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25-0084-04

1 引 言

随着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不断加深,越来越多企业主动以披露经济、环境、社会等非财务信息为基础的社会责任报告。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企业,比一般企业负有更重要的社会责任,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及国家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同时,实践也表明,社会责任报告对企业自身确立社会责任理念和实现企业战略目标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1]。据统计,我国16家上市银行全部都披露了比较全面的社会责任报告,说明我国上市银行和社会公众对社会责任重要性的认识在不断加深,并积极付诸行动。对我国上市银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和履行现状的研究不仅有助于社会各界了解、监督上市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同时也有助于督促上市银行积极履行自身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并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本文根据2012年各上市银行官方网站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对社会责任管理、经济责任、利益相关者责任以及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统计,最终深入研究各上市银行的履责状况。

2 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内容

为了监督上市银行社会责任履行的情况,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建议企业应该每年像披露年报一样,定期社会责任报告,以便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以及展示在社会责任方面的成绩和不足。浦发银行是我国首个社会责任报告的银行,从2006年开始持续到现在每年定期社会责任报告。建设银行是我国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首个社会责任报告的银行。北京银行是首个社会责任报告的城市商业银行。截至2013年3月31日,上市的16家商业银行中有9家银行已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其2012年社会责任报告。这9家上市银行公布的2012年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框架见下表所示。

从已披露的9家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报告可以看出,大部分上市银行已经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已经把公布社会责任报告作为定期披露事项。从原来的只在年报中披露社会责任到近几年大部分国内商业与银行都有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体现了我国商业银行主动的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越来越强。从报告框架中还可以看出,9家上市银行都聘请了第三方对社会责任报告做了独立鉴证和报告,保证了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报告最后的社会评价与反馈也反映了我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的完成情况已渐入成熟。

从这9家上市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的结构和内容上看,基本上都按照监管部门法律规范的要求披露了社会责任报告,主要都是从社会责任管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利益相关方责任履行情况以及环境责任履行情况这四个方面进行报告,报告都能较好的、完整的反映上市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和问题。

3 上市银行社会责任履行现状分析

3.1 社会责任管理情况

本文针对9家上市银行社会责任管理情况的报告归纳了以下几项指标:网站上有关于社会责任的专栏、企业战略中社会责任的体现、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有专门的监管机构、社会责任履行机制的建立、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定位以及有关负面信息的披露见图1。

从披露情况来看,9家银行全部在各自网站上没有社会责任的专栏,说明我国主要大型商业银行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在增强,对社会责任履行的认识越发深刻,报告越发规范。9家银行在其企业战略中都体现了社会责任观,将履行社会责任融入到长期发展战略中,从战略高度上认识社会责任。例如:浦发银行将企业社会责任与银行品牌战略以及银行整体发展战略相对接,将社会责任工作有机融入品牌建设以及银行整体发展战略,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还体现在良好的公司治理上。从图1可看出,大部分商业银行积极完善了公司的治理结构,能够适时调整董事会的决策职责、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以及加大对管理层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强全面风险、内审、内控和激励约束机制建设。根据本文统计,9家银行中只有民生银行一家没有在报告中明确说明公司治理方面的作为。

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首先要从制度上确立管理机制和监管机构。从披露情况看,大部分上市银行都已建立了良好的社会责任履行机制并设有专门的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只有中国银行在报告中没有明确指出监管机构,招商银行没有对社会责任履行机制的建立进行详细说明。

银行应该明确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定位并定期汇报责任的完成情况。有8家银行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对各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并披露了对利益相关者责任的完成情况。只有农业银行对这方面没有作详细说明。

综上所述,9家上市银行均已主动了社会责任报告,把社会责任理念融入到了企业长期战略规划中。在制度化管理、责任定位等方面绝大多数银行都能较好地完成信息披露,较之前几年都有了明显的进步。但就负面信息披露情况,从图中可以看出,9家银行无一例外都回避了此项的报告。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报告的平衡性和真实性。

3.2 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2012年,各上市银行依然保持了良好的业绩增长。见图2,9家银行都在报告中披露了对助力实体经济、支持中小企业以及加大“三农”服务方面做出的成绩。

服务实体经济是商业银行义不容辞的责任。上市银行更应该发挥自身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努力推动实体经济持续发展。例如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支持内河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参与银团贷款7.3亿元;交通银行支持沿黄河防洪堤坝和蓄滞洪区建设;农业银行积极为农田水利、西气东输、铁路建设等国家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建设。根据统计,大多数银行能够积极履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责任,只有两家银行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没有对服务实体经济的贡献进行详细阐述,分别是建设银行和平安银行,其中平安银行的报告中没有包括经济责任的披露,因此对实体经济、中小企业、服务“三农”方面的成绩都缺失。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活力源泉,上市银行有责任为小微企业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全力支持小微型企业的发展。例如:农业银行全年免收微型企业中间业务收费45项,有效降低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浦发银行深挖银行服务中小企业的潜力,全面推出“吉祥三宝”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模式[2]。从披露情况看,9家银行中只有平安银行没有对扶持中小企业的贡献作明确说明。

对于服务“三农”的责任,大部分上市银行都能坚持面向“三农”的战略定位,强化“三农”金融服务,为农业生产、农村繁荣、农民致富提供金融保障。例如:民生银行积极探索和完善村镇银行的商业模式,设置现代农业金融事业部,对三农产业链中的小微企业提供支持;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以存货质押、企业联保等方式,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但9家银行中出了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也还未对服务“三农”做出的成绩予以披露。

总体来看,各家银行都能较好的履行经济责任,能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挥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作用,对国计民生领域予以重点金融服务的责任。

3.3 利益相关者责任履行情况

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企业,股东、员工和客户是其典型的利益相关者,政府、社区以及合作伙伴是其潜在的利益相关者。商业银行不仅要为股东谋取丰厚的利润,还应维护其员工、客户、合作伙伴、政府和社区等各方的利益。本文认为,银行应该履行的主要社会责任包括:提升股东价值、提高客户满意度、关注员工成长、参与公益事业以及履行反洗钱职责,维护金融安全稳定。根据各家银行的社会责任报告,统计见图3。

参与公益事业和关注员工成长成为银行最为积极履行的社会责任[3]。9家银行都在报告中详细披露了积极投身的各项公益活动及获得的荣誉成绩,各家银行基本都能做到:重视员工安全与健康,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自身价值。

对于客户而言,银行应该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客户的权益,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从报告情况来看,9家银行中5家银行都披露了对客户满意度的调查,工商、农业、浦发和招商银行没有对客户满意度进行报告,其中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以及工商银行虽没有对满意度进行明确说明但在报告中都有独立的披露对客户的责任。说明大部分银行已经从战略高度上重视对客户的责任,不仅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的金融服务,更能以创新金融产品和改善服务流程为客户提供更佳体验。

股东是企业的重要利益相关者。9家银行中有6家上市银行对本年度经营业绩做了详细说明,大部分银行都有投资者关系网页专栏,以便及时向市场及股东定期汇报财务指标。只有农行、交行及浦发银行在报告中没有对经营业绩、股东价值做出解释。政府是另一个企业应该重点关注的利益相关者。政府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合规经营,认真遵守反洗钱监管规定,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提升员工合规意识。交行、平安、浦发以及招商银行都没有在报告中披露对反洗钱、反腐倡廉方面的成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对政府责任履行的较好。

总体来看,参与公益事业和关爱员工成长是各家银行认知度较高、履行度较好的社会责任。而对股东、政府以及客户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履行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银行应该兼顾关键利益相关者和潜在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平衡各利益相关者关系,努力实现互利共赢。

3.4 环境责任履行情况

随着全球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低碳经济可持续发展已成为社会前进的主流方向。虽然直观上银行与环境污染关系不大,但环境责任确实是银行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之一。本文根据我国银行业承担环境责任的特殊性,主要从坚持绿色运营、参与环保活动、开发绿色产品、推进绿色信贷等方面做出的成绩进行统计见图4。

从银行自身对保护环境作出的贡献来说,最直接的就是坚持绿色运营、开发环保金融产品和参与环保活动[4]。9家上市银行都提出了“绿色办公”、“无纸化办公”的理念,并都在报告中用数据披露了报告期内为节能减排作出的贡献。如交通银行推出的“远程智能柜员机ITM”新型服务模式,该模式将银行传统的单一设备与单一柜面的服务,转变成以全行资源实时支撑的集约式在线服务,实现未来“无人银行,有人服务”的微型智能网点。

由于信贷资金的强力导向作用,银行的信贷政策对环境的影响非常显著。从各家银行的社会责任报告来看,上市银行无一例外地积极推行“绿色信贷”政策,主要从风险规范、授信审批和贷后管理方面严格控制“两高一剩”行业的融资需求。

总之,从统计结果来看,我国上市银行对于环境责任的承担力度已逐步加强,在这四个方面做的都十分完善和突出,都能坚持绿色理念,积极探索绿色金融创新与绿色运营,为绿色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4 结 论

根据以上分析研究,我国上市银行社会责任履行现状大致有以下几个特点。

4.1 上市银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与过去相比有明显好转,整体情况较好

根据对9家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报告的统计分析,大部分银行在责任管理、经济责任、利益相关者责任、环境责任四个方面履行的都比较好,尤其是在企业战略中社会责任的体现、设置社会责任专栏、参与公益事业、关注员工成长以及环境责任的履行方面,9家银行全部进行了详细披露。

4.2 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报告回避环境、经济等负面信息的披露

从9家银行的统计结果看,没有1家银行提到在承担环境责任的过程中存在的缺失,或者在追求经济增长过程中造成环境损失的情况。比如,各个银行一边喊着低碳环保的口号,一边滥发信用卡。而且对于满意度和投诉率的披露含糊其辞,满意度百分比通常都接近百分之百,与实际情况不符,降低了报告的可信度。像这些负面信息并未体现在银行的社会责任报告中。

4.3 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报告形式大于实质

从9家上市银行的社会责任报告内容看,基本都是确定一些利益相关者并采取某些措施维护他们的利益。虽然每个项目的主题都比较清晰,但是在具体内容上,都是简单堆积一些数据进行阐述或者只强调某一方面的践行活动。

5 建 议

5.1 完善负面信息的披露机制

提高上市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透明度,增强报告的可信度。一个真正负责任的企业是能够正确面对自己责任缺失的一面,并不断改进和完善。

5.2 建立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会计指标评价体系

虽然随着政策的引导及公众对社会责任的关注日益提高,金融机构已纷纷主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但仍然缺乏一个权威的银行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5]。因此,应该结合我国银行业的特点,构建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以达到客观地评价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履行状况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张晨,梁宏莉.关键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的上市银行社会责任履行问题研究[J].财会通讯,2011(6).

[2]俞震,姜子叶.我国上市银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现状分析——基于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报告的研究[J].上海金融,2009(11).

[3]于洪洁.中西方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披露的现状比较与分析[J].基层论坛,2012(2).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第2篇

商业银行作为QFII服务商应当履行的职责

银行是QFII的资产托管人,首先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托管服务。根据服务内容和性质的不同,托管服务可分为核心服务和增值服务两部分。

核心服务包括保管资产、证券资金清算、办理外汇业务、服务、证券资产估值等内容。银行向QFII提供核心服务,主要是基于我国QFII制度框架内相关规章制度的直接规定。

保管资产 保管资产是核心服务中的“核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列举了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其中第(一)项就是“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证券账户为银行代QFII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该证券账户中“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境内证券公司全称和托管人全称及合格投资者全称。因此证券账户为三方联名账户,但QFII拥有账户内证券的所有权。QFII的证券资产没有存放在银行,而是存放在登记结算机构,因此银行并没有实际履行“保管”证券资产的职责,而仅负责记录该账户的明细。

银行实际负责保管的是QFII存放在人民币特殊账户中的现金资产。QFII在国家外汇局批准的额度内汇入的外汇资金,结汇后全额存放在人民币特殊账户,在其投资证券市场之前,账户内的资金就是QFII的“全部资产”。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QFII资产不仅应独立于银行的自有资产,而且应与银行受托管理的其他资产相区别。保持每个QFII资产的独立性,是银行保管QFII资产的基本原则。对于中登公司和银行来讲,在发生破产的情况下,QFII资产不属于清算财产,QFII可通过清算组取回所托管的资产。

基金托管 同QFII资产的性质一样,基金财产也是银行受托管理的财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而《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中则规定托管人应“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没有强调“安全”问题。这里姑且不去探讨立法上作出这种区别的目的和意义,单就QFII来说,财产的安全性是其极为关心的一个问题。如果托管人不能做到“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很难想象QFII会把财产托管给银行。随着QFII投资额度的不断提高,其托管财产的安全性问题会更为突出。从立法上明确安全保管QFII财产的基本原则,从而免去QFII的后顾之忧,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的QFII制度十分重要。

交易结算证券交易结算包括证券和资金清算,资金交收和证券交割等环节。《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托管人负责合格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投资的资金结算。《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托管人作为中登公司的结算参与人,直接与中登公司办理其所托管合格投资者的结算业务,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

在证券交易结算过程中,托管人负责向QFII提供可用的资金余额和证券余额。如果因为托管人提供的资金余额错误,造成QFII超买证券(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的余额不足以支付其当日应付交收资金额),托管人如何承担责任,应在托管人、证券公司及QFII三方签订的《错误交易处理协议》中明确。目前实践当中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证券公司向中登公司承担交收责任,托管人向证券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二是由托管人直接向中登公司承担交收责任。这里的问题是,如果银行向中登公司承担交收责任,是否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的规定?笔者认为,银行因承担违约责任而被动持有证券,与直接从事证券经营业务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而且由于超买的证券没有实际过户到银行名下,如果银行尽快委托证券公司卖出证券,不能认为是“从事证券经营业务”。

办理外汇业务 银行为QFII办理外汇业务,既属于其提供的托管服务的内容,又属于其承担的外汇管理职责。《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托管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办理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5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托管人应承担的外汇管理职责第(一)项即是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售汇、收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QFII资本从汇入到汇出,要经过两次币种的转换,面临一定程度的汇率风险。这为银行发展远期结售汇、利率期权、货币互换、外汇期权、利率互换等多种金融衍生工具提供了契机。银行为QFII办理外汇业务,可促进其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和发展。

服务 银行的服务包括QFII开立证券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代收股利股息、公司股务等内容。

银行作为QFII的资产托管人,提供服务主要是基于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这是我国QFII制度的特点之一。《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开立证券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拟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的,中登公司依据上市公司的委托将合格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派发到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托管人应当及时、足额地将现金股利发放给相应的合格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进一步规定,托管人应于R+1日(R日为股权登记日)将现金股利发放给相应的合格投资者。

银行在获悉上市公司关于公司股务的信息后,应当以约定的方式通知QFII,并按照QFII的指令行事,或按约定提供投票服务。此外,QFII可选择银行提供证券资产估值服务。上述服务对QFII的证券投资运作非常重要,属核心服务范畴,但并不是规章制度直接规定的内容,具体细节可由银行和QFII在《托管协议》或《服务水准协议》中协商确定。

增值服务 包括提供各种公开市场信息,提供股票、债券、外汇等市场研究报告和分析报告并提供有关咨询服务、现金管理、协助产品开发等内容。银行向QFII提供以上服务一般不直接收取任何费用,这正是这些服务的“增值”之处。银行可根据自身的人员配置、产品开发等具体情况,结合QFII的需求,与QFII协商确定增值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增值服务是目前银行争取QFII客户的重要“筹码”。

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应明确对其提供的增值服务所承担的责任,以避免与QFII产生纠纷。例如,对于提供的公开市场信息,银行应表明其仅是按信息原文直接转发给QFII,不负责校验信息的真实性;对于提供的分析报告,应明确报告内容仅作为QFII投资参考,如QFII基于银行的分析报告作出投资判断造成损失的,银行不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作为QFII监督者应当履行的职责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是QFII投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托管人应履行监管机构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职责。托管银行的日常监督对于保证QFII制度的健康发展必不可少。周小川在深交所的QFII研讨会上曾指出,QFII在具体运行中应该有专门机构对其进行必要的核验与查对,避免冲击宏观经济,托管银行在这方面应该起到较大作用。

银行作为监管机构的助手,其履行职责的方式是“监督+报告”。具体而言,银行应履行监督QFII的投资运作,报告QFII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情况等职责。

监督投资运作 《暂行办法》第四章规定了QFII在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运作中应当遵守的规则,包括投资工具、持股比例、投资方向等内容。这是监管机构根据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发展状况确定的“游戏规则”,当然,监管机构可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上述规则。银行如发现QFII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第3篇

首先,从制度、体制上加强国库会计建设。应根据财政制度改革的情况,从法律层次明确国库会计的新职能,赋予国库会计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核算服务和监督管理的职能。要根据部门预算、政府采购监督财政资金的支付,按政府预算收支分类对财政收支进行会计分析;健全国库体制,人民银行要利用横向联网等现代化手段,收回商业银行国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国库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审批,防止商业银行利用财政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

其次,从制度、体制上保证国库会计职能得以较好履行。这要求在财政集中支付改革中,一要将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库会计核算,可考虑地方国库开展现金管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增值,减少改革阻力;二要强化国库会计监督职能,同时考虑国库目前的承受能力及国库集中收付操作的普遍性。国库会计职能较好履行的有效方法是改造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通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可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为国库单一账户归集财政性资金奠定基础。随着财政综合预算改革的规范发展,国库会计要对所有财政性资金进行核算和管理、扩大国库存款余额、增强财政调度和调控能力、增加国库现金管理规模,提高财政资金效率;同时,将预算外所有财政资金纳入综合预算管理,促进财政资金使用的公正性、合法性、公开性,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因此,应改造现行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取消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结算账户,扩大国库单一账户功能,为财政在国库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结算账户,并将这两类资金同预算资金一同进行明细核算,共同构成完整的国库财政资金核算系统;保留商业银行为财政和预算单位设立的零余额账户,用以核算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在改造后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财政资金全部归集于国库,国库拥有财政资金余额,银行不能拥有财政资金余额。改造的难点在于国库履行核算、监督职能后,会调整财政对预算外存款的所得利益,但在国库增加存款后,可以通过国库现金管理使财政资金增值,抵消财政阻力、降低改革成本。商业银行可能会因取消财政性存款而减少单位存款,降低商业银行资金流动性,但可以为国库现金管理提供交易对象,增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能力。因此,笔者认为,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改革方向是通过制度规范,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核算和监督,配合国库现金管理,实现财政资金收纳的方便、快捷、高效,财政资金分配的法治、公正、公开,财政资金存量的效益、安全、调控。

为保证国库会计职能得以较好履行,国库在财政制度改革中要主动配合,从制度、体制上健全、完善国库会计职能。一是要根据目前的预算外资金管理现状,制定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办法,建立商业银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监督制度,做好全面管理财政收支的制度准备;二是要根据银行的现状,制定银行管理办法,严格监督银行的行为,制定处罚办法,规范业务;三是要根据政府的采购实际、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规。

另外,要履行好国库会计职能,还应在人员、机构、体制上进行强化。一是根据业务发展,增加国库会计人员数量;二是增设国库工作机构,人民银行应当设置国库服务机构,实行全面经理;三是减少管理层次,适应新的财政体制,实行总库、分库、支库三级国库体制,三级垂直领导。

再次,要从技术、手段上增强国库会计履职能力。第一,国库会计可以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进行同城票据清算、建立分析体系,从技术手段上增强国库会计职能。目前正在规划的国库数据集中,无论是数据集中或是账务集中,都应有利于增强人民银行履行经理国库的职能,从技术上确保人民银行具有全面经理国库的能力和优势;对国库现金管理、国债余额管理,在制度设计上应充分发挥国库的职能作用;对县支库改革,不能因人民银行支行职能的减弱而放弃县支库经理国库,应从技术上进行进一步加强,如考虑将县支库直接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方便县支库办理财政集中支付结算等。第二,建立规范的集中支付网络。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下应建立支付信息网络,一是建立财政内部职能部门之间的局域网络,以便于预算、国库、支付等部门对集中支付进行管理;二是建立财政与预算单位之间的网络,以便于财政与预算单位之间进行财政申请、批复、财政资金拨付;三是建立财政与人行国库之间的横向网络,用于传递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信息;四是建立国库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网络,用于传递国库与银行零余额支付及清算信息;五是使国库与现代化支付系统联网,以便国库直接办理紧急直接支付。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委托贷款 银行 角色定位 法律风险

一、委托贷款的概念及法律关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7条规定,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受托金融机构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从中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委托贷款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银行)和借款人;包含三个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银行作为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委托贷款中银行的行为实质是法律行为,应遵守《民法通则》中有关的相关规定。

二、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角色定位

委托贷款一向被认为银行仅作为受托人,仅负责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不承担贷款的风险,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因此该业务对银行而言,是一项没有风险的业务,但实际上,如果银行未能正确和全面履行其受托权利及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还是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的。因此,明确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角色定位至关重要。

(一)银行在委托贷款中的权利

1.银行作为受托人有向委托人和/或借款人收取手续费的权利,且手续费的收取不与委托人的利息是否收到挂钩。

2.银行有权利审查委托贷款用途。用途须符合《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根据《贷款通则》第20条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3.银行不承担委托贷款风险。根据《贷款通则》第7条规定,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二)银行在委托贷款中的义务

1.银行要确保自身有接受委托人委托发放委贷的资格。《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必须是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根据2000年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应向人民银行备案,但此规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银监发〔2007〕56号)已经失效。

2.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银行必须审查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以防止委托人通过委托贷款业务进行违法活动,或者通过委托贷款将黑钱洗白。

3.银行有审查委托人和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合法的义务。(1)对委托人而言,委托人应是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目前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信用社、外资银行及其在华分支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以及除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委托人获得有权部门批准的除外)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2)对借款人而言,借款人包括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同时要注意对借款人的资格限制有2方面:①单位内设职能部门不能作为借款人;②委托人是上市公司的,借款人不能是委托人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4.银行有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的义务。

5.银行向委托人履行报告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99条和401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因此银行应向委托人报告借款资金去向和借款人还款情况。

6.银行协助委托人收取委托贷款利息和逾期催收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据此银行应将向借款人收取的委托贷款利息支付给委托人。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在委托贷款逾期后,银行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频率向借款人进行贷款催收,并将催收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如果委托人需要银行继续协助回收委托贷款的,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另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三、委托贷款诉讼中的法律风险提示

明确了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角色定位,在履行受托人角色过程中,银行应做好以下工作,防范风险。

(一)全面履行义务

银行注意委托人、借款人、抵押人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确保相关当事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签字用印等事项的真实性。应当充分了解合同中受托人义务条款,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义务、协助贷款回收义务等,避免因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二)做好协助催收工作

在委托贷款协议书中,一般约定受托银行应当“协助委托方做好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催收与回收资金转账工作”,但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在委托贷款逾期后,往往忽视甚至不履行协助催收义务,一旦出现纠纷,委托方往往以未履行协助催收工作为由要求受托银行承担违约责任,致使银行在诉讼中陷入被动。

(三)有效规避时效风险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我国法律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即债权人未在两年内主张权利或虽主张过权利而未留下证据将面临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因此,委托贷款到期后,应注意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如发送催收通知或提讼等),并妥善保存主张权利的证据。

(四)合理确定诉讼主体

根据最高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即受托金融机构)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讼,贷款人不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讼。根据该批复,可从快速解决、利于诉讼等角度出发,合理确定诉讼主体。

1.由委托人提讼。即以委托人作为原告、银行为被告、借款人为第三人提讼,这种做法的有利之处在于:一般情况下委托人的诉讼请求都是针对借款人的,如银行及时履行了委托贷款协议中的协助催收等义务,则无需承担任何诉讼风险,仅需在庭审中对贷款事实、利率、利息计算等配合法庭审理作出专业解释即可。

2.由银行提讼。目前银行委托贷款逾期后发生纠纷的案件中,基本都采用这种做法。实践中,如因客户较强势或不愿涉诉等原因,必须由银行提讼的,则银行可以配合,但在诉讼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律师选聘。可采取以下两种做法:一是要求委托人自行选聘律师,并与其就事项、权限、费用支付(由委托人支付)等问题达成一致后直接签订《委托协议》,后由委托人再向受托银行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并将上述《委托协议》作为附件),表明“该律师系由委托人选聘,已与委托人达成协议,银行仅为方便诉讼需要,为该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因该授权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与受托银行无关”。二是由委托人、受托银行、律师三方共同签订《委托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费用由委托人支付,后果由委托人承担,银行仅是配合诉讼向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与人之间并无实质委托关系。(2)授权权限和期限。银行对外出具的此类授权委托书的权限均为一般,即代为(出庭应诉)、提交证据、接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授权期限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一般为授权书生效后半年。具体权限和期限也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指示确定。(3)授权委托书的出具。A、作为对外出具的具有重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授权委托书的用印必须严格执行银行有关签字用印的规定;B、对授权委托书中留白的地方必须加盖“此处空白”章或以斜线划去,同时,必须留存一份原件与贷款资料一起归档备查。(4)注意证据的收集保全。对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各类协议、票据、催收通知等书面材料,应派专人专夹保管,业务结束后应及时归档,以备诉讼举证等不时之需。(5)关注贷款执行回收工作。无论是以委托人或银行为原告提起的诉讼,诉讼阶段结束后,受托银行仍然必须关注贷款回收情况,确认案件全部执行完毕后,将相关回款到账票据或《执行终结裁定书》一并入档管理。

3.管辖法院的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法明传〔1998〕198号1998年7月6日)规定“委托贷款合同以贷款人(即受托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委托贷款合同应尽量明确以银行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若合同中未选择管辖法院,而委托人选择自行的,可能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向借款人住所地法院,并将银行列为第三人,可能增加银行诉讼成本,因此特别注意合同中应约定管辖地在银行所在地,并特别约定涉及诉讼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参考文献

[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7月1日实施

[4]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法明传〔1998〕198号1998年7月6日)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第5篇

一、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意义

(一)能够有效提高基层机构会计核算质量提升了基层机构风险防范能力

委派会计人员由于处于相对独立的监督地位并赋予委派会计人员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责任,可以较好地发挥了“监督规范指导桥梁” 的作用,增强规章制度的执行力,确保上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强化柜面业务操作的事前事中控制,受派基层机构的业务操作运营直接置于委派会计人员的监督管理之下,能够及时控制前台人员违章操作带来的风险隐患,使基层机构风险控制能力增强。在业务发生的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操作指导,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错误并加以纠正,使受派基层机构的会计业务差错率明显下降。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可及时发现纠正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

(二)增强银行会计监督的有效性和独立性

长期以来,在大环境的影响下,受管理者素质和会计管理体制的制约,粗放经营、违规经营等突出的现象给银行造成了巨大的经营风险和经济损失。总结众多案件,如账外经营,账外贷款,违规办理银行承兑,“小金库”、高息揽存,数额巨大,擅自贷款企业减息、停息、搭车核销,涂改会计计凭证,甚至造成会计凭证丢失等等。发生这些案件的―个重要根源就是会计管理存在隐患,“一把手”直接管理财务,会计人员无法开展工作,会计监督、财务制度形同虚设,流于形式。经验告诉我们,如果没有一个专门机构管理会计人员,会计依附于单位领导,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考察全凭领导一句话,要做到唯实不唯上很难。推行会计委派制,能够从源头上预防和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特别是对基层机构管理者、客户经理起到了有效的制约作用,促进他们的效益意识、风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为:其一,委派会计在例行审核经济业务账务处理时,可以及时发现不合理的费用,不合规定的凭证等,对经营管理者的舞弊行为当即就予以制止,使经营舞弊行为无法掩饰在企业的财务状况之中;其二,委派会计人员地位独立,不受基层管理者制约,可以随时就重大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便于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和对策;第三,委派会计人员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能够客观地认识经营风险与经营舞弊行为,规范基层机构会计管理工作.促进基层机构业务合理、合法、合规经营。

会计监督是否有效关键在于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即:会计人员能否不受被监督者的支配。如果会计人员缺乏独立性,则会计监督就会形同虚设。目前,会计人员尤其是会计主管人员受所在行的直接领导,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会计监督作用的发挥往往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将解除会计主管与所在行的依附关系,使会计主管能排除干扰,消除顾虑,真正行使会计法规赋予的权利,对违反财经纪律、不符合会计财务制度的会计事项进行有效抵制。同时,通过对会计主管职责权限的界定和明确,也会进一步激发会计主管的工作积极性,严格把好受派行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关口,确保受派行会计财务基础工作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三)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一级法人下的各派出机构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实行的是一级法人下的委托经营,总行为法人,一级分行、县支行、分理处乃至基层营业网点只是其派出机构,派出机构负责人仅为法人。在这种委托关系中,作为一级法人的总行可以知道其法人即各派出机构负责人的能力,但是对法人的工作努力程度和经营管理水平却无法准确知道,总行一级法人往往通过各种方式来监督和激励各派出机构负责人,这势必会导致内部成本的增加,即内部管理交易成本的增加。尽管在商业银行内部经营管理中也建立了“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但作为管理体系内的会计信息系统仅履行了核算职能,而并未很好地履行监督职能,实行会计委派制。通过委派会计人员来加强对各派出机构负责人的监控,能够解决各派出机构负责人,即法人的道德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减少总行一级法人与各派出机构负责人之间的行为差异,从而实现一级法人下的委托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完善商业银行会计委派制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与委派制相关的的管理机制

首先,在各分行人力资源部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管理。该机构专门负责委派人员的选派、考查、轮岗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其他管理工作。各商业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专门设立委派会计管理部等类似的机构,并按制衡原则,下设两个部门:委派部门和考核部门。赋予委派部门人事调动权、奖惩处置权、职务晋升权等权利。赋予考核部门考核权、奖惩建议权并特别赋予考查部门对严重违法乱纪会计人员的就地免职权。其次,建立相关的汇报制度以及轮岗和回避制度。汇报制度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汇报制度、例会制度、述职制度。述职制度是指各分行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在年度终了或离职时,要向各分行人力资源部详细报告其工作情况。轮岗和回避制度是指对于被委派到各支行的会计人员,委派部门在考虑业务连续的情况下,必须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调整或轮换,为了防止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同与其有亲属关系的单位负责人联合作弊,对委派人员与被委派单位负责人有亲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的,必须实行委派回避制。

(二)进一步明确界定委派会计主管的职责

合理确定会计主管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是基层人民银行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能否成功的关键。建议委派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依法从事会计核算、财务核算、会计核算管理以及财务管理工作;加强会计财务监督,促进会计财务工作规范化;加强和完善会计财务制度建设;及时向分行会计主管部门报告受派行的会计、财务工作情况;参与受派行的重大会计财务事项的决策;服从受派行的工作安排,遵守受派行的规章制度等等。同时,为保证委派会计主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还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中心支行领导的权限进行相对约束,具体体现在:不得阻碍会计主管正常行使岗位职责和权限;不得超越权限、违反规定或未经会计主管的同意擅自调查会计人员;不得对会计主管履行网位职责,遵守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的行为打击报复等等。

(三)正确划分委派会计人员与基层机构负责人之间的职责

《会计法》中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在实行委派制后,就要分情况考虑:如因为委派的会计监督不力或知情不报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或国有资产流失等,应由委派的会计人员负主要的责任,并按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奖惩条例处置;如因为委派银行负责人故意隐瞒、回避委派人员,而委派的会计人员确实难以发现其违法乱纪事实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应由被委派银行负责人负主要的责任,并由主管机构酌情处理。在委派制度下,委派会计人员与基层机构管理者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双方都要适时调整角色,视彼此间相互牵制、相互监督作用的存在,努力消除负面效应,避免双方的对立,让委派会计人员真正做到服务与监督并重,在行使监督权的同时,积极参与基层机构的经营活动,为基层机构发展出谋划策。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第6篇

并坚持用独立性、客观性、专业性催生权威性,反腐倡廉建设方法路子。反腐倡廉各项建设取得了扎实进展。

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第一、推进改革创新。必须注重发挥反腐倡廉教育的先导作

教育为先。银监局坚持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工作重点、以岗位廉政教育为重要载体,反腐倡廉。把廉洁从政教育融入到各项制度之中,不断在实践中丰富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式、扩大教育覆盖面,有效增强了反腐倡廉教育的说服力和感染力。一、以党性修养教育为前提,筑牢预防腐败的思想防线。银监局党委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和反腐倡廉教育,认真坚持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定期举办“党委中心组学习系列讲座“开放论坛“实地考察等活动,将反腐倡廉、廉洁从政等文件资料列为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年11月份局党委专门以“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为主题召开了民主生活会,会前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据此制定整改方案公布于众。全局多次组织大型理论讲座,邀请会领导、、高等院校等单位专家学者就学习贯彻届四中全会精神、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等为中心组和全体党员进行辅导。为保证反腐倡廉教育的有效执行,还建立了督廉制度,即:干部述职时述廉、党员评议时评廉、组织考察时考廉“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了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二、以廉政考核为抓手,形成岗位廉政教育常态化。银监局为了增强岗位廉政教育的效果,逐一将各种廉政考核机制“嵌入“廉政教育之中。一是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嵌入“岗位廉政教育。分别对17个处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考核。考核采取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最终评定4个处室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优秀处室,其余全部为达标处室。考核结果显示,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一岗双责“自觉性进一步增强,都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原则,并逐级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做到以工作推动责任制落实,以责任制落实促进工作开展“二是将会规会纪考核“嵌入“岗位廉政教育。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约法三章“履职回避“现场检查若干纪律、履职问责、履职承诺、违规违纪处罚、工作人员守则等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会规会纪“考核,并逐级签订廉政《承诺书》使全体干部职工把执行“会规会纪“作为一种责任和担当,做到心中有会规、行为有规范,考核通过率为100%三是将规范化考核“嵌入“岗位廉政教育。建立相应的考学机制,进行量化和档案化管理,建立17个处室的廉政档案,并做到实时更新,与年终工作绩效考核挂钩,把岗位廉政教育纳入对干部教育管理的范围,作为考核奖惩、选拔任用、上岗培训、尽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三、以专题活动为手段,确保廉政教育的实施效果。为确保预防腐败、廉洁从政工作不走过场,年,局组织开展了多项专题活动。一是开展“读好一本书“活动。3月末,局纪委、监察室为机关各处室购买了中央纪委法规室编写的<廉政准则>释义》和《<廉政准则>学习问答》明确要求全体干部特别是处以上领导干部,做好读书笔记,深刻理解《廉政准则》出台的重大意义,以及约束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各项规定。二是举办网上专题讲座。5月份,局纪委召开网上廉政会议,纪委书记邓琦同志紧紧围绕学习廉政准则、加强领导干部自律和他律建设、发挥领导干部表率作用等重点内容,做了题为《贯彻廉政准则,促进廉洁从政》专题讲座。三是开展工作人员行为准则自查。全体领导干部重温了会规会纪及有关禁止性规定,进一步清楚了应遵守的行为准则。行政执法和准入监管中,局坚持实行“三公开“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审批,坚持重大、疑难问题集体研究决定。各处室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细化规章制度,构建特色制度框架。

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第二、推进改革创新。必须注重发挥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关键作用

监管权力的异化,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而言。将削弱监管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危害大众利益,甚至导致金融风险。只有在权力流转层面建立起有效的制衡、监督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职权套利问题,保障监管权力的正确使用。银监局总结历年经验,按照监管业务性质,逐步形成前、中、后台的立体监管,其中,前台为一线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被监管机构实施

主要为确保监管工作健康运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市场准入等工作。中、后台为包括纪检监察在内的综合管理部门。提供监督、服务、管理等职能。一、以分权制衡权力,防止权力部门化。构建新的监管组织架构,厘清监管前、中、后台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从部门层面实现监管权力的适度分离和相互制约。一是实现审批权与检查权相分离。市场准入等行政管理类业务由非现场监管

现场检查等风险监督类业务由现场检查本门组织实施。现场检查部门与非现场监管部门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二是实现检查权与处罚权相分离。现场检查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检查核实,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性质进行认定和处罚。三是实现管理权与监管权相分离。办公室、统计信息部门等部门负责对监管前台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条线管理。二、以流程规范权力,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一是全程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实现对监管权力运行的全程监督。按照流程要求,检查前检查组将立项审批表报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检查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全程参与检查工作,年度终了后纪检监察部门对上年度开展的各项监管工作进行后评价。二是矩阵式制约。新的监管架构下有两条监管控制线。一条是由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机构监管线。另一条是由现场检查部门、业务创新部门、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的功能监管线。业务审批时,功能线与机构线相互制约,共同协商决定准入事项。三是监管公开。充分利用各种内部宣传媒介开设“现场检查动态“非现场监管动态“栏目,定期对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公开,部门负责。接受全体工作人员的监督。三、以制度管理权力,防止监管权力寻租。有了健全组织架构和流程再造,必须同时辅之以科学有效的制度保障,才能发挥出更大的功效。通过增强制度对监管业务的覆盖面和融合度,使监管权力的得到正确的行使。一是组织人事制度中增加对人力资源集成的职责。由组织人事部门在本单位范围内选调监管干部组成检查组实施检查,这样可以有效降低人情因素的干扰。二是将履职问责要求落实到监管制度中。根据监管岗位的不同特点明确三项监管责任,即市场准入实行合规责任管理,非现场监管实行主监管员负责制的目标责任管理,现场检查实行主查人负责制的项目责任管理。三项责任的落实,能够有效提高履职问责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三是将双人监督的原则落实到报告制度中。新的监管机制对各法人机构逐一明确主监管员及其职责要求,建立职能部门与主监管员的双线报告制度。四、以后评价监督权力,提高制度的执行力。通过第三方的角度及时发现监管决策过程中存在问题和不足,帮助各部门规避风险、改进工作。后评价机制将市场准入、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行政处罚等各个监管环节统一视为具有不同职能的监管项目,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对具有普遍性的风险点进行归类汇总,建立“合规性“规范性“充分性“有效性“和“经济性“5维的监管质量控制体系,对监管项目实现全方位多角度监控。

第三、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推进改革创新。必须注重发挥制度建设的基础作用。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第7篇

1.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概述 1.1基金托管业务 商业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是指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并收取服务费的一项很有潜力的中间业务①。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理财工具,实质上是一种隐含的契约,体现委托、、监管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关系。根据基金契约,投资人指定基金管理人为其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依据其提供的服务支付相应报酬。无庸讳言,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中存在委托—关系和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使得投资人经常处于相对不利的位置。基金托管人的出现,部分弥补了基金治理结构中这一缺陷。1997年我国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必须由依法设立并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目前,我国批准经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一共有12家银行,共托管了506只基金,其中共有309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于12家银行,合计基金份额达七千亿份,基金资产总额达到近万亿元。 1.2商业银行在托管业务中的权利义务 作为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其主要职责是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及证券交易清算等。国外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条件有严格规定,某种意义上,托管人是受益人、管理人以及其他有关银行的联络中枢②。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商业银行作为其保管机构,功能除上述以外,还有有关披露义务,报告义务等③。我国商业银行在基金托管方面的职责履行的较好,但是在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作用上体现的不够。 2.商业银行完善该业务的法律思考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类似于英国和香港单位信托基金治理模式。它的弱点是实际运作基金的过程中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关系界定不清,其各自的角色及其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明晰,另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实际上负责基金管理和运作,而作为监督者的托管人难以对管理人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督。本节拟通过分析相关制度的缺陷,对相应的托管人应如何有效监督的问题提几点思考。我国在引入证券投资基金制度时,由于《信托法》等一些相关法律付之阙如,因而我国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也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2.1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从投资基金的内部构造看,托管人与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须依信托法理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分基金资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托管人具有保管基金资产的职责,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但并未明确规定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因而,在实践中究竟由谁作为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代表者存在含糊的看法,多数对此采取回避的态度。 2.2受托人与保管人角色混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法》规定了托管人的职责,但其主要侧重对有关资产保管事项的规定,而缺乏对基金托管人在监督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明确规定。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在实践中基金托管人重保管功能,轻监督职能。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对违规基金管理公司的调查报告,四家基金管理公司也多少承认在管理基金资产中存在异常交易行为,但是托管人在2007年基金年报的《托管人报告》中却均出具无意见的托管人意见报告。另外,基于许多基金的投资组合不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如,安信基金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其持有东方电子达资产净值的13.4%,明显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10%的投资限制,但托管人报告和内部监察报告均出具合规意见。各个托管人的报告如同一辙,内容空洞,缺乏具体细节。 2.3规制基金托管人监督权力的空白。对基金托管人所负的职责究竟是一项监督权还是义务,现行法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多数基金契约既将其作为基金托管人的一项权利,同时又作为其一项义务来进行处理。但是,这并未解决其权利和义务来源于何处?如果基金托管人未履行这项职责,其应承担什么责任,如果因其失职行为造成基金持有人的损失,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现行法规及基金契约中也不得而知。依现行法律,在投资运作监督过程中,托管人监督限于基金的投资比例和品种是否符合基金契约的规定,什么价位买入,什么价位卖出,作为托管人没有权利和能力去干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现存的制度框架下,托管人根本无法履行这一职责。因为目前的基金投资运作,是基金管理人直接通过席位到交易所进行交易,在基金的买卖交易指令下达到之前不经过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基金托管人只有在对交易所闭市后所传的基金当日已经发生的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后,才能够得知基金当日投资行为是否违规。交易所的交易交割是无条件的,因此即使托管人发现基金的投资违法违规,但是己经交割也必须执行。因而,尽管相关法规规定了监督,但是这种监督只能是事后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效果大打折扣。 由于我国现行法规对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和对托管人在处理交易时总的原则规定,因此一旦出现基金管理人从事一些现行法无明文规定的交易,托管人是否应进行监督,监督时应遵循何种原则均不得而知。为保护持有人利益,中国证监会于了《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通知》借鉴了美国投资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制度,在基金管理公司设置独立董事,要求独立董事在维护基金公司股东的利益的同时,亦负有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责任。而我国现行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职责的规定,从法理上讲不通,从实践上亦不可行。 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中,无法有效体现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问题是固有的。投资基金与管理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其各自均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希望通过强加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来解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显然是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因而,在设计保护持有人利益的制度时,首先应考虑的是要区分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基金的治理。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是为了保护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利益,而基金的治理主要是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的保护问题主要应从加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控与制衡来解决。#p#分页标题#e#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第8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

随着市场利率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盈利模式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过度依赖利差的传统模式会越来越难以为继。在此新形势下,商业银行主动思考,积极应对,求变图强促发展,努力探索一条适合该行实际的应对之路。

一、念好“四字诀”(精、准、细、严),做好精细化管理的加法

(一) “精”,就是做精、求精,追求最佳、最优

1.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有力提升质效。商业银行应对各类贷款品种操作规程进行了全面梳理,将各贷种的操作流程归纳为了一个大的操作流程。以此流程为基础,一是成立放款中心,实现“贷放分离”,变“岗位制衡”为“部门制衡”,有效提升信贷质量;二是实施“档案不回头”,倒逼各环节高度重视档案质量,落实流转环节责任,提高业务处理效率;三是规范审查审批结论,使结论更详实,更具操作性;四是对审查发现问题进行ABCD 分类,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大小问题都不放过”,防范实质性风险的同时,提升客户体验。

2.完善网点合规检查,大大提升效率。一是在检查人员上作了创新和优化,由网点综合柜员代为履职,节约检查成本,提升网点人员的合规意识和技能水平。二是优化合规检查内容。实现对网点业务的全覆盖。三是优化问题整改过程。针对合规检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召开问题审议会,集体讨论,对问题准确定性,并排查共性和重大问题,以点上发现问题、面上解决问题的思路推进整改工作。四是优化合规检查模块。按非现场检查为主、现场检查为辅的思路,设计检查模块,提升检查效率。

3.量化审计评分标准,细节创造效益。一是实施了对二级支行内控积分排名。实施单项业务积分排名和评价工作的正向激励,为评价二级支行的内控水平创造了一种量化方法,促进二级支行持续改进内控状况,也为人力资源部的绩效考评提供依据。二是改进对一级支行的内控评价。在满足上级行评价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增加评价内容,将各部门的条线评价、二级支行内控积分排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均纳入评价内容。

(二) “准”,是准确、准时

1.全流程时效管理,提升竞争力。商业银行为提升贷款业务市场竞争

能力,应制定了各贷种各环节的作业流程及时限要求。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全部流程应在14 个工作日内完成;小额贷款全部流程应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全部流程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信用消费贷款业务全部流程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小企业抵押类贷款全流程时效控制在20 个工作日以内,小企业单笔业务全流程时效控制在16 个工作日以内。通过全流程时效管理,工作效率和客户口碑明显提升。

2.审查审批限时服务,提高支撑力。审查审批限时服务承诺制,具体是指,供应链、小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承诺T+3;消费类贷款业务承诺T+2;小企业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支用业务承诺T+1;个人额度项下支用业务承诺当天反馈审查意见。单人审批业务审查完成后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双人审批业务则在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每周召开两次贷审会,贷审会委员当场出具审批意见单,贷审会秘书最迟于次日汇总完成审批意见并下发审批决策意见单。按日公布审查审批台帐,按月通报审查审批情况,接受前台监督。

3.定时定人充分履职,提高执行力。为使贷审会成员充分履职,为业务发展创造积极条件,将贷审会固定安排在每周二、四下午。贷审会参会人员实行排班制。每次贷审会授信管理部必须参加,其他部门委员进行周二、四排班。定下A、B 岗,A、B 岗都参加不了时,主动报备贷审会秘书。贷审会实行回避制度,主任委员为分管授信管理部的行长,前台业务部门的委员不审批自己条线业务。

(三)“细”,是做细,细分目标和流程、细分市场和客户。

1.细分目标、细配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商业银行应强化精细化目标管理,目标按各种档次细化分解,配以不同的激励考核办法和相应的资源,建立有效的正向激劢机制。

2.细分客户、细制方案,实现效果最大化。个金融业务针对不同的客户群针对性的推出营销活动方案。方案从策划、客群分析、费用测算、营销话术、业务宣传、方案培训每个环节均进行了细节描绘。城市网点业务宣传更多与同业接轨,线上与线下并行。乡村网点的宣传则更多地符合当地经济情况和民俗,简单而直接,一目了然,宣传效果明显提升。

3.细分团队,细推项目,实现兵力集中化。为了有效打通市县、前后台之间的屏障,商业银行把分行要的效果、县支行要的业绩、落地经办人员要的绩效都绑定在一起,多种形式对项目小组进展进行定期通报,同时对项目小组进行动态管理,叫停或取消长期无进展项目小组,以便把精力集中到优质项目上。

(四) “严”就是严格执行,对管理制度和流程严格控制

1.贷后管理积分制,保障资产质量。商业银行创新试行积分管理,对小企业和个人贷款业务的贷后管理实行月度积分、年度考评。不仅对是否及时上交贷后报告进行打分,还对贷后报告质量进行打分,保证了贷款质量持续安全可控。与此同时,对个人贷款客户实行100%电话回访,并建立有客户电话回访台账。回访制度不仅提升了客户满意度,同时提升了客户经理的服务意识,增加了放款流程的合规性。

2.各级施行绩效考评,鼓励创先争优。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内设部门员工月度绩效考评办法》和《部门负责人月度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部门工作的过程管理,进一步提高部门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提升部门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每月根据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员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工作表现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应用在绩效分配中。合理拉开了员工间的收入差距,提高了优秀员工和优秀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二、算好“四本账”(费用成本、人力成本、运营成本、资金成本),做好成本管控的减法

(一)优化管控模式,压降费用成本

1.调结构,提高广告费使用效益。商业银行广告取得的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应调整广告宣传的结构和内容,大幅减少形象广告,增加产品广告。

2.定标准,降低“三项”费用支出。商业银行严格控制接待、会议标准,避免铺张浪费,降低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支出。其中,交通方面仍严格按照距离、时间等标准,鼓励员工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3.控新增,降低固定资产折旧费。

(二)优化营销、管理模式,节约人力物力成本

1.深化银网合作,建设网上直销团队。通过直销团队,既弥补了业务发展缺口部分,又节约了苏州业务发展的人力成本,提高了该产品的收益。

2.管控集中采购,节约人力物力支出。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物资集中采购的归口部门的管理与考核,通过办公室对物资集中采购工作的扎口管理,一是对物品价格起到把控作用,二是保证了采购物资的质量,同时减轻支行采购工作的压力,符合财务管理的要求。

(三)持续改造低产网点,降低运营成本

高度重视低产网点整治工作,有计划的进行合理的迁移、安排。每年可节约房租费4,押运费、保安服务费、水电费等基础营业费用,同时减少了客户维护,业务宣传的相应支出。

(四)强化利率和资金流动性管控,节约资金成本

1.推进利率精细化管理,严控优惠利率。一方面分时段、分产品、分客户群制定了适应本地区利率市场的存贷款业务指导利率,在上级行授予的利率审批权限内进一步实施分级审批,扩大了利率审核范围强化定价底线管控;另一方面,分贷种、分情况制定了信贷业务优惠利率申请执行标准,量化针对每项优惠条件可给予的优惠幅度,提高了利率审批决策的科学性。推动利率精细化管理,杜绝无限制向客户让利,使利率优惠成为营销成本,换取客户综合收益最大化。

2.强化流动资金精确管理,节约资金成本。一是在分支机构设立资金管理员,实时监控资金动态;下发资金头寸管理通报和流动性风险报告;对资金头寸报备中的突出问题逐一专题分析,三管齐下提高各级相关人员认识和技术水平。二是压降网点现金、降低在途资金、加快加强缴交以压降金库库存、降低同业存放余额,做小备付率考核指标的四个分子指标,。三是压降金库库存,制定《现金中心库存现金压降激励办法》。

三、下好“一盘棋”(提高单个客户贡献度),做好综合营销的乘法

优化客户经理管理,提升其综合营销意识和技能。一是提高客户经理议价意识和综合营销意识,在绩效办法中,将实际放款利率与信贷绩效挂钩;将季度个人综合营销指标与个人季度绩效基数进行挂钩。二是完善客户经理评级及综合评价办法,打破了客户经理按业务条线分类的模式,有效整合个金、公司、信贷业绩,推进交叉营销;对客户经理业务报审质量、贷款签约发放质量、贷后履职和教育培训四个环节定期进行评价通报,评价结果作为客户经理等级评定、评优评先,劳务用工转聘及岗位调整、退出的有效依据。三是建立客户经理准入、退出机制。四是组织客户经理营销系列培训和季度技能大赛。多措并举,有效解决客户经理新制度掌握不全面、缺乏主动而独立的营销能力、议价能力弱、业务报审质量一般等问题。以客户经理综合营销能力的飞越,大大提升单个客户的综合贡献度,化解利率市场化带来的市场危机、客户源危机。

四、走好“一条道”(产品创新),做好传统路径依赖的除法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第9篇

随着世界经济越来越倾向于自由化、一体化发展,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也不断加强,银行保险业务发展迅猛,规模不断扩大,并成为保险公司最为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但目前大多数的商业银行保险业务产生了一些问题,如对洗钱风险认识不足,内控制度不健全等,隐含的洗钱风险不容忽视。

一、银行保险业务基本情况

银行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保险业务协议,由保险公司向商业银行提供业务凭证、宣传资料和人员培训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营业场所指导客户签约购买指定保险产品、收取保险费并向客户出具保险单,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代收保险费的划转、费用结算及保险凭证交接等工作。这种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强强联手的营销模式,一方面,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可以通过银行柜面或理财中心简单而便捷的购买保险产品。另一方面,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利用银行的优质客户资源和信誉,以及密集的网点,可以降低成本并提高销售,树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对于商业银行来说,销售保险产品,可以向客户提供更加多样化的理财产品,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和满意度,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获得更多的收益。随着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业务合作的加深,银行保险业务发展迅速,其产品、服务也日趋整合化、多元化[1]。

二、银行保险业务反洗钱工作现状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根据这一规定,目前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保险业务协议中基本上都含有反洗钱条款,客户身份初次识别工作也基本上通过银行来开展。对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一般情况下,客户通过商业银行购买保险产品时,向银行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资料,缴纳的保险费由银行通过个人账户代为扣收,相关缴费记录由银行保存。而客户通过银行购买保险产品的投保单等交易资料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资料,则由银行定期移交保险公司留存。各家保险公司规定的资料移交时间各不相同,如有的保险公司要求银行出单后3个工作日内须移交相关资料,而有的保险公司则要求邮政储蓄银行渠道一个月内交还资料,其他银行由业务员办理交接手续费时随时收回。部分保险公司收回资料后,会借助电话回访等方式对客户提供的职业等身份信息进行核查,但大部分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内容仅限于核对客户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投保险种等,对客户的其他身份信息并不进行核查。保险公司对收回的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进行扫描存入本公司的影像系统,目前各保险公司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年限一般会长于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保存的年限。大部分保险公司依靠总公司开发的反洗钱系统对银保业务进行监测,系统提取可疑交易后进行分析判断,并向总公司报告,少数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协议,要求银行代销人员协助配合保险公司发现、分析、报告可疑交易报告。

三、银行保险业务中存在的洗钱风险分析

(一)业务人员反洗钱意识淡薄

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工作人员反洗钱意识淡薄,一方面,大多数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认为利用保险进行洗钱的可能性很小。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工作人员普遍认为银保客户也是银行的客户,银行已经对其进行过了解,可以充分信赖银行。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多数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工作人员没有主动去了解客户,即使发现客户行为有异常,也不会从洗钱的角度进行分析,更不会上报。

(二)保险公司对银行代销保险业务人员反洗钱知识技能培训不足

2010年,银监会取消了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在银行的“驻点销售”,银行若代销银保产品需要依靠自己的员工,按照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委托协议的规定,保险公司对银行代销保险业务人员负有培训义务。但实际工作中,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对银行代销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都是侧重于保险产品知识的培训、销售技能的培训、业务品质的培训和保全知识的培训等,很少开展反洗钱相关培训,尽管商业银行对其柜员也会开展反洗钱培训,但保险业务与银行业务在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等方面有明显的不同,银行代销保险业务人员接受的培训缺乏针对性,培训内容缺少对保险业洗钱风险防范的知识等,致使银行柜面工作人员对保险业务中的洗钱风险防范不到位[2]。

(三)银保业务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健全

银保业务中以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的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尤为热销,缴费以趸交、大额较多,相比其他保险产品存在的洗钱风险相对较高,但目前多数保险公司均没有建立针对银保业务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特别是在委托协议中,有关反洗钱职责内容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明确银保双方在履行反洗钱相关义务方面的具体职责,如有的只规定“双方根据《反洗钱法》等法律要求,相互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而没有明确划分双方在反洗钱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实际工作中,大部分银行业也没有尽职去审核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不能保证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客户身份识别流于形式

一是商业银行在销售过程中未能充分识别客户身份。银行柜员在保险业务时,往往为了追求业绩而忽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要求,如出于避免刺激客户的心理而主动放弃询问并登记客户真实的身份信息,导致登记的客户身份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主要表现在未按规定登记客户的职业信息等,或者在未登记客户工作单位的情况下,仅登记客户的职业为经理、一般内勤、职员等,或者不顾客户的真实职业而指导客户均登记为个体经营、职员、公务员等。二是保险公司对银保客户的持续识别流于形式。保险公司在接收银行移交的投保单等资料后,没有进行认真的审核,对于客户基本信息不完整的,或者同一客户在不同投保单上登记的职业、常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不一致,未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未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致使客户身份识别流于形式。

(五)银保客户缴费方式登记比较混乱

目前,客户的缴费记录由银行单方面保存,保险公司无法掌握客户保费的资金来源情况,如果客户通过银行柜面取现后再直接转存保险公司账户,银行柜面人员站在银行的角度往往会指导客户在投保单上勾选现金方式,并直接将该信息录入与保险公司对接的系统中,导致保险公司系统中记录的客户缴费方式为现金。而对于超过20万元的大额保单,保险公司系统又会将其提取出来作为大额交易上报,但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九条规定客户与保险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关于反洗钱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局函[2008]287号)中规定,客户采取将现金交付银行柜面或利用银行卡、存折、支票等支付结算工具,将保费缴入保险公司银行账户的,应视为款项划转情形,而非现金交易。因此,导致保险公司误报大额交易。

(六)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不到位

多数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认为银保业务客户的缴费都是从银行直接转账的,一方面由于银保产品销售模式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在承保环节无法对客户的职业背景和经济状况等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调查。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银行有依赖性,认为银行应该对这些客户的经济状况比较了解,再加上目前技术支持不到位,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能共享。因此保险公司在分析银保业务的可疑交易时,不能结合客户的经济状况和购买能力,多数仅笼统的分析了客户的交易目的,如为了投资而投保、资金周转困难而退保等,可疑交易分析流于形式。

四、对策建议

(一)监管部门:整合反洗钱资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高效、完善的洗钱风险预防体系

金融机构一直处在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阵地,其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但同时,金融机构也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首要目标的企业,反洗钱监管部门在加强监管力度的同时,也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不断优化法律环境,有效整合反洗钱资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高效、完善的洗钱风险预防体系,在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积极性的同时,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1.完善保险规章制度。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保险公司希望商业银行机构可以代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至少完成初次识别工作,但银行认为代销的产品属于保险公司,且保险公司仍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在保险业务时,往往为了追求业绩而忽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要求,保险公司在代销过程中属于被动方,在确保“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时缺乏可以控制局面的有效手段,而保险公司对银保客户进行全面识别势必大大提高成本,此外,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完整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的有效性等方面的问题,都需要保险公司在提高自身防范洗钱风险能力的同时,和商业银行通力合作,在这些过程中单靠保险公司一方努力难以取得成效,因此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银监会等出台保险业务反洗钱工作操作指引,切实细化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在形成关系时的操作程序,明确双方在反洗钱工作中的相关责任。

2.整合反洗钱资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我国现有的可用于客户身份识别的社会信息资源,经常使用到的有公安部门的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用于核查营业执照的工商网、用于核查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等,还有各地的企业黄页网站、企业名录网站等也可查询到客户的登记注册情况、地址、联系方式、企业概况等,为方便金融机构高效快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建议反洗钱监管部门进行协调,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客户分散在工商、公安、金融机构等的客户信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使各大信息系统互相连通,实时更新,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二)保险公司:提高反洗钱意识,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增强自身风险防范能力

目前,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银保业务中存在的反洗钱问题,保险公司需要结合自身状况,在协调好风险防控和经营发展两项目标的基础上,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反洗钱意识,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强化反洗钱工作,有效管控洗钱风险。

1.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本公司银保业务工作人员和银行代销人员有关反洗钱法规制度的培训,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意识及技能,确保客户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分析工作等各项反洗钱工作取得实效。

2.保险公司要完善银保业务工作中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一方面,在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各方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具体环节和内容,细化业务资料的交接流程,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针对银保业务的特点,按照法规要求认真做好银保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充分发挥一线工作人员的主动性,采取多种手段对银保客户的资金来源、经济状况等进行了解,加强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留存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切实做好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工作,增强自身洗钱风险防范能力。

(三)商业银行:加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配合,形成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合力,有效遏制洗钱犯罪(下转第66页)

(上接第58页)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私募股权;资金托管;法律风险防范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12-0087-04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为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在某种意义上填补了银行信贷与证券市场的真空,推动了资本市场“脱媒化”的进程。在面临挑战的同时,商业银行也迎来了业务拓展的新机遇。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副司长曹文炼就曾指出,商业银行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是大势所趋,其将在主要依托金融机构、依托机构投资者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扮演主要角色。

目前,商业银行参与私募股权融资活动一般以投资银行作为基础业务,拓展上下游产品价值链条,从而实现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私募股权融资产业链整合,提升金融服务的增值空间。

一、资金托管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资金托管是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应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并由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

简单地说,资金托管就是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一种行为。银行作为托管人,提供的服务主要体现为资金保管、会计核算与投资监督三个方面,核心工作体现为独立地提供资金保管与清算服务。只有经授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才能向托管银行发送资金清算指令,后者也会根据约定履行审核监督义务后,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独立托管机制的安排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有投资人设置了一道资产防火墙,可以有效防止资金出现乱用与挪用现象。

资金托管业务作为一项中间业务,管理费收入颇丰,并且可以带来巨大的沉淀资金(增加存款),因此该项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新的业务增长点,使得各家商业银行趋之若鹜,但是作为托管人的银行,在其中的义务、责任也是不容忽视的,隐藏的风险业务巨大的。

银行在资金托管业务中,扮演着一个监督管理人的角色,其义务看似简单,但是责任却十分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2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托管银行在办理托管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严格履行托管协议约定的义务,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处分托管资金。否则,托管银行一旦出现违约情形,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分托管资金,造成托管资金损失,则必须赔偿经济损失。

那么,托管银行在履行赔偿义务中,具体赔偿责任的范围有多大,是否需要赔偿由此造成的投资人的投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并没有给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找到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本条款规定,托管银行在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办资金托管业务中,首先必须尽到资金监管义务,恪守职责,严格依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划拨款项,避免发生监管资金被挪用的情况。

其次,如果发生托管银行监管义务履行不利的情况,造成被监管的资金损失的,则必须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在此,对于托管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严格规范在被监管资金范围内,并且是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由于托管银行原因,造成托管资金损失的,托管银行应当第一时间追回流失的托管资产,如果托管银行能够全额追回托管资产,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丧失托管资格。

如果托管银行不能够全额追回托管资产,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是不能追回的部分,并且可能丧失托管资格。

对于管理人因托管资产流失而不能有效管理基金,造成的基金的潜在贬值或者升值不能等间接损失,托管银行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商业银行承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获取巨额收益的同时,高风险的存在也是必然的。一旦对托管资产不能严格监管,出现资金损失,则托管银行面临大额赔偿的同时,亦有可能丧失托管资格。

二、财务顾问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的财务顾问业务是面向大、中型企业与各级政府等高、中端客户,在融资安排、债务管理、资金增值、投资决策、资本经营和财务管理等方面,通过对资产交易活动的合理安排和运用,提供全方位的中长期财务规划、投资银行和战略咨询等服务,以达到目标客户的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等预期目标。

银行财务顾问业务包括政府顾问、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及配套融资安排、金融产品设计和运作、管理咨询等。商业银行可以以财务顾问角色全程参与企业发展,并针对不同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引入不同性质的资本,设计不同融资方案,推动企业快速进入成熟期,直至最终实现IP0。

通过这一过程最大限度挖掘客户价值,实现客户价值份额的最大化。

对于银行财务顾问业务,法律、行政法规暂无明确条款予以规范。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施行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只是一个指导性文件,缺乏具体的业务实施细则,对财务顾问业务的收费标准、业务范围、操作规程、监督管理等均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商业银行开办财务顾问业务是无法可依的,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虽然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商业银行开办财务顾问业务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部门规章的规定又显得那么空洞,但是,商业银行还是可以从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中找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条款规定的是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居于特殊地位,在合同履行中,诚信履行亦构成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素有“帝王条款”之美誉。

根据这个原则,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同的约定符合诚信原则的,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否则,违反约定的一方即构成违约,应当依照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提及诚实信用原则,就不能不提到与之密切相连的履行的附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本条款规定,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还要履行合同未做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也应当履行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

这就是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对于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3、62、92条也有所规定。

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那么,银行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适当履行财务顾问合同中承诺履行的义务,提供政府顾问、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及配套融资安排、金融产品设计和运作、管理咨询等一系列服务内容。

但是,目前各家商业银行一般均将提供财务顾问业务作为客户获得优惠利率的一种补偿,即商业银行在客户申请融资时,承诺给予其贷款优惠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予以下浮),而客户需与商业银行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向商业银行交纳一笔与优惠利率对等的服务费,作为商业银行提供优惠利率的一种补偿。

此后,商业银行依照优惠利率向客户发放贷款,满足客户融资需求,而并不向客户真正提供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甚至商业银行根本不具备提供相关服务内容的资质,仅仅将财务顾问业务作为贷款优惠利率的补充,使得该项业务流于形式。这种财务顾问业务的运作形式,表面上看对于银行并无经济损失。

但是,一旦客户要求银行履行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试问商业银行能够承担相应的履行义务吗?答案是不肯定的。笔者认为,商业银行此举本身无可厚非,以财务顾问费用弥补利息收入的损失,同时获取宝贵的客户资源,不失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但是,商业银行必须针对决策,强化自身业务发展,培养服务人才,真正具备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立于不败之地。否则,诚信一失,再难立足。

三、基金募集居间服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私募股权投资由于其募集渠道不公开性,使得其募集信息传播空间狭小,往往只有“圈内人”方可获悉。那么,商业银行作为一个金融服务主体,一方面与同为金融服务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有着一种信息共享的合作关系,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掌握大量中、高端(富裕)客户信息。那么,商业银行如果可以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过程中,搭建基金募集者与资金持有者之间的桥梁,对于商业银行的一些富裕的闲置资金,出于客户的主观需求,使其成为出资人成立股权基金。

笔者认为,商业银行为客户与基金募集者提供基金募集服务,属于一种居间行为。商业银行作为居间人应当与委托方(基金募集者)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具体居间行为。居间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在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章第424条―第427条专门对居间合同的定义、居间人的义务、居间行为等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商业银行作为居间人,为基金募集者提供客户信息,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将获悉的有关客户信息如实告知基金募集者,不能隐瞒真实情况。否则,基金募集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失败,由此产生经济损失,商业银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赔偿由此给基金募集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此,商业银行为基金募集提供居间服务应当注意两个法律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其一,商业银行只能作为基金募集者的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而绝对不能为客户提供居间服务,基金募集信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私募的特性,不能通过任何方式予以公开募集,否则就不再是私募基金而是公募,这样就会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与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是难以把握和解决的。

其二,根据法律规定,商业银行负有为客户保密的义务,而为基金募集者提供居间服务,就必然会向其提供中、高端(富裕)客户信息,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取得他们的书面同意或者授权,否则就会触犯法律、法规。

四、投资顾问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开发的投资顾问业务,应当有别于普通的投资顾问业务。在此,商业银行主要是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者的投资顾问,为其提供私募目标,促成私募项目。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是客户融资需求的首选。那么,商业银行自身客户群体中往往聚集一大批成长潜力巨大的客户资源,由于其自身所处发展阶段或者发展理念等原因,其融资需求与商业银行的融资安排差距较大。因此,商业银行很难满足其融资需求,但是,商业银行又不愿意放弃这些成长潜力巨大的客户资源,如何能够满足客户融资需求而又不违反自身管理制度,就成为商业银行面临的一道难题。此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完全可以抛弃为客户直接融资的方案,而选择通过私募股权投资的渠道解决客户融资需求。商业银行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而且由于网点优势对于非上市的中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等非公开的软信息相对比较了解。因此,商业银行可以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推荐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客户,有其对推荐客户进行考察、评估,针对不同客户情况,制作切实可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案。从而,在为私募股权投资投资顾问业务的同时,满足自身客户的融资需求。

在为私募股权投资提供投资顾问业务的过程中,商业银行需要向投资机构提供自身掌握的客户信息。而我国法律规定,商业银行负有为客户信息保密的义务,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或者客户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9、30条W分别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与单位存款业务,应当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199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11条也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以外,银行应当依法为存款人保密。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客户利益不受非法侵害,也有助于提高银行信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53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漏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目前,各家银行一般均将办理业务过程中获悉的客户信息,当做商业秘密管理。这样操作,一方面是为了符合有关为客户保密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有避免泄露客户信息后导致同业竞争之意。那么,在扮演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顾问角色时,银行要向其提供自身掌握的客户信息时,则必须依法征得客户的书面同意或者授权,然后方可将其信息推荐给投资机构。否则,银行将面临泄露客户信息的法律风险,受到法律、法规制裁而不得不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第11篇

2020年,合规风险部在总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总行制定的工作目标,转变角色、理顺思路、引导稳健经营和合规管理理念,坚持风险防范和业务发展并重,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提高工作时效和质量,狠抓部门服务与管理,较好地完成了本部门2020年各项工作任务。现对全年各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以“内控合规风险管理系统”为抓手,持续推进全行流程银行建设工作。

在2017年流程银行建设、搭建“内控合规风险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持续改进流程银行建设工作。一是在2020年3月、10月对XXXX个流程文件进行梳理,根据部分业务实际操作及在业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流程文件与实际操作及相关规定不一致情况,对相关部门新增及修订的各类办法和实施细则与内控系统中相对应办法及流程不一致的情况提出修改要求,限定时间、将修改申请及相应流程文件报至我部门进行实时调整。二是实时将全部门新增制度、修改制度导入合规系统,及时为全行员工提供制度、流程依据。三是按季收集外部法律、法规、条例,同时导入内控合规风险管理系统,为本行业务在开展中规避监管风险提供制度支持。截止12月末,全行部门上线各类业务流程XXX个,通过不断完善、修订,现已更新各类内部制度XXX个,外部规章及条例5442个,促进了本行内部运行机制与流程改革的进一步完善。

二、持续加强各职能部门条线管控能力,充分发挥自律监管再监督的职能作用。

继续加强合规体系建设,结合自律监管再监督工作,进一步优化修订《自律监管再监督实施细则》,将开展自律监管工作的范围扩大至每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在原修订的9个职能部门基础上,增加5个经营部门,对于无向下管理职能的部室,强调自律检查,对于有向下管理职能的部室则不仅需自律检查、还需监管检查,强化自我检查,主动整改,引导人人主动合规、部室自我管理的氛围。

2020年一季度,结合区联社南疆审计分中心对我行2017年自律监管审计情况,合规风险部梳理制定了《XX农商银行自律监管再监督管理办法》,对自律监管再监管实施的范围、频率及原则进行了规范,并要求各部门在各自职责的基础上,结合《办法》要求,对各部门自律监管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对开展自律监管的时间、范围和频次进行明确,修订后的《细则》经合规风险部审查后各自,进一步规范了自律监管工作,强化了第一道防线的管控作用。

加强和规范本行各部室自律监管工作,有效提高内部监控力度,根据《关于调整的通知》(XX农商发〔2016〕260号)及《XX农商银行关于印发自律监管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XX农商发〔2020〕99号),结合各部门制定的自律监管实施细则,并制定《XX农商银行2016年下半年自律监管再监督方案》及《XX农商银行2020年上半年自律监管再监督方案》于2020年2月、8月组织人员对13个部门,下半年及2020年上半年部门自律监管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我行自律监管工作,加强内部管控力度。

三、开展各类现场、非现场检查,督促业务条线合规开展工作。

今年以来,外部风险案件频发,银监部门加大对各商业银行监管力度,逐步开展对票据、销售业务等方面的监管检查,合规风险部从防范外部监管风险及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风险的角度,开展了多方位的检查。

(一) 风险经理平行作业专项检查。根据2016年9月

10日的各项业务流程及2016年11月下发《XX农商银行关于印发风险经理平行作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6〕459号)和《XX农商银行关于印发风险经理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XX农商发〔2016〕469号)要求,制定《XX农商银行风险经理平行作业流程专项检查方案》,于2020年1月对 2016年9月-2016年12月发放的各类贷款(含公司类、零售类)贷款风险经理平行作业全流程进行了专项检查。

(二)按季开展XX管理工作检查。根据《关于调整“XX农商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及不良贷款清收处置领导小组”职责的通知》(XX农商发〔2016〕274号)要求,对资产保全部、计划财务部、运营管理部、公司银行部、总行营业部、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向行领导进行了汇报,并出具了检查情况通报下发相关部门,督促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职。

(三)开展征信工作专项检查。为提高本行征信工作效率,明确征信工作管理部门及岗位职责,我部查找相关规定、撰写检查方案,于2020年4月抽查公司类、个人类、2016年下半年-2020年4月30日存量110笔贷款档案,对征信管理工作岗位职责履行、制度执行情况、征信登记情况、查询情况做全面专项检查。

(四)开展银行卡业务专项检查。为加强本行银行卡业务管理,促进银行卡业务稳健、有序发展,防范银行卡业务操作风险,于2020年6月组织开展银行卡业务开展专项检查,依据区联社和本行银行卡业务相关规章制度,对辖内17家支行(营业部)、1家分理处、运营管理部和信息科技部银行卡制度建设、银行卡(片)管理和银行卡相关业务操作等三大方面进行专项检查。

(五)按季对三个经营部门新增信贷业务进行合规性检查。为了逐步规范经营部门业务合规操作,每季末对三个经营部门新增信贷业务(公司类贷款、个人类贷款、委托贷款)进行合规检查,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调阅不低于10%-30%的业务档案,对存在的问题与客户经理沟通确认、督促整改。重点对200万以上新增贷款进行全面检查,按季出具检查报告,及时提出合规建议、风险提示,提高信贷条线人员合规意识和制度执行力。

(六)授权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根据《XX农商银行关于印发业务转授权方案的通知》(XX农商发〔2016〕425号)《XX农商银行关于修订业务转授权方案的通知》(XX农商发〔2020〕394号)、《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制定《XX农商银行授权执行情况的检查方案》,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从2020年8月21日—2020年9月15日,对全行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业务授权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其中抽查信贷审批类200笔、财务授权类97笔、资金业务类163笔(含理财、债券、同业、转贴现、大额存单)、大额支付类92笔资料。

(七)开展中长期贷款分期还款计划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为促进本行信贷业务审慎发展,加强信贷资金质量,规范中长期信贷业务管理工作,揭示、纠正中长期信贷业务执行分期还款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点,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关于分期还款账务处理的通知》(本行2013年9月30日下发的通知),与信贷管理部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20年9月-10月对本行零售银行部661户、金额3.29亿元,公司银行部152户、金额38.77亿元中长期贷款的分期还款计划制定、落实、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八)开展按揭贷款抵押物权证专项检查。为提高我行按揭贷款质量,经总行领导研究部署安排,于2020年10月3日至2020年10月12日组织专人对按揭贷款抵押物权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现场核查(截止2020年9月末,我行共计有29家房产开发公司的按揭贷款有存量余额,笔数1492笔,余额达42951.989万元。有抵押物的按揭贷款合计1057笔,金额28964.6万元(现房抵押245笔,金额6525.1万元,在建工程预抵押812笔,金额22439.5万元),无抵押物的按揭贷款435笔,金额13987.389万元),核查工作覆盖面达到100%。

四、适时开展离任审计。

根据人员离岗审计的通知及《XX农商银行关于修订离任离岗审计办法的通知》(XX农商发[2020]44号)文件的规定,对信贷管理部贷款审查岗、风险经理岗,运营管理部放款审核岗,零售银行部客户经理及城区支行客户经理离任审计、对拟离开本行的支行柜员及机关员工共计26人进行了离任审计,调阅信贷档案合计1309笔,出具离任审计报告26份。

五、以银监局“合规文化建设年”活动为契机,结合本行实际,开展XX农商银行合规文化建设年活动。

根据2020年全国银行业监管会议、新疆银行业、XX地区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及自治区联社工作会议精神,依据《XX银监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XX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文化建设年工作方案〉和〈XX地区银行业合规文化建设年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XX银监办发〔2020〕63号)要求,结合XX农商银行实际,制定《XX农商银行“合规文化建设年”工作方案》,并于2020年5月在总行七楼会议室召开“合规文化建设年”活动动员大会,突出主体责任,变被动合规为主动合规,进一步深入推进合规建设,将各项工作贯穿全年,覆盖到每位员工、每个岗位,达到“月月有活动、季季有高潮、半年有小结、年终大总结”,掀起全行员工合规文化建设的大氛围。一是进一步完善组织体系,重塑制度流程。二是开展形式多样强化教育活动,营造合规文化建设活动大氛围。三是加大合规风险排查,全面自查自纠。 

六、结合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合规知识培训,定期召开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知识培训。 

基于XX农商银行信贷人员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状况,结合本行及他行近期出现的信贷业务法律风险实际案例,定期召开XX农商银行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培训会议,以合规使用信贷合同及签订使用中需注意的风险防范、以及信贷业务办理及回收过程的法律实务、合规管理为主题,结合案例分析,开展培训。截止2020年12月末,累计开展信贷业务法律法规培训6次,参训近230人次。

七、开展各类制度、合同协议等合规审查、合规咨询、风险提示

对相关部门的合规咨询、合规审查事项,做到急客户所急,第一时间开展合规审查,对需交律师开展法律性审查的事项,积极与律师沟通,督促早回复,早办理业务。截止12月末,回复各类法律业务咨询155份、下发风险提示书3份、审核各类制度、办法下达合规审核意见书23份。

八、做好外部检查的配合工作,并以银监局业务检查及本部门检查发现问题为基础,重视跟踪落实整改。

按照XX银监分局对XX农商银行同业业务现场检查意见书的要求,组织金融市场部、计划财务部、审计部对列示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和追究情况形成整改及责任追究报告报送银监局。对XX审计分中心提出的有关自律监管再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逐项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报送审计部。按照银监局关于“两加强两遏制”回头看整改问责工作的要求,对本行自开展“两加强两监制”工作及回头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问责情况进行追踪落实,向银监局报送落实整改问责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对新疆银监局关于统计现场检查评估发现问题,组织信贷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逐项落实整改,对存在问题进行了追究处理,向监管部门报送了整改及问责情况报告。

通过组织相关部门对外部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核查反馈,安排人员对发现问题逐项逐笔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对问题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后期整改要求,提升了业务部门合规办理业务的意识,为后期业务合规开展奠定基础。

九、加强风险监测、积极开展“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乱象治理”等风险自查,提高本行风险自我防控能力。

为全面贯彻落实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实现对重大风险指标的监管和风险预警,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44号)规定、银监局关于监管评级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新疆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风险控制指标监测预警方案》,并于每季度定期开展指标监测预警,提示指标控制部门做好管控工作。

制定XX农商银行“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制度建设、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主要业务经营中有无违法、违规、违章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报送监管部门。

根据XX银监局关于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行为专项治理行为自查的要求,制定XX农商银行“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同业、理财、贴现、信贷等业务进行自查,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报送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XX农商银行业务行为,进一步防控金融风险,结合“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专项自查工作,组织相关部门针对股权和对外投资、机构及高管、规章制度、业务、产品、人员行为、行业廉洁风险、监管履职、内外勾结违法、非法金融活动十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自查,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和追究,向银监部门做了报告。

组织开展了同业投资业务风险排查,对本行发展战略和经营定位是否偏离“三农”和小微企业,资金业务是否存在规模扩大、增速过快、占比过高等现象,以及资金流动是否存在异常;近年来规模扩张速度是否过快,扩张方式是否主要通过同业与金融市场业务进行排查,并向监管部门做了报告。

十、重视内部教育培训,提高部门人员专业技能素质。

合规风险部新的职能定位要求员工综合素质强,对本行各项业务知识均能达到一定的掌握程度,本部门员工普遍业务知识较单一,实际能力与工作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员工普遍感觉需要学习的知识和内容多,学习和提升的要求迫切;针对这种状况,我部门坚持内部定期集中学习,对近期新发文件、各类制度、监管部门规章、风险提示、相关法条等轮流组织学习,组织者要搜集资料、提前解读、届时负责讲解,这一做法有效提升了部门员工的整体素质;同时,部门鼓励自学,引导年轻人利用好业余时间,参加各类职业资格类考试,拓宽知识面,提高履职能力。目前部门5名员工中一名中级职称、一名助理级、三名正在报考中级职称,形成比、学、赶、超、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

十一、重视案件防控工作,落实案件防控各项举措。

积极按照案件防控工作的要求,于年初制定了《XX农商银行2020年度案件防控工作计划》,并开展了涉及多个业务领域、多个重要岗位的风险排查;组织力量对案件风险防控重要环节如授权卡(柜员卡)、印鉴密押、空白凭证、金库尾箱、查询对账、轮岗休假等关键环节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员工8小时以外行为管控进行排查,防范案件风险的发生。

按季完成对全行员工异常行为的排查,梳理、记录员工违规违纪档案并按季向全行公示;筛选强制休假各岗位主要风险点,配合人力资源部实施重要岗位的强制休假;完成本行案件风险排查相关报表并汇总各县联社数据,按季度撰写案件防控工作报告,报送区联社,及当地银监局;与监察部门共同组成案件防控及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小组对全行19个支行、15个部门进行了上半年案件防控考核工作,形成《XX农商银行2020年上半年案件防控考核情况报告》下发全行。

十二、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履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按季组织召开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对大额贷款风险分类情况进行认定审议,并于会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下发。

抽调人员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上、下半年两次遵循性审计,并抽调人员配合XX审计分中心对XX地区各县市开展审计工作。

按照行内安排,完成了每个季度各职能部门日常工作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检查,有效地配合了人力部门的绩效考核工作。

抽调人员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

按照行内安排,做好干部下沉及结对扶贫工作。

十三、本年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开展合规风险相关知识培训的深度和广度仍需加强,全员合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强化,今后需加强对合规人员的培训和提升,接受先进的合规理念和合规知识,通过培训和转培训带动全行观念和知识的进一步更新。

(二)受人员素质及信息渠道限制的影响,适应新形势、不断跟进新业务要求的力度不足。随着及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各项新业务层出不穷,同时金融监管不断加强,对后续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开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合规检查及合规审查工作也面对新的要求,后续在学习新业务、适应新形势方面将持续加强内部培训,鼓励自学,有效提升人员素质,不断跟进监管要求及外部变化。

(三)风险监测需进一步强化。发挥好牵头作用,进一步强化风险监测管控职能,针对全行各项风险数据、风险事件需持续跟踪监测,并做到风险预警监督工作,提高风险管控力度。

(四)本年度存款任务完成率未达100%。后续将进一步加强存款营销力度,严格执行部门内绩效考核,督促部门成员完成任务。

十四、2019年工作计划:

(一)加强对重点业务的合规检查,加大案件风险排查的力度和广度,持续开展对三个经营部门新发放贷款合规检查的同时,逐步开展对新开办业务、案件风险高发环节、XX管理等多维度的检查,筑牢案件风险防范的篱笆。对照我行已实施的各类业务办法及流程文件,一方面检查发现业务办理中存在的问题,持续规范;另一方面在检查过程中收集业务办法及流程文件中与现行业务不相适应的部分,集中统一组织相关部门修订完善。

(二)继续加强合规体系建设,结合自律监管再监督工作,进一步强化第一道防线的管控作用,突出部门管理条线,对于无向下管理职能的部室或分支机构,则强调自律检查,对于有向下管理职能的部室则不仅需自律检查、还需监管检查,强化自我检查,主动整改,引导人人主动合规、部室自我管理的氛围。

(三)加强合规理念和法律合规知识的培训力度,通过参加区联社相关培训、外部培训、自觉主动学习等多种方式提升合规人员自身素质的同时,加大对全行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对检查中发现问题、风险高发的业务环节、本行业务咨询及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开展培训,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有效提升员工合规意识,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加强风险管理,通过汇总分析违规记录,查找和发现风险易发的部位、环节、实施风险识别、风险预警,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风险排查,防患于未然。

(五)加强对外部监管制度的学习和解读,加强学习新业务、新知识的力度,更快更好地适应外部形势变化,做好制度办法的合规审查及新业务的合规审核,推进我行各项业务合规开展。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社会责任 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恶化等社会问题也逐渐显现,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日益突显。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源配置核心,承担着信贷资源的配置主体和货币中介的职能,其社会责任履行更是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在间接融资为主的市场环境下很大的垄断性,决定了它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如何树立正确的社会责任意识和价值观念,加强内部监管、提高银行经济绩效,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是商业银行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

一、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内涵和意义

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是对银行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其内容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保护环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对社会和经济福利的贡献、对社会和经济福利的贡献等责任。这些社会责任应纳入到商业银行经营的战略核心,以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维护和增进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商业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首先有利于提升核心竞争力。商业银行作为一系列契约关系的集合,应当建立兼顾各方利益的价值体系,并协调股东、员工、客户等各方利益,这将有效的促进形成独特的文化,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加竞争实力。其次,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对人才的吸引力。当今社会的竞争是对人才的竞争,商业银行也不例外,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能够吸引更多的有志之士和人才的加入,这符合社会传统道德规范。三是有利于增强客户忠诚度。当前,商业银行竞争优势的核心已经转向客户或消费者,如果商业银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可以稳定客户关系,提升客户的信任度,促进业务长远发展。

二、我国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与问题

(一)履行社会责任并未完全纳入到商业银行的企业文化中

企业文化是成功企业的指南针,企业管理不仅是一门科学,更是一种文化。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是商业银行应承担的一定的义务,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在支持国家经济增长、支持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始有意识的履行社会责任,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但总的看来商业银行由于对社会责任没有认识到较深层次,片面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缺乏系统性,过分追求一时轰动效应,履行社会责任仅成为商业银行进行对外宣传的一种工具,没有把履行社会责任放在银行战略发展的位置,使商业银行难以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产生应有的效果。

(二)缺乏有关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强制性法律规范

在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对于商业银行这一特殊企业,法律中更未明确其如何履行社会责任,对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义务内容不明确,应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确没有作出规定,使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缺乏相关法律的保障。虽然在《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但是没有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怎样积极的增加公共利益。而在2007年《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中,涉及银行义务的条款大多是“应该”,而基于法律保障的约束机制则没有具体规定。我国银行业协会在2009年公布了《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指引》,虽然加快了我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立法的制定。但是,《指引》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只是一个行业标准,可造作性不强。

(三)对国际标准不适应

很多商业银行认为,广泛履行社会责任是要建立在赢利水平大幅提升之后,而与国外银行相比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自身的经济效益、利润等有较大差距,暂时无法履行社会责任。而目前世界上商业银行自愿接受赤道原则的68家中我国只有兴业银行一家。另外,在近几年对外公布企业责任报告中,我国商业银行报告内容的重复率很高,并且在经营管理目标中很少有商业银行明确社会责任发展规划。种种迹象表明我国商业银行不够重视社会责任,应有社会责任没有贯穿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双赢,就需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重视环境保护和社会问题。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建议

(一)商业银行利润最大化与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平衡

1、利润最大化与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矛盾与统一

商业银行唯一生存目标是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传统的商业银行经营目标。如果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商业银行的唯一目标,则会容易忽视商业银行社会责任问题。因此,现代商业银行除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之外,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也应该关注,不能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崇尚的利润最大化理念作为目标。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是对传统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补充。从短期来看,由于承担社会责任会增加成本,但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理念与其成功与否是密不可分的。商业银行若想长远的发展下去,应强调经营过程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和对环境和对社会的贡献,维护和提升社会公益为目标,以平衡商业银行的利润目标和公益目标两者之间的关系。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第13篇

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系统实施党风廉政建设改革创新,提高科学化水平,必须坚持按照要求抓落实和突出行业特点搞创新的两手抓、两手硬原则,XX银监局在构建大纪检、大监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大格局中,注重总结经验、大胆创新,形成了一套以廉政教育为先导、以权力制约为重点、以落实制度为基础、以廉政文化为载体的反腐倡廉建设方法路子,并坚持用独立性、客观性、专业性催生权威性,反腐倡廉各项建设取得了扎实进展。

第一、 推进改革创新,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注重发挥反腐倡廉教育的先导作

反腐倡廉,教育为先。XX银监局坚持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工作重点、以岗位廉政教育为重要载体,把廉洁从政教育融入到各项制度之中,不断在实践中丰富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式、扩大教育覆盖面,有效增强了反腐倡廉教育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一、以党性修养教育为前提,筑牢预防腐败的思想防线。

XX银监局党委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和反腐倡廉教育,认真坚持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定期举办党委中心组学习系列讲座、开放论坛、实地考察等活动,将反腐倡廉、廉洁从政等文件资料列为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20xx年11月份局党委专门以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为主题召开了民主生活会,会前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据此制定整改方案公布于众。全局多次组织大型理论讲座,邀请会领导、济南军区、高等院校等单位专家学者就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等为中心组和全体党员进行辅导。为保证反腐倡廉教育的有效执行,还建立了督廉制度,即:干部述职时述廉、党员评议时评廉、组织考察时考廉。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了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以廉政考核为抓手,形成岗位廉政教育常态化。

XX银监局为了增强岗位廉政教育的效果,逐一将各种廉政考核机制嵌入到廉政教育之中。一是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嵌入岗位廉政教育。分别对17个处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考核。考核采取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最终评定4个处室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优秀处室,其余全部为达标处室。考核结果显示,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一岗双责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都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并逐级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做到以工作推动责任制落实,以责任制落实促进工作开展。二是将会规会纪考核嵌入岗位廉政教育。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 约法三章、履职回避、现场检查若干纪律、履职问责、履职承诺、违规违纪处罚、工作人员守则等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会规会纪的考核,并逐级签订廉政《承诺书》,使全体干部职工把执行会规会纪作为一种责任和担当,做到心中有会规、行为有规范,考核通过率为100%;三是将规范化考核嵌入岗位廉政教育。建立相应的考学机制,进行量化和档案化管理,建立17个处室的廉政档案,并做到实时更新,与年终工作绩效考核挂钩,把岗位廉政教育纳入对干部教育管理的范围,作为考核奖惩、选拔任用、上岗培训、尽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三、以专题活动为手段,确保廉政教育的实施效果。

为确保预防腐败、廉洁从政工作不走过场,2010年,局组织开展了多项专题活动。一是开展读好一本书活动。3月末,局纪委、监察室为机关各处室购买了中央纪委法规室编写的《廉政准则释义》和《廉政准则学习问答》,明确要求全体干部特别是处以上领导干部,做好读书笔记,深刻理解《廉政准则》出台的重大意义,以及约束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各项规定。二是举办网上专题讲座。5月份,局纪委召开网上廉政会议,纪委书记邓琦同志紧紧围绕学习廉政准则、加强领导干部自律和他律建设、发挥领导干部表率作用等重点内容,做了题为《贯彻廉政准则,促进廉洁从政》的专题讲座。三是开展工作人员行为准则自查。全体领导干部重温了会规会纪及有关禁止性规定,进一步清楚了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在行政执法和准入监管中,我局坚持实行三公开,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审批,坚持重大、疑难问题集体研究决定。各处室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细化规章制度,构建特色制度框架。

第二、推进改革创新,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注重发挥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关键作用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而言,监管权力的异化,将削弱监管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危害大众利益,甚至导致金融风险。只有在权力流转层面建立起有效的制衡、监督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职权套利问题,保障监管权力的正确使用。XX银监局总结历年经验,按照监管业务性质,逐步形成前、中、后台的立体监管,其中,前台为一线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被监管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市场准入等工作。中、后台为包括纪检监察在内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为确保监管工作健康运转,提供监督、服务、管理等职能。一、以分权制衡权力,防止权力部门化。构建新的监管组织架构,厘清监管前、中、后台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从部门层面实现监管权力的适度分离和相互制约。一是实现审批权与检查权相分离。市场准入等行政管理类业务由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等风险监督类业务由现场检查本门组织实施。现场检查部门与非现场监管部门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二是实现检查权与处罚权相分离。现场检查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检查核实,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性质进行认定和处罚。三是实现管理权与监管权相分离。办公室、统计信息部门等中台部门负责对监管前台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条线管理。

二、以流程规范权力,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

一是全程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实现对监管权力运行的全程监督。按照流程要求,检查前检查组将立项审批表报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检查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全程参与检查工作,年度终了后纪检监察部门对上年度开展的各项监管工作进行后评价。二是矩阵式制约。在新的监管架构下有两条监管控制线。一条是由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机构监管线。另一条是由现场检查部门、业务创新部门、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的功能监管线。在业务审批时,功能线与机构线相互制约,共同协商决定准入事项。三是监管公开。充分利用各种内部宣传媒介开设现场检查动态、非现场监管动态栏目,定期对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公开,接受全体工作人员的监督。

三、以制度管理权力,防止监管权力寻租。

有了健全组织架构和流程再造,必须同时辅之以科学有效的制度保障,才能发挥出更大的功效。通过增强制度对监管业务的覆盖面和融合度,使监管权力的得到正确的行使。一是组织人事制度中增加对人力资源集成的职责。由组织人事部门在本单位范围内选调监管干部组成检查组实施检查,这样可以有效降低人情因素的干扰。二是将履职问责要求落实到监管制度中。根据监管岗位的不同特点明确三项监管责任,即市场准入实行合规责任管理,非现场监管实行主监管员负责制的目标责任管理,现场检查实行主查人负责制的项目责任管理。三项责任的落实,能够有效提高履职问责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三是是将双人监督的原则落实到报告制度中。新的监管机制对各法人机构逐一明确主监管员及其职责要求,建立职能部门与主监管员的双线报告制度。

四、以后评价监督权力,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通过第三方的角度及时发现监管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帮助各部门规避风险、改进工作。后评价机制将市场准入、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行政处罚等各个监管环节统一视为具有不同职能的监管项目,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对具有普遍性的风险点进行归类汇总,建立合规性、规范性、充分性、有效性和经济性5维的监管质量控制体系,对监管项目实现全方位多角度监控。

第三、推进改革创新,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注重发挥制度建设的基础作用。

加强制度建设是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治本之策,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障作用是新时期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径。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系统,XX银监局的经验表明,要始终坚持把制度建设放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本位,着力在加强民主集中制、畅通民主监督机制以及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上下功夫、求实效。

一、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

20xx年,XX银监局先后进一步完善了党委工作机制、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强化了党委成员分工负责和沟通协调机制,重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并经常通过会议进行酝酿,加强班子成员间的沟通、支持和理解,增强工作合力;建立健全了党委成员管理监督机制,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坚持党委成员定期向党委会报告工作、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强化对班子成员领导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追求公开实效,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结合年度考核等活动,不断完善检查、考核机制,推进处室党务公开工作扎实开展。

二、实施五个强化措施,畅通民主监督机制。

一是强化制度监督,实行诫勉谈话制、履职回避制、重大事项报告制等;二是强化组织监督,党支部通过定期对党员进行思想分析掌握党员思想动态;三是强化重点监督,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用人、用钱和决策方面的行为上;四是强化部门监督,通过述职述廉等工作及时掌握干部履职情况,发现苗头问题及时提醒;五是强化群众监督,设立了24小时监督电话,廉政举报信箱,上访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传真或电话以及投送信件等方式向我局反映情况,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高效、透明处理。

三、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

一是开展履职回避制度落实情况检查。2010年,局纪委认真按银监会《关于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执行履职回避制度自查的通知》要求,在全局范围内对履职回避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局纪委及时制定了整改方案报局党委同意后,予以实施。二是全面落实廉洁从政从业承诺制度。局纪委根据《银监会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业承诺制度》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了我承诺、我践行、共创清廉高效监管文化主题活动,真正把《承诺书》签订活动办成了会规会纪的学习会、廉洁自律的教育会,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全局已签订《承诺书》195份,签订率100%。三是局纪委将述职述廉作为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预防腐败、勤政廉政的重要措施。为做好此项工作,局纪委将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并将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个人廉政档案。同时,局纪委还将党员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考核结果等上网公示,接受党内外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全年,我局累计述职述廉66人次。

一、创新形式,丰富廉政文化内容。

充分利用内部宣传平台,广泛开展每周编制一段廉政小贴士、每月开一次网上廉政会议、每季度看一次廉政教育片、每半年搞一次廉政测试、每年开展一次述职述廉及评议的五个一活动;加强警示教育,通过举办预防腐败知识专题讲座、警示教育展览、典型违纪案件通报会等,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教育。加强重点教育,实施重点监管廉情监察制度,把廉政文化带到监管现场,使教育和监督有机结合,有效预防监管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二、注重引导,构建廉政文化氛围。一是坚持定期学习制度。认真落实有关党纪政纪教育内容,把软任务变为硬指标。局每年专门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每半年上一次廉政党课;每季度定一个专题,宣传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反腐倡廉文件精神;廉政主题活动年,坚持邀请专家进行党风廉政专题辅导等。开设 网上廉政会议、网上党风廉政教育专栏。

二、注重正反典型教育。

组织干部职工集中观看警示教育片,开展以郑培民、沈浩等为先进典型的示范教育,开展以王怀忠、李真及高官腐败分子和银行业贪腐典型为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不断敲响警钟。通过廉政理论教育,强化了以学明志、以学养德、以学促廉的风尚,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第14篇

[摘 要]银行产生道德风险的原因主要是内部审计体制不合理、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必须加快改革步伐,建立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体制;加强审计队伍的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现场审计全过程的控制。

银行审计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对审计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即为银行审计道德风险。道德风险的存在,不仅降低了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而且可能导致审计失败;不仅败坏了审计职业形象,而且将危害整个审计职业的发展。由于存在多层级的管理体制和不健全的内部约束机制,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道德风险更加严重。从某种意义上讲,商业银行无论采取分级管理还是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体制,如果不能有效地防范审计人员的道德风险,均不会取得应有的成效。

一、道德风险是一种重要的审计风险

审计风险是一个含义宽泛的概念,可以理解为审计人员在执行整个审计业务中面临的风险。显然,这一概念不仅仅是指审计人员判断失误的风险,而且扩展到客户和环境因素造成的审计人员受到损害或不利的可能性。根据审计主体和风险影响范围大小,审计风险可以划分为审计职业风险和审计项目风险。前者是指对审计职业界生存和发展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行为和环境的总和,后者是指审计准则中定义的审计风险即审计人员判断失误的风险。显然,这种审计风险类型划分的一个重要假设是,审计机构在接受审计委托后,会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出现审计风险完全是能力、水平和方法的问题,与审计人员的品质、态度等无关,即审计人员不存在道德风险。这显然失之偏颇。

在全部审计关系中,有两种委托—关系,一是委托人与审计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二是审计机构与派出的审计组之间就具体的审计项目而产生的委托关系。根据信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有委托关系,就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是审计风险产生的理论根源。从委托人的立场看,审计机构作为受托人必然存在道德风险。审计人员和其他“经济人”一样,也会有偷懒行为和机会主义倾向。如被审计人要求审计机构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审计机构在不违规时可能会满足被审计人的要求。这种“共谋”就是一种道德风险,这对委托人是不利的。因而道德风险可以表述为,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在没有严格的责任约束情况下,有可能受种种利害关系的影响,故意不尽职尽责地工作或与审计对象勾结,隐瞒审计结果,不及时、如实向审计委托人反馈信息,或违反审计工作纪律,损害审计职业形象,对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从审计机构的立场看,审计风险也应当包括判断失误风险和道德风险。判断失误风险只是发生在审计机构与被审单位之间的一种风险,是审计机构接受委托,挖掘、披露所有权人与经营管理者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时所产生的一种风险。道德风险则是在审计机构的上下级之间、在审计部门与所派出的审计组之间甚至在审计组内部,存在的故意隐瞒审计结果、不如实向上级反馈信息等的可能性。

无论从广义看还是从狭义看,道德风险都是一种重要的审计风险,是和审计职业风险、审计项目风险并列的一种审计风险。

二、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道德风险的表现及成因

(一)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道德风险的表现

我国的商业银行,大多在总行、分行分别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实行分级管理或不完全垂直管理的体制,在内部审计尚未真正成为商业银行加强内部控制的自身需要时,下级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丧失职业道德,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如实向上级反映审计结果的现象就不可避免。这种道德风险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

一是在审计过程中消极怠工,敷衍了事。由于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一些审计人员受种种利害关系的影响,不能坚持原则或故意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致使违规、违纪行为或有关事项的真实状况没有被完全揭示出来,即所谓审计的力度不够、质量较差。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的知识水平、工作能力、从业经验等可能是决定审计工作质量的主要因素,但审计人员的工作态度、个人品质(诚信度)等对审计工作质量的影响也不容忽视,有时这种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但这种道德风险往往被“能力不足、经验不够”等借口所掩盖。

二是截留、隐瞒审计结果和有关信息。一些审计人员以审计结果为筹码和被审计单位进行不正当交易,拉关系、送人情或要挟被审计单位以获取其他好处;下级审计部门出于小集体利益的考虑,在向上级审计部门进行工作报告时,故意隐瞒一些审计结果等。在“审计人员—下级审计部门—上级审计部门—最高管理层”的信息传递链条中,由于层层截留、隐瞒审计结果和有关信息,最终到达最高管理层的审计信息量大大减少和失真。

三是在审计查处过程中,丧失原则,。一些审计人员为了包庇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严重违反纪律。如故意泄露机密,为违规责任人通风报信;接受说情,主动为关系人开脱责任;与被审计方串通,篡改、销毁、隐匿审计证据,为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制造障碍;在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时避重就轻,对不认真落实、执行审计决定的行为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等。

四是在审计工作中违规违纪。如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和礼品,参与被审计单位组织的公款旅游、参观,泄露被审计单位的商业机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工作无关的各种要求,耍态度、摆架子,故意刁难、要挟被审计单位等。这些问题可能不会直接影响审计结果和审计工作的质量,但却严重损害了审计部门的职业形象。

(二)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中道德风险的成因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中道德风险的成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内部审计体制不完善。我国的商业银行大多采取分级管理或不完全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体制,其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现代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内部审计组织必须是独立于其他部门的;内部审计必须取得管理层和董事会的支持,以便得到审计对象的合作;内部审计应直接对一个具有足够权利的人负责,以保证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能够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合理的利用;内部审计部门领导人的任免应由董事会决定;内部审计应有明确的授权,责、权关系应当科学、对称;内部审计的年度工作计划、人事计划、财务预算等应由管理层批准和提供保障等。相比而言,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如审计费用不能单独列支,审计工作尚未完全取得管理层的支持等。这使得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无法彻底摆脱被审计单位的影响和制约。此外,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合理的利用,也是引致道德风险的一个重要的体制因素。审计工作是由检查、报告、处理三个环节组成的,即查得出、报得上、处理到位。当审计结果不能完全、及时上报时,必然影响处理的力度和检查的深度;当处理不到位时,必然降低报告的质量,抑制检查的积极性。

二是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审计部门的内部管理依然是粗放式的,在工作纪律、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数量等方面,尚未建立起科学有效的考核、评比、奖惩机制;一些商业银行的审计部门在组织机构的独立性加强后,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相对滞后;审计部门在行使监督职权时,缺乏有效的反监督和权利制约机制等。

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道德风险的防范和治理

加快改革步伐,建立完全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体制。建立垂直管理的体制是落实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性的必要条件,而独立性则是防范道德风险的前提和基础。从理论上讲,内部审计是在经营管理权的委托—关系中,被人出于对行为的了解和控制的需要而产生的。商业银行是统一的法人,在商业银行系统内多层级的委托—关系中,总行所代表的法人是唯一的被人,而不同层级的分支机构则都是人(转人),其行为(转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效率,需要通过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来进行监控和反馈信息,这就是内部审计。因此,垂直管理的体制是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信息反馈系统和控制工具而存在的先决条件。在保证组织机构的独立性的同时,还要切实重视和合理利用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处罚制度,防止审查而不处理现象的发生,杜绝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宽容和放纵,严肃对待审计发现的各种问题,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第15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上市银行 关键利益相关者

一、引言

国际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以及国内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关注度的不断提高。商业银行作为各国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资金集散机构和金融活动主体,比一般企业负有更重要的社会责任,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及国家的发展有重要影响。2006年6月23日,浦发银行在我国银行业界率先《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的开端。之后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陆续定期社会责任报告,2008年中国银行业协会(CBA)首次了《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而中国金融网12月的《社会责任・赢未来2008中国城市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更是第一次以媒体的角度评判了城商行在社会责任上的表现。这说明了我国上市银行和社会公众对社会责任重要性的认识在不断加深,并积极付诸于行动。

二、文献综述

( 一 )上市银行的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还没有统一的定义,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同的CSR理念为: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资源等。关于企业应该承担哪些社会责任,各国学者有不同的看法。Carroll(1979)明确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四个层次:经济的、法律的、道德的、慈善的社会责任。经济责任要求企业在盈利的同时提供社会需要的产品或服务;企业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明确企业负有依法而为牺牲其利润行为之义务;道德责任要求企业的行为模式完全遵循道德标准;慈善责任反映企业的活动在超越其经济、法律、道德责任要求的同时,能够做有利于社会的事。我国学者卢代富(2002)认为:“在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中,很大一部分是公司承担的伦理上、道德责任,包括了将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回馈给社会而进行的各种慈善捐赠活动、公司所举办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公司为社会利益而约束其追求利润目标等道德上的责任。但与此同时,公司还负有相应的法律上的责任。”而上市银行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相同的。

( 二 )上市银行的关键利益相关者1984年,美国经济学家弗里曼(Freeman)给出了一个广义的利益相关者定义,认为利益相关者是“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实现目标的过程所影响的任何个人或群体”。这个定义不仅将影响企业目标的个人和群体视为利益相关者,同时还将受企业目标实现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影响的个人和群体看作利益相关者,正式将当地社区、政府部门、环境保护主义者等实体纳入利益相关者管理的研究范畴,扩展了利益相关者的内涵。但弗里曼的界定方法很难进行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实证研究和应用推广,将所有广义的利益相关者看成一个整体进行研究也无法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美国学者米切尔提出了一种评分法(Score based Approach) 以界定利益相关者,他根据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性、权力性和紧急性,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分为三类:(1)确定型利益相关者(Definitive Stakeholders),他们同时拥有对企业问题的合法性、权力性和紧急性。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管理层必须十分关注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并设法加以满足。典型的确定型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雇员和顾客。(2)预期型利益相关者( Expectant Stakeholders),他们与企业保持较密切的联系,拥有上述三项属性中的两项,可能包括投资者、雇员和政府部门。(3)潜在的利益相关者(Latent Stakeholders),是指只拥有合法性、权力性、紧急性三项特性中一项的群体。由上述对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可知,企业管理层对这三类利益相关者需求的关注度是逐渐减弱的,这是因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和创造价值的基础是确定型利益相关者,向企业投入了核心资源。在企业的众多利益相关者中,股东提供了最为直接的物质资本,员工构成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客户是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的根本保证,这些利益相关者群体构成了企业的关键利益相关者。因此,上市银行的关键利益相关者应该包括股东、客户和员工。目前这方面研究很少,但针对上市银行关键利益相关者研究的文献却很少。本文以上市银行的关键利益相关者为视角,分析上市银行社会责任履行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上市银行关键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履行现状和问题

( 一 )上市银行关键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履行现状本文选取了2008年至2009年我国14家上市银行的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它们对关键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1)保障股东权益。2008年由于受到经济危机和央行连续下调贷款基准利率的影响,各行的净利息率、资本充足率、贷存款比例等低于2007年水平,但其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总体良好。在风险管理方面,各行建立了符合银监会要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框架体系,推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加强抗风险能力。同时,各行采取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主动披露关联交易、案件治理等重大事项,并组织金融知识普及活动。(2)服务客户。各行重视业务创新,积极开发新产品,如中行推出的投资-建设-移交项目融资结构和协议架构。在客户服务方面,各行按照客户分层、服务分区和业务分流的理念,加快网点从交易操作型向营销服务型转变。同时通过不定期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完善客户投诉的处理,推行服务流程再造等措施提升服务水平。此外,各行不断推动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新型服务渠道的建设,电子银行客户数和交易额呈大幅上涨趋势。(3)关爱员工。各行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和职业安全,并对有困难的员工实施多项救助。同时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定期对员工满意度进行调查,加强沟通反馈,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提升员工满意度。在员工发展方面,各行加大了对培训资源,尤其是对核心骨干人才培训和奖励的投入,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进修专业课程。部分银行开展了网上培训并建立了远程考试系统,拓展了培训方式和覆盖面。另外,各行建立完善用人机制和绩效考评体系,实施差异化的薪酬激励政策,应用各项薪酬调节手段激励关键岗位和绩优员工。

( 二 )上市银行关键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履行中存在的问题(1)风险信息披露不全。从目前我国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来看,风险披露是最薄弱的部分。笔者根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对银行风险信息披露的要求,结合我国上市银行2009年报及市场风险报告数据得出(图1)(如没有相关信息披露得0分,有相关信息披露得1分,各项分数为各行累计相加所得)。从(图1)可以看出,各行对主要风险均有定性披露,但均未对操作风险进行定量披露,一些上市银行对主要风险的定量披露内容较少。风险信息披露不全造成了上市银行和关键利益相关者信息的不对称,不利于银行的股东、客户及潜在投资者做进一步决策。(2)信用卡业务投诉率大幅上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活跃,我国信用卡业务发展迅速。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信用卡人均拥有量达到0.14张。然而,信用卡业务的配套服务并没有随着其规模的不断增大而得到相应提高。根据2009年上海银监会的银行业机构客户投诉情况显示,信用卡业务的投诉率最高,占比高达26%以上,投诉分布在信用卡营销方式、透支利息收取、信用卡套现、催款方式等多个方面。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目前客户对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满意度偏低见(表1)。(3)员工流动性较大。员工是上市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其素质对银行利润流量有重要影响。近几年来,由于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旺盛,银行间人员流动性较大。根据2008年第一季度的《翰德季度就业调查报告》显示,有39%的被调查银行表示其员工流动率超过了10%。上市银行的跳槽人员基本集中在个贷、财富以及银行卡等热门的业务领域,属于银行业当中的中坚力量,这些骨干员工的跳槽往往造成如客户资源、新产品开发等商业机密的泄露,使银行蒙受损失。

四、上市银行对关键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履行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 一 )上市银行缺乏风险信息披露的内部动力根据委托理论,委托人追求的是自身财富最大化,而人追求的是自身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委托人必须采取“显性激励机制”(Explicit Incentive Mechanism),根据可观测的结果来奖惩人,激励人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由于上市银行资产的所有者是全体股东,没有真正对银行所有权负责的委托人,造成“委托人虚化”,无法对信息披露提出直接和详细的要求。而上市银行的管理者多是由政府、上级行任命,或是在各行内部竞争产生,缺乏外部的竞争压力,无法像在有效经理人市场上那样,为了取得委托人的信任主动披露公司信息。当银行管理者和所有者的经营目标出现不一致时,前者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选择披露对自己有利的信息,隐藏不利信息,有些甚至编造虚假信息。

( 二 )上市银行对信用卡业务投诉没有形成系统的处理标准1986年,中国银行发行了我国首张信用卡,随后工行、建行等陆续推出各自的信用卡,开始了对信用卡业务市场份额的争夺。自2002年起,我国信用卡业务迅速发展,各上市银行的竞争日趋激烈。在2008年至2009年我国上市银行的年报中,除宁波银行、华夏银行未在年报中反映其信用卡累计发行量,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没有将准贷记卡和贷记卡分开统计外,其他各行均披露了贷记卡的相关信息。从(图2)可以看出(图中数字均指贷记卡),工、招、建行的信用卡市场占有率领先于其他上市银行。为了争夺有限的客户资源,各行都采取了促销等方式抢占市场份额,但在新浪财经公布的2009年1-11月银行投诉报告中,总数为75条的典型性意见和建议中有33条是针对信用卡业务的投诉,占比高达44%。可见随着我国信用卡规模的增大,各类客户投诉问题也在大幅攀升,银行对信用卡业务投诉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处理标准,只是针对一些个案予以解决,忽略了绝大部分客户的利益(如信用卡被盗刷的问题),势必会引起更多的投诉,影响到银行的声誉和潜在利益。此外,银行对逾期信用卡贷款催收方式不当是造成对信用卡业务投诉量上升的另一重要原因。根据央行公布的《2010年第一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第一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88.04亿元,与2009年第四季度相比增加11.08亿元,增长14.1%。可见随着信用卡发行数量的不断增加,各行的信用卡不良贷款余额也在相应提高。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减少坏账发生的可能性,银行设立了催收员这一职位,催收方式从短信、电话发展到委托追债公司,影响到部分客户的工作和生活,投诉数量骤增就不可避免了。

( 三 )职业发展和薪酬问题是上市银行员工流动的主因 为了更真实地反映上市银行员工流动性较大的原因,笔者进行了问卷调查。在本次调查中,笔者选取了9家已在安徽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上市银行进行取样分析,问卷采用匿名填写,并在调查过程中随机发放。本次研究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256份,回收率为85.3%,其中有效问卷232份。从(图3)和(图4)可以看出,职业发展空间是上市银行员工跳槽考虑的首要因素,其次是薪酬福利,而银行骨干员工大部分是在25-35岁的年龄段,他们同样也更重视职业发展空间问题。可见银行出现人才流失问题的首要原因是员工认为职业发展空间受限,或是觉得不受重视,希望通过调换工作获得更丰富的工作经验,增强自己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更好的实现自我价值。银行员工越来越关注薪酬高低是人才流失的另一主要原因,在员工看来,薪酬不仅仅是劳动所得,更是自身价值的一种体现。当经济不景气时,员工重视的是保住工作,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回暖,就业情况得到了改善,薪酬就变得更加重要了。

五、上市银行社会责任履行的政策建议

( 一)完善风险信息的披露机制投资者、客户等群体对银行的生存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提高上市银行经营的透明度,完善风险信息的披露,能使市场参与者掌握银行的风险轮廓,增强银行的可信度。具体建议:(1)建立上市银行真实委托人制度。上市银行真实委托人必须与银行无任何利益相关性,以过去监管企业的业绩为选拔标准由股东选聘,代表全体股东对上市银行的经营管理负责,并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同时,真实委托人的工作由法律、社会及舆论进行监督和约束,以确保其职责的有效履行。(2)建立对上市银行的评级制度。政府应鼓励权威的社会机构建立对上市银行的评级制度,使经营状况和风险控制良好的银行可以以更优惠的条件和价格从市场上获取资源,促使上市银行在达成经营目标之外更多的披露风险信息和控制记录。

( 二 )建立系统的信用卡问题处理标准上市银行对信用卡服务建立系统的处理标准有利于维护自身信誉,而且对其他商业银行也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因此,上市银行应在认真执行银监会要求基础上,与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合作,共同推进良好的行业自律机制的建立。具体建议:(1)上市银行应将营销理念从以产品为中心转换到以服务为中心,根据现有的客户反馈问题及投诉,为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提供所需数据,在此基础上共同商讨制定信用卡业务的投诉处理标准,对信用卡服务实行进一步的细化、规范,针对如收费、盗刷、催收等各类问题制定系统的行业处理标准。(2)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可以参考如美国BBB等国外消费者协会的运行模式,发展为除银行以外的第三方信用卡投诉接收主体。当银行客户需要对信用卡业务进行投诉时,首先和银行进行沟通,如果未能解决或不满结果时,可以向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投诉,由其与银行协商处理,并在一定时间内将解决方案传达给投诉人,逐步提升客户对上市银行信用卡业务满意度。

( 三 )增加员工升职和调动的机会 弗利特银行(Fleet)经过调查研究发现,减少员工跳槽的既有效且成本又低的做法是增加员工在公司内部升职或调动的机会。那些获得过职位晋升甚至只是平级调动的员工,留下来的时间会更长。因此,上市银行可以通过为员工提供更多内部调动机会的方式,使员工既能保持对工作的新鲜感又能扩充知识,提高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进而拓展更为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满足其对自我价值实现的要求,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银行的相关费用也会相应降低。

*本文系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基于证据理论的不完全信息下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评价方法研究”(项目编号:090416242);安徽省软科学项目“安徽省新兴产业结构及成长性分析研究”(项目编号:09030503067)及合肥工业大学博士专项基金(项目编号:GDBJ200

9-060)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陈宏辉、贾生华:《企业利益相关者三维分类的实证分析》,《经济研究》2004年第4期。

[3]孟跃:《第三种品牌:雇主品牌》,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卡罗尔:《企业与社会:伦理与利益相关者管理》,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

[5]贾生华、陈宏辉:《利益相关者的界定方法述评》,《外国经济与管理》2002年第5期。

[6]辛杰:《基于利益相关者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与表现评价》,《山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11期。

[7]Carroll,A.B.A Three-dimensional Conceptual Model of Corporate Performance,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