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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过去和现在及未来范文

时间:2022-04-25 04:54:31

法律语言过去和现在及未来

关键词:法律语言研究/过去/现在/未来

内容提要:法律语言研究的过去30年,从汉语教师们以词语、句子、标点为核心的汉语研究模式,到英语教师们以介绍英美法律语言研究和法律翻译为核心的英语研究模式,再到法律人以语言学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法学研究模式,都是同我国的法制建设“与时俱进”。虽然现在的研究状况是这三种模式三分天下,未来虽然也会三者共存,但将由法学模式主导研究的进程应毋庸置疑。

一、回顾过去

无论是法学界还是语言学界,甚至社会科学的其他学界,各领域的学术研究,鲜有不受到西方的“启迪”而发生,有些甚至直接“移植”过来。“本土化”的提法,算是给我们留下了一点自尊。然而,别具一格的是,我国法律语言研究的产生,无论从语言学的角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却是百分之百的“土生土长”。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法制建设伊始,各政法院校先后恢复。当时的北京政法学院(今中国政法大学)从事汉语教学和研究的高潮教授,这位曾经参加过“抗战”,也参加过北京政法学院创建的长者,早在79年前后就多次高瞻远瞩地提到研究法律语言和法制新闻研究两个问题。他主编司法部统编的政法高校教材《语文教程》时,将这个倡议转化为对法律语言研究的要求,该书于1982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笔者依据现有资料考证,这是我国第一次正式提出了法律语言研究的问题,并进行了最初步的探讨,拉开了法律语言研究的序幕。他的倡议得到了其教研室从事大学语文、司法文书教学的宁致远、华尔赓、孙懿华等教授的积极响应,先后各自展开研究。稍后,华东政法学院(现为华东政法大学)的潘庆云教授,也于1983年7月7日在该院院报上发表了《关于法律语体的几个问题》,对法律语言做了比较全面的思考;上海大学的姜剑云、西北政法学院(现为西北政法大学)的刘愫贞等教授,亦陆续在各地发表研究成果。继之,其他一些汉语教学及与汉语相关人员也加入研究,发表、出版了一批数目可观的学术论著,法律语言研究团队基本形成。

1985年,安徽大学(后调至江南大学)的陈炯教授(已于2007年仙逝),在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季刊》第一期发表了《应当建立法律语言学》。学者们开始探索创立法律语言学。经过学界历时五载的探讨,1990年9月,余志纯等在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了《法律语言学》;1997年4月,王洁、潘庆云、刘愫贞等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法律语言学教程》;1997年8月,孙懿华、周广然编著《法律语言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8年6月,李振宇著《法律语言学初探》,在法律出版社出版;陈炯教授自己的《法律语言学概论》,亦于1998年面世。

上个世纪80年代末汉语学者团队对法律语言的研究开始进入其巅峰时期,也就在这个时候,一些倡导、从事法律语言研究的前辈学者逐渐淡出法律语言研究领域,却并没有与之相当的“新人”加入。虽然在上个世纪90年代,汉语学者们仍然发表、出版了不少的成果,但大部分都是80年代积累的结晶。后继乏人,潜藏着汉语学者们的研究走向式微在九十年代成为必然。稍可慰藉的是,法律语言研究此时引起了语言学界,尤其是社会语言学、应用语言学的学者们的兴趣,加入了汉语学者们的研究序列。不过,他们“引经据典”更多的是西方学者的学说。

可能是上个世纪

八、九十年代汉语学者们,尤其是后起的语言学者们在法律语言研究领域“轻松”取得的显著成就,激发了高校从事外语教学的教师研究法律语言的热情。90年代开始,他们凭借手中掌握的娴熟的英语,很快了解到欧美国家法律语言研究的情况,并迅速地介绍到中国来。随之,就英汉、汉英法律翻译中的语言问题展开了研究,英语学者们研究法律语言的团队迅速形成。

英语学者们凭手中的“利器”,介绍欧美的研究如何切切实实解决他们的法律问题,而且,其所研究的汉英法律翻译中的语言问题,正是中国立法部门将其法律译成英语时亟需解决的问题。就发表的论文数量看,直追汉语学者们的成果,且很快就超过了。

2000年,汉语团队中的“元老”姜剑云教授倡议、组织在上海大学召开“法律语言与修辞国际研讨会”,邀请中国修辞学会的领导与会,并在该学会下成立了“法律语言学研究会”,姜教授亦当选为首任会长。可由于英语团队蒸蒸日上,人气高涨,该研究会2004年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商务英语学院换届选举,该学院的杜金榜教授获选会长兼秘书长。该研究会2006年在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召开学术年会,与会者基本上都是英语团队的研究者。该学术年会出版的论文集《中国法律语言学展望》(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出版)中,除了白焕然、李翠芳《从“皋陶造狱”谈古代“狱”的涵义》这样少见的几篇是“汉语团队”的作品外,基本上都是“英语团队”的成果。主编杜金榜、副主编余素青也是英语专家。

英语团队的代表性人物应认为是该研究会的现任会长杜金榜教授,其专著《法律语言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年出版)可谓英语团队的经典之作。该书比较全面地介绍了欧美法律语言研究的情况,也尽力地结合汉语法律语言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探讨。不仅其思维是英语的,其语言学理论也是欧美的,其所引例证也是欧美学者的论著,难免让不熟悉欧美语言理论和学者的中国读者,有雾里看花之慨。

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当汉语团队在法律语言研究领域如日中天的时候,法律人中有一部分已经注意到了我国法律语言中的问题。如现在的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吉林白山市检察长韩起祥(吉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那时尚在大学就读,已经注意到甚至也思索了法律语言。然而,那个时代的法学学子们,毕业后几乎都投身于我国的30年法制建设的理论或实践中了,时代的要求使他们无暇顾及法律语言研究这个“冷门”。至90年代,少数从法律实务部门分离出来的“人才”,其中的个别人转入教学和研究。在这个别人中,如从检察机关转入江西农业大学的李振宇,致力于法律语言研究的实属罕见。如李振宇教授之类,自上个世纪90年代“入行”法律语言研究后,虽然一直勤于耕耘,著述颇丰,但在“汉语团队”和“英语团队”彼起此伏的年代,不是“曲高和寡”,就是特立独行了。因此,法律语言研究的“法学团队”在上个世纪一直没有形成气候。

二、评估现在

上个世纪对法律语言的研究,无论是汉语团队还是英语团队,各自在汉语研究领域和英语研究领域均堪称异军突起,令其同侪刮目相看,但却并没有引起法学界、法律界的重视。后者对他们的研究几乎茫然不知,更不必说加以利用了。究其原因,前两者鉴于其专业知识和思维模式,始终没有也不可能超越“语言自身”的研究范畴,无法打通与法学的学科“隔膜”。甚而至于,有些以其语言学科专业视角看来“真理性”十足的论述,法律人觉得不可思议,当然就无法接受。反之,前两者中一些学者,尤其是汉语团队中的部分学者,认为法律人几乎不懂语言,罔论研究法律语言了———他们大多不知道西方研究法律语言的学者绝大多数本身就是法律人的事实。本世纪初,法律人进入法律语言研究领域逐渐增多,“法学团队”基本形成,开始与昔日的“汉语团队”、“英语团队”鼎足而立,三分天下。由于三个团队所研究的目的不同,方法不同,思维不同,因而也难以互相往来,互通有无。由于彼此无需争夺“滩头”、“阵地”,因而能够相安无事。在法律语言这同样的曲目下,各自演奏着自己的曲调。

由于三个团队耕耘不辍,时至今日,我国的法律语言研究出现了迥然不同于上个世纪的特点。

(一)无论“汉语团队”还是“英语团队”,其研究虽仍然循着上个世纪的“语言轨迹”进行,但已有个别论著转向思考法律问题。“汉语团队”的开拓者陈炯教授,2005年出版了《立法语言学导论》。虽然本书使用的仍然是词语、句子、标点、修辞等“传统套路”,但思考的毕竟是立法问题,其中还有“罪名拟制”专章。从学术背景看属于“英语团队”的廖美珍教授深入我国法庭审判实践,出版、发表了《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出版)等系列论著,试图以语言学理论探究我国的司法语言,期望对司法实践而不仅仅对语言学研究有所启示。廖美珍和苏金智组织翻译,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律语言学译丛》,汇集了欧美法律语言研究方面的经典。其中任何一种,要么旨在因语言而思考法哲学问题,要么旨在因语言而研究法律实践问题,无不与法学、法律血肉相连,没有一种仅仅探讨语言本身的问题。第一次向学界展示了西方完全不同于我国的法律语言学,对我们的法律语言学研究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二)以语言为切入点,或以语言学、逻辑学为工具探讨、解决法学、法律问题的论著不断涌现。2001年,西北政法大学王健教授出版了《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以法律词语为切入点,运用考据学的方法,详尽研究了我国近代出现的法律词汇是怎样从西方文明移植过来,又如何生根、开花、结果的,使读者对这部分“法律新词”的语源意义有了充分的了解。2004年,湖南省政府法制办的王道森出版了《法律语言运用学》,完全脱离了语言学对法律语言本体的研究,直奔语言在法律中的运用问题,不失为“法学模式”的先声。同年,已经从事多年律师工作的潘庆云,在汉语大词典出版社出版了《中国法律语言鉴衡》,以小半的篇幅探讨法律语言在法律中的应用,致力于解决法律问题。随之,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教授,在法制办官方网站发表了一万多字的长文《谈法律语言及其在立法实务中的应用》,不仅全面论述了法律语言的概念、特征,还进而全面研究了立法语言的概念、特征及其应用。2006年,笔者亦在《修辞学习》第4期发表了《物权法草案语言的法学分析》,志在研究、解决法律条文语言问题的同时,研究、解决隐身于该语言问题背后的法律、法学问题。

(三)法律实践的需求直接推动了,并继续推动着法律语言研究的展开。进入本世纪,二十多年法制建设中累积的法律语言问题凸显出来。在立法领域,法律之间的冲突、重叠、歧义、漏洞等等,一再显现。而这些问题无不通过语言表现出来,使立法参与者们意识到,法律的语言问题不可再“等闲视之”了。在全国人大上届副委员长许嘉璐教授的鼎力推动下,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语言咨询专家组”逐渐“浮出水面”,2007年终于正式组建运行,此后的法律草案在人大通过之前均请语言专家审校。一些法律语言学者主动请缨,希望参与这项对法律语言研究也具有重大意义的工作。一些地方立法机关,如天津,在京聘请三位京籍法学者担任人大常委立法咨询专家。司法实践中,一份判决发生数十个语言问题的情况一再发生,即使是法院系统的同志也“忍无可忍”,撰文呼唤司法语言的规范化。多个司法机关已经邀请致力于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学者去进行演讲或开办讲座。这些立法、司法实践的需求,已经将我们的法律语言学者从“象牙塔”里请了出来。(四)法学期刊、法制报刊及出版机构积极支持法律语言研究论著的发表和出版。上个世纪,法律语言研究类的文章基本限于语言类的杂志发表,法学类的期刊几乎都不关注。目前,如法学类的核心期刊《法学杂志》、北京市一级期刊《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等优秀学术刊物,都以敏锐的目光时时关注法律语言研究的动态,不失时机地抓住这个领域的科研成果并积极推向社会。如法律出版社,不仅一直在出版法律语言著作,还投入人力、财力和物力,主动承办并积极倡导和参与法律语言研究的学术活动(如在2007年10月承办“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专家委员会学术年会暨法律语言语料库专家鉴定会”)。众多学术传播机构对法律语言研究的关注和支持,无疑给了对其成果难以面世而惴惴不安的研究者们一颗“定心丸”。

(五)政法院校纷纷成立法律语言研究机构。2005年,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现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成立了我国第一个法律语言应用研究所,率先表明法律语言研究的目的是应用。该所不仅邀请了多位法学者担任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还先后遴选了十几位法学理论和实务界中对法律语言有所研究的人员作为兼职研究员、副研究员。该所已取得了初步的研究成果,研究并建成了我国第一个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法律语言语料库,解决了法律语言研究数十年来因为缺乏语料库的工具而无法获得突破性发展的困境。一年之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成立,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语言与翻译研究中心挂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语言研究所组成。还有其他院校的法律语言研究所、中心已经成立或正在筹备之中。

(六)法律语言研究不可或缺的法学、语言学、哲学等各科学者已经融为一体,复合型的学术组织和社会团体已经形成。2006年,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法律语言应用研究发起成立了非社团性的学术组织“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现有法学理论界、法律实务界、语言学界、法律语言学界、逻辑学界、哲学界等各界60多名学者和专家型领导,来自全国各地,已经召开了三次年会,并且将每年举办一次全国性法律语言规范化学术会议。2008年5月召开的首届学术会议,来自各方面的专家、学者100多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该专家委员会已经成为各界交流法律语言研究成果的强大平台,也是法律语言研究的强大推进器。2008年,中国行为法学会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在人民大会堂宣告了我国法学界第一个法律语言研究会的诞生。该研究会按照“三三制”组成,即法律实务界、法学理论界、法律语言学界和他学界,各占三分之一。它标志着法律语言研究融合各界的大趋势已经形成。

三、展望未来

现在,汉语团队的研究仍在继续,英语团队的探索也在进行。从各政法院校相继组建法律语言研究机构,以及法律人占主力的法律语言学术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建立等现象来看,虽然目前法学团队研究成果在数量上仍然不及前两者之多,但研究内容已经逐渐向西方的法律语言研究趋同。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法律语言研究将会在如下几个方面进一些展开。

(一)汉语团队和英语团队将仍然按照其传统的研究轨迹继续下去。我国现行法律中短时间内难以解决和以后还必然会继续发生也需要解决的法律语言是否符合汉语语法规则问题,成为汉语团队继续存在的社会基础;汉语法律和其他语言法律的语言转换必不可少,成为“英语模式”继续存在的客观要求。然而,我国高等教育至今没有、也看不出来以后短时间内能够培养出多少横跨语言学和法学的复合型人才。2006年,笔者在应邀参加的“法律语言学学术年会”上,曾经恳切地和与会的汉语团队、英语团队的学者们交流,希望能够对法律语言研究不仅需要语言学也需要法学知识为背景达成共识而未果。到目前为止,这两个团队感兴趣的研究似乎仍然是以法律语言作为语料研究出语言学上的成果。当然,这两种也为“法学团队”致力于以语言研究解决法律问题提供了必要条件。“法学团队”的研究不仅不会排斥反而会借助于它们的研究成果。

(二)“法学团队”将成为法律语言研究的主力,主导法律语言研究的潮流。法律界的巨大需求决定了以后的法律语言研究必然以“法学团队”为主。因为与其他研究模式相较,只有这种模式方能致力于解决法律问题。“汉语团队”和“英语团队”在法律方面的“先天”不足,使它们的研究始终都局限在“汉语”和“英语”的语言本身,无力以语言知识为工具去研究法律问题。“法学团队”的迅速成长、壮大,使法律语言研究朝着解决法律问题的航向行驶成为可能。面对中国法律实践中诸多的法律语言问题亟待解决,需要很多的而不是个别的研究者来研究法律语言。首届全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学术会议,在希望参加会议的129位研究人员中,有100余位是法律人;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自己限制仅发展100个左右的会员中,三分之二是法律人。他们分别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科研院所中,从事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研究的专家学者,以及立法、司法、执法部门中的法律实务工作者。这两种类型的团队组合,分别侧重于理论研究和实际问题解决的研究。

(三)法律语言研究向解决司法中的语言证据方向发展,法律语言专家证人将会出现。中国的司法实践已经向语言学家们提出了要求,如最近出现的“汉语拼音能否作为注册商标”的问题,已经超出了法学家和法官的法学专业范畴,只有语言学家才能提供专业性意见。而且,西方法律语言研究在这方面已经做出了很好的榜样,法律语言学者已经成了法庭不可或缺的专家证人。更切实的是,廖美珍教授主编的那套《法律语言学译丛》给学界学习、探讨、研究这个问题提供了蓝本。

(四)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将成为研究的重心。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法律语言应用研究所一成立,就将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作为主要项目,他们率先提出了宏大的“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工程”的研究方案。2006年,司法部首次设置了“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课题。同年成立的非社团学术组织“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专家委员会”已经主办和即将主办的每年一届的全国性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学术会议,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支持。如该专家委员会的2007年学术年会,不轻易在学术活动中露面的教育部社科司杨光司长主持会议,不轻易参加学术活动的司法部研究室主任董开军,远在青海挂职仍然派代表与会宣读其书面发言,甚至在加勒比海岛国出访的国家语委副主任李宇明教授事前就留下讲话稿,足资说明这个课题的重要意义。中国行为法学会将把《中国法律语言(规范)词典》的研究、编辑提上“议事日程”,法律语言研究会也把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列为重要课题。相当一部分法律语言研究者,已经开始将目光投向法律语言规范化问题。

(五)法哲学进路的法律语言研究模式将会出现。如果我们可以将上文所述的“汉语团队”、“英语团队”、“法学团队”的研究进路视为一种模式的话,法哲学进路的研究模式不久将会产生。众所周知,哈特《法律的概念》一本薄薄的小册子,之所以成为世界的经典著作,主要得力于其以语言的分析方法,对一些法律语词进行了哲学性思辨。而中国五千年的法制文明,如果就其法律语词哲学思辨的丰富性来看,不亚于甚至更胜于西方语言。我国目前法哲学研究的窘境也将促使这个领域的学者寻找新的“出路”,他们将目光转向法律语言是或迟或早的事情而已。

(六)全新的法律语言学体系将会产生。“汉语团队”仅仅对法律语言研究了数年之后的1985年,当时尚在研究的起步阶段,显然还没有完全展开,就开始酝酿创建我国的法律语言学。此后一本接一本出版的法律语言学专著和教材,基本上未脱70年代末北京政法学院内部讲稿《关于司法文书中的语法修辞问题》的窠臼,谈论的无非是词语、句子、标点、修辞的使用问题。与其说是论述法律语言的学说,不如说是以法律语言为语料讨论现代汉语的有关问题。与我国显然有别的是,西方从上个世纪60年代就开始了法律语言研究,被译成多种语言而闻名世界的经典著作已然不少,却没有人贸然宣称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法律语言学这样的学说,也不敢轻易以“法律语言学”命名自己的著作。由于“法学团队”将成为未来法律语言研究的主流,以探索、指导法律语言研究解决法律问题的法律语言学必然会迟早问世。虽然目前还不能预测其体系,但至少如下两个方面会包含于其中:第一是法律语言的规范化,第二是语言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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