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在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最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 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在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医疗广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医疗广告。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 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药品广告误区误区一:广告创意苍白,宣传没有亮点

许多药品企业急功近利,广告创意、广告文案或软文广告等缺乏创意,没有诱人亮点,宣传苍白。特别是针对那些新上市的产品,多半采取的是概念炒作,而不是功效,主要是图个脸熟。使消费者看着过来过去都是老一套,既达不到广告效果,又失去信誉度,失掉消费者。 其实药品进入市场需要一个用组合权来解决,所谓的组合权就是三种,一种是广告组合权,一种是营销终端组合权,还有一种是促销执行组合权。而这三种组合权可组成一个整合性的组合大权,也可以通过其中一种来解决市场问题,就象广告运动,需要组合权,有钱打市场,但要是不科学,不组合,那么就会象蒙派药商一样,由于单一广告无组合式的一直延用,到了05、20xx年蒙派药商们进入到广告战争七分失败三分成功的局面出现。从20xx年下半年起,广告无创意、广告创意组合的时代已经过去,有些企业开始运用全面的广告创意组合战,使药品的市场开拓更具有理性和先进性,也更有冲击力。象新疆的和田维药通过全新的广告创意组合和广告与观众的互动组合,让和田维药的每一个亮点得到充分的发挥,上市五十天,一级城市的回款量达到一百六十万元,给新疆维药业带来了希望的亮点,也开辟了药品广告创新的新路子。

药品在广告宣传时主要从理性诉求和情感诉求为主,由于众多药品广告诉求的范围比较狭窄,不象其它产品可以从外观、性能等多方面着眼,从而导致目前药品广告基本上以单一的产品疗效诉求为主,这种诉求方式尽管可以使人们对药品的功能一目了然,但容易使广告形象呆板乏味,没有任何看点,说难听只能让那些老年人得到一定量的信服,而作为其它群体就不一定理这样的广告。广告通常是出现有关产品画面,话外音叙述产品的功效,或反复播放产品的名称,即便有人物出现,也与产品难以引起人们的共鸣,广告也难成气候,其实只有广告的有效组合,让消费者在娱乐中得到教育,并且真正意义上地通过正确的诉求来打动他们的心,才是上上策。

误区二:药品广告连哄带骗,宣传夸张离奇

现在做药做保健品,喜欢通过宣传威胁来解决市场的消费问题。许多企业和产品为了吸引住患者和消费者,在广告中宣称该药品几乎百分之百的治愈率和有效率;声称是祖传秘方,药到病除,如果不买就可能致伤、致残甚至死亡。以心脑血管类产品为例,许多广告采用死亡之类的字眼,来刺激消费者、患者的购买欲望,结果太强的刺激只会丧失广告的感召力,而使广告适得其反。这些过度夸张离奇的宣传和恐吓骗取患者对购买所宣传药品的安全感,却使被吸引的受众群体具有了防御心理。

误区三:盲目使用明星代言,过度追求效应

现在的企业厂商利用明星做广告的非常多,对消费者几乎到了视听暴力和精神污染的程度,广告效果和后期的产品销售却并不如想象的那般理想。从1989年李默然为三九胃泰作广告从而开创了明星做广告的先河以来,药品广告采用明星的现象层出不穷。明星们固然有一定的市场号召力,但是药品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面对越发理性的消费者,它不同于衣服或装饰品,模仿性差,所以明星广告已不一定能形成期望的市场效应了。

明星的后面是什么?药品通过明星达到知名度,但知名度以后怎么办?唯有一种出路,那就是疗效,要是明星吹的再凶,要是产品没有疗效,那么再说赋予最后还会让消费者从市场中清除出去。象某感冒药,有一时期,几乎把中国的明星们全用上了,但到现在,这个感冒药真的自己感冒了,再也在市场中见不到它,因为什么?因为消费者不认明星的帐,而是认疗效的帐,没有效果再吹也没有用。

误区四:整版、连版广告轰出繁荣假象

以往的报刊媒介的药品广告,曾经风行的大篇幅软文几乎很少见了,而以半版、整版和连版的软硬结合广告正大肆流行,看起来使所鼓吹的产品呈现出一派繁荣兴旺的场面。

软广告部分包括夸张离奇的新闻案例、痛苦尴尬的生活细节和绘声绘色的证言独白,与产品功效硬广告进行组合,排版采取类报媒新闻的方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这种做法实际就是以噩传噩,造成的后果只能是一损俱损。

药品企业竞争过于激烈,再加之现在的媒介众多,就电视就有公交车上的车视TV,写字楼里的分众传媒,医院里的医药专用TV,再加各式电视频道,而消费者一天能接收的信息量是有限的,使广告信息大量被淹没,使诸多厂商在广告投放版面和频次上竞争日趋激烈,导致了企业间和媒体在一定程度上的恶性竞争。对于药品厂商而言在广告投放上成本过高,费用过大。于是,企业就想方设法提高药品的价格,一个一块五成本的药品,到了市场就成了一百多元的产品,但有时企业也失算,由于价格体系过于鼓胀,消费者打死就不理这样的产品,这就出现了有些企业血本无归的局面,对于媒体而言则会竞相提价或压价,使行业和媒体都遭遇恶性循环,药品成为了人们向政府投诉的重点对象。

误区五:利用权威患者恶炒,打世界性幌子

许多广告中打着权威专家坐诊、专科门、特色医疗等招牌,宣传推销所谓的特效药品,要是没有这样的权威,好象产品就没有权威一样,这下可好使许多商家竞相效仿。还有的通过产品获得过大奖,谎称攻克世界医学难题,获得过国内及国际大奖,让患者感觉其神奇疗效,诱骗病患者购买该药品,使患者与消费者信任度下降。有些药品厂商为了宣传疗效,在一些新闻媒体上,使用患者做招牌,再以患者承诺招揽患者,进行扩大疗效的宣传活动。这只适用于那些疾病发作的频率高、痛苦大的病症,如失眠病症、癌症、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的患者及其家属,也许关注患者,对于其它的产品则不会引多少人重视。这种广告宣传与海洛因颇为相似适量可以止痛,功效强大;一旦上瘾,后果将不堪设想,使产品真正的价值贬值。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一为了做好医务室的医疗器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龙城初级中学医务室医疗器械使用消毒保管制度》:

1、各类医疗器械有专门保管,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

2、各类医疗器械存放于固定、干净、干燥、通风的地方;避免强酸、强碱等腐蚀物品的侵蚀;

3、严格按各类医疗器械的操作规章进行操作;

4、操作完毕,立即清洗,按《龙城初级中学医务室常规消毒制度》的要求进行消毒,准备下一次使用;

5、长期不使用的医疗器械及时做好清洗及上润滑油等防护工作,并妥善保存;

6、各类医疗器械如有故障或损坏,立即通知维修工或与厂家联系;

7、建立医务室医疗器械的常规检查保管制度,每两周检查一次,并登记成册。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风险,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中涉及的医疗器械产品安全、人员、制度、技术规范、设施、环境等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制定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根据医疗器械分类与风险分级原则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的安全控制及监测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的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卫生部有关管理规范和监测评价体系的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本规范制定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体系。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由院领导负责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医疗行政管理、临床医学及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疗器械保障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指导医疗器械临床安全管理和监测工作。

第二章临床准入与评价管理

第六条医疗器械临床准入与评价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为确保进入临床使用的医疗器械合法、安全、有效,而采取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采购论证、技术评估和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医疗器械符合临床需求。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三1、目的

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提高本公司的信誉。

2、依据

本制度依据《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和本公司有关制度制订。

3、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各部门。

4、内容

4.1应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商品,认真检查证,照的合法性、有效性,防止假冒,并妥善保存盖有供货单位公章的资质证件复印件。

4.2在购进医疗器械时要选择合法的供货单位,并收集供货单位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

4.3购进的产品必须是合法的产品,收集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相关的产品标准的质量合格证明。

4.4购进首营商品,需经质量部门审核合格后,经经理签字方可进货。

4.5不得购进未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购进无法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淘汰的医疗器械。

4.6购进医疗器械应向供应厂商索取合法的票据,购进管理要有完整的购进档案,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记录购进日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及经办人、质量验收人员签字等内容,购进记录应真实、完整。做到票据、账卡、货物相符,记录按规定妥善保存。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 违法医疗广告 原因 对策

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医疗广告不同于一般的商业广告,它的专业技术性非常强,而且涉及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因此,医疗广告一直是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重点,从1993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不断进行补充、修正,并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虽然也曾取得过明显的成效,但违法医疗广告仍然充斥各种传媒,成为广告市场的一大顽疾。

就目前情况来看;医疗广告的违法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宣传医疗机构的治愈率、有效率等治疗效果,或宣称保证治愈。第二,利用专家、患者形象作证明。第三,使用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名义广告。第四,以新闻形式医疗广告。此外,还有利用电视短剧等带有故事情节的节目播发医疗广告。

一、违法医疗广告的成因

违法医疗广告屡禁不绝,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广告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违法成本太低

改革开放30年来,广告业也走上了法治轨道,形成了以宪法为基本大法、以广告法为核心、以各种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框架的广告法律体系。但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还存在着不少漏洞和许多不足,以1994年的《广告法》为例,它已经远远落后于形势。首先,从《广告法》的性质和地位看,它应当是我国广告业的部门法。但从实际的功能和定位看,主要是国家对广告业和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因而应该是行政管理法或行政行为法。如果后者成立的话,又缺少了国家对广告业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的陈述以及对广告活动主体权利的规定等内容。其次,《广告法》调整的范围仅限于商业广告,对非商业广告不加调整。而后者对社会发展和广告业自身的发展显得越来越重要。再次,对广告活动的规范、广告标准的规范需要进一步具体。如对网络广告、媒介购买、比较广告、误导广告、广告协会、广告出证机构、市场调查机构等等规范。最后,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和法律责任需进一步明确。如强化司法程序,加大处罚力度。又如1993年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为例,对医疗广告的程序、内容和形式的规定都不够严格。对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规定也相对较轻。正因为这样,医疗广告市场的各个主体,在物质利益的驱动下,纷纷炮制出一些违法、违规的医疗广告。

2 广告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监管力度不大

一方面,现在对广告的监管涉及部门太多,又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它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一些监管部门、执法部门的随意性、任意性太大。另一方面,这些监管部门配合不够,不能形成监管合力。如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就包括工商、卫生行政部门,甚至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消费者委员会、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共同监督。总而言之,缺乏医疗广告综合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导致对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管难以到位,从而使违法者出现侥幸心理。

3 广告行业自律不够严格,自我约束能力不强

广告行业自律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以行业内部普遍认可的制度、准则等成文、不成文的规范为标准,对自身广告活动进行约束和管理,使广告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要求。总体而言,我国广告行业的自律水平不高,尽管有各种自律规条,但执行并不理想,对广告市场主体的约束力不强。当今中国社会正处在变革的历史转型期,在社会机制运行过程中,某些层面可能会呈现短暂失序状态,原有的与自然经济或产品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受到严重的冲击,而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尚未形成,此环境给人们的社会意识造成某些失衡与扭曲,如民众心理暂时形成了某种“失真”的价值尺度。医疗广告失范是社会失范的缩影,当某些社会层面滑入唯“利益”是重的轨道,那么所有难以即刻兑换成现金的美好事物就可能遭到冷遇,在“注意力经济”时代,为了获得受众的青睐,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不惜自降格调,仅仅满足于无害的道德“底线”,失范行为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了。

4 广告受众知识面不够宽,识别能力不强

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之所以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人上当受骗。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目的是想增加就诊人数,提高医疗收入,如果不能达其目的,它就不会刊播这类广告。事实上,病急乱投医的受众,总是对这些违法医疗广告抱一线希望,加上他们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在上当后依然保持沉默,这就使违法医疗广告继续盛行。

二、治理违法医疗广告的对策

1 完善广告立法,加大执法力度

一方面,要完善医疗广告监管的立法工作。自1993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国家相关部门一直在修改完善该办法。2007年1月1日,最新修改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相较老的办法,新的管理办法在四个方面加以了完善:一是严格规定了广告的程序。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必须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广告进行成品审查。医疗广告经过审查以后,不许再改动,要按审查后的样本来。二是严格规范了医疗广告的内容。在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从医疗广告仅限于出现的内容和不得含有的情形两个方面对医疗广告内容进行了限制。仅能出现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类别、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等。不能出现的情形比如说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等。三是严格限制医疗广告的形式。对于报纸大量出现的报告文学、新闻故事等等,都属于以新闻形式医疗广告,在新办法中都是禁止的。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了不得以医疗咨询类栏目或者节目或者变相医疗广告。四是加大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违法广告的

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取消它的广告经营资格。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严重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当然,医疗广告的监管立法工作远远没有结束,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不懈地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医疗广告案件。首先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对违法医疗广告始终保持高压姿态。其次要加大医疗广告监测和违法医疗广告公告力度,惩治违法广告行为。各地要加强广告监测工作,建立预警机制,对本地区重点媒体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和掌握违法医疗广告的苗头和重点区域,增强整治工作的主动性。要及时向社会违法医疗广告警示,集中曝光一批典型违法医疗广告,提高消费者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最后要经常性地开展医疗广告执法检查,保证违法医疗广告不反弹。

2 理顺监管机制,实施动态监管

一方面,要加强综合治理,建立防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长效机制。首先,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党委宣传、工商管理、监察、纠风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中医药管理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其次,要把惩治违法与树立诚信并举,在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同时,广泛宣传医疗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在日常监管中积极运用行政指导手段,规范广告行为。再次,要继续落实完善各项监管制度,进一步落实违法医疗广告的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违法医疗广告联合公告制度,完善医疗广告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健全医疗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以及广告审查员制度、广告活动主体评选评优违法广告一票否决制等制度,逐步实现对医疗广告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

另一方面,要强化标本兼治的措施,实施医疗广告市场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监管。首先,要强化对医疗机构广告行为的监管,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对屡次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停止其广告,根据具体情节,采取警示、加大日常巡查、分类监管等措施,同时积极协助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广告。其次,要强化对广告经营者的监管,规范医疗广告设计、制作和行为,要督促广告经营者健全和落实广告管理制度,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拒绝设计制作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对设计、制作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经营者。要严厉查处,直至清除出广告市场。再次,要强化对广告媒介单位的监管,构筑防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违法医疗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媒介单位,要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资格。或责令其停业整顿。要加强对利用广播、电视健康专题栏(节)目医疗广告内容的监管,凡含有广告内容的此类栏(节)目,要求明示“本栏(节)目中含有广告内容”的忠告语,否则依法予以惩处。

3 提升道德水准,加强行业自律

一方面,要提高全民、特别是广告主体的道德水平,自觉遵守广告道德规范。广告职业道德内涵十分丰富,即包括广告人的职业理想、职业态度和职业责任,也包括广告人的职业技能、职业操行、职业良心和职业荣誉等,广告职业道德是沟通广告职业行为和社会公德的桥梁和纽带,是我们必须大力弘扬的职业精神。医疗广告的,既需要法律规范的约束,也需要道德规范的调整。广告道德是以广告行为活动“应当怎样”为尺度,通过衡量和评价广告活动的现状,力图使“现状”符合于“应当”。从调节方式上看,广告道德的调节作用是通过诉诸舆论褒贬、沟通疏导、教育感化等方式得以实现的,尤为重要的是唤起广告从业人员的知耻心、敬业精神、积极主动性和社会责任感,从而促使他们的职业行为从“现有”向“应有”转化,自觉做到医疗广告的真实、合法。

另一方面,要完善广告行业自律。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在各个市场中的经营行为,政府不宜进行过多、过细的干预,重要的是强化行业自律的作用。广告行业自律是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的重要环节,有着政府行政监管所不可代替的作用。广告行业自律必须是多方面、全方位的,即必须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等多方面共同配合,包括成立自律组织、订立自律条款、成立广告中介服务机构,如报刊发行量审计机构及广播电视的收听率和收视率等调查机构等。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就目前情况来看;医疗广告的违法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宣传医疗机构的治愈率、有效率等治疗效果,或宣称保证治愈。第二,利用专家、患者形象作证明。第三,使用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名义广告。第四,以新闻形式医疗广告。此外,还有利用电视短剧等带有故事情节的节目播发医疗广告。

一、违法医疗广告的成因

违法医疗广告屡禁不绝,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广告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违法成本太低

改革开放30年来,广告业也走上了法治轨道,形成了以宪法为基本大法、以广告法为核心、以各种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框架的广告法律体系。但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还存在着不少漏洞和许多不足,以1994年的《广告法》为例,它已经远远落后于形势。首先,从《广告法》的性质和地位看,它应当是我国广告业的部门法。但从实际的功能和定位看,主要是国家对广告业和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因而应该是行政管理法或行政行为法。如果后者成立的话,又缺少了国家对广告业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的陈述以及对广告活动主体权利的规定等内容。其次,《广告法》调整的范围仅限于商业广告,对非商业广告不加调整。而后者对社会发展和广告业自身的发展显得越来越重要。再次,对广告活动的规范、广告标准的规范需要进一步具体。如对网络广告、媒介购买、比较广告、误导广告、广告协会、广告出证机构、市场调查机构等等规范。最后,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和法律责任需进一步明确。如强化司法程序,加大处罚力度。又如1993年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为例,对医疗广告的程序、内容和形式的规定都不够严格。对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规定也相对较轻。正因为这样,医疗广告市场的各个主体,在物质利益的驱动下,纷纷炮制出一些违法、违规的医疗广告。

2、广告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监管力度不大

一方面,现在对广告的监管涉及部门太多,又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它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一些监管部门、执法部门的随意性、任意性太大。另一方面,这些监管部门配合不够,不能形成监管合力。如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就包括工商、卫生行政部门,甚至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消费者委员会、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共同监督。总而言之,缺乏医疗广告综合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导致对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管难以到位,从而使违法者出现侥幸心理。

3、广告行业自律不够严格,自我约束能力不强

广告行业自律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以行业内部普遍认可的制度、准则等成文、不成文的规范为标准,对自身广告活动进行约束和管理,使广告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要求。总体而言,我国广告行业的自律水平不高,尽管有各种自律规条,但执行并不理想,对广告市场主体的约束力不强。当今中国社会正处在变革的历史转型期,在社会机制运行过程中,某些层面可能会呈现短暂失序状态,原有的与自然经济或产品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受到严重的冲击,而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尚未形成,此环境给人们的社会意识造成某些失衡与扭曲,如民众心理暂时形成了某种“失真”的价值尺度。医疗广告失范是社会失范的缩影,当某些社会层面滑入唯“利益”是重的轨道,那么所有难以即刻兑换成现金的美好事物就可能遭到冷遇,在“注意力经济”时代,为了获得受众的青睐,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不惜自降格调,仅仅满足于无害的道德“底线”,失范行为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了。

4、广告受众知识面不够宽,识别能力不强

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之所以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人上当受骗。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目的是想增加就诊人数,提高医疗收入,如果不能达其目的,它就不会刊播这类广告。事实上,病急乱投医的受众,总是对这些违法医疗广告抱一线希望,加上他们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在上当后依然保持沉默,这就使违法医疗广告继续盛行。

二、治理违法医疗广告的对策

1、完善广告立法,加大执法力度

一方面,要完善医疗广告监管的立法工作。自1993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国家相关部门一直在修改完善该办法。年1月1日,最新修改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相较老的办法,新的管理办法在四个方面加以了完善:一是严格规定了广告的程序。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必须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广告进行成品审查。医疗广告经过审查以后,不许再改动,要按审查后的样本来。二是严格规范了医疗广告的内容。在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从医疗广告仅限于出现的内容和不得含有的情形两个方面对医疗广告内容进行了限制。仅能出现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类别、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等。不能出现的情形比如说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等。三是严格限制医疗广告的形式。对于报纸大量出现的报告文学、新闻故事等等,都属于以新闻形式医疗广告,在新办法中都是禁止的。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了不得以医疗咨询类栏目或者节目或者变相医疗广告。四是加大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违法广告的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取消它的广告经营资格。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严重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当然,医疗广告的监管立法工作远远没有结束,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不懈地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医疗广告案件。首先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对违法医疗广告始终保持高压姿态。其次要加大医疗广告监测和违法医疗广告公告力度,惩治违法广告行为。各地要加强广告监测工作,建立预警机制,对本地区重点媒体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和掌握违法医疗广告的苗头和重点区域,增强整治工作的主动性。要及时向社会违法医疗广告警示,集中曝光一批典型违法医疗广告,提高消费者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最后要经常性地开展医疗广告执法检查,保证违法医疗广告不反弹。

2、理顺监管机制,实施动态监管

一方面,要加强综合治理,建立防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长效机制。首先,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党委宣传、工商管理、监察、纠风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中医药管理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其次,要把惩治违法与树立诚信并举,在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同时,广泛宣传医疗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在日常监管中积极运用行政指导手段,规范广告行为。再次,要继续落实完善各项监管制度,进一步落实违法医疗广告的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违法医疗广告联合公告制度,完善医疗广告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健全医疗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以及广告审查员制度、广告活动主体评选评优违法广告一票否决制等制度,逐步实现对医疗广告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

另一方面,要强化标本兼治的措施,实施医疗广告市场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监管。首先,要强化对医疗机构广告行为的监管,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对屡次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停止其广告,根据具体情节,采取警示、加大日常巡查、分类监管等措施,同时积极协助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广告。其次,要强化对广告经营者的监管,规范医疗广告设计、制作和行为,要督促广告经营者健全和落实广告管理制度,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拒绝设计制作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对设计、制作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经营者。要严厉查处,直至清除出广告市场。再次,要强化对广告媒介单位的监管,构筑防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违法医疗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媒介单位,要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资格。或责令其停业整顿。要加强对利用广播、电视健康专题栏(节)目医疗广告内容的监管,凡含有广告内容的此类栏(节)目,要求明示“本栏(节)目中含有广告内容”的忠告语,否则依法予以惩处。

3、提升道德水准,加强行业自律

一方面,要提高全民、特别是广告主体的道德水平,自觉遵守广告道德规范。广告职业道德内涵十分丰富,即包括广告人的职业理想、职业态度和职业责任,也包括广告人的职业技能、职业操行、职业良心和职业荣誉等,广告职业道德是沟通广告职业行为和社会公德的桥梁和纽带,是我们必须大力弘扬的职业精神。医疗广告的,既需要法律规范的约束,也需要道德规范的调整。广告道德是以广告行为活动“应当怎样”为尺度,通过衡量和评价广告活动的现状,力图使“现状”符合于“应当”。从调节方式上看,广告道德的调节作用是通过诉诸舆论褒贬、沟通疏导、教育感化等方式得以实现的,尤为重要的是唤起广告从业人员的知耻心、敬业精神、积极主动性和社会责任感,从而促使他们的职业行为从“现有”向“应有”转化,自觉做到医疗广告的真实、合法。

另一方面,要完善广告行业自律。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在各个市场中的经营行为,政府不宜进行过多、过细的干预,重要的是强化行业自律的作用。广告行业自律是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的重要环节,有着政府行政监管所不可代替的作用。广告行业自律必须是多方面、全方位的,即必须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等多方面共同配合,包括成立自律组织、订立自律条款、成立广告中介服务机构,如报刊发行量审计机构及广播电视的收听率和收视率等调查机构等。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关键词 违法医疗广告 原因 对策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医疗广告不同于一般的商业广告,它的专业技术性非常强,而且涉及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因此,医疗广告一直是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重点,从1993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不断进行补充、修正,并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虽然也曾取得过明显的成效,但违法医疗广告仍然充斥各种传媒,成为广告市场的一大顽疾。

就目前情况来看;医疗广告的违法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宣传医疗机构的治愈率、有效率等治疗效果,或宣称保证治愈。第二,利用专家、患者形象作证明。第三,使用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名义广告。第四,以新闻形式医疗广告。此外,还有利用电视短剧等带有故事情节的节目播发医疗广告。

一、违法医疗广告的成因

违法医疗广告屡禁不绝,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广告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违法成本太低

改革开放30年来,广告业也走上了法治轨道,形成了以宪法为基本大法、以广告法为核心、以各种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框架的广告法律体系。但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还存在着不少漏洞和许多不足,以1994年的《广告法》为例,它已经远远落后于形势。首先,从《广告法》的性质和地位看,它应当是我国广告业的部门法。但从实际的功能和定位看,主要是国家对广告业和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因而应该是行政管理法或行政行为法。如果后者成立的话,又缺少了国家对广告业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的陈述以及对广告活动主体权利的规定等内容。其次,《广告法》调整的范围仅限于商业广告,对非商业广告不加调整。而后者对社会发展和广告业自身的发展显得越来越重要。再次,对广告活动的规范、广告标准的规范需要进一步具体。如对网络广告、媒介购买、比较广告、误导广告、广告协会、广告出证机构、市场调查机构等等规范。最后,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和法律责任需进一步明确。如强化司法程序,加大处罚力度。又如1993年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为例,对医疗广告的程序、内容和形式的规定都不够严格。对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规定也相对较轻。正因为这样,医疗广告市场的各个主体,在物质利益的驱动下,纷纷炮制出一些违法、违规的医疗广告。

2 广告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监管力度不大

一方面,现在对广告的监管涉及部门太多,又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它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一些监管部门、执法部门的随意性、任意性太大。另一方面,这些监管部门配合不够,不能形成监管合力。如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就包括工商、卫生行政部门,甚至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消费者委员会、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共同监督。总而言之,缺乏医疗广告综合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导致对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管难以到位,从而使违法者出现侥幸心理。

3 广告行业自律不够严格,自我约束能力不强

广告行业自律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以行业内部普遍认可的制度、准则等成文、不成文的规范为标准,对自身广告活动进行约束和管理,使广告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要求。总体而言,我国广告行业的自律水平不高,尽管有各种自律规条,但执行并不理想,对广告市场主体的约束力不强。当今中国社会正处在变革的历史转型期,在社会机制运行过程中,某些层面可能会呈现短暂失序状态,原有的与自然经济或产品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受到严重的冲击,而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尚未形成,此环境给人们的社会意识造成某些失衡与扭曲,如民众心理暂时形成了某种“失真”的价值尺度。医疗广告失范是社会失范的缩影,当某些社会层面滑入唯“利益”是重的轨道,那么所有难以即刻兑换成现金的美好事物就可能遭到冷遇,在“注意力经济”时代,为了获得受众的青睐,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不惜自降格调,仅仅满足于无害的道德“底线”,失范行为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了。

4 广告受众知识面不够宽,识别能力不强

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之所以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人上当受骗。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目的是想增加就诊人数,提高医疗收入,如果不能达其目的,它就不会刊播这类广告。事实上,病急乱投医的受众,总是对这些违法医疗广告抱一线希望,加上他们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在上当后依然保持沉默,这就使违法医疗广告继续盛行。

二、治理违法医疗广告的对策

1 完善广告立法,加大执法力度

一方面,要完善医疗广告监管的立法工作。自1993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国家相关部门一直在修改完善该办法。2007年1月1日,最新修改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相较老的办法,新的管理办法在四个方面加以了完善:一是严格规定了广告的程序。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必须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广告进行成品审查。医疗广告经过审查以后,不许再改动,要按审查后的样本来。二是严格规范了医疗广告的内容。在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从医疗广告仅限于出现的内容和不得含有的情形两个方面对医疗广告内容进行了限制。仅能出现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类别、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等。不能出现的情形比如说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等。三是严格限制医疗广告的形式。对于报纸大量出现的报告文学、新闻故事等等,都属于以新闻形式医疗广告,在新办法中都是禁止的。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了不得以医疗咨询类栏目或者节目或者变相医疗广告。四是加大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违法广告的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取消它的广告经营资格。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严重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当然,医疗广告的监管立法工作远远没有结束,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不懈地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医疗广告案件。首先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对违法医疗广告始终保持高压姿态。其次要加大医疗广告监测和违法医疗广告公告力度,惩治违法广告行为。各地要加强广告监测工作,建立预警机制,对本地区重点媒体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和掌握违法医疗广告的苗头和重点区域,增强整治工作的主动性。要及时向社会违法医疗广告警示,集中曝光一批典型违法医疗广告,提高消费者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最后要经常性地开展医疗广告执法检查,保证违法医疗广告不反弹。

2 理顺监管机制,实施动态监管

一方面,要加强综合治理,建立防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长效机制。首先,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党

委宣传、工商管理、监察、纠风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中医药管理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其次,要把惩治违法与树立诚信并举,在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同时,广泛宣传医疗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在日常监管中积极运用行政指导手段,规范广告行为。再次,要继续落实完善各项监管制度,进一步落实违法医疗广告的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违法医疗广告联合公告制度,完善医疗广告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健全医疗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以及广告审查员制度、广告活动主体评选评优违法广告一票否决制等制度,逐步实现对医疗广告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

另一方面,要强化标本兼治的措施,实施医疗广告市场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监管。首先,要强化对医疗机构广告行为的监管,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对屡次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停止其广告,根据具体情节,采取警示、加大日常巡查、分类监管等措施,同时积极协助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广告。其次,要强化对广告经营者的监管,规范医疗广告设计、制作和行为,要督促广告经营者健全和落实广告管理制度,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拒绝设计制作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对设计、制作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经营者。要严厉查处,直至清除出广告市场。再次,要强化对广告媒介单位的监管,构筑防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违法医疗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媒介单位,要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资格。或责令其停业整顿。要加强对利用广播、电视健康专题栏(节)目医疗广告内容的监管,凡含有广告内容的此类栏(节)目,要求明示“本栏(节)目中含有广告内容”的忠告语,否则依法予以惩处。

3 提升道德水准,加强行业自律

一方面,要提高全民、特别是广告主体的道德水平,自觉遵守广告道德规范。广告职业道德内涵十分丰富,即包括广告人的职业理想、职业态度和职业责任,也包括广告人的职业技能、职业操行、职业良心和职业荣誉等,广告职业道德是沟通广告职业行为和社会公德的桥梁和纽带,是我们必须大力弘扬的职业精神。医疗广告的,既需要法律规范的约束,也需要道德规范的调整。广告道德是以广告行为活动“应当怎样”为尺度,通过衡量和评价广告活动的现状,力图使“现状”符合于“应当”。从调节方式上看,广告道德的调节作用是通过诉诸舆论褒贬、沟通疏导、教育感化等方式得以实现的,尤为重要的是唤起广告从业人员的知耻心、敬业精神、积极主动性和社会责任感,从而促使他们的职业行为从“现有”向“应有”转化,自觉做到医疗广告的真实、合法。

另一方面,要完善广告行业自律。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在各个市场中的经营行为,政府不宜进行过多、过细的干预,重要的是强化行业自律的作用。广告行业自律是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的重要环节,有着政府行政监管所不可代替的作用。广告行业自律必须是多方面、全方位的,即必须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等多方面共同配合,包括成立自律组织、订立自律条款、成立广告中介服务机构,如报刊发行量审计机构及广播电视的收听率和收视率等调查机构等。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教育、引导医疗机构依法医疗广告,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整治违法医疗广告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巩固成果,防止违法医疗广告出现反弹,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医疗广告监管工作的认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保障人民健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医疗广告监管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克服麻痹懈怠思想,做好长期作战的准备。通过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始终保持对医疗广告的有效监管。

二、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办法》公布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引导医疗机构加强自律。教育群众如何识别虚假医疗广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合理就医,鼓励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对医疗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三、继续做好医疗广告审查出证工作

严格医疗广告审查出证的程序和标准,坚持审查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的基本原则,不得越权和降低标准审批。要认真对待医疗广告审查出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遇到问题要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力求在“准入”环节上杜绝违法医疗广告。

四、积极开展医疗广告监测

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广告监测制度,采取有效手段,重点对地方都市生活类报刊、电视台以及互联网等医疗广告频次较高的媒介进行定期定量监测。对监测到的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处理,对有关媒体要及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鼓励群众举报违法医疗广告。

五、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

要继续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医疗机构的查处力度,对监测到的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做到每案必查,依法严肃处理。对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以上警告处罚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遭受财产损失的,按照《办法》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公示力度,防止群众上当受骗。

六、加强部门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在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第9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在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第10篇

以下为王旭东教授撰文全文:

与前些年违法医疗广告以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不同,近年来借助互联网违法广告的现象日益突出,暴露出来的问题日趋严重。其违法形式和特点表现在:

一、无视法律,不经审查随意。医疗广告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广告,与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有鉴于此,国家对医疗广告有严格的监管规定。无论是2006年11月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还是2015年9月新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都严格要求对医疗广告进行监管,并对医疗广告的内容进行了明确限制。但是,在当前的互联网上,绝大部分都是没有经过申请并获得审批的医疗广告。

二、竞价排名,金钱买来虚假声誉。近日,“魏则西事件”再次将百度公司推上风口浪尖,全国舆论大哗。该事件的背后,实际上就是医疗广告竞价排名推广导致的典型结果。互联网搜索引擎所实行的医疗广告竞价排名,一直是民间和业界所诟病的行为。目前,竞价排名造成的虚假医疗广告泛滥,如同互联网上的雾霾,使得互联网医疗产业一片迷惘。

三、虚假泛滥,违反常识编造夸大。上述不经审批,随意的医疗广告,其最基本特点就是“虚假”。诸如糖尿病、肝炎、白血病、癌症等慢性疑难病症,在网上充斥着“××病不吃药”“有效率98%”“彻底治愈”等严重违背医学常识的夸张宣传。四、这些宣传严重误导患者,导致民众上当受骗,损失钱财,贻误病情,同时也对守法经营的医疗单位形成不正当竞争,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医疗市场秩序。

四、手段卑劣,死缠烂打扰乱视线。2015年9月1日实行的新版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而百度、搜狗、360等搜索引擎及其广告联盟,都用“推广”代替“广告”,将付费搜索结果与自然搜索结果混淆展示,不具备明显辨识其为广告的特征。而这种不加任何规范的竞价排名推广,成为互联网运营者的盈利点,更被业界认为是用进行广告营销的不正当手段,违反了《广告法》。

五、精准推送,侵犯隐私肆无忌惮。用户浏览网页时,其行为(比如搜索了什么关键词)等都会存储在电脑里,形成Cookie(储存在用户本地终端上的数据)。当再次打开某网站或是浏览该广告联盟的网站时,网站运营者就会跟踪用户Cookie,“精准”推送广告。这是一种侵犯公民隐私的广告行为。2013央视“3·15”晚会曾曝光一系列互联网广告、搜索公司通过cookie跟踪用户习惯、窃取用户隐私信息的行为。

目前,欧盟、英国、美国已制定了关于规范使用Cookie的法案,而我国目前尚无相关规定。

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

一、严禁付费搜索广告在自然搜索结果中出现,付费搜索结果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显著区别,应能让网民一眼就能认出是付费广告。严禁以“推广”代替“广告”,广告内容只能在网页右侧显示。

二、禁止网站营运者跟踪Cookie,不准所谓“精准”广告,以保护公民隐私。

三、强化监管机制,设立奖励机制,鼓励公民或其他组织举报互联网违法广告。若举报属实,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者承担举证成本。

以上建议,应在《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加以规定。

四、医疗广告必须规定医疗机构资质。原2006年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了医疗机构资质的内容: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2、医疗机构地址;3、所有制形式;4、医疗机构类别;5、诊疗科目;6、床位数;7、接诊时间;8、联系电话。上述相关内容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内容一致。但是2015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却没有了此条款。基于目前互联网虚假医疗广告泛滥的现状,上述内容仍以保留为妥。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第11篇

一、切实加强对规范医疗药品广告工作的领导

成立华容县规范医疗药品广告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工商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电局、建设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工商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规范医疗药品广告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建立部门联合治理违法广告的联动协作机制,对违规的各类医疗药品广告实行综合治理。

二、进一步明确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在规范全县医疗药品广告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工商部门:负责全县医疗药品广告的行政监管,严把医疗药品广告的审查关。对申请的各种药品医疗广告按规定严格审查,对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门审查或超出审批范围的违规广告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卫生部门:负责对已的医疗广告内容进行监管,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对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篡改广告内容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涉嫌违法的移交工商行政部门处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已的药品广告进行监测检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刊播药品广告行为;对已广告的药品进行质量跟踪检查。对违法的药品广告移送县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广电部门:负责加强电视台广告播放行为的监督,严格按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和工商部门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播映,不得未经批准的医疗药品广告。

建设部门:负责全县户外医疗药品广告设置地的清理整顿,对未经有关部门进行资质和内容审查、手续不全的医疗药品广告依法予以取缔。

三、严格规范医疗药品广告要求

1、医疗广告。未取得或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广告证明》,未经县工商局备案的医疗机构或单位不得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限制于《医疗广告证明》中批准的医疗机构名称、治疗科目、治疗方法、从业医师、姓名及技术职称、治疗地点、治疗时间以及联系方式等,不得篡改广告内容;《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医疗广告内容同时。

2、药品广告。未取得省级药监管理部门的药品广告批准文书证明,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药品广告,不得;广告内容必须以主管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依据,以广告审查批文为标准,不得任意增加和更改宣传内容;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必须与药品广告内容同时。

3、医疗药品广告的广告经营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应与广告内容同时。

4、医疗药品广告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是以新闻报道形式广告;二是夸大功效,特别是宣传保证疗效等内容的药品广告和保证治愈等内容的医疗广告;三是非药品以药品名义进行宣传的广告;四是在医疗药品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广告,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的医疗药品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推荐商品及服务或者介绍商品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形式的广告;五是篡改报批的药品广告内容,虚假广告的行为;六是处方药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或者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处方药广告;七是其他不符合药品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建立医疗药品广告长效机制

重点建立以下几项制度:一是推行医疗药品广告备案制度。县工商局要严格对医疗药品广告的样稿进行备案,并督促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单位把好广告审查关,未经备案的医疗药品广告,不得予以。二是完善广告监测制度。工商局、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加大对医疗药品的广告监测力度,拓展监测范围,要重点监测电视、户外广告媒体,发现虚假违法广告,要在第一时间予以暂停或停止。三是强化案件查处制度。对监测和社会监督发现的以及人民群众投诉举报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工商局要会同卫生局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立案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四是建立违法广告公示制度。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新闻媒体的广告进行社会监督。通过广告监测和社会监督发现的,以及广告监管部门查处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虚假违法广告,定期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五是建立媒体广告责任人制度。对屡禁不止,持续刊播虚假违法广告的新闻媒体,除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外,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虚假违法广告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六是建立医疗药品广告市场退出制度。对严重违反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虚假违法广告的经营单位和广告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核销广告经营范围,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勒令其退出广告市场。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第12篇

1.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依法执业。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医疗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登记的执业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超范围执业;所有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并按规定及时注册,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保证本医疗机构的科室设置、人员、设备以及医疗用房等条件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3.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疫情报告,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其他突况时,自觉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和调遣。

4.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建立和落实医院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

制度,防止院内的交叉感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做好院内的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转、暂存、交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处置等工作。

5.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办法》,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绝不使用无证或证件不齐全的消毒产品。

6.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按规定储存血液,建立临床输血申报、审批制度,与病人签署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7.严格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做好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工作。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在批准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

8.严格执行《品和管理条例》,保证品和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9.杜绝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10.严格执行医疗广告审查制度,并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批准内容医疗广告。

11.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12.积极配合、服从卫生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第13篇

卫生部公布:违法医疗广告明显减少

本刊讯卫生部4月25日公布,自2006年11月10日,卫生部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布了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违法医疗广告明显减少。

卫生部等有关部门监测结果显示,医疗广告整体有所好转,《办法》实施初步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2007年第一季度有关部门对医疗广告监测结果显示:电视广告违法率为12.1%,同比下降8个百分点,报纸广告违法率为16.9%,同比下降35个百分点。浙江、重庆、贵州等省市工商部门公布的违法广告数字显示,违法医疗广告数量占各类违法广告总数的8%以下。

卫生部有关官员表示,目前医疗广告违法率明显下降,但个别地区、媒体时有波动,反弹压力明显。主要表现为:区域性广播、电视、报纸、短信群发等方式违法医疗广告,增加了监测和查处的难度。部分报纸、电视经济生活频道等媒体的自律、监管已成为广告治理的一个关键环节。下一步工作重点是:一是保持对违法医疗广告整治的高压态势,加大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曝光力度,定期对查证属实的案件进行公示,强化社会监督。二是在卫生部拟订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中,将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作为一项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录,并作为是否依法予以校验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三是进一步规范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程序,实行医疗广告审查出证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医疗广告成品的审查,逐步在全国实现医疗广告申请、审批的规范化管理,做到审查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

政策法规

药品医疗器械等企业6月底前须建广告诚信档案

本刊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快推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6月底前要建立健全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度和辖区内广告企业的信用档案。

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开展媒体广告的监测,在查处消费者投诉举报和有关省局移送的违法广告案件的基础上,完善辖区内广告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要建立在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企业的信用档案,及时将企业违法广告的行为予以记录;要定期对广告企业的信用进行评定,建立违法广告企业“黑名单制度”,探索加强对严重失信企业的监督管理措施。还要做好对广告企业信用的公告工作,对列入违法广告黑名单的企业要及时予以曝光。

行业动态

欧盟将出资31亿美元促进新药研发

本刊讯近日,欧洲发起了一项价值20亿欧元(合31亿美元)的药品研发计划,以重振昔日“制药帝国”雄风,并缩小与美国、亚洲的制药差距。

创新药物计划(InnovativeMedicinesInitiative)近日在布鲁塞尔公布,该计划向学术机构和小型公司提供资金,以攻克制药过程中的瓶颈问题。计划将围绕药品研发的普遍性解决措施展开,因而单独一家公司无法在竞争中获利。

据官员介绍,欧盟将在7年内出资10亿欧元,大型制药公司则提供等值资助以提供人员和设备。第一项研究计划在2009年启动,另有大量计划需多年才可产生实用性结果。最初研制将侧重糖尿病、大脑紊乱和呼吸系统疾病,癌症和传染病将在随后涉及。

该计划的最大目标是预测新药的安全和有效性,这与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的“核心路径计划”(CriticalPathInitiative)类似。

研究进展

大功率LED芯片手术无影灯在渝研制成功

本刊讯日前,在重庆市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LED手术无影灯研发”的支持下,重庆天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攻克了矩阵阵列式大功率LED(半导体)芯片技术,成功开发出色温连续可调的大功率LED芯片手术无影灯,标志着重庆市LED医疗照明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水平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第14篇

摘要:虚假医疗广告误导患者的问题,多年来一直反映强烈,对社会的危害性巨大。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实施以来,虚假医疗广告有了显巨的下降。户外医疗广告、“软性医疗广告”等的规范管理,仍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虚假的医疗广告的存在涉及到部门较多,有工商、卫生、医药、文化等,存在分头管理和审批的问题,致使许多问题得不到彻底有效的解决,政府要充分重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一股“合力”综合治理。

关键词:虚假;医疗广告;危害;治理对策

1“虚假医疗广告”的界定

关于虚假医疗广告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医疗广告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做了明确的规定:

1.1实质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

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证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第七条规定了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禁止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禁止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9项禁止条款。总之,医疗广告具有特殊性,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其内容必须真实、客观。

1.2形式要件

由于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性和社会后果的严重性,法律和法规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①《医疗广告证明》。《医疗广告证明》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审查合格后出具的证明文件。广告者医疗广告时,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不得。

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手续。在实践中,广告主必须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手续和《医疗广告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广告者方可为其医疗广告。

③证明文号。医疗广告必须同时《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文号。

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即为真实的医疗广告,否则即为虚假的医疗广告。上述表现形式不外乎:消息虚假、品质虚假、功能虚假、价格虚假、证明材料虚假的广告。

2虚假医疗广告的危害

2.1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虚假医疗广告贻误患者的病情,骗取患者的钱财,加重患者的痛苦,给患者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虚假医疗广告的大量存在,使得保障公民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屏障性体系直接处于危险状态。而且,消费者的财产权也因生命权与健康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而处于尴尬状态:缺少了作为本体性权利的生命权与健康权,财产权自然失去了赖以存在的载体而无所依托;而不具有保障性的因虚假医疗广告而受损害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则必然导致财产权的伴随性损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较之于一般虚假广告,虚假医疗广告不仅侵犯了医疗市场的有序性、更侵犯了处于弱势的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与财产权。

2.2直接冲击了合法的医疗广告,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无端流失

虚假医疗广告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的秩序,打乱患者的正常流向,引起医疗服务行业的恶性竞争,导致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树立医疗品牌、完善医疗形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主体为提高竞争力所作的必然选择。为此,相当比例的医疗资源被用于广告宣传,以扩充消费群体、提高消费信用。然而,虚假医疗广告的出现,势必造成消费者对其所鼓吹的医疗效果的盲目崇信并因而对合法医疗广告产生失望,广告资源因市场秩序被破坏而被严重浪费。

2.3阻碍了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降低了公众对主流媒介的信任度

虚假医疗广告使医疗行业诚信丧失,破坏医疗规范,进一步恶化医患关系。虚假医疗广告直接引发了医疗信用危机。脱离实际的虚假广告宣传,必然引发消费者对于医疗广告真实性的质疑,从而更进一步地引发消费者对于医疗主体本身诚信度的质疑,由此导致整个医疗体系产生信用危机,具有市场催化作用的医疗广告本身成为了医疗市场本身健康、有序发展的最终障碍。

3虚假医疗广告产生的原因分析

3.1利益驱动助长了虚假医疗广告

据卫生部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2003年和2004年我国的医疗广告收入分别达到49亿、52亿和62亿元。虚假医疗广告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就是那些虚假信息的民营或股份制中小医院,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由于这些中小医院的资金和技术不够强大,只有通过虚假广告欺骗患者,给自己的医院带来短期效益的快速增长。[3]

3.2政府监管不到位是虚假广告泛滥的主要原因

我国医疗广告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工商、卫生、新闻媒介等。每一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责,都可以来管,但往往是都不管。按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的管理由工商部门主管,而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是由卫生部门来负责,但前提是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而工商部门往往对医疗广告又缺乏专业的知识,无法判断哪些医疗广告是虚假的,哪些又不是的。这种多头管理很容易造成责权分离,导致监管不力。加之有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虚假医疗广告查处不严,结果使虚假医疗广告屡打不绝。

3.3信息的不对称性

虚假医疗广告其理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深度,对一般的患者来说,具有非常大的欺骗性和诱惑力,辨别医疗广告的真伪,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而对普通老百姓而言,是不具备的。尤其是一些疑难杂症,虚假医疗广告都吹得天花乱坠,使那些“病急乱投医”的患者更易出现轻信和盲从。对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农民来说,获得医疗信息的途径就更加有限,电视、报纸上的医疗广告就是他们获取医疗信息的最直接途径。

3.4行业自律差

这里面除了有医疗机构的责任外,广告公司和媒体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的广告业发展较晚,真正具有雄厚实力的广告公司甚少,加之管理水平低,使得虚假医疗广告得以产生;而医疗广告是媒体广告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一些媒体为了多增加广告收入,明知一些虚假医疗广告的内容不实也昧着良心进行刊载和播放。

4治理虚假医疗广告的对策

4.1政府充分重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一股“合力”综合治理

由于虚假医疗广告的产生涉及到部门较多,有工商、卫生、医药、文化等,存在分头管理和审批的问题,致使许多问题得不到彻底有效的解决。为解决打击违法医疗广告过程中不同部门间缺乏沟通机制的难题,北京市于2007年8月制定《违法医疗广告案件联合查处制度》。《制度》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批准医疗广告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公布批准内容。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对涉嫌违法医疗广告,按照案件移送程序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对涉嫌违法医疗广告,按照案件移送程序移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违法的,可根据需要商请同级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认定,制作《请予确认违法医疗广告的函》;卫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应予答复,制作《违法医疗广告确认函》。对两部门相互移交的案件和其他违法医疗广告案件,查处完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同级卫生、工商部门,同时向市卫生局报送处罚决定书。《制度》还确立了违法医疗广告的联合公告制度。这其实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合两个部门或多个部门之力,通力合作,积极解决问题。告别过去“争利益时打篮球,出了问题就踢足球”的消极局面。有关部门就应该积极配合,搞好综合治理。改变以往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证明审批、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媒体负责的各行其政、首尾脱节的状况,而应使医疗广告的审批与监管成为一个动态的有序的严密整体,并捋清责权,建立明确的奖惩机制。

4.2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广告媒体的监管和处罚

法律法规是遏制虚假医疗广告的强有力手段,而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尚有许多可打球、钻空子的地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虚假广告,一般情况下应由广告主来承担民事责任,新闻媒体作为广告者对此有过错的,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受害者可以向侵害人中的任何一方索赔,该方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责任方追索他们应支付的份额。但在媒体“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特定情况下,新闻媒体则要独立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但事实上,有多少新闻媒体承担了“连带民事责任”或“全部民事责任”呢?正如新闻报道中的名誉侵权官司极大地加强了新闻媒体对于新闻真实性的自我审视一样,如果新闻媒体意识到自己可能被庞大的虚假医疗广告的受害者群体诉到法庭,势必会更加慎重地对待每一项医疗广告业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第15篇

关键词:虚假;医疗广告;危害;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C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6-0061-02

1 “虚假医疗广告”的界定

关于虚假医疗广告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医疗广告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做了明确的规定:

1.1 实质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

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证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第七条规定了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禁止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禁止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9项禁止条款。总之,医疗广告具有特殊性,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其内容必须真实、客观。

1.2 形式要件

由于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性和社会后果的严重性,法律和法规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①《医疗广告证明》。《医疗广告证明》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审查合格后出具的证明文件。广告者医疗广告时,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不得。

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手续。在实践中,广告主必须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手续和《医疗广告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广告者方可为其医疗广告。

③证明文号。医疗广告必须同时《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文号。

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即为真实的医疗广告,否则即为虚假的医疗广告。上述表现形式不外乎:消息虚假、品质虚假、功能虚假、价格虚假、证明材料虚假的广告。

2 虚假医疗广告的危害

2.1 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虚假医疗广告贻误患者的病情,骗取患者的钱财,加重患者的痛苦,给患者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虚假医疗广告的大量存在,使得保障公民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屏障性体系直接处于危险状态。而且,消费者的财产权也因生命权与健康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而处于尴尬状态:缺少了作为本体性权利的生命权与健康权,财产权自然失去了赖以存在的载体而无所依托;而不具有保障性的因虚假医疗广告而受损害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则必然导致财产权的伴随性损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较之于一般虚假广告,虚假医疗广告不仅侵犯了医疗市场的有序性、更侵犯了处于弱势的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与财产权。

2.2 直接冲击了合法的医疗广告,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无端流失

虚假医疗广告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的秩序,打乱患者的正常流向,引起医疗服务行业的恶性竞争,导致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树立医疗品牌、完善医疗形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主体为提高竞争力所作的必然选择。为此,相当比例的医疗资源被用于广告宣传,以扩充消费群体、提高消费信用。然而,虚假医疗广告的出现,势必造成消费者对其所鼓吹的医疗效果的盲目崇信并因而对合法医疗广告产生失望,广告资源因市场秩序被破坏而被严重浪费。

2.3 阻碍了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降低了公众对主流媒介的信任度

虚假医疗广告使医疗行业诚信丧失,破坏医疗规范,进一步恶化医患关系。虚假医疗广告直接引发了医疗信用危机。脱离实际的虚假广告宣传,必然引发消费者对于医疗广告真实性的质疑,从而更进一步地引发消费者对于医疗主体本身诚信度的质疑,由此导致整个医疗体系产生信用危机,具有市场催化作用的医疗广告本身成为了医疗市场本身健康、有序发展的最终障碍。

3 虚假医疗广告产生的原因分析

3.1 利益驱动助长了虚假医疗广告

据卫生部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2003年和2004年我国的医疗广告收入分别达到49亿、52亿和62亿元。虚假医疗广告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就是那些虚假信息的民营或股份制中小医院,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由于这些中小医院的资金和技术不够强大,只有通过虚假广告欺骗患者,给自己的医院带来短期效益的快速增长。[3]

3.2 政府监管不到位是虚假广告泛滥的主要原因

我国医疗广告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工商、卫生、新闻媒介等。每一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责,都可以来管,但往往是都不管。按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的管理由工商部门主管,而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是由卫生部门来负责,但前提是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而工商部门往往对医疗广告又缺乏专业的知识,无法判断哪些医疗广告是虚假的,哪些又不是的。这种多头管理很容易造成责权分离,导致监管不力。加之有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虚假医疗广告查处不严,结果使虚假医疗广告屡打不绝。

3.3 信息的不对称性

虚假医疗广告其理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深度,对一般的患者来说,具有非常大的欺骗性和诱惑力,辨别医疗广告的真伪,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而对普通老百姓而言,是不具备的。尤其是一些疑难杂症,虚假医疗广告都吹得天花乱坠,使那些“病急乱投医”的患者更易出现轻信和盲从。对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农民来说,获得医疗信息的途径就更加有限,电视、报纸上的医疗广告就是他们获取医疗信息的最直接途径。

3.4 行业自律差

这里面除了有医疗机构的责任外,广告公司和媒体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的广告业发展较晚,真正具有雄厚实力的广告公司甚少,加之管理水平低,使得虚假医疗广告得以产生;而医疗广告是媒体广告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一些媒体为了多增加广告收入,明知一些虚假医疗广告的内容不实也昧着良心进行刊载和播放。

4 治理虚假医疗广告的对策

4.1 政府充分重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一股“合力”综合治理

由于虚假医疗广告的产生涉及到部门较多,有工商、卫生、医药、文化等,存在分头管理和审批的问题,致使许多问题得不到彻底有效的解决。为解决打击违法医疗广告过程中不同部门间缺乏沟通机制的难题,北京市于2007年8月制定《违法医疗广告案件联合查处制度》。《制度》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批准医疗广告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公布批准内容。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对涉嫌违法医疗广告,按照案件移送程序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对涉嫌违法医疗广告,按照案件移送程序移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违法的,可根据需要商请同级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认定,制作《请予确认违法医疗广告的函》;卫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应予答复,制作《违法医疗广告确认函》。对两部门相互移交的案件和其他违法医疗广告案件, 查处完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同级卫生、工商部门,同时向市卫生局报送处罚决定书。《制度》还确立了违法医疗广告的联合公告制度。这其实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合两个部门或多个部门之力,通力合作,积极解决问题。告别过去“争利益时打篮球,出了问题就踢足球”的消极局面。有关部门就应该积极配合,搞好综合治理。改变以往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证明审批、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媒体负责的各行其政、首尾脱节的状况,而应使医疗广告的审批与监管成为一个动态的有序的严密整体,并捋清责权,建立明确的奖惩机制。

4.2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广告媒体的监管和处罚

法律法规是遏制虚假医疗广告的强有力手段,而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尚有许多可打球、钻空子的地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虚假广告,一般情况下应由广告主来承担民事责任,新闻媒体作为广告者对此有过错的,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受害者可以向侵害人中的任何一方索赔,该方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责任方追索他们应支付的份额。但在媒体“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特定情况下,新闻媒体则要独立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但事实上,有多少新闻媒体承担了“连带民事责任”或“全部民事责任”呢?正如新闻报道中的名誉侵权官司极大地加强了新闻媒体对于新闻真实性的自我审视一样,如果新闻媒体意识到自己可能被庞大的虚假医疗广告的受害者群体诉到法庭,势必会更加慎重地对待每一项医疗广告业务。

4.3 提高患者的医学知识,增强患者的维权意识

患者对一些医学知识的缺乏,无法辨别虚假的医疗广告,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虚假医疗广告的蔓延。患者要以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破除虚假医疗广告的花言巧语,不断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对虚假医疗广告的警惕性。而患者的维权意识不强,使得虚假医疗广告的经营者、制作者及者更加肆无忌惮。广大患者要把抵制虚假医疗广告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解决与虚假医疗广告作斗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旦受到侵害,患者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虚假医疗广告的经营者索要赔偿,或投诉于消协,或告上法庭,依法讨回公道,切不可因打官司费时、费力或费钱而自认倒霉,不了了之。否则,虚假医疗广告还会使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