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范文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范文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含道路、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化,城市新改扩建项目配套绿地)、其他绿地及各类规划绿地。

第三条市园林管理局为市城乡建设局管理的事业机构,是市区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下称“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订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战略,组织修编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负责绿线和绿色图章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管理、城市绿化行政许可管理、市本级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开展绿化达标创建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和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等。

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辖各区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领导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并明确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落实工作经费,承办城市园林绿化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协助市辖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督查辖区内的居住区、单位绿化建设和管护工作,协助调查绿化违法事件。

第五条市区各建设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目标责任制,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第六条市区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一节绿地系统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等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统筹协调市及市辖各区、各建设主体制订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计划和指标要求。市辖各区及各建设主体应当在近期建设计划实施的上一年度拟定、汇总城市园林绿化年度建设项目,并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市辖各区及市各建设主体应当根据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制订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年度项目实施方案须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需变更的,应当按近期建设计划明确的指标要求调整,并按原程序报批。

第二节城市绿线

第十条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的管理控制线。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经过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划定后,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绿线的控制和管理,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变更城市绿线,须经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会审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城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应当确定专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的绿线控制区,确保绿地率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市规划部门在审定各类新、改、扩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确定绿地指标时,按省和市相关规划标准要求,确定项目配套的绿地率指标和其他相关绿化要求,并征询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近期建设计划和年度项目建设时序进度,限期迁出。

第三节绿色图章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园林绿化工程和新、改、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时,其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和施工设计图须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

绿化工程设计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市本级所有绿化工程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市本级及市辖各区范围内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和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主次干道绿化,须经各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审查单位签署合格意见,加盖“绿化审批专用章”。不合格的,签署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后应当按原程序报审。

第十七条市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提供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盖有“绿化审批专用章”的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否则不予办理。

建设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须提供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盖有“绿化审批专用章”的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八条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绿地四址和范围、绿地率指标、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风格、园林植物配置、园林植物多样性和适生性、投资概算等。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与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的一致性、园林植物清单(包括品种、规格、数量)、施工设计说明、园林小品(风格、形状、体量、色彩等)、工程预算。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建筑结构、消防等按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审查。

第十九条各类含有绿化的综合用地折算绿化用地面积的计算标准,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制订。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审查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批准相关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复印件一份。

(四)建设用地范围红线图复印件一份。

(五)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说明一份。

(六)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蓝图二份(注明绿化指标: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绿地面积、绿地率、植物品种),含光盘一份(用绿色多段线围合绿地)。

(七)设计单位园林绿化设计资质复印件一份。

以上资料是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查。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申请表。

(二)经审查通过的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

(三)施工图设计说明。

(四)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设计蓝图二份(注明苗木清单:园林植物的品种、规格、数量等)。

(五)绿化工程预算。

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化工程应当按照经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和设计施工图实施,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报审。

第二十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在绿化竣工图上加盖“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在限期内整改后,按原报审程序办理。

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验收备案。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申请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经审查同意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设计图。

(三)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图二份(注明竣工绿化指标: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绿地面积、绿地率、绿化覆盖率;标明植物清单:植物品种、规格、数量)。含光盘一份(用绿色多段线围合绿地)。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实行资料共享。

第二十六条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和设计施工图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对已验收的园林绿化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对破坏和擅自占用绿地的行为,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节建设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必须同时将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列入整体工程总概算,实行专款专用。园林绿化工程的投资应当与主体工程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和国有单位投资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和设计施工图报经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当统一安排工程施工,保证园林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园林绿化工程竣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六个月。

分期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必须制定同期建设方案。

第三十条园林绿化工程(含单位和居住区绿化)开工前必须告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园林绿化工程包括施工期、成活率养护期和缺陷责任养护期三个阶段。成活率养护为竣工初验后一年内的养护管理,缺陷责任养护为根据合同约定对经过成活率养护期后的绿地上的苗木养护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养护期(包括成活率养护期和缺陷责任养护期),一般为两年,大树为三年。

第三十二条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凡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单位和居住区绿地率低于国家规定指标的,应当制定补绿工作目标计划,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拆违还绿、见缝插绿、硬地补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逐步达到规定指标。

第三十三条市区建成区内闲置土地,应当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城市园林绿化。

第三章管理与保护

第一节养护

第三十四条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规定的养护内容和省及本市有关绿化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养护的技术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并根据《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及时不同养护等级的绿化养护定额价。

第三十五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划定市区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负责制订市区绿化养护检查、考核、评比办法标准。

第三十六条市辖各区应当实行园林绿化管养分离,市场化运作,合理确定养护经费,优选养护队伍。

第三十七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应急管理机制,对园林植物防汛抗台、防寒越冬、病虫测报、重大活动保障提出科学的应急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二节保护

第三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绿地及树木不论所有权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移植、砍伐。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须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须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根据有关法规,市辖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行政许可工作和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市园林、规划、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绿化执法、处理绿化违法事件时,应当相互通报。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资质管理

第四十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全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监理等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对相应资质的企业业绩、信用等实行跟踪管理,建立信用档案。

第四十一条所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养护、监理都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监理等活动。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养护、监理以及现有绿地的养护与监理规范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制订。

第四十二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培育绿化工程相关的市场体系,规范园林绿化的花木生产、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养护管理、公园服务等行为的市场监管。外省园林绿化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鼓励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参加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养、保护等工作,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市辖各区和各居住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园林绿化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组织园林绿化考核,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具体考核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五条市人民政府依据考核结果定期表彰一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园林绿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办法和名额分别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省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城市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局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城市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计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工作;组织实施和指导城市绿化建设及管理;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区城市绿化工作,负责城区以外的城市绿化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林业、发改、公安、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细则。

镇(街)、居委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作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公共绿地的人均占有率,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必须符合《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于上述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学校、机关团体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各类开发区、居民住宅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各类开发区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民住宅区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条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必须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面积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二)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进行绿化应当兼顾防护和景观。

(三)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小于三十米;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小于一百米。

(四)高压输电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

第十条城市公共绿地、各类开发区绿地、居民住宅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

各类开发区、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

第十一条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无相应资质证照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规划、设计,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居民住宅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其用地红线图及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配套绿化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并将配套绿化标准审批、绿化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的审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建设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防护绿化和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它设施保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十八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绿化工程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比例达不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新建工程项目确因实际情况,配套绿化用地比例未能达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可参照上述规定交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与建设工程同时验收交付使用。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以及主、次干道、内街巷道的绿地绿带,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民住宅区绿地,由物业所有权人出资。实行物业管理的,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四)风景林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两侧绿化用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七)沿街单位、个人或住户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与沿街单位、个人或住户签订认养协议。

认养人应对范围内的树木花草进行松土、浇水、施肥,修剪、除杂草、防治病虫害等养护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单位和个人的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城市绿化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公共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面积同质量的绿化地和费用。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化。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打钉、缠绕绳索和悬挂重物;

(二)在树脚、草坪、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穿行绿篱;

(三)擅自修剪枝条、折枝、采花摘果、晾晒物品;

(四)在绿地上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

(五)向城市公共绿地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弃置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由政府投资或公民义务劳动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内种植的树木,属国家所有;

(二)经鉴定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属国家所有,收益归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

(三)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内的树木,属该单位所有;

(四)由集体或个人投资经营生产的绿地内的树木,属集体或个人所有;

(五)居民住宅区绿地内的树木,属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六)由个人投资在自住、自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属个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权限审批,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向树木所有者支付树木合理的补偿费用。砍伐树木必须补植,砍一栽三,确保成活。

第二十七条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城市绿化负有保护责任,施工时,必须设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避免城市绿化受到损害。因施工活动而损害城市绿化的,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恢复或赔偿。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九条城市中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或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属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的,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超越、滥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的,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销批准文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二条为加强本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

第四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技术辅导,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研究,培育选用优良乡土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并推广应用。

第五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等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市特点,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绿地面积。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改建和扩建及旧城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指标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老城区改造区块绿地率不低于25%;

(二)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四)其他各类绿地单项指标按照本市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执行。

确需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因受条件限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上述指标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九条绿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用于计算绿地率的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的总面积为准;

(二)建筑物架空层下的绿地与外部绿地联为一体的,架空层下的绿地面积按20%折算;

(三)绿地范围内实施的园林小品,如绿地中的木地板铺装、亭、廊以及1.2米以下的游路建设所占的用地面积可以计入绿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总绿地面积的10%;

(四)城市规划控制并经整治的自然溪河、人工景观水体面积可计入绿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总绿地面积的10%;建设用地范围内功能明确为游泳池、消防水池等水体不得计入绿地面积;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内部道路的行道树或零星乔木按1.5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

(六)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高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比例不低于绿地面积70%的,绿地率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不得低于0.4米),灌木及地被为主,绿地率按30%折算。其余屋顶绿地率按绿地面积的20%折算(屋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0.3米,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内)。新建建设项目的屋顶绿地面积,折算总和不得超过总绿化用地面积的5%;

(七)积极鼓励停车场绿化。林荫停车场内独立树穴的乔木按3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嵌草铺装停车场绿地面积按停车场面积的10%折算。

第十条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的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利用本地的自然与人文条件,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以乡土植物为主,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发展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不低于绿化面积的70%。

第十二条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依法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必须在不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分期实施建设项目,与同期对应范围内的附属绿化工程,也必须在其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改变原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相关规范、标准和规程,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根据批准的城市绿地规划,财政每年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城市绿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附属绿化建设投资。

第十六条提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城市居民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空闲地,搞好环境绿化,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社区组织管理;居民在私人宅院内种植的树木,由居民负责管理。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该居住区业主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绿地的,须经市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在征得产权人同意的基础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条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必须向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持营业执照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养家禽家畜、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提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参加城市绿地的认养活动。

有认养城市绿地愿望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的认养项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养申请,并签订认养合同。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逐步推行市场化养护,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相应资质的绿化企业养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在征得产权人同意的基础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移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修剪或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48小时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城市新设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行道树管护单位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有义务予以配合。

因城市交通、管线等建设需要临时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单位进行修剪。修剪等有关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迁移者应委托具有园林绿化施工资质单位实施。

第二十七条绿化补偿费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收缴标准收取。

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城市绿地建设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城市各类绿地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但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化工程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资质的绿化施工单位代行完成,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投资额1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根据《*省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1至3倍罚款。

第三十二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设立广告牌的,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迁出、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或绿化设施价值1至5倍的罚款:

(一)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城市规划区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努力提高公民园林绿化和环境意识。城区义务植树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部署,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双线”控制,即规划部门划定规划红线,园林部门划定绿化“绿线”

第七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以下指标执行:

㈠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平方米;

㈡城市绿地率37%

㈢城市绿化覆盖率39%

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㈣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并按公园的定位和内部的功能分区搞好公园建设。㈤城市公园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面积的比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

㈠中小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㈡高等院校、宾馆不低于40%

㈢企业单位不低于30%

㈣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不低于20%

㈤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集中绿地不低于10%

㈥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低于30%

㈦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厂矿绿地率不低于35%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现有居住区的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第九条城市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并给予技术指导。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地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由建设方或业主提出招标申请,第十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工、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企业依法参与投标、竞标。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报建时必须提交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绿化设计图。未提交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对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服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外地单位在市承包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的必须持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配套建设。绿化项目的土建部分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按所缺面积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补偿费,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统一组织异地绿化建设。补偿费收取标准由城市园林绿化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拟定,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第十五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资料交存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选址定点时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六条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建设等活动。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实行分工负责制: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

㈠市人民政府投资兴建的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道路绿化带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

㈡单位自建的公园、防护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

也可由所有权人出资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㈢居住区绿地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㈣苗圃、花圃、草圃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㈤铁路、公路沿线两侧及江、河、湖岸的绿地。

㈥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种植的花草树木由居民自行负责管理。

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城市园林绿化和规划已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或者破坏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规划技术控制指标调整幅度较大的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确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并按有关规定给绿地所有者予以补偿。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与园林绿化无关的设施。确需设立的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业主限期拆除;对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业主负赔偿责任。

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业主。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城市树木。并依法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保持树木花草茂盛,第二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园容园貌整洁优美,设施安全完好。

第二十五条城市树木花草所有权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㈠由政府投资或公民义务劳动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属国家所有;

收益归其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㈡经鉴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属国家所有。

㈢单位的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的树木花草属该单位所有;

㈣由个人或集体投资经营生产的绿地内的树木花草属个人或集体所有;

㈤居住区、居民小区、住宅组团绿地内的树木花草属个人或集体所有。

分别养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加强管理。古树名木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米内禁埋任何地下管线。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侧10米内严禁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架设网线。

禁止下列行为:第二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地内。

㈠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㈡在树木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采摘花草,㈢攀、折、钉、拴树木。践踏植被,丢弃废弃物;

㈣利用树木盖房搭棚、架设电线;

㈤损坏园林绿化的设施;

㈥采石、取土、葬坟和封砌地面;

㈦其他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列入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专用资金,由财政监督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罚则

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所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占用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以及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因维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管理及园林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市、吉利区)园林、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接受市园林、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城市绿地率与人均公园绿地指标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进行动态控制管理,不得因人口的增加和城区规模扩大而降低建成区的绿地总指标。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逐步实施数字化管理。

第五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含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含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以及其他绿地;

(二)具有重要生态和园林景观价值的河渠、湖塘、湿地、丘陵、山地等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城市规划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划定城市绿线,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的用地界线、规划绿地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地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限。

第八条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确定管理单位。

划定城市绿线的规划绿地,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当征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城市绿线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原划定和批准机关同意。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划定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范围的各类型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道路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绿色图章审批制度。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该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城市绿线要求和绿化建设指标规定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绿化用地的,应当制定保护恢复绿地方案,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落实补偿责任后,方可占用。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定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易地绿化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实施。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易地绿化建设申请书和相关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经同意易地绿化的单位,应当按决定书的要求完成绿地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达不到绿地建设标准也无法易地绿化的,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交纳易地绿化费。

易地绿化建设费由作出易地建设绿地批准决定的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执收,用于公园绿地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易地绿化费的使用,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列出项目、编制计划并征求本级财政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溪、取土采石、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城市绿线划定的规划绿地,暂不进行建设的,应当予以严格控制,不得擅自改变绿地性质。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一、********年工作进展情况

(一)重点绿化工程建设情况

按照**市********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分解表分解任务、县政府********年总体谋划及住建局********年工作规划,每个月报送绿化建设工作完成情况。配合**市“双创双服”活动及城市管理“百日攻坚行动”,加大力度推进**园林绿化建设,具体完成任务如下:

**、新增绿地面积

新增绿地截止到****月底达到****.****万平方米,种植各类乔灌木**********株丛,完成了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

**、公园绿地建设

桑干河公园二期工程:完成****万平方米公园绿地建设任务,种植各类乔灌**********株丛。公园绿地建设任务范围内,乔灌木种植补植、设施安装、道路铺装和节点景观打造等各项工程建设已全部完成,绿化正常养护。

**、道路绿化工程

完成**.**公里、**.**万平米西外环路道路绿化工程。

西外环路种植以柳树、国槐、白蜡、油松等乡土树种为主,配以亚乔木海棠、紫叶李,树下种植金叶榆灌木和宿根花卉,种植各类乔灌**********株丛,乔灌搭配合理,有良好的景观效果,结合便道慢行系统建设,使道路功能系统更加完善,基本达到省园林式街道标准。

**、**省星级公园、园林式单位(居住区、街道),市绿化达标居住区创建工作

完成东环公园三星级公园,轩辕路、西外环路**省园林式街道,古郡写字楼**省园林式单位,**中原、荣仕名门住宅小区**省园林式居住区,中华城、瑞和第一城**市绿化达标小区创建和申报材料收集报送工作。

**月****日,通过市园林局组织的专家组现场验收。

**月**日,完成省厅现场验收。

**、绿道绿廊建设

通过********年创园已初步建成****.**公里有统一设计标识及一定设施的绿道绿廊,今年对上述桑干河滨河绿道、轩辕公园绿道和西外环绿道进行提升改造,达到符合标准。同时通过桑干河公园二期建设新建**公里符合标准的绿道绿廊。

目前已建成桑干河滨河绿道**公里、轩辕公园绿道**.**公里、西外环绿道**公里及桑干河公园二期滨河绿道**公里,具备绿道绿廊的基本条件,共计****.**公里。    

**、防护林带建设

结合通道绿化,已完成北外环路与高速口连接线两侧、园区路(北晨中学至高速口段)防护林带建设**.****万平方米,种植金叶榆、柳树等乔木********株。完成了不小于**万平方米的防护林建设任务。

**、风景名胜区创建

**月****日,**黄帝城景区申报省级风景名胜区通过专家评审。

**、防灾避险工作推进

三祖文化公园防灾避险建设:申请对三祖文化公园进行科学系统的防灾避险设计和建设,建设项目主要有以下内容:三祖文化公园防灾避险功能设计;拟安装发电设备、影像设备、饮用水管道、排污管道、应急工具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建设。

**、黄羊山绿化景观项目:正在完成立项工作。

****、其他绿化工程建设

配合中医院新址在轩辕路口开通路口工程:新中医院大门选址与轩辕带状公园交互,经中医院与园林局协商,县政府批示,在轩辕带状公园为中医院新址开设路口。

****、批后管理工作

按照新的(**省绿化条例)完善制度,搞好新建项目园林绿化配套建设批后管理工作。

(二)政府工作

**、脱贫攻坚工作

举全局之力,配合县委、县政府及住建局脱贫攻坚专项领导小组要求,高水平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安排驻村干部,定期对贫困户进行走访,开展暖心行动,为贫困户解读扶贫政策、整理扶贫档案、送慰问品、解决实际问题。

**、扫黑除恶专项行动

配合县、局进行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采取问卷调查、小组走访、条幅宣传等形式,排查是否存在黑、恶势力,宣传扫黑除恶相关文件精神。

**、《**年鉴·********》编纂工作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年鉴·********>编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园林局********年相关工作,整理相关资料,配合住建局完成**年鉴编纂工作。

(三)旅发大会相关规划建设项目

为确保顺利完成全市第二届旅发大会承办任务,根据**月****日县委主要领导调研工作指示精神,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实施原则,我局负责的该项康祁线污水处理厂至北关段绿化美化提升工程高质量完成,为旅发大会的圆满举办奠定了基础。

(四)创城工作

创建文明县城是我县的重点工作,为保证创城工作顺利完成,我局按照创城相关文件要求,配合城镇办工作,在东兴公园、东环公园、三祖文化公园及农耕园设置四处学雷锋服务岗亭,为群众提供便利服务。同时配合城区绿化整理工作,加大养护力度,保持绿美效果。

二、存在问题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方面:专业技术人员不足,推动工程建设进程较慢。

**、单位、庭院小区建设中,旧有单位庭院小区绿化结构杂乱无章,物业管理不足,影响全县整体绿化效果。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方面,由于城市建设进程加快,园林绿化面积增加,创建国家园林县城又对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提出更高的要求,现有人力、物力及财力出现严重不足,难以顺利开展各项养护工作。

三、********年创建国家园林县城园林绿化工作谋划

一、规划设计:

十三五规划;配合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启动绿地系统规划修编;生物多样性规划修编;编制绿廊绿道规划;城区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三祖文化公园、东环公园防灾避险设计方案;新建道路规划设计方案。

二、项目建设:

**、按照政府及住建局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黄羊山景观绿化项目建设;

**、启动三祖文化公园防灾避险建设工程;

**、主城区重要节日主街道护栏、花箱、立体花坛花卉种植及摆放。

**、创城期间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学雷锋站点活动、街道绿化修整等工作。

三、政府项目:

配合环城水系建设项目,搞好园林景观规划建设服务。

四、行业管理:

**、建设项目批后管理:按照新的(**省绿化条例)完善制度,继续完善新建项目园林绿化配套建设批后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按照新的标准要求,搞好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同时做好近几年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验收审计工作;

**、风景名胜区申报与后期管理:按照省风景名胜管理条例,积极推进黄帝城风景名胜区申报工作,并做好后期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古树名木保护与复壮管理:按照省古树名木管理条例,搞好城镇规划区内古树名木保护复壮管理工作;编制年度计划与保护复壮方案措施。

五、养护管理:

**、改变运行体制,做好城区绿地养护管理工作;

**、城区街道苗木补植;主要以轩辕路、东风路西延为主;

**、继续做好三祖文化公园养护管理工作。

六、机关建设:

**、党建工作:做好年度党务工作学习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搞好党建工作;

**、完善机关管理制度,抓作风建设,保障工作运行高效,政令畅通,风清气正;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相比之下江阴和新加坡有许多相似之处,从地域面积和人口来看,新加坡国土面积为700平方公里,人口420万,江阴市域面积为988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50万;从经济发展情况看,去年江阴人均GDP(按常住人口)超过8000美元,处于新加坡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发展水平,同样面临经济转型、工业重组的任务。相似的地域面积、相似的发展课题、相似的发展阶段,使得新加坡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特别是花园城市建设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对江阴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更有启发、更可学可用、更可以借鉴。

规划设计领先是最大的领先

规划设计是政府的第一资源,是城市建设的首要依据。新加坡政府十分重视规划,20世纪60年代就专门委托联合国帮助开展城市发展的概念规划。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形成了以概念规划为基础、总体规划为统领、公园绿地系统规划等各专业规划为延伸的规划体系。在规划设计定位上,新加坡政府始终坚持与时俱进,学习先进。新加坡善于学人之长,补己之短。60代初,内阁资政李光耀先生就从柬埔寨学习引入“花园城市”的理念,以种树为突破口,大力推进城市绿化,并坚持不懈地实施,持续不断地创新。新加坡人从种树到种草到种花,从点到线再到面,永不停步,不断推进,现在又提出建设“花园中的城市”目标,把花园城市建设又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新加坡政府认为,城市规划设计是一个理性推进过程,也是一个民主决策过程。城市规划设计说到底是为了民众,按照新加坡的法律规定,公园绿地系统规划批准前必须公示两周,鼓励更多的公众参与规划进程和提供反馈意见,在充分听取民意吸收民智后才上报批准。在规划设计实施上,新加坡政府始终坚持有章可循,刚性执行。80年代,历经了道路绿化、建造公园、引进植物等工程,新加坡制定了宏观的远期绿化总体规划。城市发展蓝图原则上5年修订一次,不得随意变更。

我们从新加坡花园城市建设的成功经验可以看到,规划设计的领先是最大的领先,规划设计的资源是最大的资源。江阴植树造林也必须从规划入手,充分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我认为关键是要坚持好“三个观”,就是要坚持开放包容的学习观、以人为本的发展观、科学发展的政绩观。一是坚持开放包容的学习观。善于学习一切先进经验,开阔思路、开阔眼界、开阔胸襟。把先进经验与江阴的实际结合起来,在反复地学习、比较、借鉴中,注重体现个性特色,将新加坡等地绿化的先进理念、先进经验落实和渗透到规划的每一个细节。学习掌握新加坡园林城市建设的规律,在制定宏观的长远总体规划的同时,明确实施规划的阶段性目标,一步一步抓推进,一年一年抓落实。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植树造林要以实用为第一原则,进一步关注人的需求,综合考虑遮阳避雨、降噪吸尘等功能,做到“城市有林阴大道、城乡有绿色通道、小区有绿色廊道”。优化植物种群和结构,保护和利用自然植被,规划种植节水、节能、节人工的园林植物,降低绿化养护成本。科学合理布局绿化,提高享受绿化的参与度,不仅要让人看得见绿,更要让人能亲近绿、走进绿、享受到绿。三是坚持科学发展的政绩观。对江阴来讲,科学发展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统筹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问题。因此,要把绿化规划作为城市发展的一项重要规划,体现在总体规划中,体现在与其他专项规划的同步实施中。要把种树作为优化城乡环境的突破口,引导全市各级干部树立保护环境的经济发展是最大的政绩观,以种树当先保障环保优先,以环保优先实现科学发展的率先。

体制机制创新是最大的动力

新加坡花园城市建设主要是坚持“People、Private、Public”“3P”模式,较好地处理了政府、市场和市民三者的关系,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凝聚各方面的力量,互为提升,互动并进。从政府来说,一方面是做好规划,另一方面是大力投入。新加坡的绿化实施种管养分离,整个新加坡一年的绿化投入为1.2亿新元,95%靠财政拨款。其中1/3用于公园局职工工资,1/3用于开发、翻新公园,1/3用于绿化养护。从企业来说,主要是参与绿化养护。承包商经过政府公开招标确定,与公园局每3年签一次合同。绿化已成为他们生活中的一个部分。市民真正成为绿化的享有者和建设者,从规划到实施,都有市民的身影。政府发起的“自然之旅”、公园认养计划等举措,也使市民的绿化意识和参与意识不断提高。

目前生态绿化已经成为江阴广大市民的共识,植树造林的意识也深入人心。但如何充分调动政府、企业、市民三者的积极性,如何实现体制机制的创新,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从江阴的实际出发,我们必须坚持“政府推动为主导、市场运作为主体、全民参与为主力”的发展模式。首先,要坚持政府推动为主导。植树造林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大事,要通过一代二代甚至几代人的共同努力。为此我们专门成立绿色江阴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植树造林工作的组织、计划、协调、督察等工作。通过实施城郊森林绿地工程、城市环境整治工程、文化建绿工程、公共绿地工程、道路绿化工程、社区绿化工程和立体绿化工程等园林绿化“七大工程”,进一步营造山青水秀、鸟语花香的人居环境。我们的阶段性奋斗目标是:2007年,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全市森林覆盖率分别由2006年的43%和20%提高到45%和23%,建成国家园林城市;2008年,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全市森林覆盖率分别达到47%和25%,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达到90,建成全国最佳人居环境城市。其次,要坚持市场运作为主体。绿化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钱从哪里来?要用市场运作的理念,创新市场运作、多元投入、社会参与的投融资机制,努力走出一条多元化投入的新路子。突破传统运作机制,努力走出一条既加快开发、增加绿地,又使政府有收益、企业得实惠的新路子。进一步完善义务植树造绿的政策,采取共建、捐建、认养、认管、绿化达标、转让冠名权及广告权等多种形式,发动全社会参与城市绿化建设。要明确投资主体,实行分类建设。公共绿地和生态林,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投资为辅;经济林以企业投资为主,政府投资为辅;景观林要结合商业开发,鼓励企业投资,政府予以适当支持。第三,要坚持全民参与为主力。植树造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有责任,企业有责任,每个公民也有义务。广大市民是城市环境的受益者和消费者,也是城市环境的维护者。要在全市上下形成“江阴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共识,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发挥广大市民的主人翁意识,形成个个关心绿化、人人投身绿化、家家动手绿化的浓厚氛围。要组织开展“希望林”、“共青林”、“红领巾林”、“婚庆林”、“家庭林”、“同心林”、“军民共建林”等建设活动。通过典型示范,舆论推动,动员农民在农村的路旁、河旁、田旁和房前屋后“四旁”种树补绿;全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院落、广场居民小区都要见缝插绿、垂直挂绿、破墙透绿;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投身于绿色江阴建设中,形成植树造林的大合唱。

生态环境优化是最大的效益

新加坡20世纪60年代绿化净化,大力种植人行道树,建设公园,改善生态环境;70年代制定道路绿化规划,加强环境绿化中的彩色植物应用,以及挡土墙、人行天桥等特殊空间的绿化;80年代制定长期的战略规划,实现机械化和电脑管理,引进色彩鲜艳、香气浓郁的植物;90年代提出建设生态平衡的公园,发展各种主题公园,建设连接公园的人行廊道,加强人行道的遮阳树种植。通过阶段性的工作,不断提高花园城市建设水平和档次。持之以恒,坚持不懈,通过几十年的建设,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人居环境进一步提升,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从新加坡的成功实践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就是生态环境的优化是最大的效益。作为我们江阴来说,如何学习新加坡的先进经验,关键是要坚持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一起推进,产业竞争力与环境竞争力一起提升,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一起考核,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一起发展,努力实现政府的社会效益、企业的经济收益和群众的长远利益的有机统一。一是坚持做到“三个同步”,实现生态效益与社会发展效益的有机统一。植树造林与开发建设实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要大力推行绿色行动,在企业启动建设的同时,必须先种树,做到建一个工厂,成一个绿色企业;在道路建设的同时,必须先种树,做到建一条路,成一条绿色通道;在规划建设的同时,一年内不开工的土地,必须先种树,做到绿化不断线。同时,利用绿化效应带来土地级差地租大幅度上升的规律,探索“以房养绿”、“以绿养绿”等多种促进城市绿化的手段和机制,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城市绿化,做到绿化项目计划与土地出让计划相衔接、绿化项目建设时序与土地出让时序相协调,最大限度地发挥园林绿化的延伸效益。二是坚持做到“三个不准”,实现生态效益与群众长远利益的有机统一。牢固树立“绿线”是“底线”,“绿线”是“高压线”的观念,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城市建设的各类绿地范围和保护控制线,确保绿线内的用地不被随意占用和修改,所有部门都必须承担绿化责任,所有工程没有绿化规划不准开工,确保项目建设的绿化用地和建设质量;依法加强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所有绿地任何人不准随意砍树,严肃查处各类违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的事件,切实保护绿化成果;要认真实施“绿色图章”制度,坚持工程建设中绿化设计和工程设计同时报批。三是坚持做到“三资建绿”,实现生态效益与企业经济收益的有机统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赚钱”的原则,充分发挥工业强、企业强的优势,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积极推进工业反哺农业,推动城乡绿化建设,探索实践出“以工投绿、以工建绿”的发展模式,走出一条共建共享的特色之路。城乡绿化要兼顾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做到在提高绿量的同时促进企业增效、农民增收。目前来看,我市企业投资建设的农业项目有60个,在建或建成投资额超500万元的农业企业超过60家,仅2006年“三资”投农就达6.37亿元。

建设江阴城,造福江阴人,这是我们的责任。我们要学习借鉴新加坡花园城市建设的先进经验,加快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进程,努力建设绿色家园,着力构筑生态园林城市,让江阴大地绿起来、美起来,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绿阴环抱、绿茵遍地、繁花似锦、四季葱翠的绿色空间。建生态园林城市从植树开始。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绿化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各区人民政府,规划、国土、林业、水利、环保、房地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地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五条城市绿线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本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等予以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下列区域依法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等。

第七条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八条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违法审批建设项目。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规划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征求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审查。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变更绿化设计,减少绿化面积。

第十二条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所缺面积在指定的地点异地补绿。

第十三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依法严格控制。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第十七条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林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1. 江西26年少生1000多万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与收益不平衡

自1978年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根据测算,到2004年,江西省总人口为4283万,全省共少生1000多万人。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则要接近5300万。但在现实条件下,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与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相比,几乎没有比较优势或者优势很小,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群众基础。江西省一些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由于种种原因,在生产、生活方面遇到了许多实际困难。特别是计划生育纯女户家庭,养老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尤为突出,他们中的一部分成为社会上最困难、抵御风险能力最低、最需要政府救助的群体。

我国在20世纪末已进入到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新时期,但群众的生育意愿与国家现行生育政策仍然有较大差距。据调查数据显示,44%的城镇育龄妇女想生两个或更多的孩子;农村育龄妇女97%以上想要“一男一女”。如果计划生育政策不能很好地落实,势必影响来之不易的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势必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从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所作出的贡献与获取的收益的不平衡性看,必须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以取信于民。而从行政手段弱化与群众生育观念转变滞后的矛盾性看,也必须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以稳定低生育水平。

江西省已初步建立以二女户养老保险为重点的奖励、优惠、优先、扶助和保障相结合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体系,使受益群体不断扩大。但是,在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如政策规定不明确,落实上难以操作;财政投入不足,影响奖励政策的兑现;政策“含金量”低,导向作用弱化等。

2. 宜春最早在江西探索“绿色养老”

2004年,国家在宜春开展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以此为契机,宜春实行了由单一型激励向多项型激励转变,由部门单独行为向政府综合行为转变,由短暂性激励向长期性、制度性激励转变,奖励、扶助、优惠、优先、保障和制约相结合的“六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其中,在保障机制方面,除了为农村独女户和二女不再生育户夫妇办理养老保险外,为改变农民“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从2005年开始,宜春市全面实施关爱女孩“绿色养老工程”,让农村的计划生育女孩户真正得到实惠。所谓“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程”,即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与植树造林紧密结合,帮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二女结扎户家庭增强养老保障能力。“绿色养老工程”的受益对象为夫妻双方年龄均在45周岁以上的农村独女户和二女不再生育户,工程由受益对象所在地乡政府负责落实,以户为单位,无偿提供宜林地和100至200株速生杨树优质树苗,并组织人员帮助栽种好后移交给受益对象管理。受益对象对宜林地的使用期限为14年,拥有产权证和林权证,免除各种林业规费,在杨树成材后可以自主采伐、自主经营,确保每100株杨树经过14年的生长周期积累起4万元以上的“绿色”财富,为农村计划生育女孩户安度晚年提供物质保障。仅一年多时间,全市就有2590户女孩户受益,栽种杨树34.5万株,户均达133株。养树防老,解除了女孩户的后顾之忧。宜春的做法让农村计生户获得切实保障,也有力促进了农民生育观念的转变。宜春市实施的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程,迅速引起广泛关注,《光明日报》、《人民日报》、《中国人口报》等媒体先后宣传报道了该市计划生育“绿色养老”的经验和做法,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反响。

2008年6月5日,江西省委书记苏荣在宜春市视察时指出,把植树造林与计划生育工作创造性的结合起来,既引导村民转变了传统生育观念,又推动了植树造林工作,这是真正的“绿色银行”、“绿色养老”。2010年5月19日,江西省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推广宜春市特别是上高县计划生育绿色养老的经验做法,把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程推向全省。

3. 2010年在农村二女结扎户家庭首开试点

2010年4月23日,江西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印发《计划生育“绿色养老”试点实施方案》(赣人口发〔2010〕8号),就全省实施计划生育“绿色养老”试点的指导思想、 目标任务、试点家庭条件、试点步骤、资金筹措及管理以及要求作出一揽子部署。江西省副省长陈达恒在《江西省计划生育“绿色养老”试点工作方案》上批示: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利国利民。

按照计划,2010年,在各地申报的农村二女结扎户家庭中进行试点,为试点家庭每户栽种200株以上速生林或经济林,使其积累起一定的“绿色”财富,增强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能力。通过试点,探索新时期计划生育实物补偿奖励新途径,为今后在全省推广总结经验。

试点家庭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生育了两个女儿(含合法收养),夫妻双方其中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家庭。试点资金由省、市、县分担。省财政按各县(市、区)申报的试点家庭户数进行补助,每户补助500元,通过财政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试点补助经费列入利益导向科目,专项支出。《方案》明确,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对象可开发利用自家林地。凡林权制度改革后,有明确权属但未开发的自家林地,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对象可以进行开发利用;按协议履行管护责任,在林业部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对苗木进行管理;按照“谁造林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得利”的经营原则,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对象家庭实行自主经营,真正落实“承包到户、责任到人、收益归己”。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绿色养老”工程,通过试点,探索新时期计划生育实物补偿奖励新途径,为今后在全省推广总结经验。

具体要求,签订一份合同:即村委会与试点家庭签订一份“绿色养老”试点合同。

落实“三个责任”:县级人民政府给各乡镇下发“绿色养老”试点任务通知书;乡镇与村委会负责人签订一份责任状;村干部与试点家庭建立“绿色养老”责任联系人。

实行“五个统一”:统一规划无偿提供宜林土地;统一无偿提供苗木;统一技术质量标准;统一组织人员栽种交试点家庭管理;统一向县林业部门申办林权证。树立一块计划生育“绿色养老”标示牌。

4. 省财政出资为计生家庭无偿“种”养老金

2010年11月25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全省计划生育绿色养老的总体目标是:通过3年的努力,为全省农村二女结扎户家庭栽种一定数量的速生林或经济林,使其积累起一定的“绿色”财富,让全省农村二女结扎户家庭在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中普遍受益,增强农村二女结扎户家庭养老保障能力。同时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探索新时期计划生育实物补偿奖励新途径,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供有力保障。

《意见》明确,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协调有关部门及乡镇,为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家庭无偿提供栽种200株以上的宜林土地面积。计划生育绿色养老资金由省、市、县分担。省财政2010年拿出6000万用于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并按各县(市、区)申报的家庭户数进行补助,每户补助500元,通过财政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利益导向科目,专项支出。计划生育绿色养老经费要列入专项经费,严格进行管理,不得挪作它用。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虚报、贪污、挪用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为切实做好全省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意见》还提出,严格四个步骤,即严格对象条件和明确任务数、严格逐级上报程序、严格张榜公示程序、严格落实林地和资金。

5. 四项保障机制为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保驾护航

《意见》提出健全四个机制,内容包括:

健全责任机制。一是实行人口计生委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人口计生委主要领导为本地开展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二是层层签订责任状。县级人民政府与乡(镇)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被帮扶的计划生育家庭都要签订责任状,确保计划生育绿色养老任务落到实处。三是强化督查考核。各级要建立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跟踪督查制度,对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今年省人口计生委已把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情况作为对市、县(市、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设立了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单项奖,年底将由省政府对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表现突出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

健全经营机制。各地要借鉴 “谁造林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得利”的经营原则和“承包到户、责任到人、收益归己”的经验,充分赋予计划生育家庭自主经营权,制定优惠政策,免收林业规费,及时办理林权证,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在宜林地的使用期限内,活立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允许继承或流转,确保谁造谁有、自主采伐、自主经营。

健全管养机制。造林绿化,三分造、七分管。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绿色养老林的管养工作,明确每块计划生育绿色养老林管养责任主体,落实到具体被帮扶的计划生育家庭,并积极主动地搞好服务。县人口计生部门和乡、村两级负责抓好日常管理工作,及时解决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与林业部门的配合,做好造林技术培训、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防治等技术指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畜破坏、火灾、病虫害等情况的发生,确保有人栽,有人管,种一棵,活一棵,造一片,成一片,绿一片。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对象要按合同履行管护责任,因疏于管理造成树木死亡的,由受益人自行补种;受益人放弃权属的,宜林地由原所有权单位收回;发现受益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生或收养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宜林地使用权和林权证,宜林地归还原所有权单位。

健全保障机制。各地要积极争取政府部门的优先保障政策,制订计划生育绿色养老保障计划,确保计划生育绿色养老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同步实施。要通过补助、贴息、奖励的办法,支持困难计划生育家庭,落实免费帮助计划生育家庭进行果园规划、免费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免收各种林业规费、免费提供果苗等“四免”优惠政策。要建立销售服务网络,做到由相关部门提供优质品种,建立销售渠道,消除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真正做到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6. “绿色养老”工程向产业化延伸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取得重大突破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绿色养老”工程,是江西省推进“绿色养老”的显著特点。江西省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药则药,把推进“绿色养老”与发展地方特色经济有机结合,促进了“绿色养老”工程向产业化延伸。如黎川县有423户二女户参与 “绿色养老”工程,先后涌现出120户“绿色养老”致富典型,栽种“绿色养老”果木8325亩,其中杉树4267亩、松树899亩、毛竹1749亩、桔树1139亩、板栗树211亩、茶树30亩、梨树20亩、柚子树10亩;余江县共有669户农村一女、二女结扎户享受到“绿色养老”;吉安县受益于“绿色养老”项目的农村计生家庭已有339户。樟树市是中国药都。樟树市扶持农村纯女户计生家庭种植药材,拓展了绿色养老的内涵。截至目前,樟树市有1900余户纯女户计生家庭从事药材种植,种植面积达18万亩,户均年增收3000元。

目前,江西省通过实施“绿色养老”工程,已经成功建立和推行五项制度,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取得重大突破。

一是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制度。由政府出资为农村0~6周岁独生子女办理爱心保险,解决学龄前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健康保障问题。

二是农村独女、二女家庭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村独女、二女户的父母施行了长效手术的一方,办理不低于3000元的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其中省财政补助1000元。

三是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制度。农村独女、二女户参加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每人补助10元。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城市绿化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制订年度绿化计划;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城市绿化工作;

(四)负责对城市绿化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和申报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绿化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及其科学研究,多渠道筹措资金,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城市的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标准和绿化艺术水平。

第六条 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业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花草树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绿化指标,科学地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本城市的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 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城市新建主干道,必须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化用地面积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居住小区还应当按居住人口人均一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本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应按有关规定营建卫生防护林带;

(六)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二条 城市的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两年内进行绿化。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绿化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植物造景为主,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他设施应当点缀适度,配置合理。

第十六条 城市的单位应当依照城市绿化规划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绿化规划种植绿化隔离带和行道树。

第十七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清理场地。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开发住宅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第二十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第三章 权属、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其法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分别归该单位所有;

(三)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机构在其居住区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机构所有;

(四)单位在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五)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

(二)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者倾倒污水、废弃物;

(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

(四)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

(五)擅自修剪树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因进行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实需要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提出补栽计划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砍伐证。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第二十七条 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八条 进行各种管线建设,应当避免穿越城市绿地;确需穿越时,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城市树木影响架空线路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时,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剪,管线管理单位支付修剪树木所需费用。

在已经建成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种植树木的,树木和导线之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要求。影响市容市貌和城市绿化的线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逐步改造。

当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时,有关部门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并及时向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古树名木应当统一登记、编号和造册,建立档案,设立价值说明及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单位管界内或者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或者上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城市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砍伐、移植或者修剪城市树木的申请时,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绿化任务,并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限期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数的三倍补种,并处砍伐树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擅自移植树木的,处移植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限期迁出,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因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过错,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缴纳罚款时,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罚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四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小游园及街道和广场的绿地;

(二)居住区绿地:指居民住宅区内除居住区公园和行道树外的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目的的林带及绿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和草圃等;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绿化的定义在城市中植树造林、种草种花,把一定的地面(空间)覆盖或者是装点起来,这就是城市绿化。

城市绿化是栽种植物以改善城市环境的活动。 城市绿化作为城市生态系统中的还原组织

城市生态系统具有受到外来干扰和破坏而恢复原状的能力,就是通常所说的城市生态系统的还原功能。城市生态系统具有还原功能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城市中绿化生态环境的作用。对城市绿化生态环境的研究就是要充分利用城市绿化生态环境使城市生态系统具有还原功能,能够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质量这一重要性质。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工作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等。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包括:各级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专类园、街头游园以及单位附属游园、花园和庭园。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做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经费。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第五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各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部门的指导。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七条一切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任何人都应当爱护园林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并有权劝止、检举、控告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第八条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艺术水平。提倡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墙面和室内的绿化美化活动。第九条加强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和园林绿化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开展爱护花草树木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和幼儿爱护绿化环境的良好习惯。第十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专业规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一)区级以上医院和休、疗养院不低于45%;(二)高等院校、宾馆不低于40%;(三)机关、中小学校、公共文化设施及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35%;(四)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应按居住人口人均1至2平方米的标准集中建设绿地;(五)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绿地不低于20%;(六)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低于25%,主干道绿地不低于20%,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绿地不低于15%。同在一个街区内的建设项目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其绿地可综合平衡或统一建设。第十三条"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应严格按其总体规划的园林绿化规划要求进行建设,鼓浪屿改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50%。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地率无法达到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指标,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向市园林绿化部门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易地统一进行绿化建设。绿地建设补偿费专用于易地统一绿化建设,其收费标准和收缴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现有绿地率低于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指标,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不得作为他用。第十六条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第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与人文条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其绿化面积不低于规划绿地总面积的85%。第十八条涉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在选址定点时应当向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申请。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园林绿化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有市园林绿化部门参加会审。第十九条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资质审查,并发给资质证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资质审查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部门的意见。第二十条公共建筑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按下列指标将配套绿化建设费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一)超过18层的高层建筑项目不低于土建工程概算的1%;(二)18层以下的建筑及道路建设项目不低于土建工程概算的3%。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应经市园林绿化部门验收。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附属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配套建设、同时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园林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资料交厦门市城建档案部门存档备案。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免收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及其相应费用。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城市园林绿地或者规划已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须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涉及有关规划技术控制指标较大幅度调整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改变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按规定补建绿地,不能补建的,应按规定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的,须经该绿地管理单位同意,报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交纳恢复城市园林绿地保证金和临时使用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园林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后,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经市园林绿化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第二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养护工作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各类公共绿地由园林绿化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城市干道绿化带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管理;(二)经市总体规划确认的风景林地,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管理;(三)单位附属园林绿地和单位门前的树木花草,由单位自行管理;(四)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五)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六)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种植的树木,由居民管理养护。第二十八条各园林绿化管理责任人应注重园林植物和园林设施的养护管理,提高园林绿化的园艺水平,搞好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保持良好的生态和景观。第二十九条城市内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因特殊情况确需砍伐、移植或非正常修剪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因建设施工或有倾倒危险的,本岛5株以下(含5株)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树木报区园林绿化部门审批,6株以上的和本岛国有树木及鼓浪屿区树木报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批。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提交申请书、建设项目完整批文或其他有关文件。经审批同意的,须按规定缴交绿化补偿费。(二)因树木或城市园林绿地与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发生予盾的,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申请,缴纳施工费用,配合园林绿化专业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砍伐、移植。(三)因遭受不可抗拒的灾害、工程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不含古树名木)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在48小时内报园林绿化部门备案。各级园林绿化部门应在收齐所需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条下列树木严格控制砍伐:(一)"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地带的树木;(二)沿海防护绿地的树木;(三)城市干道行道树;(四)具有景观价值的树木;(五)胸径在30厘米以上的树木。第三十一条城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统一组织鉴定,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确定养护技术要求,分级实放特殊保护,严禁砍伐、移植。名区园林绿化部门应负责辖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散生于单位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该单位或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负责该古树名木的管理养护。第三十二条严禁擅自修剪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必须修剪的,应报经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在古树名木树冠边缘外4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物料,建造构筑物、建筑物或铺设各种管线,禁止打桩、挖坑、取土或倾倒污水污物等一切有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三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地内重要自然景观、文物古迹、纪念景物应组织鉴定,并建立档案和标志,妥善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四条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一)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二)在树干上倚靠重物,利用树木搭盖,擅自牵绳挂物等;(三)在树上刻字、打钉,剥、削树皮和挖树根;(四)随意攀树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条、挖掘药材等造成花草树木损害;(五)在城市园林绿地内乱摆摊点,随意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废弃物;(六)损毁园林建筑和设施;(七)其它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第三十五条严禁在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内采石取沙、放牧狩猎、造坟修墓、野炊烧烤、擅自用火等。第三十六条在公共绿地内不得滥设服务摊点和广告,在符合该公共绿地整体功能的前提下设立服务摊点和广告,必须由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降低绿地率进行建设的,责令停工和限期补交绿地建设补偿费,并按应缴纳的绿地建设补偿费5%至10%的比例处以罚款。(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按该园林绿化工程投资总额10%至30%的比例处以罚款;(三)将公共建筑的附属绿化工程或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无相应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设计或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该园林绿化工程投资总额10%至30%比例处以罚款;(四)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地逾期不退出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可按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处以罚款;造成园林绿地损害的,由使用者负责赔偿;(五)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日每平方米30元至150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六)擅自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拒不停止的,没收有关器械,并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七)未经批准砍伐树木或因擅自移植、非正常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责令其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可按该评估价的1倍至5倍处以罚款;(八)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或损伤古树名木的,责令其按古树名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按该评估价1倍至5倍处以罚款;(九)有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按损失额1倍至5倍处以罚款;(十)在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内放牧狩猎、造坟修墓、野炊烧烤、擅自用火的,责令立即停止,限期治理,并可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损失额5倍至10倍处以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超越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园林绿化设计或施工任务的,由园林绿化部门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拒绝、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各级园林绿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厦门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为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现就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绿化的重要意义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90年代以来,我国的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城市绿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总的看来,绿化面积总量不足,发展不平衡、绿化水平比较低;城市内树木特别是大树少,城市中心地区绿地更少,城市周边地区没有形成以树木为主的绿化隔离林带,建设工程的绿化配套工作不落实。一些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随意侵占绿地和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现象比较严重;绿化建设资金短缺,养护管理资金严重不足;城市绿化法制建设滞后,管理工作薄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减少污染、美化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所起的重要作用,增强对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

二、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一)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以种植树木为主,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

(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绿化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到*5年,全国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6平方米以上。由于各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自然条件差别很大,各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城市的绿化目标。为此,要加强城市规划建成区的绿化建设,尽快改变建成区绿地不足的状况,特别是城市中心区的绿化要有大的改观,要多种树、种大树,增加绿化面积,改善生态质量。加快城市范围内道路和铁路两侧林带、河边、湖边、海边、山坡绿化带建设步伐。建成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水平和分布合理的城市公园,有条件的城市要加快植物园、动物园、森林公园和儿童公园等各类耸园的建设。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要大力推进城郊绿化,特别是在特大城市和风沙侵害严重的城市周围形成较大的绿化隔离林带,在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建设绿化隔离带,初步形成各类绿地合理配置,以植树造林为主,乔、灌、花、草有机搭配,城郊一体的城市绿化体系。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

(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要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工作。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要密切合作,共同编制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中要按规定标准划定绿化用地面积,力求公共绿地分层次合理布局;要根据当地情况,分别采取点、线、面、环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城市绿化水平。要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近期内城市人民政府要对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上一级政府作出报告。尚未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在*2年底前完成补充编制工作,并依法报批。对于已经编制,但不符合城市绿化建设要求以及没有划定绿线范围的,要在*1年底前补充、完善。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落实。

(二)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严格按规划确定的绿地进行绿化管理,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地规划、绿地性质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尽可能创造条件扩大绿地面积,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实行跟踪管理。要将城市范围内的河岸、湖岸、海岸、山坡、城市主干道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部位。同时,要严格保护重点公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对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游乐设施等要逐步迁移。

(三)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资金渠道。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城市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尤其要加大城市绿化隔离林带和大型公园绿地建设的投入,特别是要增加管理维护资金。国家将通过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支持中西部地区城市绿化建设。同时,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城市的各项建设都应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对不能按要求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单位,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补建并达到规定面积,确保绿化建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保证城市绿化用地。要在继续从严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市绿化用地。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家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周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绿化隔离林带,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为加快城郊绿化,应鼓励和支持农民调整农业结构,也可采取地方政府补助的办法建设苗圃、公园、运动绿地、经济林和生态林等。

(五)切实搞好城市建成区的绿化。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绿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绿化用地在城市用地中的比例。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迁出有污染的企业,增加绿化用地。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要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市内的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限期拆除,拆除建筑物后腾出的土地尽可能用于绿化。城市的各类房屋建设,应在该建筑所在区位,在规划确定的地点、规定的期限内,按其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建设绿地。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对确有困难的,可进行异地绿化。要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桥体等绿化条件,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要积极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市、区、街道和各单位都有义务建设和维护、管理好责任范围内的绿地。

(六)加强城市绿化科研设计工作。要加强城市绿化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建立健全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增加研究资金。要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研究,特别耍加强区域性物种保护与开发的研究,注重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开展园林植物育种及新品种引进培育的试验。要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防治研究和节水技术的研究。加大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力度,大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要搞好园林绿化设计工作。各城市在园林绿化设计中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本地特色和民族风格,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各地要因地制宜,在植物种类上注重乔、灌、花、草的合理配置,优先发展乔木;园林绿化应以乡土植物为主,积极引进适合在本地区生长发育的园林植物,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城市公园和绿地要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配置要以乔木为主,提高绿地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多的绿色休憩空间。

(七)加快城市绿化法制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并抓紧组织修改《城市绿化条例》,增力口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加大处罚力度;制定和完善城市绿化技术标准和规范,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绿化法规体系。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地方城市绿化法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城市绿化行业管理与执法工作,坚决查处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对违法砍伐树木、侵占绿地的要严厉处罚。建设部和省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汉事日程。要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长对城市绿化工作负主要责任。要科学决策、正确引导,建立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保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稳定专业技术队伍,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正常开展。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城市绿化工作。建设部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城市绿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拟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城市绿化健康发展。城市绿化的项目建设要引入市场机制。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广泛组织城市适龄居民参加植树绿化活动。要搞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规划,严格落实义务植树任务和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和苗木基地建设以及苗木供应,确保植树成活军和保存率,保证绿化质量。

(四)继续做好建设园林城市工作。通过明确目标,科学考核,使更多的城市成为园林城市;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小区、园林单位等活动,搞好单位绿化、小区绿化。要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群众建纪念林、种纪念树。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为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今年6月,上海了由市建设管理委会上海地区绿色建筑发展与三年行动计划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副会长张载养同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针对上海地区在绿色建筑推进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标准规范、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技术进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对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三年行动计划》有三大特点:一是目标明确,任务清晰。对上海市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既有公共建筑节能的改造和新建装配式建筑的比例,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明确的目标。要求通过三年的努力,初步形成有效推进建筑绿色化的发展体系和技术路线,实现从建筑节能到绿色建筑的跨越,并将上海绿色建筑三年发展任务分解成93项具体工作,分工明确,责任清晰。二是重点突出,注重实效。《三年行动计划》以全面推进新建建筑绿色化、大力推进建筑工业化和绿色施工、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快适用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作为四大重点任务,有步骤、分阶段实施各项工作。同时,在土地利用、金融财税等关键环节加强政策引导,在规划、设计、审图、施工、运行等关键节点加强全过程监管。三是措施实在,保障有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了“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全市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和社会氛围,从强化组织协调、强化责任考核、强化政府激励、强化管理导向、强化能力建设、强化宣传引导等各方面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确保《三年行动计划》各项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二、开展四项工作

1,全面推进新建建筑绿色化一是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通过比照国际先进标准,科学合理地制订本市绿色建筑地方标准,加快建立覆盖不同建筑类型,贯穿规划、设计、建造、运营、改造、拆除等全寿命周期的绿建标准体系,要求各类新建建筑必须达到一星绿色建筑的建设标准。二是严格落实全过程监管。在建筑工程项目出让、立项审查、规划审批、初步设计审查等环节,严格落实绿色建筑相关强制性标准和管理规定,在审批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建设指标。三是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探索以开发区或功能区、低碳发展实践区为单位的绿色建筑,组织编制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实施方案和导则。四是提高农房绿色建设水平。

2,大力推进建筑工业化和绿色施工一是完善土地供应项目落地机制。二是完善建筑工业化技术和标准。三是完善装配式建筑监管体系。加快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全过程监管制度。四是大力推进绿色施工。严格执行绿色施工管理技术规程,强化施工现场节电、节水和污水管理,加强动态监管。

3,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一是加快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二是优化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机制。三是突出重点,有序推进既有建筑改造。力争至2016年,三年累计完成700万平方米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其中改造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

4,加快先进适用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一是加快配套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力度。二是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三是加强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四是推进资源循环化利用研究。

三、落实六项配套服务

落实《三年行动计划》各项工作,除了要发挥政府部门的作用外,还需要绿色建筑产业链的相关企业、协会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在这个过程中,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配合政府部门,为企业搭建平台,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配套服务工作:

一是开展宣贯培训,普及绿色建筑理念。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增强社会对绿色建筑相关技术、产品的认知和接受度。在会员单位中开展各类形式和针对不同对象的培训,普及绿色建筑新标准,提高绿色建筑从业人员水平。

二是举办不同形式的绿色建筑推广会、博览会。向社会各界推广绿色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加快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展示上海地区绿色建筑特色及新成果,为绿色建筑各行业、企业的交流提供平台,让更多的人认识和了解绿色建筑,在全社会营造支持发展绿色建筑、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良好氛围。今年10月,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与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浙江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行业协会、江苏省绿色建筑委员会共同举办了“2014上海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科技周”活动,以“绿色建筑区域发展和建筑工业化发展”为主题;同期还举办了GBC2014上海绿色建筑与节能国际展览会,以及第七届上海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国际论坛及十余场专业分论坛。在规模、层次、内容上都较往年有所提升,并得到了各级政府部门的关心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蒋卓庆副市长和黄融副秘书长,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亲临现场指导。

三是加强和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工作。标准完善与否决定着绿色建筑的质量与品质,并在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各个环节中起到了约束和引导的作用,协会将依托上海市绿色建筑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制定适宜上海地区的绿色建筑技术体系,并将继续做好上海市建筑产品企业应用标准(图集)相关工作,更好的推进“四新技术”在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的推广与应用。

四是开展绿色建筑运行评估与管理工作,关注绿色建筑运营实效。加强对上海市绿色建筑一、二、三星绿色建筑标识评审工作,在确保评审质量的基础上,加快评审效率,同时鼓励企业关注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申报。目前,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分为设计标识和运行标识,取得设计标识,只是对绿色建筑设计阶段的认证,而绿色建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在运营阶段才能真正的体现,因此绿色建筑的后期运营实效对于切实提升绿色建筑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关注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认证的基础上,要更加注重运营标识的认证。

五是开展行业调研,树立典型,弘扬先进。加强对优秀项目的推介和先进技术的总结,通过协会网站平台加以宣传。同时组织开展评选活动,评选出行业中对推动绿色建筑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及示范性绿色建筑项目,在今年的“科技周”活动中,协会对评选出的25家单位,11个项目以及9位在绿色建筑行业中做出突出贡献个人,颁发了“上海绿色建筑贡献奖”,以此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参与绿色建筑工作,引导上海市绿色建筑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一、工作目标及基本原则

工作目标:拆墙透绿、增绿工作要以《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制定的“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为目标,力争3至5年内对城区所有主干道沿街单位实施拆墙透绿。通过坚决有效地开展拆墙透绿、增加城市绿地活动,增加城市园林景观,美化市容市貌,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市民素质,塑造城市形象,全面加快梅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基本原则:拆墙透绿、增绿工作要按照整体推进,确保实施效果,政府组织帮助,单位具体实施的原则,工业沿线各单位应自觉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尽快开展围墙改造,并及时拆除临时违章建筑,做好配套绿化工作,对拒按规划实施拆除的临时违章建筑,政府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工作内容及任务

拆墙透绿、增绿工作内容包括:实施路段沿线进行拆墙透绿、拆违建绿、拆临扩绿、见缝插绿、退地还绿,积极推广建筑物墙体、屋顶等立体绿化。具体任务为:

(一)凡临街的实体围墙、到期临时建(构)筑物及违章建筑,原则上应全部拆除,按规划审批的建筑红线位置设置透视墙,墙内建设绿地,墙外尽可能增补绿化。建设中凡涉及占用城市道路的,需持规划部门审批文件,再到市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临街实体围墙改造应与庭院绿化统一设计、同步实施,沿线各单位、居住区和个人按照审批的绿化方案完成各自的庭院绿化美化工作,确保透绿部分做到整齐美观、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景观效果显著。

(三)新建、改建项目的施工围墙应按相关设计标准实施,加强绿化效果控制,在保证人行道正常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在文化墙外建设临时绿化。在项目建成后原则上不设置围墙,如确有必要设置,必须是通透式围墙,且在工程竣工之日内按规划审批要求拆除所用临时设施并完成透视墙建设。

(四)严格控制城市主干次道临街临时建筑的审批,禁止利用临街房屋,破墙、破窗开店的行为。

(五)城区主干道两旁沿线闲置3个月以上、且6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面积在XX平方米内且实施条件较好的待建闲置空地,业主应按规定自行或委托实施绿化,并负责养护管理。业主不按规定实施绿化,造成闲置土地卫生脏、乱、差影响市容市貌的,以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园林主管部门代为绿化的方式进行处理。

(六)按照“在绿化上多做文章”的思路,对道路沿线实施插绿补绿,墙内外同时建设绿地,增加绿量,形成道路绿化、街头绿化与庭院绿化有机结合的景观效果。同时积极尝试立体绿化,对实施路段沿线的单位选点进行墙体、屋顶绿化。

三、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成立梅州市拆墙透绿、增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梅江区政府、梅县政府和市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市拆墙透绿、增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全市拆墙透绿、增绿工作,市拆墙透绿、增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下达全市拆墙透绿、增绿工程年度实施计划,核准拆墙透绿、增绿工程项目的实施方案,组织拆墙透绿、增绿工程项目的检查、验收及奖励。

(二)拆墙透绿、增绿工作以梅江区政府、梅县政府、梅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为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拆墙透绿工作组织与实施。主要职责是:对照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要求,对辖区内城市主干道沿线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找出差距,查遗补漏,编制各自3—5年工作实施方案并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同时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沿线实体围墙的改造及拆除后的建绿工作。

(三)市城乡规划局和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对涉及项目沿线范围内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摸底工作,对违章建筑和超越期限的临时建筑下达拆除通告,对逾期不拆除的建筑,由市城监支队强制拆除。

(四)梅江区政府负责临街房屋破墙、破窗开店行为的整治工作,市城监支队配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