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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这年头儿大家很明白健康比什么都重要,像我在外企工作,平常忙得天翻地覆,作息没准点,吃饭不规律,久而久之,就感觉身体大不如以前了,想想自己才30岁,就落得一身毛病,就更加感觉到健康的重要性。后来看到一些健身俱乐部的训练场所很吃香,也就办了张会员卡,想着能从锻炼中把失去的健康找回来。

我选择的是一家较为高档的健身俱乐部,因为在反复的比较之中,我发现这家俱乐部的硬件设施较为齐全,功能也很先进,在它的简介中,言明会有专职的健身教练为每个会员制定健身计划,并指导健身,而且在办理入会的过程中,我的会籍顾问告诉我,这家健身俱乐部的硬件设施在不断地完善和更新中,将来会在跑台上安装DVD播放系统,可以一边健身一边欣赏节目,并且还说,这家俱乐部的规模还在不断扩大,还会在城东和城南各开一家分店,这些,都对我有着极大的吸引。

于是交了3000多块钱,我办理了年卡,以为这样就可以放心地进行我的健身计划了。可是时间一长,我就发现了问题:不但原先所承诺的各种硬件设施迟迟不到位,而且所谓的专职教练其实每个人手头都有几百个会员的资料,他们只是负责在会员进行健身的时候做全场巡视,根本无法单独来指导我。一问才知,简介中所说的专职健身教练,其实只是“巡场教练”,而他们为会员制定健身计划,却并不告诉会员该如何执行,只有另出资金聘请私人教练,才能达到一对一的健身训练。为了自己的权益,我去找会籍顾问问个清楚,才知道自己的会籍顾问已经易人,新的会籍顾问对之前的事情根本就不理会。

原来这里暗藏着这么多玄机,几个月锻炼下来,我明白自己是上了温柔的一当。可是想退卡又退不了,而且几千块钱白白地扔进去怪可惜的,只好硬着头皮坚持下去了。

“陷阱”揭幕:

林女士,某健身俱乐部从事健身教练工作

林女士曾在多家健身俱乐部从事过健身教练的工作,对健身房的“猫腻”看得通通透透。

谎言一:“我们的硬件设施极其完备,俱乐部规模会不断扩大”

几乎每家健身俱乐部在宣传的过程中,都会报出一些很吸引人的硬件设备,如在跑台上安装DVD播放系统,甚至会说此家健身俱乐部的规模在不断扩大中,有望开连锁店等等,引诱着消费者入会。

真相揭密:

其实这些信息都是一些夸大的宣传,因为这些硬件设施还未完全实现,这只是健身俱乐部在做销售过程中的夸大说辞,目的在于吸引更多的人入会,而真正入会之后,这些硬件设施实现的可能性其实是微乎其微的,截止到目前为止,全国能够做到的没有几家。

谎言二:“办理年卡绝对是最划算的”

一般的高档俱乐部,都会推荐会员办理年卡消费,而且会大幅度地提高优惠幅度,看起来这的确是一种比较划算的消费方式。

真相揭密:

在全国的高档健身俱乐部里,年卡的消费金额一般为3000元~6000元不等,其实,其中存在着加价消费的现象:假设一年的费用是6000元,如果每天都来,每次健身花费为16元;但按照一周锻炼两次计算,则实际每次锻炼的费用为62.5元。也就是说健身的次数越少,每次的花费就越贵。

其实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在办理了年卡后,发觉去一两次健身房很容易,难的是持之以恒。而个别健身俱乐部就是抓住了消费者这一弱点,极力提高年卡的优惠幅度,并明确不能中途退卡,让消费者进退两难。

谎言三:“我们在消费旺季会有一系列的优惠活动”

健身俱乐部一般在消费旺季的时候,都会举办一系列的优惠活动,最常见的就是:办理年卡的话,就会送你一个月甚至三个月的健身时间,而这些赠送的健身时间,以代金券的形式发放,如办理3000元的年卡,那么在优惠活动期间,就会返给会员1000元的代金券,看起来真的很实惠。

真相揭密:

实际上,在发放代金券之前,健身俱乐部并不会告诉会员这些代金券是有一定的使用范围的,包括时间的限制,以及用途的限制。仔细地核算一下便可知,因为已经办理了年卡,那么在规定使用的时间范围内,代金券其实只是一种心理安慰,如果想使用它,只有两个选择:要么你续会,要么再拉来一个人入会。这其实也是健身俱乐部促销的手段之一。

谎言四:“我们配有专职的健身教练,为每个人做全面的健身指导”

这是每个健身俱乐部都会做出的承诺,言明自己的软件服务有多么地周到,对那些想要健身却不得其法的人来说,的确是个不小的诱惑。

真相揭密:

其实每个会员入会后,确实都会得到一份由教练制定的详细的健身计划,可是当计划拿到手后,却不知道该怎么执行,因为所谓的专职教练,其实每个人手头都有几十个甚至上百个会员的资料,根本无法做到一一兼顾,而在会员健身的过程中,这些教练所做的,只是在场边巡视,被称做“巡场教练”,你要想找到真正的专职教练,那只有多出一份钱去聘请私人教练吧。健身俱乐部所做的这个承诺,其实是引导消费者最终走上聘请私人教练的道路。

同时,在一部分健身俱乐部中,专业的健身教练并不多,所以根本无法保证整个健身计划顺利完成。

谎言五:“我们在您健身的过程中会全程督导,提醒您来完成整个健身计划”

健身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能否坚持下来,几乎每家健身俱乐部都会言明会对会员负责,会有人监督会员坚持到健身房进行运动,来完成健身计划,以期达到最理想的效果。现在城市工作节奏加快,很多人入了会之后,很难坚持下来,由此看来,健身俱乐部的这一个承诺似乎考虑地很周详,的的确确在为每个会员着想。

真相揭密:

有人监督你?你还是不要想了,因为除了私人的专职教练,一般的巡场教练是没有这个义务的,而真正能提醒起按时锻炼的人,只有你的会籍顾问。可是问题在于:一般较大型的健身俱乐部,会籍顾问更换的频率很快,而这一点,会员一般是不清楚的。如果你有一段时间没有到健身房进行锻炼,当你询问会籍顾问为何不提醒你的时候,他的回答很可能是:我只负责你以后的健身计划,而之前你没有来,不属于我的职责范围,只能说明你以前的会籍顾问失职了。所以,你别指望谁能尽到督导你完成健身计划的义务,还是靠自己的自觉性吧。

《健康向导》提醒您――

看了这些真相揭密之后,你该明白在健身俱乐部的消费中,会遭遇多少暗设的“陷阱”了吧。现在追求健康的人越来越多了,但是在追求健康的同时,千万要留神,不要一不小心掉进“陷阱”。要健康,也要明明白白地消费。

1、在对健身场所的选择上,要尽量选择一家连锁经营的高档俱乐部,即使不是全国连锁,最起码也应该在全省范围内有连锁店。在决定入会之前,最好能找到一个牵头人,了解一下健身俱乐部的内部运作情况,再进行消费。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为了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始终坚持以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为核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使我乡的计划生育工作得到了顺利进展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为增强男性自身的认识,提高男性保护配偶和自我生殖健康的意识。在2009年6月20日世界人口日、举办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知识答卷活动。

    三、 加大以《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宣传力度,始终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开展了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题的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为辖区102名产后哺乳期育龄妇女进行家访,做到了“三上门”,即:送《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门、送生殖健康知识上门、送避孕药具上门,营造全社会人人都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2009年5月20~21日,邀请县计划生育指导站的医生为我乡的222名育龄期妇女作了乳腺检查和38名退出育龄期妇女免费取出宫内节育器,并举行了女性生殖健康讲座,目的在于增强育龄群众对自身的健康了解,掌握运用正确的预防方法,对自身的健康进行调适,拥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五、2009年4月27日下午,利用生育文化活动中心组织已婚育龄妇女253人收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片,通过观看使大家更加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用现行生育政策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减少人口从多给社会带来的压力,为世界人口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自己积极的贡献。

    六、为了使我乡育龄妇女正确选择使用避孕药具,2009年4月10日,组织辖区育龄妇女参加了药具知识培训,目的在于提高育龄妇女自身保护意识,正确掌握和运用知情选择,拥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七、为了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实行流动人口动态管理,摸清育龄妇女底数,建立了流动人口信息台帐,每季度还对辖区的流动人口开展一次清理清查工作。并在《原籍婚育证明》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对无《原籍婚育证明》的限期补办,对本镇的流入、流出人员随时登记做到心中有数,并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中属于三种重点管理人员的信息录入微机向户籍地反馈,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好的服务,保证了全乡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通过全年工作的努力,乡计生协会将吸取好的经验,发挥自己的特色,把全乡的计生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为了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始终坚持以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为核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使我乡的计划生育工作得到了顺利进展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为增强男性自身的认识,提高男性保护配偶和自我生殖健康的意识。在2009年6月20日世界人口日、举办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知识答卷活动。

三、 加大以《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宣传力度,始终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开展了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题的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为辖区102名产后哺乳期育龄妇女进行家访,做到了“三上门”,即:送《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门、送生殖健康知识上门、送避孕药具上门,营造全社会人人都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2009年5月20~21日,邀请县计划生育指导站的医生为我乡的222名育龄期妇女作了乳腺检查和38名退出育龄期妇女免费取出宫内节育器,并举行了女性生殖健康讲座,目的在于增强育龄群众对自身的健康了解,掌握运用正确的预防方法,对自身的健康进行调适,拥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五、2009年4月27日下午,利用生育文化活动中心组织已婚育龄妇女253人收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片,通过观看使大家更加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用现行生育政策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减少人口从多给社会带来的压力,为世界人口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自己积极的贡献。

六、为了使我乡育龄妇女正确选择使用避孕药具,2009年4月10日,组织辖区育龄妇女参加了药具知识培训,目的在于提高育龄妇女自身保护意识,正确掌握和运用知情选择,拥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为了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始终坚持以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为核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使银河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得到了顺利进展并在XX年年终考核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为增强男性自身的认识,提高男性保护配偶和自我生殖健康的意识。在XX日男性生殖健康日、艾滋病日组织辖区男性群众25名举办了男性生殖健康、预防艾滋病知识答卷活动。

三、 加大以《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宣传力度,始终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开展了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题的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为辖区2名产后哺乳期育龄妇女进行家访,做到了“三上门”,即:送《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门、送生殖健康知识上门、送避孕药具上门,营造全社会人人都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日,银河社区邀请西安医科大的丁教授为辖区的32名育龄妇女讲解了女性生殖健康讲座,目的在于增强育龄群众对自身的健康了解,掌握运用正确的预防方法,对自身的健康进行调适,拥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五、日下午,银河社区利用社区视频学校组织辖区育龄妇女28人收看了CCTV-新闻会客厅人口日专题片,通过观看使大家更加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用现行生育政策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减少人口从多给社会带来的压力,为世界人口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自己积极的贡献。

六、银河社区为辖区45名流动人口办理了临时婚育证明、为2户居民办理了独生子女费、为4户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办理了生育联系卡、为3户居民办理了转独生子女费证明、为1户纯居民办理了二胎指标、上报第二批符合政策享受独生子女费的家庭名单。

七、为了提高计生宣传员的业务素质,更好地为育龄群众服务,XX日计生宣传员参加了区计生委举办的岗位大练兵、大比武活动,并获得了2等奖。

八、为了使少数民族育龄妇女正确选择使用避孕药具,XX日,银河社组织辖区少数民族育龄妇女参加了有银河街道计生办举办的少数民族药具知识培训,目的在于提高少数民族育龄妇女自身保护意识,拥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九、为了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实行流动人口动态管理,摸清育龄妇女底数,建立了流动人口信息台帐,每季度还对辖区的流动人口开展一次清理清查工作。并在《原籍婚育证明》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对无《原籍婚育证明》的限期补办,对本新村的流入、流出人员随时登记做到心中有数,并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中属于三种重点管理人员的信息录入微机向户籍地反馈,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好的服务,保证了银河社区无一例计划外生育发生。

通过工作的努力,银河社区计生将吸取好的经验,发挥自己的特色,做好工作计划,把社区的计生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二、为增强男性自身的认识,提高男性保护配偶和自我生殖健康的意识。在2008年6月20日世界人口日、举办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知识答卷活动。 四、2008年5月20~21日,邀请县计划生育指导站的医生为我乡的222名育龄期妇女作了乳腺检查和38名退出育龄期妇女免费取出宫内节育器,并举行了女性生殖健康讲座,目的在于增强育龄群众对自身的健康了解,掌握运用正确的预防方法,对自身的健康进行调适,拥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五、2008年4月27日下午,利用生育文化活动中心组织已婚育龄妇女253人收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片,通过观看使大家更加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用现行生育政策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减少人口从多给社会带来的压力,为世界人口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自己积极的贡献。中国教育查字典语文网 chazidian.com

六、为了使我乡育龄妇女正确选择使用避孕药具,2008年4月10日,组织辖区育龄妇女参加了药具知识培训,目的在于提高育龄妇女自身保护意识,正确掌握和运用知情选择,拥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一、为了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始终坚持以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为核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使银河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得到了顺利进展并在XX年年终考核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为增强男性自身的认识,提高男性保护配偶和自我生殖健康的意识。在XX日男性生殖健康日、艾滋病日组织辖区男性群众25名举办了男性生殖健康、预防艾滋病知识答卷活动。

       三、 加大以《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宣传力度,始终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开展了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题的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为辖区2名产后哺乳期育龄妇女进行家访,做到了“三上门”,即:送《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门、送生殖健康知识上门、送避孕药具上门,营造全社会人人都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日,银河社区邀请西安医科大的丁教授为辖区的32名育龄妇女讲解了女性生殖健康讲座,目的在于增强育龄群众对自身的健康了解,掌握运用正确的预防方法,对自身的健康进行调适,拥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五、日下午,银河社区利用社区视频学校组织辖区育龄妇女28人收看了CCTV-新闻会客厅人口日专题片,通过观看使大家更加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用现行生育政策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减少人口从多给社会带来的压力,为世界人口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自己积极的贡献。

       六、银河社区为辖区45名流动人口办理了临时婚育证明、为2户居民办理了独生子女费、为4户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办理了生育联系卡、为3户居民办理了转独生子女费证明、为1户纯居民办理了二胎指标、上报第二批符合政策享受独生子女费的家庭名单。

       七、为了提高计生宣传员的业务素质,更好地为育龄群众服务,XX日计生宣传员参加了区计生委举办的岗位大练兵、大比武活动,并获得了2等奖。

       八、为了使少数民族育龄妇女正确选择使用避孕药具,XX日,银河社组织辖区少数民族育龄妇女参加了有银河街道计生办举办的少数民族药具知识培训,目的在于提高少数民族育龄妇女自身保护意识,拥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在各地共同努力下,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 安装部署和首次数据采集工作基本完成,在跨省转学、招生入学和经费监管等方面已初步取得良好综合效益。为充分发挥全国学籍系统作用,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现就做好全国学籍系统全面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学籍信息质量。全面开展以学生身份基本信息为核心的数据审核工作,减少问题学籍,确保数据质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协作,对本省(区、市)学籍进行、查错,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问题学籍清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问题学籍进行核查处理。要优先完成毕业年级问题学籍处理工作。各省(区、市)完成省内审核工作后,我部将利用公安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上传的学生数据进行核查,并向各省(区、市)反馈问题学籍清单。各省(区、市)内问题学籍处理工作原则上应于2014年7月底前完成。全部问题学籍处理工作结束后,我部将为每位学生核发全国唯一的学籍号。

二、全面应用系统功能。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加快制定完善实施细则,明确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利用全国学籍系统做好基础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建立和学籍正常变动(升级、升学、毕业等)、学籍异动(转学、出境学习、休学、复学、留级、跳级、辍学、死亡等)的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监测学生上学考勤情况,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监测随迁子女流动情况,提高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水平,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公平。完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留守儿童管理,建立动态登记监测制度,提高关爱和服务水平。为招生入学提供支撑,控制义务教育学生无序流动,遏制超大规模高中学校,规范招生入学秩序和办学行为。认真将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积极推进实名制学籍系统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衔接。逐步在教育经费管理中运用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健全经费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准确性。逐步在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各项建设中运用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三、开发完善特色需求。我部已开放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并初步建立数据导出使用管理制度,支持各省(区、市)以全国学籍系统为基础开发满足地方管理需求的特色功能。各地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及早着手,结合以往应用基础,拟定业务需求,做好顶层设计,进行开发应用,尽早发挥效益。自建系统对接省份要尽快过渡到以全国学籍系统为基础开发完善特色需求的模式上来。我部将对各地特色需求功能开发工作及时跟进,总结肯定探索力度较大、功能成熟完善、应用效果明显省份的经验,并进行全国推广。还将对工作积极、有需求但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的省份给予技术支持。

四、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国学籍系统是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探索点,各地要不断完善工作方案、健全管理制度,形成有效工作体制。健全协作机制。基础教育、发展规划、财务、教育信息化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保障全国学籍系统全面应用。健全考评制度。构建分级负责、全面覆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和技术支持人员网络,明确岗位职责,将系统应用和技术支持纳入学校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和工作考核。健全培训制度。我部已以面授方式直接培训至地市级;各地要强化培训,实现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全覆盖,培训结束要通过考核,持证上岗;学籍管理员调整后要及时安排培训。健全工作交流制度,完善问题协调机制,快速推广成熟经验,及时解决各类问题。健全奖惩制度,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认真查处、严肃追究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健全举报、通报制度,通过社会监督和警示教育提高全国学籍系统应用管理工作水平。

五、构建运维长效机制。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建立保障全国学籍系统正常运行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尽快落实全国学籍系统应用培训、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所需经费和人员,并满足持续发展需要,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建立系统运行、维护、应急响应、数据保密等制度,细化要求,责任到人,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运行监测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全国学籍系统运行情况。健全系统运行问题研判机制,完善全国教育技术服务平台,畅通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快速反映和解决全国学籍系统问题的渠道,确保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稳定。

现将《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关键业务应用指南》和《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部将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1.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关键业务应用指南(略)

2.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则(略)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学籍管理工作繁杂,又没有可量化的成果体现,很容易被领导、老师忽视,因此,领导重视是做好学籍工作的重要保障。领导的重视主要体现在学籍管理组织机构健全、软硬件保障有力等方面。组织机构包括管理机制、人员配备、工作机制等方面内容,软硬件保障则包括设备投入、人员继续教育、文化素质的提高等方面内容。学院学籍管理实行院系两级管理,教务处有两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普通全日制学生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学历证书制作与发放等工作。同时,学院还指定相关系部教学秘书、辅导员作为系部学籍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责任到人,在教务处的指导下共同完成相关工作。除此之外,还不定期召开由教学副院长牵头,相关处室分管处长、院系党政领导参与的学籍管理工作协调会,对学籍学历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学院为保障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序、高效进行,不断加大软硬件设备的投入。先后购买教务软件2套,计10万余元;除常规的电脑、传真、打印设备外,还为相关管理人员配备高配置的电脑、证书用高速打印机等专用设备,以提高工作效率;支持相关人员进修、参加各种交流会议,以提高理论水平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信平台对相关人员计算机操作水平要求较高,针对不同人员的薄弱环节,学院除鼓励自学外,还出资聘请相关计算机教师和学生助理兼职处理有关数据。

二、认真贯彻政策,规章制度完善

学籍管理是政策性较强的一项工作,是依法治校的重要环节。因此,学籍管理工作应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其中,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多处明确批示,按“学校规定”办理,突出和强调了高等学校在学生管理中的主体地位,扩大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2],因此,应结合各学校自身实际情况和高职教育教学的特点制定规章制度。学院制定了《学籍管理规定》等11份工作规范文件和17份对应的表格,通过这些文件,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规章制度的完善还体现在文件的增、删、改等修订工作方面,文件制定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通过文件的运行与反馈不断修改、完善,如果必要,还会组织大型的研讨会。例如:2005年教育部出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学院利用暑期时间加班加点,召开由教务、学生、系部、质管办等多部门参与的会议,制定了《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等十余份文件。据不完全统计,十年来,学籍管理方面的文件共计修改30余次、删除4份。为使学生了解这些文件,针对高职学生纪律意识散漫、自主能动性较差的特点,教务处将上述文件汇编成册,当新生入学受教育时进行宣贯,每个新生人手一份,同时将相关宣贯材料通过张贴、学校电台广播、教务管理系统公告等方式告知学生。

三、结合质量体系,完善运行机制

制度的运行需要相应的机制保障,我校从2002年就开始全面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理念,建立和运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从时间、流程、环节等多个节点强化过程控制,有效保证了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序、规范运行。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强调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3]。质量体系对各岗位职责、权限有明确规定,通过纠正预防措施发现工作中的不足与缺失,建立健全和完善各种工作机制,整合各种资源,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左右配合的联动工作体系,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地运行。通过持续改进和有效运行,质量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已融入到教育教学活动中,成为学院学籍学历工作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途径,既提高了管理水平,又保证了工作质量。学院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覆盖所有受控部门的内部质量审核,最高管理者针对主要质量问题组织管理评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四、计划加流程图,标准取代经验

学籍管理工作有很高的专业性和时间性要求,尤其是电子注册、图像采集等工作,一旦出现岗位变动、人员离职等状况,新人上岗后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磨合期,从而影响学籍学历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院教务处通过管理创新,建立工作计划、工作流程图等标准化程序,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好的部门工作计划是连接学院战略规划与部门具体工作目标的桥梁,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中重要的管理控制工具。教务处通过制定部门年度计划、学期计划和个人学期工作计划、周计划,将全年的工作任务分解,它包含目标的设定、措施的选择和与此相适应的资源保障、时间要求等方面内容。工作计划使学籍管理人员、辅导员、学生都能做到心中有数、准备充分,成为高效管理的“指挥棒”。流程图主要是指表述工作流程的框图,它能以图形方式有条理地表达工作流程,包括内容、步骤、形成材料等内容。它直观的体现了工作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它既是办事人办理相关事项的路线图,也是新人上岗后的作业指导书,既提高了办事效率,又减少了新人上岗的磨合时间,共计制作学籍学历方面的流程图11张。通过工作计划、流程图等标准化程序的建立,我院学籍管理工作由以前的靠经验吃饭转变为如今的一切行为有据可查、有章可循,标准取代了经验,将岗位变动、人员交接、突发事件等对学籍管理工作的影响降到最低,从而提高了学院的学籍管理效率,保障了学籍学历工作顺利进行。

五、边工作边思考,认真总结提高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具有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的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人民的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应当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出租屋租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之一。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九条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待遇,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及主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并督促、落实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

第十二条市人民的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出生缺陷预防和监测制度。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供出生缺陷预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婚前、孕前检查等免费优生健康服务制度。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婚前、孕前检查、咨询指导和随访跟踪等优生健康服务。

第十四条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死亡个案信息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

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第一胎子女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按照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且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应当接受产前医学检查。

第十六条不得利用B超、染色体监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鼓励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取得相应资质,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提供服务。

不得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第十八条育龄夫妻应当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怀孕的妇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以下简称户籍地)街道办申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前往广东省外工作、生活的,应当向户籍地街道办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的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女方为本市户籍的,执行广东省的生育政策。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办进行生育登记。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当在怀孕前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

第二十一条女方为流动人口的,执行其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向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本市居住的,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交验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第二十三条已怀孕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户籍迁入本市时,应当向户籍迁入地街道办交验准予生育计划生育证明;符合原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的,由户籍迁入地街道办换发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第二十四条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主管部门应当核查其户籍地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票据。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拒绝接受处理的,不予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的;

(二)本条例规定按超生处理的;

(三)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超生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生育政策规定,超出准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超生处理: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的;

(二)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经责令一百二十日内补办收养手续而逾期未补办的;

(三)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

(四)再生育时,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但未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的;

(五)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累计居留满十八个月的;

(六)有证据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本人拒绝接受、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其与子女的非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或者非亲子关系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综合治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制。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职责及奖惩规定,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主管部门和公安、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数据。

第二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

发展和改革、公安、卫生、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出租屋租赁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主管部门相互提供人口管理相关数据,实现人口信息共享,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第三十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

夫妻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

公安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入户手续;

公安部门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的调动、录(聘)用手续;

(五)民政部门办理深圳户籍人员收养子女手续;

(六)住房和建设部门销售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未能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前款规定事项。

第三十二条有关单位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一)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应当核查已婚育龄妇女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应当核查用人单位与其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或者查验用人单位聘用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住宅租赁合同登记,应当核查出租人与所在地街道办签订的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同时核查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承租人经出租屋所在地街道办查验的计划生育证明;

(四)幼儿园、学校办理流动人口新生入园、入学、转学、少儿医保等手续,应当核查其父母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五)医疗、保健机构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接生,应当核查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所在地街道办,街道办应当依照规定跟踪处理。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街道办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每月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工作站书面告知其所服务的物业小区内住户人口信息变动情况。

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办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提供承租人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

第四章奖励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三十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后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人口,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由市、区人民的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具体发放方式由市人民的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具有本市户籍且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按照市人民的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计划生育奖励。

第三十八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并将有关扶助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区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区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各项扶助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市户籍育龄夫妻或者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纳入实际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由所在单位给予休假,并由现居住地的区人民的政府给予补助: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三天,手术后七天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并给予不低于二百元的补助;

(二)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七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

(三)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二十一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

(四)妊娠十四周以内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十五天并给予不低于三百元的补助;

(五)妊娠满十四周(含十四周)以上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四十二天并给予不低于五百元的补助。

同时施行两种避孕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和补助。

第四十条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其配偶可以享受五天看护假。

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规定的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由区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由区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前款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按照前款给予处罚外,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终止妊娠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落实补救措施;逾期不落实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导致生育的,按照超生处理。

第四十四条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骗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导致超生的,按超生处理,并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隐瞒超生事实迁入本市的,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并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生育登记手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未经批准怀孕第二胎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计征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办理生育登记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生育登记手续;逾期未补办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街道办责令限期交验;逾期未交验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交验准予生育计划生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条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一条对超生的男女双方,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二)隐瞒超生事实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三)自依法处理完毕之日起未满五年的,超生人员及其子女户口不得迁入本市;

(四)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申请廉租房及公共租赁住房;

(五)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十五年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还所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五十二条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予以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权、玩忽职守、徇私的;

(三)索取、收贿赂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财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完成管理目标以及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对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责任人,按照责任制进行追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的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不执行相关优待奖励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区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所称的区,含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等管理区。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而居住在国内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本市人口发展规划由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负责编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市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制度,责任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责任单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情况列入其主要领导工作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保证本单位.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九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农村居民,是女孩的。只生育一个子女孩的。

第十一条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所生子女未婚死亡造成无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可以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二条再婚夫妻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

(一)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本人,因变更抚养关系造成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有子女的,包括双方均属农村居民;

(四)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的育龄夫妻已生育二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转制后死亡的,不再安排生育。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归侨、侨眷或者港澳台居民的生育,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女方属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回本市定居,入境时已怀孕的,可以生育;

(二)夫妻双方均属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未满六年的,可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归侨、侨眷所生子女已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定居,内地无子女的,可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五条夫妻一方为本市居民侨、外国人的生育,按下列规定执行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华侨或者外国人的生育,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市户籍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或者外国人依法结婚后,仍定居本市且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涉外一方无子女或者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新组合家庭可以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本市农村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或者外国人依法结婚后,所生第一个子女是女孩,涉外一方无子女或者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六条本市户籍居民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工作、旅游、探亲、留学期间生育的子女取得外国或者港澳台居留权的,不计入家庭子女数;入本市户籍的,计入家庭子女数。

夫妻双方在国外留学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本市后不作为超生处理。

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辖区内的公民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的权利。

第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情检查和妇女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包括查环查孕、避孕药具、放取官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符合政策的复通术;以及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免费项目。

以上费用的支付办法:职工享受公费医疗的,自付部分由所在单位支付;享受生育、医疗保险的,在生育、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用人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支付;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居民及其他人员由当地政府在当地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职工或者城镇失业人员的配偶是农村居民的,其配偶在探亲期间接受以上项目服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支付或者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支付;流动人口的以上费用由用工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支付,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因非婚同居、擅自摘取宫内节育器或者接受输卵(精)管复通手术而怀孕的,终止妊娠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二十条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已生育一个子女、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在产后三至六个月内可以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因身体原因不适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经区、县级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其他节育措施。

符合生育规定已生育两个子女、女方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的育龄夫妻,一方在产后三至六个月内首选结扎措施。第一个子女属病残,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在产后一年内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在与女方户籍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书后,育龄女3女首选使用官内节育器:

(一)第一胎为双(多)胞胎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按规定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生育一个子女后又依法收养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本人,新组合家庭有两个子女的。

第二十二条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其中一方婚外再生育子女的,无论其配偶是否已采取结扎措施,本人都首选结扎措施。

违反规定条件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首选结扎措施。

第二十三条四十九周岁以上的妇女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医疗、保健机构取出宫内节育器。

前款的手术费用支付办法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已婚育龄妇女因身体原因需要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区、县级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检查确认后,可以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其选择其他避孕节育措施,并报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所在单位备案。第二十五条已婚育龄妇女等待定居国(地区)入境签证可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第四章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初婚夫妻可以按照双方各自的年龄分别享受晚婚假。再婚夫妻初婚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可以享受晚婚假。

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享受晚育假。

第二十七条女职工按规定参加查环、查孕等孕情检查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假期,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二十八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手术后七日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二日;

(三)输精管结扎的,休息十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三十日;

(四)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者取出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

(五)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十五日;怀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三十日;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四十五日;

(六)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七)施行其他节育手术的,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第二十九条职工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该职工可以享受一日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享受三日的看护假;经批准施行引产手术的,可以享受五日的看护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发给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属各单位、中央、省驻穗单位职工在所在的厅、级单位办理;

(二)区、县级市属单位职工在区、县级市局级单位办理;

(三)外资、私营、民营企业职工、个体经营户、无业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户籍所在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夫妻未生育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与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自愿终生不再生育合同并采取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后,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除享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优待外,还应当享受以下优待: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二百元的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优先享受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金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独生子女的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其户籍地镇、街道负担。

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解决:

(一)公派出国留学或者工作的,由原单位负担;

(二)下岗人员仍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负担;

(三)夫妻离婚或者一方去世的,由抚养子女方的单位全部负担,再婚后由再婚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夫妻双方去世的,由双方单位一次性发放剩余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四)夫妻一方属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公民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国外定居,另一方和独生子女户籍在本市的,由本市一方全部负担。

上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资金来源渠道为:

(一)由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列入部门预算;

(二)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办理的应当收回: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但未与女方户籍所在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书的;

(二)符合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因故死亡只剩下一个的,但双胞胎、多胞胎除外;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各自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有两个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原生育的子女随前配偶,经批准又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五)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的,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后又依法收养一个的;

(六)独生子女户籍不在国内的;

(七)内地有一个子女,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也有子女的;

(八)其他不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批准生育之日起终止优待。违反规定条件生育的,从生育之日起终止优待,已享受的优待应当退回原发放单位。

第三十五条连续三年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指标的市、区(县级市)、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十五给予一次性奖励。

上述奖励经费在各级政府年度预算内列支。

第三十六条年度考评达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单位,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市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

本市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照规定在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由本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夫妻双方,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外省户籍随夫在本市生活,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男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第三十八条符合规定条件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后、生育前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办理登记手续。

符合规定条件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怀孕。

第三十九条户籍迁移到本市,持有外省生育证明的育龄妇女,应当到迁入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换领本省的《计划生育服务证》;迁入时尚未怀孕,且不符合本省生育政策规定的,迁入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收回其外省生育证明。

第四十条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凭其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向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申报备案手续。

第四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在为已婚育龄人员办理营业执照、入户、暂住证、车辆驾驶执照及年审等有关证照和手续时,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凡没有证明的,应当于五日内告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本市户籍的已婚育龄人员需要开具计划生育证明时,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开出。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在招聘雇用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时,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证明的,不得招聘雇用。

对招聘雇用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建立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和查环查孕随访服务制度。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本市户籍育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向其户籍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移交计划生育档案。

在档案移交前已违反规定怀孕或者生育的,由原用人单位负责。

第四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告知夫妻双方所在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第四十五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市场开办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由经营地和从业人员的现居住地、户籍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合所在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做好本企业、市场内务经营业户及其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所在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育龄人员违反规定条件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协助做好随访服务。

第四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为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进行登记并于两个工作日内报告医疗、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使用医疗辅助生育技术助孕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查验其结婚证、身份证和女方户籍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方可施行手术。

第四十八条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对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怀孕、无紧急情况要求施行引产术的,应当出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终止妊娠的证明;无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施行手术。

出具前款规定证明的条件和程序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

第四十九条凡违反规定条件生育、未交清社会抚养费、应当落实节育措施而未落实、职工未经党纪政纪处分以及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暂不予办理户籍登记和迁入本市常住户口。

第五十条本市育龄妇女在本市迁移户口期间违反规定条件生育的,迁出地和迁入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迁出时已违反规定条件怀孕的,由迁出地负责;迁出地未发现的,迁入地掌握情况后,应当及时告知迁出地,并配合落实节育措施,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超生的由迁入地负责;

(二)违反规定条件生育后迁出的,由迁出地负责;

(三)迁出后在未办理迁入手续期间怀孕生育的,由其现居住地负责。

第五十一条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指标的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当年不得评选为先进个人、获得奖励;连续两年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指标的,应当追究其领导责任。

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不达标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当年不得参加先进集体评比,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不得提拔任用,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发年终奖金。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不达标的单位,上述人员年终考核不得评为称职等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关部门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职责年度考评不达标的,追究其负责人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三条违反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按照生育子女行为发生时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四条违反规定条件生育的子女死亡的,不再征收其社会抚养费,已经征收的不再退还。

第五十五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有关生育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如女方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系随夫生活的,则由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有关计划生育手续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所谓健康管理,就是对危害个人的健康危险因素进行管理,并通过积极干预消除风险,以实现“防患于未然”的管理过程,最终使个体保持可能实现的最佳健康状态。万事健康为先,健康是天大的事,在新的一年,要对自己的健康负责,也要为自己做一份健康管理计划。可以从各个角度入手,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量体裁衣,制定出自己新的一年的健康计划,让你的事业可持续发展。

为自己找个健康管家

很多单位有到年底给员工做体检的安排,不少人在拿到体检报告后,对于有些结果似懂非懂,而对有些稍微超出正常指标的参数,没有过多留意,也没有让专业人士仔细分析体检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除非有重大疾病出现。种种迹象表明,在国外已经十分普及的健康管理,在中国却是应者寥寥。许多人对于医疗服务的理解还停留在“门诊、吃药、手术”医疗老三项上,而没有在自己“活蹦乱跳”时就把健康纳入到管理的轨道上。其实,健康是需要经营管理的,就如同对自己的资产进行理财一样。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健康管理这一新生行业已在一些大都市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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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9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自治区人口发展状况,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综合措施,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的经济社会政策应当和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制作、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以及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二)落实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奖励规定;

(三)开展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的活动;

(四)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五)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主要领导人负总责。

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一名副主任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获得一定补贴。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的补贴标准,应当参照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的标准执行。

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连续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离职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办法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对旗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落实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定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投入水平。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人员社会保障待遇和劳动保护用品,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由旗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尊重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的生育意愿。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第十九条 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后六十日内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服务证》。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和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进行优生指导。

第二十五条 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定为能够造成下一代严重缺陷的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经有权进行产前诊断的机构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人工终止妊娠: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二十七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经批准可以再生育,无正当理由自行人工终止妊娠者,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三十条施行绝育手术后,因情况变化,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凭《计划生育服务证》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恢复生育能力的手术。

第三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许可。

禁止任何未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和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五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旗、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的育龄人员。

第三十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纳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综合管理的体制。

第三十四条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件,到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婚育状况登记。

第三十五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核查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并告知其接受当地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婚育状况登记不完备的,应当由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户籍地查询。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前两个子女的,经现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婚育状况;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除核查婚育状况外,还须查验其户籍所在地以及其他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

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奖励和优待。奖励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牧区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牧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促进计划生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农村牧区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在土地及草牧场承包、宅基地划分、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扶贫开发、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和社会救济等生产、生活各方面应当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四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继续享受下列奖励:

(一)每月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二)适当补助托幼费;

(三)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一款所列奖励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发放: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

(二)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三)流动人口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第四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第四十二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三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二至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六至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子女属双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个子女计征社会抚养费。

收养子女超出本条例规定生育数量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除外。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以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旗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城镇户籍的,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是非城镇户籍的,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调查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的有关状况时,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给予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所调查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相关内容:2019工会会计制度 工会会计制度财政部工会会计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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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户籍在本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且在上述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服务管理;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解决各部门在综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三)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监督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大对技术装备和人员培训的投入。

第八条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本级人民政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

(三)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四)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五)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技术服务规范管理;

(六)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假节育手术、伪造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七)制定具体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以及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九)指导、检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十)受理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

(十一)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二)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三)查验和督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免费技术服务项目;

(五)办理生育登记;

(六)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反馈流动人口生育、避孕节育情况;

(七)配合上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法多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本市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成年育龄妇女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计划生育信息;

(四)配合现居住地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居住证申请时,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及时通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报告及计划生育工作;

(二)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在建筑工地工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登记申请时,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及时通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二)指导、督促个体私营经济协会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学校向入学流动人口学生的家长了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并通报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二)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学生进行青春期性健康知识教育;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职业介绍时,了解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并通报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六条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婚姻登记时,负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及时采集婚育信息,实施动态登记管理,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重点服务;

(二)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组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参加生殖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

(三)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三章服务和管理

第十八条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在为流动人口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当建立生殖健康档案。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其费用由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持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孕产妇,在孕12周内到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围产保健手册的,享受5次免费产前检查以及产后访视服务。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婚育情况证明;

(四)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五)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

(二)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三)采集和通报计划生育信息;

(四)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

第二十五条房屋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

(二)如实向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做好工作。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生殖健康科普知识;

(二)为小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

(三)及时了解、掌握、报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建立台账,并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隐瞒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个体诊所和不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为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出示证件,依法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无资质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隐瞒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情况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保健类书籍

调查数据显示,长时间的工作和无规律的饮食习惯使七成职场人士处于亚健康状态。2009 年职场竞争更加激烈,亚健康人群将呈现明显年轻化的趋势。生活节奏加快、工作压力更大,在职场上拼搏的你是否经常觉得头晕耳鸣、腰酸背疼,做啥啥没力,吃嘛嘛不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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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疏导类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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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指导类书籍

据统计,目前国内各大招聘网站的职位以每月1.4 万个的速度在降低。招收1 万多人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吸引了105 万人报考。企业大批裁员,招聘岗位大幅缩水,2008 年全国532 万人毕业生就业风波尚未平息,2009 年592 万人的求职大军又奔赴开来。在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下,2009 年的就业注定是一场无硝烟的激烈战争,谁才能从千军万马中脱颖而出,进入哪个行业最具发展潜力,面对众多选择该怎么抉择,新形势下该如何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一切问题都需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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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提升类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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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规避类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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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类书籍

危机来临也是重新定义商业规则、更新商业环境的机会,众多行业重新洗牌,社会中潜规则少了,公平竞争机会更多了。而这正是难得的创业良机!海外在华创投已悄然提高,国家四万亿资金拉动内需,经济核心转向内部,面向个人消费业务的企业必将迎来新机遇。陷入危机中的职业人与其在求职一条路上浴血奋战,不如另辟他径找出创业的缝隙,发现创业机遇。经济乱世,正是英雄辈出时!

指导创业类书籍在2009 年必然会走入人们关切的视野,它帮助有创业激情的人们提升创业者必需的个人素质如坚持能力、耐压能力等,了解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为创业发展注入新能量。

专家综评:此类书籍较以往的书籍而言强调创业者的素质外,更关注外部行业形势及政策变化产生的新契机。如,经济危机催生了哪些新兴行业,产生了哪些新的机遇,哪些属于危机时期需求强势又有资本的客户,如何发展他们等。

吃喝玩乐类书籍

危机来了,薪资降了,情绪差了,节衣缩食过冬了?追求时尚快乐的职业人怎会被一个危机难倒!健康地吃喝玩乐,永远是人们追随的方式。调查显示,经济危机时期国内各大生活搜索网站流量大涨,聪明的消费者懂得节俭,更懂得有效地运用手中的资金;经历心情的动荡后,更需要尽情地释放自我,玩得开心、新鲜,还要省钱。经济危机时,日子也能过得有滋又有味!

吃喝玩乐类书籍在2009 年必会大受欢迎,它将成为生活中经验老道的贴心经纪人,给人们衣食住行、吃喝玩乐全方位的省钱建议。

专家综评:此类书籍较以往的书籍而言好吃好玩更要好经济。如,朋友聚餐怎样吃出创意又经济,购物去哪物美又划算,怎样保证生活品质又能将开支降至最小值。

推荐书:《从头到脚说健康》

作者:曲黎敏著

出版:长江文艺出版社

推荐人:马各,国内一流人才媒体执行主编

“单纯地把健康寄托给医生是软弱的,真正的健康源于自我,这本书谈到我们生活中的健康养生,很有用还很有哲理。”

推荐书:《大脑里的8个骗子》

作者: 科迪莉亚・ 法恩著;柳爱桂译

出版:深圳报业集团出版社

推荐人:邢立华,北京化工大学研二学生

“写得很有趣,大脑也是有弱点的,这本书能够让你轻松地看到自己心中困惑的根本原因。”

推荐书:《世界500 强员工招聘准则》

作者: 宋红超

出版: 中国经济出版社

推荐人:张银昆,银河联动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我喜欢这本书,它把众多知名企业人力政策和执行方案进行汇总,对将要毕业的大学生和谋求更大发展的职业人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参考。”

推荐书:《职场技能速成读本( 中英对照)》

作者: 【美】古兹勒等著,王建南等译

出版: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推荐人:蔡一智,中国银行高级职员

“这套书非常实用,全面学习职场中必要的技能外,还可以结合书中的情境提高自己的英语水平。”

推荐书:《超越第一阶段思考: 工资、医疗、住房及风险规避的经济学分析》

作者: 【美】托马斯・ 索厄尔著;杨惠媛译

出版:人民邮电出版社

推荐人:李帅,北京华翔建筑工程公司技术工程师

“这本书把复杂的经济问题解答得很明白,帮助我们更加妥当地考虑和处理自己身边的一些经济相关的实际问题。”

推荐书:《生活百事通―吃喝玩乐窍门1480 例》

作者: 金版文化编著

出版:南海出版公司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一、致词:

各位领导、同志们下午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在我市开展几年来,深化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都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为深入开展此项活动,在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指导下, 市工商局和 市私营个体劳动者协会联合举办了此次婚育新风进万家知识竞赛。在此,我代表 市私营个体劳动者协会对大力支持和参与此项活动的私营企业和个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 介绍评委:

在此次知识竞赛中与会的评委有:

1、 市 局副局长、市私营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

2、 市 局办公室副主任

三、 介绍参赛队:

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预祝他们今天取得好成绩。

四、 赛场规则

在正式比赛前,我先向大家宣布今天的赛场规则:

1、 参赛人员及现场观众一律将手机关闭,并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2、 上场不得携带任何有关资料,一经发现取消参赛资格。

3、 选手回答问题时,观众不得提示,否则答对也不计分。

4、 选手回答问题有争议时,由评委作出最后裁定,选手及观众不得与主持人和评委就有关问题进行争论。

5、若比赛的最终结果有并列情况,我们将以抢答方式加赛试题,产生名次。同时由评委评出此次知识竞赛的优秀选手(四名)。

希望各参赛队员和在座的观众朋友们在竞赛中不仅能赛出知识,更能赛出我们企业的风采。

五、 私营个体劳动者协会婚育新风进万家知识竞赛正式开始

1、现在,我们进入比赛的第一个环节:个人必答题

个 人 必 答 题

1、离开户籍所在地人员在什么情况下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答:①离开户籍所在地;②拟在异地居住30日以上;③年龄在18周岁—49周岁之间;④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2、已婚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由谁处理?(2台1号)答:现居住地和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都有权对其进行处理。

3、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结婚、怀孕等做了哪些规定?(3台1号)答: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4、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4台1号)答: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35周岁。

5、避孕成功的条件是什么?(5台1号)答:①正确选择适用的避孕方法、夫妻双方共同配合;②避孕方法使用正确;③使用避孕药具要持之以恒;④避孕药具使用得当。

6、避孕要有哪些种类?(6台1号)答:①短效口服避孕药;②长效口服避孕药③长效避孕针④探亲避孕药(速效避孕药)⑤皮下埋植剂。

8、我国面临的四大人口高峰是什么?(2台2号)答:人口总量高峰、劳动就业人口高峰、老龄人口高峰和流动人口高峰。

9、《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内容包括哪些?(3台2号)答: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落实情况等。

10、将房屋出租或借给流动人口居住的“房主”的含义是什么?(4台2号)答:所谓“房主”,包括两类:一类是单位,比如饭店、旅馆及各种机构、房产部门、物业管理部门;另一类是个人。

12、公民的生育权包含的内容有哪些?(6台2号)答:生殖健康(保健)权利;②男女平等权利;③知情选择权利;④健康及安全保障权利。

第三轮个人必答题:13、生殖健康包括哪些内容?(1台3号)答:安全、满意、负责任的性生活,生育调节、母婴保健、优生优育、防治性传播疾病等。

14、对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用工单位和个人应如何处理?(2台3号)答: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5、什么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台3号)答:指通过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和其他手段,有目的的调节人的生育行为,并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

16、对于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如何处理?(4台3号)答:①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什么是艾滋病?(5台3号)答:滋病是一种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疾病。当病素侵入人体后,经一段潜伏期,破坏了人体抵抗疾病的能力后发病。由于身体抵抗力完全丧失,很多艾滋病人死于感染和肿瘤。

18、在什么情况下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6台3号)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①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②申请人计划外生育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③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等。

第一轮竞赛结束了,目前场上各队的得分情况:

2、我们现在进入竞赛的第二个环节:小组必答题

小 组 共 答 题

1、什么是知情选择?

目前避孕节育方法较多,但每一种避孕方法都有其优势和不足,不能满足不同人的要求。因此,夫妻双方应在了解各种避孕药具不同特点的基础上,做出自己正确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2、日常生活接触传播艾滋病吗?

艾滋病毒存在于病人的精液、血液、脊髓液、唾液、眼泪、尿液、乳汁和阴道渗出物、分泌物中。艾滋病毒在人体有伤口时,易于侵入。但不会由空气、饮食、昆虫叮咬传播。也没有发现经由握手、公共物品、公共厕所、公共游泳池传播。

3、妇女在怀孕期间依法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应当在哪里办理生育证明?

应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凭该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5、招用流动人口务工或者经商的单位和个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负什么责任?

应当负责被招用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6、如何才能实现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主要通过两个方面实现:①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履行法定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职责;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法。

第二轮竞赛结束了,目前场上各队的得分情况:

3、我们现在要进入此次知识竞赛最紧张的一个环节:抢答题环节

3、回答错误或超时,扣去相应分值,开始答题后,答题选手不得再问主持人题目,违规者视为事先抢答,扣去相应分值。

抢 答 题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原则是什么?答:①流出地与流入地共同管理的原则;②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在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流动人口时,应遵循什么原则?答:①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②谁先发现谁处理的原则;③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3、婚姻法对于结婚年龄是怎样规定的?答: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4、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哪些疾病?答:①严重遗传性疾病②指定传染病③有关精神病。

5、什么是人口控制?答:是指全部社会力量为改变和影响人口发展速度和方向而约束人口行为的机制。

6、我国的人口政策是什么?答: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7、现居住地为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都包括哪些方面?答:定期进行环情、孕情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疾病应予以指导治疗。

8、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如何收费?答:可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最高不得超过5元。不得高收费、乱收费、搭车收费。

9、《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使用有效期为几年?答:3年.

10、促进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哪些?答: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

第三轮竞赛结束了,目前场上各队的得分情况:

4、我们现在进入知识竞赛的最后一轮环节:风险题

风险题 30分

1、现居住地在流动人口到达后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是什么?答:应当做好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户籍所在地,要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完备的流动人口返回其户籍所在地进行补办,的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纳入常驻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对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流动人口出具证明,与其户籍所在地建立信息联系制度等工作。

2、如何理解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答:①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双方都有要求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②夫妻有同等的参与权、决定权,尤其要强调的是妻子不仅仅是处于受支配的地位;③夫妻要共同支持,平等协商,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④生育控制的责任不仅在女性,男性不仅应积极支持女性采取避孕措施,自身也应积极地承担起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责任。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如何规定生育政策的?答:①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④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4、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目的是什么?答:①围绕生育、节育和不育为育龄群众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药具和临床技术服务;②提供咨询指导,术前宣传教育和术后随访等服务,通过面向群众,深入基层生殖健康宣传服务,帮助每一个公民安全、健康地度过育龄期,不断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5、人口质量与社会发展有何关系?答:人口质量与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密切。一方面,一定的人口质量是由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状况决定的;另一方面,人口质量对社会生产力发展起着促进或延缓作用。当人口质量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时候可以加速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就会延缓生产力的发展。

6、成年流动人口为什么要办理婚育证明?答:①为了户籍所在地掌握所辖行政区域内管理对象的外出信息,并与之建立联系;②婚育证明,是现居住地了解流动人口有关计划生育信息的客观依据。根据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易于及时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便于有针对性地及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风 险 题 10分

1、什么是大人口观念?答:即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解决人口问题时,把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诸多问题联系起来考虑,注重其协调发展,综合治理的思维方式。

2、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是否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户籍所在地如何掌握这些人的避孕节育情况?答: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掌握:①现居住地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情况;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自行将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

3、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进行统计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答:为了掌握总人口及人口变动情况,了解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总人数及其婚姻状况、生育和避孕节育等情况。

4、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①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当前我国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有哪些奖励政策?答:①公民晚婚晚育的奖励;②公民生育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的待遇和奖励③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④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以优先优惠待遇。

6、妇女在生育期间依法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答: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风 险 题 20分

1、验证机关查验婚育证明的职责是什么?答:①对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进行查验,实际查验的重点人群是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②对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③已婚育龄人员到现居住地后,对其进行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义务的宣传;④对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2、对于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应如何处理?答:①对于成年流动人口无婚育证明的,应要求其限期回户籍所在地补办;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警告,还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③继续督促其补办婚育证明。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哪些内容?答: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满足人民群众在避孕节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方面的需求,向群众提供的宣传教育以及与生育、不育、节育相关的咨询、医学检查、诊断、治疗、手术、随访和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等活动。

4、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如何确定?答:①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②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③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5、艾滋病是如何传播的?答:①性传播:不加防护的性交;②血液传播:如接触未经彻底消毒的注射器、手术器械,血液及血液制品;③母婴传播:感染艾滋病毒的母亲在怀孕、生产、哺乳时可将病素传给胎儿。

6、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包括哪些内容?答:依法生育的义务;②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③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