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四五”普法总结验收情况

自2005年开展“五五”普法工作以来,在国家粮食局和**省普法办的指导下,我省各级粮食管理行政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以推进依法行政、改进执政方式,努力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为目标,围绕粮食行政职能转变和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大力加强法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国粮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不断增强粮食行政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提高了依法办事能力和依法管粮水平,推进了粮食管理法制化进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普法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顺利开展。一是建立健全普法工作领导机构。“四五”普法启动后,为保证普法工作的落实,按照国家粮食局部署和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亲自挂帅,相关业务处室领导为成员的普法领导工作小组,加强对普法工作领导。同时明确了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并将“五五”普法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相应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挂帅的普法领导小组,形成了健全的普法工作领导网络,为“四五”普法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二是建立健全普法办事机构。结合我省粮食机构改革的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明确粮食系统的“四五”普法具体组织工作由粮食管理处负责,同时要求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明确具体实施普法工作的科室,保证普法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三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粮食系统法制宣传第五个五年规划或具体实施办法。2005年,国家粮食局部署下发了《全国粮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后,在认真学习领会的基础上,省局结合**粮食工作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了《**省粮食系统法制宣传第五个五年规划(2005-2010年)》,对五年普法工作做了精心的策划和全面的部署。各市粮食部门也结合实际制订了普法规划和计划。在制订规划或计划的过程中,省、市粮食部门都能较好地实现“四个结合”:即国家粮食局的普法规划与本单位的普法计划相结合、学习粮食工作专业法规与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知识相结合、五年长期规划和当年工作安排相结合以及学法、守法、执法立法相结合,并在教育培训、检查验收等各项普法工作中具体落实,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粮食系统依法治理工作。为促进全省粮食干部职工遵纪守法、依法行政,我们采取普法宣传教育与落实执法责任制相结合、系统学法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学法和用法。一是抓好粮食行政管理人员的普法培训。为帮助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掌握行政法规和行政执法的有关知识以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和操作实务,增强依法管粮的意识,提高依法管理水平,省局在2004年和2005年分别举办了全省粮食法制培训班和全省粮食流通检查行政执法培训班、邀请了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监督检查司和省法制办、工商局以及省委党校有关专家教授,重点就《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了专题讲座,全省吝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干部职工共有700多人次参加了培训。另外,组织省、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近40人参加国家粮食局的监督检查执法培训。多数市县粮食部门也积极开展各项普法培训活动,如**市2005年举办了全市范围内的粮食行政管理人员执法业务培训班,有效地提高了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此外,全省粮食系统还积极参加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二是按照普法和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抓好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全省各地粮食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局的部署,利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及《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的时机,特别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以及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的时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采取联合当地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举办“依法管粮,放心消费”为主题的现场宣传活动,邀请新闻记者采访,悬挂标语横幅、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出普法板报以及在电视台、广播、报纸等媒体上开辟专栏等形式,增强普法的效果。省局今年在全省开展了贯彻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征文活动,并评出了优秀专题文章进行表彰,增加全社会对国家粮食流通法律和政策的了解,为全社会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宣传贯彻粮食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大行业依法治理力度。2003年初,面对“非典”引发粮食抢购风波,以及2003年底至2004年初由于全国粮食供求偏紧引起粮价持续较大幅度上涨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省局采取了有效的粮食宏观调控措施,并积极联合工商、物价、卫生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的不法行为,及时平息了抢购风波和市场价格异动,确保了粮食市场和社会稳定。

(三)加强普法教育管理,注重普法实效。“四五”普法期间,全省大部分市县粮食部门都建立了对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管理制度。一是建立领导带头学法制度,明确要求领导要带头学法和用法,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水平。二是建立干部学法考核登记制度。多数市将干部学习法律法规的考试成绩进行登记、归档,并作为干部年终考核奖励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三是加强普法监督检查,促进基层单位搞好建章立制工作,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通过加强普法教育管理,全省粮食部门普法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是法律意识得到增强,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全省粮食系统从领导到普通干部职工,从机关部门到基层单位,基本上形成了法律法规大家学、重点学、及时学的良好学习氛围。广泛而深入的普法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得到增强,观念得到更新,理论水平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工作中能够自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准确行使审批、核准、备案、监督检查等行政职权。二是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得到增强。通过一系列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使粮食法律法规知识在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中得到较好的普及,增强了守法经营观念。三是粮食立法工作取得了突破。“四五”普法期间,我省结合实际,制订和颁布了《**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将《**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列入2005年省人大地方立法预备项目;制订和颁布了《**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五”普法调研情况

在全面进行“四五”普法总结验收的同时,我省粮食系统开展了“五五”普法调研工作,总结调研中发现目前粮食系统普法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个别地方对普法学习和宣传工作重视不够,缺乏系统的普法学习安排;有的人认为学习法律知识与自己关系不大,缺乏学习积极性。虽然多数地方把普法学习列入干部考核一项内容,对普法实行了考试考核制度,但实施力度.仍然不够。此外,粮食系统是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粮食法制建设需进一步加强。针对当前粮食系统普法的存在问题,结合粮食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五五”粮食普法工作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按照国家确定的依法治国方略和《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五五”粮食部门普法教育培训规划。

(二)加大普法学法力度,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粮食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粮食政策法规的了解和认识,增强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守法和依法自我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粮食法制环境,为依法管粮创造条件。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自开展“五五”普法工作以来,在国家粮食局和__省普法办的指导下,我省各级粮食管理行政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以推进依法行政、改进执政方式,努力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为目标,围绕粮食行政职能转变和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大力加强法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国粮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不断增强粮食行政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提高了依法办事能力和依法管粮水平,推进了粮食管理法制化进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普法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顺利开展。一是建立健全普法工作领导机构。“四五”普法启动后,为保证普法工作的落实,按照国家粮食局部署和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亲自挂帅,相关业务处室领导为成员的普法领导工作小组,加强对普法工作领导。同时明确了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并将“五五”普法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相应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挂帅的普法领导小组,形成了健全的普法工作领导网络,为“四五”普法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二是建立健全普法办事机构。结合我省粮食机构改革的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明确粮食系统的“四五”普法具体组织工作由粮食管理处负责,同时要求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明确具体实施普法工作的科室,保证普法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三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粮食系统法制宣传第五个五年规划或具体实施办法。,国家粮食局部署下发了《全国粮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后,在认真学习领会的基础上,省局结合__粮食工作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了《__省粮食系统法制宣传第五个五年规划(-20__年)》,对五年普法工作做了精心的策划和全面的部署。各市粮食部门也结合实际制订了普法规划和计划。在制订规划或计划的过程中,省、市粮食部门都能较好地实现“四个结合”:即国家粮食局的普法规划与本单位的普法计划相结合、学习粮食工作专业法规与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知识相结合、五年长期规划和当年工作安排相结合以及学法、守法、执法立法相结合,并在教育培训、检查验收等各项普法工作中具体落实,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粮食系统依法治理工作。为促进全省粮食干部职工遵纪守法、依法行政,我们采取普法宣传教育与落实执法责任制相结合、系统学法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学法和用法。一是抓好粮食行政管理人员的普法培训。为帮助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掌握行政法规和行政执法的有关知识以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和操作实务,增强依法管粮的意识,提高依法管理水平,省局在和分别举办了全省粮食法制培训班和全省粮食流通检查行政执法培训班、邀请了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监督检查司和省法制办、工商局以及省委党校有关专家教授,重点就《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__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了专题讲座,全省吝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干部职工共有700多人次参加了培训。另外,组织省、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近40人参加国家粮食局的监督检查执法培训。多数市县粮食部门也积极开展各项普法培训活动,如__市举办了全市范围内的粮食行政管理人员执法业务培训班,有效地提高了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此外,全省粮食系统还积极参加公务员法律(来源:文秘站 )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二是按照普法和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抓好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全省各地粮食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局的部署,利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__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及《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一系列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的时机,特别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以及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的时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采取联合当地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举办“依法管粮,放心消费”为主题的现场宣传活动,邀请新闻记者采访,悬挂标语横幅、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出普法板报以及在电视台、广播、报纸等媒体上开辟专栏等形式,增强普法的效果。省局今年在全省开展了贯彻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征文活动,并评出了优秀专题文章进行表彰,增加全社会对国家粮食流通法律和政策的了解,为全社会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宣传贯彻粮食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大行业依法治理力度。初,面对“非典”引发粮食抢购风波,以及底至初由于全国粮食供求偏紧引起粮价持续较大幅度上涨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省局采取了有效的粮食宏观调控措施,并积极联合工商、物价、卫生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的不法行为,及时平息了抢购风波和市场价格异动,确保了粮食市场和社会稳定。

(三)加强普法教育管理,注重普法实效。“四五”普法期间,全省大部分市县粮食部门都建立了对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管理制度。一是建立领导带头学法制度,明确要求领导要带头学法和用法,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水平。二是建立干部学法考核登记制度。多数市将干部学习法律法规的考试成绩进行登记、归档,并作为干部年终考核奖励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三是加强普法监督检查,促进基层单位搞好建章立制工作,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通过加强普法教育管理,全省粮食部门普法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是法律意识得到增强,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全省粮食系统从领导到普通干部职工,从机关部门到基层单位,基本上形成了法律法规大家学、重点学、及时学的良好学习氛围。广泛而深入的普法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得到增强,观念得到更新,理论水平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工作中能够自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准确行使审批、核准、备案、监督检查等行政职权。二是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得到增强。通过一系列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使粮食法律法规知识在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中得到较好的普及,增强了守法经营观念。三是粮食立法工作取得了突破。“四五”普法期间,我省结合实际,制订和颁布了《__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将《__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列入省人大地方立法预备项目;制订和颁布了《__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五”普法调研情况

在全面进行“四五”普法总结验收的同时,我省粮食系统开展了“五五”普法调研工作,总结调研中发现目前粮食系统普法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个别地方对普法学习和宣传工作重视不够,缺乏系统的普法学习安排;有的人认为学习法律知识与自己关系不大,缺乏学习积极性。虽然多数地方把普法学习列入干部考核一项内容,对普法实行了考试考核制度,但实施力度.仍然不够。此外,粮食系统是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粮食法制建设需进一步加强。针对当前粮食系统普法的存在问题,结合粮食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五五”粮食普法工作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按照国家确定的依法治国方略和《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五五”粮食部门普法教育培训规划。

(二)加大普法学法力度,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粮食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粮食政策法规的了解和认识,增强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守法和依法自我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粮食法制环境,为依法管粮创造条件。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自查和自评情况(分值100分;自评97分)

(一)组织领导(分值16分;自评16分)

根据《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转发〈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孟发〔〕17号)(以下简称《规划》)和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继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我局于及时成立了以师伟平局长任组长、三迈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法制宣传教育(分值30分;自评30分)

开展“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以来,结合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县粮食安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按照现行的粮食法规政策深入广泛地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宣传,积极推进依法管粮、依法行政。每年有计划的安排己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二十四户经营户进行粮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并对其《粮食收购许可证》资格进行年度审验。每年在县食安委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工商、卫生、质检、商务、教育、畜牧、检验检疫、农业等部门,积极参加食品安全宣传。同时我局印制以粮油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常识;防虫、防鼠等为主要内容的宣传单600份。在县城十字路口设立粮油安全咨询台,向广大消费者宣传粮油安全知识。

(三)法制化管理(分值15分;自评12分)

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了《县粮食局工作管理制度》、《县粮食局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做到依法管粮、依法行政,工作有章可循。为整顿我县粮食市场经营秩序,彻底清除在粮食经营中参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局每年都要会同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开展粮食市场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在节日期间能够放心用粮,过上祥和、愉快的节日。

(四)工作成效(分值24分;自评24分)

我县国有粮食企业自改制以来,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积极探索经营路子,为了多收粮,增强市场竞争力,先后购置了烘干设备5套,目前运作良好,既方便了农民卖粮,又拓宽了企业收粮渠道,搞活了经营。截止末,粮食购销公司实现税后利润12万元,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通过开展“五五”普法教育活动,局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学习现行粮食法律、法规及国家粮食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单位干部职工无刑事、行政、党纪处分案件的发生。单位干部职工能够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得到不断推进和完善,工作秩序良好,粮食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五)保障机制(分值15分;自评13分)

为确实加强我县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按照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布署,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局干部职工先后参加了市法制办举办的《粮食行政执法证》资格培训,已有6人取得了市法制局颁发的粮食行政执法证。五五普法教育活动开展以来,我局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县普法办举办的各种普法教育考试,积极完成普法教育教材、资料的征订工作任务。

由于我县粮改工作成效明显,9月,被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粮食局授予“全省粮食系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得到了上级的表彰和奖励。

总之,五年来,我局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县普法办的具体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五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积极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管粮,依法行政工作,为保障全县粮食的有效供给,粮食市场的基本稳定献计出力。自查自评97分。

二、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

1.粮食行政执法职能机构设置不健全。缺乏专门的粮食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编制、执法经费、设施等得不到落实,在粮食行政执法管理过程中,在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困难,依法行政得不到很好的落实。

2.粮食市场监督管理缺乏统一协调机制。在粮食流通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由于未形成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流通进行监管的共识,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协调机制,执法时造成各自为政、各管一块的局面。

3.由于个体粮食经营户文化程度较低,对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法规及政策的理解各有所异,部份经营户没有按照粮食部门的要求规范建立、设置经营台帐。

(二)、整改措施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2016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1、全县国有粮食企业实现利润20万元(预计数);

2、全县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粮食收购量6000吨(预计数)。

二、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1、开展2016年全国重点省份粮食库存检查。根据国家、省、市粮食局文件要求和相关会议部署,____县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了2016年粮食库存检查自查、配合省级检查。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检查工作。二是制定了工作方案;三是在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了县级检查;四是按照“双交叉”的方法配合完成了省级检查组对我县国有粮食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检查。库存检查结果,我县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账账、帐实相符。

2、完成了行政区划调整后,政策性粮食划转工作和最低收购价粮食移库为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工作对接,7月份____市、安庆市粮食局,中储粮____、安庆直属库和农发行____市分行、怀宁县、____县支行,共同对____县粮食收储公司老庄粮库的8424.45吨最低价收购粮食,进行了入仓测量计算库存数量、现场抽样、账务核对,完成了该批政策性粮食粮权由中储粮安庆直属库划转到中储粮____直属库管理的工作。

____县粮食收储公司牛集粮库2015年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到2016年元月31日政策性粮食收购截止时点,只收购了188.514吨,仓口没有收满,为便于粮食库存保管,按粮权单位中储粮安庆直属库要求,顺利完成了将该批粮食移库到安庆国家粮食储备库和____县粮食收储老庄粮库。

3、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2016年度我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履职尽责,根据省、市粮食局工作布置和要求,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一是积极申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示范县。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加快构建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粮食流通监管体系,努力提升依法管粮和依法治粮水平,进一步推进县粮食局的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主动申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示范县。二是组织开展粮食流通统计检查。我县粮食统计职能实行归口管理,按规定配备了统计人员、指定了统计负责人、明确了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统计调查经费列入地方财政经常性预算。对粮食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开展统计集中培训,全县各入统企业上网直报统计报表。按照省粮食局制定的统一粮食经营台账格式发放各粮食企业,并指导企业正确填写。组织了全县入统粮食企业统计业务检查;将粮食统计监督检查纳入年度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工作,促进全县粮食经营者自觉守法、诚信经营。三是强化午季、夏粮和秋粮收购市场监管。粮食集中收购期间组织对全县各粮食收购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4、加强洪涝灾害期间粮食安全保管,确保灾区供应,稳定市场秩序。2016年度我县遭遇了50年一遇的特大洪涝灾害,全县农作物受灾面积65万亩,成灾面积56万亩,绝收面积37万亩。受灾人口47.7万人,转移安置31573人,其中集中安置点34个,安置1745户3970人。直接经济损失24.99亿元,其中:农业损失7.63亿元,基础设施损失6.64亿元,家庭财产损失1.13亿元,工矿企业损失9.06亿元,公益设施损失0.53亿元。

汛期我县国有粮食企业明确责任,加强库存粮食安全保管,国有粮食企业存粮全部安全度汛。

在灾情发生最严重的时期,为了有效控制县内粮食市场波动,保证粮食有效供给,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____县粮食局结合当时已存在个别粮食加工企业内涝和部分企业处于汛情危急的现状,制定了《粮食救灾供应保障预案》。在汛情发展关键时期,中国人民东部战区、消防、武警到____支持抗洪救灾,____县军粮供应站积极主动与县武装部、消防大队和武警中队对接,了解部队官兵需求,千方百计组织货源保证供应,为全县防汛抗洪发挥了强大的 后勤保障作用。灾后,根据县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十三五规划”要求和全县粮食工作年度目标任务,____县粮食局迅速制定了《全县粮食系统灾后恢复实施方案》。突出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抓收购,保障加工生产粮油原料来源。增强救灾减损、助农增收意识,积极履行好粮食行业职责。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大灾之年为种粮农民救灾减损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粮油生产加工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因企制宜”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生产恢复目标任务。油脂加工企业继续组织油菜籽收购,确保油脂加工原料充足。粮食加工企业以收购为主要抓手,结合今年国家粮食“去库存”的政策机遇竞价买入粮食。二是促销售,确保企业生产经营高效运转。粮油加工企业增设销售网点,提高销量和提升产品市场占有率。三是谋长远,提高企业经营能力和抗灾水平。粮食流通基础设施薄弱是全县粮食企业的短板,部分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地处低洼点,存在洪涝灾害的安全隐患。加快投资建设现代化、高标准、抗灾能力强的粮食仓库,能有力地提升企业经营发展空间和为粮食安全提供保障。

5、组织保管检化验人员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大赛。为全面提高我县国有粮企粮油防化保管、检验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提升企业科学保粮能力,保障储粮安全,4月份安排国有粮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局组织的特有工种工作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分两批安排粮油保管人员、检化验人员赴____科技贸易学校参加学习培训,共有6人通过了考试鉴定取得了职业技能证书。

8月份根据市局统一安排,组织了保管和检化验人员参加由省粮食局、省人力社厅、省总工会联合举办的第四届____省粮食行业职业技能大赛。

6、积极参加全国性粮油产品展示和经贸洽谈会。为积极向外推介我县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提升粮油产品知名度,宣传企业形象和扩大影响,全年多批次组织企业参加全国性、区域性的粮油产品展示和经贸洽谈会。6月份组织朝龙粮油公司、创源粮油公司赴福建参加第十二届粮食产销协作福建洽谈会,带粮油精品参展。8月份组织朝龙米业公司、创源粮油参加内蒙古粮油展销会;9月份朝龙米业公司参加黑龙江省粮油精品展销会;组织了相关企业参加由省农委统一组织的全省农产品展示展销会。

7、开展了“第36个世界粮食日和26个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根据省粮食局、省农委、教育厅、科技厅、气象局、妇联的统一部署,我县相关对口部门共同组织了“第36个世界粮食日和26个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县粮食、农委、科技局、气象局、妇联等部门人员走上街头,发放宣传册和爱粮节粮知识宣传资料,宣传国家粮食政策,解答相关问题,通过活动的开展,使“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粮食减损增效”的主题深入人心,使节约粮食的小知识社会知晓度更广。

8、完成招商引资工作任务。针对我县国有粮食企业仓储基础设施条件较差、收纳能力不足的现状,在行政区划调整后,____县粮食局积极与中储粮____直属库对接,紧紧抓住该直属库扩大仓储能力、新建库区的机遇,争取县政府的支持,在____县经济开发区横埠工业园区,出让一宗50多亩的土地,由中储粮____直属库通过一次规划、分批实施的方式投资近亿元,建设总仓容量为5万吨的高大平房仓和相关附属设施。该项目工程于6月30日在____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顺利开标。目前工程正在按施工进度组织施工。

2017年度全县粮食工作安排

2017年度我县粮食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家粮食政策和粮食产业发展的大局,遵照县委、县政府、市粮食局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以确保县域粮食安全为宗旨,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稳定粮食收购市场,坚持依法治粮,强化政策性粮食管理,做好军粮供应。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完成省、县级储备粮轮。2017年度全县有4000吨省级储备粮、4000吨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任务。根据《____省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和《____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____县县级储备粮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与财政、农发行督促储备粮存储企业严格执行省级、县级储备粮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按质、按量完成轮换工作任务。

2、扎实推进“两项工程”建设。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建设。从源头上确保粮油质量安全,培育“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和品牌产品,规范建立“放心粮油”经营网络,完善“放心粮油”经营管理制度。争创县级“放心粮油”示范县。通过“两项工程”建设推进粮食产业园区转型升级。

3、以依法管粮为核心,切实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深入推进粮食依法行政,加快法制粮食建设,维护良好的粮食流通秩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加强法规制度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监管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程序,推动联合执法常态化,延伸拓展监管的范围,提高监管的力度,做到依法管粮。

4、全面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加强各级储备粮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第八条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十三条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七条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联合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11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后的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

(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模式;

(五)种苗供应方式;

(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

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

第三章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护责任;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

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

第二十六条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的良种壮苗。

第二十七条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管理工作,保证种苗质量。

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种苗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加强种苗生产与采种基地的建设。

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开展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九条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

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条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第四十九条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

退耕还林的县(市)农业税收因灾减收部分,由上级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确有困难的,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条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单位粮食产量,解决退耕还林者的长期口粮需求。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

第五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支柱产业,开辟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业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

第五十四条国家鼓励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实行生态移民,并对生态移民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五条退耕还林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措施,保护退耕还林成果。

第五十六条退耕还林应当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相结合,对不同性质的项目资金应当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

(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

(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五)集中采购种苗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六)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

(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九条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非法供应的补助粮食数量乘以标准口粮单价1倍以下的罚款。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购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折算现金额、代金券额或者回购粮食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已垦草场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场恢复与建设的具体实施,依照草原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第八条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联合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11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后的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    (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模式;    (五)种苗供应方式;    (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    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护责任;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

    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    第二十六条 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的良种壮苗。    第二十七条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管理工作,保证种苗质量。    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种苗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加强种苗生产与采种基地的建设。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开展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    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条 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 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 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 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 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第四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    退耕还林的县(市)农业税收因灾减收部分,由上级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确有困难的,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条 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全区唯一一家国有独资粮食购销企业合肥市*区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成立,下辖3个粮站,共有5个收购库点,负责政策性和准政策性粮食收购以及粮油料兑换等业务。现有职工总人数75人,其中:在岗职工28人,离、退休人员39人,干部2人,遗属5人,内部退休1人。公司在未成立以前,原粮食局经营性亏损挂账占用农发行贷款723万元,经营性挂账欠息536万元,本息合计1259万元。公司成立以后,累计还贷43万元,还息20万元。截止2009年8月底,还占用农发行经营性挂账贷款680万元,经营性挂账欠息516万元,本息合计1196万元。我区粮食购销企业在2003年5月进行了一轮改革,实行人员身份置换,分流了多余人员。但由于产权制度改革不彻底,企业包袱沉重,还款还息压力大,经营机制不活,难以形成集约化经营,导致企业增效不明显,企业信用等级低,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使企业轻装上阵,做强做大企业。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政策为依据,盘活存量资本,优化资本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确保国家惠农政策得以贯彻执行,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推进我区粮食产业稳步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滨湖新区建设和改善城乡人民生活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法制原则;维护社会稳定原则;有利于增强整体竞争力、加快发展的原则;有利于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的原则;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的原则;有利于规范操作、节约时间和成本的原则;有利于政府统一领导、多方共同协作的原则。

三、改革主要内容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理顺产权关系,以企业组织形式创新和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战略性重组,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促进国有资本增值和企业做大做强。

(一)依法实施破产。对于资不抵债的国有购销企业合肥市*区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实施破产。

(二)组建新的国有公司。在老公司破产以前,组建合肥市*区望湖粮食购销公司,承担拟破产企业政策性贷款,中央储备粮临时储存粮食的管理、最低价收购粮食的管理;承接政府划转的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负责对破产企业现有职工、内退人员、遗属的养老保险缴纳以及工资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缴纳,维护社会和企业稳定;负责承担政府宏观调控和粮食政策性业务。由新公司通过公开、合法程序,以有偿方式收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四、改革方法与步骤

(一)成立组织

为保证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区政府成立*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做好破产准备

1、划转政策性粮食与贷款。将拟破产企业的政策性粮食、贷款及相应的往来业务全部上划至合肥市*区望湖粮食购销公司,由其负责经营管理。

2、结清市场化经营业务。拟破产企业与省农发行营业部结清2008年以来的流转借款、准政策性借款及相关业务往来。

3、划转土地使用权。拟破产企业划转土地由政府统一收回后,划转给合肥市*区望湖粮食购销公司按规定使用。

4、清产核资。对拟破产企业各类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登记、核对和查实。在账账、账实完全一致的基础上,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认定,为企业申请破产提供依据。

(三)申请破产

拟破产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向区法院申请破产。

(四)法院受理

法院受理后,依据破产程序,依法组织实施企业的具体破产清算终结工作。

(五)时间安排

9月上中旬,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拟定方案;9月下旬完成组建新公司工作;10月初,启动企业破产程序;力争2009年11月底终结破产清算工作。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自2005年“五五”普法以来,国家粮食局按照全国普法办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的精神、要求,根据新形势下粮食流通工作的新特点和各阶段的中心任务,及时安排和部署“五五”普法的相关工作,加强了对全国粮食系统普法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积极调研和解决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国粮食系统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能力和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制化进程不断向前推进。

一、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确保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成立“五五”普法领导小组。“五五”普法启动后,为确保普法工作的有效落实,国家粮食局及时成立了“五五”普法领导小组,由分管法规和党建工作的局领导为组长,政策法规司相关同志为成员,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同时在政策法规司设立普法办公室,具体负责“五五”普法的日常工作。地方各级粮食部门,如广东、新疆、天津、湖南、安徽、江苏等省(区、市)粮食局也都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亲自挂帅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具体负责普法工作的处室和单位,保证了普法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建立了行之有效的领导体系和工作体系。

(二)制定粮食系统“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根据“五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的要求,结合粮食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全国粮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对五年内粮食普法的目标、任务和重点进行了规划和部署。同时,根据每年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印发的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结合粮食流通工作的重点,制定年度粮食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对每一年的普法工作进行安排,确保了普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进。各地粮食部门也按照地方法制办和我局的部署,制定了年度普法的工作要点和重点。

(三)加强对“五五”普法验收工作的领导。今年是“五五”普法的最后一年,也是全面检验“五五”普法成果的一年。根据、司法部和你办对“五五”普法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局及时下发了“五五”普法验收方案,制定了验收指导标准,并到有关省份实地了解“五五”普法验收的情况,督促各地做好验收工作。各地粮食部门制定了详细的验收方案和标准,采取实地检查、听取汇报、审阅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了验收工作。安徽省粮食局制定了“五五”普法考核检查方案,实行中期检查评估,期末考核验收。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安徽省粮食局对全省17个市局进行全面检查,对23个县级局和部分省局直属单位进行了抽查,并对“五五”普法优秀单位进行了表彰。

二、积极开展普法教育,不断提高粮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

(一)建立了公务员法律学习、培训和考核制度。各级粮食部门都建立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定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注重发挥领导干部讲师团作用。如天津市粮食局制定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安排》,每年安排两次法律知识学习,组织处以上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在公务员招聘过程中增加法律知识考试,并作为录用的标准之一。注重对公务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组织了《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行政执法内容的培训,并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奖励和提职的重要依据。广东省粮食局举办了全省粮食系统法制培训班,建立了干部学法考核登记制度。安徽省粮食局组织机关公务员参加省直机关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和依法行政培训,开展了粮食流通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活动,在“五五”普法期间,两次组织全省粮食系统干部职工进行考试,检验和巩固普法效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建立了干部法律知识考核和奖惩制度,并组织全区粮食系统干部参加区普法办组织的公共法律考试,以巩固学习的成果。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普及法律知识。“五五”普法以来,各级粮食部门广泛利用报刊、影视、网络等大众媒体,通过在报刊上刊登法律学习心得、通过网络解答社会各界有关粮食法律和政策的咨询、举办记者招待会和电视大赛等形式,广泛进行普法宣传。结合世界粮食日、“12.4”法制宣传日、宪法宣传月、安全生产月、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周年纪念日等,采取挂横幅和标语、张贴宣传画、文艺汇演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购买和发放相关的法律学习资料,并对有关粮食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和编辑。邀请法律专家和教授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播放法制讲座录像,组织观看反腐倡廉的警示教育片和其他法律短片。

(三)大力宣传《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政审批行为的重要法律,全国粮食系统把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作为进一步转变职能、推进依法管粮的重要内容来抓。2008年国家粮食局成立了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该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编印了《贯彻行政许可法知识读本》,邀请了国务院法制办曹康泰同志做行政许可法专题讲座,举办了国家粮食局机关行政许可法知识问答,并在全国粮食政策法规工作会议上邀请了国务院法制办的两位同志做《行政许可法》和依法行政专题讲座。各地粮食部门对这项工作也很重视,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举办了不同层次的培训班。这些活动的集中开展,加深了机关干部对该法的认识和理解,对规范粮食行政许可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深入开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两部粮食法规的普及宣传工作。这两个条例是规范粮食流通活动的重要法律,也是粮食部门依法管理粮食流通活动的主要依据,因此,自两个条例颁布之日起,我们就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一是开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普及宣传工作。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开设专家论坛,邀请国内知名的粮食专家就条例的立法背景、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等谈见解和体会。举办了条例培训班、条例知识60问、条例颁布一周年知识问答和征文活动,邀请国务院法制办胡可明同志作条例讲座,编写了《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读本》,使条例的内容更加深入人心。

二是广泛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条例出台后,我局及时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条例的通知和条例学习宣传提纲。召开了全国粮食政策法规工作会议,对学习贯彻条例进行了部署,并对各地业务骨干进行了培训。举办了由各省粮食局负责同志参加的学习贯彻条例研讨班,组织编写了条例辅导教材。为推进粮食行政执法,举办了3期粮食行政执法培训班。各地粮食部门按照我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各地实际,制定了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意见和方案,开展了一系列学习宣传活动。甘肃、江西、青海、新疆等省(区)粮食局开展了条例宣传周(月)活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还把条例译成维吾尔文,在维文版报纸上刊登,并组织了3期条例培训班。北京、河南、四川、安徽、山西、吉林、黑龙江等省(市)粮食局组织开展了条例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和征文等学习宣传活动。江苏省粮食局举办了全省各市、县(区)粮食局长培训班,并对全省从事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业务的人员进行了相关培训。安徽省粮食局结合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对市、县500多名粮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考试。四川省粮食局还对全省13700名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了条例及配套政策的培训。

2005年5月,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我局组织开展了大型的条例宣传和贯彻活动。向各地粮食部门印发了条例的宣传画,在粮食批发市场、超市、商场、大型粮食购销企业、加工企业张贴宣传。举办了条例一周年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全国29个省(区、市)粮食系统的干部职工以及社会人士提交了64493份答卷。举办了以“依法管粮,放心消费”为主题的“国粮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电视大赛,6个省的代表队入围了大赛决赛。同时我们还在《粮油市场报》上开辟专栏,连续刊登了一组反映条例实施情况的文章。各地粮食部门也组织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安徽省粮食局发放了2万册条例宣传册,并在全省粮食展销会搭建展台,进行宣传。湖南省粮食局与省政府法制办联合举办了新闻会,以记者访谈、知识问答等形式在电视、广播、报纸上广泛宣传条例。江苏省粮食系统印发宣传手册9.5万多册,开辟宣传橱窗1153期,张贴宣传资料3万多份,使用宣传车553次,利用电视广播211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抽调业务骨干送法下基层,既对条例的贯彻情况进行检查,又对基层执法人员、企业职工和个体粮商进行条例内容的培训。甘肃省粮食局向各地印发宣传材料30多万份,接受宣传教育的人数达到了200多万人次。这些活动的开展,使社会各界特别是粮食部门干部职工进一步了解了条例的主要内容,提高了他们依法行政、依法经营的意识。

三、“五五”普法取得的实效

经过五年来的普法教育和宣传,全国粮食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粮食机关工作人员和广大职工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粮食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逐步增强,公平竞争、活而有序的粮食市场氛围正在形成。

(一)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观念和法律素质明显提高,学法、用法、知法、守法的风气逐步形成,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近年来,我们接到了许多法律咨询电话和信件,有粮食行政管理机关的人员咨询相关法律条款的理解和运用的,有企业职工咨询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还有咨询如何处理与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冲突的。这表明,随着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的推进,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观念正在逐步为人们所接受,法律已经成了处理各种纠纷的有力武器。

(二)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增强。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之前,粮食行政管理方式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粮食流通管理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我们结合《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两个条例进行了重点宣传,使机关工作人员明确了法律赋予我们管理粮食流通活动的职权,明确了哪些事情应该而且必须做,哪些事情应该交由市场去调节,在履行职责方面,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同时,注重程序法的普及,避免因程序不当影响行政管理的效果。经过普法,粮食行政机关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意识明显增强,工作中能自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职能,实现了管理方式由主要靠行政手段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的转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也得到了明显提高。

(三)促进了粮食流通活动的有序开展。通过法律宣传,广泛普及和宣传了国家宪法和其他的法律法规以及粮食专业法,在全社会营造了知法守法、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促进了粮食流通活动的有序开展。种粮农民了解了国家的粮食法律和相关政策,在购销活动中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粮食消费者学到了辨别粮油品质和等级的方法,从而能够更放心地消费。粮食企业提高了合法经营的意识,自觉遵守国家关于粮食收购、储存、加工、运输等的相关要求,建立粮食统计台账,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加快了企业改制的步伐,依法妥善处理了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粮食购销活动中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发挥主渠道作用。粮食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规范行政行为,依法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减少了因管理不当而产生的各种摩擦。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运作和谐的粮食流通市场正在逐步形成。

四、当前普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设想

总的看,全国粮食系统“五五”普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各地普法进展情况不平衡,有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对普法工作没有给予充分重视,对学法用法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到位,普法工作开展的不够深入。二是有些地方和同志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够系统和深入,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普法人员和经费在有的地方得不到保障,普法材料缺乏。尤其是市县级粮食部门,人员编制少、经费紧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法活动的开展。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20*年,*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国家粮食局和市政府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四项落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坚持四个先行,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突出四个重点,依法积极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责,为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保障我市粮食安全作出了积极努力。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围绕“四项落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为依法管粮提供体制保障一是机构落实。目前,18个区县保留粮食局机构,1个区(浦东新区)由粮食暑代行粮食行政管理职能,根据依法行政要求,19个区县均明确了法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主体。二是职能落实。今年初,为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局的“延伸”要求,我局对徐汇、浦东新区等7个区县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专题调研。经努力,徐汇区、宝山区、崇明县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增挂监督检查科牌子,黄浦区经委批准粮食局建立单独的粮食监督检查科,其他区、县由粮食管理科行使粮食监督管理职能,并努力争取增挂监督检查科牌子。三是人员落实。经国家粮食局统一考核,我局8人持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经市政府法制办培训考核,市局和19个区县粮食局85人持有《*市行政执法证》。目前,全市各区县已经消除了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空白点。为提高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队伍素质,我局对200多人次的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三轮专门培训。四是经费落实。今年,我局依据《条例》向市财政申请后获批监督检查工作经费45万元。崇明、宝山和闵行等5个区县也落实了一定的专项经费,其他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解决监督检查费用。二、坚持四个先行,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细化依法管粮的具体要求一是制度先行。自《条例》颁布以来,我局共制订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方面的规范性文件7件,其中今年有3件,包括:⑴《*市粮食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本市粮食经营台账的通知》,明确了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主要范围、台账的主要内容、要素和监督检查要求;⑵《*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六部委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进行了细化;⑶《*市粮食应急预案》,为实行政府宏观调控,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确保全市粮食安全,奠定了法制基础。为便于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和工作,汇编《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手册》。另外,已经草拟的《*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等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二是计划先行。我局把制订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计划作为一项制度规定,要求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年11月底以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计划,并上报市局备案。20*年起,市和区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都有这方面的年度计划。凡开展非举报事项的监督检查,都要事先制订工作计划,经本级机关领导同意后实施。例如,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原粮卫生状况专项调查的通知》(国粮发〔20*〕26号)的要求,拟定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粮食收购及储存环节的原粮卫生状况调查实施方案,就调查内容、样本分布、检验原则、组织实施、费用预算及落实等提出可操作性的意见;为全面了解我市涉粮企业执行粮食经营台帐制度情况,规范企业行为,我局制订了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对检查内容、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对象和时间安排等作出具体安排。三是流程先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注重“大”程序,也不忽视“小”流程。对关系到行政合法性的重要行政行为,我局绘制流程图,为区县粮食行政管理人员提供操作指南,如《粮食收购行政许可流程图》和《粮食行政处罚流程图》;在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中,明确进度、步骤,例如,根据我局规定的粮食经营台账要素,有关处室拟定了检查粮食经营企业执行台账制度的分类《监督检查表》,既便于有序检查,也利于当事人理解和配合。四是沟通先行。我局要求对涉及跨部门的监督检查事项,要主动同相关部门沟通,例如,崇明县粮食局在拟定粮食收购现场执法检查计划时,就争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实行联合检查,执法效果明显;黄浦、徐汇等区粮食局同产品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沟通制度和联合检查制度;我局在对原粮卫生状况实施调查前,利用掌握的国内外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主动同农技、农药检测、产品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沟通,掌握工作主动权。我局要求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贯彻合理行政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实行事先告知式监督检查,尽量不搞突击式检查,给当事人合理的时间做好被检准备,同时,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为规范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事先告知形式,我局拟定了《*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通知书》,供各区县参照。三、突出四个重点,依法积极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一是突出储备粮、军粮、陈化粮等重要粮食。我局把储备粮、军粮、陈化粮等具有特殊性质的粮食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予以高度关注。一方面,要求相关经营者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夯实基础管理,做到自查全覆盖,有错即纠正,另一方面,在制度中把这些粮食列为必查内容,在资源配置上予以倾斜。今年,我局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17号)要求,对地方储备粮开展库存检查。在检查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工作方案,组织人员培训,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本次库存检查的顺利进行。检查结果表明,我市储备粮总体上数量真实,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符合“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我局始终从“讲政治”的高度抓好军粮管理,要求军粮供应单位按照“两先两后”原则确保供应部队,对军粮质量实行全程监控。认真执行军供站长军粮质量第一责任人制度,坚持每一批入库的军粮都必须有供货方提供质量、卫生检测报告,确保军供粮油质量安全。今年,我局进行了两次质量抽查,并组成军地联合军粮质量检查组,进行随机检查。部队普遍反映军粮供应及时,军供粮食质量较好,未出现质量投诉。我们严格遵照国家粮食局等五部委“关于印发《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计综合〔2002〕1345号)文件要求,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我市23户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购粮合同、定向销售、生产使用、出入库和销售凭证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管。今年共监管陈化粮9万余吨,没有发现陈化粮流入本市口粮市场。二是突出粮食统计报表、经营台账、出库凭证等重要账证。我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议定对粮食统计报表、经营台账、出库检验凭证的监督检查事宜。今年,本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出动94人次对126家粮食经营企业执行粮食统计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其中,市局组织了对本市9家粮食加工企业经营台账的专项检查,占本市加工企业的10%。通过近两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本市粮食经营企业的法制意识有所增强,绝大多数企业能按照《条例》的要求建立台账、填写报表并及时报送。但还有少数企业对粮食统计不够重视,没有固定统计员,填报不够认真、送报不够及时。对于类似情况,检查人员都提出整改要求,规定了整改期限。今年下半年,市局对三个粮库、一个油库以及两个郊区粮食购销公司进行了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检查结果表明,这些企业能认真贯彻国家粮食局有关文件精神,对入库的粮食尽可能索取质量检验单,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出具由国家粮食局统一制定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并做到随货同行。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主要是外省粮食购销企业尚未采用国家粮食局统一制定的检验报告样式,本市粮食仓储企业索取的粮食检验报告样式不一,甚至出现手写的白条。以上两项专项检查都采用边检查,边调研,边指导的方式开展。这样,在粮食监督检查起步阶段能进一步掌握本市粮食流通的基础情况,对企业的整改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对《条例》进行深入的宣传,有利于今后监督检查工作的更加顺利地开展。三是突出收购、储存、销售等重要环节。在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和实施检查时,我局既按照《条例》要求覆盖粮食流通各环节,又根据法定职权突出重点环节。尽管*的粮食收购量不是很大,但我局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要求,十分重视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粮食收购准入制度,规范收购市场,今年,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动114人次对93户粮食收购企业进行了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监督检查人员深入收购现场,检查、督促粮食收购者公示收购价格、质量标准,依法计量,禁止坑农行为,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厉打击扰乱粮食收购市场行为。今年,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动45人次对38户粮食收购企业进行了粮食收购活动检查。另外,我局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原粮卫生状况专项调查的通知》(国粮发〔20*〕26号)中的各项要求,做好全国原粮卫生专项调查工作,制订原粮卫生调查方案,拟定《*市生产收购环节原粮卫生跟踪调查表》并发到采样农户手中,及时把握施用农药的种类、剂量等,为增强调查实效做好充分准备。在储存环节,我局主要监督储粮企业的安全储粮。在今年的库存检查中,我局对地方储备粮的储粮安全状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储粮安全总体状况符合“储粮状况检查标准”的要求。*地方储备粮的品种主要是稻谷,结合原粮卫生专项调查工作,在库存检查中共抽取100个样本进行储存环节的卫生指标检测。测试结果表明,样本指标全部合格,*地区主要使用的磷化铝没有超标使用。在销售环节,我们针对不同的企业类型确定监督检查的侧重点。对粮食储存企业,侧重检查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情况;对粮食加工企业,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侧重检查销售产品的“QS”标识;对粮食批发市场和零售企业,侧重检查销售产品的数量真实性,会同有关部门检查价格合理性和质量安全性。四是突出政策性用粮企业、大型企业、粮食批发市场等重要企业。政策性用粮企业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载体,大型企业占有相当比例的市场份额,粮食批发市场的粳米交易量占全市粳米消费量的50%。这三类企业对本市粮食供应和市民食用安全影响重大,既是我市做好粮食供应保障的重要依靠,也是我局监督检查的重点。我市的政策性用粮企业基本上集中于*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粮油总公司及购销公司,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载体,其业务范围涵盖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全部内容。在监督检查前,我们注意充分调动这些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发挥其自身优势,高标准做好相应的自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采取有重点复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印证企业自查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在监督检查后,给予实事求是的评价,明确整改提高的要求。这样做,有利于提高监督检查效能。我市的大型粮食企业虽不多,管理基础也较好,但因其一旦违规,将对粮食流通秩序产生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我局始终把各类所有制的大型企业作为监管重点,无论是综合性检查,还是专门性检查,无论是执行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任务,还是制订本市的监督检查计划,无论是例行性检查,还是突击性检查,我局都把大型企业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于粮食批发市场,我局要求市场管理人员和场内经营者学习贯彻《条例》,确立依法经营的意识;督促市场严把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关,建立质量检测和信息监测体系。市局开发专用软件,对全市粮食批发市场的粮食经销量、价格、来源地等进行网络实时监测;对标称“新大米”的200件样品进行新陈度检测,没有发现掺伪、掺杂现象。我局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同国家粮食局和市政府的要求相比,同兄弟省、市、区粮食局的工作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各区县在“四项落实”、监督检查的力度、规范化等方面存在不平衡。我局将在进一步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制度体系、执法监督体系、探索监督检查的有效方式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高依法管粮水平。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粮食行政执法,是指粮食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将普遍适应的粮食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人和事,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是狭义的概念,广义的还包括粮食行政立法活动和制定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粮食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但是当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职能转变不快,还没有从传统的行业内部管理转变到面向全社会依法管粮的轨道上来,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进展缓慢。二是粮食行政执法体系不健全,存在着机构、人员、经费不落实现象。三是粮食法规体系不健全,粮食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四是执法人员缺乏执法经验,专业素质不高,执法水平亟待提高。

要快速推进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必须解决好下面几个问题。

一、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专业队伍

建立执法队伍,对粮食行政执法来说至关重要。“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国家6部委颁布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由于国家没有出台组建行政执法队伍的具体规定,因此各地在建立执法队伍问题上,采取各自为战、各行其是的做法。主要的有这样几种:一是增设机构,增加编制,添加人员;二是增设机构,不增编制,人员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调用或兼用,三是在其它处(科)室挂监督检查处(科)室牌子,人员由被挂牌部门人员兼:四是机构和人员都不落实。

有的地区甚至没有了行政执法主体。因为在机构改革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变成了事业和企业单位,也就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地位。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体系再完善,没有执法主体,法律制度也形同虚设。没有法律的约束,粮食市场决不会自然成为统—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粮食行政执法队伍,首先要成立专门机构,国家应对专门机构的名称、规模、职能等作出明确规定。若考虑全国各地隋况差异较大,,也可由国家作原则规定,各省政府作明确规定,没有行政执法主体的应要求其尽快恢复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其次要抽调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法律、业务素质的人员进入专业队伍,同时考虑引进法律人才,以提高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再次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策、法律和业务的培训。培训要注重实效,并有时间保证,要强化法律基础知识培训,必要时可对执法骨干进行3—6个月的正规培训。培训不能全部采用以会代训形式,那样会使执法人员认为行政执法很简单而草率行事。最后要落实行政执法的专项经费。执法队伍要严格执法,就不能搞创收,自收自支,而要有纳:人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供其使用。或许有人认为建立行政执法队伍要增加政府管理成本,但与粮食市场混乱而需要政府宏观调控的投入相比,专项经费要少得多。

二、加快粮食法规体系建设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o,《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蝴怖实施,是粮食流通立法取得的阶段性突破。但是我国当前粮食法律制度建设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粮食立法工作严重滞后于粮食流通的市场化改革,迄今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部综合的粮食基本大法,系统全面的《粮食流通法》还在研究制定中。二是粮食立法缺乏系统性、稳定性。粮食立法基本上都是围绕当时政府的政策需要进行的,带有浓厚的政策背景,整体硼小陛差。更由于多年来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在不断地探索,许多粮食法规因政策的调整而失效。三是有的粮食行政执法依据制定得不尽合理、规范,需要进行修订。目前,粮食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数量为历史高峰,然而,有的规定只考虑粮食工作的片面性,没有从法理的高度去推敲,逻辑不严密,可操作性差。如有的规范陛文件规定:粮食收购经营者的水分超过安全储存标准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水分要低于安全储存标准才能销售出库的理由何在?依据何在?这在执法实践中很难操作。诸如此类不符合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客观实际的规定影响了粮食行政执法依据的严肃性。四是有的行政执法依据只做了原则规定,配套的实施细则迟迟没有出台,缺乏解决行政执法中具体问题的法律依据。五是有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条件不完全具备。有与上位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相抵触的,有同国家以及上级机关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的等。规范性文件是在当前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对法律的一种过渡性补充,所以规范性文件要在具备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条件时方可出台。

要加快我国粮食法律体系建设,一是要确立粮食法律体系建设的目的,围绕目的制定建设规划,使粮食法制建设具有延续性、前瞻性,从而建立系统、整体的粮食法律体系。二是制定粮食法规规章要分轻重缓急,循序渐进地进行。由于粮食依法行政刚起步,不管是粮食行政执法主体,还是粮食市场主体,或者粮食生产者、消费者,都有逐步适应的过程。粮食购销市场化后,粮食市场主体多元化,入市的门槛和要求不能过高,否则,粮食市场就缺乏竞争性。因此,有些规定在现实中一时难以做到,就不必做明确细致的规定。可先做原则要求,待时机成熟或积累实践经验后,再作明确要求或调整,如最低、最高库存制度等。三是对已出台的粮食行政执法依据,要密切关注其在实践中的实施效果,用实践来证明其正确与否,不断修订和补充执法依据,使之完善。要学习吸收市场经济国家制度建设的先进经验,同时要结合本国实际,加快建设与完善我国粮食法律制度。

三、切实转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

由于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粮食行业是一个与人民生活和国家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重要行业且长期受计划经济影响,在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完善,各项经济法规还不健全的时候,一旦出现粮食相对紧缺或粮食市场混乱状况,政府采取强制管理方式颇为多见,很难走出“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的深刻变革,是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的新体制。建立新体制,需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现职能转变。《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要求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因此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转变职能,实行依法行政,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粮食流通市场,加强储备粮管理,保障我市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从事和参与各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中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所称各级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粮食进出口管理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编制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负责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的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以及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存储安全,监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价格、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涉及与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有关的工作。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流通、安全和本级储备粮的管理。第二章应急管理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采取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市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第五条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财政部门依法保证粮食风险基金专款专用,并负责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第七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定期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粮食供需统计和平衡调查机制,做好上述信息收集工作。第八条完善突发事件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5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区、县粮食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同级粮食应急预案,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粮食应急相关工作。第九条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市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市发展改革、商务、粮食等有关部门按照《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依法向国务院报告。区、县粮食应急预案的启动,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程序决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各级粮食应急预案的终止,参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第十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协作;粮食经营者应当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第十一条粮食行业协会及相关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第十三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年的经营资金验资报告和贷款资格认定证明材料,注册资金最低为30万元,个体工商户须具备筹措3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能力;(二)具备与收购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仓库设施符合储粮要求,拥有或者租借的仓库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三)具备保证收购粮食量值准确的计量手段和粮食质量检测手段或有委托的法定检测单位;(四)具备两名以上熟悉粮食保管知识的专业人员。第十四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依法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依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无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应当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收购量。第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以下称粮食收购者),应当依法公示有关信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并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第十六条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有关情况。本市粮食收购者到外地或者外地粮食收购者到本市收购粮食,应当依法向其所在地、收购地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上述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粮食质量、卫生相关标准,履行相关义务。第十八条粮食、工商等部门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息反馈制度和执法信息交换制度,定期反扩交换相关信息。第十九条实行粮食入库、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销售出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具体检验内容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畅陈化粮购买资格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对陈化粮的销售、处理和监管,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必要时,上述经营者的粮食库存量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第二十二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第二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养殖、工业用粮企业,应当依法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定期向所在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基本生产经营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四章储备粮管理第二十四条本市实行市级和区县两级储备粮制度,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管理。储备粮规模和品种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商务、财政等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对本级储备粮的动用条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储备粮的动用条件纳入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第二十六条储备粮的储存工作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市内六区的区级储备粮纳入市级储备粮管理,由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代为储存;其他各区、县储备粮,由本区、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代为储存。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和区、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应当择优选定储备粮承储单位(以下称承储单位),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并签订委托承储合同。第二十七条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仓库容量、条件能够满足粮食储备的要求,保证粮食质量安全;(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三)具有储备粮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第二十八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执行本市对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按照粮食性质、品种、年限、货位实行分类储存和管理;(三)未经有管理权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变动储备粮储存库点;(四)确保承储的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五)按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储备粮调入和调出。第二十九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单位做好储备粮安全管理工作。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储存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储备粮和本级储备粮的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条财政部门按照储备粮规模和粮食风险基金负担比例,按规定拨付粮食风险基金,并监督其使用情况。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及其各支行为储备粮提供所需贷款,并进行信贷监管。第三十一条储备粮应当定期轮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储备粮轮换计划,并依照计划进行轮换。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本级储备粮总量的20%至30%。第三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储备粮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确定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及所需经费,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和区、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可以提出具体轮换方案,并负责轮换工作的实施。第三十三条购入、轮出储备粮,应当采取市场竞价等公开方式或者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进行。购入的粮食应当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购入、轮出的储备粮应当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粮食检验部门检验。第五章监督与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方式:(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二)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四)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方式。第三十五条质监、工商、卫生、价格、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内,对粮食加工、流通、储备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粮食流通和储备粮储存的有关工作。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1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全面深刻理解和把握党的十对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深刻领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出的要求,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粮食方针政策,以新的要求,新的思维,新的方式,新的精神状态,推进粮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发展。

2 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粮食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全面提高粮食行业干部职工职业道德素质,弘扬粮食行业优秀传统文化。

3 重点做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组织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九周年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十周年的宣传活动,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活动,举办一场法制讲座,使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更好维护其合法权益。

4 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学习宣传。重点做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粮食行政复议办法》、《粮食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的学习宣传,督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引导粮食经营者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5 做好粮食行业相关法律的学习宣传。做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规范政府行为法律的学习宣传,提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与粮食应急保障相关法律的学习宣传,增强粮食部门应对粮食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做好《统计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与粮食统计相关法律的学习宣传,提高粮食经营者及时准确报送粮食统计数据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深化《会计法》、《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等与粮食企业财务相关法律的学习宣传贯彻,规范企业核算和财务管理。做好《科学技术进步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与粮食行业发展相关法律的学习宣传,提升粮食行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仓储管理和安全生产意识。

6 广泛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活动。继续开展“放心粮油”工程,宣传普及粮油消费知识,增强粮食消费者爱粮节粮和科学合理消费的观念。加快推进农户科学储粮,推广先进的储粮装具,减少储粮损失。积极推进粮油适度加工,提高粮食资源综合利用率。利用“食品安全宣传周”、“粮食科技活动周”、“10·16”世界粮食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推动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爱粮节粮行动。积极开展创建爱粮节粮示范单位、示范家庭活动,增强全社会爱惜粮食、反对浪费粮食的意识。

7 严格规范粮食行政许可项目。完善粮食行政许可相关配套制度,整合简化内部流程,提高许可效率,推进行政许可制度化、规范化,强化行政许可的全过程监控,减少行政许可的随意性和行政许可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8 加强粮食收购政策的宣传。结合夏粮收购和秋粮收购专项检查等活动,做好粮食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等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宣传,广泛宣传“五要五不准”(要敞开收购、随到随收,不准折腾农民;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要公平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要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要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粮食收购守则,规范收购行为,引导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9 认真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粮食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开展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抓好政策性粮食购销、出库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粮食购销政策落到实处。认真做好粮食库存检查,确保粮食库存安全。加大涉粮案件查处力度,维护国家粮食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

10 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做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与粮食质量相关法律以及粮食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学习宣传,引导督促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把好粮食质量检验项目关,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监管体系,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11 深入开展粮食流通项目专项治理。加强对“粮安工程”实施情况、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农户科学储粮项目落实情况、“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执行情况的专项治理,确保中央涉粮政策落实到位。

12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做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预算和决算、“三公”经费、行政经费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维护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13 加强普法阵地和载体建设。积极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移动通讯等大众媒体的作用,重点利用粮食行业报刊、粮食部门网站等平台,开辟粮食法制宣传专刊、专版、专栏和网页。有条件的粮食部门可以利用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移动电视、微博、手机报等宣传阵地,拓展粮食法制宣传平台。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20**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17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为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中央确定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加大改革力度,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切实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进一步规范政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在粮食主产区的产粮大县,可以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制宜地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在非粮食主产区和主产区的非产粮大县,也要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造,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培育若干个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对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三)规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地在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管理措施。

(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发展粮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重点扶持。

(五)研究建立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加快制(修)订适应新形势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食储存标准和粮食卫生标准。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降低粮食的数量、品质损失,保证库存粮食安全。结合粮食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安置,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国家在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适当支持。加强对农民储存粮食的技术指导,降低粮食产后损失。

(六)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

二、加快清理和剥离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

(七)认真做好粮食财务挂账的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到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为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审计、财政、发展改革、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强对各地粮食财务挂账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的检查、指导。

(八)继续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和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切实解决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同时,继续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专项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国有粮食企业要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增加盈利,做好自筹资金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并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民、方便居民的服务业务,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九)认真做好现有库存中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高价位粮食的分步销售工作。对这部分粮食要继续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对销售后发生的价差亏损和尚未销售粮食发生的利息以及必要的保管费用,继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具体办法,根据市场情况把握节奏,按计划适时销售。要抓紧完成库存陈化粮的定向销售工作,坚决打击倒卖陈化粮的违法行为。

三、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十)继续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

(十一)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

(十二)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市场经营实行分类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做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重点扶持大宗粮食品种的区域性、专业性和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加快大中城市成品粮油交易市场建设。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发挥引导粮食市场购销价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粮食期货交易,为企业和农民提供发现价格、规避风险的服务。

(十四)加强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加快实施全国粮食现代物流设施建设规划,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现代科技为支撑,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的适当投资引导,重点建设从粮食主产区到主销区的跨省区粮食物流通道和物流节点,实现跨省区粮食物流主要通道的散装、散卸、散储、散运和整个流通环节的供应链管理,形成快捷高效、节省成本的现代化粮食物流体系。

四、加强粮食产销衔接,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

(十五)大力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鼓励主销区粮食工贸企业在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和收购基地。鼓励主产区粮食企业在主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

(十六)建立有利于产销区协作发展的支持体系。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铁路、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贷款和更加便捷的跨省结算服务。

(十七)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经济发达的粮食主销区要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结构,将中央财政补贴的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粮食产销衔接的资金需要,支持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对主产区到主销区建立粮食储备、参与主销区粮食供应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对到主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参与主产区粮食生产和收购、将粮食运往主销区销售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也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十八)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粮食宏观调控的目标是基本立足国内保障粮食供给,探索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基本平衡的长效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充分发挥储备粮的调节作用和进出口粮食品种的调剂作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关部门要健全粮食监测预警系统,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监测体系和粮食供求、质量、价格信息制度,健全粮食应急机制。

(十九)完善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要坚持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政策。20**年,13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的粮食直接补贴资金,要全部达到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50%以上。其他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继续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预案,健全最低收购价启动机制、补贴机制和监督机制。对不实行最低收购价的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

(二十)进一步完善中央储备粮管理体系。要充分发挥中央储备粮在调节供求平衡、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中央储备粮调控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中央储备粮的轮换和有关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对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实行资格认证,未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不得存储中央储备粮。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专职从事政策性业务,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食油)的业务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总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总责,除经营与储备粮油吞吐轮换直接相关的业务外,不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加强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在国家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二十一)进一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要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核定和充实地方储备粮规模。粮食供给比较薄弱的产销平衡区,可比照销区确定地方储备粮规模。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地方储备粮充实到位。地方储备粮要严格管理,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改善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大中城市要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

(二十二)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大中城市的地方人民政府应重点掌握或指定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企业,服从成品粮油供应宏观调控的需要。稳定军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对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山区、牧区、水库移民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疆地区,当地人民政府要保证粮食稳定供应。

六、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二十三)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订和出台粮食流通监管的相关配套办法。有关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

(二十四)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七、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二十五)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省级人民政府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切实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及时到位。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一、主要工作

(一)加强“六五”普法教育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如何进一步开展好粮食部门“六五”普法工作,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粮。将普法教育和依法管粮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并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切实做到工作年初有部署,年内有检查,年度有总结。同时,加强内部管理,明确兼职普法工作人员职责,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做到“四有四落实”,即“有计划、有重点、有检查、有创新”;“机构落实、制度落实、经费落实、任务落实”。

(二)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我局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好普法学习教育活动。制定普法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学习好公共法《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侵权责任法》、《公务员法》和专业法《会计法》、《统计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其它法《禁毒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物权法》、《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好“法治机关”、“法律进机关”创建活动,促进粮食工作更好地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组织机关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区依法治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摄影、书法类法治文化作品宣传教育活动,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我局还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相关制度,制定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实施意见,建立健全了局党委(党组)和党支部集体学法、办公会前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律培训、考试考核、学法情况登记等制度。每年组织一次法律知识考试,考纪严肃,参学率、参考率和合格率均达到100%,并将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干部职工考核、晋升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努力提高全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我局积极探索依法治理工作的有效实践形式,总结和推广依法管粮工作经验,执法责任制、政务公开等得到有效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咨询制度,聘请专家参与粮食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定工作,并及时答复社会公众对粮食法规的咨询。在每次的粮食流通执法大检查工作中,邀请专家全过程参与,确保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有力地查处粮食流通违法违纪行为,着力提升依法管粮工作水平。

(四)积极推进普法教育形式创新。我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的宣传辐射作用,大力宣传粮食法律法规,宣传普查条例,实现粮食门户公开网站有普法内容。我局狠抓普法教育队伍建设,定期组织普法骨干和法制宣传员培训,让他们更熟练知晓粮食流通法规,更好地宣传好粮食流通法规。同时,围绕全区的中心工作,认真做好维稳工作,向人宣传好相关政策法规,细致入微地解读相关政策,化解矛盾纠纷,确保时间进度,做到了全年安全运行无事故。

(五)强化普法教育工作保障。我局将普法依法管粮工作纳入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与创先争优和年度目标考核挂钩,作为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做到工作情况清楚,制度完善,档案齐全,管理规范。为保证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按实际支出情况报销并建帐。我局非常重视信息工作,及时反映反馈信息,按要求上报各类报表及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结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六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我局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做得还不够好,主要表现在学习时间不够,学习内容不精,学习领悟不深,读书笔记记录不详细。二是依法管粮工作力度不够,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一)切实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进一步规范政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在粮食主产区的产粮大县,可以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制宜地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在非粮食主产区和主产区的非产粮大县,也要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造,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培育若干个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对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三)规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地在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管理措施。

(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发展粮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重点扶持。

(五)研究建立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加快制(修)订适应新形势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食储存标准和粮食卫生标准。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降低粮食的数量、品质损失,保证库存粮食安全。结合粮食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安置,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国家在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适当支持。加强对农民储存粮食的技术指导,降低粮食产后损失。

(六)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

二、加快清理和剥离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

(七)认真做好粮食财务挂账的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到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为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审计、财政、发展改革、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强对各地粮食财务挂账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的检查、指导。

(八)继续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和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切实解决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同时,继续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专项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国有粮食企业要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增加盈利,做好自筹资金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并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民、方便居民的服务业务,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九)认真做好现有库存中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高价位粮食的分步销售工作。对这部分粮食要继续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对销售后发生的价差亏损和尚未销售粮食发生的利息以及必要的保管费用,继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具体办法,根据市场情况把握节奏,按计划适时销售。要抓紧完成库存陈化粮的定向销售工作,坚决打击倒卖陈化粮的违法行为。

三、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十)继续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

(十一)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

(十二)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市场经营实行分类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做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重点扶持大宗粮食品种的区域性、专业性和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加快大中城市成品粮油交易市场建设。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发挥引导粮食市场购销价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粮食期货交易,为企业和农民提供发现价格、规避风险的服务。

(十四)加强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加快实施全国粮食现代物流设施建设规划,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现代科技为支撑,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的适当投资引导,重点建设从粮食主产区到主销区的跨省区粮食物流通道和物流节点,实现跨省区粮食物流主要通道的散装、散卸、散储、散运和整个流通环节的供应链管理,形成快捷高效、节省成本的现代化粮食物流体系。

四、加强粮食产销衔接,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

(十五)大力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鼓励主销区粮食工贸企业在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和收购基地。鼓励主产区粮食企业在主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

(十六)建立有利于产销区协作发展的支持体系。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铁路、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贷款和更加便捷的跨省结算服务。

(十七)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经济发达的粮食主销区要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结构,将中央财政补贴的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粮食产销衔接的资金需要,支持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对主产区到主销区建立粮食储备、参与主销区粮食供应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对到主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参与主产区粮食生产和收购、将粮食运往主销区销售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也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十八)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粮食宏观调控的目标是基本立足国内保障粮食供给,探索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基本平衡的长效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充分发挥储备粮的调节作用和进出口粮食品种的调剂作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关部门要健全粮食监测预警系统,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监测体系和粮食供求、质量、价格信息制度,健全粮食应急机制。

(十九)完善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要坚持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政策。年,13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的粮食直接补贴资金,要全部达到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50%以上。其他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继续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预案,健全最低收购价启动机制、补贴机制和监督机制。对不实行最低收购价的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

(二十)进一步完善中央储备粮管理体系。要充分发挥中央储备粮在调节供求平衡、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中央储备粮调控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中央储备粮的轮换和有关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对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实行资格认证,未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不得存储中央储备粮。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专职从事政策性业务,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食油)的业务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总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总责,除经营与储备粮油吞吐轮换直接相关的业务外,不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加强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在国家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二十一)进一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要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核定和充实地方储备粮规模。粮食供给比较薄弱的产销平衡区,可比照销区确定地方储备粮规模。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地方储备粮充实到位。地方储备粮要严格管理,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改善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大中城市要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

(二十二)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大中城市的地方人民政府应重点掌握或指定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企业,服从成品粮油供应宏观调控的需要。稳定军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对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山区、牧区、水库移民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疆地区,当地人民政府要保证粮食稳定供应。

六、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二十三)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订和出台粮食流通监管的相关配套办法。有关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

(二十四)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七、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二十五)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省级人民政府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切实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及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