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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论文范文

劳动安全论文

劳动安全论文范文第1篇

安全是指避免不可承受危险的打击伤害。安全的实质就是预防事故,消除能够导致死伤、急性职业病害及各类财产经济损失发生的事件。例如在生产过程中导致灾害性事故的原因有人的判断错误、违章作业、作业方法不当,设备自身缺陷、安全防护装置失效、劳动防护器具故障以及作业环境不良等。所有这些又涉及设计、施工、试运行、管理经营等多方面。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础建设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从原劳动部规定中提出的:“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中要求的“: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由此可见,对从建设项目源头实现设计、施工和使用上的安全性是“三同时”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对提高项目建设单位和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科学管理有重要意义。至今,仍有一部分企业对“三同时”工作及重要意义认识浅显,对“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内容方法知之甚少,存在建设单位制度管理和手续办理不够严格和规范,不具备专业性。因此,为了实现本质安全、提升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及效果“,三同时”管理应被作为专项管理制度积极推行,结合实践经验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方法措施,使得“三同时”管理能够更加规范、系统、有针对性地服务于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2国外建设项目相关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发展

从国外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施工事故率平均水平远高于其他行业领域。英国作为安全管理先进典范,由事故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达总成本的3%~6%;而根据美国早期一项研究称,美国工程类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占到其总成本的7.9%~15%,任何能够有效降低建设工程事故发生率的办法,都是各国热切关注的焦点和亟待解决的课题。资料显示,目前国外在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领域的先进思想和理论创新,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了安全评价、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和管控在安全管理中的核心价值,并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得到认可和正式应用。(2)将项目管理理论和安全管理实践有机融合成为一种新的探索和尝试。传统理论中,学者和经营管理者将两者归为互不相干的领域,甚至认为安全管理阻碍有效管理,造成劳动生产率降低。但新的理论提出,良好的安全管理往往有益于提高生产率和保障收益率。(3)在安全管理体系构建和安全管理技术开发方面,信息化和IT技术已经成为不可替代的手段。发达国家历经多年研究,积累了大量丰富经验,并仍在探索发展。如何将3D模型、GIS和虚拟现实等先进信息化工具应用到安全管理中,实现智能化安全管理,是目前发达国家研究的热点,并将成为一种潮流。

3国内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管理现状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经多年的实践与总结,在安全审查工作中形成的一套较为完整且颇具特色的制度。党和国家对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实质性起动是在1978年中共中央67号文颁发以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起步阶段1978-1988年,中央提出明确要求,部分地区开始实施“三同时”;巩固实施阶段1988-1995年,颁发了全国性规章“,三同时”在全国范围开展起来;发展完善阶段1995年-现在,《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确定了“三同时”法律地位“,三同时”法规不断完善。《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另外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都给“三同时”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监管。

4三院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管理模式、方法以及存在的问题

三院作为军工领域安全生产管理的先进单位和典范,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各项制度要求,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结合实际管理工作需要,编制了《三院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工作。建设项目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院对所属单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关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的技改投资部门于年初会同相关部门梳理全年建设任务,列入年度安全工作要点和计划一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院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专项策划并实施。建设项目需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在项目初步设计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安全设施,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完成通过后,向院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院会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完成“三同时”预评价审查,形成审查结论;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试运行和验收评价报告后及时向院提出验收申请,院安全管理部门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完成建设单位“三同时”验收工作,形成验收结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目前,我院劳动安全“三同时”管理仍存在一定的难点和问题,例如受各建设单位基础管理水平影响,对“三同时”管理的认识及重视程度不够,管理不到位;受项目地域性分散性影响,出现多地多项目同时施工,监管操作范围受限,地方监管特点明显;受项目本身立项审批影响“,三同时”审查验收计划变动频繁;根据发展需要,各单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增加,工艺安全性、工艺设备布局、设备安装、拆运、搬迁过程面临众多安全管控风险;非标设备购置量加大,部分设备安装、调试存在安全风险,项目建设施工现场可能存在安全监管漏洞等。

5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管理体系化建设构想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管理,作为实现本质安全,消除“先天”性安全隐患的有力措施,应当强化系统建设和体系化发展。首先,完善体制建设,构建系统化管理思路。建立劳动安全“三同时”管理责任制,将“业务谁主管,安全谁负责”深入落实,不断丰富扩大“三同时”管理工作的内涵,细化更新现行“三同时”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预防机制,规范各相关方行为,使各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满足建设项目和技改工作需求。其次,建立奖罚机制,设立激励管理模式。制定劳动安全“三同时”管理工作奖罚机制,设立固定资产投资技安管理专项奖励规定,纳入责任令目标考核,对未按规定办理“三同时”审查验收手续的单位给予罚款和扣分处理,对执行率高的任务给予相应奖励,同时加大“三同时”管理在单位安全管理和基础管理考核中的比重。第三,加强“三同时”管理规范化建设,树立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行为准则。加强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将专业化和制度化管理落到实处,从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工作策划和项目审查验收计划编制、建设项目招投标、安全设计、可研报告、安全评价、施工单位及相关方管控、设备设施操作规程、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要素加大安全管控,做到有据可查、有据可罚,逐步实现“三同时”管理常态化,从而不断迈向规范化管理。第四,不断提高领导重视度,确保将“三同时”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将“三同时”管理有关要求纳入责任书签署考核范围,各单位审查验收项目均需单位一把手签字上报。“三同时”管理作为安全管理重要内容,同样需要完善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五,强化宣传和教育培训,扩大“三同时”管理办法的影响力。“三同时”作为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管理,针对性和专业应用特点较强,日常管理应用有限,带来一些问题。对此,要根据“三同时”管理的特点特色进一步扩大宣传范围,从技改建设方面、设施设备管理、危化品管理等多领域突出“三同时”管理的专业性和重要性,提供培训交流拓展平台,提升管理人员的专业性和实操性。第六,加强过程管理,通过对多方监管进行管理优化。可将“三同时”管理列入单位内审和外审等管理评审中进行评价,借助优秀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不断完善“三同时”相关制度和管理流程,并且在管理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安全管理中体现说明。第七,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深化专项工作治理,查找管理的薄弱环节管控,使得“三同时”管理措施得以有效落实。

6改进三院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管理的具体方法和措施

劳动安全论文范文第2篇

从《刑法》第135条的规定来看,本罪属于单位犯罪,即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至于本罪中单位的范围,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单位完全一样,即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合伙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不管这些单位是否公有制单位,是否依法成立,也不管这些单位是否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为主业,即便某些企业、事业单位不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为主业,但只要其中有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部门也包括在内。[1]

单位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既包括单位中的直接管理、维护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也包括单位中负责主管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至于这些人员是不是单位的正式职工,是一直从事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职工还是临时被安排从事该工作的职工,对成为本罪的主体没有影响。这里还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第一,上述两类人员在不知道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从而存在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隐患,同时也不知道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已经提出了本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及存在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隐患的情况时,是否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要让该两类人员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必须是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并且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已经向他们提出该情况后,仍然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那么,不管该两类人员事实上是否知道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发生事故的隐患,只要其不知道这种情况已经被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提出的,就不应要求他们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当然,也可能存在这样一些比较少见的情况,即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要向该两类人员提出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发生事故隐患的情况时,该两类人员本来应当在工作岗位上值班,但是由于某种非正当的理由而不在,而使事故隐患没能被该两类人员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并发生了重大伤亡的事故。客观而言,这种情况下该两类人员对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但是,从《刑法》第135条的规定来看,却无法对该两类人员追究本罪的刑事责任。这当然是刑法规定的不周全之处,有待于今后改进。

第二,有关主管单位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负责人在已经向直接负责管理、维护本单位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如何采取有力措施排除事故隐患作了安排后,后者并没有执行或者没有按照要求执行,由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否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前者担负的职责,其不仅负有安排后者对劳动安全设施进行具体管理、维护的职责,而且还负有对后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在其对后者的工作情况没有检查或者虽然进行了检查但明知后者没有按照自己的要求进行工作而不管不顾的,他仍然对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刑事责任。当然,由于其并不是从事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具体工作的人员,因此,他对事故的发生仅负有次要的责任。如果他不仅安排后者采取有力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又进行了检查,且认为后者采取的措施已经足以排除事故隐患,即便客观上后者采取的措施并不足以排除事故隐患,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也不宜要求他承担刑事责任。

二、如何理解本罪的主观方面

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

观点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还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本罪主观上对于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只能是过失,但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不作为表现,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2]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但这是针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而言的。对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行为人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行为而言,其主观态度就不一定是过失。相反,行为人对他人提出的事故隐患的意见置之不理,严重不负责任,乃至于对事故隐患依旧不采取措施,从主观态度上分析,只能是一种故意,而不能是过失。[3~4]第三种观点认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表现为故意,但对其危害后果的发生所持的是过失的心理态度。”[4]我们认为,将本罪的罪过形式限定为犯罪过失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将出于犯罪故意而造成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作为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其他的故意犯罪处理,既有利于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又能够遵循将客观方面性质相同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分别规定为不同的独立犯罪之科学的立法惯例。[1](P400)但是,本罪中的过失究竟是仅限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同时也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呢?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情形,行为人的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不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情形,行为人的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从这一点来看,如果认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的行为人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的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行为的态度只能是故意的话,那么,本罪的罪过形式就只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但这种观点能否成立呢?如果要求单位中有关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的人员一接到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提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的意见后,就应即刻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话,由于行为人在得知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意见时,确实是知道如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就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那么,将本罪的罪过形式理解为仅限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完全合理的。但是,事实上,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并不能在一接到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提出的意见以后即刻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如行为人当时确实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而不可能立即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但是在完成更重要的事情之后还来得及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下,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忘记了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以致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对于这种情况,难道就不作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了吗?恐怕这不是立法者的本意。而且如果对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在某些时候,就会为行为人提供一个很好的逃避罪责的借口,在司法机关无法证明其主观上对没有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时,就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放纵了犯罪。因此,我们认为,第二、三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三、如何理解本罪中“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含义

所谓“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一开始装备的劳动安全设施质量、性能等就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二是虽然一开始装备的劳动安全设施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但是该设施或者是缺乏正常的管理和维护,或者是使用时间比较长而使其原有质量、性能等降低等原因,从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不管属于上述哪一种情况,只要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在该事故发生前正在使用的某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造成的,就符合本罪这方面的客观构成要素。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即单位本来就没有装备劳动安全设施从而使从事某项劳动存在发生伤亡事故隐患的,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该单位仍不装备劳动安全设施的,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是否以本罪论处?我们认为,对于哪些情况的劳动应当装备劳动安全设施,国家基本上都或概括或明确地作了规定。对于已经装备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的,在具备一定的条件时尚且要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论处,那么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根本就没有装备劳动安全设施,由此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在具备上述同样条件时却不以犯罪论处,显然没有道理。从《刑法》第135条规定惩治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的精神上看,完全应当追究这种情况下有关直接责任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刑法》第135条的规定却无法包含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对于这种客观上危害社会的程度重于刑法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行为,目前虽然不能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考虑适用《刑法》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只是,该种行为从实质上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完全一样,却要适用不同的罪名来进行刑法评价,毕竟存在着不足,因此,在将来刑法修改时应当弥补这一缺陷。

四、如何理解本罪中“提出”的含义

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只有在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发生事故隐患的问题被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仍然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只有正确理解本罪中“提出”的有关问题,才能准确地认定本罪。我们认为,正确理解本罪中的“提出”问题,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由谁来“提出”

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下面的部门或者个人可以向单位提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发生事故隐患的情况:第一,有关部门。《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根据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就属于本罪中所要求的“有关部门”。具体来说,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中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等有关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的部门。但是,本罪中所要求的部门是否就仅限于上述部门呢?我们认为,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属于某一企业、事业单位的子单位时,该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单位中负责各子单位劳动安全设施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的部门,也应属于本罪中所要求的“有关部门”。

第二,单位职工。对于向有关负责劳动设施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提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情况的职工,究竟是指单位中的哪些职工,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劳动法》第88条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的规定,本罪中所要求的职工的范围不应当有限定。即只要属于单位职工,不管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职工,也不管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是否影响到该职工的安全,都有权向单位有关负责人员提出。这当然是出于充分保障单位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单位财产等经济利益安全的考虑。

(二)提出的内容、方式是否有一定的要求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的内容当然是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是否要求提出的内容足够的明确、详细?一般而言,只要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向单位中的有关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的人员提出某项或某几项或者所有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存在发生事故的隐患,就可以具备本罪“提出”的要素,不能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很详细地说明具体情况。如果要求他们很详细地说明具体的情况,就会常常因为这些部门或者单位职工不具有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专门知识而使他们的“提出”不符合刑法的要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进而不利于督促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的人员加强责任心,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当然,如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仅泛泛地或一般性地向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存在问题的感觉,而根本不能作任何具体的说明,那么,就不宜把这种情况的“提出”视为本罪所要求的“提出”。

至于“提出”的方式,刑法未作任何要求。因此,不管是以口头的方式提出,还是以书面的方式提出;不管是当着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面提出,还是通过第三人转达或打电话的方式提出;不管是专门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问题提出,还是在谈其他事情时顺便提出,都应认为是本罪中的“提出”。

(三)提出的问题是否与实际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具有直接的联系

根据刑法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各客观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是某些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隐患,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仍然不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得力,并且客观上发生的伤亡事故正是因为该项安全设施存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问题所造成的,才能让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如果造成事故发生的不是有关部门或本单位职工提出的某项劳动安全设施存在的问题,就不能让行为人负担本罪的刑事责任。这样看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的问题必须与实际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具有直接的联系,应当是刑法的要求。

五、如何理解“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含义理解该问题,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事故隐患的含义

在本罪中,应当是指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而在客观上存在的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危险。如果不是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出现人员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危险,不属于本罪中的“事故隐患”,如单位要求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某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规章制度而出现的发生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危险即是。

(二)采取措施的时间

从消除事故发生的隐患,避免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角度讲,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接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的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之后,如果没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的话,就应该尽快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越快越好;如果当时确实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又不能安排其他人员的话,在重要的事情完成之后,也应当尽快采取措施以消除事故隐患。因为,既然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着发生事故的隐患,那么该种事故什么时候发生,一般情况下是无法把握的,可能过去很长时间才会发生,也可能很快就会发生,只有及早采取有力措施,才可能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降至最小。当然,也有例外。如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没有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客观上因此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时,也不宜让其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其一,当时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他们客观上不可能再分身或者安排其他人员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这实际上属于义务冲突的问题。在义务冲突的情况下,优先履行重要的义务而不履行次要的义务是解决义务冲突的一般原则。因此,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没有采取措施的不作为行为即便造成了本罪所要求的危害结果,也不应当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其二,在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接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后,客观上没有能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完全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下,即使由此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也不能要求其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如矿井内排气设备发生故障不能运转,瓦斯的浓度已严重超标,有关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即开始采取措施排除险情,但是,当时既来不及修理排气设备或更换新的排气设备,又无法通知在矿井深处作业的工人,结果由于矿井内作业工人使用机器产生的火花引爆瓦斯,造成矿井崩塌报废、工人被炸死的严重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要求有关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承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三)不采取措施的表现形式

从《刑法》第135条关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这一规定的表述来看,好像不采取措施只限于有关责任人员根本不采取任何措施来消除事故隐患这样一种形式。但是,从实质意义上看,刑法之所以规定“经有关部门提出后”这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素,其中也包含了这样的意思,即要求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明知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而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就应当采取有力的措施以消除事故隐患,即便在客观上暂时不能使存在的事故隐患的劳动安全设施通过维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或重新装备新的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设施,宁可暂时让工人停止劳动,也要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这也属于采取了有效的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否则,就使本罪的成立范围过于狭窄,既不利于对本罪有效地惩治和防范,也不利于切实、充分地保障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单位的财产等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不采取措施的表现形式包括根本不采取任何行动来消除事故隐患和虽然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是采取的措施不得力,不足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两种形式。

关键词:劳动安全事故/劳动安全设施/事故隐患/重大伤亡事故/其他严重后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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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明楷。刑法学(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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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论文范文第3篇

人口众多,很久以来就成为中华民族的自豪与骄傲。人口众多的优势在技术水平极其低下的农业经济中表现得十分突出。在第一次科技革命之后,新兴产业以及推动产业变革的工具所含科学技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中西方的差距已经明显,但由于实行闭关锁国政策和经贸关系等条件约束,当时的中国人并没有感觉到人口众多有什么劣势,甚至相反,多数中国人认为人多势众,这是优势。当然,影响中国人的这种视角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的是战争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直至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社会稳定,经济快速发展,外资经济渐成规模,劳动力资源要素禀赋优势再次显现。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劳动力资源禀赋成为中国经济日益崛起的极其重要的特征,是中国最为重要的一个比较优势(袁志刚,2006),这似乎成为学界的一个共识。

但是,中国有句古话说得好:“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这句古话的哲理寓意深刻,如果用这句古话来诠释我国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的话,那么,今天的比较优势在未来就转化为比较劣势。现如今,我们利用劳动力资源这一比较优势,通过国家的优惠政策,吸引了大批国外资金,外资经济、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形成三驾马车,并驾齐驱,使中国的GDP年均增长率保持在9%以上,加速了中国工业化进程,“中国制造”几乎遍布世界各地,中国日渐成为“世界工厂”,从而将因户籍制度而依附于土地的剩余劳动力晰出,中国的隐性失业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GDP每增长1个百分点,新增就业岗位达240万个(朱之鑫,2004);同时,增加了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民的收入,1983年农民家庭纯收入为310元人民币,扣除物价上涨因素比1978年增长近一倍(1978年仅为134元人民币),而到了1993年增长为921.62元人民币。仅就中国经济增长来说,劳动力资源作为比较优势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这仅是劳动力资源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如果从长远角度考虑,劳动力资源优势将中国铸造成“世界工厂”,也是未来利益的受损者,因为中国成为“世界工厂”,不单单意味着劳动力资源的有效就业和经济增长,而且意味着对中国有限能源的巨大消耗,必然危及中国的能源安全。加之利益的驱使和“条块结合”的体制,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往往不惜一切代价,或造成资源的过度开发从而影响生态环境,或造成资源配置的不合理甚至浪费。

所以,本文在承认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对推动中国就业和经济增长的积极影响的同时,拟从未来的视角,而非现实的利益对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与能源安全的关系进行研究,其逻辑结构为:利用劳动力资源优势,吸引外资,变中国为“世界工厂”,从而使中国能源过度消耗,着眼未来,实施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反思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和“世界工厂”,实行产业结构调整及升级,制定相应的能源战略,置中国的未来能源于安全之中。

二、文献回顾与前瞻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劳动力资源极其丰富,并成为中国近30年经济增长中最为重要的要素禀赋。在劳动力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的观点中,尤为具有代表性的是比较优势理论。所谓比较优势,通称是指一个国家较之其他国家在特定商品的生产上比其他商品的生产相对地更有效率,也即具有较小的生产成本。亚当·斯密在1776年写的《国富论》中曾多次讨论比较优势。1817年,大卫·李嘉图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一书中,系统提出比较优势原理,其基本观点包括:在两国生产两种商品的情形下,其中一国在两种商品上均占绝对优势,另一国在两种商品生产上均处于绝对劣势,则优势国可以专门生产优势较大的那种商品,劣势国可以专门生产劣势较小的那种商品,通过专业化分工和国际交换,双方仍能从中获益。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原理包含一系列假定条件(黄辉,2001),如国际经济是静态经济、边际成本不变等。主张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的国内学者,大多是从劳动力要素禀赋对就业、对外贸易和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层面来分析问题的(吕政,2001;徐晓玲,2004)。但也有不少学者研究发现,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具有严格的产业和能源限制(许经勇,2005;陈庆修,2003),主要体现在劳动力密集性和能耗较小的产业或领域。如果不讲产业和能源等约束条件,滥用劳动力资源,就可能陷入“资源的陷阱”:其一,低工资陷阱。有资料显示,我国工人工资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不说,与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制造业工人周平均工资是最低的,与韩国的比值为1∶8.12。低工资成本造成廉价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会遭遇两种情况,一种是产品具有竞争力,市场份额在同类产品中有明显优势,另一种是遭遇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近几年东南沿海一些发达地区的“民工荒”(钱凤娟、王晓娣,2005;刘湘国,2006),则说明人口红利随着未来人口结构进一步的变化和相关政策的调整终究是要消失的,为此,“避免经济增长源泉耗竭现象的出现,需要一个国家在仍然享受人口红利的同时,借助这种人口红利,创造出持久性的经济增长源泉。……提高劳动者素质对于经济持续增长有着特殊的重要性”(蔡昉、杜阳、王美艳,2005)。其二,高就业陷阱。目前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被制造业所吸收,其表面和现实的利益是就业机会不断增多,但如果不提升劳动力自身的技术含量及综合素质的话,廉价劳动力在未来科技不断创新的信息社会里注定是没有光明前景的,众多廉价劳动力必然随着制造业的技术进步而大量减少,从而涌向社会,造成就业压力增大和贫富分化扩大,最终危及社会经济稳定和发展。

说到底,劳动力资源优势,毕竟不是人才资源优势,除去自身科技含量较低之外,还要受到来自外部诸多因素的限制,从而使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只能在一定空间内发挥作用。

中国成为“世界工厂”,实际上是世界分工格局和产业结构转换的结果,发达国家利用FDI,借助于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和能源,将那些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生产充满危险的产业或生产过程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获取更高的利润(代谦、别朝霞,2006)。积极吸收和利用FDI,大力发展制造业,是中国进入工业化的一个显著标志,而工业经济相对于农业经济来说,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生产效率高,二是能源消耗大。1990年至今,我国经济对主要矿产资源的对外依存度已从5%上升至50%(刘伟,2006),我国的能源弹性系数,也即能源消耗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之比,1991-2000年为0.2,而2001-2004年为1.29,2004年则高达1.6。根据中国科学院最近完成的《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报告》预测,到本世纪下半叶也就是2080年中国将接近世界发达国家的水平。照此计算,我国人均收入将达8000美元,人口—车辆比率将从1998年的125大幅提高(傅庆云等,2004a),仅石油的对外依存度将从2000年的大约30%增加到2010年的60%和2030年的80%(傅庆云等,2004b)。这种严重依赖程度,不可避免地对经济运行,甚至政治、军事、外交等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王涛,3005)。能源如此重要,不仅提示我国政府要加大新能源开发的投资力度,保持一个长效机制,而且警示我们要节能,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能源安全的关系。

三、经验观察与结论

为了能够有效地阐明劳动力资源利用与能源安全的关系,我们不妨假定:(1)新能源开发在未来30年极其有限;(2)现有能源探明储量和生产量不变;(3)中国的GDP年均增长为6%。

1.人口数量、工业部门劳动力供给与工业总产值

对于人口增长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传统的观点认为,两者之间呈负相关关系。但近年来,学界出现了关于人口增长对经济增长具有负面影响的这一传统观点的反思关于人口增长对经济增长作用的研究中,有三项研究成果:《人口的迅速增长:后果及其政策含义》(由罗格尔·莱维尔主持,1971)、《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政策问题》(由罗纳德·李、D.盖尔·约翰逊主持,1986)和《终极资源》(朱利安·西蒙,1981)。,有学者提出人口增长率与经济增长呈正相关关系(盖尔·约翰逊,2004)。通过表1的有关数字分析,可得以下信息:

(1)我国的人口和经济都保持较快增长,人口自然增长率虽然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出现下降,如第三个五计划期间年均自然增长率为26.21%,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年均自然增长率下降到18.04%,下降了8个百分点。但人口总量仍在持续增长,2005年突破13亿。

(2)人口数量的绝对增加,使工业部门的劳动力供给呈绝对增加的趋势,特别是从第五个五年计划的6714万人增加到第六个五年计划的8349万人,增长率为近25%,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9697万人增加到第八个五计划的15655万人,增长率超过了60%,这四个五年计划中,工业部门劳动力保持如此高的增长率,与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密切相关。这也印证了有学者关于人口增长率与经济增长之间呈正相关关系的观点。当然,要说明的是,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政治等因素,工业部门的劳动力供给出现减少的状况。

(3)我国人口主要是农村人口增长导致劳动力供给增加并不断向工业等产业转移,加快了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工业部门的总产值及其增长率保持大幅增加。改革开放之后,第五个五年计划到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工业总产值增长幅度都在50%左右,特别是“六五”计划到“七五”计划增幅为146.2%,“七五”计划到“八五”计划的增幅为284.11%。与此相联系,外资规模和贸易出口额也不断扩大。但这些都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我们是要借助工业部门总产值与劳动力数量的增加,来说明这些数值增加的背后隐藏着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能我们源耗费过快过多,危及我国能源安全。

2.能源生产与能源消耗

资源禀赋及其生产能力对于工业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增长来说,其重要性非同一般。但凡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资源的诅咒”,便说明了自然资源对经济增长产生了限制作用,资源丰裕经济体的增长速度往往慢于资源贫乏的经济体(徐康宁、王剑,2006)。这一命题给予我国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的启示是,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也可能是一种“资源的陷阱”。市场经济的核心是追求效率,劳动力资源优势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趋于降低,而技术创新在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趋于不断提高。所以,撇开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研究这一比较优势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对中国能源安全的负面影响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的结果之一,就是对能源的消耗不断增大,能源供给弹性空间不断缩小。为了简捷方便,我们仅在表2中列出能源生产总量和消费总量以及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大能源子项目的生产和消费的比例。分析可得:

(1)十个五年计划中,除了“二五”计划外,我国的能源生产总量和消费总量均在稳步增长,但能源的消费弹性系数呈递减趋势,“六五”期间,能源消费的弹性系数为0.51,但到了“八五”期间变为0.18,能源消费的弹性系数降低了2/3。这充分说明能源消费增长率对GDP的增长率变动的影响程度取决于GDP增长率对能源消费增长率变动的敏感程度在降低,能源消费率增长的百分比高于GDP增长率的百分比,能源消费不合理凸现。

(2)我国能源结构有了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就生产总量而言,原煤递减,原油、天然气递增。在第一个五年计划至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原油、天然气的生产总量与消费总量基本持平,表明我国的能源自给率较高,2004年为94%。但是,经济发展的许多指标显示,我国的能源自给率有不断降低的趋势。从消费总量来看,2004年,石油消费总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22.7%,而生产总量只占整个能源生产总量的13.5%,两者之比为近2∶1;天然气消费总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7.0%,而生产总量只占整个能源生产总量的3.0%,两者之比超过2∶1。按此消费总量与生产总量之比,我国将面临巨大的能源压力。更何况在未来30年里我国经济仍然保持一个高速增长期。此外,我国科学技术水平较低,能源利用效率较低。2003年世界银行统计数据显示,单位能源生产的GDP(国际元/千克标准油),世界平均水平1990年为3.5,2000年为4.5,而同期中国的水平分别为1.7和4.1,虽然同世界平均水平的差距在缩小,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仍然很大。

3.结论

比较表1和表2,可以发现,我国在十个“五年”计划期间工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与能源消费总量及增长速度之间呈正相关关系,也即工业部门的增加值增加,能源消费总量也增加,当然,国民经济总量也在增加。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总产值增长了十倍,而矿产资源的消耗却增长了40倍(文懿铎,2005)。就“十五”期间而言,能源消费总量增长均超过了国内生产总值和工业增加值的增长,三者的增长速度之比分别为11.86∶9.5∶10.88,能源消费总量增长速度高出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2个百分点,高于工业增加值的增长速度近1个百分点(参见图1、图2)。这种依靠高投入、高能耗、高资本积累带动的经济增长和工业化,使能源供需矛盾日益加剧,引发了能源紧缺和环境恶化等一系列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危及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问题的关键是,劳动力资源是可再生资源,即使未来的劳动力资源可能因计划生育政策而出现萎缩(曾毅,2006),但政府可以通过调整人口等相关政策,促使劳动力资源供给与需求的平衡。然而,自然资源中的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能源,如果仍然保持目前的耗能模式,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可能每天要消耗50亿~60亿吨煤炭和8亿~10亿吨原油,这是无论如何都难以实现的。如果不精打细算,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必然危及后代人的能源分享,那么,我们今天制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也就成为一句空话。西方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中国的能源开发和利用不能再走某些西方国家的老路,要注意节能和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经济发展与环境危害的不良循环。

四、政策涵义与启示

1.政府加大对劳动力的培训和教育,将劳动力资源转变为人才资源

“资源的诅咒”命题,说明资源丰裕的国家和地区把自然资源当作经济发展的唯一要素,而忽略了对其它要素尤其是劳动力要素的开发。同样道理,如果仅把劳动力资源作为比较优势,而不着眼于劳动力资源的开发,转变为人才资源,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实际上是“资源的陷阱”。提出这一问题的目的,是在充分考虑具体国情和利用劳动力资源的条件下,如何兼顾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与未来的能源安全问题。仅仅依靠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实质上是把劳动力置于依附外资的条件之下,这不仅不利于国家的能源安全,也不利于缓解就业压力。当务之急,是将劳动力资源转变为人才资本。人才资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远远大于劳动力资源的贡献率,这已为许多学者所证实。所以,政府在工业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职责是不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加强对劳动力的职业培训,提升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将一般劳动力转化为工业化所需要的技术工人,从而提升我国生产力的整体水平。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能源安全-[飞诺网]

2.吸引和利用外资既要考虑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更要考虑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清醒地看到,传统的比较优势战略在创新方面存在着明显不足,甚至有可能使人陷

入比较优势陷阱。在我国工业化初期,以劳动力成本或天然资源为优势的产业,通常都是进入门槛不高的产业(李义平,2006),要将这一优势变成真正优势、竞争优势,其中,关键的问题是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引进外资政策,对于那些对资源消耗大和对环境破坏大的外资项目,要做充分论证,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进入门槛,根据动态资源禀赋原则及时调整产业结构,使产业结构不断升级。这样,将劳动力资源与产业结构、技术创新结合起来,不仅可以节省能源,而且有利于能源的可持续发展,保证我国的能源安全。

3.反思地大物博的传统思想,吸取有关国家能源储备和利用的经验,制定能源新战略

2005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指出,“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基于此,我们必须反思地大物博、能源大国等传统思想,借鉴日本和美国的能源战略经验,多管齐下,推行能源消费多样化,减少对石油的依赖,建立石油储备制度,把石油的地上油罐储备与地下技术储备有机结合起来;加大新能源和再生能源的投资力度,制定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把开源与节能有机结合起来;把国内生产与参与国际竞合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全社会的能源需求和能效变化的预警指标体系,等等。

参考文献:

蔡昉,杜阳,王美艳.2005.中国劳动力市场转型与发育[M].北京:商务印书馆:35.

陈庆修.2003.把比较优势转化为企业竞争力[J].岭南学刊(3).

代谦,别朝霞.2006.FDI、人力资本积累与经济增长[J].经济研究(4).

傅庆云等.2004a.各国能源概况[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11.

傅庆云等.2004b.世界主要国家能源形势[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83.

盖尔·约翰逊.2004.经济发展中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M].林毅夫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37.

黄辉.2001.国际经济学原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7-8.

李义平.2006.比较优势与比较优势陷阱[N].人民日报:04-19.

吕政.2001.中国能成为世界的工厂吗[J].中国工业经济(11).

刘伟.2006.经济发展和改革的历史性变化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J].经济研究(1).

刘湘国.2006.“民工荒”与私营企业的管理理念[J].嘉庆学院学报(1).

钱凤娟,王晓娣.2005.民工荒成因及对策[J].企业经济(11).

王涛.3005.中国的和平崛起与能源挑战[N/OL].人民网-《人民日报》:http///4-29.

文懿铎.2005.世界资源争夺形势及我国面临挑战与对策[EB/OL]//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http///11-25.

徐康宁,王剑.2006.自然资源丰裕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关系的研究[J].经济研究(1).

徐晓玲.2004.比较优势理论与中国贸易模式的选择[J].经济问题(12).

许经勇.2005.论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互补性[J].经济经纬(3).

袁志刚.2006.劳动力优化配置及其在中国的特别意义[J].经济研究(1).

劳动安全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劳资;职业安全保障;博弈

近年来,我国国企改革的力度不断增强。国企不仅作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而且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目前,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企正在为稳定经济增长、增强经济活力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国企的发展,影响国企改革推进,其中之一就是职业安全问题。企业领导不重视安全生产或者为了经济利益牺牲劳动者的安全,员工缺乏安全意识,安全素质较低,这些都会影响职业安全。职业安全情况是劳资双方相互博弈达成的结果。

博弈论又称对策论,主要内容是研究激励结构间的相互作用。当参与者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时,一方决策受他方决策制约又制约他方决策,一方的支付受到他方决策影响又影响他方决策。博弈论通过数学方法研究理性竞争者之间的相互影响,观察个体的预测行为和实际行为,研究不同情况下个人的优化策略。因为国企劳资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和相互作用,双方都在权衡对方可能行动和自身利益的情况下选择自身行为,最后的职业安全情况根据双方最终选择的行为决定。所以本文采用博弈论来研究国企劳资双方职业安全保障情况。通过研究国企劳资职业安全博弈过程,可以找到提高国企职业安全保障水平的措施,维护员工职业安全权益,促进国企的可持续发展。

影响国企职业安全保障情况的因素有很多,包括安全事故发生几率与安全保障条件优劣的关系、企业声誉、安全保障的成本、国家关于职业安全的管制措施、职工对安全保障的要求等。

一、国企劳资双方职业安全保障博弈模型

(一)前提假设

企业影响员工支付的有两方面条件:职业安全保障条件和风险工资,安全保障条件和风险工资有三种组合:好的职业安全保障条件和较低的风险工资;差的职业安全保障条件和较高的风险工资;或者企业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提供差的安全保障条件和较低的风险工资。员工选择是否在该企业就职。

模型遵循理性经济人假设,双方都追求利益最大化且能做出理性决策。劳资双方都是风险中性者,博弈模型是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双方行动序贯进行,后行动者可以看到先行动者的行动,但是不知道先行者的类型。先行者知道自身的类型。除此之外双方知道自己和对方在不同条件下采取的对策及其概率分布,以及不同情况下所得利益。

(二)企业劳资双方职业安全供求分析

1.企业员工职业安全需求低。企业员工的就业倾向、职业危害信息和维权的组织的缺乏决定了其安全需求低企业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以农民工为主,他们不怕脏、不怕苦,已经习惯了比较恶劣的工作环境。其选择工作的第一考虑为工资待遇,工作很多是通过老乡或熟人介绍的,就业渠道比较狭窄,对企业的职业安全条件没有太多的考虑。就职业安全而言,供给者企业具有绝对的信息优势,而企业员工处于劣势。占据信息优势的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压低劳动报酬,就会对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避而不谈,而企业员工安全素质相对较低,不可能全面认识到工作过程中的风险及其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签订使员工附带承担了健康成本,产生了内部性。此外,国内很多企业要么没有工会组织,要么工会形同虚设,没能发挥维护员工权利的基本作用。这导致没有代表企业员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团体来与企业进行保障员工人身安全与健康的谈判。因此,造成了目前企业员工职业安全需求低的现状。

2.企业职业安全供给低。一方面,安全事故具有不确定性特点,而人们在可能的损失和确定的损失之间进行选择时,又倾向于选择可能的损失。因此,企业具有事故风险偏好,这种偏好在正处于资本原始积累期、资金短缺的企业尤为突出。另一方面企业事故损失并没有完全由企业承担,即存在着严重的事故损失外溢。由于伤亡赔偿偏低,企业发生事故后实际承担的损失小,造成企业的事故成本远低于真实成本。

二、意见和建议

(一)增强维权意识

由于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安全意识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很多员工对职业安全保障条件的认识程度还不够,企业付出的隐瞒成本C较低,这会导致提供较差安全保障条件的企业有动力隐瞒自己的类型,即伪装成提供好的安全保障条件的企业。

政府需要通过网络、电视等渠道为劳动者普及相关维权知识,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

(二)政府加大对隐瞒的惩处力度

企业付出的隐瞒成本C较低,这会导致提供较差安全保障条件的企业有动力伪装成提供好的安全保障条件的企业。所以政府要加大对故意不说、漏说和伪造自身安全条件的企业的惩处力度,一经发现必须严惩。尤其是隐瞒自身安全条件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更要加大严格查处。

(三)不要盲目提高风险工资标准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将安全保障条件较差的企业的风险工资标准定的过高有不利作用。Wh过高的情况下,会增加企业选择高风险工资的成本,影响职业安全保障最终达成的均衡。

三、总结

职业安全问题制约着国企的改革和发展,不利于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本文利用博弈论的方法研究国企劳资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和相互作用条件下,双方选择的最优战略。通过分析纯纳什均衡和混合均衡两种情况下双方所选的行动策略,找到了目前影响安全保障水平的因素,并据此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包括提高员工维权意识,政府加大惩处力度和不要盲目提高风险工资标准。利用这些措施,可以维护员工职业安全权益,促进国企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劳动安全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职业安全卫生监察 ;人权 ;社会权 ;劳工权利

我国经过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经济呈现出飞速发展的态势,我国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得到了极大地提高,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表现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相对有些滞后,使得职工的权利得不到充分地保护,我国台湾地区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方面做的比较突出,不仅有一部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还有许多配套的法律法规,极大地保护了劳工的权利,因此,学习和借鉴台湾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对于解决大陆地区此类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 人权理论的兴起

人权指人的个体或群体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或文化发展,为了自身的自由存在、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及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道德上、政治上、法律上的标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以政府的名义,代表政府对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进行监察,运用公权力对企业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和落实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状况进行监督和惩戒的制度,监督的目的就在于保护职工的安全工作环境和保障人身健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人权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保障职工基本人权的外在保证。

(二) 社会权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社会权这一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比较权威的学说认为,社会权是公民个人在社会关系中和特定历史条件下,应当享有的,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一种社会权利,它是人格尊严和自身价值的体现和前提。社会权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有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国家需采取适当的立法、行政(包括预算)、司法措施来实现公民的社会权,它人权价值在宪法上的具体体现。严格来说,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属于社会权的基本范畴,它要求政府主动介入劳资关系,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实施,从而保障劳动者的权利的实现。

(三) 劳动监察权理论的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契约化成为一大特征,劳动关系具有依附性和经济性的特点,依附性决定了劳动关系现实中的不平等性,劳动关系牵扯到劳动者的生存问题,影响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因此需要公权力对这一领域的介入。劳动监察权就是公权处于对私权的保护而介入的典型,通过专门机关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的情况依法行使监督、检查、处理等一系列权力,强行改变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权益结构。由此可见,劳动监察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即用人单位要提供安全优良的环境,来保障劳工的职业安全卫生,保障职工的人身免受伤害。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保障职业安全卫生法的贯彻实施,切实保障雇员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障雇员安全卫生权的实现。

二、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的法律特征

国际劳工组织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界定为:“是一种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法规得到遵守的行政公共职能,它的作用是通过预防、教育及强制措施,让社会伙伴认识到遵守法律的必要性,并切实执行这些法律”。上文已经提到,监察就是一种监督,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就理所应当地需要政府动用公共资源保障职工的合法权利。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具有双重作用,它监督安全卫生条款的实施,它有如下的特点:

第一,单向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法律赋予劳动监察机构单方行使的公权力,具有强制性,台湾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主体是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它直接行使监察权,监督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相应的行为,可以对雇主进行处罚,雇主对执法行为必须予以服从。

第二,对象特定。

职业安全卫生关系中,行政机关监督的对象是特定的,即雇主。因为劳工天然的脆弱性,极易导致权利的侵犯,鉴于此种情况,就要加强对雇主行为的监督,从而保障劳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劳动监察权对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等执法行为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这要求劳动监察权的行使不仅表现为法律上的支配力量,还是法律上的职责,必须做到权力与职责相统一。

三、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法律规定

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立法依据在于《台湾职业安全卫生法》这一纲领性的法律。在其总则部分,以条文的形式诠释了卫生法的基本宗旨,即为了防止职业灾害,保障劳工安全与健康。这当然属于一般性的规定,但是,也在某种程度上划定了政府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过程中所要遵循的理念和方向,也同样明确了政府监察的目的,即保护劳工的安全卫生。同时,总则部分还对“工作者、劳工、雇主、事业单位”等法律概念作出了详细的界定,也明确指出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对象,即雇主和用人单位。卫生法第4条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法》适用的行业,实质上规定了监察的范围,即监察机关行使监察职权的行业。第二章规定了安全卫生设施标准,规定了监察机关对安全卫生设备的保护措施的监督检查,同时该法还明确了工作环境的监察职责。卫生法还赋予了雇主委托第三方开展检测的权利,此举有利于获得专业性的评估监测。其他重要的规定还包括对特定的物质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对特定行业和工作场所定期实施安全评估。卫生法对机械设备的使用、应急措施应对、特殊作业场所工作时长的限制、职业健康检查、都作出了十分详细的陈述,这些都以具体条文的形式予以规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卫生法赋予了台湾地区的劳动监察机关很大的行政执法监督权力,但是需要履行监察职责也很繁重,无论规定如何细致,它的宗旨始终是为了保护劳工的安全卫生等其他合法权益。

(二)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关

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法》也明确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主体,在最高级行政机关为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明确规定了不同层级的机关权属和范围。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是台湾地区政府行政院下的行政机关,主管整个台湾的劳工相关事务,使之成为全台湾劳动与人力资源事务的最高主管机关。

四、当前大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面临的问题和现实对策

(一)当前大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面临的问题

1、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

职业安全卫生法是调整和保护劳动者在单位劳动过程中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免受侵害的法律规范。内地并没有一部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许多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其中最重要的无疑是《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在这其中的许多条文是职业安全卫生法的直接立法依据和渊源,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这一条就明确了政府在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义务,劳动条件是劳动者基本工作所必须的环境要素,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是履行宪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其他相关法律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在其第一章第一条就直接规定了其立法的目的,即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它的宗旨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免于遭受职业病的危害,实质上就是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除了这部法律以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也同样有对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规定。只是这些规定都散见于其他法律之中,难言完美,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2、行政执法需要进一步加强

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是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运行的保证,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权保障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从静态到动态的流畅运行,各部门之间的关联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协同执法还稍显薄弱。法的灵魂在于执行,只有加强合作,严格执法,才能开创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新局面。

五、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立法启示

通过对台湾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分析,再结合我国大陆地区具体情况,急需制订一部职业安全卫生法,对此,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体例,可以设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总则部分可以在第一章中明确安全卫生标准,在第二章中可以详细规定职业安全卫生监督制度并需要确认具体的监督机关,第三章就具体的概念进行界定。分则可以对监督的程序性要求进行具体规定,职业安全卫生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权利,预防职业灾害的发生,在出现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的时候,首先要解决的不是责任的追究,而是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者处于力量弱小的一方,在自身的安全卫生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需要公权力的救济,及时的救济不仅能够减小损失,更能够伸张正义。如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以及在权益受损的时候如何获得补偿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比权利本身更加重要,保障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实现同样需要程序法的积极作用,实体正义更多地依赖程序正义的实现,在当前我国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中,这类案件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传统意义上的由民事审判庭来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已不能完全满足当前经济发展和法律实务的需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急需在职业安全卫生法中对相关程序作出配套性得规定,例如,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进一步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劳动者在遇到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的时候,力量有限,在诉讼过程中可能无力委托律师代为诉讼,此时,政府的法律援助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了。当然也可以学习欧美国家,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资金,对需要帮助的劳动者尽可能地提供法律援助。

参考文献:

[1] 孟燕华.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基础与实践[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第 1 版

[2] 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第 1 版

[3] 胡芬.劳动权的行政法保护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第 1版

[4] 卓泽渊.法的价值[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第 1 版

[5] 张慧敏.职业安全卫生权的价值探讨[J].金卡工程q经济与法,2009,(11)

劳动安全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解决措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难点

中图分类号:[F40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6-0313-01

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对企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分析了目前企业在实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难点以及相应的解决措施,揭示了开展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一、当前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难点

近些年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以及国家越来越重视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功,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难点。

第一,工作没有落实到位。很多时候没有实现问题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控制,而只重视时候控制,在实施工作的过程中,太过注重形式主义的东西,工作虎头蛇尾,工会相关方不具备直接对问题进行处理以及解决的权利,不能及时关注并且解决职工意见和建议,直接挫伤了职工提意见的积极性。

第二,企业以及员工劳动保护工作意识薄弱。最主要的责任还是在企业这一方面,很多企业经营者过分追求利润最大化,极度缺乏对劳动者的保护意识,没有充分重视对员工的劳动保护工作以及安全保护,对于一些本身存在对员工身体健康有很大影响的行业,企业却没有跟员工说明其具体的内容以及伤害,很多时候,甚至为了节省成本,没有保证职工的医疗保健,相关的设备配置也不齐全,更没有对职工进行相关安全、卫生等知识的培训,对于一些比较严重的噪音、污染问题也完全不关注。

第三,国家以及有关法规可操作性有待增强。国家没有指定相关工会员工监督职权的办法以及法律法规,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导致很多企业在进行相关改造的过程中,没有相关人员对设计中劳动环境、卫生以及安全进行检查,很多资金投入的方向等资料工会人员也无从获得,问题良多。

第四,对工会组织的不重视。目前很多的企业由于没有重视工会这一组织的作用,对工会投入资金很少,由此导致工会组织人才极度匮乏,存在一人多岗问题,监督不上心、不到位,直接影响了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执行的好坏。

二、当前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改进对策

针对目前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存在的难点,提出以下对策。

第一,为了改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要强化企业安全文化。企业安全文化是一个企业的形象,在当代企业,企业安全文化主要包括安全管理的制度、员工的技术、领导的安全观以及引入的安全理念等。工会要熟悉并且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整个企业树立起以人为本的先进意识,形成一种安全至上、生命第一的理念,经营者要意识到企业经营与员工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从而重视其劳动保护工作,在整个企业中营造并形成安全生产一级工作的企业安全文化。

第二,为了改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要提高职工安全的意识。人作为生产力的第一要素,在社会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人的健康对企业以及社会的发展都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为了让职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首先就要保证职工健康。多给职工进行一些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做好对新入职工的三级教育,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的一种有效措施。

第三,为了改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要落实相关责任。工会等组织要行驶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定期对劳动、安全以及卫生事项进行协商并且落实,监督企业制定以及实施保护职工安全、完善职工工作卫生条件等方面政策。

第四,为了改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企业工会组织要学习相关知识,提高自己进行职工保护的能力,要培养自己发掘深层问题的意识以及能力,找出可能影响安全的潜在问题,增强劳动保护检查的能力,相应的组织要对工会组织能力进行考查,提高工会组织对此的重视程度。

第五,为了改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要协调好各方沟通以及关系。主要包括工会、安监以及职工监督三者之间的关系,由于各方利益以及目标的一致性,只有加强三方的沟通,保持三方的良好协作发展关系,活动才能顺利开展和实施,更好的维护职工关系。

第六,为了改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要强化劳动保护工作信息传递。企业要获取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相关信息,反馈到工会组织,工会组织要重视并其参与,积极维护劳工利益。

第七,为了改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政府要增强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政府要充分重视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完善薄弱环节,增强工会组织监督以及检查的力度,出台一些操作性强的、有具体实施细则、规划好流程以及规则的法律,主要的内容最好能够包括监督条件、内容、责任等条款。

三、解决的对策

工会组织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对职工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维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作为维权的主要任务,增强做好劳动保护的自觉性。切实做好以群众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对于立足企业自身特性,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管理体制,落实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措施,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坚持依法维权。工会劳动保护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依法维护。首先,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劳动保护以依靠职工保护职工为目标;立足依法维护就是地方工会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基层工会要组织职工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其次,要充分行使《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授予的在劳动保护中的代表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察员条例》明确的各项职责,关心职工劳动卫生条件的改善情况,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向职工进行安全宣传,监督行政解决影响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参加安全卫生检查等。

(二)积极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工会组织要积极营造重视安全生产氛围,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一是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企业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安全与健康是广大职工最大的利益,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强化工会劳动保护,从而对促进安全生产、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建设和谐社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总而言之,人是决定一个企业能否发展,一个国家能够取得进步的决定性因素,由于我国目前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存在这一些问题,只有强化企业安全文化、提高职工安全的意识、落实好相关责任、组织工会组织技能学习、协调好各方关系、强化劳动保护工作信息传递、增强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才能更好的实施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劳动安全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劳动卫生 管理水平 对策 思考

长期以来,工厂企业卫生走的还是以医院为主体,治疗为主的路,劳动卫生、卫生防疫常常提不上议事日程。既使从事劳动卫生专业人员,也把主要精力放在二、三级预防工作上,忽视一级预防工作,是企业卫生工作路子愈走愈窄的重要原因。因此为了适应已经发生的社会进步,卫生管理工作者(特别是预防医学工作者)要努力探讨一、二级预防新途径。劳动卫生管理体制争论热点近年《健康报》开辟“理论探讨”专栏,讨论劳动卫生管理体制,足以说明劳动卫生体制改革已经到了非改不可地步。现有体制已经严重束缚了劳动卫生工作发展。

一、“讨论”归结论点

1.劳动卫生立法不健全,使劳动卫生工作“无法可依”,地方性条例、法规存在许多需探讨和完善的地方。

2.现行颁布的法规,多个部门(如卫生部、劳动部、工会组织)以及地方和企业的劳动卫生职责和分工不明确。(1986)卫防字82?726?号和劳人护33号《关于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在劳动卫生监察工作上的分工协作纪要》条文中各部门权利的分配只是强调“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实际工作中这些部门都是互相平行的关系,没有隶属关系和主次关系。如卫生部对企业作业场所中有害因素进行卫生监测和监察。劳动部门负责根据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法规和标准对企业进行监察,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分开,造成工作混乱。已经出台的劳动卫生法规,其监督、监察缺乏具体实施办法和实施监察的机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奖励和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处理,结果是“你管我也管,最后没人管”。

3.在组织管理体制方面,劳动卫生究竟归属哪个部门好,是讨论的热点,也确实是影响劳动卫生事业发展的关键。主张归属卫生部门管理理由是:(l)解放以来,学习原苏联模式,劳动卫生一直由卫生部门管,有基础,有技术。职业性体检、职业病医疗要靠卫生部(2)劳动卫生专业人才一直由卫生系统大专院校负责培养。(3)卫生部门通过多年调查研究,制订并通过了近300项劳动卫生国家、部颁和地方劳动卫生标准,在劳动卫生管理工作中占很大优势。主张归劳动部门管理的理由是(l)劳动卫生是系统工程,职业危害是由企业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因此从根本上消除职业危害有赖于企业的劳动组织者完善生产工艺,依靠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卫生部门在我国长期处于福利后勤服务性质,监察制约机能较弱,由卫生部门培养的劳动卫生专业人才也常对工程技术措施一知半解,使不上劲。其它如劳动组织,劳动待遇,职业病休等更是卫生部门鞭长莫及,故主张学习日本模式,改由劳动部门全面接管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卫生部门需将现劳动卫生职业病专业机构,,专业队伍,连同工作任务一并转让劳动部门主管。也有学者主张在机构改革中将卫生部门的劳动卫生职业病和劳动部门的劳动保护机构合并,成立社会保障部,由经委直接领导。统筹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伤和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彻底解决部门间的扯皮。

二、我国劳动卫生管理改革构想

1加速劳动卫生管理手段建设。当务之急是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卫生法(或劳动保护法)》,完善地方和行业各级劳动卫生组织机构,保证劳动卫生的监督管理职能发挥。当前国家为进一步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企业自扩大,要特别强化执法机构建设和制约机制运行,避免企业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劳动条件改善和职业危害转嫁促使企业经营者依法管理企业,保护劳动者健康以及劳动者为维护自身健康的合法权益。

2完善劳动卫生分权管理(近期过渡)。地方卫生、劳动部门分权和企业安全、卫生部门分工负责。我国50~60年代劳动卫生专业归属预防卫生管理范畴,由卫生部门管理.但随着劳动卫生工作发展,劳动卫生工作中的工程技术和劳动组织管理超过卫生部门力所能及范围,至后劳动部门参与劳动卫生监察和环境保护兴起,对生产岗位环境管理的渗透,出现“多头管理”的局面。职业危害工程控制,劳动组织监督理,由劳动部门负责发挥地方和行业劳动卫生管理二个积极性。在我国卫生资源贫乏,特别是县、区防疫站劳动卫生力量尚很薄弱的情况下,充分发挥产业系统劳动卫生力量,在监督管理职能方面,做到地方(块块)和行业(条条)管理结合,利用行业的技术优势,在地方的统一安排下,为行业大型骨干企业所在地区和本系统片区下属中小企业服务,为地方执行国家卫生监督提供依据,从而迅速提高全国各类企事业单位劳动卫生服务的覆盖面,把我国劳动卫生工作推向新的高度。

3.适应商品经济需求,深化劳动卫生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推广)

探索职业危害保险和职业病赔偿制度。我国长期以来,医疗卫生工作(包括职业病防治)一直作为“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福利事业,在投入产出关系上误为“只见投入”。隶属卫生部门的劳动卫生处(科),在“重治轻防”的客观状况下,本来就十分贫乏的卫生资源,能够落实在劳动卫生发展方面的资源少得可怜。职业病保险和赔偿制度主要包括:(1)成立国家职业危害保险局,统管职业危害保险和职业病赔偿管理工作。(2)劳动用工分配向职业危害职工倾斜。实行职业危害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标准视岗位危害程度分等(工资总额10~20%)。(3)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工由企业和劳动者个人按月交付职业危害保险金。保险金额按作业危害程度分若干档次,危害大交付金额多。企业缴交保险金额度为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5~15%。个人缴交保险金额为本人工资总额5~10%。并制定保险金交付责任制,岗位劳动条件达标可免交个人保险金。(4)职工发生职业病,保险机构向患者支付职业病赔偿费。赔偿金额,按不同职业对职工健康损害程度分别确定,由职业病诊断专门机构仲裁。赔偿金额不低于职业病医疗康复费用之和。赔偿金80%用作职业病医疗保险,20%发给职业病患者,以保障职业病患者得到妥善医疗和疗养.职工进行职业病医疗需自付医疗费用5~10%。

参考文献

[1]刘潜.从劳动保护到安全科学(之二):关于创建安全科学的问题[M].武汉:中国地质大学版社, 1992.

[2]吴超,杨书宏.我国安全工程专业高等教育的现状及发展[J].劳动保护, 2011(1-3).

[3]刘潜,杨书宏,虞和泳.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中设立“安全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的论证报告[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3(5).

劳动安全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关键词:农业劳动力,转移,调查研究,对策建议

 

一、安康地区农业劳动力转移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安康市辖9县1区,209个乡镇。全市总面积23529平方公里,山地面积21764平方公里,占92.5%。2004年末总人口294万人,其中农村人口250万人,城镇人口44万人。全市17-50岁农村适龄劳动力154.7万人,剩余劳动力73万人。2004年外出务工人员50.15万人,比上年同期增加13.65万人,增长37.4%,外出从业人员占乡村劳动力资源的35.33%。近5年,全市累计劳务输出93.8万人次,实现36亿元。统计资料显示,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长额的60%来自外出务工。2005年劳务输出工作又有新发展,劳务输出规模达到45.5万人,其中,有组织输出17.2万人,组织培训11.6万人对策建议,实现就收入18亿元。

劳务输出成为安康农民增收、农村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

2、劳动力转移的特点分析

近年来,围绕做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工作,市县两级农业、劳动保障、统计等部门先后多次组织专题调研,采用不同方法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归纳历次调查的问卷调查情况,安康地区农业劳动力转移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劳动力转移主要流向省外经济发达地区的大中城市

(一)60%的外出从业人员在东部地区务工

目前城乡及地区依然存在很大差别的情况下,农业劳动力流动的主要方向是由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由农村向城市流动。从流向来看,主要是由中西部地区向东部地区流动。据统计全国2004年外出务工人员的70%流向东部地区,安康转移的劳动力中流向东部地区为60.61%,中部地区为12.15%,西部地区为27.24%,具体情况见表一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表一:安康市外出从业人员地域构成(%)

 

 

 

2005年上半年

2004年

2003年

1、东部地区

60.95

60.61

59.82

2、中部地区

19.82

12.15

11.61

3、西部地区

19.23

劳动安全论文范文第9篇

    「正 文

    拙文“论教养处遇的合理性”(载1999年6月3日《法制日报》)提出了这样的看法:劳动教 养制度保存论

    虽不否认其运作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并进而设计诸多补救措施,但对劳动教 养制度的合理性这一核心问题未有深层阐明因而其主张缺乏有力的理论支持;合理性的论证 ,是立法的首要前提。该文受到多方关注。由于刊载报端,篇幅所限,论点难以充分展开, 因而有的问题可能引起误解。该文标题下有两部分内容组成,一是“劳教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是从实然即现实状况角度讲的;二是“劳教制度运作的合理性”,是从应然即目标追求 角度讲的,其前提条件设定在“三改”(改名称,改期限,改程序——关键是裁决权改由法 院行使)基础上。如果从实然角度观察,现行运作机制是不合理的,此乃该文的言内之意。 显 然,文中小标题“运作合理性”是被误读的集中之点。存在与运作的关系问题也可能被质疑 .存在离不开运作,运作不合理可否径直推导出存在不合理的结论?存在与运作不可分,但 并非同一。运作是存在的形式,存在是运作的本源。在社会领域,有些制度本身只能要求一 种运作方式与之相配,因而运作不合理与存在不合理便联成一体,否定其运作方式同时便否 定了它的存在。例如我国五、六十年代出现的一切属于公有的人民公社制度,必然要求“共 同劳动、一起吃饭(即平均分配)”的运作方式。有些制度本身可以有多种可供选择的运作方 式,因而运作不合理与存在不合理并无必然联系。随便举一身边事例,评审(诸如职称评审 ,学位论文评审等)制度,在人情社会中以实名评审操作方式进行,其弊病众所周知, 但能否据此废弃评审制度?如果操作方式改为匿名评审,弊端大大减少,则制度存在的合理 性不会被置疑。其实,存在与运作是不同层次的问题,需要分别观察。鉴于此,关于劳动教 养的合理性问题有必要再加讨论。

    一、进一步申述劳动教养存在的合理性

    什么是“合理”?字面意思是合乎道理。中国古代哲学里,道与理是密切相关的两个范畴。 道指事物发展的普遍性规律,理指特殊性规律。在社会学中,合理就是符合社会常理,首要 标准是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价值基础上的功利与公正相统一。法学中所说的合理, 源头上是借引哲学和社会学中的概念,并保持基本相同的涵义。

    社会领域里,一项制度的存在是否合理,评判基准盖为特定时空条件下是否符合最大多数 人的最大利益。

    (注:1]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是指社会价值评判,这种制度并不保证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 不可能被误用甚至滥用。尽管如此,在总体上也不会改变该制度的合理性。一些国家刑法领 域 的保安处分制度便是最好例证。)在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自50年代中期最初成立至今已近半个世纪。共和 国建立初期,新政权对旧社会的公职人员采取包下来的政策,一部分被继续留用;另一部分 除因反革命罪行被判刑(从死刑到徒刑)以外,由于政治上不适宜继续留用,放在社会上又会 增加失业的,实行劳动教养,集中起来给国家做工,由政府发给一定的工资。是大革命胜利 后的一项政治性措施,是稳定新的政权和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劳动教养初期的特点是:收 容对象的特殊性,即仅限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清理出来的不够判刑又不适宜继续 留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劳动教养具有明显的安置就业性质。50年代后期至1966年 “文化大革命”前为大办劳动教养的时期,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78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劳动教养发展史上第一部专门 法律,收容对象由原先2种人扩大到4种人,其共同点是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屡教不改,但不 够追究刑事责任,生活没有出路。这一时期劳动教养的社会功能,除保留安置就业外,日趋 显现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教养处于停 办 状态。1976年以来,为劳动教养的第四个阶段。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 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对劳动教养的管理机构、收容 的地域范围、期限以及法律监督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第二部专门法律。 1982年经国务院同意批转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明确其性质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 实 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工作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把劳动教养场所办成特殊学 校。在共和国这片土地上生长起来的劳教制度,近半个世纪以来累计教育改造了300多万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对满足社会治安需要功不可没。(注:关于劳动教养发展的简要历程,请见“中国劳动教养工作的历程”,载《犯罪与改造研 究》,1998年第10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符合最大 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是劳动教养存在的合理性的基本缘由。

    随着2000年7月1日《立法法》的实施,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出现危机。《立法法》规定 ,只有法律才能设置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作为劳动教养的主要法律性依据《国 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虽经立法机关批准, 但毕竟是行政机关规定的行政法规,至多是准法律。

    《立法法》出台以前,准法律也完全合 法。《立法法》实施后,合法性发生危机,合理性亦受牵连。如果劳动教养制度不废除,立 法是维护其存在合理性的唯一出路。

    劳动教养存在的合理性在理论上遇到的挑战首先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9 月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2条规定,四类危害社会的行为,凡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可见,治安管理处罚与刑 罚已相互衔接,劳动教养无存在余地。其实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劳动教养——刑罚 ”是国家遏制违法犯罪的三级制裁体系。(注:参见拙文“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的治安制度”,载司法部主办《法制建设》,1984年第 6期。)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之外尚有两块领地专属劳 动教养,其一是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屡教(罚)不改,治安管理处罚不足以惩戒,刑法上又没有相应罪名。例如吸毒,可予治安管理处罚(15日以下拘留);吸毒成瘾的,强制戒 毒;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处以劳动教养。又如卖淫嫖娼,可予治安管理处罚(15日以下拘 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后又卖淫嫖娼的,予以劳动教 养。(注:关于对重复吸毒和卖淫嫖娼的劳动教养的规定,分别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 定》(1990年)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其中因重复吸毒和卖淫嫖娼被劳动教养的在全部劳教人员中占有较大比例。其二是 “刑法边缘行为”,即形式符合某一罪名但构不成刑法上的罪,所谓“大法不犯、罪错不断 、危害治安、百姓憎恶、法院难办”的一类刑法边缘族。(注:同注[3].“刑法边缘行为”在其他国家不存在这一概念,因为其他国家刑法犯罪概念 不象我国那样有量的限制,所以“刑法边缘族”这种称谓在其他国家也不存在。)法院对这类人所以认为难办, 是因为其行为虽危害治安、公众憎恶但又构不成刑法上的犯罪,客观恶行不重而主观恶习较 深。

    例如多次诈骗但每次数额较小。我国的刑法建立在行为本位基础上,这与其他国家的行 为人本位刑法有重大差别。行为人本位刑法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行为本位刑 法必然重行为及其结果的客观实害。治安管理处罚,就其对象的实际内容看大体相当于有些 国家的轻罪或违警罪。轻罪和违警罪一般都以客观的有害行为和结果为处罚依据。所以,我 国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象在行为及其结果的客观实害轻重程度上是相互衔接的。在这 一层面上没有劳动教养的地位。问题在于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兼有定性与定量因素,行为不 达一定的量便不构成犯罪。(注:关于犯罪的定量因素问题,详见拙文“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法学研究 》,1998年第2期。)尽管行为人的主观恶习深重,刑法对此只能表示无奈。这就 是我国刑法的结构性缺损。在犯罪概念没有定量限制的国家,只要行为符合刑法规定,不论 行为结果数量大小也不论行为人主观恶性深浅,刑法均可管辖,即刑法不存在结构性缺损。 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功能便是弥补刑法结构缺损。(注:所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立法上犯罪概念一般没有定量因素。)为纠正劳动教养运作中的不合理现象 ,有人提议取消刑法犯罪概念定量因素从而随之取消劳动教养制度。在形式逻辑的推理上这 也许是最彻底的解决方案。问题在于从社会整体价值上考量,是取消劳教制度还是改革劳教 制度,何者为上策?其实,事情的核心是取消还是保留犯罪构成的定量限制,在价值评判上 何者更合我国国情。拙文“再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注:载《法学研究》,第2000年第2期。)从利弊得失比较中得 出的结论是保存定量因素但需进行适度调整。这里需要补充的是,我国古代刑事法律规定的 侵犯人身和侵犯财产的自然犯,形式上看来没有量的限制,但法律并没有总则性的预备犯和 未遂犯条款,所以实质上仍有量的内涵。科学认为,事物的量有外延量与内涵量之分。外延 量指事物存在的规模(即广度)的标志,如体积大小、个数、颜色深浅、生命长短等。我国古 代刑法中可能没有外延量的限制,如盗窃罪没有明确数额限制。但内涵量是有的,例如伤害 的轻重程度对是否构成罪有影响,打人一拳(甚至造成皮肤青肿)这种行为并未被纳入我国古 代刑法,而西方有的国家如英国中世纪刑法中就有assault罪,实际即为殴击的未遂状态。 当今我国刑法犯罪概念量的限制有其历史渊源。

    “治乱世用重典”是我国传统的治世经验。 “乱世”这一概念既有政治涵义也包括社会治安形势。乱世重典同时随之出现“法不责众” 这一治国策略。假定“重典”又伴以“责众”,则必然导致对统治者群起攻之从而使政权陷 于孤 立的危险境地。这种局面是可以预料的,但不是统治者愿意看到的。法不责众的现代语言便 是缩小打击面。刑事领域缩小打击面有两个途径,一是控制罪种的设置;二是犯罪概念设有 数量限制,后者对犯罪圈的收缩起更重要的作用。如果立法上要取消犯罪定量限制,则要转 变法不责众策略,其前提是改变重刑主义刑法思想。我们期待这一天的到来。需要补充说明 的第二点是,取消立法犯罪概念定量因素,自然也就导致现行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消亡,必 然出现犯罪概念泛化,极大地扩张法定犯罪圈。在我国现实背景下,这将会造成灾难性后果 .近年来,治安管理处罚数大致是法院有罪判决数的5倍多;(注:1998年法院审结刑事案件48 0374件,公安机关查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2994282起;1999 年的刑案为539335件,治安案件为3105940起。资料来源分别为1999年和2000年《中国法律 年鉴》。)如果全部归法院审理,且不 说法院不堪重负,而且在我国现有国家权力结构,意识形态,传统法文化影响以及刑事司法 机 制远不健全的条件下,广大司法人员偏好入罪而不习惯出罪,公民中的犯罪记录(前科)数将 会是现在的6倍以上。而犯罪记录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其负面社会心理效应是广泛而沉重的 ,这对公民的自由发展极为不利。在我国,在相当长时期内,取消刑法犯罪概念定量限制, 对人权保障肯定是弊大于利。这是从实践理性层面对劳动教养存在的合理性进行的论证。还 需补充说明,罪与非罪是性质区别,加入数量因素是否科学?所谓质(性质),即事物所具 有的特质,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一种内在的特殊规定性。而量(数量)也是一种规定性, 即事物存在的规模和发展的程度(如多少、大小、轻重、高低、快慢等)用数来表示的规定性 .相对于质的规定性,就实践经验而言,量的规定性更容易被感知。例如被偷一元钱未必产 生受害感觉,而被盗一万元则肯定造成重大伤痛,但不会思量偷钱无论多少都同样是侵犯财 产所有权。可见,量的变化会在社会人的心理上形成质的不同。哲学上质量互变规律对犯罪 概念定量因素的刑法立法不失为是一种理论支持。事实上,社会(由人群组成)无时无刻不受 到各种各样(包括人的行为)的分割,社会在受害中存在和发展,但国家完全没有必要对任何 程度的侵害采取最激烈的反应(即动用刑罚)方式。否则,必定得不偿失。我国刑法立法定性 又定量样式与其他国家“立法定性司法定量”样式相比,差异主要在立法与司法权力分配不 同,其现实根基是我国权力结构统一集中的传统、司法人员业务水平的偏低以及公众习惯于 区别刑事违法与犯罪的社会心理等等。这些因素的改变和消除需要经历一段相当长的时期。

    二、如何实现劳动教养运作的合理性

    从劳动教养程序运作方面观察,劳动教养在实际处遇上是剥夺被劳教人的人身自由,时间 最长可达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之久,而处分决定权操在行政机关之手,相对人没有为自 己 辩护的权利,缺乏公开性,缺乏监督,随意性大,容易侵犯人权。现行运作机制缺乏合理性 .1998年10月5日我国已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该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 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根据联合国有关解释,这里的“法律” 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里的“程序”是指经过法庭审理。劳动教养程序运作如何改革 ,是劳动教养立法的关键。

    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裁决权由法院行使,这是当代世界社会文明的最低要求。经济全球化 必然导致法律制度趋同化,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种趋势定将加速实现。劳教决定权归 由 法院行使,是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别无他途的唯一选择,只要劳动教养场所,不是被劳教人 可以自由出入的旅馆,只要劳动教养处分是使被劳教人脱离原生活社区(与社会隔离),劳动 教养的性质便是一种类型的刑事处罚。需要着力探讨的是,行使处罚决定权的法庭如何组 成、如何设置以及如何操作?

    关于法庭的组成,劳教处罚主要针对扰乱社会安宁、行为发生在基层社区的作恶者,为适 应维护治安需要提高法庭效率的特点,基层人民法院创设的劳动教养法庭(名称尚可斟酌), 可由法官、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代表和社区居民代表三人组成。(注:在“论教养处遇的合理性”一文中,曾提出法庭由法官、公安机关代表和司法行政部 门代表三人组成。这种方案的缺点是行政机关(政府)代表与司法机关代表是2∶1,结构不妥 .改为司法、行政与社区三者等比关系,既公正又民主,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劳教立法应是实体、程序、组织三元一体的法律,组织涉及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 任庭长,法庭集体行使处罚权,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法庭地址甚至可以选设于公安机 关办公大楼内,犹如美国有些州的警察法庭。(注:警察法庭是治安法庭的一种别称,归属法院系统,审理的案件均由警察直接移送,出 于工作效率考虑,庭址选在警察局大楼,故有此称谓。)行政机关(政府)代表参加法庭(司法机关) 是否符合法理?

    “三权分立”政体旨在建立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与平衡关系。采这种体制的国家,三种权 力的配置也不尽相同。即使实行典型的三权分立体制的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实施 新政以后,行政权力扩展,出现一些新型独立管制行政机构综合地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裁 决 的权力。刑事法院权力的核心是判刑权,当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作为刑罚权组 成部分的减刑权却由司法行政系统行使。美国联邦和各州的假释委员会也并非全由法官 组成。在存在陪审制的国家,法院的裁判权由法官和普通公民(非法官)共同合力行使。

    这说 明,出于实践效果考虑,将原来属于法院(司法)的部分权力让予其他人员(其他国家机关人 员和普通公民)联合行使是合理的。与此同时,必要时法院也部分地行使其他国家机关的职 权,例如法院判决的执行工作,其性质实际是行政活动。

    劳动教养案件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一般也不涉及人身安全,主要是社 会治安秩序问题。案件的处理,公正与效率并重,即使出错也不难纠正,至少不会造成无法 挽回的损失,这是因为其处罚力度远远低于刑罚。行政机关代表参加法庭,有助于提高工作 效率。对行政参与司法存有疑虑和反感,其思维底牌是政府(国家)与公民(个人)对立。在任 何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永远处于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状态。

劳动安全论文范文第10篇

《劳动保护》杂志创刊于1953年8月,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管、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主办的部级期刊,是目前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创刊最早的刊物。

杨元元在会上首先对《劳动保护》杂志创刊60周年表示了祝贺。杨元元说,《劳动保护》杂志曾两次获得“国家期刊奖”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百强科技期刊”称号,说明该刊物是安全生产领域具有较强舆论引导能力、市场竞争力和传播能力的优秀品牌期刊。《劳动保护》杂志秉承“尊重、热爱、保护生命”的办刊宗旨,围绕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中心,始终肩负着我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主阵地的使命,为提高劳动者安全意识,营造“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我国安全文化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杨元元指出,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2013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并落实到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中去。宣传思想工作要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基本职责,胸怀大局,把握大事,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坚持来之不易的宝贵经验,抓好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基层工作创新;宣传阐释好中国特色,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

对于杂志社下一步的发展,杨元元提出了4点要求:

一要继续办好《劳动保护》杂志。各级安全监管和煤矿监察机构要提高对宣传思想工作的认识。做好宣传思想工作,仅靠宣传部门是不够的,必须全党重视。

二要充分利用杂志形成的品牌优势,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宣传教育方面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同时也要注意宣传工作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有的居高临下、空洞说教,照搬照抄领导讲话和政策文件,挖掘解读不够、生动鲜活不足,群众敬而远之;有的存在模式化、套话现象,语言生硬,形式刻板,亲和力、贴近性不够;有的形式上轰轰烈烈,豪华艳丽,时效性不强。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关键是要提高宣传质量和水平,让群众爱听、爱看、产生共鸣,充分发挥正面宣传鼓舞人、激励人的作用。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三要继续拓展纸媒、活动、增值服务三位一体复合式发展道路。在此基础上,完善网媒在信息服务及推广服务方面的优势。现在的宣传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创新,理念的创新就是要保持思想的敏锐性和开放度,打破传统思维的定式。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无论改什么、怎么改,导向不能变。

劳动安全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会组织

一、注重夯实基础,形成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

1、组织基础更加扎实

一是各级工会组织要把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群众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做到领导重视、全员参与,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是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网络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级工会要对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每年组织一次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调查研究影响群众监督员发挥作用的制约因素,提出解决的建议、措施。三是切实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监督部门的联系,健全完善行政业务部门主导、工会运行、各方支持、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群众性安全生产组织体系。

2、群众基础更加扎实

发动和依靠广大职工群众参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是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优势与特色。一是牢牢把握群众性安全生产这一工会工作的鲜明特点,充分尊重劳动者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把职工群众参与安全管理的广泛性纳入到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目标管理。二是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工作重心放在班组,真正实现预防为主的关口前移。班组是社区安全生产的前沿阵地,也是事故的多发地带。因此,我们要非常重视班组安全建设。三是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作用。发动和组织广大职工查找、消除事故隐患,反对和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广大职工围绕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技术攻关和合理化建议活动,消除隐患,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注重“体系”建设,形成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合力

1、注重舆论引导体系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搞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使命感、紧迫感。各级工会应建立和完善小区电子显示屏、安全文化街、警示教育片、宣传橱窗、黑板报、标语为基本载体的宣传舆论体系,充分利用小区文化广场、职工之家、职工书屋等工会宣传阵地的作用,在增强人情、亲情、感情和针对性、实效性上下功夫,大力营造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遵章作业的氛围,形成安全生产的舆论环境。

2、注重现场教育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以班前会、监督员座谈会、现场指导培训为基本载体的现场教育体系,及时传达有关安全指示、指令,分析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职工思想动态,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的措施,结合实际进行现场培训和帮教等活动,使上级安全生产要求得到迅速落实。

三、深入开展竞赛活动,狠抓职工安全素质的提高

竞赛活动是工会开展群众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载体,已成为工会工作的品牌。各级工会要围绕“科学发展抓预防,预防为主重教育”竞赛主题,一是功夫下在广大职工身上,牢固树立“职工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土壤”的理念,引导职工广泛踊跃参与实践,形成自觉提高安全素养的氛围和环境。二是功夫下在融入思想上,将安全文化融入社区总体文化建设和各项工作之中,在社区总体理念、愿景目标、岗位责任制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融入安全文化的内容,时时、处处、事事体现安全文化,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良好安全文化氛围。三是功夫下在“切实维权”上,认真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原则,全面履行法律赋予工会的基本职责,劳动保护工作维权机制进一步完善,劳动保护工作内容、活动方式进一步适应需求,贴近实际。

四、积极探索,确保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取得实效

1、增强责任感,切实维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最基本的要求。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是职工最根本、最主要的合法权益,是职工其它合法权益的载体。如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得不到保障,那么其他的权益就显得无用、无助。因此,我们必须从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把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认真履行国家法律赋予工会的神圣职责,切实加强群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2、突出重点,把职工安全生产的重心放在班组

班组是生产和经营组织的基础,又是安全生产的前沿阵地,也是事故多发的地带。要积极开展以班组安全为主要内容,以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为重点,以实现社区安全为目标的群众性班组安全活动。首先要按照全总《三个条例》的要求,健全班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队伍。加强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会小组检查员的事业心、责任心,真正发挥“安全哨兵”的作用。其次要在提高班组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的基础上,在班组中组织开展以查隐患、堵漏洞、抵制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竞赛和检查活动,提高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三要开展争创安全合格班组竞赛活动,把安全培训和各项安全指标量化、具体化,形成切实可行的班组安全生产规范,把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油田的各种安全规程、安全制度通过班组去落实、去实现,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转化为班组职工的自觉行为,为实现安全生产奠定良好的基础。

3、注重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参与作用

建立群众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是有效发挥群众监督参与作用的重要措施和手段,也是工会维权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一要逐步建立完善与同级行政安全主管部门、安监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相互沟通,共同协商解决有关全局的安全问题和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合法权益的问题。二要建立健全职代会参与社区安全生产的机制。落实职代会对社区有关职工安全与健康重大事项决策的审议监督权,切实发挥职代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要完善职工代表巡视安全生产情况、检查职代会关于安全生产有关决议落实情况的制度,把群众参与监督权落到实处。三要建立健全社区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治理的平等协商制度,就避免减少职业危害、加强劳动保护、事故隐患治理等事项进行协商,并写入集体合同,也可以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依法确立社区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劳动安全卫生中的责权利。通过机制建设,逐步实现群众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劳动安全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职业伤害;国际劳工组织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1-0111-03

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我国的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已经非常丰富,主要有《宪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刑法》、《工会法》、《资源法》、《企业法》的相关条款,及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等。我国在2011年了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制定了《安全生产人才中长期规划(2011—2020)》,各省、市、自治区也纷纷出台地方性文件,努力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但我国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善,如: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与培训不到位、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中政府监管缺位、工会维权乏力等。

本文力求从对各国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相关制度和政策的研究中,提取值得我国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借鉴的一些政策、制度,为改善我国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现状提供一些参考与建议。

一、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简称ILO),是一个以国际劳工标准处理有关劳工问题的联合国专门机构。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也是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中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涉及最低就业年龄、最低工资、工时与休息时间、海员劳动条件、男女同工同酬和残疾人就业等内容。

“体面劳动”(Decent Work)这个概念由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胡安·索马维亚在1999年国际劳工大会上提出。“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基于这样一个共识,即劳动是获得个人尊严、实现家庭稳定、促进社区平安、向人民宣扬民主政治、推动经济增长从而提供更多富有成效的就业岗位和促进企业发展的根本源泉。在相对短暂的时间内,政府、雇主组织、工会和社会团体就在这一概念的引导之下达成了一个国际共识,即富有成效的就业和体面劳动是实现公平的全球化和减少贫困的至关重要的因素。”①

体面劳动的实现,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不仅企业要从硬件上努力实现劳动保护,而且劳动者也要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的相关知识,不断提高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素质。只有全社会一起监督、一起完善,体面劳动才会不断在细节中得到实现。

二、各国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特色

(一)德国——职业保险协会

德国在西欧各国中,在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和保护中表现突出,为多国关注和效仿。德国的职业保险协会的主要职责有很多方面,主要包括“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帮助受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恢复劳动能力和康复,按规定对他们支付赔偿和补贴等”。

德国的职业保险协会,具有非常严格的强制性,这是我国劳动安全卫生制度需要研究和学习的地方。强制性表现在:德国的所有企业都必须参加职业保险协会,无论是企业本行业内部的职业保险协会,还是企业所在地当地的职业保险协会。强制性地加入制度使得德国企业得到统一管理,井然有序。

我国的劳动保险主要体现在工伤保险上,并且,保险的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共同提供。而德国的职业保险协会的资金来源完全由企业承担,劳动者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这样完全免除了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的资金负担,给劳动者以安全感。并且,德国的企业各自缴纳的保险费的数额不是统一的,是由“国家劳动部门根据各企业生产过程的危险程度、企业劳动工资基金总额、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频率和严重程度等指标予以确定”。这样的资金缴纳判定标准合情合理,能够督促企业不断完善自己的劳动保护设施和能力,真正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这是真正互利双赢的举措。

(二)日本——劳动安全卫生融资制度

日本在统一考虑所有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的同时,尤其关注了中小企业。日本发现中小企业由于资金短缺、企业规模小,在很多方面无法做到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所要求的各项硬件和软件保障。因此,日本专门设立了劳动安全卫生融资制度,针对因缺乏资金而无法保障安全生产的企业提供专项贷款,这种利息极低并且可以长期贷款的融资制度使得很多中小企业在改善劳动安全方面得到帮助,经过20多年的实践,取得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日本的劳动安全融资制度有着严密的融资程序。不是每个中小企业都可以申请,也不是很轻易的就可以拿到这笔资金挪作他用。日本相关法律的要求是,首先,中小企业必须确实存在因资金问题而无法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的客观事实,申请贷款的目的必须是为了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其次,中小企业必须先制订好劳动安全卫生改善计划;再次,中小企业负责人必须接受县级以上劳动行政管理机构的培训。这样的程序和要求可以保障中小企业贷款的专款占用,给中小企业减轻负担,使得中小企业可以放心投入生产,保障最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权益。

(三)美国——OSHA劳动安全规制体系

美国的劳动安全规制体系中最主要的机构是“职业安全和健康机构”,简称OSHA。在美国,关注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主体是政府,政府发挥着最重要的劳动安全规制作用。在美国,在政府主管的前提下,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积极投入到劳动安全规制活动,这样全方位的参与,有利于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全面推进。

美国OSHA为了使工作人员在实践中处理问题时能够拥有充分的数据信息和解决方案,专门开发了一种数据中心,使得工作人员可以及时搜索到相关的信息,能够保障问题及时、有效、正确的解决。这点我国可以借鉴一下,成立一个数据库和搜索方案,集合全国各方面关于处理解决劳动安全卫生问题的经验及方案,使得单独的企业在面对问题时能够得到最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三、对我国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启发

(一)重视职工的心理健康与人格尊严,实现体面劳动

心理健康与人格尊严是劳动者体面劳动的前提和基础,只有重视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尊重劳动者人格尊严,我们才能不断推进体面劳动的进程。

社会学家玻肯认为:“心理健康就是合乎某一水准的社会行为,一方面为社会所接受,另一方面能为自身带来快乐。”[1]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是:“心理健康不仅是指没有心理疾病或变态,个体社会生活适应良好,还指人格的完善和心理潜能的充分发挥,亦即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将个人心境保持最佳状态。”[2]

由以上的理论支持得出,“员工的心理健康是指员工内部心理状态的平衡及内部心理活动与外部世界的协调”,因而员工在工作中的心理健康权利就是“员工在自身心理健康的事项上所享有获得帮助、支持和排除不利干扰的权利”[3]。

针对我国现在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状况,笔者认为必须将政府保护、企业保护和劳动者自身保护结合起来。首先,政府要积极发挥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关怀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对表现突出的企业加以表彰,让全国的企业一起学习;另外,政府可以将企业的心理健康保护设施和相关策划作为企业审批和年检的审查标准之一,这样的话,可以从强制性方面加强企业对劳动者心理健康的保护,更加直接而有效。其次,企业应当从多角度关心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活动,如心理讲座、座谈会、联欢,要真正深入群众当中,了解劳动者的困难,及时疏导劳动者的心理问题,帮助劳动者解决一些困难。这不仅仅是在保障劳动者的心理健康,也是在为企业减少安全生产隐患,使企业能够更加稳定团结,能够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最后,劳动者自身要树立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对工作认真负责,好好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在遇到困难时及时向工会等劳动者组织求助。

(二)完善我国劳动安全卫生“三方机制”

“西方国家比较健全的‘三方机制’对于缓解劳资矛盾,维护劳动者的利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4]而“目前我国大多数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流于形式,不能有效地起到协调劳资关系的作用;行业性、区域性集体谈判与集体协约,还谈不上有一个很好的起步;‘三方机制’虽具组织机构,但因缺乏运作规则而显得随意性过大,社会效果及被了解的程度远远不够”[5]。

我国的“三方机制”要有效运行,政府这一方是关键。政府必须要明确自身的职责,在三方中努力协调各方关系,不能滥用行政权力。只有政府的态度明确,才能够引导“三方机制”健康运行。

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在“三方机制”中,也要发挥自身的作用,积极代表劳动者与企业沟通洽谈,监督企业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作为三方中的重要一方,是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主体,也是劳动安全卫生责任的主体,因此占有重要地位。企业代表一定要及时向企业传达国家的相关政策,向企业告知三方协商的有关信息,让企业在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加强工会组织,完善工会的监督、协调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安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权益的代表者是工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沟通的纽带也是工会,工会必须在劳动者安全卫生保护中充分发挥其职能,才能真正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只有工会真正将自己的职责发挥到位,劳动者才能够真正安心投入生产,我们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才能逐步形成“用人单位负责,政府依法监管,行业依法自律,职工群众监督”的劳动安全综合管理体制[6]。

(四)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宣传、教育、培训

劳动者是生产活动最主要的参与者,由于劳动者的人为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往往是占比重最大的事故发生原因。因此,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是迫在眉睫的。

国家要从两方面入手来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教育:一方面,从对全民的教育角度进行大量的宣传教育。在学校中,我们要普及“安全生产”的教育观念,尤其是在职业学校中,一定要让学生在实践中去掌握好操作技能及安全规范,不能只是一味学习书本知识。在社会中,我们要多作宣传,可以通过电视媒体、社区宣传、引发安全手册等方式,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安全生产的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国家要严格要求企业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前培训,对于危险系数较大的岗位,必须持证上岗,严格进行劳动监察,完善事故处理机制,保证劳动者都能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及岗位技能的培训。

企业在劳动安全卫生的教育与培训方面需要做到:第一,认真组织管理人员及劳动者学习我国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学习行业技术规范及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基本知识;第二,企业应当“把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纳入企业培训计划,通过开展‘安全文明生产周(月)竞赛’和总结交流活动等类似活动,把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工作落到实处”[7]。企业要想方设法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能力,保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五)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确保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贯彻实施

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中,劳动监察是最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监察是由国家授权,劳动监察机构执行,目的是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执法行为。劳动监察人员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劳动监察是保障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

我国目前的劳动监察在实践中还有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如,监察人员的专业素质不够高,监察力度不够强,滥用行政权力等。这些问题导致我国劳动安全保护工作在实践中遇到很多的困难和阻碍。

(六)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力量并加强国际合作

在全球化发展日益迅猛的今天,国际合作是大势所趋,世界各国都在寻求互利共赢。在劳动安全卫生领域中,更需要各国互相交流经验,积极推广先进的理念和技术,以达到实现体面劳动的全球共同目标。我国也要在不断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理论和实践的同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真正实现安全生产、体面劳动,不断推进和谐生产、和谐社会的进程。

参考文献:

[1]罗胜华.基层选调生心理健康和社会支持相关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0.

[2]叶培军.江苏体质弱势大学生体育锻炼与心理健康关系的研究[D].南京:东南大学,2009.

[3]ZHAO LIN-FENG, GU QING-LIANG .Decent Work and- Industrial Upgrading in Global Production Network: a case of- China apparel industry[J].Journal of Donghua University,2011,(28):3.

[4]岳经纶,庄文嘉.转型中的当代中国劳动监察体制:基于治理视角的一项整体性研究[J].公共行政评论,2009,(5).

[5]郭捷.建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思考[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6).

[6]王致兵.我国劳动安全问题及对策[J].辽宁科技大学学报,2009,32(1).

[7]刘颖.我国劳动安全法律制度完善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2011,(5).

[8]马瑞克斯.要保证劳动者生存权[N].人民日报,2008-02-01.

[9]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索马维亚在中国就业论坛上的主旨报告

[EB/OL].http://.cn/jylt/0428-00.htm.

[2004-04-28].

劳动安全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8-00-01

近年来,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主要围绕群众展开的,工作重心一直放在工作场所的现场监督与操作过程的防护,由于监督的滞后以及防护工作缺乏主动性,劳动保护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大打折扣。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是整个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是各级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职责。但是由于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阻碍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有效展开。

一、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现状

工会作为联系职工的桥梁与纽带,如何在新时期应对和发挥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方面的作用,要积极推进和谐企业的构建,即是工会的工作要求、职工的期望,更是时代赋予的重任[1]。由于劳动安全防护的被动性以及监督的滞后性,劳动保护的可靠性以及有效性大大减小,如果说将来动保护工作重心有被动保护向积极预防转移,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效果会更好。

(一)职工对自身劳动保护认识不足。部分员工技能素质不适应,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还没有形成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主动维护自身安全与健康的意识,大部分的职工没有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以及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问题,会对职工自身的健康造成很大的影响,对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缺乏了解,忽视了劳动保护对身体健康的保护,这说明职工的劳动保护意识不全面。

(二)工会干部对劳动保护工作认识不到位。具体表现在工作中忽视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工会领导对劳动保护工作并没有引起高度重视,经常只是嘴上说,并没有付诸于行动。另外有部分单位在劳动条件改善上的投入不足,对于职工劳保的用品发放不及时,这种情况下阻碍了健康检查的工作展开。甚至有的单位为了节省成本,减少了相关安全投入

(三)工会对相关维权工作没有做到位。工会对于职工劳动保护相关的决策不能及时参与,意见与建议得不到及时采纳,只有事后监督,导致工作效果差。尤其是有的单位工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相关维权工作处于滞后的状态[2]。

(四)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低下,对工作监督不足。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中的专业人才缺乏,工会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低下,有的相关工作人员身兼多职,严重影响了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的有效发挥。还有的工艺相关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差,不清楚工会劳动保护的具体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他们的监督力度不够和不知如何进行监督,使得监督职责难以履行。

二、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对应措施

(一)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是实现劳动保护预防为主的重要基础。在大多数高危行业中的职工中,他们由于缺乏对安全知识的了解,也缺少参加相关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基层各级工会组织必须要学号《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劳动法》等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成为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专业。可以通过举办相系统的内工会干部培训班,强化劳动保护知识培训。加大对职工安全培训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农民工安全培训力度,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并对预防事故的意识提升是非常必要的,这是做好劳动保护预防工作的一个重要基础。

(二)加强调查研究与源头参与。加强调查研究是工会正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对职工群众呼声真实的反应,是提高源头参与实效性的基础工作。工会应该结合自身的具体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另外,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大源头参与的力度,从源头上对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进行维护。对于基层工会来说,最主要的是充分发挥平等协商制度的作用,保障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通关相关的职代会,对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监督实施。

(三)完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维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参与立法和依法维权已经成为工会开展好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保证。第一,工会组织要积极、主动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时刻关注立法动态,开展相关调查研究,提出当前经济活动中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对法规政策进一步完善,优化法制环境,为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提供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第二,坚持依法维权,以贯彻落实《劳动和合同法》为基础,在高危的行业中应该签订劳动安全合同,这是预防职业危害的有效法律手段[3]。另外,应加大预防性条款的比重,促使基层单位及时发现并对隐患进行整改。在转向合同中要说明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以及待遇,以期提高职工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自觉性。

(四)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是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组织基础。建立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制,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另外要抓好工会劳动保护的专业队伍建设,提升工会工作人员的做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配齐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兼职干部,还应该配齐企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并充分利用工会系统和安全监管部门等各方面的力量,用培训、排除学习等方式提高劳动保护队伍的理论政策和专业技术水平。最后要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工会劳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结语

总而言之,加强对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指导,使得劳动保护工作重心转移,依靠基层,发挥基层工会组织贴近职工,了解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并能够及时维权的特点,提高工会劳动保护干部队伍的素质建设也是至关重要的,培养一支业务知识强、责任心强的劳动干部队伍已适应劳动保护工作重心转移对工会干部素质的要求,鉴于此,才能有效保证基层劳动保护工作能够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金玲.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应重在落实责任[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2(03)

劳动安全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劳动者 知识结构 能力结构 心理素质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5(a)-0215-02

随着现代高新科学技术及其产业的迅猛发展,知识经济悄然兴起,知识成为核心生产要素,使得劳动者素质的高低成为知识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这就需要劳动者获取更多知识,并不断更新。这又需要更高的能力为依托。而竞争的加剧也使劳动者需要更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来适应。所以培养具有以科学完整知识结构、能力结构,良好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为内容的综合素质就成为职业教育和劳动者自我不断完善的目标。

1 文化知识素质

现在全球信息总量呈爆炸式增长,新知识的快速涌现使原有知识更快陈旧,更新知识是劳动者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而拥有科学完整知识结构是这一切的基础。

(1)一个当代合格劳动者应是一个当代合格公民,能适应当代社会生活,所以一个当代合格劳动者的文化知识水平最低必须具有初中水平,并经过一定的职业教育,最好是大学毕业。不论哪个层次的劳动者都应具有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特别是计算机应用及其网络技术知识、心理学知识、法律常识、政治与经济常识,哲学与逻辑学、文献与信息检索知识、安全知识、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概况,是各劳动者不同程度必须具备的。

(2)应有科学的知识结构。有学者认为科学的知识结构应是金字塔式的,似乎知识结构只能从金字塔尖一个方向发展,劳动者经一定的职业教育后所形成的知识结构就一成不变,并没有描述知识结构的内部微结构。科学的知识结构应具有以下特征。

开放性特征,即树形的知识结构不同的职业需要不同的知识结构,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职业发展需要,从自己知识结构中的任一学科知识发展而形成适应不同职业的知识结构,就是树形的知识结构。

完整性,科学的知识结构还须具有与所知识水平相应的完整性,避免出现学文科的不懂理工科的常识,学工科的基础理论知识薄弱,轻视相关理论,而学理工科的没有必要的社会科学知识。知识结构各个构成要素之间是有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任何要素的缺失和薄弱都会影响劳动者知识水平发展。

可发展性,科学的知识结构应经职业实践和不断学习后不断提高知识水平,使之与职业的匹配度更高或能适应新职业的要求,使劳动者文化知识素质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而与时俱进。知识结构中的各要素有着紧密联系和横向纵向相互作用,对知识结构各要素的融会贯通能产生1+1大于2的效果,是创新型人才的知识结构,这样的知识结构就具有可发展性。

层次性特征,科学的知识结构还须有基础文化知识和适应不同职业需要的专业知识两个层次,而专业知识又有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两个层次,专业理论知识又有相关理论、基础理论、基本理论三个层次,专业技术知识又有核心技术、一般技术、通用技术三个层次。基础文化知识是树干而专业知识是树冠,各个层次知识又与职业相适应成“葵花型”结构并呈开放性。

当代不同职业对应的知识结构是不同的。基础知识面越宽,深度越深,知识结构的可发展性就越好,适合从事的职业群就越大;专业基础知识深度越深、知识结构的维度越多层次越丰富、结构越完整;适应不同职业的知识结构中的专业基础知识与专业知识相互转换就越容易,就越具有开放性,就是越容易转换职业。

2 能力素质

能力是在智力活动的基础上在日常生活、知识的学习和应用以及动作技能练习与职业活动中形成和发展起来,当代合格劳动者应具有多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能力并形成多维度多层次动态的完整科学的能力结构,能力一如知识结构应该是宏观上的树形结构,微观上的“葵花形”结构,象树桩部分的是以思维力为核心,注意力、观察力、记忆力、想象力围绕的成“葵花形”结构的一般能力(智力),是人适应社会生活、职业发展与成功的根本,是每个人必须在学习和职业活动中需要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开发。象树干部分是并列的从事每个职业都必须具备的通用能力,主要有自我调控能力、自学能力、表达能力、人际关系构建与交往能力、适应能力、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应用能力、信息搜集及应用能力,象树冠部分的是职业能力,它以与具体某一职业相适应的核心职业技能和某一职业相适应的相关职业技能形成“葵花形”结构,它一般能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来测评,是职业教育和技能训练的目标,是就业成功与否的直接原因,决定着劳动者的职业适应能力大小和职业转换的难易。

3 心理素质

劳动者心理素质是劳动者自身整体素质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影响其劳动能力发展和发挥的重要因素,也是现实生产力更高更深层次的构成要素。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心理素质,是提高人的整体素质及其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极其重要的方面。

现在随着科学技术和现代社会分工的快速发展以及专业化程度的增强,市场竞争日趋激励。交通与通信的便捷化,使得地球村逐步成型,人们面对日夜快节奏的生活和工作,承受的心理压力愈来愈大,许多人出现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劳动者的心理健康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劳动者的心理素质也逐渐成为提高竞争力,建设和谐幸福社会的新课题。

3.1 合格劳动者应具有健康心理

心理健康与否应符合以心理与环境一致,心理与行为一致,人格的稳定性的原则标准,和以智力正常;情绪情感活动正常;意志坚定且能很好控制行为;对环境有较好的适应能力;自我悦纳;心里行为符合年龄特征的具体标准。只有心理健康的人才能适应快节奏生活和工作,承受更大压力。

3.2 观念决定行为,合格劳动者应具有科学观念

(1)生态平衡与环境保护观。现代人类社会对环境影响能力越来越大,导致异常气候频发,灾害严重,资源枯竭,环境恶化,对人类的生存生活的威胁日益严重,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和积极行动。但根本的解决之道还在于每一个人积极参与,环保生产,低碳生活。

(2)利益观。每个人都会遇到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组织的利益矛盾。虽然现代社会每个人都可以充分主张个人利益,但每个人都应具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民族和国家利益的利益观,而绝不能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行为标准。也绝不能干损人利自的事,否则一个人就很难与别人和谐相处,适应社会环境,而且容易引起心理失衡,甚至心理障碍,还有可能出现用极端手段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我国严重的腐败现象就是明证,而且利益冲突导致的心理障碍很难克服,从而影响心理健康。

(3)民主自由与集体观。民主自由已成为现代社会共识,然而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民主自由,却不是每个人都清楚。任何一个劳动者都用自己的政治、经济知识,树立正确额民主自由观:个人的民主自由不能影响别人的民主自由,不能损害集体、民族和国家利益。现代国际社会的民主乱象一再说明,无节制的民主自由要么损害民族、国家,要么损害别人的民主自由。而在集团利益冲突严重的国家,民主自由导致政权空转,甚至。民主自由甚至成为一国蒙蔽他国群众制造政治对立,挑拨民族矛盾谋取自己的利益。劳动者应该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自由权利,主动维护国家利益,不损害同事的民主自由,建立和谐人际关糸。

(4)竞争与合作观。当代社会是一个竞争的社会。竞争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劳动者必须敢于竞争,勇于竞争。就业要竞争不失业也要竞争,劳动者要通过竞争来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为社会创造财富,为自己谋取幸福,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同时社会也是合作的社会,这是现代化大生产的必然结果。劳动者若不能与同事充分合作就不能完成工作。竞争与合作并不矛盾,劳动者既要能竞争又要会合作,要立正确的竞争与合作观。这是时代的要求,每个劳动者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

(5)法制观。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每个人必须学法、懂法、守法,依法处理工作生活的各种问题,一切行为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否则一切都无从谈起。

(6)安全观。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用电、天然气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等安全问题丛生,任何疏忽都可能导致安全问题的发生。只有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安全教育,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才能创造一个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劳动者要加强安全意识,坚持安全行为,才能保证安全生产,才能生产出安全的产品。

(7)标准观。标准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总结。现代化的大生产都是按一定的标准来组织实施的,在现实生活中标准无处不在,任何产品的合格与否都是依据相应的标准来判定。劳动者要学习标准、加强标准意识,严格按标准生产,为社会提供合格产品。

(8)学习观。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新知识、新技术层出不穷,发展迅速,对劳动者的知识更新要求加快,劳动者就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要不仅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还必须在工作中“一边干一边学,一边学一边干;在干中学,在学中”,把工作和学习有机结合起来。适应社会越来越快速发展的要求,这一点在IT等发展迅速的行业非常明显。

参考文献

[1] 赵怀玉.大学生学业规划、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8.

[2] 韩平,王成.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劳动安全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工会;劳动保护;安全检查;煤炭企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企业职工的思想观念、组织形式、利益关系,都发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变化,面临新的发展机遇,既给工会工作提供了广阔的用武之地,又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那么,新形势下企业工会干部如何以新的视野和工作思路加强自身建设,以开拓创新的精神推动工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成为摆在我们工会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下面本人就新形势下工会如何做好劳动保护工作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工会劳动保护的重要性

劳动保护工作直接涉及到职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是职工根本利益所在。当前工会劳动保护面临严峻的形势,部分企业劳动保护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保护广大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关系劳动者家庭的幸福和稳定,是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首要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首先,工会劳动保护是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性,广泛开展群众监督,保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健康不受侵害,是在安全生产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其次,工会劳动保护的重点是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发挥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主力军作用。抓住了劳动者这一安全生产的决定因素和中心环节,就是遵循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第三,强化企业工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参与,推动企业实现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有利于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有利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当前,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一些企业工会安全生产监督参与机制不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网络尚需完善,发挥作用不理想,很难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劳动保护需要。因此,只有牢牢把握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给工会劳动保护带来的机遇,坚持自主创新,勇于探索实践,勤于完善提高,才能在推进安全发展中开创工会劳动保护新局面。

二、提高工会干部素质,树立工会良好形象

1.思想政治素质。在企业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时期,工会干部必须强化自身的思想政治观念,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增强政治观念的与时俱进,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强自主意识和应变能力,积极参政议政,提出有预见性的意见和建议;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是非能力。企业工会组织也要着眼工会建设的发展和未来,把建设高素质的工会干部队伍,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2.业务素质。这是工会干部提高自身素质的核心,是一名合格的工会干部必备的条件。首先要具备理论知识,在掌握实际工作现状的基础上,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运用科学的方法作出符合客观实际及规律的行为选择,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和掌握工会工作的知识、规定、政策及业务流程等,学好工运理论,用以指导工作,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三是广泛了解与工会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维权意识。工会干部要创造条件积极参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完善工会内部的各种规章制度,从源头上寻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途径。通过参加党政工联席会议、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积极向企业领导提合理化建议、反应广大职工的心声,开通企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渠道。四是学习与工会业务相关的知识,增强经济、科技、管理、应用技术等方面的知识技能,提高文化品味,以适应服务职工、为职工办实事的基本要求。树立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思想,争取用足用好企业现行政策解决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

三、实现职工体面劳动的重要性

实现职工体面劳动符合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符合企业以人为本提高劳动效率的发展方向,符合工会维护和保障职工根本权益的责任使命,所以工会组织应该顺应时代要求和职工意愿呼声。 对煤炭企业来说,随着时代进步和技术革新,煤炭生产方式基本告别了傻大笨粗的原始作业环境,综掘综采现代化的生产方式正在全面铺开,这就为职工实现体面劳动创造了条件。作为职工权益维护者的工会组织,应当在实现职工体面劳动的推进过程中,把握时代性、体现人本性、展示作为性、取得成效性,将让职工实现体面劳动作为工会工作的主要目标,制定和采取有效有力的推进措施和具体抓手,使体面劳动变成工会维护一个个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措施,让职工的劳动环境、劳动条件、劳动付出、劳动保障符合时代要求和个人需求,坚决改变传统落后的生产方式的作业,从职工身心健康和切身感受出发改变企业的劳动场所,防止各类职业伤害和环境危害,尽最大努力保障每个职工的生命和健康权益,展示工会工作与时俱进的时代风貌和作为形象。

四、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工会干部创新能力,拓宽工会工作新思路

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就是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工会组织履行基本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既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工会工作的客观要求,也是工会组织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工会干部要把提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作为工会干部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来抓,始终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因此提高工会干部的创新能力,是工会工作不断发展的前进动力。在新形势和新任务面前,工会干部要脚踏实地、学以致用,如: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工作,通过开展技术攻关、技术比武、发明创造、岗位建功立业竞赛等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活动,激励企业职工立足本职,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鼓舞士气,凝聚人心,焕发职工爱岗敬业的热情;坚持开展“工人先锋号”、“创争”等活动,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引导职工把学习作为完善自我、实现自身价值的有效方法,从而不断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和创造能力,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供保障。

五、结束语

总之,企业工会干部要在立足基层、着眼职工的基础上,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掌握新规律,不断推动工会的理论创新和工作创新,使工会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通过工会干部卓有成效的工作,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为企业各项工作的协调、健康、稳步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