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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行政论文范文

国土行政论文

国土行政论文范文第1篇

1、存在问题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对于一般土地违法案件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面对地方政府或者某些单位违法,基层国土部门就显得既无奈又尴尬。个别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需要因不懂法或知法犯法,一切要为项目让步,而国土资源部门既要保护耕地红线又要保证当地经济项目落地,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就处在了尴尬的地位。因为国土资源部门实行双重管理,人事任免归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人员经费工资都归地方政府支出,这种管理体制造成了国土资源部门离不开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地对国土资源管理影响很大,导致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受到重重阻力,最终政府和某些单位违法占地案件有始无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时限依法查处。一宗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经过立案、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踏勘、送达停建通知书、处罚告知、听证通知、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等程序,复杂的程序、漫长的周期直接导致违法案件查处不可能及时到位。如遇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国土资源部门还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收到国土资源部门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已经是三个月以后的事情了,违法事实已成。人民法院是否强制执行一般要考虑个因素:一是的后果,二是的难度,三是的费用,四是的社会效应。特别是物权法颁布后,的难度更大了。申请强制执行的国土资源案件,基本上都没有实施,但由于各种原因处罚决定也难以执行,基本上都是收取罚款草草了事。

2、对策

必须加强国土资源执法队伍建设在国土资源执法中,引入公安执法机制。一是要把懂业务、能秉公执法的人员充实到执法监察队伍中去,充实到基层国土所,把执法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由于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所以只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人民法院不及时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或是执行不够彻底,就会使个别群众认为国土资源部门执法无力,对违法占地没有办法,个别人抱着侥幸心理不惜铤而走险,甚至出现公然抗法辱骂、殴打、威胁执法人员的行为。鉴于此,建议国土资源部门加大与法院、公安部门的协调力度,加快对已下达行政裁定和执行公告的土地违法案件的执行进度。加大违法占地查处力度,对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从快、从严、从重查处,对违法占地的大案、要案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上级政府部门报告,选择几件典型案件公开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水平,努力实现土地市场秩序良好的转变。

作者:马伟 单位:河北省藁城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行政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中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问题;研究;不足

中图分类号: D03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7)06-100-2

引言

国外研究学者指出,从特定社会历史文化环境中总结出来的行政管理成果,若不经过本土化处理在其他社会文化环境中解决行政问题适用性较差,也就是说,在全新的环境体系下应当总结归纳属于其自身特点的行政学理论和规律,但是对于我国而言,有关公共行政学研究以西方行政学理论和公共问题为主,这样一来导致研究内容同我国公共实际情况出现偏差,同时对我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实践指导意义不大。基于这种情况,我国在今后公共行政学研究过程中,必须进行研究对象的调整,将重点向国内转移,形成以中国为中心的行政学理论研究,以为今后本土化行政问题的解决对策的制定提供参考资料。

1 公共行政学本土化概述

社会学科在新的环境下出现并应用必须进行本土化过程,这既是这一学科的特殊性要求,同时也是新社会文化环境发展的趋势。对于我国而言,本土化最初在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学科研究中,尤其是社会学和心理学本土化研究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果,基于此,对公共行政学进行本土化研究也是该学科未来的发展方向。

1.1 公共行政学本土化内涵

现阶段,本土化不只是一个地理概念,同时也是一个政治、历史、文化、经济等多方面概念。新事物本土化发展必须同社会环境、应用对象等相适应,同样中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也需要一中国历史文化资源为依托,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公共行政学理论的本土化处理来形成独具特色的中国公共行政学理论体系。在这四部分内容中,尤以“本土化的过程”不确定性较高,因此也是今后我国关于公共行政学本土化研究的重点和核心。从以上分析可以总结出中国公共行政学研究本土化内涵:以我国历史文化背景为依托,汲取西方发达国家有关公共行政学理论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构建以中国特色为主的公共行政学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创建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公共行政学科,为今后公共行政实践操作提供正确的指导。

1.2 公共行政学本土化内容

从公共行政学本土化内涵方面分析,公共行政学本土化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理论和概念、研究方式及工具、研究对象。站在研究对象角度分析,公共行政学的根本是本土化问题的解决,这就要求研究学者在进行国际公共行政问题研究的过程中应当逐渐将重点向国内公共行政问题转变,但是并不是指公共行政学研究对象就是本土公共问题,选择的标准必须符合相关的要求。

2 探寻我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不足表现及原因

无论是从学科理论体系构建还是从实践指导应用方面,我国关于公共行政学都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学科建设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通过对公共行政学科分析研究发现,我国公共行政学关于独具中国特色的理论研究、概念尚未形成,在对公共行政实践进行指导过程中经常出现偏差,指导作用不大,培养人才同社会需求不符,这些问题的存在都证明了一个问题:我国还没有构建属于自己的公共行政学科,本土化问题还比较严峻。

2.1 本土公共行政学缺乏原创理论

基础理论是学术研究的核心,一旦核心缺失,那么问题的研究也就会停滞不前,同样对于公共行政学而言,构建一套属于自己的概念、理论是十分重要的,它是本土公共行政学后续研究的基石,是一切关于学科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是我国关于公共行政学研究都是以西方发达国家行政理论为基础的,如古德诺为代表的传统公共行政学、弗雷德里克新公共行政学、奥斯本新公共管理理论等。另外,学科的本土化可以从理论内容和语言表达来探寻,通过对现阶段我国公共行政学概念、理论、实践指导等分析可以发现,主要案例、理论表达等都是以西方发达国家行政学内容为基础的,从我国政府部门实践指导范例中很难发现属于中国特色的影子。

2.2 理论研究对本土化实践指导意义不大

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政府关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定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加上政治、行政体制改革等的不断深化,政府职能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另外受到复杂环境的影响,由突发性公共危机引发的公共问题时有发生,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主体在社会发展中承担的责任越来越重,亟需公共行政基础理论体系指导实践,但是现实情况是我国公共行政本土化不足,在实践应用中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3 当代中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路径选择

与其他社会科学相比,我国关于公共行政学本土化问题研究比较早,但是关于公共行政学本土化问题的反思和创新方面的表现差强人意。纵观我国公共行政学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都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尤其是本土化问题随着社会发展日趋严重,在这种背景下,如何进行公共行政学本土化成为了当前学科研究的重点。

3.1 建立本土公共行政学理论体系

时至今日,我国传统形成思想对目前公共行政实践也存在着一定的指导意义,同时对现代人逻辑思维发展也存在一定的影。因此要想从根本上了解和掌握我国公共行政文化内涵,必须从传统行政思想理论着手。有学者指出,我国历史文化资源丰富,从传统资源中挖掘积极行政学内容对构建属于中国特色的公共行政学理论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对政府部门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但是应注意的是,改革并不意味着否决之前的所有,而是以当下实际情况为基础,通过对行政文化和环境的认识和分析来进行创新,有关这一点可以从我国部分高校行政教学实践中发现,这一举措的实施将会为形成我国公共行政学原创理论提供基础。

3.2 以本土公共行政实践问题为基础开展理论研究

理论体系的构建是以实践为服务对象的,同样对于公共行政理论研究也是以实践问题解决为目的的,一旦理论无法应用实践问题,那么理论体系构建也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在进行中国行政学本土化问题研究过程中,就需要从实践中积累。首先,中国公共行政学应当建立属于中国特色的价值导向。我国国情同英国、美国有着本质的不同,对于这一点在公共行政学理论体系构建过程中应当提高认识。其次,以中国实践经验为指导。中国公共行政学研究前提是了解和掌握我国的实际情况,知晓我国公共行政学的本质,因此在探寻中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的过程中,应当对历史资料和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从而清晰我国公共行政过程,保证整个学科研究的系统性和全面性,提升公共行政学的应用范畴。另外在研究过程中还应当重视国际化问题和本土化问题。我国关于公共行政学研究一直以“国际学术前沿”自居,但是过程中应当正视这样一个问题“历史文化环境的不同其所面临的问题也是存在差异的”,因此要想保障我国公共行政学的前瞻性前提是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了本土化问题。

3.3 加强行政学研究方法训练

中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研究过程中研究方法的确定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关于学科研究方法同理论体系构建,学科研究深度和广度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公共行政学研究方法研究过程中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哲学层面和技术层面,同时在研究过程中还应当对具体研究流程、相关标准等进行确定,并检验研究方法在实践应用中的效果体现。这就要求在今后关于中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研究过程中,首先国家社科基金等应当加大对该项研究的资金投入,其次还需要我国权威公共行政学期刊等提供平台支持,以为公共行政学研究方法的规范性提供引导作用。

4 结论

综上所述,近年来,有关我国行政学本土化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多,研究内容也在不断加深,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研究还不成熟,在行政公共实践问题指导过程中应用价值还不高,还不具鲜明的中国特色,因此在今后的研究工作中还需加大力度。

参 考 文 献

国土行政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公共行政;行政发展;本土化;科学发展观;方法论

〔中图分类号〕A8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999(2010)02-0075-05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行政发展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政府行政效能显著提升,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特别是在当前全球社会风险蔓延和加剧、国内社会深层次矛盾凸显、发展环境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等情况下,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面临严峻考验,这同时也对我国行政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探索新时期行政发展的有效途径,实现公共行政本土化,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一、公共行政本土化问题的提出:基于社会发展与行政发展的分析

行政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行政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新的社会发展阶段,社会发展又对行政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者具有历史的统一性。可以说,人类文明史的整个时期的社会发展都是在行政发展的推动下展开的。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步入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社会发展在多层面展开,同时,社会发展也面临诸多问题。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体制框架下,政府仍然居于中心地位,政府对于社会发展仍具有根本性意义。在全球化时代,各国之间最重要的政治分野,不在于它们政府的形式,而在于它们政府的有效程度。我国社会发展对行政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强行政发展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目前,学界对行政发展的内涵有不同的认识。本文认为,所谓行政发展就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下,通过以官僚制为核心的政府行政体系在管理、政治和伦理上的完善和实现三者的逻辑统一,来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和谐的发展过程。社会发展就是一个不断调整各种关系、化解各种矛盾与冲突,走向和谐的历史过程和现实形态。行政发展的根本目标是要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和谐。行政发展就是要围绕这个根本目标,对以官僚制为核心的行政体系进行改革与调整,克服自身的问题、破解发展的困境,寻找新的政府治理理论与方法,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过程。概括来讲,行政发展主要在实践与理论两个层面体现:在实践上,行政发展表现为现实的行政管理体系的完善和优化过程。通过调整与改革使行政管理体制更加规范合理、行政职能定位更加清晰准确、行政管理方法更加科学适用等等。在理论上,行政发展表现为公共行政理论体系的完善,与本国的行政管理实践结合更加紧密,具有对行政管理现实更强的解释力和改造力。二者具有辩证统一性,即行政发展实践推动行政管理理论的发展与完善,行政管理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对行政发展实践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既然行政发展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的,那么行政发展必然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时代特征。因此,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行政本土化理论体系既是我国行政发展的重要内容又对我国行政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由于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我国公共行政学科是在改革开放后才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公共行政理论体系和方法主要还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发展基础薄弱,虽然对我国行政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本土化公共行政理论的形成。当前,公共行政理论同我国行政发展实际仍具有相当大的差距,这是在我国公共行政理论对行政发展指导作用薄弱的重要原因,也是当前我国公共行政学术界所面临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另一方面,行政活动并不是现代社会所特有的,可以说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了国家也就有了行政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史也积累了相当丰富的治国经验,但是中国古代社会同现代社会有着不同的社会条件和历史特征,必须对中国传统的国家治理经验进行现代性的总结,形成科学的理论,才能对行政管理现实起到具体的指导意义。因此,基于中国现实的行政发展要求,本文主要是从西方公共行政理论与中国行政发展实际结合的角度来界定本土化的。

本土化研究是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在社会科学领域,本土化是一种以本国社会实际、以他国理论为研究的出发点和依据的价值取向,是一种如何将他国理论中的合理成分与本国社会实际相结合而创立自己学术体系的理论创新过程。〔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堪称世界奇迹。对于中国的发展,现有的西方社会科学理论还无法做出科学全面的解释,甚至一些西方的研究基于特定的目的,对中国发展做出了不科学甚至歪曲的解释。探索中国发展规律,总结中国发展的经验,已经成为当代国际学术界的热点问题。中国发展经验的科学总结必然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这就需要我国学界从本土化的视角来对中国发展的各个层面做出科学系统的解释,将这些宝贵的经验理论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本土化研究对于社会科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我国同世界各国同样面临诸多发展矛盾和困境,这些问题也是目前西方社会科学理论和方法无法彻底说明和解决的,这更需要我们通过社会科学本土化的理论创新过程给予科学的理论指导。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为提升我国社会科学研究水平提供了良好契机。在目前我国社会科学研究整体水平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现实情况下,基于中国发展现实的社会科学本土化研究正是提升我国社会科学研究水平的重要途径。

作为社会科学的重要研究领域,公共行政需要通过本土化来实现公共行政的理论创新,从而服务于中国的行政发展和社会发展。一般来讲,公共行政本土化就是要使西方公共行政理论的科学合理成分与中国行政发展实际相结合,增进公共行政理论对中国行政发展的认识能力和对它的指导作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行政理论和方法体系。公共行政本土化具有很强的价值取向,其目的在于立足我国行政发展实践,在对西方公共行政理论扬弃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行政发展实际的公共行政理论和方法体系,推动中国行政发展。公共行政本土化就是理论构建和系统化的创新过程,需要方法论作为指导,没有科学的方法论作为工具和基础,公共行政本土化是难以实现的,当前我国公共行政本土研究的重要缺陷就是缺乏科学的方法论指导。

二、科学发展观的方法论意蕴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2〕这一论述高度概况和评价了科学发展观的方法论意义,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实践特性。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指导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观点和普遍方法。只有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才能帮助人们正确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科学发展观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品质,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科学发展观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就在于,她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掌握了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精髓,同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紧密结合,注意吸收人类社会现代文明进步的新成果,站在历史和时代的高度,用新的思维方式和思想理论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理论,反映了当代世界最新的发展理念和方法。可以说,科学发展观是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科学发展观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不仅是我党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思想的理论凝练,其更重要价值还体现在其方法论意义上:一方面,是科学发展观本身所具有的方法论意蕴,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遵循了马克思主义的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思想方法,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集中体现,科学发展观为我们提供的方法论指导,主要是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社会历史观和价值观的统一为基础,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求真务实;〔3〕另一方面,是科学发展观在操作层面对于新时期我国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和建设具体的指导意义。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她明确了发展的本质、发展的目的、发展规律等根本问题,是关于发展的完整的方法论体系,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都具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

三、科学发展观对公共行政本土化的方法论意义

(一)科学发展观与公共行政本土化的辩证关系

方法论是在特定理念指引下的具有内在逻辑统一性的理论体系,它指导着人们如何认识事物和获取知识,它不是具体的方法,而是制定和使用具体方法的元方法。科学发展观就是指导我们认识中国现实和推动中国发展的科学方法论。我国公共行政研究对于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最根本的是要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科学态度、创造精神和科学方法,着眼于我国社会转型期新的发展实践和发展要求,在全面正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体系的前提下,探讨其对于我国行政发展的方法论意义。西方公共行政发展的理论与实践表明,公共行政理论创新和方法论是处于互动关系状态的,从制度主义、行为主义到新制度主义,这些都是在方法论意义上提出的,从而指导了西方公共行政的发展与进步。因此,只有不断创新公共行政的方法论才能实现公共行政理论的创新,从而指导行政发展实践。公共行政本土化是行政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行政本土化就是公共行政理论的创新过程,需要科学的方法论作为指导,科学发展观是立足于中国社会实际的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体系,具有科学性和鲜明的中国特色,科学发展观是我国当代行政发展观的思想基础,对公共行政本土化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同时,公共行政本土化也是公共行政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实际行动,公共行政本土化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公共行政本土化

1.科学发展观明确了公共行政本土化的立足点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4〕可见,科学发展观的确立是建立在党和政府对我国国情清醒认识的基础之上的,她客观地描述了中国社会现实形态、发展状态、发展困境和新的发展要求,深刻地反映了辩证唯物主义关于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基本原理。这是我们进行理论研究的一个基本指导思想和出发点。同样,公共行政本土化作为一个以中国行政发展为指向的理论创新过程,也必须按照这一方法论要求进行。公共行政本土化的基本立足点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特别是当前的社会发展和行政发展实际。公共行政本土化的现实基础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我国的社会发展实际。公共行政的价值体现在其为社会发展的贡献上,行政发展必须立足于本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来进行。公共行政如果不立足于本国国情和发展要求,则无法实现真正意义的本土化。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必须明确当前我国公共行政在整个社会发展中的位置和存在的基本问题。其二,我国公共行政发展的实际。公共行政本土化是一个历史过程,是长期理论创新的过程。必须建立在对我国行政发展现状的反思的基础上,如果没有对我国行政发展现状的清醒认识,找不到行政发展自身存在的问题,本土化无疑会如盲人摸象一样,失去了针对性,为本土化而本土化,只能是“表面化、片面化的本土化”。因此,我们必须对我国行政发展的现实和理论进行全面的反思与评估。

2.科学发展观指明了公共行政本土化的基本目标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当前,我国最重要的问题仍然是发展问题。因此,公共行政本土化必须围绕发展这一基本目标展开,满足社会发展对于行政发展的要求。公共行政本土化实质就是要通过对西方公共行政理论和方法进行创新,来指导中国的行政发展实践。中国公共行政的特色就在于其“发展”特色。因此,公共行政本土化并非要建构一个宏大的公共行政学科体系,更重要的是要围绕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问题来建构,也就是说公共行政本土化要有问题意识,关注当前行政发展和社会发展中的核心问题、症结问题,这样才能体现中国公共行政的“发展”特色。 3.科学发展观确立了公共行政本土化的价值取向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价值观,“以人为本”体现了发展的基本价值诉求,是马克思主义人本思想与新世纪新阶段中国发展实际相结合的理论产物,实现了从发展的真理性要求到发展的目的性自觉,体现了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价值观作为一种社会意识,集中反映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诉求,代表了人们对生活现实的总体认识、基本理念和思想追求。科学的价值观是指导人类行为的内在持久动力,同时保证了行为的正确方向。只有确立“以人为本”的科学价值取向,公共行政理论研究才能适应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需要,公共行政的本土化理论创新才具有正确方向性和实践意义。“人的发展”是公共行政的终极价值,行政发展又是公共行政本土化研究的直接目标。行政价值追问的是行政发展的预设性、应然性目的, 即行政发展为什么的问题。〔5〕所以,公共行政本土化必须最终指向人的发展,以人为起点同时也为终点。在公共行政本土化的理论创新过程中,要紧紧围绕“人”来做文章。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西方的一些价值观也对我国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甚至有些人倡导中国要采取西方的某些价值观。西方公共行政理论必然贯彻西方的基本价值观,我们必须对此有清醒认识。行政发展是政治发展的组成部分,公共行政本土化作为一个理论创新过程必须具有科学的价值诉求,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这是公共行政本土化服务于中国发展实际的基本保证。

4.科学发展观廓清了公共行政本土化的基本内容

科学发展观全面论述了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所要处理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这些问题的处理都与政府行政管理有着直接和间接的联系。特别是在当前全球性发展困境的大背景下,政府的作用尤显重要。公共行政本土化就是要围绕这些问题展开,在理论上阐明这些问题的原因和解决的方法。因此,必须对西方公共行政有关理论和方法进行创新和本土化改造,以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从而确立中国特色的公共行政理论和方法。本文认为,当前我国公共行政本土化的理论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大方面:第一,政府与市场、社会关系的新模式。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发展的根本问题。从根本上来讲,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问题是一个限度问题,即政府管制多一些还是市场和社会自发条件和自我管理多一些的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也是要处理好这个关系。但是,中国社会发展状况同西方社会有着重要差异,西方公共行政理论关于政府与市场、社会的理论不能够解决中国的问题。需要探索一个立足中国国情的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模式。我们可以按照和谐社会的基本思想,来探索政府在当前社会发展中的角色以及在未来社会发展中的角色定位。第二,党政关系的科学构建。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改革和建设的领导核心,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党政关系作为中国基本的政治关系也是公共行政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经过20年的努力,虽然还没有达到党政分开的理想目标,但毕竟取得了一些重要的进展,打破了“党的绝对一元化领导”模式。〔6〕公共行政应该着重从行政管理体制和领导体制上研究我国的党政关系问题。第三,中国服务型政府模式的确立。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我国当前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明确指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一段时间以来,理论界也对此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但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就是我国的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现状与理想状态还有很大差距。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许多服务型政府理论是西方式的而不是本土式的,缺乏对我国行政管理现实的实证分析。第四,公共政策科学化。现代社会结构复杂,公共政策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对于社会发展具有根本意义。科学有效的公共政策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目前的公共政策水平还有待提高。需要在决策体制、决策方法、政策执行过程、政策评估等方面做创新性研究。第五,转型期风险社会治理。社会转型期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社会风险加剧,突发性事件增多,政府危机管理任务加重。然而,我国转型期的社会风险具有双重性特征,一方面,全球化使得西方社会风险蔓延,形成全球社会风险,中国必然要应对这种社会风险;另一方面,我国转型期社会结构的调整导致的社会风险。这两类社会风险具有不同的发生机制和表现形式,需要不同的治理方式来治理。因此,探索中国社会风险的治理模式和方法是当前公共行政本土化研究的重要内容。总之,这些问题的解决单纯依靠西方的公共行政理论是难以实现的,在现阶段,公共行政本土化必须要围绕这些问题进行理论创新,同时处理好这些问题之间的关系。

5.科学发展观奠定了公共行政本土化的科学精神

科学发展观之所以能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其根本原因在于她的科学性。科学的核心和精髓就是实事求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实践是认识和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公共行政本土化作为理论的创新过程,必须要有科学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首先,必须从西方的语境对西方公共行政理论进行科学系统反思,这就是客观的科学态度,这样,才能正确认识西方公共行政理论,这是本土化的根本前提。如果只是对西方公共行政理论片面了解,公共行政本土化是无从谈起的。其次,必须对当前中国的实际进行科学深入的考察,前文已述及,此不多论。

总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行政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公共行政本土化是当前我国公共行政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基本方法论指导,树立问题意识、本土意识、科学意识,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公共行政理论。

〔参考文献〕

〔1〕钱冰.中国公共管理的本土化问题〔J〕.教学与研究,2007,(3):42.

〔2〕〔4〕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4,13.

〔3〕韩喜平.从“ 四个维度” 理解科学发展观〔J〕.法制与社会法制,2007,(6):12.

国土行政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文章从分析学界关于行政法的本土化的界定入手,进而提出了自己关于行政法的理解,确定了文章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本土化是带有法律移植性质的本土化。从而进一步从转变价值观念出发,提出了我国行政法转变的四种价值,最后,提出几点具体的法律体制的本土化要求。

关键词:中国行政法 本土化 价值观本土化 制度本土化

一、行政法本土化的界定

1.行政法的本土资源化——法律继承的本土化

所谓本土资源化,其理论基点就是根据基尔兹的关于“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的论断,说明中国法治只能是中国地方性的,因此,现代的作为一种制度的法治不可能靠变法或法律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 。

2.行政法的移植本土化

行政法移植下的本土化,是在行政法律移植的前提下,对移植入本土化的行政法律在重新释义下内化为自身意义系统的过程,这种内化的依据显然是本土行政法律文化自身的思维、属于、表达方式、社会心理、价值观和惯有知识。文章认为这种说法更符合行政法本土化的内涵。

二、影响行政法本土化的因素

1.影响行政法本土化的经济因素

我们必须清楚,国外的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市场化的程度不同于我们,国外的先进制度到了我国总会因为经济落后收到的效果也不一样。

2.影响行政法本土化的政治因素

立法机关、政府或司法机关在移植和本土化的时候必定会出于自身国家的国家安全和国内具体国情作出移植与本土化的选择,行政法的本土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内政府为维护其稳定进行选择的结果。

3.影响行政法本土化的文化因素

文化具有差异性。不同的文化必定会孕育出不同的行政法律制度。在行政法本土化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文化兼容性问题。

三、行政法本土化过程中的问题

1.全盘西化的担心

在对西方西政法进行移植本土化的过程中,一部分人出现“全盘化的担心”,担心会因为移植本土化西方的行政法思想和制度导致民族精神的失却 。

2.缺乏本土化的具体机构

法律移植后的本土化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因此,我们要建立专门的本土化机构,行政法作为我国三大法律部门之一当然亦是如此。在行政法移植和本土化的过程中可以设立以下具体部门:第一,法律储存部;第二,出国考察部;第三,对外翻译部;第四,法制宣传部。

3.强行行政根深蒂固

行政权的功能已经从统治演进到管理,有管理进化到引导、扶助、服务,行政权的内涵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强制性的权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更是不能固守传统的强制行政,应当吸收国外关于非强制行政行为的作法,使其具体化为适合我国的非强制行政行为的规定。

四、行政价值观念的本土化

要使行政法顺利实现本土化,首要的就是价值观念的本土化,先进的价值观念有利于从总体上提高行政立法、执法、司法的水平。对于行政法价值观念本土化主要包括一下四点:

1.公共管理价值与公共服务价值

我国现行体制之下, 由于行政机关对可支配资源的垄断性占有,行政运行模式就体现了一种公共管理价值。而现代西方开始以政府为中心的公共管理价值取向向以满足人们需求为中心的公共服务价值取向转变。人权入宪以后,我国行政立法、执法、司法救济过程应当学习这种理念。

2.程式至上价值与效率至上价值

我国要实施依法行政在强调程序重要性的同时,不能过于程式化也不能忽视效率的价值,要确立行的价值目标,确立新型的行政组织法律,确保个部门的衔接,加强各部门公务员的技术培训,使得行政活动过程具有较高的效率,使政府行政价值能够以市场为基本观念。

3.公共权力维护价值与个人权利保护价值

我国传统的行政法理论认为,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无条件地选择公共利益,在具体的行政过程中,公共权力也往往被置于个人权利之上,体现出以公共权力建构行政法体系的特点。在现代西方,人们已经相信或者乐于相信有关公共生活的一个事实即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个体受且仅受事先公布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支配,而公共权力也必须受到事先制定和公布的法律规则的约束。

4.权威主义价值与调控主义价值

我国传统行政法理论在论述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时,就倾向于认为政府与公民之间是自上而下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不存在所谓的平等关系。为了使行政目的的实现达到更好的效果,我国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从过去的纵向的一味强调政府命令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向以公民国家处于平等地位的调控管理模式。

五、具体行政的本土化

(一)行政程序本土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行政法学理论吸收了国外行政法中的关于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正当程序、听证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二)完善救济手段的本土化

1.扩大赔偿范围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本身存在赔偿范围规定的过于窄的问题,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赔偿的标准太低,实行抚慰性赔偿标准,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程序存在不足赔偿的前置程序往往成为拖延和拒绝的借口等诸多问题。

2.扩大复议和诉讼的范围

在美国等国,逐渐取消了关于行政复议终局的规定,还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行为的诉讼渠道。因此,我国在将来修改行政诉讼法时,也应当借鉴国外的关于取消复议终局的规定,建立诉讼终局的规定。

(三)行政法院系统的本土化

首先,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行政法院系统。如果我国能够有专门的行政法院系统,并建立准入制度的话,对于行政案件的纠纷解决将是更为有利的保障。其次,我国的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我国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法制得以实现的基础法律体系。所以,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关于行政法院系统的制度,提升行政法的社会地位,建立我国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这样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案件审理的专业性。

参考文献:

[1]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50-151.

[2]葛洪义.法与实践理性[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6-97.

[3]程洁.精英:法治下的开放政府[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国土行政论文范文第5篇

总体而言,目前学界有关行政学本土化路径的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既有相对具象性的,也有一般性的。我们首先从学界提出的行政学本土化路径出发,对各种视角中可能存在的具象性问题及风险进行探讨。首先,从问题研究视角来看,它存在着将经验总结、问题化解等同于理论构建,及以经验来引导理论的风险。一是将经验总结与问题化解等同于理论构建的风险。就目前而言,国内行政学界所论及的“问题研究”主要特指的是对“行政现实问题”的研究,它强调的是研究者要将重心置于各种行政现实问题和实践困境之上(而非放在行政学理论问题上),注重从实践中总结出经验、从个别中总结出一般、从事实中归纳出价值、从特殊的现实、情境中总结出特殊的理论。这样的研究路径与逻辑理路很容易使研究者把研究重心放在行政问题本身的解决上,就问题而谈问题,而忽略通过行政问题来推动行政学理论构建的初衷。引致这种风险的可能原因主要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对行政实践与行政理论之间的差异的模糊化所导致的认知错误。在现实中,人们很容易将对问题的现象性描述和归纳等同于行政理论构建本身,而未能看到真正的行政理论应该是从杂多的现象中所总结出来的一般性,它不应该仅仅是对行政现象的具象描述,而应该是具有高度的理论抽象性的;其二是由“是”与“应当”之间的差异性及“事实问题”与“价值问题”之间的差异所引致的认知偏差。就行政学理论而言,本土化的行政学理论不仅要反映具体的“是”,还要反映“应当”,不仅要关注“事实”,而且要关注“价值”。而问题逻辑(尤其是目前学界所理解的那种以现实的行政经验中所存在的问题为研究对象的问题逻辑)所关注的则更多的是“是”的问题,而这种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是否能够推导出“应当”,是值得怀疑的。当学者们把目光集中于现象这一“是”时,就有可能把“是”等同于“应当”,或忽略“应当”在行政学理论体系中的重要性。二是以经验来引导理论的风险。毋庸置疑,就理论研究而言,本土化的行政学理论不仅要是反映性的,更要是引导性的,它不仅要描述现实,更要批判、反思、指导现实,使现实不断趋于完善。而问题逻辑则更多地强调的是行政现实对行政理论的先导性,它可能使行政学研究者陷入现实中出现什么问题,就从中总结出什么对策的被动局面,使行政学理论本应具备的对行政现实的引导功能被弱化、被抑制。其次,从中层理论构建视角来看,尽管其对推进行政学本土化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但它也存在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与风险。

一是国际公共行政理论交流中对话层次不对等的风险。事实上,公共行政学本土化不仅承载着为我国行政实践中的问题寻求出路的使命,也承载着确立中国公共行政学的学科主体性、使中国公共行政学平等地参与国际公共行政学对话的重任。而这样的国际性对话要获得平等性,首先要求的是对话的理论层次的对等性———如果将行政学的理论层次按其抽象程度分为中层理论和元理论(或基础理论)的话,那么,一种平等的、可持续的中西方行政学理论对话模式,从形式上看应是以中国的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来回应西方的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以中国的行政学中层理论来回应西方的行政学中层理论。只有这样的同一层次的对话,才能使中西方的公共行政学交流不至于因范畴、视域的不同而自说自话,才能使中国的公共行政学在与西方的不断交流中获取更多的国际影响力。这就意味着,如果仅仅将中国行政学理论的发展定位于中观理论层次,就必然导致中西方交流和对话的不对等———这一方面是由于:本土化的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的缺乏,必然使得元理论和基础理论层面上的中西方行政学理论交流成为西方的独白;另一方面则是由于:行政学中层理论一般都是高度依赖于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以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为前提的,这就意味着,一旦缺乏中国式的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的支撑,本土化的行政学中层理论就可能成为一种在形式上体现中国经验、在内核上却反映和注解西方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的理论形态。如果是这样,那么那种看似平等的行政学中层理论对话,实际上却仍是在西方行政学理论体系内部展开的,它并无平等性可言。

二是中层理论意义上的行政学理论的代表性和一般性不足的风险。对于全球化时代的跨文化交流而言,一种理论能否产生强大的影响,除了要看理论自身的逻辑是否自洽之外,还要看这种理论是否对参与对话的各方理解行政问题、把握行政生活、厘清行政理论有着足够的价值,而这种价值的大小,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理论形态本身是否具有足够的广延性和可扩散性。而对于中层理论而言,它作为一种介于元理论和微观理论之间的理论形态,具有明显的“居中”特质:一方面,它不同于对行政现象的单纯描述,具备了一定的理论抽象性和一般性;但另一方面,它的理论抽象性和一般性又是不充分的,它掺杂着具象、对于特定的行政情境有着高度的依赖。中层理论的这种具象性和情境依赖性,使得中层理论意义上的行政学理论的借鉴意义和理论价值更多地仍是本土性的,它的可参照性、可推广性、可接受性远不如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因此,就中层理论本身的特质和功能而言,它很难承担起代表中国公共行政学参与国际交流和对话、向世界表明中国公共行政学之独特贡献的重任。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层理论构建即使对于推进行政学的本土化具有一定的意义,它也只能是过渡性的、阶段性的、策略性的,而非终极性的。再次,从内容体系构建视角来看,其主要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于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将概念、话语的本土化等同于行政学理论体系的本土化之风险。如前所述,目前行政学本土化中的一个重要策略是从行政学的概念、话语着手,以概念、话语的本土化来推进行政学理论的本土化。应该说,这种做法看到了概念、话语所具有的描述和解释本土化行政现象的功能,体认到了概念、话语在本土化行政学理论体系构建中的工具性、前提性意义。但必须注意的是,公共行政学的本土化并不等同于概念、话语的本土化;或者说,公共行政学的本土化并非是某些区分于西方的零散的、非体系化的概念、话语的创生和加总,而是要以概念、话语为基础,经过逻辑加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学理论体系。

这里的意涵在于:其一,本土化的行政学理论必须是体系化的而非松散的概念和话语的集合;其二,行政学理论的体系化,其核心在于厘定出将松散的行政学概念和话语汇聚起来的逻辑理路,其中,逻辑理路是本土化行政学理论的核心和灵魂,是概念和话语得以汇聚的线索。只有在厘定清楚了本土化行政生活及行政理论所赖以为基的相关逻辑前提、逻辑演变历程、逻辑主线等的基础上,本土化行政学的构建才能摆脱无序和纷乱,才能思路清晰、事半功倍。二是学科特质与学术原创性丧失的风险。在本土化行政学的内容体系构建过程中,容易出现两种倾向:其一是模仿西方行政学内容体系的倾向;其二是模仿其它相关学科的倾向。就第一种倾向而言,它有两种可能的表现:第一是“新瓶装旧酒”,即将西方理论和西方行政学的内容体系贴上新的标签而变成本土化的理论;第二是仅以西方的理论来解释中国的现实,使中国的行政实践与行政经验成为西方理论的注解。这两种表现都是我们在推进行政学内容体系的本土化进程中所要极力避免的。而第二种倾向的出现,则是由后发学科对先发学科的借鉴所引致的。事实上,目前学界所提出的一些本土化概念已经显现出学科模糊的倾向,一些话语和概念,如“锦标赛体制”、“公推直选”等实际上都来自于经济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尽管学科间的交流和借鉴无可厚非,它对于推进行政学的繁荣也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但如果操作不当,它也可能会导致行政学核心概念的缺乏(尤其是具有真正原创性的核心概念的缺乏),如果是这样,那么行政学就有可能会被进一步边缘化,其合法性将会受到进一步的损害。以上我们针对学界有关构建本土化公共行政学的三种具体路径所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反思。这些问题和风险大多是具象性的、显见的,它们较易为研究者们所关注和重视。但是,除了上述可能的问题与风险之外,在推进公共行政学本土化的过程中,我们还应关注如下两个更为隐蔽、但影响却更为深远的潜在问题。一是行政学本土化过程中的“问题认知支配”现象。这里所说的“问题认知支配”,主要指的是全球化时代背景下那种将“西方国家现在所面临的问题误以为是我们面临的问题”的情形,它本质上是全球化背景下西方国家进行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渗透的一种表现形式。相比于理论和研究工具的西方主导与支配而言,问题和议程设置方面的西方主导与支配现象更具陷蔽性,而其对中国学术自主性的影响亦更为深重。具体到行政学学科而言,问题认知支配现象的影响目前主要有两种表现:其一是公共行政问题和议程设定中的问题认知支配,它表现为学界较为普遍存在的试图从西方的行政学议题中找寻中国行政学学科发展所存在的问题,及通过了解西方社会对行政问题的界定而去发现中国行政系统中所存在的问题的倾向。其二是在行政问题处置方法上的问题认知支配,主要表现为,对于中国社会中所出现的行政理论和实践问题,一些学者总是试图从西方的理论和经验中找寻相应的解决方法,奉西方理论和经验为奎臬,而忽略了西方理论和经验本身所可能存在的缺陷和水土不服的问题。由于全球化时代的问题认知支配现象具有无意识性、前置性特征,其影响一旦扩散,它对行政学本土化的影响将是无法估量的———其中最严重的影响之一在于,它可能使得一些推进行政学本土化的努力由于未能脱离西方问题意识的影响而长期在西方的理论逻辑中无意识地循环,从而极大地削弱行政学本土化的现实效果。因此,对于行政学而言,推进对全球化时代的“问题认知支配”现象的全面反思、尽量避免其对行政学本土化进程的干扰,是每一个行政学研究者所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二是行政本土化过程中的“现代化范式”支配问题。“现代化范式”主要是指在我国社会科学研究中出现的一种以“传统—现代”二分为基础,将社会发展预设成一种“一成不变的单线性历史进化图式”,“将西方发展经验的偶然转换成一种普世的历史必然”的倾向。与“问题认知支配”着重揭示学界在问题界定上的西化情形不同,“现代化范式”支配着重强调的是学界在学科理想图景界定上的西化倾向,它重点关注的是当前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所出现的那种将西方的“现代化”理想图景作为自身的图景,而忽略了“根据中国”、基于自身实际构建符合自身的社会科学理想图景的现象。具体到行政学学科,“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其一是“追赶”式的行政理论研究模式设定。在行政学界,以追赶西方潮流、寻求行政学理论的“现代化”(西方意义上的现代化的实质是西方化)为研究的目标定位的现象,是极为常见的;西方学界一旦出现某种具有一定创新性的理论,国内行政学界往往趋之若骛、极力推崇。值得指出的是,于大多数学者而言,出现这一现象的根源并非由于他们缺乏推动行政学本土化的意愿,而在于他们对于“现代化范式”的潜在支配缺乏明确的意识,从而前反思性地、不自觉地接受了“传统—现代”的行政发展模式,走入了西方“现代化范式”的圈套。

其二,对行政理想图景问题的忽视或误置。“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使行政学研究者普遍将西方的行政理想图景当成了自身的行政理想图景,继而也就导致了学界对于中国式的行政理想图景究竟是什么的问题缺乏深入的思考。事实上,受西方技术主义思潮和行政中立性思维的影响,国内学界大多将行政学研究的重点放在了一些具体的行政问题的解决之上,而对如下这样的根本性问题,如:究竟怎样的行政学研究是符合中国语境的?中国语境中的行政学研究要追求的是一种什么样的理想图景?中国行政学的理想图景与西方行政学的理想图景之间有何差异等,却缺乏深入的反思。这种反思的缺乏,实际上进一步强固化了“现代化范式”的影响,扩大了其支配的广度和深度。因此,行政学界如何摆脱目前表现出的那种在枝节问题上冷静、而在根本性问题上无知的现象,真正确立起中国行政学研究的自觉意识、主体意识、自主意识,是我们所必须深刻反思的问题。

二、公共行政本土化之可能路径展望

以发展行政哲学为视角行政学本土化的进一步推进,需要我们去探求更多的新思路、新方法。在本文中,我们尝试从行政哲学视角入手,提出公共行政学本土化的几点建议。而之所以立基于行政哲学的视角,主要是考虑到如下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公共行政学的本土化首先涉及的是文化的适应和匹配问题———或者说,公共行政学的本土化,从最根本的意义上来说,就是要使行政学反映中国本土的文化资源和哲学诉求,使其与中国的传统、惯习、惯常的行为方式和思维逻辑等相配套,使其与中国人民的生存智慧、与中国行政系统的实践智慧相配套。而行政哲学正是以宏观的行政文化和行政生活为反思对象的,它关注行政生活所立基的文化环境和哲学环境,关注行政现象和行政生活背后的逻辑和理路,从行政哲学视角出发,有助于摆脱对行政实践的细枝未节的描述,确立起对行政学本土化的更进一步的自觉。其二,行政哲学的反思性和批判性有助于推动行政学人的学科自主意识,从而使其以更积极的姿态投身于本土化行政学的创生与构建之中。本土化行政学的构建作为人类的一项实践活动,其动力既来源于人们对其内在价值的认知,也来源于人们对理想的行政发展状态和现实的行政发展状态之间的差异的认知。而行政哲学作为一门“探索行政之真、追求行政之善、塑造行政之美”的学问,是以行政理想状态作为其基底的,由于行政的现实状态与行政的理想状态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就使得行政哲学具有了对现实行政生活和现实的行政学理论的强烈的批判意识。行政哲学的批判,正是推进行政生活不断完善的动力,也是推动行政学不断反思自身、发展自身的动力。从行政哲学的视角来探讨行政学的本土化问题,有助于正确认识我们在推进行政学本土化的进程中所存在的诸种根本性的、原则性的问题,使行政学的本土化进程在不断的反思和批判中得以前进和发展。

国土行政论文范文第6篇

论文摘要:本文在借鉴国内外众多文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特色和一定数据,提出一套适合兵团乃至全国的制度性对策理论体系。为解决阻碍兵团土地流转发展的难题提供思路,利于土地资源配置的长远优化发展。为兵团乃至国家的土地政策科学评价形成,为建立科学可行的利益联结体系与制度体系提供理论借鉴。

论文关键词 新疆兵团 土地流转 法律对策

一、土地流转问题概述

(一)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土地流转问题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有一定积累

改革开放后,我国于1988年修改宪法,废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立法确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随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修正案的新规定,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至此,土地所有权流转成为我国合法和顺应宪法和民心的事实。在学术界,土地流转问题也开始被广泛研究。其研究可概括为三阶段:早期尝试阶段、中期扩展阶段和后期深入阶段,涉及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等普遍问题;以及区域土地产业化规模经营的影响因素及形成过程;辅助金融机制与信用体系构建;流转过程监管及农民利益保障;在土地流转中统筹城乡关系,及政府职能与责任重塑;耕地保护和资源优化配置探讨;后期有股份制改造、中介组织模式研究以及土地流转的制度改革创新。三个阶段总体上遵循由无到有、由简入深、从实践到理论再指向制度的规律。

第一阶段从1990年到2001年,学者们主要从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出发,研究了土地流转市场化需求,兼及土地合同的有效性、转包、抵押、继承等法律技术问题,分析了土地流转的动因,提出了土地流转法律机制的雏形。代表性论着有杨学成的《试论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4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注重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少量的区域土地流转调查报告,纯法律技术问题及制度创新研究初见端倪。

第二阶段从2002年到2007年,主要研究方向有土地流转的效率和模式,也有探讨土地流转中的政府责任;土地流转与农村人口流动的关系;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因素及其解决途径被作为一个焦点进行讨论,强调制度性保障在土地流转规范化中的作用;经济学方法尤其制度经济学方法被广泛使用于土地流转的论证分析,并初步提出较完整的土地流转利益联结模型。这一阶段的研究数量急剧增多,经济学角度和法学角度的研究从广度到深度都有较大推进,应该与党的十六大报告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正相关。

第三阶段从2003年开始至今,其最显着的特点是:开始以农民的基本权利为视角进行专门性研究,侧重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障研究;开始出现大量外国土地制度的对比研究;土地经营权物权话以制约行政权的理论模型已经较为全面;较多文献基于原有理论或实证成果建立,也有文献将研究重点转向资源优化配置方向;作为制度形成类型研究,除股份制合作等流转形式继续深化外,还呈现出与新农村建设结合,加强金融配套制度建设等特点;也开始出现述评类的总结着述,典型如张会萍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综述》载《宁夏社会科学》2011年3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明显体现关注民生的特点,研究中的农民利益保障问题被重点凸显;调查报告等实证研究方式较多使用,理论研究也进一步深入。部分问题已经解决,如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定性,但仍有已经提出但尚未解决的新问题,如对策性研究中的农民权益保障制度构建,也有需要提出的新问题,如本课题研究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绩效的法学方法评价问题。

(二)土地流转现象背后的规律性研究尚显不足,土地流转的效果评价体系的构建还有待探讨

其一,政府在土地流转宏观调控中的干预路径与干预程度选择,土地流转如何与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协同改革,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向量评估等等研究,目前较多停留在描述性分析,尚未进一步探求其背后的规律性决定因素。其二,针对土地流转效果的评价研究,现有研究大多是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针对一个区域从某一角度进行评价。而缺乏一种法学的评价方法。即在构建一种新的指标评价体系的基础上,针对一个区域的土地流转模式,在经济社会的宏观层面和农户家庭的微观层面全方位进行效果评价。通过规则的有效性对土地流转制度和模式进行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目前都还有待探讨。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政策现状

根据新疆兵团相关政策文件的指示,兵团始终坚持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不动摇。新疆兵团各团场全面推行了两费自理、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增强了干部职工的风险意识,有效地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兵团国土资源局以开展回头看为契机,全面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并以构建保障、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严格落实国家土地政策和制度,全面提升兵团国土系统推动科学发展和综合服务的能力,为兵团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兵团国土资源局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围绕兵团产业规划,积极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该局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年度,实行耕地保护一票否决制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完成任务好、新增耕地多的师,在项目开发和土地利用上予以倾斜;指导各师按照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确定的指标,合理确定各类用地数量和布局,为实施结构调整提供依据。这个布局围绕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实施用地重点保障,严格执行项目预审制度,按照国家《限制供地目录》和《禁止供地目录》规定的原则审核用地数量,积极引导建设用地向高产出、少用地、节约集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迈进。力争在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全面规范兵团团场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兵团团场土地政策的长期固定。有的团场已经实行新的改革措施,譬如部分团场对职工承包的土地提高等级:一是建立土地等级的改良提升制度,激励职工自觉的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在35年提高一个土地等级。二是连队督促承包职工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并给予合理化建议和具体指导。三是处里出台优惠政策,土地等级差进行轮作倒茬,水稻按棉花的120%实物量上交。四是加大基础性的投入,清挖排渠,硬质防渗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提高土地等级,提高作物单产。(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研究思路

首先,针对政府政策这一最重要变量对于现行各种土地流转模式的制度性影响因素进行实证调研并进行分析,兼对土地金融组织、土地中介组织等外生性变量进行定量研究;其次,通过农户的需求与满意度调查,对兵团土地流转已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现实问题充分思考归纳;此时,现实问题已经出现并已经充分总结。最后,结合国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引申出用法律妥善规范土地流转的原则与规则,并基于前述成果,力争构建新的土地流转效果法学评价体系,同时提出科学可行的发展和完善兵团土地流转的法律对策。其中有正向研究部分,即中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和兵团土地制度实证研究,再通过逆向研究部分,即对土地转让纠纷判例分析研究和土地制度运行中的法律规避研究,最终实现更为科学可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设计。研究方法则首先是调查研究方法,拟由农一师国土局领导主持实地调研,依托塔里木大学周围团场政研室的大力帮助,收集实证资料,再由实践回到理论,由塔里木大学教师邀约行内人士合议研究分析,力争作出开创性结论。其次是对比研究方法,通过国外土地制度的分析与借鉴,作出法律移植的建议性的选择。研究目的则体现在,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必不可少的一环,农村土地流转,要注重保障农民的权利。在农地流转中要节制资本,应将资本下乡尽量限定在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服务的领域内,防止资本对农民土地的兼并导致农民失业破产。对于众多土地流转模式,需要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来考评土地流转的绩效等问题。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为规范土地流转提供完善的服务。同时,应当加大对职工土地承包的土地的面积、等级、期限、地号等的民主监督管理力度。

三、新疆兵团土地流转政策的法律定位与对策

兵团土地总面积7457千公顷,农用地4206千公顷。新型团场建设需要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的发展,要保证土地向种田能手流转,还要保证防止耕地的减少和兵团职工的大量失业,使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这些要求都以实现团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分流转为前提。土地流转纠纷最终需要司法的裁决。现有国内成文法无论土地管理法还是农村土地承包法都不适用于党政军企合一的新疆兵团,兵团土地流转实现由法律规范,必须通过地方性立法的方式。但是新疆兵团至今有政府无人大,地方性立法无从谈起。因此,欲使兵团土地流转纠纷有法可依,构建地方性司法解释,并且是政策司法化的司法解释,并对其正当性和可操作性作更深的理论研究,成为艰难却必经的途径。

笔者认为:兵团制定土地流转政策,首先应对兵团团场流转模式进行调研研究。研究应当包括:转包模式统计与分析、出租模式统计与分析、互换模式统计与分析、转让模式统计与分析、股份合作模式统计与分析、其他模式统计与分析。其次要作兵团农户满意度与土地流转意愿田野调查,包含针对普通农户农地流转意愿调查,和针对经营大户农地流转驱动机理调查。最后,还应当作国外土地制度的比较与借鉴研究,文明各国国家土地治理实务中各种土地理论已经演化形成形态各异的法律制度与政策工具。如德国的土地评估制度,土地整理制度,提供了公众参与土地管理的经验和启迪。美国的土地信托制度,法国的农地流转市场管制制度,英国的弃地者补贴制度,日本的租赁土地主义制度,都可为土地流转的市场化提供借鉴。本部分研究可以通过比较研究为兵团土地流转制度的法律设计提供科学的借鉴。例如国外农村土地政策案例分析、美国的土地法令、林肯政府的《宅地法》、美国的土地信托制度、对美国土地制度的评价、日本的农地制度、日本农地制度的设定体系、日本农地制度评价及启示,以及欧洲土地制度与改革评价等等。

国土行政论文范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 新疆兵团 土地流转 法律对策

一、土地流转问题概述

(一)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土地流转问题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有一定积累

改革开放后,我国于1988年修改宪法,废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立法确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随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修正案的新规定,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至此,土地所有权流转成为我国合法和顺应宪法和民心的事实。在学术界,土地流转问题也开始被广泛研究。其研究可概括为三阶段:早期尝试阶段、中期扩展阶段和后期深入阶段,涉及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等普遍问题;以及区域土地产业化规模经营的影响因素及形成过程;辅助金融机制与信用体系构建;流转过程监管及农民利益保障;在土地流转中统筹城乡关系,及政府职能与责任重塑;耕地保护和资源优化配置探讨;后期有股份制改造、中介组织模式研究以及土地流转的制度改革创新。三个阶段总体上遵循由无到有、由简入深、从实践到理论再指向制度的规律。

第一阶段从1990年到2001年,学者们主要从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出发,研究了土地流转市场化需求,兼及土地合同的有效性、转包、抵押、继承等法律技术问题,分析了土地流转的动因,提出了土地流转法律机制的雏形。代表性论着有杨学成的《试论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4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注重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少量的区域土地流转调查报告,纯法律技术问题及制度创新研究初见端倪。

第二阶段从2002年到2007年,主要研究方向有土地流转的效率和模式,也有探讨土地流转中的政府责任;土地流转与农村人口流动的关系;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因素及其解决途径被作为一个焦点进行讨论,强调制度性保障在土地流转规范化中的作用;经济学方法尤其制度经济学方法被广泛使用于土地流转的论证分析,并初步提出较完整的土地流转利益联结模型。这一阶段的研究数量急剧增多,经济学角度和法学角度的研究从广度到深度都有较大推进,应该与党的十六大报告“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正相关。

第三阶段从2003年开始至今,其最显着的特点是:开始以农民的基本权利为视角进行专门性研究,侧重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障研究;开始出现大量外国土地制度的对比研究;土地经营权物权话以制约行政权的理论模型已经较为全面;较多文献基于原有理论或实证成果建立,也有文献将研究重点转向资源优化配置方向;作为制度形成类型研究,除股份制合作等流转形式继续深化外,还呈现出与新农村建设结合,加强金融配套制度建设等特点;也开始出现述评类的总结着述,典型如张会萍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综述》载《宁夏社会科学》2011年3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明显体现“关注民生”的特点,研究中的农民利益保障问题被重点凸显;调查报告等实证研究方式较多使用,理论研究也进一步深入。部分问题已经解决,如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定性,但仍有已经提出但尚未解决的新问题,如对策性研究中的农民权益保障制度构建,也有需要提出的新问题,如本课题研究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绩效的法学方法评价问题。

(二)土地流转现象背后的规律性研究尚显不足,土地流转的效果评价体系的构建还有待探讨

其一,政府在土地流转宏观调控中的干预路径与干预程度选择,土地流转如何与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协同改革,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向量评估等等研究,目前较多停留在描述性分析,尚未进一步探求其背后的规律性决定因素。其二,针对土地流转效果的评价研究,现有研究大多是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针对一个区域从某一角度进行评价。而缺乏一种法学的评价方法。即在构建一种新的指标评价体系的基础上,针对一个区域的土地流转模式,在经济社会的宏观层面和农户家庭的微观层面全方位进行效果评价。通过规则的有效性对土地流转制度和模式进行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目前都还有待探讨。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政策现状

根据新疆兵团相关政策文件的指示,兵团始终坚持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不动摇。新疆兵团各团场全面推行了“两费自理”、“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增强了干部职工的风险意识,有效地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兵团国土资源局以开展“回头看”为契机,全面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并以构建保障、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严格落实国家土地政策和制度,全面提升兵团国土系统推动科学发展和综合服务的能力,为兵团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兵团国土资源局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围绕兵团产业规划,积极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该局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年度,实行耕地保护“一票否决制”;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完成任务好、新增耕地多的师,在项目开发和土地利用上予以倾斜;指导各师按照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确定的指标,合理确定各类用地数量和布局,为实施结构调整提供依据。这个布局围绕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实施用地重点保障,严格执行项目预审制度,按照国家《限制供地目录》和《禁止供地目录》规定的原则审核用地数量,积极引导建设用地向高产出、少用地、节约集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迈进。力争在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全面规范兵团团场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兵团团场土地政策的长期固定。有的团场已经实行新的改革措施,譬如部分团场对职工承包的土地提高等级:一是建立土地等级的改良提升制度,激励职工自觉的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在3—5年提高一个土 地等级。二是连队督促承包职工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并给予合理化建议和具体指导。三是处里出台优惠政策,土地等级差进行轮作倒茬,水稻按棉花的120%实物量上交。四是加大基础性的投入,清挖排渠,硬质防渗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提高土地等级,提高作物单产。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研究思路

首先,针对政府政策这一最重要变量对于现行各种土地流转模式的制度性影响因素进行实证调研并进行分析,兼对土地金融组织、土地中介组织等外生性变量进行定量研究;其次,通过农户的需求与满意度调查,对兵团土地流转已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现实问题充分思考归纳;此时,现实问题已经出现并已经充分总结。最后,结合国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引申出用法律妥善规范土地流转的原则与规则,并基于前述成果,力争构建新的土地流转效果法学评价体系,同时提出科学可行的发展和完善兵团土地流转的法律对策。其中有正向研究部分,即中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和兵团土地制度实证研究,再通过逆向研究部分,即对土地转让纠纷判例分析研究和土地制度运行中的法律规避研究,最终实现更为科学可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设计。研究方法则首先是调查研究方法,拟由农一师国土局领导主持实地调研,依托塔里木大学周围团场政研室的大力帮助,收集实证资料,再由实践回到理论,由塔里木大学教师邀约行内人士合议研究分析,力争作出开创性结论。其次是对比研究方法,通过国外土地制度的分析与借鉴,作出法律移植的建议性的选择。研究目的则体现在,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必不可少的一环,农村土地流转,要注重保障农民的权利。在农地流转中要节制资本,应将资本下乡尽量限定在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服务的领域内,防止资本对农民土地的兼并导致农民失业破产。对于众多土地流转模式,需要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来考评土地流转的绩效等问题。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为规范土地流转提供完善的服务。同时,应当加大对职工土地承包的土地的面积、等级、期限、地号等的民主监督管理力度。

三、新疆兵团土地流转政策的法律定位与对策

兵团土地总面积7457千公顷,农用地4206千公顷。新型团场建设需要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的发展,要保证土地向种田能手流转,还要保证防止耕地的减少和兵团职工的大量失业,使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这些要求都以实现团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分流转为前提。土地流转纠纷最终需要司法的裁决。现有国内成文法无论土地管理法还是农村土地承包法都不适用于党政军企合一的新疆兵团,兵团土地流转实现由法律规范,必须通过地方性立法的方式。但是新疆兵团至今有政府无人大,地方性立法无从谈起。因此,欲使兵团土地流转纠纷有法可依,构建地方性司法解释,并且是政策司法化的司法解释,并对其正当性和可操作性作更深的理论研究,成为艰难却必经的途径。

国土行政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关键词 新疆兵团 土地流转 法律对策

    一、土地流转问题概述

    (一)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土地流转问题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有一定积累

    改革开放后,我国于1988年修改宪法,废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立法确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随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修正案的新规定,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至此,土地所有权流转成为我国合法和顺应宪法和民心的事实。在学术界,土地流转问题也开始被广泛研究。其研究可概括为三阶段:早期尝试阶段、中期扩展阶段和后期深入阶段,涉及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等普遍问题;以及区域土地产业化规模经营的影响因素及形成过程;辅助金融机制与信用体系构建;流转过程监管及农民利益保障;在土地流转中统筹城乡关系,及政府职能与责任重塑;耕地保护和资源优化配置探讨;后期有股份制改造、中介组织模式研究以及土地流转的制度改革创新。三个阶段总体上遵循由无到有、由简入深、从实践到理论再指向制度的规律。

    第一阶段从1990年到2001年,学者们主要从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出发,研究了土地流转市场化需求,兼及土地合同的有效性、转包、抵押、继承等法律技术问题,分析了土地流转的动因,提出了土地流转法律机制的雏形。代表性论着有杨学成的《试论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4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注重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少量的区域土地流转调查报告,纯法律技术问题及制度创新研究初见端倪。

    第二阶段从2002年到2007年,主要研究方向有土地流转的效率和模式,也有探讨土地流转中的政府责任;土地流转与农村人口流动的关系;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因素及其解决途径被作为一个焦点进行讨论,强调制度性保障在土地流转规范化中的作用;经济学方法尤其制度经济学方法被广泛使用于土地流转的论证分析,并初步提出较完整的土地流转利益联结模型。这一阶段的研究数量急剧增多,经济学角度和法学角度的研究从广度到深度都有较大推进,应该与党的十六大报告“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正相关。

    第三阶段从2003年开始至今,其最显着的特点是:开始以农民的基本权利为视角进行专门性研究,侧重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障研究;开始出现大量外国土地制度的对比研究;土地经营权物权话以制约行政权的理论模型已经较为全面;较多文献基于原有理论或实证成果建立,也有文献将研究重点转向资源优化配置方向;作为制度形成类型研究,除股份制合作等流转形式继续深化外,还呈现出与新农村建设结合,加强金融配套制度建设等特点;也开始出现述评类的总结着述,典型如张会萍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综述》载《宁夏社会科学》2011年3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明显体现“关注民生”的特点,研究中的农民利益保障问题被重点凸显;调查报告等实证研究方式较多使用,理论研究也进一步深入。部分问题已经解决,如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定性,但仍有已经提出但尚未解决的新问题,如对策性研究中的农民权益保障制度构建,也有需要提出的新问题,如本课题研究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绩效的法学方法评价问题。

    (二)土地流转现象背后的规律性研究尚显不足,土地流转的效果评价体系的构建还有待探讨

    其一,政府在土地流转宏观调控中的干预路径与干预程度选择,土地流转如何与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协同改革,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向量评估等等研究,目前较多停留在描述性分析,尚未进一步探求其背后的规律性决定因素。其二,针对土地流转效果的评价研究,现有研究大多是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针对一个区域从某一角度进行评价。而缺乏一种法学的评价方法。即在构建一种新的指标评价体系的基础上,针对一个区域的土地流转模式,在经济社会的宏观层面和农户家庭的微观层面全方位进行效果评价。通过规则的有效性对土地流转制度和模式进行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目前都还有待探讨。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政策现状

    根据新疆兵团相关政策文件的指示,兵团始终坚持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不动摇。新疆兵团各团场全面推行了“两费自理”、“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增强了干部职工的风险意识,有效地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兵团国土资源局以开展“回头看”为契机,全面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并以构建保障、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严格落实国家土地政策和制度,全面提升兵团国土系统推动科学发展和综合服务的能力,为兵团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兵团国土资源局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围绕兵团产业规划,积极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该局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年度,实行耕地保护“一票否决制”;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完成任务好、新增耕地多的师,在项目开发和土地利用上予以倾斜;指导各师按照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确定的指标,合理确定各类用地数量和布局,为实施结构调整提供依据。这个布局围绕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实施用地重点保障,严格执行项目预审制度,按照国家《限制供地目录》和《禁止供地目录》规定的原则审核用地数量,积极引导建设用地向高产出、少用地、节约集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迈进。力争在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全面规范兵团团场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兵团团场土地政策的长期固定。有的团场已经实行新的改革措施,譬如部分团场对职工承包的土地提高等级:一是建立土地等级的改良提升制度,激励职工自觉的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在3—5年提高一个土地等级。二是连队督促承包职工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并给予合理化建议和具体指导。三是处里出台优惠政策,土地等级差进行轮作倒茬,水稻按棉花的120%实物量上交。四是加大基础性的投入,清挖排渠,硬质防渗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提高土地等级,提高作物单产。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研究思路

    首先,针对政府政策这一最重要变量对于现行各种土地流转模式的制度性影响因素进行实证调研并进行分析,兼对土地金融组织、土地中介组织等外生性变量进行定量研究;其次,通过农户的需求与满意度调查,对兵团土地流转已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现实问题充分思考归纳;此时,现实问题已经出现并已经充分总结。最后,结合国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引申出用法律妥善规范土地流转的原则与规则,并基于前述成果,力争构建新的土地流转效果法学评价体系,同时提出科学可行的发展和完善兵团土地流转的法律对策。其中有正向研究部分,即中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和兵团土地制度实证研究,再通过逆向研究部分,即对土地转让纠纷判例分析研究和土地制度运行中的法律规避研究,最终实现更为科学可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设计。研究方法则首先是调查研究方法,拟由农一师国土局领导主持实地调研,依托塔里木大学周围团场政研室的大力帮助,收集实证资料,再由实践回到理论,由塔里木大学教师邀约行内人士合议研究分析,力争作出开创性结论。其次是对比研究方法,通过国外土地制度的分析与借鉴,作出法律移植的建议性的选择。研究目的则体现在,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必不可少的一环,农村土地流转,要注重保障农民的权利。在农地流转中要节制资本,应将资本下乡尽量限定在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服务的领域内,防止资本对农民土地的兼并导致农民失业破产。对于众多土地流转模式,需要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来考评土地流转的绩效等问题。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为规范土地流转提供完善的服务。同时,应当加大对职工土地承包的土地的面积、等级、期限、地号等的民主监督管理力度。

    三、新疆兵团土地流转政策的法律定位与对策

    兵团土地总面积7457千公顷,农用地4206千公顷。新型团场建设需要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的发展,要保证土地向种田能手流转,还要保证防止耕地的减少和兵团职工的大量失业,使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这些要求都以实现团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分流转为前提。土地流转纠纷最终需要司法的裁决。现有国内成文法无论土地管理法还是农村土地承包法都不适用于党政军企合一的新疆兵团,兵团土地流转实现由法律规范,必须通过地方性立法的方式。但是新疆兵团至今有政府无人大,地方性立法无从谈起。因此,欲使兵团土地流转纠纷有法可依,构建地方性司法解释,并且是政策司法化的司法解释,并对其正当性和可操作性作更深的理论研究,成为艰难却必经的途径。

国土行政论文范文第9篇

论文关键词 新疆兵团 土地流转 法律对策

一、土地流转问题概述

(一)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土地流转问题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有一定积累

改革开放后,我国于1988年修改宪法,废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立法确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随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修正案的新规定,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至此,土地所有权流转成为我国合法和顺应宪法和民心的事实。在学术界,土地流转问题也开始被广泛研究。其研究可概括为三阶段:早期尝试阶段、中期扩展阶段和后期深入阶段,涉及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等普遍问题;以及区域土地产业化规模经营的影响因素及形成过程;辅助金融机制与信用体系构建;流转过程监管及农民利益保障;在土地流转中统筹城乡关系,及政府职能与责任重塑;耕地保护和资源优化配置探讨;后期有股份制改造、中介组织模式研究以及土地流转的制度改革创新。三个阶段总体上遵循由无到有、由简入深、从实践到理论再指向制度的规律。

第一阶段从1990年到2001年,学者们主要从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出发,研究了土地流转市场化需求,兼及土地合同的有效性、转包、抵押、继承等法律技术问题,分析了土地流转的动因,提出了土地流转法律机制的雏形。代表性论著有杨学成的《试论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4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注重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少量的区域土地流转调查报告,纯法律技术问题及制度创新研究初见端倪。

第二阶段从2002年到2007年,主要研究方向有土地流转的效率和模式,也有探讨土地流转中的政府责任;土地流转与农村人口流动的关系;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因素及其解决途径被作为一个焦点进行讨论,强调制度性保障在土地流转规范化中的作用;经济学方法尤其制度经济学方法被广泛使用于土地流转的论证分析,并初步提出较完整的土地流转利益联结模型。这一阶段的研究数量急剧增多,经济学角度和法学角度的研究从广度到深度都有较大推进,应该与党的十六大报告“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正相关。

第三阶段从2003年开始至今,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开始以农民的基本权利为视角进行专门性研究,侧重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障研究;开始出现大量外国土地制度的对比研究;土地经营权物权话以制约行政权的理论模型已经较为全面;较多文献基于原有理论或实证成果建立,也有文献将研究重点转向资源优化配置方向;作为制度形成类型研究,除股份制合作等流转形式继续深化外,还呈现出与新农村建设结合,加强金融配套制度建设等特点;也开始出现述评类的总结著述,典型如张会萍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综述》载《宁夏社会科学》2011年3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明显体现“关注民生”的特点,研究中的农民利益保障问题被重点凸显;调查报告等实证研究方式较多使用,理论研究也进一步深入。部分问题已经解决,如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定性,但仍有已经提出但尚未解决的新问题,如对策性研究中的农民权益保障制度构建,也有需要提出的新问题,如本课题研究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绩效的法学方法评价问题。

(二)土地流转现象背后的规律性研究尚显不足,土地流转的效果评价体系的构建还有待探讨

其一,政府在土地流转宏观调控中的干预路径与干预程度选择,土地流转如何与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协同改革,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向量评估等等研究,目前较多停留在描述性分析,尚未进一步探求其背后的规律性决定因素。其二,针对土地流转效果的评价研究,现有研究大多是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针对一个区域从某一角度进行评价。而缺乏一种法学的评价方法。即在构建一种新的指标评价体系的基础上,针对一个区域的土地流转模式,在经济社会的宏观层面和农户家庭的微观层面全方位进行效果评价。通过规则的有效性对土地流转制度和模式进行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目前都还有待探讨。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政策现状

根据新疆兵团相关政策文件的指示,兵团始终坚持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不动摇。新疆兵团各团场全面推行了“两费自理”、“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增强了干部职工的风险意识,有效地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兵团国土资源局以开展“回头看”为契机,全面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并以构建保障、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严格落实国家土地政策和制度,全面提升兵团国土系统推动科学发展和综合服务的能力,为兵团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兵团国土资源局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围绕兵团产业规划,积极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该局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年度,实行耕地保护“一票否决制”;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完成任务好、新增耕地多的师,在项目开发和土地利用上予以倾斜;指导各师按照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确定的指标,合理确定各类用地数量和布局,为实施结构调整提供依据。这个布局围绕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实施用地重点保障,严格执行项目预审制度,按照国家《限制供地目录》和《禁止供地目录》规定的原则审核用地数量,积极引导建设用地向高产出、少用地、节约集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迈进。力争在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全面规范兵团团场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兵团团场土地政策的长期固定。有的团场已经实行新的改革措施,譬如部分团场对职工承包的土地提高等级:一是建立土地等级的改良提升制度,激励职工自觉的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在3—5年提高一个土地等级。二是连队督促承包职工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并给予合理化建议和具体指导。三是处里出台优惠政策,土地等级差进行轮作倒茬,水稻按棉花的120%实物量上交。四是加大基础性的投入,清挖排渠,硬质防渗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提高土地等级,提高作物单产。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研究思路

首先,针对政府政策这一最重要变量对于现行各种土地流转模式的制度性影响因素进行实证调研并进行分析,兼对土地金融组织、土地中介组织等外生性变量进行定量研究;其次,通过农户的需求与满意度调查,对兵团土地流转已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现实问题充分思考归纳;此时,现实问题已经出现并已经充分总结。最后,结合国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引申出用法律妥善规范土地流转的原则与规则,并基于前述成果,力争构建新的土地流转效果法学评价体系,同时提出科学可行的发展和完善兵团土地流转的法律对策。其中有正向研究部分,即中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和兵团土地制度实证研究,再通过逆向研究部分,即对土地转让纠纷判例分析研究和土地制度运行中的法律规避研究,最终实现更为科学可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设计。研究方法则首先是调查研究方法,拟由农一师国土局领导主持实地调研,依托塔里木大学周围团场政研室的大力帮助,收集实证资料,再由实践回到理论,由塔里木大学教师邀约行内人士合议研究分析,力争作出开创性结论。其次是对比研究方法,通过国外土地制度的分析与借鉴,作出法律移植的建议性的选择。研究目的则体现在,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必不可少的一环,农村土地流转,要注重保障农民的权利。在农地流转中要节制资本,应将资本下乡尽量限定在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服务的领域内,防止资本对农民土地的兼并导致农民失业破产。对于众多土地流转模式,需要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来考评土地流转的绩效等问题。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为规范土地流转提供完善的服务。同时,应当加大对职工土地承包的土地的面积、等级、期限、地号等的民主监督管理力度。

三、新疆兵团土地流转政策的法律定位与对策

兵团土地总面积7457千公顷,农用地4206千公顷。新型团场建设需要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的发展,要保证土地向种田能手流转,还要保证防止耕地的减少和兵团职工的大量失业,使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这些要求都以实现团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分流转为前提。土地流转纠纷最终需要司法的裁决。现有国内成文法无论土地管理法还是农村土地承包法都不适用于党政军企合一的新疆兵团,兵团土地流转实现由法律规范,必须通过地方性立法的方式。但是新疆兵团至今有政府无人大,地方性立法无从谈起。因此,欲使兵团土地流转纠纷有法可依,构建地方性司法解释,并且是政策司法化的司法解释,并对其正当性和可操作性作更深的理论研究,成为艰难却必经的途径。

国土行政论文范文第10篇

一、公共政策学教材本土化的意义

包括公共政策学在内的任何社会科学的产生都是基于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和社会条件的,尽管具有不可否认的客观性和通用性,但必然具有不同程度的特殊性,因此在引进和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有本土化的过程。而社会科学的本土化首先需要学科教育的本土化,学科教育的本土化则直接依赖于教材的本土化,因为本土化教材是提供本土化教学内容的直接载体。如果将视角从公共政策学扩展到整个公共(行政)管理学,纵观其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教材的本土化是西方国家发展本土化社会科学的历史经验。众所周知,现代公共行政学是以美国公共行政学为蓝本的,而美国公共行政学是借鉴了欧洲公共行政的思想。美国公共行政学的创始人威尔逊(WoodrowWilson)在公共行政学的开山之作《行政学研究》中直接表明“它是一门外来的科学”。

[1]但是美国的公共行政学一开始就是一个非常本土化的学科。[2]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美国公共行政学诞生之后在大学教材的编写上坚持“美国化”的原则,几乎所有美国的公共行政学教材都打上了深深的美国烙印。例如,美国公共行政学家怀特(LeonardD.White)撰写的公认为第一本大学公共(行政)管理学的教科书《行政学导论》(1926),在由行政环境、行政组织、行政协调、人事行政、行政伦理、行政法规和行政监督等内容构成的框架体系中,全部贯穿美国背景,理论的分析和讲述均以美国的现实问题为基础。除此之外,中国公共(行政)管理学的教学和研究者最为熟悉的美国公共(行政)管理学经典教材,诸如尼古拉斯•亨利(NicholasHen-ry)的《公共行政与公共事务》(1989)、罗森布洛姆(DavidH.Rosenbloom)和克拉夫丘克(RobertS.Kravchuk)的《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2002)更是如此,所有的理论分析全部基于美国的政治架构和现实问题。公共行政学教材的本土化策略不仅助推美国公共行政学执西方公共行政学之牛耳,而且还孕育创造了完全美国式的公共政策学。无论是公共政策学创始人拉斯韦尔(HaroldDwightLasswell)的《政策科学:范围和方法的新近发展》(1951),还是以色列人德洛尔(YehezkelDror)的政策科学“三部曲”(1968—1971),其内容都有着浓厚的美国色彩。这一点更为鲜明地体现在西方经典的公共政策学教科书上,这里列举两本我们熟悉的代表性教材:安德森(JamesE.Anderson)的《公共政策制定》(1975),在讲述政策方案选择、政策执行、政策评估等公共政策过程的主要环节时,分析的依据全部是美国的政治体制和政策事件;邓恩(Wil-liamN.Dunn)的《公共政策分析导论》(1994/2002)讲述的每一种方法分析的都是美国公共政策问题。由此,美国公共政策学成为西方公共政策学的典范。

从上述美国公共行政学和公共政策学发展的经验来看,教材的本土化在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上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教材的本土化能起到3个方面的作用:首先是引导学生关注本土问题,如果讲述的都是国外的问题,无异于是学习“屠龙术”,只有本土化的教材才能诱导学生从现实中发现问题;其次是引导学生训练本土思维,不同国家的文化传统不同,在分析问题时考虑的角度不同,教材的本土化能够引导学生用本土化的语言和逻辑去解读现实问题;再次是引导学生提出本土化的方案理路,基于本土化教材的教学能够让学生逐渐养成从回应现实问题需要的角度提出解决方案,而不是大而化之地在外来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若干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策建议。基于这3个方面的交互影响和积累,关注本土问题、回应本土现实就成为学术共同体的价值取向,从而推动本土化的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的建立。

二、公共政策学教材本土化的现状

由于我国的公共政策学是在引进西方理论框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而大量引进和翻译了国外的经典教材。2000前后,华夏出版社开始陆续出版由赵宝煦主编的“21世纪高校教材译丛•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系列教材,其中包括卡尔•帕顿(CarlV.Patton)和大卫•沙维奇(DavidS.Sawick)的《政策分析和规划的初步方法》等公共政策学经典教材。2001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也开始出版张成福主编的“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经典译丛”系列教材,其中包括邓恩的《公共政策分析》等公共政策学经典教材;2003年开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又推出了由陈振明和张成福主编的“公共政策经典译丛”系列教材,包括弗兰克•费希尔(FrankFischer)的《公共政策评估》等经典教材。2004年开始,三联书店出版由薛澜主编的“公共政策经典译丛”系列教材,包括迈克尔•豪利特(MichaelHowlett)和M•拉米什(M.Ramesh)的《公共政策研究:政策循环与政策子系统》等经典教材。除了翻译的教材之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开始出版了“公共管理英文版教材系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开始出版了“公共管理学经典教材原版影印丛书”,其中就包括金登(JohnW.Kingdon)的《议程、备选方案与公共政策》等西方公共政策学的权威教材。这些西方教材的引进和翻译,为推动我国公共政策学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存在的问题是,从教材本土化的角度看,是直接“照搬”西方的教材内容,不存在任何本土化的成分,很多内容对于本科生而言是难以理解和消化的,即使是任课教师,也是难以完全把握的,甚至还营造了公共政策学课堂言必谈“西方学者、西方教材、西方理论”和“无西方不上公共政策学”风气。除上述西方公共政策学教材之外,我国公共政策学的教学使用得更多的是国内学者自己出版的教材。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就有学者尝试出版公共政策学的教材,[3]到2003年前后出版的教材和专著已经有30多部;[4]之后,公共政策学的教材迅速增加,到2011年达到106部。[5]尽管教材的数量不少,但其内容构成基本上都是西方的公共政策学知识体系框架,有的甚至是西方教材的“翻版”。这些教材的内容全部围绕4个部分展开,除作为导论的“公共政策学学科历史”外,核心部分是“公共政策系统”“公共政策过程”“公共政策分析”3个板块。如果将这些教材与国外的经典教材对照,就会发现每个部分都有明显的西方“蓝本”。因此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国内公共政策学的教材都没有跳出上述西方教材“蓝本”的3大板块。例如,2014年刚刚修订的MPA核心课程《公共政策分析》教学指导纲要中设定的主要教学内容章节仍然是按上述框架安排的。

[6]只不过不同的教材所强调的侧重点各有差异,因而教材也就存在《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学》或《公共政策分析》等不同的命名。称为《政策科学》或《公共政策学》的教材更注重“公共政策系统”和“公共政策过程”2个板块理论的讲述,而称为《公共政策分析》的则更注重对政策分析方法和技术的讲述。不仅国内公共政策学教材的整体框架是西方理论体系,而且在具体章节里面讲述的内容依然是西方的理论,例如“政策执行”部分。在这个部分,国内教材的做法是列举式地介绍政策执行的原则、程序、手段和影响因素后,重点介绍政策执行的模式。但只要讲述政策执行的模式,不外乎史密斯(T.B.Smith)的过程执行模式、麦克拉夫林(M.Mclaughlin)的互动执行模式、马丁•雷恩(M.Rein)和弗朗希•F•拉宾诺维茨(F.F.Rabinovtiz)的循环执行模式、范•霍恩(C.E.VanHorn)和范•米特(D.S.VanMeter)的系统执行模式、高金(M.L.Goggin)的沟通执行模式、梅兹曼尼安(D.Mazmanian)和萨巴蒂尔(Sabatier)的综合执行模式等。只有极个别教材能讲述到“中国特色的政策执行”模式。[4]为了弥补公共政策学教材本土化的不足,部分编著者尝试在教材中加入案例或单独配套编写公共政策案例教材。但除了清华大学中国公共管理案例中心开发出了一批规范的本土案例,并于2005、2006、2014年分别出版了三辑《中国公共管理案例》外(其中绝大部分还不是公共政策的案例),其它的数量本来就不多的命名为《公共政策案例》的教材,编入的案例基本都是从网络上搜集的小“故事”,缺乏教学案例的基本要素,往往是有“例”无“案”。而大多数任课教师个人在课堂上所使用的“案例”更是谈不上质量要求,很多都是“举例说明”,而不是严格的案例教学,而且举出来的例子本身都很牵强,将一个“方形”的“例子”强行塞进一个“圆形”的理论,典型的削“本土案例”适“西方理论”的教学方式。

三、公共政策学教材本土化的路径

公共政策学教材的本土化并不仅仅是教材语言表达和体例安排的本土化,这些只是本土化的外在形式,最核心的是教材内容的本土化。从当前我国公共政策学的发展阶段来看,教材内容的本土化尽管不能在短期内完成,但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

1.讲解公认的本土化政策现象。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社会文化传统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有着显著的不同,这也就决定我国公共政策的运行与西方国家有极大的差异。这些不同之处尽管有很多都是学界所熟悉的现象,但进入公共政策学教材的却很少。例如我国政策运行的政治周期现象。我国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方针路线以及全国人大的法律和决定,它们构成了国家层面政策的核心部分。党的重要方针路线是在历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全会上作出的,全国人大的重要法律和决定都是在历次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期间产生的。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是5年1届;而在每1届期间,党的中央全会大约1年1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则是1年1次。自从改革开放以后,这些重大会议的换届和每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基本固定,因而党和国家出台重大公共政策的政治时机也就很规律。这与西方国家以选举政治为基础的政策运行机制是不同的。再例如,我国独特的“政策试验”现象。其“先行先试”和“边试点,边推广”的过程完全颠覆了教科书中介绍的西方理论中政策问题产生、政策议程设置、政策方案形成、政策决策制定、政策实施执行和政策效果评估的逻辑划分。这些都是显著的公认的本土化政策现象,将这些内容编入教材,不仅可以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我国政策运行的实际过程,而且还可以影响现行教材的编写体系,使其跳出西方“蓝本”的窠臼。

2.吸纳优秀的本土化研究成果。尽管我国公共政策学是在引进西方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且发展比较缓慢,但近年来仍然有不少公共政策学研究者发表或出版了很好的本土化研究成果。这些本土化研究成果的基本特点是以中国的政策实践为基础,尝试修正西方的公共政策理论,甚至是提出中国特色的公共政策理论。但由于研究与教学的脱节,这些本土化研究成果没有及时吸纳进公共政策学教材之中。例如,王绍光和樊鹏基于2009年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为标志的中国“新医改”政策决策过程的分析,提出中国式“共识型”决策模式。[7]这种决策模式由“开门”型参与结构和“磨合”型互动机制两个维度构成:“开门”型参与结构是指我国的决策体制中,不仅是最高决策者和政策制定部门才能参与决策,而且利益团体、政策研究群体甚至普通群众都有参与决策的机会;“磨合”型互动机制是指由多主体、多层次、多阶段的决策过程中通过下层协商、上层协调和顶层协议以达成“共识”。多元主体参与和多渠道协商沟通形成中国公共政策决策的基本过程。这种理论很好地批判了西方国家流行的分权制衡决策理论。将这些本土化的研究成果及时吸纳进公共政策学的教材,可以保持教材内容和课堂教学与研究进展的密切关联,从而很好地推动其本土化。

国土行政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 土地管理问题;系统论;土地管理系统;分类

一、系统论概述

系统是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具有整体性、关联性,等级结构性、动态平衡性、时序性等特征,系统的各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即系统的结构决定系统的功能。

二、对土地管理的系统性理解

对土地管理的系统性理解的结果,在本文中定义为土地管理系统,是指围绕土地管理的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构成的有机整体,对土地管理的系统性理解的结果,包括土地管理的主体、客体等。参与土地管理的主体有政府、理论研究者、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客体是土地,其中政府可分为立法者和执法者,理论研究者可分为土地管理基础理论研究者和应用研究者,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可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根据我国的基本制度,土地管理中的土地应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整个土地管理系统中土地管理过程是一个系统与外界交换信息、系统调整自身结构、再与外界交换信息的循环过程。在一定时期、以一定的状态,土地管理的主体在履行自己职责的过程中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系统交换信息,彼此产生一定影响,从而使土地管理系统的外界环境发生了变化,进而系统的功能也需要改变,这就要求系统调整自身的结构来完成新的功能。然后系统又要回过头与外界交换信息,再调整自身结构,循环往复。

在管理过程中社会经济及国家政策等发生了变化,需要调整规划以适应新的环境,然后又要经过审批,进入日常管理。循环往复,要使土地管理系统可持续循环,需要满换信息和调整结构的适量性,即不能等太长时间,在系统外界环境变化过多才调整结构,也不能一次调整过度,赶到外界环境的前头。

三、土地管理系统问题的分类

(1)理论研究方面的问题。土地管理理论研究的参与者为理论研究者,可分为土地管理基础理论研究者和应用研究者。有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教师、科研人员。理论研究者的工作包括分析土地管理系统的外部环境、内部结构以及研究获取相关信息的技术手段。在理论研究方面的主要问题有: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土地管理系统外部环境的分析不准确和精确;对土地管理系统各组成部分的功能以及各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分析不准确和精确;获取相关信息的技术手段的精度不够。

(2)土地管理立法及制定政策方面的问题。土地管理立法及政策制定的参与者主要为政府。相关的国家机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等,其工作主要有制定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程和标准。在宪法中规定了我国基本的土地制度。土地管理立法及政策制定主要是在宪法规定的基本的土地制度的基础对土地管理系统的参与者职权和义务作出规定以及规定其运行规则,并赋予一些理论研究成果以法律效力。在此的问题主要有对参与者的职权和义务、土地管理系统的运行规则规定不合理。

(3)土地管理实施及执法方面的问题。土地管理实施及执法的参与者主要为基层政府机关,有市、县政府及国土局和乡政府及国土所等。他们的工作是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等为依据,应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手段管理土地与人以及与土地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可能会出现读法不准确、执法不到位等问题。

(4)土地管理技术方面的问题。土地管理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相关的技术手段的支持,现在这些技术的研制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提供主要由相关公司企业来完成。技术方面的问题主要是技术手段的更新赶不上土地管理的需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对土地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相关技术手段的更新却相对较慢。

(5)土地管理系统各要素之间信息传递方面的问题。一个系统高效运行最重要的方面就是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的信息传递。土地管理系统各要素之间的信息传递是其的粘合剂,在这方面的问题对整个系统的运行的影响最大。首先理论研究需要的数据会有失真;然后立法时对理论研究成果的解读会有一定偏差;最后执法时对法律的解读也会有一定偏差。

参考文献

[1]任平,周介铭.基于统筹城乡发展视角的农村土地管理问题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09,23(1):44~47

国土行政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土地市场化;制度变迁;诺斯悖论;微观土地市场主体

中图分类号:F293.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4)06-0003-08

一、文献综述

1978年以来,中国以市场化改革为取向的经济体制转型已进行了三十余年。这一体制转型进程虽然给中国带来了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但中国的市场化转型任务还远未完成[1]。一方面,市场化转型进程存在着巨大的区域不平衡,在部分地区,经济中的非市场因素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另一方面,由于市场化改革主要集中在产品市场层面以及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激励方面,从而导致了要素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滞后于产品市场的市场化进程,各级政府仍保持着对各类要素资源定价权、分配权和管制权的绝对控制。在存在着制度缺失和市场发育本已不足的要素市场中,土地要素的市场化进程更是严重滞后于资本、劳动力等其他要素资源的市场化进程。基于中国转型发展进程中的这一特殊现象,靳相木提出了“地根经济”这一概念,即在市场化转型永往直前发展的形势下,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逐步趋向于成熟和完善,但国家垄断和控制全国土地资源的格局几乎还没有出现大的松动,中国政府在土地市场上仍然拥有充分的发言权、决定权和审批权。靳相木通过对中国现行的、独特的土地产权制度的细致解析,乐观地认为“地根经济”不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常态,它不过是中国市场化转型进程中土地市场化和“行政经济”殊死搏斗的一个历史阶段,最终必将随着中国市场化转型任务的完成而走向终结。根据靳相木的研究预测,到2020年中国将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实现土地的市场化配置,市场机制在中国城乡土地资源配置中将发挥重要调节作用,“地根经济”亦将功成身退,自然退出历史舞台。但将这一预测结果与中国现实中的土地市场化进程相比照,不免过于乐观。由于中国土地所有权是二元的,土地市场也相应地被分割为城市土地市场和农村土地市场,

市场机制只有在一个完整的市场体系中才能充分发挥作用,而中国相互割裂的土地市场极大地抑制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也就起不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优化生产力布局的作用。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虽然已被普遍认为是中国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但在现实推进过程中,障碍重重,鲜有进展。

自1979年开始萌芽以来,中国城市土地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艰难起步到初具规模的过程。根据赵云泰等[4]的研究分析结果,2003―2009年间,城市土地市场化程度提升了约4722%―17374%,城市土地市场建设取得了良好绩效。但在城市土地市场化指数稳步上升的表象之下,无法掩盖城市土地市场秩序混乱[5]、供求失衡、寻租盛行[6]、灰市泛滥 [7]、土地储备功能异化、低水平重复建设仍在各个行业和全国各地区广泛蔓延和扩散[8]等一系列顽疾。从表面来看,造成上述顽疾的原因较为复杂,如城市规划体系不健全、地方官员的“晋升锦标赛”、国有企业改制的特殊背景等,但若深究其因,可以发现上述顽疾主要是由于市场机制无法发挥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所致。一方面,由于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完全垄断,使得城市土地市场不能提供合理的价格信号,从而使得市场机制无法有效发挥配置土地资源的核心作用。邹秀清和黄砺[9]将有效市场假说应用于中国城市土地市场中,通过实证检验发现城市地价是无法预测的,市场机制不健全和缺乏公平高效的市场环境导致了城市土地市场的无效。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在“经营城市”的思路下,通过各类投融资平台间接参与到土地经营领域

目前,学界通常认为中国的城市土地二级市场是一个相对完善的市场,交易双方之间自由协商以达成交易,相对接近于完全的市场化机制,但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因素考虑进去的话,这一结论恐值得商榷。,并借助现行的土地政策运行体系主导和直接决定土地资源配置的大格局。因此,城市土地市场化指数的逐步提高绝不意味着政府开始从城市土地市场中全面抽身,现实的情景是政府依然牢牢掌握着城市土地资源配置的主导权。

在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安排下,农村土地市场大致可分为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和农地非农化市场两部分。就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而言,由于当前全国各地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不少地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还刚刚起步,土地规模经营尚不普遍,农业经营的比较收益还比较低,加之农用地使用权市场流转的相关制度、程序和管理还不完善规范,因此,当前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还仅是刚刚起步,尚处于初始探索阶段[10],各地区农用地的配置仍以行政配置为主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为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进一步发育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有助于促进农用地有效供给的形成。。就农地非农化市场而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目前中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但在土地非农化的巨大增值收益激励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直接入市流转早已自发存在,甚至在数量、规模及地区覆盖面上有不断扩大之势[11]。虽然现行限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的相关法律制度已被实践证明陷入制度危机之中,各地也都在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工作,但就总体水平而言,农地非农化市场大多还处于自发、隐形的状态,不仅缺乏明确的、可供遵循的法律法规[12],还面临着权属不清、供地渠道不规范、流转收益分配不合理、流转纠纷频繁发生等诸多现实难题。由此可见,中国农村土地市场仅就开放方面而言,都还只是局部性的,更遑论具备土地市场机制能够正常运作的最基本条件

结合中国农村土地市场培育与发展的客观环境,土地市场机制能够正常运作的最基本条件至少应包括:良好的市场经济外部环境、明晰的土地产权、相对健全的土地法律法规、优质的中介服务组织等。。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中国土地市场发育迟滞、综合水平较低且内部相互割裂,因此,笔者将着力讨论中国土地市场化进程因何严重滞后,以期能够对准确认知和理解中国土地市场化有所裨益。在文章的以下部分,笔者作出如下的结构安排:第二部分,将通过相关文献的回顾、分析与述评,初步归纳出中国土地市场化进程滞后的原因;第三部分,将对土地市场化进程中政府所需承担的制度变迁成本进行实证分析,以期能够离析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异的行为效果;第四部分,将以“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为研究切入点,探讨地方政府的利益及偏好与土地市场化进程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对第三部分的实证分析结果给出理论上的解释;第五部分,将讨论如何实现土地市场化改革的制度变迁方式转换,从而完成土地市场化改革的历史任务;第六部分,是简要的研究结论及后续研究的展望。

二、中国土地市场化进程滞后原因的初步探讨:基于文献综述的视角

关于市场化,樊纲等[13]将其定义为一种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体制改革,并不是简单的一项或几项规章制度的变化,而是一系列经济、社会、法律乃至政治体制的变革,或者说是一系列的大规模制度变迁。国外已有一些列的相关研究,从不同角度证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可能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与经济的增长。在资源配置效率方面,Wurgler[14]在对股票市场的研究中发现,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股价信号将更为真实和灵敏,能够及时反映出各行业的供求状况,从而更为有效地引导资本在各行业间的配置。Adbul[15]以5个新兴市场化国家为研究样本,实证研究发现当金融部门变得更为自由时,公司间的资本边际回报分布将趋于集中,即资本配置效率将显著提高。在经济增长方面,Falcetti等[16]发现,随着东欧原计划经济国家经济自由化和产权改革进程的深入,市场化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逐步凸显出来。

具体到

在土地市场化方面,国外很多学者就土地配置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如Palumbo和Patrici[2]就城市中心区土地配置机制进行了研究,Messner[3]就城市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进行了有益讨论。但国外相关研究大多将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直接给定的外生变量,而中国的土地市场化进程却表现为逐步萌芽和发展的渐进式过程[4]。在这一渐进的土地市场化进程中,高度分散的微观土地市场主体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缺乏相应的讨价还价和集体行动的能力,其对于土地制度创新的现实需求往往无法转变为现实的土地制度安排。在“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土地制度变迁面临着一系列障碍的现实背景下,

在土地产权关系,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关系尚未厘清的条件下,土地市场上的微观主体一方面因环境的不确定性而无法及时捕捉到土地制度变迁可能带来的获利机会,另一方面因搭便车效应的存在亦多不愿从事风险性和交易费用都极高的土地制度创新活动。在中国现行的体制框架下,微观土地市场主体更是难以承受进入政治体系和建立新制度的高额成本。因土地征收而频发的,充分反映出微观土地市场主体既希望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又无力进行制度创新活动的两难境地。具备优势政治力量与资源配置权力的政府顺势担当起土地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持续进行的土地市场化改革因而具有了鲜明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征,政府制度供给的意愿与能力决定了土地制度变迁的方向、深度、广度与形式[5]。王玉堂[6]以灰色土地市场为研究切入点,认为微观土地市场主体对于有效土地制度安排的迫切需求导致了土地市场化进程中制度的供需失衡,而灰色土地市场交易就源于此,他认为只有以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来规范和发展公开土地市场,弥补现有的制度供需缺口,才能使制度结构重新达到均衡。

现阶段土地市场化进程严重滞后的客观事实清晰地表明由政府主导的土地市场化改革方式与其他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一样,皆受制于“诺斯悖论”的存在。“诺斯悖论”阐释了权力中心进行制度创新时的双重目的,即权力中心不仅具有降低交易费用以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规模效益的动机,而且总是力图使权力中心的垄断租金最大化。但是,这双重目的并非总是统一,“在使统治者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7],从而权力中心在竞争约束和交易费用约束下,能够容忍低效率产权结构的长期存在。因此,借助“诺斯悖论”的研究视角,土地市场化进程滞后的原因直接表现为土地市场化改革目标与土地市场化改革方式之间的冲突。土地市场化的目标是要使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能够发挥基础性的作用,拥有土地产权的各类经济主体能够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自主决策、公平竞争,在市场力量的支配和指引下实现土地资源的帕累托最优。而土地市场化的方式却是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政府推进土地市场化固然能够通过变革土地产权结构,从而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但与此同时,政府亦将承受极高的制度变迁成本。在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之下,只有当政府预期其所可能获得的制度变迁收益大于其所需要承担的制度变迁成本时,

政府在进行制度创新时,其预期可能获得的制度变迁收益和需要承担的制度变迁成本包括经济、政治等各个方面,对政府的行为选择进行全面的探讨恐将偏离主题,因此本文简化了相关的分析工作。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政府在过去三十余年的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充分展现出了“中性政府”的特质,其对各个社会集团不偏不倚的态度,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中国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的成功。政府才会主动进行制度创新。结合具体国情来看,土地市场化进程中政府需要承担的制度变迁成本主要包括以下两个:一是耕地保护,二是土地财政。

为遏制耕地资源持续减少的势头,维系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中国政府提出并践行了世界上最为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此,国内有部分学者认为现行的耕地保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土地市场化进程。如刘宪法[8]认为当前土地市场化改革出现的困境是土地产权交易的合约安排使然,只有调整现行的耕地保护制度,才可能改变这种产权交易的合约安排,否则土地计划管制就不可能放开,对耕地保护念念不忘的也只会是中央政府。诚然,市场机制能够对一定范围内的资源发挥自动、高效地配置作用,但若离开特定的交易范围,市场机制产生的交易费用也可能很大。谭荣和曲福田[9]就认为现阶段土地市场对土地资源的治理绩效只是体现在城市范围的土地资产的交易上(尤其是城市土地二级市场),而土地非农化市场既没有产权的保障,更面临着巨大且未知的环境、生态和社会外部性,因而在现阶段的土地非农化市场上,单纯的市场并不是适宜的治理结构。不论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争论如何,但有一点是可以达成共识的,即推进土地市场化的制度安排会造成对现有耕地保护制度的冲击。并且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具体的耕地保护政策由地方政府负责执行,但耕地流失的社会成本和生态环境成本通常不在地方政府考虑的效用函数之内,土地市场化进程中政府所需承担的制度变迁成本将主要由中央政府承担。

2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

随着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微观土地市场主体在现行框架下的土地产权边界得以逐渐厘清,这不仅有效提高了微观土地市场主体的安全性预期和感知获利能力的机会,也使得微观土地市场主体具有从事制度创新行为的更强烈欲望。如成都市的农地“还权赋能”改革,通过农村土地的确权、颁证和流转来再造农村微观基础,使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一开始就由农民在其利益最大化原则驱使下去推动[22]。还需要注意到的是,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在助推微观土地市场主体进行制度创新的同时,微观土地市场主体也会在潜在制度创新收益的激励下,进一步推进土地产权的明晰化。

3谈判力量的变迁

在土地市场化改革启动之初,政府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微观土地市场主体往往只能被动地接受政府提供的制度供给,既无能力向政府传递其对制度创新的需求,也无实力改变制度供给的方向与内容。但在市场机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微观土地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力量对比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经济实力日益增强的微观土地市场主体往往以机会主义的态度来对待政府的各类行政命令,当政府的意愿制度供给与微观土地市场主体的制度创新需求严重偏离时,微观土地市场主体常选择以“脚”投票的抵制方式。与此同时,原政治体系之外的个人和团体也通过各种方式进入到政策决策过程中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府对微观土地市场主体的束缚。在土地市场上,我们所能观察到的一个客观事实是,政府的行政命令越来越多地被谈判协商所取代,实力逐渐增强的微观土地市场主体已初步具备了与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

4集体行动困境的治理

微观土地市场主体的高度分散性和制度创新过程中的“搭便车”问题的存在,使得诱致性制度变迁受到了限制。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对于如何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给出了两种方法:一是小群体,二是强制和选择性激励[23]。从短期来看,微观土地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公关游说集团等组织来达成并实施集体行动;从长期来看,提高公众之间的信任和互助水平,拓宽社会信任和合作半径,提高社会成员在社会事务中的参与程度[24],是治理集体行动困境和推进诱致性制度变迁转换的长效之道。

5知识获取和分配的变化

在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之下,政府之所以能以较低的成本迅速推进以市场化为取向的体制改革,在相当程度上是得益于政府在知识获取上的优势。如深圳市在改革开放之初,成功借鉴香港的土地批租制,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开展了城市土地“两权分离”的改革,绩效斐然。但微观土地市场主体在持续学习的过程中,不断进行相关知识的积累,加之微观土地市场主体在信息搜集方面的天然优势,均为制度变迁方式的转换做好了知识上的准备。

综合对上述因素的分析,土地市场化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由强制性制度变迁向诱致性制度变迁转换,这一制度变迁方式的转换能否实现以及如何实现,可能并不主要取决于政府所持的立场与态度,而是更多地取决于微观土地市场主体自身的努力程度。

五、结论

本文以中国土地市场化进程为研究对象,运用制度变迁理论对于土地市场化进程滞后的原因做了较为深入地探讨,得出了以下几点主要研究结论:首先,在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之下,政府的制度创新行为受制于“诺斯悖论”的存在,具体到中国土地市场化进程上,政府在土地市场化进程中所需承担的制度变迁成本限制了政府的制度创新行为。其次,政府在土地市场化进程中所需承担的制度变迁成本主要来自耕地保护和土地财政方面的压力,通过对2003―2008年23个省(市、自治区)面板数据的经验分析,发现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模式严重阻碍了土地市场化进程,中央政府的耕地保护政策对于土地市场化的影响十分有限。再次,在土地财政模式等相关制度安排下,地方政府不仅无法承担起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角色,其具体行为模式还会使得土地市场化改革面临着更大的阻力。最后,中国土地市场化进程的根本出路在于由强制性制度变迁向诱致性制度变迁转换,而这能否实现将主要取决于微观土地市场主体的自身努力程度。

本文的分析工作着重于对土地市场化进程中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行为进行相关分析,对于微观土地市场主体的分析工作流于表面,没有进行系统性地解构和探讨,在后续的研究工作中希望能够弥补这一缺憾。同时,不得不承认的是本文的分析工作颇有“纸上谈兵”之嫌,更有意义的工作需要由能动的微观土地市场主体来完成。

参考文献:

[1]樊纲,王小鲁,马光荣.中国市场化进程对经济增长的贡献[J].经济研究,2011,(9):4-16

[2]Palumbo,G,Patrici,H On Causality of Intra-Urban Location[J].Journal of Urban Economics,1987,22(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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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明月.我国城市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5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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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行政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IS-LM模型;土地政策;宏观调控;土地供应量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09)11-0285-02

IS-LM模型是诺贝尔经济学得主英国经济学家希克斯在1937年创立的,是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的核心,它综合地描述了凯恩斯主义总需求理论的全貌[1,2]。IS-LM模型常被用来分析宏观经济运行和宏观经济政策的作用。该模型是考察产品市场和货币市场相互作用同时达到均衡时的宏观模型,包含IS曲线和LM曲线[1]。IS曲线用来对产品市场均衡进行分析,LM曲线则是对货币市场进行均衡分析。

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根据这一决策,中央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特定发展阶段的一个新选择,因此对其经济学理论研究还不系统。在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模式下,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其对宏观经济如何调控、调控的效果如何、调控的理论依据是什么等问题,需要从理论与实践2个层面进行研究。本文试图将土地要素引入到宏观经济IS-LM模型中,研究这一要素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调控寻找规律和依据,为土地宏观调控奠定经济学理论基础。

1IS-LM模型介绍

IS-LM模型是指在宏观经济中当产品市场和货币市场同时均衡时,利率与国民收入的组合,这一模型反映了IS曲线和LM曲线的各种协调动态变化[3-5]。IS曲线对产品市场进行分析,反映收入与利率的关系,方程构成如下:

总需求:Z=C+I+G(1)

总供给:Y=均衡产出(定值)

均衡条件:Z=Y

这里,消费函数C=c(Y),并且假定:C=C0+c(Y), 0

其中:C0为自发消费支出,c为边际消费倾向,即每增加一单位总收入时所增加的消费。投资函数I=I(i),并且假定:I=I0-bi,b>0(3)

其中I0为自发投资支出,b为投资的利率弹性系数,即投资对利率的敏感程度。G为计划政府支出。

以上3个方程联合构成了IS曲线方程,将(2)、(3)代入(1)式可得:

Y=C+I+G=C0+cY+I0-bi+G

LM曲线对货币市场进行了分析。在货币市场上,实际货币余额供给是既定的,为M/P,其中M为政府所掌握的名义货币供给量,P为物价水平,固定不变。而货币需求量L是利率与收入的函数,这里假定人们的实际货币余额需求L随着实际收入水平Y的上升而增加,并且随着利率i上升而减少,这样就有L=kY-hi(k>0,h>0)。在货币市场上,实际货币余额需求等于实际货币余额供给[3-5],M/P=KY-hi,所以可以得到LM方程为:

在货币市场、产品市场都达到均衡时,IS曲线和LM曲线相互作用决定均衡收入和均衡利率。由(4)、(5)可得到IS-LM均衡收入水平为:

2基于土地宏观调控的新IS-LM模型

IS-LM模型是经典的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宏观经济模型,是对产品市场和货币市场均衡的综合分析。将生产要素市场之一――土地市场引入到该模型中,分析土地政策对均衡收入的影响效果。土地作为投资的一部分,可以将投资分为土地投资I1和非土地投资I2,则总投资I=I1+I2。这里不论是土地投资还是非土地投资,都会因为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变化而受到影响,土地作为三大生产要素之一,是任何建设项目所必需的;另外,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实质是调控土地的供应量、调控土地的供应方式和控制土地准入条件等的手段[6,7]。因此,通过在该模型中引入土地供应量变量,能够分析土地政策的宏观经济调控效果。假定土地投资符合I1=I1′+αY-βi+λS,其中I1′为自发的土地投资支出,S为土地的供应量,α为土地的边际投资倾向,即收入每增加一单位时土地投资的变化,β、λ分别为土地投资对利率和土地供应量的敏感程度,α>0,β>0,λ>0。而非土地投资满足I2=I2′-bi,其中I2′为自发的非土地投资支出,满足I0=I1′+I2′,b为非土地投资对利率变化的敏感程度。则总投资为:

I=I1+I2=I1′+αY-βi+λS+I2′-bi=I0+αY-(β+b)i+λS (7)

将(2)和(7)代入公式(1)可得IS曲线的新公式:

与原来的IS曲线(4)相比,新的IS曲线斜率变大了,由于引入新变量土地的供应量,截距无法确定。

由(5)和(8)可以得到,引入土地市场后的IS-LM均衡收入水平变为:

3新IS-LM模型分析

式(10)表明,其他条件不变,b、β、k值的增加都会使得控制土地供应量的土地政策对均衡收入水平的影响减弱。当β增加时,在保持财政政策不变和实际货币供应M/P固定的情况下,土地投资对利率的敏感程度变大。增加土地的供应量,会导致更大的投资,从而引致更大的实际货币余额需求,而当货币供给不变,就会导致较高的利率。实际货币需求对利率的敏感度h越大,土地政策乘数越大,较大的边际消费倾向c和土地边际投资倾向α也同样引致较大的土地政策效应。

4结论

以上分析可知,在引入土地市场的IS-LM模型中,土地供应量的变动能够对均衡收入水平产生影响,也就是说,政府通过调整土地市场的政策能够对国民经济运行发挥调控作用。如果从宏观角度考察国民经济的运行,可以将市场分为三大类:最终产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和金融市场(见图1)。将生产要素按其构成来看,土地市场则属于生产要素市场的三大市场之一;我国在2004年,中央政府首次提出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着重管理好土地和信贷2个关键环节。因此,这里所谓的土地宏观调控也就是通过土地政策对生产要素市场之一的土地市场进行调控,即通过对土地供应量、土地供应结构等抑制或鼓励市场需求,有效地引导投资、消费方向和强度,从而实现经济运行调控的目标。综上所述,通过本文所建立的IS-LM模型分析,得出政府利用土地政策能够调控国民经济的宏观运行,可进一步分析土地政策对均衡收入的影响范围。建立的IS-LM模型,为我国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了理论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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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行政论文范文第14篇

北京市中经律师事务所孟凡胜论文摘要:行政合同是与民事合同相对而言,它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它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对人协商,对双方在土地行政管理中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为行政合同,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也北京市中经律师事务所 孟凡胜论文摘要:行政合同是与民事合同相对而言,它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它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对人协商,对双方在土地行政管理中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为行政合同,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也利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土地行政管理权。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我国法律界认识不一。就理论界而言,民法学者认为其属于民事合同,行政法学者认为其属于行政合同。在审判实践中,以前法院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大多作为民事案件来受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该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规定为第五个民事案由,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①。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1月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把行政合同列为行政行为之一。依据该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案由应当定为土地行政合同纠纷,应该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了②。这使实践和理论的理解上就更加混乱了。笔者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典型的行政合同。本文拟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谈以下三个问题:1、行政合同的起源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典型的行政合同的理由;3、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为行政合同的意义。不对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一 行政合同的起源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要讲行政合同的起源,就要先讲合同的起源。合同,又称为契约,英文称为“Contract”,法文称为“Contrat”或者“Pacte”,德文称为“Vertrag”或者“Kontrakt”。这些用语都是来源于罗马法的合同概念。罗马法中合同称为“Contractus”。根据罗马法,契约是指“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③。从本质上说,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双方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担保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协议,就叫契约。在罗马法上,不仅私法上有契约的概念,公法和国际法上也有这个概念。优帝《学说汇纂》就把协议(Conventio)分为国际协议、公法协议和私法协议三种。在私法上,则不仅债法中有契约的概念,而且物权、亲属和继承法上也有这个概念。例如物权的设定和转移、婚姻关系的成立、分析遗产的协议等,凡能发生私法效力的一切当事人的协议,就是契约④。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合同的概念有广义、狭义等不同层次的区分, 合同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具体含义。我们现在所说的合同,实际也有这种区分。《民法通则》中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是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从以上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以上两个合同的概念,外延是不同的,《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要比《民法通则》中合同的概念外延小。但是它们都限定为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合同,即民事合同。行政合同是与民事合同相对而言的。虽然,在罗马法时期就有国际协议、公法协议和私法协议之分,但是,行政 北京市中经律师事务所孟凡胜论文摘要:行政合同是与民事合同相对而言,它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它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对人协商,对双方在土地行政管理中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为行政合同,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也合同成为行政机关自觉运用的一种行政手段却是在资本主义完成工业革命以后。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的完成,使经济的社会化程度大大提高,许多社会经济发展所提出来的问题,例如失业、经济危机、环境污染、生态平衡等,个人是没有能力解决的,于是政府职能扩展,政府从很少干预经济发展到越来越多的干预经济。行政合同相对于行政命令,有它自己的优势:行政机关只有得到相对人的同意,合同所设立的权利义务才对相对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它比行政命令相对缓和得多,这样,既淡化了强制命令的色彩 ,使相对人乐于接受,又使行政机关利用合同的方式推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到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现代社会进入所谓福利主义国家时代,政府开始启用行政合同作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法国是行政法母国,行政合同制度比较完备,英国、德国、美国、日本的行政合同制度也都得到发展。我国行政合同的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现在,行政法学者一般把行政合同分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全民所有制工业承包合同、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粮食定购合同、国家订货合同、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等⑤。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对于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许多学者都进行过论述,主要存在主体说、目的说、契约标的(内容)说、手段(执行公务)说、法律基础说等⑥ 。一般认为,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当事人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机关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行政机关在合同中享有行政优益权,如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面变更权和解除权等;行政合同的有关纠纷受行政法调整等。笔者 北京市中经律师事务所孟凡胜论文摘要:行政合同是与民事合同相对而言,它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它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对人协商,对双方在土地行政管理中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为行政合同,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也认为,以上固然是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别,但是,这些不是两者的本质区别。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都属于合同,都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其本质区别在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民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民事法律关系。通过签订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的是行政上的不平等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通过签订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的是民法上的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甲和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甲借给乙人民币五万元,借期一年,用于开办公司,乙给付甲利息1000元。这是一个民事合同,双方设定的是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丙和丁是一对育龄夫妇,他们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合同,约定丙、丁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家给予丙、丁一定的优惠,双方设定的是行政上的权利义务,这个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上面所讲的一般认为行政 合同和民事合同不同的特征,都是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区别特征。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典型的行政合同依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从法律本质上讲,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是国家特许某些当事人享有特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需要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601),供各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本文所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以此示范文本为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典型的行政合同。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一样,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具体形式,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在于,行政 北京市中经律师事务所孟凡胜论文摘要:行政合同是与民事合同相对而言,它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它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对人协商,对双方在土地行 政管理中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为行政合同,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也法律关系是指受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使行政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来看,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行使的都是行政权力。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⑦。由此可见,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就是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这是行政职责,不是民事权利。进行土地出让,是行使土地管理权的一种具体形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是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行政职责。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对人来说,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都是行政相对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他是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他是国家土地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双方通过合同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来看,它也属于行政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基本上都是行政上的权利和义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条中约定,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第十五条规定,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⑧。此外,还有许多条款,都是对行政权利义务的约定,民事合同是无法容纳这些内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符合行政法学者所讲的行政合同的一般特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土地受让人是土地管理的相对人,在土地管理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合同中享有行政优益权,对合同的履行有权进行监督,对相对人的违反合同的行为有权进行行政处罚,对相对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的,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纠正、处罚甚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对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明确双方在行政管理中的权利义务。从本质上讲,不签订合同完全不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如签订合同后更加明确。三 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为行政合同的意义笔者以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为行政合同,至少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意义:(一) 符合行政管理发展的趋势。从行政管理的发展来看,行政合同的兴起是经济社会化程度提高的结 北京市中经律师事务所孟凡胜论文摘要:行政合同是与民事合同相对而言,它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它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对人协商,对双方在土地行政管理中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为行政合同,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也果。由于经济的社会化程度大幅提高,经济发展中提出的一些问题,个人没有能力、也不愿去解决,政府适应社会的需要,自己投资或者采取措施鼓励他人投资解决这些问题,此时,行政合同成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起初还没有职业公务,政府合同在经济中只占很小部分,政府福利还不存在……现在的情形就不一样了” 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促进了行政命令向行政合同方式的转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是较早出现的行政合同。对国有土地等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是政府的一项职责,在土地出让过程中,采用行政合同的方式,通过和相对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比单纯的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更易于使当事人接受,易于融洽双方的关系,更易于使土地行政管理工作得到当事人的支持。(二) 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本身特征。我们已经做过分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质上就是行政合同。现在,我们不妨从另一方面来考虑,如果用民事合同的有关规定来套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合适?仅就纠纷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来说,就不适合。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关于国有土地出让必须经过招标或拍卖或挂牌的规定,只是国土资源部的规章,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土地管理中,违反了就是违法行为,要受到行政处罚。但是,如果套用民事合同的规定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了审判中,违反该规定的合同就成了有效合同了,这与行政管理的结果截然相反。就我国土地管理的现实而言,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策等占有很大比例,而且,由于土地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国家已经把它作为一种宏观调控的手段,今后在一些紧急情况下,难免通过部门规章或其他法律规范甚至政策来调整,到了审判中,这些规定都失效了吗?所以,用民事合同的法律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不行的。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本质,用行 政法律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 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寻求法律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1月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把行政合同列为行政行为之一。依据该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案由应当定为土地行政合同纠纷。假如因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生纠纷,相对人可以依法对相应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不存在法律障碍。而且,依照我国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行政相对人只对行政结果承担举证责任,从举证角度来说,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权利。在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方面,人民法院以法律、法规为审判依据,参照规章,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⑩,这就保持了审判和行政 北京市中经律师事务所孟凡胜论文摘要:行政合同是与民事合同相对而言,它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它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对人协商,对双方在土地行政管理中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为行政合同,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也机关执法上法律适用上的一致,不会出现法律适用不一的情况。对于在签订合同中的有关纠纷,行政相对人还可以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四) 便于行政管理机关行使管理职权。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有权对相对人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指挥,有权依照规定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对相对人的违约行为有权进行制裁,这样能发挥行政管理较民法诉讼更快捷、高效、经济等优势。这些权力,作为民事合同的当事人是无法享有的。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界定为行政合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据合同行使这些行政权力,不必再撇开合同而引用法律来行使这些权力,使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形同虚设。

国土行政论文范文第15篇

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加强立法协调,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起草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开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协调,制定、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应当坚持改革创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与开门立法,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政策法规司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要求,结合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组织拟订国土资源部立法规划草案,报部务会议审定。

拟订立法规划草案时,应当听取部有关司(局、厅)的意见。

第六条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土资源部立法规划,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在每年年底前组织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拟订立法计划草案时,应当听取部有关司(局、厅)的意见。部有关司(局、厅)应当提供拟列入立法计划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拟设立的重要制度、争议的焦点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为出台类、论证类和研究类。

出台类项目是指经过研究论证,立法条件成熟,各方意见协调一致,在本年度已完成起草工作并能够在当年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

论证类项目是指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各方意见基本一致,但尚需进一步协调、论证,正在进行起草工作的立法项目。

研究类项目是指立法条件尚未成熟,基本制度尚需深入研究,需要进行储备的立法项目。

第八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政策法规司根据部机关各司(局、厅)的职能分工,确定起草负责单位;立法项目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司(局、厅)的,由政策法规司确定一个司(局、厅)作为起草牵头单位,其他相关司(局、厅)参加。

第九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按照出台类、论证类和研究类的顺序实行滚动管理。

没有形成条文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出台类;已列入立法计划,但连续两年未启动起草工作的立法项目,原则上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政策法规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规划和计划的建议,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没有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但实践中又迫切需要出台的立法项目,由有关司(局、厅)向政策法规司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政策法规司组织论证,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开展相关的立法工作。

第三章起草和审查

第十一条立法项目的起草司(局、厅)应当按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起草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并及时向政策法规司通报起草中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起草司(局、厅)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如期完成起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的起草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单位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单位起草。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主要制度、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送审稿的每条内容均应有说明本条内容的提示语。

部门规章的名称为“规定”或者“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条”字样,并可分为款、项。款不冠数字,空两字书写,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

草案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

第十五条起草司(局、厅)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部有关司(局、厅)的意见,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的,还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司(局、厅)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的形式听取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会纪要。

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政策法规司审查时,应当附具听证会纪要或者论证会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起草司(局、厅)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听证会等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送审稿报送政策法规司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送审稿、起草说明、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

送审稿报送政策法规司前,起草司(局、厅)应当报经主管部领导同意。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司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送审稿,应当及时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起草司(局、厅)修改: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程序要求的;

(二)意见分歧大,主要制度需要作较大调整的;

(三)内容违反上位法的;

(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起草司(局、厅)修改后再送政策法规司。

第十九条政策法规司应当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对属于有重大分歧、影响较大、专业性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政策法规司可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充分论证。

第二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应当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国土资源法律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政策法规司应当在研究采纳各方面提出修改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部务会议审议的草案,提请部务会议审议。

在送审稿审查阶段,有关司(局、厅)对草案的内容不能协调一致的,由政策法规司报部领导裁定。

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和部门规章草案应当经过部务会议审议。

部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和部门规章草案时,由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作起草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司按照部务会议的决定进行修改,形成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草案,报部长签发后提请国务院审议。

第四章、修改和编纂

第二十三条部门规章草案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司起草国土资源部令,报部长签署,颁布部门规章。

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颁布的部门规章,由各部门联合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应当在国土资源报、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国土资源法律网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的标准文本由政策法规司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政策法规司应当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将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部门规章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

对部门规章进行全面的修改,应当采取修订的形式。

部门规章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的,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

(一)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当做相应修正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部门规章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部门规章修改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部门规章的编纂、汇编工作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汇编工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

第二十七条政策法规司负责部门规章实施的后评估工作,定期对部门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部门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正,没有立法依据的;

(三)同一事项已由新的部门规章规定并施行的。

第二十九条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通过,由部长签署国土资源部令予以公布。但因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原因废止的除外。

第五章解释和翻译

第三十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部门规章具体应用的请示,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解释草案的起草工作,报部领导审定。

拟订解释草案时应当听取有关司(局、厅)的意见。

凡部门规章已经明确的内容,不予解释。

第三十一条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英文译本由科技与国际合作司牵头组织翻译,在行政法规后20日内,部门规章后30日内,将英文译本送审稿送政策法规司。

行政法规英文译本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审查,经部长审定后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部门规章英文译本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审查,经部长审定后正式对外。

科技与国际合作司可以委托专业翻译机构承担英文译本的翻译工作。

部门规章以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六章立法协调

第三十二条政策法规司、部有关司(局、厅)应当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做好国土资源部上报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的审查工作。

在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期间,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司(局、厅)认真准备关于送审稿的相关背景材料,包括国家相关规定、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国外的相关立法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国土资源部意见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厅)开展协调工作。

立法协调意见由政策法规司汇总后报部领导审定。

第三十四条部领导列席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司(局、厅)收集以下材料,并及时送办公厅:

(一)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批示;

(二)该草案过去的办理情况及相关材料;

(三)国土资源部对该草案反馈的修改意见;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报国土资源部审议,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修改,报部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