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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商业银行业务工作计划

商业银行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扩大就业和推进社区建设的要求,把社区建设和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着力拓宽社区就业门路,引导和帮助更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城市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现就推动社区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社区就业工作摆上社区建设的重要位置

推进社区建设是新时期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扩大就业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区建设的要求和扩大就业的总体部署,把社区就业工作摆在社区建设的重要位置,统筹考虑,整体规划,协调推进。要紧密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进程,以城市社区为依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今后在评估社区建设成果时,将把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和社区就业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二、多渠道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当前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的重点是,结合社区居民多方面、多层次生活服务的需要,大力开发托幼托老、配送快递、修理维护等便民利民服务岗位,特别是面对居民家庭和个人的家政服务岗位;结合驻社区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剥离部分社会服务职能的需要,开发物业管理、卫生保洁、商品递送等社会化服务岗位;结合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需要,开发健身、娱乐以及老年生活照料等工作岗位;结合社区组织建设、公共管理和公益的需要,大力开发社区治安、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等社区工作岗位,特别是开发社区保洁、保安、保绿、车辆看管等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中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且家庭收入低的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按照“十五”计划提出的以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扩大就业,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创办各种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各地应积极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以个体、私营等各种经济形式,兴办投资少、机制灵活、适应性强的社区服务型小企业从事社区服务,实现自谋职业;鼓励企事业单位、街道基层组织等兴办以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主的就业型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适应市场、转变观念,拓展社区服务领域,努力提高吸纳就业的能力。

三、落实和完善再就业优惠政策

继续执行从1998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落实好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的规定,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项目取得的收入,在规定年限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将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到实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提出的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可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等项政策,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就业工作的资金支持。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2000〕59号)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兴办社区服务小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的金融服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运用企业互保、联保、贷款保险、多渠道筹资建立担保基金等形式,解决好下岗职工贷款担保问题。各级建设、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解决好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场地安排、项目经营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优惠政策检查督查制度、部门协商通气制度、社会举报监督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清理各种行政性收费,明确免收费用项目和减收费用标准。全面推广一些地方将有关优惠政策印在《再就业人员优惠卡》上,发到下岗职工手中,并对部门收费进行登记的经验,让下岗职工直接了解政策,并加强群众监督,更好地把社区就业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四、切实加强社区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提出的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工作职能主动向社区延伸和拓展,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民政等部门相互配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起市、区、街三级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网络。已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城市,要努力把网络联接到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发挥街道等基层组织的优势,充分采集社区岗位需求信息,并及时将信息送到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面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探索社区就业服务的有效方法,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实行劳动保障事务等措施,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切实转变就业观念,并为他们提供代管档案、代缴保险、代办有关证明等项就业服务,引导他们在社区实现再就业。

加强再就业培训,提高社区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结合社区就业实际需求,努力开发适应社区就业岗位需要的再就业培训项目和培训课程,采取实用有效的培训方式方法,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大力推广创业培训,培养一批创办社区就业实体的带头人,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五、着力解决好社区就业难点问题

针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存在的社会保险接续等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制定灵活有效的办法,依法将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兴办的社区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向出中心人员讲清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程序、办法和个人帐户基金的结存情况。对在社区再就业的人员可以开设专门的社会保险经办窗口,方便其参保。要加强对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档案及个人帐户的管理并随时提供查询服务。根据社区就业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灵活就业形式的相关政策,解决好从业者劳动关系处理、合法权益保障、劳动争议仲裁等具体问题。

六、加强部门配合,落实工作责任

商业银行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务风险;商业银行;纳税筹划

当前,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众多的税收法律法规,以作为征税的基本依据。纳税筹划主要是指一个经营主体,利用国家税收政策中的一些优惠措施等,合理合法地调整自身的经营和后期发展目标,通过这一方法减少税务支出,谋取更多发展资金[1]。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主要有存款、贷款、金融衍生等具有风险的产品,受经营类别、规模的影响,其纳税筹划工作将牵涉到一定的税务风险。

1商业银行存在的税务风险类型分析

1.1税务争议风险

税务争议实质上就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有关税收的一些行为具有意见的不统一,其主要包括税务主体、征税范围、减免税等。税务争议是诸多经营主体在缴纳税金时会遇到的问题,就商业银行来说,其税务争议发生的次数较多,难以在短时间内形成统一的意见,解决存在的争议。缴纳税款的时间是有限的,如若争议不断无法妥善解决,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税款缴纳,会产生延误缴纳税金的风险。

1.2税务申报风险

在商业银行经营中,存在的税务风险类型多,其影响最为深远且最常见的税务风险无异于税务申报,税务申报多表现在少缴纳税款之中。商业银行产生税务申报风险主要原因在于办税人员身上自身,产生这类风险的原因有两个:其一是办税人员专业能力有限,未熟悉掌握征税范围和减免税范围,使得在实际申报过程中存在遗漏和少申报问题,少缴和漏缴等潜在风险会出现在商业银行日常管理之中。其二是办税人员受权限制约,不能及时收集税务申报相关的资料,增加了未申报税务的风险。

1.3经营中的风险问题

受后期发展战略的影响和内部经营中侧重点的影响,税务管理工作容易被其他管理所取代,这在无形之中会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例如,部分商业银行非常重视业绩考核,其经营重点不断偏向贷款业务,在办理相应的贷款业务时并未按照贷款信息正确进行五级分类,无法预计每笔贷款业务产生的损失,由于缺乏原始数据的支持,使得税务申报工作无法开展,增加了延迟缴纳税款的风险[2]。部分银行只重视营业收入,没有对税收工作引起足够重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未发挥作用,无形之中增加了多缴纳税款的风险。

1.4政策与执行风险

一般情况下,税收标准是固定的,而税收范围却是灵活多变的,国家制定的税法并未明确税收范围。这使得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存在于制度范围边界的各税收类别,均需要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判定其是否在税收范围内。受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影响,商业银行可能会存在政策执行偏差的风险,其中较为典型的例子就是税收筹划和避税。虽说两者都是采取一些合理的方法和手段,达到税收支出最小化,但是两者的性质存在明显差异,税收筹划是合法的,避税则是违法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判定税收筹划、避税很大程度取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于税法的理解或者是当地的规定。如若商业银行展开税收筹划工作,却在实际税务处理中被误认为避税,不仅不会带来任何税收收益,还会因为这类不合理做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2商业银行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分析

2.1银行内部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落后

目前,在诸多领域中都能看见信息技术得到具体使用的身影。商业银行在经营中逐渐引入了信息技术,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建设,商业银行信息化建设已经趋于完善,完整的信息化服务系统通过不断地更新,日趋成熟。然而,国内税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系统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虽然商业银行内部有着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但是其信息化程度明显落后于日常信息化服务的需求。再加上传统税收模式的影响以及内部从业人员的水平不齐等,使得税收信息系统未能发挥其实质的作用。

2.2税务筹划专业性不足

会计制度和税法的更新速度非常快,就目前来说,现行的两个制度在部分内容上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两者间存在的差异问题时,需要秉承两制度分离的原则。目前,最新所得税法与原有税法存在明显差异,不仅降低了商业银行的所得税率,提高了费用税前的扣除标准,还进一步强化了反避税的措施。随着制度的变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地方越来越多。这在无形之中增加了商业银行税务筹划工作的难度,使得其工作内容愈发复杂,受商业银行内部税务筹划人员能力的影响,很难保障税务筹划的专业性,不仅会增加商业银行税务风险,还可能会导致税务筹划工作失败。

2.3内控体系未健全

各个经营主体在实际经营时,想要实现经营目标和发展目标,就需要发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约束和管理。在商业银行经营中,部分管理人员未从传统的经营理念和模式中走出来,没有意识到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受管理层不重视以及商业银行实际的经营类型影响,部分商业银行内部没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税务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处于不足的状态。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无法将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使得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出现漏洞。同时,就部分商业银行的税务管理机构而言,与之相应的分配、考核和奖惩制度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部分商业银行想要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为了方便资金的分配和管理,一些分支机构的税收工作均由总行负责,使得部分分支机构不重视自身的税务支出。

2.4部分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的意识较弱

就目前商业银行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是部分商业银行纳税筹划意识不足。目前,商业银行面临来自国内各大银行和国外诸多银行的双重压力,部分商业银行通过开发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等增加收入,但并未意识到成本控制的重要性。甚至有很多商业银行在实际经营中不重视纳税筹划工作。

3税务风险防范下的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策略分析

3.1积极推进税务信息化建设

目前,商业银行内部的信息化系统已经趋于完善,其规模非常可观且发挥了较好的效用;在完善的信息化系统之中,让商业银行感受到信息技术对工作开展带来的便利与优势[3]。内部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存在较为明显的滞后性,商业银行管理层需要根据税务相关的新要求,结合信息化系统发展的趋势,不断更新和完善税务信息化系统,并将税务信息化系统有效应用到具体的纳税筹划工作之中,进一步提高税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在诸多税务信息中筛选出高质量的税务内容,帮助管理层进行决策。为保障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的纳税筹划工作离不开当地税务部门的支持,为方便沟通,可以建立银行和税务部门的沟通平台。除此之外,各商业银行之间要加强沟通,相互分享税务风险防范策略和税收筹划措施。

3.2加强税务筹划人才队伍建设

纳税筹划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部筹划工作人员的能力。想要在防范税务风险的基础上开展纳税筹划工作,需要专业税务团队的支持。首先,需要从前期的人才引进入手,通过考核引进人才的财税专业知识,聘请专业能力较强的税务筹划工作人员,为专业团队的打造奠定基础。其次,由于税法的更新速度较快,商业银行还要加大对税务团队的培训工作,要求其掌握最新的税法规定和要求,并掌握银行的业务流程和风险管控要求,进一步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的专业能力。最后,为了避免高质量专业人才出现流失情况,需要制定晋升机制,保障人才能够留得住。

3.3建立健全内控体系

内部控制工作的主要作用是约束和管理内部员工,让整个商业银行的经营更加规范合理。商业银行在实际经营发展中,要不断提高管理层和内部职工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认识,这能保障税务管理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需要注意的是,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内部控制制度的支持,在构建内部控制制度时需要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考虑到内部各员工的情况,制定员工均认可的控制制度,才能保障内部控制工作开展的效果,通过科学合理的税收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更好促进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

3.4推进商业银行全体人员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想要保障纳税筹划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需要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税务风险管理的意识,强化税务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让风险防范能直接落实到具体的纳税筹划之中,发挥防范手段的作用[4]。在实际的经营管理中,商业银行各个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和交流,提升对于税收风险的认识,提高全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在实际工作中,为了保障风险防范的有效性,需要明确商业银行内部员工的风险责任,避免风险发生时出现推诿责任的情况。此外,为了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建议商业银行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税务风险进行细分,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例如: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性质和用途,将税务风险划分为收入类风险、费用类风险、成本类风险、利润类风险、资产类风险等,结合差异化的风险类型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制定对应的评估指标,设置纳税金额风险临界点。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一旦出现纳税金额高于临界点,则可以自动引发系统报警,并从风险数据库中调取相应的应对模型,为银行制定税务风险防范策略和财务战略调整等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也能够切实提高银行的税务风险抵御能力。

3.5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并提高执行力

税收筹划工作包含的内容非常多,如计税依据、纳税人以及税率等。纳税筹划工作主要是内部工作人员按照税收政策和制度开展相关的税收筹划。例如,在针对个人所得税展开筹划工作时,需要明确国家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最新税法,掌握税收内容、依据、优惠等诸多内容,进而规划出多个税收筹划方案,通过比较选择最优方案,做出对银行最有利的税收决策。如若未熟悉掌握税收相关政策,无法制定科学合理的纳税方案,纳税筹划活动将难以开展。

3.6夯实税务管理基础

首先,简化业务流程。国内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和销售方式相对复杂,而税务管理贯穿银行各项业务活动中,需要高效率的操作流程作为基础保障。因此,为了降低操作风险,建议商业银行简化业务流程,有利于税务会计人员可以准确地计算出应纳税额,确定作业环节当中的税务风险节点,不仅可以防范税务风险,还能够避免偷税漏税等问题。其次,完善税务管理制度。商业银行的经营与管理和市场上其他现代化企业不同,在制定税务管理制度的过程中,不能直接借鉴其他企业的管理模式,需要结合自身的管理需求,在税法范畴之内制定行之有效的税务管理制度。例如:鉴于商业银行金融产品趋于种类多元化发展,会计核算内容也相对繁琐,一旦出现数据归集错误或计算失误,会直接影响银行后续的税务筹划工作。商业银行可以建立并执行税额核算制度,基于计税单位和计税价格开展应纳税额核算工作,保证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一致性,提高税务管理水平[5]。最后,将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到税务会计岗位层面。设置独立的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是商业银行控制税务风险的有效手段。建议商业银行将税务管理工作从财务部门当中分离出来,建立税务管理小组或部门,配置更专业的税务会计人员,分别开展税票管理、纳税申报、税务筹划、税务咨询服务等工作。通过细化岗位职能和工作内容的方式,可以解决“一人多岗”的问题,也能够将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到差异化的岗位层面,充分调动税务会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依据既定的税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开展各项税务筹划工作,降低人为因素对税务风险防控的影响。

4结语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中势必会面临缴纳税金的情况,受银行实际经营活动的影响,纳税筹划工作还将伴随税务风险。纳税筹划工作中存在的税务风险较多,如税务争议、税务申报、经营风险等。商业银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存在的各项问题,并加大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落实,才能在税务风险防范下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1]陈影.商业银行纳税风险防范[J].纳税,2021,15(01):49-50.

[2]刘苏.基于税务风险防范的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20(10):31-32.

[3]方小钦.商业银行涉税行为及纳税筹划探析[J].财经界,2020(23):230-231.

[4]张先富.农村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的探讨[J].财会学习,2019(03):120+122.

商业银行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七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二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十三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四条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第十五条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三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第二十四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第二十八条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条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报告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二)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

(三)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有关要求和考核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

(一)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二)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

(三)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二)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三)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四)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个人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

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第六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三)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二)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二)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月”。

第六十七条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商业银行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商业银行

一、引言

随着我国银行的全面商业化及商业银行战略转型的深入,预算管理受到了越来越多银行的重视。然而,对于任何商业银行来说,预算都不是最终目的,它只能作为银行完成年度战略目标的一种手段;真正战略目标的实现,还需要商业银行完善绩效管理体系,靠绩效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确保银行朝着既定目标迈进。预算管理与绩效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两个重要方面,它们相辅相成,预算管理是绩效管理的先决条件,绩效管理师预算管理的有力保障。商业银行通过预算来实现对现有资源的合理配置,使银行朝着年度计划发展,并将总目标分解,给各个部门制定明确的任务。为保证商业银行预算的实现,银行又把各个部门的预算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当中,通过绩效管理建立督查激励体制,促进商业银行年度计划的实现。

二、商业银行预算管理与绩效管理的含义

1、商业银行预算管理

所谓商业银行的预算管理指商业银行以战略目标为指导依据,为银行各项业务及业务执行部门编制明确的既定目标,使其作为职行部门的工作标准;并把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部门业绩考核的标准,从而确保银行战略目标与日常经营业务的相互协调。通常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由存款贷款业务、不良贷款管控业务及中间业务构成;业务的执行部门一般指商业银行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各个支行。

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对决策的划分及对相关行为的控制。商业银行的总体战略目标通过预算,转化成了各个执行部门的预算指标;向各个执行部门下达预算指标的过程便是决策划分的过程,同时也是管理部门实现控制执行部门相关行为的过程。预算管理为银行的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的行为提供了导向。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预算控制,来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预算一经确立,各支行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预算支出财务,要不定期的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财务进行追踪调查,以便随时了解预算执行的最新动态。在财务支出过程中如果有预算与支出不匹配的情况发生,要仔细查找原因。如果有特殊情况发生,支行要向总行及时汇报,申请调整预算。

2、商业银行绩效管理

所谓商业银行的绩效管理是指商业银行的各个支行根据总行全面预算管理下达到本部门的任务,在任务的执行过程中,采取考评、激励、奖惩政策等方法,引导本部门的业务经营活动向着预算的方向进展,确保银行战略目标的实现。

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对执行部门的业绩进行科学的评价。当商业银行的管理层通过预算管理,规定了执行部门的经营业务目标后,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管理层通过把执行部门的经营情况与预算情况作对比,并结合市场的状况,给出公平公正的评价,而后对执行部门及所属职工进行赏罚。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比较晚,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绩效管理方法主要是借鉴西方国家常用的两种方法――平衡计分卡法及关键业绩指标法。平衡计分卡是把企业总体战略目标细化为一套明确的绩效指标,给执行情况计分,以此作为战略执行与监管的工具。关键业绩指标法是把企业的业绩指标与企业的战略相结合,把企业在特定时间段需要完成的战略目标作为业绩指标的关键点。在我国商业银行的绩效管理中,综合运用了以上两种方法。

三、商业银行预算管理与绩效管理的关系

预算管理与绩效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中两种重要的手段,对于提高企业效益,激励企业员工的积极性有促进作用。这两种方法在商业银行中的有效运用,提高了商业银行适应市场的能力,同时也提高了银行的市场竞争力。通过前面对于两个概念的介绍可以看出,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如果商业银行仅仅注重预算管理,忽视绩效管理,那么所作的预算仅仅是水中月、雾中花,只能停留在一纸空文的水平上,不能贯彻实施,也起不到预期的效果。同理,如果仅仅注重绩效管理,而缺乏预算的管理,那么绩效管理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末,绩效管理失去了方向和目标,所以绩效也就无法下手。预算管理与绩效管理都是为了实现商业银行的战略目标服务的,都是为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服务的,商业银行必须同时采用两种方法,才能发挥效益。两者具有如下关系:

1、商业银行的预算管理是绩效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预算是联系商业银行的战略目标与业绩绩效的工具。商业银行通过业务预算、财务预算、及责任预算,把年度的战略发展规划,分解到各个以支行为代表的执行部门,对每个支行的任务进行量化和固化,这样就促进了银行总体目标的实现。从预算的任务可以看出,预算管理是绩效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商业银行的任何执行部门,只有在明确了自身任务后,才能制定与任务相适合的工作进度安排及资金运作安排,才能为银行的每个职工确定具体的工作任务。同时预算也规定了商业银行执行部门的计划经营业绩,如果某支行业务水平高,经营业绩超出了总行规定的预算时,该支行便会受到应有的奖励,员工也会得到相应奖金;如果某支行业务水平低,没有完成既定任务时,该支行便会受到总行的处罚,其员工收入也会受到影响。商业银行的预算管理为其实施绩效管理提供了衡量标准,同时也使绩效管理与银行的发展目标相一致。

2、商业银行的预算管理与绩效管理核心内容相互统一

商业银行的预算管理要想发挥预期作用,就要覆盖银行绩效管理所包含的各个要素,并且把预算完成情况纳入到银行的绩效评价体系中去。通常商业银行从银行的财务效益状况、吸纳的社会闲置资金数量、恶性贷款的防范情况、发展能力状况四个方面来绩效。商业银行需要对银行的存款贷款状况、恶性贷款的风险管理、及银行的未来发展前景进行预测,分阶段进行相应的业务预算、财务预算、及责任预算,并监管经营目标的实现。可以看出,商业银行绩效的基本要素与银行预算管理的内容是统一的,银行的绩效管理与预算管理只是侧重点不同,预算主要侧重于规划预测,绩效主要侧重于贯彻执行。

3、商业银行的预算管理为其绩效管理反馈信息

商业银行预算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对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管控,如果预算执行过程得不到管控,那么预算的编辑也就变得没有意义。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各个支行的经营情况(包括财务收入与贷款额等都要及时向总行反馈),每个月和每个季度都要做相应总结,以便了解预算的完成情况。预算执行的反馈信息便是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参考。预算的执行确保绩效管理向着银行的总体战略目标发展。只有完善商业银行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管理与控制,才能确保银行绩效管理的有序进行。首先,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网络信息的力量,构建起整个银行体系的预算信息网络;其次,对于银行内部的资金流、业务流要建立其严格的审批程序,防止预算执行中的违法、违规现象发生。这样才能依据预算的执行情况去改进和完善绩效考核体系,有效发挥绩效管理的激励作用。

四、商业银行预算管理与绩效管理的结合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商业银行来讲,预算并不是经营的最终目标,它仅仅是商业银行为实现战略目标而使用的一种工具,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具有衡量银行各个执行部门经营效益的作用。商业银行要想通过预算来辅助实现战略目标,它不但要做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而且要把银行的预算管理与绩效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一个全方位的银行管理体系,这样,预算才能发挥其战略监控的角色。为了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商业银行应依据市场的现状及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给自身一个定位,确定自身的战略发展规划。包括长久战略发展目标和年度发展目标。

第二,在商业银行的年度发展目标基础上,由商业银行总部组织各个支行定制各自的年度运作计划,每个支行对运作计划都要进行量化。

第三,由商业银行的预算编制委员会和办公室将各个支行提交的年度运作计划进行汇总,综合平衡各支行的运作计划,然后进行年度预算编辑的起草。先编制预算的征求意见稿,将方案下发到各个支行的预算执行部门进行意见征询。预算编制办公室依据各执行部门的反馈意见,对年度预算进行进一步的修正和补充,最后下发执行。

第四,商业银行的绩效管理部门依据预算方案进行各个执行部门的关键绩效指标的确立。然后严格按照考核制度进行业绩考核。商业银行的各级管理层要随时监控对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银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依据市场和政策需要调整银行的经营策略,及时解决问题。

第五,商业银行的绩效管理部门,依据预算执行的反馈信息进行绩效管理,并确立与之配套的奖惩政策,如果银行的预算发生调整,其绩效指标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保持绩效管理与预算管理的协调性,从而促进银行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五、商业银行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的作用

商业银行有效实行预算管理与绩效管理,是使其增加市场竞争力,确保银行长盛不衰的两件法宝,两者必须同时运用才能发挥法力。全面的预算管理与绩效管理,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能起到如下作用。

1、促进了商业银行战略转型和目标实现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特殊行业,追求股东价值的最大化是其的最终目标。通过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的实施,能够使银行的一切活动都以发展战略为导向,促进战略目标的实现。预算管理将银行总体目标分解,使每一个执行部门都有了明确的目标;绩效管理督促各个执行部门按目标去办事。这两个管理的结合运用,使得银行的所有职工都向着银行的总体规划去奋斗,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2、保证了商业银行经营的安全。

商业银行通过预算管理,对一年当中银行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了预测和评估,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整个银行的经营成本和信贷风险都受到预算管理体系的监控,只要有超乎预算的情况发生,就会及时发现。预算系统发现异常情况后,绩效系统就把银行的经营情况反映到员工的自身收入上,于是员工会主动的查询问题的原因,以最快的速度解决问题,从而确保商业银行经营的安全。

3、调动了商业银行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商业银行的预算管理与绩效管理是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原则之下的。两个管理的结合,使得职工的工作不再是仅仅为了自己谋生,而是与银行的整体发展这个宏伟目标结合在一起。在这种体系下,每一个员工都是银行的主人,这种职工角色的转变大大鼓舞了职工工作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郑石桥. 预算管理实证研究[M]. 北京: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8

[2] 赵笑泳.商业银行绩效管理探讨[J].新金融,2010

商业银行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我国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适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银行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在市场经济中,商业银行是银行业的主体,商业银行以资金为营运对象,通过信用中介和创造信用,并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以获取最大经济效益为经营目标,本身就是高风险行业,因此,为了确保银行经营的正常进行,制定完善、详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在加入WT0之后,我国商业银行加强中长期发展规划的与制定更是非常重要的。

一、商业银行开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作的重要性

1.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商业银行的要求。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和信用的特殊,是全社会货币和信用活动的枢纽。商业银行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要求商业银行不仅要具备良好的整体素质,还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所面对的形势,研究和制定一套完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保证银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2.进行规划研究是商业银行重塑经营主体的需要。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有专业银行已由国家的附属物变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和利益主体——商业银行,其性质、地位及其与外界关系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就需要商业银行对自身进行重新定位和重新设计,进行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和制定就成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

3.商业银行进行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是市场竞争的需要。市场如战场,商业银行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要占领市场并得到发展,就必须认真研究市场,了解市场环境和竞争对手,做到知彼知已,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研究,研究并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此来引导商业银行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以便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4.中长期规划是商业银行动态经营的需要。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实质是经营主体、经营环境和经营目标的动态平衡。商业银行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于指导经营过程中,实现各种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使经营管理从无序到有序、从不平衡到平衡的不断循环,以实现自身的持续稳定发展。

5.中长期发展规划是商业银行进行科学管理的需要。商业银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是为实现商业银行经济发展目标而制定的战略性的规划。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将引导商业银行的管理趋向科学化。

二、商业银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

1.个人银行业务发展规划。个人客户是各商业银行涉及面最广泛的群体。商业银行在进行个人银行业务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对这一业务领域的经营管理、市场拓展、营销组织和质量成本控制等工作进行规划,认真分析市场现状和预测发展动向。在保证传统业务稳定发展的同时,积极推进银行卡、个人消费信贷、个人住房信贷等业务。建立完善的个人银行业务,对业务发展战略、机构建设设置布局、新产品的开发与业务拓展方式等都要作出具体的规划,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个人银行业务成本监控体系,要认真落实国家的有关利率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政策,严格成本控制,增强安全经营、有效经营的自律性,提高市场盈利水平。

2.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商业银行公司类业务应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涵盖各类公司(包括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公司)、政府部门及机构等客户的业务,而不仅仅是原来意义上的狭义的公司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对公司业务进行规划时,必须认真研究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和中国加入WT0之后所面对的市场发展态势,积极进行市场分析做好市场营销、质量成本控制,不断进行金融创新,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因此商业银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商业银行管理的有关规定,把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注意防范风险,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3.中间业务发展规划。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是与资产负债业务并驾齐驱的商业银行业务,中间业务包括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以外的结算业务、业务、信托业务、租赁业务、项目评估、财务顾问、信息咨询、建设监理等综合性的服务。随着国有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步伐的加快,金融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中间业务的开展越来越受到各商业银行的普遍重视,因此在制定商业银行中长期发展规划时,要做好中间业务发展规划。各商业银行都有其自身特点,都有自己的优势业务,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就应该充分发挥其优势,突出其特点,以促进其他业务的发展。例如建设银行在制定中间业务发展规划时,就应该依托长期从事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这一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满足客户的需求为宗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多功能的中间业务体系,不断丰富业务种类,把建设银行的金融服务从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延伸到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确保传统银行业务与中间业务双轮驱动,全面推动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

4.财务管理工作规划。财务管理工作是商业银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商业银行在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时,一定要按照中央关于商业银行要“强化集中统一管理,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的精神,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规划,以达到建立以综合业务经营计划为主线,以效益为中心,资金统一调度,资产负债合理安排,财务资源合理配置,监管有力的计划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制度统一、集中核算、集中管理信息、有效监督的会计管理体制;建立高效快捷的清算汇划体系,强化清算系统的市场服务功能。

5.机构和人力资源管理发展规划。机构与人力发展规划是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保障,各商业银行在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时一定要重视机构与人力资源管理规划。商业银行根据监管部门关于区域机构设置与发展的宏观规划,以及本行关于业务开展的总体规划,来制定本行的机构与人力资源管理规划。按照“减少管理层次和分支机构,进一步改变按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的状况”的要求,制定切合实际的机构设置与调整规划,形成与区域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特征相适应的机构经营布局。高度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合理使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6.金融创新与市场营销发展规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真正的加入到的经济活动中来,作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银行不能只盯着自己的资产质量,而应把为社会服务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以实现在为社会的服务中使自身的资产质量不断提高,并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商业银行为了生存并不断发展,就需要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树立市场营销观念,把自身利益与客户的利益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通过为社会的服务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7.信息发展规划。科技实力和信息传导体系是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能否获胜的决定性因素,它包括商业银行自身科技素质、科技实力与社会科技环境多种因素,社会科技进步与商业银行自身科技实力增强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与发展巨大,因此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的科技信息发展规划是商业银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商业银行要充分运用管理与信息技术,加快系统网络建设,打好业务发展所必须的物质技术基础,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在产品管理与客户信息管理方面的网络优势,形成有效的技术管理机制,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增强商业银行市场竞争能力。

8.保障系统规划。市场经济下的金融竞争具有两面性,既有促进资金合理配置、调节资金供求、提高效益、完善市场经济运行体系和加快金融国际化的正面功能,同时,还有诸多负面的影响,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初期,由于竞争主体所处的情况不同,还不是同一水平上的竞争;由于竞争主体缺乏应有的内在约束机制,竞争中还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成份和盲目性,而法律对竞争的保护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因此商业银行在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时,对规划期内的法律工作要做必要的设计。

三、商业银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基本

商业银行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的发展和利率管制、银行业务范围管制的放松,商业银行的债券、外汇、黄金及衍生产品交易规模日趋扩大,交易性质日渐复杂化。在市场风险管理中,交易账户的设立至关重要,是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和资本计提的前提和基础之一。各国监管当局都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设立交易账户,国际先进银行普遍制订了详细而明确的划分交易账户的操作规程。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目前正根据监管当局的要求进行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划分,但总体上看,国内银行普遍缺乏交易账户设立和管理的理论认知和实务经验。

一、新资本协议对交易账户的规定

新资本协议对交易账户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根据新协议规定,交易账户包括为交易目的或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的头寸。同时,新协议强调,这些金融工具必须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条款限制,或是能够完全规避自身的风险,银行对这些头寸应经常进行准确估值,并应积极管理该项投资组合。对于金融工具的定义,新协议完全沿用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这无疑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与巴塞尔委员会相协调的结果。新协议对交易账户的有关规定引起了银行业的关注。为研究新协议实施可能给交易账户划分带来的问题,2004年1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和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组成了联合工作组(JointGroup),工作任务之一就是研究调整原有的交易账户处理方法以适应新协议和交易业务的最新发展。

二、会计准则与银行监管在交易账户划分标准上的差异与协调

在银行的实际管理和操作中,交易账户的划分必然要建立在特定会计准则和会计科目设置基础之上,但由于交易账户划分标准与会计准则所要达到的目标不同,二者之间不可避免会存在差异,并且可以预见这种差异将长期存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修订稿和实施IAS39的指导原则已于2003年12月正式公布,IAS39对金融资产的分类进行了较大调整。但与此同时,新资本协议和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修订后的《利率风险管理和监管原则》,仍然从风险管理和监管的角度对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进行了划分。

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fairvaluethroughprofitorloss)、持有待售(availableforsaleassets)、持有到期的投资(heldtomaturityinvestments)、贷款和应收款(loanandreceivables),其中,前两项资产按公允价值计价。仅从计价方式看,这两项资产最接近银行风险管理中的交易账户头寸,但后者主要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中的持有供交易的金融工具和“持有待售”类中的部分金融资产等。会计准则与银行监管在交易账户划分方面很难建立起明确的对应关系。

会计准则与银行监管对交易账户划分标准的差异,主要源于二者所服从的目标不同。国际会计准则(IAS39)的目的是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也是会计信息系统的最终目标,其对交易账户划分的第一标准是以公允价值计价。银行监管当局对交易账户的划分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不同账户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不同;二是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的需要。若账户划分不当,会影响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计算的准确程度;若银行在账户之间随意调节头寸,则会为其调整所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提供监管套利机会。因此,银行监管当局对交易账户划分的第一标准是特定业务目的,即必须是以交易获利为目的而短期持有的账户,在此基础上,才把以公允价值计价(或市场计价)作为它的特征之一。

国际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划分的优点在于,它是基于会计核算的划分,与银行账户、科目等体系有直接关系和相互协调的,而且其按照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程序严格界定了进入四类账户的标准、时间和数量,以及在账户之间变动,终止的量化的标准,有强大的会计核算理论和银行流程构架、基础信息支持。缺点是财务会计意义上的划分着重强调的是权益和现金流量变动的关系和影响,不直接面对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与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要求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有所不同,不能直接把会计中的公允价值类资产与市场风险管理和资本要求计算中的交易账户对等。风险管理和银行监管对交易账户划分的优点是直接面向风险管理,缺点是可操作性相对较弱。对于如何通过会计核算实现在风险管理角度规定的一系列交易账户划分原则,各国都没有明细的操作规程。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关于交易账户的划分要求,也与我国的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是国内银行交易账户划分实施中遇到的主要困难。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目前采取的解决思路是,以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按照持有目的进行账户的四类划分,进而按照产品线进行会计科目设置;在账户划分过程中充分体现银行监管部门关于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的原则,并通过科目设置体现;划分完毕后,通过科目归集和管理意义上的处理,实现与银行监管部门要求的交易账户相对应。这种方式既可以使账户划分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还能为分地区、分部门、分产品进行市场风险资本配置和绩效考评奠定基础,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三、我国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我国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设立和管理状况不容乐观。在2004年监管当局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进行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之前,银行普遍都没有设立交易账户。主要原因在于:很多银行缺乏对市场风险的认知和重视;在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方面的管理水平和技能欠佳;有些管理人员甚至完全不了解交易账户的概念和内容等。从事资金交易业务的交易员尽管应该熟知交易账户设立对于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但谁也不愿意给自己戴上这样一个紧箍咒。因为一旦设立交易账户,自营交易的盈亏就会由暗变明,交易人员将很难再进行“寻利易”(gainstrading)。同时,由于交易账户头寸转到银行账户会受到严格限制,因此,交易员基本不可能再通过利用银行账户将交易类证券转到投资类证券等方式而隐瞒交易损失。可见,交易账户的设立将对资金交易业务和交易员建立起严格的回报和风险约束,显然从利益驱动角度看,交易员自身通常没有划分交易账户的积极性。

为了督促商业银行设立交易账户,加强市场风险管理和市场风险资本监管,我国银行监管部门下发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应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交易账户,交易账户中的所有项目均应按市场价格计价。同时明确了交易账户包括的三项内容:商业银行从事自营而短期持有并旨在日后出售或计划从买卖的实际或预期价差、其他价格及利率变动中获利的金融工具头寸;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及做市而持有的头寸;为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风险而持有的头寸。《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涵盖的风险范围,即交易账户中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全部的外汇和商品风险。2005年初下发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重申了银行设立交易账户的要求。2004年底银监会的《关于下发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要求计算表、计算说明的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区分结果报送银监会。

由于我国银行业普遍缺乏交易账户划分的经验,不少银行希望监管部门能出台更为详细和具体的交易账户划分指引。但监管部门出台更为详细的指引既不合理,也不可行。一方面,交易账户的划分首先是银行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而不是仅为了满足外部监管要求,或只用于监管目的。没有设立交易账户的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利用这一机会,建立完善的交易账户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划分交易账户的过程实际上也是银行自身加强市场风险管理的过程。其次,不同银行交易账户的复杂程度会存在巨大差别,银行监管部门不宜也难以作出过细的规定。各家银行应该结合自身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量身定做操作规程。因此,迄今为止,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对交易账户设立出台过详细指引。根据香港地区的经验,交易账户可由监管部门提出原则性要求,商业银行根据监管原则,结合本行的实际建立明确的政策、程序把业务列入交易账户还是银行账户,并向监管当局提交相关政策文件,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交易业务的定义、列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种类、项目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之间转换的原则等。

从国际、国内银行的良好实践看,我国商业银行交易账户划分的政策和程序应主要包括以下核心内容:(一)交易账户划分的目的、适用范围、交易账户的定义。交易账户的适用范围应包括银行的所有表内外头寸。交易账户的定义可以借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有关交易账户内容的规定,但不能简单照搬。定义应该充分考虑本行的业务和管理实际,体现可操作性。

(二)列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种类。从各国监管当局和银行业的实践看,交易账户涵盖的金融工具种类一般包括: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项目中的单位、存款证及其他类似的资本市场工具、金融期货、远期合约、掉期合约、期权等。我国商业银行应该根据自身的交易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应明确本行交易账户包括的金融工具。

(三)列入交易账户的头寸应符合的条件。为了突出强调交易账户中的头寸具有“交易目的”属性,国际先进银行和新资本协议对纳入交易账户的头寸从政策、程序上进行了限制。一是要有明确的、经高级管理层批准的交易策略。二是要有明确的头寸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头寸在交易室进行管理;设置头寸限额并进行监控;交易员有权在批准的限额内,按照批准的交易战略管理头寸;交易头寸至少应每日按照市价计价;交易头寸定期报告给高级管理层;头寸应进行积极管理等。三是要有明确的政策和程序以监控头寸是否符合银行交易战略,包括监控交易规模和交易账户头寸余额。

商业银行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税务筹划(taxplanning)也称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的前提下,预先制定纳税的方法、步骤、计划等,享受税法中的优惠规定,减低总体税负,实现节税目的。商业银行的税务筹划是商业银行在结合本身经营特点的基础上,筹划所得税、营业税和其他税种的缴纳,是商业银行整个财务计划的组成部分,对商业银行更好地执行国家政策,发挥金融在社会经济中的宏观调节作用,有着积极的意义。

1、从长期来说,税务筹划起到增加国家税收的作用。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商业银行的纳税额在国家税收中占较大的比重。例如,在广东地方税收入中,金融保险营业税占各项税种收入合计的12.7%,占各行业营业税合计的23.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调查研究与决策参考》。根据经济学拉弗曲线原理,税率的降低和税负的减轻可以刺激经济的发展。虽然商业银行进行节税筹划,减轻了税负,但是从长远来看,增强了商业银行的实力,国家的税源得到了维护和培育,国家税收总额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有所增加。

2、税务筹划有利于税法建设,抑制偷税、漏税、逃税行为的发生。商业银行的税务筹划是用合法的手段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需要在深刻认识和了解税法、财会、金融、电脑等知识的基础上进行,这就要求商业银行重视税法的宣传教育,普及全系统人员的税法意识,有利于抑制偷税、漏税、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另外,税务筹划还有助于商业银行从被动的、应付的申报纳税,转移到主动的、积极的税务筹划上来。

3、税务筹划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经常运用税收杠杆来代化国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社会投资方向。一旦国家的这类税收政策出台,商业银行立即采取行动,调整经营方向以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这正是国家经济政策所引导和鼓励的。因此,税务筹划在客观上也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落实国家经济政策的作用。

二、商业银行的税务筹划

(一)所得税的筹划。

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由于许多商业银行是全国性的跨地区银行,各地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差异很大,所以国家允许商业银行总行汇总全行系统的所得,盈亏相抵后计算所得税向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收益,因此,所得税的筹划可从组成收入和成本、费用的各项目来考虑。

1、固定资产折旧的筹划。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加速折旧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方法。例如一台银行电脑主机,原值2,000,000元,使用年限五年,在不考虑残值的情况下,不论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前两年的折旧累计为原值的64%和60%,而直线法则每年折旧为原值的20%。企业财务制度虽然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出了分类规定,但具有一定的弹性,对没有明确规定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可尽量选择较短的年限,从而增加每年折旧额。这样就可以在较短的期限内将该项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完毕。前者,因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政府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后者,则因能较早使固定资产得到补偿,得以加速固定资金的周转期。

2、准备金的筹划。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有呆帐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坏帐准备金。目前,这三项准备金提取率偏低,提取范围偏窄。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及时地、积极地核销呆帐、坏帐、投资损失,从而增加计税时可扣除的营业费用。

3、营业收入的筹划、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等。由于商业银行的会计核算由过去的收付实现制改为现在的权责发生制,因而许多得不到及时偿还甚至拖欠不还的应收利息也计入了营业收入,造成营业利润的虚增和所得税款的垫交,加重了商业银行的纳税负担,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周转困难。进一步改进营业收入计息办法是商业银行的共同意愿,各家商业银行应积极地、如实地反映自身的实际困难,争取中央银行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在营业收入计息中尽量采用收付实现制。

4、国债的筹划。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可作为扣除项目。在资产风险分类中,国债的风险权数为0,信用程度属于最高一级,商业银行应多购买国债,既可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又可减轻自身的纳税负担。

5、职工工资的筹划。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工资的办法有两种:第一种是计税工资办法,发放工资总额在计税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第二种是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在两种办法可供选择的情况下,位于内地或效益不佳的商业银行可采用第一种办法,位于沿海或效益较好的商业银行可采用第二种办法,尽可能把职工工资控制在应纳税所得额可扣除的范围内。

6、兼并或收购的筹划。盈利的商业银行可兼并或收购其他亏损的企业,在后者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情况下,后者的经营亏损可由前者的以后年度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轻所得税负担。例如,A商业银行收购B企业,而B企业两年共有150万元的亏损,收购前后A银行的计税如下(单位:元):

通过收购的筹划,使所得税额由原来的660,000元降低至165,000元,节税495,000元。但是此类税收筹划不能孤立地进行,收购亏损企业,虽能节税,但需承担其他财务风险,对此必须作统盘考虑,权衡得失。

(二)营业税的筹划。

营业税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额为纳税对象的税种。商业银行的营业额是营业收入扣除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的余额,营业税税率为8%,其中5%向地方税务局缴纳,3%向国家税务局缴纳。

1、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的筹划。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指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拆放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由于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在计算营业额时可予扣除,所以商业银行可在这些同业往来上多投放资金以获取利息收入,减轻营业税税负。商业银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分别按照5%营业税(即向地方税务局缴纳的那部分)的7%和3%计算,营业税税负的减轻,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税负也相应地减轻。

2、转贷款的筹划。税法规定: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税营业额。这样,一笔外贷项目(人民币)委托贷款所缴纳的营业税,肯定比相同金额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或按揭贷款少。因此,商业银行增加外贷项目转贷款业务,可减轻营业税税负。

(三)其他税种的筹划。

除了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外,商业银行计缴的税种还有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如商业银行一般在借款合同、购销合同或技术合同以及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上贴印花税票。其中营业帐簿分两种情形贴花:一种是记录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帐簿按金额贴花,另一种是其他帐簿均按件贴花。因此,如果在使用帐簿上能减少贴花件数,可少用印花税票。其余的税种也可以在各个环节中寻找税务筹划的可能性。

(四)经营方式的筹划。

除对税种进行税务筹划外,商业银行还可以对经营方式进行税务筹划。我国的商业银行除了中、农、工、建四家大型的国有银行外,还有许多新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为数更多的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这些商业银行的业务能力、资产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假如能够与外商合作,办成合资银行,则可大大增强竞争能力,并取得许多税收优惠,例如:

在批准地区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商业银行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商业银行战略规划是本行战略愿景的体现和细化,是对将来的展望。商业银行制定战略发展规划就是为了指导全行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进行市场竞争决策,确定在哪些目标市场竞争及如何进行竞争,对规划期间的财务指标和资源需求量进行预测,提供一种理念,引导决策者运用思想、分析和判断等进行决策。战略规划制定是商业银行战略管理的基础、前提和依据。根据中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不仅商业银行总行层面要建立战略规划机制,在承担区域管理职能的分行,甚至一些重要的基层机构同样需要进行战略规划。

商业银行在制定战略规划时通常采用过程性战略规划的制定方法。其主要方式是第一步按理性方法制定出战略规划,第二步根据实际经营过程发生的新情况不断调整战略经营规划。这种方法的假设前提是:环境在不断变化,包括商业银行自己的一项决策行动本身又为自己的未来创造了某一方面的条件。商业银行采取这种过程性的战略规划制定方法是因为战略规划是“决策——执行——评估”的循环。战略规划是从事某些工作的持续过程。这些工作包括系统地制定目前商业银行的(承担风险的)决策,并尽可能地了解这些决策对未来所产生的影响;系统地组织执行这些决策;通过系统的反馈,对照着银行的期望来衡量这些决策的成果。

要做好战略规划,首先应该认真评估商业银行甚至同业的业绩情况,进行环境分析(包括商业银行内外部、宏微观经济环境分析)、行业及竞争环境分析(包括行业的经济特征、变革的驱动因素、竞争结构、市场集中度、行业中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KSF等分析)和商业银行自身分析(主要为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分析),透彻了解银行状况,并收集有关的战略问题。通过综合分析,初步设定整体发展目标和愿景,研究制定各业务单元的战略发展规划。基于各业务单元的战略规划对全行进行战略选择,制定战略步骤,最终形成全行的战略规划。为保证决策层战略意图的贯彻落实,必须将战略规划的结果作为商业银行年度综合经营计划和业绩指标分解的依据和来源,来推动管理流程的运作。战略规划是商业银行全年管理流程的起始点,每年经营活动都要进行业绩评估,以成为战略规划调整的基础。战略规划每年都要进行审核和修正,以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

二、商业银行战略与战略规划

商业银行的战略是一系列事关商业银行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决策,它们完全或极大程度上决定了商业银行在相当一个时期内的大多数行动和决策,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能否实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旦被确定就不会被轻易改变。商业银行的战略是随着自身的发展而变化的,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规模的银行对战略规划的需求是不能一概而论的。战略规划不是“科学方法对商业银行决策的应用”,它是思想、分析、想象和判断的应用。它是责任而不是技术,战略规划的目标在于将商业银行引向未来。战略的制定者企图的是创新和改变商业银行的工作方式和业务流程。战略规划只是一种思考的工具,思考为了取得未来的结果现在应该做些什么,应该让谁去做,如果商业银行想要占领某个目标市场领域,就应具备服务客户所需的产品创新能力、渠道和销售能力,能够提供目标客户所期望的产品和服务。

非常重要的一点,战略规划不是消除风险的企图,它甚至也不是一种使风险最小化的企图。这样的一种企图只能导致不合理的和无限的风险,甚至造成某些灾难。现有的经济手段只有通过更大的不确定性,即更大的风险,才能提供更大的经济成果。经济活动的本质就是承担风险,尤其商业银行是高风险行业,商业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是其应该承担的风险,这一点是极为重要的。任何成功的战略规划其结果必须是提高商业银行对风险的承担能力,因为这是提高商业银行绩效的有效途径。但是,为了提高这项能力,商业银行必须了解自己所承担的风险,必须能够在各种承担风险的行动路线中,合理地加以选择,而不是以预感、传闻或经验为依据而投入不确定性之中。

三、商业银行战略管理的基本流程

成熟的战略管理理论认为,战略管理是由环境分析、战略制定、战略实施、战略控制(执行)等四个不同阶段组成的动态过程,这一过程是不断重复、不断更新的。理论上通常都是按上述的顺序对商业银行的战略管理进行分步研究。但是,在实际应用中,这几个步骤往往是同时发生,或是按不同于上述步骤进行的。这要求商业银行的管理者们必须创造性地设计、应用战略管理和执行系统,并且,这一系统应该有足够的弹性以适应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时刻变化着的外部环境。这一动态过程理论上称之为战略管理过程。

商业银行在实行战略管理的过程中,要对市场、客户、产品(服务)、竞争态势、风险等关键战略问题进行持续不断的研究,对实现设定的战略目标所需要的资源需求(内外部)进行分析。认真研究是否具备实现战略目标所需要的资源条件,所选择的战略措施是否可行;研究规划所涉及的市场规模大小、市场成长情况、影响市场和驱动市场成长的主要因素;研究银行对客户产品和服务需求的了解情况、合理确定客户分类、正确选定目标客户群体,了解竞争对手所选择的目标客户是哪些;研究银行自身对风险的承担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管理能力对市场、产品、客户和服务的影响情况。战略执行是使战略规划得到完全的实施的过程,实践中往往依据对形势和环境的分析,对战略规划不断地做出偏差分析和执行调整,使战略思想得到不断地贯彻和执行。一个成功的战略就在于它能够引领一家商业银行不断走向成功。现实中,一家好的银行并不意味着它在所有领域都要占尽先机、做得最大,只须在高价值、特长产品及核心竞争力上高出竞争对手就行了,例如花旗银行在投资银行和信用卡等高利润领域占据同业首席,市场份额在美国同业中占10%以上,而在利润率偏低的业务领域不强求第一,中小市场信贷只占市场份额的5%,在一级按揭贷款领域甚至排在十名之外。

除银行战略理念在具体经营管理工作中的灌输和培育外,要真正地提高商业银行的执行力,使商业银行运营高效快捷,对市场的反应灵敏,还必须建立起一套强有力的独立战略执行机制和系统-4R管理模式。4R系统的具体构成是:R1(Ready—all)-执行的规划/预算系统;R2(Responsibility)一执行人的岗位职责系统;R3-(Review)执行效果的检查系统和R4-(Result)执行结果的考核系统。这是保障战略执行有力的制度系统。只有这种制度建立好了,战略才能得到有效执行,战略目标才能真正实现。具体内容如下:

(一)R1-执行的规划/预算系统

其目的是落实战略规划,它在战略执行系统中起到一个驱动的作用。具体的步骤如下:(1)管理层或承担战略管理工作的部门制定年度战略规划目标,主要经营业绩指标及业绩的期望指标(包括KPI指标),由承担分解考核任务的战略执行部门(如计划财务部门)将指标分解到各个业务层面。(2)业务层根据银行总体指导思想和要求制定年度预算和业务发展规划。(3)在年度战略规划下做详细的季度业务规划甚至月度业务规划。(4)以管理层/管理部门、战略执行部门和业务层为单位进行规划执行,战略规划及具体业务规划中最主要的是经营管理规划目标与关键成功措施两个部分。(5)根据经营预算计划与关键措施,各业务层/营业网点制定关键行动措施表、进度时间表及资源需求计划,将计划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上。(6)根据经营预算目标编制财务预算和战略资源配置方案,如经营管理财务费用、利润、资金需求预算、人力资源配置、无形资本配置、经营额收入预算等。

(二)R2-执行人的岗位职责系统

岗位职责系统的目的是“靠业绩用人而不是靠领导的感觉用人”,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强调岗位与业绩的关系,具体的步骤是:(1)根据预算计划明确银行发展所需的关键岗位。(2)设定关键岗位工作职务权限。(3)明确部门岗位设置;各个部门设多少职位,什么职位,依据岗位评估对这些岗位进行职责说明。(4)明确业务层面的考核指标(如部门或分支机构主管的KPI指标)。(5)明确各个岗位的考核指标。(6)签订责任书,通过制度化明确商业银行与其具体岗位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三)R3-执行效果的检查系统

其目的是要做到以科学方法管理银行,关键是要做到事前管理,即建立周期性的管理层/战略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体系和战略偏差分析调整体系。针对银行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找出原因,改进行动,优化战略。具体的内容和步骤是:(1)战略跟踪和质询,由管理层/战略规划管理部门主持的月度质询、季度质询、半年质询、全年度质询四部分组成。(2)质询和跟踪的内容不仅包括财务类的目录,还包括纳入战略管理的所有资源目录,同时也包括重要措施的完成情况,通过流程管理的办法事前了解和解决计划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从而将部门和员工的关键行动措施纳入银行战略目标管理系统。(3)质询会使战略跟踪不只局限于听取工作汇报,更重要的是发现差距,分析原因,并提出提高业绩和修正战略的方案。

(四)R4-执行结果的考核系统

通过业绩考核方案,将业绩与薪酬挂钩,保证多劳多得,并提拔业绩优秀员工,淘汰不合格员工。考核标准应该是建立在银行战略实现和员工个人价值实现的“双赢”基础上。具体步骤是:(1)在年初分解战略的基础上层层签订责任制合同。(2)在每年末根据指标和总体战略完成情况,决定每个员工的工资增、减幅以及奖金。(3)按业绩与企业归属感两大因素,将所有员工纳入企业人力资源战略发展矩阵,实现银行总体战略和人才发展战略的统一。

4R系统帮助商业银行从传统的功能职责管理向战略流程管理过渡,整个业务管理系统贯穿流程管理的思想,围绕战略愿景和年度战略目标旋转,周而复始,滚动前进,保证战略转变成行动并推动银行业绩的增长。

参考文献:

[1]胡章宏:《中国商业银行竞争方略》,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年。

商业银行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一)战略规划型模式在外资银行中的应用

1、大总行、大部门、小分行的战略规划型模式

美国、德国等欧美国家以及新加坡、日本等亚洲国家的商业银行目前都采取“大总行、大部门、小分行”的结构。银行的分行很小,职能单一,业务集中在总行大部门完成。总行部门内汇聚了主要的业务精英,分工细、专业性强。如美联银行总计7万多名员工,资本市场部门有1.3万人,零售业务部门有2.4万人,一个业务部门就是一个业务系统,银行高度重视部门职能的发挥,总行对分支机构的控制通过各职能部门来实现。这种结构有利于提高效率、控制风险、降低成本。

2、独立的银行内部审计、人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

在“大总行、大部门、小分行”的控制模式下,分支机构只是一个营销中心。西方先进商业银行的一级分行,原则上只设立与销售有关的部门,一些综合性的管理职能,如人事、财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由总行直接行使。总行派出人员或在当地招聘人员到分行工作。一些集中式的业务中心,如电话银行中心、网上银行中心、信用证处理中心由总行直接领导。

(二)公司战略层面三种控制模式

根据公司对下级单位管理和控制程序,古尔德和坎贝尔分辩出三种管理控制模式:战略规划型,财务控制型、战略控制型模式。

1、战略规划型

在战略规划类型中,总部和业务单位的关系是:总部是总规划师,详细规定各部门和各业务单位的职责,使用正式的规划和控制体系,对下属部门和业务单位的活动进行指挥、协调和控制。

2、财务控制型

总部与业务单位之间仅仅是财务上的关系,总部基本上不干涉业务单位的产品和市场战略。总部的职责限于设定财务目标、分配资源、评估业绩以及对业绩差的部门进行干预,这些干预通常也仅限于更换业务单位的主管,而不是命令业务单位调整战略。因此,设定业绩目标是最重要的机制。

3、战略控制型

战略控制总部发挥着战略影响者的作用。总部发挥作用的方式并不是向业务单位强制下达整体计划,相反,战略控制的实现靠的是在总部制定的界限内和在总部既定方针的规范下,各业务单位就战略达成一致。

二、我国商业银行管理控制模式现状

在我国多数商业银行中,银行总行与分支机构的战略控制模式偏向财务控制型。深圳银监局在2004年、上海银监局在2005年先后就区域内中资银行绩效考核体制进行的专题调研中,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当前国内银行重财务指标考核的倾向。

普遍的做法是:总行在向分行授权的基础上下达各种考核指标,这些指标涉及存款、贷款、信用卡等方面,分行再下达分解指标到支行。总行对分行的业绩考评依据指标完成情况执行。总行大多缺乏明确的战略规划和市场定位,对分行的授权很大,对分行的控制弱。

应该说,这种财务控制型的控制模式增强了分支机构的市场意识,打破了“大锅饭”的分配方式。但由于多数商业银行的总行并没有具备运用这种控制模式的条件,在运行中,往往出现失控的情况,致使经营中的风险无法评估和预警。我国银行业中的不少金融案件与财务控制型模式有较大关系。

我国商业银行运用财务型控制模式的矛盾在于:

1、我国商业银行业务数据信息系统缺乏,管理层次多,总行难了解分支行的真实业务情况。

2、授权带来的业务分散要求分支行业务人员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但事实上,许多分支行不具备这个条件。

3、考核指标的不科学变相增加了部分违规行为。如变相的高息揽存、贷款借新还旧、利用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虚增存款等。

4、总行战略规划和市场定位的不明确导致商业银行业务趋同,竞争领域集中和非理性竞争出现。

三、战略规划型控制模式在我国商业银行中的尝试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加快了改革力度。在控制与组织结构调整上,四大国有银行及股份制银行都在加紧银行数据中心的集中建设;工商银行会计信息集中式生成系统试运行,各分支行的会计信息能在数据中心次日生成,摆脱了会计信息层层传递的传统模式;工商银行从重庆分行开始及至在全行推行全面成本管理,在机构设置、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调整,并设立信用卡中心、票据业务中心对该业务加强垂直管理。光大银行积极推行扁平化模式,按照“大总行、小分行”和“大分行、小支行”的结构进行改造;在信贷业务的垂直管理上,光大银行成立授信审批华东分中心、民生银行在北京和上海等地设立信贷评审办。

总的来看,部分商业银行正在逐步改革财务控制型控制模式,尝试战略规划型控制模式。深圳发展银行的改革就是一例。

2002-2004年,深发展的资本充足率从9.4%降到2.3%,不良贷款率从10.29%升到11.41%,资产状况在中国各股份制银行中排在末位。2004年底,深发展实施“OneBank”计划,加大了总行的控制力度,削减了分支行的财权和信贷权。经过一年,深发展的财务指标出现好的变化。

2005年底,营业利润、税前利润和净利润较2004年分别增长3%、28%和19%;不良贷款率从2004年年底的11.4%降至9.3%,核心资本充足率从2.32%提升至3.71%。

2006年第一季度,深发展每股收益0.113元,每股净资产2.71元,净资产收益率4.19%.

另外,深发展与通用电气消费者金融集团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推进零售业务。作为协议的一部分,通用电气将会以1亿美元认购深发展新发行股份。

因此,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穆迪公司确认深发展(000001)的E+银行财务实力评级和Ba3长期存款评级的正面展望。穆迪认为,该行近一年来为解决深层问题,组建了一个全新的国际化团队,推行了很多新措施,包括整顿其资产负债表、建立更严格的信贷程序、强化其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这些措施颇为全面而具针对性,长期而言,应该有助于提高深发展的经营水平。

“OneBank”计划是指总行和各分支机构处于统一的管理平台上,遵循一致、标准的控制体系。“OneBank”计划包括:一致的服务界面、共同的操作平台、统一的控制体系、标准的工作流程、明晰的市场定位、一体的人本环境、一贯的经营理念、凝聚的企业文化。

深发展推出了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系和计划财会垂直管理体系,目的是增强总行的控制力和执行力,其操作模式是在总行设置执行总监,在分支机构设置执行官,实施独立决策,专业管理。总行收紧对分支机构的风险控制和财务控制。

当然,控制模式的改革涉及到整个机构的全面改革,商业银行应该有计划地逐步实施。

参考文献:

1、MichaelGoold,AndrewCampbell,MarcusAlexander:《Corporate-LEVELStrategy》

2、安德列·德尔瓦:《绩效管理魔力》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2年

3、MichaelGoold,AndrewCampbell,MarcusAlexander:《Corporate-LEVELStrategy》

4、徐锥凤:《全面成本管理诊断手册》广东经济出版,2000年

5.《银行业重组——从20世纪80年代银行业危机中得到的经验教训》[马来西亚]沈联涛,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

6、戴维.罗杰斯:《商业银行的未来-组织机构、战略及趋势》2001

商业银行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成因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意识也逐步增强。居民个人的理财服务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面对这样强大的市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而各家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纷纷进入这块领域,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巨大的市场潜力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认清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2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到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订立个人理财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合同和文书范本可以使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商业银行要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门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行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梳理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常用合同,订立、完善并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同时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来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加大审查力度。法律部门应严格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务审查制度,认真完成行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事务审查工作。法律部门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风险点,应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三,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档案。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档案库,积累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加强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贺坤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问题[J]北京:中国金融,2005,(24)

[3]赖小民法律工作与银行经营风险控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商业银行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预算管理;问题探讨

一、全面预算的意义

全面预算的意义主要有:

1.优化成本收入比

在预算编制工作中,通过监测和分析银行的“入”和“出”之间的变化走向,从而对银行的收入支出情况进行管理。从各项业务上来入手管理,防止银行的总成本出现泛滥,有利于实现优化商业银行收入成本比例。2.促进风险管理通过前一年的预算情况来预判第二年的经营情况,可以让潜在风险暴露出来,这样便于决策者采取防范措施,从而规避风险。

3.提高资源利用

在全面预算管理中,通过锁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商业银行就可以实现有限的资源的最佳配置,防止资源浪费和低效资源使用率。

4.提高战略地位

从战略角度看全面预算管理,就能发现更多的可能,通过分析预算与实际运行中差距和不断调整,从而帮助银行调整战略规划,提升银行的发展战略地位,协调好全面预算与银行的战略目标之间的关系,同时,商业银行也需要全面预算管理,来确保银行的经营战略的有效实施。

二、当前商业银行的全面预算

1.建立治理架构

一个科学规范的预算管理体系治理架构可以起到指引商业银行的经营导向朝向稳定发展。治理架构主要有五个部分组成:董事会、管理层、财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其他部门。董事会,即最高决策角色,是全面预算方案的终极拍板层。管理层的工作是组织和预算日常的经营管理,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作为全面预算的具体策划方和管控方,财务部门的作用主要在于贯彻落实制定的全面预算方案.作为全面预算的实施方,分支机构的工作在于落实全面预算的具体工作,是一个落实结果有最终解释权的部门,相关部门的主要任务在于协助以上部门,从而确保全面预算的顺利实施。

2.编制预算计划

编制预算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是自上而下的机构预算计划,即编制预算计划环节中,商业银行战略首先被转化为经营目标,并被下发到分支机构和其他部门来实施。商业银行要实行全面预算,首先要保证银行原有的经营计划和分行的经营计划运作正常。另一种是自下而上的产品预算计划。其中可以运用多维度思想,明确各个维度(比如:条线、机构、产品、客群)的收益成本预算值,从而明确产品产生的各项收支的预算;还要运用多维度思想明确因管理而产生支出的资金的预算;在充满信用风险的市场经济上商业银行也要对自身和信贷客户的资本要求进行预算,主要有资本减少、客户违约、控制不良贷款三大板块。通常编制预算工作的所需时间为一年之内,并在第二年初开始实施。

3.控制预算

一旦董事会认定预算编制工作完成后,在商业银行内部便具有了最权威效力,预算方案将成为商业银行近期内的主要达成目标。只有严格的按照预算方案来实行才能够确保预算是充足的,经营单位就以宏观的预算方案为基础,确定本单位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具体细节,通过合理配备人力、物力资源、开展市场营销等,从而确保全面预算管理的贯彻实施。这时候财务部门的工作即监督,保证预算的落实,通过适时监测具体的预算实施情况,确定预算实施效果,并在一定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方式来管控预算和调整预算,让预算不出现过度松懈或过度紧绷的情况。实施全面预算的意义在于不断的引导业务朝较为健康的方向发展,需要注意的是预算工作不应当是内部管理的绊脚石。

4.评估预算执行结果

财务部门可以通过多次召开预算分析会来评估一段时间内全面预算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则要实时提出改正,若发现收入和成本与预算比较,存在较大的差异,银行高层就需要做出相应的干预措施,可以把预算评估报告中发现的问题为干预对象,最大程度降低损失,确保银行年度目标能够顺利完成。反过来,作为编制预算的检验指标之一,预算评估通常以事后检查的方式来判断预算编制是客观科学的,还是错误的,预算评估也可以用来考核员工绩效。只有对预算方案进行评估,才能够明确下一轮的全面预算计划要如何编制,如何才能够更好的完善当前的预算计划,让预算工作不是流于形式,而是真正的贯彻落实预算计划。

三、商业银行预算管理的相关领域

1.会计管理

作为商业银行管理会计理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预算管理包括了确定经营目标、编制预算计划、评估预算效果、对预算计划的结果进行考评等几个环节,环节的设置原理与会计管理的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后管理的管理理论相类似。商业银行的全面预算以战略预算为终极目标的思想、精细化管理、资源合理配置等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

2.风险管理

当前的商业银行都在实施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中着重强调了资本管理部分。而资本管理对资本的规划完成度要求十分的高,要做到科学高效的规划,通过对分子监管资本和预测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分母风险加权资产,才能够充分的预测未来的资本充足率。而这种风险管理方法的前提基础:商业银行的理性的预算。

3.资产负债管理

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它贯穿了整个全面预算管理的全程,银行只有有机地融合资产负债管理与全面预算这两者,才能够从不同角度来了解商业银行收入、成本的过程和财务风险的大小,明确资源投入和价值产出之间的关系,使商业银行达到高效运行。

4.内部审计

在预算计划制定好后,在商业银行内部的权威性就是不容侵犯的,每个部门开展工作的前提即预算方案,生产经营的标准即预算中的指标,一旦全面预算管理的水平提高了,银行的内控水平也会相应的得到提高。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的审计标准可为预算政策,通过审核各具体领域,比如:对相关经营机构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其经营活动的展开是否与预算方案相悖,后期则以跟踪调查的形式来确保预算工作实现了预算调控。

作者:徐鹏飞 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参考文献

[1]徐义明,孙方社.企业财务风险识别研究[J].财会通讯,2015,(17):96-98.

商业银行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关键词】交易账户 市场风险管理 银行账户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发展和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商业银行的投资和交易业务规模逐渐扩大,市场风险管理在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工作中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市场风险管理进一步成为我国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重点之一。交易账户的设立和划分是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计量和风险资本计提的一项基础工作,中国银监会于2004年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明确提出了对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划分要求。但由于缺少具体的操作指引和自身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诸多局限,数年来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在交易账户设立和管理的工作实践中仍然面临着一些理论和实务操作上的困境。

一、交易账户设立的相关监管规定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交易账户包括为交易目的或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的头寸。记入交易账户的头寸必须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条款限制,或者能够完全规避自身风险。而且,银行应当对交易账户头寸经常进行准确估值,并积极管理该项投资组合。中国银监会于2004年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沿用了这一表述,并在2004年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进一步规定,交易账户包括商业银行从事自营而短期持有并旨在日后出售或计划从买卖的实际或预期价差、其他价格及利率变动中获利的金融工具头寸;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及做市而持有的头寸;为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风险而持有的头寸。与此相对,银行账户则为商业银行所有未划入交易账户的表内外业务。事实上,这一对交易账户含义的表述与《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以及基于此的我国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在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表述在字面上是基本一致的。

由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暴露出了市场风险计量方法的诸多不足之处,2009年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加强了对交易账户的监管并对若干模型进行了修正,但并未对交易账户的定义做出实质性的修订;而我国监管机构在《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之后,也未再就国内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设立和管理提出更加具体的管理要求。

二、银行监管与会计准则对“交易账户”的划分标准:IAS 39与IFRS 9

2003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了修订后的《IAS 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以及相关指导原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到期投资和贷款和应收款四类,亦即我们现今所熟悉的“金融资产四分类”。基于与国际会计准则实质性趋同的原则,我国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也使用了这一确认和计量方法。其中,前两类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虽然从定义的表述来看,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市场风险监管规定的交易账户是基本一致的,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特性与交易账户的定义亦有重合之处。因此,虽然表述相似,但银行监管对交易账户划分的要求很难与会计准则建立明确的对应关系。

银行监管当局对交易账户的划分规定主要基于对不同账户的风险管理采用不同的方法以及准确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的需要,若账户划分不当,会影响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计算的准确程度;若银行在账户之间随意调节头寸,则会为其调整所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提供监管套利机会。而银行监管当局对交易账户准确估值的要求和对内部模型法的鼓励使用,相对于会计准则为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所强调的前两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在计价方式上也并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对应关系。事实上,IAS 39在伊始就受到了众多批评,其焦点就在于公允价值的标准以及公允价值的可能滥用对信息使用者的误导。若以基于会计核算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推交易账户市场风险资本,无疑是不够精确和缺乏足够理论依据的。

商业银行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近年来,我国各商业银行纷纷把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作为重点发展领域,并在自己的网站都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作为其主要业务品种进行推广。纵观各家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开展类型和模式,其电子银行业务的基本原理都大体相似。如在网络安全保障方面,大都分为密码和安全证书两种方式。自助注册客户在网上注册成功后,即拥有自己的帐户名和密码,用来从事网上银行的一些基本服务,诸如查询账户余额和交易、转账、修改密码等。如客户因需要享有更高级别的服务,则需到柜面办理开通签约手续,这时可拥有自己的电子安全证书,用来保护交易安全;在在申请要求和程序方面,主要分为网上注册和柜面注册两种方式。

(一)商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开办操作规程

1、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十分重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并取得了显著成就。2002年获得英国《银行家》杂志 “全球最佳银行网站”、 2003年“中国最佳个人网上银行”之后。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服务独具特色, 该行中国工商银行2004年推出了新版个人网上银行“金融@家”。 “金融@家” 是一个集银行、投资、理财于一体的新一代个人网上银行。它拥有12项大功能,58项子功能,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各种金融服务需求,并可为客户提供高度安全、高度个性化的服务。

(1)业务注册

客户在享受“金融@家”为客户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之前,需要申请开通“金融@家”个人网上银行。如果拥有工行的活期存折,则不需要任何注册我们就已经为客户开通了“金融@家”存折版,客户通过存折版可以进行简单的账务查询和缴费。如果客户希望获得“金融@家”网上购物、证券投资、外汇买卖等更加丰富的服务,则必须办理网上银行的注册。注册前客户应拥有工行的牡丹信用卡、贷记卡、商务卡、灵通卡或理财金账户卡中的任何一张,具体注册方式有以下两种:柜面注册和网上自助注册。

柜面注册:银行经办员审核客户身份证件等资料无误后,将与客户签署《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办理注册资料录入、客户预留网上银行密码等注册手续。

网上自助注册:个人网上银行自助注册是指未在柜面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的牡丹信用卡、贷记卡、商务卡、灵通卡、理财金账户卡(其中任一种卡)持卡人,可以通过工行网站实现网上自助注册,快速享受工行网上银行服务功能。

注册流程:

1)仔细阅读《网上自助注册须知》;

2)在线签署《中国工商银行网上自助注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3)在线提供并输入个人信息。

4)客户自助注册成功后,当日即可开/:请记住我站域名/通使用工行个人网上银行系统。

(2)功能

“金融@家”是一个集银行、投资、理财于一体的新一代个人网上银行。它拥有12项大功能,58项子功能,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各种金融服务需求,并可为客户提供高度安全、高度个性化的服务。主要包括:账务查询、账户间的转账,自助添加注册卡,自助下挂子账户;同时还可以进行行内汇款、跨行汇款和批量转账操作;缴纳手机费、市话费、网费、学费等费用的服务:“个人理财”为客户提供各类独具特色理财服务,包括理财方案设计、理财业务申请、各类理财协议的签订、金融信息的定制、服务预约等;网上汇市;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上贷款;B2C和e通卡;银行卡服务;工行信使以及客户服务等。

(3)交易规则

交易规则对于个人网上银行业务而言十分重要。但目前银行制定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规则的不多,仅有中国工商银行等少数银行专门制定了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规则

第一条 交易资格

拥有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牡丹灵通卡、牡丹信用卡或牡丹贷记卡的客户,在我行营业网点注册网上银行或登录我行网站自助注册网上银行后,具备交易资格。

拥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卡的客户,登录我行网站自助注册网上银行后,具备交易资格。

拥有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存折的客户,无须注册即具备网上银行存折版交易资格。

第二条 交易场所

中国工商银行网站网址是:.cn ;.

第三条 交易功能

目前个人网上银行能为客户提供的交易功能有:账户查询、账户转账、个人汇款、在线缴费、代缴学费、委托代扣、个人理财、外汇买卖、银证转帐、银证通、国债买卖、基金、网上保险、网上贷款、B2C在线支付、工行信使服务、银行卡服务等。

根据客户类型和付费情况为客户提供不同的交易功能。

第四条 交易时间

网上银行对外提供24小时服务。

第五条 交易限额

个人网上银行无证书客户对外转帐、个人汇款的单笔交易限额为5000元,当日累计交易限额为10000元,B2C在线支付的单笔交易限额为5000元,当日累计交易限额为10000元。

使用证书的客户对外转帐、个人汇款或B2C在线支付时不受上述交易限额限制。

办理网上质押贷款业务时,每笔贷款最低金额为2000元(含),最高金额为30万元(含),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质押存款金额的90%(质押存款为外币的,质押存款金额按质押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交易费用

客户使用网上银行,应按照我行网站“资费公告”中的有关收费标准缴纳相应服务项目的费用。

第七条 交易风险提示

为保障客户信息资料和资金安全,客户应避免在公共场所使用个人网上银行,妥善保管并经常更换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凡使用密码或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银行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

客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中国工商银行网站(网址:.cn;),而不要通过邮件或者其他网站提供的超链登录;若要进行B2C在线支付,应通过我行网站“网上商城”上提供的特约网站链接进入相应的网站。

客户在操作时应依照银行的提示和说明进行交易,交易完毕立即退出登录。若遇交易中断情况,客户应认真核对账务信息,若有问题要及时与银行联系。

第八条 交易资格冻结

客户的登录密码、支付密码连续6次验证未通过,银行将冻结客户当日网上银行的交易资格,次日自动解除冻结。网上银行存折版客户的活期存折密码连续3次验证未通过,银行将冻结客户当日网上银行的交易资格,次日自动解除冻结。在网上银行交易资格冻结期间,不影响柜面业务办理。

第九条 其它交易事项

客户在进行银证通等交易时,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

第十条 交易异常

因网络故障、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导致网上银行无法正常运行时,客户可到中国工商

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交易附则

本交易规则由中国工商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2、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于1999年推出网上银行服务,为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都提供了基于互联网的银行服务。个人用户只要开立了留有密码的实名制账户并拥有与实名制账户预留证件相符的有效身份证件就可在其网站申请注册。该行注册申请因申请级别的不同有所区别,详见下图所示

3、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自1998年开始率先为个人网上商户提供结算平台,目前该行提供 “网上支付卡”和通过专业版数字证书的“一卡通活期网上支付”两种付款方式供购物客户选择。在申请开办流程方面,招商银行规定所有招商银行客户均自动享有此项服务,无须办理申请手续,既可享有查询账户余额和交易、转账、修改密码等服务。

4、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取名为“家居银行服务”,其实现的载体是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长城电子借记卡是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系列产品之一,家居银行服务的开通申请也同样遵循:申请开电子借记卡——填写《中国银行家居银行服务申请表》,提供客户基本资料和帐户资料——开户客户在华夏银行开立华夏卡或储蓄存折——申请网上个人银行签约业务——在网点领取《华夏银行网络银行个人客户申请表》——领取到一个客户号和密码——客户进入该行“网上个人银行”,凭个人客户号和登陆密码即可得到相应服务。

(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内容

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目前我国制定的仅有的一部有关网上银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规章。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有:

1、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在开办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办。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城市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注册的以及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机构通过因特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提供网上银行业务,以及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通过因特网向境外居民提供网上银行业务,均须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

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1)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识别、监测、衡量和控制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和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2)银行内部形成了统一标准的计算机系统和运行良好的计算机网络,具有良好的电子化基础设施;(3)银行现有业务经营活动运行平稳,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4)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必要的网上银行业务经营管理知识,能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网上银行业务风险;(5)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其总行所在国(地区)监管当局应具备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申请;(2)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拟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种类;银行电子化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网上银行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措施;网上银行业务运行支持系统、关键技术描述,以及系统安全保障措施;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损失和收益预测等;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权威评估机构对其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系统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4)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规划;(5)网上银行业务运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6)申请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8)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银行获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后,若需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城市商业银行若需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查。银行申请增加新的网上银行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1)增加业务品种申请;(2)增加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3)申请增加业务品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开办新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的申请,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制度。银行申请增加以下新业务品种,适用审批制:(1)银行借助互联网开发的新的、与传统银行业务品种不同的、形成表内资产或负债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2)银行借助互联网办理贷记支付以外的支付结算业务;(3)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办未获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表内资产类传统银行业务品种;()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办与证券业、保险业直接相关的新的业务品种。银行通过互联网增加开办其他新业务品种,适用备案制。

银行分支机构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之前,应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

2、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

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商用密码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应确立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战略和运行安全策略,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全面、综合、系统的业务管理规章,应对网上银行业务运行及存在风险实施有效的管理。

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应制定并实施充分的物理安全措施,能有效防范外部或内部非授权人员对关键设备的非法接触,应采用合适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以确认网上银行业务用户身份和授权,保证网上交易数据传输的

保密性、真实性,保证通过网络传输信息的完整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应实施有效的措施,防止网上银行业务交易系统不受计算机病毒侵袭;应制定必要的系统运行考核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测试银行网络系统、业务操作系统的运作情况,及时发现系统隐患和黑客对系统的入侵;应将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系统纳入银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之中;应以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说明和公开各种网上银行业务品种的交易规则,应在客户申请某项网上银行业务品种时,向客户说明该品种的交易风险及其在具体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

银行应配备专门的网上银行业务审计力量,定期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审计;应根据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及时更新系统安全保障技术和设备。

银行应建立网上银行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当局报告网上银行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泄密、黑客侵入、网址更名等重大事项。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权威评估机构对其业务操作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3、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强制停办部分或全部网上银行业务:(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予以备案,擅自开办网上银行业务;(2)开办业务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危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3)开办网上银行业务过程中,逃避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形成不公平竞争;(4)缺乏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业务管理混乱,无力对开办的业务进行风险控制,造成了重大的资金损失;(5)系统安全保障措施不充分,造成重大泄密,危害客户利益和银行体系安全;(6)出现重大事项且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7)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需要进行处理的其他情形。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银行不得擅自停办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开办的网上银行负债类业务品种。

(三)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相关法律问题

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与传统柜台交易相比,有三个技术特点:1)银行与客户非面对面地进行交易;2)信息传递与储存完全以非纸的电子介质进行;3)互联网涉及的技术环节多,涉及的ISP、网络服务商等专业服务商多。这三个技术特点也反映在网上银行相关的法律问题上。由网上银行产生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

1.个人网上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之风险承担的问题。

个人网上银行属于在因待网上设立的虚拟银行,它的资金转移划拨都采用电子资金划拨(electronic fund transfer简称EFT)的方式。电子资金划拨是指采用支票,汇票或其它类似书面票据之外的无纸化的任何资金转移方式,它为网上银行提供了快速、便捷的电子资金转移、清算方式。

虽然如此,由于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涉及到的当事人众多,例举如下:顾客本人,网上银行等金融机构,系统经营主体,通讯线路提供者,计算机制造厂商,电力公司等众多相关者。当出现某种故障,无法划拨资金进行结算时,法律关系极为复杂,同时,网上银行通过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划拨的资金非常大,一着不慎,往往造成巨额损失,为此,美国国会于1978年11月制定《电子资金划拨法》来调控客户是自然人的小额电子资金划拨。1989年8月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针对商业性电子资金转移共同制定了《统一商法典》第4A编,来调控大额的商业性电子资金划拨,但又不仅限于电子资金划拨这一方式,目前,美国《统一商法典》已成为美国管辖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最重要的法律。

随着跨国电子资金划拨日益普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4A编,制定了有助于减少各国相关电子支付法令的差异,并为提供各国立法依据的《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不论是美国《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法》《统一商法典》4A编还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贷记划拨范法》虽都不很完善,但毕竟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权限交易等做出了规定,一旦出了问题能够依据法律来判定当事人的风险责任。当前,全球主要有21条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我国主要有6条,但我国仍未对包括网上银行在因特网上的电子资金划拨制定出法律进行调控。

2.市场交易规则的变化。

传统的银行业务当事人通常仅有两方,即银行与客户是面对面的操作方式,而个人网上银行则不仅需要计算机因特网等高科技产品,使银行与客户两者关系变成银行、客户和计算机三者之间的关系,同时由于智能信用卡等网上电子货币的出现及不断发展,现金在网上银行的出现大大减少。银行与客户的面对面操作通过计算机实现了无时间和空间限制的人机无纸化操作。网上银行的许多业务流程也使调整传统商业银行的法律不相适应,亟需制定新的完善的法律来调整网上银行的操作方能使之良好运行,做到有法可依。

3.身份确认

对银行而言,身份确认问题包括银行用什么方法确认客户身份以及在用上述方法确认失败时损失承担主体的确定。

传统的柜台零售业务中,银行通过存折的持有、密码、身份证、签字等确认客户身份。在这些识别方式中,除密码外,其他方式都表现为一定的外在的有形物体。这些物体的特性之一是不可复制,例如签字,被复制的签字不能做识别使用,即使其形状与原始签字完全相同。同时,密码几乎从不被单独使用,因为密码的特点是它能被复制。在柜台交易中完全使用密码,等于放弃了柜台交易双方相互见面的优势。

对于个人网上银行而言,由于交易是非面对面地在网络中进行的,以物化的方式进行身份识别不可实现。其身份识别主要依靠特定的密码,即由银行提供给客户一个由识别文件和口令结合使用的密码。密码是网上银行身份识别的唯一依据,因此密码被冒用的风险由谁承担成为银行和客户在订立合约时必须明确的重要内容。密码的可复制性使得传统的约定身份识别方式如印章并以该方式的真伪作为风险分担的界限的做法不再适用于密码。目前,银行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在网上银行章程或在与客户的协议中约定,客户对其密码下完成的一切金融交易负责,即如果密码被冒用,风险损失均由客户自担。

虽然银行可以通过约定转移身份识别的风险,但这种约定能否为司法机关认可还有待实践检验。因为网上银行业务中,银行与客户双方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掌握是不对等的,交易记录全部由银行控制,因此,不能排除司法机关对身份识别问题提出疑问,并要求银行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4.证据效力

就证据的来源而言,由双方确认的证据证明力要强于单方提供的证据,如银行提供给客户的单据的证明力要强于银行自己提供的底单。

传统银行业务模式中,交易双方通过打印的存折、客户填制的纸质单据等证明交易的内容。这些证据除银行留存外,大部分都有交客户收持的正本,如在储蓄业务中,每笔交易都打印在客户纸质的存折上。但目前国内网上银行的交易,交易数据都储存在银行的服务器中,客户手中不掌握任何原始交易数据。这一方面会加大对银行数据管理的要求,稍有不慎银行就有可能被法院判定有管理上的过错;另一方面,法院可能因此将主要的举证责任加在银行一方。因此,银行在设计业务操作方案时应对业务流程记录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予以充分考虑,并采取适当方式妥善管理和保存交易记录,以避免因证据缺陷带来的法律风险。

5.网上银行的电脑犯罪问题

商业银行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近年来,我国各商业银行纷纷把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作为重点发展领域,并在自己的网站都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作为其主要业务品种进行推广。纵观各家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开展类型和模式,其电子银行业务的基本原理都大体相似。如在网络安全保障方面,大都分为密码和安全证书两种方式。自助注册客户在网上注册成功后,即拥有自己的帐户名和密码,用来从事网上银行的一些基本服务,诸如查询账户余额和交易、转账、修改密码等。如客户因需要享有更高级别的服务,则需到柜面办理开通签约手续,这时可拥有自己的电子安全证书,用来保护交易安全;在在申请要求和程序方面,主要分为网上注册和柜面注册两种方式。

(一)商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开办操作规程

1、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十分重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并取得了显著成就。2002年获得英国《银行家》杂志 “全球最佳银行网站”、 2003年“中国最佳个人网上银行”之后。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服务独具特色, 该行中国工商银行2004年推出了新版个人网上银行“金融@家”。 “金融@家” 是一个集银行、投资、理财于一体的新一代个人网上银行。它拥有12项大功能,58项子功能,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各种金融服务需求,并可为客户提供高度安全、高度个性化的服务。

(1)业务注册

客户在享受“金融@家”为客户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之前,需要申请开通“金融@家”个人网上银行。如果拥有工行的活期存折,则不需要任何注册我们就已经为客户开通了“金融@家”存折版,客户通过存折版可以进行简单的账务查询和缴费。如果客户希望获得“金融@家”网上购物、证券投资、外汇买卖等更加丰富的服务,则必须办理网上银行的注册。注册前客户应拥有工行的牡丹信用卡、贷记卡、商务卡、灵通卡或理财金账户卡中的任何一张,具体注册方式有以下两种:柜面注册和网上自助注册。

柜面注册:银行经办员审核客户身份证件等资料无误后,将与客户签署《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办理注册资料录入、客户预留网上银行密码等注册手续。

网上自助注册:个人网上银行自助注册是指未在柜面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的牡丹信用卡、贷记卡、商务卡、灵通卡、理财金账户卡(其中任一种卡)持卡人,可以通过工行网站实现网上自助注册,快速享受工行网上银行服务功能。

注册流程:

1)仔细阅读《网上自助注册须知》;

2)在线签署《中国工商银行网上自助注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3)在线提供并输入个人信息。

4)客户自助注册成功后,当日即可开通使用工行个人网上银行系统。

(2)功能

“金融@家”是一个集银行、投资、理财于一体的新一代个人网上银行。它拥有12项大功能,58项子功能,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各种金融服务需求,并可为客户提供高度安全、高度个性化的服务。主要包括:账务查询、账户间的转账,自助添加注册卡,自助下挂子账户;同时还可以进行行内汇款、跨行汇款和批量转账操作;缴纳手机费、市话费、网费、学费等费用的服务:“个人理财”为客户提供各类独具特色理财服务,包括理财方案设计、理财业务申请、各类理财协议的签订、金融信息的定制、服务预约等;网上汇市;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上贷款;B2C和e通卡;银行卡服务;工行信使以及客户服务等。

(3)交易规则

交易规则对于个人网上银行业务而言十分重要。但目前银行制定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规则的不多,仅有中国工商银行等少数银行专门制定了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规则

第一条 交易资格

拥有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牡丹灵通卡、牡丹信用卡或牡丹贷记卡的客户,在我行营业网点注册网上银行或登录我行网站自助注册网上银行后,具备交易资格。

拥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卡的客户,登录我行网站自助注册网上银行后,具备交易资格。

拥有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存折的客户,无须注册即具备网上银行存折版交易资格。

第二条 交易场所

中国工商银行网站网址是:icbc.com.cn ;95588.com.

第三条 交易功能

目前个人网上银行能为客户提供的交易功能有:账户查询、账户转账、个人汇款、在线缴费、代缴学费、委托代扣、个人理财、外汇买卖、银证转帐、银证通、国债买卖、基金、网上保险、网上贷款、B2C在线支付、工行信使服务、银行卡服务等。

根据客户类型和付费情况为客户提供不同的交易功能。

第四条 交易时间

网上银行对外提供24小时服务。

第五条 交易限额

个人网上银行无证书客户对外转帐、个人汇款的单笔交易限额为5000元,当日累计交易限额为10000元,B2C在线支付的单笔交易限额为5000元,当日累计交易限额为10000元。

使用证书的客户对外转帐、个人汇款或B2C在线支付时不受上述交易限额限制。

办理网上质押贷款业务时,每笔贷款最低金额为2000元(含),最高金额为30万元(含),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质押存款金额的90%(质押存款为外币的,质押存款金额按质押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交易费用

客户使用网上银行,应按照我行网站“资费公告”中的有关收费标准缴纳相应服务项目的费用。

第七条 交易风险提示

为保障客户信息资料和资金安全,客户应避免在公共场所使用个人网上银行,妥善保管并经常更换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凡使用密码或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银行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

客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中国工商银行网站(网址:icbc.com.cn;95588.com),而不要通过邮件或者其他网站提供的超链登录;若要进行B2C在线支付,应通过我行网站“网上商城”上提供的特约网站链接进入相应的网站。

客户在操作时应依照银行的提示和说明进行交易,交易完毕立即退出登录。若遇交易中断情况,客户应认真核对账务信息,若有问题要及时与银行联系。

第八条 交易资格冻结

客户的登录密码、支付密码连续6次验证未通过,银行将冻结客户当日网上银行的交易资格,次日自动解除冻结。网上银行存折版客户的活期存折密码连续3次验证未通过,银行将冻结客户当日网上银行的交易资格,次日自动解除冻结。在网上银行交易资格冻结期间,不影响柜面业务办理。

第九条 其它交易事项

客户在进行银证通等交易时,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

第十条 交易异常

因网络故障、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导致网上银行无法正常运行时,客户可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交易附则

本交易规则由中国工商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2、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于1999年推出网上银行服务,为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都提供了基于互联网的银行服务。个人用户只要开立了留有密码的实名制账户并拥有与实名制账户预留证件相符的有效身份证件就可在其网站申请注册。该行注册申请因申请级别的不同有所区别,详见下图所示

3、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自1998年开始率先为个人网上商户提供结算平台,目前该行提供 “网上支付卡”和通过专业版数字证书的“一卡通活期网上支付”两种付款方式供购物客户选择。在申请开办流程方面,招商银行规定所有招商银行客户均自动享有此项服务,无须办理申请手续,既可享有查询账户余额和交易、转账、修改密码等服务。

4、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取名为“家居银行服务”,其实现的载体是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长城电子借记卡是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系列产品之一,家居银行服务的开通申请也同样遵循:申请开电子借记卡——填写《中国银行家居银行服务申请表》,提供客户基本资料和帐户资料——开户客户在华夏银行开立华夏卡或储蓄存折——申请网上个人银行签约业务——在网点领取《华夏银行网络银行个人客户申请表》——领取到一个客户号和密码——客户进入该行“网上个人银行”,凭个人客户号和登陆密码即可得到相应服务。

(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内容

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目前我国制定的仅有的一部有关网上银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规章。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有:

1、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在开办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办。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城市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注册的以及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机构通过因特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提供网上银行业务,以及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通过因特网向境外居民提供网上银行业务,均须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

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1)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识别、监测、衡量和控制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和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2)银行内部形成了统一标准的计算机系统和运行良好的计算机网络,具有良好的电子化基础设施;(3)银行现有业务经营活动运行平稳,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4)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必要的网上银行业务经营管理知识,能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网上银行业务风险;(5)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其总行所在国(地区)监管当局应具备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申请;(2)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拟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种类;银行电子化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网上银行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措施;网上银行业务运行支持系统、关键技术描述,以及系统安全保障措施;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损失和收益预测等;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权威评估机构对其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系统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4)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规划;(5)网上银行业务运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6)申请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8)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银行获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后,若需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城市商业银行若需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查。银行申请增加新的网上银行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1)增加业务品种申请;(2)增加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3)申请增加业务品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开办新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的申请,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制度。银行申请增加以下新业务品种,适用审批制:(1)银行借助互联网开发的新的、与传统银行业务品种不同的、形成表内资产或负债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2)银行借助互联网办理贷记支付以外的支付结算业务;(3)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办未获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表内资产类传统银行业务品种;()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办与证券业、保险业直接相关的新的业务品种。银行通过互联网增加开办其他新业务品种,适用备案制。

银行分支机构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之前,应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

2、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

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商用密码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应确立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战略和运行安全策略,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全面、综合、系统的业务管理规章,应对网上银行业务运行及存在风险实施有效的管理。

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应制定并实施充分的物理安全措施,能有效防范外部或内部非授权人员对关键设备的非法接触,应采用合适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以确认网上银行业务用户身份和授权,保证网上交易数据传输的保密性、真实性,保证通过网络传输信息的完整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应实施有效的措施,防止网上银行业务交易系统不受计算机病毒侵袭;应制定必要的系统运行考核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测试银行网络系统、业务操作系统的运作情况,及时发现系统隐患和黑客对系统的入侵;应将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系统纳入银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之中;应以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说明和公开各种网上银行业务品种的交易规则,应在客户申请某项网上银行业务品种时,向客户说明该品种的交易风险及其在具体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

银行应配备专门的网上银行业务审计力量,定期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审计;应根据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及时更新系统安全保障技术和设备。

银行应建立网上银行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当局报告网上银行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泄密、黑客侵入、网址更名等重大事项。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权威评估机构对其业务操作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3、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强制停办部分或全部网上银行业务:(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予以备案,擅自开办网上银行业务;(2)开办业务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危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3)开办网上银行业务过程中,逃避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形成不公平竞争;(4)缺乏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业务管理混乱,无力对开办的业务进行风险控制,造成了重大的资金损失;(5)系统安全保障措施不充分,造成重大泄密,危害客户利益和银行体系安全;(6)出现重大事项且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7)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需要进行处理的其他情形。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银行不得擅自停办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开办的网上银行负债类业务品种。

(三)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相关法律问题

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与传统柜台交易相比,有三个技术特点:1)银行与客户非面对面地进行交易;2)信息传递与储存完全以非纸的电子介质进行;3)互联网涉及的技术环节多,涉及的ISP、网络服务商等专业服务商多。这三个技术特点也反映在网上银行相关的法律问题上。由网上银行产生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

1.个人网上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之风险承担的问题。

个人网上银行属于在因待网上设立的虚拟银行,它的资金转移划拨都采用电子资金划拨(electronic fund transfer简称EFT)的方式。电子资金划拨是指采用支票,汇票或其它类似书面票据之外的无纸化的任何资金转移方式,它为网上银行提供了快速、便捷的电子资金转移、清算方式。

虽然如此,由于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涉及到的当事人众多,例举如下:顾客本人,网上银行等金融机构,系统经营主体,通讯线路提供者,计算机制造厂商,电力公司等众多相关者。当出现某种故障,无法划拨资金进行结算时,法律关系极为复杂,同时,网上银行通过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划拨的资金非常大,一着不慎,往往造成巨额损失,为此,美国国会于1978年11月制定《电子资金划拨法》来调控客户是自然人的小额电子资金划拨。1989年8月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针对商业性电子资金转移共同制定了《统一商法典》第4A编,来调控大额的商业性电子资金划拨,但又不仅限于电子资金划拨这一方式,目前,美国《统一商法典》已成为美国管辖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最重要的法律。

随着跨国电子资金划拨日益普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4A编,制定了有助于减少各国相关电子支付法令的差异,并为提供各国立法依据的《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不论是美国《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法》《统一商法典》4A编还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贷记划拨范法》虽都不很完善,但毕竟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权限交易等做出了规定,一旦出了问题能够依据法律来判定当事人的风险责任。当前,全球主要有21条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我国主要有6条,但我国仍未对包括网上银行在因特网上的电子资金划拨制定出法律进行调控。

2.市场交易规则的变化。

传统的银行业务当事人通常仅有两方,即银行与客户是面对面的操作方式,而个人网上银行则不仅需要计算机因特网等高科技产品,使银行与客户两者关系变成银行、客户和计算机三者之间的关系,同时由于智能信用卡等网上电子货币的出现及不断发展,现金在网上银行的出现大大减少。银行与客户的面对面操作通过计算机实现了无时间和空间限制的人机无纸化操作。网上银行的许多业务流程也使调整传统商业银行的法律不相适应,亟需制定新的完善的法律来调整网上银行的操作方能使之良好运行,做到有法可依。

3.身份确认

对银行而言,身份确认问题包括银行用什么方法确认客户身份以及在用上述方法确认失败时损失承担主体的确定。

传统的柜台零售业务中,银行通过存折的持有、密码、身份证、签字等确认客户身份。在这些识别方式中,除密码外,其他方式都表现为一定的外在的有形物体。这些物体的特性之一是不可复制,例如签字,被复制的签字不能做识别使用,即使其形状与原始签字完全相同。同时,密码几乎从不被单独使用,因为密码的特点是它能被复制。在柜台交易中完全使用密码,等于放弃了柜台交易双方相互见面的优势。

对于个人网上银行而言,由于交易是非面对面地在网络中进行的,以物化的方式进行身份识别不可实现。其身份识别主要依靠特定的密码,即由银行提供给客户一个由识别文件和口令结合使用的密码。密码是网上银行身份识别的唯一依据,因此密码被冒用的风险由谁承担成为银行和客户在订立合约时必须明确的重要内容。密码的可复制性使得传统的约定身份识别方式如印章并以该方式的真伪作为风险分担的界限的做法不再适用于密码。目前,银行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在网上银行章程或在与客户的协议中约定,客户对其密码下完成的一切金融交易负责,即如果密码被冒用,风险损失均由客户自担。

虽然银行可以通过约定转移身份识别的风险,但这种约定能否为司法机关认可还有待实践检验。因为网上银行业务中,银行与客户双方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掌握是不对等的,交易记录全部由银行控制,因此,不能排除司法机关对身份识别问题提出疑问,并要求银行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4.证据效力

就证据的来源而言,由双方确认的证据证明力要强于单方提供的证据,如银行提供给客户的单据的证明力要强于银行自己提供的底单。

传统银行业务模式中,交易双方通过打印的存折、客户填制的纸质单据等证明交易的内容。这些证据除银行留存外,大部分都有交客户收持的正本,如在储蓄业务中,每笔交易都打印在客户纸质的存折上。但目前国内网上银行的交易,交易数据都储存在银行的服务器中,客户手中不掌握任何原始交易数据。这一方面会加大对银行数据管理的要求,稍有不慎银行就有可能被法院判定有管理上的过错;另一方面,法院可能因此将主要的举证责任加在银行一方。因此,银行在设计业务操作方案时应对业务流程记录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予以充分考虑,并采取适当方式妥善管理和保存交易记录,以避免因证据缺陷带来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关键词:业务连续性管理;灾难恢复;全面风险管理;企业文化

2011年12月,银监会就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BCM)《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突出强调了业务连续性管理在商业银行治理与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要求各商业银行根据自身发展的总体目标、经营规模以及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风险偏好,确定适当的业务连续性管理战略。

面对更高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如何从 “以资产为核心的传统风险管理模式”向“以业务持续发展为目标的风险管理模式”转变,值得关注。

一、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的定义

业务连续性是一种计划和执行组成的策略,目的在于保证企业信息流能维持业务持续运行,对在经营过程中依赖客户信息、产品信息以及其他管理信息的企业具有普遍的重要意义,不独针对商业银行而言。根据《指引》,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被定义为“商业银行通过对突发事件的规划和响应,使得重要业务得到有序、快速恢复,实现持续、稳定运行的能力”。业务连续性管理则指“商业银行为保证重要业务持续运行而建立的一整套管理机制、办法、制度、方案、标准和程序的有机整体”。

二、业务连续性管理的意义和监管要求

当前,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早已不再局限于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随着商业银行业务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银行业务系统日益复杂,给银行业务运营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风险。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是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对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应有效评估、持续监督和定期检查。

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包括了对业务中断和系统失败的风险控制要求,即保持业务持续运作。国内各监管部门也顺应信息技术、金融业务发展,陆续制定了监管指引和要求,主要条例如下表:

从监管的发展演变不难看出:从最初的仅关注灾难恢复到当前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现了从具体操作到系统管理,从局部控制到整理规划的发展。适应了国内金融行业形势发展,也越来越趋同于国际上较为成熟的规范。

三、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的理想架构

依据《指引》,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关系结构应自上而下,由董(监)事会、高管层、主管部门和执行部门组成,应将业务部门纳入管理架构中,具体职责分配如下图1:

对应的,商业银行应当由上图中的干系人搭建日常管理组织架构和应急管理组织架构,如下图2:

四、国内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发展状况

业务连续性管理作为行业信息化发展的现实需要,一直处于发展、完善过程中。其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最初以一种对计算机连续运营中单点故障采取的冗余措施的形式出现,关注的主要是灾难事件本身造成的直接损失。70年代,初步出现了容灾恢复的理念,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起数据的后备点。80年代后,企业对信息技术的依赖愈加强烈,进而对数据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催生了新技术灾难恢复(Disaster Recovery,简称DR),而灾难恢复的最终目的是业务连续(Business Continuity,简称BC)。由此,业务连续性计划的理论和方法得到了广泛的研究和重视。从DR到BC的演进,其实质是从单一技术手段到系统性策略管理的升华,而国内商业银行大都还处于DR阶段,或是从DR向BC逐步转变阶段。

有趣的是,国内对商业银行BCM的研讨主要来自于外部机构,尤以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最为热衷,2012年先后对BCM管理单独出版刊物,表达了积极进入这一领域的愿望,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国外在BCM管理方面较为成熟的管理经验,而国内银行还处于摸索、学习阶段,另一方面是国内越来越规范、严格的监管要求和银行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所产生的需求。根据安永(Ernst & Young)调研资料表明:中国银行业BCM建设状况中,国有四大银行、国开行DR成熟,BC趋于待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DR趋于成熟,BC待完善;城市商业银行DR起步,基本无BC。

中国工商银行在2001年前,在开始数据大集中工程时同步开始了灾备规划和建设。2003年,该行核心业务系统的灾备系统已经建成。目前工行建成的灾难备份体系是本地数据实时备份,异地灾难备份,在北京和上海两个数据中心之间跨1200公里的距离建立灾备体系。工行业务连续性规划已经基本覆盖全行所有业务,并根据业务的关键性制定了不同的灾备等级。

2008年,建设银行启动了“业务连续性管理整体规划咨询”项目,与中金数据合作,成功实施了国内首个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咨询服务项目。2012年,中国建设银行《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实施方案,开始系统化推进BCM。2013年,建行又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政策》和《业务连续性管理操作手册及模版》,其采用的流程与规划总体与监管指引一致,以风险管理部为牵头机构,明确了业务连续性管理统筹规划工作。

五、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层面常见问题

国内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

1.业务连续性管理驱动力不足

部分银行人员存在认知上的误区,认为外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不可预期,属于不可抗力,且业务连续性管理对银行的业务运营不能带来可以预见的价值。而仅仅依靠外部监管的驱动不足以彻底改观银行的业务连续性管理水平。

2.企业文化局限,业务条线参与不足

对BCM的管理还存在局部控制、松散管理的现象,将职责仅分配到某些机构、某些部门和某些人员,而非全员参与。例如,将业务连续性管理等同于IT容灾,工作职责局限于信息科技部门。

3.实战演练不足

国内银行重视对灾备系统、信息系统的建设投入,对应急预案的制定,但基本还停留于桌面演练,实战演练不足。这种“纸上谈兵”的形式不足以验证业务持续性管理的有效性。

4.缺乏专业团队和专业型人才

与国际上成熟银行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相比,国内银行在团队建设和人员素质方面还显滞后,缺乏一批熟悉银行业务流程,且对计算机、网络、通讯、安保和法务等方面有把控能力的专家型团队和人才。

六、业务连续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指引》对商业银行业务连续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进行了概述,主要关注涉及业务连续性的关键资源,识别关键资源面临的外部威胁和自身脆弱性,确定风险敞口等。据此,商业银行对业务连续性管理的风险管理应当体现在业务中断影响评估、业务持续性管理流程设计、资源建设、应急响应和持续监督机制中。笔者认为,主要风险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风险点一:业务影响分析。首先,对于重要业务的判定,监管指引未作出强制性定义,裁量办法由各个商业银行具体制定,因此是否对重要业务进行了准确的判定、选择直接关系到后续应急方案能否全面覆盖。其次,对重要业务中断的概率、经济损失与非经济损失、恢复优先级别和恢复目标时间应合理估算和规划。再次,对重要业务的判定应当动态管理,在商业银行经营战略、外部环境或监管要求等要素发生变化时,重要业务的认定也应当适时调整。

风险点二:对关键资源的风险评估(RA)。在重要业务影响分析基础上,对牵涉关键资源的风险评估较为关键。关键资源应当包括关键信息系统及其运行环境、关键的人员、业务场地、业务办公设备、业务单据及重要外部供应商。需分析关键资源面临的各种威胁以及资源本身的脆弱性,确定风险敞口。再根据风险敞口制定降低、缓释和转移风险的应对办法。

风险点三:业务连续性计划、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外部供应商连续性计划。主要关注上述计划或预案的完备性与预见性。例如,个别商业银行或个别分支机构对重要外部供应商的连续性管理可能认识不足,未将其纳入业务连续性管理规划,导致外包服务供应商非正常退出及其它紧急情况时,没有良好的应急响应,进而对本行的业务运行产生直接冲击。

风险点四:资源建设状况。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资源建设缺失可能包括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中断事件指挥场所,备用业务和办公场所,灾备中心建设和关键岗位的备份人员等等方面。

风险点五:业务连续性演练。在已有较完备的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各种预案的前提下,业务连续性演练情况也必须关注。一是演练时间是否达到监管指引要求的“至少每三年对全部重要业务开展一次业务连续性计划演练”,还包括在重要业务活动和重要社会活动等关键时点的演练。二是演练目标不应流于形式,应当注重以真实业务接管为目标,确保灾备系统能有效接管生产系统并能安全回切。三是演练范围应当完整,尤其应当将重要外部供应商纳入演练范围。

风险点六:评估审计与日常监督机制。按照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业务连续性管理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合理性的自我评估或委外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审计,每三年至少一次全面审计,在出现大范围运营中断事件时,应及时开展专项审计。此外,商业银行应在每年一季度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业务连续性管理报告,包括上一年度业务连续性管理的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在全行性演练后,应在45日内向监管机构提交演练总结报告。

参考文献:

[1]普华永道《业务连续性管理(BCM) - 金融机构如何防患于未然并在危机中求得生存》.

[2]德勤《业务连续性计划和管理-莫让无妄之灾阻断公司业务》.

[3]毕马威《有备无患:中国企业的业务持续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