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放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放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放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放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完成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工作,放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完整率达100%。

(二)放射卫生监督覆盖率达100%。

(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率达100%。

(四)区管放射诊疗单位放射防护达标率80%以上。

二、工作内容

(一)监督检查工作。

全面检查辖区内各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情况,重点检查《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状态检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二)摸底调查工作。

为更全面了解全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的基本情况,对各放射诊疗单位的专业人员、设备及相应质量控制设备配备情况以及年度诊疗患者数量情况进行更详尽的摸底。

三、检查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从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各放射诊疗单位根据《放射诊疗单位调查表》(附表2)的内容集中开展自查自纠,重点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状态检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二)第二阶段为监督检查阶段:从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翔安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监督科室对辖区内放射诊疗单位放射防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核实。各监督科室按要求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上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

(三)第三阶段为数据汇总阶段:从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20日,对监管单位的监督信息按要求进行汇总,于2012年11月20日前将汇总表和工作总结报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四、工作要求

(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根据翔安区2012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实施计划,结合辖区内放射卫生工作现状,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摸底调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放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2020年,我们将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在县卫生计生局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重点完成以下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一、 预防性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开展各项预防性卫生监督,重点做好和完成的工作:一是对新建、扩建、改建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业户按时给以现场指导、审验和发放卫生许可证工作;二是积极开展监管行业中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对体检不合格的人员及时下达调离通知单,调离率要达到100%,规定时限内的现场指导服务、受理审验和许可发放率要达到100%。

二、网络知识培训及录入工作

完成国家卫生监督信息平台网络知识培训工作,按照时限要求,每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保质保量地完成好各项网络学习任务,同时做好各类监督信息的网络录入工作,严格执行录入时限要求,做到不迟报、不漏报、不集中填报。

三、各项宣传培训工作

(一)培训工作

为提高全所监督执法人员能力水平,更有效地完成各项卫生监督工作任务,每季组织一次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学习卫生法律法规、法律文书书写等方面的知识,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回来后,要将所学知识和新要求及时传达给每名监督人员。

按时限要求,完成卫生监督协管员学习培训,各项督导检查等工作。

(二)宣传工作

开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法四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以促进我县《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提高依法行政及管理水平,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

四、重大活动保障工作

在中、高考期间要认真做好卫生安全保障工作,以学校考场内的环境卫生、学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周边的公共场所卫生为重点,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确保辖区内学生中、高考期间公共卫生安全,杜绝危害学生健康事故的发生。

五、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监督检查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维护我县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和健康权益,重点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非法行医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严厉打击各类以“义诊”、“医疗保健咨询”等名义非法开展的医疗活动;严厉打击药店内无证“坐堂行医”非法行医行为。

(二)集中供水单位专项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2018年,进一步加大对集中供水单位监督检查力度,协调有关乡镇或城建部门尽快完善各个供水单位供水设施,改进供水条件,保护供水环境,提供相关资料,尽快使供水单位的设备设施及饮水水质达到要求。

(三)公共场所‘’两证‘’专项监督检查

加强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知识培训工作,使辖区内公共场所两证持证率达到100%,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从而保障公共场所依法经营秩序。

(四)放射诊疗单位专项监督检查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2020年,重点监督检查放射诊疗单位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性能、场所检测情况;放射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辐射危害告知、辐射危害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建立《放射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

(五)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监督专项监督检查

开展对学校的传染病防控工作、生活饮用水、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教室生活环境等卫生监督检查,促进和指导学校进一步提高卫生管理水平,预防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在校师生身体健康,维护正常教学秩序,2020年,重点对各级各类学校是否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工作预案、制度;晨检记录的质量和晨检制度的执行情况;学生因病缺课登记和病因追踪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儿童玩具、室内外环境和专用校车等进行定期消毒情况;建立学生常见病健康档案情况;检查学校内自备水源定期进行水质检验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学生饮用水管理制度;学生饮用桶装水是否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消毒,是否建立桶装水的索证制度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六)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专项监督检查

进一步加强我县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提高对医疗污水的监管力度,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和管理等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和违法行为,及时整改落实和进行查处。了解掌握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污水管理情况,推动各医疗机构完善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管理责任制,有效防止医疗废物流失造成危害,保护广大群众的健康。

(七)计划生育专项监督检查

深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20年,我们重点监督检查服务站、医疗、保健机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是否核准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两证是否按期效验,是否超核准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八)职业卫生监督

根据省市、县局相关要求做好第十七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宣传工作,对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

开展粉尘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继续推动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强力推进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确保为期两年的水泥生产企业治理任务如期完成。以非煤矿山、化工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深入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

放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lunwencss_09”为你整理了这篇2021年卫生监督所“双随机—公开”放射卫生监督抽查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为进一步加强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印发关于2021年国家双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监督函〔2021〕9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152号)的要求,现就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监督专业:放射卫生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放射卫生

抽查对象:医疗卫生机构

随机抽查数量:1

抽样方式:国家双随机监督抽查

抽查内容: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8.职业病人管理情况;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0.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1.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12.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2021年**县放射卫生机构抽取单位名单

抽取单位名称

抽取单位地址

监督检查结果

**县迳头镇烟岭卫生院

**县迳头镇烟岭大坪街12号

抽查未发现问题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我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国家监督抽检“双随机一公开”任务及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放射卫生任务完成1单数,任务完成率100%,任务完结率100%。

放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总体要求

以履行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为主线,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业病防治和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为重点,以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为基础,加大部门协调与合作,努力推进食品安全和卫生监督各项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是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继续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和事故督查工作。二是切实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公共场所和消毒、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不断提高传染病防治和学校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打击无证行医,查处采供血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和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

三、工作计划

(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1、食品安全法规宣传工作。在3.15、6.1、9.1前后,通过电视、报纸、网站或集中开展法规咨询和法规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引导广大群众科学消费、安全消费。

2、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制订2011年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并督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召开1次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办公室成员和联络员全体会议,召开4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议,组织开展2次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开展1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开展2次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召集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理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长效机制。

(二)卫生监督重点工作

1、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以涉铅企业为重点,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全面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协助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工作。

(3)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并协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机构资质。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是否依法开展工作,所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结论分析是否有针对性,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

(4)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管档案。

(5)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

2、放射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全县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监督内容:检查《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从事放射诊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100%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检查相关医疗卫生机构X射线机使用及防护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状态(应用质量)检测情况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3、生活饮用水监督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县自来水公司各水厂,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

(2)监督内容

①填写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建立县自来水公司、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信息档案。

②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市政供水单位,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制管水人员持健康证明情况,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制订落实情况,制水工艺情况,涉水产品情况等。

③督促疾控中心开展水质检测.对市政供水单位—县自来水公司的出厂水、末梢水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分别检测2次,检测指标包括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浊度、pH。对辖区内3-5家乡镇水厂出厂水进行余氯(如为稳定性二氧化氯消毒则不测)、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浊度、pH检测。

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检查对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七类28种,以住宿场所、沐浴场所、游泳场所及美容美发场所为重点。

(2)监督内容

①填写公共场所监管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建立公共场所监管被监督单位档案。

②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对辖区内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商场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1次以上,查处违法行为。

③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住宿场所、游泳场所、沐浴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开展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

5、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

(2)监督内容

1、建立学校信息卡和档案。

2、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查:以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供水设施卫生状况及饮用水水质情况为重点,加强辖区内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按照卫生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强校舍、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等基本卫生条件的建设管理,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校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等教学卫生环境开展监督检查。

6、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计划

(1)开展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对全县医疗机构开展1次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疫情报告、消毒管理、医院感染控制、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2)开展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监管。至少抽查5家辖区内药店等经营单位经营的抗(抑)菌制剂情况。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无检验依据抑/杀微生物类别等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现象。

(3)开展采供血机构监管。对本地采供血机构传染病监管工作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2次以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需要处罚或整改的行为,按要求进行处罚或整改,并加以落实。

(4)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疫情报告、医疗废弃物管理、菌(毒)种管理等。是否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进行分析、调查与核实,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对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检查和业务指导等。

7、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建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档案。

(2)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查处违法行为。

(3)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1次卫生学评价并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评价内容包括选址、布局、基本设备、操作区卫生、仓储与运输卫生、卫生质量管理、从业人员等。卫生学评价结果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进行通报和公告。

8、医疗机构监督工作计划

(1)检查对象和内容

①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档案。

②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经常性卫生监督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注册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9、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游医、美容美发场所、保健按摩场所、医疗机构及采供血机构。

(2)监督内容

①充分利用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村卫生监督信息员,畅通打击非法行医群众投诉举报网络,及时发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线索。

②开展美容美发场所、保健按摩场所、医疗机构及采供血机构不定期检查,查处非法行为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③巩固同公安局建立的打击非法行医联动机制,及时查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10、医疗广告监管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各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及个人。

(2)监督内容

①开展广告监测。每月定期对报纸、电视、广播、户外医疗广告进行监测,并按月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②根据监测情况,及时查处非法医疗广告行为。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责任。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事关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任务非常艰巨,责任十分重大。各科室负责人、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均要从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高度来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放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安全防护意识,严格落实责任,全面提高我市放射防护水平,切实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针对全市放射诊疗工作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摸清我市放射诊疗防护基本情况,完善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制度,及时发现放射诊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放射诊疗工作,提高放射诊疗工作质量。

三、检查范围及分工

全市各级各类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负责对全市除省直管放射诊疗单位外,所有省、市发证的放射诊疗单位的监督检查。同时对各区市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域内除省、市直管的放射诊疗单位外,所有的放射诊疗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四、检查内容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重点对开展放射诊疗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防护工作制度的制定落实,放射防护设施、设备的建设、使用,放射诊疗的安全质量保证、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及培训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调查了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专业人员、设备及相应质量控制设备配备情况以及年度诊疗患者数量情况。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及自查阶段(2012年5月20日-6月10日):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方案和卫生部、省卫生厅2012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工作计划的有关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对管辖的放射诊疗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放射诊疗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积极指导医疗机构进行自查,并将放射诊疗单位调查表(附件1)于2012年8月31日前汇总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二)监督检查阶段(2012年6月11日-8月31日):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分工对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将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各区市放射诊疗防护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2012年9月30日前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三)抽查阶段(2012年9月1日-9月30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根据有关要求,对照各区市监督检查情况和医疗机构自查情况,对各区市放射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全市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抽查。

(四)总结阶段(2012年10月1日-10月31日):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对专项监督检查活动进行全面梳理、总结,根据有关要求于11月10日前将监督检查和摸底调查的数据通过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上报,并将有关汇总资料和书面总结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直接关系到患者、受检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此,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务必予以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重视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使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放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有计划”执法,即明确执法频次、执法范围,避免重复执法、随意执法;“全覆盖”执法,将全县范围内所有排污单位纳入执法范围、不留空档、不留死角;“规范化”执法,即统一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和执法标准。通过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环境执法检查,加强现场环境监管和执法,落实监管责任,打击一切环境违法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促使我县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

按照“属地管地、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突出重点”、“责任到人、网格监管”原则,县环境保护局承担辖区内执法管理和监督管理责任,同时承担辖区内由省和市环保部门监管企业的配合监督管理责任。

根据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明确职责分工、检查对象和检点。(见附件1)

执法管理及现场检查对象按照监管类型分为一般污染源企业、自然生态类、新改扩建设类、危险废物类、核与辐射类等5大类,各类对象检查职责分工如下:

一般污染源企业类检查对象主要包括工业企业、第三产业、医院、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源(核与辐射除外)。将检查对象按照一般污染源企业类别划分原则(方法),将一般污染源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一般污染源企业类别划分原则(方法)及监管规定见附件2。

一般污染源现场监管职责分工,按照“谁收费、谁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环保局依法对辖区内企业按规定频次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自然生态类检查对象主要包括部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职责分工及频次要求如下:

1.对部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2.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3.对国家、省级审批的改扩建生态项目每季度不少于1次现场检查。

新改扩建项目类检查对象主要包括环保部门审批未“三同时”验收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包括建设期和试生产期,取消的除外)。监管责任分工及批次要求如下:

1.对国家和省级审批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2.对市级审批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3.对县本级审批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危险废物类项目检查对象主要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监管责任分工及频次要求如下:

1.对辖区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2.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根据产生量及毒害程度,实施切合实际的检查频次。

核与辐射类项目检查对象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单位、铀矿及核工业企业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监管责任分工及频次要求如下:

1.对使用Ⅳ、V类放射源,伴生放射性生产单位每年现

场检查不少于1次;

2.对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每年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

3.协助市环保局开展现场检查。

1.一般污染源企业检点及要求

①现场检查污染源企业,重点检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状态、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②应参照省环保厅汇编的《__省重点行业环境现场检查指南》进行,每次检查必须填写《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③要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__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监察监测联动,联合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监测机构应及时将超标排污信息向执法机构反馈。

④对重点减排项目,在现场检查时,在检查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基层上,着重检查企业总量排放情况。

⑤现场监察要有明确的监察结论,应依法依规提出拟处理意见和要求。

2.自然生态类项目检点及要求

①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检查自然保护区是否存在违法建设项目、工矿企业、人类活动情况。

②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检查是否依法环评并获得批复,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设并正常运行,是否达标排放,是否满足减排要求。

③应按照环保部编制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指南》和《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进行,每次必须填写《自然生态类现场检查记录》。

3.新改扩建设类项目检点及要求

①环评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部门、时间及要求),重大变更履行环保手续情况。

②项目建设情况。环评批复及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情况;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情况,生产工艺与环评审批情况,建设规模与批复规模情况,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同步建设情况;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落实情况;以新带老项目的污染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区域替代任务的项目替代情况。

③项目试生产情况。申请试生产和试生产批复情况,试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

④项目验收情况。申请验收及验收手续情况,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4.危险废物类项目检点及要求

①查经营许可。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是否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②查规章制度。是否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是否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是否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帐。

③查转移。查看危险废物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5.核与辐射类项目检点及要求

①是否按照环保法规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是否按照许可规定开展工作。是否依法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

、送贮、异地使用的审批或备案手续。是否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台账和射线装置台账并账物相符。②是否建立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与定期检查、维护等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建立放射上作人员名册和培训、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体检档案。是否按照规定制订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并实施。

③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与管理情况。放射性工作场所分区管理情况。放射性物料、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和控制情况。个人辐射防护措施及紧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放射性废物(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情况。

④环保部门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每次检查必须编制检查文件,并及时录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

1.依法依程序检查。执法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环境现场执法监察职权,切实履行执法职责,并依照法定职权开展执法工作,必须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两人或两人以上,并示证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规范执法文书。每次执法检查必须制作现场检查文书,所有执法文书要参照《关于印发<__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常用文书格式>的通知》执行;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应用,对已建有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环保部门,必须运用系统制作相关执法文书。所有文书必须建档保存,逐步建立健全辖区内环境监管“一执法对象一档”数据信息库。对检查中发现企业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还要按要求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勘查笔录》、采样监测记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3.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环境安全。

①对非法企业、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淘汰落后设备(生产线)、风险隐患突出且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提请县人民政府取缔关闭;

②对偷排、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的,采取责令停产整治、查封扣押、顶格处罚、按日计罚、上不封顶和移送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拘留等措施,依法从严处理。

③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末批先建、边建边批的,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限期整改。

④对拒不落实停产决定的,依法采取停水断电、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⑤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⑥对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问题,环保部门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研究治理方案,限期解决。

4.跟踪落实整改。对所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环保部门做出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均要纳入本级后督查案件实施管理,建立“谁检查、谁跟踪落实到位”的责任机制,按照《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有关要求跟踪督办,直至整改落实到位。对实施行政处罚的,要按时将处罚情况填报到环保部12369网站《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罚信息和整改落实情况。同时要将查处的违法问题和处理情况作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体联动。将执法计划列入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我局将按照本计划的要求,结合县域实际认真施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要求划分环境监管网络,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执法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开后实施。

(二)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组织保障。着重解决执法检查人员、装备、车辆、经费不足等问题,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争取支持;同时要加强业务培训与交流,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案情分析会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各级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等廉政纪律,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并接受执法对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加强协调配合,改进监管服务。搞好计划执法与属地监管责任的有机衔接,建立执法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县环保局同一月内原则上不再对同一执法对象、同一事项实施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环保部门对央企等重点企业检查存在阻力或困难时,要及时向对当地政府或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放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一、深入开展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按照省环保厅要求,全面启动我市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大力宣贯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提高核技术利用单位学法、知法、用法、守法,进一步提升核技术利用单位内部管理能力,强化其切实加强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忧患意识、诚信意识、敬畏意识和守法意识,同时提升环保部门辐射安全监管人员自身的核安全文化。各区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在本辖区开展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

二、理顺电磁辐射项目审批管理,做好对接工作。主动适应“权力下放”后的新常态,做好与省环保厅的对接工作,制定移动基站、110千伏输变电类电磁辐射设施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管理指南,指导督促涉电磁辐射类企事业单位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预防“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现象发生。

三、突出重点,强化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环境安全监管。 按照我局下发的《2015年度__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德环发[2015]45号)要求,突出重点,强化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严查辐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加强核技术单位日常监管。6-7月集中组织各地核与辐射执法人员开展联合交叉执法检查,9月对各地核与辐射工作情况督查指导。

四、积极协助省环保厅推动放射源在线监控网级平台建设,使我市重点放射源单位纳入全省放射源在线监管网络体系,进一步提升放射源安全可靠性,提高全市核与辐射监管水平。

五、抓好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继续抓好核与辐射从作业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人员培(复)训,严格持上岗制度。争取省环保厅在__组织1期400余人的辐射安全培训班,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做好应参加培训人员的统计,确保100%持证上岗。

六、开展__市区电磁环境质量与电磁辐射水平调查研究,争取做好__市区电磁环境与城市规划环评试点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放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管理协调全市集中供热的职责。

(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四)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五)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六)加强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七)加强规划环评、环境应急管理、饮用水源保护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拟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

(五)承担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全市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或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生态农业建设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安全防护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信息。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统一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与合作交流。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指导全市清洁生产,组织市级环境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国内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后勤服务、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三)法制生态科

承担全市环境保护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承担全市环境、投诉的调查处理和督促指导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全市环境信息网的管理工作。

(四)规划财务科

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全市环保系统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全市排污费缴库及财务管理;承担环境保护基本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承担全市环保项目的征集、筛选、报批和管理工作。

(五)总量控制与环境应急科

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拟订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承担市级环境监控平台的管理及预测预警工作;承担全市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六)污染防治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和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机动车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乡工业污染源的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环境质量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承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工作;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

(七)环评与科技科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其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监督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承担市级环境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机关党的机构按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各县区环境保护分局,为市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科级建制,实行市环境保护局和县区双重领导,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放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草拟本地区环境保护行政措施、实施细则(办法)等规范文件;依法统一监督管理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全市性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制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和组织对全市发展规划、经济开发计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二)研究制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参与制定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城镇总体规划;对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评审。

(三)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四)制定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推广环保科研成果和环保实用技术,建立和组织本地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市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协同有关部门开发生态农业建设;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六)负责管理全市环境监理工作;对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对各种污染源排污情况和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征收排污费;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指导协调解决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

(七)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统计工作。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组织编制并全市环境统计公报和环境状况公报,定期环境质量状况;指导监测站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和计量认证、质量保证工作;组织全市环境信息网络建设,推动污染源监控自动化。

(八)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组织实施环保目标责任、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期治理、城市综合定量考核等工作;审批限额内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书(表);参与审批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十)负责环保局系统的人事管理,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环保系统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再教育。

(十一)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环境保护局是区政府工作机构之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拟定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综合性报告及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负责机关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档案管理、保密、保卫、会议组织、环保建议和提案办理、后勤服务等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从事管理、劳动工资、职称评定等工作;组织全市环境保护行政表彰;负责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环保系统干部职工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负责全局的财务工作,归口指导和管理全市排污费收支计划及财务报表,对下属单位的财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监督。

承担市环委会交办的任务,负责市环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计划科

编拟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目标责任管理;编拟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参与编拟市可持续发展纲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计划;参与审核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承办国家、省、常州市补助的环境保护系统的项目审核工作;组织编拟全市环保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

编拟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环保科研及环保实用技术的推广;组织推行清洁生产,参与协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负责环保科技信息工作。

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计划、规划、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源限期治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污染集中控制和集中整治。

组织编拟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和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和监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工作;编制和审核环境统计报表;编制全市年度环境监测计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质量报告,负责环境信息的管理与。

(三)管理科

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规和政策,草拟全市建设项目管理行政措施;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审批限额内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书(表)和参与审批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组织推行“三同时”制度;负责市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三同时”审批、验收工作。

组织制订机动车的污染防治行政措施,并督促实施机动车尾气整治;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参与组织创建省级卫生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参与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的审批和管理;承担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四)法制宣教科

组织草拟地方性环境保护行政措施、实施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研究探讨重大环境问题;组织拟定环境宣传教育规划、计划,负责管理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社会各界开展环境宣传活动;负责本市重大环保新闻。

协调环境新闻报道,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开展环境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环保业务知识学习计划的制订、落实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表彰名单的推荐和审核工作。

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落实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范、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工作。

(五)环境监理科

放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一、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第12周年。按照省、市卫生计生委的要求,紧紧围绕“防治职业病、职业要健康”的宣传主题,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宣传咨询活动:一是利用春节期间农民工返乡高峰时间宣传。我局主动联系市安监局积极争取市政府办下达了《关于在春节期间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的通知》,与市安监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联合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专门制作了职业病防治宣传公益广告、展板和宣传画报,在市电视台和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大屏幕进行滚动播出,并集中两天时间分别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进出站口进行现场咨询,分发宣传资料8000余份。二是针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扎实开展送法下企业活动。4月29日,市卫生监督局、市安监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和市职防院来到郧县神河集团,开展了现场宣传咨询活动,接受咨询200余人次,发放《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知识宣传单3000余份。三是利用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每次宣传活动,我局都邀请市内各新闻媒体参加,电视台、晚报社、日报社及各县有关主流媒体共播发新闻及专访报道8期次,各部门还在网站上进行宣传,扩大了宣传范围和影响,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健康权益,极大的促进了我市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全市职业病防治培训工作

结合2014年省职业病防治培训项目,一是在5月19日至22日举办了全市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员培训班,来自各县市区卫生监督局(所)的40余名卫生监督员参加了培训。培训班邀请了省卫生监督局放射防护处房晓光主任等省市有关专家、首席卫生监督员授课,本次培训是在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前期调研,各县市区提出要求加强卫生监督培训建议的基础上举办的。二是10月13日至16日,再次举办了全市职业健康检查与监督管理人员培训班,来自11个县市区的职业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人员60余人参加了培训,并经严格考试合格后颁发了学分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三是认真配合其他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培训工作。4月24日,我局与市安监局联合举办了全市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培训班,来自60余家企业的70余人参加了培训;6月13日,经济开发区文教卫局与开发区安监局在白浪举办了职业病防治和工伤急救知识培训班,我局受开发区邀请,派专人讲授了《职业病防治法》和常见职业病防治知识。8月份,又为东风公司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班开展防护知识培训讲座2次,培训人员近200人。通过培训与交流,大大提高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和卫生监督水平,为今后的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

为加快我市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工作进程,提高放射安全防护水平,确保放射诊疗安全,我局于2月28日召开城区放射诊疗单位放射防护规范化管理工作会议,安排部署2014年市城区放射诊疗单位放射防护规范化管理工作,各放射单位的分管领导、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放射科长近60人参加会议。3月至6月,分别对城区放射诊疗单位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共检查37家(次),均制作了《放射诊疗卫生监督管理现场检查表》,责令9家放射工作单位限期整改。6月下旬,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终期评估验收检查的通知》,组织两个检查组按照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标准,对全市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终期评估验收督导检查,客观公正地对各县市区整体工作情况进行评价。10月16日至20日,省卫生计生委检查组,对我市5个县市64个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了终期评估验收检查,平均分数达到94分,得到了省检查组的一致好评。

四、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

一是按照《省卫生计生委重点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要求,组织开展了职业健康体检、诊断机构和放射诊疗机构的重点监督检查,共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8家,职业病诊断机构1家,放射诊疗单位34家,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了我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放射诊疗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了依法执业意识和水平。二是按照《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关于加强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再次对职业健康体检和诊断机构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还对存在问题较重的竹溪疾控中心责令竹溪县卫生监督局进行了处罚。三是按照省卫生监督局《关于开展省管发证单位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市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东风公司总医院、丹江口市第一医院和汉江集团医院计5家省管发证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将检查情况如实汇报至省卫生监督局。四是对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违法事实进行了处罚,案件执行到位。

五、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及体检机构资质评审工作

对郧县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丹江口市第一医院、向氏骨科医院、东风公司总医院5个放射诊疗单位开展了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活动。督促城区张中勇诊所、李金梅诊所、车颖慧诊所、张鹏诊所、刘辉武诊所和毛治军诊所等7家口腔诊所开展了牙科X射线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设备性能检测,极大地规范了个体放射诊疗单位放射防护工作,在全省都起到了带头作用。组织开展了丹江口市疾控中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评审工作。对汉江集团医院积极联系市职业病防治院专家进行指导,以确保其申报国家职业健康体检资质工作顺利达标。

六、《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与年度校验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对放射诊疗单位的许可管理,于9月份下发《市卫生监督局关于2014年城区放射单位《放射诊疗许可证》年度校验的通知》,对校验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启用自行设计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极大地规范了许可校验工作。全年共办理放射诊疗许可变更事项10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件19件。

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放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摘 要 本文介绍了福清核电生产准备阶段辐射防护领域开展的相关工作,其目的是建立比较完善的核电厂辐射防护管理体系,为机组装料后的稳定运行奠定辐射安全保障。同时总结了过程中容易忽视需加以关注的问题,为后续新建机组辐射防护生产准备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 福清核电 辐射防护 生产准备

对于核电厂来说,一台机组从FCD(浇灌核岛第一罐混凝土)至装料、并网运行,通常需要60个月左右周期,在此期间,主要工作重心在工程建设相关的设计、进度计划、工程管理、质量控制方面;与此同时,运行、维修、辐射防护等各专业均需同步开展生产准备工作,生产准备是否充分和完备,直接影响机组是否能够顺利装料,对后续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更是影深远。核电厂的安全目标是建立对放射性的有效屏障,保证对公众、工作人员、环境的辐射照射合理可行尽量低,其核心是辐射安全,有效和完备的辐射防护管理和保障体系的建立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保障之一。

一、福清核电辐射防护生产准备工作

福清核电1号机组于2008年FCD,为保证辐射防护领域生产准备工作有序进行,编制了《保健物理领域生产准备管理》程序,其中包含辐射防护生产准备的内容,对辐射防护领域的生产准备工作进行了规划。根据此程序规划,又编制了辐射防护生产准备的二级和三级进度计划,对辐射防护需开展的每一项工作内容、目标、责任人、完成时间进行了细化并实行动态的跟踪管理。具体开展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件准备

辐射防护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就是辐射防护的管理文件和技术规程。管理文件按福清核电文件体系规划,主要分为三个层次,大纲级程序、公司级程序、部门程序,福清核电综合本电厂的实际情况,参考了同行电厂辐射防护管理程序的情况,制订了福清核电辐射防护管理文件体系框架(简略见下图,包括23份管理程序)并依照计划开展了文件的编制工作。

除了管理文件外的技术规程也是辐射防护监督和执行的重要依据,福清核电辐射防护技术文件主要分为技术导则、操作规程、操作指令三类(共25份),内容主要涉及辐射防护所执行的技术标准、大修期间的执行控制、日常所管辖辐射相关系统/仪表的操作、异常处理响应等具体事务,在此就不一一列举。

(二)组织机构及人员准备

福清核电工程为6台百万核电机组连续建设,为满足6台机组运行后辐射安全管理需要,电厂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电厂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具体如下图。电厂总经理是辐射安全第一责任人,下设核与辐与辐射安全委员会(包括电厂辐射防护、核安全、运行、化学、维修等领域专家)对电厂重大辐射风险工作进行审议,保健物理处是电厂具体负责辐射防护监督管理的部门,按机组单元分科室、班组对应管理相应的辐射防护领域各项工作。

根据组织机构框架,福清核电从2008年开始,通过逐步引进、招聘和培养了相应的辐射防护专业管理和技术人才。其中大部分为应届大学毕业生,如何将这些刚毕业的人培养成合格的辐射防护管理和技术人员是生产准备期间的一项重要任务。

对于最初的员工,新建核电厂可提供的培训资源较少,主要培养方式为送运行核电厂进行一段时间的学习。同时根据运行后辐射防护组织机构所承担的职责,在任务分析的基础上,逐步编制和完善辐射防护岗位培训大纲,建立岗位培训、授权制度。随着有经验人员的累积,后续的新人不再安排送同行电厂长时间学习,主要则以师带徒(建立职业导师制度)加岗位培训、岗位实践的形式进行。

(三)物资器材准备

核电厂辐射防护物资器材是现场放射性检修活动现场必不可少的物资,给现场工作人员予安全防护、警示和提示,主要包括:控制区内的个人防护用品、辐射安全标识、便携式仪表三大类。

以上物资,除了便携式辐射仪表在福清核电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由总承包商采购外,其他的防护用品、辐射安全标识等物资均需由业主采购。而这两类物资也是种类较多,在生产准备阶段,首先要梳理其清单、型号,确保种类齐全,其次制订《辐射防护用品技术规范》及《辐射安全标识规范》等文件来确保物品标准。在机组首次装料前,应按照首次大修的需求量来考虑准备足够数量的辐射防护物资。

总的来说,必须建立辐射防护器材的采购、储存、领用、维修维护、报废方面的管理制度,确保有数量足够的标准有效的防护物资满足现场的实际使用需求。

(四)设计审查和评审参与

在生产准备阶段,辐射防护两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对辐射防护相关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同时协助执照申请部门对国家核安全局的有关评审问题回答。 电厂辐射防护设计文件包括电厂辐射监测系统(KRT)、控制区出入监测系统(KZC)、三废系统、放射源库、三废厂房、放射性检修厂房、放射性洗衣房及相关系统、核电厂辐射分区、屏蔽设计等方面。

参与评审方面,主要在PSAR、FSAR、职业卫生专篇、环境影响评价等阶段或专项工作时涉及,福清1、2号机组在与核安全当局的对话中,重点在辐射防护最优化、集体剂量目标管理、放射性固废最小化、流出物排放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沟通,促进了核电厂装料及运行后辐射防护管理完善,也为更好地落实核安全当局辐射安全管理的要求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五)接产准备

生产准备期间,辐射防护人员参与工程现场的工作主要是相关设备现场安装、调试过程的监督和参与。比如辐射防护人员参与电厂辐射监测系统(KRT)的安装调试,重点需关注设备的安装位置(可能对监测效果的影响、后续检修便利性的影响)、设备自带自检源安装后的安全检查、设备系统的调试出现的问题,通过这些工作的参与,一方面为接产后系统设备的良好运行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辐射防护人员也通过这些工作实践熟悉系统、设备的性能,为后续系统的运行管理积累经验。

接产除对设备的接收还包括放射性相关厂房设施的接收,并在这些区域建立辐射控制区。各厂房 (核岛、三废厂房、放射性检修厂房) 辐射控制区的建立,是机组装料的必要条件。在接产验收时,必须检查厂房的边界门密封、通风负压、辐射安全标识安装、高辐射区域的屏蔽封堵情况、核清洁状况等满足辐射防护的要求。

二、需关注的问题和对策

以上是福清核电厂在生产准备阶段辐射防护重点开展的工作,但同时,还有其他一些工作对运行后的辐射防护管理存在较大影响。在福清1号机组生产准备过程中,由于人员欠缺、经验不足、计划不周等因素,这些工作的准备并是是太充分,后续开展类似工作应加以关注。

(一)承包商人员准备和管理

对于核电厂辐射防护人员配置来说,通常电厂除了自身的辐射防护工程师之外,还需要一定技能知识满足的辐射防护技术工人,通常电厂采用对外项目承包的方式,引进合格的承包商。这些人员主要辐射电厂日常辐射控制区出入口的人员出入控制,辐射控制区日常巡检(场所状态、辐射监测和控制相关系统的巡检、操作)。

从目前国内具备资格的辐射防护承包商来说,也面临合格人员稀缺的问题,因此,电厂在生产准备阶段,必须提前一定的时间确定运行后的辐射防护支持承包商,并要求在生产准备末期提前入v现场,与辐射防护管理人员一同熟悉现场、熟悉管理要求、熟悉系统设备。对于辐射防护承包商,从合同、日常管理制度,必须考虑和制订相应的培训、考核、激励、后勤等措施,确保承包商人员素质的提高和队伍的稳定。

(二)全厂辐射防护培训及宣传

全员包括承包商辐射安全意识和技能的提高,是辐射安全管理的根本。对于新建核电厂来说,总是遇到一个从无辐射风险工作的环境进入到有辐射风险工作环境的转变。作为工作的主体,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意识的提高或者说辐射安全文化意识的提高是尤为重要的。

核电厂必须在装料前开始对全员进行普及性的辐射防护知识培训。在培训方式上,除课堂理论知识外,可设置技能培训室应针对不同的专业设置相应的辐射防护技能性培训

除培训外,电厂应可能早的在各方面进行一些辐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包括现场的宣传提示、员工中宣传资料的制作分发、开发宣传类的动画、视频,辐射防护知识答题小游戏等等,让辐射安全的文化在工作人员心中扎根。

(三)辐射防护监督能力、方式的提高和改进

核电厂的辐射安全监督要求辐射防护监督人员必须严格的辐射防护管理标准,能够发现问题,并在发现问题后有足够有效的措施去确保存在问题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及时去整改和纠正偏差。新建核电厂辐射防护人员往往存在实践经验缺乏、监督能力不够,纠偏措施偏弱的情况,电厂必须尽量从扩展技能培训、增加同行交流、提供外电厂实践机会等去提高辐射防护人员的监督能力,同时在制度和措施上不断完善,以严格的方式督促整改,以确保辐射防护管理存在的偏差和薄弱环节不断得到纠正和改进。

(四)辐射防护管理信息化

电子信息化是管理效率提高的重要工具。核电厂辐射防护的信息控制和管理系统中,其中最重要的两个是辐射工作许可证管理及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其功能分别是对现场辐射风险的控制以及场工作人员的受照水平的监测控制。为了更好地对单项辐射工作的个人剂量和集体剂量进行统计和分析、控制,两者之间有必要实现相关数据库的交流,之间的接口和再开发工作在生产准备期间必须考虑好,或者从设计、采购源头即开始考虑。

此外,辐射防护管理还涉及现场防护物资的管理,放射源管理,RP(辐射控制区进出许可证)管理等,开发相应的管理软件,实现业务流程的信息化,有利于对后续管理工作的效率提高。

放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十一五初期,国家提出“积极推进核电建设”的方针,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目标是,到2020年,核电运行装机容量争取达到4000万千瓦,核电年发电量约占发电总量的4%。截至目前,我国投入商运13台核电机组,开工建设28台核电机组,17台核电机组正在审评中。预计到2012年,我国运行和在建核电机组数量将超过法国、日本等国现有核电规模(50多个机组),成为世界核电大国;预计到2020年,我国核电机组数量将超过美国现有核电规模(104个机组),进入世界核电前两名,运行和在建核电机组总容量将近1亿千瓦。江苏田湾核电站一期两台100万千瓦机组2005年陆续投入运行,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省对核电厂监测实行企业和政府监督相平行的“双轨制”。江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制订了《田湾核电站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方案》,定期对田湾核电站周围陆地和海洋环境样品的放射性水平进行监测。5年的监测结果表明,厂址周围环境γ辐射水平、空气环境介质、陆地环境介质、海洋环境介质和指示生物中各种放射性核素水平基本均在本底涨落范围内。尽管如此,我站于2007—2010年期间,对田湾核电厂废水排放口附近海域的海水进行了70余次采样监测。分析表明,环境海水中氚浓度水平为0.46~41.7Bq/L,均值2.5Bq/L,与本底水平(0.76~0.91Bq/L)相比有明显增高,并且呈上升趋势。在对田湾核电厂液态流出物留样复测中我们还发现,液态流出物在排放前的氚浓度水平最大达到1.6×105Bq/L,这个数值是环境海水中所测的氚最大浓度值的几千倍。参照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2009年第1季度对秦山核电基地环境空气中氚活度浓度监测结果[1],空气中和降水中氚含量维持在高于核电厂运行前本底值和对照点的测量值。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2009年对大亚湾和岭澳核电站液态流出物的留样复测中,也检测出少量的放射性核素110mAg、137Cs、60Co和58Co[1]。这都说明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核电厂周围环境中放射性核素浓度水平的增高。一般而言,核电厂上报给政府和环保监管部门的报告均以放射性流出物月排放及累计量与国家批准年限值比较结果为考量指标,监管部门对其排放浓度、排放核素和排放波动情况均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因此,环保部门应当尽快建设放射性流出物实验室,制定合理可行的监测方案,开展流出物监督性监测工作,为政府监督和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保障核电厂厂址周边环境和公众安全。

1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1.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要求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和标准中,仅有下列两部涉及到环境保护部门对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的监督性监测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并根据需要对其他核设施的流出物实施监测。•《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12379—90)在第4.2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设立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第4.2.2条提出核电厂监督性环境监测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2]。以上规定中没有明确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对所在地核电厂流出物实施监督性监测的法律地位并缺乏对其工作细则的相应要求,更缺少环境保护部门对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实行监督性监测工作的相关要求。

1.2核电厂流出物排放控制原则[3,4]我国现行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管理主要遵循国际上通用的可合理达到尽可能低条件下的公众剂量约束管理,同时辅以明确的年排放总量管理要求,对于排放浓度的管理则是间接的,可操作性相对较差。对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控制,主要采取以下三重控制:•个人剂量约束:每座核电厂向环境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对公众中任何个人(成人)造成的有效剂量,每年应小于0.25mSv。•对每座压水堆型核电厂规定了放射性流出物的年排放量控制值:对于液体放射性流出物,氚的年排放量控制值为1.5×1014Bq(4×103Ci),除氚外其余核素的年排放量控制值为7.5×1011Bq(20Ci)。•放射性流出物浓度的排放管理限值以下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1.3核电厂流出物排放相关标准目前我国有以下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可供参考:•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5]8.6规定,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时,应保证排放不超过审管部门认可的排放限值,包括排放总量限值和浓度限值;在运行期间,应使所有放射性物质的排放量保持在排放管理限值以下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6]。•GB6249—2011《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6]第6.6条规定,核动力厂的年排放总量应按季度和月控制,每个季度的排放总量不应超过所批准的年排放总量的1/2,每个月的排放总量不应超过所批准的年排放总量的1/5。若超过,则必须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GB6249—2011《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和GB14587—2011《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技术要求》均规定,对于滨海厂址,槽式排放出口处的放射性流出物中除氚和碳-14外其他放射性核素浓度不应超过1000Bq/L;对于内陆厂址,槽式排放出口处的放射性流出物中除氚和碳-14外其他放射性核素浓度不应超过100Bq/L,并保证排放口下游1km处受纳水体中总β放射性不超过1Bq/L,氚浓度不超过100Bq/L。如果浓度超过上述规定,营运单位在排放前必须得到审管部门的批准。•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7]中对海水中部分放射性核素的浓度作了规定,包括60Co、90Sr、106Ru、134Cs和137Cs,具体列于表1。

1.4我国核电厂流出物排放控制要求从我国现行法规要求来看,对流出物排放控制大致是将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剂量控制和法国的排放总量控制[8]内容相结合,缺少美国那样的排放浓度控制值[8]。田湾核电厂批准的1、2号机组最大年排放量列于表2。2006—2010年上半年期间,田湾核电站气态流出物的年实际排放量/年限值范围为0.017%~0.26%,液态流出物中氚年实际排放量/年限值范围为3.6%~40.6%,除氚外核素的年实际排放量/年限值范围为0.6%~1.9%,均低于国家对其放射性流出物年排放量控制值。国内各个核电厂对排放浓度的控制要求更多的是根据其自身的情况而定。大亚湾核电站和岭澳核电站制定的排放内部控制标准:正常运行期间为500Bq/L;大修期间为l000Bq/L。秦山核电一期和二期的排放控制标准长期执行370Bq/L,后来从废物最小化出发,经原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调整为3700Bq/L。田湾核电厂按俄罗斯原设计的排放控制标准为20Bq/L,在首次装料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审评时,从废物最小化考虑将除氚外放射性核素浓度排放控制标准改为200Bq/L,氚活度浓度控制值为8×106Bq/L。

2国内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监测现状目前国内已运行的核电厂反应堆堆型主要为压水堆,另有两座重水堆。压水堆核电厂在运行期间对放射性流出物的监测类别主要分气载流出物和液态流出物两类。针对气载流出物的监测,监测项目又分惰性气体、131I、气溶胶、氚和14C,由于惰性气体(如88Kr、135Xe、41Ar等)和卤素(131I)的半衰期都极短(几~几十小时),测量方式只能采用在线连续监测(见表3)。液态流出物主要监测对象是核电厂贮存槽和排放口(见表4)。环境主管部门对国内已建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的监督性监测方案列于表5。通过表3、表4可以看出,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中规定了压水堆核电厂流出物的监测内容,但测量方式或频次均未细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标准规范的可操作性。通过表5可以看出,由于目前没有相应的法规、标准规范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的监督性监测方式和内容,江苏、广东和浙江省环境主管部门对核电厂的放射性流出物的监测点位、样品数目、分析核素、测量方式和监测频次上都有所不同。

3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建议

3.1制订放射性流出物监督性监测技术导则针对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的监测,我国只有一个规定———《核设施流出物监测的一般规定》[10],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监督性监测的技术导则规范,以明确环境保护部门在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监督性监测工作中地位、职责和监测细则。目前存在以下问题:•对核电厂流出物监督性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的不统一。在已建核电站的省份,目前开展的核电厂流出物监督性监测工作采用的主要形式为抽测和复测,抽测和复测的样品由核电站提供。但从测量频次上看,有的省份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采样分析,有的则按照半年进行采样分析;从液态流出物的监测点位上看,有的选择为总排放口/机组,有的选取排放槽/机组;从监测项目上看,有的省份对液态流出物测量项目为氚和锶-90,有的则为氚和γ核素。•对核电厂流出物的监督性监测对象没有明确要求。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未规定对液态流出物的监督性监测抽查频次,不管是从时间周期或是按照核电厂的排放频次,都没有明确要求,并且监测对象也没有针对特定核电厂的各种排放槽或总排放口进行具体说明。核电厂液态流出物的排放量较大,尽管都是实行槽式排放,但不同核电厂设计的废液排放槽的类型和个数也不一致,并且排放槽的设计容量的不同也造成核电厂液态流物的排放频次显著差异(见表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何选择适宜的监测周期进行取样监测,既使得监督性监测具有代表性,又要保证监督性监测工作的有序开展,这都需要斟酌统一。•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在线监管工作存在缺陷。在核电厂进行环评审批,建设运行前没有在排放口为环保主管部门预留相应的在线连续监测哨点,同时国家相应的标准规范中尚未明确环保主管部门对核电厂流出物排放实行在线连续监测的必要性,更没对这套针对监管部门使用的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提出相应要求(是和核电厂共用异或独立的在线连续监测系统)。不管是核电厂已建成的流出物在线监测系统接受地方政府的实时监管,还是地方政府在核电厂独立建设流出物在线监测系统,都应该明确下来,保证对核电厂流出物的有效监管。目前,在已建核电厂的省份,有的省级环保监管部门只能依靠核电厂营运单位在排放口设置的实时监测系统对流出物监测数据进行简单浏览而无法实现在线连续监控,有的在这方面的监管甚至仍是空白。因此,环境主管部门对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的监督性监测工作的任务应该明确下来。表7给出了对气态流出物和液态流出物监督性监测工作内容和监测方式的一些初步的建议。

3.2省级环保部门建设放射性流出物实验室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存在排放量大,衰减时间短,活度较高等特点,这就造成了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监测工作具有分析样品量大、采样到监测周期短、放射性水平较环境级实验室高等特点。因此,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需要在核电厂所在地就近建设放射性流出物监测实验室,配备专业人员和专用大型分析仪器,保证流出物监测分析工作的高效及时、准确有序,保障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的安全排放。3.3建立环境海水连续监测体系目前,我国对核电厂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的环境主管部门主要是江苏站、浙江站和广东站。多年来海水监测数据反映了海水中氚浓度水平数据波动较大,数据异常偏高情况的最主要原因是海水采样时间与核电厂废水排放时间间隔短,同时还存在采样点位、天气以及海水涨潮落末等环境气候诸多因素的影响,如何选择合适的监测点位和采样时间也是流出物监测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核电厂正常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环境本底某些放射性核素的增高,而我国沿海已运行、在建、规划多个核电厂址,目前尚未开展海洋环境放射性连续监测工作,而国际上很多建设核电厂的国家均建有海洋连续监测哨点[11]监控核电厂周围海洋放射性水平变化。建议在海洋中设定固定连续监测哨点,建设海洋环境放射性连续监测网络,掌握核电厂周围海洋环境放射性水平变化情况,同时为核电厂运行前本底调查,海洋环境放射性调查或退役调查工作做好数据积累。

放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积极开办试点。2010年8月,省卫生厅在全省开展创建放射诊疗安全防护规范化管理示范乡镇卫生院试点工作。作为全省五个试点地市之一,市卫生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一是制定方案。按照省有关要求,市卫生监督局及早行动,制订出详细的试点工作方案,各县市也积极行动,制定出切合本区域实际的实施方案。二是摸清情况。试点之初,我们对全市乡镇卫生院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掌握了详细的基础资料,为试点工作打下了基础。三是成立专班。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均成立了工作专班,确定了工作职责,将创建工作与诊疗许可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确保创建质量。四是开展培训。2010年9月,市卫生局召开创建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示范乡镇卫生院工作会议,对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动员和部署,并进行了培训。五是督导检查。市卫生局每年组织检查组,由市卫生监督局主要领导带队,抽调各县市监督员和有关放射诊疗专家参加,进行交叉督导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六是指导验收。省卫生监督局放射处汪祖陆、胡荣祥、房晓光主任曾先后都深入我市对创建工作进行指导,并针对性的提出创建意见。在第一批省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示范卫生院检查验收中,我市申报的12家乡镇卫生院全部达标,得到了省卫生监督局的高度肯定,市卫生监督局及郧西县土门镇卫生院还在全省创建示范卫生院会议上进行交流发言。

(二)全面推广实施。按照鄂卫通[2012]224号文件要求,我市在试点基础上,充分发挥试点单位示范带头作用,在全市全面推广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严格标准,稳步推进。一是及时安排部署。除一开始我们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外,每年我们都会对此项工作下发专门的文件,将创建工作纳入各地全年卫生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召开工作部署会,安排部署创建工作。二是重点培训。三年间,共举办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和卫生监督员培训班四次,对卫生院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标准进行了重点培训,同时将“七统一”延伸至其他放射诊疗机构一并落实。三是召开现场会。市卫生监督局首先召开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现场会后,各县市都相继结合当地实际,先后召开了辖区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工作推进会,组织观摩了示范乡镇卫生院放射科现场,示范带路,全面推开。四是明确目标。根据方案要求,每年有计划完成示范卫生院创建工作,确保三年全市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全部达到规范管理要求。五是指导推广。各县市卫生监督机构全面落实工作方案,遵照工作目标,掌握工作进度,注重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相结合,严格评审标准,放射诊疗许可和校验、日常卫生监督不断规范,确保了工作有序开展。六是督导检查。每年,市卫生局都组织督导组对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乡镇卫生院存在的问题当场予以指导,对问题较严重的及时下达督办函督促处理和整改,并在全市进行通报。七是严格执法。在规范指导的同时,各县市也加大对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如房县卫生监督局对辖区17家乡镇卫生院进行清理,限期整改7家;竹溪县卫生监督局对1家违法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乡镇卫生院罚款900元,责令其停止放射诊疗活动;郧西县卫生监督局对2家乡镇卫生院处罚3万元,限期整改6家。

(三)认真总结表彰。2014年5月,市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终期评估验收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在自查基础上认真进行总结报告,于6月份组织两个检查组开展了全面评估检查验收,并进行通报。市卫生计生委还计划于省验收检查完毕,根据省检查结果,结合我市检查情况召开一个总结表彰会议,对三年来各地在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工作中涌现出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总结表彰,以总结成绩和不足,激发工作热情,指导下一步工作。

二、工作成绩

(一)领导重视。各地均高度重视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有实施方案,组建了工作专班,明确了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有力推进了我市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进程。丹江口市在全市率先部署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工作,召开了全市乡镇卫生院创建放射诊疗示范乡镇卫生院会议,统一制作了工作指示灯、警示标识牌和各项管理制度,统一采购添置了的个人防护用品,档案管理较为规范,各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工作较为平衡。

(二)措施得力。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摸清了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底数及基本情况,注重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相结合,严格评审标准,放射诊疗许可和校验、日常卫生监督不断规范。从整体情况来看,各地以示范带路,全面推开,大多数乡镇卫生院能够较好地贯彻实施现行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在规范放射诊疗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成效明显。

(三)硬件升级。各地以开展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工作为契机,结合基层医改项目建设、“四化”卫生院创建活动,多方筹集资金,积极进行改造升级,不断加强放射诊疗基础设施建设和防护用品配备,落实放射工作人员待遇,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水平和硬件设施有了明显提升。竹山县加大了放射诊疗硬件投入,19家乡镇卫生院除3家外均配备了CR机;丹江口市凉水河镇卫生院、房县窑淮镇卫生院、竹溪县蒋家堰镇卫生院等多家卫生院投入数十万元改善业务用房条件,放射机房明亮整洁,焕然一新。

(四)管理规范。各地多措并举促进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加强了内涵建设,各乡镇卫生院均建立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成立了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明确了管理科室和岗位职责,加强了放射诊疗质量管理,放射诊疗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大多数乡镇卫生院放射科布局较为合理,机房面积达标,门窗符合防护要求,安装有机械通风设施,个人防护用品配备较齐,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了职业健康体检、防护知识培训和个人剂量监测,放射卫生防护档案较健全完整,落实了“七统一”,有效保障了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三、存在的问题

(一)作为基层医疗机构的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业务量小,工作不饱和,收入较低,故积极性不高,缺乏改造经费保障,故有些卫生院放射科仍达不到规范要求。

(二)受经费和工作条件制约,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防性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工作落实较差,少数卫生院放射科布局仍不够合理,机房面积较小,防护不达标,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三)放射工作人员和患者防护意识仍需加强。大多卫生院放射机房陈列有个人防护用品,但在检查中发现使用不多,患者自我保护意识也不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周期过长,佩戴不太规范。

(四)乡镇卫生院放射工作人员缺乏,部分卫生院仅有1名放射人员,难以合理安排轮休,放射假也不好落实。个别单位放射津贴发放不足,待遇不高,影响了放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五)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县市放射诊疗许可未进入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受理,许可、校验程序简单,提交材料不全,现场核查不严,标准把握不准,档案建立不规范。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

(一)各乡镇卫生院要切实落实好医疗机构作为放射防护工作的主体责任,以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分析差距,改进不足,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促进我市乡镇卫生院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再上新台阶,切实保护公众、受检者和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

放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2021年江西省医疗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医疗机构监督

检查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卫生技术人员(医师、外国医师、香港澳门医师、台湾医师、乡村医生、药师、护士、医技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等。

二、采供血机构监督

(一)一般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特殊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检查资质情况、血源管理情况、血液检测情况、包装储存供应情况、检查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二)单采血浆站。检查单采血浆站资质情况、供血浆者管理情况、检测与采集情况、血浆储存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三、放射诊疗机构监督

检查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放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五、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检查开展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和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机构和人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制度建立情况等。

六、结果报送要求

各设区市于10月31日前完成本辖区(含省直管县)全年数据汇总,将年度工作总结、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

联 系 人: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刘洋,电话:0791-86255697

邮箱:wjwzhjdj@163.com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孔诚,电话:18720245151

邮箱:wjwzhjdj@163.com

 

附表:1.2021年江西省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1年江西省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3.2021年江西省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1年江西省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5.2021年江西省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6.2021年江西省放射诊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7.2021年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8.2021年江西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9.2021年江西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附表1                   

2021年江西省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医院(含中医院)

12%

1.医疗机构资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情况、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情况;

3.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

6.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管理情况。

根据各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2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5%

3

卫生院

4

村卫生室(所)

5

诊  所

其他医疗机构

 

附表2           

2021年江西省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设区市

单位

类别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

医务人员管理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

医疗技术管理

医疗文书管理

临床用血管理

查处案件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数

吊销诊疗科目单位数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数

执业许可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人员资格管理(未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健康体检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外国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台湾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乡村医生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护士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技人员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疗器械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禁止临床应用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限制临床应用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疗美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临床基因扩增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临床研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处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病历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用血来源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血液储存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数

用血管理组织和制度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应急用血采血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院(含中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卫生院

 

 

 

 

 

 

 

 

 

 

 

 

 

 

 

 

 

 

 

 

 

 

 

 

 

 

 

 

 

 

 

 

 

 

村卫生室(所)

 

 

 

 

 

 

 

 

 

 

 

 

 

 

 

 

 

 

 

 

 

 

 

 

 

 

 

 

 

 

 

 

 

 

诊所

 

 

 

 

 

 

 

 

 

 

 

 

 

 

 

 

 

 

 

 

 

 

 

 

 

 

 

 

 

 

 

 

 

 

其他医疗机构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表3               

2021年江西省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检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一般血站

100%

1.资质管理: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

2.血源管理: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 天的浆员的血浆;未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未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

3.血液检测:血液(浆)检测项目齐全;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按有关规定处理;

4.包装储存运输:包装、储存、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其它:未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2

特殊血站

100%

2

单采血浆站

100%

 

 

 

附表4

2021年江西省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设区市

单位类别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资质管理

血源管理

血液检测

包装储存运输

其他

案件查处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未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单位数

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单位数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单位数

未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单位数

未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天的浆员的血浆单位数

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的单位数

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单位数

血液(浆)检测项目不齐全单位数

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单位数

未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单位数

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单位数

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单位数

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单位数

一般血站

 

 

 

 

 

 

 

 

 

 

 

 

 

 

 

 

 

特殊血站

 

 

 

 

 

 

 

 

 

 

 

 

 

 

 

 

 

单采血浆站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表5

2021年江西省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放射技术服务机构

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检 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放射诊疗机构

(含中医医疗机构)

20%

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8.职业病人管理情况;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0.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1.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12.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2

职业健康检查

30%

1.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2.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3.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4.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5.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7.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8.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9.是否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3

职业病诊断机构

20%

4

放射技术服务机构

100%

1.放射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持有效资质(批准)证书;2.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3.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4.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文件情况。

 

附表6

2021年江西省放射诊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设区市

单位

类别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诊疗设备及配套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开展放射诊疗的人员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事件预防处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职业病人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核医学诊疗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性同位素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治疗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管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案件查处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放射诊疗机构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表7

2021年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技术服务机构

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设区市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出具的报告书、诊断证明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技术人员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数

仪器设备场所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数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质量控制、程序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档案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管理制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劳动者保护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案件查处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职业病诊断机构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表8              

2021年江西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

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检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妇幼保健院

 

100%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开展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机构是否符合开展技术服务设置标准;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是否进行查验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 制度建立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情况;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情况。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2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100%

3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100%

附表9

 

2021年江西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设区市

单位类别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制度建立情况

查处案件数

罚没款金额(万)

吊销执业机构许可证单位数

吊销人员资格证单位数

机构执业资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人员资格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机构未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单位数

人员未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单位数

不符合开展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单位数

未按要求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进行查验登记单位数

未按要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数

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未按要求遵守知情同意原则单位数

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不符合相关规定单位数

病历、记录、档案等文书不符合相关规定单位数

未按要求设置禁止“两非”警示标志单位数

违法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单位数

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未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单位数

未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单位数

未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单位数

未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初生缺陷报告制度单位数

未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单位数

不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单位数

 

 

 

 

妇幼保健院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放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第一条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

国家支持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

第十条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对放射性污染实施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第十七条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不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不得出厂和销售。

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筑和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

第三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在进行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等审批手续。

核设施营运单位领取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

第二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二条进口核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没有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采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地区应当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并根据需要对其他核设施的流出物实施监测。监督性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并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核设施的规模和性质制定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准备。

出现核事故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并向核设施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制度。

核设施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在核事故应急中实施有效的支援。

第二十七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核设施退役计划。

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十二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

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铀(钍)矿的流出物和周围的环境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三十七条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应当建造尾矿库进行贮存、处置;建造的尾矿库应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制定铀(钍)矿退役计划。铀矿退役费用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第四十条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第四十一条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第四十二条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液,必须采用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第四十三条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行近地表处置。

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集中的深地质处置。

α放射性固体废物依照前款规定处置。

禁止在内河水域和海洋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核设施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条件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需要,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提供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

第四十五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六条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

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第四十七条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批准,核设施营运单位擅自进行核设施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第五十六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二)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军用设施、装备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由国务院和军队的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二)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三)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四)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五)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六)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七)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