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督导员工工作计划范文

督导员工工作计划范文

督导员工工作计划

督导员工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十五”期间,是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打基础的重要时期。

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3年多的实践来看,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监管水平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亟待解决思想作风建设薄弱、职能转变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员培训工作,尽快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高素质的药品监督管理专业化队伍,更好地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要以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

认真贯彻落实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强培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增强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建立自上而下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各司其职的人员培训机制。当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按照抓作风、抓基础、抓基层的精神,首先要抓好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及药品监督员培训示范班,发挥示范培训的导向作用,以点带面,不断提高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新时期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培训职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负责制定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总体规划,紧紧围绕局党组提出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局机关公务员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人事处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人事处长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师资及青年干部培训示范班的人员年度培训计划。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与人事教育司共同负责制定药品监督员培训示范班的人员年度培训计划。以市场监督司为主,人事教育司协助。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驻局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制定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实行申报制度,机关各司室、驻局监察局须按要求将年度计划按时报送培训主管部门审核,经局领导审核同意方可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按照“十五”培训规划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的技术业务工作及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公务员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人事处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人事处长及相关人员的培训任务。组织实施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药品监督员、师资及青年干部培训示范班的人员培训任务,并进行培训质量评估。超级秘书网

督导员工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6月23日,全县争创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誓师动员大会召开之后,政府口计划生育工作督导小组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马上进入情况,开展工作,对政府口15个单位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现将督导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各单位负责同志高度重视,及时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从检查的情况看,各单位都及时召开党组会和全体工作人员大会,认真传达学习谷瑞灵副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创建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的实施方案》,原创: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委、县政府争创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了本单位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各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为争创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营造了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

二、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为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各单位都按照县的统一安排,采取了强有力的工作措施:一是成立了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都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的3-5人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明确一名专(兼)职计生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二是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育龄妇女档案,落实节育措施,按时组织参加县计生局统一组织的孕情检查。三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四是积极做好本单位承担的宣传栏的制作任务。为加大宣传力度,县委、县政府要求各单位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宣传,其中明确有关单位制作大型固定宣传牌。政府口开发区承担着定砀路孙溜路口大型宣传牌的制作,该单位领导非常重视,及时安排人员联系制作事宜,现在架子已经做好,图案正在制作中,7月10日前保证能安装好。

三、采取积极的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创建督导工作

一是积极争取领导支持。为搞好督导工作,我们首先将全县计划生育督导组工作会议精神向政府办公室刘义成主任作了汇报。刘义成主任非常重视,明确指出:政府口督导组的同志在三个月的争创活动中,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拿出主要精力抓督导,各单位要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不拉全县的后腿。二是协调政府口各部门搞好配合。动员会过后,我们就展开了督查工作。我们每到一个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都认真接待,认真汇报本单位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情况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同时,15个单位都写出了第一阶段汇报材料。三是抓典型,带动政府口计划生育创建工作的开展。县政府办公室是全县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一,按照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部署,积极履行职责,对涉及计划生育工作的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以及县长办公会议纪录,都与计生局搞好配合,予以办理补充和完善。同时积极协调、督促政府口各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创建工作;县人事局把计划生育工作同机构编制、年度考核、晋升工资、录用调配、表彰奖励、职称评定等各项人事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真落实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积极研究制定具体措施,促进了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开展。目前政府口各单位按照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部署,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做好创建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不拉全县的后腿。

督导员工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作为管理者,如何知道企业的员工在干什么?干得怎样?如何准确地评价某一员工的工作状态或取得的业绩?如何才能确保营销计划按既定的方针执行?等等。这些“内环境”问题很重要,但又困扰着管理者。本文试图在营销过程中引入新的管理模式,剖析实施过程的方法特性,引入监控回路等提出一些看法与设想。 一、双回路的概念

在营销方案的实施过程中,无论实施者是谁、实施的对象怎样,最后的结果总会存在着“打折”现象。考究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从总体上看,存在客观、主观两大因素。怎样避免和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是我们必须思考的。

影响执行效果的因素很多,客观上讲,我们的营销方案是否可行、具体安排是否合理、组织工作是否到位等。主观上看,实施者个人对策划案本身的理解偏差,由于其“执行力”不足而无力圆满完成实施,而有的则是由于执行者的主观动机发生“偏移”。一名话,为了确保实施工作按质按量完成计划目标,我们要在客观上加速实施回路本身的细化管理,在营销方案的“可操作性”上大做文章。同时我们还要实时发现并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做到奖罚分明、公平合理,给实施者的主观意识中注入“兴奋剂”。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实施过程按计划要求进行,实现营销目标。这就是我们要对实施过程中引入实施回路和监控回路的原因。

在实施过程中,导入实施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模式,设立对实施活动过程实时的监督检查、考评体系这一模式就称之为双回路管理模式。 二、双回路管理模式的构成

双回路管理模式由实施回路和监控回路构成,两者相依相附。

(一)实施回路

实施回路是实施者把营销活动付诸实践、实施营销计划内容的过程。作为组织者的管理部门,该为实施者创造一个有利于实施活动顺利开展的环境和条件。

实施回路由以下环节构成:

1.计划:包括人、财、物的计划安排、进度安排、工作内容、地点等。

2.准备:资金准备,宣传材料用品用具的到位,事先公关联络,工作环境熟悉,人员的培训等。

3.组织:时间分割、区域划片、人员配备职责明确。

4.执行:各就各位,统一指挥,按部就班,保质保量。

5.调整:及时调整工作中出现的不利于市场发展的行为、事件的发生。

6.总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二)监控回路

监控回路由监督人员以对实施活动过程个人和部门进行的定性、定量的检查、控制、考核,以及时地纠正所发现的种种问题。它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检查评介评分考核总结

1.检查:是指对实施活动的进度、到位率是否符合计划要求等进行检查。

2.评介: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评介,是否符合工作标准和计划要求。

3.评分:对工作结果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4.考核:根据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对各部门和个人进行考核,提出相应的奖罚意见,并付诸实施。

5.总结:对考核结果张榜公开,列出各项工作的排行榜。表彰先进,鞭策落后。

监控回路的真正目的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做到好有所奖、差有所罚,做到既监又控,使实施活动按计划要求发展。

(三)双回路之间的相互关系

实施回路与监控回路的出发点都是计划要求,回归点也都是达到计划要求,前者重于实施,后者重于检查。两者关系可见下图:

由图可见,调整是双回路管理模式的核心内容,实施回路是自我调整,属于实施自动调节系统中的内环系统,而监控回路的设置使实施回路中对自身发现不了的客观的或者主观因素引起的错误进行强制性调整,属于外环系统。内外双环的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做到实施系统的有机的调节。 三、实施回路的管理

3.1计划体系的特性

3.1.1严肃性、强制性

计划一旦制定是大家都必须完成的,容不得讨价还价。

计划一旦制定,就不能随意更改。

3.1.2科学性、现实性

既符合公司的整体战略要求;又具有现实性,不能偏离实际太多,使人可望而不可及,要具有“跳一跳就能摸得着”的特点。

符合市场客观要求,避免可以预见而又难以克服的难点。

3.1.3区域性、时效性

计划一旦离开了当时、当地的客观条件就毫无意义。

根据各地的不同制定相应的计划,不能死搬硬套

3.1.4前瞻性、操作性

计划要考虑可能出现的机会点,可能出现的问题点;

计划要具有可实施性,不能出现实施该计划时除主观因素外导致的种种无法解决的难点。

3.2计划体系功能

3.2.1指导功能

明确了各部门、各岗位个人的工作目标,指出了工作方向。

做什么?怎样做?目标在哪?重点在哪?

3.2.2激励与鞭策功能

我们的考核的基数来源于计划,是否完成了计划成为我们评价部门与个人的首要依据,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3.3计划体系工作流程

3.4计划制定规范

3.4.1从市场中来

计划制定时必需做到:

明确掌握消费者想什么?需要什么?忌讳什么?

客户想什么?需要什么?忌讳什么?

清楚公司能做什么?提供什么?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吗?

我们的执行者能做什么?客观又限制我们做什么?

3.4.2到市场中去

计划的合理性科学性都必须到市场中检验才能的出结论。

3.5计划的具体运作

计划落实流程:

(二)组织管理

实施回路的组织管理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实践证明,只有组织严密、准备充分,工作的开展才会顺利。

1.组织原则

领导牵头、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组织程序

组织工作是一项细致的工作,它包括的内容很多。一般地组织者应按以下程序开展组织工作。

计划传达物资准备人员分工区域划分进度安排

1)计划传达:把计划的各项要求传达每一位员工。

2)物资准备:落实到位工作中所需的物资材料用品、用具,并进行分配,专人负责。

3)人员分工:把计划中的工作进行细化,成立专项小组,做到责任到人、工作明确、目标清晰。

4)区域划分:把计划要求的地点划片,并进行事先熟悉联络工作,绘制工作路线图。

5)进度安排:对各项工作的时间进度表格化并上墙。

(三)实施管理

按组织原则和组织程序要求进行实施工作,它包括以下环节:

进入检查调整

1.进入:各部门、各人各就各位开展工作。

2.检查:各部门及各人对各自的工作进行自检反思。

3.调整:包括工作内容、形式、进度等进行调整朝更有利于计划要求的方向发展。

(四)总结

总结目的是为了吸取工作中的经验教训。要做到时时总结事事总结。

1.工作日报

工作日报是每位员工对当天工作的小结,它记录着当天的工作内容,所遇见的困难,发现的问题,及员工个人对今后工作的设想。

各主管必须每天评阅下属员工的工作日报。

2.周报月结

周报月结的重点是对工作事件和阶段性进行总结提出个人的看法。 四、监控回路管理

(一)工作“点”概念的引入

营销工作不可能由单一的部门来独自完成,必然设置不同的部门从事不同的工作,同时各部门之间又相互协作;另一方面每一部门随着营销工作阶段性的进展,工作的重点又会发生变化,正所谓要对工作进行纵横的分割,分割的结果就是某一部门某一时刻的工作,这一部分的工作被称之为工作点(简称为点)请见下图:

由上可知:所有工作点的全部构成了营销工作的整体。

(二)点的工分设置

在有多种情况下,甲和乙甚至更多的人,所完成的工作点之和相同。所以,用简单的是否已经完成了某几项工作来评介一个人的成绩显然是错误的,这就是再对已作分解的工作点应进行分别地评定工分的原因。

(三)检查评分

有了工分的概念,监督人员就可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对某一位员工的某项工作评分。

评分的标准将根据工作点的不同,由监督系统有关人员制定。

(四)考评方法

既然出台了工分,有了评分原则和标准,自然员工的报酬就与当月所挣的工分总和有关。

1.分值测算,员工的报酬与公司当月用于发放工资报酬的总酬金和该员工的总分有关,所以应先测算当月分值的大小。

分值 = 用于该区域总酬金(元)/ 用于该区域员工总工分之和(分)

单位为元/分

一般情况下员工所挣每月分值会有所不同。

2.计酬办法:根据当月分值的大小与某一员工的总工分就可计算出该员工当月应得报酬。

甲员工报酬 =分值(元/分) ×甲员工总分(分)

单位为元

除分值测算和报酬计算由财务部完成外,其余工作由监督部门有关人员完成。

工分制体现的是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是加法,与常规的考核制度的减法无本质上的区别,但由于表现为加法,是正态的,所以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员工对自己当月的工作业绩和应得报酬非常清晰,体现了企业公开、公平的原则。 五.监控回路的组织结构

一定的组织机构是监控回路进行相应工作的保障,一般情况下,监控回路可采用三级办事机构的原则进行。

(一)统一指挥三级办事

监控回路体系采取总督领导下的督监、督导、督办的三级办事机构,当地市场系统无权对该地的监督人员进行指挥。

1.督办体系:是监控系统的基层组织,督办负责对当地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记分并现场解决一般的工作问题。

2.督导体系:领导下属督办人员开展工作,并对下属市场部人员的工作进行二级检查,考核督办人员的工作情况,处理较重大的营销问题,并对督办结果进行审核。

3.督监体系:领导督导开展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标准,指导下属员工开展工作,解决现场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从事工分评定制定监督体系的各种规章制度,协助总督开展工作。

4.总督:全面负责监督体系的运作,协调各级关系,行使指挥调配职责。

(二)统一调配,深入现场

只要有市场工作,就应有监控功能,监督人员随市场设置而设置,并紧跟市场人员开展工作,但监控人员的编制归属监控部,监控部拥有对其上属员工的调配权。

一般情况下,县级市场配备督办人员二名,区域市场配置督导二名,大区域配置督监二名,总督隶属于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接受该公司总经理领导。 六.规章制度

督导员工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独立学院 教学质量 教学督导

质量是高等教育的生命线,是学校赖以生存的根本。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这对新建院校尤其重要。所谓三级教学督导制,即独立学院举办高校、独立学院、系三级教学督导,对教学工作实施监管。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建立独立学院三级督导制,开展教学督导活动是深化教育改革,强化教学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独立学院教学质量监控的创新

独立学院属于新建高校,办学时间短,文化底蕴不深,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管理质量规范建设等还需要一个过程。同时,独立学院专职专任教师相对比例没有办学历史长的普通高校高,教师流动性大。学生生源属于第三批本科招生,有的学习习惯不良,学习动力不足。而独立学院大多规模发展快,有的学校实现了全面的跨越式发展,发展不平衡。因此,独立学院必须加强质量监控工作。举办高校具有对独立学院教学质量进行监控的职能,需要派校级教学督导员到独立学院履行质量监控职能;独立学院自身设立相对独立的教学督导评估机构,这是对附属在教学行政管理部门的形式是一个进步,而在此基础是再设立院、系两级督导,以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并与上述举办高校校级督导一起,构成校、院、系三级督导制,这是独立学院建立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创新。不仅对新建院校有借鉴作用,而设立教学督导评估机构,建立院系二级教学督导来健全质量监控体系,对一般普通本科院校都有参考价值。

二、三级教学督导制的组织结构与人员管理

1、计划指导,分工合作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一方面根据学院自身教学中心工作的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另一方面,充分反映举办高校对独立学院教学质量监控的要求及校级计划安排。在统一的工作计划下,进行职责分工,并明确责任区。既发挥各自优势,又分工合作。校级督导主要侧重学院教学工作整体情况进行督导与监测,从宏观层次把握独立学院的教学运行质量。不仅督教、督学,而且督管是一个重要内容,可与院领导、教学行政管理部门等进行沟通与对话。系级教学督导重点是本系教学运行质量进行监控以及本系教学工作的监测。按计划安排也对其他系进行教学督导,系级教学督导,一般是同学科的兼职教师,具有同学科进行深层次诊断的特点与优势。院级教学一般专职人员,对全院教学工作开展面上的督导与监测、调研,并且还在三级教学督导中起到中枢纽带作用、协调作用。

2、沟通协调,合作机制

校、院、系三级教学督导及时进行信息沟通与协调,并定期进行分析、讨论。并且校级、院级教学督导定期编制工作简报及调研报告,一方面是对学院教学运行状况进行信息反馈,提出建议。另一方面也是三级教学督导的信息沟通与协调的桥梁,评价考核教学督导工作的重要依据。运行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形成有效的合作使三级教学督导工作产生整体效应

3、实行“三结合”,进行质量监控

(1)督查与调查结合

一方面开展常规教学督导、检查与调查。教学督导人员受举办高校、学院的委托,负有全面检查院、系基层单位和教学个体的教学情况的责任,对被督导对象在执行教学过程中的基本情况、教育的质量、教学水准达到何种程度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各种督导措施促其改进。另一方面,对教学行政部门、院领导提出的调查项目,针对其重点问题、热点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总结先进的典型事例及时地进行宣传推广,以保证学校教学目标的贯彻实施,促使教育质量的提高。

(2)督与导结合

督查与发挥指导、促进作用结合。所谓指导作用就是对被督导对象在组织教学过程中产生的困难和问题给予积极的帮助,为他们想办法、出主意。一般来说,教学督导人员都具有一定的教学工作经验,懂得教育规律,对实际问题了解比较透彻,因此,当被督导对象在工作上发生困难时,教学督导员能敏锐地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抓住问题的实质,在解决方法、措施上提出具体建议。教学督导工作包括监督与指导,在两者之间更重要的还是在于指导。能否给被督导者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提供实质性的指导,这是督导工作是否有生命力的重要方面。同时,促进良好教风、学风形成。只有深入的调查才有发言权。教学督导深入课堂教学及实践教学第一线督查不仅能获得第一手材料,教学督导所特有的控制力,使教师提高教学责任心,更认真、谨慎、积极地完成教学任务,使学生更集中精神、注意力的学习,从而促进形成教师认真教、学生认真学的良好教书育人的氛围。

发挥信息反馈的促进与导向作用。教学督导的反馈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上对下两个方面。对上级部门,督导人员把下面有关部门在教学过程中执行教学计划实际情况和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领导或主管部门,为上级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促进改进管理工作。对下,督导人员通过获得的信息肯定基层单位或个人的成绩,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并转达上级部门对基层教学工作的评价,为他们提供改进教学工作的依据,促进教学改革,起到上情下达的作用与导向作用。

(3)督导与评估结合

使督有重点,导有目标。教学督导员是学校教学工作评估专家组的成员,参加对学校教学各项评估。在评估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差距也成为下一步督查工作的重点;在评估工作中总结出的成功经验成为下一步引导的目标。督导专家对考试试卷、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专项督查,一方面起到过程控制的效果,另一方面又成为学校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

4、派出聘任,专兼结合

三级督导人员队伍由派出聘任的形式专、兼职人员组成。举办高校教学督导由举办高校教学督导机构派出,由举办高校派出及管理,独立学院院级教学督导负责人及督导人员,由院进行聘任,一般为专职人员,按行政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及相应的待遇。系级教学督导人员,由学院进行聘任,一般以兼职为主,实现院、系两级管理,作为教师及教学工作,由所在系直接管理;作为教学督导人员,由院教学督导机构统一管理,规定相应的教学督导工作任务,并付给相应酬金。教学督导工作按院督导工作计划进行。

三、三级教学督导制实践效果

1、多元化督导、健全内部质量监控体系

其一,多视角。校、院、系三层次督导,从多视角层面对独立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并且有相应的规范制度作保障。规范课程教学、实践教学评价表、多媒体授课辅助教学效果调查表、试卷抽查表等,形成督学、督教到督导的规范管理。定期形成督导简报,对于近期出现的教学等问题进行反馈。教学督导组于每学期初召开工作会议,制定学期督导计划;每学期末召开会议,交流、分析、总结教学督导与检查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所有计划、总结均以书面形式向学院领导和教务处汇报,供学院和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决策,并存档。其二,全方位。对于独立学院各层次教学运行质量实施全方位督导。对于各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基本建设与培养条件实施全方位督导;对教师的教,学生的学和智能部门的管等教学管理实施全方位督导。通过学院设立教学督导意见箱和电子信箱,收集有关教学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其三,全过程。对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材选用,到考试、课程设计、实验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各个教学环节实施全过程督导。多视角、全方位、全过程的教学督导健全了内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2、校、院、系结合产生了整体效应

通过三级督导的信息反馈和决策咨询,准确把握办学条件状况和教学运行状态,形成了管理部门服务教学、科研促进教学、后勤保障教学的良好氛围,提升了教育服务的优质意识。通过日常听课以及试卷抽查、课程设计检查、毕业设计(论文)等专项督导工作,发现教师教学改革的成效和创新性的成果,及时总结,建议推广。发现个别教师在试卷评阅、课程设计与实习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中的不规范现象,督促系和教师加强教学规范化建设。专项教学督导检查也会发现有些教学环节的教学规范操作性不强、束缚创新等不完善之处,从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制定、修改、完善各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标准和规范化管理文件,促进教学改革、教学创新及管理进一步规范化。

通过校、院、系督导信息把握了学校教学的整体状况及存在的问题,促进教师提高质量责任心,注意力和精力集中到教学上来。教学督导员在开学初、节假日后、学期中和期末等教师和学生容易放松的时段,集中进行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的巡查,起到了很好的督促作用,使广大教师和学生由开始的被动“防范”,到后来的自觉行动。教学督导听课后,不断给教师反馈信息,同时采取个别交流、座谈会交流等形式,帮助教师总结提高,从而变监控评价的过程为促进提高的过程。同时,促进了学生学风、考风的改善,创新意识的增强和学习积极性的提高。教学督导与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紧密结合,使督有重点,导有目标。年度评估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差距成为下一年度督查的重点,从而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3、互学互补,促进自身建设

校、院、系三级教学督导,各有优势与特色,具有不同层次的教育思想观念和视角,教学督导思想理念、工作方式方法,具有点、面及不同层次的信息,还具有不同专业学科背景、教学经验与教学管理经验的经历,通过平时的工作计划讨论、信息交流,专题调查分析讨论,撰写督导工作简报及调查报告,定期的会议交流、分析、总结。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从而加强了教学督导人员的团队合作精神,进一步熟悉和深入了解不同系、学科的教学工作特点,提高了教学督导分析与解决教学督导工作的实际问题能力,促进教学督导队伍建设与督导工作的提高,使督向导深化、更好地发挥督导的导向功能。促进教学工作的持续改进与质量提升。

【参考文献】

[1] 帅相志:现代教育管理改革与发展[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2] 谌新年、冯建、胡忠望:高校教学督导运行机制的探索与实践[J].湖南工程学院学报,2008(9).

[3] 杨宏烈、韩磊磊等:高校教学督导工作漫谈[J].高等建筑教育,2008(1).

督导员工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管理是一门高度智慧的艺术和极为深奥的科学。对于现代知识经济时代来说,所谓的管理就是利用知识进一步发掘知识和把现有知识最大限度地转变为生产力,而进一步发掘和应用知识的过程。那么在油田hse监督工作中运用科学的理论和管理方法,将hse监督的作用更有效的发挥出来,夯实hse工作基础,转变为油田发展的生产力,就是本文要探讨的课题。

1 法约尔管理理论概述:1.1 法约尔简介

亨利·法约尔(fayol,1841—1925),法国著名管理实践家,管理学家,古典管理理论创始人之一。一般认为法约尔是第一本文由收集整理个概括和阐述一般管理理论的管理学家。法约尔被后人称为“经营管理之父”或“管理过程之父”。

1.2 法约尔管理理论

《工业管理和一般管理》是法约尔最主要的代表作,标志着一般管理理论的形成。法约尔对西方行政管理学发展的理论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2.1揭示了管理的本质

“管理”是由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五种要素构成,“管理就是实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将管理定义为这五个要素正是法约尔最主要的贡献之一。

1.2.2提出了管理的14条原则

1.劳动分工2.权力和责任3.纪律4.统一指挥5.统一领导6.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7.人员的报酬8.集中9.等级系列10.秩序11.公平12.人员的稳定13.首创精神14.人员的团结

1.2.3阐述了进行管理教育和建立管理理论的必要性

法约尔在《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一书中阐述:一个大型企业高级人员最必需的能力是管理能力。管理能力可以也应该象技术能力一样,首先在学校里,然后在车间里得到。

2 法约尔管理理论在hse监督工作中的应用

2.1 法约尔管理的五大职能在油田hse监督工作中的应用

法约尔管理的五项职能(管理五在要素):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

(1)监督计划,是指监督管理人员必须考虑当前及下步工作,对接续的工作作出判断,为监督活动制定规则,且规则必须具有统一、连续、灵活和精确性。监督计划的核心是通过制定一个行动方案,从而最有效地利用各方面的资源,实现计划的目标。//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当条件在变化,监督计划也应适时改变,所以制定完善监督计划是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工作之一。监督计划包括目标的确定,制定全局性的措施以实现这些目标,以及理顺全面的分层计划体系以综合和协调各种监督活动。因此监督计划既涉及要实现的目标(做的内容),也涉及达到目标的方法(手段)。

(2)监督组织,就是确立监督单位在物质资源、人力资源方面的结构,使其以最有效的方式从事监督管理的活动,使监督计划得到很好的制定和执行。监督组织的本质是优化确立监督单位的组织结构。

为确保监督计划目标的完成,监督员和被监督方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如井控安全领导组织机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等,监督单位和监督方也应即时成立以组织管理者为组长,分管生产的现场领导和驻井干部为副组长,各生产单位员工为成员的组织机构。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后,制定、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井控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监督协调,指为了使监督工作内容和监督行动开展都有合适的比例,监督方法适用于监督计划,是集体达到监督目标过程中统一协力的保证。监督协调的本质是保证监督个体与个体之和是正能量,各部分的努力做到相互一致。/

监督人员的一切工作都要和谐地配合,以便监督人员能有序地开展监督业务。监督人员应根据每日工作安排、日进度、周小结、月度汇总等多种沟通形式,对被监督方的生产、人员、设备、工艺等环节出现的问题给予统筹解决,对生产计划及时调整做出反应,并要求、督促其他配属部门等予以积极配合,以确保监督行动步调一致、团结协作。

督导员工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并按照围绕学校工作重点的任务和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敢于担当,狠抓落实,以提高教学督导工作实效,为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提供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队伍建设

组织部门督导组全体成员认真学习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山东华宇工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与运行规程》和教学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等。通过学习,督导组成员提高教学督导能力,坚持教学督导的“度”的五原则,即一是坚持督教、督学、督改、督管、督研并举的原则。二是坚持督、导结合,以导为主的原则。三是坚持督学为重的原则。四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五是坚持督导不领导,到位不越位,参谋不做主,帮忙不添乱的工作原则。把教学督导工作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与深化教学质量相结合,全方位做好本学期教学督导工作。

(二)常规督导

1.听评课

以有效教学为抓手,努力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通过听、评课,抽查、评价等手段,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部门教学督导组对被听课老师的教学常规资料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教学目标是否明确,是否精心设计教学过程,作业布置及批阅情况以及学情的了解,掌握第一手教学反馈信息,做好检查的记录,将听评课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同时强化相互间研究性听课,认真评课。

2.教学巡查

本学期,部门教学督导组采取不定时抽查,通过看、听、查等形式,进行教学秩序巡查,主要包括课堂教学秩序、实验课程教学秩序及多媒体教室运行情况等,全面了解教师的教学状态和学生的学习状态,具体到:一是了解教师的教学状况,看教师是否按课表上课,是否候课,精神状态,教学方式怎样,课堂纪律如何等;二是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精神状态,注意力怎样等。巡查人员做好记录,并及时向本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领导反馈。

(三)专项督导

1.教研室工作督导

依据规定,加强对教研室工作计划执行、教学管理、教学建设以及教学质量保障等工作的督导,以促进教研室工作规范化,积极发挥教研室的作用和提高教研室工作的效能。

2.试卷验收和抽查工作

按照教务处下发的《试卷规范性检查项目及内容》,一是对上学期期末课程考试试卷评卷质量实施验收,以确保任课教师的评卷质量。二是对上学期期末课程考试试卷和评卷质量实施抽查,评估试卷的命题质量和评卷质量,并提出改进措施。

3.实践性教学环节督导

一是检查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的执行情况。二是检查实践教学课程的教学状况,指导做好实践教学基本建设工作(如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计划表、实验指导书等)。三是检查实验室的使用、管理、维护等情况。

4.做好三期检查

教学督导组按照教务处要求,组织并开展好期初、期中和期末的阶段性教学检查。期初教学检查重点检查教师授课任务的安排、教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资料的准备情况,教学秩序正常情况;期中重点检查教学计划、教学进度执行情况,作业布置批改情况,学生对教师的反馈情况;期末重点检查教学任务完成情况,评学情况等等。检查结束,部门做好总结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

1.完善教学督导员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三次教学督导会议。

2.完成学校教学督导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教学督导计划2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根据市电大教育20xx年督导工作计划,特制定20xx年我校教学督导工作计划。

一、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全面提高对教学督导工作的认识

组织督导组全体成员认真学习市电大教学督导有关精神,把教学督导工作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与深化教学质量相结合。围绕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全方位做好教学督导工作,督导组成员都应当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校有特色才有生命,教师有特长才有权威。学生有特技才有出路。通过学习,全面提高督学水平,以督促教,以督促管,以督促学,以督促改,以督促建,以督促研,以督促导,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质量,为学校的持续发展和长远发展服务。

二、以质量提高为根本,有效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今年主要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1、全面督查“教学五认真”,加强对教师课堂教学检查。每个督导组成员通过课堂听、看、查、导方式,促使教师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考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2、开展初期、期中、期末阶段性教学检查。初期教学检查重点教师选聘、教材、教学大纲到位情况,资源准备情况,教学秩序正常情况;期中重点检查教学计划、教学进度执行情况,作业布置批改情况,学生对教师的反馈情况;期末重点检查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工作的考核情况,学生民主测评情况等。

3、加强一日常规检查。检查教师是否提前到班,有无迟到、早退、接听手机、随意调停课等现象,并将各专业课堂上课出勤情况张榜公布,既督教又督学。

4、强化对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检查,查看实验课教师、学生是否到位,教学内容是否有针对性,能力培养是否体现应用性等。

5、加强对远程开放教育各班级教师导学过程和形成性考核过程的检查督导。开放教育作为新型教学模式,教学的重点是导学而不是授课;是网络资源和多种教学媒体的综合利用,而不是单一媒体的使用;是通过作业、网上答疑、讨论、BBS交流、小组学习为主的自主学习而不是集中学习。要通过教学督导,有目的地提高教师的导学导修水平,提高学生终身学习能力。

6、开展对毕业设计、毕业作业工作的督导。特别要从课题选题、过程指导、答辩、考核等环节着手,防止课题来源陈旧,设计(作业)内容雷同,答辩考核走过场,完成质量不高等现象。保证毕业设计质量,促进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

三、以规范管理为突破,增强教学督导工作的教学支持服务功能

教学督导工作也是教学管理工作重要组成部分,要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增强教学督导工作的规范性和教学支持服务功能的针对性。做到督导有依据,处罚有标准,导引有水平。进一步完善相关督导制度等文件,使教学督导工作日常化、规范化、服务化。

教学督导计划3根据学校2018-2019第一学期教学工作部署,根据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工作要求,现制定本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如下:

一、  第一周为工作准备周

主要是参加相关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学习(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相关本科教学管理新规文件,以及在对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审核评估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梳理的前提下,研讨本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要求,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

二 、期初教学检查

9月10日开始,按照每天一个部门对各教学单位的期初教学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包括:1.教学运行资料准备情况(教师授课的讲稿、教材、教学大纲、教学日历)等。2.教学档案管理情况(上学期试卷、论文评阅、归档)。3.课堂教学管理工作(处级干部,系、部主任听课计划、进度)。4. 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整改意见的实施情况。检查共进行三周。

三 、 本科试卷、论文检查

试卷主要是对试卷漏签、漏统,装订顺序、装订规范、以及开卷考试试卷制作规范进行检查的基础上,对试卷内容、评分规范进行重点检查。论文主要是对开题报告,指导意见、论文答辩和成绩记录进行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对论文目录,指导人数和论文替代方案进行检查。

四、  听课

第五周起采用分组听课的形式,对本科教学课堂进行常规的随机性听课。听课主要是围绕课堂教学的全部过程进行。重点检查教学准备,课件制作,讲授(稿)内容,教学方法、手段,教学效果,课堂作业等。检查共进行十三周。  

五、整理资料  

第十七周起收集和整理听课记录,召开教学督导总结、分析、研讨会议,撰写个人教学督导工作小结。

六、 总结

在对本学期听课检查记录整理、统计、讨论和小结的基础上,对典型性教学问题进行分析,对特色性教学经验进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撰写出教学督导报告,呈报教学督导主管部门。

教学督导工作组

教学督导计划4为了贯彻教育部陈宝生部长今年6月在“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四个回归”,本学期的教学督导工作要与时俱进,促使教学质量监控科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教师教学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并且有针对性地进行督导。

一、指导思想

按照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章程和教学督导团管理条例,在学校领导、教学评估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教学督导工作。按照“人才培养是大学的本质职能,本科教育是大学的根和本”的精神,充分认识到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的重要性,研究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教育教学督导规律,不断提高督导鉴赏水平,及时反馈督导结果,确保教学督导工作的时效和实效,推动良好教风和学风形成。

二、主要督导工作

本学期教学督导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督查,引导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真正承担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加强对师范专业教育教学知识与技能有关课程的教学督导,督促新进青年教师、教学综合排名靠后教师、外聘教师和非专任教师加强责任心,提高教学水平,对重点个案进行剖析、研究与帮扶,对今年要评估的专业教学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开展督导教学研讨活动,向相关高校学习先进的教学督导经验。本学期的教学督导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课堂教学督导

1.对师范类专业教育教学知识与技能有关课程的教学进行重点督查。

2.对新进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督导。

3.对上一学期各院部教学排名靠后的教师(含本校专任教师和非专任教师)进行跟踪听课,并对其进行针对性的指导,督促其提高教学水平。

4.督促外聘教师提高工作责任心和教学水平。

5.了解学生课堂学习状态,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积极主动地学习。

6.参加期初、期中课堂教学工作检查。

7.对常规教学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价。

8.对重点个案集体会诊、剖析、帮扶和跟踪。

(二)教研室工作督导

1.检查教研室教研教改活动情况,尤其是教研室成员听课和评课情况。

2.检查教研室工作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3.检查教研室教学任务的安排与落实情况。

4.检查任课教师的教案、课件和开课计划、教学日历等教学文档。

5.检查教研室档案建设情况,重点检查试卷的命题、阅卷、分析等情况;重点检查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各环节的实施情况。

(三)督导工作交流与研讨

1.教学督导团成员开展督导团和院内教学研讨课活动。

2.向兄弟高校取经学习,考察一所高校,学习其本科教学与督导工作经验。

3.开展校、院两级督导交流。

4.参与学校或教务处组织的其它教学督导工作。

三、工作要求

本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要求听课有选择,评课要及时,信息反馈内容要具体;督导教研活动主要探讨课程教学改革、如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跟踪听课、评价中肯及时,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学生提高学习效率。

1.教学督导团成员每人每月须保质保量听课10节(含督导教学研讨时间)。在听课过程中,要对教风、学风进行督查,严格检查任课教师的教学行为是否符合课堂教学规范,严格检查学生听课状态及课堂纪律,及时向被听课教师反馈意见、建议。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和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意见。

2.每月将听课情况反馈电子稿发送到教学评估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提高课堂教学效果的意见、建议。

3.在完成对教研室工作、教学文档专项检查,以及学生学习情况督查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各院部、教学评估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反馈检查结果,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教学督导计划5为贯彻落实学院党委扩大会议的精神,按学院教务处和督导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继续全面贯彻学院和课部2017年工作思路,结合我课部教学实际情况,加强日常教学管理和督导,提高督导实效,完善教学管理,改进教学方法,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力争课部教学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1、 日常教学督导人员和工作安排落实到位;

2、 加强教学督导,指导、监控、评估教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3、 制定并完成本学期的听课评课计划;组织青年老师开展青课赛前听课评课制度。

4、 对教学督导工作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领导反馈信息并提出整改意见。

5、 由督向导过渡,侧重考核教师的课堂教学设计和组织。

三、工作措施

1、积极落实督导管理制度,督促教学管理人员详实记录。督导值班人员对检查情况要作好详细记载,并认真记录在督导笔记本上。

2、严格执行教学质量监控督导工作

(1)及时上交学期授课计划、教学进度表、试卷、教学总结等教学资料,于期初和期末开展两次教学检查;

(2)全体教师听课节数参照学院安排;

3、定期召开教研室主任教学督导工作会议,每月一次;

4、教学副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等负责日常教学检查(教师出勤、作业批改抽查、教案抽查等)。

5、配合参与二级学院学生座谈会,及时反馈教学意见和建议给教研室和任课教师。

四、成立教学工作督导组

公共思政课部成立教学工作督导组,由课部负责人及各教研室主任组成。

工作督导秘书:李祎俐、尹喜云。

以上工作的具体实施需课部全体教师积极配合,竭尽全力,携手共进,取得更大的成绩。总之,本期我课部将继续本着务实争先,切实肯干的宗旨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力争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督导员工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海关总署

【代码】131

一、主要职责

(一)进出境监管

海关依照《海关法》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

(二)征收关税和其他税

海关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根据法律规定,中国海关除担负征收关税任务外,还负责对进口货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查缉走私

法律规定,海关是查缉走私的主管部门。中国海关为维护国民经济安全和对外贸易秩序,对走私犯罪行为给予坚决打击。我国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在公安、工商等其他执法部门的配合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缉私工作,对查获的走私案件统一处理。

(四)编制海关统计

根据《海关法》规定,编制海关统计是中国海关的一项重要业务。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负责对进出中国关境的货物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科学、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海关总署按月向社会我国对外贸易基本统计数据,定期向联合国统计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有关国际机构报送中国对外贸易的月度和年度统计数据,数据的及时性居世界领先地位。海关定期编辑出版《中国海关统计》月刊和年鉴,积极为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

【代码】132

一、主要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五)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六)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七)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八)负责税务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直属院校。

(九)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行为。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设12个职能司(局、厅):

(一)办公厅

处理总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保密、保卫、调研、政务信息和新闻;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机关财务和房产等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司

负责税政调查研究;组织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和实施细则;研究提出税制改革建议;拟定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税收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办理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三)流转税管理司

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四)所得税管理司

负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五)地方税务司(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负责地方各税的税收业务管理,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负责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组织办理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六)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参与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提出国际间反避税措施;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协议、协定;承办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及外国税务机关的合作与交流业务,管理机关的外事工作;管理海洋石油税收业务。

(七)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提出制定进出口税收管理政策、规章和办法的建议与意见;组织实施有关计划,检查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办理出口产品退税审批事项。

(八)征收管理司

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规及规章、制度;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负责税法宣传;管理税收发票和票证。

(九)稽查局

拟定税务稽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办理重大税收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审理意见;指导、协调税务系统的稽查工作。

(十)财务管理司

管理国税系统的经费、财务、装备和固定资产;监督执行税务系统财务制度;审核汇编直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办理各项经费的领拨;组织实施国税系统的内部审计。

(十一)计划统计司

汇总分析全国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拟定税收计划和会计、统计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二)人事司

拟定税务系统的人事管理,管理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承办省级国家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干部的管理工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的任免提出意见;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组织实施税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代码】133

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宣传教育司)

协助总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承担文电、保密等机关工作;负责和公众举报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省际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规划;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国际环境奖推选工作。

(二)规划与财务司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环境保护和信息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和规范;管理环境信息网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承办国家补助的环境保护系统项目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国家环境状况公报;组织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国家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政策法规司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地方、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四)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承担总局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全国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指导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化建设。

(五)科技标准司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制定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承办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工作;管理全国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六)污染控制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司

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组织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编制全国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部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部级自然保护区;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核安全管理司

承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承担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合作协定实施工作。

(九)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承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拟定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负责审定重大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环境监察局(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察、排污收费等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建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负责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性事件的有关环境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受理环境事件公众举报;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全国环境监察队伍建设。

(十一)国际合作司

参与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参加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谈判;管理并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和对外联系;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承办涉外环境污染处理工作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务;指导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代表处业务工作;承担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事务;承担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日常事务。

(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总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关系。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代码】134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航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二)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四)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五)制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

(六)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编制民用航空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对民用航空器实施空中交通管理,负责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资格管理;管理民航导航通信、航行情报和航空气象工作。

(七)制定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标准及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审批机场总体规划,对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管理;实施对民用机场飞行区适用性、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的行业管理。

(八)制定民航安全保卫管理标准和规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监督检查防范和处置劫机、炸机预案,指导和处理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和指导机场安检、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九)制定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对民航企业实行经营许可管理;组织协调重要运输任务。

(十)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价格政策及经济调节办法,监测民航待业经济效益,管理有关预算资金;审核、报批企业购买和租赁民用飞机的申请;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劳动工资工作。

(十一)领导民航地区、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和管理民航直属院校等事业单位;按规定范围管理干部;组织和指导培训教育工作。

(十二)代表国家处理涉外民航事务,负责对外航空谈判、签约并监督实施,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及涉民航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多边活动;处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民航事务。

(十三)负责民航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1.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

2.承办总局党委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和全局性工作会议;承办月安全生产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部门重要会议的协调管理工作。

3.负责总局党委和总局领导的秘书工作;承担总局值班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4.负责总局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管理局公文工作;管理总局、总局党委和总局领导的印章,办理总局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印章的颁发和缴销;管理党内文件。

5.负责总局领导讲话和重要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

6.组织办理全国人大、政协有关民航的提案、建议和质询。

7.组织总局新闻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民航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工作;归口管理总局展览工作。

8.负责总局机关机要、保密工作,对管理局和直属单位机要、保密工作实施业务领导。

9.管理民航档案,领导民航总局档案馆,指导管理局、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和行业档案的有关工作。

10.负责总局机关行政管理,督促检查机关办公程序,管理总局机关卫生、绿化等工作。

11.负责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和处理。

12.承担总局对外联系和接待。

13.负责总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

14.负责总局机关基本建设、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

15.负责管理总局机关后勤服务,领导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和外航服务中心。

16.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规划发展财务司

1.拟定民航行业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政策措施,拟定规划、投资、统计、财会、价格管理的法规、规章,并负责实施。

2.拟定民航行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预测。

3.拟定民航航线网络和运力配置规划,负责购租飞机的有关管理工作。

4.拟定民航机场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办理中央投资的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审批工作。

5.编制下达中央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并检查监督执行,负责有关融资、外债和招投标管理工作。

6.拟定民航发展的财经政策,组织协调实施。

7.编制民航总局部门预算和决算,检查监督预算的执行;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8.负责国家有关民航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组织实施专项基金的征缴。

9.负责总局直属单位的资产管理,组织实施有关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

10.负责对总局直属单位的财务检查监督工作。

11.负责民航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管理工作,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12.负责民航运价和机场、空管等收费管理,负责有关专用发票和有价证券的管理以及行政性收费管理工作。

13.负责民航行业统计和财务信息工作。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运输司

1.拟定国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

2.负责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3.负责国内航线(包括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之间的航线)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4.负责国内航线(包括内地与港、澳、台之间航线)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运输管理工作。

5.组织协调完成重大、特殊、紧急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任务。

6.负责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有关工作,规范市场秩序。

7.负责航空运输销售的管理工作。

8.协调并监督国际航空运输行业协会等组织在国内开展的航空运输服务业务。

9.负责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境外通用航空业务的审批工作;办理非经营性单位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登记。

10.负责拟定航空客货运输规则、标准,维护航空运输消费者权益,管理消费者投诉工作。

11.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

12.负责民航国防动员工作。

13.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将“拟定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职责调整为“拟定国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及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将“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职责划转由飞行标准司承担。

(四)机场司

1.拟定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建设、管理的规章、技术标准和定额,并监督执行。

2.办理审批、颁发、吊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军民合用机场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批准书和经营许可证,并实施监督。

3.审批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审核新建民用机场场址和机场定名,并监督执行。

4.审核、批准中央投资和直属单位民航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并组织竣工验收;负责民航专业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督管理,并组织竣工验收。

5.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等实施行业管理。

6.对民用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实施资质管理。

7.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实施安全适用性管理。

8.负责航油市场管理;拟订供油设施建设规范,并监督执行。

9.管理消费者对机场投诉的受理工作,维护消费者权益。

10.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纪委(监察局)

1.监督检查民航总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及民航总局决策、命令情况;在《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民航总局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

2.协助民航总局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3.监督、检查民航总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4.督促、协调民航总局机关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民航系统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5.承担民航总局举报中心工作,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纪政纪的案件。负责处理“两案”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民航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参与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7.负责民航总局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对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8.完成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民航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七)航空安全办公室

1.承办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拟定民航安全工作规划。

3.综合协调管理全行业的飞行安全、空防安全和航空地面安全,组织协调行业的“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4.评估检查民航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保证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命令、指令情况。

5.全面掌握全行业的航空安全情况,定期分析安全形式,提出安全建议,起草安全指令和安全通报。

6.负责拟定事故调查的法规及标准,按规定组织航空事故调查,提出预防事故的建议和措施。

7.负责航空安全评估人员、事故调查员的聘任、考核和培训工作。

8.办理安全奖励和安全责任制奖罚兑现事宜。

9.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对外相关安全信息。

10.组织协调国际民航组织安全审计及有关航空安全方面的事务,开展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和信息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

11.联系国务院安全主管部门。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人事科教司

1.拟定总局直属单位人事、劳动、教育、科技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承办总局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交流、培训、工资、奖惩、退休等工作;负责局管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

3.负责承办总局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任免、培训、交流、工资、奖惩、退休、辞职、辞退等工作;组织民航地区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局管驻外机构人员的选派工作。

4.拟定民航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管理民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机构编制,承办其建立、撤销、变更等审核报批工作。

5.拟定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标准,组织开展民航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推行民航行业特有工种就业资格准入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组织拟定民航行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6.拟定民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贴标准;负责总局直属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资性收入的总量控制工作。

7.拟定民航特有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组织民航主体系列高级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民航特有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认证工作;承办总局直属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

8.管理总局直属院校的教育工作,拟定民航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各类学校招生计划,指导民航重点学科、特有专业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

9.指导民航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归口管理总局直属单位的出国培训项目的报批工作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民航引进国外智力和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工作。

10.研究民航行业重大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管理科技专项经费和科技合作项目,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学术交流。

11.拟定民航行业信息系统长远规划,组织拟定信息系统建设的规章和制度,协调信息系统建设,负责计算机应用推广及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检查。

12.组织协调、指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和干部安置接收工作;承办其它各类人员的调配事宜。

13.负责总局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统计工作和行业科技教育统计工作。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飞行标准司

1.拟定民用航空运营人(包括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和在我国运行的外国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章、标准和政策,组织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

2.拟定飞行人员训练机构和民用航空器维修机构合格审定规章、标准、政策,组织实施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飞行人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维修单位许可证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

3.拟定飞行人员训练设备(包括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等)的鉴定标准,组织、指导飞行人员训练设备的鉴定工作。

4.拟定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员、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标准和管理规章,负责执照的考核、颁发和吊销工作。

5.拟定飞行标准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规章,组织业务培训和考试,监督检查其工作。

6.负责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状态的审定和持续监督,包括航空器的年检、适航证的再次颁发、适航指令的实施监督、使用困难报告与有关信息的收集、维修方案与可靠性方案的审批、特殊装机设备运行要求的制定与符合性检查等。

7.拟定民用航空器维修政策、规章、标准、程序,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适航审定中的飞行标准工作。

8.负责民用航空器重复性、多发性故障的收集分析和处理。

9.会同空管部门拟定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章,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

10.监管民用航空卫生、防疫、机场应急医疗救护工作,指导民用航空医学研究工作。

11.拟定民用航空人员(含飞行人员、乘务员、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的颁发标准和管理规章,负责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和吊销工作。

12.监管危险品航空运输。

13.参与飞行事故、事故征候有关飞行运行、持续适航和航空医学方面的调查。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增加“负责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职责;增加“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职责。

(十)公安局

(十一)全国民航工会

1.领导民航工会系统,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搞好工会组织建设,作好协管工会干部工作,开展建设“职工之家”等活动及工会系统的评比活动。

3.围绕总局的中心工作,指导各级工会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技术练兵、岗位比武及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并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的管理。

4.推行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搞好企业民航管理,协助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及现代化企业制度。

5.参与制定民航系统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依法维护民航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

6.协助搞好民航系统的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及有关机场、设施的检查验收。

7.指导各级工会搞好宣传教育文体工作,协助行政搞好企业文化建设,培养“四有”职工队伍。

8.负责民航系统各大单位工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9.领导女职工委员会,搞好女职工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10.指导各级工会搞好工会财务工作。

11.开展国际民航系统工会组织间的友好交流活动。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政策法规司

1.组织协调民航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起草并审改政策规定。

2.负责行业立法工作;组织起草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草案,审改草案。

3.组织指导民航政府机关行政执法,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

4.负责民航行业法律研究;提出行业法律工作规划、计划和意见;指导行业的法律工作;负责法律信息收集工作。

5.负责总局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工作。

6.负责国际民航法律事务;组织参加国际民航法律会议,组织研究、谈判、签订和向国家报批国际民航公约、条约及协定;开展对外法律交流。

7.负责总局政策法律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8.负责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民航政府机构的工作。

9.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抵押权、占有权和优先权的登记以及变更、注销工作。

10.负责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11.承办民用航空企业和机场联合、兼并、重组的审批和改制、融资的审核工作,受理民航企业、机场关于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投诉,维护民航企业、机场和公众合法权益。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国际合作司

1.拟定发展国际民航关系的方针政策。

2.承办政府间对外航空谈判、签订航空运输协定及相关协议事务,并监督实施。

3.落实政府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组织国际航线评审;承办指定航空承运人的有关事宜,办理审批、颁发、吊销航空运输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审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在我国国际航线上定期和不定期飞行的申请。

4.组织参加国际民航组织和其它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协调、推动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标准、建议和措施的实施。

5.指导驻国际民航组织代表处的工作。

6.归口管理涉台湾、香港、澳门的民航事务,研究、协调和处理涉台、港、澳民用航空重大问题。

7.组织协调总局重要外事活动,承办联系和接待工作。

8.负责民航政府机构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批、报批及办理证照等工作。

9.归口管理总局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10.承办外国临时来华人员和常驻人员签证审批工作,承办境外航空企业常驻华机构的审批工作。

11.审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间合作协议,审核航空口岸对外开放的申请。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3.注:2003年12月增加:“拟定国际航空运输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职责。

(十四)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1.拟定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管理政策、规章、标准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民用航空器(包括发动机、螺旋桨)型号及补充型号的合格审定、认可审查和相应证件管理。

3.负责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审定和相应证件管理。

4.负责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适航审定及相应证件管理。

5.负责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注册。

6.颁发适航指令,负责装机设备的工程批准。

7.负责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单机飞行手册、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参与审查批准最低设备清单。

8.负责民用航空器加、改装及重大特修方案、超手册修理方案的工程批准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重复性、多发性故障的工程评估。

9.参与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

10.负责制定民用航空器噪声、发动机排出物的政策和合格审定,管理相应证件。

11.负责民用航空油料及化学产品的适航审定。

12.管理民航标准化、计量和质量工作。

13.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将“负责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职责调整为“参与审查批准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

(十五)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

1.组织、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督促、检查总局直属单位党组织贯彻总局党委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3.负责总局机关、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4.组织、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负责办理直属单位党代表大会、党委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和党组织的设立、更名、撤销及党内统计、党费收缴管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负责总局机关党员发展工作。

5.负责总局机关、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和文化建设。

6.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电化教育及民航总局党委党校工作。

7.负责直属单位团代表大会、团委换届选举审批,指导民航行业共青团、青年联合会的工作,组织青年开展内外交流。

8.负责民航总局宣传报道工作;指导民航报社、出版社的业务。

9.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出国政审。

10.承办总局党委布置的有关会议;管理党的有关文电;制发所属党团组织印章。

11.负责总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统战工作。

12.承办上级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离退休干部局

1.负责总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局的管理,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

2.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等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代码】135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拟定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二)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三)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四)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五)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制订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产业部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订国家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六)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

(七)研究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并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法规司)

督查、督办总局决定的重要事项,综合协调各司(局)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组织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文秘、档案、办公自动化、、保密以及机关财务工作;承办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法律法规起草和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

(二)总编室

实施对广播电视宣传、影视文艺的管理工作;协助总局局长组织制订广播电视宣传的规划和方案;对“中央三台”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指导地方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指导并协调广播剧、电视剧创作题材规划,组织制订广播剧、电视剧等节目及相关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查标准;监督管理广播影视节目的评奖活动。该室为总局编委会的办事机构。

(三)电影事业管理局

拟定电影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管理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并平衡电影题材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审查各类影片,发放或吊销影片摄制、公映许可证;承办有关审批电影制片单位和跨地区发行、放映单位的建立与撤销的工作;负责电影技术管理;管理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等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指导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管理。

(四)社会管理司

拟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对地方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承办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工作;负责发放和吊销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实施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审查引进的境外电视剧、合拍电视剧和需要审查的国产电视剧等节目及进口节目内容。

(五)电视剧管理司

电视剧管理司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管电视剧创作和电视剧产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电视剧创作生产、审查、发行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电视剧产业发展规划。

2.指导和协调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工作,跟踪管理电视剧生产制作状况。

3.负责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审查国产电视剧、引进境外电视剧(含动画片)、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等节目内容,发放和吊销国产电视剧的发行许可证。

4.宏观调控、指导全国电视剧播出工作。

5.负责全国性电视剧评奖的管理工作。

6.完成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人事教育司

管理干部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劳动工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才培养和培训等工作;承办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管理工作;管理直属院校教育工作;研究和推进有关人事、教育制度和管理体制的改革。

(七)计划财务司

编制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并拟定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对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各项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对基建管理和建设项目进行监督;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统计工作。

(八)科技司

组织拟定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标准,拟定有关管理规章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拟定广播电视网络的具体发展规划,指导广播电视网络的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组织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指导监测、计量检测工作;管理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承办广播电影电视科技管理和对外科技交流工作。

(九)外事司

承办与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广播电影电视的交流与合作及广播影视国际组织多边活动的有关工作;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承办总局和直属单位人员的出访及境外有关人员的来访等事宜;研究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发展状况。

(十)直属机关党委

领导总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和党的工作,领导总局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制订党的建设、纪律检查和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计划并进行部署、检查和管理。

(十一)工会

配合总局直属机关党委开展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指导基层工会引导职工进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和支持有关方面改善职工福利和生活待遇;承办女工工作;作好特困职工的解困及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制订总局离退休人员工作的管理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总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党建工作、政治学习、社会活动、医疗保健、生活福利。

国家体育总局

【代码】136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指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

(五)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六)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

(七)组织参加和举办重大国际体育竞赛。

(八)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

(九)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

(十)负责全国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1.协助总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

2.拟定总局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和总结,制定总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

3.负责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4.负责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安全保卫、信息、工作;

5.承办党组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6.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和房屋管理工作;

7.承办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日常工作;

8.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群众体育司

1.研究和拟定群众体育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2.研究和拟定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有关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全民体质监测工作;

4.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

5.组织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6.加强对业余训练和各类体育学校的宏观指导,推动其发展;

7.组织实施总局对全国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工作的表彰奖励;

8.负责对中国体育公益金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部分的规划、分配和监督;

9.负责对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全民健身专项基金的管理;

10.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竞技体育司

1.研究拟定并检查落实竞技体育发展规划;

2.研究制定全国性体育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综合平衡运动项目设置、重点项目布局,制定裁判员管理办法;

3.统筹协调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4.审批各项目国际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和部级裁判员;

5.综合协调国家(集训)队训练管理工作;

6.审核国家(集训)队教练员的配备和运动员的调整工作;

7.负责全国运动会和城市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8.指导全国性训练基地的建设和使用;

9.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政策法规司

1.调查研究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拟定体育工作方针、政策;

2.研究体育体制改革,拟定改革方案,推广体育改革与体育事业发展经验;

3.归口管理国家体育总局立法事务,编制体育立法计划,参与重要体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审核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草拟的体育法规、规章;

4.负责体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国家体育总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它法律工作;

5.承办全国人大、国务院交给国家体育总局的法律事务,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体育执法检查;

6.管理体育社会科学和软科学研究工作,组织体育发展战略研究,参与体育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

7.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人事司

1.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

2.管理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3.参与研究和拟定总局重大体育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4.拟定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和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奖惩及有关运动员招收分配、伤残评定等制度;

5.承办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的业务审查和领导人员的配备、推荐事宜;(六)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及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

6.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对外联络司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体育事业的对外方针、政策及总局关于体育外事工作的决定;

2.管理总局系统的涉外工作,综合平衡总局系统对外体育交流活动;制定总局年度对外体育交流计划并监督实施;

3.研究各国(地区)和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体育发展情况,制定体育交流的方针、政策;

4.负责与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等国际性体育组织的联络工作;

5.研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体育状况;制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体育交往活动的规章制度,拟定和协调体育活动计划;

6.负责总局的公务护照、签证及有关工作;

7.负责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

8.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科教司

1.研究拟定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

2.研究、提出体育科技、教育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3.指导全国和直属单位的体育科技工作;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组织重大体育科技成果的审查、鉴定和推广应用;

4.管理总局直属体育院校;

5.组织和指导全国教练员岗位培训和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7.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宣传司

1.研究体育宣传情况,制定体育宣传工作的计划和方案,提出体育工作的宣传意见。负责体育舆论的引导工作。重大新闻。指导协调体育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以及省区市体育局的体育宣传工作;

2.指导、监督、管理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和体育总局所属单位新闻出版业务工作;

3.负责指导重大竞赛和体育活动的媒体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

4.负责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对外宣传工作;

5.指导文史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6.负责体育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7.负责中国体育新闻工作者协会和中国奥委会(深圳)新闻中心工作;

8.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机关党委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宣传、理论学习和发展党员工作;

2.执行党的纪律,搞好党内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3.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4.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5.协助党组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6.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7.承办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和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纪检组、监察局

(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国家统计局

【代码】137

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国际合作司)

(二)政策法规司

(三)统计设计管理司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

(五)国民经济核算司

(六)工业交通统计司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八)贸易外经统计司

(九)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

(十)人事司

(十一)财务基建司

(十二)机关党委

(十三)纪检组、监察局、机关纪委

(十四)离退休干部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代码】138

一、主要职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其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二)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二)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二)法规司

(三)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办公室)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五)市场规范管理司

(六)企业注册局

(七)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八)广告监管司

(九)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十)人事教育司

(十一)外事司

(十二)商标局

(十三)商标评审委员会

(十四)机关党委

(十五)老干办

(十六)纪检组监察局

新闻出版总署

【代码】139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

(二)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三)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四)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五)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

(六)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

(七)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二、内设机构

国家林业局

【代码】140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国家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央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国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热带林作物、红树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和管理;管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并向其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组织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批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承担武装森林警察办公室的工作。

(七)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督国有林业资产;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八)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九)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主要职责:

1.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监督执行局机关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

2.负责国家林业局值班室工作。

3.承办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

4.负责局领导的秘书工作。

5.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

6.负责林业重要政务信息工作。

7.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8.负责局、室发文的审核、送签、校印、监印和发送等文书管理工作。

9.负责局机关来往文电的收发、传递工作。

10.负责局机关的档案管理,指导局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11.负责直接受理的重要来信来访,督促、协调各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的工作。

12.负责局机关的国家安全工作,监督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和防火工作,指导在京局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和防火工作。

13.负责局机关的保密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保密工作。

14.负责局机关财务、房管、基建工作;承担局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工作。

15.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植树造林司

主要职责:

1.组织拟定全国造林绿化、迹地更新、天然林保护工程营造林、林业生态工程、防沙治沙、森林经营、森林病虫鼠害防治、经济林、林业花卉建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制定上述有关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全国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以及森林经营工作。

3.指导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用林、薪炭林)建设。

4.指导天然林保护工程营造林工作。

5.指导全国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示范工程建设。

6.指导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竹林)、花卉的建设。指导各类林业(含花卉)基地建设,组织重点项目和试点示范项目的实施。

7.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防治、预测预报以及森林植物检疫及其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部级工程治理项目。

8.指导林木种苗工作和林木种苗基地建设与管理。

9.指导国有场圃、森林公园的建设与管理。

10.负责统筹安排职责范围内生产建设年度任务及布局。

11.领导林业生态工程管理中心、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森林公园管理总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工作。

12.归口管理三北防护林建设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的业务工作。

13.指导中国经济林协会、中国花卉协会、林业花卉协会、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中国竹产业协会的工作。

14.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15.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森林资源管理司

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全国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热带林作物、红树林及其它特种用途林)管理,拟定森林资源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2.组织、指导国家森林资源清查、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国家森林资源数据统计、管理和。指导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含作业调查设计)。

3.监督全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组织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和全国重点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绩核杳。

4.组织编制和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采伐限额(含珍贵树木采伐限额),指导全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编制和下达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负责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调整,监督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

5.负责全国林木(竹)采伐管理工作,指导林木(竹)采伐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监督凭证采伐的执行。

6.监督并审核森林资源使用情况,考核各省(区、市)森林资源质量。指导对全国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审查和监督。

7.监督全国木材运输检查工作,监督木材运输证管理和发放。指导全国木材检查站的管理工作。

8.指导林地、林木(竹)采伐、木材经营(加工)与运输管理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

9.指导并监督森林、林木、林地依法转让和有偿使用工作。

10.指导全国林地、林权管理,监督全国征用、占用林地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依法承办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和发放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林权证工作。

11.负责省际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协调工作,承办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指导全国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12.承办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归属领导国家林业局派驻重点林业省(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13.归属领导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

14.指导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归口领导国家林业局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

15.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主要职责:

1.组织拟定全国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2.组织编制和审核全国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的发展战略、规划、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部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经营方案(管理规划),并监督执行。

3.组织、指导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体系、重点工程和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监督全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植物培植及合理开发和经营利用,指导全国狩猎工作。

4.组织全国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自然保护区的调查、监测、统计和建档。

5.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负责组织履行国际《湿地公约》规定的义务;负责提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国际重要湿地名录、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其调整意见。

6.组织制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野生植物采集计划;审核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核定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年度猎捕量限额和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产品、国家二级和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限额;审核野生动物(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除外)出口限额计划;审核国外物种引进计划。

7.组织制定国家禁止、限额出口的珍贵树木的名录,审核珍贵树木出口限额计划,并监督执行。

8.组织评审部级自然保护区并向国务院提出审批建议;审核国家植物园、野生动物园、国家禁猎区和国际狞猎场,并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

9.组织指导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案件的统计分析。

10.组织指导有关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履行双边协定和《生物多样公约》林业部分的有关工作;组织和实施全球环境基金(GEF)项目。

11.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主要职责:

1.拟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并监督执行。

2.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3.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装备和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拨工作。

4.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分析、掌握林区社会治安动态。

5.组织、指导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6.协调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及专项治理,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特大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7.指导全国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承担掌握森林公安机构设置、警力配备、警衔审批、领导干部协管、立功授奖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教育培训、警务督察、宣传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8.制定并实施全国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承担国务院交办的扑救特大森林火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9.承担林火监测、信息网络管理和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掌握全国火情动态,火灾信息。

10.指导全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及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协调航空护林工作,承担与周边国家森林防火协定的履约工作。

11.指导、协调武警森林部队森林防火、扑火业务工作。

12.领导森林火灾预报监测信息中心。

13.承担国家林业局检察院法院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14.归口管理东北航空护林中心、西南航空护林总站、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协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

15.承办国家林业局、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政策法规司

主要职责:

1.组织对重大综合性林业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决策建议。

2.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建设、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综合性方针、政策。

3.研究提出生态环境建设、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改革措施;组织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工作;联系有关的林业改革试点单位。

4.编制国家林业局机关年度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重要的综合性的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法律、法规草案。审查有关单位报局审议的法规草案。

5.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国务院和有关方面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答复工作。办理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上报、和备案工作。

6.组织办理依法由国家林业局解释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解释工作,组织清理、修订、汇编林业法规、规章。

7.拟定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的制度、办法、程序和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执法人员资格论证(培训、考核),管理林业执法证件的发放和使用。

8.掌握林业执法情况,执法和执法监督情况通报;协调执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9.组织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国家林业局林业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

10.拟定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行政复议和应诉规范、程序,指导地方开展林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承办局机关复议案件受理的具体工作。

11.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

12.归口管理重大的综合性调研课题和软科学研究课题。

13.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主要职责:

1.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拟定林业行业计划、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2.研究提出林业发展战略和生产力布局;组织拟定林业中长期计划、林业生态建设各项规划及其它综合性规划;归口管理各司管理各司局编制的专业、专项规划,提出工作部署、编制方案、组织论证、审批、上报或下发,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组织拟定林业产业政策、重大技术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

4.牵头组织和制定林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建设标准、规范、经济定额及技术经济指标,并监督执行;负责林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工作。

5.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初审、审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

6.负责编制、上报或下达营、造林年度生产计划。

7.负责筹集林业发展建设资金;拟定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并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上报并归口管理机关建设年度计划;归口管理林业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研究拟定计划指标体系。

8.负责中央林业财政资金的筹集、运营、管理和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地方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9.负责财政拨款、专项资金、中央级林业预算外资金、自有筹集、分配、融通、管理和监督。负责林业发展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外汇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管理以及天然林保护工程、重点生态工程、有关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监督。

10.归口管理林业、森工、治沙、山区综合开发等政策性贷款,管理贴息资金。

11.监督和管理国有林业资产,负责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工作。

12.负责组织林业财会经济指标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指导、监督全国林业系统的财会工作。

13.负责初审或审批有关资金的决算。

14.指导林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木材节约代用工作。

15.研究拟定全国山区综合开发的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全国山区综合开发工作;承办全国山区综合开发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6.组织制订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筹集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建设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初审、审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和后评估。承办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日常工作。

17.承办国家林业局对口扶贫、减灾防灾、以工代赈、三峡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对口支援等专项工作。

18.承办国家林业局对外的环境保护工作。

19.归口管理林业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贸易工作;负责木材和林产品进出口审批,负责国外贷款、外商投资项目及国内配套资金的外援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国外贷款、外商投资的争取工作;归口管理对外承包劳务及境外项目的前期工作。

20.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制度,研究拟定林业统计报表制度、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负责对林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监督;归口管理林业统计工作,负责林业统计信息。

21.指导中央财政拨款支出的有关政府采购工作。

22.指导局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23.承担国家林业局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和国家林业局林业产业办公室日常工作。

2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科学技术司

主要职责:

1.拟定林业科技发展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业行业科技体制改革。

2.指导林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质量技术监督体系及科技信息网络的建设,指导林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3.指导林业科学研究工作,承办重大林业基础研究项目、科技攻关项目、科技产业化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林业高新技术攀登工程和关键技术开发工程,编制国家林业局重点科研指南,并组织实施指南项目。

4.负责林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林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林业实用技术的应用工作,管理林业科技期刊。

5.负责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评审、申报和管理工作。

6.指导林业技术开发实验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

7.组织国外林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工作。

8.承担林业技术监督工作,归口管理林业行业标准化、质量、计量工作,监督检查林业国家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9.归口管理林业和知识产权工作。

10.组织协调国外智力引进工作。

11.承办国家林业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2.归口管理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指导中国林学会工作。

13.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国际合作司

主要职责:

1.归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涉外工作,指导林业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2.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林业国际合作工作规划,拟定林业涉外工作的规章制度。

3.负责出访和来访团组、人员的审批和报批,组织安排重要的外事活动。

4.负责与外国政府、有关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组织的联系。负责政府间和部门间协定、协议和会议纪要、备忘录等的谈判、签约,归口管理有关协议的执行工作。

5.负责争取外国无偿援助,组织办理援助项目的申请、谈判、签约;检查、指导项目的执行,归口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涉外事宜。配合有关司局和单位做好利用国外贷款工作。

6.负责协调我国政府对外援助的林业项目。

7.办理加入国际组织、公约事宜,组织出席有关重要国际会议。参与有关国际条约的谈判,协调有关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负责审批或报批在我国举办的有关国际会议。

8.归口管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林业事务。

9.负责编制局外事经费预算、决算及其管理和使用;负责办理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事宜。

10.指导林业对外宣传工作。

11.领导管理国家林业局林业国际交流中心。

12.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人事教育司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干部、人事、劳资和教育的方针、政策以及局党组的决议、决定,组织拟定具体的规定、标准等,并监督执行。

2.负责林业人才现状调查和需求预测,拟定林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局机关、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指导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4.负责局直属单位高级专家的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负责林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工作。

5.指导高中等林业教育工作,负责林科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指导林科学院、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育研究和教材建设。

6.指导林业行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培训工作。

7.指导局直属院校管理和建设工作,管理和协调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

8.负责直属单位劳动工资计划管理;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等管理工作。

9.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职能配置和人员调配的管理工作;协调、管理社会团体。

10.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11.组织林业系统部级荣誉称号的评选工作。

12.归口管理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13.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机关党委

主要职责:

1.制定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2.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组织党员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本级党组织的决议。

4.组织党员、干部和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及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和有关知识等。

5.组织开展党性党风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理想和革命传统教育、形势任务教育等。

6.指导所属党组织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监督、检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和管事管人管思想相统一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局党组汇报。

7.加强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负责直属机关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督促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按期进行换届改选。

8.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9.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组织表彰、宣传、学习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党务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和经验。

10.领导局直属机关纪委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审议、审批违纪党员的处分。

11.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12.贯彻党的统战政策,指导所属党组织做好统战工作。

13.按照规定实施党内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局党组反映有关情况。

14.协助局党组管理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

15.协助局党组指导局党校开展工作。

16.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办理局党组交办的工作事项。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主要职责: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拟定国家林业局的具体实施办法。

2.负责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通报情况、走访慰问、参观、参加会议,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林业的重大决策。

3.负责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4.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和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用车等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科学文明的文化体育活动。

6.负责国家林业局机关离退休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7.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事宜。

8.指导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9.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代码】141

一、主要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

其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

(二).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四).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五).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六).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七).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八).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管理。

(九).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

(十).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十一).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十二).管理与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管理上述协议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统计、信息、宣传、教育、培训及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十四).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十五).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起草和审核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秘书、文电处理、文书档案、值班、督查、、保密、保卫、政务信息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总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指导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承担局新闻工作,管理和组织宣传报道和报刊出版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房产及其他资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法规司

承办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拟定有关规章。承办部门规章的有关事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案的法律审核工作。管理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和普法教育等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对台业务。

(三).质量管理司

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对全国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奖励制度和推进名牌战略的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承办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有关事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计量司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和监督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组织制订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国量值传递,依法监督管理全国计量器具。负责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承担有关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具体业务工作。

(五).通关业务司

研究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证书签证、标志标识(标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口岸检验检疫业务。编制、汇总出入境检验检疫目录和种类表。管理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签证工作。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计收费管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信息化工作。依法监管从事与检验检疫通关业务有关的社会服务机构。

(六).卫生检疫监管司

研究拟定出入境卫生检疫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收集国外有关传染病疫情信息。

(七).检验监管司

研究拟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技术措施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审批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办理复验和监督抽查。组织实施一般包装、危险品包装检验。组织实施和协调运载工具和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批。

(八).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研究拟定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安全、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的规章、制度及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收集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质量信息,组织实施相关食品卫生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管理重大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事故查处和食源性污染源处理工作。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有关安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十).产品质量监督司

组织实施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国家重点监督的国内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监督。组织对生产企业实施国内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地方监督与专业质量监督。管理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工作。监督管理部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十一).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

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组织本系统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组织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管理、指导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十二).国际合作司(科技司)

研究拟定国际合作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参加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的活动。负责协调双边和多边合作协议的实施。组织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的国家通报和咨询工作。管理总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外事工作。组织协调科研、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提出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和科研专项经费、仪器设备专项资金的年度分配计划,并监督执行。

(十三).人事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工作发展规划、计划、规章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导班子,协助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领导班子。承担总局机关、直属单位、挂靠单位及系统干部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管理工作。管理有关职业资格工作。

督导员工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关键词:督导组织;质量保证;管理模式;兼职督导

作者简介:眭律铭(1958-),男,无锡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讲师,督导室副主任,研究方向:职业教育学校管理。朱其志,江苏宿迁人(1986-),男,江苏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教育研究所,助教,主要研究方向:高职教育管理。

职业院校的教学督导组织是负责实施教学质量监控的一个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教学秩序、教学活动、教学质量、教学条件、教学环境、教学保障等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指导,及时在管理职能部门和教学实施部门之间沟通信息、反馈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类学校的规模在逐渐扩大,社会和个人对学校教学质量的需求在不断提高,根据实际需求适时变革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行机制,就成为了学校教学管理非常重要的工作要求,这是学校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建立专门的教学督导部门,在较为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教学活动及其管理进行监督、控制和协调,达到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发展、满足社会需要的目的,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任务,也是提高学校办学水平的有效途径。

一、建立教学督导组织的必要性

从目前职业教育的总体情况看,专门设置教学督导部门的院校还不是很多,有些院校的教学质量监控工作还是由教务部门负责,这就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质量评价差异

教务部门的一个重要工作职责是教学实施,教学质量主要通过学生的考试成绩体现,这纵然可以反映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程度和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的水平,但教学质量绝不是学生的成绩。因为教学质量的评判是由社会来进行的,如果评判教学质量高低的两个关键主体(社会和个体)缺失,就会产生质量评价的差异。

评价差异的产生,是教学管理的问题。职业院校反映学生个体教学需求的渠道是学生管理部门,反映社会需求的是招生就业部门。显然,单由教务部门实施教学质量的监控是远远不够的。所以,从质量保证的管理理念出发,需要有一个“质量监控”部门通过多种途径来收集信息,通过反馈工作,及时修正教学行为,以保证学校教学与社会和学生需要的一致。

(二)质量保证差异

从质量控制的机制来看,教务部门的“自检”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色彩,没有其他监督环节的“互检”,必定增大质量缺陷存在的概率。

改变检查模式、增加督导环节,既能在较为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教学活动进行有效监控,又能在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组织机构上对教学管理工作实现部门之间的协调,这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措施。职业院校建立专门的教学督导组织,不仅仅是设置一个教学管理部门,重要的是完善了教学质量保证体系,联通了信息传递渠道,进而提高了教学工作的实际效率。

二、教学督导关系

职业院校设置教学督导部门,实际上是在教学管理系统中增加了教学质量的“检测与反馈”装置,这是教学质量保证体系中的关键一环。要使检测反馈装置正确运转,必须明确“督导与教务”“督导与教学”两个重要关系。

(一)督导与教务的关系

从教学管理角度看,学校的教学工作无疑是通过教务部门来全面实施的,计划、安排、师资调配、质量评价等是教务部门的常规工作,可以说,教务部门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统领。教学督导部门在教学实施过程中起教学质量监控作用,其基本功能是信息采集传递、工作沟通和管理协调等。教务部门对教学质量负责,督导部门对管理质量负责,应体现“督导为教务服务”的功能关系,任何将教学质量从教务管理的职能中分离出来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二)督导与教学的关系

院校具体的教学工作,是由教学部门(以下简称“系部”)来实施的。系部面对的是教师、学生、课堂、车间甚至企业,工作内容丰富、环节繁多,任何一个环节都与教学质量有密切联系。所以,在教学实施过程中,督导部门要全程跟踪、主动采集教学实施信息,协助教务部门保障教学实施的顺利进行。明确督导与教学的工作职责,处理好督导与教学的工作关系,才能各司其职,达到控制教学质量的目的。

三、教学督导模式

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必须要有方法和模式。一般情况下,学校教学督导人员编制有限,单靠督导部门对全校涉及教学工作的部门、场所和环节实施“督教、督学、督管”工作,就只能是“蜻蜓点水”,难于实现对教学情况的全面监控。因此,发挥各职能部门和系部自身质量管理功能来共同做好教学督导工作,显得越来越迫切。

(一)教学督导组织模式

院校设立教学督导部门,并不意味着其他职能部门和教学部门就无须进行质量保证工作,这是一个重要的认识。在教学督导工作的实践中,最常见的现象就是常规教学质量保证工作松懈,如:“五认真”的教学要求被当作口号,贯彻落实和检查的工作无人问津,各种教学检查工作被当作“皮球”踢来踢去,教学质量保证的工作责任模糊。有人认为,既然学校督导部门负责教学监控工作,那么教学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质量保证工作就应由督导部门来进行。这种简单的、也是错误的逻辑不仅造成教学与督导的对立,产生部门之间在工作上的矛盾和摩擦,还从根本上取消(至少降低)了系部对教学质量保证的职能要求。无视“自检”的生产作业方式,必然导致“废品”的大量出现,造成质量品质的严重问题。

构建教学督导的组织模式,必须注意上述问题,质量保证是“全面、全员、全过程”工作,系部是教学质量保证的第一关口,要强化自我控制的责任意识。所以,职业院校的教学督导机构应该建立在系一级的基础上,在学校专职督导部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教学质量保证工作,既要充分发挥和体现各职能部门和系部自身的质量保证功能,又要协调和控制影响教学质量的各方因素,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总体目标。从自动控制的原理上来讲,就是构建一个“闭环”而不是“半闭环”控制系统,这种系统就是教学督导的校系两级组织模式。

系级督导组织控制部门内部各种影响质量的因素,校级督导组织控制各部门之间的影响因素,只有建立这种环环相扣、分工负责的控制系统,才能体现部门“自检”功能,提高产品“终检”效率,进而达到保证教学质量的目的。

(二)教学督导管理模式

将教学督导组织构建在系部的形式,决定了教学管理的扁平化模式。管理重心的下移,能使系级教学单位的管理权限得到保证,有利于“自检”功能的发挥。两级管理模式是两级组织模式在工作上的需要,也是保证系部发挥自身职能的具体体现。

系级督导组织必须能够独立开展教学督导活动,督导工作的重点在“微观”层面,任务是全面监控本部门对教学计划的落实情况,并随教学进程对各影响因素(教师、学生、课程等)连续、主动进行动态信息采集,对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快速反应,作出分析和处理,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及时自行修正;部门之外的影响因素能通过反馈由校级督导部门协调处理。

校级督导部门是学校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更多地在学校“宏观”层面上开展工作,负责制定学校督导工作计划,分解目标任务,指导系级督导组织围绕学校计划开展活动,不定期进行阶段性教学督导抽查,及时处理反馈信息,沟通部门之间交流,协调工作步调,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三)教学督导工作模式

研究教学督导的工作模式,就是探讨督导方法。在实行校系两级管理的模式下,学校和系部的工作职责不同、工作内容不同,工作模式也就不同。

1.兼职督导模式是两级督导的组织保证

系级督导组织必须要有人员保证,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是教学质量的责任人,要加强系内部教学质量监控的力量,建立系级兼职督导员制度,在不增加人员的基础上,发挥质量保证职能,这是教学部门应该做好的本职工作。

系部的兼职督导员是学校教学督导的主要力量,加强兼职督导力量、依靠兼职督导员队伍做好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组织保证。协调督导部门与系部的关系,保障教学实施的顺利进行,有效提高教学质量,与改进督导工作方法有很大关系,聘请兼职督导人员开展教学督导活动,是体现系部主观能动作用的重要手段,也是创新教学督导工作的需要。

2.明确督导职责是两级督导的制度保证

系级督导组织应在学校督导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这是校系两级督导模式的性质决定的。系部的督导工作要体现自觉性、经常性,这是系部实施教学工作、保证教学质量的必然要求;同时督导工作也要讲究规范性和必须性,因为系部小系统的运行是学校教学大系统运行的基础。校、系两级的督导职责要明确,工作流程要明确,只有按照程序工作,才能发挥两级督导组织的积极作用。

保障两级督导工作机制的正常运行,补充和完善督导工作制度,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是非常必需的。工作制度包括“督导工作职责”“督导工作纪律”和“督导工作评价与考核”等,其中,兼职督导工作制度的建立尤为重要,要制定“系级教学督导工作细则”“兼职督导员工作职责”等制度,这些是学校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基础,也是校系两级管理的制度保证。

3.校系两级督导组织的工作关系

校级督导部门要将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对系级自身教学督导工作的指导,帮助制定督导工作计划,定期开展业务活动,检查系部教学质量保证工作,体现专职督导部门为系部服务的功能。

系级督导工作由系部负责,要发挥兼职督导人员的作用,按计划开展工作,实现督导活动的常态化、规范化。此外,系部督导组织还应根据需要参加全校性的、或相对集中的“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活动,沟通工作信息、改进工作方式、协调工作步骤、提高工作质量。

四、教学督导程序

教学督导是教学管理工作,有一个完整的过程,这一过程借用企业管理的PDCA循环图就是“计划、实施、检查和评价(总结)”,周而复始,螺旋上升。校系两级督导工作的内容虽有不同,但过程是一样的。学校开展教学督导的基础是系级督导组织,因此,有效指导和开展系级教学督导工作,就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督导工作计划

开展任何工作首先要有计划,教学督导亦是如此。学校专职督导部门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按条块下达部门教学督导任务和目标,并指导系部完成教学督导工作计划。

系部的督导工作计划应由专人负责按年度或学期制定。工作计划应体现“条块性”。所谓条块性,是指工作内容的项目。“条”是指系部按本部门实际需要开展的各项常规督导工作;“块”是指由学校督导部门组织的、并有系部参与的全校性“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工作。

系部督导工作计划应报学校督导部门备案,学校对工作计划的实施负有指导、检查、督促和考核的责任。

(二)督导工作活动

系部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应按督导计划进行,督导活动要围绕本部门教学质量保证的需要自主开展,工作内容分为“督教、督学、督管”三个条线,系部教学主管应负责督导计划的实施。

1.督教

所谓“督教”,就是对教师的教学行为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指导,督教的目的在于树立良好教风,体现广大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自觉性、规范性,并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提高教学业务水平,勇于进取、创新教学,提高教学效率、提高教学质量。

2.督学

“督学”是对学生的学习行为进行检查和指导的活动。学习行为反映的是学生的思想动态,影响的是学习质量,在一定范围内有传播性、发散性特点。传播性带来的是“学风”问题,发散性带来的是“迁移或干涉”问题,有关学生的问题大多是从学习行为转化而来的。另一方面,要通过观察学习行为,了解学生对职业教育的实际需求。督学的任务是学生学习要求和学习行为的信息采集和沟通,通过协调达到疏导学生思想、改进教学质量的目的。

3.督管

“督管”是指对教学实施的各种管理因素进行检查和协调,最重要的内容有两个,一是教学计划的执行,二是教学实施的保障。

有些职业院校的计划管理工作不是非常严格,教学实施与教学计划不符,随意更改课程设置,临时安排教学任务。这种现象导致了教学的无序性,老师教什么、教到什么程度成了无的放矢。要重视对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材等教学文件的检查,保证教学文件的齐全和科学合理。只有严格执行既定教学计划,教学目标才能够实现。

教学保障涉及师资力量、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等硬性条件,也包含课程评价、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软件设施,要重视对教学保障条件的监控工作,防止教学质量督导的漏洞。

(三)督导工作检查和评价

督导工作的检查,是指对计划开展的督导工作情况实施全面检查。督导工作情况的检查可以分为三项内容:一是检查两级督导机制的完备情况(组织、制度等),二是检查各级督导组织各自开展活动的情况,三是检查系级督导组织参与学校层面教学督导活动的情况。

督导工作的评价,是对各级督导组织工作质量的考核。考核评价应按制度进行,考核结果应该与年度绩效考核目标相结合,考核评价的目的是总结成绩、找出不足,并以此作为制定下一PDCA工作循环计划的依据,促进两级督导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五、结语

目前,职业教育中的教学督导工作还处在初级阶段,教学督导组织大多停留在学校一级层面,教学督导与教学实施的关系模糊,尤其是本身具有质量监督和检查功能的教学实施部门,在开展教学工作时忽视了对教学质量的保证作用,有些甚至存在教学实施与教学督导对立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教学管理工作。

教学督导是教学管理的内容之一,创新教学督导工作是教学改革的需要。教学督导是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所以研究教学改革中的教学督导问题,结合职业教育的发展特点和学校教学的实际需要,建立校系两级督导制度,合理组织和科学实施质量评价工作,是有效提高教学质量的客观需要。

本文着重研究了建立校系两级督导体系,探讨系部“自主教学督导”的问题,从质量保证的视角分析教学实施部门对教学质量控制的自身功能,研究教学质量评价机制的构成,提出增强兼职督导队伍、建立和改进督导制度、创新教学督导的途径和方法,同时理顺校级专职督导与系级兼职督导的关系,探索在教学质量保证体系中教学督导工作的改革与创新道路。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Z].2012-10-14

督导员工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关键词:EPC模式;核电工程;质保监督;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 E271 文献标识码: A

目前,各核电工程业主单位、工程公司、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除了按照《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开展质保监查活动外,都大量地开展了核电工程质保监督工作,核电质保监督作为对质保监查活动的一种有效补充,日益受到各单位的重视和广泛应用。但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质保监督活动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如何提高EPC模式下的质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充分发挥质量保证部门的作用,也一直是各单位领导比较关注的问题。

1核电工程质保监督工作综述

1.1质保监督的定义与分类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91)及其导则没有对专用名词“质保监督”给出确切的定义或说明,《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ISO9000:2005)也没有相关定义,各核电集团或各核电工程参建单位、一些关于核电厂质量保证方面的书籍对于“质保监督”的定义描述、分类及具体做法不尽相同。如质保监督分类方面,各公司对质保监督的分类不尽相同,有的公司分为“计划监督”与“非计划(随机)监督”两类,有的公司分为“计划监督”、“随机监督”、“专项监督”,还有的公司分为“专题监督”与“例行监督”两类,一些核电质量管理方面的书籍将质保监督分为“专题监督”和“计划监督”。

根据各核电工程主体参建单位的实践,笔者赞同中核集团的《核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计划编制指南》(试行)中关于“质量保证监督”方面的定义和分类。该文件对“质量保证监督”的解释为“质量保证监督是对某个特定领域或正在进行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进行调查、观察和验证,分析相关信息、客观证据和资料,以评价某个方面质量保证工作的运作情况,其目的不是侧重于决定物项的取舍,而是验证在质量的形成过程中质量体系是否进行了有效的运作,用以补充验证质量保证大纲执行的有效性,所关注的是管理方面,作为监查的补充”。该文件中将质量保证监督分为“计划监督”、“专项监督”、“随机监督”三个类别。

前述各核电工程参建单位虽在分类方面有区别,但从各类质保监督的具体实施过程来看,实际也分别对应到了“计划监督”、“专项监督”、“随机监督”三个类别中,例如福清核电有限公司针对现场的质量状况在年度监督计划的基础上增加了“福清国柱混凝土生产管理”、“压力容器安装”等专项监督,在年中质保监查监督计划调整时将此部分专项监督作为新增内容补充列入计划中,作为“计划监督”的一部分;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规定“例行监督主要针对现场承包商实施,由项目责任工程师按计划组织实施,也可由责任处责任工程师或科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安排,监督人员可由一个或多个质保工程师组成”,其例行监督中既包括了计划性监督,也包括了非计划内的随机监督。

1.2质保监督的对象

EPC模式下业主单位主要质保监督对象是工程公司及其分包商、监理公司,工程公司主要质保监督对象为工程公司的分包商,监理公司主要质保监督对象为核电项监部内部各部门,工程公司分包商主要监督对象为核电项目部内部各部门、施工队/厂、分包商。必要时,业主单位和工程公司的质保监督活动也可将本单位的相应部门一并列入监督对象。

1.3质保监督工作流程

计划监督和专项质保监督流程一般包括成立监督组、监督策划、发出监督通知、监督小组准备会、编制检查单、监督前会议、监督实施、监督后会议、发出监督报告、监督报告验证关闭等环节;随机监督不需要制定监督计划,在监督的时间和主题上有较大的灵活性,一般包括监督准备(确定监督主题,必要时口头或电话通知被监督方)、监督实施、填写监督验证单或记录单(根据监督情况必要时需发出CAR或OBN)等步骤。

1.4质保监督工作模式

核电工程质保监督各实施主体可以独立对其供方或分供方实施监督,也可与其供方联合对分供方实施质保监督,或对供方及其分供方的监督过程进行见证,一般在合同中做出约定。

2EPC模式下影响核电质保监督工作有效性常见问题分析

笔者根据在核电工程施工单位、工程公司、业主公司的质保监督工作经历,对EPC模式影响工程质保监督有效性的常见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2.1业主公司与工程公司联合监督的方式不够完善

EPC模式下,质保监督工作中,作为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公司应发挥主导作用,业主公司以监督、督促相辅,但有时会出现工程公司主导的监督活动与业主单位的辅助监督活动不能形成有效的合力,影响到质保监督的有效性。尤其对于一些核安全级别较高、工程公司供货或负有相关责任的活动,业主单位会参加工程公司组织的联合监督,但由于工程公司组织质保监督时一般不将本公司的相关部门列入被监督对象(监督成员中也往往有相关部门的人员),就存在对属于工程公司责任的问题不能充分有效地在监督结论中得以反映的情况,业主公司与工程公司联合监督的方式需要完善。

2.2监督计划制定不合理

工程项目管理中,“计划是龙头”,具体到工程质保监督工作中也不例外,质保监督计划的好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质保监督工作的整体有效性。监督计划制定容易出现与工程进度脱节、没有将重要活动包含其中等问题。在实际中,有的单位的质保监督计划制定与实际执行情况差别较大,如某单位年度质保监督计划有4项,但一年下来仅按计划执行了1项,其它3项取消,但额外增加并完成了计划外的3项质保监督活动。在EPC模式下,质保监督实施主体层级多,涉及业主公司、工程公司、监理公司、施工承包商及分包商等,各单位在计划制定过程中如何做好协调统一,使有限的质保监督资源得到整合利用,提高整个核电项目质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也应是各单位在制定质保监督计划时应考虑的问题。

2.3质保人员数量和资格不能满足要求

随着近几年国家核电工程规模的快速扩大,一些核电参建单位中有核电经验的人员受到严重稀释,人才已逐渐成为制约核电行业发展的瓶颈,在这种大环境下,有经验的质保人员也显得严重缺乏,尤其是对于PEC模式下的工程公司,监督范围内现场参建单位多、涉及活动多、相关专业多,配置足够数量的合格的质保人员显得尤为迫切。监督组中的技术专家往往缺乏对质保监督的专业培训,对监督活动的要点把握不够,不严格执行提问单,监督实施游离于监督组之外,提出的问题没有依据,参加监督活动变成走过场。有的单位的质保人员的专业与所从事的质保监督工作的专业领域没有关联,或是配置的刚毕业的学生比例过大。监督人员数量不足、资格不满足要求都严重影响到质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2.4监督准备工作不充分

监督准备工作充分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监督工作的成败,但有的单位或人员紧张的原因,或是工作安排不合理的原因,会出现监督提问单草草编完了事,甚至一份提问单用于多个监督活动,提问单的内容不能有效覆盖监督计划的内容,有漏项,或是对相关信息收集不充分,提问单针对性不强。如某工程公司的一个核电项目只配备了3、4名质保监督监查人员,但某年组织完成质保监督监查活动却在38次以上,考虑到人员休假、对监督报告的后续跟踪验证等因素,明显人力资源数量与实际活动数量不相称,一定程度影响到了质保监督监查工作的有效性。

2.5监督日程安排不合理

监督日程安排不合理也是质保监督工作中常出现的问题,日程安排过紧,表现在监督任务未实施完成或是草草结束监督工作、监督发现问题未与被监督方配合人员充分沟通、证据不充分,经监督小组内部交流就匆忙召开监督末次会议,末次会议时间过短而与被监督方沟通不充分等,这些都影响到监督活动的有效性。

2.6监督纠正行动落实不到位

监督工作实施完成并发出监督报告后,监督方和被监督方往往都会放松对后续的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跟踪,尤其是对随机监督发现的问题。监督活动实施兴师动众,监督后期跟踪验证不力,结果是虎头蛇尾,监督的有效性大打折扣。表现为CAR或OBN不能按时关闭,监督纠正行动计划落实不到位、不彻底,或是将监督计划一改再改,降低原来的行动要求,直接影响到质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多种情况,如制定的整改措施不合理、整改措施没有有效落实、完成期限制定不合适、被监督方向监督方报送的关闭材料流转周期较长等,领导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没有去督促、协调和组织落实应是主要原因。

3EPC模式下提高核电工程质保监督工作有效性的建议

对于EPC模式下如何提高核电工程质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结合EPC模式下的工程管理特点,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

3.1建立有效的业主公司与工程公司的联合监督机制

业主公司、工程公司除了执行既定的质保监督计划外,对于重要的、关键的且涉及工程公司责任的物项或活动的监督,应考虑建立合适的联合监督机制,以提高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例如,可考虑由工程公司牵头、业主公司参与的方式对其分供方监督,同时由业主公司牵头、工程公司人员参与的方式对工程公司相关责任部门补充监督,业主的监督报告作为工程公司监督报告的附件。或者考虑由业主公司牵头组织业主方工程/设备管理部门、工程公司和监理公司的质保部门联合对工程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工程公司分供方实施监督,由业主公司编制并监督报告。联合监督实施前,监督组长应详细安排监督分工,并将当次监督的相关材料、信息、提问单等在业主公司和工程公司监督人员间共享,加强监督组的沟通,提高监督组的团体作战能力,并与被监督方保持一个交流渠道。

3.2合理制定和修订质保监督计划

制定监督计划时应考虑与工程的总体进度计划、与本单位的监查计划、与相关单位的监查监督计划协调一致,尤其在EPC模式下,业主单位、工程公司、分供方等各监督实施主体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进行合理安排,并从人力资源上保证监督计划的可实现性,还应考虑对于质量相关的重要活动(特别是重大工程阶段节点实现前各种先决条件的监督检查)、供方在某一过程或领域的质量现状、公司领导指示或买方的要求等因素。制定监督计划的顺序应是按分供方、工程公司(监理公司)、业主公司的顺序依次进行,每年年初由工程公司组织核电项目各相关单位召开质保监督监查计划协调会,统一部署,避免重复,对于一些重大项目排计划时就以业主方和工程公司联合的形式列入,提高有限的核电项目质保监督资源的利用率和工作效率。

监督计划应定期进行修订,以保持其适应性,根据工程进度计划调整情况、质保体系中的薄弱环节或管理上的缺陷、重要不符合项处理、质量趋势分析结果等对监督计划进行增减。较好的做法是在年度监督计划的基础上,编制“三个月质保监督滚动计划”,作为对年度监督计划的修正和补充,及时进行适应性复核、调整。

3.3配备足够多的合格的质保监督人员

核电工程的各参建单位应配置足够的合格的质保监督人员,尤其是工程公司,由于质保监督工作涉及面广、专业多、工作量大,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的质保监督人员非常有必要。对于核电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单位也同样需要配备足够多的合格的质保监督人员,加强质保监督工作的队伍建设,守好一级质保工作战线。监督人员应具备监查员的资格,拥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监督技能和沟通能力。建议可以通过以老带新的方式进行培养、社会招聘等方式来解决。

3.4保证监督准备工作充分、有效

在监督准备阶段,监督组长应给监督组成员留足准备的时间,监督组内部进行合理分工,分头准备,限期完成提问单的编写;对于业主方和工程公司的联合监督,早做打算,统一策划。每个监督组成员应充分了解被监督组织的基本情况、现阶段工作进展、本次监督的背景、监督的重点、依据的文件、以前监督发现的问题、现阶段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可查看各种会议纪要、质量趋势分析报告、不符合项报告等)、技术部门反馈的质量问题、工程来往信函暴露出的问题等,编写的检查单要覆盖到所有需监督的要素、部门或领域,提高提问单的适用性、针对性。

3.5合理安排监督日程

监督日程的安排应充分考虑监督方、被监督方(包括被监督方的不同部门)及联合监督的各方的作息时间安排,应根据当次监督工作涉及过程或领域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监督人员的数量和能力合理安排监督时间,确保每个监督组成员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完成监督任务。每个监督日结束后应预留出一定的时间进行监督组内部沟通,梳理监督进展情况,并对次日的监督工作进行恰当的安排和调整。监督末次会议前应至少预留半个工作日进行监督情况汇总、监督组内部沟通,提高监督末次会议的效果,减少或避免末次会后与被监督方反复的沟通过程。

3.6有效落实纠正行动要求的建议措施

如何提高质保监督发现问题的有效落实,笔者建议的措施为,首先,对于需要开CAR(Corrective Actions Requirement)的坚决不开OBN(Observation);对于需要开启OBN的,避免以“关注项”或“建议项”替代,否则,会将问题淡化,从制度上不利于跟踪验证。第二,责任单位的领导层需对于质保监督发出的CAR和OBN给以足够重视,积极组织实施整改工作,这也是ISO9000族标准强调的质量管理八项原则之一,可从单位内部的考核制度来督促(将CAR和OBN的关闭率列入本单位的绩效考核指标)。第三,责任单位(尤其是被监督方的责任部门)严格按照批准的纠正行动计划实施,提高计划执行的严肃性,纠正行动计划的变更应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并在整改后及时报请监督组验证。第四,监督方和被监督方都应建立CAR/OBN到期预警机制,各责任单位质保部门在行动项到期前提前(两周或一个月)向具体实施整改的部门发出督促提醒通知,避免人因失误(遗忘)。第五,监督方将CAR和OBN的关闭率作为对被监督方的考核指标,列入合同文件,对于长期不能关闭的CAR和OBN,提交到高层级会议解决。

4结束语

核电工程质保监督活动作为核电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的一种有效督促、验证手段,各核电工程参建单位不仅要适时开展质保监督活动,更要从领导层给予重视,采取措施保证质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而对于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质保监督管理,如何实现业主单位、工程公司及各分包商的协调统一,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督职能,并实现整个核电项目质保监督工作的高效开展,也是一个不断探索、改进的过程。希望本文能在质保监督有效性提高方面给核电建设的质量管理者提供借鉴与参考。

参考文献

[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核电部.关于印发中核集团公司若干核电工程管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督导员工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职业教育 教学管理 教学督导 “督与导”的关系

一、建立健全教学督导机制

开展教学督导,首先必须建立健全教学督导机制。只有完善的教学督导制度,才能为教学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和制度上的保证,才能真正发挥教学督导的作用。建立教学督导机制要在校党委和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在校教学委员会的指导下认真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制订教学督导章程,明确督导的性质、地位和职责。二是根据教学督导章程的要求,设置教学督导机构,选聘熟悉职业教学规律和复合型人才培养规律、了解职业教育的基本特征、作风正派、敢于管理、教学经验丰富、管理能力较强的教学督导领导和教学督导员。三是要根据本校教学实际,制订学期教学督导计划,明确督导方法和步骤,确保每项教学督导活动都要有策划、检查、记录、评议、反馈,要取得共识,不断提高;确定督导重点,引进和运用中职教育全面质量管理和系统方法的先进理念,运用科学有效的措施对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实施有效监控,重视理论与实习一体化教学、行动导向教学、模块教学及多媒体教学,强化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主动性与创造性,积极实施教学方法改革,着力提高教学效果和质量。四 是通过定期学习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职业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熟知本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建设、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和实践训练体系,着力培养和提高教学督导员综合素质和科学发展的创新意识,进一步提高督导效果和质量。

二、实施教学督导,充分发挥督导功能

科学教学督导机制的建立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教学督导的作用,以更好地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建设良好教风和学风,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保证教学质量,培养社会需求的合格的复合型人才。实施教学督导,充分发挥教学督导的功能,我的拙见是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督导:

(一)对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施督导与监控,发挥教学督导作用

教学计划和大纲是教学工作中一个十分重要的一个文件,教学工作都是按照这个教学计划和大纲来实施的。目前,中等职业教育没有统一的教学计划和大纲,各个学校教学计划和大纲都自成一体,教学计划是否科学性关系到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能否实现。对教学计划和大纲的督导是教学督导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实施对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督导时,一是要看教学计划是否紧扣《职业标准》,只有紧扣《职业标准》,才能把握好职业教育的培养方向和目标;二是要看课程设置是否科学,一般情况下,一个专业往往函盖了几个职业,在制定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时就要充分地考虑所函盖职业对理论和技能培训的要求,要体现理论和技能的系统性、承接性和科学性;三是要符合市场需求, 面向社会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的第一线,搞好市场调研,适时提出合理建议,及时修订教学计划和大纲,做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 以特色兴学校。

(二)加强对教学环节的督导,充分发挥教学督导的作用

良好的教学秩序是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前提和基础。要保证教学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就必须全面加强对教学诸环节的督导。

一要加强对教材选购督导。课本是学生学习知识的源泉,选购的教材应符合职校学生知识和学习的特点,以便学生学得轻松,便于掌握。

二要对教师的授课进度计划进行督导。特别要注意授课内容和进度计划是否以教学大纲作为支撑和依托,是否符合教学计划要求,是否考虑了相关课程中相关内容,课时安排是否合理,是否与校历表同步。如果不把授课计划和授课内容做好,保证教学质量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本。

三要对教学准备进行督导。督导时要注意教师对课程导入、设计是否合理,重点和难点把握是否准确,方法、详略是否得当,理论联系实践是否恰当,概念解释是否通俗易懂,突出关键词,条理是否清晰,教具准备等是否充分。

四要加强教师劳动纪律和为人师表的督导。对教师上班劳动纪律,教书育人和为人师表,上课点名考勤,填写教学信息反馈表,体罚学生,侵占学生利益等方面加强督查,使教师成为学生的楷模,做到正人先正己,学高为师。

五要加强课堂教学督导。课堂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场所,课堂教学质量直接关系着学生的学习质量,因此,对上课环节督导是教学督导中最重要环节,也是最直接和最行之有效的手段。课堂教学督导要有标准,要综合考虑教学设计、板书设计、课堂管理、教学方法、师生互动、教学效果、教师的感染力和基本素质,只有科学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标准,才能对教师课堂教学进行客观和公正的评价;督导中一要不定期的对教师授课进行巡查;二要进行听课抽查,力争每学期对每位教师进行最少两次抽查,做好记录,听课后要及时与教师交换意见,取得共识,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设计,提高教学效果。

六要加强学生作业的督查,检查教师对作业是否逐题认真批阅,作业布置量是否达到要求,典型错误是否进行了归纳和讲解。

七要加强考试环节的督导。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的主要手段,一是考试是否实行了教考分离,是否实行统考,是否对部分课程进行抽考;二是对试卷质量进行督查,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知识点、面是否宽,难易程度、题量是否适当,每题分值是否符合理,有无评分标准;三是考试和监考人员安排是否妥当;四是考场布是否符合考场布置要求;五是监考是否严格;六是对试卷评阅情况进行抽查,是否按照评分标准逐题逐项评分。

八是加强对授课计划完成情况督导。通过下发学期授课计划完成情况登记表,让学习委员进行认真的填写,把检查结果与教师授课计划进行对照,检查教师授课计划完成情况,确保教学按计划完成。

九、对教研活动进行督导。教研活动开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教师综合素质的提高。对名师带徒、新的教学(下转第80页)

(上接第90页)方法与技能的培训、学术竞赛等教研活动要提出指导性建议,各教学部门教研活动要有计划,并报督导部门备案,以便督查;二是每次教研活动督导部门都要派人督导,切实保证教研活动开展取得实效。

十、加强对系(分院)教学工作督导。每月底召开一次教学工作经验交流会;学期工作结束后,应对整个学期的教学督导工作进行全面的回顾和总结,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升督导质量。

(三)加强评教工作督导,发挥督导职能

教学教育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学校工作的主旋律和永恒的主题。教师在学校的教学工作中起主导作用,教师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学校教学质量。学校每学期应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评议,简称评教。评教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教师声誉和切身利益,关系到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督导部门应切实要加强对评教工作的督导,确保评教工作公平、公正和公开,以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一是评教工作是否综合考虑了劳动纪律、工作态度、课堂管理、考试成绩、竞赛成绩、教学督导情况、科研成果、论著、教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或学生问卷及网上征求意见)等内容,要有评定标准,要全面的对教学工作进行评教;二是评审委员会要综合考虑专家评教、教师评教和学生评教结果,评定的结果是否客观、公正,是否进行了公示,真正做到以评促教。

三、妥善处理教学督导中的“督与导”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首先,教学督导部门工作要主动、热情,做到早计划,早安排,突出重点,找准难点,抓住薄弱环节,创新督导方式。同时要妥善处理好两个关系:第一,要努力处理好与教学管理职能部门的关系,把好方向,找准自己的位置,不是替代关系、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而是围绕、支持、协作、督导关系;第二,要努力处理好 “督”和“导”的辩证关系:“督”是手段,“导”是目的,“督”中有“导”,“导”中有“督”,以“导”为重点,相互依存,协调发挥作用,切实使教学督导工作促进教学管理工作。其次,平时要深入实际,收集第一手资料,搞好调查研究,在第一时间将信息反馈给教师和领导,以期得到及时调整和纠正。最后,是师生的积极性。教学督导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教”和“学”双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老师“教”和学生“学”的潜能,是为了让教师明确教学目标,指导教师调整教学行为,改进教学手段和方法,调动学生学习内动力,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决不是居高临下的看管、监视、找麻烦、搞处罚;应是积极主动地起到两者之间的沟通、互动、促进作用,而不是将双方的矛盾激化,使师生处于高度戒备、紧张之中;也不要让师生游离于教学督导之外,成为“旁观者”和“局外人”,对实施教学质量监控缺乏积极性和认同感。如果单纯把师生当作被“监控与评价”的对象,师生没有积极参与意识,必然会导致督导者与被督导者之间的不和协,使督导工作失去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只有将多方面积极性同时调动起来了,才能形成了合力,教学督导工作才能持续深入的开展,才能真正体现出教学督导的目的和作用,才能切实提高教学管理质量,培养出合格的人才,实现学院又好又快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 周济.《培养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人才 办让人民满意的高 等职业教育》.

[2] 张尧学 《坚持就业导向 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督导员工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市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是区政府主管全区房屋、土地、住宅建设和矿产资源的职能部门。

一、职能调整

增加的职能:组织编制本区中、长期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四高”优秀小区的质量监督、建设管理的指导和推进;贯彻国家住宅产业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对本区范围内的住宅建设、发展、小区的配套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负责全区住宅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负责对本区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住宅进行审核、综合验收,对审核合格的新建住宅颁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负责本区矿产资源等矿权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房屋、土地、矿产资源、住宅建设发展、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本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等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区配套建设用地规模的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按权限办理本区土地划拨、征用、农用地转用等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批和管理;按规定组织实施本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的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四)负责本区年度土地开发利用计划、住宅建设、施工及配套设施计划等的编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对本区住宅设计标准以及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编制住宅竣工配套计划、新建住宅绿化建设计划,组织、协调全区住宅区配套设施建设。

(五)负责本区房屋、土地的权籍管理和专业测绘,并根据委托的权限依法核实和确认房地产权属,办理房地产登记发证。

(六)组织本区住宅基地详细规划方案的审核;会同区有关部门对住宅相关项目扩大初步设计进行审批;负责全区住宅项目规划的审核。

(七)负责“四高”优秀小区的质量监督、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本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许可证审批;协同有关部门对住宅开发企业、工程监理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或备案。

(八)贯彻国家住宅产业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推广住宅科技成果,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九)负责本区房地产市场的行业管理,包括预售、销售的登记管理和交易、租赁、交换、经纪、信息的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资质管理。

(十)负责本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以及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

(十一)负责本区各类房屋的使用、修缮、拆迁、改造、保留保护的行政管理。

(十二)负责本区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租金调整以及私房落政、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

(十三)负责本区房屋、土地、房改等有关资金的收缴和管理;负责本区住宅建设配套工程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十四)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区房屋、土地、住宅建设发展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各种违章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处理各种房地产的权属纠纷;负责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负责本区房屋、土地、住宅建设发展等方面的综合统计、信息化建设、科技教育管理等工作。

(十六)承担区政府和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设15个职能科(室),即:办公室、组织人事科、纪检监察室、执法监督科、财务科、土地利用管理科、综合规划管理科、房地产市场管理科、房地产权籍管理科、物业管理科、房改工作科、房屋拆迁管理科、住宅配套管理科、住宅计划管理科、矿产资源管理科。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党政事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外联络和公务文电处理、文稿审核及重要文件的起草;负责有关决定、决议及领导批办事项的督办;负责各类信息的综合、编发、上报和新闻宣传;负责会议、活动以及、局机关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后勤行政工作的协调管理;负责房地文书、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立卷、归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局域信息化建设等中长期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协调管理局系统“一门式”业务办文工作。

人员编制3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二)组织人事科

负责局属各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负责所属党组织、领导班子的考核和党员发展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各单位干部的选拨、培养、考核、使用、奖惩、人事调配及人才交流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各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福利的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各单位的机构改革工作;负责事业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机关公务员队伍制度建设、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工作及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及各事业单位年度目标管理实施细则和经济责任书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局组团和人员的出国(境)管理工作。

人员编制2名,设科长1名、副科长1名。

(三)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局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对行政管理人员进行行政监察,调处违反行政案件;协助做好局系统政风建设工作,落实政务公开;负责局属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

人员编制1名,设主任1名。

(四)执法监督科

负责检查、监督房地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受理房地违法案件的检查、控告,并负责调查处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负责对房屋、土地的利用、保护和各类房屋建设用地以及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权属纠纷的侵权行为,协助司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房屋、土地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生的纠纷案件。

人员编制2名,设科长1名。

(五)财务科

负责编制局年度预、决算并指导实施;负责局资金管理和直属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房地资金监督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指导工作;参与房改资金管理;负责各项规费及有关资金的征管、收缴以及房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申报和物价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房屋租金管理及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外汇管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集团购买力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住宅建设配套费管理;负责土地出让金的征收。

人员编制3名,设科长1名、副科长1名。

(六)土地利用管理科

负责编制年度用地计划,并分解下达、组织实施、检查督促;负责全区城乡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征用、划拨、集体土地(含农民建房用地)的使用以及临时用地的统一管理;负责对建设用地进行全程管理;负责全区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审批;负责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计划的制定及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人员编制3名,设科长1名、副科长1名。

(七)综合规划管理科

负责组织编制和修编区、镇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各镇编制和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负责报批;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负责监督管理;负责本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整治的总量控制与用途管制;负责本区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

人员编制2名,设科长1名、副科长1名。

(八)房地产市场管理科

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登记后的备案管理、资质管理及其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负责房地产经纪、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及其经营活动的管理;负责商品房、存量房的转让、交换、租赁以及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等房地产交易管理;负责房地转让、租赁价格及成交价格申报的管理;负责房地产固定市场行政管理及各类房地产展销的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商品房计划及组织商品房综合验收和质量评比、参与组织房地产市场信息、数据的汇总;负责落实私房政策的实施和“”前私房遗留问题的处理指导、协调各镇私房落政工作;负责落政房源经费的统筹安排;负责宗教房产的管理;负责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

人员编制2名,设科长1名、副科长1名。

(九)房地产权籍管理科

负责全区城乡房屋土地的房籍、地籍和权属管理;指导和协调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全区房籍地籍基础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协调处理全区房屋土地权籍矛盾和纠纷。

人员编制3名,设科长1名、副科长1名。

(十)物业管理科

负责全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以及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编制全区旧住房成套改造年度和中长期计划及全区旧住房成套改造、保护保留性改造的行政管理;负责对系统自管单位、区授权房屋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直管公房维修计划落实情况的管理、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和防汛、防台、查险解危工作的安全技术管理。

人员编制3名,设科长1名、副科长1名。

(十一)房改工作科

负责对住房制度改革情况的调研、测算;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改的政策、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负责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租金的实施管理;负责拟订本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编制本区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实施计划;指导协调廉租办的工作。

人员编制1名,设科长1名

(十二)房屋拆迁管理科

负责全区各类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包括拆迁项目的审核、拆迁许可证的核发和拆迁总量的控制;负责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核、发证、资质复查;负责临时过渡居民回搬工作的检查、督促,负责拆迁纠纷的裁决。

人员编制3名,设科长1名、副科长1名。

(十三)住宅配套管理科

负责全区新建住宅配套项目的征询、审定、可行性论证;负责全区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公建配套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工作质量的检查与监督;全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审核、交付使用前的综合验收及《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督促住宅建设单位发放“两书”,并严格按“两书”规定,履行承诺责任;对擅自交付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组织住宅建设立功竞赛活动;负责全区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推进;承担住宅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承担市、区住宅建设实事项目建设工作。

人员编制3名,设科长1名、副科长1名。

(十四)住宅计划管理科

组织编制本区中、长期住宅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四高”优秀小区的质量监督、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城镇和中心村住宅建设的指导和推进;负责住宅各类报表的编制汇总;负责组织全区住宅及相关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全区住宅开发项目的配套费征收。

人员编制2名,设科长1名、副科长1名。

(十五)矿产资源管理科

负责本区矿产资源采矿权管理,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地质资料汇总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调处矿产权属纠纷。

人员编制1名,设科长1名。

督导员工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国家海洋局

【代码】170

一、主要职责

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

国家海洋局的主要职能是:

(一)拟定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邻海、毗邻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定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

(二)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颁布海域使用许可证,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承担组织海域勘界。

(三)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和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与周边国家海域划界及有归属争议岛屿的对策建议;维护公海、国际海底中属于我国的资源权益;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公约、条约。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管理“中国海监”队伍,依法实施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

(六)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管理海洋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综合信息、标准计量等公益服务系统。负责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预报(不含天气预报警报)。管理极地和大洋考察工作。

(七)承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司)

承担局机关政务、新闻宣传、机关文电处理、对外联络、文书档案、、保卫、保密工作。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管理海洋事业经费、专项资金等国家财政拨给的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二)政策法规与规划司

起草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与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订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海洋科技规划等;协助编制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地方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

(三)海域管理司

草拟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与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草拟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核准海域使用许可证。具体组织海域戡界,组织监视涉外的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海洋设施、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审核并监督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审核新建、改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联系“中国海监”队伍。

(四)海洋环境保护司

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组织监测监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环境的情况。草拟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规范和标准。草拟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测陆源污染物排海,监测监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组织海洋环境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

(五)科学技术司

草拟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国家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等科学研究工作。

(六)国际合作司

组织研究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政策和措施、研究组织履行有关国际海洋公约、条约。承办、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七)人事司

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教育等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八)机关党委

(九)纪律检查委员会

1.检查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规定范围的监督。

2.检查所在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以及所属系统重要的违纪案件。派驻纪检组和党组纪检组根据有关规定,对所检查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部门纪委按照党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所检查的案件中的党员作出处分或撤销处分的决定。

3.协助所在部门党组(党委)管好党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4.指导(领导)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5.受理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6.完成中央纪委和所在部门党组(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监察专员办公室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一)审计办公室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局系统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2.拟定并组织实施局系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局系统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实施对局属单位的财务计划、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经济效益等的审计监督。

4.组织进行局系统内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等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5.根据委托,实施对局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代码】170

一、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医药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根据各类卫生技术准则和中医药自身特点,拟定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参加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标准。

(三)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拟定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依据有关规定在中医行业推行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五)研究和指导中西医结合工作,拟定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中西医结合的医疗、研究机构。

(六)研究和指导藏医、蒙医、维医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组织各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拟定和逐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各民族医疗、医药机构。

(七)拟定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国家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组织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的奖励、推广和保密工作。

(八)在国家教育方针指导下,组织拟定和实施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注重中医药师承教育;对中医药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并在教育及实践中提高人才素质和专业水平。

(九)组织拟定中医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倡导并监督医德医风建设,加强敬业爱岗宣传,提高中医行业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和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十)指导与协调中医药对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技术合作,推进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

(十一)按规定权限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办公事务、人事管理和党群工作;联系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

(十二)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司)

1.研究提出中医行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

2.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机构结构布局;

3.组织中医药重大理论或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和信息服务;

4.承办国家扶持中医专项资金的划拨;

5.联系中医药行业社会团体;

6.负责管理局直属单位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等;

7.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协调、督促机关各部门的业务工作;

8.负责会议、秘书、文电、档案、保密、等日常事务;

9.负责局机关财务、保卫、后勤等行政工作;

10.承办局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人事与政策法规司(人事司)

1.负责承办局机关公务员和局直属单位局管干部的考核、晋升、任免、调配、考试录用和奖惩工作;

2.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3.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管理工作;

4.拟订与完善中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参与制订中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5.编制中医药行业立法规划、计划,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6.组织起草中医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审查修改各司、办报送局审议的部门规章草案;

7.组织开展有关卫生改革、医德医风建设等宣传工作,协调、指导中医药行业的报刊、出版工作;

9.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医政司

1.研究并组织实施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合作医疗、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等总体部署中中医行业应该承担的任务;

2.拟订中医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和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组织制订和实施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3.研究指导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改革及医德医风建设工作;

4.监督和协调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对其它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

5.监督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的社会办医和个人办医;

6.指导基层中医药工作;

7.研究和指导藏、蒙、维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

8.依据《执业医师法》,负责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拟定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护理等人员的执业标准,组织中医医师、护理人员执业注册,推行中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9.参加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10.监督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内部药事工作,指导开展临床药学研究,协调药品在临床应用的相关事宜;

11.监督管理按照中医理论研制的药膳及保健品;

12.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科技教育司

1.研究中医、中药科技教育的发展战略。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国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科技教育发展的中、长期计划与总体规划;

2.组织、协调、管理国家和行业的中医药重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开发项目;

3.规划和指导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科技信息和医学实验动物等科研条件的建设;

4.负责中医、中药重大科技教育成果的奖励和推广,组织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

5.指导全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6.指导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建设,高、中等中医药教育教学工作和成人中医药教育工作;

7.组织制订并负责监督中医药教育质量标准;

8.指导中医药对外教育工作;

9.指导国内外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与资格考试;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国际合作司

1.贯彻执行国家外交和卫生工作及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开展中医药领域有关国际合作和涉外活动的调查研究,制订有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并监督实施;

2.拟订、组织、实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总体规划;宏观管理中医药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管理多边、双边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

3.负责国外对传统医药政策的调查研究,并汇集有关国际交流方面的信息。负责中医药的对外宣传联络工作;

4.组织协调中医药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并负责引进技术、智力、资金等项目;

5.负责配合各部、委执行外国政府及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签定的政府协议中有关中医药合作项目的管理工作;

6.负责驻华使团、国际组织在华常驻机构、新闻机构与我局的联络、拜会的安排及办理有关外事文电;

7.负责中医药在国(境)外办医、办学及来华留学生的宏观管理工作。负责中医药国内国际专业会议及中医药跨地区、跨部门对外交流及成果转让、技术合作事宜的审批工作;

8.负责与台港澳地区的中医药合作交流工作,对在内地学习的台港澳学生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9.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对外交流与合作及人员往来的审批、协调及对驻外使领馆的联络工作。负责办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

10.负责中国传统医药国际交流中心、台港澳交流合作中心及总部设在中国的世界中医药国际组织的业务管理工作,并负责联系总部设在中国的世界中医药社团组织;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机关党委

1.宣传和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局领导完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做斗争。

5.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6.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9.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10.承办上级党组织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

【代码】175

一、主要职责

(一).设计、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

(二).分析研究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状况,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

(三).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分析和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四).制订经常项目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的汇兑行为;规范境内外外汇帐户管理。

(五).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

(六).按规定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

(七).起草外汇行政管理规章,依法检查境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八).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九).承办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司

组织协调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和政务信息化管理工作;研究金融外汇方面的重大政策,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法律事务;负责新闻、对外宣传、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外事工作;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的财务工作;负责文档管理、、保密工作。

(二)国际收支司

负责国际收支、外汇收支、银行结售汇、外汇账户及相关管理项下的统计制度的设计、实施和相应报表的编制;负责对银行外汇收支业务进行监管;负责对人民币汇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研究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提出人民币汇率政策建议;负责对银行间外汇市场运行和境内外币清算业务进行监管;负责对国际收支、外汇收支进行分析和预测。

(三)经常项目管理司

负责经常项目外汇监管;制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出口收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和外汇账户进行监控及非现场检查;承办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

(四)资本项目管理司

依法负责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的管理;负责资本与金融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及账户的管理;负责资本与金融项目统计监测与预警工作;依法制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管理检查司

拟定外汇检查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各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行为的检查、调查和处罚;负责组织、协调外汇管理反洗钱工作;对分支机构外汇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和指导。

(六)储备管理司

根据国家外汇储备经营战略、原则,负责国家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及经批准受托经营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等。

(七)人事司(内审司)

拟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外派、内审监督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派工作;根据授权,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内审工作。

(八)机关党委

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和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家档案局

【代码】178

一、主要职责

(一)对全国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拟定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军队、群众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档案业务工作。

(二)集中统一管理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推进档案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和现代化建设,做好档案编研出版工作,为社会提供利用。收集散失在国外的中国档案材料以及与中国有关的档案文件和史料。

(四)制定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档案专业教育和档案专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

(五)统一组织领导全国性档案工作外事活动和国际交流。

(六)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有关事宜。

国家文物局

【代码】180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制定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三)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或审批全国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

(四)指导大型博物馆的建设及博物馆间的协作、交流。

(五)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六)研究制定文物流通的管理办法;审批文物出口鉴定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各项经费使用情况。

(八)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

(九)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承办国务院和文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文物局设3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人事劳动司)

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局机关政务;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局机关事务和机关财务工作;研究提出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案;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计划;开展文物、博物馆理论研究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财务工作;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系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经费预算、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计划并监督实施;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文物保护司

研究和指导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拟定相关工程质量标准;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承办审核或审批全国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工作;组织、指导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指导重大考古项目的实施,组织考古成果的评审鉴定;承办审批文物建筑维修、设计资格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工作;研究拟定文物流通的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文物鉴定工作;指导抢救、回收社会上特别珍贵的文物;承办审批特许文物的出境工作;协调与国际文物保护机构的关系;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

(三)博物馆司

研究提出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审核部级博物馆建设方案,指导大型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国家一级文物藏品的登记、调拨与交换的审批等工作;指导直属博物馆的业务建设;联系中国博物馆学会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业务和学术交流;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督促、检查文物、博物馆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文物、博物馆信息网络的建设并指导运行。

(四)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代码】181

一、主要职责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范围,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担负起研究起草国家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组织执行相关监督管理的制度、规定;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方针政策、制度和工作规则,协调并指导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负责拟定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制定并认证标志(标识)、合格评定程序和技术规则,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认证咨询等中介服务行为和活动,对从事认证和与认证相关的业务的各类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评审和资格认定,负责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等从事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等各类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归口管理、协调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国际合作活动;建立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策与法律事务部

(一)研究提出国家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建议,负责组织全局性、综合性认证认可政策调研及有关发展研究工作。

(二)研究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起草和组织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法律、行政法规。

(三)负责起草和组织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承担审核、报批、和清理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指导认证认可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专项认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认证行政执法;负责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认可违法案件,负责统一受理认证认可申诉和投诉,处理有关申诉和投诉。

(五)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与认证认可有关的诉讼案件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认证认可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七)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普法宣传和法制培训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协调认证认可行政许可工作,研究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行政许可配套制度;负责认证标志备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指导质检系统认证认可法制建设工作。

(十)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认可监管部

1.负责拟定认可制度、认证人员注册制度、管理体系认证制度、人员认证制度及其规则和工作规划、计划。

2.研究拟定对认可机构和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监督管理的规定,负责认可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工作。

3.研究拟定对认证机构、人员认证、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资质审核制度以及从业资格审批制度、规定、程序、规划和监督管理的规定,并组织实施。

4.负责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统计、汇总及相关管理工作。

5.负责对认证认可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研究认证中介机构的市场运作规律和机制,指导和推动认证中介组织的改革工作。

6.承办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国家认证认可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负责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建立与实施。

7.负责认证公告的组织工作。

8.组织协调服务认证制度的建立及实施工作。

9.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认证监管部

1.研究拟定强制性产品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负责起草强制性产品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合格评定程序。

3.负责组织确定承担强制性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并监督检查。

4.研究拟定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5.负责对产品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技术性政策问题。

6.会同有关部门对产品认证机构资质、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的审核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7.研究拟定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对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监督实施。

9.研究拟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审批制度以及特殊认证模式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10.研究提出强制性认证收费标准方案并组织实施。

11.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注册管理部

1.研究拟定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以及陶瓷出口质量许可的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计划。

2.负责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和陶瓷出口质量许可的评审、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重大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统一办理向境外推荐企业注册和组织接待境外主管部门来华检查工作。

4.负责进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注册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卫生注册评审员的管理工作。

6.负责“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推广和监督管理。

7.研究拟定食品和农产品认证规划和实施计划,管理和协调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体系建设工作。负责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8.研究拟定相关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管理和协调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工作。

9.组织实施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10.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1.统一规范和管理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鉴定等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与技术能力评审、资质审核和资格认定工作,研究拟定相关的制度。

2.研究拟定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国家认可制度和规划、计划,监督管理实验室认可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实验室认可机构授权。

3.组织实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鉴定等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认定工作。

4.管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能力验证工作,研究拟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和协调有关的能力验证活动。

5.负责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授权和相关的后续监督工作。

6.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验室的评审、计量认证、注册和资格认定以及依法授权和验收等工作;会同总局有关部门实施质检系统技术机构和实验室的规划工作。

7.管理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工作;负责获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备案工作。

8.管理全国检验检测资源调查和信息处理工作;研究建立检验检测资源共享的相关制度;监督管理和规范检验检测中介服务活动。

9.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国际合作部

1.研究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卫生注册的国际合作的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及项目计划。

2.研究拟定参加与合格评定、认证认可相关的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活动的工作规划和项目计划。

3.协调和审核有关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卫生注册的协议、协定和议定书草案,组织协调对外谈判和商签协议工作。

4.负责港、澳、台的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联络事务。

5.负责有关认证认可的技术引进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出国培训。

6.研究提出开拓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国际业务的意见建议。

7.负责承办认监委重大外事活动和国际会议;综合、协调认监委参加的国际会议和技术交流活动的有关事宜。

8.负责WTO/TBT·SPS有关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9.承担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合格评定工作。

10.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认监委外事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11.负责协调安排并监督实施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年度外事计划以及国际合作工作。

12.负责外事礼宾和委领导的外事活动安排和翻译工作。

13.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科技与标准管理部

1.研究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科技和标准化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

2.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科技和标准化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和科技及标准制修订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科技项目、标准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立项、验收/审定、报批、统计及成果评比和报奖工作。

4.承办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跟踪研究国际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相关指南、准则和标准的转化,组织参加国际相关指南、准则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5.组织科技和标准的学术技术交流、培训和宣贯,并监督检查。

6.负责对认证认可依据用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的管理。

7.负责科技和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8.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代码】182

一、主要职责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英文名称是:StandardizationAdministrat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简称:SAC。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也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政府部门也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标准化工作实行业务领导。

其主要职责有:

(一).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计划。

(三).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

(四).统一管理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经费和标准研究、标准化专项经费。

(五).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七).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八).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负责签定并执行标准化国际合作协议,审批和组织实施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负责参与与标准化业务相关的国际活动的审核工作。

(九).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负责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监督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一).管理全国标准化信息工作。

(十二).在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和协调下,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承担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内设六个职能部门:办公室、计划和信息部、国际标准部、农轻和地方部、工交部、高新技术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

【代码】184

一、主要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

其职责主要有: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推进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二)发展改革部

(三)财务会计部

(四)财产保险监管部

(五)人身保险监管部

(六)保险中介监管部

(七)资金运用监管部

(八)国际部

(九)法规部

(十)统计信息部

(十一)派出机构管理部

(十二)人事教育部

(十三)监察局

(十四)机关党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代码】185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工作(对外可使用委办公室名义);负责联系行业协会。

(二)政策法规局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草案,负责有关法规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业绩考核局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四)统计评价局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五)产权管理局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六)规划发展局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七)企业改革局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

(八)企业改组局(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九)企业分配局

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十)监事会工作局(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三)党建工作局(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

(十四)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十五)群众工作局(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

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六)研究室

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

(十七)外事局

负责国资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八)人事局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国资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十九)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

负责所属离退休干部机构、机关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管所联系协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等工作。

(二十)机关党委

负责国资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一)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委监察局

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有关指示、决定在国资委出资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国资委出资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处理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党员和企业领导人员违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协助中央纪委、监察部查处其中涉及中央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对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和党员、企业领导人员的检举、控告;受理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和党员、企业领导人员的申诉;负责对国资委机关、直属单位和直管协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处理上述单位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违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受理对上述单位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检举、控告;受理上述单位和经国资委纪委监察局负责查处的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申诉;完成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资委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

【代码】186

一、学会简介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是在已故总理倡导下于1949年12月成立的。它是新中国第一个专门从事人民外交的机构。

外交学会的宗旨是,对世界形势、国际问题以及外交政策进行研究,同世界各国的政治活动家、学者、知名人士以及有关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进行交流,以增进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推动中国同各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建立与发展,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贡献。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同世界上一百二十多个国家的著名政治家和外交家(包括前国家元首、前政府首脑和外长、议员、政党领袖和部分未建交国家领导人),以及社会活动家和企业界名流、著名国际问题研究机构和学者等保持广泛联系,接待来访和应邀组团出访;举办名人演讲会,组织和参加各种学术报告和研讨会,对国际及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等各方面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换看法。它还定期出版和发行《外交》(英文版)。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的理事中有中国各界知名人士,包括国际活动家、高级外交官和著名国际问题学者。外交学会设一名会长及四名副会长主持会务,设一名秘书长及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承办机关日常行政事务;负责秘书事务、会议安排、办公自动化、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研究部

研究国际政治、经济、安全形势,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组办研讨会、报告会及内部讨论会等活动,收集整理加工有关信息,并提出政策建议;撰写报告和讲稿;编辑、翻译、出版和发行《外交》(英文版);编辑、印发介绍外交学会和人民外交工作的材料。

(三)亚非拉部

负责亚洲地区、中东海湾地区、非洲地区和拉丁美洲地区的有关事务,接待来自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外宾,以及组织出访;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一些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和保持固定联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区国家的情况、双边关系和我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机构和重要人物的情况;通过接待和出访做工作,配合开展经济、学术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进相互了解与合作。

(四)欧洲部

负责西欧地区、东欧地区和中亚地区的有关事务,接待来自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外宾,以及组织出访的工作;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一些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和保持固定联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区国家的情况、双边关系和我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机构和重要人物的情况;通过接待和出访做工作,配合开展经济、学术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进互相了解与合作。

(五)美大部

负责北美地区和大洋州地区的有关事务,接待来自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外宾,以及具体出访工作;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一些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和保持固定联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区国家的情况、双边关系和我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情况;通过接待和出访做工作,配合开展经济、学术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进互相了解与合作。

(六)组织人事部

负责学会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配及劳动工资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学会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督导员工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生产领班需要维护生产人员车间工作纪律,确保良好的生产纪律。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生产领班工作职责,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生产领班工作职责11.拟订本项目年度生产计划,并根据年度生产任务分解成季度、月度生产计划。

2.规范下级岗位描述并界定下级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所属下级的各项工作,掌握工作情况和有关数据,进行业绩考核。

3.根据工作需要调配生产工作人员,完成公司下达的产量、质量指标。

4.巡视、监督、检查生产现场,对不良现象做出处理或建议处理。

5.负责组织生产线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

6.监督检查生产车间工作程序、规章制度的施行情况。

生产领班工作职责21、协助车间主任安排车间生产、跟踪生产进度;

2、协助主任做好本车间的人员安排及绩效考核工作;

3、负责督查本车间安全防护和安全培训;

4、完成车间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生产领班工作职责31、在生产经理/主管指导下对车间的生产进行合理化的安排

2、车间机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

3、熟悉车间生产工艺,跟进指导解决生产现场技术问题,保障生产产品质量、生产效益、生产安全

4、监督、指导、培训下属车间员工的技术工作

5、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及沟通能力

生产领班工作职责41、根据下达的生产任务组织生产,控制原材料损耗;

2、员工的培训及考核,考勤管理;

3、订单状态的跟进及结算;

4、生产过程的跟进及质量监督;

5、安全生产及现场5S管理;

6、其他临时工作。

生产领班工作职责51、做好人员、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2、确认每日生产计划,保证生产按计划按时完成;

3、对产线异常分析,提高产线良率;

4、负责产线物料管控;

5、对新进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合理安排本班组的人员工作内容;

6、.其他主管交办的临时性事项。

生产领班工作职责61) 按计划要求组织本班组的生产,机器调试,人员工作安排,如期完成任务;

2) 负责本班组的产品质量,并根据ISO程序文件对其实施进行有效的监控;

3) 维护督察本班组人身及设备安全,保障生产的正常运行;

4) 监督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在本班组的遵守与执行;

5) 执行上级主管的工作安排,及时汇报班组工作情况。

6) 服从上级领导安排的临时任务

生产领班工作职责71、统筹车间生产任务、生产计划的编制,合理组织生产,制定生产计划并按计划完成。

2、负责生产进度,质量的监督与改善。

3、巡视生产现场,确保安全正常生产,及时解决生产瓶颈以提高生产效率。

4、负责生产车间人力需求计划,确保有序生产。

5、负责组织产前会,确保质量达到接受范围以内。

6、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各行项规章制度。

7、监督审核相关生产报表。

8、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发生不和谐问题。

督导员工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仓储部经理工作职责

1、设计、推行修订仓储管理制度,规范作业流程,优化内部流程、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根据仓库管理制度,对库存做到帐目清晰、定期进行仓库盘点,确保库存数据的正确性;

2、 制定部门每月工作计划,带领督促员工完成目标任务,对各项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3、制定仓库安全标准,做好防雨、防火、防盗、防潮、防灾的现场管理工作,及时排查各种隐患;

4、制定仓库规划,实现场地、物料、人员、仓储设备的合理规划,并加以控制;

5、运用有效领导方法,激励所属人员的士气,提高工作效率,并督导其按照工作标准或要求,有效执行其工作, 确保本部门目标的达成;

6、有计划地培养、训练所属人员,并随时施予机会教育,以提高其工作能力与素质;

7、依员工考核、奖惩办法,审慎办理所属人员的考核、奖惩、升降等事项。

仓储部经理岗位职责范文

仓储部经理主要负责仓库日常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保证物资及时供应,优化库存 结构,降低库存成本。

1. 根据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及战略发展规划,制定仓储部工作计划及业务发展规 划。

2. 根据企业经营管理整体要求,制定库房管理、出入库管理等各项制度并贯彻 实施。

3. 根据企业仓储工作特点编制各项工作流程及操作标准并监督执行。

4. 贯彻执行企业下达的仓储工作任务并将各项任务落实到人。

5. 核定和掌握仓库各种物资的储备定额并严格控制, 保证合理库存、 合理使用。

6. 掌握各类物资的收发动态,审查统计报表,定期撰写仓储工作分析报告,并 上报有关领导。

7. 定期组织盘点,对盘盈、盘亏、丢失、损坏等情况查明原因和责任人,提出 处理意见。

8. 参与制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制度体系,参与建设服务标准体系,监督仓储质 量体系实施情况。

9. 负责废旧物资的管理,对呆滞料、废料、不合格品等提出处理意见,并协助 实施。

10. 做好仓储部团队建设,协助人力资源做好员工的选拔、配备、培训和绩效考 核工作。

11. 合理调配下属员工,知道他们开展工作,监督他们执行计划,努力提高他们 的积极性和服务意识。

12. 负责仓储部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事宜。

13.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仓储部经理岗位职责

1. 目的: 为规范仓储物流部门的管理,明确部门各岗位职责与权限。

2. 范围: 恒华工贸仓储物流部。

3. 仓储物流部经理岗位职责。

3.1对仓储物流部所有工作负全责。

3.2负责原辅料、成品库存的管理,库存数据以及使用数据分拆,有效确保生产 部门不间断生产。

3.3对原辅料来料情况和质量严格控制把关,确保无不合格原辅料入库。

3.4负责仓储物流部日常管理工作,合理安排仓管人员各项工作。

3.5负责监督物料堆放、使用,做到堆放合理,使用先进先出;

3.6每天对所有仓库库存条件以及物料摆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 正解决。

3.7负责每周对仓库物资进行质量、数量盘点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3.8负责全程监督出货流程、根据发货数量,合理运输车辆安排;

3.9认真监督检查仓库管理人员执行规范管理,并做出业绩考评。

3.10监督呆料、滞料、废料报表编制,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处理;

督导员工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实验室监督;问题;对策

为保障建筑工程实验室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为建筑施工工艺调整提供可靠的依据,应强化对建筑工程实验室工作的管理、监督,不断提升检测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公正性。建筑工程实验室检测数据和结果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因素有抽样及样品处置、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检测方法、试验人员等,只有强化对上述各项因素的控制,才能真正确保检测结果可靠、有效。因此,强化建筑工程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尤其是强化对技术人员的有效监督,对于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1、建筑工程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现有问题

1.1 监督机构设置不完善

大部分检测实验室均设置了类似“质管部”这样的体系管理部门,但由于该部门通常属于职能部门,其部门任职人员的技术能力不足以对业务部门监督员的日常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1.2 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

首先,建筑工程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目前的计划性较差,每年度的工作目标不明确,导致许多监督员在工作中无章可循,质量监督工作相对散漫,成效不显著;其次,对质量监督结果的公开、处理力度不足,质量监督结果往往仅作为参考,并未以此为依据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最后,建筑工程实验室多数未建立或执行对监督员的考核机制,不能对监督员的工作起到有效的引导、激励作用。

1.3 监督员素质参差不齐

首先,由于部分管理者对建筑工程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重视不足,导致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对高素质质量监督人员的引进较为滞后,监督员素质参差不齐;其次,部分监督员自身知识和技能水平有限,对一些技术标准、监督制度的理解不足,导致质量监督工作中不能及时发现现有问题并提出可行的整改措施。

2、建筑工程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改进对策

2.1 完善质量监督组织构架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监督网络在实验室检测监督工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质量监督能够贯穿实验室检测的每一个环节,让监督网络不断完善走向成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之一,向上,监督网络应该设立在实验室的最高管理层,比如,实验室主管技术人员、主管质量人员,并由实验室相关技术、质量管理部门的技术管理人员及各检测部门的技术人员组成。对于这些人员的职责和监督范围,都要出台明确的工作职责和规范。确保每个环节都能协调一致,推动监督网络的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2.2 完善质量监督制度体系

2.2.1完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制定完善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时机、内容,所需资源、记录、处理措施等,监督计划纪要具有保持期限性性,又要关注到计划期限内有可能发生的变化,期限性是指制定计划的所实施的时间,包括监督项目的人员、期限、依据、监督的主要环节等;动态的结合实验室在实际运作中实况,有具体的工作人员对这些突发事件做出的监督处理。

2.2.2 明确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在监督工作进行中,会出现各种问题,应该做到却别对待,对于一般实施性不符合,就是体系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监测工作人员自身原因造成了不标准的现象,监督人员可以在现场对其做出指导,并将此事宜详细记录下来即可;严重的实施性不符合及体系不符合,就是指不遵守体系规定造成活有可能造成检测结果错误的行为,或者提议对造成不符合行为甲乙规定约束的问题,对此问题监督工作人员要综合汇报给相关主管部门,并制定出解决措施。对不符合的写出评估,并在其他部门宣传实施相关的预防措施,以免出现同类的问题。对于体系中没有具体的规定的,主管部门要会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出台相关文件给予明确,并择机进行质量手册的完善

2.2.3 完善绩效考评体系

要提高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必须要完善实验室的监督工作激励机制,激发技术人员参与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监督工作产生责任感,由此营造一种正能量的竞争氛围,与此同时,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要结合实际对监督工作的有效性评价制定标准,对监督工作的每一个部分都能做到正确的指引,让监督工作的进行有目的性、方向性,充分发挥出考核激励制度的导向作用,从而保证实验室质量的管理水平走向新台阶。

2.3 强化监督员队伍建设

为促进监督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升,应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1)新聘任的监督员不但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问题分析能力和专业技能,也要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与创新能力;2)应结合实际工作需求来确定监督员的数量,使监督员能够有效覆盖所有质量监督领域,通常,监督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应在10%左右;3)应对资质良好的监督员赋予独立监督的权利,使其更公正、客观地开展监测监督工作。

其次,要积极对监督员队伍开展培训教育活动。首先,要经常开展质量意识教育,使监督员认识到质量监督工作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为加强和改进质量监督工作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其次,要为监督员提供丰富的培训交流、继续深造等教育机会,不断提升监督员的知识储量和业务素质;强化管理制度、考核制度的宣传教育,使监督员认识到自身利益与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的密切联系,主动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促进质量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3、总结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意义重大,经常反思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行之有效的改进对策,是保障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乃至保障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重要基础。针对目前建筑工程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现状,认为应从完善组织构架、完善规章制度、完善管理制度和强化监督员队伍建设三个方面入手来提升建筑工程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成效。

参考文献:

[1]吴国祥,谢琳.建材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的探索[J].价值工程.2010(6):117-118.

[2]李慧,刘新.建筑检测实验室管理模式的发展和展望[J].工业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