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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税收管理范文

金融业税收管理

金融业税收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 金融企业;金融税制;两税合并

[中图分类号] F810.4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11-0142-03

[作者简介] 苏南宏,江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财政学博士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副行长,研究方向为财 政学、金融理论与政策。(江西 南昌 330013)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2007年我国金融业进入全面开放的新阶段,中资银行开始面临外资的全面竞争。而我国金融税制仍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痕迹,金融企业存在税负偏重、税种选择不合理、税负不公等问题。适时调整、改革金融企业税制,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趋势,既是时代的需要,也是促进我国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

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金融企业的影响

2007年3月16日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的内外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较原有的企业所得税主要的变化在于四个方面:一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二是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33%降为现在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的25%;三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更加科学、更加合理,降低了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四是统一了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两税合并”所带来的变化对金融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为我国金融企业创造了更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首先,长期以来,内外资金融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虽然都是33%,由于税前扣除不同以及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使得内外资金融企业所得税税负严重不公。而且,税前计税工资制度造成了内外资金融企业在人才竞争上的不公平,人才竞争的不公平将内在地导致内外资金融企业长期的竞争不公平。“两税合并”实现了税率公平、税前扣除项目公平、税收优惠政策公平,统一了内外资金融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外资金融企业而言,就是取消了其原来享有的“超国民待遇”,使得内外资金融企业可以在同等的税制条件下公平竞争,改善了内资金融企业的市场竞争环境。其次,我国金融企业以国有或国有控股为主,运用财务手段避税并不普遍,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反避税规定构建了涵盖范围较广的全面的反避税制度,有效强化了反避税措施,使得外资金融企业通过内部关联交易提高资金成本等方式规避税收、降低税负的行为将受到限制,这也必将有助于营造国内外金融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新的企业所得税具有较明显的减税效应,有利于提高金融企业的盈利水平。研究显示,每降低所得税一个百分点,金融企业净利润将增加约1.5%。所得税并轨后统一税率为25%,则银行业等金融企业的所得税将降低8%,净利润将直接提升12%左右。而且,新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也更加科学合理,尤其是取消了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制度,对金融企业的影响较大,使得内资金融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企业的成本费用可以得到充分补偿。该项税前扣除规定发生变化,将导致A股内资上市银行的净利润将平均提升4.23%。综合考虑税率下调和税前扣除办法与标准的调整,金融企业实际所得税税率将下降13%左右。与此同时,国有银行等金融市场主体市场化重组已经基本完成,一些主要金融机构的业绩有了明显的提升,因此,企业所得税降低对金融企业的总体税负将具有较明显的减税效应。在税后利润分配政策不变的条件下,“两税合并”将使得金融企业留存收益增加,提升金融企业的资本充足率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3.新的企业所得税会影响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主要是贷款业务。金融企业的所得税相当于对金融企业贷款利率征税,金融企业所得税降低则相当于降低金融企业的贷款利率,这必然会增加贷款的需求量,但不会影响储蓄额。“两税合并”大大降低了我国金融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负,降低了金融企业的贷款成本,会刺激贷款的需求量。贷款需求量的增加,有利于降低我国金融企业目前存在的巨额存差,有利于金融企业增加经营收益。当然,由于我国实行利率管制,该项效应不会极其明显。另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由过去按区域划分为主,改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这也将影响金融企业的信贷投入政策。金融企业将优先向低税率行业贷款,既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也有利于金融企业自身的盈利水平和贷款质量的提高。

4.新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金融企业实施人才战略和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金融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人才对构建金融企业的竞争力具有核心地位的作用。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内资金融企业工资、薪金不合理和偏低,导致了内资金融企业部分优秀人才的流失,同时也妨碍了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影响了内资金融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取消计税工资制度,建立富有竞争性的激励机制和薪酬制度,有利于金融企业留住和吸引优秀人才,实施人才战略,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内资金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我国金融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公司制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市场主体部分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股份制下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金融企业的行长、经理是所有者的人,他们比企业的股东拥有更多的信息。在计税工资制度下,工资、薪金不合理且偏低,企业的经营业绩与工资、薪金无关,企业的管理层和员工得不到有效的激励,行长、经理等企业管理层就有动机通过追求在职消费、降低努力程度和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达到自我效用最大化,违背股东的利益。当监管缺失或不力时,管理层的这种动机就会转化为现实行为。在我国金融企业实行专业化监管和主要金融企业逐步上市接受市场监管的条件下,我国金融企业的监管机制将得到有效改善。取消计税工资制度,建立有效的工资、薪金激励机制,可以减少和降低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金融企业的委托成本。

5.新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防止经营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反避税规定增加了对资本弱化进行避税的反避税手段,如果企业的自有资本率低于一定比例,其借入资本(主要是银行贷款)应付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企业将经营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在现实中,很多外商投资企业为了降低权益资本的经营风险,通常会大量借取债务资本,降低权益资本比例。企业在经营业绩好时,其借助较高的财务杠杆获取较高的债务税后收益,获得大量的高额利润,大大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率;一旦企业破产,他们只承担有限的权益资本损失,而将大量的不良贷款留给银行,实际也就将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贷款的金融企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该项规定,将限制运用过高的财务杠杆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企业税制的若干建议

“两税合并”是完善我国金融企业税制的重大举措,但金融企业税制依然存在着众多问题。应该以公平和规范为基本目标,以促进国民经济与金融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增长、符合国际惯例为基本原则,从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等方面入手,着重改革金融企业流转税制,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

(一)改革流转税制

1.改革营业税制。营业税是我国金融企业的主要税负,以2002年为例,金融企业营业税负占到金融企业总税负的60.2%,而且金融企业营业税占到我国全部营业税收入的17.7%,显然,我国金融企业营业税负担过重。

从国际惯例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将金融业务一般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对金融企业都不征收营业税。即便是对金融企业征营业税的特例国家――德国,也只是对所得利润――贷款利差征收,而不是像我国对金融企业全部营业收入――贷款利息收入征营业税,且税率只有5%。从长期看,金融企业营业税应该取消,改征增值税。然而,为了避免较大震动,目前应继续征收营业税,但应通过调整税率和税基来降低金融企业营业税负担。

(1)调整营业税税率。可以通过逐年降低营业税税率的方法,渐进地减轻金融企业的营业税负担。从2008年开始,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1%,在3-4年之内将营业税税率最终降为1%-2%。营业税是对营业总额征收的,只要能降低1个百分点,对整个金融业贡献都是非常可观的。营业税税率下降1个百分点,将令中资银行税后盈利上升2%-5%,其中上市银行净利润将提升5%左右。尽管营业税税率下调短期内会减少财政收入,但通过降低金融企业运营成本,提高盈利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提升资本充足率,必将有利于金融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和金融的稳定。

(2)调整营业税税基。降低营业税税负的另一种方法是保持税率不变,调整营业税税基。调整的基本方法就是借鉴德国的模式,金融企业营业税税基将按照银行贷款业务营业额全额计征改为按照营业净额(即存贷正利差)计征。该项调整对税收收入的影响较大,以2002年的数据为基础,仅银行业因该项调整营业税就将减少144.5亿元,减收比例约48.95%。但采取该种税基调整方法更为科学,更符合金融企业发展规律和税负公平,也将更有利于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更符合长远目标。同时,对逾期应收未收利息作为坏账处理,如果以后得以收回,再按实际收回的利息数额征收营业税;取消对证券交易资本利得部分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征收营业税。这样做既可以规范税收制度,又可以有效地促进金融企业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有利于内资金融企业与外资金融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展开公平竞争。

(3)关于改征增值税。取消金融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解决重复征税和累退性弊端、降低金融企业税负的根本途径,也符合国际惯例。将金融企业的业务分为核心金融交易(主要是信贷业务)和辅助金融交易(主要是收费业务,例如中间业务),依据不同的业务享受不同的增值税待遇。对核心金融交易免征增值税,对辅助金融交易正收增值税。但金融企业增值税的实施依赖于技术难题的攻克,因而金融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只能作为远期政策目标,作为下一轮税制改革的要求。

(4)关于营业税调整的其他相关问题。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降低或取消金融企业营业税,必然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该项改革最好结合分税制的改革和调整,可以培育地方新的主体税种,或者调整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或者实施专项转移支付。

2.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金融企业流转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开征的,具有临时性和权宜性特征。随着税费制度改革和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在我国税收收入连续多年超高速增长,2006年税收总收入达3.76万亿元的条件下,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财政收入影响不大,取消条件已基本成熟。为了简化和规范税制,公平内外资金融企业税费负担,建议应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改革金融企业呆账准备和坏账核销制度。呆账准备金税务处理方法是金融企业所得税的核心问题,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数量上和时间上同银行贷款损失的实际市场价值或名义市场价值保持一致,并允许银行根据实际经济损失在税前列支,才能保证银行持续稳健经营,对金融企业抗风险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建立呆账准备金制度。对正常贷款设立一般准备金,对其他四类贷款设立专项准备金,对向某些国家、地区、行业或某类贷款风险设立特种准备金。一般准备金是金融企业的附属资产,提取比例可以由金融企业自主决定,一般准备金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专项准备金和特种准备金免交所得税,以鼓励金融企业及时、足额提取专项准备,并用专项准备核销坏账。

改革贷款损失认定方法,缩短认定坏账的逾期时间,扩大金融企业坏账核销的自,加强税务和银行监管部门的配合。对贷款损失超过专项准备的部分,金融企业可以随时到金融监管部门申报,由金融监管部门认定贷款损失是否属实,税务部门根据监管部门的认定给予相应税收减免。既可使银行呆账核销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又能使银行贷款损失得到及时核销,有利于实现税收中性和减少挂账,降低运营风险。

另外,研究金融创新产品和衍生工具课税制度,建立金融创新产品和衍生工具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与营业税制度。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市场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为了鼓励和支持其发展,对金融创新产品和衍生工具应该实行轻税负。

(三)健全税收征管制度。在对金融企业减轻税负的同时,也要加强税收征管,依据税法应该缴纳的税收不能流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规范税制,维护税法的权威性,促进金融业的公平竞争。金融税收的特殊性,要求税收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相互协作,依据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加强工作联系,建立信息、情报交流制度,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健全和完善协税护税工作网,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对不同层次、不同对象、不同经济性质的纳税人,展开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的税收普法宣传,提高纳税遵从率。

参考文献:

[1]王国华.金融课税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

[2]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研究小组.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

[3]王在清.中国金融业税收政策和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

[4]王聪.金融税制与国有银行税负研究(三):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和运行风险[J].金融会计,2003,(6).

金融业税收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 金融企业;金融税制;两税合并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2007年我国金融业进入全面开放的新阶段,中资银行开始面临外资的全面竞争。而我国金融税制仍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痕迹,金融企业存在税负偏重、税种选择不合理、税负不公等问题。适时调整、改革金融企业税制,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趋势,既是时代的需要,也是促进我国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

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金融企业的影响

2007年3月16日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的内外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较原有的企业所得税主要的变化在于四个方面:一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二是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33%降为现在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的25%;三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更加科学、更加合理,降低了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四是统一了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两税合并”所带来的变化对金融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为我国金融企业创造了更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首先,长期以来,内外资金融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虽然都是33%,由于税前扣除不同以及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使得内外资金融企业所得税税负严重不公。而且,税前计税工资制度造成了内外资金融企业在人才竞争上的不公平,人才竞争的不公平将内在地导致内外资金融企业长期的竞争不公平。“两税合并”实现了税率公平、税前扣除项目公平、税收优惠政策公平,统一了内外资金融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外资金融企业而言,就是取消了其原来享有的“超国民待遇”,使得内外资金融企业可以在同等的税制条件下公平竞争,改善了内资金融企业的市场竞争环境。其次,我国金融企业以国有或国有控股为主,运用财务手段避税并不普遍,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反避税规定构建了涵盖范围较广的全面的反避税制度,有效强化了反避税措施,使得外资金融企业通过内部关联交易提高资金成本等方式规避税收、降低税负的行为将受到限制,这也必将有助于营造国内外金融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新的企业所得税具有较明显的减税效应,有利于提高金融企业的盈利水平。研究显示,每降低所得税一个百分点,金融企业净利润将增加约1.5%。所得税并轨后统一税率为25%,则银行业等金融企业的所得税将降低8%,净利润将直接提升12%左右。而且,新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也更加科学合理,尤其是取消了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制度,对金融企业的影响较大,使得内资金融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企业的成本费用可以得到充分补偿。该项税前扣除规定发生变化,将导致a股内资上市银行的净利润将平均提升4.23%。综合考虑税率下调和税前扣除办法与标准的调整,金融企业实际所得税税率将下降13%左右。与此同时,国有银行等金融市场主体市场化重组已经基本完成,一些主要金融机构的业绩有了明显的提升,因此,企业所得税降低对金融企业的总体税负将具有较明显的减税效应。在税后利润分配政策不变的条件下,“两税合并”将使得金融企业留存收益增加,提升金融企业的资本充足率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3.新的企业所得税会影响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主要是贷款业务。金融企业的所得税相当于对金融企业贷款利率征税,金融企业所得税降低则相当于降低金融企业的贷款利率,这必然会增加贷款的需求量,但不会影响储蓄额。“两税合并”大大降低了我国金融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负,降低了金融企业的贷款成本,会刺激贷款的需求量。贷款需求量的增加,有利于降低我国金融企业目前存在的巨额存差,有利于金融企业增加经营收益。当然,由于我国实行利率管制,该项效应不会极其明显。另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由过去按区域划分为主,改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这也将影响金融企业的信贷投入政策。金融企业将优先向低税率行业贷款,既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也有利于金融企业自身的盈利水平和贷款质量的提高。

4.新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金融企业实施人才战略和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金融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人才对构建金融企业的竞争力具有核心地位的作用。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内资金融企业工资、薪金不合理和偏低,导致了内资金融企业部分优秀人才的流失,同时也妨碍了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影响了内资金融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取消计税工资制度,建立富有竞争性的激励机制和薪酬制度,有利于金融企业留住和吸引优秀人才,实施人才战略,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内资金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我国金融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公司制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市场主体部分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股份制下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金融企业的行长、经理是所有者的人,他们比企业的股东拥有更多的信息。在计税工资制度下,工资、薪金不合理且偏低,企业的经营业绩与工资、薪金无关,企业的管理层和员工得不到有效的激励,行长、经理等企业管理层就有动机通过追求在职消费、降低努力程度和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达到自我效用最大化,违背股东的利益。当监管缺失或不力时,管理层的这种动机就会转化为现实行为。在我国金融企业实行专业化监管和主要金融企业逐步上市接受市场监管的条件下,我国金融企业的监管机制将得到有效改善。取消计税工资制度,建立有效的工资、薪金激励机制,可以减少和降低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金融企业的委托成本。

5.新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防止经营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反避税规定增加了对资本弱化进行避税的反避税手段,如果企业的自有资本率低于一定比例,其借入资本(主要是银行贷款)应付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企业将经营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在现实中,很多外商投资企业为了降低权益资本的经营风险,通常会大量借取债务资本,降低权益资本比例。企业在经营业绩好时,其借助较高的财务杠杆获取较高的债务税后收益,获得大量的高额利润,大大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率;一旦企业破产,他们只承担有限的权益资本损失,而将大量的不良贷款留给银行,实际也就将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贷款的金融企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该项规定,将限制运用过高的财务杠杆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企业税制的若干建议

“两税合并”是完善我国金融企业税制的重大举措,但金融企业税制依然存在着众多问题。应该以公平和规范为基本目标,以促进国民经济与金融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增长、符合国际惯例为基本原则,从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等方面入手,着重改革金融企业流转税制,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

(一)改革流转税制

1.改革营业税制。营业税是我国金融企业的主要税负,以2002年为例,金融企业营业税负占到金融企业总税负的60.2%,而且金融企业营业税占到我国全部营业税收入的17.7%,显然,我国金融企业营业税负担过重。

从国际惯例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将金融业务一般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对金融企业都不征收营业税。即便是对金融企业征营业税的特例国家——德国,也只是对所得利润——贷款利差征收,而不是像我国对金融企业全部营业收入——贷款利息收入征营业税,且税率只有5%。从长期看,金融企业营业税应该取消,改征增值税。然而,为了避免较大震动,目前应继续征收营业税,但应通过调整税率和税基来降低金融企业营业税负担。

(1)调整营业税税率。可以通过逐年降低营业税税率的方法,渐进地减轻金融企业的营业税负担。从2008年开始,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1%,在3-4年之内将营业税税率最终降为1%-2%。营业税是对营业总额征收的,只要能降低1个百分点,对整个金融业贡献都是非常可观的。营业税税率下降1个百分点,将令中资银行税后盈利上升2%-5%,其中上市银行净利润将提升5%左右。尽管营业税税率下调短期内会减少财政收入,但通过降低金融企业运营成本,提高盈利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提升资本充足率,必将有利于金融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和金融的稳定。

(2)调整营业税税基。降低营业税税负的另一种方法是保持税率不变,调整营业税税基。调整的基本方法就是借鉴德国的模式,金融企业营业税税基将按照银行贷款业务营业额全额计征改为按照营业净额(即存贷正利差)计征。该项调整对税收收入的影响较大,以2002年的数据为基础,仅银行业因该项调整营业税就将减少144.5亿元,减收比例约48.95%。但采取该种税基调整方法更为科学,更符合金融企业发展规律和税负公平,也将更有利于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更符合长远目标。同时,对逾期应收未收利息作为坏账处理,如果以后得以收回,再按实际收回的利息数额征收营业税;取消对证券交易资本利得部分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征收营业税。这样做既可以规范税收制度,又可以有效地促进金融企业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有利于内资金融企业与外资金融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展开公平竞争。

(3)关于改征增值税。取消金融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解决重复征税和累退性弊端、降低金融企业税负的根本途径,也符合国际惯例。将金融企业的业务分为核心金融交易(主要是信贷业务)和辅助金融交易(主要是收费业务,例如中间业务),依据不同的业务享受不同的增值税待遇。对核心金融交易免征增值税,对辅助金融交易正常征收增值税。但金融企业增值税的实施依赖于技术难题的攻克,因而金融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只能作为远期政策目标,作为下一轮税制改革的要求。

(4)关于营业税调整的其他相关问题。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降低或取消金融企业营业税,必然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该项改革最好结合分税制的改革和调整,可以培育地方新的主体税种,或者调整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或者实施专项转移支付。

2.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金融企业流转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开征的,具有临时性和权宜性特征。随着税费制度改革和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在我国税收收入连续多年超高速增长,2006年税收总收入达3.76万亿元的条件下,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财政收入影响不大,取消条件已基本成熟。为了简化和规范税制,公平内外资金融企业税费负担,建议应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改革金融企业呆账准备和坏账核销制度。呆账准备金税务处理方法是金融企业所得税的核心问题,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数量上和时间上同银行贷款损失的实际市场价值或名义市场价值保持一致,并允许银行根据实际经济损失在税前列支,才能保证银行持续稳健经营,对金融企业抗风险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建立呆账准备金制度。对正常贷款设立一般准备金,对其他四类贷款设立专项准备金,对向某些国家、地区、行业或某类贷款风险设立特种准备金。一般准备金是金融企业的附属资产,提取比例可以由金融企业自主决定,一般准备金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专项准备金和特种准备金免交所得税,以鼓励金融企业及时、足额提取专项准备,并用专项准备核销坏账。

改革贷款损失认定方法,缩短认定坏账的逾期时间,扩大金融企业坏账核销的自主权,加强税务和银行监管部门的配合。对贷款损失超过专项准备的部分,金融企业可以随时到金融监管部门申报,由金融监管部门认定贷款损失是否属实,税务部门根据监管部门的认定给予相应税收减免。既可使银行呆账核销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又能使银行贷款损失得到及时核销,有利于实现税收中性和减少挂账,降低运营风险。

另外,研究金融创新产品和衍生工具课税制度,建立金融创新产品和衍生工具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与营业税制度。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市场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为了鼓励和支持其发展,对金融创新产品和衍生工具应该实行轻税负。

(三)健全税收征管制度。在对金融企业减轻税负的同时,也要加强税收征管,依据税法应该缴纳的税收不能流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规范税制,维护税法的权威性,促进金融业的公平竞争。金融税收的特殊性,要求税收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相互协作,依据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加强工作联系,建立信息、情报交流制度,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健全和完善协税护税工作网,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对不同层次、不同对象、不同经济性质的纳税人,展开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的税收普法宣传,提高纳税遵从率。

参考文献:

[1]王国华.金融课税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

[2]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研究小组.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

[3]王在清.中国金融业税收政策和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

[4]王聪.金融税制与国有银行税负研究(三):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和运行风险[j].金融会计,2003,(6).

金融业税收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主要挑战;税收政策;优化措施

在信息时代背景下,金融业务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理应建立与互联网金融相适应的税收政策。特别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互联网金融业务增长速度已经达到了300%,但是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个人基本都不需要纳税,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国家财产流失。为此,应当针对互联网金融对现行的税收理论、征管制度带去的挑战,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制度,降低互联网金融税收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借力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而实现资金融通、支付、信息中介等功能的金融模式[1]。如,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等,都是典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二、互联网金融税收面临的主要挑战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是对传统金融模式的创新,是对现行税收制度的另辟蹊径,对现行的税收理论、征管制度等带来极大挑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冲击税收公正原则。所谓的税收公平原则,指的是具有相等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当负担不同的税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内,由于覆盖面广、参与者多元,业内的企业、个人纳税的金额、性质、类别等没有明确界定,难以落实税收公正原则,也很难做到税收公正[2]。第二,冲击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核心是税收不能阻碍经济发展,并尽量的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降低税收城管成本。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发展,对税收效率产生了一定影响。之所以这样,主要在于两方面原因:1.互联网金融纳税人的收入、成本有一定的时效性问题,难以清楚界定,易出现逃税问题;2.互联网金融中的很多业务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体系都没有明确规定,缺少征税依据,如果按照传统金融产品征收税款,势必给互联网金融造成障碍,降低税收效率。第三,互联网金融税制问题。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金融交易过程是虚拟化的,且方式多种多样。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不能确定无形金融交易的税收管辖权,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

三、优化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的相关措施

(一)基于税收公平原则建立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国家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发展,并推出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应以税收公平原则为基础,既要遵守税收公平原则,也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简单的说,无论是传统金融企业还是新型金融企业,只要从事了互联网金融业务,都应当负担相应的税收,且税负与其他行业企业相差无多,坚守税收公正原则。对于税收负担的轻重问题,在我国金融业一直是一个争议课题,传统金融企业也面对这一问题[4]。一些发达国家集中征管银行的所得说,流转税税负一般较轻,而我国银行的流转税税负相对重一些,但是总体税负并不高。2010年后,我国银行实行“营改增”后,虽然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还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仍然要继续试点。对于互联网金融如何适应“营改增”政策这一问题,可能在传统金融试点结束后才会提上议程。虽然现阶段还不能探讨互联网金融业的“营改增”问题,但是可以考虑流转税、所得税等征管问题,都要坚持税收公正原则,体现出公民在税收待遇上的原则。在这基础上,给予互联网金融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采用先征后退的征管方式,尽可能减少逃税漏税情况

互联网金融税收支持政策上有很多备选方案,如直接减免税、先征后退等。一般行业,不建议采用先征后征管方式,但是互联网金融采用先征后退征管方式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因为这样做,可以带来三个方面的优势[5]:(1)在先征后退的税收征管方式下,利于全面衡量互联网金融业的税收支持力度,为将来编制互联网税制支出预算提供支持;(2)尝试采用先征后退方式,利于探索互联网金融业的税收征管方式与处理方式,为未来建立统一、公正的互联网金融税收制度奠定基础。由于互联网金融税收的纳税人、应税收入等问题都没有确定,工作实践中很容易产生问题,而先征后退征管方式恰好为尝试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途径,这正是互联网金融税收征收方式的一种“演练”;(3)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风险是较高的,先征后退利于规避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止滋生泡沫现象。鉴于以上三点,互联网金融税收采用先征后退征管方式是可行的,能简化互联网金融税收的征管程序。为了方便税收征管上,可以把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贷平台等作为代扣缴义务人,支持先征后退征管方式。

(三)将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健全的涉税资料定为前置条件

税收支持政策实行与落实以健全的涉税资料为前置条件,然而当前互联网金融业务繁杂,税务部门难以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全部的涉税资料,使税收支持政策落实有一定难度。如,P2P网贷一般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税务部门无法完全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与第三方支付平台间的合作信息,特别是利益分配方式方面的,这样一来就无法全面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的涉税资料,给税收征收造成困扰。对于一般企业,遵从成本约束条件是可以的,即使不提供齐全的涉税资料也能正常进行税收征收,但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提供齐全的涉税资料。为此,应当把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健全的涉税资料定为互联网金融税收支持政策落实的前置条件。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信息处理和风险分析,以大数据、高速算法为基础,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较低[6]。在大数据和高速算法的支持下,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利用大量数据综合分析客户行为偏好、互联网数据等情况,为挖掘客户价值、制定个性化服务等提供可靠依据,信息处理不仅快速,且成本较低,更容易提供全面的涉税资料。倘若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提供全面的涉税资料,或提供成本较高的话,可能过于乐观的看待大数据信息了。假设互联网金融企业真的无法利用大数据技术、高速算法工具提供全面的涉税信息,极可能出现“旁氏骗局”,此时更应该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完备的涉税信息,以便出现规避应付税收的情况。

(四)结合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不同业务类型,具体确定相应的应税节点互

联网金融企业涉及业务范围广、类型多,如P2P网贷、众筹等,都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具体实施起来,各个互联网金融业务之间的差异是较大的,这就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确定相关利益主体的应税节点。如,P2P网贷的应税节点。目前,P2P网贷运营及其监管尚不完善,税收管理重点应当放在P2P网贷平台上,参考传统金融业借贷的税收处理方式确定借款人、贷款人,但是具体的税务处理要看是否形成资金池。如果借款人通过P2P网贷平台介绍获得贷款,贷款人直接从监管银行拨付贷款资金给贷款人,P2P网贷平台从中收取中介费用,按照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如果借款人先拨付贷款到P2P网贷平台上,P2P网贷平台再将贷款划拨给借款人,形成了资金池式运营模式,则可以按照当前的“营改增”政策进行税务处理。再如,众筹的应税节点。众筹有股权式众筹、募捐式众筹、借贷式众筹、预售式众筹几种形式,其中募捐式众筹具有公益性性质,一般都全面免税。借贷式众筹已经转化成为P2P众筹,这里不做探讨,重点讨论股权式众筹、预售式众筹的应税节点问题。股权式众筹分企业和个人两种情况,在企业情况下,众筹项目发起人、项目支持人都要进行相应的税收处理;在个人情况下,对众筹资金产生的投资回报,按照股息所得税进行税收处理。对于预售式众筹,由于构成了销售行为,众筹项目发起人获得的众筹资金按照销售收入进行税收处理,缴纳流转税,因众筹资金产生的收入还需要缴纳所得说。此外,项目支持人投入的资金属于购买性支出,记入成本费用,并按照规定予以扣除处理。

四、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是新兴的一种金融模式,与传统金融有很大的不同,对现行的税收政策产生极大冲击,主要存在于税收公平政策、税收效率政策、金融税制等方面,不利于正常开展税收工作。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未来发展方向,对税收政策应当持有清楚的认识,建立完善税制结构,在不影响互联网金融业发展情况下维持正常的税收工作,防止税款流失。

参考文献:

[1]叶娅莉.对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的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5(5):270.

[2]王宜笑,王向荣,马慧子.互联网金融国家政策分析与发展建议[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5):96-103.

[3]沙超然.中国互联网金融与税收政策[J].商,2016(31):169.

[4]杨玲玲.应对金融危机的税收政策取向——基于中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实证分析[J].商业时代,2013(21):75-77.

[5]邹新月,罗亚南,高杨.互联网金融对我国货币政策影响分析[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84-89.

金融业税收管理范文第4篇

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的税收改革,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继续扩大改革范围。这其中包括金融行业。其实,对于金融业来讲,营改增的全面实施为其创造了调整自我、完善自我、实现发展的契机。为持续推动金融业良好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正视营改增给金融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即促使管理系统和计算方法改变、给金融市场带来重大影响。所以。要想持续推动金融业发展。在营改增全面实施的情况下,我们需要筹谋金融业发展战略,优化调整金融业,促使金融业在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背景下持续健康的发展。

营改增

营改增的概念。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是对部分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此政策的实施,可以减少重复征税,减轻负税,这是推动市场发展所提出的新的动能。

营改增的意义。对营改增政策进行全面透析,确定相对于营业税来说,增值税具有诸多优势,其一是增值税能够以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即便是反复进行流转环节,也不会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其二,增值税是按照能力负税的税收原则来向企业征收税负的。最大程度上保证征税的公平性。避免差别对待情况的发生。

对于金融业来说,传统的营业税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而全面实施营改增,按照能力负税的税收原则来向企业收取增值税,可以满足经营业务复杂的金融行业发展需要,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机构。其经营业务都是非常复杂的,出现重复征税的几率比较大,而只收取增值税,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的情况发生,相应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税负负担较小,能够集中资金,用于经营活动上。促进机构及整个金融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所以,对于金融行业来说,营改增正常的全面实施具有较高的现实意义,利于推动金融业进一步发展。

金融业营改增的特殊性

金融业自身的特殊性。金融业主要包括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随着改革创新的推进。市场环境之中存在激烈的竞争态势,这使得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在不断变化业务活动,创新多种业务,与此同时也衍生出多种金融衍生品,使经营业务的增值模式程度不同,相应的金融业增值计量模式存在多种可能性。同时。诸多金融服务家价格及市场受到国家的管制,市场供求难以真正决定价格,相应的负税难以通过服务价格的变动而转嫁。这使得金融行业比较复杂、比较特殊。

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具有现实的困难性。增值税是对整个流通环节中的增值部分进行征税。出于保证金融业增值税征收公平合理,需要对金融业务的增值税的进销项进行准确的计算。并且以专用发票作为依据来进行税负的征收。金融业作为附加值较高的行业之一。可抵扣的项目较小。加之难以在一个确定的时点进行进销项税额的计算。这使得金融业增值税的征收存在一定的困难。另外。在我国财税体系改革的情况下,分税收入模式已经确定,以往对地方金融业征收的营业税,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的情况。在营改增全面实施的情况下发生了改变。致使地方固定收入减少,这使得地方对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比较排斥。

全面实施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金融业的积极影响。金融业的发展是一个国家实现自身经济转型的重要推手,也是提升一个国家国际地位的重要手段,金融业也是国家争取各类大宗交易产品定价权的重要力量。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收税方式依旧影响和限制这金融业的发展,这对于进一步发展祖国是非常不利的。为了改变此种局面,促进金融业进一步发展,提出了营改增政策,并且在金融业内全面实施。如此可以将以往征收营业税的情况改变为征收增值税,也就是选择服务和a品的增值部分进行征收,可以降低金融业税负压力。相应的资金压力也会降低,这对于发展金融业是非常有利的。另外,营改政策的实施,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金融业发票使用随意的情况。要求金融业选择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此能够带动金融行业发票规范化的使用。另外,在金融业全面实施营改增,还能带动整个经济领域采用统一的税收模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总之。全面实施营改增对金融业有利的一面是降低税负压力。规范金融行业发票的使用,这对于促进金融业进一步发展是非常有意义的。

见图1: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金融业的负面影响。当然,任何政策的实施都有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既然上文已经说明营改增对金融业的正面影响。那么下面笔者将对营改增对金融业的负面影响加以分析。其实。营改增给金融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即使金融业管理系统和计算方法发生改变和给金融市场带来严重影响。

之所以说,营改增的全面实施会导致金融业的管理系统和计算方法都发生变化,主要是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金融业税负征收的对象发生了改变。从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也就是对产品或服务增值部分的征收,如此按照以往的管理系统来管理经营业务。控制营业税的情况已经变得毫无意义。而是要对经营业务的增值部分加以了解控制,因此改变管理系统是必然情况。而另一个必然情况就是计算方法的改变,在营改增全面实施的情况下,金融业的财务报表中是必要将营业税剔除。添加增值税,相应的财务人员需要适应营改增模式,改变计算方法。以便准确的计算机增值税。保证金融成本准确。另外,金融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比其原定的营业税税率高,由于金融业的可抵扣项目较少。一些发票也难以获取,因此一些金融子行业会出现税负反而增加的情形。

见图2:税率与征收税。

营改增的全面实施还会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严重影响。为了具体说明这一点,笔者以货币市场为例加以说明。在营改增实施的情况下,短期内同业拆借的免税范围势必会减少,这使得银行业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不进行转型成本来达到控制成本的目的。这便是营改增对金融市场最直接的影响。

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金融业的应采取的对策

既然全面实施营改增会给金融业带来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那么如何促进金融业进一步发展呢?笔者参考了诸多资料对金融业后续发展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提出了以下建议。希望对于促进金融业良好发展有所帮助。

梳理公司业务架构。做好财务软件升级。短期来看。营改增的全面实施会使金融业的税负增加。这使得企业面临税收风险的可能性较高。为了避免此种情况发生。推动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首先要树立企业业务架构,做好软件升级,也就是详细分析国家税收正确,明确增值税的标准,进而分析企业经营业务的增值部分。需要缴纳的税负。在此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及各项经营业务运作情况。优化调整经营业务架构,降低业务增值部分,以此来控制税负,避免税负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负面,诱发税收风险。另外,为了保证增值税的管理合理。还要加快财务软件系统的升级,将业务流程与财务软件有机结合在一起,从而保证增值税的核算准确。

加强发票管理,加强进项税管理,既然营改增的实施,要求金融行业使用增值税发票。并且对增值税发票的使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企业一定要贯彻落实发票管理和进项税管理。为保证企业自身的利益创造条件。因为增值税税收是以增值税发票为依据的,所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是存在一定的危险。为了避免企业因增值税发票开具不合理而承担税收风险的情况发生。一定要强化增值税发票管理。另外。避免企业为进项税额要求肆意进行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情况发生,还要注意加强进项税额的管理。

金融业税收管理范文第5篇

一、基本情况

“营改增”以前,辖区金融机构主要缴纳税种为营业税、营业税附加、企业所得税等。计税依据为一般贷款业务的贷款利息收入、手续费佣金类的收入等应税收入、其中营业税率为5%(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为3%),营业税附加税率为0.5%。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改增后将金融服务业原营业税下的价内税改为了价外税,并采取6%的增值税税率,相较于改革前税率上升了1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上升了3个百分点),计税依据仍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中的利息收入及利息性质收入、佣金、手续费、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服务类收费,以及金融商品转让买卖差价等作为销售额进行销项征税,与此同时整个增值税纳税链条可通过以票控税的方式实现层层抵扣,也就是金融机构可用取得的进项增值税发票额进行抵扣,这也是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把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的增值税重大改革,与之前营业税相比,能够最大限度地消除重复计税,具有结构性减税优势。但是从某市各金融机构反馈结果来看,减税优势尚未显现。

二、对辖区银行业带来的影响

(一)金融机构税负成本有所增长

根据调查,“营改增”后辖区银行机构营业税时期征收项目并未发生重大改变,但是税负却出现增长情况,主要是辖区金融机构的不动产采购等大额进项税抵扣项目较少,所以各金融机构税负均不同程度呈现略有增长形势,其中银行类金融机构上升0.5~1%、证券类机构上升约0.3%,保险类机构基本持平。

(二)金融机构管理费用支出增加

据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部门反馈,此次“营改增”后各单位要把以前营业税时期在利润表中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缴税会计科目调整为通过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增值税”科目,这一方面影响会计核算、预算管理、报表管理、税务申报、发票管理等财务部门,另一方面还涉及到业务运营管理、供应商管理、采购管理、营销管理等业务前端和中后台工作,相关环节的费用支出较大。

(三)对金融机构经营指标产生一定影响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即以全部收入为税基,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即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作为税基。“营改增”后,各金融机构各项应税收入需要拆分为不含税收入和税款,这在当期利润表中营业收入势必会比在营业员税制时期有所降低。以辖区大地保险公司嘉峪关市中心支公司为例,“营改增”后其保险产品含税价保持不变,投保企业可获得6%的进项税抵扣,降低了企业投保成本,但对该公司来说,被总公司确认的保费收入由于扣除税负增加,税后利润下降了1%。

三、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抵扣进项税难以获得

目前,辖区金融机构增值税征税范围主要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与金融商品转让等,其中除人事费用和部分业务招待、交通费用等开支外,其他费用性开支和资本性支出可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但是被调查单位普遍反映,“营改增”以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取得比较困难,主要是实际经营中大多为办公品、低值易耗品等小额支出项目,而且大多提供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具备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当然,有的提供商虽然是一般纳税人,但是出于经营成本考虑,不愿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因素之一。

(二)个别金融机构调整了产品报价

此次“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的一项重大决策,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成本。调查发现,部分银行受我国当前经济金融形势下滑的影响,贷款不良率上升。所以借此次“营改增”之机,在调整财务核算流程和金融产品合同条款等的同时,又调整了产品报价。

四、相关建议

金融业税收管理范文第6篇

一、金融业“营改增”新政导向

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相关行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和租赁业等。金融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们生活息息相关。

(一)银行业受到“营改增”的巨大冲击

中国银行业正处于多重经营冲击叠加的转型攻坚阶段,利率市场化提速不断挤压传统融资业务盈利空间,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金融的跨界冲击持续分流资金和客户,面对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营改增”和利率下调政策使得银行业的盈利空间收窄、利润增速骤降,银行业在产品结构、经营管理等方面受到巨大冲击。“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影响与挑战如图1所示。

(二)金融业“营改增”新政导向

1.金融业税款抵扣自成体系

这次金融业“营改增”最大的亮点是金融业税款抵扣自成体系,金融企业一般纳税人允许采用税款抵扣制:销售额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所采购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涉及的进项税额都纳入抵扣范围,采购所涉及的增值税税率因购入的货物或服务不同而适用多档税率。

金融业五类应税服务的销售额确认方法及相关税务处理如表1所示,采购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抵扣如表2所示。

2.金融业与下游实体经济之间的抵扣链条并未完全打通

此次金融业“营改增”改革不彻底,存在税制设计缺陷。虽然金融企业实行税款抵扣制,增值税抵扣链条趋于完整,体现着税制公平性。但是,对于其下游企业而言,如果属于一般纳税人,则仅允许抵扣接受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所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管理费、服务费、开户费、结算费等各类费用的进项税额,而贷款利息支出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金融商品转让也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融企业不得开具金融商品转让发票),导致大量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增加了金融业下游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如果下游客户是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企业,不允许抵扣购进的进项税额,只要“营改增”前后金融服务价格保持不变,则不会对下游企业产生太大的影响。

3.金融企业之间的线下同业拆借面临征税风险

财税【2016】36号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是指以下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符合免税政策,必须属于线上同业拆借,即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根据2007年8月6日施行的《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如果同业拆借业务不满足《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的线上同业往来,则在增值税模式下就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即必须缴纳增值税。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5)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6)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4.逾期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从2016年5月1日以后,对于逾期超过90日的应收利息,可暂不计缴增值税。但是,未允许其将已征税应收利息(90日内)在销售额中减除,即应收利息逾期未超90日(含),计提并缴纳增值税,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日未收到暂不缴,待实际收到缴纳,已征税销售额不能在当期减除。

5.理财收益抵偿贷款利息受到限制

“营改增”实施后,税法要求企业核算采取收支两条线,原来理财收益抵偿贷款利息的做法开始受到限制,存款利息在增值税制度下必须全额直接支付给客户,不得截留,也不得冲抵贷款利息。这一纳税形势变化可以从银行业的现实反应来印证,2016年5月16日,中国工商银行在其网站通知称,从6月1日起不再受理新的个人账户综合理财业务,这与“营改增”后要求收支两条线管理密不可分。

6.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和资产结构影响增值税税负

“营改增”实施后,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和资产结构影响增值税税负。银行账户债券投资、买入返售、票据贴现等业务规模较大,缺乏有形动产或不动产投资的金融机构,其实际税负水平将显著增加。除购入有形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外,购入不动产也可以分两年抵扣进项税额,这是迄今为止最为优惠的增值税抵扣制度。此外,租入有形动产和不动产,不论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都允许抵扣与租金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7.涉农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收入允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46号文件明确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8.贴现金融服务收入分类适用不同政策纳税

票据贴现包括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三种类型。(1)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2)转贴现: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3)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持已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到人民银行申请资金,经审查同意后,人民银行给予商业银行所需资金。按照税改精神,再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金融业“营改增”的经济效应

“营改增”对金融业影响深远而复杂,呈现出多维的经济效应。

(一)核心系统改造效应

“营改增”对金融业的核心系统产生深远而复杂的影响效应,这主要体现在对核心系统的升级改造方面。金融信息化程度越高,“营改增”后银行越需要对原有核心处理系统进行相应的升级改造,以满足收入确认、成本支出核算和计税的综合性要求。

核心系统的升级改造有两种模式,一是彻底改造核心系统的核算体系和计税模式,采取价税分离模式,满足增值税缴纳和发票管理的需要;二是采取外挂式税务处理系统,以弥补核心系统在增值税处理方面的缺陷。这两种核心系统的升级改造模式各有优劣,比较而言,因改造核心系统的复杂性和成本约束,更多的银行采取外挂式税务处理系统以应对“营改增”试点改革。

(二)服务定价效应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加速,金融机构定价机制日益灵活,银行间竞争日益升级,增值税向下游转嫁就需要提高服务价格,必将引发客户流失的风险;而如果为了留住客户降低价格,则又面临利差收窄甚至亏损的风险。当然,金融机构的税负也并非一点不能向下游企业转嫁,利率的市场化程度和银行业竞争程度决定了金融机构是否可以将增值税进行有效转嫁以及金融服务的价格。因此,金融机构必须积极探索定价策略与模式,启动与客户的定价磋商机制,不断完善定价模式。

(三)组织架构分设效应

“营改增”之后,银行将技术研发、热线服务、资产管理、不动产抵债管理、物业管理、集中业务流程处理等部门予以分立,设置独立的法人机构,进行专业化经营运作,能够更好地开展金融服务,拆分不同税率的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有效降低增值税负担,但在拆分组织架构时必须综合考虑可能引发的管理成本升高问题。

(四)业绩披露效应

“营改增”不仅对银行的增值税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对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以及资产负债等报表信息披露产生影响,购入的资产、成本费用因价税分离而减少。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后必须对营业收入进行价税分离,在金融服务定价不变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所确认的营业收入相应会有所下降,下降的额度即为分离出的销项税额。如果购入的成本、费用与营业收入等比例下降,则金融机构所实现的利润也会出现同比例下降。同时,在经济下行压力下,银行业坏账余额和坏账率不断趋于上升,这也加大经营业绩的下滑趋势与下降幅度。

(五)税务管理效应

营业税是基于计税收入按比例直接计算出应交税金,即营业税只与营业额有关;而金融机构实行增值税抵扣制度,需要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所缴纳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和留抵税额后的余额,并且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经过认证后方能进行抵扣。因此,税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增值税负担的高低,尤其是对计税收入计算销项税额、购入资产、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进行严格管理,才能有效降低增值税负担。这必将要求金融机构加强税务管理机构建设,委派增值税管理人员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保管、认证、抵扣和申报工作,另一方面加强税务风险防范意识,确保纳税行为的依法合规。

三、金融业应对“营改增”的财税对策

在增值税制度下,金融机构收入分散但支出集中,从而造成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不相匹配,在没有统一的税收筹划的情况下会导致隐形税负显著增加。因此,金融业面对“营改增”,必须采取以下财税应对策略以控制税务风险和增值税负担。

(一)设置税务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建立内部税控制度

金融机构是多法人结构,所有网点全部完成业务整理并形成规范的申报缴纳数据,对金融业的人力资源专业素质要求较高。因此,必须设置相应的税务管理机构或增值税管理岗位,配备相关人员,购置增值税管理设备和软件,建立健全内部税控制度。

(二)采购部门建立适应“营改增”的财税规则

1.确认各类采购业务计税规则。结合供应商缴纳增值税的业务类型制定计税规则,即针对各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分析其相应税率及进项税额抵扣规则,并在招标及合同签订等环节明确供应商提供的发票类型,确保企业取得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采购价格的确认

一般纳税人供应商的材料报价=(成本+利润)×(1+17%)

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材料报价=(成本+利润)×(1+3%)

一般纳税人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 11%)=(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1+11%)

EPC合同造价=(不含增值税的设计费用+不含增值税的设备费用+不含增值税的安装费用+合理利润)+不含增值税的设计费用×6%+不含增值税的设备费用×11%+不含增值税的安装费用×11%

所谓的EPC合同,是指集设计、采购、施工于一体的总承包合同,是一种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总承包合同模式。

(3)索取合法专用发票

采购合同签订后,保修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节点,收取合法发票,即发票必须符合业务内容和对应的税目税率。

(三)合理调整金融服务定价

为了有效应对“营改增”,完善金融机构税务控制制度,需要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磋商,比较税改前后的税负变化情况,根据现实状况适时进行后续合同规划,合理调整金融服务合同定价。需要更改金融服务合同价款的,尽量与“营改增”要求相匹配,避免出现法律操作风险。

(四)采取劳务派遣公司外供方式解决劳动力问题

金融机构需要大量的劳动力,采取劳务派遣公司外供方式不仅可以解决劳动力供给问题,还可以获取进项税额抵扣。根据劳务派遣服务的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五)业务分拆,创办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之后,小规模纳税人在所有类型的企业中税负居于低位,属于典型的“税收洼地”,可以通过拆分或设置小规模纳税人,充分发挥其以下两种作用:一是降低税负,通过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均衡点测算,合理作出税务决策;二是将集团或大企业的经营风险较大的业务转移至小规模纳税人经营,合理控制经营风险和税务风险。

(六)“三流统一”与涉税法律风险防范

为了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风险,必须严格遵守“三证统一”、“三流统一”、“三价统一”原则:

1.“三证统一”,是指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必须报保持一致。

2.“三流统一”,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据流(发票的开票方和收票方)和物流(服务流)相互统一。

3.“三价统一”,是指合同价、发票价和结算价相互统一。即符合民法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上注明的价格、发票上填写的金额和结算价格必须完全一致。实践中,如果发票上的金额大于结算价,则一定是虚开发票;如果发票上的金额小于结算价,则企业有隐瞒收入之嫌疑。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我国金融业“营改增”问题研究(内部课题).

金融业税收管理范文第7篇

一、国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的经验分析

(一)离岸银行税收监管体系较为完善,具有法定化、透明化的特点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离岸金融发展迅速,当前发达国家通过实施税收优惠制度,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税收监管体系以维护离岸业务的稳定推进。例如新加坡在实施离岸银行业务时,更注重监管的明确性,对参与主体分层次实施监管,以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具体将参与主体分为国家、金融机构、纳税人,制定的监管依据、监管标准各不相同,监管更具针对性。日本构建了全面的监管体系,旨在创建安全的银行交易环境。实施内容分层监管,尤其是针对洗钱、毒资等黑色经济的负面效应,更是监管提档升级。2015年,IMF提出离岸银行拥有全球约二分之一的跨国资产,《The Banker》也提出全球三分之一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在离岸银行进行交易。可见,离岸银行已与全球经济紧密结合。美国作为全球金融贸易的典范,构建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完善金融执法信息库,解决管理软化、信息不对称问题,先后通过了《禁止滥用避免天堂法案》、《海外银行及金融账户申报》,促进离岸银行税收监管的法定化、透明化,以保障国家税源。2015年,瑞士签署多个协议公约共同加强离岸银行的税收监管,打击逃税漏税问题,共同维护金融秩序。

(二)实施低税负的适度税收监管制度,减轻离岸银行业务税负

目前,在离岸银行税收征管方面,各国通行的做法是结合自贸区经济发展特点,实施低税负的税收监管制度,旨在减轻相关业务的税负。新加坡是典型的实施低税负的国家,税收在GDP中的占比约为13%左右,以保证其投资环境独具的吸引力。按照金融业务分类来看,对离岸银行业务实施10%的特惠税率,相比银行业务17%、保险15%的税率而言,低税负突显。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负也较低,两万新元起征、海外所得但在国内收取均不需纳税、大部分金融服务可免征等。中国香港也实施低税负以增强本地区?制竞争力,离岸银行业务实施16.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收益、资本收入、股东分红收益等均无需纳税。美国联邦部门虽然未对离岸业务所得税作出专门的豁免规定,但纽约州、佐治亚州等均在本州所得税层面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加利福尼亚州对离岸银行业务的税金和执照费均可依法得到豁免。纵观全球大多数国家针对金融业均实施相对低税负的优惠制度,如日本作为经济外向型国家,利用税率这一金融杠杆,降低间接税比重,极大地促进了本国经济的发展。

(三)实体与程序“双轮驱动”,构建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

如果说法制化的税收监管体系是离岸银行业务的保障,那高效的税收监管体系则是离岸银行业务的核心与灵魂所在。国际通行做法是构建了实体与程序“双轮驱动”的税收监管程序、科学设计税种,实现对离岸银行业务的高效监管。中国香港税收征管的高效性体现于征管方式,采用通知申报纳税,操作性较强,精简冗长的缴纳环节。税收征管主体规范化,避免了多头监管、相互推诿的问题,有效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新加坡税收征管的主要特点是,税率简单化,无论是对征税机关还是纳税人都便于操作,使征税流程规范化,实现了高效监管。美国税收征管体系的主要特点是加强国际合作力度,对逃税行为给予严厉惩罚,使其无处遁形,如国内针对利用离岸银行转移财产等逃税行为,处以5年以下监禁,并处以罚金;如瑞士银行利用严格的保密性,利用因帮助美国客户逃税,在美国的重压之下,不仅就加强税收监管签署多个协议公约,瑞银集团还被处以7.8亿美元的罚金。

(四)积极发展税收计算机征管系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国均积极发展离岸银行税收计算机征管系统,既有利于监管逃税避税行为,又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美国推行税收征管无纸化办公,通过数据联网使纳税人足不出户便可完成纳税义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利用计算机系统的大数据筛选,甄别出可疑账户,通过联网技术实现国内报告、国外信息交换的双向监管,节约了税收征管成本、有效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如金融机构必须立即将涉及1万美元以上的异常外汇交易向财政部报告,标记为逃税嫌疑账户,通过互联技术实施实时监管并及时做出处罚,冻结账户、立案征查、处以罚金等。中国香港征税机关实施网络化管理,实现了征税程序的透明化,由银行通过离岸业务数据进行客户识别、保存交易信息,列出存在逃税嫌疑的账户,传输至征税监管系统,征税机关进一步对账户进行核查,防范洗钱、逃避纳税等行为。整体而言,税收监管向信息化、网络化发展,能够有效的遏制逃避行为、打击金融犯罪,这与信息时代的发展高度契合。

二、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存在的差距比较

(一)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法律体系存在差距

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法律体系存在较大的差距,且我国相关法律的适用性、操作性不高。美国、日本、新加坡、欧盟等发达国家与地区均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税收监管法律体系,具有法定化、透明化的特点。如欧盟先后通过了《欧洲联盟条约》、《里斯本条约》、《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等,不断完善离岸银行税收监管法律体系,打击逃税漏税行为、维护离岸业务的稳定推进。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制度,旨在规范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但法律的适用性、操作性还有待于提升。如针对纳税主体利用离岸银行的税收监管漏洞实现延迟纳税的行为,大多数国家都引起重视,美国出台了《海外银行及金融账户申报》以便加强税收监管,但目前我国这一领域还处于监管空白。又如关于离岸银行税收优惠的政策有很多,如享受企业所得税10%的优惠税率,外资金融机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三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但多以公告、通知的形式,并不具备法律强制性。同时,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离岸银行税收法规,无法与国家税法体系相衔接。

(二)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主体存在差距

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主体悬殊较大,且我国存在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的问题。美国金融市场十分发达,在离岸金融市场发展速度迅速,也有赖于其强有力的税收监管主体。尤其在《多德-弗兰克法案》出台后,确立了美联储(FED)为监管最高机构的地位,对离岸银行业务及税收实施全面监管。日本受美国离岸银行税收监管方面的影响较大,成立了专门的金融厅,对离岸银行业务及税收进行全面监管。尤其是取代了银行局、大藏省等部门关于金融市场监管的职能,克服了多头监管、监管“真空”等问题,加强财税征管工作,有效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与之不同,我国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存在多头管理,主体不统一、职责不明确等问题。2003年我国成立银监会,设置初衷是确立其对国内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地位,剥离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监督权。然而,经过十多年的改革,目前央行依旧保留着对银行业务的核心监管权,如支付清算、反洗钱等,并未移交给银监会。另外,外汇管理局又负责离岸银行的经营、外汇事务等。由此导致我国离岸银行税收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监管效果不佳。

(三)中外离岸银行跨境资本流动监管存在差距

中外离岸银行跨境资本流动监管明显存在差距,且我国监管机制不健全,尤其是针对异常流动难以实现及时地全面监管。离岸银行跨境资本流动具有自由化、规模大、交易频繁等特点,成为各国金融监管的重点。美国颁布了《海外账户税务法案》、《海外银行及金融账户申报》等,实施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利用大数据收集和分析信息,防范洗钱、逃税避税行为。2017年3月美联储公布加息25点子,但货币政策依旧非常宽松,为应对美元贬值风险,势必进一步加快人民币的自由兑换。据央行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2月,跨境人民币指数的(CRI)283点,已有160多个国家与我国进行兑换交付,活跃度较高。尤其是央行公布《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办法》,进一步拓展了离岸银行业务。大规模的人民币资金流动,必须要有完善的监管体制作为支撑,但我国现有跨境资本流动监管机制并不健全。虽然央行于2016年12月通过了《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起实施,规定异常资金流动报告的对象是反洗钱中心。由此,银监会、外汇管理局无法及时收到信息,也就很难对离岸银行税收、跨境资本流动实施全面的监管。

(四)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在国际协调方面存在差距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自由化背景下,各国已就规范离岸银行业务、加强税收监管达成共识。瑞士银行被称为“避税天堂”,因其严格的保密制度受到来自全球客户的青睐,但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重压之下,承诺将于2018年与其他国家首次共享银行信息,“避税天堂”的地位行将终结。瑞士与包括中国、新加坡在内的47个国家签署《银行信息自动交换国际公约》于2017年正式生效,?⒂欣?于国际协作、共同打击金融犯罪。目前,全球已成立了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以应对经济全球化和规范离岸银行业务,相续了一系列文件,如《跨境银行监管》、《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的强制性、严格的追究的机制,导致效果并不理想。每年非法资金流向“避免天堂”的金融依旧十分巨大,如据全球金融诚信组织(GFI)估算,2016年从发展中国家流向“避税天堂”瑞士的非法资金达到10425亿美元之多,仅中国就约占到二分之一。我国已意识到强化离岸银行的税收监管必须加强国际协作,与近百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专项税收信息交换等协议。但就目前国际协作来看,由于离岸银行业务跨国性、复杂性的特点,国际合作效果并不显著,尤其是国与国之间出于利益的考量,相关协议推行难度较大。

三、国际离岸银行税收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加强离岸银行业务税收监管制度的法治化,明确监管主体职责

在经济全球化、自由化的背景下,成熟、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方能支撑法治化经济,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保护纳税人利益。由中央层面立法,提高法律层级,实现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制度的法定化、透明化,与我国税收系统相衔接。借鉴国外税收制度,结合具体国情进行研判,制定统一适用于中外资银行的监管标准,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增强税收监管的稳定性。同时,应科学设计税率、税种、征管程序,有效降低税务部门的监管难度,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权,以符合国际惯例,提升对离岸银行税收监管的有效性。明确各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各司其职,有序衔接、协调工作,解决多头管理、效率低下的问题,央行应逐步向银监会过渡监管权,真实实现对银行核心业务的独立、高效监管。

(二)强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制度的中性化

从国际离岸银行的税收监管经验来看,适度宽松的监管环境与税收优惠制度有助于保障业务的发展、实现金融自由。在经济全球化、国际合作加强的背景下,单纯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离岸银行业务的影响越来越少,投资软环境的建设更具吸引力,国民待遇原则将占据主导地位。离岸银行业务是我国面向国际金融市场的窗口,推行中性化的税收优惠制度,能充分发挥杠杆作用,达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借鉴发达国家实施低税负的经验,逐步减征营业税、利息预提税、印花税等,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使税收监管制度既发挥普遍调节作用,又能够缓冲因财富分配比例过大所造成的影响。针对跨境流通资金交易额大且频繁的特点,税率的设计与资金的短期行为相结合,解决金融长短资金不匹配问题,防范国内金融风险。

(三)构建信息化的税收征管体系,实现高效监管

离岸银行税收监管程序中,信息不对称是主要症结所在,构建信息化的征管体系是国际化税收监管制度的核心所在。借鉴发达国家的税收监管经验,在税收征管环节实施网络化管理,构建信息技术与高度融合税收业务的征税平台,让纳税人能通过网络自主完成纳税义务,确立离岸银行业务的判断标准,为征管机关提供明确指引,征管机构分清权责、实行征管职能合并,实现税收监管的高效性。同时,征税机关应联合海关、工商、外汇等部门,构建诚信管理体系,探索综合监管模式,利用大数据对跨境流动资金进行实时、全面监测,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信息筛选,便于分析与预测,提升税收监管效率。构建国内、国外税务信息交换制度,进行执法监察,统一为纳税人发放识别号,明确涉税信息报告制度,推进税收管理的精细化、专业化发展,避免利用离岸业务逃避税收征管。

(四)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离岸银行税收情报交换制度

离岸银行业务跨国性的特点,决定其实施高效的征税监管必须明晰国际税收监管规则,通过积极参与国际协调、国际合作,打击洗钱、逃避税行为。适当扩大避税主体,将自然人纳入征管范围,明确避税执法主体,参考《税收条件示范法》完善预约定价(APA)机制,明确避税启用条件,规制国际避税行为。并且,应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在签订双边APA的同时,制定国内法律与之相协调,既有效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又能够实现税收监管的全面高效。构建税收情报交换网络,在现有的自动情报交换基础上,利用互联网不断提高交换种类、效率、规模、层次,减少税收资产的流失。实施税收情报交换时,注意信息网络安全,防范因黑客、病毒入侵导致的纳税人信息泄漏。

金融业税收管理范文第8篇

近年来,金融企业抵押贷款的业务量不断增大,在清收不良资产时,以物抵债的情况非常普遍,处理以物抵债资产的涉税问题也较为复杂。由于企业对有关政策掌握不准或重视性不高,极易造成以物抵债环节税收流失严重,应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一、抵债资产税收流失的具体表现

(一)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不做相应的账务处理,而是将抵债资产做帐外经营。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应冲减投放资金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并将清算所得计入当期经营利润。但我们在检查中发现,很多企业在处理以物抵债业务的过程中,一方面不及时结算已收回利息,漏交营业税;另一方面不以公允价格结转经营成本,甚至长期以不良贷款或呆滞贷款挂账,造成经营成果失实,偷逃企业所得税。

(二)收回的抵债房屋不缴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房屋,包括居民住宅和生产办公用房,除房产闲置不用或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房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均应以抵债价值作为房产原值,按照自有房产申报缴纳房产税。但是,多数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的帐务处理是列入“其他资产”科目,不在“固定资产”帐核算,导致偷逃房产税。

(三)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房屋自用,长期在“其他资产”科目挂帐,不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不缴房产税。目前,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房屋,多以借贷双方签订的书面抵债协议为转让依据,而产权转移的确权手续却不能及时办理或者因故不予办理,当金融企业将收回的房屋作为营业用房时,常常以产权未确定为由长期在“其他资产”挂帐,不及时增加固定资产,不申报缴纳房产税。同时,对于这部分房产的装修改造费用,大多记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同样造成少缴纳房产税。此外,由于摊销期较折旧期短,也影响了金融企业当期损益,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四)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资产对外出租,将收回的租金冲减贷款本息,不缴纳租赁业营业税和房屋租赁房产税。由于金融企业均采用微机记账方式核算,而金融企业的微机帐与我们税务人员相对熟悉的传统手工帐有较大的区别,加之利用微机查帐是我们目前税务机关迫切需要提高的方面,造成税务稽查的难度较大,对偷税行为形不成有效的震慑。

(五)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资产再销售,发生了产权转移,而不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或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6)号文第20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或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但由于金融企业处理抵债资产时不按要求使用税务机关的发票,造成该环节的税收流失。目前金融企业处理抵债资产的方式主要有委托专业机构拍卖和金融企业自己对外销售两种。前者竞拍后由拍卖机构出具拍卖专用票据,金融企业不需提供专用发票和交纳税金。而对于后者的情况,房屋和土地产权的转让确权,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不需要税务机关的正规发票,只凭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即可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由于存在可以不开具正规发票的空间,未能够有效的发挥发票的“以票管税”的作用,造成了金融企业处理以物抵债资产偷税的可能。

(六)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资产(不动产和土地)所占用的土地在处理前,不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与前面所述不缴纳房产税的原因一样,金融企业多以“其他资产”产权手续未办理为由,不申报缴纳所占用抵债资产的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土地或抵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在处置之前未改变用途且符合政策性减免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免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报经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进行减免;凡未经批准减免税的,应如实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七)借贷双方签订的以物抵债资产协议不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1998]国税发30号文规定,“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债资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但是,由于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企业纳税意识差等原因,借贷双方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时很少缴纳印花税。

二、加强金融企业以物抵债资产税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金融企业纳税申报资料。建议在金融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资料中,增加《其他资产增减情况明细表》。设置该表能够详细反映以物抵债资产发生时间、抵顶的贷款本息金额、抵帐不动产或土地占用面积、对外出租出售情况、应缴纳地方各税等内容,有利于加强基层征管单对金融企业应税资产的管理。

(二)完善金融企业“地方三税”税源普查制度。当前,税务管理机关使用的《地方三税税源普查表》是多年来一直沿用下来的表格,不分行业,格式一致,统计内容比较简单,已不能满足准确、及时反映地方三税税源真实状况的要求。建议应区分不同行业分别设置《地方三税税源普查表》。以金融企业为例,普查表中应分别统计“其他资产”和“固定资产”原值与面积、增减变化、应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金融业税收管理范文第9篇

当前金融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开征的税种不健全,很多领域没有到位,或界限不清。第二很不规范,不很稳定,减免的情况太多,也不合理。第三尚存在一些特殊问题,如财力的分配干扰影响金融税收。重复征税问题比较普遍。

为此,完善与稳定和税收制度的发展对策应是:

一、进一步明确金融税收政策的指导思想

(1)有利于防范和分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制度, 稳定金融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和国际社会接轨,吸收外国金融投资。所谓金融税收是指对金融机构(一是包括除中央银行之外的其他任何银行;二是包括除银行以外,其他诸如信托投资业、融资租凭业、证券业、投资基金业、保险业、金融期货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又称金融产品)(包括储蓄贷款、票据贴现、信用卡结算、股票、、债券、金银买卖、外汇交易、期权期票等衍生金融)的征税,然而金融机构与金融工具作用的发挥又是通过金融市场来实现的,金融市场发育的程度和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创新又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研究金融税收政策,必须同时研究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把三者联系起来研究,这三者也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三大目标。我国的金融税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受金融市场起步与发育兴起与成熟的不同阶段,不同情况的制约,而且金融市场在发育成熟过程中又不是一帆风顺的,有金融风险、金融环境,国际金融形势等诸因素的影响,所以金融税收政策必须有利于对这些因素的反映和解决。

(2)有利于密切财税和金融业的相互关系。 人们往往只看到政府对金融业征税是一种负担,但是却看不到政府通过税收制度对金融业的影响:第一,税收对金融业起着导向作用。因为税收开征与停征、税收减免、税率的升降对金融业,尤其是对证券业风险性、投机性起着高与低、扩张与抑制的影响,可以增强股民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意识。第二,税收对金融业起着监控作用。通过税收业务,尤其是税收会计可以对金融业财务会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对金融成本和规模、频率进行监控,有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和秩序的稳定。第三,通过税收,调节资金合理流向,达到对金融资产和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第四,通过征收金融业流转税或者财产税可以调节金融业的“价格”和规划预期效益。

(3)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防止税收流失。目前, 金融业的税收占财政收入8%,是政府财政收入重要来源之一。如果税收政策适当,税收收入是相当可观的。

二、金融税收的种类和政策取向

(1)从金融的间接税收制度来说, 有对金融流通服务业的经营行为的征税,称营业税。从北京市情况看,包括:一般货物和专项外汇货物的营业税;融资租凭业务的营业税;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的营业税;有价证券、金融期货的营业税;金融经济业务的营业税;其他金融机构营业税。金融业的间接税制度其强度已经完全达到极限,不必加大力度。既要继续“放水养鱼”,又要防止“水土流失”。该收的税要收上来。建议把1995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对金融机构之间往来业务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就此不再执行,改为征税。理由是:一是按“95规定”,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不征营业税,后来实际上变成了所有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都不征税。二是他们间的资金业务往来是公司企业法人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公平竞争关系,不是某公司企业法人的内部关系,应当纳税。三是他们之间的业务量相当可观,甚至是主要业务,占银行全部业务量的70%—80%。四是实行征税后,估计每年可增加税款20亿左右。五是有利于对金融活动的监管。并建议银行内部也就是法人内部之间的业务往来可不征税。至于开征证券交易流转税的问题。目前,我国把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列入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的做法,建议改成“证券交易税”。取消或替收印花税,一则名正言顺,二则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意大利、瑞士、西班牙、阿根廷、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都征收证券交易税(或证券转移税、证券周转税),并都是以证券交易额为基税,而税率一般比较低(如日本从0.1%到3%,比利时股票5.5%,债券1.4%)。三则有利于证券市场公平竞争、合理监管和法治。 同时征收证券交易税的国家不再征收印花税了,目前发达国家很少征收证券印花税。而即使少数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国家和地区也不再征收证券交易税,二者只居其一。证券交易税并由卖方交纳税,而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人、受让人负有代扣代交义务。

(2)从金融的直接税收来说,要加大力度。有居民个人、 公司企业金融资本的增益所得税,银行金融业、证券保险业、基金业的所得税。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法人和居民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等。有的可以试点,有的可以创造条件,有的需要健全和完善。在淡化金融间接税,待金融业发育起来后,有了收益再征收直接税,这符合金融业的发展要求,又符合金融业的财政观点。首先要完善法人证券交易所得税,对证券交易或转让的增益所得也是一种广义资本所得,对证券资本因买卖而发生的增值所得或资本利得,是由证券资本价格波动的结果。以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为纳税原则,除新加波、马来西亚不征之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都开征了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我们也应当开征,这对证券业和财政也都有重要意义。由于证券资本的增值包含不可预期所得,包含通货膨胀的因素,它是一种投资承担风险成功的报酬,所以对这种资本增益应给予较宽的优惠,规定适当的免税额或扣除额,可以参照我国目前开征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做法。对于买卖国家发行的公债所得可以按实际常规给予免税待遇。对于中长期证券交易所得给予税收优惠,如对卖出持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所得可以减半或减少一定比例交纳所得税,这些都是可取的,这是对法人证券交易所课税的征收。

关于征收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问题。我国现阶段在对个人股民的股票交易不纳税的情况下,用印花税来补充所得税的空白。免收股票交易所得税从宏观上看,有鼓励投资者参与股市的一面,但也存在着一定的负面影响。在股票市场比较成熟的情况下可考虑开始试点征收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理由是:一是1994年国家宣布到1998年的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鼓励了股市发展,保护了股民的积极性。二是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目前还是集中在小部分人身上的一种所得税,对全国经济影响不大,不象银行个人储蓄那样大众化。三是从税源的角度看,个人证券交易是一个巨大的、潜在的税源。美国证券行业吸引的资金约占全国资金三分之一,银行业占三分之二。这些国家,个人从事股票交易的所得税都是不能免的,只是交纳的方法不同。四是现在我国试点开征对全社会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和十分合理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证券(股票)行为一直免征营业税,促进股市造就出的百万、千万富翁,其股票交易收益如果对所得税不征收,这种影响是负面的。五是征收股民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最大顾虑是影响市场的个人参与。个人股民的资金与银行的个人储蓄有直接联系,个人储蓄多,银行贷款增多,反之,个人股民入市的多了,银行储蓄就要下降,银行工商企业贷款就相应减少。从国家金融市场总额来看,此消彼涨,此涨彼消,只是不同市场不同资金的转换。

关于投资基金的征税问题。投资基金是投资者将资本交给专业金融机构管理并由其投资于有价证券或不动产,以取得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近年来,投资基金在我国有迅速发展,我国第一家基金是1991年10月深圳南方证券公司、交通银行深圳银行发起,南山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南山风险投资基金”。近几年我国基金发展较快,主要是封闭型,也有开放型。而封闭型是相对契约型基金而言,比较简单,有一定存续期限,基金收益证券可在市场上交易流通,方便征税。而开放型基金却不同,投资者可以随时增加或减少投资,因而基金财产处于变化中,需要每天计算净资产, 这种基金收益证券不能在市场上流通。 美国资产基金到1996年2月已超过3万亿美元,与全国银行存款相差无几。香港1996年初基金资产也达942亿美元。我国基金规模小,最大的才5.8亿美元,最小的才100万,只有淄博基金、深圳天骥等20个基金超过1亿。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证券管理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基金设立形式可以是开放式的,也可以是封闭式的。基金的托管人限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还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基金的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违反这一办法的处罚等。

关于开放型、封闭型基金的课税问题。德国有这方面的规定,例如,依照德国对投资基金的划分为三类。一是公开基金在德国联邦银行监管局注册的,公开分配,履行公众要求的基金,是履行纳税义务。二是半公开基金即没有在德国注册,但委派了德国纳税人,并提供有关纳税资料,正当证据备案。三是封闭型的其他外国基金,实行部分一次总值征税法。

关于开征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问题。我们认为,改变目前利息所得税的免税条款实行限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这一规定在维护个人及家庭的生计和国家财政方面起着一定作用。但从当前形势看,这一规定给有资产的人提供一条合法避税的道路。因此,有学者主张,对个人购买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征收预提税。对此,我们认为,鉴于取得这些利息既有富人又有穷人,若一律取消免税规定恐怕难免矫枉过正。我们建议,应对个人的免税储蓄存款总额和国债等的免税(国债免税有国际惯例)购买总额作出规定,个人存款或购买国债等总额超过法定金额就对其超额部分利息应征预提税。

三、改善金融税收的征管方式,加强银行与税收的配合

(1)关于金融税收的税收方式改革和完善的问题。 所得税可考虑由各总行汇总交纳改为就地交纳。理由可防止税收流失。(2 )银行切实履行“征管法”规定的问题。如税务登记中要求纳税企业如实填写开户银行及帐号,提供银行帐号证明。但如今一个企业几个银行帐户。再如,税收保全措施中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融相当于应当纳税的存款。对纳税人期限期满仍未缴税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中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有人说这破坏了银行为储蓄户保密的原则和义务,我们认为,征税是国家行为,重于储户的个人行为,并且必须了解纳税人存款全部。还有,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有权依法检查纳税人的储蓄存款,所属储蓄所应提供资料。企业破产法规定:对企业破产财产的偿还顺序,支付破产企业职工工资,所欠税款先于清偿破产债权(包括银行债权)。

金融业税收管理范文第10篇

[关键词]服务经济 金融 税收制度

一、金融税制改革的紧迫性日益增强

1991年1月,邓小平同志在视察上海时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这通俗而又深刻地提示了金融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但是我国金融税制的改革却相对滞后,与金融产业发展的要求不相同步,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不相一致,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

1.金融营业税制

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和金融业的发展,现有金融营业税制存在的不足之处愈发显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层面:重复征税问题较为突出。①实际承担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税负。作为服务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同时,金融业购进商品所含的增值税也不能抵扣,因此,金融企业一方面要负担较高的营业税,另一方面还要全额负担增值税,实际上承受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税收负担。此外,生产企业从金融机构享受服务所承担的营业税也不能抵扣,导致生产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生产企业实际也承担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税负。②跨国服务双重确认标准调整不彻底。境外向境内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由于营业税不能退税、增值税不能抵扣,双重税收负担使得金融服务出口无法真正享受零税率,同时,其他制造业接受金融业服务所承担的营业税也不能从其增值税中抵扣,也使得我国产品出口不能真正实现零税率。

(2)操作层面:部分计税规定不尽合理。①部分金融业主要业务按照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如银行业的贷款业务按照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作为营业成本的存款利息不能从计税依据中扣除。②对同一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实行分类分业计税。虽然对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转让收入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但对同一金融机构,现行营业税对金融商品的转让分为四大类:股票、债券、外汇和其他类,对金融商品的转让要求按转让差价收入税征,当发生经营负差时,只允许在以后同类产品的正差中抵扣,抵扣时间限制在年度内,不允许跨年度抵扣,也不允许不同种类产品互抵。

(3)政策层面:创新业务缺少政策支持。①创新业务缺少政策支持。目前,银行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营业税申报时将其归类为“金融商品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对金融创新没有特殊的支持政策,并且在计算营业税时,仅限于在此类商品中进行盈亏相抵,但年末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②对于金融创新业务的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目前在离岸业务的税收方面尚未迈出实质性步伐,税收优惠没有成文的法律承诺,没有对离岸业务作专门的税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金融创新业务作为一项新生事物,给与其一定的税收政策的支持是必须的。

2.其他相关税制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保险经纪人取得的保险佣金可按佣金40%作费用扣除,证券经纪人却不可以;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工资薪金最高边际税率为45%)过高,对企业吸引国际高级金融人才非常不利;个人所得税每月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过低,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后,交通和通讯补贴不能享受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财产保险企业可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的10%为限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人身保险企业可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的15%为限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而其他机构如证券业只能按个人合同收入的5%列支,造成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性质相同的业务,企业所得税待遇不同。

在印花税方面: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保合同,均全额征收印花税,存在重复征税。

在契税方面:金融机构采取质押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由于发生产权转让,要缴纳契税,如果资产再进行转让,还要征收一道契税,契税负担较重。

二、对我国金融税制改革的认识和思考

虽然金融税制的改革十分迫切,但改革的难度也很大,相对于监管和征信,金融税制改革涉及的面更广,难度更大。

1.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如果将现行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在当前地方财政收入总体已经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势必造成冲击。必须调整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其涉及面广,难度大,必须要最高决策层面下决心。即使是降低现行金融营业税的税率,营业税是一些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撑,对地方财政收入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2.金融管制改革的配合。我国金融税制的设计和发展体现了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我国实行的是利率管制政策,银行业利差收益水平相对较高,同时,出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考虑,政府将金融业税收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因此,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设置得相对较高。

3.税收征管水平的改进。目前增值税是由国税局来征收的,从征管角度,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也应该由国税局征收,但是对于金融业征增值税税率如何设定、增值税发票如何进行管理、哪些行业征税、哪些行业免税、对于服务出口如何退税等都是一个全新的课题,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税制的路径选择

综合考虑,应采取渐进方式推进金融营业税制改革,可以近期先实施降低营业税税负,一旦时机成熟,适时全面推进金融业改征增值税。借鉴国际经验以及我国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分三步走实施金融业增值税改革。

第一步:改革营业税计税依据,消除同业重复征税。就是在现行营业税制框架内,针对金融业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务以及离岸业务重复征税矛盾,允许同一性质的业务支出,在营业收入中抵扣,避免同一性质业务的重复征税。

金融业税收管理范文第11篇

关键词:营改增;金融业;影响;对策

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随着适用范围的扩大,金融行业也纳入其中。对于金融行业来说,这是一个调整自我,完成改革,实现发展的重要契机。长远来看,营改增能够降低金融企业的税负,为其发展提供新的动力。本文主要分析营改增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及应对对策。

一、营改增

1.概念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这一做法可以减少重复征税,减轻税负,深化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为市场的发展提供新的动能。

2.意义

对于金融业来说,营改增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传统的营业税存在重复纳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尤其是2003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传统的征税模式更加难以满足金融行业发展的需要。

相较于营业税,增值税具有诸多优势。首先,它以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不会因流转环节多而重复征税、增加企业的税负;其次,增值税是按照能力负税的税收原则对企业征收税负,能最大程度的保证公平,不会对经济主体差别对待。

对于金融行业来说,增值税更加符合其发展需要。这主要是因为我国金融行业经营的业务十分复杂,生产服务的性质更加明显。以银行业来说,就具有贷款业务、中间业务、差价业务等。因而重复征税的几率相较于其他行业更大。而征增值税恰好能够规避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金融业健康、良好的发展。

二、全面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

1.对税负的影响

全面营改增后,金融行业的税率发生了变化,由之前的5%营业税变为6%增值税。从表明数字来看,税率有所增加,实际上金融行业的税负是降低的。

营改增之前,金融企业的营业收入需要征收5%的营业税,并在营业税的基础上计征10%以上的附加税费,再加上25%的企业所得税,这无疑制约了金融企业的发展。从长远角度来看,随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善,企业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购进都会产生进项税额抵扣,金融业的整体税负会有所下降。

定价方面,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会对金融企业产生一定的影响,部分金融业务的税负会相对上升。这主要是因为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形式,相较于营业税这种价内税形式,对金融企业会带来约0.7%的税负增加。

2.对征税方式的影响

随着全面营改增的实现,金融业的征税方式也受到影响,发生变化。

目前,我国增值税的征税方式主要有“一般征收法”和“简易征收法”两种。两种征税方法的区别在于:一般征收法以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得出应纳税额,而简易征收法则是按税率简单乘以应税收人得出应纳税额。至于哪一种方式更加适合金融行业,还需要更多的验证。

简易征收法原则上更加适用,但是其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进而切断了增值税的链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金融行业重复征税问题。金融业采用一般征收法,如果进项扣除不到位会加重企业负担,并转嫁到下游,影响其他行业。

所以,在征税方式的选择上,全面营改增后,金融企业估计会根据金融服务和产品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征税方式。

3.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的管理是基于发票的管理,因此,在全面营改增后,金融企业需要配备大量的税控设备、足量的开票人员以及完善的发票管理机制。

增值税的管理存在大量的发票开具和抵扣工作,如果没有一套齐全的发票管理机制,企业就无法满足向客户提供开具大量发票服务的需求,并且可能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要求,进而造成进项税无法抵扣、增值税链条断裂的问题。

金融企业为了完善自己的发票管理系统,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工本费、人工费、场地费等,这都会增加开支。

4.对信息系统的影响

我国金融行业已基本实现信息化管理,随着全面营改增的实现,金融行业的信息系统也要改进和升级。

随着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企业的会计核算、预算管理、报表管理、税务申报、发票管理、业务流程管理、营销方案管理、大客户管理、供应商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TI系统管理等都会随之发生改变。相对应的信息管理系统也都要改造、升级。

在信息系统改造升级的过程中,金融企业应该兼顾成本和效率,在保持最少支出的基础上完成升级改造,避免因为营改增带来较多负面影响。

5.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全面营改增对整个金融市场都会产生重要影响。

债券市场方面。随着营改增的发生,债券利息的应税范围扩大,除了国债和地方债之外,其他债券都需要征收增值税,这导致不同形式的债券的实际利率存在差异,进而影响投资者的选择。

货币市场方面。同业拆借免税范围缩窄,债券回购业务中买入返售债券利息收入需要征税,故融资成本有一定程度的增加。

最后,长期来看,进项税额抵扣能降低企业税负,减少税收现金流出,使得金融行业流动性风险得到缓解。

三、金融业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

1.成立营改增工作组,做好准备工作

金融企业营改增的全面实施需要一段时间,企业应该合理估算需要花费的时间,并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如有必要,还应设置专门的营改增工作组,以帮助企业完成改革。

营改增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应该具有一定程度的专业知识和背景,熟悉营改增的进程、相关政策等,掌握企业内部的基本情况,包括金融服务、金融产品、财务状况、税收情况等。在工作小组中,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参与其中。

2.加强企业内外沟通,充分利用政策

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加强金融企业内部及外部的沟通工作。

内部沟通方面。企业的财务部门应当和税务部门保持紧密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反馈营改增过程中,企业出现的财务、税务问题等,并寻求解决方法。

外部沟通方面。企业需要长期有效地与外部其他部门机构和行业协会保持沟通,确保第一时间知悉法规政策的出台与变动,遇到不明确的涉税事项,应及时与各部门机构进一步讨论,最大程度保证公司整体利益。

营改增初期,由于增值税抵扣范围过窄、项目延迟等原因,容易导致一定税负增加的问题。国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多会出台配套政策。金融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些政策,尤其是税收补贴政策。

3.完善信息系统改造,健全发票机制

金融企业应该根据营改增的进程和企业的现实情况制定出合理的信息系统改造升级计划,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改进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适应和满足营改增的需要,比如:财务核算系统升级改造方案;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的对接;财务核算系统与纳税申报系统、开票系统的关联等。

营改增后,企业需要更多的开具发票。除了设备、人员上的补足和完善外,还可以将现有的流水单通过系统改造直接升级为发票,即可以保证开票的正确性,又能够节省成本。

4.加强进项税的管理,完善内部管理

营改增最重要的一项就是进项税的管理。首先,企业应对各项业务进行梳理,制定进项税管理方案。其次,对于一些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业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定额抵扣的特殊待遇。

金融企业可以借着营改增来调整内部策略,完善风险管控机制,强化税务和业务的连接。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方面,要先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重视与增值税纳税管理相关的业务和活动,进行抵扣,降低税负;规范与增值税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减少税负。

最后,编写增值税操作手册,使企业的纳税申报和管理流程化。对企业内部财务和报税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个人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结语

全面营改增改变了金融业的税率,由原本5%营业税变为6%增值税,实质上是降低了税负;改变了征税方式,一般征收法、简单征收法的选择应以金融服务和产品的类型为依据;影响了企业的信息系统和发票管理;同时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现状。金融企业应该做好准备工作,利用政策,调整自我,完成营改增。

参考文献:

[1]叶晨.论全面实施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及对策[J].财经界,2016,9:319.

[2]孙蕾,杨威.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J].现代经济信息,2016,5:246.

金融业税收管理范文第12篇

金融业“营改增”简介

由于金融业的子行业业务种类众多,税基确认复杂,被认为是最后一批“营改增”行业中的一大难点。作为全球首批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之一,我国没有太多经验可借鉴。2013年8月1日,融资租赁增值税改革扩展至全国,标志着金融业“营改增”从融资租赁业开始试水。金融业“营改增”从融资租赁业试点的优势为:不同纳税主体的同一融资租赁行为曾经适用完全不同纳税方式,当发生租赁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融资租赁行为时,经相关部门批准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虽然缴纳的是营业税,但实际上仅是对租赁服务增值部分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因此,已经初步具备了增值税的征收模式。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为36号文),其中金融业自2016年5月1日起适用的流转税由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根据36号文规定,将金融服务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其中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现阶段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分析

就目前公布的36号文的金融业细则来看,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总体的税制设定问题。从理论上说,完善的增值税制应对包括所有金融服务在内的所有形式的商品和劳务征收增值税。但在实践中,由于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对金融服务按标准税率全面课征增值税是比较困难的。金融业提供各种各样的产品,而且金融产品的数量随着金融创新呈爆炸性增长,如何构思将增值税套用到每一个产品上,且保证每种产品都符合增值税的计税原理,目前来看比较困难。尤其对银行业的核心业务(如存贷款利息收入)如何征收增值税更是难中之难。

计税基础(即增值额)的确定问题。增值税的征税原理是对各环节的增值额部分征税,相对而言,工业企业通过产成品的销项税额扣减原材料购进的销项税额,就能确定工业企业的增值额应纳税额。而金融企业的服务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难以准确确定增值税税基,其包含的服务及附带成本极为灵活。且金融业很多收益来源于资本的投资回报(包括资本的风险补偿、通货膨胀等),其资本回报的增值额则更加难以确定。因此,如果对金融业同样实行抵免型增值税,税负可能重于对其他商品和服务的征税。

从根源上说,增值额的确定其实就是进项税额的确定问题。由于金融业的增值额难以确定,因此相应地产生金融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抵扣问题。金融业的进项部分,一般都是人工、场地、贷款利息等,在现行的增值税税制下,这些项目的进项税额很难核算,甚至无从核算,这就导致金融业很难享受到增值税最大的优点――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加了金融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

部分条款不够合理的问题。例如,金融商品转让项目在增值税体制下,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买卖价差按照金融商品转让收取,即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分开缴税;而营业税下,买卖价差中的买入价以购入价减去持有期间取得的红利收入的余额来确定,即营业税下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是合并缴税的。两个税种的差别会导致在资本利得为较大亏损的情况下,营业税中利息收入部分自然抵扣,利息收入部分的营业税可以少缴或者不缴;但在增值税下,利息收入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无论资本利得为正或为负,利息收入均须按比例缴纳,而金融商品转让所产生的资本利得若为负,只能结转下一期。这种设计可能导致金融业的税收负担时点前移,甚至导致税负的增加。

税负增加的问题。此前金融业的营业税率为5%,“营改增”后改为6%的增值税率。除税率上升1个百分点外,免税政策适用范围也相对有限。金融业轻资产的经营模式导致进项抵扣远少于实体行业,加之银行贷款利息等不得作为借款企业的进项税额,故金融业的税负难以转嫁。

税负的增加可能产生几方面的不利影响:首先,金融业的税基较大,税率的微小变动可能对其利润造成较强地侵蚀,从而形成资金流向不征增值税的地区,造成我国的资本流失,并使国际间的套汇和洗钱活动加剧。其次,税负的增加可能会导致税率转移至资金价格中从而抬高利率水平,对国债及回购市场的交易量产生一定影响。第三,如果我国金融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明显高于主要发达国家,有可能影响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及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税收征管及技术性问题。首先是合规性征管问题。“营改增”后,金融业很可能面临巨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需求,以及严苛的增值税合规性需求。一旦实行“营改增”,增值税税控系统的软硬件系统能否跟上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其次,由于金融业的专业性,税收征管部门的业务人员能否尽快具备金融业的相关知识,是值得探讨的。第三个难题是ERP系统的问题。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繁多,都是通过系统处理的。征收增值税后各金融机构要重新更新系统,短时间恐怕很难做到。

金融业增值税的国际借鉴

根据笔者的研究,目前国际上可以借鉴的增值税计税模式主要有三种,见表1。

这三种模式各有优缺点。选择征税法的优点是税收征管成本较低,缺点是免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导致抵扣链条中断;允许进项税额抵扣的免税法的优点是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缺点在于人为设定固定比例抵扣进项税额,缺乏理论依据和科学性,而且容易产生新的税负不公;零税率法的优点在于全部金融服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能较好地发挥税收中性效应,缺点是容易导致金融业者将法定税率项目收入转移到零税率项目上,增加了逃税的可能性。

除了以欧盟免税法为基础的征收方法外,一些国家在核心金融服务征税的方法上也做了其他尝试,包括发票抵扣法、对毛利息课税法、加法计税法、现金流量法等。这些税收方法的优点在于其税制简化,税基接近增值税的税基,对税基的变化反应迅速,但容易造成金融活动扭曲等问题。

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总体方案应简洁实用,保持税负不增。由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及金融产品复杂多变的特点,金融业增值税被公认为世界各国中增值税体系中最难设计的部分。考虑到我国的税收征管实际情况,“营改增”征收方案应以简洁实用为原则。当涉及到较复杂的征税对象(如衍生品)时,可以考虑使用简易征收这种较为稳妥的方案。简易计税的最大意义在于可以将金融业先纳入增值税的征收体系,这符合中国税制改革一贯遵循的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原则。

同时,如果“营改增”后金融业总体税负增加,既不利于释放改革红利,利用税收杠杆刺激经济,也会挤压我国金融企业本已不大的利润空间,所以应尽量保持“营改增”后的税负稳定。

将银行业的核心业务作为“营改增”的重中之重。在我国,银行业是整个金融业的核心,而银行存贷款业务又是商业银行最大的利润来源,所以存贷款利息收入理所当然地成为金融“营改增”的重点和难点。大部分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对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按增值税的标准税率征收,而对以金融中介服务和间接收费为主的核心金融服务一般给予免税待遇。

对银行业征收增值税除了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外,不少国家还担心对金融服务全面课征增值税会带来效率损失,对金融业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产生负面影响。我国在设计金融业“营改增”方案时,应综合权衡金融业征税对经济的影响、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对税务管理费用的影响,但总体趋势应当是对核心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甚至实行零税率,总体流转税负较轻。

充分利用世界各国的经验,博采众长。虽然我国的经济体制、税收征管等外部因素都比较特殊,但世界各国已实施的金融业增值税方案对我国仍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例如,国际通行的显性收费业务课税而隐性收费业务免征增值税;对存款利息、业务应当由纳税人选择缴纳增值税或利息税和税;为了鼓励出口金融业务的发展,对出口金融业务实行零税率的优惠税率;在规范金融业管理的同时,加强周边相关税种(如利息税、资本利得税)的征收管理,尽快从机制上理顺金融业的征税体系。

推进金融业”营改增”的具体建议

本着税负不增的原则设计免税项目。根据36号文的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收入只有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免税,非政府类债券在持有至到期户中所获利息也需缴纳增值税;而在营业税下,由于营业税为地税,部分银行和地方对持有至到期户中的非政府类债券免征营业税。因此,对部分持有至到期户中的金融债、信用债从不征收营业税到征收增值税,影响较大。考虑到本次税改遵循总体税负不增加的原则,建议就此类项目予以免税。

打通贷款业务的增值税链条。36号文明确规定,所有贷款类利息收入都要征增值税。与此同时,不仅此项下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而且所有与贷款服务相关的手续费等支出也不能抵扣。这标志着商业银行与下游非金融企业的增值链条仍未被打通,下游企业理论上仍旧面临重复征税的问题。事实上,“营改增”的目的在于打通税收抵扣链条,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所以,“营改增”试点办法及相关规定只是为了维持税收收入稳定的过渡方案,今后必须将贷款业务的增值抵扣链条打通。

明确金融业增值税的税收征管主体。考虑到金融行业交易的电子化、网络化要求远高于其它行业,为防止区域间税收竞争,在“营改增”之后建议参照欧盟模式,把金融业企业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由国税部门统一征管。同时,建议国税机关统一管理金融业进出口业务的增值税,而非由海关管理。更重要的是,国税部门需培养一批既了解现行税法制度、又熟悉我国金融业的复合型人才,为我国推进全行业“营改增”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

金融业税收管理范文第13篇

关键词:“营改增”;金融企业;影响;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8-000-01

伴随着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业务的全面完成,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通过此次“营改增”,我国原有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彻底打通,对企业的经营都具有重要影响。增值税在课税对象以及征税依据等方面与营业税有很大的不同,金融企业的财务人员需要对这一新的税种加强了解,从而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一、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主要区别

(一)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与营业税完全不同

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从理论上讲为企业在生产经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的V+M部分,属于价外税。而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因此,从课税对象上看,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比营业税更为广泛,营业税更主要是针对一些特定行业或行为征收的一个税种。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不同

一般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多为3%、5%。增值税纳税人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税率多为13%、17%。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不同

营业税的应纳税额计算较为直接,一般是根据企业当期应税收入乘以相关税率,而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计算方式比较复杂,相比较营业税而言,多了一个抵扣环节,即: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而抵扣的进项税额还要以取得的法定的扣税凭证为依据,否则不能抵扣。

二、从财务的角度看“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的影响

(一)对金融企业信息系统以及会计核算系统的影响

由于金融行业的特点,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会计核算同步,即金融行业在取得应税收入的同时需计算应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鉴于金融企业的信息化程度比较高,大部分会计核算管理都是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完成,为满足收入、支出确认和计税的相关要求,金融企业首先要升级计算机系统,这样一来,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金融企业需要增加一笔额外开支。

众所周知,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会计核算上要进行价税分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中,主要是使用负债类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以及下属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减免税款”等明细科目进行归集、核算。而营业税仅仅通过成本类科目“营业税金及附加”进行计提,同时贷记负债类科目“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这一单一的会计分录核算。因此,“营改增”不仅对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产生重要影响,而且还对收入、支出、利润以及资产负债等报表产生影响,这样一来金融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将与往期有所不同,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在披露财务报告的同时要同时披露“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的税负实际负担水平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金融企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按当期营业收入计提,税负清晰明了,并且易于计算和缴纳。改征增值税之后,销项税额税率为6%,虽然销项税额容易计算和确定,但是进项税额却不易确定,这样的话,可能会由于进项税额的多寡导致金融企业的各纳税期间的税负水平不一。另外,金融企业成本费用项目比较固定,导致其获得的抵扣渠道比较单一,而且进项税额多为低税率项目,给金融企业的纳税筹划带来一定难度。从横向上看,由于进项税额的不均可能会导致各金融企业间的税负水平可能不一。

(三)对金融企业内控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之后,金融企业的纳税环节比以往更为复杂,这将要求金融企业要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加派人手专门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保管、认证、抵扣和申报工作。这对金融企业来说,需要对一些与增值税有关的既有业务流程进行梳理、改造,无疑会增加内控管理的成本。

三、“营改增”后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应对策略

(一)树立纳税筹划意识,努力降低企业税负

“营改增”中有一些专门针对金融企业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企业财务人员要形成纳税筹划的意识,最大程度上合理、合法的把企业纳税额降到最低。比如,企业在选择合作的供应商时应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达到税负的转嫁效果。

(二)加强财务风险防范,重视发票管理工作

为了防范违规违法带来的财务风险,金融企业应加强对财会人员业务操作的培训,使其能够按照新税收制度的规定完成相关会计核算的处理。金融企业还必须派专人负责发票的管理,做好进项税额发票的归集与抵扣工作。同时,制定合理的发票管理办法,加强发票的控制管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监督,规范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流程,防止相关工作人员虚开、漏开增值税发票,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与经济损失。

(三)完善财务报表的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营改增”改变了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的相关科目和财会日常业务处理的流程,让企业的财务报表更加繁琐,可能导致会计人员不能严格按照新税收体制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从而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性。金融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方法完善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与披露,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企业财务信息,让报表的信息使用者能够真实的了解到企业在新的税收体制之下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我国的金融行业完全市场化的趋势已经形成。金融企业要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必须抓住税制改革机会的同时加大企业金融产品的创新,不断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金融业税收管理范文第14篇

【关键词】 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扩围 营改增税制改革

一、前言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趋向长期化,中国经济结构失衡、不可持续的矛盾日益激化,在诸多问题倒逼之下,作为结构性减税关键举措的“营改增”税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铺开。我国税制改革的重头戏“营改增”正在紧锣密鼓的持续推进,金融服务业“营改增”将对宏观经济运行和微观经济生活带来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因此增值税向金融服务业扩围应当审慎而为,不仅须将金融服务业“营改增”放在宏观的财税体制改革的大棋局中加以审视,还应结合金融业发展的自身特点进行全盘考量。

二、金融服务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归纳起来,对金融服务业进行“营改增”的目的不外乎以下几点:

(一)金融服务业税负相对较重,影响资本流动。(二)金融服务业面临重复征税问题,税制结构不合理。(三)现行税制不利于银行中间业务及金融创新的开展。

三、金融服务业课征增值税存在的困难

从世界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建立增值税制的国家都将金融中介服务和间接收费性金融服务排除在增值税体系之外①。金融服务业内部特性与增值税法难以兼容,再加上外部制度因素的作用,使得对金融服务业课征增值税陷入了困境。

内部制约因素:宽税基的增值税是否应该包括金融服务业依然存在着理论上的争议。标准税率的宽税基增值税对所有最终消费课征固定税率的税款。(二)外部制约因素:

1.金融服务增值额难以确定金融企业收取的服务价格不仅包括金融服务创造的增加值,而且还包括金融企业承担和管理风险而收取的风险酬金。2.金融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对发票管理制度的挑战3.金融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对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影响。

四、金融服务业增值税制的国际经验比较

鉴于对金融服务增值额确认的现实困难,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金融服务业给予免征增值税的处理,在这种体系下,金融服务部门提供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其购进的产品和服务也不可以抵扣进项。此外,国内的注册企业也倾向于购买国外金融服务企业不含增值税的零税率的进口服务,而不是向国内的免税金融服务企业购买此类服务,以间接地获取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款,这使得国内的金融服务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境地。对中国金融服务业“营改增”的启示。比较税法学家维克多・亚瑟伊指出基本上没有理由解释为什么对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尽管国内很多学者主张引进欧盟免税法,但无论从公平或是效率的视角,欧盟免税法都不具有正当性。欧盟对金融服务业增值税的立法理念也在发生转变,从各国的增值税立法实践来看,只要能克服征管技术上的难题,都会对金融服务业课税,如阿根廷毛利息征税法、以色列附加征税法等。中国对金融服务业课征营业税反而是一种顺应国际金融增值税立法潮流的做法。但营业税对金融服务业的发展产生巨大阻碍,且种种迹象表明“营改增”试点行业已经开始逐渐享受税制改革带来的红利,“营改增”这个改革方向不可偏废。

四、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法的路径选择:

(一)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

(二)分税的公平:中央和地方政府增值税分成比例的调整

(三)征税的公平:金融服务增值税征管制度的优化

(四)用税的公平:以过渡时期财政补贴和税式支出为视点

(五)方案选择

首先,对金融服务业可以分为两大块:金融业和保险业。金融业的业务可以划分为显性收费业务和隐形收费业务。显性收费业务包括:保管箱、信用卡、资产管理、咨询、数据处理、融资租赁等;隐形收费业务包括:资金借贷的利率收益、经纪人及其他业务(如证券买卖、外汇交易、贵金属交易等)。而保险业务可以分为寿险业务和非寿险业务(包括财产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等)。具体划分可以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金融部门共同划定。

五、结语

税制改革受到税收征管的制约,唯有选择与税收征管水平相适应的税制,才是“有效的”税制。随着征管能力的提升,对核心金融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彻底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应当是金融服务业增值税制改革的应然路向。与其他行业“营改增”试点相同,金融服务业“营改增”也面临合法性困境。税收法定是财税法治的形式要素,亦是分税、征税、用税等环节能实现公平正义的先决条件。一次次的“营改增”试点不应当成为不断延宕立法的理由,应当加快推进《增值税法》的立法进程,最终实现第一大税种能够依法治税愿景。

【参考文献】

[1] 杨斌,林信达,胡文骏.中国金融业“营改增”路径的现实选择[J].财贸经济.2015(06).

[2] 宋英华.金融业“营改增”难点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4(17).

[3] 熊鹭.英国金融业增值税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借鉴[J].国际税收.2014(06).

[4] 李本贵.实行简易计税办法推进中国金融保险业“营改增”[J].国际税收.2014(06).

[5] .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J].求是.2014(09).

金融业税收管理范文第15篇

关键词:银行;金融机构;税负;效应

一、中美税负差异

(一)两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异

所谓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税收领域上的,是一国政府行使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目前在国际税收领域,通行着三种税收管辖权,即所得来源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中国行使的是所得来源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而美国则同时采用三种税收管辖权。美国税收管辖权的管辖对象具体包括两类:(1)美国公司的世界范围所得。(2)外国公司的美国源泉所得。而中国税收管辖权的管辖对象包括:(1)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2)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3)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上可知,美国注重注册所在地,而中国则强调实际经营管理地。

(二)两国税率差异

从国内情况看,银行业不论从事何种金融业务,原则上统一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照规定的营业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从税收收入构成看,又以营业税为主,当前我国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明显高于实行3%税率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信等行业。因此,其税率高低对我国金融机构税收负担影响很大。

(三)两国税基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中的税基就是企业应税所得。众所周知,从总所得到应税所得,要经过一系列的扣除,这在中美两国是一致的。但对于哪些项目可以扣除,具体到每一个项目该扣除多少,两国规定则不尽相同。相比而言,美国对折旧费用的提取实行放松管制,采用加速折旧法,因而实际税率大大低于名义税率。

二、我国金融机构税负效应

(一)金融流转税方面

目前,我国金融业务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税等税费。但是我国银行业营业税税负明显过重,造成高税负的主要原因是:一是金融业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价差征税;二是金融企业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是不能扣除的。三是内资金融机构普遍存在不良贷款高的通病,由于营业税原则上是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征税的,因此,在滞收利息额比较高的情况下,银行实际的利息收人所承担的税负就要比法定税率高。四是目前我国规定对一般性贷款按照利息收人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外汇转贷按照利差征收营业税,而内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人民币贷款为主,外资银行以外汇转贷为主,所以导致外资银行营业税实际税负远远低于内资银行。而且,外资银行不必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使得内外资金融机构存在严重的流转税负不公平。五是金融机构间的往来没有纳人营业税征税范围。金融机构往来是指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送存或提取现金、缴存存款准备金、向中央银行借款、办理再贴现及通过中央银行汇划款项等),以及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由于办理资金划拨、结算等业务而引起的资金账务往来。并按约定的利率互相计息,其取得的利息收人即为金融往来收人,目前国内银行的金融机构往来收人所占比重较大,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日益增加,有些银行甚至超过50%,对这部分收人不征营业税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导致银行资金运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金融所得税方面的问题

我国银行业由于税前扣除项目不充分而导致所得税基偏大,原因有几方面:第一,工资费用扣除不足。金融行业的工资趋势是高薪,但银行业只能按计税工资在税前扣除工资费用,导致扣除严重不足;第二,内外资银行税前扣除差异。内资银行只能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列支部分工资支出。外资银行的公益捐赠可全部扣除,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坏账准备的提取都比内资企业优惠。内资银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只能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所得额的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而且外资银行可享受再投资退税。第三,对税前扣除的坏账标准制定过严影响了内资金融业的发展。金融业经营风险较大,及时核销逾期不能收回的坏账,对保障金融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政府近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救市”措施,从过去的财政货币政策实践来看,银行业作为货币政策执行最重要的渠道,事实上已经承担起“保增长”主力军的重任,因此银行业既要保证自身市场化经营中的盈利增长和资产质量,又要承担刺激经济、引导流动性的通道作用。压力之大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营业税改革给银行业减负,保证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和政策顺利传导,落实经济刺激措施,可谓正当其时。另外从银行业本身的发展情况来看, 2008年央行连续下调商业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使银行的利差大为缩小,而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运行而采取的七折房贷等优惠措施更是对利差收入影响巨大。因此,较高的税率水平在银行实际利差缩小的情况下,营业税有可能侵蚀部分甚至全部利差收入。这无疑将为未来银行盈利水平降低埋下隐患,从而影响到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税收政策研究小组.关于我国金融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研究[J].税务研究,2002,(11).

[2]王聪.中国银行业税负分析[J].金融研究,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