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

近代史调查报告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在把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贯穿始终的基础上,重点按照时间节点做好以下工作:

时间进度

主要活动

具体安排

资料留存

完成情况

指导安排

10月11日前

一、动员部署

1,动员会

(1)签到表

(2)动员讲话

(3)新闻报道

自行开展,资料留存备查

2,主题教育方案

(1)主题教育方案

上报指导组备案

3,成立组织机构

(1)相关文件

上报指导组备案

二、集中学习研讨(1天)

1,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

2,学习在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会上讲话

3,党章党规

(1)签到表

(2)学习笔记

(3)新闻报道

自行开展,资料留存备查

三、自主学习

通过学习强国等平台,学习党史、新中国史、国企改革发展史

(1)“学习强国”积分等

自行开展,资料留存备查

四、调查研究

1,明确领导班子调查研究主题

2,明确领导班子调研计划

(1)相关材料

上报指导组备案

10月12日至18日

一、集中学习研讨(2天)

1,学习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仪式上讲话

2,学习《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要论述选编》

3,学习《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论述摘编》

(1)签到表

(2)学习笔记

(3)新闻报道

公司指导组成员参加学习

二、自主学习

通过学习强国等平台,学习党史、新中国史、国企改革发展史

(1)“学习强国”积分

自行开展,资料留存备查

三、调查研究

结合调研主题和“大干120天”行动开展调研

自行开展,资料留存备查

四、班子成员讲党课

结合实际、做到“四个讲清楚”,可结合石油精神、“两弹一星”精神等

(1)支部书记课件

(2)其他委员课件

(3)签到表

(4)新闻报道

公司指导组成员参加

10月19日至25日

一、集中学习研讨(2天)

1,《关于本行业的重要指示批示》汇编

2,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建工作重要论述

3,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

4,《梁家河》

(1)签到表

(2)学习笔记

(3)新闻报道

自行开展,资料留存备查

二、公司党员领导讲党课

1,按照联系点,公司党员领导班子成员讲党课

(1)签到表

(2)新闻报道

公司指导组成员参加

三、调查研究

1,撰写调查报告

2,调查报告交流会

 

(1)签到表

(2)新闻报道

(3)形成报告

公司指导组组长参加

四、自主学习

1,通过学习强国等平台,学习党史、新中国史、国企改革发展史

2,结合当地红色资源等,开展现场教学

(1)“学习强国”积分

(2)相关活动资料

自行开展,资料留存备查

10月26日至31日

一、调查研究

修改调研报告

提交报告给公司指导组

二、检视问题

1,通过发放意见表等方式广泛征集职工意见建议

2,梳理通过学习研讨发现的问题

3,梳理调查研究发现的问题

(1)征求意见表

(2)意见汇总

自行开展,资料留存备查

11月1日至8日

一、组织生活会准备

1,班子成员之间相互谈心谈话

2,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项目)负责人之间相互谈心谈话

3,支部书记代表班子撰写材料

4,领导班子成员撰写个人对照检查材料,特别是要按照四个对照要求认真分析自己

5,普通党员按照“三个对照”撰写个人检查材料

(1)谈话记录表

(2)个人对照材料

自行组织,相关材料交给指导组修订。

二、志愿服务

至少1次

(1)新闻报道

(2)资料留存

自行组织,相关材料交给指导组

三、为职工办成实事

至少1件

(1)资料留存

自行组织,相关材料交给指导组

11月9日至15日

一、组织生活会

1,支部书记代表班子对照检查

2,班子成员对照检查

3,批评与自我批评

(1)签到表

(2)会议记录

(3)新闻报道

(4)对照检查材料

公司指导组组长参加

二、民主评议党员

民主测评

测评表

公司指导组组长参加

三、主题教育测评

员工测评

测评表

公司指导组组长主持

11月16日至22日

一、自我总结

撰写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

报公司指导组

二、指导组总结

撰写指导报告和主题教育报告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在把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贯穿始终的基础上,重点按照时间节点做好以下工作:

时间进度

主要活动

具体安排

资料留存

完成情况

指导安排

10月11日前

一、动员部署

1,动员会

(1)签到表

(2)动员讲话

(3)新闻报道

自行开展,资料留存备查

2,主题教育方案

(1)主题教育方案

上报指导组备案

3,成立组织机构

(1)相关文件

上报指导组备案

二、集中学习研讨(1天)

1,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

2,学习在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会上讲话

3,党章党规

(1)签到表

(2)学习笔记

(3)新闻报道

自行开展,资料留存备查

三、自主学习

通过学习强国等平台,学习党史、新中国史、国企改革发展史

(1)“学习强国”积分等

自行开展,资料留存备查

四、调查研究

1,明确领导班子调查研究主题

2,明确领导班子调研计划

(1)相关材料

上报指导组备案

10月12日至18日

一、集中学习研讨(2天)

1,学习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仪式上讲话

2,学习《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要论述选编》

3,学习《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论述摘编》

(1)签到表

(2)学习笔记

(3)新闻报道

公司指导组成员参加学习

二、自主学习

通过学习强国等平台,学习党史、新中国史、国企改革发展史

(1)“学习强国”积分

自行开展,资料留存备查

三、调查研究

结合调研主题和“大干120天”行动开展调研

自行开展,资料留存备查

四、班子成员讲党课

结合实际、做到“四个讲清楚”,可结合石油精神、“两弹一星”精神等

(1)支部书记课件

(2)其他委员课件

(3)签到表

(4)新闻报道

公司指导组成员参加

10月19日至25日

一、集中学习研讨(2天)

1,《关于本行业的重要指示批示》汇编

2,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建工作重要论述

3,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

4,《梁家河》

(1)签到表

(2)学习笔记

(3)新闻报道

自行开展,资料留存备查

二、公司党员领导讲党课

1,按照联系点,公司党员领导班子成员讲党课

(1)签到表

(2)新闻报道

公司指导组成员参加

三、调查研究

1,撰写调查报告

2,调查报告交流会

 

(1)签到表

(2)新闻报道

(3)形成报告

公司指导组组长参加

四、自主学习

1,通过学习强国等平台,学习党史、新中国史、国企改革发展史

2,结合当地红色资源等,开展现场教学

(1)“学习强国”积分

(2)相关活动资料

自行开展,资料留存备查

10月26日至31日

一、调查研究

修改调研报告

提交报告给公司指导组

二、检视问题

1,通过发放意见表等方式广泛征集职工意见建议

2,梳理通过学习研讨发现的问题

3,梳理调查研究发现的问题

(1)征求意见表

(2)意见汇总

自行开展,资料留存备查

11月1日至8日

一、组织生活会准备

1,班子成员之间相互谈心谈话

2,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项目)负责人之间相互谈心谈话

3,支部书记代表班子撰写材料

4,领导班子成员撰写个人对照检查材料,特别是要按照四个对照要求认真分析自己

5,普通党员按照“三个对照”撰写个人检查材料

(1)谈话记录表

(2)个人对照材料

自行组织,相关材料交给指导组修订。

二、志愿服务

至少1次

(1)新闻报道

(2)资料留存

自行组织,相关材料交给指导组

三、为职工办成实事

至少1件

(1)资料留存

自行组织,相关材料交给指导组

11月9日至15日

一、组织生活会

1,支部书记代表班子对照检查

2,班子成员对照检查

3,批评与自我批评

(1)签到表

(2)会议记录

(3)新闻报道

(4)对照检查材料

公司指导组组长参加

二、民主评议党员

民主测评

测评表

公司指导组组长参加

三、主题教育测评

员工测评

测评表

公司指导组组长主持

11月16日至22日

一、自我总结

撰写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

报公司指导组

二、指导组总结

撰写指导报告和主题教育报告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在把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贯穿始终的基础上,重点按照时间节点做好以下工作:

时间进度

主要活动

具体安排

资料留存

完成情况

指导安排

10月11日前

一、动员部署

1,动员会

(1)签到表

(2)动员讲话

(3)新闻报道

自行开展,资料留存备查

2,主题教育方案

(1)主题教育方案

上报指导组备案

3,成立组织机构

(1)相关文件

上报指导组备案

二、集中学习研讨(1天)

1,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

2,学习在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会上讲话

3,党章党规

(1)签到表

(2)学习笔记

(3)新闻报道

自行开展,资料留存备查

三、自主学习

通过学习强国等平台,学习党史、新中国史、国企改革发展史

(1)“学习强国”积分等

自行开展,资料留存备查

四、调查研究

1,明确领导班子调查研究主题

2,明确领导班子调研计划

(1)相关材料

上报指导组备案

10月12日至18日

一、集中学习研讨(2天)

1,学习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仪式上讲话

2,学习《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要论述选编》

3,学习《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论述摘编》

(1)签到表

(2)学习笔记

(3)新闻报道

公司指导组成员参加学习

二、自主学习

通过学习强国等平台,学习党史、新中国史、国企改革发展史

(1)“学习强国”积分

自行开展,资料留存备查

三、调查研究

结合调研主题和“大干120天”行动开展调研

自行开展,资料留存备查

四、班子成员讲党课

结合实际、做到“四个讲清楚”,可结合石油精神、“两弹一星”精神等

(1)支部书记课件

(2)其他委员课件

(3)签到表

(4)新闻报道

公司指导组成员参加

10月19日至25日

一、集中学习研讨(2天)

1,《关于本行业的重要指示批示》汇编

2,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建工作重要论述

3,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

4,《梁家河》

(1)签到表

(2)学习笔记

(3)新闻报道

自行开展,资料留存备查

二、公司党员领导讲党课

1,按照联系点,公司党员领导班子成员讲党课

(1)签到表

(2)新闻报道

公司指导组成员参加

三、调查研究

1,撰写调查报告

2,调查报告交流会

 

(1)签到表

(2)新闻报道

(3)形成报告

公司指导组组长参加

四、自主学习

1,通过学习强国等平台,学习党史、新中国史、国企改革发展史

2,结合当地红色资源等,开展现场教学

(1)“学习强国”积分

(2)相关活动资料

自行开展,资料留存备查

10月26日至31日

一、调查研究

修改调研报告

提交报告给公司指导组

二、检视问题

1,通过发放意见表等方式广泛征集职工意见建议

2,梳理通过学习研讨发现的问题

3,梳理调查研究发现的问题

(1)征求意见表

(2)意见汇总

自行开展,资料留存备查

11月1日至8日

一、组织生活会准备

1,班子成员之间相互谈心谈话

2,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项目)负责人之间相互谈心谈话

3,支部书记代表班子撰写材料

4,领导班子成员撰写个人对照检查材料,特别是要按照四个对照要求认真分析自己

5,普通党员按照“三个对照”撰写个人检查材料

(1)谈话记录表

(2)个人对照材料

自行组织,相关材料交给指导组修订。

二、志愿服务

至少1次

(1)新闻报道

(2)资料留存

自行组织,相关材料交给指导组

三、为职工办成实事

至少1件

(1)资料留存

自行组织,相关材料交给指导组

11月9日至15日

一、组织生活会

1,支部书记代表班子对照检查

2,班子成员对照检查

3,批评与自我批评

(1)签到表

(2)会议记录

(3)新闻报道

(4)对照检查材料

公司指导组组长参加

二、民主评议党员

民主测评

测评表

公司指导组组长参加

三、主题教育测评

员工测评

测评表

公司指导组组长主持

11月16日至22日

一、自我总结

撰写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

报公司指导组

二、指导组总结

撰写指导报告和主题教育报告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大地湾是我国西北地区最重要的新石器时代遗址之一,位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五营乡,总面积约110万平方米,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为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78~1984年,甘肃省文物工作队在此进行了大规模的考古发掘,1995年又进行了补充发掘。前后8年发掘面积达14万多平方米,清理新石器时代房址240座、灶址98个、柱基2处、灰炕和窑穴325个、墓葬65座、窑址35座以及沟渠12段。出土器物8367件,其中陶器4204件,石器、玉器1937件,骨角牙蚌器2226件,兽骨1.7万多件,残陶片数十万块。该遗址包含了距今8000~5000年的远古文化遗存,是甘肃史前考古极为重要的发现,被学术界评为20世纪我国百项考古大发现之一。以大地湾考古为标志,甘肃新石器时代研究从此跨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由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写的《秦安大地湾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2006年上半年由文物出版社出版发行。报告分上、下两册,共八章,80万字,700余张图片,全面公布了大地湾的出土遗迹、遗物资料、初步研究成果及大地湾动物、木炭、植物、彩陶和颜料、玉器等鉴定分析报告。该报告的出版为今后大地湾遗址的保护、利用提供了科学依据。报告中对陶器、石器等部分的详尽说明,在国内现有的考古报告中是不多见的。报告还开创了对骨器所属动物、所属部位研究的先例。该报告的发表,不仅为西北地区考古学区系类型研究等课题提供了珍贵资料,而且也证明了甘肃省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

长城是中华民族精神文化的象征。甘肃留存有大量战国长城、秦长城、汉代长城、明代长城,还有历代遗留的烽燧亭障,历来被誉为“天然的长城博物馆”。甘肃的长城调查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对历代长城的调查研究一直是甘肃文物考古工作者面前的一项艰巨而又重要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许多空缺和遗憾。

甘肃省已故长城专家、简牍学家、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研究员吴扔骧先生,自1995年退休后,历经9年编撰的《河西汉塞调查与研究》,2005年11月由文物出版社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在多年从事河西长城调查的基础上,利用文献和简牍资料进行史地研究的结晶。全书分七章,20多万字,80余幅线图,180余张照片,详细具体地记述了河西汉塞修建的自然环境与历史背景,汉塞的形制、走向和沿途所有长城,是对河西汉塞调查、研究的全面总结,具有极高的学术研究价值。

2006年12月23日,来自全国各地文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的50多名专家、学者聚集兰州举行了《秦安大地湾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及《河西汉塞调查与研究》专题座谈会。与会专家充分肯定了这两部著作的重要价值,认为它们的出版是甘肃文物考古的重要收获。同时学者专家们也提出,甘肃的文物考古工作不能停留在报告阶段,要以此为基础深入研究和保护,昭示世人以历史信息,为其他各种学科研究提供更多的第一手资料。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郑州开元寺塔建筑分析

鸿庆寺石窟调查的新收获

鹤壁王家辿传统村落研究

卫辉小店河传统村落研究

博爱贵屯清代民居调查简报

试析洛阳金谷园新莽墓的建筑特征

河南大学近代建筑群特征分析

从洛阳关林谈祭祀关羽的建筑

浚县云溪桥现状调查与保护研究

试析日本古建筑的保护理念

土工试验在土遗址保护中的应用

关于城墙遗址保护的思考

东北大学旧址理工大楼的保护

文物保护原则在保护规划中的运用

万里茶道汝州段文化遗存调查

浅谈中原地区文庙建筑

济源阳台宫玉皇阁维修设计之收获

焦作市区两处清代民居迁建报告

浅议邢台天宁寺前殿的斗栱

北朝至两宋时期河南古塔研究

西安户县化羊庙献殿研究

金刚宝座塔与曼陀罗文化初探

南阳地区仿木构墓葬建筑形制研究

略论河南佛教石窟的艺术特色

新密市老城重点历史建筑调查

方顶村乡土建筑保护管理探析

济源市文物建筑的优势和保护思路

濮阳市文物建筑现状与保护

浚县古城研究及其保护与发展构想

百家岩寺塔保护规划评估内容与研究

连云港碉楼民居的调查与保护思考

焦作恩村玉帝庙、祖师庙调查简报

临海古城墙的建筑特点和保存状况

张氏帅府——沈阳建筑近代化的历史缩影

重庆木鱼山区防御性民居建筑浅析

汉代画像砖石墓地上建筑现象简析

从薛村吕氏老宅谈新安典型民居的特点

鹤壁五岩寺石窟化学保护材料选择试验

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研究——以党家村为例

谈日本驻郑州领事馆旧址的建筑与历史

河南许昌襄城县湛北乡坡李村清代民居报告

郑州纺织工业遗产刍议——以郑州第三纺织厂为例

武陟嘉应观中大殿历史遗存彩画的保护研究

河南省第五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其保护利用

广州大学城(小谷围岛)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

甘肃徽县栗川白塔勘察及维修加固设计报告

河南内黄三杨庄汉代庭院建筑遗址的建造技术研究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第6篇

一、导 言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关于20世纪上半期中国农村地权变化研究,学者们在两个重要问题上逐渐形成了共识:一是绝大多数学者否定了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全国70%—80%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等只占有20%—30%的土地的权威结论;二是绝大多数学者否定了近代中国地权越来越集中的观点。①近代以来,随着市场逐渐扩大,工商业初步发展,而工商业利润大大高于农业利务水平而引起地主和富有资财者改变投资方向,财富分流,往往不再把土地作为最重要的或者惟一的投资对象;近代中国人口虽然没有显著增多,但是人多地的矛盾始终突出,诸子析产的财产继承制度对分散土地作用的力度有所加大;近代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虽然对小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使其经济地位更加不稳定,但同时也增加了其改变命运的机会,抵抗土地兼并的能力有所加强;近代中国社会激烈动荡,依武力或强权,获取土地速度快,但是政局一变,财产消失得也很快。由于以上种种原因,总的来说,近代中国大土地所有制越来越弱,地主占有土地的最低额下降,中小地主增多,土地兼并越来越缓和,地权变化总体趋向分散。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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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具有代表性的文章有章有义《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乌廷玉《旧中国地主富农占有多少土地》,《史学集刊》1998年第1期。

② 参见叶茂《中国历史上的要素市场与土地买卖——“中国历史上的商品经济”系列研讨会第四次会议纪要》,《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l期;曹幸穗《论旧中国苏南土地占有关系的演变及其推动力》,《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4期。

近代中国地权变化虽然总体趋向分散,但是具体到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的地域,情况则不一样,有时集中,有时分散,某地集中,某地分散。虽然大多数学者对“近代中国地权总体趋向分散”的观点表示赞同,但对不同历史阶段地权变化的认识却又往往存在分歧。关于20世纪30年代前期中国农村地权变化,有学者大致三种见解。第一种观点认为地权变化处于集中状态,甚至出现了恶性集中,我们称之为“集中说”。例如刘克祥先生认为1927—1937年,尤其是1932—1934年农业恐慌期间,“集中是地权分配的一般形态,其基本趋势和特征是,自耕农加速破产和无地化,中小地主没落,大地主膨胀,地权恶性集中”①。第二种观点认为近代中国地权变化总体趋向分散,30年代前期地权分配继续呈现分散态势,我们称之为“分散说”。例如郭德宏先生认为解放前几十年间,各地区地权变化的情况虽然很复杂,但总的来说,地权是越来越分散,而非越来越集中。尽管郭德宏先生没有用文字明确指出抗战前地权变化情况,但是,从“旧中国几十年间各阶级土地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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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另参见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地权集中趋势及其特点——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二》(《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3期)和《1927—1937年的地价变动与土地买卖——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一》(《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l期)的相关论述。此外,还有一些学者持类似观点。例如,金德群认为“国民党统治初期(1927—1936)农村土地所有权越来越集中”、“土地使用越来越零碎分散”、“农村土地关系急剧恶化与紧张”(《试论国民党统治初期农村土地关系的恶化》,氏著《民国时期农村土地问题》,红旗出版社1994年版)。曹幸穗通过比较工业、商业、金融业和农业利润,探讨苏南权变化状况,认为近代以来苏南地权总体趋向分散,但是19、20世纪之交的前后30年间,地权日趋集中,抗战前仍然保持集中态势,尽管速度较为缓慢(《论旧中国苏南土地占有关系的演变及其推动力》,《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4期)。张鸣认为“从20世纪初,中国农村的自耕农的比例开始大幅度减少;随着政恶化的加剧,其减少速度越来越快”,甚至“农村中赋税最主要的承担者自耕农阶层已经基本瓦解”(《20世纪开初30年的中国农村社会结构与意识变迁——兼论代激进主义发生发展的社会基础》,《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唐文起认为辛亥革命后中国土地集中现象日趋严重,并以江苏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抗战前江苏农村土地所有权浅析》,《民国档案》1993年第3期)。

状况发展趋势图”中可以看出,他认为30年代前期地权是趋向分散的。①第三种观点认为1912—1937年,“华北各省,除河南外,都是自耕农有较大增长,表现地权集中,但佃农比重是下降的。华中方面,江浙两省是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加,其余安徽、江西和两湖则佃农比重是下降的,除湖北外,半自耕农比重增长,类似中农化趋势。东南3省无大变化。惟西南3省则是自耕农大量减少,佃农比重增加,尤其云贵两省,有明显的佃农化、无地化趋势。西北地区,这种趋势不很明显。”②总之,抗战前有的地区地权集中,有的地区分散,有的地区变化不大,农村佃农化、农民无地化趋势主要是抗战以后形成的,我们姑且称之为“现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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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另外,还有一些学者通过区域研究,认为抗战前地权趋于分散。例如,史建云认为“从民国成立到抗战前夕,华北自耕农比重逐渐提高,佃农比重则逐渐下降,自耕土地比重的上升更为明显。有人认为,30年代华北平原出现了自耕农佃农化的趋势,这种观点依据的多是个人和社会团体进行的农村调查”,言外之意,该结论是不能成立的(《近代华北平原自耕农初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l期)。朱玉湘认为20世纪以来,中国地权有的时候有的地区集中,而不是每时每地都处在集中状态,并且地权总体上是趋向分散的(《中国近代农民问题与农村社会》,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8—63页)。史志宏通过对20世纪三四十年代河北清苑县4个村地权变化的研究,认为地主富农占地比重明显下降,中农占地有所上升,土地分配呈分散或“平均化”的趋势(《20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土地分配及其变化——以河北省清苑县4村为例》,《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3期)。

②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1—292页。

20世纪30年代前期地权“集中说”以刘克祥先生的论述最为详尽,他从大量的中小自耕农失地破产、部分中小地主日趋没落、农户占田面积和阶层变化、大地主急剧膨胀等方面,论证30年代前期地权出现了恶性集中。但是文章也有论证不周之处,例如他沒有很好地解释土地买卖清淡与地权恶性集中之间的关系,没有能够对30年代前期地权集中趋势进行充分的动态论证。“分散说”虽然在某些区域和微观层面有非常坚实的史料支撑,但其缺陷也是明显的。例如它宏观论证不够充分,往往仅仅利用有关二三十年代地权分配调查或估计数字与土改之前的调查数字进行对比,然后就得出结论,认为地权始终处于分散状态,对其间的曲折变化缺乏分析,说服力不足;又如它很难解释30年代前期农户大量负债失地破产的史实与地权持续分散结论之间的矛盾。“现状说”分地域、分吋段论述,非常符合中国地权变化的特征。但是,一则它同样难以解释抗战前农户失地破产和“农村佃农化、农民无地化趋势主要是抗战以后形成的”论断的关系;二则它的主要根据是《农情报告》中的农户阶层变动,由于农产阶层划分存在缺陷,所以仅凭《农情报告》,对地权变化难以作出准确判断。

本文以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为中心,以农家负债和地权异动为视角,从农户土地典押借贷比例,由土地典押借贷到丧失地权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农户因土地典押借贷引起地权丧失的实况,中、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的地权变化等方面,论证抗战前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处于集中时期。进而从地权异动的状况论证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集中具有普遍性和不剧烈性,从地权异动之后的土地流向论证土地兼并者的非农民性程度加强,从30年代前期地权变化在20世纪上半期中的地位论证此次地权集中具有转折性。同时还对土地买卖与地权变化在农户通融资金中的意义进行分析,探讨30年代前期土地市场清淡对农家生计的影响,并由此说明20世纪30年代前期中国农村所面临的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希望本文的探讨,能够有助于近代中国地权变化的宏观研究。

转贴于 二、农家负债与土地典押借贷

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负债比例极高。据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研究所1933年和全国土地委员会1934年调查,本文讨论范围内,农户借贷状况如表1:

表1 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借贷户数比重(%)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42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l编,“财政经济”(7),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8页。

表1反映的是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负债的一般状况,实际上,局部调查资料显示,30年代前期农户负债比例远远高出此数。①通常债主对农产期短额小的借贷不索要抵押品,但是对期长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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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77—579、749—768页。

的借贷,由于债权人怀疑借债农家的偿还能力,所以往往不仅要有中人、借据,而且一般还要求土地抵押或典当。随着30年代前期农村经济衰退,农户负债比例增加,偿债能力减弱,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成数也有所增加。表2为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的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情况。

表2 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情形

资料来源及说明:(1)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84辑,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0年版,第538—540页,由于“抵押信用”包括了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所以土地抵押借贷的百分比实际要小一些。(2)《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7),第42页。(3)《近两年来农村经济状况之变动》,《农情报告》第5卷第7期,1937年7月15日。

表2中抵押信用占农户借贷信用方式百分比和典押田地农产占总农户的百分比来自《农情报告》,相比较而言,可靠性较低;田地抵押借贷户数占农户百分比来自全国土地委员会调查资料,准确性较高。①依据土地委员会调查,长江中下游地区六省农户田地抵押、典当借贷可分为两种情况:江苏、浙江、湖南田地抵押借贷成数较高,平均为47.5%,比全国14省平均数高0.99%。安徽、江西、湖北平均为29.9%,比全国14省和江苏、浙江、湖南三省平均数分别低16.71%和17.6%。之所以出现这么大的反差,并非安徽、江西、湖北三省农村经济状况较好,或者借贷条件不如江苏、浙江、湖南三省苛刻,而是因为该地区为国共双方发生激烈军事冲突的主战场,农户借贷更加困难,债主对拥有土地的安全性产生怀疑,所以大多不愿接受土地抵押、典当借贷,也就是调查者所谓“殆以‘共匪’骚扰之故”②。

上文农户土地典押借贷为宏观调查,下面我们看微观调查。据30年代对浙江平湖县六个区调查,土地抵押借贷占借款总数19.3%。③江苏吴江农户田单抵押借贷占60%。④李范对武进30户负债农家调查表明,以不动产为担保借款者,占借款总数40.7%,“私人借贷几全为不动产担保”⑤。1930年上海市社会局对市郊140户农家调查发现,自耕农、半自耕农用田地契约抵押借贷者分别占借贷总户数85.2%和78.4%。⑥据对湖北大冶160家农户调查,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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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农情报告》报告员来自全国各地2000余个志愿者,包括小学教员、地方士绅、基层官吏等,平均每县仅报告l—4次,以此代表全县乃至全国一般状况,可能有失偏颇。而土地委员会调查范围十分广泛,调查队伍数量极为庞大,调查者素质也高于《农情报告》报告员,所以,其调查结果应该更接近事实。

②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l编,“财政经济”(7),第4l页。

③ 中央政治学校地政学院与平湖县政府编印:《平湖之土地经济》,1937年,第190页。

④ 倪松年:《吴江农民借贷概况》,《苏农》第1卷第5期,1930年5月31日。

⑤ 李范:《武进县乡村信用之现状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辑,(台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美国)中美资料中心1977年版,第46868页。

⑥ 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下册,台北,华世出版社1978年版,第305页。

押、典卖田地户数分别占调查总户数的9.38%和3.75%。①金陵大学农经系对豫、皖、鄂、赣四省53县3066人(系农户户主)调查表明,负债者占总人数93%,其中,土地典质借贷者分别占28%、15%、3%和14%,安徽、江西、湖北三省平均约占10.7%。②

关于农户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比例,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即农户隐瞒实情。由于担心告知调查者抵押、典当土地,要向政府交纳契税,于是有的农户隐瞒了土地抵押、典当情况。例如浙江农户土地抵押,要交纳抵价6%的税款,否则土地因抵押发生的地权转移,在法律上视为无效。③又如湖北黄冈每年土地买卖价额达数十万元,然而有关记载中典押件数极少,但是据潘沺观察,田地典押“其数当在买卖之上”④,因为农户为了避税隐瞒,以致无从查考。田地抵押契税负担情形,各地不一,大体而言,债务人和债权人分别承担,有时债权人基于债务人需款孔急,强迫债务人承担主要乃至全部税款,所以有可能是典押人隐瞒了土地典押数目,从而降低了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比例。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农产土地两次乃至多次抵押,为了避免引起债权人的不满,也隐瞒了土地抵押、典当的实际情况。尽管如此,如果把上述各地田地抵押、典当借贷农户数占总农产数百分比和田地抵押、典当借贷借款数占总借款数百分比分别简单平均,则发现农产田地典押借款户数占借款总户数比重仍达37.48%,农户田地典押借款数占借款总数40%。由此可见,土地委员会调查的田地典押借贷农户占农户数百分比基本接近事实,即长江中下游地区大约有40%左右的农户典押了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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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若虚:《大冶农村经济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2辑,第21095页。

② 郑槐:《我国目下之乡村借贷情形》,《农林新报》第424号,1936年6月1日。

③ 《何廉、方显廷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四四/2104。④ 潘沺:《黄冈县之租佃制度》,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

60辑,第31119页。

上文反映的是静态状况,下面我们看各地农户田地典押借贷动态情形。从表2看,1934年江苏、浙江、湖南、安徽、湖北、江西六省典押土地农户分别为占农户数的38%、47%、38%、42%、44%、42%,而1935年则分别上升到41%、60%、47%、50%、50%、50%,尽管上文说《农情报告》数据不太可靠,但是结合其他材料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典押土地农户比例上升应该还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大量局部调查资料支持同样的结论。例如,1930年江西寻乌、兴国,农民借钱一律需要抵押。①1934年湖北京山、随县等地,抵押借贷极为盛行。据1934年对湖北蕲春调查,以前该县民间借贷“泰半系信用借贷性质,但近年以来,抵押借贷亦极盛行”②。从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江浙两省农村调查自耕农减少、贫雇农增加看,自耕农及其以下阶层农户典押土地比例毫无疑问地在增加,调查人员在浙江崇德县调查时感叹道:“全县农户负債者,竟在百分之八强,但调查时,农民大多不愿意告诉人家,所以实际因借贷抵押的田亩数无从知道。”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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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45、201页。

② 参见李金铮《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6页。

③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133页。

三、由土地典押借贷到丧失地权的可能性与现实性

土地抵押借贷是物权信用的一种方式,虽然它有种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其实质基本上是一样的。一般而言,土地抵押借贷需要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契约,将土地抵押给债权人,向其借贷,债务人借得现款或实物后,抵押土地权属仍归债务人所有。

据30年代韩德彰在浙西农村调查,土地抵押借贷大体分为“定期回赎”和“不定期回赎”两大类9种形式。“定期回赎”按交付利息的手续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在指定回赎日期一并交付本利,该种形式又分为4种情况,即立借票,另附卖活契作抵;以卖绝契作抵,契尾注明抵借;以卖活契作抵;以戤田契作抵;二是在赎田之前分期零付利息,此种形式又分为以借票作抵和以抵契作抵两种情况。“不定期回赎”的抵田方法分三种,一是按月计利,每年分两次付利,如三期无利,即由债主收产管业;二是按年付利,如利不清,也由债主执契管业;三是如利不清,以田中出产抵偿利息。总的看来,定期取赎的条件稍微宽松,不定期回赎的条件在有的地方则极为苛严。例如吴兴县汤村按月计算利息,每年分两次付息,债务人如果拖欠3期,就丧失了取赎权。新登县按年计算利息,每年均须支付利息,一次也不能拖欠,否则抵押的田地就永远归债权人所有,债务人永远不能回赎。①

土地抵押借贷利息高低和偿还方式,各地不一。据韩德彰在浙西农村调查,一般是年利2分。②江苏无锡借钱100元,需田1.5亩做抵押,年利2分者每5年一计,年利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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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韩德彰:《浙西农村之借贷制度》,《社会科学杂志》第3卷第2期,1932年6月。

② 韩德彰:《浙西农村之借贷制度》,《社会科学杂志)第3卷第2期,1932年6月。又,浙江各地土地抵押借贷利息高低不齐,“但(年利)通常亦在二分以上,至于普通借贷,利息三分乃是平常的事”(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0页),例如义乌借钱100元,用半石田做抵押,最轻的年利是2分(《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358页)。

者须年年支付,届期不还本金或欠息,债主即可没收土地而使债务人成为永租佃。①湖南田地抵押借贷称为抵契,抵契逾期不赎,或者执契管业,或者发售偿款。麻阳抵田,3年不付息,则要“管业耕田”②。江西都昌、南昌以田地抵押借贷,契约正文与卖契无异,仅在年月以外另加附约,说明押钱若干,债户一旦拖欠本息,债主就可裁去附约,执契管业。③安徽“太和以麦、豆履行钱债者,以地为抵押品,书立借券,谓之钱稞。其偿还期,多在阴历五、九两月之内,逾期不能履行,即由债权人收地管业,俟利偿清后,则仍返其原产。”④

农户因土地抵押借贷是否会丧失地权,与利息的高低和期限的长短关系密切。从上文所述各地农户土地抵押借贷情况看,尽管利息已经不低,但是较之30年代前期非土地典押借贷还是略有逊色。从土地抵押期限看,时间一般都比较短,例如江苏松江、昆山、吴县、武进、宜兴、镇江、江都、淮阴、萧县、灌云、东台、靖江等地,土地抵押借贷年限分别为1.86、2.67、3.65、4.57、3.25、3.5、3、2.83、1.8、1.2、3和1.8年,平均为2.7年。⑤有的地方,债务人在保证付清利息的前提下,可以延长抵押期限,但在绝大多数地方则不行。于是,债务人用作抵押借贷的土地,在抵押期满后有两种去向:一是债务人按契约规定,清偿债权人本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借贷关系解除,债权人对债务人曾经抵押的土地再无任何权力,债务人重新获得土地所有权。二是债务人没有能够履行契约规定,例如拖欠利息、没有偿还或者部分偿还本金,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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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377页。

② 陆国香:《湖南农村借贷之研究》,国民政府实业部国际贸易局1935年版,第4—5页。

③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552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551页。

⑤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22页。

人或者没收债务人抵押的土地,直接执契管业,或者要求债务人将土地作价绝卖,或者将抵押土地加价改为典当。30年代前期大量调查表明,农户一般是先将土地抵押借贷,届期不能偿清本息,再请人作中,向债权人请求将抵押土地改为典当,所以“抵押土地者恒较多于典当土地者,而典当者又有十之八九先由抵押而来”①。例如,据农村复兴委员会调查,江苏邳县田地典当非常流行,农民卖去土地通常要经过抵押、典当等步骤,一般约占七八成。②

土地典当也是物权信用的一种方式,出典人就是债务人,承典人就是债权人,在出典人未清偿本息,即承典人暂时拥有出典人出典土地权属时,对承典土地,承典人或自己经营,或出租与他人,从承典田地获取之收益即为出典人借贷利息。土地典当期满,只要出典人根据典契偿清本息,即可撤消典契,重新获得出典土地的法属物权。但是到期如还不能清偿债权人本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债权人将债务人借款本息合计,如出典土地借款已达到该土地所值一般市场价格,典地就被承典人没收。如果土地典价本息总数离该典地市价尚有差距,则承典人添价绝买承典土地,从而实现典当土地物权的最终转移。对承典人而言,他获得了承典土地的法定所有权;对出典人而言,他最终丧失了出典土地的法定所有权。

土地典当借贷系以土地收获物作为利息,如果以对承典土地出租后所入租额计算,一般而言,债权人因承典土地所获利息极高。例如,据对江西4县24区调查,永修县租额占典价46.7%,清江县占20%,各县平均,租额占典价28.49%。③由于土地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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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10页。

② 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36—40页。

③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308页。

期间农户失去了部分乃至全部土地收益权,所以经济实力必然更加下降,还款更加困难。由此看来,农户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是否会导致丧失地权,土地抵押期内能否回赎至关重要,因为在此期间,借贷数目较小,利息稍低,如果在此阶段未能取赎,而转入典当阶段,农户在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后,回赎的可能性就更小了。据调查,土地典当期限较之抵押期限稍长,例如据对江苏12县土地典当期限调查,平均为4年①;江西典期大约在3—5年,平均3.68年②;湖北大冶平均3—5年。③也就是说在3—5年内出典人备足典当仍可回赎,在社会承平、经济状况较好的年头,能够回赎者不乏其人,甚至占很高的比例,但在30年代前期能够回赎者已经是少而又少了。所以,土地典当契约往往是绝卖的先声,正如孙晓村所说:“农民将土地典押之后,在这种越来越重的剥削关系之下,万难更生,所以结果总是不但负担了高利息,而且还以最低廉的价格将土地让渡与地主。”④

近代以来,中国小农负债率一直就比较高,并且土地典押借贷也同样占有很高的比例,农户因此失地者经常见诸史乘,但是地权分配却总体趋向分散。本文从农家负债与土地典押借贷人手,分析农户失地状况,并进而分析地权异动,这种论证方式是否能够成立呢?当然,农户土地典押借贷同丧失地权不是线性关系,从土地抵押到土地典当,再到丧失地权只是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能否变成现实,关键是看借债农产是否能够按期还本付息,所以,这里有必要考察30年代以前农户的负债比例和还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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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30页。

②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307页。

③ 李若虚:《大冶农村经济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2辑,第21095页。

④ 孙晓村:《现代中国之农业金融问题》,《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1936年10月冬季号。

总体看来,20年代农户负债程度虽然也比较高,但是远远没有达到30年代前期的水平。①20世纪30年代前期农产负债比例剧增,主要是因为世界经济大危机对中国农村的巨大影响、自然灾害频仍而猛烈和苛捐杂税增加等原因,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特殊性。20世纪上半期乃至整个近代中国农村经济虽然一直处于慢性危机之中,但是从来没有达到30年代前期的严重程度。②相比较而言,20年代及其以前农村借贷利息总体上低于30年代前期③,农产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比例低于30年代前期,但是还债水平却高于30年代前期,所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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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471—489页;第3辑,第388—496、749—780页。

② 参见徐畅《1929—1933年世界经济大危机对中国农村经济影响散论》,《江海学刊》2003年第4期。又,有的学者认为“土地分配不均状况在1928—1933年间,究竟达到何种程度也许永远无法搞清楚,但产生这些变化的基本原因是清楚的,那就是市场动荡冲击了整个农村”(〔美〕费正清主编、章建刚等译:《剑桥中华民国史》第2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94页)。

③ 例如,据调查,20年代中期以前,浙西、浙东,江苏江阴,湖北谷城、广济、通山、京山、巴东、麻城、郧县,赣南等地农村借贷利息,一般都在2分,重者也就3分为止(参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540—545页)。又据金陵大学调查,1935年安徽、江西、湖北私人旧债月利分别为2.9分、1.7分、2.6分,而新债则分别为3.9分、1.6分、2.9分(郑槐:《我国目下之乡村借贷情形),《农林新报》第424号,1936年6月1日)。1931年长江大水后,农村借贷利息更是飞涨。对此,卜凯评论道:“利息如此之高,多数农人,决无法清偿,势非尽丧土地不止,则结果富者愈富,贫者益贫矣”(转引自夏明方《对自然灾害与旧中国农村地权分配制度相互关系的再思考》,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主编;《自然灾害与中国社会历史结构》,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0页)。

应的农户因土地抵押、典当借贷丧失地权的比例也应该低于30年代前期。①大量史实表明30年代前期农户很难按期偿还借款,据《农情报告》报道,1934年江苏、浙江、安徽、湖南、湖北、江西六省未能还清债款的农户分别占负债总农户57%、54%、52%、55%、56%、49%,1935年分别为63%、63%、60%、67%、62%、59%。②又据江西省政府统计室农村金融调查,1936年江西56县中,农户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之比例,全县2~3成者24县,5成者11县,1成、6成者各1县,4成、7成者各四县,8成者2县,9成者1县,总计半数农户到期不能还债。③不仅宏观调查如此,微观调查亦然。例如江苏铜山县八里屯“全村农民已经破产的约在半数以上,耕地愈当愈少,债台越筑越高;因此支付能力格外薄弱,无力纳税,无力付息。这使地主和债主也惊慌起来。”④宜兴债户“对于所负之债务非特不能按期偿清,且有抵赖本金之企图”⑤。既然农户不能按期偿还债务,那么,从土地低押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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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例如据20年代末期对湖北阳新、武昌、鄂城等县农村调查,无沦是典田农户占总农户百分比,还是农户典田数量占其所有田地数量百分比都比较低,而且回赎率一般都很高(参见赵学诗、叶雅各《阳新县调查统计说明书》,《湖北建设月刊第》1卷第9期,1929年3月20 日;《武昌县调查统计说明书》,《湖北建设月刊》第1卷第7期,1929年1月20日;《鄂城县调查统计说明书》,《湖北建设月刊》第2卷第1期,1929年7月20日)。

② 《近两年来农家经济状况之变动》,《农情报告》第5卷第7期,1937年7月15日。

③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278页。

④ 铜山民众教育馆《八里屯农村经济调查报告》,《教育新路》第12期,1932年12

⑤ 徐洪奎:《宜兴农村信用之概况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辑,第46382页。

土地典当,进而由土地典当发展到丧失地权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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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由上文所述可知,土地抵押、典当期限合计,一般在5—8年之间,土地典押借贷的结果一定程度上超过了本文讨论的时限,也就是说在本文讨论的时段范围内,不能完全观察到30年代前期农户因土地典押借贷丧失地权的状况。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将在讨论20世纪30年代前期地权集中的特点时加以解释。

转贴于 四、农户因土地典押借贷丧失地权的状况

下面我们看各地农产因土地抵押、典当借贷丧失地权的状况。

据农村复兴委员会调查,1933年江苏盐城富农、中农、贫农出卖的土地分别相当于1928年土地数的10.8%、0.4%和10.2%。启东除地主买进土地以外,其余各类农户都在买卖中丧失土地,8个村中农和贫农分别卖出44亩和5亩,占1928年总土地数的8.84%和6.64%,富农、中农、贫农典出土地数分别占1928年总数的O.8%、1.66%和3.3%,回赎率均为零。②武进县1930年以后土地买卖减少,“一般小农,因所入不敷所出,渴望经济上之救援,因对于其土地不肯贸然出售,不得已而投入高利贷之门,任人宰割,及后,农人因经济不堪压迫”,只有将土地抵押借贷,届期不能归还本息,进而转为土地典当,所以“一反十几年前之现金购地,变成高利贷之兼并”。③震泽“租田者无不放债,放债者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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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36—40页。又,按农村复兴委员会规定,“自种自田,或租种多数租田,不雇工耕种,亦不被雇于人,仅足保持简单再生产者为中农;耕种少量自田或租田,即靠其他收入亦难维持生活,其再生产趋向缩小者为贫农;自己完全不耕种或仅耕种极少数农田,其大部或全部时间被雇佣为农业劳动者为雇农”(参见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凡例”;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凡例”)。由此可见,在农村复兴委员会的调查中,中农大体相当于《农情报告》和土地委员会调查中的自耕农,贫农大体相当于佃农。

③ 李范:《武进县乡村信用之现状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辑,第46939—46940页。

有租田,农民既一借债,终必为佃户,更不得不借债,二三年间而片瓦无存者比比皆是”①。吴县“农村因生产力锐减,经济濒于破产,以至自耕农不得不将土地求售于大地主,以调剂播种用,年复一年,自耕农变为半自耕农矣”②。据秦翊对江宁县lO个村庄287家农户调查,30年代前期丧失部分地权者达113家,平均每家典出1.84亩,卖出5.8亩,其中因为借高利贷丧失的土地占78.4%。③铜山县的状况在苏北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众多小农户因天灾人祸负债,“一时无法偿还,只能将已有的田地,暂时押当,得值还债,以资周转”,但一旦负债,很难短时期内还清,所以“农村中占主要成分的自耕农普遍的呈着破产的现象,负债的结果,他们的土地渐渐地缩小,大部分流到了地主的手里,小部分散到克勤克俭的佃农手中去了”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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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E179页。

② 朱梦梅:《吴县农村之经济危机》,《农村经济》第2卷第1期,1934年11月1日。

③ 秦翊:《农村信用与地权异动关系的研究》,《地政月刊》第2卷第6期,1934年6月。原文计算有误,已更正。

④ 刘承章:《铜山县乡村信用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90辑,第47579—47580页。

著名经济学家何廉、方显廷1934年对浙江农村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后认为,自耕农因负债丧失土地是普遍的事实。“特别在浙东一带,原来之小自耕农,因受苛捐杂税之压迫,与大利债主之剥削,已多卖其田而成佃农焉。结果此处土地日益集中于少数人之手,且此少数人非土著。吾人应注意一种田地抵押制度,盛行于浙省,有使承抵押者与抵押者之关系等同于地主与佃农关系之趋势。在此制度之下,抵押田地之主权,归抵押者,抵押者耕种承抵押人田地,并给农产一部分与承抵押者,作为抵押利息,自表面上观之,抵押者是一自耕业主,但在实际上,已成为佃农。”“浙江农场租佃之增加,与农场缩小之情形,同时发生,各处皆然。”①对于何廉、方显廷这段话,我们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原有自耕农丧失土地,土地趋向集中;第二,抵押土地的自耕农实际上成为佃农,笔者称之为“虚名自耕农”;第三,土地流向不在地主手中。

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浙江农村调查后认为,“借贷关系实处于掮客地位。因为农村中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其最重要的杠杆首推高利贷。”②地权转移的方式主要是典当和买卖,“至于典当之后能备价赎回者,在过去的时期,约占典出亩数百分之六十,到了近年以来,则典者既少,能赎回者,更是绝无仅有的事”③。东阳县因为宗法关系,地权转移较小,但也不乏因为借贷而典地者,虽然这种借贷方式不至于一下子完全丧失土地,但“现在农村经济是走入了没落的险途,贫苦的农民哪里有钱来回赎呢?所以这种希望也只是镜花水月可望而不可及了。”④崇德农村土地买卖,有“四分之三是经过典当这一手续的”,而且“典出的田亩,大部分是没有力量去回赎,只有找价绝卖以救目前急需罢了”。⑤崇德8村1928年有118户中农,除去分家关系,1933年共有21户沦为贫农⑥,地权变动主要是因为农民田地抵押借贷,进而典当田地,最后绝卖。农户“出典的田产能回赎者甚少,在崇德各村不到十分之二,吴兴亦绝少。出典田多的,大多是贫困的农民。”崇德8个村从1928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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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何廉、方显廷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四四/2104。

②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0页。

③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27页。

④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80页。

⑤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81页。

⑥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27页。

1933年中农和贫农共典出59.4亩,但“赎回的未见一亩”①。海宁、杭县、吴兴农村农户卖地,经过先典后卖程序者占6—8成,崇德少者5成,多者9成,普通7成。②永嘉农民出卖土地前普遍经过抵押、典当,一般占8成,“至于已经典出的田地而能赎回者,那是很少很少的事”③。

安徽“年来水灾频繁,富绅趁小农求生不得之际,以低价广事收买田产”,故“水灾一过,富绅之田产,必随以大增,而自耕之小农咸一变而为佃农”。④据对滁县张八岭70户佃农由来调查,“有一年而典当土地全部以尽者,有五年中连续典当全部家产以尽者”⑤。据郭汉鸣、洪瑞坚调查,阜阳自耕农或大率负债,或既已典当土地而降为佃农。第四区刘寨、马寨1930年原有自耕农及地主兼自耕农32户,但到1935年调查时,地主兼自耕农和自耕农典当土地户数分别为2户和5户。地主兼自耕农当去土地的2户中,1户降为自耕农,当去土地的5户自耕农中,2户降为自耕农兼佃农,1户成为佃农。现存5户自耕农全部以土地作抵押向地主刘某借债,换言之,该5户自耕农已经成为前文所说的“虚名自耕农”,调查者称“皖北其它各县农村中情形大率类此”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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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35页。

②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36页。

③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82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25页。

⑤ 郑槐:《滁县张八岭农佃制度调查》,《农林新报》第370号,1934年12月1日。

⑥ 郭汉鸣、洪瑞坚:《安徽省之土地分配与租佃制度》,正中书局1936年版,第46—47页。

江西经过连年战乱和灾荒打击,在世界经济大危机波及到中国后,农户入不敷出,负债连连。据土地委员会对永修、南城、清江、莲花28区农户土地典当原因调查,家用不敷者17区,约占61%。①并且因为负债,农户土地典押借贷者所在多有。据土地委员会对南昌1745家农户调查,转移地权面积达6763.67亩,平均每户转移3.87亩。又据对1936年1—6月南昌县土地转移登记统计,总共1107次,平均每月184.5次。就全省范围看,地权变化也是逐年增大。土地买卖契税的增减能够说明地权变化状况,因为契税即政府按买价向土地购买者征收的税款。契税多,说明土地买卖频繁;契税少,说明土地买卖清淡。1932—1935年江西土地买卖契税收入总数分别为16.2万元、19.8224万元、24.477万元、39.2149万元②,说明30年代前期江西地权存在一定程度的异动,农户丧失了部分土地。

湖北黄梅农户“俗尚守成,不轻卖产”,但是30年代前期“接连荒歉,用度不敷,卖田之风,日渐盛行”③。据程理锠研究,30年代前期湖北“自耕农户之大量减少即足以证明地权异动之激烈”,“农民放弃其土地所有权者,日渐增多”。④

总之,由于30年代前期中国农村经济衰败,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负债比例上升,还债能力下降,所以尽管存在地区差异,但是各地农户均因土地典押借贷而丧失了一定数量的土地,从而造成了地权趋向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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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391页。

②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408页。

③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25页。

④ 程理锠:《湖北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695—45696页。

五、中微观层面的地权集中考察

上文考察了农户土地典押借贷百分比、借贷利息和期限、从土地典押借贷到丧失地权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以及各地农户因为土地典押借贷丧失地权的状况。下面再通过局部和区域等中、微观层面的农户阶层变迁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集中现象。

通过农户阶层变化论证地权趋于集中,主要是从自耕农减少,半自耕农和佃农增多来说明。当然,这种论证方式也有一定的缺陷。例如,30年代前期关于“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划分,没有考虑田产多寡,“自耕农”不但包括贫农、中农和富农,而且包括经营地主,半自耕农和佃农可能是贫农和中农,也可能是富农。又如,这种划分方式没有涉及已经完全失去土地和失去部分土地从而成为雇农以及失去土地而离村的农户。但是,尽管如此,中国农业经营的统治形式是小农经营,佃农中的绝大多数是农村中最贫困的阶层,而且,地权的集中、农民的失地和无地化趋势在农户结构方面,通常总是表现为自耕农的减少和半自耕农、佃农的增多,因此可以作为地权集中的标志,虽然这种标志是不完全的。①

据国民党江苏省高邮县党部宣传所调查,1930、1931、1932年高邮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的百分比分别为:58%、42%、40%,21%、15%、15%,21%、43%、45%②,也就是说3年期间自耕农下降了18%,半自耕农下降了6%,而佃农上升了24%。丹阳县自太平天国之后,地权一直比较分散,自耕农数量较多。例如该县第三区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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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O页;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l期。

② 吉:《高邮农民惨痛生活一般》,《农村经济》第l卷第6期,1934年4月1日。

年以前,自耕农几乎占半数,半自耕农次之,佃农比重甚微。但是其后因受经济窘迫影响,自耕农典地者增多,故数量急减,佃农数量剧增。1931年和1936年丹阳第三区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比例分别为:45%、30%;40%、35%;15%、35%。①即自耕农、半自耕农各下降了15%和5%,而佃农上升了20%。30年代前期吴江县自耕农明显衰落,佃农在各类农户中所占比重,有的地方高达95%,最低也占40%。②据1933年秋天调查,如皋县自耕农占16.9%,半自耕农占7.7%,佃农占75.4%,盐城县佃农占十分之七八。③据1934年调查,铜山县自耕农占15%,佃农占50%,其余为半自耕农。④据农村复兴委员会对盐城、启东、常熟几个村庄调查,因为土地典押买卖,1928—1933年农户阶层变化如表3。

表3 江苏3县农户阶层变迁(1928—1933年)

总户数=100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2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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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3页。

② 潘沺:《江苏省地政局实习调查报告日记》,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18辑,第62758页。

③ 张惠群:《江苏省土地局南通盐垦公司实习总报告》,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08辑,第57393.57403页。

④ 李惠风:《江苏铜山县的农民生活》,《中国农村》创刊号,1934年10月。

从表3可以看出,1928—1933年,除盐城外,启东、常熟几个村无一例外的中农所占比例下降,贫雇农比例上升,总体表现为地权趋向集中。至于富农比例略有下降,地主阶层变化不大,主要是因为土地流向城居地主。①

据对浙江平阳县古祝乡调查,1929—1932年佃农指数由100递增为110、120和125。②吴兴原本是浙西大地主的王国,30年代前期自耕小农的田产纷纷为大地主兼并,结果大地主田产进一步增加。③嘉兴县“因受农村经济崩溃之影响,(自耕农)多数系不能维持其生计,变卖田产者有之,典卖田产者有之”,“于是自耕农日渐衰落三分之一,而佃农逐渐增加”。1930、1935年嘉兴县自耕农分别占27.6%和18.2%,半自耕农兼佃农分别占36.3%和34.5%,佃农分别占34.5%和45.4%④,5年间自耕农下降了9.4%,半自耕农兼佃农下降1.8%,而佃农则增加了10.9%。1928—1933年崇德许多中农沦为贫农,贫农急剧地增加⑤。龙游县1928—1933年“田产转移中最可注意的,便是贫农及雇农阶层中所卖出的田,占了他原有面积的百分之四十”,“中农递降为贫农者,有四分之一之多”,同时地主明显增多。⑥据农村复兴委员会对龙游、东阳、崇德、永嘉几个村庄调查,因为土地典押买卖,1928—1933年农户阶层变化如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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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徐畅《抗战前长江中下游地区地主城居述析》,《文史哲》2002年第4期。

②郑洪范:《浙江平阳县古郑乡的真况》,《申报月刊》第4卷第7期,1935年7月5日。

③吴晓晨:《蚕桑衰落中的吴兴农村》,《东方杂志》第32卷第8号,1935年4月。

④钱承泽:《嘉兴之租佃制度》,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59辑,第30253—30255页。

⑤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27页。

⑥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24—25页

从表4可以看出,如同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江苏农村的调查,1928—1933年,龙游、东阳、崇德、永嘉几个村也基本上是中农所占比例下降,贫雇农比例上升,表现为地权趋向集中。地主、富农阶层变化不大,主要因为土地流向何廉、方显廷所说的“非土著”地主手中。

表4 浙江4县农户阶层变迁(1928—1933年)

总户数=100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265页。

据对安徽合肥南乡和北乡180家农户调查,1930年和1935年自耕农、自耕农兼佃农、佃农、地主兼自耕农、地主兼佃农的百分比分别为25.57%、22.77%,2.27%、2.22%,70.45%、73.33%, O.57%、0.56%,1.14%、1.11%①,由此可见,农户变迁中较为激烈的是自耕农比例下降和佃农比例上升,而地主变化则较小。有人对安徽凤阳、寿县、五河3县12个村农户阶层变化做了调查,结果如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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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世昌:《合肥租佃调查》,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58辑,第29826页。

分析表5可见,凤阳、寿县、五河3县12个村自耕农所占比例普遍下降,而自耕农兼佃农和纯粹佃农所占比例都上升了。

相比较而言,湖北在南方属于地权比较分散的省份,农产以自耕农为主。但是30年代以来,自耕农、半自耕农破产现象增多,佃农增加,土地趋向集中。据调查,1931—1933年湖北宜城、枣阳、钟祥、广济、蕲水等县都是自耕农减少,佃农和半自耕农增加。例如,宜城1931—1933年佃农分别占55%、65%、65%,自耕农分别占35%、20%、20%,半自耕农分别占10%、10%、15%。①据1927年对黄冈农村调查,佃农所占比例不高,一般为十分之三四,自耕农、半自耕农超过半数,占十分之六七,雇农寥寥无几。但30年代以来,“因农产物价低落,农村破产,自耕农、半自耕农被迫变卖田产,以救目前之急,大半变为佃农,佃农则变为雇农,结果自耕农、半自耕农逐渐减少,佃农数量增加”②。

表5 安徽3县12村中农自耕与佃耕成分增减表(户数%)

据调查,1931—1933年湖南汉寿、桃源、永顺、益阳、长沙、邵阳、晃县、衡阳、永兴、阳明等县农户阶层变化均为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加。例如,桃源1931—1933年佃农分别占75%、80%、80%,自耕农分别占20%、15%、15%。③又如阳明1931—1933年佃农分别占40%、50%、50%,自耕农分别占20%、15%、15%,半白耕农分别占40%、35%、35%。④30年代前期临武不但佃农无法谋生,即使中农和较富裕的农民亦大呼困苦,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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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G24—25页。

② 潘沺:《黄冈县之租佃制度》,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0辑,第31107—31108页。

③ 《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30—31页。

④ 《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31页。

小农破产,地权趋向集中。①湘西溆浦土地主要为中小地主所有,其次为大地主和小农所有,但是“近年来农产歉收,一方面使农民粮食缺乏,他方面则促成物价高涨。从此一般小自耕农和佃农,逐渐不能维持生计。”②

据调查,1931—1933年江西临川、都昌、余江、南城、新淦、清江、安福、吉水、永丰等县农户阶层,或者自耕农减少,佃农和半自耕农增加;或者自耕农、半自耕农变化不大,但是佃农大幅增加,总体看来,地权趋向集中。例如永丰193l—1933年佃农分别占40%、40%、45%,自耕农分别占20%、20%、15%。③即使是非国共战争地区,1920年代末期以来,因为“各种农工,人不敷出,负担日重,累赔之多,不得不出于典卖田产之一途,故有大多数自耕农变为佃农,佃农变为雇农者”④。

总之,尽管各地农户阶层变化存在差异,而且一些地区地权即使在30年代前期仍然保持分散趋势⑤,但是,从总体上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的变动以自耕农减少,半自耕农、佃农增加占主导地位,诚如全国土地委员会调查报告所说,“租佃制度有与年俱增的趋势”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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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秀:《湖南临武农村经济一瞥》,《新中华》第2卷第16期,1934年8月。

②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20页。

③ 《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31—32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5页。

⑤ 参见《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1—44页;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l期。

⑥ 全国土地委员会编:《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全国经济委员会1937年版,第12页。

六、宏观层面的地权集中考察

上文通过中、微观层面的农户阶层变化,论证了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地权的集中趋势,下面再以省为单位,对农户阶层变化进行宏观考察。关于省级农户阶层变化,学者们经常引用的是《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和国民政府主计处编制的《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中的有关数据。现在依据这两个材料,把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阶层变化情况制为表6。

表6 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阶层变化(%)

资料来源:(1)《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28—730页;(2)国民政府主计处编:《中国租佃

制度之统计分析》,正中书局1942年版,第6—7页。

由表6可见,按照《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数据,佃农阶层1931—1936年平均减少1.67%,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分别增加 O.83%和1.28%。按照《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数据(根据《农情报告》第6卷第6期农户阶层变化数据和金陵大学调查数据加权平均编制),佃农和半自耕农1931—1936年分别增加O.33%和 O.5%,自耕农减少1.83%;1931—1937年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分别增加O.67%和1.67%,佃农减少2.33%。从表6我们还可以看出,只有湖南和江苏分别依据《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和《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数据,表现为自耕农减少,佃农和半自耕农增加,符合地权集中的结论。而其他各省无论根据那种材料,农产阶层变化都显得非常混乱,而且基本上是佃农阶层减少,自耕农和半自耕农阶层增加,据此似乎应该得出地权分散而不是地权集中的结论。但是,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假象。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集中具有隐蔽性,即地权转移的幅度和转移的过程都不是十分清晰,必需经过认真辨析,才能看清其面目。

首先,自耕农占有田地数量变化与地权异动。表6只是反映了农户阶层变迁状况,而没有反映各阶层农户土地占有数量变化状况,所以我们不能仅仅根据农户阶层变化——比如自耕农比例有所增加,就遽然得出地权分散的结论,30年代前期一部分自耕农“身份”虽然没有改变,但是实际占有的土地数量却减少了,即成为笔者所谓的“虚名自耕农”。例如,据调查,1928—1933年常熟7个村中农占地平均减少1.105亩,崇德8个村中农占地平均减少 O.17亩。①无锡自耕农占田面积30年代前期急剧缩小,全县10亩以下土地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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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33页;《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31页。详细情况参阅《江苏省农村调查》、《浙江省农村调查》附表。又,我们不能轻视小农丧失少量的土地的意义,对于占地本来就不多的小农来说,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经济损失。

1922、1927、1932年分别为38.35%、41.5%和50.3%。①据1937年7月调查,常熟全县80%的土地为地主所有,自耕农、半自耕农所有土地不及20%,每户农家所占耕地平均约为3—5亩,有的往往只有数分而已。②所以即使在有的地区,自耕农数量确实较多,但由于大多数自耕农占有土地面积缩小,地权仍然趋于集中③,此其一。如前所述,有的地区农户田地抵押借货后,虽然名义上仍然是自耕农,实际上已经成为佃农,但是在农户阶层统计上,这种变化还没有能够反映出来,此其二。凡此都说明从某一个角度上说,自耕农阶层些微增多,并不一定就说明地权趋于分散。此外,表6还应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无论是依据《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数据,还是依据《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数据,绝大多数省份半自耕农阶层比例上升,应该主要视为自耕农失地所致,因为30年代前期由雇农和佃农阶层上升为半自耕农的可能性非常小。

其次,通过农产阶层变化分析地权异动,必须考虑30年代前期农民大量离村因素。当时就有学者指出,“近数年来水旱频仍,无地农民无以聊生,弃耕而流亡者为数甚多,佃农减少,自耕农之比例即相形而似有所扩大,实则并无增加”④,章有义先生也有类似提醒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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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文起:《抗战前江苏农村土地所有权浅析》,《民国档案》1993年第3期。

② 李若虚:《常熟县地政局实习日记》,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99辑,第52166页。

③ 参见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

④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49—46150页。

⑤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0页。

据1933年调查,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全家离村农户分别占所报告各县总农户8%、10.2%、6.7%、7%、4.3%和2.7%,据1935年调查,上述六省占地5亩以下离村农户分别占农户离村总数53.3%、50%、44.6%、30.1%、52.1%和62.8%,占地5—10亩离村农户分别占农户离村总数23.3%、33.3%、25%、35.4%、36.5%和28.2%,两者合计,占地10亩以下离村农户分别占所报告各县离村农户总数76.6%、83.3%、69.6%、65.5%、88.6%和91%。①根据上述数据计算,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六省5亩以下离村农户分别占所报告各县总农户4.26%、5.1%、2.91%、2.1%、2.24%和1.69%,5亩至10亩离村农户分别占各县所报告总农户1.86%、3.39%、1.67%、2.47%、1.56%和O.76%,10亩以下农户全家离村者分别占各县所报告总农户6.12%、8.49%、4.58%、4.57%、3.8%和2.45%。由此可见,所谓“全家离村农户”基本上为占地10亩以下农户,如果把这个数字加入各省佃农或者半自耕农占总农户百分比,则可以看出佃农和半自耕农阶层所占比例明显增加,说明地权趋向集中。

又次,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内,农村劳动力总量和各阶层劳动力数量分配应该基本上是稳定的,所以,各阶层劳动力变化也可以侧面反映地权变化状况。据陈正谟调查,30年代前期浙江浦江“年来农村经济破产,农人生产不易,因之,农工特增。最近,减低工资亦无雇主。”②嘉兴雇农各处都有增加,原因之一是“本地农村经济衰落,自耕农沦为半自耕农,复沦为佃农,一部分沦为雇农,无形中增多雇农之数量”③。江苏武进因为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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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886—887页。

②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684页。

③ 冯紫岗编:《嘉兴县农村调查》,浙江大学1936年版,第100页。

过剩,造成工资低落。①安徽泗阳“农工太多,其原因大多由于前年(1931年)大水为灾,农村经济濒于破产。一般平民为维持生活计,不是卖地,即是借债,以致多数自耕农及佃户一变而为农工,以谋生活。”②湖南沅江县农工“近三年(1931年以来)来总是呈现太多。其原因由于农村经济拮据,捐税繁多,致使失业者众,小农户亦变为雇农了。”③据1933年调查,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雇农分別占各该省农村人口11.09%、6.04%、10.87%、8.24%、8.78%和9.27%④,这个比例明显高于从前⑤。总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雇农普遍增多,主要由小农失地破产而来。

最后,表6中的农户阶层变化数据只具有相对意义。表6没有一一列出农产阶层历年变迁状况,如果分析其历年变动情形,真可谓漏洞百出,我们以《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中农户阶层变迁略作评论。⑥先看佃农阶层变化情况。江苏佃农1932—1933年上涨14%,1933—1934年又下降5%;江西1933—1934年减少16%,1934—1935年增加5%;湖南1935—1936年增加3%,1936—1937年又减少6%,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一年之内佃农阶层发生如此大的变动,实在令人费解。自耕农阶层变动状况也是如此。江苏1932一1933年自耕农减少19%,1936—1937年减少6%;江西1933—1934年增加11%;湖南和湖北1936—1937年分别增加5%和6%;江苏1936—1937年减少6%;浙江和安徽均增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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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张履鸾:《江苏武进物价之研究》,《金陵学报》第3卷第1期,1933年5月,第24页。

②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686页。

③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686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70页。

⑤ 参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449—463页。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第7篇

在党的报告中提出:以县处级以上领导为重点,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推动全党更加自觉地为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不懈奋斗。这是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有效载体。中共冀州高新区党工委严格按照区委调研通知具体要求,结合本党工委实际情况认真开展本次调研活动,现将调研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概述

此次调研采取问卷调查和个别走访等方式,对高新区3家企业的8名党员进行了书面问卷调查,问卷共设计了21个问题。问卷调查发出8份,收回8份,回收率100%,接受书面问卷调查的8名党员,年龄在31-50岁的占100%;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100%。个别走访8个支部20名党员,先后召开调研座谈会2次,参会人数达60余人次,收缴企业调研报告15份。本次调研体现出了覆盖面广、针对性强、参与率高的特点,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企业党员对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全面认识。

二、主题教育的目标任务

95%以上的受访者认为本次主题教育的目标任务是多方面的。主要是教育引导党员自觉运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着力解决党员在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担当作为、作风能力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充分调动党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各项部署有效落实,进而推动全党更加坚定地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更加自觉地同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如何激发广大党员参与主题教育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第一,要勇于唤醒初心。大力宣传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历史成就,选取党史国史、近现代史上的先辈故事、典型事迹、重大案例,制作争论短片和微动漫微视频,采取过“政治生日”、忆“优良传统”、讲“红色小故事”、谈成长经历等多种办法,让党员明白“入党为什么,入党干什么,将来留什么”,从而唤醒党员初心,解决好党员“为什么学,怎么样学,学了以后怎么干”的问题。

第二,要做到奖惩分明。主题教育仅仅靠“正面引导”不行,“正面引导”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对于面对主题教育依然“我行我素”“归然不动”者,必须采取断然措施,果断处理到位。相反,对于表现优秀者,要给机会、给平台、给待遇,连提拔加重用。及时表彰在完成重大任务中涌现出的典型,培养选拔自觉践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优秀。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第8篇

小学生调查报告范文300字一:

李氏的起源,过去世为大理,当时只有当官的才能姓理,后来春秋末期老子辈为理官,遂为李为氏。因皇帝姓李,唐朝时期李为国姓,皇帝赐予有功之臣为李姓,才大大增加了李氏的人口。河南是李姓的第一大省。古陇西,既今日甘肃监洮,为李氏重要发源地。

在历史上唐朝中,还有阿布氏、阿跌氏、舍利氏、朱邪氏、董罗氏等因建国有功而赐予李氏,正因为大量别的姓氏改为姓李,所以李姓才成为唐朝第一大姓的重要原因,也为后来的李姓人口逐渐增长而打好了基础。

历史上李姓的人才很多,如春秋末期思想家李耳、唐太宗李世民、药物学家李时珍、共产党创始人之一李大钊、还有我们的副总理李克强

据统计李氏人口总数为一亿,其中中国有9207.4万人,占中国总人口的7.19%。

小学生调查报告范文300字二:

这个学期的星期五我们学校举行了一次身体检查。报告单出来了,我发现我们班的同学都有近视眼。我给我们班的同学进行了一次小学生近视眼调查报告来调查我们班近视眼的主要原因。

调查

我拿了我们班同学的报告单进行了分类和总结,调查法,图表说明法,访谈法,关察法,归纳法。

分析

大多数人都是平时不注意保护眼睛而导致近视的。不注意用眼卫生如看电视和上网时间太长等等。是现代儿童近视大增的主要原因。调查表明,学生近视的发生与其父母或兄弟姐妹有无近视有密切关系,高度近视基本上是由遗传造成的。父母或家族中有近视的儿童应该作为保护视力、预防近视的重点对象。

结论

1看电视的距离太近。2看电视的时间太长。3写作业的姿态不正确。4在光线太强或太弱的地方看书。5长时间在电脑前。6看激光。7不认真做眼保健操。8在车厢里看书。9不合理吃东西。10遗传因素。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第9篇

小学生调查报告范文300字一:

李氏的起源,过去世为大理,当时只有当官的才能姓理,后来春秋末期老子辈为理官,遂为李为氏。因皇帝姓李,唐朝时期李为国姓,皇帝赐予有功之臣为李姓,才大大增加了李氏的人口。河南是李姓的第一大省。古陇西,既今日甘肃监洮,为李氏重要发源地。

在历史上唐朝中,还有阿布氏、阿跌氏、舍利氏、朱邪氏、董罗氏等因建国有功而赐予李氏,正因为大量别的姓氏改为姓李,所以李姓才成为唐朝第一大姓的重要原因,也为后来的李姓人口逐渐增长而打好了基础。

历史上李姓的人才很多,如春秋末期思想家李耳、唐太宗李世民、药物学家李时珍、共产党创始人之一、还有我们的副总理

据统计李氏人口总数为一亿,其中中国有9207.4万人,占中国总人口的7.19%。

小学生调查报告范文300字二:

这个学期的星期五我们学校举行了一次身体检查。报告单出来了,我发现我们班的同学都有近视眼。我给我们班的同学进行了一次小学生近视眼调查报告来调查我们班近视眼的主要原因。

调查

我拿了我们班同学的报告单进行了分类和总结,调查法,图表说明法,访谈法,关察法,归纳法。

分析

大多数人都是平时不注意保护眼睛而导致近视的。不注意用眼卫生如看电视和上网时间太长等等。是现代儿童近视大增的主要原因。调查表明,学生近视的发生与其父母或兄弟姐妹有无近视有密切关系,高度近视基本上是由遗传造成的。父母或家族中有近视的儿童应该作为保护视力、预防近视的重点对象。

结论

1看电视的距离太近。2看电视的时间太长。3写作业的姿态不正确。4在光线太强或太弱的地方看书。5长时间在电脑前。6看激光。7不认真做眼保健操。8在车厢里看书。9不合理吃东西。10遗传因素。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第10篇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划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多方案比较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规划草案,应当经该单位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签字盖章,并附具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采纳情况的报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水系、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的界线。

第十四条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有关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负责审批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近期建设规划草案、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先对原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认定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批。调整城市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将调整后的城市规划报城市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审批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及时送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征求意见,并提请省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及时送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征求意见,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上报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时,应当附具下列材料:

(一)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说明;

(二)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意见;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后,应当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附具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说明。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城市规划被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城市规划的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依法需要备案的城市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报法定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依法设立省级以上开发区或者改变其规划范围,应当附具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调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出专题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和负责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核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负责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查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执法资格及岗位执业条件。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采取听证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向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申请续签,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分别为1年。期满未完成用地审批手续或者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新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和城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安排城市重大工程建设和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计划。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以及对报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应当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作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条件之一。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

城市规划督察员由派出人民政府从城市规划管理和编制单位专业人员中选聘。

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对城市规划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督察:

(一)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

(二)重点建设工程规划选址;

(三)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四)公众反映强烈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其他问题。

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督察,及时发现、制止城市规划违法行为,并定期向派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督察情况。

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发现城市规划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同时将督察意见报派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督察意见,及时纠正城市规划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向城市规划督察员反馈。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拒不纠正城市规划违法行为的,派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建议派出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督察员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备案。

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以罚款或者补办手续代替。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下列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一)申请人民法院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对城市规划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

第三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规划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城市规划违法行为的举报,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市、县人民政府的下列违法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编制、审批或者调整城市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的;

(三)指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市规划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列违法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编制、审批或者调整城市规划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

(三)从事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的人员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岗位执业条件的;

(四)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包括设区的市的区人民政府。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第11篇

一、导 言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关于20世纪上半期中国农村地权变化研究,学者们在两个重要问题上逐渐形成了共识:一是绝大多数学者否定了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全国70%—80%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等只占有20%—30%的土地的权威结论;二是绝大多数学者否定了近代中国地权越来越集中的观点。①近代以来,随着市场逐渐扩大,工商业初步发展,而工商业利润大大高于农业利务水平而引起地主和富有资财者改变投资方向,财富分流,往往不再把土地作为最重要的或者惟一的投资对象;近代中国人口虽然没有显著增多,但是人多地的矛盾始终突出,诸子析产的财产继承制度对分散土地作用的力度有所加大;近代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虽然对小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使其经济地位更加不稳定,但同时也增加了其改变命运的机会,抵抗土地兼并的能力有所加强;近代中国社会激烈动荡,依武力或强权,获取土地速度快,但是政局一变,财产消失得也很快。由于以上种种原因,总的来说,近代中国大土地所有制越来越弱,地主占有土地的最低额下降,中小地主增多,土地兼并越来越缓和,地权变化总体趋向分散。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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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具有代表性的文章有章有义《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乌廷玉《旧中国地主富农占有多少土地》,《史学集刊》1998年第1期。

② 参见叶茂《中国历史上的要素市场与土地买卖——“中国历史上的商品经济”系列研讨会第四次会议纪要》,《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l期;曹幸穗《论旧中国苏南土地占有关系的演变及其推动力》,《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4期。

近代中国地权变化虽然总体趋向分散,但是具体到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的地域,情况则不一样,有时集中,有时分散,某地集中,某地分散。虽然大多数学者对“近代中国地权总体趋向分散”的观点表示赞同,但对不同历史阶段地权变化的认识却又往往存在分歧。关于20世纪30年代前期中国农村地权变化,有学者大致三种见解。第一种观点认为地权变化处于集中状态,甚至出现了恶性集中,我们称之为“集中说”。例如刘克祥先生认为1927—1937年,尤其是1932—1934年农业恐慌期间,“集中是地权分配的一般形态,其基本趋势和特征是,自耕农加速破产和无地化,中小地主没落,大地主膨胀,地权恶性集中”①。第二种观点认为近代中国地权变化总体趋向分散,30年代前期地权分配继续呈现分散态势,我们称之为“分散说”。例如郭德宏先生认为解放前几十年间,各地区地权变化的情况虽然很复杂,但总的来说,地权是越来越分散,而非越来越集中。尽管郭德宏先生没有用文字明确指出抗战前地权变化情况,但是,从“旧中国几十年间各阶级土地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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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另参见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地权集中趋势及其特点——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二》(《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3期)和《1927—1937年的地价变动与土地买卖——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一》(《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l期)的相关论述。此外,还有一些学者持类似观点。例如,金德群认为“统治初期(1927—1936)农村土地所有权越来越集中”、“土地使用越来越零碎分散”、“农村土地关系急剧恶化与紧张”(《试论统治初期农村土地关系的恶化》,氏著《民国时期农村土地问题》,红旗出版社1994年版)。曹幸穗通过比较工业、商业、金融业和农业利润,探讨苏南权变化状况,认为近代以来苏南地权总体趋向分散,但是19、20世纪之交的前后30年间,地权日趋集中,抗战前仍然保持集中态势,尽管速度较为缓慢(《论旧中国苏南土地占有关系的演变及其推动力》,《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4期)。张鸣认为“从20世纪初,中国农村的自耕农的比例开始大幅度减少;随着政恶化的加剧,其减少速度越来越快”,甚至“农村中赋税最主要的承担者自耕农阶层已经基本瓦解”(《20世纪开初30年的中国农村社会结构与意识变迁——兼论代激进主义发生发展的社会基础》,《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唐文起认为辛亥革命后中国土地集中现象日趋严重,并以江苏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抗战前江苏农村土地所有权浅析》,《民国档案》1993年第3期)。

状况发展趋势图”中可以看出,他认为30年代前期地权是趋向分散的。①第三种观点认为1912—1937年,“华北各省,除河南外,都是自耕农有较大增长,表现地权集中,但佃农比重是下降的。华中方面,江浙两省是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加,其余安徽、江西和两湖则佃农比重是下降的,除湖北外,半自耕农比重增长,类似中农化趋势。东南3省无大变化。惟西南3省则是自耕农大量减少,佃农比重增加,尤其云贵两省,有明显的佃农化、无地化趋势。西北地区,这种趋势不很明显。”②总之,抗战前有的地区地权集中,有的地区分散,有的地区变化不大,农村佃农化、农民无地化趋势主要是抗战以后形成的,我们姑且称之为“现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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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另外,还有一些学者通过区域研究,认为抗战前地权趋于分散。例如,史建云认为“从民国成立到抗战前夕,华北自耕农比重逐渐提高,佃农比重则逐渐下降,自耕土地比重的上升更为明显。有人认为,30年代华北平原出现了自耕农佃农化的趋势,这种观点依据的多是个人和社会团体进行的农村调查”,言外之意,该结论是不能成立的(《近代华北平原自耕农初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l期)。朱玉湘认为20世纪以来,中国地权有的时候有的地区集中,而不是每时每地都处在集中状态,并且地权总体上是趋向分散的(《中国近代农民问题与农村社会》,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8—63页)。史志宏通过对20世纪三四十年代河北清苑县4个村地权变化的研究,认为地主富农占地比重明显下降,中农占地有所上升,土地分配呈分散或“平均化”的趋势(《20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土地分配及其变化——以河北省清苑县4村为例》,《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3期)。

②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1—292页。

20世纪30年代前期地权“集中说”以刘克祥先生的论述最为详尽,他从大量的中小自耕农失地破产、部分中小地主日趋没落、农户占田面积和阶层变化、大地主急剧膨胀等方面,论证30年代前期地权出现了恶性集中。但是文章也有论证不周之处,例如他?]有很好地解释土地买卖清淡与地权恶性集中之间的关系,没有能够对30年代前期地权集中趋势进行充分的动态论证。“分散说”虽然在某些区域和微观层面有非常坚实的史料支撑,但其缺陷也是明显的。例如它宏观论证不够充分,往往仅仅利用有关二三十年代地权分配调查或估计数字与之前的调查数字进行对比,然后就得出结论,认为地权始终处于分散状态,对其间的曲折变化缺乏分析,说服力不足;又如它很难解释30年代前期农户大量负债失地破产的史实与地权持续分散结论之间的矛盾。“现状说”分地域、分?级温凼觯?浅7?现泄?厝ū浠?奶卣鳌5?牵?辉蛩???岩越馐涂拐角芭?У仄撇?汀芭宓枧?⑴┟裎薜鼗?魇浦饕?强拐揭院笮纬傻摹甭鄱系墓叵担欢?蛩?闹饕??菔恰杜┣楸ǜ妗分械呐Ы撞惚涠??捎谂┎?撞慊?执嬖谌毕荩??越銎尽杜┣楸ǜ妗罚?缘厝ū浠?岩宰鞒鲎既放卸稀?o:p>

本文以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为中心,以农家负债和地权异动为视角,从农户土地典押借贷比例,由土地典押借贷到丧失地权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农户因土地典押借贷引起地权丧失的实况,中、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的地权变化等方面,论证抗战前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处于集中时期。进而从地权异动的状况论证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集中具有普遍性和不剧烈性,从地权异动之后的土地流向论证土地兼并者的非农民性程度加强,从30年代前期地权变化在20世纪上半期中的地位论证此次地权集中具有转折性。同时还对土地买卖与地权变化在农户通融资金中的意义进行分析,探讨30年代前期土地市场清淡对农家生计的影响,并由此说明20世纪30年代前期中国农村所面临的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希望本文的探讨,能够有助于近代中国地权变化的宏观研究。

二、农家负债与土地典押借贷

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负债比例极高。据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研究所1933年和全国土地委员会1934年调查,本文讨论范围内,农户借贷状况如表1:

表1 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借贷户数比重(%)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42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l编,“财政经济”(7),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8页。

表1反映的是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负债的一般状况,实际上,局部调查资料显示,30年代前期农户负债比例远远高出此数。①通常债主对农产期短额小的借贷不索要抵押品,但是对期长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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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77—579、749—768页。

的借贷,由于债权人怀疑借债农家的偿还能力,所以往往不仅要有中人、借据,而且一般还要求土地抵押或典当。随着30年代前期农村经济衰退,农户负债比例增加,偿债能力减弱,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成数也有所增加。表2为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的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情况。

表2 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情形

资料来源及说明:(1)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84辑,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0年版,第538—540页,由于“抵押信用”包括了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所以土地抵押借贷的百分比实际要小一些。(2)《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7),第42页。(3)《近两年来农村经济状况之变动》,《农情报告》第5卷第7期,1937年7月15日。

表2中抵押信用占农户借贷信用方式百分比和典押田地农产占总农户的百分比来自《农情报告》,相比较而言,可靠性较低;田地抵押借贷户数占农户百分比来自全国土地委员会调查资料,准确性较高。①依据土地委员会调查,长江中下游地区六省农户田地抵押、典当借贷可分为两种情况:江苏、浙江、湖南田地抵押借贷成数较高,平均为47.5%,比全国14省平均数高0.99%。安徽、江西、湖北平均为29.9%,比全国14省和江苏、浙江、湖南三省平均数分别低16.71%和17.6%。之所以出现这么大的反差,并非安徽、江西、湖北三省农村经济状况较好,或者借贷条件不如江苏、浙江、湖南三省苛刻,而是因为该地区为国共双方发生激烈军事冲突的主战场,农户借贷更加困难,债主对拥有土地的安全性产生怀疑,所以大多不愿接受土地抵押、典当借贷,也就是调查者所谓“殆以‘’骚扰之故”②。

上文农户土地典押借贷为宏观调查,下面我们看微观调查。据30年代对浙江平湖县六个区调查,土地抵押借贷占借款总数19.3%。③江苏吴江农户田单抵押借贷占60%。④李范对武进30户负债农家调查表明,以不动产为担保借款者,占借款总数40.7%,“私人借贷几全为不动产担保”⑤。1930年上海市社会局对市郊140户农家调查发现,自耕农、半自耕农用田地契约抵押借贷者分别占借贷总户数85.2%和78.4%。⑥据对湖北大冶160家农户调查,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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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农情报告》报告员来自全国各地2000余个志愿者,包括小学教员、地方士绅、基层官吏等,平均每县仅报告l—4次,以此代表全县乃至全国一般状况,可能有失偏颇。而土地委员会调查范围十分广泛,调查队伍数量极为庞大,调查者素质也高于《农情报告》报告员,所以,其调查结果应该更接近事实。

②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l编,“财政经济”(7),第4l页。

③ 中央政治学校地政学院与平湖县政府编印:《平湖之土地经济》,1937年,第190页。

④ 倪松年:《吴江农民借贷概况》,《苏农》第1卷第5期,1930年5月31日。

⑤ 李范:《武进县乡村信用之现状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辑,(台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美国)中美资料中心1977年版,第46868页。

⑥ 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下册,台北,华世出版社1978年版,第305页。

押、典卖田地户数分别占调查总户数的9.38%和3.75%。①金陵大学农经系对豫、皖、鄂、赣四省53县3066人(系农户户主)调查表明,负债者占总人数93%,其中,土地典质借贷者分别占28%、15%、3%和14%,安徽、江西、湖北三省平均约占10.7%。②

关于农户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比例,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即农户隐瞒实情。由于担心告知调查者抵押、典当土地,要向政府交纳契税,于是有的农户隐瞒了土地抵押、典当情况。例如浙江农户土地抵押,要交纳抵价6%的税款,否则土地因抵押发生的地权转移,在法律上视为无效。③又如湖北黄冈每年土地买卖价额达数十万元,然而有关记载中典押件数极少,但是据潘?p观察,田地典押“其数当在买卖之上”④,因为农户为了避税隐瞒,以致无从查考。田地抵押契税负担情形,各地不一,大体而言,债务人和债权人分别承担,有时债权人基于债务人需款孔急,强迫债务人承担主要乃至全部税款,所以有可能是典押人隐瞒了土地典押数目,从而降低了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比例。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农产土地两次乃至多次抵押,为了避免引起债权人的不满,也隐瞒了土地抵押、典当的实际情况。尽管如此,如果把上述各地田地抵押、典当借贷农户数占总农产数百分比和田地抵押、典当借贷借款数占总借款数百分比分别简均,则发现农产田地典押借款户数占借款总户数比重仍达37.48%,农户田地典押借款数占借款总数40%。由此可见,土地委员会调查的田地典押借贷农户占农户数百分比基本接近事实,即长江中下游地区大约有40%左右的农户典押了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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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若虚:《大冶农村经济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2辑,第21095页。

② 郑槐:《我国目下之乡村借贷情形》,《农林新报》第424号,1936年6月1日。

③ 《何廉、方显廷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四四/2104。④ 潘?p:《黄冈县之租佃制度》,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

60辑,第31119页。

上文反映的是静态状况,下面我们看各地农户田地典押借贷动态情形。从表2看,1934年江苏、浙江、湖南、安徽、湖北、江西六省典押土地农户分别为占农户数的38%、47%、38%、42%、44%、42%,而1935年则分别上升到41%、60%、47%、50%、50%、50%,尽管上文说《农情报告》数据不太可靠,但是结合其他材料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典押土地农户比例上升应该还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大量局部调查资料支持同样的结论。例如,1930年江西寻乌、兴国,农民借钱一律需要抵押。①1934年湖北京山、随县等地,抵押借贷极为盛行。据1934年对湖北蕲春调查,以前该县民间借贷“泰半系信用借贷性质,但近年以来,抵押借贷亦极盛行”②。从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江浙两省农村调查自耕农减少、贫雇农增加看,自耕农及其以下阶层农户典押土地比例毫无疑问地在增加,调查人员在浙江崇德县调查时感叹道:“全县农户负??撸?乖诎俜种?恕鹎浚??鞑槭保?┟翊蠖嗖辉敢飧嫠呷思遥??允导室蚪璐?盅旱奶锬妒?薮又?馈!雹?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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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45、201页。

② 参见李金铮《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6页。

③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133页。

三、由土地典押借贷到丧失地权的可能性与现实性

土地抵押借贷是物权信用的一种方式,虽然它有种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其实质基本上是一样的。一般而言,土地抵押借贷需要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契约,将土地抵押给债权人,向其借贷,债务人借得现款或实物后,抵押土地权属仍归债务人所有。

据30年代韩德彰在浙西农村调查,土地抵押借贷大体分为“定期回赎”和“不定期回赎”两大类9种形式。“定期回赎”按交付利息的手续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在指定回赎日期一并交付本利,该种形式又分为4种情况,即立借票,另附卖活契作抵;以卖绝契作抵,契尾注明抵借;以卖活契作抵;以戤田契作抵;二是在赎田之前分期零付利息,此种形式又分为以借票作抵和以抵契作抵两种情况。“不定期回赎”的抵田方法分三种,一是按月计利,每年分两次付利,如三期无利,即由债主收产管业;二是按年付利,如利不清,也由债主执契管业;三是如利不清,以田中出产抵偿利息。总的看来,定期取赎的条件稍微宽松,不定期回赎的条件在有的地方则极为苛严。例如吴兴县汤村按月计算利息,每年分两次付息,债务人如果拖欠3期,就丧失了取赎权。新登县按年计算利息,每年均须支付利息,一次也不能拖欠,否则抵押的田地就永远归债权人所有,债务人永远不能回赎。①

土地抵押借贷利息高低和偿还方式,各地不一。据韩德彰在浙西农村调查,一般是年利2分。②江苏无锡借钱100元,需田1.5亩做抵押,年利2分者每5年一计,年利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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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韩德彰:《浙西农村之借贷制度》,《社会科学杂志》第3卷第2期,1932年6月。

② 韩德彰:《浙西农村之借贷制度》,《社会科学杂志)第3卷第2期,1932年6月。又,浙江各地土地抵押借贷利息高低不齐,“但(年利)通常亦在二分以上,至于普通借贷,利息三分乃是平常的事”(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0页),例如义乌借钱100元,用半石田做抵押,最轻的年利是2分(《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358页)。

者须年年支付,届期不还本金或欠息,债主即可没收土地而使债务人成为永租佃。①湖南田地抵押借贷称为抵契,抵契逾期不赎,或者执契管业,或者发售偿款。麻阳抵田,3年不付息,则要“管业耕田”②。江西都昌、南昌以田地抵押借贷,契约正文与卖契无异,仅在年月以外另加附约,说明押钱若干,债户一旦拖欠本息,债主就可裁去附约,执契管业。③安徽“太和以麦、豆履行钱债者,以地为抵押品,书立借券,谓之钱稞。其偿还期,多在阴历五、九两月之内,逾期不能履行,即由债权人收地管业,俟利偿清后,则仍返其原产。”④

农户因土地抵押借贷是否会丧失地权,与利息的高低和期限的长短关系密切。从上文所述各地农户土地抵押借贷情况看,尽管利息已经不低,但是较之30年代前期非土地典押借贷还是略有逊色。从土地抵押期限看,时间一般都比较短,例如江苏松江、昆山、吴县、武进、宜兴、镇江、江都、淮阴、萧县、灌云、东台、靖江等地,土地抵押借贷年限分别为1.86、2.67、3.65、4.57、3.25、3.5、3、2.83、1.8、1.2、3和1.8年,平均为2.7年。⑤有的地方,债务人在保证付清利息的前提下,可以延长抵押期限,但在绝大多数地方则不行。于是,债务人用作抵押借贷的土地,在抵押期满后有两种去向:一是债务人按契约规定,清偿债权人本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借贷关系解除,债权人对债务人曾经抵押的土地再无任何权力,债务人重新获得土地所有权。二是债务人没有能够履行契约规定,例如拖欠利息、没有偿还或者部分偿还本金,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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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377页。

② 陆国香:《湖南农村借贷之研究》,国民政府实业部国际贸易局1935年版,第4—5页。

③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552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551页。

⑤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22页。

人或者没收债务人抵押的土地,直接执契管业,或者要求债务人将土地作价绝卖,或者将抵押土地加价改为典当。30年代前期大量调查表明,农户一般是先将土地抵押借贷,届期不能偿清本息,再请人作中,向债权人请求将抵押土地改为典当,所以“抵押土地者恒较多于典当土地者,而典当者又有十之八九先由抵押而来”①。例如,据农村复兴委员会调查,江苏邳县田地典当非常流行,农民卖去土地通常要经过抵押、典当等步骤,一般约占七八成。②

土地典当也是物权信用的一种方式,出典人就是债务人,承典人就是债权人,在出典人未清偿本息,即承典人暂时拥有出典人出典土地权属时,对承典土地,承典人或自己经营,或出租与他人,从承典田地获取之收益即为出典人借贷利息。土地典当期满,只要出典人根据典契偿清本息,即可撤消典契,重新获得出典土地的法属物权。但是到期如还不能清偿债权人本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债权人将债务人借款本息合计,如出典土地借款已达到该土地所值一般市场价格,典地就被承典人没收。如果土地典价本息总数离该典地市价尚有差距,则承典人添价绝买承典土地,从而实现典当土地物权的最终转移。对承典人而言,他获得了承典土地的法定所有权;对出典人而言,他最终丧失了出典土地的法定所有权。

土地典当借贷系以土地收获物作为利息,如果以对承典土地出租后所入租额计算,一般而言,债权人因承典土地所获利息极高。例如,据对江西4县24区调查,永修县租额占典价46.7%,清江县占20%,各县平均,租额占典价28.49%。③由于土地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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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10页。

② 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36—40页。

③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308页。

期间农户失去了部分乃至全部土地收益权,所以经济实力必然更加下降,还款更加困难。由此看来,农户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是否会导致丧失地权,土地抵押期内能否回赎至关重要,因为在此期间,借贷数目较小,利息稍低,如果在此阶段未能取赎,而转入典当阶段,农户在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后,回赎的可能性就更小了。据调查,土地典当期限较之抵押期限稍长,例如据对江苏12县土地典当期限调查,平均为4年①;江西典期大约在3—5年,平均3.68年②;湖北大冶平均3—5年。③也就是说在3—5年内出典人备足典当仍可回赎,在社会承平、经济状况较好的年头,能够回赎者不乏其人,甚至占很高的比例,但在30年代前期能够回赎者已经是少而又少了。所以,土地典当契约往往是绝卖的先声,正如孙晓村所说:“农民将土地典押之后,在这种越来越重的剥削关系之下,万难更生,所以结果总是不但负担了高利息,而且还以最低廉的价格将土地让渡与地主。”④

近代以来,中国小农负债率一直就比较高,并且土地典押借贷也同样占有很高的比例,农户因此失地者经常见诸史乘,但是地权分配却总体趋向分散。本文从农家负债与土地典押借贷人手,分析农户失地状况,并进而分析地权异动,这种论证方式是否能够成立呢?当然,农户土地典押借贷同丧失地权不是线性关系,从土地抵押到土地典当,再到丧失地权只是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能否变成现实,关键是看借债农产是否能够按期还本付息,所以,这里有必要考察30年代以前农户的负债比例和还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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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30页。

②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307页。

③ 李若虚:《大冶农村经济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2辑,第21095页。

④ 孙晓村:《现代中国之农业金融问题》,《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1936年10月冬季号。

总体看来,20年代农户负债程度虽然也比较高,但是远远没有达到30年代前期的水平。①20世纪30年代前期农产负债比例剧增,主要是因为世界经济大危机对中国农村的巨大影响、自然灾害频仍而猛烈和苛捐杂税增加等原因,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特殊性。20世纪上半期乃至整个近代中国农村经济虽然一直处于慢性危机之中,但是从来没有达到30年代前期的严重程度。②相比较而言,20年代及其以前农村借贷利息总体上低于30年代前期③,农产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比例低于30年代前期,但是还债水平却高于30年代前期,所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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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471—489页;第3辑,第388—496、749—780页。

② 参见徐畅《1929—1933年世界经济大危机对中国农村经济影响散论》,《江海学刊》2003年第4期。又,有的学者认为“土地分配不均状况在1928—1933年间,究竟达到何种程度也许永远无法搞清楚,但产生这些变化的基本原因是清楚的,那就是市场动荡冲击了整个农村”(〔美〕费正清主编、章建刚等译:《剑桥中华民国史》第2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94页)。

③ 例如,据调查,20年代中期以前,浙西、浙东,江苏江阴,湖北谷城、广济、通山、京山、巴东、麻城、郧县,赣南等地农村借贷利息,一般都在2分,重者也就3分为止(参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540—545页)。又据金陵大学调查,1935年安徽、江西、湖北私人旧债月利分别为2.9分、1.7分、2.6分,而新债则分别为3.9分、1.6分、2.9分(郑槐:《我国目下之乡村借贷情形),《农林新报》第424号,1936年6月1日)。1931年长江大水后,农村借贷利息更是飞涨。对此,卜凯评论道:“利息如此之高,多数农人,决无法清偿,势非尽丧土地不止,则结果富者愈富,贫者益贫矣”(转引自夏明方《对自然灾害与旧中国农村地权分配制度相互关系的再思考》,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主编;《自然灾害与中国社会历史结构》,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0页)。

应的农户因土地抵押、典当借贷丧失地权的比例也应该低于30年代前期。①大量史实表明30年代前期农户很难按期偿还借款,据《农情报告》报道,1934年江苏、浙江、安徽、湖南、湖北、江西六省未能还清债款的农户分别占负债总农户57%、54%、52%、55%、56%、49%,1935年分别为63%、63%、60%、67%、62%、59%。②又据江西省政府统计室农村金融调查,1936年江西56县中,农户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之比例,全县2~3成者24县,5成者11县,1成、6成者各1县,4成、7成者各四县,8成者2县,9成者1县,总计半数农户到期不能还债。③不仅宏观调查如此,微观调查亦然。例如江苏铜山县八里屯“全村农民已经破产的约在半数以上,耕地愈当愈少,债台越筑越高;因此支付能力格外薄弱,无力纳税,无力付息。这使地主和债主也惊慌起来。”④宜兴债户“对于所负之债务非特不能按期偿清,且有抵赖本金之企图”⑤。既然农户不能按期偿还债务,那么,从土地低押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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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例如据20年代末期对湖北阳新、武昌、鄂城等县农村调查,无沦是典田农户占总农户百分比,还是农户典田数量占其所有田地数量百分比都比较低,而且回赎率一般都很高(参见赵学诗、叶雅各《阳新县调查统计说明书》,《湖北建设月刊第》1卷第9期,1929年3月20 日;《武昌县调查统计说明书》,《湖北建设月刊》第1卷第7期,1929年1月20日;《鄂城县调查统计说明书》,《湖北建设月刊》第2卷第1期,1929年7月20日)。

② 《近两年来农家经济状况之变动》,《农情报告》第5卷第7期,1937年7月15日。

③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278页。

④ 铜山民众教育馆《八里屯农村经济调查报告》,《教育新路》第12期,1932年12

⑤ 徐洪奎:《宜兴农村信用之概况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辑,第46382页。

土地典当,进而由土地典当发展到丧失地权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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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由上文所述可知,土地抵押、典当期限合计,一般在5—8年之间,土地典押借贷的结果一定程度上超过了本文讨论的时限,也就是说在本文讨论的时段范围内,不能完全观察到30年代前期农户因土地典押借贷丧失地权的状况。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将在讨论20世纪30年代前期地权集中的特点时加以解释。

四、农户因土地典押借贷丧失地权的状况

下面我们看各地农产因土地抵押、典当借贷丧失地权的状况。

据农村复兴委员会调查,1933年江苏盐城富农、中农、贫农出卖的土地分别相当于1928年土地数的10.8%、0.4%和10.2%。启东除地主买进土地以外,其余各类农户都在买卖中丧失土地,8个村中农和贫农分别卖出44亩和5亩,占1928年总土地数的8.84%和6.64%,富农、中农、贫农典出土地数分别占1928年总数的O.8%、1.66%和3.3%,回赎率均为零。②武进县1930年以后土地买卖减少,“一般小农,因所入不敷所出,渴望经济上之救援,因对于其土地不肯贸然出售,不得已而投入高利贷之门,任人宰割,及后,农人因经济不堪压迫”,只有将土地抵押借贷,届期不能归还本息,进而转为土地典当,所以“一反十几年前之现金购地,变成高利贷之兼并”。③震泽“租田者无不放债,放债者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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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36—40页。又,按农村复兴委员会规定,“自种自田,或租种多数租田,不雇工耕种,亦不被雇于人,仅足保持简单再生产者为中农;耕种少量自田或租田,即靠其他收入亦难维持生活,其再生产趋向缩小者为贫农;自己完全不耕种或仅耕种极少数农田,其大部或全部时间被雇佣为农业劳动者为雇农”(参见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凡例”;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凡例”)。由此可见,在农村复兴委员会的调查中,中农大体相当于《农情报告》和土地委员会调查中的自耕农,贫农大体相当于佃农。

③ 李范:《武进县乡村信用之现状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辑,第46939—46940页。

有租田,农民既一借债,终必为佃户,更不得不借债,二三年间而片瓦无存者比比皆是”①。吴县“农村因生产力锐减,经济濒于破产,以至自耕农不得不将土地求售于大地主,以调剂播种用,年复一年,自耕农变为半自耕农矣”②。据秦翊对江宁县lO个村庄287家农户调查,30年代前期丧失部分地权者达113家,平均每家典出1.84亩,卖出5.8亩,其中因为借高利贷丧失的土地占78.4%。③铜山县的状况在苏北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众多小农户因天灾人祸负债,“一时无法偿还,只能将已有的田地,暂时押当,得值还债,以资周转”,但一旦负债,很难短时期内还清,所以“农村中占主要成分的自耕农普遍的呈着破产的现象,负债的结果,他们的土地渐渐地缩小,大部分流到了地主的手里,小部分散到克勤克俭的佃农手中去了”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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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E179页。

② 朱梦梅:《吴县农村之经济危机》,《农村经济》第2卷第1期,1934年11月1日。

③ 秦翊:《农村信用与地权异动关系的研究》,《地政月刊》第2卷第6期,1934年6月。原文计算有误,已更正。

④ 刘承章:《铜山县乡村信用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90辑,第47579—47580页。

著名经济学家何廉、方显廷1934年对浙江农村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后认为,自耕农因负债丧失土地是普遍的事实。“特别在浙东一带,原来之小自耕农,因受苛捐杂税之压迫,与大利债主之剥削,已多卖其田而成佃农焉。结果此处土地日益集中于少数人之手,且此少数人非土著。吾人应注意一种田地抵押制度,盛行于浙省,有使承抵押者与抵押者之关系等同于地主与佃农关系之趋势。在此制度之下,抵押田地之,归抵押者,抵押者耕种承抵押人田地,并给农产一部分与承抵押者,作为抵押利息,自表面上观之,抵押者是一自耕业主,但在实际上,已成为佃农。”“浙江农场租佃之增加,与农场缩小之情形,同时发生,各处皆然。”①对于何廉、方显廷这段话,我们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原有自耕农丧失土地,土地趋向集中;第二,抵押土地的自耕农实际上成为佃农,笔者称之为“虚名自耕农”;第三,土地流向不在地主手中。

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浙江农村调查后认为,“借贷关系实处于掮客地位。因为农村中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其最重要的杠杆首推高利贷。”②地权转移的方式主要是典当和买卖,“至于典当之后能备价赎回者,在过去的时期,约占典出亩数百分之六十,到了近年以来,则典者既少,能赎回者,更是绝无仅有的事”③。东阳县因为宗法关系,地权转移较小,但也不乏因为借贷而典地者,虽然这种借贷方式不至于一下子完全丧失土地,但“现在农村经济是走入了没落的险途,贫苦的农民哪里有钱来回赎呢?所以这种希望也只是镜花水月可望而不可及了。”④崇德农村土地买卖,有“四分之三是经过典当这一手续的”,而且“典出的田亩,大部分是没有力量去回赎,只有找价绝卖以救目前急需罢了”。⑤崇德8村1928年有118户中农,除去分家关系,1933年共有21户沦为贫农⑥,地权变动主要是因为农民田地抵押借贷,进而典当田地,最后绝卖。农户“出典的田产能回赎者甚少,在崇德各村不到十分之二,吴兴亦绝少。出典田多的,大多是贫困的农民。”崇德8个村从1928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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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何廉、方显廷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四四/2104。

②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0页。

③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27页。

④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80页。

⑤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81页。

⑥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27页。

1933年中农和贫农共典出59.4亩,但“赎回的未见一亩”①。海宁、杭县、吴兴农村农户卖地,经过先典后卖程序者占6—8成,崇德少者5成,多者9成,普通7成。②永嘉农民出卖土地前普遍经过抵押、典当,一般占8成,“至于已经典出的田地而能赎回者,那是很少很少的事”③。

安徽“年来水灾频繁,富绅趁小农求生不得之际,以低价广事收买田产”,故“水灾一过,富绅之田产,必随以大增,而自耕之小农咸一变而为佃农”。④据对滁县张八岭70户佃农由来调查,“有一年而典当土地全部以尽者,有五年中连续典当全部家产以尽者”⑤。据郭汉鸣、洪瑞坚调查,阜阳自耕农或大率负债,或既已典当土地而降为佃农。第四区刘寨、马寨1930年原有自耕农及地主兼自耕农32户,但到1935年调查时,地主兼自耕农和自耕农典当土地户数分别为2户和5户。地主兼自耕农当去土地的2户中,1户降为自耕农,当去土地的5户自耕农中,2户降为自耕农兼佃农,1户成为佃农。现存5户自耕农全部以土地作抵押向地主刘某借债,换言之,该5户自耕农已经成为前文所说的“虚名自耕农”,调查者称“皖北其它各县农村中情形大率类此”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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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35页。

②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36页。

③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82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25页。

⑤ 郑槐:《滁县张八岭农佃制度调查》,《农林新报》第370号,1934年12月1日。

⑥ 郭汉鸣、洪瑞坚:《安徽省之土地分配与租佃制度》,正中书局1936年版,第46—47页。

江西经过连年战乱和灾荒打击,在世界经济大危机波及到中国后,农户入不敷出,负债连连。据土地委员会对永修、南城、清江、莲花28区农户土地典当原因调查,家用不敷者17区,约占61%。①并且因为负债,农户土地典押借贷者所在多有。据土地委员会对南昌1745家农户调查,转移地权面积达6763.67亩,平均每户转移3.87亩。又据对1936年1—6月南昌县土地转移登记统计,总共1107次,平均每月184.5次。就全省范围看,地权变化也是逐年增大。土地买卖契税的增减能够说明地权变化状况,因为契税即政府按买价向土地购买者征收的税款。契税多,说明土地买卖频繁;契税少,说明土地买卖清淡。1932—1935年江西土地买卖契税收入总数分别为16.2万元、19.8224万元、24.477万元、39.2149万元②,说明30年代前期江西地权存在一定程度的异动,农户丧失了部分土地。

湖北黄梅农户“俗尚守成,不轻卖产”,但是30年代前期“接连荒歉,用度不敷,卖田之风,日渐盛行”③。据程理?研究,30年代前期湖北“自耕农户之大量减少即足以证明地权异动之激烈”,“农民放弃其土地所有权者,日渐增多”。④

总之,由于30年代前期中国农村经济衰败,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负债比例上升,还债能力下降,所以尽管存在地区差异,但是各地农户均因土地典押借贷而丧失了一定数量的土地,从而造成了地权趋向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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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391页。

②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408页。

③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25页。

④ 程理?:《湖北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695—45696页。

五、中微观层面的地权集中考察

上文考察了农户土地典押借贷百分比、借贷利息和期限、从土地典押借贷到丧失地权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以及各地农户因为土地典押借贷丧失地权的状况。下面再通过局部和区域等中、微观层面的农户阶层变迁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集中现象。

通过农户阶层变化论证地权趋于集中,主要是从自耕农减少,半自耕农和佃农增多来说明。当然,这种论证方式也有一定的缺陷。例如,30年代前期关于“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划分,没有考虑田产多寡,“自耕农”不但包括贫农、中农和富农,而且包括经营地主,半自耕农和佃农可能是贫农和中农,也可能是富农。又如,这种划分方式没有涉及已经完全失去土地和失去部分土地从而成为雇农以及失去土地而离村的农户。但是,尽管如此,中国农业经营的统治形式是小农经营,佃农中的绝大多数是农村中最贫困的阶层,而且,地权的集中、农民的失地和无地化趋势在农户结构方面,通常总是表现为自耕农的减少和半自耕农、佃农的增多,因此可以作为地权集中的标志,虽然这种标志是不完全的。①

据江苏省高邮县党部宣传所调查,1930、1931、1932年高邮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的百分比分别为:58%、42%、40%,21%、15%、15%,21%、43%、45%②,也就是说3年期间自耕农下降了18%,半自耕农下降了6%,而佃农上升了24%。丹阳县自太平天国之后,地权一直比较分散,自耕农数量较多。例如该县第三区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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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O页;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l期。

② 吉:《高邮农民惨痛生活一般》,《农村经济》第l卷第6期,1934年4月1日。

年以前,自耕农几乎占半数,半自耕农次之,佃农比重甚微。但是其后因受经济窘迫影响,自耕农典地者增多,故数量急减,佃农数量剧增。1931年和1936年丹阳第三区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比例分别为:45%、30%;40%、35%;15%、35%。①即自耕农、半自耕农各下降了15%和5%,而佃农上升了20%。30年代前期吴江县自耕农明显衰落,佃农在各类农户中所占比重,有的地方高达95%,最低也占40%。②据1933年秋天调查,如皋县自耕农占16.9%,半自耕农占7.7%,佃农占75.4%,盐城县佃农占十分之七八。③据1934年调查,铜山县自耕农占15%,佃农占50%,其余为半自耕农。④据农村复兴委员会对盐城、启东、常熟几个村庄调查,因为土地典押买卖,1928—1933年农户阶层变化如表3。

表3 江苏3县农户阶层变迁(1928—1933年) 总户数=100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2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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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3页。

② 潘?p:《江苏省地政局实习调查报告日记》,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18辑,第62758页。

③ 张惠群:《江苏省土地局南通盐垦公司实报告》,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08辑,第57393.57403页。

④ 李惠风:《江苏铜山县的农民生活》,《中国农村》创刊号,1934年10月。

从表3可以看出,1928—1933年,除盐城外,启东、常熟几个村无一例外的中农所占比例下降,贫雇农比例上升,总体表现为地权趋向集中。至于富农比例略有下降,地主阶层变化不大,主要是因为土地流向城居地主。①

据对浙江平阳县古祝乡调查,1929—1932年佃农指数由100递增为110、120和125。②吴兴原本是浙西大地主的王国,30年代前期自耕小农的田产纷纷为大地主兼并,结果大地主田产进一步增加。③嘉兴县“因受农村经济崩溃之影响,(自耕农)多数系不能维持其生计,变卖田产者有之,典卖田产者有之”,“于是自耕农日渐衰落三分之一,而佃农逐渐增加”。1930、1935年嘉兴县自耕农分别占27.6%和18.2%,半自耕农兼佃农分别占36.3%和34.5%,佃农分别占34.5%和45.4%④,5年间自耕农下降了9.4%,半自耕农兼佃农下降1.8%,而佃农则增加了10.9%。1928—1933年崇德许多中农沦为贫农,贫农急剧地增加⑤。龙游县1928—1933年“田产转移中最可注意的,便是贫农及雇农阶层中所卖出的田,占了他原有面积的百分之四十”,“中农递降为贫农者,有四分之一之多”,同时地主明显增多。⑥据农村复兴委员会对龙游、东阳、崇德、永嘉几个村庄调查,因为土地典押买卖,1928—1933年农户阶层变化如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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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徐畅《抗战前长江中下游地区地主城居述析》,《文史哲》2002年第4期。

②郑洪范:《浙江平阳县古郑乡的真况》,《申报月刊》第4卷第7期,1935年7月5日。

③吴晓晨:《蚕桑衰落中的吴兴农村》,《东方杂志》第32卷第8号,1935年4月。

④钱承泽:《嘉兴之租佃制度》,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59辑,第30253—30255页。

⑤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27页。

⑥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24—25页

从表4可以看出,如同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江苏农村的调查,1928—1933年,龙游、东阳、崇德、永嘉几个村也基本上是中农所占比例下降,贫雇农比例上升,表现为地权趋向集中。地主、富农阶层变化不大,主要因为土地流向何廉、方显廷所说的“非土著”地主手中。

表4 浙江4县农户阶层变迁(1928—1933年) 总户数=100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265页。

据对安徽合肥南乡和北乡180家农户调查,1930年和1935年自耕农、自耕农兼佃农、佃农、地主兼自耕农、地主兼佃农的百分比分别为25.57%、22.77%,2.27%、2.22%,70.45%、73.33%, O.57%、0.56%,1.14%、1.11%①,由此可见,农户变迁中较为激烈的是自耕农比例下降和佃农比例上升,而地主变化则较小。有人对安徽凤阳、寿县、五河3县12个村农户阶层变化做了调查,结果如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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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世昌:《合肥租佃调查》,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58辑,第29826页。

分析表5可见,凤阳、寿县、五河3县12个村自耕农所占比例普遍下降,而自耕农兼佃农和纯粹佃农所占比例都上升了。

相比较而言,湖北在南方属于地权比较分散的省份,农产以自耕农为主。但是30年代以来,自耕农、半自耕农破产现象增多,佃农增加,土地趋向集中。据调查,1931—1933年湖北宜城、枣阳、钟祥、广济、蕲水等县都是自耕农减少,佃农和半自耕农增加。例如,宜城1931—1933年佃农分别占55%、65%、65%,自耕农分别占35%、20%、20%,半自耕农分别占10%、10%、15%。①据1927年对黄冈农村调查,佃农所占比例不高,一般为十分之三四,自耕农、半自耕农超过半数,占十分之六七,雇农寥寥无几。但30年代以来,“因农产物价低落,农村破产,自耕农、半自耕农被迫变卖田产,以救目前之急,大半变为佃农,佃农则变为雇农,结果自耕农、半自耕农逐渐减少,佃农数量增加”②。

表5 安徽3县12村中农自耕与佃耕成分增减表(户数%)

据调查,1931—1933年湖南汉寿、桃源、永顺、益阳、长沙、邵阳、晃县、衡阳、永兴、阳明等县农户阶层变化均为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加。例如,桃源1931—1933年佃农分别占75%、80%、80%,自耕农分别占20%、15%、15%。③又如阳明1931—1933年佃农分别占40%、50%、50%,自耕农分别占20%、15%、15%,半白耕农分别占40%、35%、35%。④30年代前期临武不但佃农无法谋生,即使中农和较富裕的农民亦大呼困苦,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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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G24—25页。

② 潘?p:《黄冈县之租佃制度》,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0辑,第31107—31108页。

③ 《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30—31页。

④ 《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31页。

小农破产,地权趋向集中。①湘西溆浦土地主要为中小地主所有,其次为大地主和小农所有,但是“近年来农产歉收,一方面使农民粮食缺乏,他方面则促成物价高涨。从此一般小自耕农和佃农,逐渐不能维持生计。”②

据调查,1931—1933年江西临川、都昌、余江、南城、新淦、清江、安福、吉水、永丰等县农户阶层,或者自耕农减少,佃农和半自耕农增加;或者自耕农、半自耕农变化不大,但是佃农大幅增加,总体看来,地权趋向集中。例如永丰193l—1933年佃农分别占40%、40%、45%,自耕农分别占20%、20%、15%。③即使是非国共战争地区,1920年代末期以来,因为“各种农工,人不敷出,负担日重,累赔之多,不得不出于典卖田产之一途,故有大多数自耕农变为佃农,佃农变为雇农者”④。

总之,尽管各地农户阶层变化存在差异,而且一些地区地权即使在30年代前期仍然保持分散趋势⑤,但是,从总体上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的变动以自耕农减少,半自耕农、佃农增加占主导地位,诚如全国土地委员会调查报告所说,“租佃制度有与年俱增的趋势”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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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秀:《湖南临武农村经济一瞥》,《新中华》第2卷第16期,1934年8月。

②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20页。

③ 《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31—32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5页。

⑤ 参见《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1—44页;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l期。

⑥ 全国土地委员会编:《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全国经济委员会1937年版,第12页。

六、宏观层面的地权集中考察

上文通过中、微观层面的农户阶层变化,论证了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地权的集中趋势,下面再以省为单位,对农户阶层变化进行宏观考察。关于省级农户阶层变化,学者们经常引用的是《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和国民政府主计处编制的《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中的有关数据。现在依据这两个材料,把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阶层变化情况制为表6。

表6 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阶层变化(%)

资料来源:(1)《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28—730页;(2)国民政府主计处编:《中国租佃

制度之统计分析》,正中书局1942年版,第6—7页。

由表6可见,按照《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数据,佃农阶层1931—1936年平均减少1.67%,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分别增加 O.83%和1.28%。按照《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数据(根据《农情报告》第6卷第6期农户阶层变化数据和金陵大学调查数据加权平均编制),佃农和半自耕农1931—1936年分别增加O.33%和 O.5%,自耕农减少1.83%;1931—1937年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分别增加O.67%和1.67%,佃农减少2.33%。从表6我们还可以看出,只有湖南和江苏分别依据《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和《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数据,表现为自耕农减少,佃农和半自耕农增加,符合地权集中的结论。而其他各省无论根据那种材料,农产阶层变化都显得非常混乱,而且基本上是佃农阶层减少,自耕农和半自耕农阶层增加,据此似乎应该得出地权分散而不是地权集中的结论。但是,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假象。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集中具有隐蔽性,即地权转移的幅度和转移的过程都不是十分清晰,必需经过认真辨析,才能看清其面目。

首先,自耕农占有田地数量变化与地权异动。表6只是反映了农户阶层变迁状况,而没有反映各阶层农户土地占有数量变化状况,所以我们不能仅仅根据农户阶层变化——比如自耕农比例有所增加,就遽然得出地权分散的结论,30年代前期一部分自耕农“身份”虽然没有改变,但是实际占有的土地数量却减少了,即成为笔者所谓的“虚名自耕农”。例如,据调查,1928—1933年常熟7个村中农占地平均减少1.105亩,崇德8个村中农占地平均减少 O.17亩。①无锡自耕农占田面积30年代前期急剧缩小,全县10亩以下土地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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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33页;《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31页。详细情况参阅《江苏省农村调查》、《浙江省农村调查》附表。又,我们不能轻视小农丧失少量的土地的意义,对于占地本来就不多的小农来说,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经济损失。

1922、1927、1932年分别为38.35%、41.5%和50.3%。①据1937年7月调查,常熟全县80%的土地为地主所有,自耕农、半自耕农所有土地不及20%,每户农家所占耕地平均约为3—5亩,有的往往只有数分而已。②所以即使在有的地区,自耕农数量确实较多,但由于大多数自耕农占有土地面积缩小,地权仍然趋于集中③,此其一。如前所述,有的地区农户田地抵押借货后,虽然名义上仍然是自耕农,实际上已经成为佃农,但是在农户阶层统计上,这种变化还没有能够反映出来,此其二。凡此都说明从某一个角度上说,自耕农阶层些微增多,并不一定就说明地权趋于分散。此外,表6还应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无论是依据《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数据,还是依据《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数据,绝大多数省份半自耕农阶层比例上升,应该主要视为自耕农失地所致,因为30年代前期由雇农和佃农阶层上升为半自耕农的可能性非常小。

其次,通过农产阶层变化分析地权异动,必须考虑30年代前期农民大量离村因素。当时就有学者指出,“近数年来水旱频仍,无地农民无以聊生,弃耕而流亡者为数甚多,佃农减少,自耕农之比例即相形而似有所扩大,实则并无增加”④,章有义先生也有类似提醒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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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文起:《抗战前江苏农村土地所有权浅析》,《民国档案》1993年第3期。

② 李若虚:《常熟县地政局实习日记》,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99辑,第52166页。

③ 参见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

④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49—46150页。

⑤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0页。

据1933年调查,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全家离村农户分别占所报告各县总农户8%、10.2%、6.7%、7%、4.3%和2.7%,据1935年调查,上述六省占地5亩以下离村农户分别占农户离村总数53.3%、50%、44.6%、30.1%、52.1%和62.8%,占地5—10亩离村农户分别占农户离村总数23.3%、33.3%、25%、35.4%、36.5%和28.2%,两者合计,占地10亩以下离村农户分别占所报告各县离村农户总数76.6%、83.3%、69.6%、65.5%、88.6%和91%。①根据上述数据计算,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六省5亩以下离村农户分别占所报告各县总农户4.26%、5.1%、2.91%、2.1%、2.24%和1.69%,5亩至10亩离村农户分别占各县所报告总农户1.86%、3.39%、1.67%、2.47%、1.56%和O.76%,10亩以下农户全家离村者分别占各县所报告总农户6.12%、8.49%、4.58%、4.57%、3.8%和2.45%。由此可见,所谓“全家离村农户”基本上为占地10亩以下农户,如果把这个数字加入各省佃农或者半自耕农占总农户百分比,则可以看出佃农和半自耕农阶层所占比例明显增加,说明地权趋向集中。

又次,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内,农村劳动力总量和各阶层劳动力数量分配应该基本上是稳定的,所以,各阶层劳动力变化也可以侧面反映地权变化状况。据陈正谟调查,30年代前期浙江浦江“年来农村经济破产,农人生产不易,因之,农工特增。最近,减低工资亦无雇主。”②嘉兴雇农各处都有增加,原因之一是“本地农村经济衰落,自耕农沦为半自耕农,复沦为佃农,一部分沦为雇农,无形中增多雇农之数量”③。江苏武进因为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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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886—887页。

②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684页。

③ 冯紫岗编:《嘉兴县农村调查》,浙江大学1936年版,第100页。

过剩,造成工资低落。①安徽泗阳“农工太多,其原因大多由于前年(1931年)大水为灾,农村经济濒于破产。一般平民为维持生活计,不是卖地,即是借债,以致多数自耕农及佃户一变而为农工,以谋生活。”②湖南沅江县农工“近三年(1931年以来)来总是呈现太多。其原因由于农村经济拮据,捐税繁多,致使失业者众,小农户亦变为雇农了。”③据1933年调查,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雇农分?e占各该省农村人口11.09%、6.04%、10.87%、8.24%、8.78%和9.27%④,这个比例明显高于从前⑤。总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雇农普遍增多,主要由小农失地破产而来。

最后,表6中的农户阶层变化数据只具有相对意义。表6没有一一列出农产阶层历年变迁状况,如果分析其历年变动情形,真可谓漏洞百出,我们以《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中农户阶层变迁略作评论。⑥先看佃农阶层变化情况。江苏佃农1932—1933年上涨14%,1933—1934年又下降5%;江西1933—1934年减少16%,1934—1935年增加5%;湖南1935—1936年增加3%,1936—1937年又减少6%,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一年之内佃农阶层发生如此大的变动,实在令人费解。自耕农阶层变动状况也是如此。江苏1932一1933年自耕农减少19%,1936—1937年减少6%;江西1933—1934年增加11%;湖南和湖北1936—1937年分别增加5%和6%;江苏1936—1937年减少6%;浙江和安徽均增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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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张履鸾:《江苏武进物价之研究》,《金陵学报》第3卷第1期,1933年5月,第24页。

②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686页。

③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686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70页。

⑤ 参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449—463页。

⑥ 参见国民政府主计处编《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第6—7页。

一年之间,自耕农阶层如此大起大落,恐怕很难得到合理的解释。1933—1934年湖南半自耕农增加5%,江西增加5%;湖北1935—1936年减少5%;安徽1933—1934年增加8%,1934—1935年减少5%,同样很难做出有力的解释。此外,《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和《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两个材料关于同一省份某一阶层农产同时期内的变化,相互之间出入太大。例如,依据上述两种材料,1931—1936年江苏佃农分别减少4%和增加8%,自耕农分别增加5%和减少11%,半自耕农分别减少1%和增加3%,凡此,都不容易得到合理的解释。鉴于以上分析,我们必须说有关30年代前期农户阶层变迁数据只具有相对意义,只有结合其他材料综合运用,才能得出较为客观的结论。

通过上文论证,笔者认为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地权处于集中时期,并且具有较为明显的特点。

首先,从地权集中的规模看具有普遍性和不剧烈性。

所谓普遍性,第一个方面是就地域而言,地权集中不是个别地区的现象,而是整个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都存在这种情况。当然,普遍性并不是说各处地权集中程度是均衡的,事实上,各地互有差异,大概而言,江苏和浙江两省地权集中幅度高于湖南、湖北、江西和安徽四省。第二个方面是就农户阶层而言,它涉及的范围广泛,不仅自耕农及其以下阶层农户丧失土地,而且一部分中小地主也加入了失地人群。地权集中具有普遍性是由多方面因素促成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是30年代前期受世界经济大危机的影响,中国农村破产,农民普遍贫困化,农户负债比例大幅度攀升,在生存第一原则的支配下,小农只有把自己最大的资产——土地作为度过难关和活命的凭藉,于是一部分小农抵押、典当乃至绝卖土地,从而

引起地权集中。

刘克祥先生认为20世纪20年代,约有30%—40%的农民完全没有土地,60%—70%的有地农户约占有全国40%—50%的土地,其余50%—60%的土地为地主、富农占有①;但是30年代前期11.8%的地主、富农占有61.7%的土地,而占人口88.2%的中农和贫雇农,占有38.3%的土地,其中占人口66%的贫雇农,占地比例为17.2%,所以30年代前期地权变化的显著特点之一是恶性集中。在这里刘克祥先生是就30年代前期全国范围地权集中程度而言的,至于长江中下游地区,笔者以为地权集中是事实,但是并没有形成土地兼并狂潮,没有达到“恶性集中”的程度。

按理,既然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地权集中具有普遍性,其幅度就应该是很大的,地权演变成恶性集中的可能性很大,但事实并非如此。首先,从表6看,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阶层并没有发生非常显著的变化。其次,从各地地权变化状况也看不出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分配达到了恶性集中的程度。②例如,据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江苏、浙江农村调查,尽管农户负债比例很高,自耕农及其以下阶层农户丧失了土地,但是地权转移并不是非常剧烈。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浙江各县农村调查后认为,土地“转移情形并不十分显著”③。江苏盐城“农田买卖情形,近来不甚活跃”④。江都县1931年以后,因为粮价与地价猛跌,土地买卖减少。据第九区某中人说,1931年以前,他做土地买卖中人,“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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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汪敬虞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1895—1927)》中册,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783页。

② 另参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06—717页。

③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8页。

④ 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40页。

得佣金三、四百元,民二十年以后,年约得佣金二、三百元,去岁(1933年)竟无土地转移之事实矣”①。泰县1931—1934年间,因农村经济恐慌,土地“买卖关系,几乎全成停滞状态,虽纵有转移情形发现者,亦不过作债务之抵押”②。常熟的“田产转移比较停滞,这是近年来都市膨胀,农村偏枯情形下必然发生的现象”③。湖北大冶30年代前期土地买卖呆滞,“因为在迭经兵祸之后,有钱的不愿再买地,无钱的就更不用说了”④,所以地权很分散。因为经济衰落,30年代前期黄冈土地买卖也不如从前活跃,地权转移受到限制。⑤湖南湖田地区出现小地主驱逐大地主,小经营排斥大经营现象,地权也趋向分散。⑥

之所以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地权没有出现恶性集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土地所有者和富有资产者转移投资对象。时人评论道,虽然30年代前期“中国地权分配实不平均,地权颇见集中;不特如此,而且有渐渐愈趋不平均之势,即地权有渐渐集中的趋势”,但是长江中下游地区由于大土地所有者卖地和有资产者投资工商业而不愿投资土地,所以“在最近几年中,长江流域并无显著的土地集中趋势”⑦。据曹幸穗先生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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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致华:《江都耕地分配》,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6辑,第34792页。

② 许荣肇:《江苏泰县土地概况调查》,《金大农专》1936年10月秋季号。

③ 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37页。

④ 李若虚:《大冶农村经济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2辑,第21041页。

⑤ 潘涸:《黄冈县之租佃制度》,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0辑,第31138页。

⑥ 彭文和:《湖南湖田问题》,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75辑,第39390页。

⑦ 吴文晖:《现代中国土地问题探究》,《新社会科学》第1卷第4期(1934年冬季号)。

抗战前江南地区土地投资的年纯利润为8.8%,而工商业平均利润率分别为30.2%和31.4%,前者明显低于后者,所以“最富有者对购买田地已不感兴趣”①。总之社会经济中心转移的宏观背景是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没有出现恶性集中的深层原因之一。

第二,国共战争的影响制约了地权转移。2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农民运动的高涨和中共开展的土地革命,地主饱受冲击,往往视土地为祸源和累赘。例如有的评论说,“‘赤区’的存在,以及各省各县农民抗租抗捐行动的频发,对于田产的转移,已经给予严重的威胁……(地主、富农)非但不敢买进田产,倒反尽力将自己所有的田产相机出卖。这种情形在福建、江西、安徽、湖北、湖南等省最为明显。”②湖北地主“怵于过去因田买祸”,30年代前期土地“即使每亩价值一元或二元,也无人问津”。③不仅战区如此,风声所及,连长江下游地区的江浙地主也怀有同样心理,对买进土地持有戒心。————————

① 曹幸穗:《论旧中国苏南土地占有关系的演变及其推动力》,《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4期。

② 陈翰笙等主编:《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2辑,中国展望出版社1987年版,第195页。

③ 湖北省民政厅编印:《湖北县政概况》第4册,1934年,第1134页。

第三,限制地权大幅度集中的最主要原因是30年代前期农村破产,自然灾害频仍而猛烈,农民负担加重,土地收益大幅下降,换言之,30年代前期农村经济危机自身限制了地权大幅度集中。农村经济危机期间,虽然土地供给市场急遽扩张,为地权转移和土地兼并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危机同时也造就了一个相对萎缩的土地需求市场。因此,农村经济危机一方面提供了土地兼并的可能性,但是另一方面又限制了土地兼并。当时的情况是有地者人人皆欲出售土地而活命,从而形成土地市场供大于求,以致有地卖不出去的局面。这种状况在两个方面极大地限制了地权集中的程度,一是使有机会出售土地的农户减少,二是使农户能够卖出的土地数量减小。①总之,30年代前期地权变化的畸形性限制了土地集中的幅度。

此外,小农零星细碎地抵押、典当直至绝卖土地的复杂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土地丧失速度,限制了地权集中程度;30年代前期小农普遍贫困化,由于担心贷款的安全性,高利贷者不肯轻易放贷,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权集中程度;同时即使在农村经济危机期间,影响地权分散的因素,诸如诸子均产、小农力农致富等因素仍然继续在发生作用,凡此都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地权的恶性集中。②

其次,从地权异动之后的土地流向看,土地兼并者的非农民性程度加强。农村地权是在社会各阶层之间不停地流转的,虽然从前土地兼并的钱财一般也来自农业部门以外,即土地兼并者的非农民性也非常强③,但是没有达到30年代前期水平,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 参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06—717页。

② 参见夏明方《对自然灾害与旧中国农村地权分配制度相互关系的再思考》,载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主编《自然灾害与中国社会历史结构》。

③ 参见[美]德·希·珀金斯著、宋海文等译《中国农业的发展(1368—1968)》,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18一119页。

第一,土地大量流人城居地主手中。上文所述何廉、方显廷所说浙江农村“土地日益集中于少数人之手,且此少数人非土著”,就是最明显的例证。而且这绝非个别现象。30年代前期由于平民地主、富农,尤其是专靠收租的地主日子越来越难,他们受到多方面的冲击,有时也是入不敷出,不得不典当、出卖部分土地。所以农村小地主对自耕农及其以下阶层农户丧失的土地吸纳能力有限,相当一部分土地流向资产雄厚同时又与农村有着较为密切联系的城居地主手中。尽管30年代前期土地收益减少,有钱人不愿收买土地,但是土地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流入若辈手中。①据农村复兴委员会调查,江苏盐城沙沟镇一带,农民破产,纷纷典卖田产,而买主多为在外之商人、高利贷者和官僚地主。②江苏“铜山县四乡(尤其是近郊)土地,已大多集合在少数城市大地主手中”③。据金陵大学30年代前期对江西、安徽、湖北地权异动之后土地流向的调查,同样显示相当部分土地流人城居地主手中。④据土地委员会对30年代前期地权分配状况调查,承典土地者“商逾十之二,余为士绅地主等。可见土地逐渐转移于非农民手中。”⑤

第二,30年代前期土地兼并者相当比例为政府官员,尤其是基层政权官吏占有相当比例。近代中国政权的性质越往基层,封建性越强,裸的掠夺性越明显,保甲长、乡村长、包税人常常利用手中的权力强占或“强贱买”土地,更具有血腥味。随着南京国民政府向社会基层延伸政权,农村官吏多了起来,自然也就增加了彼辈买田置地、乃至强行霸占土地的机会。据对无锡518个村长中的104人调查,91.3%为地主,7.7%为富农,1%为商人。⑥江苏邳县、常熟的村长和乡长相当多是地主兼高利贷者。⑦徐州包税人李西堂包收丰、沛、萧、砀、铜5县酒池税捐,因此发了大财,“六、七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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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左楷康《中国地权分配的动向》,《社会经济月报》第3卷第7期,1936年7月。

② 董成勋编:《中国农村复兴问题》,世界书局1935年版,第186—187页。

③ 铜山民众教育馆:《八里屯农村经济调查报告》,《教育新路》第12期,1932年12月。

④ 参见金陵大学农学院农经系编印《豫鄂皖赣四省之租佃制度》,1936年,第78—79页。

⑤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l辑第1编,“财政经济”(7),第48页。

⑥ 陈翰笙著、黄汝骧译:《现代中国土地问题》,《中国经济》第1卷4、5期合刊,1933年8月25日。

⑦ 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62页。

即买地近六百亩”①。铜山县因苛捐杂税不断增加,差役也获得从中肥私的机会,“三年以来购置田产三十至四十亩左右”者比比皆是。②之所以在土地收益减少而负担加重的形势下,基层官吏还愿意收进土地,一是因为其土地来得容易,二是因为他们能够“利用地位的优越,苛捐杂税可以逃避,田赋可以飞洒诡寄”而继续获利。③

其实,官僚、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往往是一体的。正如钱俊瑞所说,这些新兴的土地兼并者“在城镇里面就是银行钱庄的存户,甚至就是他们的股东,同时还是商号、当铺的老板;在乡村里他们是收税吏,小店铺和高利贷的主人。当然除此以外,他们又是乡村行政上的领袖。”④他们身兼多种角色,并互相转换,以最有利的方式购买田产,逃避税捐,成为地主阶层中的骄子。总之,“简单地说,中国的新式地主,大多是身居都市远离土地的贪官、污吏、军人、高利贷者及重利盘剥的商人”⑤。

最后,从30年代前期地权变化在20世纪上半期地权分配变化中的地位看,此次地权集中具有转折性。

关于近代中国农村地权分配变化,一般认为,“清代中叶以后地权有较快的集中趋势,但经过太平天国运动,长江流域几省地权分散,自耕农大量增加,70年代以后军人、商人地主兴起,地权再趋集中”,“大约到19世纪末,土地占有状况基本上与战前相同”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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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华东军政委员会委员会编印:《地主罪恶种种》,无出版时间,第31页。

② 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黎明书局1935年版,第2页。

③ 刘承章:《铜山县乡村信用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90辑,第47749页。

④ 《钱俊瑞选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79页。

⑤ 左楷康:《中国地权分配的动向》,《社会经济月报》第3卷第7期,1936年7月。

⑥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290页。

入20世纪以后,地权分配总体上逐渐趋向分散。笔者认为20世纪上半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分配变化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20世纪初期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由于晚清军功地主继续存在,加上民国初年又出现一批大小军阀地主,所以地权基本维持在19世纪末期集中的状态和程度。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到20年代中前期农村经济好转,地权有所分散。① 20年代中后期,湖南、湖北、江西受大革命洗礼,农民运动兴起,土地革命高涨,地主深受打击,纷纷逃亡或者转移投资对象,从而使得长江中游地区并且连带下游的江浙地区,因政治形势影响,地权也有所分散。20年代末期以后,尤其是30年代前期,地权再趋集中。并且,笔者认为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集中程度达到了20世纪上半期的最高峰,此后地权渐趋分散,所以我们说30年代前期地权集中具有转折性。抗战爆发后,长江中下游局部地区汉奸勾结日伪,强占土地,地权有所集中。②但是大部分地区地主在日伪统治与国统区政权苛捐杂税的逼压下,或者破产流亡,或者分散资产以减轻负担③,相当比例的地主成为富农乃至中农,地主阶级新陈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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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如20年代物价上扬,茧价高涨,江南农村经济较好,有余资购买田产而成为自耕农的贫农不在少数。参见丁沧水《近代嘉湖地区土地关系的变化》,《湖州师专学报》1995年第1期;张履鸾《江苏武进物价之研究》,《金陵学报》第3卷第1期,1933年5月。

②见华东军政委员会委员会编印《浙江省农村调查》,1952年、第3—8、180—184页;华东军政委员会委员会编印《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第38—40页。

③争来临后,随着大量地主逃亡,一部分债务往往也就不了了之;为了逃避赋税,抗战爆发后,富户分家比例明显增大,参见〔美〕马若孟著、史建云译《中国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民发展,1890—1949》,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2、88—89、127—128页。

谢激烈,占有土地呈分散的趋势。同时由于物价上涨,货币贬值,反而使得小农回赎30年代前期典押土地的可能性增大。①还有就是抗日根据地经过,地权自然分散。所以,总体上看,抗战时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地权趋向分散。抗战结束到全国解放时期,地权变化进入较快的分散时期,尤其是1947、1948年以后更加明显,这主要是因为解放战争波及长江中下游地区,而且国共双方决战前景已经基本明朗,一部分地主、富农纷纷转移财产,出卖土地,导致地权继续分散。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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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民发展,1890—1949》,第80页。费孝通先生也认为抗战时期货币贬值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民清理债务,虽然这会引起纠纷(《内地农村》,生活书店1947 年版,第193页)。

② 参见杜润生主编《中国的》(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9—10页;段本洛、单强《近代江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02—603页;樊树志《中国封建土地关系发展史》(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11页;华东军政委员会委员会编印《江苏省农村调查》第185、206页。

八、余 论

地权是农村社会的全息元,土地买卖与地权异动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可以反映农村社会多方面的变化,但这里仅就其对农户通融资金和农家生计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对于自耕农及其以下阶层占有少量土地的小农来说,土地是生存之根本和衣食之源,一般情况下,绝对不肯轻易出售。但是在遭遇突发事件,生计困难,无以为继的时候,他们只能抵押、典当、出卖一部分甚至全部土地,负债度过难关。经过若干年的辛苦劳作,省吃节用,幸运的话,再加上风调雨顺,政局稳定,他们有可能赎回自己抵押或典当的土地,甚至还可以增置一定的土地。如果此后又遇到突发事件,就再次抵押、典当或者出卖土地,如此往复不已。①所以,对于小农来说,土地具有财富蓄水池,或者说银行存款的作用,有钱则买(存款),无钱则卖(取款)。从某一个角度上讲,小农拥有的几亩薄田就是在不断的抵押、典当、出卖、回赎或买地、抵押、典当、出卖这个过程中循环实现的。从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段看,我们不必把小农抵押、典当甚至绝卖土地看成是死路一条。

如上所述,小农抵押、典当乃至出卖土地是为了暂时摆脱困境而采取的一种万不得已的方法,同时也可以视为通融资金的一种方式,但在20世纪30年代前期,小农这种传统上赖以解决困难的办法变得不灵验了。小农通过典押土地渠道通融资金变得非常滞涩,其主要表现是土地买卖交易大幅度减小,农村地权转移几乎全为债务关系所致。30年代前期地权变化的非常态,对于小农生计不仅无益,反而有害。

20世纪30年代前期全国范围内地价暴跌,但是,奇低的地价并没有带来大规模的土地交易。②江苏盐城“低廉的田价并不能招揽得多量主顾,田地还是和不能脱售的商品一样,禁锢在贫农的手里日趋硗薄”③。因为经济贫困,武进“农民被迫而售田者日多,而城市间因商业萧条,与银根奇紧,愿意投资土地者亦不多”④。1930年以后,武进“农人稍有储蓄者,见土地之纯收益减少,不愿再购买土地,以作土地投资之用,宁可将多余之资金,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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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德·希·珀金斯《中国农业的发展(1368—1968)》,第129页;张忠民《前近代中国社会的土地买卖与社会再生产》,《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

②必须指出的是,土地买卖交易减少与农家负债失地不仅不矛盾,反而说明农户是在更悲惨的条件下失去了土地。

③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40页。

④李范:《武进县农村信用之现状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辑,第46895页。

之高阁,或乘机放高利贷款”①。宜兴“往日以土地为财富之源泉,竞相投资于土地,今则裹足不前,反投资于工商业,甚至将资金藏于地窖,或收回一半债金,而清偿债务”②。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浙江农村调查后认为,“所有原来投向土地的购买资本,因鉴于农村露骨地在崩溃着,非在最有利的条件下是绝对裹足不前了”③,例如长兴县30年代前期地价大跌,“与前相较,仅值半价,尚无人过问”④。安徽天长县南乡和盱眙东乡地价下降50%,仍无人购买。⑤萧县农村中有钱人,30年代前期不再买地,“以免水旱之灾,赋税之累,除做可靠的买卖——买新卖陈以外,便放高利贷”⑥。江西万载1931年以前,上等田“每十把之地价可售三十元,今(1933年)仅在十元以下求售,尚无雇主”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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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范:《武进县农村信用之现状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辑,第46939页。

② 徐洪奎:《宜兴农村信用之概况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辑,第46258—46259贝。

③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8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11页。

⑤ 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上册,台北,华世出版社1978年版,第82、89页。

⑥ 佚名:《萧县农村剪影》,《农林新报》第438号,1936年10月21日。

⑦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12页。

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土地市场状况对农户通融资金和农家生计的影响,至少有两点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首先,地权变化中现金交易减少,土地市场极度萧条,农家虽有几亩薄产,但却很难脱手出卖,小农只能坐以待毙。据杜岩双在浙江调查,乡农告知他,“一村每年土地之转移,常在二十亩左右,但自民十八以后,土地交易实为绝无仅有之事,尤以民二十年以后为甚,土地转移事鲜,则中农通融资金之路隘”①。由于贫农、中农破产,虽然他们尽量压低价格,但还是无人承买,“结果,留在他们手里的田产,也只能当作一文不值。同时,因为卖不得现金益发枯竭,因此生活更难维持”,所以“这种田产转移的停滞非但没有停止了农民的破产,倒反扣住了农村大众的咽喉”。②诚如有的学者所说,当“大多数小农连受剥削受掠夺的机会都被剥夺者剥夺的时候,也就是中国农村经济危机最深刻最尖锐化的时期”③。

其次,小农地权异动一般都要经过抵押、典当直至绝卖几个步骤,本来这个过程没有什么新鲜的,但是20世纪30年代前期,在土地转移过程中,经过这三个步骤,小农所受的损失特别大。30年代前期地价跌落,土地抵押、典当借款随之降低,但小农却要付出高昂的利息,借贷利息和土地抵押、典当能够借到的款数成反比例增长。据调查,江苏12县平均,土地抵押价格仅占地价46.8%,土地典价占54.5%。④据对湖北5县调查,土地抵押价格占地价50%左右的情形最多,土地典价占地价一般为80%。⑤据李金铮先生考察,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土地抵押借款比1920年代减低了15%—30%。⑥之所以出现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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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杜岩双:《浙江之农村金融》,《申报月刊》第3卷第9期,1934年9月15日。

② 钱俊瑞:《中国现阶段的土地问题》,《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1934年8月秋季号。

③ 夏明方:《对自然灾害与旧中国农村地权分配制度相互关系的再思考》、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主编:《自然灾害与中国社会历史结构》,第324页。

④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29页。

⑤程理?:《湖北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666~45667页。

⑥李金铮:《民国乡村私人、店?借贷的信用方式——以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中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4期。

地抵押、典当借款降低的现象,除了土地价格普遍下跌外,还因为债主深知农村经济凋敝,农户普遍负债,无以为生,于是他们借小农急需用款的心理.极力压价,在最有利的条件下,以极低的代价掠取小农的土地。于是,小农往往是以低廉的价格抵押、典当土地,而在付出高昂利息之后,最终却丧失了土地①,所以小农还不如直截了当地绝卖土地,所获价钱反而————————

① 例如江苏南通由借贷而典卖的上等田价只相当于中等田的价格,而中等田典卖的

价格只相当于下等田的价格(湛然:《南通的农村》,《新中华》第2卷第6期,1934年3月25日)。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第12篇

近年来有关近代华北农村手工业方面的研究,当以史建云女士居功厥伟,但是在比较农村手工业收益与农业收益时,史女士的计算多少也有夸大差距、矫枉过正之嫌。(注:参见史建云《农村工业在近世中国乡村经济中的历史作用》,《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手工业生产与农民观念更新》,《近代中国社会生活与观念变迁》,第339-357页。)其主要依据是时人对河北高阳、宝坻、山东潍县等近代华北新兴棉纺织手工业中心的调查报告,如吴知《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和方显廷、毕相辉《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等。然而对照原文,我们发现,史文在引用数据时实际上是有所选择的。

以高阳为例。史文认为19世纪20年代(实际上是1915-1920年间),该地农户的手工业收益是农业的2.5倍到10倍左右,其中农业收入每户每年不足30元,而织布农户自织自卖(即“织卖户”)的每匹可获“纯利”1-2元,向商人包买主领取原料进行纺织的农户(即“织手工织户”或“织定货织户”)每匹获工资0.5元,以一年织布150匹计,每户年收入在75元到300元之间。织麻布(即人造丝布)的收入更高,织手工的每匹可得工资4-5元,织卖户的每匹可“赢利”5-6元,以一年织150匹计,收入在600-900元之间。

然而根据解放后的调查,由于织卖货的“技术较高,资本较为充裕”,“是一般织户不能做到的”,所以“一般织平面机的只有10%是织卖货”,其中“大部分是附集在高阳城周围二十里地以内的村户”。这些织户为获得微薄之利,都是全家“人人动手,终年忙碌”,“织布者每天工作在12小时以上,一天只能在吃两吨饭的时间里得到片刻休息”。(注:高河:《高阳织布业概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北省保定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保定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1985年5月印行,第172页。)而且一进入30年代,织户的收入即有相当幅度的下降,而史则只字未提。这里只好将吴知的调查报告再倒腾出来了。据统计,被调查的382家织户中,1932年全年平均每户织布(包括棉麻布)170.89匹,其中织布数在100匹以下的占总户数的40.05%,100至150匹的占21.99%,二者合计为62.04%。其中“全年织布数最少的为棉布织手工的,平均每户仅织布139.53匹,但这种织户在全体中占最多数”,占总户数的48.95%。织卖户的,共77户,平均每户全年织203.39匹。其收入以棉布论,织卖户的每匹赚钱自一二角至1元数角不等,织手工的一般很少超过1元的。织麻布的收入仍然较高,但也比20年代低落不少,通常织卖货的每匹可赚1元以至4元以上,织手工的则为1-4元,以每户年平均织布150匹计,收入当在100至600元之间。但一来这种织户户数有限,二来“每日织布量少”,再加上“浆麻花板等费用”,“所赚也就有限了”。(注:以上均参见吴知《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118-129页。)因此,就大多数织户来说,其年均收入是难以超过300元的。事实上,收入更高的农户也不是没有,但毕竟是少数。

高阳手织业雇工的工资水平,一度的确比较高,但同样有一个急速下滑的趋势。将史建云行文的顺序颠倒一下便是吴著的原意:即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一个雇工的工资,每年60至80元不等;30年代则为40至60元不等,其中又“以40元的为最多,比从前普遍的减去 20元之谱”(注:《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第133页。)。这已经接近了当时农业雇工中男性长工的年工资(平均40元上下)了。其命运也很不稳定。在20年代布业极盛时,高阳有雇工的织户,“要占十分之六七”。其后布业不振,雇工纷纷被解散,1932年雇工的织户还有42%,到1933年则“至多不过十分之一二而已”(注:《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第131页。)。此外,雇工的这些工资并不都是织布的收入,有将近40%的雇工农忙时要“帮作田场”,以致在一年内“无甚空闲”,所以“工资也比普通的农工为优”。这些雇工又大都是16岁以上36岁以下的青壮年,工资水平较高,良有以也。即便是这样,雇工们日常食物,“不过是高粱、小米、玉米、咸菜及豆类,非过节是不吃荤的”。(注:《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第131、133-134页。)

上述手工业年收入,看来也并非史文所说的“纯利”。因为紧接着上述工人工资和收入水平的调查统计之后,吴知先生又分织棉布和织丝布两种情况专门对织布赚工资的织户进行了相当细致的成本分析。结果是:织户织8斤半白布的成本,人工一项每匹0.97元,占成本总数的89.53%,加上其他用费合计为1.08元,而当年线庄给织户的工资平均仅为0.8元,“还不够人工的开销”。但织户之所以乐于从命,一是“织布是一家人自己操作的,那么当农闲时一家无事可做,如代商家织布,多少还可以赚些工资,资补家计”;一是织户每织布一匹,平均可赚出棉纱6两,约值0.33元,“以贴补工资及其他用费”。将此项赚款与正当的工资收入相加,组户每匹所得共为1.13元,每匹净赚也就5分钱,而且很不稳定,因为布线庄“常常要叫织户缴实重八斤以上的布”。织明华葛(人造丝布)的平均每匹可净赚0.48元,即平均工资2.20元减去成本1.72元(其中人工1.189元),不过除此之外,“原料是一无可赚的,且每日每机出布不过半匹”,又“以雇佣外人织布的为多”,所以“织布报销,仍然很薄”。(注:《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第182-193页。)

再以宝坻县为例。史文认为织布农户平均每年每户收益127元,而当地的农田收入佃农全年26.38元,半自耕农86.62元,自耕农144.76元,故“织布收入超过了农业收入”。查对原著,数字并没有错,可对此项收入的定性存在着对原文的误读之处。史文为了强调两者的差距,而将前述织布收入指为净利,将农业收入算作“农田总收入”,所以她认为,如扣除成本,其净收入“还要低不少”。但原著在做相同的比较时则明确指出,前述农业收入为“净收入”,而所谓127元的织布收入只是从“工资”和“工力收入”中减去“浆经费”和“布机折旧费”之后的余数,但“所有布机并非完全由织户一家人工所管理”,尚须“雇人织布”,棉纱上机前的络经卷纬及整理工作亦须“多雇女工为之”,将这些人的工资除去,“每家平均纯得105.11元,始为净收入”。(注:方显廷、毕相辉:《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1936年印行,第39-41页。)其实,这两者都不能算是净收入,其农场收入部分还没有扣除“一切家用部分”,织布“纯得”大概也没有计算人工成本,即如同高阳的情况。由于这两地的调查均是由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主持的,所以这种情况很可能是存在的。前者扣除后,自耕农为72.76元,半自耕农14.62元,佃农则入不敷出,净亏45.62元。(注:《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第6-7页。)因原著对后者的详细调查结果未做交代,所以只能等待发掘了新材料之后才能说出个子丑寅卯来。不过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多数织布户的净收入,并不像被渲染的那么高。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调查是1923年“宝坻布业最称发达的时候”。此后即先于高阳而陷入衰落期,其衰落之惨状,有如表7:

表7 1921-1932年宝坻县永机布每匹价格、成本、利润、工资及织机数变动趋势

资料来源:《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第5表、第17至19表,第14页、第56至59页。表中加星号的系1933年的数字。按:表中 1931年商人雇主的永机布售价,原表误为0.020元,现改正之。

可见,从1921年到1932年,宝坻布商的利润简直是一落千丈,1932年每出售1匹永机布,所赚的甚至不到5分钱,仅相当于1921年的35%。主匠织户的“工力收入”则由每匹0.368元减至0.092元,只是前者的1/4。散工织户的工资同样有所跌落,其拥有的织机数更从1923年的8180台,减为1933年的375台,减少了95.4%。于是,“有自携布匹,与柳筐尘帚以俱,前往市集求售者,有重返陇亩,从事耕作,或另觅他业,以饱口腹者”,“昔日之有定额工资源源而来,不必以高利借款购置棉纱之情形,则如逝水之不复返矣”。(注:《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第47页。)

这种情况,与高阳布业的兴衰过程一样,恰好支持了黄宗智先生在论述30年代江浙蚕农的生活水平时表明的观点,即必须把“危机以前由国际丝需求带来的高价曾给蚕农带来的繁盛”与“后来的破产联系起来看”。(注:黄宗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中文版,第150页。)而且这种破产,一方面固然与战争、灾荒的破坏以及机制工业品的竞争等外在因素有关,另一方面也是小农商品化自身内在演变的结果。正如方显廷所云:

(宝坻手织业)当规模狭小之际,农民可利用工作暇隙,以事织布,借益收入。迨规模扩大,生产增加,织工须以全力织布,此种利益即归消灭。类似情形,吾人亦可于华北其他乡村工业中见之。山西之煤铁矿业,数百年来皆为农民副业,借以略增农家收入,日后新式矿业发展,农民多为矿工,然收入反而短少,至不能赡养大小,生活程度亦因而降低。人口过剩问题可暂时解决,第亦仅为一时现象也。(注:《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第54页。)

因此,如果我们只是看到近代华北手织业一时的繁盛,而忽视了对这种经济活动内在运行机制的探讨,忽视了在其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边际报酬下降的必然现象,由此得出的结论显然是很不完整的。

比较农业与手工业的收益,似乎还不应该忘了向读者做背景交代。惟其如此,才有可能使人们对两者之间的差异及相互关系做出更加科学的判断。其实,作为近代华北三大手织业中心,无论是高阳,还是宝坻,抑或是山东的潍县,都是农业生态环境较为恶劣的灾害多发地区,其农业生产力水平就是在整个华北地区也是极为低下的,在这些地区挣扎求存的农户,其手工业收入高于农业收入,甚至成为农户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都不是什么咄咄怪事。可如果有意无意地模糊甚至抽象掉了这一背景,就往往会给不知情的读者造成一种错觉,进而把它看成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史文还特地将高阳等地与河南的南阳做了一个对比,认为南阳“自然条件较差”,“农业生产力水平相当低”,这自然进一步强化了上述业已制造出来的地域空间上的“错觉”。

农村手工业发荣滋长的此类特殊的生态背景,也要求我们在考察农户的家庭收入时,应该将农、副业及其他收入结合起来做整体分析。这样,某一农户的手工业收入增加了,但农业收入却很低,或者农业收入相当高,手工业收入却相对较低,因此,其总收入水平的变化幅度当不致太大。当然在这些地区,主要依靠手工业或其他副业,也并非不能获得较之其他地区更高的家庭总收入。在高阳城东南乡20里以内的各村庄,多数农户是因“耕地不够或贫瘠无收而织布的”,由于织布的收入高,往往“一户有一台织机的,可以织布养活八口之家,不指着种地过日子”。其中一个拥有300多户人家的小果王庄,因为织麻布的关系,“生活显著提高,村里肉铺杂货铺多家”,“各种日用杂货、干鲜果品齐全”,以致有“小天津卫”之称。(注:高河:《高阳织布业概述》,《保定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第176页。)在宝坻县过去因“水旱过甚,农民无以谋生,至于饥寒交迫”,其后“转而学工”,结果“数年以来,虽水旱频仍,而该县人民之殷实,仍不少减”。(注:河北省政府建设厅:《调查报告》第4编,1928年12月印行,第60-61页。转引自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3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02页。)而在保定地区,因为有了1930年和1957年的两次农村调查,我们可以更为清晰地观察到农副业之间的关系。该调查从地势、土质、农业、副业的生产及人民的生活水平等方面,对保定的西、东、南、北四个部分进行了描述性的对比分析,兹列表如下:

表8 保定各地区农业生态环境、农副业收入与农民生活水平比较

资料来源:河北省统计局编:《廿八年保定农村经济调查报告(1930年—1957年)》。见《中国农业合作史资料》1988年总第17期,增刊(二),第70页。

很显然,由于农业生态环境较差地区的农民更多地从事副业和经济作物的生产,其生活水较环境优越地区为高(北部地区因条件特殊不论)。但是必须注意,这种生活水平之间的差异总的来说并不是很大,不宜拔高和夸大,而且像上述小果王庄那样的情况也是比较少见的特例,不具有普遍意义。更重要的是,这些以手工副业作为养家活口最主要手段的农户,固然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提高家庭的收入水平,但这毕竟是在恶劣环境驱迫之下所采取的一种应变行为,所以当他们几乎全力以赴于手工副业之时,往往又忽视了对农业的投资,忽视了对身居其间的恶劣生态环境的改良工作,结果只能是将自身的命运完全置放于起伏不定的外部市场和经济环境之中。这实际上是贫困小农在生存压力下所采取的一种类似的冒险行为,因而较之生态环境相对稳定地区的农户来说,其收入水平其实是非常不稳定的,他们获取了一时的高收入,却面临着更大的生存风险和不安全性。衡量小农的家庭收入,安全原则不仅不是可有可无的,甚而是超越利润之上的第一准则。

事实上,无论是在高阳、宝坻、潍县等生态环境比较恶劣的地区,还是其他生态环境较好的地区,农业收入越低的农户,其从事手织业及其他各类副业的动力越大,其依靠各类副业所获得的收入也愈高。20世纪30年代初,张世文通过对定县大西涨、东不落岗、南支合、南王吕、西市邑、西板等6村家庭工业的细致调查,曾总结出如下规律:(1)每家自有田地亩数与从事家庭工业人数占家庭总人口数的百分数有一种相反的趋势,就是自有田地亩数愈少,其从事家庭工业的人数占总人口的百分比反倒越高;自有田地亩数愈多,其从事家庭工业的人数占总人口的百分数反倒愈低。(2)自有田地亩数愈少,其每个从事家庭工业者(即单位手工劳动者)全年从事家庭工业的平均小时数愈多,自有田地亩数愈多,其每个从事家庭工业者全年从事家庭工业的平均小时数愈少。(3)自有田地亩数愈多,其平均每家家庭工业全年出货的价值与赚利愈少;相反,自有田地亩数愈少,其平均每家家庭工业全年出货的价值与赚利愈多。(4)全年全家的一切收入愈高,其从事家庭工业的赚利占全年全家一切收入的百分比则愈低;相反,全年全家的一切收入愈低,其从事家庭工业的赚利占全年全家一切收入的百分比则愈高。其中,全年全家一切收入在某个限度以下(如在大西涨村以350元为界),其平均每家全年出货嫌利逐渐增高,相反,在这个限度以上,其平均每家全年出货赚利则逐渐降低。(注:张世文:《定县农村工业调查》,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1936年版,第11-18、417-482页。)可见,对绝大多数中下层农户来说,副业收入高则高矣,却依然不过是维持生计的一种手段而已。

需要补充的是,最早对华北近代农民收入水平给予盛赞的是慈鸿飞先生,事实上,也正是慈先生的如许论断最具夸张性和随意性。他依据而且仅仅依据上文提及的李景汉1928年有关34户农家的调查,认为以中等水平计,定县农民人均年收入为50元,按货币购买力折算,至少相当于今天人民币1000元;而“按1991年统计,全国绝大多数县农民年人均收入不足千元(按1991年价格),1994年全国农民年均纯收入1220元”,“此数比30年代定县的农民收入水平高出有限”,“这些数字充分证明市场经济应是我国农村经济的唯一取向,舍此没有出路”。(注:慈鸿飞:《二十世纪前期华北地区的农村商品市场与资本市场》,《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应该说,慈先生有关当代中国农村经济发展道路的论断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如果将今天的市场经济与旧中国的市场经济混为一谈,并将这样一种结论建立在以上所谓的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恐怕大多数学者都不敢苟同。由于我们不清楚慈先生是按照怎样的标准来确定20年代末与90年代初货币购买力折算标准的,故不敢对之妄加评断,但如果对这两年被调查农户平均每人食品消费的数量和质量清况做一比较,大致还是可以看得出农民生活水平的高下之分的。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数据,1990年全国农民年均纯收入为686.31元,如以慈先生折算后的数字为准,不足1928年定县34户农家人均收入的70%,但是年人均消费的粮食、蔬菜、肉蛋、食油糖酒等,分别为262.08公斤(细粮215.02公斤)、134公斤、17.14公斤及12.81公斤(其中酒6.14公斤),而1928年每等成年男子(约等于1.27人)相应食品的平均消费量,则分别为443.18公斤(其中甘薯263.93公斤)、202.45公斤、2. 28公斤及5.10公斤,人均消费量为348.96公斤(甘薯为207.82公斤)、159.40公斤、1.80公斤及4.02公斤。(注:参见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1997》,中国统计出版社1997年版,第313、321页;《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299、313-316页。)两者孰优孰劣,自不待言。即以河北省而论,1990年农户人均纯收入621.67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人均食品消费的质量结构仍然优于20年代,其消费的粮食、蔬菜、肉蛋及食油糖酒等分别为231.05公斤(其中细粮160.86公斤)、148.67公斤、9.49公斤及7.91公斤;按现行价格计算,人均食品类消费占生活消费品总支出的49.05%,远低于1928年定县农户的恩格尔系数(69. 23%)。

于是,从慈先生的推算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令人难以置信的“现象”:一方面是20世纪20年代末的农民,经济收入高,生活水平却是绝对的贫困,另一方面则是90年代初的农民,经济收入远低于20年代末,但却过着接近小康型的生活。经济收入(以可比价格计算)与生活水平之间居然呈现出如此匪夷所思的反比例关系,大约是迄今为止任何一家经济学理论都难以合理解释的,姑且不论到了1994年农民年均纯收入增加到1220.98元,亦即1990年的1.78倍时,农民的生活水平究竟是什么样的状况。当然,我们如果以30年代的富裕户和今天华北农村处于平均数以下的多数农户做比较,其间的差距可能不会太大,但这一现象无论如何也不能反证旧中国农民收入水平的惊人之“高”,相反,那只能说明一个问题,亦即今天的华北农村经济还没有发展到足以让绝大多数农民都过上小康生活的阶段,也就是说,今天的华北农村还需要更进一步的发展。新近出版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关于1997-1998保定农村的调查报告,就可以说明这一点。(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无保”调查课题组:《中国村庄经济:无锡、保定22村调查报告(1997-1998)》,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375-700页。)

资料来源:《农情报告》第5卷第8期,1936年,第264-269页。因此处未将原表所列各项食品全部录入,故各项百分比相加不等于100%。

由于近代以来华北地区灾荒发生的次数越来越多,频率越来越高,实际上已经成为农民经济生活中不容忽视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如卜凯所说的“仅系一种间歇现象,而非一种趋势”(注:〔美〕卜凯主编:《中国土地利用》,金陵大学农学院农业经济系1941年版,第656、660页。),所以,表9反映的荒年的食物结构绝不是我们当代人所想像的非常态的偶然的现象。而且,由于上表所罗列的都是稻麦杂粮及肉食品,还不是农民在荒年食用的所有食品,所以远不能反映荒年食物的真实情况。在许多场合,甚至连人类自身的肉体都已经成为延续生命的食物了。尤其是在近代的华北地区,这种“人食人”的现象可谓屡见而不鲜见,其发生的频率之高,涉及的地区之广,都是有史以来前所未闻的。(注:参见拙著《民国时期自然灾害与乡村社会》,第404-412页。)

至于郑先生依据方志记载所列举的一些农民和富户在宴饮节日中的大肆铺张和农民入城“类多醉饱而归”的吃喝现象,则主要是小农商品化过程中一种典型的“炫耀性消费”现象,其对社会经济有害无益。(注:参见张瑞德《平汉铁路与华北的经济发展(1905-1937)》,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8年版,第74-75页。)而且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也可归因于美国人类学家在研究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贫困农民家庭营养选择过程时发现的所谓“养家糊口者效应”。因为这些进出饭馆的人,“是家里主要的有时甚至是唯一的挣钱者”,他们必须吃饱喝足以承担压在他们身上的重负,“在家吃是便宜一些,坦是,这就意味着当着其他家庭成员的面吃得更多更好而丝毫不能与他们分享——这种情景很难让人想象”。(注:〔美〕马文·哈里斯著,叶舒宪、户晓辉译:《好吃:食物与文化之谜》,山东画报出版社2001年版,第269-270页。)

在揭示华北民食乃至总体上的农民生活水平时,还必须注意地域空间上的差异。这种地域差异除了上述因交通条件的改变而发生的局部变动外,一个更重要的带有规律性的现象是平原与山区、中心与边陲之间生活水平上的显著差异。这种差异在上述中农所的调查中自然是难以索稽的,但是通过逐一翻阅大约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编写的华北县志,特别是河北省的方志,我们就可以对此有非常深刻的印象。研究近代华北农村,如果只是把视野集中于农业生态条件相对较好的平原地区,而忽视了面积更大的山地高原区,忽视了这些地区在一个更大的区域生态系统内的互动机制及其对农民生产与生活的影响,则不仅不能够更全面地反映整个华北地区的经济大势,而且也会使我们失掉从地域分异的角度更加深入地探讨过密型商品化演变规律的机会。

关于工业品进村以及衣着服饰等农民生活方式的城市化问题,上述发展论者赖以立论的基础不过是极其简单的线性逻辑关系,因为在他们看来,近代工业品要想进入农村市场,必须以“农民的收入水平有所提高”、“农村市场上有购买力的需求扩大”为前提,只要农民使用了近代工业制品,就表明“农民有购买这些物品的资金”,而农村市场上人均购买力的提高,也就是农民收入和生活质量提高的一种反映。史建云女士还反复强调,“只要一个农民还以农业生产为主业,处于靠天吃饭的状态,我们就很难想象他们会轻易出售赖以为生的粮食,去购买那些似乎没有多大用处、并不是生存所必须的物品”;在那些原来即有棉纺织业的农村,洋布等工业品的进入,“其前提条件必然是,农民把原来从事棉纺织业的时间投入农业或其他手工业,能够获得更高的收入”,使农民家庭“在购足与原来由自己生产的棉纺织品同量的商品后仍有剩余”,云云。(注:史建云:《手工业生产与农民观念更新》,《近代中国社会生活与观念变迁》,第350-355页。)

就前一个推论而言,史文实际上是以大多数农民都是形形的工业品(包括毛革制品、酒——各种瓶酒、啤酒、白兰地酒等、汽水、罐头、西药、自行车、抽水机、梳毛机、车床、钟表、玩具、文具、染料、油漆、电筒、电池及其他电料、玻璃器皿、图书、化妆品以及照相器材等)的现实购买者这一假设为前提的,其真实性颇令人怀疑。而后一个推论,则忽视了华北农村粮食市场上广泛存在的“粜精籴粗”的现象,因为这种以降低自身生活质量为代价的交易行为可以清楚地表明,绝大多数的中下层农民是怎样自发地运用市场调节的手段,来解决资金不足与满足生存需求这一内在矛盾的。农民卖出去的大部分是小麦,购入的则为玉米等杂粮,在30年代的保定地区,小麦价格平均高出玉米等粗粮1/3以上(注:崔晓黎:《家庭·市场·社区——无锡清苑农村社会经济变迁的比较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1期。),所以,利用这种方法所“腾挪”出来的市场购买力远不是人们想像的那么微不足道。

洋布之取代土布而成为一部分农民的衣着时尚,则不仅与农民获得更高的收入没有必然的逻辑关联,在许多情况下反而是农民贫困的一种反映。只要我们对洋布的中国销售史还不算陌生的话,大概都会记得当早期洋布的价格高高在上时,它在中国的销路是如何的呆滞,除了城市里的中产阶级把它当做一种奢侈品之外,“广大的乡村居民仍继续穿用土布,因为土布又温暖又耐穿”(注:《1893年英国领事商务报告》,重庆,第2页。转引自徐新吾主编《江南土布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56页。)一旦洋布贬价销售,“中下层过去因土布比洋布价廉耐久而喜好土布”的“第一个理由已不存在了”,许多“买不起绸缎或其他昂贵衣料的人”开始大量购买洋标布“用来作长衫或外衣的材料”,那些“贫瘠和人口稀少的地区”往往是洋标布主要流行的地区。(注:《1871-1882年海关贸易报告》,宁波,第133-134页。转引自《江南土布史》,第158页。)较之东南沿海等地,华北农民对洋布的比较普遍的接受要晚至19世纪70年代末期,但这是在光绪初年发生的那一场持续四五年之久的之后(注:参见拙文《中国早期工业化阶段原始积累过程的灾害史分析》,《清史研究》1999

至于户均住房间数的大幅度增加,则是郑先生通过自己也信心不足的“简单比较”而得出的结论。他将1922、1930年分别由戴乐仁、董时进主持的两次河北农村调查做了对照,结果“发现”:无房农户和3间或不满3间的农户有所减少,3间以上的农户有大幅度的增加,拥有7间半以上的住户到1930年接近所调查农户的一半。我们并不怀疑这两次调查的真实性,然而如前所述,戴乐仁的调查对象主要是处于贫困线以下的农户,其中无地户以及占地10亩以下的农户占调查总户数的比例是62.77%,占地5亩以下及无地户合计则为44.14%,而在董时进所调查的农户总数中,占地5亩以下及无地户的比例为26.95%,占地20亩以下及无地户的比例也只是66.75%(注:董时进:《河北省二万五千家乡村住户之调查》,国立北平大学农学院农业经济系调查研究报告第4号,1932年5月刊印,第4页。),通常情况下占地数量和住房间数又是成正比例的关系,所以,这两次调查的可比性也就很值得怀疑了。

换言之,由于后者所调查的农户平均占地26.7亩,多数不过20亩,因而其所代表的可能是华北农村,至少是河北农村农民住房的常态,见表10。

这一点可印证于同时期的其他河北农村调查。例如在定县东亭乡515个调查户中,有252家的房屋在5间以下,几占总户数的一半,其中有3间和3间以下的占27.18%,这些“多半是偏穷的小农户”(注:《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272--273页。)。这与上述董时进的调查极其接近。何况即便是户均间数较多,也不一定意味着农家居住条件的优良,因为往往是房间数越多,家庭人口数也越多,平均每间人数差距就不是很大了(同见表10)。正如董时进在另一份调查报告中指出的,华北乡村的房屋分配实际上“颇为平均,但均甚拥挤,且一间至三间之户数竟属最多,其用途则包括卧室、厨房、贮藏、工作、客厅、饭厅等,一家男女大小,均凑集在内”(注:董时进:《罗道庄之经济及社会情形》,国立北平大学农学院调查研究报告第2号,第5-6页。)。这不独像李景汉先生所详尽描写的那样有碍于家庭卫生和居民健康,甚而至于农民的性生活质量也大受其扰。(注:参见石?秩伞兑桓雠宓男陨?睢罚?嗑笱?a class=content_a href=/class_free/15_1.shtml>社会学系1941年5月毕业论文,手抄本。)

表10 河北省25000家乡村农户住房与户数、人数的关系(1930年)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第13篇

[关键词]20世纪;中国人类学;发展方向

Abstract: In its more than 100 years’ history,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anthropological studies can be pided into four stages: the beginning and initial stage (before 1937), mature stage (1938~1949), setback stage (1950~1979), and reconstruction and booming stage ( from 1980 up to now). Over the years, generation after generation of Chinese scholars contributed a lot to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school of anthropology by translating western anthropological works into Chinese, conducting investigation in Chinese communities, doing large scale fieldwork, establishing Association for Chinese Ethnology and Association of Chinese Anthropology, etc. While Chinese anthropological studies are thriving, problems like improper disciplinary positioning do exist. However, the ever increasing tendency of cross boundary studies and the painstaking efforts by Chinese scholars will certainly rejuvenate and broaden Chinese anthropological studies.

Key words: 20th century;Chinese anthropology;development direction

20世纪中国人类学的发展经历了4个阶段,即20世纪初~ 1937年,1938~ 1949年,1950 ~ 1979年,1980年至今(注:人类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类学包括体质人类学和文化人类学两大分支,狭义人类学等于文化人类学或民族学,英美学术界大都持这一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人类学专指体质人类学,以法、德和俄罗斯为代表,研究人类文化与社会的那一部分学问归为民族学。本文是从狭义人类学角度,对中国文化人类学发展历史进行综述。关于中国内地人类学发展的分期目前没有统一的看法,有分为3个阶段,如周大鸣在“中国人类学的世纪回眸”(出自周大鸣主编《21世纪人类学》,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一文中,持三段论观点;有分为4个阶段,如顾定国《中国人类学逸史》一书和陈国强在《中国人类学发展史略》(《广西民族学院学报》1995年第1期)一文中主张分为4个阶段;有分为6个阶段,如胡鸿保主编的《中国人类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和王建民等主编的《中国民族学史》(上、下)(云南教育出版社1997、1998年版)均持这个观点。 我的分期也是4个阶段,但与陈国强先生和顾定国先生的不同:陈国强先生分为20世纪20年代以前传入传播阶段、30~40年代初步发展阶段、50~70年代分科发展阶段、80年代后宣传提倡这4个阶段;顾定国先生的4个阶段是1949年以前全盘接受西方人类学理论、50年代初苏联模式取代西方理论、毛泽东化、80年代后强调中国模式。)。笔者如此划分是因为,中国学术的发展与政治紧密相连,抗日战争的爆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这两个政治事件都深深地影响了中国人类学学科的发展和走向。20世纪三四十年代,因为抗日战争的需要和国民政府的重视,出现了中国人类学发展的第一个黄金时期。1980年以后,中国社会的转型,推动了人们去研究社会历史文化的变迁,人类学的复兴成为可能。1949年以前,中国人类学深受西方传统人类学理论方法的影响,20世纪50~70年代,中国学术界受苏联模式的影响至深,8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发展的加速和文化发展的繁荣,中国人类学进入了恢复和重建的阶段。限于篇幅的原因,本文主要论述中国内地人类学研究的发展。

在中国人类学创立和发展的初期,人类学和民族学没有严格的区分。20世纪初至1937年,是中国人类学的创立阶段。这个阶段人类学在中国的传播和初步发展,表现在西方人类学学说的介绍、田野调查的开展、相关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的设立、中国民族学会的成立4个方面。

抗日战争之前,西方人类学的许多著作先后被翻译出版,如林纾、魏易合译的《民种学》(1903年)、陶孟和等翻译的缪勒利尔的《社会进化史》(1924年)、许德珩翻译的涂尔干的《社会学方法论》(1925年)等。据笔者不完全统计,1937年以前,翻译出版的西方人类学著作近20部。此外,也有一些中国学者根据西方著作加以编译,写出一些早期的人类学作品,如刘师培《中国民族志》(1903年)、陈映璜《人类学》(1918年)、顾寿白《人类学大意》(1924年)。林惠祥编译的大学教材《文化人类学》,1934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西方人类学最初把“原始落后的民族”或“异文化”作为研究对象,因此中国人类学家最初也采取了相同的路径,开始进行少数民族调查。其中较著名的有:1928年夏,杨成志克服了诸多困难,首次深入川滇交界的大小凉山地区,成为“滇川民族学调查第一人”[1],后来写出了《云南民族调查报告》、《中国西南民族中的罗罗》、《罗罗文的起源及其内容一般》、《云南罗罗族的巫师及其经典》等一系列论著。1929年4月底开始,凌纯声、商承祖对东北松花江下游赫哲族开展调查,编写了《松花江下游的赫哲族》(1934年影印本,上海文艺出版社1990年版)一书,是中国人类学家编著的第一部民族志,至今仍被奉为人类学田野调查的圭臬。1933年,凌纯声、芮逸夫、勇士衡对湘西苗族进行调查,写成《湘西苗族调查报告》,这“是20世纪前半期中国民族学的代表性成果之一,是国内学术界对湘西苗族的第一部专著”,是“我国民族学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2]。1934年10月,凌纯声、陶云逵还对云南傣族、彝族、佤族等进行了调查。1935年,方国瑜调查滇西傣族、拉祜、佤族等,出版了《滇西边区考察记》(国立云南大学西南文化研究室1943年印行)。此外,还有林惠祥对台湾高山族的调查,颜复礼、商承祖对广西凌云瑶族的调查,费孝通与新婚妻子王同惠赴广西金秀对大瑶山瑶族的调查等。

同时,有的人类学家、社会学家也对汉人社区进行调查研究。1930年,在吴文藻、许仕廉、步济时等人的主持和指导下,燕京大学社会学系在北京清河镇建立实验区,他们的调查成果由黄迪综合整理为《清河村镇社区》。李景汉主持了长达7年的定县社会调查,他所撰写的《定县社会概况调查》被认为是当时“最成熟的社会调查”[3]57-58。

1936年,费孝通对家乡江苏吴江县开弦弓村进行了1个多月的调查,调查报告后来题名为《江村经济》出版,被认为是人类学发展的里程碑式的著作。林耀华根据自己家乡的生活经历和对福建汉族家族的田野调查资料,完成了硕士论文《义序的宗族研究》。在美国留学期间,他仍然以福建调查为基础,以两个农人家庭的兴衰为线索,用小说形式写成了人类学作品《金翼——中国家族制度的社会学研究》(1948年出版,北京三联书店1989年再版),描写和分析了19世纪末叶至20世纪30年代福建闽江江边农村的社会文化生活,成为中国人类学本土化研究的典范。早期中国人类学另一里程碑式的著作是杨懋春写的《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这是他在燕京大学读研究生期间,利用社区研究的方法对家乡山东胶县台头村进行调查研究的成果,著名美国人类学者林顿(R.Linton)认为它不仅是有关中国乡村最成功的研究之一,而且也是本土人类学研究迈出的重要一步[3]59。

1927年七八月间,中山大学历史语言研究所成立,这是国内最早的人类学研究机构。1928年3月,国立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成立,内分4组,第一组是民族学组,组长由蔡元培亲自兼任,成员有凌纯声、颜复礼、商承祖、林惠祥等人。另一个重要研究机构是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29年历史语言研究所迁往北平后,分为历史学、语言学和考古学3组。人类学研究最初放在考古学组,1934年,社会科学研究所民族学改归历史语言研究所第四组,即人类学组。

1934年12月,由何子星、黄文山、孙本文、凌纯声、商承祖、胡鉴民、徐益棠、何联奎等人发起,在南京成立了中国民族学会。这是第一个民族学学术团体,学会创办了以民族学为研究对象的专门刊物——《民族学研究集刊》。1936年,中国民族学会会员、国民政府内政部礼俗司司长陈念中主持了“全国风俗普查”,他邀凌纯声、卫惠林、徐益棠3人负责筹划此事[4]。他们拟定了3年计划,调查项目包括人生礼俗、生活习惯、社会组织、岁时风俗、职业制度、宗教迷信、神话故事、道德观念与制裁。

这一阶段的中国人类学研究有以下特点:

第一,中国人类学一开始就把对“异文化”的研究和对“本土化”的研究统一起来,既重视少数民族,也关注汉人社区,这与西方人类学最初纯以“原始族群”和“异文化”为研究对象不同。

第二,中国人类学是在西方人类学理论方法传入的基础上创立的,受欧美人类学影响较大。最早传入的是进化人类学派,学者们主要应用西方进化人类学派的观点,对汉族的古代历史进行解释,但没有结合中国少数民族的现状进行研究。德奥民族学派、美国历史人类学派、法国民族学社会学派传入较晚,中国学术界除了广泛介绍这些学派的理论之外,着重研究中国少数民族,做了不少实地调查。英国功能学派的传入是更晚的事情,但由于学术界的广泛介绍,并曾深入到几个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实地调查,所以其影响较大[5]。可以说当时西方出现的前沿学术理论均先后在中国得到传播,中国人类学界紧跟国际学术潮流,与国际学术界亲密接触。这一时期中国人类学处于引用和模仿西方理论方法的阶段。

第三,中国人类学研究的一大特色是田野调查和历史文献资料的结合。田野调查是人类学的主要方法,由于中国古代有丰富的民族志资料,因此形成了中国人类学重视田野调查的同时,注重历史资料的运用,并以历史文献和实地调查相互印证。如凌纯声在调查东北松花江下游赫哲族之前,先对古代东北民族和赫哲族的资料进行详细考证,以弄清其发展脉络,“已发今日历史人类学研究的先声”[3]55。

1938~1949年,中国人类学获得了长足发展。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日本先后占领了我国东北、华北和东南沿海地区,国民政府先后迁都武汉、重庆,西部地区成为抗战大后方。政府需要开发西部各省,以为长期抗战作准备,而西部地区少数民族聚居最多,政府亟须了解他们的状况。抗战中,许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迁到西南和西北地区,中国人类学的研究重心向西部转移,学者们就地取材,更大规模地投入田野调查,中国人类学发展达到了高潮,其重要标志是开展大量的西部边疆少数民族的调查研究。这些调查既有国民政府组织的官方调查,有学术机构学术团体的调查,也有学者个人的调查,其中政府的调查活动最多。

国民政府组织的调查开始于1929年,大规模调查是在抗日战争时期,调查区域主要在西南和西北地区。与西北地区相比,西南地区的人类学田野调查如火如荼,盛况空前。可将政府进行的诸多调查分为3类:一是政府通过发放调查表,组织自上而下的调查;二是中央和地方边政机构的调查;三是政府派出考察团及相关人员的调查。

政府通过发放调查表进行调查从1929年开始到1948年结束。这类调查规模最大,积累的资料最多,一般是由国民政府内政部(下属蒙藏委员会)或行政院发文给西南几省地方政府,令各省民政厅负责,民政厅再令各县县长负责,认真调查情况,填表上报。方法是通过对调查表进行汇总,掌握西南少数民族及上层土司情况。其中,云南方面主要有云南少数民族基本情况调查、土司调查、少数民族人口调查、少数民族生活状况调查和云南傣族调查5类。贵州、四川和西康方面有少数民族基本情况调查、土司调查、少数民族人口调查、少数民族生活状况调查4类。

蒙藏委员会是民国时期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最高机构,抗战时期蒙藏委员会对云南、四川、西康等西南地区开展调查,出版了《宁属洛苏调查报告》(1941年)、《昌都调查报告》(1942年)、《丽德大道调查报告》(1944年)、《中甸调查报告》(1945年)等[6]238-239。1941年,教育部蒙藏教育司组织第一次大学生暑期边疆服务团对川西进行调查,出版了《川西调查记》(国民政府教育部蒙藏教育司1944年编印)。同时,蒙藏委员会对甘肃、青海和内蒙古等地组织了调查,刊印了《马鬃山调查报告》(1938年)、《伊克昭盟左翼三旗调查报告》(1941年)、《伊克昭盟右翼四旗调查报告》(1941年)、《青海玉树、囊谦、称多三县调查报告》(1941年)、《祁连山北麓调查报告》(1942年)、《果洛调查报告》(1942年)等。

云南省的边政机构——云南省边疆行政设计委员会(1943年成立),聘请民族学家江应梁为主任委员,该机构积极地开展边疆民族社会的调查、研究、设计和开发工作,撰写了大量的调查报告、专题论文,制定了开发边疆民族地区的方案,先后写出了《边疆行政人员手册》、《大小凉山开发方案》、《腾龙边区开发方案》、《思普沿边开发方案》、《云南全省边民分布册》(上、下篇)、《云南民族人种之概况》、《云南沿边各县土民分布今昔比较研究》、《边民生活今昔比较研究》、《滇越边境设治概况》、《中维德区开发方案》、《云南边民种属分布》、《云南边疆建设首要问题》、《云南省民政厅边疆行政设计委员会征集边疆文物办法》等。这些调查研究成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资料,并设计边疆民族地区的开发方案,对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贵州省的边政机构——贵州边胞文化研究会(1945年成立),发行《边铎旬刊》、《边铎月刊》等刊物,定期辑印边疆文化丛书,并组织了对贵州各县市边胞概况的调查,其调查成果发表在《边铎月刊》上。

国民政府还派出考察团及相关人员对西部地区进行调查。1938年,国民政府赈济委员会组织滇西考察团,其中有李景汉、江应梁等学者,其综合考察报告中,民族学方面的内容占了大部分篇幅[7]。同年冬,云南省政府组织人员调查普洱、思茅傣族聚居地区的社会状况,事后,调查成员姚荷生写成了《水摆夷风土记》(云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1938年,教育部组织了拉卜楞藏族巡回施教团,四川省建设厅组织了西北垦区调查队和西南垦区调查队,四川省政府组织了松(潘)理(番)茂(县)边区施教团。1939年,教育部组织了西南边疆教育考察团,对云南、贵州、广西开展调查。同年,国民参政会川康建设视察团对四川和西康进行调查,后来送交了视察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川康建设方案》(四川省档案馆藏:民54全宗7729卷)。1940年夏,四川省政府组织了四川边区施教团,以柯象峰、徐益棠担任正副团长,他们的考察研究成果汇编成《雷马屏峨纪略》,1941年7月由四川省教育厅出版[6]238。1941年夏,国民政府行政院派遣康昌旅行团和青康考察团对西康进行调查,康昌旅行团成员朱契写成了《康昌考察记》(大时代书局1942年版)。 中央大学地理系受国民政府行政院水利委员会的委托,考察西北地区的水利和移民垦殖等问题,重点调查甘肃和新疆等地,事后发表了许多著作,丁实存还整理出版了《新疆书目》[6]226。

在政府开展大规模调查研究的同时,学术机构和团体也在西部地区积极开展调查研究。1938年,吴文藻利用洛克菲勒基金会的资助,建立了云南大学—燕京大学社会学实地调查工作站,这个机构后来搬迁到昆明近郊呈贡的一个古建筑“魁星阁”,因此人们称这一机构为“魁阁”。先由吴文藻先生负责,1940年后由费孝通接任站长,先后有张之毅、田汝康、谷苞、史国衡、林耀华、李有义、许烺光等人在此工作。

抗战时期,魁阁学者选择云南禄劝、易门、玉溪、呈贡、大理西镇(又称喜洲)、个旧等地开展调查,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成果。费孝通先生与张之毅先生合著的《云南三村》、许烺光的《祖荫下》、田汝康的《芒市边民的摆》和《内地女工》、胡庆钧的《呈贡基层权力结构》、史国衡的《昆厂劳工》和《个旧矿工》是代表作。其中《云南三村》是费孝通学术生涯的点睛之笔,正如他自己所说“从《江村经济》到《云南三村》,还可以说一直到80年代城乡关系和边区开发的研究,中间贯穿着一条理论的线索。《云南三村》是处在这条线索的重要环节上,而且在应用类型比较的方法上表现得最为突出”,“为我在80年代的小城镇研究开辟了道路”[8]。费孝通抗战胜利后总结以往研究成果,出版了《生育制度》、《乡土中国》、《乡土重建》和《皇权与绅权》等著作。许烺光的《祖荫下》,其影响力与《江村经济》、《金翼》和《山东台头》不相上下,在国外人类学界引起巨大反响。

云南大学还建立了方国瑜等人参加的西南文化研究室,先后出版了方国瑜的《滇西边区考察记》、徐嘉瑞的《云南农村戏曲史》和《大理古代文化史》、张印堂的《滇西经济地理》、方树梅的《明清滇人著述书目》、李田意的《缅甸史纲》、李拂一的《泐史》和《车里宣慰世系考订稿》等11种有关西南民族文化的丛书。

1938年,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及中华平民教育基金会在贵州定番合办定番乡政学院,以定番为实验县,试图对当地少数民族做详细调查,但是未见调查报告发表。1939年,中央研究院、中央博物馆苗族考察团先后到贵州考察[3]86。1940~1942年,中央研究院又派李桂芳、吴定良到贵州调查苗族和仲家的语言,测量体质[9]。对贵州调查研究规模较大的是大夏大学社会研究部。大夏大学许多教授,如吴泽霖、陈国钧、张少微等曾协助政府对境内少数民族进行调查。1939年春,内政部委托大夏大学调查安顺、定番、炉山(今贵州凯里)等县,最后编成《安顺县苗夷调查报告书》、《定番县苗夷调查报告书》、《炉山县苗夷调查报告书》3种,每种约20万字。1940年春,贵州省政府组织边远农村工作宣传团,贵州省民政厅委托大夏大学社会研究部派人参加,调查各县的苗族、彝族等少数民族的生活状况。经过5个月调查,最终向民政厅上报了调查报告[6]234。

1938年夏季,第一次西康科学调查团对西康进行调查,社会学家柯象峰、民族学家徐益棠等人参加了西康科学调查团,参与西康民族调查。柯象峰后来写出《西康纪行》,发表在《边政公论》第1卷第3、4期合刊(1941年11月)和第7、8期合刊(1942年3月)上。中央研究院和中央博物馆合组西南文化考察团调查以大小金川为中心的川康边境地区[4]。1941年,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与中央博物院筹备处合作组成川康民族考察团,由凌纯声任团长。他们研究各族婚丧制度、生活习惯及文化,搜集相关物品标本,马长寿根据调查资料写了《钵教源流》、《嘉戎民族社会史》等论文[6]229-230。1941年夏,西南联大教授曾昭抡带领10名学生组成川康科学考察团,进入大凉山地区考察,写出了《大凉山夷区考察记》。

专家学者个人的调查研究也在进行中。江应梁于1937年9月到1938年5月间,到云南考察滇西傣族(旧时称摆夷),写成调查报告《云南西部的摆夷研究》,获得了硕士学位[10]。1937年至1946年,在多次调查傣族的基础上,又写出了《摆夷的生活文化》(中华书局1950年版)、《摆夷的经济生活》(岭南大学西南社会经济研究所1950年印)等著作。1941年,江应梁前往四川马边、雷波和云南彝族地区调查,写成《凉山夷族的奴隶制度》(珠海大学出版社1948年版),他的研究文集《西南边疆民族论丛》,1948年由珠海大学印行。大夏大学的吴泽霖、陈国钧等学者在贵州开展民族调查,他们的调查研究成果收入吴泽霖、陈国钧主编的《贵州苗夷社会研究》(贵阳文通书局1942年版,民族出版社2004年再版)。另外,大夏大学社会研究部还出版有《民族学论文集》第一辑,收入了许多学者的调查研究成果。

民国时期凉山彝族(当时称夷族、罗罗或倮罗)成为大家关注的重点,调查研究成果较多。1943年,林耀华从美国学成回国,与胡良珍等到四川大小凉山彝族聚居区考察,著成《凉山夷家》(云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马长寿先后两次深入大小凉山地区,写成数十万字的《凉山罗夷考察报告》,虽然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公开发表,但至今仍具有科学价值。有关凉山彝族的研究还有任映沧的《大小凉山倮族通考》(西南夷务丛书社1947年版)、徐益棠的《雷波小凉山之倮民》(金陵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1944年版)等。

1938年,李安宅和夫人于式玉到甘肃从事藏族文化促进工作和社会人类学实地调查,并对藏传佛教作研究。他们的调查长达3年之久,创下了中国人类学田野调查的时间之最。通过这些考察,李安宅写成了《拉卜楞寺调查报告》(又名《藏族宗教史之实地考察》)。

1938年冬,任乃强曾赴康定、泸定等藏族、彝族、汉族聚居或杂居地区进行调查,撰有《泸定导游》(《康导月刊》第2卷第2~9期连载)。1944年,他随华西大学考察团第三次赴西康北部调查,着重进行寺庙和土司研究,后来发表了《德格土司世谱》和《喇嘛教与西康政治》等文。1944年夏,林耀华在暑假期间赴西康北部考察。1945年夏,他又带领自己的研究生陈永龄对川康北部地区的嘉戎(今藏族的一支)进行调查,写出《川康北界的嘉戎土司》和《四川嘉戎》等作品。陈永龄根据此次调查资料,完成硕士论文《理县嘉戎土司制度下的社会》(燕京大学出版社1947年印)。

抗战期间,全国对边疆民族问题更加重视。1941年9月,成立了隶属于蒙藏委员会的中国边政学会,由吴忠信任理事长。学会“以集合对于边事夙具热望,边政饶有兴趣之士,以研究边疆政治及其文化,介绍边疆实际情况,促进边疆建设,加强中华民族之团结为宗旨,上以襄赞政府之政治设施,下以建立国人之正确舆论,期于边政前途,有所裨益”[11]。本着此宗旨,中国边政学会编辑出版刊物《边政公论》。重庆成立了中国边疆问题研究会和中国边疆学会;南开大学迁到昆明后,成立了边疆人文研究室;华西协和大学建立华西边疆文化研究所。此外还有中国边疆文化促进会、中国边疆学术研究会、中国边疆建设协会、中国边疆教育委员会、边事学会、云南大学西南文化研究会等机构。总之,“民族研究之团体在此时期内极发达,重庆一地即有8个单位,其他大都市间,每处必有一、二团体之组织”[12]。

抗战时期,登载人类学文章的刊物增加,除了《民族学研究集刊》外,还有《人类学集刊》、《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等[5]。同时,在大后方兴起了“边疆学”和“边政学”,出版了一批与边疆有关的刊物,较著名的有蒙藏委员会编辑出版的《边政公论》、《边疆通讯》、《蒙藏月报》。中国边疆学会出版有《中国边疆》、《边疆月刊》、《边疆周刊》。中国民族学会(成都)编辑了《西南边疆》、《边疆研究周刊》,还有《边疆人文》、《边事研究》、《边疆》、《边疆研究通讯》和《西南边疆》等。这些刊物也登载人类学民族学的调查报告,这一时期出版的人类学、边疆研究、少数民族研究的定期刊物有近30种[13]。

抗战及战后,西部地区的人类学调查研究盛极一时,是中国人类学发展的第一个“黄金时期”。这一阶段的中国人类学发展有以下特点:

第一,政府组织了大规模调查。国民政府对西部地区开展的大规模少数民族调查,在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这些调查,突破了以往国内人类学调查中学术团体及研究者个人考察的局限性,系统搜集全面的民族资料,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这种政府组织,专家参与的运作机制和人类学的田野调查、直接观察、典型调查等方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民族识别、民族调查提供了某些借鉴。同时,政府调查又促进了人类学的发展。

第二,调查种类齐全。其中,既有官方调查,又有学术团体调查和学者个人调查,形成政府调查为主,学术团体及个人调查为辅的局面,并明显带有解决现实问题的目的。

第三,人类学调查研究与边疆问题结合,形成了政治学与人类学的交叉学科——边政学。1942年,吴文藻的《边政学发凡》一文,成为边政学的奠基之作,他提出边政学的研究对象是边疆民族的政治、思想、事实、制度及行政等问题,其宗旨在于“以边政学为根据,来奠定新边政的基础,进而辅助新边政的推行。在中国,人类学的应用在于边政、边教、边民福利事业,以及边疆文化变迁的研究”[14]。吴文藻先生提倡边政学,实际上是他社会学、人类学中国化主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他社会学、人类学中国化的具体尝试。

第四,在调查的深度和广度、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数量等方面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这一阶段中国人类学“达到一个至今难以逾越的高度”,被国外同行看成是“社会人类学的中国时代”[3]6。

1950~1979年,是中国人类学曲折发展的阶段。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新政权的建立对中国人类学学科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文化人类学这一名称因为在欧美学术界普遍使用,基本理论框架受欧美学术的影响,因此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学科。在建国初期,由于中国实行“一边倒”的政策,学科体系受苏联影响较大,而苏联学科体系中人类学仅指体质人类学,民族学被认为是属于历史科学的一门学科。结果,文化人类学和社会人类学的名目不再出现,以民族学取而代之,全国各大学的人类学系、民族学系或被停办或被取消,相关研究人员被并到其他科系。

这一阶段,开展了一些少数民族调查,但对汉民族的调查研究有所忽视,而且为了现实的需要,民族研究又长期定格在民族政策、民族经济、民族划分等方面,因此20世纪50年代后的中国人类学民族学是曲折的。同时也应看到,从20世纪50年代以后,人类学研究没有中断过田野调查,并取得了一些成果[15],突出体现在新中国民族识别和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方面。

民族识别大致经历了4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0~1954年,将自报登记的400多个民族名称进行识别和归并,确定了蒙古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苗族、瑶族、彝族等38个少数民族;第二阶段是1954~1964年,组织了全国范围的民族识别,新确认了土家、畲、达斡尔、仡佬、布朗、阿昌、普米、怒族等15个少数民族,并将一些不同的族群归并到全国53个少数民族中,识别工作基本解决;第三阶段是1964~1978年,于1965年确认了珞巴族为单一少数民族;第四阶段是1978~1990年,1979年确认基诺族为单一的少数民族,同时对约500万人口的民族成分做了恢复和更改,对一些自称为少数民族的群体作了归并,至此形成中华民族56个民族团结一体的格局。

中国的民族识别是世界民族学史上仅有的先例,总体上是成功的。通过民族识别,历来不被承认的一批少数民族取得单一民族的资格,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实现民族平等。民族识别的成果,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为少数民族地区建立自治州、自治县(旗)提供了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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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鉴于社会主义改造即将完成,各民族的面貌正在发生变化,毛泽东提出要组织一次全国性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于是民族学界闻风而起。1956年春,为准备进行调查,中央民族学院研究部的一些专家起草了《社会性质调查参考提纲》。

社会历史调查从1956年开始,先派出内蒙古、东北、新疆、两广(广东和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西藏8个组,最初的调查对象选择了蒙古、藏族、维吾尔、壮、苗、傣、景颇、佤族等20个少数民族。后来调查组增加到16个,调查对象扩大到全国少数民族。调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注:调查分期参见宋蜀华、满都尔图主编《中国民族五十年》(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8~142页。):第一个阶段大致是从1956年8月到1958年6月,以调查社会形态为核心。调查工作仅两年时间,就已取得了丰硕成果,整理资料1 500万字,其中作为内部资料铅印成的调查报告有400万字,公开发表的有《使用驯鹿的鄂温克人的社会形态》、《云南西盟卡瓦族(后改为佤族)的社会经济情况和社会主义改造中的一些问题》等5篇调查报告。第二阶段是从1958年8月到1964年5月,工作以编写“简史简志”为核心。由于种种原因,编写丛书的工作推延到“文革”以后继续进行。

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历时8年,搜集到大量文献资料、访谈资料、实物(文物)资料,同时利用电影手段记录了许多少数民族的社会生活和文化现象。从1958年开始,各个调查组开始编撰“民族问题三种丛书”,后增加为5种,编纂工作历经30年,到20世纪90年代陆续出齐。丛书包括《中国少数民族》(1本)、《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55本)、《中国少数民族简志丛书》(57本)、《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概况丛书》(140本)、《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148本),总计400多本,约8 000万字(其中包括辑录的文献史料以及“文化大革命”以后的一些补充调查报告)。

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是在中央、各省地方政府领导下,由专家学者组成调查组,对我国所有少数民族进行的调查。1958年以前,各调查组往往在调查地待很长的时间,与当地少数民族同吃同住同劳动,真正参与他们的活动,直接观察他们的生活,所得资料又经过当地领导机关的审核,所以比较准确。但从1958 年起,“收集到的资料与前期相比缺乏‘科学性’和可靠性”[16]218,原因是“由于调查工作被规定要‘为当前政治服务’、‘为中心工作服务’,很多值得调查的问题被忽视或禁止调查;调查报告中充满了政治术语和套话,有用的资料很少;由于各种干扰,即便是可以调查的有限问题,亦常为了诠释经典著作、领袖言论或现行政策而不惜曲解实际问题”[17]。

笔者认为,五六十年代的民族识别和民族调查本身是值得肯定的,国家投入充足的资金,各级政府部门密切配合,调查者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收集的资料比较准确。只是因为1958年后的政治空气紧张,调查报告的编写有了许多顾虑和规定,出现了调查报告中充满政治术语和套话等现象,但有用的资料还是不少的。

这一阶段的中国人类学有以下特点:

第一,调查范围和规模超过以往任何时候。20世纪三四十年代,田野调查主要集中在西南和西北地区。20世纪五六十年代,政府派出数以百计的调查者,对所有少数民族开展广泛调查,调查材料的字数逾千万,这样大规模的田野实践为其他国家的同行们提供了特殊的经验。

第二,调查研究种类单一。政府组织的调查成为唯一调查类型,学术团体和个人的调查几乎绝迹。由于这时人类学被说成是“资产阶级学说”,人类学是以民族学的名义存在,而当时中国民族学是在“少数民族研究”和“民族工作”旗帜下进行的,民族学被片面认为就是少数民族调查,因此忽视了对汉民族的调查研究。

第三,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主要是前苏联民族学的方法成为新中国民族识别和民族调查的主要依据,尤其是斯大林对民族的定义影响较大。这一阶段的指导思想主要是社会进化论,人类学家的调查研究是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研究兴趣和理论取向从多元归于单一,完全站到马克思主义的阵线上来了”[18]。

第四,调查方法与过去不同。采用组队的方法,除民族学家外,调查组还包括历史、语言、考古、文艺等学科的研究工作人员,这是综合性的调查方法。萨尔茨曼认为:人类学调查在“西方学者是孤独的冒险者的方式,而中国学者是‘组队研究,集体写作和联名发表’的方式”,这是中国用自己的田野调查工作经验丰富全球人类学的知识库[16]334。

1980年以来,中国人类学进入重建和兴盛阶段。80年代开始,先后成立了中国民族学学会和人类学学会,一些大学恢复和建立了人类学系,并继续开展少数民族调查研究,汉族社会和乡村(土)人类学研究逐渐成为主流,对学术名村的重访和再研究是这一阶段的特征。

沿袭进行少数民族调查的学术传统,20世纪80年代后中国人类学专家对少数民族继续进行调查。其中主要有:1980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对西藏东南部地区的门巴族、珞巴族和僜人的综合调查;贵州省民族研究所和省民族学会对该省“六山六水” (注:贵州省的“六山六水”是指乌蒙山、云雾山、霄公山、武陵山、大小麻山、月亮山和乌江、都柳江、清水江、南盘江、北盘江、舞阳河流域地区,是苗、布依、侗、水、彝等族的聚居区。)地区的综合调查;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等单位对怒江地区的调查;四川省民族研究所组织的雅砻江下游及川西北地区有关民族的调查;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对西藏牧区的综合调查和工商业专题调查;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与吉林省民族研究所开展的对萨满教等原始宗教的专题调查;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中心组织实施的中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90年展战略研究和中国边疆民族地区稳定与发展的专题调查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进行的“中国少数民族现状与发展调查”等。

云南大学的人类学民族学调查表现突出。为了解云南少数民族现状,深入探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制定适合少数民族客观实际情况的民族政策和发展规划,2000~2001年,云南大学组织了云南民族村寨调查。这次民族调查采取了一个“深入”、两个“综合”的方式。一个“深入”,即不对每个民族做广泛的面上调查,而是每个民族选取一个有代表性的典型村寨,在这一个点上进行深入的调查。两个“综合”:一是指调查内容的综合,即每个民族村寨都进行人口、经济、政治、文化、法律、婚姻家庭、宗教、科技、卫生、教育、生态等方面的综合调查;二是调查人员的学科综合[19]。其成果是“云南民族村寨调查丛书”(27本)。2003年,由云南大学牵头,联合全国14所大学百余名专家又开展了全国范围的中国民族村寨调查,这是为全面了解新中国50余年来各民族发展变化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的一项创举。整个调查历时近两年,省内外专家学者组成32个调查组,对全国15个省区32个少数民族聚居比较集中且主体民族占80%以上的1个村寨,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调查,内容包括历史、人口、经济、家庭婚姻、文化艺术、宗教、遗传、生态环境等。调查成果是出版了“中国民族村寨调查丛书”(34本),文字总量1 000余万字[20]。

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的民族调查以县、区、乡为主要调查单位,鲜有以单个村寨为对象。云南大学组织和牵头的这两次民族村寨调查,力图超越过去“广泛的面上调查”,而转入以“典型”、“代表”的村寨为对象进行的“综合调查”,是一种新的尝试,至于调查所得资料的价值,将留待学术史的评断。

追踪研究是人类学研究社会文化变迁的重要方法之一,既包括同一研究者在不同时期对同一地点的跟踪调查,也包括后继者在同一地点的后续研究。20世纪80年代后,对学术名村的重访和再研究形成热点。

1939年《江村经济》在英国出版以来,江村逐渐为世界人类学、社会学界所知晓。费孝通本人自1957年重访江村后,对这个农村社区先后进行了20余次访问,持续研究长达60年之久,先后发表了《重访江村》、《三访江村》、《九访江村》和《江村五十年》等文章,探讨了江村几十年来社会文化变迁的轨迹。正是这些后续性的研究,使江村一直被看作中国农村的一个窗口,对江村的回访也成了学术史上追踪研究的经典范例。1986~1989年,庄孔韶5次访问林耀华先生《金翼》中的原型福建黄村,并出版了《金翼》的续篇《银翅——中国的地方社会与文化变迁(1920~1990)》。

对华北村落的再研究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就开始。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美国人类学家戴瑙玛重访40年代杨懋春所著《一个中国的村庄——山东台头》的台头村,写出了《重访台头:社区再研究的前景》和《模范村与乡村真实》两篇文章。20年后,潘守永再次走入台头村,发表了《重返中国人类学的“古典时代”——重访台头》(《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和《“一个中国村庄”的跨时空对话——“台头”重访》(《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日本“南满州铁道株式会社”(简称“满铁”)曾在20世纪40年代对河北、山东的6个村落进行了多次实地调查,汇编为《中国农村惯行调查》6卷。依此资料,黄宗智完成了对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的研究,杜赞奇(PrasenjitDuara)则从社会史的角度探讨了村落与国家的关系。2001年七八月,兰林友在考察了华北6个村之后,入住后夏寨村进行调查, 在反思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情境性社会关系解说模式与残缺宗族分析概念,从而对黄宗智(他认为后夏寨的村落政治是由亲属空间决定的)和杜赞奇(他认为村落政治是以宗族竞争为主线的)所持的一些观点提出了质疑,发表了《追踪调查再研究模式:研究取向的探讨》(《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对华南名村的再研究主要有中山大学的周大鸣对广东潮州凤凰村(注:1918年、1919年,沪江大学社会学系的美籍教授葛学溥对广东潮州的凤凰村进行调查,1925年出版了《华南的乡村生活》一书,描述了潮州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并运用功能学派的观点分析了华南的家族。社会学、人类学田野工作方法进入中国境内,葛学溥是最早的一位,而且他还进行了体质的测量。)进行的追踪调查。对凤凰村的追踪调查,使周大鸣对“乡村未来发展有进一步思考,对人民的关注使他很自然从村落聚焦到农民工、乡村都市化”[21]。他对乡村都市化的研究成果是《中国乡村都市化》(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和《当代华南的宗族与社会》(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展现了华南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地区乡村社会的文化变迁。孙庆忠对广州南景镇(注:1948~1951年,杨庆堃任教于岭南大学时,对广州近郊的南景村进行了调查,1959年出版了《向共产主义转化前期的中国村落》。)的追踪研究,描述了南景镇半个世纪以来从深受广州影响的近郊村落到都市村庄的演进过程。周大鸣和孙庆忠是研究珠江三角洲地区乡村都市化的代表。

从2000年起,北京大学与云南民族大学进行“省校合作”,几位青年学人组成研究小组,对费孝通主持“魁阁”时期云南的3个人类学田野工作地进行重访和再研究[22],其成果有梁永佳的《地域的等级:一个大理村镇的仪式与文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出版),禇建芳的《人神之间:云南芒市一个傣族村寨的仪式生活、经济伦理与等级秩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出版),张宏明的《土地象征:禄村再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出版)。许烺光先生的《祖荫下》在西方学术界引起巨大反响,使云南大理的西镇成为人类学研究者关注的焦点,张华志从西镇商帮、家族关系和家族企业等方面对西镇进行了延伸性的研究[23]。另外,段伟菊重访西镇,从族群认同角度研究了西镇人族群认同的变迁[24]。

对汉族社会和乡村(土)人类学的研究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的,以福建和广东为代表。对福建的调查主要集中在惠东地区,1984年,蒋炳钊对福建惠东地区的惠东女风俗进行调查。1986年以后,陈国强、叶文程、石奕龙等多次带领学生在惠东地区开展人类学社区调查。1990年,《崇武研究》、《崇武大岞村调查》、《崇武人类学调查》等研究成果相继问世,其中《崇武大岞村调查》(福建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内地第一部有关汉人社区的民族志著作。1992年,两岸惠东人协作研讨会论文集《惠东人研究》由福建教育出版社出版。1994年,又由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了《闽台惠东人》。同时,开展对福建客家人的研究,成果有《长汀涂坊客家》、《宁化石壁客家祖地》等代表性著作。

1992~1995年间,王铭铭对家乡福建泉州先后进行了1年多调查,之后出版了《社区的历程——溪村汉人家族的个案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和《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闽台三村五论》(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两部著作。前者以国家社会作为分析框架,以福建溪村陈氏家族社区的经济、文化、社会演变史作为叙述架构,力图从一个家族社区变迁的历史中展现大社会的变迁。后者是基于闽台3个村落的实地考察素材而展开的理论思考。同时,王铭铭先后写了《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文化格局和人的表述——当代西方人类学思潮评介》、《人类学是什么》、《漂泊的洞察》、《西学“中国化”的历史困境》和《西方人类学思潮十讲》等,对西方人类学的介绍和普及有一定意义。

广东地区的调查研究主要有黄淑娉主持的课题“广东族群与区域文化研究”,结合文献资料对17个市县进行调查,1999年写出了近百万字的研究成果《广东族群与区域文化研究》和《广东族群与区域文化研究报告集》。

曹锦清的《黄河边的中国——一个学者对乡村社会的观察与思考》(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毛丹的《一个村落共同体的变迁——关于尖山下村的单位化的观察与阐释》(学林出版社2000年版)、朱晓阳的《罪过与惩罚——下村故事(1931-1997)》(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于建嵘的《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张乐天的《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版)等,都是以中国农村为研究对象,逐步形成了与都市人类学不同的乡村(乡土)人类学。

近年来,中国乡村、农人、乡民问题越来越引起各学科专家的广泛关注,对汉族农村社会的研究不仅是人类学家的专利,一些历史学家、社会学家、社会史专家也开始重视对此的研究。南京大学李良玉教授在指导学生的博士论文时,就比较关注具有典型性的乡村个案,其学生的博士论文有张学强的《乡村变迁与农民记忆——山东老区莒南县土地改革研究(1941~1951)》、贾艳敏的《大跃进时期乡村政治的典型——河南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研究》、叶扬兵的《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莫宏伟的《苏南土地改革研究》、钟霞的《集体化与东村的经济社会变迁》等,其中多数已经收入“李良玉教授及其博士生学术文丛”出版。他们注重档案资料的利用,同时又注意田野调查,重视口述史料,以实证的方法研究中国社会的变迁。

20世纪90年代以后,汉族社会研究已经逐步成为中国内地人类学研究的主流。汉族社会研究在承袭传统、拓展研究领域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学者们一方面将田野调查与历史学、考古学、语言学等多学科的知识相结合,在人类学研究方法上有了很大的进步;另一方面紧紧把握社会文化变迁这一主脉,关注现实问题,体现了人类学的应用价值[25]。但是也应看到,对汉族社区的调查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华南、华北、华东地区,而东北、西北、西南的汉人社区则比较缺乏广泛的调查研究。

中国文化人类学走过了一个世纪的漫长历史,目前正在走向兴盛,但是,中国人类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并未解决。人类学和民族学是同一学科,还是根本不同的两个学科,近年来重新成为一个热点问题,有学者指出,从国际学术界来看,人类学和民族学学科有变化,早期民族学学科是广义的,既研究文化,也研究体质。19世纪下半叶以后,民族学由广义变为狭义,主要研究文化。人类学这一学科名称则正好相反,早期是狭义的,主要研究体质,后来由狭义变为广义,既研究体质,也研究文化。20世纪50年代后,西方学术界将民族学包括在人类学中。近10多年来,一些国家的学者都比较喜欢用人类学这一名称,因此人类学有逐步取代民族学的趋势[26]。

中国国内人类学和民族学的关系也是变化的。20世纪上半叶中国文化人类学被称为民族学,学科含义是广义的,既研究中国的社会文化,也研究体质。当时的学者有一个共识,即认为民族学和人类学只是同一学科的两种不同叫法,文化人类学等于民族学,两个学科没有严格的区分,当时的许多人类学家如费孝通、林耀华等同时是民族学家。20世纪50年代后,受苏联模式的影响,文化人类学学科名称被取消,体质人类学成为独立的学科,中国保留了民族学的名称,这时的民族学含义则是狭义的,而且大多集中于对少数民族的研究,忽视了汉族。从学科名称看,中国文化人类学前70年几乎都被民族学所替代,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人类学名称才逐渐恢复。人类学与民族学尽管关系非常密切,但重建后的中国人类学与民族学被认为是两个不同的学科,中国民族学学会和人类学学会的建立就可见一斑。近十多年来,国外学者比较喜欢用人类学这一名称,人类学有逐步取代民族学的趋势,但是中国学者认为,从历史和目前的具体情况看,中国民族学一直居于首要地位,又由于中国民族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把民族学置于人类学下面显然是不合适的”[26],所以,中国人类学与民族学目前似乎形成了一种“默契”,即“人类学把自己的注意力放在汉族的研究上,放在大中城市、沿海地区、海外华侨的研究上,摈弃少数民族研究,不与民族学争地盘”[27],民族学则主要从事少数民族研究。

人类学、民族学的学科定位不统一,形成了人类学学科归属的混乱。目前,国内有3家权威单位对学科进行分类并定位。首先是教育部的分类和定位。在1990年正式公布,1997年调整后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民族学(广义的民族学)被归入法学类,是一级学科,包括民族学(文化人类学)、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中国少数民族史、中国少数民族艺术5个二级学科,把人类学归入社会学类。其次,是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分类和定位。1992年11月批准、1993年7月实施的《学科分类与代码表》中,民族学(广义)为一级学科,包括7个二级学科,即民族问题理论、民族史学、蒙古学、藏学、文化人类学与名俗学、世界民族研究、民族学其他问题。这里的文化人类学是指狭义的民族学,社会人类学作为社会学下的二级学科,体质人类学则分在生物学的二级学科。再其次,是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分类。1994年3月颁布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数据代码表》,规定民族问题研究为一级学科,文化人类学与民俗学列在二级学科,社会人类学则分在社会学下面作为二级学科。由此可见,作为一级学科的广义民族学,往往是“民族研究”的同义词,而作为二级学科的民族学(狭义民族学或文化人类学)的地位是漂浮不定的。

一个学科的发展与正确的学科定位至关重要。20世纪50年代在人类学“销声匿迹”之时,研究少数民族的民族学得到突出发展,有关部门将其列为一级学科,这是可以理解的。而人类学则时而附于民族学之下,时而又被放在社会学之下,其学科地位一直不能确定。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类学要求成为与民族学、社会学并列为“一级学科”的呼声始终没有停止,至今学科定位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有学者建议把民族学与人类学并列为一级学科,以“民族学/人类学”或“民族学·人类学”的表述方式作为学科名称,其下分若干二级学科[26]。这种建议笔者非常赞同,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统一、规范的学科分类标准,做出合理的学科定位。

对于未来中国人类学研究的对象,学者们提出应分3个圈子:第一就是核心圈,即中国汉族的乡土人类学;第二圈是少数民族研究,即民族学;第三圈是海外研究(注:参考徐杰舜、王铭铭:《我想象中的人类学——人类学学者访谈录之三十七》(《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和王铭铭:《二十五年来中国的人类学研究:成就与问题》(《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12期)。)。前面两个研究圈,是对中国文化人类学传统研究对象的继承,第三个研究圈体现了中国人类学家在21世纪走向世界的梦想,对未来中国人类学研究领域的拓展至关重要。

人类学是一门开放性的边缘学科,改革以来,人们试图拓展新的研究领域,中国人类学研究出现了自觉的学科整合,形成了诸多学科交叉的领域,如历史人类学、法律人类学、经济人类学、政治人类学、生态人类学、心理人类学、宗教人类学、教育人类学、医学人类学、体育人类学、乡村人类学、都市人类学等,并先后成立了中国影视人类学、都市人类学、文学人类学和艺术人类学等专业学会。20世纪90年代后,学科间的交叉与渗透态势不断强化,这种“学科互涉”将给中国人类学研究带来持续的活力,开拓更宽的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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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孙庆忠.近二十年来人类学汉族社会研究述评[J].民族研究,2005(2):83-110.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第14篇

一月:以主题党日为契机学习新年贺词,学习一月干部例会精神,学习党代会李儒冠同志、绕思源同志的工作报告。

二月:做好就地过年解释和疏导工作,宣贯公司防疫要求。开展好民主评议前动员工作和意见征集、资料准备工作。重点学习重点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一百周年》,并坚持以党史学习为导向贯穿全年。

三月: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查摆问题制定整改清单。学习上级党委下发的若干学习资料,学习2021年全国两会主要议题,“十四五”规划纲要和2035远景目标以及政府工作报告,组织全体同志收看《榜样5》专题节目。

四月:学习党史观看视频,以主题党日或者党课为契机,组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等前往红色革命教育基地接受洗礼,重温党的发展历程。

五月: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五四青年节,与青年党员、团员开展谈心谈话,了解青年员工的工作思想状态,同时进行党团共建,开展团员话党史活动,从青年的角度解读党史。

六月:以书记上党课为契机,开展一次党章党规专题学习活动。开展党员谈心谈话、了解党员最新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标2020年民主评议中查摆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有未整改到位的地方,在下半年支部积极整改。

七月:隆重庆祝建党100周年,组织收看建党100周年庆祝大会,学习重要讲话精神,开展党的生日系列庆祝活动,全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宣传优秀先进典型,集中发展新党员。

八月:学习建军节重要讲话,学习党史军队专栏。邀请公司党委委员作党史学习的专题党课。

九月:廉洁专题学习月,学习党章党规,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题党日围绕党风廉正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邀请部门领导接受廉政洗礼,共同筑牢不能腐不敢腐的原则底线,做守纪律守规矩的合同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凝心聚力,为党建与生产高质量融合建言献策。

十月:学国庆节重要讲话内容,以主题党日为载体开展“我为祖国庆生”系列庆祝活动,开展党史学习红色知识竞赛活动,检验党史学习成果。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第15篇

[关键词]《支那省别全志》;清末民初;济经史;价值

中国地方志起源早、类型齐全、数量众多。熊月之根据《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统计,现存宋代至民国时期的中国地方志有8264种,11万余卷,占中国古籍的十分之一左右。[1]地方志的史料价值逐渐为研究者所重视,特别在城市史研究中的作用日渐突显。[2]

近代以来,随着中外交流的不断加强,国外官方或民间的团体及个人根据其在中国的行记或调查编撰了一些中国地方志,颇具史料价值,由日本东亚同文会编撰的《支那省别全志》(以下简称“《全志》”)成为典型。近年来,该志虽已引起学界之关注,但史料价值尚未在经济史研究中得到充分发挥。(1)因此,本文仅以《全志》第13卷《浙江省》(以下简称“《全志·浙江省》”)为例,说明它在清末民初经济史研究中的重要价值。

一、《全志》成书背景及概况

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开放程度日渐强加,对外考察蔚然成风,除访问欧美以求师法外,也加强了对中国的实地凋查。官员、学者、浪人、商贾、军人竞相“禹域踏查”,范围遍及白山黑水、戈壁草原、大江南北,留下卷轶浩繁的纪行文字,包含着对晚清民国中国政治、经济、军事、地理、文化、社会等方面的观察与评介等丰富的内容。(2)

《全志》的编纂者“东亚同文会”于1898年在东京成立。1900年,东亚同文会在华办学,5月,南京同文书院随即开办。后因义和团事起,该书院于1901年4月迁至上海,更名为“东亚同文书院”。它主要从日本招收学生,以实地了解中国的人情风俗、商业习惯,进而振兴中日贸易为宗旨。书院从1901年到1945年共招收了46期学生,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每年会出版一本旅行记总述。1907年,日本外务省拨给同文书院“清国调查旅行补助费”3万日元。学校把此款分为三部分使用,其中一部分便用于中国内陆的调查旅行。凭此款,本年第5期的学生开始了对中国内陆的调查旅行。《全志》便是根据本期及以后几期学生在中国内陆的调查报告书整理、编纂出版而成,它是日本人最早撰写的中国地方志丛书。

《全志》的出版工作始于1916年,完成于1920年,它采取章节体的方式,以中国的十八行省为述志客体,分别为广东、广西、云南、山东、四川、甘肃(附新疆)、陕西、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浙江、福建、江苏、贵州、山西、直隶,共18卷。志书行文大多包含了总说、都会、市场贸易、交通运输、工业、矿业、农业、畜牧业、货币金融等项,突出了社会经济史研究的框架。其中浙江卷共11编,资料主要源于1907-1916年间东亚同文书院第5、7、9、10、13、14期的学生调查。

二、《全志·浙江省》的史料价值

《全志·浙江省》囊括了清末民初1907-1916年间浙江省的社会状况,调查内容着重反映了该省的经济情况,成为经济史研究中不容忽视的史料。

(一)贸易输出

近代以来,伴随着中外经济交流的加强,特别是1842年《南京条约》、1876年《烟台条约》、1895年《马关条约》相继开放宁波、温州、杭州为通商口岸,提高了浙江省的开放程度。由于通商时间及所处地域等不同因素的影响,这三个通商口岸城市在对外贸易输出额上显示出了明显的差异。《全志·浙江省》第3编《浙江省の贸易》调查数据显示1907-1916年间,宁波对外贸易额输出输入总额始终处于领先地位,杭州次之,温州再次之。本编又对此三座城市在1896-1916年间的外贸易输入输出额分别进行了统计,突出了个体资料的详细性及差异性。又对1907-1916年间三城市港口的大小轮船、民船、汽船等入港数量及相应的吨位做了统计,它与第5编《交通运输及邮电》对浙江省船运业的综合调查勾勒了口岸城市的对外贸易。

浙江是江南茶区的重要组成,本省产茶区主要集中在钱塘江以南的绍兴,温州、宁波,台州、杭州、严州亦产之。所以,茶叶输出是浙江省对外贸易之一大宗。第6编《主要物产及商业惯习》第1章《农产》中第3节《浙江省の茶叶》对1905-1917年间杭州、宁波、温州的红茶、绿茶、茶沫及未烘茶叶的输出进行了统计,并将其与九江、澳门的茶叶输出进行比较。调查显示,1913-1916年间,中国的绿茶外销量甚大,主要输往新加坡、印度、土耳其、波斯、埃及、英国、德国、西班牙、日本、越南、爪哇等国及当时英属的香港、日属的台湾。

浙江省有着悠久的蚕桑文化,该省的蚕作业甚是发达。《全志·浙江省》第6编第2章《浙江省の养蚕业》调查显示,清末民初该省所辖11府77县(州)中有9府43县从事该业。[3](P496-497)

分布广泛的蚕作业促进了浙江省丝织业的繁荣,其生丝出口成为该省对外贸易的又一大宗,出口的生丝主要输往印度、伊朗、英国、意大利等地。第7编《工业及矿产》第1章《浙江各地の制丝业》,列举了浙江的生丝种类及各港的生丝输出情况,如对1905-1917年间杭州生丝输出进行了统计,并与同时期的芜湖、上海、广州的生丝输出相比较,得知1913-1917年间,杭州白丝的输出量一直处于第一位。本章列举了十个统计表,如《杭州关输移出白丝比较表(再输移出な含ます)》(1909-1917)、《支那各港より外国への纯输出总高》(1905-1917)、《支那各港より外国への主要输出先国别(再输移出な含ます)》(1909-1917)、《浙江各港纯输移出屑丝及茧统计》等,充分的说明了当时浙江省蚕作业的生产及销售状况。

本编亦对浙江省的棉织业进行了调查,对14家棉织工厂的织机数、织布种类进行了统计,列举了宁波海关、杭州海关1906-1917年间的棉花输出量,并对1902-1917年间,宁波、天津、汉口、上海等主要口岸城市棉花的输出量进行了比较。浙江省棉花的主要输出地主要是英国、德国、土耳其、印度、意大利、朝鲜、日本等国。

浙江省的对贸易中亦有一些商品从国外输入本省。例如香港、爪哇的砂糖,美孚石油公司的石油以及当时流行的洋巾等物品,都源源输入浙江省。

(二)区域物产

浙江省不同区域的特产异常丰富,《全志·浙江省》对此的调查也较全面,只是详尽程度有所不同,较详细者为本省的渔业及酒业。

浙东一带濒临沿海,海岸线长约海岸线长5800余公里,特别是舟山群岛一带,水资源特别丰富,渔业发达。《全志·浙江省》第6编第4章《浙江沿岸の渔业》对该区域的渔业进行了调查。如1907年宁波府所辖6县中有5个县设有渔场,其数量分别为:鄞县25家2435人,定海县25家2038人,镇海县15家1312人,奉化县8家672人,象山县7家562人,合计80家7019人。[3](P546)反映了该府渔业的突出。此外,本章还对杭州、宁波、温州1912-1917年间每年干鱼、碱鱼、鱿鱼、墨鱼,海蜇、鱼翅及其它海产品的对外输出量进行了统计。这些对于海洋经济史的研究极为重要。

第7编第5章《绍兴及萧山の工业》着重介绍了浙江省的酒业。1916年浙江省酿酒作坊总数1564户,使用男工3652人,女工109人[3](P669)。本业主要集中在杭州、嘉兴、湖州、兰溪等地,诸品牌中又以绍兴老酒较为著名,且有一定的输出额。本章还对1912-1917年杭州、宁波、温州各港输出的酒量进行了统计,并将其同天津、牛庄、九龙的酒量输出作了比较。

(三)日用品调查

民众日常生活所需的食品、用品较能反映当时社会的经济实态。《全志·浙江省》第6编第5章第7节《金华の物产》便对当时的金华物产及市场行情进行了详细调查。内容涉及酒类、麦类、肉类、香料等日常生活必需品的种类、年产量及市场价格等极为详尽的信息,从中不难体察出该地区大致的生产结构、消费结构及生活水平,这些都是民众经济生活史研究中亟待深化的内容。[3](P570-571)

(四)商业及金融

代近以来,由于传统农本商末观念的打破及实业思潮之大兴,中国商业虽步履维艰,却渐次摆脱了“寒冬”之笼罩,各处商业会所等商业机关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全志·浙江省》第9编第1章《商业机关》对浙江省各主要城市的会馆、公所进行了统计,如1916年杭州的商业会馆、公所达到37处。本单章亦对宁波、温州等22个城市的商会分布者有所统计。并对本省31个城市中商会的会董、会员人数,开会次数,会费的收入与支出进行了统计,为商会史研究提供了宝贵材料。再则,本章对各城市中洋行、公司、船行、米行、油行的统计也十分详细。

《全志·浙江省》第10编《金融货币及度量衡》着重统计了浙江省内各大城市的钱庄、钱铺。以杭州城为例,城中旧有大钱庄约10所,中钱庄约20所,小钱铺则达百余所。民国初年,部分铺庄、钱铺合并组成钱业公所,其中,资金过万者有36家,资金未抵万者有24家[3](P496-797)。此外,本章亦对浙江省的新式银行作了一一介绍。这些又为金融史研究提供了宝贵材料。

以上四方面仅是对《全志·浙江省》主体内容的大致提炼,虽有许多尚未言及之处,却也能管见《全志》所载内容之一斑,进而突出它在深化中外贸易史、区域经济史、民众经济生活史、商会史、金融史等方面的史料价值。

三、几点思考

清末民初是政治变革剧烈之时代,清末新政、辛亥革命、二次革命、护国运动、护法运动及北伐战争一直都是学界加以考察的主体内容。与之相较,对于此时期社会经济形态的考量尚嫌不足。纵观《全志·浙江省》,它涉猎广泛,较为全面的反映了1907-1916年间浙江省的经济情况。它以详实的社会调查为基础,注重量化统计,突出“数目字”,行文中利用的制表多达320余处,基本上勾勒出了该省的总体经济结构与特点。该志虽基于浙江省,但是,城际间,省际间,国际间的贸易交流及相关内容的对比分析却使地方志突破了省界乃至国界的局限,成为本志的又一鲜明特点。

以上仅以《全志·浙江省》为例,分析了《全志》对于清末民初经济史研究的价值。由于各省省情之不同,相关省志所载内容自然会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进而突出不同省份的各自特点。所以,在从事与其相关的研究时,有必要对《全志》所载内容进行总体把握,综合分析,从而明确相关研究领域的共性与个性。同时,由于调查主体的不同(不同人员、不同班次)及调查时间之所限(或是某一时间点,或是某一时段),仅依《全志》内容很难考量出当时社会经济形态的全貌。所以,在充分利用《全志》之时,应全面搜集其它材料作为辅证。《支那经济全书》(东亚同文会发行,1907年出版)便是其很好的补充材料。它由东亚同文书院第1期到第4期200余名学生历经数年调查而成,内容反映1902-1906年间中国社会的经济状况。所汇集的资料或是对文牍、档案、典章的直接移录,或是对相关资料的采摘综合,或是实地调查,后二种形式的资料最具价值。《大阪每日》对其评价到:“材料正确,研究精深,到现在为止是最好最新的支那经济大百科全书。这本书对于立志搞支那贸易者,或研究支那经济情况是无法缺少的宝典。”[4](P232)它与《全志》构成姊妹篇,也间接说明了《全志》的重要价值。

遗憾的是,在《全志》与《支那经济全书》中,有的调查统计并未标注出明确的调查时间,这为材料的使用带来障碍。所以,在材料征引时,应设法明确其调查时间。最有效的方法便是对当年调查报告书的原件进行查阅,从而加以确定。现在,日本爱知大学丰桥图书馆保存了从1913年第10期至1933年第29期留下来的约400本调查报告书原本,1996年爱知大学把它做成缩微胶卷,[4](P63)极大方便了学界对此资料的利用。

此外,当年调查者所写的日记也是可以作为辅证的重要资料。当时,书院每年都把这些日记汇集为一本旅行志,内含风俗、习惯、地名、里程、旅馆、语言、通货、运费、食物等各方面的详细记录。旅行志从第6期开始编纂,第7期开始出版,一直到第40期为止,史料价值较高。[4](P63)

清末民初日本官方或民间对中国社会的调查甚多,如从1898年起,日本农商务省等部门开始大规模派遣“清国实业视察员”对中国的经济进行调查,这些视察员回国后,便撰写递交了大量的“复命书”、“报告书”。再如日本驻华领事馆的调查报告汇编等,[5](P63)都是中国经济史研究的重要史料,亦可与《全志》互为辅证。

总之,希望本文对《全志·浙江卷》的大致分析,能够引起学界对《全志》的重视,明晰它在清末民初中国经济史研究中的价值所在,从而促进其有效利用。

注释:

(1)相关的研究成果主要有[日]薄井由.东亚同文书院大旅行研究[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赵文远.上海东亚同文书院与近代日本侵华活动[J].史学月刊,2002(9)。

(2)日本人习称中国为“禹域”,意谓“大禹的国度”。冯天瑜主编.上海东亚同文书院大旅行记录[C].上海:商务印书馆,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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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薄井由.东亚同文书院大旅行研究[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