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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范文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12号),设置**市园林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园林绿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会同城乡规划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制定城市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城市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化用地绿线划定和控制管理工作。

(四)参与审查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公共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城市绿化经费申报管理监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指导园林植物保护,负责绿化配套资金、占用绿地补偿费、易地绿化费等费用收缴管理;负责城市树木砍伐和城市绿地占用审批;组织开展市区全民义务植树、认建认养绿地树木和创建“园林化单位”等评比竞赛活动。

(六)负责园林绿化设计、定额管理,核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制定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等级标准,检查验收绿化工程质量;参与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养护招投标工作。

(七)负责公园行业管理,制定并施行公园管理检查标准;负责动物园观赏动物引进、交换繁育、饲养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游乐园审查和登记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园、游乐园内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花卉市场协调指导、盆景资源调查研究和开发利用、节日摆花及园林对外展出组织工作。

(八)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园林科研项目攻关和新成果、新技术推广工作。

(九)组织城市绿化成果统计、普查和资源调查评估工作。

(十)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各县(市、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园林绿化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技术交流、继续教育、局属单位安全保卫等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园林局设8个内设处室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纪检监察机构。

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行政管理、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生产、环保、消防、安全、设备年检、事故防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双拥”工作;制定和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督查全市园林科技工作;编制城市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年度园林植物新品种引种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城市园林绿化新成果新技术推广应用、园林科研项目立项、园林科技档案资料管理和科技情报信息收集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重点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审核和施工现场技术问题、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参与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园林植物保护、园林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

人事劳资处

负责全局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定额管理、干部考察任免、培养教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录用调配、奖惩、工资福利、养老保险、离退手续办理;组织指导局系统园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评定。

计划财务处

负责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编审、会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填报、绿化专项建设资金管理监督、财务收支、专项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及离任审计等工作。

政策法规处

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战略、重大政策调查研究,组织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起草,监督指导城市园林绿化行政许可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和应诉等法律事务;收集编写园林信息,组织撰写园林史志;负责园林网站建设。

规划建设处

会同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带、防护绿地和城市主次干道绿地方案审批;参与审查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绿地指标)并监督实施;划定城市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化用地绿线控制范围并实施管理;负责局属单位基建、土地、房地产开发管理;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收集管理。

绿化管理处

实施城市绿化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技术管理规范;参与制定城市园林绿化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和城市绿化年度计划,拟定并申报城市绿化专项经费;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县(市、区)城市绿化工作;负责“园林化单位”、“园林化道路”、城市主次干道绿化检查验收;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手续;负责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占用绿地补偿费、易地绿化费等费用的收缴管理和古树名木、珍稀树种认定、核查、建档、保护、后续资源调查;指导国有园林苗圃苗木生产;组织指导义务植树、认建认养树木绿地活动;组织城市绿化成果统计、普查和资源调查评估工作。

绿化标定处

负责园林绿化设计、定额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企业资质审查、评定、年审工作;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定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等级标准、检查验收绿化工程质量,参与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养护招投标工作;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评选。

公园管理处

实施公园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技术管理规范;参与制定城市园林绿化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并实施年度公园绿化计划;参与新(改、扩)建公园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和竣工验收;制定公园、广场质量管理等级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审查协调公园大型活动和游乐园建设管理;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全市各类游艺机、游乐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园林系统各类经营活动;指导动物园动物保护、繁殖、交换和管理,公园内古建筑维护管理;协调指导花卉市场、盆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大型节日摆花及对外展出组织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监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Abstract: This paper combining with practical work experience, some problems existing in city greening, expounds the importance of city greening maintenance management.

Key words: green; maintenanc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986.3

近几年来,城市绿化建设已被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绿化建设投入不断加大,步伐进一步加快。,出现了党委、政府统一安排,社会广泛参与、多渠道投资、建设多类型园林绿化的热潮。城市绿化的重要性已为政府和市民所共识。但城市绿化普遍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切实做好绿化养护工作已成为城市绿化工作的当务之急。如何提高绿地养护管理水平,如何把握园林绿化事业的规律和特点,运用政策、法规和科学技术手段,加强管理做好养护,巩固提高园林绿化成果,是本文研究探讨的问题。一、目前绿化养护管理滞后的原因 规划、建设和管理是城建工作中三个重要的环节。在城市园林绿化中,由于自身的规律和特点使三个环节的关系尤为密切,管理极其重要。所谓“三分载植、七分管理”,已为理论和实践充分证明了的结论。高效的管理和科学的养护是实现、巩固和提高园林绿化建设成果的具有关键意义的环节。然而,现在却普遍存在重视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轻视养护管理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 1、对绿化养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一个绿化工程美不美,是否能满足老百姓的需求,方案设计、施工管理固然重要,但绿化养护更为关键。如果不进行绿化养护或养护不到位,园林规划设计者的设计意图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园林绿化建设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人文价值就不能得到最大效率的发挥,园林建设必将失去其本来意义。只有实施良好的养护,才能取得预期的绿化效果,才能给人以愉悦的心情、美的享受。其生态、减灾等功能得以最大程度发挥,尤其是很好的养护可以提高广大市民爱绿、护绿的意识,激发参与支持园林绿化事业的热情,巩固现有绿化成果,从而促进园林绿化建设的发展。

2、建设投资多,养护管理投资少。绿化面积迅速增加,用于养护管理的资金、人力和机械设施没能相应增加,已成为制约做好绿化养护工作的关键因素。由于财政比较紧张,加上一些领导和部门对绿化养护重要性认识不足,造成绿化养护技术装备落后,绿化养护措施不到位,绿地景观效果差。

3、行政管理力量薄弱。机构调整使园林绿化管理和养护出现空挡,行政管理对养护工作缺乏有力的专业技术指导,一些居住小区和一般单位的绿化疏于养护,养护水平下降,而影响绿化质量。 4、一些专业队伍热衷于绿化工程施工,不顾承担绿化养护工作,绿化养护技术水平下降。

5、绿化市场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对设计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养护尚未全面引进市场竞争机制,缺乏养护定额和质量标准。

二、充分认识绿化养护管理的重要性 城市园林绿化是以种植植物为主体,是有生命的植物材料,没有植物材料就无法进行绿化,植物是有生命的,有生命的植物是需要浇水、施肥等养护、管理,而且是需要连续的而不是间断的养护和管理。只有在全过程中重视了养护和管理工作,园林植物造景效果才能真正实现;园林绿化工程的建造成本才能降低;有限的植物材料资源才能充分利用。绿化工程不同于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就达到最佳状态。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只能说明植物种植成活,达到体现设计的基础和初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精心养护,使其生长茂盛,对有造型要求的进行修剪、整形和加工,逐步成型,达到设计要求。植物生长不仅有一般的生命过程,在生长过程中还受着自然条件和环境因素的影响,创造适宜生长的环境,对出现损伤、衰老和死亡要适时种植或更新。

因此,可以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园林绿化的工程施工是设计的继续,而养护和管理则是施工建设的再继续。只有通过精心施工和科学养护,才能最后实现园林绿化的设计蓝图,才能充分体现绿化的生态价值、景观价值、人文价值;才能真正成为城市的亮点,市民休闲的好去处。三、运用政策、法规加强行政管理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在不断加快,人们对城市生活环境要求越来越高,对于市政园林绿化建设越来越重视,希望通过市政园林绿化建设改善周围居住环境,提高自身生活质量。因此,在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市政绿化面积在不断增加,市政绿化养护单位在日常养护工作中对于养护物资的采购需求逐年增长。但是,市政绿化养护单位在养护物资采购管理中依然存在一些不足。笔者主要对现阶段市政绿化养护单位在物资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与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为市政绿化养护单位物资采购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

市政绿化;绿化养护;物资采购;物资管理

在现代化城市建设中,城市绿化是城市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对城市绿化进行长期养护是市政绿化养护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俗话说,园林绿化“三分栽、七分养”,市政绿化养护对于城市绿化工程的美化、观赏性和生态效益的发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城市建设发展中绿化养护工作做不好容易造成园林绿化建设成本大量浪费,出现绿地退化、树木枯死等现象。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满足人们的居住需求,城市市政绿化面积开始增加,市政绿化养护单位的工作量也不断加大,在进行绿化养护时所需要采购的养护物资也逐渐增多。但是,由于市政绿化养护单位在物资采购和管理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制度,导致在进行绿化养护物资采购和管理时会出现一些问题,影响市政绿化养护工作的正常开展。物资采购管理是单位管理活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加强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对控制物资成本支出、优化单位物资采购资金结构以及合理利用物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新时代下,市政绿化养护单位如何做好养护物资的采购管理,为市政绿化提供有效的后勤保障,是市政绿化养护单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市政绿化养护单位物资采购管理现状

1.养护物资采购管理人员专业水平较低

在绿化养护单位物资采购管理部门中,由于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较低,管理意识比较淡薄,对物资采购和管理工作认识不足,缺乏对养护物资采购和管理的理解。对制定的物资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了解不够,甚至在采购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幕后交易等腐败现象。

2.养护物资采购缺乏计划

一些绿化养护单位在采购物资时不根据实际需要和库存量制定养护物资的采购计划,导致在养护物资采购时出现盲目采购现象,使得养护物资储备量过大或短缺,造成资金占用过多,资金利用率过低。

3.物资采购存在风险

养护物资采购过程中,容易出现合同欺诈、价格变化、供应商延期交货、采购产品质量不达标及采购意外等问题,这些风险的存在都会对养护物资的采购和管理造成影响,甚至影响绿化养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4.养护物资采购管理管理观念和手段落后

在绿化养护单位中由于物资采购管理人员专业水平较低,对于先进的采购管理理念缺乏学习,在采购物资时大多是根据个人经验进行采购,不会在采购之前去做市场调查和评估。在物资管理过程中依旧沿用的是传统的登记方法,不能及时了解物资的库存情况,导致物资管理混乱,甚至出现养护物资丢失等现象。

二、市政绿化养护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对策

1.提高对养护物资管理的认识

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指出,意识能够反作用于物质。要想提高市政绿化养护物资的管理水平,市政绿化养护单位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物资的采购与管理,这样才能引起全体管理人员的重视,提高管理的水平。此外,有效提高养护物资管理水平,需要配备责任心强的专业物资采购管理人员,建立一支高质量的养护物资采购管理专业队伍,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素质和能力,有助于提升市政绿化养护物资采购管理的水平。

2.实施养护物资计划管理

第一,养护物资管理计划的编制。养护物资管理计划的编制是实施养护物资管理工作的前提,科学合理的管理计划能够保证后期管理工作质量,促进单位健康发展。养护物资采购管理计划制定需要单位内部各部门加强沟通,在采购物资时各部门要进行信息交流,根据需要确定采购物资的数量、规格和所需资金等。同时,在物资采购管理过程中积极引入计算机技术,利用计算机技术通过网络进行信息共享,让单位物资管理人员了解单位物资的采购情况和库存情况。第二,加强养护物资采购部门、管理部门与养护施工部门的沟通,根据绿化养护项目实际需要的养护物资制定采购计划,建立完整的养护物资数据库,对养护状况、物资收发进行有效管理,杜绝性能质量差的养护物资流入绿化养护现场,影响绿化养护的效果,也杜绝超出计划范围的采购行为,以免造成资金积压、养护物资浪费等现象。

3.加强对养护物资采购环节的管理

第一,有了合理的计划,规范的采购活动对单位成本控制及绿化养护的有效运行有着最直接的作用,在材料采购之前需要明确所采购物资的质量和技术要求,而且还要对市场行情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并对备选供应商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设备状况、财务信用等状况有所了解,建立和完善询价比价机制以及招投标采购、集中采购等采购机制。在承诺付采购资金时,要审核产品价格,高出限价的采购资金不予审核。采购物资到货后,要对采购物资的质量、数量等方面进行审核和验收。最重要的是落实养护物资管理的责任制度,力求采购资金运作透明和效益最大化,只有这样管理水平才会提高,单位才会降耗增效。第二,选择资信好的物资采购单位,保障所需物资及时供应。通常情况下市政绿化养护单位的养护物资管理人员配备较少,为了确保养护工作所需物资的正常供应,市政绿化养护单位一般会同物资材料的供应商建立起长期合作的关系,所以在物资材料采购单位的选择上要重视物资供应商的信誉和实力,选择实力强、信誉高的供应商提供工程所需的主要物资。在价格的制定方面,为了保障合作双方的利益,由双方协商确定。此外,为了提高物资采购的效率,市政绿化养护单位可以通过第三方物流业务模式,为市政绿化养护单位解决供应量大、速度要求高、物资种类多等问题。第三,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合理配置。养护物资的管理,无疑都是靠员工来完成的。要想提高养护物资的管理水平,不仅要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从根本上来说还要得到员工的认同,增强单位的向心力,使员工真心实意地投入工作中。因此,单位要树立“以人为本”原则,在员工的配备、安排上力求人性合理。同时要及时排查机械养护的安全隐患,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

4.强化物资储备管理

物资的储备管理作为单位保证正常生产的必要手段,使单位的物资储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是很有必要的。首先,物资验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对质量不合格、数量不足、品种规格不符的予以退货。其次,仓储物资时一定要采用科学的保养手段,做好保养工作。同时确定物资储备额度,保证物资储备量合理。合理利用储存空间,储存结构和储存地点也要合理。做好储备工作,可以使单位的库存物资保持在合理水平,节约储备占用资金。增强储存管理的灵活性的同时可以保证单位资金良好运转,增加单位经济效益。

5.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

为了使市政绿化养护单位适应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单位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改革。应该建立信息化的管理平台,根据市政绿化养护单位本身的物资特点,有计划地进行管理,对于物资的采购、成本管理都应该做到公开透明。这样逐渐形成全面的单位养护物资管理系统,从而能够对物资进行全面的跟踪,方便单位对物资信息的查询和管理。

总之,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市政绿化养护单位要想做好绿化养护工作就需要转变物资采购管理人员的管理观念,改进物资采购管理的手段,在采购和管理过程中要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减少不必要的物资浪费和资金占用,促进绿化养护物资采购管理水平的提高。

作者:刘治国 单位:天津学苑市政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园林绿化;养护;措施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urban green construction has been taken as an important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into the government at all levels of the nat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plans, green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continuously increased, the step further speed up. The importance of urban greening for government and people have consensus. But the city greening exists generally focuse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ight management phenomenon, fully realize the importance of the virescence maintenance, to do a virescence maintenance work has become a city virescence work of the moment.

Keywords: landscape; Maintenance;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98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过程就是把园林规划设计者的设计意图转化为具体园林景观的过程。所以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达到设计人员预想绿化工程完成后所要达成的效果。就必须深刻领会设计人员的设计意图,并严格按施工图进行绿化施工,使其转化为现实的园林产品。但这还远远不够,如果种植前后不注意绿化养护工作,种植好的树木不久就可能枯萎死亡,那么前面的绿化工作就全部白费,设计者的意图和园林景观更无从谈起。实际上要想获得园林绿化工程的理想效果,还要在园林绿化施工的营过程中始终重视园林养护和管理工作。园林绿化养护在绿化工程施工结束后显得更加重要,只有精心养护,才能保持现有的绿化成果,才能充分体现绿化的生态价值、景观价值、人文价值,才能真正成为城市的亮点,市民休闲的好去处。

1 绿化养护滞后的主要因素

1.1 没有真正意识到绿化养护的重要性

一个绿化工程是否美观,能否满足大众需要,在方案的设计和管理上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后期养护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绿化工程的成功,有70%都是靠养护。如果养护工作出现问题,方案设计者的思想和意图就不能充分的展现出来,园林绿化的人文意义、生态意义、社会意义就不能全面体现,进行园林建设也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

1.2 绿化的养护经费有限

园林绿化养护工作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养护经费的不足,经费的缺失,使得绿化养护装备和技术得不到改善,绿化的养护工作不到位。因为一些政府部门和人对养护工作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而且财政方面也不宽裕,使得城市绿化的养护工作经费得不到好的解决,直接导致了绿化的护理工作不能有效完成、绿地景观效果也在直线下降。

1.3 缺乏先进的养护技术,养护人员的业务素质普遍较低

现行的一些养护方法和措施,方法比较单一、技术含量低、设备比较落后,养护人员没有进行系统的培训,业务素质较低,养护没有先进的技术,养护的效果差、效率低。

2目前绿化养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2.1对绿化养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一个绿化工程完工后,是否能满足小区居民的需求,提高居民满意率,种植的工作固然重要,但绿化养护更为关键。俗话说:“三分种,七分管”。如果不进行绿化养护或养护不到位,园林规划设计意图就不能得到充分的展现,园林绿化建设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人文价值就不能得到最大效率的发挥,园林绿化建设必将失去其本来意义。

2.2养护人员对修剪造型知识欠缺,养护工作缺乏创新,养护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现在采取的一些养护措施,方法比较简单,冬季该修剪的树木修剪少,修剪技术含量低,养护管理人员由于缺乏必要的技术培训,技术业务素质普遍较低,养护工作缺乏创新意识,养护效率较低,个别树木长势造型不好,景观效果较差。

2.3小区居民环境意识差,素质有待提高。个别居民对待花草不爱惜,任小孩子进入践踏、玩耍,个别养狗的居民把狗随意放进去拉屎拉尿,所以保护环境意识有待提高。

3 搞好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措施

3.1落实“三位一体”养护制度

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制定相应的培训措施,提高养护管理技术水平。建立业务强、技术好的养护专职队伍,并加强培训学习,增加新的知识,不断更新技术,使养护管理工作向更高的水平迈进。

3.2科学规划设计,精心组织施工

园林绿化要根据不同的使用功能和性质进行科学设计、合理布局。以乡土树种为主,切实做到适地适树,乔灌木和地被植物相结合,按照生态学和美学的原理进行配置,尽量满足各种植物生长所需要的条件。还要根据不同季节和植物季相的变化,制定相应的养护技术措施和养护劳动力的投入量。只有严格按照规范科学合理栽植,成活率才比较高,为后期的养护管理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在施工时,必须对园林植物的选苗、起苗、包装、运输、栽植等做到精心挑选和安排。

3.3完善行之有效的养护管理环节

养护工作需要有完备的技术规范、管理标准,要抓好养护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制定完整、详细的养护管理措施。对养护措施好、管理突出的绿地要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对管理不到位、养护水平差的绿地也要及时查找原因。

3.3.1灌溉、施肥根据植物的生长及开花特性进行合理灌溉和施肥。在雨水缺少的季节,每天的淋水量要稍大于该种类规格的蒸发量,使其含水量保持在:砂土为3%~6%;砂壤土为6%~12%;壤土为12%~23%;粘土为21%~23%。需水量大的植物,其土壤含水量一般要求:砂土为4.5%~6%;砂壤土为9%~12%;壤土为18%~23%;粘土为22%~23%。需水少且不耐涝的植物,其土壤含水量控制在:砂土为3%~4.5%;砂壤土为6%~9%;壤土为10%~18%;粘土为21%~22%。

3.3.2补植、改植及时清理死苗。7天内补植回原来的种类并力求规格与原来植株接近,以保证优良的景观效果。补植需按照种植规范进行,施足基肥,加强淋水等保养措施,保证成活率达98%以上。对已呈老化或明显与周围绿化环境不协调的树木或花卉应及时进行改植。

3.3.3及时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以防为主,精心管养,使植物增强抗病虫能力。经常检查,早发现早处理。采取化学防治、物理人工防治和生物防治等综合防治方法,防止病虫害蔓延和影响植物生长。尽量采用生物防治的办法,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用化学方法防治时,喷药一般要在晚上进行。药物、用量及对环境的影响,要符合环保的要求和标准。

3.3.4实现机械化生产,提高养护管理水平

实现机械化生产,是园林现代化的方向。运用现代技术,广泛使用机械操作,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因此,园林绿化养护可以根据养护需求编制施工机械设备的投入计划。对某些工种属于手工艺性质的劳动,不可用机械代替,必须保持手工操作特色。所以,既要注重提高劳动生产率,又要保证园艺质量。

4 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环境意识不断增强,城市的绿化已经逐渐成为各级政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建设。虽然政府在城市绿化上的步伐不断加快、投入也不断增多,但是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已经成为阻挡城市绿化进步的主要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充分意识到养护对绿化的重要性,来使城市绿化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陈有民.园林树木学[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1990

[2]黄晓栾.园林绿地与建筑小品[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3]姚景权 谈西宁的生态园林建设 生态园林论文集续集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风景园林 居住区绿化建设 管理体制 养护

普通人是城巾的主人,在景观设计和城巾建设中应该得到关怀,而在城市美化思想指导下的绿化建设,强调的是纪念性、机械性和形式性、展示性。事实上,城巾绿化的真正意义在于为城市居民提供一种休闲、生活及工作环境,而不是主题游乐。特别是在新建居住区中,真正为居民的生活和栖居而美化的社区并不多见。而大量出现的是,样板示范区导向的美化,目的是展示政绩,供人参观;商利导向的美化,试图通过美化招徕住户。这两种导向都把居住者和居住环境作为展示品,忽略了环境美化对居住者的日常生活和居住意义,导致了居住区美化走入了歧途。居住区绿地是城巾园林绿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伴随现代化城巾建设而产生的种新型绿地。它最贴近生活、贴近居民,也最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现念。在城市的人园林中占有相当的比重。

1、居住区绿化美化存在问题

1.1自觉执行绿化法规的意识浦、够尚未形成规范化管理

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管理措施少L建设单位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改变了部分规划绿地使用性质。如:摆摊设亭,建存车棚、停车场等。绿地成了无视法规的挤占对象。宣传执法力度小够,管理办法落实小够对随意折枝、摘花、伐树和车辆碾压绿地等行为,查处工作薄弱,无形中助长了侵占、蚕食、破坏绿地的行为,致使此人和个别单位的领导绿化意识淡薄,法制观念极差。存在各行其是的现象,设计与施工未经园林部门审核(设计施工资质,绿化规划设计),影响了居住区绿化美化水平的提高。

1.2绿化规划与快速发展的城市建设不相适应

此开发商在报规划时,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但具体到施工时,此配套设施就发生了“计划赶不上变化”的现象。待到投入使用时,问题接踵而至。例如停车场问题、商业配套设施问题等。为了缓解矛后开发商不得不考虑补扩建而补扩建的唯办法就是挤占绿地。

1.3管理体制不顺经费明显不足

建成区的居住区绿化,有时因为产权和管理范围交接不明晰,责任不清而造成管理不到位。依照法规规定,小区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应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如果此类问题得不到解决,包袱越背越重,势必会造成将来承受不了而被迫弃管。另外,有此市政工程,在居住区或重点人街施工,毁坏树木、占用绿地不缴纳绿化损失费,无形中为绿化养护雪上加霜,影响了整体绿化水平的提高。

2、营造最佳人居环境的措施

2.1 规划设计是关键

2.1.1严格执行规划设计要求要。想提高新建居住区绿化美化水平,就必须做到规划设计合理,使规划到位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规划设计要求。2.1.2配套设施完善,综合功能齐全。居住区的基础设施除了绿地外,还应包括教育设施、商业网点、卫生保健、娱乐场所、行政管理、巾政公用设施等。2.1.3规划要有超前意识留出定比例的待建用地。2.1.4居住区绿化规划设计要注重创新,注重经济实用,注重管理,注重绿化设计手。

2.2 增加投资是提高绿化水平的重要保障

绿化经费投入定终身或次性使用的办法,都可能造成绿化水平的参差不齐和管理水平的逐年滑坡。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小区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渠道,是提高新建居住区绿化美化水平的重要保障。

2.3 完善绿地养护管理制度是提高新建居住区绿化水平的重要保证

过去由于管理体制小顺,养管主体单位不明确,责任不清,出现了 一年绿、一年荒、三年光的现象。为了避免此现象发生,在房屋产权单位多样化的今天,对新建居住区的综合管理,应由开发商组织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2.4多管齐下,确保绿地安全是提高绿化水平的有效措施

2.4.1要强化全民绿化意识

充分利用媒体人造声势,利用植树节设立宣传、咨询站,提高公众爱护绿化成果的自觉性,力戒有法不依的现象,坚持不懈地对群众进行绿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引导,特别是对青少午的教育,让他们从小就懂得绿化的功能和作用,使绿化造福人类的思想家喻户晓。

2.4.2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遏制破坏绿化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控制树木的伐移审批手续。凡不按绿化法规缴纳有关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办理绿化审批手续;凡单位庭院尚未达标的,律从严审批开工项目;凡挤占破坏绿地的律限期腾、辟出绿地,由绿地部门统规划,实施绿化,从而有效保护绿化成果。

2.4.3加强植保和养护技术研究,提高绿地养护的科技含量

为确保居住区绿地植保工作的规范有序和实效性,应下大气力做好绿地病虫害预测预报,生物天敌的试验和应用,生物防治力法的推广工作。目前,随着养护管理范围的不断扩大,植保和养护工作的量和难度不断扩人应进步充实植保养护的专业技术力量。

3、正确处理好几种关系

3.1 处理好规划与建设的关系

居住区绿化水平的高低,主要看规划起点的高低。凡要建成高标准的绿化环境,既要有足够的土地,还要有资金。若不具备这两点,再高明的设计者,施工者也难为“无米之炊”。绿化所需之地来源于规划,规划要具有前瞻性,只要努力追求,就能够争取更多的绿化用地。

3.2 处理好居住区绿地建设与城市自然保护的关系

居住区绿地是城市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中的主要开放空间,是城巾中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可能载体,由此也成为开展城市自然保护的主要场所。城市自然保护包括城市地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景观保护两个力而,它不是简单的城市的植树种草,而是要将自然生态引入城市空间。

3.3 处理好建设与管理的关系

绿化成果向来是“三分种,七分管”。这也充分说明了养护管理的重要性,小区绿化同样如此。但就目前状况而言,‘重建轻养”的现象较为普遍,更有甚者只建不管,甚至弃管,把好好的处绿地弄得面目全非。我们要总结推广好经验,对于管理不到位的单位,依法严加管制。同时,政府绿化管理部门也要加人监督检查。

3.4处理好绿化与居民的关系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关键词:园林规划;绿化;小城市

中途分类号: TU98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城市园林规划和绿化是城市园林建设及管理工作的基本要素和重要依据,能够促使城市园林建设的发展方向更加明确,从而在充分了解城市园林绿地系统重要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做好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规划设计与建设,有效的突出当地自然及文化风貌,美化环境,改善环境,切实保护好生态多样性。

然而伴随着我国城市建设不断深入,部分相对落后的地区在城市园林规划和绿化方面并没有跟上城市发展的步伐,城市景观建设需要进一步改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对于打造美丽城市意识越来越强,各级政府已将工作重点放在营造城市美好生态环境、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健康、科学发展等方面,进一步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摆在城市建设工作中的关键位置。

然而小城市在园林规划设计和绿化方面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本人从事园林工作多年,现就小城市园林规划及绿化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一些对策。

1小城市园林规划和绿化存在的问题

1.1规划队伍专业人员缺乏,档次不够高

小城市园林规划行业体系不够完善,缺乏城市园林规划统一的行业规范及规模,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设计队伍不能满足城市建设发展的任务,往往园林规划涉及的面较广,任务较重,致使有些规划设计档次不够高,设计人员并不能有充足的精力完成从设计方案到施工验收,同时,规划经费不足,从而园林绿化质量就会相应受到影响。

1.2绿地结构不科学

大部分小城市存在绿地数量不足,游园、公园偏少,新老城区绿地率相差较大且老城区公园绿地老化现象严重等问题。绿地结构层次比较单一,植物景观单调,在季相、色彩等方面缺乏变化,乡土树种使用内有足够的充分,跨区域树种却大量应用,例如,近些年有些北方城市大量引进使用南方苗木,再加上养护管理不到位,致使目前水土不服现象显著,无法有效反映出园林的艺术风貌,影响了园林景观三季有花、四季常绿的要求,并造成了经济损失。

1.3规划设计与绿化管理不平衡

近几年,有些小城市热衷于聘请专家编写城建园林绿化规划,虽然设计水平较高,但建设中由于经费、人员等原因,建设水平与规划水平不相符,再加上移交后管理经费缺乏、技术落后、监管不严,往往三年内就没有最初的样子,就要重新修改规划,改造提升。没有长期的规划和标准的绿化养护管理,造成规划设计和绿化存在比例失调,更谈不上达到生态标准。

1.4养护管理工作参差不齐

有些小城市有些绿地养护管理外包,虽然减轻了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负担,但有些公司责任心不强致使管理不到位。有些居住区绿化养护管理更是粗放,体系更不完善。有些主管部门管理起来的绿地反而管理的较好,小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有些地方由于绿化养护资金不够,导致养护质量不高,主要依赖地方财政资金,缺乏社会筹资渠道。伴随着绿地面积的进一步增加,养护管理成本不断提高,养护资金日益紧张,使得管理工作难上加难。

1.5缺乏创新和特色

由于有些小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喜欢套用其它地区大城市的园林风格,或将设计大家的手法生搬硬套,从而缺乏本地区的园林绿化特色。没有创新点,都一成不变,没有真正体现出园林绿化建设的意义,同样也就无法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

2解决措施

2.1保证园林绿化投资

在加大园林绿化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应加大该地区的园林绿化建设资金投入,正确处理绿化与环境投资之间的关系,把间接效益与直接效益挂钩,在保证环境与绿化质量的前提下,牢固树立长期绿化的思想,常抓不懈,确保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水平提高。在保证园林绿化建设的同时,还能增加该地区的经济效益。

2.2优化园林规划设计水平

优化规划设计,凸显城市特色,按照生态园林城市设计的基本原则对规划设计进行优化,增加园林规划设计专业人员,凸显城市文化特色,合理配置植物群落,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免污染环境。在植物配置方面必须体现大气,选取的物种应当满足乡土化、景观化、生态化以及功能化的需要,从而不仅可满足人们对景观艺术的要求,而且可充分发挥其生态功能,减少物种“水土不服”。整体布局必须协调,四季景观变化有致,在城市主要交通路口、繁华街头、高速路口营造出更多优美的人文景观。在大规模景观工程项目规划设计中,进一步挖掘乡土资源,增加城市特色,创新规划设计,打破一成不变的规划模式,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高的收益。

2.3因地制宜,建立规划长效机制

根据城市不同特点进行不同的绿化设计,突出城市文化底蕴和内涵。首先应从该地区的实际水平出发,在建设的过程中应因地制宜地发展绿化,同时也要立足于本地区的经济水平。其次在园林绿化建设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原有生态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减少对原有环境的破坏,不要生搬硬套。根据城市发展现状,并结合城市现有的景观风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公共绿地的应急避难功能,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明确近期及长期发展目标。

2.4加大绿化养护管理

一般的养护操作模式还很简易原始,主要是拔草、浇水、喷药,忽视了修剪的艺术性以及施肥、病虫害的预防等环节,其结果直接影响到绿化的景观效果,造成乔木长势不佳、灌木整形单一,因此在抓好绿化施工质量的同时,抓好养护的质量也同样重要。

2.5加强绿化宣传力度,提高绿化认识

园林绿化建设是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要部分,也是改善环境的有效方法,由于居民的文化程度不同,在对园林绿化建设的认识上,没能达到共识。有些绿地及花草得到破坏,增大了养护管理工作量,以至于阻碍园林绿化的建设步伐。需要当地政府加大园林绿化的宣传,提高人们对园林绿化的认识。在建设该地区的园林绿化时,要立足于该地区的地方特色,所建造的园林能满足该地区人们的生活需要,使人们能从实际生活中提高对园林绿化的认识。

2.6强化法制建设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关键词:居住区 绿化 规划 设计

一、现代居住区绿化规划与设计的现状及问题

1、现状

人是城市的主体,在景观设计和城市建设中应得到关注,而在城市美化思想指导下的绿化建设,强调的是纪念性、机械性、形势性、展示性、政府领导政绩性。实际上,城市绿化的真正意义在于为居民提供一种休闲、生活及工作环境,而不仅限于游乐。众多新建的居住区中,真正为居民的生活、居住而美化的社区并不多,而大量出现的是样板示范区的绿化美化。因商业利益的驱使,绿化美化目的更多是体现政绩、供人参观,开发商试图通过美化性绿化招睐住户,这两种导向都把居住地和居住环境作为展示品,忽略了环境美化对居住人的日常生活和居住意义,导致了居住区美化绿化误入歧途。但是随着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建设区不断的扩大,新建社区如雨后春笋拔地而起,居住区的绿化与城市建设、交通、卫生、教育、商业服务及其它行业管理等,共同构成了现代化城市居住区的总体形象。居住区绿地是城市园林绿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随着现代化城市建设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绿地,它贴近生活、贴近居民,也最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现念,在城市大园林中占有相当比重。据统计,居住区绿地面积已远远超过其它公共绿地面积,且增长速度很快,在创造了一定的生态效益的同时,也得到了各级领导和有识之士的高度重视,更深受小区居民关注。

2、问题

(1)民众的绿化意识薄弱。首先是单位和个人自觉执行绿化法规的意识不够,尚未形成规范化管理。由于缺乏有效保护管理措施,一些建设单位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改变了部分规划绿地使用性质,如修建门面摆摊、建停车场等,绿地成了某些单位巧取豪夺的对象。

其次是宣传、执法力度不够。绿化种植不光能美化环境,还能防风沙、涵养水土、吸附灰尘、杀细菌、降低噪音、吸收有害物质、调节气候和保护生态平衡。管理办法落实不到位,对随意折枝、摘花、伐木和车辆碾压绿地等行为查处力度不够,无形中助长了破坏绿地的行为,致使一些人和个别单位的领导绿化意识淡薄、法规观念薄弱。设计与施工未经园林部门审核(设计施工资质),独断专行、各行其是的规划行为影响了居住区绿化美化水平的提高。

(2)规划与实施的矛盾。绿化规划与快速发展的城市建设不相适应,一些开发商在报规划时,各项绿化指标都符合要求,但到具体施工时,一些配套设施就发生了“计划赶不上变化”的现象,待到投入使用时,问题就出现了,例如停车场、商业服务等问题。为缓解矛盾,开发商就补扩建,而唯一的办法就是挤占绿地,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3)管理体制不健全。建成区的居住绿化,有时因产权和管理范围交接不明、责任不清而造成管理不到位。依照法规规定,小区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应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但由于目前实行房改,房屋产权多样化,至今养护经费不能落实。如果此类问题不能解决,包袱越来越重,势必会造成将来承受不了而被迫不管。另外,有一些市政工程在居住区或重点大街施工,毁坏树木、占用绿地不缴纳绿化损失费,无形中为绿化养护雪上加霜,影响了绿化水平的整体提高。

二、营造最佳人居环境的措施

1、设计完善。

(1)严格执行规划设计要求。要想提高新建居住区绿化美化水平,就必须做到规划设计合理,使规划到位,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规划设计要求。如执行居住区绿化面积占小区面积的30%,还要按照设计人口居住小区聚中地面积人均1平方米、居住区人均2平方米的要求;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游憩锻炼身体的场所及设施,供居民游憩、赏景及进行各类活动的公共绿地。

(2)配套设施完善,综合功能齐全。居住区的基础设施除绿地外,还应包括教育设施、商业网点、卫生保健、娱乐场所、行政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等。

(3)规划要有超前意识,留出一定比例的待建用地。

(4)居住区绿化规划设计要注重创新,注重经济适用,注重管理,注重绿化设计手法。儿童活动区内要做到树型丰富、色彩明快,一般采用生长健壮、少病虫害、树姿优美、无刺、无毒、无飞絮的树种。配置方式要适合儿童的心理,色彩丰富,体态活泼,便于儿童记忆和辨认。老人活动区应选择高达乔木,为老人休息处庇荫,为晨练、漫步创造意境。对于大多数常年屋外活动人群要通过自然流畅的林缘线与丰富大色块相结合的方式,取得良好的感官环境效果。居住区是居民一年四季生活、休息的环境,在植物的配置上应考虑季节变化,营造春有红花吐艳、夏有绿荫清香、秋有霜叶似火、冬有翠绿常延的景观,使之同居民春夏秋冬的生活规律同步。建议选择一些具有强烈季节变化的植物,如红枫、玉兰、法国梧桐、元宝枫、紫薇、女贞、大叶黄杨、柿子树和应时花卉等,保证萌芽、抽叶、开花、结果的时间相互交错,达到随季节变化,乔木灌木相结合,常绿落叶相结合,速生慢生相结合,同时考虑住宅的通风、采光,最后达到功能优先、注重景观、以绿为主、方便居民的目的。

2、后勤保障系统完备

绿化经费投入终身或一次性使用的办法,都可能造成绿化水平的参差不齐和管理水平的逐年下滑。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小区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渠道,是提高新建居住区绿化美化水平的重要保障。所以,小区开发商应加大绿化投资力度,同时也要建立多渠道的资金筹集机制。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小区的绿化建设和管理,也是提高新建居住区绿化水平的有效途径。

3、完善养护制度

过去由于管理体制不顺,养护管理单位不明确,责任不清,出现了一年绿、二年荒、三年光的现象。为避免此现象的发生,在房屋产权化单位多样化的今天,对新建居住区的综合管理,应由开发商组织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公司可自管,也可委托具有一定实力、资质的专业部门管理,但绿化行政管理单位一定要严把质量关,实行养护责任制,明确责任,并执行绿化养护考核标准,加强各项养护措施并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4、多维度齐抓共管的综合方法

(1)加强全面绿化意识,充分利用媒体打造声势,利用植树节设立宣传、资讯站,提高公民爱护绿化成果的自觉性,力戒有法不依的现象,坚持不懈地对群众进行绿化法规宣传、教育和引导。特别是对青少年的教育,要让他们从小就懂得绿化的功能和作用,使绿化造福人类的思想家喻户晓。

(2)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惩治破坏绿化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控制树木伐移审批手续。凡不按绿化法规缴纳相关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凡是单位绿化尚未达标的,需从严审批施工项目;凡挤占破坏绿地的一律限期整改,让出绿地,由绿地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实施绿化,从而有效保护绿化成果。

(3)加强植物保护和养护技术研究,提高绿地养护的科技含量。为确保居住区绿地植物保护工作的规范有序和时效性,应下大气力做好绿地病虫害预测预报、生物天敌的实验和应用、生物防治方法的推广工作。目前,随着养护管理范围不断扩大,植物保护和养护工作的量和难度不断扩大,应进一步充实植物保护养护专业队伍的技术力量。

5、采用多样化的培植方式

居住区绿化经过10多年的实施、总结和应用筛选,形成了适应的乔木、灌木、草本配套的基调植物品种,特别是推广和应用了一些适合居住区特点的植物品种,如金丝桃、金丝梅、八仙花、凤尾竹、火棘、女贞等,这些植物是适应了当地的植物,耐荫,生长速度快,具备一定的自我维护功能。居住区内还保存有丰富的灌木,芙蓉、海棠、木槿、银杏等,常用品种有100多种,但是居住区绿地迅速发展,这些品种被反复使用,给人以雷同感,继续扩大和应用植物品种,是目前的重要任务。建议一些绿地增加一些观花植物,如杜鹃、茶花、茶梅、月季等,要提倡自然植被,即以铺设的草坪生长高度为标准,允许多品种共存,以降低养护成本。

三、正确处理好公共关系

1、处理好规划与建设的关系

居住区绿化水平的高低,主要看规划起点的高低,凡要建成高标准的绿化环境,既要有足够的土地,还要有资金,若不具备这两点,再高明的设计者、施工者也难为“无米之炊”。绿化所需之地来源于规划,规划要具有前瞻性,只要努力追求,就能够争取更多的绿化用地。

2、处理好居住区绿地建设与城市自然保护的关系

居住区绿地是城市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中的主要开发空间,是城市中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可能载体,由此也可成为开展城市自然保护的主要场所。城市自然保护包括城市地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景观保护两方面,它不是简单的在城市中种树和种草,而是要将自然生态引入城市空间。通过城市绿地在城市这种开发强度很高的地区开展自然保护活动,必须对城市绿地进行有效组织,实施绿地景观的生态重建。

3、处理好建设与管理的关系

绿化成果向来是“三分种,七分管”,这也充分说明了养护管理的重要性,小区绿化同样如此。但就目前状况而言,“重建轻养”的现象比较普遍,更有甚者只建不管,把好好一块绿地弄得面目全非。当然,多数居住区绿化管理比较完善,那是在当今房屋制度改革的大好形势下,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充分认识到了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切身利益。我们要总结推广好经验,对于管理不到位的单位,依法严加管制,同时,政府绿化管理部门也要加大监督检查。

4、处理好绿化与居民的关系

小区绿化的直接服务对象就是本区居民,因此,在规划设计阶段,首先要考虑到居民的需求、地理环境,创造自然优美的居住环境,促进居民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另外,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文明素质,增强绿化意识,使大家自觉参加到绿化养护和保护公益事业上来,这将达到质的飞跃。总之,居住区的绿化美化工作,只要严格遵循总体规划的原则,体现绿化设计的最佳效果,实行规模施工程序,强化养护管理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宣传及执法力度,一定能使城市居住区绿化美化工作再上一个台阶。

三、结束语

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要提高自然生态意识,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提高居住生态环境质量,使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同时,还要满足居民各种活动的需求,为居民创造多种户外活动的绿色空间,便于居民的活动、休闲、交往,兼顾民族地域性特色,营造小区人文气息,满足广大居民身心健康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赵振武 朱传耿 将雪中 结合城市自然保护的城市绿地体系构建[J].中国园林,2003(9)。

[2]李敏 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理论与方法的与时俱进[J].中国园林,2002(5)。

[3]祁支枝 养生保健型生态群落在城市园林中的构建[J].中国园林,2003(10)。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园绿地,指城市规划区内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除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闭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组织开展园林科研和学术活动等工作。

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在建园林绿化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已建城市园林绿化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市发改、财政、规划和建设、国土、林业、交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旅游、宗教、文化等风景名胜地及各种自然景观的园林绿化工作,在其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接受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城市重要景观区、城市主干道、大型公共建筑门前、小区院内的居住区绿化应体现城市园林艺术性,并突出地方特色。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具备条件的单位都应进行垂直绿化,提倡在工程建设中利用地形进行护坡绿化。

第十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城市绿化的义务。

鼓励单位、公民栽植纪念树和纪念林,认养绿地,并挂牌或冠名。

第十一条加强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维护必须按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经依法批准后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和城市绿化规划,确需改变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期满或占用期间城市绿化需要时,占用单位、个人必须腾退占用的绿化用地。

第十五条积极引导社会资金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凡生态公益型园林和社会资金建设的绿化项目,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依法减免各种费用。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扩建、改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一)旧居住区改造、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旧居住区改造、工矿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城市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四)机关、团体、文教、科研单位及部队营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新建学校、医疗机构和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七)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区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八)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改建的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要逐步实现园林绿化资源的全社会共享。大力推进城郊大环境绿化,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一般按每侧30—50米进行绿化建设。

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由财政资金建设的绿化工程和公园绿地的新建、改造等工程,应当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并接受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园林绿化规划,与整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施工。基建工程竣工后,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完成绿化工程。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的第一个植树季节内,必须完成绿化种植任务,对未完成任务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对限期内不能完成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组织绿化专业队伍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规定收取绿化费。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本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比例建设附属绿地。

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化建设、管护资金来源:

(一)由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园绿地和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负责建设、管护的防护绿地等城市园林绿地,由同级财政从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及其他绿化资金中拨付。

(二)属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综合开发工程配套的绿化项目,由改造和开发单位负责,并根据有关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基本建设总投资中列支所需的园林绿化建设费。

(三)属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附属绿地内的绿化项目,由该单位自行负责。

(四)属本条(一)(二)(三)项外的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绿化项目由权属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

(二)附属绿地由产权单位负责建设。

(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的绿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开发单位负责建设。

(四)江河两岸管护区、湖泊周围的绿化,属于河道、湖泊主管机关管理范围的由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属于城市公共绿地、市政道路的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江河、湖泊所在的镇、街道办事处协助实施。

(五)风景名胜旅游区的绿化,由主管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绿化建设的需要,组织生产绿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设城市园林绿化苗木生产基地。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设区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

城市绿化如需引进种苗,种苗必须按规定经植物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

第二十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兴建或捐资、助资兴建营利性的或非营利性的城市公园绿化。

第二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地的养护和管理实行以下分工:

(一)已移交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的城市园林绿地,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未移交的由各产权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

(二)各单位的附属绿地,由责任单位负责日常养护管理。

(三)居民小区内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居住区内的居民负责日常维护。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五)开发区按规划已建成的绿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地养护单位应按照城市绿地养护规范,做好其责任范围内城市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修剪、病(害)虫防治等养护工作和保洁工作。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钉、拴、刻划、攀折树木,穿越绿篱。

(二)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籽、果实、割草等。

(三)堆放、晾晒、抛撒物品。

(四)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五)搭棚建房,拴牲畜,圈围树木,停放车辆。

(六)焚烧物品,燃放鞭炮,放火等。

(七)随意取土、挖砂、采石、筑坟等。

(八)其他损坏树木、损害景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城市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建册、建档、编号、挂牌。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城市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个人负责养护,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负责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损毁、砍伐、移栽城市古树名木,因城市古树名木危及安全确需迁移时,按下列规定进行报批。

(一)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各相关单位、部门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现场查勘审核后,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它古树名木由各相关单位、部门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因建设和树木抚育更新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须按规定报批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在规划设计前,必须核实原有植被状态予以保护,确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应当在报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一并报批。

第三十三条下列树木严格控制砍伐:

(一)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区及防护绿地的树木。

(二)城市干道行道树。

(三)具有景观价值的树木。

(四)胸径在三十厘米以上的树木。

第三十四条因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毁的责任单位或个人,需按规定赔偿绿地权属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树木自然生长影响管线安全使用时,管线主管单位应向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树木的养护单位按照兼顾树木正常生长和管线安全使用的原则限期修剪、处理,修剪费用由线路主管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因不可抗力或生产、交通事故致使树木倾倒的,养护单位应及时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严禁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必须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公园绿地的,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㈠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兼具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作用的绿化用地;

㈡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㈢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㈣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㈤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四条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接受市城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城市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并有权制止、检举、控告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市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㈠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2%,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㈡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2%;

㈢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2%,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㈣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7%;

㈤城市主干道应达22%以上,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八条城市的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九条鼓励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建设室外生态停车场。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或植草砖面积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折算比例按下列规定计算:

㈠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少于1米,绿地率按100%计算;

㈡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少于1米,绿地率按30%折算;

㈢其余屋顶绿化绿地率按20%折算(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其中);

㈣生态停车场绿地率按20%折算。

第十条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市城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市城管部门指定的绿化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市城管部门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城管部门参与联审。

市城管部门应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市城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市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足的,由市城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易地绿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款所指易地绿化费由市城管部门按照省制定的标准收取,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园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绿化工程施工时,必须执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按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合同组织施工。

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图纸或变更通知书,施工单位应当按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不按变更后的图纸施工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绿化工程交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将规划设计方案、竣工图、施工合同、土壤和水质化验报告以及外地购进苗木检验检疫报告等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市城管部门。

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及时施工,绿化工程应于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对未能按原批准绿化规划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责令建设单位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选择绿化施工队伍,尽快实施。

第十七条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地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经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绿地不得随意侵占。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市规划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市城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㈠在公园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㈡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㈢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树木管护的收益归管护部门;

㈣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实行专业养护管理和群众养护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情形确定管理单位:

㈠城市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市城管部门管理;

㈡单位附属绿地、自建公园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管理;

㈢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属前期物业管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无物业服务的小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理;

㈣生产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管理;

㈤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种植的树木,由该居民管理;

㈥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花草、树木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按照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因管理单位养护管理不善造成绿化苗木死亡缺株或设施损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补植或修复。

第二十一条市城管部门应当开展城市绿地认养活动,向社会公示认养项目。认养人(单位或个人)自愿认养的,可以向市城管部门提出认养申请,签订认养合同。认养合同应当包括认养人为城市绿化种植、养护和管理等活动提供费用或劳务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下,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需占用绿地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附属绿地,且占用后本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和占用其他绿地的,占用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易地进行绿化。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市城管部门同意,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

㈠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由市城管部门审批;

㈡超过第㈠项规定限度,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0株、灌木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市城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㈢超过第㈡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市城管部门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市城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第二十七条敷设通讯、电力、燃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公用设施管线,应尽量避让城市绿化,确实无法避让的,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在施工前,会同市城管部门商定保护措施。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在2日内报告市城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由市城管部门调查立档,作出标志,划定保护范围,明确管护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市城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对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由市城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鉴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绿化专业队伍组织实施;申请迁移的单位支付移植费用,落实后期管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引进时报市植物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栽种。

第四章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㈠攀、摘树枝、花果,剥树皮;

㈡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

㈢其他损坏公园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指罚款限额,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或者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前款所指罚款限额,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四条对不服从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市城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城市园林建设;可持续发展;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园林顺应经济与社会发展大潮和城市化的进程,呈现了史无前例的繁荣。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由高速转为中速,园林建设不可避免受到影响。以前地方财政可以有足量的资金进行投资建设,但是现在必须要精打细算。如何以有效的资金推动园林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重新梳理现有体制,建立一套高效、廉洁、专业化的运行机制。笔者结合白己的工作实际,探讨当前城市园林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对策,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

1 有效实施绿线管制,落实生态保护红线

现代城市园林建设,首先是生态环境建设。城市规划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宏观的区域景观设计。这就要求我们所设计的区域景观设计,首先要服从大局,也就是要有宏观的生态环境意识,以便于实施和管理。党的十报告也再次论及“生态红线”,并将其提升到更高的战略层面。城市绿线是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是生态红线在城市规划区的具体实施线。保护生态环境,就要保障城市园林绿地的足量与高质。通过城市绿线的严格控制,处理好建设发展关系,落实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大工程。如何有效实施绿线管制,可从以下2点人手。

1.1 明确绿线范围,保护好现有绿地

首先在编制城市绿地规划时,明确绿线范围,并面向社会公示。保护绿地既要加强园林绿化执法监察,也要加大护绿宣传,提高市民爱绿护绿意识。随着社会进步,很多城市普遍已经形成良好的护绿意识,损绿毁绿、违法侵占绿地等现象逐年减少。对于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改变绿地性质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2 控制好新建项目配套绿化

控制好城市新建项目配套绿化难度比较大,这就要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与城市规划、住建等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城市土地寸土寸金,而绿地是无偿性和公益性的,目前征收土地成本极高,让政府在中心城区拿出大块土地进行绿化建设难度很大。因此,政府可以通过有效的奖励机制来鼓励社会绿化建设,比如开发商在进行房产开发时,绿地率达标后,超出指标的可以给与适当奖励或者政策补偿,以提高其建设绿地积极性。上海市在推进屋顶绿化时,设置专项扶持资金,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奖励,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2 克服“重建轻养”,提高绿化管护水平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推进,园林绿化建设成为了城市建设的重头戏,政府部门也将主要的精力都集中在了建设项目的投资上,却忽视了园林绿化的养护问题,所拨付的资金还不能满足园林绿化养护的需要。目前城市园林养护运行机制可以划分为政府管护和社会管护2种模式。

2.1 政府管护模式

政府管护模式是由城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管护,在我国占大多数,是继承于原有体制,其优势主要在于人才和技术储备。尤其在中小城市,中高级园林人才主要集中在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其人员结构稳定,管护能力强。缺点是受体制制约,效率偏低。在中小城市,管护总面积较小,园林部门通过加强管理,优化改革,变“以钱养人”为“以钱养事”,往往能够很快提高管护效果。

2.2 社会管护模式

社会管护模式近年来开始在一些城市逐步推广,通过政府对养护项目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形式,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绿化养护单位。其优势是可以通过竞争,选择有实力的绿化公司参与进来,提升管护水平。但是很多中小城市由于市场容量小,园林公司数量少、规模小,完全承包出去后,其很难保证绿化管护质量。

2.3 可借鉴的成功经验

上海市和新加坡的养护经验可供我们学习借鉴,上海市通过招投标方式承包给社会养护,但是其园林科研所、绿化指导站和林业总站提供了全市植物保护预警系统,有效地监测土壤、控制苗木病虫害发生,并且养护人员可以在上海市绿化管理指导站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获得各类岗位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通过上海市政府提供的科技支撑和教育培训,使社会养护质量得以持续改进。

新加坡素有“花园城市”的美称,除了在园林规划和建设上高起点、高标准,其在绿化管护上也值得借鉴。在新加坡,简单的、技术含量较低的绿化管养工作实行社会化,技术含量高的复杂工作归国家公园局专业人才统一管理。通过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使操作人员轻易了解每棵树的生长地点、种类、年龄、施肥、修剪、喷药等情况;并且有一批专业植物师对植物的病虫害及生态情况进行监控,科学管理。

3 建立行业诚信体系

随着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权逐步下放和取消,应尽快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对于众多园林企业而言,资质已成为鸡肋,已不能作为企业实力和能力的代表,但没有也不成,招投标时业主有要求。于是,依然有很多企业为了获得一级资质宁愿付出百万元以上的活动费,而已经获得资质的企业,每年也要付出巨额资金来维护资质,资质已经成为很多企业痛恨的包袱,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行业滋生腐败的温床。国务院正在推动的简政放权工作就包括下放和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目前山西等省份已经把园林绿化三级及三级以下资质审批由省级下放市级。简政放权之后市场监管如何来做,单靠政府行政管理是远远不够的。而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沟通的纽带和桥梁作用不容忽视,由园林行业协会来建立行业诚信体系,进而引导企业诚信白律,是一件非常重要和紧迫的事情。协会在建设行业诚信体系时,可以结合目前国家工商局正在建设的企业诚信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不仅登记备案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也登记企业的优良信用,比如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否获过优质工程等都可作为对企业诚信的考核内容。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天津市绿化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市绿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绿化、造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市政公路、农业、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特色乡土植物。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人员履行植树等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等多种方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绿化生态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绿化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绿化规划组织编制造林绿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编制绿化规划应当根据本市特点,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条件、人文资源,以方便公众为原则,符合环境保护功能,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各类林地等。

第十二条 本市划定需要永久性保护的生态区域,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造林绿化规划在报批前,规划的组织编制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应当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确需增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十六条 绿化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优化种植结构、提升绿化水平、注重生态效应,多种树木、崇尚自然,选用适应本市生长条件、经济合理、耐旱耐寒耐盐碱的植物种类,适应植物生态习性和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

第十七条 加强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绿道网络建设,构筑生态修复和保护系统,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空间。

第十八条 绿化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的绿化由市和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城市道路、公路等用地范围内绿地的绿化由有关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三)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四)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绿地的绿化由有关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五)绿道由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六)造林绿化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七)郊野公园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八)村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

除前款规定以外,绿化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中环线以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中环线以外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中,用于建设公园绿地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其中,外环线内侧包括辅道用地绿带不小于五十米,外环线外侧包括辅道用地绿带为五百米。

(三)新建疗养院、学校、医院、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机关等公共设施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工业、仓储区附属绿地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五)城市河流、湖泊等水体周围的绿地率和新建铁路、公路的绿化带宽度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

(六)城市生产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七)商业服务业设施集中建设的地区,应当统一规划、建设集中绿地。

在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二十条 因建设用地条件限制导致绿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规定绿化建设指标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征得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和地级差价缴纳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未按前款规定缴纳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由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于在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区、县范围内安排的绿化建设。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必须用于绿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造林绿化规划,分别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据年度实施计划分解绿化责任指标。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绿化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

鼓励村民委员会、村民对宜林荒山、荒地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三条 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

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市属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跨区县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河道、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以及公园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由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其它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所在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时,应当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绿化设计标准、规范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完成绿化工程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二十六条 公园绿地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闲置三个月以上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临时绿化标准和要求在六个月内进行临时绿化,所需建设和养护管理费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担。临时绿化完工后,土地使用人应当向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临时绿化的建设用地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人应当告知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并对原有树木加以保护。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统一景观风格。

种植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本市生长的树种,按照技术规范种植,并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在城市主干道路种植的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十二厘米。

第二十九条 依托水系、道路、公园绿地、防护林带等自然资源和线性廊道,统筹规划和建设纵横贯通的绿道网络,坚持自然生态、简约多样,为公众提供便捷舒适的慢行、健身、休闲空间。

第三十条 七里海、八仙山、蓟县中上元古界、盘山、北大港、官港、大黄堡、团泊、宝坻青龙湾等自然保护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保护其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保护其特有的动植物物种资源。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生态状况较为脆弱、对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地区,划定市和区、县生态公益林建设范围,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组织建设,确保生态公益林建设质量。

第三十二条 郊野公园建设应当遵循大绿、生态、自然、野趣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水系、林木,保护原有生态系统,林木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可绿化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五,并优先选用乡土树种。

严格控制在郊野公园内建设游艺娱乐设施和餐饮住宿设施。

第三十三条 乡村绿化建设应当综合考虑近期与远期绿化效果、四季景观和防护功能的需要,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充分利用村旁、宅旁、路旁、水旁的地势和条件实施绿化。

第三十四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盐碱地绿化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引进和培育适宜盐碱地生长的植物品种,开展盐碱地绿化试验示范,提高盐碱地绿化水平。

第三十五条 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不同绿化用地适宜种植的树种和其它植物品种进行论证,编制适宜本市种植的品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市绿化的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其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自建公园,由该单位负责。

(四)商品住宅小区内的绿地由业主共同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进行养护管理;非商品住宅小区内的绿地,养护管理责任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五)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管理单位负责。

(六)生态公益林由权属单位负责。

(七)郊野公园的养护管理责任,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七条 绿化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完好。

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履行养护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按照上一年度绿化设施量和绿化养护定额,安排公共绿化的养护经费。养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生态公益林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养护管理单位,实行养护管理社会化。

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与绿地养护管理责任单位签订自愿认养协议,按照绿地养护规范对绿地实施养护。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禁止在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出租、出让或者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四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占用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下的,须经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占用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的,由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二十日前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负责在三个月内恢复。

第四十二条 已建成的公园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按原建设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其中,变更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的,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是否确需变更及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的意见。听取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树木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

(三)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的;

(五)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砍伐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迁移、砍伐方案时,能够采取迁移措施的,不得批准砍伐。

迁移生态公益林内、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内树木的,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植手续。

第四十四条 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审批按照下列规定分级管理:

(一)每处需要迁移、砍伐树木十株以下的,由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每处需要迁移、砍伐树木十一株以上不足一百株或者单株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由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每处需要迁移、砍伐树木一百株以上或者单株胸径四十厘米以上的,由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移植技术规程进行。

迁移树木未成活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补植并保证成活。

第四十六条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修剪树木,及时修剪、扶正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修剪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

养护管理责任人对居住区内的树木实施修剪时,相关居民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建各类管线的,应当保证树木与管线间的安全距离或者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 百年以上的树木、树种珍贵稀有、树型奇特罕见、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属古树名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并加以保护。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树龄二十年以上或者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城市树木,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明确养护管理责任,实行严格保护。

城市以外的古树名木,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明确养护管理责任,实行严格保护。

第四十九条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占用或者砍伐。险情排除后,抢险救灾单位应当在五日内向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市和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绿化资源清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第五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防疫和有害生物防治,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园林绿化、树木种植、养护、病虫害防治等方面,向社会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五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向绿地、树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二)占压绿地,损害树根、树干、树皮,利用树木搭建违章建筑;

(三)占用住宅小区绿地,种菜或者饲养家禽家畜等;

(四)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照明灯具或者其它物品;

(五)在绿地内取土、用火、烧烤;

(六)其它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投诉网站等,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绿化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绿化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绿化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划指标建设绿地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闲置土地不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护管理单位不尽养护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致使树木死亡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可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三倍的罚款。

树木基准价值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临时占用期满未按规定进行恢复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占用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的,责令限期补植;擅自迁移的,并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的,并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分别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对森林、林木、林地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公共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等。

本条例所称郊野公园,是指位于城市以外,以成片林地、水域、湿地、观赏农业等为主,兼具生态建设、旅游休闲等功能的公共开放区域。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xx年5月9日天津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同时废止。

绿化有什么作用防尘。植物的叶面和茎的表面有的生着绒毛,有的能分泌粘液或油脂。因此能拦截、过滤、吸附或粘着悬浮于大气中的各种颗粒物。据统计,在绿化好的地区,大气含颗粒物的量比非绿化地区大气的含颗粒物量少50~70%。吸滞颗粒物的植物经雨雪水冲洗后,还可以恢复其吸尘能力。草地也有防尘的作用,草本身不但能固定地皮表面的土壤,而且能防止二次扬尘现象。草地是个不平滑的、粗糙的表面,故还能使近地面气流中的颗粒物停滞在草地上。

防风。绿化是防风的有效措施之一,特别是茂密的森林,其防风作用更明显。因树干、树枝和树叶都能阻挡气流前进,所以气流通过森林后速度会减慢。其减弱的程度与树木的高矮、数量与树木的品种以及森林的宽度有关。例如,气流通过120~240米宽的森林时,风速几乎可减到零,故植树造林已成为重要的防风措施。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对策;措施;

随着国家实力的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全国城乡单位的园林绿化日新月异。近几年来,城市绿化建设已被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绿化建设投入不断加大,步伐进一步加快。园林绿化工作不断上新台阶,园林式、花园式的单位,小区、学校层出不穷。我市从2001年开始加大了城市绿化的投入,实现了城市绿化由维护到规模化建设的转变,城市绿化的重要性已为政府和市民所共识。但城市绿化普遍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充分认识绿化养护的重要性,切实做好绿化养护工作已成为城市绿化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 现状与分析:

通过调查,发现城市新建小区、公共绿地及道路等绿化工程普遍存在养护不足的情况,如曹州路行道树工程,栽植后由于养护及技术因素,成活率不足15%,经多次补植成活率不足70%;金盾花园小区绿化,在业主入住两年后,原植草坪全部由本地野生草代替,乔灌木层次混乱;赵王河公园设施破坏屡有发生等。经过分析,出现以下养护不良的现象:一是,有的绿地灌木长势过快,长得过高,造成植物群落层次结构混乱;二是,有的绿地对病虫害监测不重视,未能及时防治,刺蛾、叶蜂、白粉病、蚜虫等较常见;三是,有的绿地植物修剪、抽稀、调整等工作不及时、不到位,以致诱发病虫害,如白粉病等;四是,有的绿地部分景点的花灌木球类、大色块的修剪不标准,显得杂乱无章;五是,有的绿地树木的根部萌蘖、徒长枝、老枝等修剪不及时,多年积累造成绿化面貌较差;六是,人为破坏严重,践踏绿地、草坪;七是,绿地内设施如小品、灯具、护栏、侧石、地坪等破坏现象时有发生,垃圾桶分布不均匀,造成生活垃圾到处可见。

二、目前绿化养护滞后的主要原因

1、对绿化养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绿化工程是为了满足社会对美化环境的需求,方案设计、施工管理和绿化养护是关键。俗话说:“三分建,七分管”。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建设是园林规划设计者的设计意图体现的第一步,苗木种植和养护是绿化工程重头戏,如果养护不到位,必然影响苗木的成活和生长,园林规划设计者的设计意图难以得到充分体现,或者与原设计意图大相径庭,严重影响绿化工程建设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发挥。同时对绿化工程实施良好的养护,保证了苗木的成活和生长,才能取得预期的绿化美化效果,更好的体现设计意图。另外高水平的养护给城市带来的美化效果,可以提高广大市民的对绿化环境的认识,激发参与和支持园林绿化事业的热情,共同建设美好家园,巩固绿化成果,从而促进园林绿化建设的发展,园林植物造景效果才能真正实现,园林绿化工程的建造成本才能降低,有限的植物材料资源才能充分利用。才能充分体现绿化的生态价值、景观价值、经济价值,才能真正成为城市的亮点,市民休闲的好去处。

2、绿化养护经费不足。

绿化养护经费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做好绿化养护工作的关键因素。由于财政比较紧张,加上对绿化养护重要性认识不足,重建轻养,这几年我市的绿化养护经费得不到较好的解决,经费严重不足,以牡丹区园林管理处为例,该处担负养护绿地面积330余万平方米、行道树7万余株,年养护费600余万,缺口达50%,从而造成绿化养护技术装备落后,绿化养护措施无法到位,绿化养护仅限于拔草、保洁等最基本工作,绿地的景观效果差。

3、养护工作缺乏创新,养护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绿化面积不断加大,从事园林绿化养护队伍日益扩大,这批养护大军中,除牡丹区、开发区园林管理处有相应配备的技术人员和专业养护队伍外,其他只有极少部分是专业院校毕业生担任技术员,而多数来自转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农工,技术人员和养护工比例不足2%,特别是小区的绿化养护人员几乎是空白,缺乏应有的技能和必要的技术培训,技术业务素质普遍较低,对树木修剪、病虫害防治等有一定技术要求的工作,往往力不从心,养护工作缺乏创新,方法比较简单,技术含量低,养护效率较低,养护质量较差。绿化养护工作不到位,种植好的树木不久就可能枯萎死亡,那么前面的绿化工作就全部白费,设计者的意图和园林景观更是无从谈起。因此必须提高养护队伍整体素质,普及养护知识,掌握相关作业技术是保证巩固园林绿化效果,保障美景常在,鲜花盛开的关键措施。

三、提高园林绿化养护的对策与措施

通过研究分析,菏泽应采取如下提高园林绿化养护的对策:

(一)各级领导部门应充分认识养护在园林绿化中的重要性,加大养护资金的投入,保证养护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使园林部门能够及时改善养护设备,增配和培训养护人员,加强各项养护措施。

(二)主管部门加强对绿化养护监管,层层落实考核政策,不留空白地带。

(三)各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养护管理制度,提高养护水平。

提高园林绿化养护的措施如下:

(一)、制度规范化

完善制度建设,加强规范管理。

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特殊性、持续性的工作。参与日常养护管理必须具备相应的园林专业技术与实践经验,但又是一年四季漫长循环的过程。所以,为了确保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规范、安全、有序、高效的运行,展现良好的景观效果,必须健全制度、完善管理。

(二)、管理人性化

“以人为本”, 提高综合素质和凝聚力

“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已成为我们的共识,而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源泉,在完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的同时,应加强沟通,和谐共处,逐步形成良性管理体系。针对园林绿化养护工作的特殊性和季节性,特别是在夏秋高温季节应实行弹性工作制,根据天气温度的变化调整养护工作时间,让员工有合理的休息时间又避免高温烈日下中午的养护工作。实行加班调休制度,让员工合理调节和运用工作休息时间。充分体现人性化管理,实行工作责任承诺制,结合具体养护工作做出书面承诺,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重视思想,常抓不懈,在实践中提高,在创新中发展。通过一系列的活动,交流,考核评优,加强团队精神教育,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凝聚力,提升队伍的配合能力、创新能力和应变能力。

(三)、养护精细化

规范操作流程,实行动态管理。

“工作精心、过程精致、质量精品”应是我们养护管理的新思路,也是我们养护过程标准的新要求,新目标。精细化养护工作也是一项系统工程,从认识到理解,从理论到实践,准确的定位,有效地保障,积极转变观念,努力完善,必须站在更高的起点上,通过不断的学习,摸索,探讨规范养护作业运行模式,注重工作中每一个细节,增强责任感,循序渐进,全面提高。

1、合理计划

合理有效的养护计划是顺利开展各项养护工作的前提,根据我市绿地的特点及具体要求及各类重大活动,结合我市园林绿化相关技术规范和现场土地条件,各类园林植物的生长态势,季节特点,我市的气候特征,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养护计划,从大局方面对一年的养护工作做出准确的定位;月度实施计划及周计划,则是注重养护任务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具体细节要求,对于工作的调整安排做出指导和参照。通过在实施过程中不断的调整、总结、实践、分析、审核,使养护作业计划更全面、更实际、更合理。合理有效的养护计划体系应该包括植物的调整计划;病虫害防治计划;施肥计划,草坪养护计划;植物修剪计划;四季草花调整计划;养护员工培训计划等。

2、监督考核

日常养护管理的成效离不开有效的监督考核,加强日常的巡视管理检查和定期养护质量意见征询,结合月度、季度、年度考核,对反馈的各类信息、存在问题及时加以分析解决。有针对性的进行考核,采取综合评价体系,结合员工守则,基本的道德规范,养护计划,技术要求,养护区域的各类规章制度,通过考核奖励与惩罚,有效保证了养护工作的实施与养护质量,做到管理有层次,计划有目标,工作有落实,过程有控制、考核有依据、质量有保障。

3、资料收集

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种类较多,覆盖面较广,相关不确定因素也较多,例如天气、药剂、人为干预等。每一个细节的改变,可能会导致相关工作的调整。所以日常养护管理中数据的收集、资料的累积、记录的整理,对于今后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对于养护计划的制定与调整是重要的依据。所以结合质量体系论证和日常考核,对养护中各类资料及时归档整理,加强信息的收集与贮备,加强行业的沟通与互动,真正提升养护质量。

4、合理调整

伴随着植物的生长,绿地系统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达到资源利用,景观效果良好的双赢。在尊重原有设计方案的基础上,追求景观的自然、和谐、美丽,结合实地情况,通过施肥、修剪、移栽、补种,重新调整抽稀等技术手段,调整绿化结构,优化绿化配置,保持绿化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的景观效果和生态效应。

5、创新实践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一、基本情况

此次调研的对象为连接各区的主干道、公园、公园、生活小区。市区主干道包括路二路共10条道路,总长度8万米,油路面积189万平方米,人行道面积45.9万平方米,绿地总面积为348万平方米。这10条道路构成了市主要道路交通网络。

(一)主要道路建设、养护、管理情况

目前,这10条道路的设计及建设都由各路段所属的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养护、城市防汛及冬季清雪防滑等管理职责均按属地原则分别由市直、高区、经区、公路部门及环翠区孙家疃镇等部门管理,由市政处管理的道路有路、路、二路;由高区市政处管理的道路有二路、;由经区市政处管理的道路有路、路、;由环翠区公路局管理的有;由环翠区孙家疃镇管理的道路有、。

(二)主要道路两侧绿化带建设、养护、管理情况

10条主要道路除路三条道路绿化为市园林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外,其他各条道路绿化均为分段绿化建设,养护管理和工程建设改造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分别负责。目前,由市园林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道路有路北段、路北段、南段、东段、南段、东段、东段、东段、二路东段,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绿化管理局管理的道路有路南段、路南段、经区段,由环翠区园林处管理的道路有环翠区段,由高新技术开发区市政处管理的道路有西段、高区段、西段、西段、西段、二路西段,由孙家疃镇政府管理的道路有北段、北段。市园林管理局负责的绿地养护费用的核定,根据各条道路苗木品种、规格、数量不同而有所不同,上述道路两侧绿化带养护费用约4元/平方米;经区园林局负责的道路绿地养护费用2008年至2010年为1.9元/平方米,2011年养护费用在原有基础上翻了一番;环翠区园林处负责的绿化养护费用为1.5元/平方米;高区市政处绿化养护费用未进行详细区分,年养护费为400万元,养护面积为316万平方米,绿化费用为1.27元/平方米;孙家疃镇政府、统一北路由隆兴物业负责,绿化养护只是其中一项内容,无法确定具体资金投入。

(三)部分公园、生活小区的绿化建设养护管理情况

1、公园,由港集团投资兴建,占地面积4.36公顷,2002年建成,2006年港集团对公园进行了改造,2010年补充栽植了紫薇、红心柳等乔木。公园目前由港集团世昌物业服务公司进行养护管理,其内部员工负责卫生保洁(人员为4-5名),绿化养护实行外包,由市永达园艺有限公司进行分包管理。2、公园,由供电公司投资兴建,占地面积10公顷,2002年建成。公园目前由市供电公司进行养护管理,管理比较粗放,共有4人从事公园养护,基本上只发放人员工资,公园年投入5万元。3、生活小区,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属的机关物业管理中心进行物业管理,包括路两侧绿化、路北侧开放小区、路北侧封闭别墅区、小水库周边,绿地面积约3万平方米,绿化养护只是物业管理工作其中一项,养护人员6-7名,只是从事简单的绿化养护作业。

二、存在的弊端

目前,市区主要道路及两侧绿化缺乏统一和规范的管理,存在着一条路有几个主管部门的状况。

1.同一条道路风格不一致。由于道路和园林绿化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均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喜好选择需改造的道路和设计方案,根据自己的资金和技术力量进行养护管理,造成同一条道路有的辖区年年改造、有的辖区年年不动,有的辖区这样改、有的辖区那样改,日积月累导致同一条道路设计风格完全不同;同时由于各区养护措施各有不同,如道路维修市中心与各区不同步,造成同一条道路常年总有破损现象;绿化带浇水、施肥及修剪技术等不同导致植物返青时间不同,生长势不同,外观表现形式不同(树木修剪有的以放为主,有的以压为主),使得有的辖区植物生长健壮环境优美、有的辖区植物长势弱影响景观,管理水平差异性很大,最终导致辖区分界线两侧绿化风格和管理水平迥然不同。

2.养护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目前尚未有统一的道路、绿化养护费用核定标准,各区财政对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具有主导权,各区均根据自己的标准核定养护经费,导致各区道路、绿化养护经费差异很大。如可用于绿化养护管理的资金不同,导致各区在人员、设施配备、养护管理精细化程度方面存在很大差异,绿化养护管理水平高低不同;公园、公园、生活小区、孙家疃镇政府管理的、的养护管理均由物业公司进行养护管理,专业技术水平有限,人员、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没有专业的机械设备,只是从事简单的绿化养护管理作业,养护管理水平相对较低。

3.行业督导见效不大。市园林管理局自成立以来,就承担起了行业管理的职能,负责对市区园林绿化进行全面督查。每月市园林管理局都组织各区进行园林绿化检查考核,并下发检查考核通报,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下月工作重点,对各区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督导作用。但由于各区自主控制绿化管理资金、市园林局又无法进行资金支持,各区只能在有限的资金范围内进行整改和养护管理工作,很多工作只是停留在表面,如只是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局部整改,不能按照植物生长需要进行养护管理,导致问题重复出现,管理水平不能从根本上得以提高。

4.病虫害防治难度大。地区园林病虫害的发生基本在同一个时间段,这就要求对园林病虫害的防治必须统一,群防群治,尤其是美国白蛾、黄杨绢野螟、黑松枯枝病等传播和传染性强的病虫害,更需要统一防治,才能达到良好的防治效果。但由于病虫害分区防治,防治时间不同,往往容易形成这个区防治了,另一个区还未进行防治,未防治区域的病虫害向已防治区域传播,导致防治区防治效果下降,即使重复防治也达不到预期效果。

5.工程质量无法保证。目前道路及两侧绿化工程建设和改造均由各区、各物业自行进行设计、施工,没有统一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无法从设计、种植土、施工工序、施工质量、苗木质量等方面进行把关,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参差不齐。尤其是近几年来大的工程项目均成立项目指挥部,所有设计、施工及施工期间的养护都由指挥部直接管理,园林管理部门很少能参与管理,对很多大型项目前期建设了解很少,即使后期移交给园林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由于很多东西不了解情况,无法追根溯源,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根本不能从实际上解决问题,导致后期养护管理中出现诸多问题。

三、对策及建议

我市的城建管理作为政府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是伴随着城市的发展、改革开放的需要和行政体制改革而不断完善的。特别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园林绿化等方面与市、区两级财权、事权的划分和调整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市中心区,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地方财税收入主要集中在市级财政,因此,市中心区的城市道路、公园、绿地、路灯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与维护主要由市级财政投资,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职能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在高区、经区、环翠区,由于实行相对的封闭管理模式,各区实行独立的财政收支管理,全面履行经济社会管理的职责,因此,市委、市政府将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路灯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权限和基本建设、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等城建行业管理职能一并下放到各区,体现了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鉴于以上因素,我们认为,在市级与各区政府(管委)之间的行政管理体制框架不变及当前市区的城建管理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当前,应重点对城建管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在体制机制上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今年初,市城乡建设委将上述10条主要道路破挖审批纳入统一管理,为探索新型城市建设管理体制起到了很好的试点作用。

(一)强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职能。一是将各区年度城市建设计划纳入市区整体年度计划管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业务部门对各区的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平衡,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公布实施,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工作指导和调度。二是市城乡建设委及其下属的市政处、园林局等部门根据业务分工,研究制定加强行业管理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出台相关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各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通过建立科学完善的考评制度、奖惩机制和施工养护规范标准等,推进各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上档升级。市政处、园林局要全程参与市区新建道路、绿地、重点工程项目及小区绿化建设。从前期的设计论证到后期的施工建设、综合验收等各个方面全面把关,确保工程质量。

(二)加快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目前市区城市管理中存在着问题,一是重视程度、思想认识不到位;二是缺乏统一的组织和监督;三是财力人力物力投入不足;四是管理方式粗放。为此,市委、市政府做出了大力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决策部署,这是尽快改变市区城市管理面貌,提升城市形象的当务之急。精细化管理中包含了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内容,实施精细化管理是解决市政基础设施运行管理问题的必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将城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路灯照明、容貌秩序、环境卫生、交通管理等城市管理内容一并纳入市级平台,形成统一指挥、集中监督、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真正构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新体制。

(三)建议对部分城建管理职责进行适当调整。为了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统一高效,建议进一步调整部分市政道路和园林绿化建设的责任分工。即由市级市政、园林部门分别对跨区的主要道路及两侧的园林绿化、部分公园、生活小区统一建设和管理。如果实施以上调整意见,则需要对市、区两级的相关城建财政投资及维护管理经费支出等方面的机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理顺。

1.将贯穿各区的10条主干道及公园、公园、生活小区纳入统一管理。由市财政局提供资金支持,由市市政处和市园林管理局负责统一改造、统一养护、统一管理。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的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加强树(林)木、绿(林)地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绿(林)地包括:

(一)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以及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道路、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地;

(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的专用绿地;

(三)铁路、公路、海塘、江堤、河道沿线以及水闸管理区和农田中用于防护目的的绿(林)地;

(四)林场、苗圃、花圃、草圃以及用于绿化、林业科研等生产用地;

(五)城镇和乡村的其他绿(林)地。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制定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本辖区内植树造林绿化建设的实施,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本市植树造林绿化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区(县)、街道(镇、乡)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一)市和区(县)、街道(镇、乡)绿化委员会负责宣传、组织、监督、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二)市绿化管理局是本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化地区、独立工业区、开发区、公园和专用绿地的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局领导(以下市绿化管理局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同时表述时简称绿化管理部门)。绿化管理部门所属的绿化监督检查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三)市农林局是本市林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市绿化管理局管理以外地区的林木、林地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县)林业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农林局领导(以下市农林局和区(县)林业管理部门同时表述时简称林业管理部门)。

(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有植树造林绿化和养护树(林)木、绿(林)地的义务,应当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完成区(县)分配的植树造林绿化和养护任务。

第六条本市加强绿化科学研究,提倡植物多样性,优化植物配置,鼓励培育、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和先进技术设备,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植物的检疫工作,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植树造林绿化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绿化管理局、市农林局应当编制绿(林)地系统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绿(林)地系统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的绿(林)地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的报批规定报批,并报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备案。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对已建成的绿(林)地,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楔形绿地、外环线绿带,以及城市主要道路、铁路、公路、江堤、河道(湖泊)、海塘沿线的绿(林)地划定规划绿线。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规划绿线。不得在规划绿线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城市规划中的绿(林)地,不得任意改变;确需改变的,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新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意见,并落实新的规划绿(林)地后,按照规划审批程序一并报批。改变规划不得减少本地段内规划绿(林)地的总量。

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绿化配套方案征求绿化、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设计道路、公路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预留行道树、护路林的种植位置。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护路林。立交桥、高架道路下腹地,道路中间隔离带适宜绿化的,应当绿化。

农村河、沟、渠、路两侧,应当因地制宜营造农田林网,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市区河道两侧应当绿化,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农村的植树造林绿化,由各镇(乡)、村根据植树造林绿化规划组织实施。

农场的防护林,应当根据植树造林绿化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由各农场负责营造和养护。

铁路、公路、海塘、江堤、县级以上河道的沿线和水闸管理区的植树造林绿化,根据市统一规划要求,分别由所辖范围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养护。

部队营区内的植树造林绿化,由所驻部队负责建设和养护;部队驻地所在地的林场、农场、海塘和乡、村土地范围内的原有林木,由部队负责养护。

公共绿地由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或者组织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或者落实养护责任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或者管理单位按照规划负责建设,由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会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落实养护责任单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招标投标条件的公共绿地养护,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居住区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经费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承担;房屋产权权属交叉地区的绿化,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养护。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订绿化计划,充分利用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栽花、铺草,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的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

第十一条一切建设项目的绿(林)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的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工业项目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外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在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三)新建医疗卫生单位、科研教育单位、宾馆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外、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新建铁路两侧绿(林)地宽度各不得少于三十米,改建、扩建铁路两侧绿(林)地宽度各不得少于二十米;公路主干道两侧绿(林)地宽度各不得少于二十米;新建地面主干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其他地面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五)除上述新建项目以外的其他新建项目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外、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六)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内成片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七)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内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外、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八)城镇、独立工业区内的建设项目分类及其标准,按照浦西地区内环线外的标准执行。

(九)围海造地的新围垦区,在随塘河面的陆地一侧二十五米至五十米,应当营造防护林地。

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以及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严格执行。确需建设而绿(林)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按所缺的绿(林)地面积向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交纳绿地补偿费,由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在本地段内安排绿化建设。

建设项目原占用土地范围内配套绿(林)地面积已经高于规定标准的,不得减少绿(林)地面积。

第十二条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技术规范。

在城市道路和公路主干道两侧种植的行道树的胸径不得小于八厘米,其他公路两侧种植的行道树的胸径不得小于六厘米。行道树应当选择具有一定高度、抗污染、耐水湿、耐修剪、抗风能力强、与道路景观相协调的树种。

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等作为分界。

在现有绿化或者规划绿化区域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其地面应当留有符合相应绿化要求的表土层。

第十三条凡年满十一岁至男六十岁、女五十五岁的个人,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各单位和各镇(乡)、村应当因地制宜,按每人每年植树三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养护和其他绿化任务的要求,制订义务植树计划,并向区(县)绿化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参加人数、绿化面积、植树数量和成活率。

在本单位范围内未按照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应当承担门前绿化责任;未按照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又未承担门前绿化责任的,应当承担一定数量的社会绿化任务。门前绿化责任和社会绿化任务,由区(县)绿化委员会安排。不能按照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不承担门前绿化责任和社会绿化任务的单位,应当向本地区绿化委员会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区(县)绿化委员会收取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应当用于本地区的绿化建设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区(县)绿化委员会应当定期检查各单位义务植树数量、绿化面积、养护质量、树木成活情况、门前绿化责任以及社会绿化任务的履行情况,并向市绿化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保证公共绿地建设的经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量和绿化养护定额,从城市维护事业费中核拨养护经费。养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市、区(县)每年应当安排植树造林绿化专项经费。植树造林绿化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建设项目绿化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本市提倡多渠道筹集公共绿地建设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等形式,兴建、养护公共绿地以及种植、养护行道树。

本市依法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学校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绿化和承担门前绿化责任所需的费用,以及向本地区绿化委员会缴纳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本单位负责;承担社会绿化任务所需的苗木费,由树(林)木权属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植树造林绿化应当选择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种类,合理配置乔木、灌木、草本和藤本植物,种植的面积应当不少于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建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各单位新建二千平方米以上绿(林)地以及建设项目配套种植行道树、护路林的,其建设设计图应当报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任意改变。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检疫合格的苗木。

下列绿化、林业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

(四)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绿化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建设工程绿化配套方案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依法向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

建设项目中的配套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节。

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征求绿化、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绿化建设保证金及利息应当全额返还。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带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当移交绿化管理部门;带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可以建设临时绿地。临时绿地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植树造林绿化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行道树的养护技术标准,或者造林绿化技术规程进行养护,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下列公共绿地、防护林地的养护,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建设项目。

投标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一条除下列情况外,迁移树(林)木或者变更绿(林)地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

(一)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种植的以及城镇居民在住宅的庭院内自费种植的零星树(林)木;

(二)苗木生产单位进行生产性移栽、出圃等作业。

第二十二条迁移下列树木,应当报市绿化管理局审批:

(一)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

(二)一处超过五株行道树;

(三)一处超过五十株的树木。

迁移林木或者前款规定以外树木的,报区(县)林业或者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迁移农场、水务系统范围内除沿海防护林以外的树(林)木的,分别由市主管部门审批。

改建或者扩建铁路、公路、道路,需要迁移行道树、护路林的,除紧急工程外,应当安排在树(林)木移植季节进行。

第二十三条本市对林木实行年采伐限额和采伐许可证制度。所有的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性采伐。

铁路、公路护路林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折损树(林)木花草;

(二)树旁和绿(林)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

(三)在绿(林)地内乱设广告;

(四)引起树(林)木损坏的焚烧行为;

(五)其它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禁止擅自砍伐各种树(林)木,因建设确需砍伐树(林)木的,应当经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审批,并作相应的补偿。

因改建或者扩建铁路、公路确需砍伐护路林的,分别由市主管部门审批,报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备案,并作相应的补偿。

在紧急防汛期,市防汛指挥部根据防汛抢险需要,可以应急处置海塘、江堤、河堤的防护林,但事后应当向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备案,并及时补种。

第二十五条禁止借树搭棚等妨碍树(林)木生长的行为。

禁止擅自在行道树上悬挂物品,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悬挂的,应当经绿化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电力、电信、水务、市政等部门新建各种管线,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新种树(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外缘,离市区行道树树干中心不得少于零点九五米;架设电杆、消防设备等,离树干中心不得少于一米;高压输电线的高度不得低于九米;

(二)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绿(林)地和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应当统筹兼顾,互相协商,服从本市城市规划的安排。

工程建设应当避让胸径四十五厘米以上的特大树(林)木,确实难以避让的,应当移栽。移栽树(林)木应当经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核准,并在其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树(林)木生长的高度应当与架空线保持适当的安全净距。适当的安全净距由市绿化管理局、市农林局与架空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因树(林)木自然生长而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树(林)木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剪。架空线养护单位发现有树(林)木生长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情况时,可以向树(林)木养护单位提出修剪树(林)木的具体要求。经树(林)木养护单位同意,架空线养护单位可以按照要求自行修剪树(林)木。

在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架空线养护单位在向树(林)木养护单位报告的同时可以先行修剪树(林)木。

第二十八条城乡各种绿(林)地应当严格管理和保护,不得任意借用、占用,移作他用。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已建成的绿(林)地的,应当经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办理用地手续,并补偿有关费用。占用林地的,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有关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用于本地段内的绿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绿(林)地,除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临时使用公共绿地,应当经市绿化管理局批准。

(二)临时使用农村各种防护林地,应当经市农林局批准。

(三)临时使用其他的绿地,面积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应当经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批准;面积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的,应当经市绿化管理局批准。

(四)临时使用其他林地,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应当经区(县)林业管理部门批准;面积超过五十平方米的,应当经市农林局批准。

经批准临时使用绿(林)地的,应当在一年内归还。使用单位应当给予绿(林)地的权属单位相应的补偿,并负责绿(林)地的恢复建设,或者承担相应的费用,由绿(林)地的权属单位自行建设。确因建设需要延长临时使用期限的,应当办理申请延期审批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使用的绿(林)地上的树(林)木需要保留、迁移或者砍伐的,应当在审批使用绿(林)地时一并审批。

第三十条农村建立或者撤销林场、苗圃、园艺场,改变其经营性质或者调整林地使用功能,应当向市农林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在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在街道、广场、林场、苗圃等绿(林)地内调整布局的,其规划应当事先征得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同意,方可实施。

公共绿地内不得擅自设置商业、服务业摊点;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的,应当经绿化管理部门同意。

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的绿化行业管理。

禁止在居住区、新村庭院的规划绿地内插建其他建筑。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绿化、林业管理部门以及绿化监督检查机构举报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绿化、林业管理部门以及绿化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年满十八岁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任务的,所在单位或者地区组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林业管理部门或者绿化监督检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建设绿(林)地的,绿化建设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建设绿(林)地预算费用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将植树造林绿化专项经费移作他用的,追回被移作他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比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超过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建设绿(林)地预算费用的一倍至三倍处以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按国家和本市绿地、行道树的养护技术标准,或者造林绿化技术规程进行养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养护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罚

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迁移树(林)木的,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损坏绿化、绿化设施或者实施妨碍树(林)木生长行为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林)木的,处以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擅自调整绿(林)地布局、在规划绿地内插建其他建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林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设计图不按规定报送审核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无资质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进行设计、施工以及任意改变经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的,处以设计、施工费用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降低、取消其设计、施工资质等级;对建设或者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采取招标或者实行监理的,处以建设施工费用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未按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处以建设施工费用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侵占绿(林)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变绿(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侵占绿(林)地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办理临时使用绿(林)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在规定时间内归还绿(林)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从逾期归还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管理部门或者绿化监督检查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带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拒不移交绿化管理部门或者擅自移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行道树上悬挂物品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的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与公共绿地功能、规模、景观不相协调或者不报绿化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在规划绿线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树(林)木、绿(林)地损害,但情节轻微的,对个人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九条损坏树(林)木、绿(林)地、绿化设施,滥伐或者盗伐树(林)木,盗剪名贵树枝,偷盗苗木、果实、花木盆景等,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绿化管理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各级绿化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

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决定,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区(县)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决定,由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因错误决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作出错误决定的部门依法赔偿。

绿化委员会,绿化、林业管理部门或者绿化监督检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绿化、林业管理部门或者绿化监督检查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景观环境,创建生态型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下同)规划区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捐资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绿地养护。

第六条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及其他绿化义务。

第八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土地、建设、房产、公安、交通、水务、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绿地和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制止、举报损害城市绿地和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二条城市绿地系统分期实施规划,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城市绿地系统年度实施计划,由市、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分期实施规划编制,并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维护和管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城市绿化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制。

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和控制线。实施线是现状绿地的界线;控制线是已经规划但尚未建成的绿地界线。

第十六条城市绿线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安排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25%;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团体不低于35%;

(三)工业企业、仓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20%,其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按照规定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新建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五)公园不低于70%;

(六)风景名胜区不低于80%。

内河改建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安排内河两侧配套绿化用地,每侧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50%。

第十九条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生产绿地面积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应当不低于2%。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规划绿化用地。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同类地区异地建设所缺面积的绿地,并承担建设费用。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新建工程项目,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平整场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用地进行验收。绿化工程的完成时间,不准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二十三条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执行。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与管护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接相应的绿化工程,不准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承揽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明确绿化责任,限期绿化。

第二十六条11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11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对11周岁至17周岁的青少年,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就近安排绿化劳动。

18周岁以上有义务植树法定义务的公民,因特殊情况按照本条一款规定承担义务植树有困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费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绿化。

第二十七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苗木生产基地规划和建设的指导,组织搞好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培育优良品种,保证城市绿化需要。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绿地养护责任:

(一)公共、防护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养护;

(二)单位和单位自有生活区绿地,由单位养护;

(三)居住区绿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养护;在其他区域内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养护。

第二十九条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绿地植物进行养护管理,保证树木花草正常生长。

第三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第三十一条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绿地的,应当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挖掘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地占挖费和恢复费,并按照要求恢复绿地;恢复的,退还恢复费;未恢复的,不退还恢复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代为绿化完成的时间,不准晚于批准占挖时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第三十二条在绿地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践踏草坪,损坏设施;

(二)放牧牲畜,遛放宠物;

(三)打柴割草,种植农作物;

(四)挖坑取土,倾倒垃圾;

(五)晾晒物品,堆放冰雪;

(六)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树木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单位在自有场区栽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二)居民在自有庭院栽植的树木,归居民所有;

(三)本条(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第三十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登记、建档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或者砍伐古树名木。

第三十五条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应当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的,除向树木所有人缴纳赔偿费外,每伐一株,应当补栽五株以上,并按照补栽株数每株五百元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成活保证金。移植和非正常修剪的,按照树木赔偿费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成活保证金。补栽、移植和修剪成活的,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以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

树木赔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各类管线应当与街路、绿地内的树木保持安全间距。管线管理单位铺设、维修地下管线进行挖掘影响树木生长时,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城市绿化专业单位指导下挖掘。

第三十七条封闭施工场地内的树木,由建设单位负责保护。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树木保护协议并按照树木赔偿费2倍缴纳树木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树木未损伤的,退回押金;损伤的,用树木保护押金补偿。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树木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坏树木。

第三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树木养护责任单位申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后,可以按照要求及时砍伐更新:

(一)发生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二)严重倾斜,阻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安全的;

(三)已经死亡的。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树木养护责任单位申请后7日内作出鉴定;情况复杂的,可以在15日内作出鉴定。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一)剥皮、挖根;

(二)就树搭棚、架设线缆;

(三)攀登树木或者折枝;

(四)刻画、钉钉、拴系牲畜、拴绳挂物;

(五)在距离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坑、挖窖;

(六)向树木根部倾倒危害树木生长的物质;

(七)其他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四十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植物检疫、病虫害预测工作,并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做好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新建工程项目竣工后的绿化用地未达到规划确定标准的,对建设单位处以缺少绿化用地面积绿化建设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竣工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绿化的,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建设费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对建设单位处以设计费、施工费或者监理费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四)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业务的,对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处以设计、施工、监理费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五)在开工前未缴纳树木保护押金的,对建设单位处以树木保护押金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追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砍伐古树名木的,每株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古树名木的,每株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移植、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非正常修剪树木或者挖掘影响树木生长的,每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施工现场的树木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树木损坏的,对施工单位处以树木赔偿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剥皮、挖根或者向树木根部倾倒危害树木生长的物质造成树木损坏的,处以树木赔偿费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攀登树木或者在树木上拴系牲畜、拴绳挂物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三)折枝、在树木上刻划、钉钉或者在距离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距离树木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坑、挖窖或者就树搭棚、在树上架设线缆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造成树木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擅自占用、挖掘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占用、挖掘面积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绿地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践踏草坪、晾晒物品或者放牧牲畜,遛放宠物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打柴割草、种植农作物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倾倒垃圾、堆放冰雪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损坏绿地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造成绿地或者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没有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县(市),由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实施。

第四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罚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四十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法定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行政执法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五十一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管理和监督职责或者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侮辱、殴打城市绿化工作人员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人员,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五条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