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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与法治范文

传统文化与法治

传统文化与法治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传统法文化 法治 权力控制 法治国家

中国历史上治国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有人治、法治两种类别。无论人治还是法治,都是对权力的有效驾驭,以保证统治阶级的统治。法家“法治”思想在中国治国史上的时间极其短暂,只有秦朝以法家的思想为指导治理国家,此后法家的思想被屏蔽在儒家文化之中,儒家的人治文化一直占主导地位,封建统治阶级治国一直倡导外儒内法,把法家的思想儒家化,最终是儒法融合,礼法合一,实现中国历史上思想和文化的“大一统”。

传统权力控制――治吏与法治国家

历史上,中国是一个讲人治、重视吏治、强调治吏的国家。治吏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以律治吏、惩治官吏、控制权力是中国政治法律传统的核心。吏治的成功与否,直接涉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关系到政权的巩固。最初的惩治官吏的贪污法出现在夏朝,《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说:“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墨”就是官吏贪污的罪名,犯者重刑。商朝专门制定治吏的行政法规,对卿士,要求忠于职守;对沉湎酒色、者,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周朝制定《吕刑》,把官吏的贪污作为“五过之疵”之一,给予惩罚。此后历朝各代都有自己治官约吏的法律和制度,大都侧重于对官吏的贪腐、失职、擅权进行治理和惩罚,并对官吏进行定期考课、监督、举报,使之奉公守法、为君尽责;违者,一律严加惩处。治吏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一个重要特色,治国先治吏,清朝康熙皇帝曾说:“治国莫大于惩贪”,雍正也说:“治天下,首在惩贪治吏”。

中国的治吏政治法律传统在于规范官吏权力、控制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这与当代法治国家建设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关键在于治权。治权的实质是治官治吏,依法行政。两者的目的都是防止权力的滥用。法治对于权力约束的规定性,应当说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国法文化传统治吏具有一定的契合性,中国的治吏传统对于厉行法治是有所裨益的。但是,中国的传统治吏不是法治国家建设意义中的权力控制。首先,两者的主体不同。中国治吏的主体是皇帝,皇帝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拥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皇权高于一切。法治中权力控制的主体是人民,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者间接选举,选举、弹劾、罢免官员,人民的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中国治吏的“吏”不包括最高权力拥有者――皇帝,皇帝是统治者、支配者,既拥有权力,又享有权利。官吏是被支配者,处于服从的地位。法治中的权力控制所要控制的是一切权力和权力享有者、使用者。因为权力具有极大的能量和诱惑力,拥有权力是社会地位、身份和荣誉的象征,是无形的财富和资本,与权力相伴是无上的荣耀,具有难以抗拒的魔力。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它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① 其次,两者的控制方式不同。中国治吏主要采用人治方式,即使运用了法律,法律也仅仅是一个工具。几千年形成的基于性善的“人治”治理传统,影响久远。儒家创始人孔子认为“仁”就是最大的善,透露出他性本善的倾向。西汉董仲舒继承孔孟人性善的观点,创造了“性三品”学说。他说,“名性,不以上,不以下,以其中名之。”②他认为,圣人之性是天生的善性,斗筲之性是天生的恶性,都是不可以改变的,因此都不可以叫做性,只有中民之性,可以叫做性,中民之性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关键在于教化。上品之人先天就有“仁、义、礼、智、信”的完美人性,所以天生就是统治者,享有法律上的特权。大多数人是中品之人,是五种道德不完全的人,可以受教化而走向善。传统的性善论文化,使我们无法摆脱人治传统的羁绊。法治国家中的权力控制采用的是民主和法治的方式,涉及民主、法治和理念与制度的设计,它与人治理念是对立的。法治国家的建设就是克服人性的弱点,把权力牢牢控制在法律的框架内,使之沿着法治的轨道理性前进。对各级官吏,要坚决从法律和制度上去约束和监督他们,一改人治的传统做法。

法治理念的传承

中国历史上没有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但却有自己的“法治”传统。中国传统中的“法治”是“以法治国”意义上的“法治”,中国古代就已使用过“法治”这一语词,在法家学派中,管子首先提出“以法治国”的观点。他说:“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③。西汉刘安在《淮南子》有“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④此处“法制”与“法治”的含义应当是相通的,其对“法治”的理解不过是以法治国,举措而已也。

韩非在以法治国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强调法的重要性,他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他强调法与国家的关系,告诫君主治理国家,必须严格推行法治。中国以法治国的“法治”传统理论,有别于中国当代法治国家建设中的“法治”。但以法治国的传统学说,包含着我们可以吸收利用的因子,“完备法制”、“法律平等”、“强国富民”等内容值得我们继承,它们与当代法治具有一定程度的契合。

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首先要区分两种“法治”观念。中国传统有“法治”、“法制”,但它不同于西方近代的“法治”,是貌合神离。传统的“法治”严格说是“人治”下的“法治”,它没有近代法治孕育的土壤,既没有民主政治,也没有制度,而只有制度化的种种特权,如“请”、“八议”、“官当”的特权法律。西方近代的“法治”是内生型的,他有民主和的基础,有法律至上的理念,有分权和司法独立的治国理念。相比之下,中国古代的这些以法治国思想,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我们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人治在中国具有最悠久的历史,在这样一个人治传统积淀深厚的国家,进行法治建设的难度可想而知。这需要几代人的努力,需要我们不断根除传统人治的理念。

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

建设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宏伟目标,是我们国家和社会前进的目标,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和努力。建设法治国家关键是依法行政,对权力依法控制。法律对权力的控制,包括依法赋予权力、权力行使、权力关系明确和权力相互监督制约等规范。没有对权力的有效控制,没有法律至上的理念,法治就毫无意义。法治必须治权,对权力依法约束,保障权力的依法获得与依法运作。

法治国家的权力控制手段。权力控制手段有很多,不仅包括法律手段,还包括道德、、纪律、政策、习惯、行政命令等。法律是相对有效的控制手段,人类社会的法治文明历程已经证明了这一规律。我们知道,在民主和法治社会中,每一个权力的具体行使都有法律依据。权力是可以分解,也是必须被分解的,各个具体权力必须由人民委托其信赖的个人或者组织来行使,受托人或代表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他们行使权力的行为是否是忠诚于人民,符合人民的意志,这都需要法律来记载和表明人民的愿望与意志,需要法律作为受托者行为的根据,需要法律作为检验权力行使是否正当的标准,需要法律作为权力约束的手段。邓小平说过,我们“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⑤法律具有其他手段不具有的公开性、明确性、强制性、稳定性和普适性等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了法律,就等于对权力有了良好控制,还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发挥法律在法治化的社会状态中对权力的控制效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和制约关系,使之制度化、法律化;要使国家权力的内容、行使的范围、运作的方式、都有明确的法律加以规定,从而充分实现其权力控制功能。

法治国家权力控制方式。权力控制的方式有很多,概括起来有集权与分权两种方式,过度的集权和分权都不利于对权力的控制。孟德斯鸠认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然而在社会实践中,把握集权与分权的度,或者适当的平衡点,常常出现两难境况:或过度强调集中,形成专制集权;或过度强调分散,出现无政府主义。如何保障权力的适度集中与分散,约束权力,保障权力在正常的轨道上行驶,这是需要不断探索的课题。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必须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既要民主又要集中;处理好各权力机关间的关系,对各权力机关中的“一把手”,实行监督和权力制约;关键部门和重要领域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必须分离,使其权力受到法律的控制、制约和监督,一切权力在阳光下行使。要让那些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人掌好权、用好权,根除腐败,对人民负责。这一切就必须依靠法律和制度的力量。(作者单位:许昌学院法政学院;本文系许昌学院科研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08027)

注释

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84页。

②《春秋繁露・深督名号》

③《管子・明法》

传统文化与法治范文第2篇

五千多年来,除了传说中民风淳古的三皇五帝时代,中国历史上从未出现过单纯以德治国而不依赖法治的年代。其中最接近德治的要数“郁郁乎文哉”的西周,西周以德礼治天下,孔子思想的理论主要来源于西周早期周公制定的礼乐制度,经孔子的整理阐释后发展成为系统完备的政治理论。西周礼乐制度虽以道德宗法为主,但也不排斥纪律刑罚的作用。据《孟子•告子下》记载,西周时期诸侯“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看似温和的礼乐制度也有其强硬的一面。

二、“法治”思想的起源

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由战国时代的政治家和思想家所创立。在韩非之前,法家学说主要分为三派: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韩非子集法家思想之大成,建立了以法、术、势为核心的完整法治理论。战国中后期,通过商鞅、李斯两代法家人士在秦国的实践,法治思想迅速成为秦国的统治学说。商鞅迷信法律的力量,一味加重惩戒的力度,《史记》记载当时百姓在路边倾倒垃圾就会被斩去双手。商鞅认为只要通过严酷的刑法杜绝轻罪的出现,犯上作乱等重罪就无从发生。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认为严刑峻法在统一战争中贡献颇多,于是继续因沿统一前的法度,将严刑峻法推行至全国。《史记•秦始皇本纪》描绘了一幅当时秦朝“蒙罪者众,刑戮相望于道,而天下苦之”的绝望图景。陈涉起义前对戍卒的号召中有“失期当斩”一句,其实从湖北睡虎地出土的秦简来看,戍卒迟到驻地罪不至死,但戍卒们被秦朝酷法压迫多年,误以为迟到驻地也是死罪,这才下定决心追随陈涉起义,由此揭开了秦朝灭亡的序幕。

三、“礼法合流”———德治与法治的融合

对于汉朝而言,秦朝二世而亡的教训近在眼前,统治者因此采取了“外儒内法”的治理方法。汉初陆贾、贾谊、董仲舒等儒生将荀子“德主刑辅”的思想发扬光大,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陈述道:“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汉武帝按照董仲舒的意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全面而深刻地影响了汉朝的法律,其中最著名的事例就是“以孝治天下”。汉宣帝地节四年,为体现“以孝治天下”,朝廷颁布法令规定三代以内亲属可以互相隐瞒罪行不构成犯罪,即所谓“亲亲得相首匿”,这明显违背了秦朝连坐制度的规定,而受到了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论语•子路第十三》)思想的影响。汉朝的法律贯彻《孝经》中“五刑之属三千,罪末大于不孝”的论断,严厉惩治不孝的行为,《汉书》宗室衡山王世子告发父亲衡山王不孝,父子两人均被斩首示众。另一方面,朝廷大力奖掖孝子孝女,察举制建立后,孝顺成为百姓入仕的重要途径。汉朝之后,儒家思想的地位越来越崇高,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也越来越深远。唐宋时期,“礼法合流”的趋势更加明显。中国第一部完整保留至今的成文法《唐律疏议》中,大量引用儒家经典作为立法依据。如唐律中对谋反罪的规定中引用了《公羊传》中“君亲无将,将而必诛”一句,作为处死“谋危社稷”者的依据。唐律不仅在形式上尊奉儒家思想,在内容上也贯彻德治,“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大多数罪名与南北朝相比大为宽简,同时也避免出现类似隋朝滥发法令、有法不依的情况。后世《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均沿袭唐律并略有修改,德治与法治联系越来越紧密。清末法制改革之际,中国经历了继春秋战国之后第二次礼法之辩。关于《大清新刑律》的立法原则,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律大臣沈家本、杨度为代表的“法理派”产生了激烈的理论争执。沈家本认为修律的指导原则是“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代相沿之礼教民情”,新修订的《大清新刑律》兼顾道德与法理,迈出了中西法律思想融合的重要一步,这部法律否定了宗法制度的作用,规定公民不论尊卑、良贱、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引入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同时又充分维护传统文化,如分则首先规定“侵害皇室罪”,这表明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十恶”虽已废除,但其实质依然被《大清新刑律》所继承,律后《暂行章程》五条是传统道德集中体现,规定侵犯尊长、盗掘坟墓和危害皇权的行为要加重处罚。

四、结语

传统文化与法治范文第3篇

在我国古代法律价值观当中,如果说最能体现差异性精神的是“礼”,那么最富于共同精神的就是“仁”了。“仁”本指人与人之间相互亲爱。孔子把“仁”作为最高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和道德境界。形成了以“仁”为核心的伦理思想结构,包括孝、弟(悌)、忠、恕、礼、知、勇、恭、宽、信、敏、惠等内容。“仁”在哲学上折射出的是人本主义,意在劝说统治者明白人民的重要性。在明末清初的启蒙思想以及清末的改革思潮中,都可以从“仁”的内涵中找到最直接最有力的源头。所以说,“仁”是我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支柱,它促进了我国古代法律从野蛮走向文明。鸦片战争后,我国遭到外国列强侵袭,促使我国社会进入大变革时期,新思想也随之而来,个人本位思想冲刺着国人的内心,进而发生了轰轰烈烈的和清末修律运动。沈家本是清末修律的主持者,他试图将我国的传统文化和西方的法理调和起来,通过立法的手段来实现中国法律的进化。在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中,最为突出的是“人格”。沈家本的人格思想很明显是受到当时进步思想的影响,但是这种思想也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仁”暗中相连。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本思想日渐深入人心,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又发生巨大变革,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2007年10月15日,在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2。使得“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倡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论在国家政府活动中得到广泛确认,在政府执行活动中逐步实现。

二、中国传统文化在家庭、家族社会领域中的体现

(一)别籍异财问题

我国传统法律在有关于家庭领域内所贯彻的集中表现为一个“孝”字,“孝”作为儒家理论中最重要的范畴有丰富的内涵。子女因为孝能美名远扬,子女如果不孝就会名声狼藉。有关孝的事例在我国古典文献中都有大量记载。最终法律将孝纳入其中,赋予了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命令的权利,违反教令的子女就会受到刑法制裁。例如《唐律·名例律》“十恶”中的“不孝”罪的第一条就是“父母在,别籍异财”。疏议上说“祖父母在,而子孙籍异财者徒三年。若祖父母、父母别籍者,徒两年,子孙不坐”;“诸居父母丧……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别籍异财是指祖父母、父母在,或者为父母服丧期间,子孙分户另过。儒家重血缘讲亲情,因而反对别籍异财。我国现代法治建设仍然注重孝在社会中重要作用,《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都表明“孝”已经深入我国法治建设的骨髓。

(二)“七出”“三不去”

传统文化与法治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基层法治;中国传统文化

我们所倡导的基层法治建设问题,其实就是唐君毅先生所言的人文法治建设 ,而国内许多学者则称其为民主法治 、有的则把它等同于“法制” ,有的则干脆回避对法治含义的解释,直接谈如何加强法治建设的问题,让人看完后一头雾水,可想而知,基层的老百姓就更不知所云了。本文所要强调的是:中国法治其实就是所借鉴的西方法律制度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结合所形成的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结构——人文法治。为此,本文拟从中国传统文化教育与基层法治建设的内容;基层法治建设与中国传统文化教育的关系和寓基层法治建设于传统文化的教育之中的具体措施等三方面出发进行阐述,以期说明基层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教育是一个整体工程,不能随意拆分。

一、中国基层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教育的内容

传统文化,是指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世界各国、各民族都有自己的传统文化。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中华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它是居住在中国地域内的中华民族及其祖先所创造的、为中华民族世世代代所继承发展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历史悠久、内涵博大精深、传统优良的文化。作为中华民族几千年文明的结晶,除了儒家文化这个核心内容外,它还包含了其他文化形态,如道家文化、佛教文化等等。其表现形态包括:古文、诗、词、曲、赋、民族音乐、民族戏剧、曲艺、国画、书法、对联、灯谜、酒令、歇后语等 。

但中国由于文化大革命时期破四旧,已将传统文化不论好坏地通通破掉了。而如今搞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离不开传承优良的传统文化。因此当务之急是重拾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目前,全国各地都在不同程度地恢复传统文化的教育,教育的恢复涉及到人们观念的转变,尤其是领导干部观念的转变问题,许多地方领导干部思想僵化,怕搞传统文化教育会使自己丢了乌纱帽,因此无端阻挠,得过且过;而有的地方领导干部又过于冒进,对传统文化不加筛选地全盘恢复使用,对基层群众缺乏政策引领,这两种极端都不利于中国优良传统文化的传承。

那么,什么是法治建设呢?它是一定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在不同的国家,法治应该有其自己的特色,但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这一点是各国都无区别的。可见,民主政府有着区别于其他政府形式的特定原则和运作方式:即它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的。所有民主国家都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个人与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民主国家注意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权力分散到地区和地方,并且地方政府必须最大程度地对人民敞开和对他们的要求做出反应。

民主政体的形式虽是由高到低颁布下去的,但笔者认为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要真正深入民心,高层的指挥固然重要,但基层的贯彻落实是关键,没有基层的贯彻落实,任何一个美好的国家体制都形同虚设。因此,我国的法治建设问题其实就是基层法治建设问题。从国家的政策导向上看,我们已经从全盘照搬西方法律制度的时代走向了建设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的时代了,只是中国特色应当在哪个层面得到体现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个特色应当体现在基层得到体现,在我国的基层,不涉及法治理论研究的问题,只涉及如何理解运用的问题。为此,将我国法治建设的内容融入基层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化之中,即通过我国民间文化的多形式的载体诸如古文、诗、词、曲、赋、民族音乐、民族戏剧、曲艺、国画、书法、对联、灯谜、酒令、歇后语等,深入浅出地将法治建设的内容表现出来,不失为我国基层法治建设的最佳选择。这种方式既易于让老百姓接受,也更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内容在基层得到真正贯彻落实,从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由上可知:中国的法治建设,在政府行使管理权、公民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时,要严格依法进行。但在向基层老百姓进行法治宣传时,则需要通过各种文化载体深入浅出地表现出来,而目前我国的基本情况国情是:现代文化大都是西方文化的泊来品,没有中国特色,而具有中国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又严重缺失,因此,当务之急是要逐步恢复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文化,尽可能地让老百姓知晓,尤其是青少年一代。可见有计划地开展对全体国民的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尤其是对青少年进行这方面的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它直接关系到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成功与否的问题。因为中国的法治建设离不开传统文化的土壤。

二、基层法治建设与中国传统文化教育的关系

基层法治建设与中国传统文化教育,都是上层建筑领域的问题,它们之间不存在谁决定谁的问题,谁离开谁都能独立存在,但它们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问题。即有了基层法治建设,传统文化的教育更添姿色,反之,有了传统文化教育的配合,法治建设能更快更稳地深入民心,使我国的基层法治建设的根基更牢固。其理由如下:

(一)基层法治建设的内容必须通过传统文化的教育而具体化

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结构,基层法治建设是比较抽象的,如果不具体化,要基层老百姓接受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基层老百姓,尤其是农村村民,他们的文化教育水平和理论水平是相当低下的,要他们接受如此抽象的理论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只能借助当地的民间文化形式,寓法治建设于民间文化教育之中,寓民间文化教育于娱乐之中,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而对于基层的青少年,虽然可以通过学校教育的形式使他们接受法治建设的理论,但枯燥的讲解也只能收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因此,要研究改变学校对青少年的法治理论教育的形式,也只能寓教于乐。这就是为什么教育管理机构要求各学校搞教育创新,创办特色学校的缘故,也是为什么许多学校都从自己所处的文化背景去找特色的缘故。

(二)传统文化教育能起到规范人们言行的作用,使人们自觉遵纪守法

优秀的传统文化,是人们的精神食粮。人们会在这些优秀传统文化的引领下,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使之与社会文明结合起来。在这方面,儒家的修身养性,治国平天下的教义影响最大。当然佛教、道教文化中的上善若水,道法自然的处事哲学作用也不小。这也就是为什么人们在物质水平达到一定高度后,崇尚拜佛求神以及问道的缘故了。因为人们相信心诚则灵,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由此,可使人们不由自主地一心向善。这样,有了信仰自然就有了内心自我约束的隐形规范,遵纪守法的人就会越来越多。而显形的法律规范则大多数都只用来规范那些无信仰的人。

(三)基层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教育融为一体,起到隐形规范的作用

人文法治是一个集儒家文化、道教文化、佛教文化等中华传统文化之精华以及西方民主政治、法律制度于一体的综合体,因此,脱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去建设中国法治的做法,会让人有一种找不到根的感觉,甚至在许多法律调控方面会出现失灵的现象。因为法律是人制定的,人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是不能穷尽一切现象的,因此会出现法律规定的空白,从而导致法律调整也出现空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传统文化的熏陶,人们就没有一种自我约束机制,就会钻法律的空子,导致许多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案例。但如果是在制定了较完整的法律制度的同时,又辅之以传统文化教育的熏陶,以提高国民的个体素质,增强其道德修养,这样就形成了显形的行为规范——法律制度与隐形的行为规范——道德标准的一明一暗、一刚一柔的协调配合调整。它会使人们深刻地认识到:刚性法律准则是必须遵守的,而柔性的道德水准则掌握在自已手中,它展示的是一个人的修养层次。这是现代文明对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因此,也是将来国家治理结构中的必备内容。有了这一明一暗、一刚一柔的行为准则的协调配合调整,而且能真正地深入人心,就会减少我国的贪污腐化现象、监督机制自然健全起来,而且这种监督机制是来自人们内心的道德标准。

在我国,刚性的行为规范除了需要有制定者通过繁琐的程序制定出来并经全国人大通过之外,还需要层层领导组织群众学习和贯彻落实。这个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是不可缺少的。尤其是学习和贯彻落实环节,如果流于形式,就将会使制定得完美的法律条文形同一纸空文。而贯彻落实的关键就是使制定法深入基层群众。对于基层群众而言,法制教育虽然是一条可选之路,但我国的普法教育已经搞了这么多次了,每次都像搞运动一样,每人发一本法律条文文本,然后发一张考试试卷,把答案抄好之后上交就完事。结果法律条文仍然是法律条文,法盲仍然是法盲。这种普法教育几乎见不到成效,更达不到提高国民整体法律素养的目的,只能较好地向上级交差而已。笔者认为,对于基层群众而言,要让他们真正明白“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道理,即让他们在传统文化的土壤里,形成一种自觉、自为的学法、守法风气比前述普法教育的方式更直接更有效。由此可见,传统文化的教育是必不可少的。这种把基层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的教育相结合的模式,不失为最上乘的选择。

三、寓基层法治建设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之中的具体措施

要使基层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教育融为一体,就需要采取一些寓基层法治建设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之中的措施,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项措施:

(一)构建一个诚信的法治政府,让老百姓信服

构建一个诚信的法治政府是基层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而这个诚信的法治政府的标准是:

1、能与时俱进地根据形势变化及实际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的清理和修订。并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搞好新政策、新文件的制定工作,并将新修订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示。让老百姓及时了解政府在做什么,做了些什么。

2、诚信法治政府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规范行政行为。它必须按照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授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严格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让老百姓放心。

3、诚信法治政府的行政决策机制必须具有公平、公正和公开性,杜绝领导独裁。即政府的决策行为应坚持以法律为根据,一切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制度。对涉及全局、影响重大以及与市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再通过集体民主讨论决定。

4、诚信法治政府拥有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其成员都是具有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通过继续教育及短期培训班培训合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遵守廉政纪律的持证上岗人员。他们是政府诚信与否的窗口。因此,抓好这支队伍的建设,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证。

5、诚信法治政府还应有健全的行政监督机制。通过行政执法责任、行政评议考核、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公示等制度来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也需要接受各界群众的监督。

(二)重拾人们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信心

文化大革命使那些推崇优秀传统文化的人们心有余悸,一时间分不清哪些是四旧,哪些可以拿出来讲、拿出来学、拿出来推广。所以使我国许多优秀的文化遗产在国内得不到昭示。反倒在外国人那里推广起来了。当某国在提出对我国传统的龙舟节、端午节申请文化遗产专利时、当某国国人在网上发表言论说孔子、李时珍都是他们国家人之时,真是值得我国国人警醒呀,这些言论难道不可以理解为在为他们即将开始的新一轮的侵略我国领土的计划大造舆论吗?!如果我们再不将本土的优秀文化遗产传承下去,真可能一个一个地流出国门,被别有用心的国家蚕食掉,到那时就悔之晚矣!

因此,从现在起,我们就应该大张旗鼓地宣传、推广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而要将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下去,当务之急就是要重拾人们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信心。消除文革的余毒和文化钳制,将本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与我国的法治建设结合起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由于形成、传播和弘扬法治文化,是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最好助力。因此,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就要研究法治与文化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相互渗透和融合的形式,努力拓展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的深度和广度,针对基层民众关心的重大利益问题、社会上存在的焦点难点问题、需要法治解决的现实问题,从情理、道理、法理等多角度、多层次做出回应,提高“法律进村入户”活动的文化含量,以丰富的群众文化活动为载体,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律知识。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让基层干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学会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正确处理冲突事件,从而引导基层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合理运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解决利益矛盾,让法治观念化为自觉理念和自发行为,让法治文化在我国的基层成为主旋律。

(三)着力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让其跟上时代步伐

公民的法治意识包括权利意识、法律信仰、守法意识等内容。核心内容是对法律的信仰。有了坚定的法律信仰,才能着力地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已的义务,并在潜移默化之中做到学法、懂法、守法、护法。因此,强化普法教育,提升公民法律素养,是诚信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石。如何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呢?

1、基层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基层领导作为政策制定者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学法用法既是其自身工作之必须,也是对普通公众的示范。通过这种身体力行的示范作用,使法治的力量得到更好的彰显。因此,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党委中心组学法、自学、法制讲座和法律培训等学法制度,在完成基本法律知识学习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地、不断地学习新法律法规,保持法律知识积累的与时俱进。为了不流于形式,可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任职中及升职前的学法考核制度。将学法考核与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与升职直接挂钩。

2、基层群众学法用法教育。基层群众学好法、用好法是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对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最好的监督。笔者认为,对于基层群众的学法用法教育,正规的学法培训讲座、培训班是必须的,但要让他们真正理解掌握直至运用,还需要通过传统文化的载体表现出来,使他们能从这些文化载体的典型事例中求得维权启发。以此达到教育目的。

3、青少年的学法用法教育。青少年处于生理、心理发育的关键时期,易于接受新事物,也易于受环境影响。因此,青少年的普法教育应当从校内教育和校外教育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积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公共资源,加强校外法制教育基地建设,让学生在学习书本知识的同时,较早地接触司法运作,真切感受到法律就在自己身边。与此同时,公安、工商、文化等社会管理职能部门还应当特别重视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为学校师生创造安全、稳定、和谐、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四)各种开放式的法律服务组织的建立和兴盛是基层群众学法用法的必经途径

传统文化与法治范文第5篇

关键词:版权文化;版权制度;商业传统;法治理念

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进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集体的思想观念、价值标准势必会渗透在这个国家、这个民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制度的建设和执行。版权文化在版权制度的运行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缺乏有力的文化支撑,合理的制度也无法阻止权利的失落。起源于西方的现代版权制度建立在相应的版权文化基础之上,而西方商业传统和法治理念在现代版权文化的形成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一、商业传统是版权贸易的实践基础

西方商业的繁荣为版权的商品化提供了普遍的社会认同和成熟的运作模式。纵观西方历史,我们发现商业传统伴随着西方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尤其是近代以来,商业传统对于商业的重视促使资本主义自由经济得到充分的发育,帮助西方国家走向富强。而西方商业传统的核心价值也是社会各项制度包括版权制度得以有效运转的重要保障。

1.西方商业传统的形成

西方商业传统起源于古代腓尼基地区。古代腓尼基人善于航海和经商,他们乘风破浪,来到许多被认为是世界尽头的地方,建立殖民地、播撒商业的种子。古希腊人继承这两大技能,他们活跃在地中海各地,从事贸易和其他活动,面对无法预测的风云变幻和猖獗的海盗,人采用流动和冒险的方式保持团队的生存与发展。

海上贸易利益与风险并重。古希腊国家出台法律和政策来保护和扶持贸易,商人对于国家经济繁荣的重要性得到凸显和认可。但自此开始的商业传统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进入中世纪,欧洲战争频繁,经济发展停滞,商人也倍受歧视。随着后期城市经济的发展,人文主义思想萌出,通过劳动取得金钱成为人的权利和快乐,经商活动和财富的积累才再一次受到歌颂。商人地位的提高促进了贸易经济的发展和商业文化的繁荣。文艺复兴时期地中海内海贸易发达,自由市场欣欣向荣,西方社会对于商业和商人的认同度不断加强,人们怀揣发财梦迎来大航海时代,由此催生的资产阶级革命大大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启蒙运动宣扬理性,为商业传统的迅速发展推波助澜。人们在实践中认识到工具的有用性,追求事物的最大功效,以此实现功利的目的。这导致极端的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追求私利成为人们行为的出发点。但是另一方面,对于私利的追求和满足同时也被市场供需牵引,这在客观上导致社会财富的流动。在英国,自由主义经济模式逐渐建立起来,商业获得极大的发展,商业意识渗透进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商业立国在美国同样大行其道。17世纪,来自英国的早期移民与宗主国英国进行物资的往来,他们把原料和奢侈品运输出殖民地,从英国换回本地人陌生的工业产品,波士顿等港口城市因此兴盛起来。独立之前,英国在殖民地推行的重商主义政策加剧了美国沿海地区与英国的商业往来。随着北美殖民地逐渐发展壮大,北美开始为独立而战,争取独立发展自己的工商业,最终也获得成功,国家快速发展。南北战争后,美国政治和经济彻底摆脱殖民统治,经济继续速发展,商业活动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政府的鼓励。随着西进运动、领土拓展、美西战争等一系列的扩张运动,美国逐渐成为资本主义强国。19世纪下半叶,政府干预的自由主义经济政策令私人企业大放异彩,到了20世纪初,美国已经成为经济总量居世界首位的国家。

两次世界大战中,美国的重商政策更显露无疑。柯立芝总统曾经宣称:“美国的事务就是做生意。”血液中流淌着冒险精神的美国人在战争中再次磨炼了敏锐的财富洞察力,在各种冒险中变得更加勇敢、投机、充满野心,崇尚商业成功的传统由此形成。

商业传统的发展伴随欧洲经济的起源、发展和繁荣,更助推美国成为世界经济最强国。极为可贵的是,在不断战乱、分裂的西方社会发展历史上,商业传统的成长有过低谷,却从未没落、断层。持续的传承赋予西方商业文化坚实的实践根基,商业意识和贸易观念渗透在西方社会各阶层。公元前3世纪的罗马已经出现了西方最早的图书业,尽管在此后漫长的手抄书时代乃至印刷时代中,作者的权利并没有立刻被意识和发现,但是承载知识信息的图书被当作商品进行买卖,这一交易不仅仅是对纸张和油墨等物质价值的肯定,也是对知识信息价值的认可。1667年4月27日,约翰・弥尔顿将《失乐园》书稿以10英镑的价格转让给出版商萨缪尔・西蒙斯,并签订合同,约定弥尔顿不得自行或再交由他人印刷或出版《失乐园》或与《失乐园》类似的图书或原稿。在1710年《安娜法》明确作者的权利之前,作为作者与出版商之问的交易,《失乐园》具有代表性,弥尔顿获得的10英镑除了书稿本身的价值,也包含允许他人印刷或出版其作品的个人权利。而在作者的权利逐渐被认识到后,版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成为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在崇尚商业竞争的社会环境下,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

2.西方商业传统尊重个人权利

在漫长的商业活动中,商人们逐渐形成一套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和办事程序,它不仅与一定的历史时期、一定的需要和目的相结合,同时也与商业活动所在的社会环境发生互动,与人们的思维方式、心理结构形成一定的契合度,迎合并且影响人们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版权制度能够在欧洲大陆和美国得以良性运转,西方商业传统对于个人权利无限尊重的核心价值是其重要保障。

以文艺复兴为起点的西方近现代文化崇尚商业,人们的商业活动体现商品经济要求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思想文化领域的作品无不关注现实,秉持以人为本的主张。乔万尼・薄伽丘所著《十日谈》是欧洲文学史上第一部现实主义巨著,意大利近代著名评论家桑克提斯将其与但丁的《神曲》相提并论,称为“人曲”。新兴的资产者和市民积极表达自己的主张和利益,宗教神权的统治受到巨大的冲击。随后肇始于英国的工业革命很快席卷整个西方世界。在大机器代替手工劳作的过程中,尽管人的价值被质疑,但是随着大量集体协作作业的出现,人的价值和需要终究得到凸显。在工业革命早期,人们举家从村庄来到城市,投入大工业生产。城市生活的卫生、医疗、交易、养老、治安等问题开始涌现,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的建设逐步展开并趋于标准化。同时,不断丰富的物质资源也使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在工业化过程中,工人阶级逐渐形成,他们建立组织、学习谈判,加速了西方民主的进程。随着人的利益和力量不断被发现和放大,个人权利也越来越受到尊重。

西方的这种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是伴随资本主义经营活动规则的确立而形成的,与之并行发生的,还有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完备。商品等价交换的客观要求进一步加深了平等的观念;商品冲破各种障碍和疆界,根据人们需要自由流通的要求促进自由意识的发展;商品交换过程中的谈判议价、充分表达买卖双方意愿的成交方式强化了民主意识。这些在商品经济不断成熟和完备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精神文化内容也正是西方社会文化大环境在商业领域的投射。平等、自由、民主的商业文化内核在商业活动中的反映集中体现在商人把赢利建立在尊重顾客的基础之上,即所谓的“顾客是上帝”。在充分尊重和强调消费者权益的同时,西方商业文化对于个人利益、个人自由的追求有利于激发个人的创造性,这赋予商业活动不断创新、灵活应变的能力。同时,价值主体自我化唤醒人的主体意识,商业活动的参与者需要拥有绝对的自,而商人实现自我的价值取向偏重实用和功利,追求实际利益的最大化。

版权作为一种私权,代表着作者针对作品的独立的权利。对于个人独立选择、表达意愿无限尊重的西方商业文化的核心,与基于自由贸易建立起来的版权制度有着内在的契合。社会文化对于人们行为的约束是自发而有力的,它对于制度运行的保障作用无可替代。版权在商业传统的延续中实现自由交易,而尊重私权的商业文化又给予这种交易以可靠的保障。世界上最早的版权法《安娜法》是当时各方利益角逐妥协的产物,但不可忽视的是,只有当书业发展到一定程度,读者对于阅读产生更多需求的情况下,作品及与之相关权利的价值才会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在趋向成熟的商业环境下,作者的个人权利才有可能得到尊重。

二、法治理念是版权制度运行的思想基础

西方商业传统的发展为承载精神劳动的各类作品提供了交易的可能和依据,而交易的公平合理离不开对权利归属的确认。现代版权的私权属性得到认可,其背后的版权文化中存在法治理念的支持。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对法治有简洁的阐述,他认为法治应具有两层含义:其一,已有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其二,普遍被服从的法律是良法。可见,法治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需要确认法的地位,另一方面需要确认法的内容。就法的地位而言,法治要求法具备至高无上的权威;就法的内容而言,法要体现善的原则。

1.西方社会法律至上观念的形成

现代版权受法律保护,对于法律的普遍服从是版权得以被保护的前提。法律至上的观念确认版权作为一种私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关于西方社会法律至上观念的建立,我们能够从西方法治传统中找到其渊源。

从西方民主制度的实施来理解法律至上。首先,法律的制定和运作都存在民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的路径,这令法律具有一种全民契约的性质,不论在现实中遇到怎样的问题,都更容易得到民众的尊重和服从。其次,法律强调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保护,这使法律与普通民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更容易得到民众的关注和接近。最后,“三权分立”下的司法机构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较高的权威和人们的信赖。

从西方法治传统来看,“法律至上”的形成最早发生在古希腊城邦政治逐渐建立的过程中。《荷马史诗》中的“狄凯”被看作正义女神,“特弥斯”则代表着法律和惯例,史诗中,英雄们视正义为法律的基础。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优于人治,并且认为法律应该由多数人制定,多数人的意见比少数人或者一个人的意见更正确。他的主张中含有法律作为一种权威和法律应该是一种良法的概念。雅典人基于对公平、正义的认同与追求而崇尚法律,这为西方民主和法治奠定了基础,并且延续到近代。近代以后,基于商品交换的活跃所带来的利益,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于“法治”进行过系统论证。洛克在《政治论》一书中这样论述法律和权力的关系:“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可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不能免受它的权力的权威性。”卢梭、孟德斯鸠等人把法治看作是维护自由和平等的屏障,能够阻止凭借个人意志为所欲为的专制统治。潘恩和杰弗逊全盘接受了欧洲关于民主和法治的启蒙思想并运用于他们在美国的治国实践中。他们宣布,法律应该成为国王,国家的权力来自宪法,宪法来自于人民的契约。19世纪末,英国宪法学家戴雪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是个人权利与自由的结果,没有超越法律的权利和自由。西方近代法律至上的观念由此基本成型。

法律至上的观念影响着西方国家民众对于规则和法律的态度。一方面,人们尊重各种成文或者不成文的法律法规,其行为自觉受限于制度的安排;另一方面,人们对于违背规则和法律的行为持敏感态度,不允许规则之外的行为发生。从《安娜法》问世至今,西方版权法律制度建设随着人们创作活动的丰富不断发展,法律的保护对象超越文字作品而涵盖了几乎所有类型,权利内容也逐渐从复制嗬蟮桨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十多种权利。随着传播技术的不断进步,版权制度也不断面临考验,但是在一种普遍的对法律的尊重之下,作品的使用保持着规范和有序。

2.西方法律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

西方法治理念除了要求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还要求法在内容上体现良善。西方法律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所谓良法即能够保障人的权利的法。西方法律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法律的价值在于确认和维护个人在经济、政治上的一系列权利,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有利于个人生存发展的社会秩序。

西方法律重视个人权利,是思想上对于商业实践尊重个人权利的制度化。罗马人的《十二铜表法》作为成文法的开端,尽管维护的是当时的奴隶制社会制度,但是它的制定过程充满了平民阶层向贵族阶层争取权利的斗争,反映了平民在政治、经济、法律地位上的利益诉求。现代西方法律体系中,不论成文法系还是判例法系,法律制度背后均存在权利的观念。德国在反思纳粹政权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其法治文化更加注重人性尊严的满足,德国宪法对于个人意愿、个人选择、个人决定以及个人隐私的规定都以完整的人格概念为框架,并对权利的内涵做出细致的描述。美国人的权利意识则在1620年移民们乘坐五月花号到达美洲海岸时就已经非常明确,他们签订公约,将彼此的“同意”作为约定组成政治社会的前提。

传统文化与法治范文第6篇

关键词:婚姻缔结;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传统与现代

一、传统文化的婚姻家庭观念

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文化遗产。特指在历史上积淀并传承至今,具有稳定性中国文化,包括思想,行为,礼仪等不同层面的内容。

家庭伦理是传统文化的核心,由家到族,再到国,体现的便是家国一体的宗法关系。因此,家本思想才会有其存在的基础和价值,也明确了家国的精神向往。

婚姻产生家庭,通过自然的伦理关系得以维系。中华民族历来注重家庭的价值,形成了以和谐为中心的规范的婚姻家庭伦理体系。当代法治社会,婚姻缔结具备了法律色彩,男女两性结成婚姻,其缔结条件需要符合伦理理性。

二、婚姻缔结制度的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

(一)形式要件

在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制以后,一夫一妻家庭结构出现。婚姻与传宗接代,繁荣家业密切相关,是一项终身大事。婚礼作为一种典礼形式,是对婚姻的一种确认和宣告,历来十分郑重而又繁琐。

中国传统的婚礼仪式起源于西周,要经过“六礼”,此后相传一千多年,到宋代,朱熹改为“三礼”。在古代社会,不仅要有礼数,还要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严禁男女自由的相亲婚嫁。《诗经》中记载:“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如果未经父母同意自行许配婚姻,被称为“淫奔”,为礼法教化所不容。同样,如《礼记・坊记》所云:“男女无媒不交”。如果没有媒妁作为中介和桥梁,婚姻是不能成立的。到清末法律馆制订法律时,又明确“婚姻须呈报于户籍吏”这种类似登记的制度。

我国《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由此可见,在中国当代社会,男女能否缔结婚姻,完全是两个当事人的私事,社会或他人都无权干涉,婚姻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意味着婚姻关系缔结的基础就是道德承诺,这种发自内心的良心承诺构成了婚姻最深处的伦理基础。《婚姻法》也规定了婚姻登记制度,说明婚姻缔结得形式要件为登记,未登记的事实婚姻应及时补办。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婚姻的认可与保护。

“父母之命”的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家庭和睦,原因是子女成婚后一般不分家,与父母同住,如果事先得到父母的认可和允许,有利于将来全家上下的共同生活,家庭和睦被认为是祖上积下的荫德,体现了“家本”思想。

(二)实质要件

以清末法律馆《大清民律草案》为例。

1、不得同宗室。“娶妻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淫佚,耻与禽兽同也”。在此可窥见古代社会的森严的家族辈分。《唐律・户婚》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各以奸论。买妾而不知姓者,则卜之。”清末法律馆在“同宗”问题上做出了变通,以同宗为主,以同姓为辅,若同为一祖,无论支派远近,籍贯近同,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若同姓而郡望不同,则可以通婚。

2、法定婚龄。男子十八岁,女子十六岁。法律馆的该条规定也是有历史渊源的。朱熹观点:男子年十六至三十,女子年十四至二十乃可成婚。关于成婚年龄在法令中也有阐述。《通典》唐太宗贞观诏曰: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并须申以婚媾。明太祖洪武元年制曰男年满十六女年满十四以上并听婚娶。

3、不得重婚。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停妻再娶。而且一夫多妾,与一妻多夫,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传统的一夫一妻源于儒家观念,一夫一妻制是对于名分来讲的,并非婚配人数。明清法律规定:“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更正”,妻妾名分与尊卑有序是法律的重点保护对象。对重婚的禁止和约束,是法律的进步,亦是社会和文明的进步。

4、区分近亲界限。该条的主要规定了近亲的界限。在法定亲属范围内,外亲或妻亲中的旁系亲辈分相同者不属于禁止结合的范围。实际上对于禁止血缘近亲结婚,已经有同宗不得结婚的规定,而且不论支派远近,凡属同宗都属于严禁结婚的范围。本条具体而言是指在本法所规定的亲属之外,与因离婚而解除亲属关系的人,仍不许其结为婚姻。“亲属妻妾,即使被出及已改嫁也不得为婚”,说的就是这样一种情况。

5、排除者婚姻。法律馆对于该项规定的说法是:女子通奸后又离婚的,不得再次结婚,是为了警戒女子应当重贞洁,知廉耻,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防止邪淫之风的滋生。但该条规定并未逃出男女不同的窠臼,仍是对于男性宽宥,对于女性严苛,体现的是对男女同一行为的不同结果和不同的法律责任。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年龄,鼓励晚婚晚育,禁止结婚以及婚姻无效的情形。这些规定是表述了我国当今法律的婚姻缔结实质条件,凸显了更多的理性和人道主义色彩,更加注重人性和自由的解放。

我国人道主义的主要思想是以社会为本,强调整个社会的利益、秩序、尊严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幸福,注重人作为人的特点,强调人道与禽兽之道的区别,因此自我约束重于个人的放纵。人道主义是源远流长而又永远常新的道德原则,在当今社会,乃至整个世界范围依然有其存在的重要意义,婚姻制度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一项制度,当然要遵守人道主义的思想,追求自由和平等。

三、正确看待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

为了保证社会的和谐和统一,儒家的思想家们不断丰富着我们的传统文化,孔孟之道,在汉展成为“三纲五常”,用伦理纲常原则教化百姓,来达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统一。

但传统的婚姻缔结制度也存在其弊端,父母之命的约束,成就了梁祝的凄美故事。类似的,《红楼梦》中前世的“木石前盟”终究抵不过约束下的“金玉良缘”,一个在对方的洞房花烛夜时含泪而逝;一个最终选择了青灯古寺,不再纠缠人世的红尘纷扰。任何原则一旦被绝对化,势必违背他的初衷。在当代法治社会,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确认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最大限度地扩大人们按照自己意愿行事的环境制约自由是公正的法律赋予人类真正伟大的善事。马克思说,法律不是与自由相背离的东西,更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诗经》中“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的唯美画面,才应该是婚姻结合最适合最完美的意境。

《后汉书》记:“庞公居岘山之南,未尝入城府,夫妻相敬如宾。”形容夫妻互相尊敬,象对待宾客一样。这便是平等在生活中的体现。只有婚姻缔结是存在平等,婚后的生活中夫妻两人更有可能平等相待,家庭才会和睦,家和万事兴。平等的权利是个人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我国《婚姻法》中的各项具体制度都是以平等原则为立法宗旨的。男方女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平等,姓名权,社会权,财产权,继承权,扶养义务,教育义务,计划生育义务等,都是平等的。法条中的平等是形式上的,要实现真正的平等是一项长期的工程,离不开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

从民族利益出发,在21世纪重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性工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一直都是我们传承文化所秉承的理念。传统文化是我们民族的精神力量,现代法治是我们民族的重大飞跃,传统文化为现代法治提供了源源不尽的动力和支持,现代法治的实现将会更广的传播我们的优秀传统文化,让每一个国人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能感受到传统文化和现代法治的存在。(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 曹贤信著,《亲属法的伦理性及其限度研究》[M].群众出版社,2012年版;

传统文化与法治范文第7篇

    [论文摘要]江泽民总书记提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作为治国方略,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理论的又一大进步。人治—法治—德法结合,是实现传统法律文化被法制现代化传承的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对促进社会进步,使中华民族复兴,完成传统法律文化向法制现代化历史性、创新性转换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江泽民总书记提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作为治国方略,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理论的又一大进步。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时代的呼唤,是法制现代化的需求,是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制文明的贡献。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德治,作为治国方略的法和德的完美结合。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理论的历史背景及基本含义

    把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两者的关系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早在两周时,“德”就是一个容道德、政治、宗教为一体的综合概念。中华民族素有“礼仪之邦”之美称,我国古代倡导的以礼治国,就体现了治国中的德法兼施。“礼”是一个包括着复杂内容的治理天下、国家的社会规范,其中当然包括德治与德育,也包含着法制与法治。“德”既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也是司法行政的重要指导原则。孔子作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主张以德治国,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孟子、董仲舒又先后发展了孔子的德治思想,使其逐步完善成为治国方法,被后来历代统治者所尊崇和采纳。孔子云“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说的就是用道德统治民众,用礼义来约束百姓,民众就可知耻辱而且能够纠正自己的错误。孔子认为统治者只有实行德政、德治进行德育,才会在百姓中树立威信,才能得到拥护和爱戴,国家才会长治久安。孔孟作为儒家一代宗师主张德治同时,却极不赞成法治,否定法治的优越性及必要性,当然这是时代的制约性导致这样的结果。历史已向我们证明,只有法治和德治两者紧密结合,才能使国家秩序井然,百姓生活安定,才能长治久安,巩固统治。

    与孔孟倡导“德主刑辅”的同时,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商鞅和韩非在治国方略上,主张用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作为治国的重要方法,他们强调法治而否定德治,“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不务德而务法”。法家主张法律的国家强制力,给百姓提供统一的行为准则,使之受制于法律的威慑力,接受统治者的统治,而不主张人的德性、道德的感化。商鞅、韩非作为法家的创始人也不接受儒家的德治观点,但是后来的荀子就将德、法很好地结合到一起,主张治国要“隆礼”重法,强调两者的重要性,还有“治之以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同样强调作为治理国家的方略,法治和德治应和谐统一,不可偏废,同时发挥作用,做到相辅相成,这才是治国之理想之路,这样的理论对21世纪的社会主义中国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依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中的传统与现代化的关系

    每个国家的法律现代化都会存在它与本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问题。在今天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应如何处理好传统现代化的关系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法制变革及现代化面对源远流长的法律传统,是丢弃?还是继承?如果是丢弃,传统法律文化中德法关系对法制现代化的实现就意味着巨大的损失;是继承,我们将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哪些合理内核,又如何实现从传统向现代法制的转换。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传统法律文化就成为人类历史上的一种人文力量,并且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之中,因而与一个社会的有机体密不可分,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法律传统成了社会成员信仰或认同的载体。法律传统文化存在有其特定的意义,决不是历史就意味着过去,它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过程,我们传统法律文化至今影响着我们正在进行的法制现代化——从传统农业向工商业转型过程中法制的转变过程。

    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凝聚、规范、评价的功能,这些功能作为文化的积淀,被虔诚地保留在人们观念之中。它经久不衰,历代相传,成为现代人们法律生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传统法律文化精神在其历史演变过程中,往往凝结为一种特定的法律传统,在今天的法治建设中,放弃传统法律文化,就意味着放弃了人们法律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处理传统与现代化这一矛盾的统一体的过程。法律的现代化,一方面意味着对法律的传统性的历史性否定和超越,另一方面又包含着对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加以继承。

    我国正在进行的法制现代化,其目标是实现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说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是构建新的法律体系,树立法治观念,它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否定与借鉴、吸收和传承的关系,是由(1)人类物质生产的历史延续性;(2)法的相对独立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4)法的历史发展事实的证明。以上这些原因就要求我们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不能无视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今人们的影响力,不可忽视传统在法价值实现过程中的巨大作用。传统法律精神依然以特定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支配或影响今天每一个中国人的法律生活。况且,传统法律的价值系统本身确实存在着许多历史遗产,诸如重视道德在治国中的作用,解决纠纷的方式等等,这些都为法制现代化目标的实现提供借鉴。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儒家所倡导的“德主刑辅”,主张在治理国家上德治为主要方法,德治的地位高于法治,刑罚的适用必须置于礼义德教基础之上,而刑罚目的在于实现道德教化,德治是评价法律的标准或尺度。与传统法律的重视道德相左,现代社会倡导高度重视法律的作用,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法律是衡量国家及个人行为的标准。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目标的迥异,就要求我们如何很好地将法律传统向现代化法制转换,这将是我们如何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为法制现代化服务的关键所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换的根本动力,在于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所形成的强大动力,特别是商品经济的推动作用。新型的现代法制系统只有在现代商品经济的基础上,才能够建立起来,才能够摆脱掉小农式自然经济对法制建设的影响,才能对传统法制进行创造性、根本性地改革,法制现代化必须创建适应商品经济的新型法律系统。

    三、人治—法治—德法结合,是实现传统法律文化被法制现代化传承的过程

    法制现代化是从一个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从人治到法治标志着从传统法律向现代法律的过渡。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作为文明社会法律发展进程中的伟大革命,其发展走势必然是要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历史性转变。特别是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时代条件下,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把市场经济运行纳入规范和法制轨道,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是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所在、目标所在。

    在传统农业时代,由于自然经济社会的封闭分割性、自然经济时代文化的思想钳制性以及政治的专制奴役性,这些就注定实行“人治”。强调道德的重要性,治理国家靠人的道德教化,靠君主的高尚道德,提倡“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在对人行为的指引上也强调和重视个别指引,忽略了法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人类社会进入商品经济时代,社会的竞争性,文化的多元创造性,政治的自由民主性,都呼唤法律的至上性、宽容性和正义性。法治的基本特点是:社会生活的统治形式和统治手段是法律。国家机关不仅仅适用法律,而且其本身也为法律所支配,法律是衡量国家及个人行为的标准。我们在进行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所倡导的法治、德治与古代的人治和法治有着界限上的不同,必须将两者区分开,才能够真正理解为什么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

    (一)是古代人治与现代德治的界限

    古代人治是以中国传统的道德体系为基础的,传统道德以君权为本位,现代道德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我们现代所讲的道德,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体现“三个代表”的道德,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

    (二)现代法治也不同于古代法治

    1.法的来源不同。古代法产生自君主或一个集团,而社会主义法是人民制定,体现人民意志的行为规范。

    2.法律地位不同。封建社会虽提倡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但是法律是在君主权力之下,实质仍为人治。现代法治是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础上,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人和权力,是真正的法治。

    3.执法原则不同。古代的法治,法律面前不平等,统治阶级享有法律赋予的特权,而现代社会主义的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根本途径,是真正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出路。只有实现依法治国,才能使我国的政治实现民主,社会有序,保证国泰民安、长治久安。实施以德治国,能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自律意识,做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增强责任心,以便赢得民心,提高整个国民的道德素质。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做到相互促进,相互辅佐,对增强我国国民法治观念与提高道德素质,促进社会进步,完成传统法律文化向法制现代化历史性、创新性转换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传统文化与法治范文第8篇

关键词:传统德治政治文化法治精神创造性转化

自从伽达默尔提出关于传统的多元历史性和创造性转化的理论以来(Gadamer,1975),伴随着西方现代性思潮剧烈冲击中国传统文化这一现实情境的展开,学者们越来越关注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问题。正如汪丁丁所指出的:我们没有办法摆脱我们各自的已经“消解”的传统(生物的、社会的、与个人的),传统是不能被消解的,它只可以转化。[1]不管你是否承认,我们似乎已经“消解”的传统德治政治文化一直存在着,且作为“集体下意识”内化入民族深层心理结构,影响着中国的政治发展。

同志今年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2]传统德治政治文化如何与标志现代性的法治精神相融合?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首先对传统德治政治文化有一个仔细的梳理和反思。

一、传统德治政治文化及其特征

中国封建社会延绵二千多年,传统政治文化主要表现为王权基础上,通过礼仪规范而施行的德治传统。集中体现为儒家的治政主张,“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3]。应当指出,传统德治政治文化中的德并非仅指“政治道德”,而是指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伦理道德修养,即儒家的“圣王”理想。它要求为政者事君如父、爱民如子、清正廉明、尊贤敬教、谦虚谨慎、光明磊落、先天下之忧而忧等品德。政道合一,伦理道德成为政治价值评价标准,完美的道德修养是从政者至关重要的条件。如唐太宗在警戒他的儿子们时曾说:“桀纣虽为天子,今若相唤桀纣,人必大怒。彦回,闵子骞,郭林宗,黄叔度,虽是布衣,今若相唤赞道类此四贤,人必大喜,故知人之立身,所贵者唯在德行,何必论荣贵。”[4]可见道德之重要性。虽然,传统德治政治文化中也有法制思想的存在,如孔子在《论语》结尾处指出:“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这与罪刑法定思想、法治思想相去不远,但从总体上说,在“德”、“法”关系上,儒家主张“德主刑辅”。儒家并不否定法的存在,但认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导之以德,齐之以德,有耻且格。”[5],法律治表不治本,诛恶不劝善,所以儒家提出“礼”这个层次更高的类制度化的道德要求。“法”成为“德”的辅助工具。在儒家德治政治文化的德法关系上,大木雅夫的剖析颇为公允:儒家主张明君贤相之说,其基调是人格主义,但由于明君贤相不可能连接出现,为使平庸的执政者、执政官也能公正地施政和司法,儒家因此也强调完善法制以及把法作为信赏必罚的公正政治的基础。[6]

中国传统的“德主刑辅”德治政治文化与英、美国家以“自由、民主、平等”为核心的法治、立宪主义政治文化传统相比,其主要特征可概括为:(1)高调的政治道德传统(2)自律本位的政治文化(3)家长本位的政治文化。

(1)高调的政治道德传统。传统德治政治文化有着浓厚的人性可至善的理想主义色彩。在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及“内圣外王”传统文化影响之下,人们要求为官者具有完美的品德,要求其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并认为“政治是高尚的事情,参与政治是人具有良好品行的体现”[7],所谓“学而优则仕”。这与西人的“原罪”观和自马基雅维里以来认为政治是争夺、维护权力、利益的思想大相径庭。

(2)自律本位的政治文化。在传统的“德主刑辅”的德治政治文化中,政治约束主要途径是,倡导为官者提高自身修养和遵循类制度化的礼仪规范。这种自律本位政治文化一直存在于国民的政治价值评判意识之中,表现在国人几千年来的“期盼清官情结”及对“他律”政治————的失望、疏离和无知。

(3)家长本位的政治文化。传统德治政治文化由己到家、由家到国、由国而及天下。得“德”之人先志在齐家,是一家之主;治国,是一国之主;平天下,则是天下之主。中国传统的礼制秩序或伦理角色定位系统保障着这种家长本位政治文化的推行和延续。当下,它表现为“权威主义”、“一言堂”、“百管干部”;表现为从政者对下要求绝对服从,对上则具有天然依附心理。

二、传统德治政治文化的历史评价

传统德治政治文化是在小农自然经济方式、宗法族制的社会构造及政治意识形态化的儒家学说基础上形成的。在传统的、较为封闭的、文化高度统一的封建社会中,传统德治政治文化适应并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以孔孟为代表的德治政治思想发端于春秋战国时代,在这两个战乱动荡的时代里,德治政治思想并没有得到重视。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焚书坑儒,力主法治,“罪人不孥,刑杀无度”,终于二世而亡,一统天下仅15年。[8]汉兴之初,重黄老之学,先有吕后之乱,后有七国之争。汉武帝继位后,采纳了以董仲舒为首的汉儒提出“德主刑辅”德治政治思想,从此中国政治进入一个基本上长久治安,朝代更替的封建统治时期。由于德治政治思想基本上切合了封建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现实,而得以成功贯彻。那些崇儒的朝代基本上也都得到较好地延续和发展。西汉215年,东汉196年,唐290年,宋320年,明277年,清268年。德治政治思想经几朝几展,逐渐升华为政治文化,对统治者实现社会控制,确保社会稳定、发展和繁荣,有不可抹杀的功绩。可以毫不夸张地说,18世纪以前的中国能在农业文明中独占鳌头,与传统德治政治文化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关联。

虽说传统德治政治文化楔合了传统农业国家的社会结构,促进了封建中国的稳定发展,但其终究是农业文明的一部分,与现代工商业文明存在着强烈的时代落差。传统德治政治文化表现出的诸多非现代性特征,使其在政治现代化进程中捉襟见肘,在当下中国的社会转型期,面临久久走不出的困境。

三、传统德治政治文化在社会转型期面临的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入一个新的社会转型时期。转型的基本特征是: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转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型,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型,从同质的单一性社会向异性的多样性社会转型,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9]面对逐渐趋向开放、多元的现代社会,道德调节、控制生活的能力显著下降,因此传统德治文化传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面临着三个久久走不出的困境。

(一)社会转型期,价值取向多元化带来的政治道德困境

在社会转型期,逐渐涌起的市场经济大潮激荡起多种多样的价值目标追求,不同地位、不同利益、不同经历的社会成员对同一件事会表现出不同的价值评判标准和价值目标追求,从而出现多元化的政治道德取向。当下,政治道德面临的主要困境是,一方面传统高调政治道德作为理想追求似乎仍然存在,但无法与现实政治生活融合,也规范不了现实政治生活。另一方面,价值取向多元化状态下,又不能形成适应转型期的、被人民广为接受的政治道德。于是就出现了我们在考察、评价干部时还总是从“是不是老实人”、“能不能团结人”、“关不关心群众疾苦”、“是不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伦理或高调政治道德出发,而现实中的政治却越来越要与人情、伦理相分离,用公正和正义来做为其价值支点。

(二)社会转型期,利益分化导致的“自律律不住、他律跟不上”困境

市场经济对社会的触动,主要表现在利益分化和重组。利益分配改变了以往单一的计划经济分配模式,这大大激发人的主体意识、竞争意识的觉醒。受个体利益驱动,加之,新旧体制转轨中的政策漏洞,使一部分人有用不正当手段和不公平竞争攫取利益的机会。靠自我道德觉悟和道德舆论来控制权力,在纷繁的利益诱惑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开放社会的人们不会在任何时候将任何行为都置于道德监督之下,在涉及自身重大利益时其行为总是想而且也总是能逃避道德约束。在法律尚不完善,他律意识淡漠的政治领域,利益分化所带来的冲击可想而知的。

(三)社会转型时期,中西文化碰撞引起的家长本位政治文化的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西方文化进入我们的视野,以民主、自由、平等为核心的西方政治文化与中国传统的家长本位政治文化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民主、自由、平等理念,使我们感觉到了家长式作风所带来的权力对私人领域的侵犯,及其对经济、政治发展的危害。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改革的深入、教育的普及更唤醒了人们要求平等、要求公正的意识,从而对家长权威产生了不服从心理。然而,延绵几千年德治政治文化所蕴含的家长本位文化根植于民族心理之中,虽然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把家长降格为人民公仆,但人民公仆仍然行使着家长的权力,“当官就是为民做主”的思想至今仍有很大市场。

四、从“德主刑辅”政治文化向“德法并重”政治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传统德治政治文化从倡导提升个人道德修养入手,以礼仪规范为秩序框架,保障了我国传统农业社会的政治稳定和发展,但自中国被迫加入世界现代化行列以降,特别在当下社会的艰难转型时期,传统“德主刑辅”的政治文化,在西方文化的冲击下,困境重重。如何走出困境,实现传统德治政治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以期政治文化在促进变革政治体制、维系政治关系、指导政治行为上发挥积极作用,是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要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不仅需要精密而深刻地理解传统文化,也需要精密而深刻地理解其他文化之精神。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的逻辑起点是对这一文化中的某一价值有理解后的批判,而这一批判的依据则是其他文化中与之有联系的另一价值。因此,要实现德治政治的创造性转化,我们必须深刻理解与之相联系的法治精神,以探求法治精神与传统德治政治文化楔合之必要性和可能性。

传统德主刑辅政治文化是价值探求型(或曰理想型)的政治文化,它把治理国家的大事寄望于“圣君”、“贤臣”,这在处于封闭状态的农业社会确有可行之理由和事证。但在一个经济市场化、利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里,儒家伦理道德很难成为直接可以普遍制度化的、明确且可操作的硬性规范体系,而且其道德内涵也难以满足现代民主社会的公共理性要求。因此,现代民主政治必须由“法治”作为其支撑框架。尽管法治主义者对“法”的来源、形成过程存在分歧,但对“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地位上都有一致的共识。法治主义者认为:在社会的治理中,一切人都要按照既定的普遍为人知晓的规则办事,不违背既定的规则,不凭个人的主观爱好行事,即使是统治者也不例外。(10)法治主义的核心是:“王”在法下。与“德治”主张“德主刑辅”一样,在现实政治中,法治主义并不反对发挥人的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也不反对统治者个性的“奇里斯玛”的魅力。绝对的法治主义要统治者和管理者成为一个“只服从法律的人”没有个人“爱、憎”、“激情”的人,也是一种糟糕的理想主义,其设想不仅不可能实现,即使实现,也将导致人被“法”异化,丧失人合理批判现实的能力。所以,德治与法治作为两种不同的治国手段,在现实政治中,是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这是法治精神与传统德治政治文化楔合的逻辑起点。

在厘清“德治”与“法治”各自特点、相互联系之后,实现德治政治文化向德法并重政治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关键是在于处理好“德”与“法”两者之间的关系。如前所述,“法治”在当代社会是一种现实的治国思想。它通过强制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因此,“法治”进入政治制度领域,必须在外在制度层面上加以落实。在当下社会,应该具体落实在: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其成为一个能够立良法的机构,应该依法组织起良好的政府、法院,更应该不断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依法发挥党的领导作用。传统“德治”政治文化在感召个人道德上,具有一定作用,但其进入政治领域,与自由、平等、民主等现代法治精神难以楔合。正如,中国历史上“以道德理想转化政治”的儒家“圣王”理想,在实际上总是表现为政治化的儒家,变为统治者对人民进行思想控制的工具,“圣王”理想也沦落为“王圣”。[11]由此,笔者认为,我们不妨把“德”的内涵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政治道德。它在社会政治领域内,规范社会治理方式,对社会政治伦理的或国家公民的政治行为起内在制度化的约束作用,体现现代民主社会的公共理性要求,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楔合。如公平、正义等范畴即可归入此类。第二个层次为社团道德。它主要来源于原有的民间道德规范,发展空间是正在发育的第三部门,社区等。它根据社团的不同传统、不同性质,对不直接触犯政府制定的法律、但是违反了社团普遍道德准则的行为,进行道德舆论谴责。第三个层次是私人道德。在这个层次上,个人可根据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修养自身道德。只要其行为不触犯法律、不有悖于作为一个国家公民和社区成员的政治道德和社区道德,其道德选择便是正当的。儒家传统中的修身及三不朽思想在此无疑有很大发展空间。当然,三个层次上的“德”并不是截然分开的。私人道德的形成和发展必然会受到社区道德的影响,而社区道德的演进的根源则在于私人道德的变迁。政治道德的社会化过程必然会形塑社区道德,而其能否有效的社会化,则有赖于社区道德对它的吸纳程度。这一道德内涵上的划分,有助于我们在政治领域寻找到“德”与“法”的楔合点。

以上转化,只是理论上的应然分析,传统德主刑辅政治文化经几千年历史积淀,弥漫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信仰、情感、行为等各个角落,要真正实现传统“德主刑辅”文化的转化,我们必须自觉在社会制度、民众的心理结构及行为模式等三个层面接受“法治”精神的挑战,只有在对挑战的不断回应中,才有可能发展出“德法并重”的政治文化。

注释:

[1]汪丁丁.《知识动力学与文化传统变革的三类契机》.《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1期

[2]罗国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人民日报.2001年2月22日第9版

[3]《论语.为政篇》.中华书局.1980年第2版

[4]《贞观政要》卷四.教戒太子诸王

[5]《论语.为政篇》.中华书局.1980年第2版

[6]大木雅夫.《法治与德治——立宪主义的基础》.《二十一世纪》.1998年6月号第47期

[7]199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组织的公民政治素质调查中,1995位调查对象有931明确认

为“政治是一件好事情”占46.7%,只有73位认为“政治是一件坏事件”仅点3.7%。

《中国政治人》张明澍.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4年1月第1版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发展逻辑》马庆钰《政治学研究》1998年第二期

[8]《史记.秦本记》

[9]《论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政治发展》包心鉴,《政治学研究》1996年第1期

[10]大木雅夫.《法治与德治——立宪主义的基础》.《二十一世纪》.1998年6月号第47期

[11]方克立.《现代新儒学与中国现代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版

onthecreativetransformoftheruleofvirtueintraditionalpoliticalculture

gonghongbo

传统文化与法治范文第9篇

关键词:传统德治政治文化法治精神创造性转化

自从伽达默尔提出关于传统的多元历史性和创造性转化的理论以来(Gadamer,1975),伴随着西方现代性思潮剧烈冲击中国传统文化这一现实情境的展开,学者们越来越关注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问题。正如汪丁丁所指出的:我们没有办法摆脱我们各自的已经“消解”的传统(生物的、社会的、与个人的),传统是不能被消解的,它只可以转化。[1]不管你是否承认,我们似乎已经“消解”的传统德治政治文化一直存在着,且作为“集体下意识”内化入民族深层心理结构,影响着中国的政治发展。

同志今年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2]传统德治政治文化如何与标志现代性的法治精神相融合?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首先对传统德治政治文化有一个仔细的梳理和反思。

一、传统德治政治文化及其特征

中国封建社会延绵二千多年,传统政治文化主要表现为王权基础上,通过礼仪规范而施行的德治传统。集中体现为儒家的治政主张,“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3]。应当指出,传统德治政治文化中的德并非仅指“政治道德”,而是指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伦理道德修养,即儒家的“圣王”理想。它要求为政者事君如父、爱民如子、清正廉明、尊贤敬教、谦虚谨慎、光明磊落、先天下之忧而忧等品德。政道合一,伦理道德成为政治价值评价标准,完美的道德修养是从政者至关重要的条件。如唐太宗在警戒他的儿子们时曾说:“桀纣虽为天子,今若相唤桀纣,人必大怒。彦回,闵子骞,郭林宗,黄叔度,虽是布衣,今若相唤赞道类此四贤,人必大喜,故知人之立身,所贵者唯在德行,何必论荣贵。”[4]可见道德之重要性。虽然,传统德治政治文化中也有法制思想的存在,如孔子在《论语》结尾处指出:“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这与罪刑法定思想、法治思想相去不远,但从总体上说,在“德”、“法”关系上,儒家主张“德主刑辅”。儒家并不否定法的存在,但认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导之以德,齐之以德,有耻且格。”[5],法律治表不治本,诛恶不劝善,所以儒家提出“礼”这个层次更高的类制度化的道德要求。“法”成为“德”的辅助工具。在儒家德治政治文化的德法关系上,大木雅夫的剖析颇为公允:儒家主张明君贤相之说,其基调是人格主义,但由于明君贤相不可能连接出现,为使平庸的执政者、执政官也能公正地施政和司法,儒家因此也强调完善法制以及把法作为信赏必罚的公正政治的基础。[6]

中国传统的“德主刑辅”德治政治文化与英、美国家以“自由、民主、平等”为核心的法治、立宪主义政治文化传统相比,其主要特征可概括为:(1)高调的政治道德传统(2)自律本位的政治文化(3)家长本位的政治文化。

(1)高调的政治道德传统。传统德治政治文化有着浓厚的人性可至善的理想主义色彩。在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及“内圣外王”传统文化影响之下,人们要求为官者具有完美的品德,要求其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并认为“政治是高尚的事情,参与政治是人具有良好品行的体现”[7],所谓“学而优则仕”。这与西人的“原罪”观和自马基雅维里以来认为政治是争夺、维护权力、利益的思想大相径庭。

(2)自律本位的政治文化。在传统的“德主刑辅”的德治政治文化中,政治约束主要途径是,倡导为官者提高自身修养和遵循类制度化的礼仪规范。这种自律本位政治文化一直存在于国民的政治价值评判意识之中,表现在国人几千年来的“期盼清官情结”及对“他律”政治————的失望、疏离和无知。

(3)家长本位的政治文化。传统德治政治文化由己到家、由家到国、由国而及天下。得“德”之人先志在齐家,是一家之主;治国,是一国之主;平天下,则是天下之主。中国传统的礼制秩序或伦理角色定位系统保障着这种家长本位政治文化的推行和延续。当下,它表现为“权威主义”、“一言堂”、“百管干部”;表现为从政者对下要求绝对服从,对上则具有天然依附心理。

二、传统德治政治文化的历史评价

传统德治政治文化是在小农自然经济方式、宗法族制的社会构造及政治意识形态化的儒家学说基础上形成的。在传统的、较为封闭的、文化高度统一的封建社会中,传统德治政治文化适应并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以孔孟为代表的德治政治思想发端于春秋战国时代,在这两个战乱动荡的时代里,德治政治思想并没有得到重视。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焚书坑儒,力主法治,“罪人不孥,刑杀无度”,终于二世而亡,一统天下仅15年。[8]汉兴之初,重黄老之学,先有吕后之乱,后有七国之争。汉武帝继位后,采纳了以董仲舒为首的汉儒提出“德主刑辅”德治政治思想,从此中国政治进入一个基本上长久治安,朝代更替的封建统治时期。由于德治政治思想基本上切合了封建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现实,而得以成功贯彻。那些崇儒的朝代基本上也都得到较好地延续和发展。西汉215年,东汉196年,唐290年,宋320年,明277年,清268年。德治政治思想经几朝几展,逐渐升华为政治文化,对统治者实现社会控制,确保社会稳定、发展和繁荣,有不可抹杀的功绩。可以毫不夸张地说,18世纪以前的中国能在农业文明中独占鳌头,与传统德治政治文化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关联。

虽说传统德治政治文化楔合了传统农业国家的社会结构,促进了封建中国的稳定发展,但其终究是农业文明的一部分,与现代工商业文明存在着强烈的时代落差。传统德治政治文化表现出的诸多非现代性特征,使其在政治现代化进程中捉襟见肘,在当下中国的社会转型期,面临久久走不出的困境。

三、传统德治政治文化在社会转型期面临的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入一个新的社会转型时期。转型的基本特征是: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转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型,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型,从同质的单一性社会向异性的多样性社会转型,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9]面对逐渐趋向开放、多元的现代社会,道德调节、控制生活的能力显著下降,因此传统德治文化传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面临着三个久久走不出的困境。

(一)社会转型期,价值取向多元化带来的政治道德困境

在社会转型期,逐渐涌起的市场经济大潮激荡起多种多样的价值目标追求,不同地位、不同利益、不同经历的社会成员对同一件事会表现出不同的价值评判标准和价值目标追求,从而出现多元化的政治道德取向。当下,政治道德面临的主要困境是,一方面传统高调政治道德作为理想追求似乎仍然存在,但无法与现实政治生活融合,也规范不了现实政治生活。另一方面,价值取向多元化状态下,又不能形成适应转型期的、被人民广为接受的政治道德。于是就出现了我们在考察、评价干部时还总是从“是不是老实人”、“能不能团结人”、“关不关心群众疾苦”、“是不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伦理或高调政治道德出发,而现实中的政治却越来越要与人情、伦理相分离,用公正和正义来做为其价值支点。

(二)社会转型期,利益分化导致的“自律律不住、他律跟不上”困境

市场经济对社会的触动,主要表现在利益分化和重组。利益分配改变了以往单一的计划经济分配模式,这大大激发人的主体意识、竞争意识的觉醒。受个体利益驱动,加之,新旧体制转轨中的政策漏洞,使一部分人有用不正当手段和不公平竞争攫取利益的机会。靠自我道德觉悟和道德舆论来控制权力,在纷繁的利益诱惑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开放社会的人们不会在任何时候将任何行为都置于道德监督之下,在涉及自身重大利益时其行为总是想而且也总是能逃避道德约束。在法律尚不完善,他律意识淡漠的政治领域,利益分化所带来的冲击可想而知的。

(三)社会转型时期,中西文化碰撞引起的家长本位政治文化的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西方文化进入我们的视野,以民主、自由、平等为核心的西方政治文化与中国传统的家长本位政治文化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民主、自由、平等理念,使我们感觉到了家长式作风所带来的权力对私人领域的侵犯,及其对经济、政治发展的危害。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改革的深入、教育的普及更唤醒了人们要求平等、要求公正的意识,从而对家长权威产生了不服从心理。然而,延绵几千年德治政治文化所蕴含的家长本位文化根植于民族心理之中,虽然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把家长降格为人民公仆,但人民公仆仍然行使着家长的权力,“当官就是为民做主”的思想至今仍有很大市场。

四、从“德主刑辅”政治文化向“德法并重”政治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传统德治政治文化从倡导提升个人道德修养入手,以礼仪规范为秩序框架,保障了我国传统农业社会的政治稳定和发展,但自中国被迫加入世界现代化行列以降,特别在当下社会的艰难转型时期,传统“德主刑辅”的政治文化,在西方文化的冲击下,困境重重。如何走出困境,实现传统德治政治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以期政治文化在促进变革政治体制、维系政治关系、指导政治行为上发挥积极作用,是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要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不仅需要精密而深刻地理解传统文化,也需要精密而深刻地理解其他文化之精神。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的逻辑起点是对这一文化中的某一价值有理解后的批判,而这一批判的依据则是其他文化中与之有联系的另一价值。因此,要实现德治政治的创造性转化,我们必须深刻理解与之相联系的法治精神,以探求法治精神与传统德治政治文化楔合之必要性和可能性。

传统德主刑辅政治文化是价值探求型(或曰理想型)的政治文化,它把治理国家的大事寄望于“圣君”、“贤臣”,这在处于封闭状态的农业社会确有可行之理由和事证。但在一个经济市场化、利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里,儒家伦理道德很难成为直接可以普遍制度化的、明确且可操作的硬性规范体系,而且其道德内涵也难以满足现代民主社会的公共理性要求。因此,现代民主政治必须由“法治”作为其支撑框架。尽管法治主义者对“法”的来源、形成过程存在分歧,但对“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地位上都有一致的共识。法治主义者认为:在社会的治理中,一切人都要按照既定的普遍为人知晓的规则办事,不违背既定的规则,不凭个人的主观爱好行事,即使是统治者也不例外。(10)法治主义的核心是:“王”在法下。与“德治”主张“德主刑辅”一样,在现实政治中,法治主义并不反对发挥人的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也不反对统治者个性的“奇里斯玛”的魅力。绝对的法治主义要统治者和管理者成为一个“只服从法律的人”没有个人“爱、憎”、“激情”的人,也是一种糟糕的理想主义,其设想不仅不可能实现,即使实现,也将导致人被“法”异化,丧失人合理批判现实的能力。所以,德治与法治作为两种不同的治国手段,在现实政治中,是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这是法治精神与传统德治政治文化楔合的逻辑起点。

在厘清“德治”与“法治”各自特点、相互联系之后,实现德治政治文化向德法并重政治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关键是在于处理好“德”与“法”两者之间的关系。如前所述,“法治”在当代社会是一种现实的治国思想。它通过强制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因此,“法治”进入政治制度领域,必须在外在制度层面上加以落实。在当下社会,应该具体落实在: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其成为一个能够立良法的机构,应该依法组织起良好的政府、法院,更应该不断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依法发挥党的领导作用。传统“德治”政治文化在感召个人道德上,具有一定作用,但其进入政治领域,与自由、平等、民主等现代法治精神难以楔合。正如,中国历史上“以道德理想转化政治”的儒家“圣王”理想,在实际上总是表现为政治化的儒家,变为统治者对人民进行思想控制的工具,“圣王”理想也沦落为“王圣”。[11]由此,笔者认为,我们不妨把“德”的内涵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政治道德。它在社会政治领域内,规范社会治理方式,对社会政治伦理的或国家公民的政治行为起内在制度化的约束作用,体现现代民主社会的公共理性要求,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楔合。如公平、正义等范畴即可归入此类。第二个层次为社团道德。它主要来源于原有的民间道德规范,发展空间是正在发育的第三部门,社区等。它根据社团的不同传统、不同性质,对不直接触犯政府制定的法律、但是违反了社团普遍道德准则的行为,进行道德舆论谴责。第三个层次是私人道德。在这个层次上,个人可根据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修养自身道德。只要其行为不触犯法律、不有悖于作为一个国家公民和社区成员的政治道德和社区道德,其道德选择便是正当的。儒家传统中的修身及三不朽思想在此无疑有很大发展空间。当然,三个层次上的“德”并不是截然分开的。私人道德的形成和发展必然会受到社区道德的影响,而社区道德的演进的根源则在于私人道德的变迁。政治道德的社会化过程必然会形塑社区道德,而其能否有效的社会化,则有赖于社区道德对它的吸纳程度。这一道德内涵上的划分,有助于我们在政治领域寻找到“德”与“法”的楔合点。

以上转化,只是理论上的应然分析,传统德主刑辅政治文化经几千年历史积淀,弥漫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信仰、情感、行为等各个角落,要真正实现传统“德主刑辅”文化的转化,我们必须自觉在社会制度、民众的心理结构及行为模式等三个层面接受“法治”精神的挑战,只有在对挑战的不断回应中,才有可能发展出“德法并重”的政治文化。

注释:

[1]汪丁丁.《知识动力学与文化传统变革的三类契机》.《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1期

[2]罗国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人民日报.2001年2月22日第9版

[3]《论语.为政篇》.中华书局.1980年第2版

[4]《贞观政要》卷四.教戒太子诸王

[5]《论语.为政篇》.中华书局.1980年第2版

[6]大木雅夫.《法治与德治——立宪主义的基础》.《二十一世纪》.1998年6月号第47期

[7]199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组织的公民政治素质调查中,1995位调查对象有931明确认

为“政治是一件好事情”占46.7%,只有73位认为“政治是一件坏事件”仅点3.7%。

《中国政治人》张明澍.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4年1月第1版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发展逻辑》马庆钰《政治学研究》1998年第二期

[8]《史记.秦本记》

[9]《论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政治发展》包心鉴,《政治学研究》1996年第1期

[10]大木雅夫.《法治与德治——立宪主义的基础》.《二十一世纪》.1998年6月号第47期

[11]方克立.《现代新儒学与中国现代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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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nghongbo

传统文化与法治范文第10篇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治;现代价值

在现代法治的进程中,为了实现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目标,存在着不同的构建模式,有主张“休克疗法”的,认为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先死亡后再生”,推翻传统的所有价值理念,在废墟上重新建立;有主张“本土资源”的,强调要充分利用中国现有的及传统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价值。然而,任何法治的构建都离不开自己的传统,中华民族本源的法律文化是构建现代法治不能割舍、不可或缺并起决定作用的内源力,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尊重中国传统,充分利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而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确实有不少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容的东西。本文试图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的层面,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中找寻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并就此谈一点看法。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多角透视

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学说占据了重要地位。“自从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人刑’等原则下实行儒法合流的。”法律思想推崇“仁政”,“礼”被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统治方法,主张“出礼人刑”,在“礼、法、德、刑”的关系上即是“德主刑辅”,强调道德教化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第二,无讼的价值观,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

“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的和谐,而“讼”是矛盾的集中体现,无讼才能和谐,所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取向上素来是“无讼的价值观”,以诉讼为耻,“无讼为德”,无讼成为一种最佳的社会秩序状态,在这种价值观的主导下必然使矛盾的调解止于内部或私了,这就大大节约了因形成诉讼而需支付的诉讼费、费、调查取证和差旅等开支,大大节约了社会成本。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见利思义”价值取向

儒家思想的“重义轻利”的主张一直对封建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国古代思想家强调在“义”与“利”发生矛盾之时,应当“义以为上”,“先义后利”,“见利思义”,反对“重利轻义”,“见利忘义”。中国是一个农业社会,经济落后,统治者的重农抑商的政策使商人阶层萎缩,“追利”的思想受到限制和打击,这种对“利”的态度和儒家的“德主刑辅”的思想相联就形成了“重义轻利”的义利观。

第四,集体本位的责任意识,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

在中国传统道德的发展演化中,公私之辩始终是一条主线,《诗经》中的“夙夜在公”,《尚书》中的“以公灭私,民其允怀”,西汉贾谊的《治安策》中的“国而忘家,公而忘私”等都强调以国家、整体利益为重,强调一种对集体的责任意识。

在思维方式上,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显著特征。从先秦诸子的天人之辩,到汉武董仲舒“天人合而为一”的命题的提出,再到宋明理学家的“万物一体”论的形成,整体观鲜明地贯穿于中国古代思想史的全过程。中国古代史以家庭和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和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个人是家族的缩影,国家是家族的放大。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确立和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个人的权利义务,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集体本位主义的特色,就连清末的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宪政的过程中。都没有离开过集体本位,换句话说,清末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宪政是为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复兴和繁荣,而不是为了实现个人的人权和自由,也正是在根本出发点上的差异导致中国的知识分子对西方的宪政和民主的误读。

当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有其他特征,如工具主义的法律理念,“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思想等,因为它们更多的是体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冲突的一面,在此就不过多赘述。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性

法治即是法的统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西方各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一整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理性、正义、权利,正是西方法治传统的精髓。现代法治理念的思想渊源,一般都追溯到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在西方,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法治已从思想家的思想转变为一种切实的国家形态,最终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

现代法治主要体现为以下三项基本原则: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人权与自由原则。

乍一看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似乎并不具有兼容的特性,甚至在某些价值取向和法律理念上是彼此迥异且水火不容的。然而,要想判断两事物的相容与否,并不是找出他们的相似之处,我们讨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性,是为了找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有用的法治资源,并不是从表面上找其相似性这么简单。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不仅是可能的,在构建现代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也是必要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容首先源于文化本身在历史进程中的贯通性和连续性。历史和传统是无法割裂的,传统注定要对现实产生影响,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完全摆脱与过去传统的联系。法律文化作为人类历史的积累和沉淀,必然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承继性。中国法治建设若离开对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发掘与弘扬,则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的基础上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获得”。作为一个历史的连联过程,传统法律文化并未因其是历史的东西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以某种新的形式获得延续,进而在现代法治文化系统中发挥新的作用。

同时,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其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中都面临着如何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实现科学合理承接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文化都深深地植根于一定的文化土壤之中。都是在各自具体的民族环境和地域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延续千百年的民族文化在法律这种文化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而这种文化一旦形成并经过长期发展就会根深蒂固地积淀于人们的文化心理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指导或制约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及生产实践。那种主张推翻所有传统的法律文化,在废墟上建立现代法治的想法不仅是幼稚的,也是行不通的,传统法律文化必然要与所准备构建的现代中国法治具有相容性,否则,即是构建了现代法治也会遭到传统法律文化心理的排拒而无法实现,因此,现代法治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相容性的研究抑或从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找其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容的东西并加以改造,找出其现代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现代价值内容:

第一,“德主刑辅”,道德渗透于法律的现代借鉴价值

“德主刑辅”是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的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思想,固然,现代法治主张“法律至上”、“法不容情”,法律不能过多的包含道德因素,但是我们也必须牢记,法治是良法的统治,丧失道德性支持的法律绝对不是良法,离开了道德评判的法律即使实现了统治也不是法治。传统法律文化对礼法的道德评判的关注,对现代立法具有借鉴意义。任何法律的制定及其最终实施,都离不开社会环境中的道德观念,离不开民众的心理的认同。我们看到,当前有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由于充分考虑了民众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实施时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德礼入法的传统是值得借鉴的,法律应密切关注与各个历史时期相伴随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司法也应越来越多地体现人情与人性。一方面,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时候,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精神为指导,充分考虑人们的道德观念,在一定条件下,立法者甚至可以把某些重要的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范,使其直接上升为法律,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们的道德观念也会不断发生变化,立法者应注意对已经制定的法律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和完善,以顺应道德发展的要求。

第二,“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的现代价值

“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要实现我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借鉴“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礼明法,增强道德的约束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的现代价值

在义利观方面,中国传统道德虽然主张“重义轻利”。但并没有把义和利完全对立起来,只不过在两者关系上偏重于义,即强调“见利思义”。这种思想对我们今天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同时具有积极的意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利有义”,“见利恩义”,这是包括市场经济在内的任何社会形态应具有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

诚信,是中国古代一向倡导的一个道德原则。“诚者,开心见诚,无所隐伏也”,“信者,诚实不欺,信而有征也。”孟子曰“思诚者,人之道也。”可见,诚信既是为人之道,也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基础。目前,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帝王条款”的作用,与这种义利观也不谋而合了,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应大力倡扬“诚信”的道德精神以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良好的道德氛围中得以健康发展。

第四,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的现代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素来都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蕴含其中的“以整体的观点发挥法在治国和维持社会秩序中的作用”的理念,对于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仍具有借鉴意义。其一,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由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组织、法治观念、法治过程共同构成的整体,是一个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共同构成的整体。只有单项发展,没有全面推进,是不能建成现代法治的。其二,在司法实践中,要全面、系统地实现法的多重功能,应注意防止单纯的惩罚主义,既重视依法审判,也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劝人悔过自新,导人向善,既要实现法的惩罚功能,又要实现法的教育、指引、预测以及评价功能。其三,就法治的驱动模式而言,中国法治化应当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既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方向的时代责任,也需要社会民众广泛参与,使依法治国拥有牢固的群众基础,进而保证法治旺盛的生命力和无穷的动力来源。

第五,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制定法与民间法并立的“混合模式”的现代价值

传统文化与法治范文第11篇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治;现代价值

在现代法治的进程中,为了实现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目标,存在着不同的构建模式,有主张“休克疗法”的,认为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先死亡后再生”,传统的所有价值理念,在废墟上重新建立;有主张“本土资源”的,强调要充分利用中国现有的及传统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价值。然而,任何法治的构建都离不开自己的传统,中华民族本源的法律文化是构建现代法治不能割舍、不可或缺并起决定作用的内源力,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尊重中国传统,充分利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而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确实有不少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容的东西。本文试图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的层面,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中找寻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并就此谈一点看法。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多角透视

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学说占据了重要地位。“自从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人刑’等原则下实行儒法合流的。”法律思想推崇“仁政”,“礼”被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统治方法,主张“出礼人刑”,在“礼、法、德、刑”的关系上即是“德主刑辅”,强调道德教化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第二,无讼的价值观,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

“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的和谐,而“讼”是矛盾的集中体现,无讼才能和谐,所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取向上素来是“无讼的价值观”,以诉讼为耻,“无讼为德”,无讼成为一种最佳的社会秩序状态,在这种价值观的主导下必然使矛盾的调解止于内部或私了,这就大大节约了因形成诉讼而需支付的诉讼费、费、调查取证和差旅等开支,大大节约了社会成本。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见利思义”价值取向

儒家思想的“重义轻利”的主张一直对封建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国古代思想家强调在“义”与“利”发生矛盾之时,应当“义以为上”,“先义后利”,“见利思义”,反对“重利轻义”,“见利忘义”。中国是一个农业社会,经济落后,统治者的重农抑商的政策使商人阶层萎缩,“追利”的思想受到限制和打击,这种对“利”的态度和儒家的“德主刑辅”的思想相联就形成了“重义轻利”的义利观。

第四,集体本位的责任意识,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

在中国传统道德的发展演化中,公私之辩始终是一条主线,《诗经》中的“夙夜在公”,《尚书》中的“以公灭私,民其允怀”,西汉贾谊的《治安策》中的“国而忘家,公而忘私”等都强调以国家、整体利益为重,强调一种对集体的责任意识。

在思维方式上,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显著特征。从先秦诸子的天人之辩,到汉武董仲舒“天人合而为一”的命题的提出,再到宋明理学家的“万物一体”论的形成,整体观鲜明地贯穿于中国古代思想史的全过程。中国古代史以家庭和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和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个人是家族的缩影,国家是家族的放大。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确立和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个人的权利义务,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集体本位主义的特色,就连清末的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的过程中。都没有离开过集体本位,换句话说,清末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是为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复兴和繁荣,而不是为了实现个人的人权和自由,也正是在根本出发点上的差异导致中国的知识分子对西方的和民主的误读。

当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有其他特征,如工具主义的法律理念,“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思想等,因为它们更多的是体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冲突的一面,在此就不过多赘述。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性

法治即是法的统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西方各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一整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理性、正义、权利,正是西方法治传统的精髓。现代法治理念的思想渊源,一般都追溯到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在西方,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法治已从思想家的思想转变为一种切实的国家形态,最终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

现代法治主要体现为以下三项基本原则: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人权与自由原则。

乍一看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似乎并不具有兼容的特性,甚至在某些价值取向和法律理念上是彼此迥异且水火不容的。然而,要想判断两事物的相容与否,并不是找出他们的相似之处,我们讨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性,是为了找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有用的法治资源,并不是从表面上找其相似性这么简单。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不仅是可能的,在构建现代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也是必要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容首先源于文化本身在历史进程中的贯通性和连续性。历史和传统是无法割裂的,传统注定要对现实产生影响,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完全摆脱与过去传统的联系。法律文化作为人类历史的积累和沉淀,必然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承继性。中国法治建设若离开对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发掘与弘扬,则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的基础上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获得”。作为一个历史的连联过程,传统法律文化并未因其是历史的东西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以某种新的形式获得延续,进而在现代法治文化系统中发挥新的作用。

同时,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其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中都面临着如何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实现科学合理承接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文化都深深地植根于一定的文化土壤之中。都是在各自具体的民族环境和地域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延续千百年的民族文化在法律这种文化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而这种文化一旦形成并经过长期发展就会根深蒂固地积淀于人们的文化心理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指导或制约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及生产实践。那种主张所有传统的法律文化,在废墟上建立现代法治的想法不仅是幼稚的,也是行不通的,传统法律文化必然要与所准备构建的现代中国法治具有相容性,否则,即是构建了现代法治也会遭到传统法律文化心理的排拒而无法实现,因此,现代法治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相容性的研究抑或从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找其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容的东西并加以改造,找出其现代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现代价值内容:

第一,“德主刑辅”,道德渗透于法律的现代借鉴价值

“德主刑辅”是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的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思想,固然,现代法治主张“法律至上”、“法不容情”,法律不能过多的包含道德因素,但是我们也必须牢记,法治是良法的统治,丧失道德性支持的法律绝对不是良法,离开了道德评判的法律即使实现了统治也不是法治。传统法律文化对礼法的道德评判的关注,对现代立法具有借鉴意义。任何法律的制定及其最终实施,都离不开社会环境中的道德观念,离不开民众的心理的认同。我们看到,当前有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由于充分考虑了民众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实施时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德礼入法的传统是值得借鉴的,法律应密切关注与各个历史时期相伴随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司法也应越来越多地体现人情与人性。一方面,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时候,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精神为指导,充分考虑人们的道德观念,在一定条件下,立法者甚至可以把某些重要的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范,使其直接上升为法律,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们的道德观念也会不断发生变化,立法者应注意对已经制定的法律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和完善,以顺应道德发展的要求。

第二,“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的现代价值

“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要实现我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借鉴“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礼明法,增强道德的约束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的现代价值

在义利观方面,中国传统道德虽然主张“重义轻利”。但并没有把义和利完全对立起来,只不过在两者关系上偏重于义,即强调“见利思义”。这种思想对我们今天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同时具有积极的意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利有义”,“见利恩义”,这是包括市场经济在内的任何社会形态应具有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

诚信,是中国古代一向倡导的一个道德原则。“诚者,开心见诚,无所隐伏也”,“信者,诚实不欺,信而有征也。”孟子曰“思诚者,人之道也。”可见,诚信既是为人之道,也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基础。目前,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帝王条款”的作用,与这种义利观也不谋而合了,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应大力倡扬“诚信”的道德精神以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良好的道德氛围中得以健康发展。

第四,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的现代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素来都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蕴含其中的“以整体的观点发挥法在治国和维持社会秩序中的作用”的理念,对于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仍具有借鉴意义。其一,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由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组织、法治观念、法治过程共同构成的整体,是一个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共同构成的整体。只有单项发展,没有全面推进,是不能建成现代法治的。其二,在司法实践中,要全面、系统地实现法的多重功能,应注意防止单纯的惩罚主义,既重视依法审判,也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劝人悔过自新,导人向善,既要实现法的惩罚功能,又要实现法的教育、指引、预测以及评价功能。其三,就法治的驱动模式而言,中国法治化应当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既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方向的时代责任,也需要社会民众广泛参与,使依法治国拥有牢固的群众基础,进而保证法治旺盛的生命力和无穷的动力来源。

第五,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制定法与民间法并立的“混合模式”的现代价值

传统文化与法治范文第12篇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治;现代价值

在现代法治的进程中,为了实现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目标,存在着不同的构建模式,有主张“休克疗法”的,认为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先死亡后再生”,传统的所有价值理念,在废墟上重新建立;有主张“本土资源”的,强调要充分利用中国现有的及传统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价值。然而,任何法治的构建都离不开自己的传统,中华民族本源的法律文化是构建现代法治不能割舍、不可或缺并起决定作用的内源力,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尊重中国传统,充分利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而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确实有不少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容的东西。本文试图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的层面,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中找寻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并就此谈一点看法。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多角透视

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学说占据了重要地位。“自从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人刑’等原则下实行儒法合流的。”法律思想推崇“仁政”,“礼”被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统治方法,主张“出礼人刑”,在“礼、法、德、刑”的关系上即是“德主刑辅”,强调道德教化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第二,无讼的价值观,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

“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的和谐,而“讼”是矛盾的集中体现,无讼才能和谐,所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取向上素来是“无讼的价值观”,以诉讼为耻,“无讼为德”,无讼成为一种最佳的社会秩序状态,在这种价值观的主导下必然使矛盾的调解止于内部或私了,这就大大节约了因形成诉讼而需支付的诉讼费、费、调查取证和差旅等开支,大大节约了社会成本。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见利思义”价值取向

儒家思想的“重义轻利”的主张一直对封建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国古代思想家强调在“义”与“利”发生矛盾之时,应当“义以为上”,“先义后利”,“见利思义”,反对“重利轻义”,“见利忘义”。中国是一个农业社会,经济落后,统治者的重农抑商的政策使商人阶层萎缩,“追利”的思想受到限制和打击,这种对“利”的态度和儒家的“德主刑辅”的思想相联就形成了“重义轻利”的义利观。

第四,集体本位的责任意识,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

在中国传统道德的发展演化中,公私之辩始终是一条主线,《诗经》中的“夙夜在公”,《尚书》中的“以公灭私,民其允怀”,西汉贾谊的《治安策》中的“国而忘家,公而忘私”等都强调以国家、整体利益为重,强调一种对集体的责任意识。

在思维方式上,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显著特征。从先秦诸子的天人之辩,到汉武董仲舒“天人合而为一”的命题的提出,再到宋明理学家的“万物一体”论的形成,整体观鲜明地贯穿于中国古代思想史的全过程。中国古代史以家庭和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和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个人是家族的缩影,国家是家族的放大。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确立和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个人的权利义务,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集体本位主义的特色,就连清末的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的过程中。都没有离开过集体本位,换句话说,清末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是为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复兴和繁荣,而不是为了实现个人的人权和自由,也正是在根本出发点上的差异导致中国的知识分子对西方的和民主的误读。

当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有其他特征,如工具主义的法律理念,“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思想等,因为它们更多的是体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冲突的一面,在此就不过多赘述。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性

法治即是法的统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西方各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一整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理性、正义、权利,正是西方法治传统的精髓。现代法治理念的思想渊源,一般都追溯到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在西方,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法治已从思想家的思想转变为一种切实的国家形态,最终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

现代法治主要体现为以下三项基本原则: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人权与自由原则。

乍一看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似乎并不具有兼容的特性,甚至在某些价值取向和法律理念上是彼此迥异且水火不容的。然而,要想判断两事物的相容与否,并不是找出他们的相似之处,我们讨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性,是为了找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有用的法治资源,并不是从表面上找其相似性这么简单。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不仅是可能的,在构建现代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也是必要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容首先源于文化本身在历史进程中的贯通性和连续性。历史和传统是无法割裂的,传统注定要对现实产生影响,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完全摆脱与过去传统的联系。法律文化作为人类历史的积累和沉淀,必然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承继性。中国法治建设若离开对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发掘与弘扬,则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的基础上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获得”。作为一个历史的连联过程,传统法律文化并未因其是历史的东西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以某种新的形式获得延续,进而在现代法治文化系统中发挥新的作用。

同时,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其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中都面临着如何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实现科学合理承接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文化都深深地植根于一定的文化土壤之中。都是在各自具体的民族环境和地域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延续千百年的民族文化在法律这种文化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而这种文化一旦形成并经过长期发展就会根深蒂固地积淀于人们的文化心理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指导或制约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及生产实践。那种主张所有传统的法律文化,在废墟上建立现代法治的想法不仅是幼稚的,也是行不通的,传统法律文化必然要与所准备构建的现代中国法治具有相容性,否则,即是构建了现代法治也会遭到传统法律文化心理的排拒而无法实现,因此,现代法治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相容性的研究抑或从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找其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容的东西并加以改造,找出其现代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现代价值内容:

第一,“德主刑辅”,道德渗透于法律的现代借鉴价值

“德主刑辅”是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的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思想,固然,现代法治主张“法律至上”、“法不容情”,法律不能过多的包含道德因素,但是我们也必须牢记,法治是良法的统治,丧失道德性支持的法律绝对不是良法,离开了道德评判的法律即使实现了统治也不是法治。传统法律文化对礼法的道德评判的关注,对现代立法具有借鉴意义。任何法律的制定及其最终实施,都离不开社会环境中的道德观念,离不开民众的心理的认同。我们看到,当前有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由于充分考虑了民众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实施时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德礼入法的传统是值得借鉴的,法律应密切关注与各个历史时期相伴随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司法也应越来越多地体现人情与人性。一方面,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时候,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精神为指导,充分考虑人们的道德观念,在一定条件下,立法者甚至可以把某些重要的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范,使其直接上升为法律,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们的道德观念也会不断发生变化,立法者应注意对已经制定的法律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和完善,以顺应道德发展的要求。

第二,“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的现代价值

“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要实现我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借鉴“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礼明法,增强道德的约束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的现代价值

在义利观方面,中国传统道德虽然主张“重义轻利”。但并没有把义和利完全对立起来,只不过在两者关系上偏重于义,即强调“见利思义”。这种思想对我们今天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同时具有积极的意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利有义”,“见利恩义”,这是包括市场经济在内的任何社会形态应具有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

诚信,是中国古代一向倡导的一个道德原则。“诚者,开心见诚,无所隐伏也”,“信者,诚实不欺,信而有征也。”孟子曰“思诚者,人之道也。”可见,诚信既是为人之道,也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基础。目前,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帝王条款”的作用,与这种义利观也不谋而合了,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应大力倡扬“诚信”的道德精神以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良好的道德氛围中得以健康发展。

第四,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的现代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素来都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蕴含其中的“以整体的观点发挥法在治国和维持社会秩序中的作用”的理念,对于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仍具有借鉴意义。其一,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由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组织、法治观念、法治过程共同构成的整体,是一个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共同构成的整体。只有单项发展,没有全面推进,是不能建成现代法治的。其二,在司法实践中,要全面、系统地实现法的多重功能,应注意防止单纯的惩罚主义,既重视依法审判,也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劝人悔过自新,导人向善,既要实现法的惩罚功能,又要实现法的教育、指引、预测以及评价功能。其三,就法治的驱动模式而言,中国法治化应当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既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方向的时代责任,也需要社会民众广泛参与,使依法治国拥有牢固的群众基础,进而保证法治旺盛的生命力和无穷的动力来源。

第五,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制定法与民间法并立的“混合模式”的现代价值

传统文化与法治范文第13篇

关键词:传统法治文化;作用分析;法治建设

本世纪初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革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目标。

1传统法律文化包含很多优秀成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2中国法治建设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

2.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

2.2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割裂历史传统。文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文化自身有历史延续性的特点,任何一国文化的发展都是在既有的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今天的一切与历史传统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的发展决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

2.3移植的法律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进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传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种改造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才能使民众对移植的法律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减少推行的阻力。

3法治建设中要利用好传统法律文化

3.1仔细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良莠不齐,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成分的同时还包含着更多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时代抛弃的糟粕,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仔细地鉴别。对于其中的专制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泛刑事主义等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应毫不犹豫地予以抛弃,对于其中含有的优秀成分,亦必须仔细鉴别,巧妙合理地予以运用。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我们曾有过许多失误,将精华当作糟粕予以抛弃及将糟粕当作精华而奉行的错误都曾犯过。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对待传统“混合法”的态度方面,“混合法”本来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遗产,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权分立”思想影响下,却认为法官“援引比附”(即适用和创造判例)是司法干预立法事务,有悖原则,故对“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法律制度向大陆成文法系一边倒的形势。后者如从建国至今,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仍被许多人所奉行,将法律视为无产阶级“刀把子”的观念仍大有市场,针对社会治安的状况,隔一段时间就在全国或国内部分地区推行的“严打”竟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常规的手段。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众现代法治意识与观念的培养。所有以上这些失误,都反映了我们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认识的浮浅与幼稚。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还应对传统法律文化中一些契合现代西方法律发展趋势,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西方法律的弊端而被一些西方学者推崇的内容保持冷静的头脑和审慎的态度。因为中国的情况不同于西方,中国与西方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面临着不同的情况,在西方要避免的一些东西有时反而是我们必须学习的对象。

传统文化与法治范文第14篇

关键词:传统法治文化;作用分析;法治建设

本世纪初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革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目标。

一、传统法律文化包含很多优秀成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二、中国法治建设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

2.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

2.2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割裂历史传统。文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文化自身有历史延续性的特点,任何一国文化的发展都是在既有的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今天的一切与历史传统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的发展决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

2.3移植的法律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进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传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种改造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才能使民众对移植的法律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减少推行的阻力。

三、法治建设中要利用好传统法律文化

3.1仔细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良莠不齐,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成分的同时还包含着更多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时代抛弃的糟粕,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仔细地鉴别。对于其中的专制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泛刑事主义等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应毫不犹豫地予以抛弃,对于其中含有的优秀成分,亦必须仔细鉴别,巧妙合理地予以运用。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我们曾有过许多失误,将精华当作糟粕予以抛弃及将糟粕当作精华而奉行的错误都曾犯过。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对待传统“混合法”的态度方面,“混合法”本来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遗产,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权分立”思想影响下,却认为法官“援引比附”(即适用和创造判例)是司法干预立法事务,有悖原则,故对“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法律制度向大陆成文法系一边倒的形势。后者如从建国至今,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仍被许多人所奉行,将法律视为无产阶级“刀把子”的观念仍大有市场,针对社会治安的状况,隔一段时间就在全国或国内部分地区推行的“严打”竟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常规的手段。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众现代法治意识与观念的培养。所有以上这些失误,都反映了我们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认识的浮浅与幼稚。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还应对传统法律文化中一些契合现代西方法律发展趋势,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西方法律的弊端而被一些西方学者推崇的内容保持冷静的头脑和审慎的态度。因为中国的情况不同于西方,中国与西方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面临着不同的情况,在西方要避免的一些东西有时反而是我们必须学习的对象。

传统文化与法治范文第15篇

关键词:传统法治文化;作用分析;法治建设

本世纪初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革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目标。

一、传统法律文化包含很多优秀成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二、中国法治建设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

2.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

2.2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割裂历史传统。文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文化自身有历史延续性的特点,任何一国文化的发展都是在既有的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今天的一切与历史传统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的发展决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

2.3移植的法律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进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传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种改造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才能使民众对移植的法律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减少推行的阻力。

三、法治建设中要利用好传统法律文化

3.1仔细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良莠不齐,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成分的同时还包含着更多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时代抛弃的糟粕,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仔细地鉴别。对于其中的专制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泛刑事主义等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应毫不犹豫地予以抛弃,对于其中含有的优秀成分,亦必须仔细鉴别,巧妙合理地予以运用。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我们曾有过许多失误,将精华当作糟粕予以抛弃及将糟粕当作精华而奉行的错误都曾犯过。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对待传统“混合法”的态度方面,“混合法”本来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遗产,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权分立”思想影响下,却认为法官“援引比附”(即适用和创造判例)是司法干预立法事务,有悖原则,故对“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法律制度向大陆成文法系一边倒的形势。后者如从建国至今,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仍被许多人所奉行,将法律视为无产阶级“刀把子”的观念仍大有市场,针对社会治安的状况,隔一段时间就在全国或国内部分地区推行的“严打”竟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常规的手段。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众现代法治意识与观念的培养。所有以上这些失误,都反映了我们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认识的浮浅与幼稚。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还应对传统法律文化中一些契合现代西方法律发展趋势,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西方法律的弊端而被一些西方学者推崇的内容保持冷静的头脑和审慎的态度。因为中国的情况不同于西方,中国与西方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面临着不同的情况,在西方要避免的一些东西有时反而是我们必须学习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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