1.4 微生物的数量种类较多:由于患者的病种是复杂的,从而就很容易造成放射科内物体的表面和室内的空气中微生物数量和种类较多。一般而言,病菌来自于:一、患者谈话或者咳嗽时随唾液带出来的微生物;二、患者分泌的排泄物;三、外伤患者流出的血液和体液;四、医务人员受理病人后未及时清洗手部;五、住院患者从外部带来的病菌;六、清洁地面带来的尘土等。

2 放射科感染的防范措施

2.1 提高放射科人员对感染的认识:医院要普及防范感染方面的知识,并定期组织放射科人员学习医院感染管理知识,认真遵守卫生部制定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文件,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做好消毒工作和交接班的工作。

2.2 保持物体表面的干净清洁:对于病床上使用的一次性床单要及时更换,相关的工作人员要严把卫生关,早上和晚上都要使用84消毒液进行清洗消毒,尤其是对被血液等污染后,要认真清理并消毒。除此以外,桌椅表面、操作台、控制按钮等物品每天也都应该消毒。

2.3 制定出规范的监控制度:医院放射科要严格遵守卫生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科室的实际状况,制定出规范的监控制度,这样就可以督促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制定要求,及时找到存在的问题并努力解决这些问题。同时在医院中建立起院、科、室三级感染监控网络也是很有必要的,促进各级之间的相互合作。此外,为了保证规章制度的实施,需要医院加大对放射科的监控力度。

2.4 降低空气污染:一般而言,预防感染的一种关键就是做好空气的检测和保洁工作。这主要是因为放射科的患者流量较大,再加上工作环境的封闭,很容易积累病毒,甚至会造成交叉感染。因此,做好日常的消毒工作,降低空气的污染是很重要的。

降低空气的污染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一、要经常将室内的空气更换,比如说多使用排气扇、春秋季节可以采用自然风对室内空气交换、若科室闲置时要定期换气、候诊室要多通风等;二、每天都使用紫外灯对科室进行消毒;三、要定期对放射科空气更换,并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四、成立空气消毒的登记薄,这样就可以随时记录检测结果等。

2.5 放射科人员要自觉提高防护意识:做好防护准备也是预防感染的一个重要途径,比如说放射科人员要养成戴口罩的习惯,定期对体检血常规,同时在工作的时候最好穿上防护衣;而且做好手部的日常消毒工作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据有关专家表明,对手部消毒是预防和控制病菌的一个有效手段。这主要是因为在医院中,病菌可是通过医务人员的手部进行传播,而且传播的危害要比通过空气传播病菌危害性还大。此外,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医务人员由于工作忙碌,不能够做到受理一个病人就洗一次手,但是要求义务人员只要有闲暇时间就应该去洗手,对手部进行清洁消毒,若遇到患者流出血液或者体液时,尽量带上手套,工作完成后为了防止病毒感染要及时对手部消毒。

2.6 严格无菌操作:一般而言,医院感染多是通过接触性传染的途径,从而传染源多是侵入性的检查和治疗,工作人员和患者的手污染是很严重的。据有关资料表明,因医务人员手部细菌造成的污染约占总病例的30%。而且有关实验表明,医务人员常洗手,可以降低感染率。

为了有效地避免医务人员手部细菌的感染,要求医务人员严格按照无菌操作标准,养成病人后就立即洗手并消毒的好习惯,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降低二次污染。

3 结语

总而言之,通过对放射科具备的特殊性的分析,放射科人员认识到做好医院感染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职责,并根据放射科的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减少医院感染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张文菊,徐丹.注重关键要素有效实施医院感染管理[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8(10)

[2] 孙政元,迟恒岩.综合性医院放射科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J].当代医学.2009(03)

放射科规章制度范文第15篇

【关键词】核医学科;放射源;防护;护理管理

1放射源管理

放射源管理不当、被盗、丢失等均会给医护人员、患者及周围环境带来诸多问题,核素照射可严重影响照射人员、患者等相关人员的身体健康。本研究中,本院对放射源的具体管理如下:(1)将放射源存放在本院高活室一角,使用扇形铅防护屏风进行遮挡。在放射源储存室的房间内安装监视、防盗窗和防盗网,避免放射源被盗[3]。(2)高活室实施双人双锁管理措施,定期简则辐射及良,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高活室内。(3)将高活室的门更换为铅防辐射门,并在醒目位置贴上带有“电离辐射”字样的警示标识。(4)登记放射性核素、相关药物,包括生产日期、生产单位、核素种类、使用说明书、使用情况、活度等信息。

2放射防护管理

2.1高活室管理

工作期间,每一位工作人员要求配戴好个人剂量计。高活室内必须穿铅防护衣、隔离衣,配戴辐射报警仪。在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配置的过程中添加一次性防护衣、铅帽、铅防护眼镜、铅手套,选择通风橱配制药。将一次性塑料布铺于工作台面,操作完成后将一次性防护衣、塑料布当废物处理,避免放射性同位素污染[4]。高活室地方选择塑料地板,及时清洗核素污染地面,每次操作后后使用便携式辐射监测仪监测地板与操作台面的核素水平,及时处理超标情况。

2.2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个人健康体检、个人剂量监测均为三个月,掌握放射防护的实际效果,及时发现剂量超标者,积极找出原因,并施行有效措施处理。

3放射性废物管理

放射性废物主要包括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及气载废物三类。严格按照放射性废物分类原则进行垃圾分类,核素发生器;遮盖使用的纸、手套、药水瓶、注射器;放射性核素治疗过程中使用的各类药物等固体废物放于铅制垃圾桶,由专人清理,并严格按照核素类型、浓度、半衰期等进行谨慎处理。放射性气载废物包括放射性气溶胶,方内安装较好的通风性设施,保证放射性气溶胶顺利排除。

4放射防护病房管理

楼房一端为放射防护病房,设置单独出入口,房门增加钳防护层,墙壁增加壁沙,各床之间设置铅屏风,避免核素相互辐射。病房内装置通风设施,保证放射性气溶胶顺利排出。严禁亲属、朋友进行探视,房内备好痰盂、纸篓、独立卫生间、专用下水道、净水系统,确保液体废物顺利排至放射性废液池中,合理处理病人的固体废物。

5护理管理

5.1护理管理制度的建立

正确区分普通病房,根据本院放射病人的诊治情况及放射科护理人员的护理能力建立安全的护理管理制度,包括注射室操作、查对制度、防护监测、应急处理制度、核素使用方法、核素常规操作程度等多方面的规范操作与应用制度。定期开展制度强化培训,并进行制度考核,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做好自身防护。

5.2护理人员专业素养的提升

本院为护理人员提供外派学习的机会,让护理人员接触、学习新的防护理念和护理理念,与时俱进,加强护理人员对放射性同位素相关知识的认识。科室内定期考核护理人员的核素基础知识、防护原则、核素治疗、相关注意事项、废物处理等内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相应的处理或培训。

5.3用药管理

患者使用完相关药物后,会因外照射产生呕吐、恶心等不良反应,容易污染空气、地面。因此,护理人员需要对用药后的患者加强管理,及时处理用药后患者自身的恶心、呕吐等不良反应,及时清理呕吐物,清理地面,降低环境污染率。监督患者用药后不能离开监督区,待药物经过5个半衰期后才能离开监督区,在监督区活动期间,可通过对讲机向护理人员提出需求,检查后1~2d内鼓励患者多喝水,加快核素的排泄速度,降低膀胱、周围器官对核素的吸收率。总而言之,核医学科加强对放射源的防护管理与护理管理,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护理人员的操作行为,不断提高护理人员对核素的了解及操作娴熟程度,有利于提高放射源诊治效率,为患者安全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王艳秋.核医学科的放射防护与护理管理[J].中国辐射卫生,2013,22(2):176-177.

[2]孙琳,刘冰,赵亚清.核医学科的放射防护与护理管理分析[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5,15(71):18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