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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论文范文

治安管理论文

治安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1.1社会治安风险管理现状根据政府部门职能和网站的相关资料和介绍可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简称中央综治委)是协助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指导和协调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综合全国各地的情况来看,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一般在政府部门的市级和区级政府部门内设置。负责调查研究,掌握各地社会稳定和治安状况,督促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和工作任务的落实;督查治安混乱地区的整治。各级政府加大了社会治安投入,以郑州市为例,从2002年起,郑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实施社区建设“三个一”工程的意见》,决定明确巡防队员工资、保险、服装、装备列入财政预算,由政府每年拨款7000余万元予以保障。为加强对巡防队伍的领导,郑州市委、市政府决定拿出35个行政事业编制,在市综治办成立了巡防管理处,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成立巡防工作管理办公室。

1.2社会治安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从现有的社会治安管理现状可以看出,尽管政府足够重视,但社会治安风险管理中还存在以下的问题急需解决:

1.2.1对社会治安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虽然各级政府已经建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及其下属各级组织,但是当前对社会治安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缺少相应的风险评估体系和制度,甚至根本没有建立风险评估的制度,没有专门人员对社会治安风险进行专门的管理,对相关的风险评估方法的研究比较缺乏。直接导致了社会治安风险评估的缺失,为社会治安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导致无法根据社会治安风险预测动态地安排防范措施。

1.2.2对社会治安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够在郑州市乃至河南省内当前的社会治安风险管理中,社会治安管理系统根本没有建立起来,社会治安风险评估及其预测预警系统也没有很好的建立起来。依靠信息化建立社会治安风险评估及其预测预警体系能够快速便捷的建立社会治安各级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能够依靠网络快速的传递社会治安信息,利用信息系统实现的评估方法迅速地实现社会治安风险的评估、预测和预警。

1.2.3对社会治安管理的条块分割和各自为政,阻碍了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的能力发展社会治安管理的多头管理与各自为政进一步导致了风险评估制度和体系的缺失,造成了“谁都管理,谁都不管”的尴尬局面。因此应该加强统一和协调,综合政府各部门的力量,对社会治安风险进行统一的评估和管理,将政府、社会治安管理部门、社会治安巡逻、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和社会力量统一协调起来,才能为创建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做出贡献。

2社会治安风险管理的对策分析

2.1使用科学社会治安风险评估方法社会治安风险评估是指在社会治安风险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对社会治安风险发生的事件,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建立评估指标,根据相应的评估方法,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的过程。社会治安风险评估应该在科学的制定评估目标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应该确立社会治安风险评估的目的,主要目标包括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应该本着有利于社会和人民的基本原则确立社会治安管理的总体目标。其次要注重评估方法的科学使用,应该根据社会治安风险的具体情况合理的选择评估指标,科学分析评估方法的原理、优缺点和使用范围。社会治安风险评估应该能够科学地识别潜在危险和给出安全防范措施。社会治安风险评估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科学方法,做出科学评估,给出科学合理的措施。

2.2建立科学的社会治安风险预测预警机制社会治安风险预警是在社会治安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采用预警技术、预测与决策技术等预测未来的社会治安风险等级,并给出相应的风险评估等级的技术。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社会治安风险等级和建议,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治安风险的管理和控制。相应的预测技术是核心内容。预测是对未来的情况做出预估的一种技术,风险预测就是对未来的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的技术,根据风险评估的时间序列的历史数据,采用科学的预测方法,对未来的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常见的时间序列预测技术包括平均、移动平均、指数平滑、灰色预测等。这些技术往往包含时间序列数据挖掘和预测技术。对风险进行预测以后,还需要预警技术对风险进行分类和分等,不同的等级设置一定的标准,不同的标准代表风险的不同严重程度,并对应设计不同风险防范措施。社会治安风险的防范措施,可能包括在不同的地点设置不同的警力、对重点犯罪类型进行防控和对犯罪多发地区进行重点布防等。

2.3建立集成式社会治安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平台集成式社会治安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包含对社会治安风险基础数据的收集、评估、预测和预警一些列技术和方法。因此,集成式社会治安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是以基础信息收集整理和存储为起点,以社会治安风险数据挖掘和分析处理为重点,以社会治安预测预警为终点的集成一体化信息平台。系统平台提供社会治安风险预测预警的基础信息收集、社会治安风险预测预警的基础信息分析社会治安风险预测预警信息系统支持等集成功能

2.4积极争取变革社会治安风险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根据基层管理人员和巡防员的反馈,现有的社会治安管理的三级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的不便,某些时候一定程度造成多头管理,均不负责的现象。因此应适当谋求更加积极科学有效的社会治安风险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3结论

治安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警察职能,转变,趋势,途径

83年严打以来,我们公安机关天天都在喊坚持严打方针,专项斗争、统一行动一个接一个,公安民警疲累不堪;民警的数量大幅增加,警种越来越多,装备越来越精良,民警的文化水平和其他素质越来越高,指挥中心的建立、现代化的交通、通信设施的配备以及快速反应机制的不断完善,使公安机关控制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越来越强,而刑事、治安案件却越来越多;我们天天喊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摆在首位,情报信息工作一再强调加强再加强,而情报不灵、信息不通的情况依然存在,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群体性事态逐年增多;我们一再强调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还开展了一系列争创人民满意的活动,而警民关系不够和谐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一些群众不愿提供破案线索、不愿作证越来越成为影响基层公安机关战斗力充分发挥的突出因素。

造成我国公安机关上述困境的社会客观原因很多,比如社会转型、社会矛盾尖锐等等,对于这些客观现实的原因我们无力主动改变。因此,在这里没有必要展开讨论。但是从我们公安机关自身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上探讨,还是有实际意义的。那么我们公安机关目前还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呢?我认为:

一是按专业依条设置机构,分工过细,形不成合力,警力和其他资源也严重浪费。比如由于分工过细,部门科室多,不仅警力、经费等资源分配困难,而且造成警力分散,捏不成拳头,群众报警后不知该由哪个部门去处理,事事需由公安机关的领导协调,有些性质不明的事项造成相互推诿扯皮,久拖难决。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也忙闲不均,相互攀比,影响士气。因此,公安机关人员年年增加,而且素质越来越高,但警力不足的问题却似乎永远解决不了。

二是重打轻防,防范工作弱化。首先,专项斗争、统一行动一个接一个,使基层无暇顾及防范工作。坚持严打方针是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重要措施,专项斗争、统一行动也不失为解决一些突出治安问题重要手段,但是,搞专项斗争、统一行动时不能为完成任务,只忙于应付,也要针对问题建章立制,做好防范工作。但实际上对这方面我们抓得比较松,基层也没有太多时间和精力抓这方面的工作,因此防范落空,打完之后类似的问题又迅速反弹。其次,在公安工作的理念和考核评比上重打轻防。如提出“侦查破案是公安机关的硬道理”等口号的同时又一再强调防范是社会工作应该还给社会等,导致不少基层公安机关把侦查破案、打击处理人员的多少作为评先评优的硬指标,而把治安防范工作作为软任务,重视的程度存在明显差别。因此,民警大多喜欢冲冲打打破案件,而不愿意做艰苦细致、婆婆妈妈的基础工作和防范工作。重打轻防,基础工作、防范工作日益弱化的结果是,不仅造成防范工作没有到位,而且公安机关通过基础工作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功能也大受影响,因此打也没有力量,从而使公安机关陷入案件越打越多,打不胜打的困境。

三是在为人民服务宗旨方面存在虚化现象。每一位公安民警都知道我们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是怎样为人民服务却不是每个人都知道的,为人民服务只停留在纸上、嘴上的还大有人在。不可否认的是,现在的警民关系没以前那么密切。一些民警群众观念淡薄了,“洋派”多了,“土派”少了,以至于在警察寻求群众协作的过程中,也面临着群众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四难”现象,这样的警民关系对警察工作是很不利的。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从我们公安机关本身来看,在贯彻执行为人民服务宗旨方面确实只是从队伍建设角度提出过一些政治大原则、大方向,对于如何从具体警务工作角度实践为人民服务宗旨方面却没有明确地告诉过我们的民警。有的民警在写思想汇报的时候知道为人民服务,在实际工作中却不知不觉地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还有的把警务工作狭隘化,凡是与“警”无关的服务工作都不愿意去做,对群众的一些合理合法的要求也漠然视之,无动于衷。尽管群众要求警方协助解决的问题大多与执法活动和犯罪无关,但无动于衷的结果只能是警民关系日益疏远。

四是强调科技强警和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同时,在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中出现脱离群众搞单纯专业化的倾向。有的单位和民警对现代化警务设备过分依赖,无论什么案件、什么情况,都要求上手段、上技术,好象离开了手段、技术就不会办案、办事,完全依靠一些技术手段在某种意义上说反而会降低实际效能。还有单位和民警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找不准自己的位置,认为自己是执法队伍,只要做好份内工作即可,别的可以不理,特别是在群众和一些政府部门之间产生矛盾的时候,不知自己该干些什么,而总想脱离烦琐杂务当旁观者。在对待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态方面,有的人认为公安机关工具,不愿意做艰苦细致的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总想走捷径,以强制手段予以压服。

存在的这些问题应该怎么解决呢?我认为公安警务工作也是一种服务,只不过它是一种别人替代不了的公共服务。因此,必须改变公安民警过去的“管理者”角色,实现“服务者”角色的转换,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进行管理的工作模式才有可能求得突破和解决。在这方面,王法金同志的警务工作法值得借鉴。在交谈中我领会到王法金同志的社区公安警务的运作理念就是公安机关职能必须由“查处”职能向“服务”职能的转变。当然,我们说公安民警职能面向服务社会、服务公众职能的转变,并不是不要公安的职能了,只是说在我国社会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条件之下。职能已经不能再看作是公安民警的唯一主要职能了。王法金同志认为社区公安警务工作要想变被动为主动就必须要做好预防工作;公安民警不仅是执法者而且应是社区的服务者,不仅要处理紧急事态,而且要尽可能用良好的服务与社区居民搞好关系,公安警务工作要溶入社区,通过发动社区力量搞好防范和管理,来实现社会的安定稳定。王法金的这一社区治安管理思想的内容,我给他归纳一下主要由4大部分组成:

一是整合社区力量,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违法犯罪。王法金同志认为,社区治安是社会治安的一个缩影,社区警务也不是一个孤立的系统,它需要社区各个部门、不同层次共同合作和协作实行综合治理才能完成,只有在社区内把分散的社区力量组织起来,充分挖掘现有的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物力资源、智力资源、信息资源,实行多方面的交流和协作,才能发挥最佳的合力作用,才能使社区各方面的受益。所以社区民警与社区之间要树立共管意识,对共同关心的社区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决策,寻求解决的办法,确保社区平安。问题在于怎样整合?《王法金工作法》中的“五个注意”很有参考价值。这“五个注意”是:一是注意调动社区居委会干部的积极性,有事找他们商量,集思广益,主动配合居委会做好份外事和一些公益事。二是要注意发挥社区党员,团员的先进模范作用。三是要注意在创安工作中发现工作能力较强,热心社区工作的治安积极分子。四是注意重塑文明楼群,治安先进村居形象。五是对群防群治组织成员要注意做好“五适”,即适当的身份、适当的照顾、适当的待遇、适当的尊重、适当的交流。王法金在预防方式上主要是实施邻里联防计划,如《敞开式小区创平安社区工作规范》《社区民警巡回责任区工作规范》《文苑警风执法监督员工作规范》等一系列制度。由社区警方发起组织并负责划分邻里联防的区域范围,召集有关会议,帮助推选居民代表及邻里联防的负责人,分发预防犯罪的小册子等宣传品等小读本。邻里联防计划具体由社区警方负责实施。比如动员文苑社区楼里退休的大伯大妈们,让大家前后“楼管楼”,同时,动员社区里的小店店主、开水灶业主,设立起了治安“观察哨”“信息员”,建立起“动与静”相结合的新型防控体系。

二是以民为本,执法为民,改善警察形象。王法金同志认为:“社区的一切警务工作都要以民为根本,以群众满意为目的,要挖掘社区人力资源作为社区治安轴心,构筑社区防控网络,减少犯罪主体对社区生活环境构成的危险和破坏力。只有这样社区警务工作才能实现真正的目的和意义。”“以民为本,在民”的观念还应体现在为民服务上。为民服务的内容很宽泛,目前各级公安机关对此存有分歧。有的认为警务活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方式实施,履行法定职责就是为民服务,在法定职责以外从事为民服务活动有“不务正业”之嫌;有的认为为民服务不应有“份外”和“份内”之别,只要是群众求助的或者警察认为应该帮助群众办理的事情,都应为之。这实际上涉及到本文的主题“警察历史角色转换”的问题。从法律角度讲,警察是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执法者;从社会公众角度讲,警察应是对群众理应有求必应服务者。因此,基于警察扮演着多种社会角色的实际情况,只从一个角度对警察提出为民服务的要求无疑是片面的。在社区警务中,警察为民服务的内容应当以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是否有利于密切警民关系的标准来确定。处理法定范围内的事项,办理群众求助的事项,为民排忧解难做好社会援助工作,协助做好社会服务性工作都理应成为警察为民服务的内容。正如王法金同志所提到的:社区民警的服务理念应是贯穿于整个社区警务工作的始终,服务能使民警立足于社区,服务能赢得民心、调动民心。服务好了,矛盾少了,刑事治安案件自然减少了,服务与执法并不矛盾。《王法金工作法》中写到,一个社区民警应是“时时是我们服务的时间,处处是我们服务的地方,件件是我们服务的事件,人人是我们服务的对象”。因而社区民警的服务理念应该是:群众是“顾客”,社区民警是“服务者”。我们与王法金交谈中还深深地感受到,王法金的社区警务工作充满了人性的关怀,比如“黄手帕”工程,他以自己的一颗真心,赢得了居民群众的真情。比如王法金公布手机号有困难找警察;张家的车库门锁坏了、李家的下水管道堵了、赵家养的宠物不见了……这些社区居民的各种求助,都密密麻麻的记在了王法金随身携带的小本子上,至今已记下了满满不下10本,事事有着落。用王法金自己的话来说,就是“群众的事没有小事,我一定尽力而为”。应当讲王法金的社区民警的服务理念充满了哲学思想,他正确摆正了主人与公仆的关系。宪法规定,人民当家作主,是国家的主人。而社会治安涉及到社会内每个成员的利益。因此,在社区警务工作中必须把包括社区组织、单位和居民在内的社区成员置于社区治安治理的主人位置。作为治理治安主体的社区成员,其内涵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安机关及其社区民警与社区成员在治理社区治安方面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主人与公仆关系,或者说是伙伴关系,两者之间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携手共同搞好社区治安。正是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着这种关系,公安机关及其社区民警开展各种警务活动必须充分尊重社区成员的意见,使各项警务活动从内容到形式都力求满足社区成员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够建立起相互信任和相互支持的良好协作关系。二是社区成员有权通过自治组织对居住区域内的社会治安实行自治。社区成员对社区治安实行自治包括:制定安全公约或章程;组建安全保卫组织,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等。同时,为了保障社区成员对社区治安自治取得预期的效果,公安机关及其社区民警应当对此加以指导,但不能把指导转化为行政命令、将自己的意志凌驾于社区成员共同意志之上。社区警务只有根植于社区以及社区群众之中才有生命力。公安机关要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必须有社会公众的配合与支持。公安机关要想在工作中取得社会公众的配合与支持,必须把为民服务作为社区警务的根本。

三是良性互动,改革警务活动方式,密切警民关系。社区警务的实质是公安机关及其社区民警与社区成员共同治理社区治安,也就是警民互动的过程,能否实现警民良性互动是区别传统警务和社区警务的试金石,也是衡量社区警务进展水平的重要尺度。警民之间能否实现良性互动,关键在于警方,如果警方认为社区成员是自己的管理对象,受自己掌握的权力支配,习惯于发号施令,指手划脚,强行把自己的意志凌驾到社区成员的身上,就不可能实现警民良性互动;如果警方认为社区民警与社区民众之间存在主人与公仆的关系,社区成员是自己的服务对象和工作伙伴,就会以平等的态度来对待社区成员,并最大限度的满足社区成员对自己提出的要求,彼此之间相互信赖、相互支持,就有可能真正实现警民良性互动。实现警民良性互动,一要社区民警改变以往的勤务方式,变蹲办公室为走访社区;把等事干变为深入到社区居民当中找事干;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感情沟通,密切与社区居民的联系。二要公安机关及其社区民警将有关社区治安的信息及时通报给社区成员,以便社区自治组织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同时也要求社区自治组织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社区民警反映社区内的社会治安问题和社区成员的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对社区居民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应快速做出反应,及时妥善处置社区中存在的治安问题。三要公安机关及其社区民警将组建专职保安巡逻队和老年义务巡逻队,必要时社区民警和治安民警可以搭档联勤制和巡访制,实现点面结合,以最大限度地增加警民接触的机会,改善警民关系。王法金同志讲道:社区工作,是一个非常强的社会开放性,是一种亲民工程,既是一门学问,又是一种艺术。王法金认为要做好社区群众工作,应“责任在先、情感在心、艺术在上”,要做到“用情、用心、用脑”。必须在“情”字出大力、流大汗,才能解决好对群众的感情问题。然后利用社会资本,整合社会资源,警民良性互动,群防群治,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是问题导向,建立社区反馈机制,是现代社区警务的核心。警察历史角色转换就是要实现警察职能从职能向服务社会、服务公众职能的转变,首先要培养公安民警在社区警务中提高解决社区居民的家事、琐事、婆妈事问题的能力,让公安民警在这些问题解决的过程中达到控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让社区居民的各种自治能力和热情在参与问题解决活动的过程中得到逐步培养、发展。王法金的社区治安管理思想中充满了强烈的问题意识和鲜明的问题导向工作特色。从发现问题中接近民众。从热心、真心、诚心地工作中去做群众工作,更重要的是同社区居民群众打交道过程中要善于融入感情。问题导向在很大程度上,在于使新问题的难度大到能使公安民警激励思考,提高工作艺术;小到自然注意到的新奇因素能引起疑惑,激发工作热情;能使社区居民从公安民警办结的熟悉的家事、琐事、婆妈事中赢得理解、获得一些启发;并从中激发社区居民极大参与的热情,提供一些有助于解决问题的建议。而情报工作是生命线,由于建立信息反馈网络,治安信息员的各种信息源远不断,加上通过走访、座谈、定期召开联防会议等方式收集社情民意,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公安民警自然耳聪目明。

总之,王法金的社区治安管理思想既是现代社区警务实践浙江特色的成功经验,更是现代社区警务基本理念指导下的现代社区警务成功实践。与我们公安机关存在的一些问题相比较,王法金的社区警察历史角色转换后的工作优势在于:

第一、社区公安警务要求公安民警依社区开展工作,主要按社区安排部署警力,而且强调一警多能,可以纠正我们按专业分工布排警力的模式,解决警力资源浪费问题。

第二、社区公安警务重视主动先发的犯罪预防和控制,可以纠正当前我们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的重打轻防的倾向。

第三、社区公安警务重视群众的力量和作用,可以纠正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在工作中日益脱离群众,搞单纯专业化的倾向。

第四、社区公安警务要求把群众工作具体化,可以解决我们的一些民警不会做群众工作和为人民服务虚化的问题。

第五、社区公安警务要求社区公安民警充当公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桥梁,可以让公安机关通过这一机制了解社情民意,化解社会矛盾,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王法金社区治安管理思想的核心内涵就是职能的转变,在警务工作上充满了人性化,是情感加艺术的亲民行为,体现了公安民警应有的价值。应该说社区公安民警历史角色的转换,是我们公安警务战略转变,是适应目前形势的必然要求,理由有:

第一、社区警察历史角色的转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的要求。特别是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努力获得了世界的承认,同时也意味着我国将更加坚定彻底地朝着市场经济的道路方向迈进。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而言,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要求和特征就是劳动力的自由竞争和流动。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废除了“一大二公”体制,解放了农村劳动力,加入WTO将极大地促进这一进程的继续发展,无论在农村还是在城市人们可以而且必须自主择业,变动职业乃至失业将成为大多数人生活中的经常性现象,计划经济时期那种由单位统包就业者生老病死一切事物,每个人身上都带着“单位”烙印的生活模式将被彻底改变。除了工作以外,人们的其他活动主要在社区开展,个人事务也将依靠社区服务机构来解决。在这种形势下,公安工作必须立足于社区,成为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才能赢得群众的拥护与支持,也只有立足于社区才能更有力地预防、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社区警察历史角色的转换是党委、政府加强社区建设战略部署的要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加强社区建设已经摆上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不仅制定了社区建设纲要,而且相关的工作已经逐步开展。在社区建设的战略部署中,党委政府把维护社区治安列为重要内容,要求建立以公安机关为主体,打防控一体化的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公安机关作为党委领导下的重要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这一决策,自觉投入社区建设事业中,以推行社区警务为手段促进这一机制的尽快建立。

第三、社区警察历史角色的转换是巩固严打整治成果,建立维护社会长治久安长效机制的要求。严打整治斗争年年进行,各级公安机关都面临着如何巩固成果的问题。如果在严打过后,刑事、治安案件依旧迅速反弹,突出社会治安问题一个接一个,成为牵扯党委政府精力,影响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突出因素,公安机关自身也重新陷入打不胜打、疲累不堪的困境,严打整治斗争就失去了它本应有的意义。所以,我们必须抓住时机以推行社区警务来强化防范和其他基础工作,实现社会治安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第四、社区警察历史角色的转换是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有助于密切警民关系。是警察必须不断发展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与公众建立密切的联系。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王法金同志认为,公安职能的核心是执法。是维持社会秩序和为社会提供广泛的服务。而公众为公安民警提供了“公众之眼”,这可以防止犯罪活动,或者把问题报告给公安民警。没有公众积极帮助以提供信息,并愿意作为目击证人作证,公安在预防、打击犯罪方面就会缺乏效率。公众通过各种类型的预防性的努力,能够防止许多类型的犯罪活动。与群众保持良好的关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我国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优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公安工作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而坚持群众工作为主线,使公安工作扎根于群众之中,则是公安的基本建设。也是防控体系建设的成败之举。因此。在公安职能转变的今天,必须落实群众路线,密切警民关系,为公安职能的转变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五、社区公安民警历史角色的转换有助于解决公安机关经费不足、警力不足等实际困难。西方国家的社区警务正是基于政府不可能对警务工作作无限制投入的观念而提出的,从实践来看,基础工作、防范工作做好了,案件少了,公安机关的经费、警力支出就会相对减少。同时,依托于社区开展警务活动,通过社区党委、政府机构和群众组织的支持,再加上群防群治队伍的健全完善,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经费紧缺的问题应该会有所缓解。

其实不仅是社区警务要学王法金,树立以民为本、执法为民的思想是我们全体公安队伍终身要解决的问题。尽管时代不同了,科技在进步,观念在更新,然而群众观念、群众路线、群众工作的看家本领永远不能丢。完全可以这样说,一个不会做群众工作的民警,、就绝对不是一个称职的民警,尤其在基层,更是重中之重的一个问题。反思由于不会做群众工作的缺失,给我们公安工作、公安形象所带来的一系列影响、失误、恶果: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必须全警补课。要把学会做群众工作作为公安民警,尤其是基层一线民警的重要考核指标。近年来,我省许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在警务改革和强化服务群众方面作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但并不是全方位的系统的改革,只能解决一些局部的问题,而警察职能的转变,角色的转换,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们公安机关存在的问题。那么我们公安机关怎能适应目前的形势和要求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按以块为主的原则理顺公安体制。特别是在县一级公安机关必须改变主要按专业设置机构、部署警力的模式,把有限的警力和资源最大幅度地投入到社区警务工作中去。按属地原则把治安管理职责、权限和相关警力下放到派出所,保证派出所有足够的警力开展社区治安管理和服务工作。在派出所也实行按块管理和一警多能、综合执法服务机制,根据人口、区域面积和居委会设置情况设立社区警务室,尽可能把民警安排到第一线发挥服务群众和保一方平安的职能作用。

二、按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方针,摆正打防关系。总书记对消防工作“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批示,科学地阐明了消防工作中防范与救灾的关系,江总书记的这个批示不仅适用于消防工作也同样适用于处理整个公安工作中的打、防关系。通过防范达到少发生案件、事故,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都远远胜于发生后去破案、去抢险救灾。就警察的职能看,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稳定社会;另一方面要通过防控手段消除犯罪因素,遏制犯罪行为,确保一方平安。实践证明,只打不防,打不胜打;只防不打,防而无力。把打击与防范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是社会治安趋于严峻态势下必须遵循的方针。但打击毕竟只是治标,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警察工作根本目标在于实现和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正常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因此,预防、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是治安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警察机关的主要职能。其次,应该正确认识警察的服务职能,增强服务意识。我们知道,服务群众是公安工作的宗旨,群众满意是检验公安工作的标准,群众是公安工作的力量源泉。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我们的工作将无从谈起,更不可能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防范工作要依靠社会,通过组织和发动社会力量来开展,而不能说还给社会,撒手不管。因此,侦查破案是公安机关的硬道理,防范和基础工作同样也是公安机关的硬道理,两者不可偏废。社区警务的重点是防范,是基础工作,我们不仅要从观念上重视“防”,还要从工作措施、考核指标和民警待遇等各方面体现出来,使民警乐于防、安于防,在防的工作中创造辉煌的业绩。此外,还要加强对防的工作的指导、训练,制定科学合理的防范工作计划,引导民警开展好创安全社区、群防群治等工作,建立严密有效的治安防控网络,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治安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公共场所应重点防范的治安问题

治安管理从本质上讲是一项防范性工作,公共场所管理属于治安管理的一部分,当然也是一项防范性工作,其目的就是通过有效管理,防止治安问题在公共场所发生,保证公共场所的秩序与安全。因此,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应重点放在防范那些对公共场所的秩序与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治安问题上,这是管理好公共场所的关键。

(一)群死群伤性事件

公共场所是人们工作、生活必然涉足的场所,场所中人员的数量众多,因此绝大多数公共场所都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在公共场所中,最严重的治安问题莫过于发生群死群伤类的事件,如,因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等造成的群死群伤事件,因秩序混乱导致的拥挤踩踏所造成的群死群伤事件,因敌对势力发动恐怖袭击造成的群死群伤事件等。群死群伤类事件一旦发生,不但会直接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给民众造成严重的心理恐慌,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公安机关应当把群死群伤类事件作为治安防范的首要问题。

(二)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的暴力性案件

公共场所与人们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人们每天都要在公共场所中活动,场所秩序的好与坏、场所环境的安与危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影响很大。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一些暴力、血腥案件,如大庭广众之下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行凶伤人、打砸损毁财物以及抢劫、、绑架、劫持等,会给现场目击群众造成严重的心理恐慌,新闻媒体对这些恶性案件的报道,也会使得知消息的民众产生不安心理,影响他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将这些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的暴力性案件纳入重点防范的范围。

(三)其他案件、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秩序混乱是公共场所发生案件、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并非唯一原因。只要具备一定的时空条件,即使在秩序井然的情况下,也会有案件、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而无论发生何种案件、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都会对公共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也应把防范各种治安、刑事案件、治安事件以及治安灾害事故,作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有效管理公共场所的先决条件

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的有效管理,是建立在对公共场所的规律、特点以及管理依据、管理手段等一系列情况的了解、掌握的基础之上的。因此,要想管理好公共场所,管理者必须首先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了解和掌握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

公共场所面广、量多、情况复杂,是治安管理的难点,因此,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是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管理的前提。要实现对公共场所情况的全面了解,需要掌握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掌握公共场所的范围

公共场所的范围包括公共场所的总体范围和每一类公共场所的具体范围两个方面,掌握公共场所的范围是管理好公共场所的基本要求。只有全面掌握了公共场所的范围,才能保证把所有应当纳入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都纳入到管理之中,避免出现漏管问题,如果做不到,公共场所就不可能管理好。

2.了解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主要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因此,每一个分管公共场所的治安民警都必须详细了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具体情况,包括场所的类型、数量、位置、建筑结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信息等方面的情况,尤其要及时掌握公共场所的动态变化情况。这是开展管理工作的基础,没有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具体情况的了解,管理工作就失去了依据和抓手。

(二)了解和掌握公共场所的治安特点

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归根结底是一项防范工作,而防范效果的好坏主要取决于管理者对公共场所治安特点的了解以及对各种治安问题发生、发展规律的把握。可以说,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特点了解得越全面、越深入,对治安形势的预测就越准确、越及时,对治安问题的防范就越严密、越有效。在具体内容上,不但应了解公共场所总的治安特点,还要详细了解每一类公共场所各自的治安特点,从而发现问题,掌握规律,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防范方法,使管理工作产生实效。而要想了解和掌握公共场所的治安特点,就必须深入到各个公共场所中去,脚踏实地搞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决不可想当然地认为情况应该如何,并轻易得出结论。

(三)了解和掌握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规范

治安管理属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而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这就要求管理公共场所的治安民警必须熟练掌握与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管理,确保每项管理措施、方法和手段都有法律依据。在掌握法律、法规时,一方面要详细了解法条的具体内容,另一方面还要明确不同法律、法规的效力级别和适用范围。因为,在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中,对同一问题可能同时会有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民警如果不能正确辨别相关法律、法规的效力级别和适用范围,就可能出现不当适用甚至错误适用,导致执法错误或者影响管理效果。

(四)了解和掌握治安管理的基本手段

了解和掌握公共场所的管理范围、基本情况、治安特点以及法律规范,是搞好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前提,但是,要想使管理工作产生实效,还必须掌握具体的管理手段并学会在工作中熟练运用。这就如同参加散打比赛,选手必须首先掌握一定的格斗招数和技巧,才能在比赛中克敌制胜。治安管理的手段很多,可以用于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手段有登记备案、行政审批、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禁止、取缔、收缴、巡逻、守望、治安耳目、宣传教育、设施防范等。以上是管理好公共场所首先要解决的几个问题,这些问题解决了,再辅之以具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就不难搞好。

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一般方法

针对公共场所自身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治安问题,结合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规范,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审批备案

审批和备案是公安机关了解公共场所情况、掌握公共场所信息的一个有效手段。公安机关要想把公共场所管理好,必须首先对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全面、准确的了解。通过对公共场所进行审批、备案,审查并登记公共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可以及时掌握公共场所的具体种类、数量、分布以及经营者、从业人员等各方面的情况,为开展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建立制度

严格周密的管理制度是堵塞公共场所治安漏洞、消除公共场所治安隐患、保障公共场所秩序与安全的有效举措。公共场所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规定的方法和要求开展管理和经营活动,可以有效减少和消除案件、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几率,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场所的秩序与安全。治安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是由公安机关帮助和指导公共场所制定、由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执行的一项管理制度。公共场所中,除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等少数场所属于非营利性质的公益场所外,其他绝大多数公共场所都属于商业经营性场所,是提供各种服务的企业。公安机关作为公共场所秩序与安全的维护者,有指导公共场所开展安全防范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又具有安全防范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由公安机关帮助和指导公共场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能够使制度做到科学、严谨、准确和周密。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只要按照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去做,就可以有效堵塞治安漏洞、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有效保障公共场所的秩序与安全。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根据各类公共场所的不同性质、特点和存在的治安问题而各有不同,但均应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真正有效地堵塞治安漏洞、消除安全隐患。

2.治安责任制度

治安责任制度是为了使安全管理制度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而制定和实施的、具有保证性质的制度,是为了保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而采取的一项保障措施。治安责任制度由公安机关帮助和指导公共场所制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负责执行。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将安全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人员,使安全管理制度所要求的每一项工作都有明确的负责人和执行者,同时还要规定对执行制度不力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以督促相关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任务。

3.治安培训制度

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主要是起指导和监督作用,治安防范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贯彻落实离不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他们是治安防范的真正主体。由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是安全防范的专业人员,不懂得如何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治安教育和培训。培训的内容,一是要讲解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要求,使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能够认真领会、自觉遵守;二是介绍公共场所的主要特点及主要治安问题,使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自己所在场所所面临的治安形势心中有数;三是教给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基本的安全防范的技能和方法,使其能够在日常工作中加以应用,发挥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作用。

(三)配备人员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最终都要落实到人的身上,由人来完成,所以,人是决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成功与否的决定因素。由于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涉及到公安机关和公共场所两方面的主体,因此两方面都要有人员上的要求。

1.公安机关应当有负责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专门人员

公共场所范围广、数量多、情况复杂、治安问题多样,是治安管理的难点,管理的难度很大。当前,基层派出所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要力量,虽然在分工上有专门的警力负责管理公共场所,但是由于派出所的工作十分繁杂、临时任务很多,因此分管民警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专注于公共场所的管理工作,致使很多情况无法及时了解掌握,大量治安问题无法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的制度和措施无法贯彻和落实,从而使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派出所应尽量搞好警力与工作的调配,使分管民警可以心无旁骛、不受干扰、专心致志地开展工作。

2.公共场所应有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专职人员

在公共场所中,绝大多数场所都属于商业性经营场所,是商业企业,而到场所中活动的群众就是这些场所的顾客,是消费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企业有为顾客提供安全环境的义务,因此,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为公共场所的秩序与安全担起责任。同时,公共场所安全与否,也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很难想象一个连秩序和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场所会有人敢去,而没有顾客,又何谈赚钱。因此,公共场所应当高度重视自身的安全保卫工作,要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保卫人员,有条件的场所应当成立专门的安保机构,聘请专业的保安人员。安保人员应当和场所的其他从业人员一样,成为场所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必备的人员。除公安机关以及场所本身的人员外,还有一种人也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不可或缺的,即治安耳目。治安耳目既不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场所本身的人员,而是由公安机关建立、由公安机关领导和使用的、专门用以搜集情报信息的特殊人员。他们虽不是场所职工,但却能了解和掌握很多公安机关和公共场所都无法掌握的情报信息,对于管理好公共场所,尤其是对发现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好的治安耳目所起的作用,是多少个普通职工和群众都无法比拟的,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对治安耳目加以充分利用。

(四)完善设施

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需要靠治安民警以及场所的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因此人的因素是场所管理成功与否的决定因素。不过,人也有很多的局限性,人的精力、体力、注意力、感知力等都是有限的,这就需要配备一些专门的设备作为人力的补充,从而实现“人防”、“物防”、“技防”的“三防”结合,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根据公共场所的治安特点,场所应当配备的安防设施主要包括监控设施、安检设施、报警设施、消防设施等,这些设施配备得数量越多、功能越先进,治安防范的效果就越好。公安机关应督促公共场所及时安装相关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绝不能成为应付公安机关检查的摆设。

(五)强化检查

公共场所多数都是商业性经营场所,是商家,而商家的根本目的就是营利。在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中,场所的经营者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安防设施和安保人员,这笔设施和人员的费用无疑要由商家承担,并且无法直接给商家带来利益,因此商家多有不愿,往往想方设法搪塞和应付公安机关。为了不被商家蒙蔽,民警必须经常深入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查看场所对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安保设施和安保人员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同时,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督促场所尽快整改,防止出现更为严重的治安问题。在进行治安检查时,既要检查证、照齐备的正规场所,也要检查证、照不齐甚至没有证、照的非法营业场所,不是去查其是否有证照、是否手续齐备,而是去查其是否存在治安隐患和治安问题。否则,这样的场所一旦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上级机关进行责任倒查时,分管民警一样难辞其咎,这是民警特别需要注意的。

(六)宣传教育

在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中,治安宣传教育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以治安形势、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同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的方法、手段等为主要内容,通过各种丰富多彩的宣传形式和教育手段,使群众明白在公共场所中什么是安全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危险的、不能做的和应当防范的,从而自觉远离危险、远离不法分子,不让治安灾害事故因自己的愚昧无知而发生,避免因自身的疏忽大意而遭遇不法侵害。只要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了,安全防范的能力增强了,治安灾害事故和违法犯罪活动就失去了危害的时机和侵害的对象,公共场所的秩序与安全就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宣传教育是一项影响面广、成本低、作用大的治安防范手段,对于堵塞治安漏洞、消除治安隐患具有很大作用,可以在各类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中广泛运用,应当大力提倡。

治安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治安学理论体系研究是治安学基本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治安学理论研究的第一主题。自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治安学(后一段时间称治安管理学,1998年教育部在进行本科专业目录时又改称治安学。当然,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但为了叙述的方便,除特别说明外,本文权且将这两个概念等同使用)以来,广大治安学教学、研究人员和事务工作者围绕该学科特有的概念、范畴、学科体系和治安管理业务进行了比较广泛的研究和探索,治安学理论研究成果也非常丰富,出现了百花齐放的局面,使该学科进一步得到了丰富、完善和发展。但是,该学科的理论体系至今还未建立起来,不仅理论不成熟,而且体系不完善,学术界对一些根本问题缺乏共识,甚至争论不休,这对于一个期盼走向成熟的治安学科而言是十分不利的。特别是当前,教育部组织开展新一轮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公安学科有望成为一级学科,治安学作为公安学的子学科成为二级学科之际,积极构建治安学理论体系是治安学基础理论研究所面临的最大的课题!笔者认为,治安学理论体系是治安学理论的集合,是治安学理论按照一定的逻辑形成的有机整体。就治安学而言,在理论体系研究中必须或亟待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主要有构建理论体系的前提性、科学性、本土化等问题。

一、对治安学理论存有疑虑,亟待提高理论体系构建的前提性认识

治安学有没有理论,有什么样的理论,一直是学术界十分关注的事情。而且,来自治安(或公安)学其他领域(俗称“体制外”)和在治安学领域内(俗称“体制内”)的学者,对治安学理论存在的认识,有着巨大的反差:来自“体制外”的学者,由20世纪80年代初治安学提出来时的不屑、不认同,转变到后来以至于目前的主动界入、参与,甚至将自己的理论引入到治安学理论中来,比较有代表性有华东政法学院金其高教授的“猫鼠理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均平教授的“社区治安群理论”等①;而“体制内”的学者,自国家2008年启动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后,由于受此产生的负面影响,除少数学者还在坚持外,绝大多数反而怀疑治安学科甚至公安学科的理论研究,出现了如笔者在2010年全国第六届治安学学术研讨会暨治安系主任论坛上提出的“进行应用(术科)研究的越来越多,从事基础理论或纯理论研究的越来越少”的局面。

治安学理论研究出现这种非常尴尬的境地,源于治安学理论建设的薄弱。从历史上看,我国虽然正式提出治安学概念的时间并不长,但对今天治安学领域有关问题的研究却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对警察科学的研究,其背景是西方警政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与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产生,以及警察高等教育的发展。[1]然而,将其作为一门学科对待,则是20世纪80年代初的事情———以1984年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编写的《社会治安管理学》教材为标志,并打破了长期以来治安工作无学问(学科)的局面,使治安理论得以真正起步。正是治安学学术研究起步晚,加之本研究领域的人员习惯于从治安管理业务分工的角度或治安管理工作层面来讨论、研究治安学,而不是将所要研究的对象进行了理论抽象,这就导致了治安学的理论积累是非常欠缺的,而不是像哲学、教育学、法学那样具有理论学科的性质。因此,有学者早在本世纪初就指出了治安学“理论无特色,概念不系统,专业术语少,知识欠规范”的理论研究现状。[2]继而,有学者针对治安学理论研究的现状,进行了原因分析,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试图为治安学理论研究“号脉”、“开处方”。①当我们构建治安学理论体系的时候,应该优先回答如下的问题:治安学理论生成的条件是什么?治安学有哪些理论?如果不回答这些问题,治安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只会是一厢情愿、自说自话而已。

首先是治安学理论生成的条件。任何学科理论的生成条件有三个: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发达的文化和学科自身发展的需要。治安学理论的生成条件也不例外。第一,我国有丰富的维护社会治安的实践经验。综观我国3000多年维护社会治安的实践,从以夏启“家天下”政权的确立为标志,经过夏、商与西周三代的发展,逐步孕育出一种政刑不分、军警一体的国家维护社会治安的管理体制开始,经历了封建社会和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发展,到新中国更加丰富的治安管理、治安防范和刑事司法实践以及不断改革创新的经验,为我们进行治安学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材料和提供了取之不尽的源泉;第二,我国有较高度发达的治安文化。早在战国时期,我国就出现了与治安活动、治安思想有关的治安论著《显学》,以及东汉时期的《史记》。此后,历代的统治者和治安实践人员在长期的治安实践中摸索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治安对策和管理方法,并不断系统化、理论化,使中国古代治安管理活动的文明化、科学化水准始终居于世界前列。20世纪初,当时的清政府一方面组建全国警察机构,引进西方的治安管理制度,兴办警察(高等)教育;另一方面大量翻译、出版西方警政理论方面的著作。此后,我国学者开始对中外治安学与警政理论进行研究,出版了一批具有操作性较强的教材,如《警察勤务须知》(1928年)、《行政警察》(1929年)……《派出所工作教材》(1956年)、《治安管理工作》(1981年)等,并成为了治安学诞生的先奏曲。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当时公安部公安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编写的《治安行政管理学总论》、《治安秩序管理》、《治安基层基础概论》②等9本治安管理业务教材理论研究的全面展开为标志,经过30多年的发展,治安学研究课题与内容一直紧扣时代的脉搏,为治安实践服务,出版了一大批具有时代特点、反映治安实践及其基本规律的教材、专著、课题、论文(集)。[3]第三,治安学科自身发展与建设的需要。到目前为止,我国16所部属、省属公安(警察)本科院校均设立治安学系,并开设了治安学本科专业,有的还招收了治安管理与安全防范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然而,在我国的学科设置中,治安学一直被作为管理学门类中一级学科公共管理学所属二级学科行政管理学之下的一个三级学科。治安学科的这一定位,已经完全不符合当前治安学学科发展的现状,也不适应社会对治安学学科发展的需求。因此,以我国公安工作中具有预防、发现、控制犯罪职能的社会治安控制与安全防范工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治安学科,作为我国急需发展的最具有公安特色的学科,需要有更丰富、更厚重、更科学的理论来丰富和完善自身的发展,并不断提升学科层次,以满足更多层次或更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p#分页标题#e#

其次,治安学有哪些理论?所谓理论,《辞海》的解释是“概念、原理的体系”,“是系统化了理性认识”。[4]综观治安学理论发展过程,经过长期的知识积累,以及广大治安理论研究人员和实践人员近30年地潜心研究和不断探索,目前已经形成了治安、治安管理、治安秩序、治安管理原则、治安管理手段、治安管理方法、治安管理措施、治安效益、治安管理主体、治安管理客体、治安管理对象、治安勤务、治安防控体系、户政管理、公共复杂场所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群体性治安事件、治安案件、安全防范等基本概念或范畴,以及由这些概念或范畴所包含或衍生出来的治安问题、治安巡逻、堵截、盘查、安全检查、安全保卫、户口调查、户口迁移、大型群体活动、管制刀具、交通疏导、消防监督、治安区域控制等一系列专业术语。同时,还形成了“治安管理主客体关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区警务”、“治安工作社会化”、“治安动态稳定”、“治安秩序控制”、“治安防控体系”、“治安效益及评价”等原理或理论。①这一系列特有的概念、范畴、术语、原理或理论,是行政管理学及其他部门法学所不能包容或取代的,其中有的原理或理论,已经广泛应用于治安实践并指导着治安实践。

当然,治安学原理或理论是否完全具有乔纳森•卡勒(JonathanCuller)所认为的“理论”应当具备的四个属性,②是否科学和完备,这还需要广大理论研究人员进一步的归纳和总结,并进一步梳理、完善。因而可以说,治安学不是没有理论,而是有理论或者说理论的雏形已经出现,只是我们没有找到理论与理论之间的结合点或逻辑关系,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

二、治安学逻辑起点不确定,亟待解决理论体系构建的科学性问题

逻辑起点是理论研究的最基本问题。特定学科是关于特定研究对象的知识体系,这一知识体系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形成的逻辑结构。一门学科知识体系的构建,就其逻辑顺序而言,首先应当明确其逻辑起点,然后从逻辑起点开始,演绎出概念、命题和原理,从而形成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内聚性强的理论体系。如哲学学科是以“存在”为逻辑起点构建的,政治经济学是以“商品”为逻辑起点构建的,教育学是以“学习”为逻辑起点构建的。因此,认清了学科的逻辑起点,在理解学科定位或进行理论体系构建时也就有了理论“归宿”。因而在建构理论体系时,逻辑起点的选择显然是无法回避的理论前提和基础,这也是评价一个学科是否成熟,学科的理论体系是否科学的重要标志。

何谓学科的逻辑起点?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工具书都没有作出解释!但人们对逻辑起点有许多不同的认识,许多人认为它是“学科的最基本的概念”、“学科的出发点”、“学科的开端”,“是构建学科基本框架的基石范畴”等。这样的论述或认识,虽然没有太大的缺陷,但有不够深遂的理论浅析。因为,学科的开端或出发点与学科的逻辑起点并非一个概念,学科的起点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以起点概念而论,就有一般起点与逻辑起点之别。而一般起点是指依据学科自身所研究的特定对象而圈定的概念,是一个较为容易触及的概念且多为自然形成,如法学,往往将什么是法作为其起点,但它并非法学的逻辑起点,它仅仅告诉人们其研究本学科的自身概念(当然,也有许多学科是从什么法学———学科本身概念论及的)。但所有这样的研究都不能认为一般起点概念能代替一门学科的逻辑起点概念,那是因为二者的价值存在质的不同:一般起点有着自身特征———它仅仅是一种研究的开端,是研究的入手,是一种研究的手段与方法;而逻辑起点不仅仅是一种研究手段与方法,而且还是一种理论内核。它告诉人们的是学科建设的理论“基因”。因为,逻辑起点是学科理论大树的“胚胎”与“萌芽”,它孕育一门学科的内核。显然非学科开端所有替代。[5]根据黑格尔对逻辑起点问题的相关论述,学科意义上的逻辑起点有三个质的规定性:第一,逻辑起点应是一门学科中最简单、最抽象的范畴;第二,逻辑起点应揭示对象的最本质规定,以此作为整个学科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而理论体系的全部发展都包含在这个胚芽之中;第三,逻辑起点应与它反映的研究对象在历史上的起点相符合。[6]因而,我国学术界或理论界通常将黑格尔对逻辑起点问题的阐述当作权威解释,并把马克思写作《资本论》时以商品作为逻辑起点构建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奉为科学研究方法的精典,并以此为依据或范式展开对特定学科逻辑起点的探讨。然而,对于各学科均予以高度重视的逻辑起点问题,治安学界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更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这一方面与治安学作为一门新学科起步较晚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治安学在发展中遇到的层出不穷的焦点难点问题需要解决而无暇顾及本学科发展的一些基本问题有关,但根本的还是学术界没有充分认识到逻辑起点问题对治安学科理论体系构建的重大意义!综观林林总总治安学方面的论文、专著(或教材),到目前为止,明确提出治安学逻辑起点或对治安学逻辑起点进行论述的还非常少,主要有下列四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治安”是治安学的最基本的概念,是治安学及其体系的逻辑起点;①第二种认为治安学的研究对象似乎可以从社会安全与秩序的含义中推导出来,应当以社会安全与秩序为逻辑起点来构建治安学的学科体系;[7]第三种认为社会治安现象的核心是治安秩序,治安秩序是治安学的基本范畴和最基本的价值所在,理应成为治安学的核心范畴和逻辑起点;[8]第四种认为“治安”的本意就是秩序,是对复杂的社会治安“最简单的抽象”,秩序内在包含的矛盾性和丰富内容为治安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秩序概念的始终一贯的历史性特点正是治安学逻辑起点所要求的,因而,秩序是治安学的逻辑起点。[9]显然,第一种观点说的是学科的一般起点而非逻辑起点,而第二种观点将社会安全与秩序作为逻辑起点,并非是治安学这门学科中最简单、最抽象的范畴;第三种观点将治安秩序作为治安学的逻辑起点,似乎接近逻辑起点的“本源”或“本质”,基于治安秩序与治安问题都属于“治安”概念的外延即本质属性的对象这一基本认识,②从话语逻辑上看,治安秩序也只能作为学科一般起点的一部分;至于第四种观点将秩序定为治安学的逻辑起点,则有将概念严重泛化之嫌。因为基于秩序而生发出来的学科,绝非只有治安学科!治安学究竟选择哪一个逻辑起点比较科学呢?#p#分页标题#e#

哪种逻辑起点能够演绎出一整套逻辑严密、思路清晰的概念、命题和原理呢?可以肯定的是,已有的治安学理论体系并没有明确的逻辑起点,有的学者虽然也提出了逻辑起点,但并没有按照这一逻辑起点来构建理论体系。现实的情况是这样的,理论界一方面需要确立逻辑起点来证明治安学理论的科学性,而另一方却又没有能够按照已经确立的逻辑起点来构建治安学的理论体系。这样就导致了一个结果:许多人认为治安学逻辑起点的讨论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没有价值。只要治安学理论想靠近科学,那就不能回避逻辑起点问题的讨论,只要想构建科学的治安学理论体系,那就不能不选择经过论证并确认是科学的逻辑起点。对于一个还没有成熟的治安学学科来说,只有通过选择科学的逻辑起点才能构建科学的理论体系,否则,所构建起来的理论体系就很难得到学术界的公认。

三、治安学理论中西结合得不够,需要解决理论体系构建的本土化问题

构建本土化的治安学理论体系是治安学学科健康发展的内在诉求。所谓治安学理论本土化即中国特色,应当是一种使国外的治安学理论的合理成份与本土治安或治安管理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增进治安学对本土社会的认识和在本土社会的应用,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治安学理论、方法的学术活动和学术取向。因而,要实现治安学理论本土化必须解决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治安学理论的内容以我为主,同时结合并吸纳国外或境外的合理成份,二是理论体系构建的方法论———演绎和归纳相结合,即在逻辑起点的基础上演绎和在实践基础上的归纳,两者缺一不可。

新中国对治安学理论的研究与发展,与公安教育的发展密切相关,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前,主要是治安管理工作层面的研究,其中有零星的理论研究,但不是主流;20世纪80年代初期~90年代末,主要是围绕治安管理学进行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初步形成了治安管理学的理论体系或学科体系,虽不尽完善,但初具规模;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由于治安学的提出,主要围绕治安学,结合治安管理学进行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治安学的理论研究或学科体系得到初步发展,已经初见端倪……目前,在我国已有的治安学理论体系中,已被绝大多数或相当一部分治安学者接受并在学理界或实践中应用了的理论(或学科)体系框架,主要有两种:一是以治安管理概念为依据、归纳我国治安管理实践而形成的治安管理学理论(或学科)体系框架;[10][11]另一种是以治安概念为依据、归纳我国治安实践或司法实践而形成的治安学理论(或学科)体系框架,[3][12]并提出了相关治安学理论或原理。③因而,这是一种“自生自长”的本土治安学理论体系框架。这种理论体系框架,一方面由于实质上是以“治安管理”或“治安”为一般起点而非逻辑起点演绎的,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充分地借鉴与吸收西方警察(或治安)实践基础上的归纳,虽然具有它存在的合理性,但离治安学理论本土化即中国特色还有一定的差距。当然,这种理论体系框架,要比那些既不是依靠演绎方法提出来,也看不出归纳的痕迹,既没有进行任何的论证,也没有自洽性的说明而非常随意地提出的治安学理论体系要可靠的多、科学得多。

治安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教材建设;治安学;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40-011.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7-0216-02

教材建设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像治安学这种新兴的学科来说,其意义更为重大。本文从治安学出版的教材入手,加以系统归纳和评述,以期比较全面地反映治安学科教材的出版现状,希望就此抛砖引玉,以推进治安学科整体的完善和发展。

一、治安学科教材建设的阶段性回顾

(一)新中国建立之前――治安学科教材与著述的启蒙

20世纪初叶,清政府在学习西方治安新法、创办警政的同时,即开始筹办警察教育,当时清政府编辑出版了大量有关治安管理的书籍,比较系统地介绍了东西方各国的治安管理制度和警政理论。其中不少是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例如,作新社编译的《警察学》、汤化龙的《大清违警律释义》、汪有龄的《大清违警律论》、郑宗楷的《警察法总论》、钱定宇的《中国违警罚总论》、李士珍的《警察行政理论与实际》等均是具有较高水准的治安学学术著作[1]。

(二)新中国建立至改革开放之前――治安学科教材建设开始启动

20世纪50年代治安管理理论研究有个小高潮,出了一些教材,主要是关于户口管理方面的,如《户籍管理常识》、《户口管理工作教材》、《户口登记工作教材》,或是关于治安保卫和消防工作的,如《派出所工作教材》、《民警治安工作概要》、《做好农村治安保卫工作》、《群众消防》、《消防工作教材》等等。随后六七十年代由于“”,治安学业务教学和研究一度空白,特别是在“左”的指导思想影响下,禁锢甚多,导致治安管理的理论研究进展缓慢以及教材建设的滞后[2]。

(三)改革开放初期至20世纪80年代末――治安学科教材建设开始发展

1979年,在全国省公安局长会议上,提出“组织力量编写教材”。随后,1980年8月,全国公安院校工作座谈会决定,编写公安业务材,分公安工作概述、政保、经文保、治安、刑侦、预审、劳改和劳教等八门教材。之后,又有几本治安管理的教材相继问世,如,1984年6月原西南政法学院公安业务教研室编写了《社会治安管理学》,这是第一次赋予治安管理以“学”的称呼,成为治安管理从经验总结、单纯阐述业务知识向系统化理论研究转变[3]。

(四)20世纪90年代至今――治安学科教材建设开始繁荣

1998年教育部重新调整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其指导思想是使培养对象具有更为深厚的理论基础知识与对社会需要更强的适应性。在此背景下,本着“厚基础、宽口径”的原则,同时在学科专业建设方面打破原有治安管理与保卫工作之间的界限,使所设课程更具有科学性与综合性,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公安大学将治安系原有的治安管理与安全防范专业合并为新的治安学专业,加强了原有两个专业之间在教学内容方面的融合,同时,在治安学本科专业下面设立了涉外警务、治安管理、安全防范、交通管理四个柔性专业方向,以此为契机,重新修订了教学计划,编写和修订了一批教材,如李健和教授主编的《治安管理学总论》、张惟诚教授主编的《安全防范技术》、熊一新教授主编的《治安管理学》、郭太生教授主编的《事故对策学》、陈鸿彝教授主编的《中国治安系》等,在质量与体系方面均有较大的提高与发展[4]。

二、治安管理学教材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治安教材建设总体构架缺陷明显,未确立好学科体系的辩证逻辑主线

从我国治安学科建设的发展历史来看,治安学科基本上是以治安管理学为立足点来构架治安学科体系的,以治安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组织机制等内容构成治安学的基础理论,以户口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公共场所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案事件管理等具体业务为分支理论而构成的学科体系。这种理论构架为公安业务部门所欢迎,但这种以实用主义为指导思想使得治安学的学科建设和发展形成了先天的缺陷,将治安学学科体系混同于治安管理的业务体系,使得治安学教材体系无法形成内在逻辑性的结构体系,造成的后果就是教材理论性不强,更像是法律法规的罗列或是工作指导手册,起不到教材应有的前瞻性和启示性以及对将来可能出现的预示性。

(二)教材层次区分度不够

虽然我们有相当一部分教材是针对不同学历层次、不同职务或者衔级的培训而编写的,但实际上所编写出来的教材在内容上的层次要求是不明显的。就学历教育的教材而言,大专、本科各层次所使用的教材(作为公共基础课用的教材)从章节结构到内容基本相同,要说有所不同的话,主要是某章或者某节在选择的内容多少有所差别,上下一般粗,本科教材讲什么,大专教材也讲什么。现在治安学专业已经开设硕士研究生教育,但是相关教材还没有。

(三)操作性研究受业务局限,对很多现实问题研究不够

公安院校治安业务教学现行的通用教材,基本上是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公安部组织有关公安院校编写的。往往是采取松散式或者是自由组合的方式,由某所学校牵头,自由组织一所或几所学校的有关人员参编,参加教材编写的人员绝大多数是从事治安管理学科理论研究或者教学的理论型人员,从事治安管理实际工作的人员很少参编。故编写出来的教材难免会有与实际不相符的地方。

(四)教材理论性不强,操作性也不强,出现两头弱化现象

或许是因为治安管理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的时间不长,理论研究深度不够,所编的教材的理论深度也不够。现在的治安管理教材中的原理的理论阐述比较简单,显得比较单薄,明显过于浅易;同时治安管理教材的实用性、操作性不强也是客观事实,虽然也讲到一些相关的方法、技术,但大多是原则性地介绍,缺少对问题解决的方法、步骤、要求和应该注意的问题的具体介绍,故学生学习后往往只是知道内容的大致轮廓和解决问题的大致思路。[5]

(五)内容交叉重复

现行的治安学教材存在着教材名称彼此相互涵盖或交叉,基本概念的内涵定义不确定,分支学科的内容划分周延性不足,研究范畴交叉重复,甚至相互矛盾,理论判断大多为经验性,缺乏理论基础。例如以《治安秩序管理》命名的课程及其教材,在整个治安学的学科体系中是作为一门主干课程设置的,但教材却没有自己独有的研究对象也没有形成相应的理论体系,与治安管理学、特种行业管理、治安案事件查处等教材是交叉重复的,使人感觉就是一些治安管理经验和制度规范的堆集。并且在概念体系上与治安学其他学科相矛盾和冲突[6]。

三、加强我国治安管理学科教材建设的设想与建议

(一)分类编写教材

治安学教材结构直接由治安学课程体系所决定,目前各个学校开设的有关治安学的专业课程多达十几种,并且划分为两类:“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涉及到治安管理具体业务的教学,包括治安管理基础理论、社区警务、危险物品管理、治安秩序管理、治安案件查处等,这些教材我们称之为“专业核心教材”,应坚持由公安部统一组织编写为主,确保教材的质量和权威性。“选修课”的课程设置比较灵活,可根据对各地的具体情况和各校的具体特点而开设,主要是开拓学生的视野和思维方式,同时可以克服公安部统编教材的滞后性的问题和缺少地方针对性的问题。

(二)分层次编写教材

随着公安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公安学历教育以由大专教育为主体,发展成为了以本、专科为齐头并进的办学格局。本、专科生其培养的目标和知识结构的要求是有明显差异的,概括起来说,本科教育比较注重学生理论素养的培养,专科教育更注重的是理论应用能力的培养。

(三)创建治安学的特色教材

进行案例教学可以提高学生对实践的了解深度,可以缩短理论与实践的差距。案例教材可以使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得到很好的结合,特别是公安院校培养的是动手能力很强的创新人才,更需要贴近实战的案例教材和教学。适合案例教学的课程有《治安案件查处》、《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等。

参考文献:

[1]熊一新.论治安学的学科地位[J].公安大学学报,2002,(4).

[2]高婧.治安管理学教材建设述评[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校,2001,(11).

[3]李健和.论治安学科建设[J].公安教育,2001,(3).

[4]郭太生.治安学研究的困惑与发展[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3).

[5]刘建昌.论治安管理学科教材建设[J].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

[6]陈家逊,廖志恒.治安教材建设的反思与重构[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5,(1).

Strategy On The Enhance Teaching material Of Public order

HU Jian-gang

(Nanjing Forest Police College,Nanjing,210042,China)

治安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教材建设;治安学;问题;对策

Abstract:Teaching material developmen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aspects of courses constructing, basing on its stable teaching order, increase teaching quantity, guarantee the talented person culture assignment. The current public order administer course teaching material developments very fast, but there are some lacks still: the total frame disfigurement, not enough to the teaching material level of structure distinction degree, not enough to the realistic problems research, intersect and repetition to the teaching material contents. We can intensify the public order administer course teaching material through many ways : classifying the teaching material, delaminating the teaching material, enhancing the case teaching material developments and creating the integral teaching material mode.

Key words:Teaching material development; The public order subject;Problem; Strategy

教材建设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像治安学这种新兴的学科来说,其意义更为重大。本文从治安学出版的教材入手,加以系统归纳和评述,以期比较全面地反映治安学科教材的出版现状,希望就此抛砖引玉,以推进治安学科整体的完善和发展。

一、治安学科教材建设的阶段性回顾

(一)新中国建立之前——治安学科教材与著述的启蒙

20世纪初叶,清政府在学习西方治安新法、创办警政的同时,即开始筹办警察教育,当时清政府编辑出版了大量有关治安管理的书籍,比较系统地介绍了东西方各国的治安管理制度和警政理论。其中不少是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例如,作新社编译的《警察学》、汤化龙的《大清违警律释义》、汪有龄的《大清违警律论》、郑宗楷的《警察法总论》、钱定宇的《中国违警罚总论》、李士珍的《警察行政理论与实际》等均是具有较高水准的治安学学术著作[1]。

(二)新中国建立至改革开放之前——治安学科教材建设开始启动

20世纪50年代治安管理理论研究有个小高潮,出了一些教材,主要是关于户口管理方面的,如《户籍管理常识》、《户口管理工作教材》、《户口登记工作教材》,或是关于治安保卫和消防工作的,如《派出所工作教材》、《民警治安工作概要》、《做好农村治安保卫工作》、《群众消防》、《消防工作教材》等等。随后六七十年代由于“文化大革命”,治安学业务教学和研究一度空白,特别是在“左”的指导思想影响下,禁锢甚多,导致治安管理的理论研究进展缓慢以及教材建设的滞后[2]。

(三)改革开放初期至20世纪80年代末——治安学科教材建设开始发展

1979年,在全国省公安局长会议上,提出“组织力量编写教材”。随后,1980年8月,全国公安院校工作座谈会决定,编写公安业务统一教材,分公安工作概述、政保、经文保、治安、刑侦、预审、劳改和劳教等八门教材。之后,又有几本治安管理的教材相继问世,如,1984年6月原西南政法学院公安业务教研室编写了《社会治安管理学》,这是第一次赋予治安管理以“学”的称呼,成为治安管理从经验总结、单纯阐述业务知识向系统化理论研究转变[3]。

(四)20世纪90年代至今——治安学科教材建设开始繁荣

1998年教育部重新调整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其指导思想是使培养对象具有更为深厚的理论基础知识与对社会需要更强的适应性。在此背景下,本着“厚基础、宽口径”的原则,同时在学科专业建设方面打破原有治安管理与保卫工作之间的界限,使所设课程更具有科学性与综合性,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公安大学将治安系原有的治安管理与安全防范专业合并为新的治安学专业,加强了原有两个专业之间在教学内容方面的融合,同时,在治安学本科专业下面设立了涉外警务、治安管理、安全防范、交通管理四个柔性专业方向,以此为契机,重新修订了教学计划,编写和修订了一批教材,如李健和教授主编的《治安管理学总论》、张惟诚教授主编的《安全防范技术》、熊一新教授主编的《治安管理学》、郭太生教授主编的《事故对策学》、陈鸿彝教授主编的《中国治安系》等,在质量与体系方面均有较大的提高与发展[4]。

二、治安管理学教材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治安教材建设总体构架缺陷明显,未确立好学科体系的辩证逻辑主线

从我国治安学科建设的发展历史来看,治安学科基本上是以治安管理学为立足点来构架治安学科体系的,以治安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组织机制等内容构成治安学的基础理论,以户口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公共场所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案事件管理等具体业务为分支理论而构成的学科体系。这种理论构架为公安业务部门所欢迎,但这种以实用主义为指导思想使得治安学的学科建设和发展形成了先天的缺陷,将治安学学科体系混同于治安管理的业务体系,使得治安学教材体系无法形成内在逻辑性的结构体系,造成的后果就是教材理论性不强,更像是法律法规的罗列或是工作指导手册,起不到教材应有的前瞻性和启示性以及对将来可能出现的预示性。

(二)教材层次区分度不够

虽然我们有相当一部分教材是针对不同学历层次、不同职务或者衔级的培训而编写的,但实际上所编写出来的教材在内容上的层次要求是不明显的。就学历教育的教材而言,大专、本科各层次所使用的教材(作为公共基础课用的教材)从章节结构到内容基本相同,要说有所不同的话,主要是某章或者某节在选择的内容多少有所差别,上下一般粗,本科教材讲什么,大专教材也讲什么。现在治安学专业已经开设硕士研究生教育,但是相关教材还没有。

(三)操作性研究受业务局限,对很多现实问题研究不够

公安院校治安业务教学现行的通用教材,基本上是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公安部组织有关公安院校编写的。往往是采取松散式或者是自由组合的方式,由某所学校牵头,自由组织一所或几所学校的有关人员参编,参加教材编写的人员绝大多数是从事治安管理学科理论研究或者教学的理论型人员,从事治安管理实际工作的人员很少参编。故编写出来的教材难免会有与实际不相符的地方。

(四)教材理论性不强,操作性也不强,出现两头弱化现象

或许是因为治安管理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的时间不长,理论研究深度不够,所编的教材的理论深度也不够。现在的治安管理教材中的原理的理论阐述比较简单,显得比较单薄,明显过于浅易;同时治安管理教材的实用性、操作性不强也是客观事实,虽然也讲到一些相关的方法、技术,但大多是原则性地介绍,缺少对问题解决的方法、步骤、要求和应该注意的问题的具体介绍,故学生学习后往往只是知道内容的大致轮廓和解决问题的大致思路。[5]

(五)内容交叉重复

现行的治安学教材存在着教材名称彼此相互涵盖或交叉,基本概念的内涵定义不确定,分支学科的内容划分周延性不足,研究范畴交叉重复,甚至相互矛盾,理论判断大多为经验性,缺乏理论基础。例如以《治安秩序管理》命名的课程及其教材,在整个治安学的学科体系中是作为一门主干课程设置的,但教材却没有自己独有的研究对象也没有形成相应的理论体系,与治安管理学、特种行业管理、治安案事件查处等教材是交叉重复的,使人感觉就是一些治安管理经验和制度规范的堆集。并且在概念体系上与治安学其他学科相矛盾和冲突[6]。

三、加强我国治安管理学科教材建设的设想与建议

(一)分类编写教材

治安学教材结构直接由治安学课程体系所决定,目前各个学校开设的有关治安学的专业课程多达十几种,并且划分为两类:“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涉及到治安管理具体业务的教学,包括治安管理基础理论、社区警务、危险物品管理、治安秩序管理、治安案件查处等,这些教材我们称之为“专业核心教材”,应坚持由公安部统一组织编写为主,确保教材的质量和权威性。“选修课”的课程设置比较灵活,可根据对各地的具体情况和各校的具体特点而开设,主要是开拓学生的视野和思维方式,同时可以克服公安部统编教材的滞后性的问题和缺少地方针对性的问题。

(二)分层次编写教材

随着公安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公安学历教育以由大专教育为主体,发展成为了以本、专科为齐头并进的办学格局。本、专科生其培养的目标和知识结构的要求是有明显差异的,概括起来说,本科教育比较注重学生理论素养的培养,专科教育更注重的是理论应用能力的培养。

(三)创建治安学的特色教材

进行案例教学可以提高学生对实践的了解深度,可以缩短理论与实践的差距。案例教材可以使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得到很好的结合,特别是公安院校培养的是动手能力很强的创新人才,更需要贴近实战的案例教材和教学。适合案例教学的课程有《治安案件查处》、《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等。

参考文献:

[1]熊一新.论治安学的学科地位[J].公安大学学报,2002,(4).

[2]高婧.治安管理学教材建设述评[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校,2001,(11).

[3]李健和.论治安学科建设[J].公安教育,2001,(3).

[4]郭太生.治安学研究的困惑与发展[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3).

治安管理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教材建设;治安学;问题;对策

Abstract:Teachingmaterialdevelopmentisoneoftheimportantaspectsofcoursesconstructing,basingonitsstableteachingorder,increaseteachingquantity,guaranteethetalentedpersoncultureassignment.Thecurrentpublicorderadministercourseteachingmaterialdevelopmentsveryfast,buttherearesomelacksstill:thetotalframedisfigurement,notenoughtotheteachingmateriallevelofstructuredistinctiondegree,notenoughtotherealisticproblemsresearch,intersectandrepetitiontotheteachingmaterialcontents.Wecanintensifythepublicorderadministercourseteachingmaterialthroughmanyways:classifyingtheteachingmaterial,delaminatingtheteachingmaterial,enhancingthecaseteachingmaterialdevelopmentsandcreatingtheintegralteachingmaterialmode.

Keywords:Teachingmaterialdevelopment;Thepublicordersubject;Problem;Strategy

教材建设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像治安学这种新兴的学科来说,其意义更为重大。本文从治安学出版的教材入手,加以系统归纳和评述,以期比较全面地反映治安学科教材的出版现状,希望就此抛砖引玉,以推进治安学科整体的完善和发展。

一、治安学科教材建设的阶段性回顾

(一)新中国建立之前——治安学科教材与著述的启蒙

20世纪初叶,清政府在学习西方治安新法、创办警政的同时,即开始筹办警察教育,当时清政府编辑出版了大量有关治安管理的书籍,比较系统地介绍了东西方各国的治安管理制度和警政理论。其中不少是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例如,作新社编译的《警察学》、汤化龙的《大清违警律释义》、汪有龄的《大清违警律论》、郑宗楷的《警察法总论》、钱定宇的《中国违警罚总论》、李士珍的《警察行政理论与实际》等均是具有较高水准的治安学学术著作[1]。

(二)新中国建立至改革开放之前——治安学科教材建设开始启动

20世纪50年代治安管理理论研究有个小高潮,出了一些教材,主要是关于户口管理方面的,如《户籍管理常识》、《户口管理工作教材》、《户口登记工作教材》,或是关于治安保卫和消防工作的,如《派出所工作教材》、《民警治安工作概要》、《做好农村治安保卫工作》、《群众消防》、《消防工作教材》等等。随后六七十年代由于“”,治安学业务教学和研究一度空白,特别是在“左”的指导思想影响下,禁锢甚多,导致治安管理的理论研究进展缓慢以及教材建设的滞后[2]。

(三)改革开放初期至20世纪80年代末——治安学科教材建设开始发展

1979年,在全国省公安局长会议上,提出“组织力量编写教材”。随后,1980年8月,全国公安院校工作座谈会决定,编写公安业务材,分公安工作概述、政保、经文保、治安、刑侦、预审、劳改和劳教等八门教材。之后,又有几本治安管理的教材相继问世,如,1984年6月原西南政法学院公安业务教研室编写了《社会治安管理学》,这是第一次赋予治安管理以“学”的称呼,成为治安管理从经验总结、单纯阐述业务知识向系统化理论研究转变[3]。

(四)20世纪90年代至今——治安学科教材建设开始繁荣

1998年教育部重新调整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其指导思想是使培养对象具有更为深厚的理论基础知识与对社会需要更强的适应性。在此背景下,本着“厚基础、宽口径”的原则,同时在学科专业建设方面打破原有治安管理与保卫工作之间的界限,使所设课程更具有科学性与综合性,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公安大学将治安系原有的治安管理与安全防范专业合并为新的治安学专业,加强了原有两个专业之间在教学内容方面的融合,同时,在治安学本科专业下面设立了涉外警务、治安管理、安全防范、交通管理四个柔性专业方向,以此为契机,重新修订了教学计划,编写和修订了一批教材,如李健和教授主编的《治安管理学总论》、张惟诚教授主编的《安全防范技术》、熊一新教授主编的《治安管理学》、郭太生教授主编的《事故对策学》、陈鸿彝教授主编的《中国治安系》等,在质量与体系方面均有较大的提高与发展[4]。

二、治安管理学教材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治安教材建设总体构架缺陷明显,未确立好学科体系的辩证逻辑主线

从我国治安学科建设的发展历史来看,治安学科基本上是以治安管理学为立足点来构架治安学科体系的,以治安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组织机制等内容构成治安学的基础理论,以户口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公共场所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案事件管理等具体业务为分支理论而构成的学科体系。这种理论构架为公安业务部门所欢迎,但这种以实用主义为指导思想使得治安学的学科建设和发展形成了先天的缺陷,将治安学学科体系混同于治安管理的业务体系,使得治安学教材体系无法形成内在逻辑性的结构体系,造成的后果就是教材理论性不强,更像是法律法规的罗列或是工作指导手册,起不到教材应有的前瞻性和启示性以及对将来可能出现的预示性。

(二)教材层次区分度不够

虽然我们有相当一部分教材是针对不同学历层次、不同职务或者衔级的培训而编写的,但实际上所编写出来的教材在内容上的层次要求是不明显的。就学历教育的教材而言,大专、本科各层次所使用的教材(作为公共基础课用的教材)从章节结构到内容基本相同,要说有所不同的话,主要是某章或者某节在选择的内容多少有所差别,上下一般粗,本科教材讲什么,大专教材也讲什么。现在治安学专业已经开设硕士研究生教育,但是相关教材还没有。

(三)操作性研究受业务局限,对很多现实问题研究不够

公安院校治安业务教学现行的通用教材,基本上是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公安部组织有关公安院校编写的。往往是采取松散式或者是自由组合的方式,由某所学校牵头,自由组织一所或几所学校的有关人员参编,参加教材编写的人员绝大多数是从事治安管理学科理论研究或者教学的理论型人员,从事治安管理实际工作的人员很少参编。故编写出来的教材难免会有与实际不相符的地方。

(四)教材理论性不强,操作性也不强,出现两头弱化现象

或许是因为治安管理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的时间不长,理论研究深度不够,所编的教材的理论深度也不够。现在的治安管理教材中的原理的理论阐述比较简单,显得比较单薄,明显过于浅易;同时治安管理教材的实用性、操作性不强也是客观事实,虽然也讲到一些相关的方法、技术,但大多是原则性地介绍,缺少对问题解决的方法、步骤、要求和应该注意的问题的具体介绍,故学生学习后往往只是知道内容的大致轮廓和解决问题的大致思路。[5]

(五)内容交叉重复

现行的治安学教材存在着教材名称彼此相互涵盖或交叉,基本概念的内涵定义不确定,分支学科的内容划分周延性不足,研究范畴交叉重复,甚至相互矛盾,理论判断大多为经验性,缺乏理论基础。例如以《治安秩序管理》命名的课程及其教材,在整个治安学的学科体系中是作为一门主干课程设置的,但教材却没有自己独有的研究对象也没有形成相应的理论体系,与治安管理学、特种行业管理、治安案事件查处等教材是交叉重复的,使人感觉就是一些治安管理经验和制度规范的堆集。并且在概念体系上与治安学其他学科相矛盾和冲突[6]。

三、加强我国治安管理学科教材建设的设想与建议

(一)分类编写教材

治安学教材结构直接由治安学课程体系所决定,目前各个学校开设的有关治安学的专业课程多达十几种,并且划分为两类:“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涉及到治安管理具体业务的教学,包括治安管理基础理论、社区警务、危险物品管理、治安秩序管理、治安案件查处等,这些教材我们称之为“专业核心教材”,应坚持由公安部统一组织编写为主,确保教材的质量和权威性。“选修课”的课程设置比较灵活,可根据对各地的具体情况和各校的具体特点而开设,主要是开拓学生的视野和思维方式,同时可以克服公安部统编教材的滞后性的问题和缺少地方针对性的问题。

(二)分层次编写教材

随着公安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公安学历教育以由大专教育为主体,发展成为了以本、专科为齐头并进的办学格局。本、专科生其培养的目标和知识结构的要求是有明显差异的,概括起来说,本科教育比较注重学生理论素养的培养,专科教育更注重的是理论应用能力的培养。

(三)创建治安学的特色教材

进行案例教学可以提高学生对实践的了解深度,可以缩短理论与实践的差距。案例教材可以使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得到很好的结合,特别是公安院校培养的是动手能力很强的创新人才,更需要贴近实战的案例教材和教学。适合案例教学的课程有《治安案件查处》、《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等。

参考文献:

[1]熊一新.论治安学的学科地位[J].公安大学学报,2002,(4).

[2]高婧.治安管理学教材建设述评[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校,2001,(11).

[3]李健和.论治安学科建设[J].公安教育,2001,(3).

[4]郭太生.治安学研究的困惑与发展[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3).

治安管理论文范文第8篇

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创建了我国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964年4月1日,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了《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一次规定有关职工因交通事故受到意外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范围较窄。仅限于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开会、听报告或者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包括支援农业)时,所乘坐的车出了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职工负伤、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1996年8月原劳动部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该办法第八条(九)项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第150号)指出: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至此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四条(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去掉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职工因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前置条件——“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这样的规定既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无责任补偿原则,同时也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出台前,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当前关于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引起交通事故造成伤亡是否认定为工伤的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造成职工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于1月1日,《道路安全法》生效于5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在前,《道路安全法》实施在后,《工伤保险条例》在立法中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时,《道路安全法》还未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能是当时唯一规范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该法调整范畴,因此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次,虽然《道路安全法》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分离出来,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再将无证驾驶机动车等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列入治安处罚范畴,但《工伤保险条例》将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为不能认定为工伤时,仍然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包含了无证驾驶车辆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只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后,这是《工伤保险条例》未及时进行修改的问题,而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国家是持肯定态度的,依据是《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也有法官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按照《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并处十五日行政拘留,而已经废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最高处罚也是十五日行政拘留,两者处罚幅度的上限是基本适应的,因此认为十五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上限幅度作为衡量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律责任要素,劳动行政部门据此认定不构成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应依情况而论,部分认定为工伤,部分不能认定为工伤。有法官建议对该问题分情况进行处理。在无证驾驶机动车问题上,如用人单位明知路程较远而强行指派,或者忘记携带有关证照,以及所持有的驾驶证照超过有效期等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从未取得证照且因自身主观原因而无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证车辆的情形则不宜认定为工伤。

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以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不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受害人又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如无排除原因,依法应予认定工伤。

之所以出现以上三种观点的争议,主要原因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纳入新的《道路安全法》中,而《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条款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内,由此对职工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产生分歧。三种观点对法律采取了不同的解释,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笔者认为三种观点的解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第一种、第二种观点,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与之配套的法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调整范畴,《工伤保险条例》将此类行为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而排除在工伤认定范畴内。在《道路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后,尽管该违法行为从新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调整到《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规范,但这种调整并非是对该违法行为性质的变更,仅仅是为了法律编撰的系统性而作的立法技术性调整,属于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因此,根据立法目的解释,认为该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第二种观点还运用价值平衡理论,认为应当将无证驾驶机动车分情况予以处理。第三种观点则运用文义解释的方法,认为既然法律已经将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归入《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调整,那么该行为就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该情形下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中“治安管理”的正确解释

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排除条款的解释应当首先进行文义解释。只有在文义解释有歧义的情况下才能寻求其他解释方法予以解决。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在对“治安管理”的行为内涵无歧义的情况下,却运用伦理解释中的目的解释或价值理论中的价值平衡原理对“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解释,从而得出无证驾驶行为虽然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或因其认定工伤不符合立法目的或因其认定为工伤不符合价值平衡原理,所以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或不应当全部认定为工伤的结论。显然这种解释超出了《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法律条文本身文字的含义,这种解释由于违反了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其不能自圆其说,难以在逻辑上有说服力。第一种观点还从违法行为法律后果的严重性角度,第二种观点则从职工在无证驾驶中的责任角度,为其观点寻求支撑依据。其实,从工伤这一概念的基本精神出发,以上两种观点想从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角度寻求理论支持,显然与《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其理由也是站不住的。第三种观点直接从法律条文的文义解释出发,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属于《道路安全法》调整范畴,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认为该情形下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第三种观点使用的解释方法是正确的,但解释的内容却是不正确的。

首先,应从治安管理学专业理论角度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按照治安管理学理论,治安管理是指国家警察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而依法从事的行政管理活动。治安管理的范围包含:公共治安秩序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户口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等七个方面的管理行为。也有学者将治安管理的范围界定在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户政管理和边防与出入境管理等七个方面的管理行为。显然按照治安管理学中关于治安管理的概念,道路交通管理属于治安管理范畴。无证驾驶行为虽然是在《道路安全法》中而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予以调整,但其行为仍然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次,从法律规定方面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用两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又无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换言之,有其他法律、法规对某类治安管理行为进行专门立法的,依照该法处理。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将部分治安管理行为纳入其调整范畴,还存在没有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的其他治安管理行为。这一部分治安管理行为是通过其他法律特别予以规定,如《道路安全法》、《消防法》等。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仍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至此,可以看出治安管理立法与治安管理理论在治安管理行为的范畴界定上并不矛盾。现行司法实践中的三种观点将“治安管理行为”仅界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的认识,显然是不妥当的。

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应当属于治安管理范畴,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性质即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两个概念属于种、属概念,理清两个概念的关系对于我们正确处理由此引起的工伤认定争议是有重要意义的。

四、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是否认定为工伤应以其是否违反治安管理为准

治安管理论文范文第9篇

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创建了我国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964年4月1日,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了《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一次规定有关职工因交通事故受到意外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范围较窄。仅限于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开会、听报告或者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包括支援农业)时,所乘坐的车出了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职工负伤、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1996年8月原劳动部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该办法第八条(九)项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第150号)指出: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至此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四条(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去掉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职工因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前置条件——“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这样的规定既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无责任补偿原则,同时也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出台前,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当前关于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引起交通事故造成伤亡是否认定为工伤的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造成职工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于1月1日,《道路安全法》生效于5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在前,《道路安全法》实施在后,《工伤保险条例》在立法中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时,《道路安全法》还未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能是当时唯一规范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该法调整范畴,因此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次,虽然《道路安全法》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分离出来,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再将无证驾驶机动车等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列入治安处罚范畴,但《工伤保险条例》将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为不能认定为工伤时,仍然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包含了无证驾驶车辆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只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后,这是《工伤保险条例》未及时进行修改的问题,而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国家是持肯定态度的,依据是《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也有法官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按照《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并处十五日行政拘留,而已经废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最高处罚也是十五日行政拘留,两者处罚幅度的上限是基本适应的,因此认为十五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上限幅度作为衡量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律责任要素,劳动行政部门据此认定不构成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应依情况而论,部分认定为工伤,部分不能认定为工伤。有法官建议对该问题分情况进行处理。在无证驾驶机动车问题上,如用人单位明知路程较远而强行指派,或者忘记携带有关证照,以及所持有的驾驶证照超过有效期等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从未取得证照且因自身主观原因而无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证车辆的情形则不宜认定为工伤。

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以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不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受害人又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如无排除原因,依法应予认定工伤。

之所以出现以上三种观点的争议,主要原因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纳入新的《道路安全法》中,而《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条款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内,由此对职工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产生分歧。三种观点对法律采取了不同的解释,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笔者认为三种观点的解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第一种、第二种观点,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与之配套的法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调整范畴,《工伤保险条例》将此类行为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而排除在工伤认定范畴内。在《道路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后,尽管该违法行为从新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调整到《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规范,但这种调整并非是对该违法行为性质的变更,仅仅是为了法律编撰的系统性

而作的立法技术性调整,属于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因此,根据立法目的解释,认为该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第二种观点还运用价值平衡理论,认为应当将无证驾驶机动车分情况予以处理。第三种观点则运用文义解释的方法,认为既然法律已经将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归入《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调整,那么该行为就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该情形下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中“治安管理”的正确解释

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排除条款的解释应当首先进行文义解释。只有在文义解释有歧义的情况下才能寻求其他解释方法予以解决。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在对“治安管理”的行为内涵无歧义的情况下,却运用伦理解释中的目的解释或价值理论中的价值平衡原理对“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解释,从而得出无证驾驶行为虽然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或因其认定工伤不符合立法目的或因其认定为工伤不符合价值平衡原理,所以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或不应当全部认定为工伤的结论。显然这种解释超出了《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法律条文本身文字的含义,这种解释由于违反了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其不能自圆其说,难以在逻辑上有说服力。第一种观点还从违法行为法律后果的严重性角度,第二种观点则从职工在无证驾驶中的责任角度,为其观点寻求支撑依据。其实,从工伤这一概念的基本精神出发,以上两种观点想从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角度寻求理论支持,显然与《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其理由也是站不住的。第三种观点直接从法律条文的文义解释出发,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属于《道路安全法》调整范畴,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认为该情形下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第三种观点使用的解释方法是正确的,但解释的内容却是不正确的。

首先,应从治安管理学专业理论角度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按照治安管理学理论,治安管理是指国家警察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而依法从事的行政管理活动。治安管理的范围包含:公共治安秩序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户口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等七个方面的管理行为。也有学者将治安管理的范围界定在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户政管理和边防与出入境管理等七个方面的管理行为。显然按照治安管理学中关于治安管理的概念,道路交通管理属于治安管理范畴。无证驾驶行为虽然是在《道路安全法》中而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予以调整,但其行为仍然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次,从法律规定方面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用两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又无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换言之,有其他法律、法规对某类治安管理行为进行专门立法的,依照该法处理。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将部分治安管理行为纳入其调整范畴,还存在没有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的其他治安管理行为。这一部分治安管理行为是通过其他法律特别予以规定,如《道路安全法》、《消防法》等。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仍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至此,可以看出治安管理立法与治安管理理论在治安管理行为的范畴界定上并不矛盾。现行司法实践中的三种观点将“治安管理行为”仅界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的认识,显然是不妥当的。

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应当属于治安管理范畴,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性质即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两个概念属于种、属概念,理清两个概念的关系对于我们正确处理由此引起的工伤认定争议是有重要意义的。

四、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是否认定为工伤应以其是否违反治安管理为准

治安管理论文范文第10篇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安全生产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发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在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开展思考研究安全生产若干重要问题论文征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方针、政策,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总体工作部署,深刻分析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安全生产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新形势新任务、新矛盾新课题,通过开展深入研究,理性思考,把握特点,探索规律,推动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建立安全监管监察长效机制,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论文选题的参考范围

1.巩固发展百日安全督查工作成效。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有哪些特点;取得哪些切实成效;还存在着哪些问题,如何改进提高;今后的督查工作如何进行。

2.深入持久抓好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治理是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途径,也是加强安全监管的有效措施。如何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如何使这项工作在基层得到落实,取得实效。

3.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如何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通过什么方法和途径,才能保持高压态势,并使安全生产工作常抓常新;北京奥运会之后以及下一阶段,如何有效防止事故反弹。

4.营造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的舆论环境。怎样形成强大的舆论环境,凝聚全党全社会共识,为加强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5.抓好煤矿这个重中之重。如何贯彻落实太原“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和辽宁“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继续整顿关闭不合法、不合格的小煤矿,深化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

6.抓好各行业(领域)重点工作。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的基本思路和要点是什么;当前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7.探索实行分类指导、重点监管。如何通过普查、评估、会诊等方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科学分类,明确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监管监察工作重点;如何强化责任,逐级落实责任,确保监管监察到位。

8.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近年来队伍建设的基本经验、最大教训是什么;采取哪些得力措施,让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这个“龙头”摆起来;如何提高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

9.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如何才能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10.加强执法体系和执法队伍建设。如何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体系,当前的薄弱环节是什么;如何建立健全与安全监管监察繁重任务相适应的执法队伍。

11.完善执法手段和途径。现阶段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有哪些手段和途径,如何用好这些手段和途径。

12.加强和改进联合执法。采取哪些办法,才能充分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提高联合执法的效率效能。

13.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目前存在的突出矛盾、主要问题是什么,如何解决;如何建立促使“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的工作机制。

14.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从生产三要素(劳动场所、劳动工具、劳动者)分析,目前各类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什么,如何解决。

15.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治标包括哪些内容;治本包括哪些内容;如何才能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16.完善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如何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的权威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采取哪些行之有效措施,推动指标体系落实,确保目标实现。

17.建立长效机制。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从哪些环节着手建立长效机制。

18.支撑体系的构成。支撑体系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由哪些子体系构成;支撑体系建设的现状,存在哪些薄弱环节;当前要突出抓好的工作是什么。

19.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体系的职能任务是什么;如何建立健全科技支撑体系,发挥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作用;如何建立强大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发挥专家的作用;安全生产科研攻关的主攻方向和技术进步的重点是什么,*年和今后两年要在哪些重点课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20.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救援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应着力抓好哪些环节的工作。

21.发挥协会和事业单位的作用。协会和事业单位如何服从服务于安全生产这个中心,围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的总体部署和阶段性任务开展工作;采取什么办法措施,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在督查检查、评估评价、普查调查、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22.利用好外部资源。如何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参与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三、论文的基本要求

1.以上所列22个论文选题为参考范围,可在此范围内根据研讨需要自定题目,但要紧紧围绕所列研讨方向。

2.论文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既要体现一定的思想深度和理论水平,又要理论联系实际,回答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增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3.论文要紧扣主题,观点正确,思路和逻辑关系比较清晰,语言比较精炼,力求数据准确,列举事例具体,分析问题深入,善于抓住本质,把握规律性。

4.论文个人或集体署名均可,字数在3000字左右,请于*年8月底前,将论文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来稿请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

四、论文的组织与评选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成立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总局领导担任,成员由总局办公厅、政法司、协调司、监管一司、监管二司、危化司、人事培训司、直属机关党委和煤矿安监局综合司、安全监察司,应急指挥中心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由政法司负责。

2.论文的组织、推荐工作,分别由各单位负责。征文期间,各单位推荐稿数不限。

3.奖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4.获奖论文将汇集成册,编印《安全生产优秀论文集》,并予以奖励。

五、工作要求

1.搞好发动,积极参与。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全体干部会议,进行广泛的思想发动,提高大家的思想认识,积极参与论文征集活动,为搞好安全生产献计献策。

治安管理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社会变革 治安治理 善治 共治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变迁转型过程中,治安工作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形势日益复杂,这是社会变革时期的显著特点。当前,我国政府正在加快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治安治理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从社会治理视角更广泛更深刻地观察治安治理,才能找到更好的提升和改善思路。如何推进社会治安治理思维和方式现代化,这是治安治理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课题。因此,在法治建设与发展过程中,讨论治安治理现状和走向,分析治安治理的特征维度及目标追求,这理应是社会治安治理的未来发展趋势。

社会变革的内涵

社会变革是一个价值变迁、社会秩序重构的过程。社会变革必然经历从传统到现代、从单一到多元的发展过程。从社会学范畴来看,社会变革是指人类社会由一种存在类型向另一种存在类型的转变,它意味着社会系统内在结构的变迁。社会变革的过程从社会形态来说就是转型社会,即由前一种社会存在类型向后一种社会存在类型转型中的“过程态”。①应当说社会变革核心是社会结构转型,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变革和社会现代化是重合的。社会变革与转型,从概念提出以来,一直都是社会思潮的热点、公共讨论的前沿课题。从我国社会变革来看,社会变革主要经历了是指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从封闭逐步向开放社会的发展;从一元结构向二元结构过渡;从人治到法治的社会转变。②具体而言,中国的社会变革是指中国在以下方面的变化:一是在经济上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二是在政治上从人治向法治、从全能政治向民主政治的转变;三是在社会关系及社会结构上从封闭的礼俗社会向开放的法理社会的转变。③特别是作为精神先导和思想反映的观念和文化,也在社会变革过程中产生巨大的变化。

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由传统走向现代、由计划走向市场、由人治走向法治的社会变革时期,这不仅带来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化,同时也打破了旧的利益格局。新旧价值观念交错,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演绎出的多元价值观,正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产生冲击,给社会带来大量不稳定因素,利益主体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寻求新的位置与平衡,利益博弈最终会表现为社会的矛盾与冲突。

社会变革时期在经济、政治、文化领域崇尚法治精神的同时,社会各种矛盾与冲突也大量累积,利益分配日渐失衡、城乡差距日益扩大、地区差距明显拉大,加之诸多社会矛盾千头万绪。若不能有效解决或改善,各种“突发性事件”、“”的发生也就在意料之中。④因此,必然要求社会治理方式和手段做出相应的调整,特别是关乎社会治安秩序的治安治理理念和方式能满足社会变革的现实需要。

治安治理现状与走向:政府主导与政府服务

“治理”其本意有“操舵、驾驶、领路”的意思。俞可平教授认为,治理从实质来讲是公共组织在特定框架内运用公共权力控制秩序,满足社会需求。治理价值是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治理主体运用合适的方式引导、规范或控制社会活动,以最优方式促进公共利益。可以说,治理是一种公共管理活动和公共管理过程。⑤塞纳尔克伦斯认为,社会责任并不是政府独立运用并垄断权力,一些社会机构和组织也有维护秩序、参与社会调节的责任。

社会变革时期,中国社会治安问题日益复杂化、动态化与多样化,传统中国治安治理体制面临严峻挑战。中国政府制定并实施各种有效的战略和策略来遏制日趋严峻的治安形势,确保治安问题在社会秩序可以容忍的范围之内,不仅是我国治安治理的关键使命,也是推动中国社会平安转型的基本保障。

政府主导型治理。目前,社会治安治理总体上还属于政府主导型的社会治安管理,此种现状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治理输入机制的单向度⑥。在政府主导型的治安管理体制中,普遍表现为自上而下的单向度联结,仅仅是政府输出的机制,而社会输入机制十分有限。由于社会组织的利益和诉求得不到表达和重视,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长期累积得不到处理和释放,容易导致社会不稳定。二是社会自治能力的不足。社会本身自治功能不足,政府不得不强化对社会的行政干预,这一状况并未改善。社会总是依赖于政府,政府力量的调控和社会自治无法达到平衡。三是全能型政府现状没改变。政府权力最大同时也意味着责任最大。全能型政府必然不能全部履行、实际上也是不可能履行完全社会公共责任,这与社会期望相背,导致社会对其不满而容易产生社会冲突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对的主要手段是强制或准强制的压服手段,却不能解决根本性的、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与问题。政府控制社会越全面,越易导致社会对政府过度依赖,往往导致国家完全陷入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中不能脱身。

走向服务型治理。在社会变革中,许多潜在的社会冲突不断凸现,不断被激发出来。在中国由总体性社会向市民社会过渡,社会冲突这一现象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一方面,社会变革不可避免地带来过渡性的不稳定,加剧社会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变革是社会冲突产生与加剧的社会温床;而另一方面,社会变革又不断解决社会冲突,达到和谐状态,从这个意义来说,社会变革是解决社会冲突的一种特殊的方式。因此,如何化解这种社会冲突,就成为当前社会治安治理的新要求。一般认为,在社会管理中,控制关系弱化,社会主体之间服务关系生成并日益增强,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之间是一种互为管理和服务的关系,这种新型社会互动关系的建立,形成了具有服务属性的社会治理模式,这也是社会治安治理的重要特征和努力方向。

当前,中国社会治理及其创新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从发展的视角来讲,治理机制建构需要转变全能管控型社会治理范式,弱化社会控制和监管职能,强化社会服务功能。重视社会组织与公众参与社会治理,便是题中应有之义。

当然,社会治理的基本特性就是要改变传统政府主导模式,通过建构市场化、社会化等治理机制,与非公共部门共享社会治理,重构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网络。但笔者认为,社会治理对传统官僚层级制管理有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应是正向的,是起补充和完善的作用,是传统治理模式的发展。在社会治理框架下,依靠参与者结成伙伴、协调和合作等组成的合作互动关系执行公共决策,达成公共目标,实现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个体等权力、利益的平衡。目前,尽管服务合作型社会治理在解决公共难题时有许多优势,而且许多国家在公共治理实践中迅速推广到许多层面和不同公共领域,但这些并不能从本质上改变政府领导和主导的角色地位,也不能消除公共部门权威,政府仍然扮演决策、制定规则、组织等权威性角色。政府在政策制定中有最终决定权。政府及政府中的核心人员在治理层级中居于重要地位,他们有影响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和实施的能力。这种治理模式谁来领导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基于公共部门拥有国家层面及社会广泛资源,领导和引领者的角色由政府及部门来扮演既是必然也是合适的选择。

社会治安治理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作为整个社会治理体系链条的关键。社会变革中治安治理首先要改革政府主导型的社会治安管理体制,建立社会主导型的政府服务型治理体制。社会治安直接对应的是社会安全,是以社会公众的安全需求为核心诉求,社会稳定的内在驱动力来源于公众对社会安全需求的满意程度。因此,社会变革中社会治安治理,治理主体应是多元的,政府、社会和公众共同承担起治理治安的责任。政府在其中只是一个掌舵者,起到领航的作用,政府不断开拓渠道、建立机制,吸引和带领公众参与公共事务,协同社会治理,同时,公众也积极培养自己治理社会的能力,有序地、自觉地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中,最终达到建立一个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秩序稳定、民主与法治、公平与正义兼具的社会治安治理的理想形态。

治安治理特征维度:善治、共治

善治。在社会变革时期,社会结构会出现暂时性失衡,多元化的社会价值取向同时存在,传统和现代冲突因素此消彼长,原有社会机制没有完全退出,而新的社会规范尚未普遍建立,社会冲突和失范生成和累积已成常态。⑦从现实需求看,当前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犯罪现象普遍存在、犯罪率长期波动上升、重大安全事故频发等。维护社会治安需要完善健全的法治方式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解决各种社会问题需要“善治”⑧。社会治安治理是顺应转型社会的需求,回应时代的呼唤,以法治为出发点积极探索治安善治新路径。

俞可平教授总结国内外关于善治的观点认为:善治就是社会管理过程中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是最优化的社会治理方式,其本质特征是政府和公民合作管理社会来实现最大化公共利益,是国家与公民社会最佳状态的关系。

社会治安治理追求“善治”,逻辑起点是法治,是通过全新的治理思维和实践实现社会治安问题及相关关系处理的目标。治安善治会触及制度创新、机制重构等深层面的问题,社会治安治理体系建立、治安治理机制的转型也是顺应社会公共管理的全面战略性转型的大趋势(即全能性政府的失灵,管制、监督的统治性管理体制与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由治安管理走向治安治理,并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即“善治”。在我国,长期以来采取集权性治理体系和模式来管理社会治安,这种科层纵向管理体制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控制社会治安秩序方面表现突出,但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错综复杂,这种治安管控的体制已面临困境或已失灵,为应对这种管理困境,只有走社会治安治理道路并实现善治,才是治安和社会稳定战略和发展的理性选择。

当然,善治不仅不否认政府治理的作用,而且更加注重政府在治理中的职能作用发挥与工作质量及效率。因此,治安善治强调政府治理的作用,也倡导并主动引入其他社会组织与成员的参与介入,治安善治主体之间是合作共赢关系,反映出治安善治放弃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政府治理结构,选择的是纵横交织的网络化社会治理结构关系,治安善治结构和模式的重大变化,也蕴含了丰富治理新内容。社会治安善治从根本上来讲是治理结构和模式的创新,实现最大化治安效益。⑨

共治。“共治”与“善治”一脉相承,社会治理倡导治理主体多元、合作共治,在多元合作中,政府不仅要减少对市场的控制,还要减少对社会的控制,同时通过扩大公众参与公共事务,评价政府工作的优劣,从而影响政务向善的方面发展,向有利于公众利益的方向前进,以达致和谐善治之境。

当前,在中国的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中逐渐形成了权利保障的新特点,并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一是市场经济唤醒并增强了人们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和自由、平等观念。二是民主政治发展催生并推进了人权保障与权力制约活动。三是崇尚理性、崇尚法律权威等法治文化逐步向传统文化渗透、传播。公众也把自身能够并愿意参与政务作为实现人生价值的一个重要表现。公众若能够直接参与社会治理,不仅满足了自己不断增加的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和参与权等方面的需要和愿望,深层意义还在于其可以化解政府与公众之间,尤其是干群之间、警民之间的矛盾和误解。

笔者认为治安治理把“共治”作为一种路径,通过公众参与对治安治理工作,保障其知情、表达和参与等权利。公众参与也是一种载体,落实了宪法对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公众参与更是一种科学的治理机制,形成政府和公众之间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共同致力于维护和保障公共利益和权益,这是对时代要求的回应,是治安治理的有效途径和重要形式。

从治安“共治”的基础条件来看,承担社会治安治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社会自治组织(包括村居委会的治保会、调解会、各种治安联防组织与义务巡逻队等)和市场组织(保安服务公司、物业管理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等)等已经构成了较为完善的庞大组织网络系统,这种具有群防群治性质的网络化治理结构,使治安“共治”成为可能,大大提高了治安治理绩效,有效地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

社会变革中治安治理是根据执法服务理论、公共服务理论、多中心理论、网络化治理理论为指导的一种创新的治理之道。这种改变和创新,可以说是具有实质内容变化的,是治安工作从过去的威慑到现在的亲民,从过去的单点的、抽象的民主到当今具体的、多点的、可以实践的民主,从集中统一管理到新公共管理、多方面合作的治理。以公众参与为导向,建立政府与公民、社区、企业等多方面的伙伴关系,形成治安治理共同体,根本改变治安工作一言堂、权力集中家长制的做法,进而转变为以公众的真正需要和意愿为出发点的治安工作新机制,最终实现治安工作与公众需要的高度统一。

治安治理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在重视社会秩序与社会稳定的同时,亦不可忽视治安治理的根本目标在于造福于民。“人民群众更加幸福、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这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工作的核心内容,治安治理亦不例外。如果没有群众的良好互动与参与,没有这种作为社会公共秩序的主体力量的支持,任何转型都是非常困难或者是危险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保障社会治安稳定的工作机制,具体包括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等。我国在推进社会治安治理战略中,应借鉴现代治理理论的最新成果,研究适合中国国情的治安治理理论与政策法律,在治安实践中改革和创新治理。

(作者为四川警察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陈晏清:《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论》,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328页。

②许韬:《治道变革与公众参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页。

③梅建明:“社会政策与犯罪预防―社会转型背景下的挑战”,《社会公共安全》,2000年第3期。

④张勇:“试论社会转型背景下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行政与法》,2009年第12期。

⑤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1期。

⑥夏建中:《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0页。

⑦付子堂:“转型时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论纲”,《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

⑧王晓明:“中国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研究的新进展”,《教学与研究》,1998年第4期。

治安管理论文范文第12篇

一、治安学发展的历程

正式提出治安学概念的时间并不长,它可以追朔到20世纪初。笔者将治安学发展的历程分为建国前、建国后及改革开放后三个阶段。

(一)建国前这时候的关于治安学发展的背景是西方警政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与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产生,以及警察高等教育的发展。这个时期关于治安学已有相关的书籍,如《乡镇保甲怎样处理警察业务》、《乡镇维持地方治安须知》。

(二)建国后新中国建立后,随着我国经济的恢复以及社会问题的日益复杂,有关方面根据实践需要编写了《户籍工作常识》、《民警工作概要》、《户口工作教材》等书籍。

(三)改革开放后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的转变,经济快速发展,公安教育也随之恢复和提升,治安学也有了较快的发展。笔者认为这一时期治安学的发展主要有三个阶段性的标志。

第一,1984年以来为适应本科专业教学的需要,在公安部的统一规划下,比较系统地组织编写了我国第一套公安院校治安与保卫本科专业的教材,在全国起到了学科与专业建设奠基的作用,也初步形成了治安学学科体系的框架结构。

第二,对专业名称的进一步规范。1992年原国家教委进行本科专业论证时将原保卫专业的名称更名为安全防范专业,将原治安专业更名为治安管理专业。同时,根据专业建设、公安工作实践的需要,在原有教材的基础之上又编写了相关教材。

第三,1998年教育部重新调整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其主要指导思想是使培养对象具有更为深厚的理论基础知识与对社会需要更强的适应性。在此背景下,本着“厚基础、宽口径”的原则,将治安系原有的治安管理与安全防范专业合并为新的治安学专业,加强了原有两个专业之间在教学内容方面的融合,并重新编写了相关教材。从治安学的明确提出到现在近二十年间,这门学科伴随着我国公安教育的成长,通过广大专业教学人员和许多治安民警以及一些社会人士,特别是一些专家、学者和社会名流的努力、实践、参与,现在学科体系已初具规模,研究的范围比较广泛,形成了一支比较稳定的研究队伍,有相当数量的学术专著、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并从不同学科的视角,以新的思维方式研究治安学的有关问题,为治安学的理论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与其他学科相比,治安学的发展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二、制约治安学发展的因素分析

从纵向来看,治安学有了长足的进步,这是治安学未来发展的希望所在。但从横向来看,治安学有其发展的瓶颈,笔者试图分析这些制约治安学发展的因素,以对找到治安学的发展出路有所启发。

(一)研究对象不够明确

研究对象的确定直接影响学科的研究领域和研究内容的划分,治安学的研究对象是治安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存在的必要条件,是治安学建立的根基,它控制着治安学的内外结构关系,决定着治安学的学科位置和发展方向,同时,对治安学的应用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许多学者对治安学的研究对象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和论述,提出了许多独到见解,提升了治安学的层次和水平。然而,关于治安学的研究对象还未能在学者中达成共识,有些表述相互差异还比较大。目前主要的观点有:1.治安现象、治安主体、治安行为和治安制度说;2.治安问题研究、治安状况研究和治安工作研究说;3.治安现象、治安原因和治安对策说;4.治安防范说;5.公共安全说;6.治安规律、治安现象和治安对策说等。这些不同的表述不仅是文字上的差异,而且其内涵也有较大的区别。这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不能使治安学的研究对象明确化,并可能导致如下一些问题:一是治安学的学科地位和发展方向不明确;二是难以科学地划分出治安学的具体学科或分支学科,难以科学地设置专业课程;三是难以准确地找到治安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区别与联系。同时,由于不能发挥整体的作用,各个学者只按着自己的观点或自己认同的观点进行研究,势必会发生内耗,阻碍治安学的发展。

(二)学科性质模糊不清,归属不明确

对于治安学属于什么学科,是否可以相对独立,学术界一直没有定论。目前学术界关于治安学的学科性质和归属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治安学属于行政管理学;2.治安学属于独立的部门法学;3.治安学属于社会法学;4.治安学属于具有多学科属性的综合性学科;5.治安学属于公安学;6.治安学属于社会学。客观说,这些观点都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但也都有解不开的矛盾。事实上,根据我国现有的学科分类体系和图书分类体系,要想给治安学的学科归属下一个不存在矛盾的结论是很难的。同时,长期以来治安学和治安管理学的区别和联系不分,也使得学科性质模糊不清,这也给治安学的学科定位和发展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三)基本理论研究深度不够,缺乏抽象化,亟待理论化

治安学在理论体系的构建上仍处于描述、记叙历史的浅层阶段,而没有转换到科学构建治安学理论模型的路子上来。同时,知识储量不够,使其理论研究深度不够,缺乏抽象化。我们所要研究的治安学必定是一种宏观的治安学理论,它必须是社会治安历史和逻辑的统一,这样才能不仅展示社会治安历史发展的基本脉络,也能体现学科的再生能力,对未来的趋势做客观的预测。这方面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治安的相关基本概念及含义、治安制度史、治安思想史缺少学术理论层面的研究和阐述;第二,对治安主体、治安结构和治安功能研究不够;第三,缺乏对治安客体及各个要素的相互关系的研究;第四,不能将其他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治安学理论相融合,并将其理论化、系统化;第五,没有固定的“同一认定理论”作为自己的基本理论。这样的结果就是理论无特色、概念不系统、专业术语少、知识欠规范。一门学科要称其为学科,理论体系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所以治安学要发展,就必须把治安学的基本理论研究提到重要日程上来。

(四)教材建设存在问题

教材建设是学科建设的重要基础之一,它对新兴的治安学的发展来说更是意义重大,它是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实现高等院校人才培养任务的重要保证。目前治安学科教材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某些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具体表现为:治安学的教材建设受到治安管理学的学科体系的严重影响,使得治安学科基本上是以治安管理学为立足点来构架治安学科体系的,以治安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组织机制等内容构成治安学的基础理论,以户口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公共场所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案事件管理等具体业务为分支理论而构成的学科体系。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治安学的研究缺乏具有内在的逻辑性的结构体系。加之,治安学的理论研究肤浅,操作性研究又受到业务的局限,教材的理论性和操作性都受到了很大限制,出现两头弱化的现象。这些都影响了治安学科的教材建设,从而抑制了治安学的发展。#p#分页标题#e#

(五)教师队伍不够专业

从事治安学教学与研究的大部分教师是转行过来的,缺乏系统、全面的专业理论知识,再加上对治安实际工作不熟悉,对问题的研究比较浅薄、零散,师资队伍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同时,大部门治安学方面的专家只是在公安研究领域的专家,这种地位不能在公安领域外得到相应的认可,在公安领域外这些专家没有话语权,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造成了一种被外行人牵着鼻子走、鸠占鹊巢的局面,这势必对学科的建设、学科的定位及学科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六)缺乏专门的治安学术组织和刊物,缺乏相对独立的理论研究团队和阵地

长期以来,全国没有相应的治安学学会或组织(中国警察学会中就没有治安专业委员会),治安学理论研究工作处于一种松散的、各自为政的甚至是在某种程度上带有盲目性的状态,这就使治安学的理论研究力量缺乏组织、规划,形成不了合力和团队,谈不上集体合作攻关,在社会上也缺乏影响。全国至今没有治安学理论研究的专业刊物,因此,治安学理论研究交流少、论文分散,缺少争论和交锋,以至于许多研究只是在同一层次上的低水平的重复。这也是治安学在理论深度、广度和操作的规范化研究上至今不如许多其他学科的重要原因之一。

(七)难以从国外获得相应的启迪和借鉴

我国关于警察学的研究不能与国际接轨,国外主要注重操作,几乎没有现成的、比较成熟的、独立的和体系化的治安学科或相关资料可供直接借鉴。这使得治安学的理论研究在起步上就很容易造成思维上的“短路”和“卡壳”,这也是制约和影响治安学发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治安管理论文范文第13篇

社会协同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主要内涵是要求无论政府还是其他社会组织不仅要承担起社会管理的责任,更应该注重建立相互之间――政府部门之间、政府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政府部门与民众之间的良性协调与互动合作关系。涉及治安管理领域,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我们应有更深刻全面的理解与阐释。对治安管理社会协同理论的提出与总结梳理有益于在实际工作中落实社会协同的理念。

一、社会协同理念的提出

对社会协同内涵的认识,首先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当代治理理论认为政府、社会组织、市场组织是治理的主体。对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模式:第一种是“强政府、弱社会”模式。在大一统的时代对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并没有清晰正确的认识,造成了强政府弱社会的不合理局面,在这种模式下,社会完全是政府的附属品,统治的意味更为浓厚,造成的后果是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微弱,政府权力过大、管得过多过死,但在社会治理某些领域中政府并不能发挥完全的作用,而社会组织在更适合其应该发挥作用的领域中却完全无所作为,这样不仅造成政府资源的浪费也不能起到很好的治理效果。二是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模式。强调政府与社会要形成互动、加强合作,该模式的优点是将社会至于与国家同等重要的作用,但在目前我国大政府、小社会的现实局面下,合作模式的构建恐怕还有待更长的时间才能实现。三是“社会协同”模式。“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目标是在十六届四中全会时首次提出的。十八大报告在论述社会管理体制时又再次强调了其重要意义,并提出了予以法制保障保证其落实。现在看来社会协同模式是更适合我国现实的一种模式,为什么如此说呢?在这一社会管理体制中,公众参与是基础,社会协同是依托,法治保障是根本。在我国的现实是政府治理能力较高,公民社会发育不足。我们还处在培育公民社会的阶段,自然不能与西方国家一样在短期内实现两者的合作关系,更适合我国当前现实的是以政府为主导,鼓励和帮扶社会组织的成长,使其逐渐在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法律与制度保障是协同治理机制形成。

二、国外关于社会协同的相关理论

目前,世界各国在社会治理中形成的许多理论如公共选择理论、治理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多中心理论、国家―社会互动理论、社会资本理论等,与我国的社会协同的治理模式存在着共通的地方,应充分借鉴先进理论、尊重我国现实,形成适合我国治安管理工作的社会协同治理理论。

(一)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Theory of Public Choice)于20世纪60年代形成于西方发达国家。其主要观点是针对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失灵”现象,主张引入市场机制,以市场灵活的特点来弥补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不足[1]。根据这个理论,警察公共服务同样需要引入市场机制,目前在西方国家非常发达的私人警务如保安、私人保镖等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中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理论是研究公共事务的一种现代经济理论。其基本内容是:不同种类的物品和服务可以通过两个特征――排他性和消费性来进行整理和分类,分类的结果确定了政府和社会(非政府组织)在物品和服务提供中所扮演的角色[2]。一般而言,纯公共物品(服务)由政府提供,纯私人物品(服务)则由社会和市场提供,而准公共物品(俱乐部物品和公共池塘资源物品)既不能完全由政府提供,也不能完全依靠社会和市场提供,而应该通过政府和市场、社会的竞争、合作来提供。

(三)治理理论

治理理论,也称善治(Good Governance)理论、治道,是20世纪90年代流行于西方国家的关于公共事务解决之道的理论。是指政府对公共事务进行治理,它“掌舵”但不“划桨”,不直接介入公共事务,只介于负责统治的政治和负责具体的事务管理之间[3]。关于治理的特征,虽然学者概括并不完全相同,但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尤其是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是其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正如治理理论创始人之一的罗西瑙所说:“治理则是由共同的目标所支持的,这个目标未必出自合法的以及正式规定的职责,而且它也不一定需要依靠强制力量克服挑战而使别人服从。”“它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4]

(四)多中心理论

当代美国学者E.奥斯特罗姆根据多中心社会秩序、公共选择、公共物品等理论,在长期实证研究公共事务(尤其是警察服务)的基础上,主张公共事物自主治理,提出“权力分散、管理交叠和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共治”为特征的“多中心理论”,以改变传统的以政府为中心的“单中心供给”思路[5]。

(五)国家――社会互动理论

国家―社会互动理论的渊源可以追溯至19世纪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但其流行却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社会互动理论主张:关于国家、国家制度及社会、社会制度等的研究,不能单从国家一元的单向的角度来认识,而应该从国家―社会二元的、多向的角度,从国家、社会的互动来认识。即:要批判那种“自上而下的”一元性“国家”分析范式,建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轨型“国家与社会”互动范式。简言之,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建立,是国家和社会互动的结果。按照这个理论,警察制度、治安制度也应是国家与社会组织互动的结果。

(六)社会资本理论

该研究视角运用社会资本理论对社会力量在治安管理中发挥的作用、作用的缺失及对策作以探析。社会资本是指普通公民的民间参与网络,以及体现在这种约定中的互惠和信任的规范。在社会治安管理过程中,社会资本的有效使用往往能够倍增治理的绩效,这也是治安管理自增强机制的动力所在。

上述理论,因为主张政府之外的市场、社会也要提供公共服务,与以往由政府完全提供公共服务的旧理论有很大差异,所以也被合称为“新公共管理理论”。这些理论应用于公共服务领域中的警务研究,其结论自然就是重视市场、社会在警务中的作用。譬如,自20世纪70年代始,西方国家提出了“private policing”(或privatizing policing、private police)的概念,对社会组织参与治安工作及如何增进社会组织与警察机构的合作,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英国艾莉斯?韦克菲尔德的《Selling Security:The private policing of public space》,提出了“安全被”(security quilt)理论,认为:不同的城市空间场所需要由不同的管理力量参与的各种安全管理模式;不同的管理力量和安全管理模式组织起来,就组合成为覆盖城市任何角落的“安全被”;在构成“安全被”的力量中,既有代表国家与政府的警察,也有单位与社区的专有安全保卫人员,既有市场化的保安公司,也有各种志愿者和警察辅助力量。

三、我国治安管理“社会协同”的相关理论

(一)治安综合治理理论

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我国逐步提出了治安综合治理的思想,强调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骨干作用的同时,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民众的力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维护治安秩序的稳定。

治安综合治理理论强调治安问题的根源在社会,治理治安问题的力量在社会,维护治安秩序的主体也在包括政府、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在内的多种主体。

(二)治安主客体关系理论

治安主客体关系理论,是指维护治安秩序的主体与客体(对象)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的多重关系,一般而言,公安机关是维护治安秩序的主体或主要力量,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公众也会成为维护治安秩序的主体。

(三)治安、警务(国家警事)社会化理论

20世纪80年代,我国学者当时的治安形势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提出了“治安工作社会化”的观点,也有的称公安工作社会化、治安管理社会化。即公安机关不应承担维护治安秩序的全部责任,而应当将一部分工作职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近年来,国内学者将西方的公共选择理论、治理理论等引入,又提出了“警务社会化”或“国家警事社会化”。强调公安机关要按照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有效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安行政管理体制,在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同时,实现“社会的事社会办”;强调警察与社会组织的互动、警察与社区居民的合作,以增进公共安全、提升警务效益。

治安管理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人的潜能 思想政治 安全文化 概念运动 本质的运动

思想政治工作是完成党的各项任务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的生命线”。而安全文化作为新型的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他融汇了现代企业经营理念、管理方式、价值观念、群体意识、道德规范等多方面内容,是企业管理技术的灵魂科学,以文化的功能来进行安全管理,是安全管理发展的新阶段。树立“安全就是发展”、“安全就是政治”、“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理念,从教育和强化入手,全面落实责任体系,把安全文化与应急预案HSE管理体系融为一体,不断提高了安全管理水平和抵驭风险的能力,把安全文化视全员文化,使其做到内化于心,固化于制,外化于行。在新时期怎样就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对安全文化所起的积极作用和之间的关系,本文作些浅显探讨。

1.懂概念 看本质做到以文、化安全

马可思曾说过:“概念运动是事物最本质的运动”。安全文化是人们对安全健康的意识、观念、态度、知识和能力等的综合体。就安全文化的内涵来看,它作为一门管理科学,正是注重通过提高人的思想观念和精神素质来实现管理。一是安全文化是企业的一种物质文化。在企业走向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一个充满生机活力的企业,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要想生存和发展,必须有本企业特色的物质文化,诸如明确的企业目标,完善的规章制度,先进的技术装备,系统的培训教育措施,合格的安全生产设施等。还要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安全文化阵地,美观整洁的厂容厂貌等看得见、模得着的硬件。二是安全文化是一种行为文化。它包括全体职工要具有明确的行为规范,领导干部具有优良的工作作风,能够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职工队伍具备-良好的素质等。三是安全文化是企业的一种观念文化。主要是指一个企业要培养和体现职工群体意志、激励职工奋发向上的企业精神。

从以上三方面,说明企业的物质文化是整个企业文化结构中的基础,他决定和制约着企业的行为文化和观念文化;而企业的观念文化是核心,他引导着职工的行为,反过来作用于物质文化。因此,三个方面是安全文化的一个有机整体,不抓物质文化建设或忽略行为文化和观念的建设,都将使我们的企业文化建设不能达到预期目的。

2.坚持“三原则”,认清思想政治工作与安全文化的关系

思想政治工作与安全文化,在内容、目标、功能、途径等方面有许多相似点和相通之处,两者相辅相成,正确把握二者的“三原则”关系,有利于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文化同步推进。

2.1思想政治工作与安全文化的一致性原则

思想政治工作是关于人的工作,关于人的精神意志、灵魂思想、政治大局的工作。企业安全文化,就是企业职工在长期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具有本企业特色的群体意识,它包括:企业宗旨、企业精神、企业道德、企业制度、企业环境、企业形象、企业生活方式等。

2.2思想政治工作与安全文化的互补性原则

安全文化与思想政治工作具有极大的互补性,而且随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入,这种互补性越来越显示出极大的优势。站在时代和历史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具有特色企业安全文化的深远意义。

首先,安全文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最佳结合部,它围绕目标,引导职工发扬敬业精神和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实现企业的物质利益。这样就把企业的思想、政治、教育等精神活动交织在一起,从而有效地改变过去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脱离的现象,促进两手抓,两手硬。

其次,安全文化根于生产经营活动之中,需要思想政治来导向,企业与社会、集体与个人、微观与宏观,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都需要运用思想政治工作来处理。思想政治工作又需要通过宣传观念、行为规范、科技、教育等手段和文化力量来落实和改善,实现双赢和共赢。

2.3思想政治工作与安全文化不可替代性

一是思想政治工作是我党的优良传统,无论在战争年代或是和平建设时期,都发挥了巨大作用。思想政治工作从内容到方式方法,早已被职工群众认同和熟悉,发挥了有效的劝善引导功能。

二是思想政治工作是党领导下的高层次的政治教育思想教育工作,承担着用先进思想“教化”人民,端正企业文化的方向,维护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艰巨任务。

三是以生产经营为中心,以调动职工积极性为主要任务,以基层班队为基础,以党团员 为骨干,以领导班子建设为重点的企业政工运行机制和在党委领导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政工体制和思想政治宣传工作网络。其运行效率和工作实践是安全文化所不能替代的。

3.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宣传优势营造浓厚安全氛围

治安管理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和合;和合管理;社会管理;社会和合

[中图分类号]B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14)03-0022-05

“Liyun Datong” and “Fumin Anren”

―the harmonious target view in management thoughts of traditional society

JI Guang-xi, MAO Bin-hua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 , Qingdao 266580, China)

Abstract:Harmonious management is the basic spirit of Chinese traditional thought of social management, in which important content is the view of harmonious target. “Liyun Datong”is the social objective and “Fumin Anren” is humanity target. The harmony of both forms an integrated prospect of harmonious targets, which still has an important reference value for the practice of current social management in China.

Key words:harmony;harmonious management;social management;harmonious society

和合是客观世界的普遍法则,也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传统中国社会,无论是《尚书・尧典》的“百姓昭明,协和万邦”,《周易・乾卦》的“首出庶物,万国咸宁”,《礼记・礼运》的“大同”“小康”,还是孔子说的“四海之内皆兄弟”(《论语・颜渊》),老子讲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25章),庄子阐发的“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墨子提出的“兼相爱,交相利”(《墨子・兼爱上》),以至近代思想家康有为、孙中山倡导的“天下为公”,甚至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喜闻乐见的“和衷共济”“和气生财”“家和万事兴”,可以说,和合(和谐)的社会理想历久弥新、传承不辍,一代代思想家、志士仁人殚精竭虑、不懈求索,凝聚成了中华民族深层次的文化心理结构和对社会管理目标的执著追求。传统社会管理思想中的和合目标观是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心理基础和可资借鉴的精神资源。

一、和合管理:中国传统社会管理思想的精髓

中国传统文化是崇尚和合的文化,和合是一个有鲜明中国文化特色且内涵丰富的哲学概念,始于先秦时期,在老子、孔子、荀子、管子等各家的著述中都有着关于和、和合思想的诸多阐述,并逐渐成为儒家、道家、佛家所通用的概念,而演化成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成为传统管理文化的核心理念。

就词义而言,“和”“谐”“合”单用属同义词,可以互训。古汉语中,“和”字无论是来自“”(《说文解字》:“,调也,从龠禾声”),还是来自“和”(《说文解字》:“和,相应也,从口禾声”),本义都是不同声音、音调的相应与协调,后引申为诸多要素、成分间的调和与相应。而“合”字,《说文解字》训:“合,口也,从口。”其中,“”为古文“集”字,意指将诸多元素采集到一起;“口”为人或容器的口形,有合拢、聚集之意。“谐”字一说来自“”(《玉篇》训:“谐,合也,调也”),一说来自“”(《说文》:“,乐也,从龠皆声);另有段玉裁训曰:“训,训调,调训。”“作和者,皆古今字变。”因此,明宋濂撰《篇海类编・器用类・龠部》有这样的解释:“今作和,又谐也,合也。”《管子》也有“畜之以道,则民和。养之以德,则民合。和合故而能谐,谐故能辑”(《管子・幼官》)的说法。由此可知,“和”“谐”“合”三字义同。而“和合”①或“和谐”二字连用,强化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异质因素之间的协调与融合之意,其含义本质上也是一致的,只是和合在承认差异、冲突的同时,更强调“合”,即“融突”后的整体状态或化生新事物的意蕴,所谓“合而为一”或“合二而一”,因而更具中国文化韵味。所以,张立文教授在其创立的“和合学”理论中,就把和合理解为“自然、社会、人际、心灵、文明诸多形相无形相的相互冲突、融合,与冲突、融合的动态变易过程中诸多形相无形相和合为新结构方式、新事物、新生命的总和。”所以和合是冲突与融合的统一体,既是融合性冲突,也是通过冲突达成融合,可简称为融突。简言之,和合就是融突[1-2]。这是对传统和合范畴内涵的深入挖掘和独特阐发。

从哲学上看,和、和合(和谐)是儒、道、墨、佛等各家各派所认同的社会组织原则,集中反映着中国传统管理哲学的基本精神。《国语・郑语》提出的“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孔子提出的“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确立了和、和合思想的基本走向,成为传统和合精神的经典阐释。和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孔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孟子提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公孙丑下》),认为在天、地、人中,人具有最高的地位,而在时、利、和中,和具有最高的价值;荀子也提出“和则多力”的观点:“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荀子・王制》)道家以和为事物发展的动力。老子曰:“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庄子提出“德之和”“夫德,和也”(《庄子・缮性》)。道家思想中由阴、阳两个方面对立互补、动态协调而成的“太极图”成为和合思想形象而又深刻的阐释(《老子》第42章)。《易传》中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太和观念,讲“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贞”(《周易集解》卷1)。这些都表明,不同甚至对立因素的和合,才是事物顺利发展的动因,所谓“和故百物化焉”(《礼记・乐记》)。总之,既承认和尊重多样性、差异性,又协调、融合不同的事物或要素,通过宽猛相济、仁礼相谐、德法并重、执中行权,达到身心、人际、群己、天人之间的和合,是中国传统和合思想的基本精神。由于儒、道、墨、兵、阴阳等各家的抱负都不在于纯粹的学理思辨,而在于“治国安邦”“治国平天下”的实践智慧,如司马谈在《论六家之要指》中指出:“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也。”因而道家的“无为而治”、儒家的“仁者爱人”、墨家的“兼爱”“利人”、法家的“唯法为治”、兵家的“应敌而变”等,只是诸子各家开出的“药方”,各有千秋,这就使得传统和合思想具有了鲜明而自觉的政治管理或社会管理意蕴,或者说,和合管理是传统和合思想的必然走向和内在要求。

在传统社会管理思想的视野内,和合既是管理过程,也是管理目标;既是管理工具、管理方式,也是管理目标和管理的理想境界。和合管理是使管理要素、管理方式由差异、冲突到互补、协调与融合的“和合而生生”的过程,是一个形成新事物、新生命、新结构的基本方式。孔子的“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致中和”,孟子的“治民之产”“以德服人”,荀子的“隆礼重法”“王霸杂用”,庄子的“合异以为同”等,都是管理手段的和合。由和合管理达致管理和合,就是一个经由社会管理的和合过程和管理手段的和合运用,实现理想的社会生存和发展状态。这种理想状态就是社会管理的和合目标,就是和合社会目标―“礼运大同”与和合价值目标―“富民安人”的和合。

二、“礼运大同”:传统社会管理思想的和合社会目标

传统中国,理想的和合社会就是“大同”社会。“大同”社会理想是《礼记・礼运》中借孔子之口而提出来的,所以常被称为“礼运大同”。原文如下:

大道之行也,与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举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为大同。

一般认为,《礼记》是战国至秦汉年间的著作汇编,相传为西汉前期戴德、戴圣叔侄编定,东汉末年郑玄作注后流行。宋代朱熹把其中的《大学》《中庸》与《论语》《孟子》并列,形成了人们所熟知的“四书”,成为儒家经典。对“礼运大同”的思想倾向历来存在争议,但就其思想内容来看,基本上可以肯定是以儒家为主,融合儒、道、法、墨、阴阳等各家思想所形成的传统中国社会管理共同的理想目标[3]。先秦时期,礼崩乐坏、诸侯争霸,身处乱世又有天下情怀的儒、道、法、墨等各家先贤都表达了对社会理想目标的渴望,并提出各自的治国理政之道。如儒家的“先王之道”、道家的回归自然、墨家的“兼爱非攻”、法家的“循法而治”等。所以,“礼运大同”本身是先秦各家所憧憬的社会管理目标“不同而合”的产物。“礼运大同”的社会管理目标包含着丰富而具体的内容,涉及制度、经济、福利、用人、人际关系、道德等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是对一个理想的社会状态的全面刻画[4]。

(一)“天下为公”:礼运大同社会的总纲领

“天下为公”是大同社会的根本制度基础。儒家“托古改制”,把夏商周三代社会制度美化为“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孔子自己虽然没有亲自看到过、经历过(“丘未之逮也”),但是,一个“志”字(“而有志焉”)充分表达了孔子对“天下为公”的社会制度的热切期盼。这种带有乌托邦性质的社会理想反映的不仅是西汉初年经历社会大动荡后从统治者到老百姓对安定和谐社会秩序的渴望,而且体现着传统社会管理思想对社会目标的基本认知和人们对美好社会生活的无限向往,成为传统中国社会追求统一、安定和变革的精神动力。

(二)“选贤与能”:德才兼备的人才选拔

官吏是传统社会主要的人才,也是实际的社会管理者,儒家从“德治”“仁政”的政治理想出发,自然会主张以“贤与能”,且以贤为先的官吏选拔机制。认为只有把那些道德高尚、能力突出的人选拔到管理岗位上来,才能更好地实现大同社会各方面的目标。这里,儒家实际上把大同社会的实现寄托在那些贤能的统治者和管理者身上。诚如孟子所说的“以德行仁者王是也”(《孟子・公孙丑上》)。

(三)“货不必藏诸己”:财产公有的经济制度

这里的“货”,是指财货、财产。人们珍视财货,注意节俭,却并不据为己有,表达了财产应为全体社会成员所共有共享的社会理想。

(四)“力恶其不出于身”:人尽其能的劳动状态

人们厌恶那些不能尽职尽力劳作的行为,但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不必为己”)。这里的“力”应该包括孟子所说的身力和心力即劳力和劳心。这是说,大同社会里,人们各履其职、各尽其能,自觉地为社会奉献自己的劳动。这是一种劳动状态,也是一种社会风尚。

(五)“男有分女有归”:各安本位的社会分工

先秦儒家中,荀子是最早提出“群分论”组织观的,其中“分”就是一种社会分工结构,也是一种社会秩序和管理手段。他认为“群而无分则乱”(《荀子・富国》),农、士、商、工四个阶层的人要各安其位、各负其责,君主要“制礼义以分之”(《荀子・礼论》),才能形成合理的社会秩序。同样,大同社会里,每一个社会成员要根据性别、年龄、阶层和需要等进行适当分工,以便在社会结构中有其位置、机会和职责,形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的和谐社会分工体系。

(六)“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人性关怀的福利保障

儒家的社会理想是公平的、人性化的,那些老而无妻的人、老而无夫的人、幼年丧父的孩子、老而无子的人、残疾人,一切丧失劳动能力或不能自己生活的人,在大同社会里“皆有所养”,都将得到社会的供养和照顾,整个社会充满了温情和仁爱。儒家的这一理想尽管在传统社会没有实现,但在当今社会福利政策中正在逐渐成为现实。

(七)“讲信修睦”:诚实和谐的人际关系

大同社会里,与其经济、劳动、人才、分工等方面的社会制度相适应,必然存在团结友爱、诚实信用、和睦融洽的人际关系,没有战争,没有盗窃,人们“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谋闭不兴,盗贼不作,路不拾遗,夜不闭户,人们生活在安定和平、幸福和谐的社会环境中,整个社会形成了良好的道德风尚。

当然,“大同”不是无差别的均质化社会。郑玄注:“同,犹和也,平也。”“大同”实为“大和”,即各种社会要素的协调配置和人与人关系的和睦相处”,故也是“大平”,即社会制度的公正平等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有序,也就是《易・乾・彖》中的“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万物各正性命,社会保合太和的状态就是“大同”。

“礼运大同”表达的传统中国社会所追求的公有共享、各尽其能、各安其位、公正平等、道德高尚的和合社会目标,尽管因其历史局限而难以实现,但是,其与当今中国社会正在追求的富强、民主、自由、文明、和谐社会一样,代表着不同时期的“中国梦”,共同传递着中华民族建设和谐美好社会的“正能量”。

三、“富民安人”:先秦社会管理思想的和合价值目标

“富民”“安人”是传统儒家对社会管理的价值目标的设计与追求,孔子的“德治”、孟子的“仁政”、荀子的“王制”,都是以“安人”为核心和最终归宿的。而“安人”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要“富民”。所以,“富民”与“安人”和合起来,才是对传统社会管理思想中的和合价值目标的准确概括。

孔子之前,管仲明确提出“富民”的政治主张,认为“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民贫则难治也”(《管子・治国》)。即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孔子在回答冉有关于卫国的施政目标时,明确回答:“富之”(《论语・子路》)。孟子继承孔子思想,强调社会的稳定和谐,认为使百姓能过上温饱富裕的生活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前提,因为“有恒产者有恒心”。传统社会的根本是土地问题,孟子主张平分土地给民众,使民众都能养家糊口,从而才能保持统治秩序的稳定,所谓“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之而善,故民之从之也轻”(《孟子・滕文公上》)。“易其田畴,薄其赋税,民可使富也”(《孟子・尽心上》)。荀子提倡“上下俱富”,即国富与民富并举,但仍认为“下贫则上贫,下富则上富”(《荀子・富国》)。实际上,荀子是把“富民”摆在了“富国”之前。儒家提出的“使民以时”“政在节财”“薄税敛”“惠而不费”“通工易事”等社会管理政策,都意在使统治者“制民以恒产”而富民。当然,以儒家为主的传统社会管理哲学,认为“富民”之后,需要“教之”,“教人以人伦”“申之以孝悌之义”(《孟子・滕文公上》),认为只有使百姓懂得“仁义礼智信”,并以此规范其行为,才能最终达致“民安”的目的。孔子曰:“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论语・宪问》)。对于社会管理者来说,“修己”是前提,而“安人”是目标,一切从“修己”开始,以“安人”结束。综合起来分析,“富民安人”包含着儒家“爱民、保民、富民、利民、养民、教民、安民”等民本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传统社会管理和合价值目标的集中体现。

(一)“富民安人”是儒家“治平”理想的最终目的

儒家思想既是一种“修己安人之学”,更是一种“安邦治国之学”。常言道:“儒言治世”,是说治国平天下乃是儒家最重要的人生理想,从先秦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孔子、孟子、荀子均以“治国平天下”为己任可见一斑。《大学》所讲的“八条目”(“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中,“修身”以上是“内圣”问题,“修身”以下则是“外王”问题。而“修身”“明德”“正己”等对社会管理者的道德要求(“内圣”)只是治平天下(“外王”)的前提或手段。内圣外王,治平为本。中国传统社会管理主要是通过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道德自觉而实现,是一种德治为主、自我管理为先、“善政”为目标的管理模式。而“治平”“外王”的理想社会状态就是“礼运大同”,儒家追求“治平”理想的最深厚的根源仍在于其民本思想,也就是为“富民安人”创造出一个安定、公平、和谐的理想社会环境,只有在这样的社会里,才能“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孟子・梁惠王上》)。这在存在着周期性社会动荡的传统社会里,无疑是一种非常现实的要求。

(二)“富民安人”是传统民本思想的具体表现

以民为本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鲜明特色,重民、贵民、安民思想一直是儒、道、墨、佛等各家各派思想的核心,其中以儒家最为典型。民本或人本思想最早是由先秦时期齐国政治家管仲提出的,其曰:“夫霸王之始也,以人为本,本治则国固,本乱则国危”(《管子・霸言》);《尚书》中亦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说法;《春秋》提出“民者,君之本也”;孟子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以“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比喻君民关系,等等,都是对民本思想的具体阐释。而以民为本、爱人贵民的具体表现就是“富民”“教民”“安人”。孔子曰:“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论语・季氏》)荀子也指出:“不富无以养民情。”(《荀子・大略》)对社会管理者或统治者来说,唯有让百姓过上共同富足的生活,安居乐业,然后对百姓加以教化和引导,才能实现社会管理长治久安的目标。

(三)富民安人”是传统和合思想的内在要求

和合内含着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与交融意蕴,和合凸显着人的地位与价值,和合思想的核心是“人和”,即人与人、人与群体、人之身心之间的共生共荣、同心合力的和谐关系。孟子曰:“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公孙丑下》)荀子曰:“上不失天时,下不失地利,中得人和,而百事不废。”(《荀子・王霸》)董仲舒亦曰:“夫德莫大于和,而道莫大于中。”(《春秋繁露》卷十四《循天之道》)这都表明,以和为贵,而和最根本的是“人和”。要达到“人和”,就必须“富民”“安人”。民富则心安,心安则人和。所以,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只有“富民安人”,方能达到人和,人和,社会才能和谐。

当然,传统民本思想主要是从君民关系、维护君主统治合法性的角度来立论的,即“富民安人”的最终目的是“使人”。孔子曰:“惠足以使人”《论语・阳货》),但其所表达的对社会管理目标的价值关切和人文关怀则是普适的。在当代的社会管理实践中,“富民安人”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要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幸福安康作为社会管理的最终目标和根本价值尺度。

四、小结

目标是管理的第一个要素,管理是实现目标的工具。目标对管理的意义,就像指南针对于轮船的意义一样。管理的职责在于把组织的人才和资源集中于“做正确的事”并使之产生结果,即实现目标上来。“一个缺少全体衷心共有的目标、价值观和使命的组织,必然难成大器。”[5]无论对一个组织,还是对一个社会来说,管理都需要愿景、目标的引导与激励。先秦时期儒、道、法、墨各家以社会和合为社会管理的理想目标,探求社会管理的和合之道,成为传统和合管理思想的重要内容,对后世传统中国政治管理、社会管理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传统社会管理思想的和合目标中,“礼治大同”可以看成是工具性目标,是社会性目标,表现在社会结构层面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富民安人”可以看成是价值性目标,是人文性目标,表现在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实际发展程度上。社会性目标为价值性目标的实现创造着具体的社会条件,人文性目标为社会性目标的实现确立了明确的价值导向。因此,“礼运大同”与“富民安人”的合二而一、融突和合,集中地表现着传统社会管理思想中完善的社会管理目标图景,是先秦儒家民本(仁本)思想的最终归宿。

传统社会管理的和合目标观对当代中国社会的主要启示就是,无论是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还是通过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更好地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都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把新的“富民安人”,即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每个人的全面发展和幸福作为根本的立足点和落脚点,在社会建设、社会管理与人的参与、人的发展的和合中,选择和确定合理有效的社会治理策略。

程思远.二论世代弘扬中华传统和合文化[J].中华文化论坛,1998(1):29.

张立文.中国和合文化导论[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27.

黎红雷.儒家管理哲学[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3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