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检查计划范文第1篇
一、学校、工地食堂及餐饮业的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卫生部的“卫监五号”行动的要求,对各大中型餐饮及学校、工地食堂进行全面的卫生监督,工作重点,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情况,加工场所卫生状况,餐用具洗刷消毒设施,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索证情况,对承办“年夜饭”及大型集中就餐的单位要实行“事先告知制”和“留样制”。严把各环节关,以确保节日市场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卫生。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
对我区域内的熟食制品、糕点、油脂、酒类等检查。对加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加工经营场所的卫生设施、工具用具的洗刷消毒设施,冷藏设施及运输工具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每批使用的原料及食品添加剂要求做到批批有相关的索证索票证明,熟食、糕点经营店、柜台及流动销售摊点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销售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销售食品时必须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严禁抓、拿直接入口的食品,做到货币分开。
三、炒货、蜜饯、果脯等小食品的检查
炒货、蜜饯、果脯等小食品是节日期间消费量较大的休闲食品,目前,这类食品存在有不安全因素,我们对其加工场所的检点放在产品生产时是否加入非食品用的工业糖精、片碱、滑石粉、非食用油脂及产品中含有“亚硫酸钠”“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物质,对加工场所的卫生状况、使用的原料及包装材料、索证情况等进行严格把关。
四、散装食品的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卫生部《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要求,对超市、集贸市场及散在的散装食品销售摊点进行监督检查,检点,销售的散装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存放食品的容器必须达到卫生要求,原包装必须有完善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注明,并附有同期产品的索证材料。
销售散装食品时,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污染,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销售人员严格个人卫生,以防止二次污染过程,我们将通过此次检查,规范散装食品的经营行为。
五、对超市和食品批发部的检查
我区域内有超市和食品批发部21户,我们将对其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检点放在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及节日期间销售广泛的粮油、酒类、乳制品、糕点、蛋奶制品、腌卤制品、调味品等,对过期的,索证材料不完善的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严格把关。
六、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的检查
食品安全检查计划范文第2篇
本计划适用于对县区域内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省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指南》
监督检查对象: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监督检查频次的确定:根据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要点的要求,我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将按照不同监管要求分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两类开展监督检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分为A、B、C三级食品监管,小作坊实施四级监管,确定不同的年度检查频次。要求A级(高风险等级食品)年度巡查频次不得少于四次、B级(中风险等级食品)年度巡查频次不得少于三次、C级(低风险等级食品)年度巡查频次不得少于二次。
检查人员:由县局和检查对象所在地辖区食药监管所工作人员组成。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人员应当对所承担的检查内容负责。
三、监督检查计划工作安排
(一)年度日常检查计划安排
食品生产获证企业检查计划安排见附表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检查计划安排见附表2。
(二)临时安排检查
县局、各食药监管所可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上级工作安排以及行政执法的需要开展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2.生产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4.从业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5.索证索票、原辅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6.食品添加剂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7.成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8.是否建立并规范公开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做好检查记录
不论是否发现违法情况,均应当场填写《食品生产企业及小作坊巡查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与检查对象相关人员进行确认。注意对检查情况进行证据留存,必要时,可采取抽样检验、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三)汇总检查情况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可要求检查对象回避,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检查情况,讨论确定检查意见。必要时,可将汇总情况向检查对象通报。
(四)整理归档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和跟踪检查中形成的材料,一并归入检查对象日常监督检查档案。
(五)问题处理
1.责令整改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进行整改或者监督指导的,应及时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监督指导意见书。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监督检查对象完成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并在整改时限届满后15日内实施跟踪检查,督促检查对象完成整改,并填写《回访记录》。
2.抽样检验
检查发现的问题可能涉及食品质量的,检查人员应采取抽样检验的方式,对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判定。检查发现的问题涉及既往生产的产品,检查人员应充分考虑该问题对既往产品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
3.情况通报
检查对象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在审项目的,检查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审查单位。
4.移交查处
涉嫌违法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及时固定有关证据,在检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经检查人员所在机构负责人批准,移交稽查机构依法查处。
5.风险研判信息提供
检查发现的问题涉及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研判例会制度》要求,及时提供风险研判信息。
6.其他处理
现场检查结束后,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单位在后续监管中可综合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检查对象加强产品自检,或者要求检查对象将产品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2)列为重点监管名单,增加监督检查(突击检查)频次或者增加抽样检验次数;
(3)要求检查对象定期汇报质量管理情况;
(4)约谈负责人;
(5)视情形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6)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
(7)建议检查对象主动召回或者责令召回相关产品。
五、检查工作纪律
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尊重检查对象的权利,保护商业秘密,恪守法治、廉洁、公正、客观的原则,严格遵守检查纪律,做到监督检查“十不准”:
(一)不准未经批准实施监督检查;
(二)不准无法定依据实施监督检查;
(三)不准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单人实施监督检查;
(四)不准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监督检查;
(五)不准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六)不准向检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检查计划;
(七)不准未按要求着执法服装实施监督检查;
(八)不准对检查对象态度蛮横、言语粗暴、挟私报复;
食品安全检查计划范文第3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质监局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家、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安排,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四个最严”为遵循,以让人民吃得放心为目标,市局、县(区)局、基层市场监管所根据事权划分,按照风险分级要求,制定科学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运用“双随机”工作机制,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检查对象
江门市辖区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含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取得相应资质的农贸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三、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修订版)》《广东省质监局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
四、检查方式及频次
本计划的监督检查方式为日常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和抽样检查。检查中可随机对可疑产品或原料进行监督抽检,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原则进行现场检查。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设定抽查比例及检查频次。食品小作坊的检查频次的设定可参照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检查的比例和频次。
五、检查任务
(一)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计划。
市、县(市、区)局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年度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市、县(区)、镇(街)三级年度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应覆盖所有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与食品小作坊。按照“双随机”原则,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应覆盖5类发证产品,并将往年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生产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实行告知承诺许可的获证生产企业证后监督检查全覆盖。
1.市级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日常监督检查任务:从2021年起,江门市局不再设定直接监管食品生产企业。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综合食品类别、经营业态、企业规模、管理能力、信用档案记录以及特色产业等因素,确定了60家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为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并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与各市(区)局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市局对市级重点监管食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的观察员由各市(区)局组织安排。
飞行检查: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存在问题突出的地区实施有针对性的飞行检查。一是开展问题企业专项检查,对近年来监督抽检中发现不合格产品、被监管部门通报、被投诉举报的以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食品生产企业及食品小作坊实施飞行检查;二是结合专项整治组织对辖区内肉制品、食用油、湿米粉以及使用进口冷链食品原料、规模以上企业等开展飞行检查。全年市级组织飞行检查总家数不少于40家次。
体系检查:以企业全过程风险管控为重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全市重点食品行业进行体系检查,全面梳理查找行业风险,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帮助企业做“全身体检”,不断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今年计划实施体系检查80家次。
2.市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以近年来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食品相关产品品种为重点,按照“双随机”原则综合运用行政性检查和技术性检查的方式开展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年市级组织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次,技术性检查不少于20家次。
市局负责组织落实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许可获证企业全覆盖例行检查,对不合格企业依法及时向省局提出撤销生产许可证建议。
3.县(市、区)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各县(市、区)局应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与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县(市、区)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及食品小作坊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参与省、市级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计划。
1.市级监督检查计划。
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根据监管工作重点,确定食品销售连锁单位总部及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为市级重点监管食品经营单位,按照风险等级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实施监督检查,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飞行检查任务:按照“双随机”的方式,联合农业农村部门、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实施飞行检查,全面检查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状况,年度市级飞行检查总家数不少于农贸市场总数的3%,对食品销售单位组织不少于4次的飞行检查。
2.市级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经营企业监督抽检计划。
抽检任务覆盖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业态,加大对肉制品、乳制品、方便食品、薯类及膨化食品、酒类、水产制品、糕点、豆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等重点品种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抽检力度,并严格落实核查处置与信息公布制度。
3.县(市、区)监督检查计划。
各市(区)局应根据各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地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依照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对辖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食品餐饮环节监督检查计划。
1.市级食品餐饮监督检查计划。
日常监督检查任务:对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检查频次不少于每年2次。
飞行检查任务:采取“双随机”方式开展,单独或联合教育、民政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大中型餐馆、小餐饮、凉茶店、旅游景区餐饮单位、高速公路服务区餐饮单位等开展飞行检查。其中市直学校食堂监督检查比例不少于40%,市直养老机构食堂实现全覆盖监督检查,全年开展飞行检查不少于4次。
2.市级食品餐饮监督抽检计划。
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对全市各类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按计划进行监督抽检。重点抽检品种包括食用农产品,粽子、月饼等应节食品,自制饮品、凉茶,腌腊肉制品、熟肉制品,自制糕点、配餐食品、外卖食品,食用油、火锅底料、生食动物性水产品,一次性包装餐饮具、复用餐饮具等。
3.县(市、区)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负责对辖区内各类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进行监督检查。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要求,配合市局开展对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计划。
1.市级特殊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按照风险管理和监管全覆盖的原则,全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由市局直接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要求,不在产企业检查频次为原则上一年不少于1次,在产企业检查频次为原则上一年不少于3次。按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可以根据近年来监督检查记录,对没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调低一个风险等级,检查频次降至一年2~3次,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除外。
2.市级特殊食品经营监督检查计划。
飞行检查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特殊食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抽查对象为各市(区)特殊食品经营企业,覆盖各市(区)。年度市级飞行检查总家数不少于75家次。
3.市级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抽检计划。
为加强保健食品安全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发现和处置食品安全问题,落实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生产环节抽检:配合省局对全市所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在产保健食品品种(含委托加工产品)进行有计划、分批抽样,每家生产企业上、下半年至少各抽样1次。企业同一品种产品抽样不超过2批次,应急抽检除外。抽样时必须索取所抽样品的企业质量标准。经营环节抽检:以点面结合、统筹兼顾为原则,对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对保健食品经营、网络销售等不同业态开展抽检。重点抽检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聚集区、问题产品多发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内的小型超市、药店、专卖店、体验店、街边店和IP地址在本地区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并及时将监督抽检结果公布。
4.县(市、区)特殊食品经营监督检查计划。
各县(市、区)局应根据各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地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依照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对辖区内特殊食品销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六、检查内容
(一)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1.生产主体资格。检查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实际生产场所、产品范围等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一致;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等事项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是否按规定报告。
2.生产环境条件。检查企业厂区、车间是否卫生整洁,是否有扬尘、积水;厂区、车间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企业卫生间的设置是否合理,是否保持清洁;企业是否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是否满足正常使用;企业的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企业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放置与使用是否合规;企业的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使用定期检查并有相应的检查记录;企业的生产环境是否符合疫情防护的要求。
3.进货查验结果。检查企业采购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企业采购进口的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是否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检查企业各种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仓储、领用、使用等记录;检查企业的防疫物资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采购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或动物源性食品原料。
4.生产过程控制。检查企业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的记录;检查企业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是否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的内容一致;检查企业是否有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违规使用新食品原料、药品的行为;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记录,其生产工艺和参数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现场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是否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可在成品库抽取2批次产品,按生产日期或批号追溯生产控制记录及控制的全部检查或是组织对某一段时期内生产的产品开展物料平衡核算。检查企业的产品标签标识标注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具体产品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和GB28050等规定的事项。检查企业的生产加工控制过程是否符合防疫要求,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问题。
5.产品检验结果。检查企业是否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是否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企业的检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能力;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是否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是否保持一致;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
6.贮存及交付控制。检查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贮存管理、不合格品存放、产品的贮存、运输、交付是否符合有关要求;销售台账是否真实、完整。
7.从业人员管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抽查考核;检查企业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培训、考核记录;检查企业是否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是否建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岗位和名单,是否存在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检查企业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个人卫生防护是否到位。
8.不合格产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建立的保存不合格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和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处置记录。检查企业是否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是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和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9.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与委托加工情况。检查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检查企业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掌握和执行情况。对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检查企业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是否存在超范围接受委托生产;检查企业受委托生产产品标签标识标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内容。
1.基本要求。检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是否建立安全控制体系;是否有专人负责质量安全工作,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是否按要求开展自查。
2.环境与场所。检查企业是否满足厂区环境及总体布局要求;生产车间卫生防护措施设施是否到位;库房是否能满足生产需要;检验设施、检验室和检验设备是否满足出厂检验和检验环境要求;检查企业厂区环境是否满足疫情防控要求。
3.生产过程安全控制。检查企业用于生产的原辅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提供原辅料安全性验证材料及使用台帐;是否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危害分析并保存相关记录;产品包装标识是否规范;产品贮存与运输是否符合要求;产品检验项目及检验记录信息是否齐全;是否有效建立产品销售、不合格品处理、消费者投诉处理等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记录;检查企业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4.安全管理制度与文件记录。企业是否能现场提供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清洁卫生、设备维护管理、人员培训、原辅材料管理、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记录是否规范、全面。
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内容可参照《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监局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中的检查形式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三)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内容。
1.生产主体资格。检查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负责人、食品种类等信息是否与《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一致;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食品种类、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等是否发生变化,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生产加工场所。检查食品小作坊生产场所附近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生产加工场所相对独立,与生活区、办公区有效隔离,不存在交叉污染;生产加工场所整洁、卫生、通风、无积水,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工艺流程与布局合理,有相应的功能间,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3.设施与设备。检查食品小作坊是否具有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是否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加工的设备和器具是否清洁、卫生、安全;具有防鼠、蝇、虫等设施,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是否具备必要的冷藏、冷冻、加热、消毒杀菌设施;是否有洗手设施,并配备专用的消毒、干手用品。
4.加工过程控制。食品小作坊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是否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有采购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或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原辅料、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是否存在交叉污染。生产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对人体安全、无害,其使用与存放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是否有使用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
5.人员管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明;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是否保持个人卫生。生产加工场所是否发现与食品生产无关人员或用品。
6.质量安全管理。食品小作坊是否有采购、生产、销售等相关食品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原辅料进货台帐、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生产统计台帐、产品销售台帐、食品召回和销毁台帐,记录是否真实、完整。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7.包装与标识。包装的容器和材料是否清洁、无毒、无害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的食品是否有包装、标签;食品的标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8.贮存与运输。原辅料、成品、半成品的贮存及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剂是否专门贮存,标示明显;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无交叉污染。食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9.其他。检查食品小作坊是否存在网上销售,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等行为。
(四)食品销售单位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主体资格。检查经营单位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并摆放或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是否与实际经营相符。
2.经营条件。检查经营单位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经营范围。检查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感官性状是否正常;食品是否按品种分区分类、离墙离地摆放,并与非食品分开销售;是否按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是否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配备相关设备并贮存;经营的大米检测报告是否含有重金属检验项目;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食品经营单位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留存复印件及发货票证;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4.标签与广告。检查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显著标注,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经营转基因食品,是否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经营场所是否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是否明示或暗示保健功能。
5.内部管理。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有相关记录;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上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食品经营者发现其所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是否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记录,按规定上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贮存和运输。检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检查食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五)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检查内容。
1.经营条件。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2.经营规范。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符合温度、湿度及环境等特殊要求;是否建立并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销售进口冷链食品还需具备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和消毒证明,并在“冷库通”系统中上传购进销售产品信息;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是否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门店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贮存食用农产品,是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是否按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贮存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是否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是否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内部管理。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现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是否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由于销售者自身原因造成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实施召回;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是否按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4.标签标识。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包装物或者标识上是否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是否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是否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是否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所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销售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是否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六)食品餐饮经营单位检查内容。
1.许可管理情况。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且在有效期内,不得超范围经营。
2.信息公示情况。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等级、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员、健康证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大宗食品原料来源等信息。按照“明厨亮灶”建设规范指引要求,公示加工操作关键过程。
3.制度管理情况。建立并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4.人员管理情况。主要负责人知晓食品安全责任,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在岗并按规定履行职责,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5.环境卫生情况。经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地面、墙壁、天花板和门窗等洁净,排水沟渠畅通,垃圾和废弃物及时清理,无昆虫、鼠害。
6.原料控制情况。餐饮服务企业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食品添加剂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专柜保存,并有相关记录。
7.加工制作过程情况。不得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在盛放、贮存时相互分开。
8.设施设备及维护情况。食品加工、贮存、陈列及“三防”等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并保持清洁。
9.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10.网络订餐情况。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量化等级等信息。
11.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按要求处理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食品经营者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七)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对除保健食品外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检查内容按照《广东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表(试行)》要求开展。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1.生产者资质。检查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实际生产场所、产品范围等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一致;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厂房布局和主要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许可有关要求;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相关内容发生变更的,是否已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的,是否已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2.原辅料管理。检查企业生产保健食品使用的原辅料及内包装材料与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是否一致;是否查验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供应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原辅料和包装材料验收记录是否完整,包括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验收记录和进货凭证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出入库记录是否如实、完整,是否包括出入库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出入库数量和时间、库存量、责任人等内容;仓库内保健食品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与其他物品是否分区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仓库通风、温湿度以及防虫、防尘、防鼠设施等是否符合要求;对温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是否按规定条件贮存;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是否按待检、合格和不合格严格区分管理,存放处是否有明显标识区分,或使用仓库管理软件进行管理,离墙离地存放,合格备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是否按不同批次分开存放;检查企业是否设置原辅料标识卡,或使用仓库管理软件进行管理,标示内容是否包括物料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有效期、供货商和生产商名称、质量状态、出入库记录等内容,是否与原辅料库台账一致,是否做到账、物、卡相符。
3.生产过程控制情况。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制订工艺规程、组织生产;生产时空气净化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并符合要求;空气净化系统是否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并记录,是否建立和保存空气洁净度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洁净区内粉尘较大的功能间是否保持相对负压,除尘设施是否有效;有相对负压要求的相邻车间之间是否有指示压差的装置,静压差是否符合要求;检查企业是否有温湿度监控措施和相应记录,洁净区温湿度是否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并有监测记录;生产车间的人流、物流通道与洁净级别是否相适应,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缓冲设施是否有效,避免交叉污染;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是否自行完成,生产场所、设备与其生产规模和工艺要求是否相适应,是否与成品生产使用同一生产车间;原料的前处理(如提取、浓缩等)车间是否配备必要的通风、除尘、除烟、降温等安全设施并运行良好;检查企业工艺规程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加工过程的主要技术条件及关键控制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等内容;接受委托加工的,是否建立与所生产的委托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文件;是否有批生产记录,是否真实、可追溯;批生产记录是否完整、规范;批生产记录中的配方、生产工艺和关键参数是否与工艺规程一致;投料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包括原辅料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并经第二人复核签字;与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直接接触的容器、包材、输送管道等是否符合产品质量和卫生要求;工艺用水设备与生产规模是否相适应,是否能确保工艺用水达到工艺规程要求,并能定期检测、提供水质检测报告;水处理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有动态监测及维护记录;投料前生产车间及设备是否按工艺规程要求进行清场或清洁并保存相关记录;生产过程中物料是否有清晰的状态标识,如产品名称、批号、储存期限等;设备、容器是否有清洁等状态标识;更衣、洗手、消毒等卫生设施齐全是否有效,生产操作人员是否按相关要求做好个人卫生;生产设备、设施是否有定期维护保养,并保存记录;与食品质量安全直接相关的设备、设施如出现故障,是否及时维护;是否定期对工艺、关键设施设备进行验证,并保存记录;是否记录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对超出控制限的情况是否有纠偏措施及纠偏记录;现场是否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回收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的现象。
4.质量管理情况。检查企业是否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并有效运行,是否明确品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是否按要求履职;是否落实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的不合格品管理制度,是否保存完整的不合格品处理记录;是否落实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的检验管理制度、质量标准、检验规程;现场检查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是否定期检定或校准,是否有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是否有能力检测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出厂检验指标,是否按照产品技术文件或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是否保存检验原始数据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设置留样室,是否按规定留存检验样品,是否有留样记录。
5.产品标签、说明书。检查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是否一致。
6.贮存及交付控制。检查企业产品的仓储、运输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是否有相应记录;是否根据保健食品的特点和质量要求选择适宜的贮存条件;非常温下保存的保健食品,是否建立和执行贮运时的成品温度控制制度并有记录;每批产品是否有销售记录,记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可追溯。
7.不合格产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情况。检查企业是否落实产品退货记录和召回记录,对退货、召回的保健食品是否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措施,是否保存记录;是否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8.从业人员管理。检查企业生产和品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学历和专业经历要求;专职技术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是否不少于5%;质检人员为专职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要求;采购管理负责人是否有相关工作经验;是否有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的记录;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检查企业是否组织对从业人员上岗前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及相应岗位的技能培训;是否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生产人员每年是否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9.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检查企业是否落实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是否组织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查与生产的保健食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防范措施并保存记录;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建立和保存事故处置记录。
10.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自查情况。检查企业是否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是否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八)特殊食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资质。检查经营单位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实际经营的品种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是否一致;是否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特殊食品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2.经营条件。检查经营单位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是否设立特殊食品销售专柜(专区),是否在专柜(专区)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是否按经营特殊食品类别分别注明“****销售专区(专柜)”字样(绿底白字);是否在保健食品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3.经营的特殊食品的合法性。检查经营单位经营的特殊食品是否经过注册或备案;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真实,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经营的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晰、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显著标注,是否容易辨识;经营的进口特殊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是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是否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经营的保健食品标签是否设置警示用语区及标注警示用语:警示用语区所占面积是否小于最小销售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20%,是否使用黑体字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包括但不限于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培训制度、不安全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特殊食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全面负责本企业的特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是否督促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检查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是否配备具备相应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协助企业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存在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按要求参加补考或者补考后仍不合格的,继续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特殊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禁止从业情形的人员。
5.经营过程控制情况。检查企业特殊食品是否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销售;销售的特殊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经营对温度、湿度有特别控制要求的特殊食品,是否按规定的条件存放;采购特殊食品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批准证明文件以及同批次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是否留存加盖供货者公章的上述证明文件复印件,是否索取有效的进货凭证;进口产品是否提供同批次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是否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从事特殊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是否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是否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按照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要求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不安全食品处置制度,是否按规定及时处理超过有效期产品、不合格产品和其它不安全产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妥善处置,是否建立和保存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经营场所设置或摆放的广告(包括宣传资料)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含有虚假内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内容是否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是否取得广告批准文件;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广告内容是否含有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等内容。
6.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公示。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是否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辖区食品生产、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问题整改。各地应按照监督检查的情况,督促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逐一进行核查,确保企业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或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查处。
(三)加强案件移送力度。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以问题为导向,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需要立案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执法机构处理,并及时跟踪处理情况,形成闭环管理。
(四)加强信息管理。各地应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汇总监督检查信息,分析监督检查结果,查找突出问题,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增强下一步监管针对性,提升监管效能。
附件:2021年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监管食品及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名录
附件
2021年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监管
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名录
序号
企业名称
类别
一、蓬江区
1
知美屋食品有限公司
饼干;速冻食品;糕点
2
江门市乡纯酒业有限公司
酒类
3
兰芳园(广东)食品有限公司
饮料
4
江门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方便食品;调味品
5
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含江门分厂、江门二分厂)
饮料
6
江门市蓬江区东云食品有限公司
肉制品;速冻食品
7
江门市昆宝蜂业有限公司
蜂产品
8
斯美(广东)化妆品有限公司
洗涤剂
二、江海区
9
江门市浓纳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添加剂
10
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食品添加剂
11
江门市顺恩牛奶有限公司
乳制品;饮料
12
江门市江海区南兴腊味有限公司
肉制品
13
广东生和堂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罐头;糖果制品;蜂产品;调味品
14
江门市力信豆制品有限公司
粮食加工品
15
江门邓海满记食品厂有限公司
水果制品
16
江门市安立司食品有限公司
速冻食品;糖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其他食品
17
广东九鼎王厨具有限公司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三、新会区
18
广东科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食品添加剂
19
江门高迪食品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
食品添加剂
20
广东哈力高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酒类
21
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
食用油;调味品
22
江门市鸿信食品有限公司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23
广东华糖实业有限公司
食糖
24
广东新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饮料
25
江门市丽宫国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茶叶及相关制品;水果制品;糕点
26
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
饮料;保健食品
27
香港阿波罗(江门)雪糕有限公司
冷冻饮品
28
江门市新会区罗坑爽爽粉面制品厂有限公司
粮食加工品
29
江门市风滋味食品有限公司
罐头
30
香记(江门)咖啡有限公司
茶叶及相关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
四、台山市
31
江门新乐贝食品有限公司
特殊膳食食品
32
台山市奇香食品有限公司
速冻食品;糕点
33
台山市粮食购销总公司珍香米业分公司
粮食加工品
34
台山市稻亨食品有限公司
调味品
35
台山市力丰投资有限公司
饮料;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
36
台山市新发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水产制品
37
台山市心华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食品塑料制品
五、开平市
38
广东嘉士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饼干;薯类和膨化食品
39
开平市旭日蛋品有限公司
蛋制品;糕点;淀粉及淀粉制品
40
罗赛洛(广东)明胶有限公司
食品添加剂
41
广东甜味食品有限公司
糖果制品
42
广东粤师傅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调味品
43
开平市大沙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茶叶及相关制品
44
开平广合腐乳有限公司
豆制品
六、恩平市
45
恩平市七星坑山泉有限公司
饮料
46
恩平市惠康花生油厂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47
恩平市粽源食品有限公司
糕点
48
恩平市飞鹅河粉厂
粮食加工品
七、鹤山市
49
鹤山市嘉士威食品有限公司
特殊膳食食品;饼干
50
鹤山市五泉酒厂
酒类
51
鹤山市东古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调味品
52
鹤山市华悦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饮料
53
中粮万威客食品有限公司
肉制品
54
鹤山市深水湾啤酒有限公司
酒类
55
鹤山市占里欣得食品有限公司
速冻食品;糕点
56
江门思味园食品有限公司
肉制品;速冻食品
57
鹤山市东源食品有限公司
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其他食品
58
鹤山市鹤城镇文燕腐竹厂
豆制品
59
鹤山市德柏纸袋包装品有限公司
食品用纸制品
60
江门市伊尔乐厨卫电器有限公司
压力锅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食品安全检查计划范文第4篇
(一)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1、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食品抽样检验的规定、要求,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全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以下简称食品抽检);
2、协助财务装备处编制全省流通环节年度食品抽检部门经费预算(以下简称年度预算);
3、依据省局审定的年度预算,编制《全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年度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
4、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对全省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坚持“质量优先、服务满意、价格合理”的原则,确定委托检验机构;
5、依据年度计划,对食品抽检工作逐月进行分解,明确各州(地、市)工商局、省局各直属工商分局的抽检任务,加强督导检查;
6、组织实施主要节庆、大型活动、专项整顿、重点食品以及突发事件问题食品的集中抽检工作;
7、定期汇总、分析全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检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消费提示、警示。
(二)省局财务装备处
1、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食品抽检的规定、要求,编制年度预算;
2、负责全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检经费的划拨和使用情况的核查、结算工作。
(三)各州(地、市)工商局、省局直属各工商分局
1、按照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落实省局下达的食品抽检任务;
2、协助省局做好集中抽检以及突发事件问题食品的应急抽检工作;
3、按照省局制定的年度计划和分解指标,组织开展本辖区年度或重点食品抽检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抽检任务;
4、对做好年度或重点食品抽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各县工商局(分局)
1、按照省局制定的年度计划和分解指标,组织开展本辖区年度或重点食品抽检工作;
3、依法对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经营者进行查处。
二、食品抽检年度计划的制定
(一)省局应当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及年度预算核定的专项检测经费,编制年度计划。
(二)年度计划包括定期抽检计划、快速检测计划和应急抽检计划。
(三)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食品抽检的主要任务、总体要求、时间安排、重点品种、检测项目、责任单位和经费安排等内容,并逐月分解;
(四)年度计划应当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其中:
1、在抽检重点的确定上,以省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和当地政府年度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与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案件查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和有关部门通报的问题食品为主;
2、在抽检品种的安排上,以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节日性、季节性食品和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食品为主;
3、在食品抽检的项目上,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或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性指标为主。
(五)年度计划应在上年度末之前完成,经省局审定后实施。
三、组织实施
全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检,遵循“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由省局根据年度预算、年度计划统一安排,并按抽样、检验、复检等程序和要求,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机关)依据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一)食品抽检
1、工商机关组织实施食品抽检,应当制定《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方案》,内容包括:抽样的品种、地区、场所、方法及数量、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等,督导承检机构依据抽检方案具体实施。
2、抽样场所应选定在工商机关依法管辖的流通环节食品营销、陈列、仓储等场所,并能反映该类食品在流通环节的状况。
3、组织抽检的工商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参与、配合承检机构抽样,并要求承检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抽样,负责抽样的人员和参与抽样的工商执法人员各不得少于2人。
4、抽样时,工商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向被抽样检验人出示执法证件。
5、现场抽样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抽检食品的相关票证、货源、数量、存货量、销售量等,填写《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工作单》,如实记载被抽样检验单位名称,样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单价、进货量、库存量等,并由被抽检人、承检机构抽样人和工商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备份样品应当当场封样,由承检机构按照样品的储存条件予以保存。抽取的样品必须来源清晰、票证相符。
6、食品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被抽检人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7、承检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抽样的食品进行检验,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并将抽检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8、组织实施食品抽检的工商机关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承检机构索取检验报告,并于检验报告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抽检结果通知被抽检人。
(二)复检
1、被抽检人或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以下简称“复检申请人”)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抽检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书面告知组织实施抽检的工商机关。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2、组织实施食品抽检的工商机关,应当要求复检机构依法对复检申请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1)抽检结果表明微生物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2)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3、组织实施食品抽检的工商机关应当对备份样品的确认和移交进行监督,并制作备份样品确认和移交单,由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及复检机构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
4、组织实施食品抽检的工商机关,应当要求复检机构及时通报备份样品复检结论。
5、复检的其它事宜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应急抽检、快速检测
(一)应急抽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组织实施应急抽检:
1、消费者申诉或群众反映的严重食品质量问题;
2、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及政府其他部门通报的严重食品质量问题;
3、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和上级交办的食品质量案件;
4、举报人举报的严重食品质量问题;
5、其他需要实施应急抽检的情况。
(二)快速检测
1、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工商机关可以采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进行初步筛查。
2、实施食品快速检测,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执法人员在取样前,应当向被抽检人出示执法证件和《流通环节食品快速检测通知书》,且事先不得通知被抽检人。
4、执法人员应根据快速检测的需要,随机抽取并购买样品,按照检测规程实施食品快速检测,如实记录样品信息和检测结果。
5、检测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检人检测结果,由被抽检人在工作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6、对快速检测不合格的食品,执法人员应当制作《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告知书》送达被抽检人,并抽取同一批次食品作为样品送检验机构检验。
7、被抽检人在接到工商机关送达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告知书》后,应采取暂停销售等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8、食品快速检测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也不得向社会公布。
五、抽检经费的安排及结算
(一)抽检经费安排
1、定期抽检、快速检测经费由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依据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经费情况,对年度经费使用做出统筹安排,报省局财务装备处核审,经分管财务的局长审定后核拨。
2、应急抽检经费由省局在年度计划安排的经费中列支。
(二)抽检经费结算
1、食品抽检经费由省局财务装备处依据年度预算、年度计划和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的统一安排,与承检机构定期结算,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
2、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在完成每月的抽检任务后,应当及时将承检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抽检结果汇总表、抽检费用结算表及时报财务装备处核审、结算。
3、各州(地、市)工商局、省局直属各工商分局在完成季度(月)的抽检任务后,应将承检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抽检结果汇总表、抽检费用结算表及时上报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由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依据《食品抽检年度计划》和季度(月)食品抽检任务分工,统一报财务部门核审、结算。
六、检验结果的处理
(一)检验结果表明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组织实施抽检的工商机关应当责令被抽检人自收到《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送达书》之日起,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监督辖区内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对该批次食品下架退市。食品经营者继续销售该批次食品的,工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二)检验结果表明食品涉及较高程度安全风险,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工商机关应当对该批次食品进行封存,并依法予以查处。
(三)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工商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及其他食品经营者恢复销售该批次食品。
(四)检验结果依法确定后,组织实施抽检的工商机关应及时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信息报告上一级工商机关,抄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所在地工商机关。对食品抽检结果涉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通报本级卫生行政和相关监管部门。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五)组织实施抽检的工商机关对抽检中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或者移送有关执法机关处理。
(六)食品安全案件线索被抄告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检查计划范文第5篇
一、建设原则
食品安全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检验检测实现合理分工、集中配置、资源共享、稳步推进。
二、工作目标
争创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力度,不断提高抽检效率;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合理、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运行体系和信息平台。
三、检测体系
根据目前我市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际,我市食品检验检测体系以确保重点,兼顾各环节为原则。政府出资重点加强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建设,使其基本达到具有定量检测农药残留、药物残留、重金属残留、激素类药物、添加剂等食品安全项目检测的手段和能力。市农业、工商、卫生等部门主要添置各环节日常监管中以定性为主的快速检测设备、设施,以保证日常监管的需要。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分段检测与品种检测相结合。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质量检验;质检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质量检验;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检验;卫生部门负责消费环节的食品质量检验;各乡镇(街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检测站,负责本辖区农产品检测工作,接受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食品质量检验的组织协调。
四、职责分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运行机制,制定全市年度检测计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食品检测工作,统一对外食品检测结果。
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种植的食品安全监测;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负责受理农产品种植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负责乡镇农残检测指导和管理,做好农产品上市前抽样检测,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负责受理畜禽养殖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负责水生动物检疫工作及其产品的质量监测工作;负责受理水产养殖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
市质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督促企业加强自检体系建设;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全市食品安全定量检测目标任务;负责受理生产加工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
市经贸局:抓好生猪屠宰场检测室建设及管理工作,开展肉品质量检测。
工商*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负责监督全市农贸市场、商场、批发市场检测室(或快检设备)的建设及管理;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负责受理流通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
市卫生局:负责食堂、餐饮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负责突发食物中毒事故的技术鉴定;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负责受理食堂、餐饮业消费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
各乡镇(街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检测站。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农产品检测工作;制订本辖区农产品检测工作年度计划;根据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布置的检测任务目标,开展农产品抽样检测工作;开展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站的建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等;完成农业部门下达的检测目标任务。
五、运行机制
(一)统一制订抽检计划
为提高检测效率,节约检测经费,避免重复抽检。抽检计划分监督执法性抽检计划和综合评估性抽检计划,各职能部门根据我市食品安全状况,以及季节、环境、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特色行业等特点,结合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要求及分配计划,每年确定抽检品种、数量、批次(频次)、检测项目,报市食安委办公室,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全市年度抽检计划。
(二)统一检测检验
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除快检、现场检测以及疾控中心微生物检测项目以外的食品安全检测需统一由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负责检测。其中列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年度计划的监督或评价性项目检测,依据文件直接送检测中心检测,新增加的临时性检测项目,必须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送检测中心检测,相关检测经费按市政府办公室〔20*〕118号抄告单执行。
(三)统一检测项目标准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下达全市年度抽检计划时,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指定检验标准依据,各食品检测机构的食品检测项目均应指定标准进行检验。
(四)统一汇总检测结果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把“条”(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和“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达的计划)布置的所有检测结果及时汇总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的检测结果作为全市食品安全状况的评估依据。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食品,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行政查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不合格食品生产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确保食品安全。
(五)统一信息报告和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综合各有关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汇总后报告市政府,并视情向社会,及时提醒市民注意。对举报投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等检测信息,要及时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检验检测信息分析和综合利用工作,及时将检验检测信息在市食品安全信息网中监测预警专版上,有效进行消费提示和警示,实现监测信息互联共享和对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检验检测信息,指导监管工作,作出安全预警,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企业自律。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有效的食品抽样检测,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是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加强领导,服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机制,根据职责分工,按时完成上级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各项检验检测任务,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形成食品检验检测合力,检测结果及时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食品安全检查计划范文第6篇
一、建设原则
食品安全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检验检测实现合理分工、集中配置、资源共享、稳步推进。
二、工作目标
争创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力度,不断提高抽检效率;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合理、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运行体系和信息平台。
三、检测体系
根据目前我市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际,我市食品检验检测体系以确保重点,兼顾各环节为原则。政府出资重点加强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建设,使其基本达到具有定量检测农药残留、药物残留、重金属残留、激素类药物、添加剂等食品安全项目检测的手段和能力。市农业、工商、卫生等部门主要添置各环节日常监管中以定性为主的快速检测设备、设施,以保证日常监管的需要。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分段检测与品种检测相结合。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质量检验;质检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质量检验;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检验;卫生部门负责消费环节的食品质量检验;各乡镇(街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检测站,负责本辖区农产品检测工作,接受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食品质量检验的组织协调。
四、职责分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运行机制,制定全市年度检测计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食品检测工作,统一对外食品检测结果。
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种植的食品安全监测;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负责受理农产品种植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负责乡镇农残检测指导和管理,做好农产品上市前抽样检测,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负责受理畜禽养殖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负责水生动物检疫工作及其产品的质量监测工作;负责受理水产养殖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
市质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督促企业加强自检体系建设;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全市食品安全定量检测目标任务;负责受理生产加工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
市经贸局:抓好生猪屠宰场检测室建设及管理工作,开展肉品质量检测。
工商*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负责监督全市农贸市场、商场、批发市场检测室(或快检设备)的建设及管理;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负责受理流通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
市卫生局:负责食堂、餐饮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负责突发食物中毒事故的技术鉴定;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负责受理食堂、餐饮业消费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
各乡镇(街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检测站。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农产品检测工作;制订本辖区农产品检测工作年度计划;根据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布置的检测任务目标,开展农产品抽样检测工作;开展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站的建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等;完成农业部门下达的检测目标任务。
五、运行机制
(一)统一制订抽检计划
为提高检测效率,节约检测经费,避免重复抽检。抽检计划分监督执法性抽检计划和综合评估性抽检计划,各职能部门根据我市食品安全状况,以及季节、环境、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特色行业等特点,结合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要求及分配计划,每年确定抽检品种、数量、批次(频次)、检测项目,报市食安委办公室,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全市年度抽检计划。
(二)统一检测检验
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除快检、现场检测以及疾控中心微生物检测项目以外的食品安全检测需统一由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负责检测。其中列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年度计划的监督或评价性项目检测,依据文件直接送检测中心检测,新增加的临时性检测项目,必须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送检测中心检测,相关检测经费按市政府办公室〔20*〕118号抄告单执行。
(三)统一检测项目标准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下达全市年度抽检计划时,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指定检验标准依据,各食品检测机构的食品检测项目均应指定标准进行检验。
(四)统一汇总检测结果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把“条”(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和“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达的计划)布置的所有检测结果及时汇总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的检测结果作为全市食品安全状况的评估依据。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食品,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行政查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不合格食品生产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确保食品安全。
(五)统一信息报告和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综合各有关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汇总后报告市政府,并视情向社会,及时提醒市民注意。对举报投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等检测信息,要及时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检验检测信息分析和综合利用工作,及时将检验检测信息在市食品安全信息网中监测预警专版上,有效进行消费提示和警示,实现监测信息互联共享和对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检验检测信息,指导监管工作,作出安全预警,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企业自律。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有效的食品抽样检测,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是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加强领导,服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机制,根据职责分工,按时完成上级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各项检验检测任务,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形成食品检验检测合力,检测结果及时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食品安全检查计划范文第7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通过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切实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促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健康成长,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部门管理、学校实施”的基本模式,坚持“安全第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工作原则和“经济、营养、卫生、方便”的基本要求,稳步实施。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标准、范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实施的对象为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日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补助以食品实物形式由学校负责发放,供学生食用。
(二)供餐模式、内容。供餐采取学校食堂供餐和蛋奶供餐两种模式。具备食堂条件的学校按照营养食谱由学校食堂提供营养午(早)餐;不具备食堂条件的学校,暂按蛋奶供餐模式过渡运行。
四、资金来源
实施“计划”所需资金,其中营养餐学生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待遇及水、电、燃料费用待全面实施后由区财政统一协调解决;学校食堂建设由区教体局商财政局科学制定学校食堂改造建设规划,并统筹义务教育工程项目资金,将学生食堂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优先建设,通过三年基本完成全区食堂改造建设任务。
五、主要工作及有关要求
(一)核定实施对象。区教体局负责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的动态监控,严防套取、骗取资金行为的发生。
(二)制定营养食谱。由食药局牵头,教体局配合,组织营养专家制定营养配餐标准和操作指南。食谱制定要结合学生体质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物产特点,科学制定。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并保证学生每周食用一定数量的牛奶和鸡蛋。
(三)招标采购。营养餐所需牛奶、鸡蛋、粮油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货商;蔬菜、肉(禽)类等农副产品,由实施学校实行定点、集中采购,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各供货企业,均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供应学校的米、面、油、酱、醋、盐等食辅材料必须有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QS)。食品原料配送服务要纳入招投标合同或采购协议。招标采购工作由区财政局牵头,教体、卫生、食药、质检、物价、监察等部门参与,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价格公正合理。
(四)加强食堂管理。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重点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严把食品质量关。严防霉变、腐烂、污染和生虫不洁等现象的发生;加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学校食堂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个人卫生习惯。凡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患者,严禁从事学校食堂工作;加强学校食堂供餐管理。实行试尝制度和陪餐制度,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学校食堂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学校食堂结余款项,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或其它方面的支出。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确保食堂供餐安全。
(五)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由区卫生局负责,教体局配合,制定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并定期开展监测评估工作。
(六)组织培训。由区教体局牵头,人社、扶贫、卫生、食药等部门配合,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开展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
(七)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区卫生局牵头,公安、食药、宣传、教体等部门配合,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管理应急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各实施学校要建立本校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管理应急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计划”实施的领导,成立由区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及分管教育领导任副组长,教体、财政、食药、发改、监察、农业、卫生、审计、工商、宣传、质监、公安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营养办)设在区教体局,具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各镇(办事处)也要成立由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明确部门责任。“计划”实行“三长负责制”,即部局长、镇(办)长、校长是实施工作第一责任人,其工作职责是:教体局长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实施方案和各项管理制度;全面负责“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牵头负责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服务企业进行食品安全检查;配合财政局做好“计划”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财政局长负责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负责“计划”各项经费的筹措和按时拨付工作;负责“计划”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牵头做好食品及原材料的招标采购工作。发改局长负责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农业局长负责组织对供给学校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农牧企业、农村经济联合体和农户面向农村学校定点生产、加工和集中配送食用农产品。工商局长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日常监管;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的安全监管,制定实施方案,履行工作责任;每月检查供应商库存条件至少一次,对食品材料进行查验并做好记录;安排工商所定期检查学校周边食品经营户的食品安全,防止“三无”产品、假冒伪劣及过期食品进入校园;根据本部门工作相应职责制定“计划”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局长负责对供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履行自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对供餐食品进行抽检,对实施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对“问题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依法出具科学、公正的检验报告,为处理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卫生局长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协助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宣传教育方案,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学校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做好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工作;协助教体、劳动部门培训从业人员,对学校师生进行食品安全教育;根据相应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履行工作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会同教体部门与学校和供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负责制定营养食谱;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加工、贮存、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协助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负责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对实施计划的中小学校长、食堂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供餐企业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宣传教育活动;根据相应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履行工作责任。监察局长负责对有关部门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计划”实施过程中群众对违规、违纪人员及事件的举报和反映;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违规违纪及失职、渎职人员责任,促使“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审计局长负责对“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保证资金安全。公安局长负责配送车辆的监管和服务工作;建立配送绿色通道,确保食品材料安全及时送达;负责实施过程中刑事案件的立案和侦查工作。人社局长负责配合教育、食药、卫生部门制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计划,免费对实施“计划”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素质。镇(办)长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的实施工作;组织成立本辖区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和督察小组,定期研究辖区内“计划”实施的相关问题;整合辖区内各部门工作职能,定期检查各校的具体实施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化解辖区内“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根据相应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履行工作职责。负责学生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和监管工作。中心校长负责制定辖区实施方案,细化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组织对辖区学校实施过程的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工作;每周对学校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详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加强对“计划”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设立监督电话和意见箱,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制定“计划”实施的绩效考核方案,调动教师参与、支持营养改善计划的积极性。各实施学校校长负责制定本校“计划”的实施方案及详细的管理措施,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做好食堂管理工作,重点加强食品采购、接收、储藏、出库、加工、试尝、留样、分发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及食堂卫生监管,保证校园食品安全,确保安全运行;做好周食谱公示工作;组织和管理学生安全、文明就餐;负责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学生及家长进行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其在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做好学校食堂建设工作;负责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资料。
(三)深入广泛宣传。各相关部门要从保障学生健康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出发,充分利用媒体广泛宣传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重要意义,为实施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积极开展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饮食习惯和卫生习惯,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要认真抓好中小学生健康教育,要以实施“计划”为契机,全面加强中小学生体育、卫生工作,促进中小学生文明生活,健康成长。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部门要加强对原材料采购、配送及食堂加工、学生食用全过程的监督,做到确保学生身体健康和饮食卫生安全。在实施过程中,由区政府办牵头,监察、审计、教体、财政、卫生、食药等部门组成监管工作组,加强对“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各镇、办事处要成立由纪检领导、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组干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学校实施“计划”监管小组,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计划”落到实处。
(五)实行目标考核。“计划”实施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区政府对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镇办进行目标考核,教育局对实施学校校长进行目标考核。
七、责任追究
(一)工作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计划”实施过程中,引发或造成不良的后果,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质量责任追究。凡向学校配送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和质量安全标准的蛋奶粮油及原辅材料,造成中毒事件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发生,取消供货商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检查计划范文第8篇
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简称“FSMA”)的出版实施极大地改变美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该法案下所有供美的食品企业都必须制定以科学为基础、预防为主的书面食品安全计划。这意味着,食品公司将有责任对他们的设施进行监督,并需要确定其产品中的任何潜在危险,防止发生危害。新法同时针对外国供应商提出了更多的供应链管理的要求并赋予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U.S.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FDA”)更多的执法权限。在FSMA历史上最严的食品监管的挑战之下,中国食品企业如何突围,值得人们深思。
在美国市场消费的受FDA监管的食品中,有大约六分之一来自国外。随着美国公众消费更多的进口食品,FDA也意识到了那些由于来源国食品安全规定不严格和复杂的供应链等因素带来的隐患。受资源所限,在美国入境的食品中,FDA实际只能检查很小的一部分(不到3%)。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FSMA在2011年1月4日签署通过,其核心要义在于要求FDA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采取以风险评估和预防为主的方式。尽管国内输美企业对美国的法律已经有一定程度的认知,然而新法对食品安全,特别是外国供货商提出了更多的要求,这些要求中以预防性控制和供应商核验计划最为重要。值得一提的是,新法给了FDA更多的执法权限。生产食品销美的,包括供给食品原料、包装和设备的企业应早做准备来应对这些变化。
一、预防性控制
新法中被认为最重要的一个条款是所有在FDA备案的生产设施被要求制定和实施书面的食品安全计划,这些计划是基于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s,简称“HACCP”)的基础发展起来的。HACCP在海产以及果汁等被认为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中已经实施多年。无论是HACCP,还是预防性控制,重点都在于找出潜在的风险以及实行相应的管控来预防或降低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预防性控制同时包含了很多文件记录的要求,通过要求这些书面的记录,FDA希望通过审核这些记录来核对食品安全计划的执行。具体来讲,FSMA要求食品生产企业自行进行风险评估,找到已知或者是可以合理预见的危害。这些危害包括生物的、化学的、物理的、放射性的风险和自然毒素、杀虫剂、药物残留、腐烂、寄生虫,以及未经审批的食品添加剂和食用色素。企业应该根据潜在危害的风险来制定合理的控制参数。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其中药物残留和放射性危害在很多已知的HACCP安全计划中都未曾涉及,值得中国企业特别注意。
在风险评估之后,每一个在FDA备案的生产设施需要执行预防性的措施,来保障评估中发现的食品安全的危害被显著地减小或避免。FSMA列出了多种预防措施,其中以消毒、培训、环境监测、过敏源控制和供应商核验最为重要。除此之外,现行的良好生产规范(cGMP)也被认为是预防措施的一种。作为新法的一部分,FDA也制定了升级版的食品生产(cGMP)法规。预防性控制必须通过监控、整改和确认来实现。新法中规定了确认机制应包括环境监测和产品测试两个方面。环境监测特指对厂区设备和周边环境进行取样来确定该公司的消毒程序是否有效。风险评估的结果和预防措施必须进行书面记录并在检查中同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记录一同出示给FDA。预防性控制的流程如图1所示。
值得注意的是,已经涵盖在FDA现行的海鲜产品和果汁HACCP法规之中的产品,以及微生物风险已经被低酸罐装食品法规涵盖的,在新法中预防性控制的条款都被豁免。对员工人数较少和生产产品较少的小企业,FDA的要求也有相应的弹性。
二、输美食品的供应链管理
FSMA包括一系列特定的针对外国供应商的要求。在外国供应商校验计划下,除了一些特殊的豁免情况之外,所有进口商必须核验进口的食品是否符合FDA现行的食品安全程序和标准。相信未来将会有更多的中国企业会被其美国客户要求进行现场审核。新法同时创立了进口商自愿审核计划,这是通过一种付费的进口“快速通道”来帮助产品更快地通过审核,希望参加这个计划的进口商需要向FDA提出申请。自愿审核计划往往要求第三方的认证,FDA是否批准这样的计划取决于食品的性质、食品掺假的风险、外国供应商的合规历史、出口国的食品安全体系和生产设施的过往检查记录等等。
对特定的食品,根据公共卫生的考虑,FSMA授权FDA对产品进行第三方认证。如果FDA要求对该类食品进行认证,未能附有认证书的进口食品将被拒绝入境。这些认证书必须来自资格确认的出口国的第三方机构。即使食品具备这些认证,FDA依然有权独立审核这些认证,来确定它们是否真实有效。FDA也保有随时抽查的权利。
三、更强的执法权限
FSMA通过几个方面赋予了FDA更强的执法权限。如上所述,FDA在现场检查中可以查看更多的文件记录。除此之外,FDA会增加检查的频率。所有美国国内的“高风险”厂区至少三年一检,“非高风险”厂区至少五年一检。新法同时提出了要更多地增强对外国出口商厂区的检查。这些检查会根据产品的风险评估(包括食品的种类、来源,进口商过去的记录,进口商的外国供应商校验计划的完善度),具体来讲,FSMA要求FDA在接下来的执法中第一年检查不少于600个外国厂区。在此之后五年的检查中,FDA被要求每年对外国的检查加倍。尽管FDA没有足够的资源进行如此多的检查,在新法下,FDA对外国厂区的检查还是有了显著的提高,对外国厂区的检查大概是每年1200个。
除了常规的对厂区的检查外,新法之下,如果FDA认定某厂区生产、加工、包装或贮存的食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公共卫生危害或致人死亡,FDA可能直接吊销该厂区的注册资格,失去注册资格的厂区无法生产输美产品。在FSMA下,如果FDA有理由相信食品有掺杂或标记错误,可以随时扣押食品。最后,FSMA第一次给了FDA强制要求食品厂商召回产品的权限。尽管如此,在实际操作中,FDA一般使用各种方法劝说食品厂商“自愿”召回产品。
毋庸置疑,在秉持“小政府”观念的特朗普治下,FDA的食品安全监管很可能受到更多的制约。举例来讲,新政府可以通过缩减FDA的预算来减少FDA对美国国内食品企业检查的次数和执法的力度。尽管美国新政府为各种现行法规政策的执行带来了很多不确定,我们可以认定的一点是针对外国食品企业,特e是中国企业的审查只会更加严格。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占得先机,对于国内的输美食品企业来说,熟悉新的法规并提前做出应变显得尤为重要。
食品安全检查计划范文第9篇
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平安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要求,区质监分局制定了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二〇一一年度平安监督管理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贯彻落实《食品平安法》为契机,以实行监管责任制和制定、落实食品平安监管计划为主要任务;以明职责、理许可、深监管、重惩防、强基础为主要抓手;加强制度规范、信息分析、督查试点、协作融合、培训考核等工作手段,努力掌握督促企业自律、强化生产质量平安主体责任主线和明确职责、形成监管工作闭环两条工作主线,突出企业质量平安信用监管,着力解决存在突出问题,强化政府监管、市场引导、企业自律三方面共同作用,切实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职责,有计划、有组织、有落实、有效果地开展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管有效性,全面提升我区食品生产质量平安保证水平。
二、总体目标
企业质量平安主体责任意识和生产可追溯能力明显增强,食品品生产加工环节。企业生产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得到进一步遏制,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量使用现象得到基本遏制,动态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有效推进,质量平安水平取得提高。
三、具体监管目标
严格依法许可;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基本落实生产过程可追溯管理,食品生产许可进一步规范。企业依法建立和执行食品平安制度的抽查符合率达到90%以上;落实责任监管,100%食品生产企业完成平安评价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核查工作;产品监督抽查及时后处理率100%重点行业“两超”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加大严格执法力度,对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查处率100%坚决依法实行生产许可退出机制;规范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平安风险监测工作,突发事件及时响应,防止食品生产质量平安责任事故。
四、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由抽检计划、监管计划、工作实施三部分组成。其中抽检计划确定的抽检原则:生产环节抽检、全面覆盖、重点突出、防止重复、资源共享。
(一)抽检计划
1抽检原则
区质监分局根据具体实施方案协助承检机构完成产品抽样工作,由市质监局统一规划、组织、管理、实行。坚持全面监督抽查和重点监督抽查相结合;坚持科学、公正,依照食品平安规范进行检验;坚持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相协调,防止重复。
2监督抽点
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定期监督抽查;对质量平安社会反映强烈、突发事件和专项整顿涉及的食品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查。
3检验具体布置
平均每家企业每年监督抽查2次。结合产品季节性、节令性生产特点,定期监督抽查实现对实施生产许可的28大类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10类产品生产企业的全覆盖。按季度组织实施:
检测项目依照抽检产品规范进行;偏重冬季生产食品及元旦、春节热销产品。一季度拟对食用油、糖果、乳制品、糕点、炒货、肉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等25类产品。
检测项目依照抽检产品规范进行;偏重“五一”端午”等节令热销产品。二季度对食糖、饮料、冷冻饮品、淀粉制品、食品添加剂等10类产品。
检测项目依照抽检产品规范进行;偏重夏季暑期及“十一”中秋”等热销产品。三季度对乳制品、调料、豆制品、水产制品、食用香精香料等24类产品。
检测项目依照抽检产品规范进行;偏重秋冬季季节性生产的产品。四季度对食糖、淀粉制品、炒货、食品包装等11类产品。
制定临时计划,不定期监督抽查由市质监局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区质监分局也会根据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食品质量平安问题。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查。
(二)监管计划
1监管原则
兼顾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坚持生产许可与监督管理并举。督促引导、规范服务和执法监管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集中整治相协调,加大依法查处、综合治理与主动预警,落实监管责任。
2监管重点
监管信用中不良信息的生产企业以及规模以上生产企业为重点监管企业,以乳制品、肉制品、酱油、食醋、桶装饮用水、白酒、葡萄酒、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塑料、纸质包装等较高风险产品。以我区生产较聚集区域(园区、城乡结合部)为重点监管区域。
继续坚持合法有效资质和必备生产条件,以督促食品企业建立落实生产全过程可追溯管理。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和规范产品包装如实标注行为,依法处置食品平安大案要案和突发事件。
3具体措施
强化生产可追溯。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指导意见》规范1-2个重点行业企业生产全过程可追溯记录管理。培育树立生产可追溯管理规范企业,1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平安主体责任。树立典型,加强交流。
实施不低于15%实地核查。对较高风险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平安监管不良信息企业及确定的区域重点企业,2落实日常动态监管。建立起食品生产企业监管信用档案。严格全部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年度演讲审查制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围绕重点区域、聚集生产行业查找集中出现或潜在质量关键问题点,制定明确目标,采取综合治理整顿解决。加强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查,落实监督抽查方案,增强对民心工程七类重点食品治理“回头看”工作的跟踪抽检;同时严格不合格产品企业后处理,组织依法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强化生产许可退出机制。
重点依法查处无证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两超”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3加大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执法打假力度。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及区域性、苗头倾向性质量平安问题严厉打击。
突出重点产品,4有针对性地实施专项集中监管。开展“元旦、春节”五一”暑期检查”国庆十一”等节令性集中检查活动。解决原料把关不严、滥用食品添加剂、卫生条件差、生产日期超前标注等集中生产可能存在平安问题。加强乳制品、桶装饮用水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工作部署要求,对局部产品重点问题组织落实检查。
5做好小作坊的摸底调查与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风险信息的跟踪收集与分析,6深化食品生产监管预警。依照卫生部、质检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食品平安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落实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平安风险监测管理。规范风险监测信息的通报,严格企业查找问题和监管后处理,实施生产监管预警。建立食品平安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积极有效应对并妥善处置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平安问题。
促进监管形成工作闭环。一是通报演讲制度,7建立两项工作制度。落实向区政府定期演讲、与同级有关食品平安监管部门的相关信息通报,规范各部门内部工作情况通报、演讲,有力推动工作协调一致。二是工作联席制度,通过不定期组织联席会议、调研座谈等形式,充分发挥食品行业组织自律、食品专家技术支撑、社会广泛监督的作用。
4.专项整治计划
严格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组织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自查自纠,1将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专项整治贯穿全年实施。依照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顺序和具体要求。加强产品抽查检验。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落实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一承诺、一报告、五统一”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布的违法添加物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食品生产中逾越规范规定范围和规定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查处力度。加强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重点问题的风险监测工作,规范企业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依法严查超许可期限、范围生产等违法行为。检查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地的一致性。宣贯、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平安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实施对不良监管信用等重点企业1-2次的监督检查。2开展对获证企业的专项检查。集中清理和规范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依工作实际情况,3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安排安排。拟开展其他相应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实施
健全组织保证。食品科负责食品生产质量平安监管计划实施工作。1加强领导。
区质监局将安排不定期监督抽查。2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突发事件和专项整顿涉及的食品以及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存在质量平安隐患的食品等问题。
每季度组织召开会议,3建立食品生产质量平安监管计划实施情况季度调度会制度。听取上季度计划执行情况演讲,汇总向区政府和市质监局工作实施办公室提交执行总体演讲。对需要向有关部门通报的信息、情况及时通报,依照市食品平安综合协调部门要求,定期演讲我局的计划执行情况。
形成演讲;每季度召开抽检工作情况通报分析会,对监督抽检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检测的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做好后处理工作。
同时不定期采取多种形式,4建立对食品监管计划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区质监分局工作实施办公室每季度首月上旬对上季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要制定督办工作实施方案,对监管计划中确定的局重点督办的任务。包括:工作目标、实施措施与进度、负责领导和责任人等。
五、信息
通过区质监分局外网,依照《食品平安法》和《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准确、及时、客观地转发市质监局依照职责公布的食品平安日常监管信息,主要包括:食品生产许可公示相关内容、批准或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产品监督抽查的结果、其他监管工作有关内容等。
六、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落实企业规范生产全过程的可追溯管理,1结合贯彻落实《食品平安法》组织开展强化企业质量平安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加强管理等内容的企业培训教育。
提高企业产品质量管理、检验水平。2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检验人员业务技能培训。
鼓励推动规模以上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HACCP体系认证、ISO22000体系认证,3联合有关部门。实行企业良好生产规范,推进食品企业管理上水平。
做好工信部、质检总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文件的宣贯,4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初步建立起政府部门协同推动、行业协会组织实施、食品企业积极参与、诚信责任有效落实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运行机制。
食品安全检查计划范文第10篇
1.推进质量与知识产权工作。结合调研座谈会征集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后形成《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审议稿》,并向市政府报送请示,争取6月底完成规划编制。5月底至6月初召开长三角区域冶金行业质量提升试点建设推进会,会议成立工作秘书处,冶金行业质量提升专家库、技术机构,召开冶金行业质量提升论坛。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活动,助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工作,推动《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尽快完成。
2.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部署开展严惩重处药品违法违规行为“雳剑2021”专项行动。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服务行业,以及农村与城乡结合部市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多发的重点区域,严厉打击销售药残超标的畜产品、水产品及未经检验检疫或检出“瘦肉精”的肉类、宣称减肥和降糖降压降脂等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钢筋、线缆等八大类违法行为。
3.中高考食安保障。监督保障考点学校的食品安全,中高考前开展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预评估;对食品货源渠道、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过程和环境进行监管;对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考点学校落实各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开展现场食品快速监测工作;对可疑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必要的行政控制措施,负责考点学校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确保六月中高考顺利进行。
4.强化食品安全检查与通报。根据市政府安排择机召开市食安委全体会议,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宣传活动,6月上旬宣传周活动方案,6月第三周按计划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工作,5月下旬制定6月我市食品抽检计划,6月上中旬实施抽检,6月底汇总抽检结果。6月初对新承检机构抽检人员组织考试。
5.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对社会普遍关注、企业反映强烈、问题较为突出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不动产登记等领域收费进行检查。
6.修改完善《关于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草案。书面征求非公立医疗机构意见建议,召开座谈会,就《关于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听取非公立医疗机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
7.推进集贸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工作。紧密协调保税区、经开区等涉及今年改造市场的镇(区)以及金茂公司,全力推进13家集贸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工作,紧扣时间节点,加快工作进度,力争第二季度全面开工。
食品安全检查计划范文第11篇
一、提认识,认真组织
食品质量检测是食品市场监管的有效手段,要以立足职能,打假治劣、维权扶优为基本目标,从关注民生的角度出发,按照公平公正、合法有效的原则,认真组织人员做好粮油食品质量监测工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监管为民的理念,以提监管有效性为目标,及时有效防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切实保障我县粮油食品消费安全。
二、粮油食品质量检测的范围
国有收储企业、面粉加工企业、饲料用粮转化企业、粮食经纪人收购点、粮油批发销售门店、商场、超市粮油制品销售柜台等粮油食品储存、加工、销售、交易场所。
三、粮油食品质量检测的品种
粮油食品质量检测品种为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原粮、面粉、米、豆类、食用油等成品粮油以及粮食深加工产品。
四、时间及工作安排
1、每月组织一次对国有收储企业安全检查,主要检测储存的各级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重点对原粮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测。
2、联合工商、质检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对面粉加工企业承储市级应急面粉的质量检查,保证应急面粉数量、质量及卫生状况良好。
3、结合春秋两季粮食安全检查暨规范化考评,检查国有收储企业及面粉承储企业,对国有储备粮进行综合检查。
4、夏秋粮食收购季节,组织开展收购市场大检查活动,对具有收购资格的企业和粮食经纪人进行重点检测,从源头保证原粮质量。
5、在“五一”、“十一”、“端午”、“中秋”及“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对成品粮油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检测粮油经销门店、超市粮油制品销售柜台等,保证县域成品粮油市场稳定有序。
6、对面粉加工、原粮转化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测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超标准使用化学药剂熏蒸等违规违法行为
五、说明及要求
1、畅通信息渠道,做好信息汇总上报工作。按照要求,对检测出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促进源头治理,同时掌握了解和本部门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做到信息互通,共同治理。检测计划完成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食品安全委员会。
食品安全检查计划范文第12篇
为了加大对小麦粉、腐竹等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小麦粉、腐竹等产品抽检合格率低的问题,根据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开展小麦粉、腐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合食安办〔20****〕19号)要求,结合当前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对小麦粉、腐竹等产品整治工作督查督办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对小麦粉、腐竹等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力度
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行业指导,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和“分段监管为主”的工作方针,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加大日常检查和检测力度,发现不合格小麦粉、腐竹产品严格依法查处并依法曝光,对制售有毒有害腐竹食品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1.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由质监部门负责。重点检查其生产加工过程是否添加非食品添加剂等情况。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2.流通环节的整治由工商部门负责,质监、卫生、粮食等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品市场、超市等流通领域腐竹的索证索票监管和检测力度。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具有违法行为的小麦粉、腐竹经营企业,特别是对检验不合格的小麦粉、腐竹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理。严把市场准入关,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购销台帐、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控制遏止劣质小麦粉、腐竹产品入侵合肥市场。重点查处经营企业无证经营、违法购进、购销记录不齐全,不坚持索证验票制度等违法行为。
3.餐饮消费环节由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餐饮店、学校、单位和建筑工地等食堂小麦粉、腐竹产品索证索票管理,并做好台账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小麦粉、腐竹等产品整治工作督查督办的领导和组织
为确保小麦粉、腐竹等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加强督查督办工作。日常监督由质监、工商、卫生部门按照环节监管的要求,具体牵头组织实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小麦粉、腐竹等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整个过程进行督查督办。
三、对小麦粉、腐竹等产品整治工作的督查督办方式
1.对小麦粉、腐竹等产品整治计划的督查。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要将小麦粉、腐竹等产品的整治计划,特别是抽检计划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便全面了解小麦粉、腐竹等产品整治情况。
2.对小麦粉、腐竹等产品整治过程的督查督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将适时参与相关部门对小麦粉、腐竹等产品的抽检活动,并邀请合肥电视台《晚间记事•质量报告》栏目跟踪报道,以加大对小麦粉、腐竹等产品整治力度。
3.对小麦粉、腐竹等产品整治结果的督查。相关部门要切实按照抽检计划组织实施,并将每次产品的检测结果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便比对分析,掌握整治进度和效果。
四、工作要求
食品安全检查计划范文第13篇
现将《__镇2015年食品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__镇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8日
__镇2015年食品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__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食品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计划》(万食安办〔2015〕2号)文件要求,现制定__镇2015年食品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计划,请遵照执行。
全面排查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餐饮等环节食品安全隐患,严防食品不安全事件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各个领域的健康发展。
对我镇农产品生产环节进行全面排查。一是突出抓好水产养殖用药检查。重点查处水产品养殖过程中使用禁限用药物行为。检查水产养殖户建立生产记录、生产档案、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二是检查畜禽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来克多巴胺、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的行为。三是以检查种植环节禁用农药为重点,开展农药专项检查。四是以禁用兽药为重点,开展兽药专项检查。整顿和规范兽药经营秩序,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兽药产品行为。
对我镇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进行全面排查。一是严格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每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标明确、任务清楚、措施具体、责任到人、监管到位。二是开展重点食品、高风险食品专项检查,以白酒、植物油、糕点、烧烤、炒货等大众食品为重点食品,重点检查企业的原铺材料的进货、使用台账以及出厂检验、滥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通过检查,做到食品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效降低食品安全危害。三是严厉打击食品小作坊制假劣行为,重点对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进行检查,对非法生产加工食品的黑窝点要坚决取缔,对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原料及食品要坚决没收,对发现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严厉查处。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继续大力推进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整改提高工作,重点对生产较集中、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较多的进行全面整治。
对我镇食品流通环节进行全面排查。一是集中开展重点食品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的专项执法检查。要以消费者申诉举报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品种为重点,突出抓好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肉制品、米面制品、饮料、糕点、干果、儿童食品、老年食品、膨化食品、冷冻食品等品种以及超市自制制品食品的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销售过期霉变食品、“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二是以旅游景区、车站为重点,依法抓好小食品店、小摊点、小市场的专项检查,集中执法力量加强市场巡查力度,坚决依法取缔无照商贩,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三是以超市、集贸市场和食品经营为重点,突出抓好市场开办者对食品安全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巡查人员要按辖区住户检查排查,监督市场开办者对食品安全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巡查人员要按辖区逐户检查排查,监督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自查和整改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切实做到不进、不存假冒伪劣食品和不合格食品,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对我镇餐饮服务环节进行全面排查。一是以大中型餐饮业、学校食堂和集体食堂为重点,进一步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餐饮量化管理达100%。二是继续打击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规范各餐饮单位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食品饮食安全。三是加强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四是进一步对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采取“疏堵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方法,依法规范一批,疏导解决一批,整治取缔一批,查处率达100%。五是加强保健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保健食品的规范要求,促使保健食品在我镇更好保障消费的使用安全和身体健康。六是加强学校(集体)食堂监督管理。学校食堂监督覆盖率达100%,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达100%,进一步开展学校食堂餐具的监督抽查工作,保障学校用水卫生符合国家生活引用水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
对我镇生猪屠宰进行全面排查。一是广泛开展执法宣传,组建联合执法队伍。通过标语、电子显示屏和发放宣传单、悬挂宣传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生猪定点屠宰的意义;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无证经营肉品行为。二是规范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经营市场,确保我镇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宾馆、酒楼、饭店、集体餐饮、学生食堂等用肉单位所用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对我镇粮食质量进行全面排查。一是将粮食安全整治工作与实施粮食食品放心工程有机结合起来,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粮食购、销、调、存、加等环节的监管和整治力度,重点抓好粮食加工环节的安全监管,把好入镇关,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粮食安全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的违法行为,维护粮食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二是将加大执法和联合执法力度。重点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粮食、生产销售不合格粮食和有毒有害粮食,粮食中滥用或使用非粮食添加剂等违法案件。依法严惩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活动。
(一)集中排查清理整治阶段(3月26日至11月5日)
抓住重点,有计划地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清理。对确有违法事实的,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落实长效管理阶段(11月6日至12月6日)
及时对隐患工作进行总结,并进一步查漏补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长效监管措施。
(一)强化领导。我镇认真配合市食安办,把开展此次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活动作为着力改善食品安全环境、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的良好契机和有力抓手,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落实职责。及时排查隐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将隐患排查与创建食品安全示范有机结合起来,明确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深入研究,查找原因,积极寻求对策,务求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确保全镇范围内无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三)加强宣传。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隐患排查行动,发动群众踊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
食品安全检查计划范文第14篇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四条长效机制加强对食品监管食品质量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在食品质量监管工作方面,州质监局根据我州食品生产企业点多面广、生产规模小、整体水准低的现状,建立四条长效机制加强对食品的监管,从源头上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一是帮扶、指导企业规范发展,逐步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我局以国家要求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为契机,在严格按照QS制度即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我州食品生产申报企业进行审查申报的同时,加大对所有食品企业进行指导,帮扶企业建立了各种档案,完善了质量管理体系,使企业逐步规范和发展。通过QS发证工作,促进企业向高质量、高效益的方向发展,优化了产业结构,提升了加工水平和产品档次。如永顺县松柏乡大米加工行业,全乡有8家米厂,通过我局发证监管,产品畅销省内外大中城市,真正使农民增加了收入。截止今年5月,共受理企业申请20家;材料审查17家;现场审查、发证检验17家;为食品生产企业订购了11套食品检验设备,帮助15家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了化验室,培养检验人员22名。同时确立州内30家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重点整改扶持对象,对这些企业我们采取了有效措施,加大了现场指导力度。二是对食品企业划分等级,实施分类监管。依据国务院职能划分,20__年1月1日起,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能由卫生系统划归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自20__年起,质监部门对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28大类、555种食品实施分类监管。同时我们依据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等情况,综合判定企业是否具有较强、一般、较弱或不具备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把所有企业分为A、B、C、D四个等级。依据等级的不同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和确定不同的监督检验频次,实行“二、四、六、八”抽查方式。采取巡查、回访、强制检验、年审,建立辖区责任制,食品安全定期报告制等措施。三是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抽样检验力度,准确了解质量状况。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手段必不可少,要加强定期监检和不定期抽样检验力度,了解质量状况。据统计仅20__年,我局共完成州级食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247批次,抽样检验63批次,停产113批次,计划完成率为71.6。其中合格45批次,不合格18批次,合格率为71.4,监督整改生产企业13家,立案查处生产企业4家,整改面达94.4。县(市)级食品质量监督定期监检计划105批次,抽样检验39批次,停产28批次,计划完成率为63.8;其中合格31批次,不合格8批次,合格率为79.4;监督整改生产企业6家,立案查处企业2家,整改面达100。四是建立标准化体系,树立湘西名牌食品产品。市场经济,品牌就是效益。为帮助搞活湘西地区经济,扩宽思路,我局积极帮助食品企业进行标准化体系建设,全力打造我们湘西自己的名牌。目前湘西在食品方面已有“老爹、土家人酒、妇炎康片”三个名牌;“吉首的无公害蔬菜、花垣县的烤烟、永顺县的辣椒”被列入了省级优质高效农业标准化示范点;而泸溪的碰柑更是被列入了国家优质高效农业标准化示范点。
食品安全检查计划范文第15篇
美国建立了覆盖所有食品的法规体系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是美国关于食品和药品的基本法。经过无数次修改后,该法已成为世界同类法中最全面的一部法律。另外,还有《联邦肉检验法》(FMIA)、《禽肉制品检验法》(PPIA)、《蛋制品检验法》(EPIA)、《食品质量保护法》(FQPA)等非常具体的法律。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
联邦法规规定,所有进口产品必须符合与美国国内产品相同的标准。
关于掺假的定义在美国法规中有详细定义,与我国所说的掺假有所不同。联邦法中关于掺假的定义为:有毒、不卫生、含有有害物质的食品均称为掺假食品,如加入不安全的食品添加剂、着色剂或农兽药的食品,或农兽药残留超标的食品,或在不卫生条件下生产的食品,或由病畜、死畜加工成的产品,或辐照超标的食品,或食品有效成分缺少、被替代的食品,或为增加重量体积而添加其他物质的食品等均被认为是掺假食品。
与此同时,美国又先后推出了《食品生产监管项目标准》、《食品保护计划》、《进口安全行动计划》等多个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并希望通过在中国试点,不断完善,最终形成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控的新法规。
《食品生产监管项目标准》是指导各州食品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统一、有效的食品监管体系的指南性文件。指导各州从监管基础、培训项目、检查活动的审核、食源性疾病爆发和食品防卫准备和应对措施、遵从和执行项目、业界和社区关系、项目资源、项目评定、实验室支持10个方面建立监管体系,以减少食品企业中食源性疾病的危险,保证美国食品供应的安全卫生。
《食品保护计划》是食品安全计划和食品防护计划的结合,通过引入先期介入的理念,应用科学和现代信息技术提前确定潜在的危害。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围绕预防、干预和反应3个要素,通过在危害发生前最大限度地进行预防、在食品生产体系的关键点强化干预力度、提高在发现问题时的快速反应能力等措施,保护美国食品供应免遭蓄意和无意污染,为美国食品供应安全构建保护框架。
《进口安全行动计划》由12个联邦机构联合组成的安全工作小组提出,分预防、干预和反应3部分。该计划包括提高美国进口产品安全性的14条短期及长期建议,以及50项行动步骤,包括通过认证确保外国生产厂家遵守美国的安全标准、建立交互式的进口安全信息网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召回效率等内容,为更好保护美国消费者利益和提高不断增加的进口产品的安全性提供了路线图。该计划的提出,改变了美国的进口商品管理战略,把重点从质量检验转移到安全预防。
美国建立了综合高效的监管体系
美国宪法中规定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由政府的执法、立法和司法3个部门负责。为了保证供给食品的安全,国会颁布立法部门制定法规,委托执法部门强行执法或修订法规来贯彻实施法规,司法部门对强制执法行动、监管工作或一些政策法规产生的争端给出公正的裁决。
在美国,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有卫生与人类服务部(DHHS)、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食品安全与监测服务部(FSIS)、动植物健康监测服务部(APHIS)、环境保护机构(EPA),以及地方和州政府食品安全机构等,另外海关部门定期检查、留样监测进口食品。
美国农业部(USDA)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负责确保肉、禽和蛋制品安全、卫生和正确标识;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负责防止植物和动物的有害生物和疾病;卫生部(DHHS)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负责保护消费者免受掺杂、不安全和虚假标贴的食品危害,管辖食品范围是除FSIS管辖范围之外的所有食品;EPA负责包括保护消费者免受农药带来的危害,改善有害生物管理的安全方式。
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构成了一套综合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对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监管。
对进口问题食品实行“自动扣留”制度
除大部分肉和家禽外,《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及相关法律中规定的其他食品均需在进口时接受FDA的检查。由于FDA人员少,不可能对所有进口食品进行逐批检验,而是通过直接放行、抽查、“自动扣留”3种措施。绝大部分食品采取直接放行的方式,不过产品进入市场后,FDA还会对其进行抽查和监管,以保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都是安全的食品;3%~5%的食品采取口岸抽查的方式;对于存在潜在问题的食品,进行逐批检验,即“自动扣留”的方式。
凡被施以“自动扣留”措施的产品运抵美国后,必须经美国当地实验室检验合格并经FDA驻当地的分支机构审核认可后,海关才准予放行,所需费用完全由进口商承担。被FDA宣布采取“自动扣留”的国家,其生产企业需要连续5批输美产品,经美国当地实验室检验合格,并经FDA审核同意放行后,方可将该厂商列入解除“自动扣留”名单中。如果经过对该国(地区)的整体评估,质量问题出现率低于有关规定时,由该国(地区)的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FDA对改进情况进行评估认可后,可对该国解除自动扣留。
HACCP体系在植物蛋白加工企业广为应用
根据美国联邦法规有关规定,对小麦蛋白的定义为:小麦蛋白又称谷元粉,是小麦的蛋白成分,由醇溶蛋白和谷蛋白组成。谷元粉是通过对小麦粉水洗和搅拌,根据黏性的不同,将小麦蛋白与淀粉及其他面粉物质分开,活性谷元粉是干燥后具有弹性特质的谷元粉。
根据美国联邦法规有关规定,玉米蛋白又叫玉米蛋白粕,是玉米胚芽中的蛋白成分,由玉米蛋白和谷蛋白组成,是湿法磨玉米淀粉的副产物,蛋白部分作为水溶性蛋白被洗出来,玉米蛋白也是干法磨玉米制玉米糖浆的副产品。
FDA与国家科学院合作制定了这两种成分的说明书,即两种成分必须是纯的、适合于特定用途的物质。
由于美国FDA将植物蛋白作为一般认定安全的食品(GRAS),加工过程除需遵守GMP法规外,无其他特殊要求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是目前被世界食品业所公认的,用来控制食品安全危害的一种经济、有效、科学的预防控制技术,是一种重要的管理体系。
美国作为HACCP的发源国,HACCP在食品生产中的应用最为广泛。FDA先后颁布了强制性的水产品、果蔬汁、乳制品等3种产品的HACCP法规,其他产品也建议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