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三年级中队工作计划范文

三年级中队工作计划范文

三年级中队工作计划

三年级中队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树立目标,热爱集体。

在一个集体里,精神文明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着学生的言行举止,对学生思想行为有着重大的指导作用。因此,开学伊始,我班就制定了争当文明班,争做好学生、好孩子的目标。通过讲道理、讲故事和参加各项活动,学生明白:班集体的荣誉与个人是密切联系的,作为班的一员要为班集体争光;并让学生时刻牢记自己是省一级学校的学生,要以省一级学生的要求来严格要求自己,要为校争光,并且要把这个思想贯彻到日常生活行动中。有了这样一个思想行为准则,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能严格要求自己,并逐渐形成了热爱集体,为集体争光的良好班风学风。

二、培养队干,齐抓共管。

学期伊始,我就对原班班干做了相应调整,鼓励队干大胆开展工作,要求班队干要详细分工,又紧密配合,并大胆使用一些调皮捣蛋却能吃苦耐劳的男孩担任大扫除或其它劳动的总负责,使这些队员倍感自豪。通过对班队干的合理使用,我中队的集体荣誉感大大增强,全体队员目标一致,纷纷表示要为班集体争荣誉。另外,通过对班队干的锻炼,也培养出了一批优秀的学生干部。

三、活动促进,培养能力。

活动是培养学生各项素质、增强班级凝聚力的最有效的载体,是培育优秀种子的最好的土地。因此,我中队除了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外,还开展了大量的中队活动。

1、充分利用班会课,针对班里出现的各种问题,组织各种主题活动。在《追寻烈士的足迹》的班队主题活动中,队员们懂得了节俭的重要性,学到了许多课本上没有的知识。在设计科技板报的活动中,提高了队员们动手能力、审美能力,丰富了学生的科技知识。

2、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既强体又大显身手。本学期,我中队参加学校校运会,队员们表示今年仍要加强锻炼,继续为校争光!

四、做好计划,总结改进。

本学期,除了学期计划与总结外,我还做到每周有周计划、周小结,每次活动有活动计划、活动总结。确立各阶段的目标,并及时分析情况,总结经验。

具体工作安排:

2月份:

1、开学典礼,上好德育第一课。

2、制订中队计划,召开中队辅导员会议,明确新学期工作。

3、组建“雏鹰假日小队”,每班4支,学期每小队开展4次活动,制订计划,填写活动反馈表,期末上交资料进行总结。

4、抓好队风、队纪、队史教育,开展“热爱红领巾,做个好队员,建设好集体”活动。

3月份

(1)开展“学雷锋,树新风,创三好”活动。组织学雷锋实践活动。

(2)开展“我为校园添绿”活动,为绿化校园出力。

(3)结合“3.8”妇女节,举行“妈妈,您辛苦了“的主题中队会。

4月份

(1)开展“缅怀革命先烈,做四有新人”活动。组织师生学习先烈事迹,举行扫墓活动。

(2)结合“四.一二"纪念日,开展"两史一情"教育和"三个了不起的体验教育。

5月份

开展“爱科学,学本领”活动,让队员充分展示自己的才能,增强自身的自信心。

6月份

1、做好准备工作,参加学校开展的第五届艺术节及"六.一"庆祝活动。

三年级中队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少代会精神,继续抓好少先队员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德育活动,解放思想、开拓视野,切合学校实际开展丰富多彩、具有时代气息的少先队活动,展现新时期少先队员的蓬勃生机。

二、具体工作安排:

2月份:

1、开学典礼,上好德育第一课。

2、制订中队计划,召开中队辅导员会议,明确新学期工作。

3、组建“雏鹰假日小队”,每班4支,学期每小队开展4次活动,制 订计划,填写活动反馈表,期末上交资料进行总结。

4、抓好队风、队纪、队史教育,开展“热爱红领巾,做个好队员,建设好集体”活动。

3月份

(1)开展“学雷锋,树新风,创三好”活动。组织学雷锋实践活动。

(2)开展“我为校园添绿”活动,为绿化校园出力。

(3)结合“3.8”妇女节,举行“妈妈,您辛苦了“的主题中队会。

4月份

(1)开展“缅怀革命先烈,做四有新人”活动。组织师生学习先烈事迹,举行扫墓活动。

(2)结合“四.一二"纪念日,开展"两史一情"教育和"三个了不起的体验教育。

5月份

开展“爱科学,学本领”活动,让队员充分展示自己的才能,增强自身的自信心。

6月份

1、做好准备工作,参加学校开展的第五届艺术节及"六.一"庆祝活动。

三年级中队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以党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少代会精神,继续抓好少先队员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德育活动,解放思想、开拓视野,切合学校实际开展丰富多彩、具有时代气息的少先队活动,展现新时期少先队员的蓬勃生机。

二、具体工作安排:

2月份:

1、开学典礼,上好德育第一课。

2、制订中队计划,召开中队辅导员会议,明确新学期工作。

3、组建“雏鹰假日小队”,每班4支,学期每小队开展4次活动,制 订计划,填写活动反馈表,期末上交资料进行总结。

4、抓好队风、队纪、队史教育,开展“热爱红领巾,做个好队员,建设好集体”活动。

3月份

(1)开展“学雷锋,树新风,创三好”活动。组织学雷锋实践活动。

(2)开展“我为校园添绿”活动,为绿化校园出力。

(3)结合“3.8”妇女节,举行“妈妈,您辛苦了“的主题中队会。

4月份

(1)开展“缅怀革命先烈,做四有新人”活动。组织师生学习先烈事迹,举行扫墓活动。

(2)结合“四.一二"纪念日,开展"两史一情"教育和"三个了不起的体验教育。

5月份

开展“爱科学,学本领”活动,让队员充分展示自己的才能,增强自身的自信心。

6月份

1、做好准备工作,参加学校开展的第五届艺术节及"六.一"庆祝活动。

三年级中队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是行政活动中使用范围很广的重要公文,也是应用写作的一个重头戏.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级机构, 对一定时期的工作预先作出安排和打算时,都要制定工作计划,用到"工作计划"这种公文.工作计划实际上有许多不同种 类,它们不仅有时间长短之分,而且有范围大小之别.从计划的具体分类来讲,比较长远,宏大的为"规划" ,比较切近, 具体的为"安排" ,比较繁杂,全面的为"方案" ,比较简明,概括的为"要点" ,比较深入,细致的为"计划" ,比较粗略, 雏形的为"设想" ,无论如何都是计划文种的范畴.不管其如何分类,计划内容的范围都是"做什么""怎么做"和"做到 , 何种程度"三大项. (一)各种工作计划特征和写作特点 1,规划 规划是计划中最宏大的一种:从时间上说,一般都要在三五年以上;从范围上说,大都是全局性工作或涉及面较广的重 要工作项目;从内容和写法上说,往往是粗线条的,比较概括,如《××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省工业结构调 , 整规划》等.规划是为了对全局或长远工作作出统筹部署,以便明确方向,激发干劲,鼓舞斗志;相对其它计划类公文而言, 规划带有方向性,战略性,指导性,因而其内容往往要更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这就要求写作者必须首先进行深入 的调查和周密的测算,在掌握大量可靠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党,国家和具体单位的发展方针确定发展远景和总体目标,然后 充分吸收有关意见,以科学的态度,反复经过多种方案的比较,研究和选择,确定各项指标和措施. 规划的具体写法:规划因具有严肃性,所以一般都是通过"指示性通知"来转发的,其格式都是由"标题"和"正文" 两部分组成,一般不必再落款,也不用写成文时间.规划的标题是"四要素"写法:单位名称+时间期限+内容范围+"规 划"二字.如《××省"八五"期间经济发展规划》 .规划的正文一般都比较长,大致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

1)前言,即有 关的背景材料,也就是制定规划的起因和缘由.这是制定规划的依据,因此不能简单地罗列事实,而应把诸多有关情况以过 认真地综合,分析,找出其有得因素和不得因素.这样才会使人相信下面所提的规划目标言之有据,有可靠性. (

2)指导 方针和目标要求.这是规划的纲领和原则,是在前言的基础上提出的,因此既要写得鼓舞人心,又要写得坚定有力,要用精 炼的语言,概要地阐述出来. (

3)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这是规划的主体和核心,是解决"做什么"和"怎样做"的问 题,因此任务要提得明确,措施要提得概括有力.这部分写作通常有两种结构:对于全面规划或任务项目较多的规划,因其 各项任务比较独立,没有多少共同的完成措施,一般采用以任务为主线的"并列式结构" (措施都在各自的任务之后分别提 出) ;对于专题规划或任务较单一的规划,因其任务项目较少而其项目之间的联系又较大,一般采用任务,措施分说的"分 列式结构"(

4)结尾,即远景展望和号召.这部分要写得简短,有力,富有号召力. . 2,设想 设想是计划中最粗略的一种:在内容上是初步的,多是不太成熟的想法;在写法上是概括地,粗线条地勾勒.但时间不 一定都是远的,范围也不一定都是宏大的.一般说来,时间长远些的称"设想" ;范围较广泛的称为"构想" ;时间不太长, 范围也不太大的则称为"思路"或"打算" .设想是为制定某些规划,计划作出准备的,是一些初步想法.设想在严肃性, 科学性和可行性方面的要求相对差一些,因为它是为正式的规划或计划作准备,不是给各级领导看的,就是交群众讨论的, 不必也没时间考虑得太周密,只要基本成形就可以,且在提出任务或目标时,往往还有一些简短的论述语句.设想与规划一 样,在内容的写法上都是比较原则和概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写得太细,太具体. 设想的具体写法:设想因具有超前性,所以其写作要求并不十分严格,其格式也不大一样:如果是给领导看的,报给上 级,就要严肃一些,随报告报送,不必落款,也不必写行文时间;如果

是交给群众讨论的,或者不以通知或报告的形式转发 或上报,就要落款并写明具体行文时间.设想的标题可以是"四要素" ,也可以是"三要素" ,或省略单位名称,或省略时间 期限,还可以是"两要素"省略单位名称和时间期限,如《关于机构改革的初步设想》 .设想的正文一般有两种写法.第一 种是只讲目标,要求的条项并列式写法,适用于时间较长远的"设想"或工作计划的最初构思或打算.第二种是也按规划, 计划,方案或安排的格式结构,只是内容粗略一些的想法,适用于预备性计划,即只是征求意见的"构想""思路"或"打 , 算" . 3,计划 狭义的计划是应用写作广义工作计划中最适中的一种.这个特点表现在,时间一般在一年,半年左右,范围一般都是一 个单位的工作或某一大项重要工作,内容和写法要比规划具体,深入,要比设想正规,细致,要比方案简明,集中,要比安 排阔展,概要. 计划的具体写法:计划由于大多以一个单位的工作内容范围,只在单位内要求执行,所以一般不以文件形式下发,因而

除标题和正文外,往往还要在题下或文后标明"×年×月×日制定"字样,以示郑重.计划的标题也是"四要素"写法,其 中哪一个要素都不应省略.正文写法,由于计划是对一个单位的全面工作或某一项重要工作的具体要求,所以写作是要比规 划和设想都要具体,详细得多.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

1)开头,或阐述依据,或概述情况,或直述目的,要写得简 明扼要; (

2)主体,即计划的核心内容,阐述"做什么" (目标,任务)"做到什么程度" , (要求)和"怎样做" (措施办法) 三项内容,既要写得全面周到,又要写得有条不紊,具体明白.全面工作计划一般采取"并列式结构" (任务,措施分说) . (

3)结尾,或突出重点,或强调有关事项,或提出简短号召,当然也可不写结尾. 4,要点 所谓要点,实际就是计划的摘要,即经过整理,把主要内容摘出来的计划.一般以文件下发的计划都采用"要点"的形 式. 要点的具体写法:要点大多是上级机关某一项重要或较大工作计划的摘要,一般都要以文件形式下发,因而多用某个通 知作"文件头" ,所以只要有标题和正文两部分内容就可以了,不必再落款,再写成文时间;但也有些要点,由于 涉及的工作重大,为郑重起见,往往要在标题下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和制发具体时间.要点的标题可写"四要素" ,也可 写"三要素" ,但"三要素"的写法一般要在题下标明被省略的发文机关名称.正文写法,由于要点的内容是摘录计划的主 要之点,所以其正文都写得比较概要,既不要兼顾到各个方面,也不必讲具体做法,更不用讲道理;没有过渡段,段落也不 长.在结构方式上,大都是并列式,可分若干项目一贯到底,也可分几大项,大项下分若干小项,其中的小项可在每一大项 下单独排列,也可全文排列. 5,方案 方案是计划中内容最为复杂的一种.由于一些具有某种职能的具体工作比较复杂,不作全面部署不足以说明问题,因而 公文内容构成势必要繁琐一些,一般有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具体要求等项目. 方案的具体写法:方案的内容由于是上级对下级或涉及面比较大的工作,一般都用带"文件头"形式下发,所以不用落 款,只有标题,成文时间和正文三部分内容.方案的标题有两种写法:一个是"三要素"写法,即由发文机关,计划内容和 文种三部分组成,如《东北师范大学五年发展规划总体方案》 ;一个是"两要素"写法,即省略发文机关,但这个发文机关 必须在领头的"批示性通知" (文件头)的标题中体现出来,如《治理采掘工业危机,实现良性循环方案》 .成文时间,为郑 重起见,方案的成文时间一般不省略,而且要注在标题下.方案的正文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常规写法,即按"指导方针" , "主要目标(重点), ""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及"要求"几个部分来写,这个较固定的程序适合于一般常规性单项工作; , 二是变项写法,即根据实际需要加项或减项的写法,适合于特殊性的单项工作.但不管哪种写法, "主要目标""实施步骤" , , "政策措施"这三项必不可少的,实际写作时的称呼可以不同,如把"主要目标"称为"目标和任务"或"目标和对策"等, 把"政策措施"称为"实施办法"或"组织措施"等.在"主要目标"一项中,一般还要分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 "实施步 骤"一般还要分基本步骤或阶段和关键步骤,关键步骤里还有重点工作项目; "政策措施"的内容里一般还要分"政策保证" , "组织保证"和"具体措施"等. 6,安排 安排是计划中最为具体的一种格

式:由于其工作比较确切,单一,不作具体安排就不能达到目的,所以其内容要写得详 细一些,这样容易使人把握. 安排的具体写法:安排的内容由于是涉及范围较小或单位内部的工作,所以一般有两种发文形式:一种是上级对下级安 排工作,尽管涉及面较小,也要用"文件头"形式下发. "安排"的格式是"标题"和"正文"两部分.另一种,如果是单 位内部的工作安排,也可直接下发文件,格式就由"标题""正文""落款及时间"三部分组成.但不管哪种形式,作为"安 , , 排"本身都不该有受文单位,如果必须有,则或者以"文件头"形式下发,或者以"关于.....安排的通知"名义下发.安 排的标题可是"三要素"写法,也可是"两要素"写法(省略机关名称) .安排的正文一般由"开头""主体"和"结尾" , 三部分组成;也有的省略"结尾""主体"结束,正文即随之结束. , "开头"同计划的开头差不多,或阐述依据,或概述简 明扼要. "主体"是正文的核心,一般包括任务,要求,步骤,措施四方面内容.在结构上可按这四方面内容分项来写;也 可把任务和要求合在一起,把步骤和措施合在一起来写;还可以先写总任务,然后按时间先后顺序一项一项地写具体任务, 每一项有每一项的要求及措施,要依据工作性质及具体内容来定.但不管怎样结构,其任务都要具体,其要求都要明确,其 措施都要得当. 方案和安排有共同之处,即写作题材都是单项的工作,即只对一项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这也正是方案,安排与规划, 设想,计划,要点的根本不同.但二者在内容范围上也有个大小之分:方案的内容范围适合于上级对下级或涉及面比较大的 工作,安排的内容范围则适合于单位内部或涉及面较小的工作,如《××市关于计划生育的工作安排》 .方案和安排还有一

种较为概要一点的写法,以便于下级具体实施时灵活掌握,叫做"意见" :方案大多称"实施意见" ,如《××市"七五"期 间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 ;安排往往称"安排意见" ,如《××××系统关于开展增收节支活动的安排意见》 .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有些机关把单位内部或涉及面很窄的单项工作计划也称之为"方案" ,这是不合适的,因为这些工作都 比较切近,具体,也并不复杂,只要用"安排"就足够了,如果较为原则,则可称为"安排意见" . (二)写好计划的方法 写好计划可能是公文写作中比较难的事. 因为这不仅仅是个文字表达上的事, 还是个涉及具体工作业务的组织和安排问 题,需要有长远眼光和领导魄力,这种写作是一个人综合能力的表现.但是在写作上也有一些章法.首先,写作者必须分清 这个计划的内容属于哪一类,适合用哪一个具体的计划种类来表达,从而确定具体文种,即是规划,设想,计划,要点,方 案, 安排中的哪一种. 然后, 再根据具体内容和文种写作要求进行写作. 如果是时间较长, 范围较广的计划, 就要用 "规划" . 因为规划不必也不能写得太细,只要能起到明确方向,鼓舞人心,激发热情的作用也就差不多了.当然这并不是说规划就可 以写得不切实际;但规划的切合实际问题的确只是个大致的切合.如果是初步的,不太成熟的计划,就要用"设想" .因为 设想是为计划作准备的,也不必写得很细,甚至不用写得很好,只要能把大致的"思路"或想法写出来也就够了.但这也不 是说设想就可以写得没条理,而只是说它更注重"想" ,即要有突破和创新.如果计划内容是某一项工作,一般则用"方案" 或"安排" ,工作项目比较复杂者用"方案" ,较简单者为"安排" .因为方案和安排都必须写得很细(或很全面,或很具体) , 否则工作就没法开展.当然,若考虑到要给下级执行中留有余地,这方案可变成"实施意见" ,这安排也可变成"安排意见" . 如果计划内容既不是单项工作,又不是很宏大的,这就该用真正的"计划"了.因为狭义的计划是广义计划中最适中的一种. 当然,若只想把这计划摘要加以公布,则可用"要点"来写.

(三)计划写作注意事项 不论哪种计划,写作中都必须注意掌握以下五条原则:第一,对上负责的原则.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 政策和上级的指示精神,反对本位主义.第二,切实可行的原则.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定目标,定任务,定标准,既不要因循 守旧,也不要盲目冒进.即使是做规划和设想,也应当保证可行,能基本做到,其目标要明确,其措施要可行,其要求也是 可以达到的.第三,集思广益的原则.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博采众长,反对主观主义.第四,突出重点的 原则.要分清轻重缓急,突出重点,以点带面,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第五,防患未然的原则.要预先想到实行中可能发行 的偏差,可能出现的故障,有必要的防范措施

或补充办法. (四)工作计划范文 少先队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学校教育的中心工作,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在校行政和上级少工委的领导下,以"创新,服务,育人"为宗旨, 以活泼,健康,务实的少先队活动为载体,有效提高少先队员的综合素质.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进一步增强我校少先队组 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影响力,促进学校少先队事业的新发展. 二,主要工作:

1.针对本校实际,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开展文明礼仪行动,绿色上学行动 等形式丰富,内容新颖,活泼向上的少先队教育活动,使队员在活动体验,在体验中提升,成为具有高尚情操,充满活力和 创造力的新一代.

2.积极抓好学校少先队的组织建设和阵地建设.规范少先队仪式和礼仪,规范队室的档案管理,办好板报,橱窗,电视 台,网站等宣传阵地,增进少先队教育的感染力,用特有的少先队文化来育人.

3.密切联系常熟市博物馆,石梅居委等单位和部门,联手打造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的少先队活动项目,扩大我校少 先队活动的运作空间,有力促进少先队工作的全面活跃.

4.辅导员老师要加强少先队文化建设的学习与钻研,带领学生开展好"虞山文化"少先队课题研究,积极撰写论文,随 笔,参加各级各类的少先队科研活动,为个人的成长与发展打基础,为少先队事业作贡献.

5.做好各项活动的宣传工作,为学校的少先队工作造势搭台,为学校的整体发展树立形象,提高声誉. 三,工作措施: (一)学习贯彻《若干意见》 ,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 辅导员老师要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若干意见》 ,积极探索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 教育形式,坚持用活动育人,把基本做人,做事的道理转化为少先队员的情感和意志,成为他们的内在品质。

1.围绕三月份文明礼貌月,组织开展"讲礼貌,重礼仪,常礼让"的文明礼仪教育活动.以"看现象,评事例,做标 兵"等活动形式为载体,以"学校,家庭,社区"等活动阵地为途径,在系列教育活动中,使队员明白"文明礼貌"的重要 性,人人都来争当"礼仪小标兵" .

2.继续组织队员认真学习《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小学生守则》 ,用"规范"和"队章"来约束少先队员,培养他 们诚实,勇敢,活泼,团结的优良作风,树立起遵章守纪,知法守法的自觉意识.

3.巩固"手拉手"互助活动成果.本学期继续做好与贫困地区,贫困学生的结对子工作和校内的友谊中队活动,还要 积极响应上级少工委发出的"伙伴计划"行动,进一步交流信息,交流情感,培养交往能力和关心他人,助人为乐的良好品 德.

4.推进少先队工作社会化,不断增强教育整体实力.大队部将配合校党支部,德育处,当好少年儿童与学校,家庭, 社会的纽带.加强与居委会,交警,关工委等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合作与配合,共同创造具有时代特色,少先队员喜闻乐 见的活动形式,扩大学校少先队活动的运作空间,为少先队员的健康成长提供优质服务.

5.积极组织广大少先队员参加全国少工委,江苏省少工委举办的各类活动,如"民族精神代代传""走进爱国主义教 , 育基地"等;教育队员关注我市少工委开办的少先队工作网站;组织队员到我市的红领巾广场开展少先队活动.引导队员快 乐参与,健康成长. (二)加强少先队的基础建设,促进少先队工作可持续发展.

1. 加强少先队组织建设. (

1)各中队辅导员要有明确的少先队工作意识,对学生加强队前教育,队礼教育等队知识教育,开展生动活泼的少先 队主题活动,认真填写好中队日志.每月定期召开辅导员例会,及时改

进和反馈工作. (

2)加强对小干部的培养.建立队长学校,设立大队委每月例会制度,加强对队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各中队要设立更 多类型的队干部服务岗位,实行民主选举和队干部轮换相结合的少先队小干部任职制度,并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技能培 训. (

3)上好每周一次的班队活动课.活动应结合学校工作,节日文化等进行,开展队活动应充分调动每位学生的主动参 与,辅导员要避免"包办代替" .本学期五年级各中队结合"构建研究型专题网站"开展中队展示活动. (

4)继续做好"优秀雏鹰中队""优秀雏鹰小队"等各项校内外评优评比工作,宣传和推介先进.中队辅导员要对"光 , 荣升旗手"进行培训,以确保升旗仪式的严肃和庄重.

2.加强少先队阵地建设. (

1)抓好"红领巾岗"的队伍建设,配合常规检查, "礼仪小标兵""环保小卫士"等评比活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 做好值勤记录,为学校具有良好的校园文化献出自己的一份力. (

2)办好石梅电视台,定期布置宣传橱窗,及时更新少先队网页,进一步提高升旗仪式质量,充分发挥它们的育人职 能. (

3)加强学校鼓号队的培训工作.利用上半学期培训新一届鼓号队员,为少先队活动作准备. (

4)加强中队建设.中队建设是学校精神文明的缩影.各中队工作要落实四个有,即:期初有计划,周周有安排,月 月有重点,期末有总结.各中队还要设有"文明公约" ,中队角,光荣簿等,增强集体的凝聚力,促进良好氛围的形成. (

5)加强队室的建设和管理.定期更新内部布置,坚持大队委员每天值班制.本学期应市少工委要求,队室要有一套 详细的少先队档案,因此要在规范和细化上下功夫. (三)深化中国少年雏鹰行动,推进雏鹰争章活动不断发展. 本学期,继续深化中国少年雏鹰行动,确立富有校本特色的争章活动,使之成为衡量少年儿童综合素质的重要依据.

1.大队部将围绕"礼仪""环保""艺术"各评比一次校级奖章,评比依据是当月的主题活动表现. , ,

2.各中队的必修章自己确定,选修章为上述三个校级章,可适当增减.

3.定章,考章,颁章的环节要严谨认真,争章的活动要丰富多样.各中队要发挥奖章的目标激励作用,鼓励队员通过 争戴奖章,提高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4.继续开展"雏鹰假日小队"活动.辅导员老师要对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使之成为实践体验,争获奖章的重要阵地. (四)开展少先队教育科研,提升辅导员文化素养.

1.继续开展"充分利用虞山文化资源,丰富少先队教育活动"的课题研究,注意做好资料的积累工作.本学期将于五 月份迎接上级少工委的检查,完成该课题的中期评估.

2.学习《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邀请少先队工作的领导,专家到校作讲座;经常性地登陆《辅导员》《江 》 ,

苏少先队》等网站,自觉学习少先队专业理论,提升辅导员老师的文化和理论素养.

3.参加江苏省少先队文化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认真完成《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 》指导手册中方案的编 写.组织老师撰写论文并择优参加各级评比. 四,具体工作安排: 二,三月份: 主题教育:文明礼仪教育

1.总结寒假工作,制定大,中队工作计划.

2.各中队布置教室,大队部布置宣传橱窗.

3.培训校园红领巾岗位并开始正常工作.

4.评比表彰优秀"雏鹰假日小队""童谣"和"征文"等,并择优参加市少工委举办的相关竞赛. ,

5.大队部组织举行中队干部,小辅导员的"队长学校" .

6.学校鼓号队开始进行换届训练.

7.结合本月纪念日,开展"学雷锋""写给妈妈的信"等各项少先队活动. , 节日小贴士: 3 月 3 日,全国爱耳日;3 月 5 日,学雷锋纪念日;3 月 8 日,国际妇女节;3 月 12 日,植树节;3 月 15 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 月 22 日,世界水日;3 月 28 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 四月份: 主题教育:环保教育

1.开展"环保教育月"系列活动,启动"绿色上学行动" .

2.组织一年级和五年级队员祭扫革命烈士墓.

3.组织社会实践活动:春游等.

4.在红领巾广场举行"爱鸟护鸟"宣传.

5.各年级开展"虞山文化研究"的中队活动. 节日小贴士:4 月 5 日,清明节;4 月 7 日,世界卫生日;4 月 22 日,世界地球日;4 月 24 日-4 月 30 日,全国爱鸟周. 五月份: 主题教育: "文化与艺术"风采展示

1.利用"五.一"节开展雏鹰假日小队活动.

2.组织校"红十字会员"参加纪念活动.

3.举办第十一届校园文化艺术节.

4.少先队课题"虞山文化"进行中期评估.

5.辅导员参加"少先队文化建设与发展"小论文竞赛.

6.结合本月纪念日,开展"劳动最光荣""关爱残疾人"等各项少先队活动. , 节日小贴士:5 月 1 日,国际劳动节;5 月 8 日,世界红十字日; 5 月 15 日,全国助残日;5 月 31 日,世界无烟日. 六月份: 主题教育:关注全国少代会

1.第十一届校园文化艺术节闭幕式暨庆祝"六一"国际儿童节活动.

2.第五次全国少代会红领巾提案征集活动.

3.五年级"构建研究型专题网站"中队展示活动.

4.各项评优总结工作:校级雏鹰奖章,优秀雏鹰中队,优秀队干部等.

5.期末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6,部署暑假少先队工作. 节日小贴士:6 月 1 日,国际儿童节;6 月 5 日,世界环境日;6 月 6 日,中国爱眼日;6 月 26 日,国际禁毒日. 工作计划格式, 工作计划格式,内容及制订步骤 (一)工作计划的格式:

1.计划的名称.包括订立计划单位或团体的名称和计划期限两个要素,如"××村 2009 年工作计划" .

2.计划的具体要求.一般包括工作的目的和要求,工作的项目和指标,实施的步骤和措施等,也就是为什么做,做什 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

3.最后写订立计划的日期. (二)工作计划的内容.一般地讲,包括:

1.情况分析(制定计划的根据) .制定计划前,要分析研究工作现状,充分 了解下一步工作是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的,是依据什么来制定这个计划的.

2.工作任务和要求(做什么) .根据需要与可能, 规定出一定时期内所应完成的任务和应达到的工作指标.

3.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措施(怎样做) .在明确了工作任务以后, 还需要根据主客观条件,确定工作的方法和步骤,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制订好工作计划须经过的步骤:

1.认真分析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这是制订计划的根据和基础.

2.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和本单位的现实情况,确定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再据此确定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 施,确定工作的具体步骤.环环紧扣,付诸实现.

3.根据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偏差,缺点,障碍,困难,确定如何克服的办法和措施,以免发生问

题时,工作陷于被动.

4.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组织并分配力量,明确分工.

三年级中队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市区三级计生干部队伍的现状

市区共有计生干部224人,其中市局46人,乡级66人,村级112人。具体文化程度是大学20人,大专71人,中专13人,初中及以下120人。

(一)县级机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编制22人,计生协事业编5人,现在岗24人,其中公务员17 人(其中参公1人),工勤人员3人,事业编4人。

2.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市指导中心)事业编制 23人,现在岗22 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6人,管理人员 5人,工勤人员1人。

(二)乡镇机构

1、市区共8个镇、4个乡、1个开发区,每个乡镇设有计划生育服务站,配备2-5名计生专干。目前13个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共有专干46名。

2、市区13个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共配备专业技术人员22名。

(三)村级计划生育队伍

市区共17个居委会、95行政村,864个自然村,每个行政村配有一名计划生育妇女主任,共112名;每个自然村配备一名计生信息员,共有864名。

(四)干部队伍年龄文化结构

1、市、县级年龄文化结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合计

31-35岁

36-40岁

41-45岁

46-50岁

50岁以上

合计

24

2

4

6

4

8

大本

9

1

1

3

3

1

大专

10

1

3

3

1

2

中专

4

4

高中

1

1

从此表可以看出:干部职工年龄偏大,50岁以上的占33.33%;41-50岁占41.67%;31-40岁占25%。

2、市指导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年龄文化结构

人员总数

31-35岁

36-40岁

41-45岁

46-50岁

合计

16

9

14

大本

1

1

大专

9

2

3

4

中专

3

1

2

高中

2

2

初中

1

1

高级

中级

5

1

2

2

初级

11

3

2

4

2

执业资格

执业医师

5

2

2

1

执业药师

1

1

助理执业

1

1

执业护师

3

1

2

执业护士

5

1

4

检验士

1

1

此表可以看出 : 1、技术职称低,16名技术人员中级职称33.33%;初级职称66.67%;无高级职称。 2、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5人,仅占技术人员的33.33%,取得助理医师资格的仅1人,占技术人员的6.25%。3、有中级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年龄偏大,41-50岁的占80%。

3、乡镇年龄文化结构

合计

26-30岁

31-35岁

36-40岁

41-45岁

46-50岁

50岁+

合计

44

6

14

5

12

5

2

大本

6

2

1

2

1

大专

35

4

13

3

10

4

1

中专

高中

3

1

1

1

此表可以看出:乡镇专干普遍是大专文化程度占80%、大学占13.6%、高中占6.4%。

4、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年龄文化结构

合计

26-30岁

31-35岁

36-40岁

41-45岁

46-50岁

22

大本

4

2

1

1

大专

18

5

8

3

1

1

中专

高中

高级

中级

初级

13

1

7

3

1

1

无职称

9

执业资格

执业医师

5

1

2

1

1

执业药师

助理执业

6

1

5

无执业

执业护师

执业护士

2

1

1

检验士

此表可以看出:乡镇技术人员职称偏低、初级职称占乡镇技术人员的59%,无职称的占41%,中高级职称为0;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仅占22.72%。

二、加强计生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新时期人口计生队伍建设面临新的挑战

中央已明确提出人才强国战略,把人口大国建设成人力资源强国,把人口负担转化为丰富的人力资源优势,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作为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要任务,全面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是当前各行各业人力资源管理开发的根本任务。当前,人口问题更加复杂,人口安全、人口数量和结构、素质、分布、稳定低生育水平和群众生育意愿等矛盾日益显现,没有一支适应新形势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就难以巩固已经取得的成绩,就无法担当起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重任。

(二)当前市区人口计生队伍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1 、机构改革对基层人口计划生育队伍产生一定影响。绝大多数乡镇计生干部不属公务员属性,事业属性又没有计生系列职称,职务职称低,无法落实,一些干部职工对乡镇计生站事业单位改革存在着认识上的一些误区和焦虑,个别人员思想上不稳定,影响了工作开展。

2、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与现状不相适应。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和责任有增无减,甚至难度更大,压力更大,计生工作成为“没有能力的干不了、有能力的不愿干”的工作。再加上乡镇一级的工作范围广,任务重,中心工作多,计生人员经常被抽调去突击中心工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计生工作业务的正常开展。

3、基层信息员待遇不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开展30年来,县、乡(镇)、村和自然村的四级管理服务网络已基本健全,但是,最基层一级组级的计生信息员待遇不落实,多数信息员都是兼职人员,不是兼职的,如果乡、村、自然村的经济条件好,适当有一定的补贴,经济条件不好的,没有补贴,这种工作只有天天讲奉献的人可能会干,因此,基层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肯定会有“水份”。

4、人口计生队伍综合素质偏低,依法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市区合署办公以来,市人口计划生育局既承担着全市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又承担着市区(县级)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工作量大。由于市局现有在编在职人员中,年龄普遍较大(局机关平均年龄43岁,科室长平均年龄47岁),加之目前人口计生干部的综合业务知识水平欠缺,工作中缺乏创新,习惯于按部就班,在自已所负责业务外领域的有关知识知之较少,尤其是生殖健康与保健等育龄群众普遍关心、迫切需要的服务的知识还很缺乏,难以适应当前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知识的新需求。

5、现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与育龄群众的需求不适应。技术人员承担着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咨询、指导,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管理、发放、不良反应监测,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节育手术后随访,常见妇女病普查和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处理和“三大工程”服务。20__年经原利通区政府同意,公开向社会招聘具有医学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技术人员7名,充实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中,近年来再没有充实技术队伍,技术服务人员短缺的问题至今没有解决。从以上技术人员的年龄和文化结构看出,市区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特别是检验、b超、计划生育咨询师短缺),年龄偏大,结构不合理,学历水平参差不齐,技术水平及专业技术职务偏低直接影响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整体服务水平。部分技术服务人员还不具备执业资格。这些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制约市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广泛深入开展的障碍,对市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的挑战。

三、加强人口计生干部队伍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1、进一步深化各级领导对人口计生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严格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考核,兑现奖惩,把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奖惩任用的重要内容。只要各级领导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视了,就会重视和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就会更加关心爱护人口计生人员,切实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2、强化村级计生队伍建设。按照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县管、乡聘、村用”的原则,以初聘年龄35周岁左右、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性为主的标准,选配好村级计生工作人员。每个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专门人员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切实落实待村级计生专干、信息员待遇。筑牢人口计生基础工程,提升人口计生工作水平。

3、建立人口计生队伍的激励机制,营造宽松合理的工作环境。要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大,要求高,环境艰苦,不少计生工作者不堪重负,甚至“怨气”十足,这种状况十分不利于计生队伍的稳定和提高,必须切实解决这一状况。建立计划生育队伍的激励机制,对计划生育先进个人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发掘先进典型,在计生系统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对计生系统多年优秀的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应出台政策从政治上予以激励。对获取各种人口和计划生育荣誉的人员,应提高奖励标准。

三年级中队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活动口号:争当爱心小先锋。

主题活动:

1、开学典礼(提出新学期的要求)。

2、各中队结合道德好习惯及班队活动积极建设快乐中队,并创建新学期先锋规划。

[1]、组织一次先锋队会。[2]、确定一个中队名称。

[3]、制定一份先锋规划。[4]、设计一句班队铭言。

3、开展“三月爱心节,爱心大放送”活动。(另有活动计划)

(1)利用红领巾广播宣传三月份的节日。

(2)组织队员在校园里开展讨论“我们该做些什么”。

(3)各中队(班)自发进行实践体验活动(可结合雏鹰假日小队活动)。

常规活动:

1、做好新学期开学工作,制定新学期计划。

2、班集体布置,卫生小岗位落实。

(1)雏鹰争章园地及特色园地布置。

(2)黑板报主题:我是爱心小先锋。

3、各中队(班)制定本学期中队主题会内容。

4、组建雏鹰假日小队,制定活动计划。

5、落实好“活动大观园”工作。

6、队部发放各类活动记录本。

7、本月行为规范抽查:班集体环境布置及行为习惯。

8、本月队部检查:“黑板报记录本”。

9、选拔鼓号队员,定期进行训练。

10、筹备“优秀队员”和“优秀集体”推荐工作。

11、一年级与四年级友谊班进行第一次活动。

(一1——四1、一2——四2、一3——四3、一4——四4、一5——四5)。

12、评选先锋号,颁发流动奖牌。

13、各年级必修章:

一年级:好朋友章二年级:孝敬章三年级:会话章

四年级:主持章 五年级:社会服务章

第二阶段四月份

活动口号:争当智慧小先锋。

主题活动:

1、各中队(班)根据创建规划开展实践体验活动。

第二学期少先队工作计划,

2、举行“小先锋杯”中队主题会大赛。

3、争当智慧小先锋的活动。

(1)结合期中考试评选出校“智慧小先锋”。

(2)请这些队员谈谈自己的体验感悟。

4、分年级进行社会考察活动。

常规活动:

1、本月黑板报主题:我是智慧小先锋

2、结合中队工作及时更换好园地内容。

3、本月行为规范抽查:学习习惯。

4、本月队部检查“例会记录本”。

5、二年级进行入队前教育。

6、评选先锋号,颁发流动奖牌。

7、各年级必修章:

一年级:游戏章二年级:小观察章三年级:自锻章

四年级:阅读章五年级:外语章

第三阶段五月份

活动口号:争当才艺小先锋。

主题活动:

1、“我是才艺小先锋”第九届艺术节开幕。(各学科结合艺术节开展活动)

(1)“科技创造未来”主题活动周。

(2)“小眼看世界”书、画活动周。

(3)“音乐无极限”歌舞活动周。

(4)“走进2008”健身活动周。

2、二年级入队仪式。

常规活动:

1、本月黑板报主题:我是才艺小先锋

2、结合中队工作及时更换好园地内容。

3、本月行为规范抽查:文明用餐。

4、本月队部检查“雏鹰假日小队活动记录本”。

5、二年级进行入队前教育。

6、评选先锋号,颁发流动奖牌。

8、各年级必修章:

一年级:歌舞章二年级:星星火炬章三年级:表演章

四年级:自动章五年级:小辅导员章

第四阶段六月份

活动口号:争当雏鹰小先锋。

主题活动:

1、“六一”集会,主题展示活动。

(1)各项争章活动展示。

(2)队员技能特长展示。

2、表彰各级各类优秀队员、优秀集体。表彰“雏鹰小先锋”。

3、总结一学期少先队工作。

4、着手准备暑期活动。

常规活动:

1、本月黑板报主题:结硕果我是先锋小当家

2、本月中队主题会:结合本月主题活动内容。

4、评选先锋号,颁发流动奖牌。

5、检查各类活动记录本及资料整理。

6、制定暑期活动计划。

7、结合中队工作及时更换好园地内容六、队家务:

每月一次中队辅导员例会;每月出一期黑板报;

每月评选一次升旗手;每周一次大队委员例会;

每周三次红领巾广播;每周三次鼓号训练。

三年级中队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转业安置计划

第十一条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四条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第十五条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第三章安置地点

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第四章工作分配与就业

第二十二条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在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二十六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第二十九条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第五章待遇

第三十四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六条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l%。

第三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培训

第四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条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四十七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第七章社会保障

第五十条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十二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三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家属安置

第五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五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九章安置经费

第五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五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第六十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六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第六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六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第六十五条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经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三年级中队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转业安置计划

第十一条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四条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第十五条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第三章安置地点

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第四章工作分配与就业

第二十二条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在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二十六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第二十九条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第五章待遇

第三十四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六条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培训

第四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条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四十七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第七章社会保障

第五十条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十二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三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家属安置

第五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五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九章安置经费

第五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五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第六十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六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第六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六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第六十五条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三年级中队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转业安置计划

第十一条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四条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第十五条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第三章安置地点

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第四章工作分配与就业

第二十二条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在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二十六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第二十九条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第五章待遇

第三十四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六条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培训

第四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条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四十七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第七章社会保障

第五十条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十二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三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家属安置

第五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五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九章安置经费

第五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五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第六十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六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它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第六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六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它处罚。

第六十五条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三年级中队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一、指导思想明确

市第十三工作队在各级领导的重视、指导、帮助和关心下,在第市、区小康办的直接帮助下,我队扎根基层从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从影响农村最紧迫、最突出、最薄弱的环节抓起,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切实履行“指导、帮助、服务、督促”的工作职能,积极帮助帮扶村开辟致富门路,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经济,推进了工作队所驻村的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党的建设全面的发展。

二、工作任务明晰

1、规划先行,目标明确

按照“家园建设行动计划”村湾建设、产业发展和绿化规划的要求,坚持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调整产业结构为重点,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的,紧扣“特色、品牌、规模、效益”四个环节,各村工作组认真开展调研、走访等活动。今年,我队先后在市内几家农贸市场调研4次、走访农科院专家4次、问卷调查2次。

通过四、五两月份的调查研究,全队五个工作,共制定完成了20*年度总计四大项、二十小项的年度帮扶和项目计划,完成了各村三年小康工作规划,使各村小康工作组做到了年度有计划,三年有目标。

2、争取领导支持、组织实施计划

在年度计划,三年规划制定后,我队各单位积极争取各级领导支持,先后有市领导刘龙成同志、市交委领导毛爱方同志、市妇联领导孙根乐同志、市工商局领导徐波同志、市江汉区领导袁继章、王登福同志、市计生委领导韩燕君等同志,到各自单位驻村组,进行慰问队员,看望当地贫困户,了解当地经济情况,在各驻村单位领导支持下,全队共自筹资金53.5万元。(其中,市交委8.5万元、市工商局20万元、市妇联15万元、市计生办10万元)进行项目帮扶。

市江汉区自加压力,不等不靠,在没有任何外来计划资金情况下,于今年7月份自筹资金对陈铁村机耕路进行了修善。

3、力所能及,完成目标

根据市委20*年6号文件精神,改善农民生产、生活和文化活动。今年全队共要完成新修公路1.2公里,新建打谷场2300平方米,新建水渠1.2公里,改造维修闸门3座,维修村级办公场所及学校4000平方米。完成二个村组的篮球场建设,共为五个村组868户居民安装有线电视,维修与改造学校1200m2,已为各村添置空调2台,体育器材1套,课桌椅30套。

同时市交委领导充分发挥公路建设管理优势,将市、区级公路管理单位、部门领导请到辛冲镇,不仅对本委所驻的村组、镇村公路建设进行资金落实。而且还对市交委所辖第十三工作队其它四家单位所驻村组的公路建设费用进行协调,这次工作得到镇村干部表扬,也受到第十三队队员单位的好评。

三、重点工作常抓不懈

1、抓农村稳定不松劲。各村驻队单位密切干群关系,积极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在镇领导亲自抓,各驻队工作人员协助抓,做好村民稳定工作。5月19日,洪岗村五小组上操扁担湾户主操天元因长期患病不幸死亡,又因经济困难,不经村委会知晓,第二天天未亮就进行了棺木土葬。工作组知道后,指出要坚决火化,态度要坚决,并会同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迅速做好死者家属思想工作,通过村委将其父作为低保上报和落实了后,死者家属心情有好转,并接受火化的要求。

近几年,辛冲镇无任何刑事案件、无安全隐患、无恶性事件发生,争取处在安定团结,一片合谐气氛中。

2、抓计生工作不放松。今年以来,根据计生工作要求,各村驻队单位多次召开村委会,对计生工作不麻痹,村委会分工负责,村长为第一责任人,妇女主任和村委为第二责任人,对重点户多次上门动员做结扎上环对象的工作。特别是市计生委不仅指导本辖村计划工作,还对我工作队其它驻村工作组提供各项计划生育服务,并专门针对此项工作走访检查。

3、抓科学增产增收。把科学的种植技术送到农民手中。7月10日,市妇联小康工作组到新洲区辛冲镇浏湖村开展送教下乡活动。只能容纳50人的会议室,且有80余人早上8点钟不到就早早地等候在培训地点,她们对新知识、新技术地渴望精神,使我们到场的第13工作队工作人员深受感动。今年第13工作队各驻村组给村民送去“农业实用技术”书籍200余册,参加培训的村民达100余人。

4、抓访贫问苦不松弛。5月15日,市第十三小康工作队在市交委召开了新洲区小康建设工作组成员会议,会议要求对驻点村要做到访贫问苦。5月19日,市交委委办局、处级领导一行,在村委会带领下,对辖村12个特困户、贫困户一一进行了慰问和看望。并和这些特困户、贫困户结对子,采取一对一帮扶,此项工作,是为更好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也是为“三农”工作、为农村弱势群众做好事、做实事的具体体现。

三年级中队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江西:大力培养六类农业农村人才 三大政策全力扶持

4月12日,江西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江西省农业农村人才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六类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即大力加强农业研发高层次人才队伍、农业技术推广人才队伍、生产型农村实用人才队伍、经营型农村实用人才队伍、技能服务型农村实用人才队伍以及农业管理和执法人才队伍建设。江西农业人才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全省农业研发人才总量达6000人左右,省级农业科研领军人才达到50人以上,省级农业科研首席专家达到100人以上;农村实用人才总量达66万人左右,基本形成依靠人才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良好格局。

为实现上述目标,《意见》提出从三个方面完善扶持政策:一是完善农业农村人才创业项目资金支持政策。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为农业农村人才创业兴业提供金融支持,加大支持农业农村人才创业兴业的力度;二是完善农业农村人才使用政策。加大推荐农业行政管理执法人才的使用和交流力度,注重选拔和推荐熟悉农业农村工作的党政人才充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担任涉农机构领导职务。注重从农业农村人才中选拔农村基层干部,加强村级两委班子人选配备。积极探索农技推广队伍人员补充机制,组织实施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特设岗位计划,启动在普通本专科招生中定向培养乡镇农技员工作,鼓励和引导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工作,逐步推行农技推广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等;三是完善服务农业农村人才各项措施。建立健全面向农业农村人才的信息服务体系,依托江西农业信息网、12316惠农短信平台、惠农直播室、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网络等载体,及时向农业农村人才有关服务信息。建立健全优秀农业农村人才评选表彰办法,完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制度,构建农业农村人才合理流动和职称评聘向基层倾斜的科学激励机制等。

2008年以来,江西大力实施人才兴农战略,通过各种平台造就实用农业人才。全省投入6.5亿元,培训农村实用人才、新型农民2000多万人次。

陕西:设立省级“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资金”建设人才队伍

4月27日,陕西省《“十二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计划》明确,陕西省“十二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目标任务是,集中精力建设一支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能力强的农村基层人才队伍,力争“十二五”期间为农村基层选派10000名高校毕业生,培养20000名基层专业技术人员。

为实现上述目标,《计划》提出了一揽子保障措施,主要包括:设立省级“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资金”。省上确定的振兴计划奖励金、助学金、学历教育等项目所需资金全部从省级“振兴资金”中支付;建立人才投身基层的导向机制。一是保证振兴计划招录人员所需编制和经费。二是对振兴计划招录人员给予奖励,对紧缺专业毕业生和选派到特困乡镇的毕业生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三是对招录到农村基层参加振兴计划且在基层服务满3年者,可参加公务员考试和县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可在本县境内乡镇同类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四是对参加振兴计划,招录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五是把在农村基层一线工作经历作为评定职称的一个重要条件。

三年级中队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年9月1日颁布与实施以来,今年在上级领导和基层单位及办公室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完成了上级下达的人口目标,计划生育率100%;晚婚、晚育率100%;综合节育率100%;统计符合率100%;并达到了“三无”(即无大月份引产、无计划外生育、无计划外怀孕),又一次被市评为先进单位,也可以说连续五年评为市级先进。现将我近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向大家简要的作以汇报,不对之处请大家多提意见,批评指正。

一、完成上级布置的临时性工作:

1、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做到谁用工谁管理、谁受益谁监督,层层把关,不让发生一例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

2、为职工解决难题,有的女工因进行四项手术引起了毛病,我就及时给她们单位的领导联系讲明原因,他们计划生育,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帮助他们解决实行计划生育后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4、下发通知,贯彻落实三大标准规定的提高独生子女的托、学费报销标准。受到了职工的欢迎。

虽然在工作中做出一些成绩,但仍有一些不足;理论学习抓得不紧,工作中有急躁情绪,工作有时不主动,在以后的工作中逐惭克服。

3、计生委要求我公司的男女职工都要进行统计调查,xxx多名职工统计调查一遍,并填写了新的台账表。

二、充分发挥计生专兼人员的能动性,开展优质咨询,及时发放避孕药具,搞好生殖保健等技术宣传和服务。做好春秋两季女职工的健康检查,复检人数xxx%,并发现女工的妇科病数十例,并得到了及时治疗。

三、依*广大职工群众进行自我教育,用身边的事迹教育身边的人,形成了多数做少数人的局面。

三年级中队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关键词 职业发展 人才培养 管理实践

一、人才管理的理念和策略

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司人才培养机制,进一步完善员工职业发展通道和晋升管理体系,制定有效的人才培养目标与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挖掘开发和培养公司后备人才队伍,建立公司的人才梯队,形成“合理用人、人尽其才、才尽其能”的用人机制,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本支持。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任人唯贤的人才理念,尊重并重视每一名员工,致力于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对员工进行准确的工作分析和定岗定编设计,尽量做到“专业对口、人岗匹配”,搭建“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的平台。立足岗位说明书,着力职业生涯规划,促进人才队伍分级分层培养,并逐步建立起地市公司、县市公司(直属单位)、站所(班组)以及员工个人等多层级共同推进的联动机制。为每一位员工提供良好的发展机会,努力让企业成为员工展示才华的舞台、事业腾飞的平台、幸福生活的后台。

二、人才管理的目标和培养

(一)人才管理的目标

通过对人才队伍进行梯级分类,划分为新进员工、经验员工、班组长、中层干部,针对员工在职业发展路径上的转型和能力发展需求,公司结合白鹭书院的渊源制定了人才培养“白鹭计划”,将白鹭的成长过程运用到公司人才队伍发展培养过程当中,以期打造出一条公司人才队伍职业发展的成长通道。

与人才队伍梯级划分相对应的四种人才培养模式:白鹭・破壳计划(新进员工)、白鹭・助跑计划(经验员工)、白鹭・展翅计划(班组长和主管)及白鹭・翱翔计划(中层干部)。其中新入职员工主要包含校招新进大学生以及入职三年之内的员工,经验型员工指的是工作经验在五年及以上的老员工,班组长是指公司各专业班组长和科室部门主管,中层干部主要指的是副科级以上及后备干部。建立新进员工、经验员工、班组长、中层干部四层培训体系,根据不同对象的培训需求,引入有效的激励机制,择取不同的方式、手段进行复合式培养,引导员工立足岗位学习成才,通过职业发展路径进行分层培养,希望进一步提升员工知识和能力层级,建设一支适应公司发展和生产管理需求的人才队伍。

(二)人才的培养

1.“育人”――人才培养的计划。第一,白鹭・破壳计划:该计划旨在通过对新入职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培养,制定有针对性的三年培养计划,可以促进新员工实现从“校园人”到“职业人”并进而成为“国电人”的转变,帮助新员工掌握基本职业技能,利用五年的时间培养一定数量的具备Ⅱ级职业能力的员工。同时通过“师带徒”实行小考不断,一年一大考,记录档案,实现合格出师、优秀出师。第二,白鹭・助跑计划:该计划旨在通过对工龄五年以上,有一定工作经验、有进一步培养潜质的员工进行培养,助力经验型员工的提升,加强经验型员工对自身角色转型的理解和认识,帮助基层管理者和有经验的员工提升在“管人”和“理事”两个方面的基本意识和基础能力,使他们在通过培养后更加胜任岗位能力要求。通过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对员工培训进行积分制,同时采用在线学习、课堂学习和在岗实践相结合的混合式学习方式。用五年的时间培养一定数量具备Ⅲ级职业能力的技术能手,提高此类员工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占比重,促进综合素质提升。第三,白鹭・展翅计划:该计划旨在通过对公司技术过硬、有一定管理能力、有发展潜能的班组长和主管进行全面培养,利用五年的时间培养出一些管理先进、技术精湛的班组长,通过开展技术交流、一对一定向培养、挂职交流锻炼、岗位竞聘等活动,使这类班组长取得更高一级的学历和职称,一部分向工匠大师方向培养,一部分作为后备科级干部的苗子培养。第四,白鹭・翱翔计划:该计划旨在对专业突出、管理优秀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和后备领导干部进行定向培养,利用五到十年的时间培养一定数量技术领军型人才或领导后备人才,使这类干部中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占比进一步加大。采取工作坊、专家讲座、体验拓展等多样形式,通过公司领导班子级干部一对一参与培训,使该项目成为导入理念、统一思想、触发改进的管理平台,让更多中层干部取得中、高级职称。

通过上述四个计划,逐步将培养对象培养成为各层级关键岗位继任者和公司后备人才,形成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业绩优秀的梯形人才队伍,为公司可持续性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2.“育人”――人才培养的实施。第一,新进大学生“种子”计划。一是入职培训。全面推行新员工三级培训制度,即国网公司新员工岗前培训(4个月),主要涉及企业文化和各主营专业实际操作技能等知识;公司新员工岗前培训班(1周),突出电力企业安全知识、规章制度、团队精神等知识;基层单位跟班见习培训(1个季度),了解岗位职责和专业工作流程,让新员工更好地适应岗位工作需要。新员工通过参加三级培训,并进行及时有效的跟踪考核,为新进大学生由“校园人”向“职场人”转变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导师制度。实行“拜双师”。深入开展师带徒活动,狠抓五个环节,即建立师傅人才库、精心组织传帮带、推动基地建设、强化师带徒考评、落实师傅待遇。制定指导手册,规范师带徒活动;活动范围从生产岗位延伸至管理岗位;加强“师带徒”力度,充分发挥“传、帮、带”的作用;广泛开展“师带徒”擂台赛,认真开展活动考评考核总结和奖惩。三是动态管理。实施“1+2”职业生涯动态管理,通过实施职业生涯管理,让新员工入公司就有一个明确的职业目标和努力方向,调动新员工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入职第一年,主要以了解基本生产流程为主,由公司统一组织安排新进大学生到变电运行、变电检修、输配电线路、电力营销等主要岗位(班组)进行多专业、多班组的交叉轮岗实习。四是实战训练。坚持“一个项目带出一批人才”的理念,以某一电网工程建设项目为培训时间,按照人才培养需求,选拔组织相关专业青年员工全程参与项目建设,为其指定师傅,定期考核,让受训者及时掌握施工流程,熟悉设备结构和安装调试技能,通过在工程项目中“摸爬滚打”,提高其实际操作的技能水平,达到应有的培训效果。五是岗位练兵。坚持“培训全员覆盖、随机抽取参赛”。成立专业工作小组,参与岗位练兵方案的制定、实施,督导考核、总结推广等工作,并为员工学习提供业务咨询和指导。推行(个人、班组、县公司和市公司)“四位一体”培训模式,员工个人通过网络大学、专业书籍进行自学;班组开展各种形式的现场培训工作,检验员工自学效果;市、县公司组织开展全员岗位练兵活动,检验现场培训成效;市公司选取人员,参加上级单位技能竞赛活动。将竞赛调考中获奖、生产管理中创新、工作成绩优异的大学生作为“种子”加以培养。第二,干部队伍的“幼苗”计划。一是定向培养。建立定向培养制度,即选定一定数量的经验员工、班组长和科级后备干部按“幼苗”进行培育,针对每个人制定具体的培养计划,择优提拔优秀员工、班组长、后备干部,到关键岗位进行培养锻炼,历练他们的工作能力,形成各岗位、各部门在年龄、学历上的梯形干部队伍。并且,每年选调县公司多名优秀年轻干部到市公司挂职锻炼,考核成绩优秀者可优先推荐作为后备干部,加入公司人才储备库。二是岗位轮换。建立岗位轮换制度,着力培养复合型班组长及管理人才,将在关键岗位任职五年及以上的主要负责人和后备干部实施轮岗,副科级后备干部每人按四至五年轮岗一次,科级后备干部每人按三至四年轮岗一次,以实现横向优化调整,让干部队伍对各工作之间的依存性和整个单位的活动有更深刻的认识。另外,公司不定期开展人力、财务、基建、物资等专业关键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工作。各单位内部进行为期1至2年的岗位轮换,变电运行班组长与电气试验班组长之间,输电线路运行与检修班组长之间、继电保护班长与生产管理岗位之间进行合理轮岗,既注重工作的整体衔接,也注重岗位技能的整体转换。三是培训交流。重点开展班组长和科级干部前沿技术培训,培训特高压知识、清洁能源、智能电网的创新元素及优势、电网与IT行业的有机融合等知识。组织所有班组长和科级干部参加管理技能培训班,培训绩效管理、目标管理、团队合作、精细化管理、执行力等知识。选派有培养前途的科级干部参加省公司中青年干部培训班,进一步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制定公司班组长和科级干部的交流规定,通过在不同岗位上工作,不仅可以丰富工作阅历,还可以大局意识促进电网安全生产流程优化。第三,“育人”――人才培养的跟进。一是人才培养评估。每年年终会对上一年人才培养的情况进行评估,对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优势和劣势进行分析,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为当年的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依据。二是培训结果反馈。组织送培时,由培训班主办部门即时将参培人员培训课程、学员应知应会内容、培训期间的培训纪律和成绩,在培训结束之际向送培单位作全面反馈。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培训内容是否得到有效转化、学以致用,进行不定期的抽检测试。将人才培养与绩效挂钩,定期追踪,及时纠偏。

(作者单位为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培训中心)

参考文献

[1] 杨少荣.企业人才分类培养的策略与实践[J].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

三年级中队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文章标题:述职报告(计生系统)

各位领导、同志们:

现将我近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向大家简要的作以汇报,不对之处请大家多提意见,批评指正。****年是不平凡一年,我国十六大胜利召开,新老领导平稳交接,真可渭新世纪、新阶段、新辉煌。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年9月1日颁布与实施。在逐级举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知识竞赛区、市、省一路绿灯破关斩将、全部荣获第一名的好成绩,最后冲刺要参加全国举办的大奖赛,不知战果如何?

今年在上级领导和基层单位及办公室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完成了上级下达的人口目标,计划生育率100;晚婚、晚育率100;综合节育率100;统计符合率100;并达到了“三无”(即无大月份引产、无计划外生育、无计划外怀孕),又一次被XXX市评为先进单位,也可以说连续五年评为市级先进。

一、加大了宣传力度,落实计生工作“三为主”方针。

为了深入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与实施,根据上级的布置计生专兼职人员贯彻了计生法的精神,共有7章47条,每条的要求是什么,让每位人员有章可询,有法可依,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特别是在层层选拔知识竞赛参赛队员时,我们的队员明显高出其他市的选手,自选定我们队员出席部级的选手后,我亲自坐阵指定专人负责队员背题,每星期一、三、五为集合练抢答器时间,我提问题队员们抢答,哪位队员答题不流畅,及时指出,下午及晚上回去突击,参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共计XXX题,XXX多页,时间不足一个月。队员们废寝忘食、不分昼夜,终于不但XXX题倒背如流而且临场不惧,受到了省、市领导一致好评,说我们企业职工素质高,党、政领导重视的的结果,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得到了普及。

二、充分发挥计生专兼人员的能动性,开展优质咨询,及时发放避孕药具,搞好生殖保健等技术宣传和服务。做好春秋两季女职工的健康检查,复检人数XXX,并发现女工的妇科病数十例,并得到了及时治疗。

三、依靠广大职工群众进行自我教育,用身边的事迹教育身边的人,形成了多数做少数人的局面。

四、按时参加总公司布置的中层干部在康乐园组织的理论学习培训,还利用新闻媒体及时报导我公司的先进经验,在5.29、9.25的宣传中XXX电视台都进行了报告。

五、完成上级布置的临时性工作:

1、计生委要求我公司的男女职工都要进行统计调查,XXX多名职工统计调查一遍,并填写了新的台账表。

2、为职工解决难题,有的女工因进行四项手术引起了毛病,我就及时给她们单位的领导联系讲明原因,他们计划生育,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帮助他们解决实行计划生育后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3、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做到谁用工谁管理、谁受益谁监督,层层把关,不让发生一例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

4、下发通知,贯彻落实三大标准规定的提高独生子女的托、学费报销标准。受到了职工的欢迎。

三年级中队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一、以职业化建设试点工作为抓手,积极谋划和推进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2009年1月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工作会议后,委党组高度重视,认真谋划研究,修订了《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职业化建设试点方案》,扩大了试点范围。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以能力建设为主线,以提高队伍综合能力为根本,以强基固本和完善公共服务网络为重点的工作思路,提出了职业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以及推进工作计划。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稳定机构队伍和拓展职能。积极筹建生殖健康咨询师师资队伍,选派医学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参加国家培训,目前,省级师资、教材教案已完成好,拟于12月初在部级试点和省级试点单位开展培训,确保明年初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员和生殖健康咨询员考试一批、认证一批。

二、以基层职业化队伍建设为重点,提高农村计生管理服务水平

(一)建立准入标准,统一报酬模式,夯实网底建设

村级计生组织是计划生育工作网络的最底层,村组计划生育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着人口计生工作水平的高低。我省始终坚持把提高村组一线的管理服务能力作为农村计生工作的重中之重。省委、省政府制发的《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基层人口计生管理服务网络,推行村计生专干、育龄妇女小组长‘县管、乡聘、村用’的职业化管理模式,村专干、育龄妇女小组长的补贴由县财政统筹解决”。自2004年以来,在全省推行了村计生专干、育龄妇女小组长“县管、乡聘、村用”的职业化管理模式以及育龄妇女小组长“月报月训月发”制度。村级计划生育专干、育龄妇女小组长按照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女性为主等标准选配,新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月报月训月发”制度是指每月听取小组长的工作汇报一次,每月对小组长培训一次,每月给小组长发一次工资。培训采取光盘教学和面授辅导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一般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教学点。育龄妇女小组长每半年考试一次,两次考试合格者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颁发《育龄妇女小组长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上岗的重要依据。近几年,我省已将这一工作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为顺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把育龄妇女小组长报酬列入县级财政转移支付,按每月不少于30元的标准发放,条件好的乡、村可自行增加报酬。截至2009年上半年,全省近13万育龄妇女小组长中约有90%的小组长报酬纳入县级财政转移支付,实现了按时足额发放,极大地调动了村组人员的工作热情,使基层真正做到有人管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

(二)完善激励机制,推广星级管理,激活服务能力

创新和健全基层职业化管理和服务的运行机制,是计生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2006年以来,探索建立了村级计生专干、育龄妇女小组长星级管理制度。“星级管理”就是根据农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的职责,确定工作任务,量化工作指标,明确星级标准。每年年终考核按照星级标准评出星级等次,对考核合格的育龄妇女小组长,落实每月30元的基本工资待遇。在此基础上,每晋升一个星级加发工资10元,依次类推;达到三星级以上的,优先推荐发展入党、优先推荐进入支部班子、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优先安排提供扶助金。达到“五星级”的,子女考上大学的提供1000―3000元助学金,乡镇计生办每年免费为其体检一次。从第6年起,对连续保持五星级的,每年定额奖励1000元。同时,还明确了处罚措施,对考核年度内工作不力出现问题的,给予降星、解聘处理,并通报批评。实践证明,星级管理,绩效考核,激励与退出机制的建立,解决了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激活了村级主体,优化了队伍结构,强化了第一道防线的管理服务能力。

(三)创新培训模式,开办学历教育,提升队伍素质

为提升村级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的文化素质及服务能力,我省从2005年开始举办两年制村级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中专函授学历教育。招生对象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40岁以下的村级计生专(兼)职干部。教学采取自学为主、面授为辅,学员在面授的基础上自学、在自学的基础上考试的方法进行。目前,已有一万多名村专干报名参加学习。四千多名学员结业。通过两年函授教育,全面提高了村专干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村级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奠定了基础。

(四)巧抓有利机遇,学生服务基层,补充技术力量

“三支一扶”计划是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的重要举措,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2006年,结合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以更加优惠的政策引导和鼓励大学生志愿服务基层,把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列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的范围。截至2009年,四批不同专业(医学临床、影像、妇科、计算机)近两百名大学生已服务在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为人口计生队伍增添了新活力,为基层计生队伍吸纳人才开辟了新渠道。

三、以开发利用公益岗位充实队伍,提高城市社区管理服务水平

2006年初,省政府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实施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人员的再就业工程。为了加强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口计生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协作配合,开发公益性岗位,配备城市社区计生协管员,探索了一条“4050”下岗人员再就业的新路子。通俗地讲就是:政府出钱,街道聘用,社区用人。被聘用人员的报酬由岗位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组成,均从我省再就业资金中拨付。岗位津贴的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一般不超过当地最低工作标准;社会保险补贴由聘用单位办理,费用从专项再就业资金中拨付。在“4050”下岗人员中实行公开招考,择优选聘一大批计生协管员,充实社区队伍。目前全省已安置“4050”人员三千余人,利用再就业资金达1400万元。这一政策的实施达到了“一措多赢”的效果,不仅解决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促进了社会和谐,同时也提高了城市社区人口计生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