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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教育论文范文

劳动法教育论文

劳动法教育论文范文第1篇

第一,《劳动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尊重劳动的法理依据。《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力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劳动法》根据宪法规定的精神,把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民利明晰化、具体化,并赋予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就可以依靠工会组织,运用法律武器,有力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二,《劳动法》有效地协调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多样化,使我国企业劳动关系正由传统的职工与国家的关系,开始转变为职工举业和社会的关系,即劳动关系逐步向企业化、市场化、契约化的方向发展。随着企业用人自、经营自的落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利益关系而导致的冲突在所难免,这就需要用法律进行规范。《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了具体规定,这对于加快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是非常必要的。第三,《劳动法》的颁布实施有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劳动法》在坚持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的同时,把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重要原则,注意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相衔接,明确规定了企业自主用人、自主分配工资、非过失性裁减职工等权利,以达到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目的,这无疑会给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四,《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将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力开发、配置和使用的商品化、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开放性、竞争性日益明显。这就需要用法律来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把就业、工资、劳动合同、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处理等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规范的具体明确,使劳动关系向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接近、融合。法律化的劳动关系对市场经济的形成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劳动法》的主要内容

《劳动法》共13章10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说明,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并上升为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休制建立的需要。《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期限、终止、解除以及非过失性裁减职工等作了规定。

(二)集休合同

集体合同,是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协商而签订的书面协议。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决定企业的用工和分配等重大问题。依法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关系稳定、协调发展,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十分重要的社会政治问题。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方向看,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本标准;二是集体合同规定的企业内部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三是劳动合同规定的个人劳动条件和标准。

(三)劳动基本标准

《劳动法》对劳动关系各方面的基本标准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有的是具体的,有的是原则的,但在规范基本的劳动条件方面则是一致的。

(四)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法》不仅是一部劳动实体法,而且对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也作了规定。劳动争议的发生,不仅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而且处理不好会激化矛盾,甚至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正确、及时、合情合理地处理劳动争议,是工会组织和劳动部门的一项重要责任。《劳动法》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方式、机构、程序等作了规定。

(五)《劳动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劳动法》的实施除了要依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自觉贯彻执行时,还有赖于各级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部门以及各级工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劳动法》对监督检查作了专章规定。《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处置权力和监督检查方式等。第八十七条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的监督。

(六)《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对不执行或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的责任人采取的处罚措施。其目的在于使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依法办事。法律责任按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分为三种。

1.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其内容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导致重大事故、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非法招用未成年人、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无理阻挠监督检查、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上述情况,用人单位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劳动者的责任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拘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会在《劳动法》实施中的权利

工会组织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劳动法》的彻实施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中,各级工会组织除了依法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还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对工会利所作的规定是:

1.依法开展活动的权利

《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主要是依据《工会法》、《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会法》和其他律已作了规定的,《劳动法》未再作规定。所以,工会在依法开展活动时,对《劳动法》未作规定的,应当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依法参加民主管理、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

《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时,应当依据《工会法》、《企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提出意见的权利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工会应该通过对这一权利的行使,使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裁员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避免造成大多数职工的不稳定感,依法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

4.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出意见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工会行使这一权利,主要是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5.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工会行使这一权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在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处理方面的权利。《劳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工会在这一方面的权利,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及有关职业病的规定执行。

8.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权利

《劳动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四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因签汀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工会应当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9.对实施《劳动法》的监督权

《劳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工会监督的内容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会在《劳动法》贯彻实施中的权利不止这些,还有其他一些权利分别规定在《工会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对《劳动法》未规定而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了的工会在劳动关系方面的权利,工会同样要依法执行。

四、企业劳务工管理的几项重点

1、与正规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合作。在与有关单位合作时候,要查明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如果与非法从事劳务派遣的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则合同无效,法院将根据提供劳务的情况确定,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因此,企业在接受劳务工的派遣前,应先查明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避免将劳务关系变为劳动关系。

劳动法教育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劳动法课程;职业能力;实践性教学;教学方法

一、劳动法课程介绍

劳动法课程是教育部法学专业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在高职高专法律教学中,它是法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文秘等专业的专业限选课。全国各类成人法学教育已将劳动法学纳入法学教育体系中。本课程是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培养法律人才服务的,是高等法学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本课程主要内容包括6个方面,分别为立法简史部分(外国、中国、国际劳工立法的产生和发展)、基础理论部分(劳动法概述、法律关系、劳动法主体)、劳动关系协调部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和职工民主管理)、劳动基准部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资、劳动保护)、劳动保障部分(劳动就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和劳动执法部分(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监督)。本课程的重点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调解、仲裁、诉讼);难点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及社会保险的争议处理。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了解中外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掌握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明确劳动权利和有关社会保障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提高劳动维权意识,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职业能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课程教学目标可以细化为三个方面:知识目标。通过各教学环节,使学生理解我国现行劳动法法律体系,掌握劳动法的概念、产生,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基准工资,劳动保护,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规范;能力目标。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内容,并能根据劳动法的原理、内容和方法进行分析和解决实际劳动实务问题,不断提高自己的分析推理、辩论能力、沟通能力和书写能力;素质目标。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逐步具备基本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强化学生的社会责任感。高职教育不仅在于培养高素质、强技能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更着力于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校童国梁校长的调查发现,企业在选拔人才时,学生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态度占选拔比重的70%,另外30%才是职业技能。因此在劳动法授课过程中,应坚持把思想道德修养、专业素质、文化素养的锻炼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注重文化化人、文艺养心的作用。在授课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教学团队的作用,狠抓纪律道德教育,包括礼貌修养,感恩教育,尊重他人,团队协作,珍惜生命,心理健康等等。

二、劳动法课程教学宏观教学设计

1.积极推行工学结合,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高职高专法律教育以培养岗位职业能力为本位,工学结合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要使学生熟练掌握法律职业技能,就必须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积极推行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通过课程实训、综合实训、见习实践、社会调查、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逐步培养学生较强的岗位适应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区域经济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依托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司、企业等相对固定的实习基地,学生可以得到第一手的真实案例,先由学生自己找出解决问题的理论依据、具体步骤与方法,然后由专业课教师和学生对案例进行共同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聘请校外专家定期来校讲座、授课。这样可使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学会如何解决具体实际问题,将来毕业后走入社会,就可以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真正实现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

2.合理采用多种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高校教学中的重要方面,法律教育采用什么教学方法与实现教学目的、培养学生的目标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教学方法与其他文科类科目有共同之处,如,课堂讲授、谈话答疑、指导阅读、作业练习、课堂讨论、指导论文撰写、社会实践和实习等,就上述内容人们在许多方面已达成共识。常见的法律教学方法主要有讲授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教学法。讲授教学法是以教师讲授为主,案例教学法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来理解法律,模拟教学法则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教学方法,主要表现为模拟审判、模拟听证。这三种教学方法各有其优势,不可相互替代,关键在于如何科学合理地运用。

劳动法既有理论课又有实践课。理论课应以系统的理论讲授为主要教学环节,辅之以案例分析和讨论。高职法律教育是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教学法理应更受到人们的重视。案例是说明理论和加深理论以及理论联系实际有效的教学材料,为我们理解法律打开了一扇窗户。案例教学在引起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其主观能动性、提高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方面有突出的作用。恰当地使用案例可以使教学效果事半功倍,不使用案例或使用案例不当都会影响教学效果。模拟教学法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潜能,给学生锻炼自己、表现自己的机会,它包括观摩和模拟两部分。观摩是组织学生旁听司法审判和听证会。模拟是学生自己充当诉讼参与人进行模拟审判或者举行模拟听证会。学生通过模拟教学活动,亲身体会司法、执法活动,产生直接的感受,使教学与司法实际接近。所以模拟教学法的教学效果是其他教学方法所无法替代的,但它只适用于诉讼性内容的课程,对于纯理论性或非诉讼实务的教学内容就不宜采用模拟教学法。

3.遴选优质教材进课堂

目前已出版的适合高职法律课程的教材不多,虽然其中也不乏精品教材,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教育部高职高专法律教学规划”教材共13部,但令人遗憾的是该套系列教材并未涵盖劳动法。由于没有统一的高职高专劳动法教材,很多高职院校采用的是本科教材或校本教材。基于高等职业教育为生产第一线培养高素质的、高技能的应用性人才的定位,高职教材必须充分体现职业理论、职业技能、职业能力的要求,体现理论知识为技能培养服务的原则,能处理好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的关系,便于在教学中边讲边练,教授、示范、练习相结合,既够用又能兼顾学生多方向发展需要。同时,高职教材必须区别于本科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教材。与本科教材相比,高职教材的应用性十分突出;另一方面,与中等职业教育相比,高职教材又要有一定的理论体系和深度。建立基于工作过程的项目课程体系,是当前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的基本取向。理想的教材体系应当是一个总的任务囊括一个个分任务,整本教材是一个大任务,每个模块(单元)是这个大任务流程中的子项目。

三、劳动法课程微观教学设计

1.精挑细选案例,营造一种开放式的课堂教学气氛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点是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而案例是法律适用的结果。在劳动法教学过程中,经常会通过案例分析或者案例讨论来辅助教学。如何使用案例是一个科学的操作过程,精挑细选案例是前提。在教学过程中可以使用的案例,必须是有“教学价值”的典型案例、疑难案例,即能够升华理论、说明法律问题、容易造成错误理解和判断的案例。特别要选择贴近学生生活的典型事例,如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争议处理方面的案例,让学生自由讨论,给学生创造宽松的教学环境,激发学生主动参与,通过对案例的认识和分析,使学生了解社会,认识法律,运用法律。这样,通过把法律条文的理解与运用放到具体案例中,实现法条、法理与实例无缝接入,可以增加课堂教学的灵活性、学生对教学内容的选择性和教学材料的丰富性。当然,也需要借助先进的多媒体教学手段吸引学生的注意力。

2.探索“情境设置,任务引领,真实载体,学做一体”的教学模式

劳动法课程教学改革要围绕法律、文秘、人力资源管理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从法律服务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出发,以工作任务为核心,用工作任务引领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围绕工作任务完成的需要合理展开;以典型案例引领工作任务,构筑学习情景,不断探索“情境设置,任务引领,真实载体,学做一体”的教学模式。以劳动合同教学为例,我们可以把劳动合同设计为一个项目(模块),该项目又有劳动合同订立的争议处理、试用期争议处理、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的争议处理、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争议处理等不同的任务。在指导学生完成每一项任务的过程中,可以依照下列流程实施教学:教学目标―案例导入―工作任务―案例解析―实务训练―重点法条。通过上述典型工作任务分析,可以为实现课程教学内容学生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一致性、课堂与实习地点的一体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3.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有机结合

作为教学中的一个有力手段,成绩考核也是为实现教学目的服务的。在劳动法教学中,对成绩考核也要进行必要的改革,改变单纯的“记一记,背一背,考一考”一张考卷定成绩的做法,加大平时成绩考核的力度,将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结合、校内成绩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形成性评价是过程评价,它能明确活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及时修改调整活动计划,从而获得更加理想的效果。终结性评价,是指在活动后为判断其效果而进行的评价。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才能给予学生一个正确的评价。

当然,要使劳动法课程改革取得理想的效果,还必须以一定的保障机制如师资保障、激励机制、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及教学评估体系等为依托。

参考文献:

[1] 服务校企合作政府应当“媒婆”,企业与学校可跳和谐的“双人舞”[EB].

[2] 马善红,赵胜营,邱志强.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教学改革探讨[J].职业教育研究,2008,(8):29-30.

[3] 邢曼媛.谈谈法学教学方法[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1,(12):145-146.

劳动法教育论文范文第3篇

进入阶级社会,原先共同劳动的人们逐渐分化为一些只用精神的贵族和一些只用肉体的奴隶。柏拉图一心只培养他的哲学王,亚里士多德则致力于使灵魂的三个部分在理性的指导下和谐共存……在古希腊,未来劳动者的职业训练被排除在教育领域之外[5];在中国,樊迟“请学穑”,“请学圃”,孔子拒绝回答,迨其出,子曰:“小人哉,樊须也!”[6]。总之,教育与劳动分离了,正如黄济先生指出的,“就剥削阶级的本质而言是鄙视劳动的,在大工业生产出现之前,不论其所谓‘和谐教育’或‘全面发展’,都不包含劳动教育在内”[7]。一般认为,教育和劳动的再次相结合,是大工业生产提出的要求。

在欧洲,有记载的最早主张劳作教育的应从文艺复兴运动开始。人文主义教育家们歌颂赞扬人的价值和尊严,要求培养具有自由、平等精神的公民,因此,作为人的本质特征之一、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的劳动,自然进入教育家们的视野。莫尔(Thomas More)在其《乌托邦》中就极力主张勤劳劳作:“凡住在乌托邦的人,都当学习农业至于某种程度;又应于木工、石工、锻冶、羊毛、亚麻等工作中,任意熟练一种。教师应当常常领导学生到农场和工厂中观察他人工作并随时参加。”[8]在人文主义者康帕内拉(Tommaso Companlld)所描绘的太阳城山顶上,有一座神庙,无数条螺旋的道路通往于此。道路两侧的墙壁上绘有关于动植物、天文、数学、物理发明等的图画,人们每天一面步行其上,一面练习学问。康帕内拉把这里喻为实行教育的场所,其中的第六块墙壁上便画着关于工业手工业的说明:“城内最精良的技师受政府任命,为全城学生的教师。”[8]由此,手工科成为了学校的正式课程之一。

萨文黎(Huldreich Zwinngli)在其所著的《教本》(Lehrbuchlein)中最先提出了劳作的教育意义――免于怠惰。他在书中写到:“所有的基督教徒应该切记:昔日住在玛西里亚镇(罗马的村镇)的人,若不熟练某种手工业,决不予以市民权的这段事实。如此方能免除万恶之源――怠惰,且肉体亦将因此达于强健而确保生长。”[8]

当然,以上种种只能算作劳作教育思想的发端,因为他们仅仅主张劳作的必要性,用文学作品等方式表达了自己的劳作教育理想,还不曾有一个具体的实行计划。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深入,教育权利逐渐从宗教转向世俗;特别是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普及教育的出现,人们有了实践自己教育理想的可能。在启蒙者对劳作教育的基础设想――以现实生活为对象――之上,人们开始了新一轮的探索,在近代教育史中逐渐走出两条不同的道路。

一、作为教育手段、原则的劳作

启蒙运动以来,许多教育家从自然主义的角度出发,将劳作看作是最适合儿童的活动方式,所谓“从作为而生感觉和思维,是自然的结果;从作为到思维是人类进步的顺序”[8]。由此,劳作成为这些自然主义教育家眼中一条重要的教育原则。下面仅举具代表意义的几例进行分析。

最早将劳作思想作为教育原则应用于实际教育之中的是被誉为无与伦比的德意志人的伟大导师的梅兰克顿(Philip Melanchton),在其为哥尔多堡(Goldberg)所创立的学校规程(Gesetze)中,对于学习法特别称之为劳作法[8],其意在于要求学生重视活动,重视学习的实习方面。

夸美纽斯(Johann Amos Comenius)则是被人们提及次数最多的主张劳作教育的代表人物之一,他作为独立形态的教育学的开创者,主张教育的任务是将自然赋予人类的知识、道德、宗教的种子,遵照自然的法则而导出。他借助和虔信思想提出了各种崇高的、纯世俗的教育任务。劳作教育作为一个崭新的概念也被纳入其中,他甚至响亮地喊出了“从实践中学习”的口号[9]。具体说来,他认为人生来具有能言的口及能干的手,能将所有要实行的事情巧妙地表现,所以,最合理的学习方法便是,以心来学,以口来说,以手来做。因此,儿童幼时就应该练习手的使用,“务期其敏活”[8]。在夸美纽斯眼中,劳作活动最大的意义就在于其作为一种教学手段,一种实现其教育理想的教学原则。

瑞士教育家裴斯泰洛齐(Johann Heinrich Pestalozzi)更是将其视为实现其直观教学的最重要途径。“直观和工作发生了密切的结合,因工作而直观深刻。”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裴斯泰洛齐的直观不是简单地将对象映于儿童的感官之前,它必须包含数(Zahnkraft)、形(Formkraft)、语(Sprachkraft)三个方面[10],所以直观的真正意义在于通过儿童自身的活动自由地把握直观对象,而手工的劳作,是完成直观最重要的第一种手段。因为在直观的过程中所需采用的“数”和“形”这两个手段,都以儿童的手工劳作为基础。尤其是“形”,又称为“身体熟练ABC”(ABC der Fertigkeiten,即身体技术力),其基础训练方法就是以手工工作为内容的所谓从事产业的基础体操。由此,手工劳作作为技术力教养的基础学科而在裴斯泰洛齐的直观教学理论中占有一席之地。

将劳作视为教育原则最典型的还要属德国教育家福禄培尔(Friedrich Wilhelm August Froebel),根据他的“表现自己活动的原理”(Prinzip der darstellenden Selbsttatigkeit),福禄培尔认为,正如游戏是儿童自发活动中最合乎自然的形式一样,劳作则“是他(指年长的儿童――引者著)的自发活动中最合乎自然的形式[11]”。福禄培尔尊重学生自己活动的劳作,并且将“自己活动”――即劳作原则扩充到教育组织的全部。在福禄培尔眼中,由于人类是由具有创造性的上帝依据自身所造出来的,所以,“人应当像上帝一样进行创造和发生作用”[11]。劳作的训练,恰恰使其在自身之外表现出这种本质。基于此,“父母和教育者应时时注意让他们学会通过自己的手和依靠自己的判断去处理事情,并独立地处理事情……”[11]也正是由于上述的自我活动原则,海尔曼(Hermann)将其尊为劳作教育的真正创始者[8]。

二、作为教育目的、内容的劳作

近代以来将劳作作为教学内容的,要从实科教育思想说起。由于十七八世纪自然科学的一系列重大发明和发现,欧洲人的思想观念比起人文主义时期更加贴近现实、注重世俗。在此基础上的实学主义从实利、实用及实际生活出发,极力倡导对于自然界的科学、现实的自由精神,主张通过观察和实验获得正确而有用的知识。由此在教育上产生了重直观、重事实、重劳作的实科教育思想,而劳作课也自然成了他们的课程首选。另一方面,主张自助、自立的教育观念盛行,人们普遍认为对于人能做的最好的是教以支持自己,因此,劳作教育开始偏向于职业准备。劳作可以“维持其相当地位之物质的独立”,“使各人成为一般社会有用之一员”[8]。对于将来完全靠自己的双手来营生计的人们来说,劳作必然占据教育的重要位置。

其实,早在宗教改革后期,我们就可以见到类似的主张:法国作家拉伯雷(Francois Rabelais)就坚信“教育的目的,是实际生活的准备”[8],所以,学生应该在实际生活中求知识,读书之余应作各种生计所需的锻炼手足筋骨的运动;路德教会的神学者、讽刺诗人安德雷雅(Johann Valentin Andreae)在其著作《基督诺婆利共和国》(Respublica Christianopolitana)中这样建议:“男生午前上课,女生午后上课,保姆和学者都是他们的教师。学生半日读书,半日做工,所做的工作,大抵为手工、家事、科学实验等,每一学生可根据其天才以选择职业。”[8]

这一劳作学校的乌托邦不久便得到了教育者的关注,英国现实主义教育的重要人物弥尔顿(J・Milton)直截了当地建议,为了使学生获得对于人生有用的知识,“应将有实践经验的人,如猎人、园丁、药剂师、工程师、解剖师、水手等引进校园”[12]。1697年,洛克(John Locke)甚至亲自为英国贸易和殖民地事务委员会拟写了一份《工作学校计划》[12]。

主张以自然的发达而完成人类教育使命的法国教育家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对劳作教育思想亦贡献颇多。他认为劳动是自由人类社会的义务,是有效的教育手段。在《爱弥尔》中,他主张任何人都要自食其力,独立自主,不羡富贵,不屈贫苦。“一个人在那里坐吃不是他本人挣来的东西,就等于是在盗窃。”[3]正因如此,人必须学会一种职业技能,当年轻人掌握了一门正当诚实的手艺后,就可以不受世俗干扰,不必寄人篱下,不必利用手腕追求权势而“立身做人”。劳动教育使人永不失其地位和尊严,而卢梭的教育思想正是以自己的活动去获得自立性为主旨的,其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养成“像农民那样劳动,像哲学者那样思想”[13]的人。

费希特(Johann Gottlied Fichte)在他的对德意志民族的演讲中,也特别提到了劳作教育的重要性[14]:既然大部分受普通教育的人,注定属于劳动阶级,那么他们理应受到最有技能的劳动者的陶冶;此外更为重要的理由是,劳动使人将能永远靠自己的力量生存在世界上,决不需要别人的任何施舍,以实现“人依靠自己获得一种价值”[14],这是养成个人的自主性、人格的独立性的要诀。因此,在教育中引入劳作教育,使其成为国民职业的预备,毋庸置疑成为“新的民族教育的一个主要要求”[14]。

根据上面的简单梳理,我们发现,近代的劳作教育由于各自不同的哲学基础,其不同的劳作出发点必然在教育实践中走出两条相异的道路。将劳作视为原则的,侧重于探讨最合适儿童的“教育性”劳作作业,最巧妙的劳作教学手段等。对他们而言,最需解决的问题便是劳作的心理学依据。当时普遍的认识是:儿童发展的顺序是感官先于理智、身体发育先于精神发展,所以,感官和身体发展是理智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这是符合当时实验心理学研究的最新成果的。教育家们在此基础上论证劳作教育的必要性,并形成了一系列与发展儿童身心的“陶冶”目的对应的学生观、教学论等。而将劳作视为教育内容的,则侧重于探讨劳作的社会学依据。正因为任何一个人最终都要在社会上从事某一项工作,所以劳作作为一种职业预备教育在普通学校里有了存在的理由,由此发展出来独立的劳作科目及专门的劳作教师、劳作教室、工场是其显著特征。至于贡献,前者主要丰富了教学法,是活动教学理论的萌芽,后者则奠定了职业教育的基础。

这两种不同目的取向的劳作教育在第二次工业革命带来的大工业生产背景下,获得了新的发展。最显著的特征是:将劳作视为教育手段和教育目的的协同体,同时还发展出劳作的社会功能、德育功能、美育功能等等。在这一阶段,人们认识到手工劳作中的教育价值和社会价值同时并存,手工还成为人格的表现,同时又有职业的陶冶功用与预备职能。因此,作为教学原则的劳作与作为教学内容的劳作都孕育了新的发展因素,还诞生了手段与目的协同的教育理论――劳作的陶冶理论。陶冶理论固然将劳作既视为原则又视为内容,但又不同于前两者的简单加和:作为原则,劳作不再是直观的辅助手段,而是在整个教育教学中以劳作精神为原则;作为内容,也不再局限于职业教育的准备,而是生发出劳作科目自身的陶冶教育意义,并且还被作为实施劳作原则的“刀刃”(凯兴斯泰纳语),从而实现了手段与目的的有机融合。事实上在我们今天看来,不论什么情况下,当人们把一件事情目的和手段勉强划分时,任何一项活动的价值决定于它能否完成目的的要求,作为手段的活动就往往成为苦役;相反,由活动中涌现出目的,目的便和手段密合无间了,而且一项目的达成后,活动并不中止而成为下一活动目的的手段,如此交替进行,目的也是手段,手段也是目的。

具体来看这些新的发展。首先在原则上,劳作的意义不再局限于辅助直观教学或是仅仅作为普通科目的课堂教学手段。自然科学的发达带来实验教学的发展,从而为劳作提供了更多的活动空间;认知心理学的繁荣尤其是皮亚杰“发生认识论”的提出在揭露旧式的书本学校弊端的同时,更是拓展了劳作原则的出发点和思路,也给劳作本身带来新的理论支持。另一方面,物理、化学等自然科学的飞速发展,催生了学校的实验教学,儿童可以亲手检验、重演书本知识,甚至可以尝试自编自导,验证自己的猜想等等。“若能将劳作作为教育的手段而教育儿童以创造地学习,则劳作确为有教授方法原理的价值之一方法。”[8]由此,探究活动教学理论的成长也开始了。

与此同时,劳作教育的德育功能也开始为人所称道。撒尔士曼(Christian Gotthilf Salzmann)最早提出劳作可以使人“因自己的劳作而知尊重他人的劳作,并知财产的价值,因有劳动阶级的经验而增强其人类爱,以自身成就某种重要事项,对于自己的能力感到满足”[8]。在这里,劳作的道德教育价值、人格教育价值显露无遗,“他为完成其教育目的――养成善良而快乐的人类,以手工劳动为最重要的手段,是超越于实利的价值,不能不说是在劳作教育思想史上放一异彩”[8]。由此,劳作教学的教育性思路得以大大拓展。以主张精神劳作而获盛名的德国教育家高第希(Hugo Gaudig)在其著作《自己活动的教育》(Erziehung Zur Selbsttatigkeit)中如是总结:“从来教学的价值,大半存于教师的教法;但劳作教学的价值,是在于学生自己活动的方法如何,即精神劳作的过程如何。”从后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越来越宽泛和倾向于非物质层面的劳作教育论最终走向了劳作陶冶。

而在内容方面,工业社会的发展和普及教育的实现,使得学校从过去教养有闲阶级高尚清暇的处所变成教以劳动的场所,学校开始将培养实务型人才作为主要任务,“劳作学校的主张,是随着经济生活的要求,而成为学校生活化的要求”[8]。

杜威的教育学说中对待劳作的态度,较为集中地体现了这一观点。在他心目中的民主社会里,决不能忍受一些人仅仅得到产业上单纯的、机械的熟练,另一些人却仅仅承受作为装饰品的知识的陶冶。因此,人人都须学会劳动的技能,他那句著名的论断“教育即生活”,就是说教育不能是生活的预备,但却可以是职业的预备。“在如前所说的工业制度下,儿童毕竟要参加工作”[15],因此,“我们必须按照这种作业(指劳作作业――引者注)的社会意义把它们看作是社会自身赖以前进的各种过程的模式;看作是使儿童确实感到社会生活的一些基本需要的手段;看作是使这些需要由于日益发展的人的理解力和创造力而得到满足的方式”[15]。另一方面,“在杜威看来,生产劳动是最有教育意义的活动”[5]。新旧学校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做的学校”,一个仅为“听的学校”。劳作(work)则是近代文化发展的契机,是发展儿童潜力的最佳手段。

在此期间一个值得注意的并且后来也被证明是历史发展趋势的劳作教育出发点的是:探讨劳作原则自身的教育意义。这条将手段与目的融合、最终走向陶冶的劳作之路是由耶拿大学的数学教授华格尔(Erhard Weigel)开创的。他本是力学、工学界的权威人物,因有感当时升入大学的预备教育的不足,致力于从事教育改革的研究,一心要“养成一个活泼的知识所有者”[8]。他先以三年时间在自己家中集合数名儿童悉心研究,后于1689年在耶拿创办实验学校。华格尔基于儿童的天性,主张动手的活动。因为在他看来,人类的精神有三种形态的作用:第一是活动;第二是因活动而所生的知识;第三是因知识的作用而感到精神的愉快。

这种劳作的陶冶理论,深受文化教育学派的影响。我们知道,在欧洲工业文明兴起以后,虽然人类生活的范围、内容和物质条件大为改观,但同时一些批判人士也反省到,现代社会面临着一个意义匮乏和迷失的危机:科学能够改善人生活的面貌,但它却不能取代对人生意义的思考,也无力单独地解决克服这种意义危机的问题。相应地,新兴的文化教育学派注重从历史文化和生命阐释入手研究教育。教育不可能不劳而获,并且只有在劳动活动中,思想和道德修养才得以锤炼和提高。而针对当时的国民学校,凯兴斯泰纳一针见血地指出:“国民学校按照伦理化的道德品质的标准教育一大批人,而他们的知识力量却不足以创造出甚至纯精神文明的财富,也不足以依靠纯脑力劳动,赢得陶冶性格的成功。在这种情况下,技术教师的产生,恰恰弥补了这一缺陷。”[16]

另外,这种劳作的陶冶理论,还不可避免地受到当时日益增强的国家意识、民族意识的影响。随着民族国家的建立,人们意识到一个国家得以存在和发展,文化得以发扬,必须依靠全体国民共同协力从事各种身体的及精神的劳作。有用的国民的养成,成为现代教育最大的任务,所以,教育就不能不与劳作相结合。

除了文化教育学和国家主义的影响,从单纯个人目的来说,劳作对于性格陶冶的作用也普遍被人们所认识。一方面,各种才干和技能只能在活动的过程中形成和得到发展,而对于一个现代人而言,具备了劳动能力也就意味着有了基本的自理能力和自立能力。人生在世,幸运转瞬会变为不幸,继承的财富会重新失去,所以,“每个人都必须学会估价为自己获得必要生存条件的优势和学会尊重那种通过劳动汗水和艺术心血创造幸福的人”[16]。另一方面,性格最终是通过行为形成的,劳动锻炼使人学会敬业,学会认认真真地做事,勤勉、忍耐、尊重、平静、正直、秩序、细心、俭约、清洁、勇敢、责任、友爱、自信……种种美德似乎都与劳动沾上了边。因此,这一时期的劳作教育,人们开始关注在劳作过程中学生的所有行为是否都带有周密的思考、认真和诚实的印记等等。总之,这一时期的劳作教育被认为具有强健学生体格,丰富学生经验,鼓励创新,增进学生对于产业的兴趣,并陶冶学生性格,避免其轻率和流于空谈等多种功能。一言以蔽之,“达于身体的、精神的自己活动之自立性的教育,即是所谓劳作教育”。我们认为,这种以个人生活为本位,以国家社会为目标的劳作理论,即使对于当前的教育实践也是很有借鉴价值的,“天降人才”绝不能是“两脚书橱”,而应该是脑、体、心和谐发展、有创新能力的未来社会生产力的代表。

总而言之,劳作的根本原则在于陶冶,在于创造性,它必须能启发学生主动积极思维,使学生成为具有创造性的未来文化的创造者。教育者必须在各种教育和教学活动中适当、自如地选择、组织、使用各种劳作原则和劳动内容,使“劳作”精神具体、生动、深刻地得以体现,发挥出现实的生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黄济先生对当前劳动教育的建议很有几分见地:走“与当代科学技术教育相结合的道路”,并将其“扩展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内容”,使其“在培养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和适应现代社会生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比如课内所学生产知识的应用问题,可以通过组织课外活动、开展实验、鼓励个人和集体的科技活动,以充分发挥学生自主性和创造性的学习和研究。教育自生活出发,而归于文化的接受与创造,是现代教育根本的特征。而审视劳作原则的精髓,在现代教育的条件下继续发挥其教育功能,是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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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尸子.

[3] 易・系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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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论语・子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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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福禄培尔.人的教育.孙祖复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

[12] 吴式颖主编.外国教育史教程.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

[13] 卢梭.爱弥尔(上).李平讴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

[14] 费希特.对德意志民族的演讲.梁志学,沈真,李理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

劳动法教育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马克思主义理论;现代生产;现代教育;“教劳结合”

    在资本主义以前的“最初的社会形态”,人类的劳动分工是十分粗浅的、笼统的,教育基本上是与生产劳动结合在一起的。到了近代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形态为典型的“第二大(社会)形态”阶段,机器大工业取代了工场手工业,人类劳动的体力方面和精神方面的分裂、对立达到了顶点,人被视为完全不需要具备任何专门技艺的工具,人手的灵巧被机器的精确所代替,他只需被动地伺候机器的运转,在资本眼里,人仅仅是大机器工业中的一个活部件。马克思说道:“要改变一般人的本性,使它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训练。”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再次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生死攸关的问题。

    一

    自欧洲第二次产业革命以来,学校教育又开始被要求与社会生产力发展联系在一起,与改良生产工具、提高生产效率联系在一起,与人们的生产劳动和谋生、糊口联系在一起。产业革命的发展,要求学校教育突破古代学校教育对原始社会广义职业教育的异化,创造一种新形式的教育——学校形态的职业教育,这成为近代学校教育发展不可避免的趋势。因此,职业教育的产生是社会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既是现代生产的客观规律,也是现代学校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首先,学校形态的职业教育以机器大工业生产的技术为基础。欧洲产业革命以后,社会生产以机器生产形式代替了手工业的生产形式,社会生产力发生了质的飞跃。“现代工业的技术基础是革命的,而所有以往的生产方式的技术基础本质上是保守的。”它使单个人的生产经验和技能作为微不足道的附属品而消失,而使人类世代所积累的生产经验,整个社会所创造的经验,即间接经验的作用越来越大。为了进行生产劳动,劳动者再也不能仅仅凭借个人直接在生产中所获得的知识和技能,而主要依靠间接经验。因此,通过专门的学校教育和训练,授以劳动者各种间接经验,就成了维护和发展社会生产活动不可缺少的手段。现代国家和有为政府就必须重视与生产技术、生产效率密切相关的职业教育。

    其次,近代大机器生产和学校职业教育是同社会分工细化、专门技能技巧深化以及近代科学技术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产业革命以后,现代生产体系和技术分工基本形成,并在社会生产中得到广泛应用。现代生产中的创造发明和技术革新不断出现,促进了技术革命,于是就对劳动者的操作技能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劳动者应该掌握一定的科学基础知识,具有符合社会规范的职业态度和职业道德,熟悉机器的结构、原理和操作技术。这同时也就对学校教育提出了新要求:学校教育必须同现代生产活动相结合,传授生产中需要的科学知识和技能技巧,培养适应现代工业生产性质的操作型、技能型的实用人才。这就说明,现代职业教育是现代社会分工和大工业生产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大工业生产生死攸关的问题。

    职业教育打破了古代社会以来学校教育仅服务于统治阶级治国治民需要的局限,使教育重新回归于本初状态,即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紧密联系、为人类的生存繁衍服务。同时它也冲破了正规学校和全日制学校的时间和空间,直接为社会生产服务。就当时的职业教育具体形式来说,主要有两种:一是18世纪末出现的技术工人讲习所(MechanicsInstitutes),如1799年,在格拉斯哥大学生产科学仪器的工厂中开设的科学和数学夜校讲习班,对象是技术工人;二是政府强力推进建立的各种职业技术学校,如法国大革命时期国民议会批准开办的公共工程中心学校(1794)、综合技术学校(1795,即后来着名的巴黎理工学校)、德国虔信派牧师开设的“实科学校”(1708、1747)等。但马克思并不推崇这两种形式的职业教育,而是从工厂教育的实践中发现了未来教育的方向,即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历史上最早提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思想的人是托马斯·莫尔,他在《乌托邦》一书中阐述了教育与农业、手工业劳动结合的思想。17世纪英国经济学家约翰·贝勒斯在《关于创办一所一切有用的手工业和农业的劳动学院的建议》中提出建立“劳动学校”的想法,首次明确提出教育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主张。18世纪瑞士教育家裴斯泰洛齐认为,劳动是儿童教育和发展最重要的条件,适当的体力劳动能够促进人的智慧和道德发展。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主张并进行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试验。

    二

    在19世纪初的英国,工厂生产中使用童工是普遍现象,童工每天劳动时间长达14—16小时,其体力、智力及道德备受摧残。1800年1月,29岁的欧文从岳父大卫·戴尔手里接任苏格兰新拉纳克纺织厂经理一职,由于受到法国唯物主义者关于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学说的影响,他在自己的工厂中实施了“通过改变环境来塑造人的性格,从而达到社会改良的目的”的改革计划。他将每天劳动时问缩短为10小时半,在历史上第一次为工人子女开办公共学前教育机构,为6~10岁的儿童开办初等学校,为11~17岁的童工开办夜校,教授适合儿童年龄并且对未来生活有用的知识。1816年1月,欧文将他的工厂教育机构命名为“性格陶冶馆”。

    由于欧文的示范作用,加上其他社会有识之士的支持,最重要的是在工人阶级的斗争下,英国议会先后三次通过工厂法,规定若干保护童工的措施,并附有童工教育条款。例如,《1802年工厂法》规定,工厂主应对童工进行读、写、算的教育;《1833年工厂法》规定,纺织厂14岁以下童工每天必须接受2小时的义务教育;《1844年工厂法》规定,8~13岁童工每周须在学校学习6个半天或3天,否则不得受雇。

    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时,十分敏锐地注意到了劳动力再生产问题,他发现工厂教育制度中实践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不仅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也是改造旧教育、促使人全面协调发展的唯一途径。马克思的基本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马克思认为,生产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劳动创造了人,同时,人的个性、才能和世界观是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

    二是马克思把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理论基础上,揭示了现代教育与现代生产劳动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辩证关系,指出生产劳动同教育的早期结合,必然发展为现代教育与现代生产劳动的结合。

    三是马克思把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建立在现代大工业生产的物质基础上。他们通过对现代工业生产的考察和研究,指出了现代工业生产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创造了物质条件。提出了客观的需求。

    四是马克思直接批判继承了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等人的关于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优秀思想成果,确立了科学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理论;并且通过批判资产阶级的工厂教育制度,从《工厂法》中看到了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萌芽。

    马克思十分推崇欧文在自己工厂中的教育实践活动。他在《资本论》中说道:“正如我们在罗伯特·欧文那里可以详细看到的那样,从工厂制度中萌发出了未来教育的幼芽,未来教育对所有已满一定年龄的儿童来说,就是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我们认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思想是职业教育发展的理论基础之一,它的基本原意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马克思是从现代大工业生产的客观发展规律中预见到了未来教育要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现代工业使男女儿童和少年来参加社会生产这个伟大事业,是一种进步的、健康的、合理的趋势,虽然这种趋势在资本的统治下遭到了可怕的歪曲。”

    第二,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劳动主要是指以机器大工业生产为基础的物质生产劳动,亦即现代工业性质的生产劳动;所说的教育是家庭以外的教育,主要是指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匹配的学校形态教育。因此,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建立在机器大工业生产基础上的现代生产与现代教育的结合。

    第三,马克思所说的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包括有多方面的内容,不仅包括科学知识同生产劳动结合,也包括智育、体育、技术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马克思专门指出,技术教育与培训“要以生产各个过程的一般原理为内容,并同时使儿童和少年学会各种行业基本工具的实际运用与操作。”

    在以现代机器大工业生产为基础的学校形态职业教育出现之前,职业与教育是分离的:从事谋生糊口的职业劳动者一生一世都没有机会进学校学习,而从事传道授业的教育活动者也是一生一世都远离职业(尤其是体力)劳动。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作为现代职业教育的理论基础,颠覆了之前以家庭劳动和工场手工业为基础的学徒制职业教育模式,它第一次使职业教育建立在以社会化大工业生产和新的劳动分工的基础上,既可以使学校教育获得社会实践的基础,使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结合起来,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提高教育质量,又可以使生产劳动受到科学原理和智力活动的指导,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

劳动法教育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邓小平;教育理论;经济价值;精神价值;实现观

邓小平教育理论作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是邓小平理论宝库的重要内容,它深刻地阐明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教育的地位和作用,确定了新时期我国教育发展的指导方针和教师在教育中的核心地位,精辟地论述了教育的性质、方向、培养目标、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实践等一系列重大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一、邓小平教育价值论

教育价值观作为人们对教育实践和教育价值关系的认识和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所确定的行为取向标准,是指导、支配和评价教育行为和功效的核心观念,对于整个教育活动起着深刻的导向作用,直接影响着教育的目的、内容、形式和方法,影响着教育的规划、结构、布局和体制。教育价值是教育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哲学观为基础,主要包括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两个方面。邓小平同志以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教育的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作了全面的论述,提出了自己完整的马克思主义教育价值观。

1.就教育的经济价值而言,教育是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基本前提,物质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邓小平同志认为,能否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关键在科技和教育。要实现经济发展战略“三步走”的目标,首先应从科技和教育着手。他曾说:“我国国家国力的强弱,经济发展后劲的大小,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取决于知识分子的数量和质量。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大国教育搞上去了,人才资源的巨大优势是任何国家比不上的。”他指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科学人才的培养,基础在教育。”教育搞上去了,劳动者的科学文化水平提高了,就能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他重视“人才资源的巨大优势”,认为:“人才的不断涌现,我们的事业才有希望。”他经常提醒全党和全国人民:“我国要实现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要上去,发展科学技术,不抓教育不行。”“不抓科学、教育,四个现代化没有希望。”他把我国经济发展的希望寄托在发展科教上,他深信:“我国的经济,到建国一百周年时,可能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我们这样说,根据之一,就是在这段时间里,我们完全有能力把教育搞上去,提高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培养出数以亿计的各级各类人才”。在邓小平看来,发展教育和科学,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工程。培养同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发挥我国的人才资源优势,关系到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

邓小平同志充分认识到:“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当今世界,教育发展状况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进程。我们是在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教育不够发达、经济还比较落后的国家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实现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必须优先发展教育,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人才资源优势。今日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已见端倪,国力竞争日趋激烈。科技和人才越来越成为国家繁荣和民族振兴的决定性因素和重要资源。国际间的经济竞争,综合国力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科学技术的竞争,民族素质的竞争,归根结底是教育的竞争、人才的竞争。从这个意义上说,谁掌握了21世纪的教育,谁就能在21世纪国际竞争中处于战略的主动地位。

2.就教育的精神价值来说,教育是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条件和主要内容

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十分丰富,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主要内容有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个方面。而这两个方面的建设都离不开知识和人才。知识的传播、人才的培养只有通过教育才能实现。邓小平同志认为,培养“四有”新人直接关系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他站在社会主义历史命运的高度,明确提出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根本上还是要发展经济、发展教育和完备法制。他教育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少年要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这既是对社会的统一要求,又是对学校培养目标的明确规定。邓小平同志强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指出:“精神文明建设,首先要着眼于党内风气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他重申:“抓党风、抓社会风气好转,必须狠狠地抓,一天也不放松地抓,从具体事件抓起。”他认为改善党风和社会风气必须从教育入手。他科学地把进行法制教育、加强法制观念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突破口,指出:“我们的重点是端正党风,但从全局来说是加强法制。”“法制观念与人的文化素质有关……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思想道德建设归根到底是培养和形成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也就是树立高尚的思想和信念,这必须以提高文化水平为基本条件。由于学校教育是一种有计划、有目的、有系统、有组织的影响人的活动,它在人的思想品德发展中具有主导作用。邓小平同志要求学校把德育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他指出:“毫无疑问,学校应该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

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共同理想以及民族的凝聚力,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新世纪发展伟大目标的最宝贵的精神力量和社会资源,而教育对于形成有利于现代化建设的共同理想、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族凝聚力的形成有着独特的作用。我们的爱国主义传统、民族团结的传统、历史文化传统、革命传统和时代精神要靠教育来传播、弘扬、光大。教育在提高新一代和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方面负有重要的使命。在培养全社会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教育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尤其是在世界范围内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情况下,我们更要发挥自己的优势,坚持社会主义的方向,重视并发挥教育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基础作用。

精神文明建设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它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工程,要解决的是整个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和现代化建设的智力支持问题。只有教育事业的发展,各级各类学校质量的提高,才能为社会培养出各种合格人才,才能加强和壮大建设者队伍,才能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科学技术、文化的发展。1985年5月,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讲话中号召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教育工作认真地抓起来。“中央提出要以极大努力抓教育,并且从中小学抓起,这是有战略眼光的一着,如果现在不向全党提出这样的任务,就会误大事,就要负历史责任。”邓小平同志以战略家的眼光,把教育提到了前所未有的地位。

二、邓小平教育实现论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就必须从多方面加以落实。邓小平同志就教育问题提出了多种实现途径。

1.要求全社会都来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

我们是穷国办大教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一方面,要早出人才,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并从根本上提高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另一方面,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很难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现实与需求的矛盾,给我们提出了一个严肃的课题:人民教育人民办。在这方面邓小平同志身体力行,曾自告奋勇管科教,要当科教的“后勤部长”,他指出:“抓教育事业,决不只是教育部门的事,各级党委要认真地作为大事来抓。各行各业都来支持教育事业,大力兴办教育。”这里他特别强调各级领导要把教育作为大事来抓,要“抓紧抓好,严格要求,少讲空话,多干实事。”他指出:“忽视教育的领导者,是缺乏远见的、不成熟的领导者,就领导不了现代化建设。各级领导要像抓经济工作那样抓好教育工作。”在邓小平同志的要求下,《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适时提出了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新体制,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实行多种形式办学,使教育真正成为全社会的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这样,全社会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就一定会促进教育事业的篷勃发展。

2.强调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大力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邓小平同志认为:“我们要实现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要能上去。发展科学技术,不抓教育不行,靠空谈不能实现现代化。必须有知识、有人才。没有知识,没有人才,怎能上得去?”他主张:“一定要在党内造成一种空气,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要反对不尊重知识分子的错误思想。”同时还针对当时普遍存在的轻视知识分子、轻视脑力劳动的现象指出:“不论是脑力劳动、体力劳动,都是劳动……要重视知识、重视从事脑力劳动的人,要承认这些人是劳动者。”1977年8月,在科技和教育工作座谈会上,邓小平同志又说:“要特别注意调动教学工作者的积极性,要强调尊重教师。我国科学的希望,在于它的队伍的来源,科研是靠教育输送人才的,一定要把教育办好。我们要把从事教育工作的与从事科研工作的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使他们受到同样的尊重,同样的重视。”他反复重申:“无论从事科研工作的,还是从事教育工作的,都是劳动者……科研工作、教育工作都是脑力劳动,脑力劳动也劳动。”他动情地说:“要珍视劳动、珍视人才……人才难得呀!他深知,人力资源是关系国家、民族兴衰成败的第一战略资源,他坚信:“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能不能坚持,经济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一定意义上说,关键在人。”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教师是科学文化的传播者,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先进文化的建设者。在现代学校教育体系中,教师在教书育人方面始终起着至关重要的主导作用,是现代化进程中培养合格人才,提高民族素质的关键力量。邓小平同志指出:“一个学校能不能为社会主义培养合格的人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关键在教师。”所以“我们要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不但学生应尊重教师,整个社会都应该尊重教师。”他要求:“对于在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应该给以表扬和奖励。”在政治方面,要求“在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在业务上,“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培训师资”。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在经济上,“要研究教师首先是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制度”,“我们无论怎么困难,也要提高教师的待遇。”“这个问题无论如何要解决。”邓小平同志高瞻远瞩,以敏锐的目光认识到教师是振兴教育的希望。要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就必须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待遇偏低的问题。这个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否则,不但影响教育改革和发展,还会影响社会主义建设大局。正是在邓小平教育理论的指导下,教师的生活条件才得到了改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教师也才蔚然成风。新时期教育事业的每一项成绩,无不包含着邓小平同志无微不至的关怀,无不浸透着一位无产阶级革命家对知识、人才、教育寄予的无限希望和心血。

3.增加教育投资,确保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教育投入不足一直是长期困扰和严重制约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鉴于此,邓小平同志指出:“教育投资也要改进,这也是改革的重内容。”邓小平同志要求全党和全国人民一定要从战略的高度考虑教育问题。“否则,我们已经耽误了二十年,还要再耽误二十年,后果不堪设想。”“要千方百计,在别的方面忍耐一些,甚至牺牲一点速度,也要把教育问题解决好。”

4.提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马克思主义认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人的全面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我们的培养目标,最终是要为社会培养分工不同的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劳动者,或者说每一个在校的受教育者迟早要服务于社会,从事生产性或服务性劳动。虽然今天从事服务性劳动的人数比例在提高,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仍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邓小平同志站在现代化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和阐述教、劳结合的问题。他说:“为了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在新的条件下,如何更好地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他认为,第一,现代经济和科技迅速发展,要求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效率,出好人才,快出人才,要求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内容、方法不断有新的改革和发展,要求不但要依据生产建设发展的要求,而且必须充分估计到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在正在迎面而来的知识经济时代,教育与生产劳动的结合,一定要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现代科技发展的要求,大力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在这方面,邓小平同志对青年寄予厚望:“科学的未来属于青年,青年一代的成长,正是我们事业兴旺发达的希望所在。”第二,学用结合。就是要求文化课教学与实践训练相结合,学校专业学习与社会就业相结合,生产劳动与科学实验相结合。第三,更重要的是整个教育事业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使教育更好地服务和服从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劳动法教育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凯兴斯泰纳;劳作学校

乔治・凯兴斯泰纳(Georg Kersehensteiner,1854-1932),德国教育史上著名的教育理论家、教育改革家。德国职业教育的奠基人之一,欧美教育史上倡导国民教育的主要代表人物。为实现公民教育理想,贯彻劳作教育理论,凯兴斯泰纳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国民学校进行改革,希望它能成为“劳作学校”。其改革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革、教学环境改革与师资改革。其中,课程改革为实施的重点。

一、课程改革

(一)设立专门的劳作课

凯兴斯泰纳认为劳作学校要实施劳作教育,就要安排专门的劳作课。他详细说明了在小学中开设手工劳作课的理由:(1)在全体国民中,手工劳动者占大多数,手工劳作课适合大多数国民的实际需求;(2)在任何社会中,体力劳作、特别是手工劳作的需求量远比脑力劳作要多;(3)人类的天性倾向于手工劳作,手工劳作不仅是一切真正艺术的基础,而且是一切文化科学的基础;(4)3岁至14岁的儿童对于手工劳作有强烈的本能和冲动,因为人的身体的活动先于精神的活动,而且是精神活动的基础。

(二)劳作课与理论课协调发展

劳作学校设立专门的劳作课,并不影响对理论课的重视。理论课教学对学生精神能力的发展是任何学校不可缺少的。“精神能耐的发展与体力能力的发展,在科目教学中,愈能密切联络,那学校的组织也愈幸福,愈完善,而精神能耐的发展,也更自然更容易。”理论课与劳作课是相互促进的。凯兴斯泰纳力图把劳作教学的原则贯彻到各科教学中。使一切课都成为劳作课。理论课也不仅仅局限于学生精神能力的发展,要像劳作课那样促进学生精神与体力协调发展。劳作学校以劳作为契机,带动了理论课的教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三)发展学生个性,提高学生艺术修养

劳作学校除了劳作课、理论课以外,安排绘画、音乐、舞蹈等训练,使学生适应新时代对劳动者的要求,协调学生各器官的活动。培养学生艺术修养,焕发朝气与美感,为他们成为良好公民打下基础。同时,还安排专门的体育活动时间,安排专门的指导教师,来消除学生的身心疲劳,培养意志。课余时间也安排保健活动,保证学生的强健体魄。

(四)缩短课堂教学时间,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课堂教学时间尽量缩短,学生自由活动时间相对延长。“在较少的课堂时间内,达到普通学校里的学生以极低的积极性、在较长的课堂时间里所达到的同样效果。”国民学校一年级和二年级每周的授课时间比传统学校缩短4―5个学时,课堂教学效率得到大大提高。

(五)照顾儿童性别需要,发展学生个性

儿童有天生的活动兴趣。在活动能力方面,男女生各有所长。男生对体力、创作性要求高的活动更有兴趣;女生则对那些要求细致、谨慎的工作更偏爱。在劳作学校的课程设置中,要照顾到这种差异,“在我们为实验学校选择的实践活动中。以男生的木工活动和三年级开始的女生手工活动为最重要的实践活动。”

总而言之,劳作学校力争把劳作教学的原则贯彻到各科教学中,不但设立专门的手工劳作课,还对各门学科的教学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在学生知识、能力、品格培养上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教学方法的改革

劳作学校教学方法的改革特点是用主动的方法代替被动的方法。对于实践技能课,主要采用实习作业法、实验法等教学方法。

实习作业法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实验活动,提高学生操作能力的方法。学生在教师适当指导与监督下层开活动,充分运用自己的独立思维,发展创造性,提高动手能力,而实际活动成果又促进学生不断改进、提高。对于理论性强的课程,如历史、文学等,读书指导法、表演法、讨论法运用更多。读书指导法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自己到图书馆查找相关资料,了解问题。表演法,是学生将故事搬上舞台,由学生扮演其中的人物,通过表演,学生对文章的内涵理解更加深刻。讨论法,是把学生分成小组,对某一问题展开讨论。发挥学生独立思维与口头表达能力,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也更加独特和深刻。

三、教学环境的改革

(一)设立专门的活动教室

劳作学校设立许多专门的活动教室,各种活动教室分别对应相关的教学内容。如专门的劳作课在劳作车间进行,其中有各种机械设备和简单的手工工具与材料,教师可以现场监督与指导。如为算术课专门设立了小商店、小银行,用模拟的商业活动深化学生对数字概念的理解,增强趣味性,提高了教学效果。

(二)进行分组教学

劳作学校实行分组教学,使教学组织规模缩小。“因为真正获得新概念以及在某些科目的课堂上进行必要的手工操作,只能在学生人数适中的情况下进行。”班级人数的减少使学生学习压力减小,因而课堂气氛轻松、自如,适合学生个性的发展。

(三)开展团体劳作

劳作学校培养学生合作、利他、团结等品质,“在组织实践劳动时,应尽量从劳动集体这个观念出发,从培养儿童之间相互服务、相互帮助和齐心合力完成任务的观点出发。”团体劳作中,一方面能养成个人的生产能力,同时因为是共同劳作,能产生团结的精神。“随着劳动集体原则的实施,我们不仅获得了对学生进行伦理化职业教育最有效的力量之一,同时也发现了一系列宝贵的品质。这些品质在一般的正规学校的劳动课上,几乎得不到培育。”劳作团体中,有的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较为薄弱,优秀者要加以扶持,就培养了相互合作和服务的感情。把养成的这些精神统一起来,就构成了有共同目的的团体精神。这种劳作集体,无形中成为塑造学生良好品德的基地。

四、师资的改革

(一)劳作学校聘用两类教师:一是理论教师,一是技术教师。

“对于劳作学校我们除了需要受过理论和知识严格训练的教师外,还必须有第二种教师,那就是受过严格训练的技术教师,”理论教师注重理论课教学。技术教师注重技术劳作课教学。理论教师由具有一定劳作素养的、有劳作教学理论修养的普通教师担任。技术教师则由技术师傅充任教员。“国民学校高年级班的技术教师,可以经过精心地挑选,选中后进行教育学的培训,可以直接由技术部门聘请,”这些师傅了解新进技术的发展,并向学生介绍产品制作的新方法,展示新材料、新机器等,取得很好的经验。

(二)建立手工师范学校,培养技术教师。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劳作学校的师资问题,需要建立手工师范学校,专门培养技术教师。手工师范应以四年小学及六年至九年的实科中学为基础。“师范学校毕业之后,或六年普通中学结业后的技术教师培训班除了讲授系统的教育学、心理学和美学外。它的主要教学要点放在结合物理和化学的实践技术的培训上,”开设的课程除了教育学、心理学、公民课以外,应特别注重实践技术训练,并与物理、化学、生物、体育、唱歌、绘画等学科相连。“把国民学校变成一所将劳作课作为一门精心管理的课程而纳入教学大纲之中的劳作学校,这一变革即将到来,而且必将在克服各种各样的阻碍中到来。”

(三)改革师范教育,培养劳作教育合格师资。

劳动法教育论文范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马克思主义理论;现代生产;现代教育;“教劳结合”

在资本主义以前的“最初的社会形态”,人类的劳动分工是十分粗浅的、笼统的,教育基本上是与生产劳动结合在一起的。到了近代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形态为典型的“第二大(社会)形态”阶段,机器大工业取代了工场手工业,人类劳动的体力方面和精神方面的分裂、对立达到了顶点,人被视为完全不需要具备任何专门技艺的工具,人手的灵巧被机器的精确所代替,他只需被动地伺候机器的运转,在资本眼里,人仅仅是大机器工业中的一个活部件。马克思说道:“要改变一般人的本性,使它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训练。”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再次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生死攸关的问题。

自欧洲第二次产业革命以来,学校教育又开始被要求与社会生产力发展联系在一起,与改良生产工具、提高生产效率联系在一起,与人们的生产劳动和谋生、糊口联系在一起。产业革命的发展,要求学校教育突破古代学校教育对原始社会广义职业教育的异化,创造一种新形式的教育——学校形态的职业教育,这成为近代学校教育发展不可避免的趋势。因此,职业教育的产生是社会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既是现代生产的客观规律,也是现代学校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首先,学校形态的职业教育以机器大工业生产的技术为基础。欧洲产业革命以后,社会生产以机器生产形式代替了手工业的生产形式,社会生产力发生了质的飞跃。“现代工业的技术基础是革命的,而所有以往的生产方式的技术基础本质上是保守的。”它使单个人的生产经验和技能作为微不足道的附属品而消失,而使人类世代所积累的生产经验,整个社会所创造的经验,即间接经验的作用越来越大。为了进行生产劳动,劳动者再也不能仅仅凭借个人直接在生产中所获得的知识和技能,而主要依靠间接经验。因此,通过专门的学校教育和训练,授以劳动者各种间接经验,就成了维护和发展社会生产活动不可缺少的手段。现代国家和有为政府就必须重视与生产技术、生产效率密切相关的职业教育。

其次,近代大机器生产和学校职业教育是同社会分工细化、专门技能技巧深化以及近代科学技术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产业革命以后,现代生产体系和技术分工基本形成,并在社会生产中得到广泛应用。现代生产中的创造发明和技术革新不断出现,促进了技术革命,于是就对劳动者的操作技能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劳动者应该掌握一定的科学基础知识,具有符合社会规范的职业态度和职业道德,熟悉机器的结构、原理和操作技术。这同时也就对学校教育提出了新要求:学校教育必须同现代生产活动相结合,传授生产中需要的科学知识和技能技巧,培养适应现代工业生产性质的操作型、技能型的实用人才。这就说明,现代职业教育是现代社会分工和大工业生产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大工业生产生死攸关的问题。

职业教育打破了古代社会以来学校教育仅服务于统治阶级治国治民需要的局限,使教育重新回归于本初状态,即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紧密联系、为人类的生存繁衍服务。同时它也冲破了正规学校和全日制学校的时间和空间,直接为社会生产服务。就当时的职业教育具体形式来说,主要有两种:一是18世纪末出现的技术工人讲习所(mechanicsinstitutes),如1799年,在格拉斯哥大学生产科学仪器的工厂中开设的科学和数学夜校讲习班,对象是技术工人;二是政府强力推进建立的各种职业技术学校,如法国大革命时期国民议会批准开办的公共工程中心学校(1794)、综合技术学校(1795,即后来著名的巴黎理工学校)、德国虔信派牧师开设的“实科学校”(1708、1747)等。但马克思并不推崇这两种形式的职业教育,而是从工厂教育的实践中发现了未来教育的方向,即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历史上最早提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思想的人是托马斯·莫尔,他在《乌托邦》一书中阐述了教育与农业、手工业劳动结合的思想。17世纪英国经济学家约翰·贝勒斯在《关于创办一所一切有用的手工业和农业的劳动学院的建议》中提出建立“劳动学校”的想法,首次明确提出教育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主张。18世纪瑞士教育家裴斯泰洛齐认为,劳动是儿童教育和发展最重要的条件,适当的体力劳动能够促进人的智慧和道德发展。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主张并进行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试验。

在19世纪初的英国,工厂生产中使用童工是普遍现象,童工每天劳动时间长达14—16小时,其体力、智力及道德备受摧残。1800年1月,29岁的欧文从岳父大卫·戴尔手里接任苏格兰新拉纳克纺织厂经理一职,由于受到法国唯物主义者关于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学说的影响,他在自己的工厂中实施了“通过改变环境来塑造人的性格,从而达到社会改良的目的”的改革计划。他将每天劳动时问缩短为10小时半,在历史上第一次为工人子女开办公共学前教育机构,为6~10岁的儿童开办初等学校,为11~17岁的童工开办夜校,教授适合儿童年龄并且对未来生活有用的知识。1816年1月,欧文将他的工厂教育机构命名为“性格陶冶馆”。

由于欧文的示范作用,加上其他社会有识之士的支持,最重要的是在工人阶级的斗争下,英国议会先后三次通过工厂法,规定若干保护童工的措施,并附有童工教育条款。例如,《1802年工厂法》规定,工厂主应对童工进行读、写、算的教育;《1833年工厂法》规定,纺织厂14岁以下童工每天必须接受2小时的义务教育;《1844年工厂法》规定,8~13岁童工每周须在学校学习6个半天或3天,否则不得受雇。

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时,十分敏锐地注意到了劳动力再生产问题,他发现工厂教育制度中实践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不仅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也是改造旧教育、促使人全面协调发展的唯一途径。马克思的基本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马克思认为,生产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劳动创造了人,同时,人的个性、才能和世界观是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

二是马克思把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理论基础上,揭示了现代教育与现代生产劳动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辩证关系,指出生产劳动同教育的早期结合,必然发展为现代教育与现代生产劳动的结合。

三是马克思把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建立在现代大工业生产的物质基础上。他们通过对现代工业生产的考察和研究,指出了现代工业生产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创造了物质条件。提出了客观的需求。

四是马克思直接批判继承了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等人的关于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优秀思想成果,确立了科学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理论;并且通过批判资产阶级的工厂教育制度,从《工厂法》中看到了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萌芽。

马克思十分推崇欧文在自己工厂中的教育实践活动。他在《资本论》中说道:“正如我们在罗伯特·欧文那里可以详细看到的那样,从工厂制度中萌发出了未来教育的幼芽,未来教育对所有已满一定年龄的儿童来说,就是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我们认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思想是职业教育发展的理论基础之一,它的基本原意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马克思是从现代大工业生产的客观发展规律中预见到了未来教育要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现代工业使男女儿童和少年来参加社会生产这个伟大事业,是一种进步的、健康的、合理的趋势,虽然这种趋势在资本的统治下遭到了可怕的歪曲。”

第二,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劳动主要是指以机器大工业生产为基础的物质生产劳动,亦即现代工业性质的生产劳动;所说的教育是家庭以外的教育,主要是指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匹配的学校形态教育。因此,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建立在机器大工业生产基础上的现代生产与现代教育的结合。

第三,马克思所说的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包括有多方面的内容,不仅包括科学知识同生产劳动结合,也包括智育、体育、技术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马克思专门指出,技术教育与培训“要以生产各个过程的一般原理为内容,并同时使儿童和少年学会各种行业基本工具的实际运用与操作。”

在以现代机器大工业生产为基础的学校形态职业教育出现之前,职业与教育是分离的:从事谋生糊口的职业劳动者一生一世都没有机会进学校学习,而从事传道授业的教育活动者也是一生一世都远离职业(尤其是体力)劳动。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作为现代职业教育的理论基础,颠覆了之前以家庭劳动和工场手工业为基础的学徒制职业教育模式,它第一次使职业教育建立在以社会化大工业生产和新的劳动分工的基础上,既可以使学校教育获得社会实践的基础,使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结合起来,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提高教育质量,又可以使生产劳动受到科学原理和智力活动的指导,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从根本上说是指现代教育与现代生产之间的互相作用问题。现代生产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根本动力,现代生产使教育在体系结构、培养目标、教育内容和方法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使教育第一次在革命性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有了完整的体系,既“劳心”又“劳力”,并不断向前发展,最终合二为一。但是,中国的学校教育十分强调治“学”的正统观念,长期以培养治国的“接班人”为目的。不屑培养治“事”的“建设者”,所以,职业教育的地位十分尴尬,既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居于边缘位置。

21世纪以来,职业教育对提高生产力,对发展经济的作用,以及对人的劳动能力发展的作用,都得到各个国家的一致认可,都认为发展职业教育“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马克思这句话的重点是强调教育的作用,强调现代教育是现代生产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那么,职业教育对现代生产都有哪些作用呢?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职业教育起着传递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的重要作用。科学是一种一般社会生产力,是一种没有物化的生产力。把科学物化在生产中就可以变为直接生产力。这种物化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是把科学变为生产技术,物化在生产工具中,改革工具,革新技术;其二是把科学知识传授给劳动者,使劳动者具有生产技术和能力,提高智力水平。职业教育是实施这两种物化的重要措施,是这种物化的最有效的形式。在现代职业教育中,人类长期所积累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是经过有目的的选择、提炼和概括传授给学生的。同时,学生的学习又是在教师科学传授方法引导下进行的,因此具有较高的效率。这对于现代生产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通过现代教育所传授的某些部门的自然科学知识,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运用于生产中,转化为生产的一个条件,在生产中发挥作用,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短期训练在这方面的作用更为显著。另一方面,现代学校教育还起着促进科学知识的联系、积累和发展,从而促进社会一般生产力的发展的作用。如各类学校所传授的自然科学知识方面的学科,都不是某一历史时代的产物,而是人类社会整个历史过程的知识结晶。在这一积累和发展过程中,学校教育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次,职业教育是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要手段,是培养和造就具有知识技能劳动力的重要途径。职业教育直接参加了劳动力的训练和培养过程,不仅要为社会生产培养有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的劳动后备大军,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培养和造就从事脑力劳动的专门人才,即工程师、科学家和各种技术人员等。这些人将随着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成为物质生产的重要劳动力。马克思有一句重要的话:“充分发展起来的个人自身又作为最大的生产力反作用于劳动生产力。”里说的“反作用”,主要是指人通过学校教育,从基础教育、专业教育到训练成专门劳动力的过程。人通过教育过程的培养和训练,就会使自身充分发展起来,具有较高水平的劳动能力。

劳动法教育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剩余劳动力;农民教育;劳务输出

为解决“三农”问题,中共中央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又通过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而要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是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减少农村劳动力数量,当前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途径是进行农村劳务输出。农村劳务输出的状况又与农民的受教育程度直接相关。

一、农民受教育程度对农村劳务输出的影响

加快劳务输出,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而农民的受教育状况对劳务输出影响巨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农民受教育程度有利于加快农村劳动力输出的速度。在农业发展过程中,会出现大量的剩余劳动力。通常情况下,这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方向主要是生产效率较高的非农产业。而生产效率较高的产业科技含量相对较高,并且采用先进的生产手段,需要专门性的技术工人,不断地淘汰文化素质低下的粗工。一般来说,劳务输出的数量和速度与农民受教育程度成正比例关系。舒尔茨在《经济增长与农业》一书中谈到,美国农业经济学家米凯•吉瑟研究证明,在农村地区,教育水平提高10%,将多诱使6%~7%的农民迁出农业。所以,要让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出去,就必须通过国民教育和技术培训,让他们掌握非农产业所必需的基本技能,加快劳务输出的速度,尽快减少农村人口数量,增加农村中农民的资源占有量,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伟大事业的顺利推进。

2.提高农民受教育程度有利于扩大就业范围,增加就业机会。农村劳务输出过程中,就业范围与农民受教育程度密切相关。文化程度越高,竞争力越强,就业范围越广。有学者测算,如果将目前农民的素质由初中提高到高中(或相当于高中的职中)水平,那么他们的择业范围将增加85%,就业机会将增加63%;如果提高到大专水平,择业范围将增加2倍以上,就业机会也相应增加。

3.提高农民的受教育程度可以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根据教育投资理论,教育水平与收入水平的关系是正向相关关系,即受教育水平越高,收入越高。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的研究成果《2002年人口与劳动绿皮书》调查显示的数字:农村转移劳动力的文化水平远远高于农村劳动力的平均文化程度,并且每个转移劳动力的平均寄、带回现金与劳动力的受教育程度之间呈高度线性正相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教育体系日益完善,农民受教育水平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有了大幅度提高。但是,当前农村劳动者素质与劳务输出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二、我国农村教育现状与不足

1.人力资源数量庞大与质量低下并存。农业部课题组运用劳动力合理负担耕地法来计算种植业所需劳

动力数量,其结论是现阶段农业部门剩余劳动力数量约为1.52亿人。如果再考虑技术进步和信息化速度加快使农业生产效率提高等因素,农业剩余劳动力将有1.8亿人左右。但是,从总体上讲,农村人口素质低下:从文化素质看,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在农村劳动力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7.8%,高中及中专文化程度的占11.7%,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0.52%,文盲半文盲等低质量的人口多;目前外出的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有所提高,但高中毕业者一般也仅占10%左右,初中毕业者占30%,小学毕业者占30%,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文盲。

2.发展农村基础教育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据国家统计局测算,全国农村平均九年义务教育完成率,2003年仅为79.57%;农村义务教育投入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目前的农村教育在低水平中维持,在严重“贫血”的状况中运行。根据教育部统计,全国仍有10%的县的农村教育经费严重偏低。基础教育投入大多被锦上添花地投给了富足的城市教育,基础本来就差的农村学校可谓雪上加霜,没有得到“雪中送炭”。2002年,占总人口60%以上的农村只获得全部教育投入的23%;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农村教师素质不高,承载新课程教学的能力不足,教师队伍不稳,流失现象严重。

3.农村教育办学形式单一,为劳务输出服务的能力严重不足。当前农民只有掌握一定的技术,才能增强竞争力,提高外出务工的就业率。而担负对农民技术培训的职业学校则发展力很弱。中等职业教育占高中阶段教育的比例,从1995年的64%,到2003年已经降到了历史最低点(30%),2004年有所回升,也仅有32%。首当其冲的是农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地农业中等职业学校早已“消亡”,或被人兼并,或转为普通高中,剩下的许多学校处于难以为继的窘迫状态。许多已经建成的农科教结合基地名存实亡;许多农村乡镇化技术学校和县乡村三级农民培训网络已基本停止运作,这种情况致使在我国农村劳动力中,接受过短期培训的只占20%,接受过初级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或教育的只占3.4%,接受过中等技术教育的仅占0.13%,而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的竟高达76.4%,在外出农民工80%没有受到正规的技能培训。因此,农民工在劳务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就业渠道窄,从事的大多是简单的、粗放的工作。很多外出农民工无法及时就业,主要是缺乏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生产技术等,缺少从事非农产业所需要的劳动技能,不能满足许多就业岗位的需求。

4.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由于农民外出务工比较分散,缺乏组织,在供过于求的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犯。首先,农民反映最强烈的是用工单位拖欠工资;其次,劳动合同不对等的现象也比较突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不能适应劳务输出对农民素质的要求。为加快劳务输出,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我们必须采取一切措施,千方百计地加强农村教育,提高农民素质。

三、加强农村教育,加快劳务输出,促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事业发展

1.大力发展基础教育,加大农村人力资本的积累。“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从长远看,提高农民素质确实是加快劳务输出,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根本途径。二战后的美国正是用大力发展教育这一战略,在10年后大大超过了当初与其水平相当的另一超级大国前苏联;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也归功于教育。目前我国九年义务教育是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的基础,要继续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率和巩固率,进一步下降农村青壮年文盲率。(1)着力解决基础教育阶段教师的结构性缺编问题,优化教师年龄结构、学科结构和职称结构,通过培养、培训和引进等措施,尽快补充紧缺学科的专业教师,缓解农村中学教师短缺的矛盾;(2)改革家庭困难学生救助制度,使所有能力相同的公民都有机会接受相同水平的教育;(3)要认真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农民工是城市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财政税收的提供者,他们的子女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力,要一视同仁,尽快改善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状况。

2大力开展农村职业技术培训,为农村劳务输出创造条件。由于培训后的农民,一是要离开本业和家乡,二是要到外地去经受市场的选择,因此,对农民的培训不同于一般的技术培训。要搞好农民工培训,就需要各级政府不断探索新的办法,形成新的机制。(1)应该建立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使劳动者通过学习和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调动其接受培训的积极性。资格证书应成为劳动者技能水平的标志,担任重要工种和关键岗位的职业证明。由政府制定职业技能标准,社会专业机构确认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资格,用人单位依据职业技能资格使用劳动力并确定待遇。(2)在组织方式上,实行开放的、多渠道、多方式的培训。除了培训机构(独立承办)对农民的直接培训外,还可与其他学校和其他机构进行合作办班、委托培训等方式,满足社会的多样化需求。(3)在培训方法上,一定要根据农民不同的年龄及文化程度、接受能力、择业要求等,采用不同的培训模式和方法,提高培训的效率。针对就业需求开展资格培训、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委托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培训,市场需要什么样的劳动力,就对农民进行针对性培训。

3加大投入,拓宽融资渠道,构建农村教育的经济支撑体系。农民受教育程度与教育投入有着直接和密切的相关性,要加强农村教育、提高农民受教育程度,应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教育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1)增加财政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2)动员广大社会力量捐资助学作为补充,如“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志愿者支教行动等,甚至可以发行教育,以补充经费来源的不足;(3)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也要增加对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和扫盲教育的经费投入。在税费改革中 ,确保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

4制定有关农民教育的法律法规,建立法律援助体系,提高农民的法律法规意识。(1)制定有关农民教育的法律法规。在中国,虽然党和政府一直重视农业和农村工作,农民教育工作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农民教育培训在其规范程度和执行力度上,还主要取决于执行者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制订一部《农民教育培训法》之类的保障农民教育和培训的法规,规定和鼓励农民接受职业教育培训,规范有关部门、涉农单位和农民自身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农业、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和财政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做好农民的教育培训工作。(2)加强法律培训和宣传。要通过对农民的普法教育,让他们学会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基本权益保护知识、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职业道德等务工常识培训,有效提高劳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3)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政府应及时制定和出台有关农民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部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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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教育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学生实习 身份界定 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王志雄(1971- ),男,湖南衡阳人,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思想政治教育。(广东 顺德 528333)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11-0181-02

经济与教育发展的内在辩证关系决定了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到大众教育的变革,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直接导致了高校财经体制的变革,高等教育经费由国家独自承担转变为由国家和个人共同承担。基于教育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大学生实习与打工已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由于教育行政法规与劳动法规立法的相对滞后,大学生实习与打工的法律身份界定比较尴尬,导致法律适用及权益保护的困窘。理论与法律适用的矛盾,使大学生实习与打工能否具备劳动者身份成了焦点问题,文章拟以高校办学形式与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件为基点,以大学生实习为视角,对大学生实习的法律身份与法律适用进行理性探讨与实证分析,以澄清理论上的误解、解决法律适用的矛盾,切实保护实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实习内涵的分析与相关概念的界定

采用合理的标准、科学的方法对大学生实习、见习、勤工俭学、打工、兼职等概念进行界定,是对实习、勤工俭学、打工、兼职等行为进行法律身份定位的先决条件,如果不对相关概念进行科学的界定与清晰的区分,就会导致法律分析与法律推理的矛盾,进而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

实习。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大学生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运用和检验,锻炼工作能力的一种教学活动。以实习人员是否与实习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为标准,实习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实习人员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实习;另一种则为实习人员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实习。以是否完全履行岗位职责为标准,可分为顶岗实习与教学实习。顶岗实习是指《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2+1”的教育模式,即在校学习2年,第3年到专业相应对口的指定企业,带薪实习3~6个月,然后由学校统一安排就业。教学实习是学校正常教学的一部分,是课堂教学的延伸。

就业见习。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团体组织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就业适应性训练。2006年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其目的在于有计划地组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就业见习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促进未就业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为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提供新的通道。

勤工助学。最先源于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对“勤工助学”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属于勤工助学。

打工与兼职。大学生打工与大学生勤工助学属于不同的概念范畴,勤工助学必须是在学校的组织下进行,而打工大学生大都未经学校的统一组织和管理,属于私自外出打工,不在勤工助学范围之内。勤工助学的资金来源是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勤工助学基金”,其专门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劳动报酬,是以资助经济困难学生为目的。而大学生私自外出打工则属个人行为,不在国家优抚资助政策范围内,只是个人向雇主或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或劳动的一种行为。“兼职”并不是法律用语,而是一种工作状态,指一个人已经拥有一份工作,又利用这份工作之外的时间从事第二份乃至两份以上的工作。兼职者所从事的工作,可以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的劳动关系,也可以是雇佣关系。大学生私自外出务工,从法律层面进行深层次的分析,严格地说并不属于兼职,大学生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与职员身份是有根本区别的,大学生的这种行为归到打工类别更趋合理。

二、实习类型的区分与法律身份的定位

1.实习类型的区分。普通高校大学生的实习通常分为教学实习与专业实习。教学实习是学校专业教学的一部分,是课堂理论教学的巩固与延伸,主要特征是在实习过程中,有专门的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场所可以在校内实训室,也可以在学校实习基地进行,学生岗位不确定,实习主要目的在于完成教学任务;专业实习是指在实习的过程中,学生不是岗位的主要占有者,只是起辅助和次要的作用,岗位上主要的工作仍然由以前的工作人员完成,具体指导工作由在岗人员完成,一般无报酬,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

高职院校大学生的实习则分为教学实习与顶岗实习。高职院校学生的教学实习与普通高校学生的教学区别不大,但由于其人才培养模式的侧重点不同,高职院校学生教学实习的时间相对长,通过教学实习学生一般要求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为后续的顶岗实习奠定基础;顶岗实习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强调的“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的文件精神而设置的,是实施工学结合的必由之路。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原在岗职工退出岗位的具体操作,由新来的顶岗实学生负责,原岗位人员只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带队教师主要负责学生的安全管理及思想教育,顶岗实习一般都有一定的报酬。

2.法律身份的定位。要分辨大学生实习的法律身份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主体身份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身份,先决条件是对劳动关系的内涵及其劳动者的判定标准予以确定。由于我国劳动行政法规对于劳动关系的内涵及其劳动者的判定标准的规定采取间接列举加排除的方法,容易造成理论探讨的分野与法律适用的无序。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一般具备三个特征:从内容看,劳动关系以劳动给付为标的;从当事人地位看,劳动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从属关系;从主体身份看,劳动关系乃雇员和雇主之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依照劳动法律规范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与劳动力使用者相对应的一方主体,是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自然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劳动者界定也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界定的主要标准不同。英美法系以“控制”作为主要标准;大陆法系则以“从属性”作为认定标准。英美法系主要借助判例法,大陆法系则通过成文法确定劳动者的认定标准。我国劳动者的概念包括广义与狭义的劳动者,前者指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即宪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后者指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即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就教学实习而言,属于专业教学的一部分,是课堂理论教学的延伸与巩固。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与学校的关系属于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与实习单位属于一种教育管理关系,在实习过程中为实习单位提供一定的劳动,是进行实际学习的一种必需手段,具有无偿性质。参加教学实习的大学生法律身份不属于劳动者这一观点已成定论,分歧不大。但对于普通高校学生的专业实习与高职高专院校学生的顶岗实习法律身份定位的争议还颇为激烈,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对办学形式与培养方式不加区分,要么全部肯定、要么全部否定。二是受权威专家既定标准影响,盲目否定。有些学者认为大学生不是职业劳动者,并因此否定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三是因概念混同和法条误读形成认识上的分野。有人对大学生实习、打工、勤工俭学不加区分,认为可以等同,并以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否认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要判定大学生实习是否具备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参照英美法系“控制”说与大陆法系“从属性”标准,借鉴日本、中国台湾的立法经验,立足我国的具体国情,主要应包括以下要件:是否有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是否遵守或适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完全取代在岗职工的岗位;是否有偿及工作时间的长短。以此为依据,普通高校学生的专业实习一般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如有从业资格要求的医学类与财会类等专业的学生,从事专业实习但没有从业资格不能完全取代在岗职工的地位,还会增加在岗职工的责任与负担,学校或实习生可能还要向实习单位支付实习费用,这种专业实习学生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但没有从业资格要求的理工科学生在具备上述条件进行专业实习可能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高职高专院校学生的顶岗实习,原则上满足上述条件,实习学生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如果某些专业或岗位有特殊资格要求,那么这类实习不能称之为顶岗实习,只能归到教学实习。

三、法律适用的对接与合法权益的保护

1.劳动者主体的法律适用与权益保护。高校学生实习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且在实习过程中出现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最低保障工资、最高工时、知识产权归属、商业秘密保护、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等纠纷时,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等。

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近年来我国立法进程较快,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相对都比较完备。问题的结症点在于如何找到连接点,使大学生实习法律身份与劳动者主体资格对接,最后适用准据法。主要纠结点有两个:一是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据此认为大学生实习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实质是对大学生实习、见习、勤工俭学、打工等概念的误解与混同,也是对法条断章取义的错误解读。二是1996年劳动部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61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及2010年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再也没有类似规定,这也是认为大学生实习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依据之一。1996年制定了相关规定,此后的相关法条没有类似规定是用人单位与学校、学生利益博弈的结果,不同省份在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时出现了不同的规定就是证明,不能作为否定大学生实习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的依据,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的水平,肯定会对该问题做出统一、规范、明确的规定,现阶段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2.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与权益保护。高校学生实习如果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在实习过程中产生报酬、实习条件、商业秘密、人身伤害等纠纷时,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等。对于不具备劳动关系劳动者主体资格学生实习的权益保护,主要通过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协议进行约定,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公布的《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通过三方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与义务是规避法律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如果学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签有实习协议而且协议中对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伤害赔偿问题有明确约定,可直接按照协议处理;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实习协议或虽签有实习协议但仍无法解决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伤害赔偿问题,则可按照民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高校学生实习过程中,如果不具备劳动关系,对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一般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如果学校未能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学校承担责任;如果实习单位未能尽到安全教育管理义务,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如果学生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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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教育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职业教育 劳动力转移 教育改革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21.017

1 当前研究现状

1.1 国外相关理论

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初,劳动力转移问题是国外经济学界的热点问题。这一时期产生了众多劳动力转移理论,众多学者都试图从不同的角度解释劳动力转移行为。具有代表性的理论有:阿瑟・刘易斯的“二元经济论”、拉-费景汉理论、托罗达理论、R・赫伯的“推-拉”理论、舒尔茨人力资本投资成本-收益理论。其中,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十分重视劳动力素质对劳动力转移的影响。而在国际职业教育理论中,福斯特认为:职业教育必须以劳动力就业市场和需求为出发点。接受职业教育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后的发展才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最关键因素。

1.2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对职业教育和劳动力转移问题的研究也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取得了许多相应的成果。姚晓荣(2004)认为旧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只是制约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外部原因,而农村剩余劳动力文化素质低,才是制约其转移的关键因素和深层次障碍[3]。陈宗胜、周云波(2006)认为,决定劳动力是否转移的最重要因素是教育,且受教育程度越高,劳动力转移倾向越大[4]。李俊玲、张广胜(2007)在他们构建的职业教育基尼系数影响农村区域收入不均等哈德函数模型中表明,劳动力受教育程度影响其收入水平,在中国农村区域,职业教育分布的不均等程度与农村劳动力收入不均等之间存在着密切而稳定的正相关关系[5]。

综上所述,不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学术界,都认为劳动力自身的素质对劳动力转移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受教育程度在某一层面直接决定着劳动力自身素质的高低,职业教育作为我国现行教育体系的重要分支,是提升劳动力素质的重要途径。

2 劳动力自身素质不足是当前阻碍劳动力转移的重要因素

根据2012年华南师范大学劳动经济研究所《广东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

2.1 大多数企业认为用工需求未被满足

调查统计显示,69.4%的企业认为较难招到合适的员工,并且31.9%的企业认为目前招聘到的员工未能满足工作需求。而根据对劳动力不能满足企业需求原因的调查统计,课题组发现,缺乏职业技能是最大的阻碍因素,占比达到64.2%,其次是教育水平太低(26.7%)、不能吃苦(26.3%)等。这些都说明,劳动力素质不高,极大地影响了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有序进行。

2.2 经济较发达地区企业对学历要求更高

据调查统计,在学历需求方面,珠三角地区对劳动者的学历要求最高,一半以上的需求都要求高中以上学历,对初中以上学历的接受程度仅为8.1%,而粤西和粤北地区的学历要求则最为宽松,初中以上学历的接受程度有42.2%和40.1%。众所周知,发达地区企业在各方面都对欠发达地区企业起着示范作用,这就从侧面表明,招工企业对学历的要求提高在未来将成为一种趋势。

3 改革职业教育,促进劳动力转移

“十一五”期间,我省围绕建立现代职业技术教育体系的目标,不断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基础能力进一步加强,形成了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及职业培训共同发展的全国最大规模的职业教育体系,多项发展指标在全国保持领先地位,职业教育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是在“双转移”深化实施的新阶段,职业教育对劳动力转移的支撑作用仍需要不断增强。

3.1 职业教育是提高劳动力素质的主要途径

首先,职业教育能够提高农村青少年的基本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水平。由于目前我国教育水平极不均衡,农村青少年所能享用的基础教育资源远远比城市匮乏,这就使得许多农村青少年在九年义务教育之后难以继续升学,同时也不具备足以谋生的一技之长,长此以往,成为社会的边缘人[6]。大力加强面向农村青少年的职业教育,传授给他们知识和技术,让其懂技术、会经营,成为劳动力转移的优良后备军,从“源头”上解决转移劳动力素质低下的问题。

其次,职业教育能够提高劳动者自身的收入水平。据《报告》统计,在岗农民工经职业技术培训后工资增幅平均达25.4%,普遍高于近年来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约为12.3%)。职业教育使受教育的转移劳动力具备了相应的职业技能,扩充了其就业空间。同时,通过接受专业的技能培训,成为技术素质好、接受新知识能力较强的新型人才,易于完成职业或技术的转换,能够适应多种就业岗位,从而具备了较高的职业稳定性,减少了来回奔波、求职等待的时间和次数,降低了转移成本。

再次,职业教育能够帮助转移劳动力真正融入城市生活。据调查统计,只有17.2%的劳动者认为自己是城里人,能在城市中找到归属感。而在知识和文化水平上的差距是造成这一结果的重要因素。职业教育能够改善这一现象,职业教育包括必要的技能培训、法制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7]。技能培训帮助劳动者提高自身的收入水平,让他们在经济上融入城市,法制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帮助劳动者成为懂法守法、文明礼貌的高素质劳动者,为其真正融入城市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础。

3.2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仍存在许多问题

3.2.1 职业教育资源不足,对转移劳动力培训的规模和数量不够

一方面,我省职业教育的基础能力仍然薄弱。2009年,全省高职院校办学基本条件各指标达到教育部规定标准的只有7所。另一方面,师资队伍建设滞后,影响发展后劲。2009年生师比为29.3:1,离国家中等职业学校生师比最低设置标准20:1有较大差距,全省高职院校中初级职称和没有职称的教师占教师总数42.63%,“双师型”教师8760人,仅占专业教师的34.2%,与国家要求“十一五”期间“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50%仍然有很大差距。

3.2.2 职业教育资金投入不到位,影响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一是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地方配套资金在欠发达地区依然较难落实。2009年底至2010年初,全省尚未落实地方配套的县(市、区)有36个,占30%。二是免费助学等政策可能会削弱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以2010年免费补助标准计算,实施免费政策后,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经费因此而新产生的缺口高达2亿元;按省财政和欠发达地方财政补助以7:3的分担比例计算,地方财政每年要分担0.6亿元。实际上,欠发达地区财政力量无法支撑免费助学政策和基础能力建设两项工作同时推进。

3.2.3 校企合作缺乏广度和深度,培训劳动力转移的针对性不强

一是缺乏政策性和制度上的保障,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二是现有校企合作深度不够,体现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的体制机制创新不足,许多学校还仅仅局限于学生见习实习就业的层面,行业、企业尚未全方位参与到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三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未能充分实现与企业对接。人才培养规格与岗位要求、课程标准与职业资格标准尚未做到有机统一[8]。

3.3 创新职业教育,为劳动力转移提供长效保障

职业教育的针对性强、实用性高、受益期长、覆盖面广,能够使受教育者获得更为明确的预期收益。因此,建议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体系,扩大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完善职业教育和职业资格证书相衔接、就业前教育和就业后培训相结合的机制。建立以政府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职业教育体系;创新农村职教就业准入制度;实行“政府+企业”的定向培养;开展职业教育资源的统筹以及与高校间的合作等方式。

为有效实现职业教育的就业支撑性,可以按照倾斜转出地8转入地2的比例设立专项资金,在相应资金下设立劳动力转移目标考核体系的一些具体指标:第一,工学结合、校企双制、园区合作、稳定就业等;第二,职业教育培训“实效化”,切实为农村劳动力服务;第三,鼓励创业教育,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服务;第四,师资和教育资源的提高。总之,在确保九年义务教育在农村实施的基础上,应当适应市场经济及农村实际需要发展普惠型的职业教育,为转型升级提供人才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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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赵彩虹,李学彦.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中等职业教育[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8,(2).

劳动法教育论文范文第11篇

一、选择题

1、“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 )中对教育方针的表述。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B.《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C.《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D.《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在教育目的问题上,德国教育家凯兴斯泰纳的主张体现了( )。

A.社会本位论思想 B.个人本位论思想

C.社会效益论思想 D.教育无目的论思想

3、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A.智育就是教学 B.创造性思维即发散思维

C.人的全面发展即平均发展 D.智育是实现人全面发展的主要途径之一

4、( )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最早提出了“全面发展的人”的理想。

A.圣西门 B.傅立叶 C.欧文 D.马克思

5、马克思主义认为,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方法是( )

A.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B.加强现代科学教育

C.开展素质教育 D.加强现代人文教育

6、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 )

A. 教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

B. 思想政治教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

C. 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

D. 道德教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

7、中国当代历第一个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教育目的是( )中的教育目的

A.1958年《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

B.《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C.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8、在现代社会中,各个不同政治制度的国家,其教育目的制定首先适应它的( )

A.政治制度 B.科技水平C.经济基础D.文化传统

9、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教育工作总要求的是( )

A.教育途径 B.教育内容C.教育目的 D.教育方针

10、将个体发展所依赖的社会条件无限夸大,认为个人的发展完全取决于社会的是( )

A.神学教育目的论 B.个人本位教育目的论

C.教育无目的论 D.社会本位教育目的论

11、学生通过体育活动能够获得愉悦的情感体验,这说明体育具有()

A.思想性B.技能性C.娱乐性D.竞技性

12、教育的根本问题是( )

A.政治方向问题 B.发展生产力问题

C.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 D.提高教育质量问题

13、教育的根本目的是( )

A.发展生产力 B.巩固社会制度

C.促进人的身心发展 D.提高人的科学人文素养

14、一切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是( )

A.教育方案 B.教育内容C.教育原则 D.教育目的

劳动法教育论文范文第12篇

【论文摘要】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受自身文化水平的制约,劳动者的受教育水平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劳动力转移的难易度,以及转移后的职业稳定性和收入的丰富性。因此劳动力有效转移对劳动力的文化知识水平和能力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教育培训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关键。

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现代化的加速进程.在农业人口有9亿之众的中国农村.目前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现有耕地人均不足2亩,并且每年还在继续以几百万亩的速度锐减,致使农民生产和生活空间十分狭小.同时也造成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过剩。因此,大规模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已不仅仅是人口学的问题,同时属于经济学的范畴.它直接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

在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的诸多制约因素中,劳动力素质低下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重视和加强对转移劳动力的再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成为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重中之重的基础工作,也是农村实现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一般来说,文化程度越高的农民市场竞争意识越强,他们能够多渠道收集社会信息,了解职业岗位的需求。自觉地接受各种职业岗前培训和专业技术教育,具有较强的就业竞争能力。而我国农村农民平均接受教育水平偏低,这使得他们转移后无法参与高收入岗位的竞争。因此.这就需要政府、社会、企业等方面共同肩负起教育培训的重任,通过建立多元化的教育培训模式,改善办学条件,实行大规模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从而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素质。

一、关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经济学理论

最早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研究的阿瑟?刘易斯,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分为以城市为主的现代工业部门和以农村为主的传统部门两部分。农业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和工资水平要远低于工业部门的。他认为发展中国家所拥有的大量剩余劳动力,转移到现代工业部门的关键在于资本家的投资。只有当农村剩余劳动力全部转移到工业部门.二元经济转向一元经济,城乡达到同一,才能实现农村的工业化和农业的现代化。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刘易斯理论”。

在“拉尼斯一费景汉理论”中.也提出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工业转移的先决条件是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及农业技术的进步。这同样对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提出了要求。

另一种关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理论是“托达罗理论”。发展经济学家托达罗认为,农村劳动力向工业部门的转移,不仅取决于城乡经济结构的差异,也取决于转移者对转移成本和效益的权衡。如果流入城市的预期收入高于农业收入,即使城市存在失业的可能,人口也会不断流向城市。

以上第一种理论可以理解为工业化对农村劳动力的需求,表现为一种“拉力”;二是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对农村劳动力的排斥,表现为一种“推力”;三是经济发展使劳动者产生的一种转移的心理动机,即为主观能动性。这当中主观性的显现表现出对个体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个人素质是影响劳动力转移心理的重要因素。具有较高的教育文化素质才能客观估价自己。并有可能得到较高的预期收入和社会地位;相反,教育文化素质低的人则由于较少的就业机会或较低的收入而产生更多的社会问题,因而不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前期教育和培训工作,盲目地、轻率地强迫转移,则不会实现有效的劳动力转移。

二、我国农村劳动力素质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据相关资料统计,1999年我国农民家庭劳动力文化状况是在平均每百个劳动力中,文盲或半文盲占896%,小学文化程度占3.65%,初中文化程度占6.05%.高中文化程度占9.38%,中专占1.57%,大专占0.4%。农村住户从业人员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仅为6.66年.冈0刚超过小学毕业的水平。即便是目前,不少地区劳动力受教育年限也只能在9年左右。在职业技能教育方面,德国通过“双元制”教育.农业劳动力中有54%的人至少受过3年的职业培训.而我国的初中、高中毕业生很少有机会经过岗前培训而获得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据国家农调总队调查.2001年.我国农村劳动力为4,82亿人.占全国劳动力总量的比重约为70%,其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比重高达87,8%,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占13,6%。而美、德、法、日等国家不足全国人口10%的农业劳动者中,受过中等职业技术培训的超过90%。农村劳动力素质的低下制约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规模和速度.更影响了农村劳动力就业层次的提高和就业的稳定性。

实践证明,美国、韩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能顺利完成产业结构转换的根本条件之一就是注重教育的发展.有效地提高了全国就业人口的平均文化素质水平。对于发展中大国的中国而言。提高城镇化水平,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是大势所趋。

三、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其素质的关系

新经济时代劳动力市场需求正由单纯的体力型向智力型、技能型转变。农村劳动力的受教育程度对其转移具有显著影响。劳动力受教育程度越高,其择业范围和空间越广、收入越高、稳定性越强、社会问题也越少。

(一)劳动力受教育程度越高,择业范围越宽。受教育程度高的人,容易接受新事物,容易适应新的环境.他们有较强的自信、创新意识和冒险精神,他们不甘农村生活的寂寞,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比例越小,面向第二三产业就业的比例则越大,更易于实现转移。不仅如此,转移后,他们会很快适应城市生活,与城市原居民能够较好地相处.减少了城市管理成本及一些社会问题。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现实证明。受教育程度越高,劳动力转移越容易.择业的范围越宽。

(二)劳动力受教育程度越高,择业空间越广。劳动力受教育程度影响着其转移距离,统计表明,向发达地区转移的劳动力文化水平高于向落后地区转移的劳动力。因为劳动力受教育水平低,所以对收入的期望低,也不敢轻易远距离转移.而且他们思想意识保守,难以对城市产生认同感,故土难离,更愿意留在故乡,而不是转移到城市。他们的择业空间受到了严重的限制。

(三)劳动力受教育程度越高,收入越高。劳动力的教育文化程度与劳动生产率有较强的正相关性。教育文化水平较高的人拥有较高的人力资本,对生产率的提高起促进作用,他们为企业创造了较高收益,相对的,企业也会付给他们高的收入作为报酬。

(四)劳动力受教育程度越高,社会问题越少。劳动力转移的事实表明,劳动力素质对社会问题影响不小。素质低的劳动力进入城市后,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只有靠出卖苦力谋生,由此引发城市相关治安问题。甚至这些现象突出.低素质的劳动力会产生厌世心理,做出一些违规、违法的行为,造成社会动荡。所以为避免劳动力转移后的社会问题。应做好转移前及过程中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农村劳动力转移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

当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教育培训工作已经得到了重视,在全国范围内诸如“阳光工程”、“春风行动”、“两后双百培训工程”等活动的开展,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远远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不能满足农村劳动力就业增长的需要。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教育培训工作还存在着以下问题:

第一,认识不统一,部门协调不得力。尽管国家至上而下成立了劳动力转移教育培训的领导部门和管理机构.但从现行的运行过程来看,教育培训管理分属不同的行政部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现象突出,政府统筹协调乏力。主要表现在各行业主管部门为了完成自己的务,为了各自的利益着想,开展自己的培训,条块分割,各自为政。使专职培训部门的工作举步为艰。这就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受教育培训的需求远得不到满足,很多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学不能致用,打击了学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为了经济利益,很多地方的教育培训工作没在真正地开展起来。

第二,用工法规不落实,用人单位对用工人员素质要求不高。由于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企业用工的需求量不断增加.不少企业为了应付生产发展,招聘工人“饥不择食”,不求高素质的生产操作人员,有时甚至只要有人想应聘,就能得到一个工作岗位.从而造成了不少企业使用的都是无证上岗人员这就使劳动力转移的教育培训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

第三,基础条件差.教育培训质量不高。由于地区经济文化教育发展水平的差异性,领导的重视程度以及各地的教育培训情况极不平衡,由于部门所有、条块分割、财力分散,用于培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严重不足。不少地方出现了有牌子、无设施、无经费、无师资、无活动的现象,所谓的培训是以会代训、标语宣传、发“明白纸”.搞形式主义,其培训效果可想而知。

五、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教育培训的对策与建议

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教育培训工作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要解决好教育培训的问题,关键是思想上要引起高度的重视,政府要肩负起这一重任,在制度保障和资金设施上给予保障。在此基础上实现教育培训观念的创新、教育培训保障体制的创新和教育培训制度的创新。

首先是教育培训观念上的创新。劳动力转移的教育培训与其它教育有着一定的区别.我们要抛除传统的教育培训观念,以建设学习型社会,树立终身教育的理念.树立学历教育与技能教育并举,以及农村教育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为农民脱贫致富服务的观念。通过开展各种教育培训活动,为农村劳动力增长知识、技能,增强创业致富的竞争力。

第二是教育培训保障体制的创新劳动力的教育培训是一种高效、实惠的教育,通过教育培训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往往就是这种教育不为人们所重视,教育的经费呈严重短缺状态,当然,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的经费完全依靠政府是不可能的。同时,农民收入相对较低.完全由劳动者自费,难度也相当大。因而国家要从战略的高度.增加农村公共教育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部门要创新教育投资之路,建立多元化的教育培训投资渠道.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一定的保障体制。

劳动法教育论文范文第13篇

既然劳教要立法,就必然会涉及到名称定位问题。目前大家比较看好和认可的一种叫法是“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而笔者的观点是,未来劳教法律制度名称宜用“矫治法”为妥。

为了说明这一观点,我们先来分析一下监狱法的名称定位。监狱指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也指关押罪犯的处所。从字面上看,监狱是监禁罪犯之地。监狱法名称上并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和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活动的文字表述。而实际上,监狱关押的罪犯无疑是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并且监狱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通过政治思想、法律、道德、文化、劳动技能、心理矫治等方面的教育和引导,促使罪犯改过自新,重做新人,回归社会,做守法之公民。监狱法已经颁布实施十多年,对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监狱法的命名也是专家学者的共同意见,并且得到了全社会的一致赞同。所以,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虽然监狱法名称上没有提及违法犯罪的行为和对罪犯进行的教育改造活动,但实质上,监狱关押的是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并且对其进行教育改造是不争的事实。于是我们得出一个显而易见的结论,监狱法不必要叫做违法犯罪行为教育改造监狱法。这个结论为矫治法不必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提供一个类推例证。

下面再来分析一下劳动教养这一名称。我国从1957年建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起,劳动教养一词在司法界就经常被使用。而通过50年的司法工作实践,尤其是作为劳教系统最基层单位、最基层人民警察,我们最常用的是劳教二字,比如说:劳教所、劳教人员、劳教一年等等,人民群众常说的一句话是:某某被劳教了。从一开始的劳动教养至现在的劳教(官方正式叫法仍然是劳动教养),这是司法工作实践对汉字的固化,也是我们中华民族遣词造句的一贯手法。现实中,大家都能够认同这样的观点,叫劳动教养是对的,叫劳教也行或者说也不错。笔者的这一分析是为了把劳动教养制度的名称“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简化为“矫治法”而提供又一个类推例证。既然劳动教养可以演化为劳教(当然是通过五十年演进而来),那么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同样可以演化为矫治,我们难道也需要再等五十年吗?

劳动法教育论文范文第14篇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制度的一个伟大创举,在维护秩序和预防减少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的作用。但是劳动教养制度在上和实践中存在着许多漏洞和弊端。本文首先闸述劳动教养制度的及现状;其次阐述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必要性,最后针对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了关于改革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观点与建议。本文尝试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探讨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希望其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对社会的安定团结进一步发挥作用。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 弊端 改革 完善

劳动教养制度是党和国家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

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而进行的一项基本政策实践。这一制度的核心和根本任务是改造人、挽救人、人。在劳动教养制度走过的四十多年的风雨历程里,尽管其性质随着收容对象的变化有所改变,但是劳动教养“改造人、挽救人、教育人’的宗旨始终未变。作为社会主义中国法律制度的一个伟大创举,劳动教养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减少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的作用,打击、教育、纠正了大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失足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功不可没。

但是,随着社会情况的发展变化,劳动教养制度也出现了一些。如立法冲突问题在于欠缺合法性;执法主体问题在于欠缺监督机制;程序问题欠缺正义性;适用范围肆意性,对象欠缺法定性:处罚期限长期化,处罚强度欠缺适当性等等,因此,有的主张对此应予改革与完善,有的主张予以废除。但我认为,“存”、“废,之争的结果殊途同归,无非都是寻找一种更恰当的制度来适应法治社会的需要。劳动教养的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充分证明这一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必然性。但是,劳动教养的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又使这一制度合法性面临危饥。所以,在大力开展依法治国的今天,重新审视劳动教养这一法律制度,意义是不可言明的。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过程

1、劳动教养及其法律依据

劳动教养,是指对不够刑事处罚的或不需要刑事处罚的且具有劳动能力的违法人员,让其在劳动教养场所进行劳动,接受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理。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指出: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是不够判刑、而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即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1956年1月10日,党中央又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对劳教性质、指导原则、审批权限等作了原则规定。从此,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诞生。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所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将劳动教养的对象规定为6种,即“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家居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1982年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联合《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将劳动教养的对象扩大至军人。1987年公安部、司法部的《关于对卖淫嫖宿人员收容劳动教养问题的通知》规定卖淫嫖宿人员无论来自城、乡,只要符合该通知中的相应规定,则一律被收容劳动教养。这种处于相对较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不断扩充处于相对层次较高的行政法规所规定的适用对象范围的做法,也是欠妥当的。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试行办法》是对《决定》和《补充规定》的完善和补充,其只能算是“准行政法规”性质的部门规章。以这些法规、规章为依据的劳动教养制度显然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虽然,在后来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单行法律中都有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但都是适用劳动教养,而不是对劳动教养具体制度的规定。“劳动教养只有政策,没有法律”的观点虽有偏颇,却从另一侧面说明了劳动教养制度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2、劳动教养的性质与管理体制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向全世界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将劳动教

养说明为是一一种行政处罚。对劳动教养人员要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国务院没有国家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其具体工作是由公安部和司法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领导和管理,只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设置各自的劳动教养委员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组成,一般是挂牌在公安机关法制机构内,负责管理劳动教养工作。

3、 劳动教养的对象和范围

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应当实行劳动教养的人有四种:(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学术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能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碍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1982年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将劳动教养人员调整为六类:(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亡民、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并规定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不应收容。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大中城市。

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意义

劳动教养具有中国特色,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是维护社会治安,教育改造违法犯罪者,保障改革开放和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作为我国预防犯罪法律制度的一种,劳动教养是对《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重要补充。它弥补了两种法律制度在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方面的不足,在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伟大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取消劳动教养制度,是难以在法律上找到更合适的取而代之的办法的。同时我国犯罪概念中定量因素的存在也使得劳教制度的存续具有理论必然性和价值合理性。

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充分证明这一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

性、必然性。从理论层面来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有着峰实的理论基础,这一理论基础就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劳动教养制度是党和国家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而进行的一项基本政策实践。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任务是改造人、挽救人、教育人。在劳动教养制度走过的四十多年的风雨历程罩,尽管其性质随着收容对象的变化而有所改变,但是劳动教养“改造人、挽救人、教育人”的宗旨始终未变。今后我们应该继续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完善劳动教养立法,改进劳动教养司法,推动劳动教养工作全方位的改革与发展;从价值层面来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有着坚实的实践基础。这点决定了劳动教养制度不能废除。“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劳动教养工作几十年的成功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县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存在价值,具体表现为:首先劳动教养是预防犯罪的一道重要防线,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占有不容忽视的地位。如果取消这一措施,大量有严重违法或轻微犯罪的人将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其次劳动教养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一种有效形式。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含有定量因素,这点决定了我国不能盲目采用国外的刑法理论,也不能不加地采用保安处分措施,而必须坚持符合中国国情的劳教制度。再次劳动教养是教育、挽救、改造失足青少年的一个重要阵地。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措施,其积极作用还存:通过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技术教育和组织他们参加尘产劳动和其他有益的集体活动,改变他们的不良思想和恶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从事实层面来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是我国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求。积极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是国家创设劳动教养制度的主要目的。这集中地反映了对我国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其的认识。刑罚是作为对付犯罪的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其作用机制及其预防效果必然是有限的,不可能将所有的违法犯罪现象都纳入刑罚的范围。在刑罚之外,还有其他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的措施,这就为劳动教养法律关系的存在提供了客观基础。劳动教养的历史和现实证明,积极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始终是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依据和基础,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事实依据还在于,其简明高效的程序能够较好地适应社会洽安的需要。

三、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

劳动法教育论文范文第15篇

一、后勤道德教育职能确立的理论基础

(一)生活德育

生活德育就是把德育放到生活这个特定的场景中,在生活的情境中体验道德的真谛,从而达到培养人“德性”的目的。“生活德育的基本理论是通过‘有道德的生活’来学习道德”,强调了德育要立足生活、立足实践;希望通过矫正传统的说教式、灌输式德育方法,让德育回归现实生活,让个体在感悟道德生活、实践道德行为中成为践行道德的主体。在生活德育的诸多理论和实践中,笔者最为推崇劳动教育,这也是与高校后勤的实际最为契合、最具指导意义的。劳动教育不是简单地将劳动作为教育的一部分内容,而是让劳动和教育达到内在的统一,是以劳动贯穿整个教育过程的始终,让劳动成为实现教育目标的过程和方法,是被“教育化”改造后的劳动。马克思曾指出:“未来教育……就是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

(二)发展心理学

1.大学阶段学生道德思维和行为体系的发展具有突出的特点

(1)大学生的自我认识逐渐稳定。除了少数心理成熟早、意志力特别坚强的个体,人对自己的认知和对未来的规划都是在大学阶段逐渐完成并趋于稳定的。这一阶段的情感体验和认知发展可能对其一生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在这一时期加强道德意识的正强化是十分必要的。(2)大学生的成就需求不断增强。大学生的成就需求不再局限于分数,还包括专业领域的成就、社会实践的成功、周围师生的认可等。而与大学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息息相关的后勤部门,能够提供给大学生达成成就的机会很多,将道德体验与知识运用相结合的机会很多,是一个值得重点关注和深入挖掘的领域。(3)大学生的认知模式趋于社会化。大学是个小社会,是学生从相对封闭的学习生活逐步走向开放的社会生活的过渡阶段,必然受到各种社会理念、思潮的冲击和洗礼,这对于三观还不够稳固的大学生来说是不小的考验。

2.基于发展心理学的问卷调查

笔者曾通过学生团体发起过一次无记名问卷调查,征询本科学生对宿舍管理人员的看法,从“你日常对宿舍管理人员的称呼是什么”“你会主动跟宿舍管理人员打招呼吗”等日常行为,到“你觉得宿舍管理员是教育工作者么”“如果毕业后有机会,你是否愿意当一名宿舍管理员”等态度意向,共12个问题。800份问卷尽量平均、随机地发放给四个年级,最后收回有效问卷743份。在结果分析中,笔者发现了几个值得深思的现象:(1)大学生对宿舍管理人员的尊敬程度随年级的上升而下降。一年级时78%的学生会主动跟宿舍管理员打招呼,到四年级时只有46%。(2)大学生对宿舍管理人员的职业认可程度,尤其是对其教育工作者身份的认可程度整体不高,整体看,只有不到30%的大学生认为宿舍管理人员是教育工作者。(3)参与过勤工俭学、校园志愿者等劳动活动的大学生对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的认可度较之其他学生偏高。他们中有83%的人会主动跟宿舍管理人员打招呼,63%的人认为宿舍管理人员是教育工作者。

(三)社会教育力

“社会教育力”是华东师范大学叶澜教授近年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指“社会所具有的教育力量”。人参与的任何社会活动都会对人的身心产生影响,而教育与人类其他社会活动的区别在于教育是“有意识”地进行的活动,对受教育者施加有目的的教育影响。这是社会发展对教育表现出的更高需求,同时也是教育向深度转型的必然。人的社会活动都会造成知识或意识的流动,如果对这种流动进行有意识地规划和设计,就是教育,它需要每个人、每个团体的教育意识和教育责任的觉醒。高校后勤在高校里一直处于一个很微妙的境地,以“三服务,两育人”为宗旨,但其育人职能却很少被师生认可,甚至连后勤员工自己都不觉得自己负有教育责任,这很值得反思。高校后勤身处高等教育的大环境中,如果不认清自己的育人职能、不找到自己育人职能发挥的切入点,对高校、对师生、对后勤自身来说,都是极大的缺憾,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教育的损害。

二、发挥后勤道德教育职能的有效途径

(一)基于劳动教育的实践育人是发挥后勤

道德教育职能的有效途径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学生在实践育人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和完善合理的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表彰力度,激发学生参与实践的自觉性、积极性。要支持和引导班级、社团等学生组织自主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发挥学生在实践育人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2017年2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也指出:“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把思想价值引领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形成教书育人、科研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文化育人、组织育人长效机制。”作为高校中与学生日常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后勤工作有其特殊性,它作为高校部门,天然负有育人职能和责任;但后勤员工整体文化素养不高,工作的技术含量不高,要采用传统的课堂教育形式并不太合适。劳动就成为了最好的切入点。它既是后勤工作的日常行为,又是连接后勤与学校、师生的纽带。后勤只有立足于自己的工作和特点,打造劳动育人的机制和氛围,才能将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融入到劳动实践中,培养大学生正确的劳动价值观,进而引导大学生道德观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

(二)后勤劳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

1.打造劳动教育平台,培养劳动价值观

西南大学后勤集团在这方面曾做过许多尝试,向西大学子们提供了许多参与劳动实践的机会。2014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后勤集团联合学校党委宣传部、学工部等部门组织了“今天你休息,我来当工人”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来自全校各个学院的340名大学生志愿者以“顶岗劳动”的方式到食堂、校环部门体验劳动,让“被顶岗”的近100名后勤工人休息一天。此次活动不仅受到校领导、广大师生和后勤员工的好评,也引发了极大的社会反响,武汉理工大学罗亚田教授看到相关报道后,在光明社区博客上感慨道:“何为五四精神?五四精神就是中国青年从此开始走向工农,自觉与工农相结合,自觉与工农同呼吸共命运的划时代革命精神!”西南大学党委原书记黄蓉生肯定了这次活动是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益尝试,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探索。在此次活动的基础上,西大后勤深入探索,开始对劳动教育进行规划,计划逐步将一次劳动教育的成果扩大为一种体验劳动的长效机制。后勤可以提供给学生体验、实践的岗位很多,并且可以针对不同的对象和需求,设计不同的劳动“课程”,如可以选择一些技术要求不高、有一定劳动强度和持久度的岗位,组织以体验劳动、强健体魄为目的劳动“课程”,参与劳动的学生需要保证参加的时间和劳动的质量,学校甚至可以设计一定的学分,由原岗位的劳动者对大学生进行指导和等级评定,真正做到以劳动为课、以劳动者为师;对专业知识有一定要求的岗位,如绿化、园艺、设施设备管理及维修维护等,可以安排专业对口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除让他们了解工作的运行流程和操作情况外,更重要的是引导他们运用专业知识,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及技术技能,既提升后勤服务保障水平,也给学生提供了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机会;还可以选择一些基层管理岗位和辅助岗位,让学生提前接触到企业的管理模式、运行以及工作中人际交往、沟通交流的方法,为学生从校园走向社会打下认知基础,积累实战经验。这样,将任务、兴趣、专业有机地融入到后勤育人的实践当中,对于后勤育人功能的发挥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对于实践过程中价值观的交流、道德素养的传递也能起到良好的辅助作用。

2.构建后勤育人氛围,践行不言之教

后勤的工作直接关系到高校的环境质量,这是从环境对教育效果的直接影响来理解的。食堂的就餐环境、宿舍的生活环境、教学楼的课堂环境、校园的绿化美化、校园交通的便捷程度、校园的安全稳定等,与学生的学习、生活质量息息相关,营造优美、舒适的校园环境越来越成为后勤工作的重点,后勤工作的宗旨由“三服务,两育人”扩展为“三服务,三育人”,即增加了“环境育人”这一宗旨,后勤工作与校园环境的关联程度可见一斑。另一方面,环境还包括后勤员工给学生留下的印象和日常与学生交往的氛围。后勤员工身上展现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人文情怀等,是大学生踏上工作岗位之前职业教育的活教材。热情周到、细致规范、以礼相待的职业形象,嘘寒问暖、煮粥熬药的人情冷暖,春节递到留校学生手里的一碗热汤圆,实习晚归时虚掩的大门和值班室等候的灯光……这些不仅打造、维护的是后勤形象,更会带给师生舒适的心理感受,既可以为后勤赢得更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也使学生在接受服务的同时受到后勤员工良好形象的熏陶,形成自身与人为善、和谐友好的可贵品质。

3.打造后勤企业文化,传播价值理念

文化是在接触和交流中双向流动的,近年来,扎根高校、立足现实的后勤文化开始反哺高校和师生,很多高校后勤都开展了一系列的爱心活动,甚至在企业内部开始形成一种自觉的慈善文化。如西南大学后勤集团连续11年开展“春雨助学”行动,号召全体员工积极捐款资助贫困学子完成学业,共捐款200余万元,惠及1000余学子;还组织职工积极为汶川大地震、玉树地震等捐款捐物,总计价值10余万元;多年来一直坚持开展关爱空巢老人免费维修活动,还建立了便民联系卡,在教职工中传为佳话;每逢传统佳节和教师节的“特惠师生服务”活动,把服务做成了文化。做好事、行善举是后勤和后勤员工有社会担当的直接体现,但从育人的角度看,这体现的正是一种知行合一的道德境界。后勤员工在长期劳动中所形成的向善价值观和后勤文化中的慈善风尚,是指引和塑造价值体系的良好范本。

4.开辟新媒体阵地,理论研究助推育人功能实现

后勤育人需要顺应时展的趋势,要占领新媒体宣传的有力阵地,借助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当下喜闻乐见的新媒体手段,将后勤的理论、做法、闪光点等正能量的信息传播出去。西南大学后勤集团一直致力于打造企业和员工的正面形象,通过挖掘员工爱岗敬业、热心周到、创新服务的事迹,传播后勤企业文化,扩散后勤育人效应。保洁员号召学生爱护公共卫生环境的打油诗、宿管阿姨为腿部受伤的学生织的爱心袜子、学生在母亲节自发给值班人员送的早餐、宿管阿姨写给毕业生的暖心小黑板、食堂师傅号召“光盘行动”“文明用餐”的宣传画……这些事迹不但在微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也被多家主流媒体竞相报道,壮大后勤的教育影响力。后勤员工要做好育人工作,除了多了解同行的优秀做法和先进理念外,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多总结、多思考、多谋划,在理论研究上多下功夫,把实践经验总结成理论成果,在交流、实践中检验理论。西南大学后勤集团专门建立了员工科研奖励制度,鼓励员工研究后勤改革的深化途径和后勤职能的充分实现,近年来,在《光明日报》理论与实践版和《高校后勤研究》《管理观察》《中国管理信息化》《人才开发》以及《西南大学学报》等报刊发表科研论文20余篇,获得全国性理论征文奖10余次,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对做好后勤育人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性作用。

三、建立后勤育人体系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后勤育人职能,树立后勤育人意识

要发挥好后勤的育人职能,首先要对这一职能有清楚的认识。这个认识是多方面的,社会、学校、师生的认可,学生的接纳,最重要的是后勤内部育人意识的觉醒和育人自觉的养成。

(二)打通部门合作渠道,形成高校育人合力

后勤育人有其独特性,但作为高校育人体系的一部分,应该遵从高校育人的大局目标和前进方向,融入高校育人的整体氛围,避免孤岛和脱节。以后勤育人平台为基础,建立健全组织架构体系,完善管理运行机制,相关学校机构、部门参与,共建共管,协调配合,保证体系的良性运作和可持续发展。

(三)设计合理的育人体系,行“有意识”的教育

目前后勤育人还是一个自发的行为,是后勤员工在日常与学生的交往中产生的自然的、无意识的影响,方向不明确,效果不可控,随意性太强。要达成育人的效果,除了后勤员工自身素质和水平过硬,还应该注重育人体系架构、育人内容设计、育人结果运用等方方面面的环节。这是一个系统而长期的工程,需要后勤同仁们不断学习思考、不断实践探索、不断总结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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