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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地理论文范文

保护环境地理论文

保护环境地理论文范文第1篇

1)地质环境背景。井田位于河东煤田中部,地层自老到新有奥陶系中统峰峰组(O2f);石炭系中统本溪组(C2b)、上统太原组(C3t);二叠系下统山西组(、下石盒子组(P1x)、上统上石盒子组(P2s);上第三系(N)、第四系(Q)地层。井田地质构造简单,褶皱、断层、裂隙构造均不发育。主要充水水源为奥灰水及采空区积水,充水通道主要为导水裂隙带、构造及封孔质量不佳的钻孔等。该煤矿主采4号煤层,其直接顶板泥岩为软弱岩石,稳定性差。

2)井田土地类型及植被。根据中阳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的《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井田内土地类型为:旱地、其他园地、有林地、其他林地、其他草地、铁路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田坎、裸地、采矿用地、村庄。植被类型为:乔木以油松、侧柏、杨树、刺槐等为主,灌木以荆条、酸枣、胡枝子、蔷薇、刺梅等落叶阔叶灌木为主,草类以白羊草、黄背草、苜蓿等蒿类为主。阴坡植被覆盖率高于阳坡,自然植被覆盖率45%,植物种类相对丰富。区域植被类型属山地中生落叶阔叶灌丛区,群落结构为:林地植被、草地植被、农田植被、路际植被四种类型。当地乡土树(草)种主要以油松和刺槐等人工林为主;适生草本植物:白羊草、沙打旺、羊胡子、荆条;适生灌木植物:柠条、胡枝子、连翘、紫穗槐等。

2矿山地质环境主要问题

1)地质灾害。主要有地面塌陷及滑坡等,根据野外实地调查,地面塌陷并不明显,这与开采规模较小、开采方式落后、回采率低有关;荒坡上的地面蹋陷,因形成时间长、受雨水冲刷和自然风化、加之自然植被覆盖,也不易辨认。调查中发现4个较典型的滑坡,均为土质滑坡。随着矿山大面积的开采,区内会形成大面积的地面塌陷及滑坡,因此生产中应加强对地面塌陷及滑坡的监测和防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地形地貌景观破坏。该矿目前建设项目主要有:矿井主副井工业场地、行政办公建筑、生活福利建筑、排矸场地等。场地修建时分台阶整平,有较大量的挖填方工程,排矸场目前有少量煤矸石,对地形地貌景观造成较重不良影。

3)土地资源的破坏。该矿目前土地类型主要为:旱地、林地、草地、村庄、采矿用地等,土地面积共581.99hm2。该矿主副井工业场地占用土地类型为采矿用地,排矸场占用土地类型为林地和草地,对土地资源的影响较轻。

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方法对策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这是该矿主要的对策之一,规划应重视地面塌陷及滑坡等的恢复治理,要充填塌陷裂缝及治理已有滑坡,使矿山服务年限期满后,地质环境得到很好的恢复。淤地面塌陷治理工程:首先沿着地表塌陷裂缝剥离表土,剥离宽度为裂缝两侧各0.3耀0.5m,剥离土层就近堆放在裂缝两侧;然后充填裂缝、平整土地,当充填高度距地表1m左右时,应开始用木杆做第一次捣实,然后每充填40cm左右捣实一次,直到略低于原地表,再将之前剥离的表土赋予其上。塌陷坑、裂缝较小时,就近取土填埋、整平,保证其自然排水通畅。于滑坡治理工程:治理方法主要是对滑坡体上部进行减荷卸载,在滑坡体后缘修建排水沟,并进行防渗处理。

2)地形地貌及土地资源治理工程。矿山服务年限期满后,对排矸场内矸石进行清运,对风井工业场地进行拆除、并覆土恢复土地功能。据粗略估算,种植杨树按1500株/hm2,覆土约8000m3,补种杨树约2000株。

3)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主要是对地面塌陷、崩塌等地质灾害,地形地貌及土地资源破坏等进行监测。监测方法为对地形地貌景观进行人工现场调查,现场测量监测;对采矿引发的地面沉降观测,采取布置地面沉降观测站进行长期观测。

4结束语

保护环境地理论文范文第2篇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思想体系,这个思想体系可以简称为“六论”,指引着中国环保事业的不断发展。所谓“六论”即发展论、国策论、避免论、统筹论、全面参与论、生态文明论。

 

一、发展论

 

发展是解决环境保护问题的根本途径。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中华民族具有特别强烈的发展愿望,因为中华民族百年屈辱的历史和未来生存挑战都极大地强化着全社会的发展意识。发展,是中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关键任务,要发展就不能不重视环境问题。当前中国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的问题仍很突出,需要把环境保护作为经济发展的约?束性条件,实现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

 

二、国策论

 

改革开放不久,国家就把环境保护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国策。在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确定将环境保护作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提出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的战略方针。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战略高度上确定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

 

三、避免论

 

力避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从1984年到1988年,是我国环保工作实现重要转变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国家已经清醒地意识到,中国不能走发达国家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邓小平的话一言九鼎,他说:“如果不解决污染,功不抵过”。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的第四代领导集体多次强调,决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3月回答记者提问时再次坚定地表示:中国绝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给子孙后代留一片青山绿水。无论从资源供给能力与发展成本、国际环境约束,还是从污染现状和趋势、公众健康和建设和谐社会看,中国都没有走西方“先污染、后治理”这条发展经济的资本和条件,也决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这条路子。

 

四、统筹论

 

2002年十六大报告把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写入了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早在1996年江泽民就斩钉截铁地提出:“经济发展,必须与人口、环境、资源统筹考虑,不仅要安排好当前的发展,还要为子孙后代着想,为未来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决不能走浪费资源、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更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1997年中共中央把每年全国人大、政协会议期间召开的“中央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更名为“中央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使环境保护的地位空前提高。1999年又改称为“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此时,中央高层已将人口、资源、环境三者作为一个相互作用的整体来统筹考虑了。2005年,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经济增长要建立在提高人口素质、高效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注重质量效益的基础上,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坚持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这可以看作是党和国家已把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统筹考虑作为一项重大的环境保护战略思想和原则固定下来的标志。

 

五、全面参与论

 

随着经济全球化向纵深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在国际和平、发展、合作的时代潮流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与联合国计划署、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以及同美国、日本、加拿大等40多个国际机构和国家,开展了广泛的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交流。2006年6月发表的《中国的环境保护(1996-2005)》白皮书显示,中国已参加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等50多项涉及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并积极履行这些条约规定的义务。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发展中的大国,国家整体上仍没完成工业化,经济建设面临的环境、资源、人口增长以及能源的压力巨大,节能减排任务异常艰巨,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中国和平崛起的重大因素。为此,中国始终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环境责任必须与发展中国家发展权利相一致,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相互帮助、协力推进,共同呵护人来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的参与原则,以积极和负责任的态度参与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加强国际环境合作,在环境保护中履行相应的国际责任和义务,有效缓解了环境问题方面的国际压力,从而树立起了在全球环境保护中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六、生态文明论

 

生态文明既包括社会价值观念的变革,也涉及协调人与自然关系、调整经济结构、改变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当2020年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时,我国将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将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这就是说,生态文明已经上升为执政党的治国理念,生态文明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大任务。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应把生态文明作为新的社会价值基础,把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全面解决环境与发展矛盾冲突的总战略。生态文明论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必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赢得更加广阔的空间。

 

在以“六论”为标志的这个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思想体系中,“发展论”是指导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根本思想,因为作为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最大发展中国家,只有靠发展来解决环境问题。“国策论”是国家对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定位,“避免论”、“统筹论”、“全面参与论”是“国策论”的扩展。进入新世纪,党和国家面对经济增长资源环境代价付出过大的问题,就今后中国环境问题提出了生态文明作为指导思想,标志着国家对“发展论”和“国策论”认识的深化,“生态文明论”为探索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道路提供了理论基础。“六论”以“发展论”为核心,以“国策论”为基本,以“生态文明论”为未来导向,形成一个互为补充面向未来的指导中国环境保护的思想体系框架。有这个思想体系做指导,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才有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上述六个方面的思想已经日益影响中国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在中国特色环保思想指引下,全民环境意识已经显著增强。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中国环境形势仍然异常严峻,环境恶化的总体趋势仍没有得到全面遏制,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方式有待更好协调,有些部门有些单位不重视环境保护的局面还有待改观。总之,中国特色环境保护的思想和道路仍需进一步探索。

保护环境地理论文范文第3篇

国外文化遗产“周边环境”的保护研究,从18世纪末开始逐渐受到重视,在20世纪实现制度性的发展。1931年,《雅典》中明确提出“有价值的建筑和地区”,并强调各单元之间的相互影响,即本体与“周边环境”的紧密联系;1964年通过的《威尼斯》是“周边环境”保护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别提到:对古迹的保护,还“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1976年,《内罗毕建议》明确了“周边环境”的保护也是对文物整体美感的保证;1979年,《巴拉》提出了“文化意义”的新概念——应当保留适当的直观环境和其他对该地点文化意义有帮助的部分④,这使“周边环境”的理论内涵更深一步;1987年,《华盛顿》提出了历史城区的概念,并提出保护居民生活方式,使得“周边环境”的保护从物质内涵拓展到非物质内涵。2005年,《西安宣言》阐释了周边环境对古迹遗址的重要性,并提出保护策略。各国在共同推进“周边环境”理论发展的同时,也结合本国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的独特性,采取了不同的发展模式。(1)法国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重视本体与周边环境的同等性。在此理论基础上,将保护对象分为三个领域;①文物建筑及周围区域;②历史保护区;③建筑、城市与风景历史遗产保护区域⑤。1943年,法国制定了《文物建筑周边环境法》,第一次明文规定对文物建筑的周边环境进行保护,并将文物建筑周围半径500m的区域划定为保护范围。提出对文物建筑与周围环境及建筑进行互视性控制等。1962年,法国颁布《马尔罗法》,提出了“保护区”的概念,将保护对象从单体扩展到历史区域。同时,法国还采取了灵活的措施来应对周边环境范围划定的局限性。例如,1993年颁布的《景观法》明确规定了“建筑、城市与风景历史遗产保护区域”,并将规划管理权下放到地方政府,从而为每个文化遗产与周边环境的保护可以因地制宜,以适应不同情况。(2)英国英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将个体或区域与“周边环境”视为一个整体。在此基础上,保护体系主要分为登录建筑与保护区。1882年,《古迹保护条例》规定“保护建于1700年以前的历史古迹及周边环境”;1947年,《城乡规划法》建立“历史建筑的分级登陆制度”,着重登记历史建筑和一些有特点有价值的建筑及周边环境;1967年,《城市宜居法》提出“保护区”的概念:规定由地方规划部门将具有特殊建筑或历史意义的地区(历史文化遗产以及其周边环境)划定为保护区;1990年,《登录建筑和保护区会规划条例》进一步定义了“保护区”的概念——“具有特殊历史或建筑的价值,并且其内在特点和外观需要保存的地区”。由于英国将个体或者区域与“周边环境”结合起来看成一个整体,所以,“保护区”的范围十分灵活,有很多保护区甚至没有明确边界。各级地方政府需要根据具体地段、地区的特点来定是否需要划出明确界限。在实践过程中,英国更注重外观特色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在整体一致的基础上,鼓励内部功能的更新与再利用。(3)日本日本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虽然在“周边环境”保护理论方面发展较晚,但率先提出非物质层面(如民俗、庆典等)的保护。早先《古器物保存法》(1871年颁布)和《文化财保护法》(1950年颁布)还只是针对本体;1966年,《古都保护法》开始确立保护古迹的周边环境;1975年,《文化财保护法》第三次修改中提出“保存有影响的行为”,并提及“周边环境”非物质层面的保护;近年来,“无形民俗文化财”的保护又从单体发展到单体所在的整个区域。由此可见,日本综合了本体和“周边环境”在物质和非物质两个层面的统一性。

2国外文化遗产“周边环境”保护理论的案例分析

2.1法国里昂旧城大剧场

里昂市政府在划定该剧场的保护范围时,将周边的里昂旧城区一并列入“受保护建筑”一列,这恰好体现了法国在重视个体与“周边环境”同等性方面的特点。在总体规划上,剧场周边的新建建筑尽量与整个街区协调,重点烘托剧场氛围和历史街区场所感(图1);此外,该剧场保护范围的划定突破了500m保护范围的限制,将大剧院与周边建筑互为背景,充分展现历史、文化、艺术的底蕴。此外,剧场定期举行演奏会、歌剧,既延续剧场的历史功能,又保持了附近居民的风俗习惯。通过在物质和非物质层面的综合措施,里昂市政府既保护了大剧场又保护了其“周边环境”,并使两者相得益彰,从而创造出富有历史回忆的场所。

2.2英国斯托克斯克罗夫特街区

当地政府从“整体性”出发,根据该区域历史形成过程中的肌理和文脉,梳理街区与“周边环境”的各层关系:首先将围绕街区的一处二级加登录建筑(GradeII*)及多处二级登录建筑(GradeII)划入保护范围,然后规定了“禁止切割文化统一性较强的区域”。例如,“整体”的界线的向南截止于前埃文郡理事会总部,因为这栋历史建筑的地理位置正好可以将保护区与市中心一级圣詹姆斯巴顿环岛隔开;“整体”向西以多芬街(DoveStreet)作为界限将其与金斯顿保护区划分开(图2)。使得本体和周边环境这个“整体”不受周围建筑或街区的干扰,其特色和场所得到完好的保护。

2.3日本川越城“一番街”历史地段

川越市政府进行了精细的空间规划,通过延续历史氛围和传统生活(图3),体现对“周边环境”非物质层面的重视。街区规划整理了街道上的电线杆和电线,尽量减少现代设施对历史厚重感的影响;同时,当地还注重保留传统的居民生活与商业形态,如:“果子屋横盯”的诸多店铺出售的糕点还保持着传统的民间风味,让人从视觉、味觉和精神上感受当地独特的传统文化。

3“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反思国内文化遗产保护“周边环境”的理论与实践现状

3.1“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定义

(1)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⑥。(2)建设控制地带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⑦。由此定义,不难发现国内理论定义有以下局限性:①定义侧重于保护遗产本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仅将环境看作遗产对于外界的缓冲区;②仅强调物质层面,未明确提及非物质层面;③定义的笼统性、模糊性将造成操作的混乱性:目前“两线”的划定原则在国内各地标准不一,出现所谓“四至”——文物四周向东、西、南、北扩一定距离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再向四个方向扩一定距离为“建设控制地带”。这样的定义和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反而破坏了本体与“周边环境”紧密的关系——物质和非物质(人文、宗教等)层面的联系,因为它们自身以及彼此都离不开每一个组成元素,在保护过程中,任意一个元素的缺失,都会严重损害遗产本体的真实性。

3.2国内相关案例反思

(1)上海思南路革命历史保护区1991年,政府划定了上海思南路革命史迹保护区的保护界线以及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限的划分完全依照既有的路网进行,没有考虑“周边环境”对保护区的影响,同时也没有结合城市未来发展的规划进行。1992年,交通规划部门在保护区上空建起了50m宽的高架公路,割裂了保护区的完整性(图4)。因为未对“周边环境”和潜在影响进行的严谨分析和判断,使得保护区的革命历史场所感受到很大影响。(2)广州三元里古庙广州三元里古庙是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200m2有余。古庙几经修缮,虽然得以较好的保存,但是周边环境不容乐观。三元里古庙南侧树立着一排排3~4层高的民居楼,建筑形式杂乱,建筑底层店铺也没有统一规划。古庙东北侧紧邻源中路、广源高架路,且入口正对道路,没有足够的缓冲空间(图5)。三元里古庙站距古庙围墙只有几米,公交车进、出站时的刹车声和启动声以及道路、高架上来来往往车辆的噪声打破了古庙本该宁静的氛围。不管从物质还是非物质层面,古庙“周边环境”的保护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4国外文化遗产“周边环境”保护

理论在国内的尝试——“嘉定高氏住宅”保护(1)项目信息高氏住宅为嘉定区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是一座民国时期建筑,位于嘉定老城中心。2011年政府公布的高氏住宅保护范围为:北、南、西三面向本体以外各10m,东至横沥河;建设控制地带为:北、南、西三面在保护范围处再向外扩各10m,东至横沥河(图6)。(2)“周边环境”现状西临南大街,东枕横沥河,北有法华塔,南有嘉定孔庙,所处环境历史文化氛围浓厚。目前高氏住宅南侧院落中有两栋后期加建的一层平房,院落后便是5层楼的住宅小区,使得观赏文物建筑正立面的视线严重受阻。住宅南侧庭院内杂草丛生,围墙外环境杂乱,严重破坏了建筑的整体风貌(图7)。(3)现状剖析死板的界限划定,没有抓住“周边环境”的本质内涵,加之后期的操作不规范,使得古建筑风貌无存。(4)保护实践在对高氏住宅保护范围划定上,本项目结合了国外文化遗产“周边环境”保护理论的相关经验,具体采取以下几点措施:①将住宅与周边环境看成一个整体。保留高氏住宅南侧及东侧的院落;同时,院落里的古树、青砖铺地等历史元素,均被看作高氏住宅的一部分予以保护;②将文物建筑与周围环境及建筑进行互视性控制。控制高氏住宅周边建筑的高度、色彩、形式等;③根据地块原有肌理,重新进行“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具体操作时,不切断与周边原有建筑联系,保持保护区域整体性的同时也方便保护措施的实施;④明确“周边环境”中需要保护的对象。由于高氏住宅周边已有较多的加建改建现象,因此在范围划定后,要明确周边环境中需要保护的对象:如南院落中的加建平房、南侧5层小区,虽然在保护及建设控制范围之内,但并不属于有价值的保护因子,在具体操作时,不予考虑;⑤保护“周边环境”中的非物质文化元素。高氏住宅目前空置,其周边有一些空间肌理类似的住宅,在保护时,应保护周边住宅原有的生活形态,也为高氏住宅注入了新的活力。

5总结与展望

保护环境地理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30多年来,中国形成了以发展论、国策论、避免论、统筹论、全面参与论、生态文明论为主要标志的环境保护思想体系。“六论”以“发展论”为核心,以“国策论”为基础,以“生态文明论”为未来导向,形成了一个以这几个方面互为补充面向未来指导中国环境保护的思想体系框架。 

 

 

30多年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思想体系,这个思想体系可以简称为“六论”,指引着中国环保事业的不断发展。所谓“六论”即发展论、国策论、避免论、统筹论、全面参与论、生态文明论。 

 

一、发展论 

 

发展是解决环境保护问题的根本途径。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中华民族具有特别强烈的发展愿望,因为中华民族百年屈辱的历史和未来生存挑战都极大地强化着全社会的发展意识。发展,是中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关键任务,要发展就不能不重视环境问题。邓小平同志说,发展是硬道理;江泽民同志说,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胡锦涛同志则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他们的思想,一贯之地反映了执政党把发展作为解决环境保护问题的根本指导思想。这就决定了中国环境问题就是发展问题,就是发展与代价问题,就是如何处理环境与发展和发展方式问题。当前中国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的问题仍很突出,需要把环境保护作为经济发展的约 

束性条件,实现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 

 

二、国策论 

 

改革开放不久,国家就把环境保护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国策。在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确定将环境保护作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提出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的战略方针。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战略高度上确定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1997年,江泽民在中央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再次重申: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都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十七大报告强调,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 

 

三、避免论 

 

力避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从1984年到1988年,是我国环保工作实现重要转变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国家已经清醒地意识到,中国不能走发达国家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邓小平的话一言九鼎,他说:“如果不解决污染,功不抵过”。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的第四代领导集体多次强调,决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3月回答记者提问时再次坚定地表示:中国绝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给子孙后代留一片青山绿水。无论从资源供给能力与发展成本、国际环境约束,还是从污染现状和趋势、公众健康和建设和谐社会看,中国都没有走西方“先污染、后治理”这条发展经济的资本和条件,也决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这条路子。 

 

四、统筹论 

 

2002年十六大报告把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写入了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早在1996年江泽民就斩钉截铁地提出:“经济发展,必须与人口、环境、资源统筹考虑,不仅要安排好当前的发展,还要为子孙后代着想,为未来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决不能走浪费资源、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更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1997年中共中央把每年全国人大、政协会议期间召开的“中央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更名为“中央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使环境保护的地位空前提高。1999年又改称为“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此时,中央高层已将人口、资源、环境三者作为一个相互作用的整体来统筹考虑了。2005年,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经济增长要建立在提高人口素质、高效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注重质量效益的基础上,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坚持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这可以看作是党和国家已把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统筹考虑作为一项重大的环境保护战略思想和原则固定下来的标志。

五、全面参与论 

 

随着经济全球化向纵深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在国际和平、发展、合作的时代潮流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与联合国计划署、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以及同美国、日本、加拿大等40多个国际机构和国家,开展了广泛的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交流。2006年6月发表的《中国的环境保护(1996-2005)》白皮书显示,中国已参加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等50多项涉及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并积极履行这些条约规定的义务。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发展中的大国,国家整体上仍没完成工业化,经济建设面临的环境、资源、人口增长以及能源的压力巨大,节能减排任务异常艰巨,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中国和平崛起的重大因素。为此,中国始终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环境责任必须与发展中国家发展权利相一致,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相互帮助、协力推进,共同呵护人来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的参与原则,以积极和负责任的态度参与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加强国际环境合作,在环境保护中履行相应的国际责任和义务,有效缓解了环境问题方面的国际压力,从而树立起了在全球环境保护中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六、生态文明论 

 

生态文明既包括社会价值观念的变革,也涉及协调人与自然关系、调整经济结构、改变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当2020年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时,我国将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将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这就是说,生态文明已经上升为执政党的治国理念,生态文明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大任务。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应把生态文明作为新的社会价值基础,把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全面解决环境与发展矛盾冲突的总战略。生态文明论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必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赢得更加广阔的空间。 

在以“六论”为标志的这个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思想体系中,“发展论”是指导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根本思想,因为作为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最大发展中国家,只有靠发展来解决环境问题。“国策论”是国家对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定位,“避免论”、“统筹论”、“全面参与论”是“国策论”的扩展。进入新世纪,党和国家面对经济增长资源环境代价付出过大的问题,就今后中国环境问题提出了生态文明作为指导思想,标志着国家对“发展论”和“国策论”认识的深化,“生态文明论”为探索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道路提供了理论基础。“六论”以“发展论”为核心,以“国策论”为基本,以“生态文明论”为未来导向,形成一个互为补充面向未来的指导中国环境保护的思想体系框架。有这个思想体系做指导,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才有保障。 

改革开放30多年,上述六个方面的思想已经日益影响中国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在中国特色环保思想指引下,全民环境意识已经显著增强。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中国环境形势仍然异常严峻,环境恶化的总体趋势仍没有得到全面遏制,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方式有待更好协调,有些部门有些单位不重视环境保护的局面还有待改观。总 

之,中国特色环境保护的思想和道路仍需进一步探索。 

 

参考文献: 

[1]魏礼群.奋进的历程,辉煌的成就[g].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8. 

[2]哲夫.中国档案:高层决策写真[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 

保护环境地理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木论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现状;问题;对策

abstractmulun national nature reserve in guangxi is a reservoir of biological resource,and it had a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 to the conservation of species diversity in karst area of our country. in this paper,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mulun nature reserve was introduced,the notion and meaning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in nature reserves were analzsed,and then the problems in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of mulun nature reserve presently were discussed. meanwhile,the countermeasures to advance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of mulun nature reserve were put forward for reference.

key wordsmulun nature reserve;environmental education;situation;problems;countermeasures

随着工业的飞速发展和人类活动的加剧,自然与环境面临着严重的考验,野生生物种的灭绝、物种多样性的锐减,已经成为重大的全球环境问题,引起人类的关注。自然保护区的提出和建立,保护了一些珍稀物种,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物种多样性。对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的群众进行环境教育,也成为一个重要的任务。现以木论自然保护区为例,分析保护区环境教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之路的对策,以期为自然保护区的环境教育提供参考。

1保护区环境教育的概念及意义

环境教育这一概念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7年在格鲁吉亚第比利斯环境教育会议上正式定义的,旨在促进整个人类的环境忧患感,促进人类解决现有的环境问题并避免新问题出现[1]。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人类划分了自然保护区。世界保护联盟(iucn)把自然保护区定义为致力于生物多样性和有关自然和文化资源的管护,并通过法律和其他有效手段进行管理的陆地或海域。而在我国,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将一定面积的陆地和水体划分出来,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我国一直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建立自然保护区1 999个,占国土面积的14.4%,初步形成了全国性的保护区网络。目前,我国70%的陆地生态系统种类、80%的野生动物和60%的高等植物,特别是珍稀濒危动植物绝大多数都在自然保护区里得到了较好的保护[2]。对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的群众进行环境教育,也成为环境工作者及地方政府一个极其重要的任务。保护区的环境教育可以理解为向保护区及周边社区人群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增强环境保护技能,转变不重视环境教育的旧观念,促进社区与保护区的和谐关系建设,以实现自然保护区和周边社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保护区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可以培养社区群众科学评价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观念,帮助保护区和周边地区人群获得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知识和技能,促进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周边地区的和谐关系建设,促进社区共管,实现自然资源和周边社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4]。

2木论自然保护区概况

木论自然保护区位于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西北部,地处北回归线北侧,始建于1991年(当时为县级自然保护区),1996年4月晋升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1998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为部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东西长20.6 km,南北宽11. 6 km,总面积10 829.7 hm2,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年均气温15.0~18.7 ℃,年均降雨量1 530~1 820 mm,年无霜期310 d,相对湿度较大。保护区内喀斯特地貌极为发育,石山裸露面积80%~90%,土壤覆盖面积不足20%,且土壤多分布于岩石缝隙间,只有洼地或谷地才有成片土壤。土壤为由白云岩、石灰岩风化形成的石灰土,局部出现由燧石灰岩风化形成的硅质土。木论林区属中亚热带石灰岩常绿落叶混交林森林生态系统,保存极为完好,覆盖率高达96%,为世界同纬度地区所罕见。林区内物种极为丰富,在已知的1 048种高等植物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51 种,广西特有植物30多种,木论特有植物6 种。在保护区内,仅兰科植物就达128种之多,包括国际濒危保护的兜兰属植物5 种,堪称植物王国“熊猫”的单性木兰(kmeria septentri- onalis)在林区内也有群落分布,其数量居全国之最。木论自然保护区周边有6个行政村,28个自然屯,736户,总人口3 200多人,少数民族人口占95%以上。人均耕地面积500~1 000 m2,人均粮食100~270 kg,人均纯收入1 040~1 480 元[5]。

3木论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存在的问题

3.1农民受教育程度低,生产生活方式落后

木论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的群众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文盲有294人(占9.1%),小学文化程度的有1 863人(占总人口的57.6%),中学以上文化的有810人(占25.0%),学龄儿童270人(占8.3%)。因为教育文化落后,加上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差,所以保护区周边社区群众的生产方式十分落后,绝大部分还沿用刀耕火种的原始耕作方式,产业结构单一,家庭收入60%~70%来源于传统的种养业,外出务工收入不到30%。社区种植的主要粮食作物有水稻、玉米、黄豆等,养殖的畜禽及水产品主要有猪、牛、羊、鸡、鸭、鱼等。保护区东部社区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经济收入较高,农作物产量、节柴灶、沼气池入户率较高,对保护区资源的依赖程度相对较低;西部社区的基础设施和自然条件较差,经济发展滞后,大部分家庭只有旱地,人均耕地少,土地贫瘠,单产较低,并且野生动物啃食和毁坏农作物较为严重,社区群众对当地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比东部高[5]。目前保护区部分群众已经开始植桑养蚕,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指导,仍采取比较原始的粗放养蚕模式,不提青、不分批、不除沙,增加蚕病传染几率,并直接影响经济收入。在桑蚕生产中病死蚕、蚕沙等随便倒入房前屋后,甚至倒入河中,不仅导致蚕病频发,陷入恶性循环,而且还会污染环境,成为一个新的环境问题。

3.2环境教育模式和内容单一

目前,自然保护区的环境教育模式较为单一,即使一些比较著名的环保组织(比如ngo)鼓励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要模式也仅限于环境宣传教育。这些宣传教育的内容一般分为三大类,即法规类、知识类和技能类。法规类内容一般是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知识类内容主要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区的作用、意义、现状,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一些乡土知识等;技能类内容主要是在传授环境保护知识内容的同时,尽可能地使一部分人掌握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基本技能[3,6]。由于地理位置等原因,木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项目还不完善,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环境教育面向的主要对象还是社区群众。另外,目前的环境教育还存在重形式轻效果的问题。

3.3科技力量薄弱

木论自然保护区现有34名管理人员,其中正式职工11人,临时聘用的护林员23名。据了解,在木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人员中,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相对较少,尤其是农林、生物、环保等专业的科班出身的人更少(不到30%)。护林员一般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主要由一些退伍军人或社区中责任心较强、威望较高的村民担任。由于人才缺乏、经费紧张、实验场地和设备短缺,因而极大地制约了保护区科研及相关工作的开展[7]。

3.4社区关系亟待协调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大多分布在经济贫困而生物多样性相对丰富的地区,靠山吃山,向森林索取是人们千百年来形成的生活方式和文化理念,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药材通常是获取经济收入的主要途径,因此人们长期形成的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无法在短期内改变。保护区的建立,切断了村民的部分经济来源,客观上使村民的生活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社区与保护区之间的矛盾冲突不可避免[8]。由于保护区的设立,原来属于地方政府管辖的区域划到了保护区管理局,保护区无力承担社区群众的经济补偿费用,当地政府同样无法提供财政补贴,使这部分社区群众的生活水平比以往更加困难。据2007年pra调查统据显示,保护区周边社区人均耕地面积只有500~1 000 m2,人均口粮100~270 kg,人均纯收入为1 040~1 480元。由于生态补偿等相关政策未能及时落实,因此在社区发展与自然保护区资源环境保护的问题上,社区与保护区的矛盾恐怕难以在短期内彻底消除[7,9]。

4木论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对策

4.1依托地方特色资源,调整产业结构

随着国家东桑西移战略的实施,广西一跃而成为全国桑蚕生产第一大省,蚕茧产量逐年提高。2009年,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中,又明确提出河池发展有色金属、生态旅游、桑蚕等特色产业。而木论自然保护区又位于桑蚕生产第一市——河池市,紧靠桑蚕第一县级市——宜州市,有利的地理位置为桑蚕产业的大力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桑蚕生产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有效解决自然保护区周边的农业生产和生态问题,除了可以有效地提高经济收入、解决社区群众对资源的过度依赖以外,还可以利用桑枝、蚕沙发酵沼气等解决燃料问题,是一项一举多得的产业。保护区管理局应该充分认识到目前社区桑蚕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和环境问题,积极和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联合,提高社区群众养蚕技术水平,并指导群众合理解决由此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考虑到群众经济基础和社区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区可以在原来沼气项目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规模,发展生态农业,为将来的生态旅游项目奠定基础。

4.2优化环境教育模式,丰富环境教育内容

通过木论gef(全球环境基金)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的开展,初步明确了群众的基本需要。在原有的环境法规、知识类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增加和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农业技术培训等内容,环境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结合,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结合,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结合当地产业发展的需求,与科技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等单位联合开展科技下乡等活动,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之路。

4.3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走科技富民之路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广西一些自然保护区自主科研和环境教育的功能还不够完善,实力也比较薄弱,致使许多应当正常开展的工作力不从心,地方特色资源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也常常滞后。由于高校和科研院所在人才培养(教育培训)及科学研究方面有先天的优势。因此,依托地方高校及有关科研机构,在互惠互利、资源共享的前提下,走自然保护区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合作之路是一种双赢的选择。这种结合,既能促进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又能提高社区群众的生产技术水平,同时还能加强社区群众与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联系,可谓一举多得。2010年1月,结合广西林业厅gef小额贷款科研项目的实施,河池学院与广西木论部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合作,在保护区周边的社区(下寨屯)联合举办桑蚕养殖及食用菌栽培技术培训,群众踊跃参与,反映强烈。在听课过程中,群众主动反映他们在实际生产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索取相关资料。这种专家现场指导、群众自觉参与的技术培训和环境教育方式,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4.4协调政府及社区关系,走合作共赢之路

加强社区共建,带动社区发展不仅是保护区的责任,同样也是当地政府的任务。保护区群众处在多个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不应该出现真空区,而是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因此,保护区管理部门应该积极与当地政府加强沟通,了解当地政府发展规划,并听取社区群众意见,群策群力,将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能否处理好政府和社区群众关系,关系着保护区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保护区和当地政府的良好形象。

5结语

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粮食、蚕茧等农产品价格的提升,依托地方特色资源,积极调整保护区周边社区农村产业结构,主动开展各种相关技术服务,提高农民积极性,发展特色经济,提高群众经济收入,是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有益探索。

以农民喜闻乐见的生产技术培训带动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丰富环境教育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加强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对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有积极的意义。

6参考文献

[1] 廖德宝.猫儿山自然保护区公众生态教育初探[j].广西林业,2004(1):16-18.

[2] 刘思慧,刘季科.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自然保护区[j].世界林业研究,2002,15(4):47-53.

[3] 金红艳.吉林省向海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实施的对策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6.

[4] 张民侠.陕西秦岭保护区开展社区环境教育初探[j].陕西林业科技,2001(4):54-56.

[5] 覃勇荣,黄志丹,葛建邦,等.社区环境意识与喀斯特地区生物资源保护[j].安徽农业科学,2008,36(30):13358-13361.

[6] 吕艳,王续琨.环境教育的难题及其解决对策[j].教育科学,2004,20(5):43-46.

[7] 覃勇荣.自然保护区管理与社区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广西木论自然保护区为例[j].河池学院学报,2004,24(4):69-75.

保护环境地理论文范文第6篇

深刻认知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

党的十报告首次把“美丽中国”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并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位置。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彰显了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人类文明发展经验教训的历史总结,对人类发展意义的深邃思考。

特别强调,要清醒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清醒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两个清醒认识”凸显了对我国生态环境问题强烈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面对中国今天环境的挑战,共产党人必须勇于担当。“我国生态环境矛盾有一个历史积累过程,不是一天变坏的,但不能在我们手里变得越来越坏,共产党人应该有这样的胸怀和意志。”

科学概括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内涵

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中有关于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人与自然关系的新理念,有以“两山论”为代表的对生产力发展规律的新思考,有体现着深切人文关怀的关于民生福祉的新概括,还有应对气候变化,促进全球生态治理的新视野。这些论述中充分体现了的辩证思维、底线思维、系统思维和以人为本的哲学思维方式,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创新,也是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有力指导。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2005年8月15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在安吉县余村考察时提出“两山论”的科学论断:“我们过去讲,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其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以下将这一思想简称为“两山论”)“两山论”思想破解了发展中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与人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的关系这一难题,形成了全新的发展理念,深刻影响着中国现代化发展的思路和方式。

2005年8月24日,以笔名哲欣在《浙江日报》发表评论指出,如果能够把“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旅游等生态经济的优势,那么绿水青山也就变成了金山银山。”2006年时任省委书记的到丽水调研时指出,“绿水青山可带来金山银山,但金山银山却买不到绿水青山。”2006年3月8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演讲时,论述了实践中人们对“两山”之间关系认识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用绿水青山去换金山银山;第二个阶段是既要金山银山,也要保住绿水青山;第三阶段是把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他说:“绿水青山本身就是金山银山,我们种的常青树就是摇钱树,生态优势变成生态经济优势,变成一种完全浑然一体的关系,和谐统一的关系。”三个阶段论,蕴含着对生态文明发展道路的诠释和对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展望,体现了对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发展。

2013年9月7日,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发表演讲时,对“两山论”进行了一次全面阐述。他说:“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从理论上看,“两山论”在分析“发展与环境”这对矛盾中看到了“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的统一之法,在解决“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对立中找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转化之机,是马克思主义矛盾论系统化的应用和发展;“两山论”重要思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和生产力理论,指明了实现发展和保护内在统一、相互促进和协调共生的方法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方面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在中国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从实践上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是破解经济发展难题、总结发展经验的理性升华,是他长期研究思考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认识飞跃,也是他θ死辔拿鞣⒄沟缆飞羁谭此寂判的思想结晶。

“两山论”思想开辟了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新境界,这一思想中包含辩证思维,在超越“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与人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的两难”困境中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双赢”之道,打破了简单地把发展与保护对立起来的思维束缚,突破了“先发展后治理”旧发展模式的窠臼,找到了实现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包容性发展的现实途径。是我国当今发展方式绿色化转型的本质体现,有力地指导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环境保护的实践。

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提出了“环境生产力”的观点。他在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近年来,到许多地方考察时都一再叮嘱,一定要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在广东考察时他谆谆告诫:“我们在生态环境方面欠账太多了,如果不从现在起就把这项工作紧紧抓起来,将来会付出更大的代价。”在海南考察时他指出,“希望海南处理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着力在‘增绿’ ‘护蓝’上下功夫,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当个表率,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银行’”。在黑龙江伊春考察时他鲜明地指出,“生态就是生产力,我国生态资源总体不占优势,对现有资源的保护具有战略意义。伊春森林资源放在全国大局中就凸显了这种战略性。如果仅仅靠山吃山,很快就坐吃山空。这里的生态遭到破坏,对国家全局会产生影响。森林是很不容易的,人们要对有限林业资源实行保护。”

经济增长不等于经济发展,经济发展不单纯是速度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不代表着全面的发展,更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关于生产力理论的新发展。关于生产力的“两个就是”的阐释是对唯物史观生产力观点的发展,拓宽了我们对生产力概念涵义的理解。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治国理政的出发点是以人为本。在新任政治局常委与记者见面时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随着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人民的需求也在发生着变化,“老百姓过去‘盼温饱’现在‘盼环保’,过去‘求生存’现在‘求生态’”。对美好环境的向往成为当代民众的重要民生诉求。以人为本就应让人民共享发展的生态成果,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更多更好生态产品的需求。在海南考察时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在参加青海代表团审议时指出,“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所以“一定要生态保护优先,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保护好三江源,保护好‘中华水塔’,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

生态思想中包含着深切的人民情怀,2014年12月13日,他在江苏镇江市调研时讲到:“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是转方式、调结构、上台阶的重要内容。经济要上台阶,生态文明也要上台阶。我们要下定决心,实现我们对人民的承诺。”改善生态就是改善民生的“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彰显出执政党深厚的历史责任意识和现实担当意识。

“五位一体”与全球生态治理。在“五位一体”的战略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前提。生态文明建设不是孤立的,它的有效推进需要融入其他四大建设之中,与其构成一个息息相关的文明系统。

一个良好的自然生态系统,是大自然亿万年来形成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如果种树的只管种树、治水的只管治水、护田的单纯护田,很容易顾此失彼,最终造成生态的系统性破坏。他认为,“如果破坏了山、砍光了林,也就破坏了水,山就变成了秃山,水就变成了洪水,泥沙俱下,地就变成了没有养分的不毛之地,水土流失、沟壑纵横。” “我们要认识到,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

生态环境的整体改善不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可以独自完成的,当下应对气候变化,维护能源资源安全,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同志呼吁推动国际合作,呼吁全球治理。他认为保护地球家园、促进可持续发展,需要全人类的共同努力,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他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关乎人类未来。国际社会应该携手同行,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意识,坚持走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发展之路。”

战略谋划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路径

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推进需要变革相应的生产关系,当前尤其需要改革阻碍生产力绿色化发展的w制机制。十之后,特别强调制度建设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树立生态红线观念,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不断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严守生态红线。强调,“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他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时指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要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思路,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国“一张图”。

保护环境地理论文范文第7篇

旅游环境是指在旅游活动特定的区域或范围内各种因素的存在状况和综合作用的结果;就范围而言,它主要包括旅游目的地和相关的旅游依托地;就内容而言,则主要包括旅游资源状况以及与旅游活动有关的自然和社会文化两方面的因素。长期以来,人们总把旅游发展视为一种经济活动,偏重追求其经济效益,而相对忽略了普遍存在的旅游对环境的影响。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质量是旅游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旅游对环境尤其是自然环境造成的严重破坏不仅会阻碍旅游业本身的持续发展,而且也会带来相关的负效益。本文首先描述了旅游发展与旅游环境保护的矛盾对立,考察了旅游环境保护的种种制约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借鉴西方学者关于旅游景点发展演变的理论研究成果,提出了旅游持续发展和旅游环境保护周期循环模式以及旅游环境质量的全面管理和保护设想,以期寻求发展与保护这对矛盾对立面的完美与和谐的统一,使旅游得以持续发展。

一、旅游发展与旅游环境保护的矛盾对立

众所周知,旅游的发展一方面依赖于环境;而另一方面,由于旅游环境的脆弱性,旅游发展又给旅游环境带来破坏和影响;因此,对旅游环境不妥善管理和系统保护,势必影响到旅游发展的持续性。旅游发展与旅游环境保护这种矛盾主要表现于以下两个方面:

1.旅游对环境的破坏。

旅游对环境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对可供观赏的山川湖泊、名泉瀑布、名胜古迹、森林资源,动物资源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损害和污染。旅游对环境的破坏问题已得到旅游界的相当重视,在此本文不予赘述。旅游对环境的危害一方面来自游客的破坏,大批游客拥入,致使基础设施紧张,旅游旺季造成的游人在某一景区的高度集中破坏或影响了该地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和生存环境;旅游对环境危害的另一来源则是外来投资商及当地旅游部门的大规模开发活动,这种破坏在第三世界旅游发展中国家的表现更甚,消极影响更大。究其原因,旅游开发和发展对环境的损害可归纳为如下三点:

首先,旅游部门只顾眼前利益,对旅游资源做过度性、掠夺性的开发;其次,是对景区环境的粗放式管理,对旺季游客过分集中的现象缺乏科学的、合理的疏导或价格调控等管理手段;再次,旅游发展过程中,景点开发以及旅游基础设施病态膨胀的趋势日益明显。

因此,如何一方面发展旅游,一方面合理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旅游赖以持续发展的环境成为旅游界急需迫切解决的课题。

2.旅游环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旅游主管部门与实业部门对旅游环境保护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均已形成共识,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在政策制定方面,我国自1973年始先后频布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对外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文物保护法》,以及1992年巴西联合国环发大会后的《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等等规定都不同程度地与旅游环境保护有关,初步形成了一套环境行政管制体系。在对旅游环境保护的实际工作中,旅游行政主管与实业部门、环保行政主管与实业部门精诚合作、联手防治、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有不尽令人满意之处。

对旅游环境有效保护的制约因素可作如下几方面的归纳:

①旅游环境保护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健全

国家有关部门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我国的旅游业尚没有自己专门的旅游环境保护法,我国政府1985年才将旅游业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一项事业,正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旅游业在我国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因此,关于环境保护虽然在立法上作了许多工作,但在法律、法规的监督执行方面却缺乏健全管理。旅游区大多数基础建设项目,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环境保护手续,有的虽然办了,但没有相关部门的配合把关,流于形式。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指出:“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凡环境保护设计方案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物质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凡没有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然而事实上,这些措施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30、31条规定:“刻划涂污和损坏国家保护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部门或文物所在单位处以罚款或赔偿损失。”其中何谓“尚不严重”,罚款赔偿如何界定,都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容易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加之一个时期以来,旅游区没有权威性的环境保护机构,往往一个旅游区分属几个部门主管,形成旅游部门、环保部门多头领导,各自为政,互相扯皮,条块分割的现象,不利于旅游环境保护具体工作的开展。

②重产值、轻环境

虽然中央反复强调环境的重要性,但对基层企业领导者和经营决策部门来说,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一直是个两难选择。在许多地区的旅游开发和发展中,以牺牲长期效益为代价来换取短期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③环保经费紧张

各级财政拨给的保环专项经费和业务费用相当有限,加之工作没有很好地开展起来,许多该收的环保费没有按规定如数加以征收,再加上污染治理欠帐太多,导致许多环保治理项目没有资金保证,环保工作无法实施,形成恶性循环。许多旅游区的环保部门除了有一两台陈旧简陋的监测设施外,多数无钱添置其他基础性设施和配套设施。对于旅游区内排污情况难以进行常规分析,环境规划、环境趋势预测往往也因没有监测依据而无法进行。

④旅游开发、发展过程中生态意识不强

我国许多风景优美的旅游区座落在偏僻的、经济不发达地区,如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区,他们仍处在半封闭、半开放的发展状态中,过着原始的伐薪取暖、辟地种田的生活方式,因此,当其居住地被开发成旅游点时,居民们或破坏生态或猎杀动物以供纪念品交易,并通过这种方式获取旅游经济收入。居民低弱的生态意识也反过来影响了旅游者的生态意识,旅游区内随地乱扔纸屑、果皮、对文物乱涂写等不文明行为很是普遍。

⑤旅游区客容量超负荷问题远未从理论上和管理上得到解决。尤其是知名度较高的景点和景区,旅游旺季时,长期“人满为患”。关于客容量与旅游环境保护的关系问题,本文拟在第二部分作详细论述,在此故略。

前文提到的旅游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诸类问题加剧了旅游与环保的矛盾,使保护主义者和实业部门的冲突,游客和目的地居民的冲突以及居民之间的冲突更加恶化。

二、旅游持续发展与旅游环境保护的周期循环模式

旅游人数、旅游区客容量与环境质量之间有着一种直接的密切关系;旅游人数大于或等于景点饱和承载量时,旅游对环境的破坏则大些,反之,则小些。旅游环境质量变异涉及游客行为、心理、社会文化、居民参与程度等许多不可控因素,因此,可能在某个微观的具体时间断面上,呈现出无规则的特征;但是从旅游景点的宏观历史发展看,游客到达人数与景点演变之间存在一种内在的周期循环规律。下面本文想借助RichardW.Butler博士的旅游景点周期循环演变模式,通过分析游客人数与景点发展的关系,来提出相应的景区旅游环境保护周期循环的设想。

1.旅游景点历史发展演变模式

Butler博士系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旅游地理系教授兼主任,在长期从事安大略省北部乡村旅游景点发展演变的研究之后,于1980年在《CanadianGeographer》刊物中发表题为“TheConceptofaTouristAreaCycleofEvolution:ImplicationsforManagementofResources”一文,并由此提出了旅游景点历史演变模式,按时间发展和游客到达人数,Butler把一个旅游区的发展演变划分为六个过程:即,开发、参与、发展、巩固、萧条、重现活力(或衰亡)等(如图1示)。

根据进入游客的数量,旅游者类型特征以及旅游设施的发展状况,这六个过程又可归纳为三大阶段。第一阶段含开发与参与两部分,吸引的游客以少数先锋型旅游者为主,如探测旅游者、嬉皮士、流浪汉等;少数当地人参与旅游活动;该阶段旅游人数少,设施设备简陋,游客或搭帐野营或借宿当地人家中,此时的旅游发展仍处在自由无序状态;旅游对环境尚不构成威胁。第二阶段包括发展,巩固和萧条三大部分,其主要特征是大量游客涌入,景点吸引各种类型的旅游者,尤其以大众旅游者为多,中、高档宾馆数量不断增加,旅游设施设备趋于齐全;旅游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游人大量涌入对环境的威胁日前明显。第三阶段是产品的更新开发阶段,此时的旅游者仍以大众旅游者为主,在数量上可能呈上升趋势、也可能呈下降或衰亡趋势,但无论游客数量的多寡,齐备的旅游基础设施已饱受折腾,旅游环境质量和景点的吸引力已明显下降,旅游人该地区文化和环境带来了相当大的影响,经过管理上的弥补措施,如关闭大修、开发新产品,恢复环境吸引力等,该景区的旅游发展尚有回光反照的可能;否则该景区就从此走向衰亡了。

2.景区旅游持续发展与旅游环境保护周期循环模式

从对前一部分的分析中不难看出,一个景区的历史发展演变、景点的质量和吸引力都与该景区的环境保护状况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对一个景区的旅游环境保护,也应和该景区的发展演变相对应,呈周期循环保护状态(如图2)。

A.环保开端a.开发e.萧条

B.系统保护措施实施b.参与F.再现活力

C.持续保护c.发展g.衰亡

d.巩固

在景区的开发,参与和发展的初期阶段,游客和当地居民卷入的人数少,远未达到旅游区的容量,旅游发展未有系统管理的存在,该阶段旅游对环境的破坏虽不明显,但已存在,因此应作为景区环境保护的开端(A),有关部门应对该阶段已存在的环境破坏现象做及时的观察和研究,以便科学地、合理地预测和估计该景区今后旅游资源大规模开发利用、景区设施建设,以及大量游人介入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程度,范围和有效保护的重点难点,为该旅游区今后的发展提供科学的环保依据。强调环保开端阶段在一个景区发展中的意义尤其重要;因为该阶段的环境破坏常常因其“微不足道”而被忽略,而后却给人带来“为时已晚”的遗憾。

当景点经历迅速发展,巩固到萧条阶段时,系统的旅游环境保护措施应及时跟上,这是旅游环境保护周期循环的第二阶段(B),该阶段游客对景点的需求呈急剧上升趋势、游人大量涌入,旅游区容量常常处于临界范围内,设施呈紧张状态,加上相关的开发和建设,旅游发展对景区环境构成严重威胁、若不妥善保护和管理,环境质量和景区吸引力就会一落千丈;因此,该阶段及时系统的实施环保措施是景区旅游持续发展的关键保证。

景点的发展在历经了萧条阶段之后,可能由于旅游实业部门更新产品、加强营销手段、提高产品质量,而重现活力;也可能由于各种努力的失败而从此走向衰亡。但无论如何,对一个景区周期循环的环境保护,不会因景区衰亡阶段的到来而结束;因此,该阶段对景区环境的持续保护(C)是景区旅游得以持续发展的实现。

上述提到的旅游区环境保护完整周期的三个不同阶段,可能会因不同类型的旅游者需要差异、旅游心理和行为、以及地方文化和居民参与的不同程度,而在微观上体现出不同的特征;但从旅游景区发展演变的整体而言,旅游景区环境保护周期循环模式的三个阶段能从动态的角度、宏观地描述景点历史发展演变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从动态的角度、把旅游环境周期循环保护划分为环保开端、系统保护措施实施和持续保护三个阶段的提法,和从静态的角度,把旅游环境保护的实际状态划成不足状态,饱和状态和过度状态之说,在管理方法论和具体措施实施上,可以相互弥补、相得益彰。

(附图{f90304})

图2景点演变、承载量与环保关系

3.旅游环境保护周期循环模式存在的理论问题

Butler的旅游景点历史发展演变模式自1980年提出后,西方许多学者曾多次把它应用到旅游景点或旅游产品历史发展演变的实际案例分析和研究中,并在理论上和经验数据上对原模式作了进一步的发展(Hovinen1981,Lundgren1983,Meyer-Arendt1985,Keller1987,Strapp1988)。在众多的文献中,1987年DouglasPearce对西班牙阳光海岸的考察研究发现,景点幼年期、青年期、成年期,衰老期等四个阶段之发展演变与游客数量、旅游环境、景点的城市化和产品资源的商业化不无密切关系;而在这诸多影响旅游景点吸引力的因素中,游客人数的多寡和环境质量的好坏,对延长景点的寿命,起着最直接的使用。与地中海沿岸的其它景点相比,成年期游客的大量涌入和旅游环境质量的急剧下降使西班牙阳光海岸迅速进入了衰老期,加上环境保护措施没有及时跟上,致使该旅游地永远失去了回春的机会。类似的景点发展演变在我国也很普遍。邵学文在《旅游区发展模式的初步探讨》(《旅游学刊》1990)一文中,从Butler的旅游景点发展演变模式出发,针对江苏省淮阴市旅游区的特点和现状,分析了该市旅游区的发展过程。该文作者把旅游区的各个景点按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阐述了各个景点在开发、成长、成熟、停滞、衰退或回春等五个阶段所呈的状态,探讨了近十五年来作用于景点演变发展的外在和内在因素。

把旅游景点环境周期循环保护构想嵌入景点历史发展演变模式乃是对景区旅游环境宏观管理的尝试,是对景点旅游环境质量的一种全面管理和保护设想;但它仍然存在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即旅游区容量临界范围的定量界定问题。景区容量临界范围没有定量界定,不利于对景区超容量接待现象在管理上进行宏观调控。例如,衡山绝顶祝融峰,总面积477平方米,按人均占用8平方米,每人游览15分钟,每天开放12小时计算,日合理环境容量为2862人次,而实际上每年旅游旺季(7—10月),日均游人为4600人,人均占地仅5平方米;游人最多的时候竟高达一天3.1万人次,人均占地仅0.73平方米。厦门的鼓浪屿日光岩,游人的平均占地经常不足2平方米。我国的许多旅游景区,这种超容量运转现象极为严重,致使景点内植被受到严重破坏,环境也受到严重污染,大大地降低了景点的吸引力,缩短了寿命。

虽然不同旅游区游客超载情况因地而异,各地旅游景点控制超载的措施各有高招,其中也不乏成功的经验,如黄山对旅游旺季游客超载现象通过交通调控、外部调控、经济调控,景区调控等管理手段,收到可喜效果;但依笔者陋见,对旅游区容量临界范围问题,旅游学界,旅游规划开发部门以及环保科学界还有必要从单位时间内进入景区人数、单位空间内游人占有游览面积及其与景区的实际游览总面积比例关系的角度,调查研究、获得经验数据、并对旅游区容量临界范围作出定量的界定,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为各地旅游区解决环境超载问题提供可循的依据,以宏观地实现对旅游景区环境质量的有效保护。据笔者涉猎,对旅游景区容量临界范围的统一标准定量界定问题,在西方旅游发达国家的旅游研究文献中尚不得见,笔者相信对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在解决景点超载问题以及对旅游环境实现有效保护方面,将有实际的指导意义,故在此把问题提出,求教于方家。

三、关于旅游持续发展与旅游环境保护的思考和建议

旅游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旅游发展得以永续的前提和保证。保护和恢复我国旅游环境的良好状态,防止环境进一步恶化,要通过综合治理。

1.健全旅游环保的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旅游环境保护和一般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相比,所涉及的面更广,因素更复杂,因此,有关立法部门应尽快制订和颁布《旅游法》、《旅游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便和已有的制度配套完善。与此同时,更重要的是通过依法守法来保护和治理旅游环境,建立强有力的旅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完整的管理体系,来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和管理旅游开发和发展中的环境问题,做到有法必依。

2.加强对旅游环境保护的宏观管理

旅游环境保护工作应多谈“防”,少谈“治”,突出“防胜于治,防先于治”的管理思想,使旅游环境保护工作宏观地贯穿旅游规划、开发,发展和巩固等各个阶段,规划时,应通过科学合理的环境预测和估计,对环保的点、面可能造成破坏的程度和范围以及景区超载情况的有效调控等问题进行宏观管理,应切实避免旅游开发与发展中重产值、轻环境的短期行为,避免“亡羊补牢”式的管理手段。

3.提高环保意识、实现主客参与管理

旅游环境保护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管理部门,当地居民和旅游者的全体参与;因此,通过法制观念教育、全面观念教育以及长远观念教育,来提高全民族乃至入境游客的旅游环境保护意识,对于持续发展旅游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一点上,我们的一些旅游开发和发展似乎没有完全掌握和充分尊重居民对发展旅游的认识,缺乏对居民直接参与旅游开发和发展的鼓励。

4.增加环保经费

环境保护是全民族的大事。在目前国家财政吃紧、困难较大的情况下,各级有关部门应采取多渠道、多途径筹资办法,以保证充足的旅游环境保护经费。比如,在旅游环保管理上,收好、管好、用好各种排污费;对景区开征适当的旅游资源维护费;此外,地方政府要积极发展旅游业及相关产业,不断增加经济后劲,以保证逐年增加旅游环境保护的投资。

5.加强科学研究

旅游科学是一门以应用型见长的交叉学科,旅游环境保护涉及到的学科面很广,因此,在景区的开发和发展工作中,应开展多学科、深层次的调查研究,以便更科学地对旅游环境进行综合保护和治理,使旅游得以持续发展。

6.抓住时机、大力开发生态旅游

保护环境地理论文范文第8篇

内容论文摘要:本文立足于环境权理论、动态社会契约论及利益相关者界说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基础性考察,以相对宏观的视角对域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立法实践进行了审视,提炼出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的经验,并在对本土立法图景缺陷性分析与深刻审思的基础上,构造了相对系统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框架。 论文关键词:环境保护 公众参与 域外镜鉴 本土构造 公众参与作为环境保护的社会根基,是当前我国环境保护这一社会系统工程的重要一环。域外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证明,公众、政府、企业共同保护环境是一种最可持续的三位一体模式。公众参与并非法律科学上特有的概念,在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学架构内,我国有学者将其界定为: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理论基奠 (一)环境权理论 “人类有权在一种具有尊严和健康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环境权的具体主张是联邦德国的一位医生在1960年首先提出来的。1969年,美国学者Josph Sax以法学中的“共有财产”和“公共委托”理论为依据,提出了系统的环境权理论。环境权既是一种实体性的权利,又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安宁权、环境美学权、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请求权、公众监督权等权益。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环境权的范围呈扩张趋势,环境权作为人类权利谱系中的第三代权利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最坚实的内核。 (二)动态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在近代第一个全面阐述了社会契约理论,尔后经洛克、卢梭等人的进一步推演,社会契约理论不断丰硕起来。但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这种古典的契约自由理论开始滑向崩溃的边缘,有人追循福柯的后现代话语,高呼“契约死了”。在古典社会契约论不断受到挑战的环境下,人类交往安全的维持必将在个体交互性选择中升华一种新的替性实践,即动态社会契约论应运而生。郑少华教授认为:所谓动态的社会契约理论是指在公民—国家—社团之间,权利的让渡不是静态的,也非一次性,它随着时代的变迁进行动态的、多次的、连续性的让渡,在这个过程中,社团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也调节了契约缔结的机械单向格局。动态的社会契约理论以新自然法思想与社会连带主义思想为底蕴,有利于弥补社会契约理论的不足与契约自由的流弊,在这样的“非一次性”的社会契约达成进程中,公众积极参与谋划环境保护这一现代性事业契合国家与个人动态协商民主缔约关系网格。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Gunton和Vertinsky(1991)就曾经提到被某种决定直接影响到的群体,亦即利益相关者,应该直接并且有效地参加到决策制定的程序中来。Jackson(2001)随后指出利益相关者应该是那些自己认为受到影响的群体,而不应该是相关机构认定的受影响群体。对利益相关者分析是很有益处的,具体表现在:帮助了解复杂的问题;帮助发现可能存在的相互影响。它是决策制定中的一种管理和预测可能发生冲突的工具。利益相关者分析旨在研究和区分受到影响群体的立场,越来越多的关于环境问题的冲突,促使人们重视对于冲突的管理研究,而利益相关者分析,尤其是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制定过程,已经成为一种很常见的现象。 域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制实践与经验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在国际法律文件中的展现 公众参与作为21世纪环境保护的必然趋势,为国际社会高度重视。许多国际文件如《人类环境宣言》、《里约宣言》、等都对公众参与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公众参与的思想形成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1982年10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第23条规定:“人人都应有机会按照本国法律个别地或集体地参加拟订与其环境直接有关的决定;遇到此种环境受损或退化时,应有办法诉诸补救”。该条规定指出了公众个人参与权的内容。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首次在国际环境法律中得以确认是在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里约宣言》中,该宣言第十项原则宣布:“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及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自此以后,公众参 与原则在有关的国际环境保护法律文件中相继得到确认。 (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在域外国内立法中的展现 美国立法:1969年美国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第101条(c)款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环境改善与保护”。并于该法案的102条中首开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先河。美国环境立法中还明确规定了公民诉讼,公民可以依法对违法排污者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联邦环保局提起诉讼。为了方便公民诉讼,各单行环境法规还规定了较完备的相关条款。为了减轻原告的诉讼费用负担,鼓励公众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清洁空气法》规定法院可决定诉讼费用包括合理数额的律师费和专家作证费由诉讼双方的任一方承担。这项规定意味着原告的诉讼费用有可能由被告负担。 日本立法:《日本公害对策法》赋予了公众环境异议权,实现了公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有效法律保障;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听证会程序和公众监督程序,并于该法18条1项规定:“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凡是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草案有意见的人,第16条规定的公告时间开始至公开审查时间结束后两周内,可以文件的方式给项目发起人明确其意见”等。 欧盟立法:确立了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多样的公众参与方式,成立了专门机构—欧洲环境局,独立负责收集和提供准确而可比较的环境信息。欧盟理事会1997年3月制定的《关于制定公共和私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令修正案》对公众参与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瑞典也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环境法的原则写进法律;而英国法规定公众可参与国家环境管理预测和决策的全过程,一切感兴趣的人均可参与。除上述国家之外,还有许多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内容,如乌克兰共和国的《自然环境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有权以法定程序获得关于自然环境状况及其对居民健康的影响等方面可靠的全部信息”。泰国的《国家环境质量法》(1992)也有相似的规定。公众参与在域外环境保护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三)域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经验积淀的初步概括 考察以上国家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立法的例子,可以得知:以宪法法律性文件立法明确规设了公民环境权,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建立了完善周密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民的环境知情权,避免参与的“在场失语”;明确规定民间环保团体(NGO)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作用及参与环境保护的方式;规定了多种公众参与方式,建构了“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立法”以及“立法、执法听证会”等具体的法律制度;建立了相关减免诉讼费、设立公益律师等配套鼓励制度;明确规定了公众环境保护的“全程参与”。 域外国际国内的制度规设,普遍形成了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从制度层面保障公众能有效地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中来。这些经验将可能成为我国本土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走向理性化的镜鉴,值得我国环境法学理论与实务界的深入发掘研究。 本土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图景的现实展开与价值反观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立法图景的现实展开 环境参与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因此我国法律法规非常重视对公众参与权的保护。早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的“三十二字方针”中就有“依靠群众,大家动手”的要求,从此出发开启了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新局面。 我国《宪法》第1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最高权源。而在我国《立法法》第58条与《环境保护法》第6条均在各自的立法阶层上具体化了这一公民宪法性权利。 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首次以法律形式在我国环境立法中使用“公众”一词,明确了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法律地位。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这一办法不仅明确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参与环评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有利于调动各相关利益方参与的积极性。2007年4月,随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适时制定颁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首次全面地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知情保障。 (二)本土立法实践的价值反观 以域外经验比照我国本土立法现状,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作为一项环境基本法律制度,尚存在诸多制度性缺陷:从立法价值趋向考察,我国高位阶环境立法没有明确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缺乏权利基础,立法指导思想滞后;从立法技术分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较为零散,且存在简单重复,缺乏系统性;当前的公众参与,主要限于少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和人民群众的信访。而这些方式基本上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之后的反映,是一种消极被动的末端参与,它与真正的公众参与,即除末端参与外,还应包括预案参与、过程参与和行为参与四个参与有机结合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对于行进中的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正视内在缺失是进一步制度再构的必要前提。 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构造的路径选择 (一)确立环境权的宪法性权利地位 环境权作为权利递嬗演进中的第三代,强调的是以人为本,被普遍视为一种新型人权。列宁有言: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入宪,将在整个环境法体系中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为相关制度的顺利推进提供“合宪性”依据,保证制度的“合法性”,使环境保护裁判获得直接的宪法保护依据,获至公民环境利益的充分救济。 (二)强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意识的生成与培育 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起步较晚,公众对环境问题还缺乏了解。加强环境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环境危机感,提高公民的环保参与意识是完善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前提条件。通过举办风格多样的展览、环境科普讲座、利用众多环境保护纪念日等多种环保教育形式,多渠道地对公民进行环保宣传教育,使公民充分了解环境保护意义,认识到环境问题不仅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公民作为环境的“第一受益人”(当然,从另一个侧面讲也是最直接的受害者),保护环境是个人的责任,也是对社会的一种贡献。 (三)赋予公众充分的环境信息知情权 环境知情权是指公民和社会组织收集、知晓和了解与环境问题和环境政策有关的信息权力。这里的环境信息包括公共信息和个别信息;前者指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后者指只有在公众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提供的信息。环境知情权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其他权利得以正确行使的先决性权利,只有知情权得到充分行使,当事人追求的其他权利才有可能充分实现”。为此,环保部门应该严格依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一套覆盖环保行政许可各领域、各层次的环境信息及与公众有关或将产生影响公众利益诉求的生态环境信息披露体系,扩大环境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四)设置环境公益诉讼机制 人类的权利自从其“脱母”的那一刻起就走上了一条不断被侵犯(甚至是野蛮的)的不归之路。而权利最终能否作为权利被人民真正享有不在于权利的神圣,毋宁说有一套救济的机制。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诉讼。由于环境权益不仅仅属于私人权益,更属于社会公益,所以在欧美各国的环境法中,都普遍采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当前要注重立足于现实国情,循序渐进,构建一套既关注环境保护的特殊要求又能保持法律相对稳定、安全性的新型环境公益诉讼机制。 (五)积极发展环保社团 环保社团(NGO)活动以维护环境公益为目的,通过将“原子化”的公民个人组织起来,成立各种民间环境保护团体和组织,参与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制订、监督、检查等;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等维权活动;集中开展环境保护宣传、环境学术交流、环境知识咨询、环境科技成果推广等,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多种途径。国家应鼓励、支持并积极引导成立环境保护社团体(NGO),降低环保社团的准入门槛,放宽环保社团的核准登记条件,对不参与商业经营的环保社团组织实行备案制度,为环保社团创设一个宽松的制度环境。 3.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保护环境地理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古村落;风水;古村落保护;安义古村;江西

1.前言

古村落又称名村。一般是指“至今保留古朴民风、传统生活方式与历史建筑的自然村落”;从村落保护角度看,古村落是指“历史年代久远,具有科学研究价值和历史研究价值,且需要保护或已经受到保护的古代民居建筑群落”。

至今,江西省内1293个乡、镇的15303个村中还保存着众多原生态的古村落。(黄浩,《江西民居》)。

2.我国古村落研究现状

2.1研究历程

我国古村落的研究最早发起于社会学领域。1980年代后的研究由建筑研究学者主导,重点是对于具有鲜明个性特点、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古村落的个案研究。进入1990年代,部分学者开始研究如何在旅游开发的同时保护好古村落的历史文化遗产。

近年来,随着大众对历史文化遗产认识的不断提高,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也进入新的时期。

2.2现状古村落保护研究的不足

关于古村落的研究发展相对于中国现阶段快速城市化进程而言较为滞后。已有保护规划均较少涉及古村落周边环境的保护或者周边环境如何保护才更有效的问题。在这种由点及面的保护思路下,既便制定了保护规划,仍有许多古村落个性语境逐渐消失,陷入到光华不再的尴尬境地。这其中有管理上的问题,也与规划理念的缺失有关。

3.风水理论在古村落保护中的借鉴

自唐宋以来,江西古村落建设主要受形势派风水的影响。形势派风水着重于村落选址与村落外部环境的护佑。分析传统形势派风水理论,结合目前古村保护规划思路,提出江西古村落保护的几点借鉴:

3.1江西古村落保护原则——“天人合一”

江西古村落基本处于偏远地区,村镇聚落一般都能保持传统的旧貌,并与自然环境共处于统一和谐的关系之中,景观也多富有变化。这种情况体现了人们传统的意识和观念——即尊重自然,不违“天命”——即“天人合一”的传统哲学(风水)思想。

3.2江西古村落保护思路——由宏观到微观、整体到局部

纵观中国风水理论形势派发展,就相地而言,其注重用地的整体性把握,“基本形成了一套从区域到局部、从宏观到微观的选择程序,这是一个以寻找生气为目标多方面综合的过程”。“其为说,主于形势,原其所起,即其所止,以定位向(与现今单体建筑定位类似),专注龙、穴、砂、水之相配,其他拘忌,在所不论”—— 王祎《青岩丛录》。因此,可以判断“定位向”即定向是目的,而“寻龙、察砂、理水、定穴”均是分析过程与操作措施。

3.3江西古村落保护标准——传统自然美学标准

风水理论中古村落风水格局的选址布局除了“寻龙、察砂、理水、定穴、立向”的技术手段外,还需满足审美体系的要求。简而言之,技术手段只是单个考核指标,这些单个指标能否组合成一个“聚集生气”的整体环境,还需以审美的眼光评价山水形势的吉凶,将吉凶与景观的美丑联系起来,是风水评价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手段。即体现生命之美、人伦之美、灵活变通的和谐之美、意境之美。

4.江西安义古村落保护策略

安义古村落保护范围应选取最有利于古村“藏风聚气”、生态系统较为完善的区域。此区域北至毛岗北端,南至赤岗南端,东至梅岭罗汉峰,西至南潦河与九岭山余脉,总用地面积约10k㎡。

最早在安义古村保护的目的既是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又是为古村落可持续发展道路指明方向。其保护可以总结为“内外并举,软硬兼优”八个字。“内外有别”是指两个层面:一是古村外部环境的整治,二是古村内环境的整治;“软硬兼优”是指营造两种环境:一是硬件营造即对古村空间进行重塑,二是软件营造即对古村文化进行修复。

根据风水格局理论,古村落选址建设设包括:龙、砂、水、穴、向五个方面;其中,外部环境主要包括:龙、砂、水三个方面,真正涉及古村内部环境的主要为穴、向两个方面。这里要强调的是,古村保护规划既要讲求现代语境,但同时又要与传统文化契合,因此,除了古村落环境外,必须强调 “人”的活动的引导。笔者将古村的管理政策与居民素质的提升放在内部环境(也是软环境)整治中进行表述,以体现“天人合一”的思想。

4.1古村落外部环境的保护策略

(1)“龙”的保护

将梅岭的保护纳入《梅岭——滕王阁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之中,明确禁止乱砍乱伐,采石取土等行为,古村的龙脉将得到有效保护。

(2)“砂”的修复

必须通过划定绿线的方式将山体控制起来,然后采取退耕还林政策,还原赤岗蜿转腾挪的气势以及毛岗墩实厚重的山形。

(3)“水”的治理与改造

在京台村以西100m左右规划一人工湖,一则聚集潦河地气,二则汇聚罗田水库及周边丘陵地表水,由此营造“交锁织结”的水势,形成良好的景观水面,三则可打造古村落较佳观赏点。为有效控制水道、水质,必要时可在潦河沿线划定蓝线进行开发控制。

4.2古村落内部环境的保护策略

(1)“穴”的调整

①为了确保古村环境、展现古村风貌,需对古村建设范围进行划定,参考风水中“百尺为形,千尺为势”的尺度标准,对古村规模进行限制。

②为展现安义古村景区风貌,在条件成熟的情形下,对现代居民住宅进行拆除,统一在村外另辟区域进行安置,村内建设须与古村现存建筑风貌统一,并颁布古村规划建设标准。

③为了恢复生态、限制村内用地开发,为体现古村风貌,还需在风水格局范围内划定限制建设区。

(2)“向”的重塑

在现有布局的基础上,结合旧有建筑改造与公共空间建设的契机,重点打造“天心十道”两条轴线:一是罗田岗至九岭山青溪垄的横向轴线,二是赤岗至毛岗的纵向轴线。

(3)“人”的提升

根据“天人合一”的风水思想,人是环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人的行为必须与生活环境和谐、统一。培养古村落居民继承与发扬传统文化的技能,逐步转变其生活观念与生产方式。

5.结论

本文以安义古村为例,提出古村保护策略:首先遵循“天人合一”的古村落 保护原则,解决古村落三个主要矛盾:村民与古宅之间、村民与旅游公司之间、村民生产与古村落周边环境之间的矛盾,提出将村民生产与部分生活功能迁出古村,将村民传统的生产劳作转化为提供旅游服务,将古宅作为旅游资产入股旅游公司的策略,较好地化解上述矛盾。其次,针对现状古村格局面临的问题,笔者按从宏观到微观、从整体到局部的古村落保护思路,分析和梳理古村落格局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解决的策略。第三,在古村格局修复过程中,笔者采用风水理论的美学标准与“喝形”方法,提出植被修复、在村口修建景观汇水池等策略,从而恢复古村“生气”,展现古村原有生活风貌与生态特色。上述可知,风水理论有效拓展了古村落保护的解决途径。

参考文献:

鄢泽兵,万艳华.浅议“风水”的生态思想和生态实践.华中科技大学.

王其亨.风水理论研究 .天津大学出版社.2005(第2版)

保护环境地理论文范文第10篇

 

大遗址保护是长期困扰我国考古学界、历史学界、文物保护学界等的一个日益迫切的课题。孟宪民[1: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并建议国家制定具有长期指导作用的大遗址保护展示体系和重点园区的建设规划;郭婧娟t2]提出保护大遗址文物、社会、环境资源的措施,经营管理模式与组织形式;龚良[3]认为遗址公园敁逐步实施保护,以达到保护与利用的有机结合,其中关键是保护与利用“度”的掌握;祝柏林K针对重庆歌乐山烈士陵园保护规划,提出多方位、多层次、系统综合的遗址保护体系,进行文物遗址保护的构想;邢心田:51关于府城遗址设想建一座以绿化为主、雕塑为辅、建筑为点缀的商周古文化公园;黄光宇、李和平[6]对山陪都遗址提出整体性、真实性、综合性相结合的保护思想与方法;袁传勋介绍了土遗址保护材料;张祖群等[8i认为风景名胜区景观遗产可从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与非物质及口头遗产三个方面进行培育;赵荣、张祖群等W定位了西安古都的城市精神,其中由遗址等构成的文化景观是判别城市精神的四个主要方面之一。总之,这些文献多是针对普遍性大遗址的研究或涉及大遗址的研究,多为就遗址论遗址,就保护论保护,没有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在大遗址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

 

刘科伟、牛栋分析了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区社会经济特征及社会经济发展与遗址保护的矛盾,提出了遗址保护区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方向与对策;杨海娟、周德翼认为安城遗址保护区应发展都市农业;权东计、朱海霞[12]提出了汉长安城保护与利用发展战略、实施战略的保护对策、生态环境建设对策、村镇景观建设对策及公园形象景观建设对策;胡立军、高波探讨了西安市历次城市规划中对旅游资源的保护;杨新军、张祖群[14]等以西安市为例,对建设陕西省的城市协同发展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都涉及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针对汉长安城大遗址的研究,多从社会经济发展、观光农业调整、遗址保护对策「历史沿革等单一角度入手,没有考虑环境因素是汉长安城大遗址保护的基础,没有考虑环境在大遗址保护中的可分解性,没有考虑到环境保护的好坏决定大遗址保护的成功与否。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当前大遗址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已经从传统的一维生态环境观上升到二维环境观(生态环境、社会文化环境)。从大环境的概念着手,可以实现大遗址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2大遗址保护的二维环境观

 

2.1大遗址保护的自然环境观

 

自然地理环境是形成大遗址文化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特的地理环境形成了别具特色的文化景观,对自然的改造和利用又使环境具有人文和历史的内涵。从某种意义上讲,文物古迹若脱离了它所植生的历史环境,其价值就会受到影响。例如与汉长安城休戚相关的河流、地形地貌、生态环境均为物质形态的保护内容。如果没有渭河、泾河、霸河、浐河、浪河、搞河、沣河、谲河,就不会有“八水绕长安”之说。因此必须保护与汉长安城关系密切的淖河、崎岖河、漕渠、王渠、明渠、揭水、被水、昆明池、太液池、沧地等水体遗址,以及相关的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

 

2.2大遗址保护的社会文化环境观。主要包括:①语言、文字;②城市的生活方式和文化观念所形成的精神文明面貌,如审美、饮食习惯、娱乐方式、节日活动、礼仪、信仰、习俗、道德、伦理等;③社会群体、政治形式和经济结构所产生的城市生态结构,在人文地理学中,它被形容为一种抽象的观念“氛围。

 

2.3二维环境视角下的文化景观

 

大遗址的独特形态主要指有形要素的空间布置形式,例如城垣、武库、五宫、两市、闾邸、八街九陌、十二城门构成汉长安城八街十一区的城布格局,城市交通组织、功能分区、城市的形态演变等等。建筑遗迹是构成遗址实体的主要要素。古遗址仍和现代城市生活发生着密切联系,形成了汉长安城文化景观特色中最重要的部分,主要体现在有实证价值的城墙遗迹、夯土建筑台基遗迹、地下遗迹和出土文物遗迹等,是全面反映历史信息、描绘历史发展过程的重要实物资料。

 

历史文化的继承和发扬在汉长安城中除有形的文物古迹之外,还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内容,如汉代传统艺术、民间工艺、民俗精华、名人轶事、传统产业等,它们和有形文物相互依存、相互烘托,共同反映着汉长安城的历史文化积淀,共同构成城市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为此应该深人发掘、充分认识其内涵,把历代的精神财富流传下去,广为宣传和利用。它既是城市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扩大对外交流、促进城市经济与文明发展的重要手段。

 

实体与虚体文化景观的形成,一方面受城市所在自然地理环境的制约和影响,另一方而受不N的社会文化模式、历史发展进程的影响,由此形成汉长安城文化景观上的个性。

 

3大遗址环境保护的方法

 

3.1覆盖保护方法

 

(1)覆盖方法:即在已经发掘或未发掘的遗址上,用土或人工材料进行覆盖,有些又在覆盖物基础上进行展示复原,将遗迹原封不动地予以遮盖,不仅解决了。降尘问题,也使遗址的温湿度保持在一个平衡状态,不受大气环境的影响,从而使遗迹得到有效的保护。

 

(2)植被覆盖保护方法:此方法一是作用于露出遗址地面的、大的遗迹点,在其周围一定范围内植树、植草,进行绿化工作,加强保护,防止风化的加剧;二是适用于埋藏于地下的、尚未发掘的遗迹,在其地表上进行植草,做标识性保护。

 

(3)铺碎石方法:将各种色彩的水磨石般大小的碎石均匀地撒在遗迹之上,一层碎石不但不破坏和不改变遗迹,而且还保护着遗迹,同时使遗迹面貌更加美观。因为是用不同颜色的石子分别铺在遗迹内的道路、宫廷等各个区域,人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遗址内各区域的划分。

 

(4)复原展示方法:将已发掘的遗迹就地覆盖后,在其上按原状复原展示。复原的做法因物而异,对于土遗址主要采用特殊仿土材料对遗迹点进行覆盖和复原。

 

(5)绿化标识方法:地下建筑遗址的标识性绿化展示,对保护区内地下建筑遗迹位置和形状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在遗迹地表栽植草皮或围绕遗迹栽植灌木,使遗迹范围一目了然,有显著的标识作用。

 

3.2场馆保护方法

 

主要是针对那些地下揭露和发掘的较小面积的土遗址,通过修建遗址博物馆,迁出少量居民,同时解决保护和展示的问题。

 

3.3技术保护方法

 

地上遗迹因与周围耕地接壤,受灌溉侵蚀,多处出现塌陷等损毁现象,有必要沿周边进行基础加固,并作整体性防水、防塌处理,防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加固方法主要有下列两种。

 

(1)物理加固方法:主要是指用砖、土等建筑材料垒砌或轻型锚杆加固,以防止地上遗迹坍塌的方法。应用于遗迹中出现裂痕的情况及预计将出现裂隙的状况,用各种材料作支架,加固土块、防止倒塌,然后对裂隙进行回填。对城墙和夯土台基的重点濒危地段可用工程机械方法支撑、固定,以防止其讲塌或倒塌。

 

(2)化学加固方法:主要是指直接采用化学材料对遗迹表面进行渗透和封护处理,以加强其力学强度和防风化能力;或用灌浆材料对裂隙进行加固,以增强其整体力学强度。运用时应遵循最少干预、有效干预、修旧如旧、可逆等文物保护基本原则。

 

土遗址保护材料多用PS材料和有机硅材料,以及以硅溶胶为主体的、由PVAc和PVB对其改性制成的无机有机复合材料[7]。遗迹的表面处理应针对遗迹的保存状况和展示过程中可能受损的情况,确定施用化学保护材料的部位与面积,根据加固部位自然材料的矿物质成分和干密度,并经过试样试验加固后的强度变化,确定填充保护材料的成分与配比。施工中必须严格控制加固强度,切忌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加固过度。在确定了遗迹的保护技术措施方案之后,应先选择一般性遗迹的次要部位进行保护技术措施的试验。化学保护的试验期限应在1a以上。根据加固效果和对遗址进行的全面研究,再确定对保护对象所要施加的保护技术和保护材料。

 

3.4综合保护方法

 

结合人口迁徙、产业结构调整、建筑控制等进行综合保护,以保护社会文化环境。

 

4环境突破——大遗址保护的具体措施

 

4.1自然环境突破——技术层面保护措施

 

4.1.1实施工程措施的技术指标

 

针对保护区内遗址的保存情况,在技术可行性基础上,对土体加固、防止风化、防止水土流失、干扰深度控制等方面拟订科学的指标体系与控制强度。

 

4.1.2实施工程措施的技术要求

 

对遗迹的保护性加固,应以存在失稳趋向或己成失稳状态的遗迹加固为主,加大单位面积抗压强度与单体渗透加固深度。其中主要有裂隙加固、基部加固和表面加固三种情况:裂隙加固——施用于裂隙过大,濒于倒塌的夯土遗迹;基部加固——施用于基部被掏挖破坏的夯土遗迹;表面加固——施用于表面毁损/^重,濒于松垮的遗迹。施工中必须严格控制加固强度,切忌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加固过度。

 

遗迹表面的抗风化处理,应针对遗迹的保存状况和展示过程中可能受损的情况,确定施用化学保护剂的部位与面积,并根据遗迹的材质,选择适当的材料配比。根据加固部位自然材料的矿物质成分和干密度,并经过试样试验加固后的强度变化,确定填充保护剂的成分与配比。

 

为防止水土流失,应该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并栽种浅根性且对遗址不产生破坏的乡土树种。清理夯土遗迹上现有的乔木、灌木,对于地上遗迹采取表面覆土5〇cm,其上种植具有观赏性的浅根系草本植物。

 

对地下干扰深度的控制,应该在0。5m以内。地下干扰深度控制往往与社会、经济措施及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在一起,控制遗址保护区内所有的人类活动,以防止对遗迹和环境景观在地下造成的破坏。

 

总之,在确定了遗址的保护技术措施方案之后,应先选择一般性遗址的次要部位进行保护技术措施的试验。

 

4.2社会文化环境突破——社会管理层面保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环境保护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国家文物局,2004)、《西安市周沣镐、秦阿房宫、汉长安城和唐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条例》和《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对危害、破坏文物的行为要进行法律制裁。

 

西安文物园林局应加强对汉长安城遗址保护的领导与管理职能,汉长安城遗址保管所对汉长安城遗址进行保护管理,征集遗址保护区内的文物,收集整理有关文物资料、档案资料,陈列和保管文物藏品,宣传、组织群众对遗址进行保护。

 

保证每年有一定比例的资金预算作为专项保护经费,对遗址保护有贡献的人或单位给予各种形式的奖励。各保护区的四方界限应有明确的标识物及标志说明,严格控制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与开发。禁止在保护区内张贴任何商业广告,利用传媒广泛宣传保护汉长安城的规章,引导民众,强化保护意识。

 

5结论与讨论

 

5.1环境保护是探索与认识大遗址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基点

 

环境保护是大遗址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基点,应该始终不渝地奉行大保护、大生态、大环境、大景观的规划原则,切实分析大遗址保护中的自然与人为破坏因素。大遗址保护应贯彻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人文环境保护规划并重,即坚持自然环境观与社会文化环境观并重;应高度重视对遗址保护区内社会经济文化状况与区域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自然环境条件对人类经济活动与遗址保护的影响研究;应严格保护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保护原有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建设,做好技术层面与社会管理层面的环境保护工作。

 

5.2以人为本,寻求保护措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大遗址保护遇到的最大问题是保护规划难以落实。在当地政府官员、当地居民、文物保护工作者以及旅游者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多重博弈中,最容易出现“零和博弈坚持二维的环境保护观,从大遗址的现状分析中明确文物保护区的价值与历史意义、矛盾与制约因素、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等重要内容以大遗址的环境保护为着眼点,从可行性入手,相应提出了覆盖保护方法、场馆保护方法、技术保护方法和综合保护方法等,具有可操作性,可以为中国乃至世界其他大遗址保护提供有效借鉴。

 

5.3完善《文物保护区规划技术规范》,不断探索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方法和理论

 

西北大学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研究中心从1997年开始,先后完成了对安阳殷墟、周原、秦始皇陵、汉甘泉宫、唐顺陵、唐昭陵等保护与利用的规划,以及西安、湖北鹿门山、山西运城等相关旅游的规划。在此相关理论与实证研究的基础上,特别是在总结汉长安城保护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大遗址保护的开创性思路,在全国首次总结了《文物保护区规划技术规范》(草案,征求意见稿)与《大遗址保护规划的理论探索——基于陕西案例的探索》等。该中心现已形成完整的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硕士生、博士生培养体系,其在理论与实践等方面的探索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并还将为中国大遗址保护付出艰辛的努力。

 

致谢:作者在参与导师赵荣教授的课题研究工作中,得到了导师对文章的悉心指导,在此特表示感谢!

 

参考文献:

 

[1]孟宪民.梦想辉煌:建设我们的大遗址保护展示体系和园区——关于我国大遗址保护思路的探讨[J].东南文化,2001,(1):6-15.

 

[2]郭婧娟.试谈大遗址的保护与开发——兼析汉阳陵的开发[J]。建筑学报,1996,(2):47-50.

 

[3]龚良.论明祖陵遗址的保护利用[J]。东南文化,2002,(3):85-96.

 

[4]祝柏林.保护遗址净化环境——重庆歌乐山烈士陵园保护规划初探[!].重庆建筑大学学报,1996,18(3):114-115.

 

[5]邢心田.关于府城遗址保护及开发利用的思考[J].焦作大学学报,2000,(4):30-31.

 

[6]黄光宇,李和平.山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观念——论重庆黄山陪都遗址的保护与开发[J].城市规划,1998,22(3):43A5.

 

[7]袁传勋.土遗址保护材料综述[J].敦煌研究,2002,(6):103-105.

 

[8]张祖群,杨新军,赵荣.风景名胜区景观遗产的三维培育研究——以青海湖为例[J]。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2004,20(4):75-79.

 

[9]赵荣,张祖群,姚春丽,等。历史文化名城城市精神的文化地理定位研究——以西安为例[J].中国发展,2005,(1):3943,

保护环境地理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系统;系统论;方法

中图分类号:F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2)01-0118-07

当代社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各个法律部门以及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构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理论与实践的挑战。在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现实挑战的法律体系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处于不可或缺的核心地位,其基本社会功能在于调整和规范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建立社会中的当代人与当代人、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公平、合理的社会秩序,以及人类社会与自然之间和谐共处的生态秩序。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一个基本理论与实践范畴,它既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断成熟的标志,又是推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整体化、系统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法律话语。笔者以系统论方法为基础,对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涉及的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系统认知功能,以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系统内部结构等几个基本问题进行分析、检视和梳理。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系统论方法

“系统”(system)的英文一词源自于古希腊文,其原意指由部分组成的整体。现代自然与社会科学中的系统,则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或部分)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有机整体。在法律理论与实践中,法律体系实质上就是法律系统,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有效法律规范组合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进而以法律部门为基础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有机统一体。法律体系是法律发展与演变的整体化、系统化的产物,它具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法律体系是由法律部门所组成的一国现行法律规范的系统结构;其二,法律部门之间,法律部门与法律规范之间,以及法律部门内部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一个具有特定逻辑结构和系统功能的有机整体。法律部门的法律体系属于国家法律系统的子系统,它位于国家法律体系的下一层级,是由特定法律部门的有效法律规范或法律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的一个具有目的统一性、结构关联性、逻辑自洽性和功能协调性的法律子系统。

系统论(system Thinking)是以系统的整体观、统一观和协调观为核心的科学认识理论和理性思维方法,它强调要素与要素、要素与系统、系统与环境等方面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根据系统论创始人路德维希・贝塔朗菲(Ludwig von Bet-talanffy)的观点,任何系统不是各个要素(部分)的机械组合或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整体功能具有各个要素在孤立状态下所没有的性质。系统论不仅是认识和描述客观规律的科学理论,而且为人类理性思维的科学方法开拓了新的路径,它为应对和解决现代社会中的各种复杂社会问题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分析、描述和理解的方法。

纵观人类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历史轨迹,勒内・笛卡尔倡导的实证经验主义研究方法开创并奠定了近、现代自然科学的基本研究方法,这种方法将所研究的客观事物分解成若干部分,并抽象出其中最基本的要素,然后再通过要素、部分的性质去认识、描述和理解客观事物。这种方法着眼于客观事物的部分或要素,崇尚经验分析的归纳方法以及单项的因果决定论,其缺陷在于,它难以全面、准确地认识、描述和理解客观事物的整体及其部分、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随着人类对自然客观世界复杂性认识的加深,以及社会现象的日益复杂化,人类需要更多地运用整体、系统的思想和方法来认识、描述和理解自然和社会问题,以系统为核心的系统论思想和方法因而应运而生。

法律体系的系统论方法是指自觉地运用系统论的整体主义科学理论和方法对法律系统及其子系统进行分析、研究和建构。作为法律的系统论方法和整体性思维方式,将系统论方法运用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分析、研究和建构之中,就是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一个系统,从该系统的要素与要素之间、系统与要素之间、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关系中综合地分析、研究和建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达到公平、有效地解决和应对当代社会所面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的目的。

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环境法形成和发展的早期阶段,学者们就敏锐地意识到,环境法律体系是影响到环境法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并提出把各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联系起来进行系统分析、综合研究。学者们认为,只有研究整个环境法律体系,才能使环境法学研究提高到一个比较高的水平,从而推动环境法的发展。尽管当时的环境法学者们对于环境法体系研究产生了一定的自觉意识,但是,受苏联法学思想和理论中僵化的法律教条主义的限制,这种法律体系研究在当时并没有采用真正意义上的系统论方法,而且,相关的法律部门的划分也仅仅以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或者调整方法为标准和依据。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的形成和发展有着不同的时空特征。西方发达国家自产业革命以来数百年间,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呈现出渐进演变的历时性特征,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演变也因而具有渐进的历史演进特点。相比而言,中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则明显地呈现出各种问题之间相互牵制、彼此纠葛的共时性特点。改革开放以来三四十年时间内,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而以爆炸式的方式集中地爆发。与此同时,除了地方层面、国家层面的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之外,日益突出的区域性的、全球性的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同样对于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构成了挑战。由于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形成和发展的这种特殊历史背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形成和发展因而具有很大程度上的应对性和建构性特征,并呈现出明显的法律借鉴与法律移植的印记。随着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理论和实践的迅猛发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涉及的领域和范围迅速扩大,法律规范性文件和法律规范也急剧增加。当前,自觉地运用系统论方法对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进行分析、研究和建构,其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已经日益凸显。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实践系统论

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社会日益呈现复杂化的特征,因实践功能的区别社会分化为不同的系统,其中,法律是现代社会功能分化所形成的一个社会子系统,它通过调节自身规范结构来实现对社会的调整。按照系统论的思想和方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可以被视作一种自组织的社会系统,它作为国家法律系统的一个子系统,经历着从简单到复杂、从无序到有序的发展轨迹。在这个系统中,各个要

素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彼此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并有机地结合而共同形成系统结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它具有特定的系统功能,其系统整体功能大于各个要素的功能之和。运用系统论方法分析和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根本目的在于,在系统论的整体观、统一观和协调观的指导下,确立系统各个要素及其相互间的关系,确定要素与系统整体相互间的关系、优化系统内部的结构并发挥系统的整体功能,从而保障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系统目标的实现。

在中国传统法学理论的视野下,没有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也就无所谓以法律部门为基础的部门法体系④。换言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形成的前提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理论,法律部门的独立地位是由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或调整方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成为其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现实中,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涉及到几乎所有的法律领域,在很多情况下,其法律关系不仅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调整,而且同时为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所调整。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本身而言,其涉及的领域和范围广泛、调整的社会关系复杂、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多样、法律调整的方法和手段灵活,如果在理论上简单地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或调整方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既难以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部门进行齐整的划分,也无法保持其内在逻辑的自洽性和涵盖范围的周延性。因此,有学者认为,如何更有利于法制建设和现实问题的解决,更有利于理论研究和法律适用为判准,不仅调整对象、调整手段等客观因素为部门划分的考虑因素,法律目的、价值功能、社会需求这样的主观因素也应被纳入考量范围。笔者赞同此种观点,对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个新兴的法律部门,需要在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方面破除理论意义上的教条主义束缚并改变单一划分标准的做法,采用更加开放、务实和灵活的实践意义上的法律部门划分标准。

在一定的自然空间范围内,生物因子和非生物因子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的自然过程形成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是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生态系统具有保持或恢复自身结构和功能相对稳定的系统整体的自我调节能力,生物与环境、生物与生物之间通过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相对平衡的独立运转的开放系统。由于自然生态系统存在的整体性、关联性特点,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造成的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因而具有相互联系、彼此影响的关系,这种特点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系统整合及其体系化发展奠定了自然基础。因此,尽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涉及范围广泛、涵盖领域庞杂,但是,由于担负着应对和解决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的共同社会实践使命,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之间及其法律规范之间并非是孤立、分割的,而是具有内在的目的一致性和实践统一性。

当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可持续发展为其共同的法律价值追求及其统一的立法目的,它形成了全面应对和解决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的专门性法律领域和实践性法律部门。确保空气、水、土壤等自然生态环境要素的健康和安全,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和良性循环,以及维护当代和未来世代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环境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法律价值和目标。与传统部门法立足于绝对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和法律理念不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生态人类中心主义为其价值观和法律理念,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并最终实现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这个意义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无疑构成了社会法律系统中应对和解决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的一个特殊的法律子系统。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的时间要比其他一些法律部门晚得多。20世纪60年代开始,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率先出现了大气、水、海洋、固体废物、土壤、核放射等污染防治方面的专门立法,以及土地、水资源、森林、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专项立法,从而推动了现代法治意义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形成的初期阶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并不是一个突出问题,随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数量的急剧扩大及其彼此之间有机联系的增强,特别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综合法、环境基本法或环境法典的制定,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系统化、体系化发展成为一种必然要求和理性选择,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也日渐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生于现实社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实践的客观需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性文件和法律规范的大量涌现及其体系化发展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基于这个前提,笔者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部门及其体系应当建立在法律社会实践的客观需要的基础之上,而不应当建立在抽象的、模糊的、甚至矛盾的法律理论上的调整对象的划分标准的基础之上。因此,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践系统论出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研究所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不仅在于认可和接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而且,更在于自觉地运用系统论方法来构筑一个具有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和相互补充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有机整体。事实上,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国家法律系统下一层级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子系统,除了需要考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调整对象的因素之外,还需要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立法目的的统一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原则的共通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规范的关联性等多重因素。这些因素同样应当成为判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的标准和依据,而不是仅仅以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作为其判别唯一的标准和依据。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我们将这些因素都作为判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独立法律部门的依据和标准,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部门地位及其法律体系,归根结底还是要以环境与资源保护社会法律实践的客观需要为基本出发点和根本依据。

确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涵盖的实践领域和范围,是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的前提。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渊源所组成的系统。随着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涵盖的领域和范围在实践中不断扩大,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实践系统论的角度出发,笔者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界定为: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实践及其形成的法律部门为基础,由

特定国家有关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以及预防、减少与应对自然灾害的有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根据这个定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涵盖的实践领域和范围不仅包括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还包括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法律领域,以及新兴的预防、减少与应对自然灾害的法律领域。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系统认知功能

系统论方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分析、研究和建构的基本方法,它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系统认知功能。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运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系统论方法,可以将分散而庞杂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分门别类、有目的地整合成为系统化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从而提高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理性认识以及对其法律秩序的整体把握。中国环境法学者在环境法形成的早期阶段已经意识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秩序离不开体系思想,体系化是推动法制建设的需要;是否存在健全的环境法律体系,是衡量一个国家的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20世纪90年代以后,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文件及其法律规范都已经变得极为庞大。由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在一个分散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有关政策制定过程的组织与执行的法律规定的统一性的缺乏进一步使分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变得复杂。法律数量多、法律规定内容重复,数量庞大和凌乱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使其难以被清晰地把握。法学体系化研究有助于客观及实际的工作;它也成为借助那些――透过体系才清楚显现的――脉络关联以发现新知的根源,因此也是法律秩序继续发展的基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能够促使其法律规范以一种整体、有序、系统的法律形态,面对现实社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实践需要,并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立法及其实施提供有效的立法参照和实施依据。

其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系统论方法有助于明确其法律规范涵盖的领域和范围,从而促使其形成一个目的一致、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功能协调的法律规范系统结构。中国环境法学界在20世纪80年代就有“大环境法”和“小环境法”两种不同的主张。持“大环境法”观点的学者认为,环境法的概念应当是广义的,它是指污染防治、资源保护以及开发利用自然等涉及环境要素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环境保护法(狭义)、资源法、土地法、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持“小环境法”观点的学者则认为,环境法是指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只包括资源法、土地法等法中有关资源保护的内容。目前,尽管学界对于“大环境法”的观点已基本形成共识,但是,如何统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涉及的不同领域和范围,使之成为一个有机的法律整体,仍然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理论和实践部门需要关注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其三,通过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系统分析和研究,有助于提高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认知水平,推动立法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发展。在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首次环境法体系学术研讨会上,环境法学者就形成了一个基本的共识:只有建立健全环境法律体系,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环境立法规划,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环境立法工作,提高环境立法的效果,方便环境法的适用,以及对环境法作出科学的解释。通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系统论方法,可以识别其法律规范的缺陷和空白,确认其结构性问题之所在,以及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规范的适用等。例如,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目前的一个缺陷就是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缺失,无论是选择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还是未来制定环境法典,都离不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分析和研究。法典化作为法律体系化的最高形式,根据欧洲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法典化是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获得部门化、体系化发展的一种积极选择。它能够更为集中、系统地反映或表现立法者、决策者、者的意志、利益和政策,也便于社会公众更集中、更系统地了解、理解和遵守现行法律制度。法典总则的制定,能够将分散规定于不同环境法律中的属于环境法律共通的部分,统一起来予以规定,从而精简相关的法律条文;法典分则的制定,通过将环境法律集中编纂在一起的方式,可以使人们对环境法的组成部分形成清晰的了解。

其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系统分析和研究,有利于明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部门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以及确立其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既是中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子系统,明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及其与其他部门法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是构筑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屏障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系统内部结构检视

法律始终处于一个致力解决新问题并试图将旧问题处理得更好的动态过程之中。在这个动态过程之中,法律体系内部法律规范结构的调整、完善和优化无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系统论的视野出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应当是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在系统总体方面,贯穿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各个领域、各个部分、各个要素之中的共同的法律概念、法律价值、法律目的、法律原则等,共同构成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系统内在统一结构的基础;在系统纵向关系方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性文件、法律规范具有等级关系和从属关系,低层次的法律规则是高层次的法律目的、法律原则的具体展开,它们共同构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系统纵向结构;在系统横向关系方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则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共同构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系统横向结构。

当前,以系统论方法为基础,客观地分析、检视和梳理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发现其结构、要素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探求调整、完善和优化其内部法律规范结构的法律进路和途径,是构筑目的一致、层次分明、结构有序、功能协调的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前提。具体地,以系统论方法为基础分析、检视和梳理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可以分别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系两个不同的角度入手。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体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体系是以相关法律规范作为系统的构成要素,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根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的性质及其涵盖领域的不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可以分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律规范、污染防治法律规范、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范、自然保护法律规范以及自然灾害预防与应对法律规范等不同法律规范构成的五个子体系。

其一,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律规范子体系。该子体系包含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目的、法律原则、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政策、宏观行政监督管

理体制、基本法律权利与义务、基本法律制度、基本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其二,污染防治法律规范子体系。该子体系由针对各种污染因子和环境要素污染防治,并以环境污染防治和公害控制、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为目的的法律规范构成。它主要由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噪音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有毒有害化学物污染防治、电磁波辐射污染防治、光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构成。

其三,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子体系。该子体系主要由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法律规范构成,它以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为宗旨,囊括了各种不同类别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包括水、土地、海洋、矿产资源、森林、草原、渔业、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能源与气候变化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其四,自然生态保护法律规范子体系。该子体系的法律目的在于以保障和促进生态环境及其功能的保护,其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涉及的自然生态环境要素包括野生动植物、生物多样性、自然保护区、自然与文化遗产、自然景观,以及土地沙漠化防治、水土保持、转基因生物体控制等方面。

其五,自然灾害预防、减少与应对法律规范子体系。在传统意义上,自然灾害因其发生的自然属性及其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抗拒性,而没有被纳入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涵盖的法律调整范畴。但是,随着当代法律观念和意识的进步,面对越来越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的威胁,各国普遍认识到,通过有效预警、适度干预和积极救助等法律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和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社会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目前,自然灾害的预防、减少与应对的社会行动,已经逐步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一个重要内容。自然灾害法律规范子体系主要包括防灾与减灾、自然灾害的应急与救助、防洪与抗旱、地震、气象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系是以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作为系统的构成部分,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国家立法机构在法律体系’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法律部门的体系化建构通常是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与颁行为基础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系就是按照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而构成的法律效力层级分明、结构有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相对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体系,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系通过对环境与资源保护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层级化、类型化和序列化,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结构更为直接、更为明了。目前,中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条款为依据,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为依托,以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系。

1 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条款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它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位阶。宪法中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对于一个国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宪法》规定了自然资源权属体制、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国家职责等方面的内容,从而确立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宪法依据。

2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立法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立法方面,各个国家采取了环境基本法、环境政策法或环境法典总则等不同的立法体例,其主要内容均是规定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总体目标与总括性法律目的、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政策、宏观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基本法律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基本权利与义务、主要法律措施等方面的内容。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立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位于宪法之下,但高于其他的一般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项法律。在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立法方面,中国目前还处于空缺状态,这是未来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需要关注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3 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中国1979年通过了《环境保护法(试行)》,并于1989年正式颁布《环境保护法》。虽然一些学者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中国的环境基本法,但严格意义上讲,它只是一部具有一定综合性的污染防治法,而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系中的基本法。根据中国《立法法》的规定,《环境保护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其法律等级只是一般法而不是基本法。同时,受到立法时的时代观念和客观条件限制,《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及其基本内容停留在污染防治的法律层面,并不能总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各个范围和不同领域,因此,它在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系中只是一部综合性的污染防治法律。需要指出的是,随着中国环境法制实践向纵深的推进,近年来,中国已经制定或者正在起草一些新的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如2008年颁布的《循环经济法》,以及正在起草的《能源法》等,这些环境与资源保护综合性立法扩大了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此外,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还应当包括《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具有综合性、基础性地位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4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项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项法是指针对环境污染的防治,生态环境要素的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自然灾害预防、减少和应对的单项立法。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系中,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颁布了《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在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颁布了《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石油法》《煤炭法》《电力法》等;在自然生态保护方面,颁布了《防沙治沙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在自然灾害预防、减少和应对方面,颁布了《防洪法》《防灾减灾法》《气象法》《防震减灾法》等。目前,需要在立法中予以考虑的单项法主要包括《原子能法》《生物安全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法》等。

5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依据法定程序颁布的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律文件。国务院颁布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数量非常多,几乎涵盖了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律监督的所有领域和范围。

6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法律解释

针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漏洞、空白、模糊、不确定等法律适用问题,法律授权的机构可以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法律解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的法律解释主要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适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立法解释,以及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对适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司法解释。国家立法机关立法解释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法律,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对司法活动具有法律约束力。

7 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规章

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规章在现实中大量存在,虽然这些部门性行政规章主要是针对相关行政机构内部行政行为的规范,属于准法律规范性文件,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这些规章仍然可能对行政行为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

8 地方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与规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特征。地方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与规章已经成为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国家立法的一个重要补充。

参考文献:

[1]陈研明,全国环境法体系学术讨论会综述[J],武汉大学

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2):128-129.

[2]贡塔・托依布纳,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M],张骐,译,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0-14.

[3]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4]徐祥民,巩固,关于环境法体系问题的几点思考[J],法学

论坛,2009(2):23-30.

[5]金瑞林,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述评[M],北京:北京

大学出版社,2003:64.

[6]夏凌,国外环境立法模式的变迁及中国的路径选择[J],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1):246-255.

[7]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

印书馆,2003:45.

保护环境地理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 循环经济 生态旅游 资源 开发保护

一、相关概念分析

1.循环经济理论的含义、本质及遵循原则

循环经济就是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资源,按照生态规律规划、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及环境容量,尽可能以可循环利用的资源为来源,将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并举,把人类的生产活动纳入自然循环过程中,融资源开发、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为一体经济活动,以使所有的原料和能源在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充分利用,从而把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尽可能少的程度,并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使得生态负增长转变为正增长,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趋向,实现人类活动与生态的良性循环。

循环经济中的物质利用模式遵循了生态规律,使得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从而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因而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

在实际操作中,循环经济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减量化原则、再利用原则、再循环原则。减量化原则是针对输入端的,旨在减少物质和能量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从而达到尽量节约资源及减少废弃物排放之目的;再利用原则:目的在于尽可能多次或以多种方式地使用产品,延长产品从投入使用到成为垃圾的时间;资源化原则(再循环原则):就是废弃物再次变成资源,实现回收利用的最大化,以减少末端处理量。

2.生态旅游城市的概念

生态旅游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国际旅游新时尚,生态旅游的主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要满足人们对自然区域的向往,保护其资源与环境;二要考虑经营者的经济利益,使经营者意识旅游资源与旅游环境的并重性,从而注重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促使旅游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这与传统旅游最本质区别在于实现经济、社会和美学价值的同时,寻求适宜的利润和环境资源价值的维护。生态旅游区的建立则可以同时满足这两方面的要求。

根据本课题研究的重点,在此对生态旅游城市进行如下定义:所谓生态旅游城市是指运用生态学、经济学和旅游学的原理,遵循生态规律与城市发展规律,以生态城市的建设为基础,以城市生态旅游为主线,以自然生态的良性循环及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为核心,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现代化新型城市。

生态旅游城市是生态系统、旅游系统、经济系统、社会系统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动态平衡体系。建设生态旅游

城市,必须要综合协调城市及其所在区域的经济、社会、自然复合生态系统,促进文明、舒适、可持续的人文环境的发展。

二、循环经济与生态旅游的内在联系

1.两者都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理论

1992年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签署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可持续发展宣言,标志着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的诞生。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强调自然资源的低投入、高利用、低排放,它能有效地解决可持续发展的两大障碍――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自循环经济诞生之日起,已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和实现方式,而生态旅游与循环经济的关系甚为密切,早在1983年“生态旅游”一词被IUCN生态特别顾问谢贝洛斯理解为:旅游对象是自然生态环境,旅游方式是不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这里已蕴涵了可持续发展的特质。现今,对生态旅游的认识已达成了这样的共识:它是一种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并将持续发展理论充分体现于旅游业各个层面的一种全新的旅游发展模式。可持续发展理论是生态旅游的核心理论,也是生态旅游的灵魂之所在,因而,可以说循环经济与生态旅游因贯彻可持续发展而联姻,同时生态旅游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走着循环经济之路。

2.两者都以生态经济为实质内容

相对于传统经济而言,循环经济是一种新型的、先进的经济形态。其实质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遵循生态学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充分考虑环境的承载能力,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将经济系统纳入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旅游业作为经济产业的一个分支率先触及了循环经济的实质――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而生态旅游无论其核心理论、支撑理论,还是相关理论都体现出其为旅游业发展的一个崭新阶段,实质是实现旅游业发展的真正生态化。

三、生态旅游城市的循环机制

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保护环境和削减污染的根本手段。城市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里程碑,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标志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由于大规模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无规划,造成了城市环境乃至整个生态环境的破坏。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及人类文明的进步,必须建设生态旅游城市,重视循环经济理论在城市建设规划中的应用,创造良好的生态循环系统。

生态旅游城市的建设就是城市生态发展的结果,倡导的就是城市与自然环境、人与生存空间的和谐统一及良性循环。生态旅游城市建设应该充分认识城市的循环结构系统,并应该借鉴生态系统的共存原理,加强城市系统的内部循环与优化,实现物质与能量的高效利用,尽可能地节约资源与能源,建立城市生态的良性循环,建立城市与自然环境、人与生存空间的和谐统一及良睦循环。

生态环境是承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基本标志,也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本保障。循环经济理论是建设生态旅游城市取得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在城市规划、产业布局上,应该把城市的经济、社会、资源和城市环境有机结合起来,并实现其内部之间的循环和谐,进行生态环境建设,从而建立生态城市系统,取得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生态旅游城市,要遵循经济规律、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根据循环经济理论,以最小的环境资源代价谋求城市经济社会最大限度的发展,以最小的经济社会成本保护资源和环境,既不为发展而牺牲环境,也不为单纯保护而放弃发展。既要创建一流的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休憩质量,又要确保城市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从而走上一条科技先导型、资源节约型、生态保护型和循环经济型的现代城市发展之路。

四、循环经济背景下的生态旅游城市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城市旅游资源是城市居民所共用的自然、社会资源,其开发利用应该在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指导下,融入循环经济理论的原则对城市旅游资源进行系统地、综合地开发与保护,并将其与城市旅游的可持续发展融入一体,从而使城市旅游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城市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城市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应该基于循环经济理论的3R原则,系统地减少和避免过多的旅游资源破坏,进行合理的规划,从根本上减少和避免旅游废弃物的排放,最终实现城市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促进生态旅游城市的建设。

1.重视对城市旅游生态的综合保护

对全民进行教育和宣传,更新陈旧观念,提高生态保护的自觉性。改变长期以来,认为旅游业是“无烟工业”,忽视旅游污染的思想观念。同时,加强对旅游城市和景区生态环境的监测,及时治理污染源。要建立和健全旅游城市和景区的生态管理和监测机构,制定科学的生态保护指标体系、培养和提高生态保护的专业技术队伍,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监测和治理。另外,还应建立保护生态环境基金,除由国家从旅游收入中适当拨款外,主要应由游客和旅游经营单位缴纳,以弥补生态资源的耗费。生态环境基金也要建立有偿使用机制,使之不断增值。建设生态旅游城市,开发、保护城市旅游资源,必须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目前国务院己颁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环境保护法》、《森林保护法》、《海洋保护法》等10个有关保护生态的法规,并酝酿制定《旅游法》。各城市及其旅游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旅游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条例,并逐步组建一支生态执法队伍,宣传生态法制,严肃处理破坏生态的案件,培养公民的生态法制观念,促使生态保护走上法制的轨道,蔚为风气,成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这样,城市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才能实现良胜循环。

2.重点保护城市的建筑格局和文化遗产

城市是立体的图画,流动的风景线。城市建筑是“凝固的音乐”,它承载、凝固的不仅是建筑艺术,而且是不同时代的社会文化、历史文化、民族文化、地域文化、政治文化。建筑物既是物质产品,也是文化产品,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载体和结晶。大众的流行文化和心理,鲜明地积淀在城市建筑上。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性质的城市名胜古迹、建筑景观不一样。建设生态旅游城市,开发城市旅游资源时要注重保护历史遗留的古城遗址、古建筑风貌,加强各名胜、景观、景点的防火、防盗、防腐蚀等安全保护措施,加强人们对保护祖国文化遗产的责任感,同时加强执法监督,杜绝破坏景观、景点的恶性事件的发生。

3.通过城市现代化建设优化城市旅游环境

旅游是一种全方位的体验和享受,游客到一个城市首先接触的是城市的旅游环境,它体现着城市的物质文明程度和精神文明水平。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可以提高人的素质,从而创造优美的城市环境。目前,各城市都在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的步伐,并在不断改善、提高城市的综合环境质量,如各城市均在努力争取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文明城市”、“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等。另外,城市建设的现代化,提供了现代化科学技术,从而提供便捷的交通、通讯,满足了旅游者对旅游城市、旅游景点进得去、出得来,交通方便、安全、舒适的要求。再次,城市的现代化建设,也加强了城市的法律效力,使得城市旅游能够做到依法加强管理,从而保护景点、景区的旅游设施,以及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杨正泰等:旅游景点景区开发与管理[M].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张广瑞等:2002~2004年中国旅游发展:分析与预测[M].北京:社会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保护环境地理论文范文第13篇

论文摘要:在旅游开发的热潮中,存在以牺牲旅游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旅游大发展的众多问题。本文对我国旅游业发展中存在的环境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正确处理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与对策。

旅游,从个人活动、群体行为发展到当今的现代旅游业,已经成为涉及旅游资源、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活动等的社会生活方式。旅游资源是指能够吸引旅游者并能为旅游业利用而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自然事物。在旅游业发展中,旅游资源处于基础地位,既是旅游产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又是旅游实践中吸引旅游者的直接条件和因素,更是旅游消费的客体对象。不论是文化旅游资源还是自然旅游资源,都是建立在良好生态环境基础之上的。

一、旅游资源开发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1.旅游开发对非生物类旅游资源的影响

非生物类旅游资源包括水体、大气与气候、土壤与岩石等,既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载体,又是构成旅游资源与环境的最基本要素。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游客、车辆、物资等大量涌入旅游地,旅游区出现了水质恶化、大气污染、土地板结、岩石(山体)坍塌等现象,这些对旅游资源构成了严重威胁。旅游对资源与环境的破坏,尤其表现在水体资源与环境方面。

2.旅游活动对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地球上有丰富的动植物资源,不但可以单独成为人类的旅游产业开发和利用对象,而且还与非生物类旅游资源组合,构成了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的重要依托或自然生态旅游资源的总体系。

二、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旅游地生态系统是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同一体。与其他生态系统构成因子一样,一方面旅游资源与环境的演变同样也必须遵循生态学的基本规律。根据美国生态学家哈定和小米勒提出的生态学三定律,可得出三个结论:

1.旅游地生态系统中的所有事物(包括旅游资源及其各个构成因子)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影响也不是孤立的。

2.旅游活动不能对旅游地生态环境中的生物化学循环有任何干扰。

3.旅游活动影响旅游资源与环境后会产生无数效应,其中许多效应是不可逆的。这三个基本结论给我们提出了对旅游活动进行管理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根据景观生态学的理论,在旅游地这个生态系统中,由于旅游区划而对旅游资源进行的分割构成了不同类型的景观单元(即斑块),这些景观单元的空间格局随着生态过程的作用而不断改变。

三、建立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制度体系

通过立法建立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实现对旅游活动的规范管理,是当前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业发展面临的紧迫任务。立法必须建立在深入研究旅游活动对旅游资源与环境影响的基础上,必须以生态学理论为指导,遵循资源与环境演变的自然科学基本规律,这样才能保证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达到制定这些制度的根本目的。

1.旅游规划制度

旅游规划是指运用适当的经济、技术手段,对旅游区的旅游资源、人力资源、资金与物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确定区域旅游资源的经济开发目标,实现旅游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

2.旅游资源与环境影响的评价

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为美国所创设。《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环境质量具有重大作用影响的联邦建议、立法方案和重大联邦行动都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包括该建议或行动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拟议中的行动选择方案。实施这一制度是对传统决策机制的变革,是协调“人与环境”关系的一种新途径和新方法,并已成为国际环境管理一种惯例。

3.旅游容量控制制度

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将人类活动控制在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之内,是实现系统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最基本的要求和首要条件。旅游容量控制制度,是指从这一制度出发,根据旅游承载能力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对进入旅游区(点)人数进行控制的一项管理制度。这个制度在保护旅游资源、实现可持续旅游目标方面十分重要。

4.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

旅游资源与环境共同构成了旅游地的生态系统,保护资源与保护环境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与普通地区相比,旅游区的环境要求更高。因此,要建立环境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旅游区旅游资源与环境消长情况的监测,并按照更加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做好旅游区的环境治理工作,保证旅游地的优良环境,给游客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条件。

参考文献:

[1]杨贵华.旅游资源学[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9

保护环境地理论文范文第14篇

近年来,各地区环保、宣传、教育部门以原国家环保总局、、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为指导,在推动本系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增强各级领导和公众的环境意识、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环境污染严重,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环境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为推进生态文明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全面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环境宣传教育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一)充分认识环境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建设生态文明,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进入了国家经济与社会生活的主干线、主战场和大舞台。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是推动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意志的重要手段。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干部群众真正理解和掌握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在科学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是推动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的必然要求。通过宣传教育,提升全民环境道德水平,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养成文明的生产、消费及生活方式;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是完成“*”污染减排目标的重要举措。

(二)新形势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的新任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服务大众的方针,围绕建设生态文明、推进历史性转变和探索环保新道路,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方针,开展以弘扬生态文明为主题的环境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支持环境保护。

二、大力加强环境新闻宣传工作

(三)环境新闻宣传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把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放在突出位置。宣传部门组织环境新闻报道要切实树立起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充分发挥环境宣传的主渠道作用。要组织采编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编发、播报环保稿件;实事求是地引导公众用发展的、辩证的、建设性的眼光客观看待环境问题;主动开设专题专栏,组织策划优秀选题,对环境问题进行深入报道;精心组织对外宣传报道,及时宣传我国政府对加强环境保护做出的决策部署、采取的正确措施、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四)环境新闻宣传内容要围绕国家环保中心工作,服务大局。要针对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主要污染物减排、让江河湖海休养生息、环境经济政策等内容,加大新闻报道力度。积极报道建设生态文明、探索环保新道路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报道推动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区域典型,坚持环保理念、克服经济困难、加强污染治理的典型经验;批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和“两高一资”项目盲目发展等有违科学发展的问题。

三、积极推进面向公众的环境宣传教育

(五)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积极探索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引导公众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环境保护。

(六)积极开展各类宣传活动。环保、宣传、教育、广电、新闻出版和文化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以“六·五”世界环境日等重要纪念日为契机,设立统一的宣传主题,开展创意新、影响大、形式多样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继续推动绿色创建活动,并结合全国和各地环保工作实际,策划一批主题鲜明、可长期开展的活动,创建公众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品牌;积极探索农村环境保护宣传的有效方式,组织开展群众听得懂、易接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

(七)实施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环保部门要在总结以往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的指导性文件。各地环保、宣传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合作,筛选一批有条件、有代表性的城市、农村、学校、企业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试点,扩大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覆盖范围。

(八)加强青少年环境教育,进一步加大基础教育、高等教育阶段的环境教育力度。教育部门要积极推进环境科学专业教育,增加高等院校公共选修课中环境教育课程比重,普及中小学环境教育。环保、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为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和可持续发展教育相关的综合实践活动提供支持与帮助。支持开展与环保相关的研究性学习、专题讲座、绘画、征文比赛和科技创新大赛等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积极培养和发展青少年环保宣传志愿者队伍。

(九)深入开展面向社会的环境教育培训。环保和教育部门要将环境教育培训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年度计划,依托有条件的大专院校承担面向社会的培训任务,分级分类、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教育培训,尤其要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干部的环境教育培训力度,增强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

(十)面向社会推出一批优秀环保宣传品。环保、宣传、教育、新闻出版、文化部门要积极引导、推动环保宣传品的健康发展,鼓励推出一批反映环保成就,倡导生态文明,高质量、有影响的优秀剧目、优秀图书、优秀影视片、优秀音乐作品以及环保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为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提供相应的读本、手册等。

四、重视环境宣传教育理论研究工作

(十一)进一步加强对生态文明的理论研究,丰富环境宣传教育内涵。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开展生态文明内涵和实践研究,主动联系和协调有关院校、研究机构以及文化单位,设立生态文明研究课题,形成研究成果,为生态文明的传播提供理论支持。

(十二)开展环境教育立法研究。环保、教育部门要共同推动环境教育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进程,积极推进环境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和创新,并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和经验,推动环境教育立法工作。

五、加强环境宣传教育能力建设和组织保障

(十三)重视环境宣传教育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正、业务能力强、工作有激情的环境宣传教育队伍。加强各级环境宣教部门领导班子能力建设,切实提高组织协调、宣传教育和策划活动的能力。加大对环境宣传教育人员的培训力度,开展经常性的、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提升宣教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四)完善环境宣传教育经费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各地要加大环境宣传教育经费投入,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用于环境宣传教育。尤其要加强对西部地区环境宣传教育的扶持力度,积极创造必要工作条件,保障环境宣传教育拥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包括网络运转能力、音像制作能力、信息处理能力、通讯传递能力、培训的电化教育能力。

保护环境地理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区域环境 环境审计 审计内容 建议

随着我国区域经济迅猛发展,各个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区域环境审计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区域环境审计对推进主体功能区发展战略、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引导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实现可持续发展。本文参考相关研究文献,对区域环境审计的涵义进行阐述,并回顾相关理论研究。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区域环境审计的内容,为推动我国区域环境审计研究提供参考。

一、区域环境审计的涵义及其研究现状

(一)区域环境审计的涵义

依据区域经济学、生态经济学和环境审计的相关理论,本文提出了区域环境审计的涵义:基于区域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制度,审计部门以区域环境承载能力为导向,结合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治理的区域特征,通过检查区域环境保护政策的有效性及其执行情况,分析环保资金的收缴与管理使用情况,评价区域环境绩效,最终形成区域环境审计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此完善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与环境保护政策制度,解决环境治理问题,从而实现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二)我国区域环境审计的研究现状

1.湖泊流域环境审计。浙江省审计学会课题组(2004)对太湖流域水污染的综合治理问题进行环境审计调查研究,并从审计机构体制、环境信息披露与环境会计等多方面提出了改进建议。黄溶冰等(2010)依据复杂适应系统相关理论,探索了适合我国太湖流域水污染审计的治理模式。伍金条等(2010)提出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切入点,认为应对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等方面加强环境审计力度。宋莎莎等(2010)对滇池水污染治理的环境审计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

2.江河流域环境审计。严飞(2004)对江苏淮河流域的环境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和污染源的控制情况等方面进行了审前调查,发现区域体制和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导致环境保护政策未能有效执行,认为应在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中进行资金、项目、污染源治理等多方面环境审计。李芳(2011)在对渭河流域水污染的特点以及工程绩效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渭河流域水污染治理的绩效审计模式。厦门市审计学会课题组(2013)结合地方审计部门的实际情况,提出应以环境政策评价为目标、以环保项目与环保资金为基础、以环保法规执行为重点,有效开展九龙江流域环境审计。

3.理论体系方面的环境审计。杨肃昌等(2013)对区域环境审计进行文献综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把握区域经济发展政策与产业发展动态,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导向,联系环境问题与治理的区域特征,拓宽研究领域并创新研究方法等建议。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办理论研究会课题组(2013)提出区域环境审计的涵义,并从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阐述区域环境审计的总体目标与思路。

综合上述研究文献,从研究视角来看,大部分文献是基于审计领域进行研究,对于区域经济、环境管理领域的研究偏少;从研究内容来看,我国区域环境审计大多以合规性审计为主,对环境绩效审计与环境责任审计的研究较少;从研究方法来看,实证研究和案例研究所占的比重较大,对区域经济学、生态经济学和环境管理学等理论运用较少。总体而言,我国区域环境审计研究主要集中于扩大研究视角、完善研究内容以及创新研究方法等方面,并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研究。

二、区域环境审计的内容

(一)区域环境“免疫力”审计

1.总体承载能力。区域环境“免疫力”是指某一区域内环境对人类活动造成影响的最大承受能力,例如大气、水、动植物等都有各自的承受能力限度,环境污染超过最大限度,这一生态平衡就会遭受破坏。近年来,我国关于重要流域水污染的防治规划,其根本依据就是相关重要流域所能承载污染的最大限度。区域环境承载能力是确立一个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限制条件,也是建立区域环境审计目标和评价标准的重要依据,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当地环保部门取得区域环境的最大承载能力。具体来说,审计人员应对区域环境承载力进行评价,确定区域内的主要环境问题,进而探寻区域环境承载能力所适合的经济发展战略和环境污染评价标准,制定相应的环境信息披露政策制度。

2.当前环境污染状况。审计人员可以通过上级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以及专业监测部门所收集的数据获知区域内的环境质量状况。根据区域环境的总体承载能力,判断该区域内环境污染是否超标,检查区域内各个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是否在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标准的限度范围内。

(二)区域环境管理审计

1.环境保护政策的有效性。某一区域内的环境保护政策对生态环境保护有效与否直接关系到区域环境质量的高低,审计人员应通过一系列的程序与方法对环境保护政策的总体目标、具体措施、评价指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完善政策制度的相关建议。

2.环境保护政策的执行情况。环境保护政策的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包括:是否建立有效的部门协调机制;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建设项目是否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区域内重污染行业落实环境保护政策的情况。

3.环境保护的规划情况。对环境保护规划的战略目标、具体内容及其指标体系的制定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审查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过程与结果;区域内重污染企业的环境会计制度与环境保护规划是否充分有效。

(三)区域环保资金审计

1.环保资金的收缴情况。主要审查排污费、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等环保资金的征收是否及时、足额,有无应征未征、违规减免的情况;分析收缴核算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环保资金增减变动的原因。

2.环保资金的管理使用。主要包括:评价资金管理使用的经济性、有效性;监管部门是否及时、足额拨付环保资金,有无弄虚作假,以及挪用、贪污等问题;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投向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战略,资金使用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有无因管理不善、决策失误、可行性研究不充分等原因造成环保资金浪费等问题。

(四)区域环境绩效审计

区域环境审计的关键是基于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区域特征,对区域内环境保护状况与环境治理进行环境绩效审计,从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审计部门应从动态与静态两个层面,分析区域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现状及其未来的影响。建立合理的环境绩效评价体系,对区域环境保护进行有效评价,分析区域经济与生态环境的现状、未来发展趋势,最终形成区域环境审计报告,提出区域环境保护的相关建议,以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三、推进区域环境审计的相关建议

(一)深化区域环境审计的理论体系研究

我国区域环境审计研究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深化研究相关理论体系。区域环境审计的理论体系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理论基础,包括区域生态经济学、环境治理学、政府公共管理理论、受托环保责任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是正确认识区域环境审计、形成区域环境审计基本理论的前提;二是基本理论,包括区域环境审计的涵义、本质特征、目标、内容以及报告等方面,是创新区域环境审计制度、正确指导区域环境审计实践的理论基础(李璐等,2012)。此外,要加快制定操作性强的区域环境审计细则、执业标准和评价指标,解决好怎么审、审什么、怎么衡量等实际问题,使区域环境审计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二)结合经济发展与环境治理的区域性特征

当前,我国已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依据不同区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现已开发程度和未来发展潜力等因素,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发展与城镇化建设,逐步形成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国土开发格局,这为深化区域环境审计研究提供了政策支持与指导。同时,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自然条件和生态环境现状存在较大差异,环境治理问题也呈现出区域性差异。因此,区域环境审计应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点、产业结构特征、环境质量现状与环境治理问题的区域性特征,制定出区域环境审计的差异化审计策略。

(三)加强区域环境审计跨部门的组织协调

区域环境审计的难点在于其区域性、专业性与协同性。因此,审计人员应当注重联合审计机制,借助当地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和农业部门的专业条件,了解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应当制定跨部门、多领域合作的环境审计法律制度,由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构建联合环境审计主体,加强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力度,推动区域环境审计跨部门的组织协调与统筹安排,促进经验交流与信息共享,积极有效的开展环境审计。

(四)组建区域环境审计专业队伍

审计部门开展区域环境审计最需要解决的是专业人才缺乏问题。拥有一支专业化程度高,胜任能力强的审计队伍是至关重要的。环境污染问题的成因复杂、跨领域性导致区域环境审计涉及很多不同领域的专业问题。审计部门可以借区域环境审计的契机,吸引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生态经济学、区域经济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专业培训,培养出审计部门自己的专家人才;同时,审计部门可以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审计人员在环境管理学、区域经济学等方面的理论学习,提升区域环境审计的技术性、专业性与综合性。此外,可以设置环境审计的外部专家机制,形成区域环境审计的专家队伍,提高区域环境审计的效率和效果。J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