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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论文范文

农村合作金融论文

农村合作金融论文范文第1篇

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发生发展都必然会经历艰难与曲折,这其中也包括发展的高潮与低潮,甚至于会面临生死存亡的选择。当它处在发展的低潮或面临生与死的困境时,人们解决这一困境的办法可能有三种:最简单的方法就是顺水推舟让它死,“死了死了,一了百了”;第二种方法是变化,将其在某种名义下偷梁换柱,巧妙地变成自己所需要或喜欢的另一种东西;第三种方法就是审时度势,仔细分析其面临困境的原因,以“退而更化”的方法,即有所继承、有所扬弃、有所更新发展的方法,助其走出困境,进而走上坦途。在上述三种方法中,前两种方法即“死了死了”和“变化变性”的方法,在逻辑上必有一个前提假设,就是某种事物的存在是无足轻重的,可有可无的,并无其生存发展的经济、社会与历史的客观必然性。但如若不是这样,而是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问题可就复杂了,就会产生某种巨大的缺失或空白,从而给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造成严重的损害。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改革就是这样,当它面临种种困境或存在重大金融风险时,人们本能的反应就是抛弃它、消灭它,亟欲置之死地而后快。人们这么想这么做似乎可以理解,但其实并不聪明,乃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之术。就像是中国民间故事中冒充聪明的识字老先生,当其不认识某个字时,就将其偷偷抠掉一样。或者是聪明地将自己的眼睛紧闭,永不再见某物,以为这样某物就不再存在那样。可他忘记了,“死了死了,一了百了”后面还有一句“了犹未了,了不了,不了了之”。以为了了,实则未了,将了不了的事刻意要人为地将其了了,实际办不到,反而会产生更大的问题。上面这一番议论是哲学思想之论,是逻辑思维之论。哲学的逻辑的思维是万万不可或缺的,恩格斯曾说一个民族要想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离开抽象思维,即哲学的逻辑的抽象思维。让我们还是回到现实世界中来,回到中国合作性金融改革的现实中来。当意识到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种种重大问题与风险时,我们“简单地”用行政权力人为地将其下放或取消,或者是将其变成商业性金融。结果是从此中国农村不再有合作性金融了,这一领域出现了巨大的空白或缺失,致使“三农”问题的解决被釜底抽薪。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长期存在发达完善的农村合作金融,这一特征性事实具有深刻的经济、金融、人文、社会、历史与现实的必然性,是必须认真想、想明白的。

二、农村合作性金融生存发展的客观必然性

农业、农村、农民即“三农”问题,是几千年来人类长期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更是中国从古至今面临的“天字第一号重大问题”,或者换句话说就是大如天、重如山,言之凿凿、诚之切切,如是如也。农业是一个强位弱势的产业群体,农业是人类生存延续与发展的基础,也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这便是它的极端战略重要性,不可或缺与不可替代性;它偏偏又是一个弱质性产业,即受自然条件的影响与局限大,生产周期长,生态环境脆弱,积累率低,成本高,风险大。世界贫困人口的3/4是农民,农民在农村,中国更是如此。农民是一个强位弱势的人口群体。在当代,更有一个农业现代化,农村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和农民奔小康、中康与大康的经济与社会问题。是可谓农村不稳,中国不稳;农民不富,中国不富;农业不现代化,中国无现代化可言。合作性金融是弱者的自救,是弱者的自助,是弱者与弱者的合作与联合,以实现互助为目的。合作主义的基本特征是自愿、互信、合作、互助,自愿是前提,互信是基础,合作是手段,互助是目的。合作金融组织的特征是资金自筹,管理自治,不以利润最大化为其宗旨,而以追求组织内享有金融服务的最大公平为最高目标。这既区别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性金融,也不同于追求特定领域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政策性金融。互助互爱,团结和谐、普世与普惠,及实力与地域的有限性是合作性金融区别于上述二者的突出特征。在农村地区还有一个强位弱势企业群体,这就是中小企业群体,或者说中小微企业群体。各国中小企业数量占各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创造社会就业的2/3,创造50%~60%的GDP和税收以及出口的1/2左右,这是它的战略性的强势地位;综合竞争力弱是它的弱势,农村企业则更是如此。合作性金融组织以其有限的资金实力、遍布农村基层广阔的地区,处在生产与生活的最基层第一线,体现人与人的互相信任与仁爱,通过合作与自治来实现金融服务的最大公平化为己任,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三、三维金融架构视角下的合作性金融

所谓“三维金融架构”是指“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是三种相互联系却有着本质区别的金融组织形态和金融资源配置方式;它们最初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不同,设立机构的目标和经营宗旨不同,理论基础和人性假设前提各异,具体组织方式和运作机制迥然有别,却在发展过程中相互补充、相互影响、相互交融,即相克相生、相辅相成、同生共荣,最终形成了发达市场经济金融体系三维一体的稳定架构,成为促进各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可持续的重要的基础性的金融制度安排”。不是“三元”,而是“三维”,是凸显一种立体的架构,一种紧密而不可分离的结构,是要强调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及合作性金融三者彼此相克相生,相辅相成的整体性。其意在纠正长期以来人们将三者彼此独立、对立、自立的错误性思维的片面性,以及在空间与时间上的将三者彼此脱离游离的孤立性。至少是许多人不由自主、不假思索地认为只有商业性金融是长久的,而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则是特定阶段性的而非长久性的,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而事实上,后二者与商业性金融同样长久,或者说民间借贷,弱者的信用合作互助,政府的特殊金融政策,如周代的泉府制度,历朝历代的“以工代赈”、灾年放粮和王安石的“青苗法”等都是某种形式的政府金融即政策性金融,比商业性金融更为久远。这说的是过去,现在与未来又将如何?如果一个社会、一个经济体,只存在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最高宗旨,只对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有兴趣,而置广大弱势群体农村、农业、农民于不顾;置投资大、周期长、利润低的公共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于不顾的商业性金融,则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稳定难以协调、难以均衡、难以和谐。所以从外在表现形式上的三元金融到三者彼此密不可分、同生共荣、同长久的三维金融理论,是金融基础理论的某种扩展与提升,而在现实的战略政策层面则是金融的一项顶层设计,是一种战略与全局性的新思维、新视角。三维金融架构既是一种金融基础理论,又是一种哲学的、人文的、社会的、历史的、经济金融的综合新思维、新视角,也是一种政治的政策的整体顶层设计。

基于篇幅限制,不能详细展开,只能高度地概括简而述之列之。我们依次考察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以及合作性金融,它们在一国或一经济体中:(1)基本定位不同。商业性金融是金融体系的主体,而后二者则是“两翼”,即以商业性金融为主,以政策性金融与合作性金融为辅;类似一架现代化的“喷气式客机”,只有“机舱”没有“机翼”不成为“飞机”,双方都无实际意义。(2)基本人性假设前提不同。商业性金融是自私自利,政策性金融是整体公利公益,而合作性金融是集体合作互利。(3)政治经济学范式不同。商业性金融是个体主义,政策性金融是国家公共主义,合作性金融是集体合作主义。(4)最高宗旨不同。商业性金融是个体或者企业的利润最大化,政策性金融是特定领域公共利益最大化,合作性金融是特定范围服务公平最大化。(5)各自的最大优势不同。商业性金融实力雄厚,辐射范围广阔,业务多种多样;政策性金融是选择性特定领域、特定产业,国家利益、公共性利益最大化;合作性金融是弱者间的团结互助,合作共赢,仁爱和谐及整体的普世与普惠性。(6)各自的最大局限不同。商业性金融可以形容为唯利是图、见钱眼开;政策性金融同前者相比其实力规模相对有限,受特定领域、特定产业、特定政策的局限;而合作性金融则是实力相对弱小,服务空间范围有地域局限性。从上面的简略对比分析中可以看到,上述三者彼此各异、各不相同,这些差异与不同构成矛盾的特殊性与多样性,形成各自独立发生发展的不同环境与背景的经济社会必然性,此所谓“相克相生”;因为差异与多样性,更让差异或相反的个性成为互补,形成客观上的优势互补、优劣互补、彼此合作而不竞争、相互依赖而不相互替代,此即所谓“相辅相成”。如此三者形成同生共荣的利益共同体,形成三维金融架构。试想实力雄厚辐射范围广阔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性金融,如若没有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以公共性目标为最高宗旨的政策性金融的存在、相互支持与促进,基础设施落后、农业落后、农民贫困,商业性金融的“蛋糕”能做多大?农业、基础设施及中小企业长期落后形成瓶颈,总需求萎缩而不是扩张,商业性金融能独大、独强吗?如若没有合作性金融在全国农村广阔范围内的自助自救、互助合作,社会如何安定和谐,占全国人口一半到2/3的农民不富,总需求不能扩大,商业性金融如何独家做大?人们头脑中不假思索地认为市场经济、市场机制万能,无所不能,天长地久永续永存,而其他二者则是可有可无,可或缺可替代的至多也只是特殊阶段的特殊需求,或某种权宜之计的行动,显然是不能成立的。所以,有时逆向性思维的“证伪”,更显其独特的思想深度和科学精神之光芒。有的学者认为在市场机制下绝无真正意义上的合作性金融存在发展之可能。

此种观点既有一定道理,也不完全符合客观事实与哲学人文关怀关爱之人类深刻本性本能之深蕴。常言道,就经济说经济是不懂经济。经济学说到底是社会学、是人学,是政治学与哲学,只讲市场经济商业性金融的利润最大化与无情竞争淘汰,只讲唯利是图、见钱眼开,不讲社会伦理与责任,社会如何和谐稳定,经济与社会又如何协调可持续发展?抛开弱者间的合作互助从古至今几千年连绵不断这一历史事实不说,仅就马克思主义三大来源之一的空想社会主义之重要内容中的合作主义理论与实践探索,也有几百年的历史了。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几乎一切发达国家都存在合作金融组织及体系,且有正式的法律保障和国家的种种配套支持与保护,铁的事实不可否认;也不能说这些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性金融,如若说不是,那么它又是什么?所谓的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又是什么,又在哪里呢?!

四、中国合作性金融“往建放生,新建新生”

中国的合作性金融在中国特殊国情及经济社会体制下,无论是解放前还是解放后,发展都远不充分,且时断时续缺乏连续性与制度的保证,这其中共同的原因是中央集权体制下的强烈的政府人为干预。解决前是在新农村响亮口号下的文明秀与点缀,解放后则是以其为可有可无、无足轻重的“补充”,故时断时续,时分时并,时上时下,时死时生,且长期无法可依,只有行政章程或政策文件,遂留下行政任意干预处置的绝大空间。以笔者对世界各国合作主义、合作经济、金融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以及对近现代合作经济几百年社会运动历程之回顾,坚持合作经济同市场经济同生死、共繁荣,商业性金融不可能一枝独秀,不可能独自永续永存;而且在中国地域广阔、差别性巨大、两极分化鲜明、现代化历程漫长的特殊国情下,更需要发达完善稳定的合作经济、合作金融,且在可持续发展、和谐社会、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合作金融是绝对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不仅如此,以笔者之见,由于合作性金融是弱者的自筹自建、自助与自救、自治与自营,而其功能则有巨大的社会意义,所以政府应高瞻远瞩地视其为“准政策性金融组织”,给予种种经济金融税收的特殊扶持优惠政策。例如,某种融资便利、免费的人员培训与指导、税收的减免及某种援助等。还应在相关商业银行法及政策性银行法中规定其应对农村合作性金融组织负有某种支持与扶助之义务。我国原有的几万家农村信用社在过去十多年的市场化改革中或撤或并或转型变性,已形成1600多家农村合作银行,合作性金融已市场化为商业性金融,现阶段中国已无真正意义上的合作性金融,这是一大缺陷、一大空白。我们认为,在新形势下,在中国金融体制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应采取“往建放生,新建新生”的不同政策。

1.往建的已市场化商业化,回头已不可能,一律放生

所谓往建放生,就是对已商业化了的名存实亡的“合作金融”组织一律放生,承认其商业银行的特性,但有两个条件:一要坚持地方性;二是彻底放弃“合作”二字,不能再享受原“合作性”金融组织享有的一切优惠。该放生的就坚决彻底地放,该收的就坚决地收,即坚持商业性和地方性,放弃合作性。

2.重新构建中国的新合作性金融组织

所谓新建新生,就是重构重建新的中国合作金融组织。以商业性、政策性和合作性金融形成的三维金融架构这一金融基础理论、金融顶层设计为基本出发点与视角,重建中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一定要坚持“退而更化”的原则,就是对传统合作金融有所继承、有所扬弃、有所创新、有所发展的原则。继承合作性金融自愿、互信、合作、互助的特性与深刻的哲学人文关怀关爱本质,以及资金自筹、机构自营、管理自治的方式;扬弃其以往严格的成员资格及狭小地域的苛刻限定;创新管理模式及业务一定程度的多样化与现代化;相对规模化,以乡或镇为基础,千户以上的村也可以建,严格的风险控制,规范化管理,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在新的形势下,以新的思维新的视角重构重建中国的新合作性金融,必须坚持若干新的原则:(1)吸取教训新事新办,不走老路;(2)先立合作经济合作金融法,再建相关机构;(3)顶层设计,统一模式,省级管理;(4)规范运作,自治管理;(5)承认差别,因地制宜,求大同存小异,保底不封顶;(6)本业为主,适度兼营;(7)发挥优势,广泛,服务基层,发展自己。

2.1充分吸取教训,不走老路,新事新办。

在前面的阐述中,我们已从不同角度讨论了过去100多年来中国由政府主导的合作经济合作金融艰难曲折颇不成功的教训,概而述之就是:力戒政府主导失去根基,力避官方人为干预失去独立自治与活力,力争依法保护运营,力保配套稳定的制度安排。一定坚持新事新办,总结经验教训,不走老路,一定要高瞻远瞩理性决策,一定不能再新建一批新的改革对象。

2.2先立法再建相关机构。

这点说来容易做时难,千百年来中央集权以言代法的人治形成惯性思维和路径依赖,但如今时过境迁,一定要改变传统治理方式,力避人治,弘扬法治,一定要坚持先立法后建机构,依法运营。

2.3顶层设计,统一模式,省级管理,中央指导。

转变政府主导的治理方式并不意味着是削弱或放弃政府的权力与职责,相反政府应统观全局、高瞻远瞩,以三维金融架构新思维新视角进行顶层设计,统筹规划,统一基本模式,形成示范性章程与科学标准化治理方式,决不能一纸公文下放不管,任由下面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待乱而滥再回头重新治理收拾。可以在中央银行内专设合作性金融司或合作金融指导委员会,专司政策设计、法规制定和业务指导之职,但不是中央一级的合作性金融监管机构。正式的监管机构应设在地方省与市政府内。它是服务机构,不是合作金融的中央管理机构,要充分尊重合作性金融组织的独立自、自治管理权,不能走旧路,任意胡乱干预瞎乱指挥。

2.4承认差别,因地制宜,求大同存小异,保底不封顶。

中国地域十分广阔,东西南北中各地差别大,发展程度大不相同,大的基本的方面必须同,不能各行其是、各搞一套,只设最低限是红线,例如合作性金融组织最低会员人数、最低本金额、最低地域范围限定等,一般情况下只保底不封顶。如此求大同存小异,形成多样性、多特色,发挥各自优势与主动性创造性。

2.5本业为主,适度兼营。

所谓本业,就是合作金融组织依法依章程承担的基本业务,即服务于所有成员的那些业务:如,与社员农业相关的信贷业务服务,购买种子化肥农机具的小额贷款,生活生产性房舍修建贷款等;提供支付、转账、汇兑结算、异地资金划拨等金融服务及相关金融专业性咨询服务等。强调服务的普世性、普惠性,不以本金多少决定服务种类与优劣,充分贯彻弘扬仁慈仁爱的人文关怀关爱精神,以坚守合作金融之本质性特征。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兼营某些有限的商业性金融业务,可以吸收有限的商业性存款与贷款业务,但不能冲击或影响本职主业,兼营业务量不能超过主营业务的一定比例,如10%、15%或20%。如此可以使管理者感受市场脉搏、关注市场变化、观察市场风险,也可有些商业收入以利于壮大自己,强化与优化主营业务。

2.6发挥优势,广泛,服务基层,发展自己。

农村合作金融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供销合作社;产学对接;人才培养

0引言

高校农村合作金融专业是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开设的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新兴专业。当前,高校农村合作金融专业在专业建设中形成发展瓶颈,亟须通过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来突破发展过程中的困境。本文以供销合作社服务农村金融市场实践为切入点来研究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索在供销合作社积极服务农村金融,大力发展农村金融市场的背景下,农村合作金融专业在人才培养上与供销合作社服务农村金融市场对接机制与模式,从产学对接视角来研究如何既促进农村合作金融专业提升专业规模和专业建设质量水平,又拓展农村合作金融专业服务行业的新途径。

1产学对接是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人才培养改革方向

1.1高校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人才培养现状

为服务三农,满足农村金融市场对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近年来,我国应用型高校陆续开设了农村合作金融专业,旨在培养适应新时代农村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良好心理素质、高尚职业道德,掌握现代农村金融基本理论与实务操作技能,了解农村合作经济领域相关知识的高级应用型专门技术人才。各高校农村合作金融专业虽然成立时间较短,但经过近几年的专业建设,在人才培养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农村金融市场输送了一定的合格的技能型人才,促进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但是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作为新设的专业,其在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成绩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发展困境,主要体现在:第一,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从课程到实训都与传统的其它金融类专业类似,没有体现农村合作金融专业的人才培养特色;第二,专业招生规模一直没有扩大。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从成立以来,各高校的招生规模每年都不大,没有体现专业规模优势和农村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对人才的增长需求;第三,专业毕业学生就业的专业契合度不高,随着农村金融市场的稳步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多,但广阔的农村金融市场似乎并没有为专业学生打开施展才能之门。

1.2产学对接是解决专业发展困境的最终途径

产学对接指的是应用型高校人才培养应符合产业发展需求,为产业发展服务,实现以专业适应产业,以产业引导专业的目标。产学对接在目标层次上要高于校企合作,其最终目标是实现产学融合,实现专业与产业协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人才培养中面临的上述困境,究其根源可以归结到一点,那就是专业的人才培养没有积极与产业对接,没有得到产业支撑,没有从产业发展中分得一杯羹。因此,如何依托产业,利用产业,与产业融合是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人才培养改革方向。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市场多年,在农村形成了广泛的基层组织体系,具备天然的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的优势。近年来,在政策推动下,供销合作社大力服务农村金融市场,并取得巨大成效,成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见证者和积极参与者[1],这些都赋予了高校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人才培养强大的创新力、生命力和源动力。

2产学对接产业基础和产学对接内容

2.1产学对接的产业基础

与城市金融比较,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还欠发达,农村普遍存在金融产品匮乏、融资难等现象,这极大制约了农村的发展[2]。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发展农村金融市场的政策,放宽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供销合作社是面向农村、为基层农民服务的经济组织,服务农村金融市场是供销合作社的新使命。同时,随着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业务转型的推进,供销合作社自身实力增强、服务网络日趋完善、服务能力不断加强,也培养了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熟悉金融业务的人才,具备了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的基础和条件。当前我国供销合作社依托农村金融市场开展了多种金融服务实践,比如参股村镇银行、参股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租赁公司、典当公司以及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设立合作金融性质的资金互助社等,为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注入活力,而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又为供销合作社服务农村金融市场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

2.2产学对接的内容

高校农村合作金融专业的发展困境源于脱离产业,供销合作社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的丰富实践为农村合作金融专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载体,因此农村合作金融专业的人才培养应与供销合作社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的实践对接,从产学对接角度来提升专业建设水平、拓展专业发展空间[3]。

2.2.1专业课程对接

当前高校农村合作金融专业的课程体系基本上承接了金融专业的课程体系,主要的专业课程还是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保险学、投资学等传统课程,这些课程很难体现专业的差异化特点,也与金融产品快速创新的农村金融市场不相适应。从供销合作社在农村金融市场开展的金融业务来看,其主要着力点在小额贷款、担保、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和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组织,因此专业课程对接意味着农村金融专业应全面改革专业核心课程体系,从传统的金融理论课程体系束缚中走出来,根据农村金融市场需求,建立以小微金融业务为主的新兴农村金融业务模式的应用型课程体系,同时加大金融营销、金融礼仪、口头表达、金融应用文写作、金融法律法规等课程,彰显农村合作金融专业特色,体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促进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与其它金融专业差异化发展。

2.2.2实习实训对接

高校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主要培养适应农村金融市场需求的技能型应用性人才,实习实训在专业人才培养中占有主要地位,基于供销合作社服务农村金融市场实践,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产学对接人才培养中应着重实现实习实训的对接。首先,实习实训内容对接。当前农村合作金融专业实训还是银行柜台业务操作、证券投资等传统的金融专业实训内容,没有体现农村金融市场最新特点,造成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脱节。依据供销合作社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的内容,专业实习实训应转移到以小微金融业务为主的实习实训之中。以小额贷款实训为例,应着重开展对农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纪人等用于生产、经营的小额贷款实训,加强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实训,同时开展大学生创业贷款及农民脱贫致富贷款的实训。其次,实习实训环境对接。供销合作社在开拓农村金融市场中创办了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机构和组织,以安徽省供销合作社为例,形成了以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德合典当有限公司、安徽德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因此,农村合作金融专业既有的,以银行、证券为主的校内实习实训环境,无法满足与供销合作社开展的金融业务进行产学对接,需从整体上构建专业实习实训环境体系,开设相关的小额贷款、担保、典当、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等业务操作实训项目,并建立与之配套的软硬件实习实训设施。

2.2.3教师队伍对接

高校农村合作金融专业教师主要教授货币银行、证券投资及财务等方面的课程,对于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及互金融机构的业务,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所欠缺,因此教师队伍对接是实现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与供销社服务农村金融市场产学对接的关键因素。实现教师队伍对接的途径有两条:一是专业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对于小额贷款、担保、典当这样的操作性很强的金融业务,专业教师如果没有相应企业的工作实践很难培养合格的适应农村金融市场需求的人才。二是企业一线工作人员走进课堂。在教学设计中,对于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实习实训应由企业人员来指导,使得学生获得的技能与农村金融市场无缝对接。教师队伍双向对接机制可以有效加强师资力量,提升专业人才培养质量[4]。

2.2.4校企合作对接

产学合作的落脚点在于校企合作,校企合作的成效是决定产学对接成功的关键。高校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产学对接的校企合作主要立足于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校企合作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从供销合作社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的实践来看,其涉及的金融组织较为广泛,既包括传统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还包括许多新兴的金融组织,这些金融机构或组织在业务模式上区别很大,产学对接的人才培养要求校企根据农村金融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合理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立人才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实训体系、考核方式等。二是校企合作共同开发实习实训资源。以教材为例,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为新设专业,相关的涉及农村金融业务的教材稀少,质量不高,应用性不强,因此校企合作应着重开发小额贷款、互联网金融及担保、典当等具有农村金融特色的校本教材,满足教学需求。三是校企合作共同建设校外实训基地。农村合作金融专业已有的实训基地一般是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等,在与供销合作社服务农村金融市场实践的产学对接中则需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以小微金融业务为主的新的校外实训基地,提升专业与产业对接的契合度。

3结语

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人才培养与供销合作社服务农村金融市场对接是拓展专业发展空间,实现专业服务产业、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产学对接的关键或基础在于校企合作的有效开展程度,只有通过校企合作,农村合作金融专业的人才培养才能融入到产业中,并从产业发展中获益。因此,在产学对接中,农村合作金融专业除了要实现专业课程与小额信贷、合作社互助融资等理论和实践课程对接、实现专业实训与供销合作社开展的金融业务对接、实现专业教师知识和技能与产学融合要求的对接,实现专业与供销合作社参与的金融企业相互合作的对接,还要着重探索对接的机制,找到校企双方利益的契合点[5],实现校企双方共赢,才能推动产学对接不断深入开展。就学校来说,其最大的优势在于以学生为主体的人才资源,而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也在于能获得合格的符合企业需求的人才。因此,产学对接的人才培养模式是校企双方的利益汇合点,从这一点来说,高校农村合作金融专业实施的产学对接人才培养模式既能推动专业发展、又能满足企业和产业人才需求,从而形成良性互动。

作者:刘岚 单位:安徽财贸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中华合作时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空间巨大[EB/OL][2014-02-20]..

[2]于敬.我国各地区农村金融市场现状与问题[J].对外经贸,2013(3):106-108.

[3]黄艾,祝志勇.构建产业学院提升高职人才培养质量的专业建设机制研究与实践[J].职教论坛,2013(18):65-68.

农村合作金融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农村金融的发展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村、农业和农民即所谓的“三农”问题,始终是中国的根本问题,而“三农”问题的解决,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实现途径是培育和完善农村要素市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所有这些都直接或间接依赖于农村金融的发展和支持。因此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建设的经验,无疑对完整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的国际经验

(一)美、德、日三国合作金融制度的比较

美国、德国、日本的合作金融制度发展比较完善,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比较,以便借鉴。首先,在组织结构上。美国的信用合作组织按分工不同分为三类专业合作银行,分别是:联邦土地银行及下属基层合作社;联邦中央信贷银行及基层信贷协会;国家合作社银行及下属分支银行。德国的信用合作组织分为三级机构,从中央到地方依次是:德国合作社银行;地区性合作银行;地方性基层信用合作社。日本的信用合作组织分为三级机构:农林中央金库之中央级机构;县信用农业协同组织联合会是中层机构;综合农协是最基层一级。另外,各都府县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与农林中央金库共同参与全国农业信用组合联合会。其次,在政府资助上。美国的三类合作制银行都是在政府直接参股之下成立的,直到1972年,三类合作制银行陆续购买了政府的全部股份后才成为完全由社员所有的信用合作体系。德国合作社银行本身是一个半官方的金融机构,法律规定国家投资不多于50%,其余由各合作银行投资。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初期,政府曾为农林中央金库出资20亿元,并参与其管理。1959年,农林中央金库偿还政府出资后,成为纯粹的民间合作制金融机构。第三,在监督机构上。美国政府1933年成立了农业信用管理局,并向下延伸到各区,作为农村信用合作系统的监管机构。根据德国《合作社法》的规定,德国的合作社必须加入一个合作审计协会,由该协会对合作社的机构、资产及业务活动定期进行审计监督。日本由大藏省对所有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在遵守传统合作制原则与否。美国、德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均出现了向盈利企业发展的倾向,且一人一票的公平原则也渐渐由承认差别的原则所取代。而日本农协系统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基本遵循了传统的合作原则。

(二)印度信用合作社的发展

信贷合作社一直作为农村信贷最廉价、最好的来源,是从提供低利率的信贷业务发展起来的。自1951年以来,合作信贷运动在较大程度上帮助了农民。印度在1989-1990年间发展了大约有88000个初级农村信贷社,为农民提供了短期的和中期的贷款479亿卢比,占农村信贷的3390。信贷合作社有三个层次:(1)初级农业信贷社。初级社可以有10人以上,通常是在一个村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每一股的股金起点较低,对于每一个社员来说价值微不足道,连最贫困的农民都能成为会员。会员有无限的责任,每个成员对合作社的经营失败承担全部损失。贷款期通常为1年,利率较低,主要是向贫弱的农户贷款,特别是小农或边际农。利润不能作为股息或股东分配,而是用于乡村的福利,如修水渠和维修学校等。为确保合作信贷充足及时地流向农户,印度储备银行同政府部门合作采取一系列措施扶植贫弱地区,确保贫弱地区得到信贷服务,改变合作发展的地区不平衡状况。采取的措施有:重新组织有活力的初级信贷社,合并有经营风险的信贷社,为贫弱信贷社提供大量资金已消除他们的损失、呆账和过期未付款。国家农业委员会建议信贷社不仅对成员提供信贷,还要提供农业技术保证。(2)中心合作银行。中心合作银行是初级信贷社在特定地区正常地扩大到整个县的联盟,主要任务是向初级社融通资金,作为邦合作银行和初级社的中间人。邦合作银行是合作信贷机构的最高形式,它为中心合作银行融通资金。印度是向农村金融提供补贴较多的国家之一,为推动农业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逾期贷款过多,在耕种这种缺乏偿还贷款的意愿,政府的财政负担越来越重,以致后来没有财力满足对合作银行出现的信贷损失进行补偿和利息补贴。

二、启发

对比中看到这些国家在长期支持农业及相关产业发展中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政府通过税收、补贴、担保、基金、信贷政策、利率等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农业信贷的资金总量,对农村金融体系采取弱者多助和合理补偿的方式大力支持农村项目开发和农村现代化,把农村金融作为政府扶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渠道,这对我国继续农村金融改革、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由于印度是第二大发展中国家,农村人口众多、农业较不发达,与我国农业有更多的相似点,但印度的农村金融体系却是发展中国家中较为完善的,所以,其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经验更值得我们借鉴,同时,我们也要摈弃其中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从整体上来看,很多国家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大都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比较完备的组织管理体系,如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元复合式合作金融体制、以德国为代表的多级法人体制等。从内部管理制度看,各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基本上采取多级法人制度,各级都具有自主经营权和独立的法人资格,形成了一套独立的经营管理制度。具有代表性的制度有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理事会制度、控股制度等。从行业管理看,各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一般都有较为完备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合作金融行业协会比较普遍。并且比较注重依法管理,讲求法制,在组织建设、资金来源、利率管理等方面,都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经营管理比较制度化、规范化。

我国目前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应该以坚持合作制办社原则和为社员服务的宗旨。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合作金融的核心在于“由入股社员拥有、由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只要坚持这些原则,信用社不论其规模多大、业务发展范围有多宽、联合层次有多少,仍是合作金融组织。在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按合作制原则改革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认为合作金融是一种互助的、低级的经济形式,在贫困、落后地区需要,在发达地区不需要。二是用静止的、教条的观念理解合作制,认为合作金融组织只能办理基本的、低层次的金融业务,不能搞商业化经营,不能进行多层次的联合。

参考文献

[1]邹力宏,徐平,《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路该如何走对抚州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问题的情况调查》[J],载《经济研究参考》,2002,10

农村合作金融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产权,农村金融生态结构,农村金融体系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深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如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要,制度建设是关键,尤其是要建立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产权制度。我国进行了一系列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但是,就目前的农村金融发展状况来看,改革并未收到预期效果,其突出表现为: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缺失,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原本给农村“输血”的金融机构却演变成从农村“抽血”的主力军,同时,农村中非常活跃的非正规金融却不断受到打压。如何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高农村金融资产质量,化解农村金融风险,深化农村金融,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金融论文,尤其是金融生态成为近几年来的研究热点。

一、农村金融生态的基本理论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诸多基础理论分支中,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和C.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以及在传统新制度经济学基础上扩展而来的法经济学,是对农村金融生态运行最具解释力的理论。

(一) 农村金融生态中的交易费用理论。

理性人、完全信息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然而现实的农村金融生态中,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农户、农村企业和县乡政府等)都是有限理性的,并且因为有限理性的存在导致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完全。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后果是金融交易费用大幅增加。当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发现进行金融交易的费用太高或超过收益时,就会选择停止交易。在放贷之前,农村金融机构必须要调查农户的信用状况和经济状况、借款用途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贷款进行时,要发生谈判、签约费用;贷款发生后,放贷者要跟踪借款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监督借款投向等。而且农户以小额信贷居多,单位产品金融机构要付出更多的人力与物力。庞大的信息费用构成了金融交易中的巨大成本。当这种费用成本过高时,交易将无法进行。

制度的有效运作又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制度的作用旨在节约交易费用,人们对制度进行选择与改革的动因也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在农村金融生态中,作为金融生态主体的金融机构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在特定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下进行的,不同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会产生不同的金融主体行为,农村金融信用环境的相对落后使得与农业金融支持相关的制度安排无法实施,即推广农业金融支持的制度成本极高,导致农村金融生态主体资金供给缺乏,而由于农村金融发展的路径依赖,一旦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资金供给缺失,农村金融发展就会无所适从,反过来也影响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发展,整个农村金融生态恶化也就在所难免,信用缺失的背后是信用制度的缺失,由此引致农村资金来源与资金需求之间的制度缺失,也是农村金融制度的供给和制度需求出现失衡,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对制度的需求源于经济主体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潜在的利益,制度供给则是经济体系出现制度安排的意愿和能力。因此,在目前的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上,并不存在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的制度均衡,突出表现为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制度供给不足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制度需求过剩金融论文,这种制度供需的失衡是制度变迁的强大动力,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相互作用决定了制度变迁的路径论文格式范文。

(二)农村金融生态中的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理论是科斯传统新制度经济学体系的核心部分,林毅夫首先提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概念,他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和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及实行,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历史来看,强制性制度变迁一直居主导地位。上世纪50年代,信用合作社在政府推动下开始兴起;60年代,国家指定当时的人民公社接管信用社;80年代,信用社划归中国农业银行管理;90年代,又实行行社脱钩,实行在国家管理下的自主发展的合作金融发展模式。然而,合作金融的框架虽已确立,但远未达到农民广泛参与的合作金融宗旨。从表象来看,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管制是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和降低金融交易风险的一些必需的制度安排,事实上这种强制性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广大农户的投资冲动,大大减少了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交易数量,导致了农业金融支持的弱化,政府是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关键因素之一,政府行为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一股独特而重要的力量,对金融生态主体的影响往往是根本性的。

制度因素作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变迁受诸多因素影响,也直接决定了农村金融生态运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农村金融领域一改计划经济时代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单一的局面,农村金融生态主体逐渐多样化,如四大国有银行尤其是农业银行开始在农村开展商业化经营金融论文,国家建立了农业政策性银行等,在农村并未逐步建立起一个基本上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落后的小农经济,典型的苟元结构购统窍绶指钍沟门褰鹑谥贫戎秃笥谂寰济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政府从非正规金融生态主体中寻求金融产品和服务实为无奈的选择,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勃兴也就水到渠成。因此,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成为农村经济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必然要求和趋势,农村非正规金融或者民间金融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制度供给的不足,但带来的新问题是民间金融缺乏制度的规范而可能隐藏金融风险。

二、关于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思路

建立高效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落脚点。要跳出农村金融供给制度陷阱,必须加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没有抵押物,成为中国农民贷款难的最主要原因,长久以来,中国农民最大的资本———耕地,以及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因为没有与城市一样的产权,均为抵押禁区。因此,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应从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着手:一是赋予农民完整的财产权。建议将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改革为土地使用权,由国土部门发给土地使用证,使之具有土地的收益权、买卖权、抵押权和继承权。而农村房产也应该与城市房产一样拥有完全产权,可以自由流转,尤其是对城市居民的流转。二是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一方面要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的交易机构。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运作的立法、执法和仲裁,保护农村土地市场的正常运作。在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合法的自由交易。三是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相关法律制度。尽快出台农村土地产权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出让、继承出租、人股等流转形式。四是建立农村房屋产权制度。修改现行农村房屋产权制度,使之可以进入市场,完善房产权属登记、发证、流转制度。要建立城乡统一住宅市场,使农民住房资产资本化,可用于抵押或交易变现,改善农村融资难的现状。目前对国有和私有的物权、产权边界已经比较清晰,唯独对于集体物权、产权界定、计价、流动和配置方式尚不能确定,导致巨额的物权不能定价、流通,置身于经济货币化的进程之外金融论文,成为顾拉沟淖什,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制度,使农民与农村的资产可以有较好的表证。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要逐步建立农村生产要素计价、流动、配置体系。长期以来,我国产权制度按照国有、私有和集体三种方式界定。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制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

(二)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适度发展,构建符合国情的农村金融体系。首先要正视和承认非正规金融在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改变对其持有的漠视和敌视的态度,并认真研究其特有的发展规律。民间金融不完全等同于非法金融,要尊重民间金融,客观认识民间金融,注意学习和研究民间金融,依法对民间金融进行合理的引导和管理,可能更有利于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合理竞争和良性互动。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曾通过使民间金融购戏ɑ沟姆绞嚼垂娣睹窦浣鹑冢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们要积极鼓励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给民间金融以合法的空间,以使规范意义的信用合作拥有温床和土壤。

三、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结构的建议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的基础性工作是搞好农村地区的产权建设,农民财产权的建设与发展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基础,无产权则无金融,只有做好这个基础工作才能使我国农村金融生态可持续发展论文格式范文。但是我们不能等到农村的产权有了彻底的改革之后才发展农村金融,而是在现有的体制条件下不断改善农村金融的生态结构。

产权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内生性变量,已直接影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完善的产权制度可以有效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增强农村金融生态的自我调节功能,有利于降低金融活动的交易费用,提高金融交易效率;有利于缩小农村金融生态主体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之间的信息差距,促进农村金融生态中的信息交换和资金循环;有利于改善农村司法环境金融论文,保障农村债权人利益,农村金融兴则农业兴,农村金融活则农业活。十七届三中全会闭幕不久,央行和银监会就下发《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提出农民增收的来源要发生改变,关键是有财产性收入和创业性收入。通过土地流转,抵押、入股、融资,增加农村财产性收入。

农村合作金融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产权,农村金融生态结构,农村金融体系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深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如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要,制度建设是关键,尤其是要建立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产权制度。我国进行了一系列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但是,就目前的农村金融发展状况来看,改革并未收到预期效果,其突出表现为: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缺失,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原本给农村“输血”的金融机构却演变成从农村“抽血”的主力军,同时,农村中非常活跃的非正规金融却不断受到打压。如何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高农村金融资产质量,化解农村金融风险,深化农村金融,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金融论文,尤其是金融生态成为近几年来的研究热点。

一、农村金融生态的基本理论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诸多基础理论分支中,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和C.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以及在传统新制度经济学基础上扩展而来的法经济学,是对农村金融生态运行最具解释力的理论。

(一) 农村金融生态中的交易费用理论。

理性人、完全信息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然而现实的农村金融生态中,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农户、农村企业和县乡政府等)都是有限理性的,并且因为有限理性的存在导致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完全。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后果是金融交易费用大幅增加。当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发现进行金融交易的费用太高或超过收益时,就会选择停止交易。在放贷之前,农村金融机构必须要调查农户的信用状况和经济状况、借款用途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贷款进行时,要发生谈判、签约费用;贷款发生后,放贷者要跟踪借款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监督借款投向等。而且农户以小额信贷居多,单位产品金融机构要付出更多的人力与物力。庞大的信息费用构成了金融交易中的巨大成本。当这种费用成本过高时,交易将无法进行。

制度的有效运作又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制度的作用旨在节约交易费用,人们对制度进行选择与改革的动因也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在农村金融生态中,作为金融生态主体的金融机构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在特定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下进行的,不同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会产生不同的金融主体行为,农村金融信用环境的相对落后使得与农业金融支持相关的制度安排无法实施,即推广农业金融支持的制度成本极高,导致农村金融生态主体资金供给缺乏,而由于农村金融发展的路径依赖,一旦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资金供给缺失,农村金融发展就会无所适从,反过来也影响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发展,整个农村金融生态恶化也就在所难免,信用缺失的背后是信用制度的缺失,由此引致农村资金来源与资金需求之间的制度缺失,也是农村金融制度的供给和制度需求出现失衡,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对制度的需求源于经济主体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潜在的利益,制度供给则是经济体系出现制度安排的意愿和能力。因此,在目前的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上,并不存在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的制度均衡,突出表现为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制度供给不足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制度需求过剩金融论文,这种制度供需的失衡是制度变迁的强大动力,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相互作用决定了制度变迁的路径论文格式范文。

(二)农村金融生态中的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理论是科斯传统新制度经济学体系的核心部分,林毅夫首先提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概念,他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和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及实行,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历史来看,强制性制度变迁一直居主导地位。上世纪50年代,信用合作社在政府推动下开始兴起;60年代,国家指定当时的人民公社接管信用社;80年代,信用社划归中国农业银行管理;90年代,又实行行社脱钩,实行在国家管理下的自主发展的合作金融发展模式。然而,合作金融的框架虽已确立,但远未达到农民广泛参与的合作金融宗旨。从表象来看,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管制是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和降低金融交易风险的一些必需的制度安排,事实上这种强制性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广大农户的投资冲动,大大减少了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交易数量,导致了农业金融支持的弱化,政府是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关键因素之一,政府行为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一股独特而重要的力量,对金融生态主体的影响往往是根本性的。

制度因素作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变迁受诸多因素影响,也直接决定了农村金融生态运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农村金融领域一改计划经济时代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单一的局面,农村金融生态主体逐渐多样化,如四大国有银行尤其是农业银行开始在农村开展商业化经营金融论文,国家建立了农业政策性银行等,在农村并未逐步建立起一个基本上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落后的小农经济,典型的苟元结构购统窍绶指钍沟门褰鹑谥贫戎秃笥谂寰济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政府从非正规金融生态主体中寻求金融产品和服务实为无奈的选择,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勃兴也就水到渠成。因此,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成为农村经济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必然要求和趋势,农村非正规金融或者民间金融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制度供给的不足,但带来的新问题是民间金融缺乏制度的规范而可能隐藏金融风险。

二、关于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思路

建立高效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落脚点。要跳出农村金融供给制度陷阱,必须加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没有抵押物,成为中国农民贷款难的最主要原因,长久以来,中国农民最大的资本———耕地,以及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因为没有与城市一样的产权,均为抵押禁区。因此,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应从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着手:一是赋予农民完整的财产权。建议将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改革为土地使用权,由国土部门发给土地使用证,使之具有土地的收益权、买卖权、抵押权和继承权。而农村房产也应该与城市房产一样拥有完全产权,可以自由流转,尤其是对城市居民的流转。二是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一方面要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的交易机构。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运作的立法、执法和仲裁,保护农村土地市场的正常运作。在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合法的自由交易。三是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相关法律制度。尽快出台农村土地产权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出让、继承出租、人股等流转形式。四是建立农村房屋产权制度。修改现行农村房屋产权制度,使之可以进入市场,完善房产权属登记、发证、流转制度。要建立城乡统一住宅市场,使农民住房资产资本化,可用于抵押或交易变现,改善农村融资难的现状。目前对国有和私有的物权、产权边界已经比较清晰,唯独对于集体物权、产权界定、计价、流动和配置方式尚不能确定,导致巨额的物权不能定价、流通,置身于经济货币化的进程之外金融论文,成为顾拉沟淖什,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制度,使农民与农村的资产可以有较好的表证。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要逐步建立农村生产要素计价、流动、配置体系。长期以来,我国产权制度按照国有、私有和集体三种方式界定。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制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

(二)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适度发展,构建符合国情的农村金融体系。首先要正视和承认非正规金融在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改变对其持有的漠视和敌视的态度,并认真研究其特有的发展规律。民间金融不完全等同于非法金融,要尊重民间金融,客观认识民间金融,注意学习和研究民间金融,依法对民间金融进行合理的引导和管理,可能更有利于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合理竞争和良性互动。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曾通过使民间金融购戏ɑ沟姆绞嚼垂娣睹窦浣鹑冢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们要积极鼓励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给民间金融以合法的空间,以使规范意义的信用合作拥有温床和土壤。

三、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结构的建议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的基础性工作是搞好农村地区的产权建设,农民财产权的建设与发展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基础,无产权则无金融,只有做好这个基础工作才能使我国农村金融生态可持续发展论文格式范文。但是我们不能等到农村的产权有了彻底的改革之后才发展农村金融,而是在现有的体制条件下不断改善农村金融的生态结构。

产权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内生性变量,已直接影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完善的产权制度可以有效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增强农村金融生态的自我调节功能,有利于降低金融活动的交易费用,提高金融交易效率;有利于缩小农村金融生态主体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之间的信息差距,促进农村金融生态中的信息交换和资金循环;有利于改善农村司法环境金融论文,保障农村债权人利益,农村金融兴则农业兴,农村金融活则农业活。十七届三中全会闭幕不久,央行和银监会就下发《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提出农民增收的来源要发生改变,关键是有财产性收入和创业性收入。通过土地流转,抵押、入股、融资,增加农村财产性收入。

农村合作金融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 本文在现代金融学和系统论的理论基础上,以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为研究对象,从农户、金融机构和政府三个层面,通过分析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现状、各改革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改革的成效,总结杨凌农村金融改革的成功经验,综合评价两年来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取得的成果和遇到的问题。

关键词 农村金融改革;路径研究;杨凌示范区

0 引言

长期以来, 由于商业银行普遍面临的盈利压力和股东约束,往往都更倾向于参与到竞争激烈而利润率更具吸引力的城市金融领域。在从专业银行体制转向商业银行体制的过程中,各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收缩县级以下机构,加上农村信用社普遍强调商业化转型,使得农村金融对县域以下市场的服务逐步萎缩。事实上,许多县域以上的区域已经处于金融竞争日益充分的状况,而多数县域以下的、亟待金融支持的区域,却一直难以得到足够的金融支持。对此,应该在金融机构布局、业务重点等方面努力改变这一局面,构筑多层次、广覆盖、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本文在现代金融学、区域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以及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上,以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为研究对象,从农户、金融机构和政府三个层面,通过分析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现状、各改革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改革的成效,总结杨凌农村金融改革的成功经验,综合评价两年来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取得的成果和遇到的问题。

1 文献综述

1.1 国外研究成果:

从历史演变的过程来看,国外理论界有关农村金融方面的研究主要经历了农业信贷补贴论、农村金融市场论和不完全竞争市场论三个阶段的发展历程,分别从信贷补贴导致农村金融市场政治化、金融深化和金融抑制以及不完全竞争市场为出发点,探索了农村金融市场机制的演变过程,并且指出农村信贷补贴最明显的后果就是信用需求的夸大和信贷有价证券购买力的损失,金融发展必须以有关金融结构在短期或长期内变化的信息为研究基础。

1.2 国内研究成果: 按照周小川(2004) 的划分,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广义的农村金融包括国家对农村资金流动的引导、农村融资媒介的创新和发展等;狭义的农村金融改革具体是指当前所进行的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近年来有关农村金融改革的论述越来越多,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存在的问题和争论依然很多。

1.2.1 对广义农村金融改革的研究: 很多学者从制度变迁的层面分析了农村金融改革的诸多问题。其中,代表性的有张杰,尚长风(2006)从农村金融市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的角度,强调改革的方向应该着眼于理解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应有的地位,改革的方向应遵循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非均衡性、金融生态与金融资源配制的内在均衡逻辑1也有的学者认为只有金融体制创新才能改善农村金融市场,如李建军(2010)认为正规金融由于金融抑制的存在供给不足,合作性金融也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非正规金融所具有的制度缺陷也会影响其金融支持作用

2。因此,必须要从根源上把握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方向,加速金融深化,才能推进农村金融市场良性发展。

1.2.2 对狭义农村金融改革的研究:

农村信用社改革至今,热点的问题突显为产权结构和历史包袱两个问题,同时这样的问题不单单局限在这两个方面,而且涉及到农村金融需求、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以及农业经济发展的问题,因此解决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问题无疑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论述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文献很多。何广文(2009)提出,农信社改革是一个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建立农村信用社的市场约束机制,就要逐步完善农村信用社利益相关者的治理模式,创新农村信用社机构体系;在强制性制度供给体制下,张国(2009)认为农村合作金融改革由于惯性,在省联社的管理模式、各基层分联社人的选择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路径依赖4。从发展环境来看,改革金融资源错配和管理链条的长短都将影响改革的绩效。

在实证研究中,具有代表性的就是谢平、徐忠(2006)通过对贵州省及其样本县农户和金融机构的问卷调查和分析分析表明,只有让公共财政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进一步改革农村金融体系,形成商业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制5。

1.3 文献述评:

通过对国内外关于农村金融改革问题研究的文献梳理,可以发现,现有的研究虽然从不同角度对农村金融改革问题进行了研究,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但同时也会发现,现有的研究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突出表现在:对于农村金融改革的理论研究多集中在信用需求、产权结构、制度变迁和市场机制等因素上,针对特定区域,从农户层面通过案例分析对农村金融改革成效进行理论总结的还很少。

2 对农村金融改革的理论框架的构建

在以上农村金融改革理论基础上,结合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的实际情况,本文基于系统论基本原理构建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理论分析框架,深入分析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的特殊性和普适性。

我们认为在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系统由农村金融改革基础条件子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子系统、农村金融改革建设途径和支持政策子系统和农村金融改革制度保障子系统四个子系统共同组成。其中,农村金融改革基础条件子系统处于基础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子系统是农村金融改革的主体,建设途径和支持政策子系统为农村金融改革提供了未来发展方向和政策支持,制度保障子系统为农村金融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农村金融改革保驾护航。农村金融改革基础条件子系统、建设途径和支持政策子系统和制度保障子系统三者处于整个系统的,三者相符相依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外部支持(农民以专业合作社的形式参与农业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子系统是整个系统的核心,承载着实现农民增产增收、提高和改善农民生活水平的责任。基于上述观点,我们给出了农村金融改革的理论分析框架(如图2-1所示)。

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农村金融改革基础条件子系统是整个农村金融改革系统的起点,在整个系统中处于基础地位,为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推广提供了先决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载体,不仅是农民脱贫致富的希望,更是农民改善生活的保障。作为农村金融改革的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子系统位于金融改革系统的核心位置。

农村金融改革不仅需要良好的基础条件、政策支持和专业化的农民合作组织,还必须要政府提供足够的制度保障,这不仅能给农村金融改革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更重要的是关系到金融扶持政策实施的有效性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广和发展。

3 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分析

在农村金融改革理论支持的基础上,本文通过对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现状、改革主体关系和改革成效三个不同维度的深入分析,总结出在农村金融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从农户、金融机构和政府三个层面综合客观评价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问题,以期望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提供政策参考。

3.1 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的现状分析:

杨凌示范区全称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是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唯一的部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目前,杨凌示范区共有工、农、中、建、长安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共8家银行机构,1家证券公司,12家保险公司,1家小额贷款公司。截止2012年6月底,示范区人民币贷款余额29.43亿元,较年初净增1.88亿元,同比增长17.42%。其中,涉农类贷款余额16.65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56.36%,同比增长67.34%。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10.6%,同比增长82%。

3.2 农村金融改革主体关系分析:无论是农户的经济行为,还是政府的调控行为,都依赖于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农户是经济行为主体,政府通过引导和规范农户行为来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则是联系农户与政府之间的纽带,是调节各项经济活动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手段和工具。政府出台相关金融扶持政策以后,农户通过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产品、保险产品和期货期权合约等形式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最终完成生产资料筹集、风险管理和生产销售活动。在整个传导过程中,金融产品和服务充当媒介的作用,成为政府相关政策实施的载体和渠道。因此,一套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必须集农户、金融机构和政府三者职能于一体,集中发挥各个主体的优势,才能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3.3 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的成效分析: 杨凌示范区金融改革试点成效显著,2011年示范区区内金融机构全年贷款增速达24.65%,位列全省首位。从此杨凌示范区走出了一条极富“杨凌符号”的特色农村金融创新的崭新道路。

截止2012年6月底,杨凌示范区共成立32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8700多户,有效的解决了农村劳动力剩余问题,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公司+基地+农户”以公司或集团企业为主导,重点围绕一种或几种产品的生产、销售、与生产基地和农户实行有机的联合,进行一体化经营,形成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创新银保富、订单贷款等模式,通过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风险补偿金,构建全方位涉农担保体系,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杨凌示范区还积极探索,在保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变的前提下,成立土地银行,推行合并调整、反租倒包、企业租赁、自愿互换、入股合作五种土地流转模式。吸引了大量外来资本的介入,而且成功带动传统农业产业化转型。

4 综合评价

自2009年,国务院《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从国家层面上明确了杨凌示范区发展战略定位以来,杨凌示范区面对新的历史时期和难得的发展机遇,提出了建设全国农村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全新目标。改革试点两年多来,杨凌示范区以解决金融体系不健全和涉农企业融资困难两大难题为突破口,抓住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的机遇,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在金融机构、农户和政府三个层面上都取得显著的成果,同时也遇到了许多问题。

4.1 农户视角:

农户是农村金融改革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也是农村金融改革的最终受益者。一方面杨凌示范区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把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作为破解农业融资难题的一种大胆尝试,将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房屋、农业生产设施、活体动物即果树等资产纳入农村产权抵押物范畴,最大限度盘活农业生产资料资产,基本解决了农户和涉农企业融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满足多元化、多层次的“三农”金融服务需求,促进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不仅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而且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另外,杨凌示范区成立了面向中小企业的担保公司,与各家银行紧密配合,创新开展“集合担保贷款”,同时积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将创业投资资本投入到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来,通过资本的力量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因此也涌现了一批极具发展潜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4.2 金融机构角度: 目前,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发展也取得的很大成功,集中表现在金融机构设立和改制取得突破、集合担保的创新、金融生态的改善三个方面。2008年10月份以来,邮政储蓄银行杨凌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杨凌示范区支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杨凌支行、杨凌农村商业银行都相继成立,标志着杨凌农村金融开拓创新、改革发展取得重大成果。

为了进一步改善杨凌示范区的信用环境,提高社会信用意识,构建诚信和谐的银企关系,示范区金融办、人行杨凌区支行多次在社区开展征信知识宣传活动,并通过建立优先放贷、差别利率等优惠信贷政策,鼓励农户形成诚实守信意识。从而规范了企业与农户行为,创建了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4.3 政府层面: 杨凌农村金融改革的顺利进行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首先,为加强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能,示范区管委会明确加大了解决 “三农”问题的投入力度,努力创建全国中小企业融资和农村技能改革创新试验区。其次,为了破解杨凌金融改革难题,管委会努力争取多家金融机构落户杨凌,不断深化银政和银企合作,而且创新担保模式,推动企业直接融资。这些举措有力支持了科技示范推广、农业科技创新以及国际合作等各项工作,特别是为杨凌示范区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4.4 客观存在问题: 但是,由于杨凌农村金融改革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改革当中不可避免还存在一些问题。从农户自身来讲,一方面由于小农思想根深蒂固,农民只想着“利益共享”而不愿接受“风险共担”;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也面临着规模化不强、法律主体不明确以及推广难等诸多问题。从金融机构层面来说,农商行改制的遗留问题、各商业银行支农政策性与企业效益性之间的矛盾以及农发行对新型农业扶持力度不强等问题,都严重限制了农村金融改革的发展

6。从政府的政策效应来看,由于政策传导机制过于冗繁,造成传导动力不足、政策信号失真,政策扶持效果大打折扣。另外,政府一直倾心于大刀阔斧的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忽视了土地流转负面效应

7,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村孤寡老人、妇女和儿童的留守问题。这些都制约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在农村金融改革的后续工作中,政府和金融机构就如何进一步发挥其主导作用,还富于民、让利于民,仍有不少工作要做。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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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何广文.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困境与路径选择[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1) : 50-54.

[4] :张国.制度变迁下农信社改革的路径依赖与选择[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9(9):30-32.

[5] 谢平,徐忠,沈明高. 农村信用社改革绩效评价[J].金融研究,2006 (1) : 23-39.

农村合作金融论文范文第7篇

解除农村金融供给约束的政策变迁

在供给约束为主已成为隐含前提的条件下,更多的研究集中在如何改造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以突破供给约束上。这可以从政策变化和学界讨论两个层面看出。

就政策面而言,改革开放后有过三次政策变化:

专业银行体系下的农村金融。1979~1995年,农业银行分设和农信社并入后,农业银行作为国有独资专业银行,承担了涉农贷款的各项任务,这一时期只是建立起了单独的农村金融体系,并未因贷款性质而做区分与考核。

意图建立起“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体系。1996年“行社分家”、农发行分设,以及《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出台,体现了清晰的“三位一体”农村金融体系的框架――“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但这次改革只是搭建了一个“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体系框架,初衷良好,政策意图并未达到。农业银行实际上并未承担起提供农村商业性金融服务的任务,农业发展银行也并没肩负起涉农政策性贷款的任务,被要求朝向合作制方向发展的农村信用社,面临着多重角色冲突,甚至面临生存危机。

重构农村金融体系。2000年以来,伴随“三农”问题连续被强调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金融体制改革中的“重中之重”。支农呼声的愈益响亮,使得几乎是唯一一家还为农民提供信贷资金的正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自然而然地摆脱了前两轮改革中的配角角色,成为这一轮改革的主角。而意图解决农村融资问题的农村金融改革,蜕变为农信社前途和出路的体制改革,被下放和总体上追认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农信社,实际上无力也无心扮演“支农主力军”的角色。如何重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一直在政策探索之中。

从2004年以来连续五个针对农村问题的中央1号文件,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政策,可以看出政策探索的线索。2004年和2005年连续两个中央1号文件要求进行“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金融体制创新”。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率先开放了“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试点。2006年,中央1号文件干脆直接明确提出“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社区金融、外资入股、资金互助等满足农村融资问题的新型金融组织,已在农村金融新体系的设计考虑之中。2006年12月,银监会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设立,开了绿灯。而2007年的中央1号文件,则在模糊具体安排的同时,为久未突破的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指出了清楚的方向,“加快制定农村金融整体改革方案,努力形成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小额贷款组织互为补充、功能齐备的农村金融体系”。同年,三种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在全国部分省市先行试点,并扩大到全国范围。2008年的中央1号文件,由于是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主题,只是在农信社要“维护和保持县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

“通过批发或转贷等方式解决部分农村信用社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扩大和创新抵押担保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一些具体的安排。

政策的不断探索与变化,反映了农村金融体系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一直还没有十分成形的、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

合作化与商业化之争

相对于农村金融政策的丰富变化,关于合作化和商业化的学术讨论,则显得较为单薄。许多研究对以农信社为主的农村金融体系,展开了激烈的“体制”之争:

合作制主导。不少研究认为,合作金融应有政策金融作财力支持。然而,目前我国农村政策金融主要着眼于国家农副产品收购这种垄断性商业行为,并没有脱出“工占农利”阶段统制金融的窠臼,故合作金融没有得到政策金融在财力上的支持,这导致我国农村真正的合作金融没有出现,故可以认为,不是合作制本身有问题,而是我国农村政策金融出现了问题。

商业化主导。由于坚持合作化方向的农信社改革,一直没有真正的进展。所以,对农信社进行商业化改革,并以市场金融为导向,成为诸多研究的主题。如谢平等人的研究认为,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转向组建和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

合作化与商业化并重。由于单纯的合作化和商业化各有利弊,不少研究采取了折衷方案。如冯兴元认为,合作金融一般只能在小范围可以很好运作,但扩展到大范围时,合作金融所依据的信任机制和互助机制等不容易正常发挥作用,不能代替商业金融,故二者应该并重。陆磊认为,农户通过政策扶植可以全面脱贫并维持简单再生产,在合作金融支持下可以实现初步致富并实现初级层次的扩大再生产,在商业性金融的竞争条件下,真正具备经营能力的农户可以实现高级层次的扩大再生产,甚至带动本乡镇产业结构的高度化、城镇化和非农化。

还有一些研究跳出了纯粹的合作制和商业化之争,而是依据农村金融市场的体制问题而来。比如,温铁军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论述了,正规的商业化金融不能提供高度分散小农经济化条件下的信用服务,根本不可能在传统农村做商业化银行改革。张杰通过对小农经济命题和史料的梳理,论述了小额信贷实际上相当于古代时的国家赈贷,商业性质的正式借贷在中国小农经济基础上不存在发展的条件与空间。笔者也从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抵押物缺乏、特质性成本与风险、非生产性借贷四个问题出发,论证了正式金融体系之所以存在供给约束的内在原因,提出了非正式金融组织更有优越性。

正式与非正式金融组织的竞争与合作

伴随对金融供给讨论的深入,正式金融组织在农村的局限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非正式金融制度成为讨论的一个主要方面。关于非正式金融的各种形式与作用,已有许多研究和调查,非正式金融在农村发挥的融资功能也得到广泛认可,非正规金融的信息甄别优势、帕累托改进机制、交易成本降低优势、与民营经济的对接优势等,被逐渐地揭示。

笔者曾论述了非正式金融比正式金融更能有效解决农村金融的四大基本问题:由于本身内生于熟人社会组织,信息充分流动并近乎无成本地获得,从而克服了信息不对称性;熟人社会中诸多抵押替代机制和对于抵押物的接收,解决了抵押物缺乏问题;互联合约和相互担保等,也可以降低特质性成本和风险;非正式金融在放贷过程中,常常有“救急不救穷”的行为,也并不像正式金融组织那样,严格区分生产性和生活性放贷,从而能够满足农村生存经济条件下经常性的生活借贷需求。除此之外,正式金融组织和分散小农之间的组织的极度不对称,通过非正式金融组织,也能够得到有效缓解。伴随对农村金融问题认识的深入,笔者也提出过第五个基本问题,就是组织的极度不对称。银行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超大型经营部门,其他正式金融组织也是组织严密的,但是个体工商户、农户、小企业等是一个高度分散化的小经营单位,根本就没有办法形成对等交易关系。

以上五大问题,产生了诸多农村融资难、中小企业融资难、民间部门融资难等遍及全球性的金融排斥问题,在我国二元结构体系下,表现得十分明显。因此,2007年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和提供农村金融服务,却出现了由弱势群体被金融排斥,到微小金融机构被金融排异的转变。原因在于,以一个现代金融体系和监管要求,来服务一个传统的农村经济和社会体系,必然导致金融机体自身的不适应,而产生微小金融机构被大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排异;内生于农村社区的金融组织,被现代金融监管要求排异;外生于农村社区的微小金融机构,被农村社区排异等诸多现象。金融系统和农村经济双重排异的对象,就是此次按银监会要求成立的新型金融机构。为了适应监管要求,而设置农村金融机构,又因为设置了农村金融机构,去要求农村经济去适应,这样的本末倒置,必然产生上述现象。就国际小额信贷发展的经验看,目前以发展多种所有制,促进多元化竞争为主要中介目标的农村金融新政,是没有经验依据的。

基于此,笔者自2005年起,就提出农村金融市场中正式和非正式金融组织的关系,不应该朝向多元化的水平竞争方向,而应该是垂直合作方向。将正式金融组织的资金优势,和非正式金融组织内生于熟人社会的组织优势,结合在一起,可以有效缓解农村的融资困难问题。具体的政策建议是,建立两部门垂直合作的农村金融体系。但笔者后来也指出,这只是在市场逻辑内考虑问题。由于一直以来对农村的制度安排不合理,经济交易条件不对等,导致农村和城市、农业和二三产业之间的产业利润率一直存在很大差异。由此,也不难理解两部门垂直合作型金融安排的局限――它毕竟不能改变城乡区隔的二元制度安排。但是,在城乡完全平等和公平交易的制度尚未建立,二元结构是既定事实的情况下,却是一个科学化的改良方案。

扶持和发展内生金融是关键

建立两部门垂直合作型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发挥农村内生制度的主体,甚至主导作用。所以,目前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需要超越现有的供求之争、机构之争、产权之争、体制之争,而以“问题意识”出发,回到“二元结构”是既定事实这一前提,发挥农村内生制度安排的作用。在金融方面,主要应该是扶持和发展内生金融。

农村合作金融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关键词:新农村;农村合作金融;创新 

 

新农村法制创新要坚持以农民为本,切实维护农民的权利。现代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胡锦涛总书记曾在2007年说过: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工作正有序进行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它们在为农村经济及为国家金融宏观调控和国家税收等方面做出出贡献的同时,却未得到像国有商业银行那样应有的地位,其应有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为此,寻求法律的支持、保护和监督,保证农村合作金融新体制的建立和稳健运行,已成为法学界和金融界人士的共识。 

一、新农村建设与农村合作金融的关联性 

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的目标。有学者对新农村建设的五个方面进行了形象的解读,认为生产发展就是“人人有事干,户户有钱赚”;生活宽裕就是“吃住不用愁,医学不用忧”;乡风文明则指“邻里如一家,遵纪又守法”;村容整洁就是“村村美如画,庄庄开鲜花”;管理民主即“村官拿意见,村民说了算”。这20个字的目标显然说明,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经济建设。通过推进新农村建设,可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城乡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金融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作用就显得非常明显,而农村合作金融完善了金融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生产、生活都需要完善的金融服务,离不开合作金融。 

新农村建设需要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业务单一,管理粗放,金融服务供给不足,我国现行农村金融体系已很难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求。更为严重的是,在这种体制安排下,金融机构在农村的活动主要是为城市工业发展动员储蓄,其逻辑结果必然是农村地区成为城市和工业发展的净资金提供者。因此,加强农村金融创新,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建立一个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迫在眉睫。法制是现代金融的基石,所以,要建立农村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必须相应地加快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的进程,更加有必要研究新农村建设中的合作金融法制创新。 

二、新农村背景下法制创新是合作金融功能实现的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实力极大地增强了。然而,无论绝对水平还是相对水平,城乡差距越来越大了。农村金融是农村这一特定领域内货币流通、资金运动与信用活动的总称,即以信用手段筹集、分配和管理农村货币资金的活动。为适应农村地区需要设立的彼此分工又相互联系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总和,便构成农村金融范畴。相对于城镇金融,在服务的对象、经营环境和经营业务等方面,农村金融具有其独自的特征。法制创新要符合这些特征,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 

法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保障。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度的根本,如果拥有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农民能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就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巨大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更好的发展和前途。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保障,法制创新是合作金融功能实现的保证。只有以法制治理农村,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农民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民主法制是整个社会关系平衡器的核心,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处于关键地位,起着支配作用。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否能够实现关键取在于是否具有完备的法制。 

现如今农村社会有着复杂的社会分工和人际关系,需要法律规范和制度来调整和支配,法制是组织农村社会关系的最明确、最有力、最具体的方法。法制的作用是多效的,它既能够明确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也可以突出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同时还可以为制裁不履行责任者提供法律根据。实现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才能根据农民的意愿,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不断向前发展。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制创新之路 

目前农村落后的法制现状严重制约了新农村建设,“要想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要不断地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并从体制上保障法律法规得以贯彻执行;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面,就是要求我们要不断更新观念。” 

(一)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念,完善与“三农”有关的法律制度,其中就包括农村合作金融法制。新农村建设的法制创新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念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尤其要健全和完善与农业、农村和农民有关的法制,解决农村、农业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农业法配套法律法规立法跟不上”的问题,使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生活做到有法可依,尤其是在农村经济,农村合作金融方面,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在立法观念上要平等、公正地对待农民,解决好农民平等参与金融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符合农村、农业发展客观规律,符合农民根本利益,反映社会主义性质,维护农村合作金融秩序的良法。同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新农村要求的合作金融法律制度,使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要尽快出台农民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二)完善和落实村民自治,巩固农村法制建设的政治基础。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必须要有民主政治作基础,否则法制就是空中楼阁。村民自治尚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进一步落实这一民主政治的有效措施,就必须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通过“一事一议”等民主议事方式,动员和组织农民积极投身农村公共事业建设。要认真抓好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财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四民主、两公开”制度的落实,全面提升基层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水平,进一步推进村民自治的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和落实村民自治,还要解决好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与法制建设的关系。一是要处理好基层党组织与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的关系。基层党组织要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实现对乡村事务的领导。二是要改变领导方式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组织领导,更好的发挥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三是基层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三)格依法行政,确保基层干部掌权为公、用权为民。要将依法行政作为评议考核基层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将是否依法行政作为干部是否称职、能否升迁的重要标准。谁在工作中出于个人意志,不依法办事、执法违法、欺压群众,损害农民利益,就追究谁的责任,该警告的警告,该撤职的撤职,该判刑的判刑,决不姑息迁就。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坚持依法行政的有效措施。乡村干部手中同样有权,不加以制约和监督同样导致腐败。因此,要确保乡村干部依法行政,同样需要监督。要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督体系,发挥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以及县、乡人大的监督作用,实行多渠道的有效监督,确保基层干部依法行政、掌权为公、用权为民。 

(四)树立司法权威,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加强农村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独立,确保法律在农村能够有效地执行,确保司法权威在农村能真正确立,确保司法机关能给农民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法被信仰,我们就不必担心法律得不到普遍的服从和贯彻实施,也无须考虑公民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更无须怀疑任何个人、团体甚或国家政府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和惩罚”。有学者认为“当代中国法律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就是法律执行乏力,由此导致主体对法律在整体上尚没有形成信任感……”一旦法律能够有效地严格执行,司法权威确立,能够给他们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他们自然会信仰法律,走出宗族的束缚,自觉走依法治村之路。 

四、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制创新的联系与区别 

1912年,奥裔美籍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首次提出了创新理论。他认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函数,即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这是金融法制创新和金融创新的主要相联系的地方。区分这两个概念有助于我们分清研究的内容和方向。所谓金融创新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要素的重新组合,以满足经济发展的新需要,同时获得潜在的金融利润,它包括金融制度创新、金融业务创新、经营理念创新、组织机构创新等多方面的创新。金融创新是以传统银行业务为依托,不断开发出新的业务品种、新的金融工具,使银行服务领域不断深化,服务方式不断更新,服务功能不断提升的过程。由此可见,国家非常重视金融创新,并将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看作金融工作的重点。这无疑为创新农村金融体系,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指明了方向。 

金融法制创新是法学上的术语,重点是法制,而金融创新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注重经济。金融创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加大了金融风险,需要有调整后的金融监管立法予以引导和保护。金融创新的结果,一方面是增加了新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使金融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并带来金融业的竞争与繁荣;另一方面是逃避金融管制,使金融监管制度丧失应有的防范金融风险的功能。从我国目前对此课题的研究现状来看,普遍缺乏对未来农村合作金融立法保护的制度创新研究。法制创新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要前提。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这样看来,新农村中的“新”,关键是为“三农”提供新的法律与制度,所以新农村建设需要更进一步的的法制创新。研究金融创新的经济学理论,有助于研究法制创新的法学理论,在比较与借鉴的基础上探讨既能有效地鼓励与支持创新,又能预先应对和控制金融风险的有关金融法制问题,十分必要,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农村合作金融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系统论,农村金融系统,农村金融改革

Reform Thought of Rural Finance based on the System ory

Abstract:Rural Finance is a system and the reform of rural finance in Chinachiefly aims to coordinate and integrate its constitution.Base on the analysesof its existing characteristics ,the weaknesses and the outlets of the Chineserural financial reform has been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 words :System Theory,Rural Financial System ,Rural Financial Reform

1.的提出

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在政府主导下,围绕农村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三农”问题,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一直没有停顿。2003年6月中央政府《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3〕15号文件]和2004年8月17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发[2004]66号),完善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中心的确立,把以农村信用社为重心的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尽管如此,有关农村金融改革的方向和路径的争论也从来没有停止过。对于诸如农村金融的总体格局怎么安排?农村信用社的方向是什么?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怎么设定?农业银行怎么改革?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怎么规划?怎么整合县域金融?合作金融在中国金融产业中的地位怎样界定?民间金融怎么发展与规范?怎么防范农村金融风险?等等,基于各种的角度的不同,得出的结论也是大相径庭。然而,就现有的研究而言,呈现下面三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停留在农村金融的某一个方面的研究,特别是从农村信用社的研究出发来讨论农村金融问题,以农村信用社的模式选择替代了农村金融模式的选择(曾康霖,2001;王自力,2002),更多的人似乎都认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就是农村金融改革的全部,农村信用社问题解决了,金融支农问题也就解决了;二是尽管也提出要通盘考虑农村金融改革,应该一揽子规划农村金融体制构建(谢平,2001),并且也有了对欠发达地区县域金融制度安排的综合考虑(曾康霖、蒙宇、刘楹,2003),但是并没有见到从宏观角度对农村金融体制构建一揽子规划的深入探讨;更多的研究仅是就事论事,就农村信用社谈农村信用社、就农业银行谈农业银行、就农业发展银行谈农业发展银行,没有考虑各种农村金融供给机制的协调和整合;三是尽管也提出了要处理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要从需求出发探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构建(何广文,2001;高帆,2002),但是将农村金融置于宏观经济背景,从经济系统论角度展开的研究还不多见。农村金融准备的不足,导致农村金融改革系统协调能力低下,农村金融体系整体活力缺乏,农村金融改革总是难以到位。有鉴于此,本文从系统论的视角出发,将系统论的理念引入农村金融问题研究之中,将农村金融改革置于国家整体宏观经济系统和农村经济系统之中,对农村金融改革问题展开讨论,进而提出农村金融改革的整体思路。

2.作为一个系统的农村金融

所谓系统,就是按一定目的、条件和环境,按一定的关系组成的互相作用的若干要素的有机整体。系统论认为,宇宙中包括人类宏观和微观方面,都是若干大小系统。基于这一系统论基本原理,宏观经济可以看作一个系统,农村经济可以看作是宏观经济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而农村金融可以看作是农村经济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宏观经济系统的二级子系统)。

农村合作金融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合作金融;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

中图分类号:F3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6-0168-01

1 我国农信社――合作金融的现状

合作制实际上是一种产权制度安排,而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信社自产生那一天起就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性质,在历次制度变迁中演化为政府部门或国家银行的附属机构,产权不明晰,激励与约束机制缺乏,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大量不良资产沉积,“信用合作”有名无实,使农信社已无力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信贷需求。更为严峻的是,不少地方的农信社想急于甩掉“农”姓帽子,借体制改革之际,实现向商业银行的蜕变,致使农信社成为农村资金非农化的一个重要渠道。农信社在支持“三农”、缓解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在逐步下降。

2 合作金融的典范――德国农村金融制度

德国是信用合作运动发源地。德国的信用合作组织共分三级机构,从中央到地方依次是:德国合作社银行;地区性合作银行;地方性基层信用合作社。100多年来,信用合作组织先后传播到世界各地,成为一个具有世界规模的运动,德国的合作金融组织已经形成遍布城乡的合作金融组织网络和健全的合作金融管理体制。

德国的合作金融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因为:

(1)坚持合作金融的核心原则。合作金融的核心原则是由入股社员所拥有、由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等,信用社不论其规模有多大、业务范围有多宽、联合层次有多少,只要体现了这一核心原则,仍然是合作金融组织。

(2)建立自上而下、自成体系的合作金融组织体系。德国合作金融组织采取多级法人制度,各级之间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自主经营权,每级组织均由各自成员入股,实行自上而下的控股制度,形成一个独立的组织体系。

(3)合作金融的生命力在于其组织体系内的相互合作关系。在保证各级合作金融组织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其组织体系内部在资金融通、资金清算、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开展相互合作,能够有效地促进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

(4)合作金融组织在合作本质的前提下,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实行业务上的商业化经营。德国的合作银行是一种综合性的商业银行,在金融业务上与其他商业银行没有多少区别,在政策上对合作银行已经没有什么优惠。因此在德国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合作银行充分发挥合作制优势,根据客户的需要不断拓宽业务领域,完善服务职能,努力办成综合性的商业银行。

(5)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完善的管理手段,对合作金融组织进行监管并提供法律保障。德国合作社法规定,各类合作社企业,每年都要接受行业审计协会的审计。严格的行业审计制度,保证了合作银行依法经营和健康发展。

3 对于我国农信社改革的建议

我国国情与德国明显不同,但是根据德国的经验,我们也有可借鉴之处。

首先,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无论从功能还是性质定位,都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能搞“一刀切”。尤其在欠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看,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将在较长时期内存在下去,绝大多数地区农民仍然需要有深入农村、贴近农民、提供及时方便服务的金融机构,实行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在中国农村还是有很大需求的。

其次,建立全国性的垂直型农村信用社体系。农民是我国的弱势人群,主要由农民投资人股并为农户服务的农村信用社必然是一个弱势组织。农村信用社在各地各为法人,相互分割,不成体系,且网点大多在基层,地位较低,利益容易受到侵蚀等问题,总分行制纵向管理体制恰恰能有效地规避地方行政干预和分散风险,增强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同时,以银监会合作部管理人员为基础,组建全国性的不经营金融业务的集管理与服务于一体的中国农村商业银行总行。省级行也是管理行,县级行才开展业务。

再次,农村信用社改革应该与整个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相配套。2007年至2009年连续三个中央1号文件都强调了农村金融的重要性以及政策上向农村金融的倾斜。特别是2009年的中央1号文件要求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指出“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农村微小型金融组织可通过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就目前农村金融需求来看,仅仅依靠农村信用社显然难以独立支撑。因此,无论是从农村信用社自身发展来看,还是从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金融需求来讲,农村金融改革都应该避免形成独家垄断格局,应实现多样化,保持竞争性。

参考文献

[1]谢平.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的争论[J].金融研究,2001,(1).

农村合作金融论文范文第11篇

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新生产物,农村小型金融机构是服务于“三农”的新生力量,也是我国构建现代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针对当前制约我国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发展的瓶颈问题展开进一步的讨论,从金融生态理论的角度出发,提出一些突破这些制约性问题,提高农村小型金融机构效率的有效措施,从而推动我国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在市场上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全面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力。

关键词:

金融生态理论;农村小型金融机构;效率

一、序言

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也不断涌现出新兴事物,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新生力量就是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它对于解决一直困扰我们的“三农”问题有着积极的作用,已经成为了我国现有农村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小型金融机构规模与范围不断扩大,发展也较为快速,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制约因素,从而大大影响了农村小型金融机构效率的提升。因此,本文拟从金融生态理论出发,探讨农村小型金融机构走出发展瓶颈,提高服务效率的有效途径。

二、农村金融生态理论的主要内涵

(一)金融生态理论对于任何经济体来说,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其金融发展水平,还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软环境建设情况和文明程度的高低。那么,金融生态这个概念本质上是一个仿生概念,它是由我国央行行长周小川在2004年首次提出来的一个概念,周行长认为我们应该运用生态学的视角来重新考虑金融领域的发展问题。此后,有关于金融生态的研究就日渐增多。

(二)农村金融生态理论那么,金融生态理论与农村金融系统结合起来,就是所谓的农村金融生态理论。所谓农村金融生态就是指农村金融组织出于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考虑,对自己所处的生存环境以及其他金融组织进行优胜劣汰的机制选择,从而形成一定的结构特征,执行一定的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一般来说,农村金融生态主要由金融生态主体、金融生态环境、金融生态调节三部分共同构成,这三者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关联、相互适应的演进和依存关系。就金融生态主体来讲,它是指金融生态系统中不断调整自身的情况来适应环境,同时又根据自身需要来改善环境的行为主体或组织单位,它可以是银行和非银行机构,也可以是有着金融需求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具有自利性、自适性和竞争性等特征。对于农村来说,其金融主体主要包含了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其中的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只是一个小份子。金融生态环境是指对金融生态主体有着影响和关联的各种因素的总和。之于农村来说,金融生态环境主要是指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各个金融生态主体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有机整体。金融生态调节就是指一种金融领域中的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从而使得金融生态系统趋于平衡与稳定。那么,农村金融生态调节就是指能够维护农村金融平稳运行的金融机制,防止盲目的生态竞争行为,增强农村金融生态的适应性与稳定性,其一般包含了人民银行和三会监管的外调节以及风险控制、产品创新等内调节。

三、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的瓶颈

(一)法人治理结构不尽完善我国现有的农村小型金融机构控股模式较为单一,其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使得大中型银行对于农村小型金融机构有着绝对的控制权。加之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投资周期偏长,资金回报率又是相对有限的,使得大银行对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并不感兴趣,从而严重阻碍了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正常发展。此外,现有的产权结构也让民营资本缺乏强有力的股东权力,小额贷款公司转变为农村银行也面临着政策障碍,最终使得农村金融发展受阻。这些都是由于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机构还不够完善。

(二)政府扶持力度有待加强农村小型金融机构作为填补农村金融空白的重要新生力量,理应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就目前来看,农村小型金融机构虽然有一些相关的扶持政策出台,但是,其实际的实施情况却并不令人满意,主要表现为: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税负过重,并没有能够享受到农村信用社一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当地政府对于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也明显不足,无论是成立时还是成立之后,都没有能够得到作为支农机构应该享有的政策优惠。这些都大大打压了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三)金融产品缺乏变化与创新当前,我国农村小型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过于单一,大大削弱了原本更应丰富的金融服务功能。比如说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品种十分单一,村镇银行的业务也仅有存款、贷款和结算三个种类。这些单一化的业务显然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农村金融需求,从而无法为更好的解决“三农”问题提供有效的服务。当然,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缺乏创新性的原因主要有其人员素质偏低,缺乏较高的金融创新能力,征信体系不完善,金融风险控制能力弱,还有就是农村金融资源严重不足,大部分由于商业化银行的集约式经营而流向城市,从而恶化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陷入了恶性循环的魔咒。

四、基于金融生态理论,提高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效率

(一)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引入金融生态理论的必要性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与其所处的金融生态系统有着密切的关联,它不仅关系到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内部运作情况,还形成了直接影响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市场运行的外部环境。因此,作为我国现有金融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金融生态理论是一个系统性的理论框架,其主要是由金融生态主体、金融生态环境以及金融生态调节构成,是对金融理论的一大创新。虽然说我国针对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研究时间并不长,研究理论并不充分,但是,我们认为,在众多研究成果中,金融生态理论对于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生存与发展有着无可辩驳的关键指导价值,有利于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进而提高其服务效率。

(二)农村小型金融机构效率提高的具体对策1.强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作为农村小型金融机构赖以生存的根本条件,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生存与发展状况。鉴于目前我国农村小型金融机构所处的金融生态环境不够好,我们应该加强政策扶持,侧重政策引导,尤其要发挥出政府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扶持作用。政府应该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来改善农村小型金融机构面临的内外部金融环境,让它们能够在相对公平的金融生态环境中发展。这就需要政府改善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经营设施,加大对涉农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的补贴力度,给予更大的税收优惠支持,推行差别化的区域政策扶持制度。此外,我们还应该加强规制建设,健全监督机制,为农村小型金融机构营造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政府还应该推动农村信用环境治理工作,加强信用监管,优化信用环境,为农村小型金融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从而为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创造一个成本低、效率高、激励与约束机制健全的良好金融生态环境。2.推进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创新发展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诞生,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填补现有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发展空缺,主要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三农”,属于新型的金融机构组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日益膨胀的农村金融需求。然而,现实情况却并不容乐观,它的生存与发展受到了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因此,我们必须自主推进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进化与发展,要能够根据不同的客户需求,创新自己的业务类型,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实现特定的规模效应。这就需要农村小型金融机构明确自己的职能定位,充分利用自己的本土优势强化对于欠发达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不断发展并完善自己。此外,我们还应该不断的优化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比如说,合理设计股权结构,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分立制衡的法人治理机制,构建管理效率导向的组织架构,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三农的基本金融需求和针对不同的农户与企业需求,积极开展相关金融产品的创新工作,建立专门的产品研发部,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及时解决农户金融需求。当然,金融人才的培养也是重中之重,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应该强化自身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加大对于综合型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力度,从而使得农村小型金融机构有着优化的人才结构和高素质的人才队伍。3.构建与其他金融生态主体的战略联盟农村小型金融机构有着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它们可以扬长避短的积极寻求与其他中大型金融生态主体进行联盟合作。具体来说,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应该正确定位自己,在建立联盟时明确自己的分工任务,充分发挥出自身具有的灵活性和本源性优势,主要服务于小型经济组织或个人。同时,农村小型金融机构还应该强化与其他金融生态主体的合作,形成一种强大的金融服务合力。这就是说,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在面对贷款额度较大的金融需求时,可以与其他金融主体开展联合合作,缓解自身的资金压力,还可以降低贷款风险。当然,农村小型金融机构还应该与其他金融机构在产品创新和人才培养上进行全面合作,有选择性的借鉴中大型金融机构的先进管理理念与办法,制定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金融管理机制。此外,农村小型金融机构还应该借助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机会来适时合并,实现双赢,努力利用各种渠道与机会创新方式,寻求结盟、联营,不仅拓展自己的业务领域,还可以实现多赢的局面。

五、结语

总之,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效率提高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我们应该针对目前它们发展过程中遭遇的各种瓶颈,从金融生态理论的视角来探讨其效率提升的有效途径。一般来说,我们应该建设好金融生态环境,积极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努力构建金融服务联盟,从而不仅降低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还可以大大拓宽其服务领域,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还可以更好的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金融需求,实现多赢的良好金融生态局面。

参考文献:

[1]陈利,谢家智,吴玉梅.统筹城乡金融资源促进农村生态金融链的良性循环[J].绿色经济,2009,(5).

[2]唐新,等.我国农村小型金融机构模式比较与创新研究[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

[3]徐诺金.金融生态学:对传统金融理念的挑战[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1).

[4]杨福明.金融生态环境视角的非正规金融生态状况研究[J].经济学家,2008,(5).

农村合作金融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金融发展;农村金融;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

一、引言

“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国家十分关心和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在十报告中明确将“城镇化质量明显提高,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效显著”作为我国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农村发展必须要求达到的目标。其中农村建设是重中之重的环节。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金融支持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甘肃省整体经济水平处在全国的下游,农村人口占全省人口的75%左右,农业现代化进程缓慢,新农村建设滞后,“三农”问题更加突出。加大对甘肃省农村金融支持,能够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实现新农村建设的目标。那么甘肃省的农村金融状况到底如何,存在着哪些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将是本文所研究的。

二、农村金融理论、概念界定及分类

农村金融是金融发展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受到了现代金融发展理论及其政策主张的影响。在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领域,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论流派:农业信贷补贴理论,农村金融市场理论和不完全市场竞争理论。其分别是金融抑制论、金融深化论及金融约束论的理论主张在农村金融领域的具体体现。

农业信贷补贴理论在20 世纪80 年代以前一直在农村金融理论界占据主流地位。该理论认为:农村居民面对储蓄能力不足、资供给不足、农业的产业特性(收入的不确定性、投资的长期性、低收益性等)等情况,有必要从农村外部引入政策性资金,并建立非营利性的专门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分配,同时应该引入政府指导的补贴性信贷,将高利贷者逐出市场, 让农民获得“合理”利率的贷款。

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金融市场论逐渐取代了农业信贷补贴论。该理论主张: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是动员储蓄;为了实现储蓄动员、平衡资金供求, 利率必须由市场决定,并且实际存款利率不能为负;应当根据金融机构的成果及其经营的自立性和可持续性来判断农村金融的成功与否;没有必要实行为特定利益集团服务的目标贷款制度;非正规金融具有合理性, 不应该一概取消,应当将正规金融市场与非正规金融市场结合起来。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占据了主流。人们认识到要培育稳定的有效率的金融市场,减少金融风险,仍需合理的政府干预和社会因素的介入。斯蒂格利茨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就是其中之一。该理论认为在市场机制失效的时候政府干预是必要的,应该逐渐放松对利率和金融机构的管制;主张农村所需贷款主要从内部筹集,不足部分由政府提供;为了补救市场的失效部分,有必要采用诸如政府适当介入金融市场以及借款人的组织化等非市场要素。

国内对于农村金融的内涵研究,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以丁文翔和巩泽昌等为代表。他们认为,农村金融是农村地区的资金流通或资金调剂。第二种观点以周志样、陈立等为代表。他们认为,农村金融是农村地区涉及货币与信用关系的活动,而且这种活动与农村经济活动密切相关。它是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货币在农村领域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所形成的一个经济范畴,是依存于农村物质资料再生产的一种货币信关系。两种观点最大的不同在于,第二种观点强调信用是农村金融不可或缺的元素,失去了信用,金融就失去了其本质内涵。本文对于农村金融的认知是基于第二种观点的。

农村金融分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正规金融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农业银行、村镇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非正规的农村金融包括:合作金融、私人钱庄、合会、亲友借贷等。

三、甘肃省农村金融发展状况及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甘肃省农村金融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基本上建立了以合作金融为主体,商业金融、政策金融分工协作,民间借贷为补充的农村金融体系,但是农村金融还存在严重不足。

1.正规金融

(1)部分农村金融机构治理结构仍不完善

近年来,随着农村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甘肃省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完善治理结构,但是由于农村金融机构中僵化的行政思想仍然存在,创新能力不足,导致治理结构仍存在突出问题。例如,农村信用社的治理结构存在严重问题。部分农村信用社省联社及派出机构与县联社之间的权责关系不够明确,省联社及其派出机构与辖内县联社基本上变成了行政性的上下级关系,县联社作为一级法人的自受到了限制,股东大会、监事会等形同虚设。与此同时,农村信用社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市场退出机制等大多停留在“纸面上”,还需要深入落实和实践。

(2)覆盖范围和资金供给量不足

甘肃省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滞后,资金需求量大。这就需要正规的金融机构给予大力支持。但农村金融机构的供给现状显然不能满足当前的资金需求,二者之间的矛盾突出。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其资金供给的主要对象是农村中小企业,且只发放粮油贷款等,各类农户的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邮政储蓄银行虽然已经开始发放农村小额信贷,且取得不少的成就,但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发展的后劲明显不足。各个商业银行出于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考虑,不愿意将各类资金发放到农村去,而将资金转向市场需求较大的城市地区,造成了农村正规金融主体缺位,使得本来资金就不足的农村市场雪上加霜,严重阻碍了新农村的发展建设。

2.非正规金融

农村非正规金融普遍存在,有其合理性。农村非正规金融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和担保优势,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常常发生在“同伴”之间,这里的“同伴”可能来自同一个宗族、同一种职业、同一种年龄或者同一种宗教团体,大多数成员都有比较紧密的社会关系,成员之间的相互了解程度远远大于商业银行和客户之间的程度,贷款者在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查、贷后监督等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获取信息的成本较低,克服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尽管非正规金融具有上述优势,但非正规金融同样存在很多问题。对甘肃省而言,主要有以下两个问题。

(1)活动范围和规模上存在劣势

甘肃省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的范围狭小,往往集中在县域、乡域甚至村的范围内,这严重限制了资金的转移,不利于资金在广阔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配置,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小范围非正规金融活动,使贷方面临较大的风险,其无法通过多样化进行分散。甘肃省农村金融规模小,这也严重影响着农村金融的发展。因为金融是一个特别追求规模效益的行业,然而非正规金融的小规模经营会使得单笔金融业务的运作成本无法通过规模的扩大分摊,因此金融业务的平均成本往往比较高,难以实现规模优势。

(2)非正规金融存在社会危害

非正规金融自古以来就存在于中国社会,建国以后,其活动经历了由禁止、打击、到默认的过程。但是其地位很低,一直作为一种灰色经济形态存在。时至今日,政府对于非正规金融的定位仍不明确。原因在于非正规金融在弥补正规金融不足的同时,还存在很多危害,是一柄双刃剑。首先,非正规金融利率很难控制,容易演变成高利贷。因为民间借贷风险大,利率自然会高,利率很容易上升到银行利息的几倍甚至几十倍,这样就演变成了高利贷。很多借款人无力偿还,被迫背井离乡,受到提供贷款机构和个人追债,容易产生暴力事件,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其次,非正规金融对借款人资金的用途不干涉,这就造成了其成为了一些非正当行业资金的来源,成为了这些非正当行业的帮凶。比如,某些人将这些资金用于吸毒、贩毒、甚至办黑社会组织,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最后,非正规金融活动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给国家的货币政策造成冲击。

四、甘肃省农村金融发展的建议

1.完善农村正规金融建设

(1)完善治理结构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对甘肃省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治理结构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要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解放僵化的行政思想,实现从行政性质的实体到企业性质的实体的转变。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正规金融机构的进入机制、退出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善金融体系建设,培育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实现正规金融机构的良性运转。

(2)加大覆盖面和数量

加大正规金融机构的覆盖面积,尤其是国有银行在农村的覆盖面积。当然,这里所指的覆盖面积,不仅指地域,而还包括提供贷款对象的范围。针对各大银行对农村的借贷业务主要集中于乡镇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而缺少对小农户借贷的现状,应改变银行的贷款策略,将贷款业务覆盖到需要资金的每一个农户。邮政储蓄银行正在探索针对农民的小额贷款业务就是一个很好的开端。同时应该加大对农村贷款的数量,降低贷款的标准,充分利用资金流动来促进农村的建设和发展。

2.规范农村非正规金融建设

非正规金融普遍存在于农村社会,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当前传统农业条件下非正规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弥补了国家正规金融的缺陷。非正规金融中存在着投机行为和欺诈现象,主要因为政府缺乏对非正规金融活动有效地指导和监督,使其处于一种灰色状态。针对这种状况,国家首先应该对农村非正规金融法律确认,承认其合法性,保障其以正常的形态存在于农村社会之中,最终将其置于国家宏观金融管理体系中。鉴于金融业的高风险,必须对民间金融进行严格的监管,保证其公开、规范运行,趋利避害,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需要,促进其发挥良好的作用。

甘肃省必须加强农村金融建设,依据农村金融发展的规律,逐步建立起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分工合理、功能互补、有序竞争的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焦瑾璞:农村金融理论发展的脉络分析[J].金融纵横,2008(3):4-7.

[2]杨胜丽:贵州省农村经济增长的金融支持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2:10-20.

农村合作金融论文范文第13篇

一、农村金融发展理论概述

农村金融,对于我国整个金融市场而言,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鉴于我国农业是第一生产力,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一直是业界不可忽视的存在。传统的农村金融理论,将农村金融分为了两个部分,其一是农村信贷补贴,其二则是农村金融市场。然而,时代的发展证明,如此划分农村金融,有着极其严重的弊端,对于农村经济增长而言,并无益处。因此经过多方面的研究与总结,全新的不完全竞争说法应运而生。传统的农村信贷补贴,在我国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前是农村金融的主要推行政策,其是以政府干预为主要推崇方式,主张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政策实行补贴的理论。然而,这项理论要基于农村储蓄能力较低,农民可周转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对于现代农村而言,此方法已经无法有效促进部分地区的农村金融发展了。相对的,农村金融市场则完全否定了农村信贷补贴这种手段,该理论认为当前农村金融市场机制建设不健全,利率底下已经严重妨碍到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只有采用金融市场方式,才能有效推动农村金融发展。然而该理论对于部分落后山区而言,也有着不适合当前环境的弊端,从而在推行上也受到了诸多的阻碍。因此,适应我国当前发展环境形势的新理论不完全竞争理论应运而生。不完全竞争理论支持政府维护通货膨胀率,并且反对政府为市场利率定价,只寄往政府采用相关政策辅助调节。与此同时,保证其他银行利润情况下低息融资,规划管理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的扶持与促进,确保贷款有效回收,出台有效扶持政策,从而引导与规范当前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是该项理论的具体主张。

二、农业经济增长与农村金融发展的关系分析

本次在研究农村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为了充分证明二者之间的关系性,本文作者分别运用了单位根检验、协整检验、与Granger因果检验三种方式对金融规模、金融结构、金融效率及人均实际农业GDP四个指标进行了系统的计算与比较。

通过计算后可以发现,虽然人均实际农业GDP与金融规模、金融结构和金融效率在时展过程中都有着其不平稳性,但是其彼此之间却存在着一定的平衡关系。其四者之间的变动模式受对方影响,形成了当今农村金融业的现实影响结构。也就是说农村人均GDP是否增长,与金融规模、金融结构和金融效率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然而,在Granger因果检验的过程中,其分析结果显示,包括了农村金融规模、结构其是均与农村经济增长没有直接明显的关系。然而农村金融效率却对农村经济增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本文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其一,虽然农村经济增长并不能有效的促进农村金融规模与结构有所变化,但是不得不关注的是,农村经济增长对农村金融效率的积极促进影响。其二,与农村经济增长推动农村金融效率有异,农村经济规模等对农村经济增长并无明显推动作用。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从而影响了我国农村金融推动农业经济增长的脚步,对我国农村整体发展,甚至是整个中国经济发展都带来了极其不利的影响。

三、目前金融发展滞后的影响因素

(一)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

滞后农村金融发展的首要原因在于,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的不完善。目前,商业性的农村金融组织在其职能上存在缺失,从而导致了金融体系扶持农村经济建设的稳定性严重缺失。举例来说,中国农行原本是政府特定的支持与扶持农村建设的商业银行,然而,由于农业当前在经济发展中存在落后性与弱质性,从而导致了农业银行自身运营的机制产生问题,迫使其不得战略调整,最终减小了对农村经济建设的扶持力度。当然,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相比,政策性的农村金融机构则偏向了边缘化。这种边缘化表现突出的是农村发展银行其建设初衷并未与现行状态达成一致,只进行农副产品放贷服务的发展银行,已经大大滞后了农村金融发展。当然,金融工具的缺失与服务手法的单调也大大影响了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完善性,从而造成了金融发展的滞后现象。

(二)农村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不契合

与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相对比的,农村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无法契合,则是目前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的另一诟病。农村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无法契合的主要缘由有两点:其一时农村金融机构在整体的布局上无法达到合理化。当前农村金融机构,东部发达地区分布较为密集,相对的,中西部比较落后地区的密度反而较小,这样与经济结构需求完全不符合的金融机构密度,大大降低了金融机构协助农业经济发展的进程。其二农村贷款的发放结构不合理也造成了农村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之间契合度不够的现象产生。在普遍经济学上来说,经济发展水平将决定金融发展的水平,而对于农村经济这种封闭式的经济形势而言,其所建设的农村经济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封闭性。而正是这种封闭性,导致了农村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上不得不考虑农业经济的滞后性现象与弱质性特征,而将贷款形势发放到一些乡镇企业中,从而造成了农村经济发展受阻现象的产生。

(三)农村金融机构效率不高

农村金融机构效益不高,也是滞后农村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就目前农村金融运营环境而言,其环境的特殊性导致了其在运营过程中的效率普遍不高。目前,越是落后贫困地区,贷款需求主体的居住环境就越为扩散,这种扩散性在中国地大物博的广大农村而言,为金融机构的工作效率带来了非常巨大的挑战,从而使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发放与监管上存在着一定难度,影响了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与地域性广带来的麻烦相比,管理体制的落后是金融机构自身内部的缺憾,正是这种管理体制的落后,造成了部分农村信贷业务技能的失灵,从而使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价值大打折扣,机构的工作效率也无法提升。当然,农村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过差,是影响其工作效率的又一大隐私。由于从业人员水平不高,从而使很多相关政策无法有效落实与开展,从而造成金融机构的低工作效率。

(四)政府干预方法不科学

政府干预方法的不科学,是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的政策因素。传统意义上来将,政府的有效促进与引导对于经济发展、金融机构建设将拥有有益作用。然而目前我国政府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率管控上尚属于国家严格管控范围内。者不但失去了利率自身调节的杠杆作用,同时也是农村金融资本变得调动不灵活,使整个金融资源形如死水,不利于其与社会资本合流,共同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另外,政府对农村内部非正规性的金融资本管控的严格,也是造成了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的又一干预不科学政策。目前,政府之所以排斥非正规性金融资本,其主要原因在于该资本存在一定风险,而另一原因则是非正规性金融资本干扰了政府对农村金融的管控工作。然而就目前看来,非正规性资本的顽强生命力已经使其资源走入了“灰色”的误区,从而变成了更加危险,滞后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金融发展滞后影响因素疏导办法

(一)构建现代化金融体系

面对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的现象,合理有效的疏导办法将可行之有效的改善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现状,并且推动整个农村金融促进农业经济的快速增长。而在改善农村金融滞后的众多因素之中,构建现代化金融体系应为重中之重。之所以如此强调金融体系的重要性,因为其是整个农村金融的建设基础,只有农村金融体系得以完善,整个农村金融环境才可以得到改观。所以,在构架金融体系之时,首先要完善农村金融机制,有效应用政策、商业金融机构,规划发展非正规金融机构,从而形成国有资本与民有资本互相扶持,共同促进,从而达到金融机制的合理化与现代化,保证了其推动农业经济增长的作用。其次,创建全新形式的农村金融产品,丰富化农村金融工具,将信贷、信息等与网络系统结合,并退出小额贷款的多种新形势的农村金融产品,从而达到构建现代化金融体系的结果。

(二)合理化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关系

确保了构建现代化金融体系的基础上,调节当前金融机构现状,使其与经济结构达到合理化契合,是目前调节金融机构组成的重要出发点。因此在农村金融机构建设过程中,应该大力扶持与推动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的合理建设与运营操作,从而使其可以推动我国中西部经济结构整体转型,确保经济发展脚步。另外要重视非正规农村金融机构的影响力与生命力,肯定与理解其发展的必然性与推进性,通过正视与积极引导,最终达到其与国有金融资源主体的共同作用,保证其安全性、稳定性与规范性,从而促进其金融结构合理,并与经济结构构建成良好关系,推动整个金融机构与经济结构彼此促进的结果。

(三)提升农村金融机构效率

在提升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的过程中,首先要重视地域性广这一物理性难题,如何有效的架设合理的监管、扶持网络,从而确保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扶持政策有效落实到农业经济之上,是提升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的首要问题。合理应用网络化建设,走访调查各地区形式,建立统一的农村金融信息网络,将可以高效的了解到目前农业经济实际状况与农业需求,从而更快速高效的反应,提升金融机构效率。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加强也是确保机构效率提升到重要手段。充实当前农村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其内部管理与金融管理手法技巧,对于整个金融机构效率的提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构建科学化干预政策

农村合作金融论文范文第14篇

论文摘要:二十年来

1.概括地讲,本课题研究的基本结论是:市场化改革是我国农村经济与 金融发展 的必由之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农村金融的地位愈加重要; 农业 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单是一个金融问题,必须把金融同国家 发展战略 、制度创新、生态 环境 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问题结合起来。否则,金融的作用将十分有限;农村金融改革要采取渐近方式,不断地融入和推动整个农村经济转轨和转型:农村金融改革必须注意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重新构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体系。

2.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虽然有

4. 农村 金融 改革不能脱离农村 经济 和国家金融整体改革而单独进行,其 市场 化改革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是:我国经济改革需要的 指导 理论在改革前后的实践对比中得到了确认和创新,即我国任何经济部门的改革都有赖于 社会 主义 市场经济理论的支撑;我国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改革的关键首先是制度安排的市场化选择,在此基础上才可能考虑 管理 、技术等方面的变革;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改革必须高度重视 农业 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否则,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仅在总体上难以深入下去,即使一时取得了某些成绩,其代价也必然是丧失国家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后劲。

5.货币化是农村经济与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切入点。应该从农村货币化的广度和深度出发,研究农村产业结构、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农民收入等基本问题;市场化条件下的农业资本投入与融通要以经济效益为核心。物质资本投入要注意数量界限和劳动、技术对资本的吸纳能力,同时,要特别重视对 人力 资本的开发和投入;市场化改革将会引起资金供求的迅速变化,农村资金运行格局将改变传统体制下“国家、集体”的框架,而演变为“国家、集体、农户、外资”的新框架,在这种变革中,金融将逐渐成为新框架的核心。

6.农业 银行 商业化改革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具有先导性作用。因为国有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将从根本上动摇传统经济体制对农村金融的影响,并对其它金融渠道产生示范效应;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同其它国有银行改革具有联动效应,但我们更要强调农行自身的特点和弱点,以寻求改革的突破口;农业银行商业化改革要关注社会效益,现阶段主要是处理好这种改革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互动关系,使农村商业金融改革同农村经济改革协调配套。

农村合作金融论文范文第15篇

论文摘要:农村金融已成为我国整体金融系统的瓶颈,具有不同于城市商业金融的特质,尤其在目前农村金融改革进程中,为了构建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金融充分竞争,满足农村金融有效需求,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强化农村金融监管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的现实国情和城乡二元分化经济结构的长期制约,使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严重滞后,决定了现阶段农村金融经营成本高、风险大、收益率低,由此造成农村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低下、亏损严重、资本严重不足、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使得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瓶颈和“短板”。农村金融的监管无论在理念、对象、内容和手段等方面均具有不同于整体金融或者商业金融的特殊性。一方面,农村金融供给不足,有效竞争不充分,农村金融机构功能错位,农村资金回流,农民融资困难等问题要求建立具有多元化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金融有效竞争,满足农村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相对宽松的准入政策、过于复杂的农村金融局面以及难以对农村、农业经济提供有效金融支持的缺陷均需要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来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稳定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

一、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法理基础

格莱珉银行创立者·尤努斯认为,金融权利如同人们在衣食住行上享有的权利一样,也是一种人权,也是一种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法哲学研究中的人权理论将其划分为应有的人权、法律上的人权和现实中的人权三个层次,农民的金融权益便属于应有人权的范畴,不仅可以从社会公平正义理论、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等角度得以证成,而且可以通过对其在现实中的享有和实现来评价和检验一国金融法律的质量和状况。首先,包括金融融资、获得农业保险、参与并实现合作金融等各项权利的农民金融权益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正式的确认和肯定;其次,无论进行融资、获得农业保险抑或参与合作金融,都需要在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保障和制度支持;最后,对农民金融权益的关注和保护,决定着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价值目标和基本理念的转化。因此,可以说,从法学的层面上,运用权利理论对农民的金融权益状况、原因和保护进行权利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从而在制度层面上寻求法律的保障,是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核心。

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

1.我国农村金融监管资源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现有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具有诸多方面的缺陷。具体到农村金融体系,目前主要的监管机构为银监会,而且地方银监分局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属地监管机构。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具有机构小链条长的特点,绝大多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都设在县(市)及乡(镇)和行政村,在其辖区内只设有监管办事处,这些办事处并不具有独立的监管主体资格,而且一般仅有3—5人的监管人员,应对辖区内原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已是困难,再加上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大量出现以及大型商业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的参与,监管资源更是难以为继。

2.监管体系混乱,非正规农村金融游离于监管之外:(1)传统商业性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监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也由银监会监管,但其在资产规模、市场定位、资金运作、员工构成、贷款审批和组织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金融机构存在重大差别,难以根据一元化的监管体系进行简单处理;(2)农村信用社的监管比照《商业银行法》执行,监管责任由银监会和地方政府共同担当,其效力通过县联社—省联社的模式由联社体制来贯彻,但公司治理改革未能完成,省联社的行政管理和基层社的公司治理之间冲突加剧;(3)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无需接受银监会的审慎监管,由省政府指定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试点,实际情况是,由省金融办把试点的权限再次下放到县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则为当地工商局;(4)合会、私人钱庄等非正式金融形式缺乏相应的监管,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总体存在较大风险。

3.金融改革以及监管方式多采取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手段,忽视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性培育。上个世纪80年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轨迹即可说明这一问题,而我国农信社的改革过程仍然忽视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力量,未能给农民自下而上的金融创新和改革保留必要的制度空间,而是采取由政府自上而下的出台一揽子改革方案,然后由各地去执行的方式,使得农信社的合作金融机制完全未能体现农民的自主参与意愿。

4.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约束机制缺失。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应由三个系统构成:市场约束条件下的外部银行、证券、保险风险监控系统、被监督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系统与社会监督体系。但我国农村金融监管体系除前述已经论及的外部监管系统缺陷外,其内部治理、控制和行业自律等监督体系均存在缺失。

三、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借鉴

构建完备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良性运作、农村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农村社会经济的促进具有重要作用。世界很多具有发达农村金融体系的国家均具有完善和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

1.美国以农业部为政府监管主体,辅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内部治理结构控制以及农业保险的监管协调机制。美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以及农业保险体系组成。其中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均隶属于美国农业部管辖。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则采取了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专门设立了比较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包括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险集团,这四种机构及其附属机构各自独立、职能各异。在美国,各种信用社协会或合作金融多达几十个,这些行业协会从事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制定行为规范,进行自律管理。美国联邦政府对农村金融的存款统一实行强制保险,具体业务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经营的储蓄协会保险基金承担,并承担对投保金融组织的监督。

2.法国“半官半民”体制模式。法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是从下而上逐步形成的,相对较为稳定。法国的农业合作金融体系主要由国家农业信贷银行、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信贷合作社三级构成。其中地方信贷合作社是基层组织,直接由个人成员和集体成员入股组成,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则由地方农业信贷合作社组成,同时以国家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农业信贷银行作为合作金融的中央机构,对合作金融的运作提供最后的保证。1945年,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组成了全国农业信贷联合会,作为省级农业信贷银行在国家一级的代表,参与决定农业信贷政策。除此之外,法国的农业保险体制也相当发达,并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相对应地设置了三个层面的农业互助保险机构。

3.日本“相互配合型”的协调机制。在日本,对农村金融实施双重监管:一是政府金融监管厅,对各种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以实现整体风险调控;二是全国和地方农林水产部门配合金融监管厅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包括农林水产省下设金融科对农林中央金库的监管,农林水产省在六个大区设置农政局对辖区内县信联的监管,以及都、道、府、县农政部对辖区内农协合作金融部的监管。另外,为了保证合作金融安全、健康地运行,日本还设立了农村信用保险制度、临时性资金调剂的相互援助制度以及政府和信用合作组织共同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和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等制度措施。

四、完善现行农村金融监管法律的构想

1.针对农村金融的特质,建立不同于城市金融的政府监管体系。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实践,总是将农村金融机构当作一般的金融机构看待,仅仅要求投入金融资源,没有足够认识到农业作为产业的独特性和由此产生的城市和农村金融之间的显著差别。实际上,农村金融要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紧密结合,其本质主要是贴近农民,而不是贴近金融机构。作为城市金融监管首要主体的银监会,在农村金融监管中具有监管资源不足,难以贴近农村、不了解农村金融现实需求,与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政策之间不具有顺畅的沟通、交流机制,极易造成“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监管局面。借鉴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监管经验,我们应当以农业部为主导,同时厘清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设置目标和宗旨,在农村政策性金融和农业部之间建立顺畅的国家产业政策的表达和执行机制,并通过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导向、补充和支持等作用,构建农村金融的政府监管体系。同时可以在财政部的政策支持、财政补贴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建立辅助机制。

2.健全完善金融同业公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我国于2005年底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金融工作委员会,应当引导协会发挥职能作用,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和管理办法,完善同业公约及规章,将那些监管部门不宜管,而被监管机构又需要的工作,尽量交由协会负责,实现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与国家监管机构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3.注重农村金融主体的内部治理和控制,自下而上地培育农村金融本土力量。内控制度建设是建立有效监管体制的关键,也是有效监管的基础。农村金融监管中内部治理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基层合作金融组织中自愿入股的成员通过完善的治理结构,形成、表达并且实现自己的意愿,同时,由于基层成员是最为贴近金融需求、了解融资状况的主体,使得对于资金发放、运用以及贷款的回收等事项具有最为直接和灵活实用的监督管理作用。另外,就农村金融本土力量的培育和发展方式而言,应该是把选择权交给农民,通过反复的实践和摸索,自下而上地生成一套成功的借贷模式和本土金融组织形式,更好地挖掘和满足当地不同形式的金融需求。

4.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一是针对农村金融监管进行理性立法,设立可以作为农村金融监管依据的法律;二是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机制,将已在农村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体系,减少非正规金融活动对农村金融监管的消减效应;三是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实现农业保险的支农功能;四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及金融机构的破产制度,完善农村金融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

参考文献:

[1]张燕,吴正刚,杨依凡.论农民金融权益的法律保障与实现[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9,(27).

[2]应寅锋,赵岩青.国外的农村金融[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