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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行政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门诊行政管理工作计划

门诊行政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农村 预防接种门诊 规范化 评价

为推动免疫规划工作的深入发展,提高免疫规划工作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我县1999年实行了以乡镇为单位计划免疫定时定点接种,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卫生厅和省 疾控中心的指导下,我县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全省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和有关工作要求,解放思想,加大工作力度,加快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步伐,到2009年底,全县所有接种门诊均达到县级合格门诊要求,提前实现了省卫生厅要求的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目标。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活动为计划免疫工作注入了新的内容和活力,对计划免疫工作的深入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现报告如下。

1 基本情况

金乡县位于鲁西南腹地,辖13个乡镇,659个行政村,总人口62万,自然人口增长率为5.90‰,全县有卫生防疫机构18处,乡镇预防接种门诊16处,计划免疫专业人员127人,县疾控中心89人,专业技术人员82人(92.13%),其中高级职称10人、中级34人、初级38人。

2 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当作新时期卫生防疫工作的重点来抓

免疫规划工作是控制和消除针对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我县免疫规划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很大成绩,顺利实现了计划免疫“三个85%”的免疫目标。连续12年未发现由脊灰野病毒引起的临床病例,通过了卫生部无脊灰证实,白喉连续26年无发病,达到了消除白喉的目标,免疫规划其他针对传染病也得到了有效控制,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三级预防保健网络受到巨大冲击,基层卫生防疫工作投入不足、人员不稳定、素质不高的矛盾日益突出,加上人口出生率降低,疫苗种类、接种剂次不断增多,原有的以村为单位分散接种的服务模式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预防接种服务的需求。因此,改革现有的接种服务模式势在必行。我县经过不断总结探索和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深刻认识到,建设以乡镇为单位计划免疫规范化接种门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基层预防接种管理体制、服务模式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实现计划免疫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儿童健康的重要措施。为了提高开展规范化接种门诊建设工作的认识,统一思想,首先我们积极做好各级领导的工作,强调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迫切性,积极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切实把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当作新时期卫生防疫工作的重点来抓;二是算好经济帐,由于我县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各项经费非常紧张,建设规范化接种门诊,需房屋整修,购置微机、打印机、空调和其他一些设备,需要一笔不少的开支,使不少领导和基层单位感到为难,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一方面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投入,县卫生局、疾控中心乡镇卫生院多方筹资,同时实行集中采购,节约经费开支,另一方面,就是算好一笔经济帐,如一个4万人口的普通乡镇,按照计划免疫程序规范接种,每年有偿服务收入,除能保证接种门诊工作人员的工资外,还有一定的发展经费,同时还能带动卫生院其他业务工作的开展,因此,建设规范化接种门诊,不单纯是经费投入,它还能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是学习和推广典型经验,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向先进地,市县区学习,请经济条件较差但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成绩较显著的单位介绍经验,通过参观学习和典型经验介绍,使我们开阔了眼界,提高了对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找到了工作的不足,极大地调动了各级领导的工作积极性,迅速在全市掀起了争创省级示范门诊和市级规范接种门诊的热潮,促进了全市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开展。

3 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制,推动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了加强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我市及时转发了省卫生厅《山东省预防接种门诊标准》,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门诊建设的通知》,成立了县预防接种门诊建设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建设规划、目标和措施,到2009年底,全县预防接种门诊达到合格标准,县卫生局与各乡镇签订了重点工作目标合同,要求把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当作今后一个时期全县卫生防疫工作的重点,按照省、市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建设规划、目标和措施,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把工作目标分解到具体单位,明确责任人。为落实奖惩措施,我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防疫机构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单位和个人评优树先的重要条件,把预防接种门诊建设纳入县对各乡镇疾病控制工作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由于各级领导重视,目标明确,措施得力,有力地促进了全县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工作的发展。

4 加大措施,增加投入,切实加强预防接种门诊的“硬件”建设

预防接种门诊的“硬件”是规范化建设的基础,是保障预防接种工作质量和取信于民的先决条件。在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过程中,对照《山东省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从基础设施上保障基层预防接种服务的需求,虽然我们经济欠发达,但观念不能落后,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的标准不能降低,想方设法增加经费投入,调整和增加预防接种门诊用房,落实各项配套措施,保证了预防接种门诊建设的需要。特别是使用金卡系统后,接种率和接种质量不断提高,促进了计划免疫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了建卡、建证率,降低了发病率,同时增加了有偿服务的收入,补充了经费,使基层防保站建设得到改善,提高了职工待遇,稳定了基层防保队伍.使计划免疫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

5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预防接种门诊的“软件”水平

加强预防接种专业队伍建设,是做好免疫接种工作的重要保证。根据省卫生厅的要求,实行预防接种人员上岗证制度,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专业人员资格进行一次全面审查,选择那些责任心强、服务态度好、工作认真负责和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预防接种工作,对那些工作责任心不强和专业水平较差的人员坚决调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颁发上岗证,上岗证有效期两年,实行微机管理。凡未获得预防接种上岗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免疫接种工作。对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每年都组织业务培训,学习计划免疫专业技术,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规范、要求,不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为了提高预防接种门诊的运转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我县非常重视预防接种门诊的“软件”建设,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了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预防接种门诊在管理上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开诊时间,统一工作程序,统一表、卡填写,统一档案模式,统一检查考核。接种门诊运转实行“四固定”,即固定接种时间,固定接种房间,固定接种人员,固定接种器材。全市预防接种门诊达到了运转程序化、操作规范化、日常工作制度化、管理科学化,有效地提高了预防接种门诊的工作质量。

6 强技术指导,严格考核验收,确保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质量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加强了对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和规范化运转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经常深入到各乡镇对照标准,对预防接种门诊的运转程序、操作规范、安全注射、生物制品管理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质量。对已建成的各类预防接种门诊,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各乡镇接种门诊的各项工作进行抽查,定期通报抽查结果,并将接种门诊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疾病控制工作的综合考核中,当作评优树先的重要条件。同时,免疫规划是一是项社会系统工程,卫生行政主管门应加强领导,社会各部门应齐抓共管,把建立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人、财、物方面大支持,真正做到免疫预防接种门诊网络化,规范化、科学化。

参 考 文 献

门诊行政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评价

为推动免疫规划工作的深入发展,提高免疫规划工作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我县1999年实行了以乡镇为单位计划免疫定时定点接种,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卫生厅和省疾控中心的指导下,我县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全省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和有关工作要求,解放思想,加大工作力度,加快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步伐,到2009年底,全县所有接种门诊均达到县级合格门诊要求,提前实现了省卫生厅要求的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目标。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活动为计划免疫工作注入了新的内容和活力,对计划免疫工作的深入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金乡县位于鲁西南腹地,辖13个乡镇,659个行政村,总人口62万,自然人口增长率为5.90‰,全县有卫生防疫机构18处,乡镇预防接种门诊16处,计划免疫专业人员127人,县疾控中心89人,专业技术人员82人(92.13%),其中高级职称10人、中级34人、初级38人。

二、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当作新时期卫生防疫工作的重点来抓

免疫规划工作是控制和消除针对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我县免疫规划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很大成绩,顺利实现了计划免疫“三个85%”的免疫目标。连续12年未发现由脊灰野病毒引起的临床病例,通过了卫生部无脊灰证实,白喉连续26年无发病,达到了消除白喉的目标,免疫规划其他针对传染病也得到了有效控制,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三级预防保健网络受到巨大冲击,基层卫生防疫工作投入不足、人员不稳定、素质不高的矛盾日益突出,加上人口出生率降低,疫苗种类、接种剂次不断增多,原有的以村为单位分散接种的服务模式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预防接种服务的需求。因此,改革现有的接种服务模式势在必行。我县经过不断总结探索和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深刻认识到,建设以乡镇为单位计划免疫规范化接种门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基层预防接种管理体制、服务模式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实现计划免疫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儿童健康的重要措施。为了提高开展规范化接种门诊建设工作的认识,统一思想,首先我们积极做好各级领导的工作,强调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迫切性,积极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切实把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当作新时期卫生防疫工作的重点来抓;二是算好经济帐,由于我县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各项经费非常紧张,建设规范化接种门诊,需房屋整修,购置微机、打印机、空调和其他一些设备,需要一笔不少的开支,使不少领导和基层单位感到为难,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一方面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投入,县卫生局、疾控中心乡镇卫生院多方筹资,同时实行集中采购,节约经费开支,另一方面,就是算好一笔经济帐,如一个4万人口的普通乡镇,按照计划免疫程序规范接种,每年有偿服务收入,除能保证接种门诊工作人员的工资外,还有一定的发展经费,同时还能带动卫生院其他业务工作的开展,因此,建设规范化接种门诊,不单纯是经费投入,它还能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是学习和推广典型经验,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向先进地,市县区学习,请经济条件较差但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成绩较显著的单位介绍经验,通过参观学习和典型经验介绍,使我们开阔了眼界,提高了对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找到了工作的不足,极大地调动了各级领导的工作积极性,迅速在全市掀起了争创省级示范门诊和市级规范接种门诊的热潮,促进了全市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开展。

三、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制,推动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了加强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我市及时转发了省卫生厅《山东省预防接种门诊标准》,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门诊建设的通知》,成立了县预防接种门诊建设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建设规划、目标和措施,到2009年底,全县预防接种门诊达到合格标准,县卫生局与各乡镇签订了重点工作目标合同,要求把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当作今后一个时期全县卫生防疫工作的重点,按照省、市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建设规划、目标和措施,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把工作目标分解到具体单位,明确责任人。为落实奖惩措施,我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防疫机构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单位和个人评优树先的重要条件,把预防接种门诊建设纳入县对各乡镇疾病控制工作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由于各级领导重视,目标明确,措施得力,有力地促进了全县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工作的发展。

四、加大措施,增加投入,切实加强预防接种门诊的“硬件”建设

预防接种门诊的“硬件”是规范化建设的基础,是保障预防接种工作质量和取信于民的先决条件。在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过程中,对照《山东省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从基础设施上保障基层预防接种服务的需求,虽然我们经济欠发达,但观念不能落后,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的标准不能降低,想方设法增加经费投入,调整和增加预防接种门诊用房,落实各项配套措施,保证了预防接种门诊建设的需要。特别是使用金卡系统后,接种率和接种质量不断提高,促进了计划免疫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了建卡、建证率,降低了发病率,同时增加了有偿服务的收入,补充了经费,使基层防保站建设得到改善,提高了职工待遇,稳定了基层防保队伍.使计划免疫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

五、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预防接种门诊的“软件”水平

加强预防接种专业队伍建设,是做好免疫接种工作的重要保证。根据省卫生厅的要求,实行预防接种人员上岗证制度,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专业人员资格进行一次全面审查,选择那些责任心强、服务态度好、工作认真负责和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预防接种工作,对那些工作责任心不强和专业水平较差的人员坚决调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颁发上岗证,上岗证有效期两年,实行微机管理。凡未获得预防接种上岗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免疫接种工作。对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每年都组织业务培训,学习计划免疫专业技术,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规范、要求,不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为了提高预防接种门诊的运转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我县非常重视预防接种门诊的“软件”建设,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了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预防接种门诊在管理上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开诊时间,统一工作程序,统一表、卡填写,统一档案模式,统一检查考核。接种门诊运转实行“四固定”,即固定接种时间,固定接种房间,固定接种人员,固定接种器材。全市预防接种门诊达到了运转程序化、操作规范化、日常工作制度化、管理科学化,有效地提高了预防接种门诊的工作质量。

六、强技术指导,严格考核验收,确保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质量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加强了对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和规范化运转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经常深入到各乡镇对照标准,对预防接种门诊的运转程序、操作规范、安全注射、生物制品管理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质量。对已建成的各类预防接种门诊,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各乡镇接种门诊的各项工作进行抽查,定期通报抽查结果,并将接种门诊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疾病控制工作的综合考核中,当作评优树先的重要条件。同时,免疫规划是一是项社会系统工程,卫生行政主管门应加强领导,社会各部门应齐抓共管,把建立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人、财、物方面大支持,真正做到免疫预防接种门诊网络化,规范化、科学化。

参考文献:

门诊行政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保障受术者、施术机构和技术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2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发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户籍公民因计划生育手术原因而申请的并发症鉴定和管理。符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条界定流入的外来人员,因在本辖区内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机构中实行了计划生育手术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并发症,是指依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在为公民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中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操作无过失,而受术者在术中、术后出现非人为因素而不可抗拒的人身损害。

第四条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管理规范。

第五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工作,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建立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医技人员专家库,每次在进行鉴定时采取从专家库随机抽取3-5名专家参与鉴定工作;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县人口计生部门或县人口计生部门委托的乡镇人口计生办负责。

第二章预防与报告

第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诊疗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它有关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注重对其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服务规范、医疗技术常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设置技术服务质量监控体系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受理受术人的投诉;制定预防、处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具体措施和抢救、转诊应急预案。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过程中,发现可能发生或已发生受术者身体损害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力避免或减轻对受术者身体健康的损害。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必须让受术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指导其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严格按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要求做好术前检查、适应症甄别、手术实施和术后随访。

第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要严格按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技术服务文书和有关资料。因抢救未能及时书写记录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技术服务文书资料和与此相关联的有关资料是并发症鉴定的重要依据,必须保证其客观、真实、完整。

第十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技术服务文书资料和有关实物。受术人有权要求复印技术服务文书和有关资料,复印资料时应双方在场,对所复印的资料必须加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印章。

第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按照统计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发症信息和统计表。因计划生育手术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导致为二级以上并发症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事发的同时按隶属关系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至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章受理与鉴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受理对象为,在避孕节育手术及措施应用过程中,非技术服务过失原因而发生的人身损害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

(一)非计划生育的原因手术而造成人身损害的;

(二)未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机构或人员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获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或人员超批准服务项目施术造成人身损害的;

(三)已有明显证据证明是由医疗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

(四)经调查核实因受术人或家属在术前隐瞒病史、病情导致适应症选择不当而造成人身损害的;

(五)不能提供曾经接受过计划生育手术有效证明材料的。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申请时限一般为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二年以内,无特殊情况超过二年的不再受理;但对某些计划生育手术远期特殊并发症患者,在提出鉴定申请时能提交近三年与计划生育手术相关住院治疗且加盖治疗单位行政印章的病历资料原件或复印件的除外。

第十四条鉴定申请人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暂停并发症鉴定申请的受理。经鉴定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对其并发症鉴定申请不再受理;鉴定申请人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向人民法院提讼且已被受理的,对其并发症鉴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予终止。对人民法院委托的并发症鉴定,应认真配合。

第十五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市、省三级鉴定。受术人对县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市级鉴定,对市级鉴定结论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省级终鉴。

第十六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库(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库),由热心计划生育事业、有责任心、临床经验丰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7人)。每次鉴定前在回避利害关系的前提下,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专家库相关专业组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并发症鉴定组,其中副高以上职称的不得少于1人。并由鉴定组成员从中推选1名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成员任组长。专家组的鉴定结论是处理并发症的依据,其它机构以及专家库成员在非鉴定期间出具的医学证明,不能作为并发症诊断和处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鉴定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对提出申请鉴定的对象进行并发症鉴定,作出鉴定结论,提出医学处理和随访复诊意见;

(二)对难以作出鉴定结论的,可提出向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的建议;

(三)承担对本级并发症技术鉴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咨询;

(四)严格执行鉴定程序,遵守鉴定纪律,执行鉴定标准,确保鉴定结论的真实、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每次鉴定会的召开由鉴定组组长主持。在鉴定过程中,应认真听取受术人及有关方面的情况介绍,全面查看手术记录及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再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是否确有与手术相关的人身损害以及损害程度等分析要点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判断,再作出是否属并发症、属何种并发症以及并发症等级的鉴定结论,并提出医学处理和随访复诊意见。

并发症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组成员三分之二的人员同意方可成立。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组成员集体签名,并加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用章”,鉴定组对鉴定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并发症鉴定诊断标准按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过程中,一律免收专家鉴定费,确需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费用由鉴定申请人先行自费。经鉴定凡是符合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的,对鉴定申请人在鉴定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医学辅助检查产生的费用,凭鉴定申请人签字的医学辅助检查有效收费单据由县计生服务中心据实将其所发生的检查费用退还鉴定申请人,年终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审后在年度结算时从县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疗专项资金中弥补;经鉴定凡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的,在鉴定过程中产生的特殊医学检查费用由鉴定申请人自理。鉴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同时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与计划生育手术相关的住院治疗病历、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医学检查报告等资料。

(二)审核受理。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予受理,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于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县级鉴定。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分期分批分别在4、8、12月的上旬根据各乡镇报送的《申请表》组织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和鉴定申请人。

(四)市级鉴定。鉴定申请人对收到的县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起30日内,向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市级鉴定的申请。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和县级鉴定书上报到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待鉴,县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市级鉴定结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市级鉴定的结论书面通知乡镇人口计生办和鉴定申请人。

(五)省级鉴定。如果鉴定申请人对收到的市级鉴定结论仍然不服的,在接到市级鉴定结论通知书起30日内可再向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省级鉴定的申请,并由乡镇人口计生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由县、市逐级将材料和各级鉴定的结论上报到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终鉴。

第四章并发症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并发症鉴定结论和相关规定,对符合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2号)规定和《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对象适时纳入特别扶助,并发症鉴定及处理的有关资料应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经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实行定点免费诊治。定点单位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治疗、随访和复诊应按鉴定组的意见执行。鉴定申请人应按鉴定组的意见接受随访和复诊,否则产生的诊治费用自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治疗一年后不再复发的即为治愈。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所需的经费,属农业户籍人员的除按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治疗规定的比例报销外,其余部分由治疗受益人提供《入院通知》、《出院小结》、《住院费收据》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原件交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由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书面专题报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从县级并发症诊疗专项资金中解决。属城镇居民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的已婚育龄夫妇,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无工作单位,参加了城镇医保的除按城镇医保住院治疗规定比例报销外,其余部分参照农村户籍人员执行。

有工作单位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经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诊断证明确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经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其鉴定结论要向施术机构通报,施术机构技术服务质量监控组织必须对鉴定结论组织专题讨论,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经鉴定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口计生办与申请人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在共同做好安抚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并落实维稳包保责任制。对工作不得力、措施不到位、包保责任不落实而引发越级上访和缠访的,将视其情况在年终给予“一票否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成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故意扰乱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的工作秩序,寻衅滋事,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批评教育;构成违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由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成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服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服务相关工作,保障鉴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领导小组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技股设立办公室,由办公室具体承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和术后接待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原已鉴定在册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和《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标准,以现存档案为依据,组织相关专家按国家新的分级标准重新分等定级,不再重新鉴定。

门诊行政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免疫规划管理机制,充分动员和整合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围绕为适龄儿童提供安全、有效、免费、均等化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的总体目标,有效预防和控制免疫规划针对传染病,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

实施免疫规划能力建设、健康宣传、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流动人口管理、接种服务网络建设等5个免疫规划专项工程,争取在机构人员经费、宣传、信息化管理、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预防接种门诊建设等方面实现新突破。至年底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率以乡镇(街道办)为单位达到90%以上;建立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实现预防接种单位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客户端实施率达到100%,为95%以上的新生儿建立电子档案;100%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的要求;麻疹发病率控制在1/100万以下。

三、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对免疫规划工作的领导,对原南宁市免疫规划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成员名单如下:

四、工作步骤

城市免疫规划管理攻坚工程分5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年6-7月中旬,起草、印发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启动城市免疫规划管理攻坚工程项目;

第二阶段:年8月-年8月,具体实施城市免疫规划管理攻坚工程项目;

第三阶段:年9-10月进行中期评估;

第四阶段:年11月-年10月深入实施攻坚工程;

第五阶段:年11-12月,进行终期评估考核验收。

五、工作任务和责任

(一)加强免疫规划能力建设

1.加强免疫规划机构建设

(1)工作内容

在城区疾控中心建立免疫规划科,按照1/10万的标准配备专业人员,基数不少于4人;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1/万标准配置免疫规划工作人员,基数不少于2人。

(2)部门职责

牵头部门:市编委办。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城区免疫规划机构和人员编制。配合部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全区免疫规划工作质量综合评估方案的通知》(桂卫疾控〔〕79号)人员配置要求,提出我市免疫规划工作人员配置方案报市编委办,市编委办负责审核报批,各有关配合部门共同协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机构人员编制。

(3)工作要求

各城区疾控中心要建立免疫规划科,业务人员按标准配置;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标准配置。从事免疫规划业务工作的自治区级地段医院的免疫规划工作人员建议由自治区卫生厅协调落实。相关人员要于年12月底前到位。从事免疫规划预防接种工作人员要获得相关执业资格。

2.建立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

(1)工作内容。

建立免疫规划工作信息管理平台

(2)部门职责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负责免疫规划信息化建设总体协调。配合部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办。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南宁市免疫规划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提出经费预算商财政局,市政府采购办配合做好相关硬件、软件设备购置的招投标工作。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好配套资金。

(3)工作要求

免疫规划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相关硬件、软件在于年6月完成采购,年9月底前完成调试,年12月底前正式投入使用。

3.免疫规划冷链系统建设

(1)工作内容

落实冷链经费;加强免疫规划冷链系统建设,保障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冷链运转。

(2)部门职责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各城区政府、市卫生局、市政府采购办。

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落实计划免疫冷链经费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19号)精神,相关经费按辖区人口每年人均0.1-0.15元,纳入年度各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拨付到位。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免疫规划冷链设备情况调研,落实免疫规划业务单位购置冷链设备所需资金;由市政府采购办负责冷链设备的招投标工作;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购置冷链设备的资金。

(3)工作要求

冷链经费按按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年12月底前完成冷链设备调研工作,年3月底完成冷链设备的招投标工作,所有设备必须在年6月底投入使用。

4.免疫规划培训

(1)工作内容

加强对免疫规划工作人员的培训

(2)部门职责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免疫规划人员业务培训。配合部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卫生局组织制定我市免疫规划工作人员培训计划,组织相关专家逐级对免疫规划工作人员进行免疫规划业务技术培训。

(3)工作要求

按照逐级分期培训原则,结合岗前培训和继续再教育等方式对疾控机构、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所从事免疫规划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实行全员培训,每年至少进行2次免疫规划相关知识培训。

(二)免疫规划宣传

1.工作内容

大力开展免疫规划大众宣传

2.部门职责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制定我市免疫规划宣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协作,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具体落实。配合部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广电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

3.工作要求

(1)报纸、电台、电视台每2个月刊播1次免疫规划公益广告或新闻报道。

(2)印制免疫规划相关宣传材料、宣传挂图。

(3)辖区内100%的村卫生所设立固定免疫规划宣传栏,并有1条以上固定免疫规划宣传标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有5条以上固定免疫规划宣传标语,标语要在年6月底前制作完毕。

(4)在小学、托幼机构设立专人负责单位内的卫生保健工作,设立卫生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新内容。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5)报纸、电视台、电台刊播所涉及的免疫规划宣传材料由市卫生局负责提供。

(三)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

1.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

(1)工作内容

预防接种门诊“四室”建设

(2)部门职责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负责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四室”建设组织实施。配合部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我市免疫规划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方案,组织编制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各室上墙资料(制度、图表、公示等)、规范门诊及示范门诊牌匾统一标识等。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做好业务用房设置、布局,设备配备、工作流程,保障预防接种工作安全。

(3)工作要求

各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要求落实预防接种门诊“四室”建设用房,配备足够人员。要求接种门诊设置、布局合理,工作流程清楚,建立有接种门诊各项管理制度、告知制度,并上墙公示。上述工作要求在年10月底完成,市卫生局在12月份组织评审验收。

2.规范免疫规划工作资料管理

(1)工作内容

规范免疫规划工作资料管理。

(2)部门职责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配合部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免疫规划工作资料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督促辖区相关部门做好免疫规划工作资料收集整理相关工作。

(3)工作要求

各城区疾控中心、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要求做好免疫规划工作资料收集整理。要求免疫规划办公室至少有2个以上资料柜用于存放相关资料。相关资料柜、文件柜要在年12月底购置完毕。

需收集资料内容及保存期限参照自治区卫生厅要求,由基础资料、冷链设备和生物制品、新生儿及接种情况登记簿3个部分组成,各自成册。基础资料包括预防接种程序、辖区内免疫规划相关本底资料、文件和例会登记、查验预防接种证以及预防接种统计表;冷链设备和生物制品包括冷链温度记录、生物制品及注射器领发记录;新生儿及接种情况登记簿包括新生儿出生登记表和儿童预防接种登记簿等。

(四)加强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

1.工作内容。

通过多部门协作,加强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确保居住在3个月以上的流动儿童能够及时建卡、建证、按照免疫程序接受预防接种;建立流动儿童主动搜索、定期查漏补种和追踪流动儿童接种状况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流动儿童全程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

2.部门职责。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负责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组织实施;配合部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工商局、教育局、人口计生委、房产局、建委、人力和社会保障、市流动人口办,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3.工作要求

市卫生局要将流动儿童纳入本地免疫规划常规管理,负责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做好牵头联络工作,根据市政府要求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免疫规划协调会议;疾控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区域内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不断完善和改进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定期到当地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收集流动人口儿童资料,督促未接种人员及时进行免疫接种。

公安机关在为流动人口办理落户、登记、流动人口居住证等手续时,应督促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及时到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补办预防接种证。向疾控机构和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提供所需的流动人口儿童有关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应督促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及时到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补办预防接种证。同时,应和市场开办者一起协助辖区疾控机构和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动员入场经营者的适龄流动人口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将查验接种证制度纳入学校传染病防治重要内容。在办理流动人口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学校、托幼机构应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或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及时向辖区疾控机构或儿童居住地的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报告,并督促其监护人及时携带儿童到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补办预防接种证和补种疫苗。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时,应查验其家庭内儿童的预防接种证,督促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及时携带儿童到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补办预防接种证和补种疫苗。

房产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租用房屋申请登记备案时,应督促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及时携带儿童到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补办预防接种证。各类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积极配合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做好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管理部门应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加强对单位内流动人口的管理,督促单位内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及时携带儿童到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补办预防接种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时,应进行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流动人口办要及时向辖区疾控机构和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通报对流动人口儿童的迁入、迁出情况,并做好记录,随时掌握其变动情况。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督促辖区内的街道办(乡镇政府)通过社区、居委会(村)及时收集并向当地疾控机构和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提供所需的流动人口儿童有关资料、信息。切实发挥公共卫生协管员和社区(村)公共卫生联络员作用,加强对流动儿童管理,督促其监护人前往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办证或补种疫苗,使流动儿童享受常住儿童同样的免疫服务。

(五)完善预防接种服务网络

1.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预防接种服务网络建设,逐步将免疫规划工作从城市地段医院转移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部门职责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配合部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卫生局负责完善预防保健区域,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整合医疗资源,重新调整城区预防保健区域,将城市地段医院免疫规划工作转移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工作要求

在市区开展预防接种的地段医院中选择1-2个作为试点,试点工作在年8月底前正式启动,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后逐步实施。

六、保障措施

门诊行政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提高农民的基本医疗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2003〕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村合作医疗水平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坚持政府组织、因地制宜、自愿参与、分级管理、民主监督;

(三)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互助共济、保障适度;

(四)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小额医药费用补偿和适度合理的健康体检,体检费用原则上从门诊统筹基金中适当支付。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范围:参合人员应是登记为山亭区乡村户籍的居民。具体可以根据其家庭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和城市低保政策来界定其是否属乡村户籍人员。各乡镇(街道)要严格审核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身份,严禁擅自扩大范围。已经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不得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否则一律作废。

(二)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三)省、市、区等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补偿总额每人每年80元。

(四)农村五保老人、残疾人、优抚对象、老年人、特困农民等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应交纳的费用由政府按照市、区有关文件规定承担。

(五)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以后年度适度调整筹资标准。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民个人交纳部分,每年筹集一次,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参合农民个人部分征缴结束后,财政承担的部分按照区、市、省配套顺序逐级拨付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六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村合作医疗事业,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管理

第七条区政府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委”),区合管委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主管领导任副主任,卫生、财政、农业、计生、民政、发改、审计、食品药品监督、扶贫、广电、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区合管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三)负责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对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预算、决算情况进行审查;

(四)监督检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并组织考核,实施奖惩。

(五)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第八条区合管委下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合管办”),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合管办设在区卫生局,人员按区编委设置标准配备,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区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应配套政策的实施;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

(三)负责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审核、补偿,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

(四)负责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评定、监督、检查、指导;

(五)定期向区合管委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工作,准确及时地报送各种信息;

(六)检查、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新农合的筹资工作,按照标准为新农合经办机构配备办公设施,配齐工作人员,经办机构办公经费列入乡镇(街道)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乡镇(街道)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新农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时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

(二)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因病就诊,按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四)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检举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区合管办向参合农民免费颁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合作医疗证工本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及有效身份证明就诊,享受规定医疗费用补偿。

第十二条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实行全区统筹、集中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区合管委负责对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区合管办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区财政局在区合管委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联社开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合作医疗基金全部存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基金的收支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使用由省级财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合管办、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合管办对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审核后上报区合管办,区合管办复核无误后将补偿费用拨付到乡镇(街道)合管办、区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章补偿

第十四条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偿比例,保证收支平衡。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用途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三部分。其中门诊统筹基金占基金总额的35%,用于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住院统筹基金占基金总额的62%,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风险基金按年度基金总额的3%提取,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的合作医疗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风险基金留存总额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0%,风险基金动用后,下年度及时补充,保持应有的比例。原有的家庭账户基金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缴费资金。家庭账户基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用支出,也可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和健康体检等,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六条参合农民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一)门诊费用的补偿

门诊补偿费用在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每人年度累计补偿总额不超过100元。参合农民在纳入“三位一体”管理的标准化定点村卫生室、区内定点的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就诊,门诊费用按可报费用的50%比例补偿,每人年度累计补偿总额不超过100元;参合农民在没有纳入“三位一体”管理的非标准化定点村卫生室就诊,门诊费用按可报费用的20%比例补偿,每人年度累计补偿总额不超过20元;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再予以补偿;慢性病及其他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按照市卫生局规定执行。

(二)住院费用的补偿

住院费用补偿在住院统筹基金中支付。一级定点医院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二级定点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为200元,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为500元。起付线下部分不予补偿,起付线上部分,一级定点医院按照可报费用的70%补偿,二级定点医院按照可报费用的60%补偿,三级定点医院按照可报费用的50%补偿;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在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按照可报费用的30%补偿。

(三)应用中医适宜技术补偿标准提高20%,使用中药饮片、中草药补偿标准提高10%。

(四)每人每年累计补偿支付额40000元封顶。

(五)参合孕产妇计划内分娩实行定额补偿,平产补偿300元,剖腹产补偿500元。

(六)对于新农合筹资缴费期后至下一个筹资缴费期之间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用其母亲的姓名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

(七)对于参合农民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应先执行保险赔付,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

(八)对当年未享受医药费用补偿的参合农户,可以以户为单位推荐一人,自主选择时间到指定区内一、二级定点医院接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也可以以户为单位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在以后年度冲抵该户家庭成员住院自费部分的费用。

(九)对特殊困难人员、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照农村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七条参合农民用药补偿范围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

第十八条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及有效身份证明可直接在本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无需办理转诊手续;需到区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在所在乡镇(街道)合管办办理转诊手续;急诊就(转)诊者须在就(转)诊后5日内持医院证明补办有关手续;不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参合农民补偿须提供的材料

门诊就诊提供材料: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明。

住院补偿提供材料: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结算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汇总清单、住院收费发票、身份证明及合管办转诊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偿;

(一)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或补办转诊转院手续的;

(三)非诊断所必需的检查费用,以及与所患疾病无关的其他医药费用;

(四)煎药费、住院伙食费、取暖费、出诊费、救护车费、包房费等费用;

(五)健康体检、安装假肢、义眼、镶牙以及各种美容、非功能性整形、矫治等费用;

(六)因酗酒、打架斗殴、自我伤害、受雇佣致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药费用;

(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级政府解决;

(八)区合管办认定其它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一条成立由审计、纪检、财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每年定期对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

第二十二条区、乡镇(街道)合管办、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公示医药费用补偿情况,公示期不少于2个月,接受群众监督,监督电话:0632—8829881、8811280。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建立区、镇两级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把开展合作医疗工作实绩列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对在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套取、骗取、虚报、冒领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个人,追回损失资金,全区通报,取消该户当年补偿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门诊行政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务院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各部门联合行动,加大执法力度,在我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医疗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以及与境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开办“科室”、“病区”或“项目”,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医疗机构聘用无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二)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由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核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四)由公安机关负责,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由监察机关会同卫生、人口计生、科技等部门,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线索,以及医疗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门诊行政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扶沟县妇幼保健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在妇联、教育、计生等相关部门配合下,通过各级医疗保健人员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了发扬成绩,查找不足,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妇幼保健服务机构与人群

二、认真做好围产期保健工作,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三、扎实做好儿童保健工作,提高儿童系统管理率,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四、积极做好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改善妇女整体健康状况,保护劳动力资源

五、继续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杜绝计划生育手术死亡的发生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仍是妇幼保健重要内容。县妇幼保健院作为全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单位,一直注

六、做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为全省实施干预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自1996年以来,我县一直是省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出生缺陷监测点。孕产妇死亡监测在全县实施,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在崔桥乡实施,出生缺陷监测在县医院和保健院实施。多年来县医院妇产科、小儿科、保健院保健科、崔桥卫生院防保站,始终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的工作作风,踏踏实实、甘干奉献,每季度向上级输送宝贵的科研资料,为全省制定切实可行的妇幼卫生工作方略,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七、实施生殖健康 /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促进我县妇幼卫生工作紧跟时展步伐

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在我县实施以来,极大地提升了全县妇幼保健工作服务能力。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群众需求为出发点的理念已深入人心。项目信息科学管理、青少年保健门诊及计划生育规范服务培训,以及项目县互访参观学习,使我们大开了眼界,把握住了妇幼卫生发展的时代脉搏。青少年保健门诊、孕妇学校、围产期保健、计划生育服务门诊的规范建立与正常运行,使我县妇幼卫生工作跟上了时展步伐,妇幼保健工作面貌一新,优质规范服务及各项健康教育活动的开展,使我县妇女、儿童、男性及青少年受益非浅。

八、实施出生及出生缺陷监测项目,掌握个案信息,锻炼一批专业技术队伍,进一步提高妇幼卫生信息质量

九、做好项目信息管理暨年报培训工作,为做好项目及常年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扶沟县是联合国人口基金生殖健康/计划生育第六周期项目、淮河流域出生及出生缺陷监测项目、河南省妇幼卫生监测项目,进入9月份以来,国家、淮河流域、省、市相继举办了信息管理及年报培训,为了达到资源共享,综合利用相关信息,我们整合

各项目信息及年报内容,于9月27日至29日,举办了项目信息管理暨年报培训班。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医疗保健单位、私立接生医院、计划生育服务站的防保站长、妇幼专职、网络直报及季年报人员40人,接受了培训。为做好项目及常年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十、加强妇幼保健建设,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提升妇幼保健及临床医务人员服务能力

妇幼保健的工作方针是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人的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县妇幼保健院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部级督导契机,在年年增设孕妇学校、围产期保健门诊、青少年保健门诊、计划生育服务门诊、门诊手术室的基础上,新增新生儿重症室,并配备了相应的检验、辅助检查设备,扩大服务范围,完善空调、饮水机等服务设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保健需求。制作灯箱广告牌、张贴各种宣传标牌、宣传折页和宣传报架,营造亲情服务氛围,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借保健院医疗质量管理

年验收机会,加强医护质量、控制感染、急诊救护方面规范管理,病历书写体现良好医患沟通关系,突出知情选择人文关怀、优质服务理念,大大提升了保健院的临床综合服务能力,年创业务收入400万元,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十一、妇幼保健工作中面临的困难与建议

1、县、乡妇幼保健人员待遇过低,队伍难于稳定,影响工作质量

县、乡妇幼保健人员待遇都低于临床医务人员收入,新农合开展以来距离更加拉大,势必影响妇幼保健人员工作热情,借专业对口、执业需要调入临床,保健队伍难于稳定,培训知识无法进行,影响工作质量。应单列防保人员的工资,由卫生局统一拨付发放。

门诊行政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中图分类号] R593[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02-247-01

我县地处两省三市交界处,地理位置特殊,人口流动性大,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日益增加, 这其中也夹杂着不少儿童,成为免疫规划的流动儿童。这些儿童无固定住所、难以管理,由于他们不能及时的接种疫苗而影响免疫规划工作的正常开展,如何做好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 ,已成为当前免疫预防一项重要的、迫在眉睫的工作任务。现就我县流动儿童的免疫规划管理现状与对策探讨如下。

1 流动儿童的定义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中对流动儿童的定义,是指户籍在外县、在暂居地居住满3个月的≤7周岁儿童。迮文远编著的《免疫规划学》对免疫规划流动儿童定义,是指“户口不在居住地,或户口在本地而人在外地居住时间在3个月以上儿童[1]”。

2 我县流动儿童现状

2.1长期以来,流动儿童一直是我县免疫规划的薄弱点我县自1978年开展计划免疫以来,对控制相应传染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白喉、脊髓灰质炎等疫苗相关疾病已先后基本消灭或控制,麻疹、百日咳、流脑等传染病年发病率下降到1/10万以下。但由于受文化水平、生活条件等有关因素的影响,部分家长对此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流动儿童的家长多数忙于打工、经商、挣钱,对于孩子防病意识淡薄,从而导致了部分流动儿童漏建卡、漏接种现象发生。2010年1月份调查我县城区及部分乡镇的2003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出生的169名流动儿童,建卡108人,建卡率63.9%,建证121人,建证率71.6%,单苗接种率分别为:卡介苗89.4%、脊灰疫苗(第3剂)86.7%、乙肝疫苗94.5%、百白破(第3剂)63.3%、麻疹疫苗77.8%。调查显示我县流动儿童建卡建证率较低,除乙肝疫苗外,其他四苗接种率均未达到90.0%。

2.2儿童家长对疾病预防不够重视 因流动儿童家长的职业比较繁杂,大多无固定住所,或居住条件差,无法看到电视和收听广播的宣传,所以常规的宣传方式存在不到位的现象。

2.3超生儿童家长存在恐惧心理 有些家长在计划外怀孕后离家出走,他们不仅居住分散,且经常更换居住地点,东躲,普遍存在恐惧心理,孩子出生后不愿被外人知道,不敢带孩子到门诊登记办理接种证和注射疫苗,致使流动儿童数难以摸清,服务难到位,宣传工作难以见效。

2.4基层防保人员力量薄弱,一人身兼多项防保工作,对大批涌进的流动儿童,无过多时间调查摸底和宣传工作,影响了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质量 ,由于基层卫生组织经费严重不足,报酬问题得不到落实,很难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有些从事免疫规划工作人员缺乏社会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使一部分流动儿童未能及时建卡和免疫接种。

3 对策

根据上述原因,如何提高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率,消除免疫空白的现象,有效地保护流动儿童的身心健康,控制和消灭相关传染病的发生,笔者建议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3.1强化政府职能意识、加强计划免疫领导 政府在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专项事业发展计划及制定各项行政管理时要把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作为一个重要因素来考虑。在制定有关流动人口的地方性法规时,不仅要考虑对流动人口的管理问题而且要考虑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 要从维护儿童合法权益入手,强化服务职能,要充分认识预防接种工作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中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把搞好预防接种工作作为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大事来抓,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予更多的重视和支持。同时,要把各部门、街道的相关职责任务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中,加大检查督促的力度,表彰先进,推广经验。 每年应将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纳入年初工作计划,年终考核指标。从行政上、业务上狠抓落实,促使各辖区有关部门积极主动,想方设法采取各种措施搜索流动儿童,提高流动儿童疫苗接种率,减少免疫空白点。

3.2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查验接种证制度,加强管理 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动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凭免疫规划接种证入托、入学制度,依法加强辖区内管理。每年9月派专人到门诊辖区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核查7岁以下儿童的预防接种证,无接种证的,须补发接种证,并按免疫程序补种疫苗。

3.3 由专人负责新生儿报告、登记工作每月定期到门诊辖区的各个负责接生单位收集“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表”,到所属计划生育部门、派出所收集新生儿资料。地段主管人员收到卡后,及时巡访,调查新生儿的户籍所在地。发现户籍在其他医院辖区内的,应及时注明户口所在地地址,及时退卡给有辖权的医院。并反馈,做好登记注明,以备核查。属于辖区地段的新生儿,工作人员应及时登记,建卡立册。并按照计划免疫的程序,及时发放有关疫苗接种的通知书给家长,督促家长按时间来辖区接种门诊接种有关疫苗。

3.4 公示免疫接种门诊在外地儿童居住集中的社区公示免疫接种门诊的地点、工作时间和联系方式,使家长们能够方便地寻找到接种单位,增设接种点提供服务和适当的优惠收费等。

3.5 规范预防接种门诊工作制度,流动儿童享有同等接种权利 按照该管理办法,流动儿童与当地儿童享有同等的常规免疫预防接种权利。对无预防接种禁忌症的流动儿童,任何免疫预防门诊(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其提供纳入国家和省计划免疫范围的免疫预防服务。流动适龄儿童,无论何地地出生和是否计划外生育,应由暂居地辖区的免疫预防接种门诊(点)提供规范化的免疫预防服务。随时进行补卡、补种,在流动人口较多,儿童流动频繁的集镇、城乡结合部开设常年免疫规划接种门诊,对流动儿童做到随到随建卡、及时接种。

3.6 资料保存 新生儿入册后妥善保存报告卡,以备核查。做好迁入迁出登记工作,并每月上报。在本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7岁以下儿童均须按《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要求实施预防接种。须对流动儿童建立预防接种专册,每月定期收集居住3个月以上的7岁以下非本地儿童资料。门诊须每季度组织专人到流动人口聚集地、出租屋、市场、工地开展流动儿童调查摸底工作和预防接种工作。无接种证的应补发接种证,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相关疫苗补种。

3.7 建立健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各县、各乡镇之间建立免疫规划横向网络,对流动儿童一旦发现,及时建卡和转卡、补种,并统一免疫规划转卡单,互通信息及时联系。

3.8 广泛宣传,普及免疫知识根据流动人口的特点,有针对性进行宣传,把握住医院产科环节,向产妇发放预防接种须知单,使产妇了解孩子应接种哪些疫苗,预防哪些疾病,在何时何地接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单、标语、接种证等多种形式,多方位的反复开展免疫规划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在流动人口聚集地经常性地开展卫生健康的咨询活动不断扩大社会影响通过宣传教育逐步转变流动人口不良的卫生观念和习惯强化其卫生保健意识调动流动儿童家长对儿童卫生保健的积极性,促使其配合管理,让儿童家长主动到卫生部门登记造册、免疫接种,由现在的被动搜索变为主动上门要求免疫服务。

门诊行政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一、基本概况:

全镇有24个行政村,总面积347.1平方公里,总人口约2.4万余人。位于浦城与松溪、政和县交界处,与建阳相邻,村卫生所22所,各村均能开展一般医疗保健工作,能够为本地村民提供预防保健服务。

卫生院正式干部职工16人,中级职称1人、初级职称12人、工人职称3人。临时工7人,退休人员14人;院内医技科室齐全,下设分院、街道门诊各一个。

二、院部基本情况:

1、建立健全医院质量管理体系,充分发挥院科两级的核心作用,班子成员以身作则、勤政廉政,既分工又配合,带领干部职工共同完成各项卫生工作任务。

2、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行风建设为契机,不断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增强我院医务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理论素养,树立行业新风,创建文明行业窗口。

3、利用近年的医疗收入节余,在县局的统一安排下,投入自有资金7万余元,参加医疗设备招投标,对X光室和化验室等设备进行更新,进一步提高了临床诊断的符合率。对产科、住院部等进行了一定的修缮,积极改造院容院貌,尽可能让病人满意。

4、医德医风建设及行风评议工作加强医务人员素质培养,教育广大医务人员牢固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情、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规范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和院务公开制度,抓好本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开展创建精神文明单位活动。在重阳节前后,组织医疗骨干,为抗日老战士和镇敬老院孤寡老人进行免费健康体检,并送上必要的药品和节日礼品,受到了社会广泛的好评。

5、公共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加强对公共卫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对传染病防治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在上级卫生部门指导下,我们及时开展了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和禽流感防治的全员培训,加强辖区医务人员传染病管理的业务指导和检查,严格执行网络直报和法定报告时限,全年无重大疫情事故发生。设立肠道专科门诊和发热门诊,对腹泻和发热病人中的可疑患者进行必要的医学观察,确保本镇范围无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

6、计划免疫对儿童计划免疫门诊建设进行充实完善,在全县计划免疫门诊建设工作做出了表率,并顺利通过市卫生局的验收、审评。加大对卫生防疫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力度,在各村卫生所的密切配合下,计免各项指标继续保持在全县先进行列;积极开展二类疫苗的接种工作,有效降低本镇相关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同时,为本院经济效益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7、妇幼工作加强妇幼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切实按照《母婴保健法》和县妇幼所规范要求,做好“两个系统”的管理。加强产科质量建设,继续抓好“爱婴医院”的各项具体业务工作。

8、村卫生所管理全镇22所村卫生所,其中甲级卫生所4个,有31名乡村医生,已全部通过今年了的考核、换证;着实开展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严格药品采购、处方管理、收费制度等的统一,制定《水北街镇村卫生所管理规范》,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力求做到严格行业管理与保障村医合法权益的统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严厉打击和取缔无非法行医和异地行医活动。

9、积极协调当地政府等有关部门,大力开展卫生下乡活动。组织医疗下乡小分队,以妇幼保健和老年人群多发病为重点,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导向,经济效益为辅的原则,积极探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思路与方法,全年累计下乡送医送药共计人次,深受广大群众的好评,为今后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和合作医疗工作的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三、医疗业务建设情况:

1、门诊工作量

门诊人次人次(其中急诊人次,出诊人次)

组织卫生下乡人次数人次危重病人抢救人次

X光拍片人次化验人次

B超人次接生人次

2、住院工作量

实际床位数10张住院总人数人

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床日,治愈率%,好转率%。

诊断符合率%,无死亡病例。

3、计生手术

上环人,人流人。

四、医疗收支情况(万元)

总收入财政补助医疗收入药品收入支出结余人员支出

*年11月

*年12月

增加%

五、考勤情况

全院参加考勤统计人(下伸点未列入考勤统计),参加考勤人员能出满勤,无旷工人员。

六、存在差距、薄弱环节及今后打算

1、卫生院改革创新步伐较慢,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的差距;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平相对较低,有执业资格的医技人员严重不足,职工思想素质与当前的社会大气候不相适应,有待于进一步学习和提高,卫生院整体业务实力有待提升;科室布局不合理,临床科室大多临近街道,不利日常诊疗和无菌操作的执行。

2、鉴于当前卫生改革发展的需要和我院存在的实际问题,我们将着重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1)进一步加强在职卫技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按照卫生部有关精神要求,积极合理地安排人员参加专业理论、技术的学习和培训,在此也希望县局能以县医院和县卫校为基础,在办好相关学习班的同时,设立乡镇卫生技术人员“三基”培训、考核基地,以帮助卫生院切实提高医技人员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进一步抓好医疗质量的管理。我们将继续按照卫生部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精神要求,做好全院各科室医疗质量的日常管理、检查和监督。

2)积极开展农村居民健康体检工作,以妇幼保健和老年人群多发病为重点,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导向,经济效益为辅的原则,积极探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思路与方法。计划在免费体检基础上,对自愿参与“健康跟踪管理”的人员,收取10元/年的管理费,为其建立较全面的个人和家庭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对相关必要的辅助检查,予以20%的优惠。在此基础上,主动配合县局,积极探索和开展农村合作医疗。

门诊行政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第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渠道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二条建立新农合制度的目标是:从年开始,在我县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补偿的新农合制度。使95%以上的农民参加新农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障。

第三条建立新农合制度遵循的原则是:

(一)政府扶持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县、乡(镇)政府进行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管理引导,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依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参合费,并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二)多方筹集资金,互助合作共济。新农合基金由中央和省、市、县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和农民缴纳参合资金组成。参合农民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三)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农合统筹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严控风险。

(四)大病统筹,兼顾全面。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用于住院医药费补偿,由县上统筹支付;建立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和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由县上统筹支付;基金的5%作为风险基金,用于解决大病统筹基金超支和不可预测的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药费用。

第四条参加新农合的范围为县内所有农业户口居民,包括长期外出务工、经商且户籍在本县的农民。参合农民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加,“村可漏户,户不漏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新农合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金融机构、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参合农民。

第二章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新农合基金筹资采取县级统筹、乡为单位、户为基础的办法,管理形式为县办县管民用。

第七条新农合基金由大病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组成,基金来源由农民自筹、政府补助和社会捐助构成。

第八条参合农民每年每人缴纳参合费30元(以后按省上政策执行)。从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和个人缴纳参合费总额中提取30%用于建立门诊统筹基金,从年起用于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和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结余转存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参合农民交费原则上一次交清,交费时间不得迟于上年度12月底。交费期限截止后再交费的农民只能享受下一年度合作医疗有关待遇。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在3个月内补办本年度新农合参合手续,可享受本年度医药费补偿。

第十条农村低保户、五保户、计划生育优抚对象、残疾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参合费可由民政、计生部门从民政救济、计生奖励等专项资金中按有关规定筹集。

第十一条以中央和省、市、县四级政府财政对新农合补助资金及参合农民缴纳基金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全部用于全县参合农民大病住院、慢性病门诊和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第十二条鼓励倡导各类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新农合基金自愿捐助。捐助金由县合管办统一接收,存入新农合统筹基金专户,基金利息收入计入统筹基金。

第十三条农民缴纳的参合费由乡(镇)合管办统一收缴,及时划转县财政新农合基金收入专户储存。新农合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实行收、支两条线,钱帐分开、管用分离、封闭运行,采取银行管钱、财政管帐、合管办管事的资金封闭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按照既有利于规避基金风险,又便于基层各定点医疗机构运转的原则,大病统筹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县农行,门诊统筹基金存入县信用联社,各受理新农合基金的金融单位要确保基金安全存储,便捷服务,及时兑付。县级金融单位之间划转资金最多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公休日除外),县级与乡级之间划转资金最多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公休日除外)。

第三章新农合的补偿范围和办法

第十五条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的补偿办法。

(1)普通门诊医药费补偿只限于在本乡镇和本村的定点医疗机构。

(2)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合作医疗证》按《宕昌县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细则》具体补偿。

第十六条参合农民大病住院医药费补偿范围和办法。

(一)补偿范围:包括药费、治疗费、化验费、影像检查费、手术费、床位费等费用。

(二)补偿标准:

大病住院医药费补偿设最低起付线和最高封顶线,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的医药费用由个人负担。

(1)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50元,补偿比例85%,封顶线3000元,出院时在就诊乡镇卫生院直接补偿。

(2)参合农民在县级医院(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站)住院起付线100元,补偿比例75%,封顶线8000元,出院时在就诊医疗机构直接补偿。

(3)参合农民在县外(省、市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300元,补偿比例65%,封顶线15000元,出院后凭转院证明、就诊医疗机构出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在本乡镇卫生院审核补偿。

(4)在县级医院(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站)住院使用纯中医药治疗的医药费用,起付线70元,补偿比例90%,封顶线8000元,出院时在就诊医疗机构直接补偿。

(5)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目录》中的中成药、中药饮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以治疗为目的的中医药实用技术、全省统一调剂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和市县确定的30种常见病、多发病应用中药治疗以及我县征集审验的36种中医适宜技术为参合农民诊治疾病所产生的费用,分别在门诊、住院统筹资金中给予全额补偿。

第十七条参合农民因意外伤害(除斗殴致伤、酗酒、服毒、自残、自杀及有责任方的交通事故、工伤、医疗事故外)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用经核查属实的按60%给予政策性补偿。

第十八条参合农民住院分娩的除享受“降消”项目减免外,乡级平产(住院总费用不得超过600元)每例定额补偿200元;县级平产(住院总费用不得超过800元)剩余费用取消起付线,由新农合予以补偿;高危妊娠剖腹产“降消”(住院总费用不得超过2000元)项目补偿剩余资金,由新农合予以补偿。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基本服务项目分平产和剖宫产,基本服务内容包括:基本护理、常规检查、助产服务、基本用药。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医药费补偿办法。

(一)计划生育五项手术中需住院病人的医药费用除计生部门补助部分外,剩余费用按乡镇卫生院补偿比例直接补偿,取销起付线。

(二)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和与之有关的妇女病治疗费用需住院按同级医院补偿比例补偿,不需住院的按普通门诊予以补偿。

(三)确定为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计生服务所,必须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必须按新农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农村低保户、五保户、计划生育优抚对象(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残疾人、在乡老复员军人、70岁以上老人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凭有关证件取消起付线,直接按比例补偿。

第二十一条符合济困病床减免的住院参合农民除享受济困病床减免费用外,剩余费用取消起付线直接按同级住院比例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参合农民一年内多次住院的补偿比例不变,对高额医药费用进行二次补偿,即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后,剩余费用仍超过1万元以上的按50%补偿。同一个人全年补偿医药费累计最高限额为6万元。儿童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的医药费用补偿最高限额为8万元。

第二十三条急救车运送病员费用按40%给予政策性补偿。

第二十四条参合农民在县外务工时在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凭就诊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证明、用人单位证明、住院费用结算单、费用清单,按300元以下医药费自付,超出部分按60%补偿,每次住院补偿医药费最高限额为10000元,在本乡镇卫生院审核补偿。

第二十五条参合农民必须坚持“就近就诊,逐级转诊”原则。就诊时必须出示《合作医疗证》,医生接诊先验证、登记,后处置(急诊病人除外)。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使用《新农合专用处方(复式)》。住院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药品、检查、治疗项目)用中文如实记录。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免费为患者提供补偿医药费所需的各种文书资料。

第二十六条参合农民在县内医疗机构住院时,实行“一证通”。即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证》在县内自主选择服务好、价格低、距离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时,必须持县级医院的转院证明,并经科主任、分管副院长签字,报县合管办审批后转院治疗。急诊病人转县外就医可先住院,10日内凭急诊证明补办转诊手续。

第二十七条下列情形不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

(一)未参加新农合人员发生的医药费用;

(二)自购药品、保健品费、非疾病治疗费用、保健及康复性器具费用;

(三)斗殴致伤、酗酒、服毒、自残、自杀及有责任方的交通事故、工伤、医疗事故所致医药费用;

(四)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治疗费和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用;

(五)住院期间的特需服务、生活服务和设施等费用;

(六)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

第二十八条无有效转诊、转院手续或未经认可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公立医院)就诊发生的住院费用经核查属实的按50%给予政策性补偿。

第四章新农合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新农合的定点服务机构由县卫生行政主管机构按照规划进行设置,挂牌管理。原则上定点服务机构为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村卫生所必须达到基本建设标准,实行一体化管理,数量一般控制为一村一所。县合管办必须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新农合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由县合管办每年组织考核一次,凡不按规定执行或达不到医疗服务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十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规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县物价部门批准的医疗收费标准和县合管办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医疗收费价格,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确保让参合农民真正得实惠。

第三十二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的原则,严格诊疗规范,不准滥用药、乱检查、开大处方、人情处方和“搭车”药。大型医疗器械检查阳性率不得低于70%。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药物,特殊药品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字,但不得超过总药费的5%(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0%),对超比例使用的药费新农合不补偿,参合农民不承担,由医疗机构自付。

第三十三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年平均住院医药费用增长率不得超过8%;与未参合患者年平均住院费用相比不得超过5%。普通门诊每人当日累计处方费用乡级不得超过50元、村级不得超过30元。

第三十四条村级、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费用先由医疗机构垫支,按月在乡(镇)卫生院审核补偿并报县合管办审查。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先由医疗机构垫支,按月在县合管办审核补偿。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随意放宽补偿范围和标准,门诊统筹基金不得超支,不按规定补偿的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付。

第三十五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合农民积极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和知识咨询。

第五章新农合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全县新农合的管理由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管委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县新农合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总体方案,制定新农合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县新农合工作的宣传动员、组织实施、协调管理、监督检查;

(三)对全县新农合资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为县乡(镇)新农合机构的建立和运行提供必要条件;

(五)讨论决定方案修订、资金筹集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县新农合管委会下设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简称“县合管办”),具体承担全县新农合业务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县管委会决定、承担县管委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对乡(镇)新农合的业务指导和对乡(镇)合管办的监督管理;

(三)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县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并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合作医疗证》的制作、审核及管理工作;

(五)负责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大额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的审核补偿和门诊医药费补偿的审查工作,负责县外就医的审批工作;

(六)负责新农合的统计、财务报表上报、运行情况分析,并及时向县管委会提出基金预警报告;

(七)定期向社会公示新农合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督促各乡(镇)合管办公示补偿情况。

(八)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三十八条各乡镇分别成立乡(镇)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简称“乡(镇)合管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乡(镇)新农合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宣传动员工作;

(二)负责本乡(镇)参合农民参合费的收缴和登记工作;

(三)负责本乡(镇)新农合基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四)负责本乡(镇)合作医疗办事机构(乡镇合管办)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乡(镇)合管会下设办公室,简称“乡(镇)合管办”,为乡镇新农合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乡镇农民参合费的收缴和划转工作;

(二)负责《合作医疗证》的发放和年度审核工作;

(三)负责本乡(镇)统筹基金补偿的核查公示工作;

(四)负责本乡(镇)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政策的监督工作;

(五)负责本乡镇参合农民信息管理、数据统计和报表工作;

(六)承办乡(镇)新农合具体业务和乡(镇)合管会的日常工作;

(七)调查群众来信来访案件。

第四十条县、乡(镇)合管办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出,按当年参合人数人均1元的标准核算,不能挤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

第六章新农合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县上成立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县新农合的监督工作。乡镇成立相应的监督委员会,负责本乡镇新农合的监督工作。县、乡(镇)合管办定期向监委会和同级政府汇报新农合运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实行新农合基金定期审计制度。由审计部门每年对新农合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公开审计结果。

第四十三条实行新农合基金使用公示制度。乡(镇)合管办每月对新农合补偿情况进行一次公示,县合管办每季度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公示,确保新农合基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合理。

第四十四条实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农合药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进行公示制度。由物价部门定期检查监督,药监部门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四十五条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县、乡(镇)合管办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设立举报箱,鼓励公民、团体积极举报,向县、乡合管办投诉、举报,对举报情况属实的给予物质奖励。

第四十六条县合管办与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及乡镇合管办之间实行微机联网,对门诊、住院医药费用支付情况进行网络管理。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新农合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追缴非法所得和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严重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二)贪污、截留及挪用新农合基金,索贿受贿、的;

(三)弄虚作假补偿不属于新农合补偿项目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兑付参合农民医药费用,吃、拿、卡、要的;

(五)其它违反新农合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并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明显效果的,取消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

(一)将未参加新农合人员的医药费列为新农合基金支付的;

(二)违反新农合用药规定,超比例使用目录外药品或将住院药费转为门诊药费的。

(三)利用职权开“搭车药”、“回扣药”及串换药品的;

(四)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五)不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六)虚挂住院病人,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记空帐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七)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记录病情治疗经过、药品使用情况的,治疗和使用药品与处方、病历记载不符的。

(八)违反《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规范》和有关规定的。

(九)不执行省级药品网上招标采购有关规定的。

(十)不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零售价格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乡(镇)合管办责令其退回已发生的费用并暂停其享受合作医疗待遇6个月至1年。

(一)将本人合作医疗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

(二)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资料、处方、合作医疗证等虚报冒领的;

门诊行政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结核病;防治;规划;机构;成果调研

我县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在县委、县政府与上级主管局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按照《宜宾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要求,我县制定下发了《宜宾市南溪县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每年都制定下发了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在人员配置、配套经费上予以充分保证,在全县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下,在全县全体防痨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经过10年的艰苦努力,圆满地完成了结核病项目工作目标,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资料来源

根据宜宾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01-2010年结核病控制工作统计表,对结核病人的发现、诊断、登记、管理、治疗等统计资料进行调研,以及县、乡、行政村卫生行政与业务部门的考核记录、工作评价、年度工作总结等进行综合分析。

1.2方法

我县结核病防治工作流程与治疗及管理办法,严格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手册》与《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来执行,并对宜宾市南溪县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施成果与机构现状进行调研。

2结果

2.1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规模调查

由南溪县政府调查成立了南溪县结核病防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卫生局局长和县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有卫生、财政、发改、计委、宣传、民政、妇联、教育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疾控中心主任担任,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2 结核病防治成果调查

县防治工作从2001年―2009年共接诊可疑肺结核患者7081人,免费摄胸片5665人,免费痰涂片检查2613人。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共2048人,其中初治涂阳为975人,复治涂阳为297人,重症涂阴和涂阴为776人。其中初治涂阳975人,治愈878人,治愈率为90.06%,另外完成疗程61人,仍在接受治疗17人,治疗失败4人,死亡3人,丢失12人;复治涂阳病人297人,治愈253人,治愈率为85.19%,完成疗程44人;重症涂阴和涂阴776人,全部完成疗程,具体见表1。

3 讨论

南溪县隶属宜宾市,位于四川盆地南缘,全县辖15个乡镇(16个乡镇卫生院)、10个社区,214个行政村,总人口41.98万人。我县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后,专门成立南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配备了负责人和业务技术人员,主要负责可疑肺结核病人的诊治、技术培训、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健教宣传等工作。指定县人民医院为结核病防治综合定点医院,配备了专业医护人员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结核病人的门诊和住院检查治疗及疫情报告等工作。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均配备了专兼职防痨医生,负责结核病人的发现、转诊、治疗管理和疫情上报等工作。经近十年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共接诊可疑肺结核患者7081人,免费摄胸片5665人,免费痰涂片检查2613人。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共2048人,其中初治涂阳为975人,复治涂阳为297人,重症涂阴和涂阴为776人。其中初治涂阳975人,治愈878人,治愈率为90.06%,另外完成疗程61人,仍在接受治疗17人,治疗失败4人,死亡3人,丢失12人;复治涂阳病人297人,治愈253人,治愈率为85.19%,完成疗程44人;重症涂阴和涂阴776人,全部完成疗程。总而言之,南溪县实施结核病防治工作在近十年的实践中取得明显社会效果及经济效益,全县各级党委政府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了工作日程,并层层鉴定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结防网络,使结核病防治能力得到有效提高,及时诊断并治愈了大量具有传染性的肺结核患者,有效控制了结核病在我县的蔓延,意义重大,我县在的结核病防治的实践工作中,严格按照《实施指南》、《项目手册》要求开展,采取和应用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及措施,加快了我县有效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进程,效果显著。

参考文献

[1]成诗明,刘二勇,杜昕,等.2002~2005年 CIDA/WHO中国结核病项目3省实施效果分析[J].中国防痨杂志,2011,31(12):686-689.

门诊行政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今年我中心借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示范区的契机,在院领导的带领下,全体职工工作热情高涨,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现汇报如下:

一、加大力度进行中心的改造和软硬件建设

(一)开展中心的装修改造工程

今年,*区政府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了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开展了创建国家卫生服务示范区的活动。我们充分利用这一契机,认真制定《创建*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方案》,明确了创建目标及实施步骤,从基本设施建设、人员配备、完善六大功能及监督管理等各方面对中心进行了规划。在正院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投入近万元对我中心及下属站点进行装修改造,完成诊室、健康教育室、健康档案室、预防接种等室的建设,配备了健康教育、康复器材等基本设施,经过改造,我中心采用了全市统一标志,整体环境简洁、宽敞、明亮,温馨,科室标志及路标清晰,能较好地提供医疗、保健、康复、计划生育、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社区卫生服务,符合*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建设标准,得到居民普遍认同。

(二)开展年*街社区诊断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促进*街社区卫生服务的规范化管理,落实“六位一体”的功能,我们努力推动以社区为基础,以预防保健为主要手段的慢性病社区综合防治及妇女儿童保健等工作的开展,提高社区居民健康水平,我中心以*街辖内常住人口为主要调查对象,随机抽取个居委会,再从每个居委会中随机抽取户共人进行了上门问卷调查,现已本稿件属于完成调查工作及数据整理和分析工作。通过调查及社区诊断了解居民健康状况、生活方式、经济状况、发现社区存在的问题、社区居民的健康需要和需求;确定社区中哪些优先解决的卫生问题和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继而制订出社区健康促进规划,为政府制定卫生保健、疾病预防策略,社区综合干预计划和措施,合理利用配置社区卫生服务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三)开展适合本社区居民的有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

我中心着重开展以人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为重点,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层卫生服务。

积极开设特色门诊服务,建立专病档案

中心开设有日常的门诊医疗,向社区居民提供内、外、妇、儿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中心还对外开设家庭病床,提供急救、转诊、出诊、护理、家庭病床、临终关怀等项目。中心与各站均配备了急救设施和急救药品,同时还与*区第一人民医院及三甲医院订立双向转诊协议,在就诊流程方面提供一切方便,将急救及疑难病人及时转送到上级医院,并将康复者及时转回中心(站),实现了小病在社区,大病上医院的目标。

依据年的社区诊断情况,*社区居民疾病谱前三位分别为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为此,我中心积极开展慢性病防治工作,成为*区卫生系统社区慢性病防治示范点。我们实施了岁以上首诊测血压制度,并开设心血管病专科门此文来源于文秘家园诊和继续办好糖尿病专科门诊,方便社区居民就近就医。一年来,中心为社区居民提供门诊服务人次,为岁以上的病人首诊测量血压次,全年心血管专科门诊达到多人次,糖尿病专科门诊达到人次,系统管理高血压患者人,新建高血压专病档案多份。累计健康档案总数达份;我们还开设家庭病床张,并通过医生联系卡小时电话预约、签定社区卫生服务合同等方式,提供送药上门、导尿、膀胱冲洗、插胃管、伤口换药、针灸、洗婴、孕产妇保健等特色服务。

加强社区健康教育工作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饮食结构的变化,疾病谱已发生变化,肿瘤、心血管疾病成为辖区内人群的主要疾病和死因。因此,通过健康教育的方法,普及疾病防治知识,有针对性地采取干预措施,已成为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环节。我们对社区居民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社区居民中从未接受健康教育者占.%,通过报刊杂志接受教育者占.%,发放资料占.%,上课占.%,其它占.%。针对这些情况,我中心与*街健康学校紧密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全年举办各类健康教育讲座次,听健康教育课达到多人次,举办义诊咨询次,发放各种健康教育资料、处方余种多份,充分利用中心的宣传阵地共出+了期健康教育墙报。

出色完成预防保健任务

我中心贯彻落实以预防为主的思想,提供规范的计划免疫门诊服务,我中心拥有宽敞明亮的计免门诊,接种室、儿保室、体弱儿室、体检测量室、健康教育等室布局合理,环境温馨舒适,做到了医防分开,减少交叉感染机会。计免门诊采用登记、划卡、收费一站式服务,从人员流向、消毒防护、药品分发核对等方面整合了注射服务流程,减少了家长排除时间,避免差错的发生,使流程更趋人性化、规范化、科学化。中心除对辖区内居民完成计免工作外,还对流动人员进行追踪管理,每月与街道居委密切配合,抓好儿保建卡率,对外来流动人员坚持每月查漏、补缺。使每年接种率达%。目前,辖区内外的居民都愿意选择中心的计免服务,这充分体现了计划免疫门诊服务拥有实力上的优势。今年,我们出色地完成了妇女、儿童保健任务,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其中系统管理率为.%,孕产妇保健管理率达到%。

加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

今年我中心继续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完善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重新修订了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制订了发热门诊就诊流程,传染病报病流程,并对全体职工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做到人人知晓,事事落实。中心还举办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会,显著提高了医务人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的能力,同时我中心加强了传染病信息网络的建设,目前,已建立了发热门诊、死亡病例、肿瘤病例等网上直报系统,全年中心无发生传染病漏报。

拓展社区康复服务

今年我中心积极拓展社区康复服务,与*街办事处一起成立了*街社区康复领导小组,建立了社区康复指导员每月值班制度,完善了社区康复的各项工作职责,有五名医务人员专职或兼职从事社区康复服务。开展了精神病康复、作业治疗训练、康复功能指导训练等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全年为社区居民提供康复服务达到多人次。全年从上级医院转入社区中心或站接受康复治疗的患者达到人次。

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继续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今年前三个季度我中心开展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达到人次,门诊产检达到人次。为群众提供计划生育咨询服务,在中心和各个站都设立了避孕药具免费发放专柜,受到群众的欢迎。

二、加强全科医学岗位培训,提高服务能力

今年我中心采取双管齐下的方法促进在职医务人员参加全科医学岗位培训。除了培训费给予报销外还在制度上确定所有中级以上医务人员必须参加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全年共派出名医务人员参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学岗位培训,至今年年底我中心共有名全科医师,达到了每万名社区居民拥有名全科医师和%的医师接受过全科医师岗位规范化培训的要求。

三、积极开展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活动

今年初,我区启动了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对此我中心高度重视,并将其视为中心发展的重要契机,全力以赴,力争将工作做好做实。月,多次召开办公会议和中层干部会,研究如何开展这项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明确各自职责,发挥各自职能,确保完成任务。月,将创建活动的任务分解具体分配到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和临床科主任手上,并召开了全院动员大会。形成了以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全院各科室共同参与的创建活动管理系统,使我中心的创建活动每条线有人管、每件事有人负责,层层有人落实。在区级评估中我中心取得了一般的成绩,针对存在的问题先后招开了次创建活动工作小组会议,对存在的问题逐条落实解决办法和负责人并进行整改。通过创建活动使我们明确了发展的方向,使全院职工改变了观念,团结一心,共同努力,向着“创最好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这一目标前进。

四、加快发展我区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困难和建议

门诊行政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引入竞争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相协调的新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到2007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成率达《*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03-2010)》所定标准的95%,95%的居民从住所步行15分钟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得到需要的卫生服务;到2008年,建立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保健体系,法定报告传染病报告率达100%,计划免疫接种率达95%以上,7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达95%以上,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率达95%以上,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到2010年,建立起在管理体系、服务模式、运作机制、人才培训等方面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三)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根据《*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03-2010)》要求,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现有的区级医疗机构和部分二级医院按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进行结构和功能改造,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通过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各区人民政府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要采取措施,整合公共卫生资源,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移。将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各项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如慢病调查与管理、免疫接种、疫情报告、部分妇幼卫生工作(围产期保健、儿童保健工作)、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咨询和技术服务、药具发放等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实行费随事走,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相应公共卫生服务创造必要条件。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五)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社区居民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门诊、住院、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要积极应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的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

(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做好对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上岗培训、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和各类继续教育,加快正规化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制定实施大中型医院对口帮扶社区卫生制度,划分服务责任社区,建立“帮扶”关系,大中型医院定期下派专家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坐诊,开展健康讲座及不定期地参加会诊和指导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技人员有计划地定期到帮扶医院参加业务知识学习或进修,具体办法由市卫生部门制定。

(七)严格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实行准入管理,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执业监管,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严禁超范围行医和无证行医,建立清退淘汰制,规范服务行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医疗安全,提高服务质量。

(八)深化和完善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鼓励药品(含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

三、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九)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从2006年起,建立市、区两级财政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专项经费补助机制,按照服务人口和服务项目安排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补助,市、区两级财政以城市社区人口计算,按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所需经费按市财政40%、区财政60%的比例分级负担,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随着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发展,适时、适当提高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财政补助标准。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考核,根据其任务完成情况划拨经费。对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应采取政府购买的方式给予补偿。

(十)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费,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收费使用财政票据。财政票据按行政事权由所属的财政部门发放。市、区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入不进行政府调剂。

(十一)引导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对病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应分别低于在二级、三级医院就诊自付比例的10%、20%;社区卫生服务开设的家庭病床、上门服务等医疗费用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经费支付,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十二)切实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城市规划部门在批准新建或扩建居民小区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公共服务设施中按标准预留小区医疗卫生用房,并鼓励优先和优惠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由所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无偿或按成本价提供。

(十三)落实有关部门职责,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制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价格部门负责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根据《*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做好优秀人才进社区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订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

——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的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准入条件、管理规范和考核评价制度。

门诊行政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一)确定医疗救治机构。

1.选择定点医院,实施分片医疗。以100张左右精神科床位、20名左右精神科医务人员、具备相应医疗设备设施、能组织开展社区精神卫生防治为标准,在我市现有精神卫生机构中确定定点医院。并依据定点医院收治能力和区域解锁病人数量,实施划区分片救治。

2.准备后备医院。在实施就近分片定点医疗救治的基础上,指定市第四人民医院和市德康医院作为后备医院,负责收治其他定点医院无力收治的以及疑难重症患者。

(二)制订救助计划。市残联负责对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的情况进行摸底统计,市卫生局根据摸底情况制定全市医疗救治计划。市残联将线索名单下达各区(市)县,由各区(市)县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残联、卫生、民政、*等单位开展解锁工作。各定点医院根据接收病人计划,提前做好床位安排。

(三)确定救助患者。

1.开展入户调查,确诊病人。各区(市)县卫生部门根据残联提供的线索,负责安排定点医院精神科专业人员在当地政府协助下进行入户调查,对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核实诊断并出具《疾病诊断意见书》;相应定点医院组织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入户对每名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确定诊断,提出救治方式建议,填写《诊断通知书》和《个人一般情况表》,建立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数据库,将诊断结果报当地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向残联、劳动保障、民政和*部门通报。

2.核定有关情况。各区(市)县残联根据诊断结果对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认定,并会同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核定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险方式和家庭经济状况。

2009年由残联资助未参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标准不足者进行补足。2009年以后根据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是否享受低保的情况,由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分担参保费用。

3.发放阳光救助卡。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凭《诊断通知书》填写《阳光救助卡申请书》,由残联发放阳光救助卡,实行“一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一卡(阳光救助卡)、一表(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治疗随访表)”。

(四)开展住院医疗救治。经认定后符合住院救治条件的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由残联审核批准下发阳光救助住院通知单,患者持住院通知单到定点医院享受最高不超过6600元的免费住院救治。患者在定点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按参保水平报销后,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政策实施医疗救助,剩余部分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患者住院期间的生活救助费用按每人每日12元进行补助,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

(五)转入社区管理。对于不需住院治疗或经住院治疗后病情稳定的患者,由定点医院建立与阳光救助卡同号的随访表,拟定社区治疗方案,将患者转入所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进行社区管理。此类患者凭阳光救助卡在定点医院享受每年每人800元的免费门诊救治。社区医生对患者服药情况、病情等进行随访。

二、救助目标

2009—2010年,对全市2000余名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分批次解锁,开展阳光救助。2009年底,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60%;2010年底,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100%。

三、救助要求

(一)救助原则。

1.坚持医疗质量第一原则。认真执行有关精神疾病诊疗规范,切实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2.坚持低成本、广覆盖原则。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诊疗目录实施救治,最大限度降低医疗成本,控制医疗费用,尽快达到最佳治疗效果。

(二)人员培训。市卫生局负责做好相关管理人员、定点医院业务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人员的管理和技术培训工作。

(三)信息报送。各定点医院将救治患者的情况、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将患者社区管理治疗的情况,每月汇总后逐级上报卫生、残联和民政部门。

(四)督导评估。市卫生局要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人员对各区(市)县和有关部门、单位实施阳光救助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各区(市)县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要定期对辖区内阳光救助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资金筹集和结算

(一)资金筹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所需资金主要包括患者参保费用、院前处置费用、住院期间治疗和生活费用、门诊费用、社区管理费用等。

社区管理费用按社区人口每人每年1元标准,列入社区(乡镇)公共卫生经费解决,其余费用由以下三个渠道解决,即先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符合低保条件者再由民政部门实施救助、最后通过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阳光救助专项资金托底。

(二)费用结算。定点医院安排专人负责救助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管理。在患者入院时要确定其医疗保险关系(是否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确认是否符合当地的低保条件。定点医院根据患者医疗保险关系、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等情况分别向医疗保险部门、民政部门和残联进行费用结算。

五、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9年7月底前,由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印发各项具体实施方案;下达线索名单,开展线索调查,确定救助对象;核定患者参加医疗保险方式,帮助未参保者参保,为参保标准不足者补足标准。

(二)住院救治阶段。2009年8月底前,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20%,2009年10月底前达到40%,2009年12月底前达到60%,2010年6月底前达到80%,2010年12月底前达到100%。

(三)社区管理和门诊救治阶段。不需住院治疗的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在确诊后即纳入社区管理,启动门诊救治;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的患者在出院后即纳入社区管理,实施门诊救治。

六、部门职责

市和区(市)县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管理、协调日常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卫生部门。承担阳光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组织各定点医院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根据划片医疗的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精神疾病患者社区管理治疗;组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救助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二)残联组织。负责提供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的线索,组织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负责阳光救助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发放阳光救助卡,建立阳光救助费用结算制度和流程,参与患者的入院安排工作,建立康复站、工疗站(社区精神康复日间照料站)、庇护工场等,开展患者的职业康复工作。

(三)民政部门。按有关政策对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优抚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开展救助。

(四)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提高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报销比例,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就业指导。

门诊行政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方针目标管理是现代管理的科学办法之一。工厂为了实现本企业的经营目标和达到工效果,每年必须明确制定企业的经营决策、纲领和企业发展方向计划。方针目标实现的全过程要自上而下地建立目标,制订措施、确定制度,组织实施和严格考核,这有利于动员企业所有部门及全体职工同心协力,共同做好一年的工作,有利于提高企业现代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

二、制订方针目标的依据

第一条国家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产品品种、质量产量、利润等技术经济指标和其它要求。

第二条本厂的中长期企业发展规划、现代化管理规划、新产品开发规划、产品质量级及全面质量管理发展规划、技术改造规划、生产发展规划、安全环保综合治理规划及其它规划等。

第三条国内外市场的调查、分析、预测、情报信息资料(包括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技术平、管理水平等)。

第四条工厂的实际能力和现有水平,上年度工厂方针目标实施的遗留问题。

三、方针目标编制的程序

第五条在每年初,由工厂各分管厂长、工程师提出下年度工厂目标设想,厂务会集讨论,形成工厂方针目标指导思想,并由厂长下达指令。

第六条由专人组织,并根据厂长指令,分生产行政部、技术部、组织各职能科室提下年度方针目标设想,并收集准备依据资料。

第七条部门分头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形成各部方针目标计划。

第八条发至各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再讨论修订。

第九条经厂务会、工厂管理委员会、职代会讨论审议通过,由专人负责按系统图法行,在一月份编制出工厂方针目标执行图。

四、方针目标的执行

第十条方针目标展开一定要坚持以数据说话的原则,目标值尽可能定量化。其内容般包括品种、质量、生产能力、科研技改、企业管理、技术经济指标、安全环保、文明生产思想交流工作、职工福利等。

第十一条工厂方针要按系统图法执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纵横连锁,层层确保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分管副厂长、工程师方针目标展开,要根据工厂方针目标展开的内容和自分管工作的重点,列出目标值和措施。执行方法与部门的方法相同,分管副厂长××编制完成××校对,厂长批准。

第十三条各车间、科室方针目标执行一般有分管责任人、部门方针、目标项目、现状目标值、采取措施、检查手段、评价、总结等。

第十四条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工厂方针目标以及分管厂领导方针目标执行,结合本部的实际,发动员工认真制订本部门的方针目标,保证工厂每个目标值都能落实到部门和人,确保工厂目标的实现。各部门要在一月底前完成方针目标展开图。

第十五条班组方针目标由班组长主持编制,要根据主管部门方针目标和本班组分管工作的重点,列出产品产量、质量、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班组管理、思想工作等内容、目标值、采取措施、责任人、进度和检查、评价、总结等执行标准。班组方针目标执行图要在××完成。

第十六条各部门方针目标执行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编制,技术系统由负责分管人审核;生产行政系统由负责分管专人审核,分管厂领导批准。

五、方针目标的实施

第十七条为确保工厂方针目标的实现,工厂每年将组织两次"分阶段PDCA循环","阶段PDCA循环计划"由"三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厂年度方针目标安排的进度和厂长的令制订。

第十八条各部门要围绕工厂方针目标和本部门方针目标,认真组织月度"PDCA循环每月××号前制订下月份计划,总结本月计划的实施情况,并由主管厂长检查批示。

第十九条在方针目标的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动职员,调动其积极性,广泛开展大性的质量管理活动、劳动竞赛活动、确保各级目标值的实现和完成。

第二十条要建立方针目标管理卡,建立方针目标实施方案,将每项目标的展开情况,实施过程中的计划、协调、检查、调整、考核等情况登记在案,逐步达到方针目标管理标准化。

六、方针目标的检查诊断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方针目标管理设立一个综合部门,分设一至三个主要归口部门。归口部必须认真做好工厂方针目标的组织、实施、协调、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厂长组织方针诊断是保证工厂方针目标实施的主要手段,在厂长主持下归口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工厂方针目标实施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诊断,并及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厂长组织方针目标诊断,应在诊断前一周,向各分管领导及各部门发出面通知(由计划科制定,厂长批准),由各部门自行检查对照,各分管领导和部门主管广泛调查、收集情况,形成书面调查记录,做好诊断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厂长方针目标诊断会由厂长、副厂长、归口部门负责人、有关职能科室的负责人或厂长指定的人员参加。诊断根据方针目标执行图逐项逐条检查进度的效果。先由分管领导汇报,后由负责部门补充,并解答厂长及其它人员提出的问题,对于存在的薄弱环节,集体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措施,综合部门制定整改措施计划,由厂长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整改。超级秘书网

第二十五条根据目标值实现的情况,对每条目标值给予评价并考核,明确落实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评价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按目标进度要求实施,且效果较好成绩显著。

乙级:基本按目标进度要求实施、效果一般。

丙级:没有达到目标进度要求、效果较差且主要由主观努力不够所致。

第二十六条对方针目标进行诊断评价,对甲级目标视其难易、效果好坏等给予表彰奖励,列入年终评选的重要条件;对只达丙级目标的要追究责任,认真分析原因,帮助纠正,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济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