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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评估报告范文

供应商评估报告

供应商评估报告范文第1篇

环境评估委托合同范文1

甲方(评估委托方):

乙方(评估实施方):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补偿项目评估工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评估服务内容、工作量预计和评估目的

(一)评估服务内容:深圳市龙岗区深惠路横岗段沿线市容环境整治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范围内的商铺室内自行装饰装修(二次装修)及其搬迁费用等评估工作,无需参与补偿谈判工作。

(二)评估工作量预计:涉及商铺约 48 间。

(三)评估目的:为委托方了解房地产二次装修及其搬迁费补偿价值提供参考。

第二条 评估服务费用、结算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评估服务费用及结算标准:

按预定涉及评估的48间商铺,收取评估费用¥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若每增加1间商铺,则评估费用相应增加¥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二)支付方式:

待本项目全部正式评估报告提交给甲方后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结算本项目全部评估费用,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评估工作全部结束之日止。

第四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评估委托范围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协助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查询、抄录房地产估价所必需的资料。

2.甲方应配合和协助乙方现场查勘,并提供相应的方便。

3.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甲方有权及时调整评估工作范围和时间进度计划,向乙方下达评估工作计划和任务,并可提前1天通知和安排乙方到达指定地点开展评估相关工作。

4.甲方拥有本项目评估工作成果及相关评估资料的全部知识产权。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等原则,信守职业道德,对评估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应严格按照房地产评估工作程序办事,接受甲方对评估工作计划和任务的安排,在甲方的协助下开展现场查勘工作,及时向相关人员解释有关政策和评估报告内容,对有异议的评估报告做出书面解释或更正。

3.无特殊原因,乙方工作人员应在甲方预约的时限内到达指定地点开展评估相关工作。在现场查勘时,乙方应一次性向相关人员提出评估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在取得评估所需资料后2天内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初稿,初稿经征求甲方意见后2天内出具评估报告修正稿,修正稿报甲方审(复)核后3天内出具正式报告。

4.由于甲方或第三方的原因,影响乙方估价工作进度或致使工作停滞,由甲方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及时解决、排除影响乙方正常工作的不利因素,乙方完成工作的最后时限按照因此拖延的时间进行相应顺延,乙方不承担延期责任。

5.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将工作成果及相关资料移交甲方,乙方应对该工作成果及其相关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该工作成果及其相关资料出卖、出借、允许给他人使用或自己挪作他用,并尽保密之责,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6.乙方对其工作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的一切行为负责,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及因此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和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务必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若非乙方原因导致在乙方出具估价报告书前提出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相应的评估费用;若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出具估价报告书前提出终止本合同的,甲方不支付乙方评估费用。

2.非甲方原因,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限提交评估报告,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本项目评估服务费用中扣除,暂定按每份评估报告涉及的评估费用额百分之一(1%)每日累计。

3.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或不信守职业道德,或存在不恰当和腐败行为的,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且乙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同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应按实际情况向乙方支付已完成评估工作的评估服务费,并向乙方支付本项目未完成评估服务费用20%的违约金。

5.乙方出具的估价报告经甲方复核,多次被鉴定为不合法或不规范或不合理且乙方不配合进行修改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讼。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环境评估委托合同范文2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评估项目和名称、内容

乙方受甲方委托,按照公正、客观、独立、科学的原则,对下列资产进行评估:

二、评估目的和要求

评估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估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评估基准日

根据双方协商,确定资产评估基准日为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四、报告提交时间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相关批文、权属证明及评估对象相关资料后_______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即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和相关附件_______等资料。

五、评估费用及付款方式

根据国家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价费字625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本次评估实际情况,经过双方协商,本项目评估收费标准为____元人民币(小写:____),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向乙方预付评估费的50%,其余部分在交付正式评估报告时一次付清。

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本项目评估所需要的资料、文件和信息数据。甲方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2.甲方向乙方提供现场工作时所必要的办公条件,在交通、食宿等方面给予协助;

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现场工作,特别是现场勘察、资产清查工作,甲方应指定专门技术人员或相关人员配合乙方工作,使评估工作正常顺利开展;

4.甲方对乙方评估工作人员中有超出本合同约定范围的不正当要求和行为的,可向乙方公司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__)。对于涉及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有权提出回避。

5.不干预乙方正常的评估工作程序。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评估工作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工作规程和技术准则,对提供给甲方的正式《科技评估报告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评估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

3.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提交《科技评估报告书》;如果因甲方没有在约定时间提交评估所需要的基本资料,乙方有权延长提交报告时间;

4.在评估过程中,甲方对合同约定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和评估目的提出重大修改,需要乙方调整工作内容,双方应另外协商评估收费和提交评估报告时间。

5.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评估工作,所收评估费不予退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如果因甲方在资料提供及相关已商定事宜的配合上有误,致使评估工作不能按期完成,乙方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其他约定

1.双方务必共同遵守本合同各条款。如乙方无故违约,所收评估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并应赔偿同等评估费的违约金;如甲方无故违约,应付评估费用应按本合同规定支付。

2.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提交正式《科技评估报告书》并收到甲方支付所有评估费时止。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环境评估委托合同范文3

委托估价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受托估价方: (以下简称丙方)

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进行土地评估事宜,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评估协议如下:

一、评估对象

估价对象***位于(现为***市***路***号)***号宗地、***市***路***号**号宗地,***食品公司位于***路三里***号**号宗地的国有土地。

二、评估目的

分析估价对象价格,为甲、乙双方进行补偿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基准日:本合同签订之日。

四、甲、乙双方提供的资料

经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的其他资料。

五、甲、乙双方义务

(一)委托方应及时提供评估所需的全部文件、清查评估明细表与汇总表、产权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委托方应为受托方执行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负责受托方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协调,并派出相关人员协助评估人员进行资产清查和现场勘查。

(三)评估报告仅供评估报告使用者为本约定书约定的评估目的使用,如非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评估报告或评估报告使用者用于非本约定书约定的评估目的所造成的后果均由委托方负责,受托方概不负责。

(四)委托方未征得受托方书面许可,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丙方义务

(一)受托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时点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同时按照约定的期限对委估对象出具评估报告。

(二)受托方对委托方提供的评估资料和评估报告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将评估资料和评估报告的内容提供给受托方以外的第三者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因委托方不能按时提供资料,或因委托方其他原因造成评估业务中止时,受托方有权延长交付评估报告时间,同时有权要求委托方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四)当评估程序所受限制对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受托方可以中止履行业务约定书;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受托方可以解除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被中止履行后出具评估报告时间可以顺延,业务约定书被解除后所收取的预付款不退还。

七、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及方式

根据三方协商,甲方按 发改价格[2009]2914号文规定 的收费标准向丙方支付评估费,即评估费为评估总额的1.5%。甲方或乙方持评估费缴费凭证向丙方领取评估报告。

八、评估纠纷处理和评估责任

本合同产生的评估纠纷,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成的,可向本协议项下土地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讼。丙方对在本合同履行后甲、乙双方提供的内部资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规定外,丙方不得将所涉及有关资料和评估结果泄露给任何单位及个人,评估人员与本评估业务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否则,甲、乙双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的责任。

九、违反本合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方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1、一方需变更本合同委托事项及评估约定的,需提前与其他方协商,导致产生评估费用的三方另行协商。

2、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履行本合同的,三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合同事项完成日之后失效。

十二、对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南宁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三、补充条款:无。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应商评估报告范文第2篇

房地产评估委托合同范文1委托估价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估价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为 ,特委托乙方对 进行评估。

二、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以前将委托评估房地产所必需的产权证明、证件及其它有关资料交给乙方。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资料如下:

1. 上述住宅楼房的确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2. 其他有关资料。

三、乙方应根据甲方委托评估的目的, 对委估房地产的价格予以客观、公正的评估, 并向甲方出具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普通房地产价格评估,一般应在甲方提供资料后两周内完成。

四、甲、乙双方对委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尽保密之责,除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外,未经对方同意, 不得对外公开或泄露给他人。

五、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按北京市物价局及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文件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见下表)所计算的评估标准收费,向乙方支付评估费。

本协议签字之日,甲方向乙方预付评估费人民币 万元, 乙方将评估报告交付甲方时, 甲方将剩余的评估费一次付给乙方。

六、甲方如中途中断委托评估, 乙方不退还甲方预付的评估费。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正式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进行修改。如有未尽事宜, 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于XX年 月 日正式签定。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评估委托合同范文2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评估项目和名称、内容

乙方受甲方委托,按照公正、客观、独立、科学的原则,对下列资产进行评估:

二、评估目的和要求

评估目的:_____________。 评估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评估基准日

根据双方协商,确定资产评估基准日为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四、报告提交时间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相关批文、权属证明及评估对象相关资料后_______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即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和相关附件_______等资料。

五、评估费用及付款方式

根据国家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价费字625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本次评估实际情况,经过双方协商,本项目评估收费标准为____元人民币(小写:____),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向乙方预付评估费的50%,其余部分在交付正式评估报告时一次付清。

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本项目评估所需要的资料、文件和信息数据。甲方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2.甲方向乙方提供现场工作时所必要的办公条件,在交通、食宿等方面给予协助;

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现场工作,特别是现场勘察、资产清查工作,甲方应指定专门技术人员或相关人员配合乙方工作,使评估工作正常顺利开展;

4.甲方对乙方评估工作人员中有超出本合同约定范围的不正当要求和行为的,可向乙方公司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__)。对于涉及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有权提出回避。

5.不干预乙方正常的评估工作程序。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评估工作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工作规程和技术准则,对提供给甲方的正式《科技评估报告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评估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

3.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提交《科技评估报告书》;如果因甲方没有在约定时间提交评估所需要的基本资料,乙方有权延长提交报告时间;

4.在评估过程中,甲方对合同约定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和评估目的提出重大修改,需要乙方调整工作内容,双方应另外协商评估收费和提交评估报告时间。

5.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评估工作,所收评估费不予退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如果因甲方在资料提供及相关已商定事宜的配合上有误,致使评估工作不能按期完成,乙方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其他约定

1.双方务必共同遵守本合同各条款。如乙方无故违约,所收评估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并应赔偿同等评估费的违约金;如甲方无故违约,应付评估费用应按本合同规定支付。

2.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提交正式《科技评估报告书》并收到甲方支付所有评估费时止。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评估委托合同范文3委托估价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受托估价方:******* (以下简称丙方)

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进行土地评估事宜,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评估协议如下:

一、评估对象

估价对象***位于(现为***市***路***号)***号宗地、***市***路***号**号宗地,***食品公司位于***路三里***号**号宗地的国有土地。

二、评估目的

分析估价对象价格,为甲、乙双方进行补偿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基准日:本合同签订之日。

四、甲、乙双方提供的资料

经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的其他资料。

五、甲、乙双方义务

(一)委托方应及时提供评估所需的全部文件、清查评估明细表与汇总表、产权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委托方应为受托方执行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负责受托方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协调,并派出相关人员协助评估人员进行资产清查和现场勘查。

(三)评估报告仅供评估报告使用者为本约定书约定的评估目的使用,如非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评估报告或评估报告使用者用于非本约定书约定的评估目的所造成的后果均由委托方负责,受托方概不负责。

(四)委托方未征得受托方书面许可,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丙方义务

(一)受托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时点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同时按照约定的期限对委估对象出具评估报告。

(二)受托方对委托方提供的评估资料和评估报告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将评估资料和评估报告的内容提供给受托方以外的第三者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因委托方不能按时提供资料,或因委托方其他原因造成评估业务中止时,受托方有权延长交付评估报告时间,同时有权要求委托方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四)当评估程序所受限制对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受托方可以中止履行业务约定书;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受托方可以解除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被中止履行后出具评估报告时间可以顺延,业务约定书被解除后所收取的预付款不退还。

七、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及方式

根据三方协商,甲方按 发改价格[20xx]2914号文规定 的收费标准向丙方支付评估费,即评估费为评估总额的1.5%。甲方或乙方持评估费缴费凭证向丙方领取评估报告。

八、评估纠纷处理和评估责任

本合同产生的评估纠纷,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成的,可向本协议项下土地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丙方对在本合同履行后甲、乙双方提供的内部资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规定外,丙方不得将所涉及有关资料和评估结果泄露给任何单位及个人,评估人员与本评估业务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否则,甲、乙双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的责任。

九、违反本合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方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1、一方需变更本合同委托事项及评估约定的,需提前与其他方协商,导致产生评估费用的三方另行协商。

2、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履行本合同的,三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合同事项完成日之后失效。

十二、对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南宁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三、补充条款:无。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应商评估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制药企业 物料供应商 评估和批准操作程序

药品是特殊商品,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随着近年来药品质量事件的出现,说明物料的管理尤其是供应商的管理在制药企业质量管理过程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制药企业来说,从一个合法合规、有能力有条件的供应商购进合格优质的物料是生产好药品的先决条件,抓好物料供应商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2010年版GMP第256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物料供应商评估和批准的操作规程”。根据新版GMP的要求,笔者就物料供应商评估和批准必须遵循的程序进行讨论。

一、物料和物料供应商分级

新版GMP中强调了质量风险管理,供应商的管理也应当根据企业所生产的药品质量风险、物料性质、物料用量,以及物料对产品质量影响程度来综合考虑物料风险,将物料进行不同的分类,并按不同的分类对供应商进行不同的管理。比如可将生产用物料分为ABC三级物料。对药品质量及用药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物料、对药品质量有直接影响的工艺辅助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列为A级物料。A级物料的供应商要审查其资质和现场质量审计。对药品质量及用药安全有影响的物料和印字的不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列为B级物料。实际生产情况耗用量较大、直接入药、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B级物料新增时,通常要进行资质和现场质量审计。除此之外,只需审核资质即可。对药品质量没有影响的物料列为C级物料。C级物料的供应商只需审核资质即可。

二、物料供应商质量评估实施

(一)初始物料供应商或新增供应商的资质审计

资质审计通常被作为供应商质量评估的第一步,资质审计不合格的供应商提供的物料是坚决不能用。不同类型的供应商,资质证明性文件略有不同,我们需认真审查,挑选出合规且符合企业要求的供应商。资质审计符合要求后,应发起变更申请。

物料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至少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性文件(营业执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批件等)、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质量标准及供应商对该物料的检验报告、业务员委托书、质量保证协议。另外,药用原辅料生产单位必须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及该物料生产批件或注册批件。药用原辅料经营单位必须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从药品经营企业购进中药饮片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直接接触药品的药用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必须提供《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印刷包装材料生产企业需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印有条码的印刷包装材料生产企业需提供《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

审查注意事项:供应商提供的审计资料均需盖印企业原印章。资质证照需提供变更记录页,以便物料使用企业跟踪供应商变更信息。C供应商业务员委托书期限建议不超过一年,尽可能避免离职业务员仍代销原企业物料,对物料供应商和使用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二)新增物料或物料供应商试用

对于新增物料供应商或原合格供应商新增供应物料,资料审计合格后均需进行小样检验和物料试用(新增A级物料供应商需要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并对试生产的药品进行相关的验证及稳定性考察)。物料试用应有记录,试用物料至少三批,试用批量通常少于正常采购量,可根据试用情况适当调整每次的试用批量。

(三)现场审计

现场审计,指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指定具有相关的法规和专业知识,具有足够的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的实践经验的审计人员,亲临供应商生产现场(建议与供应商沟通,尽可能提供物料动态生产的全过程供使用企业审计。这样做会使一些供应商为降低成本、购买半成品进行深加工或不按生产工艺生产的行为无所遁形,从而使使用企业购买到不合规的物料风险降至最低)。通过对其人员机构、厂房设施和设备、物料管理、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实验室设备、仪器、文件管理等进行检查,以全面评估其质量保证系统。现场审计应当核实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应查阅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和检验报告真实性,核实是否具备检验条件。现场审计结束后应有审计记录(双方需在审计记录上签字确认,以免过后出现扯皮现象),审计小组应尽快提交现场审计结论及报告,对于质量审计中所发现的缺陷项目或改进建议,应书面通知供应商限期整改并提交书面的整改报告,作为评估其能否成为合格供应商的依据。

(四)质量评估

无论是资质审计还是现场审计的供应商,都应有质量评估情况汇总,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计《物料供应商质量评估审批表》,将审计情况报告质量负责人,以评估其能否成为合格供应商。质量评估内容包括:第一,供应商基础信息:供应商名称、地址、供应物料、资质证明、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质量标准、检验报告、物料样品的检验数据和报告等。第二,物料试用情况总结(小试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和稳定性考察报告)。第三,现场审计情况总结。第四,提出审计中发现的缺陷或改进建议,第五,供应商整改情况总结。第六,审计结论。第七,确定下次质量评估的时间。

三、物料供应商批准

能否成为企业合格的供应商,应报质量负责人进行审批。需做资质审计的初始物料供应商或新增供应商的批准应提交《物料供应商质量评估审批表》、供应商资质证明、整改报告、试用表、检验报告等报质量负责人审批。需做现场审计的初始物料供应商或新增供应商的审批应提交《物料供应商质量评估审批表》、供应商资质证明、现场审计报告、整改报告、试用表、小试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稳定性考察报告、相关验证资料等报质量负责人审批。已确认合格资质的物料供应商定期审批应提交《物料供应商质量评估审批表》、供应商资质证明、整改报告、物料质量检验结果的回顾分析、质量投诉和不合格处理记录、现场审计报告等,报质量负责人审批。

四、合格供应商日常管理

对已确认合格资质的供应商仍需定期进行质量评估或现场审计,回顾分析物料质量检验结果、质量投诉和不合格处理记录。审计频次可根据物料级别、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如物料出现质量问题或生产条件、工艺、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可能影响质量的关键因素发生重大改变时,应尽快安排相关的现场审计。对一直未能改进质量的供应商应暂停供货,落实其整改情况后方可同意继续供货。对供应商还需定期进行质量回顾。质量回顾内容包括供货质量、物料质量投诉、生产过程中造成的偏差、检验结果超标、不合格率、审计结果、供应商运输服务、到货情况、售后服务。并根据质量回顾情况制定下一年企业的合格供应商目录和供应商审计计划。

五、物料供应商质量档案管理

应对每家物料供应商建立质量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协议、质量标准、样品检验数据和报告、供应商的检验报告、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产品稳定性考察报告、技术协议、定期的质量回顾分析报告等。质量档案应及时进行更新。

只要按照上述供应商评估和批准操作程序去做,必将不断提高供应商的生产、质量管理水平,并在一定程度上为制药企业生产出质量合格、疗效确切的药品提供物料上的保障。

(作者单位为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桂三金分公司)

供应商评估报告范文第4篇

一、关于技术秘密信息许可费价值评估可能涉及的相关资料及其关联性分析

从笔者目前所能够掌握的资料来看,进行技术秘密信息许可费评估具体需要哪些资料,并没有统一的要求,一般都需要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在多数的情况下还要委托单位(公安机关)、受害单位(权利人)与评估机构进行多次沟通。什么时间开始沟通,什么时间沟通什么问题还有可能成为被关注或者被质疑的对象。侦查机关在正式委托评估机构之前,需要确认该评估机构是否可以承担该工作并愿意接受委托。而评估机构在确认能够完成该项委托评估事宜之前,需要了解案件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包括可以提供哪些资料与数据信息等。简单地讲,评估机构在没有回复确认可以完成该项委托前,侦查机关不会出具正式的委托书。如果出具了正式的委托评估函件而评估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所托事宜的,就必须更换评估机构再次出具委托函件;按现行的流程,这会给公安机关带来很多的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就常常会出现委托书出具的时间在评估机构接触案件材料与受害单位之后,这也是辩护人在开庭质证时对此提出质疑的原因。评估机构在正式接受委托手续之前,与侦查机关、受害单位接触的目的虽然是为了确认是否可以完成受托事项所做的必要工作,但程序依然有规范的必要,比如建议公安机关在正式出具委托函件前,将这一阶段的工作纳入办案程序中,并把接触的时间、事实、目的以及所提供的材料信息等予以明确。

基于上述分析,提高效率为顺利进行评估工作做好充分准备显得非常必要,笔者从实务的角度提出点滴建议供参考。下文以化工行业技术秘密信息许可费价值评估可能涉及的相关资料信息为例作简要的说明。

一般而言,为《评估鉴定报告》准备的参考资料主要有:(1)关于经营资质和商业秘密成立的资料,主要是营业证照、公司章程,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密措施等。这类资料多是程序性材料,与评估结果没有直接关系,可以提前做好准备;(2)关于案情的相关资料信息,主要是基本情况介绍、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侵权的相关证据、侵权人项目的规模信息、与技术秘密有关的鉴定报告等;(3)受害单位的财务资料,主要是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设备表、设备订购合同等。这类资料与评估结果关系最密切。评估人员需要根据财务制度到受害单位核实与评估有关的原始单据、合同,并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提取相关财务数据,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这部分财务数据与材料,法律专家需要与受害单位的财务专家做充分深入的沟通;(4)第四类是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进行调研而获得的有关涉案产品市场前景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资料。这些资料需要提前为评估机构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包括可以获得这些资料信息的渠道、途径、方法等。

很显然,从实务操作的角度看,上述介绍能够贡献的地方是极其有限的,对该部分业务有所了解的读者不难发现,这是基于“收益法”评估方法而做的举例说明。所谓的“收益法”,即依一定的产品销售规模产生的收益入手,计算未来可能取得的收益,再通过一定的分成率,得出该评估对象在一定的经营规模下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针对商业秘密市场价值的评估,除收益法外,还包括市场法和成本法。由于商业秘密形成的直接成本往往与其价值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即投入产出的弱对应性,因此一般不采用成本法,或者在采用时会非常慎重。如果国内有类似商业秘密充分交易的案例时可以考虑采用市场法评估,如果没有充分的案例可以参考的,则放弃市场法。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不采用成本法的原因是投入产出的弱对应性,而不是对涉案技术秘密投入成本在案件中贡献的漠视,更不是根本的否定。在本专栏的其他文章将会阐述这一问题。

二、技术秘密信息许可价值评估意见结论成立的条件、有效期及其效力

价值评估结论受机构评估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并且仅为委托方进行以本次评估目的所发生的经济行为提供服务,对于将其运用到其他经济行为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不具同等效果。一般来讲,评估工作不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到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也不考虑资产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值的影响。当评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所以,我们无论是在技术秘密的刑事案件中还是在民事案件中,都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看待所评估的价值,而不能脱离案件以及所涉及技术的具体情况,特别不应当通过运用经济行为来模拟其准确性,从而泛泛地评论价值是过高还是过低,并进而质疑,甚至得出完全否定价值评估意见的结论。

技术秘密信息许可价值评估报告中,一般都会对有效使用期限做出表述,即:从XX年X月X日到XX年X月X日止,评估目的在本评估报告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实现时,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参照依据。超过该有效使用期限,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可是,案件还没有审理完毕,评估报告的1年有效期已经届满,怎么办?技术秘密刑事保护司法实践中辩护人曾提出过有效期届满不应采用的辩护观点。笔者认为这个问题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资产评估准则DD评估报告》(中评协[2007]第189号)第11条规定,“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可见,评估准则规定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为了避免评估基准日确定的评估价值和经济行为实现日的实际价值差异过大而无法使用评估报告。通常,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针对评估后一段时间才使用评估资产的情况,此时会产生“评估基准日”和“经济行为实现日”两个时间点,如果经济行为实现日在评估基准日之后并超过1年,则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可能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再使用评估报告。所以评估报告所确定评估基准日与评估目的很关键。比如,嫌疑人窃取了受害单位全套技术,所要评估的是在窃取完成日假定为受害单位将全套技术许可给使用方的许可价值,以确定受害单位因丧失该次许可机会而导致的损失。可见,窃取完成日,既是评估基准日,也是假定进行技术许可的经济行为实现日,两个时间点是重合的,因此,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就是许可这一经济行为实现时的许可价值。当评估是对历史时点的价值评估时,就不存在经济行为实现日超过评估基准日后1年而评估报告不能使用的说法了。

三、价值评估报告复核人的法律地位以及《评估说明》的保密问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4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要求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可是,第32条又规定了一个复核人,即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复核人的法律地位是不清楚的。司法实践中,曾发生过辩护人提出复核人是否应当回避的问题。《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0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可是没规定复核人是否要适用回避的条款。《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9条规定,“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法律和相关评估准则中没有“复核人”的概念,更未将其规定为“鉴定人”,也未规定其适用回避的相关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复核人的角色又很重要。为了有效地避免争议,笔者建议,评估机构在确定评估师时将复核人也一并告知并要求委托人或者当事人回复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在技术秘密刑事保护的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个很敏感的问题,即价值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内部保存一份叫做《评估说明》的文件,当辩护人提出要求评估机构提供时,是否应当被支持。这个问题之所以敏感是因为会涉及到受害单位的定价指数与定价原则,非常珍贵并且极易容易泄密,所以受害单位极力反对,评估机构也非常重视。笔者倾向于评估机构有权拒绝提供《评估说明》。

基本理由如下:(1)评估说明是财产评估主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审查资产评估报告书和检查评估机构工作之用,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也非附件;(2)评估说明属于评估专家的专业和经验范畴,评估专家已经当庭详细解释了其中涉及的重要问题;根据评估专家的当庭解释,评估说明主要是如何确定评估中重要参数和方法的技术性说明,属于专家专业和经验范畴,比如技术分成率、评估方法、许可方式等。评估专家可以在当庭详细解释了为什么采用这些参数和方法,而且在评估报告中明确列出了选择确定的最终结果。(3)评估材料中,对评估价值有实质影响的是受害单位的财务资料是保密的,且经过审计机构审计,质疑其真实性理由不充分。

注:本文节选自LexisNexis律商网【桃李知教】专栏,其专注观察和解析知识产权领域最前沿、最新型的法律问题,旨在识微见远,或指点迷津。

供应商评估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建立深圳市的企业信用制度,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征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开展企业信用评估、咨询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营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市建立以政府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和市场化的评估机构为主体的征信机构体系,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对社会开展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并由评估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评估等服务活动。

第四条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得征集和披露妨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信息。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企业的商业秘密、竞争地位和其他合法利益。

第五条企业信用征信和信息披露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征信机构不得征集或者披露虚假信息,提供信息单位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企业信用评估活动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按照独立、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开展活动。

第六条征信机构、提供信息单位和企业信用信息使用人及其工作人员对征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过程中获得的企业信息,除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外,应当保密,不得超越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及工作职责范围利用所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七条政府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防范企业自身风险,预防客户信用风险。

第八条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征信机构、企业组成企业信用征信及评估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企业信用征信及评估业务的监督管理。企业信用征信及评估监督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规定。政府鼓励评估机构建立行业组织,进行自律监管。

第二章征信机构

第九条市政府设立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中心),依照本办法规定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并对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公司法人的一般条件;(二)有与信用评估业务相适应的具有档案管理、数据处理、数量分析能力的专业人员;(三)有严格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主动或者接受委托开展企业信用征信活动;(二)依据所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为企业提供信用评估服务;(三)提供所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四)为企业提供信用管理咨询服务;(五)其他企业信用评估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信用中心按有偿原则为社会提供有关信用信息服务,但对通过互联网查询公开披露的信用信息的,不得收费。信用中心的具体收费范围由市政府另行规定,其收费标准按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评估机构的收费由其按照市场原则自行定价。

第三章信息征集

第十三条信用中心征集本市企业的下列信用信息:(一)本市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二)本市金融机构在金融活动中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三)本市行业组织、公用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在开展服务活动中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四)市政府授权征集的其他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征集企业信用信息:(一)向信用中心征集企业信用信息;(二)直接向被征信企业或被征信企业的交易对象征集企业信用信息;(三)从公开媒体的有关报道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评估机构征集未依法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征得被征信企业的同意。

第十五条政府机关、司法机关有义务向信用中心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信用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除外,具体信息目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向信用中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但涉及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信息必须提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自身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在征信活动中应当保持提供信息单位所提供信息内容的原始完整性。提供信息单位对其向信用中心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提供信息单位为政府机关的,其所提供的信息直接来源于企业的,信息的真实性由企业负责;评估机构对其自行征集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信用中心向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征集、传输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专用网络传输,经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利用公众互联网传输数据。

第十八条征信机构应当负责对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和资料进行维护和管理,根据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及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中心接受、传输企业信用信息时,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告知提供信息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征信机构应当向被征信企业提供本单位信用信息查询,被征信企业凭本企业的工商执照向征信机构查询。

第二十条被征信企业认为本企业信用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更正申请。征信机构接到企业要求更正的申请后,应当进行核对,经核对与提供信息单位提供的原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即时更正;与提供信息单位提供的原信息一致的,应当告知企业向提供信息单位申请更正。企业应当自征信机构告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提供信息单位提交信息更正书面申请,提供信息单位应当自接到企业信息更正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对企业向提供信息单位申请更正的信用信息,征信机构按提供信息单位的书面答复处理;提供信息单位逾期不答复的,企业仍认为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提交书面异议报告,征信机构应当将异议报告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在企业申请更正信息期间,不得对外该异议信息;企业逾期未向提供信息单位提交信息更正要求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征信机构应当对企业信用信息被使用的情况进行记录,并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2年。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记录应当包括企业信用信息被使用的时间、对象等情况的完整记录。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信用中心征集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开披露:(一)企业基本情况: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二)企业报请政府审批、核准、登记、认证、年检的结果;(三)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判决或裁定和商事仲裁裁决记录;(四)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信用中心披露被征信企业因偷税漏税、走私骗汇、逃废银行债务、经济诈骗等违法活动而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包括被处罚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违法事项、处罚日期和具体处罚。

第二十四条信用中心征集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本市有关政府机关披露:(一)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二)企业用工情况;(三)企业的纳税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四)企业报请政府机关审批、核准、登记、认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历、学习经历等基本情况。信用中心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披露前款规定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征得被征信企业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信用中心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将每个企业的信用记录单独披露,不得将不同企业的同类信息集中披露。信用中心披露企业信用信息时,应当平等披露,对所有企业信息的公开披露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披露。

第二十六条政府机关向信用中心查询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出于以下情形之一,并经所在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一)依法对企业进行有关审批、核准、登记、认证等活动;(二)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行为;(三)依法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必需查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政府机关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自行披露依法可以公开披露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但同一政府机关的同一次行政行为涉及多个企业的情况除外。未经批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将本机关掌握或通过信用中心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披露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八条评估机构可以向被征信企业的交易对象或拟交易对象披露被征信企业的信息,但被征信企业要求保密的信息除外。评估机构披露被征信企业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征得被征信企业的同意。被征信企业对评估机构的征信委托,视为前款所指被征信企业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本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范围和方式,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披露,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行业组织可以行业公约的形式约定行业组织成员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方式。

第三十条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的最长期限依照下述规定执行:(一)企业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记录为5年;(二)企业破产记录为10年;(三)企业逃废债记录为10年;(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被处禁止从事某行业的处罚记录,为禁入期限届满后2年;(五)行政、刑事处罚记录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除前款另有规定之外,自该信息被首次披露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信用评估

第三十一条评估机构可自主或根据企业或者其他人的委托,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或者评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机构的评估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企业的信用评估报告。信用中心不得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级或作出其他主观性评价。

第三十二条评估机构的评估标准应当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确定,制定评估办法并向被评估企业解释或说明。评估机构的评估办法应当包括评估程序、评估标准的说明和信用等级的评级、复议、跟踪制度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评估机构做出的信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二)被评估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价或者以数字或字母形式表示的企业信用等级;(三)评估所依据的评估办法;(四)评估所依据的主要信息;(五)评估机构信用评估标准要求的其他内容;(六)委托评估企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评估机构可以接受个人或企业的委托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评估机构受委托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未经被评估企业的同意不得使用被评估企业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信用评估,但被评估企业为委托企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评估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对某类市场主体、某一行业、某一地区或某企业的信用状况,根据本机构的评估标准进行信用评级或作出相应的信用状况宏观分析报告,但必须依据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评估机构受委托作出的信用评估报告的披露,按照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委托协议规定进行披露。评估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作出的信用评估报告可以自行决定有偿或无偿,但对被评估主体、行业、地区或企业应当无偿提供相关报告;有偿使用报告的企业或者个人不得将信用评估报告提供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使用。

第三十七条评估机构作出的信用评估报告仅供报告使用人参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信用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市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的;(二)擅自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修改的;(三)拒绝被征信企业查询本企业信息的。信用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造成企业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从事企业信用评估业务的;(二)未经企业同意征集企业非法定公开信用信息的;(三)擅自对提供信息单位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内容进行修改的;(四)未经企业同意披露企业非法定公开信用信息或信用评估报告的;(五)披露未经证实或虚假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六)违反评估办法,改变企业信用等级的;(七)拒绝被征信企业查询本企业信用信息或拒绝向被评估企业提供评估报告的。

第四十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应当对受损害的企业或征信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信用信息使用人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企业信用信息或超越使用范围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应当对受损害的企业或征信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企业信用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计算机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一)未经批准利用公众互联网传输所征集企业信用信息的;(二)未制定并执行信息数据库安全管理措施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征信,是指依照本办法采集、传输、存储、加工、整理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二)征信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信用中心和评估机构;(三)评估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并开展企业信用征信,为企业或者个人提供企业信用管理、咨询和评估等服务的法人中介组织;(四)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商业信用记录及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可能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供应商评估报告范文第6篇

一.注重社会责任战略融入

全球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新阶段要求企业将社会责任融入决策机制、日常运营管理。G4体现了这一趋势:指南新增指标中近三分之一为公司治理指标,强调公司治理结构要体现对环境和社会影响的管理,特别是最高治理机构在管理经济、环境、社会风险方面的决策机制应在报告中予以披露;新增商业道德和诚信议题;此外,指南要求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对重点议题管理方法的披露更加细致。这要求企业真正将社会责任管理作为企业风险管控的工具,纳入公司战略决策,融入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

二.强调供应链社会责任管理

G4要求企业披露更多的供应链管理信息,说明其在商业实践中促进和带动供应链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如供应商环境影响评估、劳工实践评估、人权评估、社会影响评估等。这要求企业要把供应商的潜在风险纳入自身风险管理体系中,建立健全供应链管理办法、监督体制,特别是在供应商筛选、进出机制方面将环境、劳工、人权、社会影响等因素纳入系统考虑,推进产业链健康良性发展。

三.突出对核心议题的披露

G4强化了报告内容质量方面的要求,尤其提高了报告对核心议题的披露要求。G4要求企业分析哪些是对自身战略目标和核心业务相关度高且对利益相关方影响大的议题,在报告中予以重点披露,并将此分析过程写入报告。这使得报告内容能够更好地反映企业战略和运营,便于利益相关方评估企业履责业绩。这要求企业要用战略思维来看待报告编制工作,把报告编制与企业风险评估、利益相关方沟通等工作相结合。企业应将社会风险放在与传统的环境风险同等重要位置,纳入统一考虑。完善利益相关方沟通管理机制,定期收集和处理利益相关方反馈及评价,及时调整关键业绩指标,提高沟通效果。

供应商评估报告范文第7篇

【关键词】广播广告 效果评估 数据营销 精准营销

【中图分类号】G220 【文献标识码】A

广告效果可被感知是广告主投放广告的一个基本要求。传统广播广告价值的评估往往是基于第三方的受众调研数据和广告播出到达的监测数据。对于体量较小的广播,这部分数据本来就十分有限,今天受众调查数据和广告的监播数据在广告主投放广告时的作用正在迅速减弱。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为广播广告效果评估开辟了全新的路径。借助互联网和音频对比技术可以即时获得广告在各地的到达情况;利用广告客户的营销数据,可以对广告效果的影响力、受众特征、受众分布、促销效果、性价比等多方面进行准确分析,这样的数据评估可将广播广告带入“互动精准营销”的水平,大大提高广播广告的竞争力。

一、广播广告评估方式变革的原因

在互联网时代,新媒体广告“精准投放”和“广告效果可评估”的特征已经成为广告行业的标准。传统的观点认为,广播受制于传播平台和技术限制,无法实现广告效果的及时反馈和时时评测,这一瓶颈使广播广告营销驻足于感性决策和粗放经营时代,大大限制了广播广告的市场推广。因此,广播广告效果评估方式的创新重要且十分紧迫。广播媒体需要及时变革广告效果评估方式,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原因。

1.传统广播广告评估数据已经落后于时代

传统的广播广告评估方式以第三方受众调查数据和监播数据为基础。第三方数据通常是基于假设的数学模型、有限的样本推及出来的,有准确性差、及时性差、购买成本高等诸多问题;监播数据只能说明广告播出了或区域到达了。这些数据显然不等于广告效果,用受众数据和监播数据替代广告效果数据是在数据缺乏时的无奈之举。

在互联网时代,新媒体广告评估数据是来自于受众使用终端的cookie①,这是一种用户行为数据,这些网络后台数据在受众接触广告的同时在后台生成,及时性、真实性强,信息量大,几乎没有获得成本。这样的数据不仅能够反映受众规模、受众分布、受众接触习惯,还能根据受众使用的终端挖掘出更多深层数据,如根据智能手机使用的操作系统、位置信息、对终端的使用习惯和注册的数据来获得受众的更多信息。

两种评估方式的差异带来的是广告营销方式的差异,前者属于叫卖和坐商;而后者则是体验营销和精准营销。这样的差异将带来客户品质、市场前景、市场规模的多方差异。

2.广告主更加相信自己的数据

广告的作用是拉动营销,其价值当然应该用营销效果来评估。在数据缺乏的时代,媒体和广告主只好使用可能带来营销效果的间接数据来评估,如使用媒体的覆盖情况、媒体的受众特征数据、广告到达的千人成本等。

今天的市场已经进入体验营销时代,广告主对于广告价值的认可越来越趋于自己的营销效果数据,如广告带来的呼入量、点击量变化,市场变化情况数据等。商业模式的差异化,使公共数据和他人提供的营销数据的借鉴价值迅速衰减,越来越多的广告主开始通过尝试性投放获得营销效果变化数据,这样的数据对广告主而言才是真正的广告效果数据。

3.传统广播广告评估数据滞后于市场变化,无法用于互动营销

传统的受众分析数据和广告监测数据需要经过搜集、统计、分析过程才能到达电台和广告主,数据具有延迟性。而广播广告的突出优势是低成本制作和快速发播,借助这样的优势,广播广告易于植入节目内容、适合事件营销、适合多版本广告投放、广告内容可根据市场不断更换。但滞后的广告评估数据却使这样的优势很难被广告主即时感知,广告主与受众、广告效果与广告版本间的互动营销难以实现。

4.技术变革为广播广告精准化评估提供了可能

在广告投放带来的众多受众行为变化中,拨打电话、点击网页、搜索关键词、关注微信或微博账户都为广告效果评估带来了可能。在广告播出后,广播中播出的独立电话号码的呼入量、用户官网的点击量变化、广告播出的关键词被搜索的频次变化、客户微博或微信被关注的人群规模变化,都可以及时和准确地展现广告效果。

随着声音识别技术和音频对比技术的成熟,广播广告的效果评估手段将进入全智能化阶段,物联网技术还可将广播购物广告与产品发货情况或库存情况进行关联,广告效果能够直接体现为销售数据。市场的压力、客户的需求以及技术的成熟促使广播广告升级广告评估方式,创新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型广告评估手段。

二、适应新市场需求的新型广播广告评估方式

压力带来变革,需求带来创新。如今,广播广告的新型效果评估方式不断涌现,借鉴新媒体的评估方法和利用互联网技术的评估方法成为新型评估方式的主流,准确、全面、及时、低成本、多元化的评估方式为广播广告的营销水平提升和市场价值的提高带来源源动力。

1.基于互联网和音频对比技术的数字化评估

目前一些公司已经采用互联网音频对比技术为电台和广告主提供广告数据评估,如北京电广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adioBuy),这是车语传媒推出的一个智能化广播广告覆盖到达情况分析平台。其提供的广播广告监测服务,通过“声纹”技术,将客户提供的15秒广告在500万小时的音频库中进行搜索,10秒内找到实际播出结果,同时自动截取实际播出音频,并生成信息明了的监播报告。该技术监测覆盖范围广,可监测全国近百个城市、700个频率,无论广告播出前或播出后,都可建立监播任务。另外它还可提供竞品监测服务,帮助客户了解竞争对手在广播的投放策略,用户只需键入关键字便可对700个广播频率历史播出情况进行搜索,系统可同样自动生成投放策略报告。同时也可提供订阅服务,用户通过订阅关键字即可收到竞争对手的广播广告投放信息、推广策略,便于行业分析,制订最优的投放策略。

这样的评估方式彻底改变了传统人工监测、人脑回忆的数据获取模式,不再采用数学模型推及的方法,具有准确、及时、低成本的特点。

2.基于广告效果的甲方数据评估

在数据化营销时代,广告主正在广泛采用广告投放后自身变化的营销数据来评估广告效果,相比第三方数据评估,我们将其称为广告的甲方数据评估。甲方广告数据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

(1)呼叫中心数据。广告主在每个电台频率广告中使用独立的电话号码,甚至不同时段投放的广告、不同版本的广告使用不同的电话号码,通过对呼叫中心呼入电话量、受众呼入区域、受众呼入时间、每呼广告成本、电话购买成交率、成交额、重复购买率等数据进行统计获得广告效果数据。

(2)网络平台数据。针对广告主与互联网营销有关的广告,广告主对其官网的点击情况进行分析,通过点击量变化、新增访问量变化来评估广告效果。此外,通过对广告带来的新用户的网络地址进行分析,还可获得广告覆盖区域、广告受众特征、广告经济效益等多方面的深度数据。对于广播关键词广告,则可根据搜索引擎提供的关键词点击量变化甚至支付搜索平台的广告费变化来评估广告效果。

(3)社交反馈数据。广告主通过自身微信、微博公众账户关注数量的变化,对广告效果进行评估。

(4)广告主调查问卷数据。媒体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短信调查问卷的方式,对经销商以及用户进行定向的广告效果调查。

甲方数据评估尤其适用于电子商务类广告和电话直销类广告,此种评估方式的应用对广播进一步开发电子商务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多行业、多类别客户使用不同广告产品获得的广告投放效果数据将构成整个频率广告最为准确客观的广告效果评估数据,这样的数据全面、客观、准确,是即时的、无需购买即可获得的。

3.基于客户需求和广告效果的拟合评估

一般而言,广告主在投放广告上有品牌建设、产品促销、渠道建设、打击竞争对手等需求,图1显示的是某客户现阶段广告投放需求的分布。

图1:某客户现阶段广告投放需求分布

广播利用低成本制作、快速发播的独特优势,可制作多版本广告,同时满足广告主多方面需求,展示产品和服务的多利益点,通过这种多版本广告可以分别测试广告效果是否和广告主投放需求相拟合。在对不同类型广告进行效果评估时,可以对应使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如表1所示)。

表1:对应不同需求的广告效果评估方式

广告主投放需求 广告效果评估方式

品牌建设 对经销商和重点目标客户进行小组座谈结合问卷调查

产品销售 后台数据分析

渠道建设 对经销商和目标经销商问卷调查,在线反馈

公关宣传 事件利用率和贴近度的量化分析

这其中,问卷调查更多的是使用网络问卷、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新媒体形式;产品销售则更多地依靠广告播出后的呼入量、点击量、每呼成本、呼叫购买转化率、单成交额和活跃度等数据进行分析。这样的评估更贴近客户需求,奠定了广播广告实现互动营销、精准营销和体验营销的基础。

三、新型广播广告效果评估方式的应用

1.广告监播采用智能评估平台

传统广播广告监播数据来自第三方的监播报告,数据反馈延迟十分严重。由于广告主往往依据监播数据的反馈支付广告尾款和签订新合同,因此,延迟的数据影响了媒体广告回款度和整体营销效率。

目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已采用RadioBuy网络数字广告监测平台,这样的平台已经在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第一,使电台和广告主实时了解电台覆盖情况和覆盖变动情况;第二,将以往等待监播报告催款的时间缩短为零,大大缩短了尾款回款周期,提高了广告款付款方式的灵活度;第三,该平台具有监测竞品投放的功能,为同类客户投放提案提供了准确的数据支持,为广告主投放战术的调整提供了清晰的情报依据,大大提高了电台广告业务经理广告提案水平。

2.基于实时广告效果评估的甲方数据营销

广播广告的优势是低成本制作和快速发播,这好比作战部队的灵活机动,这样的优势要真正发挥出来,就需要根据市场反馈信息不断调整广告的投放战术。因此,不同版本广告投放后的即时效果评估就显得十分重要。

为适应新市场需求,中国之声采用了基于多版本投放和甲方广告效果数据评估的互动营销方案。

图2:实现精准互动的数字化提案方式

如图2所示,投放的第一周,中国之声针对客户的多方宣传诉求和产品的多利益点创意不同版本广告发播;第二周,根据客户端呼叫数据反馈,筛选出营销价值高的版本进行保留并升级发播;第三周,根据调整后更新的数据,分析点位的投放性价比,优选投放点位。通过几周的连续测试,不断优化广告投放模式,调整出最合适该时段的广告版本。

根据效果反馈循环更新广告版本,这是广告主进行后续广告策略制订、时段选择、文案创意的重要依据。借助此种提案模式,广播也能够为客户实现精准广告投放与互动营销。

3.使用新型广告评估方式开辟电子商务市场

今天,电子商务已经占据大众消费越来越高的份额,随着这一份额的飞速增加,广播广告若不能及时引入更多电子商务客户,必将导致收入的下降。

为争取新媒体和电子商务市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和经济之声的广告通过与客户沟通,在广告中采用独立的呼入号码,引入多项电子商务评估指标,如图3所示。

图3:新型广播广告评估指标

(1)流量变化指标。包括新增访问量和呼入量、点击量的变化。呼入量、点击量中还可细分为访问人数、访问频次、市场分布的变化。在市场分布中,还可以对呼入来源地区、呼入人群特征和呼入时间做进一步考查。

(2)流量转化指标。流量转化指标不仅展现了流量的变化,更强调到底有多少流量能真正转化为消费行为。转化量和转化率都在强调对流量质量的考核。

(3) 客户指标。客户指标分为新客户指标和老客户活跃度指标。新客户指标中又可分为客单价,即每一个顾客平均购买商品的金额;平均获取成本,即企业每获得一个用户所对应的广告推广成本;新老客户转化率,即在广告的支持下,有多少新客户转化为老客户。老客户的活跃度,即老客户经常购买的活跃程度。在老客户活跃度指标中又可分为消费频率和最近消费时间,这个指标考核的是消费者第二次购买与第一次购买间隔的时间和最近一次消费的时间。

新型广告评估指标尤其适用于电子商务和直销型广告主。这些数据是客户考核媒体广告效果的标准,也是客户决定后续是否投放、投入多少预算和投放方式的数据化依据。在精准互动和体验营销时代,广播让广告主真正体验到了“广告效果好”和“广告可感知”,这对广播广告未来开辟销售型和电商类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多种新型广告评估方式在中国之声、经济之声广告经营中已经得到广泛应用,持续拉动这两个广告平台实现广告收入的高速增长,使这些理论上的方法在实践中获得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并进一步获得修正、完善和提升。

面对新媒体的竞争和广告主对广告互动精准营销、体验营销的新需求,传统媒体广告必须迅速进入数据化营销时代。广播广告效果的新型评估方式是数据化营销的前沿,更是精准互动营销和体验的基础。广播广告经营者正在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广播广告营销,不断取得的经验和效益更进一步加强和坚定了继续探索的兴趣和决心。随着新媒体技术更多整合进广播广告的营销链条,电子商务客户更多进入广播广告平台,广播广告的效果评估水平必将更上一个台阶。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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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评估报告范文第8篇

关键词:民机研制 外包 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V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7(b)-0162-02

1 外包项目质量控制活动流程

为保证外包项目的质量,应对人、机、料、法、环等各方面进行控制,并对质量活动的成果进行分阶段验证,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因此,质量控制应贯彻预防为主与检查把关相结合的原则。图1为外包项目全过程中质量控制活动时序图。

2 外包项目各阶段质量控制

2.1 外包项目供应商的选择

外包项目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包项目供应商的技术能力及质量控制能力,所以,为了保证外包项目的最终质量,需要从选取合格供应商开始。

选择外包项目供应商,要对拟承接项目潜在供应商进行资质及质量控制能力评估。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制定不同的评估方法,充分评估其资质和质量控制能力,确保外包项目完成质量,降低风险。

2.1.1 潜在供应商分类

在综合考虑外包项目性质、任务重要程度及成本等情况下,确保外包项目质量能力评估效益最大化,将其分为三类:

A类:

大型试验(含风洞试验)、符合性验证试验。

大部段加工、风洞模型加工、适航符合性验证试验件加工。

关键锻铸件加工、关键试验件加工、含特种工艺的试验件加工。

外包设计结果直接应用于项目研制;

合同金额在500万(含)以上的外包项目。

B类:

材料/标准件合格鉴定试验。

研发试验。

试验件加工和试验用的非标设备研发制造。

应用软件开发。

合同金额在100万~500万的外包项目。

C类:

除A、B类以外的。

2.1.2 评估方法

外包项目潜在供应商质量能力评估主要采用调查评估和现场评估两种方法。

调查评估以函调形式开展,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供相关资质和能力的证明;

现场评估以函调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深入对潜在供应商资质、设备资源、过程控制、体系建立及运行等内容审核。

根据上述分类确定,B类仅函调评估即可,A类则需在函调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评估。

在评估过程中,对于不同的评估方式,有不同的评估要点,要点对比见表1。

2.2 外包项目合同质量保证条款

外包项目潜在供应商质量能力评估后,合同签订之前,需要签订项目质量保证条款。

质量保证条款是根据外包项目不同类型拟定的,主要分为:外包设计、外包试验件设计及加工、外包试验、外包应用软件开发、外包文件翻译、采购等。各类条款要点对比见表2。

2.3 外包项目实施过程中质量控制

外包项目实施是指从合同正式签署到项目验收结束全过程。在整个过程中要进行的质量控制活动主要有项目实施方案或试验大纲的评审、试验前检查、项目中期检查、必要时的质量专项检查等。所进行的质量活动是为了监督外包项目的实施过程,确保外包项目是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充分保证过程的符合性。

2.3.1“外包设计、软件开发”类过程质量控制

外包设计、软件开发类项目的质量控制主要是通过设计评审来保证,但软件开发还需要通过各级别的测试保证。外包设计和软件开发类项目至少要求二次评审:一是对详细设计方案评审;二是在正式交付研究报告或设计结果前,对研究报告或设计结果进行验收评审。必要时可在实施过程中增加中间过程的评审节点。

2.3.2“外包试验”类过程质量控制

外包试验类项目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试验大纲评审、试验前检查、甲方人员跟试(必要时)、试验报告评审等。供应商需按照试验任务书完成试验大纲编写,特教甲方评审,确保试验大纲是完全符合试验任务书的要求,充分的满足试验要求,对试验大纲的评审主要考察如下内容:

试验方案和测试方法是否满足试验要求。

试验任务书、试验大纲是否协调,测量参数及精度要求是否满足技术条件要求。

试验件、试验用成品、试验设备是否有合格标签,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参试的仪器、仪表、传感器等是否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测试点的选取、测试系统的标定是否准确可信。

试验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试验现场是否设立了岗位责任制和现场指挥,参试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试验记录是否完全正确,故障分析和处理结论是否记录在案。

试验报告是否完整、正确,结论是否明确。

试验开试前,供应商需组织试验前准备状态检查,至少需要有甲方设计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参加。试验前检查的重点是参试人员资质,参试设备的计量与完好性状态,试验环境,试验件状态,以及试验控制方法等。

试验完成后,供应商需编制试验报告,并提交甲方评审,评审重点主要是试验数据完整性及处理方法,试验结果的合理性以及试验过程中的试验故障记录及处理等。

2.3.3“试验件设计及加工”类过程质量控制

对于试验件设计及加工类外包主要是通过设计评审来控制其设计质量,通过试验件加工的跟产、试验加工检查、必要时的现场质量专项检查等手段进行控制。

对于外包试验件设计及加工质量控制活动重点应该关注:试验件的设计技术要求、试验件加工的工艺实施方案或工艺卡片的评审、加工设备的状态、加工外形、精度及偏离处理等。所有的状态检查,测试记录和偏离处理都要有记录,确保可追溯性。

2.4 外包项目验收质量控制

在外包项目实施完成后,甲方项目管理人员将组织外包项目验收评审。质量管理人员、设计人员及档案人员等参加参加,严格按照合同对交付物及过程中的遗留问题进行检查确认。对于未解决的问题要需进行跟踪落实,待全部关闭后才确定项目最终完成。

“样机研制”项目需要交付样机,可能需要进行出厂预验收,及最终的验收评审。预验收和最终验收时,需要按照外包项目的技术协议、交付规范等要求逐一核实,在该项目验收时还要按照表4所示的外包试验件/模型加工检查单进行检查验收。

供应商评估报告范文第9篇

关键词:供应商 管理 审批

一、加强供应商准入管理

(1)供应商准入程序

供应商的准入按以下程序报批:业务员推荐供应站主任(或副主任)审签分管领导审签商务科审签并汇总部办公会研究通过报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公示后无异议的纳入为预备供应商。

(2)供应商具备条件

1)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注册资金原则上与部制定的物资采购目录相适应;

3)商或特约经销商应为市级或县级(含)以上;

4)生产企业原则上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记录;

6)资金、财务、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

7)具备完善的生产、供货、提供服务的能力;

8)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通过国家相关质量、安全等强制性认证,特殊行业的需取得相关资格(资质)证书;

9)提供的产品在市场上使用反映良好;

(3)供应商提交的主要材料

1)供应商准入审批表;

2)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CCC强制认证、MA证书、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准入产品需要以上该证的必须提供);

4)商或特约经销商需提供有效的证书或经销证明;

二、建立供应商考核制度

(1)评估考核范围:准入供应商和预备供应商

(2)评估考核方式:动态考核、年度评估、符合性审查

1)动态考核:由公司有关部门、物资贸易部各科(站)及使用单位,将年度内发生业务(发票入账或暂估入账),且在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在册的准入和预备供应商,在文明经商、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履约能力、综合实力等方面的信息反馈商务科,由商务科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2)年度评估:由公司有关部门、物资贸易部各科(站)及使用单位,将年度内发生业务(发票入账或暂估入账),且在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在册的准入和预备供应商,对照“供应商评估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估考核。商务科对各参评单位和部门报送的“供应商考核记录表”和“供应商考核评分表”汇总,报评估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评审结果报公司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符合性审查:对年度内未发生业务(无发票入账或无暂估入账),且在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在册的准入和预备供应商的资信等进行审查。

(3)评估考核等级:分A、B、C、D四个等级

综合评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A级供应商;

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B级供应商;

综合评分在65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C级供应商;

综合评分在65分以下的为D级供应商。

(4)处理方式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应商予以淘汰,

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准入的;

2)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或采取“围标、陪标”等欺诈手段;

4)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或签订合同后无故不履行的;

5)向有关采购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与采购单位、有关采购人员违规串通的;

7)提供的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或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8)有其他严重违反公司采购规定或触犯国家法律情形的

三、深层次分析供应商管理

(1)进一步完善供应商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将供应商评估考核指标体系与本公司物供ERP系统整合,由计算机系统对供应商做出动态评价。

(2)供应商评审工作应根据生产和采购工作需要经常性的开展,促进供应商动态管理。

供应商评估报告范文第10篇

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主要从事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相关问题研究。现任海南华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曾任海南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海南中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长助理、三亚港务局总会计师,海南产权交易所财务总监。社会兼职:中国会计学会会员、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海南省会计准则咨询专家、海南省总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

从2004年“郎顾之争国资流失”到科龙案顾雏军被抓,到最近安徽古井集团高管窝案,这些案件均为利用改制之便大量侵吞国有资产的大案要案,大部分是由于改制评估不规范引起的。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根据在评估机构和现在单位的工作经验与教训,从评估项目核准的角度分析了国有企业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评估是指委托评估机构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被评估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企业改制应当对企业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负债等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整体产权转让或国有资本出资额基准价格的依据。所以说,评估是国企改制的关键环节,是一项不可忽视的核心工作。

在涉及国家出资企业的资产流转、交易等过程中,合理评估相关资产的价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的重要手段。然而,当前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不根据资产类别,只笼统委托一家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所有资产的评估工作

我国评估机构分为资产评估机构、土地估价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等四类。

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

按相关部门规定,需过户的房地产评估仍需要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因此,应根据资产的不同类别分别委托不同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不同资产的评估结果纳入改制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中。

(二)忽视了评估基准日的选择

上级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往往只重视对评估程序的审查,忽视了评估基准日的选择,由改制企业自行决定评估基准日,容易出现改制企业恶意选择评估基准日,操纵评估结果的现象。

例1:A国企改制立项后,企业负责人擅自将某商业网点低价对外租赁并制造房产陈旧的假象,故意将评估基准日推后,要求评估机构参照该租赁价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进行估算时参照了该租赁价格,评估价格只是市场价格的50%。如果从评估报告来看,上述评估是符合有关程序的,但确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幸亏发现该问题并予以纠正,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

(三)资产评估范围不完整

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改制企业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但是在评估过程往往存在如下几种情况:

1 对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没有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规定,原则上也应将关闭、停业企业纳入资产评估范围。

例2:B国企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没有对其已停业多年的子公司C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国资委聘淆专家评审B国企的评估项目时发现此问题,要求该企业补充进行了C企业的资产评估,B国企评估项目才顺利通过了专家评审,国资委对该公司的评估项目进行了备案。

2 对未入账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资产评估的范围。

例3:D国企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没有对应入账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幸亏上级公司审核资产评估报告时发现此问题并予以及时纠正,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

3 对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极具价值和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按极低的价格评估或不评估也不说明理由。按规定涉及企业的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也必须纳入评估范围,但评估机构却没有进行评估,也不说明不评估理由。

(四)评估方法的运用欠妥当

1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单一

部分评估机构仅运用重置成本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往往只评估资产负债表上现有的资产,不评估资产负债表上没有的资产,漏评商誉等无形资产,导致评估价值往往低于企业的实际价值。

收益现值法是企业价值评估中最科学的且在国外普遍运用的评估方法。收益现值法在合理预计资产能够创造的未来收益的过程中,已将上述无形资产考虑在内,真正体现了企业的整体价值。按规定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运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2 单项资产和负债评估方法不恰当

一些评估师在对某些资产进行评估时方法选择不恰当,引用的评估假设不妥,扭曲了资产价值。(1)不适当地对债权作了巨额的评估减值,甚至擅自对债权评估为零。(2)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部分评估机构按照母子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进行评估,不符合《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应以子公司单独进行评估后的净资产计到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下反映。(3)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仅运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只考虑了重置成本和成新率,而忽视了固定资产的性、地域、市场状况、使用效益等,很难真实地反映评估对象的公允价值,条件允许时应运用现行市价法或收益现值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错误地高估了负债。对债务作了大幅度的清查增值,但没有对无法支付的债务进行处理,按清查后账面值确认债务的评估值,从而高估了债务。

上述评估方法导致严重低估了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五)改制企业提供资料不齐备

改制企业提供评估资料时,存在资料不完备、不齐全,资料前后矛盾的现象,甚至故意提供了虚假情况和资料,难以真实地反映改制企业的全貌,容易漏评资产或虚增负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例4:E企业在接到国资委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后,没有依据批复文件的要求,按照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账务处理。评估机构从而无法利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结果进行评估,影响了报告的准确性。

例5:据报道,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家岭也是下属企业轻骑置业有限公司的原董事长,在轻骑置业公

司改制评估时,与轻骑置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共谋,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隐瞒公司土地收益3520万余元,并将该收益私分给张家岭等人作为购买轻骑置业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资金。张家岭认购100股,占公司股份的10%。最终,张家岭因多项罪名于2009年2月11日被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针对国企改制评估

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针对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的规定,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评估项目委托工作

为减少评估机构与改制企业在评估服务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不能由改制企业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而应当由国资委委托评估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评估。委托评估机构时应做好:

1 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择优的原则,严格选聘有资质、有信誉、有业务胜任能力的评估机构开展改制评估工作。不得聘请近3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与评估工作。

2 应按资产类别分别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相应评估,由资产评估机构将不同资产的评估结果纳入改制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中。

3 委托单位应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书》,并由委托单位支付评估费用,减少评估机构与改制企业在评估服务中存在的利益冲突。

(二)认真选择评估基准日

国资委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与改制行为决策日相距太远,或期间资产、负债、市场状况发生变化,国资委应当要求评估机构调整评估基准日。

(三)慎重审核评估范围

改制企业应对所有资产都要全面、彻底地进行清查,做到不重不漏,做到账物清楚,不留死角,特别是对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未入账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均应纳入清查范围。评估机构应当对改制企业清查的资产进行审核后评估,特别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如果评估机构认为没有无形资产或没有价值的也应补充说明。

要审核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四)重视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审核工作

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所选择的价值类型和资料收集情况等因素,在与国资委和改制企业协商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

1 正确运用收益现值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收益现值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它的评估思想最能反映企业价值评估的原理。因此,应当按照《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的要求,正确运用收益现值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

2 对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项目原则上要求运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验证,使国有企业多年形成的特许经营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得到充分体现,有效提升评估报告的质量。

3 慎重审核单项资产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假设。注意审核债权巨额的评估减值或评估为零是否符合规定;审核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审核能否运用现行市价法及收益现值法评估固定资产;审核评估时是否已将无法支付的债务按规定处理;关注那些清查后大幅度增值的债务的评估。

(五)督促改制企业提供评估资料

委托方应督促改制企业向评估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要求其明辨是非,以正确的方法、饱满的热情配合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加强与评估机构、改制企业的沟通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六)建立专家评审制度

对重大项目的评估实行专家评审,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对重大项目的评估方法、评估范围及评估程序进行综合评审,专家发现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应要求评估机构修改或说明原因后重新提交专家评审,专家认可后要对评估项目的质量做出评价。国资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对评估项目核准。

(七)引入公众监督机制,建立评估公示制度

为了防止漏评重评,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评估结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评估机构在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前,其草案必须在企业办公场所和职工宿舍区公示一周,自觉接受有关各方的监督。评估机构对公示中提出的意见要调查核实,及时对评估报告作适当的修正后重新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才能出具正式报告。

(八)把好评估项目的核准关

国资委对项目进行核准时除关注上述七项对策外,还应审查如下实体要件:

1 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2 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3 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4 改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供应商评估报告范文第11篇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房地产项目销售的社会稳定风险控制,落实商业房地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现就我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的风险评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成立市商业房地产项目风险评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的风险评估审定工作。组长为市政府城建分管领导,小组成员为市维稳办、发改委、公安局、监察局、国土局、建设局、商务局、审计局、规划局、法制办、住保房管局、金融办、工商局、法院、项目所在地镇(街道)等单位以及相关行业的专家,风险评估的审核牵头单位为市维稳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维稳办。

二、商业房地产项目上市销售必须经过项目风险评估,评估报告由开发企业提供,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销售的可售与自持比例,风险防范资金和自持比例的平衡方案,预售部分的销售方法、自留部分的经营开发、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风险及应急预案等。

三、风险评估报告的审定程序:

1.商业房地产项目销售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由项目所在镇(街道)审定后,报市维稳办备案,市住保房管局根据市维稳办备案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2.商业房地产项目销售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的,经项目所在地镇(街道)认定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市住保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项目所在地镇(街道)认定的商业房地产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所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和专家组意见,做出风险评估的书面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市住保房管局根据审查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五、已取得预(销)售许可或已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的商业房地产项目在销售过程中被发现有违规销售行为的,市住保房管局应暂停办理该项目相关手续,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处罚。由开发企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经项目所在地镇(街道)认定后报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出具审查意见,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市住保房管局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供应商评估报告范文第12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增强企业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和非法人营利性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和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验证、披露、评估和使用活动。

第四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条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鼓励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公开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信用信息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民政、劳动保障、安全监管、环保、科技、公安、教育、物价、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的相关工作。

金融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集、披露和使用企业有关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征集

第七条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信用信息征集机构(以下简称征信机构)和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估机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征集企业信用信息。

省征信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省级征信平台和信用信息交换中心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整合征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纳入信息数据库。

企业信用信息征信平台和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应当相互支持,互为所用,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范围: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性质、名称、地址、设立日期;

(2)法定代表人姓名;

(3)股东成员名单;

(4)企业类型、行业归类、组织机构代码;

(5)经营(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号码、核算方式;

(6)审批、核准、验证、换证、年检、登记;

(7)进出口经营资格;

(8)专业技术人员人数。

(二)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1)主要产品或者主营业务;

(2)年销售(营业)收入;

(3)企业债务情况;

(4)年纳税情况。

(三)企业交易和资信情况

(1)依法取得的资质、资格;

(2)信用等级;

(3)守合同重信用情况;

(4)商品赊销、代销及其他交易记录;

(5)企业债券的发行及其兑现记录;

(四)企业荣誉记录

(1)市级以上国家机关的表彰、奖励;

(2)驰名、著名和重点保护的商标;

(3)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产品列入国家和省免检范围;

(4)法定代表人的荣誉。

(五)企业不良记录

(1)虚假广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2)违法超标排放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

(3)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4)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克扣、拖欠劳动报酬,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

(5)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6)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

(7)因走私行贿、逃骗套汇、偷抗欠税、恶意逃废债务、利用合同诈骗、出具虚假资信证明材料等受到刑事处罚。

(六)企业诉讼、仲裁情况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判决或者裁定记录;

(2)发生法律效力的商事仲裁裁决记录。

(七)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情况

(1)他人查询记录;

(2)自我查询记录;

(3)异议记录。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九条征信机构征集企业信用信息的方式:

(一)从媒体公告上获取;

(二)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源单位)无偿获取;

(三)按照约定从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公共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有偿或无偿获取;

(四)按照约定从企业有偿或无偿获取;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信用评估机构征集企业信用信息的方式:

(一)从媒体公告上获取;

(二)从征信机构有偿获取;

(三)从企事业单位或者与其交易对象有偿或者无偿获取;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征信机构、信用评估机构不得以骗取、窃取或者以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源单位应当及时向征信机构提供其拥有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源单位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征信机构、信用评估机构对获取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保持其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信用信息验证

第十四条征信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采集企业信息事宜,并为企业查询本单位信息提供方便。

企业查询本单位信用信息,应当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经查询认为征信机构征集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提出书面验证申请,要求其更正。

第十五条信用信息验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对,确实有误的,应当立即更正。涉及原信息是否真实的,向原信息提供单位提交书面核实申请;

(二)原信息提供单位自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对,并向征信机构提交书面处理意见;

(三)征信机构自收到原信息提供单位处理意见之日起5日内进行处理,提出验证报告,书面告之申请人。

原信息提供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的,原信息无效,由征信机构予以删除。

第十六条企业对验证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提交异议报告。征信机构应当将异议报告列入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七条征信机构对验证期间的企业信用信息,未经被征集企业同意,不得披露或者提供给他人。

第十八条从事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与其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验证申请。验证程序比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用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征信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禁止披露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将不同类型企业的同类信息集中披露。

第二十一条企业信用信息披露范围:

(一)第八条第(一)项除(3)以外规定的企业基本情况;

(二)第八条第(三)项(1)(2)(3)规定的企业资信情况;

(三)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荣誉记录;

(四)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企业不良记录。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可以披露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被披露企业对披露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澄清申请。征信机构对披露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核实,确实有误的,采取公开方式予以更正。

第二十三条企业信用信息披露时限,应当与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数据留存期限一致。

第二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数据,按照下列期限留存:

(一)行政、刑事处罚的信息为10年;

(二)走私行贿、逃骗套汇、偷抗欠税、恶意逃废债务、利用合同诈骗的信息为10年;

(三)注销许可、吊销营业执照的信息为5年;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信息,为期限届满后5年;

(五)企业资信情况、企业荣誉记录,为有效期限内。

第五章信用信息评估

第二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信用评估机构,对特定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信用信息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和审慎的原则,采用科学的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并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

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应当向委托方公开。

第二十七条信用评估机构对被评估企业应当作出信用评估报告。

信用评估报告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采用的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

(三)分析被评估企业信用状况过程;

(四)被评估企业信用状况结论或者以数字、字母表示的企业信用等级;

(五)委托方委托的其他事项。

信用评估报告仅供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委托人参考。

第六章信用信息使用

第二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征信机构取得相关企业信用信息,或者委托信用评估机构取得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九条提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在项目合作开发、商业投资、商务采购、经营决策等商务活动中,使用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决策前,应当根据需要使用相关企业信用信息:

(一)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和征地审批;

(二)资质认定、年审、年检、评奖;

(三)审批财政支持的项目及其资金补助;

(四)向企业出借资金或者物品;

(五)与企业签订合同;

(六)审查股票、债券发行;

(七)其他需要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征信机构和信用评估机构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原始记录或者原始数据资料,应当征得被征集企业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企业进行商账追收。

第三十二条因商账追收需要查询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应当持下列之一凭证:

(一)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或者判决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协助调查通知书;

(三)行政机关制发的能够证明对该企业进行合法商账追收的文件、资料;

(四)该笔商账的到期合同书、借条和涉债企业占用物品的合法物权凭证。

第三十三条信息使用者对取得的信用信息只能自己使用,不得擅自向第三方传播。

第三十四条征信机构应当建立企业信用信息使用记录档案,对企业信用信息被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五条征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和信用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具体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征信机构向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源单位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不得收费。

征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征信平台和信用信息交换中心的建设和维护。

第七章信用信息监督

第三十六条信用评估机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省企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省企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对备案的信用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公告。

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资质证明、信用状况;

(三)股权结构、组织结构说明;

(四)信息处理程序和安全防范措施;

(五)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资格。

前款第(一)、第(二)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企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企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对征集、验证、披露、评估企业信用信息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征信机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源单位、信用评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企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企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被征集企业查询本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未将异议信息列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

(三)录入、披露、提供虚假或者明显过时的信用信息的;

(四)数据库管理不善造成越权访问或者信息记录、数据被滥用的。

第四十条信用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明知企业信用信息虚假仍以其为基础数据进行评估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虚构、篡改、骗取、窃取企业信用信息或者采取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信用信息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备案,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未及时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企业信用信息的,由企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治安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违法公布、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损害企业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评估报告范文第13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市______区(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沪工商合[XX]42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XX年度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签订本合同。

一、评价内容

乙方受甲方委托就企业合同信用评价,采用市工商局指定的合同信用评价标准(包括数学模型和计算机软件),对甲方提供的信息数据进行核实、抽查、分析和科学评估,出具公正、客观、全面、完整反映企业合同信用状况的评价报告。

二、甲方应提供给乙方的资料信息及其他应予协作的事宜

1.甲方在本合同签署后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所需全部材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甲方不能按期提供所需资料致使评估无法正常进行,或提供虚假资料造成评估结果的失真,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在甲方现场考核、抽查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内容的过程中,甲方应安排合同管理及有关人员予以配合。

三、乙方应提供给甲方的服务及其他应予协作的事项

1.乙方对甲方的评价结果以及甲方所提供的评估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为甲方严守商业机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评价结果以及评估资料提供给甲方以外的第三方。

2.乙方在收到甲方报送的评估资料后对甲方合同信用等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3.如甲方对评估结果持有异议,在收到评价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复评要求,并提供必要的补充资料,乙方给予复评。

四、价款支付方式

1.本项合同信用评价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甲方在本合同签署以后一周内向乙方一次付清全部评估费。

2.甲方应以银行转账或支票等方式予以结算。

五、违约责任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评估报告范文第14篇

受托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项目的房地产估价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 估价内容、估价目的、估价时点

1、估价内容:*********

2、估价目的:甲方因*******的需要,委托乙方对上述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3、估价时点****年**月**日。

二、双方责任和协作事项:

1、甲方应将委估房地产的权属证书等有关资料提供给乙方,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甲方应配合乙方实地勘察委估房是产的状况。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尽保密之责,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

4、乙方力求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自资料齐全、实地勘察后,在***个工作日内每宗房地产向甲方出具一式***份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并对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负责。

三、估价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每宗房地产估价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评估费用,具体协商确定按(***)方式收费。收费方式分别如下:

(1)按累进费率计:

评估值(万元)规定收费累进费率(‰)协商确定累进费率(‰)

1、100(万元)以下(含100):规定收费累进费率(‰)****;协商确定累进费率(‰)****。

2、100-500(含500):规定收费累进费率(‰)****;协商确定累进费率(‰)****。

3、500-xx(含xx):规定收费累进费率(‰)****;协商确定累进费率(‰)****。

4、xx-5000(含5000):规定收费累进费率(‰)****;协商确定累进费率(‰)****。

5、5000以上:规定收费累进费率(‰)****;协商确定累进费率(‰)****。

(2)按物价部门规定,经协商确定:本项业务按****元收取。

2、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时,甲方先支付定金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

(2)乙方交付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时,甲方支付全额评估费(已支付定金予以抵冲)

四、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完成委估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前,甲方提出中断估价请求的,乙方有权不退还已支付的定金;乙方提出中断估价请求的,甲方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2、在乙方完成委估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后,无论甲方是否提出中断估价请求,乙方均不退还已去付的定金,并有权向甲方提出收取全额评估费。

五、争议解决方式

1、甲方接到乙方出具的估价报告书之日起5日内,如对估价结果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可向乙方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出具复核意见书。甲方如对乙方出具的复核意见书仍有异议的,可以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向**法院起诉。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当乙方完成委估房地产估价报告书10日后,甲方仍未支付评估费用的,乙方可以按以上第(***)种方式处理。

3、在履行本公司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按以上第(***)种方式处理。

六、其它约定事项

*******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其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代表人:***代表人:

联系人:***联系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进行房地产估价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合法原则、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替代原则、估价时点原则、公平原则、谨慎原则。各原则的要求如下:

1、合法原则:遵循合法原则,应以估价对象的合法使用、合法处分为前提估价。

2、最高最佳使用原则: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应以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估价。

当估价对象已做了某种使用,估价时应根据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对估价前提作出下列之一的判断和选择,并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保持现状前提:认为保持现状继续使用最为有利时,应以保持现状继续使用为前提估价;

转换用途前提:认为转换用途再予以使用最为有利时,应以转换用途后再予以使用为前提估价;

装修改造前提:认为装修改造但不转换用途再予以使用最为有利时,应以装修改造但不转换用途再予以使用为前提估价;

重新利用前提:认为拆除现有建筑物再予以利用最为有利时,应以拆除建筑物后再予以利用为前提估价;

3、替代原则:遵循替代原则,要求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

4、估价时点原则:遵循估价时点原则,要求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供应商评估报告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内部审计;外包;操作环节

内部审计外包 (Outsourcing the Internal Audit Function)是指组织将其内部审计职能部分或全部通过契约委托给组织外部的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机构或人员执行。它有利于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强化内部审计监督;有利于降低企业内部审计成本,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效率;有利于转移企业内部审计风险,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内部审计外包在给企业带来诸多好处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企业在实际操作内部审计外包时,应当把握好风险评估、外包商选择、外包合同审查和事后监督控制等主要环节。

一、评估风险

企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负责了解与内部审计外包相关的风险,并确保有效的风险管理程序能充分到位。作为董事会职责的一部分,董事会应当就内部审计外包对企业战略目标和计划的支持情况、与外包商的关系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没有一个有效的风险评估阶段,内部审计外包就可能与企业的战略计划不一致,或带来不可预见的风险。

评估内部审计外包风险,一方面要通过感性认识和历史经验来判断,另一方面要通过对各种客观的统计、计划、总结等历史资料,以及本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风险事故的记录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并在必要时向专家咨询,从而发现外包可能出现的风险,为后期的风险控制提供对象。同时也要注意内部审计外包风险的评估是一项连续性和系统性的工作,随着企业内外各种环境和条件的变化,企业所面临的内部审计外包风险的大小和种类也有所不同,这就需要企业持续不断地去评估风险。

内部审计外包的风险评估应当考虑下列情形:企业的战略目的、目标和经营需要;评价和监督外包商的能力;内部审计业务对企业的重要性和外包的风险程度;对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的明确要求;必要的控制和报告程序;外包商的义务;内部审计外包的应急计划;对内部审计外包协议的持续评估,以评价是否与企业战略目标一致;外包商的工作业绩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和有关准则等。

二、 选择外包商

选择好的外包商是内部审计外包成功实施的关键。如果企业对外包商的选择出现失误,将会对企业产生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因此,企业一定要谨慎选择外包商。一个良好的外包商必须是内部控制完备、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财务状况良好的公司。一般来说,企业在选择外包商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a. 质量承诺。质量承诺是否达到企业的预期要求,是否能有效解决企业的问题,是选择外包商的首要因素。

b. 收费标准。企业进行内部审计外包的一个主要原因是降低成本。内部审计外包是否一定会节约成本,因企业的具体情况而论,不能轻易做出主观判断。所以将内部审计业务进行外包前,进行综合性的成本分析是保证决策正确的客观要求,而外包商的收费标准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c. 外包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企业外包的一般是不占优势的内部审计工作,是为了弥补内部审计的缺陷而采取的行动。为达到这一目标应首选行业中居于领先地位的服务商,这也是质量承诺得以实现的基础。在外包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企业应当考虑:评估外包商提供内部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评价外包商在未来预期的运作环境下提供内部审计服务的经验知识;必要的话,要进行现场督察,以更好地了解外包商是如何开展内部审计服务的。

d. 外包商的市场地位及市场成熟度。考虑外包商在内部审计行业中的执业期限有多长、市场份额有多大,这关系到外包商提供服务被监管部门认可的程度,也可用以评价外包商承接内部审计业务的资质。

三、 审查外包合同

选择好外包商之后,企业应该与外包商就有关事项签订外包合同。外包合同作为双方的主要约束条件,对外包合作的顺利开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有效的合同可以帮助企业甄别高效承包商,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道德风险问题,促使承包商努力完成外包业务。

内部审计外包合同应当考虑企业经营需求和在风险评估、选择外包商阶段被识别出的重要风险因素。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应当包括内部审计的服务范围、业绩标准、安全保密、控制措施、审计条款、报告制度、审计收费、争议解决。

a. 服务范围: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外包商的任务和职责;外包商实施的风险分析和制定的计划必须事先得到企业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b. 业绩标准:业绩标准规定了外包商最低的服务水平要求以及如果未能满足标准实施的补救措施。企业应当定期审查外包商的业绩标准,确保其内部审计服务与企业战略目标相一致。

c. 安全保密:合同应当规定外包商保守执行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以防止其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而影响企业的竞争优势。

d. 控制措施:企业应当考虑外包商的内部控制措施;遵循监管要求的合规性;外包商保持的有关记录;高级管理层及其代表、外部审计人员和监管当局有权在任何时候接触与外包商任务有关的记录,包括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e. 审计条款:合同应当注明外包商提供的内部审计报告类型(如财务、内部控制和安全评估)。合同也应当注明内部审计次数、有关审计成本和企业获取内部审计结果的权利。

f. 报告制度:合同条款应当规定企业收到的内部审计报告的时间、类型和次数。

g. 审计收费:合同应当明确内部审计服务收费的计费依据、计费标准及付款方式与时间。

h. 争议解决:企业应当在合同中订立一个争议解决规定,以解决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

环境的变化会给企业的内部审计业务带来新的问题,企业管理当局在签订外包合同时应考虑合同是否具备足够的灵活性,所以企业与外包商之间也应当订立可以改变合同条款的协议,尤其是会预料到可能出现重大问题而需要扩大审计工作的时候。在签字之前,双方应当聘请法律顾问进行审查。

四、 控制和监督

内部审计外包后,企业面对的不再是企业内部的审计人员,而是承包商,这样就增加了企业的运作风险。因此,对整个外包活动的控制和监督就显得额外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整个外包工作的成败,是整个外包工作的关键所在。对于外包过程的风险,如果企业不能很好地甄别并加以控制,那么企业不仅不能从外包中获益,还有可能面临难以估量的损失。特别是当企业将一项重要的内部审计业务外包出去的时候,就更需要对这些风险进行控制和监督。

企业可以不参与外包审计,但不能不控制审计过程。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无论是否外包,企业的董事会和最高管理层都应对确保内部控制体系、内部审计工作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负最终的责任。部分外包内部审计业务的企业,应当考虑维持一支少量精干的内部审计队伍,并让具备资深和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担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外包商协助内部审计人员确定要审查的风险,提出建议,实施经内部审计经理批准的审计程序,并与内部审计人员共同向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其发现的问题。全部外包内部审计业务的企业,应保留一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内部审计日程进行适当的安排和控制。

对外包过程的监督,主要是监督承包商的行为及结果,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a. 监督外包商的运作状况

审查审计报告和获取的监管检查报告,评价外包商控制措施的完备性;跟踪检查审计报告所指明的任何缺陷;定期审查外包商与内部控制有关的政策;监督外包商在内部审计方面的人事变动;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等。

b. 评估外包商提供的内部审计服务质量

企业应当定期审查有关外包商业绩的报告,确定这些报告是否准确;及时追查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评估外包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水准的计划;评价外包商支持和增强企业战略导向的能力等。

c. 监督合同遵守情况

企业应当定期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得到遵守,是否有必要根据企业需要对某些条款进行修改;保留与合同遵守、修改和争议解决相关的档案记录。

如果外包合同出现突然终止的情况,企业要有应急措施。假如在内部审计领域还有许多可待选择的外包商,应急措施应当对某个候选外包商进行详细的调查。假如新外包商需要过一段时间才能开展工作,企业就必须考虑临时增加其自身的内部审计能力。

内部审计外包合同完成后,企业要对本轮外包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地解决本轮外包中遗留的各种问题,如解决合同争议、进行事后的补救工作等,为下一轮外包的开展做好准备工作。

【参考文献】

[1] 吴秋生,冯婷.当前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转变的观念[J]. 中国审计,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