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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整治论文范文第1篇

一、中国“中等收入陷阱”大背景下的社会动荡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在经济起飞过程中,当时被称为进步时代,同时也被称为最坏的时代。好的时代,即在那个时期,经济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坏的时代指的是,在经济进步的同时,出现过经济危机周期性爆发社会贫富、两极分化、政治腐败十分普遍,阶级矛盾突出。然而,这种类似的现象在其他发达国家现代化进程过程中也发生过。

现如今,在中国,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保持了持续高速增长,居民收入也不断提高,中国从一个人均不足300美元的低收入国家发展到一个中等收入水平的国家。在取得如此成就的同时,中国也面临着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风险。

(一)“中等收入陷阱”的定义及其表现

新兴市场国家突破人均GDP1000美元的“贫困陷阱”后,很快会奔向1000美元至3000美元的“起飞阶段”;但到人均GDP3000美元附近,快速发展中积聚的矛盾集中爆发,自身体制与机制的更新进入临界,很多发展中国家在这一阶段由于经济发展自身矛盾难以克服,发展战略失误或受外部冲击,经济增长回落或长期停滞,陷入所谓“中等收入陷阱”阶段。

世界银行《东亚经济发展报告(2006)》提出了“中等收入陷阱”(Middle Income Trap)的概念[1],基本涵义指的是:一个经济体从中等收入向高收入迈进的过程中,既不能重复又难以摆脱以往由低收入进入中等收入的发展模式,很容易出现经济增长的停滞和徘徊,人均国民收入难以突破1万美元。人民论坛杂志在征求50位国内知名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列出了“中等收入陷阱”国家的十方面特征,这些特征主要包括经济增长回落或停滞、民主乱象、贫富分化、腐败多发、过度城市化、社会公共服务短缺、就业困难、社会动荡、信仰缺失、金融体系脆弱等。

近几年中国正处于中等收入陷阱时期,人民论坛杂志所列的“中等收入陷阱”十大表现,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都具有。再此,笔者想深入探讨一下“社会动荡”这一表现。

(二)中国“中等收入陷阱”下的社会动荡现象

1.中国社会动荡的表现

社会动荡这种现象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存在的。中国处在社会大转型时期,各种利益主体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由于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利益分化,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形成了极其复杂的利益关系,整个社会呈现一种复杂多元的利益结构[2]。

2.以社会治安问题为视角看社会动荡现象

首先想说的是,社会治安问题发生的前提是社会失范[3]。“社会失范是一种规范缺乏、含混或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成为社会员提供指导的社会现象。

20世纪30年代末,美国最著名的社会学家罗伯特·金·默顿提出了自己的失范理论[4]。默顿认为,社会失范是指这样一种社会状态,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同决定着达到这些目标的规范不一致。

当前中国正进入加速的转型时期,经济的发展带动了社会结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等各方面的变化。社会的多元异质性,使原先较为统一的社会价值、规范产生冲突,其完整性、统一性被破坏,社会结构的各个部分、社会生活各领域、社会体系各层次的变动出现了各种不协调现象,而这种不协调的现象也就是社会动荡的征兆。

二、中等收入陷阱下,我国的社会治安管理现状

(一)现阶段我国社会治安管理现状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制等相关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导致了我国的社会治安问题日益增长,成为阻碍社会发展,影响郭明生活幸福质量的一个因素。下面,我将会列出一些犯罪的数据,来说明现阶段我国社会治安管理现状。

建国初期为我国第一次犯罪高峰。许多旧社会残留分子对新政权的仇视、颠覆和破坏,因而主要以普通刑事犯与反革命犯罪为特点。1950年犯罪达到高峰,立案 58.3万起。三年困难时期是我国第二次犯罪高峰。1962 年,当年立案42.1万起,这次犯罪高峰是天灾人祸引起的。1966-1976 年十年是我国第三次犯罪高峰。1973年达到高峰,达到53.5万起。改革开放初期是我国第四次犯罪高峰。1985年是高峰,当年立案89万起。20世纪90年代中期是我国第五次犯罪高峰。1984 年社会治安形势好转不久就出现了明显的反弹。进人 90 年代后逐年上涨,90 年代中期发案率为80年代前半期的8倍[5]。通过这一组数据,可以看出,现阶段的社会治安问题确实是比较严重的。

(二)现阶段我国社会治安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通过调查了解我国社会治安管理现状,笔者总结了现阶段我国社会治安管理的主要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当前的治安问题具有反复性。

这个问题的表现是,当政府在某一领域或者某一地区抓得比较紧的时候,某个领域或者地区的治安就能好一些,当政府的工作稍有怠懈治安问题不仅会迅速增加,有时还会向恶性方向发展。因此,对于政府来说,要对社会治安问题的反复性有充分的认识,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要做好长期保持治安的高压态势。

第二 当前的社会治安问题错综复杂。

我国目前面临着复杂的社会发展形势,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大的发展和转型必然带来各群体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人群之间的矛盾在各种因素的刺激下被激发起来,从而容易引发各类犯罪活动。

第三 社会治安管理的政府一元化管控。

对于当前的社会治安管理,很大程度是要依靠政府主导的治理方式来确保了我国社会治安总体形势的稳定,政府这种一元化的管控具有强制性、法制性等优点,但同时也会带来一些负面效果。比如,政府负担过重,公安队伍在人力和财力方面的压力较大、社会组织和社会群体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等等。

(三)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原因分析

任何社会治安问题的发生和形成,常是多因交互作用的结果。因此,社会治安问题的成因必须从多角度、多方面进行分析。下面我将从多方面角度来分析当今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原因。

1.社会经济因素[6]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社会治安带来了全新的挑战。中国的经济增长较快,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是,落后的生产力又使中国各种社会关系、社会基本矛盾处于长期紧张状态,社会生产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仍长期存在。这些因体制转轨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必然会影响到社会治安,使社会治安局面有可能出现某种动荡和波折。

2.制度因素

在转型时期的社会大背景下,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都处在建设和培育阶段,很多领域的制度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一方面,表现为制度的缺失;另一方面表现为制度的滞后。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个领域都会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这样就会存在某个新领域出现制度真空的现状。再或者是一些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用滞后的法律法规处理和解决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然导致矛盾的产生和治安问题的突出。

3.转型社会的时代因素[7]

从 20 世纪到 21 世纪,中国处于最深刻的社会转型时期,“这种社会转型由两个深刻转变构成:一是体制的转轨,即从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二是结构的转型,即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的传统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社会转型。

转型期的中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也体现出转型社会的典型特征。所有这些转型都会带来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变革。在这个过程中,利益分配与利益分化成为关键的社会体征。社会转型是一种社会结构性变迁,利益分化是社会转型的最主要特征,是社会机构性变迁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种重要的社会现实。社会各种利益主体的自不断扩大,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意识被不断唤醒和强化,利益的分化和重组也就势在必然。

4.转型时期社会成员的角色失调

角色是指人们的某种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权利、义务和行为模式,是人们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的期望。由于我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巨大分化,长期以工人、农民、干部为主体的三种身份阶层在转型中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大分化。这一分化打破了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已经习惯于扮演旧体制中的角色,使人们在实现角色模式转换的过程中,由于心理上、行为上的惰性和惯性,人们很难适应新的角色模式要求,造成思想上和行为上的混乱。所以容易出现行为上的失范。

三、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要积极发挥好社会治安的引导作用。

由于社会治安问题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影响到整个社会发展的长治久安。所以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社会治安问题,主动发挥自身引导作用,积极采取多种管理与监督的手段,改变以往治安管理工作完全依赖公安部门的局面,强化整个社会的治安管理环境,从各方面改进社会治安工作,优化社会环境质量。在现实中,社会治安综合整治是一项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系统工程,政府部门如果缺少各部门和人民群众配合,就不能及时发现和管制相关的扰乱社会治安的相关行为。因此,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的工作当中,一方面要发挥政府的引导性作用,各个相关要积极配合,另一方面,必须充分发动群众,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社会治安,人人参与”的局面,并运用适当的措施广泛调动群众参与城中村社会治安整治工作的积极性。

(二)重视文化、道德、法制教育

通过日常的犯罪新闻,我们可以发现,社会的道德水平和违法犯罪之间有着很紧密的联系,道德的败坏也往往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相反,如果社会道德整体风气良好,犯罪行为就会随之减少。因此,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另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加强法制教育,使社会居民知法懂法,明白哪些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和社会的制裁。政府需要从思想品质、文化教育、普法宣传等多方面加强对居民的教育,为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尤其要针对不同的特殊人群,政府要采取不同的思想道德和法制宣传。使犯罪行为防范于未然。

(三)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模式

众所周知,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使得一些欠发达地区的人口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这一批流动人口也是社会治安问题的一个隐患[8]。因此如何有效的管理流动人口,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学者都认为对社会流动人口的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都给关注,不但要创新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更要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多方面措施入手,完善对外来人口的服务。

(四)加强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

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很关键和必要的。对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是个很巨大的工程。一方面要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要整合社会治安的整体力量。

在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时需要注意的是,要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建设,提高警务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为警务人员创造更多的学习、培训机会,提高他们的办事效率以及综合素质。政府通过和其他组织的良好合作,工作,公安、各职能部门要重视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建立起一支合格的辅警队伍。通过整合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将更多的力量注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当中,使公安队伍和各部门辅警队伍“双管齐下”,形成良好的合作和互动。

四、结论

近几年来,全国掀起了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热潮。处在社会大转型,中等收入陷阱下的中国,社会需要从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协调发展,才可能达到一种人与人之间关系处于一种比较稳定的社会状态,而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本论文就是站在社会治安的角度下探讨现阶段我国存在的社会动荡问题。在社会治安方面,很多地区仍然保持着以前旧的生活习俗和文化,尤其是违法犯罪行为的频发,使得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并且影响到整个城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希望本文所探讨的问题及其建议对策能引起社会相关人士的重视。

参考文献:

[1]胡鞍钢(2010).中国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J].当代经济.15:7-8

[2]林明理(2011) 社会动荡的“罪魁祸首”[N].联合早报.2月2日第三版.

[3]粱贵春(2005).转型期中国社会矛盾研究[D].湖南: 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P28-29.

[4]付于江(2006). 转型期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改革[D].四川: 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P16-17.

[5] G·邓肯·米切尔(1998).新社会学辞典[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P12.

[6]朱鸿庆(2011).社会治安管理视野下的社会自组织研究—以上海为分析个案[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P16.

[7]张建(1997).社会转型期社会治安形势、背景及对策分析[J].公安理论与实践.3:20-22.

[8]朱鸿庆(2011).社会治安管理视野下的社会自组织研究—以上海为分析个案[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P19.

[9]朱鸿庆(2011).社会治安管理视野下的社会自组织研究—以上海为分析个案[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P21.

[10]宋骥(2012).“城中村”社会治安问题研究—基于洛阳市张村的个案分析[D].南京: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P39.

注释:

[1]胡鞍钢(2010).中国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J].当代经济.15:7-8.

[2]林明理(2011) 社会动荡的“罪魁祸首”[N].联合早报.2月2日第三版.

[3]粱贵春(2005).转型期中国社会矛盾研究[D].湖南: 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P28-29.

[4]付于江(2006). 转型期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改革[D].四川: 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P16-17.

[5]朱鸿庆(2011).社会治安管理视野下的社会自组织研究—以上海为分析个案[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P16.

[6]朱鸿庆(2011).社会治安管理视野下的社会自组织研究—以上海为分析个案[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P19.

朱鸿庆(2011).社会治安管理视野下的社会自组织研究-以上海

治安整治论文范文第2篇

公安学的研究对象是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及其维护,涉及国家政治稳定、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秩序及其危害因素,以及公安警务工作的历史与现状,公安队伍建设及发展等。[1]明确界定了公安学的研究对象为“秩序和安全”,故应当以此准确界定治安学二级学科研究对象,以此阐明治安学与同属公安学一级学科的其他二级学科的关系与区别。那么,治安领域特殊矛盾性的分析确立也就成为研究的核心所在。笔者曾在比较分析众多“治安”概念的基础上理清了治安、治安秩序、治安问题、治安管理等治安基本概念:[2]治安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状况,是反映社会安定和公共安全的一种社会状态;治安秩序是一定时期社会管理者(统治阶级)以及社会大众所普遍规定(追求)的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治安问题是一定时期人们对治安秩序的期望目标和治安现实之间的差距的显现;治安管理是对现存“治安”状态的管理和控制。显而易见,治安基本概念的明确要求治安学学科研究着眼点不能简单冠以“安全和秩序”的名头,应当以此为“基”,作出清晰的界定,据此划分与治安现象研究紧密相关的学科群。学科外延的划分是学科能否存在和能否保持学科独立性的必然,治安学学科的划分和研究必然要准确区分与治安现象研究紧密相关的学科群,使其在纷繁复杂与混沌中清晰。故治安学学科研究的“秩序和安全”的范围应当主要界定为“社会公共安全”,而秩序的确立和维护亦是为了实现“安全”,有秩序才能确保安全,秩序是安全的实现形式,无秩序乃至混乱则将引发安全危机。反之,只有在安全状态下才能确保有秩序,无安全则谈不上有秩序,安全的状态才是有秩序的状态,安全与秩序互为依托,互相映衬。治安学研究的“社会公共安全”实则是“社会治安安全”,即由公安机关控制、管理、保障和维护的同社会公众人身和财产直接相关的社会安全因素和安全状态。其涉及关系体为治安力量、治安对象、治安相关对象等;而涉及关系表现则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法律关系、管理关系、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等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影响,故对其涉及具体关系表现的认识也要从管理学的视角、政治学的视角、法律的视角、社会学的视角等多方位去认识和应用。我们知道,和谐稳定、平安有序社会的实现需要社会的安全整治,但社会安全整治是个综合性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治安只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治安作为社会安全表现状态,其影响因素遍及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国内外政治、经济、教育、文化、法制、道德等诸多方面的变化,都可能影响到现实社会治安状态并带来治安管理理念、治安管理方式方法的变革。而且,区域和影响力的差异、思想认识的偏差等不可避免制约着具体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影响到治安管理行为追求的结果和治安价值的实现。故以二级学科界定的有限性而论,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确定切忌简单地将“治安”二字所能包含的对象和问题统统纳入治安学的研究对象范畴。治安的外延分布无疑是极其广泛的,但治安的内涵无疑也是确定的,其决定了治安学研究和借鉴的宽泛性。但比较治安学与其他二级学科的关系,如涉外警务、交通管理、禁毒学等学科(他们在治安学二级学科地位确定前均纳入治安学范围,或以一定形式存在于治安学下)前后发展的现实变化,学科发展的独立性和空间性也要求治安学做出相应变革,在此情况下,治安学二级学科的研究对象只能是小治安(如将治安划分为大治安和小治安等)或狭义治安(如将治安划分为广义治安和狭义治安等)。

二、治安学的学科定位

学科建设必须以清晰的学科定位为基础,其是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从当前治安学学科建设的现状来看,学科研究底蕴不足是不争的事实,有待学科进一步研究和发展解决。但学科定位的模糊性和发散性,学科研究范畴的无限性和学科内涵外延界定的不准确性,不可避免淡化甚至弱化治安学学科建设者、研究者和治安实务管理者的治安学科意识,无意识即难以形成发展思维,学科槽更难以建立。在治安学乃至公安学学科地位确立之前,《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将包含“治安学专业”在内的14个本科专业作为“公安学类0305”列入“法学03”学科门类,授予法学学位;而公安学领域的研究生培养的相关专业及研究方向则被列入法学、教育学、军事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分属于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军队指挥学、公共管理学等多个一级学科,散见于十余个二级学科,治安学相关的研究方向治安管理和安全管理则被归入行政管理学二级学科,属于管理学门类下的公共管理学一级学科。学科门类的不清晰亦充分表明治安学学科的多样性和包容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上报的《公安学一级学科调整建议书》认为,公安学是研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的公安警务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是具有多学科交叉融合特点的新兴学科。公安学一级学科的任务则界定为:科学研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的警务活动及其规律。公安学的学科性质属于社会科学范畴,涉及人文学科等方面的内容,是法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教育学和军事学等学科之间的交叉学科,需要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所构成的知识平台支撑。从学科的基本分类来看,公安学属于应用学科,有突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侧重研究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和查处犯罪的对策、方法与手段。[3]而治安学作为公安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其涵盖范围超越了所有同级并列二级学科,学科属性的多元化决定了学科研究的基本要求包括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知识功能等都应当吸纳相关学科知识为其所用,故治安学学科应当界定为交叉学科或互设学科,横跨法学、社会学、管理学、政治学等诸多学科,但以研究社会公共安全的维护和保障为己任。“学科从来不是在真空中发展的,它是科学及社会内外部多重因素冲突、碰撞和博弈的产物。……学科发展离不开社会发展的大背景,社会机制、经济结构,科技水平决定了学科发展的方向、速度和规模,社会需求成为学科发展不竭的外部动力源泉”。[4]至于如何为治安学学科下定义,迪尔凯姆的观点可供借鉴:“只取这样一种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它的外形已经明确,具有一种团体现象的特征,并且能够将一切相同现象的性质都包括在它的定义里”。[5]在目前学科现实确定和公安实践部门业务划分日趋细化的大背景下,治安学学科应定位于由公安机关引导的,以安全需求满足为目标,以社会公共安全维护和保障为基础,以社会法治治理、秩序控制和危机处置为基本工作取向,以法学、社会学、犯罪学、管理学、政治学等诸多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所构成的知识平台为支撑,同时借鉴运用部分相关物理学和化学知识,并与诸学科互相关联、借鉴和影响的社会交叉应用性学科,具有极强的社会现实应用性。鉴于治安学与法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公共管理等学科的渊源关系,在形成和发展的初期阶段,治安学从这些学科中汲取了丰富的营养,在今后的建设过程中,无疑应继续借鉴这些学科的研究成果以促进自身发展

三、治安学学科框架体系的构建

治安整治论文范文第3篇

一、治安学理论研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治安学是我国特有的学科,在西方发达国家有关警察科学的研究中,尚未见到类似的提法。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构建公安(警察)学科体系以及进行专业教育等现实的需要,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治安学(也称治安管理学,1998年教育部在进行本科专业目录调整时统一称为治安学)。[1]这门学科的提出,打破了长期以来治安工作无学问(学科)的局面,使治安理论研究得以真正起步。随之,治安学的学术研究不断发展,并走向系统化、正规化。纵观这二十多年治安学理论研究的状况,治安学的理论研究呈现欣欣向荣的趋势,研究成果还是非常喜人的。我国治安学理论的研究者主要是公安(警察)院校从事治安学专业课程教学的教师(其中不乏知识渊博、见识广泛的专家),公安实战部门从事治安管理工作的管理者为研究的补充力量。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国内已出版治安学方面的著作60多本,发表治安学方面的学术论文3000多篇[2];另外还编写了大量的教材,出版了许多本论文集。这些学术极大地丰富和繁荣了我国治安学的理论,促进了治安学学科的发展。但是,治安学理论研究工作也存在许多的问题,它们成为治安学学科发展的“绊脚石”,甚至阻碍了其正常的发展。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相当比例的研究者缺乏治安学理论研究的热情,学术研究氛围没有建立起来。研究者研究活动的开展以及研究的深入,一般与他们的知识水平、研究环境、研究的热情、社会对此的认同等密切相关。我国警察的教育培训体制不同于美国,长期以来是以学历教育为主。除公安部直属的公安院校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几乎都成立有自己的警察学校,甚至有些地级市也成立有地方的警察学校。建国以来曾经有很长一段时间,警察学校主要以中专教育为主。在20世纪90年代末和2l世纪初,为了适应社会对高学历人才的需求,也为了提高警察的素质和学历层次,全国各地方的警察学校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升级”活动,几乎都从中专学校升到了专科学校,或者由中专学校转型为在职警察的培训学校。随后,部分地方警察专科学校又迅速升级为警察本科学校。而我国治安学的理论研究者主要就是公安(警察)院校从事治安学专业课程教学的教师,这些研究者中有相当一部分人都经历了上述警察学校的“升级”活动,也就是说先教中专,后教专科,现在教本科。这种转变对他们来说也同时意味着经历了:从几乎不搞学术研究(评职称几乎与此没有关系)到可以搞学术研究(评职称有一定的要求),到必须搞学术研究(评职称与此密切相关)。不可否认,公安部直属的公安院校成为警察本科院校的时间较长,而且学校长期以来引入的都是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学研究人才,其治安学理论研究的风气相当浓厚,但是这些研究者只是整个研究队伍中的少数力量(当然他们当中不乏治安学理论的权威人士)。而多数研究力量应该是各地警察院校从事治安学专业课程教学的人。这些人中有原来警察学校毕业留校的,有一般院校毕业来任教的,有部队转业的,学历层次不一,素质也参差不齐。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长久以来是不搞研究的,现在要“赶鸭子上架”了(否则职称上不去,待遇更谈不上),这种缺乏热情的研究,其研究能否出有水准的成果可想而知,研究的学术氛围更不可能形成。

(二)对治安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众说纷纭,学科体系框架难以准确建立。特定的研究对象是一门学科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主要依据,决定着该门学科的性质、地位和发展方向。对于治安学的研究对象,不同的研究者有不同的看法,这是一种学术上的争鸣,但同时也是该门学科发展不成熟的表现。因为一门成熟的学科应该具有以下特点:确定的研究对象、完整的理论体系、公认的专业术语、完整的方法论体系等。[3]对治安学研究对象的认识的主流观点是“三对象说”,即认为治安学的研究对象有三个,但是三个对象的具体内容却不统一。主要有以下的说法:社会治安现象,产生治安现象的原因,治安对策;治安现象,治安规律,治安对策;治安秩序,治安管理,治安问题;基层理论,应用理论,警务实践;治安防范的主体及其行为,治安防范客体及其表现,治安对策;等等…。[4]由于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理论依据,所以研究者们各持各的观点,认识缺乏统一性。这种对研究对象认识的不确定性,必然导致该门学科体系框架也难以准确建立。所以,目前大多数学者在他们治安学的专著或者教材中对治安学的学科体系框架有不同的阐述,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而一门学科的结构体系只能是其研究内容间逻辑关系的客观反映,而不是人们主观意志的简单排列和随意取舍,并且结构体系往往制约着该门学科的内外关系,影响着学科的发展方向。

(三)整体研究模式具有很大的封闭性,相关的资料和相应的研究成果难以共享。学术理论上的整体研究模式包括研究体系、研究方式和方法、研究资料的借鉴与研究队伍的状况等。从整体上看,治安学理论研究模式具有很大的封闭性。一是研究体系上的封闭性。长期以来,治安学学术研究视野或范围受治安管理工作的业务局限,许多学者在进行治安学理论研究时是“就治安研究治安”,很难把视野和研究思路扩展到整个社会大环境中,使理论研究缺乏新意,难有突破。二是研究方法的封闭性。就目前来看,治安学学术研究多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或文献资料的说明,很少用论证的方法、数学的方法或者系统分析的观点,因而其研究成果定性的结论多,定量分析少,尤其缺乏对社会治安问题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规律的把握。三是研究资料上的封闭性。如前所述,治安学的理论研究缺少国际可比性,几乎没有系统的外国研究资料可以直接借鉴。四是研究队伍的封闭性。自治安学提出20多年来,研究人员主要局限于公安(警察)院校治安专业课的教师,很少见到公安系统以外的人士涉足治安学领域,从事治安学专业的研究人员与外界或其他学科几乎没有交流。这种整体上的封闭性,一方面使相关的资料和相应的研究成果难以共享,另一方面,由于缺少学科间的交叉研究,使治安学学术内容难有创新。

(四)较多地着重实践经验的总结,缺乏对实践的理论升华。马克思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理论要经得住实践的检验,实践也必须上升到理论的层次,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实践工作。目前,在治安学的理论研究中,较多的研究者也意识到实践工作是理论研究的重要信息来源,所以很关注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实践的新东西融入理论研究中。但是,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却较多地注意工作经验的总结而忽视探索治安规律;较多地注意搜集、罗列史料和其他资料而忽视在此基础上的理性认识;较多注意维护现有理论的权威性而忽视从科学的角度去论证它的真理性;等等。没有把实践的东西真正上升到理论的层次,这种不良现象对治安学的理论研究是非常不利的,其最终的结果是极难建立治安学特有的理论体系,使治安学的学科体系难以向前发展。#p#分页标题#e#

二、对治安学理论研究存在问题的理性思考

治安学理论研究之所以呈现上述许多问题,导致治安学理论体系的发展停滞不前,究其根本的原因,就是缺乏对治安学理论研究的一种创新思维。应创新治安学的理论研究,这才是治安学理论体系能够向前蓬勃发展的源动力。对治安学这门发展不太成熟的学科来说,具体该如何在理论研究中有所创新呢?结合当前治安学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史学、法学、政治学、文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创新问题,笔者认为治安学理论研究的创新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研究者要有研究的热情,整个研究领域应形成扎实的学术风气。科学的态度和敬业精神对治安学的研究创新起到关键的作用。实践证明:许多创造性贡献均来自科学家的辛勤劳动。一方面,掌握已有的知识需要阅读大量文献;另一方面,在这些文献基础上的创新研究更需要勤奋、刻苦的学风。以科学的态度从事治安学的研究,坚持用事实说话,理论观点要在实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且实例要有代表性。由于人才竞争机制导向,一些年轻人急于求成,不愿意做扎实的实际工作,片面追求发表成果数量。加上相关期刊很多,且杂志社为利益驱动,使并不困难,这种现象十分不利于创新性研究成果的出现。为此,笔者建议在进行治安学的研究时,首先要有对治安学理论研究的热情。不管研究者是基于什么原因到警察院校从事治安学专业课程的教学,干一行都应爱一行,爱一行都应钻一行。研究者的研究热情,不仅能够使研究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能够使研究者的研究水平超常发挥,更容易出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其次,在治安学的研究领域里应该培养研究者们扎实的学风,使他们能静下心来潜心治安学的研究,尤其是多进行治安学的专题研究,而不是一味苛求。而且,在警察院校中,上至领导,下至一般教师、管理人员,都应以“多搞研究、多出成果”为荣,而且应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以利于形成较为浓厚的学术风气。

治安整治论文范文第4篇

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创建了我国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964年4月1日,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了《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一次规定有关职工因交通事故受到意外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范围较窄。仅限于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开会、听报告或者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包括支援农业)时,所乘坐的车出了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职工负伤、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1996年8月原劳动部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该办法第八条(九)项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第150号)指出: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至此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四条(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去掉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职工因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前置条件——“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这样的规定既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无责任补偿原则,同时也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出台前,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当前关于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引起交通事故造成伤亡是否认定为工伤的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造成职工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于1月1日,《道路安全法》生效于5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在前,《道路安全法》实施在后,《工伤保险条例》在立法中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时,《道路安全法》还未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能是当时唯一规范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该法调整范畴,因此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次,虽然《道路安全法》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分离出来,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再将无证驾驶机动车等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列入治安处罚范畴,但《工伤保险条例》将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为不能认定为工伤时,仍然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包含了无证驾驶车辆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只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后,这是《工伤保险条例》未及时进行修改的问题,而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国家是持肯定态度的,依据是《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也有法官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按照《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并处十五日行政拘留,而已经废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最高处罚也是十五日行政拘留,两者处罚幅度的上限是基本适应的,因此认为十五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上限幅度作为衡量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律责任要素,劳动行政部门据此认定不构成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应依情况而论,部分认定为工伤,部分不能认定为工伤。有法官建议对该问题分情况进行处理。在无证驾驶机动车问题上,如用人单位明知路程较远而强行指派,或者忘记携带有关证照,以及所持有的驾驶证照超过有效期等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从未取得证照且因自身主观原因而无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证车辆的情形则不宜认定为工伤。

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以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不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受害人又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如无排除原因,依法应予认定工伤。

之所以出现以上三种观点的争议,主要原因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纳入新的《道路安全法》中,而《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条款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内,由此对职工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产生分歧。三种观点对法律采取了不同的解释,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笔者认为三种观点的解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第一种、第二种观点,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与之配套的法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调整范畴,《工伤保险条例》将此类行为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而排除在工伤认定范畴内。在《道路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后,尽管该违法行为从新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调整到《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规范,但这种调整并非是对该违法行为性质的变更,仅仅是为了法律编撰的系统性

而作的立法技术性调整,属于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因此,根据立法目的解释,认为该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第二种观点还运用价值平衡理论,认为应当将无证驾驶机动车分情况予以处理。第三种观点则运用文义解释的方法,认为既然法律已经将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归入《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调整,那么该行为就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该情形下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中“治安管理”的正确解释

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排除条款的解释应当首先进行文义解释。只有在文义解释有歧义的情况下才能寻求其他解释方法予以解决。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在对“治安管理”的行为内涵无歧义的情况下,却运用伦理解释中的目的解释或价值理论中的价值平衡原理对“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解释,从而得出无证驾驶行为虽然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或因其认定工伤不符合立法目的或因其认定为工伤不符合价值平衡原理,所以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或不应当全部认定为工伤的结论。显然这种解释超出了《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法律条文本身文字的含义,这种解释由于违反了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其不能自圆其说,难以在逻辑上有说服力。第一种观点还从违法行为法律后果的严重性角度,第二种观点则从职工在无证驾驶中的责任角度,为其观点寻求支撑依据。其实,从工伤这一概念的基本精神出发,以上两种观点想从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角度寻求理论支持,显然与《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其理由也是站不住的。第三种观点直接从法律条文的文义解释出发,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属于《道路安全法》调整范畴,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认为该情形下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第三种观点使用的解释方法是正确的,但解释的内容却是不正确的。

首先,应从治安管理学专业理论角度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按照治安管理学理论,治安管理是指国家警察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而依法从事的行政管理活动。治安管理的范围包含:公共治安秩序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户口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等七个方面的管理行为。也有学者将治安管理的范围界定在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户政管理和边防与出入境管理等七个方面的管理行为。显然按照治安管理学中关于治安管理的概念,道路交通管理属于治安管理范畴。无证驾驶行为虽然是在《道路安全法》中而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予以调整,但其行为仍然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次,从法律规定方面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用两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又无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换言之,有其他法律、法规对某类治安管理行为进行专门立法的,依照该法处理。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将部分治安管理行为纳入其调整范畴,还存在没有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的其他治安管理行为。这一部分治安管理行为是通过其他法律特别予以规定,如《道路安全法》、《消防法》等。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仍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至此,可以看出治安管理立法与治安管理理论在治安管理行为的范畴界定上并不矛盾。现行司法实践中的三种观点将“治安管理行为”仅界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的认识,显然是不妥当的。

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应当属于治安管理范畴,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性质即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两个概念属于种、属概念,理清两个概念的关系对于我们正确处理由此引起的工伤认定争议是有重要意义的。

四、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是否认定为工伤应以其是否违反治安管理为准

治安整治论文范文第5篇

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创建了我国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964年4月1日,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了《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一次规定有关职工因交通事故受到意外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范围较窄。仅限于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开会、听报告或者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包括支援农业)时,所乘坐的车出了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职工负伤、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1996年8月原劳动部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该办法第八条(九)项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第150号)指出: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至此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四条(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去掉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职工因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前置条件——“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这样的规定既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无责任补偿原则,同时也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出台前,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当前关于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引起交通事故造成伤亡是否认定为工伤的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造成职工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于1月1日,《道路安全法》生效于5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在前,《道路安全法》实施在后,《工伤保险条例》在立法中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时,《道路安全法》还未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能是当时唯一规范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该法调整范畴,因此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次,虽然《道路安全法》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分离出来,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再将无证驾驶机动车等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列入治安处罚范畴,但《工伤保险条例》将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为不能认定为工伤时,仍然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包含了无证驾驶车辆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只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后,这是《工伤保险条例》未及时进行修改的问题,而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国家是持肯定态度的,依据是《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也有法官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按照《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并处十五日行政拘留,而已经废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最高处罚也是十五日行政拘留,两者处罚幅度的上限是基本适应的,因此认为十五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上限幅度作为衡量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律责任要素,劳动行政部门据此认定不构成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应依情况而论,部分认定为工伤,部分不能认定为工伤。有法官建议对该问题分情况进行处理。在无证驾驶机动车问题上,如用人单位明知路程较远而强行指派,或者忘记携带有关证照,以及所持有的驾驶证照超过有效期等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从未取得证照且因自身主观原因而无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证车辆的情形则不宜认定为工伤。

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以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不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受害人又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如无排除原因,依法应予认定工伤。

之所以出现以上三种观点的争议,主要原因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纳入新的《道路安全法》中,而《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条款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内,由此对职工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产生分歧。三种观点对法律采取了不同的解释,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笔者认为三种观点的解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第一种、第二种观点,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与之配套的法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调整范畴,《工伤保险条例》将此类行为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而排除在工伤认定范畴内。在《道路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后,尽管该违法行为从新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调整到《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规范,但这种调整并非是对该违法行为性质的变更,仅仅是为了法律编撰的系统性而作的立法技术性调整,属于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因此,根据立法目的解释,认为该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第二种观点还运用价值平衡理论,认为应当将无证驾驶机动车分情况予以处理。第三种观点则运用文义解释的方法,认为既然法律已经将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归入《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调整,那么该行为就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该情形下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中“治安管理”的正确解释

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排除条款的解释应当首先进行文义解释。只有在文义解释有歧义的情况下才能寻求其他解释方法予以解决。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在对“治安管理”的行为内涵无歧义的情况下,却运用伦理解释中的目的解释或价值理论中的价值平衡原理对“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解释,从而得出无证驾驶行为虽然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或因其认定工伤不符合立法目的或因其认定为工伤不符合价值平衡原理,所以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或不应当全部认定为工伤的结论。显然这种解释超出了《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法律条文本身文字的含义,这种解释由于违反了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其不能自圆其说,难以在逻辑上有说服力。第一种观点还从违法行为法律后果的严重性角度,第二种观点则从职工在无证驾驶中的责任角度,为其观点寻求支撑依据。其实,从工伤这一概念的基本精神出发,以上两种观点想从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角度寻求理论支持,显然与《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其理由也是站不住的。第三种观点直接从法律条文的文义解释出发,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属于《道路安全法》调整范畴,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认为该情形下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第三种观点使用的解释方法是正确的,但解释的内容却是不正确的。

首先,应从治安管理学专业理论角度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按照治安管理学理论,治安管理是指国家警察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而依法从事的行政管理活动。治安管理的范围包含:公共治安秩序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户口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等七个方面的管理行为。也有学者将治安管理的范围界定在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户政管理和边防与出入境管理等七个方面的管理行为。显然按照治安管理学中关于治安管理的概念,道路交通管理属于治安管理范畴。无证驾驶行为虽然是在《道路安全法》中而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予以调整,但其行为仍然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次,从法律规定方面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用两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又无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换言之,有其他法律、法规对某类治安管理行为进行专门立法的,依照该法处理。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将部分治安管理行为纳入其调整范畴,还存在没有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的其他治安管理行为。这一部分治安管理行为是通过其他法律特别予以规定,如《道路安全法》、《消防法》等。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仍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至此,可以看出治安管理立法与治安管理理论在治安管理行为的范畴界定上并不矛盾。现行司法实践中的三种观点将“治安管理行为”仅界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的认识,显然是不妥当的。

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应当属于治安管理范畴,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性质即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两个概念属于种、属概念,理清两个概念的关系对于我们正确处理由此引起的工伤认定争议是有重要意义的。

四、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是否认定为工伤应以其是否违反治安管理为准

治安整治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公安思政人才 培养理念 复合型人才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103-0069-02

思想政治工作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起着为公安工作提供方向指导、精神动力和人才支撑的作用。做好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实施政治建警、思想育警、文化强警战略,可以全面提高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和强大的精神支持。目前,从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来看,公安机关对从事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有着较大的需求。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对从事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才需求旺盛。另一方面,公安院校在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才培养方面又比较欠缺,造成了公安基层缺少高素质的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传承者与实践者的现象。有鉴于此,研究公安思政人才的培养理念,培养出政治过硬、业务精良,具有较高层次的复合型公安人才,服务于公安实践的实际需要,是当前极为迫切的任务。

培养高素质的公安思政人才也是深化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的需要。当前,公安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着大量的现实问题,需要从理论上进行专门研究,并加以解决。例如,如何进一步探索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总结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与方法,克服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随意性,体现科学性?如何创新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体现新时期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性、科学性和整体性原则,促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正规化建设?如何利用新兴媒体开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阵地?如何运用文化新形式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更好地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服务,进一步提高凝聚力、感召力和影响力等重大课题。这些问题对于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理论研究有助于促进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正规化建设,进一步推动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同时也对公安思政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安思政人才的培养目标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服务于公安实践的现实需要。从公安思政人才培养的要求来看,从根本上来讲,这是一个教育和培养理念的问题。培养理念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安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发展的方向与成就。下面是对当前公安教育中公安思政人才培养理念的详细分析。

1.复合型人才

21世纪的公安思想政治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主导模式应以培养复合型的公安人才为目标。所谓复合型人才,是指融多种知识、能力和素质为一体的全面发展的人才。现代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要求公安思政人才不仅具有宽广而厚重的知识基础,更重要的是要有与之相匹配的能力结构和素质构成。复合型人才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素质构成具有多重整合的特点,这种整合不是多种知识、能力和素质的简单重叠,而是三者之间的有机结合、相互渗透、融会贯通,形成复合交叉的知识结构。这种复合交叉的知识结构,包括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知识、学科内部的交叉知识,如政治伦理学、社会心理学、公安管理学等知识。复合型人才应当作为公安思政人才培养的重要标准。

2.厚基础:融合多学科理论基础的知识结构

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的是具有较高层次的复合型公安人才,其学科理论基础宽广,涉及了哲学、法学、政治学、伦理学、管理学、心理学、公安学等多个学科领域。多学科相结合的复杂的知识结构必然要求公安思政人才首先要博采众长,努力学习相关的基础知识。这些基础知识也可以区分为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相关的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如哲学、法学、心理学等知识领域:二是相关的公安学科方面的基础知识,如侦查学、治安管理学等公安学知识领域。

公安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理论基础如此宽广,每一学科都深入研究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公安思政人才的培养方案特别是在课程设置上必须要根据培养目标的需要融合相关学科的主,要内容,对其理论基础和理论框架进行梳理并加以整合,逐步形成具有公安思想政治教育特色的研究领域,形成公安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基础。有了自己学科的理论基础,公安思政人才的培养才有自己理论视野,具有公安特色。

3.强能力:以能力培养为导向的能力结构

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应注重能力培养。在人才的智能结构中,能力是核心,因为知识只有转化为能力,才具有能量,才能发挥其作用。具体说来,公安人才所应具备的能力结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自主学习能力

现代社会是“学习型”社会,各方面的理论知识更新频率加快,要适应发展的社会需要和职业要求,必需培养自主学习能力,这也是现代教育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要求。自主学习的能力也是一个合格的公安思想政治工作者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

(2)研究及创新能力

一个合格的公安思想政治工作者需要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及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必须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还要掌握从事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理论研究及创新能力。

(3)调研及研判能力

调查研究方法是重要的实证研究方法。在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中,有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行总结,要求从业民警具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总结材料、撰写调研报告的能力,具备运用专业知识进行研判工作方向和趋势的能力。

(4)写作及语言表达能力

在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中,有大量的文字材料需要撰写,要求民警不仅具备基本的公安应用文写作技能,还要有撰写通知、简报、报告、讲话稿等对理论水平要求极高的文字写作能力。并且,公安思想政治工作要面向公安民警,是做人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求从业者有良好的与人沟通能力,需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4.重个性:公安思政人才培养的专业性

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者承担着参谋、助手、管理、协调、服务等重要职能,其能力建设是整个公安机关队伍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既有一定综合性,又有极强的专业性。这种专业性就是公安思政人才从业必备的思想政治工作职业素质,是公安思政人才的个性化教育。同时,公安思政人才的个性化教育也是特色教育。突出特色,就是要紧紧抓住“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公安思政专业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内容与方法、警务化管理、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培养新型的公安思政人才,必须从培养目标、内容、途径等方面加以重新构建。

在当前的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还要把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意识教育作为核心,强化警察职业道德的培育与塑造,把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作为警察自身的价值目标,实现警察个体的自我完善和全面发展。公安思想政治教育要着眼于公安实践的需要,以提高公安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复合型公安人才。

5.善创新: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

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教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本身就是一种创新。公安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竞争。因而,创新既是公安学发展的动力,又是现代公安思政人才的评价标志。不论是在人才的整体素质中,还是人才的智能结构中,它都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因素。我们在强化基础、拓宽专业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学生创新素质的培养。公安思政人才首先要有创新意识,有敢于冲破传统观念和科学权威的勇气:第二要有创新或者创造性思维,要有善于分析的发散性思维方法:第三要有创新能力,要注重对学生的创造才能的培养。就公安思政人才的培养来说,培养创新意识,掌握创造性思维的方法,形成创新能力,是公安思政人才必备的能力和素质构成。

6.优素质:融知识、能力、素质为一体

新世纪我国公安思政人才必须是融知识、能力、素质为一体的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从本文的分析可知,新型公安思政人才在知识结构上要会通哲学、公安学等多个学科的理论基础,在能力结构上要具备自主学习能力、调研及研判能力等多种能力,这些知识和能力最后要在人才素质方面最终体现出来,成为公安人才培养的方向。公安思政人才素质的培育主要包括:忠诚意识的教育、宗旨意识的教育、警察意识的教育、职业素养的教育、创新精神的教育、健康心理的教育等等。素质教育的功能就是“构筑精神支柱,催生精神动力,激励人才奋发有为”。这种功能就决定了它在整个公安思政人才培养目标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在以知识和能力创新为标志的时代,公安思政人才的素质教育应充分发挥其对人才成长的动力、方向和保证作用,培养、激发公安民警的社会责任感,全面提高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同时,“向教育要素质,向素质要警力和战斗力”,这也是公安思想政治实践工作对公安思想政治高等教育提出的要求。在公安实践中,公安思政人才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素质、高超的业务素质、健康的心理素质等。而这些能力素养的具备,必然依赖于教育中素质教育理念的有效贯彻。

综上所述,公安思政人才的培养理念可以表述为:厚基础、强能力、重个性、善创新、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在公安思政人才的培养问题上,教育思想理念当居于指导和支配地位,它制约着培养目标、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和基本的培养方式,从此意义上讲,教育思想理念是人才培养活动的灵魂。只有在合理的人才培养理念的指导下,公安思想政治教育才能真正服务于公安实践的现实需要,走出自己的特色之路。

参考文献:

[1]荆惠民主编,思想政治工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龚正荣.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治安整治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治安学;学科名称;研究对象;社会治安稳定

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7)06-0106-03

一、治安学的学科名称

“治安学”是中国特有的学科或概念。西方发达国家虽有许多对治安现象、治安问题和治安对策的独到研究,但没有类似的提法。它们是通过研究警察科学来研究社会治安现象、治安问题和治安对策的。中国的治安学是在治安(行政)管理学的基础上提出和发展的。中国高等教育中的治安学专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20多年。但严格来说,在中国从学术研究意义上正式提出“治安学”(“治安学”不同于“治安管理学”,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其标志是金其高著《社会治安学》的问世。1998年,中国教育部在对本科专业进行调整论证时,公安大学提出将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两个专业合并为治安学专业,治安学的概念得以明确。

有学者认为,这一专业名称的变化,一方面说明具有中国特色的治安学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并将解决该学科在“治安管理学”层面研究上的诸多“瓶颈”。另一方面说明治安学要想迈入成熟的学科行列还有漫长的路要走。也有学者认为这一名称的变化,一方面对中国目前的公安(警察)学的体系或专业设置产生了不小的影响或冲击;另一方面对治安学基础理论的创立或治安(行政)管理学基础理论的创新已经十分迫切。笔者认为,这次专业名称的变化,绝非对初始专业名称的简单恢复,而是基于学科基础上的重新定位。

二、治安学的研究对象

(一)治安学研究对象和范围的难题

治安管理学是基于公安工作中的治安管理业务来命名的。多年以来,治安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受着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影响和制约。如果把治安管理学简单的概括为是研究治安管理活动的规律与对策的话,那么治安学就应当是研究治安现象及其对策的学科。治安管理学作为公安学科的子学科,一般认为与刑事侦查学是并列的学科。在高等教育专业目录中,公安学与社会学、政治学、法学(专业)同为法学学科下的二级目录。作为法学(专业)的子学科的刑法学等,是与治安管理学、刑事侦查学处在同一层级上的,而在研究生教育中,犯罪学又作为刑法学的一个方向,有些学者也认为犯罪学是刑法学的子学科。这样,上述有关学科的关系可列表如下:

对于治安学,从历史的逻辑的角度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治安现象是伴随人类社会而存在的,在现代警察产生之前,就有人类维护治安的活动。影响和危害治安的问题是多样的,程度是不同的,犯罪只是其中主要的、严重的一种。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和刑法学理论,犯罪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由刑法规范并应当予以刑罚制裁的行为。因此,作为主要研究刑事制裁的刑法学和研究发现、揭露、证实犯罪的侦查学,就成为犯罪学的子学科,而犯罪学又是治安学的子学科。于是,上述有关学科的关系如下表。

这就提出了治安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

(二)关于治安学研究对象的不同观点

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治安学研究对象的讨论还未达成共识,其观点主要有:社会治安问题说,治安现象及其规律说,治安现象及其规律、对策说,治安现象及其原因、对策说,治安防范说,公共安全说,社会安全状态及其保障条件和转化机制说,公共秩序与安全管理说。

治安学的研究对象不确定是治安学目前亟待解决的首要的根本性问题。正是因为治安学研究对象这一首要的根本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也就出现了如下一些问题:一是治安学的学科地位和研究方向不明确;二是难以科学地划分出治安学的具体学科(或分支学科)和科学地设置专业课程,治安学的学科体系不完善;三是难以准确地找到治安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治安管理学、犯罪学、侦查学等学科的区别和联系。特别是治安学和治安管理学这两门相近的学科,广大研究人员和学者均认为这是两门不同的学科,而且治安学包含治安管理学,但由于治安学的研究对象尚末确定,因而难以找出它们两者之间有着什么样的联系和区别,从而导致在一些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中把两者混同的现象。

(三)科学划定治安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就是学科本身所具有的内在规律。它既是一门学科区分于其他学科的根本标志,也是建立、发展和完善这门学科的基础。一门学科的体系也是受其特有的研究对象所决定和制约的。学科的研究对象既要反映其研究内容的特殊性,以同其他学科区分开来,又要体现它作为一门学科的整体性和各构成要素的相互联系性。

治安学的研究对象,概括地说,就是社会治安稳定。因为社会治安稳定既是治安工作的最终目标、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治安学的根本价值所在。研究社会治安稳定既是治安学的出发点,也是治安学的归宿。据此,社会治安稳定应成为治安学的研究对象。社会治安稳定与否是通过社会治安形势表现出来的,社会治安形势又通常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治安问题。而治安问题实质上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诸领域矛盾的集中表现和综合反映,或可称之为社会矛盾的聚焦点,它具体表现为影响治安秩序的消极因素所造成的妨碍、威胁、危害等后果。治安问题的产生机制是整个社会活动和人们的社会行为。因此,治安问题是各种社会秩序不能良性运行所产生的结果,即各种社会秩序所产生的问题集中化、显形化的表现。由于治安问题具有原因的复杂性、形成因素的综合性、发展的变异性、危害的多样性、时空的变动性、多发性等特点,所以,很难发现它的固定不变的规律。目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新旧体制、新旧观念正在发生激烈的矛盾和冲突,这种矛盾和冲突必然会反映到社会治安中来,对社会治安稳定产生消极影响。基于这个大前提,对近年来的社会治安形势,我们就会有一个客观、全面的认识了。因此,社会治安稳定不仅与社会稳定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社会治安稳定与否与社会稳定与否具有同步性的特点。反过来说,如果我们把社会治安工作搞好了,社会治安稳定了,就能够对政治稳定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社会稳定是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人类活动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一个历史的、综合的、动态的概念。由于社会结构自身的复杂性,社会稳定涉及方方面面,因此,社会稳定具有综合性。它包括政治稳

定、经济稳定、社会治安稳定以及人心安定等。这几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密不可分。政治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核心,经济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社会治安稳定是政治稳定和经济稳定的必要条件,人心安定是社会稳定的综合反映。社会稳定的这一特点,要求在治安学研究中,必须总揽全局,充分认识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治安稳定、人心安定等方面的内在联系,善于运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综合研究和解决社会稳定问题。

三、治安学的学科地位与学科体系

(一)治安学的学科地位

治安学是正在成长中的新兴学科。一门学科是否具有独立的学科地位,首先看它是否符合一定的基本条件,这些条件的确定应以国家标准为依据。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年批准,199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92)中的“编制原则”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标准所列学科应具备其理论体系和专门方法的形成,有关科学家群体的出现,有关研究机构和教学单位以及学术团体的建立并展开有效的活动,有关专著和出版物的问世等条件。”对照这四个基本条件来审视当前治安学科建设的现状,可以说治安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新兴学科已初具规模。同时也不难看出,在“有关研究机构”以及“学术团体的建立并展开有效的活动”等方面,确实还存在差异。但总的来说,近年来,治安学的研究有了长足的发展,把“治安学”确定为一门独立的新兴学科是该学科发展的必然。

教育部高教司于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设置的三个公安学类专业(治安学、侦查学、边防管理)和两个公安技术类专业(刑事科学技术、消防工程),其中的公安学类、公安技术类都不是国家标准的学科分类,而是本科的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公安学类仅仅是一个本科专业划分的门类,至少在目前还不是国家标准中的一个学科。在这样一种情况下,硬要把治安学、侦查学说成是公安学的子学科,确实有点牵强。而上述国家标准已经把刑事侦查学划为法学的三级学科,刑事侦查学已经名正言顺地找到了归宿,作为与刑事侦查学在同一个摇篮中成长起来的治安学,也面临着如何定位的问题。

如何确定一门学科的学科地位,实际上就是如何摆正它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有学者认为,治安学也应该和刑事侦查学一样,列为法学的三级学科。也有学者认为,治安学是法学门类中一级学科。也有学者认为,治安学是一门运用多学科的知识研究治安理论和实践的综合性学科。治安学是公安(警察)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治安学是一门属于社会科学的综合性应用学科。还有人认为,治安学应列为公共管理学所属学科行政管理学的子学科。事实上,治安学确实是一门综合性、应用性和交叉性很强的学科,但它总要有一个归属的地方,一个自己的位置。笔者认为,因为目前国家的标准学科分类还没有把公安学或警察学列入,如果列入,治安学应作为公安学(警察学)的一个子学科。如果治安学单独列入标准学科序列,治安学是一门属于社会科学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二)治安学的学科体系

根据治安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来看,治安学的学科体系大体包括:

1、治安学原理。即理论治安学或治安学基础理论。

2、治安史学。包括治安思想史、治安制度史以及治安研究的历史等。

3、比较治安学。包括中外治安比较、城乡治安比较等。

4、治安法学。包括治安行政法学等。

5、应用治安学。即广义的治安管理学,包括治安秩序管理、户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监督管理、出入境和外国人管理以及治安规划、治安预测、治安评价等。

综上所述,通过上述对治安学研究对象和范围、治安学学科地位和学科体系等有关问题的探讨,我们对治安学有了比较充分的认识,在此基础上,结合其他学者对治安学的概念的研究,可以初步给治安学下一个定义:

治安整治论文范文第8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川安委〔2020〕7号)《甘孜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甘孜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甘安委〔2020〕3号)《康定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康安委〔2020〕7号),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我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四川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及甘孜州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省、州市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决策部署,以学论述、抓清单、抓整治、抓基础“一学三抓”为主要任务,深入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深入推进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在狠抓治本上下功夫,完善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市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小康康定提供强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主要任务

推动我镇辖区内各机关站所、各村“两委”坚持以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抓落实存在很大差距等突出问题;以“清单制管理”为抓手,强化镇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强化重点安全风险管控和专项整治,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学习宣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一是认真学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组织全镇干部职工集中观看学习“生命重于泰山—学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并组织开展讨论,做好记录。集中开展学习教育,并安排专题学习,分批组织各村组干部开展轮训。二是深入系统宣传贯彻。我镇党委将宣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党委宣传工作重点,部署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传贯彻和主题宣讲活动,结合上级部门有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形成集中宣传声势。三是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甘孜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康定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健全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会议制度。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强化“三大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四是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修订完善安全设防标准。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执法体制改革。

三、进度安排

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动员部署(2020年4月至5月)。认真领会康定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个专题和10个专项整治方案文件精神;召开我镇安全生产安排会议,部署启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第一时间制定我镇的实施方案,对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作出具体安排。

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对我镇辖区内重点单位场所、关键环节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企业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综合应用“人防+物防+技防”的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结合各地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制度成果。总结全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着力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全生产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转化为法规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治安整治论文范文第9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川安委〔2020〕7号)《甘孜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甘孜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甘安委〔2020〕3号)《康定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康安委〔2020〕7号),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我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四川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及甘孜州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省、州市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决策部署,以学论述、抓清单、抓整治、抓基础“一学三抓”为主要任务,深入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深入推进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在狠抓治本上下功夫,完善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市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小康康定提供强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主要任务

推动我镇辖区内各机关站所、各村“两委”坚持以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抓落实存在很大差距等突出问题;以“清单制管理”为抓手,强化镇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强化重点安全风险管控和专项整治,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学习宣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一是认真学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组织全镇干部职工集中观看学习“生命重于泰山—学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并组织开展讨论,做好记录。集中开展学习教育,并安排专题学习,分批组织各村组干部开展轮训。二是深入系统宣传贯彻。我镇党委将宣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党委宣传工作重点,部署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传贯彻和主题宣讲活动,结合上级部门有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形成集中宣传声势。三是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甘孜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康定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健全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会议制度。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强化“三大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四是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修订完善安全设防标准。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执法体制改革。

三、进度安排

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动员部署(2020年4月至5月)。认真领会康定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个专题和10个专项整治方案文件精神;召开我镇安全生产安排会议,部署启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第一时间制定我镇的实施方案,对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作出具体安排。

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对我镇辖区内重点单位场所、关键环节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企业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综合应用“人防+物防+技防”的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结合各地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制度成果。总结全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着力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全生产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转化为法规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治安整治论文范文第10篇

为进一步加大我区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着力营造有利于专项整治积极推进的良好的社会氛围,迎接11月底上级的检查,根据省、市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决定全面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期间的宣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对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有关部门重视宣传工作,采取各种形式,较好宣传了我区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信息宣传工作对促进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发挥了良好的舆论引导作用。但随着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宣传工作总体上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没有充分发挥让广大群众了解专项整治、关心专项整治、参与专项整治的作用。因此,必须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各街道(镇)、有关部门要坚持以党的*大精神为指导,以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作用、解疑释惑、统一思想、营造氛围,突出重点、形式多样,大力宣传我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解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切实推进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工作。要使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业,以及广大市民正确认识当前形势,增强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责任意识、紧迫意识和忧患意识,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工作作为一件大事认真抓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加强宣传工作的重点内容

治安整治论文范文第11篇

我于1974年3月17日出生于曲靖市麒麟区,1996年7月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分配到原曲靖市公安局治安科工作,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9月被任命为曲靖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危险物品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在任职期间,我始终坚持人民警察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开拓进取,乐于奉献,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高标准,严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得到了组织的肯定和同志们的好评。4月,受到曲靖市委、市政府曲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和曲靖市公安局嘉奖表彰,并被评为优秀公务员。

一、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公安业务知识,不断丰富和完善自身知识结构,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一是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及党的“十六大”精神,自觉实践xx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政治信念坚定,政治敏锐性强,在关键时刻和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是非分明,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开拓进取,乐于奉献,为人诚恳,公道正派,清正廉洁,言行一致,光明磊落,团结同志,关心民警,密切联系群众,深受公安机关广大民警和人民群众的好评和拥护。自6月份加入党组织,成为一名预备党员以来,时刻以一个党员的标准来衡量和要求自己。党的“十六大”召开以后,全面学习了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修改后的,进一步提高了自己对党的认识。二是正确处理工学关系,及时了解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部署以及各地的工作情况和成功经验,注意吸取和积累相关业务知识;深入基层和通过其他各种渠道开展调查研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做到工作和学习两不误,两促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将所学理论充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二、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在工作中,坚决服从领导安排,兢兢业业做事,踏踏实实做人。9月至5月,严打整治工作进入总结阶段,我始终保持高昂的斗志不松懈,严格履行严打办工作职责,自觉、主动收集有关严打整治斗争工作情况,兢兢业业,扎实工作,编写了《曲靖市严打整治斗争总结》、《曲靖市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活动情况报告》和《曲靖市公安局深入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和收缴非法枪支弹药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等大型文字材料,总计10万余字。并在认真做好严打办工作的同时,还兼顾危险物品管理大队一些工作,编写了《危险物品管理大队工作总结》、《曲靖市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目标考核责任》等大型综合性材料。所编写的文件材料全面、准确,有质有量,较好地突出了严打工作和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主题,对推动全市严打工作和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积极的参谋、指导作用,在实践中也取到了很好的效果。自5月回到治安支队工作以后,在大队主要领导的带领下,与大队其他领导密切合作,从自身做起,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认真按照大队分工,全身心地投入到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之中,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狠抓危险物品管理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一是认真做好文件材料与信息收集报送等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一年来,共编写各类通知、简报、总结等120余份,编写了《曲靖市公安机关关于贯彻落实<曲靖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曲靖市公安局贯彻落实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涉及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统一行动>的实施意见=等大型文字材料,组织开展了全市危险化学品及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基本摸清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底数,全市共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1316户(其中生产企业39户,经营单位715户,储存企业4户,使用单位546户,运输企业12户),重大危险源333个,清理、收缴各种剧毒化学品5000余公斤、“毒鼠强”等禁用剧毒鼠药328.52公斤,查处各种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61条,立案3起,移送司法机关2起,涉案3人。检查整顿各类市场351个,取缔非法经营摊点451个。二是按照市公安局和治安支队的总体安排部署,以落实安全责任制为主线,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突破口,以规范化建设为目标,切实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市公安机关共收缴民用枪支337支、各类子弹7012发、炸药23561.43公斤、雷管45629枚、导火索20203米;查破涉爆案件102起130人。三是深入推进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规范化建设工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结合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际,起草了《曲靖市民用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室)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对规范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严防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做出了积极贡献。四是认真组织开展公务用枪基本信息录入工作。

治安整治论文范文第12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观,加强奥运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深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集中人力、集中时间,通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对全市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隐患集中治理,依法严厉查处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提高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水平,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专项整治范围

1、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站)、文物部门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

2、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包括演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影剧院、网吧等;

3.图书、音像制品批发市场;

4、大型文艺表演等文化活动;

5、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6、其他文化单位。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

1、各类文化项目建设工地、文化活动以及文化活动场所、公共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消防和安全保卫的部署、预警、应急等落实情况,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2、消防安全:重点整治各类文化经营场所和文化服务单位(1)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3)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系统运行情况(指有自动灭火装置的单位);(4)用电线路铺设及电气设备安全情况;(5)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6)应急疏散预警制定及演练情况。

四、方法步骤

1、宣传发动(7月10日-7月15日)。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组织召开本辖区所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2、自查整改(7月16日-8月31日)。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3、监督检查(9月1日-9月10日)。各县(市、区)文化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内公共文化娱乐场所逐一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文化局将适时进行督察。

4、验收总结(9月11日-9月20日)。各县(市、区)要对本次整治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并于9月底前将书面总结上报市文化局,市文化局将于10日上旬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措施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要把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长期工作来抓,做到常议、常抓、常督促、常检查,切实做好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专项整治工作。并把这项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职责,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精心实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1、严把审批关,对新申办的公共娱乐场所和未经消防部门审核合格以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的坚决不予审批,对所谓的试营业和先开张后办证的公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取缔。

2、检查制度化,各县(市、区)要在前一个时期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再次对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分类登记造册,对各个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服务单位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建立管理目录,现场检查记录,确保日常检查责任落实。

3、建立重点文化娱乐场所督导制度。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情况,建立完善安全隐患举报、公示、挂牌、督办等长效管理机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场所、重点督察,要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4、重视安全技能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文化娱乐场所的自防自救能力。

5、加强协调、密切联系,建立相关部门联动制度。各县(市、区)文化部门要坚持“统一部署、加强协调、各方联动”的原则,加强与安监、公安、消防和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治安整治论文范文第13篇

大,主要指“面积、体积、容量、数量等的广阔、高厚、宽绰或众多;范围或程度的广、深”。大有大的根据,大有大的特殊,大有大的益处。对大,对大治安,必须十分重视,加以专门研究。国人对大,情有独钟。喜欢大中国、大一统、大团圆、大锅饭、大跃进、大包干、大司法、大调解、大循环、大逆转、大决战、大会堂、大熊猫,等等。

大治安及其学说,是一个多极、多层、多变的有机大系统。体系建设涉及方方面面,细节决定命运,细枝末节问题必须处理好。然而,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首先大局观要好。如若不分主次,事无巨细,一团乱麻,一场混战,一地鸡毛,结果则会适得其反。一些年来,美国反恐大战极重情报建设,煞费苦心、劳民伤财,搜集了国内外许多情报信息。但由于眉毛、胡子一把抓,太多、太散、太假的小情报、杂情报、废情报,反而掩盖了诸多有用的大情报、主情报、真情报。反恐当局应接不暇,眼花缭乱,手足无措。①

为使大治安及其学说体系建设的大局观好,先必厘清其边际。集天时、地利、人和之“万千宠爱”于一身,大治安及其学说必须如此,也能如此。虽说大治安及其学说体系,可以大到无一定规范、无一定逻辑、无一定边际,但凡事又必具相对性、可知性,规范、逻辑、边际也是客观存在的,其均来自于实际,来自于创新,规范、逻辑、边际也能创。大治安及其学说是创出来的,应该还有许多的新可以创。

任何物体不无长、宽、高三元,故大治安是全过程的(长)、全方位的(宽)、全层次的(高)治安。厘清大治安及其学说体系建设之边际,遂需科学地确定其长、宽、高。

一、大治安及其学说边际之长

大治安及其学说边际之长,包括大治安边际之长与大治安学说边际之长。

1.大治安边际之长。所谓长,指大治安是全过程的治安。

作为整体的治安与作为个体的治安,不但是一个系统,而且是一个过程。“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治安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简到繁。治安的取得,涵盖社会治理、社会管理、社会调理的每一环、每一节、每一点;治安的取得,离不开社会、人文、自然方面的长期运作,永不懈怠;治安的取得,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少进、迟进也退,快进、乱进亦退,唯有与时俱进、与事俱进、与势俱进;治安的取得,是一种人类自由境界②,治安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治安没有结果只有追求。

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序列和联系层次的辩证统一,过程和结构的辩证统一,时间和空间的辩证统一。理论体系中的历史与逻辑的统一,正是上述几对辩证统一关系的体现。成熟的事物与理论体系,总是具有历史与逻辑的一致性。从历史上看,也就是从过程上看,大治安及其学说,可以划分为大治安及其学说发展之前、大治安及其学说发展之中、大治安及其学说发展之后。从逻辑上看,大治安及其学说,可以划分为大治安及其学说之为什么、大治安及其学说之是什么、大治安及其学说之怎么办。

大治安及其学说,对治安之前、中、后作全过程关照。其不仅能像传统治安实务与治安学说一样,首先从、容易从、一般从社会治安问题发生之后切入,作为逻辑起点,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而且能渐次由少到多、由表及里、由次涉主,从社会治安问题发生之中切入,作为逻辑起点,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再次从社会治安问题发生之前切入,作为逻辑起点,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即,非但重视在社会治安问题发生之后采取惩治措施,而且并更为重视社会治安问题发生之中的控制与社会治安问题发生之前的预防,重视消解社会治安问题原因,治理源头,防控结合,以防为主,服务第一。

实践之中的中国社会大治安,在历史上有一个演变过程。其源远流长,丰富多彩,兴旺发达。中国传统社会,将刑事方法与其他社会管理方法综合在一起,全方位、全层次、全过程地整饬社会治安,特别注重社会治安问题发生之前的防范,这就是刑与诸物合一,即中国古典大治安。

中国社会大治安形成的原因,在于中国社会之注重整体、注重关系的情势、追求大一统所形成的天人合一的观念。天人合一具有哲学意义,天人合一将人与己合一、人与人合一、处理人与人关系的各种手段合一、人与自然合一。这些,都寓于一定的社会治安经略之中。

“事非经过不知难”。社会主义取得政权以来,大治安已成为谋求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安邦定国、在和平中崛起的战略方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则是大治安思想的一定体现。1979年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被经常提及。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指出:“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长期坚持下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社会治安问题之前、中、后作全方位的关照,特别注重发生之前的综合防范。早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很大程度上就是谋求解决一般的社会治安问题,简言之就是抓社会上的“小流氓”,其后才是着重解决传统的、多为社会面上发生的、暴力型的违法犯罪,现在解读为对社会矛盾的综合治理。2010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说到底是对社会矛盾的综合治理,是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③此乃明确的大治安,如此则大大扩展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围,大大提升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格,大大强化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使命。社会治安越来越博大精深,视角前移,任重道远。而近年来所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与“社会建设综合治理”,等等,万变不离其宗,都属于大治安的范畴,都可以用大治安进行统率。

2.大治安学说边际之长。

科学的历史几乎就是创新的历史,科学发展必须不断“追新”。大治安及其学说,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异军突起,走过了不短的路程。经过较长时间的充分准备,作为一门科学的大治安揭开面纱,闪亮登场。相异于当下的一年磨十剑,既耐得住寂寞又耐得住喧嚣,十年磨一剑,20世纪70年代初叶起,金其高即醉心于社会治安研究,广泛涉猎古今中外诸多相关资料,1984年发表《综合治理必须实现“四化”》④,1985年发表《论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标准》⑤、《案件侦破与犯罪预防》⑥,1986年发表《探究犯罪原因必须先区分几对概念》⑦,1987年发表《公检法司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互相配合》⑧,1988年发表《关于犯罪学的基本内容问题》⑨,1989年发表《论刑侦战略》⑩。这些论文已初显大治安学说之相,大治安学说之花含苞待放。1992年的专著《社会治安学》(11),可谓中国治安学暨大治安学说的始作俑者,尽显大治安学说之风采。

著名治安学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校长李健和,曾多次在国内治安学学术研讨会上及研究生授课中称,金其高教授是国内第一个将“治安”作为“学”的人。中国政法大学皮艺军教授曾撰文指出:“金其高教授应当是我国大治安理念的首倡者,他的后半生为我国的综治事业付出了常人难以承受的牺牲。他对于综合治理的成果是具有前瞻性和创建性的。”(12)“金老师提出的大治安,其实向我们展示了一种新的方法论、新的视角,这种视角使得我们能够看到更多更新的东西。”(13)

青年才俊卢国显博士等认为,“1992年金其高的《社会治安学》以社会系统的视角研究治安问题和治安现象,是一种崭新的理论视角。”“金其高在《社会治安学》一书中给《社会治安学》的定义是:‘社会治安学是从整体上、全方位地研究社会治安问题之产生原因、运行表现与防控措施的学问。’作者的研究角度就是从宏观的、系统的角度探讨社会治安问题,并将社会系统作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治安问题发生、发展的全过程,研究与治安问题有关的所有的社会现象与人的行为。”(14)

青年才俊康海军博士等认为,“我国高等教育的治安学专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20多年。但从学术研究意义上正式提出‘治安学’这一概念则是在1992年,金其高著《社会治安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15)“‘治安学’是中国特有的学科或概念。西方发达国家虽有许多对治安现象、治安问题和治安对策的独到研究,但没有类似的提法。它们是通过研究警察科学来研究社会治安现象、治安问题和治安对策的。中国的‘治安学’是在治安(行政)管理学的基础上提出和发展的。中国高等教育中的治安学专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20多年。但严格来说,在中国从学术研究意义上正式提出‘治安学’(‘治安学’不同于‘治安管理学’,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其标志是金其高著《社会治安学》的问世。”(16)

古人云:“二十而冠”。(17)可喜的是,20年来随着形势的变化发展,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极为关注与认同大治安及其学说。“近几年来,治安管理学界一直认为治安有两种含义:大治安和小治安。大治安就是社会总体的治安,国家的治安活动。小治安是公安部门的治安,即治安管理。两种含义不同的治安具有两种不同的学科:大治安对应的是广义治安学,小治安对应的是狭义的治安学,即治安管理学。”(18)“还有人应用大治安的理念从事治安学研究,如武和平《大治安》,群众出版社1995年版。”(19)

而金氏对大治安情有独钟,矢志不渝,一发而不可收。21世纪伊始又有《社会治安防控经略》(20)、《中国社会治安防控》(21)等大治安专著问世。2006年发表颇具影响、切合实际、雅俗共赏的重要理论篇章《大治安之“猫鼠”论》(22),此乃金氏大治安学说体系建设的新标志。《论大治安之新老和谐》(23)、《社会治安防控必须追求“五新级”,创新“创新型”》(24)等等,皆论及大治安及其学说边际之长,均系一个时段大治安学说之边际。2010年发表的针对性文章《论大治安》(25),对大治安又有新说。

诚可见,谓之“第一人”多半系指代时间。笨鸟先飞,天道酬勤,20年前,金氏以其1992年问世的310千字专著《社会治安学》,不经意间成为治安学暨大治安学说的“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第一个踩地雷的人”、“第一个被小治安学说淘汰出局的人”。正所谓:历史的此一出口,正是历史的彼一入口。

还可以说,大治安学说实际上是众英雄的所见略同、不谋而合。历史,应当用一定的篇幅予以记载:中国治安学暨大治安学说的创立、维护、发展与繁荣,绝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既非一人之工,又非一人之功。仅从金氏大治安学说之脉络作简约考察,当年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社长李传敢教授慧眼识珠,决定出版金氏《社会治安学》,并亲自担任责任编辑(另一责任编辑宋军)。否则,金氏大治安学说还可能“长在深闺人未识”。《社会治安学》,经“手抄本”到“复印本”再至“九二本”,正式揭开面纱,足有十年之久。

“英雄不问出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校长李健和教授与治安系主任郭太生教授、党总支书记宫志刚教授等,为人儒雅,虚怀若谷,海纳百川,主动将“体制外”的治安学说“引狼入室”,待为上宾。诸如,延请金氏等参加2005年在京举办的治安学专业建设研讨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主编仇加勉教授、副主编王新华教授等,大力支持理论创新,一些年来在该《学报》上先后发表金氏数篇大治安文章:1989年第5期6千字的《论刑侦战略》、2006年第1期25千字的《大治安之“猫鼠”论》、2007年第5期17千字的《大侦查:侦查学学科研究之六大“我&谁”》(金其高与朱莉珺2006联合制作)、2010年第6期10千字的《论大治安》。

2011年伊始,河南警察学院于古嵩山少林英雄、今公安巾帼英雄任长霞生息之地,举办国内首次既犯罪学又大治安的“犯罪学俯察与大治安经略”学术研讨会(26),肖剑鸣教授、皮艺军教授与金氏等均接“英雄帖”,应邀参加风云际会的“中原经略”。《河南警察学院学报》主编翟英范教授、副主编刘芳老师及资深编辑芮强老师等,禀赋中原大地宽广胸怀,与金氏一见如故,鼎力相助大治安学说,安排《学报》2011年全年各期适当版面,连续发表金氏大治安学说之系列文章:第1期14千字的《从大治安看家庭教育理念的创新》、第2期5千字的《论大治安之天人和谐》、第3期5千字的《论大治安之质量和谐》、第4期16千字的《大治安格局的官、民、匪三角演义》、第5期17千字的《大治安经略须善用一、二、三大智慧》与第6期18千字的《大治安及其学术之边际》,等等。

全国公安院校的治安学者,对“体制外”的金氏大治安学说视如己出,呵护有加。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原治安系主任、现科研中心主任徐志林教授,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系主任陈志军教授暨系副主任倪海英教授等,都曾邀请金氏给学员传授大治安学说。山东警察学院治安系主任王精忠教授等,邀请金氏参加2011年10月在济南举行的第十三届华东地区公安高校治安管理学术研讨会,并在大会上作《大治安的基本思路》的学术报告。河南警察学院治安系主任王龙天教授在“犯罪学俯察与大治安经略”学术研讨会称赞说:“金教授对大治安的研究,在学界很有影响。”(27)

上海更是金氏大治安学说的“根据地”,上海综治系统经常邀请金氏传授大治安学说。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委副主任暨市综治办主任林化宾,市综治办(专职)副主任乐伟中,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所长、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杨正鸣教授,市综治办基层指导处处长朱黎明等,关爱理论创新,宽容金氏大治安学术诸多探索性文稿在旗下的上海市内部月刊《综治研究》上先行试水,投石问路,等等。

二、大治安及其学说边际之宽

大治安及其学说边际之宽,包括大治安边际之宽与大治安学说边际之宽。

1.大治安边际之宽。所谓宽,指大治安是全方位的治安。大治安,到底涉及多大界面的力量投入?要实际认识清楚。

就内涵而言,大治安,具体情况下可作不同理解。首先,治安等于治安问题。理论研究与实际生活中所使用的“治安”概念,有时作为一种需要被社会解决的问题、作为社会秩序管理的对象而存在。其次,治安等于治安状况。通常所言“治安好坏”,实际上是指治安状况好坏,即治安形势、治安秩序好坏。治安秩序是破坏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的治安问题与社会管理防范工作双方相互矛盾、相互斗争的静态与动态的局势。因此,作为治安状况理解的治安的含义,包括治安问题与治安工作。再次,治安专指治安工作,即治安防控。理论研究与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强化治安”,意指加强对治安问题的管理与防范工作。上述治安问题、治安状况、治安工作之“三合一”,就是治安与大治安的比较完整的含义。

就外延而言,大治安,社会治安防控主体、社会治安防控方法、社会治安防控客体的范围由小到大,外延渐次可为十数个同心圆。即: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作为治安防控主体的治安;整个公安机关作为治安防控主体的治安;公、检、法、司作为治安防控主体的治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含上述公安司法机关)作为治安防控主体的治安;以上及纪检、反贪污受贿、反商业犯罪、反生产事故组织作为治安防控主体的治安;以上及反黑、反恐、反突发事件等国内安全、国境安全、国家安全之治安;以上及整个国际安全之治安;以上及整个陆地、海洋、太空之人类安全之治安;以上及人类与所有动、植物生态安全之治安;以上及全科及全数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物种安全生存、良好代谢、持续发展、和谐共生之治安。等等。大治安,其外延越来越大。

就内涵与外延的统一而言,从大局观上看,大治安总体上又可以归结为官、民、匪之三角(28)演义。可谓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而鸟大了也就什么林子都有。根据生物的多样性,社会组织与社会成员个体亦具有多样性,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中的社会力量亦具有多样性。但就大局而观,根据既“一分为二”又“合二而一”再“一分为三”的科学划分,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中的社会力量,总体上可以归结为官、民、匪之大三角,此三角乃既不可多、又不可少、还不可错的三个角。

官、民、匪,三种势力系三角关系(角:角色;角度;角逐)。一般地说,从各自对待法的态度看,官、民、匪三角可以构成法治“3 WEI”方阵:官(官府与官员,特别是其中的警),一般系主导社会对付违法犯罪的人,维护于其有利的社会统治秩序,可称之维法;民(一般的社会组织与社会成员,其中包括被害者,潜在被害者,利益相对者,社会边缘群体,各种“被”的人以及立法、守法、督法不到位的情形等,民营企业被称之为一群“野孩子”),系不尽守法的人,可称之未法;匪,一般系缺德、违法、犯罪的人、“体制外”的人群以及其他具有显著兽性残余的人(犯罪学多认为,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其行为与多数人群相左,与社会法治相悖,可称之违法。官、民、匪三角之法治“3 WEI”方阵,亦可解读为美女“三围”(3 WEI)。官,承上启下,左右逢源,合纵连横,协调全身,一如人的肚脐腹脘部位,乃人体生理中枢,“小政府,大社会”,政府的“小蛮腰”状态可称作美女之腰围。民,系社会的基础,屯富于民,屯智于民,屯防于民,黎民百姓的状况可称作美女之臀围,所谓“丰乳肥臀”。匪,不三不四,不即不离,不依不饶,敢向“代表国家”、“代表人民”、“代表正义”的社会强势“公权力”叫阵,四海游龙,五洲亮剑,天涯周旋,有的还真是笑到最后,足见其非凡胆略、智慧与能力。撇开违反法律、违反道德勿论,犯罪本身是一门学问(犯罪学)、一门艺术(犯罪术)。社会的犯罪水平标志着社会的智慧水平。“匪文”极显其魅力与风采,来势汹汹,波涛汹涌,可称作美女之胸围。如上,腰围、臀围、胸围之美女“三围”(3WEI),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还相互鼎立。

大治安及其学说,对治安之里、中、外(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官、民、匪)作全视角关照。其不仅能像传统治安实务与治安学说一样,首先从、容易从、一般从匪中的社会治安问题切入,作为逻辑起点,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而且能渐次由少到多、由表及里、由次涉主,从民中的社会治安问题切入,作为逻辑起点,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再次从官中的社会治安问题切入,作为逻辑起点,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在此可以说,学者们此前普遍认为的,所谓“大治安就是社会总体的治安,国家的治安活动。小治安是公安部门的治安,即治安管理。”(29)有一定见地。然而,真正的大治安及其学说认为,如此“大治安”(上述“大治安就是社会总体的治安,国家的治安活动”),委实还是“小治安”,或者还是较大的“小治安”与较小的“大治安”。

质言之,“一个人的平安不是平安,一些人的平安也不是平安,一切人的平安才是平安。以前的治安再大也是小治安,因为其考虑的只是少数人的平安,考虑的只是统治者(政权)、部分人的平安,没有考虑全社会的平安。”(30)“大家好,才是真的好。”大治安,不仅是官的治与官的安(公安的治与安、整个“公权力”的治与安),而且是民的治与民的安,也还是匪的治与匪的安;不仅是社会的治与安(即官、民、匪的治与官、民、匪的安),而且是人文的治与人文的安,也还是自然的治与自然的安;不仅是治与安,而且是未治与未安,也还是不治与不安;不仅是治安,而且是不提治安,也还是顺其自然,安之若素,随遇而安。等等。

2.大治安学说边际之宽。“世事恰如黄河水,缓流总比激流宽。”大治安及其学说所体现的是生物的多样性,追求的是包容、平缓、和谐。这些年,以大治安为标志的治安与治安学之异军突起,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大治安学说的应运而生与长足发展,极大地活跃了治安学学科,融通治安学学科内外,相关学科共生共荣、和谐发展,大治安理论与社会治安防控实践相映生辉。

大治安及其学说,极大地融通治安学学科内部。2005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主任郭太生教授撰文说:“正如金其高教授所指出的,‘定位高一些,才能聚集天下的人才’。”(31)2006年,郭太生教授还从另一角度说:“金其高教授所讲的‘旗子举低了,聚不起天下英才’,我想就是这个意思。”(32)近年来,小治安及其学说与大治安及其学说,“吃皇粮的治安”及其学说与“吃杂粮的治安”及其学说,大会师,“哥俩好”。2005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举办的治安学专业建设研讨会、两年一度的全国治安学学术研讨会暨治安学系主任论坛,“体制内的治安”及其学者与“体制外的治安”及其学者欢聚一堂,难分你我,共商大计,便为大治安及其学说繁荣发展之集锦。“海纳百川,有容乃大。”2010年,郭太生教授要求“以更开放、更宽容的心态研究治安学”,“治安学在理论层面应立足于大治安的研究”,(33)所言极是。大治安及其学说,极大地促进了各种各样治安文化的交汇融合。

大治安及其学说,极大地融通与其极为相似的犯罪学。近些年来,犯罪学在中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犯罪学是关于犯罪的学问,(34)一般研究犯罪原因、犯罪表现与犯罪防治。从研究的范围上说,治安学与犯罪学之间是既各自独立发展又相通、相统、相同,进而呈现包围与反包围之辩证关系。统分结合,小治安学为犯罪学所涵盖,中治安学约等于犯罪学,大治安学包容了犯罪学。大治安及其学说,在涉及犯罪时高屋建瓴,轻车熟路,游刃有余。2011年初,河南警察学院举办的“犯罪学俯察与大治安经略”学术研讨会,形式与内容均颇为“追新”,众英雄个个来者“不善”,各怀“诡”胎,机锋处处,刀不血刃,少有此既极为友好而又极具智慧、极显猛烈、极为爽快的学术“掐架”,予犯罪学与治安学“一石二鸟”相信必于学术内外影响久远。

大治安及其学说,极大地融通与其一定平行的侦查学:大侦查。普通治安学主要研究“面对面”地对付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普通侦查学主要研究“背对背”地对付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相关学科与侦查学学科相互博弈,从周边攻略侦查学之不济,入侵侦查学之传统“领地”、用其他学科的“话语”解读侦查,消减擅长“背对背”的侦查学学科的话语权。一旦发生与众学科之间的“同台竞技”、“合理冲撞”或者“擦枪走火”,觊觎侦查学学科之传统“领地”良久的其他学科,就会趁机大举进攻,喧宾夺主、群起而代之。既是犯罪学、治安学又是侦查学,或者说既不是犯罪学、治安学又不是侦查学的《大治安之“猫鼠”论》等论著,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传统侦查学的“学科安全”。“善者不来”,无独有偶,2007年《大侦查:侦查学学科研究之六大“我&谁”》(35),似乎又一只“狼来了!”

大治安及其学说,极大地融通与治安学相对内外有别的边防管理学:大边防。普通治安学主要研究“国境内”的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普通边防管理学主要研究“国境边”的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边防”有新概念:960万平方土地的周边与里面的边;平面的边与立体的边;进来的边与出去的边;有形的边与无形体的边;这样的边与那样的边。而既有如此种种的边,就有如此种种的防,大治安的大边防也就大不一般。(36)和谐社会大治安之边境治安防控,需要以动制动,实行开放的边防、纵深的边防、运动的边防。“战争一打起来,就没有界限。”大纵深、全视角、不对称,对混迹于外商、外教、外援、外客中的外敌,要放进来打,“抓活的”。对潜逃出去的内敌,必要时也要走出去,开展天涯追凶,在更加广阔的空间进行攻防。

大治安及其学说,极大地融通刑法学:大刑法。治安学主要研究广义的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刑法学主要研究狭义的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犯罪的刑事司法是众多学科的研究内容,学科性质的不同带来犯罪的刑事司法研究角度的不同、观点的不同。从整体上、全方位地研究社会治安问题的大治安学说,对犯罪进行刑事司法的基本角度,可以是“五结合”。即:单一与综合结合;办案与办事结合;惩治与预防结合;个体与社会结合;过程与系统结合。“五结合”表明,从整体上全方位地研究社会治安的大治安认为,对犯罪的刑事司法,不仅是法律上的处置,而且是政治、经济、文化、生理、伦理、感情上的处置,如此才能真正科学地做好犯罪的刑事司法工作。若只将犯罪的刑事司法狭义地理解为法律的处置,刑事司法虽然表面上十分威严正当,实际上却是走过场,效果甚微,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37)

大治安及其学说,极大地融通社会治安防控的理论与实践。往昔,社会治安防控的理论之间、社会治安防控的理论与实践之间、社会治安防控的实践之间,互相封锁,互相排异,互相掣肘,虽然鸡犬之声相闻,但几乎老死不相往来。大治安学说,使其成为一群人、一家人、一个人,有关各方一片“利好”,皆大欢喜,没理由不开放、不合作。1996年10月,以大治安及其学说为契机、为基础、为愿景的,全国第一家专门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的机构——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正式成立。经中共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沪编(1996)193号文同意,由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与时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共建的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应运而生。研究所主要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策思想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用理论研究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操作实务研究,研究所旨在成为领导决策智囊、培训人才基地、横向联系桥梁、宣传咨询窗口。2007年,金氏作为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副所长,应邀参加中央政法委召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化研究座谈会”,并承担相关课题研究任务。2007年,金氏受邀参与谋划2008北京奥运安保。2008年,金氏接受中央综治办的重托,承担中央综治办旨在培训全国综治干部的教科书审修任务。2008年,金氏还应邀参加2010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举办的“第五届世博会与法治化论坛”的演讲。

大治安及其学说,极大地融通国际管道。“桃李不言,下自成蹊。”大治安及其学说,解决了国内外治安学界的“画地为牢”问题,开展了许多涉外警务研究。2007年,金氏应约接受英国《金融时报》上海分社社长Geoff Dyer先生90分钟关于“经济发展与社会治安”的专访。应该说“无事不登三宝殿”,《金融时报》此“金”含金量亦颇高。英国《金融时报》创立于1884年,是目前全球最高端和最领先的商务媒体之一,其与《华尔街日报》、《日本经济新闻》并称为全球“三大经济日报”,拥有超过110万的读者,是唯一进入白宫的非美报纸。“三金”聚会上海滩,“谈股论金”,并非纯属偶然。

可以说,大治安及其学说,至此已不再是“小语种”、“小儿科”、“小弟弟”。其甚至在古今中外都有“共同语言”,大治安及其学说之路越走越宽。

三、大治安及其学说边际之高

大治安及其学说边际之高,包括大治安边际之高与大治安学说边际之高。

1.大治安边际之高。所谓高,指大治安是全层次的治安。治安,不仅指周边环境治安,而且包括社会治安、人文治安、自然治安等各层次治安,包括局部治安、有限治安、根本治安等各层面治安,包括表面治安、中部治安、里层治安等各层级治安。

高度,即为深度,谓之高深。如何从深层次上看治安,决定了如何从深层次上办治安与如何从深层次上盼治安。然而,何谓从深层次上看治安?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此问题本身就够“深层次”的。但不可不提及的是,现在连许许多多的违法犯罪人也不自我欣赏冲冲杀杀了,开始与对手“玩深沉”的,社会治安工作必须顺应发展变化,科学循序渐进。金氏发表在内部月刊《综治研究》2009年第11期上的《从深层次上看综治、办综治、盼综治》一文,受到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后文稿公开发表在中央政法委《长安》杂志2010年第1期上。

从深层次上看治安、办治安与盼治安,很重要、很需要、很必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治安是一个多极、多层、多变的大系统,呈现出客观上的系统规律。社会治安内部、社会治安本身、社会治安与外部之间,分别是且合起来更加是个有机的系统。社会治安问题(鼠)与反制社会治安问题(猫)之间的较量,实际上是分别作为整体的或分别作为个体的社会治安问题系统(鼠)与反制社会治安问题系统双方系统与系统(猫)之间的较量,是分别作为整体的或分别作为个体的社会治安问题系统(鼠)与反制社会治安问题系统(猫)双方系统质量之间的较量。这里存在着四种博弈场合:当猫与鼠都不“玩深沉”的,双方就会以低智慧对低智慧,出现瞎猫碰上死老鼠的情形;当鼠“玩深沉”的,而猫不“玩深沉”的,这种社会治安问题就会继续“顽下去”;当鼠不“玩深沉”的,而猫“玩深沉”的,这种社会治安问题就会“玩完”;当猫与鼠都“玩深沉”的,双方就会以强项对强项,以高智慧对高智慧,出现顶尖高手之间的精彩博弈。

顺便提及,诸如当下某些地区的恐怖与反恐怖等,实际上当事各方都只具有“初段”(初级阶段)之水准,简直像场“儿戏”。光凭几介武夫、几杆破枪、几下比划,纸上谈兵、几个回合就“欧了”。如此这般算完成了“反恐演习”,也太小觑“恐子”(“恐子”,系金氏语言,对恐怖分子的简称,正式起用于2008年,金氏在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第五届世博会与法治化论坛”上的演讲)了!吓唬小老百姓还差不多,是给自己壮胆吧?

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控的深层属性问题十分重要,但现今还未得到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认清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控的深层属性,关系到从何种途径、何种层面来开展社会治安,解决社会治安问题。从根本上说,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控,兼有社会性、人文性与自然性等三种品性。只视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控为一种社会现象,势必主要会从社会方面描述社会治安问题,从社会本身,从社会制度、社会关系、社会环境上解释社会治安问题产生原因与寻找防控对策;只视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控为一种人的行为,势必又主要会从人本身,从人的生理、心理、病理上描述社会治安问题,解释社会治安问题产生原因与寻找防控对策;只视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控为一种自然情形,势必又主要会从自然方面描述社会治安问题,从自然本身,从生产、生活、生态上解释社会治安问题产生原因与寻找防控对策。

大治安及其学说,必须将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控既看做一种能与人分离(不一定要有人来实施),而主要有社会运行规律的社会现象,又将其看做非得由人来实施,并涉及人的生理、心理、病理,有完整行为规律的人的行为,还将其看做像花开花谢、日出日落、云卷云舒一样的正常的自然情形,如此才可能历史地、科学地、完整地揭示出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控的本质特性,寻找到科学的社会治安路径。

马克思的学说主要是关于社会的学说,实际上马克思还有许多关于人文、关于自然的学说。然而,国人以前受马克思的学说的影响,或者说以前受所谓的“马克思的学说”的影响,均有意无意、多多少少地只注重从社会角度解读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治安学说与治安实务亦不能外。一谈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就只谈社会,一谈社会就只谈政治,一谈政治就只谈阶级,一谈阶级就只谈斗争,一谈斗争就只谈对抗,一谈对抗只谈你死我活,一谈你死我活就只谈专政,一谈专政就只谈“零容忍”、“一网打尽”、“冷酷到底”。社会治安潜意识中大多对严防、严管、严打持自然的认同,社会治安工作上对严防、严管、严打驾轻就熟,轻视、抵触甚至于极力反对宽防、宽管、宽打。当下,大治安及其学说从深层次上看问题,就必须找到、找准并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2.大治安学说边际之高。金氏在1992年版的《社会治安学》中就明确提出,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控,具有社会性、人文性、自然性,并言及重点是社会性、人文性。(38)近年来,金氏有关社会治安品质之“三性说”方面,又有重要发展。如《从深层次上看综治、办综治、盼综治》:“可以认为,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控的社会性、人文性与自然性等‘三性’,既是其三个方面,又是其三个侧面,还是其三个层面。社会性是其表层,人文性是其中层,自然性是其深层。中国目前的社会治安,主要是从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控的社会性层面上看问题,甚至主要是仅从社会性层面上的某些方面看问题,深层次的社会治安工作还相当遥远。”(39)

大治安及其学说边际之高,包括社(社会)、人(人文)、物(自然)之全层次。大治安及其学说体系建设,必须三个层次兼顾,从三个层次展开。推动历史前进的力量,肯定有社会的阶级斗争,但更多的是社会的非阶级斗争等其他社会因素;较深层次的还有人的生理、心理、病理等;更深层次上还有自然力量。“天气改变了历史”,“人类社会由天气塑造,再影响天气,然后必须调整以适应这些新创造的模式;我们每个人只是这个复杂而彼此息息相关的体系中最小的一份子。”(40)大自然不言而在,大自然不怒而威,大自然不战而胜。推动历史前进,生产力、生活力、生态力都有,都不可小觑。三者既是其三个方面,又是其三个侧面,还是其三个层面。社会的人、生命的人、物质的人,均来自于大自然,活动于大自然,受制于大自然,最后还要归结于大自然。于此,大治安及其学说地位重要,责任重大,但前景堪“优”。

大治安及其学说,对社、人、物作全层次关注。不仅能像传统治安实务与治安学说一样,首先从、容易从、一般从社会治安问题的社会性切入,作为逻辑起点,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而且能渐次由少到多、由表及里、由次涉主,从社会治安问题的人文性切入,作为逻辑起点,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再次从社会治安问题的自然性切入,作为逻辑起点,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

厘清了大治安及其学说的边际,特别是厘清了大治安及其学说之长、宽、高,大治安及其学说变得愈发清新,愈发端庄,愈发厚重。

总而言之,大治安是全过程的、全方位的、全层次的治安。大治安及其学说边际之长,包容治安之前、中、后全过程;大治安及其学说边际之宽,包容治安之里、中、外全方位;大治安及其学说边际之高,包容治安之社、人、物全层次。

大治安确实是大。大治安是大系统,社会治安防控的范围大,是推崇发展理念,一定角度上乃“综治论”(41);大治安是大团圆,社会治安防控的气量大,是推崇和谐理念,一定角度上乃“和谐论”(42);大治安是大智慧,社会治安防控的本事大,是推崇科学理念,一定角度上乃“博弈论”(43)。

大治安确实是大。大治安是大系统,社会治安防控的范围大,大致上就是讲求“体力”;大治安是大团圆,社会治安防控的气量大,大致上就是讲求“德力”;大治安是大智慧,社会治安防控的本事大,大致上就是讲求“智力”。大治安之“德、智、体”,必须全面发展。

大治安确实是大。大治安是大系统,社会治安防控的范围大,亦可归结为“大众”治安;大治安是大团圆,社会治安防控的气量大,亦可归结为“大妈”治安;大治安是大智慧,社会治安防控的本事大,亦可归结为“大师”治安。(44)

大治安确实是大。大治安,亦即“大家”治安:大治安是大系统,社会治安防控的范围大,是众人都参与的治安,“大家好,才是真的好”;大治安是大团圆,社会治安防控的气量大,是倡导“大家风范”,摒弃“小家子气”;大治安是大智慧,社会治安防控的本事大,是推崇专家参与谋划治安,“软实力”,“巧克力”,“大家”指路。

大治安确实是大。大治安,亦即“大方”治安:大治安是大系统,社会治安防控的范围大,涉及上下、前后、左右社会之“四面八方”;大治安是大团圆,社会治安防控的气量大,是“落落大方”、“大大方方”;大治安是大智慧,社会治安防控的本事大,是讲求社会治安“大手笔”、“大处方”(根本的法则)。

言而总之,大治安及其学说具有充足的科学依据、道德依据与事实依据。简言之,首先,大治安,大有大的根据,大有大的特殊,大有大的益处,对大治安必须十分重视,专门研究。其次,偏整体的国人思维习惯,成为大治安及其学说的文化渊源。再次,极为崇尚稳定的社会传统,使作为动词的大治安及其学说(广告词有云:“没什么大不了的!”),促成作为名词的大治安及其学说的崛起。

大治安确实是好,不过物极必反,“大热必死”。对其亦需一分为三,对其也要“冷处理”,“泼点冷水”,再让其吃点透心凉的“冰激凌”。三是数,三是度,三是路,讲正、反、合。大治安之大也是相对的、多样的、动态的,故而,社会治安工作有关各方均可根据自身的现实需要,从大治安之不同的长、宽、高的角度切入,都“可以有”自身的“利好”,都有大治安的考量,都有不尽的加、减、乘、除与反复利用。世态炎凉,情况有别,冷暖自知,于己合适,方为最美、最善、最真。

诚所谓,“各有各的活法”。世界是多元的、多样的、多彩的,“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小治安、中治安、大治安,难分彼此,难说优劣,难定伯仲。犹“小家碧玉”与“大家闺秀”、“东方美人”与“西洋美女”、“古典佳人”与“新贵佳丽”,家各有人,人各有佳,倾国倾城,难分妍媸。更所谓,“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事物从小到大,再渐次从大到小,遂成功、周全了自身的循环往复,完美超越,亦深化,亦升华,犹如凤凰浴火,走向自我重生。历史主要是进化的,但进化中无不伴随着一定的循环与一定的退化,周而复始,生生不已。势在必行,物极必反。大治安渐次达到极致,又会渐次走向中治安、小治安。只不过,此小治安并非彼小治安,新小治安并非老小治安,而是追求以最小的投入、最小的动作、最小的创口的治安。

治安整治论文范文第14篇

一、治安需求背景下的理论研究与学科建构

纵观历史,安全与秩序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需求,始终是人类发展和进步的基础,也始终是人类最难以企及的梦想。处于矛盾错综复杂且易于激化的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安全与秩序无疑是最普遍、最强烈和最持久的社会需求。为此,不仅需要在实践上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治安需求,而且需要在理论上深入探讨治安学理论研究与学科构建的路径与方法,从而不断丰富社会治安及其治理的经验,培育新的理论观点和学说,汲取多门学科的营养,促进治安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治安学研究和治安学科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人们对治安的需求以及对解决治安问题对策理性沉思和理论探索的结果。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冲突错综复杂;同时,西学东渐的各种理念、思想、理论、思潮风起云涌,从而使我国传统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以及认识问题的思路和思维方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社会治安的稳定,有赖于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和社会和谐。同时,社会治安也有其自身特有的内容和变化规律,不仅是政治、经济和社会变化的快速反应方式,也是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关于社会治安现象、治安问题及对策的理论研究是许多学科涉及的范畴,如犯罪学、社会学、法学、侦查学、治安管理学等。这些学科从各自独特的视角探讨研究同一类社会现象或者同一个社会子系统,而且多为具体问题的对策性研究,对人类社会的安全稳定运行进行了有益探索,很多理论成果已经产生了良好社会效益。毫无疑义,这些理论研究是对人类科学认识社会治安系统、科学推进社会治安系统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贡献和必要积累,是后续研究不可或缺的基础。然而,长期以来,这些学科研究也遇到了不可回避和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是在目前被推崇的实证研究方面,许多研究因多种条件的制约,其结论普适性不足,难以形成规律性的认识成果,因而其说服力不强,难以普遍应用和推广;二是许多研究成果虽然理论系统化程度比较高,也有较强说服力,但由于其研究对象和范畴的局限性,运用于以系统性、综合性和复杂性为基本特征的人文社会,很难有一览全局、纲举目张的作用和效果,因而制约了其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多年以来,社会治安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子系统,一方面,其构成元素和结构方式是被许多学科分解开来研究的,如犯罪学、治安管理学、公安学、侦查学、相关法学等;另一方面,社会治安系统还有许多亟待研究和探索的空白点,如社会治安基本元素及其结构和功能,社会治安对政治、经济和社会变化的反应机制,政府决策的社会治安风险与应对原则,治安决策和执法的人性化与柔性化方式等。由于这种分解、分散式的研究,使社会治安理论研究没有自觉地形成合力,在整体上缺乏系统性。因而,造成众多关于社会治安的理论和学科在科学理论描述、解释和预测三大功能的实现方面无以与之相称。其理论性、应用性和适用性难以满足社会治安的根本需求,也画地为牢地限制了自身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种情势下,亟须建构一个能够系统而理性地认识和解释社会治安、预测和指导社会治安治理实践、且能够有机地统一所有相关理论的治安科学理论体系。其最终的意义和价值在于,它是对社会治安存在和治安意识的系统理解和理性把握,是指导社会安全有序运行的说明书,是国家制定治安政策和法律规范的理论依据,是治安职权机关和人员职务活动的理论指南,是社会治安思想变革与发展的推动力量,是社会科学治安门类学科的理论纲领。就目前而言,治安学研究所显示出的研究领域的广阔性、层次的丰富性和理论的包容性及其发展的趋势和方向表明:惟有治安学才能堪此重任。建构社会治安科学理论体系是社会治安需求的理性选择,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治安学理论研究的方法与选择

建构理论的过程必然是艰难的科学研究过程。一门科学理论的建立和成熟,往往需要许多人甚至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才能实现。然而,理论与科学研究的逻辑关系千百年来始终未变,永远是从归纳到演绎、又从演绎到归纳的互动过程。科学研究的逻辑过程,是从理论→假设→观察→概括→理论的无限循环过程。从观察体验到经验概括,上升为理论解释后又回到观察检验;从既有理论到假设论证,经观察检验后又回到理论完善。在科学研究中,这两种基本模式是相互交织运用的,是一个复合的逻辑过程:通过观察体验和经验概括,根据既有理论的科学原理,严格推演出理论假设;根据假设观察搜集经验资料以检验和印证假设,再回到理论建构的改进与完善。但在具体研究时,总有一个以归纳过程为主还是以演绎过程为主的问题。演绎建构理论的过程逻辑体系比较严谨、客观,如果研究问题得当、理论前提正确、假设科学合理、推理逻辑无误,则结论必然可信。由于这种研究方法在形式上相对严密、完美,在实现途径上相对简便易行,所以,更多的理论和学科体系倾向于以演绎———假设方法为主来建构。尽管基于归纳逻辑的案例研究等实证形式的研究在学术界的影响日益显露,但演绎建构理论仍然成为中西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主流研究模式与理论范式。

众所周知,归纳研究和演绎研究并不相斥,它们是逻辑循环过程的两个基本阶段。治安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必定离不开两种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但要明确的是,根据当前研究目标、条件和环境等综合因素,治安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应以演绎研究为主,以归纳研究为辅。有些学者往往用实证研究来抵制思辨研究,扬此抑彼,将二者对立起来。事实上,实证研究也并非只是事实呈现和数据分析,而是与理论的逻辑论证紧密相连并为之服务的。问题的来源、假设的提炼、命题的解析、关系的梳理和结论的检验等,都必须拥有深厚的理论作支撑,就像支撑摩天大厦的钢筋铁骨构架一样,而不是单靠若干数据和个案分析就能够解决的,尽管这些沙石砖瓦也是必要的。科学研究应追求理性即真理性和普适性,不能搞形似或神似甚至迎合。

三、治安学理论的建构我们究竟要建构一个什么样的治安学?笔者认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个特征:

(一)以问题研究为导向的治安学

“有问题的地方,就会有科学研究。”爱因斯坦一语道破了科学研究的根本价值。治安学建构要以问题研究为导向,要以科学解析社会治安重大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为己任,成为社会治安治理、管理的“显微镜”、“望远镜”和智囊团。以问题研究为导向,是治安学生存和发展的生命力所在。然而,现实中有人往往片面理解“以问题研究为导向”的科学内涵,把“以问题研究为导向”等同于“以问题为导向”,企望有一个具体问题就有一个对应的绝对真理,像开药方一样能够“对症治疗”,否则就是“空洞的”“理论说教”,以至于因为过分关注和热衷于求解具体问题的答案,而忽略甚至忘记了理论研究本身,忘记了问题研究所引导的主体和方向,导致一些“理论研究成果”在理论方面浅尝辄止、似是而非,在实践方面浅见薄识、隔靴搔痒。治安学建构如何以问题研究为导向?我们认为:一方面,要坚持从问题出发,要以科学解析社会治安重大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为己任;另一方面,要站在理性研究的基准点上,根据问题所反映出来的客观事物纷繁复杂的变化发展状况,运用人类已有的认识成果和方法,探求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普遍规律,并利用之为人类造福。“理性”一词源于古希腊哲学术语“logos”,意为世界的普遍规律[1]。我们可以概括理解为:相对于感性的和超经验主义的,代表事物本质、基础和普遍的一面,人类共同的善德、公平、正义、正当等是其基本内涵[2]。所以,以问题研究为导向最终是要通过研究得出包括问题答案在内的具有普遍意义和价值的结论。对这一观点的理解,我们引用一段爱因斯坦的描述:“若用一个比喻,我们可以说建立一种新理论不是像毁掉一个旧仓库,在那里建起一座摩天大楼。它倒是像在爬山一样,越是往上越能得到新的更广阔的视野,并且越能显示出我们出发点与周围广大地域之间的出乎意料的联系。但是我们的出发地点还在那里,还是可以看见,不过显得更小了,只成为我们克服种种障碍后爬到山巅所能得到的广大视野中的一个极小的部分而已。”建构治安学理论体系,就要有这样的目标、视野和胸怀。#p#分页标题#e#

(二)跨学科学术对话的治安学

人类社会是一个整体,虽然我们可以人为地将其分解为不同的学科进行研究,但是,科学研究的最终价值是对这一整体的探索、理解和描述,这是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所有门类学科的共同本质和共同责任。现代学科发展的交叉性、互融性和边缘性趋势已经非常明显,也给治安学研究带来了清新气息,许多研究成果都具有多学科交叉渗透、融合升华的特性。无疑,这种交叉渗透、融合升华的趋势将贯穿于今后治安学学科建设发展的全过程,学科间以各种形式进行相互学术对话沟通将成为必然。学科间的对话是不同思想体系、知识系统和研究方法之间的交流,其所意指的是学术思想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语境。治安学理论体系构建之艰难,既有知识总量的不足,更有缺少学派争鸣的缺陷。从思想体系到知识系统以及研究方法,缺乏丰富性和世俗关怀功能,导致许多学术研究与社会治安实践的隔离和疏远。在此情形下,人们自然要从其他学科中寻找思想活力和替代性元素,在交流和对话中互补,在碰撞和融合中涌现出具有多样化和世俗关怀功能的学术成果。此外,现代人文社会科学也如自然科学一样趋于复杂化精细分工,没有人能成为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必须依赖或多或少或近或远的其他学科知识来弥补个人的有限性。因此,现代学者在生存方式和研究风格上都趋于温和与宽容。学术对话成为学科内部和学科之间的交往机制,也成为当代思想创新和学术创新的重要方式。从技术层面看,学科间的学术对话很普遍,方式也很灵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前沿对话。各个学科都有各自的前沿阵地,由于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系统性和普遍联系性,许多时候一个学科的前沿会与许多学科相联系或衔接,甚至互有交叉,形成学科研究前沿的对话和交流。例如,关于社会治安变化规律的研究,不仅是治安学的学科前沿,换一个角度看,也是社会学、犯罪学等学科普遍关注的前沿问题。无论哪一门学科的学者在作系统研究时,都不可能不进行学科间的对话与交流。其二,问题对话。问题对话是指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学科之间的对话和交流。问题尤其是难题,恐怕不是哪一个学科知识体系能够完全覆盖的。例如,如何实现治安管理以人为本理念,如何实现治安处罚教育功能,如何解决治安管理趋利倾向,如何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体制和机制等问题,必须通过多学科的有机整合才能从理论上予以系统、科学阐述。其三,创新对话。创新对话是指在创新活动中学科之间进行的交流与对话。人类的文明进步,需要综合知识的运用和创造性的发挥,离不开多学科的交流与对话。创新是学科间整合的熔炉和催化剂,丰富的社会治安治理管理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广阔的创新空间和学科间整合的机遇。由此可见,治安学的理论建构和学科发展不可能脱离多学科对话交流、交叉整合的基本路径。

(三)拥有科学精神的治安学

治安整治论文范文第15篇

现结合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整治实际,按照《市农委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整治的通知》渝农发[2011]166号)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方案的通知》府办〔2011〕94号)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区2011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季行动方案的通知》食安委〔2011〕1号)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全区执法检查面达到100%隐患整改率达到100%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实现“三个100%目标任务,通过综合整治的开展。确保全区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重点及责任分解

一)蔬菜专项整治

谭祈彬;多经站,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特色产业科。王远全。

着力强化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负责在全区所有蔬菜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基地实施安全间隔期、采前自检、产地准出和生产档案等制度和规范。工作任务:严密监控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高毒禁用农药和克百威等高毒限用农药在生产过程的使用情况;负责蔬菜生产过程中农药使用管理。

二)农药专项整治

邵文;粮油生产科,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法规科。谭祈彬;区农业执法大队,何光成。

坚决取缔农药产销“黑窝点”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和实名购药制度。由法规科和区执法大队完成。1.工作任务:摸底排查全区所有的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毒农药行为。

2.工作任务:按照《关于开展农药市场监督抽检的通知》渝农办发〔2011〕79号)开展农药质量监督抽检。由粮油生产科和区农业执法大队完成。

三、实施步骤

研究制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一)部署发动阶段。5月上旬。召开专门会议。明确工作任务要求,落实责任。宣传发动,向社会公示举报投诉电话,动员社会群众参与,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专项整治氛围。

明确责任,二)摸底排查阶段。5月中旬。按照《市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分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整治责任并开展摸底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委〔2011〕87号)工作安排。抓好摸底排查工作。

定时间、定任务、定责任、定目标,三)隐患整改和违法行为查处阶段。5月18日至8月9日。全区各农业部门和所属单位要对排查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分门别类。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范和管理制度进行整改,并于6月18日前将所有隐患和问题整改到位。对排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立案查处,做到不漏网、不循情,依法严厉打击。

全面系统总结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整治活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四)验收总结阶段。8月9日至8月30日。提高监管水平,巩固综合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整治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提高,社会群众满意。

四、工作要求

区农委将完善整治领导小组,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统筹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及重大活动安排,办公室设在区农委农产品质量与市场信息科,负责活动的具体协调工作。委各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切实负责本领域整治的具体实施工作。各镇乡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认真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结合全区统一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细化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目标任务。要抽调专人,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工作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落实,要亲自抓好抓实,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区农委组织检查组,将对各地开展工作进行督查,对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的镇乡、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进行督办,确保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取得实效。

加强与市农委、区食安办及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委各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发挥人才优势,二)强化统筹协调。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完善本领域整治的协同配合机制,既要组织整治,更要做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抓好检测、执法查处。各镇乡农业部门也要与全区整治工作保持一致,做到上下联动,强化执法配合,协同开展整治工作。

广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整治、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宣传,三)抓好舆论宣传。各镇乡、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委各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做好整治政策和农产品安全生产等相关知识宣传。通过舆论导向,适时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案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客观准确报道。同时,对一些不实的恶意的炒作行为,要及时妥善处理,减少负面影响。以宣传、典型带动,不断总结和探索整治工作中的经验、亮点,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定期向区农委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上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四)落实信息报送。各镇乡、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将整治情况按要求。各责任单位责任人经审定后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产品质量与市场信息科内)报送,区食安办的相关信息仍由区农业执法大队按要求报送。

每周二中午12点前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整治每周要情》形式报送我委农产品质量与市场信息科和区农业执法大队。一是建立整治要情周报制度。从5月份开始。

每月1日前报送上月工作总结,二是建立整治总结月报制度。从6月份开始。同时报送整治情况统计表

要随时报送。三是涉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