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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致患者长期滞留医院案例分析范文

时间:2022-05-04 11:10:15

医疗纠纷致患者长期滞留医院案例分析

摘要:文章述评一起患者以医疗纠纷为由长期滞留医院的案例,进而建议国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依法维权、强势维权并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以此依法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关键词:侵占床位;医疗服务合同;医疗纠纷

一、案例回顾

(一)诊疗过程

2015年1月29日,患者孙某因“腰痛伴左下肢疼痛半年,加重10天”入住某医院骨科病区,被诊断为“腰4、5内固定术后,腰5-骶1椎间盘突出症”。完善检查后,孙某于2015年2月5日行“全窥镜下腰后椎板间隙入路髓核摘除术”。术后,医院予对症治疗;患者左下肢疼痛缓解,但出现右下肢麻木、大小便控制欠佳等情况。由此,患者及家属开始质疑医院的诊疗措施;医院骨科考虑其存在医疗纠纷隐患,便前置预警而将之上报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以尽可能保证患者安全。医院医务处多次组织全院大会诊,并启动医疗质量与安全委员会讨论;与会专家一致建议患者作精神状况评估,且认为患者目前的临床表现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但患方多次拒绝医院的评估建议。2015年3月下旬,经多学科评估,患者已符合出院标准;但其本人及家属认为医院的诊疗过程存在瑕疵,并拒绝出院,侵占病床直至2019年7月5日。

(二)处置经过

患方申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15年9月,市医学会出具鉴定结果,认为其不属于医疗事故。2015年11月,医院向孙某下达“停止侵占病床告知书”,但孙某拒绝出院。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医院于2016年2月22日起诉孙某侵占病床且拒绝缴纳医疗费用。2016年6月16日孙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该医院存在医疗过失,并主张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等共计100万元人民币。法院根据孙某所提供的证据以及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且孙某未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亦不同意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孙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9日法院判决驳回孙某上诉。孙某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于12月28日申请再审。由于孙某一直没有搬离医院,2019年4月18日医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月4日,法院执行局法官至医院向孙某宣读《强制执行通知书》,次日孙某搬离医院。孙某离开医院后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19年12月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孙某的再审申请,审查终结。

二、案件评析

该案例是一起医疗纠纷致患者长期滞留医院的典型案件,处置过程也较为复杂。患者长期滞留医院,不仅强占医疗资源,还极大地影响了医疗秩序。笔者对该案例评析如下。

(一)医患纠纷的良性解决,需要通过法治来实现

一些患者缺乏法律知识,在对诊疗过程提出质疑后,却不知该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试图通过欠费或强占病床来进行要挟或谈判。然而这一行为不仅不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还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侵害了其他患者接受治疗的机会和权利。该案中孙某以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用且拒不出院。从法律关系上来看,长期滞留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法律依据是《合同法》;医疗损害是侵权责任诉讼,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患者不可因为侵权责任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更不可因此长期滞留医院。[1]因此无论是否构成医疗损害,孙某侵占床位且不缴纳医疗费用的做法都是违反《合同法》的。

(二)医疗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我国虽然颁布了关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规范性文件,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无论是《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第一条对“软暴力”的定义①,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第五十九条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表述②,对“扰乱医疗秩序”的界定都不够具体和明确。

(三)医患沟通需要进一步加强

沟通不畅及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患方处于被动地位。很多情况下医生缺乏主动沟通的意识,没有及时让患方了解病情变化及治疗护理方案,只是让患方自行阅读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导致患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对医院的信任度降低。一旦治疗效果不满意或发生意外情况时,患者便会把责任归咎到医生身上。该案中孙某术前没有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当术后恢复情况没有达到期望值时,医患矛盾就发生了。

三、对策与建议

(一)医疗机构需要强势维权、专业维权

医疗服务合同属于过程合同,而非结果合同,医疗服务合同在履行结果上并不苛求达到患者所要求的某种特定效果。患者符合临床医学上的出院标准,医院即可解除医疗服务合同,停止提供医疗服务,要求患者出院。另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于这种“软暴力”的“医闹”行为,医院应及时终止医疗服务合同,要求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尽快腾退床位,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维持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

(二)完善医疗法律法规

滞留医院并侵占床位是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但是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对这种“医赖”行为进行明确定义,也没有具体处理办法,当前的法律条例无法解决“医赖”现象,存在患者举着维权之旗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况。因此,国家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医赖”的定义,规定患者在符合出院标准后必须遵医嘱及时腾退床位,不得侵占床位及拒缴医疗费用。如果患者恶意拖延或者拒绝办理出院手续,医院有权交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处置。法律的权威性有助于减少这种“医闹”性的“软暴力”行为。

(三)健全医疗纠纷应急处理机制

当下,医院在医患纠纷的处理问题上缺乏健全的院内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体系,没有专设部门或人员与患者进行交涉,缺少针对性的应急预案。为减少医闹现象,推动医患纠纷妥善解决,医院应当加强自身管理体制建设,在医闹多发地带,如急诊室、手术室周围,增设安保措施,第一时间控制事态,争取将伤害降到最小。同时,医院应当健全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分担医疗事故发生时患者及医生的人身及财产损害,减轻双方的压力,从而缓解矛盾,降低“医闹”事件发生的概率。[2]

(四)将“医闹”纳入征信惩罚机制

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于无故滞留医院的患者,不仅要记入诚信记录,医保部门也应当停止为其支付费用。2018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等2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该名单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平台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的各部门,共同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建立并完善针对患者“侵占床位”的征信惩罚机制,根据参与及策划人员的责任轻重施以惩戒,有助于全社会共同维护好医疗秩序,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1]樊荣,匡莉萍.占床不“占理”[J].中国医院院长,2014,(19):86-87.

[2]伍德志.论医患纠纷中的法律与信任[J].法学家,2013,(05):1-175.

作者:张培钰 徐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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