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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项目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范文

时间:2022-04-21 03:26:33

土地整治项目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房屋合法权益,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人口集中、产业集聚,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按照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镇辖区内实施的土地整治(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二、项目实施单位

县镇人民政府

三、补偿安置方式

(一)家庭户在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实行搬迁补偿后,可选择在项目安置点统一规划自行建房。

(二)农户房屋搬迁补偿后并自愿退出宅基地,全家承诺不再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可到县城集中安置小区按照“双向评估、找补差价”的方式进行购买安置(每户限购一套安置房)。

(三)个人或家庭拥有宅基地但宅基地上无房屋的,可申请在安置点规划区内统一规划自行建房,原宅基地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对于房屋搬迁补偿后自愿退出宅基地,未申请自行建房和“双向评估、找补差价”安置,在县城购买商品房的,在规定时间内凭购房备案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按所购房屋面积一次性奖励1000元/㎡(每户奖励上限不超过10万元)。

四、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下列情形不作为补偿依据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

(五)新申领的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五、项目区房屋和有效面积认定

个人或家庭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认定。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非住宅房屋认定。

(一)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若房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实有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家庭户籍人口认定

项目区房屋属于自有房屋,其家庭常住户籍人口作为认定人口。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作为家庭户籍人口的界定截止时间。

七、房屋搬迁补偿安置

项目区范围内的被搬迁房屋,经镇国土分局、村(社区)和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单位统一丈量、登记,确认有效建筑面积和宅基地面积。公示无异议后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4号),实行货币补偿。被搬迁房屋的家庭户可按以下安置方式选择一种:

(一)县城集中安置小区按照“双向评估、找补差价”购买安置

对家庭户中所有户籍成员全部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再申请农村宅基地协议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建筑综合成本价结算人均40平方米安置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实有房屋建筑面积3:2比例结算;如安置面积不足县城集中安置小区最小套型的,可安置最小套房型,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建筑综合成本价结算。

按照就近原则,选择临近安置房套型。因安置房套型面积与应安置面积不符造成差异,按照安置房建筑综合成本价予以计算,互补差价。仅安置一套面积75㎡或90㎡的安置户,户人口达到4人或4人以上,确因家庭住房困难的,可以增加15㎡,分别安置90㎡或105㎡的安置房,增加的15㎡按照高于安置房建筑综合成本价1000元/㎡的价格予以结算。安置房套型面积已达105㎡、120㎡的安置户,不得再增加安置面积。

县城集中安置小区为:伍岗安置小区(县城南二环即S311道路以南)和阮巷安置小区(S311道路以东、志和小学对面),期房。安置房套型初步设计是:75㎡、90㎡、105㎡、120㎡等4种套型(最终以建成测绘面积为准)。安置房为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高层楼房。

(二)项目规划区内安置点统一规划自行建房安置

对家庭户中所有户籍成员全部自愿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的,可申请在项目安置点统一规划自行建房安置。宅基地按照一户一宅进行分配,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选择在县城集中安置小区安置且三代(以上)同堂的农户,家有老人不愿进城,确需自建房的,允许在安置点按照统一规划设计,自建占地面积不超过32平方米的房屋。

1.根据《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庄布点规划》和美丽乡村建设的相关规定要求,规划确定安置点位置。

2.安置点实行统一选址、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放线。房屋建筑风貌统一设计为江淮民居风格,现代、特色、实用。不同户型分区域建设。同一区域内宅基地分配由村两委、村项目理事会人员组织摇号或抽签方式,分两轮进行,即:第一轮确定顺序号,第二轮确定宅基地位置。

3.有条件的村在安置点区域内统一建设集体用房,收益归村集体所有。

八、搬迁房屋其它补偿及搬迁奖励、搬迁费、过渡期补助费和相关工作经费

(一)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二)房屋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属物、构筑物,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补偿(详见附表)。

(三)被搬迁房屋超出人均60平方米有效房屋建筑面积,如有合法证照的,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予以补偿;无合法证照的,超出的房屋面积按照不同房屋结构,分别给予400元/㎡、500元/㎡、600元/㎡拆除补助。

(四)房屋搬迁奖励。按照项目实施公告期限1-10日、11-20日、21-30日内签订协议,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并交出钥匙的,被搬迁房屋人均大于60平方米有效主房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有效主房建筑面积给予奖励;有效主房建筑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实有有效主房建筑面积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600元/㎡、500元/㎡、400元/㎡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五)搬迁费。每户1000元(限两次,每次500元)。

(六)临时过渡期补助费。

1.申请在安置点统一规划自行建房安置的,按被搬迁房屋人均60平方米有效主房建筑面积(房屋有效主房建筑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实有房屋有效主房建筑面积)5元/㎡标准补助到户,补助期限6个月。

2.申请在县城集中安置小区期房安置的,按应安置面积5元/㎡标准补助到户,过渡期补助期限为18个月;逾期一年内,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七)相关工作经费。项目区全部房屋搬迁和土地整治工作任务完成,经县级初验后,按新增耕地面积3000元每亩拨付到村(社区),作为村工作经费使用。

九、宅基地自愿退出补偿

个人或家庭拥有宅基地但宅基地上无房屋的,家庭户承诺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再申请农村宅基地协议的,给予货币补偿。

1.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的,给予3万元补偿;

2.宅基地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小于300平方米的,给予4万元补偿;

3.宅基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给予5万元补偿。

十、三榜公示制

镇国土分局应当对项目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和安置对象进行认定,严格落实调查、审核和“三榜公示”等制度,并及时将房屋补偿安置内容等信息,在项目区搬迁范围内或《报》进行公示。

十一、土地权属调整

(一)权属登记管理

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地块在规划复垦整理前,必须由所在村(社区)统一权属登记。权属登记工作包括:项目区内原有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土地权利人姓名、土地位置及四至等。权属登记后由村两委进行管理,作为整理后确定土地分配的依据。

(二)新增耕地统一经营使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整理管理政策规定,按照“集中经营、高效利用、规范操作、维护稳定”的原则,依照村民组原宅基地总面积与总户数的平均数标准,将农户退出的宅基地集中统一作为新增耕地,交由村集体经营使用管理。搬迁户原宅基地面积大于平均数的退还给该户,搬迁户原宅基地面积小于平均数的按照每亩1000元标准补给村集体。新增耕地产生的土地收益,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基础建设、农田管护、环境卫生等。

十二、其它

(一)被搬迁户提供虚假、伪造资料,骗取补偿安置的,经调查属实,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自动无效,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偿费和安置房屋。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施单位和村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方案相关规定。违反本方案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方案涉及的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方案实行前已启动但尚未结束的土地整治(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仍按原政策或项目补偿方案执行。

(五)本方案由镇国土分局负责解释。

(六)本方案自2020年3月18日起实行。本方案试用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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