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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宣传工作奖励办法范文

时间:2022-06-17 04:44:54

街道办宣传工作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办宣传工作力度,扩大我办对外知名度,提高广大干部职工业余写稿的积极性,大力宣传我办三个文明建设的新动态、新举措、新成就,不断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奖励对象和内容

1、对象:办事处机关干部职工、居委会干部。

2、内容:必须是反映我办三个文明建设成就或经验的信息简报、新闻报道、调研报告、学术论文等。

奖励范围

凡在各级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限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官方网站)发表的正面宣传我办的简报信息、新闻报道、调研报告、学术论文等,均在奖励之内。

奖励标准

1、信息简报类:

⑴被市委、政府办公室或市级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编发的稿件,每篇奖励30元。

⑵被市委、政府办公室或市级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编发的稿件,每篇奖励50元。

⑶被省委、省政府办公室或省级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编发的稿件,每篇奖励200元。

⑷被国办、中办或中央级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编发的稿件,每篇奖励500元。

2、通讯报道、调研文章类:

⑴被市级报刊、电视台、网络采用的,每篇奖励30元;其中刊发于《今日》头版头条的奖励50元。

⑵被市级报刊、电视台、网络采用,每篇奖励50元;其中刊发于《日报》头版头条的奖励100元。

⑶被省级报刊、电视台、网络采用,每篇奖励100元;其中刊发于《日报》头版头条的奖励400元。

⑷被部级报刊、电视台、网络采用,每篇奖励800元;刊发于《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头版头条的奖励1000元。

⑸以上稿件采编奖励仅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编制或出版的报刊杂志及网站。

3、其他情况。

被其他部门官方媒体(不含网络媒体)采编的稿件采取以下奖励标准:本市级每篇奖励20元;市级每篇奖励30元;省级每篇奖励50元;中央、部级每篇奖励100元。

奖励程序及要求

1、由撰稿者携发表稿件的原件(复印件)、网站截图等及时到党政办登记备案。

2、按年度兑现奖励。奖励认定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逾期不受理。

3、奖励由宣传委员负责统计审核,并统一申领发放。

4、多人合作署名的作品,奖金由第一作者领取后再自行分配。一篇作品在多级多个刊物上发表的,采取就高原则进行奖励,不予重复。

5、对外信息宣传调研的稿件,凡涉及全办重大工作的必须经党政办审核、分管及主要领导同意,方能对外投稿。否则造成的后果自负,且不予计发奖金。

本奖励办法自2013年11月10日起执行,过去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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