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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业务论文范文

农业保险业务论文

农业保险业务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属性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业务,其依据是农业保险风险大,赔付率高,任何一个商业保险公司都不愿经营,也无法经营。而且在国际上通常也把农业保险界定为政策性保险业务,如美国、日本、加拿大等一些发达国家,早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就把该保险列为政策性强、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业务。因此,要发展我国农业保险首先应确立农业保险为政策性保险的地位。农业保险既然是政策性保险,就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政府实施农业保护政策的主要手段之一,必要时政府还要给予一定的经营补贴。而保险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实现利润最大化是他们追求的目标。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亏损同商业保险盈利性目的相违背。因此,农业保险在商业保险公司中不可能找到自己的发展位置和业务空间,也就不可能发展。换言之,商业保险公司不宜涉足农业保险业务。

笔者对上述观点不敢苟同。毫无疑问,农业保险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农业保险必然亏损,商业保险公司不能涉足其间。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农业生产分散,风险防范机制脆弱以及政府财力有限等实际情况都决定了我国必须动员一切力量发展农业保险,而不能简单照办发达国家的模式。因此,笔者认为,不应该把农业保险完全定位于政策保险,更不能把保险公司排斥在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之外。而应该积极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一、开办农业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一方面,保险经济与国民经济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商业保险的发展有赖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商业保险本来就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过去的理论与实证分析一再证明,国民经济发展快,保险消费或需求就会增加;反之保险产业的发展就缺乏基础,导致保险水平低下。如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人们的风险意识淡薄,加上较低的国民收入水平,大大抑制了人们对保险的需求,致使我国保险事业几度停办并长期停滞不前。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人们的观念不断转变,风险意识逐步加强,对保险的需求也日益旺盛,我国保险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费年平均增长率为32.1%,由此可见国民经济发展对商业保险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具有通过经济补偿带来社会稳定、企业生产稳定、人民生活安定的社会作用,因此和一般性质的企业相比,保险公司具有更强的社会属性。特别是国有保险公司,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并由政府行使,企业所从事的一切经济活动,从根本上说是为巩固国家政权,加强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基础服务的,肩负着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其生产目的首先要满足的是政府“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而不是企业微观盈利最大化,甚至在必要时可以牺牲经济利益保护社会利益。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家。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年均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约400-600亿元,受灾害影响的人口达2亿以上。发展农业保险,是保持农业经济稳定和农业再生产正常进行的迫切需要。正因为如此,作为全国最大国有保险企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发展农村保险的要求,着力寻找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经济补偿作用。农业保险赔款1982年时只有22万元,1985年达5266万元,1990年达16722万元,1991年高达54194万元,1996年为39481万元,1982—1996年年均赔款达26422万元。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保障农民灾后生活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事实上,许多农村党政领导都把商业保险看作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安全阀”、“稳定器”。一些保险意识强的农民群众也把商业保险视为生活和致富的“靠山”。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也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一部规范商业保险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从法律上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总之,发展农保事业实际上是对农业的一种投入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要求其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二、开办农业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快速发展。保费年均增长率为32.1%,远远超过世界和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同期水平。产险业已涉足了航天保险、核电站、海上石油勘探、大型工业标的、信用保证等高风险保障领域;寿险业成功推出了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财务再保险等产品。但从市场构成和分布上仔细分析,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城市业务的大力拓展。相比之下,农村业务发展十分缓慢,广大的农村保险市场基本上仍是一片空白。随着国内保险市场上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加,城市业务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加入WTO之后,外资保险公司大量进入,城市业务是其争夺的重点。由于外资保险公司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先进的经营技术,民族保险业在国内城市保险市场中的既有份额必然呈大幅下降的趋势。而农村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我国是世界上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农村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日益完善,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第三产业的蓬勃兴起,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为商业保险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国内保险公司开拓农村保险市场也已具备一定的基础。首先,虽然目前我国的农村保险市场还是一个基本空白的市场,但各种形式的保险企业已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尝试过多种农村保险业务,积累了一定的展业经验,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打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其次,外资保险公司虽然会对城市业务造成巨大冲击,但要进入农村市场却有相当的困难。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文化传统的国家,而农村又是传统习俗保存较好的地方,外资公司要融入农村百姓生活中,必须先过好民族文化这一关,相比之下,国内保险公司在这一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所以,开拓农村市场,既是当前保险业务的新的增长点,更是立足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发展战略。可以说,民族保险业的全面振兴和发展,最终有待于农村市场的充分挖掘。因此,国内保险公司要从战略高度重新认识农村保险业务,积极开拓农村保险市场。而农业保险既是国家倡导和扶持发展的,又是农村保险市场中农民投保愿望最高的。因此保险公司应把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突破口,认真探讨和研究这项具有战略意义、关系几亿人口的保险事业。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是商业保险公司竞争的需要。

目前真正在广大农村地区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该公司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先后开办了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森林保险等十大项18个种类的险别,虽然困难重重,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许多农险工作经验。从人保公司10多年的经营实践来看,只要经营得法,农业保险业务也还是有潜力可挖。例如1987年到1993年的这一段时期,在中央农村改革政策的要求和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促推下,保险公司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业务,形成了以湖南、河南、云南为代表的“三南”模式,农业保险业务无论数量还是质量上都有较快的增长。这六年中,农业保险业务收入从1987年的1.0028亿元增加到1993年的10.2422亿元,增长了约9倍,保险赔付率六年中只有1991年超过100%,为119%,其余各年度基本稳定在80%—90%,可谓收支相抵,略有节余。同时还应当认识到,作为一种商品,农业保险有其特殊性,必须遵守风险大量原则和风险分散原则。由于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从整体水平上讲尚处于创业时期,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业务的示范介绍期和成长期要比其他一般商品长得多,保险经营者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和耐心。总之,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增多,保险供给能力不断提高,保险市场正在由买方市场向卖方市场转变,以往的那种保费和利润超速增长的局面将不复存在,保险业进入微利时代。农业保险虽然利润微薄,但也将成为保险公司激烈竞争的一个领域。

三、农业保险业务发展前景广阔

由前面的分析可知,一方面由于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要求其开办农业保险,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另一方面,国内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市场均衡,过去那种靠上规模、比速度来攫取超额利润的粗放经营方式已不再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加入WTO之后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涌入以及对城市市场的争夺,则直接结束了国内保险公司二十多年来奉行的“业务重点在城市”的发展战略。显然,中国保险业面临着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重大的战略调整,但抉择并不困难。我国是世界上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农村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日益完善,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第三产业的蓬勃兴起,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为商业保险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蕴藏着巨大保险潜力的农村市场,无论从天时、地利、人和等各方面看,都是国内保险公司调整发展战略,开辟新战场的最佳选择。而要开拓农村市场,就必须关注广大农民的利益,急农民之所急,和农民建立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农业是农村的主导产业,同时又是最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产业。由于家庭承包责任制所形成的超小规模的农户分散经营,实际上我国的农业生产风险防范机制极其脆弱,农民的收益和农业经济一直处在一种极度的不确定性状态。发展农业保险既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又是广大农民的热切企盼和愈来愈强的呼唤。要真正打开农村市场,保险公司就应该知难而进,把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突破口,认真探讨和研究这项具有战略意义、关系几亿人口的保险事业。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业务,正是保险公司战略调整的具体体现。保险公司不仅应该开办农业保险,而且能够办好农业保险。我们相信,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和一系列有效措施的出台,农村经济将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农民收入会稳步增长,风险意识也将逐渐增强;同时随着国内保险公司的战略调整,对农村保险市场的开拓力度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的险种数量会逐步增多,服务质量也将大为改善,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必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1.张国海.发展我国农业保险.必须解决十个问题.金融研究,1997(1)

2.郭永利.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及其发展空间.农业经济问题,1999(8)

3.刘宽.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中国农村经济,1999(10)

4.庹国柱.农业保险体制改革模式选择.中国农村经济,1997(6)

5.王兰芳.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新体制.华东经济管理,1998(1)

6.龚丽,冯中朝,张全印.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农村经济,1999(7)

农业保险业务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属性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业务,其依据是农业保险风险大,赔付率高,任何一个商业保险公司都不愿经营,也无法经营。而且在国际上通常也把农业保险界定为政策性保险业务,如美国、日本、加拿大等一些发达国家,早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就把该保险列为政策性强、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业务。因此,要发展我国农业保险首先应确立农业保险为政策性保险的地位。农业保险既然是政策性保险,就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政府实施农业保护政策的主要手段之一,必要时政府还要给予一定的经营补贴。而保险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实现利润最大化是他们追求的目标。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亏损同商业保险盈利性目的相违背。因此,农业保险在商业保险公司中不可能找到自己的发展位置和业务空间,也就不可能发展。换言之,商业保险公司不宜涉足农业保险业务。

笔者对上述观点不敢苟同。毫无疑问,农业保险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农业保险必然亏损,商业保险公司不能涉足其间。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农业生产分散,风险防范机制脆弱以及政府财力有限等实际情况都决定了我国必须动员一切力量发展农业保险,而不能简单照办发达国家的模式。因此,笔者认为,不应该把农业保险完全定位于政策保险,更不能把保险公司排斥在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之外。而应该积极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开办农业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一方面,保险经济与国民经济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商业保险的发展有赖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商业保险本来就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过去的理论与实证分析一再证明,国民经济发展快,保险消费或需求就会增加;反之保险产业的发展就缺乏基础,导致保险水平低下。如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人们的风险意识淡薄,加上较低的国民收入水平,大大抑制了人们对保险的需求,致使我国保险事业几度停办并长期停滞不前。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人们的观念不断转变,风险意识逐步加强,对保险的需求也日益旺盛,我国保险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费年平均增长率为32.1%,由此可见国民经济发展对商业保险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具有通过经济补偿带来社会稳定、企业生产稳定、人民生活安定的社会作用,因此和一般性质的企业相比,保险公司具有更强的社会属性。特别是国有保险公司,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并由政府行使,企业所从事的一切经济活动,从根本上说是为巩固国家政权,加强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基础服务的,肩负着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其生产目的首先要满足的是政府“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而不是企业微观盈利最大化,甚至在必要时可以牺牲经济利益保护社会利益。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家。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年均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约400-600亿元,受灾害影响的人口达2亿以上。发展农业保险,是保持农业经济稳定和农业再生产正常进行的迫切需要。正因为如此,作为全国最大国有保险企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发展农村保险的要求,着力寻找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经济补偿作用。农业保险赔款1982年时只有22万元,1985年达5266万元,1990年达16722万元,1991年高达54194万元,1996年为39481万元,1982—1996年年均赔款达26422万元。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保障农民灾后生活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事实上,许多农村党政领导都把商业保险看作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安全阀”、“稳定器”。一些保险意识强的农民群众也把商业保险视为生活和致富的“靠山”。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也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一部规范商业保险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从法律上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总之,发展农保事业实际上是对农业的一种投入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要求其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开办农业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快速发展。保费年均增长率为32.1%,远远超过世界和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同期水平。产险业已涉足了航天保险、核电站、海上石油勘探、大型工业标的、信用保证等高风险保障领域;寿险业成功推出了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财务再保险等产品。但从市场构成和分布上仔细分析,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城市业务的大力拓展。相比之下,农村业务发展十分缓慢,广大的农村保险市场基本上仍是一片空白。随着国内保险市场上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加,城市业务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加入WTO之后,外资保险公司大量进入,城市业务是其争夺的重点。由于外资保险公司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先进的经营技术,民族保险业在国内城市保险市场中的既有份额必然呈大幅下降的趋势。而农村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我国是世界上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农村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日益完善,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第三产业的蓬勃兴起,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为商业保险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国内保险公司开拓农村保险市场也已具备一定的基础。首先,虽然目前我国的农村保险市场还是一个基本空白的市场,但各种形式的保险企业已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尝试过多种农村保险业务,积累了一定的展业经验,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打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其次,外资保险公司虽然会对城市业务造成巨大冲击,但要进入农村市场却有相当的困难。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文化传统的国家,而农村又是传统习俗保存较好的地方,外资公司要融入农村百姓生活中,必须先过好民族文化这一关,相比之下,国内保险公司在这一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所以,开拓农村市场,既是当前保险业务的新的增长点,更是立足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发展战略。可以说,民族保险业的全面振兴和发展,最终有待于农村市场的充分挖掘。因此,国内保险公司要从战略高度重新认识农村保险业务,积极开拓农村保险市场。而农业保险既是国家倡导和扶持发展的,又是农村保险市场中农民投保愿望最高的。因此保险公司应把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突破口,认真探讨和研究这项具有战略意义、关系几亿人口的保险事业。

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是商业保险公司竞争的需要

目前真正在广大农村地区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该公司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先后开办了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森林保险等十大项18个种类的险别,虽然困难重重,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许多农险工作经验。从人保公司10多年的经营实践来看,只要经营得法,农业保险业务也还是有潜力可挖。例如1987年到1993年的这一段时期,在中央农村改革政策的要求和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促推下,保险公司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业务,形成了以湖南、河南、云南为代表的“三南”模式,农业保险业务无论数量还是质量上都有较快的增长。这六年中,农业保险业务收入从1987年的1.0028亿元增加到1993年的10.2422亿元,增长了约9倍,保险赔付率六年中只有1991年超过100%,为119%,其余各年度基本稳定在80%—90%,可谓收支相抵,略有节余。同时还应当认识到,作为一种商品,农业保险有其特殊性,必须遵守风险大量原则和风险分散原则。由于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从整体水平上讲尚处于创业时期,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业务的示范介绍期和成长期要比其他一般商品长得多,保险经营者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和耐心。总之,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增多,保险供给能力不断提高,保险市场正在由买方市场向卖方市场转变,以往的那种保费和利润超速增长的局面将不复存在,保险业进入微利时代。农业保险虽然利润微薄,但也将成为保险公司激烈竞争的一个领域。

农业保险业务发展前景广阔

由前面的分析可知,一方面由于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要求其开办农业保险,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另一方面,国内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市场均衡,过去那种靠上规模、比速度来攫取超额利润的粗放经营方式已不再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加入WTO之后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涌入以及对城市市场的争夺,则直接结束了国内保险公司二十多年来奉行的“业务重点在城市”的发展战略。显然,中国保险业面临着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重大的战略调整,但抉择并不困难。我国是世界上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农村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日益完善,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第三产业的蓬勃兴起,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为商业保险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蕴藏着巨大保险潜力的农村市场,无论从天时、地利、人和等各方面看,都是国内保险公司调整发展战略,开辟新战场的最佳选择。而要开拓农村市场,就必须关注广大农民的利益,急农民之所急,和农民建立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农业是农村的主导产业,同时又是最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产业。由于家庭承包责任制所形成的超小规模的农户分散经营,实际上我国的农业生产风险防范机制极其脆弱,农民的收益和农业经济一直处在一种极度的不确定性状态。发展农业保险既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又是广大农民的热切企盼和愈来愈强的呼唤。要真正打开农村市场,保险公司就应该知难而进,把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突破口,认真探讨和研究这项具有战略意义、关系几亿人口的保险事业。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业务,正是保险公司战略调整的具体体现。保险公司不仅应该开办农业保险,而且能够办好农业保险。我们相信,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和一系列有效措施的出台,农村经济将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农民收入会稳步增长,风险意识也将逐渐增强;同时随着国内保险公司的战略调整,对农村保险市场的开拓力度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的险种数量会逐步增多,服务质量也将大为改善,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必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1.张国海.发展我国农业保险.必须解决十个问题.金融研究,1997(1)

2.郭永利.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及其发展空间.农业经济问题,1999(8)

3.刘宽.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中国农村经济,1999(10)

4.庹国柱.农业保险体制改革模式选择.中国农村经济,1997(6)

5.王兰芳.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新体制.华东经济管理,1998(1)

6.龚丽,冯中朝,张全印.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农村经济,1999(7)

农业保险业务论文范文第3篇

全球经济迅速发展,为农业气象保险行业的成长提供温床,但是随着工业化的加剧,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了严重污染,气象灾害频发,农业气象保险的发展受到牵连。我国是农业大国,又是人口大国,气象对农业保险业的影响显然易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的开启,市场化经营要求我们应对风险的手段要更加灵活,不仅限于要防范,还要承担着世界先进产品给我们带来的冲击和压力。农业保险机制不健全,应对风险滞后的现象普遍存在,以及人们对农业保险服务认识的不足,导致我国的农业保险行业发展态势低迷。诸多问题给农业保险服务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2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实施意义

2.1增加利益减少损失

为了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保险公司自觉地探索经营农业保险的路子。现阶段,天气预测技术日益成熟,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气候受到大气污染的影响,但是保险公司的风险成本大幅度降低,这预示着气象保险行业有一个光明的前景,这也会促使更多保险公司的产生,进而行业进入优胜劣汰的阶段,形成良性发展。不难推断在不久的将来,保险公司创造出的财富是不可限量的。对于收入相对单一的农户来说,国家补贴和买入气象保险的双重保障,能缓冲意外风险的破坏,避免遭遇重创性的损失。

2.2促进气象行业的技术更新

随着科技高速发展,新的气象监测技术层出不叠。各国也为获取更加准确的气象信息,进一步加大对气象规律的研究力度。监测机构对气象变化的高度要求和广大民众对气象信息的依赖性,以及激烈的科技竞争等因素都促进气象监测技术的飞进。越来越凸显的气象规律为科研事业理清了思路,专业的研究队伍发挥自身优势进行对气象变化做出更加精细的分析,推进着农业气象保险服务的发展进程。

2.3提高我国国际地位

当今社会的竞争莫过于人才的竞争。农业气象保险是一项科技含量高的产业,聚集了众多的高素质人才,这令气象研究群体备受关注。气象学涉及到多项科研方向,发展空间广阔,只有行业的快速发展才能吸引更多的专业人士投入到行业建设中来。中国正处于现代科技的起飞阶段,缺少大量人才,若借着这个行业发展的机会,吸引各方学者的加入,由此形成人才效应,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产生的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

3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实施策略

推行保护政策。面对农业保险服务行业的不稳定,中国政府要建立健全气象监管体制,对气象走势做出准确预报,加强对工业污染的监管力度,发展绿色工业,减少环境污染给气象工作带来的危害,出台一系列慰民政策,规范保险交易市场。提高大众对气象投保工作的认知程度。利用媒体加强气象保险的宣传,普及农业气象保险常识,讲解农业保险的益处,增强民众自愿参保的信心,为农业保险大范围的推广制造舆论基础。提高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农民文化的缺乏导致对政府的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延迟了落实进程,从而给民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外,科学的气象知识使农民应对灾害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日常生活中规划风险,进而促进其对农业保险的接纳。

4结语

农业保险业务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低保群体,商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疾病是许多边缘低保人员踏上致富道路的障碍,虽然2003年建立推广起来的新农合在帮助低保人员克服疾病的过程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新农合也面临保障水平低、受益面窄、筹资层次过低和基金运行效率安全等问题,这无疑给农村低保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雪上加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要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督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当前政府为农村低保群体购买商业医保是在制度上的创新,它能较好地利用商业保险的优势解决社会保险所存在的问题。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

1.当前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农村低保对象参与新农合是免交参保费的,其参保费是由财政部门专项安排。一旦困难群众患病住院将由新农合和医疗救助按规定共同解决医疗费用。对于低保对象来说,新农合的参与率都比较高,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新农合基本由政府一手操办,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是保障水平低,难以满足农村低保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首先体现在补偿比例上,一般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助比例在30%左右,低保户自付比例大;其次是封顶线过低,一般是在2万元左右。高昂的医疗费用和迅速增长的医疗需求与低收入的低保户和有限的政府投入形成了较大反差,以致使“保大病”的目标难以实现。二是合作基金运行效率低,管理能力薄弱。卫生部门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和风险控制能力,技术无效率将增加制度运行成本,同时缺乏控制供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措施会导致基金使用无效率。

2.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成功经验

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成功经验的最典型例子是“江阴模式”和“新乡模式”。这两种模式主要采用的是基金管理模式,即保险公司受政府委托提供经办服务,并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新农合的基金赤字和基金透支风险均由政府承担,基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新农合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和资金筹集等工作。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这种模式的成功实施,取得了较好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保证基金的运行安全,实现了新农合的“征、管、监”分离。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承办新农合的业务管理,这样既可有效利用保险公司现有资源和技术,又能促进政府职能有效转变。第二,降低了新农合的运行成本。在江阴市由政府办理新农合日常报销等事务的管理成本800万,相比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不到400万,费用开支缩减达到一半。[1]新乡市农村合作医疗移交中国人寿新乡市分公司后,全市从事这项工作的财政供养人员从544人减少到50人,运营经费从1038万元减少到300万元以下,加上政府支付给人寿保险公司管理费100万元,政府支付的管理费总额大体为400万元,节约了至少600万元左右。[2]第三,提高了新农合的业务管理和服务水平。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保险公司利用管理经验和精算技术及风险管控技术,规范审核、补偿支付流程,搭建了有效的信息处理平台,从而提高了服务质量。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3]

3.政府为农村低保群体购买商业医保的方案设想

在借鉴了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提出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方案设想,即政府制定政策,民政部门负责监管和资金筹集,保险公司经办业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征、监、管”分离的模式。具体方案如下:政府制定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方案,承担低保户医保基金的赤字和透支风险,并组织相关部门配合有关工作的落实;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设立低保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用财政性经费支付参保费和管理费,民政部门还应该监督整个业务操作流程,保证农村低保户的权益,同时与卫生部门共同确定试点医疗机构;保险公司成立专业服中心,负责报销、结算、审核等业务,并向政府收取管理费和参保费;在基金运作方式上,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拨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资金管理和财务预算,并定期向民政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4.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具体如下:一是缺乏政策的明确支持和法律保障,国家对低保户的政策保证其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保险,这会造成政府养懒,以致使政策出台的随意性,进而影响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二是农村医疗保险市场的风险控制问题,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没有与医院形成利益共同体,以致造成赔付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最终使保险公司难以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三是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关系问题,保险公司在办理低保险的过程中,会考虑到怎样与地方政府协商好管理费与参保费,同时保险公司也不愿意地方政府的过多地干预。

5.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完善措施

5.1在法律上和政策上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

尽快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征、管、监”相分离的运作机制的核心--政府、民政部门及保险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同时对基金的运作和监管作出相应规定。保险公司应该保持有限参与的原则,积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政策上,对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并写入税法中。

5.2建立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

保险公司应该在有关方面加强与医院的合作,建立起保险公司与医院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比如在药品价格的协商以及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帮助地方医院来加强合作。

5.3完善保险机制,推动模式创新

在商业保险参与低保险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无法掌控保险费,对于定点医院难以监控,并且保险公司的支付业务很可能受到政府的干预。[4]]为此,应该进行制度创新,采取层级管理模式,即将低保险分为两个层次:基本保险层次和补充保险层次。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基本保险层次按基金管模式运作,补充保险层次的医保基金按商业化模式运作,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自负盈亏。[5]

参考文献:

[1]夏莉艳.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研究[J].经济纵横,2006;(01).

[2]关于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的函保监厅函[2005].152号,2005.8.19.

[3]邹龙.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与思考[J].金融经济,2009,(10):117~118.

[4]李留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化保险运作模式探讨[J].投资于理财(理论版),2007,(05).

[5]姚俊.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位、模式与路径研究[J].农村经济,2008,(7):99~101.

农业保险业务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保险 基层 服务体系

近年来,国家对于“三农”问题的重视度不断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断建立健全,其中的医保基本实现农村全覆盖,社会养老保险也逐渐普及,然而农业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却未得到相应的发展。事实上,仅依靠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远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全部需求。因而亟需发展多元化的保险业务,从而构建并完善农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

同时,伴随着保险业竞争的日渐激烈,城市保险业务趋于饱和,很多公司开始探索市场“蓝海”,广大的农村地区则转变为保险业未来发展的主战场。因此,无论从目前发展需求抑或是未来发展趋势而言,对农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进行研究都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其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

一、河北崖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的现状

河北崖村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龙泉镇镇驻地东南。全村现有耕地1700亩,粮田500亩,果园1100亩,山岚2980亩。近年来,全村致力于生态文明村庄建设,对村庄进行深度整治,积极整合优秀的自然资源和人文传统,探索实践创建与保护并重的特色发展之路。并利用沁园春采摘节为民增收,大力发展电商带民致富。2014年,该村先后被评为省级宜居村庄、省级“乡村文明家园”示范村、山东省旅游特色村、山东省精品采摘园等。

自2004年来,中央政府连续在多年的“一号”文件中指出保险要服务“三农”,并将一系列补贴性政策在国内多个省区进行试点。这一政策环境也极大推进了政策性农村保险业务在河北崖村的发展。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他类型的农村保险业务在河北崖村则发展缓慢。商业性农村保险在河北崖村中投保率极低,无论在寿险或财险的投保率,均不及烟台市内城区居民的三分之一。

二、河北崖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存在问题分析

(一)利益相关者的平衡机制缺失

现今的河北崖村保险主要采用“政府主导、公司经营、农户参与”的联合运作模式未能在政府、保险企业和农民利益间中形成平衡的机制。主要体现在各级地方财政对农村保险的投入比重大,尤其是政策性农房、农业、医疗及养老保险等领域,且对保险公司所发展的涉农保险业务鼓励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农民保险意识的缺失,从而对保险的主动参与度较低。

(二)农村保险运行机制不够完善

对于包含河北崖村在内的广大农村地区,风险因素均呈现出复杂性的特点,其保险业务涉及面极广。一旦遭遇巨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责任界定、损失鉴定、理赔时效等方面都可能出现分歧。这些分歧如处理不妥当,又极易造成复杂且尖锐的社会矛盾。

(三)多元特色化的农村保险产品供给缺失

在河北崖村的保险产品方面,对于农民需求和特征的把握不够准确,造成缺乏对多元特色化的农村保险服务的有效供给。例如目前河北崖村的主流的寿险产品,大多呈现缴费水平高、周期长、保障比例偏低的特征,难以适应农民的真实需求、调动广大农民参与的积极性。

(四)农村保险服务网点部署和建设滞后

目前保险公司在河北崖村网点的铺设和建设方面仍显滞后,与农民形成了一定的“空间距离”,而沟通的缺失又进一步拉开了保险企业与农民间的“社会距离”,造成相互间的不信任感。承保与理赔过程中极易产生信息的不对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几率大,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三、农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优化的对策

针对上述对河北崖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构建的现状与问题的分析,进一步拓展延伸,针对我国农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的优化工作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做好农村基层保险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

要向广大农民普及保险知识,逐步增强他们的保险意识。具体而言,可先行组织农村基层干部带头学习保险知识,动员他们投保期限短、保费低的保险险种,并以自己亲身经历向其他农民进行保险宣传教育;与此同时,还可通过保险服务车、保险移动宣传画栏、农村保险知识宣讲团等丰富多彩的形式,走进乡镇和农村,深入开展农村保险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

(二)建立多层次的现代农村保险服务体系

在组织层面,要丰富农村保险组织形式,建立适应区域发展的、包含商业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公司、农村互助保险合作社等多层次的现代农村保险服务体系。可优先从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着手,以其灵活性、互、透明化赢得广大农民的接受和认可,从而吸引更多农民投保,扩大农民保险覆盖面;而在产品层面,致力于提供适应农民实际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三)改革和完善农村保险运行机制

一方面,对于现有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要积极完善共保制度,尝试组建专业性地方农险公司,丰富保险品种和服务项目供给,提高保险覆盖面,降低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努力完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制定巨灾风险理赔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对巨灾风险赔付的比例范围,最大限度整合理赔资源,提高大灾理赔能力。

(四)加大农村保险体系建设的帮扶力度

一方面,出台政策鼓励保险机构对农村地区人、财、物资源的投入和倾斜,例如可对保险机构在农村铺设服务网点进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或对积极投保的农民进行一定比例的补贴;另一方面,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和管理优化,引导保险机构创新农村业务发展机制,在农村业务发展中坚持长期经营、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改造农村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肖峰.湖北省农业保险供需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硕士论文, 2013

[2]陈敏. 打造农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常德模式”开创农村保险服务模式新纪元[J].中国保险, 2011(10)

[3]丁蕾.吉林省农村保险市场发展问题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13

[4]樊乐.浅析我国农村保险的现状和对策[J].中国证券期货, 2012,07

[5]高柱,高岷. 推进宁波农村现代保险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J].宁波经济(三江论坛), 2009(02)

[6]朱正.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探索[J].中国金融, 2012(08).

农业保险业务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经济;经营风险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731(2012)04—0032—05

一、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的因素

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的因素是多元和复杂的,各个因素的影响方式和影响程度也是有差别的。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概括。

(一)主观性因素

主观性因素主要是指投保人(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主体)主观方面的影响因素,包括投保人(主要是经营负责人或农户户主)年龄、文化程度、务农年限等。这些因素一方面影响投保人对农业保险的认知程度,另一方面影响投保人的投保决策能力。

王敏俊认为,从经验认识的角度看,年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被调查者对农业风险的认知水平;受教育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被调查者对风险特征、农业保险的作用和特点的理解水平,一般来说,被调查者的受教育水平越高,就越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保险的作用和特点。在理论上,农户受教育程度越高,获得保险知识的可能性也越大,也越愿意购买农业保险,一些微观实证也证实了这种观点,如张跃华等对河南农村的田野调查。侯玲玲等在北京市密云县调查数据的基础上,通过构建Logit模型,分析了农业保险的影响因素,从模型估计结果得知,农户家庭户主的文化程度对农户是否购买农业保险有显著影响。宁满秀等以新疆玛纳斯河流域棉花保险为例,利用多界二分选择问卷方式的条件评价法(CVM)获取农户微观数据,探讨农户对农业保险支付意愿,证明户主的社会经济特征例如年龄、文化程度等对农业保险的支付意愿产生不同程度的作用;同时证明农户户主从事农业生产的时间反映了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技能和经验掌握程度,务农时间越长的农户进行田间管理的技能和经验越丰富,从而防范自然灾害及灾后补救的能力越高,进而对农业保险的支付意愿越小。陈妍等对武汉市的农户调查和实证分析指出,受教育和接触外界知识越多的农户越倾向于购买农业保险。李祥云等利用山东农户的调查数据说明,年龄越小,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意愿越强,年龄越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排斥意愿越强;教育程度虽然与农户参保意愿呈负相关,但不显著。曹承承等对浙江农户的实证研究结论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形下,随着年龄的增长,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意愿趋弱。潘勇辉以海南省1167户蕉农的经验数据证明,蕉农受教育程度对香蕉保险的参保意愿具有正向影响。王尔大等以辽宁盘锦水稻保险为例进一步识别了影响我国北方农户加入水稻保险决策的主要因素,结果显示,随着户主年龄的增加,支付意愿增加不显著;受教育程度对农户支付意愿的影响为负;而务农年限越长,保费支付意愿越低,务农年限每增加1年,支付意愿相对减少4.15%。杜鹏以湖北五县市342户农户为样本,对影响农户农业保险需求的各种因素进行了系统研究,发现年龄与教育因素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不显著。陈泽育等以湖北省兴山县烟叶保险为例的分析指出,农户务农时间越长,越愿意支付较高的保费,但作用不明显。王阿星等在鄂尔多斯市抽样调查数据基础上指出,在实证分析中年龄因素对农业保险需求影响不显著。刘冬姣等基于国家开展财政补贴前后全国1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9个年度的农业保险数据实证分析证明,文化变量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无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

综合上述研究,主观性因素对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投保人年龄对其投保意愿产生影响;来自不同样本和方法的实证分析结论包括:多数研究认为年龄越大参保意愿越弱、部分研究认为年龄对农业保险需求影响不显著。第二,投保人文化程度对其投保意愿产生影响;来自不同样本和方法的实证分析结论包括:多数研究认为受教育程度对农业保险需求具有正向影响、部分研究认为受教育程度对农户支付愿意的影响为负或影响不显著。第三,投保人务农年限对其投保意愿产生影响;来自不同样本和方法的实证分析结论包括:多数研究认为务农时间越长对农业保险的支付意愿越小、部分研究认为务农年限对农业保险需求影响不明显。

(二)经营性因素

农业保险业务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政府责任;市场化经营。

一、引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约8亿,占全国人口的近60%。2009年我国第一产业的增加值达到35477亿元,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10%。可以说,农业的安全不仅关系到农民的生计,更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乃至社会安定。然而,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对我国的农业安全产生了严重的威胁,在许多地方存在着多年致富抵不过一次天灾?的现象。2010年春季我国西南五省份遭受极其严重的旱灾,5000万受灾同胞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缺乏有效保障的农业在这次旱灾中损失尤为严重,农作物受灾面积近500万公顷,40万公顷颗粒无收。然而夏季我国南方又出现了持续强降雨过程,导致严重的洪涝灾害,暴雨洪涝灾害波及11个省份,44045万人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24764万公顷,其中绝收面积4072万公顷,因灾直接经济损失6457亿元(截至2010年7月1日)。灾害不仅使许多农民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我国近期的粮食市场带来了不小的冲击。

尽管我国农业风险突出,但我国农业始终没有摆脱靠天吃饭?的传统思想,农业风险管理意识落后,农业领域的风险管理工作远不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整体经济水平的发展,严重灾害造成的巨大农业风险与缺失的农业保障之间的矛盾逐渐激化,而目前国际上应对农业风险的主流手段农业保险也正是在这一时期迎来了发展的契机。近年来,农业保险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机制越来越受到重视。但相比机动车辆保险等其他财产保险险种,我国的农业保险尚处于探索阶段,农业保险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在农业保险实务中,无论是产品设计、经营模式还是发展理念,都存在着较多的争议,目前还没有一套成熟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

本文旨在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通过分析农业保险市场中政府的责任定位,对我国现阶段农业保险模式进行评价。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小史。

在20世纪20-30年代,我国就曾经出现过农业保险,但当时的规模很小,几乎没有效果。195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作为当时唯一的一家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但由于我国当时的农村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农业保险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撑,农业保险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特别是上门收取保费的做法经常被农民所反感。1953年,农业保险被列为农村“五多”之一(任务多、会议集训多、公文表册多、组织多、干部兼职多)而停办。可以说,新中国农业保险的夭折?是与当时的客观环境密不可分的,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必然结果。

1982年,在政府支援农业?的政策引导下,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主的国有保险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农业保险也因此迎来了一个十年迅猛发展时期,涉足的农业生产领域也逐渐多样化。全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由1982年的23万元增加至1992年的862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1103%。但由于农业损失一般具有风险高、程度重的特点,加之我国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这一时期农业保险业务亏损严重,赔付率一般在100%以上。尽管如此,作为国有保险企业的一项任务?,农业保险业务仍可以顺利开展,产生的亏损一般由保险公司的其他业务盈利加以弥补。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更多的被政府政策所驱使,因而产生了重数量、轻质量?的发展模式,正是这种粗放的发展模式为后来农业保险的萎缩埋下了伏笔。

1994年,随着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性?取代了政策性?成为当时我国保险业的主旋律。相应的,国家也取消了对于农业保险的一些优惠政策。在这之后,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首的许多国有保险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革,成为商业性保险企业,农业保险也因此成为商业性质的保险。原本就亏损严重的农业保险在几年之内业务量迅速萎缩,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862亿元下降到2004年的377亿元。如果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这种下降趋势更为明显。与此同时,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在农业保险最低谷的时候,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新疆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后更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还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得到了上海市政府的政策支持,而新疆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则是得益于新疆建设兵团当时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政策,并且直接获得了建设兵团的财政支持。

农业保险业务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政府责任;市场化经营。

一、引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约8亿,占全国人口的近60%。2009年我国第一产业的增加值达到35477亿元,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10%。可以说,农业的安全不仅关系到农民的生计,更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乃至社会安定。然而,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对我国的农业安全产生了严重的威胁,在许多地方存在着多年致富抵不过一次天灾?的现象。2010年春季我国西南五省份遭受极其严重的旱灾,5000万受灾同胞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缺乏有效保障的农业在这次旱灾中损失尤为严重,农作物受灾面积近500万公顷,40万公顷颗粒无收。然而夏季我国南方又出现了持续强降雨过程,导致严重的洪涝灾害,暴雨洪涝灾害波及11个省份,44045万人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24764万公顷,其中绝收面积4072万公顷,因灾直接经济损失6457亿元(截至2010年7月1日)。灾害不仅使许多农民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我国近期的粮食市场带来了不小的冲击。 

尽管我国农业风险突出,但我国农业始终没有摆脱靠天吃饭?的传统思想,农业风险管理意识落后,农业领域的风险管理工作远不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整体经济水平的发展,严重灾害造成的巨大农业风险与缺失的农业保障之间的矛盾逐渐激化,而目前国际上应对农业风险的主流手段农业保险也正是在这一时期迎来了发展的契机。近年来,农业保险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机制越来越受到重视。但相比机动车辆保险等其他财产保险险种,我国的农业保险尚处于探索阶段,农业保险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在农业保险实务中,无论是产品设计、经营模式还是发展理念,都存在着较多的争议,目前还没有一套成熟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 

本文旨在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通过分析农业保险市场中政府的责任定位,对我国现阶段农业保险模式进行评价。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小史。 

在20世纪20-30年代,我国就曾经出现过农业保险,但当时的规模很小,几乎没有效果。195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作为当时唯一的一家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但由于我国当时的农村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农业保险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撑,农业保险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特别是上门收取保费的做法经常被农民所反感。1953年,农业保险被列为农村“五多”之一(任务多、会议集训多、公文表册多、组织多、干部兼职多)而停办。可以说,新中国农业保险的夭折?是与当时的客观环境密不可分的,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必然结果。 

1982年,在政府支援农业?的政策引导下,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主的国有保险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农业保险也因此迎来了一个十年迅猛发展时期,涉足的农业生产领域也逐渐多样化。全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由1982年的23万元增加至1992年的862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1103%。但由于农业损失一般具有风险高、程度重的特点,加之我国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这一时期农业保险业务亏损严重,赔付率一般在100%以上。尽管如此,作为国有保险企业的一项任务?,农业保险业务仍可以顺利开展,产生的亏损一般由保险公司的其他业务盈利加以弥补。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更多的被政府政策所驱使,因而产生了重数量、轻质量?的发展模式,正是这种粗放的发展模式为后来农业保险的萎缩埋下了伏笔。 1994年,随着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性?取代了政策性?成为当时我国保险业的主旋律。相应的,国家也取消了对于农业保险的一些优惠政策。在这之后,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首的许多国有保险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革,成为商业性保险企业,农业保险也因此成为商业性质的保险。原本就亏损严重的农业保险在几年之内业务量迅速萎缩,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862亿元下降到2004年的377亿元。如果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这种下降趋势更为明显。与此同时,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在农业保险最低谷的时候,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新疆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后更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还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得到了上海市政府的政策支持,而新疆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则是得益于新疆建设兵团当时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政策,并且直接获得了建设兵团的财政支持。 

农业保险业务论文范文第9篇

论文题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状、问题与对策

一、文献综述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研究述评

国外对农业保险从农业经济方面的理论研究自上世纪30代就已经开始。Wright和Hewitt(1994)发现,历史上尝试使用私人来承担农业保险多重险的尝试无一幸存。对于农业一切险和多重险的保险,基本上都由政府来直接或间接经营。1970年以后,运用经济理论在解释为什么会出现私人多重险和一切险保险市场的失灵问题时,理论界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讨论,首先,由于农业风险具有系统性风险的性质,其覆盖面和灾害深度较为严重,因此,保险很难克服这方面的困难。其次是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而讨论较多的主要是由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所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KnightandCoble1997)。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表现在农业保险的参与率问题上,国外有很多的实证和计量经济学方面的成果,也存在很多争论。Calvin与Quiggin(1999)发现,农民参与联邦农业保险项目的原因中,风险规避仅仅是一个很小的因素,而主要是为了得到政府的补贴。一些模拟研究结果显示MPCI收益会随着农场位置、作物和区域有显著的差异。其中一些研究表明,MPCI主要是对于所有没有保险的农场或者对于那些风险厌恶的农场主。另外有些研究表明由于MPCI所提供的收益比较小而放弃农业保险。计量经济学分析表明,那些对于保险能够带来的期望收益比较高的农户倾向于购买保险,说明MPCI存在着逆向选择。其他在计量经济学方面研究的方向主要是随着农场规模的增大,农业保险的参与率增加、农场在各种作物和牲畜的管理上分散风险的能力越强,其从MPCI中得到的益处越少,而越倾向于不购买MPCI。随着保险费率的增高,那些农场自然风险或者收入风险变化显著的单位倾向于购买农业保险。1989年美国农业部作了一项全国调查,对没有参加联邦农作物保险的农民,分析了他们之所以不参加保险的原因,并进行排序(WrightandHewitt,1994),调查发现,前五位原因分别是保障太低、保费太高、更愿意自己承担风险、农场是分散化经营的、拥有其他农作物保险,前五位原因占到总量百分比的84.9%2017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2017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可见,国外对于农业保险市场的需求问题主要是从逆向选择这个角度进行分析的。也有Serra和Goodwin等(2003)在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实证研究中发现,对于美国农民,随着其初始财富到达一定程度以后的增加,其风险规避减弱,因而购买农业保险的动机降低。

由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农民在生产规模和结构,以及财富存量等方面与中国有着非常大的差异,因此,对于美国农业保险需求问题的研究结果并不完全适合分析中国的实际情况,在这个前提下,中国经济学家在解释农业保险市场失灵以及农业保险需求较低问题上也做了较为系统的理论研究。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述评

我国对农村保险的理论研究起始于1935年的农业保险理论研究,以王世颖(1935)、黄公安(1936)为代表的农业经济学家对当时国外农业保险的运作制度进行了研究,并结合当时中国的具体情况,对中国农业保险的实施意义及模式等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开始了农业保险研究的先河。然而,农业保险在1980年代以前的研究由于各种原因而进展缓慢,直到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新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之后,以郭晓航(1982,1983,1984a,1984b等)、庹国柱(2002等)、李军(1996等)为代表的农业经济学家又开始对农业保险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国内学者对农业保险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农业风险以及理赔的复杂性(龙文霞、姜俊臣等2003等)、农业发展水平低下以及保险费率高昂与农民收入低下的矛盾(丁少群、庹国柱1994、刘宽1999等)、庹国柱、王国军(2002)从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角度分析,指出大多数农业保险产品尤其是多风险或一切险,不具有私人物品的特征,而具有大部分公共物品的特征;陈潞(2004)从公共经济学角度指出,农业保险是混合产品中具有利益外溢特征的产品,是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另外,李军(1996)、陈潞(2004)在分析农业保险特殊属性的基础上,从供给和需求的正外部性两方面阐述了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外部性三方面的制度供给提出自己的看法;吴晓慧、张巍、刘虹(2006)从“三农”保险市场全局出发,分析了“三农”保险发展的现状和危机,以及由此要导致的政策性保险(郭晓航1986、庹国柱和王国军2002、皮立波、李军2003、杨世法、王荫祥、刘国祯1990、史建民、孟昭智2003、胡亦琴2003等)。

归纳起来,农业保险市场失灵以及农业保险需求不旺盛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1)保险费率过高,农民难以承受;由于农业风险的复杂性以及高成灾率,农业保险费率一般都比较高(比如山西、陕西);(2)险种设置不能满足农户要求,高端保险产品供过于求,相当多投资型保险在农村保险市场上缺少购买力,而中、低端保险产品的供给又十分短缺(景纬,2006);(3)认为农户的侥幸心理严重,购买保险的意识不强;(4)农业保险消费过程中的正外部性作用,以至相对于社会最优化的需求不足;(5)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农民收入中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收入的下降,在保障水平不高(低于70%)的情况下,由于这种补偿收入的预期很小,农民没有动力进行保险。这与国外的一些研究成果类似。同时,庹国柱(2002)和刘京生(2000)也分析了农民还可以通过其他传统的风险分散途径,例如,中国农民土地规模的分散化以及种植的多样化等因素,客观上产生了一种内在风险调节和分担机制,同时,农民还可以采取多样化种植及民间借贷等方式分散风险,从而他们对于农业保险的需求将会降低!。

然而对于中国农业保险福利增进问题和农业保险失灵现状进行规范的实证分析的研究目前还较为少见,尤其是从农村保险产品的高、中、低端三个层次对农险的类型进行研究更为少见。本文将在对历史文献分析的基础上,对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做系统的理论分析,并提出治理我国农险市场的“双轨式”发展模式。

3.研究方法和预期目标

前期主要搜集相关文献资料,包括学术专著、学术论文以及有关机构的相关资料。利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利用保险学、金融学、制度经济学、法学、信息经济学、博弈论、经济学方法论、计量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并有机结合起来,发挥自己的学科优势,力争做到多而全、专而广。并结合我国农村保险机构的具体数据进行分析论证。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坚持理论指导实践的整体方向,使理论最终服务于实践。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角度,从制度、社会、公司、个人四大层面把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恰当地运用于研究之中。

预期可以得出,我国农村保险需求的症结在于农村保险的需求不足、供给更不足,导致了最终的萎缩。从农村保险需求与供给规律找到我国发展农村保险的激励方法与手段,为我国发展农村保险的决策提供理论支持。农村保险,尤其是现代意义上的农村保险制度则是管控农村风险的有力、也是最为有效的手段和方式,而且也符合国际通行的“绿箱”政策。构建现代农村保险制度必须基于政府、保险公司、农户三方行为主体进行考察,三者缺一不可。而农村保险必须努力构建其激励机制,保险公司、政府供给、农户需求。与农险约束机制共同构成供需双方共有的动力机制,切实为我国农村保险的发展和构建提供智力支持。

本课题追求理论创新,体现研究成果的“实、深、新”三个特点。在农村保险研究领域构建一个新的平台,并为农村保险的实际运行建策建言,寻求农村保险发展的“瓶颈”问题解决之道2017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论文。

二、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

中国有十三亿多人口,其中近九亿在农村,只有让农村保险发展起来,中国保险业才能真正做大做强。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大工业反哺农村、城市支持农村的力度,并把探索和发展农村保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保险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保险业要主动承担起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任,积极贡献自己的力量。保险业要为不同收入层次的农民开展服务,为生产生活提供保险保障,同时也要不断加强对保险理论研究的创新,更好地发挥农村保险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三农”问题的复杂性,以及保险经营风险防范的特殊性,农村保险的发展面临着众多困难特别是农村保险的发展更是日趋低糜,使其成为保险业发展中的“钉子工程”。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农村面貌虽然有所变化,农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然而由于自然灾害的困扰,农民的利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另外,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已经十分明显,农村人口的养老、失业、教育等方面的经济补偿问题也突现出来,因此,发展农业保险特别是农村保险,建立起稳固的后备保障基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前提,也是保险扶持农村、安定农民和稳定农村的长效机制。

纵上综述,国内外农村保险理论研究都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大多偏重于基本的理论分析,尚未有学者专门对农村保险的福利增进和供求主体进行系统研究,更谈不上深入。而农村保险的发展的根源因素正是基于此的框架设计异常欠缺,最终导致我国农村保险发展举步维艰。我国农村保险制度的构建必须以此为基础,对农村保险供求主体进行系统研究,总结农村保险供求规律及其特征,分析制约农村保险供给的因素分析,并对农村保险市场的治理模式进行系统分析。

三、初步拟定的论文提纲

农村保险与农村保险市场治理刍议

一、农村保险与农业保险

二、发展农业保险对农村生活福利化的影响

(一)农业保险优化和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推动农村产业化发展

(二)农业保险是促进农民增收,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措施

(三)农业保险有利于农村综合支持保护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四)农业保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失灵分析

(一)农村保险产品供需不平衡是导致农村保险市场失灵的直接原因

1.农村保险市场对中、低端保险产品的需求十分强烈

2.高端保险产品供过于求,中、低端保险产品的供给十分短缺

(二)农村保险“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与农村保险的市场失灵

(三)农村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与逆选择

四、我国农村保险市场治理模式选择

(一)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增加农村保险市场上中、低端保险产品的有效供给

(二)坚持市场原则,调整我国对农民救济政策,提高农村保险的风险管理能力

农业保险业务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 交易成本 指数保险

资金项目:本文为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天气指数保险产品设计与应用研究”(编号:2014MS0704);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8337子课题14“内蒙古玉米降雨量指数保险开发研究”;内蒙古工业大学科学研究项目“农业自然风险评估及其分散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编号:ZD201324)农业系统性风险破坏了农业保险人在投保人之间、农作物之间或者地区间分散风险的能力,阻碍了保险基本职能(即通过单个风险的汇聚分散风险)的发挥。农业保险人对系统性风险,需要保持充分的储备金,用以弥补巨额损失,但这使保险的成本过高,可能使保险人难以承受而最终退出市场。

实质上,农户在正规与非正规风险分散机制之间的选择,取决于分散风险所带来的收益与不同机制下的交易成本之间的权衡。农业保险市场中的高交易成本是推高其保费的重要原因。因此,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交易成本理论为基础,分析农业保险高成本特性的成因,并提出控制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对策建议。

一、农业保险的交易成本理论分析

数百年来有关保险方面的理论和知识基本上是一种行业知识体系,几乎没有人利用经济理论来阐述和分析保险问题。在亚当・斯密时期,经济学和保险就很少有理论上的往来,这一状况持续到20世纪上半叶。形成这种局面是因为传统经济理论都是建立在信息完全的基础之上的,而这一条件对保险完全不适用。

(一)农业保险的成本分析

1.预期年损失

农作物自然风险和农业实践的特殊复杂性,使得农业风险的预期年损失比起一般的财产保险的预期损失要大。农业风险的特殊性还体现在:第一,农作物保险损失的确定非常复杂,需要高技术。一般财产险的赔款是根据灾前财产的价值计算的。农业保险的标的都是有生命的,标的价值在不断变化,赔款要根据灾害发生时的标的价值计算,而此时作物往往还未成熟,要确定它的价值即未来最终收获量是很困难的。对于特定风险保险,还要进一步确定标的物遭受约定风险前是否遭受到其他灾害的损失,若是,则要剔除这种损失。第二,农业灾害损失在年际间差异很大,纯费率要以长期的平均损失率为基础。但农村的原始记录极不完整,长时期准确、可导的收获量和损失量资料难以搜集,耕地占有资料也极不可信,这就给农险费率的精确制定带来困难。第三,各地的农业实践千差万别,适当的保险责任难以确定。农业实践的形成、发展不仅受地理、气候等自然因素的影响,还受诸多经济、社会条件的影响,不同地区的农业保险责任应反映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和风险状况。

2.附加费用的分析――交易成本视角

交易成本理论为农业保险的高成本特性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分析视角。在农业保险市场上,保险人不仅难以获取与保单有关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信息,而且还面临着众多财富与资产匮乏的小型农户,其结果是,农业保险市场中的交易成本在展业(事前)、承保(事中)和理赔(事后)的全过程中都会大量存在。

第一,展业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在农业保险市场中,由单个保险人去搜寻合适的投保人的信息成本是巨大的。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只要交易一方拥有信息优势,就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农业保险市场中交易成本产生的重要源泉。在这个市场中,往往是买方拥有信息优势,置卖方于逆向选择的地位。通常农户对于自己的风险状况要比保险人更清楚。出于利己和机会主义的动机,农户不会真实地向保险人介绍自己的风险类型,因而使保险人不得不做出不利的选择。

第二,承保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承保环节是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的“入口”,承保质量直接影响理赔环节,影响农业保险业务全流程风险管控。一方面,农业保险业务在承保前要求采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等相关要素的信息。这说明,当农户数量众多时,承保工作的交易成本将显著增加。另一方面,承保时还要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并严格按照条款规定投保条件确定保险标的及投保人资质,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承保。理想的风险分类应该是就保单持有人来做的。但是,这样做的成本是无法承受的。对于农业保险而言,风险分类至少反映不同作物、不同地区、不同生产实践(如灌溉而不是非灌溉生产)和不同土壤类型在风险上的差别,如果所有的生产者在相同的保费率水平上得到了保障,那么逆向选择就必定会发生。

第三,保单签订后的交易成本

在保单签订之后,还会产生其他交易成本,即监督农户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可能会有的败德行为的监督成本。当个人购买保险的结果,以增加损失的可能性和大小的方式改变他们的行为时道德风险就会发生。农业保险市场当中的道德风险既可以表现为减少灌溉或减少杀虫剂的使用,也可以表现为企图故意欺骗保险人和获得比实际更多的赔付。

总之,较高的交易成本导致了农业保险高昂的经营成本。为了弥补这些成本,保险人必须索取较高的保费,而他们设定的保费通常超过了小农愿意和能够支付的保费水平。这就是为什么会出现图1所示的农业保险市场“均衡”的根本原因。

二、破解农业保险发展困境的关键:控制交易成本

从上文的分析可知,一方面,由于农业风险本身的特性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预期年损失较高而造成较高的纯保费;另一方面,交易成本的大量存在使附加费用大大增加。然而,因农业风险特性而导致的较高的纯保费是人们无法控制的成本构成,降低农业保险运行成本的关键就成了如何有效控制和降低交易成本的问题。这里从产品创新和机制创新两个方面提出了控制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建议。

(一)产品的创新――开发和试点指数保险产品

指数保险是农业保险的创新产品,它的出现可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在瑞典提供的天气指数保险产品。20世纪末,在世界银行的大力推动下,指数保险产品在许多发展我国家开始试点,并得到了长足发展。指数保险是根据地区产量或某些目标天气事件,如气温和降雨量进行赔付的农业保险产品。目前主要有区域产量指数保险和天气指数保险两种。区域产量指数保险(Area Yield Index Insurance)的赔付基于一个地区的实际平均产量。承保产量是该区域平均产量的一个百分值。当该区域的实际产量少于承保产量时保险人就要启动赔付,而不管保单持有人的农场的实际产量是多少。天气指数保险(Weather Index Insurance)。是另外一种指数保险产品。这种产品的赔付是基于在当地气象站测得的某些天气变量的值(如降雨量或温度)。赔付的计算基于预先协定的每一个指数单位的保险金额。2003年,世界银行首次在印度进行了降雨量指数保险试点,结果表明,降雨量指数保险在当地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从以上分析指数保险较之传统农业保险的优点,可以发现,指数保险可以有效控制和降低交易成本。指数保险合同有简单的和统一的格式,合同并不需要调整以适应每一个投保人,这不仅进一步降低了交易成本,而且投保人更容易理解指数保险合同,这对于农户而言非常重要,而传统农业保险则不然。

(二)机制创新――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捆绑销售

建立农村银保互动机制,有助于改善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结构,控制农村金融风险水平,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发育和加速农村金融深化有着重要意义。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在分业经营的监管模式下,银行与保险机构难以共享在交易过程中累积起来的客户信息,而通过银保合作的机制,两者在业务经营上相互弥补、互相合作,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银保合作机制下,控制农业保险交易成本的机理为:首先, 对于发放贷款的银行机构而言有足够的激励将其贷款和保险公司的业务相结合,在农业生产遭遇自然灾害或者借款人出现意外事故时,可以降低其贷款风险; 其次,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空间距离的存在使得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很高,如果其将业务和银行结合,乡村地区银行较高的覆盖面可以保证其能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同时在收缴保费和勘查理赔过程中降低交易成本;对于农户而言可以起到降低农业生产风险、保障收入的作用。同时,由于减少了贷款拖付的风险,银行将对农民提供更优惠利率的贷款。而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 这样的机制并不需要对现有的农业保险制度进行太大的变化,需在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建立合作机制,银行可以成为保险公司的机构,最大限度地降低制度创新的成本。

结论

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交易成本理论视角分析了农业保险高成本特性的具体成因及可能的控制方案。事实上,已有研究表明农户更倾向于采用自保这种非正规风险分散机制,而不倾向于选择农业保险这种正规的风险分散机制。虽然说非正规机制有一定的风险分散作用,但是农户选择非正规机制往往都是为了解决暂时的困难而选择的,甚至可以说这些策略都是农户的无奈之举。从长远看,这些策略对农户会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农户的低风险、低收益的生产方式会严重影响他们的收入提高;变卖生产性资产使农户在接下来的年份不能正常地进行生产活动;子女辍学使农户的家庭人力资本得不到提升等等。这些会使农户的生活水平长期停留在同一个水平,甚至可能会使他们陷入贫困陷阱。正因为如此,农业保险的开展对农户的风险分散变得尤为重要。政策制定者和理论研究者的任务是找到控制交易成本从而降低农业保险费用的策略,使农业保险这一风险分散的有效机制能够为农业生产架起保护之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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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业务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激励机制;约束机制;框架设计

农业保险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一直以来,我国主要采取政府补贴、救济和救助等方式给农业以保障,而人世后政府对农产品的补贴受到种种限制,农业保险则是为世贸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政策。基于此,发展农业保险就成为一条必然要行的农业保障途径。农业生产自身的弱质性和弱势性,以及生产过程的特殊性,使得农业保险的开展尤为重要和迫切。目前看来,经济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研究激励问题的学科,如何设计机制给经济主体提供适当的激励和约束已成为当代经济学的一个核心问题。由此,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设计也就成为农业保险机制设计的核心内容,是研究农业保险的一个极为重要视角职称论文。

一、文献回顾及问题的提出

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都已经相当成熟,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较短,农业保险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还相当薄弱。

(一)国内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文献回顾

国内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起始于1935年,以王世颖(1935)、黄公安(1936)为代表的农业经济学者对当时国外农业保险的运作制度进行了探索,并结合当时中国的具体情况,对农业保险在国内实施的意义及模式等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阐释,开创了我国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先河。然而,农业保险在1980年代以前的研究由于各种原因而进展缓慢。直到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新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后,学界对各种农业保险理论问题重新进行了深入探索,主要以郭晓航(1984)、庹国柱等(2002)、李军(1996)、刘京生(2000)为代表的学者开始对农业保险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国内学者对农业保险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农业风险以及理赔的复杂性,农业发展水平低下以及保险费率高昂与农民收入低下的矛盾,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李军,1996;冯文丽,2004;黄英君,2007)。农业保险的外部性以及农业保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庹国柱,2002;龙文军,2004)。农业保险的二重性(刘京生,2000)。以及由此导致的政策性保险(郭晓航,1986;庹国柱,2002;黄英君,2007)。总之,大多数研究文献仍是将农业保险界定在“政策性”保险范畴,对农业保险机制设计的研究较为浅显。

(二)研究问题的提出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2004-2010年连续七年中央“涉农”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发展改革若干意见》等的指引下,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各种组织形式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逐步凸现,但农业保险机制依然没有得到很好构建。现有文献大多从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角度对农业保险进行探讨,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基于此,本文有必要对这方面的研究进行拓展,并作为农业保险机制设计的核心内容之一,同时为缓解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乏力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导向。

二、我国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内涵及政府的作用

农业保险发展最难解决的问题是供给不足,需求有限,出现了“供需双冷”的窘境,导致农业保险发展缺乏足够的动力。因此,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十分重视激励机制的建设问题。农业保险的激励应该贯穿于农业保险活动的全过程。然而,保险业的稳健运行有赖于建立科学的约束机制,农业保险作为一项特殊的保险业务,更有必要健全经营行为和风险管理全过程的约束机制。

(一)农业保险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内涵与外延

“激励”这一概念用于管理,就是通常所说的调动人的积极性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激励本身也是一种约束,某种因素的激励作用越大,约束作用亦大。“激励相容”约束表达了激励机制的作用机理,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必须通过调动员工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积极性实现。经济机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是不可分的连续统一体。显然,上述关于激励约束机制的研究是基于公司内部的职工行为主体的研究。

而我们对农业保险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分析是基于农业保险行为主体的激励与约束的研究,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机制的“激励”和“约束”问题存在一定差异。这里我们有必要对农业保险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进行界定和规范。所谓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是指通过激励约束因素,农业保险供给主体提供农业保险产品与需求主体购买产品相互作用的形式。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应该贯穿于农业保险活动的全过程,对于农业保险险种设计及其经营技术创新都应贯穿于农业保险发展始终。

(二)政府在农业保险激励与约束机制申的作用

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离不开政府政策、制度供给的支持。而我们的研究将农业保险界定为政策性保险,就必然要发挥政府应有的作用,方可规避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双重失灵”现象,但政府仍要以“有限政府”的角色参与农业保险市场作用的发挥。这是政府角色在农业保险发展机制层面的共性要求,具体到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则更为明显和具体。

多数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认为政府的任务不仅是保证市场自由化和减少扭曲,而且还应采取积极干预的措施,在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的地方行使职能,用政府的干预来弥补市场的缺陷以规避“市场失灵”。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国家的强制性属性和特征决定了其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特定地位和作用。世界上开展农业保险的国家普遍实施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干预农业保险的理论来源于保险市场存在着失灵、垄断性或有限竞争性。我国保险市场同样存在市场失灵,农业保险市场更是如此。政府干预农业保险成为一种必要和必须,政府规制将会更多地作用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我们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应更多地倾向于选择政府规制加以规范,对农业保险实施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应充分认识到农业保险行为主体的内在联系。

三、我国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主体内容构建

一般地,“激励”是通过奖励等相关手段激发行为主体采取某种行为的内在积极性,诱导某种所期望的行为发生;“约束”是指不允许某种行为发生,一旦发生则对行为主体进行惩罚。激励和约束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目标、条件和程度,构成了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整体,也成为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主体内容。

(一)农业保险的激励机制

农业保险的激励应该贯穿于农业保险活动的全过程。基于此,谢家智、黄英君等(2006)曾将农业保险的激励机制分为组织激励、供给激励、需求激励、减灾激励等四个方面,并分而述之。IIQ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目标、条件和程度这一新的研究视角,对经营主体、投保农户和 政府三个层面就农业保险激励机制的组织激励、供给激励、需求激励、减灾激励等进行探讨。

1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激励

世界保险发展史说明了保险经营范围伴随保险经营技术的创新而不断拓展,涉及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就农业保险而言,可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对农业风险的识别、计量以及损失控制的水平。这样有利于保险公司对风险事故的发生,进行积极的防灾防损,降低甚至规避损失。此外,具有相关性的农业风险同时也具有局部性,基于保险的“大数法则”,可通过大范围的承保来分散风险。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具有充当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初级行动团体的技术优势。但现实情况是:农业保险长期以来亏损严重,保险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下都不愿主动经营,甚至视农险为负担,不会主动充当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但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条件下,保险公司则有可能充当初级行动团体,配合政府的制度变迁并获得相应收益,甚至可能只会充当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中“免费搭车者”,享受制度变迁的成果。同时由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政府必须对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激励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供给的规模和范围。同时,国家应主动投资农业保险,建立起保险公司和农业经营者互担风险的机制,并积极筹建农业再保险保障体系,逐步扩大农业保险的基础设施投入,进一步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

2对投保农户的激励

近年来,一些省份的农村经济在实施战略性结构调整中稳步发展,走出了一条独特的农村工业化道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快了农民致富的进程。这个进程一方面增加了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另一方面,它也提升了农民对农业保险产品的购买力。但就农村经济发展现实来看,农户购买能力依然极为有限,尤其是中西部地区。这就要求对投保农户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激励农户扩大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

从国外实践和立法来看,农业保险的补贴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保费补贴;二是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业务费用补贴,即经营费用补贴。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为解决农民支付能力低这一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强化保险公司的经营责任,应主要采用保费补贴方式为主,经营费用补贴为辅,兼顾二者的比例额度。对于保费补贴水平,可以选择按保险标的单位给予固定额度的保费补贴。如按农民参加保险的种植面积给予每亩地固定额度的保费补贴。此方法不受保险机构保费价格水平差异和变动的影响,较容易防止保费补贴的失控。

3对政府的激励

基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农业保险存在很强的外部性,最终受益者是全社会的终端消费者,农业保险的开展无疑会扩大整体社会福利,这也是政府产生激励的基础条件。政府必须充当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技术、研究资料和防灾减损扶持。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主要有洪水、干旱、地震、台风、泥石流等,这些灾害事故的发生大多有一定的气象或地质征兆。政府应集中必要的财力和人力进行深入研究,从而提供准确的预测信息。提前做好防灾准备。同时政府还应该积极修建防洪抗旱工程,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防灾减损扶持。这样可以减轻和缓解我国一直以来对农村采取单一的救助救济方式带来的财政压力,成为一种变相激励。

(二)农业保险的约束机制

Hay和Morris(1991)对企业增长理论进行了拓展,表述了决定企业增长的四个主要因素:需求约束、管理约束、财务约束,以及经理所追求的目标。基于此,我们将对农业保险约束机制做出如下细分:农业保险的供给约束(含公司追求目标的约束)、政策需求约束、管理约束。

1农业保险的供给约束

农业保险的供给约束,亦即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约束。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承担农业保险的具体业务经营,在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和发展中担当重要角色。在当前农业保险市场主体缺位的情况下,扶持培育一定数量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对增强农业保险供给和促进农业保险市场发育具有积极意义。毫无疑问,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有别于其他保险经营主体,它一般是在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成立,必然会享受许多其他保险经营主体难以获得的政府资源优势。为有效激励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和责任感、充分发挥政府的效能、促使农业保险市场机制的发育,在制度设计和政策供给上,应该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进行必要的约束。

首先,应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及其追求的目标进行约束。就农业保险制度供给本身而言,农业保险的核心问题是解决农业风险问题。但在实践中,在保险市场准人较为严格的情况下,投资人易于以经营农业保险为由,获取政府的保险经营许可。进入保险行业以后,弱化农业保险而主要经营其他保险业务。更为严重的是,这部分农业保险公司同样会获得政府的各种直接和间接补贴,占用公共资源。因此。应从市场的准入到经营的业务范围都做出较严格的约束。当然,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涉农业务的经营则不应受到任何制约,而应对其进行鼓励和支持,并可享受农险业务应有的补贴支持。

其次,应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进行财务约束。国际上许多农业保险研究的权威专家在考证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实践的基础上,告诫发展中国家政府应谨慎考虑发展农业保险问题。对各种组织形式的经营主体,必须规范其内控经营机制。建立良好的风险控制和财务约束机制。对于公司型的农业保险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应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

2农业保险的政策需求约束

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实践表明。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的制定与完善,保证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补贴支持,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构成了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首先是法律支持。农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作为一种诱导性的制度变迁,其立法意义比一般商业保险制度变迁要重要。从国内农业保险试点看,由于各地情况差异很大,目前国家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应先由各地根据辖区内的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根据中国保监会等部委拟定的《条例》草案,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条例》,对农业保险进行权威性规范。立法部门要尽快研究,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制定和颁布《农业保险法》。其次是经济支持。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的农业保险带有明显的正的外部性(即公益性),是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家应该给予足够的经济支持。同时,由于农业保险经营风险高、费用高、赔付率高,没有政府经济上的支持是不可能持续经营的。第三是行政支持。农业是一个准公共部门,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因此,建立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需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并实施对农业保险的一定程度的行政保护。

3农业保险的管理约束

迄今为止最为着名的管理约束方面的检验工作是由彭罗斯(E.PeImsc)完成的。而我们所述农业保险的管理约束则主要体现在对农业风险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控制的约束。

首先,就农业风险保障范围的约束而言,农业保险作为一种专业化和社会化的风险管理手段,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应加以选择。在一定的保险经营和管理技术条件下,必须对风险进行分类、识别。这一过程在保险产品的设计、开发、承保等环节尤为重要。现代保险经营技术在不断突破可保风险的界限,传统的不可保风险条件在弱化,但许多保险产品经营的失败,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风险保障范围界定不科学所致。能导致农业保险标的损失的风险复杂多样,仅涵盖单一风险的保险方案是不完全的,必须对风险保障范围加以规范。理论上,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范围与保险费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紧密相关。风险保障范围越宽,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越大,投保对象的保障程度越充分,但保险费率就越高,投保人的保费负担越重。从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角度,应对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范围作必要的约束。

其次,就农业风险保障程度控制的约束而言。农业保险中普遍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严重影响其经济效益和市场的培育。但由于农业风险保障程度的约束,使农业投保人无法将全部风险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这一风险缺口要求投保人不得不进行“自保”。正是因为“自保”风险的存在,使农户与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的农业风险管理中形成利益共同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道德风险及逆选择发生。而在农业保险实践中,农业风险保障的程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规定和调整。在存在道德风险的条件下,部分保险(不足额保险)将是最优的均衡结果。此外,最优保险合约应明确规定把保障程度作为损失发生额的非递增函数,即小的损失可以足额保险,当损失超过一定限度后则实行部分保险。这些为保障程度的约束提供了理论支持。此外,农业风险保障程度的约束也很容易得到投保人的支持。

农业保险业务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保费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1-0273-03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始终是我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其中,农业保险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必备的一项金融服务支撑。但是建立健康合理的农业保险体系,恰当的财政扶持干预手段,则是必不可少的。农业保险源于两百多年前的西欧国家,是一种结合农业生产和金融保险服务的新行业,用以夯实国家经济基础,鼓励农业发展,维护农业生产的积极性。20世纪初,农业保险的概念正式进入中国。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概况

1.基本状况。中国农业保险体系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由一些私营公司自发形成。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曾先后在1950年、1953年和1982年出现过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但是发展较为缓慢。2003年,国务院启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并于2004年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全面调整。2007年,中央财政将农业保险补贴列入预算,推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现了大发展。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已经覆盖全国各地,参保农户达到1.83亿户次,保费收入达到240.1亿元,业务规模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

2.体制特点。从立法内容和相关实践来看,我国农业保险有以下三个特点:①特定立法予以规范,在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中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服务的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此后,《保险法》经历了两次修订调整,但是都没有对该条规定做过变动,为农业保险的单独立法提供了基础。2012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首个立法文本的诞生。《农业保险条例》融合了商业性农业保险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于一体,做了统一的规范,并明确提出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同时,《农业保险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概念进行了拓展,将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和农民意外伤害等人身保险都包括在内,使我国农业保险内容更加丰富和多样化。因此,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涉及了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在单独立法的同时,又为各种门类和性质的保险事务做出了精确的规定。②确立了公私合营模式,我国农业保险坚持“政府引导、财政支持、企业运作、部门参与、农业系统延伸”的总体思路。政府统一制定农业保险的具体运行规则,并提供政策方面的支持,具体的业务开展和承保理赔等服务操作,由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推进。这种模式类似于国外公私合营的经营模式,确立了我国农业保险未来的发展方向。截至2012年底,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和人保财险公司成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包公司,并开办了包括玉米、小麦、大豆、花生、马铃薯、农业设施、果园等涉及各类农产品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农业险种。同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险种设置、保费补贴标准等方面,相继做出了规定,成为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业务指南。因此,我国农业保险公私合营模式是从法律规制体系到具体实践操作的完全体现。③注重地区发展的差别,考虑到我国各地农业生产的模式、类型和发展水平差别较大,中央在具体险种规定、保险补贴水平、承包公司选定等方面,给了地方政府相当大的自力,使其能够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出符合当地发展水平的农业保险政策,以确保农业保险既能够有效保护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又使当地农业生产者更能接受农业保险的价格政策。比如,山东省根据本地情况,着力推出了以小麦、玉米、苹果、蜜桃等特色农作物为主要内容的农业保险承包体系,有效促进了当地特色农业的发展步伐,实现了保险县数翻番、承保面积翻番和财政补贴翻番的目标。四川省将提高森林保险保障水平和赔付标准作为重点,不断提高公益林和商品林的保费补贴标准,还取消了森林保险的起赔点。同时,还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放开了肥猪保险工作,取消肥猪30%的承保规模控制政策,打造出了适合四川省农业发展模式的保险体系。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

1.财政补贴的必要性。与一般的金融保险业不同,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都必须建立在政府财政资金补贴的基础上,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①理论层面的必要性。从政府干预理论的角度看,农业保险固然是保险业的一种业态,应当由市场进行自主调节,但是在市场调节过程中,往往会在一些特殊产品的调节中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而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就存在容易失灵的特点。因此,对其既不能完全放任于市场,也不能直接由政府进行统一配置。政府通过公共财政予以一定的适量补贴,才可以用政府的力量合理干预市场的自发行为,从而为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物品实现最高效的资源配置。从信息对称理论角度看,保险公司对农户日常生产作业不熟悉,在信息资源上居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各国农业保险在开展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农户因为掌握信息优势而做出违背道德的行为,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因此,政府财政予以补贴,减少这种风险的影响,才能确保农业保险事业能够顺利开展。从福利经济学理论角度看,农业保险制度为农民这一低收入群体提供了维持生产和生活稳定的保障,是国家为农民提供的一种福利。为了保证这种福利可以正常运行,国家必须用财政补贴的方式确保这项制度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②实践层面的必要性。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根据世界银行2008年的统计调查,全球有104个国家和地区,对农业保险予以财政补贴。在现实中,农业保险面临风险高、损失大、农民收入相对较低等问题,导致保费成为难以平衡的难题。保费设置太高,则农民难以承担;设置太低,则保险公司面临亏损。因此,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的杠杆,平衡农民与保险公司双方的利益关系,才能确保农业保险的正式开展。因此,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对农业保险实行财政补贴扶持是十分有必要的。

2.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现状。2007年,我国在重新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时候,便从中央财政列支了21.5亿元的预算,为6个试点省区提供保费补贴。2008年,财政部又颁发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两个文件,使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显得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补贴品种和补贴省区也随着农业保险事业的深入推进而不断拓展,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向社会的全面推进。2007年,中央财政试点农业保险补贴的时候,补贴对象和范围仅包括玉米、水稻、大豆、棉花和小麦共5种农作物和能繁母猪,保险内容较为单一。2008年,随着试点区域的扩大,农业保险的补贴品种也有所增加,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和奶牛都纳入到补贴范围之中。到了2010年,农业保险补贴全面扩大,涵盖了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等主要产品,甚至对部分西部地区特有的青稞、牦牛、藏系羊等予以保险补贴。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农业保险补贴额度逐年提升,并于2010年突破了百亿元的大关。另外,地方各级政府在中央的号召下,也逐步提高了配套补贴比例,部分地方在一些险种上的补贴比例高达80%,有力推动了农业保险制度在地方层面的推广。

3.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模式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有3个层面:①思想认识不到位。一直以来,涉及到财政补贴支出的,都会被视为政府达成宏观调控目的的手段之一。政府通常都会有意识地扶持某种门类或者某种规模程度的农业,并放任不符合调控方向的农业生产自生自灭。在此种背景下,政府部门会容易以提高农业保险门槛为手段,将一部分不符合调控要求的农户排除在外,结果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不平等性,甚至激发了社会矛盾。②地域平衡性较差。目前,保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比例由省级政府确定,并下发各市、县级政府执行。但是由于省域之内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较大,省级统一制定的财政补贴标准难以适合下辖各地区的情况,而只能采取相对保守的政策。导致的结果是相对富裕地区的财政补贴压力微小,但是赔偿额过低,农业保险失去其意义;而相对贫穷地区却难以支撑庞大的财政补贴,破坏了财政收支平衡。③补贴目标偏狭。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仅仅是针对农户一方,目的仅在于减轻农户缴纳保费的负担。但是实际上,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不甚热心,是农业保险开展所遇到的一大问题之一。而单方面的财政补贴,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没有改善作用,导致此类问题迟迟无法得到解决。

三、优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对策

针对上述三个问题,对应分析出以下三点相应的对策和举措。

1.转变政府思想观念。加强宣传教育,转变政府部门的思想观念,树立起对农业保险事业的正确认识,是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工作的重要条件之一。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普惠性的保障措施,应当提供给全体农户。政府官员应当将农业保险视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一部分,对各类大、中、小农户进行财政补贴,而不是进行区别对待。同时,政府可以通过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计算,将辖区内的大小农户都纳入保险范围之内,从而扩大农业保险对全体农户的覆盖面。另外,对小型农户的财政补贴,额度也并不大,对财政收支的压力几乎没有影响,给政府层面实际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可操作性。

2.放宽地方定价权限。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政策制定模式,将农业保险的参保范围、赔偿上限、保险费率、财政补贴比例等事项的决定权适当下放到各市、县政府,由各市、县政府根据自身的发展实际,进行灵活统筹安排。适当允许各市、县政府调整保险费率,提高保费水平,并安排相应的财政补贴投入和比例,以鼓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来推行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同时,还应切实改变传统的政府部门为主、保险企业和农户为辅的定价机制,实行多元化的价格确定和调整方法,使农业保险价格更加贴近市场实际的需求,形成更加灵活的财政补贴机制,推动农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

3.拓宽财政补贴范围。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应当进一步拓展范围,除了平衡农户的保费支出外,还应当适当支持保险公司的赢利。在对农户投保保费进行补贴的同时,应当根据不同的险种和规模,对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所产生的经营管理费用和风险费用进行一定的补贴,减少保险公司的展业成本,降低农业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同时,也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等政策,鼓励农业保险公司继续开展和拓展农业保险业务,解决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热情不足的问题,从而鼓励各大农业保险机构继续开展并拓展农业保险业务。

参考文献:

[1]朱敏.中国农业保险现状分析[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8,(5).

农业保险业务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  监管目标  法律监管  农业风险管理局

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农村和农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对农业保险的法律监管更是其中的重要一环,但在我国未来的农业保险法中如何建构监管法律制度,还有一些理论和实际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这些问题的明确和清晰将有利于科学的农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建立。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性质及其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一)农业保险的性质

    农业保险的性质事关我国未来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定位和我国农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建构。

    关于农业保险的性质,有学者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角度从理论上进行了论证,有学者从农业保险具有商品性和非商品性的二重性以及农业保险主体面.临的博弈困境的角度加以分析,由此得出农业保险经营的市场失灵并需要政府大量补贴的结论。[1]

    笔者认为农业保险应当属于准公共物品。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人们需要的物品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第二类是公共物品(public goods),第三类是自然垄断物品,第四类是共有资源。私人物品是既有排他性又有竞争性的物品,公共物品是既无排他性又无竞争性的物品,自然垄断物品是有排他性但无竞争性的物品,共有资源是有竞争性但无排他性的物品。[2]农业保险的特点——社会效益高而自身经济效益低,反映它具有明显的公益性,但是,农业保险同时又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因为,参加农业保险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比如缴纳保险费等,因此农业保险应当属于准公共物品。另有学者认为农业保险产品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物品,但更多地趋近于公共物品。[3]

    市场经济的理论与实践表明: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因为市场是按照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的,只有在私人物品的范围内,市场机制才是有效率的。由于农业保险自身风险大、社会效益高和经济效益低,所以市场不能有效地提供社会所需要的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按照商品的实际价值进行等价交换。实施农业保险只能是违背商品交换一般规律,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而当农业保险既定的社会效益目标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时,政府就要用“看得见的手”通过国家立法、国家定价、财政补贴等国家干预手段来实现这一特定目标。[4]

    国外农业保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也说明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的不可行。Wright和Hewitt在研究中发现,历史上使用私人来承担农业保险多重险的尝试无一幸存。对于所有险和多重险,基本上都由政府来直接或者间接经营。在1938年以前,经营农作物保险的私人保险公司都遭到了惨败,最终退出了这一业务领域。[5]美国联邦政府于1938年颁布《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基本原因就是私人保险公司根本无法承担农作物保险的巨大风险。

    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不可能走商业化道路,而只能是政策性的。与一般商业性保险相比较,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非营利性的,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策目标。继2004、2005和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后,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各级财政对农产参加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完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从上述中央一号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已得到国家核心层的认可和支持。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1.我国农业保险监管的理论解释

    一般说来,农业保险监管本身并无独立的理论体系,从农业保险实践来看,其思想基础源于一般的规制理论。其中有三种重要的规制理论:公共利益论、捕获论和公共选择理论。

农业保险业务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博弈;行为主体;新疆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1001-4942(2013)11-0149-04

新疆近十年特别是近三年自然灾害频发,农产品价格波动很大,农民投保热情高,据调查有不少于30%的农户想投农业保险而无处可投,可见农业保险在新疆出现了供给小于需求的现象。近些年不仅中央政府对农业保险的重视程度加强,地方政府也把农业保险作为支持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但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华联合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近三十多年来的平均赔付率是71%,加上19%的经营管理费用,其平均赔付率为90%,相比非农保险 26%的低费率,离开政府补贴,保险公司是不愿意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因此,在新疆农业保险的行为主体农户、保险公司和政府之间出现了矛盾。本文将对三者行为进行博弈分析。

1 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影响因素分析

1.1 数据获取

为了理清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影响因素,在南疆喀什、库尔勒,北疆昌吉发放调查问卷200份,其中喀什80份,收回76份,有效份数72份;库尔勒发放调查问卷60份,收回56份,有效份数56份;昌吉发放60份,收回58份,有效份数56份。

1.2 模型构建

1.3 变量解释

1.4 结果与分析

从模型的运行结果来看,Cox & Snell R2的值为0.613,Nagelkerke R2的值为0.852,预测的正确率较高,说明该模型的拟合度效果较好,可作为农户参与农业保险意愿影响因素的评价模型。

从 Logistic模型统计分析结果(表3)可以看出,11个自变量的显著性都接近1,远远大于0.1,而显著性小于0.1的自变量才是显著的。所以11个影响因素对农户实际是否投保农业保险都是不显著的。

因此得出结论,在新疆农业保险行为主体的博弈中,农户是必要的参与者,但是农户在是否投保农业保险及投保何种形式的农业保险中没有话语权。因此本研究的农户行为选择是既定的,即参与农业保险的投保,因此不再参与博弈。

表3 Logistic模型统计分析

2 政府和保险公司的博弈分析

2.1 政府不给予补贴的博弈分析

2.2 政府给予补贴时的博弈分析

如图1,若政府给予农业保险以保费补贴,此时,政府的利益损失是A,保险公司若经营农业保险,所得是B;若保险公司不经营农业保险,则政府的损失为0,保险公司的得利为0。在此策略集合下,解集有两个:(-A,B)、(0,0)。显然,(-A,B)是在政府给予补贴下的最优解集。在这个解集下,政府在给予补贴下的损失为A,保险公司在此解集下的所得是B,但事实上,有两种情况出现:若A+B≥0时,政府的补贴足以弥补保险公司为开办农业保险所带来的损失,保险公司才愿意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若A+B

综上所述,在政府给予补贴的前提下,当政府的补贴额和农户投保额之和达到保险公司盈亏临界点的范围内时,保险公司才愿意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否则,即使政府给予保费补贴,保险公司也不愿意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2.2.1 保险公司盈亏临界点费率计算与分析

由于农业保险的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可以假设,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全被用于支付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对于单位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如果除去经营费用所占的比例,所剩部分就是农业保险业务盈亏平衡时的赔付率水平,称为“盈亏临界点赔付率水平” [1]。

根据2010和2011年新疆统计年鉴,新疆农业保险2009年保费收入142 971万元,2010年为138 642万元,2010年比2009年保费收入没

上述理论和实证分析一致得出,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靠其自身的力量无法达到盈亏平衡点,因此,政府补贴是开办农业保险的前提条件。

2.2.2 政府补贴金额测算与分析 农业保险作为“准公共物品”,“大数法则”是农业保险经营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2]。本研究以农业保险能够成功经营为原则,对2010年新疆主要农作物全部投保农业保险时的政府补贴做了测算,即以2010年新疆的主要农作物小麦、玉米、棉花在全部投保的情况下,政府补贴25%的费率(按现行的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时,补贴测算为4.96亿元,如表4所示。

若不开办农业保险,新疆作为一个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政府就要对遭受灾害的农户给予救灾和救济。2010年新疆仅对新时期纳入扶贫的30个重点县和南疆三地州喀什、和田、阿克苏发放扶贫资金,比例为重点县9.1%,南疆三地州为8.9%,均不足10%,但2010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农户比重重点县为44.3%,南疆三地州为27.7%。可见,救济救灾款发放的范围有限,起不到恢复农业生产或缓解农户贫困的效果。因此,作为降低和分散农业经营过程中风险的农业保险,其开办势在必行。

3 结论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粮食安全始终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自立的全局性的重大战略问题[3]。新疆是农业大省,粮食安全更为重要。为了能发挥农业保险对新疆农业的保驾护航作用,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行为选择只能是补贴,而且补贴额与农户所能承担的保费额之和必须达到保险公司盈亏临界点的最低界限;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应是政策性的,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要以农业大局为重;农业保险的开办应面对整个新疆的农户,符合“大数法则”的一般规律要求,进一步拓宽保险范围,降低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保障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发展[3]。

参 考 文 献:

[1]

庹国柱,李 军.农业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97-501.

农业保险业务论文范文第15篇

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重要的金融活动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贵州省属传统的农业省,农业人口和农业产业比重较大。2007年,贵州省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之一,农业保费快速增长,保险保障范围和险种涉及到森林、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水稻、等产业。截止至2014年,贵州省农业保费已达4.3亿元。目前,贵州省已形成多样化的农村金融体系。2014年末,贵州省涉农贷款余额已达4850亿元,且呈现年年攀升趋势。2009年中央首次提出“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这为推动农村金融合作互动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理论界普遍认为: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应存在一定协同关系。实践中,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之间是否已经形成了这种良性互动关系呢?为此,本文以贵州省为例,实证研究贵州省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互动效果。

二、文献评述

发达国家保险业起步较早,关于保险影响信贷等其他金融活动的理论研究也较多。Binswanger&Hazell[1](1980)认为农业保险对农业贷款人的风险预期有削弱作用,而对收益预期有增长作用。另外Zou和Adam[2](2006)保险和银行服务间具有共生关系,保险因其独具转移风险和补偿的优势,可扩大银行的贷款额。国内学者大多数研究表明农业保险的发展有助于农村信贷业务的发展。顾银宽[3](2009)认为农业保险业务的缩小不利于农村信贷规模的扩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而方首军[4](2012)等利用1985至2009的农业贷款和农业保费年度数据进行实证检验,未发现两个变量的协同关系。叶明华、卫?h[5](2015)通过建立农业保险波动与农业贷款波动间的VAR模型,发现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在短期增长方面已初步实现协同发展效应,但是互动程度还需提升。

本文针对上述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对本问题提出以下假设:贵州省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二者之间存在互相协同的良性互动机制。本文取长补短,选取贵州省2005~2014年的时间序列统计数据,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对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之间的互动机制进行研究。最后根据实证结论,对贵州省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之间的互动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以期为后续研究提供借鉴。

三、贵州省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市场互动效应实证检验

(一)指标的选取与数据来源

以贵州省2005~2014年的数据为样本期间,采用以下两个指标:农业保费收(PI)、涉农贷款(AL)。PI反映农业保险的总体发展情况;AL对农村信贷的发展程度进行衡定。为消除在建模时异方差的影响,对PI和AL进行了取对数处理,对数后分别为:LnPI、LnAL。

本文数据来源于2006~2015年《贵州省统计年鉴》、历年《贵州省金融运行报告》。

(二)单位根检验

采用ADF单位根检验法,它是对经济时间序列平稳性检验的一种基本方法,可以避免出现伪回归。若LnPI、LnAL非平稳,进行差分处理,使之变得平稳。利用SC信息准则选取最佳滞后期数。本文检验结果如下(见表1)。

由单位根检验可知,变量LnPI、LnAL非平稳,经一阶差分处理,变量LnPI、LnAL表现平稳,所以LnPI、LnAL都是1阶单整,即I~(1)。由协整理论可知,若变量之间同阶平稳,那么他们之间就有可能存在协整关系。因此,本文对农村信贷(AL)、农业保险(PI)进一步运用协整检验来判定两者之间的协整关系。

(三)协整检验

由于本文基于双变量间的协整关系进行研究,故用Engel―Granger两步法。具体步骤可归结为:第一步,用OLS法对LnPI和LnAL进行协整回归;第二步,ADF法检验协整回归残差的单整性。设协整方程为LnAL=α+β×LnPI+et,则其残差估计值为:et=LnAL-βLnPI-α(其中,α和β表示回归系数的估计值)。若et~I(0),LnAL和LnPI之间具有协整关系。本文对2005~2014年这10年的LnAL和LnPI进行回归,得如下结果:

因此,残差et可表示为et=LnAL-3.1972-0.4056LnPI。对et进行ADF单位根检验,得到ADF检测值-3.0197,大于10%水平下的麦金农临界值-3.22,其残差是非平稳的。对残差进行一阶差分,得到ADF统计值:-4.04,小于5%水平下的麦金农临界值-3.59,所以残差et为1阶单整。又因为农村信贷(AL)、农业保险(PI)1阶单整,因此,认为贵州省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之间并不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四)回归分析

由于LnAL、LnPI均为一阶单整,所以采用经典回归模型方法进行回归分析,表达LnAL和LnPI之间的短期关系,消除了变量可能存在的趋势因素,从而避免了虚假回归。设一元回归模型为:LnAL=β1+β0LnPI+ut(其中β0、β1表示回归系数)。回归结果为:LnAL=0.05916LnPI+0.4069+ut其中,R2=0.0809 D.W=1.7899

回归结果得出模型拟合优度R2=0.0809,拟合度非常低,且LnPI的系数也未通过t检验,所以LnPI对LnAL的解释能力非常有限。因此,该结果反映出原始序列LnAL和LnAI之间的短期关系极其不显著。也即,短期内而言农业保险对农村信贷的影响作用并不大。

(五)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为考察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存在何种因果关系,有必要对Ln AL和LnPI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本文先用VAR模型确定恰当的滞后阶数,为0阶,其次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对LnAL和LnPI的关系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表2、表3所示:

由两变量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运行结果可知,既不拒绝“LnPI不是LnAL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也不拒绝“LnAL不是LnPI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所以LnPI和LnAL皆不构成对方的格兰杰原因。

综上所述,本文提出如下结论:贵州省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并不存在长期协整关系且短期内农业保险对农业贷款的影响不大,两者互不构成对方的格兰杰原因。这与前面基于理论分析建立的理论假设并不成立。

四、总结与建议

本文的研究结论建立在贵州省阶段性历史数据的基础上,随着贵州省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该结论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信息共享的机制,加强二者主体之间的协同与合作

保险公司与信贷机构应该搭建信息共享的平台,保险公司可以将关于农户的相关信息共享给农村信贷机构,这将节约二者拓展业务的成本,实现信息资源的互惠共享,提高农村保险市场和信贷市场的活跃程度,最终达到获取更高水平收益的结果。

(二)努力开发创新型银保合作产品

近几年贵州省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的协同发展有增长的势头。因此,政府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对二者的协同发展进行扶持,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的实际情况开发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相结合的信贷保险,积极探索新的发展模式,比如“保险+银行+期货”的模式,从而解决农户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最终实现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两方面的经营主体互惠互利、双方共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