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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管理工作意见范文

单位管理工作意见

单位管理工作意见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严肃人事纪律,规范用人秩序,有效提高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队伍素质。经研究,现就规范街道机关、直属单位和社区用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对象

街道机关各部门、各社区(股份合作社)、街道工商公司、物业公司(物业管理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河埒中心小学(辅导区)、文化站、残疾人服务中心,河埒口派出所、溪南派出所、青山湾派出所(需备案)。

二、管理要求

1、控制用工总量。按照街道核定的岗位、编制、人数,严格控制本单位(部门)职工数量,不得擅自突破。

2、规范用工制度。各单位(部门)如确因工作需要或职工退休等原因,需新增用工的(包括正式工、借用工和临时工),必须事先书面申请,并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街道组织办备案,经党工委、办事处会议决定后,由街道组织办、劳动保障所定期汇总,向社会公布招工信息、统一制订招录流程,按公平、竞争、择优原则进行选录(学校及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招录由区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并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会议集体讨论后确定录用人员并选派至各用工需求单位(部门)。

3、完善用工手续。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完善本单位职工的各项用工手续;新招录人员一律到街道劳动保障所登记用工信息,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三、相关纪律

1、各单位(部门)一律不得私自招聘职工,也不准巧取名目、乱开口子擅自录用临聘人员。

2、各单位(部门)原有临聘人员要进行梳理并完善备案和用工等手续或进行清退,退休职工原则上不准留用(特殊情况需留用的,须书面报请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会议决定)。

3、各单位(部门)如违反本规定并经查实的,街道纪工委、组织部门将按违纪行为,追究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违规录用人员一律作辞退处理。

单位管理工作意见范文第2篇

一、统一思想,增强依法理财和科学理财的意识。

要按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要求,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正确处理事业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严格预算约束,坚持量力而行、量财办事,依法、科学、合理理财。力争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真正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促进社会事业的和谐发展。

二、采取有效措施,狠抓收入管理。

1、单位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要按照年初确定的任务,确保不折不扣地完成。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也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和擅立项目乱收费。

2、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大“罚缴分离”和“票款分离”的管理力度。单位所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库或上缴财政专户,严禁坐支和私设“小金库”,严禁擅自开设银行帐户,严禁用白条收费和白条收取赞助。

3、建立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单位对自身拥有的固定资产必须建立全面的登记制度,确保不损失不流失。有关单位房屋或设备的出租,必须在出租五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包括出租方式、承租人、出租期限和租金)。单位门面房的出租要采用公开招标形式。出租的收入应按规定全部入单位大账,不得以支抵扣。国有资产的出售转让须报市政府批准,并进行资产评估,由市招标中心实行公开竞价出让;国有资产的报废及流动资产的损失处理须由单位进行申报,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三、狠抓重点支出的管理,切实减轻财政负担。

1、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能不开的会尽量不开,能合并的会合并开,非开不可的会要缩短时间,会议费要严格执行预算,不得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2、严格执行通讯费补助规定。不得在规定的通讯费补助外再报销个人的通讯费用,不得用公款购买小灵通和手机充值卡供个人使用,住宅电话和小灵通不得挂户在单位固定电话下付费。

3、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更换与购置的规定和程序。购车总费用不得突破25万元(含车辆购置附加和办理牌照等有关费用),并按规定缴纳20%的解困基金。加强单位公车的使用管理,建立个人因私用车登记制度,个人因特殊情况需借用公车的,由单位领导批准,并按规定付费。

4、严格控制招待费和招商引资支出。对上级来人要遵循热情、大方、节俭的原则,严禁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互相宴请,严禁将招待费转嫁到下属单位报销。要节俭招商,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外出游山玩水,招待外(客)商要讲求实效,严禁大手大脚,挥霍浪费。

5、严格基建支出管理。凡是基建工程及装修工程5万元以上以及需要举债的基建项目需报市政府审批,不得“先建后批”。要严格基建的审批程序,单位已落实资金达到项目概算的70%以上的才能申请立项审批。基建、装修工程须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严禁暗箱操作。财政部门对基建项目必须进行全过程监督,基建过程中不得添加概算以外的项目,工程总支出不得突破概算,项目工程决算以财政部门审核的最后结论为准。

四、加强监督,全面建立约束机制。

1、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日常财务管理。要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大宗的开支项目必须集体研究决定,根据文件精神,市级机关一把手不得签批报销凭证。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相互制约。

2、坚持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断提高集中支付的比例。市财政局结算中心要严格执行支付制度和工作纪律,对各单位的报销凭证要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要坚决予以拒付。

3、建立民主理财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各单位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一般3-5人),定期不定期地对本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群众公布。单位理财小组名单和年度理财报告要报审计、监察、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管理工作意见范文第3篇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确保财务管理规范有序

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规范、加强管理。认真学习贯彻财经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财政资金安全。

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力透明、监督有力。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法定的财务管理职责,对本单位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完整性负责。财会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并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机制

1.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预决算、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岗位责任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收支审批制度等财务管理体系,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以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2.完善财务审批流程。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财务审批人,委托他人或变更财务审批人的须办理相关手续,重大财务事项集体讨论决策。

财务审批必须严格把关,由事项经办人经手,证明人复核,经单位报账人员审核无误,报单位财务审批人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各单位日常的零星支出通过个人公务卡进行支付,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支付。

3.明确财会岗位职责。会计、出纳岗位必须分设,印章和支票等不由同一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会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财务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三、加强财务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各单位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收支预算,不超预算安排支出,严格以“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预算一个盘子”的要求编制预算并严格执行,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报送财政部门。

预算一经下达,如无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出台或调整,原则上一律不予调整。凡预算中没有安排的支出项目,财政一律不予列支。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不得随意变更支出用途,不得突破预算,更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项目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应当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批、区长批示同意后方可实施。

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所有资金支出均严格按规定通过区国库支付中心办理。暂未纳入集中支付的单位,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四、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资金和账户管理

1.依法组织非税收入征收工作。各单位严格按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做到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严禁擅自设立、变更收费项目及其范围、标准。

2.认真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实时入库”的方式管理。少数不方便直接缴存的收费项目,由执收单位集中汇缴。对滞留、坐收坐支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3.规范票据使用。各单位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正确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严禁使用自制票据、白条收费或收费不开票据行为。

4.强化银行账户管理。进一步加强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管理制度,从严控制新开账户。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银行账户一律取消,确保财政资金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行。

五、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加强单位账务资金管理。各单位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册,按规定实行财务管理和核算。按照“统一编制预算、统一设置账户、统一收付方式、统一办理采购、统一管理票据、统一管理资金”的方式进行管理。各临时机构的财务收支纳入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公款私存、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转移收入及以支抵收等。

2.严格控制支出。各项支出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优先保证机构正常运转需要,从严控制会议费、接待费、车辆购置费等支出。对重大支出实行绩效考评机制,最大限度把财政资金用于民生事业和区域经济发展。

严格执行上级文件和区政府关于职工待遇有关规定,优先保证单位职工工资补贴发放需要,不得擅自新设津补贴项目或提高标准、扩大范围。

3.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单位债务,不得违反规定进行集资,不得为借贷活动提供担保和抵押。严格控制往来款项,及时处理各种债权债务,清理旧欠,消除长期挂账的现象。

4.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部门预算并严格按预算计划执行,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凡违规自行采购的,财政部门一律按违规采购金额扣减经费或不予拨付采购资金。

六、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投资项目进展顺利

专项资金的设立要按照规定逐级申报审批,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规模安排经费。专项资金要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标准进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要按照区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加强对资金的规模控制和成本控制,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项目建设确须调整预算的,按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计划的执行管理。

七、加强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1.建立健全资产登记管理制度。所有资产必须及时、准确地登记入账,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台账,严禁账外管理。年底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对清查中发现的盈亏、毁损、报废、损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申报核销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2.规范资产处置行为。调拨、捐赠、变卖、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应按有关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房产、土地、机动车辆、贵重文物和大型仪器设备等大额资产的处置必须经区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实施。实行公开招、拍、挂的,须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暗箱操作和私下交易,资产处置收入应及时缴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3.完善资产投(融)资审批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一般不得用于抵押担保,对政府批准投资实施的重点项目工程等确需使用的须报经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以国有资产从事商品生产,对外提供有偿服务、对外投资、入股、租赁、承包、出租、出借等转化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按《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八、强化财政监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建立健全财务与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的跟踪检查。强化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机制和联动机制,加大对各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管。稳步推行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政务公开工作,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支出、重大民生项目支出,保障公众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的知情权,提高政府部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单位管理工作意见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根据《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航空办〔2018〕1450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公司(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是指公司(公司)成员单位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公司(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直属单位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公司(公司)对所属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指导、监督。各所属单位对下属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各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入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 公司(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单位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六条 本意见所列相关标准为所属单位制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的最高上限,各属单位应根据单位规模、经营情况、现实条件制定相应的标准,不得曲解为必须达到上限。

第二章履职待遇

第七条 单位应当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公务用车资源,规范负责人公务用车保障、运行管理和处置,保障负责人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第八条 本意见所称公务用车指单位负责人公务活动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九条 本意见所称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公务用车的保障、运行管理和处置。公务用车保障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出售等。

第十条 单位可以保障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也可发放交通补贴,在执行中要严格把握不得同时保障公务用车和发放交通补贴。单位其他负责人不配备公务用车,可发放交通补贴,但应明确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单位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报废、变价出售等参照《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航空办(2016)1234号)的相关要求执行单位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但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单位负责人公务用车选用新能源汽车的,享受财政补助后的车辆价格应在规定标准内。

第十二条 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与单位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不得互相攀比。

第十三条 单位不得采取向其下属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调换、借用等任何方式为负责人保障公务用车。不得向其下属单位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等。

第十四条 按照庄重、利、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的原则建设、分配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要公平配置、集约使用办公用房资源。单位负责人原则上配置使用1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可在规定的面积标准内再安排1处办公用房,并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批程序,并将相关情况向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40平方米,其他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30平方米。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是指进入办公用房后所有可达区域的套内面积(含办公区域、休息室、卫生间、接待室等)

第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十七条 单位要围绕提高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单位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参加出国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

第三章 业务支出

第十九条 单位负责人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以及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

(一)商务招待:是指单位负责人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的活动。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

(二)外事招待:是指单位负责人因公接待外宾或其他外籍关系人员的活动

(三)其他公务招待:是指单位负责人接待其他因公来访人员的活动

第二十条 单位负责人开展重要商务、外事招待活动,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4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赠送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单位负责人开展一般商务、外事招待活动,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200元。赠送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200元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200元,不得赠送纪念品

第二十一条 单位要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审批、报销等程序对单位负责人每次业务招待活动实行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商务和外事招待时,招待对象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可对等;招待对象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招待对象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应首选本企业食堂或者协议酒店,不得安排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单位负责人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当年预算执行情况中如实准确体现。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

外事招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业务招待活动赠送纪念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严禁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单位应当建立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相关部门及时结算。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和招待清单,如实反映招待对象、业务招待活动内容、招待费用等情况,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和实施国际化经营的需要,合理确定单位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标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国内差旅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等级,以及住宿和补助标准如下

(一)单位负责人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按不应超过以下标准执行:国内差旅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席(一等软座)、高铁一等座、轮船二等舱。

(二)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单位负责人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并按照不应超过以下标准执行:出差1000公里(航空里程距离)以上以可乘坐飞机舱位全价金额为标准、按节约额的20%发放补助,选择乘坐火车时以相同出差地点的飞机舱位全价金额为标准计算补助。出差1000公里以内乘坐高铁、动车时,购买下一等级座位的,以实际可乘坐座位价格为标准、按节约额的20%发放补助。

(三)单位负责人出差交通费报销标准按不应超过以下标准执行:如无人接送可报销当日往返机场、火车站交通费用。如出差人自行驾车到机场、火车站,可报销过路费和两天以内停车费单位负责人出差可凭发票据实报销出差所在城市因公发生的交通费用,标准不超过每人每天3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单位本部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指导监督下属单位逐级落实监管责任,逐级健全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管理、推进公开透明,全面规范单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单位管理工作意见范文第5篇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强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构建由组织、机构编制、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协同共管,规范有序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运行机制,完善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水平,减少财政和国有资金支出,纠正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和编外大量聘用人员”等突出问题,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机构编制管理

1.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和审批制度,凡机构编制事项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专项办理。严格执行编制前置审批制度,各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的,需向机构编制部门报送用编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再按规定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编制、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动机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对全市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确保中央核定的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和各类专项编制员额不突破,确保全市事业编制总额、工勤编制总额以年底统计编制数为基数只减不增。对尚未改革到位的行政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严格实行过渡管理,编制只减不增,人员原则上只出不进。机关事业单位严禁超编进人,严禁超限额设立机构。

2.加强机构编制动态管理。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充分挖掘现有人员编制潜力,用好用活现有编制资源。建立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事关中心工作、全局工作和重大民生保障方面的人员力量,相应核减职能减少、工作任务不饱和、占编“吃空饷”单位的人员编制。撤并整合职责相近、设置重复分散、规模过小的各类事业单位。有计划地统筹空出编制,推动编制资源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向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倾斜,发挥机构编制资源效率最大化。试行人才专项编制,加大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力度。

3.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完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举报制度,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部门间协调机制,实行部门间人员信息共享。严禁条条干预,上级部门不得以会议、文件、领导讲话、项目经费和评比达标等形式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事项。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与执行机构编制责任“双责联审”审计模式,积极推动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纳入巡视内容。建立机构编制核查工作常态化机制,加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确保数据及时更新、真实可靠。每年组织开展控编减编工作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在编人员管理

4.严格上班制度、病(事)假和离岗学习管理。对未按规定或管理权限履行手续,不在单位上班、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不在岗人员,由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通知本人在15个工作日内回单位上班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或回单位办理辞职、辞聘手续。逾期未回单位上班或不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又未提出辞职、辞聘的,单位应按《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严格请销假制度,严禁弄虚作假请病(事)假,对因长期病假不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应降低其职位岗位等级。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疾病诊断(如精神性类疾病)的管理,对弄虚作假的医务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处分。认真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制度,不得自行放宽退休年龄。除组织选派并按管理权限批准的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律不得离岗参加脱产学习,对未经批准离岗脱产学习的人员,按旷工处理。离岗学习人员应与单位约定学习期限和学习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在约定的学习期满后应立即回原单位上班,未按约定回原单位上班的,应按约定退回学习期间单位发放的所有收入,并承担相应责任。

5.强化停薪留职、带薪留职、经商办企业等人员管理。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批准工作人员停薪留职、带薪留职,或保留身份、保留岗位、保留人事关系在单位外从事其他活动,个人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对未按规定办理停薪留职、带薪留职、保留身份、保留岗位、保留人事关系在单位外从事其他活动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由主管部门督促单位通知其30日内回单位上班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或回单位办理辞职、辞聘手续。逾期未回单位上班或不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又未提出辞职、辞聘的,单位应按《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对确因工作需要在单位外兼职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公务员经批准兼职的,一律不得兼薪。对未经批准在单位外兼职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理。

6.规范借用、混岗人员管理。机关事业单位除阶段性、突发性、应急性等重大工作外,不得借用其他单位人员。确需借用其他单位人员帮助工作的,应从严控制数量。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借用县(区)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需经借出单位、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社局书面同意,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借用市级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需经借出单位及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并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借用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员,需经部门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同意,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县及县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借用同一个人到同一单位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年,已被连续借用、帮助工作等离开原单位1年及以上或已经借用但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应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30日内,由借入单位将其退回原单位。上级机关一般不得借用乡镇干部,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用的,被借用人员应在乡镇服务满3年(含试用期)以上,且借用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并应征得县(区)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书面同意。已经借用但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应将借用干部退回乡镇。组织安排上挂、下派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混编混岗。

7.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福利政策,不得擅自提高工资标准、放宽政策执行范围。不得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后,应及时转移行政(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工作单位发生变化但未按规定转移行政(人事)、工资关系的,应由其现工作单位商原单位,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30日内提出转移申请,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社部门在60日内将其行政(人事)、工资关系转入现工作单位。对因病请假的,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核查其是否符合休病假的规定,对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执行病假工资的,严格按照政策执行病假工资。受到降级、撤职、降低岗位等级、开除处分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降低、停发或取消工资待遇。对不在特定岗位工作领取特殊岗位津贴的,由其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按照特殊岗位津贴发放范围要求,予以取消。对单位或个人违规领取的工资(离退休费)应按有关规定核减、清退,并上缴同级财政金库。

8.合理有序补充工作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约法三章”中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坚持在核定的编制、职数、职位、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内录(聘)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规范合理使用机关空缺编制、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有序补充工作人员,严禁超编制、超职数、超职位、超岗位配置人员,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严格控制明确拟调对象的“点对点”逆向流动,杜绝违规进人等违法违纪行为。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在岗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在单位转制或撤销前“只出不进”,对确因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配备领导班子的,应按管理权限事先报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为落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改革期间,机关事业单位不再新进一般公务用车驾驶员。

9.加强职(岗)位管理和考核。加强公务员职位管理,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不得违规确定和晋升职务;认真执行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规定,不得违规确定、晋升职级。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变更管理,不得因人员变化随意变更岗位设置方案,加强岗位聘用管理,必须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空缺内进行聘用,严禁超比例确定人员岗位。认真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加强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管理,对因不能正常上班难以履行职责、不能完成聘用合同约定任务的人员,严格按人员聘用制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对退休、调出、解聘、辞聘、开除等人员,及时核减工资,杜绝“吃空饷”、在编不在岗现象发生。对清理“吃空饷”人员不力的单位,不作为表彰奖励的推荐对象。

(三)清理规范编外人员

10.清理规范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对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保障事业单位中非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由单位自行聘用的人员,要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要依法予以清退,今后不得再自聘人员。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保障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自聘人员,主管部门应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60日内,报政府同意后继续使用,使用规模不得突破现有自聘人员数量。非财政全额保障事业单位需要继续使用的自聘人员,经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后继续使用。上述自聘人员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1.清理规范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未经市政府同意,市级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保障事业单位今后一律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未经市政府同意已经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在使用合同期满后,原则上一律清退。市级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保障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已经政府同意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待工作任务完成后即解除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非财政全额保障事业单位可经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后,适当使用一定的劳务派遣人员。各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完善手续,必须符合劳务派遣的相关政策规定。

12.严格编外人员使用管理。各县(区)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制定包括“进、管、出”各环节具体措施的管理办法,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应严格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人员的使用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使用编外人员,应编制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包括用人事由、规模、条件、程序、经费来源、薪酬标准等内容。凡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有空缺或通过服务外包能够由社会组织承担工作的,一律不得聘用编外人员。市级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财政全额保障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要从严控制。市级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保障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使用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经市政府同意使用的编外人员,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全额保障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用工的相关政策进行管理,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切实减轻财政负担。非财政全额保障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按照工作性质和工作量,在本行业人员配置标准内,适当使用一定的编外人员,使用方案经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后实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管理,所需经费由单位自筹解决。编外人员不得在人事、财务、等关键岗位工作,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县(区)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使用方案报县(区)政府或部门同意后实施。

13.规范编外人员进口。经同意使用编外人员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和使用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择优招聘,招聘信息、招聘结果向社会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专业性较强的岗位使用编外人员的,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专业知识。

14.保障编外人员合法权益。使用编外人员应当依法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应在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编外人员的工资报酬,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加强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督

15.加强单位人员经费管理。要按照《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财政供养人员经费预算管理,完善通过预算控制用人规模的办法。强化“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政策导向,各用人单位编制年初部门人员经费预算时,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实名制系统和工资基金管理系统中核定的机构编制数、实有人数和人员经费标准,按零基预算的方法核定部门人员经费支出;在预算执行中,根据编制、岗位情况和实有在编人员人数以及批准的编外用工人数,核定新增人员经费支出,对超编超岗超计划新增人员予以剔除,不负担其经费支出。

16.加强单位人员经费审计监督。对清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审计,对未经批准,单位自行聘用的不符合使用条件的人员所产生的经费支出,审计和财政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工作要求

17.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把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作为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进一步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推进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度,加强机构运行和编制使用情况监测,提高编制使用效率。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人事管理职责,加强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加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管、出”各环节综合管理力度,落实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实名制。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预算管理,按照编制使用和人员配置情况核定预算、核拨经费。审计部门要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经费支出情况纳入常规审计项目。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编外人员管理,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人员管理工作落实。

单位管理工作意见范文第6篇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执行的好坏,直接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影响财政收支,事关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稳定。因此,各乡镇各单位一定要从全县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政策

各乡镇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领导工作,明确职责。县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工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要带头遵守工资纪律,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人事(工资)干部为工资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牢固树立纪律意识,严格按照本单位的机构性质、人员经费形式和干部职工状况,办理相应的工资手续。

1、县乡党政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干部职工必须执行国家公务员职级工资标准,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2、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要严格按照新的工资改革政策,执行相应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不得随意提高津贴标准。

3、干部工作调动,要及时办理工资转移手续,从下发调动文件或办理调动手续的第二个月起,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新的工资标准。

4、按照《公务员法》、《劳动法》和有关规定,被单位辞退和按规定辞职人员,单位不得发放工资。

5、死亡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遗属),应从死亡的次月停发工资、离退休费和遗属补助。

6、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降职、降级和留用察看处分的,要及时办理工资变动手续,并从受处分的次月执行;受到开除处分的,应从受处分的次月停发工资。

7、工作人员触犯法律,被羁押、收容、强制管制、拘役、取保候审、判刑的,按国务院、省政府、省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到县组织部和县人事劳动局办理工资变动手续或按相关比例扣减工资或停发工资。

8、工作人员因病请假超过规定时间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发放工资待遇。

三、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管理

要实行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把关的责任制度。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工资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编制部门要及时将各单位编制调整情况提供给人事、财政部门;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资政策套定相应的工资标准;财政部门要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核拨相应的人员经费,准确发放工作人员工资。

人事、财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监督检查,凡违反工资规定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国家工资政策的全面执行。

达到国家退休年龄人员,由单位填写《干部(工人)退休呈报审批表》,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报财政部门办理退休费发放手续。

单位管理工作意见范文第7篇

【关键词】:南水北调工程;施工合同;验收

[ Abstract ]: South-to-North Water Transfer Project is a larg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engineering quality inspection, acceptance behavior is normative, directly affect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 This paper discusses how to carry out the South-to-North Water Divers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acceptance work.

[Key words]: South to North Water Divers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acceptance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南水北调工程施工合同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验收。其他验收包括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的阶段验收等。

南水北调工程施工合同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施工图纸、技术要求、技术说明书和施工合同等。

南水北调工程施工合同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检查所验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检查所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检查所验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是否有尾工项目;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单位;评定所验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讨论并形成验收结论。

一、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是在分部工程所属的单元工程完成,在该分部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由验收工作组对该分部工程质量进行的符合性评价。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管理单位、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等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分部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机构收到分部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如同意验收,制定验收大纲;

3、 项目管理单位将确定的验收时间、地点通知质量监督机构,由监理单位组织召开验收会议;

4、验收工作组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

二、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是在单位工程所属的分部工程完成,在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由验收工作组对该单位工程质量进行的符合性评价。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管理单位、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提交“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机构收到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签署审核意见,并报项目管理单位;

3、项目管理单位收到监理审核意见后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并签署审批意见。如同意验收应编制验收大纲,不同意验收应明确理由;

4、项目管理单位将确定的验收时间及验收工作组成员,报质量监督机构,主要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并组织召开验收会议;

5、验收工作组提出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等结论性意见,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三、合同项目完成验收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是指项目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订立的南水北调工程合同项目完成后,对合同内容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的验收。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机构提交“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机构收到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申请报告后,签署审核意见,并报项目管理单位;

3、项目管理单位收到监理审核意见后,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并签署审批意见。如同意验收应编制验收大纲,不同意验收应明确理由;

4、项目管理单位将确定的验收时间及验收工作组成员,报质量监督机构和验收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召开验收会议;

单位管理工作意见范文第8篇

同志们:

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动员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先后召开县委常委会、县长办公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制定了《*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下面,我就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20*年开始,全县各级党政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进行了重新登记,并逐步推行了公务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改革,目前全县《公务员法》入轨运行工作已全面完成,公务员工资和津补贴政策也已基本落实到位。党中央、国务院在规范党政机关公务员管理的同时,对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不断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在推行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就是在总结多年来事业单位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基础性制度。这一制度的出台,充分考虑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推进市场经济和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原有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通过改革,一方面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另一方面进一步调动广大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更好地推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因此,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党中央下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都明确提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就是要在事业单位建立一种既区别于党政机关,又区别于企业,充分反映从事专业化服务特点的新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原人事部出台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和省、市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也明确要求,在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建立岗位管理制度。这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是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迈进的重要一步,是一项制度创新和政策调整。这项制度第一次明确规范了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定了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第一次提出了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等级,为人才成长搭建了通道;第一次阐明了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的关系,为实现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创造了条件;第一次明确了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为“岗变薪变”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着力点是改革制度、规范秩序、完善机制、严肃纪律,核心是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突出岗位绩效的激励功能,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逐步形成一整套科学规范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在按国家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之前,专业技术人员暂按所聘职务对应岗位的最低等级套改岗位工资,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在没有被认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只能对应到岗位工资的最低等级。被认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才能根据所聘岗位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因此,我们必须抓紧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缩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岗位设置的“时间差”,以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三)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必然结果。选人和用人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公开招聘制度作为事业单位选人的一项基本制度,实践证明,公开招聘对于创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竞争环境,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杜绝人事腐败现象,促进事业单位发展,都产生了很好的效果。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用人的一项基本制度,全县从20*年开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过试点、探索和实践,全县事业单位已全面推行了公开招聘制度。在推行人员聘用制的过程中,一些单位积极探索岗位管理的路子,创造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岗位是聘用的基础,岗位设置直接关系到聘用制度的实现。作为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岗位管理要体现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各个基本环节,成为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岗位考核、岗位培训、收入分配等制度的基础和依据。推行聘用制度,加强岗位管理,必须从规范岗位设置入手,做好基础性工作。

(四)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加强事业单位人事规范管理的必然要求。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是政府的重要职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方面出现了不少问题,随意进人、违规进人、超编用人等问题比较突出,人员超编、使用临时人员等问题大量存在,管理很不规范。据不完全统计,全县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共有866名临时聘用人员,其中事业单位有739人。过多的聘用临时人员,不仅加重了财政负担,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用人秩序,削弱了政府对事业单位的有效监管,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必须从规范岗位设置入手。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以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为契机,严格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岗位培训、收入分配等各项人事管理工作,把加强政府宏观管理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用人自、分配自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严格政策,扎实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一)要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原国家人事部、原省人事厅、市人事局从三个层面上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文件。第一个层面是原国家人事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试行办法》是岗位设置管理的基础性文件,主要对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权限、程序、范围、类别、等级及监管等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旨在建立基本制度;《实施意见》是解决实施中基本问题的具体政策规定,以保证顺利实施。第二个层面是省根据国家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定的《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该《意见》根据我省事业单位的实际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要求,从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对岗位类别、等级、聘用程序和权限、监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提出了具有较强操作性、可行性的指导意见,保证该项工作全面推进。同时,原省人事厅会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农业、广电、体育、新闻出版、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国家部委行业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出台了9个行业指导意见。这是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意见的细化、具体化,充分体现行业特点,以保证同一类型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大体相同。第三个层面是市人事局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

我县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就是根据这三个层面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动员会精神和我县的实际情况,在广泛调研、反复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县委、县政府经过多次讨论研究和审核同意,并得到市人事局核准,是指导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希望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组织实施工作中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文件精神,不折不扣地把文件规定落到实处。

(二)要努力适应新的管理机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的重大调整,核心是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迅速适应这种转变。在观念上,必须从旧的管理模式中摆脱出来;在工作中,必须适应新的岗位设置和管理办法;在管理上,必须充分体现这种转变,对不同的岗位应该有不同的管理方法和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岗位,要坚持择优聘用,今后事业单位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外,必须按照核准的结构比例,在岗位空缺情况下,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进行评聘。对管理岗位,要建立体现管理人员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资格经历、岗位需要的职员等级序列。对工勤技能岗位,要建立和完善岗位等级,规范工勤技能人员“进、管、出”等环节的管理。

(三)要扎实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全县事业单位涉及各行各业。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认真领会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确保改革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规范稳妥的推进。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一方面要抓紧组织人员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摸清底数、建档立册,为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另一方面要召开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动员会,广泛宣传政策,周密安排和部署这项工作,切实把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这项工作的总体部署上来。根据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并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了不同的核准权限,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按时限要求,务必于11月底前将岗位设置方案和实施方案报县人事局核准。要精心组织好岗位分类定级、竞争上岗等工作,确保12月底基本完成实施工作。

(四)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改革必然会触动部分人的既得利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单项制度,不可能解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所有问题,也不可能解决需要其他制度改革来解决的问题。此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规范用人的改革方向,妥善处理改革中带来的各类问题,维护好职工利益,维护好队伍稳定。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认真做好思想发动和疏导工作,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加强领导,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一)要高度重视。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是一件大事、难事、好事。这项制度的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变革中一个有着里程碑意义的工作,因此是大事;这项工作的实施,涉及全县事业单位近5000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实施中必然会遇到来自传统观念和原有制度的阻力,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所以是难事;这项工作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管理的科学性,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做到人尽其才,使事业单位的工作有新的起色,因此是好事。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县委、县政府对实施工作的总体安排和时间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实施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确保实施中绝大部分人员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

(二)要加强领导。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要把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作为当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周密部署,稳妥实施。为加强对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领导,县政府已经成立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也要成立专门的班子,组织精兵强将,明确责任,集中精力做好实施工作。

(三)要严格政策。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特别是人事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实施工作中,要尊重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意愿,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积极性。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考虑历史原因和客观实际,统筹协调和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切实把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维护好。决不能借改革之机打击报复,甚至剥夺工作人员的劳动权利,也决不允许以搞活单位内部分配为幌子,侵占工作人员应得的合法报酬。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其他涉及广大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充分征求广大职工的意见,充分考虑大家的意愿。21写作秘书网

单位管理工作意见范文第9篇

1项目管理文件的分类及编号

⑴明确项目的管理各方,也即项目管理文件的流转各方,该项目包括淮南市审计局(跟踪过程审计)、淮南市重点局(政府方管理代表)、安徽理工大学(使用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⑵明确项目的管理文件需解决哪种形式的问题,也就是上述的5种类型;⑶明确解决问题所属的专业类别,该项目包括建筑、结构、幕墙、强电等;由此,我们在定义项目管理文件编号时,按照以上不同的管理主体、形式、专业,形成表1的编号索引表。其中,工作联系单(G)可由业主、施工、设计、勘察、监理单位提出,例如我方提出涉及建筑类的工程事务管理联系,编号为BG-001[B(施工)G(工作联系单)001(序号)],代建单位的工作联系单编号即为Y(B)G-001;工程联系单(J)可由业主、施工、设计、勘察、监理单位提出;技术核定单(H)、费用签证单(F)、材料确认单(M)则一般仅为施工单位提出,编号为H-001(序号)。

2项目管理文件的流转程序管理

2.1项目管理文件的流转程序控制思路⑴项目管理是以《工程建设合同》为蓝本的全面管理,我们对于项目管理文件更要清晰合同中的根本说明,例如在合同中关于工程变更事件有以下描述“:工程变更事件发生后,承包人须于2d内将变更签认报告送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收件后3d内确认,后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收件后7d内确认。以上逾期确认的视作同意。”在合同中,即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在文件的审批时效有要求,更对施工单位有申报时效的要求。⑵工程项目管理必须要符合工程建设当地的管理要求。该项目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既有监理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的管理,还要接受淮南市重点局、审计局的过程监督。尽管如此,我们在项目管理文件的工作上还是要争取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尽量简化各类项目管理文件的流转程序,以提高管理效率。对此,我们对各类文件的流转程序进行了分类:①工作联系单:由施工单位发出,一般仅为日常工作事务,不涉及图纸变更;变更,完成“监理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的流转程序即可;②工程联系单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设计单位中流转、确认,审批完成后抄送至淮南市重点局、审计局;技术核定单、费用签证单同时需要管理各共同确认;《材料确认单》,在“监理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流转即可;③以合同为依据,控制合理的流转时效。我们对不同项目管理文件的流转时间进行了相关规定。a.工作联系单: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各单位原则上1d内出具意见,回复、解决时间一般不超过3d;b.工程联系单:对于施工单位提出涉及工程施工的技术问题,各单位原则上1d内出具意见,回复、解决时间不超过5d;c.技术核定单:在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收件后3d内),送代建单位,代建单位3d内确认,送发安徽理工大学,安徽理工大学4d内确认;d.费用签证单———监理工程师收件后2d内出具意见代建单位收件后2d内出具意见安徽理工大学收件后2d内出具意见重点局收件后2d内出具意见审计局收件后2d内出具意见;e.材料确认单:在材料看样定板确定的当天内完成意见签署。

2.2项目管理文件的流转程序控制手段⑴形成文件《关于统一“安徽理工大学新校区工程”项目管理文件的函》,且参建各方均在文件上签署了同意执行的意见。⑵形成管理台账,能够反映文件的编号、各单位的审批时间、流转状态。⑶加强监督,部分单位对于项目管理文件的批复一般会有延期的情况,有了各方统一的管理规范,可以通过口头、书面、会议等多种方式进行相互监督。

3结论

单位管理工作意见范文第10篇

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动员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先后召开县委常委会、县长办公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制定了《××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下面,我就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2006年开始,全县各级党政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进行了重新登记,并逐步推行了公务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改革,目前全县《公务员法》入轨运行工作已全面完成,公务员工资和津补贴政策也已基本落实到位。党中央、国务院在规范党政机关公务员管理的同时,对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不断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在推行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就是在总结多年来事业单位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基础性制度。这一制度的出台,充分考虑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推进市场经济和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原有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通过改革,一方面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另一方面进一步调动广大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更好地推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因此,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党中央下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都明确提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就是要在事业单位建立一种既区别于党政机关,又区别于企业,充分反映从事专业化服务特点的新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原人事部出台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和省、市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也明确要求,在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建立岗位管理制度。这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是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迈进的重要一步,是一项制度创新和政策调整。这项制度第一次明确规范了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定了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第一次提出了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等级,为人才成长搭建了通道;第一次阐明了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的关系,为实现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创造了条件;第一次明确了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为“岗变薪变”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着力点是改革制度、规范秩序、完善机制、严肃纪律,核心是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突出岗位绩效的激励功能,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逐步形成一整套科学规范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在按国家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之前,专业技术人员暂按所聘职务对应岗位的最低等级套改岗位工资,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在没有被认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只能对应到岗位工资的最低等级。被认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才能根据所聘岗位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因此,我们必须抓紧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缩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岗位设置的“时间差”,以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三)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必然结果。选人和用人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公开招聘制度作为事业单位选人的一项基本制度,实践证明,公开招聘对于创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竞争环境,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杜绝人事腐败现象,促进事业单位发展,都产生了很好的效果。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用人的一项基本制度,全县从2001年开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过试点、探索和实践,全县事业单位已全面推行了公开招聘制度。在推行本文来源:hp://***人员聘用制的过程中,一些单位积极探索岗位管理的路子,创造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岗位是聘用的基础,岗位设置直接关系到聘用制度的实现。作为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岗位管理要体现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各个基本环节,成为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岗位考核、岗位培训、收入分配等制度的基础和依据。推行聘用制度,加强岗位管理,必须从规范岗位设置入手,做好基础性工作。

(四)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加强事业单位人事规范管理的必然要求。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是政府的重要职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方面出现了不少问题,随意进人、违规进人、超编用人等问题比较突出,人员超编、使用临时人员等问题大量存在,管理

很不规范。据不完全统计,全县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共有866名临时聘用人员,其中事业单位有739人。过多的聘用临时人员,不仅加重了财政负担,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用人秩序,削弱了政府对事业单位的有效监管,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必须从规范岗位设置入手。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以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为契机,严格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岗位培训、收入分配等各项人事管理工作,把加强政府宏观管理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用人自、分配自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严格政策,扎实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一)要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原国家人事部、原省人事厅、市人事局从三个层面上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文件。第一个层面是原国家人事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试行办法》是岗位设置管理的基础性文件,主要对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权限、程序、范围、类别、等级及监管等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旨在建立基本制度;《实施意见》是解决实施中基本问题的具体政策规定,以保证顺利实施。第二个层面是省根据国家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定的《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该《意见》根据我省事业单位的实际和社

会事业发展的要求,从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对岗位类别、等级、聘用程序和权限、监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提出了具有较强操作性、可行性的指导意见,保证该项工作全面推进。同时,原省人事厅会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农业、广电、体育、新闻出版、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国家部委行业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出台了9个行业指导意见。这是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意见的细化、具体化,充分体现行业特点,以保证同一类型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大体相同。第三个层面是市人事局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

我县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就是根据这三个层面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动员会精神和我县的实际情况,在广泛调研、反复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县委、县政府经过多次讨论研究和审核同意,并得到市人事局核准,是指导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希望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组织实施工作中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文件精神,不折不扣地把文件规定落到实处。

(二)要努力适应新的管理机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的重大调整,核心是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迅速适应这种转变。在观念上,必须从旧的管理模式中摆脱出来;在工作中,必须适应新的岗位设置和管理办法;在管理上,必须充分体现这种转变,对不同的岗位应该有不同的管理方法和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岗位,要坚持择优聘用,今后事业单位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外,必须按照核准的结构比例,在岗位空缺情况下,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进行评聘。对管理岗位,要建立体现管理人员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资格经历、岗位需要的职员等级序列。对工勤技能岗位,要建立和完善岗位等级,规范工勤技能人员“进、管、出”等环节的管理。

(三)要扎实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全县事业单位涉及各行各业。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认真领会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确保改革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规范稳妥的推进。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一方面要抓紧组织人员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摸清底数、建档立册,为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另一方面要召开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动员会,广泛宣传政策,周密安排和部署这项工作,切实把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这项工作的总体部署上来。根据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并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了不同的核准权限,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按时限要求,务必于11月底前将岗位设置方案和实施方案报县人事局核准。要精心组织好岗位分类定级、竞争上岗等工作,确保12月底基本完成实施工作。

(四)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改革必然会触动部分人的既得利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单项制度,不可能解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所有问题,也不可能解决需要其他制度改革来解决的问题。此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规范用人的改革方向,妥善处理改革中带来的各类问题,维护好职工利益,维护好队伍稳定。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认真做好思想发动和疏导工作,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加强领导,确

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一)要高度重视。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是一件大事、难事、好事。这项制度的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变革中一个有着里程碑意义的工作,因此是大事;这项工作的实施,涉及全县事业单位近5000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实施中必然会遇到来自传统观念和原有制度的阻力,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所以是难事;这项工作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管理的科学性,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做到人尽其才,使事业单位的工作有新的起色,因此是好事。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县委、县政府对实施工作的总体安排和时间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实施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确保实施中绝大部分人员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

(二)要加强领导。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要把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作为当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周密部署,稳妥实施。为加强对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领导,县政府已经成立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也要成立专门的班子,组织精兵强将,明确责任,集中精力做好实施工作。

(三)要严格政策。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特别是人事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实施工作中,要尊重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意愿,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积极性。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考虑历史原因和客观实际,统筹协调和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切实把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维护好。决不能借改革之机打击报复,甚至剥夺工作人员的劳动权利,也决不允许以搞活单位内部分配为幌子,侵占工作人员应得的合法报酬。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其他涉及广大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充分征求广大职工的意见,充分考虑大家的意愿。

单位管理工作意见范文第11篇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9.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10.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2.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5.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6.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7.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18.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0.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3.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4.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5.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6.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2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以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9.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30.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31.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2.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3.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4.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人事部备案后,由国务院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六、岗位聘用

35.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6.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7.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8.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9.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0.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4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4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4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人事部;

(3)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

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组织实施

4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5.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6.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精神执行。

4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8.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打击报复、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单位管理工作意见范文第12篇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9.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10.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2.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5.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6.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7.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18.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0.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3.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4.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5.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6.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2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以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9.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30.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31.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2.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3.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4.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人事部备案后,由国务院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六、岗位聘用

35.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6.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7.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8.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9.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0.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4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4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4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人事部;

(3)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

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组织实施

4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5.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6.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精神执行。

4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单位管理工作意见范文第13篇

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的有关精神,推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近日,财政部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7〕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同时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组织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开展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制度》和《通知》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财政部出台《管理制度》的有关背景。

答:自2012年财政部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规范》),特别是2017年财政部牵头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制定的《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各单位积极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并在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推动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按照中央提出的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各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落实《指导意见》提出的建立内控报告制度,促进内控信息公开的改革任务和要求,2017年以来,财政部对我国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调研,根据《指导意见》和《规范》的有关规定,在向各地区、各部门全面了解内控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的基础上,组织基础性评价、课题研究、专家研讨、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管理制度》,以规范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提高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质量,促进单位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单位内部治理水平、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问:《管理制度》和《通知》起草的过程如何?

答:《管理制度》和《通知》从起草到,大致经历了以下六个阶段:

一是启动阶段。2017年初,财政部会计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体系研究课题组,启动了《管理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2017年上半年,课题组多次召开研讨会,初步明确了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目的、总体要求、报告机制及形式等内容。

二是调研阶段。通过向各地区、各部门发函,全面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进展情况、有关经验做法、取得的阶段性成效以及工作建议意见等,为研究制定《管理制度》和开展年度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奠定了实践基础。

三是测试阶段。2017年6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对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情况进行摸底测试,帮助各单位查找内部控制基础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通过以评促建的方式,推动各单位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积累了实践经验。

四是研讨阶段。2017年下半年,财政部课题组组织召开了一系列专家研讨会,邀请了部分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单位、《规范》实施财政部联系单位以及内部控制理论界专家、代表,针对《管理制度》以及单位如何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进行了多次研讨,重点对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及模板进行了讨论和完善。

在研讨过程中,各方面专家、代表一致认为在我国全面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是一项创新性工作,应尽可能避免给各部门及单位增加额外工作量。为此,课题组针对内部控制报告格式和要求进行了创新性设计,以标准化表格的填报形式代替文字性描述、以定性及定量相结合的客观性指标代替主观性描述,从而有效降低了单位编报内部控制报告的难度和工作强度,也提高了各地区、各部门汇总内部控制报告的效率和信息的准确性。

五是征求意见阶段。在课题报告、调研测试和深入研讨的基础上,2017年12月,财政部会计司起草了《管理制度》和《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向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审计署等部门征求了意见,并同时向财政部部内10多个司局征求了意见。反馈意见总体上对《管理制度》和《通知》表示赞同,有关各方也针对征求意见稿中具体内容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六是完善和阶段。2017年1月,在充分吸收借鉴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财政部会计司对《管理制度》和《通知》相关条款和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个别未直接吸收的意见建议也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了沟通解释,取得共识,最终形成了《管理制度》和《通知》并正式印发。

问:《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管理制度》共八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主要包括《管理制度》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内部控制报告的定义、内部控制报告编制的原则、内部控制报告的责任主体、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开展方式等内容。

2.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组织。主要明确财政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及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分别组织实施全国、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过程中的责任及主要职责。

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与报送。主要包括各单位编制内部控制报告的工作要求、依据、审批过程及报送要求等内容。

4.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与报送。主要规定各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本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工作要求、依据,以及报送本部门内部控制报告的要求等内容。

5.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与报送。主要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部门内部控制报告和下级财政部门内部控制报告的工作要求、依据,以及报送本地区内部控制报告的要求等内容。

6.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使用。主要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内部控制报告的分析及分析结果使用等方面作出规定。

7.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监督检查的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工作方式、考核的落实、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处分等内容。

8.附则。主要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管理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及《管理制度》的生效日期等内容。

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如何开展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

1.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收到《管理制度》和《通知》后,应当立即全面启动本地区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广泛动员本地区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积极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并及时汇总形成2017年度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2017年5月20日前完成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及同级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财政部(会计司)。其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本地区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于2017年5月20日前直接向财政部(会计司)报送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2.各部门。各部门应当研究制定本部门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实施方案,积极组织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并及时汇总形成2017年度本部门内部控制报告。

各中央部门应当于2017年4月20日前完成本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财政部(会计司)。其他各级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本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3.行政事业单位。各单位应当以《管理制度》和《通知》为依据,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完成本单位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并按时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问:财政部对《管理制度》和《通知》的贯彻实施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加大保障力度,加强内部控制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审核、分析和使用等工作。

二是数据准确,报送及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各单位应当在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和《规范》的基础上,按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并按照《通知》及其附件要求及时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三是强化分析,推动整改。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对内部控制重点、难点问题的分析及评价结果的应用。同时,加强对本地区(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应抽取一定比例的内部控制报告,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推动所属单位做好内部控制问题整改,逐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四是加强宣传,交流经验。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的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微信等媒体资源,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持续宣传报道。同时,探索建立本地区(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联系点制度,选取内部控制工作开展成效突出的先进单位作为本地区(部门)的内部控制工作联系点。通过对联系点内部控制工作情况的总结、提炼形成经验、做法及典型案例,与其他单位分享经验和成果,充分发挥联系点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推进本地区(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会[2017]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7〕24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

单位管理工作意见范文第14篇

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的有关精神,推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近日,财政部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7〕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同时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组织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开展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制度》和《通知》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财政部出台《管理制度》的有关背景。

答:自2012年财政部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规范》),特别是2017年财政部牵头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制定的《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各单位积极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并在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推动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按照中央提出的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各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落实《指导意见》提出的建立内控报告制度,促进内控信息公开的改革任务和要求,2017年以来,财政部对我国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调研,根据《指导意见》和《规范》的有关规定,在向各地区、各部门全面了解内控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的基础上,组织基础性评价、课题研究、专家研讨、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管理制度》,以规范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提高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质量,促进单位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单位内部治理水平、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问:《管理制度》和《通知》起草的过程如何?

答:《管理制度》和《通知》从起草到,大致经历了以下六个阶段:

一是启动阶段。2017年初,财政部会计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体系研究课题组,启动了《管理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2017年上半年,课题组多次召开研讨会,初步明确了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目的、总体要求、报告机制及形式等内容。

二是调研阶段。通过向各地区、各部门发函,全面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进展情况、有关经验做法、取得的阶段性成效以及工作建议意见等,为研究制定《管理制度》和开展年度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奠定了实践基础。

三是测试阶段。2017年6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对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情况进行摸底测试,帮助各单位查找内部控制基础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通过以评促建的方式,推动各单位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积累了实践经验。

四是研讨阶段。2017年下半年,财政部课题组组织召开了一系列专家研讨会,邀请了部分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单位、《规范》实施财政部联系单位以及内部控制理论界专家、代表,针对《管理制度》以及单位如何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进行了多次研讨,重点对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及模板进行了讨论和完善。

在研讨过程中,各方面专家、代表一致认为在我国全面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是一项创新性工作,应尽可能避免给各部门及单位增加额外工作量。为此,课题组针对内部控制报告格式和要求进行了创新性设计,以标准化表格的填报形式代替文字性描述、以定性及定量相结合的客观性指标代替主观性描述,从而有效降低了单位编报内部控制报告的难度和工作强度,也提高了各地区、各部门汇总内部控制报告的效率和信息的准确性。

五是征求意见阶段。在课题报告、调研测试和深入研讨的基础上,2017年12月,财政部会计司起草了《管理制度》和《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向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审计署等部门征求了意见,并同时向财政部部内10多个司局征求了意见。反馈意见总体上对《管理制度》和《通知》表示赞同,有关各方也针对征求意见稿中具体内容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六是完善和阶段。2017年1月,在充分吸收借鉴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财政部会计司对《管理制度》和《通知》相关条款和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个别未直接吸收的意见建议也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了沟通解释,取得共识,最终形成了《管理制度》和《通知》并正式印发。

问:《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管理制度》共八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主要包括《管理制度》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内部控制报告的定义、内部控制报告编制的原则、内部控制报告的责任主体、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开展方式等内容。

2.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组织。主要明确财政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及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分别组织实施全国、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过程中的责任及主要职责。

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与报送。主要包括各单位编制内部控制报告的工作要求、依据、审批过程及报送要求等内容。

4.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与报送。主要规定各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本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工作要求、依据,以及报送本部门内部控制报告的要求等内容。

5.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与报送。主要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部门内部控制报告和下级财政部门内部控制报告的工作要求、依据,以及报送本地区内部控制报告的要求等内容。

6.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使用。主要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内部控制报告的分析及分析结果使用等方面作出规定。

7.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监督检查的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工作方式、考核的落实、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处分等内容。

8.附则。主要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管理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及《管理制度》的生效日期等内容。

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如何开展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

1.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收到《管理制度》和《通知》后,应当立即全面启动本地区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广泛动员本地区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积极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并及时汇总形成2017年度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2017年5月20日前完成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及同级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财政部(会计司)。其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本地区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于2017年5月20日前直接向财政部(会计司)报送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2.各部门。各部门应当研究制定本部门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实施方案,积极组织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并及时汇总形成2017年度本部门内部控制报告。

各中央部门应当于2017年4月20日前完成本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财政部(会计司)。其他各级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本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3.行政事业单位。各单位应当以《管理制度》和《通知》为依据,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完成本单位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并按时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问:财政部对《管理制度》和《通知》的贯彻实施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加大保障力度,加强内部控制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审核、分析和使用等工作。

二是数据准确,报送及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各单位应当在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和《规范》的基础上,按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并按照《通知》及其附件要求及时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三是强化分析,推动整改。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对内部控制重点、难点问题的分析及评价结果的应用。同时,加强对本地区(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应抽取一定比例的内部控制报告,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推动所属单位做好内部控制问题整改,逐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四是加强宣传,交流经验。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的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微信等媒体资源,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持续宣传报道。同时,探索建立本地区(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联系点制度,选取内部控制工作开展成效突出的先进单位作为本地区(部门)的内部控制工作联系点。通过对联系点内部控制工作情况的总结、提炼形成经验、做法及典型案例,与其他单位分享经验和成果,充分发挥联系点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推进本地区(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会[2017]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7〕24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

单位管理工作意见范文第15篇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广元市利州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通过实行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组织引导事业单位按需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我区成立了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伍荣华为组长,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人事局局长赵碧森同志为副组长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局,负责制定全区岗位设置管理及工作方案,明确改革的方法、步骤和具体操作程序,对各阶段工作的具体时间提出明确要求,具体督促、指导。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加强领导,安排责任心强、政治素质好、业务熟练的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确保任务完成。

三、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具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准备阶段(2009年2月18至28日)

1、宣传动员。各部门、各单位要分层次召开动员会,及时传达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有关配套文件,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了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必然性、重要性和紧迫性。

2、调查摸底。各事业单位要通过收集有关文件、资料数据、人员花名册、工资统计报表等,对本单位现有编制使用情况、各类人员聘用情况和现有在册工作人员结构状况等,进行深入了解和全面掌握,并分门别类做出系统分析,为岗位设置提供依据。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

1、制定岗位设置管理方案。2009年3月1—31日,事业单位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人员编制、工作性质、职责任务、人员结构等相关情况,以及调查摸底的统计数据等,提出本单位岗位设置意见,形成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广元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岗位设置管理方案核准。2009年4月1—30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区人事部门统一按《实施意见》规定程序上报市人事局核准批复。主管部门和区人事部门要重点审核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范围,岗位类别,等级划分,结构比例等级设置是否合理,岗位设置工作程序是否合适,岗位聘用办法是否规范,报送材料是否齐全等。核准岗位设置方案时,需报送如下材料:

(1)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的请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要由主管部门行文呈报,标题为《关于xxx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请示》(一式3份及电子文档),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部分:

应载明以下内容:一是单位总体情况,包括社会职能、职责任务、拨款形式、隶属关系、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内设机构数及名称、人员编制、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人数、人员结构(要有基本数据)等;二是根据社会职能和职责任务确定本单位属于管理服务为主、专业技术为主、技能操作为主的三类事业单位中的哪一类,有无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三是根据单位的职责任务和现有在册正式人员状况确定岗位设置总数,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主体岗位类别,主体岗位设置数量,其他两类辅助岗位的设置的数量和设置的理由;四是按照事业需要和现有人员状况确定每个岗位等级和各等级岗位内部控制比例;五是最高等级岗位控制的标准和控制办法;六是组织机构及实施方法步骤等。

报送岗位设置方案时,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及岗位数额申报表》、《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管理岗位聘用人员基本情况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基本情况表》、《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基本情况表》、《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评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审核表》;《事业单位人员情况统计表》(各一式5份)

(2)机构编制部门设立单位的审批文件、调整内设机构和增减编制的相关文件及复印件4份(复印件加盖机构编制部门公章)。

(3)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编制原件及复印件4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机构编制文件未明确单位规格,且单位管理岗位等级设置到八级以上的,需提供单位主要领导的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经人事编制部门审核的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原件及人事编制部门备案核准的现有在职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人员花名册4份

(6)相关证明材料。如区级重点中学、二甲医院等类似单位要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各4份。

3、编制岗位说明书。2008年5月1-20日,根据市人事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明确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不同等级的岗位职责、工作权限、任职条件和相关待遇等,经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程序,研究制定本单位不同岗位、不同等级的岗位说明书,作为人员聘用、聘后考核的主要依据。主管部门要监督、指导下属事业单位拟定岗位说明书。

4、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2009年5月21-6月21日,事业单位要按照市人事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适用范围、设岗原则、岗位基本条件、岗位聘用办法、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等主要内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需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经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组织实施。

5、开展岗位聘用工作。2009年6月22日—7月10日,根据《实施意见》和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岗位聘用基本程序是,在本单位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之后,工作人员申请应聘,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开展竞聘上岗或考核,并根据竞聘情况或考核结果,提出择优拟聘人员名单,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按核准权限逐级上报核准或备案,对尚未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已推聘的事业单位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按照所聘岗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办理拟聘人员核准或备案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市人事局下达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通知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经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3)《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

(4)证明符合任职条件的相关材料;

(5)聘用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总结认定阶段。(2009年7月11至30日)

区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及合同鉴证的情况,对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实施意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对按政策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予以确认。

事业单位申请认定时需提交下述材料:

⒈认定请示(3份);

⒉岗位说明书(2份、区人事局备案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⒊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4份);

⒋市人事局下达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通知及相关表册文件(4份);

⒌《利州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核准表》(4份);

⒍《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4份及电子文档);

⒎聘用合同鉴证证明;

⒏工作总结(3份及电子文档)。

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事部门认定。

四、一些具体问题的意见

1、没有明确机构规格或领导人职级待遇的事业单位,应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办理确定其领导人职级待遇事项,作为设置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的依据。领导人高配的事业单位需设置相应岗位的,应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批文和有权任免机关的任命通知办理,其他管理岗位的设置仍按照《实施意见》执行。

2、事业单位党群组织负责人的职级,职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文已明确的,严格按批复办理;未予明确的,按党章和相关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执行,其中确需设置党群组织专职负责人的,应控制在事业单位领导职数限额内。

3、尚未完成事业单位全员聘用的单位,暂停聘用工作,待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再按照岗位设置的规定组织聘用工作。

4、事业单位根据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规定,经备案核准的现聘人员未超过编制数额的,按照编制内的实有人数并适当考虑近几年的事业发展,确定岗位设置总量;现聘人员已超过编制总数,岗位设置总量依据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管理的实有人员数额确定。

5、没有颁布本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事业单位,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岗位设置最高等级及结构比例可参照性质相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无性质相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参照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按《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规定的全区总体控制比例执行。

6、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制定岗位具体任职条件时,要从岗位设置的原则出发,按照《实施意见》以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同一级的岗位在不同的事业单位、不同的专业,其具体任职条件也可以不同。

7、没有确定规格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设置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管理权限对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予以明确。

8、各单位人员人事关系的认定一律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管理的人事关系为依据。

9、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岗位可由主管部门商人事编制部门意见后集中设置,统一调整使用。

10、首次推行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时,办理离岗待退手续并在区人事局备案的,应按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管理。

11、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评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由单位组织填写《广元市利州区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评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审核表》,按程序报批。

五 、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岗位设置组织实施工作。区人事部门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监督和管理,要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特别是在岗位总量、类别设置、等级设置和比例控制等方面要宏观掌握,严把审核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和人事部门沟通解决出现的问题。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岗位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做好本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二)要建立工作反馈机制。实施工作中如有《实施意见》无法解决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和人事部门沟通,共同分析研究解决,不得随意“开口子”,确保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结束后,区直各主管部门要向利州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