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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民政采购监管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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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民政采购监管方案

结合近两年我区对政府推销活动监督管理方面的经验,年印发的有关政府推销规定的基础上,特制定以下新的方案。

一、政府推销的范围与标准

纳入区本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集体)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国际援助资金等款项推销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推销目录以内的办公用品、器材、其他物资及服务类项目,且一次性推销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协议推销项目不受金额限制)均应纳入政府推销范围,经区政府推销办公室审批后,进入区政府推销中心,按规定顺序进行推销。

二、推销方式的确定

各单位进行政府推销,推销方式由政府推销办公室审批确定。一次性推销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推销项目,必需进行公开招标(单一来源推销项目除外)

三、推销单位的职责

(一)一次性推销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推销单位应提前1天以上告知本单位、本系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并在本单位、本系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人员参与下,进行推销活动。

(二)一次性推销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推销活动,推销单位应提前2天以上告知区纪检监察机关,由区纪检监察机关派员现场监督。

(三)推销单位负责对政府推销商品的质量验收。对于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性才干作出鉴定的商品,使用单位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协助验收。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及验收单位应在政府推销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推销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推销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推销,一经发现,将严厉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及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经批准由推销单位自行组织推销的项目,推销单位应严格依照自行推销批复函中的自行推销项目、额度、时间等要求安排推销,并需在推销终了后15日内将采购的金额、过程、结果等以书面形式报送推销办备案。

(六)政府推销项目的推销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推销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区政府推销办备案。其中3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推销项目,还应报一份合同副本给区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七)一次性推销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推销项目,需提供区政府的抄告单。

(八)推销车辆时,需提供区政府下达的抄告单,并规定车辆的款式、型号。

四、区政府推销办的职责

区政府推销办公室(以下简称推销办)负责政府推销活动的审批、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推销活动的审批、监督、管理职责。

区推销办对政府推销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有关政府推销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推销范围、推销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专家评委的聘请、组成情况;

(四)政府推销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规范供应商的竞标活动,建立对不良供应商的惩罚机制;

(六)有关质疑、投诉的解决及处理情况;

(七)政府推销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八)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区财政部门将依据具体情况处以推销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且在之后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区范围内的政府推销活动;有违法所得的要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推销机构恶意串通的

4参与竞标时恶意抬高商品价格的高出其市场零售价或者向其他推销者的出售价的5%以上

5向采购人、推销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6招标推销过程中与推销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区政府推销中心的职责

(一)区政府推销中心(以下简称推销中心)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推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市、区两级政府和监察部门的规定,组织、开展政府推销工作,并严格按照《政府推销项目申报表》中的推销项目、推销方式、推销预算、推销期限等内容料理政府推销事项。

(二)推销中心组织进行政府推销活动,应当符合推销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推销效率更高、推销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三)政府推销合同履行中,推销单位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推销中心应提供指导性服务,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推销金额均不得逾越原合同推销金额的百分之十。

(四)建立和完善政府推销工作流程及工作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管理、强化服务意识。

(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推销活动的决策和执行顺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互相制约。经办推销的人员与负责推销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六、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方式和职责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府推销活动的监督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1推销人依法组织开展政府推销活动的情况。

2政府推销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3政府推销活动执行告知制度的情况。

4政府推销活动在规定的交易中心开展的情况。

5推销人、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的情况。

(二)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通过掌握以下情况,对政府推销活动实施监督。

1政府推销活动的审批情况

政府推销方式的审批和公告的核准、备案情况(重点监督政府推销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推销法》规定)

政府推销文件的备案情况(重点监督推销人制定的政府推销评分方法是否具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

2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工作的开展情况

截标、开标情况(公告时间距离开标时间是否满足20天的要求;逾越规定时间不得接受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组建情况(评标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发生;评标专家中采购人的代表不超过规定的比例;评标委员会组建时间利于失密)

3竞争性谈判的监督

重点监督谈判小组的组成、谈判文件的制定、谈判供应商的确定以及谈判过程和供应商的确定情况。

4单一来源方式推销的监督

重点监督供应商以及推销货质量和价格的确定情况。

5询价方式采购的监督

重点监督询价推销小组组成、供应商的确定以及各供应商一次性报价和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情况。

(三)对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处置

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违纪问题、依照职能分工的要求,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置。

1对采购人、行政主管部门在推销过程中不符合法规的问题,监察部门要及时提出建议进行纠正。对推销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推销法》及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先由推销办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区财政局根据区监察局、区采购办的意见或建议停止拔付其同等数额的专项经费,或者从其年度预算中扣减相同数额的经费,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奖励。

2对采购人、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依照规定顺序进行处置。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对供应商、社会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问题,参与监督的监察部门应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监察建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每个年度区政府推销办、区监察局将联合对全区各单位执行政府推销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区,对违反政府推销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置。

(四)监督纪律

1监督人员参与监督应履行批准手续,监督过程中如因个人原因有可能出现影响公正监督的情况,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监督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守失密制度,不得参与评标。

3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顺序,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演讲。

4监察人员对参与监察的情况要进行登记,与相关资料统一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