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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程质量管理方法落实不到位
近年来,政府对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的投资业愈加偏重,这推动了我国市政道路的发展,也使大量的质量管理措施应运而生。而市政工程通常情况下,反映了政府政绩、承诺及民心等多方面的因素。在施工过程中,这些施工质量管理措施没有很好的进行落实,或是在施工过程中形同虚设,出现过度重视政治,忽视技术含量,重视工期,忽略监管等不良现象。
1.2相关客观原因
①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城市道路工程一般在市内的大街小巷进行施工,施工场地狭窄,旧房拆迁量大,影响施工路段的环境和交通,给市民的生活和生产带来不便,给对道路工程进行质量的控制增加了难度。而复杂的地下管线相互交织,彼此干扰,施工时极易将其挖断,这样不仅会造成极大经济损失,还会给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威胁,同时投资费用会额外增加,给市政道路的质量控制增加难度。②市政道路工程使用设备存在问题:在市政道路工程建设中,需使用的工程机械种类繁多,而施工单位在确定工程使用机械的时候,目的不够清晰,选用不够周到,未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图纸等信息进行分析,不利于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
1.3市政道路建设工程违法转包
建设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的现象在市政道路建设过程中经常出现,严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政策。建设工程转包或分包即一些借用资质进行工程建设的团体或个人参加进来。再包或分包的过程中,一些施工质量措施、技术交底办法不能很好的沟通,许多质量隐患将会爆发。
1.4监管单位的工作漏洞
对监管单位的要求不仅是工作能力上的,还关乎其职业道德。而在市政道路建设过程中,监管单位有时缺乏一定的管理能力和一定的施工技能。除此之外,监管人员有时缺乏职业道德,甚至和施工单位相互合作,减弱施工质量,导致施工建设现场混乱。
1.5施工单位意识薄弱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对现场质量控制工作没有很好开展。因为他们没对质量观念引起足够重视,在施工准备阶段没做好准备工作,在施工过程也没有很用心的进行防护,导致施工质量下降。
2.市政道路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2.1落实施工质量管理方法
在工程建设前即准备阶段,应先秉着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技术工艺、工程特点等来制定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需落实好准备阶段制定的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并将质量管理措施的权限下放到每一环节质量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据此有计划的进行市政道路建设。
2.2与相关部门沟通
市政道路工程建设队应与城市交通管理、园林绿化管理、供电、供水、供气等相关部门积极进行协调沟通,创造好施工条件,防止出现影响工程质量的非技术因素,主动协调设计、监理、勘察、施工等各方面的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保证工程和质量安全。施工单位需清晰地认识每一种机械设备的性能,结合建设道路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机械设备。
2.3加强市政道路队伍建设
违法转包、分包现象在市政道路建设中不断出现,是因为参与人员的职业道德出现问题。对于这种情况,一方面,工程建设参与人员需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另一方面,国家需制定相关法律规范相关人员行为,以法律威严的强制性来杜绝此情况的发生。当然,也需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与考核,进行必要的人员技术水平认证。使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高效地搞好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施工人员需提高质量意识,自觉注重质量的保障。
2.4加强监管力度
对市政道路建设的监管工作,监管单位需起到示范作用。一个高质量的监管单位需做到两方面,一是监管单位在组建团队时,需选拔那些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施工经验的人员,同时要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使整个团队具有更强发现及应对问题的能力;二是监管人员需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另外,市政道路建设光靠监管机构是不够的,它与民生息息相关,需受到社会的广泛监督,公民应积极主动监管市政道路建设,发现问题,积极举报。
2.5做好测量放样监理工作
在道路工程的准备阶段,应要求施工方申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序质量标准,质保体系,工人、技术人员数量,主要机具设备品种数量,施工场地准备情况,以及原材料组织情况、主要材料实验报告等。监理工程师应熟悉设计图纸,了解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并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检查现场人员、材料、机具的进场情况。然后进行测量放样质量监理工作。当沟槽开挖时,检测开挖断面,槽底高程、坡度等参数,同时还需检测边坡支护设施,认真审核并核对落实排水、雨季、冬季施工方案。要尤其做好路基工程质量监理工作,路基是城市道路的基础,是结构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强度和稳定性的好坏,直接影响道路的整体质量。当路基工程大于5km时,应先做试验路段,当路基较短时,可直接进入正式开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理部要做好设计交底的组织工作,为工程顺利进行做好准备工作。监理工程师对道路基层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时,要严格掌握道路基层的强度、刚性和整体性。在道路工程建设中,监理工程师应在熟悉设计文件和图纸的基础上,同承包人、设计单位或勘测部门在现场交接中控制桩和水准点,并对其进行保护,一直到工程竣工验收结束。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放样报验单及测量资料,对那些经检查合格的进行书面认可。路基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要求施工方严格检查各道工序施工质量。未经检查合格者,不得进入下道工序。道路面层是确保整个道路工程目标实现的关键,要特别注重监测管理。道路面层是结构层最上一层,监理是注意点很多:
(1)检查好各种测桩是否齐全,需控制好边线高程、路面高程及平整度。
(2)检查混凝土外观质量,车上温度,合格后才准卸料。
(3)检查摊铺、碾压等各道工序。
(4)注意控制好碾压温度、遍数、碾压密、度及外观质量。
(5)检查好接茬、夯边的施工质量。注意粘层油的喷洒时间。喷洒油用量应均匀一致,符合设计规定。
3.结束语
1.1工程设计上的不合理工程的设计是任何一个工程进行施工必要的前提条件,如果在工程的设计上就不合理,存在严重的问题,就肯定不可能建造出高质量的工程。因此,在一个工程进行施工前,一定要找一个有丰富经验的工程师对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因地制宜的选择和科学合理的设计,一旦设计上出现结构上的不合理,数据上的不准确,就必然会在工程的质量上留下安全隐患。
1.2工程造价预算上的不合理在目前的建设工程中,广泛采用工程招标的方式来选择承接的施工单位,而市政道路工程作为建设工程中的一种,自然也常常采用这一方法来选择施工的单位。但是这种竞价形式,会让大多数的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压低报价,很多时候甚至会出现报价大大的低于正常造价的情况。这时候很多的施工单位就会在实际的操作中出现预算不够而采用不合格材料或者为了挣到更多的利益而降低工程的质量指标、偷工减料等现象。因此,施工单位要对竞拍的工程进行合理的研究分析,给出一个合理的报价,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控制成本。
1.3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不合理市政道路的工程建设和其它的工程有着明显的区别。其施工的地方比较狭小,对工程的时间要求比较高,不能够影响到正常的交通,同时还要面对很多突发因素的影响。这就要求施工单位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做出合理正确的调整,来适应市政道路工程建设中的各种突况。
1.4工程施工中工作人员操作的不合理最终对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的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要取决与现场的施工和监理人员。施工人员不仅仅要熟悉工程的具体进度和设计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要及时发现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的向相关单位反映发现的具体情况,保证整个施工的过程安全有序的进行,保证市政道路工程的高质量完成。
2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的具体对策
2.1制定科学、完善的设计方案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涉及到很多的方面,对工程的进度、质量都有着很重要的影响。在对市政道路工程进行设计时,要对具体的情况进行详细的研究。首先是要对工程的时间即是长期还是短期进行一个确定。其次,要充分考虑到路下的排气、通信、电气管道的布局问题,给排气、通信、电气管道的安装留出足够的空间,进行交叉性的设计,来避免因为道路的改建或者扩张带来的布局上的冲突。最后,在对市政道路工程进行最后的整体设计时,要征询和听取各个部门的建议,和各个部门之间保持密切的联系,就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沟通并解决,保证最终能够设计出一个高水平的、符合实际的、科学的设计方案。
2.2做好对测量质量的把控在市政道路的建设中,因为城市中的建筑物之间密度比较大,地下的各种管道交错分布,这就对道路的测量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际的操作中要对各项数据进行精确的测量,以免出现不同地下管道之间的碰撞以及新建的道路和原来的老道路无法对接上的状况。在进行测量时,要结合使用永久性水准点和临时性水准点,一般在道路的两侧各摆放一个比较显眼、安全、牢固的永久性水准点,用来进行长期的观测,并且观测的精确度不能够低于三等,同时还要根据具体的要求,对观测到的数据进行相应的复测和签证,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在施工单位完成精确的测量工作,进行放样并且自审没有问题后,要上报给相关的监理部门进行审查,测量的误差值一定要控制在建造条例允许的范围内,并在测量工作完成后对测量点进行很好的保护,保证整个测量和放样工作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2.3做好对施工材料的质量把关对施工中所要应用的各种材料质量的好坏,是影响道路工程质量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在一个市政道路建设的工程中,所要用到的施工材料的数量和种类都很多,一旦不能够对施工所用到的各种材料的质量都进行很好的把控的话,一定会出现使用不合格材料的现象,最终影响到整个的工程质量。这就要求对施工中的材料采购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管,提高施工材料采购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对所要采购材料的质量进行严格的把关,购买具有正规质量证明文件的材料。在施工采购人员所采购的材料进入到工地使用时,再进一步的进行严格的检查,保证所有进入工地使用的材料都能够符合工程质量上的要求。
2.4做好工程中填方路基的把关在进行填筑的工作时一定要根据科学的要求进行分层,有序的填筑。一定要确保上一层的路基辗压密实和经过含水量的测试之后,再决定是开展下一层的填筑和辗压工作还是需要对上层的路基进行进一步的辗压后,再进入到下一层的填筑工作,以免出现返工的情况。再有就是要对所进行施工的土地的干密度进行测试,根据所测出来的土地干密度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土地压实度标准。在进行填筑时,如果发现地下水的水位比较的高,这样很容易影响到路基的稳定性,就要在路基的下面填充一些具有很好的稳定性并且不容易被风化的沙石材料,来进行相应的加固处理,形成一个具有很好水稳性的,厚度大约在20cm到30cm之间的稳定层,来确保路基的稳定性。
2.5做好路面质量的把关在市政道路工程进行到最后的环节,就是要完善、处理好对混凝土路面的质量把关。一旦这个环节中出现了问题,必然会对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造成严重的影响。比如,对混凝土28d的抗拉强度应该在4—5MPa;混凝土中的水泥含量一定要多于300kg,这样才能够保证混凝土具有很好的强度、耐磨性、以及抗腐蚀性。同时,在市政道路工程竣工之后,相关的验收部门一定要把好质量验收的最后一道关卡,保证整个的市政道路工程没有任何的质量问题。
3总结
关键词:城市道路飙车
杭州胡斌5.7交通肇事案已经尘埃落定,但本案所引起的多方面争论似乎并没有得到一个共识。对本案可以从事实认定、适用法律、舆论监督、公众认同、对司法工作中危机的管理等多方面来深入解读。在本案的定性问题上,存在着对于胡斌这种飚车行为是属于交通肇事行为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争。《检察日报》曾在本案发生后先后刊登了两篇代表性的文章。在这两篇观点针锋相对的文章中,麦子的《飙车,真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文主张胡斌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明祥的《飙车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吗?》一文主张胡斌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1]。从这两篇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两位作者之所以对胡斌案的定性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主要是因为,双方对于飙车行为的内涵如何界定没有充分展开论述,胡斌的行为是否属于飙车行为、对这种行为如何认识也就难以取得一致意见。胡斌案已经被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笔者没有该案的第一手资料,也无意有关办案机关的处理结果评头品足。本文仅就飙车行为的如何定性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飙车行为的性质分析
关于飙车一词,现代汉语词典对此的定义为:“开快车”。在百度百科中进行搜索,“飙车”一词有两种含义:一种是传说中的御风而行的神车,二是驾车高速行驶。由于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法律上也就找不到界定飙车的标准。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飙车行为并不应仅按照其上述语义来界定,它并不仅是超速行驶行为这么简单。如果法律对某一路段车辆行驶的最大速度规定为80码,那么,过往车辆的速度如果是81码毕业论文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构成了超速行驶,101码也构成了超速行驶,但二者的危险性却不可同日而语。从超速行驶的程度上看,认定为飙车行驶,其超过最高限速规定应达到一定比例。另外,判定超速行为是否属于飙车,还应包括驾车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因为从一般的社会经验来看,飙车者追求的大多是高速行驶中感官上的、竞争之后的成就感和惊险演出成功后所获得的认同感。[2]综合这两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飙车行为应界定为:行为人明知自己超速行驶,为了达到某种心理上的刺激、等不正当的满足,而故意为之的行为。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空间内驾车飙车的行为并不是一般的交通运输行为。对于“交通运输”的含义,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交通运输是指利用交通工具并借助一定的交通设施将人或物从一地运载到另一地的活动过程,交通运输的目的是运输一定的人或物。但飙车行为并非如此。从表面上看,飙车的行为人确实是利用了交通工具,并借助一定的交通设施将自己和所驾驶的车辆从一定运往另一地。但从本质上讲,飙车者的目的仅仅是利用一定的交通工具和设施来炫耀自己的某种技能,而和交通运输无关[3]。
交通运输作为一项具有相当危险性的行业,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虽然其带有与生俱来的危险性,但同时也具有相当大的社会效益,它给人类带来的高效便捷已经是不容置疑的事实。综合考量,它的存在是利大于弊的,因此得到了社会的允许。为了趋利避害,人们制定了大量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最大限度的引导交通运输行为最大限度地造福人类。但公路上的飙车行为却只具有与生俱来的高度危险性,而没有给社会带来任何效益。据调查,飙车行为还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危害:影响了行车秩序,妨害了交通安全;制造噪音、污染环境;引发打架群殴等暴力事件;助长赌博歪风,毒化社会风气;增加交警负荷,增加社会管理成本;引发交通事故,增加社会负担;引起公众恐慌和不满,增加社会对立[4]。综上,在公共道路上标车的行为本身就带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理应为法律所禁止。据有关报道,我国的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的交通管理规章中都禁止在城市中飙车。
二、城市道路上飙车行为的构罪问题分析
1、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飙车行为
如前所述,公路飙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当前很多城市中这种行为屡禁不止毕业论文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和制裁不利有很直接的关系,仅凭治安处罚手段不足以有效治理这种行为。将其纳入到刑法惩罚范围之内既有必要性,也不存在适用法律上的障碍:完全可以认定这种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行为人对于自己严重超速驾驶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其次,行为人对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公路并不是F1赛道,它的存在是为了方便交通运输,方便快捷人民的生产生活,而并非是为了满足一小部分人在超高速驾驶中寻求刺激。如果说行为人对于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飙车还存在自信自己的驾驶技术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话,那么在城市道路上飙车会对其他车辆和行人造成伤害,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严重后果,作为一个理性人,他是完全能够预测到的。行为人之所以放任为之,完全是因为他对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持漠视的态度,对可能发生的后果持放任态度。行为人对自己的驾驶技术持过于自信的态度和对公众的人身安全持漠视的态度,这两者并不矛盾。另外,公路飙车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不仅仅限于交通运输安全,如前所述,它对整个公共安全都构成了潜在威胁。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公路并不是完全孤立存在的,尤其对于人流、车流密集的城市道路,行为人在这些地方飙车,会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社会危害相比,差异并不像有些论者所讲得那样存在天壤之别。
2、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飙车行为
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飙车,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完全持漠视的态度,对于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行为人在这种罪过的支配下,最终导致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构成要件。在这里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将这种在道路上飙车致人伤亡的情况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是否需要致多人伤亡为要件。在胡斌案中,刘明祥教授提出“胡斌不是故意冲撞人群,后果只造成了一人死亡而不是多人伤亡,他的行为与那种已经是使就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死亡的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重大差别”[5]。对此有论者做出了精彩的点评:“本案中,不是故意冲撞人群是事实,但后果只造成了一人死亡而不是多人伤亡却是偶然——如果当时站在斑马线上的,不是只有谭卓一个人,而是一群人,那么,案发现场的场景,就会‘壮观’得多”。“从他(胡斌)决定把车以那种速度开到闹市区那一刻,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就已经受到威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毕业论文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是危险犯,造成严重后果只是加重处罚情节”[6]。笔者认为,这种评论是入木三分的。对于在城市道路上飙车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并不应强求该行为造成多人伤亡。致人伤亡数量的多寡只是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的基础上,对其量刑时应考虑的因素。
三、对完善有关法律的建议
实践中司法人员和社会公众之所以对这种飚车的行为如何定性争论如此激烈,和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有很大的关系。可能是因为概念内涵难以明确确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对飚车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理也有很大差异。司法个案出现之后,各地的不同处理被网络等媒体传播放大之后,造成了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工作广泛的不信任。因此,最高立法应在对这类事件的现状进行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的基础上,通过修改法律明确禁止在城市内道路上的飚车行为,并将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入罪。司法机关应通过司法解释或司法判例的形式对在不同情况下飚车行为的定性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有效遏制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司法机关执法行为的公信力。
[1] 分别载于《检察日报》2009年5月20日第8版、2009年5月27日第3版
[2] 沈黎、刘斌志:《青少年飙车现象的社会工作分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第4期
[3] 李丽:《从杭州富家子飚车一案分析公路飚车行为的刑法定位》,载《网络财富》2009年第7期
[4]沈黎、刘斌志:《青少年飙车现象的社会工作分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第4期
[5] 《飙车案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载《检察日报》2009年5月19日第3版
[6]麦子:《飙车,真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载于《检察日报》2009年5月20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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