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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学企业范文

生物医学企业

随着生物医学的开发和研究,人类在对生物医学的深入研究和对人体生命基本规律的不断掌握的同时,也越来越深切地感到,传统的价值观和社会道德观已不能适应正在变化的现实。这一方面表现为人类对自然的功利目的与生命规律正在发生的深刻的矛盾冲突,而另一方面表现为生物医学的突飞猛进与法律机制不健全、立法不完善。为了促进人类在生物医学方面的健康发展,完成人类战胜病患,达到体质健康和改良之目的,必须对生物医学企业在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范畴内定位,以促进生命规律的伦理观、道德观与法制规范的结合,建立起符合人类社会伦理观、道德观和法律规范的生物医学体系。本文拟从生物医学企业人工授精、试管婴儿所涉及的伦理道德问题进行分析研讨。

一.生物医学企业的伦理道德问题与立法的客观必然性

目前,我国大陆尚未制定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的法律条文。但是,《婚姻法》中却规定了“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它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患者禁止结婚。同时,卫生部于1986年对婚姻保健常规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文件中也具体规定了以下疾病患者不得生育:(1)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2)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常染色显性遗传病者。(3)婚配双方均患有相同的严重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4)婚配的任何一方属于多基因病的高发家系患者。(5)其他罕见的严重遗传病等。然而,随着生物医学技术的高速发展,我国无论在人工授精还是在试管婴儿方面都已达到世界水平。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结婚、生育条件做了硬性规定,但那些不符合、不具备结婚、生育条件而又渴望能够结婚生育的人们,生殖技术的革命又给他们带来了希望。这种希望的诱惑在很大程度上又势必与现行的法律相冲突。因此,我国的法律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对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进步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应作相应的修补,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二.生物医学企业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的伦理道德基本原则问题

我们认为,生物医学企业为了确保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正确合法的运用到医学上,保障和监督供、受者的合法权益及医院和医师合法履行其职责,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生物医学企业精子、卵子无偿捐赠原则

继我国湖南医学院建立了第一个人类冷冻精子库后,目前,广州、上海、郑州等都相继出现了采集和提供卵子的生物医学企业机构。这些机构的精子、卵子的来源,供给者都是以无偿自愿的形式捐赠,我们认为,在无偿自愿的原则基础上,捐赠者有权了解提供和捐赠精子和卵子的社会意义和对其自身有无不良后果。尤其是女性,有权了解捐赠卵子的过程,以及对其身体健康的影响和预后情况,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捐赠。医院和医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真实的答复。对提供和捐赠者来说,有权随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撤销提供和捐赠。接受者或第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执行。提供和捐赠者,应当以无偿的方式进行,捐赠卵子的妇女除享受医疗和对身体的补助费用外,不得附带有任何有偿性质的商品化条件。

(二).生物医学企业禁止精子、卵子以商品形式交易的原则

禁止商品交易的原则,首先是出于对受赠者负责的目的,也是出于医学人道的目的。禁止对精(卵)子商品交易,是提高提供精子和卵子质量的前提,也是保障生物医学技术发展的客观必然要求,它对未来生物人工生殖技术的开发和利用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随着生物医学技术的不断提高,缺乏生育条件的人们对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的需求不断增多,供捐者相对短缺已成定局,这种供需矛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变相的商品交易。有鉴于此,为了遏止这种商品交易的行为,在制定法律时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禁止的原则:1.严格规定受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以有偿方式获得捐赠者的精子和卵子,严格杜绝捐赠者与受赠者的接触。2.医院应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捐赠者的身体、身心健康,不能因此而损害捐赠者的利益。3.实行回避原则,对捐赠和受赠双方当事人来说,医生不能是双方当事人的亲戚、朋友或有厉害关系的人,应该采取回避的原则。4.制定有效的打击措施,对任何形式商品化交易的行为应给予严惩,严厉打击那种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利以谋取利益的行为,以及把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利凌驾于他人生命健康权利之上的不法行为。

(三).健康原则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等权利,公民的身体、生命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在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过程中,必须坚持健康原则,不得以任何非法形式和强迫手段收集和采集不健康或不健全的精子和卵子,而损害受赠者的生命、健康及人格尊严。

三.生物医学企业供精(卵)者,受精(卵)者伦理道德与法律合同问题

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涉及的权利义务在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对这类问题存在着许多争议,而且也时有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目前,我国这种情况还不多见,但随着新生殖技术的广泛应用,涉及亲生与非亲生的事件势必会逐渐增多。为防止和解决这类纠纷,应从法律上确定此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并对所有有关人员讲明权利和义务,并签定法律上的合同,以此来约束和制约生物医学企业违法违纪现象和有悖社会道德的事情发生。

四.生物医学企业设定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的法律体系问题

虽然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这一生物医学技术,使千百万由于各种缺陷而不能自然生育的父母获得了繁育子嗣的能力,但这一技术的出现也带来了一系列潜在的危险与社会问题。所以,我们必须防患与未然,用法律形式给这一技术定格,使它在法律的约束下正常健康的发展。

对于生物医学企业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的体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设定:

(一).对生物医学企业进行规定立法,划定适用范围,制定基本原则,设定组织实施的机构。

(二).对生物医学企业的医师资格和技术条件的核准。

(三).规范生物医学企业对这项工作的职责、义务及权利,建立资料数据库,同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四).尊重捐赠者的自主权(有权捐赠也有权撤销),人身权和保障其健康权。

(五).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任何生物医学企业违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医学生命科学专家委员会设置与职能

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和设置。随着生命医学技术的高速发展,这一问题已经摆在了我们的面前。生物医学企业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涉及到复杂的医法律、道德和伦理问题,对此问题仅凭现在的行政和行业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所以,为规范生物医学企业的医学生命科学的顺利发展,使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更科学化、更法制化,国家应尽快成立医学生命科学专家委员会,专门承担生物医学企业的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实施的资格评审,精子及卵子的健康评议,对所涉及有关医法律、道德和伦理问题的咨询和服务等。

六.生物医学企业应注意和杜绝发生的伦理道德问题

(一)随着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的新生殖技术的全面实施,难免在全国范围内,使供精者或供卵者的后代彼此再结合并生育子女,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在血缘关系上的近亲结婚。,目前的措施有以下几条:1.严格规定生物医学企业的供捐者的精子、卵子只准使用一次,限制多次使用。在实施这项技术的企业或机构应作出限制性的法律条文加以约束。2.供捐者的精子、卵子被受赠者使用应有资料存档,最大限度的把供捐者的地域距离拉大,有条件的可东西、南北异地交换。3.对生物医学企业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的人,在婚前检查时,必须作血液方面的检查(亲子鉴定、DNA指纹分析等)。

(二)生物医学企业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的开发,使得独身大令妇女和有生理缺陷不能结婚的男士,通过这项技术,达到单亲的目的。这种无父无母的法律关系及社会关系,在我们的国度里是不提倡的,这个问题也是一个社会伦理问题。从医学的角度出发,新生殖技术是作为医学手段来帮助那些有不育症、生育缺陷等疾病的人,达到生育的目的。而有生育能力的人绝不能用精子库、卵子库来充当后代的父、母,更不能以此来充当商品运作,把它当成“造人的工厂”或“造人的种子库”。

现代生物医学的开发、利用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实质上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法律制度的完善必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必然和科学技术发展相适应。为此,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制定和颁布生物医学基本法的必要性,填补生物医学企业在法律规范中的盲区和误区,解决和协调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在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对生物医学领域都制定和颁布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而我国对生物医学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没有明确的条文,要处理解决好这些矛盾冲突,当务之急是颁布一部,结构合理,内容完备,与现行的法律协调一致,使人们对生物医学所涉及到的问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我们更合理、更科学地开发利用生物医学来造福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