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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市场论文范文

交易市场论文

交易市场论文范文第1篇

纵观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可以看到它反映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阶段性进展。从1994年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成立算起,产权交易市场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94~1996年。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一诞生便处在矛盾中:一方面,上海正处于国企改革的关键阶段,需要一个有效的产权交易机构为盘活国有资产、规范国有企业购并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服务;而另一方面由于四川乐山出现了所谓的“箩筐交易市场”(即当地产权交易所绕开证券监管机构,将未上市的国有企业产权拆细,公开交易这些企业的股票),国务院明令禁止新设产权交易机构。因此,尽管上海有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需要,但仍只能进行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

直至1995年7月,原国有资产管理局草拟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办法,上海市委才能放手把产权市场作为促进国企改革的一个环节。1996年3月,在城乡产权交易所的基础上改组成立了产权交易所,标志着上海产权市场进入实质性发展阶段。

第二阶段:1996~1999年。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建立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管体系,以盘活存量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主要目标,以国有企业间的产权交易为主要特征,以政府行政撮合为主要交易手段。从1996年开始,上海市政府出台了近10部有关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政府规章,其中有9部是在1999年前制定的(产权交易法律事务,张海龙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这些规定是:《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变动和工商变更工作的通知》、《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上海市产权经济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破产企业产权交易实行规则》、《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上海市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办法》)。内容涉及产权交易规则、产权经纪机构资格认定等,不仅为上海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创造了较为完备的法制环境,更为以后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在此期间,产权交易规模迅速扩大,上海产权交易所的交易额从1996年的近40亿元猛增到1999年的270多亿元。

第三阶段:1999年至今。这是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转型阶段,随着政策重点转向鼓励并购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产权交易机构的功能、成交机制和交易主体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在功能上,从最初的主要服务于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转变为促进各种所有制的产权交易和资本流动;在成交机制上,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竞价方式取代了政府的行政撮合;在交易主体的所有制形式上,从以公有制企业为主转变为面向各类所有制企业。标志着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进入转型阶段的主要事件有三:一是1998年专门针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全过程的政府法规,即《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简称十八条)的出台;二是1999年底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促进资本在高新技术领域进入和退出的有形产权市场的形成;三是2002年4月上海市政府《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的出台,使国际资本进入上海资本市场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当前另一个显著特点是跨地区的产权交易渐成规模,上海产权市场在全国产权交易中地位不断提高。

二、政府的作用:营造产权市场发展的环境

(一)摆正市场定位,完善支撑体系,避免舍本逐末的政府行为

产权市场作为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要素市场之一,只是市场经济运行体系的一个子系统。产权市场能否有效运转以及能够发挥多大作用,取决于市场制度的完善程度。上海产权市场之所以能够保持较好的发展势头,一个决定性因素就是市政府在产权市场的制度环境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政府能够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要,改善产权交易的制度环境,建立产权市场的支撑体系。这些配套的制度措施和支撑体系包括较为完善的法规、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严格的监管体系等。

上海产权市场的制度建设是从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起步的。1999年以前,重点围绕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建立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的法规框架。在此期间出台了包括界定国有资产产权范围、建立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管体系、确立产权交易规则等法规政策。

1999年以后,随着经济工作重点转向转变政府职能、培育市场体系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上海产权市场支撑体系建设真正进入实质阶段。市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培育和促进产权市场供给和需求的政策,如建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体系(特别是成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和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出台创业投资鼓励政策、允许并鼓励民间和外资介入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

设立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是上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发展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体系的完善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相互促进的。上海高度重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体系的建设,以“十八条”为核心,出台了包括人力资源政策、资本政策和技术政策等一系列鼓励政策,形成了特有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政策体系。正是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1999年年底成立了为科技项目、科技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等提权交易和股权融资等服务的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作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政策体系的一部分,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获得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强大的资源保障。(二)提供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

1.授予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和上海产权交易所从事产权交易的垄断地位

此举有三个重要意义:一是加强对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防止可能存在的恶意或串谋压价、低估资产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发生。二是产权交易机构在促进地区创新活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以及地区经济发展方面具有明显的经济外部性,因此在市场环境远不够完善的情况下,需要政府运用行政力量维护产权交易机构的权威地位。三是产权交易机构在发展初期聚合市场资源的能力相对薄弱,实施这种“赶羊入圈”的策略有利于产权交易机构在保证生存的条件下,逐步发挥资本交易平台的作用。具体措施:

(1)确定产权交易机构的权威地位,为交易所提供有力的信用保证

产权交易所和技术产权交易所的地位和职能分别在《上海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中以政府令的形式明文规定。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的定位是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专业化权益性资本市场,为科技项目、科技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等提权交易和股份融资等服务。同时,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组建了由市各委办局领导组成的指导委员会,并且挂靠在市科委下,这些措施有利于解决发展初期产权市场的市场信用和地位问题。

(2)提供垄断性资源,保证交易的活跃

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是经高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权交易的唯一平台,凡经认定的项目,如果需要融资或产权交易的,都会由转化服务中心推介给技术产权交易所,从而享受从认定到产权交易的一条龙服务。在交易所完成的交易中,经转化中心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占了40%。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和上海产权交易所还享有国有产权交易的特许权和国有产权的托管权。此外,交易所还拥有鉴证权,即产权交易只有经交易所认定后才能进行工商注册和办理变更手续。

2.以政策扩大产权市场规模

建立一个规范的产权市场绝不仅仅是为了“赶羊入圈”。政策和体制障碍是阻碍当前产权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上海市政府通过政策扩大产权市场规模,促进经济发展。2002年4月上海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在上海产权交易所设立“外资并购快速通道”。这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和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也同时提高了产权市场效率,为产权交易开辟了新的渠道。

3.整合政府资源

首先体现在较为有效的政府部门协调机制保证了政策法规的可操作性和落实效果。上海涉及到多个行政部门的政策法规都是建立在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因此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能够得到相关部门包括垂直行政部门的有力支持,政策落实效果比较好。例如1999年由上海国资局和工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变动和工商变更工作的通知》,得到了较好的执行,有效防止了国有和集体产权的场外交易。

其次表现在为产权市场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府服务。市政府集中组织财政、税收、海关、工商、人事、技术监督、外事等19个委办局和与产权交易相关的评估等服务机构,在高新技术转化服务中心提供从项目申报到融资支持的“一门式服务”;上海产权交易所也设立“外资并购快速通道”,为产权交易提供快速便捷的规范化服务。这些举措既有利于树立交易所的权威地位,也有利于吸引企业入场交易,同时大大降低了产权交易成本。

三、交易机构运行机制的完善

(一)上海市技术产权交易所

1999年12月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的成立,为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企业产权交易,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迈出了尝试性的一步。市政府的重视和大力扶持以及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在运行机制方面的一系列创新,使其成为全国同业中发展最快,规模最大的一家。至2001年底,累计完成技术产权交易合同3000多宗,累计交易额1000多亿人民币;其中2001年成交宗数和交易额分别是上一年的4倍多和3倍多,员工也从成立之初的7人发展到50多人。

1.运行机制

(1)以会员制为基本交易模式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要求交易双方不能直接交易,必须书面委托交易所会员进行,会员则根据交易所规定向委托方收取佣金和委托交易保证金。会员一般为投资机构、风险基金和企业集团等,申请成为会员的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目前交易所在全国已有200多个会员单位,其中约60%是上海机构。会员的会费、年费和交易佣金提成是交易所的主要收入来源。

(2)组织保障和平台建设

交易所是公司法人,实行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市各委办局领导担任。建立三网两库一系统,为技术产权交易提供信息支持平台。三网是指中国技术产权交易网、技术产权交易所局域网和办公自动化推介网。两库是指项目信息库和高新技术专业人才库。一系统是电子服务系统。交易所监管部依据交易审查制度,负责对交易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

(3)运作机制的完善

一是广泛收集信息,构建跨地区信息网络。交易所在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了31个交易信息收集机构,进行项目信息的收集和。交易所还与美国和日本的机构合作,建立了境外信息联络处。

二是尝试新的交易方式,成立了技术产权交易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技术产权的公开拍卖。

三是寻求地方银行对成交项目融资的支持。交易所与上海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为其推荐的会员单位和客户(必须为本地企业)提供5亿元人民币贷款额度,用于满足完成产权交易后企业发展中的资金需求。

2.效果

技术产权交易所交易结构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全国同类市场的发展趋势,并形成以下特点。第一,上市公司进入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并成为主力军。2001年上市公司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55%。部分原因在于证券市场监管力度的加强对上市公司投资领域的调整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促进了上市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扩大企业规模和调整发展方向。第二,以本地交易为主,外地企业来沪投资增加。2001年上海当地企业间的技术产权交易占总交易额的86%,在150亿元的跨地区交易中,外地企业来沪购买产权占89%。第三,国有和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是活跃交易的重要力量,上海国有和集体企业存量很大,这部分企业的改制和兼并收购占产权交易的相当比例。2001年国有和集体企业产权交易1226宗,占总成交笔数的49%;成交额170亿元,约占总成交额的17%。

(二)上海产权交易所

不同于技术产权交易所的公司制,上海产权交易所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受早期经营国有产权交易职能的影响,其代行政府职能的色彩较浓。但在上海技术产权所成立并获准经营国有产权交易后,上海产权交易所职能重点已经转移。上海产权交易所也实行会员制管理,但交易双方有权选择是委托会员进行交易,还是直接向上海产权交易所申请自行交易。国有和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是强制入场的,但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的产权交易自主决定。其运行呈现出两个特点:

一是职能转移。在功能上,从最初的仅服务于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展成为促进不限所有制的产权交易和资本流动。国有、集体产权交易量比重从1996年的97%降至2000年的53%,高新技术产权交易也已占交易总量近一成。在成交机制上,以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竞价方式取代了政府的行政撮合。

二是由区域内企业交易平台向跨地区产权交易平台转变,并以促进外资并购为特色。1996年,在上海产权交易所成交的异地并购仅2宗,交易额仅有2600万元;而2002年的异地并购达513宗,交易额为130.32亿元。涉外产权交易在2000年约40宗;成交额约20亿元,占总交易额的4%,比1996年增长了29.25倍。2001年4月,上海产权交易所与上海市外国投资促进中心合作,建立并开通外资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及其他产权的“快速通道”。2002年,包括三资企业和境外企业在内的外资通过产权交易所并购重组的产权交易59宗,并购交易金额45.74亿元。同时,上海产权交易所将与海外投资银行及其在沪机构合作,建立海外中介机构点,为吸引外资“进入”和促进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并购市场提供规范有效的服务。

(三)两个交易所的几点异同

交易市场论文范文第2篇

本文首先建立热卷轧板远期现货和现货价格序列的向量自回归模型(VAR),并在此基础上展开研究。其中C为常数项,Ft为热卷轧板远期现货价格,St为热卷轧板现货价格,μ为残差项。根据该VAR模型,我们可以给出最优滞后阶值并据此判断热卷轧板远期现货和现货价格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若协整关系存在,则进一步构建向量误差纠正模型(VECM)分析远期现货和现货价格间的引导关系。其中,α11(i)、α12(i)、α21(i)、α22(i)为短期调整系数,ecmt-1为远期现货与现货价格协整关系的误差修正项,γ1和γ2为误差修正项系数,p为滞后阶数。γ1和γ2反映当短期与长期均衡关系偏离时的调整力度,如果|γ||2<|γ1,则说明现货价格向长期均衡状态的回复速度较慢,调整过程主要由远期现货的价格波动实现,也即远期现货在价格发现中将起主导作用。

2实证分析

2.1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的远期现货品种为渤海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热卷轧板(中原),研究数据选用2011年12月7日上市以来至2013年3月22日的日收盘数据。渤海商品交易所是目前国内最有影响的远期现货交易所,交投量居于行业前茅,热卷轧板在钢材生产总量中占有较高的比重,被广泛应用于造船、汽车、机械制造和轻工业等领域,而中原地区是国内热卷轧板的重要生产基地和核心集散地,上市以来热卷轧板(中原)的交投一直较活跃,因此,选择热卷轧板(中原)进行研究具有较好的代表性。现货品种选择河北邯郸地区牌号为Q235/SS400的9.5*1500的热卷轧板产品,其质量规格等同于渤海商品交易所热卷轧板(中原)的交割标准品。远期现货价格数据来源于渤海商品交易所官方网站(),现货价格数据西本新干线(),在上述时间跨度内剔除周末和节假日等因素的影响,得到有效样本301个。在不改变数据性质的前提下为了避免数据处理中的异方差现象,分别对每个价格序列取自然对数,以变量Ft和St表示。

2.2平稳性检验

为检验远期现货和现货价格序列的平稳性,选择含常数项而不含趋势项的ADF检验。从表1的检验结果来看:远期现货价格Ft和现货价格St有单位根的原假设在1%和5%的显著性水平下都不能被拒绝,表明它们都是非平稳序列;而其一阶差分序列D(Ft)和D(St)在1%和5%的显著性水平下有单位根的原假设都被拒绝,表明它们均为一阶单整序列。

2.3VAR模型与Johansen协整检验

对建立的VAR模型进行最优滞后阶数检验发现,当滞后阶数为2时,AIC和SC信息准则值最小,由此得到滞后2阶的VAR估计结果。整体而言,AIC=-14.3378,SC=-14.2140,对拟合的VAR模型进行平稳性检验可知存在的四个根都小于1,因此是一个平稳的系统。进一步,在VAR对象中应用Jo-hansen协整检验的检验结果(见表2)表明,没有协整关系的原假设被拒绝,而至多有1个协整关系的原假设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不能被拒绝,即热卷轧板的远期现货和现货价格间存在1个协整关系。因此,即便现货与远期现货价格间可能由于随机因素的扰动而在短期出现偏离,但从长期来看,现货与远期现货价格间的这种长期均衡关系仍然存在。

2.4向量误差修正模型的参数估计

由于存在协整关系,热卷轧板远期现货和现货价格的VAR模型可以转化为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M),对估计结果整理后可得热卷轧板的VECM模型为:DFt=0.9584ecmt-1+0.3532DFt-1+0.2190DFt-2-0.5201DSt-1-0.2186DSt-2+ε1t(7)DSt=-0.7242ecmt-1-0.2650DFt-1+0.0049DFt-2-0.1407DSt-1-0.1684DSt-2+ε2t(8)这一结果显示了远期现货与现货价格间的长期均衡状况,同时,γ1=0.9584>0,表明热卷轧板远期现货价格在t期的变化可以正向消除t-1期95.84%的非均衡水平;γ2=-0.7242<0,表明热卷轧板现货价格在t期的变化可以负向消除t-1期72.42%的非均衡水平。热卷轧板现货价格是短期现货市场供求状况的反映,而远期价格则是未来供求格局演变和价格长期变动趋势的反映。上式中γ2的绝对值较小,表明当存在短期偏离时,热卷轧板远期现货和现货价格回复长期均衡状态的调整中,现货价格调整力度较小而远期现货价格调整力度较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相比现货市场来说,远期现货市场更具有价格发现功能。

2.5格兰杰(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Granger因果检验结果对滞后期数的选择非常敏感,本文相应选择不同滞后期数进行检验。从表2的检验结果来看,在滞后1期和滞后3期时,远期现货价格不是现货价格的Granger原因在5%显著性水平下被拒绝,而现货价格不是远期现货价格的Granger原因则被接受,表明在热卷轧板远期现货合约前3期内,远期现货价格变动引导着现货价格变动。当滞后超过4期时,两种原假设在5%显著性水平下均被拒绝,说明当滞后期大于4时,远期现货和现货价格间具有双向Granger因果关系,即两者互相引导。由此可见,在商品衍生品市场上,由于采取期货或类期货的交易模式,商品的金融属性凸显,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给交易者带来了更为便利的投机机会,市场预期在短期内得以集中体现,使得远期合约的价格波动领先于现货价格。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无套利机制的作用下,现货市场与远期现货市场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从而形成现货价格与远期现货价格间互为引导的价格发现机制。

2.6脉冲响应分析

对向量误差纠正模型应用脉冲响应分析可以进一步衡量随机扰动项一个标准差的冲击对内生变量的动态影响,本文据此来描述一个标准差新息冲击对现货与远期现货价格变动的动态影响路径。现货价格对于来自远期现货价格一个标准差新息冲击的反应见图1,从图中可见,现货价格的反应是极其迅速和强烈的,在第三期价格即迅速增加到0.9%左右,并持续维持在0.95%的水平。图2显示了来自现货价格一个标准差新息的冲击对远期现货价格的作用,反映出远期现货价格的反应相对迟钝,但这一反应也是正向的,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第10期逐渐增加到0.25%左右。脉冲响应的结果表明,相对于热卷轧板现货对远期现货价格的影响而言,远期现货对现货价格的影响更为迅速和强烈。

2.7方差分解

Hasbrouck(1995)提出的方差分解方法将模型中内生变量的方差分解到扰动项上,从而判断每个扰动因素影响模型中各变量的相对程度,借鉴这一思路,我们将对现货和远期现货价格产生影响的方差分解,从而可以定量地判断现货市场和远期现货市场在价格发现功能中作用的大小。从表4中热卷轧板的Hasbrouck方差分析结果来看,在远期现货价格变动的方差中,来源于远期现货市场的部分逐渐下降并趋近于96.64%,来源于现货市场的部分逐渐上升并趋近于3.36%,可见远期现货价格的变动主要由其自身的变动来解释。另一方面,在现货价格变动的方差中,来源于远期现货市场的部分趋于87.01%,而来源于现货市场的部分仅趋于12.99%,表明现货价格的变动也主要由远期现货价格的变动来解释。从最终趋势值的平均数来看,来源于远期现货市场的方差(91.825%)要远大于来源于现货市场的方差(8.175%),这也表明热卷轧板远期现货市场在价格发现功能中起到主导作用。

3结语

交易市场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场外交易市场资本市场运作模式

一、我国场外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Over-The-CounterMarket)又称柜台交易市场,是指不同于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集中交易,而是通过另一种交易方式(做市商制度)的资本市场形式。广义的场外交易市场是指除了证券交易所以外的所有的证券交易市场,即证券商之间或证券商与客户之间在证券商柜成证券买卖。

在当今严峻的金融形势下,需要完善资本市场,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如果把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比作金字塔,那么场外交易市场位于金字塔的最底层,是整个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石。为了提高全社会资金和资源的配置效率,建立和完善场外交易市场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环节。

1.场外交易市场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由于我国主板市场的高门槛,中小企业很难获得上市,融资需求很难得到满足。场外交易市场适当降低了中小企业进人资本市场的融资门槛,可以让更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获得发展资金,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扩大直接融资比重的提高,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实问题。

2.场外交易市场促进证券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场外交易市场作为一种主要的金融创新工具,在制度上允许企业根据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的不同入市门槛进行转市场挂牌交易。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上市的企业当其发展到一定程度而满足场内交易市场的入市条件时,经监管部门核准后可以进入场内交易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反之,当场内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不满足上市条件后,经核准后将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这样既保证了场内市场的高质量上市资源,又使得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有了合适的退出市场,为企业的风险投资提供了多层次的退出渠道,规避了流动性风险。从而场外交易市场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使场内场外市场达到双赢的局面。

二、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运作模式

随着2008年3月天津OTC市场的获准筹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建设将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1.场外证券交易市场理论上讲由以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一是市场参与者(证券交易的买卖双方和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二是制度环境(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三是技术物质基础。即充分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信息通讯技术手段,建立一个全国联网报价、分散成交、统一规则、统一托管清算、统一监管的电子化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市场。主要为不符合深沪交易所要求的中小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并为从交易所退市的企业股票提供交易平台。

2.交易机制。做市商制度是世界各国现代场外交易市场普遍采取的基本交易制度,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具有一定实力和信誉的特许证券交易商,他们就某只或某些证券向公众投资者连续地提供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以自有的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做市商正是通过买卖报价的价差来实现一定的利润。引入和完善做市商制度可以提高场外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在做市商制度下,场外交易市场模式实质上是一个由众多做市商构成的全国联网的股票电子报价系统,投资者根据这个报价系统提供的报价信息,向做市商提交交易订单,做市商与投资者作为交易对手完成订单交易。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场外交易市场将呈现多种交易制度并存的局面。

3.信息披露。信息透明度是证券市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为提高场外交易市场的信息透明度,我们要建立一个专供场外市场挂牌企业和做市商进行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这个专门的网站可供各类交易者查阅相关信息。挂牌企业要建立完善而适当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制衡董事会、股东、公司之间的关系,合理保护股东权益。充分吸收和借鉴目前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管理方面的经验,对场外市场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实行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4.监管制度。同深沪交易所市场相比,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由于企业上市门槛低、交易分散、做市商报价等特点使得场外市场的运作风险更加突出。为确保场外交易市场高效安全运行,有必要对市场要进行有效的监管,建立和完善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体系。

5.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的产权交易也存在很多问题,譬如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地位没有确定、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现行政策导致产权交易市场流动性差,以及产权交易地域限制等。因此对场外交易市场给予法律层面上的清晰界定与支持是必要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明确规定针对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公司的监管规则、自律规则和交易规则。

参考文献:

[1]马达: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成因、功能定位及发展趋势分析[J].经济理论研究2008,(6)

交易市场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国际金融交易和涉外金融交易是极其复杂的金融交易,其交易结果、状况直接涉及一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影响一国内外均衡。在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转型中,各国均经历过或正在经历着金融市场由管制到开放的过程。许多国家实践表明资本市场过早开放使得国内经济潜在和积家的矛质在宏观经济出现问题时彻底地爆发出来,酿成经济危机。在实施渐进式改革和开放的指导思想下,我国在金融市场开放中,实际上形成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开放路径:设立涉外金融交易—逐步加大涉外金融交易的领城、规模—逐步增强涉外金融交易的市场性—逐步实现涉外金融交易向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转变。

一、涉外金融交易的界定

构成金融交易的基础要素有三个:筹资人、投资人、交易货币。一般意义上,一国金融市场(完全)对外开放与一国建立(与国际接轨)国际金融市场在概念上具有等价意义。当一国金融市场未完全开放时,客观地存在“涉外金融交易”概念,涉外金融交易既与国内金融交易不同,也与国际金融交易不同。

关于什么是国际金融交易,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可被称为“市场论”,其划分标准是资金是否跨境流动;另一种观点可被称为“要素论”,划分标准是金融交易活动中是否存在“涉外因素”。而“市场论”认为国际金融交易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进行。可以下图表示。

在上图中,①属于国内金融交易,②③④属于国际金融交易。“涉外因素论”认为,将构成金融交易的基础要素:筹资人、投资人、货币进行组合,可产生以下几个不同的结果:

1.投资人以其本国货币贷款给其本国居民;

2.投资人以外国货币贷款给其本国居民;

3.投资人以其本国货币贷款给非本国居民;

4.投资人以外国货币(第三国货币)贷款给非本国居民;

5.投资人以外国货币(筹资人国货币)贷款给非本国居民;

第1种情况是100%的国内金融交易,但若担保人为境外机构,或资金被用于国际贸易,这种交易可能被认为是国际金融交易。

第3、4、5种情况,无论按“市场论”或“要素论”的标准,都是国际金融交易。

第2种情况,按“市场论”应为国内金融交易,按“要素论”应为国际金融交易。在我国现行规章制度管理下,这类交易被称为“涉外金融交易”中的“外汇贷款,’(外汇贷款属于“涉外贷款”,涉外贷款包括:外汇贷款、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外贸贷款)。

此外,还有人从国际收支统计口径出发,以交易结果是否引起国际收支变动乃至是否影响一国外债而判断是属国内金融交易或属国际金融交易。笔者认为,应该将涉外金融交易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

在上述五种组合中,除第1种以外,其余四类都应界定为广义的涉外金融交易(广义的金融交易包含国际金融交易);界定狭义的涉外金融交易标准应是金融交易是否存在国家金融管制。在2、3、4、5种组合列中凡以市场机制为主要调节机制的金融交易应定义为国际金融交易;凡以国家金融管制为主要调节机制的金融交易应定义为涉外金融交易。

金融交易中的国际金融交易和涉外金融交易是极其复杂的金融交易,其交易结果、状况直接涉及一国的国际收支状况,深层次地影响一国内外均衡。因此,在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转型中,各国均经历过或正在经历着金融市场由管制到开放的过程。

二、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路径

如果将金融市场“对外完全开放”和“对外完全不开放”作为一数轴的两端,在“完全不开放”端点附近,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金融交易大部分属于涉外金融交易,相应的金融交易处于国家较严格的金融管制之中;当向另一端移动时,意味着出现了国际金融交易与涉外金融交易的替代,国家金融管制趋于放松。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资本市场开放都是必需面对的重大间题。对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来说,过快开放资本市场导致的金融经济体系的波动成为一个共同面临的问题。墨西哥于1993年实行资本项目自由兑换,1994年彻底开放资本市场,允许51家外国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进人。

资本市场的过早开放使得国内经济中潜在和积累的矛盾在宏观经济出现问题时彻底地爆发出来,酿成1994年12月的经济危机。韩国的情形与此类似,1996年为了加人oECD,被迫接受金融自由化要求,接受允许企业自由借款的条款。一年之后的1997年,韩国也在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卷人严重的经济危机。日本作为延迟推进资本市场开放的另一类范例,同样值得关注。日本1964年承担IMF第8条款开放经常账户义务,1984年对《外汇及其外贸管理法》进行修改,放松了对资本项目的管制,这一过程用了20年时间。并且至今依然保留着许多限制外资进人,以及对国内金融机构进行保护的措施。对于金融市场的过度保护,使得金融体系始终缺乏足够的竞争力,这可能是导致日本经济近年来停滞不前的根本原因之一。

综观各国金融市场开放的过程,都存在着如何防范金融风险的问题。因为防范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这样在一国金融开放的过程中存在着双重目标统筹协调问题:实现金融开放和防范金融风险。为此,存在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强化管制,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控制金融产品的价格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这是许多发展中国家通常采取的做法。这种做法会导致金融业竞争力低下,实质上是以牺牲金融市场的发展为代价。并且由于强化金融管制产生了金融风险的积累,当金融市场开放后,往往长期聚集起来的金融风险在出现导火索时骤然爆发了。另一种做法是:放松管制,通过强化金融市场竞争,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与金融业的发展。这种方式大体可分为两种:休克式和渐进式。前一种方式往往导致一国出现若干年国民经济的衰退,社会和政治领域经历较长的动荡和混乱,社会发展在历史的轨道上转向。后一方式现在得到较广泛的认可,认为在这种方式下,在金融管制逐步放松的过程中,由于金融风险会不断暴露和释放出来,在应对风险的过程中,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能力均得以逐步提高,从而有利于金融安全。当然,这种方式由于金融市场开放历时较长,可能使金融领域的不确定性增加。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对国内机构保护过多,会使金融体系缺乏竞争力,日本就是例证。因此,在金融市场开放过程中,必须把握住放松金融管制的顺序、路径和节奏。

以往,我国金融监管较多地倾向于不断强化管制,金融市场没有得到应有的发育,金融机构的竞争力相对较弱。但是在实施渐进式改革和开放的指导思想下,我国在金融市场开放中,实际上形成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开放路径:设立涉外金融交易—逐步加大涉外金融交易的领域、规模—逐步增强涉外金融交易的市场性。这实际上是使涉外金融交易成为金融市场逐步开放的一个操作平台(尽管在改革的历史进程中,这一路径是在为了解决当时宏观经济所面临的问题而形成的)。根据中国的承诺,加人WTO后,我国金融市场将大幅度对外开放。在开放的过程中,外资金融机构将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灵活的经营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水平,与国内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外部的金融市场动荡将如何影响我国金融运行的安全和稳定,取决于国内金融机构能否抵御激烈的外部竞争和外来冲击。又由于任何金融开放都是一种制度变迁,而制度变迁存在着路径依赖,因此,总结分析以往的金融开放路径,探讨如何为今后的金融开放构建更加合理、有效的操作平台,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外汇体制改革:从涉外金融交易向国际金融交易转变的制度演进案例分析

中国自1978年一2002年,进出口贸易增长了1748.73%。外汇体制改革是过去这20年推动中国出口成长的一个重要因素。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贸易严格按照中央计划部门制定的进出口计划经营。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计划时,首先开列一份必须进口的物品清单,然后根据所需款额,找出国内能够出口以换取这笔外汇的物资。由于当时汇率对外贸水平和进出口货种的影响甚微,当局遂参照旅游业、华侨汇款等少数非贸易性活动可能受到的影响以制订汇率。主要根据中国一篮子消费品与世界各大城市的相对价格而做出。由于中国不少消费品定价偏低,因而大大高估了人民币。

998年,中国决定开放经济、拓展外贸。随着外贸权下放到地方政府和企业,汇率由原来制订外贸计划时的会计手段,变成推动进出口决策的重要信号。最初出台的措施,主要是为了抵消汇率偏高而对出口的抑制。其后,为进一步推动对外贸易发展,国家对汇率制度进行了多项改革:

第一,逐步下调官方汇率,以抵消出口成本上涨的影响。

第二,实施外汇留成制度,允许出口企业和地方政府保留部分外汇收人,以满足自身进口需要。

第三,开放外汇调剂中心,让出口企业可把外汇留成以较为有利的汇率折换成人民币。在随后的十多年中,国家以贬值为基本措施,来刺激对外贸易的发展。第一次贬值是1981年1月,以2.8元人民币对1美元为内部结算价(创汇成本)。制订内部结算价时,管理当局以赚取1美元外汇的平均成本为基数,在此水平上追加10%的“利润”率。这次贬值是中国外汇政策的一个转折点:主要根据创汇成本,而非国内消费品相对于海外的价格而制订汇率水平。1983年到1993年期间,由于创汇成本在这期间内不断上涨,当局不断下调汇率,使出口较为有利可图。这期间,人民币先后六次贬值,幅度由9.6%到44.9%不等,官定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由2.8:1调到5.32:1。19叫年1月1日汇率并轨,官方汇率更一举下调到8.7:l水平。当年,出口、旅游和外来直接投资增幅分别高达31.9%、56.4%和22.7%。外汇储备在1994年和1995年分别增长114.5%和42.6%,1998年5月达到1409亿美元。由于外汇供应增加,官方汇率逐步轻微上调。1998年4月后,官方汇率大约处于8.28元人民币对1美元的水平。贬值基本上是在市场“倒逼”下实施的,因此,贬值在一定角度上可看成是对管制的放松。

出口企业自1978年起获准留成外汇。其后,留成的比例显著提高。1979年规定,地方政府的出口如果超越前一年的水平,获准留成超出部分的40%。1985年,获准的外汇留成已不少于出口总额的25%。1991年,留成更可高达出口总额的30%,但中央政府保留权利,必要时得以调剂价收购企业30%的外汇收人(1994年统一汇价后,留成制度便被撤销)。留成制度实施后不久,出口企业和地方政府获准将外汇配额转售给需要外汇作进口用的单位。这一来,企业与企业也就能够在市场上兑换外汇。持有配额的单位由于能更好地利用其外汇留成,拓展出口的积极性更高。除了用来进口产品设备,出口单位还可以以高于官方的汇率换取留成的利润。留成制度扩大了涉外金融交易规模,引人了市场机制。如同留成制度,外汇调剂市场事实上也逐步加大了涉外金融交易规模;逐步加人和加大市场的机制。

1950年,中国银行广东分行率先开办外汇调剂服务。有关业务迅即扩至内地12个大城市。早期的交易价是3.08元人民币对l美元。1985年,深圳设立第一家官方的外汇调剂中心。翌年,上海和北京跟进。再一年后,同类中心扩大至天津。在1985年到1987年,外汇调剂中心只对中外合资企业提供服务,国内企业不得参与。1987年,国内的轻工业公司、工艺品公司和服装业也获准在调节市场上出售留成。1988年4月,所有国内企业都获准在调剂中心上出售留成。外汇管制放宽后,外汇中心的数目和交易量都有所增加。1992年12月底,全国有100多家调剂中心,交易额达到250亿美元。在1994年的改革中,全国性的银行同业外汇市场取代了调剂中心,并实施外汇结售制度。出口企业所有外汇收人按规定一律须出售给指定的银行。对进口企业而言,企业只要向当局授权的银行出示进口合同和境外金融机构签发的付款通知,即可换取外汇。

以上措施,从一个角度看,实际上起到了逐步放松对涉外金融交易的严厉管制。1994年以来,最根本的变革也许是撤销调剂市场,在国内设立统一的全国性银行同业外汇市场。

在新制度下,国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和外经贸部实施的行政控制来维持汇率的稳定性和经常账差额,而非借着对经常账的来往实施外汇管制。在新的制度下,汇率不仅影响进出口,还通过各种市场和机制间的联系,对经济造成广泛的影响。因此,制订汇率不再只是贸易和经常账的问题,必须同时考虑到宏观经济的稳定性、各种不同利益团体的平衡、货币及财政政策等广泛的问题。由于中国对内和对外经济部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制订汇率时,也就不能只是为了促进出口。事实上,经过1994年的改革,中国基本上不再以创汇成本来制订人民币汇率。从1994年到1997年,中国的一般物价水平涨幅约50%,创汇成本也显著上升,但由于外汇供应增长,人民币汇率反而轻微上扬。人民币升值,加上出口成本上升,降低了出口的盈利性。随着市场机制作用的加大,中国经济对内和对外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汇率的影响扩散到外贸以外的部门。中国利用汇率政策以促进出口的自由度因而有所下降。1996年以后,出口增长幅度一波三折,19%年出口只增长了1.5%,1997年出口上升20.9%,1998年,出口升幅较1997年大幅回落,1999年抬升,2000年大幅上升,2001年又大幅回落。虽然出口部门力促人民币贬值,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内外均衡,仍然保持汇率稳定。2002年初,国家进一步改革、完善有管理的人民币汇率制度和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制度,提高外汇指定银行周转金额度,降低进口企业设立外汇账户门槛;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出口企业售汇自主意愿。前不久,金融管理当局又批准四大国有银行开展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至此,在经常账户项下,人民币与外汇间的兑换(交易),在市场机制对管制的替代过程中,不断向市场化方向演变,现在离进出口企业完全意愿结售汇越来越近。

笔者认为经常项下外汇市场的开放,客观地看,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是比较成功的。资本市场的开放应遵循着这一基本思路:在逐步加大涉外金融交易规模和逐步放松对涉外金融交易的管制中,逐步开放资本市场。

参考资料

交易市场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戒绝交易;私杈救济

一、美日规范内幕交易法律规则比较

内幕交易虽说是证券市场的问题,但从其性质上讲,是被看作国家的问题对待的。特别是在美国,将内幕交易作为社会性的恶行对待。通过研究美国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归纳出关于内幕交易的几条主要规定:

(一)《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l0条B款

尽管该款并没有直接地运用“内幕交易”字样,只是规定任何人在买卖证券时,使用或运用“任何操纵的或欺骗的手段或设计”违反了公共利益或者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制定的规则和规章都属于违法,但该内容却是最早关于禁止内幕交易思想的反映,后该款被美国司法机关引用作为处理内幕交易行为的“母法”。

(二)规则10B一5

规则10B一5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而制定的,在美国被称为RULE10B一5。该规则规定:凡直接或间接利用州际贸易的任何手段或工具,利用邮寄或全国证券交易所的任何设备的人,在下述情况下均属于违法:(1)运用任何手段、计划或技巧从事欺诈;(2)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实之述,或对于依当时情形判断使该陈述不致产生训导所必须的重要事实不为陈述;(3)在买卖任何证券时,从事对任何人造成或将造成欺诈或欺骗效果的任何行为、业务或商业活动。

(三)《内幕交易制裁法》和《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

内幕交易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过轻。鉴于此,美国1984年制定了《内幕交易制裁法》,将行政惩罚金增加到所获利润的三倍,加重了证券交易中的故意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为了加强对违反内幕交易法律行为的,美国国会在1988年制定了《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

在日本的法令中,关于内幕交易的规定颇多,且涉及许多细节,难以一一列举,但主要方面有:

1关于交易对象有价证券的规定。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66条将其规定为“上市公司等的特定有价证券”,其具体内容由政令做出规定,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或店头买卖有价证券:(1)附担保或无担保的公司债券(除普通公司债券之外,还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券)及表示股票或新股认购权的证券或证书;(2)外国法人发行的证券或证书中有(1)中所列举的有价证券的性质者等。

2.关于内幕人员的规定。内幕人员包括上市公司(包括该上市公司的母公司)的高级职员、人、雇员及其他的从业人员、拥有账簿查阅权的股东(《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66条1项1号、2号、5项29条之二、167条1项1号、2号)。准内幕人员,主要是指监督官厅的职员等,基于法令对该公司有调查权、报告书的受理权等权限者,也包括与该公司缔结契约者及进行缔约的协商者在内。此外,其他虽不是内幕人员,但作为信息的受领者,因为其所处地位,从内幕人员或准内幕人员接受其知道的重要事实的传达者,也是作为限制的对象。

3.关于重要事实。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了股票等的发行、资本减少、股份的回购、股份的分割、利润分配、合并、营业转让或受让、解散、新产品的商业化等具体事项以及灾害、业务上的损害、主要股东的变动等等。这些事项的变动,会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显著的影响,是当然的重要事实(《证券交易法》第166条第2项)。此外还规定了准重要事实。例如,作为与公司业务有关事实,业务协作及其解除、破产申请、新事业的开始等,这些事实也在政令中做了规定(日本证券交易《旅行令》28条、29条)。

4.关于自我监管。日本独特的自我监管值得一提一日本证券业协会制定了《有关协会会员的投资劝诱、顾客管理等规则》(《公正惯例规则9号》13条、21条)和关于防了内幕交易之原则》。在日本.各证券公司都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公司内部规则,完善了自我监管体制。证券交易所为了防止内幕交易,也进行日常买卖管理,一旦发现可疑的交易时.提醒进行该交易的会员注意.要求其报告情况(东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有价证券买卖交易等的审查规则》第3条2号、4条4号、5条l项和2项)。另外,对上市公司规定了披露有关重要事实的义务(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价证券的发行者的通行等有关规则》),关于该重要事实的内容、披露时期等.较之《证券交易法》的规定更为严格。可见,在加强自我监督方面,日本是操作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

二、美日规范内幕交易行为原则及法律责任比较

在美国,经过一个世纪的理论探索和立法实践,内幕交易的归责理论不断发展、完善,迄今为止,占主导地位的理论有以下两种:

(一)戒绝交易或公布消息理论

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对内幕交易案件一直采用“戒绝交易或公布消息理论”。该理论的观点是:在公司“内幕人员”得到未公开的重要消息而有意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时.他只有两种选择,一是在交易市场上公布这个消息,然后进行交易;二是不得从事该公司相关的证券交易。事实上,第一种选择很难办到。在大多数情况下,内幕人员往往无权甚至被禁止公布消息。所以内幕人员在得到未公开的内幕消息时,他只能不从事任何相关的证券买卖,否则就构成违法行为。该理论是建立在美国公司法“信用义务原则”基础上的,即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职员和公司内有控股权的股东作为公司的受托人对公司负有直接的信用义务,受托人应忠诚地运用其权利,为委托人谋利益。因此,他们有义务将有关公司的任何真实情况向股东报告。如果内幕人隐瞒重要信息,并与交易对方的股东进行证券交易,即违反了“信用义务原则”同时也构成了对投资人(股东)的欺诈。另外,为扩大“戒绝交易或公布消息理论”的适用范围,美国联邦法院判例指出,如果内幕人员将消息透露给第三者,只要接受消息者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内幕人员将由此得到任何形式的利益”,即使内幕人员没有参加交易,也是违反了对公司的信用义务,并与第三人构成共谋。

(二)私用内部消息理论

实践中发现“戒绝交易或公布消息理论”适用范围过窄由于仅从对公司的信用义务理论角度来分析内幕交易行为,从而内幕交易行为人只局限在对公司负有信用义务的董事、监事等传统的内幕人上,而无法涵盖传统内幕人员以外的内幕交易行为。例如:某人由其父(公司内幕人员)处无意得到一内幕消息,便利用该消息到证券市场上买卖公司的股票,按照“戒绝交易或公布消息理论”则因为主体的不合格而不能追究该行为人的责任。为避免这种漏洞,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又发明了一种新的理论——私用内部消息理论。该理论适用于公司的经纪人、律师、承销商、会计师、相关银行职员、新闻记者等,以及与上市公司内部人员或上述人员有密切联系者。该理论认为:任何人因为正当的理由而取得“内部消息”,如果为了个人利益而利用这种消息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则违反了当初取得信息时所负有的不该用该信息谋利的义务,因此构成欺诈。该理论将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人视为消息的“来源者”,一般发生在雇用和被雇用关系、亲属关系以及临时的商业伙伴中。?肖息来源者将内幕消息透露给行为人,是基于一种工作上的便利和对对方的信任,而行为人实施内幕交易,则违反了这种信任。因为如果不存在“信用关系”,任何人在法律上都没有替别人保守秘密的义务。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是世界各国管制内幕交易的主要手段在美国.对行为人给予三种行政处罚:(1)请示法院对行为人禁止令,禁止行为人继续进行违反证券法的活动;(2)对行为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行政罚款;(3)禁止行为人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吊销证券商的从业资格。在美国法律中,刑事责任规定较为严厉,美国对内幕交易行为人最高可判监禁l0年,这在世界各国法律规定中,是最高的。至于民事责任,美国司法判例中已形成了确定受害人范围的“同时交易规则”,即在证券市场中与内幕行为人同时为相反交易的善意投资者,是内幕交易之受害人。确立了这一规则,就保证了认清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受害者,为保证受害者索赔确立了法律依据。

日本在其最初的立法中,内幕交易行为是不受刑事制裁的。自昭和63年(1988年)《证券交易法》修改后,才将其作为受刑事处罚的行为。进而,通过平成9年(1997年)的罚则完善,更加强化了这一点,即违反《证券交易法》第l66条l项或3项,167条l项或3项的规定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的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二者并处。上述规定较之《证券交易法》l57条规定的违反禁止不正当交易的行为及159条规定的违反禁止操纵市场等的行为,被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量刑规定得轻。对此,日本法学界的解释是,因为在违反内幕交易规定的场合,从确保规定的实效性的观点考虑,是从行为的形式违反规定的角度,对其处以刑罚。如果加重刑罚时,相应地也必须严格适用范围,那样势必会导致内幕交易复杂多样的要件相互交错,由于解释上的困难,在实际中反而会缩小可能防止内幕交易的范围。

另外,根据日本《证券交易法》第207条的规定,法人的代表或自然人的人、从业人员等,实施了与该法人的业务或财产有关违法行为时,在行为人之外,还规定了对有关法人或自然人也同样处以l亿日元以下罚款,即所谓被称之为“两罚规定”的内容。这是日本法律中独有的一项规则,该规则对于督促法人和自然人对其雇员加强监督,以减少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三、对我国证券市场立法的启示

在我国,行政处罚也是管制内幕交易的主要手段。《证券法》第l83条规定,对内幕交易行为人可以“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另外,1997年证监会的《证券市场禁人暂行规定》对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证券违法行为规定了新的行政责任,即证券市场禁入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业专业人员有内幕交易行为的,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证券交易。可见,我国立法对内幕交易行为规定了较完备的行政责任。

对内幕交易行为人处以刑事制裁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行做法,这也是我国目前立法管制内幕交易的主要手段。新《刑法》第l80条对此做了规定,对于知情交易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人员的内幕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尽管如此,《刑法》此条仍有不足,即没有明确规定该种犯罪的主观要件。从美国和日本的立法看,两者都规定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时才构成犯罪,即必须证明行为人明知或不可能不知自己占有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而进行交易。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那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偶然获得内幕信息的人,避免处罚面过宽。换言之,只有具有主观故意的行为人才是刑事处罚的目标。

交易市场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内幕交易内幕信息归责规制

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内幕人员在预先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作出交易决定。而其他对信息并不知晓的投资者则承担了巨大的投资风险并且可能遭受很大的投资损失这样不仅对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了损害。而且对整个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也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内幕交易行为。作为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很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

一内幕交易的归贵理论

内幕交易的归责理论最主要的依据是投资者的平等知情权。任何人不应利用其地位或机会取得内幕信息买卖证券获取利益或者避免损失,任何人均应在立足点平等的础上自行作成投资决定,保护证券市场的平等竞争。具体而言证券市场的归责理论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占有理论。占有理论又称为信息理论。该理论认为在证券交易中每一个人占有的信息都应平等或者每一个人都在信息取得上机会是均等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未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依据占有理论知内情者有向交易对方公开内幕信息的义务信息未公开前,知内情者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股票亦不得以谋利为目的散布虚假信息并且归责只须证明占有内幕信息即可无须证明交易是否基于该内幕信息。

2信赖义务理论。信赖义务理论是指内部人基于职务或者主要股东的地位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告知信息的义务。信赖义务理论认为。如果没有信赖关系那么就没有公开义务,如果公司内部人将内幕信息因为公司正常业务的需要告知他人。公司内部人并没有违反对公司的信赖义务所以该他人利用该信息交易并不构成内幕交易。

3。消息传递理论。消息传递理论又称信息泄露理论。是指拥有内幕信息者不仅要承担自己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法律责任。而且即使其不从事交易但是将消息传与他人。而后者从事买卖时。两者均应当负责。这样。内幕信息的泄露者就与利用该内幕信息交易的交易者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原因

1从内幕交易与投资者的关系来看。当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从事内幕交易时首当其害的就是那些从事相反交易的投资者。如果某内幕信息表明信息公开后的股价将会上扬,知悉内幕信息内容的人可以抢先买进该种股票从而赚到差价而在信息公开前作相反交易的投资者则失去了很多可能的投资回报;相反如果内幕信息表明信息公开后的股价将会下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可以抢先抛售该种股票以避免因股价下跌而带来的损失而在信息公布前作相反交易的投资者则将使自己所投的资金被”套牢”。

2。从内幕交易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来看。从内幕交易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来看内幕交易会败坏上市公司的形象,伤害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其结果,上市公司会失去更多的投资者因为,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的信心是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根本利益所在而内幕交易的丑闻只会吓跑更多的投资者。此外从侵权法的角度来看投资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公司内幕人员的内幕交易行为是盗窃,骗取和侵吞广大投资者财产的侵权行为。作为上市公司来讲其形象和声誉不仅受其获利能力的影响,还与其在投资者心目中的地位有很大关系。

3。从内幕交易与宏观经济秩序的关系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价格指数,是国家经济状况的晴雨表。是反映并预测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还是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主要依据之一。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本身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股价和股指变成了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因此。内幕信息不利于相关信息的有效流动是证券价格不能及时有效地反映国家的经济状况最终,证券市场失去了作为经济发展晴雨表的作用,因此。内幕交易意味着对国家宏观经济秩序的危害。

三、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重点

1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由于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的重叠以及董事长在董事会中的决定性地位,使得公司的其他董事很难行使好自己的管理监督权另外个方面就是我国的很多企业没有很好的企业激励机制公司的经营业绩与自身利益之问没有多大的关系作为公司内幕信息掌握者的公司重要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谋利也就成为扩大收入的一项重要手段而且公司对于泄露内幕信息的人员没有任何的处罚措施。甚至鼓励有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获利这就使得内幕交易行为更加泛滥成灾。因此,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信息公布和保密制度。是规制内幕交易行为的一个重要方面。

2完善有关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有关的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够完善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公开的信息种类、公开信息的方式。方法,以及信息传递的途径等方面都有待于进一步地明确和规范此外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效率也应得到一定的提高。对于信息披露不及时以及不具体、明确和精确应当赋之以更加有效可行的处罚措施。使信息的拥有人和披露人能够按照相应的规范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交易市场论文范文第7篇

一、关于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之界定

《现代汉词典》对操纵一词的解释为:用不正当的手段支配、控制。在证券法较发达的英、美等国家,其对于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占主导地位的解释是:意图造成不真实或足以令人误解其买卖达到繁荣状态或抬高、压低、稳定证券之价格,以诱使他人购买或出售该证券的一系列交易行为。在我国,多数学者援用现成的法律法规来界定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定义,其中有援用《刑法》第182条的规定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操纵交易价格的行为即为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也有援用《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七条来确定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定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操纵市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但笔者认为:法学理论要善于总结和抽象,才能对司法实践和立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因此,直接援用或套用现成的法律法规是不妥的。本人认为: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又可简称为操纵市场行为,它是指行为人采取不正当的方法和手段支配、控制证券交易,故意抬高、打压、稳定证券的交易价格,并使之处于交易活跃状态,以诱使他人购买或出售该证券,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行为。这个定义的好处在于它从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来叙述,比较符合法律用语的特点。

二、操纵市场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操纵市场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

由于证券交易系统是一个全国性的系统,交易对象是不确定的投资人,其交易平台就是沪深两交易所的挂牌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和价格优先的原则,根据报价,由计算机自动撮合成交,交易的双方互不清楚对方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投资人是根据上市公司的信息以及证券的历史走势等来判断和作出投资决定的,当某只个股被庄家控制后,其股价走势就不再是该股真正的价格反映了,加之相关信息的配合,一般的投资人是无法知晓真正的内情的,从而容易被虚假的表象误导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投资决定。

2、操纵市场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可责罚性

操纵市场的人即俗称的庄家,其最终目标都是要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它必然要以牺牲他人的利益为前提,也必然要破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秩序,动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稳定。因此,操纵市场行为侵害的对象,上至国家,下至平民百姓,其社会危害性是非常严重的。所以,世界各国均以刑法、民法、行政法的手段对操纵市场行为和行为人进行处罚和约束。我国刑法第182条规定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我国证券法第184条和第207条还规定了相关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三、操纵证券市场的危害

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旨在通过人为地影响证券市场的交易量,造成交易活跃的假象,进而影响证券的交易价格,欺骗广大中小投资者使自己从中获利,这种人为地扭曲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不是真正的市场行为,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给国民经济的正常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1、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危害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阻碍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严重的可能引发股灾和经济危机。

国家的金融体系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金融体系主要由证券市场、银行、汇市组成,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它具有引导投资,重新配置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资源的功能。在我国,它还担负着为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造和为城乡居民十万亿储蓄找出路的重任。因此,牵一发而动全身。操纵市场行为破坏市场运行机制,扰乱市场秩序,进而影响汇市,动摇国家货币的汇率和利率,最终导致金融体系对社会资源、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产业结构优化和调整、提高经济效益等功能的丧失和全面崩溃,甚至有可能引发经济危机。如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的发生,操纵证券市场和过度投机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2、操纵证券市场,造成虚假的供求关系,扭曲正常的市场价格,造成异常的资金流动,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证券作为金融商品进入市场,虽然购买者必须支付真金白银,实际上它是一种虚拟的资本,其价格是上市公司赢利状况和资本利率状况的集中体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操纵市场者利用了证券交易无记名、无实物、无纸化、交易对象和交易行为隐蔽的特点,利用市场调节价格的原理,通过故意抬高、打压、稳定价格的手段人为地影响市场价格和供求关系,误导资金流向能够给操纵市场者带来暴利的证券品种,而不是流向最需要资金的企业、公司和相关产业,把证券市场搞得象个巨大的,导致证券市场基本功能的全面丧失。

3、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直接损害投资大众,尤其是中小散户投资者的经济利益,操纵者利用资金、持股和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交易某证券,造成交投活跃的虚假表象,而中小散户投资者在资金、持股和信息方面均处于劣势和被动地位,无法与强大的操纵者抗衡,他们往往成为操纵者获取暴利的资金提供者和庄家转嫁风险的承受者。

四、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构成要件

1、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主观要件

由于操纵者的动机即最终追求目标或原始动因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避免重大损失,因此,便人为抬高、打压、稳定证券价格,诱使他人参与买卖,从而获取暴利或转嫁风险。其主观上对于他人经济利益的损害是故意的,也即操纵者对他人利益的损害是已经预见到了并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操纵者追求非法利益的欲望值的大小,决定其损害他人经济利益的程度,其欲望值越大,表明其主观上的恶意越大。

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之客观要件

a、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主要是实施了刑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行为。

b、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必须已经造成损害他人财产利益的后果。仅有操纵市场行为,没有造成损害他人经济利益后果的,不是民法意义上的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比如,由于计划不周、操纵市场计划泄密、国家政策调控等原因,导致操纵市场的失败,不但未从证券市场获利,反而因自己的操纵市场行为使自己损失巨大,将自己全线套牢,使操纵者成了从多中小散户投资者的买单人。

c、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与受害人被损害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否则,该操纵市场行为也不能成为民法意义上的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比如,受害人被损害的结果是由于政策风险、系统风险、个股基本面转坏等原因导致,与操纵市场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五、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主要类型

1、行为人采取做股评、荐股,在媒体上发表文章,散布谣言的方法,哄抬或打压证券价格,如北海投资公司收购苏三山案。1993年10月,湖南省某地物资局一干部用公款100万买入汇苏昆山县三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苏三山,代码0518)15万股,然后,他以北海投资公司的名义向深交所发出匿名信,提出要收购“苏三山”股票的虚假意向,同时,又以北海正大的名义,向媒体通报所谓的收购消息,11月6日,《深圳证券报》了题为《北海正大置业致函本报向社会公众收购苏三山股票》的消息,使该股股价当日上涨了37.35%(当时尚未实行10%的涨跌幅限制的制度),该干部乘机卖出苏三山股票。后来,由于有关部门出面辟谣,于是,苏三山股票价格出现连续跳水,一大批跟风炒作的中小散户投资者损失惨重。

2、行为人单独或与人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控股价。其操作手法主要是:第一步,筹集资金并打入到在各地开设的股票帐户;第二步,暗中吸筹,在此阶段,行为人往往利用资金优势和相对的持股优势采取故意打压股价的方式吸筹,或者采取连续低进高出、高进低出的方法,频繁买卖、暗中吸纳便宜筹码;第三步,连续拉升股价,制造涨升行情,诱使投资者跟进做多,此阶段,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人采取高进高出,与合谋人采取互相对倒、对敲的方法拉升股价或者单独利用自己开设的多个帐户,自买自卖,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证券买卖,拉升股价和制造成交量,此时由于操纵市场者掌控了大部份的股票,具有了持股的绝对优势,其自买自卖式的交易仅发生少许的手续费和印花税,不必动用太多的资金;第四步,当股价涨升到一定价位,操纵市场者就会恰到好处地散布利好消息,然后在暗中兑现筹码。此种操纵市场行为的代表作是亿安科技股票操纵案。

3、与人合谋,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前者如中科创业(原名康达尔,代码0048)股票操纵案。庄主吕梁与朱焕良共同商定操纵康达尔股票,他们在全国20多个省份的120余家证券营业部,开设帐户1500余个,由吕梁从朱焕良手中“倒仓”接过50%的股票,共同操纵康达尔股票价格,他们最高峰时共持有0048股票5600多万股,占流通股的55.36%,股价则由10多元炒至80多元,至2000年5月16日除权后,股价一路下跌,甚至出现连跌9个停板的罕见现象,引起中科系列股票如中西药业、岁宝热电、莱钢股份等纷纷上演跳水大赛,中科创业股票操纵案的败露,主要是因为吕梁与朱焕良之间发生内讧以及吕梁在资金链上出现了问题,本案涉及的违规资金达54亿元之巨,勘称中国证券史上操纵股价第一案。后者如上海万国证券公司“327”空抛案,“327”品种是一种三年期的国库券,当时万国证券公司与其盟友为了操控“327”的价格,其挂单抛出量多于该券种实际发行量十多倍,使该品种的价格立刻由152元下跌到147元。

4、稳定操作,也称安定操作。即行为人在一段较长的时间里将某只证券的价格控制在一定的水平,故意不让它上涨或下跌,使个股的走势与大盘出现背离,人为地扭曲股价。这种操纵市场的方法,其目的是要将股价维持在一定的价格幅度内,方便操纵者高卖低买做差价,或者将其持有的股票质押到银行融资,或者以股票市值参与新股配售获利,或者是为了自己在一级市场上申购到的大量的新股能在二级市场上市时获得相对较高的利润回报。这种操纵市场行为,由于能活跃股市成交,且操控能力有限,操控获利能力也相对有限,一般能为证券监管部门所容忍,在此基础上美国甚至发展起了做市商制度。

六、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认定

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证券交易市场均充斥着众多的投机行为和程度不同的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我国亦不例外,在沪深两证交所上市的1000多只股票的走势图上,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发现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者的行踪,有的股民甚至说“无股无庄”、“有股就有庄”,此话虽然说得有点过了,但也能反映我国股市的大致现状。由于认定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是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一个前提,因此,正确认定操纵市场行为就显得非常重要。有的人认为:凡是符合操纵证券市场交易行为定义的,均应认定为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但也有人认为:某人的行为是否操纵市场行为,应根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来确定。有权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处罚的主要有证监会、财政部、保监会和银监会等。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如果没有一个权威部门来确定某人的行为是否操纵市场行为,而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自行认定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话,必将使司法权大范围地介入证券市场,导致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冲突不断,这是不利于证券市场自身的发展的,同时,任何个人或其他部门都没有确认操纵市场行为及行为人的客观条件。因此,人民法院只能受理投资人以自己受到操纵市场行为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对操纵市场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

七、操纵市场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的关系

操纵市场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主要是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行为之间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很大区别。

1、操纵市场行为与虚假陈述的联系与区别。在实践中,任何一个操纵市场行为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此时的虚假陈述是为操纵市场服务的,操纵市场行为为获取暴利,转嫁风险才是真正的目的,而在操纵市场行为之外的虚假陈述与服务于操纵市场的虚假陈述和操纵市场行为本身,又有较大的区别。

a、目的不同。操纵市场行为之外的虚假陈述,其目的往往是上市公司为了融资,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需要,而操纵市场行为的目的则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或转嫁风险。

b、主体资格不同。操纵市场行为人可以是任何一个拥有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的投资者,而虚假陈述的主体则只能是上市公司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受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这些人负有诚信义务,必须及时、如实地披露公司的重要事项。

2、操纵市场行为与内幕交易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两者的目的基本一致,即非法获取暴利或转嫁风险,操纵市场整个行为过程中必须利用一些内幕信息,但此时的内幕信息也仅仅是服务于操纵市场行为。它与内幕交易有着本质的区别。

a、行为方式不同。操纵市场行为主要是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辅之以信息优势,通过独自或与他人串谋,采取故意抬高、打压、稳定股价,以及自买自卖、对倒、对敲、倒仓等方法控制证券价格,从而获利;而内幕交易则是知情人在获悉内幕信息后,在该信息正式披露前,买入或卖出证券,然后在适当的时候再进行反向操作,从而获利或转嫁风险的行为。

b、知情范围上和利用内幕信息的程度上完全不同

内幕交易人知悉公司信息,他的买入或卖出证券完全是基于对内幕信息的了解和判断,而操纵市场行为人在知情范围和利用内幕信息的程度上是比较有限的。

c、主体资格不同。操纵市场者可以是任何投资者,而内幕交易行为人则只能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是证券法第68条规定的人员:①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③发行股票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⑥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由于操纵市场行为是一种极端的逐利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一种积极的心理状态,操纵市场行为人为了获取暴利或转嫁风险,其对于他人利益受损从而使其获得利益的相互关系是非常清楚的,并积极追求这一目标的实现,因而,操纵市场行为是一种故意违法的侵权行为,所以,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有操纵市场行为的人须自证无过错才能免责。相关的操纵市场行为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是财产赔偿。

九、赔偿与受偿主体

任何一个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条件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正确确定操纵市场行为侵权赔偿案件的赔偿主体和受偿主体,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条件之一。赔偿主体的确定应以有关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的对象和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处罚的对象为限。因为,超出此范围则缺乏可操作性。受偿主体的确定,应以在操纵市场行为人操纵某只证券交易价格期间买卖此证券,并遭受了实际财产损失的人为限。超出此范围或未遭受实际损失的人,不能成为操纵市场侵权行为民事赔偿的受偿主体。

十、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式

1、操纵市场侵权行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范围,以投资人因操纵市场行为侵权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的实际损失包括:a、投资差额损失;b、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及手续费和资金利息。

2、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a、为方便赔偿损失的计算,必须确定一个基准日。所谓基准日,是指操纵市场行为揭露后,为了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操纵市场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对于基准日的确定,目前有多种理论标准,主要的有两种。第一种学说认为:操纵市场行为赔偿基准日,应以有关主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的作出之日为准。第二种学说认为:应以操纵市场行为揭露日起至纵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在内。披露日是指操纵市场行为在全国范围发行或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第一种学说有其合理成份,如与操纵市场行为及行为人的认定具有连贯性,但是,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往往滞后于操纵市场行为之揭发日,因此,采用这种标准必将过分延长操纵市场行为的实施日期。第二种学说以纵的证券自揭发之日起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的100%之日为基准日比较合理。因为无论是正向操作,还是反向操作,也即无论是买入还是卖出,当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份100%时,即表明该证券已达到100%的换手,使处于持股劣势或未持股的投资人都有机会卖出手中的证券或买入证券。另外,按照第二种标准,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个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依揭露日起至纵市场行为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

b、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售证券数量来计算;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操纵市场行为被揭露之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来计算。

c、资金利息应以同期活期利率来计算。

主要参考书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93年9月2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93年国务院;

4、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

5、《民法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彭万林主编;

交易市场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信息产品销售策略

一、信息产品的市场特点

信息商品的特殊性和信息商品交易的特殊性,使得信息产品市场与其他产品市场相比在很多方面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1.市场形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信息商品的实质是其包含的知识,它有多种多样的形式,每一种信息商品形式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层次划分,加之供求具有的个性,因此,信息商品与服务的交易范围很广,经营形式多种多样。在信息市场上,不仅接正规程序处理加工而得到的信息可以成为商品,就是未经专门加工而得到的,或只是由某些具有特殊才能的人依据某一事物所做出的特殊判断,或在从事别的研究活动时而得到的附带结果,都可以去找到特殊的需求者,从而可以被当作商品出售,这样便使供求关系变得很复杂。

2.市场形态的隐蔽性

在信息市场上作为商品的信息,其使用价值并不是直接的,而是要通过买方接受并影响经营思想,改变劳动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获得比以前更好的经营成果而间接地表现出来。对于卖方来讲,不可能立即找到购买者,因此,要首先通过各种形式(如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发出供给信息,信息商品的购买者只有在市场上通过广告和其他媒介渠道才能实现购买。信息产品生产出来并易手之后,其交换关系并来结束,有时需求方仍需要供方继续提供服务并支付费用;有时物质商品的交易只是表面现象,而实质往往是用户购买包含于该物品中的信息。由于信息商品交易的特殊性,有时需要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契约形式来实现正常交换,这些都使得信息市场形态具有隐蔽性。

3.经营的灵活性和交易方式的多样性

从信息商品经营者的所有制成分来看,有全民的、集体的、个体的,也有国内外合资的和国外独资的;从经营方式来看,有专营的,也有兼营的。灵活的经营方式,使信息市场充满了生机和活力,其交易方式亦呈现出多样性:一是简单易(或称一次易),当场可以拍板,当场成交,如购买图书资料、咨询市场行情等;二是阶段易,即买卖信息过程是有阶段的,初次交易,互相了解对方,甚至先要经过调查、取证、论证等咨询过程,然后再购买信息商品,还要进行随访、检查、定向服务和实行技术培训等;三是定向交易,根据每年每季的信息需求,固定提供一定量的信息,用户只要定期交费,便可以及时、准确地获得所需要的信息;四是建立信息协作网关系,发展互惠互利的长期用户。

4.信息交易不受时空限制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出现了信息市场,并通过网络形成全球市场。此外,各级信息部门及其派生的各类信息网络、信息中心、企业、科研单位、学校、管理决策部门等,它们既是信息的生产者,又是接收者和储存者。世界各国、各地区、各信息部门的信息交易,可不受时空限制,而借助现代通讯技术跨越时间和空间在供需双方之间实现商品的交易和转让。如远隔重洋的联机检索,使得信息市场的概念真正超越了“场所”的狭隘范围,而具有交流的含义。信息商品可通过电脑、电报、电话、传真等各载体快速传递,有的是在短时间内完成它们的交易;而不像物质商品那样,必须经过复杂而又庞大的运输条件才能实现。信息借助文献存储,可供不同时代的人使用。

5.具有不断更新的特点

信息商品的生产不是重复生产,而是要不断地研究和生产新的信息商品,因此,不存在批量化与复制性问题。对于消费者来说,情况则相反,一件信息商品可以被众多的消费者依次消费,而生产者可以依次将同一信息商品出卖给众多的消费者,但到了一定程度就没有再买,而要购买新的。这是由于信息商品在市场中交换的次数是有限的,其交换次数的有限性受多种因素制约,诸如信息商品的新颖性、适应性、区域性,以及服务质量等。其中新颖性最为重要,当某个信息商品失去新颖性时,其交换次数就会显著下降,直至终止,这时就要生产新的信息商品。信息商品的非批量化与非重复性,就使得信息市场具有一种不断更新的特点。

6.由卖方市场逐步向买方市场转化

一般情况下,卖方市场多有供不应求的现象,买方市场则多是供大于求的局面。在社会信息化与信息商品化初期,信息商品供应量少而需求量大,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价格高低均由卖方决定。如今,在信息市场上信息用户对信息商品的选择较之其他物质市场对物质商品的选择要强烈得多,内容也要丰富得多。对于物质商品,人们主要的要求是价廉物美,而信息用户面对大量的可供选择的信息,就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先进性、适应性、准确性和经济性、因为这些因素是信息商品价值高低的决定因素。伴随信息产业的发展和新技术的应用,信息供给量呈更快增长之势,这给买方在选择物美价廉的信息商品的服务中以更大余地。

二、信息产品的销售策略

依据信息产品的市场特点,在进行产品交易时就要高度重视市场的注意力效应、高的技术成本而形成的产品锁定效应、信息技术支持的大规模定制效应、由产品的可分性而形成的差别价格效应,以及网络正反馈带来的产品市场的马太效应。

1.善于用“锁定”来建立用户基础

①在对用户进行安装基础的投入时,首先要预见到整个锁定周期,而后在整个锁定周期内对每种类型的潜在用户的盈利性进行评估,要知道用户是有价值的资产,用户的价值等于用户的转移成本加上你基于产品质量和成本的竞争优势;其次要积极采取各种策略争夺新的用户,必须明白早期的用户基础投入是锁定收益回报的源泉,在吸引用户的时候一定要给以明确的承诺;再次要想办法吸引高转移成本的用户和有市场影响力的用户,用户的转移成本越高、用户的知名度越大,则在锁定周期内获取收益就越大。②当用户进入了自己的安装基础后,还必须对自己和用户的关系进行规划,在为用户提供价值的同时引诱用户更加依赖于自己的产品、技术或服务,包括提供各种增加价值的信息服务以加深对用户的关系,同时也让用户投资于自己的技术,以此来提高他们的转移成本进而忠诚于自己的产品。③充分利用自己的安装基础向用户销售与安装基础互补的产品,同时向别的销售者销售接入自己用户基础的机会,另外还通过差别性定价和提高搜索成本,共同来使自己的安装基础达到价值的最大化。

2.注重网络的正反馈以形成规模效应

通过核心技术和一些专用性资源(如强大的销售团体)的掌握锁定了用户的消费途径,形成正反馈,使强者更强并最终导致强者对市场的通吃。当前信息市场中的正反馈以一种新的、更强烈的形式出现,它基于市场需求方,而不仅仅是供应方,供应方规模经济和需求方规模经济结合起来,使正反馈作用异常强大,形成的市场垄断性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要想成为市场的冒尖儿或市场的垄断主取决于两种力量的平衡,即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超强的规模经济。因此,厂商在推出一种新技术时,必须考虑如何才能让网络效应起帮助作用,如何才能尽量压缩总转移成本建立一个新用户网络,强调兼容的渐进策略和强调卓越的革命性策略。

3.重视产品的捆绑式销售和差别性定价

捆绑给用户带来的吸引力一方面表现在由于捆绑产品的价格通常比分开的组件价格之和低;另一方面表现在销售商可以利用捆绑向用户介绍新产品,通过新产品的成功推广来形成该新产品对用户的新的锁定,同时用户也可以通过捆绑的新产品的使用来提前获取自己的新的效用价值。传统市场中推行的差别性定价主要是依据买卖中的交易对象、成交数量、交货时间、付款条件和取货地点等不同,而给予买方不同的价格优惠。而在信息市场中所推行的差别性定价更注重于个人对产品的内容的不同取舍、产品的不同版本和特殊群体的考虑(如学生)来采取不同的定价。在信息市场中对信息产品能实行差别性定价主要是由于信息内容具有可分性、信息产品的快速更替性和信息技术的锁定特点,使得产品容易按照用户的需求作不同的整合。

4.发挥注意力效应并实施面向用户的直接定制

在信息经济时代,网络迅速普及,由于网络的作用使注意力问题得到空前的重视,尤其是对于在市场从事产品销售的工作者来说几乎就把市场经济看作注意力经济。面向用户的直接定制是信息市场的销售趋势。不论是发挥注意力效应还是实施面向用户的定制都需要做到:①以用户为中心,一切围绕着用户的需求进行研发、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②大力发展信息技术,尤其对于面向用户的定制来说先进的信息技术支持是基础;③培养高效的企业运行机制,通过运用企业内联网、企业间外联网使生产部门、供应部门、销售部门以及用户建立最快的路径连接,形成之间的协同控制以对市场做出快速反应;④加强市场环境的建设,不仅要有良好的法制环境、制度环境、人文环境,同时也要有良好的信用环境、金融环境和产业环境等。

参考文献:

[1]卡尔·夏皮罗哈尔·瓦里安,2000:《信息规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孟广均:1998:《信息资源管理导论》,科学出版社

[3]戴尔:1999:《戴尔战略》,上海远东出版社

[4]石培华:2000:《注意力经济》,经济管理出版社

交易市场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资产重组交易费用费用计量

一、交易费用及交易费用性质

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首先提出了交易费用概念。他认为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制度安排。由于通过利用市场来实现资源配置是有成本的,这些成本包括发现价格、谈判、签约和监督履约等费用;而企业如果内化市场交易,通过企业内部层级结构的权威来进行资源的配置,则可以减少利用市场交易的次数,降低这些交易费用。企业是一种对市场替代并能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创新。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科斯提出交易费用,是试图将交易费用作为交易匹配交易制度的依据。

我们是否能够像生产费用一样通过会计核算来计量交易费用呢?这要看会计核算的目的和交易费用的性质。财务会计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反映企业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和报告所产生的经济结果,重在对企业已经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反映。交易费用是在人们进行交易的活动中,保障交易者对财产权利的费用。其实质也可以理解为契约费用,如签订契约的费用、执行契约的费用和违反契约的损失费用等。在这些费用中,有的是已经和正在发生的,而有些费用是否发生则要依赖于交易发生进程中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根据交易环境进行预期。因而有人认为“交易费用与经济理论中的其他费用一样是一种机会成本”。所以为了将交易匹配适当的交易制度,需要预期和了解在不同交易制度环境或交易方式下可能会产生或导致的交易费用的变动状况。这样就不可能用财务会计的核算方法来对交易费用进行核算。所以,交易费用尽管在经济学中被广泛地应用,但却不能进入财务会计业务核算的范畴。

管理会计是“面向经理人员的内部报告,借以帮助制订长期规划,部署和控制当前营业,以作出特殊的、非事务性的决策”。在企业的非事务性、特殊的交易决策时,我们假定交易在不同制度安排下所实现的现金流入基本是一致的,因而在将交易匹配制度时,只要应用差量分析法比较不同方案在交易费用上的节约,以低的交易费用实现交易的制度环境为优选方案。交易费用作为评判将交易匹配制度的决策依据这一功能,与机会成本有着相同的性质。与在判断一项经济资源是否实现最优利用时必须考虑机会成本进行判断相同,在决定交易匹配交易制度的决策时,必须利用交易费用的信息来评判交易制度环境的优劣。由此,将交易费用纳入管理会计的核算范畴是恰当的,而且从技术上看也是可行的。但由于交易是在人与人之间完成的,交易过程中的耗费———交易费用会由于人的因素而变得不确定,人的自利的本性、机会主义行为的强烈倾向、甚至人的非理性,都将极大地影响到交易费用,并使交易过程中的交易费用常常会变得无以说明和预期。因此,交易往往是在一定的制度下进行的,在这一制度下,人们共同遵守一些约定俗成的习俗和有意建立的规章、法律等。一个有效的,或者说好的制度,就在于它能够比较有效地抑制人的以上不利于交易进行的行为,从而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少交易费用。所以在预期交易费用时,必须要考虑到交易所在市场以及制度环境的状况。

二、资产重组与交易费用

我们这里所称的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运用兼并、收购等手段,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按照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结合在一起,从而使得企业的经营资源的支配权或产权随之发生转移的一种经济行为。这一权利的转移过程也可以看作是将企业整体作为交易的对象所进行的一项交易活动。由于资产重组是以目标企业的整体作为交易对象而发生的权利交换,因而,这种交易和一般的交易行为就带有明显的不同,是“一项特殊的交易行为”。这种交易行为和一般的交易不仅在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的确定上有很大的差异,而且,交易的目的也明显不同。资产重组的目的不在于仅仅获得目标企业的资产,而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对资产的处置权的获得,以控制目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企业重组的目标。从这个角度出发,重组方企业对目标企业的并购行为不仅包括并购的过程,而且还应该将并购后的企业间整合过程包括在其中。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阶段来分析重组活动中发生的交易费用。

1资产重组的前期信息搜寻成本———前期交易费用。当企业决定要进行资产重组时,首先必须要明确进行重组的目的,并根据所确定的目的,寻找合适的目标企业。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国家或地区,能够上市公开公司业绩和财务状况的企业非常有限,不可能有足够多的企业可资选择;而非股份制的独资、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它们没有向社会公开企业信息的义务,要搜集这些企业的相关资信是非常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由于高昂的搜寻费用,重组企业可能不得不因此而放弃重组的打算。这也许是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重组很少发生的原因。在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或地区,企业结构中为适应这一市场的发展需要多为股份制企业。这些企业为了在资本市场募集到所需资金,他们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这就极大地丰富了资本市场的企业资源,并为投资银行或相关企业寻找、搜集、分析目标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提供了条件。发达的资本市场和完善、高质量的中介服务机构,使企业能够得以低代价寻找到合意的重组目标企业,因此而大大地降低搜寻费用,促进重组活动的发生。所以,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或效率对信息搜寻费用有直接的影响。

2资产重组中的交易谈判、资产评估和合同履行费用———过程交易费用。企业凭借所收集到的信息作出了重组的可行性报告之后,接下来的工作便是开始正式启动和进行具体实施运作过程。由于企业的性质不同,收购企业在正式提出并购目标企业时,必须要得到企业主管机构或董事会的批准。如果是国有企业,由于其事实上由政府所有和控制的特性,所以并购行为要得到其政府主管部门的准许。重组如果能够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则可以加快重组进程、降低重组交易费用;重组行为如果不符合政府的利益目标,或有些地方政府在重组活动中人为地创租,那么就会增加企业的寻租费用,增加重组交易费用。如果企业是股份公司,那么重组方案要得到董事会的批准,为了获得目标企业的董事会的批准,收购企业要作好目标企业的大股东的工作,说服他们支持重组行为;如果不能说服他们赞成重组方案,那么收购企业只能进入“敌意收购”,这会增加收购的难度和交易费用。特别是对于高科技企业来讲,最重要的资产是人才。如果被兼并企业的人才对兼并公司不满,兼并后纷纷离开公司,也就丧失了兼并的意义。

重组过程中对目标企业资产价值的确定,因涉及到资产的价格形成,所以不同的交易环境和所采用的评估资产的方法都会影响到谈判的进程,影响交易费用。对通过证券市场或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的重组行为,由于市场的价格机制交易者可以通过市场获得价格的信息,从而减少搜寻、发现价格的费用。而对于不能通过市场进行的重组活动,则要应用资产评估方法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由于不同的评估方法所得出的资产价格有较大的差异,故而会增加“议价费用”和“发现价格”费用。

3资产重组后运行整合成本———整合交易费用。从形式上完成重组以后,并不等于重组的结束。“我们在研究替代性经济组织成本的过程中应注意到,设计一种组织方式不仅是为了减少欺诈和投机行为,而且也是为了促进协作,而协作是另一种成本很高的活动”。重组的整合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产业链进行整合的费用,重组后必须对企业间原有的产业、产品、技术重新进行调整和作出安排,为此企业要支付相应的协调、调整费用;二是对财务状况进行整合的费用,为重组后财务结构的调整和新的财务制度的建立等费用;三是对人员进行整合、精简、新岗位培训,招聘新员工等的费用;四是对组织结构进行整合的费用;五是对经营管理层进行整合的费用,对原有领导班子进行考察、评估并确定新的职位的费用。整合工作是将来自不同部门、互不熟悉的人们连在一起共同进行工作,由于企业文化的差异等,使得重组整合工作变得异常复杂。如果整合方式、措施不当,当企业间人员出现冲突时,处理这些棘手的事务会牵制企业高层人士的大量精力、耗费企业宝贵的稀缺资源,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有的可能因此而痛失发展机遇;有的可能因效率下降而衰退。

2001年9月4日美国电脑业巨头惠普公司和康柏公司在纽约宣布,以换股方式实行合并。但是,两家公司合并的消息在纽约股市遭到冷遇,惠普和康柏的股票分别下跌19%和10%。究其原因,首先,惠普和康柏的生产结构很相似,重复部门多,而互补性不足,给并购后的企业的产业整合带来困难,如惠普大约三分之一的收入来自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和服务器,康柏也有大约一半的收入来自同样的产品;此外,不同的企业文化也将给两家公司的合并带来困难,惠普是以保守稳健著称的公司,而康柏则常常标新立异。两个经营风格各异的公司走在一起,无疑将会有一个艰难的磨合过程。人们对新企业的整合困难的预期在市场中充分地显示出来。1993年,由永道会计与咨询公司所作的一份以参与并购的公司的高级管理者为对象的、对有关并购失败与成功原因的调查报告显示,是否有详细的并购后的整合计划,是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下表是调查结果:

并购失败与成功的原因失败的原因

由于整合对重组成败的关键作用,因而只有整合之前事先了解整合对象的特性、正视整合对象的客观存在,并组织专门机构负责重组整合的全过程,才可以更好地促进整合工作的进行,降低重组整合费用,促进企业重组实施的进程。

三我国企业资产重组活动中影响交易费用的因素

1政府的作用范围及介入重组程度对交易费用的影响。在以市场为资源配置主体的经济社会中,资源的配置效率在于市场价格机制的有效的作用。但由于现实生活中的“公共物品或劳务”的存在,以及伴随着这类物品和劳务存在所产生的“外部效应”,和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导致市场在配置“公共物品或劳务”、解决“外部效应、分配不公”中市场机制失灵。由此提出政府干预经济的理由和界定政府的经济活动的范围,其作用在提供公共物品或劳务,维持有效竞争和稳定经济等。

我国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性质,决定了政府作为全民的代表,在国有企业中处于所有者的地位。作为国有企业出资者的当然代表,当国有企业进行重组改变其资产经营的方式或性质,政府作为出资者,为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介入国有资产的重组是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体现。在相关企业的重组有利于当地的产业结构的调整时,政府在降低交易费用,推进重组的进程中作用明显,如青岛海尔对红星厂的兼并案,青岛市政府将红星厂整体划归海尔集团。但也有企业是在没有兼并意愿的情况下,面对政府为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的安置等其它原因,以社会管理者的角色来推进的重组,也即所谓的“拉郎配”,“杀富济贫”。政府主导下的这种带有强制性的重组行为,由于非出于企业的自愿和自主,优势企业非但不能从重组中获得有益的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还不得不抽出大量的资金用于对目标企业的解困,耗用大量的资源用于对重组后企业的无效整合,企业受此拖累而失去原有的优势。就此看来政府恰当的身份应是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通过制定产权交易规则,为交易提供公平、高效的外部环境,发挥资本市场在产权交易中的作用来规范和引导交易。只有这样,政府才能发挥社会管理者的规范市场、公平交易的作用,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市场中的不确定性因素,有利于降低市场交易费用。

2政府的财政、金融政策对重组交易费用的影响。我国现行财税体制构成了企业重组中的很大障碍。1994年的财税体制改革,主要是对流转税进行重大改革,企业所得税仍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交纳。这样一来,跨地区、跨不同财政级次的企业并购、重组活动必然导致各地政府间财政收入的变化。当外来企业并购本地企业时,由于被并购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即便企业被并购后能产生很好的经济效益,但由于所得税是按行政隶属关系征缴,被并购企业的所在地政府无法得到并购带来的好处,故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当地政府对那些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跨地区、跨不同财政级次的企业并购采取反对和抵触的态度。这就增加了企业重组的难度。重组实务也得出了与此相同的结论。在对涉及“买壳上市”的重组案例研究中,研究人员发现“壳资源”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本地的“壳资源”很少被外地公司买受,绝大部分仍由本地公司控制。企业兼并离不开一定的金融政策和金融手段的支持。现行银行体制确定的跨地区、跨不同开户银行的两个企业的兼并、联合,共同进行项目投资,需要分别申报,分别处理。这种体制很不适应跨省、跨地区、跨不同开户行的企业集团规模借贷的要求。另外,企业的并购需要专业银行———投资银行的融资服务,但现行的金融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有效运作的投资银行制度,更谈不上为企业并购行为提供满意的服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重组工作的效率。

3企业的产权安排、公司治理结构对重组交易费用的影响。股份公司的出现,使得股东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分离,这就产生了委托—关系。由于信息分布不对称,人根据其对掌握信息的优势在签订合同时作出“逆向选择”或在履行契约时采取机会主义“道德风险”行为,这都将会使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建立有效的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和控制的公司治理机制,是维护广大股东权益不受经理人员侵害的保障。公司治理是制衡经理的机制,行使公司治理职能的是董事会。这意味着“在任何一个公司中,只要董事会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公司经理的行为就可以得到有效的约束,相应地,公司股东的权利和意志就可以得到切实保障。而一旦董事会职能被扭曲,股东权益就会受到损害,公司运营绩效就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如果公司股权结构完善,股东大会制度健全,股东能够依据其所拥有的所有权获得参与企业股东大会、并选举董事会的权利,所选举的董事会在公司有切实的利益,能够代表广大股东的利益,并能忠实履行董事会的职责,对经理进行监督和控制,使经理在内部监控和外部经理市场竞争的态势下,放弃机会主义行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生产费用、交易费用,这不仅符合股东的利益要求,也是经理们的利益的体现。

4交易方式的选择对交易费用的影响。资产重组是以整个企业作为交易对象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因而重组大都是通过产权交易方式来实施。而进行企业的产权交易的市场形态主要分为两种,即以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为依托、以有形财产为交易对象的初级市场形态和以证券市场为依托、以无形财产为交易对象的高级市场形态。由于两种产权交易方式的对象具有不同的特征,所以选择不同的产权交易方式,也会导致不同的交易费用。

有形财产交易方式下,由于是以有形财产作为交易的直接对象,所以资产价值的确定就成为交易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各个企业资产的状况不同,技术构成不同,给准确确定资产的价值带来许多困难。不同的评估者,以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可能对同一物品的价值作出不同的评估结果,从而给交易价格的确定带来一定的困难,并由此会增加交易过程中的“议价费用”。而且还要为对进行交易的资产进行评估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而增加了“发现价格”所需的费用。

无形财产交易方式,是以代表股东权益的股权这一无形资产形式作为交易的对象。这种交易方式的确立,为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传递、价格规范的形成、资产价值的确定提供了有利的条件。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已经形成了企业股票的交易价格,减少了重组企业间的“议价费用”和“发现价格”的费用,降低了市场的交易费用,从而提高了企业产权交易的效率。在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买方企业可以根据证券交易价格来寻求那些经营状况不佳、或股票价格明显低于企业资产真实价值的企业,并以此对收购的总体价格作出预测。因此,在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收购企业可以通过证券市场来获取交易活动所需的有关信息,并据此选择交易对象和确定价格水平。

利用证券市场实现低交易费用重组必须是在市场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资源,市场有效的条件下才能获取。我国证券市场由于起步时间较晚、相关法规建设滞后、市场监控机制还不完善,所以在我国对上市公司采用额度限制和对上市资格实行审批制度,这就导致证券市场的规模还很小,上市公司的壳资源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使得一些企业为了获得上市资格,不惜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直至采用完全虚假的信息。由于诸多非经济因素,使得发生在证券市场中一些原本简单的事情变得错综复杂,变成为不仅仅是经济事件。由于许多非经济因素,就目前而言,在我国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资产重组未必就能够降低交易费用。

5中介机构的服务状况对重组交易费用的影响。中介机构在重组中起寻找目标企业、评估价值、设计并购方案以及提供融资便利等作用。这些作用的发挥依赖于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在市场发展、法规建设不完备的情况下,中介机构的从业环境不利于其自身的发展。不完善的规章制度的软约束,加上利益的驱动,促使中介机构不断违规经营,提供虚假信息,为企业达到各种目的而帮助企业粉饰业绩,这不仅大大损害了中介机构的社会公众形象,而且也给中介机构自身的发展带来极大的困难。在中介市场中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违规经营的中介机构将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驱逐出市场。由于中介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所造成次品市场极其逆向选择,对于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信息,人们难辩其中真假,这无疑增加了依此信息实施企业重组的难度,于是,一些企业甚至干脆越过中介机构,直接操作重组过程。如清华同方并购江西无线电厂,即是完全由清华同方直接操作的。在专业分工日益精细的发展态势下,缺乏高效、客观、公正的中介服务,无论对重组企业还是对中介机构本身来说,都是不利的。由于缺少可信、高效的中介机构服务,企业的重组活动可能要花上更长的时间,耗费更多的经济资源。

据上分析,在我国企业间的资产重组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的效能,这几方面是关键:要转变政府的职能,政府应更多地作好规范市场、保障公平交易环境等工作;加快企业的产权改革,促进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以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加快法制建设,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等。大量实证研究实现表明了整合阶段对重组成功与否的关键作用,所以,企业重组要特别重视和关注重组过程中的整合,以最终低交易费用、高效率地实现资产重组。

主要参考文献

1[美]罗纳德·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0

2[冰]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北京:商务出版社,1996

3约翰逊,金屈莱会计学原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

4项有志企业并购会计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

5同2

交易市场论文范文第10篇

在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呼声由来已久。早在10年前就有学者提出这一主张(韩志国,1994),但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在实行银行业和证券分业管理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受到阻塞。近两年来,这两个市场之间的“防火墙”开始松动,证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银行间拆借市场融资和进行股票抵押贷款,银行资金通过这种有限的通道间接进入证券市场,但事实上因通道狭窄受到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冷淡。同时,金融管理高层人士(戴相龙,2000)也曾提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建立短期融资公司沟通两个市场通道的设想,但这一设想也没有提上议事日程。近来。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问题在理论界和证券界又开始引起关注。在今年4月举行的“中国金融改革与发展高级论坛”上,证券管理高层人士又提出要“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对接渠道”(尚福林,2003),“允许组建证券融资公司”(周正庆,2003),而这正是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国证券市场之所以一直排斥信用交易机制,原因似乎主要在于:一是理论界对这一机制的内在机理、基本功能、市场效应及其所蕴含的风险缺乏全面深入的研究,人们看到的更多的只是风险的一面,而它所具有的功能和效应却受到人们的漠视。二是我国证券市场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人们对信用交易机制的风险尤为敏感和担忧,自然也就一直难以被管理当局所接受。很显然,对信用交易机制不作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而一味地排斥,其结果必然是导致我国证券市场运作机制残缺,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有鉴于此,本文将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特征、市场效应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在此基础上对其风险及其监管进行分析研究,对我国证券市场引入这一机制的可行性和制度架构作初步探讨。

二、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特征及其市场效应分析

信用交易机制是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上通行的交易制度,也是促使证券市场走向繁荣,使投资者趋于成熟的重要手段。所谓信用交易(margintransaction)是指证券金融机构在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时以投资者提供的部分现金作保证或有价证券作抵押为前提,为其代垫所需的其余现金或有价证券,帮助客户完成证券交易的行为,故又称为保证金交易或垫头交易。主要有保证金买空(marginpurchase)和卖空(shortsale)两种交易形式。以信用交易行为为核心而形成的信用关系,运作方式,操作规程,监管法规等要素及其相互联系而形成的一套交易体系,便构成信用交易机制(margintransactionmechanism)。

(一)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特征分析

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特征是其本质特性的反映。

1.资金疏通性。我们知道,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两个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必须保持顺畅状态,如果相互之间资金流动的通道阻塞或狭窄,势必使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率衰减。信用交易机制以证券金融机构为中介,一头联结着银行金融机构,一头联结着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引导着资金在两个市场之间有序流动,从而提高证券市场的整体效率。因此,从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功能看,它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重要的资金通道,具有资金疏通性。

2.信用双重性。投资者以部分自有资金(或证券)以及向金融机构借入的其余部分资金(或证券)买入(或卖出)某种证券,其不足部分,即向证券金融机构借入的垫付款(或证券)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这是证券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第一重信用关系。另一方面,证券金融机构垫付的差价款可以是其自有资金,但在多数情况下是它向银行的贷款,银行在放款后它作为贷款方将来必须偿还这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在银行与证券金融机构之间便形成第二重信用关系。因此,从信用关系角度看,信用交易机制具有信用双重性。

3.财务杠杆性。由于信用交易机制是以信用授受关系为基础的,因而能够把投资者虚拟的资金需求(贷款)和虚拟的证券供给(贷券)导入市场,使资金充分发挥效能,投资者可用同样的资金购买更多的证券,或以较少的资金购买同样数量的证券,从而提高投资的财务杠杆比率。但这种虚拟供求却是一把双刃剑:当证券价格未来的走势与投资者的预期相向运动时,投资者的收益被放大,获取更大收益;相反,如果证券价格未来的走势与投资者的预期逆向运动时,投资者的收益则被逆向放大,蒙受更大损失。因此,从财务运作角度看,信用交易机制具有财务杠杆性。

4.可调控性。信用交易机制的信用双重性和财务杠杆性决定了这一交易机制具有很强的风险性。然而信用交易的成立,必须以投资者向证券金融机构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为前提。保证金通常分为初始保证金(initialmarsm)和维持保证金(maintenancemarg㈩两种,前者由金融管理当局根据社会货币松紧状况规定和调整,是一种重要的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后者由证券交易所和经纪商根据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确定和调整。这就为管理者控制风险,实现货币政策和市场稳定目标提供了可调控的工具。因此,从宏观管理角度看,信用交易机制又具有可调控性。

(二)信用交易机制的市场效应分析

信用交易机制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它具有以下市场效应:

1.流动性效应。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的灵魂,是证券市场有效性的重要标志之一。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公正价格的形成,必须以相当数量的交易量作保证,仅靠市场内的实际交易量,市场有时难以激活。引入信用交易的虚拟供求,使投资者能够超出自身实力进行大量的交易,以维持足够的交易量活跃市场,维持证券价格运动的连续性,从而提高市场效率。

2.市场缓冲效应。由于各种证券的供给有确定的数量,其本身没有替代品,如果证券市场仅限于现货交易。证券市场将呈单向运行,在供求失衡的时候,市场必然会巨幅震荡。引入信用交易机制与现货交易配合运作,可增加证券的供给弹性。当证券价格过度上涨时,卖空者预期价格下跌,会提前融券卖出,增加了证券的供给,使行情不致过热;当证券价格如预期下跌后,卖空者需要补进,增加了购买需求,从而促使证券价格回升。显然,信用交易机制发挥了对市场的缓冲效应。

3.对冲避险效应。“卖空”是证券市场的重要机制之一,包括投机性卖空、对冲性卖空、持有卖空,套利性卖空、做市商和经纪商卖空等多种形式。如为避免证券价格下跌导致损失,投资者出于对冲的目的可进行“持有卖空”。投资者卖空后,如果证券价格下跌,其持有的证券价格下跌的损失可以从卖空的盈利中得到弥补;如果证券价格上升,其卖空的损失可以从实际持有的证券价格上升中得到弥补。利用现货交易与信用交易进行对冲,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回避风险的工具。

4.机构盈利效应。毫无疑问,信用交易机制扩大了市场交易量,增加了证券商的佣金收入;同时信用交易机制复杂,需要证券商提供更多的服务,也为证券商开辟了增加服务收入的渠道。投资者向证券金融机构融资交易须支付所借资金的利息;投资者以现金作为担保,证券金融机构可对其适当运用获取利差收入;证券金融机构对投资者用于抵押的证券也可进一步进行操作,融券或出借以获取收益。当证券金融机构向银行机构再融资时,银行机构也可获取相应的利息收入。

三、信用交易机制的风险识别与国外的监管经验

如上所述,信用交易因其所具有的信用双重性和财务杠杆性,在给投资者可能带来高收益的同时,它所蕴含的风险也是不可小视的。但我们也必须看到,这种风险是可以识别的,也是可以控制的。

(一)信用交易机制的风险识别

证券交易机制的风险属于金融风险的范畴,从类别上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体制风险。这种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指一国金融体系由于存在缺陷而隐含的风险。由于信用交易机制具有创造虚拟供求的功能,并通过银行信贷融资,扩大银行的信用规模,可能导致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信用交易引起虚拟资本的增长,比一般信贷引起信用扩张的乘数效应更为复杂,从而对中央银行在宏观控制社会信用总量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虚拟供求有可能助推证券价格上扬,形成证券价格脱离实际经济状况的泡沫现象。二是信用风险。这是指交易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风险。从根源上说,引发信用风险是由于交易双方拥有信息的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必须解决的风险。三是市场风险。这是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引起的风险。对信用交易如果失控,实力雄厚的投资者更容易操纵市场,甚至与证券商联手操纵,可能会引发市场巨幅震荡,损害投资者利益。这恐怕也是我国目前仍排斥信用交易机制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交易机制中还存在其他类型的风险,如法律风险、结算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从层次上判断,体制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是基本的风险,其他风险属于派生风险。

(二)国外证券市场对信用交易机制的监管实践

由于信用交易是一种蕴藏着较大风险的交易机制,一些国家对这一机制也是毁誉参半。尽管如此,这些国家证券市场都认为这是一种合理的交易机制,并在市场运作中通过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扬长避短,发挥它的积极作用。通常采用以下做法:(1)法律监管。把信用交易纳入证券市场法律框架之内是各国证券市场通常的做法。美国最为典型。在1929年股市大危机之前,美国对信用交易并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但在股市大崩溃之中,许多采用信用交易的投资者和经纪商蒙受了重大损失。为防止历史重演,1934年颁布了《证券交易法》,对信用交易作了相应规定,在第七条中规定美联储有权调整初始保证金比率,并授权美联储制定了下、U、G、X等条例,对信用交易在法律法规上作了规范。(2)调整保证金比率。信用交易量的大小取决于一国政府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率的高低,通过调整保证金比率来调整和控制信用交易量是国外通常的做法。对初始保证金比率的调整,美国自1934年到1974年大萧条时期,共调整了24次韩国从1971年开始,到1988年共调整了13次;日本最为频繁,从1951开始,到1988年共调整了100多次。(3)规定信用限额。日本的一些交易所把最低保证金限额规定为30万日元,但一些大的证券公司将这一限额规定在100万日元以上,以限制风险承受力薄弱的投资者参与。为防止信用交易过度,韩国证交会规定了保证金贷款的最高限额:证券公司提供的信用交易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15096,其中卖空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0%;一家证券公司对单个客户提供的垫头贷款最高限额为5000万韩元;股票贷款最高限额为2000万韩元等。(4)限制卖空行为。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为防止空头投机者故意扰乱市场,操纵股价,子1938年公布了×10A-1、×10A-2、×10A-3等三项法规,限制信用卖空者的交易行为,这就是所谓“波幅检测规则”(tick-testrules)。(5)实行抵押制度。一是认定从事证券抵押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资质。如美国规定进行证券抵押贷款业务的银行只限于美联邦储备制会员银行,或者符合证券交易法、各州银行法和联邦储备法规定的非联邦储备制会员银行。开展证券抵押业务的经纪商必须是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会员,或为全国性证交所会员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自营商和经纪商。二是规定除支付保证金外,还必须提供相应的抵押品。如进行买空时购入者的证券即为经纪商的垫付价款的抵押品。此外,如提高信用交易保证金中现金部分的比率、限制抵押证券的种类,降低抵押证券换算比率等,都是常用的做法。

(三)国外证券市场对信用交易机制的监管经验

纵观国外一些证券市场对信用交易机制的监管实践,不难看出,这些证券市场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监管经验。

1.法律法规是监管的前提。美国于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将信用交易首次纳入了法律法规监管范畴,之后信用交易机制一直在法律法规监管的框架内运作。目前,国外一些发达证券市场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法律法规体系;而完整成熟的信用交易法律法规体系,反过来又推动了信用交易机制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一些新兴的证券市场在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时,借鉴成熟市场的这一做法,使信用交易机制很快进入发展轨道。可见,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信用交易机制的运作和监管提供了法制平台。

2.保证金比率是监管的直接工具。保证金比率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资金流动的调控阀。一些国家证券市场都规定了买空卖空保证金的比率。初始保证金比率的高低及松紧调控,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货币供给结构,引导资金的有序流动;各交易所和经纪商也可根据市场状况,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适时调整维持保证金比率,对信用量进行调控。

3.证券金融机构是监管的关键。证券金融机构处于中介地位,是金融管理当局联结投资者的纽带。其资金实力、风险承受力和资信状况等,对于信用交易机制的风险监管甚为关键。对证券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证券金融机构和银行机构融资额度对其资本净值的倍数。一家金融机构对一家经纪商或证券金融机构的融资额度对其净值的比率等都有明确要求。由于融资机构通过信用融资可获得相应的利息和服务收入,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其行为有可能与货币政策的调控方向相悖,因而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还要求证券金融机构要有高度的自律性和法律意识。

4.供抵押的优质证券是监管的基础。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抵押证券的规模、质地和流通性都有严格要求。根据市场化的程度不同,对可供抵押的证券的要求也不同。日。韩当时市场化程度较低,因而要求较严,即必须是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并在主板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各抵押证券都规定了相应的换算率。美国市场化程度较高,因而要求较松,将抵押证券分为合格、不合格和豁免三类,除不合格证券外其余两类都可作为抵押证券。

四、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信用交易机制与证券市场其他交易机制一样,是在证券市场发展基本成熟和具有相当规模的条件下,适应市场需要而自然产生的一种交易制度。从我国证券市场现状看,笔者认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因而具有可行性。

(一)必要性分析

1.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有利于吸引居民储蓄流入证券市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的金融统计数据显示,到今年2月末,全部金融机构(含外资机构)本外币居民储蓄存款余额首次突破10万亿大关,比年初增加5894亿元,同比增长18%。其中,定期储蓄存款比去年初增加3877亿元,活期储蓄存款比年初增加2017亿元。如此庞大的资金滞留在银行系统,将使风险集中到银行。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激活证券市场,使资金分流出来,可促使我国居民金融资产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合理结构。实际上。从居民储蓄存款的走势可以发现,居民储蓄与证券市场走势具有相关性。前几年证券市场行情趋旺时,居民储蓄存款呈下降趋势;近年来证券市场行情陷入持续低迷,人们投资股市就显得比较谨慎,居民储蓄存款持续增长,即使央行进行了第八次降息,储蓄存款仍然得到人们的高度认可。可是,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分流居民储蓄就显得尤为突出。

2.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有利于拓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除居民储蓄存款外,我国的社会资金也相当充足。根据有关机构测算,今年内可入市的潜在社会资金估计在2400亿元左右。目前。这些社会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通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银行资金可以通过银行拆借市场、股票抵押贷款等两种方式为券商融资,间接进入证券市场;二是社会资金(包括三类企业资金、保险机构资金、GFII等)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进入证券市场。从目前运作状况看,尽管管理层提出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但因资金通道狭窄,不能满足当前社会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需要,降低了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引入信用交易机制,为社会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扩宽了资金通道,可提高资金使用和配置效率。

3.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有利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微观结构。产生于上世纪60年代的市场微观结构理论,在1987年美国大股灾之后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其核心是说明在既定的市场微观结构下,金融资产的定价过程及其结果,从而揭示市场微观结构在金融资产价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狭义的是指市场价格的发现机制,广义的是指市场各种交易制度的总称,包括价格发现机制、买空卖空机制、清算交割机制和信息传播机制等诸方面。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微观结构处于残缺状态,只有现货交易,排斥信用交易,期货交易也被取消,这种单向结构在现实生活中最明显的弊端,就是只有做多而没有做空机制,缺乏避险工具。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将做空机制导入市场,改变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的残缺状况,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

4.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有利于遏制“透支”交易,规范市场行为。事实上,从融资的角度出发,我国证券信用交易从证券集中交易开始就或明或暗地存在着,简而言之,就是资金方为投资者“透支”,其中以券商利用客户的保证金为投资者“透支”最为普遍。从程序上比较,我国证券交易中存在的“透支”行为与国外大体相似。一般而言,“透支”双方签定一个协议,规定“透支”金额、利率、期限以及平仓规则等。目前券商的“透支”行为是被禁止的,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发了不少由于“透支”给券商带来巨额损失的事件。但由于竞争的驱动以及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内在要求,券商对投资者的“透支”屡难禁止。引入用交易机制,“开正门,堵暗道”,将有效地化解券商“透支”带来的信用风险。

(二)可能性分析

1.信用交易机制特有的功能,为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理论前提。如前所述,信用交易机制具有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是两个市场之间资金流动的调控阀。我国政府控制证券市场冷热的基本手段一是依靠控制企业上市的节奏,二是依靠控制由货币市场向资本市场的流动通道。可以说完全隔离两个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或不加限制地允许资金在两个市场之间自由地出入,都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前者会导致证券市场因后备资金不足而萎缩;后者又会因为货币市场资金规模过大导致对证券市场形成冲击。恰当的做法只能是在进一步疏通其他资金流通管道的同时,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充分利用这一机制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疏通与调控功能。

2.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规模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市场运作空间。引入信用交易机制,要有一定的市场规模,有可供选择。流动性好的优质证券作为抵押物等基本条件。我国证券市场目前虽然还处于发展初期,但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已经具有了相当的规模。资料显示,截止到2003年3月底,我国上市公司已达到1326家(其中,A股上市公司1215家,B股上市公司111家)。A股总市值41860亿元,流通总市值13000亿元;上市封闭式基金54家,总市值643亿元国债现货上市品种35只,总市值3584亿元;可转换债券11只,总市值也达到120亿元。投资者开户近7000万个。应该说,我国目前的市场规模和已有的证券品种,为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较大的市场运作空间。

3.我国证券市场机构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市场主体条件。截止2002年底,我国证券公司126家,总资产5700亿元,营业网点2900多个。基金管理公司21家,证券投资基金71只,基金规模1320亿元。更为重要的是,经过证券市场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批较有实力,有一定信誉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不仅经营规模较大,而且在多年来的实践中,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市场运作经验,风险控制能力不断提高,这就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市场主体条件。

4.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交易设施如委托报价系统、清算交割系统、信息传输系统等已趋完善,这也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市场基础条件。

五、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制度架构探讨

从一些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运作实践和经验看,一个较完整的信用交易机制的制度架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合理设置证券金融机构,建立规范的交易规则体系和确立严格的监管框架。

(一)我国证券金融机构的设置

1.证券金融机构设置的两种模式。证券金融机构是将证券商和投资者联系起来,以证券商和投资者为融资融券主体,提供证券金融服务的专门性的证券金融中介机构,是信用交易机制运作的核心。我国证券金融机构的设置,可在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国外证券市场目前有两种运作模式:一种是集中授信模式,即只存在一个制度化的,集中的、统一的证券金融公司,证券主管机关和交易所可通过证券金融机构融资融券行为,对流出和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量进行调控。日、韩和我国的台湾属于这种模式。另一种是分散授信模式,即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由大量的经纪商办理,没有一个制度化的、统一集中的证券金融公司,证券融资机构主要是各个经纪商。这种模式以美国为典型,

2.我国证券金融机构的设置宜采用分散授权模式。我国证券金融机构应确立为何种模式?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三种主张:一是主张直接采用集中授信模式,在全国设立一家或几家专业证券金融公司,作为外部信用导入的桥梁,专司直接对证券商授信,然后由证券商向投资者直接授信(万国华,2003);二是主张先期采用集中授信模式,建立过渡性的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待时机成熟后再过渡到分散授信模式(席迎春,2002);三是(陈晓舜,2000)主张直接采用分散授信模式,认为采用集中授信模式,设立专门的证券融资机构,使得从货币市场到资本市场的融资融券链条过长,降低了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笔者赞成第三种主张,除了金融体系运作效率原因外,还因为:(1)我国证券市场虽仍处于发展初期,但可以利用后发优势,直接采用分散授信模式,没有必要非得先搞个“过渡”不可。所谓“条件成熟”是个模糊概念,我国证券市场“条件”何时“成熟”、达到何种程度为“成熟”都难以把握,所谓“条件”也难有一个明确的界定。(2)实际上,从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看,信用交易机制是促使证券市场走向成熟的手段。而不是等到成熟之后再引入。日本证券市场1949年重新开张,1951年就开始了信用交易:韩国证券市场1956年建立,1971年就开始了信用交易;我国台湾证券市场1953年正式形成,1974年也开始了信用交易。可见信用交易机制是证券市场微观结构运作机理的内在要求。(3)我国证券公司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虽然与国外证券商相比还较弱,但其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不断提高,如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植进一步充实实力,是可以承担证券金融机构职能的。初期可挑选若干家证券公司作为试点,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其他证券公司放开。这种做法既遵循了我国先试点后推开的渐进式改革思路,也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

3.选择履行证券金融机构职能的证券公司,要符合相应的条件。一是要有比较雄厚的资金实力。证券金融机构融资融券交易虽然可以从银行贷款和向同业拆借,但自身必须要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没有雄厚的实力是难以胜任的。考虑到我国目前证券公司实力都还不是很强。可选择相对比较强的证券公司予以扶植,如发行金融债券、增资扩股。收购兼并等扩充实力。二是必须为全国性的证券公司。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必须遵循公平原则,不能采用先在某一地区试点而后再逐步向其他地区推开即“由点到面”的办法,要根据市场的履盖面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同时设立一家或几家融资融券营业机构。三是要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和较强的自律意识。对于内部管理混乱,或在过去的经营中有违规经营等不良记录的证券公司,应排除在入选范围之外,使入选的证券公司保持很好的社会信誉。

(二)制定信用交易规则

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经验,在设计信用交易运作规则时,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1.证券资质与抵押率。证券质量不同其价格波动性差别较大,将直接影响到对信用交易风险的监管效率,因此,并非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为融资融券对象。这方面可借鉴日、韩和台湾的经验,只限于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证券,容易成为投机对象的证券应排除在信用交易之外,这样便于管理。我国目前上市的证券品种虽然已有相当规模,但仍然良莠并存:作为可抵押的证券必须进行筛选。由于我国目前国有股和法人股暂不流通,选择时还需考虑股票流通盘的大小,流通盘过小容易引发投机。每种证券的资质不同,市场价格的波动幅度不同,融资抵押证券的折算率也就不同。一般来说,国债的折算率较高,股票则低些。考虑到我国的现状,在初期,证券折算率标准可定得略低些为宜。国债折算率以85g6为宜,股票的折算率以60%为宜。认定证券的资质和确定折算率标准的权利可交由证券交易所行使。

2.保证金比率。关于初始保证金比率。美国在1934-1974年初始保证金比率在4096—100%之间浮动调整,1974年后固定在50%并不再进行调整。韩国1977年规定为40%以上。我国在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初期这一比率可设得高一些,以60%为宜。关于维持保证金比率,各国大都在2096-2596之间。我国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2596为宜。各金融证券机构在具体运作时,出于审慎原则考虑还可略为提高。建立维持保证金规则主要有三个内容:一是“逐日盯市”制,即要求每日计算每一个保证金账户抵押证券价值对客户债务的比率,防止风险和信用膨胀。二是“保证金追加”制,即当实际保证金下降到维持保证金标准之下时,通知客户存入现金或证券,或偿还部分贷款。三是“强制平仓”制,即当“追加”制无法实施时,强制出售当事人保存在证券金融机构的证券。另外,还要制定限制性规则,如证券商不得将维持保证金用于自营业务、未经客户允许将保证金和抵押证券用于其他业务交易等。

3.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规则就是要建立一套指标体系,目的在于防止信用额度的过度膨胀以控制风险。证券商对客户的融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客户融资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证券商每种证券融资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和每种证券融券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等等,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为限制风险承受能力薄弱的投资者参与,可规定最低保证金限额,设置一个进入壁垒。同时也要确定对单个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防止操纵市场。

4.卖空。为防止证券价格下跌时市场的过度反映,引发市场恐慌,各国对卖空交易都制定了严格的规定。我国可借鉴美国证券市场上的“波幅检测规则”即升标(uptick)或零加标(zero-uptick)。前者指卖空申报价必须高于前一个成交价;后者指卖空申报价如等于前一成交价时必须高于此价之前的成交价。另外还必须规定内幕人士不得从事本公司证券的卖空交易;要建立相应的规则防止证券商利用卖空机制联手操纵市场。

5.期限与清算。信用交易的期限各国证券市场的规定有所不同。美国没有限制,其他国家有的长则6个月,短则150天,一般为6个月。期限过长会影响证券金融机构的资金和证券的周转,过短则容易引发投机。我国信用交易期限可考虑以3个月为宜。同时还要制定对;中清算与实物清算的细则和流程。由于证券金融机构职能由证券公司行使,仍然采用二级市场两级清算交割体制,即证券交易所与证券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之间清算交割;证券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清算交割。

6.抵押证券存管。其关键在于:应遵循“分类管理”的原则,将用于融资融券的证券与自营账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不得串户运作;要在法律上明确证券作为抵押物时,被抵押人何时具有清偿变现的权利;要建立融资融券合同。

(三)确定信用交易监管框架

根据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引入信用交易机制要首先制定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目前的主要难点是法律障碍。《证券法》尚未将信用交易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引入信用交易机制首先必须适时修改《证券法》及相关法规。允许银行业与证券业适度的混业经营。《证券法》经过四年多的实践,实际上其中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快速发展的证券市场的需要,修改已是势在必行。

机构监管结构可以从三方面着手:一是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关,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法规;确定和调整初始保证金比率;对商业银行的融资行为进行监管。二是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家证券主管机关,制定证券金融机构向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法规,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结算、存管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机构确立后,再根据以上两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三是证券交易所处于一线监管的地位,应赋予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职责。交易所要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权限,对信用交易、清算交割等过程进行监管;要根据价格的波动状况确定和调整维持保证金比率,保持市场正常运行;在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性措施的权限,如提高维持保证金比率、降低抵押证券折算率、限制或停止信用交易等。

各履行证券金融机构职责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履行着证券经营机构与经纪商的双重职能,因而要加强法规自律意识,在内部,融资业务、融券业务、自营业务要严格分开运作,制定出严格的内部运作管理制度,规范自身行为;还要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构,强化内部风险控制。

交易市场论文范文第11篇

【内容提要】多数决原则把保护作用与效率融为一体,所以常常被选定为代表机关的最合适的议决规则,它不仅使多数人的意志得到贯彻和执行,同时还意味着对少数人意志和权利的平等尊重和保护。多数决原则在实践中有着不同的模式与变异;一个国家采用何种类别的多数规则,要看其要求何种程度的效率与保护才能确定。我国表决议案一律由代表机关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这是我国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的具体表现,但又存在着值得改进之处。【英文摘要】The principle of decided-by-majority combines protection and effciency a nd is always taken to be the suitable principle in decision-making of repr esenting agencies.The principle enables the will of majority be carried ou t and implemented,and also means that minority’s will and rights are res pected and protected.This decided-by-majority rule has some changed patter ns and deviations.What forms of majority rules a state adopts is decided b y the degrees of protection and efficiency it seeks.The over-half rule in our county’s representing institutes indicates the wide and true particip ation in our democracy and improvement needed. 【论文关键词】民主市场/代表机关/多数决原则/少数人权利/democracy market/representing institute/decided-by-majority/minority’s rights 【正文】 公共选择理论把“经济人”的假设和交易理论引用到政治实践领域,认为政治过程就是政治市场中的交易过程,参与这一过程的人和参与市场交易过程的人一样,都是理性地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个体;国家不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而是参与政治活动者相互交易的市场。显然,作为近代民主制度最重要标志物的代表机关,为各利益集团和政治家之间的交易和买卖提供了一个合法的物理空间场所,其运作过程综合体现着民主市场的交易规则。 一、民主政治的基石:多数决原则 参与政治市场交易的各方,无论是议员、政治家、政府官员,还是选民、纳税人,他们作为经济人都要对交易中所发生的个人的成本与收益进行衡量,以使成本最小化和效用最大化。由此,公共选择理论指出任何公共决策不存在“公共利益”的根据,在与公众有关的决策中,找不到“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的讨价还价、相互妥协的“缔约”过程。(注:周毅之:《对经济合理性论证的政府不经济的思考》,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然而,这种讨价还价、相互妥协的过程不可能无限期地拖延下去,交易各方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一定的规则及时成交。因此,代表机关的议事过程有其顶点,即在经过普遍的参与、充分的讨论、认真的审议之后,总是要求在适当的时间内以适当的方式形成一定的决定。这样,议事活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确立作出决定时所应遵循的规则。 理性的市场交易要求进行数学公式化的精确计算,要求严密周全的簿记方式。同样,在民主政治之下,议事规则几乎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需要参与者中的多大比例的同意才能决定所要处理的问题,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把各政治利益集团的妥协与合作量化成了一种可以通过数理模型运算的交易过程。把复杂多义的社会状况通过数字计算的方法进行形式上的处理,增强了民主市场运作规则的技术合理性,并可以简化认识过程以减少许多摩擦和不确定性,从而及时终结议事过程以避免议事机关把宝贵而有限的时间和精力都耗费在无谓的争论之中。但要求作出决定时的通过率过高或过底可 能都不符合民主的要求,如何选择最后的议决规则以使代表机关既能富有效率地及是作出决定,又能使最后作出的决定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这的确需要高超而富有技巧性的政治斟酌权衡艺术。美国学者科恩为此提出了评价民主社会任何议决规则的两项标准:第一,这一规则的倾向是为社会成员提供保护的,使决定不伤害他或对他有利的影响;第二,这一规则的倾向是便于作出决定而且高效地作出决定来实现社会意志的。所以,在评价民主议决规则时,必须权衡其保护作用与效率。(注:[美]科恩著,聂崇信等译:《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65页。) 遗憾的是,这两大标准之间存在着颇为紧张的冲突与对立。代议机关作出决定时所要求的赞成票的百分比愈高,保护作用愈大,民主程度也愈高,但受到不利影响的少数派也就越容易集中所需的票数来阻止多数采取行动、形成决定,从而妨碍效率;如果走向另一个极端,把决定权集中于少数人甚至一个人手中,则可以避免争论不休或拖延迟误,但多数人就失去了保护,无法限制少数人或独裁者滥用权力,这显然与民主的本义背道而驰。而多数决原则将保护作用与效率融为一体,所以常常被选定为最合适的折衷办法。它把多数人的选择与判断推定为合理的、可以被普遍接受的选择与判断,把多数人的利益抉择视为代表着社会的利益,把多数的主张作为占统治地位的主张,使最后作出的决策取决于多数、以多数人的意志和愿望为转移,亦即少数服从多数。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地兼顾个人意志与人民意志,使民主与效率得以高度和谐。当然,多数未必事事正确,多数的决定也并不必然代表着真理,但多数人的意见之正确的概率,毕竟要高于少数人的意见;而且经多数人同意作出的决定,显然更容易得到贯彻执行。因此,决议的作出、法律的制定总是要尽可能与多数人的意志相一致而与少数人的意志相背离。可以说,多数决原则虽然存在一些缺憾,但在民主历程中,迄今为止还找不出比其有更少缺点的其它可行方式。这一原则已成为议会政治和民主议事规则中的一项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甚至可以说,如果抽掉了“多数裁定”这一基石,整个民主的大厦就会坍塌。 多数决原则不仅是对个人专断的否定,同时它与全体一致通过也是不相容的。(注:参见郭道晖:《中国立法制度》,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4-97页。)从理论上讲,全体一致决定是最为民主的表决方式,这可以保护每一个成员,使他们能够反对有损他们利益的任何决定。但这在政治实践中又是不可能的。因为,社会之所以需要作出决定或者形成法律规范,就是因为有人对此持不同的意见;对于所有成员都一致赞成、自愿接受的事项,根本就没有必要用法律或命令的形式去强制。其次,片面追求全体一致实际上等于赋予个人或少数人以绝对的权力,他或他们可以通过投出一票或少数几票就可以否定其它绝大多数人的选择、阻挠法律的通过或决议的形成,尤其是在反对者基于其个人特殊的身份、地位、威望而能对他人施加特别影响的情况下,这些少数人或个人更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以自己的意志去左右议事的过程和议决的结果,使多数人以少数人的意志为转移,从而演变为少数人的寡头政治乃至形成个人独裁的局面。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全体一致决定与个人专制并非两种对立的决策规则,其内在实质是完全相同的。再次,全体一致通过要求在全体同意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决定,它追求的是最终达到意见一致,而不是用清点人头的方式迅速解决问题、作出决定。这样为了求得每一个参与者的赞成,就不得不反复协商、妥协,这就很容易形成议而不决、议而无决的局面,使社会几乎无法采取任何行动。这对全体成员来说将是难以忍受的负担。当然,也可能为了求得所谓的一致通过,而不得不折衷调和,照顾到方方面面,结果使形成的决定或法律规范含糊不清,甚至无原则地迁就个别人的不合理的要求。因此,“全体一致通过”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民主观,是对民主实质的背叛。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几次大的失误不都是在几乎“全体一致通过”的情况下作出决定的吗?我们大可不必仅仅凭通过率百分比的高低对比来获得一种心理上的安慰与满足,或者以此来显示社会主义国家的高度民主、高度团结。其实,即使在社会主义国家也不能抹杀共性中的个性,人民代表的人民性使他们在许多根本问题上能够取得共识,并担负着全社会所赋予的共同使命,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共同的目的之下就没有或不可能追求自己所代表的某些特殊利益;代表们在议事过程中有不同的利益追求并形成多数与少数是完全正常的现象。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利益分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不同的利益选择已成为社会主体的自觉行为,多元 利益格局已经形成并正在朝纵深方向发展。这种经济结构的变化必然会在代表机关的议事活动中反映和体现出来,并由此成为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契机与强大的内在驱动力;人民代表也会由此而获得其本来意义上的性质与身份地位,即真正成为不同利益阶层的代表者。近年来,在我国代表机关的议事活动中,反对票与弃权票已屡见不鲜,全体一致通过的情况已成为历史的陈迹。这是国家政治生活正常化的表现,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质性进展。 二、对多数的约束:变动的多数和保护少数 多数决原则决不意味着多数会或应当凭一时的冲动或任性而肆意行事。“每个赞成民主的人……以及民主的每一种善意的定义,都包含着约束多数的思想。”(注:Robert A.Dahl,A Preface to Democratic Thero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6,p.36.)人类的政治实践史一再证明:多数决定并不能永远证明真理,也不能创造真理,多数未必时时、事事都比少数更为正确、合理,多数的权利并不等于多数正确,“一千万人的无知加起来也不等于一点知识”;(注:H.Taine,Origines de la France Contemporaine(1875),Preface.实际上,“整个中世纪以及后来,‘较多的那部分人’的概念从未同‘较优秀的那部分人’的概念分开过。可以说,自洛克之后,多数标准开始以我们今天知道的意义出现,即它是一个摆脱了质量特征的数量标准。”([意]乔.萨托利著,冯克利等译:《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154页。))而且,多数统治仍有产生暴政的危险,即多数人的合法专制。我们不能排除多数权威利用合法的多数进行合法专制的可能性。(注:托克维尔和穆勒曾经都对多数专制所可能带来的精神专制的危险表示了强烈的担忧。托克维尔说:“多数一旦对一个问题作出不可更改的决定,便对这个问题不再进行讨论——为什么——多数对思想的精神影响——民主的共和制不依物质力量进行专制。……它让身体任其自由,而直接压制灵魂。”(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92-294页。)穆勒也说:“当社会本身就是暴君,社会集体地统治着组合为社会的分散的个人时……它就是在实践一种比许多政治压迫更为可怕的社会专制。因为……它几乎没有留下逃脱的手段,它更深地侵入生活的各个角落,奴役着灵魂本身。因此,仅仅有针对统治者专制的保护是不够的;还需要有针对占上风的舆论和民情的专制的保护,以防止社会……把自己的想法和行为当作行为规则强加于同其看法不同的人……强迫一切人按其方式行事的倾向。”(转引自萨托利前引书,第151页。))理性的分析告诉我们,即使是完全理想的民主体制,也不能保证多数人的意见必然是正确的意见。虽然人们可以希望并相信多数会谨慎而有节制地行事,但多数有能力修改和调整合法性的标准,多数给自己施加的限制也可以随时由它自己予以取消。故而,史匹兹告诫人们不应受这种“自我牺牲、自我克制性的限制的蒙蔽,认识不到多数派事实上有能力控制政府的一切,包括控制立法扫和行政权,以及在必要的时候控制司法权,从而控制政治所及的一切事物。”(注:Elaine Spitz,Majority Rule.Chatham,N.J.:Chathm House Publishers,1984,p.203.)因此,民主发展到今天,其含义已不仅仅是要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坚定不移地遵循多数规则,使多数人的意志得到执行和贯彻,同时还意味着必须对多数派有所约束。多数裁定原则从来都“只是有限制的多数裁定原则的一种简化了的提法,指尊重少数人权利的有约束的多数裁定原则。”(注:Giovanni Sartori,The Theory of Democracy Revisited.Chatham,N.J.:Chatham House Publishers,1987,p.221.)在当代社会,对多数的约束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多数必须是变动不定的多数;二是对少数人意志和权利的平等尊重和保护。这应该是多数决规则的题中应有主义,因为: 首先,在任何一个健康的民主社会中,都必然会形成一种惯例上的平衡,即多数应当是周期性变动不居的多数,在某一问题上作出决定的多数,不一定就是其它许多问题上作 出决定的多数;这一时期是多数派的成员,另一时期可能就是少数派的成员。因此,“问题的关键不是多数是否应当统治,而是何种多数应当统治。”(注:[美]詹姆斯.M.布坎南、戈登.塔洛克著,陈光金译:《同意的计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2页。)“真正有最后裁定权的不是多数而是成员经常改变的不同的多数”。如果一直是稳定不变的持续性多数,就可能形成特定的多数永远统治特定的少数的“多数专制”。显然,真正民主的社会所要求的必然是一种不断变动的多数和少数,亦即多数和少数是相互渗透和不断转化的。在这种情况下,“民主社会中每一个善于为自身利益打算的公民,一定会认识到在多数裁定原则下权力的不稳定性,如果他滥用权力,在另一问题上或另一时期,会给他带来何种后果。”(注:[美]科恩著,聂崇信等译:《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5-76页。)这种情况显然一定会使多数克制自己在掌握权力时压制别人的倾向,并懂得承认和尊重少数的重要性。 其次,少数与多数是相互依存的。少数是多数存在的前提和条件,没有少数,就无所谓多数;没有少数承认和尊重多数的权利,多数亦不复存在。因此,从有多数存在的那一刻起,少数便有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自其本身的定义言之,多数预先假定着少数的存在。因此,多数的权利,即包含着少数存在的权利。……如果任何少数被排除于创立法律程序之外,虽然这种排除也是为多数所决定,那不仅是反乎多数的原则,而且也是反乎民主政治的。”(注:[美]汉斯·凯尔逊著,雷崧生译:《法律与国家》,台湾正中书局1976年版,第354页。)所以,在议事过程中,少数不仅应该有服从多数的义务,而且更应该享有受法律保护的、为多数所承认、尊重的权利;如果没有一种使少数能够直抒胸臆、免除畏惧的环境和气氛,就不会有民主政治进一步发展的原动力。而且,代表机关在审议问题时出现不同的甚至相反的观点,这是民主的表现也是正常的现象,少数并不意味着错误,既使少数人的意见不一定正确,也不应该否认他们的存在,因为,如果程序参加者完全缺乏立场上的对立性和竞争性,就会使讨论变的钝滞、问题的不同方面无法充分展示,从而影响决定的全面性和正确性。 第三、从多数决原则的具体运作来看,虽然最后作出的决策要以多数人的意志为转移,少数只能放弃或保留自己的主张而按多数的意志采取行动,但这必须以议事程序中对少数的平等保护为前提的,他们与多数在程序上应当有同样的权利和均等的机会而不能被排除在议事过程之外。这表现在:在讨论、审议议案时,少数同样有自由地表示自己的意见和态度、阐明其理由的权利;其意见、观点和主张同样应受到重视并记录在卷,提供给人民选择和判断;少数并且有权批评、说服多数,以赢得多数的支持并有成为多数的机会;表决时,多数票和少数票的数目都应明确宣布,以尊重少数的表决权;表决结果取决于赞成人数与反对人数之比,不能仅以一方赞成的态度而定夺。因此,少数同样参与了整个决策过程,并充分行使了作为平等一员而享有的各项民主权利。他们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多数的绝对任性和对少数人意志与利益的漠视与压制,并有助于把少数派所拥有的那部分道理也吸纳进来,特别是在有着激烈的、势均力敌的权力斗争的情况下,往往为了争得少数的支持而必须接受少数的意见。这时少数人的意志可以有效地影响乃至左右多数人的意志,从而使最后形成的决定渗入了少数派的意志,成为多数与少数合意的产物。 对少数的尊重和保护已成为民主国家的基本信念。在这一信念之下,忠诚的反对派观念得到承认,表达不同意见的自由受到宪法的坚决保护,政治信仰的冲突以及影响甚至决定着这些信仰的利益的冲突被视为正常的政治秩序的一部分。 三、多数决原则的各种类型 多数决原则已经成为代表机关议事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定律,然而,“多数”一词的意义并不确定,在不同的情况下、针对不同的问题,往往对“多数”有着不同的标准和要求。 首先,占有多大比例,始可称为多数?一般而言,多数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的“超过半数”(majority),即简单多数或普通多数(半数加一的多数)。但有时也可能指一群内最多的一部分,而不论是否超过半数,即相对多数或比较多数(Plurality)。比较多数规则允许整体中明显的少数作出决议。相比之下,普通多数能保护更多成员的利益,但效率则较低。就某些特殊问题而言,普通多数所保护的范围可能还不够大,于是就要求2/3、3/4、4/5的赞 成票方可作出决定,这就是特别多数。对于特别重大的问题,如修改宪法,采用特别多数规则是完全必要的,因为,特别重大的问题需要特别多数的支持,才是郑重的、可行的。 其次,是什么范围的多数?也就是表决的计票标准问题。总的来看,世界各国代表机关对议案的表决主要有三种计票标准: 1.多数为“出席且参加表决人数”(number present and Voting)的多数。出席而不参加表决(如弃权或投白票)的不计算在内。如出席会议的有50人,其中10人弃权,40人参加正反两方的投票,按普通多数规则,则法案获得21票赞成即可通过。这种计算方法被称为“出席表决比例例”。这种计票方式不将弃权票计算在内,可能会出现“一人赞成、无人反对、余者弃权”,致使议案获得通过的不正常局面。 2.多数为“全体出席且参加表决人数”(quorum-the numbers present)的多数。即以全体出席人员为计票基准,而不问其参加表决与否。如同是50人出席,10人弃权,40人参加正反两方投票,按普通多数规则,议案需要26张赞成票始能通过。这种计票方式被称为“出席会议比例制。” 无论是出席且参加表决的多数,还是全体出席人员的多数,如果不对出席人数作最低要求的话,都有可能造成在大批成员缺席的情况下,代表机关以多数原则作出的决定不一定代表全体成员中的多数,甚至少数人就可以作出决定。为减少这种危险,规定开会的法定人数便是必要的。所谓法定人数,就是议事机关举行会议时,所必须达到的最低限度的出席人数;达不到所要求的最低限度时,便不能采取正式行动。开会的法定人数通常是全体议员的过半数,如美国宪法规定,每院议员的过半数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意大利宪法规定,如出席的议员未超过半数,每一院或议会之决议无效。也有的国家规定少于半数,如日本国会两院开会的法定人数为议员总数的1/3。当然,到会的议员是否达到了法定人数,在一般情况下并不为人们所关注,只是在需要确切地统计表决结果时,才可能有议员要求议长清点出席者的数目。由于不足法定人数便不能表决,因此,有时议员提出这一要求只是为了阻止表决的进行。 在我国,根据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大会议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绝大多数地方的议事规则也都要求省人大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常委会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3.多数为“全体成员”(entire membership)的多数,而不问是否出席或参加表决。这种计票方法为“全体成员比例制”,它强调代表机关组成人员应尽可能到会并参加表决,否则议案的可决率将大大降低。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多数决原则在实践中十分灵活而宽泛,有着不同的模式与变异,从具有高度保护作用而缺乏灵活性的特别多数、全体人员比例制,到比较简便但有风险的比较多数、出席表决比例制之间,可以有多种多样的组合。一个国家采用何种类别的多数规则,必须看它要求何种程度的效率与保护,以及它能容忍多大程度的低效率与风险才能确定。许多国家一般并不单纯地采用一种计票方式,而往往根据议案的性质和重要性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计票方式。在表决某些重要问题,尤其是在表决宪法修正案时,一般都以全体成员为计票标准,而且要求全体成员的特别多数同意才能通过。这体现了把宪法提升到神圣不可侵犯地位的价值理念。如我国宪法的修改得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日本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各议院全体议员2/3以上的人数赞成,由国会创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显然,采用全体成员的特别多数规则具有很大的保护作用,只有在国家的根本法不会被轻率地修改、不会在得不到绝大多数人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被修改,人民的安全和利益才能得到比较切实的保障。但是,很显然只有对于不需要过多地修改的议案、而且修改时速度与效率均非主要考虑因素,甚至无须考虑时,这种规则的存在和适用才有正当性。在多数情况下,人们更愿意在对合法投票者的法定最低人数作出要求的前提下,选择使用普通多数规则。因为它既能防止少数人代表整体采取行动,也能防止少数人阻碍整体采取行动。比较多数规则难以达到前一目的,而特殊多数规则则难以达到后一目的。“对于一项法案的通过而言,任何要求超过简单多数的规则都将允许一个少数阻止多数提出的行动。”(注:[美]詹姆斯·M·布坎南、戈登·塔济克著,陈充金 译:《同意的计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4页。)阻止采取行动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与采取行动的权力同样重要,拥有这种权力的少数可以阻止代表机关作出重大的决策,迫使社会处于停滞状态。“实际上,维持事物的原状就等于少数派统治。”(注:布坎南前引书第285页。当然,采取行动的权力与阻止他人采取行动的权力之间存在着重大区别,例如,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它代表着把外部成本强加给他人的权利与防止被人强加外部成本的权力之间的差异。”)因此,普通多数规则显示出独一无二的优点,从而在大多数民主社会中被认为是最简单、最公平、也最可行的规则。(注:[美]科恩著,聂崇信等译,《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69-73页。)所以,在许多国家,在表决普通议案时,往往要求只需符合法定人数要求的出席者中的简单多数赞成便可通过。如日本宪法规定,两议院议事,除有特别规定的外,由出席议员的过半数决定。德国基本法也规定,除另外规定的外,联邦议院的决议必须以投票的过半数表决。 四、我国表决制度中的计票基准问题 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表决议案,除宪法修正案外,一律由全体代表或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这种计票方式对于保证所通过的议案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重要意义,是我国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的具体表现。但是,这种表决方式也存在问题。突出表现在,这种计票方式使缺席者、出席会议但弃权者无法体现出其本来意义。弃权是表决者在表决时表示自己态度的一种方式,或者是因为对所要决定的问题不了解,或者是因为对所要决定的问题不感兴趣,因此,既不赞成,也不反对,保持中立、沉默,听凭别人去作出决定,它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应该受到尊重。未出席会议者或是无法行使表决权,或是自愿放弃表决权。但无论是弃权还是缺席,这些人的态度不一定就是反对,而如果以全体人员为计票标准,凡不是赞成票,其余的反对票、弃权票、缺席者,实际上都成了反对票。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155名组成人员,因此,表决时,不管有多少弃权者、缺席者,都必须有78张赞成票才能获得通过。假如有120人出席会议,77人赞成,23人反对,20人弃权,法案便不能通过。显然这是少数人否决了多数人的意志。这不仅不符合民主的要求,也不见得符合弃权者的本意。一个典型实例是: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表决公路法修正案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125人出席会议,表决结果是赞成77票,反对6票,弃权42票。这样,这一法案以一票之差未获通过。我们很难找出6票否决77票的合理根据。显然,只有以出席人员为计票基准,同时把弃权票排除在计票范围之外,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投票结果,也才是合理的。因为表决的目的就是了解赞成者和反对者的多少,以赞成与反对之比来决定议案能否通过。当然,把弃权者和缺席者不计算在内,可能会出现少数或个别议员作出决定的情形。如美国某州议会在一次表决某一法案时,只有一人赞成,其余人都不表示反对。于是主席宣布:“一人赞成,无人反对,赞成者占多数,本案通过。”后来有人诉诸法院。法院判决说:会议记录证明,出席人员已过半数,无人有异议,会议是合法的。至于只一人赞成,其余均弃权,这些弃权票应等于未出席,此时这位赞成的一人为绝对多数,法案应予通过。(注:参见郭道晖:《中国立法制度》,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9-100页。)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应采取措施,一方面要提高会议的出席率,另一方面要尽量使投票者表示明确的态度,以防止投票率过低对民主的损害。前一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我们前边所说的对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作出规定而加以解决;对于第二方面的问题同样可可以规定弃权者达到一定比例,如1/6、1/5,表决无效。当然要减少弃权票和提高出席率的根本途径在于增加表决议案的透明度,减少投票者的盲目性,使表决者对议决事项有真正的了解;同时,要增强议事活动的公开性,如代表是否出席和如何投票,都时刻处于选民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想必他们一定会尽心尽力地去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的。 有人可能会担心,在我国,由于代表实行多层次间接选举和会议的公开性有限,没有形成对代表或委员的直接监督,而且代表和委员大多是兼职的,有的还年老多病,影响到会,致使人大会议的缺席率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出席人数为计票基准,可能导致人大通过议案的民主性大大降低。这种担心有一定道理,但并非那么严重。因为我国对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比其它国家有更高的要求,即人大会议不是一般的过半数,而是全体代表的2/3以上;虽然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是过半数,但从实际情况看,对出席会议有严格的要求,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第5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委员长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每次会议由办公厅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第8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许多地方也都有类似的规定。这表明,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义务。代表法也明确规定,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在这样严格的纪律约束之下,出席率一般是可以得到保证的。因此,以出席人员作为计票基准,不会对民主有多大损害。当然对于一些特别重要的问题,仍应以全体成员为计票基准。如修改宪法,仍应强调以全体代表的特别多数通过;但对于其它普通议案,在保证出席率和降低弃权率的前提下,则可以由出席人员过半数通过即可。

交易市场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绿色金融;碳金融;衍生品市场;碳排放权洽

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计2012年国际碳金融市场有望超过石油成为全球第一大宗商品市场。熟悉国际碳金融及衍生品市场运作机制,成为我国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和掌握主动权的现实选择职称论文。

一、碳金融源起及经济学分析

(一)碳金融定义及源起

碳金融泛指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金融活动,碳金融市场包括碳现货、期货、期权等金融及衍生品市场。碳金融源起《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和《京都议定书》。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的科学家证明温室气体增加主要来自人类对化石燃料的使用。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1992年全球150个国家签订UNFCCC,承诺到2050年温室气体减排50%。

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要求2012年底前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降低5.2%,其中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和加拿大削减6%。同时规定通过补充性市场机制来降低减排成本的三种灵活机制:1.联合履约机制(JointImplementation,JI),即发达国家间通过双边项目级合作转让减排单位。2.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交易,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合作实现的“经核证减排量”,用于发达国家减排、限排。3.国际排放权交易(InternationalEmissionTrading,IET),即发达国家将超额完成的减排量转让给未完成减排的发达国家。

灵活机制的共同点是境外减排,即不在本国减排而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最低的碳减排成本路径。经济学原理是在世界任何一处产生的碳减排对大气产生的效果一样,各国减排成本不同,碳减排比较优势各异,为碳国际贸易、全球碳减排创造条件。六种减排温室气体以CO2量为最大,因此碳排放权市场简称碳市场(CarbonMarket)。

(二)碳排放权的经济学分析

传统经济学将温室气体作为自然要素、经济外生变量。温室气体排放成为经济的外部性问题。马歇尔、庇古及科斯等经济学家提出外部性问题解决办法。1920年庇古提出政府征收庇古税(修正税)拉平私人与社会成本来解决负外部性。温室气体减排使碳排放权成为稀缺资源,存在碳资源优化配置问题。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单靠市场机制的资源最优配置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提出政策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配额与税收解决办法。科斯认为产权是财产所有者的行为权力,产权制度能保障资产排他性和资产有效运行,产权明晰并允许自由交易,可达到帕累托最优。科斯定理提出了产权和政府干预来解决外部性的新参照体系。

碳金融市场实质是通过政府碳排放配额和市场机制来解决碳排放的负外部性,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将外部成本内部化,进而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碳排放权不仅是为解决环境资源问题而设计的产权,更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其对超过规定排放额的碳排放有明确的处罚制裁措施,碳排放额的卖方可以通过转让碳配额并控制相应数量碳排放,获得补偿收益;而买方则通过支付对价获得碳排放额,拥有相应数量的环境资源量,进行正常碳排放生产经营,获取收益弥补环境资源耗费。碳排放权成为商品,通过政府和市场机制来优化配置环境资源。

发达国家的碳减排成本数倍于发展中国家是碳排放权交易兴起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其现实表现为发达国家通过CDM项目向发展中国家出口设备以获取利润,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从事CDM项目获得碳减排量,并通过卖出减排指标获得补偿收益,减排指标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在二级市场上投机商又可用价差来获利。

二、国际碳金融市场交易体系

(一)碳排放交易市场分类

碳市场分为配额交易市场(RegulatedMarket)和自愿交易市场(VoluntaryMarket)两大类。配额交易市场是为满足减排目标而设立;自愿交易市场是自愿进行碳减排交易(为社会责任、品牌)。配额交易市场又分为基于配额的市场(Allowance-basedMarkets)和基于项目的市场(Project-basedMarkets)两类。

1.基于配额的交易市场

即“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Cap-and-Trade)”,管理者制定排放配额并负责分配,参与者买卖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如AAUs—《京都议定书》分配数量单位,EUAs—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配额及自愿交易机制。

2.基于项目的交易市场

即“基准管制与交易制度(BaselineandTrade)”,卖方以低于基准排放水平项目经过认证后可获得碳减排单位,买方向该项目购买减排额。最典型的是清洁发展机制及联合履行机制下产生的CER(核证减排量)、ERU(减排单位)及RMU(碳汇产生的减排单位),CER多由发展中国家CDM项目产生。

自愿交易市场分为碳汇标准和无碳标准两种。自愿市场碳汇基于配额的交易产品有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开发的碳金融工具CFI;基于项目的主要包括自愿减排量VER。自愿市场的无碳标准是在《无碳议定书》下通过碳抵消实现无碳目标。

(二)碳排放市场的主要交易类型及价格因素

1.碳排放市场现货交易种类

碳现货主要分为配额市场中碳排放配额和项目市场中核证碳减排量。

碳排放配额主要有EUA和AAU。EUA(EuropeanUnionAllowances)即欧盟碳排放配额,即欧盟许可的碳排放量。EUETS交易的核心是EUA。AAU(AssignedAmountUnits)是UNFCCC附件I缔约方国家间协商确定的排放配额。

碳核证减排量主要有CER和ERU。CER(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即核证减排量,是附件I国家以提供资金和技术方式与非附件I国家开展项目级合作。CER是碳配额市场中最重要的基于项目可交易碳汇。ERU(EmissionReductionUnits)是联合履行允许附件I国家投资项目从另一附件I国家获得减排量。

2.碳金融及衍生品市场交易类型

碳排放原生品为碳金融衍生品提供基本框架,以碳排放权为基础形成碳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最初在柜台交易,后发展出交易所内交易。碳金融衍生品市场分为交易所市场和交易所外市场或柜台交易(OTC)。交易所市场交易的是规范标准化的碳期货或期权合约,OTC交易的是买卖双方针对碳产品的价格、时间、地点等经过谈判达成协议后的碳衍生品的合约,如掉期(SWAP)碳金融衍生品。

碳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形态各异,但具备碳信用、套保和价值发现功能。交易形式上,EUA由交易所结算,分为场内和场外两种交易方式;CER更多场外交易所采用;产品形态上,EUA多为碳期货、期权合约,CER多是远期合约。碳金融衍生品多样化的交易组合活跃着市场,满足着不同需要。

碳金融市场提供跨市、跨商品和跨期交易三种投机套利方式。因碳减排单位一致、认证标准及配额管理体制相同,而价格、时期、地点等不同,价格预期不同存在价差产生套利空间。EUA、CER和ERU间套利较普遍,如CER与EUA、CER与ERU间的掉期/互换(SWAP);CER和EUA的价差期权(SpreadOption)。

3.碳交易市场价格影响因素

首先,碳价格主要由碳供求关系决定。碳配额市场是排放权价值发现的基础。碳减排额的提供及配给管制企业的配额量构成市场供给量,工业实际减排量、惩罚力度大小则决定市场需求量,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着碳排放权价值。而由政府管制所产生的约束要比市场自身产生的约束更为严格,受管制配额市场的排放权价格会更高,交易规模大于自愿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价格准确反映供需状况是碳排放交易体系有效配置资源的重要前提条件。由于第一阶段欧盟派发配额超出实际排放量4%,使碳排放权价格走低,第二阶段欧盟配额比2005年减低6%,一定程度上拉升了碳排放权的价格。

其次,碳价格与能源市场价格关联性强。在碳金融衍生品市场上,可以看出碳价格与石油、煤炭以及天然气的能源价格紧密关联。据统计,欧洲的电力价格与碳价格有很强的关联性。而碳价格与石油价格关联性更为密切。经研究发现,碳排放权价格逐渐与钢铁、电力、造纸等行业产品产量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此外,影响碳价格走势的基本因素还有延续京都议定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承诺,美国参与温室气体排放的程度。而预期冷暖的冬夏也会影响碳价格走势。

目前反映碳稀缺性的碳价格机制已初步形成。这不但准确反映了碳排放权的供求状况,而且已影响企业决策,不采取减排措施或降低产量就会增加企业的减排成本。由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来内在地自动优化配置碳资源。当碳排放权交易价格高于各种减排单位的价格时,市场主体就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已发行的碳减排单位或参与CDM和JI交易以套利。这增加了各种减排单位的需求,进而促进碳减排的新技术项目的开发与应用。

(三)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及产业链

按照交易目的不同,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在排放权体制下有减排任务的企业。电力等行业拥有EUETS超过一半的碳排放额,由于长期从事能源商品贸易,与现货市场买卖呼应,通过期货来规避风险和套期保值。第二类是投机者。投机者通过买卖碳期货产品来赚取差价,通过对碳市场价格的准确判断来投机获利。在碳金融产品的价格涨跌中做空或做多并伺机对冲,通常不会平仓而产生实物交割、如国际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第三类是期货公司,碳交易一般采取会员制,期货公司作为中介代表公司或投资机构进场交易。此外,还有保障碳市场规范运行的监管主体,如UNFCCC、欧盟、自愿减排标准制定者等。

目前全球已形成一条完整的碳金融产业链,包括提供CDM碳减排企业、拥有碳配额的电力、石油及工业企业、碳排放交易所、活跃在场外的经纪商和中介,种类繁多的投资基金等。在交易所(ECX)中交易量最多、交易最活跃的当属投机商,其中包括世界知名国际投资银行,如高盛、摩根士丹坦利、JP摩根、花旗、汇丰等。这些投行是多年从事石油、天然气、黄金、金属、利率和股票期货的专业投资机构,有着专门的期货和能源商品交易公司或经纪公司。投机商扩大了市场规模、提高市场流动性,为风险转移创造条件,成为碳市场的重要主体。

三、全球主要碳金融衍生品交易体系及交易所

(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

欧盟为减排于2005年起实施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即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现覆盖欧盟27个国家,12000个排放实体,占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一半以上。EUETS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排放交易体系。

EUETS通过限量和交易计划对各成员国设置限额,并将减排目标分解到企业,明确减排上限强制减排。第一阶段2005年-2007年,配额免费。实际排放量低于配给的配额可进入市场卖掉;反之要购买排放权,并处罚40美元/吨二氧化碳;第二阶段2008年-2012年,未完成减排目标处罚100美元/吨二氧化碳,且不能抵消。配额减少,覆盖航空业;第三阶段2013年-2020年,减排范围将大为扩展。一是排放上限的扩展:由于减排成本差异,EUETS已涵盖行业2020年要比2005年减排21%,未涵盖行业要减排10%。二是行业的扩展:除发电、炼油、炼焦、钢铁、水泥、玻璃、石灰、制砖、陶瓷、纸浆和造纸十个行业外,扩展至石油化工、氨和铝等。三是分配层次的扩展:由国家层面分配扩展至整个欧盟。免费配额2013年由拍卖代替,并于2020年完全拍卖。

EUETS主要交易中心有欧洲气候交易所(ECX)、欧洲能源交易所(EEX)、奥地利能源交易所(EXAA)等多家。EEX、EXAA以现货为主,ECX以期货为主。ECX期货交易量占EUETS所有经过交易所结算交割的碳交易总量的82%。欧盟碳交易75%通过OTC双边交易实现,50%以上OTC交易是交易所交割结算。

(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2003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ClimateExchange,CCX)成立。这是世界上首个北美地区唯一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并承担法律约束力的机构和平台,分布于航空、汽车、电力、环境、交通等十个行业,CCX实行会员制,目前450个会员中有7家中国企业。CCX实行“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CCX承诺第一阶段2003年-2006年,通过自身减排或购买补偿项目减排量在基准线基础上减排1%;第二阶段2007年-2010年末,将排放水平下降至基准线水平94%以下。

2004年CCX的欧洲气候交易所分支机构建立,2005年与印度商品交易所建立伙伴关系,2006年在加拿大建立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2008年5月加拿大推出碳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有AAU、CER、ERU和RMU及自愿减排碳信用。

(三)欧洲气候交易所(ECX)

2004年,欧洲气候交易所(ECX)作为欧洲首个碳排放权市场成立于荷兰阿姆斯特丹。ECX的碳期货运行在英国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CE)的电子期货交易平台上。作为全球第二大石油期货市场,ICE拥有成熟的期货交易系统,这强有力地支持了ECX成为欧洲最大碳排放市场、最大的EUA期货交易市场。除期货和期权合约外,ECX还开通结算OTCforwards交易。

ECX为交易商提供了重要的EUA标准化期货品种(见表1),在ECX交易的主要三类交易商中,拥有排放权许可的各国大型电力公司和石油公司等,手握大量EUA,这些公司的生产经营或高或低于允许排放量,因此在ECX适时买卖操作。通过期货、期权来规避风险和套期保值。而更多投机商参与ECX投机套利。

(四)印度碳交易所(MCX和NCDEX)

印度的多种商品交易所(MCX)和国家商品及衍生品交易所(NCDEX)两家交易所已推出碳金融衍生品,MCX推出EUA期货和5种CER期货,而NCDEX则在2008年4月推出CER期货。MCX由纽交所、CCX、花旗等金融机构投资,印度境内有银行等金融机构介入碳融资,宽松环境吸引了大量企业参与,有力支持印度本地CER的产出。印度签发的CER比我国签发的CER有2美元-3美元的溢价,一定程度上与其碳金融体系有关,也提升了印度在国际碳市场中的地位。

新加坡亚洲碳交易所(ACX)和巴西商品期货交易所(BM&F)属拍卖性质。2003年成立的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针对电力行业,2007年澳大利亚加入《京都议定书》后制定国家减排与碳交易体系计划暂定于2011年推行。

四、全球碳金融及衍生品市场交易分析

(一)全球碳金融市场交易规模

全球碳市场飞速发展,从2005年的100亿美元,2006年的300亿美元,2007年的630亿美元,增至2008年的1263亿美元,市场容量增长12倍,碳交易量和成交额分别年均增长89%和127%(见图1)。2009年金融危机导致全球经济下降0.6%、工业经济下滑3.2%,碳市场却增长13.8%,成交1437亿美元,成交量增长近100%。其中EUETS的交易额发展迅猛,达1185亿美元,占全球总交易额的83%。

(二)基于项目的碳市场供求结构分析

1.基于项目的碳市场供给结构分析

2010年5月,全球共有来自64个国家的2172个CDM项目在联合国注册成立。注册项目预计年减排量3.6亿吨CO2当量,签发4.1亿吨CERs。CDM项目一级市场交易量下降,从2008年的65亿美元减至2009年的27亿美元。

从碳市场的供给方看,在2009年全球已签发的CERs中,中国占49%,印度其次占19%,再是韩国占13%,巴西第4占10%;从注册CDM的预计年减排量看,中国占60%,印度其次占12%,再是巴西占6%,韩国第4占4%;从CDM注册项目量看,中国占38%,印度其次占23%,巴西、墨西哥各占8%和6%,见图2。

从2002年-2009年CDM发展变化来看,CDM项目主要来自亚洲和南美洲,中国、印度、巴西和墨西哥的CDM项目数量占全球的75%以上。另外3000多个项目处于审定和申请注册阶段,这些项目在2010年以前的预计减排量大约在14亿吨CO2当量。2009年,中国在CDM和JI碳市场中占据了72%的市场份额(见图3)。

碳远期合约定价方式主要有固定和浮动两种方式。浮动定价是最低保底价基础上附加与配额价格挂钩的浮动价格。在我国提供的项目中,绝大部分签订CER远期合同,价格锁定,极少进行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不做看涨或看跌期权以规避风险,在国际市场CER价格不断上涨过程中,亏损或损失价格上涨的利润。

2.基于项目的碳市场需求结构分析

2009年原始CDM和JI市场需求国主要来自欧洲和日本等国。其中,英国占比37%,荷兰和其他欧洲国家占比22%,德国、瑞典和其他波罗的海国家占比20%,日本占比13%,西班牙、葡萄牙和意大利占比7%。各国的需求量所占市场份额在不同时期各异。从2002年至2009年,在碳排放市场的买方中,以英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和意大利、德国、瑞典和其他波罗的海国家为主(见图4)。

(三)基于配额的碳金融衍生品市场结构分析

1.碳现货与期货、期权金融衍生品交易结构分析

碳现货有配额型和项目型交易。现货主要有EUA、CER和EUA/CER差价现货等。项目型主要包括一级、二级CDM和JI项目交易。通常碳现货交易量占比很小,期货交易占主流。2007年-2008年日均成交量,EUA期货是其现货的8.6倍,CER期货是其现货的14.6倍。受金融危机影响碳市场流动性紧张,企业通过变现EUA补充现金流。从交易数据上看现货明显增多,现货从2008年上半年的1%升至四季度的19%(12月为36%)。2009年现货交易额大幅增长450%。

2007年ECX刚推出CER期货一个月就成交1600万吨CO2。2007年、2008年EUA和CER期货期权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分别大幅增长了124%和169%。尽管受危机影响现货大幅增长,但2009年EUETS总额1185亿美元的碳交易当中,碳期货仍占到73%。期货交易在2009年全球碳交易中占比85%。2005年ECX推出EUA期权,受金融危机影响及避险需要,碳期权市场快速发展。2009年EUETS碳期权市场成交额超过107亿美金。EUA期权价格高于CER,且EUA流动性更好。2009年EUA期权成交89亿美金,占比83%,CER期权成交18亿美金。碳期权市场原由银行主导,后随基金、能源交易公司及工业企业加入,功能性、流动性和复杂性逐步增强,碳期权市场更趋完善。

在看涨和看跌期权交易结构中,由于CER价格不断攀高,卖方常发现卖出CER时受损。为管理价格风险,交易商越来越多购买CER看涨期权,使得从2008年以来看涨期权购买比例不断提高。2009年CER看涨期权占期权总量的56%。与此同时,EUA看涨期权的购买比例却有一定程度下滑,但从历史数据来看,EUA看涨期权的购买比例仍始终超过看跌期权。EUA看涨期权的在期权总额中的市场份额,从2006年的89%跌至2009年的59%。2010年一季度,看涨期权的市场份额跌至54%。在EUETS第二阶段的政策确定之前,由于参与方都在管理价格走低风险,看跌期权的市场份额还会持续上扬。

2.碳现货与期货、期权金融衍生品价格影响因素分析

碳期货具有碳价格发现功能,碳期权又以期货为基础资产,碳期权价格受期货价格及其供求关系影响。EUA价格高于CER,而CER的价格约为EUA的85%。EUA市场价格波动剧烈。2006年5月前,EUA价格上涨很快,一度涨到30欧元。第一阶段大量配额剩余且无法继续使用导致2007年年初价格骤降至0.1欧元。进入2008年-2012年第二阶段后EUETS的EUA碳期货价格一路走高,2008年7月反弹至28.7欧元,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初跌至8欧元,涨跌幅超过75%。

2008年,CER交易额达245亿美元,在经历了高增长后,二级市场的CER交易量在2009年下降至一百万吨。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金融机构去杠杆化,将资产配置转向风险小的投资项目。CER的原始和二级市场的价差缩小,CER价格不再与金融机构的资产表风险相对应。二级市场CER的价格大跌引起整个市场价值下降超过30%至175亿美元。CER平均价格下降32%,至166亿美元。

在碳期权交易结构上,CER卖方在大宗碳交易中购买看涨期权来对冲价格上涨风险,而看涨期权卖方则在碳期货价格疲弱时获益;预计碳期货价格走弱时,项目开发者为锁定碳减排协议价格,中介为锁定利润和碳资产价格,一些欧盟机构购买看跌期权;通过看涨、看跌期权投资组合达到规避风险和锁定利润的目的。

五、我国碳金融及衍生品市场之构建

(一)我国在全球碳金融市场中的地位

随着全球碳金融市场蓬勃发展,部分欧洲国家开始征收进口碳税,虽然我国在CDM项目市场份额最大,拥有庞大的碳排放市场,但70%的核心减排技术还要进口,没有发言权和定价权。在国际碳金融买家通过碳金融及衍生品市场获取高额收益的同时,国内企业只能提供大量低价碳初级产品,处于碳金融产业链低端。我国目前的环境能源交易所市场割据、参与度不足、碳金融衍生品匮乏,如何发展碳金融产品,延伸碳金融产业链,构建发展碳金融市场体系成为当务之急。

(二)国家政策规划与法律框架

作为制造业大国、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我国政府决定到2020年单位GDP的CO2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当中。到202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到一次能源消费的15%。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增加13亿立方米,这是根据国情的自主行动,是我国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的承诺和巨大努力。我国在碳交易方面已具备初步的法律保障框架体系,政府相继出台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法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等。CDM项目为我国发展碳交易奠定良好基础;北京、天津、上海等环境能源交易所初具规模;碳交易市场在培育当中;节能减排及考核体系已有章可循,碳金融产业链地位提升,我国碳金融体系构建已箭在弦上。

(三)我国碳金融创新体系之构建

我国构建碳金融市场体系可借鉴EUETS等成功经验,由高能耗行业企业(电力、钢铁、水泥等)、碳排放权企业(风电、可再生能源等)、银行、投资银行、能源审计等机构参与,在政府监管下构建包括碳金融交易所、场外市场。从发展碳现货到逐步建立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等碳金融衍生品市场体系。

我国目前开展CDM的重点领域在提高能效、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上。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碳金融市场来优化配置碳环境资源,利用市场内在利益机制驱动节能减排,大幅度降低减排成本,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

总之,构建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碳金融及衍生品,对于我国调整能源结构、应对气候变化;控制两高一剩行业,促进节能减排;发展新能源战略性新兴产业;将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优化和调整经济结构;甚至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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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lexandreKossoyPhilippeAmbrosiStateandTrendsoftheCarbonmarket(2010)WorldBank

4.周宏春世界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与启示《中国软科学》2009年12月

5.郑爽碳市场经济分析《中国能源》2007年12月

6.冯巍全球碳交易市场架构与展望《发展研究》2009年第5期

7.曾刚万志宏国际碳交易市场:机制、现状与前景《中国金融》2009.24

交易市场论文范文第13篇

一、场外交易市场概念

场外交易市场简称OTC市场,又称场外交易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外进行证券买卖的市场。所不同的是场外交易市场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规定的成员资格,没有严格可控的规则制度,主要采取一对一协商交易或报价交易方式,交易多样化、个性化的非标准产品。相对于证券交易所而言,场外交易市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交易的分散性

场外交易市场不同于证券交易所交易,他是由许多经过审核批准的独立经营的证券公司来组织进行的。不是一个集中的交易场所。

2.交易的直接性

在场外交易市场上,大多数买卖都在证券公司和投资人之间发生,真正的过程是证券公司将证券卖给购买人,通过这个中介实现自营买卖。

3.交易的协议性

场外交易属于协议交易,证券的转让在协议转让方式下,双方可以见面,私下达成协议。参与的双方基本都是证券公司和投资人的关系。转让价格也是双方协商调整之后达成协议。

二、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场外市场主要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全国性OTC市场即“新三板”;二是地方性OTC市场。我国现行的场外交易市场以新三板为主,券商自建场外并行,各地股权交易所为辅的多层次的结构。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三板市场的全称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于2001年7月16日正式开办。目前,我国场外市场规模与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的市场规模相比还不够大。截至2014年5月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相关情况显示,包括32次已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22次挂牌同时股票发行在内,今年前5个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规模达到47.10亿元,分属30家主办券商推荐的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788家,总股本达到269.36亿股。

2.地方各级产权交易中心

在我国尚未出现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的背景下,区域产权交易市场是指地方性或地区性的产权交易市场。主要由地方政府推动建设,首先服务于地方产权交易和经济发展并能兼顾全国投资者的产权交易市场。目前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情况,以新疆为例,新疆股权交易中心自2013年10月正式开市以来,截止2014年5月末,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已达441家、市场市值84.31亿元人民币;在交易中心登记托管的股份公司83家,总股本108.36亿股。无论是数量还是资产规模都无法与主板、创业板相比。也正反映出我国的资本市场结构为顶部大,底部小,并不稳固“倒金字塔型”,而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结构为“正金字塔型”(见图1),我国的场外市场发展还不完善。

3.券商场外交易市场

2012年5月创新业务广泛开展,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中,明确允许证券公司探索建立面向自己客户的场外交易市场。为证券公司开展场外交易业务奠定了政策基础。2012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了《证券公司场外交易业务规范》,对证券公司场外交易的产品、进行场外交易的业务资格及有关要求进行了明确界定,至此,证券公司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方向基本明确,为证券公司创新业务开展提供了政策保证。最近两年更是强调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立券商场外交易市场。可以看出,场外交易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基础,将迎来蓬勃发展的新时期。

三、发展场外交易市场的必要性

场外交易市场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塔基”,无论从规范资本市场结构角度,还是从满足资本市场多元化投融资需求角度,建设发展我国场外交易市场都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1.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必要基础

从西方国家成熟资本市场结构看,均呈现出“正金字塔”型结构。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结构呈现“倒金字塔”型,资本市场的结构失衡直接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导致我国直接融资占比不足。

2.满足投资者多元化投资需求的必要措施

目前,由于主板市场交易品种有限,无法满足投资者对交易品种及风险的多元化需求。通过发展场外交易市场,为市场投资者提供各种投资品种和工具,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的产品和风险需求,进而有利于资本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

3.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必要选择

交易市场论文范文第14篇

一、现代期货交易制度将取缔传统期货交易制度和形式

1.期货交易的产生和发展可分为4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早期传统的期货交易方式是有纸化交易、公开叫价制度。这种方式现场的“市场人气”较旺,很容易表现出市场真实状况,有些交易所至今仍然采用这一形式。第二个阶段。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无纸化证券和期货等代替了有纸化运作,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撮合交易制度代替了公开叫价制度。特别是一些新兴的交易所发挥后发效应,一开始就采取了“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网上交易和撮合成交的形式,无纸运作代替有纸运作成为主要形式。第三个阶段。网上交易服务,网上在线交易和其他交易方式并存。网上交易仅仅限于经纪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交易,散户与交易所之间的交易主要通过经纪公司的网络“间接”完成。当前以网上交易服务为主,如提供交易行情、交易咨询、交易结算与过户等等。

与传统交易方式同时并存的有电话、电报乃至书信等委托申报交易形式,但主要是电话或刷卡委托形式。

第四个阶段。网上交易服务,网上在线交易为主要形式。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高度发展,投资者不仅需要接受网上提供的增值交易服务,而且需要直接在网上与交易所联机下单,进行实时网上交易。

当前,全球网上期货交易正处于由第3个阶段向第4阶段转变的时期。即公开叫价制度仍然在一些传统交易所保留,同时电话委托、电报委托、书信委托等仍然存在,特别是电话委托仍然是主要形式。网上交易服务将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网上直接交易成为可能,并将逐渐成为重要形式。

2.传统期货交易与现代期货交易的区别。

(1)我国传统期货交易方式至少有4大要素:经纪人、交易池、公开叫价、有纸交易。即通过经纪人传递买卖信息,进行有纸化交易,“红黄马甲”在交易厅(池)活动,用叫喊与手势公开叫价。

(2)现代期货交易方式有5个要素:有纸交易被无纸交易所替代——虚拟交易对象出现;交易厅(池)被无交易厅(池)所替代——虚拟的交易厅(池)空间的出现;电子计算机和网络系统成为主要硬件设施,固定网络与无线移动网络相结合形成虚拟空间;虚拟经纪人从事交易、结算、过户等逐日结算制度(MarkedtoMarket);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约定原则进行计算机撮合交易等。

3.网络期货交易方式具有6个方面的特点:提高了交易速度;突破了时空界限,可以24小时交易,并且跨交易所进行套利活动;减少了市场交易者的交易成本,如降低佣金费用,网上佣金一般在2‰左右;提供了一种更公平的交易系统,无论市场参与者是否聚居在同一城市,只要通过许可就可以在参与同一市场的交易;具有更高的市场透明度和较低的差错率;电子交易逐渐取代交易厅和减少经纪公司和经纪人数量。

全球电子交易所联盟的成员使用巴黎交易所开发的NSC交易平台,联盟的每一个交易所都通过一个公用的应用程序界面(API)-HubAPI联接到中央交易系统。根据全球电子交易所联盟的条款,联盟的所有成员都可以通过单一的链接技术进行这一市场上所有的特别交易待遇——允许使用交叉保证金,同时联盟成员也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协调机制以确保电子交易的规则和秩序。

二、网上期货交易的两种形式

网上期货交易指投资者利用互联网络资源,获取商品的即时报价,分析市场行情,并通过互联网委托下单,实现实时期货交易。从理论上说,所有的基础证券与衍生品都能进行网上交易,但由于多种原因,网上交易的品种仍然较少,网上交易的期货等衍生品更少。

网上交易主要有两种形式:

(1)信息增值服务为主要形式。投资者经由交易所交易厅执行委托的网上交易,网站提供信息服务,经纪公司提供许多增值服务,如经纪公司的系统可以在一台计算机屏幕显示全国最佳的买价、卖价,使委托能实时在相关的交易所电子自动交易系统上执行。

(2)网上“直接”交易形式。不需经由交易媒介执行委托的网上交易。如由芝加哥期货某交易商(KottkeAssociatesLLC)推出的第一个网上交易系统,它致力于以电子方式执行交易及清算期货契约,即不必经由其他交易媒介执行委托。

经由此种方式,无论在何时何地,交易商均可于数秒之内获取其账户信息,执行并清算期货契约,执行委托并查看其仓位。但是其速度较慢,不能够满足需要。

三、用网络技术促进期货市场创新

在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基础上,交易所之间、经纪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联网经营成为可能,网络技术促进了期货市场创新,其主要有两类模式:

1.合并与联盟——把单个交易所相似的功能如管理和清算等整合在一起以获得规模效率,能够提供更多的交易品种,建立比以前单个交易所更大的客户群体。如:(1)美国的联盟。2003年5月纽约商业交易所和纽约商品交易所决定采用美国科技公司OnExchange的结算软件,这一计划使得两家交易所同时拥有一种结算系统。(2)欧洲的合并。1998年德国期货交易所和瑞士期权和金融期货交易所合并,创建了欧洲期货交易所。(3)国际间的合并。1984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与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建立了交易所间的交易联网,通过建立相互对冲双方交易所的持仓,包括货币、利率、股票指数期货等;等等。

2.改制与创新——期货交易所一般采取会员制、公司制两种形式。传统的会员制存在着许多弊端,如交易所有所有者、决策者、交易所的利用者均为交易所的会员,会员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对交易所的事务进行表决。但每个会员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但不同会员在交易所内利益是不均衡的。为此,许多交易所选择了股份制模式,1993年斯德格尔摩交易所实行股份制;1998年11月14日,澳大利亚交易所的股票在自己的市场上市交易,成为世界上第一家上市交易所;2001年德国法兰克福证交所也上市成功,等等。交易所和经纪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又为网上交易和服务奠定了制度保证。

四、国内外网上期货证券交易

1.国外的网上交易是从网上证券开始的。网上证券的发展为网上期货交易的发展积累了经验。1995年,以DiscoverBrokerageDire.公司为首的几家经纪商率先引进网上交易系统,允许客户通过因特网发出交易指令,开辟了网上证券交易的先河。目前,美国网上证券的规模正以每季度30%——50%的速度增长,截至到2001年,美国网上账户已经达2100万户,资产总额达到9410亿美元,网上交易占交易总额的比例已经达到20%左右。预计2002年全世界实行互联网经纪的机构可高达3000家,拥有8000万户投资者,互联网账户资金将高达2万亿美元的规模,到2010年几乎所有的证券投资者都将通过网上交易进行投资。

2.我国网上证券的探索是从1997年开始的,一些网站先后推出网上期货证券交易平台。2000年4月13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并于2001年2月首次公布了第一批具有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的22家证券公司,截至到2003年2月,我国网上证券委托资格的券商达到86家。2003年3——4月,网上交易创下两项历史新高:一是网上委托交易量占深、沪证券交易所3——4月份股票(A、B股)、基金总交易量15943.38亿元(双边计算)的比重达到14.38%.

二是截至4月底,我国网上委托交易的客户数累计达517.50万户,占沪、深交易所开户总数一半(3465.50万户)的14.93%.

3.我国网上期货交易方兴未艾。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同,我国对于衍生品网上交易都采取了谨慎的政策。由于期货交易风险较大,当前我国网站主要是信息增值服务,而较少有客户“直接”进行期货证券交易的网站。我国三个期货交易所均采用了“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电子交易、电子结算和过户的方式,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均提供了一些网上信息增值服务,经纪公司与交易所之间采取网上交易形式,而客户均通过经纪公司进行委托交易。2003年SARS以来郑商所、大商所、上商所推广资金管理电子化、开通交易所与会员单位的远程交易,推进了网上期货交易。

到2002年,深圳11家期货公司共有6家开通了网上交易,部分期货公司的网上交易量高达30%.

五、我国网上期货交易模式及其规制和管理

1.“券商+期货”——可借鉴的网上期货交易模式之一。在网上期货交易没有国家政策的情况下,许多证券公司采取了“券商+期货”的网上交易模式。这种证期紧密合作的模式也是一些新型期货经纪公司区别传统期货经纪公司的独特之处。投资者在这种模式下享受到真正的“一站式服务”,通过DDN专线,投资者可以在证券营业部任一台电脑的股票自助系统可以随时切换到期货界面,进行期货行情接收和交易。泰阳期货是湖南省首家实现银期转账,正式与省工行、建行签订全面合作协议的期货公司,投资者可以非常方便地将自己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在期市与股市中自由划转。

首创期货是北京第一家推出方便期货投资者的“银证实时转账”服务的期货公司,在首创期货开户的期货投资者,只需要拥有工行北京分行的活期储蓄存折,再到首创期货签署相应的协议并办理银期转账开通业务,就可以通过首创期货提供的网上、电话、现场自助三种方式使用该种业务。至今有些期货经纪公司的网上交易比例已占其总交易量的75%.

2.网上期货交易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近几年来,网上期货交易已经在一些交易所和经纪公司试点并取得显著的成效,中期协于2002年12月30日公布了《期货经纪公司电子化交易指引》,但与期货网上交易迅速发展相比,网上期货交易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还存在欠缺。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并没有将网上期货交易作为规制和管理对象,虽说我国获准网上证券委托资格的券商达到86家,但没有一家网上期货经纪公司,至今没有网上期货交易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许多网上期货交易探索具有某些试点性质。网上期货交易是期货交易的发展方向,将逐渐取代许多传统期货交易,这是一种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但这需要一个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政府及监管部门应积极引导,规范试点。作为国家管理机构应该给网上期货交易以合法的规定,并对符合条件的期货经纪公司授予名正言顺的“网上期货委托交易”权利,并将网上期货交易纳入中国证监会网上交易统计系统。

六、迎接期货市场革命的到来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交易所通过兼并资源重组奠定了基础,可以充分利用信息科技整合我国期货证券资源,促进我国期货证券业升级和发展。如:

1.香港交易所率先垂范,将香港期货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与中央结算公司合并组成统一联网运作的香港交易所,而且2000年6月27日香港交易所股票上市成功。今年4月29日,香港交易所推出网上订购和发送数据服务:网上订购数据产品;灵活有效的送货渠道,网址下载、电邮、邮寄光盘;信用卡网上付款、支票付款;产品资料和样品;提供“我的户口”:显示订户资料和过去订阅产品的详情。

2.上海证券交易所如果与上海期货交易所整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发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如180指数)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推出股票指数期货,可以充分发挥期货交易所在期货交易管理和风险防范方面的优势,同时,股票指数标的物与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分开,也有利于避免过度投机。

3.上海证券交易所如果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整合。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可以将上海、深圳两个相互分割的市场和几乎完全相似的交易系统整合起来,以方便投资者投资,减少上市公司两边上市的交易成本,也可以避免两个市场相互竞争的竞争成本。合并后的交易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统一管理和经营,深圳交易所则重点建设风险投资基金的创业板市场(GEM),形成上海主板和深圳创业板的联动发展。两市的结算与登记系统的并轨以及中央结算与登记总公司的建立与运作,已经探索了一条路子。

交易市场论文范文第15篇

摘要:中国证券市场创建10多年来,已取得长足的进步,但是制度缺陷显然已经制约其发展,尤其不能很好地应对中国加入WTO后,经济金融全球化和证券市场国际化越来越激烈的挑战。加快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尤其是发展证券信用交易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尤为重要。本文在分析了市场环境变化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挑战之后,讨论了发展证券信用交易的意义及模式选择。

关键词:制度创新;信用交易;模式

一、制度创新——中国证券市场成长的动力

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外部环境正发生着极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日强,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蔚然成风,中国加入WTO使得经济金融全球化与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影响更加真切。

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无疑会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但更多的是挑战。因为,中国证券市场有明显的缺陷:股价运行的极端不平稳性,投资者行为缺乏理性,极具计划经济色彩的中国式“分业模式”阻隔货币市场资金与证券市场之外,严重威胁到证券市场资金配置功能的正常发挥。

这就要求我们分析阻碍市场发展的因素,寻求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途径。证券市场作为社会经济复杂大系统的一部分,与外部环境之间总存在信息和动能等的互换,由此获得推动市场发展的外部动力;证券市场系统的各组成部分也是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这是其内部动力,而且是市场发展的根本动力(李启亚,2001)。中国证券市场要在国际化与市场化的趋势下获得发展,应加快对外部市场开放的步伐,以便从外部获取发展的力量;但最根本的应该是证券市场的创新,促使中国证券市场适应世界经济和国际资本市场发展趋势的过程。证券市场创新的内容很多,但是我们认为,对于中国证券市场来说,最迫切最根本的是制度的创新。因为,大量的研究表明,体制、结构、机制和法律等制度性缺陷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解决市场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也应该从制度创新入手。证券市场制度创新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制度的创新;交易制度创新,即发展多层次的市场,并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监管制度创新等。就中国证券市场当前的形势来看,进行证券信用交易试点,并逐步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发挥买空卖空机制对于活跃市场,增强市场稳定性等方面的作用应该首先提上制度创新的日程。

二、证券信用交易及其效应分析

证券信用交易是有关机构对交易者在二级市场上的融资——保证金交易,包括融资和融券两种形式。证券信用交易在成熟证券市场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直接作用是投资人可以以较少的资金做较大规模的投资组合,进而刺激证券市场交易的活跃,提高证券市场流动性;政府可以通过调整保证金比例,达到调节信用供求和稳定股价的目的。但是我国现行的法规却将信用交易划为,这不仅使证券市场丧失了一种极为重要的稳定工具,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使得无法获得满足的对信用交易的客观需求,各种形式的违规“透支”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实际上,信用交易作为连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通道,对克服“分业经营”情况下,银行资金不得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甚至被隔绝于证券市场之外,货币政策对股票市场效应不高的情况有直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引入信用交易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和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1.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影响。证券信用交易机制的引入,将对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产生规范化的影响,有利于其不断成熟;而且证券信用交易将导致社会资金、银行资金流入证券市场,直接扩大证券市场上的资金供给,对提高证券市场的活跃性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1)可以完善股价形成机制,发挥市场缓冲器的作用。在实行审批制,各种证券的供给数量确定,本身缺少替代品的情况下,如果仅存在现货交易,证券市场将呈单方向运行,在供求失衡时,股价必然会胀跌不定,或者暴涨暴跌。信用交易与现货交易相互配合,可以增加股票供求的弹性。当股价过度上涨时,“卖空者”预期股价将下跌,便提前融券卖出,增加了股票的供应,现货持有者也不致继续抬价,或乘高出手,从而使行情不致过热;当股价真的下跌之后,“卖空者”需要补进,增加了购买需求,从而又将股价拉了回来。买空机制也同样可以发挥类似的缓冲器作用(屠光绍,2000)。

(2)可以提高市场连续性,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如果投资者出于某种原因长期持有股票,而不轻易卖出,那么二级市场上的证券交易必然陷于停滞,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的价格信号功能(这正是我国证券市场目前的情况)。此时如果有投机者参与买进,并以信用交易方式增加买进或卖出的力量,将会促进市场交易。更重要的是,股票卖空交易本身存在一种使股价连续的内在机制。如果硬性的规定卖空价格必须高于前面最近一次股票的成交价,这种机制可以有效地缓解股价下跌的速度,维持股票市场的连续性。

2.对投资者的影响。利用信用交易,投资者可以小搏大,发挥乘数作用,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创造获利机会,在股价上升时获得数倍于全额交易的收益,当然一旦预测失误,在股价下跌时其损失也将数倍于全额交易。这种对收益和损失的放大机制,使得投资者在追求更高收益的同时面临很高的风险,由此可以培育更加理性的投资者,增强市场发展的潜力。

3.对管理部门的影响。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可以起到平稳市场的作用,为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提供了一种灵活、透明和制度化的市场调控手段,即保证金比率。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的经验已经证明,保证金比率的高低是调节证券信用交易的有效工具,提高保证金比率可以紧缩信用,而降低保证金则可以放宽信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金融形势、股票市场交易状况等条件,通过信用比例的放宽和收缩来调节股市的供给和需求。这样可以使我国证券监管部门获得更加市场化的监控手段,摆脱过多依赖政策和行政手段的困境,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模式选择

进行信用交易试点,首要的是选择合适的运作模式,主要应该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信用来源问题;二是信用交易的监管问题。

1.信用来源。

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信用的来源,即提供信用的资金和证券的来源。根据是否有外部信用的介入,可以分为内部信用模式和外部信用模式。前者即远期交易,其特点是交易中的信用由买卖双方互相授予,无须从外部第三方引入。而真正具有代表性的是外部信用模式,在货币资本储蓄丰富和股票所有权分散的国家,证券信用交易一般采用外部信用模式。

我们所建议引入的也就是这种模式。在外部信用模式下,买卖双方可以从外部第三者处借入所需的资金和证券,根据是否存在专门的信用融通机构,外部信用模式又可以分为分散授信和集中授信两种。

在集中授信制度下,存在一个制度化、集中统一的证券融资公司专门提供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和证券;有关部门通过证券融资公司调控证券融资业务,以此控制流入流出证券市场的资金量。与集中授信不同,分散授信模式下,证券融资机构就是原有的证券商,不再另设专门化的证券融资公司。美国是分散授信的代表,而日本、韩国等则是实行集中授信。导致上述不同选择的根本性原因在于其信用经济成熟度的差异:美国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完善的信用制度本身足以胜任调控信用规模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风险的要求。而日本、韩国等的信用经济并不发达,非市场因素、黑幕交易经常造成过度的投机,甚至由此引发金融危机,损害实质经济的运行。考虑到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以及信用经济不发达的现实,建议我国信用交易中采用单轨制的集中授信制度,即设立一家或几家证券融资公司,由其通过众多的券商向投资者提供信用融通。

2.监管模式。

证券信用交易的监管主要包括对保证金比率、信用限额、外界信用进入市场的监管以及自律管理等内容。

(1)规定并适时调整信用保证金比率是证券监管部门调控证券市场的有效手段,保证金比率的调高可以抑制市场过热,反之则可以活跃市场交易。信用交易最发达的美国,由联邦储备委员会决定和调整保证金比率,目前其初始保证金比率为50%,维持保证金比率为25%。韩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的初始保证金交易要求为40%或者以上,该比例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考虑到我国的信用状况,宜实行较高的比率,以降低信用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初始保证金应高于50%,维持保证金应在30%以上。

(2)信用限额。过度的信用交易往往引发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而我国证券市场上因为投资收益率较低,一直存在通过过度投机获利的普遍倾向。因此建议对信用贷款或融资规定较低的限额,根据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程度适当提高。证券融资公司提供的垫头信用总额宜以不超过其资本金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