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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统计考核办法范文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统计考核办法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制定本考核办法依据;本方案所称主要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本方案适用范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主要工程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考核;建立减排工作定期调度制度;年度考核结果;督查考核中问题处理;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品计分方法;进行讲述,具体材料详见: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政〔20**〕6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本方案适用于对各乡(镇、区)“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乡(镇、区)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简称“目标责任书”)或者市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文件为依据。

第四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乡(镇、区)。各乡(镇、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本乡(镇、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层层分解落实,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五条各乡(镇、区)要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本年度削减计划,并于当年1月1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

第六条各乡(镇、区)应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简称“三大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本乡(镇、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工程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七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及其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省、**市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和核算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及其变化情况依据市政府与各乡(镇、区)签订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乡(镇、区)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乡(镇、区)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或者实施方案的制定情况和日常信息数据的调度情况。根据是否按照市环保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等进行评定。

第八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乡(镇、区)自查、市政府组织考核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九条各乡(镇、区)每半年对所辖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1日前和次年1月1日前向市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并抄送市环保主管部门。市环保部门对各乡(镇、区)半年度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由市政府组织,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统计、建设、财政、监察等部门,于每年1—2月对各乡(镇、区)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考核。日常督查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督查监管范围内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日常督查情况将与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挂钩。国家、省、**市对我市年度污染物减排项目的核查、抽查结果自动纳入市对各乡(镇、区)的考核结果中。

第十二条建立减排工作定期调度制度。市环保部门负责每月向市政府报告日常督查情况,并对违规企业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三条全市年度减排工作考核结果报上级环保部门接受考核,经上级审定后,作为对乡(镇、区)考核的最终依据,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通过和未通过三个档次,根据《**市绩效考核办法》,将年度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考察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年度考核优秀的乡(镇、区),由市政府授予“**市减排工作优秀单位”称号。年度考核优秀及通过年度考核的,市环保、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部门优先安排有关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环评及信贷审批,并加大对该乡(镇、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十六条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乡(镇、区),暂停该乡(镇、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项目核准或批准,暂停安排上级环保专项资金,暂停全部银行贷款;取消乡(镇、区)及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当年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已经获得的综合性以及与节能减排工作有关的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乡(镇、区),应当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未通过年度考核又不积极整改,未按上级要求建设必需的污染治理设施及采取有效措施减排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市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督查考核中发现存在不正常运转减排工程措施或者逾期未完成减排工程建设任务的企业,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对火电企业不正常使用脱硫设施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部《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从上网电价中扣减脱硫电价: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同时,由市环保部门足额追缴其二氧化硫超标排污费,并按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处5万元罚款。出现两次以上不正常使用脱硫设施的,除按前款进行处罚外,还将按照《**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请市政府责令该企业进行停产整改。同时,该企业年度减排目标视为未完成。市发展改革、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暂停该企业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

对火电业以外其它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市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由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5万元罚款。同时,该企业年度减排目标视为未完成。市发展改革、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暂停该企业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逾期未完成减排工程建设任务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治理,并处**万元罚款。新晨

凡存在不正常运转减排工程措施现象或者减排工程措施建设滞后的企业,视该企业为环保无诚信单位,将纳入银行金融机构授信档案,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行评先创优“一票否决”;发现两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就地免职,民营等其它类型企业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九条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评定采用量化计分方法(见附件)。依考评分值由高到低顺序,公布通过年度考核和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乡(镇、区)。两项主要污染物有一项总量减排指标未达到年度减排目标要求,考评分值不及格的乡(镇、区),认定其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本方案由市环保部门负责解释,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计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