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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办汇报材料范文

金融办汇报材料

金融办汇报材料范文第1篇

效的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加强与域内外金融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加大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力度。

一是与人民银行合理调度安排支农再贷款资金,保证农牧业生产资金需求,09年支农再贷款资金规模已经达到5.76亿元,基本满足了备春耕和接羔保育资金需求;二是与银监局共同做好非法集资查处打击工作,保证了金融秩序稳定;三是与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农发行、信用社对接,探索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支持途径,在继续加大对我市重点工业项目的支持力度的基础上,加大对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企业、流通企业、外贸企业、过腹转化项目和基地建设等项目的贷款支持力度。2009年,各金融机构新增贷款54.28亿元。其中: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发放中小企业贷款资金达8亿元;四是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域外金融机构合作拓展了域外融资渠道,重点支持了市本级及各旗市区城市道路、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就业、中小企业等社会瓶颈项目的建设。2009年市本级重点公共、公益项目实现融资10.54亿元,并实现了当年立项、当年融资、当年开工建设的预定计划。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积极引进金融机构,探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组建,逐步完善我市金融服务体系。

包商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己选定,现正在做开业前各项准备工作;鄂温克旗村镇银行试点己经获得国家银监会正式批准,拟于09年2月25日前开业;呼伦贝尔融新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业务已经开展起来,其余2家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批准筹建,民间资本支持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逐步显现;包商银行通辽市分行已同意受理海拉尔伊士丹商厦扩建等项目,信贷业务已延伸至我市。

(四)、扎实稳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与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共同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使我市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满洲里农村信用社组建合作银行己经挂牌成立,成为我市首家地方性农村合作银行。其它旗市区农村信用社已基本完成产权制度改革挂牌开业,并获得了1.08亿元人民银行专项票据资金支持,占应兑付总额的64.3%。

(五)、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我市的金融生态环境需进一步改善,在社会信用水平、金融司法环境、政府支持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我市金融机构存贷差仍然很大,达到288.8亿元,创历史新高,贷款结构还有待改善;三是我市金融体系还很不完善,没有形成分层次提供

金融服务的体系,农村牧区还存在金融服务的盲点。四是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影响尚未见底,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外向型中小企业经营困难,致使部分银行贷款逾期和担保公司代偿。

三、2012年重点工作。

(一)、继续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是要加快金融机构的引进工作。一方面要抓机构的引进,另一方面要抓业务的引进。二是加快组建村镇银行步伐。要积极利用国家银监会降低金融准入门槛,争取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部门将我市其它旗市列为组建村镇银行试点,多渠道解决我市中小企业和农村牧区贷款难问题。三是加快组建小额信贷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步伐。根

据《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我市小额信贷公司发展规划,根据不同旗市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小额信贷公司准入条件,并积极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指导帮助已组建、筹建的小额信贷公司规范运作,发挥民间资本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二)、继续做好我市重点项目的融资工作。做好国家开发银行2009年对我市授信额度复评工作,争取获得更大的授信额度,积极协调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加大对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长期贷款项目的支持力度,确保2009年市本级重点项目融资需求。

(三)、积极协调市域内金融机构支持我市经济发展。

金融办汇报材料范文第2篇

根据市政府金融办《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的通知》(宜府金检通〔〕1号)和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全面现场检查的通知》(川府金发〔〕271号)文件的要求,现将我公司1月—9月的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内部控制情况

1、公司治理机制。为响应监管部门及银行对担保公司的要求,进一步拓宽业务经营范围,我公司按金融办、银监局有关文件要求,健全了公司组织架构及内部治理机制:一是,将原筠连县聚能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宜宾聚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并迁址宜宾,该项工作已完成;二是,完善公司组织架构,内设:业务部、风控部、法律顾问部、财务部、综合部及担保业务审查委员会;三是,增资扩股,引进2位有实力的新股东,将注册资本金由1000万元扩大到3000万元,目前正在向监管部门申请报批过程中;四是,按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引进有3年以上银行、担保公司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4名、银行从业人员3名、中级会计师1名,以提高员工整体素质,目前共有担保从业人员12名。

2、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基础上,强化内部风险控制,制定了担保业务议事规则、担保决策流程、担保调查评估、担保风险审查、贷后担保管理及担保追偿和处置等管理制度。

3、财务制度执行。公司严格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每年度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按照市、区二级金融办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月报、季报、年报及年终总结分析报告。

二、合规经营情况

1、主体资格及重大变更事项报批情况。我公司注册及更名、迁址均按规定报经省市政府金融办批准备案,系独立的企业法人机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115270000060.

2、资本金来源、托管及运用情况。原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及增资扩股的万元均已足额到位,不存在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等违规情况;不存在吸收存款和集资等违规组织资金情况;不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资本金托管协议内容符合监管政策要求,因历史原因,以前的注册资本金没有全额托管,现托管资金692.03万元、保证金77.82万元,共计769.85万元,注册资本金差额列入应收账款。

3、保证金的收取、托管和运用情况。客户保证金按12.5%的比例收取,并全额入账、全额托管,不存在被挪用等情况。

4、业务经营情况。公司目前只与筠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合作协议,截至9月末,公司融资在保客户10户,在保余额497万元,其中今年办理担保客户4户、担保金额为200万元。我公司严格按照省金融办审批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按期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发生突破担保放大倍数、单一客户限制比例办理业务的情况;未向母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或互保;不存在从事不正当竞争、发放贷款、对外融资、受托投资、受托发放贷款等违规情况;也不存在除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外的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20%的情况。

三、风险状况

1、担保业务的五级分类情况。公司融资在保客户10户,按五级分类均为正常,与筠连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五级分类一致。

2、累计代偿、累计损失情况。公司托管资金暂担保代偿一笔:,担保代偿本金49万元,我公司已对提讼,法院裁定公司胜诉,目前正在执行过程中,损失尚不确定,因此暂未列入担保损失。

3、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我公司暂未出现“现场检查文件”所例的8种重大风险事件。

金融办汇报材料范文第3篇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加强与域内外金融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加大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力度。

一是与人民银行合理调度安排支农再贷款资金,保证农牧业生产资金需求,支农再贷款资金规模已经达到5.76亿元,基本满足了备春耕和接羔保育资金需求;二是与银监局共同做好非法集资查处打击工作,保证了金融秩序稳定;三是与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农发行、信用社对接,探索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支持途径,在继续加大对我市重点工业项目的支持力度的基础上,加大对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企业、流通企业、外贸企业、过腹转化项目和基地建设等项目的贷款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新增贷款54.28亿元。其中: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发放中小企业贷款资金达8亿元;四是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域外金融机构合作拓展了域外融资渠道,重点支持了市本级及各旗市区城市道路、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就业、中小企业等社会瓶颈项目的建设。市本级重点公共、公益项目实现融资10.54亿元,并实现了当年立项、当年融资、当年开工建设的预定计划。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我市担保机构累计发放担保贷款7.49亿元,当年累计发放担保贷款1.9亿元;通过努力使担保公司成为担保、融资双平台,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对市投资担保公司进行评估授信,获得授信额度3亿元,发放了7340万元短期营运资金贷款。呼伦贝尔市投资担保公司自组建以来,经过多方努力,股本金由1990万元增加到4838万元,年均增长35.78%;担保规模由6000万元增加到2亿元,年均增长58.33%;营业收入由90万元增加到409万元,年均增长87.49%;通过发放担保贷款使受保企业新增就业人数9399人,新增利税1.63亿元。呼伦贝尔市投资担保公司经营业绩在自治区担保机构中属业务开展比较好的担保机构之一,荣获自治区金融业务创新奖。

(三)、积极引进金融机构,探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组建,逐步完善我市金融服务体系。

包商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己选定,现正在做开业前各项准备工作;鄂温克旗村镇银行试点己经获得国家银监会正式批准,拟于2月25日前开业;呼伦贝尔融新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业务已经开展起来,其余2家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批准筹建,民间资本支持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逐步显现;包商银行通辽市分行已同意受理海拉尔伊士丹商厦扩建等项目,信贷业务已延伸至我市。

(四)、扎实稳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与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共同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使我市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满洲里农村信用社组建合作银行己经挂牌成立,成为我市首家地方性农村合作银行。其它旗市区农村信用社已基本完成产权制度改革挂牌开业,并获得了1.08亿元人民银行专项票据资金支持,占应兑付总额的64.3%。

(五)、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继续开展我市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我市已完成对65户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其中,对申报的27户中小企业进行了信用等级评定。二是继续推进我市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工作。新录入征信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档案962户,更新中小企业信息1504户,核查个人账户1877户,较好地推进了我市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步伐;三是积极配合自治区开展了诚信企业和诚信个人推荐评选工作。我市友谊公司、宏裕科技公司等5家企业,海拉尔啤酒集团董事长孙立军等2名企业法人受到自治区表彰奖励。四是制定了《呼伦贝尔市金融业进一步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呼伦贝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呼伦贝尔市金融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意见》等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文件,并有序展开工作。五是与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及其他金融机构建立了沟通联系机制,加强信息交流,研究解决与区域金融稳定相关的重大事项,促进金融业稳健运行。六是配合金融机构、协调公安、司法部门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和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打击力度,提高金融维权诉讼案件的执行率。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我市的金融生态环境需进一步改善,在社会信用水 平、金融司法环境、政府支持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我市金融机构存贷差仍然很大,达到288.8亿元,创历史新高,贷款结构还有待改善;三是我市金融体系还很不完善,没有形成分层次提供

金融服务的体系,农村牧区还存在金融服务的盲点。四是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影响尚未见底,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外向型中小企业经营困难,致使部分银行贷款逾期和担保公司代偿。

三、重点工作。

(一)、继续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是要加快金融机构的引进工作。一方面要抓机构的引进,另一方面要抓业务的引进。二是加快组建村镇银行步伐。要积极利用国家银监会降低金融准入门槛,争取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部门将我市其它旗市列为组建村镇银行试点,多渠道解决我市中小企业和农村牧区贷款难问题。三是加快组建小额信贷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步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我市小额信贷公司发展规划,根据不同旗市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小额信贷公司准入条件,并积极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指导帮助已组建、筹建的小额信贷公司规范运作,发挥民间资本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二)、继续做好我市重点项目的融资工作。做好国家开发银行对我市授信额度复评工作,争取获得更大的授信额度,积极协调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加大对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长期贷款项目的支持力度,确保市本级重点项目融资需求。

(三)、积极协调市域内金融机构支持我市经济发展。

,积极协调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的信贷投放力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据初步统计,各家金融机构将发放新增贷款79.4亿元,力争新增贷款达到118亿元。其中,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计划新增1.2亿元,力争支农再贷款规模达到7亿元;工商银行计划新增贷款20亿元,力争新增贷款达到30亿元,重点投向伊敏煤电三期工程、两伊铁路、国华电力、华能伊敏等项目;农业银行计划新增贷款10亿元,力争新增贷款达到15亿元,重点投向鲁能、两伊铁路、房地产开发、国营农牧场及中小企业等项目;中国银行计划新增贷款16亿元,力争新增贷款达到20亿元,重点投向宝日希勒、国华电力、云天化、东能化工等项目;建设银行计划新增贷款20亿元,力争新增贷款达到30亿元,重点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大中型能源项目和中小企业领域;农业发展银行计划新增贷款11.2亿元,力争新增贷款达到20.8亿元,重点投向农业基础设施、中储粮、粮食收购和龙头企业流动资金等项目;农村信用社计划新增贷款1亿元。协调各家金融机构在确保上述贷款投放计划的基础上,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力度,促进我市非公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金融办汇报材料范文第4篇

商业信用融资方式

商业信用融资是企业之间在买卖商品时,以商品形式提供的借贷活动,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最普遍的债权债务关系。

商业信用融资的优点是筹资便利。利用商业信用筹集资金非常方便,因为商业信用与商品买卖同时进行,无需另外办理正式筹资手续,筹资成本低。与其他筹资方式相比,商业信用筹资限制条件较少,选择余地较大,条件比较优越。

根据操作方法的不同,商业信用融资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应付账款融资。主要是企业购买货物未付款而形成的对供货方的欠账,即卖方允许买方在购货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货款的一种商品交易形式。

在规范的商业信用行为中,债权人(供货商)为了控制应付账款期限和额度,往往向债务人(购货商)提出信用政策,包括信用期限以及给买方的购货折扣与折扣期,如“2/10,n/30”,2/10:表示如果买方在lO天内付款,可以按售价享受2%的折扣;N/30:表示企业允许客户最长的付款期限为30天,如果客户在2l至30天付款,则不能享受现金折扣优惠。

第二,商业票据融资。主要是由金融公司或某些企业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利的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等。企业商业票据融资的特点首先是无担保。企业在融资时无实体财产作抵押担保品,只以发行公司的声誉、实力地位作担保。其次,期限短。一般来说,大中型公司商业票据的发行期限为1-6个月,大型金融公司的发行期限则为1-9个月,最短的有以几天来计期的商业票据。再次,见票即付、利率低。商业票据有明确的到期日,到期时债务人必须无条件地向债权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拒绝或延期支付。商业票据利率一般低于银行贷款利率但高于国库券利率。利率差距的幅度因发行时间、发行公司状况、金融市场货币供求情况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最后,商业票据融资方式不像其他融资方式那样受到较多法律法规限制,而且没有最高限额限制。

第三是预收货款融资,主要是销货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在交付货物之前向购货企业预先收取部分或全部货物价款的信用形式,相当于销货企业向购货企业先借一笔款项,然后再用货物抵偿。

使用商业信用融资,企业必须具备3个前提条件:首先是企业有一定商业信用基础,即企业提供的服务或者产品在市场上,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较高的地位。其次,企业让合作方也能受益,现在商界常言:做生意不能一根甘蔗从头吃到尾,要留一定的利润空间给对方,生意才能长期做下去。同样,企业只有达到借贷双方的“双赢”,才能使商业信用得以延续。再次是,使用商业信用须谨慎。既然是商业信用,就要求企业在运用时一定不要超出企业的债务承受能力,要言必信,行必果。否则一旦到期信用无法兑现,不仅使别人受到损失,更会破坏企业自身的信誉,严重的就变成了商业诈骗。

记者发现商业信用融资激活了企业的融资空间,北京某机械加工厂是一家典型的中小企业,由于生产规模不断扩大,需要大量资金,但因企业规模小,难以找到担保人,从银行取得贷款很困难。该公司老板张先生深刻体会到融资的难处:即便银行答应贷款给你,但经过一番审查、审批下来,所谓的良机早已失去。但自从该公司与北京某银行合作后,票据融资多次为该公司带来发展机会,该公司累计贴现1330万元,且均在两个工作日内取得资金,企业不再因为流动资金紧张而失去发展机会,并推动了扩大再生产。而通过票据融资,该公司在财务管理水平上不断获得改善,这是融资之外带给企业的最大收获。

北京某钢材企业的王某也品尝到了商业信用融资的便利。今年夏季,王某与某贸易企业签订合同购买了4000吨钢材。钢材入库后,按理他应该马上付款,但在此时,市场上铜材畅销,如果他推迟付款,就可以将这笔资金用来购买更多的钢材,出售后可获取较大利润。于是,他就与该贸易企业签订商业信用台同,延期付款,同时补偿对方7万元的占用资金费,这样一下子把资金运动开来,多获取了100万元的利润。

银行支持商业信用的发展

目前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上海浦发银行等多家银行都支持企业进行商业信用融资。

记者了解到,华夏银行推出的票据融资有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具体而言,华夏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适用于法人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产生的正常款项的支付结算。币种为人民币。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企业申请材料有:信贷业务申请书;出票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票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的真实商品交易或服务合同;出票人到期支付票款的资金来源证明,包括销售合同、资金计划等。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为客户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资金需求提供信贷支持。企业申请材料有:信贷业务申请书;申请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及复印件;申请人资格证明材料;上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相应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持票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本行,本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融资行为。企业申请材料有:信贷业务申请书;申请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及复印件;申请人资格证明材料;上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相应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拟采用第三方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比照保证、抵押或质押贷款提供相应资料。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此外,许多银行开展了应付账款融资。记者从花旗银行了解到,中小企业通过出售应付账款项下的人民币商业承兑汇票,花旗银行配合客户的付款周期,帮助客户做应付账款融资,加快资金周转,减少流动资金需求及成本,其间无需繁杂的文件和流程。

金融办汇报材料范文第5篇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企业签定的进口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企业签订的出口合同或协议、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二十五条 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条 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三十条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三条 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条 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 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xx年 2月1日起施行。?

个人外汇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以内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境外个人购汇主要是审核其人民币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境外个人购汇时,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额度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目前,个人外汇流入、流出管理仍带有外汇资金短缺时期宽进严出管理的痕迹。个人从境外收入的外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入账手续;境内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向境外汇出外汇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境外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向境外汇出外汇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直接在银行办理。

个人账户不再区分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统称为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统一管理。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开立、使用、关闭等业务均在银行直接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和配偶)账户中的资金可在银行办理境内划转。个人从事对外贸易可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视同机构外汇账户进行管理。

个人外币现钞业务主要包括存入、提取、汇出和携带。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金融办汇报材料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金融办汇报材料范文第7篇

关键词:跨境资金;预收货款;套利;监管机制

Abstract:China,as the emerging market economies is facing the pressure of capital inflow,and the abnormal and continuous cross-border capital inflow through advance payment channels for arbitrage. This paper,using the case of Liaocheng foreign affair related advance payment arbitrage,analyzes cross-border capital characteristics,trend,and influence. Further,this paper proposes suggestions to limit the cross-border capital arbitrage,to reduce its adverse affect on financial development.

Key Words:cross-border capital,advance payment,arbitrage,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F830.9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2)02-0052-04

一、引言

我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体正面临着资本流入激增的压力。2011年以来,跨境资金流入的速度和数量日渐增加,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投资与经济增长,为地方涉外企业拓展了融资机会。异常和持续的跨境资金通过各种贸易收付汇渠道长驱直入,目的是实现套利,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在人民币升值预期较强,发达国家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背景下,形形的跨境资金流入,通过各种合法程序,最大限度地攫取利润。大规模持续的跨境资金流入会导致人民币快速升值,降低出口企业的竞争力,进而造成我国宏观经济和金融风险。因此需要建立一个抑制异常跨境资金套利的监管机制,以降低经济金融风险。本文以涉外企业预收货款套利为例,详述跨境资金流入的情形、趋势、影响以及由此引发的外汇监管制度的演变。

二、我国跨境资金流入的相关研究

近年来,我国涉外经济快速发展,对外经济交往日益增多,跨境资金流动规模明显增加,长期呈现净流入态势,国际收支不平衡问题比较突出。国家外管局的《2010年中国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报告》估算,2010年我国“热钱”净流入355亿美元,占外汇储备增量的7.6%。当前研究文献普遍认同,跨境资金流入的主要因素是我国的经济增长、金融稳定和人民币升值预期加强。国际金融危机后期,新兴市场经济体复苏较快,而发达国家经济复苏较慢,致使新兴市场国家普遍面临资本的大量流入。大规模跨境资金净流入也是我国国内经济不平衡的表现,储蓄大于投资,导致经常项目大额顺差,国内金融服务滞后则导致了对外资过度依赖。

崔志瑞(2010)分析认为,跨境资金流入方式呈现多样化:通过投资房地产行业流入后结汇或划转至其他领域,返程投资的名义流入;通过加工贸易渠道流入境内;通过截留对外应付款,变相实现资金流入;通过收取佣金方式实现外资流入,预收货款增速加快。毕德富、刘连营(2009)认为,跨境资金的流入,既不利于保持我国国际收支平衡,也不利于保持我国金融秩序稳定发展,更不利于维护资本项目的正常监管。

三、跨境资金流入:聊城预收货款案例

所谓涉外企业预收货款,就是货物贸易项下出口企业与外方合同约定,收汇入账时间早于出口时间的货款和合同未约定、但收汇实际入账时间早于实际出口时间的货款统称为预收货款。预收货款的主要特征是出口企业可以在出口货物之前首先得到部分或者全部货款收入,企业可以在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将货物出口,也就是说预收货款的最大合法使用期限是三个月。而在近期的外汇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有的企业预收货款占用时间过长,致使跨境资金长期滞留境内,且有的预收资金已经结汇,结汇资金的使用情况不明,即便是在境内获取暴利,也不会受到限制。

(一)预收货款形式的跨境资金套利情形

A公司是山东省聊城市辖内一家以经营轴承配件为主的进口生产企业。自2010年以来,在国家稳健货币政策背景下,银行信贷资金日趋收紧,该公司很难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相比,涉外企业更容易受到国际游资的浸染,于是,寻求拓展融资机会的游资与急于获得资金支持的A公司一拍即合。为了先行获得生产资金,A公司于2010年1月25日与埃及客户签署了总金额为74880.00美元的销售合同,预约交货期为2010年4月下旬。2010年1月至4月,该公司分别以7笔外方预付货款的形式,共计收到预收货款74586.00美元,相当于企业的全部货款。

表1:A公司与埃及客户交易预收货款情况表

笔数 交 易 日 期(年,月,日) 金 额(美元)

第1笔 2010.1.29 9,961.2

第2笔 2010.2.5 5,961.20

第3笔 2010.2.22 3,968.20

第4笔 2010.4.30 27,394.20

第5笔 2011.1.13 9,961.20

第6笔 2011.4.1 8,590.00

第7笔 2011.4.6 8,750.00

合计 74,586.00

2011年7月,该企业以无法向外商提品质量质检书为由,携带全部相关单据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退汇手续。按照现行外汇管理制度规定,对于需要办理退汇业务的企业,外汇局在审核业务的真实性后,只要企业提供了各种退赔业务所需要的如书面退赔外汇申请、出口合同、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以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退货赔付时提供),外方要求退汇函件等相关材料,外汇局就要予以办理。尽管外汇局已经察觉到跨境资金的套利苗头,但因A公司提供了完整的退汇资料,外汇局只能为其办理该笔预收货款退汇。据调查,在长达15个月的时间里,除了出口少部分货物以外,A企业一直处于只接受外方汇款而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单方面资金流入状态,出现了明显的预收货款长期债务化倾向,企业的货物流与资金流发生严重背离。

(二)跨境资金流入呈增强趋势

类似于上述A公司的跨境资金流入现象在聊城的涉外企业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据对聊城市辖内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调查了解,受原材料价格上涨和人民币升值的影响,聊城的涉外中小企业资金感到异常紧张并陷入困境,持续的紧缩政策让企业资金的紧张程度雪上加霜。相比于民间高利贷融资,打预收货款套利这个外汇政策的球,更能为企业多快好省地筹集到运营资金。资本的逐利本性决定其必然向可以攫取高利润市场流入,在国内外金融环境的相互影响下,预收货款套利有了生存的广阔空间。预收货款套利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以出口产品的质量不合格为由将滞留在境内的预收资金予以退汇;二是以错误汇款为由将滞留在境内的预收资金予以退汇;三是以无法向外方提供有资质的产品为由将滞留在境内的预收资金予以退汇;四是以出易合同终止为由将滞留在境内的预收资金予以退汇。对以上预收货款的套利行为,外汇局暂无实质性的惩罚措施。2011年以来,聊城市涉外企业预收货款呈大幅增长趋势,一季度末,预收货款余额达7080.48万美元,比年初增加4141.84万美元,增长140.94%,同比增长112.52%;二季度末,预收货款余额7774.84万美元,比年初增加4836.20万美元,增长164.57%,同比增长381.88%,预收货款规模创历史最高水平。

图1:聊城市涉外企业预收货款走势图

(2010年3季度―2011年2季度)

四、现行外汇管理制度与跨境资金套利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斯曾经在其著作《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实绩》一书中提到:组织或企业内部的经济和政治企业家为了节省交易费用而诉诸的种种努力是制度变迁的动力源,而制度创新降低了交易费用,允许人们从贸易中取得更大的收益,因此允许了市场的扩张。当市场环境中的某些元素不利于涉外企业获取最大收益时,企业家们必然会“对在现行制度框架下重立契约所可能获得的益处相对比”,以此来决定获利成本,并进一步作出决策。结合制度变迁理论,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外汇管理局的现行管理制度即是根据外汇业务发展而制定出来的一系列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全部涉外企业)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当外汇局制定的制度有空白区和盲点时,为了获取和提高收益率,企业必然会对这些盲点和空白区加以利用。

(一)跨境资金流入监管的盲点

2011年12月1日之前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预收货款管理文件规定是: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出口和货物未出口退汇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应书面说明预收货款未注销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存档备查。如超出预计出口时间90天未注销,也不能说明原因的,外汇局按违规借外债处罚。现行规定是:180天以内的退汇业务由金融机构负责监管,超过180天或者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要经过外汇局进行审批。

按现行预收货款监管规定,对于企业申请的退汇业务,日期在180天以内的,只要提供书面说明预收货款未注销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金融机构就能予以办理;日期超过180天的,若能说明原因,所属外汇局也可以予以办理,这就为跨境资金留下了套利的机会和境内滞留空间。对于等米下锅的企业来说,预收货款的占比越高越好,在境内滞留的时间越长越好;而对于跨境资金来说,我国肥沃的牟利土壤必然使其趋之若鹜。

(二)出口退汇监管的缺失

外汇局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中规定:企业因故申请将出口收汇退回境外的,应向外汇局说明详细情况,并按照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退赔外汇的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局在审核真实性后,只要企业提供合乎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外汇局就予以办理。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出口退汇业务的监管缺乏以下四种约束:

1. 出口退汇缺乏强制时间性限制。外汇局对于出口退汇时间的政策规定缺乏强制性,正常情况下,企业应当在180天以内进行退汇,但外汇局有明文规定,超过180天的退汇业务,只要企业有合规的理由,并提供齐全的退汇资料,外汇局就应为其办理退汇核准。境外异常资金可以通过贸易渠道流入境内,长期滞留境内获取暴利而不会受到限制,最后通过退汇方式流出境内。

2. 出口退汇缺乏真实性审核。外汇局主要通过审核退汇申请、退汇协议及收汇凭证等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核实企业退赔业务的真实性,只要资料齐全、理由合理,外汇局就予以办理。对于企业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则难以准确认定,为境内外机构借贸易预收货款渠道出入境打开了方便之门。

3. 结汇资金缺乏合规性界定。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中规定,企业只要向银行提交出口收汇出口合同、发票、报关单等其中的任何一项单证,银行就应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货款结汇或划转至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对于结汇资金的具体用途没有政策限制,企业可以根据需求自行使用,这就导致外汇局难以对已结汇资金进行非现场监管,不利于审核企业退汇资金的真实性。

4. 退汇资金缺乏流向性监管。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退汇资金只要原路退回就可以了,根本不去追究退汇资金的用途明细,导致外汇局为企业办理退汇手续后,退汇资金的流向监管缺失。

五、结论与建议

当涉外企业为降低交易费用、获得更大收益而打外汇管理制度的球时,外汇管理部门就应当对现有的制度进行重新构建。当前,由于全球经济复苏乏力和我国结构转型的双重压力,涉外企业所面临的资金紧缺状况不会在短时间内得到扭转,跨境资金流动的潜在风险依然存在。在外汇资金跨境流动不确定性增强的局势下,如何做出恰当的政策举措是我们当前需要迫切破解的难题。因此需要探索构建一个完善的政策框架,来应对跨境资金套利带来的各种风险。

(一)建立疏导监测机制

在严厉打击跨境套利资金流入的同时,采取积极措施,搭建政策对接三方服务平台,将外汇局出台的新政策、新规定及时向银行和企业进行宣传,将银行和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予以反馈,疏导外汇局、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扩大外汇管理的透明度,增进三方的良性互动,共同提高防御风险的能力。一方面鼓励企业合理利用正常的跨境流入资金,引导企业及时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在规定的时限内尽早从开户银行获得结汇资金;另一方面对合法合规的外汇资金流动,外汇局继续给予政策便利。

(二)建立预警监测机制

密切关注跨境资金动向,建立异常资金预警监测机制,以便及时把握外汇资金的新动向、新变化。一是优化利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系统,增加预收货款超期限预警提示功能,深入评估外汇市场风险,及时拦截收到预收货款超过三个月而无实际货物贸易背景行为。二是充分利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上线的数据综合利用平台,对未进入核查的异常主体进行分析排查,规范外汇指定银行和涉外企业的经营行为。三是加强预警监测分析,以日常非现场监管为基础,强化系统数据分析和比对,通过观察系统数据的历史性变化和波段性变化,总结和查找货物贸易外汇资金的走势,分析资金变化的原因和条件因素,从中发现跨境资金的异常动向苗头,积极防范,有效应对。

(三)建立弹性监测机制

针对跨境资金套利问题,当现有的政策制度不能应对跨境资金异常流动带来的压力时,就要适时推出差别对待的审慎监管措施。一是对出口退汇的时间做出合理限制,对于预收货款、错汇款等类型的退汇资金自流入境内之日起至申请退汇时间超过90天的,外汇局要对其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有违规运用资金的情况,退汇申请将予以驳回,按规定予以违规处理。二是对于无真实货物贸易背景的退汇资金,和退汇次数频繁、金额比较大的外汇资金,外汇局也要进行现场核查,并要求企业提供退汇资金的真实用途明细和真正的退汇原因资料,然后按核查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四)建立联动监测机制

将非现场检查系统、货物贸易收付汇监测系统日常核查和国际收支统计分析监测有机相结合,实现系统间的功能互补,非现场检查系统可以监测预收货款的超长期问题,货物贸易收付汇监测系统可以定期核查货物贸易的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程度,国际收支统计分析监测系统可以监测跨境资金的变化动向。进一步完善提升系统的非现场监测功能,增加对退汇资金流向的分支监测,方便查询退汇资金用途,使整合后的系统能够实现对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异常和退汇资金流入、流出的查询统计,实现对异常跨境资金的全面监测。通过联合监测,及时发现可疑线索,从而抑制和规避预收货款超期现象。

参考文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预收货款操作规程)[S].2008.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S].2010.

金融办汇报材料范文第8篇

一、课题任务及责任分工

1、发展外向型经济对策研究调研目的:外向型经济发展已越来越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界关注的热门话题,正深刻地影响着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发展。作为地处内陆的如何加快推动外向型经济,进一步凸显国家赋予向西开放的重要战略平台定位,争取在向西开放中有更大的作为和新的突破,更好地融入经济全球化,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调研重点:深入了解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重大机遇和现实条件,研究如何吸引外部资本和先进技术引进来的战略,利用出口贸易带动经济发展走出去,提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重点产业、优化方向、现实路径和降低发展外向型经济风险的对策选择,实现高水平引进来和大踏步走出去。牵头人:杨志武牵头部门:省商务厅参加部门:省政府研究室、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住建厅、省政府金融办新区牵头人:孙筱伟新区牵头部门:综合保税区筹委会新区参加部门:党政办、经发局、建设局、招商一局、招商二局、金融办

2、产业园区建设发展思路及对策研究调研目的:促进六大产业园区建设,进一步增强园区发展的内生动力和产业引导力。充分发挥区位及产业基础优势,大力推进石化等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调研重点:学习借鉴先进地区产业园区管理模式、项目运作模式、基础配套和产业发展重点,提出产业园区建设的思路、对策和措施。牵头人:赵春牵头部门:省发改委参加部门:省政府研究室、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体育局新区牵头人:张爱胜新区牵头部门:经发局新区参加部门:党政办、教科文局、卫生局、各产业园区指挥部办公室

3、生态安全体系建设和环境综合治理思路及对策研究调研目的:了解生态安全体系建设与林地管护长效机制的建立情况,摸清新区生态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构建新区生态安全屏障,实现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提供思路和对策。调研重点:新区生态安全体系建设、新区生态产业体系建设、新区环境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新区林地资源保护。牵头人:石卫东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加部门:省政府研究室、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新区牵头人:郭庭天新区牵头部门:农林水务局新区参加部门:党政办、经发局、建设局、环保局、教科文局

4、市场体系建设思路及对策研究调研目的:进一步加快新区市场体系建设,尽快制定新区中长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并完善商业网点规划,有效促进新区商贸服务业发展,使商品流通效率大为提高,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新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调研重点:商品交易市场,生产生活资料一级批发市场,电子商务市场,金融市场,产权交易市场,技术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商贸运作方式及体系等。牵头人:杨志武牵头部门:省商务厅参加部门:省政府研究室、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政府金融办新区牵头人:马骁新区牵头部门:招商一局新区参加部门:党政办、经发局、金融办、社保局、各产业园区指挥部办公室

5、城镇化建设思路及对策研究调研目的:进一步理清城镇化的现状、工作思路、建设时序、典型特色等问题,对于加快新区城镇化进程,促进新区人口集聚,推动新区产业发展,打造全省城镇化发展先行试验区,为全省城镇化工作探索和积累经验。调研重点:研究如何以城镇化为核心,以产业发展为支撑,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保障,打造全省新型城镇化的试验区;研究如何围绕核心城区和三个乡镇,根据不同的发展时序和规划布局,走具有特色的城镇化发展道路;研究如何解决被征地农民、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社保、就业、上学等问题,提高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的能力,实现农民向市民的转变。牵头人:杨咏中牵头部门:省住建厅参加部门:省委政研室、省政府研究室、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政府金融办新区牵头人:任银光新区牵头部门:建设局新区参加部门:党政办、组织部、经发局、公安局、社保局、金融办、三个乡镇

二、具体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调研准备(4月底)结合省委各调研组确定的重点内容,由党政办牵头做好推进建设调研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形成主张(5月15日)在省市调研组到来之前,新区各牵头部门要提前形成自己的、符合新区发展实际的思路主张及具体建议意见,争取纳入省上的调研成果之中。文字材料于5月15日之前报党政办,党政办汇总整理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核,送市委政研室、市政府研究室把关。

第三阶段:配合服务(5月-8月)1、新区党政办牵头做好协调服务工作,落实省委调研组来调研具体安排,新区各牵头部门做好各调研组的具体对接服务。2、新区各牵头部门做好材料上报和实地考察配合工作,将推进建设调研工作的具体建议向各调研组进行汇报。3、省委调研工作结束后,新区各牵头部门在全面分析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建议和听取省委调研组意见的基础上,做好调研工作的回顾总结。

三、工作要求

1、新区党政办负责与省委办公厅沟通衔接,配合省市有关部门做好调研活动的总体协调、组织领导等工作,党政办副主任张瑞刚同志为总负责人。

2、新区各牵头部门负责与省上各牵头部门沟通衔接,组织协调各参加部门,配合省上做好调研工作;各参加部门要积极配合,抽调熟悉调研方面政策和业务的同志参加。各牵头部门和参加部门要选派指定调研联络员一名,名单于5月10日前报新区党政办政研处。

金融办汇报材料范文第9篇

企业如何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答:根据《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企业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汇出和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企业首次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资金汇出前,应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企业之后办理的其他业务应在30天内向外汇局报送有关信息。对人民币前期费用已经汇出6个月,但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应将剩余资金调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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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需要同时使用人民币和外汇资金的,如何进行管理?

答:企业使用人民币到境外进行直接投资按照《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同时使用外汇资金的,企业和银行应当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入手续。在办理外汇资金汇出入手续时,银行应当登入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审核,确保相关业务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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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答: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过程中,可选择登入RCPMIS(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关信息,帮助其进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业务办理完毕后,银行应向RCPMIS报送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各类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由RCPMIS向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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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是严格进行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要求境内机构提交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等相关材料,并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可利用RCPMIS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对其进行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

二是按照规定报送信息。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RCPMIS报送与境外直接投资及境外人民币贷款相关的各类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三是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利用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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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办理有关境外投资企业或境外项目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答: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通过本行的境外分行或境外银行发放人民币贷款的,银行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调拨人民币资金或向境外银行融出人民币资金,并在15天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银行应当向RCPMIS报送有关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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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管理办法》对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规定了哪些风险防范措施?

答:为保障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平稳发展,按照风险可控、稳步有序的原则,《试点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三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是强化银行的风险防范职责。《试点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以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为办理有关业务的前提和主要依据,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如实向人民银行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有关信息,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二是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为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便利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建立了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人民银行和商务部定期交换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的审批信息和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实际收付信息。RCPMIS每日向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每日向RCPMIS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外汇跨境收付信息。

三是加大事后监管力度,强调监管合作。为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对银行、企业的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督促银行切实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信息报送、反洗钱等职责,监督企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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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企业违反《试点管理办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银行、企业违反《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可以依法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银行、境内机构继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违反有关审慎监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违反有关反洗钱、反恐融资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由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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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办汇报材料范文第10篇

关键词:财税政策 企业 走出去

一、前言

走出去战略即实现面向国际市场的拓展经营,为我国企业科学应用国外以及国内市场的价值化资源,借助对外投资、承包管理、劳务合作积极的引入竞争以及合作机制,全面实现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伴随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逐步导致全球经济陷入危机状态,西方发达地区的经济严重受挫,并呈现出停滞以及衰退的不良状态。为优化本国经济,西方国家出台的系列策略,却对国际经济贸易形成了负面影响。基于该类发展背景,我国应科学引入财税金融优质策略,方能实现经济的协调、持续与健康发展。

二、金融危机影响我国贸易发展

我国经济的迅猛腾飞、持续增长主体依靠对外贸易,金融危机的深远影响则会对我国经济建设产生负面影响。基于对本国经济的保护目标,较多国家采用贸易保护策略,进而令我国变为反倾销进程中的主体受害对象。在我国,出口的传统商品多为劳动密集类,由于技术水平影响,其质量以及科技含量较难快速的上升。而欧盟发达地区,则通过提升商品的准入要求进而对我国商品输入进行抑制,对国际贸易的拓展形成了负面影响。面向欧盟进行出口的相关产品还需取得检测合格凭证,进行必要的回应以及产品的整改。尤其对五金电动商品的出口形成了严峻的考验。出口方需要明确工具相关出口标准,掌握安全、规划设计、生产质量的相关要求。同时,需要进行满足新规定相关产品的创新研究。该类问题均会对出口方的成本形成影响,令企业面临较大的负担。

伴随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扩充,进一步令传统贸易手段应用越来越少。当前,较多国际领域的贸易均利用网络订货、谈判以及营销模式,通过电子报关、保险管理、商检操作、运输调配以及结汇管理等,可有效的节约贸易开支,提升人力物力资源的应用效益,以及实践工作效率。网络平台对全球一体化市场的构建形成了积极促进作用,各个国家的贸易合作日渐紧密,通过电子商务完成的市场交易总量则迅猛增长。

相应的,各类传统贸易手段则不能全面满足国际领域的贸易发展需求。基于金融危机的不良影响,令进口商资金链较易形成不良问题,欠款问题日益显著,进一步令坏账率有所提升。爆发金融危机后,沿海城市出口单位均面临出口坏账率增加的窘境,一些中小企业则会不堪压力,并欠缺短期之中的更新转型潜能,因此需要出口单位应用更为安全可靠、优质高效的经营贸易手段,方能摆脱困境。

2012年,欧洲危机对其银行体系形成了不良影响,银根的紧张,对贸易融资形成了负面作用。行业经营压力持续增加,国际贸易借助短期信贷的融资方法,令进出口单位获取短期融资存在更大的难度。由此不难看出,金融危机影响令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策略面临较大考验以及挑战,企业出口不但需要通过技术更新优化产品质量,同时还应积极开展创新性贸易模式探索,有效的缓和融资压力。

三、我国企业走出去推行财税金融实践策略

(一)外汇管制日渐放宽

随着现行财税金融政策的颁布实施,对业务资格的影响限定标准逐步放宽,同时进一步制定了境内资金业务的实践原则,明确业务体系结构,规范了审核管理流程,并要求受托财务单位实施申请以及统计报备工作。同时令政审批复流程实现了有效简化,各类外汇管理的核准事项通过外汇局进行管控办理。财税金融政策进一步完善规范外汇资金的一体化运营管控方案,将即期结售汇相关业务问题囊括入制度框架之内,并持续开展外汇管理制度法规的完善以及清理。令相关外汇业务程序持续的清晰简化,外汇资金进行业务账户设立的集中管控,做好划转协调把握,受托单位则可凭借资格文件进行相关办理服务。

(二)财税金融策略的管理支持

财税金融策略的管理支持主体体现为财政、信贷、税收优惠、以及保险支持等。非公有制单位可获取境外加工的贴息贷款经费,规模有限企业则可享有开拓与援外合作支持以及风险基金等。可对非公有制单位的国际发展、对外合作投资形成优质作用。现行财税金融策略还明确了融资对外担保进行盈余管控,进而提升了操作便利性,无需逐笔的进行审核分析。信贷策略层面则令民营单位逐步享受到等同国有机构的优质待遇。并明确了对中小企业的金融管理、财税策略需给予必要的扶植。契合信用担保经费管理要求的单位,可积极拓展中小型单位的相关担保管理业务,给予定额补助。

税收优惠层面,进一步令企业位于境外税收减免制度进一步健全,可引入间接抵免方式进行处理。并积极的引导企业走出去,对满足标准的小型单位,可减免一定税收。商贸以及服务单位、相关加工单位等,对新增再就业员工,满足一定标准条件,可依据用工人数进行定量的税收扣减,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另外,对于重要的高新技术发展产业则给予一定的税率减免优惠,对于无法自主生产设施,相应范畴中则减免关税以及增值税,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对外扩充经营发展形成了有力支持。

为保障企业走出去获取丰富利益,财税金融政策履行双边税收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另外通过专项保险策略的制定,为我国非公有制单位实现走出去的发展,创设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保障。

四、现行财税金融政策对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影响

(一)现行财税金融政策产生的积极作用影响

基于现行财税金融政策,我国外汇储备以及对外贸易经营管理实现了快速、高效的增长发展。到2012年上半年,外汇储备金额高于三点二万亿美元。由通行的国际行业标准审视,当前我国总体外汇储备可满足近两年的进口额需求。其总量的扩充可提升宏观协调管控水平,对保障国家以及企业享有的信誉极为有利,并可实现国际贸易的全面拓展,不断的吸引扩充多方投资,节约国内单位融资所用成本,良好的消除与预防金融风险。十二五规划的落实持续推进企业开展走出去战略,可有效的强化国际领域的合作交流,扩充出口,令行业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以及竞争力持续增强,并可促进国内以及国际市场的优质协调发展。依据我国海关总署的研究,汇总分析相关数据不难看出,我国经济实现了稳步持续的增长,由此可见走出去战略的科学履行体现了显著实效性。

(二)财税金融政策落实包含的不足问题

财税金融政策对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产生了积极有效的影响作用,同时也呈现出一些不足问题。具体体现为政策落实没有全面到位、服务管理水平仍需进一步优化提升。由于对外投资各类经营项目的审核批复流程仍旧相对繁琐复杂,因而对工作效率形成了负面影响。当前,对外投资经营项目包括地方审批以及商务机构审批等类别。前类项目的管理审批程序为,企业首先需要进入外经贸委相关网络系统,并点击审批专栏,完成企业的登记注册,而后需要进行境外管理投资项目具体明细表格的填写。接下来,企业需要进行申报材料的全面准备,应制定对外项目的事项申请材料,由上级机构进行把关,同时应出具外汇资金投入来源的风险因素评审意见,外管局应实施协调管理。另外,应准备必要的境外单位合同管理章程、投资方营业管理执照。我方投资高于一百万美元各类非贸易经营项目还应准备相关机构立项批复材料,外经处则应依据企业相关申报项目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征询管理意见。当外经处接受企业方上交的全部材料后并完成合格验审后,则进入受理环节流程,并应在受理之后十个工作日期限内进行批复。完成上述工作流程后,外经处将会通过网络公布相关办理的结果,并发出批复至申报企业。

由商务部进行项目审批管理的具体流程为,首先企业应进入外经贸委的网站并登陆审批管理系统,进行自主的注册登记,完成境外投资管理项目具体事项表格的填写上传。而后进入申报材料的流程环节,前期的流程同地方审批相同,待进入正式受理环节后,于十个工作日期限之内报告至商务部门,并于网络平台进行事态进展的跟进公布。待审批完成后进行网络信息公布,并由外经处将商务部门出具的批复进行转发。再者,投资额高于一百万美元的相关对外投资经营项目,则需要企业首先上报可行性分析报告至发改委,而后再行进行逐级层次的批复审核。

同时,现行财税金融政策影响下,令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履行需要办理较为复杂的出入境手续。对外投资经营项目从事的各类实践活动,例如技术处理、经营投标、应急状况应对等,均需要国内员工快速的派出处理。然而基于当前国内针对国有单位商务出行、因公管理审核、一事一报体制,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频繁的出入境签证管控较为严格,进而令企业走出去管理面临较大的困难。

财税金融政策影响下,需要持续的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当前,由于融资成本较高,即便政策性的银行融资,其利率水平仍旧居高不下。贷款阶段中需要强制的执行出口信贷相关保险,通常该类政策保险的缴费水平较高。上述高成本的投入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走出去的科学对外经营管理形成了负面影响,基础服务系统层面也存在一定的欠缺性。公共信息体系的应用发展一方面呈现出不均衡性,不同国家投资管理环境履行的政策法规体制较难科学获取,进而令企业走出去发展步伐受到了不良阻碍。同时,一些专业服务单位组织的欠缺,企业走出去实践进程中,需要获取国际经验的有效辅助支持,并应赢得语言、技能优势,扩充文化建设,优化法律制度规范。

五、结束语

针对现行财税金融政策对企业走出去策略产生的不足影响,我们则应细化探究,有效的简化申报项目办理流程、实施严格管控的同时,把握平衡适度的原则,给予具备竞争优势企业一定的辅助支持,实现管理政策的有效倾斜,完善公共信息体系建设,持续优化服务管理水平,简化出入境办理手续、降低融资成本,适度缩减强制保险额度,方能真正为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开创优质良好的发展环境,提升显著效益,真正令企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实现持续、全面、优质、健康的发展与升华。

参考文献:

金融办汇报材料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改革 外汇

一、改革后直接投资本外币业务操作比较

(一)企业办理柜台业务审核资料比较

改革后,办理外汇直接投资业务所需材料较为一致,大部分所需材料在首次登记时均已记录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所需材料银行可以直接打印即可,企业办理相关业务仅需直接去银行提供简单的申请材料,且多数情况下无需重复提供纸质证明材料,企业办理业务和银行审核业务的手续得到大幅简化。反观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企业在多个环节办理相关业务需重复提交部分材料,且纸质证明材料复印件较多,业务办理效率相对降低。

(二)改革后直接投资本外币业务流程比较

改革后本外币直接投资管理流程大体相同,但影响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办理效率的环节主要体现在:

开户:新设外资企业需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人民币资本金专用账户,银行审核材料多,业务办理流程长,一般需要1-3 个工作日。

资金入账:银行凭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信息即可为企业直接办理外汇资本金入账,本币资本金入账则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现场填写《人民币跨境业务收款说明》,银行在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此环节一般需要20分钟左右。

验资,使用外币投资的,企业可在银行直接完成,而人民币出资企业如需验资仍需由会计师事务所操作,效率相对较低。

数据报送,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比,RCPMIS 采集的直接投资信息和资金收付信息相对较多,银行数据报送工作量较大。

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对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影响

(一)有利影响

一是有利于加快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改革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限制大幅放松,直接投资可兑换程度将进一步放大。从长远看,放松乃至取消直接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收付与汇兑限制,可为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业务提供更多的币种选择,有利于扩大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二是有利于提高直接投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范能力。人民币直投仍纳入外汇监测范畴,弥补了直接投资本外币交叉业务监管的不足,对于加强直接投资跨境资金流动监管、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具有积极作用。三是有利于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业务拓展。与改革前相比,企业本外币直接投资手续均得到大幅简化,有助于企业直接投资本外币交叉业务的办理。

(二)不利影响

一是双重监管加大银行和企业业务办理成本。从实际操作看,大多数情况下,即使全部以人民币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也难免今后不会发生外汇利润汇出等业务。若企业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业务不在银行外汇系统办理登记手续,势必会影响企业后续外汇业务的办理。基于这种考虑,企业和银行往往会在本外币系统中均进行登记,造成了多头监管,重复劳动。

二是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全程式监管彰显RCPMIS功能不足。相对而言,RCPMIS仍需改进,系统只采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信息,无法采集直接投资外币业务信息,会影响直接投资本外币交叉业务的有效监管;二是直接投资合规性信息仍需人民币银行进行复核,变相拖慢了业务办理流程;三是RCPMIS 数据采集项目多,信息量大,且需要银行人工录入,信息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三是部分跨境投融资人民币业务受限影响企业资金运作效率。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开立多个外汇资本金账户,也可异地开户、异地购付汇,而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只能在注册地银行开立一个专用账户,受限较多,不利于企业自主、灵活地进行人民币资金运作。

三、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业务发展中面临的几个突出环节,应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有效解决。

(1)适当简化业务审核材料,为市场主体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明确指引。按照有关规定,再造业务流程,制定详细操作指引,简化业务审核手续。如将外商直接投资合规性信息复核权限同样下放至银行,通过RCPMIS查询银行录入的合规性信息,利用RCPMIS 系统加强事后监测和管理。简化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NRA 账户手续,提高账户管理效率。并购或股权转让人民币专用账户在资金流转环节仅起到了过渡作用,监管意义不大,建议取消,并购或股权转让人民币资金可直接进入中方相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2)进一步放宽业务限制,提高人民币跨境资金运作效率。现行管理规定对企业账户管理过于严格,不利于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由选择银行办理业务,建议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开户数量,允许其异地开户,满足企业实际经营需求。

金融办汇报材料范文第12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担保系指以自有外汇资金向境外债权人或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外资、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承诺,当债务人未按合同规定偿付外汇债务时,由担保人用外国货币履行偿付义务的保证,包括:

一、借款担保;

二、融资租赁担保;

三、补偿贸易项下的履约担保;

四、境外工程承包中的债务担保;

五、其它担保。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外汇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为外汇担保的管理机关,负责外汇担保的审批、管理和登记。

一、经批准有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有外汇收入来源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

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提供外汇担保。

第四条  允许提供外汇担保的机构和单位限于:

一、经批准有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有外汇收入来源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

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提供外汇担保。

第五条  金融机构提供的外汇担保余额和对外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

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外汇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的外汇资金。

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注册资本担保。

第六条  外汇担保的审批权限:

一、为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由担保人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批;

二、为中国驻外企业提供外汇担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三、为境内、外的外国机构和外资企业提供外汇担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第七条  外汇担保的审批范围:

一、境内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及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对外提供的借款担保;

二、除上款所列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对外提供的外汇担保。

第八条  担保人办理担保报批手续时,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全部或部分下列资料:

一、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件和有关批复文件;

二、担保人自有外汇资金情况的证明;

三、担保人对外债务、担保的文件;

四、担保合同意向书;

五、被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或意向书及有关文件;

六、落实反担保措施的文件;

七、为外国机构和外资企业提供外汇担保,需有外国机构和外资企业的等值外汇资产作抵押的证明。

第九条  担保人提供外汇担保,应与债权人、债务人订立书面合同,订明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担保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

二、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提供其财务报告和外汇收支情况等有关材料;

三、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如需修改所担保的合同,还须取得担保人的同意,并由担保人报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如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将自行解除;

四、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在其所担保的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债务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担保人应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五、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在担保合同的有效期内,如债权人未按合同履行其义务,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将自行解除。担保人有权要求债权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六、担保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落实反担保措施或提供相应的抵押物并收取一定的担保费。

第十条  担保人出具担保后,应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一、非金融机构出具担保后,应在10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填写《外汇担保登记表》,领取《外汇担保登记证书》;

二、金融机构实行按月定期登记制,月后15天内填写《外汇担保变动反馈表》,上报上月担保债务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担保需要展期时,担保人应在债务到期前15天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展期手续。办理展期手续时,应持展期债务的有关文件进行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担保项下债务到期或履行完毕以及出现其它终止担保合同情况时,非金融机构的担保人应在10天内将《外汇担保登记证书》退回原发证的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金融机构按月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担保人,外汇管理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暂停或撤销担保人外汇担保业务并根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也适用对外反担保。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金融办汇报材料范文第13篇

可向国际金融公司部门及行业局、位于华盛顿总部的国际金融公司地区局,或离拟议项目所在地最近的国际金融公司驻当地办事处提交投资建议书。

为了解向哪个部门提交投资建议书,请阅读国际金融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投资业务。

投资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初步信息:

1.项目简介

2.项目发起单位、项目管理和技术援助:

项目发起单位的历史和所从事的行业,包括财务信息。

拟议的管理安排以及管理人员的姓名和履历

描述技术性安排和其他外部援助(管理、生产、销售、财务等)

3.市场与销售:

基本市场定位:当地、全国、地区或出口。

预计的生产规模、单价、销售目标以及拟议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

产品的潜在用户和使用哪些销售渠道

目前产品的材料供给来源

今后的竞争和是否存在可替代产品满足市场需求的可能性

关税保护或影响到产品的进口管制

决定市场潜力的关键因素

4.技术可行性、人力、原材料和环境:

简要介绍生产过程

评述特殊的技术复杂程序和对技巧和特殊技能的需求

潜在的设备供应商

是否具备人力和基础设施(交通、通讯、电力、水等)

根据几大支出类别细分预计的运营成本

原材料的来源、成本和质量以及与辅助行业的关系

对所需原材料进口的管制

考虑供应商、市场、基础设施和人力因素后所拟议的厂址

与其他所知的工厂相比,拟议工厂的规模

潜在的环保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5.投资规定、项目融资和收益:

估算项目总成本、细分为土地、建筑、安装设备和流动资金,列明外汇占多少比重

拟议的企业财务结构,列明股本和债务融资的预计来源和融资条件

国际金融公司融资种类(贷款、股本、准股本、几种金融产品的结合等)及数额

预期财务报表、利润率和投资收益

影响利润率的关键因素

6.政府的支持和规章条例:

从政府经济发展和投资规划角度介绍项目.

政府为项目提供的具体优惠和支持措施

预计项目对经济发展的贡献

金融办汇报材料范文第14篇

为了做好20*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担保类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3号)等有关财务规章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我们制定了《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营业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等11部分组成(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担保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由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填报。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担保类金融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20*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准备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中央直管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应按我部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中央直管金融企业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可以财务分析报告代替财务状况说明书;各地财政部门应将担保类报表数据与银行类(含信用社)、证券类和保险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二)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省级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及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说明、年初数据调整口径的说明、分析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担保类金融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四)地方财政部门需同时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软件中自动生成,地方财政部门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软件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填列变动原因。

三、本套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中央直管金融企业于2009年5月15日之前,向财政部(金融司)报送2份财务决算资料。上报资料及要求如下:

1.企业上报20*年度金融财务决算报表资料时,须向我部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A3纸打印)、财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的顺序装订成册。

2.企业上报20*年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时,应向我部正式单独行文,并按文件、保值增值情况表(含附表主要指标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

3.以上资料(除决算报表外)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4.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须同时报送。

5.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二)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文字资料及上报时间等要求由当地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于2009年5月15日之前,向财政部(金融司)报送1份地方汇总财务决算资料。上报资料及要求如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报20*年度金融财务决算资料时,须向我部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编报说明的顺序装订成册。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汇总报表(信用社汇总报表须单列)、证券类汇总报表、保险类汇总报表、担保类汇总报表及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汇总报表,毋须提供分户决算报表。

2.以上材料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3.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须同时报送。

四、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的考核

中央直管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及时完成20*年度全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录入、上报、汇总、分析等工作。我部将对各单位上报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出年度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五、其他事项

《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各金融企业以及各地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有财务决算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联系;如有软件技术问题请与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金融办汇报材料范文第15篇

    1、关于在境外发债的申请报告(包括主干事、主受托行、承销商的情况);

    2、有关债券发行市场、发行方式的情况;债券发行金额、币别、期限、利率及发行费用情况;有关银行或证券公司的报价意向书;

    3、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批复文件;

    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最近三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汇收支情况5、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

    6、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及相关安排;

    7、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如中资机构需提供已落实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还需提供国务院关于转股的批复文件和已落实中长期利用外资指导性计划的证明文件;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

    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如何办理开立外汇专用帐户?

    1、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关于开立外汇专用帐户的申请;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法人代码证;

    5、招股说明书;

    6、视情况补充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帐户开立与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帐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

    如何办理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募股收入结汇?

    1、关于募股收入结汇的申请;

    2、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3、外汇局关于开立股票专用外汇帐户的批准文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法人代码证;

    5、招股说明书;

    6、验资报告;

    7、股票专用帐户余额对帐单;

    8、结汇资金用途的有关证明文件;

    9、结汇备案登记表;

    10、视情况补充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暂行办法》《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的批准后3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手续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初步招股说明书;

    5、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资金调回境内的计划;

    6、视情况需补充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在募集资金后,可否将募集到的资金存放境外?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扣除相关费用所余的资金应调回境内,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滞留境外。所调回的资金视同外商直接投资资金进行管理,经外汇局批准可以开立专户保留,也可以结汇。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将募集资金调回境内,办理开户或结汇手续时应向外汇局提供哪些材料?

    1、书面申请;

    2、正式招股说明书;

    3、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文件。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通过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通过上市公司出售其资产(或权益)所得的外汇资金,是否可存放境外?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通过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通过上市公司出售其资产(或权益)所得的外汇资金,应在资金到位后30天内,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所余资金调回境内,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滞留境外。该项资金调回后,应经外汇局批准结汇。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通过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通过上市公司出售其资产(或权益)所得的外汇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所余资金调回境内

    办理结汇手续时应向外汇局提供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