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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调查报告范文

农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调查报告

(一)背景动因

我市从**年开始,着力改变“当选”即为村专职干部的传统任用模式,探索实行“选聘分离”的村专职干部制度,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1、实行“选聘分离”是适应新的村级管理职能,理顺村专职干部运行机制的客观需要。**年来,我市顺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大力调整村级行政区划,行政村数从原来的800个减少到297个,全市行政村平均人口达3000多人,最多的有7000多人,加上大量来慈的“新市民”,不少村实际常住人口已超万人。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对农村的统筹调控需求不断增强,大量政府职能向村级延伸,村级组织承担了许多政府的公共管理服务。此外,我市作为全国农村社区建设试验县(市)和省农村新社区建设示范县(市、区),全面开展了农村新社区建设试点,引导社会救助、医疗卫生、科技教育、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进入农村社区。因此,随着村域范围和村级管理幅度的扩大,特别是政府职能的急剧延伸和农村社区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如何进一步清晰村专职干部的性质定位,理顺运作机制,成为深化完善村专职干部制度必须首要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分析,深化完善村专职干部制度,远景目标将是建立一支能承担农村公共管理服务的农村职业化社会工作者队伍。这支队伍类似“政府雇员”,与村级自治组织“并行”,同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从而既保证村级公共管理服务的需要,又确保村级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职能的“回归”。所以,实行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旨在改变“当选”即为村专职干部的传统任用模式存在的性质不明、定位不清等弊端,进一步明确村专职干部的性质定位,理顺运行机制,为深化完善村专职干部制度提供更大的探索空间,为加快推进农村职业化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和工作基础。

2、实行“选聘分离”是适应新的干部职业素质要求,完善村专职干部选用机制的客观需要。村级职能的转变,在促使村专职干部必须明确性质定位的同时,也对村专职干部的自身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我市情况来看,虽然经选举产生的村三套班子成员素质在逐年提高,整体战斗力较强,但从专职化角度来看,还存在一些素质、能力、精力等不相适应的问题。像近年来我市各地大胆选拔了一批经济能人担任村干部,以村书记为例,全市297名村书记中,办有一定规模企业的有80多人。这些能人型村干部的优点在于思想观念新、开拓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引导带动作用。但这类村干部自身办有实业,加之多数企业正处于发展阶段,在企业发展上需要投入较多的精力,往往公私难两全。对于这类有思路但缺少工作精力的能人型村干部,通过村专职干部制度这个设计,不聘他们为专职干部,可以让他们从繁琐的村务中解脱出来,更多地在提思路谋发展上发挥作用。同时,由于农村乡土观念、宗派势力以及并村后残存的小村观念等农村现实问题的影响,不要说集聚村外的优秀人才,村内优秀理想人选在一定程度上也难以脱颖而出,反而是个别政治素质不高、工作能力不强的人当选为村级班子成员。因此,实行专职干部“选聘分离”,聘用对象不限于村三套班子成员,不限于本村村民,可以极大地拓宽村专职干部选用的视野和途径,有效改变传统任用模式存在的村专职干部工作精力难保证、素质能力不适应、优秀人才难集聚等问题,切实保证村专职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3、实行“选聘分离”是适应基层民主政治进程,增强村专职干部调控机制的客观需要。目前,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快推进,村民委员会“海选”普遍推行,基层党组织“直举”成为趋势,极大保障了党员、村民的民主权利,对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尽管这是一种进步的标志,是一种发展方向,但由于相关规定的滞后、农村现实问题的影响、村民素质的不相适应,基层民主的快速推进对确保选举结果有效实现组织意图与群众意愿的统一带来了一定难度。目前,我市村专职干部激励保障机制日益健全,村专职干部地位突出,待遇提高,个别人出于谋位置、保位置、争位置等需要,在选举中搞小团体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而一些村民宗族观念大于集体观念,亲疏关系胜过标准素质,个人实惠重于大局是非,致使村级组织选举竞争激烈,组织意图实现难度增大。虽然我国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贿选”,但这一法律规定对“贿选”行为界定不具体,对于当事人又缺乏明确的处罚,适用性不是很强,很多行为都是疑似“贿选”,但很难根据法律规定给予明确的界定。同时,《村委会组织法》对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规定,程序过于复杂,不够灵活、便捷,导致村干部进退去留渠道不畅。此外,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村级基层组织3年一选,任期相对较短,换届略显频繁,不但大量牵涉了基层工作精力,而且对稳定村干部队伍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因此,实行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对靠“空头承诺”、搞“小动作”等而当选的对象不予聘用,即使聘用了也能及时解聘,不仅可以有效增强对村专职干部的调控力度,而且也可以促使党员群众理性参与选举、准确行使权利,助推基层民主良性发展。

(二)探索实践

实行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是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框架内,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行体制和工作格局的有益探索。目前,我们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

1、坚持科学选配。一是明确职数岗位。村专职干部职数,以村为单位,以人口规模为依据核定,人口数在1500人以下的村不超过3人,1501-3000人的村不超过5人,3001-5000人的村不超过7人,5001人以上的村不超过9人。根据我市外来务工人员迅猛增加的实际,从去年开始,我们在确定村人口规模时增加了登记在册的常住外来务工人员数,按30%的比例折算。村专职干部一般设党组织书记、党群工作、治保调解、社会事业、村庄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岗位,因村制宜,实行一人多岗、交叉设置。二是明确条件对象。按照职业化要求,从政治素质、能力作风、群众公认度以及任职年龄、工作精力等方面,严格规定村专职干部选任的资格条件,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一律不得提名、推荐担任村专职干部。同时,积极拓宽选聘视野渠道,村专职干部聘用对象不限于村三套班子成员,不限于本村村民,除村党组织书记不进入聘用程序,直接任用为村专职干部外,其余选举产生的村三套班子成员不一定受聘为村专职干部。三是明确方式程序。村专职干部的聘用采取自我推荐与组织选聘相结合、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相对稳定与适度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选聘、竞争上岗。聘用工作由村党组织负责实施,镇(街道)党(工)委负责全程指导把关和审批。村党组织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聘用方案,组织报名竞聘;镇(街道)党(工)委对应聘对象进行考察和政审后,确定意向人选;最后由村里召开村三套班子成员和部分党员、村民(社员)代表参加的评审会议,对应聘对象进行集体评议和表决,最终确定聘用人选。

2、强化关爱激励。一是完善薪酬保障措施。村专职干部报酬一般由基本报酬和奖励报酬构成。实行村专职干部最低基本报酬保障制,规定最低基本报酬与上年度宁波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挂钩,依据行政村人口规模核定。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承担;其他村专职干部的基本报酬,根据岗位分类,按所在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60%—90%的比例确定,并逐步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为主补助解决。村专职干部的奖励报酬与工作考核实绩相挂钩,具体标准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同时,明确村专职干部基本报酬按月发放,确保村专职干部及时足额取得报酬。目前,全市村专职干部年报酬平均在3万元左右,村党组织书记年报酬平均在3.5万元以上。二是完善社会综合保险。全面实施村专职干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四大保险,切实解决村干部后顾之忧。同时,对连续担任村党组织书记10年以上、在村党组织书记岗位上达到退职年龄、个人或所在村获得宁波市级以上综合先进荣誉称号的村党组织书记,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享受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费用由市财政负担。三是强化政治激励。面向村专职干部开展定向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市里每年确定一定的事业人员名额,对愿意继续在村工作的村专职干部进行定向招录,重点向任职时间长、工作成绩突出、在市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优秀村专职干部倾斜,并适时选拔部分特别优秀的村书记进入镇(街道)领导班子。此外,我们还积极开展村专职干部树先评优活动,如结合“七一”建党纪念,组织开展“创业富民好书记”等评选表彰活动,积极挖掘和培育、宣传干事创业的优秀村专职干部典型,激励先进,弘扬正气。四是加大人文关爱力度。建立了村专职干部定期体检制度,保证村专职干部每两年有一次体检。切实维护村干部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村干部的人身威胁、伤害、诬陷和破坏村公共秩序等行为,加强村干部人身安全和个人名誉保障。

3、规范运作管理。一是明确工作职责。根据村专职干部岗位职数设置,合理确定村专职干部职责,把村级各项工作任务,用定量、定性的形式分解落实到每个村专职干部,做到责、权、利相一致,使村专职干部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高效履行职责。二是强化教育培训。制定落实村专职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定期集训、开办主题研讨班、开设村干部讲坛、学历培训以及推行村干部上挂锻炼和异地学习等办法,切实加强对村专职干部的政治素质与业务能力的教育培训。三是强化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村专职干部队伍定期分析制度,了解掌握村专职干部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对工作精力不集中,工作责任性不强,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村专职干部,及时采取批评、提醒,督促改正以及诫免、责令辞职等措施,切实规范村专职干部日常行为。四是强化监督考核。全面实行村专职干部创业承诺制度,提高村专职干部接受群众监督的自觉性。强化考核力度,结合民主评议工作,每年对村专职干部进行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与报酬、奖惩相挂钩,提高考核的实效性。

实行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也得到了基层干部群众的认可。据对400名基层党员干部群众的问卷调查,对实行“选聘分离”村专职干部制度的总体评价“好”和“较好”的占90.3%。

1、实行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进一步促进了村专职干部队伍的精简高效。我们以各村人口规模为依据,严格核定职数、控制职数,实行一人多岗、交叉任职,使村专职干部队伍进一步的得到精简。如我市现有村三套班子实际成员1926人(平均每个村6.5人),聘用的村专职干部1680人(平均每个村5.7人),人员得到进一步精简,村级集体经济和市镇两级财政负担得到减轻。同时,实行“选聘分离”,对村三套班子成员再次进行“好中选优”的遴选,进一步优化了村专职干部年龄、知识等结构,有效保证了村专职干部工作精力、素质能力。从问卷调查情况看,有80.9%的基层干部群众认为推行专职干部制度后村干部整体战斗力增强。

2、实行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进一步顺畅了村专职干部队伍的进退去留。在工作过程中,我们明确村专职干部的任用以及解聘条件,将个别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特别是靠做“老好人”、搞“小动作”等而进入村级组织班子的人员,以制度的形式,拒之门外,把牢了村专职干部的“进口关”,畅通了不合格村专职干部的“出口关”,并切实加强了党对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的领导,树立了一种正确的正面的用人导向,助推基层选举的平稳推进。据调查,认为实行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后,党对农村工作领导力增强的占87.1%;同时有73.3%的调查对象认为推行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有利于促进村级换届选举平稳进行。

3、实行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进一步激发了村专职干部队伍的干事热情。在推行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工作中,我们同步完善了村专职干部激励保障政策,提高他们的经济、政治待遇,使村专职干部岗位吸引力增强,使村专职干部工作更加安心,积极性显著提高,村级管理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从问卷调查情况看,认为推行专职干部制度后,村干部岗位吸引力增强的占84.2%,同时有81.4%的基层干部群众认为推行专职干部制度后村专职干部工作积极性、村级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许多村专职干部表示,实行“选聘分离”后,感到工作压力大了,动力足了。

(三)工作启示

实行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工作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具有长远性、全局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意义深远,需要从农村实际出发渐进式实施。从现阶段的实践来看,取得了初步成效,发现了一些需要突破的工作,为我们下步探索建立一支农村职业化社会工作者队伍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1、合理定“责”是做好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工作的基本前提。实行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在原有三套班子的基础上,新产生了一支村专职干部队伍,使村级形成了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委员会和经济合作社依法自治,村专职干部队伍承担公共管理服务的组织构架和工作格局。从问卷调查看,有89.6%基层干部群众认为建立一支农村职业化社会工作队伍是符合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这要求我们必须明确村专职干部的职责定位,理顺村专职干部队伍与镇党委政府以及村三套班子之间的关系,确保工作良性推动。作为我们的总体定位,村专职干部发展方向是农村职业化的社会工作者,他们是受镇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双重管理”,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他们的招聘、培训、考核、报酬等;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他们在村工作期间的日常管理。同时,村三套班子成员与村专职干部是“并列”的两支队伍,村民委员会和经济合作社依法自治,村专职干部承担农村公共管理服务工作,两者有各自的职责和明确的岗位分工。当然,从目前来看,村专职干部完全实现向农村职业化社会工作者队伍的转变还有一个过程,在现实中村专职干部与村三套班子成员重合度高、岗位职责合一等现状还将继续存在,这也是下步我们要进一步突破的工作。

2、合理定“人”是做好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工作的内在要求。实行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关键是确保“有人干事”。现阶段,在村专职干部聘用过程中要处理好以下关系:一是在聘用主体上,要处理好乡镇党委政府与村级组织之间的关系。村专职干部作为农村职业化社会工作者队伍这样一个远景定位,从理论上来说招聘主体应当是乡镇党委政府。但根据当前农村实际,着眼于加强党的领导,强化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对村专职干部的聘用工作,可以由乡镇党委政府授权村党组织负责实施,并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二是在聘用对象上,要处理好“内选”与“外聘”的关系。虽然我们明确村专职干部聘用对象不限于选举产生的村三套班子,不限于本村人员,但在起步探索阶段,重在树立导向,在严格任职条件的前提下,聘用的村专职干部主要从现有的村三套班子产生为妥,对因聘用条件限制等原因而出现缺员岗位的,可以积极进行公开选聘。三是在聘用程序上,要处理好组织意图和群众意愿的关系。从调查情况看,我市的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工作,都得到了基层党员干部的广泛认同,但也有一些基层群众认识不到位,“选进村三套班子就是村专职干部,就可以到村上班拿工资”的观念和意识还是存在,在实际中,也有个别未被聘为村专职干部的班子成员不理解的情况出现。因此在工作中特别是结合换届选举的有利时机,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让基层干部群众了解、支持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工作,为工作的深入推进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3、合理定“酬”是做好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工作的重要保障。实行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实现了“岗位职业化”,必然要求“报酬工薪制”,使村专职干部的劳动付出与所得报酬相接近,使村专职干部岗位能吸引人、留住人。在实际工作中,合理定“酬”,一是要明确报酬标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即使在我们慈溪一个地方,各镇(街道)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基础也是不一,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性相当突出。因此,在制定报酬标准时,不可能全市所有村专职干部的报酬标准一个杠子,但必须明确最低报酬保障线。我市在确定村专职干部最低基本报酬时,采取与上年度宁波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挂钩,依据行政村人口规模核定的办法,实际效果较好。二是要完善报酬结构。村专职干部报酬除了基本报酬之外,还应当有奖励报酬,与村专职干部的工作考核实绩相挂钩,以激发村专职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同时在专职干部任期内,要按照“市财政切一块,镇村贴一些,个人交一点”的办法,分级落实专职干部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综合保险待遇,切实解决后顾之忧,这也是村专职干部关注的焦点之一。三是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从目前村专职干部的实际运作来看,对村专职干部报酬由“政府买单”尚不现实,但市镇村“共同负担”则是必须的。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财政收入水平,合理转移支付,并逐步扩大覆盖对象和保障力度。目前,我市村党组织书记以及市级财政补助村的专职干部基本报酬已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补助解决,其他村专职干部的基本报酬市镇两级财政与村级各半负担。按我市现行补助标准和范围测算,**年市级财政用于村专职报酬和社会综合保险的支出在2600万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