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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文学论文

近代文学论文范文第1篇

法学近代化是自中世纪后期开始的波及整个世界的一场法学变革和进化运动。为了不使人们对本文的论题产生歧义,我们先就法学近代化中“近代”一词作些界定。《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对“近代”一词的释义为:“1.过去距离现代较近的时代,在我国历史分期上多指十九世纪中叶到之间的时期。2.指资本主义时代。”由于第一种解释在时间的上下限上与国外有诸多分歧,⑴所以,本文取其第二种释义。⑵换言之,本文所说的“法学近代化”,主要是指法学的(自由)资本主义化,即法学作为一门学术,具有了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发展水平和特点。

那么,世界各国法学近代化的过程是怎样的呢?限于篇幅,我们仅就世界上几个主要国家的法学近代化状况作些分析。

在英国,由于其社会发展的特殊性,其经济、政治和法律的近代化(资本主义化)不是在短时间内、通过激烈的方式,而是在一个漫长的时间内,通过和缓的、改良的方式实现的,与此相适应,英国的法学近代化也是在中世纪封建法学的基础上,通过对传统法学成果的继承和改造慢慢实现的。

早在中世纪后期,英国就发展起了比较发达的法学形态。格兰威尔(R.Granville,1130-1190)的《中世纪英格兰的法和习惯》(1187年)、布雷克顿(D.Bracton,约1216-1268)的《关于英国的法和习惯》(1250年)等标志着英国封建法学的成熟与发达。随着英国资本主义的形成和发展,资产阶级革命的酝酿和爆发,16至18世纪的法学家用资产阶级的世界观对封建法律制度和原则作出新的解释,加上同一时期国会大量颁布确立资产阶级原则和内容的新法律,英国的法学开始走上近代化道路。

1628至1644年,科克(E.Coke,1552-1634)的《英国法总论》(全四卷)面世。在这部被西方学者誉为英国法百科全书的著作中,科克开始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上,以16世纪的观念,对英国普通法的整体进行了分析和阐述。从而使英国普通法开始走上近代化的道路。⑶1689至1690年,洛克(J.Locke,1632-1704)的《市民政府论两篇》(中文译为《政府论》)发表。在这部划时代的著作中,洛克对保皇党人鼓吹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以及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理论作了全面的批判,对议会制度、自然法、立法权以及权力的分立等作了系统的阐述,从而为英国近代资产阶级体制的确立提供了理论基础,也为建立英国的法理学、宪法学创造了条件。18世纪中叶,英国王室法院首法官曼斯菲尔德(Lord

Mansfield,1705-1793)运用近代资产阶级的观念,在其所作出的一系列判决中,初步确立起了各项资产阶级的私法原则。而布莱克斯通(Sir

W.Blackstone,1723-1780)则在《英国法释义》(全四卷,1765-1769)这部不朽的作品中,进一步用资产阶级的观点对英国的普通法作了全方位的诠释和改造,从而初步完成了英国中世纪封建法学向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过渡。以后,经过边沁、奥斯汀、梅因、戴雪(A.V.Dicey,1835-1922)、梅特兰(F.W.Maitland,1850-1906)等学者的努力,近代英国的法理学、宪法学、私法学和法律史学等也都先后形成,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近代资产阶级法学体系。此外,1758年和1800年,英国分别在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开设了用英语讲授的英国法课程(在此之前,只讲授罗马法)。这种大学法学院教育,连同在此之前已经进行了数百年的“法律学院”(Inns

ofCourt,也译为“律师公会”)教育,在英国培养起了一个职业的法学家阶层,使英国法学近代化具有了坚实的基础。

在欧洲大陆,法国和德国也在18至19世纪实现了法学的近代化。

就法国而言,早在君主专制时期,适应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民阶级的法权要求,就出现了博丹(J.Bodin,1530-1596)的国家理论和朴蒂埃(R.J.Pothier,1699-1772)的私法学理论。这些理论,虽然还带有不少封建制度的影响和痕迹,但却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学的成立提供了历史基础。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胜利以及稍后拿破仑统治时期各大法典的制定颁布,为法国近代法学的确立开辟了道路。在革命前夕,孟德斯鸠、卢梭以及罗伯斯比尔等思想家的法律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近代法国的法理学。19世纪中叶以后,艾斯曼(A.Esmein,1848-1913)、狄骥(L.Duguit,1859-1928)、马尔佩(R.C.Malberg,1861-1935)等人的理论,奠定了近代法国资产阶级宪法学的基础。莱菲利埃尔(E.Laferriere,1841-1901)、狄骥、贝泰勒米(H.Berthelemy,1857-1943)以及奥利弗(M.Hauriou,1856-1929)等学者的努力,在法国建立起了近代行政法学。而奥伯利(Aubry,1803-1883)、劳(Rau,1803-1877)、萨莱耶(R.Saleilles,1855-1912)和惹尼(F.Geny,1861-1956)等学者的成果,则确立起了法国近代系统发达的私法学体系。此外,早在16世纪,在法国就形成了一个职业的法律家集团。⑷1679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Lou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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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1643-1715)下令在巴黎大学第一次开始以法语(代替以前的拉丁语)讲授法国法课程后,⑸法学教育迅速在法国各大学中普及。大革命胜利后,法国各大法典在大学中的讲授,进一步促进了近代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形成和壮大,并为法国法学的近代化创造了必需的条件。

就德国而言,资产阶级革命虽然发生得比较晚,且具有妥协的特点,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即德国的统一)也迟至1871年才得以实现,但法学的近代化却在17世纪就已经开始。普芬道夫(S.Pufendorf,1632-1694)、沃尔夫(C.Wolff,1679-1754)等人的自然法理论,标志着近代法哲学思想开始在德国兴起。康德和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进一步为德国近代法理学和法治国家的确立提供了理论基础。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胡果(G.Hugo,1764-1844)和萨维尼(F.C.Von

Savigny,1779-1861),追随者普赫塔(G.F.Puchta,1789-1846),以及耶林(R.Von

Jhering,1818-1892)、祁克(O.P.Von

Gierke,1841-1921)等学者的法哲学理论,进一步表明了近代德国法理学的博大精深。胡果的《实定法哲学之自然法》(1798年)和《潘德克顿》(1805年),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的体系》(全8卷,1840-1849),以及温德海得(R.Windscheid,1817-1892)的《潘德克顿教科书》(全三卷,1862-1870),确立了近代德国民法学的基本体系。而盖尔伯(C.F.W.Von

Gerber,1823-1891)的《德国国法体系纲要》(1865年)、拉邦德(P.Laband,1831-1918)的《德意志帝国宪法论》(全三卷,1876-1882),以及奥托·迈尔(Otto

Mayer,1848-1924)的《德国行政法》(全二卷,1895-1896),则分别确立了近代德国的宪法学和行政法学。而17至19世纪海德堡大学和柏林大学等法学院的教育,以及1813至1814年海德堡大学民法教授蒂鲍特(J.Thibaut,1772-1840)和萨维尼之间进行的关于编纂法典的争论,对近代德国法学的发展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与英、法、德等国这种自发的模式不同,近代美国、日本和中国等国家的法学近代化,则走上了一条移植、改造并日益本土化的道路。

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由于与英国的同种同缘,以及社会性质的大体接近,英国法律和法学的移植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奠定美国近代法学基础的肯特(J.Kent,1763-1847)和斯托里(J.Story,1779-1845)的评注美国法的作品,⑹都是模仿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的作品而成。从近代美国法学的内容来看,法哲学、行政法学、私法学和诉讼法学等,都受到了英国法学的巨大影响。同时,美国最早的一批职业法学家,或是在英国接受的法律教育,或是在美国自学布莱克斯通的著作而成长起来的。所以,美国法学的近代化,是在英国法学(从形式到内容)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当然,美国近代法学对英国法学的移植并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在吸收那些对美国有用的知识的基础上作了不少创新,如美国的宪法学(成文的宪法典、联邦制、三权分立、民主共和国的总统制以及违宪审查制),几乎都是美国经验的总结和阐发。此外,美国法学院的教育体制和内容、判例教学法等,也都是美国人自己的创造。

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前,在法学研究领域还是封建法学的一统天下。当时法学的主要形态是对幕府颁布的法律的解释以及中国传入的法典的注释,前者有《御成败式目荣意注》、《芦雪本御成败式目抄》等,后者有《明律国字解》、《大明律例译义》、《大明律例谚解》等。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开始大规模地移植西方的法律,从1880年至1899年,先后制定了《明治宪法》(1889年)、《治罪法》(1880年)、《裁判所构成法》(1890年)、《刑事诉讼法》(1890年)、《日本民法》(1898年)和《日本商法》(1899年)等。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对这些法典的注释学,如伊藤博文的《宪法义解》(1889年)、穗积八束的《宪法大意》和《行政法大意》(1896年)、上杉慎吉的《行政法原论》(1904年),村田保、织田纯一等人的《治罪法注释》(1880年),矶部四郎的《刑事诉讼法讲义》(全2卷,1890年)、金子源治的《刑事诉讼法注释》(全2卷,1891年),牧野英一的《刑法通义》(1907年)、大场茂马的《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1909年),梅谦次郎的《民法要义》(全5卷,1896-1900年)。并出现了一批与法典注释学相区别的法哲学、法史学以及国际法学作品。此外,自1877年日本创办帝国大学(东京大学的前身)以后,日本资产阶级型的法律教育也开始起步。从而为日本法学的近代化培养了必需的专业人才。⑺

与日本的情况相似,中国的法学近代化也开始于向西方(包括日本)的学习、移植。如1864年,北京同文馆出版了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

Martin)翻译的《万国公法》⑻,该书是中国近代第一本法学译著。1903年,中国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受命主持修订法律的工作。在此后的近十年中,沈家本会同中西,致力改革,陆续引进了西方的、民商、刑事、诉讼等各个领域的立法,并通过开办法律学堂、聘请外国法学教授、组织翻译外国法学著作,推出了中国最早的一批近代型的法理学及部门法学作品,如《法学通论》(织田万著、刘崇佑译,1907年)、《宪法讲义》(美浓部达吉著、王运嘉等译,1907年)、《商法》(志田钾太郎著、陈汉第译,1907年)、《刑法总论》(牧野英一著、卢汝冀译,1906年)、《刑法各论》(袁秋廉编译,1907年)、《行政法》(上海作新社编,1903年)、《国际私法》(夏同和著,1905年)等。但是,由于当时的国情与日本的不同,如中国的商品经济不如日本发达、中国在政治上仍是清朝封建统治阶级掌握实权,而日本已是革新派当权,中国深受儒学正统思想束缚,且在对外学习方面不如日本那样积极,以及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使其上升为当时东方的强国,而中国因鸦片战争、甲午海战等的惨败以及的失败,已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加上中国在近代立法主体、立法目的、立法内容等各个方面与日本的差异,使中国走上了一条极为艰难的道路,法学近代化的任务在近代没有能够完成,而是拖至现代才在形式上初步实现了法学的近代化。⑼

从以上回顾,我们可以看到,法学近代化实际上是两种模式:原生型和派生型,⑽前者有英、法、德等国,后者有美、日、中等国。而在后者之中,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美国,它虽是殖民地,但它的主体居民是宗主国的后裔,是同缘民族的殖民统治,它的近代化并无多大障碍。一种是日本,它虽受到西方兵舰、大炮的威胁、不得不与西方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但它却是一个以国家的身份,积极主动地学习西方,励精图治,改革内部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并在短时间内迅速地实现了法学的近代化。第三种是中国。它的情况既与美国不同,也与日本相区别,所以法学近代化的道路更加特殊。⑾

从上述法学近代化的模式中,我们可以抽象、概括出法学近代化的内涵及其一些基本标志。第一,必须形成近代资产阶级的法学世界观。这一世界观,在各个法学家或法学流派的作品中的表述虽然不尽相同,但在如下一些方面,则是一致的:1.法律的渊源或是人类的理性(自然法),或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制定法),它是社会正义的体现;2.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不可剥夺;3.国家或政府是人们之间通过协商、订立契约的产物。因此,国家或政府如果不能保护人民,人民就有权它;4.必须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哪里没有法治,“哪里就肯定不再有政府存在⑿”;5.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具有神圣性,但它不能侵犯公民的生命和财产;6.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7.法律制定后必须坚决执行;8.法律面前人人平等;9.法律与自由相联系,没有法律,也就没有自由;10.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必须用权力或法律来制约权力。这些对法的基本观念,逐步深入近代社会之中,成为一种法学的世界观(法学观),它决定了法学近代化的基础和方向。正是在这种法学世界观的指导下,资产阶级提出了宪法上的权力分立,国民,代议制,公民权利保护;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对国民的救济和补偿;民法上的民事权利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刑法上的罪刑法定主义,法不溯及既往,罪刑相适应,刑罚的人道主义;诉讼法上的无罪推定,抗辩主义,当事人主义;国际法上的国家,海洋自由,以谈判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自卫战争是正义的,战争中的人道主义等一系列资产阶级法制原则,从而使法学的发展发生了划时代的巨变。

第二,产生了系统发达的法律注释法。法学作为一种学术形态,其重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注释学,这是区别于哲学、文学、美学、经济学等其他人文科学的重要特点。法律注释学虽然早在古代即已产生,如古代罗马的私法注释学、古代中国的刑法注释学等,即使在没有法典的中世纪英国,也产生了法律注释学即判例法注释学。但近代法律注释学不仅在规模和门类上远远超过古代和中世纪社会,而且其性质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即古代中世纪的法律注释学阐述的是奴隶主阶级(罗马)、封建主阶级(中、英、日等)的世界观、法权要求和法律的基本原则,而近代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阐述的则是资本主义的法权要求和法律原则。而且在古代和中世纪,法律注释学或者依附于神学(西方),或者依附于经学(中国),而近代法律注释学则从神学或经学的体系中解放了出来,并具有了规范化、技术化和科学化的特征。这一点,是近代资产阶级法律注释学与古代、中世纪法律注释学的最大区别,也是法学近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三,出现了使法学成为一门发达的科学形态所必需的基础法学,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律史学和比较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学问,当其仅仅局限于探讨什么是法等关于法律自身问题以及注释法律(判例)条文的程度时,它还处在前科学状态,只有当它对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规律、法律与哲学、道德,法律与社会以及各国各民族法律之间的异同等一系列理论问题展开全方位研究时,法学才开始成为一门具有近代特色的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当然,法学与其他科学一样,其发展永无止境。现代以来,随着人们对法律与心理、法律与文化、法律与经济等问题研究的深化,又形成了法律心理学、法律文化学、法经济学等新兴的理论学科,从而进一步丰富、充实、完善了法学的内涵。

第四,形成了门类齐全、系统发达的各个部门法学。部门法学的概念,严格说来,是近代以后的事情。因为,在古代和中世纪,比如在罗马和中国,事实上还未达到按照各部门分门别类研究的水平。当时,在罗马,除了私法学,还没有形成宪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私法学在人们的眼中就是法学。在中国,情况刚好相反,只有刑法学是比较发达的,在人们的观念中,法学指的就是刑法(注释)学。对法的研究的分工日益细密,门类逐步齐全,是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占据主导地位,近代国家机器的成熟发达相联系的。此时,不仅民法学和刑法学更为系统、发达,而且也进一步产生出了宪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部门法学学科。各个部门法学之间也具有了相对独立性。部门法学的产生和发达,则是法学近代化的一个必然趋势。

第五,形成了职业的法学家阶层。职业的法学家阶层在古代即已存在。如在罗马,就曾有过数以百计的法学家群体。但近代形成的法学家,一是由于司法独立、法官终身制(1701年由英国所确立),因而法学家具有前所未有的独立性,这与罗马时代法学家或依附于神职,或依附于皇帝是不同的。二是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形成在古代是个别现象(只有罗马国家有),而在近代则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三是古代法学家一般都是多面手,即他们研究的领域涉及当时法律现象的整体,涉及各个领域。而近代以后,随着部门法的出现,法学分科的日益细密,法学家的职业也越来越专门化,除了仍有许多法学上的“通才”之外,法学专才(如法哲学家、宪法学家、民法学家、刑法学家等)也越来越多,这与法学的进步是相联系的。四是由于近代科学技术的巨大发展,以及其他人文科学的勃兴,近代职业法学家所能借助的研究手段、研究方法,也比古代法学家更为丰富、更加系统。

第六、普及了大学法学院教育。在古代和中世纪,法学教育是不发达的。当时的教育或局限于家庭式、私塾式(中国),或仅仅限于行业内部的学徒式(英国),即使象古代罗马那样建立起了法律学校,其规模也是十分有限的。而近代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后,在中世纪欧洲大陆法学教育的基础上,开始普及了大学法学教育,英国的牛津、剑桥、伦敦等大学,法国的巴黎、奥尔良、蒙培利埃等大学,德国的海德堡、马尔堡、慕尼黑、柏林等大学,美国的哈佛、耶鲁、弗吉尼亚、宾夕法尼亚、哥伦比亚、马里兰等大学,日本的东京、京都、早稻田等大学都成为近代培养法学家的著名摇篮。即使象中国这种近代落后的国家,在20世纪初叶也纷纷兴办近代式的大规模的法学教育。⒀

大学法学教育的普及,不仅是法学近代化的必要条件之一,而且也是法学进一步发展、进化的基础。诚如美国学者伯尔曼将大学对西方法律科学形成(法学近代化)的影响归纳为九个方面:1.大学帮助西方法律科学成就了一种跨国家的特征;2.大学使法律本身具有了一种超国家的术语和方法;3.大学中讲授法律的方法,为消除各种法律渊源之间的矛盾、协调各种法律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4.大学提高了学者在塑造法律中的作用;5.法律由于受到大学其他学科的影响,因而拓宽了研究的领域;6.法学教育的发展,使法律从其他学科如修辞学、政治学等中分立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7.在大学讲授法律的结果,导致了依据一般真理对法律作出批评和估价;8.大学使法律制度概念化、系统化,使其成为融合的知识体系,成为一门科学;9.大学产生了一个职业的法学家阶层。⒁

从上述各国法学近代化的过程以及标志中我们可以看到,不仅原生性国家,如英国、法国和德国,即使是派生性国家,如美国、日本和中国等的法学近代化,也都是与当时商品经济的巨大发展,社会经济的巨大变革相联系的。详细考察各国近代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和壮大的历史,不是本文的主题,这里仅需指出,由于中世纪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使各国的法律获得了巨大的进步,从而为法学近代化提供了最坚实的基础。前述英国近代大法官曼斯菲尔德、法学家布莱克斯通的作品,19世纪法国的私法注释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的体系》等,都是试图对当时的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以后,社会上出现的诸多新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关系,以及各种立法的现状作出的理论反映。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在派生性国家(如日本、中国等),法学近代化的过程有时往往与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步进行,有时甚至比它还要早。然而,这并不改变法学近代化受近代商品经济发展制约这一基本规律。因为,在这些国家,在商品经济起步时,英、法、德等国的法学已经或即将完成近代化。因此,它们可以将外国现成的法学近代化成果移植进来,马上适用于正在形成发展着的商品经济。但是,这些近代化的法学知识的进一步发展,或在本国扎下根,则有赖于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否则,这些已移入的法学成果也会因商品经济的落后而趋于衰落,或不能扎下根而无法生存,日本用法律摧毁封建制度、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成功事例⒂,已经从正面说明了这一点。这是法学近代化的第一个规律。

各个国家法学近代化的进程,与各个国家的政治解放运动、民族国家的建立相联系。在英国,从17世纪初开始的新贵族和市民阶级与国王之间的紧张对立、斗争,导致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并制定颁布了一系列近代的法律。从革命爆发前夕的《权利请愿书》(1628年),革命中的《人身保护法》(1669年),到革命胜利后的《权利法案》(1689年)、《王位继承法》(1701年),宣告了一系列资产阶级的法制原则,从而为资产阶级全面改革封建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创造了条件。也正是在这个基础上,英国的法学走上了近代化的道路,法国和德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发生时间、彻底程度虽很不一样,但两国的法律和法学近代化的最终确立,也都分别是在其资产阶级革命或改革成功、近代民族国家建立后完成的。在美国,1776年独立战争的胜利,美利坚合众国的建立,不仅使美国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使经济获得了迅速发展,而且美国的一切政治改革(或称“政治实验”),如联邦制、总统制、三权分立、公民权利保障等,也均从此时开始。而这些,又要求法和法学为其服务,要求法和法学的近代化。在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结束了260多年的封建保守的幕府统治,开始了全方位的学习西方、改革国政的进程。虽然,日本的资产阶级革命很不彻底,但明治维新后,日本政府的一系列政治改革,如“王政复古”诏书、废除封建中央政府幕府的统治(1867年12月),宣布“版籍奉还”、废藩置县、铲除地方封建割据势力(1871年),废除封建性质的太政官制,改行内阁制(1885年)等,以及各大近代法典的制定,使日本实实在在地向西方列强靠拢,法学近代化也在这一过程中得以完成。中国的情况要特殊一点,但法和法学的变革也与近代一系列的革命和改革事件息息相关,、向国外派遣留学生、建立同文馆和江南制造局的编译馆、沈家本的立法改革、辛亥革命、中华民国的建立、北洋军阀的统治、政府的建立以及其后的比较系统的法典编纂,等等,均对中国法学的近代化以及其命运发生了重大的影响,并制约了中国法学近代化的进程。近代西方科学文化的巨大进步,为法学近代化营造了良好的氛围。自然科学的崛起,如哥白尼(Coparnicus,1473-1543)的“日心说”,布鲁诺(Bruno,1548-1600)的“宇宙无限说”,伽利略(Galilei,1564-1642)的“物体落地定律”,牛顿(Newton,1642-1727)的“万有引力定律”,以及达尔文(Darwin,1809-1882)的“物种起源”和“进化论”,了千百年来神学对宇宙、人类社会以及人本身的解释,使人类的世界观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近代哲学的诞生,如培根(Bacon,1561-1626)的唯物主义、归纳方法和知识论,笛卡尔(Descartes,1596-1650)的唯理论、演绎方法,洛克的政治哲学,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康德对旧哲学的批判精神,黑格尔关于否定之否定的事物辩证发展规律和逻辑学方法,以及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等,为近代社会科学的形成提供了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17世纪以后西方历史学的巨大成就,如伏尔泰(Voltaire,1694-1778)的对世界历史的整体研究立场和比较研究方法,维柯(Vico,1668-1744)的关于世界的发展具有共同规律的学说,孔多塞(Condoroet,1743-1794)提出的人类依据知识的进步所发展的时期划分理论,兰克(Ranke,1795-1886)的历史应当“展现历史的真情”的历史观念等,为近代社会科学提供了历史基础。而自文艺复兴以来西方文学巨作的不断面世,如莎士比亚(Shakespeare,1564-1616)的《哈姆雷特》,卢梭的《忏悔录》,歌德(Goethe,1749-1832)的《浮士德》,拜伦(Byron,1788-1824)的《唐璜》,司汤达(Stendhal,1783-1842)的《红与黑》,以及托尔斯泰的《安娜·卡列尼娜》等,突出了对人性的深刻剖析,以及对人的尊重。所有这一切,都为近代法学的形成,如法学世界观的产生,对人的权利尊重之法的精神的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的人道主义思想的普及,以及法哲学、法史学、法社会学等基础法学和各部门法学学科的产生创造了不可缺少的条件。这是法学近代化的第三个规律。

法学近代化以法律的近代化为前提条件,并与之相辅相成。在法国,如果没有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颁布,就不会形成19世纪法国私法学。而19世纪法国私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又为《法国民法典》的修改、进步,并不断适应近代社会,保持其持续的生命力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样,近代法国的宪法学、刑法学、商法学、诉讼法学也都如此。在日本,近代法学的各个学科,也都是以各个部门法的发达与完善为基础的。在英美两国,虽然近代以后没有制定系统完善的成文法典(美国有例外,即有成文宪法),但法学近代化以法(律)的近代化为前提的规律并未改变。因为无数带有近代色彩的判例,或者古老的判例中所包含着的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原则,为法学的近代化提供了充分的养料。

这里,德国的情况要特殊一点。应该承认,19世纪德国的法学是走在世界最前列的。尤其是以胡果、萨维尼、普赫塔、温德海得为代表的“潘德克顿法学”(Pandektenwissenschaft),奠定了近代资本主义民法学的基础。然而,德国的民商法典迟至1900年才施行。换言之,萨维尼等德国法学家是在没有本国的成文民事立法的基础上为世界贡献了一个系统发达的民法学体系的。这似乎违背了法学的发达以立法的发达为前提的规律。其实不然,因为德国法学家在创建近代民法学时,虽然没有本国的民法典,但他们有法国的民法典,有罗马的国法大全。前者一公布施行,就对德国发生了巨大影响。⒃而后者自13世纪后,就一直对德国发生着持续的、全方位的影响。⒄因此,德国的例子,并不能法学的近代化必须以法律的近代化为前提的规律,而且从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法具有跨时间、跨空间移植(“普适”)属性的又一个例证。

最后,法学近代化也是法学发展演变的必然结果。

第一,法学近代化与本国的法律文化传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从以上各主要国家法学近代化的过程中可以看到,英国近代法学是英国中世纪法学的必然延伸,法国近代法学曾经相当程度地吸收了中世纪法国习惯法学的诸项成果,德国近代法学将历史上的日耳曼法学作为其基础之一,日本的情况也一样,封建时代法学的许多原则和观念被包容在近代法学之中。因此,法学的历史,如同一根一环扣一环的链条,法学近代化仅仅是这根链条中的一环,只是这一环的光彩特别夺目而已。

第二,法学近代化也是充分吸收外来法学成就的结果。派生性的国家就不用说了,即使是原生性的国家也是如此。法国的近代法学曾深受罗马法学和教会法学的影响。德国的近代法学除受罗马法学、教会法学的影响之外,还深受法国法学的影响。即使是所谓土生土长的英国近代法学,也程度不同地受到了古代罗马法学和近代法国法学的影响。如成为科克和布莱克斯通作品之基础的格兰威尔和布雷克顿的著作,就曾深受罗马法的影响;而近代英语法律概念中所夹杂着大量的法语词汇,更进一步说明了这一点。⒅

第三,在法学近代化过程中,任何一项法学成果,只要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就会不受国家、民族、意识形态的影响而被吸收、采纳。比如,罪刑法定主义,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Beccaria,1738-1794)提出的一项近代刑法学的重要原则。⒆由于其反映了法学发展的基本规律,迅速为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并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纳,⒇即使是意识形态与西方国家不同的社会主义国家如中国,也在最近通过的新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其他,如近代德国法学家提出的“法人”(juristische

person)、“法律行为”(rochtsgeschaft)等理论,也都被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社会主义各个国家的民法学所吸收。

第四,法学的发展,比法的发展具有更多的、更深厚的人性基础,以及“普适”成分。比如,就法律而言,虽然其优秀者、具有普遍性质者,可以为其他国家和民族所吸收,具有全人类性,但法律中的民族色彩、国家色彩以及意识形态色彩还比较强,因此它的普遍性和全人类性还比较弱,实施起来会有种种障碍。而法学作为一种学术,作为一门科学,它比法律更为抽象,更加具有形而上的色彩,更为超脱(当然,法学也具有阶级性),因而也更具普遍性和全人类性。比如,就三权分立而言,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可能会因为国家性质、民族传统、政治体制的差异以及意识形态的不同而未必被大家所采纳。但是,关于三权分立的学问,即关于权力的分立与制约,以及权力之间互相监督,以防止其腐败的理论,则可以为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至少这一法学成果可以在别的国度中得到介绍、研究。此外,如联邦制、违宪审查制、信托制、物权分类原则,以及宣告死亡的制度等,都未必能为各个国家都接受,成为同一个模式,但关于这些制度和原则的理论、学说,则可以写入各个国家的宪法学和民法学的教科书之中,成为全人类的一笔共同的法学财富。

注:

⑴在英文中,“近代”一词是用Modern来表示的,但Modern这个词,并不象中文中“近代”一词那么狭窄,它除了表示近代以外,还表示“现代”(如

moderndance,“现代舞”)乃至“当代”(如modern-day

China,“当代中国”),即它是指与古代、中世纪相对的,自中世纪结束直至现在的一长段时间。在日语中情况也一样,日文“近代”一词,既可翻译为“近代”,也可以译为“现代”。

⑵严格地说,“近代指资本主义时代”这一说法也是不准确的,因为事实上现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仍处在资本主义时代,所以它也贯穿了我们观念中的近代、现代和当代。

⑶SirW.Holdsworth,AHistoryofEnglishLaw,vo1.5,PP.489-490.Third

Edition,ThirdImpression,London,1978。

⑷(德)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0页。

⑸沈宗灵著《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4页。

⑹前者的主要著作为:CommentariesonAmericanLaw,4vols,1826-1830,后者的作品主要有:Onthe

constitutionoftheU.S,1833;Commentariesontheconfilictof

laws,1834;Commentariesonepuityjurisprudence,1836。

⑺日本没有和英国的法律学院(Innsof

Court)相类似的法律教育机构,近代法学人才除少量是在欧美受的教育之外,主要是在大学法学部接受的教育。

⑻该书原书名为ElementsofIntemational

law,作者系美国著名国际法学家惠顿(H.Wheaton,1785-1848),1835年在美国出版。

⑼关于中国法学的近代化问题,笔者已有专论述及,故这里不予展开(参阅拙文《中国古代法学的死亡与再生》,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⑽有的学者将前者说成“内源的现代化”(modernizationform

within),后者为“外源或外诱的现代化”(modernizationform

without),我认为内涵是一致的。只是他们将美国也列为内源的现代化国家。参阅吕世伦、姚建宗:《略论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模式和类型》,载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编《法制现代化研究》(一),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4页。

⑾在派生型法学近代化的国家中,还有一个非常典型的国家就是印度。它的情况既区别于中国又区别于日本,因为它已完全沦为英国的殖民地,但它又与美国不同,因为美国与宗主国英国具有同种同缘的关系,而印度与英国并无什么各族和血缘上的联系,因此,印度的法学近代化是又一种类型。可惜的是我们对印度法学近代化的情况所知甚少,尚无法对其作出一个比较完整的描述。

⑿洛克著《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2页。

⒀据汤能松等著《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0-135页)一书的记载,从1895年10月天津中西学堂首开法律教育课程之后,至1909年,中国先后兴办了47所法政学堂,涉及省份达20多个,1909年一年法政学堂在校学生达12282名。

⒁[美]伯尔曼(J.Berman)著,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5-198页。

⒂如1868年设立商法司,规定允许股的买卖自由,1869年,颁布法令废除了藩与藩之间的关税壁垒,打通了国内市场,并允许普通百姓拥有大型船舶从事航运业;1871年,废除了对利息的限制;同年,改革封建等级制度,宣布贵族与平民地位平等,并通过赎买政策,使封建贵族投资工矿企业;1872年,废除了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允许一切人自由买卖土地;同年,建立了国家银行,1874年,颁布股份交易条例;1876年,颁布公司条例,1880年,又颁布了一系列的保险条例。所有这一切,都为1898年民法典和1899年商法典的实施准备了条件。

⒃《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自动在德国莱茵河西岸地区(当时为法国领土)生效,1806年后又向莱茵河以东地区扩展。拿破仑下台后,这种扩展虽然受到遏制,但一直到1900年《德国民法典》施行,《法国民法典》在德国的莱茵和巴登地区始终生效并受到法院的维护。参阅前引(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第190-191页。

⒄西方学者一般认为,在西欧各个国家之中,德国是继受罗马法最彻底、最全面的国家。

⒅这些词汇中,有些是中世纪时留下的,因为当时英国上层社会使用的是法语,但有些是近代以后传入英国的,如droit

international(国际法)、droitadministratif(行政法)、benefce

dcdiscussion(要求先向主债务人追索债务的权利)等。

⒆“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这是一项神圣的信条,舍此就不会有一个合理的社会”(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9页)。

近代文学论文范文第2篇

法学近代化是自中世纪后期开始的波及整个世界的一场法学变革和进化运动。为了不使人们对本文的论题产生歧义,我们先就法学近代化中“近代”一词作些界定。《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对“近代”一词的释义为:“1.过去距离现代较近的时代,在我国历史分期上多指十九世纪中叶到之间的时期。2.指资本主义时代。”由于第一种解释在时间的上下限上与国外有诸多分歧,⑴所以,本文取其第二种释义。⑵换言之,本文所说的“法学近代化”,主要是指法学的(自由)资本主义化,即法学作为一门学术,具有了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发展水平和特点。

那么,世界各国法学近代化的过程是怎样的呢?限于篇幅,我们仅就世界上几个主要国家的法学近代化状况作些分析。

在英国,由于其社会发展的特殊性,其经济、政治和法律的近代化(资本主义化)不是在短时间内、通过激烈的方式,而是在一个漫长的时间内,通过和缓的、改良的方式实现的,与此相适应,英国的法学近代化也是在中世纪封建法学的基础上,通过对传统法学成果的继承和改造慢慢实现的。

早在中世纪后期,英国就发展起了比较发达的法学形态。格兰威尔(R.Granville,1130-1190)的《中世纪英格兰的法和习惯》(1187年)、布雷克顿(D.Bracton,约1216-1268)的《关于英国的法和习惯》(1250年)等标志着英国封建法学的成熟与发达。随着英国资本主义的形成和发展,资产阶级革命的酝酿和爆发,16至18世纪的法学家用资产阶级的世界观对封建法律制度和原则作出新的解释,加上同一时期国会大量颁布确立资产阶级原则和内容的新法律,英国的法学开始走上近代化道路。

1628至1644年,科克(E.Coke,1552-1634)的《英国法总论》(全四卷)面世。在这部被西方学者誉为英国法百科全书的著作中,科克开始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上,以16世纪的观念,对英国普通法的整体进行了分析和阐述。从而使英国普通法开始走上近代化的道路。⑶1689至1690年,洛克(J.Locke,1632-1704)的《市民政府论两篇》(中文译为《政府论》)发表。在这部划时代的著作中,洛克对保皇党人鼓吹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以及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理论作了全面的批判,对议会制度、自然法、立法权以及权力的分立等作了系统的阐述,从而为英国近代资产阶级体制的确立提供了理论基础,也为建立英国的法理学、宪法学创造了条件。18世纪中叶,英国王室法院首法官曼斯菲尔德(Lord

Mansfield,1705-1793)运用近代资产阶级的观念,在其所作出的一系列判决中,初步确立起了各项资产阶级的私法原则。而布莱克斯通(Sir

W.Blackstone,1723-1780)则在《英国法释义》(全四卷,1765-1769)这部不朽的作品中,进一步用资产阶级的观点对英国的普通法作了全方位的诠释和改造,从而初步完成了英国中世纪封建法学向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过渡。以后,经过边沁、奥斯汀、梅因、戴雪(A.V.Dicey,1835-1922)、梅特兰(F.W.Maitland,1850-1906)等学者的努力,近代英国的法理学、宪法学、私法学和法律史学等也都先后形成,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近代资产阶级法学体系。此外,1758年和1800年,英国分别在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开设了用英语讲授的英国法课程(在此之前,只讲授罗马法)。这种大学法学院教育,连同在此之前已经进行了数百年的“法律学院”(Inns

ofCourt,也译为“律师公会”)教育,在英国培养起了一个职业的法学家阶层,使英国法学近代化具有了坚实的基础。

在欧洲大陆,法国和德国也在18至19世纪实现了法学的近代化。

就法国而言,早在君主专制时期,适应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民阶级的法权要求,就出现了博丹(J.Bodin,1530-1596)的国家理论和朴蒂埃(R.J.Pothier,1699-1772)的私法学理论。这些理论,虽然还带有不少封建制度的影响和痕迹,但却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学的成立提供了历史基础。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胜利以及稍后拿破仑统治时期各大法典的制定颁布,为法国近代法学的确立开辟了道路。在革命前夕,孟德斯鸠、卢梭以及罗伯斯比尔等思想家的法律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近代法国的法理学。19世纪中叶以后,艾斯曼(A.Esmein,1848-1913)、狄骥(L.Duguit,1859-1928)、马尔佩(R.C.Malberg,1861-1935)等人的理论,奠定了近代法国资产阶级宪法学的基础。莱菲利埃尔(E.Laferriere,1841-1901)、狄骥、贝泰勒米(H.Berthelemy,1857-1943)以及奥利弗(M.Hauriou,1856-1929)等学者的努力,在法国建立起了近代行政法学。而奥伯利(Aubry,1803-1883)、劳(Rau,1803-1877)、萨莱耶(R.Saleilles,1855-1912)和惹尼(F.Geny,1861-1956)等学者的成果,则确立起了法国近代系统发达的私法学体系。此外,早在16世纪,在法国就形成了一个职业的法律家集团。⑷1679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Louis

X

Ⅳ,1643-1715)下令在巴黎大学第一次开始以法语(代替以前的拉丁语)讲授法国法课程后,⑸法学教育迅速在法国各大学中普及。大革命胜利后,法国各大法典在大学中的讲授,进一步促进了近代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形成和壮大,并为法国法学的近代化创造了必需的条件。

就德国而言,资产阶级革命虽然发生得比较晚,且具有妥协的特点,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即德国的统一)也迟至1871年才得以实现,但法学的近代化却在17世纪就已经开始。普芬道夫(S.Pufendorf,1632-1694)、沃尔夫(C.Wolff,1679-1754)等人的自然法理论,标志着近代法哲学思想开始在德国兴起。康德和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进一步为德国近代法理学和法治国家的确立提供了理论基础。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胡果(G.Hugo,1764-1844)和萨维尼(F.C.Von

Savigny,1779-1861),追随者普赫塔(G.F.Puchta,1789-1846),以及耶林(R.Von

Jhering,1818-1892)、祁克(O.P.Von

Gierke,1841-1921)等学者的法哲学理论,进一步表明了近代德国法理学的博大精深。胡果的《实定法哲学之自然法》(1798年)和《潘德克顿》(1805年),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的体系》(全8卷,1840-1849),以及温德海得(R.Windscheid,1817-1892)的《潘德克顿教科书》(全三卷,1862-1870),确立了近代德国民法学的基本体系。而盖尔伯(C.F.W.Von

Gerber,1823-1891)的《德国国法体系纲要》(1865年)、拉邦德(P.Laband,1831-1918)的《德意志帝国宪法论》(全三卷,1876-1882),以及奥托·迈尔(Otto

Mayer,1848-1924)的《德国行政法》(全二卷,1895-1896),则分别确立了近代德国的宪法学和行政法学。而17至19世纪海德堡大学和柏林大学等法学院的教育,以及1813至1814年海德堡大学民法教授蒂鲍特(J.Thibaut,1772-1840)和萨维尼之间进行的关于编纂法典的争论,对近代德国法学的发展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与英、法、德等国这种自发的模式不同,近代美国、日本和中国等国家的法学近代化,则走上了一条移植、改造并日益本土化的道路。

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由于与英国的同种同缘,以及社会性质的大体接近,英国法律和法学的移植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奠定美国近代法学基础的肯特(J.Kent,1763-1847)和斯托里(J.Story,1779-1845)的评注美国法的作品,⑹都是模仿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的作品而成。从近代美国法学的内容来看,法哲学、行政法学、私法学和诉讼法学等,都受到了英国法学的巨大影响。同时,美国最早的一批职业法学家,或是在英国接受的法律教育,或是在美国自学布莱克斯通的著作而成长起来的。所以,美国法学的近代化,是在英国法学(从形式到内容)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当然,美国近代法学对英国法学的移植并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在吸收那些对美国有用的知识的基础上作了不少创新,如美国的宪法学(成文的宪法典、联邦制、三权分立、民主共和国的总统制以及违宪审查制),几乎都是美国经验的总结和阐发。此外,美国法学院的教育体制和内容、判例教学法等,也都是美国人自己的创造。

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前,在法学研究领域还是封建法学的一统天下。当时法学的主要形态是对幕府颁布的法律的解释以及中国传入的法典的注释,前者有《御成败式目荣意注》、《芦雪本御成败式目抄》等,后者有《明律国字解》、《大明律例译义》、《大明律例谚解》等。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开始大规模地移植西方的法律,从1880年至1899年,先后制定了《明治宪法》(1889年)、《治罪法》(1880年)、《裁判所构成法》(1890年)、《刑事诉讼法》(1890年)、《日本民法》(1898年)和《日本商法》(1899年)等。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对这些法典的注释学,如伊藤博文的《宪法义解》(1889年)、穗积八束的《宪法大意》和《行政法大意》(1896年)、上杉慎吉的《行政法原论》(1904年),村田保、织田纯一等人的《治罪法注释》(1880年),矶部四郎的《刑事诉讼法讲义》(全2卷,1890年)、金子源治的《刑事诉讼法注释》(全2卷,1891年),牧野英一的《刑法通义》(1907年)、大场茂马的《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1909年),梅谦次郎的《民法要义》(全5卷,1896-1900年)。并出现了一批与法典注释学相区别的法哲学、法史学以及国际法学作品。此外,自1877年日本创办帝国大学(东京大学的前身)以后,日本资产阶级型的法律教育也开始起步。从而为日本法学的近代化培养了必需的专业人才。⑺

与日本的情况相似,中国的法学近代化也开始于向西方(包括日本)的学习、移植。如1864年,北京同文馆出版了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

Martin)翻译的《万国公法》⑻,该书是中国近代第一本法学译著。1903年,中国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受命主持修订法律的工作。在此后的近十年中,沈家本会同中西,致力改革,陆续引进了西方的、民商、刑事、诉讼等各个领域的立法,并通过开办法律学堂、聘请外国法学教授、组织翻译外国法学著作,推出了中国最早的一批近代型的法理学及部门法学作品,如《法学通论》(织田万著、刘崇佑译,1907年)、《宪法讲义》(美浓部达吉著、王运嘉等译,1907年)、《商法》(志田钾太郎著、陈汉第译,1907年)、《刑法总论》(牧野英一著、卢汝冀译,1906年)、《刑法各论》(袁秋廉编译,1907年)、《行政法》(上海作新社编,1903年)、《国际私法》(夏同和著,1905年)等。但是,由于当时的国情与日本的不同,如中国的商品经济不如日本发达、中国在政治上仍是清朝封建统治阶级掌握实权,而日本已是革新派当权,中国深受儒学正统思想束缚,且在对外学习方面不如日本那样积极,以及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使其上升为当时东方的强国,而中国因鸦片战争、甲午海战等的惨败以及的失败,已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加上中国在近代立法主体、立法目的、立法内容等各个方面与日本的差异,使中国走上了一条极为艰难的道路,法学近代化的任务在近代没有能够完成,而是拖至现代才在形式上初步实现了法学的近代化。⑼

从以上回顾,我们可以看到,法学近代化实际上是两种模式:原生型和派生型,⑽前者有英、法、德等国,后者有美、日、中等国。而在后者之中,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美国,它虽是殖民地,但它的主体居民是宗主国的后裔,是同缘民族的殖民统治,它的近代化并无多大障碍。一种是日本,它虽受到西方兵舰、大炮的威胁、不得不与西方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但它却是一个以国家的身份,积极主动地学习西方,励精图治,改革内部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并在短时间内迅速地实现了法学的近代化。第三种是中国。它的情况既与美国不同,也与日本相区别,所以法学近代化的道路更加特殊。⑾

从上述法学近代化的模式中,我们可以抽象、概括出法学近代化的内涵及其一些基本标志。第一,必须形成近代资产阶级的法学世界观。这一世界观,在各个法学家或法学流派的作品中的表述虽然不尽相同,但在如下一些方面,则是一致的:1.法律的渊源或是人类的理性(自然法),或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制定法),它是社会正义的体现;2.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不可剥夺;3.国家或政府是人们之间通过协商、订立契约的产物。因此,国家或政府如果不能保护人民,人民就有权它;4.必须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哪里没有法治,“哪里就肯定不再有政府存在⑿”;5.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具有神圣性,但它不能侵犯公民的生命和财产;6.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7.法律制定后必须坚决执行;8.法律面前人人平等;9.法律与自由相联系,没有法律,也就没有自由;10.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必须用权力或法律来制约权力。这些对法的基本观念,逐步深入近代社会之中,成为一种法学的世界观(法学观),它决定了法学近代化的基础和方向。正是在这种法学世界观的指导下,资产阶级提出了宪法上的权力分立,国民,代议制,公民权利保护;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对国民的救济和补偿;民法上的民事权利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刑法上的罪刑法定主义,法不溯及既往,罪刑相适应,刑罚的人道主义;诉讼法上的无罪推定,抗辩主义,当事人主义;国际法上的国家,海洋自由,以谈判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自卫战争是正义的,战争中的人道主义等一系列资产阶级法制原则,从而使法学的发展发生了划时代的巨变。

第二,产生了系统发达的法律注释法。法学作为一种学术形态,其重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注释学,这是区别于哲学、文学、美学、经济学等其他人文科学的重要特点。法律注释学虽然早在古代即已产生,如古代罗马的私法注释学、古代中国的刑法注释学等,即使在没有法典的中世纪英国,也产生了法律注释学即判例法注释学。但近代法律注释学不仅在规模和门类上远远超过古代和中世纪社会,而且其性质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即古代中世纪的法律注释学阐述的是奴隶主阶级(罗马)、封建主阶级(中、英、日等)的世界观、法权要求和法律的基本原则,而近代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阐述的则是资本主义的法权要求和法律原则。而且在古代和中世纪,法律注释学或者依附于神学(西方),或者依附于经学(中国),而近代法律注释学则从神学或经学的体系中解放了出来,并具有了规范化、技术化和科学化的特征。这一点,是近代资产阶级法律注释学与古代、中世纪法律注释学的最大区别,也是法学近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三,出现了使法学成为一门发达的科学形态所必需的基础法学,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律史学和比较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学问,当其仅仅局限于探讨什么是法等关于法律自身问题以及注释法律(判例)条文的程度时,它还处在前科学状态,只有当它对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规律、法律与哲学、道德,法律与社会以及各国各民族法律之间的异同等一系列理论问题展开全方位研究时,法学才开始成为一门具有近代特色的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当然,法学与其他科学一样,其发展永无止境。现代以来,随着人们对法律与心理、法律与文化、法律与经济等问题研究的深化,又形成了法律心理学、法律文化学、法经济学等新兴的理论学科,从而进一步丰富、充实、完善了法学的内涵。

第四,形成了门类齐全、系统发达的各个部门法学。部门法学的概念,严格说来,是近代以后的事情。因为,在古代和中世纪,比如在罗马和中国,事实上还未达到按照各部门分门别类研究的水平。当时,在罗马,除了私法学,还没有形成宪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私法学在人们的眼中就是法学。在中国,情况刚好相反,只有刑法学是比较发达的,在人们的观念中,法学指的就是刑法(注释)学。对法的研究的分工日益细密,门类逐步齐全,是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占据主导地位,近代国家机器的成熟发达相联系的。此时,不仅民法学和刑法学更为系统、发达,而且也进一步产生出了宪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部门法学学科。各个部门法学之间也具有了相对独立性。部门法学的产生和发达,则是法学近代化的一个必然趋势。

第五,形成了职业的法学家阶层。职业的法学家阶层在古代即已存在。如在罗马,就曾有过数以百计的法学家群体。但近代形成的法学家,一是由于司法独立、法官终身制(1701年由英国所确立),因而法学家具有前所未有的独立性,这与罗马时代法学家或依附于神职,或依附于皇帝是不同的。二是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形成在古代是个别现象(只有罗马国家有),而在近代则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三是古代法学家一般都是多面手,即他们研究的领域涉及当时法律现象的整体,涉及各个领域。而近代以后,随着部门法的出现,法学分科的日益细密,法学家的职业也越来越专门化,除了仍有许多法学上的“通才”之外,法学专才(如法哲学家、宪法学家、民法学家、刑法学家等)也越来越多,这与法学的进步是相联系的。四是由于近代科学技术的巨大发展,以及其他人文科学的勃兴,近代职业法学家所能借助的研究手段、研究方法,也比古代法学家更为丰富、更加系统。

第六、普及了大学法学院教育。在古代和中世纪,法学教育是不发达的。当时的教育或局限于家庭式、私塾式(中国),或仅仅限于行业内部的学徒式(英国),即使象古代罗马那样建立起了法律学校,其规模也是十分有限的。而近代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后,在中世纪欧洲大陆法学教育的基础上,开始普及了大学法学教育,英国的牛津、剑桥、伦敦等大学,法国的巴黎、奥尔良、蒙培利埃等大学,德国的海德堡、马尔堡、慕尼黑、柏林等大学,美国的哈佛、耶鲁、弗吉尼亚、宾夕法尼亚、哥伦比亚、马里兰等大学,日本的东京、京都、早稻田等大学都成为近代培养法学家的著名摇篮。即使象中国这种近代落后的国家,在20世纪初叶也纷纷兴办近代式的大规模的法学教育。⒀

大学法学教育的普及,不仅是法学近代化的必要条件之一,而且也是法学进一步发展、进化的基础。诚如美国学者伯尔曼将大学对西方法律科学形成(法学近代化)的影响归纳为九个方面:1.大学帮助西方法律科学成就了一种跨国家的特征;2.大学使法律本身具有了一种超国家的术语和方法;3.大学中讲授法律的方法,为消除各种法律渊源之间的矛盾、协调各种法律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4.大学提高了学者在塑造法律中的作用;5.法律由于受到大学其他学科的影响,因而拓宽了研究的领域;6.法学教育的发展,使法律从其他学科如修辞学、政治学等中分立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7.在大学讲授法律的结果,导致了依据一般真理对法律作出批评和估价;8.大学使法律制度概念化、系统化,使其成为融合的知识体系,成为一门科学;9.大学产生了一个职业的法学家阶层。⒁

从上述各国法学近代化的过程以及标志中我们可以看到,不仅原生性国家,如英国、法国和德国,即使是派生性国家,如美国、日本和中国等的法学近代化,也都是与当时商品经济的巨大发展,社会经济的巨大变革相联系的。详细考察各国近代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和壮大的历史,不是本文的主题,这里仅需指出,由于中世纪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使各国的法律获得了巨大的进步,从而为法学近代化提供了最坚实的基础。前述英国近代大法官曼斯菲尔德、法学家布莱克斯通的作品,19世纪法国的私法注释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的体系》等,都是试图对当时的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以后,社会上出现的诸多新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关系,以及各种立法的现状作出的理论反映。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在派生性国家(如日本、中国等),法学近代化的过程有时往往与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步进行,有时甚至比它还要早。然而,这并不改变法学近代化受近代商品经济发展制约这一基本规律。因为,在这些国家,在商品经济起步时,英、法、德等国的法学已经或即将完成近代化。因此,它们可以将外国现成的法学近代化成果移植进来,马上适用于正在形成发展着的商品经济。但是,这些近代化的法学知识的进一步发展,或在本国扎下根,则有赖于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否则,这些已移入的法学成果也会因商品经济的落后而趋于衰落,或不能扎下根而无法生存,日本用法律摧毁封建制度、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成功事例⒂,已经从正面说明了这一点。这是法学近代化的第一个规律。

各个国家法学近代化的进程,与各个国家的政治解放运动、民族国家的建立相联系。在英国,从17世纪初开始的新贵族和市民阶级与国王之间的紧张对立、斗争,导致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并制定颁布了一系列近代的法律。从革命爆发前夕的《权利请愿书》(1628年),革命中的《人身保护法》(1669年),到革命胜利后的《权利法案》(1689年)、《王位继承法》(1701年),宣告了一系列资产阶级的法制原则,从而为资产阶级全面改革封建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创造了条件。也正是在这个基础上,英国的法学走上了近代化的道路,法国和德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发生时间、彻底程度虽很不一样,但两国的法律和法学近代化的最终确立,也都分别是在其资产阶级革命或改革成功、近代民族国家建立后完成的。在美国,1776年独立战争的胜利,美利坚合众国的建立,不仅使美国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使经济获得了迅速发展,而且美国的一切政治改革(或称“政治实验”),如联邦制、总统制、三权分立、公民权利保障等,也均从此时开始。而这些,又要求法和法学为其服务,要求法和法学的近代化。在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结束了260多年的封建保守的幕府统治,开始了全方位的学习西方、改革国政的进程。虽然,日本的资产阶级革命很不彻底,但明治维新后,日本政府的一系列政治改革,如“王政复古”诏书、废除封建中央政府幕府的统治(1867年12月),宣布“版籍奉还”、废藩置县、铲除地方封建割据势力(1871年),废除封建性质的太政官制,改行内阁制(1885年)等,以及各大近代法典的制定,使日本实实在在地向西方列强靠拢,法学近代化也在这一过程中得以完成。中国的情况要特殊一点,但法和法学的变革也与近代一系列的革命和改革事件息息相关,、向国外派遣留学生、建立同文馆和江南制造局的编译馆、沈家本的立法改革、辛亥革命、中华民国的建立、北洋军阀的统治、政府的建立以及其后的比较系统的法典编纂,等等,均对中国法学的近代化以及其命运发生了重大的影响,并制约了中国法学近代化的进程。近代西方科学文化的巨大进步,为法学近代化营造了良好的氛围。自然科学的崛起,如哥白尼(Coparnicus,1473-1543)的“日心说”,布鲁诺(Bruno,1548-1600)的“宇宙无限说”,伽利略(Galilei,1564-1642)的“物体落地定律”,牛顿(Newton,1642-1727)的“万有引力定律”,以及达尔文(Darwin,1809-1882)的“物种起源”和“进化论”,了千百年来神学对宇宙、人类社会以及人本身的解释,使人类的世界观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近代哲学的诞生,如培根(Bacon,1561-1626)的唯物主义、归纳方法和知识论,笛卡尔(Descartes,1596-1650)的唯理论、演绎方法,洛克的政治哲学,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康德对旧哲学的批判精神,黑格尔关于否定之否定的事物辩证发展规律和逻辑学方法,以及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等,为近代社会科学的形成提供了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17世纪以后西方历史学的巨大成就,如伏尔泰(Voltaire,1694-1778)的对世界历史的整体研究立场和比较研究方法,维柯(Vico,1668-1744)的关于世界的发展具有共同规律的学说,孔多塞(Condoroet,1743-1794)提出的人类依据知识的进步所发展的时期划分理论,兰克(Ranke,1795-1886)的历史应当“展现历史的真情”的历史观念等,为近代社会科学提供了历史基础。而自文艺复兴以来西方文学巨作的不断面世,如莎士比亚(Shakespeare,1564-1616)的《哈姆雷特》,卢梭的《忏悔录》,歌德(Goethe,1749-1832)的《浮士德》,拜伦(Byron,1788-1824)的《唐璜》,司汤达(Stendhal,1783-1842)的《红与黑》,以及托尔斯泰的《安娜·卡列尼娜》等,突出了对人性的深刻剖析,以及对人的尊重。所有这一切,都为近代法学的形成,如法学世界观的产生,对人的权利尊重之法的精神的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的人道主义思想的普及,以及法哲学、法史学、法社会学等基础法学和各部门法学学科的产生创造了不可缺少的条件。这是法学近代化的第三个规律。

法学近代化以法律的近代化为前提条件,并与之相辅相成。在法国,如果没有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颁布,就不会形成19世纪法国私法学。而19世纪法国私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又为《法国民法典》的修改、进步,并不断适应近代社会,保持其持续的生命力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样,近代法国的宪法学、刑法学、商法学、诉讼法学也都如此。在日本,近代法学的各个学科,也都是以各个部门法的发达与完善为基础的。在英美两国,虽然近代以后没有制定系统完善的成文法典(美国有例外,即有成文宪法),但法学近代化以法(律)的近代化为前提的规律并未改变。因为无数带有近代色彩的判例,或者古老的判例中所包含着的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原则,为法学的近代化提供了充分的养料。

这里,德国的情况要特殊一点。应该承认,19世纪德国的法学是走在世界最前列的。尤其是以胡果、萨维尼、普赫塔、温德海得为代表的“潘德克顿法学”(Pandektenwissenschaft),奠定了近代资本主义民法学的基础。然而,德国的民商法典迟至1900年才施行。换言之,萨维尼等德国法学家是在没有本国的成文民事立法的基础上为世界贡献了一个系统发达的民法学体系的。这似乎违背了法学的发达以立法的发达为前提的规律。其实不然,因为德国法学家在创建近代民法学时,虽然没有本国的民法典,但他们有法国的民法典,有罗马的国法大全。前者一公布施行,就对德国发生了巨大影响。⒃而后者自13世纪后,就一直对德国发生着持续的、全方位的影响。⒄因此,德国的例子,并不能法学的近代化必须以法律的近代化为前提的规律,而且从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法具有跨时间、跨空间移植(“普适”)属性的又一个例证。

最后,法学近代化也是法学发展演变的必然结果。

第一,法学近代化与本国的法律文化传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从以上各主要国家法学近代化的过程中可以看到,英国近代法学是英国中世纪法学的必然延伸,法国近代法学曾经相当程度地吸收了中世纪法国习惯法学的诸项成果,德国近代法学将历史上的日耳曼法学作为其基础之一,日本的情况也一样,封建时代法学的许多原则和观念被包容在近代法学之中。因此,法学的历史,如同一根一环扣一环的链条,法学近代化仅仅是这根链条中的一环,只是这一环的光彩特别夺目而已。

第二,法学近代化也是充分吸收外来法学成就的结果。派生性的国家就不用说了,即使是原生性的国家也是如此。法国的近代法学曾深受罗马法学和教会法学的影响。德国的近代法学除受罗马法学、教会法学的影响之外,还深受法国法学的影响。即使是所谓土生土长的英国近代法学,也程度不同地受到了古代罗马法学和近代法国法学的影响。如成为科克和布莱克斯通作品之基础的格兰威尔和布雷克顿的著作,就曾深受罗马法的影响;而近代英语法律概念中所夹杂着大量的法语词汇,更进一步说明了这一点。⒅

第三,在法学近代化过程中,任何一项法学成果,只要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就会不受国家、民族、意识形态的影响而被吸收、采纳。比如,罪刑法定主义,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Beccaria,1738-1794)提出的一项近代刑法学的重要原则。⒆由于其反映了法学发展的基本规律,迅速为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并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纳,⒇即使是意识形态与西方国家不同的社会主义国家如中国,也在最近通过的新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其他,如近代德国法学家提出的“法人”(juristische

person)、“法律行为”(rochtsgeschaft)等理论,也都被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社会主义各个国家的民法学所吸收。

第四,法学的发展,比法的发展具有更多的、更深厚的人性基础,以及“普适”成分。比如,就法律而言,虽然其优秀者、具有普遍性质者,可以为其他国家和民族所吸收,具有全人类性,但法律中的民族色彩、国家色彩以及意识形态色彩还比较强,因此它的普遍性和全人类性还比较弱,实施起来会有种种障碍。而法学作为一种学术,作为一门科学,它比法律更为抽象,更加具有形而上的色彩,更为超脱(当然,法学也具有阶级性),因而也更具普遍性和全人类性。比如,就三权分立而言,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可能会因为国家性质、民族传统、政治体制的差异以及意识形态的不同而未必被大家所采纳。但是,关于三权分立的学问,即关于权力的分立与制约,以及权力之间互相监督,以防止其腐败的理论,则可以为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至少这一法学成果可以在别的国度中得到介绍、研究。此外,如联邦制、违宪审查制、信托制、物权分类原则,以及宣告死亡的制度等,都未必能为各个国家都接受,成为同一个模式,但关于这些制度和原则的理论、学说,则可以写入各个国家的宪法学和民法学的教科书之中,成为全人类的一笔共同的法学财富。

注:

⑴在英文中,“近代”一词是用Modern来表示的,但Modern这个词,并不象中文中“近代”一词那么狭窄,它除了表示近代以外,还表示“现代”(如

moderndance,“现代舞”)乃至“当代”(如modern-day

China,“当代中国”),即它是指与古代、中世纪相对的,自中世纪结束直至现在的一长段时间。在日语中情况也一样,日文“近代”一词,既可翻译为“近代”,也可以译为“现代”。

⑵严格地说,“近代指资本主义时代”这一说法也是不准确的,因为事实上现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仍处在资本主义时代,所以它也贯穿了我们观念中的近代、现代和当代。

⑶SirW.Holdsworth,AHistoryofEnglishLaw,vo1.5,PP.489-490.Third

Edition,ThirdImpression,London,1978。

⑷(德)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0页。

⑸沈宗灵著《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4页。

⑹前者的主要著作为:CommentariesonAmericanLaw,4vols,1826-1830,后者的作品主要有:Onthe

constitutionoftheU.S,1833;Commentariesontheconfilictof

laws,1834;Commentariesonepuityjurisprudence,1836。

⑺日本没有和英国的法律学院(Innsof

Court)相类似的法律教育机构,近代法学人才除少量是在欧美受的教育之外,主要是在大学法学部接受的教育。

⑻该书原书名为ElementsofIntemational

law,作者系美国著名国际法学家惠顿(H.Wheaton,1785-1848),1835年在美国出版。

⑼关于中国法学的近代化问题,笔者已有专论述及,故这里不予展开(参阅拙文《中国古代法学的死亡与再生》,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⑽有的学者将前者说成“内源的现代化”(modernizationform

within),后者为“外源或外诱的现代化”(modernizationform

without),我认为内涵是一致的。只是他们将美国也列为内源的现代化国家。参阅吕世伦、姚建宗:《略论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模式和类型》,载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编《法制现代化研究》(一),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4页。

⑾在派生型法学近代化的国家中,还有一个非常典型的国家就是印度。它的情况既区别于中国又区别于日本,因为它已完全沦为英国的殖民地,但它又与美国不同,因为美国与宗主国英国具有同种同缘的关系,而印度与英国并无什么各族和血缘上的联系,因此,印度的法学近代化是又一种类型。可惜的是我们对印度法学近代化的情况所知甚少,尚无法对其作出一个比较完整的描述。

⑿洛克著《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2页。

⒀据汤能松等著《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0-135页)一书的记载,从1895年10月天津中西学堂首开法律教育课程之后,至1909年,中国先后兴办了47所法政学堂,涉及省份达20多个,1909年一年法政学堂在校学生达12282名。

⒁[美]伯尔曼(J.Berman)著,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5-198页。

⒂如1868年设立商法司,规定允许股的买卖自由,1869年,颁布法令废除了藩与藩之间的关税壁垒,打通了国内市场,并允许普通百姓拥有大型船舶从事航运业;1871年,废除了对利息的限制;同年,改革封建等级制度,宣布贵族与平民地位平等,并通过赎买政策,使封建贵族投资工矿企业;1872年,废除了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允许一切人自由买卖土地;同年,建立了国家银行,1874年,颁布股份交易条例;1876年,颁布公司条例,1880年,又颁布了一系列的保险条例。所有这一切,都为1898年民法典和1899年商法典的实施准备了条件。

⒃《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自动在德国莱茵河西岸地区(当时为法国领土)生效,1806年后又向莱茵河以东地区扩展。拿破仑下台后,这种扩展虽然受到遏制,但一直到1900年《德国民法典》施行,《法国民法典》在德国的莱茵和巴登地区始终生效并受到法院的维护。参阅前引(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第190-191页。

⒄西方学者一般认为,在西欧各个国家之中,德国是继受罗马法最彻底、最全面的国家。

⒅这些词汇中,有些是中世纪时留下的,因为当时英国上层社会使用的是法语,但有些是近代以后传入英国的,如droit

international(国际法)、droitadministratif(行政法)、benefce

dcdiscussion(要求先向主债务人追索债务的权利)等。

近代文学论文范文第3篇

受高考命题的影响,在较长的时间里,中学历史教学“抓纲务本”照本宣科,师生追求单纯的知识记忆。这与高校选拔、培养专业人才相矛盾,所以引起社会和教育界的关注,不断探讨中学历史教学和高考命题的改革。

进入90年代以来,高考命题的改革和研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切实加强了历史学科能力的考查。以世界近代史高考问答题为例,分析比较一下,有助于更清楚地认识高考命题的趋势,也有助于把握中学历史教学改革的方向。

1979年试题:“为什么工业革命首先发生在英国?工业革命的后果如何?”1983年试题:“科学共产主义理论是在怎样的历史条件下创立的?什么是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答案基本上是教材原文,按点记分。考查的范围仅限于教材的一章。均是浅层次、低要求的叙述题,只考查了知识的记忆能力。

1989年试题:“根据美国独立后到内战前,内战结束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及战后初期的主要史实,说明美国是怎样一步一步地发展成为帝国主义大国的?”1990年试题:“结合13世纪至20世纪20年代英国经济和阶级关系的变化,分析英国议会和政党政治的变化。”高考命题出现“大跨度、高概括”的特点。命题向考查思维能力为主过渡,命题改革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进入90年代以来,在继续保持“大跨度、高概括”优点的同时,出现了提供新材料,创设新情景的问答题,如1991年试题“以英法关系”论证帕默斯顿名言的材料论证题。

近二年则进一步出现理论性问答题。如1993年试题:“简述工业革命的后果,并据此指出19世纪70年代以前在政治领域内世界上有哪三股进步的历史潮流,从中各举出两个重大的历史事件。”试题注重考查审题能力和理解能力。考生由于审题能力差,不理解题中“19世纪70年代以前”和“据此”二字的暗示,把三次工业革命的后果或工业革命前发生的历史事件全答上了。命题对考查学生的思维能力、判断能力有很强的区分度。试题在考查学生理解能力方面也颇具特色,试题范围涉及教材第七章至第十五章的重大历史事件;概念涉及对“世界政治领域的进步历史潮流”含义的理解及其与工业革命的因果联系。对考生的理论素养要求是很高的。

1994年试题:“1848年欧洲革命失败后,马克思、恩格斯曾预言,新革命高潮很快还会到来,无产阶级将获得最终胜利。但是,1895年恩格斯又写道:”历史表明,我们以及所有和我们有同样想法的人,都是不对的.历史清楚地表明,当时欧洲大陆经济发展的状况,还没有成熟到可以铲除资本主义方式的程度‘。试结合19世纪50、60年代欧洲大陆发生的重大历史事件的基本原因和性质,阐述对恩格斯这一结论的理解。恩格斯观察历史的着眼点是什么?对原先的结论进行修正,说明了什么?“这一命题是几年来对《历史科考试说明》能力要求体现得最充分也是对史论要求最高的一次。

不但要求考生知道一些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还要运用这些观点去认识历史现象,并用史实论证、辨析观点的正误。试题在转述了马、恩预言及恩格斯修正自己预言的言论,接着一连三问,首先要求分析19世纪50、60年代欧洲大陆发生的重大历史事件的原因和性质,并根据这一分析判断恩格斯的结论是否正确;第二、指出恩格斯观察历史主要着眼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即恩格斯修正原先结论的根据;第三、要求对恩格斯修正原先结论认识的总结,说明马克思主义是不断发展的。评论的对象又是历史唯物主义创始人马、恩的言论,渗透了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教育及要求以发展的观点看待马克思主义。这正是我们在新在历史条件下发展马克思主义所需要的。

上述分析表明:历史科高考命题改革,问答题已由一般──综合──情境──理论,这种发展向人们昭示“对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已由以考查记忆能力为主发展到以考查思维能力为主”。这种变化是中学历史教学改革深化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又必然推动中学历史教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高中世界近代史教学来说,以下几方面尤为重要。

一、世界近代史教学要加强历史知识结构的教学,建立以重大历史事件为主体的历史系统,使学生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能正确地在立体系统中实现知识定位和思维定向,从而有效地避免学生割裂历史联系,孤立地掌握历史知识和分析历史问题的现象。

世界近代史自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起至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止,主要内容是资本主义发展史.它以1871年巴黎公社为界,分为自由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两个时期。资本主义发展史、国际工运史、民族解放运动史三条互为因果的线索构成世界近代史的知识框架。另外,由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间的争霸斗争及其经济政治实力的消长,导致国际关系政治格局的变化。其知识结构从时序角度可划分为“两期”、“四段”:从内容性质的角度可划为“四线”;从主线角度分析是英、美、法、俄、日、德、意七国发展史。可采用序言课和图示教学法,使学生掌握世界近代史的知识框架。

世界近代史知识结构教学,要从宏观的角度,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进行客观的全面的科学分析,以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对自由资本主义的成长,要肯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进步意义,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必然性和新生事物成长的曲折性;美国独立战争的正义性;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人民性。正是由于新兴资本主义制度促成了工业革命的产生,促使资本主义飞跃发展,促使60年代美国内战和俄、日、德、意资产阶级改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终于在世界范围内胜利确立。这样分析有利于吸取资本主义进步的、合理的“一切文明成果”,发展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的发展,必然导致用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主义的兴起是合乎规律性的历史过程。

同时,要着重揭露资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本质和掠夺罪行。资本帝国主义对亚、非、拉美地区的殖民掠夺和奴役,造成亚、非、拉美反殖、反帝争取民族独立的民族解放运动。帝国主义争夺殖民霸权和瓜分世界的斗争,给人类带来了灾难。

其次,要进行专题历史系统归纳、分析、比较,确定类似历史现象的同异点。

二、依据《教学大纲》和《考试说明》紧扣教材,加强理论教学。1995年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公布的《考试说明》,在历史学科的九条能力要求中,对基本理论的考查要求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即“初步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分析历史现象和历史事物的本质,阐述历史发展的规律。”进行基本理论教学,要紧扣教材,“寓论于史”,在“高、深、新”上下功夫,交给学生科学的思维方法。如:要求回答“英美法俄日德意走上资本主义道路分为几种类型?各有何特点?”(英美法通过暴力革命,俄日德意通过改良走上资本主义道路。)止于此,只能说是知识的分析对比,如进而点明历史规律中“渐进与飞跃”构成历史多样性的发展过程,就交给了学生科学的历史观。再如:“1794──1814年法国”一节教材,涉及马克思主义“个人在历史中的作用”的观点。

依据教材逐项分析拿破仑上台的历史条件、政权的内政外交,得出拿破仑政权的资产阶级军事实质的结论。这样讲解虽是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的,但只能说是知识的分析综合。如转引恩格斯的一段话:“恰巧拿破仑这个科西嘉岛人做了被战争弄得精疲力竭的法兰西共和所需要的军事独裁者──这是一个偶然现象。但是假如不曾有拿破仑这个人,那么他的角色是会由另一个人来扮演的。”交给学生议论,教师点明:恩格斯的这段话提出了“时势造英雄而不是英雄造时势的历史唯物主义的一条原则。”分析任何历史人物都要从当时的时势或物质条件分析。

近代文学论文范文第4篇

    要分析前现代性首先必须分析现代性和古代性。现代性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在西方至今也没有作出一个十分明确统一的界定。西方学界对现代性的界定与言说多种多样,内容庞杂,褒贬不一。不过,可以从肯定性界定和否定性界定入手,这就是一般所说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相互冲突的现代性。美国学者梅泰·卡利内斯库说:“作为西方文明——科技进步、工业革命以及由资本主义引发的全面的经济和社会变革这三者带来的产物——历史中一个阶段的现代性,同作为美学概念的现代性之间,产生了无法弥合的分裂。”(1)第一种现代性,即肯定现代性就是卡利内斯库所说的西方文明现代性,也就是资本主义现代性。它发源于西方文艺复兴运动的理性精神(包括工具理性和人文理性),成为现代化的思想文化动力。人们坚信现代民主政治、现代科学技术以及现代进步理念对人类社会的巨大推动作用。第二种现代性,即否定现代性就是卡利内斯库所说的美学现代性,是对现代性的超越,对现性、现代工业文明给人类带来的罪恶和灾乱的反思与批判,是对高度工业化的负面效应的抨击。中国现代性的进程从鸦片战争就已经开始了。自此以来,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就不断进行,现代性的获得涉及中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教育、宗教、学术、文学与艺术等诸多方面。从中国现代化进程来看,中国现代化程度还较低,没有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现代化的程度,现代科技的负面效应还不很突出,因而美学现代性在中国暂时缺乏产生的现实基础。因此,近代中国第一种现代性已经萌芽,第二种现代性还难见端倪。正如海外学者李欧梵所说:“在中国,现代性这个新概念似乎在不同的层面上继承了西方‘资产阶级’现代性的若干常见的含义:进化与进步的思想,积极地坚信历史的前进,相信科学和技术的种种益处,相信广阔的人道主义所制定的那种自由和民主思想。”(2)

    现代化是现代性逐渐获得的过程,它的发展犹如山间溪流逐渐汇集成河流以至于长江巨流浪,一往无前。所有赶不上现代化的一切事物自然被抛在后面,这些事物滞后于现代性的一些特性就属于古代性。古代性,从政治上来看,指奴隶制或封建制的专制政体;从经济上来看,指几千年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或农业经济;从文化上来看,指以儒家文化为主体的封建文化。处于这样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之中的民众蒙昧未开,缺乏文化知识。掌握知识文化的是封建统治阶级和士大夫阶层。那时的文学(文化)属于封建庙堂文学(文化),或者属于封建士大夫文学(文化)。封建文化毫无疑问意味着古代性。在古代性向现代性过渡之中,前现代性是一个不可缺乏的阶段,它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与现代性融为一体的。这里所谓的“前现代性”是就在现代性的范畴之内而言的,它具有现代性的若干因素,却又远远没有达到现代性所要求的程度的一种状态;它不是在现代性范畴之外的某个阶段所具有的特性。也就是说,“前现代性”是现代性的萌芽,是现代性的前奏,是现代性很不发达的一种形态,这种萌芽、这种前奏、这种形态是置身于现代性之内而不是置身于之外,是现代性的一个组成部分,正如禾苗的苗芽是禾苗的一个组成部分一样。

    现代性概念是一种时间概念,体现为时间意识,这种时间意识确信一种线性向前的、不可重复的历史观,一种与任何循环的、轮回的或者神话式的截然相反的历史观。线性时间观念是以“进步”的目的论为内涵的,它把现在与未来结合起来。现在是变化无定的此在,未来是永恒的缺席的空洞能指,是变化与差异的来源,它“在完美到来的那一刻即被压抑;完美就定义来说即无休止的自我重复,从而构成了对不可逆转的时间观念的否定,而整个西方文化恰恰建立在这种时间观念之上。”(3)进化论的引进促使中国近代官伸士人的时间观念发生巨大变化,它使人意识到先进与落后的差别,更让中国官伸士人清醒地认识到落后不仅要挨打,而且还会遭亡国灭种之灾。要想不亡国灭种就要富国强民,建设新的中国。“未来中国”有待中国人去描绘,去建设。于是,晚清产生了许多现代乌托邦式的作品即“未来记”一类的作品,如《未来世界》、《新纪元》等。以梁启超的《新中国未来记》为前奏,“未来记”作品一时呈现交响的局面。梁启超为新中国描绘了一次宏伟的盛况:中国全体人民举行维新五十年大祝典之日,恰各国全权大臣在南京开万国太平会议,中国政府作为重要一员也提出了一些条约。诸友邦都特意派兵舰前来庆贺。此时,中国特意决议在上海召开大博览会,各国名家、大博士、大学生蜂涌云集,整个上海都变成了会场。中国似乎成了一个特大强国,但这毕竟是梁启超的一个乌托邦幻想。正如卡利内斯库所说:“自十八世纪以来,乌托邦想象力的又一明证是现代对过去的贬低和未来的日增的重要性。然而,如果离开西方的特定的时间意识,乌托邦主义简直就无法想象,因为它是由基督教和后来被理性所占有的不可逆转的时间概念所塑造。”(4)

    中国古代乌托邦与此相反,它不是贬低过去,而是美化过去,褒奖过去,如老子“小国寡民”的社会蓝图和陶渊明的桃源世界。老子的政治原则有母系社会的遗风,老祖母占据主导地位,部族成员都是其子孙,以血缘纽带联系在一起。女性普遍受到社会的尊重,其治理部族的政治传统自然以慈爱后辈,寡情寡欲,崇尚阴柔,自然无为的方式为主,不是像父系祖先那样严刑峻法,繁文缛节,更不用宗法礼教束缚部众。老子理想的社会图景:“小国寡民,使有什佰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5)它意在返朴归真,推崇最原始的和谐状态,好象那就是最理想的社会形态。陶渊明构造了一个美丽的、理想的桃源世界。他创作《桃花源记并诗》时,是五十八岁,早在十四年前,就向往这样的世界,《读〈山海经〉(其七)》已经流露出来,“粲粲三株树,寄生赤水阴。亭亭凌风桂,八干共成林。灵凤扶云舞,神鸾调玉音。虽非世上宝,爰得王母心。”(6)这里是神灵世界,一切都很太平。陶氏的诗化自“郅民之国”。“郅民之国”呈现出一派升平景象。巫郅民“食谷。不绩不经,服也;不稼不穑,食也。爰有歌舞之鸟,鸾鸟自歌,凤鸟自舞。爰有百兽,相群爰处,百谷所聚。”(7)这令陶渊明十分向往,触动了他沉睡的神经,为他日后桃源世界的创造提供了借鉴。陶渊明的桃源世界是一个神话般的所在,“夹岸数百步,中无杂树,芳草鲜美,落英缤纷。”也是一个农耕世界,“土地平旷,屋舍俨然,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属。”(8)田间道路纵横交错,村舍间鸡鸣狗吠互相能听到。男男女女往来耕种,老老少少都怡然自乐。这里民风淳朴,村民热情好客,他们邀请外来者武陵渔人到家作客,杀鸡,设酒,款待渔人。他们生活与世隔绝,日出而作,日入而息,人人劳作,并从劳动中获得快乐。这是一个法外世界,这里没有皇帝,没有任何不劳而获、靠寄生过日子的统治者。村民中没有游手好闲者,他们按照约定,自觉劳动,他们从劳动中获得生活所需的衣食用品,而快乐从劳动中自然涌来。这幅图景自然很吸引人,它具有田园牧歌特色,人民生活悠然自得,一切太平,一切和谐,似乎是至乐世界。

    老子的社会理想观是向后看的,反观的,而不是向前看的,远瞻的,是在对原始社会美化之后形成的。对往昔美好社会的留恋,对当下恶浊社会的不满是老子构筑自己“小国寡民”理想蓝图的主要原因。陶渊明的社会理想观与老子同出一辙,他十分向往和留恋远古小农式生活方式。梁启超的《新中国未来记》中构想的新中国,与“小国寡民”和“桃花源”不同,前者是向未来看的,体现的是线性的进化历史观;后者是向过去(远古)看的,体现的是循环的历史观。另一方面,老子和陶渊明的乌托邦世界注重的是社会成员的生活状况,梁启超未来中国则是突出国家的强盛,因为民族国家是近代的核心概念之一,中国古代只有家天下的核心概念。这些转变实质上是中国文学从古代性向前现代性的过渡。“中国人动言郅治之世在古昔,而近世则为浇末,为叔季。此其义与泰西哲学家进化之论最相反。”(9)这正说明近代“未来记”一类作品与古代“小国寡民”和“桃花源记”一类作品具有本质的不同。

    现代性概念与现代动力密切联系在一起。刘鹗在长篇小说《老残游记》的第一回中描写了这样一幅情景:在茫茫的大海上,东边有一只轮船随波出没,西边有一只帆船在洪波巨浪中颠簸。帆船身长二十三四丈,却满身千疮百孔。船上有八枝桅杆,前后六枝挂着旧帆,只有两枝新桅杆,挂着一扇簇新的帆,一扇半新不旧的帆。这艘帆船是旧中国的隐喻,帆船与轮船作比较,表明作者意识到现代动力所造成的差别,不仅是机械动力,更是现代政治文化动力。

    清朝自鸦片战争起,就面临着严重的危机。“天朝”帝国的大门被实力强大的英国用鸦片和枪炮攻破了。于是中国器物层面的洋务运动轰轰烈烈地铺展开来,现代动力被不断引进。洋务派把西方的现代动力看作挽救中国封建社会危机的唯一法宝,此即为“师夷长技以制夷”。《海底旅行》中的内支士轮船的动力更是现代动力,“此处有最强力而且神速巧妙又最柔顺易于使用的一种动力,乃供百般之用。这内支士全船都受他管理,或起速度,或转机关,或煮食物,或放光明。这物无异内支士轮船的灵魂,有之则生,无之则死。你道是什么,并非别物,就是这些电气。”(10)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思想家王韬早就意识到这一点,他说:“盖同一舟也,帆船与轮船迟速异焉矣;同一车也,驾马与鼓轮远近殊焉矣;同一军械也,弓矢刀矛之与火器胜败分焉矣;同一火器也,旧法与新制收效各别焉矣;同一工作也,人工与器械难易各判焉矣。无其法,则不思变通;有其器,则必能仿效。”(11)洋务运动致力于器物层面的变革反映了当时封建开明官僚追求现代动力的普遍愿望。它虽然取得很大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致命性的弱点。清夫清三郎研究了中日甲午海战双方的军事实力,清醒地看到“军舰方面,中国的优点,只限于军舰数、排水量、重炮、轻炮、机关枪五种。日本的优点,却在马力、速力、舰龄、速射炮数、水电发射管等。在这点上,日舰的强点在技术的质,在战斗力量。”(12)他通过比较和观察,认为中日战争前,日本的产业已经到了“大产业阶段”,而中国还处在“工厂手工业时代”,从经济发展的水准来说,日本已步入工业社会,中国只步入前工业社会。近代小说反映出的现代动力意识,间接地反映了近代知识分子普遍存在的一种意识,同时也反映了当时时代的潮动。

    现代动力包括技术层面的科技动力与观念层面的科学精神,科技动力是工具理性的具体化和实用性,而科学精神是工具理性的观念化。中国有轻视科学的传统,“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几乎成为中国人的信条。即使较开明的洋务派也坚持“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器低于道,用低于体。传统的儒家文化是道,是体,不能随便改变,也不能任意替换。注重伦理道德文化,贬低科学文化,更缺乏科学精神,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之一。科学精神首先求真,不求真,任何事情都回混乱一团;只有求真,一切事情就会井然有序。中国的刑狱冤案层出不穷,除了各种权势关系、利害关系外,最根本的就是不求案情的真相。只要把中国的公案小说或刑狱小说与西方的侦探小说比较一下,情况就更加清楚,例如《九命奇冤》。那些清官断案主要是依靠自己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人格力量和那些武功高强、为民除害的武林高手,以及一些负屈含冤者托尸还魂、言说真相之类的超现实力量,这只是反映出面对强权专制,社会普遍无能为力时人民的一种美好愿望,缺乏现代科学精神。其二,是寻找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中国封建迷信盛行,不同事物胡乱扯上关系,原因与结果张冠李戴,还存在许多摧残人身心的残酷陋习,无数不应有的人间悲剧便一幕幕上演,其根源在于中国科学不发达,老百姓愚昧无知。破除封建迷信和废除各种残酷陋习是中国近代小说的一项主要内容,如小说《扫迷帚》、《玉佛缘》、《瞎骗奇闻》、《醒世缘》、《天足引》。中国近代不乏追求科学精神的文学作品,这只是初级形态的、在西方科幻小说的感染熏陶下的模仿品,如中国的侦探小说、中国的科幻小说等。这些作品还很幼稚,很不成熟,与比较成熟的西方同类小说大不相同。蒋鹿山的传奇《冥闹》反映的主题就是要求废除缠足恶习。作品追溯了这一恶习产生的渊源,也叙述了张献忠铲除缠足恶习的卤莽做法,但不得要领。于是向孔圣人、佛祖和耶酥请教。孔圣人、佛祖和耶酥三人分别代表三种不同的文化即儒家文化、佛教文化和基督教文化,前两种文化根本无力解决问题,只有依靠基督教文化,以它的慈善和博爱精神铲除摧残中国妇女生命的恶习。在近代,西方基督教文化与科学精神一同被引进中国,二者内在的一致性是作为现代文化冲击封建文化,显现自身的进步性。一旦它们为人民所接受,就会成为社会前进的推动力量。

    西方现代民主政治思想的引进使近代中国社会发生巨大变化。我国古代的政治思想基本上以儒家思想为主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儒家的政治理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是维持封建社会秩序的伦理和道德规范。戊戌维新和辛亥革命给满清政治产生强大的冲击,带来了制度层面和文化层面的双重变革,在政治上,要求实行君主立宪制或民主共和制;在文化上,学习西方的现代文明。立宪运动在晚清社会引起轩然大波,小说对它的反映有两种倾向,一是拥护立宪的,主要作品有梁启超的《新中国未来记》、春帆的《未来世界》、佚名的《宪之魂》;一是反对立宪的,主要作品有黄小配的《宦海升沉录》、《大马扁》,浪荡男儿的《上海之维新党》、,吴趼人的《立宪万岁》,以及各种反维新的《现行记》之类。“目下爱谈维新的这些时髦朋友,满口里都是维新的话头,一面孔都是维新的气概,少额角上挂上一块招牌,写着‘维新’两个字。然而说他不是维新,他却老大冤枉;但究其实在,却在形式上的维新。”大家只求形式上的维新,不求精神上的维新,是因为精神上的维新是招惹灾祸的根苗,而形式上的维新是升官发财的捷径。“一切所谓‘新学家’者,其所以失败,更有一总根源,曰不以学问为目的而以为手段。时主方以利禄饵诱天下,学校一变名之科举,而新学亦一变质八股,学子之求学者,其什中八九,动机已不纯洁,用为‘敲门砖’,过时则抛之而已。”(13)就维新者来说,最可恶的是假维新者,他们打着维新的旗号到处招摇撞骗,向上层骗取高官厚禄,向老百姓骗取金钱财富,向妇女骗取她们的贞操。最可怜的是不得已只做形式维新的维新者,他们既害怕失去既得的物质利益,又害怕朝廷的威压而葬送自己光辉的前程。近代中国的维新是前现代性的维新,这种维新的势力还很薄弱,还难以得到全社会普遍认同及其大力支持。关于立宪题材的小说,反对立宪者远远多于拥护立宪者就说明一个问题,一方面,维新思想没有深入社会,在民众中扎下根基;另一方面,它缺乏相应的政治和社会基础。维新思想是社会变革的先声,是暴风雨前的海燕之歌,是社会民众接受新观念的心理基石,它为其后真正现代性意义上社会变革开辟了道路,这正是它作为前现代性的意义。

    近代小说表现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西方现代民主政治。“自由”作为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它是十八九世纪欧美各国立国的根本,欧美人享有政治上的自由、宗教上的自由、民族上的自由和生计上的自由。在野蛮时代,个体自由胜,而团体自由亡;在文明时代,团体自由强,而个体自由弱。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必须解除心理的束缚,“勿为古人之奴隶”,“勿为世俗之奴隶”,“勿为境遇之奴隶”,“勿为情欲之奴隶”。(14)此处论述的文明时代的自由,是前现代性的自由,因为野蛮时代的自由是属于原始自然状态下的自由,这种自由的程度因人类生产力水平的低下而地下,缺乏有效的团体合作精神。前现代性的自由是生产力有了较大发展,政治走向君主立宪制,但此时仍要依靠团体的力量,它在与封建农业经济和封建专制政体的比较中显示意义。现代性的自由是生产力高度发展,政治更加开明,社会注重个体能力的充分发挥,同时也给个体以充分的自由,在现代法制体系许可的范围内,人人享有高度自由的权利。近代许多作品从反对封建专制政权的角度出发而具有鲜明的民主政治倾向。但是,这些思想倾向往往体现在作品的表层,而缺乏更深层的内涵。这种表层内容一般是指作品外在的东西,如作品中的新名词、新术语、新现象等。就“自由”一词来讲,它在作品中使用的频率很高,有的用作地名,如《黄绣球》中的“自由村”。有的用作人名,如广东戏本《黄萧养回头》中《横议报》创办人骆自由。有的用作工具名(抽象意义上的),《新小说》第十号《黄大仙报梦》中的“自由钟”等。更加典型的是《黄萧养回头》中人物的命名,代表正面形象的人物,其名字大多具有现代民主政治的内涵,如开明官绅顾民智、他的女儿顾民权,维新派报人骆自由,维新派文人宁自强、武将宁自立,具有民族革命和种族革命意义的黄种强、他的父亲黄开化,具有正义精神的富商邱世民,经营外国军火的振昌字号老板辛太平,他的早年同窗詹大同,赋有侠肝义胆的店主司徒改进等。詹大同认为,中国的前途,存亡未卜,按照优胜劣汰的大演公理,应该模仿西方的法律制度以自存,“廿世纪,欧和美,蒸蒸日上。不外是,政治上,进步改良。开议院,参国事,毫无偏党。聚团体,合群力,顺理成章。保土地,海陆军,势力膨胀。富国家,讲殖民,首重农商。励报馆,广学校,民智增长。公选举,任官宦,民隐昭彰。倡平等,重亲爱,自由同享。修内治,善外交,巩固家邦。看今日,我中华,不堪设想。为什么,还不思,变法自强。”(15)这样纵论时局几乎是绝大多数政治小说表现的一项主要内容。近代政治小说的特点十分鲜明,主题政治化,故事类型化,人物符号化,语言政论化,新名词标签化。这种生熟混杂、传统因素与现代因子的融合呈现出来的是不太成熟的形态,就是前现代性的形态,与成熟的现代性形态存在较远的距离。

    中国近代文学作品的生产机制具有明显的前现代性的特点,它的生产与近代报刊和近代出版业同步。近代报刊是中国近代社会的产物,中国近代社会具有许多市民社会的因素。市民社会与传统社会的主要区别,首先是经济与政治的分离。在传统社会,政府直接介入经济活动;在市民社会,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经济法规来规划、指导和有效管理经济活动。其二,社会与政治的分离,社会生活与政治活动相对独立。黑格尔曾经给市民社会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抽象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16)这就是说,市民社会是通过社会的各种组织法则由独立的个人作为单位所组成的联合体。黑格尔还指出了市民社会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市民社会的个体单元即市民是一个以满足自己的欲望为目的的自利主义者。第二个原则是个体单元通过普遍性的形式而相互关联。市民社会是市场式的、契约式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式的关系。为社会提供其他社会成员所需要的东西和自己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以及自己欲望的极大地满足是市民社会的最大动力,这是由市民社会的需求体系所决定的。经济与政治的分离使得近代知识分子能够在体制之外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获得报酬;社会与政治的分离使得近代知识分子拥有一定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这两种分离为近代知识分子的文化生产提供了前提,这两个原则就成为现实基础,它们共同使得近代文学的商业化成为可能。近代报刊和近代出版业是市民所需求的,而该行业的兴起推动了近代文学的发展。近代文学作品或者在报刊上刊载问世,或者直接以单行本的形式出版发行,其中,在报刊上刊载更为普遍和流行。从这个角度来看,近代文学可以说是刊载文学,许多大报的副刊、综合杂志的文艺专栏、各种文艺小报以及各种文艺杂志是近代文学作品的主要载体。报纸和杂志属于现代传媒,它是各种信息(包括文学作品)与普通百姓之间的桥梁。这体现了现代社会开放性的特点,与传统社会信息闭塞形成鲜明的对照。近代文学的传播方式主要是媒体传播,古代文学的传播的重要渠道之一是人际传播,如说书,民间艺人聚集于茶馆瓦肆,集中向听众讲说故事,其底本便是后来所谓的话本小说。近代小说的传播突破人际传播的局限,只要一报或一刊在手,就随时可以进行文化消费。这种文化消费更加自由,更加灵活。作为近代文学传播载体的近代报刊逐渐打破了封建的文化专制,使得文学从高高在上的文学殿堂走向普通民众,也使文学不再是少数封建贵族和封建士大夫阶层的奢侈品,而成为老百姓的精神食粮。现代性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是对个体的关注和尊重,突出个体的重要性,近代报刊正好满足了这一要求。

    近代文学的创作主体随着社会组织结构的变化而变化。1905年科举制度的废除标志着旧时代的结束和新时代的来临,“随着朝廷宣布结束中国的科举制度,旧社会主要的大一统的制度被废除了。科举制度曾经是联系中国传统的社会动力和政治动力的纽带,是维持儒家学说在中国的正统地位的有效手段,是攫取特权和向上爬的阶梯,它构成了中国社会思想的模式,由于它被废除,整个社会丧失了它特有的制度体系。”(17)作为社会精英之一的士绅阶层受到最大的影响,废除科举等于切断了他们的读书做官之路。他们不得不离开乡村,进入都市,接受新学,谋求新的职业。近代报刊和出版业的兴起,使他们逐渐找到自己的社会位置,于是新的精英阶层即知识阶层也逐渐形成。近代的中国知识阶层是比较活跃的群体,他们有深厚的传统文化的基础,又吸收一些新学,从事于近代报刊和出版行业,致力于文化传播,尤其是文学创作和文学翻译。

    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播者,在古代是士大夫;在现代是作家;在近代则是既不同于古代的士大夫,又有别于现代作家的近代知识分子,主要是报人和职业撰稿人。有的学者比较了古代士大夫与现代作家之间的区别,认为古代士大夫有自己的身份确认,以“内圣”即追求儒家理想人格为准则;而现代作家则不然,但也有自己的道德追求。士大夫主要为士大夫和帝王写作;而现代作家的写作面向社会精英和公众即普通老百姓。士大夫不必一定以写作为职业,他们有多种谋生选择;现代作家以写作为职业,靠写作谋生。(18)这里所说的现代作家不是一般时间意义上的现代作家,而是性质内涵意义上的现代作家,它包括时间意义上的现代作家和近代作家。现代作家职业化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经历了近代由非职业化向职业化的转化时期,这一时期恰好体现出作家前现代的转化。作家的职业化与城镇居民的市民化紧密联系在一起,因为作家的文化产品的消费对象主要是市民,于是适合市民消费胃口的新文体即“报章体”便应运而生。近代作家——报章——市民,构成了近代文化生产——传播(或称为营销)——消费的一体化结构。在这一结构中,作为创作主体的作家更加引人注意。近代作家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不仅官场中人仇视之,而且社会上的一般人也轻薄之,认为报社主笔、访员都为不名誉之职业。这是站在封建道统和文统的立场来看近代作家的,如果从现代文化的角度来审视近代作家,看法就会截然不同。

    近代作家中尽管来自社会上层的很少,但也不乏其人,梁启超就是最有代表性的人物,不过主要是作为报人进入报界,《新小说》的创刊标志着梁启超另一种报业生涯的开始。他作为小说界革命的领头羊登上新的历史舞台,有力地推动了近代作家队伍的形成。但他是出于政治革命的目的来提倡小说界革命,而不是以创作为生计,也就是他不是职业作家。近代作家的主体是一些社会下层文人。从小就寄人篱下的李伯元只中过秀才就中断了科举之路,在失去接济的状况下,不得不自谋生计。他先后创办《指南报》(1896年)、《游戏报》(1897年)、《海上繁华报》(1901年),是近代小报的奠基者之一。他主编的《绣像小说》属于晚清四大小说杂志之一,他的长篇章回小说《官场现行记》是晚清谴责小说的开山之作。家道中落的吴趼人离开科举,另谋生路,先当校对,编小报,撰花界风月事,后主编《月月小说》,创作“谴责小说”。幼年家贫的林纾饱食旧学,略涉新知;虽中过举,却终身未仕,以教书、着译、绘画为业。他多才多艺,能绘画,能咏诗,能作骈体文,能写长短句,还能翻译外国小说。其大量的翻译小说可以说是近代稿费制度的催生果,从他大多数小说译稿被商务印书馆买下版权之一事实就能略见一斑。还有一些业余作者,主要由职员、教师和学生组成,例如杂志《礼拜六》的业余作者。职业作家和业余作家是报刊最广泛的写作者。创作主体的变化意味着文学不仅仅是载道的工具,也不仅仅是吟花弄月、饮酒狎妓的反映,而且是一种谋生的方式。近代许多作家都以卖稿或办报为生,文学作品逐渐商品化。吴趼人、李伯元、林纾都是这样,其他许许多多近代作家也是如此。

    “前现代性”概念的提出具有特殊的意义。此概念与近代文学“过渡性”概念不同,“过渡性”概念突出近代文学新旧交错的形态,这种形态既不同于中国古代文学,又不同于中国现代文学,它是中国近代文学所特有的,从而强调中国近代文学的相对独立性。“前现代性”概念更强调近代文学中现代性的新因素,而这些新因素正是五四新文学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它实际上是挖掘五四新文学的渊源,注重中国近现代文学的一体化。把中国近代文学与现代文学当作一个整体来考察已逐渐引起学界的关注和重视,例如张炯、邓绍基、樊骏主编的《中华文学通史》就把近代文学和现代文学合编,其中的第五卷实际上是近代文学部分。不过它倾向于形式上的融合,实质上的融合需要一个过程。而范伯群主编的《中国近现代通俗文学史》,就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已经进入实质性融合的阶段。它基本上跨越了近代与现代的时间界限,真正打通近代通俗文学与现代通俗文学,特别是近代期刊与现代期刊,将其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前现代性”概念可以为“五四新文学的渊源”这类问题提供新的参考,使以前对中国近代文学的成就视而不见的状况得以改变,使近代文学与五四新文学之间的渊源关系得以梳理,使近代文学与五四新文学各自的成就与地位的评价更加合理。近代文学中体现出来的现代时间意识、现代技术层面的科技动力与观念层面的科学精神、西方现代民主政治、近代文学作品的生产机制等,与五四新文学,尤其是二三十年代文学基本上是一致的,而且还有传承关系。其他方面,如白话文运动、小说叙事模式的转变等,在晚清与五四也具有内在的联系。总之,“前现代性”的概念为研究近代文学提供新的参照点,为研究五四新文学的渊源提供新的视角,为合理评价近代文学与现代文学的成就与地位提供新的思路。

    参考文献:

    (1)[美]梅泰·卡利内斯库:《两种现代性》,《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

    (2)李欧梵着《现代性的追求》,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12月,第236页。

    (3)转引自汪晖《韦伯与中国的现代性问题》,王晓明主编《批评空间的开创》,东方 出版中心,1998年7月第1版,第7页。

    (4)转引自汪晖《韦伯与中国的现代性问题》,王晓明主编《批评空间的开创》,东方 出版中心,1998年7月第1版,第12页。

    (5)《老子道德经》第80章,《诸子集成》(三),中华书局出版。

    (6)《陶渊明全集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第246页。

    (7)[晋]郭璞注《山海经十八卷》,《四部丛刊初编子部》,上海商务印书馆缩印本,第65—66页。

    (8)《陶渊明全集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第290—291页。

    (9)梁启超《新民说·论进步》,《饮冰室合集》(6),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8月,第55页。

    (10)《新小说》第壹年第贰号。

    (11)王韬《变法(上)》,丁守和主编《中国近代启蒙思潮》(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80页。

    (12)何干之着《中国启蒙运动史》,周谷城主编《民国丛书》,上海书店影印本,1990年,第49-50页。

    (13)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98页。

    (14)梁启超《新民说·论自由》,《饮冰室合集》(6),中华书局,1996年8月,第40页、第47—49页。

    (15)《新小说》第七号。

    (16)G·W·F·Hegel,《法哲学原理》,范阳、张企泰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157页。

近代文学论文范文第5篇

近代报刊 晚清文学 现代转型 文学现代性

王龙洋,江西师范大学当代形态文艺学研究中心,传播学院讲师,博士。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近代报刊与中国文学转型研究”(12CZW068)。

新闻传播与中国现代文学关系密切,特别是作为纸质媒介的报刊,对中国文学的现代转型产生了重要影响。“一部近代文化史,从侧面看上去,正是一部印刷机器发达史,而一部近代中国文学史,从侧面看去,又是一部中国新闻发展史”。[1]报刊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体现了晚清文学现代性。以现代性来观照晚清文学,可以发现,近代报刊已在文学外部――如文学的生产、传播、接受和文学的内部――如文学观念、文体、话语等方面,对晚清文学产生了深刻影响。“19世纪中叶以来,在中国文学和西方文学中产生对现代意识的追求、现代观念的转换和现代次序的建构过程中形成的文学特质”。[2]

一、报刊与文学制度现代化

根据文学生产理论,“作者――编辑――作品――复制(印刷或手抄)――市场(书肆、报馆)――读者”构成文学生产的链条。“作者、编辑、作品、复制”属于文学的生产环节;市场是文学的流通环节;读者是文学的接受环节。这就形成了文学的生产、传播、接受一条完整的制度体系。这个体系中,文学传播处于连接生产和接受的中介地位。这种天然的地位,必然会影响到文学的生产和接受。

在晚清文学创作方面,科举制度废除后,读书人的通仕梦想幻灭,他们中的一部分只得寻找新的出路。因仕途之路断绝、谋生陷入绝境之时,突然看到为书局报刊写稿能对生活有所贴补,是其改善生活的一条途径,因而喜出望外,写稿积极性陡然高涨。慢慢地,以报刊文艺副刊为阵地,逐渐聚集起一批职业作家。另一方面,他们又逐步对报刊产生依赖,依靠为报刊写作而生存。作家“首先必须为发表(出版)而写作”,“古典时代的作家如果不认同正统文学,他尚可退隐田园,从事一种自娱式文学,现代作家则退无可退,因为文学本身已被纳入社会生产规范,在这样一个按照工业化标准建立起来的社会里,文学只被允许是一种职业,你可以不从事这个职业,但如果从事的话,就不能以别的方式和身份”。[3]现代职业作家完全不同于古典作家的写作目的,现代作家是为生存而写作。这可从晚清著名作家包笑天的回忆录中找到佐证,他当时正做着小说创作,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时已流行计字数酬稿费的风气了”。[4]根据包天笑的回忆,当时上海的小说稿酬,普通是以每千字2元为标准。但有些落拓的文人为生活所迫,也以低价向报社出售自己的作品,如向凯然从日本回国时写了一本《留东外史》,描写当时一般中国留学生在日本留学的生活状况,其为生活所迫,就以每千字5角的低廉价格卖给书商。该书出版后,广受欢迎,一印再印,销售数量惊人。晚清著名翻译家林纾的稿酬就很高,据包天笑说,“他的是每千字5元”,[5]后又涨到6元。文人可通过自己的文学创作获得稿酬,实现经济上的独立。这就改变了传统的仕途路径,使其人身从对封建皇权的依附关系中剥离开来,并把这种独立人身转化到文学创作中。现代职业作家出现是文学现代性的一个重要标志。近代报刊兴起后,特别是随着报刊副刊的出现,文学便开始利用这个新型平台,以新的载体形式呈现,申报馆的几个著名副刊如《瀛寰琐记》《寰宇琐记》《自由谈》等,对近代文学的转型及现代文学品格的形成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报刊特别是副刊,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文化标志。

在晚清文学生产方面,由于西方科技的引进,文学的物质生产形态发生变化。现代化的出版印刷技术、面向市场的大众报刊为大众参与传播活动,在技术和理念上提供了可行性。古代,在印刷术取得突破后,文学的传播主要依靠书籍的物质形态进行传播。进入近代后,西方报刊业引入,文学报刊在稿酬制度的影响下,开始兴盛,这又为文学提供了新的传播媒介。新兴报刊比传统文学更快捷地进行着文学传播。“《申报》馆在初创时使用的印刷机器,是用人力手摇印机,每小时只能印数百张,单面印刷,那时销数只有600份,这部手摇机还能应付过去。后来销数增加,遂购置大印架单滚筒印机,用电力拖动,每小时可印一千份,以适应业务上的需要”。[6]而据曹聚仁回忆,报刊的印刷利用西方现代先进的印刷技术,使得出版周期大为缩短,出版数量急剧增加。“1872年4月间,《申报》创刊时,报馆购置了一架英国生产的手摇轮转机,每小时可印刷二三百张报纸,而在此之前的活字印刷,一天也只能印刷三四百张,印刷技术的现代化改进,使得印刷的速度提高了十倍,开了当时的新纪元。刚刚创刊时,《申报》每两天出版一号(每号一张),到1897年底,《申报》改用有光纸,同时采用华府台单滚筒机,用电气马达带动,每小时可印出1000张。报纸的销售数增加到7000份。1909年《申报》采用双面印的对开报纸,添购双轮转机,每小时可印刷2000张”。[7]印机的现代化,也把报纸的销售推高至10 000份以上。特别是文学副刊如《申报・自由谈》几乎每天出版,极大地扩大了文学的影响力,这也是现代技术的力量,充分体现了现代性。一些著名的报刊,为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都开始借鉴西方现代报刊的营销策略,以扩大读者群,提高销售量。《申报》刚创办时,只是上海的一家地方报纸,只在上海本埠销售。1873年年初,才开始在杭州设立分销处。之后,《申报》馆又在宁波、苏州、南京、扬州等地设立了经销处。到1881年2月,上海以外的经销处有17处,已渗透到报业比较发达的北京、天津等地。到1887年,又增加了15处经销处,总计32处。到1907年,在西南地区的桂林、东北地区的哈尔滨与海参崴以及日本、英国、法国等地纷纷建立起自己的经销处。[8]其营销网络已遍布全国各主要城市,且走向世界。这种新的营销方式也具现代意义。

古时,文学艺术主要以知识精英与高官贵胄为阅读对象。随着近代的到来,报刊业日益繁荣兴盛,报纸副刊的读者群,从封建贵族阶级的垄断主体,逐步向普通的市民阶级发生转向,读者的世俗化、大众化已成为时展不可逆转的趋势。与传统的书籍相比较,成为文学传播媒介的报刊将文学的受众的门槛大幅降低。这突出表现在报刊的价格上。印刷技术的改进带来报纸销售数量的提升,销售数量的提升降低了生产成本,从而降低了报纸的销售价格。如《申报》1872年本埠售价每份才8文,外埠售价10文。这比购买书籍便宜得多。据统计,1875年用传统隽板形式生产的20卷本《封神演义》可购买359份《申报》。[9]低廉的价格使得底层普通大众也可接触文学,并参与文学,这便为文学的大众化、通俗化准备好了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对于报社来说,如何适应读者的需要,成为报刊首先应解决的问题。为使自己的作品更受市民阶级的欢迎,报刊大量刊登适合市民世俗趣味的、通俗的文学作品。由于文学在中国的特殊地位,用文学来吸引读者显然是一个好的措施。如《申报》刚刚创办时,为扩大读者群,创办了《瀛寰琐记》《寰宇琐记》等几个文学副刊,并刊登小说及用小说形式写的新闻报道、游戏文章、灯谜等,通过为大众提供娱乐方式吸引读者。副刊的这种导向,先指引着依靠稿费而生存的职业作家,使其文学创作首要考虑读者需求,以及如何贴近普通大众,写他们的喜闻乐见、悲欢离合,从而吸引更多的读者。读者的增加从另一面又提升了作家的知名度,从而使其稿酬水涨船高,同时也带动了报纸的销量陡增。这是一个良性的互动。

二、报刊与文学观念的现代生成

文学生产、传播、接受等文学外部的转变必然会体现在文学观念的转变上。在新的文学媒体背景下,文学生产者的创作要符合读者的需求,首先要改变传统的文学观念。

晚清时期,文学领域较早开始现代性追求的,主要是林纾的小说翻译。他通过大量的翻译小说,将西方文学中西方人的生活情状、思想感情和价值观念等,潜移默化地传达给国内读者,影响甚大。较早系统地提出文艺启蒙观念者,应是严复和夏曾佑的《本馆附印说部缘起》。该文利用西方社会进化论的思想观点来讨论中国的文学,提出可利用小说这一民众喜闻乐见的文学形式,来开发民智。“文章事实,万有不同,不能预拟。而本质之地,宗旨之所存,则在乎使民开化。”[10]随后梁启超撰写了系列论文,如《论小说与群治之关系》《译印政治小说序》《发刊词》等等,在借鉴西方人文思想来讨论文学的同时,强调文学对世道人心及社会进化的功用,“故今日欲改良群治,必自小说界革命始。欲新民,必自新小说始”。[11]

在启蒙的文学被大力提倡之时,审美的文学观念也在功利性地启蒙与救亡图存的时代紧要关头被提了出来。王国维第一个提出了“唯美”的文学观念。1905年,也就是梁启超提出文艺启蒙口号后的第3年,王国维发表了系列比较专业的理论文章,如《论哲学家与美术家之天职》《古雅之在美学上之位置》《文学小言》等。在《论哲学家与美术家之天职》一文中,王国维强调的是文学与哲学的独立性,指出应排除政治因素的干扰,还原文学本身的审美功能。“故美术之为物,欲者不观,观者不欲。而艺术之美所以优于自然之美,全存于使人物我之关系也”。他在此强调的是“审美自治”,来保持文学艺术本身残存的独立品格,认为哲学和美术是“天下万世之真理”,“故不能尽与一时一国之利益合,且有时不能相容,即此神圣之存在也”。[12]这一时期,周树人、周作人兄弟的文学观念与王国维的看法较为近似。1908年,周树人发表《摩罗诗力说》认为:人之所以要文学,就是因为“一切美术之本质,皆在使观听之人,为之兴感怡悦。文章为美术之一,质亦当然”。“文章之于人生,其为用决不次于饮食、宫室、宗教、道德”。“涵养人之神思,即文章之职与用也”。[13]启蒙现代性和审美现代性对于中国文学现代转型的意义至关重要。这是因为晚清时期,国家内忧外患,已到生死存亡关头,如何挽救危亡,已成为当时各界精英普遍思考的问题。

另一方面,现代性又有着对现代世俗生活的肯定与认同。这种肯定、认同与批判、超越,构成中国现代性的多维度。现代性既包括世俗现代性,即现代性的肯定方面,也包括超越批判的现代性,即现代性的否定方面。现代世俗生活推动着社会现代化,批判的现代性改造着社会。而超越的现代性则抵制着现代社会的弊端,维护人的精神自由。所以,现代性是在世俗现代性、启蒙现代性和审美现代性的3个维度上展开的。现代性在发展过程中,被赋予历史具体的现代意识精神和一种历史指向。在各历史阶段,现代性的内涵有共同之处,但又不相同。[14]

西方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一个世俗化的过程。这种现代化伴随着世俗化的过程,在中国的语境中也极为相似。鸦片战争后,通过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在开放的通商口岸倾销其商品。这些通商口岸及原来手工业本身就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商业贸易繁荣。另一方面,清廷内部的一批先觉者企图以“师夷长技”来挽救国家危亡,遂开展洋务运动,兴办现代企业,特别是私人企业开始兴盛。“在1904~1908年间,向该局登记的公司约272家,核准资本总额接近一亿两银子。不过这个数字是夸大了的,因为实收到的大概只是核准的资本的半数或不足半数。这些公司也不都是近代企业。这272家公司中有44家是传统的个体经营的当铺、钱庄、中药铺或其他批发和零售商店。不过大多数(272家中的153家)都是近代的股份有限公司。它们占全部资本积累额中的绝大部分。到1908年,其事实上的确形成了全部中国现代化的企业。”[15]商业的繁荣,带来了城市的发展和市民阶层的壮大,推动了市民阶层的生活的世俗化。与之相呼应的通俗文学创作开始繁荣,只不过在以往的正统文学史中别遮蔽。“被压抑的现代性亦泛指晚清、‘五四’及30年代以来,种种不入(主)流的文艺实验。在后续的年代里,为服从某种单一的、可预言的进化论通途,它们曾被不少作家与读者、批评家与历史学者、甚至包括马克思主义者与弗洛伊德的信徒否决、置换、削弱或者嘲笑着。从科幻到狭邪、从鸳鸯蝴蝶到新感觉派、从沈从文到张爱玲,种种创作,苟若不感时忧国或呐喊彷徨,便被视为无足可观”。[16]这一长期被压抑的通俗现代性在中国文学现代转型的过程中,占据了主流。因当时文化保守主义在整个社会中占有大多数,同时又因通俗文学与商品经济结合得比较紧密,迎合中下层民众的需求,因而读者数量非常庞大。“如何为城镇市民提供带有消遣、娱乐有趣和传奇性的精神食粮就成为生存在都市的报刊所面临的一个先决条件”。[17]

三、报刊与文体、话语的现代变革

这种新型的传播媒介必然对文学文体产生重大的影响。小说、戏剧等可读性强的叙事性文学体裁开始由边缘走向中心。中国传统文学以诗文为正统,中国古代作家们的创作是为了“言志”,是为“载道”,认为“小说是小道”。其创作不以广大的市民为读者,可读性强的小说等文体在文学史上没有地位。班固《汉书・艺文志》云:“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也。”[18]小说家的地位如稗官一样低贱,所撰写的小说,也只能说是为统治阶级提供娱乐消闲,登不了大雅之堂。欧阳修在《归田录》中记录了北宋文人钱惟演的自述:“平生好读书,坐则读经史,卧则读小说,上厕则读小词。”[19]小说是生活的调剂品,读小说只是消闲娱乐而已。就是在小说创作繁荣的元明时代,其地位仍与传统的诗文无法相提并论。最能典型性展现小说家处境的个案,莫过于曹雪芹写出不朽名作《红楼梦》后,还是过着悲苦的生活。小说创作的成功并未为作家带来身份地位的提高和物质生活的改善。《小说林》发刊词云:“昔之于小说也,博弈视之,俳优视之,甚至鸩毒视之,妖孽视之,言不齿于缙绅,名不列于四部。”[20]在正统读书人的观念中,小说有百害而无一是。

随着近代报刊业的发达,报刊与商品经济的天然纽带的关联,报刊文学逐渐为新兴的市民社会接受、喜爱,新兴市民成为报刊文学的主要读者群。为满足其需要,报纸文艺副刊开始大量刊登小说等可读性强的文学作品,以期留住和吸纳更多读者。稿酬制度的确立,使得小说创作和作者的经济效益明显挂钩,创作小说可为作者带来物质生活上的富足。另一方面,甲午战争后,局势日渐危亡,有志之士开始利用报刊这个公共场,宣传维新和革命思想,从意识形态上提高小说的地位,以期通过小说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开启民智,挽救危亡。这一趋势渐成气候,从而使得文学与现代政治联姻。这种联姻在绑架小说的同时,也提升了其地位。

文体观念的转变最为突出的成就,则是打破了旧有的重诗文、轻小说的文学观念,把小说提高到“文学最上乘”的突出地位。同时,在内容上冲击了小说“意在教忠”“意在教孝”“意在教之明礼与义”的道统作用,把小说纳入鼓民力,开民智,启民德、为图强救国服务的群体国家观念中来。“中国文学史上,从没有哪一个时期发生像20世纪这样的艺术形式大变革:古典诗词文一下子失去了文学的正宗地位,文言小说基本消亡,戏剧、报告文学、散文诗歌、现代经典小说这样一些全新的文体则是前所未见。”[21]晚清小说创作的繁荣具体反映在其创作数量上,据阿英《晚清小说目录》分析,晚清小说创作共619种,翻译小说516种,加上有些篇目的遗漏,阿英估计整个晚清时期小说总数在20 00种以上。吴趼人对这种繁荣的局面有些吃惊:“吾感夫饮冰子《小说与群治之关系》之流出,提倡改良小说,不数年而吾国之新著新译之小说,几于汗万牛充万栋,犹复日出不已而未有穷期也。”[22]

文体的改变与清代的学术思想背景的转变有着密切关联。自清中叶开始,学术导向开始发生变化,学术界开始从尊崇玄虚的宋学转向注重考据,推崇实证,发展成清代显学――朴学。这种学术风气到晚清时,逐步发展成提倡经世致用的今文学。这一转变明显体现在中日甲午战争前后。龚自珍、魏源等人在西方外来文化冲击的背景下,对今文学的改进,形成宣传求变、要求改革的理论。在此背景下,西方的科技文化的输入正切合了这种求新求变的时代要求。阿英在分析晚清小说繁荣的原因时认为:“第一,当然是印刷事业的发达,没有此前那样刻书的困难;由于新闻事业的发达,在应用上需要多量生产。第二,是当时知识阶层受了西洋文化影响,从社会意义上认识了小说的重要性。第三就是清室屡挫于外敌,政治上极其失败,大家知道不足与有为,遂写作小说,以事抨击,并提倡维新与革命。”[23]

文学观念、文体观念的变化,必然外在地体现在文学话语叙事方式的改变上。晚清文学话语方式的变革,首先体现在对白话文的提倡。其次体现在大众化的叙事方式的转向。再次就是大众化叙事之中隐含的现代批判意识。现代文体观念发生的显著变化,小说戏曲等叙事文学地位的上升,必然带来话语方式的变革。晚清时期,西方各种思潮不断被介绍进来,使得整个社会对于传统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方面的观念发生变化,人们对人生、社会的理解再也不和古代一样了。这种变化在甲午战争之后愈发明显。这种新的人生观、价值观需要一种全新的现代话语方式来表达。这突出表现在大众化的叙述方式的确立上。《申报》在创刊时确定的方针就是“文则质而不理,事则简而能详,上而学士大夫,下及农工商贾,皆能通晓”。[24]

自晚清始,文学观念由传统的“文以载道”的一统文学观念逐步为启蒙、消闲、审美的多元文学观念取代。对于启蒙文学来说,为实现政治救亡的意识形态目标,就须通过向整个社会民众进行开民智、启民德的政治启蒙。但当时除少数接受过正规教育的知识精英能够读懂艰深的古文言外,中下层民众难以理解文言文传达的政治意义。为广开民智,使政治思想能变得通俗易懂,并普遍传播开去,供其选择的途径有两个:一是利用报刊传播的广度和速度;二是改文言文为底层民众使用的语言――通俗的白话文。这种选择符合现代新闻传播的大众性、易读性的特征。对于消闲的文学来说,文学就是用来娱乐、消遣、放松的,是劳累了一天之后放松心情、缓解疲劳的一种方式。这种以为读者提供休闲娱乐为目的的文学,不得不考虑报刊的读者(报刊的读者已经不仅仅限于知识精英,还有很多下层民众)的需求,并考虑其阅读能力,白话文因此成为其必然的选择。申报馆在通俗化方面的努力就是有一个很好的佐证。由于《申报》的文字不易为初识文字的下层劳动者了解,为扩大自己的阅读群,申报馆决定于1876年3月30日出版《民报》,用浅显易懂的文字写作新闻报道,使那些文化水平不高的底层民众也能看得懂,且在《民报》上的文章开始使用标点符号断句,这比“五四”时期白话文使用标点符号要早40余年。对于现代审美的文学来说,“文学是用美妙的形式将作者独特的思想和感情传达出来,使看的人能因而得到愉快的一种东西”。[25]将作者的思想感情写得越细腻,文章的艺术性就越强。要将情感思想尽可能地多写出来,最好的办法就是如胡适所说的,话怎么说,就怎么写。如此,才能“不拘格套”,才可“独抒性灵”。而文言文因表达的简括,在表情达意方面远不及白话文细腻,加之晚清社会的急剧变革,外来西方新鲜事物不断涌现,文言文中已没有相对应的词语与之相应。所以说,“想要表达现在的思想感情,古文是不中用的”。[26]因此,在表情达意方面,不能不用白话文。

结 语

文学机制是一个复杂的运行体制,涉及文学的外部运行体制和内部生成机制。因此,研究中国文学的现代转型,就须研究文学的内部与外部结合的文学运行机制的现代转型,片面从内部或外部研究中国文学的现代转型,都存在着致命的缺陷。按照文学生产理论,文学生产――传播――接受,分别指涉到作家――文艺报刊和书籍――读者。作为连接文学生产者的作家和文学接受者的读者之中介枢纽的文艺报刊和书籍,一方面受到作家和读者的制约,另一方面反作用于作者的创作及读者的接受。因此,作为传播者的文艺报刊,在中国文学现代转型中的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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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吴趼人. 月月小说序[J]. 月月小说,1906(1).

[23] 阿英. 晚清小说史[M]. 南京:江苏文艺出版社,2009:1.

近代文学论文范文第6篇

西方近代文学的一个重要变化,便是文学从神学、历史、哲学等学科的附属地位独立出来,成为独立的学科。中国文学观念的近代变革,理当要借鉴西方文学观念近代变革的成功经验,然而事实上这种借鉴一直迟至20世纪初,其原因便在于中国早期吸收西学,是以传教士为媒介的。

中国近代的“西学”,主要是由西方传教士介绍进来的,以往惜未得到公正的评价。由于传教士的努力,出版了大量西方科学的教科书,才将大量西方科学知识输入中国,改变中国传统的知识结构。中国近代的社会改革,也多与传教士有关。

然而,西方传教士也有自身的知识局限,他们未曾介绍西方近代的文学观念,所持的还是西方中世纪基督教会“劝善惩恶”的文学观念,将文学的功能仅仅看做“教化”。1895年,传教士傅兰雅在《万国公报》上刊登“求著时新小说启”这是中国最早以“开通民智”,驱除恶俗为目的提倡“新小说”的启事,可惜的是,当时的中国作家还创作不出这样的“新小说”,应征的小说没有一部符合傅兰雅的需要。

然而傅兰雅提倡的“时新小说”,却给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以极大的触动,他们接受了傅兰雅的主张,加以发展,梁启超后来提倡“新小说”,发动“小说界革命”的最初设想,显然受到传教士提倡的“时新小说”的启发。

如果说傅兰雅提倡的还是“时新小说”,未曾涉及整个文学,那么,另一位传教士林乐知便提出了他对“文学”的看法,这一看法开了近代“文学救国论”的先河。

林乐知翻译了日本的《文学兴国策》,该书主张:“文学为教化必需之端”。其中的文学观念,与中国传统以文学教化的观念大体一致,惟一的重要不同在于教化的内容变更:“夫文学之有益于大众者,能使人勤求家国之富耳”。突出了文学的“救国”功能。

《文学兴国策》所谈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文学”,而是“文化教育”,它与今天意义上的“文学”并无多大关系,但是它却与中国古代的文学观念相符。如果从文学观念的近代变革来考察,《文学兴国策》在中国近代便起了特殊的作用。

《文学兴国策》在当时具有权威性,似乎送来了日本富强的秘诀,不仅是日本的,也是欧洲列强和美国富强的秘诀:就是将文学变成各种各样的教科书。它对先进士大夫的吸引力自不待言,中国士大夫几乎是立即接受了《文学兴国策》。这本书中的文学观念,尤其是在对文学功能的理解上,与中国传统的“文以载道”、“以文治国”并无什么不同,甚至更加厉害。由于它宣称介绍的是西方当时对“文学”功能的看法,提出“兴国”的方略,而传教士对“西学”的传播已经建立了威信,这就使中国的士大夫误以为西方近代的文学观念便是如此。于是,中国传统的文学观念也就没有什么错误,只要将所载的“道”换成“勤求家国之富”的“通”就可以了。所以,西方传教士并没有将真正的西方近代文学观念介绍进中国,他们介绍的是基督教会的文学观,《文学兴国策》宣扬“西国振兴之故,全在于基督之教道,及新旧约之圣经耳。”也证明了这一点。

“”时的中国士大夫,除了像严复这样极个别的曾经到西方留过学之外,绝大多数人接受西学的途径只有两条:一条是听在中国的西方传教士介绍,一条是向日本学习,研究日本介绍的西学。“”之后,学习日本成了主要途径。

日本的学术原来是学习中国的,“明治维新”时才改学西方,福泽渝吉在论证什么叫“半开化”,还没有达到文明程度的国家时,曾特别提出一条标准:“文学虽盛而研究实用之学的人却很少。”当时日本学习西方还没有注意到吸取西方近代文学观念,还不能借助它来批判中国传统文学观念,所以福泽渝吉并不具备西方近代文学观念,他只是从“实用”角度来看待文学。日本近代文学观念的形成是从坪内消遥开始,到北村透谷逐步确立。这一过程发生在中国“”之前,然而当时对中国没有产生影响,当时学习日本的士大夫没有注意到日本文学观的变化,近代文学观的形成。

表面看来,福泽渝吉认为文学的兴盛与国家的兴盛是矛盾的,文学的兴旺将会导致国家的贫弱,看起来似乎与《文学兴国策》矛盾,其实不然。他反对的是空谈“性理”,或只注重“词章”的文学,并不反对以文学“使人勤求家国之致富”,与传教士的主张并不矛盾。这一主张与近代士大夫提倡“经世致用”也是相通的。事实上,近代先进士大夫在接触福泽渝吉著作之前,就已经摈弃了只注重“词章”的文学。另一方面,谭嗣同、梁启超、严复等人又提倡“实用”的,与“救国”有关的文学。这种文学观念与中国的西方传教士和日本福泽谕吉的文学观念其实是一致的,与中国古代正统文学观念“文以载道”“以文治国”也是一致的。

无论是改良派还是革命的政治家,对文学的看法都带有很强的政治功利性,其功利色彩甚至较古代正统文学观念更甚。他们之中并不是无人接触过西方近代文学观念,严复留英多年,对西方近代文学观念便有一定的认识,他认为艺术的缺乏尤其是“美学”的缺乏是中国需要补上的一课,可谓颇具卓论。可惜的是,他认为此时中国急需“救国”,艺术尚“未暇讲求”,所以他没有继续探索。

20世纪初,有的作家试图借助西方近代文学观念来变革中国古代文学观念,加强对文学本体的认识,这其中又可分为两派,一派是部分引进,一派是全部引进。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力图运用西方近代文学观念来阐述中国文学。部分引进的可以金松岑、黄人为代表。金松岑引进“美术”来说明文学,但最终未能真正做到将文学转移到表现人生上来。试图将文学建立在美学基础上的还有黄人,他力图完成严复想做而未做的事情,将文学建立在“人生”的基础上。但他并没有真正理解西方近代文学观念,他对中国传统文学的过分偏爱妨碍了他深入理解西方近代文学观念,这也是黄人未能在中国文学观念的近代变革时提出深刻见解作出重大贡献的原因。

成功地引进西方近代文学观念并使之与中国文学结合的首推王国维及周树人周作人兄弟,他们的文学思想代表着中国近代文学思想的最高水平。

早在金松岑、黄人等介绍西方近代文学思想之前,王国维便已介绍西方近代文学观念,他是近代中国最早认识文学本体,因而提出中国传统文学观念急需变革的理论家。从1904年到1907年,王国维发表了一系列文章,提出一种崭新的源于西方的文学观念,借以变革中国传统的文学观念,它在文学的本体、功能、价值、范围等各个方面,为中国文学理论进入近代奠定了基础。

王国维首先从文学起源上确立文学本体,他是中国最早运用“游戏说”西方这种假说来解释文学起源问题的理论家。它在中国的提出,为中国文学提出一种全新的艺术理论基础,彻底推倒了文学“原道”说,从而将文学建立在崭新的艺术基础上,真正成为“人学”。

由此,王国维得出文学“描写人生”说,人生成为文学最主要的内容,人性成为选择文学形式的依据。文学就是描写人性表现人生的,这就是文学的本质。文学虽然也描写自然,实际上是借自然来表现人的体验和情感。这就从文学性质上进一步揭示了它“表现人生”的基本特性。

明确了文学的性质,王国维又进一步提出了文学的功能就是解脱人生的痛苦。他接受了叔本华的学说,将人生和现实看成是永远灰暗的,人在灰暗的人生中需要亮色,所以才需要文学。他把文学看成是一种“消遣”,但是王国维的“消遣”始终与解脱“人生之苦痛”这一人生的大题目紧密相连,带有对人生的严肃思考,因此王国维指出文学是一种高级“消遣”,它必须探究人生的真理,因此他把探究人生的真理作为文学艺术的目的,文学是人生的一部分。

王国维站在近代文学观念的立场上,他对中国古代的文学传统便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只有站在近代文学本体论立场,才有可能发现中国古代作家缺乏自觉的文学意识,是一个悲剧。悲剧的根源就在儒家的孔孟之道,把文学作为治国平天下的工具。改变这种状况的惟一途径就是确立艺术表现人生的本体,将文学作为艺术,确立属于自己的价值体系,作为一门独立的人文学科。这种“文学独立”的需要,是中国文学“近代化”,挣脱传统文学观念的束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的需要。

与王国维一样也主张“文学独立”,将它视为中国文学观念变革关键的还有鲁迅、周作人兄弟。周氏兄弟原来都接受梁启超的文学主张,以文学救国,鲁迅是否受到过王国维的影响不能肯定,周作人则是肯定受到过他的影响。周氏兄弟在进一步接触了西方文学之后,便发现梁启超的“文学救国论”并不符合西方近代文学观念。周氏兄弟对人生的看法与王国维并不一致,他们主张积极进取的人生观。鲁迅受西方浪漫主义思潮影响,后来又受尼采“超人”思想影响,因而他对人生的观照并不像王国维那么消沉。然而周氏兄弟尽管在人生观上与王国维异趣,对文学的本体、目的、功能的看法却又与王国维相近。他们把“人生”作为文学要表现的内容,把探究人生的真理作为文学的目的,主张文学必须独立。他们提倡“文学独立”的态度同王国维一样坚决,而且他们的主张、论述方式都与王国维的主张方式极为相似。

近代文学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中国哲学马克思化发展历程可能性现实性

一、中国哲学近代以来的发展历程

近代的中国哲学建设,在学科分类体系上逐步接受了西方的学科分类;在内容的来源和取舍方面范围逐步拓展,从诸子学说、到汉学与宋学,以及儒学、道学到佛学都逐步纳入中国哲学的阐释范围;在路向上包含着民族性、阶级性、文化性的不同;在中西文化对比的大背景下发展中国哲学。

近代以来,特别是20世纪以来,中国哲学可分为四个发展阶段:1)学理论准备阶段,时间在“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当时,各种思想还处于介绍传播过程中,而传统文化又处于一种激烈的批判之中,真正的哲学交锋刚刚拉开帷幕。2)理论创立阶段,时间在科玄论战时期。论战主要涉及到时代精神、价值观念、理想追求、道德标准和文化走向等问题,包含了科学与哲学,科学价值和人文价值、理性与非理性等内容,产生于中西文化大交汇与大碰撞背景下的科玄论战在中国现代思想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意义。

因此,它标志着中国哲学新境界的曙光。3)理论发展阶段,20世纪30年代起,哲学大家纷纷推出自己的理论体系,如冯友兰先生的“新理学体系”、金岳霖先生的“知识论体系”等,所以这一时期成为中国哲学的繁荣期。4)理论转型及嬗变阶段,从50年代到70年代,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实践相结合产生了思想,使20世纪中国哲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转折。80年代以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终确立,邓小平理论的逐步完善并最终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中国哲学和中国的其他各项事业一道步入新时代。

二、中国哲学马克思化的可能性

一个哲学派别中各哲学家的思想即是实际的某种哲学体系,代表或拟代表某种本然哲学的体系。哲学是显示本然的哲学系统的一种途径和方式,是不同社会和时代背景下,对本然哲学的表达。本然的哲学体系是一般,实际的某种哲学体系是个别。这样,中西哲学就有了通约的基础。中西哲学都是具体的哲学体系,其中都有哲学的一般。各自的一般相对于另外的具体的哲学体系来说就必然是特殊。中西哲学的融合,必然是中国哲学的一般(相对于西方哲学就是特殊)和西方哲学的一般的结合。

中国哲学要相对独立地发展,就必须把中国传统哲学所蕴涵的哲学问题、独特的方法和价值进一步发掘出来,为解决人类哲学和现实问题提供来自于东方文化传统的独特智慧,展现其自身的价值和意义。对于中国哲学解读而言,任何西方哲学的概念、方法的引进和运用都必须经过一系列消化、调整和自我限定的过程,这必然有助于彰显中国思想的特质和增加中国传统思想的丰富性。

在现代的知识状况下,中国哲学只有全面深入地与西方哲学以及世界其他哲学思想开展相互交流和批判,将中国传统哲学的内容和价值依据现代知识形态加以表现和重构,使其所内蕴的哲学问题和意义以普遍和通适的哲学形式表达出来,要充分挖掘中国传统思想范畴原本就具有的意象性与丰富性,而不是简单地把它们平面化和表面化。以哲学来论释中国传统思想,成为我们接续传统的一种门径,应当能够帮助我们接近而非疏远往昔先圣先贤们的深沉思考,深化对于他们生活世界的理解。中国哲学才能展示其自身对哲学问题的独特理解,确立中国哲学的合法地位,成为建设未来世界哲学的重要力量。

中国哲学的发展呈现出多样性是很自然的。在今天,我们应该从跨文化的视界中去理解和把握中国哲学的特质及其对世界、对未来的意义。未来中国哲学的发展既然是面向世界的,它必定会再次面对东西方哲学由对话生发的多缘性因素和机遇。

中国哲学既要立足于传统,又要面向现代。就中国哲学的建设来说,这一新文化建设的实践为自身提供了发展的动力和机遇,只有在更为广阔的文化视野审视下,中国传统哲学才能寻找到面向现代和未来的真实途径,也只有深入参与到新文化建设的实践中,中国哲学才能为中国社会的发展服务,在世界多元文化格局和人类交往理性的建构中获得发展,展示其自身对哲学问题的独特理解,提供解决人类哲学问题的崭新智慧。

三、中国哲学马克思化的现实性

只要人类还在思考,哲学就必然存在。只要哲学存在,哲学的学科范式就永远处于尚未完成的状态之中,也就不会有终结的时候和终结的形式。一切文化的形成与发展都是一个历史选择的自然过程。佛教传入中国后,经历了汉宋之间近千年的吸收转化,才真正融入中国社会,才孕育产生出中国化的禅宗与佛学化的理学与心学。

纵观20世纪的中国哲学发展,东西文化撞击交流是一个贯穿始终的主题。而当代中国哲学的紧迫课题是重塑当代中国文化精神与价值取向,不但要反省旧的文化观念与思维模式,考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文化背景,而且更应树立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理想、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以引领正处于急剧变革中的新纪元。

中国哲学马克思化的理论,既是改造和创造客观世界的哲学理论,又是改造主观世界、塑造新人品格的哲学理论。中国哲学高度重视理想人格,首先,在个人的自我价值上是“谋道”,即追求真理的高尚品格,有所谓“士志于道,而耻于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论语·里仁》),“君子谋道不谋食”(《论语·卫灵公》)之说。其次,在人际关系上倡导“仁”,,有所谓“仁者爱人”,亦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也倡导“义”,即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第三,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表现为既要有生的义务感,强调人生意义在于报效国家和社会;又要有历史的责任感,强调“究天人之际,穷古今之变”;还要有道德教化的使命感,关心社会道德秩序的维护和道德理想的追求;以及政治抱负,修身与正心,是为了“治国、安天下”(《大学》)。另外要有忧患意识,关注民族安危,国家兴亡,如林则徐所誓:“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赴戌程口占示家人》)中国古代哲学中倡导的为人之标准、修身之目标、正心之根据,这些积极思想经过吸收,被中国哲学马克思化理论纳入自己的思想体系之中。

我们从马克思到邓小平的论著中可以找到诸如批判性的解放思想、方向性的实践规律论断、纠错性的自律意识等等观点,现在需要揭示这些论点之间的历时关联和逻辑关联。“解放思想”不是哲学概念,蕴含其中的“实践批判性”才是哲学论断,“从国情出发”不是哲学概念,中国社会具有中介过渡性才是哲学论断。:

和邓小平的哲学思想通常理解为马克思主义本土化、民族化形式,其实其中不仅深刻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而且内在地熔铸着中国传统哲学的精髓。这一过程,既是马克思哲学中国化的过程,更是中国哲学马克思化的过程。“中国经验”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结晶,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成果,同时又是中国哲学马克思化理论成果。发展是硬道理,中国哲学只有发展了,世界的目光才会正眼相看,中国哲学也才能登堂入室而获得普遍认同。发展具有绝对的裁决权。中国哲学的力量以及它对未来世界的影响取决于中国的国家发展与民族崛起。中国的强大对中国哲学未来形态与存在方式及影响力始终都具有先决意义。

中国哲学的现代建设和未来发展具有前瞻性。中国哲学的前瞻性并不妨碍中国哲学的传统性,体认时代的精神,把握时代脉搏,并较好地深入中国哲学固有的精神世界之中,则是中国哲学现代建设的时代目标。中国哲学建设的前瞻强调中国哲学自主性和批判性;中国哲学建设的传统性强调中国哲学对历史的接纳性和继承性,融会贯通于二者,中国哲学的建设就会形成引领新时代的“智力支持”和“思想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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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彭永捷.论中国哲学学科存在的合法性危机.关于中国哲学学科的知识社会学考察.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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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向世陵.中国哲学的“问题”.光明日报,2003-1-21.

近代文学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现代经济学;方法论;功利主义;主流化

一、前言

对任何科学的理论研究来说,研究思维和方法论都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每当一个理论体系和一门学科遇到现实意识和理论意识的挑战之时,就有待于方法论的突破,从而最终导致新的研究范式出现。显然,如果没有一个较为明确而合理的方法论,那么所谓的研究往往只能是观点的陈述,或者只是作些机械的数据处理工作。这样,所谓的研究就根本上升不到理论层次,而只会落入庸俗实用主义的窠臼之中,从而必然无法全面地认识经济现象和经济规律。另一方面,任何学科的研究方法都应该与其研究对象相适应,不同学科会因其研究对象的差异而呈现出迥异的特征以及偏重某种独特的研究方法。显然,关注“人”的经济学与研究“物”的自然科学在研究方法上就应该存在很大不同,这可以从两方面加以解释。一者,社会现象总是在不断变化的,其影响因素也随历史、文化而不断改变。因此,在社会科学领域,相同的条件往往只有在一个惟一的时期之内出现,而人工隔离则往往会消除那些在社会科学中极为重要的因素。二者,人类社会中存在强烈的俄狄普斯效应和自我反馈效应,第二次进行实验的条件必定会受到以前已经进行过的实验的影响,即现在的状态往往被过去的事件所规定。因此,在社会科学中,看似重复出现的事件的经验与原来事件的经验是不同的,而重复往往是产生新的、习惯性的条件,每一个被观察到的事件都是新的。正是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随着经济学研究对象的拓宽,经济学的学习和研究就不能仅仅停留在阐明一些诸如需求定律、生产要素边际分配净尽定理、M-M定理、科斯定理、纳什均衡以及阿罗不可能定理等基本原理以及引述支持这些原理的论据;相反,要真正理解一个经济理论,必须能够理解科学共同体内隐含的共同价值观,必须能够明白理论提出者在提出理论时的基本思维、价值理念以及希望达到的目的,以及这种理论潜含的其他效应。

其实,在包括经济学在内的社会科学领域,即使是同一个理论或学说,其隐含的意义在不同立场的学者看来也存在很大差异,例如,现代主流经济学中那些被视为一般性结论的东西,往往就不能为马克思主义学者、激进主义学者、制度主义学者、女性主义学者乃至奥地利学派学者等所认同。因此,豪斯曼强调,“与学习任何科学一样,学习经济学并不仅仅是理解诸如需求规律一样的概括性命题。在人们享有价值、语言和观点的同时,人们也在了解事实、命题和方法,这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显然,正是出于对主流的凯恩斯一新古典综合之失败的一种反应,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降,学者们就开始重新寻找经济学与哲学思想之间的联系,从而涌现出了像霍奇逊、哈奇森、布劳格、罗森伯格、考德威尔、巴克豪斯、豪斯曼、博兰、克兰特、劳丹、劳森、梅基、胡佛、亨德森、汉兹、雷德曼、马奇、温特劳布以及麦克洛斯基等一大批新的经济学方法论专家;同时,另一些非主流的经济学家也开始从方法论上对主流经济学展开了更深层次的批判,这包括奥地利学派、后凯恩斯主义者、制度主义者、马克思主义者以及女性主义者,甚至出现超边际学派等等。与此相对应,有关经济学方法论的思想观点、论文数量等在西方学术界也出现剧增趋势,并出现了《经济思想和方法史研究》、《经济学和哲学》以及《方法》等讨论方法论的刊物,以致“现在可以把经济学方法论看作是经济学领域内可以清晰识别的一个分支学科”。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尽管在新古典经济学成为方法论批判的对象已有了30多年历史,但它依然没有对这些批判做出回应,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调整迹象;即使那些开始关注研究方法的主流经济学家,也往往几乎都是将其精力用于经济学的建模方法上,而不是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前提进行反思。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反常的现象呢?本文就此作一系统分析。

二、方法论转变与经济学发展

自经济学从其他社会学科独立出来以降,方法论就是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大师们所关注的基本问题,如古典经济学家配第、斯密、李嘉图、萨伊、马尔萨斯、西尼尔、穆勒父子、麦克库洛赫、凯尔恩斯,历史学派学者西斯蒙第、琼斯、缪勒、李斯特、施穆勒、韦伯、桑巴特、凡勃伦、康芒斯、加尔布雷思,边际效用学派先驱杰文斯、瓦尔拉斯、门格尔、克拉克、马歇尔、威克塞尔,以及现代经济学家罗宾斯、米塞斯、哈耶克、马克卢普、库普斯曼、罗宾逊夫人、弗里德曼、卢卡斯、森等等。霍奇逊指出,“在大约100年的时间里,(方法论)这一问题占据了科学研究中一些最伟大的思想家的头脑,而且这一问题是多数社会科学和经济学分析的中心。”而且,每当经济学范式面临转换之时,方法论上的争论就尤显激烈,例如,经济学从古典主义向新古典主义过渡时期的方法论之争表现为:历史学派对古典学派的挑战、边际学派对历史学派的挑战、制度学派对边际学派的挑战。同样,当今经济学的理论发展,诸如凯恩斯革命、凯恩斯综合、理性预期革命、新凯恩斯综合等等,以及各种流派的出现,无一不是首先在方法论上出现反思和革新,宏观经济学对微观经济学的革命、凯恩斯内部左右两派的争论、理性预期的反革命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讲,经济学说发展史实际上也就是一部经济学方法论变换史。

一方面,每一次经济思想的重大创新和发展都是伴随着方法论的变革,经济学学术史中的四次革命和四次综合都是建立在方法论转化的基础之上。譬如,在斯密之前,重商主义者的思想主要源于对历史和现实的观察,而斯密第一次把政治经济学提升到了演绎科学的殿堂,从而构建了古典经济学的基本框架和学说体系;而针对后来李嘉图、萨伊、西尼尔等人把演绎法极端化以及将经济学孤立于其他学科的取向,穆勒重新将归纳法和演绎法结合了起来,并将社会学、心理学和伦理学等都引进到经济学之中,从而形成了古典经济学的综合。再如古典经济学后期的门格尔、杰文斯和瓦尔拉斯等人一反古典经济学从劳动的分析角度探讨财富增长的思路,而是以商品的稀缺性和人的欲望及其满足作为经济学研究的出发点,着重研究消费(需求)、分配(流通)、价格(竞争)、市场机制以及个体经济等微观经济理论,并再一次抛弃了归纳法而强化了抽象的演绎分析,从而掀起了边际革命;而马歇尔则把古典经济学从客观成本分析的思路和边际效用学派从主观需求分析的思路结合起来,构建了供求均衡的分析框架,并再次吸收了归纳分析的基本思路,广泛运用生物学的原理如有机体组织、进化论、生存竞争等解释经济现象,从而形成了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综合。因此,正如门格尔指出科学的创造和革命是由那些不停地钻研科学方法的人们所推动的,即使他们没有清楚地意识到自己在使用正确的方法,或者没有转过去研究这些方法,但他们的成功仍可以归结为正确方法的运用。

另一方面,任何经济学流派的研究方法都与其研究对象和内容相适应,这也已经为经济学说发展史所证明:无论是历史学派、制度学派还是凯恩斯学派或者是理性预期学派都形成了与其研究对象相适应的研究路线。譬如,当经济学从古典主义转向新古典主义之时,由于研究对象发生了从公共领域到私人领域的转化,相应地也就产生了从平均主义到边际主义的方法论革新。显然,通过重新审视经济学的演化以及现代经济学的特征,我们可以更好地发现经济学方法论的变革趋势,并对现代经济学方法论进行反思。事实上,按照新古典主义的正统经济理论范式,整个经济中的总产出和就业都是由个体最优化行为下微观层次上的均衡状态决定的,但新古典主义的诸多限制性假设却大大削弱了其对现实经济活动的解释力;为此,凯恩斯将预期和不确定性引入自己的体系之中,并以非均衡分析为起点来构造宏观经济理论,这正是对新古典经济学信奉的自由市场经济及其自动出清或均衡的否定。可见,凯恩斯对新古典经济学最突出的反叛,不在于他所提出的理论,而在于他对新古典经济学范式的否定;同样,凯恩斯之后,无数的追随者们对凯恩斯体系本身存在的种种“空隙”和“硬伤”给予修正、弥补、完善,这些都是凯恩斯经济学得以发展、充实的重要前提和体现。当然,这些弥补主要体现在逻辑推理和假设前提上,而这些是方法论的较低层次;相反,在方法论较高层次的研究思维上,却依旧承袭古典主义后期就不断凸显的自然主义思维。

正是根基于自然主义思维,着眼于微观分析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主要是解释性的而非预测性的。而且,这种解释的视角是以均衡为参照系,从而并不能发现和解决现实问题。正是出于对新古典微观经济学这种解释性学说的反对,凯恩斯提出了其宏观经济学以对总体经济变量进行分析和预测。不过,凯恩斯经济学也面临着两方面的挑战:一者,它作为应对短期萧条经济的应用政策经济学而出现,从而无法满足历史的经验检验和预测未来经济发展,并且很快就遇到了实践的挑战;二者,它的宏观经济理论过分强调预测性而疏于解释性,从而无法满足逻辑推理上的一致性检验,并且很快就遇到了新古典宏观学派的挑战。与此相对应,新古典经济学确立的成本一收益以及供求均衡的分析范式的逻辑往往显得更为严密和系统,从而更容易为追求科学性和客观性的学者所接受;为此,在经历了凯恩斯经济学的宏观冲击之后,20世纪70年代弗里德曼、卢卡斯等人又主张回到新古典去,以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选择来构建宏观经济学的分析基础,并重新占据主导地位。正是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将宏观经济学的经验分析和微观经济学的理性推理结合起来,从而引入并壮大了逻辑实证主义;同时,由于新古典宏观学派以“假设的现实无关性”为理论指导思想,从而日益偏盛于基于理性的数理模型和细枝末节的实证分析。于是,以数理化为特征的现代经济学研究范式就确立了。任何问题的研究都需要量化,即使制度、关系、文化、精神乃至宗教等都要转化为可量化的指标;同时,量化的分析往往又是建立在理的基础上,一切不确定都被转化成理性选择问题。

当然,现代经济学方法论的确立也经历了三次大的争论和变革:一是19世纪70年代在门格尔和施穆勒之间爆发的那场影响深远的方法论之争,它最终确立了抽象演绎法的主流地位;二是20世纪初在J,内维尔,凯恩斯、罗宾斯以及哈奇森之间爆发了一场经济学方法论大战,他们分别发表了《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与方法》、《经济科学的性质和意义》以及《经济理论的意义和基本前提》而对方法论提出了迥然不同的观点,并开始把波普尔思想引入到经济学理论研究中;三是二战之后萨缪尔森、弗里德曼以及卢卡斯等对经济学方法论提出了系统的意见,特别是弗里德曼的逻辑实证主义最终成为经济学难以撼动的方法论基础。当然,弗里德曼、卢卡斯等人仅仅是强化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论思维,或者发展和补充-些分析工具。正是对新古典经济学分析思维的强化,自逻辑实证主义方法论被引入进经济学以后,经济学就日益把物理学视为榜样而试图构建一般性的理论;结果经济学越来越关注细枝末节的技术工具,而越来越不关注理论研究的哲学思维,以致方法论的探究日渐式微。而且,正因为现代经济学把经济学当作一门自然科学来对待,并极力模仿自然科学的单一研究方法,导致经济学方法论的探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已经被淡化了;即使在20世纪50、60年代就出现了波普尔、库恩以及拉卡托斯这样的方法论大家,但弗里德曼引领的逻辑实证主义在经济学领域却占有牢不可破的统治地位。

可见,经济学的发展本身就伴随着方法论的转换和发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也应该与其研究对象和内容相一致。因此,只有通晓经济学的方法论思维,才可以更好明白经济学的发展轨迹,才会产生真正的问题意识,并发现理论和实践中的症结。一般地,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则源自特定的社会环境和时代课题,而既然社会发展呈现出否定之否定的规律,经济学的研究路线也必然是否定之否定的。事实上,正是基于这种规律,自从其他学科中独立出来并开始形成自己的学科体系算起,经济学的发展就已经经历了四次危机、四次革命以及四次综合。不幸的是,尽管方法论对经济学的理论研究如此重要,但随着经济学中数理模型和计量分析的主流地位日益强化,涉足经济学方法论领域的人就越来越少,方法论问题也越来越引不起经济学研究的兴趣,绝大多数人热衷的是在新古典经济学框架下以数据来为最大化的理提供一些注解。因此,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越来越不讨论方法论问题,但流行研究几乎都内含了特定的研究思维:数理模型的构建和计量检验的分析都以特定的方法思维为前提,这个思维就是自然科学的导向。沙克尔写道:“数学家倾向于把经济学视为机械来研究。对于机械,我们总是有可能(有时实际也是如此)对其进行抽象的讨论,从而可以不顾过去与未来之间存在的差异,可以设计一个系统,在其中,‘大部分’的影响不会超过它对重力作用的影响,把所有对象都视为确定的、预先设计好的、司计算的。”

三、现代经济学的方法论困境

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强调基于形式逻辑的数理建模和基于计量实证的量化分析,从而将现代数学工具大肆应用到经济问题的研究中,但显然,注重计量和数理的研究思维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当前日益拓展的经济学内容。究其原因,现代经济学越来越涉及到社会生活领域,不仅生活领域中人类行为所根基的是心理逻辑而不是数理逻辑,而且绝大多数社会因素都是无法量化的,更不要说社会经济现象本身还在不断变动;而“数学所能够探讨的,要么是其本身就可以隐含地表达的含义,要么是已经给定的含义。社会的经济事务方面的数学模型可以把社会成员视为稳定地或逐渐地获得知识的个模型无法将我们所说的创新包含在内。”然而,尽管自20世纪70年代以降的经济学在研究内容上已经发生了如此巨大的改变,但数理化和逻辑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却没有发生相应的修正,相反还以一往直前的扩展冲动不断渗入到其他传统上的非经济领域;结果现代主流经济学尽管满足于形式逻辑的日益精致化,却元法满足理论与经验事实的一致性检验。显然,这也正是现代经济学的危机根源。霍奇逊写道:“今天(有关一般性与特性、统一性和差异性的方法论讨论)这一问题却被大多数人忽略了。绝大多数社会科学家都没有察觉这一问题。而且教科书中这一问题也被忽略了。不论是新古典经济学家还是后凯恩斯的经济学家,似乎都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虽然较早的理论学家,如马克思和康芒斯研究了这一问题,但是当代的马克思主义者和制度主义者却很少关注这一问题。”因此,我们就必须对流行的数理化经济学取向进行反思。

其实,正是由于迷信于数学对于经济学科学化发展的作用,结果不但使得为这些学者提供纯粹智力体验和展示的假设前提变得日益不现实,而且也使得由此得出的推理结论与现实实践越来越相脱节。霍奇逊写道:“主流大学经济学系主要的注意力并没有集中在当今世界的紧要问题上,他们通常并不培养对现实经济过程、体系和制度的研究。智力资源虽然没有完全浪费,但却严重配置不当”,“即使建模者对新古典理论的标准假设提出了挑战(偶尔出现的关于相互依赖的偏好关系、粘性价不完全信息等等的正式文章),这些挑战常常也是以智力难题的形式而不是对现实现象的考察提出来的。”在某种意义上讲,现代主流经济学的两大流派——凯恩斯主义流派和新古典经济学以及由此衍生的新古典宏观学派,都存在理论上的严重缺陷。有人就诙谐地说,“在20世纪末,经济学被分为宏观经济学家和微观经济学家,前者观察不能够解释的现象,后者解释不能观察的现象。”尤其是,随着资本内涵的变化和外延拓宽以及人类需求的变化,经济学所涉猎的领域越来越宽,而当经济学为了保持其“客观性”和“科学性”而极力将数理模型化分析应用到这些新领域时,往往就会产生令人匪夷所思乃至荒唐的结论。

尽管现代经济学的数量化已经暴露出了严重问题,但是,这种发展的步伐不但没有稍作停顿,反而有加速的趋势。为此,罗宾逊夫人1977年在《问题是什么》一文中就质疑道:正统经济学在多大程度上受意识形态错误地驱使?这种状况为什么能够一直持续下去?是否因为经济学研究对象的变化太过频繁,以至于其一般的“法则”才一直没有获得承认?为什么新古典经济学不能在社会生活中的历史性时刻起到适当的作用?经济增长的目的是什么或作为一个富足的社会我们希望实现什么?为什么那么多的经济学家认为民族国家的组织原则是理所当然的?经济学解释的发展多大程度上可以被理解为对(不)适当的方法的“选择”,如选择数学而不是参与者的行为学?显然,现代主流经济学面临着更大的挑战:不仅关乎社会现实问题的变化,如近年的次贷危机就显示了这一点;而且关乎人类社会的文化、心理和思维问题,如当前社会中暴露出来的交往合理性的危机。麦克洛斯基等甚至指出,历史上发生的经济学危机和革命与这一次危机相比就根本算不上是什么危机,也没有产生什么真正意义上的革命。

因此,要解决当前经济学的理论危机,现代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术语、主要分析思维乃至整个逻辑体系都需要重新进行审视。一般地,当前经济学危机的深层原因在于:西方社会意识形态的裂变导致了科学主义的衰落。一方面,根植于根深蒂固的自然主义思维,西方社会所产生的整个社会科学都是科学主义的产物;正是基于这种思维,尽管社会科学的各个分支迄今还很不成熟,但人们相信,它们终归有一天会像自然科学一样成熟起来,因而主流经济学不断将其自然主义思维拓展到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另一方面,经济学数量化趋势的盛行也是20世纪上半叶整个世界经济计划化的产物:当时全球的物质资源非常稀缺,因而经济学主要关注如何更有效地使用这些稀缺性资源这一根本性课题;正是由于当时经济学所处理的对象是自然物,因而可以有效地将自然主义思维加以拓展,人类工具理性的挖掘也确实在对人与物之间关系上取得一些重大发展,这包括线性规划、投入产出等等。然而,在经济学研究内容已经如此不同的今天,如果依旧在这种科学至上主义引领下局限于经济学的数理化一途,就会带来完全适得其反的结果。

不幸的是,尽管理论与现实已经越来越相脱节,但现代主流经济学并不努力改进研究思路以求更有效地发现和解决问题,相反,在20世纪80年代后经济学的研究旨趣和研究方向却逐渐发生了蜕变:主流经济学家不再把经济学研究与实用主义挂钩起来,而是把经济学研究作为展示其智力的一项活动,并从基于各种假设变换而推演出的各种具有启发性意义的结论中获得乐趣,但这并不能提供具体的应用而只能锻炼人类基于不同角度的思维方式。霍奇逊写道:“经济学越来越成为应用数学的一部分,在这里,经济学的目标也已不再是去揭示经济世界的真实过程和结果,而是为了自身的兴趣去探索数学技巧。……经济学因此成了一种数学游戏,一种用自己的语言来玩的游戏,游戏的规则是由那些带着玩游戏的人指定的,不再受到描述的充分性或者参照现实这些问题的限制。”事实上,现代经济学的研究取向一般有两种:一是把经济学视为一门艺术科学,在象牙塔里基于逻辑推理而享受乐趣;二是把经济学视为一门思维科学,从基于不同视角对具体现象进行思辩的过程中获得认知的增进。显然,由于主流经济学把经济学视为一门自然科学而热衷于建立经济模型,而这种研究除非具有高智力的“天才”是很难取得成就的,因而经济学越来越成为那些智力超群人士的专门领域。

正因如此,那些享受智力挑战乐趣的数理经济学家们往往乐于维护自己的这一领地,而方法论的任何反思得到的往往要么是挖苦、要么是忽视。正如劳森写道的:“在当代经济学家中,尤其是主流经济学中,对详尽的方法论的分析和评论普遍表示不赞同,……对方法论研究的有力阻挠……明显地表现在主流杂志不愿发表许多这方面的文章”,而且,即使像哈恩这样的主流经济学家“既发表了关于方法论的文章,……又经常参加当地方法论的辩论”,但他所有的行为都是为了为主流经济学的公开方法论进行辩护,“他的公开的立场长期以来一直是反对学习和研究这类问题的。……在其退休时,哈恩以忠告年轻经济学家的形式提出了若干‘反思’。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反思包括建议年轻经济学家应‘像躲避瘟疫一样躲避讨论“经济学中的数学”’,至于方法论,根本就不要去想。”序言事实上,在20世纪整个50到70年代,西方经济学界少量的方法论文章也主要是围绕弗里德曼的《实证经济学方法论》一文而展开,除此之外几乎没有什么其他经济学方法论的文献;博兰写道:“有关方法论的论述方面,能够算得上具有实质性内容的任何论述,都被罗列在大多数中级理论教科书的开篇中,人们除非在这方面有所增添,否则就没有更多可说的。所有的教科书都可以归纳为两类:第一类教科书提到弗里德曼。……另一类则包括那些根本不提及方法论的教科书。”

既然经济学研究已经越来越成为那些智力超群人士的游戏,那么,绝大多数的智力平庸之士又能干人。……这样一什么呢?一般地,他们只能在这些经济学大师所制定的游戏规则下作一些机械地模仿,尽管从中并不能得到一些起码的乐趣,但在学术研究和教师都日益世俗化的情况下,却可因更易而获得一些教职以安身立命。博兰写道:“一些主要的杂志不愿接受不涉及模型建立的任何论文,今天出版物已等同于使用数字描绘的研究。其原因是明显的。无论是对研究人员或审稿人来说,用数字描绘来得安全,不会出问题”,结果,尽管科学研究的特点在于批判,但“今天,倘若批判是针对建立模型的方法,则批判就成为一项不可能的任务。倘若你想讨论人们在开始建立模型前肯定要提出的该方法论思想(比如人们假定决策者会采用何种学说理论?),你将会面对这样的审稿人,他将要求你提供一个模型以讨论模型的建立!这种老一套的作法充斥于经济学的方法中,但不允许任何人对此加以批评”;显然,正因为“杂志编辑也不愿意拓宽经济学问题的思路”,因而“倘如聪明而有学识的研究生为了能成功地做一名学院的经济学家而不得不面对什么主题的话,我敢肯定许多人都将选择(方法论)另外的课题。”

可见,尽管作为深化认知和思想交流的主题,方法论探讨往往比撰写那些以数理模型为基础的冗长乏味的论文更有意义,从而也应该更能够引起学者们的兴趣;但是,由于当前学术界强盛的主流化现象以及自以为是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心态,以致绝大多数主流经济学者对方法论问题往往都持不屑一顾的态度。博兰认为,这种态度就尤如正人君子对待性问题一样,主流经济学也把方法论视为思想领域中的色情文学,视为因很少有露面的机会而得以哗众取宠但缺乏实质内容的东西;因此,它们对待方法论的态度往往是一种冠冕堂皇的方式:“对不起,请免谈方法论,我们是经济学家。”而且,正是这些数学出身并控制了学术取向的经济学大师始作俑,导致了越来越少青年学子能够去反思流行的研究方式,即使对社会中大量存在的那些悖论现象往往也是熟视无睹,或者千方百计地将这些现象纳入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下进行解释,而很少去发现和解决问题。这样,经过二、三代的强化效应,现代学术界中的大部分经济学者对注重数量化的主流经济学所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当前经济学研究内容的变动取向都丧失了察知能力;而且,学术界的功利主义也令他们毫不关心,相反,为了追求所谓的科学和“实用”而不断地推动经济学在数字游戏之路上不断畸形膨胀。一个明显的现象是,在20世纪70、80年代,“经济学危机”之类的词汇还经常出现在各种出版物上,但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危机”的提法就似乎已经过时,整个经济学界日益单向度化,而否定和反思的声音则日渐消逝。

四、现代经济学忽视方法论反思的原因

经济学说史告诉我们,每当处于支配地位的经济学遇到巨大的现实问题冲击后,一些经济学大师就会重新去关注方法论、寻找新的研究方法。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使得凯恩斯、希克斯以及罗宾逊夫人等重新审视新古典经济学的均衡分析,而20世纪70年代的滞涨又促使弗里德曼、卢卡斯以及哈耶克等关注凯恩斯经济学的逻辑缺陷;其他如熊彼特、奈特、缪尔达尔以及森等也都对经济学方法论提出了独特的贡献。同时,正是由于20世纪60年代末期至80年代,不断更迭的主流经济学在预测甚至解释社会经济现象上都接连碰壁,因此,欧美学术界在拉卡托斯的引领下对经济学方法论的探讨也大有复兴的趋势。豪斯曼就写道:“我们的上一代人对经济学的哲学和经济学方法论又重拾兴趣。这种兴趣的基础广泛。哲学家、经济学家、其他社会科学家以及普通民众都感到更需要了解经济学,了解它是怎样的一种专业科学,了解它所宣称的那一套在何种意义上可信”,“对经济学兴趣增加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它们不像以前表现得那么好了。……对主流经济学的信任在60年代达到顶峰”,“现在不但一般大众怀疑经济学家,就连经济学家自己也在怀疑自己。在这样一种氛围中,经济学家转向方法论的反思绝不会令人惊讶,它们希翼着能够找到以往经济研究的缺憾,或者,更积极一点儿,希望找到新方法来更好地指导将来的研究”。在豪斯曼看来,有三个重要的理论原因使得现在比以前更关注经济学方法论:(一)“不但许多经济学家、甚至人类学家、政治科学家、社会心理学家和受经济学家影响的社会学家近来都在主张‘经济学方法’是唯一合法的、富有成效的人类行为研究方法。……它们主张,经济学是所有社会科学必须效法的模范”,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许多经济学家对它们的理论充满疑虑之时,某些经济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家不断对经济学方法的普遍有效性夸下海口”;(二)“在‘经济学方法对于人类行为研究十分适用’这类说法正在被炮制出来的时候,受认知心理学工作传统深刻影响的心理学家和经济学家正在用严格的心理学方法来检验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基本结论。它们的结果现在看来仍不明确,但他们认为,主流经济学家的很多结论存在着问题”;(三)“科学哲学家们对于科学史以及当代科学的发展状况进行了超越前人的、更加系统和细致的研究。虽然大多数此类研究集中于自然科学方面,但对于经济学的哲学关注也在增加,因为对于哲学家而言经济学实际上是一门很有趣的科学。”事实上,有关经济学方法论的文献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十分有限,但20世纪80年代以后方法论已经在经济学领域登堂入室了。不仅出现了布劳格、博兰、考德威尔、罗森伯格、科兰德、劳森、豪斯曼、克兰特、麦克洛斯基、米洛斯基、司徒尔特、豪利斯、内尔等经济学方法论专家,而且整个20世纪80年代相关的经济学方法论文章以及论著不断出现。

尽管如此,直到20世纪90年代,方法论问题却依然没有得到主流经济学的重视,而且,那些主流经济学家甚至比60、70年代的同行对方法论更缺乏了解。例如,魏因特布就指出,“方法论对于经济学实践没有任何影响,方法论只是诸多哲学论题中的一部分,并且引起了实践科学家日益增加的不信任”;其理由是,经济理论必须用经济证据而不是外部的证据来评价,因而方法论企图以一种一般的理论化说明来统治特定的经济理论是不可能的。同样,培森也认为,方法论对经济学的研究没有什么意义,他说:“对经济学方法论与认识论及其与哲学关系的研究可能对阅读与写作是有益的,但这些研究不能使经济学研究与教学更为科学。如果说这些研究有什么作用的话,它对经济学的科学性程度也只能有负面效果”;…’其理由是,这种研究已经创造了一个自身不同的问题——全神贯注于哲学而不是科学,科学实践自身很少依靠科学哲学。问题是,尽管主流经济学家指责经济学方法论的评价是经济学共同体之外的“哲学”评价,但这个指责是毫无道理的;究其原因,尽管存在不同的话语共同体,但并不存在一个共同体的观念不应该被另一个共同体使用的任何先天理由。那么,为什么经济学方法论的反思之声如此微弱、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研究范式如此顽固呢?

一般地,可从这样两个方面加以说明:一者,迄今为止的方法论探究还主要停留在画地为牢的批判层面,它们由于没有形成建构型思想而无法对经济学的研究和教学提供多少实质性帮助;二者,现代主流经济学本身已经陷入了教条主义窠臼,而且,它可以获取主流化现象所产生的所有收益,从而不愿接受新的东西。就前者而言,博兰归纳了当前方法论文章的三种类型:一是研究经济思想史的历史学家,他们撰写的是关于已故经济学家的方法论观点;二是经济学哲学家,他们为经济学是否是一门科学而担忧;三是传统的经济学方法论者,他们争论假设是否永远都必须是现实的,如果不是,那么应该如何选择采用非现实假设的最佳理论。而且,这三个群体都具有一个令人不快的共同特征:对其他观点不宽容,他们往往举办大型研讨会,却往往只邀请那些与其观点保持一致的人;例如,某些搞经济思想史的历史学家最喜欢与这样的方法论者相处,他们谈论的是:在经济学中是否曾有进展,如果有进展,那又是什么。正因为经济学方法论者所发表的文章往往只有方法论者才会感兴趣,因此,关心现实问题解决的主流经济学对这些文章就缺乏兴趣。就后者而言,随着经济学理论在实际经济领域中的作用逐渐淡化,它主要成为解释而不是预测的学问,更不是用于改造社会的学问;结果,当前经济学就在一系列大大小小的范式制约下逐渐形成了不同的解释共同体,它们往往依据特定的术语和逻辑体系进行逻辑上的诠释,而共同体之外的批判往往被置之不顾。正如温特劳布写道的:“事实上,人们不可能用一个方法论的命题驳斥或否定一个经济学的主张。经济论断,就像对通货膨胀的解释,总是要在经济学范围被评估。不存在独立的评估基础:哲学不可能构建通货膨胀理论。”

其实,现代经济学主要为美国的一些主要大学和那些获得诺贝尔奖的教授所把持,他们把自己的学生派遣到各个高校,并垄断了主要的学术刊物以及各种学术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不仅美国的学者在追随主流经济学的研究框架,世界其他国家的学者也模仿美国的主流研究范式。于是,经济学界的“主流”意识得到不断的强化,而反思和批判声音则日渐微弱,其最终结果使得经济学危机日益深重。事实上,正是在这种排斥异己、拒绝兼容并包的体制中,现代经济学“已经变成一个封闭的体系,它更像一种宗教,而不是一门科学。”显然,上面所列举的导致方法论批判缺乏效率的两方面因素在国内经济学界也普遍存在,甚至还更为严重,这里也分两方面加以说明。

就前者而言,国内经济学存在严重的宗派化和利益集团化的倾向,一些团体往往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控制着一些资源,并进行“我向思考”(autistic)式的讨论:他们热衷的是对其他宗派观点或方法的批判和对自身观点或方法的维护和宣扬,而根本不愿认认真真地以对方的批判来审视自己的观点和方法,最多就是既不攻击他人,也不接受他人批判地和平相处。正因如此,在国内经济学界,崇尚自由主义和演化理性的学者可以围绕在哈耶克思想的周围而专门阐述哈耶克以及其他奥地利学派的思想,崇尚理性分析的一群人可以把卢卡斯推为宗师而相互应和,崇尚产权私有化的学者则可以在科斯定理的基础上把芝加哥学派视为自己的思想来源,热衷于企业和组织问题的学人往往集中于威廉姆森——德姆塞茨的研究框架,热衷于社会制度理论问题的一群人往往会围绕在凡勃伦——康芒斯——诺斯的思维路线上,偏爱公共事物治理实践的一群人则又往往围绕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以及印第安纳学派所发表的著作周围。在方法论问题上更是如此:搞经济思想史研究的人往往就事论事地阐发经典大师的方法论主张,而至于如何为当代经济学所借鉴则往往不甚了了;研究经济学方法论的则主要是在阐发西方的一些前沿观点,而究竟如何修正当前的中国经济学范式则往往被置之一旁;而研究经济学与其它学科交叉的少数学人也形成一个小团体,热衷于宣扬其他学科中的一些最近发现,如基因经济学、神经元科学等等。

就后者而言,国内经济学界截然分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两个派别,两者除了在一些具体观点(次要的是方法论)上相互攻击外,平时基本上在各自感兴趣的问题上自我思考:不仅不理会对方究竟如何展开研究、在研究什么问题,而且不参加对方的任何学术活动,甚至也不允许对方参加自己的学术活动。例如,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往往热衷于马克思本人已经着手研究的那些领域,尤其是那些曾经引起争议或西方学者批判的几个理论问题,并且,基本上都在自己的单线上作“完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探索;相反,西方经济学则很少关心事物的本质问题,也不关心现实中的异化和剥削问题,而是基于供求或博弈分析来对现状进行描述,特别是热衷于基于细枝末节的实证来印证主流经济学的理论。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尽管这两大派别都在努力地掌控影响社会改革的话语权,尽管两者的努力方向往往存在差异:正统马克思主义者往往以立国的指导思想来影响上层政府的决策,而西方经济学家则通过教材和舆论来影响青年学子和基层政府的行为。正因为两者都掌控了一定的学术的、社会的资源,从而呈现出一种相对均衡的态势;同时,两者对其他独立学人基本上都采取排斥的态度,以致独立的创新很难有生存的空间。

当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学在国内经济学界逐渐占据了支配地位,它们不但逐渐排除了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而且也很少接受和阐发西方社会中的“非主流”经济学派。因此,尽管国内确实已经存在了一些自得其乐的小型学术团体,但基本取向则是一如既往地抱着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范式,热衷于数学建模和计量分析。事实上,现代主流经济学尤其是它的数量化取向在国内学者的盲信跟风下已经成了一种拜物教。麦克洛斯基指出,“对客观证据、定量检验、实证分析以及其他赋予信念之物的热诚,在现代主义那里充分展现出来,并被一再重复,于是这些东西也带上了魔咒似的光环。现代主义在经济学当中极富影响力,但并不是因为它的前提经过了仔细考察并被发现是正确的。它是一种天启宗教,而不是理性宗教。”因此,在国内经济学界,除了传统的两大经济学分支——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之间还周而复始地进行方法论的争论外,已经越来越少有学者尤其是青年学子对方法论感兴趣,更不愿就方法论展开深入而实质的争论;相应地,杂志上发表的真正对经济学方法论进行探究的文章非常罕见,即使存在一些方法论文章也大多是对西方学者相关争论的介绍。

可见,经济学的数量化仅仅体现了特定群体的方法论或工具选择偏好,它并非是最适合经济学理论的研究方式,而且,这种不适合性随着经济学研究对象的扩展而日益显现。不幸的是,现代主流经济学却极力排斥方法论的探讨,更不容忍对其主流地位的挑战。显然,这根本上与当前功利主义的学术风气密切相关,也反映出经济学界存在的主流的傲慢倾向:在掌握学术资源的主流与非主流的博弈中往往对非主流的任何挑战采取漠视的态度。究其原因,主流经济学家本身已经控制了经济学领域的主要杂志和大学,为了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而不能容忍对其地位的挑战,即使自身也看到了这种缺陷,也会力图掩盖它而不是提请公开讨论。因为他们担心,方法论的探究会证明其堆砌的著作要么是空洞无物的,要么是浪费时间的,从而丧失自身的学术地位。正因如此,主流经济学家往往刻意避免与方法论者探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该论文将回答或解决什么问题?为什么它是一个令人感兴趣并值得讨论的问题?正如休谟写道:“与那些固执于自己原则的人的争论,较之于一切其他争论是最令人厌烦的;或许只有与那些全无诚意的人的争论除外,那些人其实并不相信他们所维护的观点,他们之所以参与争辩乃是出于装模作样,出于一种对抗精神,或者出于一种炫耀其机趣和技巧比其余人类高超的欲望。在这两种人中,所能期望的是他们对自己的论争的同样盲目的坚持、对他们的对手的同样轻蔑和对坚持诡辩和谬误的同样强烈的热心。由于推理不是这两种争论者各自导出他们的信条的源泉,因而期望任何不涉及感情的逻辑将使他们接受更健全的原则都是白费心思。”显然,这种学术风气也对国内经济学的研究取向产生了深远影响。

五、简短结语

方法论对经济学的理论研究而言非常重要:尽管从事经济学研究的人并不一定都成为经济学方法论专家,但是,每位从事理论经济学探究以及打算将经济学理论应用于实践的人至少对经济学的研究思维有一定的了解。博兰曾指出,当人们建立经济学模型时,他们必须作出方法论决策,每一位模型建立者都必须思考他们将如何把经济理论模型化;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这样的一个困境:当他们开始从事模型建立时,他们必须是有关建立模型的方法论方面的专家,但他们在上岗前,却又必须从未讨论过方法论问题。显然,如果我们对经济学方法论作一探究,就会很容易发现现代经济学在方法论上的内在缺陷,从而会对数学的滥用保持高度的警惕。究其原因,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应该与其研究内容保持一致,研究内容发生了变动,研究方法也应作相应地调整;新古典经济学以最大化和均衡为目标的数理化路线就适应于物质资源配置的传统经济领域,并茁壮于建构理性主义膨胀的计划经济时代。然而,随着经济学研究领域的不断拓宽,经济学理论越来越呈现出这样两种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特征:一是具有强烈的思辨性,因为经济学本质上属于社会科学,从而首先必须对事物的本质进行探究;二是具有浓郁的规范性,因为经济学的研究需要对现实进行改造,从而必须具有一种社会理念或理想。显然,就复杂多样的经济现象而言,形式化数学模型往往会窒息思想的丰富性,从而永远不能代替文字或图表等形式所具有的开放性和灵活性。正因如此,我们必须对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方法论进行深刻的反思。

近代文学论文范文第9篇

笔者认为,中国的法学近代化不仅与原生性国家如英、法、德等国不同,也与印度和日本等派生性国家有巨大的差别,呈现出一种非常特殊的形态。这种特殊的形态,笔者称之为“中国古代法学的死亡与再生”。

所谓“死亡”,对自然界的生物而言,一般是指“失去其生命”,人、动物等的死亡均是如此;对人类社会中的组织机构、制度原则、风俗习惯、意识形态和学术文化等而言,是指“失去其存续下去的价值”,从而退出历史舞台,不再发挥作用。法学作为学术文化的一种,其死亡当然与自然界的生物的死亡不同。它既不会在外形上完全灭失,因为它的载体如书籍、文献及碑石、铸鼎等还会保存下来,也不会马上退出人类历史的舞台,因为它的观点、概念和思想等还会在人们的头脑中存留若干时间。但它与自然界的生物的死亡也有相同之处:即死亡在一定意义上并不是绝对的,任何生物体或社会组织体以及学术文化形态,在它的形体死亡之前,都会将其基因传下来,如人和动物死亡之前,已通过生育将其基因通过后代传了下来;旧的组织机构和学术文化等在消亡之前,也都有一些成分传给代之而起的新的组织机构和学术文化等。惟此,自然界才能生生不息,人类社会也才能延续发展。就世界法和法学的发展而言,说某一法学传统死亡、某一法学传统留存下来,都仅仅是指其程度和范围的不同,而不是说其性质的区别,因为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发现一种对后世没有任何影响的法和法学传统。①因此,这里所说的死亡,与佛教中的“涅槃”(彻底死亡)是不同的。②就法的发展而言,说某一法学传统保留了下来,某一法学传统消亡了,主要是指前者的主体部分影响了后世法和法学的发展,而后者只有个别成分和要素为后世的法和法学所吸收。本文所说的中国古代法学的死亡,指的就是后一种情况。

弄清了上述中国古代法学“死亡”的含义,我们就可以进一步明白中国古代法学“再生”的内涵。在近代中国社会的剧烈变化中,中国古代法学的主体部分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而必然地趋于消亡,但它的某些要素和成分,借助传入中国的近代西方法和法学的形式和内容,得以生存和延续下来,并成为新建的中国近现代法学的有机组成部分,重新发挥着其应有的社会功能。因此,这里所说的“再生”一词,与英文中的Renaissance一词不同,后者虽也有“再生”、“新生”的含义,但主要是针对中世纪后期西欧古典法、古典法学和古典文学艺术的复兴运动而言的。这种再生的主体,仍是古代希腊和罗马的法学和文学艺术,只是揉入了中世纪后期适应新兴的市民阶级的经济和政治状况而发生的新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中国古代法学的再生,则不具有这种性质。

具体言之,中国古代法学的死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中国古代法学的指导思想或世界观(亦称“律学世界观”),已经不再适应近代中国社会的发展。关于中国古代法学世界观,已有一些学者发表了看法。③笔者认为,中国古代法学世界观,不只是儒家一派的观念,而是揉合了儒、法、道等各派中有利于封建统治阶级的成分,如儒家的“君亲无将,将而诛焉”、“明刑弼教”、“宗法等级”、“亲亲相隐”、“原心定罪”等思想,法家的“君权至上”、“三纲”、“重刑”、“株连”、“刑无等级”(君主除外)等学说,道家的“天下无不是的君主”、④“君人南面之术”以及“愚民”政策的理论等。这一世界观,将法视为君主意志的体现,是规范文武百官的准则,统治百姓的工具;将法视为伦理道德之器械,治理国家首先必须靠道德教化,只有在教化不成时,才不得已使用法律,因此法律实际上是而且也只能是保证道德施行的带有强制力的惩罚手段(在这个意义上,“法”就等同了“刑”);将法视为维护宗法等级社会秩序的工具,它不是张扬公民的平等、自由和权利意识,而是强调社会中每个成员的义务,维护既定的秩序及和谐;将法视为整个社会既不可无又不可高扬的东西,所谓“不刑,则罪无所禁;不制,则群恶横肆”,⑤“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⑥等,就生动地表达了统治阶级的这种心态。这一世界观自秦汉时期形成后,统治中国思想界长达两千多年。

具有上述性质的法学世界观,与以公民的平等、自由和权利意识日益高涨,君主集权体制以及观念的解体,法律处理社会事务的扩大以及与道德的日益分离,封建宗法等级秩序的崩溃等为特征的近代社会变革当然是格格不入的,其趋于死亡也是势所必然。

其次,中国古代法学体系也已不能满足近代社会发展的要求。中国古代法学体系,包括法律注释学和对律的历史以及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等法规的阐述等,自秦汉初具规模后,至隋唐达到最为系统完美之境界,而后在宋元明清时期又有若干发展,但在整体上两千多年中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根据中国古代最著名的法律注释学作品《唐律疏议》,我们可以知道中国古代法学的体系主要为:名例律的解释,包括对五刑、十恶、八议、官当、刑事责任、自首、共同犯罪、数罪并罚、同居相为隐、化外人犯罪、类推等的诠释,以及关于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各篇法律规定的阐述。明代以后,虽然法典的结构有了比较大的变化,如将唐律的十二篇改为吏、户、礼、兵、刑、工等六个部分,但其基本内容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因此,建立在这一法律体系之上的明清法学体系,也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以明清法(律)学之代表作《读律佩觿》(王明德撰,唐熙15年印行)为例,该书除了对以、准、皆、各、其、及、若、即等八个关键词(王明德称为“律母”),以及但、同、俱、依、并、从、累减、递减、从重论、罪同、同罪、听减、得减等十三个常用词(王明德称为“律眼”)作为规范性定义和详尽解释,并对学习和使用法律的方法,即“扼要”、“提纲”、“寻源”、“互参”、“知别”、“衡心”、“集义”、“无我”等进行阐述,以及其内容随着明清社会的发展有相应的变化之外,其框架体系与《唐律疏议》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由于上述中国古代法学体系主要是一种建立在宗法社会基础之上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的刑法解释学体系,因此到近代它也必然趋于解体。比如,这一体系不能适应以中国近代共和政体(尽管是形式上的)宪法学的发展,不能满足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近代资本主义民法学的发展要求,不能满足在刑事法律改革过程中所萌生的近代刑法学的发展要求,也不能满足其他一系列部门法学如公司法学、海商法学、票据法学、保险法学、著作权法学、破产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发展的要求。

再次,中国古代法学中的一些基本制度、主要原则和核心概念,也已不能适应近代社会的法权要求。比如,“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株连”、“亲亲相隐”、“妾”制度、“父母在子女不得别籍异财”、“家长主婚”、“子孙违反教令”等,由于其所依据的社会关系以及法律基础的消亡,都已成为昔日黄花。近代社会法律关系以及立法的发展,要求有与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原则和概念术语。

中国古代法学死亡的内在原因,在于中国近代社会自身发展的特点。诸如君主专制政府的被,官僚买办资本主义以及民族工商业的兴起,以反对“妾”制、缠足,争取婚姻自由等为代表的社会改革运动,以及“五四”运动对以儒学为代表的封建正统思想的冲击,都证明了为其服务的中国古代法及法学在整体上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了,已经趋于死亡。

中国古代法学在整体上的死亡并不妨碍其某些部分的继续生存,并在一定条件下的进一步发展。换言之,在中国人以西方近代法学世界观、法学基本原则以及框架体系等建设中国近代法学时,中国古代法学的某些成果得到了保留,并获得了再生。这些成果主要表现在方法、技术和概念等方面:

第一,中国古代法学的研究方法,即法典注释方法。在中国古代法学两千多年的发展中,形成了丰富独特、纤细备至的注释方法,内容包括法律术语的规范化解释、互校解释、限制解释、扩大解释、类推解释、经义解释和判例解释等。⑦这些方法,在70年代中叶出土的秦简《法律答问》中已经开始被运用,以后经东汉的马融、郑玄,晋代的杜预、张斐,唐代的房玄龄、长孙无忌,明代的何广、雷梦麟,清代的王明德、吴坛、沈之奇、薛允升等法学家的努力,日益趋于完善。由于这些方法的运用,中国古代法学达到相当的水平。它们是古代中国人智慧的结晶,已经为中国近代法学并将继续为当代中国法学所吸收。⑧

第二,中国古代法学中的若干基本原则和制度。中国古代法学主要是当时中国人在探讨如何用法律来更好地规范官吏的行为和治理百姓时所发明并逐渐形成、完善的,这当中确有不少具有普遍意义而可以为近代社会所用的成分。比如,公罪与私罪的划分、自首减免、老幼废疾犯罪减免、数罪并罚、累犯加重、举重以明轻和举轻以明重、(形式上的)罪刑法定、死刑的复奏、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处刑的“轻溯重不溯”、“保辜”、⑨犯罪预防、诬告反坐、缓刑、“告乃坐”(不告不理)、渎职犯罪、“检校”、⑩债的担保、时效、契约、“书市买牌”⑾等。

第三,被总结、提炼成理论形态的中国古代司法实践的技术和经验。这方面最突出的成果就是法医学。众所周知,在世界法医学史上,中国古代法医学发达最早,在先秦时期就已有了法医检验的技术。⑿至南宋宋慈(1186—1249)的《洗冤集录》一书面世,中国古代法医学达到了空前的水平。该书对尸体现象(尸斑、腐败、棺内分娩等)、机械性窒息(自缢、勒死、溺死、外物压塞口鼻死等)、机械性损伤、高温所致的伤亡、现场尸体检查,以及急死、堕胎与杀婴等作了详细的分析与说明。虽然,由于中国古代法医学中的一些不科学内容(如掘地蒸骨或煮骨的检验法则以及关于“魇死”的迷信解释等)以及其他种种原因,⒀中国古代法医学自宋代以后未能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并转变为近代法医学,⒁但中国古代法医学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无疑为中国法学近代化提供了一笔宝贵的财富。

第四,中国古代法学中的一些名词、概念,也已经为近代中国法学所吸收。这些名词概念,从春秋战国时代就开始为学者所创造。⒂至晋代,张斐在其《律注表》中对故、失、谩、诈、不敬、斗、戏、贼、过失、不道、戕、恶逆、造意、谋、率、强、略、群、盗、赃共二十个名词作了解释。到了唐代,法学家又给诸如徒、孝、共犯、随从者(从犯)、自首、私罪、悼(70岁)、老(80岁)、耄(90岁)、疾、同居、化外人、监临主守、众、谋、故纵、恐喝、公取、窃取、殴等概念作了定义。⒃至明清时期,随着中国古代法学的发展,法学中的名词概念也进一步丰富,在前述王明德的《读律佩觿》中,还对“以”、“准”等八个关键词,“但”、“同”等十三个常用词作了明确阐述。中国古代法学中的这些名词概念,既是中国古代法学再生的基础,也是中国近代法学发展的出发点之一。

那么,中国古代法学的上述要素是通过什么载体实现了近代化,即中国古代法学是如何完成上述再生的过程的呢?应该说,这一载体,就是近代西方先进的法学世界观、法学体系和内容、法学研究方法以及法学教育的普及等。

19世纪末,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世界观传入中国,这一世界观的内涵主要为:法律的渊源或是人类的理性(自然法),或是全体民众的共同意志(制定法),它是社会正义的体现;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不可剥夺;国家或政府是人民之间通过协商、订立契约的产物;必须用法律来治理国家,法律制定后必须坚决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私有资产;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必须用权力或法律来制约权力,等等。这些对法的基本观念,通过孟德斯鸠的《法意》(即《论法的精神》,严复译,1904~1910年)、《思达木蘖法律学说大纲》(李炘著,1923年)⒄、庞德的《社会法理学论略》(陆鼎揆译,1926年)、穗积陈重的《法律进化论》(全三卷,黄尊三等译,1929~1933年)、拿特布尔著《法律哲学概论》(徐苏中译,1931年)、⒅狄骥的《公法的变迁》(徐砥平译,1933年)等中(译)文作品,对中国法学界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中国古代的律学世界观在这一新的法学世界观的冲击下,几乎全军覆没。但是,也正是借助这一新的法学世界观,中国古代法学中的一些成分得以再生,如古代对官吏的选拔、监督、考核等“治吏”思想,演化成为近代中国式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孙中山先生将中国古代的考试制度、监督制度加以改造,以考试权、纠察权的形式,与西方传入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列,创建了独具中国特色的“五权宪法学说”,可以说是这方面的一个突出例证。此外,中国古代重视百姓利益的“民本”思想,在新的法学世界观中演化成为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思想,大同理想中所包容的对法治之合理秩序的要求、中庸之道所蕴含的与法治相关的宽容理念、诚实理念中所表明的与法治相关的诚信精神等,也都再生成为中国近现代法学中的有机组成部分。⒆

在西方法学世界观传入中国的同时,系统发达的近代西方法律注释学也开始影响中国。这种法律注释学,不仅在规模和门类上远远超过了中国古代律注释学,即除了刑法注释学之外,还有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诉讼法、冲突法等诸多领域的法律注释,而且其性质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即中国古代的律注释学阐述的是封建地主阶级的世界观、法权要求和法制原则,而近代法律注释学阐述的则是资产阶级的法学世界观、法权要求和法制原则。但是,如前所述,经过长期发展演变的中国古代律注释学,在注解法律条文和统治者的法律思想、法律政策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经过与资产阶级法律注释学的联姻,很快就被溶入后者之中,成为近现代中国各个部门法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清末以后出现的大批部门法著作中,我们很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

西方近代法学的确立有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形成了比较系统完备的基础法学体系,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法律哲学、法律史学、法律社会学和比较法学。中国古代法学中的某些精华,如重视法律演变历史的传统(二十五史中的刑法志部分就是一部相当完备的中国法制史),历代法律思想家如董仲舒、陆贾、贾谊、仲长统、崔寔、刘颂、陈子昂、韩愈、柳宗元、白居易、王安石等对法与道德、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社会等问题的观点,以及他们对各朝代法制兴衰存亡的比较分析等,至近代后,也通过法律哲学、法律史学、法律社会学和比较法学等学科,溶入到了近现代中国法学之中。朱采真编《法学通论》(1928年)、刘世长著《中华新法治国论》(1918年)、吴之椿著《法治与民治》(1946年)、龚銊著《比较法学概要》(1947年)、吴经熊著《法律哲学研究》(1933年)、王振先著《中国古代法理学》(1925年)、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1930年)和《中国法律思想史》(1936年)以及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947年)等等,都是以西方经验为基础、吸收中国古代法学要素、创建中国近代基础法学的奠基之作。

此外,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出现和⒇大学法学院教育的普及,(21)也是中国古代法学中的某些要素得以再生的重要物质条件。

中国古代法学上述要素的再生过程,其表现形式比较复杂,大体说来,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中国古代法学中的某些观念为近代法学所接受,但这一观念的内容已发生了变化。比如,“孝”这一观念,在中国古代,既有要求子女对父母的孝养和父母对子女的慈爱这一代表人类天性的合理成分,又有从属于宗法伦理、等级社会以及“由孝及忠”等为封建统治秩序服务的消极内容,甚至过分强调“愚孝”以及将不孝列入“十恶”大罪的扭曲事例。在近代资产阶级法学传入中国的过程中,“孝”观念在其消极内容遭受剧烈批判以后,其合理成分被继承了下来,成为中国近现代婚姻法学中的重要观念。其他如“法的公平如水”的观念以及上述“数罪并罚”的观念、“犯罪预防”的观念、“告乃坐”的观念、“死刑须复奏”的观念等,在剥离了封建的要素后,也都被吸收进了近现代法学之中。

第二种情况,中国古代法学中的某些观念为近代法学所吸收,该观念的主体部分也与西方近代法学有相通之处,但经过近代法学的改造,其内容和性质已得到扩张和升华。比如,“垂法而治”(《商君书·壹言》)、“以法为本”(《韩非·饰邪》)、“以法治国”(《管子·明法》)、“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候”(《晏子春秋·内篇谏上》)等由先秦思想家提出的“法治”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也是中国传统法学观念之一,无论从字面上还是从内容上看,它与近代西方的法治思想都确有相通之处。但是,被吸收进中国近代法学之中的法治观念,与中国古代的法治观念已有巨大的不同,即在中国近代法学中的法治观念的内涵已得到了扩张和升华:中国古代法治观念中的法是君主的法,而不是民众意志的体现;中国古代法治只约束臣民,对君主并无约束力;中国古代法治实现的秩序,并不具有近代法治中的民主性和平等性;中国古代法治的最终目标是追求一个稳定与和谐的封建统治秩序,而不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其他如中国古代“罪刑法定”的观念、“刑无等级”的观念、“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等,虽然也都与近代西方法学有相通之处,被吸收进了中国近代法学之中,但其形式和内容都已得到了扩张和升华。

第三种情况,中国古代法学中已有了发达的形式和内容,但没有一个科学的、抽象的专业术语来予以概括,经过近代西方法学中的专业术语这一载体,它们溶入中国近代法学之中,成为重要的原则或学科。比如,上述在中国古代即已非常发达的法医学,在中国古代并不叫法医学,而是称为“洗冤集录”、“检验法”、“无冤录”等,只是在西学东渐,从日本传入“法医学”一词后,国人在译著和专著中才开始使用“法医学”这一术语,并在吸收中国古代法医检验成果(包括西方法医学的体系和内容)的基础上,开创了中国近代的法医学学科。王佑、杨鸿通编译《法医学大全》(1921年)、刘兆霖编《法医学》(1935年)和张崇熙编《法医学》(1936年)等是该学科最早的成果。此外,法律史学、比较法学以及“刑法总则”、“刑法分则”、“正当防卫”、“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继承”、“”、“时效”等学科和术语,都是近代以后才出现的,但其涵括的实际内容,在中国古代法学中也早已有了比较充分的发展。

第四种情况,某些法学用语在中国古代法学中已经存在,到近代以后也被原封不动地使用,但其内容已有了实质性的变化。比如,“法学”这一用语,在中国南齐时就已出现,但当时主要表示研究注解“律”的学问,与“律学”一词几乎相同。近代以后,尽管汉语“法学”一词仍被保留在法学体系中,并且成为一个核心的概念,但其内涵与古代汉语“法学”一词已有重大区别,它所表示的已是经日本传入的西方法学(即法律科学,Legal

Sciences,Sciencedu

Droit,Rechtswissenschaft)的内容了,在理论基础、包含范围、价值取向和研究重心等各个方面都与中国古代“法学”一词所表达的内容有重大区别。(22)又如,“民事”一词,一方面在外延上相当宽泛,横跨行政法、经济法和民法等法域,另一方面在内涵上又比较狭窄,因为它未能涵括亲族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等领域。(23)因此,中国近现代法学虽然吸收了“民事”这一法律用语,但其内容已有了相当大的变化。此外,“监护”一词的情况也与“法学”、“民事”等相类似。(24)

第五种情况,某些概念和术语在中国古代法学中即已存在,但并不表达一个专有领域、社会现象和事物,而是分别表达两种事物,被吸收进中国近代法学当中之后,才成为一个固定的表达同一社会现象或同一事物的专业名词。这方面突出的例子就是“法律”一词。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尽管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就已出现了“法律”一词,但当时的“法律”一词表达的不是一个事物,而是分别表达“法”和“律”两种社会规范。如“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25)这里的“法”,主要是指“法则”、“法度”、“法式”,而“律”,主要是指“戒律”、“禁令”,秦以后又指国家的法典,晋以后则主要指刑事规范。《史记·李斯列传》曰:“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前述1975年出土的秦律竹简中也有:“……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26)等语。可见,中国古代虽有法律连用的情况,但实际上表达的是“法”和“律”两种对象。至近代,经过日文汉字“法律”一词的加工改造,汉语“法律”才具有了近代的精神,成为与英语Law、法语Droit、德语Recht等词组对应的只表达一种对象,即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社会上每个成员都必须遵守的社会规范的专用名词。

第六种情况,某些原则和术语在中国古代即已存在,其实质性含义至近代也没有大的变化,但当其溶入近代法学当中之后,就成为近代法学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契约”、“债”、“诉讼”、“类推”、“故意”、“过失”、“自首”、“老幼废疾犯罪减免”、“累犯加重”、“诬告反坐”等,就属于这种情况。

第七种情况,在中国古代法学中已经相当发达的方法、技术、手段,如律注释学方法、比较研究方法、文献典籍与出土文物互校考证的方法等,至近代基本上都被法学所吸收,并在近代科学技术的支持、改造之下进一步获得发展,成为中国近现代法学的重要方法之一。

从上述中国古代法学的死亡与再生,即近代化的过程中可以看出,它具有一些明显区别于其他主要国家的特征:

第一,中国法学近代化受到了西方法学的强烈冲击,是在西方法学的逐步渗透、影响下进行的。中国近代法学无论在世界观,还是在框架结构体系、基本制度、主要原则和重要概念术语方面,都曾广泛地、大量地吸收、借鉴了西方法学的成果。比如,中国早期出版的涉及法学世界观的法理学作品,如前述孟德斯鸠的《法意》、陈敬第编译的《法学通论》(1907年)、织田万的《法学通论》(刘崇佑译,1907年)、熊元翰编译的《法学通论》(1914年)、王国维译述《法学通论》(1914年)等,以及各种部门法作品,几乎都是译自或编译自西方(包括日本)。当然,对于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细致的具体的实证研究。(27)

第二,与上一点相连,中国法学近代化与中国近代留学生的活动紧密相关。据郝铁川博士的统计,近代中国赴欧美及日本学习法律的留学生共有4500余人。他们回国以后,不管是与当时统治阶级站在同一立场上、在政府中出任要职的“正统派”(如留美法学博士、后任北洋政府司法部长和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的王宠惠等),与统治阶级的立场基本保持一致、但对政府政策持批判态度的“同质批判派”(如以杨度等为首的“讲习会”、以张君劢等为首“政闻社”、以汤化龙等为首的“筹备会”等),还是站在当时政府的对立面主张革命或改革的“异质批判派”(如胡汉民、、宋教仁、廖仲凯、张澜、沈钧儒、等),都在中国近代的立法、司法、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各个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中国法学近代化的主体就是近代法学留学生。(28)这是中国法学近代化区别于欧美、接近于日本(但也有一些细微区别,如日本不仅是留学生,而且外国专家也在法学近代化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的重要特点。

第三,中国法学近代化和现代化的界限十分模糊,即中国法学近代化在近代(鸦片战争至“五四”运动)时期并没有完成,而是在进入现代(民国)时期以后才基本上(形式上)完成的(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实质意义上的中国法学近代化还是我们目前所面临的任务之一)。这一特点,也与中国近代社会的实际状况,即清王朝的统治一直延续至20世纪初叶,封建的经济与政治力量的顽强抵抗,民族资产阶级以及以其为代表的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弱小,帝国主义列强的压迫和掠夺,法律近代化道路的坎坷不平等相联系的。因此,在一般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国法学的近代化与现代化实际上是一回事。

第四,在中国法学近代化的过程中,虽形成了一个职业的法学家阶层,但没有出现世界著名的法学家,也没有形成在世界上独树一帜的法学流派。象近代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以及以其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英国的边沁、奥斯汀以及以其为代表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近代德国及以其为代表的社会学法学,近代日本的穗积陈重以及以其为代表的法律进化论学派,中国一个也没有。即使是中国近代最伟大的法学家、法律改革家沈家本,其影响也仅仅止于国内。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需要作出专门的研究,但中国经济、政治以及法律近代化的追随性(派生性),中国自古以来法律始终未取得职业化的地位,历史赋予20世纪中国的使命主要是革命,(29)等等,无疑是主要的原因。

第五,中国近代法学具有超前的性质(与法律的近代化相比)。由于中国在近代是一个后进的国家,由于法学近代化与现代化的同时交叉进行,由于历史上轻视法律的传统的影响,也由于中国法学近代化的最初动力主要来自西方,因此一方面,中国近代法律发展举步维艰,速度缓慢,另一方面,又由于西方法和法学几乎是同时涌入,所以,在英、法、德等国出现的在经过若干时间法律完成近代化之后才自然出现的法学近代化的过程,在中国并未出现,中国近代法学体系与近代法律体系几乎是同时完成的。以商法学体系为例,中国近代比较齐全的商法性法典,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交易所法》、《保险法》等,均于1929年颁布施行(当然,在此之前也有一些商事律方面的制定工作)。然而,关于商法研究(包括编译)的著作,则早在20世纪初叶就已经陆续面世。中国第一本公司法著作(《商法会社法》,陈时夏编译),第一本海商法著作(《商法海商》,陈鸿慈编译),均于1907年面世。第一本票据法著作(《票据法研究》,银行周报社编,上海,1922年),第一本交易所法著作(《交易所法释义》,郑爰诹编,上海,1930年),以及第一本保险法著作(《保险法纲要》,赵琛著,上海,1929年),也几乎都在相关的立法之前或同时出版。这种法学的超前性,既是中国社会近代化的特殊性的产物,也是派生性国家法学近代化的超前性的生动体现。

第六,中国法学近代化与西方原生性国家相比,具有明显的反传统性质。换言之,中国近代法学虽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中国古代法学的遗产,但这种继承,比起英、法、德等国来,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要弱得多。打个不太恰当的比喻,如果说英、法、德等国的近代法学中,有百分之七十的内容是在继承本国历史上法学遗产的基础上的创新,那么,中国近代法学中,古代法学的遗产可能百分之二十都不到(本文重点阐述的中国古代法学的“死亡”,也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这一特点,一方面说明了世界各国法学近代化道路的丰富多样性,但同时也证明了法学近代化是法学自身发展之必然结果这一规律的普遍性。

第七,中国近代法学在中国近代社会科学体系中一直处于落后的地位。比如,在史学界,罗振玉、王国维、郭沫若、陈寅恪等人的成果,曾为中国近(现)代历史学赢得了杰出的声誉。在哲学界和文学界,也分别有胡适、冯友兰等人的作品,以及鲁迅、巴金、茅盾、老舍等人的经典作品面世。而法学界,虽然民国时期也有5500余种法律著作出版,但经典作品不多。这一特点主要由中国近代社会的发展状况所决定: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只有刑法学而无民法学,以及法律虚无主义的横行,使中国近代法学“先天不足”;近代以后中国社会的多灾多难,法律发展的坎坷曲折,又使中国近代法学的发展“后天失调”。

上述对中国法学近代化的特点的阐述,当然还是肤浅的、粗线条的,但从中已可以大略看出中国法学近代化的性质和面貌,也可以使我们多少明白中国法学的近代化实际上并没有充分实现,许多艰难的问题事实上正是由中国当代法学工作者继续探索、解决。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①古代希腊、罗马自不待言,即使像古代埃及和古代巴比伦这种后来中断了发展的法系,也对中亚地区及希腊、罗马的法和法学产生了影响。详见J.H.Wigmore,A

PanoramaoftheWorld''''sLegal

Systems,PP.49~50,P.92.1928;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第33页。

②当然,对“涅槃”一词的含义,佛教中各教派的解释也不一致。“彻底死亡”是小乘的解释,见任继愈主编:《宗教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1年版,第900页。

③如高恒先生在《论“引经决狱”》(载高恒著《秦汉法制论考》,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中,将符合封建正统思想即儒家思想的法律观念表现为:“君亲无将,将而诛焉”、“亲亲得相首匿”、“恶恶止其身”、“以功覆过”、“原心定罪”。俞荣根先生在《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3页以下)中,将中国民族传统法心理归结为“权即法”、“法即刑”、“贱诉讼”、“重调解”、“轻权利”、“有罪推定”、“重预防”等七个方面。笔者认为,这两位先生表述的内容也可以视为一种中国古代法或法学的世界观。

④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9页。

⑤《晋书·刑法志》

⑥纪昀编:《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按语。

⑦参阅何敏:《清代私家释律及其方法》,《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

⑧当然,中国古代法学(律学)的研究方法也有缺陷,如容易将动态的法律运作视为静态的律文注释,以法律解释替代对法的精神的探究等。

⑨指在殴人及殴人致伤的情况下,以后果可能呈现的期限,规定危害结果的验证期,依验证期内出现的重的结果,确认重的后果与危害行为的因果关系,并由此判定犯罪性质的制度。详细请参阅钱大群、夏锦文:《唐律与现行刑法比较论》,江苏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8页。

⑩指宋代对父母双亡之孤幼子女的财产实行托管的制度,参阅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83页。

⑾一种依法约束牙人(中介人)、严禁勒索商贾的制度。参阅前引⑩,张晋藩书,第298页。

⑿如在《礼记》一书中,已有了关于损伤检验的记载,1975年出土的秦简《封诊式》则对法医检验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参阅贾静涛文,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2、10页。

⒀如不合理的检验体制(只准官吏进行,不准医生参与)、不合理的检验规定(不准解剖尸体)以及解剖学、化学、药理学、组织学等自然科学的落后,等等。

⒁前引⑿,贾静涛书,第70、171页。

⒂如在《墨子》、《荀子》等作品中,就已对法、礼、君、罪等词作出了解释和定义。

⒃《唐律疏议》中还有许多概念,如妻、妾、媵、奴、婢、嫡、庶、良、贱、部曲以及谋大逆、恶逆、不孝、大不敬等,完全是为中国封建君主专制社会所服务的,带有该社会的鲜明特点,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解体,这些概念也都失去了生存的价值。

⒄思达木蘖(R.Stammler,1856~1938),现译施塔姆勒,德国著名法学家,新康德主义法哲学的代表之一。

⒅拿特布尔(GustavRadbruch,1878~1949),现译拉德勃鲁赫,德国著名法学家,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之一。

⒆谢晖:《法治保守主义思潮评析》,《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⒇近代从海外留学回国的王宠惠、杨兆龙、倪征(日+奥)、钱端升、吴经熊、梅汝璈、盛振为、卢峻、丘日庆、张志让、郑兆璜、赵理海、韩德培、孙晓楼、沈钧懦、黄尊三、潘念之、蔡枢衡、程树德、张友渔、王世杰、王铁崖、端木正、周鲠生、卢干东、李浩培、周枬、周子亚、龚祥瑞等,就是这一职业法学家阶层中的姣姣者。参阅郝铁川:《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与法制近代化》,《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21)从1895年10月天津中西学堂首开法律教育课程之后,至1909年中国先后兴办了47所法政学堂,涉及省份达20多个,1909年一年法政学堂的在校生达12282名。见汤能松等:《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0页以下。

(22)参阅何勤华:《汉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6期。

(23)李志敏:《中国古代民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24)在中国古代,“监护”一词主要是指督察下级官吏的行为。《史记·陈丞相世家》:“是日乃拜(陈)平为都尉……。诸将尽讙,曰:‘大王一旦得楚之亡卒,未知其高下,而即与同载,反使监护军长者!’”

(25)《管子·七臣七主》。

(2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写:《睡虎地秦暮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5页。

(27)李贵连先生的《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中外法学》1997年第2、5期)和上述何勤华的《汉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可以说是这方面研究的初步成果。郝铁川的《论近代中国对大陆法系的选择》(载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编《法制现代化研究》(二),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和王立民的《论清末德国法对中国近代法制形成的影响》(《学术季刊》1996年第2期),也是这种努力的成果。

(28)前引⒇,郝铁川文。

近代文学论文范文第10篇

2 “废藩置县”:1871年7月14日木户孝允等以天皇名义,把在京的76个藩知事召至宫中,宣读废藩置县的诏书,果断地进行了废藩置县的改革。全国废除260余藩,划为1使3府302县(同年11月合并为3府72县,1888年合并为3府42县);府县之下设小区、大区,大小区之下有镇、村。大区设区长,小区设户长、副户长,废除过去的庄屋(名主)等名称。区成为基本行政单位。 1 《武家诸法度》是德川幕府时代大名以下武士应遵守的法律,共13条,严定武士身分等级,大名参数交代时随从兵额,鼓励大名修练文武,自奉俭约,禁止新筑城堡、结党营私、隐藏罪犯、擅兴兵革及大名间私缔婚约等事。 1鹿鸣馆:日本政府为标榜欧化,讨好外国驻日官员,大兴土木,请英国工程师康德尔设计为文艺复兴时的建筑风格的馆所。从1881年起用时三年,耗资惊人,在东京内幸町山下门内(现千代田区内幸町一丁目)修起了日本第一座洋楼,充作接待外国人的迎宾馆,起名为“鹿鸣馆”,取此名是用中国《诗经·小雅·鹿鸣之升》中“呦呦鹿鸣,食野之苹,我有嘉宾”句,作为贵族官僚们进行国际性社交活动的场所,“鹿鸣馆”遂成为全盘欧化时期的标志。 1[日]西乡隆盛(1827-1877)与大久保利通、木户孝允三人被并称为「维新三杰。西乡隆盛生於文政十(1827)年12月7日,是萨摩(鹿儿岛县)藩士西乡吉兵卫之长男,安政五(1858)年,由於「安政之大狱(安政年间,弹压拥护德川庆喜份子的大狱),西乡隆盛被处以流刑。 1864年返回萨摩藩後,西乡隆盛在倒幕运动中,不断发挥他的领导力。1868年,西乡担任征讨大总督叁谋,与胜海舟谈判下,无流血的进入江户城。然而在维新政府的改革下,下级武士生活日益穷困。徵兵令实施之後,武士的军事权又告丧失,为打开这种僵局,遂使西乡隆盛兴起「征韩、「征台的念头。他毛遂自荐,想当遣韩大使,但遭岩仓具视、大久保力通等人的反对而下野。明治10(1877)年, 鹿儿岛的私立学校学生及下级武士拥立西乡隆盛为统帅,举兵反抗政府。史称西南战争。西乡隆盛战败,自刃而死。 1约翰.惠特尼.霍尔:《日本-从史前到现代》. 商务印书馆,1997版。 2福島正夫编:《日本近代法制的形成》,日本评论社1982年版,第4页。 1星野通:《明治民法编纂史研究》(日本立法资料全集別巻33),信山社、宝石社昭和18(1943)年版,第6-7页。 1 [日]江藤新平(1834-1874),日本明治前期最活跃的政治家之一,在明治前期积极主张开国,参加指挥了推翻幕府的战争,是明治前期实权人物。被称为“明治政府的智慧袋”,“人权与法治主义的先觉者”,主持了明治政府早期法典编纂工作,后因政治斗争失势,参与了反对明治政府的叛乱,被处以死刑。 1 《普鲁士宪法》:1850年普鲁士国王颁布的一部钦定宪法。宪法规定普鲁士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是行政首脑,任军队总司令。普鲁士宪法反映了容克地主和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浓厚的君主专制色彩。 1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第五节“日本民法典”,<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3期。 1 丁相顺:《法典论争与日本法制近代化》,韩延龙编《法律史论集》第4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17页。 2[日]石田穗:《法典编纂与近代化法学的成立——民事法》,石井紫朗编:《日本近代化法史讲义》,东京,青林书院1972年版,第101页。 1永佃权:日本民法物构权编里的永佃权就是从封建的地主佃农关系沿袭下来的封建的不平等关系。永佃权(永久耕作权)称为“永”,而民法规定不得超过50年(第278条),这实际上是对农民的剥夺(德川时代还允许农民对自己开垦的土地有永久耕作权)。永佃权人完全是—个无权者。这种不平等的关系是违反近代民法的精神的,只能说它是一种变相的封建关系。 1丁相顺:《法典论争与日本法制近代化》,韩延龙编《法律史论集》第4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21页。 1 (唐)李世民语,见《贞观政要》,卷第二,“第任贤第三”。 1 “交通18条”:2001年8月上海市根据新近出台的“交通18条”的规定,首次对行人乱穿马路被撞死不赔案作出判定,死者仅得到国家规定的“10%”补偿合5800元。这一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强烈的影响。因为,最近随着沈阳市颁行的新法令《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办理办法》的出台,严格区 分交通事故中的“人撞车”和“车撞人”,明确规定了五种情况行人负责完全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通行人走路违章被车撞,那么撞了也白撞。继后,上海、北京、济南等地也陆续出台了相应的规定。

近代文学论文范文第11篇

值得研究的是:中国古代医学的辉煌成就, 进入近代是怎样向前发展的?近代医学家通过 什么力量、以何种方法在继承前人成就的基础 上不断前进?我们不能割断历史,近代是连接 古代与现代的桥梁,只有通过近代人的继承与 发展,中医药学这份宝贵的文化遗产,才能在 今天继续为人类健康作出贡献。

从历史学角度看,近代虽然只有短暂的 100多年,但是,在中国历史长河里,这一代人 却走过了极其艰难曲折的道路,他们迈出了历 史上重要的一步,在医学史上也留下了属于那 个时代的重要成就。以往某些医史论著称:近 百年中医药学发展十分缓慢,甚至濒于停滞状 态。现在看来,这一评价并未准确、全面地反 映近代医学发展的真实面貌。随着近代医史研 究的深入,人们发现中国医学发展到近代已经 形成新的格局,产生新的特点,出现新的趋势。 如果将中国近代医学史的研究与近代文化史、 与古代医学史、与东西方医学交流史的研究联 系起来,一定能把近代医史的研究向前推进一 步。无疑这是--个很复杂、涉及多学科综合研 究的新课题。本文试图对此作一次尝试性的探 讨,以此求教于同道。研究近代医史,首先要研究近代历史,特 别要研究近代文化史。从这里出发,才能沿着历史的足迹,探索近代医学发展的轨道。

近代社会与文化

在人们的观念里,一向认为近代中国是落 后的。其实从总体看,中国近代社会具有落后 与进步两重性。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 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文化日益陷入贫 困落后状态。这是近代历史的一面;中国人民 不断觉醒,一代又一代的志士仁人努力寻求中 国独立富强之路。则是近代历史的又一面。用 辩证的观点认识近代史这两方面,对于研究近 代文化史和近代医学史都有重要意义。

近代历史是在扭曲中向前发展。伴随这一 趋向,近代文化也在向前发展,与古代文化比 较,近代文化是进步了,尽管局部或个别领域, 它有不如古代文化辉煌之处,但是,它比古代 文化毕竟前进了。近代文化与古代文化的发展道路不同。它 是在西方文化的冲击下,在西方文化与中国传 统文化冲突的过程中、相互会通融合而成。其 发展历程有以下特征。

1.近代文化是在继承古代文化的基础上, 被动吸收外来文化,形成的新文化。它与古代 文化相比有质的变化。

中国古代文化,是在中国社会内部发生、发 展的。它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和无与伦比的延续 性。成为世界文化史上罕见的不曾终绝过的古 老文化,在一国范围内,文化各门类保存如此 完整连续的形态,也是世界文化史的特例。

中国近代文化的产生,是在列强入侵,西 学东渐之后,当时掌权的封建顽固派拒绝接受 西学,而一般群众也由于西学是随侵略而来对 其反感,一些知识分子对西学也不甚了解。加 之,两种文化的模式绝然不同,必然产生冲突。 但是,经过一个世纪的比较、争论与选择,中 国人对待外来文化的态度,在总体趋势上是承 认和接受的。只是因为近代中国社会激剧变化 的复杂背景和各阶层不同的地位,形成人们对 外来文化的态度有种种不同。文化史专家归纳 为三种:一是盲目拒绝、自我封闭型(或称保 存国粹派);二是全盘接受、追随模仿型(或称 全盘西化派三是主动选择、自我更新型(或 称调和折衷派)。这三种态度明显的表现在 近代文化的各个领域。医学界自然也不例外。

2. 近代文化以“科学”与“民主”为核心。 对古代文化进行了有力的批判。

中国古代文化有两个最大的缺点,一是,缺 乏实证科学。二是,缺乏民主传统。中国古代 科学,没有发展到近代实证科学。清朝由于封 建专制主义和满清贵族的高压统治,文化专制 和八股取士的禁锢,使思想界、文化界笼罩一 片万马齐喑的气氛。改变这种封闭、僵化、静 止的局面,必须借助科学的力量。西方近代科 学的传入,恰恰适应了这种需要。

19世纪60年代,随着洋务运动的兴起,近 代西方科学技术与科学著作相继在中国出现。 此期传入的西学,虽无显赫之势,但在民间却 广为传播,影响着社会心理和传统文化的变化, 形成与明清时期迥然不同的流向,改变了前期 西学传播的被动局面,中国人开始独立地翻译 传播西学的历程。

中国古代文化的另一缺点是缺乏民主传 统。在历史上占统治地位的始终是封建专制主 义。古代多数时期,没有自由辩论的环境,文 人的工作往往限于注经、解经,这自然限制了 人们的独立思考与创新,也妨碍了科学的发展。

在近代历史大变革面前,人们急于找到中 国落后的原因,寻求振兴民族的富强之路,于 是便一面把目光投向一个陌生的世界——西 方;一面开始对传统的旧学体系进行反思,涌 现出一批有见识有勇气的先进人物,他们敢于 正视现实,承认中国文化有不如西方文化之处, 因此,致力于从西方文化中探索富强之术;同 时,对传统文化勇敢地进行批判与更新。这种 寻求与探索、批判与更新,直到“五四”新文 化运动时期达到高潮,响亮的提出:“民主”与 “科学”的口号,成为近代文化的核心。这正是 历史的进步。

3. 近代文化的发展与政治紧密相联。

文化史学者称:中国古代文化以“求治”为 目标的“政治型”文化[3]。这种强烈的政治化倾 向,就其积极性而言,使古代中国的政治学说 丰富而具体,在浓厚的政治斗争氛围中,孕育 了许多富于社会责任感的思想家、教育家、文 学家、科学家。然而它也存在明显的弊端,封 建统治者视科学技术为雕虫小枝、奇技淫巧,未 能为科学文化的发展提供自由的环境。一些科 技成果与科学思想往往由于无人问津而迅速绝 迹。事实上造成的后果还远不止于此。

中国近代文化,是在遭到外国入侵的条件 下发生发展的。一些有见识的中国人努力从西 方文化中寻求救国的办法,提出“科学救国”、 “教育救国”、“实业救国”等口号。尤其是在甲 午战争失败后,瓜分危机迫在眉睫,引起社会 很大震动。戊戍维新运动,便将维资产阶级之 新的政治运动与文化运动密切结合。“五四”新 文化运动,更是从主张政治民主出发,进而反 对文化专制,主张文化民主。因此,文化与政 治的紧密结合,始终是近代文化的一个特点。

4.近代文化没有形成完整的文化体系。

近代文化从认识论讲,是一个不断认识.、接 受新信息,改造、更新旧观念的过程。但是,由 于社会的急剧变化,使每种思潮都未能充分展 开,就让位于新的认识过程,形成思想变化迅 速又都消化不良的后果,使近代文化出现新旧 并存、中西合揉的势态。加之,各地区经济、政 治发展不平衡,影响文化发展也不平衡,使之 难以形成一个成熟完整的文化体系。

总之,近代文化在中国文化史上具有承前 启后的作用。它改变了长期以来封建文化(至 少是明代以后)腐朽、僵化、停滞的局面。建 立了开放的、充满生机的新文化,为以后新文 化运动的发展、乃至今天社会主义的文化建设 打下了基础。然而近代历史的多变,西方文化 的急剧输入,各地区、各民族间文化发展不平 衡等等复杂因素,又使近代文化没能达到应有 的高度。

近代医学的特点

近代医学是在近代中国复杂的社会文化背 景下发展的。历史证明:人们的愿望和活动 “丝毫不能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历史进程是受内 在的一般规律支配的[4]”。近代医学做为自然科 学的一门学科,它既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与制 约;又受自身内在一般规律的支配。从医学史 的角度,分析中国医学发展到近代呈现何种势 态,有什么新特点和新趋势,是很有意义的。

中国古代医学,19世纪初已经发展到成熟 阶段,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其主要标志是:① 确立了系统的理论,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前人 以无数次反复的临证实践经验为基础,运用古 代具有朴素唯物论与自发辩证法的阴阳五行学 说,系统地总结了人体生理、病理、诊断、治 疗、预防、养生诸方面的理论,通过理、法、方 药相互配合、全面实施,形成完整、独立的医 学体系,尤以统一整体观、永恒运动观、辨证 施治为指导思想与诊治方法,使中医学成为一 门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古代科学。②中医药学卓 越的疗效,久经检验而不衰。数千年来,中医 药学是中国人民战胜疾病、保持健康、繁衍昌 盛唯一的医疗保健方法。它已深深地扎根在中 国的土壤里。在古代科学成果中,被公认是一 门最有实际效益的学科。③出现一大批著名的 医药学家,留下浩如烟海的医学著作。医学史 上一代又一代杰出的医学人物,用自己丰富的 医疗经验、各有特色的学术思想和重视实践、认 真继承、努力创新的科学精神,铸造了一座辉 煌的古代医学宫殿。④在中外医药交流史上,写 下了一些“世界之最”的记录。我国曾经是世 界上医学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免疫法的先驱 ——“疗淛犬咬人方”和“人痘接种术”、“麻 风病隔离病院”,当时都居于世界医学前列;国 家药典-一《新修本草》、法医学专著——《洗 冤集录》、医疗体操图“导引图”、医学教 学模型——“针灸铜人”以及龋齿病、天花病、 脚气病的记载等,皆为世界医学史最早的记录。 并且传往国外,对世界医学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医学当时已经达到很 高水平。当然它不是完美无缺,由于时代的局 限,历史的灰尘不可避免,精华与糟粕并存,保 守与创新同在。但是,瑕不掩五,实践证明:它 是中国古代文化宝库中一颗灿烂的明珠。

进入近代,时间的前进,科学的发展,疾 病谱的改变,西医学的广泛传播,使古老的中 医药学面临着新的挑战。短暂的100年,中医 界思考、比较、探索、论争、选择……历经磨 难,终于取得新的进展。但是,与古代医学相 比,近代医学在发展势态上显得缓慢,在科学 成果上也不如古代辉煌,然而它确实进步了。产 生了新的格局,出现了新的学术论争,总结了 新的经验,吸收了新的知识,采用了新的传授 方法,呈现出新的特点与新的趋势。

1.新的格局。

西方医学广泛传播后,改变了存在数千年、 单一的中医学独立存在的局面,出现了中医与 西医并存的新格局。

在近代西学东渐过程中,医学处于重要的 领先地位。近代西医学的传播与明清时期不同, 那时传入的西医学过于简略、影响很小。近代 西医学传入,通过办医院,建学校、译医书等 新的传播手段,在民间广为流传。到1937年时, 在华英、美基督教会所办医院已有300多所、诊 所600余处。[5]20世纪初,各国在华开办医学 院校20余所、译著西医书200多种。使一部 分人对西医学由逆反心理,逐渐转为顺向心理, 西医的手术、药物等疗效明显,也日益被人们 接受。此后,西医学便比其他西学迅速传播,在 传统中医学之旁,另辟蹊径,展开了对中医学 的挑战。

还需要指出:近代西医学的传播,有一特 殊现象,就是除了与列强入侵有关外;还与传 教士的活动密切相联,不仅医院、学校无一不 是教会所设,而且译著医书也多出自传教士之 手。传教士自称:宗教与科学“相辅而行”。实 际上科学只是手段,传教才是目的。所以,他 们不可能无保留地介绍西方科学的新成果。此 时传入的西医学知识也人为地打上了宗教和炮 舰的印记,在传播中自然会遇到阻力。

如前所述,尽管近代西医学传入有复杂的 背景,但是,作为一门先进的科学技术传入我 国后,还是被医学界和广大群众所接受,井逐 步发展成为一支独立的医疗技术力量。在中国 医学史上第一次出现中、西医学两种医学体系 并存的新格局。

2.新的学术论争。

近代学术论争,背景之复杂,内容之丰富, 论争之激烈,影响之深远,与古代截然不同。古 代曾经有过两次大规模的学术论争。宋金元时 期,刘完素、张元素等著名医学家,在“古今 异轨,古方今病不相能”的革新思想指导下,根 据各自不同的临证经验和对《内经》等古医籍 的不同理解,提出了新的学术主张,通过师徒 传授的形式不断发展,形成不同的学术流派。可 谓第一次学术论争。明清时期,出现第二次学 术论争。一是,金元学术论争的继续。如张景 岳对阴阳学说的阐发,缪希雍、陆九芝对运气 学说的研究等。二是,对某些理论与古代医家 的学说和医疗经验有不同见解,形成不同的学 术流派。如温补学派、反温补学派、温病学派 等等。反映了中医学理论体系的进一步丰富与 发展。

近代的学术论争,在深度与广度上均与古 代不同。它与近代社会背景,特别是与西医学 的传播以及旧政府实行排斥乃至废止中医的政 策有直接关系。此时的学术论争,总体上以中 西医之争和中西医汇通之争为主线,其它伤寒 与温病之争,经方与时方之争,温补与反温补 之争,皆趋于缓和。

关于中、西医之争。自西医学传入后.医 学界及社会各阶层产生强烈反响,面对如何对 待两种不同的医学体系和旧政府消灭中医的种 种措施,医学界、文化界、商业界乃至一些海 外侨胞都发表许多见解,形成不同的学术派别, 进行了长期的论争。这场论争主要围绕四个问 题:①怎样认识西医学。②中、西医学能否汇 通。③中医学有无存在价值。④中医学怎样向 前发展。这些问题的论争涉及范围很广,大致 可分为三个主要流派:即中西医汇通派。以唐 宗海、张锡纯、朱沛文、挥铁樵等为代表;废 止中医派,以余岩、汪企张为代表;中医科学

化派,以陆渊雷、谭次仲为代表。这场论争经 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从内容到形式不断发展 变化,不同时期论争的内容、形式、代表人物 均有所不同。同时,还有各种有组织的社会活动,其势态虽有起有伏、有断有续、有激战、有 缓解,但总体上则贯穿近代史全过程。这场论 争实质上是中国文化近代化运动在医学领域的 反映,也是中国文化近代化历程中,一个重要 的组成部分。

近代医史证明:中医药界并不拒绝接受外 来的医药学知识。在传统与近代化、现代化之 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因为传统医学本身 就包含了足以引起变化的内在矛盾与合理内 核。这是它能以接受新东西的基本条件。因此, 在两种医学的接触与交流中,中医学不是简单 的为求生存而吸收新东西,而是其自身就在不 断变化、发展、前进。近代学术论争正是这一 发展的反映。

3.新的经验。

近代由于中医学确有实效,中医学家担负 着繁重的医疗任务,因此,不断积累新经验,主 要有以下几点:①对疾病认识日渐深化。近代 疾病谱的改变,临证经验更加丰富,各科都有 一些专门论治某些病种的著作问世。内科有中 风、肝病、胃病、肺病、霍乱等专著。如张山 雷《中风斟诠》、王旭高《肝症论治》、杨志一 《胃病研究》、秦伯未《痨病指南》等。外科对 疮疡、瘰疠、麻风、梅毒、性病等都有专论,并 出现一批外伤科专家。如马培之、余景和、江 考卿等。妇科对经、带、胎、产诸病的治疗也 有新经验。如潘爵《女科要略》、单南山《胎产 指南》等。儿科对麻疹、痘疮的诊治有进一步 研究,仅介绍种痘之书已有10余种,眼科对常 见病的诊治有系统论述。如陈国笃《眼科六 要》、陈滋《中西眼科汇通》等。喉科由于喉痧 多次流行,对喉痧的研究尤为突出,论治白喉 的专书也较多。如夏春农《疫喉浅论》、丁甘仁 《喉痧症治概要》、李纪方《白喉全生集》等。总 之,呈现出各科深入发展的趋势。②治疗方法 多样化。内科,如费伯雄治疗慢性病强调:“平 淡之极,乃为神奇。”并创制一些治疗肺痨、痰 饮、骨萎等有效方剂。外科,如马培之不仅善 用古方,而且自创新方,《外科传薪集》反映了 他治疗上的多样性与用药的广泛性。尤其是吴 尚先的《理淪骈文》,第一次系统论述外治法, 扩大外治法的适应范围,是一项新成果。喉科, 治疗白喉也运用外治法,如吹药、噙药、贴药、 针刺等辅助疗法。总之,近代临证各科重视整 体观与辨证施治,主张内外兼治,治疗方法多 种多样,并有不少专著问世。

4. 新的知识。

近代中医学发展的主流,虽仍是继承古代 医学理论不断丰富、充实、提高。但是,一些 医学家在探索发展中医学的过程中,吸收了新 的科学知识,向着系统化、专门化、科学化的 方向迈进。如针灸学家吸收解剖学知识,提高 了取穴的速度和准确性,承淡安在《中国针灸 治疗学》中,论述人身度量标准、穴位的解剖 部位,所述经络俞穴.必引证现代解剖。被称 为“针灸善书”。至于在理论、临证、用药等方 面从事中西医汇通的尝试.更是不胜枚举。这 些都反映出中医界努力面向新科学,迎接新挑 战,虽然取得成果不多,但是,它标志着中医 药学正在向着新的目标前进。

近代中医界在吸收西医学与近代科学知识 同时,还受到近代科学思维方式与研究方法的 影响,尤其是达尔文进化论的传播,给中国带 来新的自然观,也为中医学的发展增加了新内 容。随着近代科学分科日渐明确,各科研究迅 速深化,人们把精力集中在某个专科进行研究, 成为普遍现象,直接促进研究方法的更新。进 入20世纪,西医学已有更多学科分类,各学科 分门别类、深入具体的研究方法,对中医学有 相当影响,有些医学家在进行中西医汇通的探 索时,采用实验方法,如张锡纯被誉为“医学 实验派大师”。恽铁樵也主张“中西医汇通应注 意吸收近代科学知识和方法。”虽然他们的研究 在方法学上还很幼稚,但有进步意义。

5. 新的传授方式。

在近代学校兴起的大潮中,在西学广泛传 播的形势下,更重要的是由于医学自身发展的 要求,产生了近代的医学教育。它与占代的医 学教育相比,教学形式与观念、教学内容与方 法完全不同。近代创建了多种类型的新式医学 院校。大体有三种办学形式;①教会创办的西 医学院校。最早建立的有广州博济医学校(约 1866)、上海圣约翰大学医学院(1880)、杭州 广济医学专门学校(1884)等。20世纪30年代 教会开办西医院校已有20余所。成为传播西医 学的重要基地。②政府开办的西医院校。19世 纪末,清政府开始兴办医学校。20世纪40年 代,已有公办医学院校30多所。这些院校培养 的医生,虽数量有限,但却是我国西医学的重 要人才,成为发展西医学的骨干力量。③私人 或学术团体集资创办的中医学院校。近代中医 界为争取办教育的权利,进行了半个世纪的斗 争,直到1949年,中医教育还未列入囯家教育 系统。留在近代中医教育史上仅有私人或团体 创办的90余所中医学院校。成为保存、传授、 发展中医学的重要阵地。近代还建立一些研究中西医学的团体,出 版一些宣传医学知识的杂志,也是传授医药学 知识的新方式。

近代医学的新趋势

综观近代医学史,可以清晰地看到:近代 医学已经不同于古代医学,呈现出新的趋势。

1.中医学的自我更新。

近代中医学正在由单一的、封闭式的理论 体系向着多元的、开放式的方向发展。虽然其 主流始终表现在:中医学自身实践与理论的丰 富、提高与创新方面;但是,不断吸收外来医 学成果,努力探索新的医学理论体系,也是近 代中医学前进的一条重要轨迹。

2 .西医学的发展壮大。

任何外来文化,都必须经过本土文化的比 较、选择、消化、吸收,才能在新土壤里成长。 近代西医学传入后,经过“抗阻”与“吸收”、 “冲突”与“交融”的历程,已经在我国形成一 支独立的医疗队伍,并且不断发展壮大,成为

我国卫生事业重要的技术力量。

3.探索中西医学汇通之路。

近代在两种医学理论体系并存的形势下, 有些医学家努力探索中西医汇通的道路,他们 从不同角度比较两种理论的异同优劣,从临床 需要出发,中西两法并举,中西药物同用.并 吸取西医学的实验方法,作为发展中医学的… 种手段。虽然限于吋代与个人的局限,没有取 得应有的成果,但是,已经形成一个重要的学 派,在近代医史上起r进步作用。其影响直至 现在。

近代文学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中国哲学马克思化发展历程可能性现实性

1中国哲学近代以来的发展历程

近代的中国哲学建设,在学科分类体系上逐步接受了西方的学科分类;在内容的来源和取舍方面范围逐步拓展,从诸子学说、到汉学与宋学,以及儒学、道学到佛学都逐步纳入中国哲学的阐释范围;在路向上包含着民族性、阶级性、文化性的不同;在中西文化对比的大背景下发展中国哲学。

近代以来,特别是20世纪以来,中国哲学可分为四个发展阶段:1)学理论准备阶段,时间在“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当时,各种思想还处于介绍传播过程中,而传统文化又处于一种激烈的批判之中,真正的哲学交锋刚刚拉开帷幕。2)理论创立阶段,时间在科玄论战时期。论战主要涉及到时代精神、价值观念、理想追求、道德标准和文化走向等问题,包含了科学与哲学,科学价值和人文价值、理性与非理性等内容,产生于中西文化大交汇与大碰撞背景下的科玄论战在中国现代思想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意义。

因此,它标志着中国哲学新境界的曙光。3)理论发展阶段,20世纪30年代起,哲学大家纷纷推出自己的理论体系,如冯友兰先生的“新理学体系”、金岳霖先生的“知识论体系”等,所以这一时期成为中国哲学的繁荣期。4)理论转型及嬗变阶段,从50年代到70年代,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实践相结合产生了思想,使20世纪中国哲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转折。80年代以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终确立,邓小平理论的逐步完善并最终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中国哲学和中国的其他各项事业一道步入新时代。

2中国哲学马克思化的可能性

一个哲学派别中各哲学家的思想即是实际的某种哲学体系,代表或拟代表某种本然哲学的体系。哲学是显示本然的哲学系统的一种途径和方式,是不同社会和时代背景下,对本然哲学的表达。本然的哲学体系是一般,实际的某种哲学体系是个别。这样,中西哲学就有了通约的基础。中西哲学都是具体的哲学体系,其中都有哲学的一般。各自的一般相对于另外的具体的哲学体系来说就必然是特殊。中西哲学的融合,必然是中国哲学的一般(相对于西方哲学就是特殊)和西方哲学的一般的结合。

中国哲学要相对独立地发展,就必须把中国传统哲学所蕴涵的哲学问题、独特的方法和价值进一步发掘出来,为解决人类哲学和现实问题提供来自于东方文化传统的独特智慧,展现其自身的价值和意义。对于中国哲学解读而言,任何西方哲学的概念、方法的引进和运用都必须经过一系列消化、调整和自我限定的过程,这必然有助于彰显中国思想的特质和增加中国传统思想的丰富性。

在现代的知识状况下,中国哲学只有全面深入地与西方哲学以及世界其他哲学思想开展相互交流和批判,将中国传统哲学的内容和价值依据现代知识形态加以表现和重构,使其所内蕴的哲学问题和意义以普遍和通适的哲学形式表达出来,要充分挖掘中国传统思想范畴原本就具有的意象性与丰富性,而不是简单地把它们平面化和表面化。以哲学来论释中国传统思想,成为我们接续传统的一种门径,应当能够帮助我们接近而非疏远往昔先圣先贤们的深沉思考,深化对于他们生活世界的理解。中国哲学才能展示其自身对哲学问题的独特理解,确立中国哲学的合法地位,成为建设未来世界哲学的重要力量。

中国哲学的发展呈现出多样性是很自然的。在今天,我们应该从跨文化的视界中去理解和把握中国哲学的特质及其对世界、对未来的意义。未来中国哲学的发展既然是面向世界的,它必定会再次面对东西方哲学由对话生发的多缘性因素和机遇。

中国哲学既要立足于传统,又要面向现代。就中国哲学的建设来说,这一新文化建设的实践为自身提供了发展的动力和机遇,只有在更为广阔的文化视野审视下,中国传统哲学才能寻找到面向现代和未来的真实途径,也只有深入参与到新文化建设的实践中,中国哲学才能为中国社会的发展服务,在世界多元文化格局和人类交往理性的建构中获得发展,展示其自身对哲学问题的独特理解,提供解决人类哲学问题的崭新智慧。[论-文-网]

3中国哲学马克思化的现实性

只要人类还在思考,哲学就必然存在。只要哲学存在,哲学的学科范式就永远处于尚未完成的状态之中,也就不会有终结的时候和终结的形式。一切文化的形成与发展都是一个历史选择的自然过程。佛教传入中国后,经历了汉宋之间近千年的吸收转化,才真正融入中国社会,才孕育产生出中国化的禅宗与佛学化的理学与心学。

纵观20世纪的中国哲学发展,东西文化撞击交流是一个贯穿始终的主题。而当代中国哲学的紧迫课题是重塑当代中国文化精神与价值取向,不但要反省旧的文化观念与思维模式,考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文化背景,而且更应树立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理想、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以引领正处于急剧变革中的新纪元。

中国哲学马克思化的理论,既是改造和创造客观世界的哲学理论,又是改造主观世界、塑造新人品格的哲学理论。中国哲学高度重视理想人格,首先,在个人的自我价值上是“谋道”,即追求真理的高尚品格,有所谓“士志于道,而耻于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论语·里仁》),“君子谋道不谋食”(《论语·卫灵公》)之说。其次,在人际关系上倡导“仁”,,有所谓“仁者爱人”,亦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也倡导“义”,即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第三,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表现为既要有生的义务感,强调人生意义在于报效国家和社会;又要有历史的责任感,强调“究天人之际,穷古今之变”;还要有道德教化的使命感,关心社会道德秩序的维护和道德理想的追求;以及政治抱负,修身与正心,是为了“治国、安天下”(《大学》)。另外要有忧患意识,关注民族安危,国家兴亡,如林则徐所誓:“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赴戌程口占示家人》)中国古代哲学中倡导的为人之标准、修身之目标、正心之根据,这些积极思想经过吸收,被中国哲学马克思化理论纳入自己的思想体系之中。

我们从马克思到邓小平的论著中可以找到诸如批判性的解放思想、方向性的实践规律论断、纠错性的自律意识等等观点,现在需要揭示这些论点之间的历时关联和逻辑关联。“解放思想”不是哲学概念,蕴含其中的“实践批判性”才是哲学论断,“从国情出发”不是哲学概念,中国社会具有中介过渡性才是哲学论断。

和邓小平的哲学思想通常理解为马克思主义本土化、民族化形式,其实其中不仅深刻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而且内在地熔铸着中国传统哲学的精髓。这一过程,既是马克思哲学中国化的过程,更是中国哲学马克思化的过程。“中国经验”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结晶,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成果,同时又是中国哲学马克思化理论成果。发展是硬道理,中国哲学只有发展了,世界的目光才会正眼相看,中国哲学也才能登堂入室而获得普遍认同。发展具有绝对的裁决权。中国哲学的力量以及它对未来世界的影响取决于中国的国家发展与民族崛起。中国的强大对中国哲学未来形态与存在方式及影响力始终都具有先决意义。

中国哲学的现代建设和未来发展具有前瞻性。中国哲学的前瞻性并不妨碍中国哲学的传统性,体认时代的精神,把握时代脉搏,并较好地深入中国哲学固有的精神世界之中,则是中国哲学现代建设的时代目标。中国哲学建设的前瞻强调中国哲学自主性和批判性;中国哲学建设的传统性强调中国哲学对历史的接纳性和继承性,融会贯通于二者,中国哲学的建设就会形成引领新时代的“智力支持”和“思想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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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彭永捷.论中国哲学学科存在的合法性危机.关于中国哲学学科的知识社会学考察.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2).

[3]李振纲,程志华.中国哲学系列报告综述.光明日报,200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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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松华.20世纪中国哲学论纲.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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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向世陵.中国哲学的“问题”.光明日报,2003-1-21.

近代文学论文范文第13篇

近代的语言变革与文学变革,都基于知识分子深刻的现代性焦虑。语言变革追求言文合一、追求语言的当下交际效果、强调普通民众语言文字学习的权利,这与小说代替诗文成为文学的核心、文学把一般民众设定为自己的读者,具有同样的进步意义。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两个领域的变革则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文学变革的成功最终离不开语言变革,语言变革的成功同样离不开文学变革。

【关键词】 语言;文学;变革;渗透

19世纪中期以后,中国社会在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问题,一方面汇聚到了语言上,另一方面也汇聚到了文学上。因为语言变革与文学变革都基于知识分子深刻的现代性焦虑,所以,近代的文学观念与语言观念之间就有着太多的相似之处。

近代文学观念的变革,从价值论的层面看,表现在把文学与社会变革直接联系在了一起,由此赋予文学以从未有过的重要性;从文体的层面看,表现在把通俗小说放在了文学的核心位置上,从而颠覆了传统的以诗文为中心的文学观;从读者定位的层面看,表现在大众(“民”)开始进入知识分子文学创作的视野,这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以士大夫审美趣味为中心的文学创作格局。

在谈到近代梁启超等人的文学观念时,学术界多把它与清代对经世致用学风的强调联系在一起,认为其间有一种内在的承继关系。这里面有很多误解的成分。实际上,清代学风向经世致用方向的转移,只能导致文学的日渐边缘化,而不可能导致文学的真正复兴。从经世致用的观念看,最有用的不可能是文学。在诸多经世的学术事业中,文学只是其中之一,且是不甚重要的一个成分。而在经历了“戊戌变法”的失败、经过痛苦的思索之后起而号召“三界革命”的梁启超看来,文学,特别是小说,在其整个社会变革事业中,就不再仅仅是一种不甚重要的辅助性手段,而是其社会变革事业的核心。既然“欲新一国之民,不可不先新一国之小说”,“欲新道德,必新小说;欲新宗教,必新小说;欲新政治,必新小说;欲新风俗,必新小说;欲新学艺,必新小说;乃至欲新人心,欲新人格,必新小说”。那么,新小说也就是与以新道德、新宗教、新政治、新风俗、新学艺、新人心、新人格为内容的“新民”事业合二而一的事业。在这里,新文学既是手段,同时也是目的。梁启超的文学观,与后来蔡元培的以审美代宗教的思想、鲁迅以文学改造国民性的思想、乃至毛泽东以文学去占领意识形态阵地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一方面,在这种思路里,文学仍然是一种工具;另一方面,文学在这里又超越了一般工具的“术”与“器”的层面,被提升到了精神文化的层面、形而上的层面,具有了一定的本体论的价值。在文学观念的这种变化过程中,大众(“民”)开始进入知识分子文学创作的视野,并逐渐改变了传统的以士大夫审美趣味为中心的文学创作格局。它标志着中国的文学开始走出以文人士大夫的审美趣味为标准的时代,在文学观念中引入了近代的民主因素。而且,当梁启超以表现了普通的人性去解释通俗小说的魅力时,也蕴含着近代的人道主义思想的精髓。

在文学观念悄然变化、新的文学观念试图颠覆传统的文学秩序的同时,传统的语言观念也在发生着变革。变化了的语言观念同样试图颠覆传统的语言秩序。在更深的层次上,新的文学观念与新的语言观念是同质的。

在晚清以前相当长的时间内,中国的语言学研究主要是围绕着“训诂”活动展开的。在这种研究中,以文言写成的古代典籍是绝对的核心。语言的现实应用问题,特别是下层民众的语言状态及语言使用权问题,很少进入语言政策制订者与语言学家的视野。然而,“鸦片战争”之后,面对内忧外患的时局,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却试图把语言问题及语言学研究工作纳入到自己的现代化推进事业当中。在他们那里,语言的主要功能,就从文化传承转移到了“新民”及沟通社会不同群体上面。

从“新民”与社会沟通的角度看,传统的语言学研究基本上是无用的。因此,统治清代几百年的以训诂学为主要内容的乾嘉学术,在晚清受到了质疑与批判。当主要从新民、从人际交流沟通的角度来思考语言功能的时候,怎样消除交流的障碍就成为问题的核心。在近代学者那里,废白话、倡文言的实质,就是要借助文言向白话的转换,打破中西文化转换之间、社会知识阶层与下层民众之间的语言障碍,以推进现代化事业的展开。在这一过程中,语言的历史文化传承功能,不仅不再被主张语言变革的人放在核心位置上,而且由于许多人把传统文化看成了中国社会现代进程的一个包袱。因此,语言转换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文化传统的断裂,实际上是他们追求的语言变革的效果之一。在语言变革过程中“完全放弃汉语与汉字、改用世界语”这样极端的主张,就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产生的。

在中国,除了文言的使用造成的知识分子语言与普通民众语言的分隔之外,由于地区广阔、交通不便造成的语音差异是语言交流中的另外一个巨大障碍。这促成了民国初年的“国语统一运动”。“国语统一运动”与“白话文运动”是中国20世纪前期语言变革运动的两个方面,它们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同时又相辅相成。以言文合一为旨归的白话文运动,如果离开了统一的“国语”的支持,就会变成一种无法落实的空洞的口号。因为,在当时的中国,口语与口语之间由于方音的原因,可能存在很大差异。废文言的结果可能是:书面语与口语的距离缩小了,而由方音造成的语言交际障碍却变大了。国语统一运动的主要内容,就是以明清时期某种有广泛影响的官话语音为基础,审定字音,确立一套标准的国语读音。在这种动机作用下,一些语言学家开展了大量的汉语语音研究与方音调查工作。显然,这种工作与之前服务于训诂学的语音研究与方音研究有本质的区别。

近代语言变革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注音字母的推广普及工作,则与“教育救国”这一理念有关。近代的学者在接触到西方的语言之后,产生了这样一种看法:中国教育普及程度不理想,与汉字的难学难认有关。在一般老百姓没有更宽余的时间读书识字的情况下,注音字母的普及,被认为是解决问题的一个途经。吴稚晖就把普及初等教育当成是救国的根本法子。而由于“昔时读书二三年者,恒不能求解,读书四五年者,恒不能下笔”,注音字母就被他称为“火烧眉毛时应急”的法子。他说,注音字母“是普及教育的最好的利器”,“是四万万人的救星”,“要救国,就要提倡注音字母”。

总的来讲,晚清到民初的语言变革运动,从废文言倡白话的主张、统一国语读音的主张、推行注音字母的主张,直至废除汉语汉字、改用世界语或拼音文字的主张,都是把现代性作为自己合法性的最直接依据的。因此,断言白话是“维新之本”也好,主张“要救国,就要提倡注音字母”也好,实际上与梁启超“欲新一国之民,不可不先新一国之小说”的主张使用的是完全同一的逻辑。这种主张的积极意义在于:在强调白话的言文合一特性、强调语言的当下交际效果、强调普通民众语言文字学习的方便等问题时,传统语言观中文言相对于白话的中心位置、书面语相对于口语的中心位置受到了变动,普通民众使用语言的权利受到了关注。这种变化,与在传统文学格局中处于边缘位置的小说代替诗文成为文学的核心、文学把一般民众而不是士大夫阶层设定为自己的读者,具有同样的进步意义。

中国19-20世纪之交的语言变革与文学变革,实际上是分则为二,合则为一的。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两个领域的变革更多地表现为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文学变革的成功最终离不开语言变革,语言变革的成功最终同样离不开文学变革。

由于梁启超等人在世纪之交发起的“文学革命”以启蒙大众与政治变革为目的,因此,他们一方面要求文学承载新的思想内容,另一方面要求文学在形式上通俗易懂。梁启超之所以说“小说为文学最上乘”,看中的正是这种文体在民众中产生的广泛影响力。梁启超对中国古典小说的具体内容评价是相当低的,甚至认为旧小说乃“吾中国群治腐败之总根源”。而他所倡导的“小说界革命”,实际上就是要吸收旧体小说贴近人性及语言形式通俗易懂的特点,而将其中帝王将相、忠孝节义、才子佳人的内容转换成有利于政治变革的新思想、新观念。因此,当梁启超断言“小说为文学最上乘”时,他心目中最理想的小说绝对不是以古雅的文言文为载体的文人笔记小说,而是像《水浒传》那样的白话通俗小说。梁启超对小说价值的强调,不仅颠覆了传统文学中诗文相对于小说的优越地位,而且也颠覆了文言之于白话的优越地位。清末“小说革命”的最直接的成果,就是白话小说的前所未有的繁荣。而晚清的“诗界革命”之所以没有成功,也与其虽略涉语言变革,但仍不肯放弃文言有关。一直到五四新文化运动前,“诗界革命”都没有从形式上与旧的文人诗歌真正拉开距离,因而也就没有从根本上完成由古代到现代的转型。与20世纪初年小说界的红火热闹相比,原来一直处于文学核心地位的诗歌却显得有些寂寥,其成就与影响力都远不及小说。这种状况与清末“诗界革命”的不成功直接相关。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诗歌革命,是从胡适倡导白话诗歌之时才开始的。

与上述情况类似的还有近代翻译文学。林纾试图以标准的文言文翻译西方小说,以求小说语言的“古雅”。其结果是不得不把西方小说的情感、思想甚至故事情节都纳入到中国传统文化的范畴之中,造成极大的“误读”。另外,林译小说中常常将原著中大段文字简化为一两句极简略的概述。究其原因,与文言小说的表达习惯直接相关;而最根本的原因,则在于文言到后来已经成为一种与严肃的公文及文人言志文章十分相宜、而与日常生活相距甚远的语言,根本无法准确地转译西方充满世俗生活气息的近代小说。有人断言,林纾的小说翻译与现代小说翻译有本质的区别,它根本就不属于近现代文学范畴。这种情况再一次证明,文学的现代转型,离开语言的变革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

从另一方面看,近代开始的语言变革,也只有借助于文学才能够真正获得成功。

以“语言统一”和“言文一致”为行动纲领的“国语运动”也是从清末就开始的。这一运动除要用白话代替文言外,还包括对汉语拼音化的探索。然而,不仅白话文最终取代文言文是在“五四”文学革命之后才真正成为现实的,而且就连统一国语读音的努力,在新文学建立之前也收效甚微。早在1892年,卢戆章就撰写了《一目了然初阶》,提出了第一个汉字拼音方案;之后,王照制定了只拼写北人俗话的《官话合声字母》,劳乃宣编了《增订合声简字谱》。用什么话来统一全国的语言和怎样来统一全国的语言,学者之间也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形成了一些方案。然而这些探讨大都局限在学者的范围内,并没有对汉语的使用产生太多实质性的影响。民国初年,中华民国教育部临时教育会议通过了《采用注音字母案》,以行政手段推行国语教育,同样进展缓慢。只有到“新文化运动”展开后,在“国语的文学”渐成气候的情况下,“国语运动”才得以迅速推进。

近代文学论文范文第14篇

自改革开放以来,民国史研究由险学逐步发展成为全社会关注的显学。在新的起点下,如何进一步推动民国史研究的发展,成为近代史研究所不断思考的重点。民国史研究要有所创新,首先要不断发掘新史料,并全面开放给学界研究利用。而港台地区和美、日等国学术机构都保留有大量近代中国的历史文献。最大限度地将其复制,并向学界开放使用,是近代史研究所的职责。十年前,本所开始利用有限的科研经费,进行海外文献的复制工作。近年来,本所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近代中国海外珍稀文献收集整理与研究专项资助,开始有计划、大规模地复制海外文献。

一 与台湾学术机构建立资料互换、复制机制

1.与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的资料交换 台湾学术机构收藏有大量近代中国珍稀档案文献,这对研究工作非常重要。但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包括经费),很难以简单方式购买。而本所也收藏有大量珍稀史料,同样为海内外学者所关注。十年前,我们开始探索与台湾研究机构通过资料交换的方式扩充文献收藏的规模与质量,初步获得成功。我们进行的资料交换工作可分为两类:一是将各自机构保存的唯一原始档案(不包括有特殊规定的档案)完成数字化后,互相交换电子档案,分别在各自研究所内对学术界开放;二是以各自保存的近代以来出版的珍稀报刊文献电子版互换。

第一类情况,我们已经实施了与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交换各自保存的胡适档案。北京王府井大街东厂胡同一号,抗战胜利后一度成为北大校长胡适的居所和北大文学研究所。1950年由本所前身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接收。本所保存有胡适档案3000余卷,其中照片145卷2600余幅,另有大量胡适手稿、日记和6000余函往来信札以及胡适早年留学美国和抗战时出任驻美大使期间形成的英文档案500余卷,总数超过11万页。台北近史所胡适纪念馆保存有1949年以后胡适的全部档案。北京、台北两所在分别完成电子扫描后,相互交换电子文档,合成统一完整的胡适档案数据库,分别由两所共同向学术界开放。

第二类情况,本所2008年曾花费数百万日元从日本购买了一套有关东京审判的档案微缩胶卷,直接寄至台北近史所,委托他们完成数字化后转交本所。这不仅能满足两所科研人员分别在各自单位电子阅览室多人使用(可不限于单独的微缩胶卷阅览器),同时本所还以该胶卷电子版与台北近史所交换了两套在近代中国非常有影响且从未影印出版过的报纸电子版。根据以上两种不同模式,本所不断尝试与海外多家学术机构交换各自收藏但不重复的电子档案。这不仅可以节省大量资金,而且大大扩充了本所的资料收藏。

2.制作国民党党史馆档案目录数据库并复制国共关系档案 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馆是海外收藏近代中国文献的宝库,其中藏有大量毛泽东、周恩来等中共领袖在前后两次国共合作期间的珍贵历史文献,且大都是原件,仅目录即达22万多条,中共中央档案馆均无复本。自2000年国民党失去执政权后,由于该馆经费无着,读者仍要依靠翻阅卡片来调阅档案。多年前,本所首先出资制作了该馆可供检索的全部档案目录数据库,供国民党党史馆和本所开放检索。在建立初步互信的基础上,我们同党史馆探讨复制该馆馆藏涉及国共关系的档案资料。目前已完成百万页的档案复制工作,其中包括五部档汉口档特种档等多个全宗档案以及部分环龙路档吴稚晖档和国防最高委员会档的档案。这批文献已全部入藏本所,供学界研究使用。中山大学历史系在编辑《孙中山年谱》时,曾派多人到本所摘抄、引用大量国民党党史馆档案,而不必再赴台北查阅。

3.复制严家淦档案 根据台湾相关法律,总统副总统文物档案均需入藏台北国史馆。机缘巧合,我们得知曾任台湾总统严家淦的后人保存有大量严氏档案,经友好协商,由本所出资复制了全部14万页档案。严氏早年毕业于上海圣约翰大学,抗战爆发后任战时生产局采办处处长,负责办理美国租借法案及中英、中加借款,后调任福建省建设厅厅长、财政厅厅长。抗战胜利后赴台湾筹建财政金融制度,先后任台湾银行董事长、省政府财政厅厅长,协助陈诚主持币制改革1963年接替陈诚任行政院院长,后任副总统1975年继蒋介石之后出任总统,三年后卸任,让位于蒋经国。严家淦档案内容丰富,涵盖他从政各时期。全部档案复制后,严氏后人承允本所为大陆唯一拥有和开放严氏档案的学术机构。

4.复制民进党影像资料 台湾民进党成立于1986年。台湾开放党禁后,已两次获得台湾执政权。在其30年的历史发展中,保留下许多影像文献。本所为加强台湾史研究,复制了民进党1994-2008年间各类政治活动的影像资料300余部,约500小时左右,主要包括民进党组织的社会运动和政治运动、民进党公职人员竞选专辑、政见发表会、记者会、辩论会、立法院问政纪实、个人资料专辑、募款纪实、竞选总部成立纪实、总统就职典礼纪实等影像文献。

二 与美国学术机构建立资料互换、复制机制

1.复制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藏顾维钧档案 据本所初步调研,除台湾地区外,海外收藏近代中国档案文献最多的机构,当属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珍本手稿图书馆。其中顾维钧档案是最大的一项个人全宗。顾维钧生前与哥伦比亚大学合作,以其保存的档案、日记为线索,完成口述回忆一万余页,并先后两次将其保存的档案捐赠给哥大。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本所所长刘大年与顾维钧协商,翻译他的口述回忆录,并得到顾氏授权出版13卷本《顾维钧回忆录》。此后本所与顾氏及家属建立长达30余年的友谊。2013年,经顾氏家属协助,本所与哥伦比亚大学达成合作协议,全面复制顾维钧档案。哥大副校长James G.Neal在双方合作协议达成后公开发表的新闻稿中曾盛赞此举:这是哥伦比亚大学图书馆和珍本手稿图书馆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合作项目;世界上其他机构若有意寻求使那些对其有重要意义的史料重返故国,那么这一项目也许可以为日后的类似合作提供先例。

顾维钧捐赠的第一批档案共200余盒,涉及内容从1906年中英关于西藏问题的谈判开始,至1965年关于联合国西南非洲问题文件结束,历经晚清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直至国民党政权退守台湾。此部分档案目录由Larry N.L.Shyu整理,于1964年正式开放。但真正系统利用这一档案的研究成果不多,其中原因固然很多,但以下两点值得重视:一是现有编目不够准确,内容与标题有较大出入,卷宗标题往往不能涵盖卷宗的全部内容;二是哥伦比亚大学远处美国纽约,中国学者使用非常不便。而第二批捐赠的档案近百盒,因尚未整理编目,从未对外开放。本所于2013年派学者初步整理过第二批档案,内容形成大多集中于20世纪30-50年代。除少部分一般外交事务外,主要有两大特色:一是保存有20世纪两大国际组织国际联盟和联合国的文件;二是保存有顾维钧大量的私人信函。其中联合国档案最具特色:从初创到20世纪50年代的历次大会、常会及分会纪录、各国代表提案和发言记录。这些文件详细地记录了联合国初创时期各国政府对不同议题的意见,反映了联合国各项宗旨和原则确立的过程。中国政府出席联合国大会的各种文件亦有完整保存。二战胜利后,顾维钧不仅积极参与了联合国的筹建,还于1949-1956年任台湾驻美大使,顾氏档案中存有大量国民政府外交部(包括国民党退台后外事部门)与他往来电文原件、发电底稿等。其中关于战后美台关系的电文尤其珍贵。内容涉及战后美国军事援助台湾的具体细节,包括武器购买、国防动员以及预备兵役制的实施细节等。这些档案,对于研究朝鲜战争爆发后国际冷战格局的形成、美台关系,甚至新中国外交等都是极为珍贵的材料。目前,本所已完成第一期的复制工作,共扫描完成17万余页档案。并与哥大开始协商第二期合作计划。

2.抄录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复制中共文献 2006年9月,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向学界开放由蒋氏后人暂存于胡佛研究所的蒋介石日记。本所在第一时间派出专业人员前往阅览、抄录蒋氏日记,前后近三年陆续十余人次,抄件全部录入打印后,再赴美重新校补,大体完整抄录了1917-1952年间的蒋介石日记。复制胡佛研究所藏中共文献。胡佛研究所是美国著名智库,其主要研究方向为革命与战争,特别注重收集20世纪中国、苏联及东欧等国的革命文献。早在1948年供职于胡佛研究所档案馆的芮玛丽(Mary Clalaugh Wright,美国著名汉学家,研究中国近现代史,系费正清学生)在上海滩购买到一批胡宗南闪击延安时缴获的各类中共文献,其中包括延安时代的出版物、内部印刷品、中共各级党政部门进行土改等各类调查报告,总量超过3000余卷。这批文献长期保存于胡佛研究所,虽有详细编目,但基本不对外开放。2013年,本所与胡佛研究所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出资对这批文献进行数字扫描,并由本所完成数据库制作,再交由两所对学界开放。目前该项目正在进行中。此外,我们还同美国华盛顿大学共同合作复制该校东亚图书馆藏伍宪子档案。伍宪子是清末保皇党的重要人物,全部档案20余箱,收藏有伍氏与康有为等保皇派的往来信函以及他同各方人士往来通电的密电码等原始档案。

3.复制美国国家档案馆及私人收藏的历史照片 当前,影像史学越来越受到社会和学界的广泛关注,一张令人震撼的历史照片,有时远远胜过千言万语的文字叙述。影像史料不仅是珍贵的历史档案,更为历史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

2010年前后,大陆民间学者章东磐等曾赴美国国家档案馆复制了抗战时期美军摄影记者拍摄的战时照片,特别是中印缅战场的照片2.3万张。此后,由本所资助他们再次赴美国国家档案馆复制朝鲜战争期间美军战地记者拍摄的3万张照片,并获赠他们此前复制的抗战照片。这批照片不仅清晰度高,且每张照片都有完整的文字说明,极具历史研究价值。

2014年,顾维钧外孙钱英英向本所捐赠了400余幅顾维钧保留的个人照片,其中有国民政府主席林森、孔祥熙等签名赠送顾氏的照片。此外,本所还复制有史迪威家族收藏的2000余幅老照片,除反映二战时史迪威与中国战场的照片外,更多的则是20世纪20年代史迪威作为驻华使馆武官,第一次来华拍摄的北洋时代的照片,其中既有反映在北京胡同里的家庭生活照,也有他出席北京、天津各类外交活动和反映当时社会风土人情的照片。这批照片大多未曾公开展现过。

三 与欧洲学术机构合作复制档案

1.复制英国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藏赫德档案 赫德,控制近代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近半个世纪。他出生于英国北爱尔兰首府贝尔法斯特,毕业于该市女王大学。赫德从中国返回故乡后,将其个人全部档案包括日记等捐给母校女王大学。赫德档案不仅对了解近代中国海关、邮政系统的建立和运行至关重要,同时对于了解英国与清政府在镇压太平天国、义和团运动方面,都有非常重要的史料价值。本所正在与女王大学合作复制、整理、编目这批档案。

2.复制比利时修道院藏陆征祥档案 陆征祥是中华民国第一任外交总长,后任国务总理。1918年,陆征祥作为中国首席代表率团出席巴黎和会。由于列强的不公,中国代表团拒绝签署巴黎和约。会后,政治失意的陆征祥脱离政界,赴比利时某修道院出家当神父。但他此后仍与中国许多政要如蔡元培、汪精卫等保持联系,形成一批重要档案。本所在国际友人的协助下,已将这批档案20 000余页全部复制完成,现正在编目中。

3.复制俄罗斯各级档案馆中共与共产国际、苏共关系档案 2013年本所所长、中国史学会秘书长王建朗一行赴俄罗斯访问,拜会了俄罗斯史学会会长(由俄罗斯国家杜马主席担任),商讨两国史学会共同纪念第二次世界大战暨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七十周年活动。出席会谈的还有俄罗斯国家档案局长、各相关学术机构首长。双方还就两国共同合作复制前苏联各级档案、学术机构收藏的有关中共与共产国际、苏共关系档案达成共识。目前,该项目正在有序进行。

四 民国政要日记专项收藏

近代文学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中国文化;民族文学;结构转型;文学重塑

在总体人类的文明发展史上,可和华夏民族如此绚丽多彩而又绵绵延续的悠久灿烂文化相媲美者,的确寥寥无几。在闭关自锁的地理区域及文化圈子里产生、演进且自成体系的古老中环文明,曾拥有辉煌灿烂的从前,造就了举世为之震撼的灿烂文化和民族文学。然而我国在经历了残酷的鸦片反击战争以后,西方资产阶级变革之后的滚滚洪流以粗暴的方式撞开中国几千年封闭的国门,从此中国完全自主发展的外界条件已随江河东流去,盛衰交错的内部更迭韵律亦随之被重整复立。在民族危亡存在、民族文化渐衰、经典文学困惑同时发生的严峻形势下,华夏子孙以坚韧不拔的毅力,寻觅着国家强盛和民族振兴、文学重塑的康庄之路。

一、在严重困境中得以诞生和演进的我国近代民族文学

整体危机状况成就了近代时期我们国家民族文学进步的总体历史现状。其重点展示在如此三项内容上:民族延续窘境、封建体制的延续困境及以儒家思想为基本内涵的古老文化困境。西方殖民主义者的洋枪洋炮炸开了中国陈旧闭锁的门庭,震惊了腐朽帝国的甜梦,将此亘古以来一直闭关自守的没落帝国推向了充满带有血腥味残酷竞争的近代人类发展局势。连续频繁的军事侵略和经济巧取豪夺,陆续不断的丧权辱国条约的签字画押,民族危亡耀然眼前,民族内部矛盾顿时转变成了近代时期我国社会发展中的基本型矛盾。救国救民成为时代中声嘶力竭的强烈呼唤,同时亦为当时整个中华民族每一位公民不得不坚强的承担起的历史使命。此种旷世空前的历史命运危机由内心里变革了全民族的求生观念,危机思维及忧患意识,而且波及到了整个中国。后继的文化节充满血腥的华夏仁人志士无不将救国救民当做自己的神圣使命。在此基础上,伴随着西方殖民主义者疯狂入侵的深入,快速的深化了封建专制制度的衰竭、没落与。封建帝国的顽固统治遭到了很多自始以来没碰到过,依照沿袭立法、治乱模式无法处治的严重的社会综合性问题。

二、我国近代民族文学的发展演进历程

只走过了八十年奋斗历程的我们国家近代民族文学,好比一组融入多代人共舞的,各自展示不同社会阶层、相异流派思维情怀及审美情趣的众人大合唱模式,在合唱过程中的零乱及不默契是可想而知的,然而在此番杂乱及不默契中,自救和求存、抵御西方殖民主义及封建专制主义的呐喊声是震天动地。正因如此,近展起来的中国民族文学及近代走过的我国社会演进历史铸就了先天性的内部密切关联性,和近代的中国文化发展进程、文化思维革新密切关联。

在我国近代所发生的鸦片战争以及实施洋务运动的历史阶段:近代民族文学的启蒙和产生和传统型民文学的衰退期。此历史阶段国家救亡和民族复兴的进步思潮是依从着乞天求救――避险自保――中式西移的逻辑思维来实施的。历史跨入后续的十九世纪之后,封建王朝统治体制已由清朝初期的鼎盛格局趋于没落,往日的大清帝国意识惶惶不可终日、摇摇欲坠。政治昏庸,经济溃败,军备虚弱,农民运动东伏西起,新老病症,体悟完肤、多病攻心,病入膏肓。

三、中国民族文学近代变革的审美情怀及转折期特点

自救和求存的主韵调激荡着近代民族文学演进的历程。国家强盛、民族振兴的时代强音,以无穷的智慧和力量,由整体上关联并增进了当代文人墨客、志士仁人的情感生成及审美提升。这些人的内心体验、情怀感知、无限遐想、智慧创造均不能脱离政治体制、思维模式、文化基础所提供的雄厚基础。当代文学家及文学体系,因为政治自觉、艺术品质、审美造诣的差异性,各自展示出了其奇特的个性修养及流派风范。然而当我们越过对现实作家、流派体系的审视,而侧重于全局性的、历史脉络的贴近,即能够感知到,近代文学的主导风格与审美风貌,走过了悲痛忧愤,渐趋于昂扬躁厉,终至于明朗乐观的发展轨迹。鸦片战争与洋务运动时期,东方帝国、天朝盛世的釉彩在人们的惋惜声中一块块地剥落,封建政体千疮百孔,祖宗成法屡试不灵,内忧外患纷扰不已。发生在中国大地上的“亘古未有之变”,牵动着一代诗人的情怀。由历史盛衰对比所带来的沧桑之感,由民族耻辱所激起的忧愤之怀,由补天无术所产生的焦灼之情,给他们的作品带来悲愤与怅惘交错、慷慨与凄婉杂陈的色调。

四、结语

确实如此,在经历了近代民族文学发展过程中各类复杂矛盾交织、艰难痛苦的选择历程之后,接踵而至的现代文学革命显示了中国文学向更高层次飞跃的自我调节、自我扬弃的能力,一个真正现代化的文学形态终于在“五四”文学革命之后迅速确立了。而我们必须注意到的是,近代文学的历史经验和历史教训,正是促使现代文学革命者获得“最后之觉悟”、从而迅速走向成功的历史前提。

参考文献:

[1]走向世界:中国文学的焦虑[J]. 吴俊. 文艺争鸣. 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