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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规制论文范文

媒介规制论文

媒介规制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随着媒介融合的不断发展,关于媒介融合的研究也逐渐深入,从最开始的一味热捧到冷静反思,从研究媒介融合的模式到研究媒介融合的规制,从媒介融合的现象描述到运用相关理论来作支撑,媒介融合的研究向广度深度拓展。同时,媒介融合研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媒介融合研究缺乏系统多元的理论研究范式,缺乏媒介融合的实证研究和案例研究。随着媒介融合研究的发展,这些问题成为今后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 媒介融合综述

随着媒介融合的日益发展,特别是2014 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习主席发表重要讲话,这次会议将媒介融合发展上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因此,国内学界对于媒介融合的研究再次兴起。由此,可以预见到,在媒介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媒介融合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

一、对媒介融合概念和内涵的界定

对于媒介融合这个概念的由来,学界基本上已经形成共识。郭毅、于翠玲对国外的媒介融合进行研究,认为“媒介融合”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依梯尔·索勒·普尔于1983 年提出的,其含义为“各种媒介呈现出多功能一体化的趋势”。①

而对于媒介融合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学界、业界的看法各不相同。有学者认为媒介融合的实质就是媒介形态的融合,把媒介融合的内涵聚焦在媒介形态上。如黄斐认为,媒介融合的本质内涵在于“建立在介质融合上的各种媒介形态的聚合”,但这种媒介形态的聚合并不是取消各媒介形态的差异。②而有些学者认为媒介融合的外延应该更宏观,不能只是媒介形态的融合。在首届“中国媒体融合与发展论坛”的报告中,将媒体融合的概念界定为:在数字化技术的驱动下,一切传播信息的载体相互之间在技术、产业、组织、规制等方面的融合。③

在媒介融合与媒介分化的理解上,也有学者提出了自己看法。丁柏铨认为,媒介融合是媒介间在诸方面相交融的状态,包括物质层面的融合,操作层面的融合,理念层面的融合。同时,他也认为对媒介融合的理解不能只将它理解成媒介形态和媒介业务的融合,也不能太过强调媒介融合而排斥媒介的细化和细分。④

对于媒介融合的定义,学者的看法各有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媒介融合的内涵应该更宏观,包括媒介产业的融合,媒介所有权的融合,而部分学者认为媒介融合只是各媒体内部组织结构、采编流程、媒介产品、传播渠道的融合。因此,对于媒介融合的内涵、实质以及外延,学者们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

二、对媒介融合模式和过程的认识

虽然学界和业界对于媒介融合的趋势都是认同的,但对媒介融合的模式和过程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对于媒介融合的模式,陈映在充分考量媒介融合发展的内在机理和逻辑后认为,媒介融合可以并且至少包括技术、经济、组织以及社会文化这四个理论分析维度。⑤她认为,技术层面的融合体现在生产融合、网络融合以及终端融合三个方面;经济层面的融合可以分为市场融合和产业融合;组织层面的融合主要是公司架构、媒体运作方式和媒体成员工作方式的改变;社会文化层面的融合主要包括社会文化的融合以及法律和规制的融合两个方面。邓瑜认为,媒介融合既涵盖由技术基础的技术融合到产业高度的业务和产业融合,也可以把信息生产流通过程看作为内容加网络加终端的融合。⑥庞亮、郭之恩总结了不同国家媒介融合的策略和路径,并归为三类:服务融合、网络融合、公司融合。⑦

在媒介融合的实践中,学者都认同媒介融合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但对于这个过程的看法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进行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的彭兰在2010年提出,媒介融合发展要经历三个阶段,即跨媒体产品扩张、关系再造、信息终端变革。⑧从现阶段来看,媒介融合在近5 年的发展,不论前两个阶段的变革完成得彻不彻底,至少是走到了“信息终端变革”这一步。而栾庆明、陈一雷则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媒介融合的过程,他们认为,就国内媒介融合的发展来看,媒介融合最初表现为媒介集中,随着融合的发展日益走向资本、技术和产业三个层面的融合。⑨

还有很多学者从不同视角把媒介融合分成媒体形态融合、媒体所有权合并、媒体战术合作、媒体组织结构融合、新闻采访技能融合等几个方面,丰富了媒介融合模式和过程的研究。

三、对媒介融合规制和政策的探索国内目前研究媒介融合规制的学者主要是肖赞军,他通过分析发达国家媒介融合过程中的规制融合,总结了很多实践经验,对于我国媒介融合具有启发意义,并探讨了我国应该采取的策略与措施。肖赞军、李玉婷、陈子燕认为,媒介融合过程中,传统规制面临根本性挑战,主要是传统媒体、电信等产业日益聚合形成横向市场,而在融合性的横向市场实施传统纵向规制,必然导致很多问题。在最近的研究当中,肖赞军还对媒介融合引致的规制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总结。他认为这些问题可以归纳为“规制的不一致性、不确定性、不合理性、不恰当性”四个方面。⑩规制不一致性主要是,相同或类似业务适用不一致的规制,造成竞争扭曲;规制不确定性主要是,同一业务可适应不同行业的规制,滋生规制套利;规制不合理主要是,已有规制政策不再适合当前新情况,与政策目标背道而驰;规制不恰当主要是,原有规制虽仍需要,但施行的方法需要改变,以实现规制目标。

在传统规制面临挑战的时候,肖赞军分析了西方发达国家的传媒规制,把世界上走在媒介融合前沿国家的规制变革模式概括为三种模式:美国模式,欧盟模式,日本模式。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推进我国媒介规制融合的策略,他认为我国媒介规制融合的改革不能简单照搬国际模式,要按照我国的情况分阶段、按步骤调整规制框架,坚持“对传输实施分离规制,对内容实施分类规制”的原则。⑾

从学界开始研究媒介融合规制的问题来看,媒介融合的研究越来越深入。学者不再把精力放在对媒介融合的定义、概念等方面的探讨上,而是越来越关注媒介融合在现实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四、对媒介融合现状与问题的反思虽然大多数人对于媒介融合是持积极乐观的态度,但也有部分学者对媒介融合进行了理性的反思,分析了当前媒介融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对媒介融合的理论进行重新审视。

早在媒介融合势头正猛的时候,就有不少学者对于媒介融合的负面影响表示担忧。丁柏铨认为,媒介融合使得“新闻从业者的业务精专不被强调、个性特点趋于弱化,对传播活动的人文底蕴有所忽视”。⑿靖鸣和臧诚则从传播学的角度来分析和反思媒介融合带来的负面影响,他们认为,媒介融合和融媒的出现,使信息进一步泛滥和超载;媒介融合的结果必然是媒介市场的垄断;媒介融合助推媒介化社会加速到来,“媒介人”和“媒介依存症”现象出现;文化帝国主义在媒介融合时代进一步扩张。⒀王亮则主要从市场以及新闻专业主义的角度来重新认识媒介融合,在他看来,媒介融合的驱动力是商业利润,新闻文化有可能被商业文化压倒,新闻报道的独立性、报道质量将受到影响;媒介融合时代全媒体记者的出现,使得记者的同一声音在不同媒体传播,媒介多元化受到威胁;媒介融合要求记者熟悉各种数字化技术和计算机技术,过于强调技术可能会削弱新闻业的专业性和独立性。⒁

在媒介融合的过程中,业界人士在实践中也发现很多现实问题。李燕认为中国媒介融合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立法缺位,政府职能不清晰,管理机构属性不明确,技术层面融合速度与其他要素融合速度不协调。⒂这些问题制约了媒介融合的发展。

对媒介融合的反思以及再认识,也是对媒介融合理论进行了辩证思考,总结了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是对媒介融合的一种深入研究。

结语

近5 年来,媒介融合研究在中国成为热点和前沿问题,不论是学界还是业界,对媒介融合都给予高度关注,并在实践中积极探索。

在媒介融合的概念和内涵研究上,国内的学者已经做了相当多的研究,但是关于媒介融合的定义依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研究角度进行研究,所持的观点也不同。由于概念的不清晰,媒介融合的实践没有明确的理论作指导,这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媒介融合的进程。

对于媒介融合模式和过程的研究主要是结合业界的媒介融合实践进行的,由于媒介融合实践还处在一个不断发展的阶段,并且各家媒体的具体融合路径也是各有差异,这样的媒介融合实践现状也不利于媒介融合模式研究。

在媒介融合的规制研究方面,国内已经有学者开始深入了,但研究成果还不是很多。大多数研究成果主要是介绍国外关于媒介融合规制方面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在很大程度上,媒介融合的规制研究需要根据国内目前媒介融合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研究,这样才能使规制研究符合国情。

对于媒介融合的反思,国内学者也从不同视角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有些观点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参考文献

①郭毅、于翠玲,《国外“媒介融合”概念及相关问题综述》[J]《. 现代出版》,2013(1)

②黄斐,《试论媒介融合的认知及实践误区》[J]《. 新闻记者》,2010(8)

媒介规制论文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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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产业的蓬勃发展不仅需要完备的市场机制作为引导,同时还要依靠完善的政策法规作为保障。总结世界各国媒介规制的成功经验,无不是在科学合理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内有序地开展规制活动。但是反观我国媒介规制的相关政策法规,多是行政性的命令,而鲜有具体详尽的法律条文。更有甚者,凭借某个党政部门或是相关部门领导的批条或电话,就批评责难某一媒介机构或是媒介从业者,甚至给予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罚。这种缺乏规范性和权威性的媒介规制,再加上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不仅导致媒介监督政府的职能无法实现,而且还会降低媒介机构的运转效率。另外,从具体内容来看,我国媒介规制更多的是限制性的义务,而非保障性的权利。例如,公民的四项基本权利(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及媒介的采访权、报道权至今仍无法得到相关法规的保障,甚至媒介从业者的人身安全还要遭受威胁。

一、不独立的规制主体

能否建立独立的媒介规制主体是解决政监不分、政企不分、监管职能不清等问题的根本途径,也关乎完善的媒介规制体系能否建立。我国的媒介规制主体并不独立,而是隶属于政府管理。一方面,媒介机构要有效地监督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行为;另一方面,媒介机构又要接受行政机关的管理。可想而知,媒介机构的监督权已经被架空,即使能够拥有部分监督权,监督的深度和广度也颇受质疑。

二、不充分的媒介自律

由于政府不再给予媒介机构全额的资助,其生存和发展要依靠自己。一些媒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便不顾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将经济利益作为最终目的,导致虚假新闻、低俗新闻和炒作新闻等不良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有媒介机构迎合少数受众的需求,而极力突出报道暴力信息。此种行为不仅降低媒介机构的美誉度和信任度,长久看来还会失去大部分受众的关注。媒介机构与政府暧昧不清的关系,导致媒介机构以及从业者可能会运用自身的影响力作为筹码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具体来说,为谋取特殊的政治或经济利益而偏向某一集团利益的言论,或者虚假信息以及软性广告信息,甚至收受贿赂或进行有偿新闻等。毋庸赘言,媒介寻租不仅削弱了媒介机构的监督权,更使得媒介公信力急剧下降。

三、未来我国媒介规制的路径选择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媒介规制存在诸多问题,下文笔者将探讨未来的路径选择。

(一)创新媒介管理模式政府机构“从过去聚焦经济扩展到强化公共服务与维护社会公平等更为广阔的领域,并实现经济、社会和公共服务等多项职能之间的平衡;侧重点不再是‘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而是要明确在应该管理的领域里的角色定位”。根据我国的国情,媒介机构不可能完全私有化。从长远来看,可以建立一个涵盖整个媒介领域的产业部门,包括新闻、出版和文化娱乐等,制定相互协调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如此,不仅有利于从管理体制和政策规划上打破行业壁垒和条块分割,而且还可以避免部门所有制和地方保护主义。政府应该投放更多的精力激发媒介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为其营造良好的制度与政策环境。回归政府社会管理者、资源整合者和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职能定位。

(二)明确界定媒介产权现代企业制度表现出优越的财产权利结构,使其成为实现媒介产权权责分明的重要手段。媒介产权改革应该在保留部分媒介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前提下,逐步发展股份制的媒介机构。在保持国家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允许其他资本进入。媒介机构的公司制管理制度,不仅能使国家资产、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各有其主,而且能够实现经营责任明确,出资者享有与其投入资本额相应的所有者权益。当媒介机构经营不善时,出资者只承担与其投入额相应的有限责任。但是在媒介集团推行公司化改制过程中,必须明确媒介集团与政府之间的产权关系。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媒介集团应该拥有对国有资产的独立支配权和经营权。同时,还要明晰媒介集团与其下属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合法的范围内,自主经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受其他资产主体的随意干涉。

(三)健全相关政策法规由于人民民主及意识形态的局限目前无法突破,也就是说针对新闻传播活动基本原则的立法暂时无法实现,那么就应该加快制定具体规范和管理各类媒介活动的法规。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明确媒介规制的范围、主体、方式和监督救济机制等。具体来说,“要对现行的媒介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规定进行清理,对于那些与法律、法规或其他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应尽快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特别要提出,强制性的行政权力要慎用。媒介立法涉及言论自由等较为重要和敏感的宪法权利,政府过度的直接干预不仅会招致媒介机构和社会的不满与批评,而且还会导致规制失效。

(四)建立独立规制主体在规制主体方面,国外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以广播电影电视为例,美国对广播电视媒介进行规制的机构主要由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公共广播社团和广播管理委员会来完成。英国公共广播电视是其主流媒介,由政府控制,国家有权在需要时征用通讯工具。德国的公共与商业广播电视媒介,分别由不同的机构对其之进行规制。美英德等国家的媒介规制经验表明:政府不直接规制媒介机构,而是通过相对独立的机构完成媒介 规制。我国应该建立专门的独立的规制主体,通过法律明确其法定权利,从而保证媒介规制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媒介规制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网络舆论;新闻真实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6248(2015)04-0073-0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重视新型媒介运用和管理,规范传播秩序”。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全面应用使社会信息的生产和传播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网络媒体已经逐渐变成一种强势媒介,网络在中国传播秩序中产生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5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8%。可见社会需求的旺盛带动了网络媒介的迅猛发展。加强网络媒介的社会责任建设,形成网络虚拟空间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网络媒体构建多元化绿色网络环境对于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网络媒介社会责任缺失的表现

网络新技术的蓬勃发展深刻地改变了传播权力和话语权分配的版图和格局,网络新媒体及网民获得了议程设置、话语表达和传播权力,而传播权力的拓展使其拥有巨大的社会能量,在国外也被称为“第四媒体”,因此对网络媒体的研究已成为近年来国内理论界研究的热点,但是,对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与导向责任的研究尚处于一个较新的领域,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网络社会治理创新、网络舆论引导与政府规制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深化研究[1]。有研究者对36家网络媒体企业社会责任开展综合评价的结果显示,国内网络媒体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普遍较弱,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程度不够[2]。一些网络媒介社会责任缺失,具体表现在网络媒介社会责任主体缺位、低俗之风蔓延、虚假新闻不断、网络侵权经常发生、网络舆论导向出现偏差等方面。

(一)部分网络媒介道德伦理底线缺失,道德责任主体严重缺位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将社会舆论产生的力量与广大群体的理想信念、生活习惯、传统文化和教育的力量相互结合而起作用。“媒体的信息丰富性对用户信任和感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二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这也说明媒体承担社会责任可以获得用户信任。”[3]网络媒介的全球性、虚拟性和自由性等特征导致网络社会的道德运行与传统社会道德运行存在的法律制裁、社会舆论、利益机制等外在力量约束存在的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性使得道德约束对网络行为的调控作用和约束力大为降低。同时,与传统媒体比较,网络媒介从传播内容上更多地展现了后现代文化的特征。弱化、消解既有的社会道德成为某些网络媒介的低端追求,一些网络媒介从根本上违反新闻真实性的底线,传播不实消息和网络谣言。传播者个体化、自媒体时代的来临,使得一些网络媒介对个体的信息审核不严,并以信息海量等理由推卸自身的审查责任。因此导致侵犯他人隐私、网络谩骂和人身攻击等诸多违反网络道德准则而影响他人生活等行为的泛滥。

(二)部分网络媒介违反新闻真实性原则,出现舆论导向错位现象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的著名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指出:“媒介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播应该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公众性等专业标准。”[4]网络舆论是公众在网上公开表达的对某种社会现象或社会问题的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倾向力的共同意见。网民舆论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网络媒介发挥“议程设置”、内容安排及评论开放等功能,网络舆论的强度可能推动一些社会事件的透明化,但盲目的跟随则会导致事件更加复杂化,使舆论导向出现偏差,为了追求点击率而牺牲新闻的真实性,对网络媒介的公信力与自身形象的树立会带来极大的危机。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易于牵引舆论导向。一些网民肆意散布或传播一些无中生有的谣言、假信息,进而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根据《2013年虚假新闻研究报告》显示,虚假新闻呈现出以下特征:数量大、种类多;涉及的媒体类型广泛;虚假新闻体现出鲜明的媒体融合特征;追究查处的力度有限;虚假新闻背后的社会情绪值得关注;图片、视频引发大量虚假新闻[5]。网络媒介对虚假消息的抵制已成为刻不容缓的公众问题。

(三)网络媒介引导的部分舆论内容不健康,形成不良的网络文化生态

低俗文化是网络社会中低级趣味的、庸俗的负面文化,是高雅文化的反面。一些不负责任的网络媒介传播了大量低俗内容,导致舆论内容不健康,低俗文化泛滥。一些网络媒介为了赚取相应的点击率,大肆传播“艳照门”等容易吸人眼球的事件,这些充满诱惑力的低俗内容频繁出现在各大网站的娱乐、两性、游戏等栏目中,以图片和视频的形式对受众进行冲击,为互联网的色情、暴力和低俗内容的传播推波助澜。“三俗”之风、不健康文化的泛滥侵蚀着受众的思想,严重腐蚀着网络受众及广大青少年的价值观念,甚至引起网络受众道德价值观念的变化。

(四)网络媒介传播秩序不规范,存在着网络侵权、有偿新闻等违法越位行为

网络媒介传播秩序是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的重要价值目标。而一些网络媒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导致网络侵权事件屡屡发生。有偿新闻是指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利用职务特权为自己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而有偿不闻是指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主动或被动获取报道对象所给的好处费后,放弃本该承担的舆论监督职责,不予报道甚至主动隐瞒的一种腐败行为[6]。一些网络新闻媒介断章取义、片面地报道一些机构的负面信息甚至出歪曲事实的报道,目的是为了获得丰厚的物质利益或“封口费”,甚至出现了多起敲诈、勒索的案例。一些被网络举报的政府官员为了掩盖自身的丑行或不法行为而贿赂网络媒介从业人员,给予网络媒介总编、记者或编辑丰厚的物质利益,出现了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诸多违法行为。

二、中国网络媒介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管制机构分散,独立性不强

中国媒介是政府管制机构,其管制模式交叉重复,不仅导致相关部门之间的利益相争,而且会产生诸多弊端:第一,整体规划政策部署安排困难;第二,管制难度加大,效率降低,权限分散、重复管理,造成资源浪费,不能真正起到管制作用,容易导致揽功诿过、监管责任不明确的严重法律后果;第三,网络媒介政府管制机构应该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只有具备了独立性这一特征,媒介的管制机构才能够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树立起秉公任直、公平合理、不偏不倚的社会信任形象。

(二)网络行业规范及自律具有局限性

第一,网络行业不规范及自律行为失范,在执行措施和网络安全保障力度上略显乏力,强制力度不够,使网络参与者可以肆无忌惮地侵犯他人的隐私;第二,网络行业在自律运作过程中,需要依靠第三方认证机构来完成相关的认证,而这种不具有法律效应的认证会产生无法取信于民的弊端。第三,网络行业从业者思想道德水平良莠不齐,在自律模式中用户与业主交互界面存在不对称问题,随着社会生活与网络媒介的紧密联系,网络秩序不一带来的危险尤为显著,网络自律能够履行的承诺也变得越来越脆弱。因而,中国网络行业的自律监管是相对薄弱的,不能让行业自律仅仅成为强大利益集团的代表体,更应该照顾到社会弱势群体和公众的利益,建立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政府机构进行行业自律的监督。

(三)网络立法不健全,适用性较差

现有的网络法律、法规不健全,网络立法、有效的执法及其配套的综合治理体系的建立仍或多或少地存在问题。一是网络立法者与执行者有紧密的利益关系。就中国而言,国务院及其下属机关既是其管辖领域国家互联网治理政策法规的主要制定者,同时也担负着相应领域国家互联网政策法规的执行和监督职责,这就意味着法律的立法者与执行者有较为密切的联系。这导致其制定出来的政策法规带有较深的部门利益痕迹,缺乏法律法规固有的强制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二是网络立法层级低,主体多,在网络立法过程中易导致程序公开不透明、立法效益低等因素。三是互联网立法的可操作性差。中国现行的互联网法律框架条文比较多,执行细则较少。对于出现的网络侵权和违规行为没有具体的惩治办法和可行的操作条款。

三、优化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的路径选择

面对网络媒介社会责任缺失现状,需要我们从自律和他律、道德与法律等多重路径去规制网络媒介的传播行为,使网络媒介真正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道义良心”的社会责任。

(一)强化网络媒介社会责任自律体系建设

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的主体不仅包括传播从业人员,而且也包括网络媒介机构和组织本身。“特别是在现代大众传播事业日益集中成为一个个庞大集团的今天,我们更有必要强调每一个媒介机构也是责任行为之主体,它拥有单个从业者正常情况下所应有的一切权利、特权与义务。”[7]网络媒介社会责任自律建设主体主要包括行业组织和网络受众。

一是强化行业自律。建设网络媒介社会责任自律体系,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协会的作用,推行网上诚信体系的建设。中国互联网协会牵头组织研究并的《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终端安全服务自律公约》基本涉及了互联网行业的所有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价值导向性,对倡导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网络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具有局限性,其作用的效度低,只有在实施的过程中与互联网法律法规相结合,才能够更好地促进互联网行业依法自律、守法经营。互联网行业实现了自律,才能够推进绿色网络的建立,行业组织的每一位成员有义务做到自觉维护社会核心价值观念、自觉传播先进文化、抵制庸俗之风、维护公平正义构筑网络社会责任。2013年5月,浙江、上海等地率先成立了新闻道德委员会,成为媒介社会责任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是加强行业内成员专业教育。媒介专业教育的加强,是网络媒介成为一个独立专业的重要标准。所谓“专业”特指在人类社会科学技术进步、生产实践中,用来描述职业生涯某一时段、某一人群用来谋生而长期从事的具体业务作业规范。在网络媒介的社会责任建设过程中,应加强从业者知识体系的建设,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学习内容,提高网络从业者的政治觉悟,培养他们的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网络媒介的工作素养,针对网络媒介从业人员的特点,进行必需的资格认证,不断加强从业者职业道德精神,增强维护网上传播秩序的自觉性,增强辨别和抵制虚假信息的素质和能力,使之成为一支富有战斗力的行业队伍。

三是推动网络受众参与度。从中国网络媒介的系统构成层次上来看,网络受众不仅是影响这一系统的外力因素之一,而且是这一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受众群体的广泛参与也是推动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的重要因素。以弘扬社会主旋律,建立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网络环境为立足点,积极引导广大受众利用先进、科学的网络技术传播祖国的先进文化,提高网络受众群体的道德素养,塑造社会健康心态与个体美好心灵。加强网络法治建设和宣传教育的力度,让遵纪守法成为网络实践的基本准则。同时,在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中,网络可以作为媒介事件的投诉者存在,网络受众也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参与到网络媒介行为规范的制定,网络媒介投诉的裁决过程中。可以吸收网络代表参与到网络媒介社会责任构建组织中,特别是评议组织和监督机制中,设计较为合理的制定网络媒介规范的程序和办法,将网络受众的评议作为重要的环节,甚至可以采取网民投票的方式。网民协议是网民媒介处理与网民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在事实上构成了对网络媒介本身的一种规范。

(二)构建网络媒介社会责任他律体系

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强调多方参与,建立清晰的战略目标和相互协作机制是前提,健全政府监管体制和法律约束机制是保障,以文化自觉引领网络文化的发展方向是重要方式。需要从政府、行业和网络受众群体等多个层面构建他律责任体系。

第一,建立清晰的战略目标和相互协作机制。在政府层面,要考虑如何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秩序的总体规划下,实现网络媒介社会责任构建和良性循环的双赢。在行业层面,应将网络社会责任建设与行业的效益相互协调统一。在网络受众群体层面,应将对受众群体隐私的保障作为首要任务,实现网络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安全的交流、共享的平衡与协调。建设网络媒介社会责任涉及部门较多,层面较广,传统的政府主管部门面对互联网跨地域、虚拟性和扁平化的特点,缺少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及能力,仅凭单一的政府部门是很难实现对虚拟社会的全面监督和管理,。如何能够更好地解决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涉及部门层多面广的问题,就需要做到有效防止网络媒介社会责任与社会发展的脱节,有效防止网络媒介社会责任摒弃了时展的规律,需要在社会责任构建之初准确把握时代脉搏,与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紧密联系、统筹规划。

第二,建立相对完善的政府监管体制和法律约束机制。一方面,应先改变中国网络媒介繁冗、重叠、无序化管理的状况,整合现有的监管机关的职责,设立相对统一的媒介监管体系,建立综合监管机构。有利于从管理体制和政策规划上打破部门间利益,减少监管机构之间的大量协调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对问题的处理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全面提升。同时,再根据业务需要和网络媒介性质分设两个专门的直属监管部门,对新常态下的媒介传播平台进行分类管理和集中许可,对媒介传播内容进行集中监管和查处,对涉及多个网络媒介的监管直接由综合监管部门负责,解决交叉监管资源浪费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采取有效的法律策略。在网络社会责任建设中,应向网络受众群体明确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法律界限。目前的网络法规对人肉搜索、网络色情、网络侵权、网络冷暴力等网络违法行为,还未能很好地进行界定与规范,因此,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来制定、补充、完善、健全相关法规十分必要,对网络法规的立法工作要与时代相结合,与社会的网络发展状况相结合。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指导方针,建立网络文明行为规范,引导受众利用网络建立有序和谐的绿色上网环境。二是防范网络技术的滥用。对那些滥用计算机网络来表达、传播暴力、色情、假新闻等不良思想、信息和言论的行为,以及侮辱、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坚决禁止和打击。

同时,加大网络法律的执行力度,促进运营商社会责任感与法律意识的提升,自觉履行好网络管理职责。构建“电子警察制度”,提升网络监管部门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能力和处置水平,建立健全对网络不良信息举报和控诉的方式;大力探索网络实名制的具体施行,运用网络实名制实现对网络失范行为的制约和网络受众的自我约束。

第三,以文化自觉引领网络文化的发展方向,形成社会责任担当的文化氛围。加大网络立法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网络行业与受众群体认识到在虚拟空间必须遵纪守法,违法行为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各级网络媒介管理机构应开设专栏加强网络媒介传播法律的宣传。针对与网络生活息息相关的青少年,在学校培养阶段可以开设对网络法律法规和文化的必修或选修课程,培养青少年的文化自觉。在社会上倡导健康、绿色的网络文化信息,使网络受众在思想意识上提升网络素养,实现信息行为的自我约束和控制,树立正确的网络价值准则,从根本上消除信息污染源。

四、结语

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是一项渐进的系统工程,是虚拟网络与现实社会关系的对接, 守好网络这一舆论阵地, 对于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文章从政府管制机构分散独立性不强、网络行业自律规范具有局限性、网络立法适用性差、网络技术手段不足、道德趋于弱化等方面分析了网络媒介社会责任缺失成因,对于我国在新时期下的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给出了相关的建议解决方案,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良好网络媒介素养的形成,相信随着学界和社会对这一课题研究的不断深入,将会把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推向一个新台阶取得更加卓越的成果。

参考文献:

[1] 芮必峰,张冰清.新的传播权力呼唤新的社会责任――以“合肥少女毁容案”的网络传播为例[J].新闻记者,2012(4):31-35.

[2]田虹,姜雨峰.网络媒体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54(1):150-158,176.

[3]Cho C H,Phillips J R,Hageman A M,et alMedia richness,user trust,and perceptions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 experimental investigation of visual web site disclosures[J]. Accounting,Auditing & Accountability Journal,2009,22(6):933-952.

[4]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M].展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年度虚假新闻研究课题组.2013年虚假新闻研究报告[J].新闻记者,2014(1):3-20.

媒介规制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 传播媒介管理体制的产生与发展,以下四个因素起着关键作用,即关于新闻出版的理念渊源;社会经济的作用;政治方面;法律道德。

作为传播媒介实体,要在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它不仅要有先进的硬件和科技设备,也需要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从业人员,值得提出的是应有符合自身发展管理机制。管理机制直接关系着媒体的生存和发展,其管理机制亦受到客观环境的制约。除去社会制度的影响外,主要的决定因素在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以及传播机构的内在权力划分,利益分配模式,经营方式等,这些都是影响传播媒介选择管理体制的因素,西方新闻出版事业领先我国百年,有许多东西值得我们借鉴。

一、关于新闻出版的理念渊源

探析西方传媒的管理体制,不能不提弥尔顿。传播媒介管理体制的建立,在理论渊源上同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分不开。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形容弥尔顿对传播媒介的影响时曾说:“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有一声炸响的霹雳穿过至今,仍隆隆回荡……这就是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

《论出版自由》的核心是(Give me libery to know to utter and to argue freely according to consience)“让我们凭着良知自由的认识,自由的发言,自由的讨论。”在这篇名作中,弥尔顿深刻揭示了对言论出版自由限制的弊端,他认为只有通过自我对事件的讨论才能不断的获取真知。弥尔顿大声疾呼任何权力机构不应该阻止、妨碍,公众运用合理的手段获得真知。

《论出版自由》虽然在思想界、传播界掀起轩然大波,但毕竟仍未具有法律效应。《人权宣言》的发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也为媒体建构自身的管理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人权宣言》明确指出,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为珍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担负责任。

它言简意赅的表明:第一,人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人和利益集团、政府机构都不得以自身的利益为借口,干涉、限制公民获取及传播信息的权利。第二,要为自己传播的信息担负责任。美国的一位大法官霍姆斯在审理一件案件时曾说:“宪法中的言论出版自由不是绝对的,它绝不能保护诸如在剧场中大喊‘着火了’一般。”西方传播媒介管理机制,在建立时就对假新闻及新闻造假做了法律上的规定,如果在法律及宪法规定的规则范围内活动,政府会乐意看到这一切,但如果踏出这一范围,那么传媒机构必须要为它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影响西方传播媒介体制管理的经济因素

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雇佣劳动制度,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二战中,由于适应战争与外交的需要,国际广播迅速发展,从1939年到1945年的二战期间,拥有国际广播电台的国家从27个猛增到55个,翻了一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虽然形成了几家大型的垄断机构,但媒介从根本上说是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是分不开的,是与社会化大生产密不可分的。例如,美国是高度私有制和高度竞争的国家,它的传播媒介管理体制必然要适应美国的经济发展,即市场经济。

英国的BBC公司,是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的另一种传播管理体制形式。表象上BBC是公营类似于我国的传播机构,其实不然,BBC由于技术方面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与其它西方媒体的体制管理表现出特殊,是由于英国与他国国情的不同决定的,其主要因素是英国的经济体制。其次,是新型科学技术装备的应用,影响着传播媒介管理体制的建构,正是由于高新科技设备的应用,西方媒介管理体制才日益完善。

三、政治体制是媒介管理体制变革的重要原因

政治体制是媒介管理体制建立的一大因素,在不同种的社会制度当中,媒介的管理体制的性质是不同的。我国的媒介管理体制是姓“社”的,所以媒介管理体制的建立就必须首先为广大人民群众而服务,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上面。而西方则情况就不同了,西方是资本主义社会,所以媒介管理体制就必然姓“资”,所以它是建构于经济利益之上的,它为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集团服务。媒介管理体制的构建以经济利益为目的,所以西方媒体存在付费的成人频道。

四、新闻道德和新闻法律理论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后,随着社会责任论的诞生,西方的资本主义国家加快了新闻道德建设的步伐,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陆续出台,旧有的规范被完善和修葺,媒介机构纷纷将这些道德目录拉入自身的管理体制当中,媒介管理机构在内部建立了严格的内部纪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但我们需要明白这样一种现实,那就是自律本身只是在新闻机构内部依照自愿的原则上建立,其原则的应用只能依靠自觉来进行。尽管这一规则在相当程度上有利于新闻职业道德的建设,但因其缺乏无力的制裁措施没有很强的约束力。

新闻自由是必须的,但必须要有一种力量来约束,防止其“过于自由”。保护自由和预防新闻自由的泛滥,体现了调控传播媒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社会团体、政府的调控是极其必要的。

美国的著名法学家福乐(Fuller)在其《法律的道性》(《The morality low》)一书中提到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进行了深入的探究。福乐把道德区分为两种。第一是“愿望的道德”。第二是“义务的道德”。福乐认为第一种是对善的追求,追求的愿望是道德的进步,受到舆论的好评。而“义务的道德”是对人类秩序生活的基本要求,遵循义务道德不会受到人们的表扬,但是违背了它就要受到谴责及相应的惩罚。“愿望道德”是一种理念,证明“愿望道德”不是一种现实可行的行为准则,而“义务道德”则是人们所必须践行的。

近代以来,西方的新闻实践也贯彻新闻道德的法律化,但是任何关于道德方面的手段及行为方式都不具有强制性,它只是建构媒介管理体制的肉身,所以新闻道德化不仅要把道德法规与法律有机的结合起来,而且必须将社会普遍道德纳入到法律结构中来,这也是建构媒介管理体制的要求。

在新闻媒介管理体制当中,新闻道德法律规范化,作为新闻媒介管理的重要性日益显现,新闻道德的规章化和制度化使新闻媒介有了严谨的行政手段。约束其以利益为目的而不顾新闻真实性的恶劣行为。新闻从业人员必须遵循它,更好的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当然新闻传播媒介管理体制的道德的规章化、制度化,很可能造成两种情况,一种是“道德的过泛化”。二种是“规章过泛化”。“道德的过泛化”会使新闻道德显得过分脆弱,没有强制力的道德将很难约束新闻行政、运营行为;“规章过泛化”极易会发生新闻机构运营新闻呆滞化,没有任何创新的行政运营手段,只会让新闻机构走向衰败。如果新闻规范过于苛责的话,那么新闻从业人员将会对新闻采访、编写、播报畏首畏尾。

探析西方新闻媒介管理体制的产生和发展,对搞好我们现在的新闻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坚持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看待媒体管理体制变革,搞好我们的新闻体制改革,使我们的新闻管理体制更有利于我们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为我们的改革开放事业服务。

参考文献

[1]周鸿铎.应用传播学.中国传媒大学.

[2]黄旦.从新闻职业化看西方新闻自由思想的历史演变.浙江大学学报,2004,(1).

媒介规制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传播媒介管理体制的产生与发展,以下四个因素起着关键作用,即关于新闻出版的理念渊源;社会经济的作用;政治方面;法律道德。

作为传播媒介实体,要在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它不仅要有先进的硬件和科技设备,也需要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从业人员,值得提出的是应有符合自身发展管理机制。管理机制直接关系着媒体的生存和发展,其管理机制亦受到客观环境的制约。除去社会制度的影响外,主要的决定因素在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以及传播机构的内在权力划分,利益分配模式,经营方式等,这些都是影响传播媒介选择管理体制的因素,西方新闻出版事业领先我国百年,有许多东西值得我们借鉴。

一、关于新闻出版的理念渊源

探析西方传媒的管理体制,不能不提弥尔顿。传播媒介管理体制的建立,在理论渊源上同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分不开。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形容弥尔顿对传播媒介的影响时曾说:“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有一声炸响的霹雳穿过至今,仍隆隆回荡……这就是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

《论出版自由》的核心是(Givemeliberytoknowtoutterandtoarguefreelyaccordingtoconsience)“让我们凭着良知自由的认识,自由的发言,自由的讨论。”在这篇名作中,弥尔顿深刻揭示了对言论出版自由限制的弊端,他认为只有通过自我对事件的讨论才能不断的获取真知。弥尔顿大声疾呼任何权力机构不应该阻止、妨碍,公众运用合理的手段获得真知。

《论出版自由》虽然在思想界、传播界掀起轩然大波,但毕竟仍未具有法律效应。《人权宣言》的发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也为媒体建构自身的管理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人权宣言》明确指出,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为珍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担负责任。

它言简意赅的表明:第一,人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人和利益集团、政府机构都不得以自身的利益为借口,干涉、限制公民获取及传播信息的权利。第二,要为自己传播的信息担负责任。美国的一位大法官霍姆斯在审理一件案件时曾说:“宪法中的言论出版自由不是绝对的,它绝不能保护诸如在剧场中大喊‘着火了’一般。”西方传播媒介管理机制,在建立时就对假新闻及新闻造假做了法律上的规定,如果在法律及宪法规定的规则范围内活动,政府会乐意看到这一切,但如果踏出这一范围,那么传媒机构必须要为它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影响西方传播媒介体制管理的经济因素

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雇佣劳动制度,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二战中,由于适应战争与外交的需要,国际广播迅速发展,从1939年到1945年的二战期间,拥有国际广播电台的国家从27个猛增到55个,翻了一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虽然形成了几家大型的垄断机构,但媒介从根本上说是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是分不开的,是与社会化大生产密不可分的。例如,美国是高度私有制和高度竞争的国家,它的传播媒介管理体制必然要适应美国的经济发展,即市场经济。

英国的BBC公司,是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的另一种传播管理体制形式。表象上BBC是公营类似于我国的传播机构,其实不然,BBC由于技术方面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与其它西方媒体的体制管理表现出特殊,是由于英国与他国国情的不同决定的,其主要因素是英国的经济体制。其次,是新型科学技术装备的应用,影响着传播媒介管理体制的建构,正是由于高新科技设备的应用,西方媒介管理体制才日益完善。

三、政治体制是媒介管理体制变革的重要原因

政治体制是媒介管理体制建立的一大因素,在不同种的社会制度当中,媒介的管理体制的性质是不同的。我国的媒介管理体制是姓“社”的,所以媒介管理体制的建立就必须首先为广大人民群众而服务,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上面。而西方则情况就不同了,西方是资本主义社会,所以媒介管理体制就必然姓“资”,所以它是建构于经济利益之上的,它为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集团服务。媒介管理体制的构建以经济利益为目的,所以西方媒体存在付费的成人频道。

四、新闻道德和新闻法律理论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后,随着社会责任论的诞生,西方的资本主义国家加快了新闻道德建设的步伐,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陆续出台,旧有的规范被完善和修葺,媒介机构纷纷将这些道德目录拉入自身的管理体制当中,媒介管理机构在内部建立了严格的内部纪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但我们需要明白这样一种现实,那就是自律本身只是在新闻机构内部依照自愿的原则上建立,其原则的应用只能依靠自觉来进行。尽管这一规则在相当程度上有利于新闻职业道德的建设,但因其缺乏无力的制裁措施没有很强的约束力。

新闻自由是必须的,但必须要有一种力量来约束,防止其“过于自由”。保护自由和预防新闻自由的泛滥,体现了调控传播媒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社会团体、政府的调控是极其必要的。

美国的著名法学家福乐(Fuller)在其《法律的道性》(《Themoralitylow》)一书中提到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进行了深入的探究。福乐把道德区分为两种。第一是“愿望的道德”。第二是“义务的道德”。福乐认为第一种是对善的追求,追求的愿望是道德的进步,受到舆论的好评。而“义务的道德”是对人类秩序生活的基本要求,遵循义务道德不会受到人们的表扬,但是违背了它就要受到谴责及相应的惩罚。“愿望道德”是一种理念,证明“愿望道德”不是一种现实可行的行为准则,而“义务道德”则是人们所必须践行的。

近代以来,西方的新闻实践也贯彻新闻道德的法律化,但是任何关于道德方面的手段及行为方式都不具有强制性,它只是建构媒介管理体制的肉身,所以新闻道德化不仅要把道德法规与法律有机的结合起来,而且必须将社会普遍道德纳入到法律结构中来,这也是建构媒介管理体制的要求。

在新闻媒介管理体制当中,新闻道德法律规范化,作为新闻媒介管理的重要性日益显现,新闻道德的规章化和制度化使新闻媒介有了严谨的行政手段。约束其以利益为目的而不顾新闻真实性的恶劣行为。新闻从业人员必须遵循它,更好的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当然新闻传播媒介管理体制的道德的规章化、制度化,很可能造成两种情况,一种是“道德的过泛化”。二种是“规章过泛化”。“道德的过泛化”会使新闻道德显得过分脆弱,没有强制力的道德将很难约束新闻行政、运营行为;“规章过泛化”极易会发生新闻机构运营新闻呆滞化,没有任何创新的行政运营手段,只会让新闻机构走向衰败。如果新闻规范过于苛责的话,那么新闻从业人员将会对新闻采访、编写、播报畏首畏尾。

探析西方新闻媒介管理体制的产生和发展,对搞好我们现在的新闻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坚持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看待媒体管理体制变革,搞好我们的新闻体制改革,使我们的新闻管理体制更有利于我们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为我们的改革开放事业服务。

参考文献:

[1]周鸿铎.应用传播学.中国传媒大学.

[2]黄旦.从新闻职业化看西方新闻自由思想的历史演变.浙江大学学报,2004,(1).

媒介规制论文范文第6篇

[论文摘要]传播媒介管理体制的产生与发展,以下四个因素起着关键作用,即关于新闻出版的理念渊源;社会经济的作用;政治方面;法律道德。

作为传播媒介实体,要在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它不仅要有先进的硬件和科技设备,也需要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从业人员,值得提出的是应有符合自身发展管理机制。管理机制直接关系着媒体的生存和发展,其管理机制亦受到客观环境的制约。除去社会制度的影响外,主要的决定因素在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以及传播机构的内在权力划分,利益分配模式,经营方式等,这些都是影响传播媒介选择管理体制的因素,西方新闻出版事业领先我国百年,有许多东西值得我们借鉴。

一、关于新闻出版的理念渊源

探析西方传媒的管理体制,不能不提弥尔顿。传播媒介管理体制的建立,在理论渊源上同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分不开。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形容弥尔顿对传播媒介的影响时曾说:“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有一声炸响的霹雳穿过至今,仍隆隆回荡……这就是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

《论出版自由》的核心是(Givemeliberytoknowtoutterandtoarguefreelyaccordingtoconsience)“让我们凭着良知自由的认识,自由的发言,自由的讨论。”在这篇名作中,弥尔顿深刻揭示了对言论出版自由限制的弊端,他认为只有通过自我对事件的讨论才能不断的获取真知。弥尔顿大声疾呼任何权力机构不应该阻止、妨碍,公众运用合理的手段获得真知。

《论出版自由》虽然在思想界、传播界掀起轩然大波,但毕竟仍未具有法律效应。《人权宣言》的发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也为媒体建构自身的管理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人权宣言》明确指出,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为珍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担负责任。

它言简意赅的表明:第一,人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人和利益集团、政府机构都不得以自身的利益为借口,干涉、限制公民获取及传播信息的权利。第二,要为自己传播的信息担负责任。美国的一位大法官霍姆斯在审理一件案件时曾说:“宪法中的言论出版自由不是绝对的,它绝不能保护诸如在剧场中大喊‘着火了’一般。”西方传播媒介管理机制,在建立时就对假新闻及新闻造假做了法律上的规定,如果在法律及宪法规定的规则范围内活动,政府会乐意看到这一切,但如果踏出这一范围,那么传媒机构必须要为它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影响西方传播媒介体制管理的经济因素

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雇佣劳动制度,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二战中,由于适应战争与外交的需要,国际广播迅速发展,从1939年到1945年的二战期间,拥有国际广播电台的国家从27个猛增到55个,翻了一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虽然形成了几家大型的垄断机构,但媒介从根本上说是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是分不开的,是与社会化大生产密不可分的。例如,美国是高度私有制和高度竞争的国家,它的传播媒介管理体制必然要适应美国的经济发展,即市场经济。

英国的BBC公司,是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的另一种传播管理体制形式。表象上BBC是公营类似于我国的传播机构,其实不然,BBC由于技术方面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与其它西方媒体的体制管理表现出特殊,是由于英国与他国国情的不同决定的,其主要因素是英国的经济体制。其次,是新型科学技术装备的应用,影响着传播媒介管理体制的建构,正是由于高新科技设备的应用,西方媒介管理体制才日益完善。

三、政治体制是媒介管理体制变革的重要原因

政治体制是媒介管理体制建立的一大因素,在不同种的社会制度当中,媒介的管理体制的性质是不同的。我国的媒介管理体制是姓“社”的,所以媒介管理体制的建立就必须首先为广大人民群众而服务,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上面。而西方则情况就不同了,西方是资本主义社会,所以媒介管理体制就必然姓“资”,所以它是建构于经济利益之上的,它为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集团服务。媒介管理体制的构建以经济利益为目的,所以西方媒体存在付费的成人频道。四、新闻道德和新闻法律理论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后,随着社会责任论的诞生,西方的资本主义国家加快了新闻道德建设的步伐,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陆续出台,旧有的规范被完善和修葺,媒介机构纷纷将这些道德目录拉入自身的管理体制当中,媒介管理机构在内部建立了严格的内部纪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但我们需要明白这样一种现实,那就是自律本身只是在新闻机构内部依照自愿的原则上建立,其原则的应用只能依靠自觉来进行。尽管这一规则在相当程度上有利于新闻职业道德的建设,但因其缺乏无力的制裁措施没有很强的约束力。

新闻自由是必须的,但必须要有一种力量来约束,防止其“过于自由”。保护自由和预防新闻自由的泛滥,体现了调控传播媒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社会团体、政府的调控是极其必要的。

美国的著名法学家福乐(Fuller)在其《法律的道性》(《Themoralitylow》)一书中提到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进行了深入的探究。福乐把道德区分为两种。第一是“愿望的道德”。第二是“义务的道德”。福乐认为第一种是对善的追求,追求的愿望是道德的进步,受到舆论的好评。而“义务的道德”是对人类秩序生活的基本要求,遵循义务道德不会受到人们的表扬,但是违背了它就要受到谴责及相应的惩罚。“愿望道德”是一种理念,证明“愿望道德”不是一种现实可行的行为准则,而“义务道德”则是人们所必须践行的。

近代以来,西方的新闻实践也贯彻新闻道德的法律化,但是任何关于道德方面的手段及行为方式都不具有强制性,它只是建构媒介管理体制的肉身,所以新闻道德化不仅要把道德法规与法律有机的结合起来,而且必须将社会普遍道德纳入到法律结构中来,这也是建构媒介管理体制的要求。

在新闻媒介管理体制当中,新闻道德法律规范化,作为新闻媒介管理的重要性日益显现,新闻道德的规章化和制度化使新闻媒介有了严谨的行政手段。约束其以利益为目的而不顾新闻真实性的恶劣行为。新闻从业人员必须遵循它,更好的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当然新闻传播媒介管理体制的道德的规章化、制度化,很可能造成两种情况,一种是“道德的过泛化”。二种是“规章过泛化”。“道德的过泛化”会使新闻道德显得过分脆弱,没有强制力的道德将很难约束新闻行政、运营行为;“规章过泛化”极易会发生新闻机构运营新闻呆滞化,没有任何创新的行政运营手段,只会让新闻机构走向衰败。如果新闻规范过于苛责的话,那么新闻从业人员将会对新闻采访、编写、播报畏首畏尾。

探析西方新闻媒介管理体制的产生和发展,对搞好我们现在的新闻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坚持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看待媒体管理体制变革,搞好我们的新闻体制改革,使我们的新闻管理体制更有利于我们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为我们的改革开放事业服务。

参考文献:

[1]周鸿铎.应用传播学.中国传媒大学.

[2]黄旦.从新闻职业化看西方新闻自由思想的历史演变.浙江大学学报,2004,(1).

媒介规制论文范文第7篇

一、不独立的规制主体

能否建立独立的媒介规制主体是解决政监不分、政企不分、监管职能不清等问题的根本途径,也关乎完善的媒介规制体系能否建立。我国的媒介规制主体并不独立,而是隶属于政府管理。一方面,媒介机构要有效地监督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行为;另一方面,媒介机构又要接受行政机关的管理。可想而知,媒介机构的监督权已经被架空,即使能够拥有部分监督权,监督的深度和广度也颇受质疑。

二、不充分的媒介自律

由于政府不再给予媒介机构全额的资助,其生存和发展要依靠自己。一些媒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便不顾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将经济利益作为最终目的,导致虚假新闻、低俗新闻和炒作新闻等不良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有媒介机构迎合少数受众的需求,而极力突出报道暴力信息。此种行为不仅降低媒介机构的美誉度和信任度,长久看来还会失去大部分受众的关注。媒介机构与政府暧昧不清的关系,导致媒介机构以及从业者可能会运用自身的影响力作为筹码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具体来说,为谋取特殊的政治或经济利益而偏向某一集团利益的言论,或者虚假信息以及软性广告信息,甚至收受贿赂或进行有偿新闻等。毋庸赘言,媒介寻租不仅削弱了媒介机构的监督权,更使得媒介公信力急剧下降。

三、未来我国媒介规制的路径选择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媒介规制存在诸多问题,下文笔者将探讨未来的路径选择。

(一)创新媒介管理模式政府机构“从过去聚焦经济扩展到强化公共服务与维护社会公平等更为广阔的领域,并实现经济、社会和公共服务等多项职能之间的平衡;侧重点不再是‘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而是要明确在应该管理的领域里的角色定位”。根据我国的国情,媒介机构不可能完全私有化。从长远来看,可以建立一个涵盖整个媒介领域的产业部门,包括新闻、出版和文化娱乐等,制定相互协调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如此,不仅有利于从管理体制和政策规划上打破行业壁垒和条块分割,而且还可以避免部门所有制和地方保护主义。政府应该投放更多的精力激发媒介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为其营造良好的制度与政策环境。回归政府社会管理者、资源整合者和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职能定位。

(二)明确界定媒介产权现代企业制度表现出优越的财产权利结构,使其成为实现媒介产权权责分明的重要手段。媒介产权改革应该在保留部分媒介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前提下,逐步发展股份制的媒介机构。在保持国家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允许其他资本进入。媒介机构的公司制管理制度,不仅能使国家资产、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各有其主,而且能够实现经营责任明确,出资者享有与其投入资本额相应的所有者权益。当媒介机构经营不善时,出资者只承担与其投入额相应的有限责任。但是在媒介集团推行公司化改制过程中,必须明确媒介集团与政府之间的产权关系。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媒介集团应该拥有对国有资产的独立支配权和经营权。同时,还要明晰媒介集团与其下属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合法的范围内,自主经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受其他资产主体的随意干涉。

(三)健全相关政策法规由于人民民主及意识形态的局限目前无法突破,也就是说针对新闻传播活动基本原则的立法暂时无法实现,那么就应该加快制定具体规范和管理各类媒介活动的法规。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明确媒介规制的范围、主体、方式和监督救济机制等。具体来说,“要对现行的媒介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规定进行清理,对于那些与法律、法规或其他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应尽快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特别要提出,强制性的行政权力要慎用。媒介立法涉及言论自由等较为重要和敏感的宪法权利,政府过度的直接干预不仅会招致媒介机构和社会的不满与批评,而且还会导致规制失效。

媒介规制论文范文第8篇

一、不独立的规制主体

能否建立独立的媒介规制主体是解决政监不分、政企不分、监管职能不清等问题的根本途径,也关乎完善的媒介规制体系能否建立。我国的媒介规制主体并不独立,而是隶属于政府管理。一方面,媒介机构要有效地监督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行为;另一方面,媒介机构又要接受行政机关的管理。可想而知,媒介机构的监督权已经被架空,即使能够拥有部分监督权,监督的深度和广度也颇受质疑。

二、不充分的媒介自律

由于政府不再给予媒介机构全额的资助,其生存和发展要依靠自己。一些媒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便不顾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将经济利益作为最终目的,导致虚假新闻、低俗新闻和炒作新闻等不良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有媒介机构迎合少数受众的需求,而极力突出报道暴力信息。此种行为不仅降低媒介机构的美誉度和信任度,长久看来还会失去大部分受众的关注。媒介机构与政府暧昧不清的关系,导致媒介机构以及从业者可能会运用自身的影响力作为筹码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具体来说,为谋取特殊的政治或经济利益而偏向某一集团利益的言论,或者虚假信息以及软性广告信息,甚至收受贿赂或进行有偿新闻等。毋庸赘言,媒介寻租不仅削弱了媒介机构的监督权,更使得媒介公信力急剧下降。

三、未来我国媒介规制的路径选择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媒介规制存在诸多问题,下文笔者将探讨未来的路径选择。

(一)创新媒介管理模式政府机构“从过去聚焦经济扩展到强化公共服务与维护社会公平等更为广阔的领域,并实现经济、社会和公共服务等多项职能之间的平衡;侧重点不再是‘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而是要明确在应该管理的领域里的角色定位”。根据我国的国情,媒介机构不可能完全私有化。从长远来看,可以建立一个涵盖整个媒介领域的产业部门,包括新闻、出版和文化娱乐等,制定相互协调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如此,不仅有利于从管理体制和政策规划上打破行业壁垒和条块分割,而且还可以避免部门所有制和地方保护主义。政府应该投放更多的精力激发媒介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为其营造良好的制度与政策环境。回归政府社会管理者、资源整合者和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职能定位。

(二)明确界定媒介产权现代企业制度表现出优越的财产权利结构,使其成为实现媒介产权权责分明的重要手段。媒介产权改革应该在保留部分媒介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前提下,逐步发展股份制的媒介机构。在保持国家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允许其他资本进入。媒介机构的公司制管理制度,不仅能使国家资产、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各有其主,而且能够实现经营责任明确,出资者享有与其投入资本额相应的所有者权益。当媒介机构经营不善时,出资者只承担与其投入额相应的有限责任。但是在媒介集团推行公司化改制过程中,必须明确媒介集团与政府之间的产权关系。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媒介集团应该拥有对国有资产的独立支配权和经营权。同时,还要明晰媒介集团与其下属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合法的范围内,自主经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受其他资产主体的随意干涉。

(三)健全相关政策法规由于人民民主及意识形态的局限目前无法突破,也就是说针对新闻传播活动基本原则的立法暂时无法实现,那么就应该加快制定具体规范和管理各类媒介活动的法规。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明确媒介规制的范围、主体、方式和监督救济机制等。具体来说,“要对现行的媒介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规定进行清理,对于那些与法律、法规或其他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应尽快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特别要提出,强制性的行政权力要慎用。媒介立法涉及言论自由等较为重要和敏感的宪法权利,政府过度的直接干预不仅会招致媒介机构和社会的不满与批评,而且还会导致规制失效。

媒介规制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媒介融合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可持续发展路径

基金项目: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2012年度研究课题《基于媒介融合的传媒人才培养模式变革研究》

当前,我国广播电视已经进入从模拟系统向数字系统升级换代的重要阶段。中央明确指出2013年至2015年,全面实现三网融合发展,基本建立适应“三网融合”的体制机制。伴随着我国“三网融合”的快速推进,我国跨媒体人才培养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在这其中也逐步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制约着我国媒介融合的推进。

一、当前我国媒介融合人才培养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媒介融合人才培养思路上存在误区,一些概念及政策边界亟待廓清。一些人将媒介融合简单定义为传媒从业者跨媒体技能的培养,将媒介融合人才的培养简单定义为广播电视媒体从业技能、网络媒体从业技能和书面媒体从业技能培养的简单结合,而忽视了媒介融合是多种媒体之间的聚化裂变反映,它催生了新的媒介理念、媒介形态、媒介内容、媒介运行机制等,带来的是媒介发展的革命性变革。它对传媒人才培养带来的是从理念、机制到内容的系统化创新,绝非是技术层面的简单叠加。还有一些人简单地将媒介融合定义为一个实践命题,单纯注重应用层面的技术融合、运行机制融合、所有权融合等的路径考察,对媒介融合的理论研究进路缺乏深入的研究与思考,导致媒介融合在实际推进中后劲不足。

二是媒介融合人才培养方案设计等工作亟待加强,媒介融合人才培养的理论储备需要进一步夯实。面对媒介融合快速推进的态势,我国媒介融合人才培养方案的预研及理论储备工作明显滞后。当前只有个别高校对媒介融合人才的培养规格、培养方式、培养路径等在学理层面进行了关注与研究,媒介融合人才培养的理论与实践尚未形成有效对接,具有通用性、被相关高校所普遍认知与接受的媒介融合人才培养的框架体系仍处于初步建设阶段,不同发展水平地区、不同层次高校分层化、多类型的媒介融合人才培养方案尚未进入大多数理论研究者与实践者的视野。媒介融合相关要素在新时期传媒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中的话语通道亟待疏通、话语内容亟待补位、话语效果亟待进一步彰显。

三是媒介融合人才培养的现状不能适应媒介融合的形势发展需要。当前我国传媒单位中跨媒体人才的培养主要通过职后培训、传媒从业者自我兴趣迁移等方式来实现。媒介融合尚未作为一个专业开展普及性、系统化的人才培养实践。在一些开展媒介融合试点的高校,也大都局限在相关课程内容的设置中,增加媒介融合背景、现状及趋势等的相关介绍,或者开设一些媒介融合关联题材的选修课等;设置若干研究课题,开展国际媒介融合最新发展动态及国内媒介融合现状、趋势等的追踪研究,提供媒介融合发展策略与路径的理论研究等。或者以教学改革试点方案等形式,在部分学生群体中开展跨媒体技能培养的尝试等。媒介融合专业的师资储备、培养培训力度亟待加强,相关教材建设等急需填补空白。从总体上说,媒介融合尚未作为传媒人才培养的重要创新因素、产业发展的革命性技术创新因素发挥其对新时期传媒人才培养的创新引领及变革驱动作用,媒介融合人才培养的辐射面、推广力度及现实绩效等都“乏善可陈”。

二、媒介融合人才培养误区形成的内在成因

媒介融合人才培养误区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传媒教育与传媒产业发展之间缺乏有效的联动,媒介融合对传媒教育创新的引领力、整合力、渗透力、发展力不足,产学研合作机制需要进一步梳理与完善。办学与市场发展相脱节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进程中较为明显的弊病。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高校忽视办学实际及办学规律,简单迎合市场表面的发展态势,导致办学在战略方向层面出现误差;二是高校漠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趋势与规律,在办学中墨守成规,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作为应用性专业,虽然从总体上说我国传媒院校与行业保持了密切联系,但是两者之间一体化、协作型发展格局仍然没有形成。主要表现在校企之间的合作仍然主要集中在人力资源培训、学生实习等方面,尚未进入到传媒发展战略设计、管理架构与运行机制创新、传媒形态与传媒门类变革等核心业务层面,高校对传媒企业深层发展、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拉动作用有限,这也直接制约了传媒院校深度追踪行业发展动态,把握行业发展规律,适度超前引领、预判行业发展走向的能力,使传媒人才培养模式的变革与媒介融合的发展实际相脱节。即使我国经济发展基础较好,体制环境相对健全,传媒院校与传媒企业之间政产学研合作机制较为完善,合作成效相对明显的长三角、珠三角与环渤海地区,传媒变革的最新趋势投射到传媒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实践上仍然有较为明显的滞后性,其传导机制过于复杂,反应机制的敏锐性有待提升。究其根本原因是在当前传媒市场竞争呈现白热化的态势下,传媒企业过度重视短期市场份额的博弈,热衷于挖人才、抢时段、买创意获取竞争优势,在人才梯队建设、长线技术储备等发展命题上关注不足,严重忽略了传媒院校办学对其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支撑力,进而造成传媒院校与传媒企业之间合作动力的流失,对传媒院校贴近行业一线办学带来了严重的制约。同时在产学研合作机制建设中,过分重视传媒企业主体与传媒院校之间的能动作用的发挥,政府调控、引领职能相对不足,在合作某一方出现问题时较易影响到整体的合作格局。传媒院校在办学过程中,办学机制的内在调适与优化能力不强,对于媒介融合人才培养的紧迫感、使命感的认识有所欠缺,对于媒介融合人才培养的系统规划性不足,在遭遇政策壁垒与行业藩篱时,破解体制障碍的勇气与办法不多,其重要原因在于当前的高校办学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分解了市场竞争对高校人才培养创新的压力,即市场对人才培养规格、质量的反响在某种程度上并没有直接转化为高校办学资源获取的压力。所以解决好校企合作的深层次问题,促进传媒人才培养创新与媒介融合发展现状的紧密结合,提升媒介融合人才的培养质量与水平不仅需要从战术上进行规划与布局,更需要解决战略层面的制度障碍及动力机制建构问题。

三、媒介融合人才培养的可持续发展路径:制度创新的视角

提升媒介融合人才培养质量,满足传媒事业快速发展的需求,最关键的是要从制度层面入手,建立与完善媒介融合人才培养的制度体系。制度体系建设分为战术与战略两个层面。战术层面主要解决基于媒介融合人才培养的实施策略、实施路径的保障体系建设,战略层面重在解决媒介融合人才培养的深层动力机制建构及体制障碍破解的问题,建立起促进媒介融合人才培养的可持续发展的框架。

在战术层面的制度体系建构中,当前需要做好四个层面的工作。一是疏通媒介融合进入传媒人才培养视野的话语通道,在顶层设计层面为媒介融合人才培养提供伸展空间。通过将媒介融合人才培养纳入党委、政府文化及教育决策的视野,为媒介融合人才的培养提供政策支持与文化土壤。地方政府在区域传媒及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时,要充分考虑到人才队伍建设对传媒及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明确人才队伍建设目标及保障措施等,尤其要关注好、回应好新形势下媒介融合人才的培养问题,阐明媒介融合人才的培养意义、培养目标、培养路径及保障机制等。同时,各级政府在制定区域教育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到产业转型升级、新技术发展对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发展带来的深刻影响,在制度设计层面构建产学研贯通、面向市场、面向国民经济发展前沿,有效推进办学创新、提升办学质量的理念与机制。各高校尤其是传媒院校在制定学校“十二五”及中长期发展规划时,要充分注重将最新的媒介及文化产业发展动态纳入办学视野,作为办学的重要权变因素加以考量,为媒介融合人才培养工作的推进提供制度空间。二是要厘清形势与要求,摸清规律,科学设计媒介融合人才培养方案。要科学分析媒介融合的走向,对未来媒介融合人才的需求数量、规格层次等形成全面科学的判断,作为编制人才培养规划、确定招生数量,分专业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重要依据。在传媒人才培养方案编制中,完善媒介融合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定位、培养方式等系统化指标体系,为媒介融合人才培养提供清晰的路线图。在这个过程中,要注重“新”与“旧”的结合,要注重对传统传媒人才的培养方式、培养手段进行全面的总结与梳理,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机制、新模式。要注重“快”与“慢”的结合,媒介融合人才培养不能一味求快,盲目追求“新奇特”的形式美感,要尊重培养规律,踏准产业创新的步骤,注重实效,注重衔接,分层次、分阶段地有序推进传媒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要注重“普”与“特”的紧密结合,在传媒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中,要尊重媒介融合人才培养的一般规律,把握其通行模式与常态机制,同时又要充分结合学校自身的办学实际与办学特色,提炼有特色的办学内容、办学环节等,进一步提升传媒人才培养的效果,凸显传媒人才培养的特色品牌。三是要完善媒介融合人才的保障机制。完善师资队伍保障机制,积极创造条件,与国外有相关研究基础高校联合培养媒介融合专业博士生,在国内积极尝试开展媒介融合专业的硕博士教育,从国外选聘部分媒介融合的相关研究者与从业者,来国内开设讲座等,全方位涵养师资。推进业界与高校师资互通计划。高校具有传媒教育背景的师资去跨媒体业务经营较好的企业开展定期实践,积累业界工作经验,吸引、引进一批具有媒介融合工作经验的业绩精英,在经过一定时期的知名院校培训后,充实到传媒院校一线教学队伍,开展媒介融合的相关教学工作。政府和高校要为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提供优惠政策,确保能“引得进、留得下、用得好”。

在战略层面的制度建构中,要着眼于解决传媒企业和传媒院校合作的内生动力问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强有力的手段解决传媒企业之间的同质化竞争,推崇“新奇特”的短期收视率竞争等,通过制度手段坚决规避媒介低俗,引导传媒企业营建绿色收视率,更关注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支撑。传媒企业要通过编制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企业发展定位、频道特色、人才梯队建设要求、设备投入规模及技术储备等,明确新形势下校企合作的创新路径等,比如联合开展创新节目形态研究、定向培养高端人才等。政府可以牵头组织政产学研用五位一体的产学研合作平台,明确运行机制与原则,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政府在对高校的考核中,不仅要注重其办学规模等指标,更要注重考核其实际发展绩效,考核其增量中的内容构成及效益等。比如产学研合作收入是以重大行业创新成果的转化作为驱动还是以初级员工的培训收入所得;学生就业率背后所呈现的就业质量等。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发展绩效与高校发展资源的供给与分配相衔接,真正激发学校发展的动能,促进高校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媒介规制论文范文第10篇

[摘要]:

十几年来,中国内地的媒介批评对中国媒介自身发展、相关学术研究以及整个社会文化的引领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也同时存在不少问题,如呈现出“无语”、“无理”、“无力”的状态。未来的媒介批评研究若要发挥更大的作用,应当加强“中外结合”、“内外结合”、“事理结合”。

1996年初,《现代传播》——当时的《北京广播学院学报》编辑部承办了中国内地首次媒介理论批评研讨会,共刊登发表了6篇文章,介绍了媒介批评的起源、定义、特性、职责、理念、方法等。十几年来,我们一直在关注着中国媒介批评的发展,我们注意到: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中国内地的媒介批评研究有了长足发展,对中国媒介自身发展、相关学术研究以及整个社会文化的引领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性地看到,媒介批评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呈现出“无语”、“无理”、“无力”的状态;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未来的媒介批评研究应当加强“中外结合”、“内外结合”、“事理结合”。

今天,的新闻传播界同仁首次聚集于此,对媒介批评展开研讨,我相信这将为十几年来中国媒介批评的发展作出一个较为全面的总结,也将为中国媒介批评接下来的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今年正值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中国电视50周年,这又为本次研讨会的召开增加了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我首先祝贺本次大会圆满召开,也相信本次大会必将在中国媒介批评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一、媒介批评的意义

媒介批评与大众媒介的发生发展相伴相随,以美国媒介批评为例,媒介批评往往是在大众媒介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负面问题时,担当着矫正、监督、制衡的角色、职能。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新闻界流行着煽情主义、商业主义等不正之风,各大报纸为了吸引读者的注意力,争相报道黄色、暴力、、犯罪、灾难等负面信息,引起政府、研究者、读者的强烈不满,因此,美国新闻界开始反省,展开新闻自律大讨论,这种背景下媒介批评应运而生。至今为止,无论是美国还是欧洲,其媒介批评研究都有上百年的历史,但在中国内地,媒介研究也只有十几年。尽管如此,中国内地的媒介批评研究还是对媒介自身发展、媒介学术研究的拓展以及社会文化的引领作出了积极贡献。

1、现实意义——促进媒介生产自觉自律。如同艺术生产、文学生产一样,完整的媒介生产应该包括品评、鉴赏、批评环节,媒介批评就是对媒介产品以及媒介产品引起的媒介现象、营造的媒介文化给予价值判断,因此只要媒介存在,媒介批评就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它就如同媒介的一面“反光镜”,时刻给媒介发展以警醒。20世纪90年代中期,媒介批评研究传入中国,当时整个中国的经济社会都处于转型期,大众传媒尽管处在快速发展时期,但同样面临着转型,媒介市场化、产业化趋势不可阻挡,由此带来了诸多问题:第一,媒体工作者尤其是一些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滑坡,比如滥用监督权、侵犯隐私权、“有偿新闻”现象等;第二,媒介产品的质量良莠不齐、鱼龙混杂,一些粗制滥造的低劣产品不仅造成了极大的浪费更是带来了精神污染;第三,泛娱乐化、低俗化带来不健康的媒介文化;第四,传统的媒介管理体制不断受到质疑。这些现象的背后我们都能听到媒介批评的声音,例如对唯收视率、唯收听率、唯发行量至上的媒介评价标准的批判,对媒介工作者职业道德的拷问,对媒介伦理、媒介素养、媒介法规、媒介公信力、媒介美誉度的呼吁,对传媒体制种种弊端的质问,等等。及时指出了媒介发展中的不良现象,一定程度上阻止了这些不良势头的蔓延,基本回答了媒介发展中面临的困惑和迷茫,为净化整个媒介的生态环境,促进媒介生产朝着健康方向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学术意义——促进媒介研究全面深入。媒介批评研究自从由西方引入中国之后,便得到学界的普遍关注,迅速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一些学术期刊开辟了媒介批评研究专栏,甚至出现了专门研究媒介批评的杂志,还有一些重量级的科研项目获准立项,于是大量研究媒介批评的报告、论文、编著、译著和专著出现。在这种基础之上,媒介批评的研究在广度上不断拓展,在深度上不断深入,媒介批评的研究也愈发的成熟。然而媒介批评的意义不仅在于一个研究领域的开掘和深化,更重要的是随着媒介批评的研究的深入,大众媒介的理论研究也随之深入和拓展,尤其是对新闻传播学研究、广播电视艺术学研究、电影学以及新闻出版学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第一,媒介批评实践为媒介研究提供了鲜活的案例和素材。媒介批评深受各种媒介重视,它们或开辟专栏、或开辟专题,甚至开辟专门频道,积极开展媒介批评实践:如人民日报编辑部公开出版的《人民日报评报选萃》、《新闻传媒阅评》;如中央电视台利用央视国际网站开设《电视批判》频道;如专业性的新闻传播类网站中华传媒网、综合性主流网站新华网以及门户网站新浪、搜狐等都有自己的传媒频道或者媒介批评专题,这些媒介批评实践活动及时、全面、集中反映了媒介的传播效果和媒介存在的问题,为媒介研究提供了第一手的材料,为深入研究媒介发展的内在规律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二,媒介批评在高校传媒教育中深受重视。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全国高等教育教学研究中心编写的《新闻学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内容改革研究报告》中,“媒介批评”被列为新闻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甚至在一些高校新闻传播学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考试中,媒介批评被作为一门必考科目。第三,媒介批评在媒介研究中的地位越来越高。随着媒介批评研究的深入,媒介批评不仅仅存在于新闻传播学科,广播电视艺术学、电影学都出现了专门的批评研究,如在电视批评学、电影批评学的研究上都出现了一些有影响力的学者。值得一提的是,媒介批评受到文化批评者的关注,有学者甚至提出,媒介批评就是文化批评在新时期的反应。第四,媒介批评对相关学科的体系建设和完善是一个补充。文学的繁荣与文艺批评是分不开的,媒介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入同样离不开成熟完善的批评体系,电视批评研究、电影批评研究、网络批评研究,为各自学科体系的完善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3、社会意义——促进媒介文化民主开放。媒介批评是媒介的一种自律自省行为,同时也是受众对媒介的一种自觉自主行为。随着大众媒介的发展,媒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人们无时无刻不生活在大众传媒提供的信息、媒介产品营造的文化当中,人们的生活观、价值观、审美观都或多或少的在受传媒的影响。但随着受众意识的觉醒,受众不再是媒介产品的被动接受者,而是参与者,甚至是干预者,媒介在改变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不断被人们的生活改变着,从纸质媒介到电子媒介,再到网络媒介,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一种变化就是媒介的参与性越来越强,“你写我看”、“你说我听”、“你拍我看”的模式已经大大改观,取而代之的是大家都是“主角”,读者的意见、观众的意愿、网友的兴趣爱好等成为各种媒介绞尽脑汁思考的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它们媒介产品的形式特点和内容安排,例如近年来,电视媒体一些参与意识强的节目类型像竞猜类节目、赛事类节目、选秀类节目等受热捧就与此有关,观众的参与意识得到关注和尊重,节目的受关注程度也自然就会有所提高。而网络媒体就如同是一个开放的大秀场,没有门槛,没有限制,任何人只要愿意都可以参与其中,极大地满足了受众参与的满足感和自豪感。媒介不再对受众熟视无睹,受众的意见、建议、言论、价值取向、趣味、品味等都引起媒介的高度重视,媒介批评带来了媒介与受众之间的关系的根本变化,不再是独裁与被独裁的关系,而更趋向于民主。媒介产品因为观众的参与而不那么封闭,显得更加开放,所营造出来的媒介文化也显得更加和谐轻松而乐于接受。

二、当前媒介批评存在的问题

媒介批评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不少成绩,为中国媒介发展、相关学科的发展以及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少贡献,但在成绩取得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正视目前中国内地媒介批评存在的问题,概括起来有如下一些特点。

1、“无语”——专业性和时效性不足。近些年出现的一些媒介事件、媒介现象,如“超女”,遗憾的是我们的媒介批评界并没有及时地给予理论上的引导和批评,导致各种评论沸沸扬扬,社会公众不知所措,处于“失语”状态。其原因至少有以下两方面:第一,缺乏专业性,没有独立的客观的公正的立场。容易受制于商业利益的驱使,所谓“拿别人的手软,吃别人的嘴短”,媒介批评成为了媒介产品的鼓嗓者,或视而不见,或见而不说,或说而不真,媒介批评似乎沦落为一种工器,一方面采取“捧杀”,为各种媒介产品做无原则的吹嘘和追捧,客观公正的、直言不讳的评论相对较少;另一方面是骂杀,即情绪化的感性的毫无根据的指责甚至是谩骂。第二,缺乏时效性,理论批评严重滞后于实践的发展,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媒介批评对媒介实践要起到理论指引作用,就要求媒介批评能够迅速做出反映,对新进发生的媒介现象、媒介事件给予理论上的引导,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批评”的功效,否则全是马后炮,只是对媒介事件的一种总结,就是去了媒介批评的职责。

2、“无理”——科学性和人文性不足。所谓“无理”首先指的是没有学理。目前的媒介批评的对象、定义、内涵、外延、特征、功能、价值等基本命题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更不用说媒介批评的方法、模式、范式等中观问题,至于媒介批评的话语体系、学术体系还尚待完善,因此媒介批评有时显得随性、随意、随便。对一些媒介现象的分析不是站在学理的立场上,而因个人的好恶、情绪好坏就大放厥词,争而不辩,争而不议,只是“争斗”毫无建设,甚至到了不是就事论事,而是针对个人的攻击、谩骂、指责的地步。其次是没有情理,即媒介批评缺乏人文性,缺少善意的、富于建设性的批评。在媒介产业化、商业化的潮流中我们急需以人为本、富于感染力、具有高品位、高品质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媒介批评。

3、“无力”——权威性和规模性不足。之所以出现媒介批评“疲软”的现象首先是因为媒介批评在质量不高,缺乏权威性。我们发现很多批评一般性描述多,有见地的观点少。媒介批评重在批评,即要依据合理、合法、公正的标准,来判断媒介产品、媒介现象的意义的有无和价值的大小。因此媒介批评不是隔靴搔痒,而是要直面现实,并拿出勇气和科学依据,明辨是非,对有益于国家、有益于民族、有益于人民、有益于社会的媒介产品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使其功能最大化;对有害于国家、有害于民族、有害于人民、有害于社会的媒介产品坚决予以反击。“无力”的第二个原因是数量上的不足,难以形成规模。这个规模一是指一定规模的媒介批评人士,二是指一定规模的媒介批评言论,由于平台的缺乏,组织的不健全等诸多因素,导致媒介批评难以形成连续性、大规模的言论,因此很难形成较大的影响力。

三、对媒介批评研究的几点建议

媒介批评研究在中国起步较晚,发展还欠成熟,要建立成熟的媒介批评理论体系,就需要海纳百川,从西方相对成熟完整的媒介批评体系中寻求可资借鉴之处,从其他相对成熟的批评体系中吸取经验,并紧随中国媒介发展的实际需求,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理论联系实际,努力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媒介批评之路。

1、中外结合——全球化视野、本土化道路。媒介批评起源于西方,无论是欧洲还是美国都有上百年的历史,他们在媒介批评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上都有很多宝贵的经验,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反响,如美国的“党刊论战”、新闻评议等媒介批评实践,如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报刊的批评,法兰克福学派的媒介批评思想,欧洲批评学派的媒介批评理论,北美学院派的媒介批评思想等,这些思想家、哲学家在媒介批评理论深度和理论高度上作出了精辟的阐释,值得我们去认真学习和研究。但一味的照搬照抄,食而不化并不能真正解决中国的媒介批评问题,中国的媒介批评更要符合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实际,立足中国媒介发展的实际。纯粹的西化解决不了中国媒介批评在实践和理论研究中遇见的问题,固步自封、夜郎自大更是对中国的媒介批评的开展毫无裨益。因此,建立中国特色的媒介批评体系,需要全球化的视野,本土化的道路,在与西方广泛交流的基础上,积极吸取西方成熟的经验、先进的理论,并将其与中国国情相结合。

媒介规制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新媒介;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

一、新媒介与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概述

新媒介的诞生,使现代信息传播技术发生了巨大变革,并广泛地改变了人类的社会生活方式。新媒介隶属于大众传播媒介,它是相对于传统媒介而言的。新媒介是基于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数字广播等技术,通过互联网、无线通讯网、卫星等渠道,和电视、电脑、手机等设备为终端的媒介,实现个性化、细分化的传播方式。[1]

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是指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对其预设目标的实现程度,其教育内容对人们思想观念影响的深刻性、持久性,以及对人们思想意识判别、选择、理解等诸多方面所产生的强化作用。[2] 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息传播活动,其传播效果也就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新媒介作为一种传播方式,它具有开放性、去中心化、草根化、个性化、即时性、虚拟性、互动强、群族化等多种特征。同时,各种新媒介的大量涌现,客观上形成了一种新媒介环境,这种环境具有隐蔽性、多样性、难辨性、多重性、便捷性,那么必然会对思想政治教育产生各种各样的影响。新媒介及由其形成的新媒介环境对于思想政治教育来说是把双刃剑。那么,在这种环境下,如何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二、基于思想政治教育视角下的新思考

1. 更新教育观念,增强思想政治教育主动力。

改变思想政治教育观念,尊重受教育者的个性和主体地位。在新媒介环境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要改变传统思想政治教育中教育者是主体,受教育者是客体的局面。教育者要实现角色转变,建立自由、民主、平等的新教育观。[3] 但仍要坚持教育者的主导作用,根据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在规律与要求合新媒介时代的特点,帮助受教育者鉴别各种各样的信息,学会认识和分析各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引导受教育者积极主动参与整个教育过程,积极发挥受教育者的主体性,并帮助 受教育者学会自我教育。最终实现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互为信息的传播者和接受者,同时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也实现互动。

2.提高媒介素养,增强思想政治教育执行力。

所谓媒介素养就是指人的面对媒体各种信息时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估能力、创造和生产能力、以及思辨的反应能力,其核心能力是培养人的认知能力。[4]一方面,广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到新媒介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载体形式,它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要能够有效利用新媒介引起人们观念、要求、愿望、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等的现代化转变。另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者要学习传播学知识,掌握传播学技巧,掌握信息优势。只有这样,才能巧妙运用新媒介作为载体将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传达给受教育者,才能在信息时代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和传播效果。

3.创新教育内容,增强思想政治教育感染力。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根据新媒介的特点,灵活运用新媒介,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内容。首先,要注重对受教育者媒介素养的培养和提升。一方面,提高受教育者在利用新媒介过程中的法治观念和道德意识,并自觉遵守媒介规范;另一方面,使受教育者能够自觉抵制新媒介中的有害信息,合理利用新媒介。其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抢占新媒介的思想阵地。在新媒介中积极组织丰富多彩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吸引受教育者的注意力,并不断推陈出新。最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研究和巧妙利用新媒介,在新媒介环境下探索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规律加快数字化教学进程,逐步探索出适合新媒介时代的思想政治教育模式。

4.探索教育方式,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吸引力。

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由于受时间和空间的双重限制,会使得受教育者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从而影响教育效果。而新媒介因其本身的特性却恰恰填补了这种不足。我们应充分利用新媒介的优势,改进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如利用QQ、微信、飞信、电子邮件等新媒介,可以实现单向、双向、多向的交流。另外,网络的虚拟性使得受教育者能够放下心防,有利于教育者探究受教育者的内心世界,从而使得思想政治教育能够有的放矢,针对性更强。因此,思想政治教育者要跟上时代的潮流,有效利用新媒介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

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提升,首先应着眼于思想政治教育本身。选择、利用新媒介作为思想政治教育载体,归根结底要落实到思想政治教育者身上,因此,从观念、素养、教育内容和方式等四个方面着手,借助新媒介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

三、基于新媒介层面建设的新思路

1. 立足点:构建新媒介思想政治教育新阵地

(1)占领网络空间

我们必须意识到当今社会网络的巨大力量,并在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充分利用。如建立宣传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红色网站和网页,并随时更新。把体现我党优越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果,我国的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成就、我们优良的民族文化、法治观念等输入网络,并使之成为网络的主流和主导。进而影响社会大众,成为社会的主流,以此抵挡西方腐朽思想和非主流意识的侵蚀。以强大的攻势对民众进行生动的思想政治教育。

(2)开展远程思想政治教育

远程教育是网络时代一种新兴的教育形式,思想政治工作也可以采用。可以在网上设立理论教育专栏,以PPT、图文并茂的文章等对人们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设立形势教育栏目,在网上进行在线交流,对形势政策进行正确的分析和解答。

(3)短信传递组织信息

短信在信息交流中有着独特的优势。它有方便、快捷、传递群体量大等特点,还具有言简意赅、可以反复查看等优势。另外,短信因其借助文字表达,契合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含蓄内敛的特质,因而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因此,利用短信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也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平时,我们可以随时给党员发一些反腐倡廉的信息,加强党员廉政教育。在“七一”党的生日、国庆节等节日,可以放送组织的问候信息,传递组织关怀。在群众遇到困难的时候,除了物质上的救助,也可以通过短息表达组织的关心,送温暖到人心。

2. 关键点:宏观引导新媒介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

“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重要原则和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因为观念的碰撞和利益的驱使,使得新媒介的喉舌作用被弱化,在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上出现了偏差。而传媒自身的道德失范,更是对人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极其不利。所以,我们必须加强对新媒介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的宏观引导。一方面,要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在新媒介中的核心地位,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对新媒介的指导,坚定新媒介的政治方向。另一方面,加强对新媒介的价值引导,大力宣传一切有利于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人民安康的政策和言论。另外,要引导新媒介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人文关怀和价值导向,使新媒介担负起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和时代责任。防止出现“泛政治化”与“去政治化”倾向等两个极端的价值取向。新媒介应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结合起来,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到良好作用。

3. 支撑点:加强新媒介技术层面的监控

科技是把双刃剑,新媒介也不例外。如导致消极信息传播迅速、可控性更难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对新媒介技术层面的监管。第一,要加大对有害信息监控软件和监控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如一些色情信息、违法信息的监控软件等,从而切断有害信息的传播途径。第二,要加强因特网接口的管理,屏蔽一切黄色、暴力、等有害信息,甚至是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网站等,大力清除不良信息。第三,通过技术研发,实现网络分级制度。有些只允许成年人浏览的网站,决不能允许未成年人浏览。另外,未成年也要按年龄实行分级管理,增强网络安全性。

4. 辅助点:建立健全新媒介法规

法规是人们的行为规范,更应该成为规制新媒介的有效措施。加大新媒介立法,用法律手段可以有效管理新媒介。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制订了一些法律法规来规范调整新媒介,但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新媒介法治化亟待实现。因此,我们应从如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加强新媒介立法。新媒介作为一把双刃剑,在社会发展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和带来的诸多问题,如网络犯罪 ,使新媒介立法显得尤为重要。第二,制定的法律要具有全面性和针对性,不仅要针对不同的媒介制定不同的法律法规,如针对网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国际管理暂行规定》,针对手机制定《手机报管理暂行办法》等,这样的法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另外,要针对整个新媒介环境进行宏观立法,对新媒介实现全面调控。第三,制定的法律法规要得到有效的执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做好新媒介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民众法律意识。[5]

面对作为双刃剑的新媒介,新媒介自身的建设和完善,无疑是利用新媒介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关键一环。因此,必须从各个层面全面考量和构建,才能真正实现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崔斌.新媒体分化与移动电视发展趋势[J].广告人, 2009(1).

[2] 沈壮海.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研究[J].思想·理论·教育,2002(1).

[3] 钱文彬.浅析新媒体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J],当代教育论坛,2008(6).

[4] 陈茂生.新媒体与思想政治教育载体研究.华中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7.

[5] 付用兰.现代传媒环境中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的境遇及提升对策研究.西南大学硕士论文,2008.

作者简介:

周长青,女,辽宁大学广播影视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兼副院长。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李岩,女,辽宁大学广播影视学院辅导员。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媒介规制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媒介规范 互联网 大众传媒

一、共产主义媒介规范理论背景

早在1956年,由美国伊利诺大学的弗雷德·西伯特(Fred S. Siebert)、西奥多·彼得森(Theodore Peterson)以及韦尔伯·施拉姆(Wilbur Schramm)三位教授就联合发表了一部名为《报刊的四种理论》(Four Theories of the Press)的传播学著作。这部著作在由美国教会全国委员会作为研究大众传播媒介的资料编辑出版后,曾获得过美国领导集团的赏识和美国新闻学荣誉学会授予的奖章。该书虽然名为“报刊”的四种理论,但是书中的理论其实可以作为一切大众传媒媒介的规范理论。在这部著作中把世界上的大众媒介按照其形态不同分为了四种:集权主义理论、自由主义理论、社会责任理论以及共产主义理论。虽然由于历史背景的局限性以及政治因素的影响,四种理论中的共产主义理论在观点上带着冷战思维,并因此具有偏见,但它却依然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

共产主义媒介规范理论以当时的苏联为例,其理论中包括以下几个主要观点:(1)传播媒介和传播资源是国家的公有财产,不允许私人占有;(2)传播媒介必须为工人阶级服务,必须接受工人阶级先锋队——共产党的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3)媒介必须按照马列主义原理、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和价值体系来传播信息,宣传、动员、组织和教育群众;(4)在服务于社会总体目标的同时,媒介应该满足广大群众的愿望与需求;(5)国家有权监督和管理出版物,取缔的传播内容。

可以看出共产主义媒介规范理论将大众传媒视为控制意识形态方面的重要工具(即),并且重视党与国家对媒介的的监管和掌控,在媒介所有制方面实行媒体单位公有制,而在此之外,大众媒介也有义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在思想文化方面的愿望与需求。毫无疑问,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媒介规范理论在过去的几十年内一直是我国相关传媒以及文化行业的指导思想。它对于我国现有大众传媒制度以及法律法规的形成,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互联网时代共产主义媒介规范理论所面临的挑战

自从上世纪90年代苏联以及东欧社会主义阵营国家经历剧变之后,冷战结束。世界格局开始了一轮大的洗牌运动,由此带来的各种冲击让人类也进入了新的时代。而先暂时撇开国际环境,单看中国国内,自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中国也开始进入了一个社会转型期。外来的多元化自由化思潮,再加上新的科学技术产品的涌入,让中国国内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旧有的共产主义媒介理论已经渐渐跟不上时代潮流了。具体而言可以包括思想上的多元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以及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对旧有媒介规范理论的冲击。本文主要是详细论述信息时代尤其是互联网技术对旧有共产主义媒介规范理论的冲击。

互联网诞生于20世纪中叶,最初用于军事。作为一种计算机通信网络,它由结构层面、功能层面和意识层面所构成。结构层面主要是技术层面,功能层面主要包括各种通信工具、娱乐工具和学习工具,而意识层面属于互联网的上层结构,在形式上是数字化的各种信息,内容上属于人类的思想、观点和情感表达。

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互联网逐渐从计算机通信网演变为一种社会信息的传播网络,并开始承担起大众传媒的功能,成为了一种新兴的大众媒介,其意识层面的作用开始凸显。相较于传统的大众传媒,互联网具备了许多新的特点,诸如匿名性、去中心化、交互性以及载体的复杂性。这些特点使得大众传媒言论的力量得到提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极大地促进了言论价值的发挥,但是这些特点也给互联网意识层面的治理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旧有的媒介规范理论,尤其是在我国原本适用的共产主义媒介规范理论面临挑战。

旧有的大众传播媒介,诸如报刊、广播、电视,由于媒介资源的稀缺性,传播权可以牢牢地掌握在党与国家手中,这些大众传播媒介也比较容易进行监督管理。而由于互联网具有的交互性以及去中心化的特点,传播权不仅仅是被少数大众传媒机构掌握在手中,而是成为全民可以自由表达其意志观点的工具。任何一个个人传播出的信息,都可以经过互联网被无限放大,成为公众信息。再加上互联网匿名性的特点,要像以往规范大众传媒一样规范互联网在技术上存在着很大的难点。

然而,互联网意识层面治理所面临的最大难点还不是这些“技术性因素”,而是更深层面的法理困境,这就是:在现行的由各国宪法确立的言论和表达自由的保护性框架下,对公民的互联网表达权如何建立起具有延续性的保护和限制机制。因为公民的自由表达权属于社会主义民主内容的范畴,而公民互联网上的自由表达权则是指: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伦理规范之下,公民利用网络作为传播媒介,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这种表达自由还有另一层含义,就是自主选择载体的权利,即通过个人网站、博客、BBS、个人网页、网络聊天室、电子邮件等各种载体发送各种信息的自由。显然,互联网表达自由具有“公开性”和“自主性”两个基本特征。并且,在互联网上的传播主体较之在传统媒介中享有更大的自由,传播者和接收者在话语权上享有平等的地位,互联网上的表达所受到的政府控制和事前规制都明显少于大众媒体。但是,在互联网背景下,公民所作出的言论意志方面的表达究竟属于个人行为,还是一种大众传媒行为。由于两者之间界限的模糊,所以对公民在互联网上行为的规范法规法则难以制定与执行。这就让互联网这个目前最大的传媒媒介处于难以管理的半真空状态。

更为重要的是,互联网的普及以及其上述特点,让其在短短时间内占据了大众传播媒介渠道中的主要部分。在互联网大众传媒相当于井喷式的信息传播量面前,传统大众传媒的重要性已经被大大削弱。而且互联网作为大众传媒媒介,由于准入门槛低,谁都可以成为传播者,因此,其信息的质量甚至真实性都得不到保障。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看到如今互联网上充斥着低俗恶搞、人肉搜索等媒介失范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将大大损害大众传播媒介的权威性,并降低其在共产主义媒介规范理论中作为党在意识形态层面监督控制工具的作用。所以在互联网社会中,传统共产主义媒介规范理论面临了巨大的考验。

三、共产主义媒介规范理论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应用

将大众传媒作为,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正确舆论引导的工具,这一点共产主义媒介规范理论理论中所阐述的原则即使在新时期也是要必须坚持的,但是在互联网社会共产主义媒介规范理论如何具体应用,才能将网络这一新兴大众媒体的负面影响减小到最小,并发挥出其正面的作用,这是新时期大众传媒工作者乃至整个社会应该思考的问题。目前应该做到的至少有以下两点:

首先,从立法上规范界定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大众传播行为。由于互联网上传播主题的不确定性,所以新的法规不应该从传播体层面来界定,而应以传播行为层面来界定。即是要界定清楚“个人传播”与“大众传播”之间的区别。一般来说,面向特定的人(或人们)传递信息的行为属于个人传播,而面向不特定多数人传递信息,并可以预想会对公众产生影响的行为则属于大众传播。前者的自由程度较高,而后者则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控制。有了法律上的规范界定,才能够将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大众传播行为纳入国家管理监督之下。

其次,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体也应该适应时代变化需求,建立自己的网上传播平台,通过网络渠道进行大众传播。事实上,许多传统大众传播媒体已经开始了这种尝试并取得了成绩,如新华网、人民网等。传统媒体在互联网时代建立自己的网上传播平台,将自身在传统传播行业所积累出的优势与经验运用到网络大众传播当中,不但可以在新的时代也能增加自己的影响力,不至于被抛在时代之后,更有利于引导网络上的大众传播行为向着规范化,健康化发展。以此实现互联网时代的媒介规范。

媒介规制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新媒体 媒介素养教育 网民素质

被人们冠以“在优美环境中进行高尚娱乐活动”的高尔夫球运动,与许多其他运动项目不同,高尔夫球运动是唯一一项在没有裁判员监督的情形下进行的体育运动。不论对抗多么激烈,所有球员都能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在任何时候都能够表现出礼貌谦让和良好的运动精神。网络舆论之所以需要引导,根本原因在于网民的媒介素养水平。如果每个网民都能像高尔夫球运动中的参与者那样自觉遵守游戏规则,正确使用网络媒介,积极理性地利用网络媒介发表言论,主动将自己的各种表达行为控制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之内,那么网络舆论便不存在被引导的需要。实现网民自觉遵守网络舆论规则的根本途径便是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

以制度和政策导向的方式所导致的网民行为,很多情况下并不是网民个人意愿的真实表现,而只是被动地服从于已有的制度和政策。除非每个网民从个体的需求和动机上能够健康地发表言论。孔子所言“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内涵在于:任何时代、任何社会考究人的健康状态,都应建立在人的内在需求与发展同外在的社会环境适应与和谐是否统一的基础之上。只有这两方面的统一,才能真正达到人和社会和谐发展的理想状态。网络公民如果能够在网络上发表观点,提出意见和建议时能够达到孔子所说的“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舆论引导工作相比之下就会顺畅很多。通过教育手段,加强对网民和潜在网民的素质教育,提高网民的道德、文化、心理等各方面的素质是对网络舆论进行引导,实现孔子所说的“从心所欲不逾矩”最根本的途径。所以说,网民解决社会问题及对社会问题发表言论所具有的素质是影响网络舆论质量的根本因素。而提高网民个人素质的有效途径便是媒介素养教育。

网络舆论之所以充斥着违法犯罪和道德失范行为,根本上是人的因素所导致的,即网民的文化和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存有差异。作为社会中最基本要素“个体的人”,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协调和社会教育机会的不均等,网民们理性解决社会问题的个人能力有限。媒介自由主义理论代表人物之一托马斯・杰斐逊坚定地相信:“虽然公民个人在运用理性的时候可能会犯错误,但大多数人作为一个整体时必然会作出正确的决定。为了推动这个过程,社会中的每个成员必须接受教育。”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是网络舆论引导最根本的途径。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带动了网络舆论的盛行,而网民素质完善的速度远远赶不上网络媒体发展的速度。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是网络舆论的局限性和存在问题的新要求,也是网民作为个体的人社会化的必要手段。而实施媒介素养教育是提高网民媒介素养的必经之路。

政府应该建立并维持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并不是规定网民做什么或限制网民做什么,而是使得网民及潜在网民都有接受媒介素养教育的机会和条件,并且保障网民及潜在网民能够通过接受媒介素养教育,提高网民媒介素养,认识网络媒介及其特点,了解其功能及网络法律法规,学会如何使用网络自由而理智地表达话语,从而培养网民通过网络解决社会问题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在网民面对某个社会问题时,以社会良性运行和和谐发展的动机理性地去面对、分析并解决问题。

国外尤其是西欧国家,在实施媒介素养教育的理念和方法方面都要先进于我国。西方发达国家开展媒介素养教育已经有80多年的历史。美国、加拿大等国都将媒介素养教育纳入到国家正规教育体系之中。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媒介素养教育模式有三种类型。一是纵向型,由政府教育部门规定所有的教师都必须接受媒介素养教育的在职训练,然后再由教师培养教育学生;二是放射型,最先认识到媒介素养教育重要性的民间组织积极倡导开展媒介素养教育,再由这些民间组织带动全国媒介素养教育活动的进一步开展;三是网络型,由多个自发性的媒介素养教育源头汇集成网状模式。

目前,我国虽然在香港等地区已经初见媒介素养教育的雏形,但是内地进行媒介素养教育的意识还很淡薄,媒介素养教育的行动还没有开展开来。这种现状远远滞后于网络信息化发展的要求。

在我国开展媒介素养教育,主要可以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种途径进行。本篇论文将重点放在如何通过媒介素养教育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

信息化社会,大众媒介无孔不入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模式,塑造着人们头脑中的社会环境及价值观念。麦克卢汉指出,媒介即讯息。网络媒体的兴起,更大程度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生产方式。媒介作为人体的延伸会对一个人的社会化进程起着重要的作用。

媒介对于人的行为模式及价值观念的影响,很多学者都有深入研究。按照拉斯韦尔的说法,媒介有三大功能:环境监测功能;社会协调功能;社会遗产传承功能。对于网络舆论的引导起作用的主要是媒介的前两个功能。施拉姆在1982年出版的《男人、女人、讯息和媒介》一书中指出,大众传播有对社会成员行使社会控制的功能,它向社会的新成员传递社会规范。大众传播媒介同家庭和学校对于网民及潜在网民的影响一样重要。当今社会,随着大众传播媒介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接触大众传播媒介的人群尤其是青少年人群在频率和时间也呈上升趋势。大众传播媒介对于网民认知网络世界,了解网络舆论规范和话语规则,树立正确的网络话语观,正确利用网络渠道行使其话语权。

大众媒介对网民的媒介素养教育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通过大众媒介引导网民学习网络媒介知识,正确认识网络媒介,理性行使话语权,加强网络媒介素养。第二个层次是传媒工作者加强对自己职业的认识,提高职业精神,增强媒介素养。

作为大众传媒工作者,首先要提高自身的网络媒介素养,然后才能正确地引导网络舆论。况且,媒介融合的程度越来越高,任何媒介都离不开网络。传统媒体也都有自己的网站。传媒工作者本身就是网民。所以通过大众媒介对网民进行媒介素养教育,首先要搞好第二个层次的媒介素养教育,即传媒工作者要具有新闻专业主义精神,从而以良好的媒介素养去影响,引导网络舆论。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网民及潜在网民进行网络媒介素养教育,重要的是运用各种传播媒介宣传正确行使公民话语权的途径和方法,及法律对于不良信息和违法言论的管制。例如,通过书报杂志这种媒介,可以帮助网民及潜在网民正确享有言论自由、行使话语权的书籍和杂志;通过电视媒体,开办网络舆论教育节目,宣传网络舆论利弊的特点及进行如何通过网络行使话语权的教育。以美国为例,至1996年,美国已有百万儿童进入信息高速公路。据此国情,美国当年即出版了若干本诸如《危险地带:对INTERNET,父母应该知道什么》帮助父母指导教育子女的书籍。通过传播媒介进行网络媒介素养教育,不仅仅可以运用书报、杂志、电视等传统媒介,网络本身也是进行网络媒介素养教育的有效场所。加拿大就非常重视加强对公众互联网知识的教育。一个名叫“传媒认知网的非营利性组织”在1999年10月出台了名为“认知加拿大网络:理清要点”的互联网教育计划,使得年轻人成为“安全的有头脑的”互联网使用者。国外在对公众进行媒介素养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中都先行于我国,他们的实践经验我们可以批判地拿来借鉴。

总之,方法是通过多种传播媒介,目的是将网络舆论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使之有利于完善公民的话语权,促进社会改革发展,最终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网络媒介素养,话语权得到真正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弗雷德里克・S・西伯特等著、戴鑫译:《传媒的四种理论》,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版。

2.王炎等编:《自由主义与当代世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

3.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版。

4.匡文波:《网络传播学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5.任志明、王文:《实施媒介素养教育的途径与方式探究》,《当代传播》,2009年版。

6.陈卫星:《网络传播与社会发展》,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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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规制论文范文第14篇

论文关键词 媒体介入 侦查 优化

一、引言

现代社会中,媒体被誉为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外的“第四权力”,其作用日益重要。侦查与媒体对立统一,二者相互区别、相互制约,而又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媒体介入对侦查产生的影响不仅涉及侦查活动本身,也辐射到司法独立、舆论监督、民主人权等诸多方面。媒体与侦查对立统一,其差异根源在于二者的工作性质:侦查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重要体现,其使用备受公众和媒体关注,而侦查本身所要求的独立性和秘密性使得其对媒体报道具有一定排斥性和限制性,二者存在矛盾和冲突是必然的。但是二者均以保护人权,揭露丑恶,促进社会和谐为己任,追求利民主义价值观,媒体适时适度地介入侦查也会给侦查带来一定积极作用。关于何谓“媒体介入侦查”目前并没有定论,但就其共性而言,媒体介入侦查是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以新闻报道、信息传播等方式对处于侦查阶段的案件施以影响。

从宏观角度看,媒体介入侦查对侦查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媒体对侦查的监督作用和推进作用上。在不同的侦查阶段,媒体介入对侦查的具体影响不同,多年实践证明,媒体介入对于组织侦查力量、进行侦查协作、获取侦查情报、加强阵地控制、转化侦查成果、发挥侦查效果有着积极作用。具体来讲,媒体介入可以敦促侦查人员清正廉洁,减少侦查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改善民众与侦查机关的关系;有利于督促侦查机关依法办案、及时破案、提高侦查活动的公开透明度。

同时,媒体介入可调动多方力量,为侦查提供更多线索。随着现代信息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侦查破案线索来源也变得越来越广。媒体介入侦查有利于促进侦查手段的改进和提升,提高破案效率;媒体的介入不仅起到了揭露犯罪的作用,更以一种生动、形象、易于接受的方式将犯罪情况予以表达;媒体在侦查准备阶段介入可以为侦查提供线索,获取情报;媒体在侦查开展阶段介入可以加强侦查协作,对侦查具有策略意义;媒体在侦查终结后介入可以转化侦查成果,加强舆论阵地控制。

然而,媒体介入对侦查的作用较为明显,但其带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关注不够、管理不严可能会造成泄露侦查秘密、增强同类犯罪等不良后果。世界各国为了减少媒体介入带来的不利影响,采取了限制新闻报道范围、报道时间等措施。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文明确规定,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媒体介入为具体侦查活动的开展带来一定阻力;媒体对于侦查活动的报道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犯罪人的反侦查意识;媒体报道可能激发潜在犯罪心理,引发新的同类犯罪;媒体介入尤其是新媒体的发展带来新问题,促成新型犯罪;关于侦查的舆论导向可能影响司法独立和立法宗旨;媒体扩大侦查报道范围,易侵害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媒体管制体制不完善,没有法律法规保障等。

2007年,国务院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施行以来,“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越来越深入民心,侦查活动的内容也越来越多地为公众所熟知。侦查阶段是一个特殊的时期,过早过细地报道某些信息不仅会影响到案件的侦查,甚至会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嫌疑人人权的实现。在主张人权和自由的当今社会媒体对侦查的介入和影响日益明显,而我国对于侦查和媒体的相互关系方面的研究并不多,在司法实践中媒体与侦查仍存在一定问题。究竟要如何厘清媒体介入侦查的范畴及原则、正确把握制定相关政策的方向和尺度呢?

为寻求媒体介入侦查的平衡,在加强媒体与侦查协作的同时,应把握“媒体不得泄露侦查秘密”、“媒体介入不得影响侦查活动的正常开展”、“媒体介入不得侵害当事人合法权利”等原则。一方面结合我国现状,限制媒体的介入权限,另一方面,从立法本身加以完善,内外兼顾,共同为侦查权的实施构建良好的环境,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二、吸取国外经验,结合自身国情,建立中国特色媒体介入侦查体系

我国目前还没有完整的媒体介入侦查体系,而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其他国家,对于媒体介入侦查有着相应的规定,如英国实行两管其下,寻求公共审判权和新闻自由权的平衡,坚持公共审判权优先于新闻自由权,并通过法律的他律和媒体的自律共同保障侦查秘密;俄罗斯则兼用多方规制,通过《俄罗斯联邦刑诉法》对于犯罪嫌疑人信息、被报道者权力等进行限定,限定媒体报道尺度。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国间的交流日益密切,我国可以了解、总结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国情加以吸收和创新,从而建立富有中国特色的媒体介入侦查体系。

(一)在构建中国特色媒体介入侦查体系时,应加强媒体与侦查协作

如前所述,媒体与侦查为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相互影响,相辅相成。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尽量寻求平衡点,使两者效用得到最大发挥。媒体与侦查协作是各国常采用的方法,在法国,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及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警察、宪兵队或者司法官将特定信息主要包括体貌特征、犯罪嫌疑人画像、车牌号等与媒体沟通以协助破获案件。我国也可以加强媒体与侦查的协作,借用媒体的力量发现犯罪嫌疑人和案件事实,发挥媒体在侦查中的正面作用。

(二)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充分利用现有网监民警,建立专门的网监系统

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已有相应的网监民警,在今后的工作中,可以适当在全国各级侦查机关建立专员开展网络舆情监督工作,形成专门化系统。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可以加强与媒体的横向、纵向交流,收集侦查线索,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为侦查的开展和终结提供一定条件。

(三)双管齐下,加强媒体人的法律素养,加强法务人员对媒体的监督,保障司法公正

现阶段出现媒体报道或评论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妨碍司法公正的原因之一为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司法意识不够。为解决该问题,一方面可以对媒体从业人员尤其是具有审核权的总编等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其法制意识;另一方面可以在新闻媒体行业、部门中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律人对其介入侦查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涉及重要案件、重要情况的稿件甚至可以由法务人员执笔。这样,不仅可以推进侦查机关与媒体的沟通,减少或避免媒体报道倾向偏颇的状况发生,促进监督活动的顺利进行,也可以通过对即将播出或者刊发的报道和评论进行审查,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严谨性,预防其造成的错误舆论压力,从而影响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正常开展。

三、正确把握媒体介入侦查的限度

(一)媒体介入不得违反秘密侦查原则,泄露侦查秘密

在侦查过程中,应坚持依靠群众原则、实事求是原则、遵守法制原则、迅速及时原则、协同作战原则和保守秘密原则。[1]侦查工作本身是一项高度保密的工作,事案件侦查取得胜利的基础和保证。“谋成于密,败于泄”,无论在刑事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还是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侦查人员都要严格遵守秘密原则。

媒体不得泄露侦查秘密,是指除法律规定或者侦查机关同意的时间和限度外,媒体不得对外泄露通过各种方式获取的不适宜对外公开的侦查秘密。在今后的新闻报道中,涉及侦查秘密时,媒体应尊重侦查机关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不得违反秘密侦查原则,泄露侦查秘密。《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中对于新闻出版保密审查、新闻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结合该规定,建立起一套具体的规范制度,明确哪些可以允许媒体报道,哪些不可以报道。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致使侦查秘密泄露,致使侦查工作受到损害,国家利益蒙受损失,个人名誉受到破坏的,应根据《保密法》等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使其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媒体介入不得破坏侦查独立,影响司法公正

媒体的介入在很大程度上为侦查机关带来了便利,但是媒体本身是一种大众传媒工具,一旦出现不恰当使用新闻舆论监督功能时,就可能产生消极后果,影响侦查机关工作的正常展开,干扰侦查独立、审判独立,最终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必须对其报道予以限制。

对处于立案前审查阶段和侦查阶段的报道及评论范围应予以严格限制。处于立案前审查和侦查阶段的案件性质并未确定,媒体的新闻报道和评论不当则会误导公众,对于案件“先入为主”,进行预先定罪,造成严重社会效应,影响法院判决,妨害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因此,在立案审查前和侦查阶段,媒体可以对案件已知情况予以报道,但其评论关注点和报道侧重点应该在司法程序有无问题或司法人员有无问题等方面,而不应过多涉及案件实体,更不能对案情进行揣测,大肆炒作。要注意合理掌握报道分寸,对不适于公开报道的内容要加以必要的过滤和技术处理,不宜详尽地描述犯罪手法,同时要避免将一些特别残酷、恐怖、血腥、淫秽的细节大幅描述,以免对公众造成不良影响。

四、完善相关立法,为媒体介入提供法律保障

现阶段出现媒体报道过于细致、过于夸张等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报道限度予以规定。为了减少因媒体报道造成侦查僵局情况的出现,有关部门应出台《新闻法》或《新闻传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我国媒体活动现状,结合司法活动尤其是侦查活动的特点,不仅对媒体介入侦查进行规范,而且也为媒体在法制生活中的各项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如对暴力抗拒采访的人或单位,要依法作出处理;对记者不能实事求是报道,甚至对侦查人员及侦查机关进行诽谤和诬陷,给其造成政治、经济损失的,也要追究记者的法律责任。

对于在立法过程中要注意全面、细致,考虑到侦查各个环节的情况,如媒体报道始终不得泄露案件侦查中涉及到的党和国家机密;不得报道立案前的审查不宜暴露案件情况,如举报的事实、行贿人的供述、检举人的情况等;不得报道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措施的实施、机密力量的部署、涉及的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隐私等情况。同时,媒体行业本身也可以制定相关规定,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完善新闻报道的法制性。

媒介规制论文范文第15篇

论文关键词 媒体介入 侦查 优化

一、引言

现代社会中,媒体被誉为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外的“第四权力”,其作用日益重要。侦查与媒体对立统一,二者相互区别、相互制约,而又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媒体介入对侦查产生的影响不仅涉及侦查活动本身,也辐射到司法独立、舆论监督、民主人权等诸多方面。媒体与侦查对立统一,其差异根源在于二者的工作性质:侦查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重要体现,其使用备受公众和媒体关注,而侦查本身所要求的独立性和秘密性使得其对媒体报道具有一定排斥性和限制性,二者存在矛盾和冲突是必然的。但是二者均以保护人权,揭露丑恶,促进社会和谐为己任,追求利民主义价值观,媒体适时适度地介入侦查也会给侦查带来一定积极作用。关于何谓“媒体介入侦查”目前并没有定论,但就其共性而言,媒体介入侦查是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以新闻报道、信息传播等方式对处于侦查阶段的案件施以影响。

从宏观角度看,媒体介入侦查对侦查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媒体对侦查的监督作用和推进作用上。在不同的侦查阶段,媒体介入对侦查的具体影响不同,多年实践证明,媒体介入对于组织侦查力量、进行侦查协作、获取侦查情报、加强阵地控制、转化侦查成果、发挥侦查效果有着积极作用。具体来讲,媒体介入可以敦促侦查人员清正廉洁,减少侦查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改善民众与侦查机关的关系;有利于督促侦查机关依法办案、及时破案、提高侦查活动的公开透明度。

同时,媒体介入可调动多方力量,为侦查提供更多线索。随着现代信息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侦查破案线索来源也变得越来越广。媒体介入侦查有利于促进侦查手段的改进和提升,提高破案效率;媒体的介入不仅起到了揭露犯罪的作用,更以一种生动、形象、易于接受的方式将犯罪情况予以表达;媒体在侦查准备阶段介入可以为侦查提供线索,获取情报;媒体在侦查开展阶段介入可以加强侦查协作,对侦查具有策略意义;媒体在侦查终结后介入可以转化侦查成果,加强舆论阵地控制。

然而,媒体介入对侦查的作用较为明显,但其带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关注不够、管理不严可能会造成泄露侦查秘密、增强同类犯罪等不良后果。世界各国为了减少媒体介入带来的不利影响,采取了限制新闻报道范围、报道时间等措施。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文明确规定,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媒体介入为具体侦查活动的开展带来一定阻力;媒体对于侦查活动的报道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犯罪人的反侦查意识;媒体报道可能激发潜在犯罪心理,引发新的同类犯罪;媒体介入尤其是新媒体的发展带来新问题,促成新型犯罪;关于侦查的舆论导向可能影响司法独立和立法宗旨;媒体扩大侦查报道范围,易侵害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媒体管制体制不完善,没有法律法规保障等。

2007年,国务院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施行以来,“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越来越深入民心,侦查活动的内容也越来越多地为公众所熟知。侦查阶段是一个特殊的时期,过早过细地报道某些信息不仅会影响到案件的侦查,甚至会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嫌疑人人权的实现。在主张人权和自由的当今社会媒体对侦查的介入和影响日益明显,而我国对于侦查和媒体的相互关系方面的研究并不多,在司法实践中媒体与侦查仍存在一定问题。究竟要如何厘清媒体介入侦查的范畴及原则、正确把握制定相关政策的方向和尺度呢?

为寻求媒体介入侦查的平衡,在加强媒体与侦查协作的同时,应把握“媒体不得泄露侦查秘密”、“媒体介入不得影响侦查活动的正常开展”、“媒体介入不得侵害当事人合法权利”等原则。一方面结合我国现状,限制媒体的介入权限,另一方面,从立法本身加以完善,内外兼顾,共同为侦查权的实施构建良好的环境,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二、吸取国外经验,结合自身国情,建立中国特色媒体介入侦查体系

我国目前还没有完整的媒体介入侦查体系,而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其他国家,对于媒体介入侦查有着相应的规定,如英国实行两管其下,寻求公共审判权和新闻自由权的平衡,坚持公共审判权优先于新闻自由权,并通过法律的他律和媒体的自律共同保障侦查秘密;俄罗斯则兼用多方规制,通过《俄罗斯联邦刑诉法》对于犯罪嫌疑人信息、被报道者权力等进行限定,限定媒体报道尺度。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国间的交流日益密切,我国可以了解、总结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国情加以吸收和创新,从而建立富有中国特色的媒体介入侦查体系。

(一)在构建中国特色媒体介入侦查体系时,应加强媒体与侦查协作

如前所述,媒体与侦查为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相互影响,相辅相成。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尽量寻求平衡点,使两者效用得到最大发挥。媒体与侦查协作是各国常采用的方法,在法国,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及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警察、宪兵队或者司法官将特定信息主要包括体貌特征、犯罪嫌疑人画像、车牌号等与媒体沟通以协助破获案件。我国也可以加强媒体与侦查的协作,借用媒体的力量发现犯罪嫌疑人和案件事实,发挥媒体在侦查中的正面作用。

(二)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充分利用现有网监民警,建立专门的网监系统

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已有相应的网监民警,在今后的工作中,可以适当在全国各级侦查机关建立专员开展网络舆情监督工作,形成专门化系统。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可以加强与媒体的横向、纵向交流,收集侦查线索,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为侦查的开展和终结提供一定条件。

(三)双管齐下,加强媒体人的法律素养,加强法务人员对媒体的监督,保障司法公正

现阶段出现媒体报道或评论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妨碍司法公正的原因之一为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司法意识不够。为解决该问题,一方面可以对媒体从业人员尤其是具有审核权的总编等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其法制意识;另一方面可以在新闻媒体行业、部门中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律人对其介入侦查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涉及重要案件、重要情况的稿件甚至可以由法务人员执笔。这样,不仅可以推进侦查机关与媒体的沟通,减少或避免媒体报道倾向偏颇的状况发生,促进监督活动的顺利进行,也可以通过对即将播出或者刊发的报道和评论进行审查,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严谨性,预防其造成的错误舆论压力,从而影响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正常开展。

三、正确把握媒体介入侦查的限度

(一)媒体介入不得违反秘密侦查原则,泄露侦查秘密

在侦查过程中,应坚持依靠群众原则、实事求是原则、遵守法制原则、迅速及时原则、协同作战原则和保守秘密原则。[1]侦查工作本身是一项高度保密的工作,事案件侦查取得胜利的基础和保证。“谋成于密,败于泄”,无论在刑事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还是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侦查人员都要严格遵守秘密原则。

媒体不得泄露侦查秘密,是指除法律规定或者侦查机关同意的时间和限度外,媒体不得对外泄露通过各种方式获取的不适宜对外公开的侦查秘密。在今后的新闻报道中,涉及侦查秘密时,媒体应尊重侦查机关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不得违反秘密侦查原则,泄露侦查秘密。《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中对于新闻出版保密审查、新闻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结合该规定,建立起一套具体的规范制度,明确哪些可以允许媒体报道,哪些不可以报道。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致使侦查秘密泄露,致使侦查工作受到损害,国家利益蒙受损失,个人名誉受到破坏的,应根据《保密法》等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使其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媒体介入不得破坏侦查独立,影响司法公正

媒体的介入在很大程度上为侦查机关带来了便利,但是媒体本身是一种大众传媒工具,一旦出现不恰当使用新闻舆论监督功能时,就可能产生消极后果,影响侦查机关工作的正常展开,干扰侦查独立、审判独立,最终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必须对其报道予以限制。

对处于立案前审查阶段和侦查阶段的报道及评论范围应予以严格限制。处于立案前审查和侦查阶段的案件性质并未确定,媒体的新闻报道和评论不当则会误导公众,对于案件“先入为主”,进行预先定罪,造成严重社会效应,影响法院判决,妨害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因此,在立案审查前和侦查阶段,媒体可以对案件已知情况予以报道,但其评论关注点和报道侧重点应该在司法程序有无问题或司法人员有无问题等方面,而不应过多涉及案件实体,更不能对案情进行揣测,大肆炒作。要注意合理掌握报道分寸,对不适于公开报道的内容要加以必要的过滤和技术处理,不宜详尽地描述犯罪手法,同时要避免将一些特别残酷、恐怖、血腥、淫秽的细节大幅描述,以免对公众造成不良影响。

四、完善相关立法,为媒体介入提供法律保障

现阶段出现媒体报道过于细致、过于夸张等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报道限度予以规定。为了减少因媒体报道造成侦查僵局情况的出现,有关部门应出台《新闻法》或《新闻传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我国媒体活动现状,结合司法活动尤其是侦查活动的特点,不仅对媒体介入侦查进行规范,而且也为媒体在法制生活中的各项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如对暴力抗拒采访的人或单位,要依法作出处理;对记者不能实事求是报道,甚至对侦查人员及侦查机关进行诽谤和诬陷,给其造成政治、经济损失的,也要追究记者的法律责任。

对于在立法过程中要注意全面、细致,考虑到侦查各个环节的情况,如媒体报道始终不得泄露案件侦查中涉及到的党和国家机密;不得报道立案前的审查不宜暴露案件情况,如举报的事实、行贿人的供述、检举人的情况等;不得报道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措施的实施、机密力量的部署、涉及的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隐私等情况。同时,媒体行业本身也可以制定相关规定,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完善新闻报道的法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