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第1篇

一、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指导工作

(一)村(社区)“两委”换届准备期间,在县委组织部和县换届办的领导下,县民政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机制,并下派主管业务科室人员,对全县各乡镇(街道)组织委员、管区书记等265人进行统一培训,制定下发村委会换届选举指导方案、村委会换届选举配档表以及村委会换届选举指导手册270本。

(二)在县委组织部、县换届办的统一安排下,县民政局对各乡镇(街道)组织委员、分管民政的班子成员、民政助理进行二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候选人产生、委托投票办理、、流动票箱使用、另行选举等方面。

(三)我县在时集镇孙杨处村设立村委会换届选举试点,县民政局对试点进行现场指导,严格规范选举流程,各乡镇(街道)组织委员、分班民政班子成员、民政助理、管区书记等人员参加观摩。观摩结束后,召开座谈会,县民政局副局长对参加观摩人员进行换届选举工作指导。

(四)县民政局抽调两名精干人员担任换届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组成员,随时解答各乡镇(街道)换届选举工作人员提出的各种问题,并严格规范村委会换届选举程序和时间节点,督促各乡镇(街道)依法组织选举。

二、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督导检查工作

为提高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质量,县民政局抽调三名由党组成员、业务精通人员组成的精干力量,担任换届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组成员,重点抓好以下四个环节:

一是抓好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工作。严格按照要求组织人员和投票,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人数,在不违背程序的前提下,把好人选关,真正把拥护党的领导、公道正派、办事认真、有群众威望的人员选进村民选举委员会。

二是抓好选民登记工作。为确保选民广泛参与和选举的有效性,严格按照选民资格和有关规定进行选民登记,做到不重、不错、不漏。特别是对人户分离问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确定后,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三是抓好候选人推选工作。严格控制候选人推选的各个环节,确保推选过程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告知选民候选人的基本要求和14种不宜情形,让村民在充分了解组织要求的前提下,依法推选候选人,达到组织和群众双满意。

四是抓好投票选举工作。督导组对召开选举大会的村进行现场督导,要求按照操作规程严格召开选举大会,确保参会人数,重点把关委托投票、代谢投票、流动投票、分会场投票等问题,确保整个选举程序合法有效,并对督导出来的问题对各乡镇(街道)进行及时反馈,要求立即整改。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第2篇

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为维护好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引导广大师生提高认识、加强自觉、科学防控、依法防控。我校按照“责任落实,发现问题,自查自纠”的原则,成立以吕伟东校长为组长的防疫小组能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防控冠疫情肺炎疫青”工作。

一、自查防疫工作要点

1、落实“两案十制”工作

2、落实“五个一律”的工作情况;

3、“任务清单”完成情况。

二、近期防疫工作回顾

(一)成立防控小组、完善防控职责

学校能按照上级要求成立防疫指挥领导小组,通过明确职责分工、确立防疫责任,有条不絮地做好牵头、防疫物资配备、师生情况统计、宣传指导、线上教学等工作。

(二)培训防疫知识,增强防范意识

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学校领导们充分认识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严峻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把学校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明确职责,坚决落实此次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任务。

在学校统一部署下,班主任们积极行动起来,微信、电话、短信,美篇等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相关知识: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症状是什么?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传播速径有哪些?

3、日常如何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4、寒假期间外出回来应该怎么做?

5、怀疑自己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怎么办?

6、口罩的选用原则?

7、如何正确保戴口罩?

8、如何正确洗手?

9、如何科学应对疫情带来的心理恐慌?

为科学、规范、有序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学校各项工作的最终执行者和落实者,班主任时刻关注班级学生动态,引导学生假期居家。落实手卫生,贯彻落实七步洗手法,提醒学生不走亲访友,不聚会聚餐,不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活动,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地方。面对当前疫情,教育孩子不传谣、不信谣,稳定学生及家长的思想情绪。

开学前,我校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安心宅在家里,接受老师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学会用科学、理性的态度来看待疫情的产生与传播,他们用视频,用绘画,用小随笔,观后感记录自己的学习收获,树立战胜疫情的信心。他们用自己的方式,为这场疫情阻击战做出自己的贡献。

(三)执行五个一律,强化学校管理

从春节前夕开始至今,学校能按照上级要求实行校园封闭管理,以此强化阵地意识,用最严格的措施把好校园入口关,守住校门第一关,严防疫情输入校园,坚决做到五个一律。

1、体温≧37.3 ℃或身体不适者,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2、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3、除允许返校的本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以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4、进入校园必须要测体温、不测体温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5、如有不服从者,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四)明确任务清单、逐个加以落实

1、学校能对照上级任务清单,逐条加以落实,将工作做到位。

2、学校已经通过微信工作群向教师转发通知,要求教师们能认真学习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教育局会议精神,认真抓好学校防疫工作,展开线上教学活动,安排好师生的“三检”工作。

3、学校能贯彻落教育局文件精神,成立防疫工作小组、落实防要求、强化师生人员管理、进行防疫工作监督,将防疫做到细致的程度。

4、学校从2月下旬起,对教师、学生展开身体情况排查,尤其是返岛师生身体状况。

5、落实“零报告、日报告”制度,规范平台管理,微信提醒,每日反馈:对于上报不及时的教师,及时电话沟通:对于有需要帮助的教师,耐心引导,随时关切!

6、学校能根据省市要求组织后勤人员,梳理存在问题,确保校园安全管理到位。

7、学校能配合完成“教育局——校长连线”工作,校长能与教育局沟通学校防疫工作,汇报学校准备开学工作情况:开展“校长——教师连线”工作。要求教师做好全面开学准备工作:教导室要求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开展“教师——家长连线”工作,了解学生居家的学习、生活情况。

二、后续防疫工作思考

1、继续按照“五个一律”展开学校工作;

2、认真做好开学准+备工作,制定计划、落实方案、防控疫情;

3、做好对教师、学生的防疫知识宣传;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第3篇

一、督查总体情况

工作组一行先后深入片区各乡镇、商店、企事业单位以及县应急管理局开展督导检查工作。督导组采用“四不两直”方式进行督导,具体通过提问、查阅资料、实地走访农户、察看商铺等形式开展,工作组以“严”字为当头,“细”字为准则,“精”字为抓手,为森草防灭火工作查找问题、剖析原因、反馈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共督导检查乡镇10个、行政管理部门2个、寺庙1个、加油站1家,进村10个、入户20户、走访商铺12家。

(一)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全面落实省、州各项决策部署要求,结合县域实际,安排部署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按照最高标准、最严要求,压实防灭火各级主体责任,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林场、工区)、村干部包组包户落到实处,真正落到人头、村头,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控网络。

(二)终端发力贯彻到底,末端见效保质保量。全面细化分解任务,“四级包保”、“十户联保”责任压实,措施有力。逐项落实成员单位(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作职责任务,制定责任、任务、督查三张清单,层层签订承诺书(责任书)。

二、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一)个别乡镇隐患排查台账、值班台账、五类人员管控台账更新不够及时,有待加强。

(二)个别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内业资料专卷明晰清单未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德森防指办【2021】32号文件归档。

(三)牧民群众防灭火知识宣传力度上有待进一步细化。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第4篇

深刻认识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抓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是推动政府系统全面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执行力的有效手段,也是推动作风转变、保证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督促检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抓落实放到与抓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履行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的责任。要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实施决策的全过程,研究重大决策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部署工作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开展督促检查时保证落实效果。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及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国家、省、市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县政府工作报告和要点中提出各项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县政府经济工作会议、政务会议等确定的主要工作及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县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县政府全体会、常务会、碰头会、办公会、协调会议定事项及县政府主要领导关注、事关全局的工作落实情况。

(五)政府主要领导在现场办公、工作调研、工作检查时提出的落实意见、交办事项。

(六)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八)市长公开电话、市长电子信箱交办事项办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县级领导督促检查责任制。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紧紧围绕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督促检查的主体作用,担负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落实提出明确的质量和时限要求,将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领导。县政府办公室对应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各位协调副主任和各专业科室承担相应督促检查职能,协助领导抓好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对于县政府重大事项和重点工程及会议、文件指定县有关领导牵头抓落实的,被指定的领导是办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充分履行职责,认真推进工作,及时将办理结果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县政府督查室要及时抓好督促检查并反馈。对县政府阶段性重大事项和重点工程实行工作提示,县长签发的提示卡,提示对象为副县长、县长助理;副县长签发的提示卡,提示对象为政府部门、单位行政一把手。

(二)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承办事项责任制。各级各部门单位一把手是落实承办事项第一责任人,对工作落实负直接责任。对工作的落实要责任到人,制定预案,量化任务,做到迅速快捷,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对出现的复杂情况、疑难问题,要积极协调解决,不能推诿扯皮,更不能久拖不办。确需县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应提出具体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县政府督查室要对各级各部门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进行经常性跟踪检查,对不能按时完成承办事项并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对承办事项曲解误办或变通办理的,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反映情况不实的,涉及多个部门办理、主办部门不主动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而影响工作的,将情况报县政府主要领导,由县政府决定责令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下达催办卡后,仍不办理的单位,报县纪检监察部门,实行问责处理。

(四)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一是县政府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做出决策和工作部署后,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及时向县政府督查室报送贯彻落实情况,由督查室汇总后向县领导汇报。二是对会议、文件有明确规定上报时限,或督查部门另行通知上报时限的,相关单位要按时报送情况。三是上级领导同志批示件,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承办单位要按照领导批示和交办要求及时办理,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5个工作日内报告办理结果。交办事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需在规定时限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计划安排,并续报阶段性结果,直至最终办结。四是县政府主要领导在工作检查、调研时提出的意见、事项,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要及时整理,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交各承办单位办理。同时,送县政府督查室。督查室视情况进行立项,跟踪督办。五是市长公开电话和市长电子信箱交办件,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时限办理。对于超期未反馈办理结果的单位,县政府督查室要直接发催办卡,注明两天内必须办结上报,如果不能上报,由单位主要领导向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说明原因,向督查室反馈情况。六是《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落实任务实行分段报告制,年初各承担任务单位针对任务要制定完成任务计划并上报;7月初上报半年工作进展情况;10月初上报1-9月份任务进展情况、工作中存在问题,预测到年底任务完成情况,如预测不能完成任务的说明原因;次年1月初上报全年任务完成情况,不能完成任务的说明原因。县政府督查室要将各阶段情况认真汇总、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报县政府各位领导,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五)建立健全督查通报考评制度。县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将督办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落实、不配合,工作拖拉、不主动上报办理情况、屡催不办、办理质量不高的单位,经请示县领导同意后予以通报批评。县政府督查室要切实加强对各级各部门督查工作的考核评估,制定考核办法,将各级各部门督查工作基础建设情况,县政府决策贯彻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办理情况,信息反馈等纳入考核范围。同时,撰写各单位抓落实情况的绩效报告,报县委、县政府作为考核依据。

严格督促检查事项办理程序

(一)立项。凡县政府做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领导批示和上级督查部门交办需回报结果的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进行立项、编号、登记,向承办单位发《督办卡》。其它事项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立项。

(二)催办。《督办卡》发出后,县政府督查室要按时限要求,通过电话、信函、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定期催办。对于办理时间拖延较长,三次催办无结果的事项,县政府督查室可提请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审签,向承办单位发出《催办卡》,同时视该单位为配合不积极单位,扣减相应分数,列入年终各单位抓落实情况的绩效报告。

(三)报告。承办单位接到县政府督查通知后,应以单位名义在规定期限内向县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报告内容要真实、具体,文字简练、准确,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在落实过程中,承办单位还要分专题、分阶段向县政府督查室做出反馈。一些办结难度较大,确实难以如期办结的督查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进展情况,说明未办结原因,提出加快办理的意见和措施。

(四)审结。县政府督查室要对拟办结的督查事项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工作质量。审核办结主要看事实是否查清,结论是否准确,问题是否解决,任务是否落实。未按以上标准办理的,县政府督查室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必要时,县政府督查室可组织对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及时向县领导汇报,并对承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

(五)通报。对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和专项督查办理情况,由县政府督查室向县领导请示,确定通报范围,通过《政务督查通报》予以通报。

加强领导,改进方法,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一)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必要手段。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高度重视督查工作,经常过问督查工作,定期听取督查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为督查工作开展提供各方面便利。县政府重大任务、重要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县政府督查室可直接介入,同时授予县政府督查室主任向县政府主要领导直接汇报权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是督促检查工作的主体,必须明确自身责任,建立健全抓工作落实的领导责任制。各级各部门一把手为督促检查抓工作落实第一责任人;分管督促检查工作副职为直接责任人;各单位办公室为督促检查工作具体承办机构,办公室主任为督查联络员,负责本单位督查信息的收集传送等项工作,做到上级的决策部署层层有人抓、事事有落实。县政府督查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搞好督查的综合协调、联络调度、结果报告和意见反馈,指导各乡镇、管区和各单位做好督查工作。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第5篇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春季开学及“两会”期间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x发厅函﹝2018﹞x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幼儿园2018年春季学期有关工作的通知》(x教基教﹝2018﹞x号)、xx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的通知》,为确保2018年春季开学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抓好学校开学常规工作、德育教育工作、安全卫生工作、规范教育收费等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xx区2018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督查领导小组。

xx

二、督查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3月 8日—3月 12日)

按照xx区2018年春季学期开学通知要求,各学校开展自查,全面梳理、排查各项开学常规工作,列出问题清单,及时逐项解决,学校根据督查评分表填写自评得分,并撰写开学工作自查报告。将评分表、自查报告纸质材料交督查组,电子文档传督导室邮箱:xx

(建议报告内容包括如下四个方面:开学工作基本情况、工作成效与亮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困难、工作建议)

(二)督查阶段(3月13日—3月16日)

区教育局组成五个督查小组到各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

学校全面督导检查。依据督查评分表要求评分,各小组在督查结束后要填写督导检查评分汇总表,撰写本组的督导检查报告(建议报告内容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督查基本情况、工作成效与亮点、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工作建议)。

三、督查范围

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

四、督查内容

学校开学常规工作,安全卫生、德育教育、规范办学行为(重点检查学校收费等)、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落实情况、学籍管理情况、建档立卡贫困生档案(名册、资助情况等)等。

五、督查方式

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查阅资料、随机访谈。

六、工作要求

(一)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春季开学专项督导检查工作。认真做好自查和督查工作。要认真审核相关文件、数据、收集整理资料,以便督导组督导检查时核实有关信息。各学校要按督查内容如实填写好自评表、撰写自查报告,待督查组到学校督查时交给督查组。

(二)各督查组要深入学校督查,掌握真实情况。督查组要深入基层,掌握真实情况,切忌搞形式主义和走过场。同时,各督查组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得给学校增加负担。

(三)各督查组督查结束后的要求:于3月20日下午下班前将本组开学工作督查评分表、督导检查评分汇总表、督查报告纸质材料交教育督导室410室黄冠辉副主任处,将评分表、督导检查评分汇总表、督查报告电子文档传督导室邮箱:xx联系电话:xx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第6篇

xx市xx区国家税务局督办检查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做好区局督办检查工作,逐步实现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上级有关督办检查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督办检查的责任部门

区局办公室是负责机关督办检查的具体工作部门,并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办检查事项。

二、督办检查的工作内容

(一)上级及区局税收工作的部署、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主要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

(三)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专业会议定的事项;

(四)人大、政协有关税收工作的议提案;

(五)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签转的督办事项;

(六)上级文件、电报的拟复、拟办事项;

(七)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需回复事项;

(八)批评、建议类事项;

(九)其他需要督办事项。

三、督办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负责。督办检查是一种领导职能,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承办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领导指示组织完成被督查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三条基本原则:一是一切督查事项立项都要报请督查事项的分管领导批示;二是及时请示、定期汇报,主动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三是办结报告须经承办部门领导审核签字方能报出。

(二)部门协助。由办公室和机关党委办公室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协助领导分别抓政务和党务的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在服务督查工作中办公室起参谋助手、协调信息反馈的作用,主要负责有关交办、催办、综合、协调和报告结果等具体工作,将督查事项按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交由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按照领导批示和要求及时办理。涉及多个部门承办的事项各自负责办理,并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综合。

(三)讲求实效。督办检查工作要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责等现象。

(四)注重时限。所有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不得相互推诿和拖拉延误。

1、对督办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

2、对领导批示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未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20天内办结。

3、对人大、政协议提案的承办,没有规定反馈时限的应从收到议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办公室,书面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人;不能按期办结的可适当延期,但延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半月。

4、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

5、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向主办单位汇报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五)有查必果。凡是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办结的承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及时反馈,有要求的还应写出书面查办报告。查办结果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报。

(六)定期通报。为推动督查工作的开展和督查事项的落实,必须建立督查工作检查通报考核制度,区局办公室将按月向局长办公会通报办理情况,按季定期对各单位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和督查事项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并与综合目标考核挂钩。

(七)注意保密。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四、督办检查的办理程序

(一)责任分解。办公室根据区局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专业会议定督办事项,按职责范围分解任务,承办部门办理落实。

(二)督查督办。根据办理时限要求,办公室将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督查。

(三)协调落实。对分解的承办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要协调的,一般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协调,重要事项报请承办单位分管局长协调。

(四)反馈回复。承办部门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时限要求,实事求是回复。办公室根据落实情况,汇总向局领导报告。

(五)立卷归档。督办检查事项办结后,应将查办过程中领导批示,查办原件,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来往文件等材料组成案卷归档。

附件:xx区国税局工作督办单

附件:

xx区国税局工作督办单

x督字()号

(存根)

经决定,工

作由你单位负责承办,并于年月日之前按要求完成,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办公室联系。

分管局长:

年月日

承办单位领导:

年月日

xx区国税局工作督办单

x督字()

经决定,工

作由你单位负责承办,并于年月日之前按要求完成,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办公室联系。

分管局长:

年月日

承办单位领导:

年月日

回执

办公室:

我单位承办的工作,已于年

月日按要求完成。

特此回执。

承办单位领导:

年月日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第7篇

这一办法共7章30条,包括总则、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检查的方式、日常监督、调查核实、纪律和责任、附则。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办法指出,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坚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等。

这一办法还规定,接受检查的党委(党组),要如实报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以及对检查组成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据介绍,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发扬民主、群众参与;

(四)预防为主、违规必纠。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

第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

(二)坚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

(六)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

(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

(八)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章检查的方式

第八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以主管方为主进行检查,协管方配合。

第九条党委(党组)每年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专题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对下级党委(党组)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定期进行集中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查。

第十条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拟定方案,组织检查组并进行培训;

(二)向被检查的党委(党组)说明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检查公告;

(三)听取被检查党委(党组)的汇报;

(四)在一定范围对党委(党组)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五)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部门、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六)查阅材料,包括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原始记录,干部民主推荐、考察、呈报任免等有关材料,以及调查处理群众反映有关问题的材料;

(七)向被检查的党委(党组)反馈检查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检查组向派出机关汇报检查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根据检查情况,对下级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认真执行的,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表扬;对执行不认真的,提出批评,督促其改正;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章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主要领导成员是第一责任人。同时,加强上级监督和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第十三条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一)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领导成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者要求纠正,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二)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一)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二)党委(党组)研究任用干部,凡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属于破格提拔的,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坚持和完善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联合派出的巡视组,发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问题,应及时向派出单位报告。

第十八条加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内部监督。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决策、执行、监督、咨询系统,逐步形成科学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约、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加强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举报受理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第二十条加强干部监督的信息工作。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扩大信息来源,逐步建立覆盖面广、反应灵敏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

第五章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调查核实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一)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对于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责任人,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三)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应当适时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情况。

第二十三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责成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的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情况。

(一)有关地方和部门对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批转调查核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查核件,要及时报告结果,三个月内不能报告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查核进展情况。

(二)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要时可派出督促检查组,对责成有关地方和部门查核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

第二十四条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按照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案件,要认真剖析,总结教训。典型案例可进行通报。

第六章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检查组,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组成员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接受检查的党委(党组),要如实报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以及对检查组成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凡本地区、本部门不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第8篇

一、主要成绩

2018年干部监督工作,主要围绕贯彻系列重要讲话和全面从严治党对干部监督工作提出的重大要求,积极创新干部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新举措,坚持依章依规、抓早抓小,着力强化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各项工作。

一是从严查核处理,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举办“个报”培训班,邀请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二处张艳茹处长对全区处级领导干部进行集中培训。全区处级领导干部集中录入个报系统336人。科级干部集中填报595人。全年报审10批次,共75人。其中,如实填报68人,批评教育3人,诫勉4人。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处理。今年的如实填报率达到90%以上。

二是用好惩防体系,严格党员干部出国(境)政审审批。下发《关于开展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证照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并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各单位将本单位科级干部全部录入出入境管理系统。全区处级领导干部录入出入境管理系统351人,集中保管证照367本。下发《区管领导干部违反出国(境)管理监督规定典型案例通报》,对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的7人进行了组织处理,切实从严出入境监督管理。

三是加大检查力度,突出科级干部管理。下发《关于开展科级干部选任检查的通知》,对全区科技干部选任情况进行检查和自查。核定全区科级干部职务职数,以部门为单位制作科级电子名册62册,科级《干部任免审批表》电子档案607人,全面系统掌握全区科级干部任职情况。全年共对59名科级干部进行任前审核,22名科级干部进行任后备案。

四是拓宽监督渠道,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出台《绿园区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暂行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规、廉洁从政。区管处级领导干部重要事项报告登记备案156人次。干部监督信息渠道不断拓宽,干部监督合力初步形成。

五是针对省、市巡视巡查反馈意见抓好整改落实。下发《关于做好“三超两乱”及“混岗混编”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一镇两区”科级干部选任工作的通知》,对混岗混编和超职数任职的10名干部进行了免职处理。对区委党校的群团组织及岗位名称设置进行了重新规范。

二、形势分析

一是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监督。2017年全年,个报如实报告率不到75%,因个报影响提拔18人次,28人受到诫勉或批评教育等组织处理。2017年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党内两项法规出台以来,仍有部分领导干部存在侥幸心理,缺乏规矩意识和组织观念,不能做到对党忠诚老实,没有严格按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下一步,我们在加强培训的基础上,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加大组织处理力度。

二是进一步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一个时期以来,对一把手的监督一直是监督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究其原因,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自律意识淡薄,不愿接受监督;对干部重使用轻管理,疏于监督,班子成员之间碍于情面,不愿监督;下级怕“穿小鞋”,不敢监督;群众知情少或不知情,无法监督;有些监督制度不完善,不利于监督。下一步,我们要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完善对领导干部加强监督的有效措施。

三是加大函询、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力度。认真落实市委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问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对群众有议论、干部有反映、反映问题线索不具体的区管领导干部要进行提醒谈话或函询;对群众意见大、经查核班子或干部存在问题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逐步建立经常性提醒机制。对履行经济责任中存在问题、应当承担责任的领导干部,要加大组织处理力度。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是强化《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开展以落实《干部任用条例》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着力检查程序是否合规、导向是否端正、风气是否清正、结果是否公正,注重在发现问题和督促整改上下功夫。坚持普遍检查、重点检查和结果检查相结合,注重发现问题特别是深层次问题,从选人用人风气的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地对举报反映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满意率低的、出现严重违规违纪用人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进行检查,限时督促被检查单位抓好整改,监督检查工作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检查中既纠正违规行为,又注重健全制度机制,把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检查过程中,做到开展一次检查、收到两种成效。

二是用好提醒函询诫勉等组织措施,把预防工作做到前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细则》,通过手机短信、书面信函、警示教育等渠道,对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教育。强化干部科室和干部监督科室的信息沟通,推动管干部与监督干部同频共振、有机融合。与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相结合,运用好考核、审计、信访、“一报告两评议”、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等成果,有针对性的进行提醒、函询、诫勉,防止干部小毛病变成大问题,保证干部健康成长。

三是突出“一把手”监督。适时出台“一把手”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办法,督促一把手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不直接参与人事、财务、物资采购、招投标等,对重大决策实行终身负责制。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建立班子建设季报制度和谈话制度。一把手每季度书面汇报本部门的重点工作和亮点工作,尤其要如实报告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第9篇

一、主要成绩

2018年干部监督工作,主要围绕贯彻系列重要讲话和全面从严治党对干部监督工作提出的重大要求,积极创新干部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新举措,坚持依章依规、抓早抓小,着力强化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各项工作。

一是从严查核处理,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举办“个报”培训班,邀请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二处张艳茹处长对全区处级领导干部进行集中培训。全区处级领导干部集中录入个报系统336人。科级干部集中填报595人。全年报审10批次,共75人。其中,如实填报68人,批评教育3人,诫勉4人。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处理。今年的如实填报率达到90%以上。

二是用好惩防体系,严格党员干部出国(境)政审审批。下发《关于开展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证照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并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各单位将本单位科级干部全部录入出入境管理系统。全区处级领导干部录入出入境管理系统351人,集中保管证照367本。下发《区管领导干部违反出国(境)管理监督规定典型案例通报》,对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的7人进行了组织处理,切实从严出入境监督管理。

三是加大检查力度,突出科级干部管理。下发《关于开展科级干部选任检查的通知》,对全区科技干部选任情况进行检查和自查。核定全区科级干部职务职数,以部门为单位制作科级电子名册62册,科级《干部任免审批表》电子档案607人,全面系统掌握全区科级干部任职情况。全年共对59名科级干部进行任前审核,22名科级干部进行任后备案。

四是拓宽监督渠道,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出台《绿园区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暂行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规、廉洁从政。区管处级领导干部重要事项报告登记备案156人次。干部监督信息渠道不断拓宽,干部监督合力初步形成。

五是针对省、市巡视巡查反馈意见抓好整改落实。下发《关于做好“三超两乱”及“混岗混编”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一镇两区”科级干部选任工作的通知》,对混岗混编和超职数任职的10名干部进行了免职处理。对区委党校的群团组织及岗位名称设置进行了重新规范。

二、形势分析

一是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监督。2017年全年,个报如实报告率不到75%,因个报影响提拔18人次,28人受到诫勉或批评教育等组织处理。2017年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党内两项法规出台以来,仍有部分领导干部存在侥幸心理,缺乏规矩意识和组织观念,不能做到对党忠诚老实,没有严格按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下一步,我们在加强培训的基础上,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加大组织处理力度。

二是进一步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一个时期以来,对一把手的监督一直是监督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究其原因,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自律意识淡薄,不愿接受监督;对干部重使用轻管理,疏于监督,班子成员之间碍于情面,不愿监督;下级怕“穿小鞋”,不敢监督;群众知情少或不知情,无法监督;有些监督制度不完善,不利于监督。下一步,我们要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完善对领导干部加强监督的有效措施。

三是加大函询、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力度。认真落实市委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问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对群众有议论、干部有反映、反映问题线索不具体的区管领导干部要进行提醒谈话或函询;对群众意见大、经查核班子或干部存在问题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逐步建立经常性提醒机制。对履行经济责任中存在问题、应当承担责任的领导干部,要加大组织处理力度。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是强化《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开展以落实《干部任用条例》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着力检查程序是否合规、导向是否端正、风气是否清正、结果是否公正,注重在发现问题和督促整改上下功夫。坚持普遍检查、重点检查和结果检查相结合,注重发现问题特别是深层次问题,从选人用人风气的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地对举报反映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满意率低的、出现严重违规违纪用人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进行检查,限时督促被检查单位抓好整改,监督检查工作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检查中既纠正违规行为,又注重健全制度机制,把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检查过程中,做到开展一次检查、收到两种成效。

二是用好提醒函询诫勉等组织措施,把预防工作做到前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细则》,通过手机短信、书面信函、警示教育等渠道,对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教育。强化干部科室和干部监督科室的信息沟通,推动管干部与监督干部同频共振、有机融合。与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相结合,运用好考核、审计、信访、“一报告两评议”、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等成果,有针对性的进行提醒、函询、诫勉,防止干部小毛病变成大问题,保证干部健康成长。

三是突出“一把手”监督。适时出台“一把手”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办法,督促一把手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不直接参与人事、财务、物资采购、招投标等,对重大决策实行终身负责制。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建立班子建设季报制度和谈话制度。一把手每季度书面汇报本部门的重点工作和亮点工作,尤其要如实报告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第10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于20__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__年1月1日起实施。监督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地方人大在实施监督法中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为此,特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监督法,准确把握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领

市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有关人员,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及有关人员,旗县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及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逐章逐条学习监督法,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熟悉监督法的各项规定。要通过学习,准确把握以下要领。

1、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

3、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中,其职责是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机关自身无权履行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受常委会委托,承担部分监督职权。

二、明确人大常委会开展经常性监督的主要内容

监督法第二章至第八章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七个方面的监督职责。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主要是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的四个方面,即:

1、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3、组织执法检查;

4、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监督法对以上四个方面监督的内容、程序和要求都作了具体规定。各部门要集中精力,下大功夫,为常委会依法开展这四个方面的经常性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做好服务。

监督法第六章至第八章规定的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三个方面的监督职责,也非常重要,其程序是要经过常委会党组会议认真研究,重大问题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三、广泛听取和综合分析各个途径反映的问题,精心选择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

监督法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要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有准备地进行。议题要根据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来确定。为此,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广泛听取和综合分析来自各个途径的反映,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确保议题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1、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

2、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

3、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办公厅综合督查处负责汇总整理。

4、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部门负责汇总整理。

5、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厅处负责汇总整理。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公厅新闻信息处根据媒体报道分析归纳,汇总整理。

对上述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汇总整理后,有关部门要在每年11月上旬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议题建议既要有情况反映,又要有综合分析,还要阐述提出议题建议的理由。议题建议提出后,办公厅 秘书处经过综合平衡,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计划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请12月中旬召开的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四、按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要求,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总结多年来实践经验,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五个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1、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的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任务与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又要做好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还要通过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相关法律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2、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既可以在分别进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把互有内在联系的若干问题集中起来,再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督;也可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几个突出问题,深入进行专项监督。其目的是使监督工作更深入,总结经验更全面,提出建议更有针对性。

3、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对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事项,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以后,为促使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必要时应当再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务求一抓到底,见到实效。

4、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既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又按照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相结合的要求进行执法检查,两者互融互补,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

5、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对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发现的与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应当依照备案审查程序,先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督促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废止。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提请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这样做,既可以使人大常委会把握监督工作的主动权,又给予制定机关自行纠正的机会。

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

五、认真整理《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决算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参考常委会会议简报,按照综合整理、突出重点的要求,对各项报告分别归纳整理《审议意见》初稿并经常委会分管主任审核。《审议意见》要努力做到真实、全面、准确、鲜明。不同意见要如实反映,供“一府两院”研究整改时参考。

办公厅综合督查处将《审议意见》稿送请办公厅分管文字副主任、秘书长核阅后,报常委会主任签发。办公厅综合督查处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报市委领导和市纪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领导参阅。

六、做好推动整改的各项工作

《审议意见》及有关报告分送“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按照《海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规定,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报告整改的进展情况。切实防止重监督检查轻督促整改,听取和审议报告之后不了了之。

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在正式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时,提出审议意见,由办公厅综合督查处经秘书长审核报常委会主任批准后,一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七、加强机关内部、外部的沟通与协调

为常委会实施监督法提供参谋、服务,涉及到机关内部各部门,也涉及到外部有关部门。为使各方面和谐一致、协调配合地开展工作,各部门必须十分注意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在各个环节上加强相互沟通和协调。凡是需要与外部沟通的事项,事前应在机关内部进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相关部门在与外部沟通时,要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1、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方案初步拟订后,常委会要与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联席会议形式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一府两院”依法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要尽量予以安排。在以我为主选择议题的前提下,力求与有关方面取得一致意见。

2、在准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听取“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执法检查要请有关方面参与。务求反映的问题客观全面、符合实际,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切实可行。批评、建议都要从维护大局和人民群众利益出发。

3、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4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主动协调督促“一府两院”,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其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交换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相互认同。“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5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办公厅秘书处要提前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联系,请他们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6在各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审议后,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研究处理情况,督促有关方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八、监督工作情况的通报和公布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对于应当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的事项,按照以下分工,明确责任。

1、根据监督法第八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这项工作由办公厅秘书处负责,经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2、根据监督法第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通报一般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报内容由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提出,征得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同意,经秘书长审核、常委会主任批准后发送。

3、根据监督法第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和形式由有关 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常委会主任同意后执行。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第11篇

一、工作目标

在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充分利用三级公共卫生网络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前哨作用,解决基层卫生监督相对薄弱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建成城乡全覆盖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及时发现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等行为,切实实施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民生工程项目,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主要工作任务及安排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各单位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要及时报告市卫生局卫生监督科,协助调查及保护现场。各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食物中毒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工作,提高对食物中毒等相关病例发现能力,规范报告程序。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1、各单位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应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发现职业病患者、可疑职业病患者,应及时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报告。

2、各单位要协助做好放射防护监督工作,检查基层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辖区内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放射人员体检、个人剂量送检及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上级部门的培训等工作,建立健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1、各单位要每季度对辖区内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为:是否取得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及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水源上游是否存在污染源、水源防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制水工艺流程是否符合要求、净化消毒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混凝剂投加是否规范及是否索证、常规检验项目是否开展及记录等。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书面指导意见,并要跟踪复查,督促整改。检查情况应及时汇总,按照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关于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报告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同时书面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西津、南山、河沥三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对辖区内城市二次供水进行巡查(一年不少于2次),发现水质异常变化情况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

3、督促供水单位每年定期对制、管水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及业务知识培训。

4、协助开展水质监测工作。

(四)学校卫生服务

1、各单位每年要对辖区内所有学校(含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托幼机构、村小)传染病防控(预案、晨检午检实施及记录、因病缺课记录、学生健康档案等)、生活饮用水等开展两次(4—5月份、10—11月份各1次)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及指导意见书,并按要求报告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于发现为学校供水的乡镇自来水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或学校自备集中式供水存在安全隐患的,同时要书面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2、指导学校定期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1、对辖区内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行为进行动态监控,并按相关要求将摸排信息及时报告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每季度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1次卫生监督巡查,巡查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等,工作中要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及指导意见书,并按要求报告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3、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校验情况进行督查,根据统一安排,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集中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度校验。

4、对辖区内村卫生室集中进行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业务培训,全年不少于2次;对辖区内各村卫生室进行业务督导,每单位每季度不少于1次。

5、门诊部以及一级以上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直接管理。

(六)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巡查

1、各单位要对辖区内公共场所(主要包括宾馆旅店住宿业、足浴店、理发店、美容店、公共浴室、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KTV、舞厅)组织开展巡查,全年覆盖率100%,户均巡查次数全年不少于2次,巡查要以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等为重点,并要下发体检通知书,督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按时进行健康检查,对发现无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每月汇总后报告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并协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调查。

2三个街道办事处市区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直接管理。

上述各项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工作情况,各单位要在检查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录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上报,并整理归档文字、图片等资料,填报工作信息。

三、工作要求

1、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作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已纳入民生工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紧紧围绕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借助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契机,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公共卫生职能作用,通过深入推进项目实施,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享受到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果。

2、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本单位卫生监督检查员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并要以《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绩效考核细则》为标准逐项对照,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加强指导,每季度对乡镇(街道)卫生监督协管室督导频次不少于1次,定期将督导结果上报市卫生局,并与下拨经费挂钩。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第12篇

一、督查原则

(一)依法督查。督查工作必须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督查工作。

(二)有令必行。凡区委、区政府决策和区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有交必办。各镇办、各部门必须认真做好承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三)讲求实效。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原则,经常性地开展检查,实行跟踪督办,使督查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注重实效。

(四)实事求是。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讲真话,报实情,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督查内容

(一)对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文件中明确规定要落实到位或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进行督查。

(二)对全区年度各项主要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对区委全委会、区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区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进行督查。

(四)对区级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五)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六)对上级组织交办的事项进行督查。

(七)对新闻媒介提出的重要批评、建议和意见进行督查。

(八)对群众来信、来电反映的问题,以及督查人员发现事关全局的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进行查办。

(九)其它督查事项。

三、督查措施

督查工作是区委、区政府抓工作落实的延伸,要立足工作实际,采取灵活、多样、务实、可行的方式方法,使督查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对各镇办、责任部门落实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情况,开展现场及定期督查。

(二)对区委、区政府决策、重大工作部署、主要工作任务及阶段性重点工作开展专题督查。

(三)对招商引资、大项目建设、重点经济工作、社会稳定工作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

(四)对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进行现场督查。

(五)对向区级领导征询到的需要督查的重点事项,开展随机督查。

(六)对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区长专线反映的问题,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开展随时督查。

(七)对应落实而未落实的事项,经两次电话催办后未办结的,下发督查通知、督查令,逾期仍未办结延误工作的,在全区进行通报,并由区级领导和纪检、组织部门进行警示训诫。

(八)对区委、区政府重要决策部署,适时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开展实地督查。

(九)对区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决定事项、区政府主要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每月通报一次;区长办公会安排的工作每半月通报一次。

(十)领导批示件、上级部门要求上报的材料,按照领导和上级部门要求的时限进行上报。

四、督查责任

(一)督促检查实行分级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对下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下级对上级的决策和指示要认真贯彻落实,及时反馈情况。

(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区级分管领导担负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责任,负责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落实提出明确的质量和时限要求,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督促分管部门适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协助区委A、区政府领导抓好督促检查工作。

(三)各镇办、各部门是决策落实的主体,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对完成各项区委、区政府决策负总责;分管领导是决策落实的直接责任人,对决策落实负直接责任。各镇办、各部门对区委、区政府重要决策的落实要分解任务、量化指标、责任到人。对出现的复杂情况、疑难问题,积极协调解决,不能推诿扯皮。确需提交区委、区政府研究的事项,应提出具体意见、建议,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

(四)各镇办、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紧密围绕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开展督促检查,紧密围绕区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开展督促检查,紧密围绕影响决策落实的难点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督促检查。

五、督查时限

(一)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出台后,各镇办、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凡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按规定时限报告。

(二)区委全委会、区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区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决策事项,各承办单位要在文件和会议规定的时间内报告贯彻落实情况。无明确时限规定的,要在发文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三)区政府主要工作任务的督查,各承办单位根据区委区政府督查室通知要求,每月10日前上报有关情况。

(四)区级领导批示件明确要求报告结果的,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指定分管领导牵头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须在30个工作日内报告落实情况。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限的,要求在规定办结日期之前,以单位正式文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原则上要求3个月内办结,政协委员提案原则上要求6个月内办结。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交办后,各承办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办理,并按时上报办理结果。

六、督查要求

(一)加强督查工作领导。确保区委、区政府各项决策落实是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衡量督查成效的唯一标准。各镇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督查工作,按照“围绕中心主动抓,重点难点突出抓,急件要件及时抓”的指导思想,在区委、区政府的决策和部署出台后,准确领会决策精神,制定督查预案,明确工作重点,层层建立责任制。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第13篇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逐步建立督促检查工作机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对促进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督促检查工作开展得很不平衡,在部分地区和部门仍然存在重决策轻落实、重布置轻检查等问题,致使有些重大决策部署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落实,影响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方针政策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督促检查工作

(一)深刻认识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抓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是推动政府系统全面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执行力的有力手段,也是推动作风转变、保证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督促检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抓落实放到与抓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履行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的责任。要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实施决策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部署工作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开展督促检查时保证落实效果。

二、明确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和重点

(二)主要任务。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对政府文件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对政府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对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三)工作重点。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对国务院重大决策、重要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作为工作重点,放在督促检查工作首位。对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中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对国务院会议决定中需要本地区、本部门落实的事项,都要及时拟定督促检查方案,适时组织督促检查活动,按时反馈督促检查情况。

三、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四)落实工作责任。要建立责权统一的目标责任制度,构筑自上而下的各层次抓落实的目标责任体系。凡督促检查事项,都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执行单位和责任人。对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五)建立报告制度。国务院重要文件、召开重要会议后,凡是明确要求报告时限的,要按时报告。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凡是要求报告结果的,有时限要求的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结并报告;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六)建立通报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将及时进行通报,对落实工作抓得好的要表彰鼓励,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要督促整改。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建立督促检查情况通报制度。

(七)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联系渠道,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督促检查工作网络。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经验交流、理论研究和宣传培训。

四、不断改进督促检查工作方式方法

(八)加强组织协调。要根据督促检查工作任务的轻重、主次和缓急,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沟通情况,充分发挥督促检查工作最佳效能。要做好与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协调,探索和总结与党委联合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的方式方法。

(九)完善政府决策。督促检查是发现问题、完善政策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工作的重要方式。要加强对督促检查情况的研究,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典型和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发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反馈,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当好政府决策的参谋助手。

(十)发挥监督作用。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自我监督、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并注意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结合,研究在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中发挥督促检查工作作用的方式。要发挥政府网站作用,及时公开有关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情况,适时适度公开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的进展情况,回应群众的关切和诉求,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一)提高督查效率。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督促检查工作效率。要在政府专网和内网建立督促检查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信息的互联互通。

五、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是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的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区、各部门办公厅(室)要把督促检查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放在突出位置;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要成为领导同志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助手,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第14篇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省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规定,结合我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由州和县(市)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州直各委、办、局党委(党组)由其纪检委(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

第三条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工作。

州、县(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五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则的贯彻落实。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推荐的执行。选拔任用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提任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下一级职位任职两年以上的经历。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不少于两个月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破格提拔干部可在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工作经历、任职年限上适当放宽,但不得违背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越级提拔一般只能越一级。

第七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本程序的履行。

(一)监督履行民主推荐程序。对民主推荐方式的采用、范围的选定、程序的履行,以及运用民主推荐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人选、执行民主推荐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履行考察程序。对考察标准、内容的制定,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的选定,履行考察程序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履行酝酿程序。对在规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提交党委(党组)会讨论前征求纪检机关的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监督履行讨论决定程序。对讨论决定程序的履行,票决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监督履行任职程序。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六)监督履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程序。

第八条监督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的执行。对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原则、适用职位和范围、报名条件和资格、基本程序的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监督干部交流、任职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执行。对干部交流和回避的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纪律的执行。对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监督方法

第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报告预审制度。

(一)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才能提交本部门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1、破格提拔(包括越级提拔)干部;

2、提拔本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及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3、提拔群众反映较大、有争议的干部;

4、提拔曾被执法机关立案的干部;

5、提拔曾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以及非工作需要免职的干部;

6、提拔超过任职年龄规定的干部;

7、由企(事)业单位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

(二)一次性提拔和调整干部超过管理干部总数5%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预审。

(三)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急需提拔、调整干部的,必须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报告预审,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四)党委(党组)要在讨论决定三天前将拟任免干部的请示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及考察预告材料、民主推荐材料、领导班子职数配备情况报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干部任免一律无效。

(五)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在本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之前,对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乡(科)级领导职务的人选是否存在影响任职的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认真查核考察预告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由考察组受理并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结论。涉及影响任职问题的,可与干部监督机构共同调查核实,经查核问题属实的,不得作为领导干部拟提拔任用人选。

第十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任职满两年以上的党政“一把手”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对“一把手”进行调整时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举报“一把手”任职期间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提拔掌管资金、物质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或直接主管人员,可结合考察进行任职前经济责任审计,也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前安排。审计结论应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实行派员参加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制度。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工作的会议。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暂缓讨论:实到会人数未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应报告预审而未报告预审的;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事实不清而未暂缓表决的;表决时未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的;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等。

第十五条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一)除特殊岗位的人外,拟提拔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进行任职前公示。

(二)遇有被举报人与所在地方或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分管干部和纪检工作的领导成员有亲属或系身边工作人员,以及重大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调查核实。

(三)对公示期间举报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进行分类处理,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公示举报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查核完毕。

(四)经核实确有影响任职问题的,须经党委(党组)复议,不予任用。

第十六条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二)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不定期抽查的基础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抽查数量不低于所属党委(党组)总数的30%。主要检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监督管理、执行组织人事纪律情况,重点检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选人用人情况。

检查应在一定范围内预告。检查结束时检查组要向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情况反馈。

(三)对检查情况要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疏理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向本级党委报告,并向被检查党委通报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跟踪督查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举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设电子举报信箱、接待群众来访等形式,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广泛听取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受理群众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举报。

(二)对群众举报问题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举报问题调查核实。署名举报的必须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三)本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办理的举报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上级交办或督办的举报案件,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确因情况复杂,两个月内无法完成的,要说明理由。

(四)要认真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对事实不清、没有明确处理意见的调查处理报告,要退回重办。借故拖延或顶者不办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八条健全党委常委会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一)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要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二)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领导成员不得先做表态性发言,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要求纠正,必要时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三)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巡视制度。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组成巡视组,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和申诉,督办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研究提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实行提拔和调整干部限额制度。除领导班子换届等特殊情况外,每年提拔和调整干部人次不得超过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总数的20%;一次提拔和调整干部不得超过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总数的5%。因工作确需超限额调整干部的,事前必须报告预审。

第二十一条实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全程记实制度。凡干部提拔,对人选的提出、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及任职的全过程,都必须翔实记载,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以舆论监督为载体,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已查处案件的曝光力度,宣传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典型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第四章附则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第15篇

为贯彻落实《区结核病防治规划》,进一步加强全区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年度在全区范围内继续实施世行贷款/英国赠款结核病控制项目、全球基金结核病控制项目和中央财政公共卫生项目工作。

一、工作目标

1、年以乡(镇)卫生院为单位,DOTS覆盖率保持100%;

2、新涂阳肺结核病人发现率达到70%。

3、新涂阳肺结核病人治愈率和完成治疗率分别稳定在85%和90%。

4、年全区计划发现、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病人274例,其中涂阳131例、涂阴(包括重症涂阴)143例。各乡(镇)卫生院分解指标详见附表。

二、工作措施

(一)提高病人发现率

1、实施现代肺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

对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检查治疗。对所发现的结核病人(初、复治涂阳病人,初治涂阴病人、结核性胸膜炎),按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提供抗结核药品。各类结核病人以不住院治疗为主,采用国家标准化疗方案,在区疾控中心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规范化治疗管理。

2、肺结核病报病转诊管理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肺结核病人或可疑病人的初诊、疫情报告及转诊工作,填写转诊病人登记,以备核查,转诊率要求在95%以上。在全区对推荐和报告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的相关人员给予报病奖励。

3、开展乡(镇)卫生院查痰工作

全区设立查痰点的卫生院,必须全面开展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初筛工作,每个可疑者需检查3张痰涂片,区疾控中心要对痰涂片复检并定期进行痰涂片质量控制。

4、利用传染病网络直报开展病人追踪工作

区疾控中心负责定期对各综合医院上报的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进行审核、追踪、确诊,提高病人发现率。镇办防保人员对已报告但还没有到结防机构就诊的可疑病人进行追踪。

5、提高流动人口肺结核病人的发现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肺结核病人发现工作,做好肺结核病人或可疑病人的初诊、疫情报告及转诊工作。

6、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检查

对所有涂阳肺结核病人家庭的密切接触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区疾控中心必须以涂阳病人为线索,对密切接触者进行X线、查痰或PPD检查和必要的宣传教育,并登记所有检查结果,每例涂阳病人需检查3名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要求在85%以上。

(三)全面落实督导管理,提高病人治愈率

1、落实医务人员直接面视下的全程督导管理

要切实落实医护人员直接面视下的全程督导管理。进一步规范各医疗卫生单位的督导活动。每次督导应有督导计划、提纲,并对每个单位的督导结果、评价、建议和意见以书面督导报告的形式按《督导员手册》进行反馈,同时要求督导人员追踪被督导单位整改意见的落实。

2、激励各级督导员积极性,确保落实督导管理补助费

对按要求完成肺结核病人督导管理的督导员,在向县级结防门诊提交记录完整的病人治疗记录卡后,由中央公共卫生项目支付督导管理补助费。

3、落实督导工作

区级每月对乡镇督导1次;乡镇卫生院对每例涂阳病人及其所在村卫生所,在治疗全疗程中随访4次,对其它村卫生所选择性进行不定期督导。每次督导都要随机抽查随访1~2个正在治疗的结核病人。

(四)其他规划管理工作

1、健康促进

区疾控中心要持续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制作发放本级健康促进相关材料,并对肺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开展调查。

2、培训工作

对乡、村结防医生开展现代肺结核病控制策略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年区级计划举办结核病的发现与转诊、实验室检测等培训班。

3、疫情监测

常规监测。利用常规登记本及季度报告等资料,每季度对《规划》活动进行常规监测与评价。

4、痰检质量控制

区级每年对镇(办)查痰点进行2次现场督导,4次盲法复检,每次需撰写督导报告并反馈,每半年及时汇总上报痰检质控报表。

5、加强规范化管理

(1)加强病例资料等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病人系统管理率达85%以上,每个病例应有完整的病案资料,比如病案记录本、X线片、痰检报告单、肝功检查、其他常规检查、随防记录(包括用药情况及毒副反应用药)、用药记录卡等。

(2)加强涂阴肺结核病人的规范诊断。痰涂片阴性的肺结核病人或可疑肺结核病人必须经过区涂阴肺结核诊断小组定诊。

(3)加强抗结核药品、X光胶片及实验室耗材等规范化管理。

三、评价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