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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范文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24号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4日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

部长吴基传

二二年八月一日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域名根服务器:是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

(四)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域名根服务器的机构。

(五)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一个或多个顶级域名,并负责管理这些顶级域名以下各级域名注册服务的管理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审核域名注册申请,完成域名在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域名管理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

(三)管理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服务;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第六条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可以对互联网的域名体系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七条中文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产业部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逐步推广应用。

第八条域名管理采用逐级管理方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各级域名持有者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负责其下一级域名的注册管理及服务。

第九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相应的域名系统,维护域名数据库,授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运行、维护和管理相应顶级域名服务器和数据库,保证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

(二)根据本办法制定域名注册相关规定;

(三)按照非歧视性原则选择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四)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域名根服务器、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须经信息产业部授权。

第三章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须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未经备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

(三)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四)用户服务协议范本;

(五)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六)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第十四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合作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30日内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四章域名注册

第十五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其域名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

第十六条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第十七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在扩展域名注册范围时设立预注册期限,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并在其网站上提供查询。

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

第十八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并保证域名注册服务的质量。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守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制定的域名注册相关规定,并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

第二十一条注册域名应当按期缴纳域名运行管理费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域名运行管理费用收费办法,并报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

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二十四条域名持有者可以选择和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转移域名持有者注册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五)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章域名争议

第二十六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第二十七条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二十八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二十九条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正常运行、擅自设置域名根服务器、擅自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未经备案擅自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部长吴基传

二二年八月一日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域名根服务器:是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

(四)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域名根服务器的机构。

(五)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一个或多个顶级域名,并负责管理这些顶级域名以下各级域名注册服务的管理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审核域名注册申请,完成域名在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域名管理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

(三)管理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服务;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第六条、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可以对互联网的域名体系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七条、中文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产业部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逐步推广应用。

第八条、域名管理采用逐级管理方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各级域名持有者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负责其下一级域名的注册管理及服务。

第九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相应的域名系统,维护域名数据库,授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运行、维护和管理相应顶级域名服务器和数据库,保证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

(二)根据本办法制定域名注册相关规定;

(三)按照非歧视性原则选择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四)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域名根服务器、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须经信息产业部授权。

第三章、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须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未经备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

(三)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四)用户服务协议范本;

(五)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六)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第十四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合作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30日内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四章、域名注册

第十五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其域名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

第十六条、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第十七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在扩展域名注册范围时设立预注册期限,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并在其网站上提供查询。

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

第十八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并保证域名注册服务的质量。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守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制定的域名注册相关规定,并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

第二十一条、注册域名应当按期缴纳域名运行管理费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域名运行管理费用收费办法,并报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

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二十四条、域名持有者可以选择和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转移域名持有者注册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五)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章、域名争议

第二十六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第二十七条、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二十八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二十九条、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正常运行、擅自设置域名根服务器、擅自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未经备案擅自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4日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部长吴基传 2002年8月1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域名根服务器:是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

(四)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域名根服务器的机构。

(五)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一个或多个顶级域名,并负责管理这些顶级域名以下各级域名注册服务的管理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审核域名注册申请,完成域名在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二章域名管理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

(三)管理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服务;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第六条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可以对互联网的域名体系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七条中文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产业部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逐步推广应用。

第八条域名管理采用逐级管理方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各级域名持有者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负责其下一级域名的注册管理及服务。

第九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相应的域名系统,维护域名数据库,授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运行、维护和管理相应顶级域名服务器和数据库,保证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

(二)根据本办法制定域名注册相关规定;

(三)按照非歧视性原则选择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四)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域名根服务器、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须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第三章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须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未经备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

(三)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四)用户服务协议范本;

(五)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六)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第十四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合作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30日内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第四章域名注册

第十五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其域名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

第十六条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第十七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在扩展域名注册范围时设立预注册期限,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并在其网站上提供查询。

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

第十八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并保证域名注册服务的质量。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守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制定的域名注册相关规定,并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

第二十一条注册域名应当按期缴纳域名运行管理费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域名运行管理费用收费办法,并报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

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二十四条域名持有者可以选择和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转移域名持有者注册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五)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五章域名争议

第二十六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第二十七条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二十八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二十九条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正常运行、擅自设置域名根服务器、擅自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未经备案擅自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七章附则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2008年全国信息网络安全状况暨计算机病毒疫情调查报告》显示,在各类网络安全事件中,感染计算机病毒、蠕虫和木马程序依然十分突出,占72%; 而被“僵尸”病毒控制的计算机所造成的“被动泄密”,也正在互联网中肆虐。互联网病毒呈现出隐蔽性、抗杀性、针对性的特点,给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网络财产甚至国家机密带来非常大的危害。为促进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提高网络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正式了《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与《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均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5月7日,针对两个《办法》的“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与事件处置办法宣贯会”在北京召开,这是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成立以来第一次全国范围内的网络安全大会,局长王秀军、副局长熊四皓出席了会议,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三大电信运营企业、增值电信企业、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政务与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部电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以及科技网、教育网、安全厂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定级定量的流程规范

两个《办法》最大的特点就是扩大了信息报送单位范围,例如,增加了跨省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等,规定了事件的分级和分类标准,并注重了信息通报的共享。《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将已经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共四级; 将潜在安全威胁或隐患但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和影响的信息(预警信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对于特别重大、重大事件信息以及一级、二级预警信息,信息报送单位应于2小时内向通信保障局及相关通信管理局报告,抄送CNCERT(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对于一般事件信息,信息报送单位应按月及时汇总,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报送CNCERT,抄送相关通信管理局; 对于四级预警信息,信息报送单位应当于发现或得知预警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CNCERT,抄送相关通信管理局。

《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适用于对危害公共互联网安全的木马和僵尸网络控制端及其使用的IP地址和恶意域名的监测和处置。将木马和僵尸网络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共四级。其别重大事件指涉及全国范围或省级行政区域,单个木马和僵尸网络规模超过100万个IP地址,对社会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件; 重大事件的量级定义为受影响范围总规模超过50万个IP地址。报送内容包括控制端IP地址、端口、发现时间及其使用的恶意域名。

两个《办法》的话外音

《计算机世界》报有幸成为这次宣贯会邀请的两家媒体之一。会议间隙,记者同与会代表交流时发现,他们虽然并没有把两个《办法》视为治“病”神丹,但起码“它们是抗病良药,规范了流程,明确了管理思路”。面对层出不穷的互联网病毒,各省代表用得最多的比喻就是甲型H1N1病毒,“不知道什么时候来,不知道爆发的范围,甚至难以查到源头,在互联网上,就好比真实的人类社会,虽然无法做到百毒不侵,但我们能做的就是强身健体。”某省通信管理局副处长告诉记者。

由此看来,两个《办法》出台的意义,已经超越了《办法》本身,它们将作为一种牵引,提升对互联网安全意识的理解。

“以安全保发展,在发展中求安全; 管政策、管规划、管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局长王秀军做了高屋建瓴的总结,她指出,今年要抓好五点建设: 第一抓制度建设; 第二抓手段建设,随着信息化应用水平的提升,网络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需要相应的技术手段应对; 第三抓机制建设; 第四抓监督管理; 第五抓非传统安全中的突出问题。王秀军解释说,传统安全领域包括光缆、机房等基础设施的安全,而通信保障局主要负责非传统安全领域,例如IP层之上的互联网领域的漏洞、病毒、黑客事件等。

打一仗,要进一步

互联网网络安全没有休息日,通信保障局可能随时处于战备状态,特别是在重大敏感时期的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打一仗,完结一次使命,而是应该注重积累,考虑长远规划,这样才能提升管理水平。

放眼高远,储备技术

“最新的技术云计算甚嚣尘上,可以断定的是,云安全问题也会如影随形地到来,我们不能再像以前那样觉得这些新技术离我们很远了。” 王秀军说道。再如3G时代已经来临,互联网终端又被大幅度延伸,只有主动储备技术,才能从被动防范变为主动掌控。《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就指出: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跨省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CNCERT、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建立并完善本单位信息监测机制,提高监测能力”。这也正是对技术储备的一种引导。

开放心态,广泛合作

两个《办法》扩大了信息报送单位的范围,这说明,加入互联网网络安全保卫战的力量越来越多,由此引发了另一个难题,那就是协同作战的能力,以及管理能力的提升。“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平台,我们就更应该以同样开放的心态,来保障互联网的安全运营。” 《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明确指出: “CNCERT应与网络安全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技术支撑单位、非经营性互联单位、网络安全企业、国际网络安全组织等广泛合作,积极拓展网络安全信息获取渠道。”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客座主持:沈阳

互动网站:域名经济 中国

1、CN域名的年末注册量可能减至1000万以内

影响注册增量的关键原因一是单价提高(新注册、续费)增加注册申请人成本、特别是二手市场投资者成本,二是注册审核政策由后置审核变前置严格验证,影响了成功申请的几率和数以万计小商的积极性。三是网站繁琐的备案政策,严重地影响了用户的多用途应用。笔者曾经咨询过一些业内人士,仅有不足20%的业内人士预测2010年末.CN域名注册数保存量可以达到2009年11月1368万个的一半以上。由此看来,战斗在域名注册服务第一线的同志对2010年中国cn域名年末库存数预测十分不乐观,有人认为,“2010年是CN域名的调整年,不是增长年”看来是有道理的。

2、中文域名“.中国”注册量有望突破100万个

2010年下半年,ICANN 将在根服务器中登记ccTLD IDN(国家顶级域多语种域名),中文域名“.中国”有望在首批启用名单中。2009年12月25日工信部公布,截至2009年11月30日,我国互联网域名为:CN域名1368万个,中文域名46万个,11月CN域名数新增58.9万个,中文域名新增3.6万个。此数据说明:中文域名在去年11月平均每天新增注册量1200个。但是,由于去年12月14日起中文域名也采用了严格前置审核政策,预计从2010年起每天注册量将减少一半以上,因此,中文域名“.中国”年末注册量将可能在100万个左右。

有业内人士认为笔者的预测“太乐观了”,如果CNNIC一定要将“中文.中国”与“中文.中国.CN”二个后缀分开,即将46万乘以2,中文域名突破100万个这个数据才靠谱。预测就是一种猜测,这个说法告诉我们:CNNIC的销售政策决定了2010年末中文域名的注册量。

3、gTLD域名今年末注册量可能比2009年增20%

主要原因是数以万计的.cn域名小失去了注册.cn域名权限,转而申请注册gTLD域名给客户用,而且工信部的“黑名单”连带责任政策给这些小商以极大的压力,同时,全球的gTLD域名注册局、注册商将以更多的市场手段,在中国市场上推动gTLD域名市场应用,加上终端用户在数以万计gTLD域名小商的诱导下,首选gTLD域名,以2009年395万个为基数,预测2010年末注册量可能增幅20%达到474万个,平均每月净增6.583万个。

4、新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年底启用

2004年11月5日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而2002年8月1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同时废止。根据2009年12月16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域名注册管理暨落实依法打击手机色情专项行动工作会议上,工信部电信管理局“业务资源处”(原信息产业部“发展规划处”)负责制订中国互联网域名、地址等资源的管理及国际协政策的王安平处长,已经提出了要出新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计划,并把这个时间表定在10月份。换句话说,2010年年底将启用新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据王安平处长在工作会上透露,新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将加入管理gTLD的政策,而且他认为现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并没有像ICANN那样授权工信部电信管理局,一经查实注册商存在违约事实,就可以依条约将注册商直接从授权注册商列表中除名的权限,王处长透露将向ICANN学习管理注册商政策,可能会加进去这一条款。

5、上市公司成中国域名注册商主要经营方

从2008年~2009年上市公司并购域名服务商案例到福建厦门三五互联公司将在2010年内在中国创业板主市,都显示出上市公司认同域名服务的深度竞争力价值,并把提供域名注册服务作为向公众提供在线服务的互联网基础设施服务中、最重要的竞争力标准配套之一。可以预料:在2010年中国市场上,一个以上市公司为背景参与的中国域名注册商市场,将呈现出中国域名注册市场近十年来最为丰富多彩的竞争格局。

6、首个中国域名注册服务同业协会将成立

全球有域名业同业协会,例如亚太区APTLD,它们的代表就是ICANN的ccNSO和GNSO两个董事的来源。多个域名大国也都有域名同业协会,例如日本、德国。但是,唯独我国迄今没有一个合法的全国性同业协会,能为这些每天为社会提供互联网基础设施服务、每年创造了数十亿元人民币价值的机构和从业者代言。其实,几年前网上就已经流传有一份《中国域名协会(筹)领导名单》,但是却因为缺乏有力的组织者与平台支持而一直未见有什么结果,令公众一直认为他们都是一些“玉米虫”式的乌合之众。

2010年是中国域名注册服务同业机会与挑战并存的一年,相信将有一个中国域名注册服务同业协会诞生,去代表业内从业机构和从业者,向包括工信部修订新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重大行业政策反映自己的意见,因为这些行业政策关系到中国域名注册服务的前途与命运。这将是中国域名注册服务从业者真正参政的元年。

7、中国域名及关联服务产值将达到近76亿元

其中纯粹域名销售收入约18.888亿元,细分如下:.cn按1000万个计算,单价100元/年,销售价值为10亿元;中文域名按100万个计算,单价320元/年,销售价值为3.2亿元;gTLD按474万个计算,单价120元/年,销售价值为5.688亿元。

说明:部分ccTLD(例如:.TW、.HK、.TV、.CC)销售收入很少,这里忽略不计。

按照域名销售收入一般占域名服务企业关联服务销售总值25%计算,预计2010年的中国域名及关联服务产值将达到75.55亿元。

8、域名二级交易市场管理将步入规范阶段

全球的gTLD域名二级交易市场在2000年前后就已经步入比较规范的管理阶段,2004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曾经在网上公布了CN域名交易流程和规则,后来又从网上撤下来。而在2005年起,包括CN域名、中文域名交易的企业和个人平台,全国由域名注册商提供支持、比较有影响力的域名交易平台已经有近10个,其他大大小小域名交易平台不下100个,整体而言,国内域名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良莠不齐,各种交易纠纷个案也常常在域名社区中流传。

规范域名二级交易市场,可能会写入新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进行规范管理,这是工信部的职责与权限,也是政府有必要正视域名二级交易市场存在的一种姿态。

9、域名争议仲裁诉讼案将更加成媒体热点

过去10年,在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程序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和调解中心受理了1.6万个争议,判决1万个(占62.5%)域名转移给投诉方。

2009年12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公布了一个数据称,近年总计受理了“.CN”及中文域名纠纷1383件,其中1191件仲裁结果为“转移域名”,换言之,恶意抢注他人享有合法权利域名的败诉率接近90%。而这还不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接受并审理.cn及中文域名争议案件,更不包括类似.COM的“开心网”诉讼案(未审结)、.com对.net的“19楼”诉讼案(列为浙江省当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之一)等法院受理案件。

可以预测,2010年域名争议仲裁诉讼案,由于有可能涉及多个利益相关者,案例数将有所增加,媒体也会更热心地将有关案情披露,成为大众媒体的一个热点话题。

10、国际组织IETF和ICANN走近中国公众

成立于1985年年底的互联网工程任务组(The 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IETF)是一个松散的、自律的、志愿的民间性质的互联网技术工程师组织,其主要任务是负责互联网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研发和制定。IETF是一个由为互联网技术工程及发展作出贡献的专家自发参与和管理的国际民间机构。它会集了与互联网架构演化和互联网稳定运作等业务相关的网络设计者、运营者及研究人员,并向所有对该行业感兴趣的人士开放。任何人都可以注册参加IETF的会议。IETF大会每年举行三次,规模均在千人以上。

应中国互联网协会(ISC)和中国教育科研网(CERNET)邀请,2010年11月7日~12日,第79次IETF会议将首次在中国北京的清华大学举行,这是中国域名业界技术人员了解全球互联网技术趋势的一次很好的机会。

ICANN作为全球互联网IP地址和域名管理“联合国”,在2009年9月底同美国政府签署了新的谅解备忘录声明并于2009年10月1日生效后,承诺扩大ICANN向全球互联网提交报告,进一步巩固ICANN在多个利益相关者中自下而上的模式。确认工作审查报告将更加有助于确保公众利益,促进整个ICANN社群承担全球责任。为此,ICANN已经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签订了一项在联合国组织机构中推广多语种域名的重要协议,在2009年10月首尔会议上新成立的新一届董事会中,已经明白中国市场对ICANN的重要性,为此将启动在中国招募ICANN“志愿者”的计划,让更多的中国人使用中文、英文及其他多语种语言,推广ICANN,实现ICANN总裁和首席执行官RodBeckstrom在去年10月26日ICANN首尔会议开幕式上的致词中倡导:“同一个世界,同一个互联网,人人互联(OneWorld,OneInternet,withEveryoneConnected)”目标。有关这个计划,请留意本报“域名经济”专版互动平台:网站的介绍。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关键词:域名保护机制;域名注册管理;域名纠纷解决;域名立法

我国域名保护法律机制的确立,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02年9月2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为标志。为顺应互联网行业发展的实际,协调域名持有者与商标等民事权益人之间的权益,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于2006年2月14日了修订后的《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并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将我国域名保护法律机制进一步推向完善。

自域名出现那天起,其巨大的经济价值与发展空间引发了连绵不断的纠纷与争议,为了避免和减少域名纠纷的发生,世界各国和许多国际性组织都在积极探索有效保护域名的法律机制,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法律制度,为我国构建高效先进的域名保护法律机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一、域名保护法律机制的模式比较分析

(一)美国模式

美国是互联网发展最早也是最快的国家,是发生域名纠纷最多的国家,其对域名的法律保护较其他国家也更完备。

域名争议之初,由于缺乏专门立法,美国法院的法官只能通过对1946年《联邦商标法》的扩大解释来解决域名争议。1996年,美国对联邦商标法进行了修订,颁布和实施了《联邦商标反淡化法》,这也成为美国法院审理网络域名纠纷前期的主要法律依据。由于适用《联邦商标法》与《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处理域名纠纷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为美国联邦商标法增添了一个专门的章节。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域名的专门法案,其目的是通过规范域名行为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进而保护经营者的利益,从而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除部分例外规定,法案具有溯及力,适用于生效日(即1999年11月29日)之前、之时和之后的所有域名注册。法案针对恶意域名抢注行为的规范、紧急措施和对物诉讼等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①《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较为周密细致地平衡了商标权人和域名注册者之间的利益,为商标权人在网络空间中维护其合法权利提供了新的手段,该法案的出台标志着美国对域名争议纠纷解决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调整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借鉴意义。

(二)英国模式

英国的域名注册组织Nominet负责英国顶级域名UK之下的域名注册,1997年4月公布了与美国不同的域名纠纷解决方案。在此方案中,Nominet将对域名纠纷进行调查,并提出能为争议双方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Nominet的决定,可以在Nominet提供的专家名单中指定一位专家对该决定进行评判,Nominet将基于专家的建议作出终局裁决。如果争议的任何一方对终局决定仍然不满,经Nominet的纠纷处理机构调解仍达不成协议或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在英国,处理关于域名的纠纷主要是以1994年的《商标法》和衡平法上的“假冒行为”为依据,大多数的诉讼中法院同时适用这两种法律。

(三)日本模式

日本于1997年12月1日公布了《有关域名注册等事项之规则》,该规则几经修改,最新的规则于1999年4月1日起实施。该规则规定日本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和单一域名制,即相同的三级域名在同一通用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时,按提交申请的先后处理;一个机构只能注册一个域名,尽可能避免域名纠纷。该规则还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和其他不予注册的规定。对于责任和发生争议管辖等该规则规定,凡因注册机构、其官员、雇员及其他有关任何人员,对于域名注册之记载与域名服务器运作均不向任何人承担责任;对由于过错给注册人、申请人或任何其他人造成损害的,注册机构仅负责实际的直接损失,赔偿额不超过注册费。与本规则有关任何诉讼由东京地方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2000年8月21日,负责管理JP域名的日本网络信息中心(JPNIC)宣布,从10月19日开始,将由工业所有权仲裁中心处理JP域名纠纷。仲裁中心是由日本律师联合会和辩理士(专利、商标注册的代办人)会共同管理的工业所有权仲裁专门机构,关于JP域名的登记,JPNIC采用先申请者先获得域名的方式,JPNIC已经于2000年5月16日公布了解决此类纠纷的试行方案“JP域名纠纷处理方针”。仲裁中心将成为该试行方案中规定的“纠纷处理机构”。

(四)国际组织对域名纠纷的处理机制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域名纠纷日益增多,在各国纷纷采取域名保护措施的同时,国际组织也做出了不懈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国际互联网名称及地址分配公司(ICANN)在域名保护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WIPO的《最终报告》

近年来,WIPO一直关注域名与其他制度的协调问题。自1998年7月开始,WIPO在全球范围内组织起一场声势浩大的关于协调域名与知识产权相互关系的国际咨询及调研活动并于1999年4月30日正式通过一份题为《互联网络名称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的报告,即《最终报告》。WIPO在报告中向ICANN以及各成员国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推荐了三大程序,即域名注册规范程序、统一争端解决程序和域名排他程序。WIPO域名注册规范程序主要着重于强调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对其自身联络信息的详尽、正确披露,要求管理机构和申请人应通过签订域名注册协议确立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建议应在域名注册协议中明确联络信息的准确及可靠与否将是申请人取得注册的先决条件。统一争端解决程序则成为《最终报告》向域名异议人提供的司法诉讼之外的更为高效、便捷的解决途径,规定了特殊的争端解决机构——争端解决服务提供者。为进一步保护驰名商标,《最终报告》决定正式引入域名排他程序,从而将通过《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建立起来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延伸至网络空间之中。

WIPO的这份报告是国际社会针对域名制度作出的第一个全面系统的规定,它集中了各国不同利益集团的意见,而且考虑到了各个方面利益的相互平衡,因而取得多数人的认同,奠定了后来ICANN制定处理域名与商标间统一争议解决政策的基础。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深入发展,作为技术性更高、隐蔽性更强的搜索引擎商标侵权成为继域名抢注出现后的另一商标侵形式。网上搜索引擎商标侵权是指将他人商标尤其是知名或驰名商标作为无标记,以引起消费者混淆,并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无标记本身是超文本标记语言的一种软件参数,它是用来描述网站及相关内容的。如果网主将他人的商标埋置在自己的源代码中,当用户输入关键字通过提供网络查询服务的搜索引擎查找该他人的商标时,该网页就会位居被搜索网页的前面,这样,该网站的点击率提高,而网主也可以得到更高的广告、销售收入,扩大自己的影响。同时,真正属于该商标的宣传网站却因为不能被进入而使其应有的价值大打折扣。这无论对商标权人还是消费者来说,都是一种合法权益的损害。

(二)搜索引擎侵权的相关判例

这方面较早的案例在美国。原告美国《花花公子》杂志是联邦注册商标PLAYBOY和PLAYMATE的所有人,起诉被告Calvin Designer Labele使用域名“Playmate Live.Magazine”和“Get in all here@playboy”的网页,借以增加上网人数,使得真正的《花花公子》网站的排名在部分网站的搜索排行表上远远落后于被告的网站。①法院要求被告禁止使用PLAYBOY和PLAYMATE商标作为被告的域名、目录名、其他类似的使用填充码的计划和地址(如被告的网站服务)、主页呀网页上的metatags、与检索数据、信息或其他商业或服务相关的内容,与广告、商品、服务促销相关的内容等。这是首宗美国法院认定搜索引擎商标侵权的案例。[5](P130)它明确表明了将他人商标埋置在自己的网页源代码中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根据后来又有的案例,侵权人使用的手法日益专业,而且在认定侵权后,双方和解解决纠纷的较多。

搜索引擎商标侵权比域名抢注的手段更进一步,就在于它不再像域名抢注那样是赤裸裸的侵权方式,毕竟商标权人仍对自己的网站、域名享有所有权,只是其网页被访问的次数减少,从而不能发挥应有的价值,也正为如此,该侵权方式也就显得更加隐蔽。但不可否认的是,不论这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只要符合要件,均构成侵权,应受到法律的规制和制裁。

我国的立法现状及改进建议

1997年5月,由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是较早对互联网络域名管理体系作出规定的法律文件。《暂行办法》第11条第5款规定,申请人注册的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另外还规定: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若其提出异议,从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这两处规定对域名商标侵权来说是较明确的法律条款,但由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并不负责解决此种纠纷,当事人仍需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法律依据及解决措施,因此说这些规定是不彻底的,它没有解决商标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商标法》第52条第5款“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规定是一兜底性条款,无疑把域名抢注和搜索引擎商标侵权都顺其自然地纳入了《商标法》的调整范围,为新的商标侵权形式的认定找到了法律依据。但由于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特殊技术性,这类侵权传统的救济方式是很难妥善解决的,在司法实践中,一旦涉及到纠纷解决、救济、保护等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时,这一兜底条款也是鞭长莫及的。

1997得6月,作为非营利性管理与服务机构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XNNIC)成立,专职域名管理的具体工作。2000年1月,CNNIC工作委员会会议建议修订《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经过两年多的讨论研究,2002年8月1日以信息产业部令的形式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2年9月30日开始实施,以往的互联网域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6]同时实施的还有《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①前者主要对域名管理作了一系列制度性规定,而后者为域名争议的解决作了部分认定与程序上的规制。特别是第8条、9条、14条、15条中对恶意的认定及争议解决方式和相关步骤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汲取UDRP中的有益部分,体现了逐步与国际接轨的趋势。

任何法律都不是尽善尽美的,针对域名抢注与搜索引擎网上侵权的特点及我国立法的不足,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针对前文所述现行域名管理体制不健全这一缺陷,建议由商标局将有关商标注册信息提供给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由该机构建立一个完备的查询系统。在申请人进行域名注册申请时,可通过此系统检索其欲注册域名是否与已注册商标相冲突。对于善意域名注册申请人来说,这是避免其日后陷入域名争端的预防措施,而对于恶意申请人来说,这也是约束或制止其抢注行为的第一步。至于查询费用问题,由申请人支付并无不可,毕竟查询费用与日后一旦陷入纠纷所支付的争端解决费用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孰重孰轻,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正确选择的前提的。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更新也说明建立这样一个查询系统并不是遥不可及的事,毕竟银联的成立已作出了先例。

2、由新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可以看出,域名抢注争议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域名注册机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或司法四种途径加以解决,同时《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28条又规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发生法律效力伯裁判不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尽管这些规定为当事人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多种途径,但没有一条途径通过明了的程序规则呈现在当事人面前,一旦争议发生,当事人便有一种“病急乱投医”的慌乱,不清楚自己选择哪一种途径更经济、更便捷。所以,建议信息产业部在此规则的基础上出台具体的可行性程序,以便当事人预先了解,降低争端解决成本。

3、至今,法律中都没有对搜索引擎商标侵权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在相关法律中增加此种规定,这样,才能使被侵权人有法可循,使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互联网络的发展,保障*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域名根服务器:是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

(四)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域名根服务器的机构。

(五)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一个或多个顶级域名,并负责管理这些顶级域名以下各级域名注册服务的管理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审核域名注册申请,完成域名在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域名管理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

(三)管理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服务;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第六条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可以对互联网的域名体系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七条中文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产业部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逐步推广应用。

第八条域名管理采用逐级管理方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各级域名持有者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负责其下一级域名的注册管理及服务。

第九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相应的域名系统,维护域名数据库,授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运行、维护和管理相应顶级域名服务器和数据库,保证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

(二)根据本办法制定域名注册相关规定;

(三)按照非歧视性原则选择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四)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域名根服务器、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须经信息产业部授权。

第三章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须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未经备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从事城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

(三)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四)用户服务协议范本;

(五)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六)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第十四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合作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30日内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四章域名注册

第十五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其域名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

第十六条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第十七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在扩展域名注册范围时设立预注册期限,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并在其网站上提供查询。

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

第十八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并保证域名注册服务的质量。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守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制定的域名注册相关规定,并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

第二十一条注册域名应当按期缴纳域名运行管理费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域名运行管理费用收费办法,并报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

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二十四条域名持有者可以选择和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转移域名持有者注册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外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城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五)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章域名争议

第二十六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第二十七条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二十八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二十九条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正常运行、擅自设置域名根服务器、擅自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未经备案擅自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范文第9篇

即使对待的是同一问题,域名监管部门的态度仍是令人捉摸不定。

近日,工信部向各地通信管理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互联网协会和三大电信运营商印发通知,对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核验工作作出规定。通知中涉及的备案核验试行方案明确规定,个人是网站的合格主办者,并要求网站备案需要负责人提交彩色正面免冠照。业界人士较为一致地解读是,该项规定从正面确认了“个人注册网站域名可行”。

工信部新规令个人网站站长们长舒了一口气,但它距离CNNIC祭出对个人注册域名的封杀令还不到三个月时间。

对个人注册域名,管理部门的态度如同变幻无常的天气,但它的一举一动牵连着无数用户的神经。从去年12月到现在,监管部门对个人域名注册一事已经几度更改,或明令禁止或尺度放松的态度令人无奈。

“反复无常”的规定

在去年12月被央视点名批评对域名注册监管不力后,CNN[C作为中国顶级域名(.CN)的主要管理机构,在第二天即作出反应,宣布从2009年12月14日上午9时起,取消个人用户进行CN域名注册的权利。当时,其武断做法招致业界极大反感。

紧接着,12月15日,工信部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进行网站备案时对“主办者身份信息当面核验、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要对网站主体信息、联系方式和接入信息等进行审查”。工信部的规定在口气上较CNNIC有所缓和,但对域名注册人身份的描述始终模糊不清。

为了平息业界和广大用户的讨伐,1月18日,CNNIC发言人再次表示,正在研究起草有关个人注册CN域名的方案,有望在一段时间后允许个人注册和持有.CN域名。

如今,工信部在试行方案中对网站主办者进行了明确的说明――网站主办者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两类,通过这一规定肯定了个人创办网站的权利,个人网站的主办者将被正式视为网站负责人。

对于“恢复个人网站注册”的提法,工信部新闻处相关人士不表认可,他向《IT时代周刊》强调指出:“这个通知的重点是备案信息核验,个人注册网站是允许的,不存在恢复之说。”但对于此前CNNIC拒绝个人域名注册的做法,作为CNNIC主管单位的工信部拒绝就此向本刊记者作出相应的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工信部向各地通信管理局等单位的通知中规定,各地通信管理局将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舍格的将下发备案号、接人单位实施网站接人。不仅如此,工信部还要求各接人服务单位应在3月底前正式实施网站备案信息当面核验,基础电信企业4月起将对上述情况进行检查。在9月底前,要完成全部网站的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

引发生存问题

随着管理规定的更改,域名注册市场上也随之发生着相应的变动。不过,工信部似乎并没有意识到自身态度的反复对个人域名行业所带来的影响。

在CNNIC宣布停止个人“.CN”域名注册后,管理政策的收紧直接导致了国内大量互联网个人用户涌向国外。国外互联网研究机构WebHosting.Info的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12月7日至14日的一周内,“.COM”域名在中国的注册暴增18万个,同比增长1300%。

不仅如此,互联网各项服务的相关单位也受到了不同层次的影响。在互联网上提供各项增值服务的众多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其业务包括申请域名、租用虚拟主机空间、主机托管等各项服务。在域名监管部门对规定作出调整后,广东、河南等地的电信运营商对IDC作出提价要求,浙江、四川等地也相继传出不再提供虚拟主机服务等消息。该决定出台后,个人站长如果要创办网站,除了域名、主机租用的费用外,还要承担备案核验带来的相关路费,这无疑使得部分站长对于创办网站望而却步。

而相关互联网服务单位也面临着由此带来的人力成本压力。在没有虚拟主机的业务利润后,大中型IDC公司的利润点将变得更加单一,部分依靠虚拟主机生存的中小互联网服务单位在面临提价、客户转机等压力下,恐无力继续生存。

对工信部新推出的网站备案规定,国内某网站站长对本刊记者表示,自己根本不可能为了几百块的网站花费相同价值的路费去核验网站备案资料。北京某IDC的一位负责人也指出,由于过去经济危机的影响,很多中小站长都紧缩了网站的投入,大规模的整机租用业务锐减,如果备案核验工作再次带来一定的成本压力,相信很多中小站长将彻底放弃通过网站营生的道路。“虽然方案能够起到规范网站的作用,但个人站长客户的流失会让部分互联网服务企业难以为继。”该负责人谈及于此时脸上流露出一些无奈。

在2009年进行的互联网不良信息整治中,部分站长因为种种原因选择了将网站迁移至海外,价格对比差距不大,管理方便成为他们选择海外主机的主要原因,但由于访问速度的不理想,更多站长选择了等待。

一场文字游戏?

尽管业界有不少声音认为监管部门对个人域名规定的修改是在对实际情况进行反复斟酌,但结果仍然不能得到大家的理解。

“我尽量以最祥和的心态去认为,之前CNNIC禁止个人注册.CN域名,后来规定个人不得持有.CN域名,再到后来个人允许有条件持有.CN域名等等这一系列行为,是CNNIC和大家开的一个玩笑。”有网友这样描述,“CNNIC仅仅依靠自己一时兴起的决定,就断绝了无数个人网站站长的饭碗。”

北京汉达律师事务所的郑光远律师长期关注个人域名的发展情况,他向本刊记者表示,无论工信部怎么规定,都无法回避“个人是否可以注册域名并主持网站”的基本问题。“如果仅仅通过让手续繁杂达到所谓的规范目的,这样的治理手段并不明智有效。工信部的所有文件或规定里均承认或允许个人注册域名,但又要求CNNIC不能对个人开放,其心,口不一的态度和前后矛盾的做法是导致失据、失序和摇摆的根源。”郑光远说。

对此,也有人士认为,注册商再次向个人敞开大门,可能是在钻相关法规的空子,在玩文字游戏。注册商所说的可能仅针对.COM域名等通用域名,而不包括.CN域名。“”也有可能指代的是“账号”,并非“商”。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范文第10篇

域名是“互联网上的电子地址”,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域名本身既不是商标,也不是现实企业的名称。但是,为了更好便于人们认识自己,大部分机构、企业、事业单位都是用自己单位的缩写或商标来定义自己的域名。域名虽然与公司、商标、产品名称无直接关系,由于域名在全世界具有唯一性,是进入网站或虚拟企业的唯一路径,一个域名已注册,其他任何机构就不能再注册相同的域名,这样,就使域名实际上与商标、企业标识物有了相类似的意义,因此,有人把域名喻为“网络商标”。在今天的信息经济时代,网上商业或电子商务成为当今和今后主要的商业经营形式,企业在国际Internet网上注册域名和设立网址,就可以被全球用户随时访问、随时查询,从而建立广泛的商业联系,为自己赢得更多的机会。几乎世界上所有的著名企业都在网上占有一席之地,他们中多半是以公司、商标、名称注册域名。域名在商业竞争中不只是一个网络地址,而且还牵涉到至关重要的商业新机会,至少在那里会有这个行业的重要信息。世界计算机行业首富比尔・盖兹的公司域名评估价值是1 000万美元,康柏公司买下Altavista这个域名竟花了350万美元。据《文汇报》报道:截至去年年底,淘宝网注册用户已超过3 000万,用户人均网购消费已达563元。以成交量来衡量,去年淘宝网上一共售出4 000万件香水等化妆品,2 000万张充值卡,2 000万件保健品,940万本图书,450万双鞋子,430万个打火机,230万件内衣,220万部手机,210万条裤子,200万件外套,100万个优盘,60万台数码相机,40万台笔记本电脑等。2006年全年交易总额已突破169亿元,较去年同期80.2亿元的交易额增长了110%,这个数字已经将易初莲花(100亿元)、奥尔玛(99.3亿元)在华的全年营业额远远甩在身后。因此,随着域名注册的普及,今后现实中的企业如何在网络世界吸引客户或消费者,就成为信息经济时代企业竞争的焦点,拥有一个好听、易记、个性化的、识别性强的域名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也成为各路商家在竞争中取胜的手段。于是,域名的这种识别功能和国际的唯一性,使其具有了巨大的商业价值,更是信息社会的新型无形财产。

二、域名的法律保护

1.域名法律保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由于域名的国际唯一性和其巨大的商业价值,我国很多著名企业被他人在Internet上抢注了域名,1996年,我国400多家著名企业被他人在Internet上抢注了域名。1996年底,中化总公司、中外运总公司等一批国内知名大企业准备加入互联网时先后受阻。原因是香港某些公司像过去抢注商标一样,抢先把一些著名商标和企业名称注册成自己的域名。据报道,到1997年1月,香港公司在互联网上抢注的国内著名商标和企业名标已达600多个,其中包括长虹、红塔山、505等著名商标和中化公司、全聚德、荣宝斋等著名企业名标。域名的抢注已成为世界性问题,如:美国麦当劳公司就曾被他人抢注域名,后经多方交涉,才得以800万美元买回域名;北京亚都公司在试图入网时,发现自己的域名被香港一家公司抢注,该公司向亚都公司索要每年1.5万美元的“租用费”,按此价格计算,亚都公司每年的直接损失将高达12.3万元人民币,由此导致的国际市场份额减少的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量。域名的法律保护已刻不容缓。

2.国内外对域名的立法保护。

近年来,域名案件在国内外都呈现迅猛增长的势头,为了解决域名纠纷,国内外都制定了一些法律规定。1999年10月,国际互联网管理机构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1999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了《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办法》;1999年8月,美国通用顶级域名管理机构网络名称及编码分配公司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这一文件与《域名注册协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补充规则》一起构成了美国域名管理体系。美国国会于1999年11月通过了《域名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从法律上确认了域名保护措施。我国在1996年开始了对域名保护的法律研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1997年6月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时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该《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域名管理开始走上规范化的轨道。1994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2月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对该《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正;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10月,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共同颁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9月,我国的域名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公布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01年7月,我国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设计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规定,规范了域名注册、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为正确审理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三、我国域名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2000年8月,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诉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一案,展示了我国域名保护的法律问题。

1.省略”与“eastday.省略”,中文名称为“东方网”。东方网是一家大型综合性信息服务网站,通过互联网为广大网民提供新闻及信息服务。其开通时下设“东方首页”、“东方新闻”、“东方财经”、“东方体育”、“东方商机”、“东方生活”、“东方文苑”、“东方图片”、“东方论坛”九大频道。

原告在开通前,在国内外做过高强度、方位的广告宣传,推展自己的企业形象和“eastday.省略”、“东方网”服务品牌。开通后,原告网站平均日页读数为140至150万,成为列为全国重点扶持的九大新闻宣传网站之一。

原告网站开通不久,被告即经营了域名为“eastday.省略”的网站,被告网站的首页面标头、九大频道的名称及页面布局、颜色等与原告极其相似或相同,且每个频道页面风格、布局、文字、色彩、字体等选用也仿照原告网站,甚至,被告网站的许多内容也来自原告网站,且在自我介绍栏目中声称其“东方网是中国地区最大的提供新闻媒介服务和相关信息服务的媒介网站之一”,并据此在网上进行公开的广告招商。

原告认为,被告蓄意注册近似域名“eastday.省略”,同样使用“东方网”名称、相同的频道名称,使用近似的网站标志和页面风格、布局、文字、字体和色彩,提供与原告网站同样的信息服务,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并因此造成了或者足以造成网民的误认和混淆,被告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商业经营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认为,在2000年5月28日原告“东方网”正式开通之前,互联网上已有“东方网”或包含“东方网”三个字的网站,因此原告对于“东方网”网站名称不享有任何权利,而且原告也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也未注册eastday作为商标或对此享有其他在先权利,无权排斥他人注册和使用与原告相同的“eastday.省略”。

2.本案所展示的域名保护的法律问题。

从法律性质上看,域名是与传统知识产权有关但没有必然联系的一种全新权利的客体,它具有全球惟一标识性、绝对的排他性和无限的空间性,法律保护域名,实质上是保护域名拥有者对域名享有的专用权、许可权、转让权。因此:

(1)本案被告域名近似不是一种偶然巧合,是蓄意所为。因为被告同样使用了相同的网站名称,而且在网页结构和颜色设计上几乎与原告的相差无几,特别是在网站标识、主页设计、网页结构和颜色等重要方面存在模仿或抄袭的痕迹,在这种服务界面相似的基础上,被告注册近似的域名,使公众极易将山东东方网误认为是上海的东方网,而且被告在经营、宣传中自我介绍栏目中称其“东方网是中国地区最大的提供新闻媒介服务和相关信息服务的媒介网站之一”,并据此在网上进行公开的广告招商。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利用网页内容和形式一致来诱使公众产生误解或混淆,达到搭便车以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

(2)原告虽然不是东方网站名称的专有者,但是,网站名称一经登记就存在合法的使用权。在本案中,被告是否侵犯网站名称专有权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网站的界面存在一致,导致了人们的误解、混淆。

(3)上海市二中院的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网站的系争页面样式、链接图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停止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在原告网站上,以及在《互联网周刊》、《新民晚报》、《齐鲁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原告用于调查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30万元;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范文第11篇

努力建设好互联网,推进互联网发展与普及

第一,政策法规不断健全,战略规划陆续出台。十六大以来,我国政府积极营造有利于互联网发展的政策、市场和基础设施环境,规划互联网发展,明确互联网阶段性发展重点,推进社会信息化进程。其有效的努力从一系列举措中可见一斑。

第二,技术业务不断创新,信息基础设施持续完善。十六大之后,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不断涌现,互联网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技术标准影响力快速提升,使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充满生机与活力。

2003年,“中国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工程”(CNGI)正式启动,标志着中国进入下一代互联网的大规模研发和建设阶段。2004年12月23日,我国国家顶级域名.CN服务器的IPv6地址成功登录到全球域名根服务器,标志着CN域名服务器接入IPv6网络,支持IPv6网络用户的CN域名解析,这表明我国国家域名系统进入下一代互联网。2005年12月31日,我国CN国家域名注册量首次突破百万大关,达到1096924个,在所有亚洲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cTLD)的注册量中位居第一,在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中位居第六。2006年9月23日,由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网络中心和清华大学等25所高校承担建设的“中国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工程CNGI示范网络核心网CNGI-CERNET2/6IX”项目正式通过国家验收。下一代互联网领域快速进展,现已建成世界上最大的IPv6示范网络,试验网所用的中小容量IPv6路由器技术、真实IPv6源地址认证技术和下一代互联网过渡技术等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在网络建设、应用试验和设备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中国提出的有关域名国际化、IPv6源地址认证、IPv4-IPv6过渡技术等方案,获得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ETF)的认可,成为互联网国际标准、协议的组成部分。面向未来的下一代互联网新型架构研发稳步推进。2005年前,我国主导完成或署名的RFC数量共三个,到“十一五”期末增加到 46个,涵盖互联网路由、网际互联、安全等核心技术领域,国际影响力明显增强。2008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人数达到2.53亿人,首次跃居世界第一;7月22日, CN域名注册量以1218.8万个首次成为全球第一大国家顶级域名。2010年6月25日,第38届互联网名称与编号分配机构(ICANN)年会决议通过,将“.中国”域名纳入全球互联网根域名体系,7月10日,“.中国”域名正式写入全球互联网根域名系统(DNS)。

截至目前,我国已建成超大规模的互联网基础设施,网络通达所有城市和乡镇,形成了多个高性能骨干网互联互通、多种宽带接入的网络设施。此外,还在12个城市顺利推进三网融合试点,移动互联网布局逐步展开,物联网基础设施正在加紧建设,云计算平台建设快速推进。

第三,资本市场持续发力,融资渠道更加通畅。十六大之后,资本市场为我国互联网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美国资本市场对科技新媒体等新兴行业的高估值,以及新兴商业模式对原有我国互联网市场潜力的挖掘,激发了美国投资者对我国互联网企业的美好想象,而我国互联网企业也迎来了其上市的最佳时期。

2004年3月4日,手机服务供应商掌上灵通在美国纳斯达克首次公开上市,成为首家完成IPO的中国专业SP(服务提供商)。此后的2004至2007年,携程旅行网、TOM互联网集团、盛大网络、腾讯公司、空中网、前程无忧网、金融界、e龙、巨人网络、完美时空、华友世纪和第九城市等网络公司在海外纷纷上市,我国互联网公司开始了自2000年以来的第二轮境外上市热潮(2000年左右,门户网站“三剑客”——新浪、搜狐和网易引领了我国互联网公司赴美上市的第一轮热潮)。2010年,优酷网赴美上市掀起第三次境外上市热潮。2011年,随着人人网、网秦、世纪佳缘、凤凰网、土豆网、淘米网、迅雷、当当网、奇虎360、世纪互联等网站相继登陆美国,曾一度低迷的中国概念IPO进程再度焕发生机,正如业内人士戏言,“中国互联网企业不是已经上市,就是在上市的路上”。

近年来,随着中国创业板的推出,一批优秀互联网企业成功上市,这些企业产生了示范效应,将有效激发人们利用互联网创造的热情,从而有利于增强我国互联网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

第四,网民稳步增长,产业规模不断壮大。从2002年到2012年初这十年,网民规模年均增长达28.9%,预计2012年我国网民规模将达68653万人,是2002年5910万人的11倍多(如表一)。

十六大以来,我国互联网规模持续扩大,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互联网使用人口最多的国家,互联网的普及率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其中,农村网民、西部省份网民、手机上网网民保持快速增长势头,“数字鸿沟”加快弥合,互联网加速向低收入者和各年龄层渗透和覆盖,互联网正惠及越来越多的人群。

在这十年间,我国互联网继2000年前后的第一次创业热潮之后,于2004一2006年掀起第二次创业热潮,网络游戏、搜索、虚拟物品、Web2.0和电子商务,无论是新概念还是新的商业模式,都在这个阶段脱颖而出,各种应用和专门网站更是进入大普及阶段。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社交网络等新应用广泛普及;网络文化蓬勃发展,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音乐、网络影视、网络广告等产业相继崛起。据艾瑞咨询报告,2010年我国互联网经济规模达到1513.2亿元,同比增速53.9%,占GDP的0.38%,其中电子商务占33.5%,网游占21.6%,网络广告占14%,移动互联网占13.4%,搜索引擎占7.3%。艾媒市场咨询数据统计分析显示,2010年我国移动互联网产业的销售规模达到800亿元人民币,比2009年增长81%。目前,我国互联网服务已形成千亿元级市场,在网络门户、即时通信、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网络游戏等领域,具备了一定的国际影响力,部分企业进入了全球互联网企业市值排名前列。互联网设备制造业快速崛起,不仅满足国内发展需要,而且实现了海外拓展,高端路由器产品跻身全球市场前列。

努力利用好互联网,促进互联网广泛应用

十六大以来的十年间,我国政府鼓励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便利人们工作生活的互联网应用,努力构建结构合理、发展均衡的互联网应用格局,提高互联网整体发展和应用水平。

第一,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引领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互联网与实体经济不断融合,利用互联网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带动传统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2002年至2012年间,我国互联网加速向传统产业渗透,产业边界日益交融,新型商务模式和服务经济加速兴起,衍生了新的业态。互联网与实体经济不断融合,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信息技术与产业,对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我国的工业设计研发信息化、生产装备数字化、生产过程智能化和经营管理网络化水平迅速提高。互联网发展与运用还催生了一批新兴产业,工业咨询、软件服务、外包服务等工业服务业蓬勃兴起。信息技术在加快自主创新和节能降耗,推动减排治污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新型战略性产业。

第二,促进网络文化产业发展,引领大众生活、工作和学习方式转变。十六大以来,网络文化产业发展迅速,规模不断壮大。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音乐、网络影视等产业迅速崛起,大大增强了我国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

2005年,以博客为代表的Web2.0概念推动了我国互联网的发展。Web2.0概念的出现标志互联网新媒体发展进入新阶段。在其被广泛使用的同时,也催生出了一系列社会化的新事物,比如Blog,RSS,Wiki,SNS交友网络等。特别是2007年以来,据有统计记录的结果显示,各类网络应用用户规模不断扩大(如表三),互联网日益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学习不可或缺的工具,正在成为一种新的工作和生活方式。从2008年5月开始,开心网、校内网等SNS(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网站迅速传播,SNS成为2008年的热门互联网应用之一。从2009年下半年起,新浪、搜狐、网易等门户网站纷纷开启或测试微博功能。微博吸引了社会名人、娱乐明星、企业机构和众多网民加入,成为2009年热点互联网应用之一。从2010年3月起,团购网站在我国逐渐兴起,网络团购具有折扣多、小额支付的优势。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截止2010年底,我国网络团购用户数达到1875万人。

第三,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引领商业竞争格局和商业服务模式转变。十六大以来,我国政府大力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专业化服务体系,互联网的商用价值日益显现,我国互联网的商务化程度迅速提升;进一步完善数字认证、电子支付、物流配送等电子商务应用支撑体系,网络购物用户规模不断增长,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涌现出不少新的业务模式和发展机遇。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选择使用交易成本低廉、交易渠道广泛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在促进企业创新金融模式、提升核心竞争力等方面作用日益凸现。

2007年6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我国首部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首次在国家政策层面确立了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和任务。目前,大型企业电子商务正在从网上信息、采购、销售等基础性应用向上下游企业间网上设计、制造、计划管理等全方位协同方向发展。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意识普遍提高,应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数量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网上零售规模增长迅速,市场逐步规范。电子商务专业化服务体系正在形成,数字认证、电子支付、物流配送等电子商务应用支撑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今天的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已经形成了C2C、B2C、商城、团购、O2O(Online To Offline)等模式百花齐放的局面。

第四,促进电子政务发展,引领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方式转变。十六大以来,电子政务继续发展,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桥梁更加多样、更加通畅,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和社会公共服务方式发生较大转变。目前,绝大多数政府网站都公布了电子邮箱、电话号码,以便于公众反映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了互联网的监督作用。近几年,一大批通过互联网反映出来的问题得到了解决。我国领导人高度重视互联网上反映的社情民意,经常上网了解公众意愿,有时直接在网上与网民交流,讨论国家大事,回答网民的问题。互联网在政府与公众之间架起了直接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了解民情、汇聚民智,成为我国政府执政为民、改进工作的新渠道,互联网上的公众言论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各级政府出台重大政策前,通过互联网征求意见已成为普遍做法。

努力管理好互联网,构建科学的互联网管理体系

十六大以来的十年间,我国政府积极探索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互联网的途径和方法,努力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互联网管理体系,努力维护互联网安全,依法保障公民互联网言论自由,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确保互联网健康发展和有效应用,已初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互联网管理模式。

第一,颁布法律法规,逐渐清晰界定行为主体的责任与义务。2002年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与互联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信息传播规范、信息安全保障等主要方面,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政府管理部门及互联网用户等行为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作出了规定。法律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十六大以来,互联网为人们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和直接渠道,为政府了解人民意愿,满足人民需要,维护人民利益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公民依法享有互联网上充分的言论自由。我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网上交流活跃是我国互联网发展的一大特点,论坛帖文、博客文章数量之巨大,在世界各国都是难以想象的。我国的网站十分注重为网民提供发表言论的服务,约80%的网站提供电子公告服务。我国现有上百万个论坛,2.2亿个博客用户,据抽样统计,每天人们通过论坛、新闻评论、博客等渠道发表的言论达300多万条,超过66%的网民经常在网上发表言论,就各种话题进行讨论,充分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互联网新应用新服务为人们表达意见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第二,履行监管职责,逐步解决“政出多门”的多头管理体制。十六大之后,互联网基础管理成效显著,形成了多个管理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互联网资源部省两级管理机制,基本覆盖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2002年以来,国家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公安机关等国家执法部门负责互联网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打击各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国家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部门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特别是2008年,国务院将原信息产业部和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成为我国互联网的行业主管部门。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域名保护机制;域名注册管理;域名纠纷解决;域名立法

中图分类号:FD923.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2-0113-05

我国域名保护法律机制的确立,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02年9月2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为标志。为顺应互联网行业发展的实际,协调域名持有者与商标等民事权益人之间的权益,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于2006年2月14日了修订后的《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并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将我国域名保护法律机制进一步推向完善。

自域名出现那天起,其巨大的经济价值与发展空间引发了连绵不断的纠纷与争议,为了避免和减少域名纠纷的发生,世界各国和许多国际性组织都在积极探索有效保护域名的法律机制,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法律制度,为我国构建高效先进的域名保护法律机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一、域名保护法律机制的模式比较分析

(一)美国模式

美国是互联网发展最早也是最快的国家,是发生域名纠纷最多的国家,其对域名的法律保护较其他国家也更完备。

域名争议之初,由于缺乏专门立法,美国法院的法官只能通过对1946年《联邦商标法》的扩大解释来解决域名争议。1996年,美国对联邦商标法进行了修订,颁布和实施了《联邦商标反淡化法》,这也成为美国法院审理网络域名纠纷前期的主要法律依据。由于适用《联邦商标法》与《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处理域名纠纷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为美国联邦商标法增添了一个专门的章节。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域名的专门法案,其目的是通过规范域名行为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进而保护经营者的利益,从而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除部分例外规定,法案具有溯及力,适用于生效日(即1999年11月29日)之前、之时和之后的所有域名注册。法案针对恶意域名抢注行为的规范、紧急措施和对物诉讼等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①《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较为周密细致地平衡了商标权人和域名注册者之间的利益,为商标权人在网络空间中维护其合法权利提供了新的手段,该法案的出台标志着美国对域名争议纠纷解决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调整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借鉴意义。

(二)英国模式

英国的域名注册组织Nominet负责英国顶级域名UK之下的域名注册,1997年4月公布了与美国不同的域名纠纷解决方案。在此方案中,Nominet将对域名纠纷进行调查,并提出能为争议双方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Nominet的决定,可以在Nominet提供的专家名单中指定一位专家对该决定进行评判,Nominet将基于专家的建议作出终局裁决。如果争议的任何一方对终局决定仍然不满,经Nominet的纠纷处理机构调解仍达不成协议或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均可向法院或申请仲裁。

在英国,处理关于域名的纠纷主要是以1994年的《商标法》和衡平法上的“假冒行为”为依据,大多数的诉讼中法院同时适用这两种法律。

(三)日本模式

日本于1997年12月1日公布了《有关域名注册等事项之规则》,该规则几经修改,最新的规则于1999年4月1日起实施。该规则规定日本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和单一域名制,即相同的三级域名在同一通用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时,按提交申请的先后处理;一个机构只能注册一个域名,尽可能避免域名纠纷。该规则还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和其他不予注册的规定。对于责任和发生争议管辖等该规则规定,凡因注册机构、其官员、雇员及其他有关任何人员,对于域名注册之记载与域名服务器运作均不向任何人承担责任;对由于过错给注册人、申请人或任何其他人造成损害的,注册机构仅负责实际的直接损失,赔偿额不超过注册费。与本规则有关任何诉讼由东京地方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2000年8月21日,负责管理JP域名的日本网络信息中心(JPNIC)宣布,从10月19日开始,将由工业所有权仲裁中心处理JP域名纠纷。仲裁中心是由日本律师联合会和辩理士(专利、商标注册的代办人)会共同管理的工业所有权仲裁专门机构,关于JP域名的登记,JPNIC采用先申请者先获得域名的方式,JPNIC已经于2000年5月16日公布了解决此类纠纷的试行方案“JP域名纠纷处理方针”。仲裁中心将成为该试行方案中规定的“纠纷处理机构”。

(四)国际组织对域名纠纷的处理机制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域名纠纷日益增多,在各国纷纷采取域名保护措施的同时,国际组织也做出了不懈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国际互联网名称及地址分配公司(ICANN)在域名保护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WIPO的《最终报告》

近年来,WIPO一直关注域名与其他制度的协调问题。自1998年7月开始,WIPO在全球范围内组织起一场声势浩大的关于协调域名与知识产权相互关系的国际咨询及调研活动并于1999年4月30日正式通过一份题为《互联网络名称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的报告,即《最终报告》。WIPO在报告中向ICANN以及各成员国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推荐了三大程序,即域名注册规范程序、统一争端解决程序和域名排他程序。WIPO域名注册规范程序主要着重于强调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对其自身联络信息的详尽、正确披露,要求管理机构和申请人应通过签订域名注册协议确立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建议应在域名注册协议中明确联络信息的准确及可靠与否将是申请人取得注册的先决条件。统一争端解决程序则成为《最终报告》向域名异议人提供的司法诉讼之外的更为高效、便捷的解决途径,规定了特殊的争端解决机构――争端解决服务提供者。为进一步保护驰名商标,《最终报告》决定正式引入域名排他程序,从而将通过《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建立起来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延伸至网络空间之中。

WIPO的这份报告是国际社会针对域名制度作出的第一个全面系统的规定,它集中了各国不同利益集团的意见,而且考虑到了各个方面利益的相互平衡,因而取得多数人的认同,奠定了后来ICANN制定处理域名与商标间统一争议解决政策的基础。

2.ICANN的全球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1998年10月26日成立的“国际互联网名称及地址分配公司”(即ICANN)负责协调互联网技术参数以保证网络的通讯畅通,对IP地址资源以及域名系统进行管理和协调,以及监督域名系统和服务器系统的运行,是互联网地址分配和域名管理的最高权威机构,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国际组织,它的成立宣告了美国对域名系统垄断时代的结束。

ICANN在接受WIPO《最终报告》基础上,于1999年10月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即UDRP)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细则》,为以非司法手段解决全球顶级域名纠纷提供了重要的规则。

与NSI规则、WIPO的《最终报告》相比,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在一些关键问题上规定的更为具体、严密。UDRP规则的简便快捷是它的一大特色,从申请人发动争议解决程序到专家组作出裁决整个程序最多不超过42日。由于UDRP规则是利用行政手段解决争议,因而并没有剥夺当事人将域名抢注争议诉诸法院的权利。就目前来看,它对域名抢注纠纷采取统一的强制性的行政手段解决还是比较先进,比较成功的,UDRP运作以来在国际社会中取得了良好反响,许多国家还以UDRP规则为基础建立了本国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1999年11月,ICANN批准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成为首家域名争议行政处理机构,此后又相继批准美国“国家仲裁论坛”、美国“CPR争议解决中心”为域名争议行政处理机构。值得注意的是,ICANN在2001年12月3日授权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担任其域名争议行政处理机构,旨在为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提供争议解决服务,这是亚洲第一家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二、我国域名保护法律机制的演进

2002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依据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的基本精神,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并自此确立了我国的域名保护法律机制。虽然其中许多内容直接来自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但也有一定程度的突破,比如我国域名争端的民间解决适用于解决域名与所有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之间的冲突,而不仅仅局限于ICANN模式所针对的域名与商标或服务标记权,对于域名与他人的人身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也适用。《解决办法》提供了一种诉讼与仲裁之外的纠纷处理机制,有助于当事人以较低的成本快速解决域名纠纷,加强了域名争议解决的可操作性。但是恰恰也是民间解决机制的性质决定了当事人必须事先对于适用该机制解决纠纷作出约定,而且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即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而不涉及是否侵权以及侵权赔偿的问题。同时,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要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等规定在实践中不能很好的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为适应网络时代对域名保护的新需求,更好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修订后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亦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

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为域名争议双方提供了一种快捷、便利、公平、合理及低成本的争议解决机制,与2002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相比,有以下三个重大变化:①

第一,首次限定了域名争议受理的期限。即所争议的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不予受理相关争议的申请(《解决办法》第二条)。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域名注册人权利的稳定性,可以督促相关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第二,对“恶意”注册的概念进行了补充解释。“抱有出售、出租目的注册域名”不再是判断恶意的标准,注册者只有向“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得不正当利益”才能被定义为“恶意注册”[《解决办法》第九条(一)],注册者向其他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是合法的投资手段,要受到保护。

第三,明确了域名持有人合法权益。是否拥有商标不能成为简单衡量域名归属的标准,被投诉人虽未获得相应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如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其域名便可以享有合法的保护。(《解决办法》第十条)②

新办法的实施,肯定了域名的商业价值,加强了对域名持有人的保护,平衡了域名持有人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无疑是个进步。但是,我们认为,缩小“恶意注册”的范围,将会为以后产生域名纠纷埋下伏笔。长期以来,我国是一个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的国家,更不用说对于域名的保护意识。在这样的背景下,将“恶意注册”仅仅限定在“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是不合时宜的。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化,判断一个域名交易行为是否是向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发出的越发困难,这就容易使那些恶意抢注行为规避现行规定逍遥法外。当然,新办法实施不久,现在对其下断言未免为时过早,具体效果如何还有待于今后实践中的证明。

三、构建我国域名法律保护机制的思路

(一)域名注册管理

1.明确CNNIC的法律性质

1997年6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正式组建,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在信息产业部2002年、2004年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尽管都有“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专门规定,但是CNNIC到底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域名管理系统中处于怎样的位置却始终没有明确。

在CNNIC的网站上,关于CNNIC的介绍如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是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于1997年6月3日组建的管理和服务机构,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职责。CNNIC在业务上接受信息产业部领导,在行政上接受中国科学院领导。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承担CNNIC的运行和管理工作。由国内知名专家、各大互联网络单位代表组成的CNNIC工作委员会,对CNNIC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进行监督和评定。”CNNIC在业务上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在行政上又接受科研机构的领导,这样的定位越发令人困惑。如果将其视为行政授权机关,将域名注册看成类似一种行政许可,从而在域名注册组织与域名注册人之间形成一种行政授权机构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关系,就必须从法律上明确域名注册组织具有行政授权机构的地位。法律的明确规定是行政授权的前提,目前法律并无此规定。因此,CNNIC不能视为行政授权机关;如果将其视为具有独立资格的民间机构,与域名注册申请人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可事实上是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承担了CNNIC的运行和管理工作,CNNIC没有自己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没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场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以CNNIC作为被告的案件中,要将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列为被告,由其承担CNNIC的权利义务。因此,CNNIC根本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CNNIC性质的确定对正确解决域名纠纷,明确域名持有人、域名异议人与域名注册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善我国域名管理系统具有重大意义。我们建议,将CNNIC从中国科学院分离出来,作为我国域名系统的最终管理者,赋予其独立法人资格,使其成为一个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使其与域名持有人、域名异议人具有同样的民事主体资格,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从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网络信息中心(NIC)的地位来看,大多都属于民间性的商业组织,例如,ICANN、我国台湾地区的TWNIC。因此,将CNNIC定位为民事主体是符合国际惯例,顺应发展趋势的。诚然,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如此定位后,CNNIC面临的责任风险将是巨大的,但在国外域名注册组织因域名的注册、使用及纠纷处理而成为被诉侵权的被告早已屡见不鲜(如新西兰1998年4月一家新西兰广告公司控告新西兰的域名注册组织Domainz及其“上级主管”ISOCNZ侵犯其商标权。英国1996年Pitman培训公司诉Pitman出版公司、英国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Nominet UK侵权)。没有了行政庇护的CNNIC通过调整,将重视市场竞争的基础性作用,自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从而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域名市场秩序,促进我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

2.坚持“先申请、不审查”原则,强化域名注册合同

对于域名注册,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原则是“先申请、不审查”,这一原则被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所接受。该原则满足了低成本、高效率运行的域名系统的需要,适应了互联网络的飞速发展。

然而,随着域名纠纷的增多,尤其是域名与商标间争议的频繁发生,出现了将域名与其他权利冲突归因于域名注册程序过于简单的观点,提出应当建立域名注册检索制度,在域名注册前应进行相关的检索,特别是注册商标检索,对于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域名不予注册。这种措施应该说确实有预防域名纠纷出现的效果,但是却不具有可行性,我国商标注册实行分类注册,我国企业名称、字号按行政地区注册登记而且全国并无统一的数据库,如何建立统一索引的数据库是个技术难题;即使建立了数据库,如何判断域名是否构成侵权也是个法律难题;即使这些难题都能解决,域名注册事先检索也加重了域名注册机构的负担,降低了域名注册的效率,不能适应互联网络的飞速发展,阻碍了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因此,“WIPO报告”认为,域名注册不应当以事先的商标检索为前提,可以鼓励域名注册人自愿进行检索。

为了减少域名纠纷,与其进行事先检索,不如强化域名注册合同的约束力。域名注册合同是约定域名注册组织与域名申请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只要违反了域名注册合同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通过事后责任的追究以弥补域名注册不进行实质审查的不足。因此,域名注册合同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域名注册申请人应当保证自己提供的联络信息是真实可靠的,如果相关信息变化时要及时更新;域名注册申请人应当保证在其认知和信赖的最大范围内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均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任意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域名注册申请人同意在发生与该注册域名相关的域名纠纷时愿意接受域名注册组织采取的纠纷处理方式。

(二)域名纠纷解决

1.重视域名纠纷的协调解决机制

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解决域名纠纷的主要方式是司法诉讼。然而,协商、调解与仲裁作为诉讼外的协调解决机制在民商事纠纷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与司法制度并存的纠纷解决机制。

“当双方能够一起谈判,并通过合作解决其争端时,无论法律的基础规则是什么,他们的行为都将是有效率的。”域名纠纷大量出现在民间,属于私权领域纠纷,作为平等主体的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通过自愿协商,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解决纠纷,是完全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的,同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减少成本支出。WIPO认为,调解作为没有约束力的程序对于解决某些域名争议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尤其当争议双方对有关的域名设计均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时,通过仲裁与司法诉讼都难以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而调解则可能在无须认定侵权的前提下为争议双方找到共同接受的解决办法。与调解相同,仲裁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的,只有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程序才能开始。与调解不同,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由于域名纠纷大部分属于侵权纠纷,因此有观点认为传统意义上的仲裁不常用于域名争议解决。事实上,在发生域名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理性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使纠纷尽快解决。

2.完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根据WIPO的建议,ICANN于1999年10月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即UDRP)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细则》,为以非司法手段解决全球顶级域名纠纷提供了重要的规则――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我国也建立起了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该机制应能够做到:(1)快速的低成本的解决域名争议;(2)兼顾各方利益;(3)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自己不去解决争议;(4)裁决结果可以被域名注册机构执行;(5)不限制当事人寻求司法解决的权利。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目的不是要替代诉讼或仲裁方式,而是先行快速低成本的解决网络注册和使用中大量的“恶意抢注”问题。它不是一种高水平的保护机制,而仅仅是一种基本水平保护机制,它无意解决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而是将这些问题留给法院和传统仲裁。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在解决域名纠纷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地位,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但如前所述,该机制还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还需要不断完善,以发挥其应有作用。

3.完善域名纠纷司法解决机制

域名纠纷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因其公权性、强制性和程序性,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成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域名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同样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而且从目前来看,在我国诉讼始终都是解决域名纠纷最重要的途径,如2000年宝洁公司诉北京天地电子集团案、2004年可口可乐公司诉广州粤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案,诉讼几乎成为解决域名纠纷的首选。

尽管我国没有域名的专门立法,但是最高院颁布了两个有关域名的司法解释,它们的颁布使人民法院对域名纠纷案件的审理有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统一司法实践,初步奠定了我国域名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需要强调的是,在域名纠纷诉讼中,应当平等保护域名与商标权等权利。我们认为,法律本身就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作为司法审判机关不应囿于法律条文,而应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具体案件作出裁判,域名持有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应当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受到同等的保护。

(三)域名立法保护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调节器,新兴的网络经济要求相应的法律为之服务。域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独特的内涵使其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因此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难以满足域名保护的实际需要。域名法律制度的核心应当是确认、保护域名持有人的利益,对域名与其他权利冲突进行协调,从而促进网络经济的发展。迄今为止,我国域名立法保护还比较薄弱。CNNIC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并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两个司法解释成为了我国法院处理域名纠纷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对域名有关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对这些法律的适用是原则性的,主要适用的是“诚实信用”原则。而诚实信用原则也是一把双刃剑,其内涵和外延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和高度模糊性,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未形成法规,势必产生主观随意性,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和危险。两个司法解释倒是针对域名纠纷作出的,但司法解释实际上应当是针对审判工作中遇到具体应用法律、法令不明确时所作的解释或解答,而不是设立新的法律。以司法解释代替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存在的一大诟病,需要尽快矫正,长此以往必将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仅仅依靠诚实信用原则和司法解释处理域名纠纷已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将司法实践中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定域名的专门保护法才是最佳方法。

世界上第一部有关域名的专门法案是1999年美国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该法案的出台标志着美国对域名争议纠纷解决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调整体系。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域名保护上的先进经验,制定自己的域名专门保护法。立法时要避免简单的拿来主义,互联网络虽然没有国界,调整互联网络的法律却属于一国的上层建筑范畴,要制定与本国国情、本国法律体系相适应的域名保护法。由于我国现行的有关域名的立法效力等级低下,无法真正有效地解决域名与商标及商号、企业名称等其他知识产权类型之间的冲突,因此域名的专门保护法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域名的专门保护法中首先要明确域名的法律属性,这是域名保护的基本前提,要规定域名权的取得、内容、行使与救济,域名权与商标权等传统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域名纠纷处理的原则及解决方式,域名纠纷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具体赔偿问题等。不仅要规定域名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也要规定他人侵犯域名权行为;不仅要规定恶意侵权行为,也要规定善意情况下的权利冲突;不仅要规定实体规范,也要规定程序规范。只有在有效立法之后,与域名相关利益的保护才能够有法可依,进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促进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健康高效发展。

参考文献:

[1] 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87-388.

[2] 郭卫华,金朝武,王静,等.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93.

[3] 朱榄叶,邓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推出域名管理新规则[J].知识产权,2000,(1):45-48.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范文第13篇

自域名出现那天起,其巨大的经济价值与发展空间引发了连绵不断的纠纷与争议,为了避免和减少域名纠纷的发生,世界各国和许多国际性组织都在积极探索有效保护域名的法律机制,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法律制度,为我国构建高效先进的域名保护法律机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一、域名保护法律机制的模式比较分析

(一)美国模式

美国是互联网发展最早也是最快的国家,是发生域名纠纷最多的国家,其对域名的法律保护较其他国家也更完备。

域名争议之初,由于缺乏专门立法,美国法院的法官只能通过对1946年《联邦商标法》的扩大解释来解决域名争议。1996年,美国对联邦商标法进行了修订,颁布和实施了《联邦商标反淡化法》,这也成为美国法院审理网络域名纠纷前期的主要法律依据。由于适用《联邦商标法》与《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处理域名纠纷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为美国联邦商标法增添了一个专门的章节。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域名的专门法案,其目的是通过规范域名行为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进而保护经营者的利益,从而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除部分例外规定,法案具有溯及力,适用于生效日(即1999年11月29日)之前、之时和之后的所有域名注册。法案针对恶意域名抢注行为的规范、紧急措施和对物诉讼等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①《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较为周密细致地平衡了商标权人和域名注册者之间的利益,为商标权人在网络空间中维护其合法权利提供了新的手段,该法案的出台标志着美国对域名争议纠纷解决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调整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借鉴意义。

(二)英国模式

英国的域名注册组织Nominet负责英国顶级域名UK之下的域名注册,1997年4月公布了与美国不同的域名纠纷解决方案。在此方案中,Nominet将对域名纠纷进行调查,并提出能为争议双方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Nominet的决定,可以在Nominet提供的专家名单中指定一位专家对该决定进行评判,Nominet将基于专家的建议作出终局裁决。如果争议的任何一方对终局决定仍然不满,经Nominet的纠纷处理机构调解仍达不成协议或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均可向法院或申请仲裁。

在英国,处理关于域名的纠纷主要是以1994年的《商标法》和衡平法上的“假冒行为”为依据,大多数的诉讼中法院同时适用这两种法律。

(三)日本模式

日本于1997年12月1日公布了《有关域名注册等事项之规则》,该规则几经修改,最新的规则于1999年4月1日起实施。该规则规定日本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和单一域名制,即相同的三级域名在同一通用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时,按提交申请的先后处理;一个机构只能注册一个域名,尽可能避免域名纠纷。该规则还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和其他不予注册的规定。对于责任和发生争议管辖等该规则规定,凡因注册机构、其官员、雇员及其他有关任何人员,对于域名注册之记载与域名服务器运作均不向任何人承担责任;对由于过错给注册人、申请人或任何其他人造成损害的,注册机构仅负责实际的直接损失,赔偿额不超过注册费。与本规则有关任何诉讼由东京地方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2000年8月21日,负责管理JP域名的日本网络信息中心(JPNIC)宣布,从10月19日开始,将由工业所有权仲裁中心处理JP域名纠纷。仲裁中心是由日本律师联合会和辩理士(专利、商标注册的代办人)会共同管理的工业所有权仲裁专门机构,关于JP域名的登记,JPNIC采用先申请者先获得域名的方式,JPNIC已经于2000年5月16日公布了解决此类纠纷的试行方案“JP域名纠纷处理方针”。仲裁中心将成为该试行方案中规定的“纠纷处理机构”。

(四)国际组织对域名纠纷的处理机制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域名纠纷日益增多,在各国纷纷采取域名保护措施的同时,国际组织也做出了不懈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国际互联网名称及地址分配公司(ICANN)在域名保护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WIPO的《最终报告》

近年来,WIPO一直关注域名与其他制度的协调问题。自1998年7月开始,WIPO在全球范围内组织起一场声势浩大的关于协调域名与知识产权相互关系的国际咨询及调研活动并于1999年4月30日正式通过一份题为《互联网络名称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的报告,即《最终报告》。WIPO在报告中向ICANN以及各成员国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推荐了三大程序,即域名注册规范程序、统一争端解决程序和域名排他程序。WIPO域名注册规范程序主要着重于强调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对其自身联络信息的详尽、正确披露,要求管理机构和申请人应通过签订域名注册协议确立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建议应在域名注册协议中明确联络信息的准确及可靠与否将是申请人取得注册的先决条件。统一争端解决程序则成为《最终报告》向域名异议人提供的司法诉讼之外的更为高效、便捷的解决途径,规定了特殊的争端解决机构——争端解决服务提供者。为进一步保护驰名商标,《最终报告》决定正式引入域名排他程序,从而将通过《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建立起来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延伸至网络空间之中。

WIPO的这份报告是国际社会针对域名制度作出的第一个全面系统的规定,它集中了各国不同利益集团的意见,而且考虑到了各个方面利益的相互平衡,因而取得多数人的认同,奠定了后来ICANN制定处理域名与商标间统一争议解决政策的基础。

2.ICANN的全球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1998年10月26日成立的“国际互联网名称及地址分配公司”(即ICANN)负责协调互联网技术参数以保证网络的通讯畅通,对IP地址资源以及域名系统进行管理和协调,以及监督域名系统和服务器系统的运行,是互联网地址分配和域名管理的最高权威机构,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国际组织,它的成立宣告了美国对域名系统垄断时代的结束。

ICANN在接受WIPO《最终报告》基础上,于1999年10月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即UDRP)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细则》,为以非司法手段解决全球顶级域名纠纷提供了重要的规则。

与NSI规则、WIPO的《最终报告》相比,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在一些关键问题上规定的更为具体、严密。UDRP规则的简便快捷是它的一大特色,从申请人发动争议解决程序到专家组作出裁决整个程序最多不超过42日。由于UDRP规则是利用行政手段解决争议,因而并没有剥夺当事人将域名抢注争议诉诸法院的权利。就目前来看,它对域名抢注纠纷采取统一的强制性的行政手段解决还是比较先进,比较成功的,UDRP运作以来在国际社会中取得了良好反响,许多国家还以UDRP规则为基础建立了本国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1999年11月,ICANN批准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成为首家域名争议行政处理机构,此后又相继批准美国“国家仲裁论坛”、美国“CPR争议解决中心”为域名争议行政处理机构。值得注意的是,ICANN在2001年12月3日授权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担任其域名争议行政处理机构,旨在为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提供争议解决服务,这是亚洲第一家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二、我国域名保护法律机制的演进

2002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依据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的基本精神,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并自此确立了我国的域名保护法律机制。虽然其中许多内容直接来自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但也有一定程度的突破,比如我国域名争端的民间解决适用于解决域名与所有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之间的冲突,而不仅仅局限于ICANN模式所针对的域名与商标或服务标记权,对于域名与他人的人身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也适用。《解决办法》提供了一种诉讼与仲裁之外的纠纷处理机制,有助于当事人以较低的成本快速解决域名纠纷,加强了域名争议解决的可操作性。但是恰恰也是民间解决机制的性质决定了当事人必须事先对于适用该机制解决纠纷作出约定,而且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即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而不涉及是否侵权以及侵权赔偿的问题。同时,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要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等规定在实践中不能很好的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为适应网络时代对域名保护的新需求,更好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修订后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亦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

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为域名争议双方提供了一种快捷、便利、公平、合理及低成本的争议解决机制,与2002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相比,有以下三个重大变化:

第一,首次限定了域名争议受理的期限。即所争议的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不予受理相关争议的申请(《解决办法》第二条)。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域名注册人权利的稳定性,可以督促相关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第二,对“恶意”注册的概念进行了补充解释。“抱有出售、出租目的注册域名”不再是判断恶意的标准,注册者只有向“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得不正当利益”才能被定义为“恶意注册”[《解决办法》第九条(一)],注册者向其他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是合法的投资手段,要受到保护。

第三,明确了域名持有人合法权益。是否拥有商标不能成为简单衡量域名归属的标准,被投诉人虽未获得相应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如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其域名便可以享有合法的保护。(《解决办法》第十条)新办法的实施,肯定了域名的商业价值,加强了对域名持有人的保护,平衡了域名持有人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无疑是个进步。但是,我们认为,缩小“恶意注册”的范围,将会为以后产生域名纠纷埋下伏笔。长期以来,我国是一个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的国家,更不用说对于域名的保护意识。在这样的背景下,将“恶意注册”仅仅限定在“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是不合时宜的。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化,判断一个域名交易行为是否是向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发出的越发困难,这就容易使那些恶意抢注行为规避现行规定逍遥法外。当然,新办法实施不久,现在对其下断言未免为时过早,具体效果如何还有待于今后实践中的证明。

三、构建我国域名法律保护机制的思路

(一)域名注册管理

1.明确CNNIC的法律性质

1997年6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正式组建,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在信息产业部2002年、2004年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尽管都有“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专门规定,但是CNNIC到底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域名管理系统中处于怎样的位置却始终没有明确。

在CNNIC的网站上,关于CNNIC的介绍如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是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于1997年6月3日组建的管理和服务机构,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职责。CNNIC在业务上接受信息产业部领导,在行政上接受中国科学院领导。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承担CNNIC的运行和管理工作。由国内知名专家、各大互联网络单位代表组成的CNNIC工作委员会,对CNNIC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进行监督和评定。”CNNIC在业务上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在行政上又接受科研机构的领导,这样的定位越发令人困惑。如果将其视为行政授权机关,将域名注册看成类似一种行政许可,从而在域名注册组织与域名注册人之间形成一种行政授权机构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关系,就必须从法律上明确域名注册组织具有行政授权机构的地位。法律的明确规定是行政授权的前提,目前法律并无此规定。因此,CNNIC不能视为行政授权机关;如果将其视为具有独立资格的民间机构,与域名注册申请人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可事实上是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承担了CNNIC的运行和管理工作,CNNIC没有自己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没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场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以CNNIC作为被告的案件中,要将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列为被告,由其承担CNNIC的权利义务。因此,CNNIC根本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CNNIC性质的确定对正确解决域名纠纷,明确域名持有人、域名异议人与域名注册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善我国域名管理系统具有重大意义。我们建议,将CNNIC从中国科学院分离出来,作为我国域名系统的最终管理者,赋予其独立法人资格,使其成为一个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使其与域名持有人、域名异议人具有同样的民事主体资格,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从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网络信息中心(NIC)的地位来看,大多都属于民间性的商业组织,例如,ICANN、我国台湾地区的TWNIC。因此,将CNNIC定位为民事主体是符合国际惯例,顺应发展趋势的。诚然,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如此定位后,CNNIC面临的责任风险将是巨大的,但在国外域名注册组织因域名的注册、使用及纠纷处理而成为被诉侵权的被告早已屡见不鲜(如新西兰1998年4月一家新西兰广告公司控告新西兰的域名注册组织Domainz及其“上级主管”ISOCNZ侵犯其商标权。英国1996年Pitman培训公司诉Pitman出版公司、英国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NominetUK侵权)。没有了行政庇护的CNNIC通过调整,将重视市场竞争的基础性作用,自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从而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域名市场秩序,促进我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

2.坚持“先申请、不审查”原则,强化域名注册合同

对于域名注册,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原则是“先申请、不审查”,这一原则被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所接受。该原则满足了低成本、高效率运行的域名系统的需要,适应了互联网络的飞速发展。

然而,随着域名纠纷的增多,尤其是域名与商标间争议的频繁发生,出现了将域名与其他权利冲突归因于域名注册程序过于简单的观点,提出应当建立域名注册检索制度,在域名注册前应进行相关的检索,特别是注册商标检索,对于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域名不予注册。这种措施应该说确实有预防域名纠纷出现的效果,但是却不具有可行性,我国商标注册实行分类注册,我国企业名称、字号按行政地区注册登记而且全国并无统一的数据库,如何建立统一索引的数据库是个技术难题;即使建立了数据库,如何判断域名是否构成侵权也是个法律难题;即使这些难题都能解决,域名注册事先检索也加重了域名注册机构的负担,降低了域名注册的效率,不能适应互联网络的飞速发展,阻碍了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因此,“WIPO报告”认为,域名注册不应当以事先的商标检索为前提,可以鼓励域名注册人自愿进行检索。

为了减少域名纠纷,与其进行事先检索,不如强化域名注册合同的约束力。域名注册合同是约定域名注册组织与域名申请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只要违反了域名注册合同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通过事后责任的追究以弥补域名注册不进行实质审查的不足。因此,域名注册合同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域名注册申请人应当保证自己提供的联络信息是真实可靠的,如果相关信息变化时要及时更新;域名注册申请人应当保证在其认知和信赖的最大范围内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均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任意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域名注册申请人同意在发生与该注册域名相关的域名纠纷时愿意接受域名注册组织采取的纠纷处理方式。

(二)域名纠纷解决

1.重视域名纠纷的协调解决机制

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解决域名纠纷的主要方式是司法诉讼。然而,协商、调解与仲裁作为诉讼外的协调解决机制在民商事纠纷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与司法制度并存的纠纷解决机制。

“当双方能够一起谈判,并通过合作解决其争端时,无论法律的基础规则是什么,他们的行为都将是有效率的。”域名纠纷大量出现在民间,属于私权领域纠纷,作为平等主体的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通过自愿协商,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解决纠纷,是完全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的,同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减少成本支出。WIPO认为,调解作为没有约束力的程序对于解决某些域名争议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尤其当争议双方对有关的域名设计均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时,通过仲裁与司法诉讼都难以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而调解则可能在无须认定侵权的前提下为争议双方找到共同接受的解决办法。与调解相同,仲裁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的,只有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程序才能开始。与调解不同,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由于域名纠纷大部分属于侵权纠纷,因此有观点认为传统意义上的仲裁不常用于域名争议解决。事实上,在发生域名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理性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使纠纷尽快解决。

2.完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根据WIPO的建议,ICANN于1999年10月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即UDRP)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细则》,为以非司法手段解决全球顶级域名纠纷提供了重要的规则——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我国也建立起了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该机制应能够做到:(1)快速的低成本的解决域名争议;(2)兼顾各方利益;(3)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自己不去解决争议;(4)裁决结果可以被域名注册机构执行;(5)不限制当事人寻求司法解决的权利。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目的不是要替代诉讼或仲裁方式,而是先行快速低成本的解决网络注册和使用中大量的“恶意抢注”问题。它不是一种高水平的保护机制,而仅仅是一种基本水平保护机制,它无意解决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而是将这些问题留给法院和传统仲裁。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在解决域名纠纷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地位,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但如前所述,该机制还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还需要不断完善,以发挥其应有作用。

3.完善域名纠纷司法解决机制

域名纠纷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因其公权性、强制性和程序性,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成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域名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同样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而且从目前来看,在我国诉讼始终都是解决域名纠纷最重要的途径,如2000年宝洁公司诉北京天地电子集团案、2004年可口可乐公司诉广州粤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案,诉讼几乎成为解决域名纠纷的首选。

尽管我国没有域名的专门立法,但是最高院颁布了两个有关域名的司法解释,它们的颁布使人民法院对域名纠纷案件的审理有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统一司法实践,初步奠定了我国域名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需要强调的是,在域名纠纷诉讼中,应当平等保护域名与商标权等权利。我们认为,法律本身就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作为司法审判机关不应囿于法律条文,而应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具体案件作出裁判,域名持有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应当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受到同等的保护。

(三)域名立法保护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范文第14篇

内容摘要:尽管随着搜索引擎等技术的出现,域名作为一种网络身份识别符号的重要地位已经有所下降,但作为一种网络资源定位方法,其重大的社会意义与价值却是任何人都不能忽视的,尤其是在一些域名衍生出企业“网上商标”的标识之后。一些商标、企业名称的所有人开始利用其商标或企业名称随意威胁域名持有人及反向劫持域名,或者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而故意制造混淆以吸引用户访问其网站而抢注域名。为了保护域名所有人的权利不受恶意侵害,本文拟从域名的概念入手,探讨有关域名的若干法律问题,以引起学界的重视,共同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

关键词:域名,法律问题,CCNIC

随着新经济时代的来临,第四次工业革命到达了高潮阶段,互联网(Internet)与电子商务技术迅猛发展并被广泛运用,域名的重要性已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新经济时代即知识经济时代,它较原始的经济最大的不同便是人们对知识产权等基于人的智慧所产生的无形资产的价值逐渐被人所认知并接受。

一、域名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域名(DOMAINNAME)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如等,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域名是互联网的基础服务,在此之上可以提供WWW(万维网)、EMAIL(电子邮件)、FTP(文件传输)等应用服务。域名由4个部分组成,其中最左边的一串字母代表提供的如HTTP(WWW)、MAIL、FTP等服务类型,最右边的组成部分称为顶级域名,或称最高层域名,它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地理顶级域名,共有243个国家和地区的代码。例如CN代表中国,JP代表日本,HK代表中国香港等等,另一类是类别顶级域名,共有7个:COM(商业系统),NET(网络机构),ORG(组织机构),EDU(教育系统),GOV(政府部门),MIL(军队系统),INT(国际机构)。由于互联网最初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所以最初的域名体系也主要供美国使用,所以GOV,EDU,MIL虽然都是顶级域名,但却是美国使用的。只有。COM、。NET、。ORG成了供全球使用的顶级域名。相对于地理顶级域名来说,这些顶级域名都是根据不同的类别来区分的,所以称之为类别顶级域名。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新的顶级域名也根据实际需要不断被扩充到现有的域名体系中来。新增加的顶级域名是BIZ(商业),COOP(合作公司),INFO(信息行业),AERO(航空业),PRO(专业人士),MUSEUM(博物馆行业),NAME(个人)。在这些顶级域名下,还可以再根据需要定义次一级的域名,如在我国的顶级域名。CN下又设立了。COM,。NET,。ORG,。GOV,。EDU等以及我国各个行政区划的字母代表如。BJ代表北京,。SH代表上海等等。自定义的域名部分列在最低级。它的功能主要由它的两个作用来实现的:分别是域名指向和域名解析,域名指向是指一个域名指到另一个域名的空间,大致上是与两个域名共用空间是一样的,只是多了一点,指向可以指到另一个域名的子目录底下。域名解析就是域名到IP地址的转换过程。IP地址是网络上标识您站点的数字地址(如:202.117.157.125),为了简单好记,采用域名来代替ip地址标识站点地址。域名的解析工作由DNS服务器完成。

对于企业来说,它就是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宣传等活动的标识,与人们经常使用的企业名称和商标具有类似的作用。对于人们在寻找企业主页、查询有关的商业信息,增强该企业的竞争力都有很重要的作用。并且由于域名具有唯一性、专有性、识别性、无形性、全球性和稀缺性等特性。这便使得域名成为网络中最重要的无形资产,蕴含着很高的商业价值。

从某些方面来讲域名类似于商标,他们之间的共同点是都有一定的标识性和排他性,并且都具有广告宣传的功能,但是由于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具有标识性的基础不同,具有的排他性的基础不同,两者取得的原则也不同,导致了域名保护不能完全依赖于商标保护。

域名和厂商名称(商号)都可用以区分不同的公司,具有一定的标识性和排他性,并且从理论上讲,这种标识性和排他性都是无限期的。另外,一般来讲域名和厂商名称(商号)都以注册或登记为前提。这是它们的共同之处。但是,厂商名称(商号)的标识性和排他性要受到地域范围的限制,具有地域性,而域名的标识性和排他性则无此限制,它是全球性的,因而是绝对的。另外,从直观上看,厂商名称(商号)一般采取文字的形式,域名则可以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

并且域名作为企业在电子空间的标志,不仅具有无形资产的属性,而且具有一般的电话号码所不具有的知识产权的属性;有的认为,域名是一种可以集商号、商标为一体的全新的知识产权客体;有的从域名的商标效应方面考虑;有的将之归入商誉;有的明确列为与商标、商号并列的商业标记权;有的侧重于探究域名的唯一性和作为相对有限的资源稀缺性,以此说明其无形价值与知识产权的内在关联。这就决定了域名保护问题必须有一套独立的保护方法来调整保护。

二、域名的取得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我国于1997年5月30日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作为我国首部关于域名管理的行政规章,该域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域名的取得有三种方式:

(一)注册取得:作为域名原注册者的许可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域名的使用权有偿授予被许可人。许可后,许可人仍保留该域名的所有权,但丧失了该域名的使用权,并获取使用费;被许可人获得该域名的使用权,并应支付使用费。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务院信息办及其常设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应当依照该办法办理;域名注册申请人根据法定程序申请,并对其选择的域名负责,在其了解的范围内,保证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注册域名实行有偿注册和年检制度,可以变更或注销域名,但不许转让或买卖;在中国境内接入中国互联网络,而其注册的顶级域名不是CN,比如是某个国际通用顶级域名或某个外国域名,也必须在CNNIC登记备案。

并且从注册域名的主观方面来看有三种行为属于恶意注册行为(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这三种行为不予注册。

(二)转让取得

转让:作为域名原注册者的转让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域名的所有权有偿让渡于受让人。转让后,转让人丧失原注册域名并获取转让费;受让人获得该注册域名,并应先行支付转让费。此种交易形式最为常见。

(三)合作取得

合作:域名注册者以其所有的域名作为无形资产投入与他人合作经营,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

依《合同法》的规定,域名取得交易合同可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司法解释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网络环境下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所形成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域名取得的依据。

三、域名的法律保护

在网络上,域名是商业竞争和网络营销中重要的策略性资源,也是一种有限的资源,域名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企业应对域名充分重视并切实保护,否则将对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域名的法律保护便是对域名所有人的法律保护,即企业无形资产的保护。我国对域名的法律保护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一)民法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即,域名作为无形财产或智力成果,只要是合法取得且未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即受法律保护。具体的说,域名所有权人对其拥有的域名可依法进行持有、建立并经营相关网站或网页、获取经济利益、放弃、闲置、捐赠、转让、许可、合作等活动。任何非法干预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权利人有权获得行政、司法救济。

(二)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首先,域名作为一类新兴的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性,适用知识产权法一般原则。域名是一种专有权,权利人垄断这种权利并受法律保护;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侵犯这种权利,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权利人对这种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转让他人行使,并从中收取报酬;域名权在法定期限内发生效力,它以注册而产生,以续展(按期办理继续注册的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而延续,以不续展而消灭(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可依“先到先有”原则享有之)。

须特别说明的是,域名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而具有全球性,一般可依属地原则或属人原则处理涉及域外的相关法律争议。

(三)在先权利人的法律保护

在先权利是指在某一个域名注册生效日前已对该域名中间的识别部分(即前例中的“ABCDE”部分)享有法定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域名与商标因其共同的识别性而引发了大量的法律冲突,覆盖范围涉及众多著名厂商及其驰名商标。

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依据民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专门法而将天平倾向在先权利人。并且规定了以相同或近似他人注册商标名称做网域名称,并在网站促销与他们人同一类或类似商品的,构成商标侵权;以相同或近似他人注册商标做网域名称,并在网络促销,但商品与他人商标商品并非为同类的,不构成商标侵权;以相同或近似的他人注册网域名称作为商标名称,就网域名称的独创性、知名度、商品的关联程度等考虑,商标有误导公众之虞,网站所有人得以申请商标注册无效。同时,在先权利人往往具有强大的政经优势,对有关域名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具有巨大的游说力量。

在我国,现行域名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该文件体现了较为浓重的政府监管的意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00年8月15日的《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则主要参考了ICANN及美国的法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性。2000年11月1日,CNNIC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并授权CIETAC作为我国国内第一家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域名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从目前的司法与仲裁案例分析,驰名商标权基本获得了有效的保护。在某些个案中,跨国公司获得的更多。同时,域名的保护范围也从驰名商标,发展到名人的姓名、名作的标题等。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范文第15篇

2006年12月底,台湾地震导致海底光缆断裂,造成大面积断网为人们上演了互联网的“后天”。网站访问不通、即时通讯受阻、电子商务停滞……严重依赖互联网的IT、国际贸易、媒体、金融等行业受到极大影响。

“断网”事件也印证了业内专家曾提出的互联网美国。全球互联网无论从硬件环境、软件设施还是政策法规均对于其发源地美国产生高度依赖,对其他国家互联网自主发展产生了严重威胁。

中国互联网的维护者对这种威胁也感受颇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主任毛伟感慨道:“如果把中国互联网比作一棵树,则域名基础平台是根,而网络应用是叶。长期以来,我们对叶的关注远大于根。庆幸的是,随着中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开始意识到国家互联网域名系统的重要性,有识之士也建议将负责中国互联网域名解析和管理的CNNIC纳入国家应急安全体系,从而确保中国互联网的稳定、安全运行。”

中国不可一日无互联网,互联网不可一日无CNNIC。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监控机房,电子屏上以秒为单位跳动的数字十分引人注目,分布在全国的5个域名解析顶级节点几乎覆盖了南、北所有电信运营商,座落在每个节点上的服务器时刻响应着网民登陆网站的请求。

CNNIC位于中科院软件园宁静的园区内,监控机房中服务器上的指示灯不停闪烁,屏住呼吸能听到机器高速运行发出的低鸣,技术人员监控着整个机房的运行,一切都显得井然有序。

在中国互联网枝繁叶茂、硕果累累的今天,不禁引发人们对于中国互联网之“根”――顶级域名CN的兴趣,更想走进护根园丁CNNIC,了解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互联网的“根”生时代》

断网危机叩问互联网“中枢神经”

2006年12月27日,对于众多网民而言是一个灾难性的日子,由于受12月26日20时26分至27日12时台湾南部海域多次强烈地震影响,至少6条国际海底通信光缆断裂,造成国内网民访问国外网站故障。

由于无法正常访问国际网站,一些与国际域名相关的业务也暂时无法受理。其中包括注册、续费、信息修改等国际域名业务都暂停办理。这导致中国的COM域名注册者到期的域名无法正常续费,国内注册者约有9000多个COM域名被非正常删除。大量企业丢失的COM域名已经被海外域名投资人抢注。

普通网民很难想象“断网”事件造成的损失,也无法理解在互联网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几条光缆的断裂为什么会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这其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域名解析被中断。

CNNIC助理主任刘志江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如果将互联网比作一个人,那么各种各样的网站和网络应用好像人的肌肉和皮肤,数据通信线路及硬件设备则是人的骨骼,而域名系统就好比人的中枢神经。一个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出了问题,人就变成了没有植物人。这就不难理解个别网站或数据通信线路的故障只能产生局部影响,而域名系统故障所产生的域名解析中断将导致整个互联网的瘫痪。

因此,海底光缆中断就是由于“脊椎骨骨折”间接影响到了中枢神经,以至于造成了互联网的大面积瘫痪。

对于频发的“断网”事件,中国互联网协会理事长胡启恒院士则在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提议把负责中国顶级域名注册和运行管理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纳入国家应急安全体系。这样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国家就可以把已纳入应急体系的部分用特殊措施保护起来。

CNNIC主任毛伟更是深知其味,他介绍说:“域名是互联网的中枢神经。因此,国际上很多国家对于本国的域名资源都表现出高度重视。在信息时代,域名也将成为影响国家经济、技术发展的战略资源。”

CNNIC为中国互联网“扎根”

中国台湾地震引起跨太平洋海底光缆断裂,受到影响最大的是使用COM域名的网站。相反,由中国自主管理的国家域名系统则运转正常,显示出良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而这与CNNIC多年来所做的一系列域名防护以及升级工作密不可分。

CNNIC技术总监李晓东回想起半年前台湾地震所带来的网络危机仍记忆犹新。在故障期中,由于很多企业在COM解析出现问题时都启动了CN域名,而技术部门几乎24小时都在力保CN域名解析服务器的稳定运行。“我们是中国互联网稳定运行的核心保障,也体会到我们表现智慧和才华的舞台不仅是这个机房,不仅是CNNIC,而是整个国家。”李晓东说。

而来自各界、各种各样的咨询让CNNIC客户服务部的7×24小时全天候客户服务热线一直响个不停,“如何将网站与CN域名进行指向?”、“怎么配置企业邮箱?”、“海底光缆什么时候能够修复?”等等。为了能够在应急阶段解决所有用户的域名变更和使用问题,客服部新增了客服电话,并且从技术部调派了多名工作人员以应对各类技术询问。

李晓东说,尽管我们自身的国家域名没有出现任何问题,但我们并没有庆幸,相反我们召开了专门的会议研究台湾地震所带来的影响问题,并给我们的技术人员敲了警钟,万一类似的事件发生在国内应该如何加以应对。CNNIC将继续投入大量技术力量,在软件开发、硬件设施、机房环境、分支节点建设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做好充分的前提准备,以充分保证域名服务的稳定、安全、高效的运转。

毛伟分析称,大多数情况下,CN域名主要通过国内的域名服务器解析,用户访问CN域名的网站更为稳定快捷。同时完成了多节点的CN顶级节点部署计划,从而极大地了提高了CN域名的稳定性。

在CNNIC的数据防护体系中,除了采取种种预防措施,还准备了相当缜密的应急处理预案,以期在最坏的情况下,可以紧急恢复国家域名系统、提供正常的域名解析和管理服务,保证国家域名中央数据库的正常运转。

与此同时,更加安全完备的异地容灾备份方案也被提上了CNNIC的重点议程。CNNIC技术部的一位工程师回忆说:“从有灾备意向到最终达成,花了整整两年时间”。他说,“那真是一段艰难的抉择过程,因为灾备是信息安全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慎之又慎。国内多个城市都曾经进入过我们的视野,但多方比较之后,四川电信灾备中心在网络质量、物理条件、管理水平上都很好地满足了灾备需求,最终灾备落户成都。”

《十年坚持终掀蓄“根”热》

中国互联网迎来“CN时代”

在一系列安全措施的缜密保障之下,企业团体等对CN域名的认同感日益增强,中国互联网也开始从“烧.COM热潮”真正步入“CN时代”。

长期以来,美国是国际互联网业务的转接点、全球互联网的多数根服务器都放置在美国,由此,美国制定的霸王条款,制造了一系列对其它国家互联网运营商的不公正待遇。

因为转接互联模式,许多国家的运营商不但要承担从本土到美国的所有电路费用,还要向美国支付高昂的网络接入费,但同样承载美方转接业务的国外运营商却得不到美国的费用支付。

曾任国际互联网地址分配组织ICANN理事的钱华林研究员说,“按照美国制定的计算模式付费,中国互联网每天都承受着巨额损失。如果我们仍旧依赖美国管理的COM域名,每次访问网站都到美国进行解析,那我们永远无法赢得自己在世界互联网的话语权和控制权。”

正因如此,CNNIC在市场中推广CN域名一直与COM域名存在竞争关系。而且,由于互联网发展伊始COM域名先入为主的优势和观念影响,在CN的推广过程中也会带来各方的不理解和阻力。但是,出于对国家互联网战略资源部署的长远考虑,CN域名的推广没有一刻停歇。

据业内人士对国内五大运营商国际业务成本的推算,随着CN域名及应用的普及,中国每天将减少支付美国的转接费,中国网民将享受到越来越便宜、越来越快速的宽带服务。

互联网是无国界的,但域名管理是有国界的,不同国家的域名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相比国外域名管理机构,CNNIC最能保障中国企业的品牌利益,中国企业在以往的域名争议中受损的现象将极大减少。

事实上,为了规避“断网”危机致使域名丢失以及带来经营损失,很多的企业和商家都将原来注册的COM域名进行了修改转而注册使用了CN域名。

一时间,全国众多互联网服务商启动了一场以启用CN域名为核心的安全升级运动。对此,互联网律师胡钢表示,COM域名潜伏的隐患,根源在于其管辖权在美国。而我国自主管理的CN域名,在语言、法律、使用各方面则不存在障碍,尤其是在权利认定和域名权益保护方面,CN域名有着更完善、合理的仲裁条例和法规,有效地保障了注册者的权益。

在这种认识的支撑下,CN域名的注册量开始激增。CNNIC业务总监李强告诉记者,截止到2006年底,CN域名注册量达到180多万个,不仅稳居亚洲第一,而且在世界顶级域名排名中也从2005年初的13位上升到第4位。与此同时,CN域名应用出现了可喜的局面:政府网站加强域名使用规范,省级政府网站有97%在规范地使用CN域名;国企500强集体启用CN域名;中国20个主流行业,八成企业使用CN域名。

没有关税的国际竞争

尽管CN域名经过多年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CNNIC并没有一丝放松推动CN域名的发展。毛伟称,与很多互联网发达国家相比,虽然其网民数远远低于我国,但是其网络经济的总市场却远远大于中国。

他解释说,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还没有兴起,而电子商务应用是建立在域名基础之上。中国CN域名虽然目前居世界第四,达到180万,但是和1.37亿网民规模相比,万人拥有国家域名数只有131个,而互联网发达国家德国和英国分别是3353个和1870个,我国远远低于这些互联网发达国家。目前,我国互联网应用程度不够深入,网络经济规模急待打破瓶颈。

更为重要的是,推动CN域名的发展具有更为深刻的战略意义。毛伟指出,对我国互联网来说,国家域名CN是我国互联网的战略性基础资源,是中国在互联网上的标识,也是我国互联网经济及各种应用的网上入口。因此国家域名CN的注册数量和使用比例,关系到我国互联网发展的全局。

“一直以来,对CNNIC有一个误读,认为CNNIC靠垄断域名市场坐地收银。其实不是那么简单,我们始终面对着CN与COM域名的激烈竞争。互联网没有海关,因此CNNIC在我国加入WTO之前就已经开始了与国际巨头的直接交锋。与COM的竞争,我们一度处于劣势,不过现在,我们胜利在望。”CNNIC助理主任刘志江这样认为,“市场经济环境下,发展国家CN域名,不可能靠行政命令,必须靠优质的服务来赢得用户。过去十年来,全球范围内公共服务机构学习市场化的管理方法和运作模式已经并持续成为一个潮流。实践证明,利用尽可能多样化的市场手段无损于公共服务组织的使命和形象,而且采取有效的市场化手段将有利于实现公益目的。”

近年来,为加强市场竞争力度,CNNIC在内部架构也进行了变革。除继续加强技术部和客户服务部外,新成立注册管理部和市场推广部,以加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发展和管理,积极开展国家域名的宣传和推广。几年努力下来,CN域名已逐步被中国用户接受,并成为中国主流应用。毛伟宣称要在2007年CN域名超过COM域名在国内的注册量,已经没有悬念。

在CN域名推广过程中,CNNIC还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总结经验,借鉴了很多国外NIC组织的成功经验。据了解,世界一流的NIC都是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如美国VERISIGN、德国DENIC、英国UKNIC、美国NEUSTAR。

就在前不久, CNNIC启动了“CN域名一元体验活动暨国家域名腾飞行动”:从2007年3月7日起至5月31日,所有新注册CN域名的用户将享受第一年一元的体验价,开创了世界域名历史的新低。

业内人士预测,1元注册CN域名的体验活动必将带来一个跨越式的发展,实现CN域名和网络经济双双突破临界点。毛伟表示,CNNIC采取一系列市场措施,是把大而化之的关于基础平台的意义,分解成具体而微的用户服务上,努力在效率、规范化、无微不至的服务、快速应变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上达到世界一流。

《“国际化”的CNNIC》

奥运将CN送上国际舞台

CNNIC推动CN域名平民化应用大潮的同时,也非常注重积极扩大CN域名的国际影响力,进而推动中国互联网的全面崛起。

2006年8月,在CNNIC内部的一次讨论中,有人提议与北京奥组委接洽,主动承担起奥运会网站的域名解析和后台维护工作。将奥运会期间网络的安全运行掌控在国家手中。

但在历届奥运会中,一直采用“举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com”的形式,如2004年雅典奥运会所用的 。有史以来,奥运会所使用的域名均是由美国管理的COM域名。

虽然实现难度很大,但CNNIC并没有因为“史无前例”而放弃这个想法,在与奥组委的多次接洽中,CNNIC就奥运会网站启用CN域名所带来的国际影响力,体现的中国特色以及会遇到安全、稳定因素―向奥组委进行了沟通、分析。

李晓东说,CNNIC技术部为此成立了专案小组,在与北京奥组委接洽合作过程中,拟定了稳定运行,容灾管理,应急措施等多套方案,并且每套方案反复修订不下10次。最终,整套解决方案获得了北京奥组委的认可。

2006年12月,北京2008奥运会正式启用CN域名。这也是首次在奥运会官方网站上使用主办国的国家顶级域名作为主域名,改写了百年奥运史。

奥组委官员表示,北京奥运是我国举办的首届奥运会,向世界全面展现中国是每个华人的心愿。继会标采用中国印,吉祥物采用福娃,奥运网站启用我国自主管理的CN域名,中国元素已经延伸到互联网上,自然更受欢迎。

毛伟认为奥运会首次启用主办国国家顶级域名,是国家实力的展现,也是中国互联网行业崛起的标志。他称:“与上届奥运会相比,互联网环境已是日新月异,中国网民增至1.37亿,网民使用频次、网络依赖度也成倍增加。因此,2008北京奥运会官方网站的受关注度和流量将大大增加。而对于我国承办的顶级国际盛会,互联网将是向国际社会展示形象的第一窗口,其间的网站的信息安全和稳定至关重要。通过启用CN域名,能够将互联网信息安全的主导权掌握在国家手中。”

中文标准争夺国际话语权

除了近一步保障国家顶级域名的安全、稳定运行,CNNIC也在致力解决英语上网存在的障碍,让更多的普通大众可以通过熟悉的母语中文上网,这对增强我国互联网的国际竞争力,通过中国特色保障我国互联网的自主发展,打造数字强国具有战略意义。

中文域名一方面能够使越来越多的公众更加便捷的登陆和使用互联网;另一方面,中国作为一个文明古国,几千年文化传承的精髓有很多都无法英译,所以突破中文域名技术瓶颈,也能够更好的将我国文化遗产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承。

在推动母语上网方面,社会上一直存在对CNNIC动机的质疑,说CNNIC与民争利的声音也时有出现。“我们不是什么事都参与,我们始终关注的是为给国家守好下一代互联网地址的大门,掌握下一代互联网的根基,这也是我们机构的职责所在。”刘志江说,“当时有人认为我们的想法是杞人忧天,是在唱高调,不过事实是应对质疑最好的回答,谁在为国家争取利益,谁在对网民承担责任,时间已经给出了结论。”

由CNNIC主导制定的中文国际标准问世,从而为中文无障碍上网铺平了道路,这是中国加入WTO后主导制定并获得国际认可的第一个重要的国际标准。

从着手研究中文域名登陆互联网的问题,到互联网中文国际标准正式推出,CNNIC技术团队进行了长达八年的努力,走出了一条艰辛而又难忘的道路。

时间追朔至2001年3月,CNNIC技术人员第一次远赴美国参加了第48届IETF(互联网工程任务组)会议。然而,中文标准的制定过程远不及当初想象得那么简单:没有一个外国专家愿意耐心倾听CNNIC技术小组对中文域名价值的阐释。

毛伟说:“我们当时感到一种悲壮,因为中国人在国际标准中几乎一片空白,没有人看好中国。我们也感到自豪,因为我们就代表中国,背后是整个国家支持。”在悲壮和自豪的复杂感受中,CNNIC技术人员屡战屡败,屡败屡战,在国际标准的漫漫征途上迎难而上。

李晓东回忆说:“最难过的是开会的时候,3000多人当中只有我们3个中国人。别提当时心里有多孤独了。”

首先遇到的困难来自经济。“参加IETF,每人要交至少600美元的注册费。”李晓东回忆。由于经费紧张,第一次出国的工程师,无法在会议指定酒店入住,只能住在几十公里之外的小旅馆,然后每天坐四五十分钟的公交车到会场参会。

其次遇到的是语言障碍。英语是IETF大会的通用语言,然而,由于确实存在技术差距,加上用英文解释中文编码问题不是我们的长项,只好连说带写与对方交流。那时候,为了尽快了解国际技术讨论的最新进展,中国的技术小组都拿着IETF有关技术文档苦读。

经过多次接触,中国工程师们终于了解了国际标准制定的游戏规则。随着中国工程师与各国专家交流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工程师理解到中文国际标准的重要性,主动加入到推动这个标准的进程中来,外国的专家也认识了很多CNNIC举例用的汉字。互联网之父Vint Cerf在访问中国期间,多次盛赞CNNIC在国际标准上为全球互联网所做的贡献。功夫不负有心人,2004年,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主导制定的“中日韩多语种域名注册和管理标准”,正式被IEFT认可并为国际标准,编号为RFC3743。

2006年10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主导制定的又一个国际标准《中文域名注册和管理标准》被IETF公布为RFC4713,使得中文.CN域名的技术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RFC3743与RFC4713出台后,中文.CN获得全球互联网行业、软件行业、系统集成等行业的直接支持,成为全球通用的应用标准。其中,在微软公司的浏览器IE7.0中就采用了上述国际标准,全面支持中文域名,使中文进入了无障碍上网时代,构建了全世界中文互联网发展的基础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