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财政地税局消防管理制度范文

财政地税局消防管理制度范文

时间:2022-09-22 03:28:22

财政地税局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局全体干部职工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局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全体干部职工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局法人代表为本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为本局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全局的消防安全管理。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全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局工作、学习的干部职工和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消防安全。

第五条本局的消防安全工作接受消防部门及辖区派出所的指导。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责任

第六条成立局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实施消防安全工作。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班子成员担任,成员包括下属各科室和基层各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管消防安全的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局消防安全工作。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局内经营实体负责人及值班门卫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岗。

第七条办公室区由专(兼)职消防人员(门卫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食堂区块由兼职消防员(司务长)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计算机控制中心由信息中心主任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电室由门卫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遵守消防法规,掌握消防知识。动火用电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本局确定下列场所为消防安全重点,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1、计算机控制中心;

2、食堂;

3、办公楼;

4、配电房。

第十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应事先向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完善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一条加强日常的用火用电管理。

1、电器设备的安装、架设电线经由办公室批准,由电工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不得降低标准。各科室(局)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安装使用取暖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

2、不准在禁火区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动火时,必须经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十二条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119”报火警,并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任何单位、个人都应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局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前,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局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应组织对灭火器材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水压试验、灭火剂重量和有效期的检查、维修工作。

第十五条专(兼)职消防员、负责人应定期对责任区进行巡查,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做好检查记录,消防安全管理台账。

第十六条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消防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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