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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保护论文范文

传统文化保护论文

传统文化保护论文范文第1篇

"传统文化"是根据英文"Traditional and Folk Culture"翻译而来,在《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中使用的概念是"采用传统生活方式的本土和地方社区的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实践。"也就是说传统知识是历经数个世纪,适应本土文化和环境,通过口头的方式,代代相传的文化。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使用的"传统文化"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或符号;未公开信息;和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发明和创造"。

目前国内很多学者对传统文化的界定的观点也不统一。诸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郑成思教授主张传统知识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和"地方传统医药"两大部分。而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顺德教授则认为传统知识是一个内容非常广泛的领域,涉及到人类生活的衣、食、住、行、文娱、体育等诸多方面。

由上可知:无论是组织还是学者,对传统文化都没有统一的界定,但又都肯定了传统文化的基本特性,即在小区域内由集体创作、使用、保存且代代相传,属于传统或土著的文化。当然,不可否认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知识所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广,当今还包括医疗、农业或者工业的方法等。

二、传统文化面临危机与保护之意义

面对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正在面临现实的流失和淡漠。在我国,尤其令人心痛的是,以非遗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产业在我国许多地方发展缓慢,尚未发挥助飞地方经济的作用,却成为流失海外的娱乐产业或产品的高附加值。再如我国的民间文学《花木兰》被拍成美国卡通影片,"变脸"绝技流传海外,《西游记》故事被拍成日本影片,端午祭、走马灯分别被韩国、柬埔寨向联合国申报为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等,不一而足。此外中草药方面还有日本仿我国的六神丸开发救心丸,韩国仿制我国的牛黄清心丸等等。大量的传统文化遗产海外流失,民间文学艺术被粗暴使用,传统科技被无偿使用,有甚者还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来限制我国的正当使用。由此可见,传统文化的保护刻不容缓。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传统文化的保护被纳入议题,足以见证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加强传统文化的保护对我国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的传统文化的持有者多数在少数民族手中或者地处偏远的民众手中,保护传统文化有助于保护西部创新能力相对较弱的人群之利益,最大化的实现社会资源与利益的均分配。第二,保护传统知识有助于增强西部本土居民的社会竞争力,为本土居民争取更好的生存条件,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同时也更有助于本土居民自己保护传统文化。第三,保护传统文化有助于保留文化多样性。像我国这样民族众多的国家,要尊重少数民族群体,允许其在本民族的管辖范围内,对自己民族的文字语言和民族文化进行自治,使之能够不断地传承、延续。第四,保护传统文化可以防止非权利人的不当使用。正如前文所述,传统文化被大量的海外滥用,通过立法或者其他途径对传统文化加以保护,其目的就是防止非权利人未经允许而加以利用,或者是在利用的过程中对传统文化的恶意扭曲。

三、传统文化保护之探讨

保护传统文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传统文化的维系、发展和合理利用,激励创作,保护文化多样性,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弘扬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保护传统文化之目的,笔者将从立法保护、项目保护、传承保护、节会保护、四个方面探讨传统文化的保护措施。

(一)立法保护

立法保护是传统文化保护最主要的积极措施,从当前国内立法实践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法规方面有1997年出台的《传统工艺美术条例》《云南省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当今国内部分学者主张将传统文化的保护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这一观点我是不予认可的。首先,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客体都是明确的,而传统文化的主体在多数情况下是不确定的。其次,立法的价值存在冲突。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创新,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传统文化的保护之目的在于保护文化多样性,使特定文化所承载的精神、宗教、伦理、道德等重要价值与特定的群体或者个人之间保持联系。所以,知识产权法很难再实践中保护传统文化。再者,勉强将传统文化保护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无法达到法律效果,这本身也是对知识产权法的损害。与之相反,鉴于传统文化是一种适应本土文化和环境,通过口头的方式,代代相传的文化。各省份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对本地区的传统文化予以保护更具有可行性。

(二)项目保护

项目保护重在确定传统文化遗产名录。对于那些有重大价值的项目,鼓励积极地申报世界或者部级文化遗产代表名录。同时,鉴于民族文化的原生性、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要加大对传统文化基础设施的投入,比如建设文化馆、博物馆,便于对传统文化集中管理和保护。

(三)传承保护

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是为了使民族传统文化代代相传,永世长存。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民族文化保护氛围,掀起保护民族文化潮流。例如通过民族文化保护走进校园、课堂等形式。其次,传统民族文化保护需要保持原貌,需要在本地区开设特色民族职业教育,培养传统文化传承人才,增强年轻一代关注传统文化的意识。再次,全力挖掘尚存在的传统文化艺人并予以登记,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对传承人予以资金支持或对做出贡献的艺人提供奖励。

(四)节会保护

我国的传统节日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是我国传统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传统民族节日都具有明显的地域文化和历史文化,像端午节、清明节等。近年来,人们,尤其是年轻一代,热衷于西方的节日,诸如情人节、圣诞节等,而对端午节、清明节趋于冷淡,这不利于传统文化的保护。然而,通过节会上的活动可以使传统文化和民族风情得以传承和展示。渲染节日氛围,培养人们对传统文化的兴趣。

四、结束语

我们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文字、艺术,这些构成了独具魅力的人文风景。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民族的传统文化具有了解历史、教育后人、凝聚国民、鼓舞人心、陶冶情操、净化灵魂的功能。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应当以文化复兴作为灵魂。希望在全社会形成弘扬传统文化的良好氛围,人人都来为传统文化的保护贡献一份力量,尽一份责任。

参考文献:

【1】丁丽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开发传统文化产业的结合路径》,载吴汉东编《中国知识产权蓝皮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年刊》(2007年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4页。

【3】参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1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35页。

【4】参见《浅谈湘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方法》,资料来源:

省略/class03_detail.asp?id=1883,2011年01月12日访问。

传统文化保护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统文化 传承与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

1982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在墨西哥会议的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①的概念。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三十二届会议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其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为内核,其精髓可以概括为君子文化、尚贤文化、耻感文化、礼仪文化、忠孝文化、爱国主义以及人道主义精神等。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附件《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的暂行办法》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归纳为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包括音乐舞蹈戏曲杂技和竞技等),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包括伦理道德、婚姻家庭、社交礼俗、人生礼仪和各类节日等),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五个方面。可以说这五个方面均不同程度地镶印着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容。此后,国务院及各省市自治区相继公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将诸多中国传统文化项目纳入其中。通过以上论述,不难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若缺少了中国传统文化将是不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同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相结合,将更加凸显非物质文化理论或思想的普遍性、实用性,进而提升其传承与保护水平。

中国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面临的困境

由于改革开放力度越来越大,外来文化对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越来越深,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传统文化受到的冲击越来越大。从19世纪开始,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全球扩张,西方文化借助其强大的经济杠杆向生产力欠发达地区渗透。西方文化居高临下不断倾泻的“瀑布”②式传播现象,在中国随处可见。以节日为例,近年来“洋节”盛行,如圣诞节、情人节、母亲节等等,而对于我们的传统节日,如端午节、清明节、中秋节等民族传统节日却被冷落。对此现象,专家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一种观点认为这是改革开放条件下,外来文化对民族文化冲击的必然结果,另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商家为赚钱大力炒作的结果。还有人认为这是“洋节”迎合了当代中国年轻人喜欢浪漫和追求个性张扬的结果。对此现象形成的原因,笔者赞同上述的一些观点,但认识不能仅仅局限于此。应该更清醒地看到,“洋节”盛行的根子是我们在中国传统文化传承和保护上存在问题。

在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上,多年来我们存在着一种自相矛盾的文化心理,在理论宣传上,强调我们具有悠久的优秀传统文化,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却不注重文化传统的保持,优秀的传统文化仅仅停留在学者的书斋中,并没有走进大众的生活中。在社会上大行其道的反而是西方的文化价值理念。在课堂上,讲西方的东西成了有学问的表现;在科研上,研究西方的东西就是有价值的科研,向西方学习,包括追求西方的生活方式就是思想解放和适应时代潮流的表现。这种现象在改革开放初期出现并不奇怪,因为当时国门初开,民众存在着对陌生文化的好奇心和新鲜感,这种好奇心和新鲜感使了解西方文化成为一种时尚。但问题在于,一方面我们缺乏对西方文化的理性审视,把西方文化不分良莠整体打包到中国,为中国民众特别是年轻人提供了大量的西方文化快餐。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没有同时跟进,大众的文化选择被局限在西方文化的框架内。再加上为追求商业利益的资本介入,问题就进一步变得不可收拾。资本通过炒作西方文化,把追崇西方文化生活方式变成了一种身份和地位的象征,赋予了实力和财富的内涵。于是外来西方文化在某些人的内心演变成了一种社会潮流,中国传统文化在困境中生存与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的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

借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惯用的多种宣传方式,弘扬优秀中国传统文化。党的十报告强调:要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中国传统文化凝聚着中华民族对世界和自身的历史认知和现实感受,沉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和行为准则,面向大众的宣传普及是宏扬和发展中国传统文化常用且有效的方式,所以,要通过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包括编写大众读物、拍摄电视专题片、在媒体上开设专栏专题等多种形式,让更多的人了解中华传统文化,成为优秀中华传统文化的承载者。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使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能更好地渗透和融入人们的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中。推动中国传统文化的丰厚资源与现代数字、网络技术结合,在移动文化信息服务、数字远程教育和数字娱乐产品中融入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容,使高新技术成为传播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利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与方法,加大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力度。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始终坚持“整体性保护原则”、“最少干预性原则”、“就地保护原则”、“独特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③等,反对基于地方经济需要,商业利益驱动和弘扬地方文化等狭隘片面思想为目的的开发利用。借鉴上述原则,我们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应加强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保护和继承中国传统文化瑰宝。在现实生活中,参与中国传统文化保护的主体,包括了多种身份:政府、传承者、工商界、学术界等。一般来讲,由于他们各自地位不同,所以动机就会有差异,产生了不同的立场与诉求。首先,政府主要处于决策、组织、统筹的地位;其次,社区民众(传承和享有者)置身最直接的保护中心位置,其态度比较复杂:一方面对保护传统文化深怀感情,另一方面却受到现代经济物质利益的诱惑,处在摇摆位置;再次,工商业者大多是出资者,他们大多从市场观念出发,紧盯投资的回报与利润,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保护文化遗产的异己力量;最后,学术界是一支可靠的科学力量,其更多地关注对象的保护,对于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完全可以利用这一学说,研究自己的保护主体,达到为我所用。所以在参与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中,应当处理好这四者的关系。从理论上讲,上述四种力量可联手互补整合为一种最佳合力,以上述四种力量代表为主,在机构内,他们围绕着保护对象—传统文化,相互限制和联系,充分调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手段,明确责任,形成“合力”,为保护中国传统文化创造积极、和谐的环境。

参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相关举措,促使保护中国传统文化走立法之路。依靠法律的保护才是“合理合法”的保护。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保护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基本上有了法律保障。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6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依法保护阶段。中国传统文化的健康发展必须根据其特殊性,借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建立起法律保护体系。需要强调的是中国传统文化立法原则应该是:分主次、明层次、辨先后、讲呼应、求稳定。分主次就是先制定主要法律,再制定相对次要的法律;明层次就是先制定总体性法律,再制定分体性法律,并层层细化;辨先后就是先制定急需的法律,再制定可以相对缓慢的法律;讲呼应就是中国传统文化法律体系内部纵横交错的法律之间要各有所司,相互呼应;求稳定就是立法要从长远考虑,从根本入手,保证所立之法长期管用。

借鉴与融合先进外来文化,使中国传统文化与时代相融汇。不同文化之间,有差异就难免有矛盾、有竞争,但文化差异不应该成为文化交流的障碍,文化竞争并不排斥文化合作。不同民族文化之间应该平等交流、相互借鉴,共享世界文化创新成果。在学习和借鉴其他民族优秀文化成果时,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我们要跻身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必须深深植根于自己民族的文化土壤,促进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展。

中国传统文化深蕴着丰富的营养成分,是维系中华民族生存之源泉,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方面,只有修好中国传统文化这座“无形的长城”④,中华民族才能真正成为站立世界东方之巨人。

【作者分别为河北科技大学副教授,河北科技大学环境学院助理研究员;本文系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阶段成果,项目编号:2012GJJG139】

【注释】

①陶立瑶,[日]樱井龙彦:《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论集》,北京:学苑出版社,2006年,第47页。

②《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6页。

传统文化保护论文范文第3篇

(一)科研机构层面

从科研机构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方面进行考虑,其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在实际的生活中研究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科研人员一般都分布在大城市的高校或是科研机构,基层这方面的人才有很大的欠缺,这给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多的困难。尽管地方的科研人员或是管理者置身于当地的传统文化中,但是由于其知识水平的局限性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进行很好地保护,并且很难肩负起对少数民族体育文化事业的研究。此外由于大部分科研人员很少对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考察,这样也就使得科研人员无法掌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真实情况,给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在我国的很多博物馆或是纪念馆中缺乏少数民族体育文化方面的资料,这样也说明了我国在对少数民族体育文化方面的保护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好传统的体育文化,需要培养更多的研究人员,并对当地少数民族体育文化的发展情况进行很好地了解,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

(二)法律法规层面

我国在“十一五”规划中对少数民族事业的发展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十一五”规划中指出需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方面的人才,加强推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力度,通过在不同地区根据民族文化的实际,建立相应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培训基地,对濒临消失的传统体育要进行保护。此外还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中使用的器材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在得到保护的前提下更好地发展。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方面的规范还不够明确,没有针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建立相应的法规,如在《关于加强对非物质文化保护的工作意见》中并没有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保护工作进行详细的论述,这也给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仅是提到了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的扶持以及加强对少数民族体育人才方面的培养,但是针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问题没有进行考虑。由上可见,我国目前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很多问题,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做到有法可依。

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应坚持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具有形式多样性的特点,其中涉及到很多的体育项目,并且每个体育项目的价值是没有办法进行估量的,有的对民族文化的影响可能相对较小,但是有的可能直接影响到一个民族的文化发展方向。为了保护好我们的民族文化需要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保护和传承,这就需要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搜集和整理,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全面地了解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再将其中有价值的传统体育进行整理,吸取其中的精华部分,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不受到影响。

(二)重点性原则

在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保护的过程中,我们不可能做得面面俱到,也不可能对所有的少数民族体育项目或少数民族体育文化进行全面保护,必须坚持重点性原则。要充分认识到我们的主要目的是使具有文化价值和实用价值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得到很好地保护,并且使其能够健康地发展,但是其中并不是所有的体育项目都可以得到很好地发展,这还需要结合时展的需要,以及是否更加具有民族特色,符合现代社会的标准,只有符合以上标准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才是需要保护以及发展的对象,只有这样明确需要保护的对象,再加强对其保护,才能使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更好地发展。

(三)民俗原则

少数民族的传统体育文化具有民俗的特点,因此其体育文化是其民族文化的一部分。民俗对于一个民族文化的发展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不同的民俗将会形成不同的民族文化,在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传承的过程中,如果只是对其中体育部分进行保护,而忽略其中的民俗特点将会使得体育文化的传承失去其意义,因此在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过程中应该保留民俗的特点,这样才使得传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更加有意义。

(四)整体性原则

在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保护时需要考虑到整体性原则,因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产生于所存在的自然环境、周围的社会环境以及当地人们的精神信仰。随着民族文化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也在不断地超越这些因素并且在不断地影响这些因素。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以及精神信仰这些因素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并决定着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方向以及特点,与体育形式共同构成了一个整体,因此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整体性的原则。

(五)人本性原则

针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要充分认识到其民族性特征,保护活动应该依靠少数民族地区当地群众,少数民族群众对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具有最浓厚的感情,因为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态度以及精神方面的需求都会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这就需要我们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中注重少数民族群众在其中的作用,遵循少数民族群众的精神追求,并且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中协调文化保护与商业盈利以及资源的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中只有将少数民族群众的思想观点考虑在内,才能更好地实现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

(六)现实性原则

在发展以及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过程中必须符合时展的需求,将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去除,保留其中的合理部分,并且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中创造出新的文化元素。此外,还需要保护其中的民俗特点,适应当代人们的思想观念以及价值取向,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更好地被大家所接受,并且坚持这样的原则也是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中所必须做到的。

三、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措施

(一)构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分级保护体系

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需要根据不同的区域建立不同的保护体系,主要是根据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来进行分级,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国家、省级、市级以及县级。在个等级中有不同的保护重点,这样将会帮助相关部门更加有针对性地根据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级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这对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的保护以及发展有很大帮助。这四个等级中的部级主要是由文化部牵头,体育部门以及其他的相关部门进行协调配合,其中主要是由体育总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保护,涉及到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审计以及资助等内容。

(二)进行数字化整理与编目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中涉及到的项目众多,这就需要对所有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进行挖掘以及整理,这是一项非常艰巨也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在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整理的过程中,最好采用计算机进行处理以及编目,因为这是最科学的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方法。采用数字化的方法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处理以及分析,这样可以帮助工作人员更加方便、快捷地掌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现状,也有利于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相关资源的保存,对于以后的科研或是在教学中使用都将会有很大的好处。在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整理以及编目中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需要成立专门的小组,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整理;第二,需要从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方面加大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支持,这也是保证传统体育文化保护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第三,任务明确以及做好具体分工。这就需要对基层工作深入开展,全面了解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相关信息,将这些信息进行汇总再进行编目,这样才能保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更好地开展以及得到保护。

(三)打造民族地区特色体育文化旅游品牌

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或者要想让更多的人认识、了解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就应该大力打造少数民族特色体育品牌,通过打造体育文化旅游品牌等形式来增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吸引力,进而强化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宣传。当外来游客到少数民族地区体验少数民族特色体育文化旅游时,他们自然就可以更好地认识和了解少数民族地区的体育文化,从而形成文化传承与文化宣传的相互促进和良性发展。当然,在以旅游开发的形式传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尊重民族地区群众的生活习惯,尽可能沿袭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最本真的内容成分,避免误传、误导,要从传承的视角坚持保护的理念进行适当的开发,才能实现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真正保护。

(四)开发学校体育文化教育资源

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需要借助一定的文化力,这种文化力作用主要是借助学校的教育来实现。现在很多外来文化对民族传统文化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这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民族文化受到冲击,通过学校加强学生对民族文化的认识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都适合在学校进行教学,因此在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引入学校的过程中需要进行一定的选择。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引进学校一般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高等学校将引进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编成相关的教材,并在学校成立相关的专业;另一种是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应该根据当地的文化特点,将其中一些优秀的传统体育文化纳入教材课本,由此扩大其文化宣传面,提高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影响力,这样可以增强少数民族学生对当地文化的认同感,并且可以激发学生们对本民族文化的自豪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教育价值。

(五)开展民族地区传统体育竞赛娱乐活动

传统文化保护论文范文第4篇

本次年会的核心议题是“传统音乐保护的理论、方法与政策研究”。这是针对近几年我国社会人文领域一个非常普遍而又热烈的话题提出来的。现以专题为分类,选取部分文章进行介绍:

1.传统音乐传承与保护的理论、方法、政策研究(以仪式音乐为例)

中央音乐学院杨民康在《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仪式化展演过程》中谈到,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常常被等同于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等“表演艺术”,然而难以否认的是,实际生活中的表演艺术常常同口头传说和表述、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等民俗事项彼此难分。倘若我们看到“表演过程”与“仪式过程”二者之间包含的某种共性,便可将“仪式化展演过程”作为一条纽带或环链,将表演艺术及其文化生态环境二者有机地联系起来,纳入整体文化系统中进行动态的审视。

中国音乐学院杨红在《仪式音声之民族志构建──内蒙古西部传统音乐文化资源的考察与思考》中讲到,内蒙古西部既是历史上“秦直道”的北段,又是昔日“西口路”的必经地和目的地。这里蒙汉文化得到广泛的交流,多民族音乐文化遗存丰富,须深入挖掘的资源雄厚。作者企图从整合的视角,对该地区多民族传统音乐文化,尤其是伴随着人们生活的仪式音声的实地考察、梳理、研究,以期达到总体的概观。

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薛艺兵《论祭祀仪式音乐研究中的“两阈结构”模式》认为,祭祀仪式的场域结构中存在着一个二元对立的主体结构模式,这就是由“凡俗阈”和“超凡阈”构成的“两阈结构”模式。所谓“凡俗阈”,是指平凡俗人的人间阈境(人间世界),是仪式场合的现实空间;所谓“超凡阈”,是指具有超自然力量的神鬼阈境(神鬼世界),是祭祀者观念中(或象征性)的意象空间。文章以具体实例的分析来说明“两阈结构”中音乐作为一种包含观念、行为和声音的特殊现象,是怎样以其特殊的观念“意向”、行为“指向”和声音“效应”达到沟通、调和两阈关系的。

上海音乐学院萧梅《体验的音乐民族志――以广西壮族“魔仪”音声描写为例》以作者对广西靖西壮族“魔仪”音声场域中“超验”现象的田野研究(field study )作为体验的音乐民族志之例,讨论:(1)“身体感”及其带出的主体间性(intersubjuctivity )或“他者间性”(interotherness)作为仪式音乐田野研究体验基础的“感性”(somatic )能力及其合法性;(2)仪式场域的“默声”现象,作为整体“声谱”的一部分是否应该被表达,而前述基于“身体感”的体验又如何表达之?(3)体验作为田野研究的话语实践,如何能使音乐研究真正成为对音乐实践活动自身的“趋近”,其观察、自省、批判、对话的整体研究又将对音乐学产生哪些影响?

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张振涛在《重构声音》中讲到,沿袭欧洲乐器学理念的音乐学研究,通常不包括非旋律性的打击乐器。但对于中国民俗事项的阐释来讲,尤其是对发生在乡村仪式中的音乐来讲,打击乐器却占有特殊的位置,甚至可以说,没有打击乐器就没有乡村仪式。那些专业音乐家概念中的声音与局内人概念中的声音,常常有一定距离,甚至背道而驰。

香港城市大学罗明辉《仪式音声民族志研究的方法及意义――从洪朝音乐的考察研究谈起》根据有关香港洪朝音乐的考察研究,结合洪朝仪式音声的特点,从研究方法的设计和实施、文本资料的建构、理论架构的依据等方面,探讨仪式音声民族志研究的方法及意义。

香港道乐团刘红《仪式音乐田野考察者的自我身份判定》围绕在田野考察中,考察者如何掌握和判别自己的身份、角色的问题进行讨论,包括:(1)田野工作的概念;(2)田野考察者于本土文化中的身份定位;(3)田野考察者的自我身份如何判定;(4)田野考察的目的。

2.传统音乐研究与非物质文化保护

福建师范大学音乐学院王耀华《关于中国民族音乐“集成后”的思考》论述了作者在编著《中国民族音乐》教材的过程中,将中国民族音乐四大集成已经出版的各省(市、自治区)卷本作了一番学习,在对“集成”的巨大贡献有了进一步认识的同时,对“集成后”的相关问题所作的思考。

上海音乐学院洛秦《学科架构、规划和愿景――音乐人类学在上海音乐学院的建设和发展》以上海音乐学院音乐人类学的学科建设为个案,讲述依托上音的优秀学术传统,该学科建立了现代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工作平台,与国内外大学和研究机构的该领域的著名学者联手,整合和优化有关的研究资源和人才,采用独立运营和组合的机制,强调学术的基础性、交叉性、前沿性和现实性,以领域的唯一性、优先性和学科的独特性、领先性作为建设目标的重点,推动了近年来音乐人类学学科在中国的发展进程。

中国音乐学院刘勇《全世界民族音乐学家,联合起来――兼论民族音乐学中国学派的形成和学术特点》受美国民族音乐学家布鲁诺・奈特尔(Bruno Nettl)的启发,对民族音乐学在中国的发展进行了思考,并对“民族音乐学中国学派”的形成和学术特点进行了展望和分析。

福建师范大学音乐学院蓝雪霏《关于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运动与民族音乐学术研究的互唤问题――兼谈“民族音乐学”教育实践的良好契机》认为,当前,由政府领导的一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正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展开。既然是“文化遗产”,无论其概念定义、重要性迫切性还是行政命令、操作措施都富含独特的科学学术品质。这场行将继续向纵深拓进的与吾辈学术密切相关的大规模运动,实际上存在着二者不尽密切配合甚至脱钩现象而亟需两相呼唤的问题。

中央音乐学院钱茸《换个思路说传统音乐的承接――从非遗项目的文明属性谈起》认为,音乐圈内,甚至传统音乐圈内,疑惑的声音时有耳闻,如:有些“原生态民歌”是否还能算“原生”?原生态歌手是否应该参加青歌大赛?原生态歌手是否应该进入歌舞团?中国传统声乐品种是否真正值得拯救?是否可能得到拯救?等等。本文拟换个思路,从三个角度,寻求阐释上述问题的突破口:(1)非遗项目的文明属性;(2)传统音乐的符号化存在方式;(3)院校传统音乐教育的误区与潜力。

安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施咏《中国当代“民工歌曲”中的表现主题及其相关社会意义》通过对“民工歌曲”的研究,倡导在“民工歌曲”中的人文主义关怀,关注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的生存状态和权益保护。

西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马希刚《借鉴、融通与理性期待――基于音乐文化特征的中国传统音乐教学方法思考》对中国传统音乐和西方音乐文化特征的差异从哲学背景、审美追求、表现形式和音乐风格等几个方面作了比较分析,提出了以下几点中国传统音乐教学的改进措施:(1)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2)对经典曲目进行解构与重建构;(3)创建历史文化情境来促进中国传统音乐的教学;(4)通过深刻理解音乐特征领悟中国传统音乐文化。

广州华南理工大学艺术学院沈云芳《胡登跳“丝弦五重奏”的音乐创作观念及存在价值研究》对丝弦五重奏的生成脉络作了较为细致和详尽的梳理,从胡登跳先生的丝弦五重奏创作入手,对作品的音乐形态作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充分提炼其创作观念和手法,并在与丝弦五重奏关系密切的演奏员和由此形成的专业民族器乐重奏课程等方面,探寻丝弦五重奏这一新的艺术品种形成以及发展的社会、文化成因,客观看待其得失利弊,以观照、审视、思考民族室内乐在当代的发展。

3.山西(及其它区域)音乐文化的地方性知识研究

云南省民族艺术研究所吴学源《葫芦丝漫谈》以简要的历史回顾形式,从民族音乐学、乐器学以及民俗学的角度,对葫芦丝的分布、名称、形制、音体系及其相关文化背景作了较客观的记述,并试图就这种乐器的产生以及产生的地域、族属等历史渊源问题作了初步探讨。

山西大学音乐学院王亮《上党八音会调查》以《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山西卷》中有关资料为参照,结合相关文献,对上党八音会的历史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通过访谈、观看演出、跟踪班社活动、录音录像等方式,以“全面普查”与“个案跟踪”横、纵两条线索对该乐种的现存状况展开了田野调查。

武汉音乐学院音乐学系许璐、蔡际洲的《1980年代以来的汉族民间吹打乐研究》以1980年至2006年底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该领域的论文(合计156篇)为对象进行了梳理和分析,认为在汉族民间吹打乐这一领域,尚存在如下一些问题:研究对象的地域分布呈“北多南少,东多西少”状;研究角度相对单一;田野工作还须加强等等。

云南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音乐系叶明春《云南洞经音乐审美观初探》基于音乐人类学“概念”(审美观)――“行为”(音乐行为)――“音声”(音乐作品)的研究理论与方法,从音乐作品、音乐行为,返观洞经音乐的基本概念,探索洞经音乐的审美观。

天津音乐学院李微微《山东柳子戏唱腔五大基本曲牌研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柳子戏进行了界定和概述,对其兴起和发展过程进行了梳理,并对柳子戏五大基本曲牌进行了音乐与历史、现状的综合分析。

沈阳音乐学院冯志莲《东北大鼓备忘录》以文献资料和考古成果为基础,以调查研究为手段,从“东北大鼓之生成探源”、“东北大鼓之兴盛考略”、“东北大鼓之衰微发幽”、“东北大鼓之保护撷要”四个方面对东北大鼓进行了论述。

上海音乐学院齐江《说唱音乐分类研究》肯定了说唱音乐两分法的重要学术意义,同时借鉴张鸿懿提出的说唱音乐两分法以及吴文科对于说唱艺术的分类方法,提议将我国的说唱音乐分为牌子曲类、鼓书类和杂曲类三种。

4.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中的新方法、新视角、新问题

中央音乐学院张伯瑜《论中国当代民族器乐发展中传统音乐思维的丢失》中谈到,纵观今天的民族器乐,在与传统器乐相比之后,可以发现其中的三种变化:音声变化、制度变化和思维变化。

杭州师范学院音乐艺术学院田耀农在《中国传统音乐理论与民族音乐学的最后分野》中认为中国传统音乐理论与民族音乐学应是两个不同的研究方向,二者的分野可从五个方面界定:历史的还是当下的、考据的还是比较的、音乐的还是文化的、国家内的还是国际的、乐事的还是乐人的。

青海音乐家协会巨奇君《土族民歌多源文化特征初探》对土族民歌的多元性文化特征进行了形态上的初步探讨,指出土族民歌中土语、汉语、藏语的三种语言形态,从歌词的语言和结构、曲调的旋法、调式结构等方面比较了土族民歌与蒙古族、汉族、藏族、回族民歌之间的关系,并从语言、宗教、文化、地理、族源、生产方式等几个方面探索形成土族民歌多元化的因素。

沈阳音乐学院音乐学系李玉珍、商树利《二人转音乐中的俗文化特征》以民俗文化、中国传统音乐形态学以及美学的多重视角为出发点,试图得出二人转音乐的俗文化特征审美价值所在。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1)二人转源流性质的解释;(2)二人转表演曲目内容的结构特点和题材分类;(3)审视二人转俗文学唱词语言的“剧诗”性特征的体现;(4)解析二人转俗乐唱腔的基本特征。

青海民族学院艺术系苏娟《青海土族婚礼曲的音乐特征》以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东沟乡大庄村的婚礼仪式和婚礼曲为切入点,通过对该地婚礼曲的音乐特征和歌词的艺术特征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与研究,折射出青海土族婚礼音乐文化的整体面貌与独具特色的民俗文化特征。

传统文化保护论文范文第5篇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本身的意义是指“长期流传在各少数民族中并且具有浓厚民族色彩和个性特征,能够达到锻炼体质和娱乐身心作用的各种活动”。“少数名族传统体育是各少数民族出于各种生理需要和社会需要而创造出来的,它是产生于各少数民族不同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及其生产、生活方式之中,反映着不同民族的文化、历史、习俗和风情,展现出了不同民族的、勇敢、智慧、时尚和追求精神。”[1]“其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并且具有现代体育所不具有的浓重的民族文化底蕴和鲜明的民族特征,不仅在我国少数民族的历史演变进程中发挥过重要而积极的作用,而且其独特的民族性特征、独特的存在方式、独特的文化价值等内容是中华民族对人类文明的重要贡献之一。”[2]

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现状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化是各民族内部的历史发展过程,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播是指本族文化与外族文化的相互影响,这其中又存在着文化冲突与文化适应。在世界范围内,进化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纵向发展,传播则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横向发展,两者结合推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进步,这是体育文化发展的一个基本规律”[3]。

三、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所具有的文化价值

(一)体育是人类学研究的活化石

“民族传统体育作为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民俗活动紧密相连,被各种民俗活动吸收成为民俗文化的载体,这使其成为人类学家、社会学家研究人类文化发展的“活化石”,其文化价值是一般活动所不能比拟和替代的。”[4]

“中国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是一种传承的民族文化形式,它是源于各少数民族生产和生活中的,具有鲜明的民族文化特色,并在传承的过程中体现自身具有的文化价值”[5]

(二)传统体育是民族文化的一种形式

根据社会文化的规律可以知道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它并不仅仅是一种文化,还是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载体。“国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内容丰富多彩,形式多样,主要把竞技因素与舞蹈、艺术,音乐、体育等多种文化融为—体表现出来的一种文化形式。”[6]

苗族的“彩月亮”、布依族的“抱架腰”、壮族的三人板鞋竞技、彝族的铃铛舞、瑶族的跳八音等传统的民族体育活动都具有各自鲜明的民族特色,它们在传承传统体育文化的同时也使少数民族的生活得到了丰富,增加了人们进行身体锻炼的方式达到了娱乐身心的作用。少数民族的大部分体育项目都是生产生活需要中演变出来的,因此具普遍的生活特性和有广泛的群众性,在进行民族文化教育过程中它为传统体育的传播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教学方式。“由于我国少数民族生活地区的相对封闭,经济文化相对落后没有统一的文字符号,所以它的教育手段主要以言传和身教,大多是在生产和生活中进行模仿学习的。”[7]。“叉草球运动的方法是一手握鱼叉,一手把草球扔在地上使其向前滚动,象征着鱼儿在水中游动,这时迅速掷出鱼叉,一人叉一次,轮流进行,数轮以后,以叉中次数最多者为优胜,当小孩子的叉球技术达到相当熟练的时候,家长便带他们到江河去叉鱼。”[7]

(三)文化的载体

我们所指的认同感是“使人们自觉的聚合在一个群体中的情感,它是一种体现了其成员对某些人比另一些人感到更加亲近的情感。”认同感通常是在同一文化背景下产生而形成的,他们可能具有相同想法和观点。“民族认同感对于人们在进行正常的生活行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少数民族独特的心理和精神。由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本身具有的特征,决定了它能使本群体,本民族认同,并能增强民族内部的亲近感。因此许多少数民族都是通过民族传统体育来增强彼此的认同感。”[8]

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开发和保护

(一)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对地区经济的作用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最能反映少数民族个性特征和群体气质的,它具有鲜明的民族特性,是各民族长期生产劳动的结果。“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在体育方面的表现,它是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体育的重要来源和有机构成,所以要积极引导人们根据现代体育观念重新认识其价值,在新的历史时期,确保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进行合理的保持和更新。”[9]

(二)自变,促进民族体育文化的传播

民族体育文化不能只是一尘不变的传承下来应该根据不同的时代特点进行必要的自身改变以适应社会的变化,这样民族传统的体育文化才能得到广泛的传播。如新疆的传统体育“达瓦孜”,它不仅在长度、高度上不断的超越,而且难度上也有所突破。现在“达瓦孜”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极限运动之一,有许多爱好极限运动的人们在不断的尝试,其中不乏有比较突出的,阿迪力就是里面的佼佼者,他已经创造了5次世界吉尼斯纪录。因而“达瓦孜”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并且以“达瓦孜”命名了节目和学校。与之类似例子有很多,如蹴鞠游戏活动现在就演变成了运动之父足球。“从这些鲜明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在演变的过程中不仅保留了它本身就有的民族性,同时也增加了竞技性、观赏性,使民族传统体育更加具有魅力。”[5]

(三)现代化发展与创新

一个民族文化在历史发展中,并不是一尘不变的,民族文化的变化一直存在与社会文化之中,而创新则是一个民族文化发展的生命力,中国每四年举办一次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促进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开发与传播,同时政府也在积极的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进行开展与保护,是可以为中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更好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与此同时,中国各级政府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保持着高度的重视,在政策上和法律上都给予少数民族地区多种优惠,为少数民族的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如增加经费,扩大少数民族地区全民健身的场所。中国政府所采取的这些应对方法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走向世界体育文化之列。

(四)文化自觉与文化保护

“文化自觉是借用我国著名的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的观点:它指一定文化历史圈子的人对文化的有自知之明,并对其发展历程和未来有充分的认识,就是文化的自觉的自我觉醒,自我反省,自我创建。”[10]文化自觉使人们对文化有自觉的觉醒和反省,知道文化的来源以及其形成的过程,它的特点和发展的方向。文化自觉所具有的自知之明加强了文化的创新性转变,提高了适应新环境、新文化的能力。

五、小结

中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具有悠久的历史且并且具有丰富多彩的运动项目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可谓是博大精深。现如今中国传统体育文化面临着西方体育文化的侵入,只有脱离区域意识的束缚、提高自身的价值、结合现代体育文化从而谋求更高的层次的发展,才能更好的弘扬民族体育文化。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各民族通过改造自然形成了具有独特的民族特点是探索中国民族文化重要的依据。

参考文献:

[1]李鸿江.中国传统体育导论[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0年.

[2]徐万邦.中国少数民族史话[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

[3]田祖国.白晋湘,钟海平.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现代变迁与发展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03,(4).

[4]刘少英等.民族传统体育的人文内涵与文化素质教育[J].体育文史,2001(4).

[5]武卫等.开发民族传统体育旅游资源进程探究[J],体育文化学刊,2007(2),

[6]韦丽春.体育成人教育学刊[J],体育学术期刊,2007(5)

[7]徐玉良.民族高等院校体育教材理论教程[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7.

[8]谭晶.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状况及其价值[J],南方论刊, 2008(12)

传统文化保护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传统文化;保护;传承;构建;和谐社会

要全面的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出传统文化优秀的,古之今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中实现贵州少数民族文化的跨越发展,历史是像条永恒的长河不断向前流淌,在贵州这块古老的土地上发现古代遗址及岩壁画,挖掘和整理传统文化,让贵州的传统文化世代相传,源远流长,坚持的保护和利用,并普及和弘扬并重。

一、贵州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的进度

带着传统文化的神秘,把所期待的具体的天地和日月以及自然万物,保护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中央的大政方针而且也是贵州的一项文化工作,要坚决贯彻并执行,紧紧的去结合贵州的实际,把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和保护工作进一步的推上新的台阶。

我们可以在书店看到很多关于贵州传统文化的书籍,如《贵州节日文化一览表》、《贵州艺术之乡集锦》等等。除了出售的还会有一些传统文化的资料集在图书馆可以查询。这也是普及面广的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的工作,也是文化工作者的一大功臣。

网路的普及和社会的步伐,通过各种媒体和全民的参与。 “蜡染艺术之乡”、登上春晚舞台的黔东南黎平县“侗族大歌”让我们记忆犹新,不仅仅是贵州人,还有全国各地的人们认识了来自原生态的最淳朴的大自然的歌声,在一些渠道上,各种评比荣获的“侗歌艺术之乡”。除此之外,还有7个具有民族特色的艺术之乡被国家文化部授予了“现代民间绘画之乡”和“中国民间艺术”称号。这些都是贵州在保护省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的一些基本工作,也是贵州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的一项任务。

2012年,贵州省现代民间绘画理论研修班在毕节市大方县举办,来自贵州省大方,六盘水水城,麻江铜鼓,剑河,黄平五个现代民间绘画之乡的代表和农民画爱好者参加,为期6天的学习和共勉,这是提供各交流平台和机会,也是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扬,和贵州对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重视的一大实例。

同时,还会有很多我们还没有关注到的文化传统也在挖掘和探索中。要鼓励具有民族特色和时代气息的优秀文化作品创作,提高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数量与质量。

二、贵州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的途径

在一些调研中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我们有时会看到发表出来的文章是张冠李戴,懂得人都会觉得很可笑或疑惑颠倒是非,这也是走入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一大误区。这是我们不可提倡的,也是尽量避免的。

我们要坚持贴近实际生活,和群众一起感受民族风俗的淳朴,在贵州传统文化的这片沃土上,深入的挖掘和发现,刻苦钻研,踏实工作。力争打造出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贵州传统文化的文学作品和少数民族题材以及绘画创作和影视作品。如:在大方县拍摄的《奢香夫人》,它是我国的第一部以彝族历史文化为题材的大型电视连续剧,是一部打着贵州烙印的影视作品,更重要的应该是《奢香夫人》这部电视剧展现了贵州的少数民族地区清秀而美丽的山川,百里盛开艳丽的杜鹃,浓浓和独特的郁的彝族风情,各具一别漂亮的彝族服饰,让全世界的了解贵州,通过电视剧反映的情感,这便是打造贵州传统文化的一大途径。

少数民族文化的淡化,是因为有外来人员的加入和信息时代的发展,电视和电影及电脑的涌现,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有所改变,穿着的进化和文化资源流失严重。如:我们下一代都很少人说苗族语言话和侗族语言,现在的情况是一半的汉话和一半的少数民族语言,甚至有些物品或事已经不会用少数民族的话来描述。

三、贵州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意义

对于贵州文化来说,没有创新力、没有适应能力是保护不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文物不一样,它是一种活态的保护,已经消失的文化其实是没a有意义的。贵州的传统文化的继承中要时刻的记住要创新,万事万物都是在变化的,创新也就意味着求变,全面和推动传统文化的发展,并在它的流变中引进中去探索和发现它。而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传承和保护贵州传统文化是保持民族文化认同感、归宿感的最后一道壁垒。

要实现我们自己的价值,学习和研究贵州传统文化。我们前辈创造了自己的文化,这种文化传统又哺育了一代又一代的人民。要是贵州省遍地开花,常开不败,历久弥香。当然这不能归罪于中国的文化,而是由于经济的落后和政治的腐败造成的。根据国情,履行我们的使命,发扬改造贵州传统文化。

四、贵州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构建和谐社会

全球化并不意味着民族文化的消失,只有那些能够适应全球化,而且还保持着自己的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的生存和发展,世界也会受到具有民族特色的贵州传统文化的影响,同时人们的思维方式,审美情趣及行为习惯也会受影响。

回顾过去,那些凝聚着民族智慧的传统文化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与当代中国传统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5000多年的民族文化,它包含了无数的智慧和永恒的价值,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同时,这个经历将是一个曲折和反复的过程,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可能会不轻易赢得,但也必须坚持下去,构建和谐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宏大的工程。和谐的文化是重要保障项目,最突出的是和谐社会的标志。要在中国具有悠久的文明历史和文化基础上,对贵州传统文化继承和保护及创新改革,才会在贵州这片沃土结出更加芬香的硕果!

参考文献

[1] 陈黔珍.探索保护和传承民族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N].贵州日报,2011-11-1.

[2] 明江.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重在创新[M].文学报刊社,2007,4.

传统文化保护论文范文第7篇

论文摘要:井陉拉花作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除具有较高的审美价值外,还具有良好的健身意义和推广价值。将井陉拉花引入高校课堂并加以推广,不仅可以保护和传承悠久的传统文化,而且能够使大学生身心得到锻炼,同时也利于打造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可从题材、表现形式、动作设计风格等方面对井陉拉花进行传承与创新。

历史悠久的井陉拉花类属北方秧歌,是河北三大优秀民间舞种之一,形成并流传于河北省石家庄井陉县。井陉拉花因其独具的艺术魅力和深厚的民族艺术精髓,2006年被国家列人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为使井陉拉花这一民间艺术得以保护并得到广泛的推广,继而探索一条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途径,我们试对井陉拉花引人高校课堂进行探讨。

一、井陉拉花的艺术风格与推广价值

并陉拉花起源于民间节日、庙会、庆典、拜神时的街头广场花会,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和多样的艺术形式。其舞姿柔健,屈伸大度,抑扬迅变;其韵律优美,节奏欢快;其曲调悲壮,婉转悠长,给人以空旷幽谷之感。突出的地域特征,刚柔并济的舞姿,明快活泼的生活情趣,使井陉拉花这一传统的优秀民间舞蹈不仅具有较高的审美价值,而且有着重要的体育训练价值。

井陉拉花在长期发展中形成了独特的艺术风格。遵循民间舞蹈的发展规律,井陉拉花的舞蹈动作同样是从人民的生活中提炼、加工、美化而来,有着明显的地域特征和生活情趣。她以“拧肩”“翻腕” “扭臂”“吸腿”“撇脚”等动作为主要舞蹈语汇,上身动作以肩为主,肩部的顶、拧、耸、压和手臂的点、提、拉、抠、翻最能突出拉花风格;下身以膝部屈伸贯穿始终,形成刚柔相济、粗犷含蓄的艺术风格。总体上说,女性舞姿美丽大方,稳重优雅,既有身段之美,又兼气韵之妙;男性舞姿伸展大度,潇洒自如,既现阳刚之气,又透苍凉之风。

井陉拉花除具有极高的艺术欣赏性外,还具有较高的健身价值。通过拧肩、翻腕、扭臂、吸腿、撇脚等为动作主线,不仅突显拉花的风格,而且有效地提高舞者的上肢力量和全身整体的灵活性,增强人体四肢与躯干及全身的协调能力,使参与者身体得以全方位的运动和锻炼。同时,在表演过程中,灵活多变的队形,舞者间的默契配合,可以培养出舞者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精神。因此,井陉拉花这一传统的艺术在民间、在学校都具有良好的健身意义和推广价值。

二、井陉拉花保护与传承的新途径—将井胫拉花引入高校课堂

为了有效地保护和传承井陉拉花这一即将失传的民间舞蹈艺术,井陉县政府通过组织各种层次的拉花歌舞表演队,举办各种形式的拉花民间艺术活动和比赛,对拉花民间艺术进行了积极抢救和整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如何更好地使井陉拉花这一民间艺术得以保护并得到持久而广泛的推广,继而探索一条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途径,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将包括井陉拉花在内的非遗项目引人高校课堂,让高校肩负起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任,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动态传承,这一探索应是一条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途径。

高校是文化发展的中心,在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其一,高校在民间文化资源的普查、挖掘、研究、整合,以及文化传承、发展、创新方面有着极其有利的条件。其二,高校拥有大量的高素质人才,可以充当“演员”与“观众”,为传统文化的传承提供人才保证。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进人校园,不仅可以使当代大学生更直观地了解地域文化,欣赏民间艺术,发现民间文化美的真谛,看到隐藏在民间故事后面真实的民间和人生;而且有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先进文化,扭转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传承链条濒临断裂的局面。

国内外许多学者通过对从事健身舞蹈的能量代谢率、能量消耗和运动心率变化等生理指标分析,认为健身舞蹈具有很高的锻炼价值。而井陉拉花属于健身舞蹈类,是一项效能很高的有氧运动。经常参加拉花表演与练习,能够迅速消除人体内的过剩脂肪,增强人体肌肉力量和关节的灵活性,代之以健壮的肌肉组织,使软化、迟钝和缺乏活力的肌肉重新变得充满活力和具有弹性。同时,对于解除现代人的生活和工作压力,缓解身心紧张和疲劳也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将井陉拉花引人高校,不仅可以起到爱国主义教育、爱家乡教育的作用,而且还将对大学生增强体质、增进身心健康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高校保护和传承井陉拉花面临的困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中最脆弱的部分,当今我国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在高校保护和传承井陉拉花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普遥的认知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存在于某一地区、某一历史时期,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文化价值的人类文化实践方式与艺术表现形式,如:舞蹈、皮影、剪纸(技艺)、民族体育活动等。同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它是我们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挽救,是我们对文化传统应有的尊重,同时也起着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作用。遗憾的是,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现代传媒与市场化、娱乐化的冲击,民间传统的文化生态正在被破坏,趋于灭亡、失传的境地。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不够,学生们对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常山战鼓、昌黎大秧歌、永年太极拳、井陉拉花等项目,知之甚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多是通过网络和各种媒体,因而就更谈不上对井陉拉花这一传统的舞蹈艺术的兴趣、认知及深人学习。因此,在高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形势不容乐观,前景任重而道远。

(二)生存土壤消失,“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后继乏人的窘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的必然条件是其旧有的生活方式和文化,而社会生存条件的改变必将改变和影响其生存状况。现当代社会的文化主导形态是一种大众文化,并且西方现代文化的传入也对中国传统文化形成冲击,这些都将导致井陉拉花的生存环境发生改变。加之现实生活中,井陉拉花的传承人越来越少,保护观念存在误区,许多人只是单纯从经济角度看待井陉拉花,忽视其文化价值。因此,井陉拉花的保护与传承面临着极大的困难和窘境。

(三)井陉拉花动作设计难度大,表演形式复杂多变,限制其进一步推广

井陉拉花虽属秧歌舞的范畴,但它又有显著的自身特点。传统的井陉拉花表演人数为六人或十二人,取“六合同春”之意。演员手执道具各有其象征:伞—风调雨顺;包袱(现不多用)—丰衣足食;太平板、霸王鞭—四季平安、文治武功;花瓶—平安美满。由于井陉拉花艺术性强,动作难度较大,大学生学习有很大的难度,使大学生的参与规模受到限制。同时,传统井陉拉花的表演,所用道具较多且相对考究,也给井陉拉花在高校的推广形成一定的财政压力,限制了井陉拉花在高校的广泛开展。

四、井陉拉花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以“原生态”价值取向“再造”民族传统文化,是高校文化建设的责任和优势,体现着高校引领文化的应有之义。顺应时展的潮流,融人更多的现代科技与人文理念,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使井陉拉花更好地融人高校,使原生态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必由之路。

由于社会风俗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传统题材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井陉拉花要在题材上反映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突出现实特点。

而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人们在不断追求物质文化的同时,愈加重视自身的健康状况并希望拥有强健的体魄。因此,井陉拉花应在原有表演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造,使其大众化、普及化,并将其楔入传统校园节日文化中,建构新的文化生态。

风格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志和符号。在突出表现井陉拉花风格的同时,可将井陉拉花的拧肩、翻腕、扭臂、吸腿、撇脚等典型动作融人校园健美操的表演之中,利用头、眼、身、手的配合,表现井陉拉花动作的力度和协调性,形成健美操的一种独特的风格。再配以井陉拉花独有的音乐旋律,使大学生在音乐的感染下增强了对动作的理解与表现,在创造美、欣赏美的同时获得美的享受,而井陉拉花的艺术魅力也得以在校园文化载体上充分展现。

健美操练习形式多样,运动量可大可小,是一项适合不同年龄、性别、职业特点以及体质状况的健身项目,能够满足社会不同层次人群的需要,具有广泛的社会推广价值。利用健美操动作丰富、编排灵活、容易掌握的特点,将井陉拉花的表演动作按不同动作类型,编排成若干小节,使学生可根据锻炼的需要随意增减。加以动感强烈的现代音乐元素,井陉拉花这项传统艺术的瑰宝一定会绽放出灿烂的青春活力。

传统文化保护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淮剧;传承;保护

淮剧是江苏省三大地方戏的一种,它发源于苏北淮河流域,盐城建湖是淮剧的故乡。早在200多年前,淮剧就在盐阜地区唱响,并逐步南下进入上海等大城市。建国以后,淮剧在各级政府的关怀下,经历了“两盛三衰”的发展历程。建国初期,淮剧艺术蓬勃发展,新生的淮剧艺术春意盎然。十年“浩劫”,淮剧遭到了扼杀,以反“封、资、修”为名,不少剧团被砍掉,使淮剧传统艺术受到遏制。结束后,传统艺术再度新生。淮剧又扬眉吐气,在全国范围内地方剧种如雨后春笋,发展很快,淮剧舞台上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近年来,由于娱乐品种的增多,影视艺术的普及,使传统艺术又受到了挑战,面临着生存艰难的地步。然而,国家重视民族文化的生存和发展,淮剧于2008年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这对淮剧这一民族传统的文化艺术品种来说,又面临着一个极好的机遇。各级地方政府都相应出台了对淮剧的传承保护措施,特别是建湖县委、县政府制定的“淮剧、杂技从娃娃抓起”的方案,提出了“淮剧进课堂、杂技上操场”的具体办法。这对推进传统艺术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文就淮剧进校园这一议题,谈谈其推进传统艺术传承保护的重大作用。

一、淮剧进校园,使新生代自觉感受传统艺术的魅力

淮剧为什么“从娃娃抓起!”这就明确的告诉我们,淮剧对于这些新生代的娃娃们一无所知,他们没看过淮剧表演,没听过淮剧曲调,没有感受过淮剧的魅力。大家都知道,淮剧过去是生活在贫困中的老百姓沿街讨要而唱“门叹词”演化而来,对于这些生存在甜水里的孩子不但陌生而且渺茫。如果对他们不去传播,教育,使他们接受淮剧艺术的熏陶,又何谈去传承保护。因而,说“从娃娃抓起”是十分必要又十分及时的,建湖实验小学第一次在音乐课上讲淮剧、小同学们象听故事一样新奇,第一次听淮剧唱歌、他们听得入迷,不知这优美的曲调从何而来,经过半年的教学,学曲调、学简谱、学唱段、同时理解每个戏的剧目,每个唱段的意义,使他们感受传统的淮剧离他们并不遥远。他们的祖辈、父辈都唱过,耳熟能详,使他们读懂了什么是淮剧,什么是民族的、传统的文化艺术。使他们不知不觉地唱起了淮剧。

二、淮剧进校园,使新生代加深理解传统艺术的内涵

现代音乐特别是流行歌曲,唱起来节奏明快、不知不觉手舞足蹈,甚至狂欢乱舞,而淮剧曲调虽然悠扬悦耳,却十分缓慢,有时让人悲悲切切,提不起劲来。学生们初次听来觉得抒情婉转,再听起来,就感到哀叹呻呤,这是为什么?这是因为淮剧人处在旧社会、旧时代,他们受生活的压迫,受社会的欺凌,他们自哀自叹,沉重的劳动和窒息的社会使他们无法释放自己的感情,只好借劳动之机,借讨要时刻,呼出自己郁闷的情绪,他们的每一句话每一段调,都是内心的呐喊和呼吁,象淮剧《孟姜女》过关,十二个月有十二个月的痛苦,唱淮戏是他们在诉说自己的不幸和痛苦,演绎自己悲惨的命运和生存的危机。通过深沉的讲解,使孩子们从心灵深处体会传统文化的内涵,让他们真正懂得传统文化的真谛,从而达到热爱传统艺术的目的。

三、淮剧进校园,使新生代不断吸取传统艺术的精华

在实施淮剧进校园的过程中,还必须有选择、有重点的向孩子们灌输淮剧艺术的内容。也就是说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不能良莠不分。让孩子们无所适从。他们对淮剧节目中有不少封、资、修“的观念和迷信的宿命论,因果关系的神鬼说,尚没有识别和辩别的能力。我们在选择淮剧进课堂的内容上就必须严格把关,实验小学以课本剧、”“公子休让鱼”钟庄小学《小红军故事》、二实小以《孔融让梨》等内容改编成淮剧演出。既有积极的思想内涵又有其教育儿童健康成长的一面。使新生代时刻把握吸取淮剧中的精华,加深对自身的营养。县实验幼儿园、以现代京剧《红灯记》中的一曲《都有一颗 红亮的心》改写成淮剧内容,谱成淮剧曲调,在江苏省儿童艺术剧上演出,获得了金奖,得到了专家和观众一致好评。因而,我们在淮剧进校园、上课堂的内容选择上,一定要精选内容丰富,思想性强、艺术水准高的剧(节)目作为教材,让孩子们吸取淮剧的精华、提高他们的思想水平和艺术鉴赏能力。

四、淮剧进校园,使新生代提高传承保护传统艺术的认识

淮剧进校园,淮剧上课堂。旨在传承和保护淮剧这一古老的艺术,弘扬和发展传统的民族文化。通过这一举措,抓到了传统的核心,突出了保护重心,摸到了发展振兴的关键。通过这种形式,从“娃娃抓起”,使新一代对传统的艺术从认识到热爱,从不自觉接受到自觉传承。不但涉及到一层人,而且培育出一代人。这样对淮剧的传承就出现了后继有人,薪火相传的局面。经过近10年的努力,建湖在传承保护淮剧这一“非遗”项目上积累了丰富经验,他们单举办淮剧进校园专题会演已列时五届,推出几十个淮剧校园节目,并编排了一大批具有一定口味的儿童淮剧节目,出现了进市、进省的优秀节目,能够登台演出的小演员达数百名。近年来,连续在省获奖节目就有十多个,使淮剧普及工作取得了累累硕果,特别是通过淮剧进校园这一行之有效的举措,大大促进了对传统艺术的传承和保护。对地方戏发展和振兴发挥了积极作用,淮剧进校园“从娃娃抓起”已抓出了甜头和效果,使我们看到了古老的淮剧艺术,后继有人,看到了传统文化艺术振兴和发展的希望。

参考文献:

[1] 朱玉江.淮剧生成的文化模式探讨 [J]. 四川戏剧,2010 (05).

[2] 荣蓉.淮剧在盐城地区的传承与发展趋势 [J]. 文学界(理论版), 2010 (11).

[3] 刘棠.叙事与思考的碰撞——传统淮剧与“都市新淮剧”的比较 [J]. 大舞台,2010 (02).

[4] 丁和根.淮剧的发生及其文化背景——淮剧文化考察之一 [J]. 艺术百家,1997 (02).

传统文化保护论文范文第9篇

摘 要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是由56个民族共同组成的一个大家庭,每一个民族都拥有自己的传统文化底蕴,重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发展与保护,对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论述了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与地区传统文化保护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少数民族经济发展 地区传统文化保护 关系

一、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内涵

(一)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概述

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指以中华文化为源头的、中国境内各民族共同创造的、长期历史发展所积淀的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共同创造并赖以生存的一切文明成果[1]。它强调的是文化的本源和沿着这个本源传承下来的全部文化遗产,是迄今为止中华民族经过筛选、淘汰,不断丰富又不断发展的人文精神的总和。民族文化是一个不以时代划分的、动态的和发展的历史范畴。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可划分为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衣食住行方面的生活文化,其中包括饮食、服饰、生活用具等等。第二,婚姻家庭和人生礼仪文化,包括婚姻、家庭、宗教、丧葬等。第三,民间传承文化,包括民间文学、音乐、舞蹈、戏曲、美术等。第四,科技知识工艺文化,包括生产技术、天文历法、民间医药、工艺制作等。第五,信仰崇尚文化,包括宗教、崇拜、祭祀、巫术、禁忌等。第六,节日文化,包括年节各民族特有的宗教、农事、纪念、庆典等。

(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特点

每一个民族都是以其独特的文化区别于另一个民族,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共同的灵魂。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在长期历史发展中积累形成的,其特点是由少数民族历史上所拥有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同时也受到相邻社会环境、文化环境的影响,受到历史上各民族关系的影响,也受到本民族内部政治发展、阶级结构的影响。因此,有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有不同的外部社会、文化环境以及不同的内部政治状况,各民族的传统文化就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就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特点来说,我们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具有宗教性特色的文化。第二种是具有神灵宗法性特色的文化。第三种是以传统礼俗为主要特色的文化。

(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结构

从我国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类型入手,可以从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四个方面来探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结构。

第一,物质文化是少数民族文化的载体。一提到“物质文化”,人们不约而同地都会想到表现在器物中的人类的创造和文化信息。在这些器物中反映出了少数民族的创造、意识和心理信息。

第二,精神文化,各少数民族的精神文化,主要是指各少数民族的意识形态,如价值观念、道德观念、世界观、人生观、哲学观以及表现意识形态的各种文学艺术、绘画创作等等。不论在哪种经济类型的少数民族中,精神文化总体上是相似的。就世界观来说,一般表现为万物有灵、尊天崇神、祖先崇拜;就道德观念说,尊老爱幼、长幼有序、好友重义、崇拜血缘;就价值观人生观来说,重义轻利、乐天知足、重传统轻变革,重集体轻个人等。此外,还有形式繁多、内容丰富而且有很强教化功能和传承功能的说、唱、演、舞的表演和绘画、雕刻、塑造等艺术。

第三,制度文化,社会秩序的反映。在制度文化方面,不管哪种经济类型的少数民族,都有其独特的社会、政治、经济、家庭、亲属、法律等制度。这种制度多以习惯的形式存在,以习惯的势力和群体舆论为保障,并且一代一代地传承下去。以社会制度来说,渔猎、畜牧型的少数民族主要是氏族、部落制度,而农耕型少数民族的社会制度,则多以村寨、庄园制度为主。

第四,行为文化,体现在一个少数民族文化的群体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不仅是群体的,而且具有一定的规范和标准,如语言、文字、婚丧嫁娶、节庆民俗、宗教等等。

二、传统文化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任何民族的历史和文化传统都有很强的延续力,并不因社会的变革而立即消失。从前资本主义各种社会形态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我国少数民族,其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都不可避免的保留有旧社会形态的落后痕迹[2]。在探讨民族文化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时,既要看到少数民族文化中的优秀成份,同时也应该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民族传统文化中与商品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落后性或消极因素,辩证地认识和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民族的内在凝聚力与对外开放

我国少数民族一般都有较强的内聚力,这是维系民族共同性、稳定性的重要因素。在农村社会福利尚未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民族内聚力所表现出来的互相帮助,依靠民族成员的集体力量帮助个别成员克服暂时遇到的困难是非常必要的。然而,这种由民族潜意识凝成的内聚力也容易转化成以狭隘的民族利益观往往通过以维护地区利益的形式表现出来阻碍商品经济发展,成为自我封闭力量,排斥商品经济的开放属性。例如,在对待资源开发的问题上,目前有一种倾向对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是非常有害的,即“我”有资源,输出原料是“殖民地经济”,吃亏等等,舍不得让利,把“门”开得极小,致使许多与外部联合的资源开发项目谈判失败,失去了可能的发展机会,结果不少地方仍是“守着金山端讨饭碗”。与此相联系,既然“我”有资源,就要建立加工企业获得更大的利润。实际上,在当代社会,原料输出并不是殖民地经济的特征。产品输出的形式,主要取决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状况、资源条件,以及在交换活动中的比较利益和处理利益关系的自等等,而不能以产品的输出形式来判定经济的性质。在民族地区资金和人才都极缺乏的条件下,从纯经济学的角度看,首先应有一个原料输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积累资金,引进人才,掌握技术,进而才根据比较利益原则建立原料加工企业,获得更高的产出效益。显而易见,扬弃狭隘的民族利益观,增强开发意识,投入到发展商品经济的时代浪潮中,是民族进步与发展的关键。

(二)民族语言与经济交往

少数民族语言是祖国文化宝库的重要部分。我国少数民族中除回族、满族等一般使用汉语外,其余大多都使用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民族语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民族语言对经济交往影响的程度不断加深、扩大。由于语言障碍给人们在较大区域范围的交往带来许多麻烦,科技知识的传播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亦使汉族或其他民族的能工巧匠进入语言不同的民族地区产生诸多不便,并且不同程度地抑制了民族文化的交流以及商品交换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同时,随着由自给自足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信息调节生产和交换活动的作用会越来越大,语言障碍就会大大弱化少数民族农牧民获得信息的能力。对市场反映迟钝,即意味着在市场竞争中可能处于劣势地位。我国十分重视在民族地区发展双语教育,这是非常正确的。由于我国的民族众多,分布地区广阔,语言十分复杂,情况亦有所不同,因此双语教育的推广应根据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有不同的侧重点,切忌“一刀切[3]”。但应注意,必须尊重少数民族的自愿选择。因为有的少数民族已有较长期的使用汉字的历史,不愿接受新创造的民族文字。例如在广西,许多壮族本身就强烈反对推广壮文,由于缺乏内在的需要,壮文的推广尽管耗资每高,却收效甚微。消费习惯与资金积累。我国的少数民族一般都有节俭朴素的美德。但也有相当部分农牧民的消费习惯是不合理的。如在一些贫困落后地区的少数民族中,“吃在酒上,穿在银上指装饰品,用在鬼上迷信活动”,频繁的请客送礼,大吃大喝,耗尽了本来可以积聚起来的财富,缺乏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很难发展商品性生产。有些贫困的少数民族,甚至领到国家的救济金或救济物品就去换酒喝,已养成了依赖国家救济的习惯,丧失了民族自尊、自立和自强发展的能力,这对民族的发展是十分有害的。不少偏僻贫困农村还保留着“有肉同吃、有酒同喝”的、带有浓厚原始共产主义残余的消费方式,不仅难以积累资金,还导致了普遍贫困。一些农牧民在宗教思想的束缚下,心甘情愿地将自己的产品捐寺庙,自己却过着“糊命”式的低水平生活,重复进行简单再生产,有的甚至连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持。

(三)民族特需用品与商品生产。

每个民族的特需用品一般都反映着本民族的社会生产方式、经济生活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特点,与一定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相联系,反映着一定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如在自然经济条件下是以手工生产为前提。在多民族多元文化的背景条件下,民族特需用品的特征是品种繁多而批量少,许多特需用品只能被某一个民族所“特需”。由于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技术多是历史上落后生产方式的延续,城市机器大工业往往不能或者不愿意生产,或者其产品不能被少数民族所接受。由此而出现两难的情况如果少数民族自己不生产,在市场上就买不到,如果扩大到为市场生产,除本民族成员外很少被人购买。结果必须进行自给性生产。这种状况阻碍了一些少数民族逐步形成为市场生产的商品经济新观念。把握市场机遇,促进民族特需用品的不断创新,是打破封闭式自给性生产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基础。近年来,改革开放日益打破了封闭屏障,为民族文化的交流、传播创造了新的条件,使越来越来的少数民族特需用品不再为某一个民族所“特需”,而是越来越多的被其他民族群众所喜爱。傣、壮、侗、瑶等民族的小背兜,如今在全国城乡已随处可见,手工蜡染时装在北京等大城市也倍受姑娘们的青睐。大批的民族特需用品已进入了国际市场,新疆的民族地毯、花帽,贵州苗族的蜡染服装,湘西的上家锦,广西的壮锦,内蒙的蒙古刀等都已成为我国出口和旅游产品中的佼佼者。在全国工艺美术展览会上展出的旅游工艺品中,有的产品是少数民族工艺品和民族旅游纪念品。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社会化国际化的易展趋势,不仅能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需要,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和繁荣,而且还有力地推动了乡镇企业和民族工业的发展,成为民族地区商品生产的一支重要生力军。

总之,要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关系,辩证地看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严格区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对商品经济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区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影响商品经济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以及既不积极、也不消极的因素[4]。弘扬民族文化中的优秀成份,积极引导和克服旧的传统观念,扬弃陈规陋习,尽可能的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为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发展趋势和应对政策

(一)少数民族文化发展趋势

文化的发展变化是与新的经济制度的确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新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的建立必然引起原有文化形态的改变和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上的交流也越来越活跃,东部地区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这种族际间、区域间的宽领域深入文化交流与融合是民族间在文化上的取长补短,从而更好的丰富和发展传统文化;在全国城镇化进程中,加快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也是很大的。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农业结构、就业结构、分配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化进程也将逐步展开并会加快进程,农业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北京有全国56个民族的成员工作、生活,武汉、厦门、深圳、广州、南京等大中城市近年来民族成分增多,一些城市的民族成分达到三、四十个。随着少数民族成分的增多和少数民族人口的扩充,少数民族文化艺术被引进到城市生活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生产生活变化给予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带来了机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是“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快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技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这些要求表明,不仅要提高物质文明水平,也要提高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水平;不仅要弘扬优良的传统文化,而且要把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各族人民的精神生活、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

(二)应对政策

任何民族文化的发展,都是在开放中发展的,在与他民族的交往中不断吸收长处而前进的,各民族文化在交流中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历史发展到当今信息时代,民族传统文化怎样适应新时代的生存环境,如何与现代文化相结合,向前发展需要认真研究。要充分利用集市和民族民间传统节日大力开展生动活泼的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各族群众的文化生活满足各族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努力改变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群众文化生活相对贫乏的状况。要把文化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建设的投入加强少数民族乡村基层的文化、体育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积极培养和壮大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队伍繁荣民族文艺创作。要把发展民族文化与振兴民族经济结合起来使文化与经济互促互进。在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同时,坚持把保护民族文化放在重要位置在保护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促保护,合理利用民族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5]。切实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扶持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及其资料的抢救、整理和研究。发展民族文化必须在继承和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时代要求大力推进文化创新和体制创新,传播先进文化探索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客观发展规律的文化发展运行机制、经营机制推动民族文化不断发展繁荣。

四、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意义

(一)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

当今社会稳定快速发展,为了能够使民族传统文化得以更好的传承和保护,我们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实施。首先要做好分类工作,抓紧制定整体规划。即一是要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深入开展民族地区民间文化资源普查,对各类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进行详细地调查摸底、登记、建档。二是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确定民族地区民族文化挖掘、保护、利用的短、中、长期发展目标,根据轻重缓急确定保护发展的重点,制定保护发展的方案。民族文化体系繁杂,有些适合通过博物馆的形式保护,有些适合通过产业化的形式保护,这需要准确的分类。我们不能一刀切的全部产业化,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要注重社会效益和长远利益;加强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保护具有及其重要性。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准则,对于民族传统文化这种社会事实,它涉及到国家与地方、政府与当地民族、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复杂关系,特别是产业化之后,还要涉及文化资源所有者与消费者等多方面的关系。

(二)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意义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使得东西部之间、大中城市与贫困地区之间的人才交流日益频繁。在此背景下,许多鲜为人知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将逐步向外界揭开其神秘的面纱,逐渐被外界所了解,并部分地被接受和认同,求异求新是人类发展的本性。少数民族音乐所具有的纯真质朴的风格很符合现代城市听众的口味,那么同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能带给他们无尽的遐想,使其失落的心灵得到慰籍,让紧绷的神经得以放松。少数民族风格的作品及少数民族演员的表演己到了城市听众的接受与认可,在现代文化市场中占据了一席之地,为自身拓展了发展空间;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也促进了新文化的创造[6]。作为原生态的传统文化,它在创建新文化的过程中,具有其他文化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立起来的少数民族基因库,为新艺术的创作提供了前提条件。如服装设计师可以根据保存下来的少数民族图样和款式,设计出最时髦的时装,艺术家可以用少数民族中最优秀的民歌民谣,创作出最富现代气息的音乐歌曲。传统文化对于新文化的创造有着重要的意义,没了它,新文化的产生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五、小结

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内容博大精深,包含着丰富的历史智慧和时代精神,因此我们必须正确对待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和地区传统文化保护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陈亚峰.试论民间工艺的科学涵义.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02):14-18.

[2]谢青松,陈光连.少数民族服饰文化中所蕴含的价值观念.保山师专学报.2005(06):21-23.

[3]李世书.对少数民族文化建设几个问题的思考.创造.2003(07):15-18.

[4]杭间.本土知识体系与传统研究.东南文化.2002(08):8-12.

传统文化保护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传统节日 文化安全阀功能 符号重塑

1 引言

2012年,交通部出台了节假日高速免费政策,为人们探亲访友和出游提供了便利条件。新的休假制度和“交通惠民政策”的实行,使得传统节日在文化传承、民俗保护等方面的重要性被重新认识与发掘。

当前,在传统节日文化保护领域,国内学者做了很多研究,如周润芝阐述了传统节日文化与群众文化的内涵[1];张秀芬分析了传统节日的尴尬与出路,就如何实现传统与现代的衔接问题进行了研究[2];韦顺霞论述民族传统节日的困境与出路[3];刘魅立分析了民族传统节日与国家法定假日的关系[4];葛新论述了中国传统节日文化的价值与重建[5];萧放论述了传统节日作为民族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功能[6];郭讲用研究了传统节日仪式传播与信仰重塑[7];贺严阐述了国家法定休假的四大传统节日的文化意蕴[8];耿波作了当代中国青年学生接受传统节日符号与仪式的现状与对策的调研报告[9];李静从文化认同的视野分析了传统节日文化建设[10]。综上,国内学者对传统节日文化的研究多集中在其内涵价值、符号、仪式认同和传播途径上,还仅仅停留在文化学层面,而从社会学等角度对于传统节日文化对强化文化认同、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控制、丰富中国人的“中国梦”等方面作用的研究还非常有限。因此,笔者认为,中国传统节日文化保护和传承中必须加强“文化安全阀”机制建设。

2 传统节日文化的安全阀功能

社会安全阀的概念是由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最早提出的,科塞认为,冲突是普遍存在的,社会安全阀的功能是通过为社会成员累积的敌意和攻击性情绪寻找替代目标和替代手段而实现的[11]。按照科塞的社会安全阀理论,我们可以在保证社会运行稳定、社会结构基本完整的前提下,寻找若干社会安全阀,把社会风险和冲突对社会运行的威胁和破坏程度降至最低限度[12]。

笔者根据科塞的“社会安全阀”理论,提出了中国传统节日文化在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中的“节日文化安全阀”概念。按照安全阀理论,在当前传统节日文化保护中所面临的问题和冲突中,有些问题和冲突是可以作为文化保护的安全阀被利用的。换言之,虽然目前我们难以完全消除传统文化保护中的一些问题和冲突,彻底摆脱困境,但我们有可能借助安全阀机制去缓和传统文化保护与现代社会发展之间的冲突,把问题和冲突对传统文化造成的威胁和破坏程度降至最低限度。

当前,我国社会安全阀机制具有明显的潜制度化特征,主要表现在官方对这些机制的界定处于提倡与禁止之间的模糊状态。当前,既有的保护传统传统文化措施中除休假制度外,都存在着“潜制度化”的特点,这种制度并没有充分起到社会成员的节日情感表达、情绪宣泄和传统文化认同的功能,同时由于“潜安全阀”的随意性和非组织性特点,使它在运行过程中无法被有效地规范与弘扬[13]。我们在传统节日文化保护和传承中过程中,不仅需要对原有的节日习俗和文化进行挖掘和规范,更重要的是需要利用传统节日文化保护中的问题和冲突,引入制度化的手段,用 “显节日文化安全阀”替代“潜节日文化安全阀”,在制度建设、符号重塑、媒介传播、文化创新、活动引导等多方面建立节日文化安全阀机制[14]。

3 传统节日文化安全阀机制建设与符号重塑

3.1加强政府和民间节日文化组织建设,建立节日文化保护安全阀机制

目前我国处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期,各级政府都在主抓经济,在文化事业方面在缺乏政府引导和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很难组织一些大型文化活动。当前,政府必须强化这些组织的文化保护功能,在传统节日这一中国人文化认同感最强的时刻,充分渲染我国传统节日气氛,促进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我国目前在传统节日文化保护方面,应该成立相关的政府和民间组织,充分研究和利用传统节日文化保护中的问题和冲突,制定详细科学的节日文化保护制度。

3.2整合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社区等各种资源,重建传统节日符号体系

传统节日文化的符号系统包括时间、空间、仪式、乐舞、造型物、语言、服饰、饮食、祭品、游乐等,相关部门应研究、重构和规范各个节日的标识、礼仪,将具有民族标志、象征意义的文化符号重新引人各类节庆活动并作为文化遗产加以保护。

政府在推行和保障新的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制度的同时,可尝试将传统节日文化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为弘扬传统节日文化提供必要的经费、场所和人才保障,增加硬件设施投入的力度,为人们提供充裕的活动场所和文化空间。要注重搭建节日集体文化活动平台,引导人们从家族封闭式的过节方式中走出来,参与到行业、社区乃至地区的集体狂欢中,从而由小家庭的团聚和睦延伸到民族大家庭的凝聚与团结。同时,要关注传统节日在当代社会生活和文化语境下的呈现状态,创造出与现代生活相交融的节日文化元素,使之更加符合现代人的审美情趣、接受水平和心理特点,促成传统节日文化的现代转型。

3.3加强媒介宣传,推动传统节日仪式与信仰重塑

调查显示,目前大多数学生及其家长对中国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精神内核的认识和理解都比较肤浅,年龄越小重视传统节日的意识越淡薄。现代化思潮之下,节日仪式中的“灵魂的共鸣”、“精神的体验”被表演仪式所提供的感官层面的娱乐所代替,信仰的精神深度被身体的感官享受所填平。从传统节日的意义呈现来看,我国传统节日的世俗性、娱乐性较强,而信仰特有的神圣性较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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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秀芬.传统节日的尴尬与出路[J].市场论坛.2006,(3):151-152.

[3]韦顺霞.民族传统节日的困境与出路[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41-42.

[4]刘魅立.民族传统节日与国家法定假日[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7,(3):1-18.

[5]葛新.论中国传统节日文化的价值与重建[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7,(1):89-90.

[6]萧放.传统节日:一宗重大的民族文化遗产[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

[7]郭讲用.传统节日仪式传播与信仰重塑[J]. 新闻与传播研究,2012,(4):29-32.

[8]贺严.国家法定休假的四大传统节日的文化意蕴[J].山东社会科学,2012,(10):75-78.

[9]耿波.当代中国青年学生接受传统节日符号与仪式的现状与对策报告[J].艺术百家,2012,(4):58-68.

[10]李静.文化认同视阈下的传统节日文化建设[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2):84-88.

[11]刘少杰等译.当代社会学理论[M].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150-189.

[12]张敦福.现代社会学教程[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4:182-213.

传统文化保护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版权战略;传统文化产业;精神价值;经济价值

中图分类号:D9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0-0150-03

收稿日期:2010-02-09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阶段性成果(08SFB2039)

作者简介:黎六娅(1982-),女,四川泸州人,知识产权研究所助教,硕士研究生,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汪虹(1966-),女,湖北武汉人,科技处副处长,硕士研究生,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研究。

一、版权战略中的传统文化产业

(一)对传统文化进行版权保护的基石――产权激励理论

传统文化,作为人类文明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一个民族文化特性的体现,又是现代科技与文化成果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文学艺术的创新之“源” [1]。因此,应当承认和尊重传统文化的特殊价值,并进行多形式、多维度的保护和利用。 世界各国基于对传统文化重要性的认识,都在努力从不同角度对其提供保护,并促进传统文化产业的发展。

产权激励理论是古典经济学家用以论证公共产品保护合理性的主要理论基础,也是最主要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经济学理论。“产权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表明,产权实质上是一套激励与约束机制,影响和激励行为是产权的一个基本功能。”传统文化的私法保护可以授予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以垄断性权利,有利于保存、发展、合理利用本群体、本部落的传统文化 [1]。拥有这样的垄断性产权,便能激励享有民族传统文化的部落、民族、地区的文化产业发展,实现文化的精神价值和经济价值。

(二)版权保护的动力――传统文化产业的精神价值与商业价值

1.保护传统文化的精神价值。首先,对传统文化实施版权保护是对民族文化权利的尊重。这种对精神价值认同的理论依据是“族格”理论。“族格理论”认为各个民族都有保护和发展本民族文化的权利,所谓族格就是指在一个多民族国家里(或在国际关系中),每个民族都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在一个多民族国家里,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族格,所以各民族无论大小强弱,无论其宗教、文化的差异,均享有天生的平等自由 [2]。从古代开始,中国各民族就在不同的自然条件之下,从饮食起居、衣衫服饰、生产劳动、娱乐活动等生活的各个方面,创造着具有鲜明特色的文化。即使是在各民族之间相互隔绝的状态下,这样的文化创造活动依然在延续和更新。中国各民族文化的特性表现为拥有自己独特的生产、生活方式,从而形成了他们认识世界的独特视角 [2]。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目的就在于实现民族平等和法律范围内的民族自由发展。尊重民族文化权利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体现,也是必然要求。其次,对传统文化实施版权保护是对民族文化多样性的尊重。一定地域内或世界范围内文化要素的数量庞大、文化类型的多种多样,构成了文化多样性 [3]。2001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文化多样性宣言》。宣言指出,“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文化多样性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用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西方经济学家斯蒂芬・玛格林指出:“文化多样性可能是人类这一物种继续生存下去的关键” [ 4]。“文化是民族的精神命脉和生存根基,失去了文化身份和特殊性的族群,仅仅是‘人口’,根本谈不上是独立的民族。” [5]中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是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稳定的需要。尊重文化多样性是基于对民族文化权利的尊重,中国拥有56个民族,各民族特色鲜明的文化共同组成了一个色彩斑斓、各具个性的华章,拥有这样的丰富宝藏,得益于在广阔的文化发展空间内各民族的长期并存。所以,为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对传统文化作品给予版权保护在中国有着尤其重要的意义。

2.实现传统文化产业的经济价值。传统文化的恰当开发和利用能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在版权视野内,对传统文化作品的商业开发如火如荼。例如,将具有民族特色、区域特色的传统文化图形、标识用于对该区域旅游业的宣传,既能宣扬其瑰丽的区域和民族文化,更能为该区域、该民族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土著部落文化旅游”就是一个值得借鉴的实例,这种以土著部落传统文化为底蕴的文化旅游在世界旅游市场拥有其独特的魅力。据统计,1993年2月和3月在澳大利亚的国外游客中,1/3到1/2的游客希望亲身领略和感受土著部落的传统文化,如观看他们的图腾、有关器物、手工艺品等。与此相似,在新西兰的Kaikouta地区,1987―1995年的文化游客从3 400人增加到188 000人!在美国,西南土著部落艺术家出售其土著艺术品和工艺品每年可以获利8亿美元 [6]。中国的民族特色旅游业的发展蒸蒸日上,将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标识作品与该区域、该民族旅游业的恰当结合,对旅游业的发展无疑是如虎添翼。

但不容忽视的是,“传统文化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的传播,可能导致对一国文化遗产的不适当利用。传统文化的任何商业上或者其他自然的滥用或者任何扭曲,是对一国文化和经济利益的损害。” [7] 一旦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的“卖点”出现大量的仿制品或者渐渐淡化“其价值将大打折扣”并渐趋消失 [6]!因此在版权战略视野中,传统文化作品的商业化过程需要版权保护这样的有力工具进行干预。

(三)版权战略中的任务详解

中国于2008年6月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第四部分“专项任务”之一的版权任务部分指出:支持具有鲜明民族特色作品的创作。对此可作如下理解:

1.战略立场:扶持传统文化的发展。中国是具有五千年文化的文明古国,同时也是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从时间维度上,中国所拥有的传统文化历史久远;从文化域限上,中国各民族文化风格迥异、各具特色;从地理区域上,中国幅员辽阔,传统文化的覆盖面广阔。对这样一笔“深而广”的无形财富,认识到其商业性价值并为享有该文化的民族和国家所用,能够为享有者和使用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中国日益重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

2.作品的标准:传统、民族特色、鲜明三项标准。虽然中国传统文化作品的形式多种多样、风格迥异,但真正进入版权战略保护视野的传统文化作品应当符合如下三个标准(严格程度递增):

首先,传统标准。“传统”是个发展的过程,传统的事物并非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义。传统文化需要时间的沉淀和“优胜劣汰”自然法则的筛淘。版权战略倡导的是优良的传统文化作品,即能体现该民族的先进文化与积极文化、具有美感的文化作品。如,云南丽江古城东巴文化中的“金色青蛙”文化标识,就是传承了纳西族的宗教文化,该民族自古将青蛙视为智慧之神,认为其能救人于危难之时。纳西族保留至今最古老的民族舞蹈《勒巴舞》也源于金色青蛙的跳跃 [8]。纳西族自古流传下来的纳西福蛙文化向世人传递着该民族的信仰,具有积极的意义,符合版权战略的传统标准。

其次,民族文化特色。版权战略中的“民族”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nationality”而不是“ethnic group”,指我们中华民族;另一层是指“minority”,即中国55个少数民族,正如加拿大民族学家威尔・金里卡在其作品中所述:“这里我所说的少数民族是指聚居于某特殊区域,拥有自己的体制、文化和语言,且在归属于一个更大国家管辖之前,就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社会并运作着的群体。” [9]

任何文化都有其独一无二的民族禀性,这种独特的民族特征是各民族对在漫长的历史中形成的认知世界的反映 [1]。一个民族之所以是这个民族而不是其他民族,根源在于其“民族特色”。“民族特色”对于一个民族来说,重要性不亚于个性特征对于一个人的重要性。如果一个人丧失了自己的个性,结果便是同化于他人、随波逐流;如果一个民族的核心文化消失湮没,民族有可能逐渐同化于其他民族而消亡,民族集体人格不复存在;如果一个民族核心的文化体系遭到破坏,这个民族完整的集体人格无疑也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表现为民族身份的模糊、民族威信的下降、民族尊严的受损等[2]。版权战略强调“民族文化特色”标准,着眼点并不仅仅在于关注该民族自古传承下来的文化,更着眼于该民族文化的长远发展,因为“保持自身独特的传统文化体系对于本土居民和地方社区未来的福利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其知识和文化的活力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0]。体现该民族文化特色的作品能成为传承和宣扬其文化的媒介,更能成为实现该文化持续发展的助推器。

再次,鲜明性。“鲜明性”强调该作品的文化特性,该标准类似于注册商标必须具有鲜明的“可识别性”。历史传承下来的民族文化经历了时间的沉淀,成为了各民族自己的“识别码”。中国拥有56个民族,就拥有着五十六个识别码。

中国版权战略将那些烙着识别码的民族文化特色作品纳入版权战略中传统文化的保护范畴,强调各民族文化之间、各区域文化之间的“界限”,强调文化特征的绝对性,从而形成不同特征的地方文化 。只有能将该作品归入其所代表的文化,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之一的作品,方能称之为具有“鲜明性”:对外,能代表中华民族的民族特色。例如,中国于2008年举办奥运会为世界呈上的一道文化大餐:奥运会轨道线北土城站贯穿奥林匹克公园,连接“鸟巢”、“水立方“等场馆的奥运轨道线的起点站地铁10号线的换乘站北土城站装饰一新,绝妙应用了民族传统文化符号青花瓷,获得了中外游客的一致好评,该设计的实施应用大大提升世界对中国传统民族符号青花瓷的认知度 [8]。 对内,能代表特定区域文化、特定民族风俗文化。如重庆的“铜梁火龙”、前文所述的“纳西福蛙”,都体现着地方、民族独特的文化。

二、传统文化产业发展的版权战略

1.特殊版权模式。1990年颁布并于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和国务院于1997年5月20日制定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一并构成了中国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著作权保护机制。这样的保护机制随着时间的推进和民间民族文化的日益多样,已不断暴露其不足之处:第一,《著作权法》鼓励对中华文化、各民族民间文化的搜集、整理,着眼于传统文化作品创造人、创作民族权益的保护,侧重的是对版权人精神利益的保护;而于2008年6月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版权战略的主旨不仅仅是为了传承文化、保护传统文化资源,更强调开发民族文化资源、实现经济效益。二者在主旨上的分歧不利于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保护、传统文化产业的发展(无论是精神价值还是经济价值);第二,中华文化、各民族民间文化发展的无限延续性对著作权保护时限具有挑战性。《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著作权的短期时限,将严重束缚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由此可见,需要调整民族传统文化领域的著作权模式。《著作权法》设立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立法宗旨是基于对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知识共享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防止无限期保护著作权人的垄断性权利而导致知识独占。但是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初衷本身就是为了凸显民族特色,对外,保护中国中华民族文化的特色;对内,体现各民族文化个性。基于此,笔者认为,对实行短期时效保护不利于实现文化的“民族特色”,因为期限终结后,民族传统文化作品(例如传统文化标识)将进入公有领域,建议对民族传统文化作品延长期限,并可借鉴《商标法》规定的“续展制度”,用可续期的制度来实现民族文化的无限延续。

2.扶持难以参与市场竞争的优秀文化作品的创作。并非所有民族传统文化作品都具有经济价值――为所有者和使用人带来经济利益。虽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宗旨是为了实现产业化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但对于版权领域中“难以参与市场竞争的优秀文化作品”,特别是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作品,依然是重视的对象。这需要从源头着手。可行的措施包括[1]:支持创作人及其后续创作人的创作;例如,提供创作金费、解决创作者生活福利问题 [2]。解决作品的出路问题,主动创造作品的流通链;例如提供专门的作品展示平台。

3.鼓励传统文化产业的创新。“传统文化”虽然是由古至今流传下来的古朴事物,但是与物质文化不同,传统文化①总是动态的,由于和实际的生活紧密相连,他总是不断发展的。传统的文化表达方式必须适应现代生活,才能保证生存下去 [11]。因此,版权战略鼓励传统文化产业的创新,促进基于传统的创造性和创新,使之成为可持续经济发展的不可分割的部分。② 为地方文化、民族文化注入新鲜血液。

三、结语

版权战略视野中的民族传统文化既是由古至今流传下来的古朴事物,拥有体现民族尊严和民族文化权利的精神价值,又是可以融入创新元素的文化产业,能够成为可持续经济发展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为享有该文化的民族、区域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根据实际的需要,改变旧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扶持难以参与市场竞争的优秀文化作品的创作、鼓励传统文化产业创新,将是版权战略促进传统文化发展的新措施。

参考文献:

[1]黄玉烨.保护传统文化的政策目标论纲[J].法商研究,2008,(1).

[2]马俊毅,席隆乾.论“族格”――试探民族平等与民族自治、民族自决的哲学基础[J].民族研究,2007,(1).

[3]陈洋.论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以文化多样性为视角[J].河北大学学报,2007,(1):7.

[4]世界文化报告:文化的多样性、多元与冲突共存[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59.

[5]寇清杰.树立全球化时代的健康文化心态[J].南开大学学报,2001,(5).

[6]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以人权为视角[J].学术论坛,2005,(2).

[7] UNESCO and WIPO ,Model Provisions for National Laws on the Protection of Expressions of Folklore Against Illicit Exploitation and Other Prejudicial Actions with Commentary ,WWW.wipo.gov.tw/cooperation/cooperation_4_3_12.asp.

[8]李芳.浅析中国民族传统符号在标识导向设计中的应用[J].广告大观,2009,(4).

[9]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M].邓红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10]朱瑾.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艺保护的战略性思考[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论文,2006,(11).

[1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无形遗产部主任爱川纪子(NORIKOAIKAWA). 无形遗产:新的保护措施[EB/OL].中国民族文学网,省略.cn,日期:2006-07-13,访问日期:2009-06-26.

Copyright Strateg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Traditional Culture Industry

LI Liu-ya,WANG Hong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430079, China)

传统文化保护论文范文第12篇

会议开幕式由中央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所长戴嘉枋教授主持,会议开始,全体与会代表为刚刚去世的我国音乐学家、新疆十二木卡姆专家周吉先生默哀一分钟,以表达对先生的深切哀悼与追思之情。

本次大会共收到论文43篇,参与讨论的学者达50余人次,无论是研究视野的宽泛、研究内容的深度还是研究方法的前瞻性,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代表们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自己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的观点和建议。

一、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范围、特点

刘承华的《“保存”与“生存”的双重使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性》,区分了“遗产”与“需要保护的遗产”之间的不同,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性、行为性、符号性、口传性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度精神性、对受众的高度依赖性和成果的易逝性等特点,提出“保存”性保护和“生存”性保护两种策略。

周海宏教授的发言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保持我们母性文明的丰富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在于恢复感性良知,而这种感性良知来源于理性良知。另外,“京剧进校园”为时已晚,要真正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从幼儿园抓起。周先生还从心理学和语言学角度对我国民歌中衬词的使用进行了深入研究。

郑茂平的《关注本体――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心里本质及其保护的心理取向》从文化自觉的心理本质揭示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心理特征,即感性体验性、情感凝结性、心理图示性、心理期待性、心理弱势性、心理内隐性,这些蕴含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中的心理本质特征,会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呈现出多层次、多目的的心理取向。

邓钧的《论“原生态民歌”的不可比性――兼及民歌的社会功能和文化属性》通过对民歌概念和“原生态”词汇分析,认为当下关于“原生态”民歌实属一个伪命题。深化民歌形态、文化特性和功能的认识,将有助于对传统音乐文化本质特征的认识,为民间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周雪丰的《音响与音场――浅谈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指出,形态与生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个方面,音乐最直接的形态是音响,而音响又寄生在音场之中,作者以音乐类“非物质”属性之音乐行为过程为切入点,阐释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音响易逝性、传播变异性、听觉强制接收性特征,与音场直接影响其音响效果的特征。

二、有关音乐卖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基本理论与保护方法研究

这一板块的论文数量最多,充分显示出学者们在丰富的田野考察和音乐文化保护实践的同时所进行的学术反思与理论求索。

周吉先生生前提交的论文《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我见》,结合自己多年田野调查经验,提出要保护好我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至少应该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其中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风格”的保护和传承,以及保护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传承人,这两点是做好保护传承工作的关键。

秦序的《实现继承传统与艺术创新间的良性互动――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思考》分析了“十年”中继承与创新的矛盾冲突的本质,指出唯有总结历史教训,找寻正确处理继承传统与艺术创新的契合方式,实现传统与创新的良性互动,方能更好地保护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艺术的全面繁荣。

杨民康的《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我见》从四方面深入探讨了对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些认识:1、应该对“表演艺术”设定一个合理的适应性范畴;2、加强音乐文化生态学的相关研究;3、掌握好“传统与变异”、“保持与创新”的相互关系和评价尺度;4、注重多学科学者的合作与互动。

桑德诺瓦(和云峰)的《“有所为”亦“有所不为”――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理论与实践方法》认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树立“有所为”亦“有所不为”的理念。对于“品相”杰出、“血统”正宗、“转型”适时的品种,应尽吾所为而为之;对于那些在社会发展中“转型扬弃”或丧失“民俗根基”的品种,应适当有意不为之。提倡并鼓励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西部大开发”、“文化大繁荣”或“文化产业链”的有效补充和延伸,以及理论与实践相得益彰的创新思维。作者指出,尊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发展规律,其本身就是一种适时、科学、求实的保护。

曾遂今的《关于音乐类非物质遗产的保护行为的思考》提出了两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为什么要“保护”以及怎样来“保护”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此,作者提出了音乐无形资源研究应该涉及的三个方面,并客观地指出几种值得质疑的保护措施,以供学者们思量。

李玫的《保护无形文化遗产还需建立文化结构形态系统化研究》从三个方面阐述了音乐文化研究必须立足到音乐结构内部的、微观的系统研究,其中重点提到对文化物质载体的工艺结构形态要加以关注。

李宏峰的《判天地之美,析万物之理――论律学研究在音乐遗产保护中的作用》针对当前遗产保护、传承中的不足,阐述律学研究在纠正音乐遗产传承偏差、促进濒危音乐技艺恢复、确立传承者文化自信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并对律学研究如何与音乐遗产保护实践结合、如何为音乐遗产保护提供有益参考等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胡晓东的《社会转型期民间音乐传承的思考》指出,社会转型时期音乐学者应该实现文化身份的转型,做好民间音乐文化“太史公”和“服务员”的工作,并且与管理学专家密切配合。此外,给民间音乐以音乐伦理学的关怀,使各种文化事象恪守准则,实现其应然状态,那么,民间音乐文化势必获得相对宽松的生存空间。

此外,就这一论题发言的专家还有张友刚、尹红的《唱起家乡的歌 跳起家乡的舞 奏起家乡的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之一》,刘子殷、林弥忠的《平民化、价值论和变化论――也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丁璐、赵杰的《充分发挥艺术教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中的巨大作用》等。

三、各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经验、有效政策、法规研究

韩国汉阳大学权五胜教授在其提交的论文《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后的当前韩国国家无形文化财活动》主要介绍了“皇室典礼音乐”、“盘嗦哩(叙事歌)”和“江陵端午祭”三个韩国无形文化财的基本情况及其保护现状,详细介绍了韩国政府和民众对其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及当前所举办的一些很有意义的展演活动, 对国内学术同行很有启发。

日本丽泽大学教授孙玄龄先生的《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感想》提出“发展是文化的特点”,要求人们“注意当前文化的发展趋势”,认为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舞台表现也是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此外,作者还介绍了日本在保护本国文化遗产方面的一些表现,并简单介绍了日本的“人间国宝”制度,并以“日本民谣协会”为例,揭示了日本民间组织在传承传统文化中的地位与作用。

从法律维护的角度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周安平、王庆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制度设计的思考》,作者从准著作权保护角度对保护模式制度设计的几个相关问题予以思考,得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几个研究思路。

周安平、姚刚应的《浅析民间音乐作品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以法理学视角为中心》,则通过一两个纠纷争议和部分文献,分析民间音乐作品涵义,试图从法理学视角来探讨民间音乐作品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

另就这一论题发言的还有周安平、张文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裴小松、张国强的《析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战略方向选择――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文化空间的系统共生关系》等。

四、我国近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及相关问题的宏观研究

项阳的《民间礼俗――传统音声技艺形式的文化生存空间》通过对自己田野考察的相关例证进行辨析,精要地阐述了当下民间礼俗与多种音声技艺形式相互之间的依附关系,旨在强化对民间礼俗和音声技艺形式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开启了学者们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新的认识。

宋瑾的《原生态音乐的抢救与活态保护》强调了抢救原生态音乐的手段问题以及抢救之后原生态音乐的处置问题。呼吁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应采取录像方式来抢救,进一步采用教育方式来传承,并制作数据库加以保存,作为重要的审美资源供各方挖掘利用。另就音乐的“活态保护”提出了一些思考。

章华英的《有关中国古琴音乐保护、传承的几点思考》针对如何对古琴艺术采取保护措施提出了七项具体措施,其中重点指出“古琴打谱与古曲整理研究”,以及“琴学研究的深入与现代琴学之重建”的紧迫性。

张振涛提交的论文《神迹超群,辉映古今――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的乐器收藏史》简要回顾了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的乐器收藏史,充分肯定了以杨荫浏、李元庆为代表的老一辈音乐学家们为中国乐器收藏事业的发端,为中国民族音乐事业的复兴所付出的辛劳与汗水。作者还特别指出在音乐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理念的重要性,给与会代表以很深的启发。

围绕本论题发言的还有韩启超的《“一代有一代之戏曲”启示下的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杨曦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中的少数民族传统音乐――兼谈应用民族音乐学的视野与方法》、尚建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下的音乐教学范式转型》等。

五、有关各地音乐卖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具体实例调研及个案分析研究

崔宪研究员的《长角苗音乐遗产保护得失谈》首先描述了长角苗的生态现状、梭嘎生态博物馆、长角苗民俗音乐及特色,并着重介绍了长角苗规模最大的文化活动――“打嘎”,最后指出长角苗音乐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四大矛盾,即保护与脱贫、“先进”与“落后”、现代教育与传统习俗、继承与放弃之间的矛盾。

贾怡、伍国栋的《经济搭台、文化唱戏――大理古城“洋人街”戏台“天天有戏”调查》,在对云南大理古城“天天有戏”活动的兴起缘由、内容结构、操作程序等事实进行扼要梳理和描述的同时,结合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理论与之对应,阐述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族传统音乐文化与旅游业互生互利关系的看法。

曹贞华的《固守于绵延――影响朝鲜族传统文化保护的诸因素》,从中国的礼文化对朝鲜族传统文化的指导性影响,儒、佛二教对朝鲜族传统文化的影响,以及岁时节令习俗对朝鲜族传统文化传承的影响和民族认同是朝鲜族传统文化保护的重要基石四方面阐述了影响朝鲜族传统文化保护的诸因素,揭示出其传统文化保护在“固守”中不断“绵延”的特点。

齐易的《从冀中“音乐会”看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指出,要解决目前乐种分类混乱的局面,就必须尊重民间音乐局内人的自称,按约定俗成和“名从主人”的原则来为乐种命名。另就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不正常的“崇古”心态,以及各单位各部门重申报、轻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与探讨。

就这一论题的发言还有马西平的《“西安鼓乐”溯古追今》、孟凡玉的《巢湖秧歌现状考察及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王晓平的《论紫阳民歌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个案分析》、金艺风的《羌族多声部民歌――“男声二重唱”》、李红梅的《关于二人台传承与发展的几点思考》、王群的《失落文明的挽回――云南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濒危民歌保护研究》、王志军的《京杭大运河流域音乐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历史价值与作用》、徐作生的《莲歌渔唱舟争渡――阳澄湖渔歌实例调研及分析研究》、甘绍成、朱江书的《四川成都地区行坛道乐的现状调查》、秦太明的《泉州北管的艺术特色与传承保护》等。

传统文化保护论文范文第13篇

内容提要: 传统文化对任何一个国家或群体都意义重大,加之我国传统文化保护的现状堪忧,特别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文化 法律 保护方面存在诸多不足,所以有必要创设新的制度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即传统文化产权制度。学者们对传统文化保护制度的观点各不相同,都只关注了传统文化特征的某一个侧面,不利于将其上升为具体的法律制度来进行一体保护。传统文化产权制度则建立在劳动财产论、劳动价值论和文化资本论的基础之上,其具体的制度构建主要包括:主体应采用“双重主体说”,权利主体是其所在社区的群体,管理主体是国家,即由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统筹传统文化产权的运行;客体即传统文化,但应排除公有领域、宗教领域、合理使用状态下的传统文化;内容大致包括署名权、文化尊严权、文化 发展 权、使用权、获得收益权。

四百年来,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直在演进,其中针对任何客体所设定的权利都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实践的需要而逐渐纳入到知识产权法体系中来的。与一般的财产相比,传统文化同样具有利益属性,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属性是显而易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同样具有利益属性,应该在其上设定相应的法律权利。正如费安玲教授所言,我们在设计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时,旨在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者应当享有一定的权利。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中,包含着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主要以有体物为其载体而体现,但是,近 现代 社会的法律制度设计中已经不再拒绝对尚未被物质载体固定的利益加以保护,如人们的表演、技能实践所体现的财产利益。……①传统文化里面包含了一定的有形财产,但更主要的是无形财产,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有形财产是无形财产的物化表现形式,因而在传统文化上设定的包括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在内的民事权利,即传统文化产权完全可以成为无形财产权家族的新成员,本文就是对这一观点的理论阐述。

一、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一)传统文化是发展 中国 家文化安全的中心一环

在全球化背景下,在不同文化的交互作用过程中,某些奉行霸权主义和强权 政治 的西方国家在世界范围传播本国的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以损害发展中国家本土文化为手段,图谋在新的 历史 条件下以新的方式延续和强化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对全世界的控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由于在文化、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国家利益等诸多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较大分歧, 自然 成为某些霸权主义国家进行文化渗透和文化颠覆的主要目标。文化安全是整个国家安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国家政治安全、 经济 安全、军事安全有着重要意义。传统文化是发展中国家文化价值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其文化安全的重中之重。

(二)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是该民族的存在之本

     自从民族形成之后,文化以民族的形式出现。一个民族使用共同的语言,恪守共同的风俗习惯,养成共同的心理素质和性格,就是民族文化的突出表现。因而,人类学研究者都认为,对文化的研究,实际上就是对人和社会本质的研究。在社会当中,人要占有一个身份,必须扮演与此相关的“角色”,角色是身份的行为期待,角色所包容的内涵就是文化。它告诉人们应该怎样,而不应该怎样,文化其实是人类行为选择的标准体系。②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更是少数民族区别于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主要标志,少数民族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也主要依托于其文化。如果一个少数民族没有固有、稳定的文化,该少数民族就难以形成而长期存在。因而,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少数民族的文化就没有这个民族,少数民族的文化是其存在之本。

(三)传统文化的保护现状堪忧

在漫长的岁月里,传统文化在某一群体的习惯法的保护下,在群体内部有序流传,并以传统的方法在群体内和谐地运用和发展。然而,在商业化浪潮汹涌的今天,随着其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的凸显,以及科技发展带来的传统文化利用方式的多样化,传统文化的利益分配与分享正处于严峻的失衡情势和混沌状态。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其先进的 科学 技术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大肆掠夺发展中国家丰富的民间文学资源,在商业上大量地滥用、歪曲或者篡改,而没有给创作群体或者相关国家任何的文化或者经济回报。另一方面,一些珍贵的民间文学资源自生自灭,没有进行任何开发、利用和保护,造成珍贵遗产的流失、灭失和社会财富的浪费。这种流失不仅仅是财富的流失,也是历史的流失,传统的流失。这对于一个民族甚至一个国家来说几乎是失去存在的精神根源。

(四)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文化法律保护方面的不足

我们首先来探讨著作权法在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不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有特定的作者,而传统文化的创作者通常是某一群体、社团或民族,而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即便是曾经由某一个人所创作,但在代代相传的过程中,又加入了社区或民族中其他人的改造和创新,创作主体变得无法判断。这是传统文化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最大区别,也正是这一区别,使得用著作权法保护传统文化制造了一个难题,简单地讲,传统文化的创作主体无法确定,或者说应视为集体创作。

第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传统文化是由某一社区或民族的整体或部分人创作,并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不断的创新和发展,这也是传统文化的生命力之所在,这种永远处于变动之中的传统文化的创作可能永远都没有创作完成,对它的保护应是没有期限的,也就是永远保护。

    第三,所有的传统文化都会反映一个群落的传统文化特征,反映其文化价值趋向,具有传统 艺术 遗产特征,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却未必如此。

在探讨了著作权制度与传统文化保护的关系之后,我们再探讨一下利用专利权制度保护传统文化存在的缺陷:

    第一,专利权制度主要是对创新的激励机制,若将传统文化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其必须满足专利权制度所要求的条件:有完成发明的日期、一个或多个发明人的身份、相关产品的限定参数及有限的保护期等。但是,传统文化是很难遵循上述原则的。

     第二,专利权要求其客体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历史的视角看,传统文化是具有创新性的,这些创新有的符合现代知识产权的要求,有的不符合现代知识产权的要求,尤其缺少专业的技术数据,因而多数传统文化是无法适用专利权来进行保护,更何况有些传统文化是排斥刻意的创新行为的,因为其会破坏传统文化的真实性。

第三,专利权无法保护传统文化的原生环境。如果传统文化的拥有者不能保存他们的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那么即使建立了保护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仍然不足以防止传统文化的流失甚至消灭。

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唐广良教授也认为,在讨论保护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及其利益分享问题时,“正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显然已不合适;必须创建一种全新的制度,或者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创建一个特殊的分支,以满足这些特殊资源保护的特别要求。③其中“正统的知识产权”是唐教授自创的一个概念,指的就是我们在一般意义上理解的知识产权。因而,从权利的性质上看,知识产权的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因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保护知识产权人在确定时限内的私权。而传统文化产权的无形要素已处于“公有领域”,它的保护对象是某民族或某社区集体创作的成果。

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言:“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生物技术等高技术成果的专利、商业秘密的保护,促进了发明创造;对 计算 机软件、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促进了 工业 与文化领域的智力创作。但它在保护各种智力创作与创造之‘流’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忽视了对‘源’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而传统知识,尤其是民间文学的表达成果,正是这个‘源’的重要组成部分”。④郑教授所说的传统知识就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我们把这些传统文化作为公共产品随便加以利用,我们忽略了其背后作为传统文化主人的当地社区或少数民族的文化利益。

知识产权制度从来就不是,现在也不是保护智力产品及相关成果的唯一工具,之所以反对利用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或者建立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文化,是因为西方知识产权的概念与传统社区和土著居民的实践及文化不相容,将民间社区或少数民族引入市场经济的框架最终会导致传统文化的流失。美国 网络 激进主义者约翰·佩里·巴洛在说到数字化财产所带来的迫在眉睫的大难题时这样说到,知识产权法不可能通过打补丁、翻新或者扩展就能包容数字化表达的这些东西……我们有必要开发出一套全新的方法,以适应这个全新的环境。法律家们正在采取行动,就当作旧法律还能够继续发挥作用,无论是通过奇怪的扩张,还是借助强制力。但他们错了。⑤笔者赞同这种看法,历史上知识产权制度也是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为保护文学财产和鼓励创新而设立的,现在的知识经济时代是否发展到需要创立一种新的制度来保护传统文化?

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概述

(一)学者们对传统文化产权的不同观点

     对于传统文化产权,学者们从各自不同的研究视角和专业背景出发,有不同的称谓,反映了大家对传统文化产权的不同认识,主要的观点有如下几种:

     王鹤云将其称为“文化特性权”,即在特定民族或特定地区的人群中形成或流传,创作主体不明确,但有充分理由推定为该群体中的个体或群体智力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智力成果权属于该群体所有,从另一种意义上说,也属于国家。⑥ 

     刘江彬、陈俊铭借鉴国际文件的做法,将原住民文化权益称为“传统资源权”,简单地讲,就是对传统资源权做扩大解释,将文化资源作为一种资源也列入传统资源权的保护范围之中。⑦

     曹新明提出了无形文化标志权的设想,即由无形文化标志依法产生的一种专有权利,而且不受期限的限制。无形文化标志是指某一种无形文化样态来自于某一个特定国家、民族、群体、团体或者区域,而且与其民风习俗、文化实践、生活方式、行为惯例、仪式庆典和文化空间直接相关联,被其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⑧

张钧认为,除了自决权外,一个少数民族应当有权使用自己的文化,这不仅包括自己民族的使用,还应包括以让予使用权(借用)、许可使用等。从这个意义而言,文化权在性质上类同于所有权、著作权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⑨

     还有学者将传统文化产权作为传统资源权的一部分进行研究,认为传统资源权是一个综合的权利概念,其中的传统资源财产权体现为保有和传承主体对信息传递成果的使用和收益。前者包括保有和传承权、事先知情同意权、知识创新权、非原生境利用权;后者则来自于在知识创新中作为创新成本的投入和在非原生境利用中作为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资本的投入。⑩

     这些观点都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有的观点没有在概念中体现传统文化产权的本质特征,特别是所有的传统文化都具有的不同于现代文化的“传统性”的特征,有的观点没有在概念中突出传统文化的“文化性”的特征,而只关注了传统文化的某一个侧面,不利于将其上升为具体的法律制度来进行一体保护。

(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界定

在人类的生产活动中,作为商品的劳动产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人类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物质产品,不仅有外在的形体,而且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另一类是人们在精神生产过程创造出来的知识产品,它没有外在的形体,但具有内在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这类产品具有非物质性。非物质性的特征表明了它与物质产品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与处分形态: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用;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11按此标准将文化遗产进行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两类: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体的文化物质,文化性决定了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性,物质性则决定了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抽象的文化思维,它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且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而变化,如知识、技能、表演技艺、信仰、习俗、仪式等,所以从本质意义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上就具有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特点,不是通过物本身而是通过人的活动来进行。

传统文化产权,通俗地讲,就是指传统社区对其传统文化所享有的私法意义上的产权,这里的传统文化既包括传统社区所拥有的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属于该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以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制度至关重要,它是决定一个社会经济绩效的最重要的因素,如果一项制度安排能激励人们将资源和努力更有效地配置于生产性活动,就能促进经济增长,激励人们最优地使用他们的财产。产权是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产权是个人或组织的一组受保护的权利,它们使所有者能通过收购、使用、抵押和转让资产的方式持有或处置某些资产,并占有在这些资产的运用中所产生的效益。12目前,传统文化被认为处于“公有领域”,恰恰缺少产权制度的保护,进而造成保护与开发中的混乱状态。而对传统社区的界定,我们可以借鉴前述的菲律宾的成功经验。在菲律宾,当地文化社区是指以自我归属和归属区别于其他人的一群人民或者同质社会。这些人作为一个有组织的社区持续地居住在公共的确定的领土上,并且这些人,自古老时代以来,在所有权意识下,占用、持有并利用这些领土,有共同的语言、习惯、传统和其他显著的文化特征;……对于我国来说,由于我国与他国不同的民族国家发展的历史,前述定义的后一种情况在我国是不存在的。但我们可以借鉴前述定义的前半段的规定,来界定我国的传统社区,这一定义的最大优点就是突破了民族的界限,也不是依托于简单的地域的界限,而是以文化为基础的传统社区的边界,比较适合于应用在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方面,比较符合传统文化产权的实际情况。

吴汉东、胡开忠两位教授在其《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一书中主张我国的财产权体系包括以下三个部分,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形财产权制度,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形财产权制度,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同时列举了一些重要的无形财产权,其中包括著作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这种对我国的财产权体系的划分,笔者是非常赞同的。但同时还认为,这些财产权体系的每一个分支都应该是开放的,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随时容纳一些新的财产权类型。我们这里所讨论的传统文化产权与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同属无形财产权的范畴。

三、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

传统文化产权主要是指各少数民族有权分享对其文化进行开发所获得的利益,这一权利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洛克提出的劳动财产理论。他在《政府论》下篇第五章中提出了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13这就是洛克的劳动财产论。有学者对洛克的观点进行了解读后认为,狭义的财产指的是个人所拥有的物质财产;而广义的财产,包括三种含义,一是被拥有或可能被拥有的事物,如财富、财物、土地等;二是所有权的含义,唯一拥有、享用和使用某物的权利;三是归某人合法所有之物:受法律保护而私人享有的有形资产权(如土地、货物、金钱)和无形财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14传统社区在创造传统文化时同样掺加进了他们的劳动,其价值性越来越明显,因而传统文化可以成为无形财产权的内容之一。

(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在其资本论中进一步发展了洛克的理论,提出了著名的劳动价值论。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中分析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二因素和劳动的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二重性,认为劳动的二重性决定了商品的二重性,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从而创立了劳动价值论。15马克思还用“活劳动”指商品生产劳动过程中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支出。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是少数民族成员依靠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在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实践中,通过他们集体的创造性劳动逐渐形成的。在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凝结了世代少数民族成员的“活劳动”,从而使其文化具有了价值。不言而喻,少数民族对他们的传统文化拥有“文化产权”。现实的状况是,少数民族的文化产权制度尚未确立,少数民族对传统文化的展示、传承和发展就得不到产权制度的保障,文化经营商和 旅游 公司随意利用民族文化资源而没有受到应有的制约。

(三)文化资本理论

当代文化资本的研究基本遵循布尔迪厄对三种文化资本形式的区分,沿着文化资本与人力资本、文化产品和文化制度的关系三个方向深入进行。“……这种经济理论之所以要改变某些资本的性质,并把它们定义为超功利性的,是因为通过改变性质,绝大多数的物质类型的资本都可以表现出文化资本或社会资本的非物质形式;同样,非物质形式的资本也可以表现出物质的形式。”16实际上,布尔迪厄所说的三种文化资本形态大体上可以对应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人力资本、文化产业和文化制度。这在作为文化资本形式存在的传统文化上都有明确的体现,千百年来,传统文化一直与传统社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它们都是以精神或肉体的持久的“性情”形式存在的具体形态,如傣族传统社区的傣族的泼水节;在传统文化被开发成文化产品后,它是一种以文化产品方式存在的客观 ,如各旅游景点里面举行的傣族的泼水节;在傣族泼水节在民族旅游中被制度化以后,就形成了各种关于傣族泼水节的以规范和资质为主要特征的制度形态,如西双版纳傣族园中关于泼水的各种规范、对参与泼水的员工和游客的管理措施、对使用的水源的管理等。简言之,文化资本理论同样是传统文化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

四、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构建

(一)传统文化产权的主体

讨论传统文化产权的法律保障问题,归根结底是要明确谁对文化享有权益,享有什么权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目前传统文化产权的法律保障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权利主体缺位问题。

1.传统文化产权主体的设立

对于传统文化产权制度主体这一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主张:(1)国家说。例如,“民间艺术作品作者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只能由国家当然地作为整体著作权的所有者和行使者。”17从类似的观点可以看出,之所以其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一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重要方面的主体应是国家,有的是出于操作上的便捷性,由于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2)少数民族说。例如,审理

2.双重主体的运行

目前的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主体是比较混乱的,各主体之间的职责与权限是非常不清楚的。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的天龙镇为例,推动这个地方保护工作的,至少有5个主体:平坝县政府、天龙镇政府、天龙村民委员会、已经“买断”天龙镇古老街区和天台山经营权的 旅游 公司、主导“民族村镇保护与建设”工作的省建设厅。在传统文化产权的具体行使方面,成立类似于“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民间团体,明确各政府部门与民间团体的职责,有可能会为传统文化的保护探索出一条新路。“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专门从事传统文化保护,并由若干专家和所有少数民族或社区的代表共同组成,其中的重大事项由“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充分听取该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的基础上投票决定。对于精神性权益的行使,一般由少数民族或传统社区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益受到侵害时,则须由“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司法机关请求救济;对于 经济 性权益,则由“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样的民间团体行使,所得收益设立专项基金,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客体

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客体就是传统文化,但不是传统文化的全部,有些传统文化需要从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客体中排除,这些需要排除的传统文化主要包括:

1.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的排除规则

“公有领域”一词在此用于专指那些不能成为私人所有,而且任何公共成员都有合法授权来使用的内容。从此意义上讲,“公有领域”意味着某种不同于可“公开使用”的含义,它常常被传统社区认定是由知识产权制度创造的,并且不是遵从惯例和习惯法所要求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大众传播媒介。根据一般的法理,对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人们的共同财富,不再成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不再受传统文化产权的保护。对于传统文化来讲,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判断一个传统文化是否真正地进入“公有领域”,还是仅仅在本民族或本社区内的特定领域的公开。如果是前者,可能真的进入了“公有领域”,比如,阿拉伯数字、珠算等,我们不再保护;如果是后者,则不是 法律 意义上公有,比如,贵州从江的瑶族药浴、各少数民族的民族舞蹈等,仍然是少数民族或传统社区整体的私有,需要通过传统文化产权制度来进行保护。

2.宗教性传统文化的排除规则

在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带有宗教神秘色彩的部分传统文化具有封闭性。在一些少数民族中,有关宇宙初创和万物起源等的故事,必须由巫师在祭祀祖宗和举行葬礼的庄严场合,才向该民族的人传诵,是不可随便演唱的。潘盛之教授认为,“显在文化”,即显露在外、与特定物质关系紧密相连、有明确物质形态与之对应、人们可以直接感知,如实物、住房、服饰、 交通 设施、生产工具、寺院、语言、文字、风俗等。而由知识、态度、价值观等构成的所谓“隐性文化”,主要作用于人们的精神生活,并不以特定的物质形态表现出来,不容易被人们感知。23根据潘老师的观点,寺院本身作为建筑精品, 艺术 和 历史 博物馆,是“显在文化”,可以作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可以成为旅游开发的对象;而主要作用于人们精神生活的宗教仪式与信仰则属“隐性文化”,则不能成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也不应成为旅游开发的对象。

宗教性传统文化,就是指那些在传统部族和传统社区内具有宗教信仰意义的传统文化,包括象征或属于宗教信仰实践和宗教信仰习惯的传统知识以及与宗教信仰有某种关联的传统知识。24这类传统文化显然不是知识产权法等私法的调整对象,而应由公法予以规制。当然,宗教性传统文化中的可分离的纯粹“知识”或“文化”部分,当然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可以成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对象。

3.合理使用的排除规则

合理使用是对传统文化产权的限制措施之一。有学者认为,对传统文化根据不同情况,在其权利内容方面应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不同规定,主要包括:既要得到许可又要支付使用费的情况:即在传统背景和习惯范围之外,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摄制以有线无线或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民间文学艺术,享有专有许可权和收取使用费的权利;无需取得许可但要支付使用费的情况:改编、表演、转录、以有形方式固定后的再使用;无需取得许可也无需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主要是对传统文化的合理使用方面。25笔者认为,这种观点非常有道理,在进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相关立法时可予以 参考 。

(三)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内容

1.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明创作群体身份、证明该群体为传统文化主体的权利,也是精神性权益的核心内容之一。此项权益对于权益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中指出: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这项权益在 中国 的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确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乌苏里船歌》案的判决中指出,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 音乐 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这表明中国的司法实践对传统文化产权中的署名权的确认和保护。

2.文化尊严权

该项权能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表现场合、文化空间及本意完整、不受歪曲的权利。这种权利被有些学者称为“反丑化权”或“保真权”,它类似于普通版权人身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或尊重权。这意味着应该按照传统文化来源群体特有的世界观、价值观并在特定文化或宗教背景中去诠释、理解和利用传统文化。26由于传统文化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传统文化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实有必要赋予权益主体此项权益,以保护传统文化不受歪曲。对这项权能的损害就是“文化贬低”现象的存在。这种伤害主要表现在将民间艺术品在传统置放地以外的地方展示,把民间艺术品有悖于原创目的地展示,宗教用品被当作装饰物出售,等等。

3.文化 发展 权

作为传统文化创作者的传统社区应当享有发展或授权他人发展其传统文化的权益,以利于传统文化的进步和发扬光大。这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知情同意权,即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进行开发必须事先告知该少数民族并获得其同意。这种开发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改编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民歌,将少数民族的音乐和舞蹈用于商业性演出,等等。传统文化产权制度可以借鉴《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事先自由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原则,即对传统文化进行开发要获得传统社区的事先自由知情同意,并对开发所获得的利益与其进行分享。

4.使用权

我们认为,传统文化的使用权即传统文化主体以利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创作、娱乐等消费文化行为的权利,具体形式可包括通过记录、录音、录像、表演、展览、网上传输等方式展示、传播传统文化,也包括利用传统文化进行创作、娱乐,还包括进行商业性演出或其他商业性使用方式。使用权的实施方式包括自己使用和授权使用。自己使用主要是本民族或本社区的成员使用,这种使用一般是非商业性的;授权使用主要是指授予本民族或本社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使用,可以是商业性使用,也可以是非商业性使用,主要是指商业性使用。因为非商业性使用是属于传统文化产权合理使用的范畴,相当于是自动授权。商业性授权使用一般是非独占性使用许可,即在授权后,本民族或本社区的民众可以继续使用该传统文化,也不能排除其他人的非商业性使用。

5.获得收益权

即传统社区以外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商业性使用传统文化时,传统社区有权从中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多数国家规定,如果是为商业目的使用民间文学艺术,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如阿尔及利亚、贝宁等国),而有的国家则只是简单地规定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如马里、卢旺达等国)。澳大利亚学者卡迈尔·普里提出的“公有领域付费制度”,指对于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可以不受限制地加以使用,而只需从使用该作品或其改编所产生的收益中按某一百分比付费。27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传统社区从其传统文化中获益的权利是得到广泛认可的。

    以上仅从几个比较基本的方面来探讨了一下创设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问题,还很不成熟,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有更多的人来关注传统文化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笔者认为,仅仅通过公法来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传统民法在这一领域将大有作为。

注释:

传统文化保护论文范文第14篇

内容提要: 传统文化对任何一个国家或群体都意义重大,加之我国传统文化保护的现状堪忧,特别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文化 法律 保护方面存在诸多不足,所以有必要创设新的制度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即传统文化产权制度。学者们对传统文化保护制度的观点各不相同,都只关注了传统文化特征的某一个侧面,不利于将其上升为具体的法律制度来进行一体保护。传统文化产权制度则建立在劳动财产论、劳动价值论和文化资本论的基础之上,其具体的制度构建主要包括:主体应采用“双重主体说”,权利主体是其所在社区的群体,管理主体是国家,即由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统筹传统文化产权的运行;客体即传统文化,但应排除公有领域、宗教领域、合理使用状态下的传统文化;内容大致包括署名权、文化尊严权、文化 发展 权、使用权、获得收益权。

四百年来,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直在演进,其中针对任何客体所设定的权利都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实践的需要而逐渐纳入到知识产权法体系中来的。与一般的财产相比,传统文化同样具有利益属性,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属性是显而易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同样具有利益属性,应该在其上设定相应的法律权利。正如费安玲教授所言,我们在设计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时,旨在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者应当享有一定的权利。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中,包含着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主要以有体物为其载体而体现,但是,近 现代 社会的法律制度设计中已经不再拒绝对尚未被物质载体固定的利益加以保护,如人们的表演、技能实践所体现的财产利益。WWw..Com……①传统文化里面包含了一定的有形财产,但更主要的是无形财产,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有形财产是无形财产的物化表现形式,因而在传统文化上设定的包括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在内的民事权利,即传统文化产权完全可以成为无形财产权家族的新成员,本文就是对这一观点的理论阐述。

一、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一)传统文化是发展 中国 家文化安全的中心一环

在全球化背景下,在不同文化的交互作用过程中,某些奉行霸权主义和强权 政治 的西方国家在世界范围传播本国的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以损害发展中国家本土文化为手段,图谋在新的 历史 条件下以新的方式延续和强化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对全世界的控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由于在文化、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国家利益等诸多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较大分歧, 自然 成为某些霸权主义国家进行文化渗透和文化颠覆的主要目标。文化安全是整个国家安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国家政治安全、 经济 安全、军事安全有着重要意义。传统文化是发展中国家文化价值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其文化安全的重中之重。

(二)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是该民族的存在之本

自从民族形成之后,文化以民族的形式出现。一个民族使用共同的语言,恪守共同的风俗习惯,养成共同的心理素质和性格,就是民族文化的突出表现。因而,人类学研究者都认为,对文化的研究,实际上就是对人和社会本质的研究。在社会当中,人要占有一个身份,必须扮演与此相关的“角色”,角色是身份的行为期待,角色所包容的内涵就是文化。它告诉人们应该怎样,而不应该怎样,文化其实是人类行为选择的标准体系。②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更是少数民族区别于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主要标志,少数民族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也主要依托于其文化。如果一个少数民族没有固有、稳定的文化,该少数民族就难以形成而长期存在。因而,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少数民族的文化就没有这个民族,少数民族的文化是其存在之本。

(三)传统文化的保护现状堪忧

在漫长的岁月里,传统文化在某一群体的习惯法的保护下,在群体内部有序流传,并以传统的方法在群体内和谐地运用和发展。然而,在商业化浪潮汹涌的今天,随着其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的凸显,以及科技发展带来的传统文化利用方式的多样化,传统文化的利益分配与分享正处于严峻的失衡情势和混沌状态。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其先进的 科学 技术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大肆掠夺发展中国家丰富的民间文学资源,在商业上大量地滥用、歪曲或者篡改,而没有给创作群体或者相关国家任何的文化或者经济回报。另一方面,一些珍贵的民间文学资源自生自灭,没有进行任何开发、利用和保护,造成珍贵遗产的流失、灭失和社会财富的浪费。这种流失不仅仅是财富的流失,也是历史的流失,传统的流失。这对于一个民族甚至一个国家来说几乎是失去存在的精神根源。

(四)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文化法律保护方面的不足

我们首先来探讨著作权法在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不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有特定的作者,而传统文化的创作者通常是某一群体、社团或民族,而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即便是曾经由某一个人所创作,但在代代相传的过程中,又加入了社区或民族中其他人的改造和创新,创作主体变得无法判断。这是传统文化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最大区别,也正是这一区别,使得用著作权法保护传统文化制造了一个难题,简单地讲,传统文化的创作主体无法确定,或者说应视为集体创作。

第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传统文化是由某一社区或民族的整体或部分人创作,并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不断的创新和发展,这也是传统文化的生命力之所在,这种永远处于变动之中的传统文化的创作可能永远都没有创作完成,对它的保护应是没有期限的,也就是永远保护。

第三,所有的传统文化都会反映一个群落的传统文化特征,反映其文化价值趋向,具有传统 艺术 遗产特征,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却未必如此。

在探讨了著作权制度与传统文化保护的关系之后,我们再探讨一下利用专利权制度保护传统文化存在的缺陷:

第一,专利权制度主要是对创新的激励机制,若将传统文化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其必须满足专利权制度所要求的条件:有完成发明的日期、一个或多个发明人的身份、相关产品的限定参数及有限的保护期等。但是,传统文化是很难遵循上述原则的。

第二,专利权要求其客体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历史的视角看,传统文化是具有创新性的,这些创新有的符合现代知识产权的要求,有的不符合现代知识产权的要求,尤其缺少专业的技术数据,因而多数传统文化是无法适用专利权来进行保护,更何况有些传统文化是排斥刻意的创新行为的,因为其会破坏传统文化的真实性。

第三,专利权无法保护传统文化的原生环境。如果传统文化的拥有者不能保存他们的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那么即使建立了保护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仍然不足以防止传统文化的流失甚至消灭。

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唐广良教授也认为,在讨论保护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及其利益分享问题时,“正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显然已不合适;必须创建一种全新的制度,或者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创建一个特殊的分支,以满足这些特殊资源保护的特别要求。③其中“正统的知识产权”是唐教授自创的一个概念,指的就是我们在一般意义上理解的知识产权。因而,从权利的性质上看,知识产权的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因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保护知识产权人在确定时限内的私权。而传统文化产权的无形要素已处于“公有领域”,它的保护对象是某民族或某社区集体创作的成果。

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言:“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生物技术等高技术成果的专利、商业秘密的保护,促进了发明创造;对 计算 机软件、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促进了 工业 与文化领域的智力创作。但它在保护各种智力创作与创造之‘流’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忽视了对‘源’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而传统知识,尤其是民间文学的表达成果,正是这个‘源’的重要组成部分”。④郑教授所说的传统知识就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我们把这些传统文化作为公共产品随便加以利用,我们忽略了其背后作为传统文化主人的当地社区或少数民族的文化利益。

知识产权制度从来就不是,现在也不是保护智力产品及相关成果的唯一工具,之所以反对利用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或者建立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文化,是因为西方知识产权的概念与传统社区和土著居民的实践及文化不相容,将民间社区或少数民族引入市场经济的框架最终会导致传统文化的流失。美国 网络 激进主义者约翰·佩里·巴洛在说到数字化财产所带来的迫在眉睫的大难题时这样说到,知识产权法不可能通过打补丁、翻新或者扩展就能包容数字化表达的这些东西……我们有必要开发出一套全新的方法,以适应这个全新的环境。法律家们正在采取行动,就当作旧法律还能够继续发挥作用,无论是通过奇怪的扩张,还是借助强制力。但他们错了。⑤笔者赞同这种看法,历史上知识产权制度也是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为保护文学财产和鼓励创新而设立的,现在的知识经济时代是否发展到需要创立一种新的制度来保护传统文化?

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概述

(一)学者们对传统文化产权的不同观点

对于传统文化产权,学者们从各自不同的研究视角和专业背景出发,有不同的称谓,反映了大家对传统文化产权的不同认识,主要的观点有如下几种:

王鹤云将其称为“文化特性权”,即在特定民族或特定地区的人群中形成或流传,创作主体不明确,但有充分理由推定为该群体中的个体或群体智力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智力成果权属于该群体所有,从另一种意义上说,也属于国家。⑥

刘江彬、陈俊铭借鉴国际文件的做法,将原住民文化权益称为“传统资源权”,简单地讲,就是对传统资源权做扩大解释,将文化资源作为一种资源也列入传统资源权的保护范围之中。⑦

曹新明提出了无形文化标志权的设想,即由无形文化标志依法产生的一种专有权利,而且不受期限的限制。无形文化标志是指某一种无形文化样态来自于某一个特定国家、民族、群体、团体或者区域,而且与其民风习俗、文化实践、生活方式、行为惯例、仪式庆典和文化空间直接相关联,被其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⑧

张钧认为,除了自决权外,一个少数民族应当有权使用自己的文化,这不仅包括自己民族的使用,还应包括以让予使用权(借用)、许可使用等。从这个意义而言,文化权在性质上类同于所有权、著作权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⑨

还有学者将传统文化产权作为传统资源权的一部分进行研究,认为传统资源权是一个综合的权利概念,其中的传统资源财产权体现为保有和传承主体对信息传递成果的使用和收益。前者包括保有和传承权、事先知情同意权、知识创新权、非原生境利用权;后者则来自于在知识创新中作为创新成本的投入和在非原生境利用中作为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资本的投入。⑩

这些观点都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有的观点没有在概念中体现传统文化产权的本质特征,特别是所有的传统文化都具有的不同于现代文化的“传统性”的特征,有的观点没有在概念中突出传统文化的“文化性”的特征,而只关注了传统文化的某一个侧面,不利于将其上升为具体的法律制度来进行一体保护。

(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界定

在人类的生产活动中,作为商品的劳动产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人类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物质产品,不仅有外在的形体,而且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另一类是人们在精神生产过程创造出来的知识产品,它没有外在的形体,但具有内在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这类产品具有非物质性。非物质性的特征表明了它与物质产品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与处分形态: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用;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11按此标准将文化遗产进行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两类: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体的文化物质,文化性决定了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性,物质性则决定了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抽象的文化思维,它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且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而变化,如知识、技能、表演技艺、信仰、习俗、仪式等,所以从本质意义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上就具有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特点,不是通过物本身而是通过人的活动来进行。

传统文化产权,通俗地讲,就是指传统社区对其传统文化所享有的私法意义上的产权,这里的传统文化既包括传统社区所拥有的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属于该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以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制度至关重要,它是决定一个社会经济绩效的最重要的因素,如果一项制度安排能激励人们将资源和努力更有效地配置于生产性活动,就能促进经济增长,激励人们最优地使用他们的财产。产权是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产权是个人或组织的一组受保护的权利,它们使所有者能通过收购、使用、抵押和转让资产的方式持有或处置某些资产,并占有在这些资产的运用中所产生的效益。12目前,传统文化被认为处于“公有领域”,恰恰缺少产权制度的保护,进而造成保护与开发中的混乱状态。而对传统社区的界定,我们可以借鉴前述的菲律宾的成功经验。在菲律宾,当地文化社区是指以自我归属和归属区别于其他人的一群人民或者同质社会。这些人作为一个有组织的社区持续地居住在公共的确定的领土上,并且这些人,自古老时代以来,在所有权意识下,占用、持有并利用这些领土,有共同的语言、习惯、传统和其他显著的文化特征;……对于我国来说,由于我国与他国不同的民族国家发展的历史,前述定义的后一种情况在我国是不存在的。但我们可以借鉴前述定义的前半段的规定,来界定我国的传统社区,这一定义的最大优点就是突破了民族的界限,也不是依托于简单的地域的界限,而是以文化为基础的传统社区的边界,比较适合于应用在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方面,比较符合传统文化产权的实际情况。

吴汉东、胡开忠两位教授在其《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一书中主张我国的财产权体系包括以下三个部分,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形财产权制度,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形财产权制度,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同时列举了一些重要的无形财产权,其中包括著作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这种对我国的财产权体系的划分,笔者是非常赞同的。但同时还认为,这些财产权体系的每一个分支都应该是开放的,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随时容纳一些新的财产权类型。我们这里所讨论的传统文化产权与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同属无形财产权的范畴。

三、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

传统文化产权主要是指各少数民族有权分享对其文化进行开发所获得的利益,这一权利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洛克提出的劳动财产理论。他在《政府论》下篇第五章中提出了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13这就是洛克的劳动财产论。有学者对洛克的观点进行了解读后认为,狭义的财产指的是个人所拥有的物质财产;而广义的财产,包括三种含义,一是被拥有或可能被拥有的事物,如财富、财物、土地等;二是所有权的含义,唯一拥有、享用和使用某物的权利;三是归某人合法所有之物:受法律保护而私人享有的有形资产权(如土地、货物、金钱)和无形财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14传统社区在创造传统文化时同样掺加进了他们的劳动,其价值性越来越明显,因而传统文化可以成为无形财产权的内容之一。

(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在其资本论中进一步发展了洛克的理论,提出了著名的劳动价值论。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中分析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二因素和劳动的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二重性,认为劳动的二重性决定了商品的二重性,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从而创立了劳动价值论。15马克思还用“活劳动”指商品生产劳动过程中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支出。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是少数民族成员依靠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在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实践中,通过他们集体的创造性劳动逐渐形成的。在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凝结了世代少数民族成员的“活劳动”,从而使其文化具有了价值。不言而喻,少数民族对他们的传统文化拥有“文化产权”。现实的状况是,少数民族的文化产权制度尚未确立,少数民族对传统文化的展示、传承和发展就得不到产权制度的保障,文化经营商和 旅游 公司随意利用民族文化资源而没有受到应有的制约。

(三)文化资本理论

当代文化资本的研究基本遵循布尔迪厄对三种文化资本形式的区分,沿着文化资本与人力资本、文化产品和文化制度的关系三个方向深入进行。“……这种经济理论之所以要改变某些资本的性质,并把它们定义为超功利性的,是因为通过改变性质,绝大多数的物质类型的资本都可以表现出文化资本或社会资本的非物质形式;同样,非物质形式的资本也可以表现出物质的形式。”16实际上,布尔迪厄所说的三种文化资本形态大体上可以对应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人力资本、文化产业和文化制度。这在作为文化资本形式存在的传统文化上都有明确的体现,千百年来,传统文化一直与传统社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它们都是以精神或肉体的持久的“性情”形式存在的具体形态,如傣族传统社区的傣族的泼水节;在传统文化被开发成文化产品后,它是一种以文化产品方式存在的客观 ,如各旅游景点里面举行的傣族的泼水节;在傣族泼水节在民族旅游中被制度化以后,就形成了各种关于傣族泼水节的以规范和资质为主要特征的制度形态,如西双版纳傣族园中关于泼水的各种规范、对参与泼水的员工和游客的管理措施、对使用的水源的管理等。简言之,文化资本理论同样是传统文化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

四、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构建

(一)传统文化产权的主体

讨论传统文化产权的法律保障问题,归根结底是要明确谁对文化享有权益,享有什么权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目前传统文化产权的法律保障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权利主体缺位问题。

1.传统文化产权主体的设立

对于传统文化产权制度主体这一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主张:(1)国家说。例如,“民间艺术作品作者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只能由国家当然地作为整体著作权的所有者和行使者。”17从类似的观点可以看出,之所以其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一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重要方面的主体应是国家,有的是出于操作上的便捷性,由于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2)少数民族说。例如,审理

2.双重主体的运行

目前的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主体是比较混乱的,各主体之间的职责与权限是非常不清楚的。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的天龙镇为例,推动这个地方保护工作的,至少有5个主体:平坝县政府、天龙镇政府、天龙村民委员会、已经“买断”天龙镇古老街区和天台山经营权的 旅游 公司、主导“民族村镇保护与建设”工作的省建设厅。在传统文化产权的具体行使方面,成立类似于“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民间团体,明确各政府部门与民间团体的职责,有可能会为传统文化的保护探索出一条新路。“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专门从事传统文化保护,并由若干专家和所有少数民族或社区的代表共同组成,其中的重大事项由“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充分听取该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的基础上投票决定。对于精神性权益的行使,一般由少数民族或传统社区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益受到侵害时,则须由“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司法机关请求救济;对于 经济 性权益,则由“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样的民间团体行使,所得收益设立专项基金,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客体

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客体就是传统文化,但不是传统文化的全部,有些传统文化需要从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客体中排除,这些需要排除的传统文化主要包括:

1.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的排除规则

“公有领域”一词在此用于专指那些不能成为私人所有,而且任何公共成员都有合法授权来使用的内容。从此意义上讲,“公有领域”意味着某种不同于可“公开使用”的含义,它常常被传统社区认定是由知识产权制度创造的,并且不是遵从惯例和习惯法所要求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大众传播媒介。根据一般的法理,对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人们的共同财富,不再成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不再受传统文化产权的保护。对于传统文化来讲,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判断一个传统文化是否真正地进入“公有领域”,还是仅仅在本民族或本社区内的特定领域的公开。如果是前者,可能真的进入了“公有领域”,比如,阿拉伯数字、珠算等,我们不再保护;如果是后者,则不是 法律 意义上公有,比如,贵州从江的瑶族药浴、各少数民族的民族舞蹈等,仍然是少数民族或传统社区整体的私有,需要通过传统文化产权制度来进行保护。

2.宗教性传统文化的排除规则

在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带有宗教神秘色彩的部分传统文化具有封闭性。在一些少数民族中,有关宇宙初创和万物起源等的故事,必须由巫师在祭祀祖宗和举行葬礼的庄严场合,才向该民族的人传诵,是不可随便演唱的。潘盛之教授认为,“显在文化”,即显露在外、与特定物质关系紧密相连、有明确物质形态与之对应、人们可以直接感知,如实物、住房、服饰、 交通 设施、生产工具、寺院、语言、文字、风俗等。而由知识、态度、价值观等构成的所谓“隐性文化”,主要作用于人们的精神生活,并不以特定的物质形态表现出来,不容易被人们感知。23根据潘老师的观点,寺院本身作为建筑精品, 艺术 和 历史 博物馆,是“显在文化”,可以作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可以成为旅游开发的对象;而主要作用于人们精神生活的宗教仪式与信仰则属“隐性文化”,则不能成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也不应成为旅游开发的对象。

宗教性传统文化,就是指那些在传统部族和传统社区内具有宗教信仰意义的传统文化,包括象征或属于宗教信仰实践和宗教信仰习惯的传统知识以及与宗教信仰有某种关联的传统知识。24这类传统文化显然不是知识产权法等私法的调整对象,而应由公法予以规制。当然,宗教性传统文化中的可分离的纯粹“知识”或“文化”部分,当然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可以成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对象。

3.合理使用的排除规则

合理使用是对传统文化产权的限制措施之一。有学者认为,对传统文化根据不同情况,在其权利内容方面应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不同规定,主要包括:既要得到许可又要支付使用费的情况:即在传统背景和习惯范围之外,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摄制以有线无线或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民间文学艺术,享有专有许可权和收取使用费的权利;无需取得许可但要支付使用费的情况:改编、表演、转录、以有形方式固定后的再使用;无需取得许可也无需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主要是对传统文化的合理使用方面。25笔者认为,这种观点非常有道理,在进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相关立法时可予以 参考 。

(三)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内容

1.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明创作群体身份、证明该群体为传统文化主体的权利,也是精神性权益的核心内容之一。此项权益对于权益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中指出: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这项权益在 中国 的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确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乌苏里船歌》案的判决中指出,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 音乐 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这表明中国的司法实践对传统文化产权中的署名权的确认和保护。

2.文化尊严权

该项权能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表现场合、文化空间及本意完整、不受歪曲的权利。这种权利被有些学者称为“反丑化权”或“保真权”,它类似于普通版权人身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或尊重权。这意味着应该按照传统文化来源群体特有的世界观、价值观并在特定文化或宗教背景中去诠释、理解和利用传统文化。26由于传统文化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传统文化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实有必要赋予权益主体此项权益,以保护传统文化不受歪曲。对这项权能的损害就是“文化贬低”现象的存在。这种伤害主要表现在将民间艺术品在传统置放地以外的地方展示,把民间艺术品有悖于原创目的地展示,宗教用品被当作装饰物出售,等等。

3.文化 发展 权

作为传统文化创作者的传统社区应当享有发展或授权他人发展其传统文化的权益,以利于传统文化的进步和发扬光大。这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知情同意权,即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进行开发必须事先告知该少数民族并获得其同意。这种开发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改编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民歌,将少数民族的音乐和舞蹈用于商业性演出,等等。传统文化产权制度可以借鉴《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事先自由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原则,即对传统文化进行开发要获得传统社区的事先自由知情同意,并对开发所获得的利益与其进行分享。

4.使用权

我们认为,传统文化的使用权即传统文化主体以利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创作、娱乐等消费文化行为的权利,具体形式可包括通过记录、录音、录像、表演、展览、网上传输等方式展示、传播传统文化,也包括利用传统文化进行创作、娱乐,还包括进行商业性演出或其他商业性使用方式。使用权的实施方式包括自己使用和授权使用。自己使用主要是本民族或本社区的成员使用,这种使用一般是非商业性的;授权使用主要是指授予本民族或本社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使用,可以是商业性使用,也可以是非商业性使用,主要是指商业性使用。因为非商业性使用是属于传统文化产权合理使用的范畴,相当于是自动授权。商业性授权使用一般是非独占性使用许可,即在授权后,本民族或本社区的民众可以继续使用该传统文化,也不能排除其他人的非商业性使用。

5.获得收益权

即传统社区以外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商业性使用传统文化时,传统社区有权从中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多数国家规定,如果是为商业目的使用民间文学艺术,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如阿尔及利亚、贝宁等国),而有的国家则只是简单地规定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如马里、卢旺达等国)。澳大利亚学者卡迈尔·普里提出的“公有领域付费制度”,指对于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可以不受限制地加以使用,而只需从使用该作品或其改编所产生的收益中按某一百分比付费。27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传统社区从其传统文化中获益的权利是得到广泛认可的。

以上仅从几个比较基本的方面来探讨了一下创设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问题,还很不成熟,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有更多的人来关注传统文化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笔者认为,仅仅通过公法来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传统民法在这一领域将大有作为。

注释:

传统文化保护论文范文第15篇

内容提要: 传统文化对任何一个国家或群体都意义重大,加之我国传统文化保护的现状堪忧,特别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文化 法律 保护方面存在诸多不足,所以有必要创设新的制度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即传统文化产权制度。学者们对传统文化保护制度的观点各不相同,都只关注了传统文化特征的某一个侧面,不利于将其上升为具体的法律制度来进行一体保护。传统文化产权制度则建立在劳动财产论、劳动价值论和文化资本论的基础之上,其具体的制度构建主要包括:主体应采用“双重主体说”,权利主体是其所在社区的群体,管理主体是国家,即由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统筹传统文化产权的运行;客体即传统文化,但应排除公有领域、宗教领域、合理使用状态下的传统文化;内容大致包括署名权、文化尊严权、文化 发展 权、使用权、获得收益权。

四百年来,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直在演进,其中针对任何客体所设定的权利都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实践的需要而逐渐纳入到知识产权法体系中来的。与一般的财产相比,传统文化同样具有利益属性,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属性是显而易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同样具有利益属性,应该在其上设定相应的法律权利。正如费安玲教授所言,我们在设计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时,旨在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者应当享有一定的权利。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中,包含着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主要以有体物为其载体而体现,但是,近 现代 社会的法律制度设计中已经不再拒绝对尚未被物质载体固定的利益加以保护,如人们的表演、技能实践所体现的财产利益。……①传统文化里面包含了一定的有形财产,但更主要的是无形财产,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有形财产是无形财产的物化表现形式,因而在传统文化上设定的包括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在内的民事权利,即传统文化产权完全可以成为无形财产权家族的新成员,本文就是对这一观点的理论阐述。

一、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一)传统文化是发展 中国 家文化安全的中心一环

在全球化背景下,在不同文化的交互作用过程中,某些奉行霸权主义和强权 政治 的西方国家在世界范围传播本国的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以损害发展中国家本土文化为手段,图谋在新的 历史 条件下以新的方式延续和强化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对全世界的控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由于在文化、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国家利益等诸多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较大分歧, 自然 成为某些霸权主义国家进行文化渗透和文化颠覆的主要目标。文化安全是整个国家安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国家政治安全、 经济 安全、军事安全有着重要意义。传统文化是发展中国家文化价值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其文化安全的重中之重。

(二)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是该民族的存在之本

自从民族形成之后,文化以民族的形式出现。一个民族使用共同的语言,恪守共同的风俗习惯,养成共同的心理素质和性格,就是民族文化的突出表现。因而,人类学研究者都认为,对文化的研究,实际上就是对人和社会本质的研究。在社会当中,人要占有一个身份,必须扮演与此相关的“角色”,角色是身份的行为期待,角色所包容的内涵就是文化。它告诉人们应该怎样,而不应该怎样,文化其实是人类行为选择的标准体系。②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更是少数民族区别于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主要标志,少数民族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也主要依托于其文化。如果一个少数民族没有固有、稳定的文化,该少数民族就难以形成而长期存在。因而,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少数民族的文化就没有这个民族,少数民族的文化是其存在之本。

(三)传统文化的保护现状堪忧

在漫长的岁月里,传统文化在某一群体的习惯法的保护下,在群体内部有序流传,并以传统的方法在群体内和谐地运用和发展。然而,在商业化浪潮汹涌的今天,随着其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的凸显,以及科技发展带来的传统文化利用方式的多样化,传统文化的利益分配与分享正处于严峻的失衡情势和混沌状态。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其先进的 科学 技术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大肆掠夺发展中国家丰富的民间文学资源,在商业上大量地滥用、歪曲或者篡改,而没有给创作群体或者相关国家任何的文化或者经济回报。另一方面,一些珍贵的民间文学资源自生自灭,没有进行任何开发、利用和保护,造成珍贵遗产的流失、灭失和社会财富的浪费。这种流失不仅仅是财富的流失,也是历史的流失,传统的流失。这对于一个民族甚至一个国家来说几乎是失去存在的精神根源。

(四)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文化法律保护方面的不足

我们首先来探讨著作权法在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不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有特定的作者,而传统文化的创作者通常是某一群体、社团或民族,而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即便是曾经由某一个人所创作,但在代代相传的过程中,又加入了社区或民族中其他人的改造和创新,创作主体变得无法判断。这是传统文化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最大区别,也正是这一区别,使得用著作权法保护传统文化制造了一个难题,简单地讲,传统文化的创作主体无法确定,或者说应视为集体创作。

第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传统文化是由某一社区或民族的整体或部分人创作,并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不断的创新和发展,这也是传统文化的生命力之所在,这种永远处于变动之中的传统文化的创作可能永远都没有创作完成,对它的保护应是没有期限的,也就是永远保护。

第三,所有的传统文化都会反映一个群落的传统文化特征,反映其文化价值趋向,具有传统 艺术 遗产特征,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却未必如此。

在探讨了著作权制度与传统文化保护的关系之后,我们再探讨一下利用专利权制度保护传统文化存在的缺陷:

第一,专利权制度主要是对创新的激励机制,若将传统文化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其必须满足专利权制度所要求的条件:有完成发明的日期、一个或多个发明人的身份、相关产品的限定参数及有限的保护期等。但是,传统文化是很难遵循上述原则的。

第二,专利权要求其客体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历史的视角看,传统文化是具有创新性的,这些创新有的符合现代知识产权的要求,有的不符合现代知识产权的要求,尤其缺少专业的技术数据,因而多数传统文化是无法适用专利权来进行保护,更何况有些传统文化是排斥刻意的创新行为的,因为其会破坏传统文化的真实性。

第三,专利权无法保护传统文化的原生环境。如果传统文化的拥有者不能保存他们的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那么即使建立了保护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仍然不足以防止传统文化的流失甚至消灭。

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唐广良教授也认为,在讨论保护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及其利益分享问题时,“正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显然已不合适;必须创建一种全新的制度,或者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创建一个特殊的分支,以满足这些特殊资源保护的特别要求。③其中“正统的知识产权”是唐教授自创的一个概念,指的就是我们在一般意义上理解的知识产权。因而,从权利的性质上看,知识产权的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因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保护知识产权人在确定时限内的私权。而传统文化产权的无形要素已处于“公有领域”,它的保护对象是某民族或某社区集体创作的成果。

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言:“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生物技术等高技术成果的专利、商业秘密的保护,促进了发明创造;对 计算 机软件、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促进了 工业 与文化领域的智力创作。但它在保护各种智力创作与创造之‘流’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忽视了对‘源’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而传统知识,尤其是民间文学的表达成果,正是这个‘源’的重要组成部分”。④郑教授所说的传统知识就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我们把这些传统文化作为公共产品随便加以利用,我们忽略了其背后作为传统文化主人的当地社区或少数民族的文化利益。

知识产权制度从来就不是,现在也不是保护智力产品及相关成果的唯一工具,之所以反对利用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或者建立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文化,是因为西方知识产权的概念与传统社区和土著居民的实践及文化不相容,将民间社区或少数民族引入市场经济的框架最终会导致传统文化的流失。美国 网络 激进主义者约翰·佩里·巴洛在说到数字化财产所带来的迫在眉睫的大难题时这样说到,知识产权法不可能通过打补丁、翻新或者扩展就能包容数字化表达的这些东西……我们有必要开发出一套全新的方法,以适应这个全新的环境。法律家们正在采取行动,就当作旧法律还能够继续发挥作用,无论是通过奇怪的扩张,还是借助强制力。但他们错了。⑤笔者赞同这种看法,历史上知识产权制度也是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为保护文学财产和鼓励创新而设立的,现在的知识经济时代是否发展到需要创立一种新的制度来保护传统文化?

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概述

(一)学者们对传统文化产权的不同观点

对于传统文化产权,学者们从各自不同的研究视角和专业背景出发,有不同的称谓,反映了大家对传统文化产权的不同认识,主要的观点有如下几种:

王鹤云将其称为“文化特性权”,即在特定民族或特定地区的人群中形成或流传,创作主体不明确,但有充分理由推定为该群体中的个体或群体智力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智力成果权属于该群体所有,从另一种意义上说,也属于国家。⑥

刘江彬、陈俊铭借鉴国际文件的做法,将原住民文化权益称为“传统资源权”,简单地讲,就是对传统资源权做扩大解释,将文化资源作为一种资源也列入传统资源权的保护范围之中。⑦

曹新明提出了无形文化标志权的设想,即由无形文化标志依法产生的一种专有权利,而且不受期限的限制。无形文化标志是指某一种无形文化样态来自于某一个特定国家、民族、群体、团体或者区域,而且与其民风习俗、文化实践、生活方式、行为惯例、仪式庆典和文化空间直接相关联,被其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⑧

张钧认为,除了自决权外,一个少数民族应当有权使用自己的文化,这不仅包括自己民族的使用,还应包括以让予使用权(借用)、许可使用等。从这个意义而言,文化权在性质上类同于所有权、著作权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⑨

还有学者将传统文化产权作为传统资源权的一部分进行研究,认为传统资源权是一个综合的权利概念,其中的传统资源财产权体现为保有和传承主体对信息传递成果的使用和收益。前者包括保有和传承权、事先知情同意权、知识创新权、非原生境利用权;后者则来自于在知识创新中作为创新成本的投入和在非原生境利用中作为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资本的投入。⑩

这些观点都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有的观点没有在概念中体现传统文化产权的本质特征,特别是所有的传统文化都具有的不同于现代文化的“传统性”的特征,有的观点没有在概念中突出传统文化的“文化性”的特征,而只关注了传统文化的某一个侧面,不利于将其上升为具体的法律制度来进行一体保护。

(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界定

在人类的生产活动中,作为商品的劳动产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人类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物质产品,不仅有外在的形体,而且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另一类是人们在精神生产过程创造出来的知识产品,它没有外在的形体,但具有内在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这类产品具有非物质性。非物质性的特征表明了它与物质产品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与处分形态: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用;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11按此标准将文化遗产进行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两类: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体的文化物质,文化性决定了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性,物质性则决定了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抽象的文化思维,它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且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而变化,如知识、技能、表演技艺、信仰、习俗、仪式等,所以从本质意义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上就具有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特点,不是通过物本身而是通过人的活动来进行。

传统文化产权,通俗地讲,就是指传统社区对其传统文化所享有的私法意义上的产权,这里的传统文化既包括传统社区所拥有的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属于该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以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制度至关重要,它是决定一个社会经济绩效的最重要的因素,如果一项制度安排能激励人们将资源和努力更有效地配置于生产性活动,就能促进经济增长,激励人们最优地使用他们的财产。产权是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产权是个人或组织的一组受保护的权利,它们使所有者能通过收购、使用、抵押和转让资产的方式持有或处置某些资产,并占有在这些资产的运用中所产生的效益。12目前,传统文化被认为处于“公有领域”,恰恰缺少产权制度的保护,进而造成保护与开发中的混乱状态。而对传统社区的界定,我们可以借鉴前述的菲律宾的成功经验。在菲律宾,当地文化社区是指以自我归属和归属区别于其他人的一群人民或者同质社会。这些人作为一个有组织的社区持续地居住在公共的确定的领土上,并且这些人,自古老时代以来,在所有权意识下,占用、持有并利用这些领土,有共同的语言、习惯、传统和其他显著的文化特征;……对于我国来说,由于我国与他国不同的民族国家发展的历史,前述定义的后一种情况在我国是不存在的。但我们可以借鉴前述定义的前半段的规定,来界定我国的传统社区,这一定义的最大优点就是突破了民族的界限,也不是依托于简单的地域的界限,而是以文化为基础的传统社区的边界,比较适合于应用在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方面,比较符合传统文化产权的实际情况。

吴汉东、胡开忠两位教授在其《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一书中主张我国的财产权体系包括以下三个部分,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形财产权制度,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形财产权制度,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同时列举了一些重要的无形财产权,其中包括著作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这种对我国的财产权体系的划分,笔者是非常赞同的。但同时还认为,这些财产权体系的每一个分支都应该是开放的,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随时容纳一些新的财产权类型。我们这里所讨论的传统文化产权与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同属无形财产权的范畴。

三、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

传统文化产权主要是指各少数民族有权分享对其文化进行开发所获得的利益,这一权利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洛克提出的劳动财产理论。他在《政府论》下篇第五章中提出了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13这就是洛克的劳动财产论。有学者对洛克的观点进行了解读后认为,狭义的财产指的是个人所拥有的物质财产;而广义的财产,包括三种含义,一是被拥有或可能被拥有的事物,如财富、财物、土地等;二是所有权的含义,唯一拥有、享用和使用某物的权利;三是归某人合法所有之物:受法律保护而私人享有的有形资产权(如土地、货物、金钱)和无形财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14传统社区在创造传统文化时同样掺加进了他们的劳动,其价值性越来越明显,因而传统文化可以成为无形财产权的内容之一。

(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在其资本论中进一步发展了洛克的理论,提出了著名的劳动价值论。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中分析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二因素和劳动的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二重性,认为劳动的二重性决定了商品的二重性,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从而创立了劳动价值论。15马克思还用“活劳动”指商品生产劳动过程中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支出。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是少数民族成员依靠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在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实践中,通过他们集体的创造性劳动逐渐形成的。在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凝结了世代少数民族成员的“活劳动”,从而使其文化具有了价值。不言而喻,少数民族对他们的传统文化拥有“文化产权”。现实的状况是,少数民族的文化产权制度尚未确立,少数民族对传统文化的展示、传承和发展就得不到产权制度的保障,文化经营商和 旅游 公司随意利用民族文化资源而没有受到应有的制约。

(三)文化资本理论

当代文化资本的研究基本遵循布尔迪厄对三种文化资本形式的区分,沿着文化资本与人力资本、文化产品和文化制度的关系三个方向深入进行。“……这种经济理论之所以要改变某些资本的性质,并把它们定义为超功利性的,是因为通过改变性质,绝大多数的物质类型的资本都可以表现出文化资本或社会资本的非物质形式;同样,非物质形式的资本也可以表现出物质的形式。”16实际上,布尔迪厄所说的三种文化资本形态大体上可以对应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人力资本、文化产业和文化制度。这在作为文化资本形式存在的传统文化上都有明确的体现,千百年来,传统文化一直与传统社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它们都是以精神或肉体的持久的“性情”形式存在的具体形态,如傣族传统社区的傣族的泼水节;在传统文化被开发成文化产品后,它是一种以文化产品方式存在的客观 ,如各旅游景点里面举行的傣族的泼水节;在傣族泼水节在民族旅游中被制度化以后,就形成了各种关于傣族泼水节的以规范和资质为主要特征的制度形态,如西双版纳傣族园中关于泼水的各种规范、对参与泼水的员工和游客的管理措施、对使用的水源的管理等。简言之,文化资本理论同样是传统文化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

四、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构建

(一)传统文化产权的主体

讨论传统文化产权的法律保障问题,归根结底是要明确谁对文化享有权益,享有什么权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目前传统文化产权的法律保障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权利主体缺位问题。

1.传统文化产权主体的设立

对于传统文化产权制度主体这一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主张:(1)国家说。例如,“民间艺术作品作者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只能由国家当然地作为整体著作权的所有者和行使者。”17从类似的观点可以看出,之所以其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一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重要方面的主体应是国家,有的是出于操作上的便捷性,由于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2)少数民族说。例如,审理

2.双重主体的运行

目前的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主体是比较混乱的,各主体之间的职责与权限是非常不清楚的。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的天龙镇为例,推动这个地方保护工作的,至少有5个主体:平坝县政府、天龙镇政府、天龙村民委员会、已经“买断”天龙镇古老街区和天台山经营权的 旅游 公司、主导“民族村镇保护与建设”工作的省建设厅。在传统文化产权的具体行使方面,成立类似于“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民间团体,明确各政府部门与民间团体的职责,有可能会为传统文化的保护探索出一条新路。“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专门从事传统文化保护,并由若干专家和所有少数民族或社区的代表共同组成,其中的重大事项由“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充分听取该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的基础上投票决定。对于精神性权益的行使,一般由少数民族或传统社区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益受到侵害时,则须由“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司法机关请求救济;对于 经济 性权益,则由“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样的民间团体行使,所得收益设立专项基金,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客体

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客体就是传统文化,但不是传统文化的全部,有些传统文化需要从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客体中排除,这些需要排除的传统文化主要包括:

1.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的排除规则

“公有领域”一词在此用于专指那些不能成为私人所有,而且任何公共成员都有合法授权来使用的内容。从此意义上讲,“公有领域”意味着某种不同于可“公开使用”的含义,它常常被传统社区认定是由知识产权制度创造的,并且不是遵从惯例和习惯法所要求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大众传播媒介。根据一般的法理,对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人们的共同财富,不再成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不再受传统文化产权的保护。对于传统文化来讲,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判断一个传统文化是否真正地进入“公有领域”,还是仅仅在本民族或本社区内的特定领域的公开。如果是前者,可能真的进入了“公有领域”,比如,阿拉伯数字、珠算等,我们不再保护;如果是后者,则不是 法律 意义上公有,比如,贵州从江的瑶族药浴、各少数民族的民族舞蹈等,仍然是少数民族或传统社区整体的私有,需要通过传统文化产权制度来进行保护。

2.宗教性传统文化的排除规则

在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带有宗教神秘色彩的部分传统文化具有封闭性。在一些少数民族中,有关宇宙初创和万物起源等的故事,必须由巫师在祭祀祖宗和举行葬礼的庄严场合,才向该民族的人传诵,是不可随便演唱的。潘盛之教授认为,“显在文化”,即显露在外、与特定物质关系紧密相连、有明确物质形态与之对应、人们可以直接感知,如实物、住房、服饰、 交通 设施、生产工具、寺院、语言、文字、风俗等。而由知识、态度、价值观等构成的所谓“隐性文化”,主要作用于人们的精神生活,并不以特定的物质形态表现出来,不容易被人们感知。23根据潘老师的观点,寺院本身作为建筑精品, 艺术 和 历史 博物馆,是“显在文化”,可以作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可以成为旅游开发的对象;而主要作用于人们精神生活的宗教仪式与信仰则属“隐性文化”,则不能成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也不应成为旅游开发的对象。

宗教性传统文化,就是指那些在传统部族和传统社区内具有意义的传统文化,包括象征或属于实践和习惯的传统知识以及与有某种关联的传统知识。24这类传统文化显然不是知识产权法等私法的调整对象,而应由公法予以规制。当然,宗教性传统文化中的可分离的纯粹“知识”或“文化”部分,当然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可以成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对象。

3.合理使用的排除规则

合理使用是对传统文化产权的限制措施之一。有学者认为,对传统文化根据不同情况,在其权利内容方面应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不同规定,主要包括:既要得到许可又要支付使用费的情况:即在传统背景和习惯范围之外,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摄制以有线无线或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民间文学艺术,享有专有许可权和收取使用费的权利;无需取得许可但要支付使用费的情况:改编、表演、转录、以有形方式固定后的再使用;无需取得许可也无需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主要是对传统文化的合理使用方面。25笔者认为,这种观点非常有道理,在进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相关立法时可予以 参考 。

(三)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内容

1.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明创作群体身份、证明该群体为传统文化主体的权利,也是精神性权益的核心内容之一。此项权益对于权益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中指出: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这项权益在 中国 的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确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乌苏里船歌》案的判决中指出,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 音乐 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这表明中国的司法实践对传统文化产权中的署名权的确认和保护。

2.文化尊严权

该项权能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表现场合、文化空间及本意完整、不受歪曲的权利。这种权利被有些学者称为“反丑化权”或“保真权”,它类似于普通版权人身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或尊重权。这意味着应该按照传统文化来源群体特有的世界观、价值观并在特定文化或宗教背景中去诠释、理解和利用传统文化。26由于传统文化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传统文化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实有必要赋予权益主体此项权益,以保护传统文化不受歪曲。对这项权能的损害就是“文化贬低”现象的存在。这种伤害主要表现在将民间艺术品在传统置放地以外的地方展示,把民间艺术品有悖于原创目的地展示,宗教用品被当作装饰物出售,等等。

3.文化 发展 权

作为传统文化创作者的传统社区应当享有发展或授权他人发展其传统文化的权益,以利于传统文化的进步和发扬光大。这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知情同意权,即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进行开发必须事先告知该少数民族并获得其同意。这种开发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改编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民歌,将少数民族的音乐和舞蹈用于商业性演出,等等。传统文化产权制度可以借鉴《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事先自由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原则,即对传统文化进行开发要获得传统社区的事先自由知情同意,并对开发所获得的利益与其进行分享。

4.使用权

我们认为,传统文化的使用权即传统文化主体以利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创作、娱乐等消费文化行为的权利,具体形式可包括通过记录、录音、录像、表演、展览、网上传输等方式展示、传播传统文化,也包括利用传统文化进行创作、娱乐,还包括进行商业性演出或其他商业性使用方式。使用权的实施方式包括自己使用和授权使用。自己使用主要是本民族或本社区的成员使用,这种使用一般是非商业性的;授权使用主要是指授予本民族或本社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使用,可以是商业性使用,也可以是非商业性使用,主要是指商业性使用。因为非商业性使用是属于传统文化产权合理使用的范畴,相当于是自动授权。商业性授权使用一般是非独占性使用许可,即在授权后,本民族或本社区的民众可以继续使用该传统文化,也不能排除其他人的非商业性使用。

5.获得收益权

即传统社区以外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商业性使用传统文化时,传统社区有权从中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多数国家规定,如果是为商业目的使用民间文学艺术,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如阿尔及利亚、贝宁等国),而有的国家则只是简单地规定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如马里、卢旺达等国)。澳大利亚学者卡迈尔·普里提出的“公有领域付费制度”,指对于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可以不受限制地加以使用,而只需从使用该作品或其改编所产生的收益中按某一百分比付费。27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传统社区从其传统文化中获益的权利是得到广泛认可的。

以上仅从几个比较基本的方面来探讨了一下创设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问题,还很不成熟,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有更多的人来关注传统文化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笔者认为,仅仅通过公法来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传统民法在这一领域将大有作为。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